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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澎 湖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中 程 ( 年 度 ) 施 政 計 畫 目 錄 壹 使 命 及 願 景 3-1 一 使 命 3-1 二 願 景 3-1 貳 施 政 重 點 3-1 一 現 有 策 略 績 效 目 標 及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檢 討 3-1 二 未 來 環 境 趨 勢 分 析 3-10 三 未 來 四 年 施 政 重 點 3-11 參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與 共 同 性 目 標 3-12 一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與 共 同 性 目 標 3-12 二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與 共 同 性 指 標 3-20 肆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經 費 總 需 求 表

2 澎 湖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中 程 (104 至 107 年 度 ) 施 政 計 畫 壹 使 命 及 願 景 一 使 命 本 處 以 結 合 低 碳 與 公 共 建 設 塑 造 地 方 特 色 創 造 美 好 樂 活 環 境 活 絡 地 方 經 濟 為 使 命, 透 過 都 市 機 能 的 重 塑 及 公 共 建 設 的 投 入, 並 藉 由 民 間 的 資 金 及 創 新 活 力, 提 供 縣 民 優 質 生 活 品 質 及 產 業 競 爭 力, 進 而 達 到 澎 湖 永 續 發 展 二 願 景 本 處 以 打 造 低 碳 生 態 島 建 立 澎 湖 觀 光 歷 史 觀 光 產 業 及 促 進 都 市 健 全 發 展 為 願 景, 將 積 極 辦 理 及 協 調 配 合 推 動 本 縣 各 項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打 造 計 畫, 創 造 優 質 生 活 與 經 濟 環 境 樂 活 及 低 碳 綠 能 澎 湖 島, 以 提 升 澎 湖 永 續 發 展 之 競 爭 力, 以 滿 足 縣 民 的 期 待 與 需 求, 俾 利 於 澎 湖 整 體 發 展 與 縣 民 的 生 活 品 質 貳 施 政 重 點 一 現 有 策 略 績 效 目 標 及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檢 討 ( 一 ) 完 成 各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數 值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計 有 6 處, 包 括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鎖 港 都 市 計 畫 林 投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白 沙 通 梁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二 崁 傳 統 聚 落 特 定 區 計 畫 及 西 嶼 西 台 古 蹟 特 定 區 計 畫, 已 完 成 數 值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地 區 含 鎖 港 都 市 計 畫 林 投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白 沙 通 梁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二 崁 傳 統 聚 落 特 定 區 計 畫 及 西 嶼 西 台 古 蹟 特 定 區 計 畫 等 5 處 都 市 計 畫, 目 前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區 正 在 辦 理 中 ( 二 ) 擴 大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擴 大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案 已 完 成 整 體 先 期 規 畫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並 通 過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本 案 目 前 進 行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經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後, 刻 正 進 行 請 書 修 正, 並 依 第 五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函 詢 中 央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 三 )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公 告 TWD97 座 標 分 期 完 成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2,300 支 樁 位 公 告 為 TWD97 座 標 : 目 前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座 標 已 完 成 座 標 轉 換, 將 待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重 製 疑 議 檢 討 完 成 後, 再 進 行 樁 位 公 告 ( 四 ) 林 投 風 景 特 定 區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林 投 風 景 特 定 區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已 完 成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之 3-1

3 期 末 報 告 書 修 正, 後 續 完 成 規 劃 總 結 報 告 書 後, 立 即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作 業 ( 五 )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四 維 路 以 北 農 業 區 及 墳 墓 用 地 ( 含 公 五 公 六 ) 專 案 變 更 本 計 畫 已 經 由 內 政 部 審 議 通 過, 現 正 依 都 市 計 畫 書 附 帶 條 件 規 定 納 入 公 五 公 六 進 行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俟 完 成 區 段 徵 收 後, 即 可 提 報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核 定, 俟 核 定 後 即 可 公 告 發 布 實 施 ( 六 )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 傳 統 市 場 更 新 改 善 計 畫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核 定 補 助 市 場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計 1,691 萬 2,000 元 共 計 辦 外 垵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北 辰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2 處 整 建 改 善 工 程, 並 由 西 嶼 鄉 公 所 馬 公 市 公 所 配 合 執 行, 於 100 年 度 2 月 及 5 月 分 別 完 工 結 案, 提 昇 市 場 消 費 環 境 服 務 品 質 ( 七 ) 確 保 離 島 地 區 民 生 用 水 無 虞 1. 簡 易 飲 水 設 施 及 營 運 改 善 計 畫 分 別 辦 理 辦 理 馬 公 市 虎 井 桶 盤 里 及 望 安 鄉 花 嶼 村 海 水 淡 化 廠 營 運 管 理 及 維 修 2. 辦 理 山 水 里 自 來 水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辦 理 100 年 山 水 里 自 來 水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本 案 於 102 年 5 月 16 日 經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經 水 源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辦 理 結 案, 完 成 山 水 里 鑿 設 1 口 地 下 水 井, 配 合 鋪 設 供 水 管 線, 及 機 房 設 施, 以 維 持 地 區 正 常 供 水 ( 八 )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居 民 用 電 無 虞 1. 改 善 離 島 地 區 正 常 營 運 供 電 逐 年 修 復 及 汰 換 離 島 地 區 老 舊 發 電 機 組, 以 維 持 正 常 供 電, 為 滿 足 三 級 離 島 基 本 民 生 用 電 需 求 2. 推 動 台 電 接 管 小 離 島 供 電, 保 障 居 民 用 電 品 質 改 善 虎 井 里 桶 盤 里 花 嶼 村 東 坪 村 西 坪 村 東 吉 村 等 6 村 ( 里 ) 基 本 用 電 品 質 並 於 102 年 台 電 接 管 虎 井 里 用 電, 待 改 善 地 區 為 桶 盤 里 花 嶼 村 東 坪 村 西 坪 村 東 吉 村 等 5 村 ( 里 ) ( 九 )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本 府 自 92 年 起 委 託 民 間 景 觀 建 設 專 長 之 公 司 團 體 協 助 本 府 統 合 或 審 查 相 關 城 鄉 風 貌 計 畫 案, 藉 由 環 境 景 觀 總 顧 問 的 成 立, 整 合 本 縣 各 項 計 畫 及 工 程 提 昇 其 整 體 效 益, 串 連 整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相 關 計 畫, 提 出 最 適 之 方 案 供 本 府 施 政 參 考, 於 100 至 103 年 間 共 通 過 41 案, 改 造 都 市 開 放 空 間 及 地 方 人 文 風 貌, 活 化 地 方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提 3-2

4 昇 地 方 產 業 競 爭 力 結 合 產 業 及 藝 術, 創 造 人 文 歷 史 觀 光 資 源, 營 造 都 市 新 風 貌 ( 十 ) 培 育 社 區 規 劃 師 投 入 社 區 環 境 景 觀 營 造 100 至 101 年 主 要 著 重 於 規 劃 師 回 訓 機 制 的 建 立, 由 有 意 願 參 與 回 訓 的 社 區 規 劃 師 報 名 認 養 改 造 社 區,100 年 共 補 助 合 界 二 崁 內 垵 赤 崁 南 寮 中 和 6 個 社 區,101 年 共 補 助 南 寮 隘 門 青 螺 湖 西 烏 崁 石 泉 內 垵 赤 崁 西 湖 山 水 10 個 社 區 進 行 社 區 營 造 實 質 演 練 ;102 年 度 以 新 訓 規 劃 師 培 訓 為 主 要 操 作 面 向, 共 有 重 光 青 螺 西 衛 南 寮 中 和 二 崁 湖 西 等 7 個 社 區 參 與 社 區 綠 美 化 競 賽 活 動, 共 有 15 位 學 員 獲 得 受 證 ( 十 一 ) 低 碳 建 築 推 動 計 畫 依 據 本 縣 農 變 建 住 宅 低 碳 建 築 設 計 規 範 準 則 審 核 案 件 : 本 府 建 置 本 縣 舒 適 建 康 及 環 保 之 居 住 環 境, 首 以 澎 湖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一 般 農 業 區 農 牧 用 地 或 養 殖 用 地 興 建 住 宅 計 畫 暨 編 更 編 定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及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 四 維 路 以 北 附 近 ) 細 部 計 畫 都 市 設 計 管 制 要 點 之 適 用 地 區 為 推 行 對 象, 訂 定 澎 湖 縣 低 碳 建 築 設 計 準 則 澎 湖 縣 低 碳 建 築 設 計 準 則 內 容 係 以 現 行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4 條 之 3 與 第 17 章 綠 建 築 基 準 與 為 基 本 架 構, 配 合 本 縣 現 行 推 廣 購 置 節 能 家 電 及 太 陽 能 熱 水 系 統 獎 補 助 作 業, 並 參 採 本 府 98 年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大 學 建 築 及 城 鄉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提 出 馬 公 市 生 態 社 區 整 體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期 末 報 告 書 訂 定 符 合 本 縣 氣 候 環 境 之 設 計 基 準 澎 湖 縣 低 碳 建 築 設 計 準 則 主 要 由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水 資 源 指 標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與 綠 化 量 指 標 等 4 大 項 指 標 構 組, 內 容 涵 蓋 再 生 節 能 外 殼 風 貌 節 水 截 水 保 水 綠 化 等 面 向 澎 湖 縣 低 碳 建 築 設 計 準 則 於 101 年 9 月 1 日 發 布 施 行, 為 消 弭 施 行 初 期 所 造 成 各 界 疑 惑 及 反 彈 意 見 暨 使 政 策 能 有 效 通 達, 亦 利 於 民 眾 所 接 受, 又 於 101 年 10 月 27 日 邀 集 轄 內 執 業 建 築 師 臺 灣 區 綜 合 營 造 工 業 工 會 澎 湖 辦 事 處 澎 湖 縣 營 造 發 展 協 會 及 不 動 產 仲 介 經 紀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說 明 會 商 並 取 得 共 識 後, 修 正 設 計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並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並 另 訂 施 行 日 期 為 102 年 6 月 1 日, 計 自 施 行 至 103 年 5 月 底 總 申 請 件 數 已 達 172 件 ( 十 二 ) 完 成 海 蛟 中 隊 遷 建 及 其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海 蛟 中 隊 遷 建 及 其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 海 蛟 中 隊 營 區 遷 建 案 採 代 拆 代 建, 先 建 後 遷 之 原 則, 由 需 地 機 關 支 付 經 費, 並 由 澎 湖 縣 政 府 續 3-3

5 行 推 動 相 關 遷 建 先 期 規 劃 及 用 地 變 更 作 業 未 來 金 龍 頭 營 區 釋 出 後, 將 配 合 馬 公 港 之 擴 建 及 整 體 規 劃, 依 澎 湖 縣 海 洋 發 展 及 觀 光 環 境 特 性, 調 整 原 軍 港 區 商 港 區 漁 港 區 及 船 舶 修 造 區 之 機 能 配 置, 其 中 金 龍 頭 及 國 際 旅 運 中 心 之 民 間 投 資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招 商 計 畫 為 近 程 發 展 計 畫 之 一, 發 展 澎 湖 郵 輪 觀 光 旅 遊, 提 昇 馬 公 港 國 際 觀 光 客 運 之 競 爭 力 ( 十 三 ) 完 成 澎 防 部 遷 建 及 其 用 地 變 更 1. 完 成 澎 防 部 新 址 用 地 變 更 及 遷 建 案 為 落 實 馬 公 市 整 體 都 市 發 展, 辦 理 馬 公 市 觀 音 亭 周 邊 之 帶 狀 海 岸 線 腹 地 整 體 開 發, 以 海 洋 水 岸 及 歷 史 文 化 為 宗 旨, 塑 造 多 樣 化 觀 光 發 展, 希 望 藉 由 軍 方 提 供 位 於 馬 公 市 區 內 之 澎 防 部 及 通 資 連 土 地, 使 馬 公 市 觀 光 旅 遊 發 展 兼 具 優 美 環 境 與 完 善 軟 硬 體 建 設 故 國 防 部 於 98 年 2 月 6 日 國 作 聯 戰 字 第 號 令 批 示 核 定 莒 光 營 區 遷 建, 以 以 地 易 地, 代 拆 代 建, 先 建 後 遷 之 原 則, 將 澎 防 部 由 莒 光 營 區 遷 移 至 拱 北 營 區 及 其 周 邊 土 地, 完 成 遷 建 後 再 行 配 合 釋 出 原 澎 防 部 之 用 地, 供 縣 府 進 行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使 用 本 案 100~103 年 間 辦 理 工 作 : 申 請 納 入 離 島 重 大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申 請 書 ( 尚 未 核 定 ), 完 成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核 定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 目 前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環 評 ), 並 完 成 新 址 土 地 及 改 良 物 查 估 作 業 製 作 清 冊 辦 理 協 議 價 購 中, 並 完 成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及 設 計 監 造 廠 商 因 配 合 上 位 法 令 修 正 相 關 書 圖, 故 導 致 離 島 重 大 投 資 建 設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尚 未 核 定, 已 積 極 檢 討 工 作 排 程 趕 辦 中 2. 完 成 澎 防 部 原 址 招 商 規 劃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莒 光 營 區 及 莒 光 西 營 區 位 於 帶 狀 海 岸 線 發 展 腹 地 上, 為 澎 湖 濱 海 觀 光 軸 帶 上 面 積 規 模 最 大 發 展 位 置 最 關 鍵 之 濱 海 土 地, 擬 透 過 促 參 方 式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及 營 運 模 式,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並 配 合 澎 湖 縣 積 極 發 展 觀 光 旅 遊 政 策, 推 動 媽 宮 歷 史 觀 光 城 計 畫 之 歷 史 人 文 觀 光 型 態, 促 進 觀 光 之 多 元 化 發 展, 營 造 新 型 態 之 旅 遊 面 向 本 案 100~103 年 間 辦 理 工 作 : 申 請 納 入 離 島 重 大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申 請 書 ( 尚 未 核 定 ) 配 合 辦 理 營 改 基 金 納 入 作 業 及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申 請, 並 完 成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廠 商, 目 前 已 完 成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前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草 案 製 作 因 配 合 上 位 法 令 修 正 相 關 書 圖 及 相 關 資 金 到 位, 故 導 致 工 作 落 後, 已 積 極 檢 討 工 作 排 程 趕 辦 中 ( 十 四 ) 國 際 觀 光 魅 力 據 點 開 發 計 畫 分 期 完 成 青 灣 仙 人 掌 公 園 計 畫 3-4

6 1. 完 成 青 灣 仙 人 掌 公 園 第 四 期 工 程 本 項 計 畫 提 出 海 岸 生 態 與 軍 事 文 化 的 補 修, 強 化 國 際 觀 光 魅 力 據 點 的 可 閱 讀 性, 透 過 綠 廊 的 串 聯 使 海 岸 崖 谷 景 點, 並 且 開 闢 提 供 安 全 便 利 的 步 道 外, 亦 可 做 為 生 活 遊 賞 的 澎 南 自 行 車 道 的 一 環 將 來 預 計 開 放 項 目 包 括 藝 術 家 創 作 園 地, 並 在 調 整 植 被 的 過 程 中, 也 可 順 應 地 勢 調 整 低 窪 與 高 地 的 相 對 應 關 係, 建 構 基 地 保 水 的 可 能 逐 步 建 立 青 灣 內 山 溝 保 水 體 系, 以 提 升 中 水 再 利 用, 全 面 提 升 青 灣 生 態 復 育 強 度 2. 委 託 營 運 管 理 本 案 以 民 間 參 與 澎 湖 青 灣 仙 人 掌 公 園 整 建 興 建 及 營 運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旨 在 改 善 青 灣 海 岸 與 原 有 歷 史 文 化 地 景 環 境, 並 提 升 青 灣 仙 人 掌 公 園 遊 憩 體 驗, 且 針 對 園 區 閒 置 空 間 活 化 再 利 用, 更 促 使 周 邊 環 境 美 質 之 提 升 在 執 行 成 效 方 面, 將 增 加 遊 客 遊 憩 多 樣 性, 進 而 提 高 遊 客 量 及 重 遊 意 願, 並 強 化 青 灣 仙 人 掌 圈 主 題 特 色 與 促 進 觀 光 及 相 關 產 業, 針 對 園 區 性 質, 提 供 相 關 教 學 教 育 體 驗 等 服 務 目 前 已 配 合 委 託 營 運 管 理 需 求, 發 包 週 邊 公 共 設 施 趕 工 中 工 作 執 行 計 畫 書 核 定, 預 計 於 103 年 6 月 廠 商 試 營 運,104 年 初 正 式 營 運 3. 完 成 大 山 砲 台 整 修 本 砲 台 為 日 治 時 期 砲 台, 整 體 建 築 工 事, 包 括 砲 臺 建 築 主 體 營 舍 觀 測 台 及 各 設 施 間 的 連 絡 道 路 路 邊 護 土 牆 水 溝 陶 管 排 水 雨 水 回 收 系 統 等, 均 具 有 高 度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足 以 見 證 澎 湖 之 軍 事 發 展 建 物 本 體 的 玄 武 岩 砌 石, 工 法 精 緻, 具 澎 湖 地 方 特 色, 整 體 規 模 龐 大, 保 存 完 整, 為 澎 湖 目 前 最 重 要 之 日 治 時 期 砲 陣 地 建 築, 未 來 結 合 周 邊 生 態 環 境 景 觀 予 以 保 存, 將 有 助 於 澎 湖 地 區 的 文 化 觀 光 發 展 本 案 將 整 合 日 治 時 代 雨 水 回 收 系 統, 加 強 活 化 再 利 用 設 施, 並 以 小 型 明 溝 方 式 收 集 雨 水 導 入 生 態 池, 強 調 園 區 綠 節 能 之 意 念 目 前 已 設 計 完 成 發 包 決 標 工 程 開 工 完 工 並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中 ( 十 五 ) 國 際 觀 光 魅 力 據 點 開 發 計 畫 分 期 完 成 媽 宮 文 化 城 計 畫 1. 完 成 中 正 堂 整 修 工 程 為 了 延 續 中 正 堂 的 娛 樂 精 神 保 存 光 榮 氣 息, 軍 方 目 前 仍 然 以 中 正 堂 作 為 月 會 的 集 會 場 所, 至 今 使 用 率 依 然 頻 繁, 在 代 拆 代 建 尚 有 困 難 之 際, 以 有 效 的 活 化 是 為 最 有 利 且 最 可 行 的 3-5

7 方 案 目 前 擬 以 將 中 正 堂 規 劃 成 綜 合 型 劇 場 舞 台 日 後 除 了 可 以 觀 賞 較 為 靜 態 的 經 典 電 影 欣 賞 代 表 台 灣 文 化 的 布 袋 戲 精 彩 的 菊 島 文 化 戲 曲, 或 是 動 態 的 潘 安 邦 演 唱 會 精 采 的 地 方 特 技 雜 耍 揚 名 國 際 的 明 華 園 歌 仔 戲, 都 可 以 再 度 把 中 正 堂 當 成 凝 聚 民 眾 及 觀 光 客 娛 樂 的 歡 樂 殿 堂, 這 就 是 能 延 續 精 神 最 好 的 活 化 再 利 用 2. 完 成 文 創 園 區 規 劃 整 建 工 程 (1) 第 1 期 工 程 ( 已 施 作 完 成 ) 包 括 : 海 崖 步 道 (200m) 莒 光 新 村 內 部 水 電 等 設 施 整 修 工 程 (35 間 ) 莒 光 新 村 外 部 水 電 等 設 施 整 修 工 程 行 人 步 道 及 街 角 綠 美 化 工 程 配 合 莒 光 新 村 眷 村 特 色 小 吃 (15 間 ) R.O.T 案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配 合 國 際 青 年 旅 店 ROT 案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0 間 ) 其 它 零 星 工 程 ( 含 雨 汙 水 收 集 處 理 設 施 ) (2) 第 2 期 工 程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 原 違 建 及 增 建 拆 除 環 境 整 理 工 程 二 手 市 集 ROT 案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文 創 市 集 ROT 案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污 水 處 理 回 收 再 利 用 及 生 態 池 工 程 針 對 澎 湖 地 區 缺 水, 水 資 源 珍 貴, 園 區 建 築 將 汙 水 回 收 系 統 再 利 用 之 綠 建 築 方 式 辦 理, 配 合 低 碳 建 築 設 計 準 則 其 他 零 星 工 程, 此 工 程 預 計 於 103 年 7 月 完 工 ( 十 六 ) 內 海 開 發 計 畫 - 國 際 遊 艇 港 開 發 先 期 計 畫 澎 湖 外 海 受 東 北 季 風 影 響, 各 島 臨 風 面 較 不 適 合 發 展 水 上 遊 憩 活 動, 澎 湖 內 海 是 臺 灣 其 他 縣 市 所 沒 有 之 天 然 包 覆 海 域, 由 澎 湖 馬 公 湖 西 中 屯 白 沙 西 嶼 等 四 個 島 所 環 抱 成 一 個 開 口 向 南 的 內 灣, 面 積 約 60 平 方 公 里, 海 岸 線 約 75 公 里, 區 內 海 象 平 緩, 較 外 海 地 區 適 合 發 展 各 項 海 上 活 動 內 海 海 岸 線 曲 折 多 變 化, 礁 岩 很 多, 潮 間 帶 既 寬 且 廣, 水 深 而 平, 且 內 海 海 域 等 等 深 線 介 於 0-10 公 尺 間 本 計 畫 已 完 成 水 工 模 型 試 驗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完 成, 預 定 103 度 進 行 完 成 招 商 ( 十 七 ) 莒 光 新 村 特 色 小 吃 及 青 年 旅 店 二 手 市 場 文 創 市 集 1. 完 成 特 色 小 吃 眷 村 美 食 營 運 廠 商 招 商 進 駐 本 處 於 101 年 下 半 年 開 始 就 本 區 域 小 吃 招 商 事 宜, 先 與 縣 內 各 同 鄉 會 開 會 討 論 通 知, 並 於 102 年 修 訂 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莒 光 新 村 房 舍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4 次 招 商 公 告 且 於 縣 內 公 佈 招 商 新 聞 訊 息, 再 依 規 定 對 有 意 進 駐 廠 商 進 行 評 選, 且 提 供 經 濟 部 補 助 地 方 型 SBIR- SBIR 經 濟 部 小 型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輔 導 形 塑 特 色 眷 村 美 食 村 發 展 眷 村 文 化, 以 及 完 成 該 區 域 門 牌 號 碼 復 掛 事 宜, 並 於 當 年 底 簽 約 14 家 3-6

8 2. 青 年 旅 店 委 外 招 商 計 畫 本 案 係 台 灣 最 早 之 眷 村 莒 光 新 村, 其 位 於 澎 湖 馬 公 市 的 西 北 側 海 岸 邊, 為 民 國 年 由 美 援 婦 聯 會 興 建 安 整 國 軍 士 官 兵 之 眷 村, 屬 於 灰 瓦 玄 武 岩 石 牆 結 構 的 眷 舍,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連 結 至 觀 音 亭 海 域, 景 觀 優 美 獨 樹 一 格, 金 龍 頭 眷 村 也 成 為 澎 湖 人 心 目 中 國 軍 眷 村 的 典 型 有 鑑 於 該 基 地 臨 近 馬 公 市 市 區 街 道, 深 具 觀 光 發 展 潛 力, 故 本 計 畫 定 位 在 發 展 國 際 觀 光 客 訪 問 澎 湖 旅 遊 的 停 留 與 交 流 區, 希 望 規 劃 營 造 具 有 國 際 外 語 氛 圍 結 合 教 學 及 學 術 交 流 環 境 的 國 際 青 年 村 ( 國 際 背 包 客 ), 並 結 合 眷 村 美 食, 發 展 成 為 觀 光 景 點 重 要 區 域 因 此, 期 望 藉 由 民 間 充 沛 資 源 與 活 力, 活 化 該 眷 村 之 服 務 功 能 營 造 民 間 投 資 之 良 好 氛 圍, 進 而 達 到 澎 湖 地 區 觀 光 事 業 整 體 發 展 又 本 案 目 前 尚 與 潛 在 廠 商 接 洽 以 及 修 訂 相 關 招 商 資 格 文 件 中, 並 嗣 將 來 軟 硬 體 設 備 建 置 完 成 後, 再 擇 定 辦 理 促 參 方 案, 另 行 公 告 招 商, 以 期 達 到 前 開 計 劃 之 鵠 的 3. 二 手 創 作 市 場 委 外 招 商 計 畫 本 案 位 於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新 復 里, 緊 鄰 馬 公 市 區 近 年 在 本 府 爭 取 協 調 下, 中 正 堂 莒 光 新 村 等 地 獲 得 軍 方 同 意 撥 歸 縣 府, 本 府 立 即 著 手 規 劃, 計 畫 將 此 舊 社 區 重 新 打 造 成 為 媽 宮 文 化 城, 並 配 合 利 用 當 地 人 文 歷 史 及 自 然 景 觀, 為 馬 公 市 區 再 開 闢 出 一 處 新 的 休 閒 去 處 此 舉 不 僅 促 進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更 將 營 造 出 吸 引 國 內 及 國 際 觀 光 客 的 魅 力 新 景 點 本 案 期 望 能 藉 由 實 踐 文 創 產 業 政 策 及 提 升 園 區 之 文 創 產 業 聚 集 效 益,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及 企 業 化 之 經 營 理 念 復 又 思 維 到 公 部 門 雖 有 能 力 建 造 觀 光 設 施, 然 在 營 運 及 推 廣 上 仍 缺 乏 民 間 創 意 及 經 驗, 因 此 澎 湖 縣 政 府 寄 望 透 過 本 案 以 公 私 協 力 方 式, 引 進 民 間 企 業 經 營 專 業 與 活 力, 為 澎 湖 觀 光 帶 來 新 契 機 及 氣 象, 以 達 效 益 最 佳 化 又 本 案 於 101 年 11 月 28 日 評 選 出 最 優 申 請 人 後 期 間 與 最 優 申 請 人 多 次 進 行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審 查, 惟 該 最 優 申 請 人 礙 於 主 客 觀 等 因 素 遲 遲 無 法 改 善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內 容, 故 於 103 年 4 月 23 日 來 函 放 棄 最 優 申 請 人 資 格 本 處 將 擇 期 辦 理 重 新 公 告 招 商, 以 期 引 進 優 秀 之 民 間 投 資 者, 活 化 政 府 公 共 設 施 減 輕 財 政 負 荷 並 再 創 媽 宮 風 華 ( 十 八 ) 澎 湖 地 方 創 意 特 色 產 業 輔 導 101 年 度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 漁 翁 落 花 生 鐵 馬 訪 古 厝 澎 湖 縣 西 嶼 鄉 產 業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 三 年 計 畫 年 ): 本 計 畫 是 協 助 西 3-7

9 嶼 鄉 聚 落 產 業 進 行 觀 光 化 升 級 輔 導 為 重 點, 藉 由 整 合 產 官 學 界 凝 聚 區 域 共 識, 提 出 鐵 馬 訪 鄉, 漁 翁 得 利 的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願 景, 引 領 遊 客 騎 乘 自 行 車 來 體 驗 深 度 休 閒 農 漁 產 業 行 程, 並 提 供 優 質 且 精 緻 的 農 漁 產 品 予 遊 客 選 購, 以 帶 動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進 一 步 以 讓 遊 客 在 旅 遊 過 程 中 感 受 西 嶼 鄉 的 聚 落 產 業 文 化 為 訴 求, 達 到 產 業 觀 光 化, 產 品 精 緻 化 的 計 畫 目 標 在 執 行 面 則 以 建 構 西 嶼 鄉 品 牌 來 發 展 產 銷 平 台 及 低 碳 旅 遊, 從 生 產 面 與 推 廣 面 同 步 進 行, 藉 由 聚 落 產 業 升 級 計 畫 區 域 品 牌 建 置 計 畫 及 營 運 模 式 改 善 計 畫, 達 到 產 業 升 級 品 牌 建 立 低 碳 家 園 及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目 前 已 完 成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各 項 評 估 指 標 量 化 效 益 亦 已 陸 續 達 成 中 ( 十 九 )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及 低 示 範 島 計 畫 1. 設 立 澎 湖 能 源 開 發 公 司 為 發 展 開 發 澎 湖 再 生 能 源 風 力 發 電, 於 102 年 2 月 成 立 澎 湖 開 發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籌 備 處, 後 續 推 動 該 公 司 正 式 成 立, 並 積 極 運 作 第 一 座 示 範 風 場 ( 中 屯 風 場 ) 成 立, 待 台 澎 海 底 電 纜 完 成 後, 全 島 規 劃 近 11 座 風 廠 可 陸 續 成 立, 依 經 濟 部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及 再 生 能 源 電 能 躉 購 費 率 由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躉 購, 積 極 創 造 本 縣 開 發 風 力 擴 展 財 源, 爭 取 縣 民 全 民 入 股, 再 生 能 源 利 益 共 享 及 縣 民 就 業 機 會 2. 推 動 澎 湖 低 碳 島 發 展 計 畫 (1) 節 能 冷 氣 冰 箱 補 助 年 度 補 助 冷 氣 3,231 台, 補 助 冰 箱 769 台, 總 計 補 助 4,000 台, 共 計 經 費 新 臺 幣 1,200 萬 元 整 年 度 補 助 冷 氣 2,948 台, 補 助 冰 箱 1076 台, 總 計 補 助 4,077 台, 共 計 經 費 新 臺 幣 1,199 萬 8,793 元 整 年 度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補 助 冷 氣 2,916 台, 補 助 冰 箱 1,100 台, 總 計 補 助 4,016 台, 共 計 經 費 新 臺 幣 1,165 萬 4,680 元 整 (2) 太 陽 熱 水 器 補 助 年 度 補 助 案 件 49 件, 總 計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總 計 補 助 經 費 新 臺 幣 67 萬 3,880 元 整 年 度 補 助 案 件 106 件, 總 計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總 計 補 助 經 費 新 臺 幣 102 萬 4,650 元 整 年 度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補 助 案 件 142 件, 總 計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總 計 補 助 經 費 新 臺 幣 254 萬 2,790 元 整 ( 二 十 ) 螢 火 蟲 計 畫 3-8

10 為 活 絡 本 縣 經 濟,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並 提 供 有 意 願 創 業 及 轉 型 之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之 廠 商, 由 本 府 與 財 團 法 人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出 資, 提 供 融 資 信 用 保 證, 由 本 縣 公 營 行 庫 銀 行 提 供 資 金 辦 理,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及 有 意 願 創 業 者, 取 得 創 業 資 金, 提 高 生 產 經 濟, 促 進 本 縣 產 業 發 展 ( 二 十 一 ) 完 成 澎 防 部 及 海 蛟 中 隊 遷 建 及 其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1. 完 成 遷 建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莒 光 營 區 及 莒 光 西 營 區 位 於 帶 狀 海 岸 線 發 展 腹 地 上, 為 澎 湖 濱 海 觀 光 軸 帶 上 面 積 規 模 最 大 發 展 位 置 最 關 鍵 之 濱 海 土 地 本 案 以 以 地 易 地, 代 拆 代 建, 先 建 後 遷 之 原 則, 將 澎 防 部 由 莒 光 營 區 遷 移 至 拱 北 營 區 及 其 周 邊 土 地, 完 成 遷 建 後 再 行 配 合 釋 出 原 澎 防 部 之 用 地, 供 縣 府 進 行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使 用 本 案 目 前 已 完 成 新 址 土 地 及 改 良 物 查 估 作 業 製 作 清 冊 辦 理 協 議 價 購 中 2. 完 成 海 蛟 中 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計 畫 範 圍 土 地 部 分 屬 馬 公 都 市 計 畫 之 機 關 用 地 港 埠 用 地, 部 分 為 非 都 市 土 地, 本 案 涉 及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低 於 10 公 頃, 得 逕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辦 理, 免 經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另 本 計 畫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重 大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其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變 更 由 縣 市 政 府 核 定, 不 受 都 市 計 畫 法 暨 相 關 法 令 限 制 ( 二 十 二 ) 後 寮 能 源 園 區 先 期 規 劃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計 畫 結 合 開 發 園 區, 成 為 一 個 包 含 多 元 型 態 的 再 生 能 源 應 用 示 範 園 區, 區 內 發 展 風 力 發 電 太 陽 能 發 電 海 水 淡 化 LED 路 燈 電 動 車 電 動 機 車 潮 汐 發 電 潮 流 發 電 低 碳 社 區 能 源 學 校 及 地 下 水 庫 闢 建, 成 為 綠 能 科 技 開 發 觀 摩 認 證 重 鎮 已 於 103 年 完 成 發 包, 目 前 正 由 得 標 廠 商 依 合 約 辦 理 本 園 區 未 來 發 展 之 規 劃 設 計 所 需 評 估 工 作 ( 二 十 三 ) 擬 定 澎 湖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畫 目 前 區 域 計 畫 階 段 性 完 成 工 作 如 下 : 1. 發 展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 相 關 政 策 及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整 理 自 然 及 生 態 環 境 分 析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分 析 土 地 使 用 分 析 各 分 區 發 展 課 題 與 角 色 分 工 2. 分 析 及 發 展 預 測 3. 發 展 課 題 與 對 策 4. 發 展 願 景 與 目 標 ( 二 十 四 ) 篤 行 十 村 容 積 移 轉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3-9

11 篤 行 十 村 依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文 化 保 存 選 擇 及 審 核 辦 法 獲 選 為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文 化 保 存 區, 由 建 設 處 提 供 容 積 移 轉 實 施 辦 法 文 化 局 經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同 意 在 提 出 載 明 可 接 受 建 築 基 準 容 積 之 基 地 清 單 後, 將 由 建 設 處 委 外 發 包 辦 理 先 期 規 劃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並 已 經 縣 議 會 通 過 墊 付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程 序 經 費 120 萬 元, 惟 本 案 至 102 年 底 尚 未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 二 十 五 ) 澎 湖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本 府 為 積 極 協 助 縣 內 中 小 型 企 業 加 強 技 術 創 新 研 發 協 助 縣 內 產 業 經 濟 佈 局, 以 加 速 提 升 澎 湖 縣 中 小 企 業 之 產 業 競 爭 力, 促 進 本 縣 產 業 發 展, 決 定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自 100 年 度 起 首 度 向 經 濟 部 爭 取 經 費 並 自 行 編 列 經 費 作 為 本 府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 地 方 型 SBIR) 之 經 費, 而 本 計 畫 辦 理 以 來, 產 業 領 域 包 括 綠 色 永 續 產 業 觀 光 旅 遊 業 旅 館 民 宿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仙 人 掌 產 業 海 藻 產 業 風 茹 草 產 業 丁 香 魚 產 業 食 品 加 工 產 業 智 慧 產 業 等 皆 有 中 小 企 業 提 案, 累 積 至 目 前 止 已 計 共 86 家 中 小 企 業 主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預 計 投 入 研 發 費 用 將 超 過 5,000 萬 元 二 未 來 環 境 趨 勢 分 析 本 處 業 務 職 掌 包 含 建 築 管 理 使 用 管 理 整 合 住 宅 補 貼 公 寓 大 廈 輔 導 都 市 計 畫 城 鄉 規 劃 城 鎮 風 貌 建 設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離 島 供 水 供 電 計 畫 能 源 管 理 業 與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路 外 停 車 場 管 理 工 商 業 管 理 暨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訴 諮 詢 公 平 交 易 等, 業 務 攸 關 本 縣 城 鄉 未 來 發 展, 且 與 縣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基 本 需 求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而 城 鄉 發 展 建 築 管 理 及 工 商 發 展 策 略 要 有 遠 見 與 前 瞻 性, 不 僅 要 能 掌 握 世 界 潮 流, 亦 應 發 揮 本 身 城 鄉 特 性, 更 要 了 解 縣 民 需 求, 以 便 民 利 民 的 角 度 出 發 才 能 迎 接 新 紀 元 此 外, 隨 著 環 境 的 變 遷 建 築 管 理 不 僅 是 建 築 的 管 理, 更 應 是 建 築 周 遭 環 境 的 管 理, 目 前 建 築 管 理 亦 面 臨 不 同 的 管 理 方 式, 故 在 政 策 上 亦 應 有 所 調 整, 以 提 升 政 府 競 爭 力 本 縣 經 濟 活 動 與 產 業 發 展, 因 受 限 於 地 理 位 置 氣 候 環 境 水 電 供 應 交 通 運 輸 等 因 素 影 響, 而 顯 得 不 振, 如 何 突 破 是 我 們 不 得 不 面 對 的 重 要 課 題 為 因 應 澎 湖 的 永 續 發 展, 本 處 將 完 成 擬 定 澎 湖 區 域 計 畫, 完 整 規 劃 本 縣 未 來 發 展 藍 圖, 以 便 後 續 各 項 建 設 的 辦 理, 另 將 持 續 完 成 澎 防 部 遷 建 工 程 案 以 及 打 造 澎 湖 低 碳 島 為 未 來 發 展 主 軸 3-10

12 三 未 來 四 年 施 政 重 點 ( 一 )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推 動 城 鎮 新 風 貌 1. 建 立 城 鎮 新 風 貌 及 營 造 都 市 新 風 貌 計 畫, 提 升 縣 民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2. 藉 由 培 訓 社 區 規 劃 師 投 入 社 區 環 境 景 觀 營 造, 推 動 建 立 城 鎮 新 風 貌 ( 二 ) 馬 公 市 舊 中 心 更 新 再 發 展 馬 公 市 舊 市 區 目 前 雖 仍 為 本 政 治 經 濟 消 費 中 心, 但 建 物 老 舊 道 路 狹 窄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以 及 整 體 環 境 品 質 低 落 的 情 況 下, 已 無 法 澎 湖 急 速 發 展 的 需 求 本 處 將 持 續 完 成 澎 防 部 遷 建 工 程 國 際 郵 輪 港 及 歷 史 觀 光 城 等, 以 建 構 友 善 的 都 市 為 未 來 的 發 展 重 點 ( 三 ) 擬 定 澎 湖 區 域 計 畫 1. 以 區 域 性 的 整 體 規 劃 思 考, 研 提 澎 湖 未 來 整 體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以 做 為 各 地 區 之 發 展 指 導 原 則, 提 升 總 體 競 爭 力 並 帶 動 周 邊 區 域 發 展 2. 落 實 地 方 治 理 精 神, 建 構 藍 圖 引 導 地 方 發 展, 並 彈 性 因 應 全 球 經 濟 及 多 元 社 會 之 發 展 變 遷 3. 有 效 利 用 澎 湖 縣 之 土 地 並 分 配 地 區 資 源, 健 全 澎 湖 縣 產 業 之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並 完 善 保 育 生 態 環 境 4. 藉 由 縣 級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成 立, 合 理 引 導 地 方 之 土 地 開 發, 使 空 間 合 宜 並 且 有 次 序 之 發 展 ( 四 ) 確 保 離 島 地 區 民 生 用 水 無 虞 維 持 海 水 淡 化 廠 營 運 操 作, 紓 解 離 島 簡 易 自 來 水 水 源 不 足 及 地 下 井 水 鹽 化 之 窘 境 汰 換 老 舊 自 來 水 管 線, 確 保 用 水 品 質, 進 而 交 由 自 來 水 公 司 接 管, 確 保 用 水 無 虞 ( 五 ) 保 障 本 縣 離 島 地 區 基 本 供 電 需 求 修 復 汰 換 離 島 地 區 老 舊 發 電 機 組, 以 維 持 正 常 供 電, 滿 足 三 級 離 島 基 本 民 生 用 電 需 求, 並 將 積 極 請 台 電 公 司 早 日 接 管 ( 六 ) 推 動 澎 湖 低 碳 島 本 處 將 持 續 推 動 為 將 各 種 低 碳 技 術 設 備 措 施 行 為 展 示 服 務 及 研 發 成 果, 包 含 綠 色 能 源 與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體 系, 全 面 導 入 應 用, 以 打 造 潔 淨 生 活, 將 可 結 合 地 方 特 色 協 助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慕 名 休 閒 低 碳 島 並 促 進 當 地 經 濟 發 展 經 由 低 碳 島 的 示 範 建 置, 應 用 低 碳 生 活 服 務 與 節 能 減 碳 科 技, 並 結 合 觀 光 服 務, 擴 大 綠 能 產 品 應 用, 將 可 引 領 風 潮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逐 步 延 伸 至 建 構 低 碳 社 區, 以 及 低 碳 城 市 發 展, 將 可 促 使 台 灣 加 速 邁 向 低 碳 國 家 之 列 未 來 將 以 再 生 能 源 的 各 項 發 電 模 式 低 碳 建 築 的 倡 導 資 源 循 環 的 普 及 等 方 向 持 續 推 動 3-11

13 叁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與 共 同 性 目 標 一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與 共 同 性 目 標 ( 一 ) 核 心 業 務 面 向 1. 保 持 健 全 工 商 發 展 環 境,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促 進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1)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業 務 ( 設 立 變 更 停 業 復 業 歇 業 ) 民 眾 為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事 項 ( 諸 如 : 設 立 變 更 停 業 復 業 歇 業 等 ),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商 業 登 記 法 施 行 細 則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辦 法 等 商 業 登 記 法 規 要 求 下, 民 眾 欲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事 項 得 向 本 府 申 辦 按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3 條 所 稱 之 商 業, 謂 指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以 獨 資 或 合 夥 方 式 經 營 之 事 業 又 民 眾 欲 於 本 縣 設 籍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除 特 許 營 業 項 目 外, 得 於 備 妥 商 業 登 記 應 備 文 件 後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另 就 建 築 物 使 用 規 定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等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法 令 限 制, 應 另 洽 各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商 業 登 記 事 項 之 申 請 除 了 傳 統 之 臨 櫃 郵 寄 外, 近 年 經 濟 部 亦 推 廣 就 商 業 名 稱 預 查 線 上 申 辦 模 式, 縮 短 民 眾 查 詢 流 程, 又 於 臨 櫃 辦 理 方 式 請 親 洽 本 府 建 設 處 工 商 發 展 科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繳 納 規 費 後, 於 7 個 工 作 天 後 領 件 ; 若 以 郵 寄 方 式 辦 理, 則 於 填 寫 申 請 書 後, 將 申 請 書 連 同 規 費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府, 待 受 理 完 成 發 文 之 後, 以 普 通 掛 號 方 式 寄 達 申 請 人 之 郵 寄 地 址, 無 須 另 外 加 收 郵 寄 費 用 (2) 辦 理 八 大 行 業 稽 查 有 鑑 於 八 大 行 業 營 業 場 所, 出 入 人 口 複 雜, 常 伴 隨 不 法 交 易, 易 生 事 端 常 成 為 犯 罪 之 溫 床,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所 衍 生 之 損 害 往 往 不 容 小 覷, 遂 為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及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等 目 的, 方 與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國 稅 局 環 保 局 等 採 取 聯 合 稽 查, 加 強 取 締 不 法 情 事, 以 期 盼 還 給 縣 民 一 個 清 潔 安 全 美 好 之 家 園 (3) 依 據 商 品 標 示 法 進 行 商 品 抽 查 負 責 市 售 商 品 抽 查 及 有 關 商 品 標 示 基 準 與 內 容 等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採 不 定 期 抽 查 方 式, 並 配 合 中 央 辦 理 每 季 各 項 商 品 ( 一 般 及 專 案 性 質 ) 之 抽 查 業 務 按 商 品 類 別 分 別 登 錄 於 商 品 標 示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每 月 函 報 抽 查 統 計 表, 以 利 追 蹤 管 考, 若 有 違 反 者 並 通 報 其 違 反 商 品 標 示 之 製 造 ( 進 口 ) 商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機 關 追 蹤 查 核 要 求 業 者 在 未 改 正 前 不 得 陳 列 販 售, 並 不 定 期 複 查, 以 確 保 消 費 大 眾 之 消 費 安 全 3-12

14 (4)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本 處 於 府 本 部 設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1 人, 綜 理 統 合 本 縣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並 監 督 各 單 位 執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建 設 處 工 商 發 展 科 設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置 承 辦 人 1 人, 受 理 民 眾 申 訴 案 件, 辦 理 消 保 業 務 宣 導 及 其 他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工 作 年 未 來 重 要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之 方 向, 依 本 縣 族 群 人 數 及 特 性, 將 特 別 加 強 關 懷 特 定 消 費 族 群, 如 老 人 新 住 民 之 保 護, 另 本 縣 因 屬 觀 光 大 縣, 亦 將 著 重 於 陸 客 國 內 外 旅 客 旅 遊 品 質 及 安 全 之 保 障 長 期 之 消 保 計 畫, 則 以 推 動 地 區 商 業 現 代 化 為 目 標, 進 而 改 善 商 家 體 質 及 提 高 消 費 者 自 我 意 識, 以 達 提 升 縣 民 消 費 生 活 品 質 之 宗 旨 (5)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業 務 ( 設 立 變 更 停 業 復 業 歇 業 ) 本 縣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以 來, 目 前 共 有 104 間 工 廠 登 記, 並 每 年 配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辦 理 工 廠 校 正, 以 定 期 追 蹤 工 廠 生 產 狀 況 及 是 否 有 其 他 不 符 規 定 之 情 形 工 廠 登 記 業 務 雖 為 本 府 定 期 業 務, 但 對 於 工 商 發 展 基 礎 之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惟 本 縣 目 前 為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低 碳 島 示 範 區, 未 來 工 廠 登 記 業 務 目 標 將 定 位 成 輔 導 工 廠 符 合 各 項 相 關 工 廠 法 規 ( 如 環 保 消 防 建 築 法 等 ), 並 配 合 每 年 工 廠 校 正, 定 期 維 護 工 廠 名 冊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利 工 商 界 拓 展 業 務 之 使 用 (6)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 地 方 型 SBIR) 為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澎 湖 產 業 需 要 更 多 的 創 新 與 研 發, 澎 湖 無 法 創 造 規 模 化 的 產 業, 應 該 善 用 本 地 特 有 資 源, 加 入 創 新 服 務 方 式, 研 發 差 異 化 產 品, 改 善 包 裝 與 行 銷 方 式, 創 造 產 品 與 服 務 差 異 化 的 價 值, 並 鼓 勵 青 壯 人 士 創 業, 使 產 業 注 入 新 活 水, 因 此 為 配 合 本 縣 重 點 發 展 政 策, 選 定 低 碳 島 產 業 綠 經 濟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食 品 加 工 產 業 等 本 縣 轄 內 符 合 中 小 企 業 資 格 之 公 司 行 號 工 廠 為 對 象, 鼓 勵 投 入 計 畫 申 請, 作 為 本 階 段 澎 湖 縣 產 業 發 展 重 點 為 使 計 畫 順 利 推 展, 本 計 畫 推 動 組 織 除 了 縣 府 承 辦 單 位 外, 並 結 合 經 濟 部 南 台 灣 創 新 園 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南 分 院 食 品 工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澎 湖 縣 工 業 會 澎 湖 縣 商 業 會 及 澎 湖 縣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等 單 位 2. 維 持 水 電 設 施, 保 障 縣 民 基 本 用 水 用 電 權 益 (1) 自 來 水 公 司 尚 未 接 管 之 簡 易 飲 水 設 施 及 營 運 改 善 計 畫 此 計 畫 將 持 續 改 善 興 仁 里 烏 崁 里 山 水 里 虎 井 里 桶 盤 里 3-13

15 花 嶼 村 東 坪 村 西 坪 村 東 吉 村 等 9 村 里 基 本 用 水 品 質 (2) 海 水 淡 化 廠 代 操 營 運 管 理 計 畫 委 託 廠 商 進 行 海 淡 廠 代 操 作 及 管 理, 維 持 海 水 淡 化 廠 營 運 操 作, 紓 解 離 島 簡 易 自 來 水 水 源 不 足 及 地 下 井 水 鹽 化 之 窘 境 汰 換 老 舊 自 來 水 管 線, 確 保 用 水 品 質, 進 而 交 由 自 來 水 公 司 接 管, 確 保 用 水 無 虞 (3) 臺 電 公 司 尚 未 接 管 之 離 島 小 型 供 電 及 營 運 改 善 計 畫 逐 年 汰 換 台 電 尚 未 接 管 五 離 島 ( 桶 盤 里 花 嶼 村 東 吉 村 西 吉 村 東 嶼 坪 村 ) 地 區 發 電 廠 老 舊 發 電 機, 並 積 極 推 動 台 電 接 管 五 離 島 供 電 (4) 辦 理 自 來 水 承 裝 業 從 業 人 員 變 更 登 記 澎 湖 水 電 業 從 業 人 員 若 遇 新 登 記 變 更 離 職 需 送 件 至 本 府 做 紀 錄 並 頒 發 相 關 的 證 照 (5) 辦 理 澎 湖 地 區 用 電 檢 驗 維 護 業 變 更 技 術 人 員 登 記 澎 湖 地 區 用 電 場 所 的 用 電 設 備 需 做 定 期 的 維 護 及 檢 驗, 則 需 配 置 用 電 場 所 技 術 人 員 定 期 檢 驗, 並 須 至 本 府 辦 理 登 記 作 業 及 領 證 照 (6) 液 化 石 油 氣 運 輸 量 落 地 審 查 辦 理 液 化 石 油 氣 運 輸 量 落 地 審 查 係 為 辦 理 補 助 澎 湖 離 島 地 區 瓦 斯 陸 運 及 海 運 費 用 之 補 貼, 以 俾 利 偏 遠 地 區 村 里 民 生 活 品 質 之 維 持 另 辦 理 本 業 務 時 也 包 含 不 定 時 稽 查 瓦 斯 是 否 足 重, 以 保 障 民 眾 瓦 斯 使 用 之 權 利 3.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打 造 潔 淨 生 活 低 碳 島 (1) 後 寮 能 源 園 區 - 風 力 發 電 海 水 淡 化 廠 地 下 水 庫 整 合 利 用 示 範 計 畫 後 寮 能 源 園 區 目 前 已 進 入 實 質 規 劃 階 段, 園 區 內 擁 有 優 勢 風 場 及 地 下 水 庫 特 優 場 地, 未 來 規 劃 以 發 展 風 力 發 電 及 太 陽 能 發 電 等 綠 能 源 開 發, 可 結 合 海 水 淡 化 廠 之 引 進, 產 生 的 淡 化 水 引 入 地 下 水 庫, 除 提 供 地 下 水 涵 養 外, 亦 可 用 為 民 生 用 水 水 源 及 農 業 用 水 之 調 度 使 用 (2) 七 美 愛 情 島 及 低 碳 島 嶼 博 物 館 整 體 建 設 計 畫 先 期 規 劃 本 計 畫 配 合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構 想 須 提 出 具 有 跨 區 域 整 合 性 之 整 合 性 計 畫, 以 為 後 續 分 期 分 區 執 行 依 據, 故 擬 藉 由 本 案 來 全 面 性 檢 討 過 去 與 望 安 七 美 相 關 全 縣 性 整 體 性 規 劃 計 畫, 配 合 澎 湖 低 碳 島 環 境 保 育 保 全 概 念, 融 合 現 階 段 各 中 央 部 會 之 3-14

16 補 助 內 容 執 行 重 點 與 方 向, 提 具 七 美 望 安 島 嶼 未 來 四 年 執 行 之 發 展 願 景 計 畫 目 標 與 工 作 內 容, 在 執 行 階 段 也 要 求 地 方 單 位 來 共 同 參 與, 建 立 地 方 景 觀 共 識, 視 權 責 單 位 與 鄉 公 所 來 分 期 推 動 提 案 與 爭 取 補 助 前 期 規 劃 細 部 設 計 及 工 程 類 計 畫, 期 能 將 七 美 望 安 特 有 之 歷 史 文 化 資 源 及 地 景 特 色 以 低 碳 之 規 劃 方 法 與 技 術 規 劃 成 生 態 博 物 館, 配 合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社 區 參 與 落 實 發 展 具 特 色 之 永 續 發 展 島 嶼 (3) 鎖 港 乙 種 工 業 區 一 區 開 發 為 活 化 使 用 本 縣 空 置 工 業 區 土 地, 促 進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馬 公 市 海 堤 段 地 號 縣 有 地, 經 相 關 單 位 認 定 無 妨 礙 交 通 水 利 及 非 屬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爰 辦 理 為 期 50 年 設 定 地 上 權 招 商 預 計 可 增 加 公 庫 收 入 達 約 新 台 幣 5,000 萬 元 ; 其 中 地 上 權 權 利 金 底 價 為 2,777 萬 ( 採 競 標 方 式 ), 每 年 土 地 租 金 約 新 台 幣 44 萬 元 整,50 年 合 計 租 金 為 2,200 萬 元 整 : 並 增 添 在 地 居 民 就 業 機 會, 帶 動 產 業 提 升 及 群 聚 效 應 (4) 雨 污 分 流 水 質 改 善 補 助 澎 湖 縣 馬 公 本 島 目 前 居 民 戶 籍 共 計 有 3 萬 2,348 戶, 針 對 住 戶 加 以 補 助 裝 設 雨 水 貯 留 系 統, 活 絡 水 資 源 運 用, 節 省 用 水 量, 增 加 雨 水 貯 留 使 用, 避 免 珍 貴 水 資 源 因 日 照 強 烈 而 揮 發, 並 於 於 三 處 主 要 水 庫 ( 成 功 興 仁 東 衛 ) 集 水 區 內 規 劃 辦 理 引 水 溝 保 水 池 雨 污 水 分 流 改 善 工 程, 以 有 效 收 集 雨 水 進 入 水 庫 目 前 澎 湖 縣 低 碳 建 築 設 計 準 則 已 於 102 年 6 月 1 日 公 布 施 行, 有 關 新 建 建 築 物, 本 準 則 中 訂 定 水 資 源 指 標 評 估 設 置 標 準, 訂 定 須 設 置 雨 水 貯 留 利 用 系 統 ( 水 撲 滿 : 容 量 1.5 公 噸 以 上 ), 且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之 新 建 戶 及 既 有 合 法 建 戶 進 行 系 統 裝 設, 方 列 入 獎 勵 補 助 而 雨 污 水 分 流 改 善 工 程 全 部 逐 年 實 施 後, 最 終 每 年 可 增 加 水 庫 進 水 量 約 300,000 噸 並 將 生 活 廢 水 分 流 處 理 回 收 再 利 用 為 澆 溉 用 水, 估 計 最 終 每 年 可 回 收 污 水 量 約 730,000 噸 4. 落 實 土 地 建 物 管 理, 確 保 合 宜 居 住 環 境 (1)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書 核 發 畸 零 地 係 為 面 積 狹 小 或 地 界 曲 折 之 基 地, 其 非 與 鄰 接 土 地 協 議 調 整 地 形 或 合 併 使 用, 達 規 定 之 最 小 面 積 之 寬 度 及 深 度 不 得 建 築 使 用 為 統 一 公 有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書 核 發 之 標 準, 本 府 建 設 處 於 89 年 6 月 26 日 訂 定 發 布 澎 湖 縣 公 有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書 核 發 基 準 有 公 有 畸 零 ( 裡 ) 地 合 併 需 求 者, 於 備 妥 申 請 書 及 土 地 登 3-15

17 記 簿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至 府 申 辦, 本 府 將 擇 期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至 現 地 勘 查 後 於 期 限 內 予 以 通 知 審 核 結 果 (2)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25 條 : 建 築 物 非 申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局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之 審 查 許 可 並 發 給 執 照, 不 得 擅 自 建 造 或 使 用 或 拆 除 是 以, 民 眾 如 有 建 築 法 第 9 條 所 稱 之 建 造 行 為 皆 應 依 法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請 領 始 得 興 工 建 築 本 府 建 設 處 將 依 建 築 法 相 關 規 定 澎 湖 縣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函 頒 之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規 定 項 目 審 查 表 於 期 限 內 審 查 完 竣, 並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29 條 規 定 收 取 規 費 (3)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73 條 規 定, 建 築 物 非 經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不 得 接 水 接 電 及 使 用, 爰 於 建 築 物 工 程 完 竣 後, 起 造 人 會 同 承 造 人 及 監 造 人 備 妥 書 件 至 府 辦 理 使 用 執 照 請 領 本 府 建 設 處 將 於 接 到 申 請 之 日 起 10 日 內 派 員 查 驗 完 竣 (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查 驗 期 限 得 展 延 至 20 日 ), 於 建 築 物 主 要 構 造 室 內 隔 間 及 建 築 物 主 要 設 備 等 與 原 核 准 圖 樣 相 符, 予 以 核 發 使 用 執 照, 並 收 取 新 臺 幣 200 元 工 本 費 (4) 租 金 補 貼 為 落 實 政 府 協 助 無 力 購 置 住 宅 的 家 庭,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相 關 經 費 予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租 金 補 貼, 讓 國 民 居 住 於 適 居 之 住 宅, 其 申 請 期 限 為 每 年 7-8 月 ( 以 公 告 時 間 為 主 ), 申 請 方 式 為 申 請 人 須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先 向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經 政 府 審 查 核 定 後, 符 合 資 格 者 將 給 予 適 當 之 補 貼 協 助 (5)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為 落 實 政 府 協 助 無 力 購 置 住 宅 的 家 庭,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相 關 經 費 予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自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讓 國 民 居 住 於 適 居 之 住 宅, 其 申 請 期 限 為 每 年 7-8 月 ( 以 公 告 時 間 為 主 ), 申 請 方 式 為 申 請 人 須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先 向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經 政 府 審 查 核 定 後, 符 合 資 格 者 將 給 予 適 當 之 補 貼 協 助 (6)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為 落 實 政 府 協 助 無 力 購 置 住 宅 的 家 庭,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相 關 經 費 予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方 案, 讓 國 民 居 住 於 適 居 之 住 宅, 其 申 請 期 限 為 每 年 7-8 月 ( 以 公 告 時 間 為 主 ), 申 請 3-16

18 方 式 為 申 請 人 須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先 向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經 政 府 審 查 核 定 後, 符 合 資 格 者 將 給 予 適 當 之 補 貼 協 助 (7) 太 陽 光 電 板 設 立 許 可 為 配 合 能 源 局 之 太 陽 光 電 系 推 廣 及 本 縣 低 碳 島 推 動, 本 處 依 據 設 置 再 生 能 源 設 施 免 請 領 雜 項 執 照 標 準 第 5 條 規 定, 符 合 相 關 條 件 者, 得 免 依 建 築 法 規 定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本 處 於 申 請 人 依 上 標 準 第 6 條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經 審 確 設 置 於 合 法 建 物 上, 即 於 期 限 內 函 知 申 請 人 予 以 同 意 設 置, 簡 化 申 請 設 置 流 程, 減 政 便 民 以 提 高 民 眾 申 請 意 願, 達 本 縣 推 動 低 碳 島 之 目 標 (8)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查 核 為 全 面 建 立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制 度, 依 建 築 法 第 77 條 規 定 :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應 維 護 建 築 物 合 法 使 用 與 其 構 造 及 設 備 安 全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應 由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定 期 委 託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業 機 構 或 人 員 檢 查 簽 證, 其 檢 查 簽 證 結 果 應 向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報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經 內 政 部 認 有 必 要 時 亦 同 至 此, 內 政 部 於 85 年 發 布 實 施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辦 法, 明 定 應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之 場 所 範 圍 及 應 檢 查 項 目 ; 為 落 實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制 度, 本 處 利 用 政 府 與 民 間 之 力 量, 以 有 效 管 理 本 縣 轄 內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確 保 縣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9) 建 築 線 指 示 核 發 凡 在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內 之 基 地, 建 築 基 地 欲 興 建 者 需 先 指 定 建 築 線 後 方 能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開 始 施 工 建 築 台 灣 省 建 築 管 理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建 築 基 地 面 臨 計 畫 道 路 廣 場 市 區 道 路 公 路 或 合 於 本 規 則 規 定 之 現 有 巷 道 者, 得 申 請 指 定 建 築 線, 而 申 請 指 定 建 築 者, 應 繳 納 手 續 費, 本 府 規 定 之 手 續 費 為 每 1 件 新 臺 幣 450 元 整 (10)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核 發 縣 民 為 辦 理 土 地 合 併 移 轉 地 價 稅 減 免 工 商 登 記 建 築 物 用 途 變 更 及 為 瞭 解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得 向 本 府 申 請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係 依 據 已 公 告 實 施 之 都 市 計 畫 圖 及 地 籍 圖 核 發, 民 眾 如 須 瞭 解 申 請 土 地 是 否 涉 及 特 殊 使 用 規 定, 如 以 整 體 開 發 方 式 及 公 共 設 施 負 擔 比 例 之 規 定 或 其 他 有 關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如 使 用 地 類 別 使 用 性 質 建 蔽 率 高 度 前 後 院 側 院 及 開 發 限 制 等 其 他 限 制 規 定, 應 另 洽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查 詢 3-17

19 本 證 明 書 之 申 請 方 式 分 為 臨 櫃 及 郵 寄 方 式 受 理, 臨 櫃 辦 理 請 親 洽 本 府 建 設 處 城 鄉 發 展 科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繳 納 規 費 後, 於 2 個 工 作 天 後 領 件 ; 若 以 郵 寄 方 式 辦 理, 則 於 填 寫 申 請 書 後, 將 申 請 書 連 同 規 費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府, 待 受 理 完 成 發 文 之 後, 以 普 通 掛 號 方 式 寄 達 申 請 人 之 郵 寄 地 址, 無 須 另 外 加 收 郵 寄 費 用 證 明 書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六 個 月, 逾 期 作 廢 收 費 標 準 則 以 一 個 地 段 為 單 位, 同 一 地 段 申 請 5 筆 地 號 以 內 收 200 元, 若 超 過 則 每 增 加 一 筆 增 加 40 元 (11) 培 育 社 區 規 劃 師 投 入 社 區 環 境 景 觀 營 造 藉 由 培 訓 社 區 規 劃 師 投 入 社 區 環 境 景 觀 營 造, 鼓 勵 社 區 自 主 僱 工 購 料 進 行 社 區 景 觀 改 造, 未 來 將 以 社 區 實 作 工 坊 和 社 區 空 間 營 造 競 賽 等 二 個 項 目 為 主 要 操 作 面 向, 使 更 多 的 社 區 營 造 過 程 中 凝 聚 社 區 意 識, 達 到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的 (12) 擬 定 澎 湖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本 計 畫 目 標 為 : 1 有 計 畫 地 引 導 都 市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訂 定 區 域 空 間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促 進 區 域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2 促 進 觀 光 生 態 產 業 與 低 碳 生 活 四 大 優 勢 相 輔 相 成, 落 實 澎 湖 低 碳 國 際 觀 光 島 (13) 澎 湖 最 美 麗 海 灣 營 造 計 畫 - 山 水 民 宿 村 計 畫 改 善 山 水 暨 有 濕 地 排 水 系 統 生 活 污 水 溝 渠 等 水 系, 提 出 生 態 整 治 改 善 計 畫, 創 造 多 樣 化 海 岸 生 態 環 境, 並 結 合 觀 光 發 展 及 生 態 護 育, 營 造 山 水 地 區 為 名 符 其 實 的 世 界 最 美 麗 海 灣 之 一 (14) 澎 湖 縣 仙 人 掌 園 區 潛 水 及 浮 潛 設 施 及 園 區 遊 憩 基 礎 設 施 新 建 工 程 浮 潛 與 海 洋 生 態 主 題 區 面 積 10,467m2, 預 計 做 為 : 1 浮 潛 解 說 訓 練 與 服 務 設 施 因 為 鄰 近 主 辦 機 關 預 定 開 發 之 浮 潛 區 海 域, 故 設 置 此 設 施 提 供 浮 潛 解 說 訓 練 及 更 衣 器 材 儲 藏 與 保 養 之 用 2 戶 外 餐 飲 空 間 提 供 露 天 咖 啡 啤 酒 調 酒 冷 飲 BBQ 等 服 務 人 力 需 求 較 低 的 餐 飲 消 費 為 主, 另 以 提 供 基 地 周 邊 海 洋 牧 場 食 材 料 理 做 為 行 銷 訴 求 5. 澎 防 部 ( 莒 光 營 區 ) 遷 建 工 程 案 俟 離 島 重 大 投 資 建 設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核 定 後 提 報 土 地 徵 收 計 畫 並 辦 理 公 告, 並 完 成 土 地 徵 收 及 地 上 物 補 償 3-18

20 費 發 放 俟 離 島 重 大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核 定 授 權 本 府 辦 理 開 發 審 議,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已 核 定, 因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須 進 入 第 2 階 段 審 查, 提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完 成 開 發 許 可 核 發, 辦 理 用 地 分 區 變 更 目 前 已 完 成 規 劃 與 實 施 計 畫 書 撰 寫 作 業, 然 而 軍 方 需 求 一 直 更 改, 致 進 度 延 宕 目 前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軍 方 需 求 書 中 俟 軍 方 需 求 書 確 定 後, 即 刻 進 行 基 本 設 計 審 定 細 部 設 計 審 定 及 預 算 書 審 定, 並 辦 理 工 程 發 包 與 施 工 6. 莒 光 營 區 再 造 媽 宮 歷 史 觀 光 城 藉 由 澎 防 部 原 營 區 土 地 騰 空 契 機, 結 合 周 邊 濱 海 資 源 及 重 大 建 設 優 勢 條 件, 並 有 效 利 用 清 古 蹟 媽 宮 城 牆 及 碉 堡 與 地 下 坑 道 彈 藥 庫 等 資 源, 創 造 全 新 的 開 放 場 域, 提 供 居 民 新 興 休 閒 景 點 引 入 民 間 投 資 及 政 府 投 入 開 發 當 地 遊 憩 資 源, 設 置 飯 店 精 緻 商 店 街 主 題 式 商 店 等 具 有 海 洋 風 貌 特 色 之 休 閒 娛 樂 設 施, 創 造 澎 湖 地 區 重 要 的 主 題 行 銷 據 點 莒 光 營 區 開 發 方 向 以 發 展 軍 事 人 文 歷 史 與 海 洋 博 物 館 觀 光 機 能, 營 運 方 向 以 營 區 舊 址 參 觀 主 題 式 商 店 具 有 歷 史 風 貌 特 色 之 休 閒 住 宿 設 施 為 產 定 位, 採 取 ROT(Rehabilitate Operation, and Transfer) 方 式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辦 理, 由 民 間 機 向 政 府 租 賃 現 有 設 施, 予 以 擴 建 整 建 後 並 開 發 為 海 洋 風 格 旅 店 沈 船 博 物 館 海 洋 風 貌 展 示 園 區 等 等 設 施 而 莒 光 西 營 區 以 發 展 為 休 閒 觀 光 機 能, 營 運 方 向 以 經 營 五 星 級 飯 店 餐 廳 及 附 屬 設 施, 並 發 展 精 緻 之 商 店 街 為 主 為 展 品 定 位, 辦 理 BOT(Build Operation and Transfer) 開 發 為 懸 崖 海 景 度 假 設 施 ( 含 傳 統 民 居 Village 特 色 購 物 中 心 海 洋 特 色 餐 廳 等 等 設 施 ) ( 二 ) 業 務 創 新 改 良 面 向 1. 配 合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推 動 陽 光 屋 頂 百 萬 座 計 畫, 發 展 低 碳 能 源 (1) 公 有 機 關 學 校 房 舍 屋 頂 出 租 裝 設 澎 湖 縣 縣 有 房 舍 屋 頂 及 國 中 小 學 屋 頂 出 租 廠 商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板 併 聯 台 電 躉 購 電 價, 廠 商 依 照 售 電 金 額 百 分 比 回 饋 相 關 單 位 (2) 私 有 屋 頂 房 舍 出 租 設 置 鼓 勵 澎 湖 縣 民 眾 出 租 自 家 屋 頂 給 予 廠 商 裝 設 太 陽 光 電 板, 依 照 售 電 金 額 百 分 比 回 饋 民 眾, 鼓 勵 再 生 能 源 設 置, 已 達 澎 湖 低 碳 島 計 畫 願 景 2. 積 極 辦 理 招 商, 增 加 澎 湖 就 業 機 會 3-19

21 金 龜 頭 砲 臺 園 區 及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ROT 案 : 本 計 畫 基 地 位 於 馬 公 市 西 側 的 媽 宮 文 化 園 區 內, 屬 於 金 龍 頭 眷 村 內 之 莒 光 新 村, 為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助 之 國 際 魅 力 景 點 之 一 ; 馬 公 金 龜 頭 砲 臺 為 清 代 劉 銘 傳 時 期 新 築 之 十 大 砲 臺 之 一, 位 於 媽 宮 城 西 南 門 外, 與 大 山 嶼 舊 稱 蛇 頭 的 風 櫃 尾 蛇 頭 山 相 對, 共 扼 馬 公 港 透 過 馬 公 金 龜 頭 砲 臺 園 區 的 設 置, 整 合 統 整 其 他 三 大 砲 臺, 形 成 一 個 軍 事 體 驗 園 區, 用 以 促 進 本 縣 觀 光 旅 遊 並 活 化 古 蹟 3. 澎 湖 縣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為 妥 善 解 決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經 劃 設 保 留 而 久 未 取 得 之 問 題, 監 察 院 於 102 年 5 月 9 日 審 議 通 過 糾 正 內 政 部 及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有 關 各 級 都 市 計 畫 權 責 機 關 任 令 部 分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長 達 三 四 十 年 迄 未 取 得, 嚴 重 傷 害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之 生 存 權 與 財 產 權 案, 然 因 現 行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30 條 : 在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之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應 按 毗 鄰 非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之 平 均 市 價 補 償 其 地 價, 但 本 縣 財 源 不 足, 無 力 取 得 存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因, 嗣 經 內 政 部 積 極 協 助 本 府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之 檢 討 變 更 事 宜, 爰 配 合 行 政 院 102 年 11 月 11 日 院 臺 建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之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檢 討 變 更 作 業 原 則 推 動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並 依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後,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6 條 及 都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第 14 條 第 4 款 規 定,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事 宜 ( 三 ) 人 力 面 向 型 塑 學 習 型 組 織, 提 昇 公 務 人 力 素 質 ( 四 ) 經 費 面 向 合 理 分 配 資 源, 增 進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 五 ) 民 眾 面 向 服 務 鄉 親, 重 視 民 意 二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與 共 同 性 指 標 ( 一 ) 核 心 業 務 面 向 60%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1. 保 持 健 全 工 商 發 展 環 境,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促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業 務 ( 設 立 變 更 停 業 復 業 評 估 方 式 統 計 數 據 3-20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實 際 處 理 數 / 申 請 數 100% 年 度 目 標 值 % 95% 95% 95%

22 進 地 方 產 業 發 歇 業 )(1%) 展 (104:8%; (2) 依 據 商 品 標 示 統 計 實 際 抽 查 件 數 :10%) 法 進 行 商 品 抽 數 據 查 (1%) (3) 辦 理 八 大 行 業 統 計 實 際 稽 查 家 次 稽 查 (2%) 數 據 (4) 依 據 消 費 者 保 統 計 實 際 處 理 數 / 申 請 95% 95% 95% 95% 護 法 處 理 消 費 數 據 數 100% 申 訴 案 件 (2%) (5)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統 計 實 際 處 理 數 / 申 請 業 務 ( 設 立 變 數 據 數 100% 更 停 業 復 業 廢 止 )(1%) 95% 95% 95% 95% (6)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 地 方 型 SBIR) (104:1%; :3%) 統 計 數 據 實 際 輔 導 家 數 ( 逐 年 向 經 濟 部 申 請 ) 維 持 水 電 設 施,(1) 桶 盤 海 水 淡 化 進 度 (1) 規 格 簽 准 25% 100% 保 障 縣 民 基 本 廠 設 備 更 新 計 控 管 (2) 招 標 或 議 價 完 用 水 用 電 權 益 ( 104:16%; :14%) 畫 (2%) 成 40% (3) 發 包 決 標 55% (4) 交 貨 完 成 95% (5) 驗 收 完 成 100% (2) 海 水 淡 化 廠 代 進 度 (1) 代 操 作 計 畫 簽 55% 95% 100% - 操 作 承 攬 計 畫 ( 控 管 2%) 准 25% (2) 招 標 或 議 價 完 成 40% (3) 發 包 決 標 55% (4) 辦 理 事 項 已 完 成 95% (5) 經 費 完 成 核 銷 100% (3) 臺 電 公 司 尚 未 進 度 (1) 規 格 簽 准 25% 100% 100% 100% 100% 接 管 之 離 島 小 控 管 (2) 招 標 或 議 價 完 型 供 電 及 營 運 改 善 計 畫 (3%) 成 40% (3) 發 包 決 標 55% (4) 交 貨 完 成 95% (5) 驗 收 完 成 100% (4) 辦 理 自 來 水 承 統 計 實 際 處 理 數 / 申 請 95% 95% 95% 95% 裝 業 從 業 人 員 數 據 數 100% 變 更 登 記 (3%) (5) 辦 理 澎 湖 地 區 統 計 實 際 處 理 數 / 申 請 用 電 檢 驗 維 護 數 據 數 100% 95% 95% 95% 95%

23 業 變 更 技 術 人 員 登 記 (3%) (6) 液 化 石 油 氣 運 統 計 實 際 審 查 次 數 輸 量 落 地 審 查 ( 數 據 3%) 3. 落 實 節 能 減 碳,(1) 後 寮 能 源 園 區 - 進 度 (1) 需 求 書 核 定 25% 100% 打 造 潔 淨 生 活 風 力 發 電 海 水 控 管 (2) 招 標 或 議 價 完 低 碳 島 (9%) 淡 化 廠 地 下 水 庫 整 合 利 用 示 範 計 畫 (3%) 成 40% (3) 合 約 書 簽 訂 55% (4) 期 初 報 告 完 成 75% (5) 期 中 報 告 完 成 80% (5) 期 末 報 告 完 成 95% (6) 驗 收 完 成 100% 4. 落 實 土 地 建 物 管 理, 確 保 合 宜 居 住 環 境 (21%) (2) 七 美 愛 情 島 及 進 度 低 碳 文 化 博 物 控 管 館 整 體 建 設 計 畫 先 期 規 劃 (3% ) (1) 需 求 書 核 定 25% (2) 招 標 或 議 價 完 成 40% (3) 合 約 書 簽 訂 55% (4) 期 初 報 告 完 成 75% (5) 期 中 報 告 完 成 80% (6) 期 末 報 告 完 成 95% (7) 驗 收 完 成 100% % 100% - - (3) 鎖 港 乙 種 工 業 進 度 (1) 產 業 園 區 土 地 40% 55% 75% 100% 區 一 區 開 發 ( 控 管 104:2%; :3%) 整 合 25% (2)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40% (3) 招 商 作 業 55% (4) 輔 導 廠 商 進 駐 75% (5) 廠 商 簽 約 營 運 100% (4) 雨 污 分 流 水 質 統 計 實 際 補 貼 戶 數 改 善 補 助 (104: 數 據 1%; : 3%) (1)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書 核 發 (2%) (2)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1%) 統 計 實 際 處 理 數 / 申 請 數 據 數 100% 統 計 實 際 處 理 數 / 申 請 數 據 數 100%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24 (3)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統 計 實 際 處 理 數 / 申 請 95% 95% 95% 95% (1%) 數 據 數 100% (4) 租 金 補 貼 (1%) 統 計 實 際 補 貼 戶 數 數 據 (5) 自 購 住 宅 貸 款 統 計 實 際 補 貼 戶 數 利 息 補 貼 (1%) 數 據 (6)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統 計 實 際 補 貼 戶 數 利 息 補 貼 (1%) 數 據 (7) 太 陽 光 電 板 設 統 計 實 際 核 准 案 件 立 許 可 (104: 數 據 1%; : 2%) (8)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統 計 實 際 簽 證 件 數 全 檢 查 簽 證 查 數 據 核 (104:1%; :2%) (9) 建 築 線 指 示 核 統 計 核 發 數 / 申 請 數 95% 95% 95% 95% 發 (2%) 數 據 100% (10)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統 計 核 發 數 / 申 請 數 95% 95% 95% 95% 核 發 (2%) 數 據 100% (11) 培 育 社 區 規 劃 師 投 入 社 區 環 境 景 觀 營 造 (2% ) 統 計 數 據 每 年 培 訓 社 區 規 劃 師 投 入 社 區 數 (12) 擬 定 澎 湖 區 域 進 度 (1) 擬 定 區 域 計 畫 55% 75% 95% 100%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控 管 劃 (2%) 申 請 書 申 請 中 央 經 費 5% (2) 完 成 發 包 委 外 10% (3) 研 究 規 劃 期 初 報 告 25% (4) 研 究 規 劃 期 中 報 告 40% (5) 研 究 規 劃 期 末 報 告 55% (6) 澎 湖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查 75% (7) 送 內 政 部 區 委 會 審 查 95% (8) 完 成 結 案 報 告 書 及 核 定 澎 湖 縣 區 域 計 畫 100% (13) 澎 湖 最 美 麗 海 進 度 (1) 需 求 書 核 定 25% 95% 100% - -

25 5. 澎 防 部 ( 莒 光 營 區 ) 遷 建 工 程 案 (4%) 灣 營 造 計 畫 - 山 水 民 宿 村 計 畫 ( 2%) 控 管 (2) 招 標 或 議 價 完 成 40% (3) 合 約 書 簽 訂 55% (4) 期 初 報 告 通 過 60% (5) 期 中 報 告 書 通 過 75% (6) 期 末 報 告 通 過 95% (7) 驗 收 完 成 100% (14) 澎 湖 縣 仙 人 掌 進 度 (1) 設 計 完 成 25% 園 區 潛 水 及 浮 控 管 (2) 發 包 決 標 40% 潛 設 施 及 園 區 (3) 工 程 開 工 55% 遊 憩 基 礎 設 施 (4) 施 工 進 度 達 新 建 工 程 (2%) 50%(75%) (5) 完 工 95% (6) 驗 收 完 成 100% (1) 新 址 土 地 取 得 進 度 (1) 土 地 及 改 良 物 及 地 上 物 補 償 控 管 查 估 作 業 40% (1%) (2) 製 作 土 地 及 改 良 物 清 冊 ( 辦 理 協 議 價 購 )55% (3) 提 報 土 地 徵 收 計 畫 並 辦 理 公 告 75% (4) 完 成 土 地 徵 收 及 地 上 物 補 償 費 發 放 100% (2) 新 址 用 地 變 更 (1%) (3) 新 址 規 劃 設 計 (1%) 進 度 控 管 進 度 控 管 (1) 離 島 重 大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核 定 25% (2) 開 發 計 畫 機 關 預 審 40% (3) 機 關 預 審 通 過 55% (4) 提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查 75% (5) 提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95% (6) 用 地 分 區 變 更 100% (1) 規 劃 與 實 施 計 畫 書 撰 寫 30% (2) 軍 方 需 求 計 畫 書 確 定 50% % % 75% 100% - 75% 100% % 100% - -

26 (4) 工 程 發 包 與 施 工 (1%) 進 度 控 管 (3) 基 本 設 計 審 定 60% (4) 細 部 設 計 審 定 85% (5) 工 程 預 算 書 審 定 100% (1) 設 計 完 成 25% (2) 發 包 決 標 40% (3) 開 工 55% (4) 施 工 進 度 達 25%(65%) (5) 施 工 進 度 達 50%(75%) (6) 完 工 移 交 95% (7) 驗 收 完 成 100% 6. 莒 光 營 區 再 造 (1) 原 址 用 地 變 更 進 度 (1) 原 址 都 市 計 畫 媽 宮 歷 史 觀 光 城 (2%) (1%) 控 管 變 更 前 可 行 性 評 估 25% (2)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草 案 製 作 50% (3)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提 縣 都 委 會 審 議 通 過 80% (4) 辦 理 原 址 有 償 撥 用 100% (2) 原 址 招 商 (1%) 進 度 (1) 招 商 前 可 行 性 控 管 評 估 30% (2) 招 商 前 置 作 業 說 明 會 並 完 成 招 商 文 件 初 稿 60% (3) 甄 審 委 員 會 籌 組 並 完 成 招 商 文 件 之 審 議 作 業 80% (4) 完 成 公 告 招 商 及 申 請 案 件 甄 審 及 議 約 及 簽 約 作 業 90% (5) 招 商 廠 商 營 運 95% (6) 成 果 提 報 中 央 單 位 100% 55% 65% 75% 95% 50% 100% % 80% 90% 95% ( 二 ) 業 務 創 新 改 良 面 向 20% 3-25

27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1. 配 合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推 動 陽 光 屋 頂 百 萬 座 計 畫, 發 展 低 碳 能 源 (10%)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公 有 機 關 學 校 屋 頂 出 租 設 置 (5%) 105 年 另 訂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方 式 進 度 控 管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1) 設 計 完 成 25% (2) 發 包 決 標 40% (3) 開 工 55% (4) 施 工 進 度 達 50% (75%) (5) 完 工 95% (6) 驗 收 完 成 100% (2) 私 有 房 舍 屋 頂 統 計 實 際 處 理 數 / 申 請 出 租 設 置 (5%) 數 據 數 100% 2. 金 龜 頭 砲 臺 園 前 期 招 商 規 劃 (5%) 進 度 (1) 需 求 書 核 定 25% 區 及 旅 客 服 務 控 管 (2) 招 標 或 議 價 完 中 心 ROT 案 (5%) 成 40% (3) 合 約 書 簽 訂 55% (4)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通 過 75% (5) 先 期 計 畫 書 通 過 95% (6) 驗 收 完 成 100% 3. 澎 湖 縣 都 市 計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專 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通 盤 檢 討 (104:5%;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10%) 討 (104:5%; :10%) 進 度 控 管 ( 三 ) 人 力 面 向 10% 屬 本 府 共 同 性 目 標, 見 第 20-1 頁 ( 四 ) 經 費 面 向 10% 屬 本 府 共 同 性 目 標, 見 第 20-2 頁 ( 五 ) 民 眾 面 向 屬 本 府 共 同 性 目 標, 見 第 20-2 頁 (1) 辦 理 議 價 簽 約 10% (2) 核 定 工 作 計 畫 書 20% (3)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45% (4)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70% (5)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公 展 80% (6) 送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90% (7) 送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100% 年 度 目 標 值 % % 95% 95% 95% 100% % 70% 80% 90% 3-26

28 肆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經 費 總 需 求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與 108 年 度 年 104 年 度 105 年 度 106 年 度 107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以 後 度 合 計 備 註 1. 保 持 健 全 工 商 發 展 環 境,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促 進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1)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縣 籌 :0 業 務 ( 設 立 變 更 停 業 復 業 歇 業 ) (2) 辦 理 八 大 行 業 縣 籌 :0 稽 查 (3) 依 據 商 品 標 示 縣 籌 :0 法 進 行 商 品 抽 查 (4) 依 據 消 費 者 保 縣 籌 :320 護 法 處 理 消 費 申 訴 案 件 (5)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縣 籌 :0 業 務 ( 設 立 變 更 停 業 復 業 歇 業 ) (6)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0,000 中 央 :30,000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縣 籌 :10,000 ( 地 方 型 SBIR) 2. 維 持 水 電 設 施, 保 障 縣 民 基 本 用 水 用 電 權 益 (1) 桶 盤 海 水 淡 化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12,000 縣 籌 :6,000 廠 設 備 更 新 計 基 金 :6,000 畫 (2) 海 水 淡 化 廠 代 21, ,000 12,000 12,000 45,500 中 央 : 6,825 操 營 運 管 理 計 縣 籌 : 4,550 畫 基 金 :34,125 (3) 臺 電 公 司 尚 未 7,000 6,000 7,000 1,500 4,000 21,500 中 央 :2,175 接 管 之 離 島 小 縣 籌 :3,200 型 供 電 及 營 運 基 金 :16,125 改 善 計 畫 (4) 辦 理 自 來 水 承 縣 籌 :0 裝 業 從 業 人 員 變 更 登 記 (5) 辦 理 澎 湖 地 區 縣 籌 :0 用 電 檢 驗 維 護 業 變 更 技 術 人 員 登 記 (6) 液 化 石 油 氣 運 1, ,200 中 央 :1,200 輸 量 落 地 審 查 3.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打 造 潔 淨 生 活 低 碳 島 3-27

29 (1) 後 寮 能 源 園 區 - 5,000 5, ,000 中 央 :10,000 風 力 發 電 海 水 淡 化 廠 地 下 水 庫 整 合 利 用 示 範 計 畫 (2) 七 美 愛 情 島 及 2,000 31,000 31,000 31,000 31,000 95,000 中 央 :95,000 低 碳 島 嶼 博 物 館 整 體 建 設 計 畫 先 期 規 劃 (3) 鎖 港 乙 種 工 業 縣 籌 :0 區 一 區 開 發 (4) 雨 污 分 流 水 質 改 善 補 助 雨 水 貯 留 計 畫 20,000 20,000 20,000 20, ,000 中 央 :70,000 縣 籌 : 2,500 基 金 : 7, 落 實 土 地 建 物 管 理, 確 保 合 宜 居 住 環 境 (1)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縣 籌 :0 用 證 明 書 核 發 (2)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縣 籌 :0 (3)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縣 籌 :0 (4) 租 金 補 貼 5, ,616 中 央 :5,040 縣 籌 : 576 (5) 自 購 住 宅 貸 款 縣 籌 :0 利 息 補 貼 (6)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縣 籌 :0 利 息 補 貼 (7) 太 陽 光 電 板 設 縣 籌 :0 立 許 可 (8)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縣 籌 :0 全 檢 查 簽 證 查 核 (9) 建 築 線 指 示 核 縣 籌 :0 發 (10)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縣 籌 :0 核 發 (11) 培 育 社 區 規 劃 師 投 入 社 區 環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24,000 中 央 :21,120 縣 籌 : 2,880 境 景 觀 營 造 (12) 擬 定 澎 湖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5,000 3,000 3,000 2, ,000 中 央 :10,100 縣 籌 : 2,900 劃 (13) 澎 湖 最 美 麗 海 灣 營 造 計 畫 - 山 2, ,000 中 央 :1,760 縣 籌 : 240 水 民 宿 村 計 畫 (14) 澎 湖 縣 仙 人 掌 園 區 潛 水 及 浮 潛 設 施 及 園 區 29, ,500 中 央 :29,

30 遊 憩 基 礎 設 施 新 建 工 程 5. 澎 防 部 ( 莒 光 營 區 ) 遷 建 工 程 案 (1) 新 址 土 地 取 得 1,000, , , ,983,000 基 金 :1,483,000 及 地 上 物 補 償 其 他 : 500,000 (2) 新 址 用 地 變 更 (3) 新 址 規 劃 設 計 (4) 工 程 發 包 與 施 工 6. 莒 光 營 區 再 造 媽 宮 歷 史 觀 光 城 (1) 原 址 用 地 變 更 4, ,000 1,977,975 9,650 縣 籌 :4,650 (2) 原 址 招 商 其 他 :1,982, 配 合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推 動 陽 光 屋 頂 百 萬 座 計 畫, 發 展 低 碳 能 源 (1) 公 有 機 關 學 校 縣 籌 :0 屋 頂 出 租 設 置 (2) 私 有 房 舍 屋 頂 縣 籌 :0 出 租 設 置 8. 金 龜 頭 砲 臺 園 區 及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ROT 案 前 期 招 商 規 劃 2, ,000 中 央 :1,900 縣 籌 : 澎 湖 縣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澎 湖 縣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專 案 通 2,040 2,040 1, ,100 中 央 :4,590 縣 籌 :510 盤 檢 討 合 計 1,142, , ,100 99,080 2,030,055 2,410,611 中 央 : 289,210 縣 籌 : 38,426 基 金 :1,512,625 其 他 :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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