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 訟 費 用 由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各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連 帶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 訴 狀 送 達 後, 原 告 不 得 將 原 訴 變 更 或 追 加 他 訴, 但 請 求 之 基 礎 事 實 同 一 者 擴 張 或 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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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叶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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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 例 十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98 年 度 訴 字 第 1012 號 原 告 財 團 法 人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訴 訟 代 理 人 子 丑 乙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被 告 兼 丁 特 別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己 戊 丁 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林 樹 根 律 師 洪 茂 松 律 師 邱 麗 妃 律 師 上 列 當 事 人 間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本 院 於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言 詞 辯 論 終 結,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應 各 給 付 原 告 新 臺 幣 參 拾 萬 元, 及 自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按 週 年 利 率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之 利 息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應 於 繼 承 其 被 繼 承 人 林 康 月 雪 之 遺 產 範 圍 內, 連 帶 給 付 原 告 新 臺 幣 參 拾 萬 元, 及 自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按 週 年 利 率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之 利 息
2 訴 訟 費 用 由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各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連 帶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 訴 狀 送 達 後, 原 告 不 得 將 原 訴 變 更 或 追 加 他 訴, 但 請 求 之 基 礎 事 實 同 一 者 擴 張 或 減 縮 應 受 判 決 事 項 之 聲 明 者 不 甚 礙 被 告 之 防 禦 及 訴 訟 之 終 結 者, 不 在 此 限 ; 被 告 於 訴 之 變 更 或 追 加 無 異 議, 而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視 為 同 意 變 更 或 追 加,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25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3 款 第 7 款 第 2 項 定 有 明 文 查 本 件 原 告 原 係 起 訴 請 求 被 告 林 康 月 雪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給 付 新 台 幣 ( 下 同 )1,500,000 元 及 其 法 定 遲 延 利 息, 嗣 因 訴 狀 送 達 後, 發 現 林 康 月 雪 業 已 於 民 國 97 年 5 月 4 日 死 亡, 乃 撤 回 對 林 康 月 雪 之 訴, 並 追 加 其 法 定 繼 承 人 即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為 被 告 ( 見 98 年 度 岡 調 字 第 35 號 卷 第 96 至 97 頁 ), 且 變 更 訴 之 聲 明 為 :( 一 )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應 各 給 付 原 告 300,000 元, 及 自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四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按 週 年 利 率 5% 計 算 之 利 息 ( 二 )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應 於 繼 承 其 被 繼 承 人 林 康 月 雪 之 遺 產 範 圍 內, 連 帶 給 付 原 告 300,000 元, 及 自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四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按 週 年 利 率 5% 計 算 之 利 息 ( 見 本 院 卷 第 137 頁 ), 因 原 告 上 開 變 更 追 加 及 減 縮 之 請 求 基 礎 事 實 同 一, 又 不 甚 礙 被 告 之 防 禦 及 訴 訟 之 終 結, 且 被 告 亦 無 異 議 而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故 原 告 上 開 訴 之 追 加 變 更 及 減 縮, 核 與 前 揭 規 定 無 違, 應 予 准 許 二 原 告 主 張 : 訴 外 人 黃 永 宗 及 康 天 山 於 97 年 4 月 12 日 凌 晨 3 時 30 分 許, 共 乘 車 牌 號 碼 H8B-233 號 重 型 機 車, 與 訴 外 人 資 道 輝 駕 駛 之 車 牌 號 碼 GZL-415 號 重 型 機 車, 在 高 雄 縣 彌 陀 鄉 路 段 電 桿 山 霸 高 幹 15 左 9 右 分 7 路 段 處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 下
3 稱 系 爭 交 通 事 故 ), 致 康 天 山 送 醫 後 仍 不 治 死 亡, 因 當 時 伊 依 康 天 山 之 繼 承 人 提 出 之 高 雄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當 事 人 登 記 聯 單 等 資 料, 認 康 天 山 係 由 黃 永 宗 所 搭 載, 且 上 開 兩 部 機 車 均 未 投 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險, 乃 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第 40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規 定, 將 死 亡 補 償 金 1,500,000 元 ( 下 稱 系 爭 補 償 金 ) 給 付 予 康 天 山 之 繼 承 人 即 訴 外 人 林 康 月 雪 及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惟 嗣 經 本 院 刑 事 庭 97 年 度 審 交 易 字 第 444 號 刑 事 判 決 後, 伊 始 發 現 系 爭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時, 騎 乘 機 車 者 應 為 康 天 山, 而 非 黃 永 宗, 且 康 天 山 於 事 故 當 時 測 得 之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為 175mg/dl ( 轉 換 為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為.875mg/l ), 已 該 當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3 規 定 之 犯 罪 行 為, 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及 第 40 條 第 6 項 之 規 定, 康 天 山 之 繼 承 人 應 無 受 領 系 爭 死 亡 補 償 金 之 權 利 則 康 天 山 之 繼 承 人 即 訴 外 人 林 康 月 雪 及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受 領 系 爭 死 亡 補 償 金, 顯 無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而 受 有 利 益, 並 致 伊 受 有 損 害 ; 而 林 康 月 雪 業 於 97 年 5 月 4 日 死 亡,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為 其 繼 承 人, 為 此 爰 依 不 當 得 利 之 法 律 關 係, 訴 請 被 告 等 返 還 系 爭 補 償 金 等 語 並 聲 明 : ( 一 )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應 各 給 付 原 告 300,000 元, 及 自 98 年 6 月 4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按 週 年 利 率 5% 計 算 之 利 息 ( 二 )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應 於 繼 承 其 被 繼 承 人 林 康 月 雪 之 遺 產 範 圍 內, 連 帶 給 付 原 告 300,00 0 元, 及 自 98 年 6 月 4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按 週 年 利 率 5% 計 算 之 利 息 三 被 告 則 以 :H8B-233 號 重 型 機 車 為 訴 外 人 黃 永 宗 之 父 黃 正 中 所 有, 原 告 主 張 由 康 天 山 騎 乘 搭 載 黃 永 宗, 顯 與 常 理 不 合 ; 再 系 爭 交 通 事 故 之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當 事 人 登 記 聯 單 及 交 通 事 故 紀 錄 表, 均 記 載 康 天 山 為 該 機 車 之 乘 客, 且 倘 黃 永 宗 坦 承 搭 載 康 天 山, 將 涉 及 過 失 致 死 之 刑 事 責 任, 並 對 康 天 山 之 繼 承 人 有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是 黃 永
4 宗 陳 稱 系 爭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時 機 車 係 由 康 天 山 所 駕 駛 並 不 可 採 等 語, 資 為 抗 辯 並 聲 明 : 原 告 之 訴 駁 回 四 兩 造 不 爭 執 事 項 及 本 件 爭 點 : ( 一 ) 兩 造 不 爭 執 事 項 :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及 訴 外 人 林 康 月 雪 為 訴 外 人 康 天 山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業 已 向 原 告 領 得 系 爭 補 償 金 1,500,000 元 ; 而 林 康 月 雪 於 97 年 5 月 4 日 死 亡,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為 其 法 定 繼 承 人 訴 外 人 康 天 山 因 系 爭 交 通 事 故 而 死 亡, 並 測 得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為 175mg/dl( 轉 換 為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為 0.875mg/l ), 是 倘 系 爭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時, 駕 駛 機 車 者 為 康 天 山, 被 告 等 即 無 受 領 系 爭 補 償 金 之 權 利, 而 應 將 系 爭 補 償 金 返 還 原 告 ( 二 ) 本 件 之 爭 點 : 系 爭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時, 駕 駛 機 車 者 為 康 天 山 或 黃 永 宗? 五 得 心 證 之 理 由 : ( 一 ) 按 無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而 受 利 益, 致 他 人 受 損 害 者, 應 返 還 其 利 益 雖 有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而 其 後 已 不 存 在 者, 亦 同, 民 法 第 179 條 定 有 明 文 次 按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之 設 置, 旨 在 使 汽 車 交 通 保 險 事 故 之 受 害 人, 能 依 本 法 規 定 獲 得 基 本 保 障 及 健 全 本 保 險 制 度, 於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時, 請 求 權 人 因 事 故 汽 車 無 法 查 究 為 未 保 險 汽 車 未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使 用 或 管 理 之 被 保 險 汽 車, 或 無 須 訂 立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汽 車 者, 始 得 在 該 法 規 定 之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向 其 請 求 補 償, 此 觀 之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第 38 條 第 40 條 規 定 甚 明 又 受 害 人 有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致 被 保 險 汽 車 發 生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者, 保 險 人 不 負 保 險 給 付 責 任,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之 請 求 權 人 亦 不 得 依 本 法 申 請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同 法 第 40 條 第 6 項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定 有 明 文 此 項 保 險 給 付 或 特 別 補 償 金 除 外 責 任 之 規 範 意 旨, 乃 為 避 免 與 公 序 良 俗 有 所 抵 觸, 蓋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本 身 應 予 處 罰 並 受 譴 責, 如 因 之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亦 不 得 享 有 強
5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之 保 障, 以 免 受 害 人 因 而 獲 取 不 當 利 益, 並 兼 顧 保 險 人 於 事 前 評 估 控 制 風 險 範 圍 而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能 力 又 服 用 毒 品 麻 醉 藥 品 酒 類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物,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而 駕 駛 者,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3 定 有 明 文 所 謂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參 考 法 務 部 88 年 法 檢 字 第 號 函, 超 過 酒 精 濃 度 呼 氣 達 每 公 升 0.55 毫 克 即 認 為 已 達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之 標 準 而 酒 後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係 屬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陷 自 己 於 極 易 致 傷 或 死 亡 之 高 危 險 行 為, 茍 飲 酒 後 吐 氣 或 血 液 中 所 含 酒 精 成 分 濃 度 高 於 前 開 所 述 酒 精 濃 度 呼 氣 達 每 公 升 0.55 毫 克 之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之 標 準, 尚 構 成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3 之 公 共 危 險 罪, 此 時 如 令 保 險 人 就 受 害 人 飲 酒 駕 車 之 受 傷 死 亡, 給 付 保 險 金, 當 與 本 條 規 範 意 旨 有 違 是 以, 所 謂 因 犯 罪 行 為 所 致, 並 不 僅 限 於 反 社 會 性 之 犯 罪 行 為, 亦 應 包 括 刑 法 第 185 之 3 條 之 公 共 危 險 罪 ( 二 ) 按 民 法 第 179 條 之 不 當 得 利 請 求 權, 以 受 益 人 係 無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受 有 利 益, 並 因 而 致 他 人 受 損 害 為 要 件 在 判 斷 是 否 該 當 於 不 當 得 利 之 成 立 要 件, 學 理 上 區 別 為 基 於 給 付 而 受 利 益 ( 給 付 不 當 得 利 ) 基 於 給 付 以 外 原 因 受 利 益 ( 非 給 付 不 當 得 利 ), 而 所 謂 無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而 受 利 益, 係 指 給 付 不 當 得 利 其 給 付 目 的 欠 缺, 或 非 給 付 不 當 得 利 無 權 利 而 言 原 告 主 張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及 訴 外 人 林 康 月 雪 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第 40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規 定, 向 原 告 領 取 150 萬 元 特 別 補 償 金 之 事 實, 已 據 其 提 出 與 所 述 相 符 之 財 團 法 人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補 償 金 理 算 書 及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匯 款 委 託 書 各 1 份 為 證 ( 見 98 年 度 岡 調 字 第 35 號 卷 第 13 至 第 14 頁 ), 且 為 被 告 所 不 爭 執 足 認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及 訴 外 人 林 康 月 雪 因 原 告 給 付 150 萬 元 補 償 金 受 有 利 益, 是 以 本 院 應 審 酌 者 端 在 其 等 領 取 系 爭 補 償 金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倘 系 爭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時, 駕 駛 機 車 者 為 康 天 山, 因 康 天 山 測 得 血 液 酒 精
6 濃 度 為 175mg/dl( 轉 換 為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為 0.875mg/l ), 其 等 即 無 受 領 系 爭 補 償 金 之 權 利, 而 應 將 系 爭 補 償 金 返 還 原 告 ( 三 )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時 係 由 康 天 山 騎 乘 機 車 搭 載 黃 永 宗 乙 節, 業 據 黃 永 宗 於 97 年 4 月 13 日 警 詢 時 陳 稱 : 我 被 我 朋 友 康 天 山 騎 車 號 H8B-233 號 機 車 載, 與 資 道 輝 騎 乘 的 GZL-415 號 機 車 發 生 車 禍, 而 接 受 警 方 製 作 調 查 筆 錄, 因 我 當 時 是 被 康 天 山 載, 我 趴 在 他 身 後, 所 以 車 禍 是 如 何 發 生 的 我 不 知 道 等 語 明 確 ( 見 本 院 98 年 度 岡 調 字 第 35 號 卷 第 34 至 第 37 頁 ); 又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後, 測 得 康 天 山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為 175mg/dl( 轉 換 為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為 0.875mg/l ), 測 得 黃 永 宗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為 mg/dl ( 轉 換 為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為 1.345mg/l ), 此 有 高 雄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隊 岡 山 分 隊 委 託 醫 院 實 施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檢 驗 報 告 2 份 在 卷 可 稽 ( 見 同 前 卷 第 62 頁 第 65 頁 ), 而 衡 諸 經 驗 法 則, 一 般 人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高 於 200mg/ dl, 則 失 去 平 衡 能 力, 已 不 易 掌 握 控 制 機 車 龍 頭 維 持 平 衡 能 力 進 行 較 長 距 離 之 機 車 駕 駛, 而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前, 康 天 山 與 黃 永 宗 係 於 岡 山 火 車 站 前 喝 酒, 業 據 黃 永 宗 於 警 詢 供 陳 明 確 ( 見 同 前 卷 第 37 頁 ), 而 案 發 地 點 在 高 雄 縣 彌 陀 鄉 路 段 電 桿 山 霸 高 幹 15 左 9 右 分 7 路 段 處, 亦 有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現 場 圖 在 卷 可 參 ( 見 同 前 卷 第 31 頁 ), 則 以 黃 永 宗 測 得 之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為 mg/dl, 已 失 去 平 衡 能 力, 不 易 掌 握 控 制 機 車 龍 頭 之 情 狀, 顯 無 法 長 距 離 駕 駛, 騎 乘 機 車 搭 載 康 天 山 自 高 雄 縣 岡 山 鎮 至 案 發 地 點 高 雄 縣 彌 陀 鄉, 反 觀 康 天 山 測 得 之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為 175mg/dl, 尚 能 維 持 平 衡 掌 握 機 車 龍 頭 之 情 狀, 核 與 黃 永 宗 證 稱 : 雖 然 機 車 是 我 父 親 黃 正 中 的, 但 是 我 看 康 天 山 騎 車 比 較 穩 重, 所 以 就 給 康 天 山 騎 等 語 ( 見 同 前 卷 第 34 至 第 37 頁 ), 相 互 符 合, 則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時 係 由 康 天 山 騎 乘 機 車 搭 載 黃 永 宗, 堪 以 認 定 再 參 以 資 道 輝 於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時 鷹 架 置 於 腳 踏 板 處, 業 據 其 於 本 院 97 年 度 審 交 易 第 444 號 案 件 97 年 11 月 23 日 審 判 時 供 陳 明 確 ( 見 該 卷 第 31 頁 ),
7 又 康 天 山 發 生 車 禍 事 故 後, 左 膝 蓋 處 受 有 開 放 性 骨 折 及 脛 骨 腓 骨 骨 折 及 廣 泛 擦 破 傷 乙 節, 有 台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驗 報 告 書 1 份 在 卷 可 稽 ( 見 97 年 度 相 字 第 671 號 卷 第 34 至 第 35 頁 ), 康 天 山 前 開 傷 勢 與 資 道 輝 所 放 置 之 鷹 架 高 度 相 當, 顯 見 康 天 山 前 揭 傷 勢 應 係 於 車 禍 發 生 時 直 接 遭 鷹 架 撞 擊 所 致, 而 黃 永 宗 因 本 件 車 禍 受 有 左 股 骨 開 放 性 骨 折 右 遠 端 橈 骨 骨 折 等 傷 害 乙 節, 有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各 1 份 在 卷 可 稽 ( 見 本 院 98 年 度 岡 調 字 第 35 號 卷 第 79 頁 ), 顯 係 機 車 撞 擊 後, 後 座 乘 客 拋 出 跌 滑 落 地 面 之 跌 落 傷, 益 徵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時 係 由 康 天 山 騎 乘 機 車 搭 載 黃 永 宗, 法 務 部 法 醫 研 究 所 鑑 定 意 見 亦 同 此 認 定, 此 有 該 所 98 年 6 月 11 日 法 醫 理 字 第 號 函 暨 所 附 之 (98) 醫 文 字 第 號 鑑 定 書 在 卷 可 稽 ( 見 本 院 卷 第 70 頁 至 第 74 頁 ) 是 以, 康 天 山 因 服 用 酒 類, 已 超 過 上 開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每 公 升 0.55 毫 克 標 準 甚 多, 其 肇 事 時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而 駕 駛 之 事 實, 已 構 成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3 之 罪, 堪 以 認 定 ( 四 ) 康 天 山 服 用 酒 類, 於 肇 事 時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而 駕 駛, 構 成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3 之 罪, 既 如 前 述, 而 其 夜 間 酒 精 濃 度 過 量 駕 駛 重 型 機 車, 而 與 訴 外 人 資 道 輝 駕 駛 之 車 牌 號 碼 GZL-415 號 重 型 機 車 發 生 撞 擊, 自 屬 本 件 車 禍 肇 事 原 因, 堪 認 康 天 山 之 酒 醉 駕 車 行 為, 與 其 死 亡 結 果 間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原 告 主 張 康 天 山 酒 醉 駕 車 而 犯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3 之 公 共 危 險 罪, 而 有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第 40 條 第 6 項 準 用 同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不 得 核 發 特 別 補 償 金 之 情 形, 即 屬 可 採 ( 五 ) 至 證 人 即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後 前 往 現 場 處 理 之 員 警 寅 於 本 院 證 稱 : 高 雄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登 記 聯 單 及 高 雄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隊 岡 山 分 隊 相 驗 案 件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表 都 是 其 所 製 作, 伊 記 載 康 天 山 為 H8B-233 乘 客 及 黃 永 宗 騎 乘 H8B-233 重 機 車, 係 因 黃 永 宗 左 大 腿 有 開 放 性 骨 折, 伊 研 判 是 遭 鷹 架 撞 到
8 才 受 傷, 故 伊 研 判 黃 永 宗 是 駕 駛, 康 天 山 是 乘 客 等 語 惟 黃 永 宗 係 受 有 左 股 骨 開 放 性 骨 折 之 傷 害, 而 資 道 輝 於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時 鷹 架 係 置 於 腳 踏 板 處, 均 如 前 述, 黃 永 宗 所 受 前 開 傷 勢 與 資 道 輝 所 放 置 之 鷹 架 高 度 不 符, 且 於 撞 擊 鷹 架 後, 應 不 致 發 生 直 接 造 成 左 股 骨 開 放 性 骨 折 之 傷 勢 復 酌 以 寅 於 證 稱 伊 並 未 受 過 法 醫 相 關 訓 練, 且 伊 未 注 意 到 康 天 山 受 有 左 下 肢 開 放 性 骨 折 之 傷 害 等 語 ( 見 本 院 卷 第 52 頁 第 55 頁 ), 顯 見 證 人 寅 以 係 黃 永 宗 左 大 腿 受 有 開 放 性 骨 折, 而 研 判 黃 永 宗 係 駕 駛 乙 節, 係 屬 憶 測 之 詞, 不 足 採 信 ( 六 ) 被 告 另 辯 稱 :H8B-233 號 重 型 機 車 為 訴 外 人 黃 永 宗 之 之 父 黃 正 中 所 有, 原 告 主 張 由 康 天 山 騎 乘 搭 載 黃 永 宗, 與 常 情 不 符, 又 康 天 山 係 因 跨 坐 在 機 車 後 座, 以 致 其 左 小 腿 膝 部 遭 資 道 輝 機 車 踏 板 上 所 放 置 之 鷹 架 撞 傷, 而 駕 駛 人 雙 腿 因 受 機 車 檔 風 板 保 護, 應 不 致 被 撞 擊 云 云 惟 查 : H8B-233 號 重 型 機 車 固 為 訴 外 人 黃 永 宗 之 之 父 黃 正 中 所 有, 惟 康 天 山 及 黃 永 宗 於 2 人 喝 酒 後, 由 何 人 擔 任 實 際 駕 駛 人, 仍 應 依 當 時 2 人 意 識 之 清 醒 狀 況 等 情 形 而 定, 尚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則 被 告 辯 稱 該 車 為 黃 永 宗 之 之 父 黃 正 中 所 有, 原 告 主 張 由 康 天 山 騎 乘 搭 載 黃 永 宗 與 常 情 不 符 云 云, 尚 屬 無 據 況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後 測 得 黃 永 宗 之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為 mg/dl, 而 康 天 山 測 得 之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為 175mg/ dl, 顯 康 天 山 之 意 識 較 為 清 楚, 尚 能 維 持 平 衡 掌 握 機 車 龍 頭, 業 如 前 述, 則 由 較 清 醒 之 康 天 山 駕 駛 機 車, 顯 與 常 情 相 符 是 被 告 前 開 所 辯, 委 無 足 採 參 諸 經 驗 法 則, 機 車 發 生 撞 擊 事 故 後, 駕 駛 人 因 手 握 機 車 把 手, 且 較 能 注 意 行 車 狀 況, 較 不 易 於 發 生 撞 擊 後 遭 拋 出 機 車, 反 觀 後 座 乘 客 因 未 注 意 行 車 狀 況, 且 無 機 車 把 手 供 穩 定 身 體, 於 發 生 撞 擊 事 故 後, 常 遭 拋 出 機 車 外, 倘 康 天 山 係 機 車 後 座 乘 客, 其 於 發 生 猛 烈 撞 擊 後, 理 應 遭 拋 出 機 車 外, 其 小 腿 膝 部 豈 可 直 接 遭 資 道 輝 機 車 踏 板 上 所 放 置 之 鷹 架 撞 傷 ; 再 駕 駛 人 雙 腿 固 受 機 車 檔 風 板
9 之 保 護, 惟 檔 風 板 之 寬 度 並 無 法 完 全 保 護 駕 駛 人 雙 腿, 且 發 生 撞 擊 後, 駕 駛 人 雙 腿 常 會 產 生 位 移 現 象, 檔 風 板 並 無 法 完 全 保 護 駕 駛 人 雙 腿, 此 乃 一 般 之 經 驗 法 則, 是 康 天 山 所 受 前 揭 傷 勢, 應 係 於 擔 任 機 車 駕 駛, 於 車 禍 發 生 時 直 接 遭 鷹 架 撞 擊 所 致, 是 被 告 辯 稱 康 天 山 因 跨 坐 在 機 車 後 座, 以 致 其 左 小 腿 膝 部 遭 資 道 輝 機 車 踏 板 上 所 放 置 之 鷹 架 撞 傷 云 云, 尚 難 憑 採 ( 七 ) 綜 上, 康 天 山 酒 後 駕 車 之 行 為 已 構 成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定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所 致 之 要 件,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及 訴 外 人 林 康 月 雪 即 不 得 向 原 告 請 領 補 償 金, 原 告 誤 為 核 發, 堪 認 其 給 付 目 的 不 存 在, 受 領 系 爭 150 萬 元 補 償 金 即 無 法 律 上 原 因, 而 屬 不 當 得 利 從 而, 原 告 依 不 當 得 利 之 法 律 關 係, 請 求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各 給 付 原 告 30 萬 元 ( 計 算 式 :150 萬 5=30 萬 ), 即 屬 有 據 ( 八 ) 按 繼 承 人 自 繼 承 開 始 時,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承 受 被 繼 承 人 財 產 上 之 一 切 權 利 義 務 ; 繼 承 人 對 於 被 繼 承 人 之 債 務, 以 因 繼 承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負 連 帶 責 任,98 年 6 月 10 日 修 正 之 民 法 第 1148 條 第 1 項 前 段 第 1153 條 第 1 項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又 依 民 法 繼 承 編 施 行 法 第 1 之 3 條 第 4 項 規 定, 繼 承 在 民 法 繼 承 編 98 年 5 月 22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開 始, 繼 承 人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或 未 同 居 共 財 者, 於 繼 承 開 始 時 無 法 知 悉 繼 承 債 務 之 存 在, 致 未 能 於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法 定 期 間 為 限 定 或 拋 棄 繼 承, 且 由 其 繼 續 履 行 繼 承 債 務 顯 失 公 平 者, 於 修 正 施 行 後, 以 所 得 遺 產 為 限, 負 清 償 責 任 查 訴 外 人 林 康 月 雪 業 於 97 年 5 月 4 日 死 亡,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為 其 法 定 繼 承 人, 業 如 前 述, 且 其 等 並 未 聲 明 拋 棄 或 限 定 繼 承, 有 本 院 民 事 紀 錄 科 查 詢 表 在 卷 可 稽 ( 見 本 院 卷 第 79 頁 ) 雖 本 件 尚 無 證 據 證 明 由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繼 續 履 行 繼 承 債 務 顯 失 公 平, 惟 原 告 願 主 動 限 縮 其 請 求 金 額, 請 求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10 於 繼 承 其 被 繼 承 人 林 康 月 雪 之 遺 產 範 圍 內, 連 帶 給 付 原 告 30 萬 元, 即 有 理 由, 應 予 准 許 未 按 給 付 無 確 定 期 限 者, 債 務 人 於 債 權 人 得 請 求 給 付 時, 經 其 催 告 而 未 為 給 付, 自 受 催 告 時 起, 負 遲 延 責 任 其 經 債 權 人 起 訴 而 送 達 訴 狀, 或 依 督 促 程 序 送 達 支 付 命 令, 或 為 其 他 相 類 之 行 為 者, 與 催 告 有 同 一 之 效 力 ; 遲 延 之 債 務, 以 支 付 金 錢 為 標 的 者, 債 權 人 得 請 求 依 法 定 利 率 計 算 之 遲 延 利 息 ; 應 付 利 息 之 債 務, 其 利 率 未 經 約 定, 亦 無 法 律 可 據 者, 週 年 利 率 為 5%, 民 法 第 229 條 第 2 項 第 233 條 第 1 項 前 段 及 第 203 條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經 查 : 本 件 起 訴 狀 繕 本 已 於 98 年 4 月 16 日 送 達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有 送 達 證 書 在 卷 可 稽 ( 見 原 審 卷 第 24 至 第 26 頁 第 28 頁 ), 另 起 訴 狀 已 於 98 年 6 月 3 日 準 備 程 序 當 庭 送 達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之 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有 該 日 準 備 程 序 筆 錄 在 卷 可 稽 ( 見 本 院 卷 第 21 頁 ), 則 揆 諸 前 揭 說 明, 原 告 併 均 請 求 自 98 年 6 月 4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按 週 年 利 率 5% 計 算 之 利 息, 即 屬 有 據, 應 予 准 許 六 本 件 事 證 已 臻 明 確, 兩 造 其 餘 主 張 陳 述 及 所 提 之 證 據, 經 本 院 審 酌 後 認 與 判 決 結 果 不 生 影 響, 爰 不 一 一 論 述, 附 此 敘 明 七 據 上 論 結, 本 件 原 告 之 訴 為 有 理 由,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78 條 第 85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判 決 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 事 第 三 庭 法 官 洪 能 超 正 本 係 照 原 本 作 成 如 不 服 本 判 決, 應 於 送 達 後 20 日 內,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訴 狀 並 表 明 上 訴 理 由, 如 於 本 判 決 宣 示 後 送 達 前 提 起 上 訴 者, 應 於 判 決 送 達 後 10 日 內 補 提 上 訴 理 由 書 ( 須 附 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火 秋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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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 1986 1987 1991 1992 1993 1994 DO mg/l 7.43 11.01 10.11 9.00 8.67 2 DO COD DO mg L A B C D E COD mg/l 1991 4 7 10.89 12.40 11.20 12.75 12.00 4.78 11 1991 7 15 10.32 10.47 9.65 10.37 10.00 5.23 16 1
中壯年 治未病 未病先防 預防勝於治療 鄭醫師 我白天工作 晚上回家又要照顧爸媽及小孩 常常都忙到一 兩點才有自己的時 間 這是門診中常見的 睡眠障礙 案例 壯年族群除了必須肩負賺錢養家的重擔 回到家又 必須面對家中親人的照護 對於這樣典型的 夾心餅乾 的病患朋友 筆者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請注意 中醫
銀髮族 的中醫保健 撰文 中醫部針傷科主治醫師 鄭雨虹 隨著臺灣變老的速度加快 老年人的日 口的四倍 也就是說 在民國一一四年時 常保健及照護顯得更加重要 如同 禮記 臺灣就會邁入 超高齡社會 等於每五個 禮運 中所說 故人不獨親其親 不獨 人中就有一位高齡長者 平均3.6位壯年人 子其子 使老有所終 壯有所用 幼有所 長 矜寡孤獨 廢疾者 皆有所養 有生產力的十五至六十四歲人口 需要扶 養一位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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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年 健 康 檢 查 常 見 異 常 之 簡 介 老 年 醫 學 部 陸 鳳 屏 醫 師 2008.8.23 今 日 內 容 視 聽 力 異 常 肥 胖 三 高 :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尿 酸 與 痛 風 其 他 健 檢 常 見 異 常 視 聽 力 異 常 為 何 要 篩 檢 視 力 及 聽 力? 視 聽 力 異 常 在 老 年 人 相 當 常 見, 但 不 是 正 常 老 化 過
最好的保健就是順其自然
最 好 的 保 健 就 是 順 其 自 然 紀 小 龍 我 認 為, 最 好 的 保 健 是 順 其 自 然 不 要 過 分 強 調 外 因 的 作 用, 而 是 按 照 自 己 本 身 生 命 運 動 的 規 律, 去 做 好 每 一 天 的 事 情 小 孩 年 輕 人 中 年 人 老 年 人, 各 有 各 的 規 律, 各 有 各 的 自 然 之 道 大 家 都 吃 保 健 品, 保 健 品 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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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序 1 海 2 海 3 海 4 海 5 海 6 海 7 海 8 海 9 海 10 海 11 海 12 海 13 海 流 域 区 水 体 坝 下 段 北 京 白 北 京 控 北 护 城 北 京 北 运 北 京 潮 白 通 州 区 潮 白 下 段 北 京 潮 北 京 控 大 石 北 京 泃 下 段 北 京 妫 水 下 段 北 京 怀 柔 水 库 北 京 拒 马 北 京 凉 水 上 段 北 京 东
總複習教材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衛 生 與 護 理 專 業 ( 二 ) 試 題 1. 政 府 於 民 國 87 年 制 定 亞 洲 第 一 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並 以 下 列 何 項 飾 物 做 為 反 暴 力 之 辨 識 標 誌? (A) 金 色 項 鍊 (B) 銀 色 戒 指 (C) 黃 蝴 蝶 結 (D) 紫 色 絲 帶 2. 當 女 性 發 現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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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衰 老 食 疗 食 谱 第 十 一 章 老 年 营 养 保 健 第 一 节 老 年 人 注 意 保 肾 饮 水 注 意 : 人 体 内 许 多 有 毒 的 代 谢 产 物 主 要 经 肾 脏 排 泄 因 此, 保 持 一 定 的 饮 水 量 是 很 重 要 的, 每 日 饮 水 1500-2000 毫 升 为 宜 即 使 口 不 渴, 也 应 适 当 饮 水, 夏 日 或 汗 多 时, 应 增
第 二 章 : 中 醫 對 糖 尿 病 的 治 療 中 藥 內 治 法... 36... 36... 38 中 藥 外 治 法... 41... 41... 45 針 灸 療 法... 47... 48... 49... 50... 51 推 拿 療 法... 52... 54... 54... 5
目 錄 前言... 3 序一...劉良 6 序二... 方宏勳 7 序三... 余寶珠 8 第一章 認識糖尿病 什麼是糖尿病... 16 糖尿病的由來... 16 世界各國糖尿病的發病情況... 18 本港糖尿病的發病情況... 19 現代醫學對糖尿病的認識... 20 糖尿病的症狀... 20 糖尿病常見的分型及病因... 20 糖尿病的診斷標準... 22 糖尿病的併發症... 22 引起糖尿病的高危因素...
目錄
新 生 兒 照 護 手 冊 目 錄 一 嬰 兒 出 院 備 忘 錄 3 二 新 生 兒 的 特 徵 5 三 餵 奶 情 事 7 四 嬰 兒 沐 浴 8 五 新 生 兒 照 護 重 點 10 六 嬰 兒 常 見 問 題 13 1 親 愛 的 家 長 們 : 恭 喜 你 們 有 了 可 愛 的 小 寶 貝, 在 面 對 柔 軟 嬌 小 的 嬰 兒, 是 否 常 讓 您 不 知 所 措? 怎 麼 抱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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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H L O P Q...16 K...20 (F-2,J-2,L-2,M 2,H-4)...23...25...27 H-2B...29...33... 104 ---... 107... 117... 122... 129 (B 1 B 2)... 135... 139... 149... 150 F-1... 151 F-1... 156 I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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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表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銓 敘 部 部 退 一 字 第 九 一 二 一 七 六 九 五 六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等 級 全 全 給 付 標 準 編 號 標 準 因 執 行 公 務 因 意 外 傷 或 服 兵 役 害 或 疾 病 1 雙 目 缺 三 十 2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五 以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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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 越 0507~ 0513 一 周 心 得 分 享 秘 書 處 會 務 報 告 : 一 本 週 事 項 如 下 : 1. 5 月 10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2 點 於 台 北 圓 山 飯 店 B1 富 貴 廳, 由 淡 江 大 學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張 五 岳 所 長 主 講 : 中 國 十 八 大 對 兩 岸 政 經 關 係 的 挑 戰, 請 各 位 學 長 姐 踴 躍 參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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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養 講 座 系 列 ~ 飲 食 紅 綠 燈 與 疾 病 的 關 係 永 得 有 限 公 司 營 養 師 謝 昀 珍 主 講 國 人 的 營 養 與 健 康 現 況 平 均 餘 命 長 壽 是 健 康 的 指 標 之 一, 國 人 的 平 均 餘 命 可 以 反 映 國 人 的 健 康 有 明 顯 的 改 善 國 人 平 均 餘 命 比 韓 國 和 中 國 大 陸 為 高, 但 是 仍 低 於 英
中華民國 第49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 華 民 國 第 50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R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3 窗 台 綠 光 ~ 無 臭 堆 肥 發 酵 緩 衝 劑 對 無 底 洞 植 栽 的 探 討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縣 永 和 市 秀 朗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劉 晉 嘉 小 四 劉 家 妤 蘇 秀 麗 朱 鄭 盟 小 四 鄭 旨 妤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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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刑 事 裁 判 最 高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297 號 96 年 10 月 4 日 裁 判 要 旨 : 修 正 後 刑 法 第 十 九 條 有 關 行 為 刑 事 責 任 能 力 之 規 定, 係 指 行 為 人 於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生 理 原 因, 致 其 辨 識 行 為 違 法 之 能 力 ( 學
小一學生入學注意事項/守則
嘉 諾 撒 聖 瑪 利 學 校 2015 2016 學 生 守 則 當 你 成 為 嘉 諾 撒 聖 瑪 利 學 校 的 學 生, 一 切 與 學 校 有 關 的 事 情, 你 都 應 關 心, 直 至 你 畢 業 或 離 開 學 校 的 一 天, 你 應 盡 好 學 生 的 本 份, 勤 學 守 規 這 份 學 生 守 則 提 醒 你 如 何 履 行 你 的 責 任, 符 合 學 校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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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中 标 目 录 ( 第 一 批 ) 注 释 : 1 全 市 指 全 市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 2 非 基 层 指 除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通 用 名 商 品 名 剂 型 规 格 包 装 单 位 包 装 方 式 中 标 价 ( 元 ) 中 标 企 业
血 壓 血 脂 血 糖 紀 錄 表 血 壓 血 脂 血 糖 早 收 縮 壓 晚 收 縮 壓 日 期 舒 張 壓 脈 搏 舒 張 壓 脈 搏 膽 固 醇 三 油 酸 脂 甘 低 膽 密 固 度 醇 高 膽 密 固 度 醇 糖 化 血 色 素 飯 前 飯 後 睡 前 2
均 衡 飲 食 規 律 運 動 專 業 醫 療 1 血 壓 血 脂 血 糖 紀 錄 表 血 壓 血 脂 血 糖 早 收 縮 壓 晚 收 縮 壓 日 期 舒 張 壓 脈 搏 舒 張 壓 脈 搏 膽 固 醇 三 油 酸 脂 甘 低 膽 密 固 度 醇 高 膽 密 固 度 醇 糖 化 血 色 素 飯 前 飯 後 睡 前 2 血 壓 的 定 義 心 臟 有 收 縮 及 放 鬆 期 心 臟 收 縮 時,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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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一 : 统 一 定 价 药 品 表 金 额 : 元 定 价 目 1 293 追 风 透 骨 片 48 片 追 风 透 骨 片 24 片 追 风 透 骨 片 24 片 ( 薄 膜 追 风 透 骨 片 48 片 ( 薄 膜 ( 瓶 ) 30.0 * ( 瓶 ) 15.4 ( 瓶 ) 16.9 ( 瓶 ) 33.0 追 风 透 骨 丸 水 蜜 丸 6g 袋 1.8 * 追 风 透 骨 丸 水 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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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589,565 508,397 16.0% 314,540 280,366 12.2% 101,721 43,561 133.5% 77,967 36,480 113.7% 161,042 (51,670) 411.7% 4.37 2.05 113.2% 2.50 1 3 589,565 508,397 (275,025) (228,031) 314,540 280,366 4 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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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节 项 目 概 况... 3 第 二 节 投 资 方 案... 6 第 三 节 项 目 实 施 的 必 要 性 与 可 行 性... 9 第 四 节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14 第 五 节 项 目 风 险 分 析... 16 第 六 节 报 告 结 论... 17 2
山 西 振 东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收 购 山 西 安 特 生 物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011 年 5 月 1 目 录 第 一 节 项 目 概 况... 3 第 二 节 投 资 方 案... 6 第 三 节 项 目 实 施 的 必 要 性 与 可 行 性... 9 第 四 节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14 第 五 节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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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豆 压 榨 2009-12 主 要 内 容 : 中 国 大 豆 压 榨 业 及 其 特 点 大 豆 压 榨 工 艺 及 其 产 品 大 豆 压 榨 利 润 及 其 生 产 成 本 计 算 压 榨 企 业 规 模 与 经 营 策 略 全 球 大 豆 压 榨 能 力 的 区 域 分 布 国 内 大 豆 压 榨 企 业 的 区 域 分 布 发 展 趋 势 及 对 大 豆 市 场 的 影 响 1 大 豆
避孕篇
避 孕 篇 生 育 后 时 期 的 避 孕 方 法 : 适 用 的 方 法 : 1) 宫 内 节 育 器 类 : 金 属 环 可 放 置 15 年 左 右 ;V 型 环 可 放 置 5-7 年 ;T 型 环 可 放 置 10-15 年 2) 避 孕 药 ( 针 ) 类 : 各 种 短 效 口 服 避 孕 药, 如 妈 富 隆 敏 定 偶 三 相 片 及 达 英 -35 等, 按 规 定 方 法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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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5_104017_警用應勤裝備_採購規範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一 ~ 一 組 別 招 標 案 號 :LP5-104017 警 用 應 勤 裝 備 採 購 品 項 及 各 項 適 用 訂 購 數 量 級 距 表 項 次 品 名 1 呼 氣 酒 精 分 析 儀 訂 購 數 量 限 1 台 ( 含 ) 以 上,20 台 ( 含 ) 以 下 第 1 組 呼 氣 酒 精 分 析 儀 第 2 組 呼 氣 酒 精 測 試 器 2 呼 氣 酒 精 分
98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105 學 年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簡 章 目 壹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1 貳 甄 選 軍 種 官 科 及 員 額... 2 參 體 檢... 3 肆 報 名... 4 伍 甄 試... 5 陸 錄 取 基 準... 7 柒 錄 取 通 知 與 報 到... 7 捌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8 玖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之 課 程... 8 拾 任 官
六 工 作 報 告 ( 一 )104 年 12 月 25 日 ( 五 ) 本 會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北 分 署 ) 委 託 辦 理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試 務 中 心 籌 組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0 時 3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B1 演 講 廳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一
,, 1 000,,,,, (CIP) /,. :, 2002.5 ISBN 7-81060 - 200-4............-.R286-62 CIP ( 2002) 008944 ( 818 : 200433) : 787 1092 1/ 32 : 13.625 : 304 2002 5
( ) ,, 1 000,,,,, (CIP) /,. :, 2002.5 ISBN 7-81060 - 200-4............-.R286-62 CIP ( 2002) 008944 ( 818 : 200433) : 787 1092 1/ 32 : 13.625 : 304 2002 5 1 2002 5 1 : 13 000 ISBN 7-81060 - 200-4/ R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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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二 : 国 家 表 ( 中 成 药 部 分 ) 金 额 单 位 : 元 序 1 1 九 味 羌 活 丸 蜜 丸 9g 丸 0.58 * 2 1 九 味 羌 活 丸 浓 缩 丸 3g 袋 0.27 3 1 九 味 羌 活 丸 浓 缩 丸 4.5g 袋 0.41 4 1 九 味 羌 活 丸 浓 缩 丸 9g 袋 0.81 5 1 九 味 羌 活 丸 水 丸 6g 袋 0.60 6 1 九 味 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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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 1. 2. 3. 4. 5. 6.Ins 7.Ins 44 B uddhist Sangha Healthy Care Foundation 1. 40 2. 1. 2. 45 3. 4. 5. 1. 2. 3. 20~30 10~15 20~30 46 B uddhist Sangha Healthy Care Foundation 8~104~6 10 20~30 25~35 15~2010~15
dqi = fi(q 1, Q 2, Q n ), 1 i n. dt 1981 6 ( ) l l l l l l l l l 12 12 10 10 9 9 8 9 8 6 6 6 5 5 6 6 6 6 l l 2 2 1 2 3 2 2 2 2 2 2 3 3 3 3 2 2 3 2 3 3 3 2 2 2 2 2 1 1 1 1 1 2 2 l 2 l l 2 l l
9.1.乳房炎
1. 1 3 4 5 -- -- 1 3 2 3,, 3 4 2. : 1 2 3 4 6~12h 2 1~2d (1) 15~18 7~15b 70% 2%~5% 2 3 2. 1 2 3. 3-7d 3-4 ( ) 1 2 3% 2 3 2% 1% 2 3 3 5 10mg 10% 4. (1) (2) (3) (4) (5) (1) (2) 3
甘肃省水功能区划成果报告
甘 肃 省 地 表 水 功 能 区 划 (2012-2030 年 ) 甘 肃 省 水 利 厅 甘 肃 省 环 保 厅 甘 肃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八 月 前 言 水 功 能 区 是 指 为 满 足 水 资 源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和 保 护 的 需 求, 根 据 水 资 源 的 自 然 条 件 和 开 发 利 用 现 状, 按 照 流 域 综 合 规
一、耳疾病防治1
1. 耳 屎 有 什 么 危 害? 答 : 医 学 上 把 我 们 平 常 说 的 耳 屎 称 为 耵 聍, 它 是 外 耳 道 软 骨 部 皮 肤 耵 聍 腺 的 分 泌 物, 有 杀 菌 抑 制 真 菌 生 长 及 保 护 外 耳 道 皮 肤 和 粘 附 灰 尘 小 虫 的 作 用 通 常, 耵 聍 的 碎 屑 或 薄 片 会 随 着 咀 嚼 说 话 等 不 断 脱 落 排 出 但 如 果 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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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肉 用 牛 生 产 技 术 本 章 提 要 本 章 主 要 介 绍 了 肉 用 牛 品 种, 肉 用 牛 的 体 型 外 貌 特 征 及 选 择 方 法, 繁 殖 母 牛 的 饲 养 管 理 技 术, 重 点 介 绍 了 肉 用 牛 的 肥 育 技 术 学 完 本 章, 要 求 了 解 优 良 肉 用 牛 品 种 特 征 和 育 肥 牛 的 选 择 要 求, 掌 握 肉 用 牛 生 产
HJ HJ/T 283-2006 HCRJ 054-1999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Recessed plate filter presses and plate and frame filter presses 2006 07 28 2006 09 15 1 1 2 1 3 1 4 4 5 6 6 8 I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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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三 月 出 刊 季 刊 Vol.16 Num.01 發 行 人 : 蘇 志 中 發 行 所 :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編 輯 : 藥 劑 部 (04)24819900-1139 1. 新 藥 介 紹 - 艾 敏 釋 鼻 用 噴 液 懸 浮 劑 --------------- 林 怡 孜 藥 師 2. 常 見 的 用 藥 疑 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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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健 檢 醫 院 招 標 案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醫 院 招 標 案 招 標 文 件 清 單 1. 投 標 須 知 2. 規 格 需 求 書 3. 評 選 須 知 4. 委 託 代 理 授 權 書 5. 資 格 審 查 表 6. 標 價 清 單 7. 招 標 公 告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建 檔 品 名 供 應 商 名 稱 ( 供 應 商 ) 製 造 商 ( 生 產 工 廠 ) 製 造 商 電 話 製 造 商 地 址 阿 發 師 極 品 佛 跳 牆 二 十 一 世 紀 生 活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189627033-00000-6 樂 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122233952-00001-4 03-479-3113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八 德 里 八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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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饲养管理
( 成 海 荣 编 ) 奶 牛 饲 养 管 理 奶 牛 的 饲 养 管 理 是 指 对 奶 牛 生 产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饲 养 管 理, 包 括 从 犊 牛 到 成 年 牛 从 交 配 开 始, 经 过 妊 娠 产 犊 直 到 再 次 交 配 ; 从 产 奶 开 始 经 过 干 奶 直 至 再 次 产 奶 的 整 个 过 程 奶 牛 产 奶 量 的 高 底, 主 要 由 产 奶 遗 传 性
編輯感言
主 編 引 言 尿 路 結 石 是 台 灣 人 最 常 見 的 一 種 泌 尿 道 問 題, 尤 其 台 灣 地 處 亞 熱 帶 地 區, 在 炎 炎 夏 日 的 季 節 中, 高 溫 下 導 致 大 量 汗 液 流 失, 使 得 尿 液 中 濃 度 增 加, 更 容 易 提 高 結 石 產 生 的 機 會, 所 以 結 石 好 發 在 4~10 月 高 溫 酷 熱 的 夏 秋 兩 季 根 據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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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乙烷灭菌验证指南.doc
C = 4.40 10 4 33.88 0.08314 (50.9 + 273) = 554.2mg / L 1 2 3 4 1 2 GB159801995. G 1 2 1 2 GB15980-1995 1 2 2 3 1 2 3 4 ( ) 1 2 3 4 ( ) ( ) 1 2 3 4 5 6 Kpa Kpa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2 第 二 章 溫 泉 的 歷 史... 3 第 三 章 溫 泉 法 律 與 分 布 第 一 節 溫 泉 的 法 律 / 定 義... 5 第 二 節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日 語 系 題 目 : 日 本 の 温 泉 と 台 湾 の 温 泉 指 導 教 師 : 古 瀨 和 彥 老 師 姓 名 : 袁 緣 姓 名 : 楊 錡 學 號 :BX99063 學 號 :BX99512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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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 音 型 血 糖 機 使 用 說 明 書 版 本 3.0 發 行 日 期 :2010/01 311-4227500-003 目 錄 使 用 之 前 4 前 言 4 適 用 對 象 4 注 意 事 項 5 健 康 資 訊 6 認 識 產 品 7 系 統 組 成 內 容 7 採 血 器 具 8 採 血 深 度 選 擇 8 按 鍵 功 能 及 外 觀 9 螢 幕 顯 示 說 明 10 血 糖 試 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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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乳 哺 餵 小 教 室 餵 哺 母 乳 會 使 乳 房 鬆 弛 而 影 響 身 材 嗎? 1. 影 響 乳 房 外 觀 的 主 要 因 素 遺 傳 年 齡 懷 孕 次 數 及 懷 孕 期 過 度 肥 胖, 而 因 哺 餵 母 乳 的 影 響 則 非 常 的 少, 與 上 述 的 原 因 比 較, 更 微 不 足 道 2. 在 懷 孕 和 哺 乳 期 間, 穿 著 合 適 的 胸 罩 以 支 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