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類 L1 L2 L3 及 L5 類 式 ( 不 得 選 擇 及 規 定 ) (2)108/1/1 前 已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N3 類 車 輛, 其 全 長 逾 六 公 尺 及 / 或 全 寬 逾 二 一 公 尺 者,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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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焰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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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一 因 應 檢 測 基 準 版 本 轉 換 之 審 查 作 業 方 式 M1 N1 類 M2 M3 N2 N3 類 > 034 車 輛 燈 光 與 標 誌 檢 驗 規 定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使 用 於 車 輛 之 6.19 車 外 迎 賓 燈, 其 應 就 034 基 準 條 文 或 之 規 定 擇 一 符 合 2.107/1/1 起, 新 型 式 類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1. 應 配 備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6.3 規 定 之 晝 行 燈, 且 符 合 4.2 規 定 作 動 方 式 ( 不 得 選 擇 及 規 定 ) 2. 使 用 於 車 輛 之 6.19 車 外 迎 賓 燈, 其 應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之 規 定 3.109/1/1 起, (1)109/1/1 前 已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9/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6.3 規 定 之 晝 行 燈, 且 符 合 4.2 規 定 作 動 方 式 ( 不 得 選 擇 及 規 定 ) 之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2) 其 餘 未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1. 除 曳 引 車 以 外, 總 重 量 逾 7.5 公 噸 之 新 型 式 N2 類 及 N3 類 車 輛, 其 全 長 逾 6 公 尺 及 / 或 全 寬 逾 2.1 公 尺 者, 應 裝 設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6.18 規 定 之 反 光 標 識 2. 使 用 於 車 輛 之 6.19 車 外 迎 賓 燈, 其 應 就 或 之 規 定 擇 一 符 合 2.107/1/1 起, (1) 除 曳 引 車 以 外,107/1/1 前 已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總 重 量 逾 7.5 公 噸 之 N2 類 車 輛, 其 全 長 逾 6 公 尺 及 / 或 全 寬 逾 2.1 公 尺 者,107/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6.18 反 光 標 識 規 定 之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2) 除 曳 引 車 以 外, 其 餘 未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總 重 量 逾 7.5 公 噸 之 N2 類 車 輛 且 全 長 逾 6 公 尺 及 / 或 全 寬 逾 2.1 公 尺 者,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使 用 於 車 輛 之 6.19 車 外 迎 賓 燈, 其 應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之 規 定 3.108/1/1 起, (1)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應 配 備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6.3 規 定 之 晝 行 燈, 且 符 合 4.2 規 定 作 動 方 1
2 O 類 L1 L2 L3 及 L5 類 式 ( 不 得 選 擇 及 規 定 ) (2)108/1/1 前 已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N3 類 車 輛, 其 全 長 逾 六 公 尺 及 / 或 全 寬 逾 二 一 公 尺 者,108/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6.18 反 光 標 識 規 定 之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3) 其 餘 未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N3 類 車 輛 且 全 長 逾 六 公 尺 及 / 或 全 寬 逾 二 一 公 尺 者,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4.110/1/1 起, (1)110/1/1 前 已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10/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6.3 規 定 之 晝 行 燈, 且 符 合 4.2 規 定 作 動 方 式 ( 不 得 選 擇 及 規 定 ) 之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2) 其 餘 未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2.106/1/1 前 已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6/1/1 起 得 使 用 原 033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034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034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應 配 備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6.12 規 定 之 晝 行 燈, 且 符 合 5.2 規 定 作 動 方 式, 惟 若 配 備 車 輛 啟 動 即 開 啟 頭 燈 功 能 者, 則 亦 視 同 符 合 034 基 準 規 定 2.108/1/1 起, (1)108/1/1 前 已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 且 配 備 車 輛 啟 動 即 開 啟 頭 燈 功 能 者,108/1/1 起 得 使 用 原 033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034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034 審 查 報 告 ) (2)108/1/1 前 已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 且 未 配 備 車 輛 啟 動 即 開 啟 頭 燈 功 能 者,108/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034 基 準 條 文 6.12 規 定 之 晝 行 燈, 且 符 合 5.2 規 定 作 動 方 式 之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3) 其 餘 未 取 得 033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034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034 審 查 報 告 > 191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難 燃 性 能 要 求 1.108/1/1 起, 新 型 式 之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應 檢 附 完 整 19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191 審 查 報 告 2.110/1/1 起, (1) 已 取 得 190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如 非 屬 甲 類 大 客 車 與 乙 類 大 客 車 之 電 纜 及 引 擎 室 內 與 任 何 獨 立 加 熱 空 間 內 之 隔 離 材 料, 得 使 用 原 190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191 審 查 報 告 2
3 ( 無 須 再 申 請 191 審 查 報 告 ) (2) 已 取 得 190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如 屬 甲 類 大 客 車 與 乙 類 大 客 車 之 電 纜 及 引 擎 室 內 與 任 何 獨 立 加 熱 空 間 內 之 隔 離 材 料,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191 基 準 條 文 6.2 規 定 之 19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191 審 查 報 告 (3) 其 餘 未 取 得 190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內 裝 材 料 應 檢 附 完 整 19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191 審 查 報 告 M 類 N1 類 L 類 N2 類 N3 類 > 231 間 接 視 野 裝 置 安 裝 規 定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23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231 審 查 報 告 2.106/1/1 前 已 取 得 230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6/1/1 起 得 使 用 原 230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231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231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230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23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231 審 查 報 告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23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231 審 查 報 告 2.107/1/1 起, (1)107/1/1 前 已 取 得 230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7/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231 基 準 條 文 至 規 定 之 23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231 審 查 報 告 (2) 其 餘 未 取 得 230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23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231 審 查 報 告 L1 L2 L3 及 L5 類 > 241 機 車 控 制 器 標 誌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24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241 審 查 報 告 2.106/1/1 前 已 取 得 240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6/1/1 起 得 使 用 原 240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241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241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240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24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241 審 查 報 告 > 261 安 全 帶 1.106/1/1 起, 新 型 式 之 安 全 帶 應 檢 附 完 整 26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261 審 查 報 告 2.106/1/1 前 已 取 得 260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安 全 帶,106/1/1 起 得 使 用 原 260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261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261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260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安 全 帶 應 檢 附 完 整 26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261 審 查 報 告 3
4 321 --> 322 前 霧 燈 1.106/1/1 起, 新 型 式 之 前 霧 燈 應 檢 附 完 整 32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322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禁 止 申 請 各 型 式 B 類 前 霧 燈 2.108/1/1 起, (1)108/1/1 前 已 取 得 321/322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前 霧 燈,108/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322 基 準 條 文 2.3 規 定 之 32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322 審 查 報 告 (2) 其 餘 未 取 得 32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前 霧 燈 應 檢 附 完 整 32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322 審 查 報 告 M1 類 N1 類 L1 類 L2 類 L3-A2 類 L3-A3 類 L5 類 O1 類 O2 類 M2 類 M3 類 N2 類 N3 類 > 423 動 態 煞 車 /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2.109/1/1 起, (1) 已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423 基 準 條 文 5.6 規 定 之 車 輛 穩 定 性 電 子 式 控 制 系 統 (ESC) 或 依 規 定 符 合 6.9 車 輛 穩 定 性 電 子 式 控 制 功 能 (VSF), 及 5.7 規 定 之 煞 車 輔 助 系 統 (BAS) 性 能 規 範 之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2) 其 餘 未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1. 可 行 駛 狀 態 之 車 重 大 於 一 七 三 五 公 斤 之 M1 及 N1 類 車 輛, 以 及 未 逾 三 軸 之 N1 類 車 輛, 得 就 423 基 準 條 文 5.6. 車 輛 穩 定 性 電 子 式 控 制 系 統 (ESC) 或 6.9 車 輛 穩 定 性 電 子 式 控 制 功 能 (VSF) 之 規 定 擇 一 符 合 2.M1 及 N1 類 車 輛 應 配 備 煞 車 輔 助 系 統 (BAS) 1.107/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2.107/1/1 前 已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7/1/1 起 得 使 用 原 422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23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23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1.108/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1) 下 述 車 輛 得 免 配 備 車 輛 穩 定 性 電 子 式 控 制 功 能 (VSF); 惟 若 有 配 備 VSF, 則 該 功 能 應 符 合 423 基 準 條 文 6.9 規 定 :
5 O3 類 O4 類 2.110/1/1 起, (1)110/1/1 前 已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之 下 述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10/1/1 起 得 使 用 原 422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23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23 審 查 報 告 ) (2)110/1/1 前 已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且 非 屬 下 述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10/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423 基 準 條 文 6.9 規 定 之 車 輛 穩 定 性 電 子 式 控 制 功 能 (VSF) 之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1.109/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1) 下 述 車 輛 得 免 配 備 車 輛 穩 定 性 電 子 式 控 制 功 能 (VSF); 惟 若 有 配 備 VSF, 則 該 功 能 應 符 合 423 基 準 條 文 6.9 規 定 : 2.111/1/1 起, (1)111/1/1 前 已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之 下 述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11/1/1 起 得 使 用 原 422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23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23 審 查 報 告 ) 5
6 L3-A1 類 (2)111/1/1 前 已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且 非 屬 下 述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11/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423 基 準 條 文 6.9 規 定 之 車 輛 穩 定 性 電 子 式 控 制 功 能 (VSF) 之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1.108/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2.110/1/1 起, (1)110/1/1 前 已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且 已 配 備 連 動 式 煞 車 或 防 鎖 死 煞 車 系 統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10/1/1 起 得 使 用 原 422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23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23 審 查 報 告 ) (2)110/1/1 前 已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但 未 配 備 連 動 式 煞 車 或 防 鎖 死 煞 車 系 統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10/1/1 起 應 檢 附 完 整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3) 其 餘 未 取 得 422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2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23 審 查 報 告 M1 N1 類 > 432 防 鎖 死 煞 車 系 統 1.107/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3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32 審 查 報 告 2.109/1/1 起, (1)109/1/1 前 已 取 得 431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9/1/1 起 得 使 用 原 431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3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32 審 查 報 告 ) (2) 其 餘 未 取 得 43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3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32 審 查 報 告 6
7 L1 類 L5 類 M2 類 M3 類 N2 類 N3 類 O3 類 O4 類 L3-A1 類 ( 未 配 備 連 動 式 煞 車 系 統 ) L3-A2 類 L3-A3 類 1.107/1/1 起, 各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3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32 審 查 報 告 2.107/1/1 前 已 取 得 431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7/1/1 起 得 使 用 原 431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3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32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43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3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32 審 查 報 告 1.108/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3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32 審 查 報 告 2.110/1/1 起, 各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3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32 審 查 報 告 最 低 座 椅 R 點 於 參 考 車 重 下 距 地 高 度 小 於 或 等 於 700 公 釐 之 M1 類 N1 類 > 452 側 方 碰 撞 乘 員 保 護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5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52 審 查 報 告 2.108/1/1 起, (1)108/1/1 前 已 取 得 451 審 查 報 告 且 未 配 備 自 動 門 鎖 系 統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 108/1/1 起 得 使 用 原 451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5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52 審 查 報 告 ) (2)108/1/1 前 已 取 得 451 審 查 報 告 且 配 備 自 動 門 鎖 系 統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 108/1/1 起 應 檢 附 完 整 45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52 審 查 報 告 (3) 其 餘 未 取 得 45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5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52 審 查 報 告 總 重 量 小 於 或 等 於 2.5 公 噸 之 M1 類 > 462 前 方 碰 撞 乘 員 保 護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62 審 查 報 告 2.108/1/1 起, (1)108/1/1 前 已 取 得 461 審 查 報 告 且 未 配 備 自 動 門 鎖 系 統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 108/1/1 起 得 使 用 原 461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6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62 審 查 報 告 ) (2)108/1/1 前 已 取 得 461 審 查 報 告 且 配 備 自 動 門 鎖 系 統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 108/1/1 起 應 檢 附 完 整 4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62 審 查 報 告 (3) 其 餘 未 取 得 46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4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62 審 查 報 告 M 類 N 類 > 482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1.105/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之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 除 側 向 式 及 後 向 式 座 椅 之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外 ), 應 檢 附 完 整 48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82 審 查 報 告 2.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之 側 向 式 及 後 向 式 座 椅 之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應 檢 附 7
8 完 整 48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82 審 查 報 告 3.108/1/1 起, (1) 各 型 式 車 輛 之 側 向 式 及 後 向 式 座 椅 之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應 檢 附 完 整 48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82 審 查 報 告 (2)108/1/1 前 已 取 得 481 審 查 報 告 且 使 用 於 M1 類 車 輛 之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108/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482 基 準 條 文 7 規 定 之 48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82 審 查 報 告 (3)108/1/1 前 已 取 得 481 審 查 報 告 且 使 用 於 後 向 式 座 椅 之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108/1/1 起 得 使 用 原 481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8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82 審 查 報 告 ) (4) 其 餘 未 取 得 48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安 全 帶 固 定 裝 置 應 檢 附 完 整 48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82 審 查 報 告 > 491 座 椅 強 度 1.106/1/1 起, 新 型 式 之 座 椅 應 檢 附 完 整 49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91 審 查 報 告 2.108/1/1 起, (1) 108/1/1 前 已 取 得 490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座 椅,108/1/1 起 得 使 用 原 490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491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491 審 查 報 告 ) (2) 其 餘 未 取 得 490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座 椅 強 度 應 檢 附 完 整 49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491 審 查 報 告 軸 距 逾 四 公 尺 及 軸 距 未 逾 四 公 尺 且 總 重 量 逾 四 五 噸 之 大 客 車 > 542 火 災 防 止 規 定 1.105/1/1 起, 軸 距 逾 四 公 尺 及 軸 距 未 逾 四 公 尺 且 總 重 量 逾 四 五 噸 之 新 型 式 大 客 車, 應 檢 附 完 整 54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42 審 查 報 告 2.106/1/1 起, (1)106/1/1 前 已 取 得 541 審 查 報 告 之 軸 距 逾 四 公 尺 及 軸 距 未 逾 四 公 尺 且 總 重 量 逾 四 五 噸 之 既 有 型 式 大 客 車,106/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542 基 準 條 文 及 4.6 規 定 之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42 審 查 報 告 (2) 若 車 輛 其 引 擎 非 位 於 駕 駛 區 域 後 方, 且 未 設 置 有 廁 所 駕 駛 休 息 室 及 其 他 獨 立 空 間 者, 自 非 屬 542 基 準 條 文 及 4.6 之 規 定 範 圍, 故 得 以 原 541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54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542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541 審 查 報 告 之 軸 距 逾 四 公 尺 及 軸 距 未 逾 四 公 尺 且 總 重 量 逾 四 五 噸 之 所 有 型 式 大 客 車, 應 檢 附 完 整 54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42 審 查 報 告 M1 類 N1 類 非 電 動 車 輛 > 562 電 磁 相 容 性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2.106/1/1 前 已 取 得 561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6/1/1 起 得 使 用 原 561 8
9 M1 類 N1 類 電 動 車 輛 M2 類 M3 類 N2 類 N3 類 非 電 動 車 輛 M2 類 M3 類 N2 類 N3 類 電 動 車 輛 O 類 非 電 動 車 輛 O 類 電 動 車 輛 L 類 非 電 動 車 輛 L 類 電 動 車 輛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56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562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56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1.107/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2.107/1/1 前 已 取 得 561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7/1/1 起 得 使 用 原 561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56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562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56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107/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1.108/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2.108/1/1 前 已 取 得 561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8/1/1 起 得 使 用 原 561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56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562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56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108/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1.105/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2.105/1/1 前 已 取 得 561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5/1/1 起 得 使 用 原 561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562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562 審 查 報 告 ) 3. 其 餘 未 取 得 561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105/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2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2 審 查 報 告 > 563 電 磁 相 容 性 1.108/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3 審 查 報 告 2.109/1/1 起, L 類 M1 類 N1 類 (1)109/1/1 前 已 取 得 562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9/1/1 起 得 使 用 原 562 非 電 動 車 輛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563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563 審 查 報 告 ) (2) 其 餘 未 取 得 562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3 審 查 報 告 L 類 M1 類 N1 類 (1)108/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3 審 查 報 告 電 動 車 輛 (2)109/1/1 起, 各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3 審 查 報 告 M2 類 M3 類 1.109/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3 審 查 報 告 9
10 N2 類 N3 類 O 類 非 電 動 車 輛 M2 類 M3 類 N2 類 N3 類 O 類 電 動 車 輛 2.110/1/1 起, (1)110/1/1 前 已 取 得 562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10/1/1 起 得 使 用 原 562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563 審 查 報 告 ( 無 須 再 申 請 563 審 查 報 告 ) (2) 其 餘 未 取 得 562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3 審 查 報 告 (1)109/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3 審 查 報 告 (2)110/1/1 起, 各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563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563 審 查 報 告 設 有 立 位 之 軸 距 逾 四 公 尺 之 低 地 板 大 客 車 設 有 立 位 之 軸 距 未 逾 四 公 尺 且 總 重 量 逾 四 五 噸 之 低 地 板 大 客 車 > 631 低 地 板 大 客 車 規 格 規 定 1.106/1/1 起, 新 型 式 車 輛 應 檢 附 完 整 63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631 審 查 報 告 2.107/1/1 起, (1)107/1/1 前 已 取 得 630 審 查 報 告 之 既 有 型 式 車 輛,107/1/1 起 應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符 合 631 基 準 條 文 嬰 幼 兒 車 區 及 博 愛 座 數 量 規 定 之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631 審 查 報 告 (2) 其 餘 未 取 得 630 審 查 報 告 之 所 有 型 式 低 地 板 大 客 車 應 檢 附 完 整 631 檢 測 報 告 再 辦 理 631 審 查 報 告 備 註 : 1. 針 對 部 份 基 準 項 目 有 新 版 本 者, 如 依 本 作 業 原 則 得 無 須 再 申 請 符 合 新 版 本 基 準 審 查 報 告 者, 即 得 以 舊 版 本 之 既 有 型 式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其 後 各 新 版 本 審 查 報 告, 或 得 持 舊 版 本 之 檢 測 報 告 申 請 符 合 新 版 本 基 準 審 查 報 告 ( 舉 例 : 以 M N 及 O 類 車 輛 辦 理 車 輛 燈 光 與 標 誌 檢 驗 規 定 為 例, 原 032 審 查 報 告 得 直 接 代 替 033 及 034 審 查 報 告, 或 持 032 檢 測 報 告 申 請 033 及 034 審 查 報 告 ; 本 範 例 說 明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得 視 各 基 準 項 目 版 本 轉 換 之 審 查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 2. 針 對 上 述 申 請 者 需 再 檢 附 由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檢 測 報 告 之 基 準 項 目 者, 如 該 車 輛 或 裝 置 並 未 配 備 且 非 屬 該 基 準 條 文 要 求 應 配 備 之 規 定 範 圍 者, 即 得 以 舊 版 本 之 既 有 型 式 審 查 報 告 代 替 其 後 各 新 版 本 之 審 查 報 告 3. 針 對 上 述 得 無 須 再 申 請 符 合 新 版 本 基 準 審 查 報 告 之 車 輛 或 裝 置, 得 於 日 後 同 型 式 系 列 車 輛 或 裝 置 辦 理 延 伸 審 查 時 轉 換 成 符 合 新 版 本 基 準 之 審 查 報 告 4. 針 對 上 述 申 請 者 應 檢 附 符 合 部 分 或 完 整 檢 測 項 目 之 檢 測 報 告, 申 請 者 得 檢 附 任 一 交 通 部 認 可 檢 測 機 構 所 出 具 之 檢 測 報 告 辦 理 5. 已 持 有 車 輛 燈 光 與 標 誌 檢 驗 規 定 審 查 報 告 之 申 請 者, 如 車 輛 上 所 裝 設 之 原 燈 具 單 品 規 格 不 變, 若 依 本 作 業 原 則 無 須 再 申 請 符 合 新 版 本 審 查 報 告, 而 仍 轉 換 為 新 版 本 之 審 查 報 告 者 ; 或 因 新 版 本 之 燈 具 基 準 項 目 要 求 須 再 符 合 部 分 或 完 整 檢 測 項 目 而 取 得 新 版 本 之 審 查 報 告 者, 為 簡 化 車 廠 申 請 作 業, 建 議 該 申 請 者 可 併 同 合 格 證 明 新 案 延 伸 變 更 或 換 發 申 請 時, 辦 理 此 車 輛 燈 光 與 標 誌 檢 驗 規 定 審 查 報 告 轉 換, 其 費 用 為 800 元 6. 本 作 業 係 指 申 請 多 量 合 格 證 明 所 需 之 審 查 報 告 辦 理 方 式 ; 如 申 請 少 量 合 格 證 明 則 僅 需 檢 附 檢 測 報 告 辦 理 即 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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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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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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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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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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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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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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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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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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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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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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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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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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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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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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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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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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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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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