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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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2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3 章 節 目 錄 頁 數 I 序 言 1-2 II 公 務 員 事 務 3-9 III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IV 財 經 事 務 V 公 共 財 政 VI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VII 保 安 VIII 環 境 IX 工 務 X 規 劃 及 地 政 XI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XII 工 商 及 旅 遊 XIII 通 訊 及 科 技 XIV 民 政 事 務 XV 房 屋 XVI 運 輸 XVII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XVIII 勞 工 XIX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XX 衞 生 XXI 教 育

4 附 錄 頁 數 I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會 議 程 序 表 II III IV 書 面 及 補 充 問 題 和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要 求 數 目 一 覽 表 出 席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各 政 策 局 局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的 發 言 稿

5 第 I 章 : 序 言 1.1 在 2014 年 2 月 26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在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期 間, 立 法 會 主 席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71(11) 條, 在 立 法 會 進 一 步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前, 將 開 支 預 算 交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財 委 會 ") 詳 細 審 核 1.2 財 委 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71(1) 條 成 立, 成 員 包 括 立 法 會 主 席 以 外 的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2014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4 日 的 5 天 期 間, 財 委 會 舉 行 了 20 節 特 別 會 議, 審 核 開 支 預 算 舉 行 此 等 特 別 會 議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政 府 當 局 所 要 求 的 撥 款, 不 會 超 過 在 年 度 執 行 各 項 政 府 政 策 所 需 的 款 項 1.3 為 方 便 議 事 工 作, 財 委 會 的 委 員 獲 邀 就 開 支 預 算 提 以 互 聯 網 應 用 系 統 交 書 面 問 題 秘 書 處 共 接 獲 條 書 面 問 題, 並 交 予 政 府 當 局 作 覆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在 特 別 會 議 前 就 首 條 問 題 提 交 答 覆, 其 餘 的 答 覆 則 會 在 2014 年 4 月 16 日 的 第 三 次 預 算 案 會 議 前 提 交 為 此, 當 局 在 特 別 會 議 前 就 合 共 條 問 題 提 供 答 覆, 至 於 其 餘 條 問 題 的 答 覆, 則 在 第 三 次 預 算 案 會 議 前 提 交 委 員 的 問 題 及 政 府 當 局 的 答 覆 已 上 載 立 法 會 網 站 1.4 在 2014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4 日 日 舉 行 的 特 別 會 議, 每 個 環 節 集 中 處 理 一 個 特 定 的 政 策 範 圍, 並 由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局 長 及 其 主 要 管 制 人 員 出 席 各 環 節 的 會 議 該 20 個 環 節 的 時 間 表 載 於 附 錄 I 在 每 個 環 節 開 始 時,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局 長 / 管 制 人 員 先 就 其 綱 領 範 圍 下 的 開 支 重 點 及 撥 款 要 求 作 出 簡 短 陳 述 主 席 隨 即 邀 請 委 員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問 題 該 20 個 環 節 的 會 議 過 程 載 於 第 II 至 XXI 章 未 能 在 會 議 席 上 處 理 的 問 題, 以 及 委 員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的 要 求, 均 在 會 議 後 交 由 政 府 當 局 作 書 面 答 覆 ; 而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出 的 廣 泛 政 策 事 宜 則 轉 介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跟 進 1.5 轉 交 政 府 當 局 在 特 別 會 議 後 作 答 的 補 充 問 題 及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的 要 求 共 有 232 項 有 關 此 等 問 題 的 所 有 書 面 答 覆, 已 於 2014 年 4 月 9 日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1

6 第 I 章 : 序 言 前 交 予 委 員 此 等 問 題 和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要 求 的 數 目 一 覽 表 載 於 附 錄 II 1.6 出 席 特 別 會 議 的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III 各 政 策 局 局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在 特 別 會 議 上 的 發 言 稿 載 於 附 錄 IV 1.7 按 照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53 段 的 規 定, 此 份 備 有 中 英 文 本 的 報 告 在 2014 年 7 月 9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2

7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2.1 應 主 席 邀 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公 務 員 編 制, 以 及 與 中 央 管 理 公 務 員 事 務 的 政 策 範 疇 有 關 的 財 政 撥 款 ( 附 錄 IV-1)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2.2 單 仲 偕 議 員 察 悉, 於 及 2013 年 參 與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分 別 為 及 30 人, 而 該 項 計 劃 在 有 關 年 份 涉 及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44 萬 45 萬 及 36 萬 元 單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每 名 參 加 者 的 平 均 開 支 是 否 約 為 12,000 元 至 15,000 元 他 認 為 在 內 地 公 務 員 隊 伍 工 作 的 經 驗, 對 香 港 公 務 員 未 必 有 太 大 的 實 用 價 值, 他 並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與 其 他 海 外 國 家 舉 辦 交 流 計 劃 2.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是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 下 稱 " 培 訓 處 ") 為 公 務 員 舉 辦 的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旨 在 讓 公 務 員 了 解 內 地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促 進 內 地 公 務 員 與 本 港 公 務 員 之 間 的 聯 繫 溝 通 除 了 培 訓 處 舉 辦 的 課 程 外, 個 別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 下 稱 " 局 / 部 門 ") 亦 為 屬 下 職 員 舉 辦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培 訓 計 劃, 包 括 與 海 外 國 家 的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交 流 的 計 劃 至 於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涉 及 的 開 支,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表 示, 單 議 員 引 述 的 參 加 人 數 包 括 香 港 及 內 地 的 公 務 員, 而 單 議 員 提 述 的 開 支 數 字, 則 涵 蓋 香 港 政 府 為 參 與 計 劃 的 香 港 公 務 員 支 付 的 開 支 2.4 范 國 威 議 員 察 悉, 在 及 2013 年, 每 年 約 有 名 公 務 員 參 加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他 詢 問, 在 該 等 公 務 員 中 有 多 少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他 亦 詢 問,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是 否 涵 蓋 與 政 制 發 展 有 關 的 課 題 毛 孟 靜 議 員 詢 問, 杭 州 市 政 府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在 同 期 參 與 的 交 流 計 劃 內 容 為 何 2.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合 辦 交 流 計 劃 的 政 府 部 門 會 互 派 參 加 人 員 暫 駐 對 方 的 部 門, 學 習 暫 駐 機 構 的 運 作 及 做 法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補 充, 交 流 計 劃 沒 有 涵 蓋 與 政 制 發 展 有 關 的 課 題 交 流 計 劃 的 內 容 是 雙 方 參 與 的 政 府 部 門 根 據 其 業 務 運 作 及 培 訓 需 要 共 同 商 定 因 此, 杭 州 市 政 府 與 香 港 警 務 處 3

8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的 交 流 計 劃 主 要 聚 焦 於 警 務 事 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答 應 提 供 於 及 2013 年 參 加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人 數 在 政 府 部 門 實 施 5 天 工 作 周 制 度 的 情 況 2.6 鄧 家 彪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察 悉, 約 70.5% 的 公 務 員 按 5 天 工 作 周 模 式 工 作 他 們 詢 問, 政 府 有 否 任 何 計 劃 在 所 有 局 / 部 門 全 面 實 施 5 天 工 作 周 制 度 鄧 家 彪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及 紀 律 部 隊 部 門 中 按 5 天 工 作 周 模 式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的 百 分 比 2.7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作 為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的 一 環, 政 府 已 分 階 段 實 施 5 天 工 作 周, 目 的 是 在 不 影 響 公 共 服 務 或 不 增 加 納 稅 人 負 擔 的 情 況 下, 提 高 公 務 員 的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鼓 勵 更 多 局 / 部 門 實 施 5 天 工 作 周, 但 前 提 是 必 須 符 合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資 源 不 減 少 員 工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不 削 減 緊 急 服 務, 以 及 在 星 期 六 維 持 一 些 必 需 的 櫃 台 服 務 等 條 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就 公 務 員 隊 伍 推 行 5 天 工 作 周 的 情 況 進 行 每 兩 年 一 次 的 檢 討, 而 下 次 檢 討 將 於 2014 年 年 底 得 出 結 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同 意 在 會 議 後 提 供 鄧 家 彪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轄 下 部 門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2.8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毛 孟 靜 議 員 察 悉 並 關 注 到, 過 去 3 年,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轄 下 部 門 接 近 2 萬 個 檔 案 獲 政 府 檔 案 處 批 准 銷 毁, 當 中 約 個 屬 於 機 密 檔 案 她 們 表 示, 不 少 該 等 檔 案 可 能 具 有 高 度 歷 史 價 值, 應 盡 早 公 開 予 公 眾 查 閱 她 們 詢 問 為 何 銷 毁 如 此 大 量 的 檔 案,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快 制 定 檔 案 法 2.9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部 門 檔 案 由 指 定 人 員 按 照 政 府 檔 案 處 所 發 布 的 指 引 管 理 在 銷 毁 檔 案 前, 會 徵 求 政 府 檔 案 處 批 准 對 於 劉 慧 卿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一 覽 表, 臚 列 在 過 去 3 年 銷 毁 的 檔 案 一 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未 必 有 相 關 資 料, 但 該 局 會 研 究 此 事 4

9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事 宜 2.10 王 國 興 議 員 歡 迎 於 年 度 開 設 約 670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以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仍 有 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由 相 同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持 續 擔 任 5 年 或 以 上 他 詢 問 當 局 為 何 不 能 把 該 等 崗 位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李 卓 人 議 員 表 示,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在 政 府 聘 用 的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中,4 746 人 持 續 受 聘 5 年 或 以 上 他 認 為 有 充 分 理 據 證 明 相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有 長 期 服 務 需 要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停 止 剝 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並 立 即 就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潘 兆 平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按 職 級 提 供 該 670 個 擬 設 新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分 項 數 字 2.1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旨 在 為 各 局 / 部 門 提 供 靈 活 的 聘 僱 方 式, 以 應 付 有 時 限 或 季 節 性 的 或 所 需 僱 用 的 人 手 的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或 服 務 模 式 正 待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的 服 務 需 求 政 府 當 局 在 考 慮 是 否 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將 需 考 慮 所 涉 服 務 的 性 質 及 有 否 長 期 需 要 等 因 素 有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在 該 等 崗 位 服 務 的 年 期, 與 該 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會 否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由 於 具 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因 此 在 申 請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一 般 會 較 其 他 申 請 人 佔 優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同 意 在 會 議 後 提 供 潘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2.12 郭 偉 强 議 員 認 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服 務 條 款 和 條 件 遜 於 從 事 相 同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條 款 和 條 件 舉 例 而 言, 他 們 不 享 有 醫 療 福 利 遞 加 增 薪 點 及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檢 討 及 改 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2.1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由 於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與 聘 用 公 務 員 截 然 不 同, 因 此 不 宜 比 較 兩 者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各 局 / 部 門 的 首 長 須 確 保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的 服 務 條 款 和 條 件 具 競 爭 力, 以 便 能 招 聘 具 備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士 及 挽 5

10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留 合 適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由 於 每 個 局 / 部 門 有 其 特 定 的 運 作 需 求, 因 此 對 於 各 局 / 部 門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細 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不 會 嚴 加 管 制 以 僱 主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抵 銷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遣 散 費 的 安 排 2.14 王 國 興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帶 頭 為 政 府 現 正 聘 用 的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廢 除 以 僱 主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 強 積 金 ") 作 出 的 供 款 所 衍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遣 散 費 的 安 排 鄧 家 彪 議 員 贊 同 王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且 表 示, 約 三 分 之 一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沒 有 約 滿 酬 金 他 建 議, 既 然 抵 銷 安 排 令 僱 員 得 不 到 足 夠 的 退 休 保 障,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為 所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提 供 約 滿 酬 金, 作 為 抵 銷 安 排 的 緩 衝 2.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有 關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作 出 抵 銷 安 排 的 事 宜 屬 於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由 於 此 議 題 極 具 爭 議 性, 而 社 會 各 界 又 意 見 分 歧,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需 要 對 此 事 作 出 通 盤 考 慮, 小 心 研 究 至 於 為 所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提 供 約 滿 酬 金 的 建 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這 與 抵 銷 安 排 是 不 同 的 事 宜 各 局 / 部 門 的 首 長 經 考 慮 當 前 的 聘 用 情 況 後, 可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是 否 給 予 約 滿 酬 金 及 約 滿 酬 金 的 百 分 率 2.16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於 2012 年 根 據 抵 銷 安 排 從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戶 口 提 取 的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為 何, 以 及 政 府 如 何 與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作 出 抵 銷 款 項 的 安 排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負 責 屬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遣 散 費 安 排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沒 有 相 關 資 料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情 況 2.17 譚 耀 宗 議 員 察 悉, 在 年 度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估 計 約 為 人, 他 查 詢 未 來 數 年 的 相 關 趨 勢 為 何 他 亦 詢 問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將 於 何 時 就 公 務 員 人 手 及 退 休 情 況 的 評 估 研 究 所 得 出 的 建 議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以 及 有 否 方 法 延 長 將 於 短 期 內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年 期 蔣 麗 芸 議 員 認 為, 許 多 公 務 員 的 6

11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知 識 和 經 驗 是 社 會 的 寶 貴 資 產,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有 何 方 法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使 他 們 可 以 繼 續 貢 獻 社 會 2.18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每 年 平 均 退 休 人 數 將 由 截 至 年 度 的 5 年 間 的 約 人, 增 加 至 截 至 年 度 的 5 年 間 的 約 人, 但 在 此 之 後, 預 期 有 關 數 字 將 會 下 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進 行 研 究, 評 估 公 務 員 隊 伍 未 來 數 年 的 人 手 及 退 休 情 況, 並 會 在 2014 年 第 二 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建 議 諮 詢 公 務 員 相 關 持 份 者 及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視 乎 諮 詢 結 果, 政 府 當 局 會 決 定 未 來 路 向, 並 訂 定 推 行 細 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現 時 有 既 定 機 制, 各 局 / 部 門 可 透 過 該 機 制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以 協 助 應 付 特 定 的 運 作 或 接 任 需 要 2.19 王 國 興 議 員 關 注 公 務 員 隊 伍 ( 尤 其 是 紀 律 部 隊 部 門 和 為 市 民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的 部 門 ) 的 接 任 情 況, 並 詢 問 有 何 措 施 處 理 接 任 問 題 潘 兆 平 議 員 提 出 相 同 的 關 注,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先 延 長 該 等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年 期 2.20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有 關 部 門 的 編 制 相 對 較 大, 因 此 當 局 預 期 因 退 休 而 流 失 的 人 員 數 目 在 未 來 數 年 會 較 高 現 時 已 設 有 行 之 有 效 的 機 制, 以 方 便 各 局 / 部 門 及 早 作 出 接 任 計 劃,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適 時 採 取 行 動, 確 保 各 層 級 均 有 足 夠 具 備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在 考 慮 把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年 期 延 展 至 其 退 休 年 齡 之 後 的 建 議 時, 會 採 取 通 盤 做 法, 而 不 會 選 擇 性 地 只 對 某 些 職 系 實 施 有 關 建 議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開 支 2.21 蔣 麗 芸 議 員 詢 問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以 及 退 休 金 開 支 在 未 來 數 年 的 預 計 增 幅 為 何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目 前 約 有 11 萬 名 公 務 員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庫 務 署 署 長 表 示, 年 度 支 付 退 休 金 的 估 計 總 開 支 為 269 億 元, 而 年 度 的 總 開 支 則 預 計 會 增 至 509 億 元 7

12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2.22 姚 思 榮 議 員 察 悉, 過 去 3 年,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的 開 支 每 年 增 加 約 10%, 而 年 度 的 撥 款 則 增 加 超 過 14% 他 詢 問, 為 何 年 度 的 增 長 率 較 高, 以 及 當 局 所 作 的 未 來 推 算 的 基 礎 為 何 2.2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政 府 須 履 行 其 合 約 責 任, 向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的 合 資 格 退 休 公 務 員 支 付 退 休 金 年 度 支 付 退 休 金 的 撥 款 以 多 項 數 據 為 基 礎, 當 中 包 括 來 年 退 休 人 員 數 目 的 估 計 增 幅 庫 務 署 署 長 補 充, 在 年 度 的 263 億 元 預 算 中, 約 112 億 元 是 在 來 年 向 新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支 付 一 筆 過 退 休 金 的 預 算 款 項, 而 約 150 億 元 則 是 向 合 資 格 退 休 公 務 員 發 放 每 月 退 休 金 的 預 算 款 項 當 局 在 作 出 未 來 推 算 時 以 多 項 假 設 為 基 礎, 包 括 每 年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預 計 調 整 幅 度 及 公 務 員 在 退 休 時 的 服 務 年 期 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2.24 葉 國 謙 議 員 表 示, 多 名 職 方 代 表 已 退 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 下 稱 " 調 查 委 員 會 "), 以 示 不 贊 同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邀 請 該 等 已 退 出 的 代 表 重 新 加 入 調 查 委 員 會 一 事 的 進 展 如 何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因 應 部 分 職 方 團 體 對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調 查 委 員 會 曾 檢 討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並 建 議 對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作 出 若 干 改 變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已 獲 委 託 進 行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游 說 已 退 出 的 職 方 代 表 重 返 調 查 委 員 會, 而 調 查 委 員 會 將 會 繼 續 對 職 方 的 看 法 和 意 見 持 開 放 態 度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2.25 葉 國 謙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縮 減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 例 如 救 護 員 職 系 )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基 於 運 作 需 要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不 同 職 系 的 公 務 員 各 有 特 定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政 府 當 局 在 審 視 任 何 有 關 縮 減 個 別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建 議 時, 會 考 慮 該 等 建 議 是 否 符 合 無 需 額 外 財 政 資 源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以 及 維 8

13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持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水 平 的 先 決 條 件 消 防 處 現 正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在 符 合 上 述 3 個 先 決 條 件 的 前 提 下, 把 消 防 組 內 負 責 行 動 職 務 的 人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由 每 周 總 時 數 54 小 時 縮 減 至 總 時 數 51 小 時 其 他 事 項 2.26 毛 孟 靜 議 員 詢 問 表 示, 不 少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的 局 / 部 門 並 沒 有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足 夠 的 翻 譯 及 傳 譯 服 務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向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以 便 在 公 務 上 有 效 使 用 中 文 及 英 文, 以 及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適 當 培 訓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正 資 助 數 間 服 務 中 心, 為 需 要 公 共 服 務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9

14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3.1 應 主 席 邀 請,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劉 嫣 華 小 姐 就 各 自 負 責 的 工 作 範 疇, 重 點 講 述 年 度 有 關 司 法 及 法 律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財 政 撥 款 及 主 要 綱 領 ( 附 錄 IV-2-a 及 IV-2-b) 法 例 草 擬 3.2 有 關 修 訂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以 訂 明 勞 資 審 裁 處 法 院 可 就 不 合 理 和 不 合 法 解 僱 個 案 發 出 強 制 復 職 及 或 再 次 聘 用 令 的 權 力, 王 國 興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草 擬 有 關 修 訂 法 案 的 進 度 為 何, 因 為 據 他 得 悉, 律 政 司 民 事 法 律 科 立 法 年 度 的 工 作 大 綱 並 無 提 及 該 修 訂 法 案 3.3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 下 稱 " 勞 福 局 ")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釐 清 擬 議 修 訂 法 案 所 衍 生 的 一 些 複 雜 問 題, 然 後 才 提 交 有 關 立 法 建 議 律 政 司 會 繼 續 在 擬 備 法 案 的 過 程 中 向 勞 福 局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及 草 擬 方 面 的 支 援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3.4 鑒 於 澳 門 最 近 就 一 宗 貪 污 案 件 作 出 的 裁 決, 當 中 兩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因 貪 污 而 被 定 罪, 王 國 興 議 員 詢 問,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特 區 ")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安 排 方 面 的 進 度 為 何 王 議 員 關 注 到, 香 港 或 會 成 為 罪 犯 天 堂 3.5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在 澳 門 作 出 上 述 裁 決 前,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已 就 兩 地 移 交 逃 犯 的 安 排 展 開 磋 商 雙 方 仍 在 磋 商, 以 期 達 成 訂 明 有 關 安 排 的 協 議 待 確 定 有 關 協 議 的 內 容 後, 律 政 司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立 法 建 議, 展 開 相 關 的 立 法 程 序 司 法 資 源 及 人 手 情 況 3.6 郭 榮 鏗 議 員 關 注 司 法 機 構 的 資 源 及 司 法 人 手, 特 別 是 高 等 法 院 的 情 況 他 指 出,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民 事 固 定 審 期 案 件 表 的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為 180 日, 但 實 際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卻 由 10

15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2012 年 的 244 日 增 加 至 2013 年 的 261 日 在 過 去 數 年, 案 件 的 案 情 越 趨 複 雜, 儘 管 委 員 對 法 院 案 件 的 輪 候 時 間 漫 長 及 司 法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況 表 示 關 注, 但 當 局 至 今 仍 未 作 出 任 何 改 善 3.7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已 提 供 資 料, 闡 述 其 司 法 人 手 安 排, 以 及 過 去 數 年 於 檢 討 的 不 同 階 段 在 高 等 法 院 採 取 的 措 施, 詳 情 載 於 財 委 會 委 員 審 核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所 提 出 的 初 步 書 面 問 題 簡 而 言 之, 司 法 機 構 數 年 前 已 因 應 設 立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而 進 行 編 制 檢 討, 並 已 開 設 若 干 司 法 職 位 雖 然 上 訴 法 庭 的 空 缺 已 予 填 補, 但 工 作 量 造 成 的 壓 力 仍 然 甚 大 就 此, 司 法 機 構 曾 於 2013 年 就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職 位 進 行 編 制 檢 討 根 據 是 次 檢 討 所 得 結 論, 上 訴 法 庭 須 增 設 職 位, 以 應 付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司 法 機 構 已 建 議 在 年 度 開 設 3 個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的 職 位 她 表 示, 高 等 法 院 上 訴 法 庭 民 事 上 訴 案 件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較 目 標 時 間 為 長, 原 因 是 司 法 機 構 致 力 並 優 先 考 慮 適 時 處 理 刑 事 上 訴 案 件 她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會 繼 續 監 察 司 法 人 手 情 況, 如 有 需 要, 會 再 次 進 行 編 制 檢 討 3.8 郭 榮 鏗 議 員 關 注 到, 若 建 議 在 上 訴 法 庭 開 設 的 司 法 職 位 是 藉 晉 升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來 填 補 的 話, 原 訟 法 庭 的 人 手 能 否 應 付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根 據 現 行 政 策,3 個 建 議 在 年 度 開 設 的 上 訴 法 官 職 位, 將 會 透 過 內 部 晉 升 填 補, 而 建 議 開 設 的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職 位 則 會 透 過 公 開 招 聘 填 補 司 法 機 構 的 辦 公 用 地 需 要 3.9 因 應 司 法 機 構 增 設 司 法 職 位 的 建 議, 梁 美 芬 議 員 詢 問 司 法 機 構 將 如 何 解 決 辦 公 地 方 不 足 的 問 題, 而 這 個 問 題 被 認 為 是 導 致 司 法 人 手 不 足 的 原 因 3.10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在 2014 年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典 禮 上 發 言 時 提 及, 他 已 於 2013 年 7 月 就 司 法 機 構 的 長 遠 辦 公 用 地 需 要 致 函 政 府 當 局, 當 中 包 括 需 要 更 多 法 庭 設 施 輔 助 支 援 設 施 及 辦 公 地 方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積 極 考 慮 有 關 事 宜 11

16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3.11 劉 慧 卿 議 員 認 為, 儘 管 立 法 會 一 直 對 司 法 人 手 短 缺 的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但 司 法 機 構 在 解 決 此 問 題 方 面 似 乎 並 未 取 得 很 大 進 展 劉 議 員 質 疑 這 是 否 由 於 政 府 當 局 反 對 增 加 司 法 職 位 的 建 議 所 致 劉 議 員 察 悉, 在 年 度 會 增 加 7 個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職 位, 她 詢 問 當 局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辦 公 地 方 供 他 們 使 用 3.12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以 審 慎 的 方 式 在 不 同 階 段 進 行 編 制 檢 討, 以 配 合 過 去 數 年 的 運 作 需 要 事 實 上, 司 法 機 構 已 增 設 司 法 職 位, 以 配 合 各 級 法 院 已 見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她 重 申, 政 府 當 局 正 考 慮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就 司 法 機 構 長 遠 的 辦 公 用 地 需 要 提 出 的 書 面 要 求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認 為, 多 年 來, 司 法 機 構 與 政 府 當 局 的 預 算 安 排 效 果 理 想, 而 政 府 當 局 在 過 程 亦 有 予 以 協 助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3.13 譚 耀 宗 議 員 詢 問, 在 區 域 法 院 以 上 級 別 的 法 院,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的 數 目 是 否 有 上 升 趨 勢, 以 及 這 是 否 因 為 訴 訟 人 不 符 合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的 資 格 所 致 他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資 源 中 心 ( 下 稱 " 資 源 中 心 ") 是 否 只 會 為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提 供 有 關 一 般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的 資 料 3.14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認 為, 難 以 判 斷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的 數 目 是 否 呈 現 某 種 趨 勢, 而 有 關 情 況 可 能 是 由 於 多 項 原 因 所 致 儘 管 如 此, 司 法 機 構 會 監 察 有 關 情 況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又 表 示, 行 政 當 局 轄 下 的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推 行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就 不 同 階 段 的 民 事 程 序 事 宜 向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提 供 免 費 法 律 意 見 司 法 機 構 屬 下 的 資 源 中 心 的 職 員 會 就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協 助,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訴 訟 人 根 據 上 述 試 驗 計 劃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求 助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3.15 陳 志 全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開 設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及 1 個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為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12

17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 下 稱 " 工 作 小 組 ") 提 供 法 律 支 援 他 問 及 工 作 小 組 的 時 間 表, 以 及 兩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以 兩 年 為 期 是 否 足 以 完 成 工 作 3.16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建 議 開 設 該 兩 個 職 位, 以 應 付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鑒 於 此 事 涉 及 艱 難 及 複 雜 的 法 律 問 題, 預 計 工 作 小 組 可 於 大 約 兩 年 內 擬 備 好 首 份 報 告 進 行 諮 詢, 與 在 英 國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所 需 的 時 間 相 若 3.17 鑒 於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下 稱 " 法 改 會 ") 對 性 罪 行 的 檢 討 進 度 緩 慢 並 已 拖 延 多 年,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法 改 會 進 行 的 研 究 項 目 數 目 是 否 設 有 上 限 律 政 司 司 長 給 予 否 定 的 答 覆 律 政 司 司 長 解 釋, 進 行 每 個 研 究 項 目 的 時 間 不 一, 須 視 乎 有 關 項 目 所 需 的 資 源 和 所 涉 研 究 的 複 雜 程 度 和 範 圍 而 定 律 政 司 司 長 引 用 陳 議 員 的 例 子 並 表 示, 鑒 於 法 改 會 對 性 罪 行 進 行 的 檢 討 的 範 圍, 該 研 究 項 目 已 細 分 為 數 個 研 究 範 疇, 並 會 分 別 就 每 個 範 疇 擬 備 報 告 書 他 指 出, 導 致 或 任 由 兒 童 死 亡 個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工 作 需 時 較 預 期 為 長, 是 由 於 一 名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健 康 問 題 所 致 3.18 梁 美 芬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以 跟 進 終 審 法 院 在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 終 院 民 事 上 訴 2012 年 第 4 號 ) 一 案 中 提 出 的 觀 點 在 該 案 中, 一 名 已 接 受 整 項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的 變 性 人 在 法 律 上 可 與 一 名 男 性 結 婚 梁 美 芬 議 員 關 注 到, 工 作 小 組 將 如 何 在 各 種 意 見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這 些 意 見 可 能 相 當 敏 感, 而 且 或 會 受 不 同 文 化 所 影 響 3.19 律 政 司 司 長 同 意, 不 同 地 方 均 有 其 本 身 的 文 化 背 景 考 慮 到 此 事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法 例 甚 為 複 雜, 他 表 示, 在 研 究 的 各 個 階 段 透 過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諮 詢 接 獲 的 意 見, 均 會 獲 得 充 分 考 慮 土 地 審 裁 處 3.20 就 土 地 審 裁 處 所 處 理 的 案 件, 謝 偉 銓 議 員 提 出 下 列 問 題 13

18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i) 在 年 度 把 4 類 案 件 ( 即 關 乎 上 訴 補 償 建 築 物 管 理 及 租 賃 的 案 件 ) 的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縮 短 10 日, 原 因 為 何 ; (ii) 鑒 於 上 述 4 類 案 件 由 訂 定 日 期 的 目 標 時 間, 與 聆 訊 案 件 的 實 際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兩 者 之 間, 明 顯 有 可 再 縮 短 的 空 間, 當 局 沒 有 進 一 步 縮 短 該 等 案 件 的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原 因 為 何 ; 及 (iii) 將 該 4 類 案 件 的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縮 短 10 日, 是 否 由 於 土 地 審 裁 處 在 年 度 的 編 制 將 維 持 於 現 時 的 31 人, 因 而 受 到 局 限 所 致 3.21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雖 然 土 地 審 裁 處 在 年 度 將 會 維 持 與 年 度 相 同 的 編 制, 但 審 裁 處 的 編 制 人 數 於 過 去 數 年 已 有 所 增 加, 以 配 合 審 理 土 地 ( 為 重 新 發 展 而 強 制 售 賣 ) 條 例 ( 第 545 章 ) 下 的 案 件 的 需 要 3.22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已 於 年 度 檢 討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並 留 意 到 有 需 要 調 整 土 地 審 裁 處 就 上 述 4 類 案 件 的 目 標 經 諮 詢 各 個 法 庭 使 用 者 委 員 會 後, 由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司 法 機 構 已 將 該 4 類 案 件 的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各 縮 短 10 日 上 訴 案 件 補 償 案 件 和 建 築 物 管 理 案 件 的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均 為 90 日, 租 賃 案 件 經 修 訂 後 的 目 標 輪 候 間 則 為 50 日 鑒 於 土 地 審 裁 處 有 需 要 就 其 排 期 程 序 進 行 檢 討, 司 法 機 構 認 為 應 等 候 就 排 期 程 序 進 行 檢 討 的 結 果, 再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就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再 作 修 訂, 這 才 是 審 慎 的 做 法 3.23 謝 偉 銓 議 員 察 悉, 土 地 審 裁 處 聆 訊 及 審 裁 強 制 土 地 售 賣 案 件 平 均 需 時 近 200 日 他 詢 問, 當 局 可 否 縮 短 聆 訊 及 審 裁 該 等 案 件 所 需 的 時 間 3.24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土 地 審 裁 處 已 於 2012 年 開 設 了 1 個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職 位 及 1 個 審 裁 處 成 員 職 位, 以 協 助 處 理 強 制 售 賣 令 申 請 她 解 釋, 強 制 土 地 售 賣 案 件 由 入 稟 至 排 期 審 訊 所 需 的 時 間 可 以 頗 長, 尤 其 若 案 件 涉 及 較 多 次 的 非 正 審 聆 14

19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訊, 訴 訟 各 方 將 需 要 足 夠 時 間 準 備 審 訊, 故 所 需 時 間 會 更 長 開 設 上 述 兩 個 職 位 後, 土 地 審 裁 處 其 他 類 別 案 件 的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亦 令 人 滿 意 檢 控 行 動 3.25 劉 慧 卿 議 員 關 注 到, 針 對 前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先 生 及 前 廉 政 專 員 湯 顯 明 先 生 的 檢 控 工 作 無 甚 進 展 她 詢 問, 刑 事 檢 控 科 在 決 定 應 否 對 兩 人 提 出 檢 控 方 面 花 費 甚 長 時 間, 這 是 由 於 律 政 司 缺 乏 財 政 資 源 還 是 故 意 拖 延 所 致 陳 偉 業 議 員 亦 表 達 了 類 似 的 關 注, 他 並 質 疑 此 事 是 否 有 政 治 考 慮, 還 是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干 預 3.26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此 事 無 關 任 何 資 源 問 題, 律 政 司 亦 沒 有 故 意 拖 延 有 關 案 件 他 表 示, 廉 政 公 署 仍 在 調 查 此 事 律 政 司 的 職 責 是 不 時 或 在 廉 政 公 署 要 求 時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鑒 於 此 事 須 定 期 向 廉 政 公 署 的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作 出 匯 報, 而 該 委 員 會 是 由 一 名 外 間 人 士 擔 任 主 席, 律 政 司 根 本 無 從 拖 延 此 事 律 政 司 司 長 強 調, 律 政 司 一 直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履 行 其 憲 制 責 任, 並 嚴 格 遵 從 法 例 及 檢 控 守 則 處 理 所 有 情 況, 不 會 受 任 何 不 必 要 或 不 當 的 壓 力 左 右 律 政 司 司 長 重 申, 行 政 長 官 從 未 作 出 任 何 干 預, 律 政 司 亦 沒 有 任 何 政 治 考 慮 3.27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補 充, 一 如 所 有 調 查 及 檢 控 工 作, 律 政 司 刑 事 檢 控 科 只 可 在 接 獲 調 查 報 告 後, 考 慮 應 否 提 出 檢 控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刑 事 檢 控 科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及 協 助 3.28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有 關 上 述 兩 名 人 士 的 調 查 工 作 是 否 如 前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所 述, 已 接 近 完 成 階 段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前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離 任 後, 廉 政 公 署 曾 就 該 兩 宗 案 件 進 行 若 干 進 一 步 調 查, 有 關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 而 廉 政 公 署 須 考 慮 相 關 的 調 查 結 果 勞 資 審 裁 處 3.29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儘 管 勞 資 審 裁 處 在 2011 年 及 2013 年 15

20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分 別 處 理 的 案 件 數 目 頗 為 穩 定, 均 為 宗 左 右, 但 為 何 該 處 由 入 稟 案 件 至 作 出 裁 斷 平 均 所 需 的 時 間 卻 由 2011 年 的 41 日 拖 長 至 2013 年 的 55 日 3.30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解 釋, 在 2013 年 由 入 稟 案 件 至 作 出 裁 斷 平 均 所 需 的 平 均 時 間 相 對 較 長, 原 因 是 就 該 年 完 結 的 案 件 而 言, 其 中 16 宗 於 2008 年 入 稟,13 宗 則 於 2009 年 入 稟 這 些 案 件 均 是 針 對 同 一 被 告 人 而 入 稟, 並 於 2008 年 或 2009 年 被 無 限 期 押 後 以 待 1 宗 上 訴 案 件 的 結 果 在 該 上 訴 案 完 結 後, 申 索 人 與 該 被 告 人 達 成 和 解, 並 於 2013 年 12 月 撤 銷 申 索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又 表 示, 事 實 上, 就 已 進 行 聆 訊 的 案 件 而 言, 在 過 去 3 年, 由 入 稟 案 件 至 首 次 進 行 聆 訊 平 均 所 需 的 時 間 一 直 維 持 在 25 日 的 正 常 水 平 3.31 對 於 司 法 機 構 沒 有 備 存 在 已 登 記 職 工 會 或 僱 主 協 會 中 擔 任 職 位 的 人 作 代 表 或 出 席 聆 訊 的 個 案 數 字, 鄧 家 彪 議 員 表 示 失 望 他 關 注 到, 即 使 獲 得 僱 員 同 意, 但 勞 資 審 裁 處 未 必 批 准 所 有 職 工 會 代 表 就 出 庭 發 言 權 提 出 的 申 請 因 此, 他 要 求 司 法 機 構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以 供 日 後 參 考 3.32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行 使 涉 及 職 工 會 代 表 出 庭 發 言 權 的 司 法 決 定 的 統 計 數 字 儘 管 如 此, 司 法 機 構 會 研 究 鄧 議 員 的 建 議 立 法 會 與 政 府 當 局 之 間 就 立 法 事 宜 的 溝 通 3.33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與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之 間 有 否 訂 立 溝 通 機 制, 以 便 秘 書 處 擬 定 其 在 法 律 支 援 方 面 的 人 手 計 劃, 以 應 付 在 審 議 新 法 例 建 議 及 修 訂 現 有 法 例 方 面 的 工 作 量 3.34 律 政 司 司 長 答 覆 時 表 示, 由 制 訂 政 策 至 草 擬 相 關 法 例 的 整 個 過 程, 政 府 當 局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之 間 均 有 溝 通 前 者 以 商 議 的 方 式 進 行, 特 別 是 立 法 會 各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與 相 關 政 策 局 就 各 自 的 特 定 政 策 範 疇 進 行 商 議 此 外, 當 局 有 就 關 乎 司 法 及 法 律 服 務 的 事 宜, 包 括 草 擬 及 修 訂 法 例, 諮 詢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16

21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員 會 他 歡 迎 委 員 就 如 何 進 一 步 加 強 當 局 與 立 法 會 之 間 的 溝 通 表 達 意 見 仲 裁 3.35 陳 偉 業 議 員 察 悉, 律 政 司 將 在 年 度 開 設 一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負 責 處 理 推 動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主 要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的 工 作, 並 支 援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仲 裁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他 質 疑 當 局 可 否 安 排 類 似 的 資 源 協 助 公 眾 人 士, 例 如 小 商 戶 及 農 戶, 透 過 仲 裁 或 調 解 方 式 解 決 他 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爭 議 3.36 梁 美 芬 議 員 申 報, 她 現 為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仲 裁 員 她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擴 大 仲 裁 服 務 的 使 用 範 圍, 以 此 作 為 替 代 方 法, 解 決 涉 及 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有 關 強 制 售 賣 申 請 及 建 築 物 管 理 的 糾 紛 3.37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律 政 司 對 於 有 關 問 題 持 開 放 態 度, 並 沒 有 指 定 可 利 用 仲 裁 作 為 解 決 爭 議 的 手 段 的 糾 紛 類 別 他 歡 迎 有 機 會 與 梁 議 員 進 一 步 討 論 此 事 3.38 范 國 威 議 員 關 注 到, 律 政 司 有 意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他 詢 問 就 香 港 發 展 仲 裁 服 務 的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的 進 展 情 況 及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區 域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及 機 遇, 以 及 當 局 在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完 成 後 會 採 取 甚 麼 跟 進 行 動 他 又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擬 議 的 250 萬 元 開 支 是 否 足 夠 進 行 上 述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3.39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回 答 時 表 示, 該 項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尚 未 展 開 律 政 司 正 考 慮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合 作 進 行 該 項 預 計 需 時 12 個 月 的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表 示, 擬 議 的 250 萬 元 開 支 預 計 足 以 進 行 該 項 研 究 工 作 至 於 將 會 採 取 何 種 跟 進 行 動, 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視 乎 顧 問 研 究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而 定 17

22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3.40 郭 榮 鏗 議 員 察 悉, 香 港 可 能 申 請 主 辦 2018 年 的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理 事 會 會 議 他 表 示 公 民 黨 支 持 主 辦 該 次 會 議,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對 此 事 有 何 計 劃 3.41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調 撥 內 部 財 政 資 源 支 持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申 辦 2018 年 的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理 事 會 會 議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及 他 本 人 在 內 的 有 關 政 府 官 員 已 書 面 同 意 支 持 香 港 的 申 請 若 申 請 獲 得 成 功, 當 局 會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匯 報 未 來 路 向 調 解 服 務 3.42 梁 美 芬 議 員 察 悉, 於 2012 年 11 月 成 立 的 調 解 督 導 委 員 會 正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制 定 道 歉 法 例, 以 增 加 達 致 和 解 的 機 會 她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除 例 如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等 事 宜 外, 將 道 歉 法 例 的 用 途 擴 大 至 在 解 決 爭 議 方 面 的 其 他 事 宜 3.43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調 解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研 究 工 作 並 不 局 限 於 道 歉 法 例 應 予 適 用 的 某 個 特 定 範 圍, 除 涉 及 政 府 的 事 宜 ( 例 如 梁 議 員 舉 出 的 例 子 ) 外, 調 解 督 導 委 員 會 正 研 究 道 歉 法 例 可 如 何 適 用 於 醫 療 事 故 及 勞 資 糾 紛 在 法 庭 使 用 WiFi 服 務 3.44 莫 乃 光 議 員 察 悉, 全 港 所 有 法 院 大 樓 將 會 分 階 段 引 入 WiFi 服 務, 讓 法 庭 使 用 者 ( 包 括 公 眾 人 士 ) 得 以 藉 此 發 送 文 字 模 式 通 訊, 他 詢 問 有 否 任 何 政 策 規 管 在 法 庭 使 用 WiFi 服 務, 以 及 該 等 政 策 會 否 區 分 不 同 的 法 庭 3.45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經 諮 詢 兩 個 專 業 團 體 後 發 出 實 務 指 示, 為 在 法 庭 使 用 WiFi 服 務 提 供 指 引 原 則 上, 法 庭 容 許 使 用 WiFi, 條 件 是 法 庭 程 序 的 進 行 能 配 合 司 法 工 作 妥 善 執 行, 並 避 免 對 法 庭 造 成 任 何 不 當 干 擾 不 過, 主 審 法 官 可 隨 時 撤 回 使 用 文 字 模 式 通 訊 的 准 許 現 時, 灣 仔 法 院 大 樓 內 的 區 域 法 院 家 事 法 庭 及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以 及 18

23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終 審 法 院, 均 已 開 始 提 供 此 等 WiFi 服 務 據 悉, 此 等 服 務 的 運 作 暢 順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3.46 郭 榮 鏗 議 員 關 注 到, 並 未 獲 得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的 裁 判 法 院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工 作 量 甚 為 沉 重 他 認 為 有 關 的 檢 控 工 作 應 由 曾 接 受 法 律 專 業 訓 練 的 律 師 或 大 律 師 擔 當 3.47 律 政 司 司 長 認 為,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在 刑 事 檢 控 工 作 方 面 發 揮 一 定 作 用, 並 作 出 了 實 質 性 貢 獻 他 和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曾 分 別 與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會 面, 了 解 他 們 的 工 作 情 況, 並 就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的 未 來 發 展 收 集 他 們 的 意 見 律 政 司 亦 會 跟 進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員 工 協 會 代 表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以 制 訂 此 方 面 的 長 遠 計 劃, 並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徵 詢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3.48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答 覆 鍾 國 斌 議 員 就 設 立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的 工 作 進 展 提 出 的 詢 問 時 表 示, 已 開 設 相 關 的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職 位, 而 審 裁 處 的 主 任 法 官 副 主 任 法 官 及 副 司 法 常 務 官 已 展 開 籌 備 工 作, 包 括 擬 備 附 屬 法 例 ( 例 如 審 裁 處 訴 訟 程 序 的 規 則 ) 和 相 關 的 主 任 法 官 指 示 司 法 機 構 計 劃 在 有 關 工 作 準 備 就 緒 後, 適 當 地 諮 詢 業 界 相 關 持 份 者 及 立 法 會 19

24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4.1 應 主 席 邀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向 委 員 簡 介 年 度 財 經 事 務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措 施 及 開 支 ( 附 錄 IV-3)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4.2 李 慧 琼 議 員 詢 問, 建 議 設 立 有 收 費 管 制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 強 積 金 ") 核 心 基 金, 將 如 何 有 助 降 低 強 積 金 收 費 及 確 保 強 積 金 投 資 帶 來 穩 定 回 報 ;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以 減 低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行 政 成 本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陳 健 波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核 心 基 金 將 會 由 政 府 ( 例 如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下 稱 " 金 管 局 ")) 抑 或 業 界 營 運 陳 議 員 亦 詢 問, 當 局 將 會 採 用 甚 麼 原 則 為 核 心 基 金 設 定 收 費 上 限 4.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按 目 前 的 構 思, 每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均 須 以 核 心 基 金 作 爲 預 設 基 金, 作 長 遠 分 散 投 資, 以 平 衡 投 資 風 險 和 回 報 核 心 基 金 方 案 的 目 的, 是 提 高 強 積 金 計 劃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方 便 計 劃 成 員 作 出 配 合 本 身 需 要 的 投 資 選 擇, 同 時 特 別 提 醒 計 劃 成 員,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重 要 的 是 作 出 長 遠 投 資 決 定, 而 非 集 中 追 求 短 期 回 報 核 心 基 金 採 取 的 標 準 化 安 排, 將 會 增 加 市 場 競 爭, 方 便 管 制 收 費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即 將 進 行 的 諮 詢 工 作 中, 聽 取 公 眾 對 於 核 心 基 金 的 建 議 及 其 收 費 管 制 機 制 的 意 見 4.4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日 後 對 其 他 強 積 金 基 金 實 施 收 費 管 制 另 一 方 面, 陳 健 波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先 嘗 試 加 強 強 積 金 基 金 管 理 自 動 化 及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以 減 省 行 政 成 本, 令 強 積 金 收 費 下 調 除 非 這 些 嘗 試 全 部 無 濟 於 事, 才 應 考 慮 其 他 方 法, 例 如 為 非 核 心 基 金 設 立 收 費 管 制 措 施 等 他 察 悉,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下 稱 " 積 金 局 ") 將 於 2014 年 年 中 推 出 電 子 付 款 及 結 算 系 統, 以 進 一 步 縮 短 處 理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所 需 的 時 間 ; 政 府 當 局 亦 計 劃 於 2014 年 7 月 或 之 前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簡 化 若 干 法 定 程 序, 令 受 託 人 有 更 大 減 費 空 間 此 外, 鑒 於 指 數 基 金 的 費 用 較 低, 積 金 局 一 直 在 核 准 成 分 基 金 的 程 序 中 推 廣 指 數 基 金 他 相 信 這 些 措 施 應 能 令 強 積 金 20

25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收 費 大 幅 調 低, 並 且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先 評 估 這 些 措 施 的 成 效, 然 後 才 考 慮 收 費 管 制 措 施 4.5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任 何 複 雜 的 行 政 程 序 及 種 類 繁 多 的 強 積 金 基 金, 均 無 助 降 低 強 積 金 收 費 政 府 當 局 正 與 積 金 局 及 業 界 緊 密 合 作, 實 施 多 項 精 簡 強 積 金 制 度 運 作 的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會 評 估 該 等 措 施 的 成 效 監 察 市 場 的 發 展 情 況, 再 考 慮 下 一 步 工 作 對 核 心 基 金 實 施 收 費 管 制 的 建 議 具 有 爭 議 性, 將 該 建 議 擴 展 至 其 他 強 積 金 基 金, 很 可 能 會 引 起 更 大 爭 議 再 者, 與 核 心 基 金 比 較, 其 他 強 積 金 基 金 的 設 計 五 花 八 門, 將 收 費 管 制 建 議 擴 展 至 非 核 心 基 金 會 有 實 際 困 難 故 此, 政 府 當 局 會 先 集 中 處 理 核 心 基 金 方 案, 因 應 核 心 基 金 方 案 的 實 施 情 況, 並 在 市 場 未 能 令 強 積 金 收 費 下 降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檢 討 為 強 積 金 基 金 設 定 收 費 上 限 的 方 案 4.6 王 國 興 議 員 察 悉, 不 同 持 份 者 對 應 否 廢 除 現 時 容 許 僱 主 以 強 積 金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安 排 ( 下 稱 "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 意 見 分 歧 王 議 員 提 到 政 府 早 前 在 實 施 強 制 性 侍 產 假 之 前 為 僱 員 提 供 侍 產 假 的 做 法,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取 消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樹 立 良 好 榜 樣, 鼓 勵 私 營 機 構 跟 隨 他 表 示, 這 項 建 議 只 會 對 政 府 造 成 財 政 影 響, 相 信 不 會 惹 起 爭 議, 實 施 起 來 亦 不 會 有 困 難 4.7 鄧 家 彪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及 早 就 取 消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一 事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並 在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案 中 為 此 預 留 撥 款 諮 詢 工 作 及 實 施 時 間 表 應 包 括 多 個 議 題, 例 如 逐 步 取 消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以 及 必 須 對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85 章 ) 作 出 的 法 例 修 訂 鄧 議 員 提 出 告 誡, 政 府 當 局 若 繼 續 迴 避 處 理 此 事, 或 繼 續 維 持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民 間 爭 取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的 呼 聲 將 會 越 來 越 大, 對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設 立 的 未 來 基 金 的 反 對 聲 音 亦 會 越 來 越 多 4.8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取 消 或 逐 步 淘 汰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涉 及 繁 複 而 具 爭 議 的 問 題, 會 影 響 不 同 持 21

26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份 者 團 體 的 利 益 故 此, 必 須 在 社 會 已 得 出 明 確 共 識 的 情 況 下, 才 推 展 此 事 由 於 持 份 者 意 見 分 歧,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在 財 政 年 度 的 優 先 處 理 工 作 中, 並 未 包 括 就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的 着 眼 點 是 實 施 多 項 措 施 調 低 強 積 金 收 費, 並 令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就 此 方 面, 王 國 興 議 員 對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的 回 應 表 示 失 望, 並 認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有 責 任 優 化 強 積 金 制 度 為 勞 動 人 口 提 供 更 佳 退 休 保 障, 但 局 長 卻 推 卸 責 任 金 融 發 展 局 4.9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在 年 度 將 會 調 撥 650 萬 元 支 援 金 融 發 展 局 ( 下 稱 " 金 發 局 ") 的 工 作, 包 括 參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舉 辦 的 海 外 路 演 鑒 於 金 發 局 只 是 政 府 諮 詢 機 構,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研 究 有 關 金 融 服 務 的 事 宜, 他 詢 問 金 發 局 為 何 參 與 路 演 宣 傳 活 動 4.10 張 華 峰 議 員 指 出, 中 小 型 證 券 行 支 持 成 立 金 發 局, 以 制 訂 措 施 改 善 該 等 證 券 行 的 營 商 環 境 然 而, 儘 管 中 小 型 證 券 行 一 再 促 請 金 發 局 考 慮 它 們 就 提 高 中 小 型 證 券 行 的 市 場 競 爭 力 提 出 的 建 議, 而 金 發 局 亦 答 應 會 就 此 方 面 再 作 研 究, 但 金 發 局 始 終 未 有 採 取 實 質 行 動 張 議 員 提 到, 金 發 局 計 劃 在 年 度 撥 出 650 萬 元 撥 款 中 的 部 分 款 項, 用 作 研 究 國 內 企 業 " 走 出 去 " 所 帶 來 的 機 遇 他 認 為, 金 發 局 將 國 內 企 業 的 利 益 置 於 本 地 公 司 利 益 之 上, 於 理 不 合 他 促 請 金 發 局 從 速 進 行 關 於 中 小 型 證 券 行 的 研 究 4.1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金 發 局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藉 以 制 訂 強 化 香 港 有 利 營 商 環 境 及 把 握 新 市 場 機 遇 的 措 施, 以 促 進 整 體 金 融 服 務 業 界 進 一 步 發 展, 而 在 這 過 程 中 採 取 的 是 宏 觀 角 度, 並 非 着 眼 於 促 進 某 個 特 定 組 別 的 行 業 參 與 者 的 利 益 金 發 局 秉 承 其 使 命, 於 2013 年 11 月 發 表 了 多 份 研 究 報 告 他 補 充, 金 發 局 參 與 或 舉 辦 宣 傳 活 動 ( 例 如 路 演 研 討 會 及 會 議 ), 有 助 推 廣 香 港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以 及 建 立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及 商 業 中 心 的 正 面 形 象 該 筆 650 萬 元 的 撥 款 將 用 以 支 援 金 發 局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及 進 行 研 究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22

27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務 局 局 長 強 調, 金 發 局 會 考 慮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建 議, 並 會 繼 續 邀 請 業 界 參 與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他 答 應 把 張 華 峰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關 注 和 建 議 轉 告 金 發 局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4.12 黃 定 光 議 員 關 注 到, 儘 管 當 局 近 年 已 設 立 相 關 的 法 律 及 稅 務 架 構, 以 利 便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sukuk), 但 本 港 在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的 工 作 上 進 度 緩 慢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推 展 這 項 措 施 時 遇 到 甚 麼 主 要 困 難, 以 及 在 年 度 預 留 多 少 財 政 資 源 以 加 強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4.1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伊 斯 蘭 金 融 是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中 增 長 最 快 的 其 中 一 環 伊 斯 蘭 金 融 並 非 只 是 照 顧 穆 斯 林 的 財 務 需 要 ; 相 反, 國 際 投 資 者 亦 已 認 同, 伊 斯 蘭 金 融 是 新 興 的 重 要 金 融 組 別 某 些 經 濟 體 例 如 馬 來 西 亞 等 具 有 濃 厚 的 伊 斯 蘭 背 景 與 伊 斯 蘭 社 群 有 緊 密 聯 繫, 亦 擁 有 伊 斯 蘭 金 融 產 品 的 相 關 經 驗, 而 香 港 在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方 面 並 不 具 備 此 等 優 勢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致 力 加 強 本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競 爭 優 勢 舉 例 而 言, 2013 年 稅 務 及 印 花 稅 法 例 ( 另 類 債 券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於 2013 年 7 月 獲 制 定 成 為 法 例, 為 伊 斯 蘭 債 券 提 供 一 個 與 傳 統 債 券 相 若 的 稅 務 架 構 ; 此 外, 於 2014 年 3 月 獲 得 通 過 的 2014 年 借 款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令 當 局 可 以 在 政 府 債 券 計 劃 下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這 些 工 作 讓 全 球 市 場 認 識 到 香 港 的 法 律 監 管 及 稅 務 架 構 均 十 分 完 備, 足 以 支 持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並 可 藉 此 進 一 步 鼓 勵 其 他 有 意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的 公 私 營 發 債 人 來 港 集 資, 從 而 加 強 本 港 的 伊 斯 蘭 金 融 發 展 4.14 就 黃 定 光 議 員 問 及 香 港 與 馬 來 西 亞 成 立 伊 斯 蘭 金 融 合 作 小 組 一 事, 金 管 局 主 管 ( 市 場 發 展 ) 表 示, 合 作 小 組 於 2013 年 12 月 舉 行 首 次 會 議, 參 與 者 包 括 馬 來 西 亞 中 央 銀 行 金 管 局 及 市 場 人 士 等 兩 地 市 場 的 與 會 者 在 會 上 探 討 有 關 跨 境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的 合 作 機 會 香 港 會 學 習 和 汲 取 馬 來 西 亞 在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服 務 業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23

28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金 融 創 新 4.15 莫 乃 光 議 員 察 悉,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通 過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集 資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以 科 技 為 本 的 行 業 的 首 次 公 開 集 資 的 金 額, 遠 低 於 其 他 行 業, 只 佔 首 次 公 開 集 資 總 金 額 約 0.4% 莫 議 員 指 出, 透 過 金 融 市 場 集 資 支 持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十 分 重 要,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年 度 調 撥 資 源,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及 措 施, 以 推 動 發 展 創 投 基 金, 方 便 創 新 科 技 業 中 的 新 興 小 型 企 業 通 過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創 業 板 集 資 4.16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一 直 與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合 作, 並 徵 詢 相 關 業 界 及 持 份 者 意 見, 制 訂 和 推 行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相 關 各 方 的 建 議 亦 透 過 其 他 平 台 如 金 發 局 傳 達 政 府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致 力 推 動 金 融 創 新, 例 如 最 近 建 議 把 離 岸 基 金 的 稅 務 豁 免 擴 大 至 私 募 基 金, 以 及 為 發 展 香 港 的 基 金 及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制 訂 其 他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會 虛 心 聽 取 業 界 意 見, 並 會 因 應 市 場 發 展 考 慮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發 展 基 金 及 資 產 管 理 業 4.17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根 據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引 入 以 公 司 形 式 成 立 開 放 式 基 金 ( 下 稱 "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 結 構 的 諮 詢 文 件,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將 屬 於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基 金 資 產 將 會 投 資 於 證 券 及 期 貨 合 約 他 對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投 資 活 動 的 範 圍 受 到 限 制 表 示 關 注, 並 詢 問 該 項 建 議 有 否 考 慮 其 他 主 要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的 類 似 做 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引 入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結 構, 會 強 化 在 香 港 設 立 投 資 基 金 公 司 的 法 律 框 架 有 關 的 立 法 建 議 會 容 許 在 現 行 單 位 信 託 結 構 之 外, 以 公 司 型 基 金 的 結 構 設 立 公 募 及 私 人 基 金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的 擬 議 投 資 範 圍, 曾 參 考 單 位 信 託 及 其 他 投 資 於 證 券 及 期 貨 合 約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常 見 做 法 4.18 張 華 峰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全 面 寬 免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交 易 印 花 稅 的 建 議, 會 使 投 資 由 交 易 所 買 賣 證 券 產 品 轉 為 投 向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此 舉 可 能 影 響 提 供 證 券 產 品 買 賣 服 務 的 24

29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證 券 行 的 業 務 此 外, 建 議 會 令 政 府 印 花 稅 收 入 減 少, 亦 可 能 令 恒 生 指 數 股 份 出 現 大 幅 波 動, 對 保 障 零 售 投 資 者 不 利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聽 取 他 的 意 見 香 港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及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4.19 林 健 鋒 議 員 表 示, 在 推 動 香 港 人 民 幣 業 務 方 面, 鑒 於 前 海 及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區 ( 下 稱 " 自 貿 區 ")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迅 速,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緊 工 作, 爭 取 放 寬 每 人 每 天 只 可 兌 換 2 萬 元 人 民 幣 的 限 額, 以 及 爭 取 撤 銷 不 得 在 內 地 分 行 提 取 在 香 港 銀 行 存 入 的 人 民 幣 的 限 制 4.2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同 意, 放 寬 人 民 幣 每 天 兌 換 限 額, 會 令 市 民 敍 做 人 民 幣 存 款 更 加 方 便 政 府 當 局 已 向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這 項 建 議, 並 曾 多 次 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 下 稱 " 人 民 銀 行 ") 討 論 此 事 內 地 當 局 知 悉 有 關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預 計 此 事 即 將 會 有 進 展 關 於 跨 境 提 取 人 民 幣 存 款 一 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此 事 涉 及 跨 境 人 民 幣 資 金 流 向 的 限 制, 如 開 放 資 本 帳 的 相 關 內 地 政 策 不 改 變, 將 無 法 解 除 這 方 面 的 限 制 4.21 鑒 於 台 灣 最 近 就 與 內 地 簽 署 的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陳 偉 業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評 估 各 項 中 港 金 融 合 作 措 施 ( 例 如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下 稱 " 安 排 ") 及 其 補 充 協 議 及 發 展 香 港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 在 社 會 經 濟 及 政 治 等 方 面 對 香 港 構 成 的 影 響 陳 議 員 提 到, 為 配 合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的 內 地 自 由 行 旅 客 而 不 斷 轉 變 的 營 商 環 境 對 小 商 戶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他 認 為 安 排 的 措 施 看 似 為 部 分 行 業 帶 來 短 期 經 濟 效 益, 但 市 民 未 必 察 覺 該 等 措 施 對 香 港 長 遠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4.22 陳 鑑 林 議 員 認 為, 自 2003 年 起 在 安 排 下 實 施 的 各 項 措 施, 為 本 地 經 濟 和 各 行 各 業 ( 包 括 貿 易 及 出 口 金 融 服 務 海 運 及 旅 遊 ) 帶 來 重 大 益 處 他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對 安 排 下 的 措 施 進 行 影 響 評 估, 以 及 加 強 有 關 的 宣 傳 工 作, 讓 普 羅 大 眾 更 加 了 解 安 排 對 香 港 的 好 處 公 眾 對 香 港 經 濟 越 來 越 依 賴 內 地 感 到 關 注,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2008 年 出 現 環 球 金 融 危 25

30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機 時, 與 內 地 更 密 切 的 聯 繫 和 經 濟 合 作, 曾 經 協 助 香 港 克 服 該 次 危 機 所 引 致 的 經 濟 問 題 4.23 梁 美 芬 議 員 認 同 安 排 措 施 為 香 港 帶 來 種 種 益 處 ; 她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宣 傳, 使 相 關 行 業 及 業 界 能 充 分 善 用 各 項 措 施 她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磋 商 進 一 步 擴 闊 安 排 的 範 圍, 特 別 是 讓 本 地 專 業 服 務 行 業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4.2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指 出, 在 簽 署 安 排 及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之 前, 香 港 一 直 與 內 地 保 持 密 切 的 經 濟 聯 繫, 把 握 推 動 本 地 經 濟 發 展 的 嶄 新 商 機 香 港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令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及 商 業 中 心 的 地 位 更 加 鞏 固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強 化 香 港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加 強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至 於 安 排 方 面, 自 2003 年 實 施 安 排 以 來, 在 往 後 年 間, 內 地 與 香 港 簽 署 了 多 份 補 充 協 議, 擴 闊 和 深 化 了 安 排 的 範 圍 事 實 上, 安 排 措 施 的 範 圍 基 本 上 取 決 於 內 地 開 放 市 場 的 政 策 和 步 伐 除 了 進 一 步 與 內 地 發 展 安 排 方 面 的 合 作, 政 府 當 局 會 密 切 注 意 內 地 自 貿 區 的 發 展, 務 求 為 本 地 行 業 及 企 業 抓 緊 嶄 新 商 機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4.25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正 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下 稱 " 會 計 師 公 會 ") 商 討 如 何 使 香 港 的 上 市 實 體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更 為 獨 立 的 建 議, 而 雙 方 在 某 些 相 關 問 題 上 仍 然 意 見 不 一,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2014 年 年 中 就 改 革 方 案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未 免 倉 卒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在 制 訂 改 革 方 案 並 將 有 關 方 案 納 入 諮 詢 文 件 以 聽 取 公 眾 意 見 時, 必 須 與 會 計 師 公 會 就 相 關 事 宜 達 成 共 識 由 於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涉 及 核 數 專 業 相 當 專 門 和 技 術 性 的 知 識, 梁 議 員 特 別 提 出, 政 府 當 局 必 須 以 淺 白 的 語 言 以 深 入 淺 出 的 方 式 擬 備 諮 詢 文 件, 令 普 羅 大 眾 易 於 明 白 4.26 李 慧 琼 議 員 轉 達 中 小 型 審 計 公 司 表 達 的 關 注, 該 等 公 司 擔 心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或 會 提 高 上 市 公 司 核 數 師 的 資 格 準 則, 對 其 市 場 競 爭 力 構 成 不 利 影 響 她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有 必 要 26

31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在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前, 徵 詢 中 小 企 業 參 與 者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4.27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的 目 的, 是 使 香 港 的 上 市 實 體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更 為 獨 立, 以 確 保 制 度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又 能 繼 續 切 合 本 地 市 場 的 需 要 就 此,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與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財 務 匯 報 局 緊 密 合 作, 制 訂 多 個 改 革 方 案, 以 供 公 眾 諮 詢 他 表 示, 各 界 人 士 / 團 體 已 就 改 革 的 大 方 向 達 成 共 識, 政 府 會 繼 續 諮 詢 持 份 者 團 體, 擬 訂 各 項 方 案 的 詳 細 內 容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即 將 舉 行 的 公 眾 諮 詢 中, 聽 取 不 同 界 別 持 份 者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中 小 企 審 計 公 司 及 其 他 界 別 等 ) 的 意 見 他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會 備 悉 梁 繼 昌 議 員 就 此 事 提 出 的 意 見 打 擊 洗 錢 4.28 劉 慧 卿 議 員 轉 達 某 些 金 融 服 務 業 參 與 者 的 關 注, 他 們 擔 心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金 融 合 作 越 加 緊 密, 會 導 致 越 來 越 多 涉 及 內 地 非 法 資 金 的 洗 錢 活 動, 源 自 內 地 的 資 金 所 衍 生 的 市 場 操 控 活 動 亦 越 來 越 猖 厥 她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在 年 度 撥 出 充 足 資 源, 以 回 應 這 些 關 注 4.29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指 出, 洗 錢 及 操 控 市 場 活 動 的 問 題 並 非 香 港 獨 有, 而 是 全 球 關 注 的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一 直 是 國 際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及 相 關 政 府 機 構 的 討 論 焦 點, 因 為 這 些 問 題 源 自 涉 及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跨 境 流 動 資 金 的 金 融 活 動 他 強 調, 香 港 設 有 開 放 的 金 融 市 場, 在 該 市 場 下, 所 有 市 場 人 士 及 參 與 者 均 須 受 到 規 管 政 府 當 局 深 知, 在 處 理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時, 必 需 確 保 香 港 打 擊 洗 錢 及 資 料 交 換 的 制 度 與 相 關 的 國 際 標 準 及 規 定 一 致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會 確 保 有 足 夠 資 源 落 實 有 關 範 疇 的 計 劃 和 措 施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與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4.30 王 國 興 議 員 察 悉, 金 管 局 將 於 立 法 年 度 提 交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對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與 27

32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作 出 監 管 他 詢 問 監 管 的 方 式, 以 及 該 立 法 建 議 如 何 可 釋 除 公 眾 對 八 達 通 卡 系 統 ( 例 如 八 達 通 卡 扣 錯 款 項 ) 的 關 注 4.31 金 管 局 主 管 ( 金 融 基 建 發 展 ) 表 示, 以 硬 件 裝 置 為 基 礎 的 多 用 途 儲 值 產 品 ( 例 如 八 達 通 卡 ) 受 銀 行 業 條 例 ( 第 155 章 ) 下 現 有 監 管 制 度 所 規 管 該 項 立 法 建 議 旨 在 把 現 有 多 用 途 儲 值 卡 制 度 的 範 圍 擴 大 至 涵 蓋 非 以 硬 件 裝 置 為 基 礎 的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新 監 管 架 構 將 會 包 括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的 發 牌 準 則 監 管 機 構 的 監 察 及 執 法 權 力 ( 例 如 對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進 行 現 場 及 非 現 場 審 查 ), 以 及 擬 議 制 度 下 的 懲 處 28

33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5.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重 點 介 紹 年 度 在 其 職 責 範 圍 內 有 關 公 共 財 政 的 主 要 工 作 ( 附 錄 IV-4) 政 府 財 政 計 劃 未 來 基 金 的 成 立 和 用 途 5.2 關 於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的 建 議,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根 據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倘 若 政 府 持 續 入 不 敷 支, 可 利 用 未 來 基 金 開 展 關 鍵 基 建 項 目, 繼 續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但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卻 指 出, 由 於 往 後 公 帑 運 用 的 優 次 緩 急 如 何 難 以 預 料, 未 來 基 金 的 用 途 及 運 作 模 式 問 題, 暫 時 按 下 不 表 儘 管 如 此,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提 供 擬 成 立 的 未 來 基 金 的 進 一 步 詳 細 資 料 鄧 家 彪 議 員 亦 詢 問, 是 否 需 要 就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的 事 宜 修 訂 法 例 5.3 張 超 雄 議 員 表 示, 當 局 可 以 動 用 財 政 儲 備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導 致 公 共 開 支 急 升 的 問 題, 故 此, 他 質 疑 是 否 有 必 要 為 此 另 外 設 立 未 來 基 金 張 議 員 表 示, 由 於 未 來 基 金 的 規 模 可 能 相 當 龐 大, 加 上 該 基 金 的 用 途 和 運 作 模 式 仍 未 確 定, 市 民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不 免 懷 疑, 該 建 議 的 真 正 動 機 是 否 為 了 規 避 立 法 會 對 財 政 儲 備 的 運 用 的 監 察, 以 及 隱 藏 可 供 使 用 的 政 府 資 源 5.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指 出, 香 港 的 公 共 財 政 日 後 或 會 出 現 結 構 性 赤 字, 故 此 建 議 政 府 應 考 慮 採 取 的 措 施 之 一, 是 成 立 儲 備 基 金, 未 雨 綢 繆, 以 及 應 付 香 港 的 未 來 需 要, 特 別 是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在 運 用 所 有 政 府 基 金 方 面 向 來 高 度 透 明, 亦 沒 有 意 圖 透 過 設 立 未 來 基 金 隱 藏 政 府 資 源 關 於 未 來 基 金 的 可 能 用 途,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的 初 步 構 思 是, 基 金 款 項 可 為 非 經 常 性 的 關 鍵 基 建 項 目 提 供 撥 款, 而 不 會 用 於 經 常 性 質 的 開 支 項 目 關 鍵 基 建 項 目 不 限 於 交 通 運 輸 ( 例 如 建 造 道 路 和 橋 樑 ) 的 基 建 項 目, 而 亦 可 以 包 括 影 響 民 生 的 項 目 ( 例 如 興 建 醫 院 和 老 人 院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的 建 議 仍 處 於 初 步 階 段 政 府 當 局 會 邀 請 工 作 小 組 研 究 具 29

34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體 方 案, 擬 訂 未 來 基 金 的 運 作 詳 情, 例 如 未 來 基 金 應 否 得 到 法 規 支 持 待 制 訂 具 體 建 議 後, 當 局 將 會 諮 詢 立 法 會 應 付 公 共 財 政 結 構 性 赤 字 的 措 施 5.5 李 慧 琼 議 員 對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表 示 支 持 她 詢 問,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範 圍 是 否 涵 蓋 發 展 香 港 經 濟 以 配 合 未 來 需 要 由 於 有 輿 論 批 評 工 作 小 組 對 香 港 經 濟 增 長 的 預 測 偏 向 保 守, 李 議 員 詢 問, 工 作 小 組 是 如 何 制 訂 有 關 預 測, 以 及 在 預 測 過 程 中 曾 否 參 考 其 他 海 外 經 濟 體 的 經 驗 5.6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是 檢 視 政 府 直 至 2041 年 左 右 的 長 遠 財 政 狀 況, 包 括 因 應 香 港 的 人 口 趨 勢 及 經 濟 增 長 預 測 檢 視 各 種 收 支 情 況, 以 及 分 析 不 同 方 案, 以 應 付 香 港 公 共 財 政 的 長 遠 需 要 工 作 小 組 以 科 學 化 的 方 式 進 行 工 作 工 作 小 組 作 出 預 測 和 建 議 時, 亦 曾 參 考 海 外 經 濟 體 的 經 驗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以 不 同 的 經 濟 增 長 政 府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長 遠 趨 勢 推 算 作 為 基 礎, 按 不 同 的 假 設 情 況, 提 出 財 政 展 望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工 作 小 組 集 中 於 不 同 的 財 政 方 案, 但 報 告 亦 提 出 多 項 其 他 需 要 在 政 策 層 面 作 出 討 論 的 事 宜, 例 如 如 何 增 強 勞 動 生 產 力 及 增 加 勞 動 人 口 等 為 跟 進 該 等 建 議, 有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 下 稱 " 局 / 部 門 ") 會 進 一 步 研 究 各 項 建 議 和 相 關 事 宜, 並 與 相 關 的 政 府 委 員 會 及 持 份 者 合 作, 擬 訂 實 施 細 節 政 府 當 局 亦 會 要 求 工 作 小 組 提 出 更 多 有 關 未 來 基 金 的 不 同 方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及 工 作 小 組 將 於 短 期 內 向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的 內 容 及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5.7 梁 美 芬 議 員 指 出,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及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政 府 必 須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維 持 低 稅 政 策 梁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向 市 民 清 楚 解 釋 基 本 法 對 政 府 處 理 財 政 赤 字 所 施 加 的 這 項 限 制 梁 議 員 認 同, 長 遠 而 言, 香 港 有 必 要 維 持 收 支 平 衡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將 某 些 開 支 項 目 ( 例 如 醫 療 服 務 及 長 者 護 理 服 務 ) 產 業 化 的 建 議, 以 及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鼓 勵 退 休 人 士 重 投 勞 工 市 場, 以 減 省 政 府 的 長 遠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開 支 30

35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5.8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鑒 於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為 香 港 帶 來 重 重 挑 戰, 加 上 考 慮 到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以 及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及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的 規 定, 政 府 當 局 同 意, 推 動 經 濟 發 展 及 控 制 公 共 開 支 增 長 的 工 作, 有 必 要 同 步 進 行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探 討 如 何 藉 着 市 場 力 量 滿 足 公 眾 需 求, 公 眾 就 相 關 事 宜 和 建 議 仍 有 討 論 空 間 他 補 充, 工 作 小 組 知 悉, 應 付 香 港 公 共 財 政 長 遠 需 要 的 方 案, 必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及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的 規 定 5.9 梁 志 祥 議 員 察 悉, 不 少 海 外 稅 務 管 轄 區 均 實 施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這 種 稅 項 被 認 為 是 比 較 公 平 和 稅 基 寬 闊 的 稅 務 措 施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重 新 考 慮 推 出 這 種 稅 項, 以 增 加 政 府 收 入 他 認 為 過 往 就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進 行 諮 詢 時 遇 到 強 烈 反 對, 部 分 原 因 可 能 是 由 於 公 眾 擔 心 引 入 這 種 稅 項 會 令 生 活 開 支 急 增 5.1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指 出, 與 其 他 稅 務 管 轄 區 比 較, 香 港 的 稅 種 較 少 稅 基 相 對 狹 窄 引 進 新 稅 項 或 會 是 擴 闊 香 港 稅 基 的 可 行 措 施 之 一, 就 此 而 言,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是 值 得 考 慮 的 方 案 政 府 當 局 會 研 究 措 施, 以 處 理 香 港 稅 基 狹 窄 的 問 題, 並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邀 請 公 眾 參 與 其 事 政 府 的 財 政 預 測 5.11 鄧 家 彪 議 員 觀 察 到, 政 府 當 局 持 續 高 估 政 府 開 支 低 估 政 府 收 入 舉 例 而 言, 在 至 年 度 期 間, 綜 合 帳 目 盈 餘 / 赤 字 的 預 算 和 實 際 數 字 的 差 額 達 到 5,930 億 元, 加 上 在 至 年 度 期 間 實 施 多 項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 該 等 措 施 通 常 是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出 現 大 額 盈 餘 的 情 況 下 提 出 ) 所 招 致 的 約 2,000 億 元, 顯 示 出 政 府 當 局 的 財 政 預 測 過 分 保 守 鄧 議 員 對 財 政 預 算 在 政 府 開 支 方 面 的 預 測 不 準 確 所 帶 來 的 不 良 影 響 表 示 關 注,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有 關 情 況, 以 作 出 改 善 5.12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擬 備 財 政 預 算 案 時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經 濟 表 現 經 濟 展 望 經 濟 趨 勢 增 長 率, 以 及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他 強 調, 即 使 政 府 收 入 預 31

36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算 將 會 出 現 赤 字, 亦 不 一 定 導 致 政 府 削 減 公 共 開 支 政 府 當 局 會 維 持 公 共 開 支 合 理 增 長, 以 切 合 社 會 需 要 和 訴 求 政 府 當 局 自 2008 年 以 來 實 施 了 多 項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以 協 助 市 民 應 付 短 期 經 濟 壓 力, 發 揮 反 周 期 的 提 振 作 用, 協 助 穩 定 經 濟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增 加 政 府 的 經 常 及 非 經 常 開 支 電 費 補 貼 計 劃 5.13 王 國 興 議 員 注 意 到, 政 府 當 局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沒 有 提 出 為 住 宅 電 費 提 供 補 貼, 而 過 往 補 貼 計 劃 中 未 用 的 補 貼 金 額 則 可 以 轉 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撤 銷 上 述 限 期, 讓 住 戶 可 以 用 盡 所 有 補 貼 金 額, 因 為 某 些 住 戶 ( 特 別 是 長 者 住 戶 ) 的 每 月 電 力 消 耗 水 平 甚 低 王 議 員 認 為, 其 建 議 可 避 免 住 戶 為 了 趕 及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限 期 前 用 盡 所 有 補 貼 金 額 而 不 必 地 浪 費 電 力 5.1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推 行 電 費 補 貼 計 劃 的 工 作 方 面, 有 必 要 訂 出 限 期 政 府 當 局 擬 訂 補 貼 計 劃 時, 已 預 計 所 有 住 宅 用 戶 之 中, 大 約 90% 用 戶 會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的 限 期 前 用 盡 所 有 補 貼 金 額 目 前 距 離 上 述 限 期 仍 有 一 段 時 間, 政 府 當 局 預 計, 住 戶 在 使 用 該 等 補 貼 方 面 不 會 有 問 題 有 關 買 家 印 花 稅 法 定 聲 明 的 規 定 5.15 王 國 興 議 員 注 意 到, 近 日 有 傳 媒 報 道, 為 申 請 豁 免 買 家 印 花 稅, 本 身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物 業 買 家 須 到 律 師 行 就 他 們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而 作 出 聲 明 時 更 必 須 出 示 買 賣 合 約 正 本 王 議 員 對 於 有 關 規 定 對 香 港 居 民 造 成 不 便 表 示 關 注,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就 此 事 作 出 檢 討 5.16 稅 務 局 局 長 澄 清, 就 申 請 豁 免 買 家 印 花 稅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的 規 定 有 兩 個 目 的, 其 一 是 證 明 買 家 本 人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其 二 是 證 明 購 買 物 業 的 買 家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相 關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在 審 議 2012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曾 經 就 此 項 規 定 進 行 討 論 有 關 規 定 的 詳 細 內 容, 亦 已 上 載 稅 務 局 網 站 稅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有 關 人 士 可 到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各 民 政 32

37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事 務 處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作 出 有 關 聲 明 時, 亦 可 以 使 用 相 關 文 件 ( 例 如 買 賣 合 約 ) 的 副 本 增 加 煙 草 稅 5.17 陳 鑑 林 議 員 支 持 增 加 煙 草 稅 以 鼓 勵 吸 煙 人 士 戒 煙 然 而, 令 他 關 注 到, 完 稅 香 煙 的 數 目 持 續 增 長 香 港 海 關 檢 獲 私 煙 的 數 目 亦 續 有 增 加, 反 映 措 施 成 效 不 彰 陳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檢 視 這 項 稅 務 措 施 的 成 效 能 否 達 到 當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5.18 香 港 海 關 關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以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鼓 勵 吸 煙 人 士 戒 煙, 包 括 加 強 戒 煙 計 劃 及 擴 大 非 吸 煙 區 的 範 圍 等 這 些 措 施 成 功 令 吸 煙 者 數 目 減 少 至 只 佔 本 港 人 口 10% 左 右 他 補 充, 為 加 強 成 效, 香 港 海 關 過 去 一 直 調 整 執 法 策 略 舉 例 而 言, 執 法 行 動 的 焦 點 已 由 針 對 街 頭 販 賣 私 煙 擴 大 至 針 對 私 煙 儲 存 / 銷 售 及 流 入 本 港 的 跨 境 私 煙, 以 收 更 大 阻 嚇 作 用 新 訂 策 略 成 效 顯 著 2013 年 私 煙 案 件 數 目 下 跌 了 7% 至 800 宗, 而 檢 獲 私 煙 的 總 數 則 增 加 了 20% 至 8,300 萬 枝 重 置 位 於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政 府 辦 公 室 5.19 劉 慧 卿 議 員 對 政 府 辦 公 室 遷 離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政 策 提 出 質 疑, 因 為 政 府 一 方 面 將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及 立 法 會 大 樓 重 置 到 現 時 接 近 中 區 海 濱 的 黃 金 地 段, 同 時 又 着 手 重 置 灣 仔 海 旁 3 座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內 的 政 府 部 門, 顯 示 政 府 的 決 定 自 相 矛 盾 她 進 一 步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對 香 港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目 前 出 現 短 缺 的 情 況 有 何 看 法 5.2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觀 察 到, 本 港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嚴 重 短 缺, 而 將 沒 有 地 域 限 制 的 政 府 辦 公 室 遷 離 中 心 商 業 區, 有 助 提 供 額 外 的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解 決 此 問 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庫 務 ) 補 充,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已 正 式 宣 布 計 劃 重 置 灣 仔 海 旁 3 座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內 的 政 府 部 門 由 於 重 置 計 劃 的 模 規 相 當 龐 大, 計 劃 將 會 分 階 段 進 行 現 時 的 計 劃 是 將 該 3 座 33

38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內 的 部 分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重 置 到 啟 德 發 展 區 正 在 興 建 的 新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當 局 亦 正 籌 劃 在 將 軍 澳 和 西 九 龍 興 建 其 他 政 府 大 樓 作 重 置 之 用 預 計 西 九 龍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的 建 造 工 程 將 於 年 度 完 竣 政 府 推 行 無 紙 化 方 案 的 措 施 5.21 陳 志 全 議 員 不 滿 政 府 當 局 就 他 要 求 列 出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 下 稱 " 物 流 署 ") 過 去 3 年 為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印 製 印 刷 品 的 數 量 的 問 題 所 作 的 答 覆, 因 為 當 局 的 答 覆 只 提 供 有 關 印 刷 品 的 總 噸 數, 而 沒 有 按 部 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他 指 出, 這 些 資 料 對 協 助 立 法 會 議 員 監 察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推 行 無 紙 化 方 案 至 為 重 要 5.22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署 長 ( 下 稱 " 物 流 署 署 長 ") 解 釋, 總 噸 數 的 數 字 已 顯 示 出 過 去 3 年 政 府 印 製 印 刷 品 的 數 量 有 下 降 趨 勢 鑒 於 物 流 署 為 各 局 / 部 門 印 製 多 類 印 刷 品, 而 部 分 印 刷 品 ( 例 如 表 格 及 關 於 施 政 報 告 及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文 件 等 ) 是 分 派 給 多 個 局 / 部 門, 故 此 難 以 按 數 量 和 部 門 劃 分, 提 供 有 關 印 製 品 的 詳 細 分 項 數 字 物 流 署 署 長 補 充, 政 府 已 經 為 某 些 文 件 ( 例 如 諮 詢 文 件 ) 提 供 數 碼 版 本, 但 由 於 部 分 市 民 未 能 上 網 閱 覽 該 等 文 件, 故 此 仍 有 需 要 印 製 印 刷 品 物 流 署 署 長 表 示, 為 處 理 陳 志 全 議 員 的 關 注, 物 流 署 會 考 慮 按 數 量 和 按 個 別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大 致 分 類 劃 分, 提 供 有 關 印 刷 品 的 詳 細 分 項 數 字 34

39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6.1 應 主 席 邀 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重 點 ( 附 錄 IV-5) 政 制 改 革 公 眾 諮 詢 及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工 作 6.2 關 於 現 時 進 行 的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2016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公 眾 諮 詢, 王 國 興 議 員 表 示, 公 眾 不 應 浪 費 時 間 討 論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方 案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適 時 告 知 公 眾 哪 些 方 案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梁 美 芬 議 員 認 為, 由 公 民 或 政 黨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方 案 並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就 此 等 方 案 表 態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張 華 峰 議 員 認 為, 對 於 內 地 高 級 官 員 近 期 就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發 表 的 講 話,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深 公 眾 對 有 關 講 話 的 了 解 6.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自 公 眾 諮 詢 展 開 後, 政 府 當 局 已 經 強 調 所 有 政 改 方 案 均 應 嚴 格 遵 循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的 相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此 信 息 已 在 有 關 的 諮 詢 文 件 及 宣 傳 材 料 加 以 強 調 事 實 上, 政 府 當 局 注 意 到, 越 來 越 多 香 港 市 民 認 同 普 選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當 局 快 將 推 出 新 的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以 進 一 步 解 釋 落 實 普 選 需 要 遵 循 基 本 法 的 相 關 條 文 6.4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在 年 度 為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公 眾 諮 詢 預 留 大 約 1,200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他 們 就 此 詢 問 宣 傳 計 劃 的 詳 情 6.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第 一 輪 公 眾 諮 詢 結 束 後, 政 府 當 局 會 整 理 收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以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在 2014 年 7 月 左 右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出 報 告 待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決 定 後,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2014 年 第 四 季 左 右 進 行 第 二 輪 公 眾 諮 詢 該 1,200 萬 元 預 算 主 要 包 括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諮 詢 在 印 刷 (310 萬 元 ) 和 舉 行 宣 傳 及 諮 詢 會 (850 萬 元 ) 方 面 的 撥 款 35

40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6.6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答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為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而 開 設 的 7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主 要 負 責 歸 納 及 整 理 在 諮 詢 期 內 接 獲 的 公 眾 意 見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更 新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及 相 關 宣 傳 材 料, 以 便 更 迅 速 回 應 當 局 接 獲 的 某 些 意 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過 去 數 月, 政 府 當 局 已 為 公 眾 諮 詢 製 作 一 系 列 宣 傳 品, 包 括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海 報 及 廣 告 政 府 當 局 已 經 推 出 兩 套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新 一 套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亦 快 將 推 出 6.7 葉 國 謙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採 取 措 施, 以 推 廣 對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憲 制 地 位 的 認 識, 從 而 協 助 公 眾 了 解 政 改 的 法 律 框 架 李 慧 琼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推 廣, 以 助 公 眾 了 解 基 本 法 的 立 法 原 意, 以 及 香 港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設 計 原 則 的 憲 制 基 礎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亦 應 推 廣 基 本 法 所 訂 的 4 項 政 制 發 展 主 要 原 則 6.8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2014 年, 政 府 當 局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重 點 主 題 包 括 在 基 本 法 基 礎 上 的 政 制 發 展 他 表 示,2015 年 為 基 本 法 頒 布 25 周 年,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率 領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考 慮 各 項 宣 傳 計 劃 他 承 諾 轉 達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供 該 督 導 委 員 會 考 慮 6.9 黃 定 光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過 往 推 廣 基 本 法 時, 只 着 眼 於 香 港 市 民 的 權 利 而 非 責 任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推 廣 工 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回 答 黃 議 員 時 表 示, 自 年 度 起, 當 局 會 以 一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取 代 一 個 有 時 限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位, 為 基 本 法 的 推 廣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6.10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黃 碧 雲 議 員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年 度 為 推 廣 基 本 法 所 預 留 的 1,600 萬 元, 並 不 包 括 民 政 事 務 局 為 推 廣 基 本 法 而 為 每 個 區 議 會 提 供 的 25 萬 元 撥 款 他 補 充,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負 責 監 察 區 議 會 如 何 使 用 該 筆 撥 款 (25 萬 元 ) 36

41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6.11 陳 家 洛 議 員 表 示, 達 至 真 普 選 和 實 行 公 民 提 名 是 香 港 市 民 的 共 同 願 望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年 度 撥 款 資 助 學 術 機 構 進 行 有 關 政 改 的 民 意 調 查, 以 及 會 否 就 當 局 的 政 改 方 案 舉 行 電 視 辯 論 6.1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並 無 計 劃 在 首 輪 公 眾 諮 詢 中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但 可 能 會 在 第 二 階 段 的 公 眾 諮 詢 考 慮 此 事 因 應 陳 家 洛 議 員 的 意 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同 意, 政 府 當 局 若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會 考 慮 香 港 電 台 在 2014 年 3 月 16 日 採 用 的 慎 思 民 調 方 式 他 補 充, 預 計 不 會 舉 行 電 視 辯 論 選 舉 事 務 6.13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回 應 謝 偉 銓 議 員 的 查 詢 時 解 釋,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 億 8,590 萬 元, 主 要 是 因 為 籌 備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的 所 需 款 項 有 所 增 加 謝 偉 銓 議 員 詢 問, 這 筆 撥 款 會 否 用 於 以 居 於 內 地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為 對 象 的 選 舉 活 動 宣 傳 工 作, 以 及 該 等 居 民 在 即 將 舉 行 的 選 舉 中 可 否 留 在 內 地 投 票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解 釋, 根 據 現 行 選 舉 法 例, 任 何 人 若 未 能 提 供 在 香 港 的 主 要 住 址 作 選 民 登 記 之 用, 將 不 合 資 格 登 記 成 為 任 何 地 方 選 區 或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的 選 民 因 此,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宣 傳 工 作 只 會 在 香 港 進 行, 當 局 並 無 預 留 撥 款 在 香 港 境 外 進 行 宣 傳 個 人 權 利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6.14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下 稱 " 平 機 會 ") 接 獲 的 投 訴 為 何 由 2012 年 的 738 宗 跌 至 2013 年 的 611 宗, 以 及 受 屈 人 士 向 平 機 會 申 請 法 律 協 助 時 有 否 遇 到 困 難 6.1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回 答 時 表 示, 平 機 會 會 嘗 試 以 調 解 方 式 處 理 投 訴, 但 調 解 需 要 多 長 時 間 方 可 成 功, 則 因 個 案 情 況 而 異 如 某 一 個 案 無 法 調 解, 受 屈 人 士 可 向 平 機 會 申 請 法 律 協 助 平 機 會 的 法 律 及 投 訴 專 責 小 組 會 考 慮 有 關 申 37

42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請, 並 會 為 有 理 據 的 個 案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根 據 平 機 會 提 供 的 統 計 數 字, 過 去 數 年, 獲 平 機 會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的 個 案 數 目 穩 定 6.16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在 平 機 會 接 獲 的 性 別 歧 視 及 懷 孕 歧 視 投 訴 中, 經 調 解 解 決 和 最 終 訴 諸 訴 訟 的 個 案 分 別 為 數 多 少 她 亦 關 注 到, 平 機 會 在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方 面 所 獲 得 的 撥 款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需 求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承 諾 在 會 後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他 表 示, 平 機 會 在 年 度 並 未 用 盡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的 撥 款 6.17 黃 碧 雲 議 員 表 示, 有 少 數 族 裔 家 長 投 訴, 並 未 獲 發 教 導 他 們 如 何 為 子 女 申 請 學 生 資 助 的 資 料 她 注 意 到, 平 機 會 將 成 立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專 責 小 組, 以 加 強 對 少 數 族 裔 的 支 援 ; 就 此, 她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亦 會 加 強 支 援 措 施, 以 滿 足 少 數 族 裔 的 需 要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一 如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所 述, 教 育 局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會 加 強 各 項 措 施, 以 滿 足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的 需 要, 並 協 助 少 數 族 裔 居 民 融 入 社 會 6.18 姚 思 榮 議 員 及 葉 國 謙 議 員 關 注 當 局 會 否 採 取 措 施, 處 理 部 分 港 人 針 對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的 歧 視 行 為 李 慧 琼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有 否 透 過 駐 內 地 的 各 個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 澄 清, 大 部 分 港 人 並 無 針 對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作 出 歧 視 行 為 的 港 人 只 屬 少 數 馬 逢 國 議 員 亦 關 注 到,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有 何 措 施 處 理 中 港 兩 地 居 民 之 間 日 益 嚴 重 的 矛 盾 6.19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他 曾 與 平 機 會 主 席 交 換 意 見, 並 察 悉 平 機 會 現 正 計 劃 研 究 應 否 修 訂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 第 602 章 ), 以 涵 蓋 內 地 人 及 新 來 港 人 士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建 議, 此 事 可 待 平 機 會 主 席 於 2014 年 4 月 23 日 出 席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再 作 討 論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對 化 解 兩 地 居 民 之 間 的 矛 盾 十 分 重 視 就 此,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會 在 年 度 向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增 撥 資 源, 以 加 強 與 內 地 當 局 的 聯 絡 和 增 加 宣 傳, 從 而 加 深 內 地 居 民 對 香 港 的 了 解 他 承 諾 會 向 " 與 內 地 合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 轉 達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關 注 38

43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促 進 性 小 眾 的 權 利 6.20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採 納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 下 稱 " 守 則 ") 的 機 構 為 數 多 少 陳 議 員 引 述 一 所 基 督 教 國 際 學 校 要 求 員 工 簽 署 遵 從 聖 經 道 德 誠 信 的 承 諾 書 一 事,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提 醒 該 校 遵 守 守 則, 以 及 該 校 若 拒 絕 遵 守 將 有 何 後 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已 去 信 多 家 公 私 營 機 構, 呼 籲 他 們 採 納 守 則 他 承 諾 就 當 局 接 獲 的 回 應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6.21 陳 志 全 議 員 指 出, 關 乎 香 港 性 小 眾 歧 視 的 顧 問 研 究 只 有 445,000 元 預 算, 但 與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實 施 反 纏 擾 行 為 法 例 的 經 驗 有 關 的 研 究 卻 有 850,000 元 預 算 他 詢 問 兩 者 的 預 算 為 何 有 此 差 別, 以 及 前 者 的 研 究 結 果 會 否 公 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已 遵 照 正 常 採 購 程 序 處 理 這 兩 項 顧 問 研 究 由 於 兩 項 研 究 的 性 質 有 別, 故 預 算 亦 有 不 同 他 解 釋, 政 府 當 局 已 根 據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的 意 見,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香 港 性 小 眾 歧 視 研 究 該 研 究 預 計 會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完 成 研 究 結 果 會 向 該 諮 詢 小 組 匯 報, 由 諮 詢 小 組 決 定 是 否 公 開 研 究 結 果 內 地 事 務 及 港 台 合 作 6.22 姚 思 榮 議 員 詢 問,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有 否 與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合 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和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及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分 別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辦 事 處 各 自 肩 負 不 同 角 色, 同 時 互 相 補 足 她 補 充,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責 是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聯 絡 溝 通 及 經 貿 關 係, 在 加 強 政 府 與 政 府 的 合 作 方 面 亦 肩 擔 一 定 的 角 色 6.23 謝 偉 銓 議 員 問 及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在 向 居 於 內 地 的 港 人 提 供 有 關 重 要 事 項 ( 例 如 選 舉 事 宜 ) 的 最 新 資 訊 方 面 的 工 作 情 況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在 2013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推 展 " 內 交 " 工 作 後, 政 府 已 增 加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人 手, 以 加 強 與 內 地 港 商 及 港 人 的 聯 絡, 從 而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並 39

44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提 供 適 切 的 協 助 隨 着 內 地 的 聯 絡 處 增 加, 當 局 向 香 港 居 民 及 團 體 提 供 支 援 和 發 放 資 訊 的 工 作 亦 會 加 強 6.24 田 北 俊 議 員 詢 問, 當 香 港 公 司 及 居 民 在 內 地 遇 到 問 題 時,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除 了 會 把 個 案 轉 介 予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外, 是 否 亦 會 為 他 們 提 供 其 他 實 質 協 助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會 與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及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內 地 辦 事 處 合 作, 為 身 處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及 企 業 提 供 更 佳 的 服 務 6.25 蔣 麗 芸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就 新 設 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其 聯 絡 處 決 定 選 址 時 有 何 考 慮 因 素, 以 及 是 否 有 統 計 數 據 支 持 當 局 作 出 該 等 決 定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所 涉 及 的 多 項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在 相 關 省 市 的 香 港 公 司 及 居 民 數 目 ; 香 港 公 司 及 居 民 在 區 域 發 展 的 國 家 策 略 中 所 處 的 位 置 ; 相 關 省 市 的 發 展 潛 力 ; 相 關 省 政 府 及 市 政 府 對 設 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聯 絡 處 的 意 見 等 基 於 這 些 因 素, 政 府 當 局 已 決 定 增 設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政 府 當 局 曾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設 立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的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並 樂 意 向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相 同 數 據 ( 如 有 需 要 ) 此 外, 政 府 當 局 有 意 在 遼 寧 省 瀋 陽 市 設 立 一 個 聯 絡 處, 以 把 握 華 中 及 東 北 地 區 經 濟 迅 速 發 展 的 機 遇 政 府 當 局 稍 後 亦 會 決 定 華 東 地 區 聯 絡 處 的 選 址 6.26 譚 耀 宗 議 員 指 出, 年 度 為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提 供 的 撥 款 為 2 億 5,160 萬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2.4%, 他 詢 問 此 方 面 的 撥 款 詳 情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解 釋, 撥 款 增 加 的 主 因 如 下 : 於 武 漢 設 立 一 個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在 華 北 及 華 東 地 區 增 設 兩 個 聯 絡 處, 以 及 有 關 的 員 工 開 支 ; 在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設 立 入 境 事 務 組 ; 以 及 與 廣 東 省 和 澳 門 合 辦 第 十 屆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與 發 展 論 壇 暨 經 貿 洽 談 會 6.27 譚 耀 宗 議 員 進 而 詢 問, 設 於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下 稱 " 經 貿 文 辦 ") 會 否 進 行 具 體 工 作, 就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下 稱 "CEPA") 及 " 個 人 遊 " 計 劃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澄 清 部 分 台 灣 民 眾 的 誤 解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40

45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經 貿 文 辦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職 責, 便 是 透 過 各 種 經 濟 旅 遊 及 文 化 交 流, 促 進 內 地 及 台 灣 民 眾 認 識 香 港 的 發 展 情 況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主 任 ( 台 灣 ) 解 釋, 經 貿 文 辦 會 繼 續 聯 繫 台 灣 的 商 貿 組 織, 並 為 台 灣 民 眾 舉 辦 研 討 會 及 論 壇, 藉 以 加 深 他 們 對 香 港 經 濟 情 況 的 了 解, 包 括 CEPA 的 影 響 因 應 鍾 國 斌 議 員 的 查 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承 諾 會 提 供 資 料, 按 個 別 辦 事 處 分 項 開 列 內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年 度 的 預 算 撥 款 ( 包 括 增 幅 ), 並 會 在 當 中 詳 述 經 貿 文 辦 在 年 度 的 工 作 量 增 幅 6.28 關 於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鍾 國 斌 議 員 詢 問 香 港 會 如 何 擔 當 " 超 級 聯 繫 人 " 的 角 色, 為 香 港 貿 易 開 拓 商 機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香 港 應 發 揮 個 別 產 業 的 優 勢, 吸 引 投 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亦 曾 與 內 地 省 市 ( 尤 其 是 廣 東 省 ) 政 府 合 辦 招 商 引 資 的 活 動 6.29 黃 定 光 議 員 要 求 經 貿 文 辦 就 其 於 2013 年 協 助 的 390 名 訪 客 和 處 理 的 宗 查 詢 提 供 詳 情, 並 關 注 經 貿 文 辦 是 否 有 足 夠 資 源 應 付 工 作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主 任 ( 台 灣 ) 解 釋, 所 協 助 的 訪 客 大 部 分 是 香 港 貿 易 組 織 訪 問 團 的 成 員, 以 及 訪 台 的 文 化 團 體 及 學 生 經 貿 文 辦 所 處 理 的 查 詢 則 關 乎 向 在 台 港 人 提 供 協 助 港 台 經 貿 事 宜 香 港 入 境 簽 證 的 申 請 事 宜 等 等 他 表 示, 經 貿 文 辦 至 今 一 直 有 足 夠 人 手 應 付 工 作 6.30 關 於 配 合 國 家 擬 訂 " 十 三 五 " 規 劃 的 前 期 工 作, 何 秀 蘭 議 員 查 詢 選 取 研 究 課 題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例 如 哪 些 界 別 會 獲 諮 詢,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諮 詢 公 眾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現 正 諮 詢 相 關 界 別 及 諮 詢 委 員 會, 收 集 他 們 對 研 究 範 圍 的 意 見 她 承 諾 會 就 研 究 範 圍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告 知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政 府 在 配 合 國 家 " 十 三 五 " 規 劃 方 面 的 工 作 酬 酢 及 送 禮 開 支 6.31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查 詢 時 確 認, 政 府 當 局 最 近 已 清 楚 訂 明, 公 務 酬 酢 人 均 開 支 限 額 ( 即 午 41

46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宴 不 超 過 450 元, 晚 宴 以 600 元 為 限 ) 應 包 括 " 在 該 宴 會 上 享 用 的 一 切 食 物 和 飲 品 開 支 服 務 費 和 小 費 " 劉 慧 卿 議 員 進 而 詢 問,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及 年 度 的 酬 酢 開 支 金 額 ( 即 分 別 為 168,000 元 139,000 元 及 116,000 元 ) 是 否 已 涵 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所 有 酬 酢 及 送 禮 開 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有 關 數 字 已 反 映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根 據 有 關 餽 贈 禮 物 及 提 供 公 務 酬 酢 的 現 行 指 引, 在 部 門 酬 酢 撥 款 項 下 就 本 地 酬 酢 活 動 所 支 付 的 實 際 開 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開 支 減 少 是 因 為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減 少 了 公 務 宴 請 的 數 目 42

47 第 VII 章 : 保 安 7.1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 下 稱 " 保 安 局 局 長 ") 應 主 席 邀 請, 向 委 員 簡 介 年 度 保 安 事 務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措 施 及 開 支 ( 附 錄 IV-6) 警 方 處 理 公 眾 集 會 和 遊 行 7.2 王 國 興 議 員 表 示, 有 傳 媒 評 論 煽 動 市 民 仿 效 台 灣 學 生 因 反 對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而 發 起 的 運 動, 佔 據 當 地 的 立 法 院 及 行 政 院 等 處 所 他 詢 問, 市 民 若 在 香 港 佔 據 某 些 地 方 或 地 區, 是 否 合 法 他 又 詢 問, 倘 有 市 民 佔 據 香 港 的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政 府 當 局 會 如 何 維 持 治 安 7.3 保 安 局 局 長 表 示, 鑒 於 有 傳 媒 從 不 同 角 度 評 論 是 次 台 灣 學 生 運 動, 他 相 信 港 人 在 閱 讀 這 些 評 論 時, 會 自 行 作 出 判 斷 他 表 示, 任 何 人 均 應 遵 守 法 律 倘 有 違 法 行 為, 警 方 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據 他 所 知,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將 會 討 論 如 何 處 理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萬 一 被 佔 據 的 情 況 他 表 示, 倘 有 需 要, 警 方 可 隨 時 向 立 法 會 提 供 意 見 7.4 張 華 峰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進 行 評 估 及 擬 訂 應 變 計 劃, 處 理 " 佔 領 中 環 " 運 動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他 又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訪 問 台 灣, 考 察 他 們 處 理 非 法 公 眾 集 會 的 策 略 和 經 驗 7.5 保 安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佔 領 中 環 " 運 動 發 起 人 一 再 呼 籲 數 以 萬 計 的 參 加 者 在 中 區 各 條 要 道 長 期 示 威 靜 坐, 藉 以 令 金 融 區 陷 於 癱 瘓 以 此 方 式 癱 瘓 該 區 交 通, 屬 違 法 行 為 警 方 是 一 個 專 業 的 執 法 機 關, 在 處 理 大 型 公 眾 活 動 方 面 經 驗 豐 富 且 具 備 能 力 政 府 當 局 對 警 方 充 滿 信 心, 相 信 他 們 會 以 公 平 公 正 不 偏 不 倚 的 態 度 執 法 政 府 當 局 並 無 計 劃 訪 問 台 灣, 考 察 他 們 處 理 公 眾 集 會 的 經 驗 他 強 調, 參 與 公 眾 活 動 的 人 士 在 表 達 訴 求 時 應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並 應 以 和 平 方 式 進 行 有 關 活 動, 而 不 應 擾 亂 公 眾 秩 序 或 作 出 暴 力 行 為 43

48 第 VII 章 : 保 安 7.6 梁 美 芬 議 員 關 注 到," 佔 中 " 發 起 人 一 再 表 明 他 們 的 目 的 是 要 癱 瘓 中 區 她 詢 問 是 否 有 足 夠 警 力 應 付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她 認 為 應 讓 學 生 明 白 到, 癱 瘓 中 區 對 社 會 及 香 港 經 濟 的 影 響 7.7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警 方 有 責 任 維 護 公 眾 秩 序 及 公 眾 安 全 雖 然 警 方 難 以 預 計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況, 但 在 大 型 活 動 舉 行 前, 他 們 一 般 會 先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及 做 好 適 當 準 備 他 希 望 市 民 會 以 合 法 和 平 的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7.8 姚 思 榮 議 員 表 示, 近 月 曼 谷 的 商 業 區 被 示 威 者 佔 據, 導 致 前 往 曼 谷 旅 遊 的 人 數 大 跌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 佔 領 中 環 " 運 動 對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的 影 響 保 安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密 切 監 察 有 關 情 況 購 置 特 別 用 途 無 標 誌 裝 甲 車 7.9 范 國 威 議 員 察 悉, 警 方 擬 購 置 的 3 輛 特 別 用 途 無 標 誌 裝 甲 車, 主 要 會 在 處 理 危 險 刑 事 案 件 及 保 護 重 要 人 物 行 動 中 使 用 ; 他 詢 問 過 去 3 年 此 等 個 案 及 行 動 的 宗 數 他 關 注 到, 這 些 車 輛 會 否 用 作 處 理 " 佔 中 " 運 動 7.10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這 些 車 輛 主 要 會 供 警 方 的 特 警 隊 在 反 恐 行 動 處 理 危 險 並 牽 涉 槍 械 的 刑 事 案 件, 以 及 保 護 重 要 人 物 的 高 危 行 動 中 使 用 已 購 置 的 裝 甲 車 的 用 途 不 得 隨 意 更 改 此 等 裝 甲 車 為 民 用 車 輛, 專 為 保 護 乘 客 免 受 槍 械 及 彈 藥 攻 擊 而 設 計 分 配 資 源 予 各 警 區 的 準 則 7.11 梁 志 祥 議 員 關 注 到, 元 朗 區 近 年 發 展 迅 速, 過 去 5 年 家 庭 事 件 的 宗 數 持 續 高 企 他 詢 問 警 方 會 否 增 撥 資 源, 以 應 付 該 區 的 警 務 需 要 7.12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鑒 於 新 界 東 北 的 發 展, 警 方 會 因 應 人 口 多 寡 犯 罪 率 及 區 內 的 新 基 建 發 展, 檢 討 該 區 各 警 區 的 分 界 44

49 第 VII 章 : 保 安 7.13 梁 志 祥 議 員 詢 問 為 何 警 方 擬 在 將 軍 澳 而 不 在 人 口 較 多 的 天 水 圍 設 立 警 區 警 務 處 處 長 解 釋, 警 方 曾 因 應 九 龍 東 及 安 達 臣 道 的 基 建 發 展, 檢 討 九 龍 東 各 警 區 的 分 界 考 慮 到 過 去 數 年 將 軍 澳 人 口 激 增 及 區 內 的 罪 案 情 況, 加 上 西 貢 警 察 分 區 可 能 會 納 入 將 軍 澳 警 區, 警 方 會 把 將 軍 澳 警 察 分 區 升 格 為 警 區 聘 用 非 華 裔 人 士 7.14 葉 國 謙 議 員 察 悉, 警 方 合 共 聘 用 了 15 名 非 華 裔 人 士 在 14 個 警 區 擔 任 社 區 聯 絡 助 理 ; 他 詢 問 此 數 目 的 社 區 聯 絡 助 理 是 否 足 以 與 全 港 非 華 裔 社 羣 保 持 聯 繫 7.15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警 方 致 力 促 進 與 社 會 上 不 同 界 別 ( 包 括 非 華 裔 社 羣 ) 的 社 區 關 係 警 方 透 過 社 區 聯 絡 助 理 招 募 非 華 裔 青 少 年 參 加 少 年 警 訊 計 劃 ( 下 稱 " 少 年 警 訊 "), 以 及 與 非 華 裔 社 羣 的 宗 教 領 袖 接 觸, 藉 以 與 非 華 裔 社 羣 保 持 聯 繫 他 表 示, 社 區 聯 絡 助 理 的 數 目 不 設 限 額, 任 何 警 區 如 有 需 要 增 聘 社 區 聯 絡 助 理, 可 提 交 申 請, 要 求 分 配 資 源 作 招 聘 之 用 與 青 少 年 接 觸 7.16 葉 國 謙 議 員 詢 問 警 方 除 透 過 少 年 警 訊 促 進 與 青 少 年 接 觸 外, 會 否 致 力 促 進 與 其 他 青 少 年 接 觸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除 少 年 警 訊 外, 警 方 正 舉 辦 逾 50 個 涉 及 青 少 年 ( 包 括 邊 緣 青 少 年 及 在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下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 的 合 作 計 劃 公 眾 活 動 的 攝 錄 片 段 7.17 梁 繼 昌 議 員 詢 問 警 方 保 留 於 2011 年 至 2013 年 期 間 在 公 眾 活 動 上 拍 攝 所 得 的 攝 錄 片 段 的 平 均 及 最 長 時 間, 以 及 保 留 作 為 證 據 及 用 作 調 查 的 攝 錄 片 段 的 分 項 數 字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保 留 作 為 證 據 或 用 作 調 查 的 攝 錄 片 段 所 佔 百 分 比 相 當 低 他 表 示, 部 分 作 調 查 用 途 的 攝 錄 片 段 其 後 或 會 作 為 呈 堂 證 據 警 方 就 貯 存 抄 錄 及 銷 毀 攝 錄 片 段 訂 有 嚴 格 指 引 45

50 第 VII 章 : 保 安 梁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有 關 警 方 在 公 眾 活 動 上 進 行 攝 錄 的 統 計 數 字 使 用 隨 身 攝 錄 機 7.18 陳 健 波 議 員 表 示,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最 近 曾 討 論 警 方 使 用 隨 身 攝 錄 機 的 課 題, 並 察 悉 第 一 階 段 實 地 測 試 的 結 果 令 人 滿 意 在 許 多 個 案 中, 涉 事 者 被 攝 錄 時 明 顯 變 得 冷 靜 和 克 制, 而 有 關 片 段 亦 可 把 現 場 情 況 如 實 拍 攝 下 來 他 詢 問 為 何 警 方 至 今 仍 未 全 面 使 用 隨 身 攝 錄 機, 並 擬 於 年 度 僅 購 置 274 部 隨 身 攝 錄 機 7.19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隨 身 攝 錄 機 拍 攝 所 得 的 片 段 一 直 未 有 作 為 呈 堂 證 據, 原 因 是 被 告 人 已 在 有 關 個 案 中 認 罪 或 同 意 簽 保 待 此 類 證 據 在 法 庭 上 獲 接 納 後, 才 考 慮 隨 身 攝 錄 機 日 後 的 使 用 範 圍 會 較 為 恰 當, 而 第 二 階 段 實 地 測 試 亦 即 將 展 開 他 補 充, 鑒 於 科 技 的 發 展, 隨 身 攝 錄 機 日 後 或 會 納 入 為 警 務 人 員 的 通 訊 裝 備, 故 此 警 方 沒 有 購 置 大 批 隨 身 攝 錄 機 處 理 性 暴 力 個 案 受 害 人 7.20 黃 碧 雲 議 員 關 注 到, 有 性 暴 力 個 案 受 害 人 投 訴 指 錄 取 口 供 的 程 序 冗 長, 期 間 亦 不 獲 准 由 性 暴 力 關 注 團 體 的 職 員 陪 同 她 關 注 到, 處 理 此 類 個 案 的 警 務 人 員 有 否 獲 提 供 足 夠 的 訓 練 和 指 引 7.21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警 方 派 駐 與 性 罪 行 受 害 人 性 別 相 同 的 警 務 人 員, 在 17 間 公 立 醫 院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倘 有 需 要, 個 案 會 轉 介 予 社 工 跟 進 警 方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安 排 受 害 人 到 " 易 受 傷 害 證 人 會 面 家 居 錄 影 室 " 進 行 錄 影 警 方 致 力 以 體 恤 的 態 度 及 同 理 心, 處 理 所 有 性 暴 力 案 件, 以 防 止 受 害 人 再 次 受 到 傷 害, 同 時 提 供 所 需 的 支 援 服 務, 並 將 犯 案 者 繩 之 於 法 毒 駕 / 藥 駕 及 醉 駕 的 罰 則 7.22 易 志 明 議 員 質 疑 為 何 醉 駕 與 毒 駕 / 藥 駕 的 最 高 罰 則 並 不 相 同 他 又 詢 問, 現 行 罰 則 水 平 能 否 起 足 夠 的 阻 嚇 作 用 46

51 第 VII 章 : 保 安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已 對 醉 駕 採 取 3 級 刑 罰 制 度, 而 對 毒 駕 / 藥 駕 則 採 取 " 零 容 忍 " 政 策 他 表 示, 自 立 法 修 訂 有 關 醉 駕 的 條 例 後, 警 方 對 司 機 進 行 的 檢 查 呼 氣 測 試 增 加 了 22.6%, 而 司 機 未 能 通 過 測 試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則 下 跌 了 0.33% 警 方 若 認 為 某 宗 個 案 所 判 處 的 刑 罰 過 輕, 會 要 求 律 政 司 考 慮 尋 求 覆 核 有 關 判 刑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7.23 鄧 家 彪 議 員 關 注 到, 尚 待 審 核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共 有 宗, 當 中 宗 由 酷 刑 聲 請 已 被 拒 或 撤 回 的 聲 請 人 提 出 他 詢 問 當 局 有 否 就 處 理 所 有 尚 待 審 核 的 聲 請 訂 立 時 間 表 7.24 保 安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終 審 法 院 於 2012 年 12 月 及 2013 年 3 月 作 出 判 決 後, 不 少 酷 刑 聲 請 已 被 拒 的 聲 請 人 以 其 他 適 用 的 理 由 ( 除 酷 刑 外 ) 再 次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因 而 導 致 尚 待 審 核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宗 數 有 所 增 加 按 目 前 為 處 理 此 等 聲 請 而 調 配 的 人 手 估 計, 每 年 可 處 理 約 宗 聲 請 7.25 蔣 麗 芸 議 員 關 注 到, 免 遣 返 聲 請 宗 數 最 近 有 所 增 加, 但 確 立 的 酷 刑 聲 請 宗 數 卻 極 少 她 表 示, 有 聲 請 人 被 發 現 在 新 界 某 些 地 區 聚 集, 對 該 等 地 區 居 民 的 安 全 構 成 威 脅 她 關 注 到 處 理 一 宗 免 遣 返 聲 請 平 均 所 需 的 時 間, 並 詢 問 可 否 加 快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7.26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下 稱 " 入 境 處 處 長 ") 回 應 時 表 示, 過 往 曾 有 許 多 濫 用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個 案, 不 少 酷 刑 聲 請 已 被 拒 的 聲 請 人 在 終 審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後, 以 其 他 適 用 的 理 由 ( 除 酷 刑 外 ) 再 次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因 而 令 尚 待 審 核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宗 數 有 所 增 加 儘 管 入 境 事 務 處 ( 下 稱 " 入 境 處 ") 會 竭 力 加 快 處 理 有 關 聲 請, 但 由 提 交 聲 請 至 作 出 決 定 所 需 的 時 間, 會 視 乎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而 定 倘 若 聲 請 人 提 出 上 訴 或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所 需 的 時 間 將 會 更 長 他 補 充, 鑒 於 很 多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被 發 現 在 香 港 從 事 非 法 受 僱 工 作, 入 境 處 亦 正 透 過 對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以 打 擊 此 問 題 47

52 第 VII 章 : 保 安 入 境 處 就 有 關 單 程 通 行 證 的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7.27 范 國 威 議 員 詢 問, 關 於 單 程 通 行 證 ( 下 稱 " 單 程 證 ") 持 有 人 透 過 與 香 港 居 民 假 結 婚 來 港 定 居 的 個 案, 負 責 調 查 的 入 境 事 務 人 員 所 屬 職 級 及 數 目 為 何 他 對 由 入 境 處 提 出 調 查 的 個 案 宗 數 表 示 關 注 7.28 入 境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入 境 處 設 有 一 支 由 大 約 20 名 入 境 事 務 人 員 組 成 的 專 責 隊 伍, 負 責 調 查 透 過 假 結 婚 取 得 單 程 證 的 個 案 此 等 個 案 主 要 在 打 擊 賣 淫 活 動 及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的 行 動 中 或 接 獲 投 訴 或 情 報 後 被 發 現 旅 客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7.29 姚 思 榮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估 計 在 內 地 當 局 推 出 新 的 卡 式 電 子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後, 將 會 使 用 e- 道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的 內 地 旅 客 人 數, 以 及 評 估 所 需 的 入 境 事 務 人 手 他 又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港 珠 澳 大 橋 及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等 新 管 制 站 所 需 的 入 境 事 務 人 手 7.30 入 境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定 期 監 察 旅 客 人 數 及 檢 討 入 境 事 務 的 人 手 需 求 入 境 處 會 於 未 來 一 年 增 派 逾 80 名 入 境 事 務 人 員 到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工 作 除 增 加 入 境 事 務 人 手 外, 入 境 處 透 過 增 加 e- 道 的 數 目 及 向 旅 客 推 行 免 蓋 章 措 施, 以 利 便 旅 客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入 境 處 亦 擬 定 了 該 3 個 新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人 手 需 求, 並 已 在 資 源 分 配 機 制 下 提 出 所 需 的 人 手 要 求 7.31 陳 偉 業 議 員 關 注 到, 持 一 年 多 次 赴 港 個 人 遊 簽 注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由 2011 年 約 600 萬 人 次 增 加 至 2013 年 約 萬 人 次 他 認 為, 這 已 導 致 水 貨 活 動 及 列 車 車 廂 過 於 擠 迫 等 問 題 他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應 向 內 地 當 局 反 映 此 問 題, 或 考 慮 引 入 旅 客 離 境 稅 7.32 毛 孟 靜 議 員 關 注 到, 於 2009 年 至 2013 年 期 間, 持 一 年 多 次 赴 港 個 人 遊 簽 注 訪 港 的 旅 客 人 數 急 劇 上 升 她 認 為, 政 府 48

53 第 VII 章 : 保 安 當 局 最 低 限 度 應 要 求 內 地 當 局 減 少 簽 發 一 年 多 次 赴 港 簽 注 的 數 目, 或 引 入 旅 客 離 境 稅 7.33 保 安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根 據 2013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持 一 年 多 次 赴 港 個 人 遊 簽 注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人 數, 與 持 " 一 簽 一 行 " 或 " 一 簽 二 行 " 簽 注 的 人 數 大 致 相 若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就 業 7.34 黃 碧 雲 議 員 察 悉,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獲 准 在 香 港 就 業 的 人 數, 由 年 度 的 人 增 加 至 年 度 約 人 她 關 注 此 增 加 對 本 地 畢 業 生 就 業 機 會 的 影 響 她 詢 問 為 何 接 獲 來 自 內 地 的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的 申 請 有 宗, 但 獲 批 的 申 請 卻 有 宗 保 安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是 本 港 勞 動 力 的 專 業 人 手 來 源 這 些 畢 業 生 當 中, 部 分 留 港 工 作 數 年 後 已 經 離 開 保 障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免 遭 僱 主 虐 待 7.35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入 境 處 有 否 足 夠 資 源 保 障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下 稱 " 外 傭 ") 免 遭 僱 主 虐 待 入 境 處 處 長 答 稱 有 足 夠 資 源 保 障 外 傭 他 表 示, 入 境 處 鼓 勵 遭 僱 主 虐 待 的 外 傭 作 出 舉 報 入 境 處 會 查 核 外 傭 提 前 終 止 合 約 的 原 因, 倘 有 跡 象 顯 示 外 傭 遭 僱 主 虐 待, 會 把 個 案 轉 介 予 警 方 處 理 曾 虐 待 外 傭 的 僱 主 將 不 會 獲 准 再 次 聘 請 外 傭 入 境 處 透 過 駐 港 的 相 關 領 事 館, 向 外 傭 發 放 有 關 勞 工 法 例 所 訂 要 求 的 資 料 及 其 他 相 關 信 息 紀 律 部 隊 的 公 務 酬 酢 開 支 7.36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紀 律 部 隊 公 務 酬 酢 開 支 減 少 的 原 因 保 安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公 務 酬 酢 會 遵 照 政 府 當 局 發 出 的 新 指 引 按 情 況 所 需 而 舉 行 公 務 酬 酢 開 支 一 般 會 因 訪 客 數 目 減 少 而 下 跌 倘 若 開 支 超 出 政 府 當 局 的 指 引 所 訂 的 上 限, 例 如 因 有 嘉 賓 臨 時 缺 席 而 招 致 的 開 支, 紀 律 部 隊 會 按 政 府 當 局 的 指 引 把 有 關 事 件 記 錄 在 案 49

54 第 VII 章 : 保 安 有 關 核 事 故 的 通 報 機 制 及 應 變 措 施 7.37 陳 家 洛 議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於 2014 年 3 月 28 日 公 布 的 嶺 澳 核 電 站 運 行 事 件 他 表 示, 根 據 公 民 黨 進 行 的 調 查, 七 成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知 道 香 港 附 近 一 旦 發 生 核 事 故 應 如 何 應 對, 另 有 七 成 受 訪 者 對 政 府 當 局 的 核 事 故 應 變 措 施 缺 乏 信 心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並 於 來 年 進 行 核 事 故 演 習 7.38 保 安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就 大 亞 灣 核 電 站 緊 急 事 件 設 有 應 變 通 報 機 制 繼 於 2011 年 3 月 發 生 福 島 核 電 廠 事 故 後, 政 府 當 局 全 面 覆 檢 及 改 善 該 通 報 機 制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通 報 機 制, 按 國 際 核 事 件 分 級 表 被 評 定 為 0 級 至 2 級 的 緊 急 事 件, 亦 須 予 以 通 報, 過 往 此 等 級 別 的 事 件 是 無 須 通 報 的 內 地 當 局 一 直 遵 照 經 改 善 通 報 機 制 所 訂 的 規 定 他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會 持 續 推 出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讓 市 民 知 悉 一 旦 發 生 核 事 件 應 如 何 應 對 於 2014 年 3 月 28 日 公 布 的 嶺 澳 核 電 站 運 行 事 件, 僅 因 一 個 監 測 器 發 生 短 暫 故 障 所 致 該 事 件 被 評 定 為 0 級, 並 已 於 兩 個 工 作 天 內 通 報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服 務 7.39 郭 偉 强 議 員 察 悉,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中 心 提 供 413 個 服 務 名 額, 但 於 2013 年 4 月 至 12 月 期 間 僅 有 301 宗 個 案 獲 得 處 理 ; 他 詢 問 該 等 中 心 有 否 空 置 名 額 他 表 示, 很 多 前 線 社 工 曾 投 訴 戒 毒 康 復 名 額 不 足 的 情 況 他 察 悉 於 2013 年 檢 獲 的 忘 我 類 藥 片 數 量 甚 少, 並 關 注 到 是 否 缺 乏 足 夠 資 源 以 打 擊 此 類 毒 品 的 供 應 7.40 禁 毒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2013 年 4 月 至 12 月 期 間 獲 處 理 的 個 案 統 計 資 料, 並 不 包 括 尚 未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因 此 不 能 直 接 從 有 關 數 字 推 斷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中 心 的 名 額 空 缺 情 況 除 戒 毒 治 療 及 康 復 中 心 外,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者 輔 導 中 心 及 戒 毒 輔 導 中 心 亦 為 有 吸 毒 問 題 的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政 府 當 局 有 信 心, 現 有 的 戒 毒 輔 導 及 康 復 服 務 可 應 付 需 求 50

55 第 VII 章 : 保 安 紀 律 部 隊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7.41 何 秀 蘭 議 員 關 注 到, 保 安 局 於 年 度 僅 移 交 了 少 量 行 政 檔 案 予 政 府 檔 案 處 鑑 定, 而 沒 有 移 交 任 何 業 務 檔 案 她 質 疑 保 安 局 有 否 採 用 任 何 機 制, 監 察 行 政 署 長 於 2009 年 所 發 出 的 檔 案 管 理 指 引 的 遵 從 情 況 7.42 保 安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保 安 局 所 有 檔 案 均 遵 從 政 府 檔 案 處 發 出 有 關 保 存 及 銷 檔 案 的 指 引 處 理 保 安 局 會 定 期 向 政 府 檔 案 處 提 交 檔 案 名 單, 以 決 定 該 等 檔 案 應 否 移 交 政 府 檔 案 處 保 存 或 銷 7.43 何 秀 蘭 議 員 質 疑 為 何 於 2011 年 至 2013 年 期 間, 警 方 於 同 一 時 間 把 大 量 檔 案 移 交 政 府 檔 案 處 鑑 定 她 詢 問 在 警 隊 中 負 責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員 所 屬 的 職 級 7.44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警 方 一 直 遵 從 政 府 當 局 發 出 的 相 關 指 引 管 理 其 檔 案 警 察 總 部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由 一 名 總 行 政 主 任 負 責 監 督, 而 各 警 區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則 分 別 由 一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負 責 監 督 2012 年 10 月 1 日 南 丫 島 附 近 撞 船 事 故 的 調 查 工 作 7.45 涂 謹 申 議 員 關 注 到, 南 丫 島 附 近 撞 船 事 故 調 查 委 員 會 已 提 交 報 告, 可 見 警 方 就 2012 年 10 月 1 日 南 丫 島 附 近 撞 船 事 故 進 行 調 查 所 花 的 時 間 過 長 他 又 關 注 警 方 就 涉 及 DR 醫 療 美 容 集 團 的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的 進 度 警 務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警 方 正 與 南 丫 島 附 近 撞 船 事 故 所 涉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司 的 相 關 人 員 會 面, 希 望 調 查 工 作 可 盡 早 完 成 鑒 於 DR 醫 療 美 容 集 團 一 案 涉 及 醫 療 問 題, 調 查 工 作 不 只 警 方 參 與, 所 需 時 間 因 而 較 長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 下 稱 " 飛 行 服 務 隊 ") 7.46 馬 逢 國 議 員 關 注 到, 飛 行 服 務 隊 兩 架 捷 流 41 型 定 翼 機 於 年 度 的 累 積 飛 行 時 數 為 小 時, 而 單 引 擎 定 翼 機 (ZLIN242L 型 飛 機 ) 及 輕 型 雙 引 擎 定 翼 機 (DA42NG 型 飛 機 ) 於 同 一 期 間 的 累 積 飛 行 時 數 僅 分 別 為 49 小 時 及 80 小 時 他 詢 問 51

56 第 VII 章 : 保 安 ZLIN242L 型 飛 機 及 DA42NG 型 飛 機 的 用 途 與 其 原 先 設 計 是 否 相 符 7.47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總 監 ( 下 稱 " 飛 行 服 務 隊 總 監 ") 回 應 時 表 示, 該 兩 架 捷 流 41 型 定 翼 機 主 要 負 責 進 行 長 程 搜 救 及 空 中 測 量 等 其 他 工 作 單 引 擎 定 翼 機 (ZLIN242L 型 飛 機 ) 主 要 用 於 初 級 機 師 入 職 訓 練, 而 輕 型 雙 引 擎 定 翼 機 (DA42NG 型 飛 機 ) 則 主 要 供 實 習 機 師 作 路 線 訓 練 之 用 年 度 的 統 計 數 字 有 所 下 跌, 是 因 為 部 分 新 聘 初 級 機 師 在 海 外 接 受 基 本 訓 練 7.48 涂 謹 申 議 員 表 示, 據 他 所 知, 某 國 家 的 國 防 部 反 對 出 口 某 類 救 援 雷 達 系 統 及 紅 外 線 探 測 器 往 香 港 鑒 於 飛 行 服 務 隊 所 購 置 並 有 待 付 運 的 兩 架 挑 戰 者 605 型 定 翼 機 將 配 備 此 類 救 援 雷 達 系 統 及 紅 外 線 探 測 器, 他 關 注 到 該 飛 機 供 應 商 可 否 取 得 所 需 的 出 口 證 明 書, 以 付 運 該 兩 架 飛 機 到 香 港 飛 行 服 務 隊 總 監 回 應 時 表 示, 該 飛 機 供 應 商 已 購 買 有 關 裝 置 並 安 裝 於 該 兩 架 挑 戰 者 605 型 定 翼 機 不 過, 由 於 出 現 未 能 預 見 的 飛 行 穩 定 性 問 題, 該 兩 架 飛 機 的 付 運 受 到 延 誤 涂 謹 申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有 否 取 得 出 口 證 明 書, 以 把 有 關 的 救 援 雷 達 系 統 及 紅 外 線 探 測 器 出 口 至 香 港 香 港 海 關 的 人 手 7.49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海 關 人 手 會 否 因 應 各 管 制 站 旅 客 人 數 上 升 而 增 加 7.50 海 關 關 長 解 釋, 海 關 對 付 非 法 活 動 的 行 動 不 僅 局 限 於 在 邊 境 管 制 站 內 採 取 行 動, 亦 包 括 在 本 港 其 他 地 方 採 取 行 動 因 此, 改 善 風 險 管 理 釐 清 目 標 人 物 的 特 徵 及 加 強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執 法 部 門 交 換 情 報, 以 及 分 析 其 他 持 份 者 ( 例 如 航 空 公 司 旅 行 社 及 物 流 公 司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才 是 處 理 有 關 情 況 的 更 有 效 方 法 52

57 第 VII 章 : 保 安 打 擊 水 貨 活 動 7.51 鍾 國 斌 議 員 察 悉, 入 境 處 設 有 "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 他 關 注 到, 監 察 名 單 上 累 積 的 懷 疑 水 貨 客 人 數 由 2013 年 3 月 的 人 增 加 至 2014 年 2 月 的 人, 但 於 同 期 因 懷 疑 參 與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拒 入 境 的 旅 客 人 數 則 由 人 下 跌 至 475 人 7.52 保 安 局 局 長 解 釋, 鑒 於 懷 疑 水 貨 客 不 會 從 監 察 名 單 中 移 除, 名 單 上 所 累 積 的 懷 疑 水 貨 客 人 數 會 隨 時 間 增 加 因 懷 疑 參 與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拒 入 境 的 人 數 有 所 減 少, 反 映 監 察 名 單 已 見 成 效 他 補 充, 內 地 當 局 已 安 裝 紅 燈 警 號 系 統, 倘 有 內 地 旅 客 於 同 一 日 內 過 關 3 次 或 以 上, 警 號 便 會 亮 起 入 境 處 處 長 表 示, 監 察 名 單 上 的 人 士 抵 港 時, 入 境 事 務 人 員 會 詢 問 其 訪 港 目 的, 然 後 才 決 定 是 否 准 許 該 人 進 入 香 港 自 2013 年 3 月 起, 有 逾 名 旅 客 懷 疑 參 與 水 貨 活 動 而 被 拒 絕 進 入 香 港 更 新 人 士 的 就 業 機 會 7.53 鍾 國 斌 議 員 詢 問, 僱 主 是 否 願 意 聘 用 曾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的 更 新 人 士 懲 教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懲 教 署 每 年 均 會 舉 辦 講 座, 鼓 勵 僱 主 聘 用 更 新 人 士 過 往 多 年, 懲 教 署 編 訂 了 " 關 愛 僱 主 " 名 單, 這 些 僱 主 均 願 意 聘 用 更 新 人 士 職 位 空 缺 會 張 貼 於 各 懲 教 院 所 的 告 示 板, 以 利 便 將 於 3 個 月 內 獲 釋 的 在 囚 人 士 在 離 開 院 所 前 尋 找 工 作 政 府 當 局 跟 進 馬 尼 拉 人 質 事 件 的 進 展 7.54 陳 志 全 議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就 馬 尼 拉 人 質 事 件 與 菲 律 賓 政 府 商 討 跟 進 行 動 及 賠 償 安 排 的 進 展 他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列 明 雙 方 於 過 去 3 年 進 行 討 論 的 次 數 及 所 涉 的 開 支 7.55 保 安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與 菲 律 賓 方 面 曾 就 死 傷 者 及 其 家 屬 提 出 的 四 大 訴 求 進 行 多 次 討 論, 希 望 能 達 致 雙 方 滿 意 的 結 果 雖 然 他 不 宜 在 公 開 會 議 上 披 露 此 等 討 論 的 次 數, 但 會 定 期 向 死 傷 者 及 其 家 屬 匯 報 有 關 討 論 的 詳 細 進 展 此 等 討 論 並 無 招 致 任 何 開 支 53

58 第 VII 章 : 保 安 救 護 站 的 廚 師 職 位 7.56 郭 偉 强 議 員 關 注 到, 消 防 處 於 年 度 將 會 淨 增 加 137 個 職 位, 但 救 護 站 廚 師 職 位 的 數 目 持 續 減 少 他 詢 問 年 度 救 護 站 廚 師 職 位 的 數 目 會 否 進 一 步 減 少 7.57 消 防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廚 師 職 位 屬 於 自 願 退 休 職 系 此 等 職 位 空 缺 將 不 會 填 補, 有 關 工 作 則 會 外 判 54

59 第 VIII 章 : 環 境 8.1 應 主 席 邀 請,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財 政 年 度 環 境 政 策 範 疇 的 財 政 撥 款 及 主 要 措 施 ( 附 錄 IV-7) 為 回 收 業 提 供 的 支 援 8.2 王 國 興 議 員 對 市 場 價 值 一 般 較 低 的 廢 塑 膠 的 回 收 情 況 表 示 關 注 環 境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為 加 強 推 動 回 收 業 發 展, 當 局 成 立 了 推 動 回 收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督 導 委 員 會 ( 下 稱 "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負 責 深 入 探 討 不 同 種 類 可 回 收 物 料 的 回 收 業 務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為 個 別 種 類 可 回 收 物 料 制 訂 支 援 計 劃, 當 中 包 括 增 加 供 應 有 足 夠 年 期 的 土 地, 供 回 收 業 使 用, 以 及 推 動 業 內 人 手 的 培 訓 和 發 展 8.3 郭 偉 强 議 員 察 悉, 環 保 園 第 一 期 一 間 廢 電 池 回 收 公 司 未 能 按 照 租 約 開 展 業 務, 他 關 注 本 地 回 收 業 所 面 對 的 經 營 困 難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表 示, 發 展 環 保 園 是 政 府 藉 提 供 較 低 廉 土 地 和 良 好 基 建 及 輔 助 設 施 以 推 動 回 收 業 的 一 項 措 施 環 保 園 的 租 約 訂 明 租 戶 承 諾 開 始 營 運 的 日 期 在 現 時 所 述 的 個 案 中, 有 關 廠 房 在 延 誤 多 時 後 仍 未 開 始 運 作, 並 且 不 符 合 若 干 發 牌 規 定 鑒 於 該 租 戶 遲 遲 未 能 符 合 租 約 規 定, 因 此 環 境 保 護 署 啟 動 了 終 止 租 約 的 法 律 程 序 不 過,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這 是 個 別 事 件, 租 戶 普 遍 按 計 劃 進 行 設 計 興 建 測 試 或 投 產 8.4 鑒 於 政 府 當 局 已 預 留 10 億 元 成 立 回 收 基 金, 以 支 援 不 同 回 收 業 務, 何 秀 蘭 議 員 詢 問 回 收 基 金 的 具 體 用 途 行 政 管 理 及 運 作 安 排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正 檢 視 不 同 種 類 可 回 收 物 料 的 回 收 業 務 鑒 於 可 回 收 物 料 各 有 不 同, 政 府 當 局 會 為 它 們 制 訂 支 援 計 劃 及 措 施 當 局 亦 會 擬 訂 回 收 基 金 的 運 作 及 使 用 詳 情, 以 便 在 2014 年 諮 詢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8.5 何 秀 蘭 議 員 進 而 詢 問,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就 香 港 不 同 種 類 可 回 收 物 料 的 業 務 運 作 及 情 況 進 行 的 顧 問 研 究 有 何 進 展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解 釋, 不 同 種 類 可 回 收 物 料 涉 及 不 同 的 收 集 及 運 作 模 式 政 府 當 局 正 與 廢 物 收 集 及 回 收 業 聯 繫, 以 研 究 不 55

60 第 VIII 章 : 環 境 同 種 類 可 回 收 物 料 的 詳 細 業 務 運 作 及 情 況, 並 會 於 稍 後 發 表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8.6 陳 婉 嫻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未 能 在 推 動 回 收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方 面 取 得 任 何 實 質 成 果 雖 然 當 局 已 為 回 收 基 金 預 留 10 億 元, 但 基 金 的 運 作 模 式 及 回 收 業 的 其 他 支 援 措 施 卻 仍 未 制 訂 環 境 局 局 長 重 申, 由 於 不 同 種 類 可 回 收 物 料 的 回 收 業 務 分 別 甚 大,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需 時 研 究 不 同 種 類 可 回 收 物 料 的 詳 細 業 務 運 作 及 情 況, 以 制 訂 切 合 各 行 業 情 況 的 適 當 支 援 措 施 8.7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使 用 回 收 基 金 成 立 回 收 公 司 處 理 廢 物 環 境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十 分 重 視 廢 物 回 收, 並 一 直 致 力 推 動 回 收 業 務 舉 例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正 分 期 興 建 有 機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把 經 過 源 頭 分 類 的 有 機 廢 物 ( 大 部 分 為 廚 餘 ) 循 環 再 造, 以 轉 化 為 用 作 發 電 的 生 物 氣 和 堆 肥 產 品 小 蠔 灣 的 有 機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第 1 期 預 計 可 於 2016 年 開 始 運 作 在 回 收 基 金 成 立 後, 政 府 當 局 會 制 訂 支 援 計 劃 及 措 施, 以 助 推 動 回 收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會 加 快 逐 步 落 實 強 制 性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並 會 優 先 推 行 飲 品 玻 璃 樽 和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固 體 廢 物 管 理 8.8 麥 美 娟 議 員 詢 問, 綜 合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第 1 期 產 生 的 爐 底 灰 可 否 重 用 以 製 作 建 築 材 料, 而 非 棄 置 於 堆 填 區, 藉 此 可 延 長 堆 填 區 的 壽 命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2)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正 研 究 可 否 重 用 爐 底 灰 製 作 建 築 材 料 為 減 少 依 賴 堆 填 區 棄 置 廢 物, 政 府 當 局 會 規 劃 香 港 廢 物 管 理 設 施 的 長 遠 策 略 性 發 展 然 而, 廢 物 中 無 可 避 免 總 有 一 些 無 法 焚 化 的 惰 性 或 不 可 燃 物 料, 因 此 仍 需 堆 填 區 作 為 棄 置 廢 物 的 最 後 地 點 該 3 個 策 略 性 堆 填 區 於 何 年 飽 和, 視 乎 多 項 因 素 而 定, 包 括 整 體 廢 物 棄 置 率 和 不 同 減 廢 措 施 的 成 效 8.9 麥 美 娟 議 員 及 鄧 家 彪 議 員 指 出, 部 分 人 口 稀 少 的 偏 遠 鄉 村 並 無 自 來 水 供 應, 例 如 位 於 大 嶼 山 南 岸 與 綜 合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第 1 期 非 常 接 近 的 大 浪 村 他 們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以 56

61 第 VIII 章 : 環 境 供 水 作 為 優 化 措 施, 以 利 便 居 於 環 境 基 建 設 施 附 近 的 居 民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單 仲 偕 議 員 亦 認 為 有 需 要 採 取 優 化 措 施, 以 改 善 環 境 基 建 設 施 所 在 地 區 的 居 住 環 境 8.10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2) 回 應 時 表 示,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以 補 償 居 於 廢 物 處 理 及 處 置 基 建 設 施 附 近 的 居 民, 這 種 做 法 在 海 外 國 家 並 不 常 見 反 之, 海 外 國 家 不 少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設 置 了 社 區 康 樂 及 教 育 設 施, 讓 公 眾 使 用 綜 合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第 1 期 會 採 用 相 類 似 的 原 則, 在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內 提 供 社 區 設 施, 讓 公 眾 享 用 不 過, 環 境 局 會 把 地 區 居 民 要 求 供 水 一 事 轉 達 水 務 署, 以 作 跟 進 環 境 局 局 長 以 屯 門 污 泥 處 理 設 施 為 例, 指 出 該 處 設 有 室 內 水 療 池 等 康 樂 設 施 他 亦 表 示,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的 設 計 會 與 四 周 環 境 及 當 地 其 他 社 區 設 施 融 合 他 進 而 表 示, 正 如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所 述, 當 局 已 預 留 10 億 元 推 行 " 活 化 已 修 復 堆 填 區 資 助 計 劃 ", 以 加 快 發 展 和 善 用 已 修 復 的 堆 填 區 土 地 非 牟 利 機 構 及 體 育 協 會 可 申 請 撥 款, 在 這 些 土 地 上 發 展 康 樂 環 保 或 其 他 社 區 設 施 8.11 鑒 於 新 界 西 堆 填 區 的 擴 建 規 模 遠 較 其 他 兩 個 策 略 性 堆 填 區 的 擴 建 規 模 龐 大, 田 北 辰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分 階 段 發 展 新 界 西 堆 填 區 的 擴 建 部 分 環 境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該 3 個 堆 填 區 的 擴 建 計 劃 涉 及 複 雜 的 工 程 融 資 及 環 保 問 題,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不 適 宜 分 階 段 招 標, 以 保 持 工 程 項 目 的 完 整 性 然 而, 政 府 當 局 會 考 慮 縮 減 新 界 西 堆 填 區 的 擴 建 規 模 廚 餘 管 理 8.12 盧 偉 國 議 員 察 悉, 有 機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第 1 期 會 採 用 厭 氧 消 化 和 堆 肥 的 生 物 處 理 技 術, 把 廚 餘 轉 化 為 生 物 氣 和 堆 肥 產 品, 但 鑒 於 香 港 對 這 類 產 品 的 需 求 有 限,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收 集 到 的 廚 餘 轉 化 為 魚 飼 料 或 動 物 飼 料, 再 出 口 到 內 地 8.13 環 境 局 局 長 表 示, 環 境 局 發 表 了 香 港 廚 餘 及 園 林 廢 物 計 劃 ( 下 稱 " 廚 餘 及 園 林 廢 物 計 劃 "), 以 清 楚 闡 述 處 理 有 機 廢 物 的 具 體 策 略, 並 已 定 出 4 項 策 略, 以 達 致 在 57

62 第 VIII 章 : 環 境 2022 年 減 少 堆 填 區 廚 餘 棄 置 量 40% 的 目 標 政 府 當 局 樂 意 與 私 人 機 構 合 作, 探 討 其 他 可 增 加 使 用 廚 餘 的 方 法, 並 已 在 環 保 園 物 色 一 幅 用 地, 供 生 產 魚 飼 料 的 私 人 廚 餘 回 收 公 司 使 用 8.14 郭 偉 强 議 員 詢 問," 惜 食 香 港 運 動 " 在 減 少 家 居 商 業 及 工 業 廚 餘 方 面 成 效 如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正 推 行 多 項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象 徵 眼 闊 肚 窄 的 " 大 鬼 " 形 象 逐 漸 深 入 民 心, 並 正 改 變 市 民 浪 費 食 物 的 習 慣 本 港 一 些 採 取 減 少 廚 餘 的 良 好 做 法 的 公 司 及 機 構, 已 達 致 它 們 的 減 量 目 標 雖 然 2013 年 的 全 港 整 體 減 少 廚 餘 數 字 尚 未 編 製, 但 當 局 預 計 棄 置 於 堆 填 區 的 廚 餘 量 會 逐 漸 減 少 8.15 應 胡 志 偉 議 員 的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答 應 提 供 資 料, 述 明 當 局 會 否 推 行 措 施 鼓 勵 生 物 柴 油 廠 營 運 商 參 與 廚 餘 回 收, 以 提 升 廚 餘 回 收 市 場 的 經 營 能 力 淘 汰 歐 盟 四 期 以 前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8.16 鄧 家 彪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在 淘 汰 歐 盟 四 期 以 前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特 惠 補 償 計 劃 接 受 申 請 的 首 個 星 期, 共 接 獲 426 宗 申 請,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確 保 拆 車 業 不 會 因 對 拆 車 服 務 的 需 求 急 增 而 從 淘 汰 計 劃 中 牟 取 暴 利 他 進 一 步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淘 汰 歐 盟 四 期 及 五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截 至 2013 年 年 底, 該 等 車 輛 的 數 目 已 超 過 53 萬 輛 8.17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3) 表 示, 拆 車 商 如 能 提 供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及 設 有 拆 車 場, 便 符 合 資 格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 下 稱 " 環 保 署 ") 申 請 成 為 淘 汰 計 劃 的 登 記 拆 車 商 由 於 在 2014 年 3 月 底 前 已 有 超 過 300 個 拆 車 商 辦 理 登 記, 因 此 應 可 為 車 主 提 供 具 競 爭 的 服 務 至 於 歐 盟 四 期 及 五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政 府 當 局 在 現 階 段 並 無 計 劃 強 制 淘 汰 這 類 車 輛 使 用 膠 袋 8.18 陳 志 全 議 員 指 出,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下 稱 " 漁 護 署 ") 在 及 年 度 管 理 郊 野 公 園 所 用 的 垃 圾 膠 袋 約 23 萬 個, 他 關 注 政 府 政 策 局 / 部 門 ( 下 稱 " 局 / 部 門 ") 使 用 膠 袋 58

63 第 VIII 章 : 環 境 的 情 況,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發 出 任 何 內 部 指 引, 提 醒 職 員 少 用 膠 袋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下 稱 " 漁 護 署 署 長 ") 回 應 時 表 示, 漁 護 署 在 年 度 及 擬 於 年 度 管 理 郊 野 公 園 所 用 的 垃 圾 膠 袋 數 目 相 同, 但 年 度 用 於 垃 圾 膠 袋 的 預 算 開 支 卻 輕 微 增 加 1 萬 元, 主 要 是 因 為 通 脹 所 致 鑒 於 減 廢 是 政 府 的 一 貫 政 策, 漁 護 署 已 鼓 勵 職 員 盡 量 減 少 使 用 膠 袋, 並 在 膠 袋 完 全 載 滿 時 才 更 換 然 而,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仍 需 使 用 垃 圾 膠 袋, 例 如 清 除 薇 甘 菊 及 收 集 廚 餘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補 充, 政 府 會 透 過 內 部 指 引, 定 期 提 醒 各 局 / 部 門 必 需 少 用 膠 袋 及 注 意 其 他 環 境 問 題 8.19 陳 家 洛 議 員 注 意 到 塑 膠 購 物 袋 環 保 徵 費 計 劃 ( 下 稱 " 徵 費 計 劃 ") 的 登 記 零 售 商 或 零 售 店 近 年 向 顧 客 派 發 的 塑 膠 購 物 袋 ( 下 稱 " 膠 袋 ") 數 目 不 斷 上 升, 但 環 保 署 的 巡 查 次 數 卻 減 少 他 關 注 市 民 對 每 個 膠 袋 所 收 取 的 5 角 環 保 徵 費 是 否 已 隨 時 間 而 變 得 麻 木 由 於 徵 費 計 劃 將 會 擴 大 推 行 以 涵 蓋 整 個 零 售 業 界, 陳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編 配 足 夠 人 手 和 資 源, 為 擴 大 推 行 的 徵 費 計 劃 提 供 支 援 他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研 究 派 發 膠 袋 數 目 增 加 的 原 因, 以 及 鼓 勵 零 售 商 盡 量 避 免 向 市 民 派 發 膠 袋 8.20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環 保 署 會 不 時 檢 討 徵 費 計 劃 的 實 施 情 況, 而 登 記 零 售 商 或 零 售 店 派 發 的 膠 袋 數 目 增 加, 可 能 是 由 營 商 環 境 的 各 種 因 素 造 成 鑒 於 立 法 會 已 通 過 2013 年 產 品 環 保 責 任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而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亦 會 在 2015 年 4 月 1 日 全 面 擴 大 推 行,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以 鼓 勵 市 民 改 變 行 為 習 慣, 自 備 購 物 袋 政 府 當 局 除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採 取 行 動 外, 亦 會 進 行 巡 查 及 突 擊 檢 查, 以 阻 嚇 違 規 行 為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8.21 易 志 明 議 員 察 悉, 根 據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營 運 商 提 供 的 營 運 記 錄, 在 2013 年, 每 個 加 氣 站 每 日 平 均 為 至 輛 車 輛 加 氣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氣 價 較 非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氣 價 便 宜, 導 致 車 輛 在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長 時 間 輪 候 加 氣, 尤 以 交 更 時 段 為 然 易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設 立 更 多 59

64 第 VIII 章 : 環 境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以 應 付 石 油 氣 的 士 的 加 氣 需 要, 從 而 縮 短 它 們 輪 候 加 氣 的 時 間 8.22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3) 表 示, 石 油 氣 加 氣 網 絡 現 時 共 有 63 個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當 中 包 括 12 個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政 府 於 1999 年 推 行 石 油 氣 的 士 計 劃 及 設 立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時, 以 免 地 價 的 方 式 為 這 些 氣 站 提 供 用 地, 以 便 盡 早 建 立 石 油 氣 加 氣 網 絡, 讓 的 士 業 界 可 早 日 以 石 油 氣 的 士 取 代 柴 油 的 士 因 此,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氣 價 較 非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氣 價 便 宜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到 現 時 的 加 氣 網 絡 大 致 足 夠 應 付 所 有 石 油 氣 的 士 和 石 油 氣 小 巴 的 加 氣 需 要, 因 此 沒 有 計 劃 增 建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不 過, 政 府 當 局 已 實 施 規 定, 要 求 有 合 適 土 地 條 件 和 符 合 安 全 規 定 的 汽 油 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在 獲 批 新 租 約 後, 將 石 油 氣 加 氣 槍 的 比 例 提 高 至 不 少 於 站 內 總 槍 數 的 25% 此 項 規 定 可 增 加 整 體 的 石 油 氣 加 氣 設 施 及 擴 大 加 氣 網 絡 的 覆 蓋 範 圍 管 制 戶 外 燈 光 8.23 王 國 興 議 員 關 注 戶 外 燈 光 的 投 訴 在 過 去 5 年 不 斷 上 升,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立 法 管 制 戶 外 燈 光 他 認 為, 在 訂 立 法 例 前, 政 府 當 局 應 調 撥 足 夠 資 源 處 理 光 滋 擾 的 投 訴 8.24 環 境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香 港 大 廈 林 立, 商 業 和 住 宅 樓 宇 混 雜, 導 致 光 滋 擾 問 題 為 應 對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造 成 的 光 滋 擾 及 能 源 浪 費 問 題, 戶 外 燈 光 專 責 小 組 ( 下 稱 " 專 責 小 組 ") 已 舉 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就 解 決 過 度 使 用 戶 外 燈 光 的 未 來 路 向 收 集 公 眾 意 見 部 分 市 民 傾 向 支 持 透 過 立 法 規 管 戶 外 燈 光, 但 商 界 則 對 這 項 建 議 有 所 保 留 專 責 小 組 現 正 考 慮 及 分 析 收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並 會 提 交 建 議 供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政 府 當 局 會 盡 快 向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專 責 小 組 所 建 議 的 未 來 路 向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8.25 易 志 明 議 員 詢 問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 下 稱 " 基 金 ") 計 劃 的 推 行 進 度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3) 回 應 時 表 示, 基 金 在 2011 年 3 月 成 立, 旨 在 鼓 勵 公 共 運 輸 業 及 為 客 户 提 供 運 輸 服 務 的 非 牟 60

65 第 VIII 章 : 環 境 利 機 構 試 用 綠 色 創 新 技 術 截 至 2014 年 2 月 底, 基 金 批 出 了 共 73 個 項 目, 所 涉 及 的 資 助 總 額 約 為 9,300 萬 元 政 府 當 局 已 在 2014 年 3 月 的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提 交 基 金 的 進 度 報 告, 供 委 員 參 閱 創 新 節 能 科 技 的 應 用 8.26 盧 偉 國 議 員 欣 悉 政 府 當 局 在 年 度 完 成 了 不 同 的 創 新 節 能 科 技 應 用 研 究 項 目, 包 括 發 光 電 容 出 口 指 示 牌 低 損 耗 電 磁 鎮 流 器 和 轉 速 可 控 型 空 調 機 ; 在 年 度, 當 局 亦 會 進 行 另 外 3 項 有 關 高 效 率 冷 凍 機 升 降 機 節 能 系 統 和 高 能 效 照 明 科 技 的 研 究 項 目 他 詢 問, 此 類 研 究 項 目 有 否 加 強 各 行 業 對 創 新 節 能 科 技 的 應 用, 而 各 局 / 部 門 又 會 否 率 先 使 用 創 新 節 能 科 技 8.27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不 僅 率 先 使 用 創 新 節 能 科 技, 亦 一 直 積 極 推 動 不 同 行 業 ( 例 如 建 築 業 及 機 電 業 ) 應 用 創 新 科 技 自 然 保 育 8.28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計 劃 指 定 大 嶼 山 西 南 部 及 索 罟 羣 島 一 帶 為 海 岸 公 園, 以 加 強 對 中 華 白 海 豚 的 保 護 漁 護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曾 就 設 立 該 兩 個 海 岸 公 園 的 建 議 諮 詢 相 關 漁 民 團 體 大 澳 鄉 事 委 員 會 及 大 嶼 山 南 區 鄉 事 委 員 會 該 等 團 體 以 擬 設 的 海 岸 公 園 會 對 漁 民 生 計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為 理 由 提 出 反 對 鑒 於 當 局 已 在 2012 年 年 底 實 施 禁 止 在 本 港 水 域 拖 網 捕 魚 的 規 定, 以 便 對 漁 業 資 源 及 海 洋 環 境 提 供 整 體 保 護, 漁 護 署 會 因 應 該 項 規 定 的 成 效, 稍 後 再 跟 進 有 關 建 議 該 項 規 定 已 使 很 多 漁 民 不 滿, 若 再 試 圖 限 制 他 們 作 業, 必 會 遇 到 強 烈 反 對 為 配 合 港 珠 澳 大 橋 的 發 展, 政 府 當 局 已 開 始 與 持 份 者 商 議 為 緩 解 中 華 白 海 豚 數 目 減 少 而 劃 出 大 小 磨 刀 洲 為 海 岸 公 園 的 措 施 漁 護 署 署 長 補 充, 未 來 數 年, 當 局 很 可 能 會 在 綜 合 廢 物 管 理 設 施 第 一 期 及 擬 建 的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附 近 分 別 劃 出 兩 個 新 的 海 岸 公 園, 以 加 強 大 嶼 山 周 邊 水 域 的 海 洋 61

66 第 VIII 章 : 環 境 保 育 政 府 當 局 劃 出 新 的 海 岸 公 園 時, 會 考 慮 對 漁 業 的 潛 在 影 響 8.29 梁 繼 昌 議 員 指 出, 過 去 5 年, 非 法 砍 伐 土 沉 香 樹 個 案 的 數 字 不 斷 上 升, 但 檢 控 個 案 的 數 字 卻 持 續 下 降 他 詢 問 當 局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打 擊 非 法 砍 伐 土 沉 香 樹 活 動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及 人 手 為 何 漁 護 署 署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漁 護 署 一 直 與 警 方 緊 密 合 作, 打 擊 非 法 砍 伐 土 沉 香 樹 的 活 動 然 而, 大 部 分 土 沉 香 樹 生 長 在 偏 遠 地 區 的 樹 林, 要 前 往 該 處 並 非 易 事, 因 此 警 方 難 以 即 時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打 擊 非 法 砍 伐 土 沉 香 樹 的 活 動 然 而, 若 有 足 夠 證 據, 警 方 會 提 出 檢 控 漁 護 署 署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根 據 林 區 及 郊 野 條 例 ( 第 96 章 ), 任 何 人 如 在 政 府 土 地 非 法 砍 伐 或 摧 毀 任 何 樹 木 或 生 長 中 的 植 物, 可 處 罰 款 25,000 元 及 監 禁 1 年 現 時, 當 局 主 要 以 盜 竊 罪 刑 事 損 壞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外 出 時 備 有 偷 竊 用 的 物 品 等 刑 事 罪 行 檢 控 涉 及 非 法 砍 伐 土 沉 香 樹 的 犯 案 人 士 警 方 會 因 應 個 別 案 件 的 情 況, 根 據 罰 則 較 重 的 盜 竊 罪 條 例 ( 第 210 章 ) 提 出 檢 控, 以 加 強 阻 嚇 作 用 漁 護 署 職 員 如 在 定 期 巡 邏 期 間 發 現 任 何 違 規 情 況, 會 立 即 通 知 警 方 漁 護 署 與 警 方 之 間 分 享 情 報, 應 有 助 提 高 打 擊 非 法 砍 伐 土 沉 香 樹 活 動 的 執 法 成 效 8.30 陳 家 洛 議 員 察 悉, 金 山 西 灣 和 圓 墩 三 幅 " 不 包 括 的 土 地 " 已 分 別 納 入 金 山 郊 野 公 園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及 大 欖 郊 野 公 園 他 關 注 西 灣 村 的 未 來 發 展 環 境 局 局 長 表 示,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委 員 會 已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推 展 西 灣 的 規 劃 工 作, 以 期 改 善 村 民 的 居 住 環 境 及 促 使 土 地 有 更 佳 的 發 展 當 局 預 計 西 灣 可 作 為 其 他 " 不 包 括 的 土 地 " 的 參 照 藍 本 漁 護 署 署 長 補 充, 地 區 積 極 參 與 對 西 灣 的 發 展 及 管 理 十 分 重 要 政 府 當 局 在 制 訂 西 灣 的 管 理 計 劃 時, 會 與 西 貢 區 議 會 西 貢 鄉 事 委 員 會 及 村 民 緊 密 聯 繫 由 於 西 灣 已 劃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村 民 可 運 用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的 資 助, 研 究 以 最 合 適 的 方 法 更 有 效 地 管 理 土 地 當 局 預 計 西 灣 的 發 展 會 在 2014 年 年 底 取 得 進 展 62

67 第 VIII 章 : 環 境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8.31 黃 碧 雲 議 員 關 注 九 龍 在 2013 年 所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龐 大, 該 區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差 不 多 是 香 港 島 離 島 和 新 界 分 別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的 兩 倍 她 詢 問, 九 龍 的 污 水 量 是 否 包 括 從 其 他 地 區 收 集 後 再 輸 往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因 該 污 水 處 理 廠 亦 為 其 他 地 區 提 供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渠 務 署 署 長 澄 清, 九 龍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全 屬 該 區 收 集 的 污 水, 並 不 包 括 從 其 他 地 區 收 集 後 再 輸 往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8.32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西 九 龍 的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預 計 何 時 完 成 渠 務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渠 務 署 正 在 招 標, 以 進 行 勘 測 及 設 計, 有 關 工 作 最 快 可 於 2014 年 下 半 年 展 開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會 在 設 計 及 所 需 的 籌 備 工 作 完 成 後 展 開, 預 計 需 時 3 至 4 年 完 成 電 力 行 業 8.33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在 2018 年 後 電 力 市 場 規 管 框 架 的 檢 討 工 作 及 未 來 發 電 燃 料 組 合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方 面, 當 局 的 人 手 安 排 為 何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除 了 在 年 度 開 設 3 個 新 職 位 外, 當 局 已 在 年 度 開 設 1 個 職 位, 以 協 助 進 行 檢 討 工 作 此 外, 環 境 局 內 負 責 能 源 事 務 的 現 有 財 務 及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團 隊 亦 會 參 與 檢 討 工 作 63

68 第 IX 章 : 工 務 9.1 應 主 席 邀 請,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未 來 一 年 有 關 工 務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措 施 及 開 支 ( 附 錄 IV-8) 優 化 土 地 供 應 的 研 究 在 維 多 利 亞 港 以 外 填 海 及 發 展 人 工 島 9.2 單 仲 偕 議 員 提 及 位 於 西 部 水 域 的 擬 議 近 岸 填 海 選 址 ( 即 龍 鼓 灘 欣 澳 及 小 蠔 灣 ) 及 有 關 在 中 部 水 域 興 建 人 工 島 的 建 議 他 詢 問, 擬 透 過 填 海 開 闢 的 土 地 面 積 及 有 關 工 程 的 預 算 費 用 為 何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尚 未 決 定 有 關 細 節, 須 參 考 日 後 進 行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結 果, 才 能 擬 訂 有 關 細 節 政 府 當 局 已 根 據 以 確 立 填 海 選 址 準 則 為 重 點 的 第 一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期 中 收 集 所 得 的 公 眾 意 見, 選 定 了 5 個 近 岸 填 海 選 址, 並 建 議 在 中 部 水 域 興 建 人 工 島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在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進 一 步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在 本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財 委 會 ") 申 請 撥 款, 進 行 發 展 人 工 島 的 策 略 性 研 究 和 欣 澳 填 海 工 程 的 規 劃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9.3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將 如 何 處 理 在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中 收 集 所 得 的 反 對 意 見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表 示, 部 分 接 獲 的 反 對 意 見 屬 技 術 性 質 的 意 見, 其 他 反 對 意 見 則 涉 及 主 觀 看 法, 例 如 海 上 的 新 土 地 發 展 項 目 對 景 觀 的 影 響 政 府 當 局 會 先 審 視 在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期 間 提 出 的 技 術 性 事 項, 並 就 有 關 建 議 作 出 適 當 修 訂, 然 後 再 徵 詢 持 份 者 對 修 訂 建 議 的 意 見 9.4 鑒 於 房 屋 嚴 重 短 缺 的 問 題, 梁 志 祥 議 員 表 示, 他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致 力 透 過 發 展 人 工 島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梁 議 員 認 為, 主 要 持 份 者 是 漁 民 環 保 團 體 及 海 上 運 輸 業, 而 社 會 的 其 他 界 別 未 必 會 積 極 就 此 事 宜 提 出 意 見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所 得 的 意 見 能 代 表 足 夠 廣 闊 的 公 眾 層 面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表 示, 根 據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中 部 水 域 應 適 合 發 展 人 工 島 稍 後 進 行 的 人 工 島 策 略 性 研 究, 將 會 處 理 技 術 性 事 項 及 公 眾 的 關 注 有 關 的 策 略 性 研 究 擬 探 討 的 事 項 包 括 : 連 接 人 工 島 和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的 運 輸 安 排 對 港 口 運 作 及 海 上 運 輸 的 影 響, 以 及 64

69 第 IX 章 : 工 務 對 附 近 的 離 島 居 民 的 影 響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中, 積 極 徵 詢 該 等 居 民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至 於 梁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須 就 有 關 建 議 徵 詢 更 廣 闊 層 面 的 社 會 人 士, 發 展 局 局 長 備 悉 梁 議 員 的 建 議 地 下 空 間 的 發 展 9.5 葉 國 謙 議 員 支 持 探 討 地 下 空 間 的 發 展,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有 關 擬 於 年 度 就 此 課 題 進 行 的 策 略 性 研 究 的 詳 情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署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在 2013 年 年 底 委 聘 顧 問 進 行 初 步 研 究, 探 討 在 全 港 發 展 地 下 空 間 的 可 行 性, 以 增 闢 更 多 空 間 作 商 業 和 其 他 用 途, 以 及 優 化 地 下 空 間 的 連 接 若 獲 得 財 委 會 的 撥 款 批 准, 政 府 當 局 亦 會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就 4 個 具 策 略 性 的 地 區 ( 即 銅 鑼 灣 跑 馬 地 金 鐘 / 灣 仔 北 及 尖 沙 嘴 西 ), 進 行 地 下 空 間 發 展 策 略 性 地 區 先 導 研 究 建 造 業 人 手 9.6 王 國 興 議 員 轉 達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的 意 見, 該 會 反 對 為 推 行 公 共 工 程 而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放 寬 輸 入 勞 工 他 關 注 到, 輸 入 建 造 業 工 人 會 影 響 本 地 工 人 的 利 益 9.7 發 展 局 局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任 何 充 分 利 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方 案, 均 不 會 影 響 本 地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就 業 和 合 理 收 入 水 平 然 而, 香 港 有 需 要 應 付 未 來 數 年 公 營 和 私 營 機 構 預 期 增 加 的 工 程 量 鑒 於 人 手 短 缺, 政 府 當 局 自 年 度 起 已 向 建 造 業 議 會 提 供 財 政 資 源, 以 加 強 對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培 訓 和 吸 引 年 輕 人 加 入 建 造 業 不 過, 由 於 訓 練 新 入 行 人 手 成 為 熟 練 工 人 需 時, 熟 練 的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短 缺 情 況 在 未 來 數 年 仍 會 持 續 因 此, 當 局 有 必 要 充 分 利 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適 時 輸 入 熟 練 工 人 9.8 譚 耀 宗 議 員 察 悉, 建 造 業 為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進 行 的 年 度 工 程 量 產 值, 已 由 數 年 前 的 300 億 至 400 億 元 增 加 至 年 度 的 700 億 元 他 關 注 到, 工 程 量 高 企 會 對 工 程 費 用 造 成 影 響 和 對 輸 入 勞 工 構 成 壓 力 他 強 調, 職 工 會 反 對 輸 入 建 造 業 工 65

70 第 IX 章 : 工 務 人 關 於 吸 引 本 地 青 年 人 加 入 建 造 業 方 面, 他 指 出, 數 年 後 工 程 量 可 能 見 頂, 對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需 求 或 會 下 降, 因 而 或 會 導 致 很 多 建 造 業 工 人 失 業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如 何 處 理 此 情 況 9.9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有 必 要 繼 續 適 時 地 投 資 於 重 要 的 基 建 項 目, 以 應 付 社 會 需 求 和 維 持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在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需 求 預 測 方 面, 建 造 業 議 會 曾 就 未 來 10 年 的 整 體 建 築 開 支 作 出 預 測, 並 預 計 有 關 開 支 在 未 來 數 年 將 維 持 在 每 年 介 乎 1,600 億 元 至 1,900 億 元 的 水 平 鑒 於 建 築 開 支 高 企, 香 港 有 必 要 增 加 熟 練 工 人 的 供 應, 而 充 分 利 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將 可 解 決 熟 練 工 人 短 缺 的 問 題 建 造 業 議 會 轄 下 一 個 由 建 造 業 界 職 工 會 僱 主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組 成 的 專 責 小 組, 已 界 定 26 個 出 現 人 手 短 缺 的 工 種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下 稱 " 勞 顧 會 ") 在 處 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申 請 時, 會 參 考 該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的 名 單 9.10 鄧 家 彪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確 認, 有 關 加 快 處 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輸 入 熟 練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申 請 的 計 劃, 不 會 繞 過 勞 顧 會, 亦 不 會 損 害 本 地 工 人 的 利 益 和 就 業 機 會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把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規 定 進 行 的 本 地 招 聘 時 段 由 4 星 期 延 長 至 8 星 期 9.11 發 展 局 局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政 府 當 局 處 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申 請 時, 不 會 繞 過 勞 顧 會 關 於 輸 入 上 述 26 個 工 種 的 熟 練 工 人 的 申 請, 在 新 措 施 實 施 後, 處 理 該 等 申 請 的 時 間 將 會 由 約 1 年 半 縮 短 至 約 6 個 月 他 重 申, 工 程 量 在 未 來 10 年 會 維 持 高 企 鑒 於 訓 練 本 地 工 人 需 時, 充 分 利 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不 僅 有 助 應 付 建 造 工 程 的 人 手 需 求, 還 能 減 輕 本 地 熟 練 工 人 的 壓 力, 並 讓 本 地 半 熟 練 工 人 有 機 會 透 過 在 職 培 訓 提 升 技 能 政 府 當 局 會 因 應 需 要 調 整 培 訓 計 劃, 以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中 期 就 業 情 況 他 備 悉 鄧 議 員 的 建 議, 並 且 補 充, 該 4 個 星 期 的 招 聘 時 段 屬 於 既 定 機 制 的 一 部 分, 是 政 府 當 局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所 得 出 的 結 果 9.12 涂 謹 申 議 員 詢 問, 為 何 建 造 業 議 會 公 布 的 資 料 顯 示, 新 入 行 的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留 職 率 為 70% 至 80%, 但 部 分 承 建 商 卻 表 示 該 留 職 率 只 有 10% 至 20%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回 應 66

71 第 IX 章 : 工 務 時 表 示, 建 造 業 議 會 轄 下 的 建 造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負 責 在 新 入 行 工 人 完 成 培 訓 課 程 後, 跟 進 他 們 的 就 業 情 況 該 委 員 會 發 現 約 60% 的 新 入 行 工 人 在 完 成 培 訓 課 程 1 年 後, 仍 留 在 建 造 業 內 發 展 9.13 涂 謹 申 議 員 認 為, 為 保 障 私 隱, 建 造 業 議 會 或 政 府 當 局 不 宜 保 存 和 追 查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出 勤 紀 錄 該 等 紀 錄 應 只 在 有 需 要 時 才 提 供 予 建 造 業 議 會 或 政 府 當 局 他 建 議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出 勤 紀 錄 應 以 識 別 代 號 取 代 身 份 證 號 碼 9.14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解 釋, 根 據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 第 583 章 ), 相 關 承 建 商 須 向 建 造 業 議 會 提 供 工 人 的 每 日 出 勤 紀 錄, 以 作 規 劃 之 用 有 關 資 料 對 協 助 減 少 工 資 糾 紛 十 分 有 用 他 澄 清, 有 關 制 度 只 記 錄 工 人 的 註 冊 號 碼 及 進 出 建 築 工 地 的 時 間 食 水 供 應 與 水 費 使 用 海 水 沖 廁 節 約 用 水 及 調 整 水 費 9.15 關 於 擬 議 的 水 費 檢 討, 王 國 興 議 員 關 注 增 加 水 費 對 民 生 的 影 響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調 高 水 費 前, 應 先 節 約 用 水, 以 及 把 海 水 沖 廁 系 統 的 覆 蓋 範 圍 擴 展 至 全 港 所 有 住 戶, 以 減 少 食 水 的 用 量 9.16 水 務 署 署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在 2012 年, 海 水 佔 每 年 耗 水 量 約 23%, 而 相 關 費 用 約 為 2 億 7,800 萬 元 現 時, 香 港 約 八 成 住 戶 已 使 用 海 水 沖 廁 系 統, 待 海 水 供 應 網 絡 於 年 度 擴 展 至 薄 扶 林, 以 及 於 2015 年 擴 展 至 元 朗 及 天 水 圍 後, 海 水 沖 廁 系 統 的 覆 蓋 率 將 會 增 至 85%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在 未 來 數 年 把 該 系 統 擴 展 至 東 涌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正 探 討 使 用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目 標 是 向 全 港 約 九 成 住 戶 提 供 海 水 或 再 造 水 沖 廁 至 於 把 海 水 沖 廁 系 統 進 一 步 擴 展 至 偏 遠 地 區, 政 府 當 局 需 要 進 行 更 多 研 究 9.17 關 於 推 廣 節 約 用 水 的 工 作, 水 務 署 署 長 認 同 應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有 見 及 此, 政 府 當 局 於 2014 年 3 月 22 日 推 出 以 住 67

72 第 IX 章 : 工 務 宅 用 戶 為 目 標 的 " 齊 來 慳 水 十 公 升 " 活 動 至 於 非 住 宅 用 戶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會 首 先 對 酒 店 業 進 行 用 水 效 益 考 察, 研 究 業 界 節 約 用 水 的 方 法 當 局 並 會 為 業 界 營 運 者 提 供 節 約 用 水 的 指 引 至 於 公 眾 方 面, 水 務 署 一 直 與 政 府 部 門 合 作, 實 施 節 約 用 水 措 施 9.18 發 展 局 局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政 府 當 局 會 向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調 整 水 費 的 建 議 過 去 19 年 來, 水 費 未 有 作 出 調 整, 現 時 約 14% 的 住 宅 用 戶 無 需 繳 付 水 費 政 府 當 局 自 2008 年 起 推 行 全 面 水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以 加 強 節 約 用 水 和 探 索 新 的 水 資 源 相 對 供 水 成 本 而 言, 目 前 的 水 費 仍 處 於 低 水 平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逐 步 從 水 費 收 回 成 本 海 水 化 淡 及 東 江 水 9.19 范 國 威 議 員 質 疑 在 將 軍 澳 興 建 海 水 化 淡 廠 的 建 議 是 否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以 海 水 化 淡 方 式 生 產 食 水 的 單 位 成 本 他 詢 問 該 工 程 計 劃 的 進 度, 並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從 而 縮 短 工 程 計 劃 的 時 間 表 他 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何 時 會 與 粵 方 就 東 江 水 供 應 的 新 合 約 進 行 磋 商 9.20 水 務 署 署 長 表 示, 興 建 海 水 化 淡 廠 的 策 劃 及 勘 察 研 究 將 於 2015 年 年 初 完 成 當 局 的 目 標 是 海 水 化 淡 廠 第 1 期 於 2020 年 投 產 截 至 年 度, 海 水 化 淡 的 估 計 成 本 為 每 立 方 米 12 元, 而 東 江 水 在 2013 年 的 估 計 成 本 為 每 立 方 米 8.6 元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上 述 策 劃 及 勘 察 研 究 中 檢 討 在 香 港 使 用 海 水 化 淡 方 法 的 成 本 效 益, 以 及 可 否 採 用 新 技 術 減 低 海 水 化 淡 的 成 本 政 府 當 局 曾 參 考 以 色 列 美 國 及 澳 洲 使 用 逆 滲 透 海 水 化 淡 技 術 的 海 水 化 淡 廠 由 於 擬 建 的 第 1 期 海 水 化 淡 廠 的 供 水 量 預 計 約 佔 全 港 食 水 使 用 量 的 5%, 香 港 仍 需 輸 入 東 江 水, 以 應 付 本 港 所 需 的 用 水 量 鑒 於 現 行 輸 入 東 江 水 的 合 約 將 於 2014 年 年 底 屆 滿,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與 粵 方 磋 商 新 合 約 9.21 單 仲 偕 議 員 表 示, 東 江 水 價 格 在 2009 至 2012 年 期 間 的 累 積 升 幅 為 26%, 高 於 香 港 同 期 的 通 脹 率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68

73 第 IX 章 : 工 務 可 否 與 粵 方 洽 商, 參 照 本 港 的 通 脹 率 制 訂 東 江 水 價 格 的 增 幅 上 限 9.22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粵 港 雙 方 設 有 既 定 機 制 釐 定 東 江 水 的 價 格 水 務 署 署 長 補 充,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粵 方 簽 訂 的 東 江 水 供 水 協 議 訂 明, 調 整 水 價 的 考 慮 是 基 於 營 運 成 本,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粵 港 兩 地 的 相 關 物 價 指 數, 以 及 人 民 幣 兌 港 幣 的 匯 率 變 化 他 澄 清, 東 江 水 的 價 格 每 年 升 幅 為 5% 至 6% 經 濟 學 家 認 為 此 升 幅 合 理 和 可 以 接 受 節 省 用 水 的 措 施 9.23 陳 家 洛 議 員 表 示, 公 眾 對 " 齊 來 慳 水 十 公 升 " 運 動 反 應 熱 烈 不 過, 有 市 民 投 訴 不 能 接 通 有 關 該 運 動 的 圖 文 傳 真 及 電 話 熱 線 陳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增 加 在 該 運 動 下 可 獲 取 水 龍 頭 節 流 器 的 住 戶 數 目, 目 前 有 關 住 戶 數 目 定 為 3 萬 戶 9.24 水 務 署 署 長 表 示, 署 方 接 獲 6 萬 個 住 戶 要 求 索 取 水 龍 頭 節 流 器, 他 們 大 多 透 過 電 郵 提 出 上 述 要 求 水 務 署 會 調 配 所 需 的 人 手, 處 理 有 關 查 詢 及 要 求, 並 會 檢 討 圖 文 傳 真 及 電 話 熱 線 的 安 排 署 方 亦 會 因 應 公 眾 的 反 應, 考 慮 增 加 派 發 予 住 戶 的 水 龍 頭 節 流 器 數 量 更 換 / 修 復 老 化 的 水 管 9.25 葉 國 謙 議 員 察 悉, 水 務 署 已 更 換 / 修 復 共 長 公 里 的 老 化 水 管 他 質 疑 為 何 很 多 老 化 水 管 ( 例 如 中 西 區 的 水 管 ) 沒 有 列 入 為 須 更 換 / 修 復 的 水 管 近 期 區 內 發 生 的 爆 水 管 事 故, 已 對 居 民 及 道 路 使 用 者 造 成 極 大 不 便 他 籲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快 進 行 水 管 更 換 / 修 復 計 劃 他 亦 查 詢 有 關 水 管 水 壓 管 理 計 劃 的 詳 情 及 所 涉 及 的 資 源 9.26 水 務 署 署 長 表 示, 在 更 換 及 修 復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下 進 行 的 老 化 水 管 更 換 / 修 復 工 程 大 致 已 完 成 80%, 餘 下 的 工 程 ( 包 括 中 西 區 的 老 化 水 管 ) 預 計 於 明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至 於 水 壓 管 理 計 劃, 署 方 計 劃 在 900 個 位 置 安 裝 減 壓 閥, 以 協 助 調 節 供 水 網 絡 的 水 壓, 從 而 減 少 爆 水 管 和 滲 漏 事 故 的 次 數 署 方 已 完 成 在 69

74 第 IX 章 : 工 務 135 個 位 置 安 裝 減 壓 閥 的 工 作, 其 餘 位 置 的 安 裝 工 作 將 會 在 未 來 數 年 完 成 其 他 事 宜 9.27 林 健 鋒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撥 出 更 多 資 源, 促 進 水 塘 和 公 園 的 生 態 平 衡 水 務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鑒 於 水 質 或 會 受 海 藻 的 生 長 所 影 響, 署 方 已 在 水 塘 養 殖 魚 類, 以 控 制 海 藻 生 長 他 承 諾 研 究 如 何 可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以 增 加 市 民 對 署 方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的 認 識 9.28 對 於 鄧 家 彪 議 員 就 偏 遠 鄉 村 的 食 水 供 應 所 作 的 提 問, 水 務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現 時 約 有 20 條 鄉 村 沒 有 自 來 水 供 應 在 年 度, 為 南 區 及 大 埔 共 5 條 鄉 村 供 應 自 來 水 的 工 程 將 會 展 開 至 於 餘 下 的 村 落, 水 務 署 一 直 與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及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合 作, 並 在 有 必 要 時 為 該 兩 個 部 門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以 便 為 部 分 偏 遠 鄉 村 安 裝 水 缸,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自 來 水 他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研 究 應 否 在 偏 遠 鄉 村 敷 設 新 水 管 時, 必 須 充 分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舉 例 而 言, 在 蒲 台 島 敷 設 5 公 里 長 的 海 底 水 管 為 島 上 現 時 約 20 名 居 民 供 應 自 來 水, 按 每 名 居 民 計 算 的 建 造 成 本 會 相 當 高 昂 不 過, 水 務 署 會 繼 續 與 有 關 各 方 檢 討 偏 遠 鄉 村 的 食 水 供 應 事 宜 起 動 九 龍 東 9.29 陳 鑑 林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為 何 推 售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政 府 土 地 的 進 度 如 此 緩 慢 他 詢 問,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可 否 加 快 發 展 啟 德 的 政 府 土 地, 以 便 推 出 更 多 土 地 在 市 場 發 售, 以 解 決 土 地 短 缺 的 問 題 他 指 出,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在 年 度 合 共 舉 辦 了 超 過 75 項 活 動, 當 中 包 括 論 壇 工 作 坊 會 議 展 覽 簡 介 會 及 探 訪 活 動, 但 只 吸 引 合 共 約 人 參 加 他 質 疑 舉 辦 該 等 活 動 是 否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9.30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九 龍 東 的 舊 區 ( 例 如 觀 塘 ) 主 要 透 過 重 建 轉 型, 這 些 地 區 可 供 出 售 的 政 府 土 地 有 限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在 未 來 數 年 搬 遷 位 於 該 等 地 區 的 政 府 設 施, 從 而 騰 出 原 址 進 行 70

75 第 IX 章 : 工 務 發 展 不 過, 由 於 需 先 重 置 現 有 的 政 府 設 施, 有 關 過 程 需 要 一 定 時 間 至 於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政 府 土 地, 部 分 土 地 將 會 在 完 成 重 要 基 建 項 目 ( 例 如 沙 田 至 中 環 鐵 路 線 ) 後 推 出 市 場 發 售 9.31 起 動 九 龍 東 專 員 表 示,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除 舉 辦 論 壇 工 作 坊 及 展 覽 等 75 項 活 動, 讓 市 民 參 與 有 關 九 龍 東 轉 型 的 討 論 外, 亦 在 年 度 合 共 舉 辦 35 項 本 地 及 國 際 社 區 活 動, 或 為 該 等 活 動 提 供 支 援 活 動 範 疇 廣 泛, 包 括 音 樂 及 舞 蹈 表 現 節 目, 藉 此 鼓 勵 不 同 持 份 者 參 與 陳 鑑 林 議 員 認 為,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應 檢 討 進 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的 方 式, 並 把 工 作 焦 點 集 中 於 協 調 啟 德 及 觀 塘 九 龍 城 及 黃 大 仙 等 舊 區 的 發 展 9.32 謝 偉 銓 議 員 提 及 政 府 當 局 在 九 龍 東 提 倡 " 易 行 城 市 " 的 概 念, 以 改 善 九 龍 東 的 行 人 環 境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除 興 建 天 橋 連 接 網 絡 外, 將 如 何 推 行 相 關 措 施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的 天 橋 設 計 沒 有 顧 及 行 人 的 需 要, 以 及 對 景 觀 及 環 境 的 影 響 他 強 調 天 橋 的 設 計 必 須 與 環 境 互 相 配 合 9.33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除 發 展 天 橋 連 接 網 絡 外, 亦 已 委 聘 顧 問, 研 究 有 何 方 法 改 善 九 龍 東 的 行 人 環 境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2014 年 年 中 就 觀 塘 區 進 行 類 似 的 研 究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及 運 輸 署 亦 曾 檢 討 並 推 行 措 施, 改 善 超 過 40 個 位 於 觀 塘 及 九 龍 灣 的 路 口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現 正 探 討 利 用 後 巷 改 善 觀 塘 行 人 環 境 的 可 行 性 待 有 關 研 究 完 成 後, 政 府 當 局 便 會 推 行 相 關 措 施 9.34 鑒 於 有 關 興 建 單 軌 列 車 作 為 九 龍 東 的 環 保 連 接 系 統 ( 下 稱 " 連 接 系 統 ") 的 建 議 正 處 於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過 程,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列 出 該 建 議 下 每 個 方 案 的 利 弊, 讓 議 員 和 市 民 可 考 慮 各 方 案 的 優 劣 9.35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表 示, 連 接 系 統 的 詳 細 研 究 會 審 視 所 有 可 行 的 方 案 及 其 利 弊 他 強 調, 據 一 項 詳 細 評 估 發 現, 九 龍 灣 及 觀 塘 的 道 路 空 間 有 限, 以 致 兩 區 難 以 甚 至 不 可 能 在 地 面 增 設 連 接 系 統 隨 着 該 兩 個 舊 區 轉 型, 加 上 預 期 會 上 升 的 運 輸 服 務 需 求, 當 局 預 計 須 增 設 一 種 新 的 運 輸 模 式 不 過, 71

76 第 IX 章 : 工 務 政 府 當 局 會 先 考 慮 在 地 面 實 施 所 有 可 行 的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當 所 有 該 等 地 面 措 施 均 未 能 應 付 新 增 的 交 通 需 求 時, 當 局 便 須 考 慮 發 展 新 的 高 架 或 地 下 運 輸 網 絡 由 於 九 龍 灣 至 觀 塘 段 的 港 鐵 觀 塘 線 屬 於 高 架 鐵 路 段, 發 展 高 架 連 接 系 統 以 改 善 與 港 鐵 的 接 駁, 將 會 是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和 便 捷 的 做 法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工 程 計 劃 9.36 譚 耀 宗 議 員 詢 問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工 程 計 劃 的 進 度, 該 項 工 程 嚴 重 超 支 他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如 何 處 理 竹 園 村 村 民 對 重 置 安 排 所 提 出 的 反 對 意 見 9.37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曾 考 慮 有 否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 包 括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在 2014 年 1 月 會 議 上 提 出 的 意 見 ) 可 減 低 蓮 塘 / 香 園 圍 工 程 計 劃 的 費 用, 但 未 能 找 到 其 他 可 行 方 案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署 長 補 充, 該 工 程 計 劃 包 括 興 建 一 條 11 公 里 長 的 連 接 路,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基 建 工 程, 可 同 時 惠 及 整 個 社 會 及 新 界 北 工 程 用 地 位 置 偏 遠, 是 導 致 工 程 成 本 較 高 的 其 中 一 項 因 素 應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曾 檢 討 工 程 預 算 費 用 及 延 期 的 可 能 性, 惟 工 程 成 本 不 大 可 能 會 因 而 大 幅 減 少 政 府 當 局 會 把 經 修 訂 的 建 議 提 交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考 慮 至 於 竹 園 村 的 遷 置 安 排,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及 地 政 總 署 一 直 與 竹 園 村 村 民 定 期 對 話 村 民 對 4 月 底 的 清 拆 限 期 將 至 表 示 關 注, 部 分 村 民 則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高 相 關 賠 償 由 於 竹 園 村 的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已 經 展 開, 故 此 必 需 加 快 該 村 的 清 拆 工 程 政 府 當 局 會 以 合 理 可 行 的 方 式 設 法 回 應 村 民 的 關 注 文 物 保 護 9.38 葉 國 謙 議 員 對 市 區 重 建 局 負 責 進 行 的 活 化 中 環 街 市 項 目 的 進 度 表 示 關 注 他 質 疑 該 項 目 是 否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活 化 中 環 街 市 項 目 在 過 去 數 年 因 中 區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的 司 法 覆 核 而 受 到 阻 延 72

77 第 IX 章 : 工 務 9.39 姚 思 榮 議 員 詢 問, 為 何 法 定 古 蹟 的 維 修 及 保 養 開 支 由 年 度 的 1,200 萬 元 大 幅 增 加 至 年 度 的 1,700 萬 元 他 並 詢 問, 法 定 古 蹟 的 參 觀 人 次 為 何 沒 有 隨 着 法 定 古 蹟 數 目 增 加 而 相 應 上 升,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法 定 古 蹟 的 參 觀 人 次 他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與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下 稱 " 旅 發 局 ") 及 旅 遊 業 界, 合 力 向 海 外 國 家 推 廣 " 古 蹟 周 遊 樂 " 活 動 9.40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工 務 )1 表 示, 為 法 定 古 蹟 進 行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的 實 際 開 支, 每 年 均 有 所 不 同, 須 視 乎 工 程 性 質 而 定 由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管 理 的 法 定 古 蹟 均 開 放 予 公 眾 參 觀, 但 部 分 古 蹟 因 地 方 有 限 而 只 可 容 納 有 限 人 數 的 參 觀 者, 又 或 只 可 在 周 末 或 假 期 才 開 放 他 表 示, 相 關 部 門 會 考 慮 如 何 加 強 向 公 眾 尤 其 是 青 年 人 及 學 生 推 廣 及 宣 傳 法 定 古 蹟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與 旅 發 局 及 旅 遊 業 界 合 力 推 廣 文 物 旅 遊 當 局 會 繼 續 與 旅 遊 業 界 探 討 新 的 合 作 機 遇 9.41 陳 家 洛 議 員 提 到 政 府 當 局 未 能 成 功 保 育 何 東 花 園 一 事 他 表 示, 正 在 進 行 的 文 物 建 築 保 護 政 策 檢 討, 對 制 訂 文 物 保 護 的 未 來 路 向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該 項 檢 討 的 完 成 時 間 表 9.42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 下 稱 " 古 諮 會 ") 一 直 就 該 項 檢 討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並 計 劃 在 未 來 一 至 兩 個 月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待 古 諮 會 向 發 展 局 提 交 報 告 後, 政 府 當 局 可 能 會 在 今 年 年 中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就 此 課 題 蒐 集 公 眾 意 見 9.43 梁 志 祥 議 員 指 出, 位 於 下 白 泥 的 碉 堡 曾 是 孫 中 山 先 生 的 故 居, 該 建 築 物 長 年 受 到 侵 蝕, 可 能 倒 塌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該 建 築 物 的 現 有 佔 用 人 的 訴 求, 把 他 們 遷 置 到 附 近 的 政 府 土 地 此 舉 可 方 便 政 府 當 局 進 行 翻 新 工 程, 以 保 護 該 歷 史 建 築 9.44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尋 求 在 保 護 文 物 與 尊 重 私 人 業 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並 會 竭 力 保 護 私 人 擁 有 的 歷 史 建 築 儘 管 面 對 種 種 挑 戰, 當 中 亦 有 一 些 成 功 例 子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工 務 )1 表 示, 位 於 下 白 泥 的 碉 堡 的 現 有 佔 用 人 不 願 意 讓 政 府 當 局 73

78 第 IX 章 : 工 務 為 碉 堡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政 府 當 局 打 算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考 慮 碉 堡 佔 用 人 的 遷 置 要 求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9.45 謝 偉 銓 議 員 指 出, 只 有 少 數 透 過 資 格 互 認 取 得 內 地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以 及 符 合 資 格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計 劃 下 在 廣 東 省 開 設 企 業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可 以 在 內 地 有 關 地 區 註 冊 執 業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將 如 何 提 供 協 助, 以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9.46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計 劃 是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下 稱 " 安 排 ") 的 框 架 下 落 實 推 行, 一 些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已 透 過 該 計 劃 在 廣 東 開 展 業 務 政 府 當 局 會 參 照 該 等 成 功 例 子, 協 助 有 興 趣 的 專 業 人 士 在 廣 東 開 業 此 外, 政 府 當 局 在 檢 討 先 行 先 試 計 劃 後, 計 劃 把 該 計 劃 擴 展 至 廣 東 以 外 地 方 綠 化 工 程 9.47 廖 長 江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種 植 灌 木 的 數 量 由 2013 年 的 610 萬 棵 減 少 至 2014 年 的 490 萬 棵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2014 年 進 行 其 他 大 型 綠 化 工 程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工 務 )1 表 示, 由 於 部 分 大 型 種 植 工 程 已 於 2013 年 完 成,2014 年 新 種 植 的 灌 木 數 量 因 而 有 所 減 少 若 取 得 撥 款 批 准, 當 局 會 進 行 2014 年 的 新 綠 化 項 目 ( 例 如 新 界 東 南 及 西 北 的 綠 化 總 綱 圖 )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9.48 廖 長 江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開 設 1 個 有 時 限 的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為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轄 下 專 業 服 務 業 工 作 小 組 ( 下 稱 " 工 作 小 組 ") 的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所 需 的 行 政 及 管 理 支 援, 並 協 調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與 安 排 的 落 實, 以 及 內 地 及 海 外 的 其 他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他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有 關 該 等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的 詳 情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及 相 關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的 支 援 下,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涵 蓋 建 築 樓 宇 法 律 及 會 計 服 務 等 多 個 專 業 範 疇 工 作 小 組 旨 在 協 助 專 業 人 士 進 軍 內 74

79 第 IX 章 : 工 務 地 及 其 他 市 場 舉 例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稍 後 會 爭 取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積 極 磋 商, 積 極 謀 求 達 成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制 度 9.49 謝 偉 銓 議 員 提 及 發 展 局 於 2013 年 就 現 行 的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制 度 進 行 的 策 略 性 檢 討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採 取 行 動, 提 高 招 標 程 序 的 競 爭 性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就 新 公 共 工 程 標 書 進 行 技 術 評 估 時, 已 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表 現 納 入 考 慮 因 素 之 列, 以 鼓 勵 承 建 商 對 工 作 安 全 更 為 重 視 道 路 維 修 保 養 9.50 謝 偉 銓 議 員 詢 問 經 擴 闊 或 新 建 的 道 路 的 維 修 保 養 安 排 為 何,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優 化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以 提 高 道 路 安 全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署 長 表 示, 在 現 行 安 排 下, 經 擴 闊 及 新 建 的 道 路 會 由 路 政 署 接 管, 該 署 會 進 行 適 當 的 保 養 及 維 修 工 作 依 山 而 建 的 屋 邨 的 交 通 暢 達 程 度 9.51 梁 美 芬 議 員 以 澤 安 邨 為 例, 指 出 依 山 而 建 的 屋 邨 的 長 者 居 民 在 出 入 屋 邨 時 遇 到 很 大 困 難 她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為 該 等 屋 邨 興 建 升 降 機 塔 她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把 澤 安 邨 納 入 " 人 人 暢 道 通 行 " 計 劃 發 展 局 局 長 承 諾 把 梁 議 員 的 要 求 轉 達 房 屋 及 運 輸 局 跟 進 梅 窩 改 善 工 程 9.52 鑒 於 梅 窩 改 善 工 程 的 撥 款 建 議 已 於 2013 年 5 月 已 獲 得 批 准, 但 工 程 至 今 仍 未 展 開, 鄧 家 彪 議 員 對 梅 窩 改 善 工 程 進 度 緩 慢 表 示 關 注 至 於 把 梅 窩 銀 礦 洞 發 展 為 旅 遊 景 點, 他 表 示 沒 有 政 府 部 門 願 意 承 擔 管 理 銀 礦 洞 的 工 作 9.53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署 長 表 示, 梅 窩 改 善 工 程 的 招 標 程 序 正 在 進 行,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謀 求 盡 快 展 開 該 工 程 至 於 銀 礦 洞, 政 府 當 局 已 研 究 把 銀 礦 洞 改 建 為 旅 遊 景 點 的 可 行 性, 但 結 果 發 現, 基 於 安 全 考 慮, 該 銀 礦 洞 不 適 宜 向 公 眾 75

80 第 IX 章 : 工 務 開 放 反 之, 當 局 會 在 該 處 設 置 指 示 標 誌, 並 在 洞 外 設 置 資 料 顯 示 板, 向 遊 人 介 紹 銀 礦 洞 的 歷 史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9.54 胡 志 偉 議 員 提 述 政 府 當 局 的 書 面 答 覆 指, 由 2014 年 4 月 起 計 的 未 來 12 個 月,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並 沒 有 為 提 供 土 地 而 進 行 的 土 地 平 整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或 其 他 工 程 他 對 土 地 供 應 的 情 況 表 示 關 注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署 長 表 示, 雖 然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在 未 來 12 個 月 不 會 開 展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但 這 與 短 期 的 土 地 供 應 沒 有 必 然 關 係, 因 此 並 不 表 示 土 地 供 應 會 受 到 影 響 76

81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10.1 主 席 請 委 員 參 閱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會 議 席 上 就 本 環 節 提 交 的 發 言 稿, 當 中 重 點 講 述 來 年 有 關 規 劃 及 地 政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措 施 和 開 支 ( 附 錄 IV-9)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10.2 單 仲 偕 議 員 指 出, 政 府 當 局 近 年 推 行 數 項 樓 宇 檢 驗 及 維 修 計 劃 一 些 承 建 商 被 發 現 涉 及 以 圍 標 的 方 式 取 得 有 關 的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合 約 他 詢 問, 發 展 局 有 否 推 行 措 施 防 止 圍 標 的 活 動 10.3 屋 宇 署 署 長 表 示, 當 局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就 樓 宇 維 修 和 保 養 工 程 向 物 業 業 主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下 稱 " 法 團 ") 提 供 意 見 和 支 援 屋 宇 署 根 據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為 相 關 的 樓 宇 業 主 舉 行 簡 介 會, 說 明 該 兩 項 計 劃 的 規 定 及 涵 蓋 範 圍 當 局 已 向 業 主 發 出 指 引, 以 協 助 他 們 甄 選 服 務 提 供 者 關 於 "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 的 項 目,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市 區 重 建 局 ( 下 稱 " 市 建 局 ") 已 就 甄 選 和 管 理 承 建 商 及 反 合 謀 的 作 業 模 式 發 出 指 引 廉 政 公 署 亦 已 就 上 述 課 題 印 製 教 育 及 宣 傳 資 料 在 2014 年 4 月,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推 出 " 顧 問 易 " 大 廈 維 修 諮 詢 服 務 計 劃 及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進 一 步 為 法 團 及 舊 樓 業 主 提 供 免 費 的 專 業 意 見 及 支 援 服 務, 以 全 方 位 改 善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包 括 進 行 招 標 和 評 估 10.4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發 展 局 會 否 與 民 政 事 務 局 成 立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以 防 止 圍 標 活 動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樓 宇 管 理 屬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職 權 範 圍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發 展 局 會 全 力 支 援 民 政 事 務 局 進 行 反 圍 標 的 工 作 10.5 涂 謹 申 議 員 表 示, 圍 標 目 前 並 不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但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的 合 約 費 用 高 昂, 對 物 業 業 主 構 成 沉 重 的 財 政 負 擔 他 建 議 發 展 局 應 透 過 就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提 供 基 準 價 格, 向 有 關 的 業 主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業 主 可 在 招 標 過 程 中 使 用 有 關 資 料 10.6 梁 志 祥 議 員 從 傳 媒 報 道 得 悉, 一 些 承 建 商 就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提 供 免 費 驗 窗 服 務, 但 在 完 工 後 又 向 有 關 業 主 收 取 高 昂 費 77

82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用 就 此,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就 有 關 工 程 提 供 基 準 價 格 以 杜 絕 此 等 不 當 行 為 他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進 行 調 查 及 防 止 這 些 不 當 行 為 10.7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工 務 部 門 會 向 樓 宇 業 主 提 供 所 需 的 技 術 支 援 屋 宇 署 署 長 補 充, 鑒 於 部 分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的 個 案 已 完 成, 屋 宇 署 現 正 整 合 關 乎 該 等 個 案 費 用 的 資 料, 以 供 市 民 參 考 與 此 同 時, 屋 宇 署 會 接 觸 相 關 的 專 業 團 體 及 業 界 組 織, 以 鼓 勵 更 多 合 資 格 人 士 註 冊 為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的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以 及 進 行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下 的 檢 驗 及 修 葺 工 程 他 相 信, 隨 着 市 場 上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增 加, 有 關 價 格 將 會 下 降 10.8 胡 志 偉 議 員 察 悉, 自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於 2012 年 6 月 推 行 以 來, 屋 宇 署 只 曾 接 獲 6 宗 涉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進 行 該 計 劃 下 的 驗 窗 及 修 葺 工 程 時 涉 嫌 違 規 的 舉 報 然 而, 他 接 獲 大 量 市 民 投 訴, 指 很 多 進 行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服 務 未 如 理 想 他 促 請 屋 宇 署 就 舉 報 涉 嫌 違 規 情 況 的 渠 道 進 行 宣 傳, 並 問 及 屋 宇 署 會 否 調 查 此 等 個 案 10.9 屋 宇 署 署 長 表 示, 對 於 確 保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嚴 格 遵 守 相 關 的 作 業 守 則, 屋 宇 署 非 常 重 視 在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下 的 工 程 完 工 後, 屋 宇 署 人 員 會 就 工 程 進 行 抽 查 自 該 兩 項 計 劃 於 2012 年 年 中 推 行 以 來, 屋 宇 署 曾 接 獲 逾 2 萬 宗 查 詢, 涉 及 涉 嫌 違 規 情 況 的 個 案 相 對 較 少 屋 宇 署 署 長 回 應 胡 志 偉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屋 宇 署 已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就 該 6 宗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梁 志 祥 議 員 指 出, 由 於 在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推 行 首 年, 當 局 接 獲 大 量 市 民 查 詢 而 相 關 的 工 作 量 亦 十 分 繁 重, 屋 宇 署 遂 減 少 該 兩 項 計 劃 下 的 每 年 目 標 樓 宇 數 目 然 而, 梁 議 員 認 為, 由 於 市 民 現 已 熟 悉 該 兩 項 計 劃 的 要 求 及 物 業 業 主 的 責 任, 政 府 當 局 可 考 慮 增 加 目 標 樓 宇 的 數 目 78

83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增 加 土 地 及 房 屋 供 應 的 措 施 鐵 路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王 國 興 議 員 提 到, 發 展 局 局 長 批 評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港 鐵 公 司 ") 於 過 去 3 年 未 有 在 市 場 推 售 任 何 鐵 路 沿 線 新 物 業 項 目 他 表 示, 在 發 展 局 局 長 作 出 上 述 評 論 後, 港 鐵 公 司 已 宣 布 即 將 恢 復 發 售 物 業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與 港 鐵 公 司 建 立 一 個 發 展 及 銷 售 鐵 路 沿 線 物 業 的 機 制 發 展 局 局 長 解 釋, 在 發 展 鐵 路 站 上 蓋 物 業 時, 港 鐵 公 司 會 擔 任 政 府 的 代 理 人 或 獲 授 予 物 業 發 展 權, 以 就 相 關 鐵 路 項 目 進 行 融 資 在 後 者 的 情 況 下, 該 公 司 而 非 政 府 當 局 有 權 決 定 相 關 的 發 展 及 銷 售 時 間 表 儘 管 如 此, 政 府 當 局 會 就 適 時 推 展 有 關 項 目 與 港 鐵 公 司 緊 密 聯 繫 更 改 工 業 大 廈 及 用 地 的 用 途 姚 思 榮 議 員 提 及 連 串 有 助 舊 工 業 大 廈 重 建 及 整 幢 改 裝 的 活 化 措 施,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加 快 改 劃 工 業 用 地 的 用 途 以 提 供 更 多 樓 面 面 積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進 一 步 建 議 他 詢 問, 規 劃 署 會 否 推 行 新 措 施 以 加 快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的 程 序 廖 長 江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就 全 港 的 工 業 用 地 進 行 的 新 一 輪 檢 討 涉 及 多 少 人 手, 以 及 完 成 該 等 檢 討 的 時 間 表 及 相 關 跟 進 行 動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規 劃 署 現 正 進 行 該 等 檢 討, 以 物 色 合 適 的 工 業 用 地 改 劃 作 其 他 用 途 他 澄 清, 除 了 已 在 推 行 的 有 時 限 活 化 措 施 外, 發 展 局 沒 有 計 劃 就 改 裝 工 業 大 廈 推 行 任 何 新 措 施 闢 拓 土 地 的 方 式 張 超 雄 議 員 表 示, 委 員 關 注 到, 當 局 推 行 土 地 發 展 項 目 時 採 取 高 壓 手 段, 規 劃 土 地 用 途 時 未 有 考 慮 有 關 規 劃 會 對 現 有 居 民 農 戶 及 商 戶 造 成 的 影 響 受 影 響 人 士 在 有 關 的 地 區 居 住 或 工 作 已 有 數 代, 但 當 局 到 了 較 後 階 段 才 將 該 等 發 展 計 劃 通 知 受 影 響 人 士 張 議 員 認 為, 為 闢 拓 土 地 而 清 拆 這 些 人 士 的 家 79

84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園 並 不 合 理 鑒 於 此 闢 拓 土 地 的 手 法 引 致 政 府 當 局 與 受 影 響 人 士 之 間 的 衝 突,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汲 取 經 驗 及 作 出 改 變 他 強 調,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政 府 當 局 應 全 面 諮 詢 受 影 響 的 人 士, 以 及 容 許 他 們 保 留 其 現 有 生 活 模 式 及 社 交 網 絡 規 劃 署 署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就 大 型 發 展 項 目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會 致 力 在 較 早 階 段 將 有 關 建 議 通 知 相 關 持 份 者, 並 會 盡 量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把 他 們 的 意 見 納 入 發 展 計 劃 內 當 局 會 在 適 當 時 檢 討 及 改 善 有 關 的 諮 詢 方 式 由 於 有 需 要 提 供 基 礎 設 施 及 平 整 發 展 土 地, 部 分 當 區 居 民 無 可 避 免 會 受 到 有 關 項 目 影 響 政 府 當 局 會 聯 絡 他 們, 並 確 保 他 們 會 獲 得 適 當 的 安 置 和 補 償 發 展 空 置 土 地 郭 家 麒 議 員 表 示, 根 據 前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2012 年 就 一 項 立 法 會 質 詢 所 作 的 答 覆, 香 港 有 超 過 公 頃 的 空 置 土 地, 包 括 逾 公 頃 已 劃 為 " 鄉 村 式 發 展 " 用 途 的 土 地 他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先 發 展 空 置 的 土 地 而 非 闢 拓 新 的 土 地, 以 解 決 當 前 的 房 屋 問 題 他 反 對 在 維 多 利 亞 港 以 外 的 水 域 填 海, 因 為 此 做 法 不 但 需 時, 亦 會 破 壞 環 境 發 展 局 局 長 澄 清, 上 述 公 頃 未 撥 用 或 未 批 租 的 政 府 土 地 包 括 不 適 合 作 發 展 用 途 的 細 小 或 不 規 則 用 地 發 展 局 的 網 站 載 有 更 多 有 關 300 多 公 頃 未 撥 用 或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的 資 料 及 相 關 地 圖 如 政 府 當 局 發 現 這 些 土 地 具 有 潛 力, 適 合 作 住 宅 或 其 他 發 展 用 途, 便 會 按 既 定 機 制 檢 討 及 評 估 其 發 展 可 行 性 劃 作 " 鄉 村 式 發 展 " 的 用 地 通 常 位 處 新 界 偏 遠 地 區, 該 等 地 區 的 現 有 基 礎 設 施 將 不 能 應 付 大 型 的 發 展 馬 逢 國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解 釋, 為 何 預 計 在 2014 年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仍 然 為 22 公 頃, 與 2013 年 的 有 關 面 積 相 同, 但 在 年 度 提 供 土 地 及 基 礎 設 施 的 預 算 開 支 卻 增 加 17%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解 釋,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與 土 地 發 展 項 目 的 進 度 有 關 如 有 關 項 目 已 達 成 熟 的 階 段, 所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會 較 早 前 的 階 段 為 少 80

85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發 展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姚 思 榮 議 員 詢 問," 發 展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 會 在 何 時 完 成, 以 及 在 該 項 研 究 所 涵 蓋 的 公 頃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土 地 當 中, 可 否 把 部 分 用 於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署 署 長 答 稱, 發 展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是 一 項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長 遠 策 略 性 措 施 有 關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的 研 究 將 於 2015 年 完 成, 研 究 範 圍 會 涵 蓋 如 何 保 護 及 保 育 區 內 生 態 敏 感 用 地 考 慮 到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欠 缺 基 礎 設 施 進 行 大 型 發 展 項 目, 亦 會 就 所 需 的 基 礎 設 施 進 行 整 體 評 估 當 局 會 在 下 階 段 進 行 詳 細 的 規 劃 及 技 術 可 行 性 研 究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王 國 興 議 員 表 示, 市 民 歡 迎 當 局 推 行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以 優 先 照 顧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住 屋 需 要 行 政 長 官 近 日 回 應 傳 媒 的 查 詢 時 宣 布, 由 於 物 業 市 場 已 穩 定, 當 局 暫 時 不 會 繼 續 推 行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他 質 疑 行 政 長 官 為 何 不 正 式 公 布 有 關 的 政 策 改 變 廖 長 江 議 員 表 示, 他 不 反 對 當 局 擱 置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因 為 此 項 措 施 干 預 自 由 市 場 運 作, 當 局 應 避 免 採 取 此 做 法 ; 雖 然 如 此,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在 甚 麼 市 場 情 況 下 會 考 慮 在 新 出 售 用 地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當 局 推 出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時, 物 業 市 場 熾 熱, 有 大 量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購 買 本 港 物 業 本 港 的 住 宅 土 地 資 源 匱 乏, 有 關 的 措 施 旨 在 讓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優 先 使 用 有 關 的 土 地 資 源 作 為 試 行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政 府 當 局 於 兩 幅 在 2013 年 6 月 透 過 招 標 售 出 的 啟 德 發 展 區 住 宅 用 地 實 施 此 項 措 施 根 據 該 兩 幅 用 地 的 土 地 契 約, 於 該 等 用 地 上 興 建 的 住 宅 單 位 首 次 銷 售 及 於 批 出 土 地 日 期 起 計 的 30 年 內 轉 售 時, 只 能 售 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由 於 政 府 當 局 為 規 管 過 熱 的 物 業 市 場 而 採 取 的 各 項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已 有 效 遏 止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買 家 對 住 宅 單 位 的 需 求 購 買 本 港 物 業 的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人 數 近 月 已 大 幅 減 少, 而 物 業 市 場 亦 已 趨 穩 定 當 局 現 時 並 無 迫 切 需 要 在 其 他 出 售 用 地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或 將 之 訂 為 長 期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物 業 市 場 的 情 況 如 物 業 市 場 情 況 改 變, 81

86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以 致 有 需 要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會 透 過 把 相 關 條 款 納 入 土 地 契 約 內, 在 新 出 售 用 地 實 施 此 項 措 施 陳 婉 嫻 議 員 不 贊 成 政 府 當 局 決 定 暫 時 不 在 其 他 出 售 用 地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她 認 為, 此 決 定 給 市 場 一 個 信 息, 就 是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目 前 的 物 業 價 格 已 達 到 目 標 的 水 平 她 表 示, 基 層 市 民 依 然 認 為 物 業 價 格 超 出 他 們 所 能 負 擔 的 水 平 在 擱 置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後, 她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能 否 達 到 就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所 訂 的 目 標, 按 60:40 的 比 率 提 供 資 助 和 私 人 房 屋 田 北 俊 議 員 表 示, 物 業 發 展 商 支 持 此 項 優 先 照 顧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住 屋 需 要 的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但 反 對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因 為 有 關 措 施 引 致 市 場 上 的 二 手 物 業 供 應 大 幅 減 少 如 有 關 的 政 策 用 意 是 協 助 年 輕 人 置 業, 政 府 當 局 應 在 更 多 用 地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鑒 於 置 業 者 對 啟 德 發 展 區 兩 幅 用 地 的 物 業 會 有 何 反 應, 現 時 仍 尚 待 觀 察, 田 議 員 不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擱 置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他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向 市 民 表 明, 在 啟 德 兩 幅 用 地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是 作 為 一 項 試 行 計 劃 鑒 於 物 業 市 場 已 趨 穩 定,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何 時 會 撤 回 各 項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發 展 局 局 長 澄 清, 政 府 當 局 已 多 次 告 知 市 民, 該 兩 幅 在 啟 德 的 用 地 是 根 據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的 試 行 計 劃 推 出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表 示 已 擱 置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或 物 業 價 格 已 達 目 標 水 平 在 推 行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後, 購 買 本 地 物 業 的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人 數 在 2013 年 大 幅 減 少 至 2% 在 市 場 環 境 已 趨 穩 定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沒 有 迫 切 需 要 在 其 他 出 售 用 地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自 2013 年 11 月 以 來, 物 業 發 展 商 已 在 一 手 物 業 市 場 推 售 更 多 單 位 同 樣 的 趨 勢 預 期 會 在 2014 年 上 半 年 持 續 在 現 階 段,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計 劃 調 整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他 重 申, 政 府 當 局 在 未 來 10 年 供 應 47 萬 個 住 宅 單 位 ( 當 中 公 營 房 屋 佔 60%) 的 目 標 維 持 不 變 陳 偉 業 議 員 譴 責 政 府 當 局 在 未 有 諮 詢 市 民 的 情 況 下 暫 停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他 表 示, 此 決 定 為 " 黑 箱 作 業 " 發 展 局 局 長 指 陳 議 員 的 批 評 毫 無 根 據, 亦 與 事 實 不 符, 並 要 求 將 之 記 錄 在 案 82

87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不 會 再 在 新 出 售 用 地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郭 家 麒 議 員 表 示 失 望 他 表 示, 由 於 房 屋 供 應 沒 有 增 加, 中 產 階 級 在 置 業 方 面 仍 然 十 分 困 難 劉 慧 卿 議 員 表 示, 市 民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關 注 到, 當 局 似 乎 未 能 成 功 推 行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而 這 項 措 施 已 無 疾 而 終 她 不 滿 行 政 長 官 只 是 被 動 地 因 應 傳 媒 報 道 才 談 及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而 非 主 動 提 出 此 事 與 立 法 會 和 市 民 討 論 她 詢 問, 是 否 須 制 定 新 法 例, 才 可 在 該 兩 幅 啟 德 用 地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他 曾 在 數 個 場 合 表 示 沒 有 迫 切 需 要 在 其 他 出 售 用 地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由 於 傳 媒 就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所 作 的 一 些 報 道 可 能 會 令 市 民 感 到 混 淆, 行 政 長 官 遂 向 傳 媒 作 出 澄 清 發 展 局 局 長 補 充, 據 律 政 司 提 供 的 意 見, 當 局 無 須 制 定 新 的 法 例, 亦 無 須 修 訂 法 例, 已 可 在 試 行 計 劃 下 實 施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馮 檢 基 議 員 表 示,"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是 行 政 長 官 競 選 政 綱 的 一 部 分, 此 項 措 施 受 到 香 港 人 歡 迎, 因 為 有 助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置 業 目 前, 物 業 價 格 仍 處 於 高 水 平 他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有 何 理 據 在 沒 有 諮 詢 市 民 的 情 況 下 擱 置 有 關 措 施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能 確 保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住 屋 需 要 會 獲 得 優 先 照 顧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的 政 策 目 標 並 非 與 壓 抑 物 業 價 格 有 關 他 重 申, 當 局 推 行 此 項 措 施 時,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對 本 港 物 業 有 龐 大 的 需 求, 而 物 業 市 場 亦 過 熱 鑒 於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對 本 港 物 業 的 需 求 已 減 少, 因 此 沒 有 充 分 理 據 在 新 出 售 用 地 實 施 此 項 措 施 透 過 招 標 出 售 土 地 鄧 家 彪 議 員 關 注 到, 透 過 招 標 出 售 土 地 欠 缺 透 明 度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在 招 標 過 程 中 有 否 訂 定 每 幅 用 地 的 底 價, 以 及 有 關 用 地 會 否 批 給 出 價 最 高 的 投 標 者 他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正 實 施 變 相 的 " 高 地 價 政 策 " 83

88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發 展 局 局 長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任 何 " 高 地 價 政 策 " 招 標 及 公 開 拍 賣 都 是 公 平 公 正 的 賣 地 方 法, 兩 者 均 能 確 保 投 標 者 之 間 須 進 行 激 烈 競 爭 地 政 總 署 的 專 業 人 員 會 就 每 幅 選 作 出 售 的 用 地 作 出 估 值 在 開 始 截 標 前 不 久, 地 政 總 署 會 考 慮 市 場 最 新 情 況, 以 釐 定 所 出 售 用 地 的 底 價 有 關 用 地 會 批 給 出 價 最 高 的 投 標 者, 條 件 是 出 價 不 得 低 於 底 價 倘 若 出 價 全 部 低 於 底 價, 當 局 便 會 撤 回 有 關 用 地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近 日 有 部 分 用 地 以 市 場 估 計 的 下 限 出 售, 顯 示 政 府 當 局 並 無 任 何 " 高 地 價 政 策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陳 家 洛 議 員 提 及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 城 規 會 ") 委 員 的 出 席 率 時 指 出, 最 低 的 出 席 率 為 26.9%, 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的 出 席 率 為 48.1% 他 詢 問,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曾 以 城 規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以 鼓 勵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或 其 候 補 成 員 和 城 規 會 其 他 委 員 改 善 他 們 在 城 規 會 會 議 的 出 席 率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表 示, 在 城 規 會 委 員 獲 委 任 之 前, 他 們 已 獲 告 知 每 月 將 會 舉 行 的 會 議 次 數, 因 此 他 們 應 自 行 作 出 安 排 出 席 會 議 關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或 其 候 補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表 示, 他 已 就 此 事 與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聯 絡, 並 承 諾 作 進 一 步 的 跟 進 至 於 出 席 率 最 低 的 城 規 會 委 員,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表 示, 該 名 委 員 已 服 務 滿 6 年, 並 無 再 獲 委 任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違 例 構 築 物 及 非 法 佔 用 政 府 土 地 謝 偉 銓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針 對 非 法 佔 用 政 府 土 地 ( 尤 其 是 在 新 界 ) 所 進 行 的 巡 查 和 執 法 行 動 他 認 為, 非 法 佔 用 政 府 土 地 會 妨 礙 有 關 用 地 的 發 展 此 外, 遷 置 佔 用 人 可 能 造 成 財 務 影 響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表 示, 地 政 總 署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職 責 是 針 對 非 法 佔 用 政 府 土 地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雖 然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84

89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加 強 執 法, 但 有 其 他 意 見 認 為 部 分 現 時 佔 用 政 府 土 地 的 情 況 應 予 以 規 範 她 表 示, 儘 管 每 年 向 地 政 總 署 舉 報 的 非 法 佔 用 個 案 有 多 宗, 每 年 獲 批 准 的 規 範 化 申 請 平 均 數 目 維 持 在 100 宗 左 右 地 政 總 署 考 慮 就 規 範 化 所 提 出 的 申 請 時, 會 計 及 有 關 用 地 的 面 積 其 可 達 性 及 市 場 對 有 關 用 地 是 否 感 興 趣 等 因 素 不 管 佔 用 人 的 背 景 為 何, 當 局 會 以 公 平 公 正 不 偏 不 倚 的 方 式, 嚴 格 遵 照 評 核 申 請 的 準 則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作 港 口 後 勤 貨 櫃 車 場 和 露 天 貯 物 用 途 的 土 地 易 志 明 議 員 申 報 他 是 現 代 貨 箱 碼 頭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易 議 員 提 述,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將 作 港 口 後 勤 貨 櫃 車 場 和 露 天 貯 物 用 途 的 部 分 作 業 遷 入 多 層 大 廈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能 否 加 快 就 在 葵 青 提 供 多 層 式 貨 櫃 及 貨 車 停 車 場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鑒 於 供 該 等 作 業 使 用 的 土 地 供 應 一 直 短 缺, 有 關 行 業 的 營 運 成 本 將 會 持 續 上 升,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和 競 爭 力 亦 會 受 到 影 響 至 於 成 本 效 益 的 問 題, 他 認 為, 除 了 興 建 多 層 大 廈 的 費 用 外, 政 府 當 局 亦 應 考 慮 因 重 置 該 等 作 業 而 釋 放 土 地 資 源 會 為 社 區 帶 來 的 裨 益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表 示, 發 展 局 的 其 中 一 項 職 責 是 向 其 他 政 策 局 提 供 土 地 資 源, 以 達 致 其 政 策 目 標 易 議 員 提 到 的 研 究 會 由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進 行, 由 2014 年 第 二 季 開 始, 並 於 10 個 月 內 完 成 他 相 信, 該 項 研 究 在 評 估 提 供 多 層 式 貨 櫃 及 貨 車 停 車 場 的 成 本 效 益 時, 會 涵 蓋 各 項 相 關 的 因 素, 包 括 對 物 流 業 造 成 的 影 響 他 答 允 會 將 易 議 員 的 意 見 轉 達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考 慮 跨 境 旅 運 統 計 調 查 易 志 明 議 員 提 及 由 規 劃 署 進 行 的 跨 境 旅 運 統 計 調 查 時 詢 問, 規 劃 署 有 否 諮 詢 旅 遊 業 界 及 跨 境 交 通 服 務 機 構, 以 了 解 他 們 希 望 從 該 項 調 查 的 結 果 取 得 哪 些 資 料 作 業 務 規 劃 之 用 規 劃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會 定 期 及 持 續 進 行 有 關 調 查, 透 過 在 邊 境 管 制 站 與 跨 境 旅 客 及 司 機 面 談 訪 問, 搜 集 有 關 85

90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跨 境 旅 運 ( 例 如 行 程 目 的 起 點 終 點 及 次 數 ) 和 跨 境 旅 客 的 社 會 經 濟 特 徵 等 資 料 調 查 結 果 會 在 規 劃 署 的 網 站 公 布 古 洞 北 及 粉 嶺 北 新 發 展 區 陳 志 全 議 員 察 悉, 待 各 階 段 收 地 事 宜 獲 政 府 當 局 批 准, 受 影 響 住 戶 的 身 份 和 資 格 經 核 實 後, 當 局 才 能 確 定 在 古 洞 北 及 粉 嶺 北 新 發 展 區 計 劃 下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補 償 及 特 惠 津 貼 的 住 戶 數 目 和 所 涉 及 的 款 額 然 而, 古 洞 北 及 粉 嶺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凍 結 登 記 已 在 2014 年 1 月 進 行 他 表 示, 在 受 影 響 地 區 的 部 分 居 民 關 注 到, 當 局 在 改 劃 有 關 地 區 的 工 作 仍 處 於 法 定 城 市 規 劃 程 序 時 進 行 凍 結 登 記 未 免 過 早 同 時 亦 有 其 他 意 見 認 為, 有 關 的 登 記 太 遲 完 成, 因 為 很 多 原 有 佔 用 人 已 被 迫 遷 離 地 產 發 展 商 購 入 的 土 地 他 詢 問 當 局 採 用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進 行 凍 結 登 記 的 時 間,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向 錯 過 是 次 登 記 的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表 示, 由 開 展 某 幅 用 地 的 規 劃 研 究 至 收 回 及 清 拆 有 關 用 地 所 需 的 時 間 由 10 年 至 20 年 不 等 當 局 通 常 大 約 會 在 公 布 發 展 計 劃 圖 的 擬 議 範 圍 時 進 行 凍 結 登 記, 目 的 是 了 解 佔 用 人 當 時 的 情 況, 以 釋 除 他 們 認 為 當 局 收 地 及 清 拆 時 已 不 會 考 慮 向 他 們 提 供 補 償 的 疑 慮, 盡 量 減 少 令 現 有 租 戶 遭 無 良 迫 遷 的 誘 因, 同 時 亦 避 免 新 佔 用 人 濫 用 補 償 機 制 古 洞 北 及 粉 嶺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發 展 計 劃 圖 已 在 2013 年 7 月 公 布, 有 關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修 訂 亦 已 在 2013 年 12 月 提 交 城 規 會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在 2014 年 1 月 進 行 凍 結 登 記 的 做 法 恰 當 一 如 當 局 就 所 有 凍 結 登 記 所 採 取 的 做 法, 當 局 沒 有 事 先 就 進 行 登 記 一 事 通 知 居 民, 但 相 關 地 區 已 張 貼 載 有 熱 線 電 話 號 碼 的 通 告, 讓 需 要 協 助 的 居 民 可 與 地 政 總 署 聯 絡 由 於 跟 進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尚 待 核 實, 她 表 示 在 現 階 段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住 戶 數 目 和 所 涉 及 預 計 開 支 的 資 料 招 牌 監 管 盧 偉 國 議 員 察 悉, 自 2013 年 9 月 實 施 違 例 招 牌 檢 核 計 劃 ( 下 稱 " 檢 核 計 劃 ") 至 今, 屋 宇 署 只 收 到 14 份 根 據 檢 核 計 劃 呈 交 的 核 證 資 料 鑒 於 全 港 有 逾 12 萬 個 違 例 招 牌, 他 對 檢 核 計 劃 86

91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所 得 的 回 應 表 示 失 望,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加 強 有 關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工 作 屋 宇 署 署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採 用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進 行 招 牌 監 管 工 作 檢 核 計 劃 只 是 規 管 措 施 的 一 部 分, 讓 招 牌 擁 有 人 可 於 符 合 尺 寸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在 對 有 關 招 牌 進 行 檢 查 及 鞏 固 ( 如 有 需 要 ) 和 核 證 其 安 全 後, 繼 續 保 留 使 用 該 等 招 牌 屋 宇 署 亦 會 針 對 大 型 違 例 招 牌 及 棄 置 招 牌 展 開 大 規 模 行 動, 並 在 2014 年 4 月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及 聲 帶, 推 廣 檢 核 計 劃 屋 宇 署 會 揀 選 目 標 地 區 及 街 道 推 廣 檢 核 計 劃, 並 邀 請 商 戶 參 與 當 局 至 今 收 到 的 核 證 資 料 數 目 是 在 政 府 當 局 的 預 期 之 內 他 相 信, 隨 着 有 更 多 關 於 該 計 劃 的 宣 傳 推 廣, 收 到 的 核 證 資 料 數 目 將 會 逐 步 增 加 政 府 當 局 預 計 在 2014 年 檢 核 或 拆 除 的 違 例 招 牌 約 為 個 棕 地 麥 美 娟 議 員 不 滿 規 劃 署 沒 有 關 於 本 港 棕 地 數 量 的 資 料 儘 管 規 劃 署 解 釋 棕 地 一 詞 沒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她 表 示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在 其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使 用 該 詞 她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有 任 何 關 於 港 口 後 勤 貨 櫃 車 場 和 露 天 貯 物 作 業 規 模 的 量 化 資 料 她 認 為, 該 等 資 料 對 規 劃 擬 議 洪 水 橋 新 發 展 區 的 物 流 區 至 關 重 要 規 劃 署 署 長 澄 清, 根 據 正 式 的 土 地 用 途 分 類," 棕 地 " 一 詞 並 無 定 義, 因 為 市 民 只 以 寬 鬆 的 方 式 使 用 該 詞, 泛 指 用 作 各 種 非 農 業 經 濟 用 途 的 荒 廢 農 地 然 而, 規 劃 署 備 有 關 於 用 作 港 口 後 勤 貨 櫃 車 場 鄉 郊 工 業 回 收 場 和 露 天 貯 物 等 土 地 用 途 的 資 料 該 等 作 業 主 要 分 布 在 新 界 西 北 ( 包 括 洪 水 橋 和 元 朗 南 ) 多 個 地 方 作 為 規 劃 及 發 展 研 究 的 一 部 分, 當 局 已 就 該 等 地 區 的 現 行 土 地 用 途 ( 包 括 " 棕 地 " 的 使 用 ) 進 行 調 查 根 據 發 展 洪 水 橋 和 元 朗 南 的 初 步 計 劃, 在 該 兩 個 地 區 的 部 分 土 地 會 預 留 作 重 置 現 有 港 口 後 勤 和 露 天 貯 物 設 施 之 用 87

92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九 龍 東 發 展 謝 偉 俊 議 員 對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交 通 接 駁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他 察 悉, 擬 議 環 保 連 接 系 統 在 2020 年 才 會 落 成, 可 於 該 碼 頭 觀 塘 與 九 龍 灣 之 間 提 供 連 接 橋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實 施 任 何 臨 時 措 施, 例 如 興 建 臨 時 行 人 板 道, 以 解 決 交 通 接 駁 的 問 題 規 劃 署 署 長 表 示, 興 建 啟 德 發 展 區 道 路 網 絡 的 工 作 正 在 進 行 中, 並 會 逐 步 供 市 民 使 用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現 時 的 交 通 接 駁 問 題 只 屬 過 渡 性 政 府 當 局 即 將 就 環 保 連 接 系 統 進 一 步 諮 詢 公 眾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當 有 郵 輪 在 該 碼 頭 停 泊 時, 當 局 會 採 取 臨 時 措 施, 以 應 付 旅 客 的 交 通 需 求 他 補 充, 在 實 施 任 何 臨 時 措 施 ( 例 如 興 建 行 人 板 道 ) 之 前, 當 局 須 進 行 相 關 的 研 究, 而 進 行 這 些 研 究 需 時 謝 偉 俊 議 員 表 示, 居 於 觀 塘 山 坡 地 區 的 長 者 往 返 市 中 心 甚 為 困 難, 此 問 題 多 年 來 一 直 懸 而 未 決 他 認 為, 為 配 合 安 達 臣 道 的 未 來 發 展 及 重 建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的 計 劃, 當 局 應 改 善 來 往 觀 塘 山 坡 地 區 的 問 題 規 劃 署 署 長 對 上 述 關 注 亦 有 同 感, 並 表 示 當 局 會 安 裝 升 降 機 塔 及 自 動 梯, 以 加 強 安 達 臣 道 日 後 的 住 宅 區 與 觀 塘 市 中 心 之 間 的 行 人 連 接 增 加 工 務 部 門 的 人 手 范 國 威 議 員 察 悉, 屋 宇 署 在 年 度 開 設 的 215 個 新 職 位 中, 有 193 個 會 在 屋 宇 署 的 強 制 驗 樓 部 和 機 構 事 務 部 開 設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慎 重 考 慮 及 回 應 前 線 人 員 在 2013 年 10 月 提 出 需 要 新 增 500 名 前 線 人 員 處 理 額 外 工 作 量 的 訴 求 他 關 注 到, 人 手 短 缺 將 會 影 響 屋 宇 署 的 執 法 工 作 屋 宇 署 署 長 表 示, 開 設 該 193 個 職 位 的 目 的, 是 處 理 有 關 樓 宇 安 全 的 工 作, 包 括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而 215 個 常 額 職 位 包 括 由 非 公 務 員 職 位 轉 為 公 務 員 的 職 位 在 該 215 個 職 位 中, 有 124 個 為 技 術 主 任 和 測 量 主 任 職 位 屋 宇 署 已 88

93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聽 取 前 線 人 員 的 意 見, 並 透 過 增 加 新 職 位 及 精 簡 工 作 流 程 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以 釋 除 他 們 的 疑 慮 馬 逢 國 議 員 問 及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在 年 度 新 增 的 職 位 數 目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回 答 時 表 示, 在 發 展 局 及 有 關 部 門 於 年 度 開 設 的 229 個 新 職 位 中,40 個 會 在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開 設, 以 支 援 有 關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研 究 和 工 作 市 區 重 建 局 的 需 求 主 導 重 建 項 目 梁 美 芬 議 員 察 悉, 市 建 局 計 劃 就 " 需 求 主 導 重 建 項 目 先 導 計 劃 " 進 行 檢 討 她 表 示, 有 舊 區 居 民 關 注 到 有 關 計 劃 將 被 擱 置 這 些 居 民 表 示 強 烈 希 望 當 局 擴 展 及 加 強 有 關 計 劃, 以 改 善 他 們 的 居 住 環 境 她 建 議, 如 有 需 要, 當 局 可 動 用 其 他 市 建 局 項 目 的 收 益 來 資 助 " 需 求 主 導 " 項 目 她 認 為, 市 建 局 應 盡 快 就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接 受 新 一 輪 申 請 鄧 家 彪 議 員 表 示, 舊 區 的 社 區 人 士 歡 迎 當 局 落 實 有 關 計 劃 由 於 政 府 當 局 曾 表 示 " 需 求 主 導 " 項 目 在 財 政 上 或 不 切 實 可 行, 他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向 市 建 局 提 供 資 源, 讓 有 關 計 劃 可 繼 續 進 行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已 就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接 受 3 輪 申 請 當 局 察 悉, 大 部 分 " 需 求 主 導 " 項 目 將 需 要 大 量 資 助 政 府 當 局 以 往 曾 向 市 建 局 注 資 100 億 元 長 遠 而 言, 市 建 局 須 維 持 自 負 盈 虧 的 營 運 方 式 當 局 從 3 輪 申 請 察 悉, 有 關 申 請 所 涵 蓋 的 用 地 面 積 越 來 越 大, 而 發 展 密 度 亦 已 頗 高, 因 此 在 重 建 有 關 用 地 後 可 獲 的 發 展 收 益 不 多 市 建 局 會 在 接 受 新 一 輪 申 請 前, 先 就 有 關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在 檢 討 工 作 完 成 前 斷 定 政 府 當 局 應 否 向 市 建 局 進 一 步 注 資, 實 屬 言 之 尚 早 收 地 陳 偉 業 議 員 引 述 荃 灣 華 基 工 業 中 心 的 例 子, 儘 管 補 償 問 題 已 拖 延 15 年, 但 該 工 業 中 心 部 分 廠 戶 仍 未 取 得 補 償 他 認 為, 當 局 有 必 要 改 善 補 償 及 上 訴 機 制 他 曾 建 議 當 局 採 用 調 解 及 仲 裁 的 方 式 解 決 有 關 收 地 補 償 的 爭 議, 從 而 避 免 經 過 費 用 高 89

94 第 X 章 : 規 劃 及 地 政 昂 的 訴 訟 程 序, 但 政 府 當 局 拒 絕 採 納 其 建 議 他 詢 問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會 否 重 新 考 慮 有 關 建 議 陳 偉 業 議 員 表 示 不 希 望 " 劏 房 波 " 及 " 囤 地 波 " 回 答 其 提 問, 因 為 他 是 一 個 說 謊 者 發 展 局 局 長 認 為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指 稱 毫 無 事 實 根 據, 並 要 求 將 之 記 錄 在 案 由 於 陳 議 員 已 用 盡 他 獲 分 配 的 時 間, 他 認 為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不 必 回 答 陳 議 員 的 提 問 陳 議 員 指 發 展 局 局 長 無 恥 無 良 發 展 局 局 長 提 出 會 議 規 程 問 題, 並 要 求 主 席 請 陳 議 員 收 回 其 言 詞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不 應 在 會 議 席 上 使 用 冒 犯 性 或 侮 辱 性 言 詞 儘 管 主 席 作 出 要 求 他 停 止 的 裁 決, 但 陳 議 員 繼 續 在 其 座 位 上 叫 囂 主 席 最 終 命 令 他 退 席 90

95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11.1 主 席 歡 迎 行 政 署 審 計 署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廉 政 公 署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及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的 代 表 出 席 此 會 議 環 節 行 政 署 政 府 檔 案 及 檔 案 服 務 11.2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以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是 否 或 何 時 處 置 某 份 政 府 檔 案, 以 及 在 處 置 前 會 否 備 份 他 亦 詢 問 處 置 檔 案 過 程 有 否 受 到 獨 立 監 察, 以 確 保 過 程 具 透 明 度 行 政 署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在 決 定 應 否 處 置 或 保 存 某 份 檔 案 時, 會 研 究 該 份 檔 案 是 否 包 含 關 乎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訂 重 大 決 定 或 對 個 人 或 特 定 團 體 有 所 影 響 的 資 料 當 局 只 會 處 置 沒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行 政 署 長 補 充, 大 部 份 遭 處 置 的 檔 案 都 是 包 含 日 常 人 事 招 聘 財 政 及 會 計 資 料 的 檔 案, 或 和 場 地 管 理 等 有 關 的 檔 案 11.3 行 政 署 長 回 應 單 仲 偕 議 員 時 表 示, 按 照 歷 史 檔 案 館 的 意 見, 以 往 曾 出 現 獲 准 銷 毀 的 紀 錄 以 縮 微 膠 片 備 份 的 情 況 長 遠 而 言, 當 電 子 檔 案 系 統 發 展 成 熟, 當 局 或 會 把 存 檔 紀 錄 數 碼 化, 或 以 電 子 方 式 保 存 11.4 馬 逢 國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在 年 度 擬 向 英 國 國 家 檔 案 處 購 買 何 種 類 型 的 檔 案, 以 及 本 港 大 學 會 否 已 持 有 此 等 檔 案 的 副 本 馬 議 員 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從 英 國 以 外 的 來 源 購 買 和 香 港 有 關 的 紀 錄 ;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會 如 何 向 學 生 及 普 羅 大 眾 推 廣 使 用 已 購 買 的 檔 案, 以 作 通 識 學 習 或 進 行 本 土 歷 史 研 究 之 用 11.5 行 政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物 色 擬 在 年 度 購 買 由 英 國 國 家 檔 案 處 所 保 存 和 與 香 港 有 關 的 紀 錄 擬 購 買 紀 錄 的 詳 情 將 在 會 後 提 供 予 各 議 員, 以 供 參 考 她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已 進 行 初 步 資 料 蒐 集, 並 確 認 本 港 各 大 學 並 無 持 有 相 同 的 複 本 行 政 署 長 進 一 步 解 釋, 除 了 英 國 國 家 檔 案 處 外, 政 府 當 局 或 會 從 其 他 檔 案 處 購 買 和 香 港 有 關 的 紀 錄 此 等 購 買 的 紀 錄 將 會 公 開 讓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當 局 亦 曾 為 學 生 舉 辦 工 作 坊, 指 導 他 們 如 何 使 用 檔 案 作 教 育 及 研 究 用 途 91

96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11.6 何 秀 蘭 議 員 批 評, 連 行 政 會 議 和 廉 政 公 署 ( 下 稱 " 廉 署 ") 都 不 遵 守 行 政 署 長 訂 定 的 檔 案 指 引 她 察 悉, 廉 署 現 時 仍 在 檢 討 是 否 把 部 分 早 至 1946 年 的 檔 案 移 交 歷 史 檔 案 館 處 理 何 議 員 並 提 及 歷 史 檔 案 館 只 有 13 名 職 員, 但 警 隊 最 近 向 該 館 提 交 了 110 萬 份 紀 錄, 讓 該 館 審 核 這 些 紀 錄 應 予 保 存 抑 或 處 置 何 秀 蘭 議 員 認 為, 有 關 指 引 成 效 不 彰, 清 楚 顯 示 有 需 要 訂 立 檔 案 法 11.7 行 政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應 根 據 政 府 檔 案 處 所 批 准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及 有 關 紀 錄 的 歷 史 價 值, 決 定 他 們 所 管 有 的 紀 錄 應 予 保 存 抑 或 處 置 委 聘 進 行 的 研 究 11.8 馮 檢 基 議 員 從 年 度 及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中 察 悉, 中 央 政 策 組 ( 下 稱 " 中 策 組 ") 將 會 動 用 超 過 200 萬 元, 委 聘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就 某 些 題 目 ( 例 如 傳 媒 中 討 論 社 會 及 政 治 事 宜 的 趨 勢 )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馮 議 員 指 出, 由 於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及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曾 分 別 出 任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的 主 席 及 總 裁 而 該 中 心 現 任 總 裁 張 志 剛 先 生 是 行 會 成 員 鑒 於 行 政 長 官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及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總 裁 之 間 的 微 妙 關 係, 馮 檢 基 議 員 詢 問,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有 否 申 報 利 益 或 放 棄 參 與 甄 選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擔 任 顧 問 研 究 的 工 作 11.9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回 應 時 表 示, 甄 選 研 究 機 構 為 中 策 組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的 工 作 受 到 物 料 供 應 及 採 購 規 例 所 規 管 此 外, 政 府 當 局 不 會 只 邀 請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為 任 何 研 究 提 交 單 一 標 書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補 充, 在 甄 選 候 選 機 構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時,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並 非 評 審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詢 問,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進 行 的 顧 問 研 究 會 否 公 開, 讓 公 眾 人 士 參 考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表 示, 一 般 來 說, 只 要 公 開 有 關 研 究 不 會 影 響 政 府 當 局 的 工 作, 或 政 府 當 局 內 部 的 坦 誠 討 論, 由 中 策 組 委 聘 進 行 的 研 究 可 公 開 讓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補 充, 多 份 以 往 進 行 的 的 顧 問 研 究 已 上 載 至 中 策 組 的 網 站 至 於 由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進 行 的 特 定 研 92

97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究,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檢 討 有 關 內 容 及 結 果, 倘 情 況 適 當, 或 會 把 研 究 報 告 上 載 至 政 府 網 站 陳 家 洛 議 員 詢 問,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就 傳 媒 討 論 社 會 及 政 治 事 宜 的 趨 勢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有 多 敏 感,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何 時 完 成 可 否 公 開 有 關 研 究 的 檢 討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表 示, 中 策 組 委 聘 進 行 的 顧 問 研 究, 主 要 是 供 內 部 使 用, 作 為 和 政 策 有 關 工 作 的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她 表 示, 當 局 現 時 對 於 公 開 有 關 研 究 所 作 檢 討, 並 沒 有 設 定 任 何 時 限 審 計 署 蔣 麗 芸 議 員 提 述 審 計 署 就 委 員 的 書 面 問 題 所 作 的 其 中 一 項 答 覆, 當 中 載 列 該 署 接 獲 對 92 個 政 府 部 門 政 策 局 及 受 審 核 機 構 的 投 訴, 她 詢 問 該 等 投 訴 事 項 是 否 全 部 屬 於 審 計 署 的 職 權 範 圍 審 計 署 署 長 表 示, 該 項 答 覆 中 羅 列 的 部 分 機 構 無 須 接 受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蔣 麗 芸 議 員 察 悉, 儘 管 公 共 開 支 大 幅 增 長, 審 計 署 的 編 制 似 乎 沒 有 擴 大 她 關 注 審 計 署 有 否 足 夠 人 手 處 理 必 要 的 審 計 職 責 陳 家 洛 議 員 提 出 類 似 的 疑 問 審 計 署 署 長 表 示, 政 府 的 開 支 已 由 年 度 約 3,200 億 元, 大 幅 增 加 至 年 度 約 4,500 億 元 此 外,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的 深 度 和 覆 蓋 面 不 斷 擴 大 因 此, 審 計 署 的 工 作 量 亦 相 應 增 加 該 署 定 期 檢 討 進 行 審 計 及 支 援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所 需 的 資 源 在 年 度, 審 計 署 將 獲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包 括 4 個 新 增 職 位 ), 以 進 行 更 多 審 計 監 察 蔣 麗 芸 議 員 認 為, 許 多 政 府 部 門 為 新 總 部 大 樓 或 其 他 設 施 訂 定 規 格 時, 並 無 充 分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結 果 許 多 設 施 造 價 過 高 蔣 議 員 詢 問, 有 否 規 例 監 管 政 府 建 築 物 或 設 施 的 成 本 及 標 準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表 示, 一 個 部 門 的 撥 款 管 制 人 員 的 主 要 責 任 是 確 保 公 帑 能 審 慎 運 用, 並 用 得 其 所 所 有 政 府 建 築 工 程 及 工 務 計 劃 均 須 透 過 既 定 程 序 證 明 物 有 所 值 審 計 署 署 長 在 這 方 面 亦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93

98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鑒 於 審 計 署 的 職 權 範 圍 涵 蓋 的 機 構 數 目 龐 大, 而 所 得 的 資 源 卻 有 限, 該 署 如 何 確 定 向 哪 些 部 門 或 機 構 進 行 審 計 或 衡 工 量 值 式 研 究 審 計 署 署 長 答 稱, 管 制 人 員 負 責 監 控 屬 其 職 權 範 圍 的 撥 款 的 開 支, 而 個 別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開 支 預 算 須 經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管 制 人 員 及 其 屬 下 人 員 須 遵 循 規 管 公 帑 運 用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審 計 署 在 進 行 審 計 時, 通 常 會 進 行 抽 查 倘 若 審 計 署 在 審 計 過 程 中 發 現 可 予 改 善 之 處, 而 該 等 改 善 措 施 或 可 適 用 於 整 個 政 府, 該 署 會 與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庫 務 科 商 討 如 何 推 展 有 關 事 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行 政 會 議 陳 家 洛 議 員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在 因 應 議 員 書 面 提 問 作 出 的 回 覆 中 提 供 有 關 行 政 會 議 ( 下 稱 " 行 會 ") 個 別 成 員 的 會 議 出 席 率 資 料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行 會 秘 書 處 備 存 行 會 會 議 的 完 整 紀 錄, 包 括 行 會 成 員 的 出 席 情 況 詳 情 不 過, 非 官 守 成 員 因 利 益 衝 突 而 或 有 需 要 退 出 個 別 項 目 的 討 論, 而 涉 及 的 利 益 衝 突 或 會 在 不 同 的 討 論 中 有 所 不 同, 單 看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可 能 無 法 準 確 地 反 映 他 們 的 參 與 情 況 因 此, 行 會 秘 書 處 至 今 並 無 就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編 訂 任 何 統 計 數 字 何 秀 蘭 議 員 亦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指 當 局 最 初 不 提 供 行 會 成 員 的 會 議 出 席 率, 表 示 原 因 是 當 局 並 無 相 關 統 計 數 字, 然 後 在 委 員 追 問 下 才 承 認 有 就 行 會 備 存 有 關 會 議 的 完 整 紀 錄 劉 慧 卿 議 員 和 應 何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盡 快 把 行 會 成 員 的 會 議 出 席 率 上 載 至 政 府 的 網 站 陳 家 洛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參 考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記 錄 議 員 出 席 會 議 情 況 的 方 法, 當 中 會 顧 及 議 員 因 涉 及 金 錢 及 其 他 利 益 而 缺 席 或 棄 權 表 決 政 府 當 局 備 悉 委 員 的 意 見 行 政 長 官 的 職 務 訪 問 休 假 安 排 及 酬 酢 開 支 馮 檢 基 議 員 批 評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指 他 和 所 有 前 任 行 政 長 官 相 比, 他 放 取 了 最 長 的 休 假, 以 及 前 往 外 地 及 內 地 的 94

99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進 行 訪 問 次 數 最 多 馮 議 員 表 示, 鑒 於 他 不 在 本 港 的 總 日 數,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並 未 妥 善 執 行 其 職 務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每 年 可 享 有 22 天 的 有 薪 假 期 行 政 長 官 並 沒 有 放 取 多 於 他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額 至 於 他 前 赴 海 外 或 內 地 進 行 訪 問 的 次 數 及 日 數 有 所 不 同, 均 視 乎 運 作 需 要 而 定 在 過 去 10 年, 各 任 行 政 長 官 每 年 外 訪 次 數 介 乎 9 至 15 次 范 國 威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說 明 行 政 長 官 在 年 度 前 往 內 地 訪 問 所 接 受 的 贊 助, 包 括 訪 問 的 目 的, 贊 助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及 涉 及 的 贊 助 機 構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承 諾 會 後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她 補 充, 在 若 干 情 況 中, 贊 助 機 構 不 但 贊 助 行 政 長 官 訪 問 期 間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而 且 還 會 贊 助 當 地 交 通 的 開 支 郭 家 麒 議 員 察 悉,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預 算 開 支 由 年 度 的 799,800 元, 增 至 年 度 的 834,200 元 郭 議 員 質 疑 有 關 津 貼 如 何 動 用, 以 及 能 否 詳 細 列 明 津 貼 的 使 用 情 況, 以 便 讓 公 眾 查 閱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除 行 政 長 官 外, 政 務 司 司 長 財 政 司 司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均 有 權 動 用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她 解 釋, 當 局 提 供 該 筆 津 貼, 是 為 了 令 這 些 使 用 津 貼 的 官 員 可 以 在 其 官 邸 舉 行 官 式 宴 會 她 並 表 示,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性 質 金 額 及 調 整 機 制, 均 曾 在 立 法 會 討 論 及 獲 得 批 准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編 制 及 行 政 支 出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在 年 度 的 特 別 委 任 數 目 是 否 較 上 一 財 政 年 度 有 所 增 加 他 亦 問 及 高 級 別 助 理 的 職 務 及 責 任 每 份 合 約 的 年 期 以 及 包 括 約 滿 酬 金 在 內 達 299 萬 元 的 薪 酬 水 平 是 否 過 高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特 別 委 任 職 位 數 目 在 年 度 並 沒 有 增 加 不 過, 由 於 一 個 懸 空 一 段 時 間 的 特 別 助 理 空 缺 在 本 年 內 獲 得 填 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以 特 別 委 任 方 式 聘 用 的 人 員 總 人 數 在 年 度 有 所 增 加 95

100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補 充, 一 個 特 別 委 任 的 合 約 期 通 常 為 期 兩 年 半 由 於 部 份 特 別 委 任 職 位 的 合 約 將 會 在 2014 年 年 底 或 之 前 屆 滿, 因 而 須 在 的 財 政 年 度 額 外 申 請 撥 款, 以 支 付 約 滿 酬 金 的 必 需 開 支 至 於 高 級 特 別 助 理 的 職 責 範 圍,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該 職 位 的 人 員 主 要 負 責 就 和 內 地 有 關 的 事 務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進 行 聯 繫 作 出 訪 問 安 排 及 與 內 地 港 商 建 立 網 絡 謝 偉 俊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已 採 取 甚 麼 調 查 或 查 詢 工 作, 以 了 解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有 否 以 不 同 筆 名 發 表 政 治 評 論 文 章 謝 議 員 認 為 一 名 公 務 員 或 任 何 合 約 制 的 政 府 僱 員 在 從 事 任 何 有 報 酬 的 工 作 前, 必 須 事 先 向 其 部 門 首 長 申 請 批 准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展 開 對 有 關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展 開 調 查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作 為 一 項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任 何 政 府 僱 員 均 須 遵 守 聘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雖 然, 作 為 一 項 一 般 性 規 則, 政 府 不 會 就 個 別 個 案 作 公 開 評 論, 但 政 府 可 以 就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採 取 制 裁 行 動 有 關 現 任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的 個 案,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並 沒 有 關 於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以 筆 名 發 表 文 章 的 資 料, 也 沒 有 收 到 他 就 擔 任 外 間 有 薪 工 作 所 提 交 的 申 請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謝 議 員 時 確 認, 當 局 已 以 書 面 向 現 任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作 出 查 詢 廉 政 公 署 廉 署 的 資 源 和 開 支 王 國 興 議 員 表 示, 近 日 有 傳 媒 報 道 批 評 廉 政 公 署 ( 下 稱 " 廉 署 ") 調 查 投 訴 個 案 和 提 出 檢 控 需 時 甚 久 他 詢 問 廉 署 是 否 缺 乏 資 源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劉 慧 卿 議 員 和 郭 家 麒 議 員 亦 察 覺 到 類 似 的 情 況 劉 慧 卿 議 員 質 疑 廉 署 有 否 就 完 成 調 查 所 需 時 間 設 定 任 何 基 準 96

101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廉 署 有 足 夠 資 源 達 致 其 工 作 目 標 不 過, 行 動 效 率 與 在 調 查 中 所 調 配 的 人 手 或 資 源 不 一 定 有 直 接 關 係 雖 然 廉 署 承 諾 在 12 個 月 內 完 成 調 查, 但 較 複 雜 的 案 件 可 能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補 充, 提 出 檢 控 與 否, 屬 律 政 司 司 長 在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所 作 的 決 定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堅 稱, 廉 署 按 現 行 法 例 獨 立 公 正 地 進 行 調 查, 並 且 每 6 個 星 期 向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 此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一 次 郭 榮 鏗 議 員 質 疑, 廉 署 行 政 總 部 年 度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較 年 度 急 劇 上 升, 是 否 因 為 於 年 度 舉 辦 一 場 研 討 會 所 涉 開 支 所 致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年 度 預 算 開 支 旨 在 支 付 舉 辦 防 貪 研 討 會 和 印 製 場 刊 分 發 給 參 加 者 的 費 用 有 關 開 支 亦 包 括 委 託 本 地 大 學 學 者 就 香 港 與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反 貪 法 例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的 費 用 郭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年 度 廉 署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的 詳 細 分 項 數 字 郭 榮 鏗 議 員 詢 問, 廉 政 專 員 辦 公 室 和 行 政 總 部 的 預 算 開 支 款 額 如 何 釐 訂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廉 署 按 固 定 百 分 比 編 配 資 源 予 轄 下 各 部 門 推 行 不 同 的 計 劃 舉 例 而 言, 廉 署 會 把 該 財 政 年 度 所 得 撥 款 約 76% 編 配 予 執 行 處 ;7% 編 配 予 防 止 貪 污 處 ; 及 17% 編 配 予 社 區 關 係 處 打 擊 樓 宇 維 修 的 圍 標 行 為 王 國 興 議 員 關 注 到 承 建 商 在 競 投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項 目 時 所 作 的 圍 標 行 為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引 入 額 外 措 施 以 打 擊 圍 標 活 動, 以 及 會 否 修 訂 相 關 法 例, 以 釐 清 圍 標 行 為 的 法 律 責 任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近 年 針 對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圍 標 行 為 的 投 訴 宗 數 有 否 增 加 他 又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向 廉 署 增 撥 資 源, 以 加 強 防 貪 工 作 及 有 關 打 擊 圍 標 活 動 的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與 樓 宇 維 修 有 關 的 貪 污 投 訴 及 舉 報 個 案 數 字 其 實 97

102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有 所 已 見, 儘 管 此 類 案 件 仍 佔 廉 署 從 私 營 機 構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總 數 約 40%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補 充, 執 行 處 轄 下 設 有 一 個 由 40 人 組 成 的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調 查 與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有 關 的 貪 污 投 訴 倘 有 需 要, 廉 署 會 調 撥 更 多 資 源 作 調 查 之 用 與 此 同 時, 廉 署 會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以 提 高 業 主 和 租 客 對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事 宜 的 意 識, 並 鼓 勵 他 們 參 與 有 關 工 作 調 查 前 廉 政 專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察 悉, 廉 政 專 員 親 自 參 與 有 關 前 廉 政 專 員 湯 顯 明 先 生 一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劉 議 員 表 示, 廉 政 專 員 近 日 就 該 案 所 作 的 評 論,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覺 得 他 對 該 案 的 立 場 已 有 定 調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廉 署 的 政 策 是 不 會 就 任 何 調 查 中 的 案 件 作 出 揣 測 或 公 開 評 論 傳 媒 報 道 白 韞 六 先 生 的 言 論, 只 屬 一 般 評 論, 並 非 意 指 任 何 調 查 中 的 特 定 案 件 何 秀 蘭 議 員 詢 問, 廉 署 L 組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廉 署 人 員 貪 污 或 行 為 不 當 的 指 控, 在 湯 顯 明 先 生 任 職 廉 政 專 員 期 間, 有 否 接 獲 任 何 針 對 他 的 投 訴 ; 若 否, 期 間 沒 有 接 獲 任 何 針 對 湯 先 生 的 內 部 投 訴, 是 否 意 味 着 L 組 辦 事 不 力, 而 在 廉 署 內 部 建 立 反 貪 文 化 的 工 作 亦 成 效 不 彰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表 示,L 組 接 獲 的 投 訴 內 容 屬 機 密 資 料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廉 署 設 有 既 定 的 內 部 機 制, 供 員 工 舉 報 廉 署 人 員 的 任 何 不 當 行 為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承 認, 湯 顯 明 先 生 一 案 提 供 機 會, 讓 廉 署 反 思 和 檢 討 其 內 部 機 制, 同 時 加 強 向 員 工 發 放 信 息, 表 明 廉 署 不 會 容 忍 任 何 成 員 作 出 貪 污 或 不 當 行 為, 不 論 他 們 所 屬 職 級 和 職 位 為 何 郭 家 麒 議 員 批 評, 社 區 關 係 處 為 前 廉 政 專 員 所 作 的 公 務 酬 酢 安 排, 令 廉 署 的 聲 譽 和 公 信 力 受 損 郭 議 員 詢 問, 廉 政 專 員 將 會 如 何 挽 回 市 民 對 廉 署 的 信 心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廉 署 會 成 立 一 個 內 部 審 計 小 組, 負 責 檢 討 廉 署 各 部 門 或 分 處 審 批 或 發 放 公 帑 的 程 序, 以 確 保 有 關 程 序 符 合 所 訂 的 標 準 和 規 定 98

103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選 民 登 記 和 種 票 活 動 葉 國 謙 議 員 表 示, 任 何 人 遷 往 新 地 址 後, 如 不 慎 沒 有 更 新 其 選 民 登 記, 可 被 視 為 種 票 他 詢 問, 廉 署 會 否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選 民 更 新 其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防 止 貪 污 處 會 參 考 過 往 有 關 種 票 的 投 訴, 與 選 舉 事 務 處 一 起 探 討 有 何 改 善 措 施 可 盡 量 減 低 種 票 的 機 會 他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會 加 強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讓 他 們 明 白 有 需 要 維 護 公 平 廉 潔 的 選 舉 社 區 關 係 處 亦 會 在 下 一 輪 選 舉 展 開 之 前 設 立 熱 線, 讓 市 民 查 詢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事 宜, 包 括 選 民 登 記 廉 政 專 員 的 職 務 訪 問 郭 榮 鏗 議 員 表 示, 與 前 廉 政 專 員 相 比, 現 任 廉 政 專 員 在 使 用 公 帑 進 行 海 外 職 務 訪 問 方 面 較 有 節 制 郭 議 員 質 疑, 有 否 機 制 監 察 廉 署 不 同 職 級 人 員 在 公 務 外 訪 和 酬 酢 方 面 使 用 撥 款 的 情 況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廉 署 已 於 2013 年 5 月 頒 布 一 套 有 關 使 用 撥 款 進 行 公 務 酬 酢 和 向 賓 客 致 送 紀 念 品 的 新 規 則, 此 套 規 則 適 用 於 廉 署 各 級 人 員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還 工 作 開 支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會 否 研 究 是 否 可 在 每 屆 立 法 會 任 期 結 束 時 提 供 額 外 撥 款, 使 議 員 可 向 其 私 人 助 理 ( 下 稱 " 助 理 ") 發 放 約 滿 酬 金, 這 樣 議 員 便 無 須 以 助 理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權 益 ( 來 自 僱 主 供 款 的 部 分 ), 抵 銷 他 們 可 享 有 的 遣 散 費 立 法 會 秘 書 長 表 示, 內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已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與 議 員 酬 金 及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有 關 的 事 宜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把 修 改 立 法 會 議 員 薪 津 安 排 的 建 議 提 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薪 津 獨 立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秘 書 長 表 示, 他 會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反 映 議 員 的 意 見, 以 便 小 組 委 員 會 跟 進 99

104 第 XI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人 力 資 源 劉 慧 卿 議 員 表 示, 鑒 於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工 作 量 有 不 斷 增 加 的 趨 勢, 她 對 秘 書 處 職 員 的 士 氣 表 示 關 注 她 詢 問 秘 書 處 是 否 有 足 夠 資 源 應 付 工 作 立 法 會 秘 書 長 承 認, 立 法 會 及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時 間 越 來 越 長, 所 處 理 的 事 項 也 愈 趨 複 雜 然 而, 他 最 近 沒 有 接 獲 職 員 投 訴 在 應 付 工 作 量 方 面 遇 到 困 難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支 持 秘 書 處 申 請 額 外 資 源 立 法 會 秘 書 長 預 期, 如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財 政 年 度 的 新 資 源 應 有 助 秘 書 處 進 一 步 改 善 人 手 情 況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陳 家 洛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向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撥 出 更 多 資 源, 讓 該 署 可 進 行 更 多 主 動 調 查 的 項 目 申 訴 專 員 表 示, 該 署 會 對 涉 及 制 度 上 的 缺 失 或 影 響 重 大 公 眾 利 益 事 宜 的 個 案 進 行 主 動 調 查 此 外, 在 決 定 是 否 對 某 機 構 或 事 宜 展 開 主 動 調 查 前, 該 署 亦 會 先 進 行 初 步 評 審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會 從 部 門 內 靈 活 調 撥 職 員 執 行 此 等 任 務 目 前, 該 署 每 年 進 行 5 至 6 宗 主 動 調 查 的 項 目 100

105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12.1 應 主 席 邀 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工 商 及 旅 遊 政 策 範 疇 在 財 政 年 度 的 工 作 重 點 ( 附 錄 IV-10) 工 商 知 識 產 權 12.2 盧 偉 國 議 員 詢 問 在 2013 年 3 月 成 立 的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工 作 小 組 ( 下 稱 " 工 作 小 組 ") 的 工 作 進 度, 以 及 本 港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的 統 計 數 字 盧 議 員 指 出, 發 展 完 善 的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制 度 及 推 動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可 配 合 本 港 創 新 科 技 產 業 的 發 展 他 詢 問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及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會 否 納 入 擬 設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12.3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一 般 指 買 賣 及 轉 移 知 識 產 權, 例 如 專 利 版 權 作 品 工 業 外 觀 設 計 商 標 半 導 體 的 布 圖 設 計, 甚 或 商 業 秘 密 和 植 物 品 種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亦 涉 及 法 律 仲 裁 會 計 估 價 融 資 和 保 險 等 各 種 中 介 服 務 匯 聚 優 質 的 知 識 產 權 中 介 服 務, 對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樞 紐 的 發 展 至 關 重 要 因 此, 促 進 知 識 產 權 中 介 服 務 和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是 工 作 小 組 定 出 的 4 個 策 略 範 疇 之 一 工 作 小 組 亦 成 立 了 兩 個 分 組, 分 別 專 責 研 究 較 為 重 要 及 專 門 的 知 識 產 權 估 值, 以 及 知 識 產 權 仲 裁 及 調 解 的 課 題 12.4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認 同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能 加 強 香 港 在 研 究 及 發 展 方 面 的 能 力 和 促 進 技 術 轉 移, 亦 可 配 合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創 新 及 科 技 樞 紐 的 工 作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日 後 會 與 擬 設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合 作, 共 同 推 廣 香 港 的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至 於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的 統 計 數 字,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2012 年, 歸 類 為 知 識 產 權 使 用 的 服 務 輸 出 及 輸 入 價 值 分 別 為 40 億 元 及 156 億 元 12.5 王 國 興 議 員 歡 迎 政 府 當 局 決 定 在 香 港 引 進 原 授 專 利 制 度, 並 詢 問 撥 作 推 行 原 授 專 利 制 度 的 財 政 資 源 101

106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12.6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知 識 產 權 署 已 就 推 行 原 授 專 利 制 度 展 開 籌 備 工 作 未 來 數 年 的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確 立 原 授 專 利 制 度 在 實 質 審 查 方 面 的 細 節 安 排 規 劃 及 建 立 支 援 新 專 利 制 度 的 電 子 系 統 草 擬 審 查 手 冊 和 設 計 工 作 流 程 以 審 查 新 專 利 制 度 下 的 專 利 申 請 擬 定 適 當 的 法 律 修 訂 等 知 識 產 權 署 與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已 達 成 合 作 安 排, 該 局 會 在 實 質 審 查 方 面, 為 香 港 的 原 授 專 利 制 度 提 供 技 術 協 助 及 支 援, 並 在 人 手 培 訓 和 發 展 方 面 提 供 協 助, 使 香 港 建 立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的 能 力 有 鑒 於 此, 在 籌 備 工 作 階 段 未 必 需 要 大 量 財 政 資 源 政 府 當 局 會 向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介 紹 籌 備 工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尋 求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出 額 外 資 源 12.7 王 國 興 議 員 詢 問, 既 然 不 少 科 技 企 業 和 本 地 發 明 家 已 進 駐 香 港 科 學 園 ( 下 稱 " 科 學 園 "),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發 展 科 學 園 第 4 期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科 學 園 第 3 期 建 造 工 程 進 度 符 合 預 期, 預 計 將 於 2016 年 前 竣 工, 以 應 付 短 期 的 需 求 政 府 當 局 會 檢 討 科 學 園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以 促 進 香 港 的 創 新 科 技 發 展 12.8 鍾 國 斌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設 立 基 金, 就 專 利 申 請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服 務, 向 中 小 型 企 業 ( 下 稱 " 中 小 企 業 ") 提 供 資 助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知 識 產 權 署 及 工 作 小 組 與 本 地 商 界 ( 包 括 中 小 企 業 商 會 知 識 產 權 中 介 代 理 人 等 )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政 府 當 局 的 目 標 是 令 中 小 企 業 明 白 到 保 護 其 知 識 產 權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加 深 這 些 企 業 對 創 新 及 知 識 產 權 管 理 的 認 識 政 府 當 局 正 推 行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為 首 次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申 請 專 利 的 本 地 註 冊 公 司 及 個 人 申 請 人 提 供 資 助 對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支 援 12.9 莫 乃 光 議 員 提 到 發 展 品 牌 升 級 轉 型 及 拓 展 內 銷 市 場 的 專 項 基 金 ( 下 稱 " 專 項 基 金 "), 並 反 映 部 分 從 事 零 售 業 或 服 務 業 的 本 地 中 小 企 業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類 似 的 資 助, 以 助 它 們 建 立 品 牌 和 發 展 本 地 市 場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及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專 項 基 金 旨 在 向 香 港 的 個 別 企 業 及 非 分 配 利 潤 組 織 ( 例 如 工 商 組 織 專 業 團 體 或 研 究 機 構 ) 提 供 資 助, 協 助 企 業 102

107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把 握 國 家 " 十 二 五 " 規 劃 帶 來 的 機 遇 提 升 它 們 在 內 地 的 競 爭 力, 以 及 促 進 它 們 在 內 地 的 業 務 發 展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透 過 各 項 計 劃 向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協 助, 這 些 計 劃 包 括 中 小 企 業 市 場 推 廣 基 金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以 及 中 小 企 業 信 貸 保 證 計 劃, 而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則 特 別 資 助 非 分 配 利 潤 機 構 推 行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競 爭 力 的 項 目 此 外,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透 過 向 業 界 提 供 橫 貫 整 個 價 值 鏈 的 綜 合 支 援, 致 力 協 助 產 業 提 升 生 產 力 該 局 的 工 作 包 括 協 助 本 地 製 造 商 及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產 業 升 級 業 務 轉 型 及 建 立 品 牌 等 廖 長 江 議 員 察 悉, 中 小 企 業 市 場 推 廣 基 金 接 獲 的 申 請 數 目, 由 年 度 的 宗 逐 步 減 少 至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2 月 底 ) 的 宗, 而 同 期 獲 批 申 請 的 百 分 比 亦 從 94% 降 至 81% 另 一 方 面, 獲 批 申 請 的 平 均 資 助 額 則 由 元 增 至 元 廖 議 員 詢 問 出 現 這 些 變 化 的 原 因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自 2008 年 起, 中 小 企 業 市 場 推 廣 基 金 實 施 一 系 列 加 強 措 施, 包 括 把 每 次 申 請 的 上 限 由 3 萬 元 增 加 至 5 萬 元, 而 每 家 中 小 企 業 可 獲 的 累 計 資 助 上 限 亦 由 8 萬 元 增 加 至 15 萬 元 該 等 加 強 措 施 備 受 中 小 企 業 歡 迎, 申 請 數 目 在 2008 年 至 2009 年 間 亦 大 幅 增 加, 尤 其 是 活 躍 的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者 在 8 萬 元 的 原 有 累 計 資 助 上 限 用 罄 後 可 根 據 15 萬 元 的 新 訂 累 計 上 限 再 次 申 請 資 助 不 過, 在 其 後 數 年, 由 於 越 來 越 多 中 小 企 業 連 新 的 累 計 資 助 上 限 亦 已 用 罄, 因 而 令 申 請 數 目 逐 漸 下 降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進 而 表 示, 隨 着 每 家 中 小 企 業 可 獲 的 累 積 資 助 上 限 自 2013 年 6 月 起 進 一 步 增 至 20 萬 元, 申 請 數 目 在 2013 年 下 半 年 又 再 回 升, 並 預 期 會 穩 步 增 長 零 售 業 對 於 莫 乃 光 議 員 就 額 外 撥 款 1 億 3,000 萬 元 以 落 實 零 售 業 人 力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的 建 議 作 出 的 提 問,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將 預 留 5,000 萬 元, 以 配 對 資 金 方 式, 資 助 零 售 業 採 用 資 訊 科 技 和 其 他 技 術 方 案 提 升 生 產 力 餘 下 8,000 萬 元 則 會 連 同 現 有 資 源 一 併 用 以 推 行 各 項 支 援 措 施, 特 別 是 協 助 職 業 訓 練 局 ( 下 稱 " 職 訓 局 ") 推 出 零 售 業 先 導 課 程 與 103

108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零 售 業 界 攜 手 提 升 該 行 業 形 象, 以 及 舉 辦 大 型 和 地 區 性 的 零 售 業 招 聘 會 郭 偉 强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會 協 助 職 訓 局, 參 考 資 歷 架 構 下 新 推 出 的 零 售 業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加 強 職 業 教 育 和 培 訓 郭 議 員 指 出, 零 售 業 予 人 工 作 時 間 長 和 事 業 前 景 欠 佳 等 負 面 觀 感, 這 是 導 致 該 行 業 人 手 短 缺 的 因 素 之 一 郭 議 員 詢 問 先 導 課 程 的 詳 情, 並 質 疑 以 每 月 11,000 元 作 為 先 導 課 程 畢 業 學 員 的 擬 議 入 職 薪 酬, 是 否 足 以 吸 引 高 質 素 員 工 加 入 零 售 業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商 及 旅 遊 ) 回 應 時 表 示, 零 售 業 先 導 課 程 兼 備 課 堂 學 習 和 職 場 實 習 政 府 當 局 正 與 職 訓 局 及 業 界 商 討 先 導 課 程 的 詳 細 規 範, 確 保 符 合 業 界 的 需 要 並 能 吸 引 年 輕 人 此 外, 政 府 當 局 會 鼓 勵 零 售 業 的 僱 主 適 當 地 維 持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 水 平 改 善 員 工 工 作 環 境 及 事 業 前 景, 以 吸 引 並 留 住 員 工 促 進 外 來 投 資 面 對 鄰 近 經 濟 體 日 益 激 烈 的 競 爭, 林 健 鋒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盡 快 加 強 有 關 吸 引 和 留 住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的 工 作, 並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主 要 國 際 商 務 樞 紐 的 優 勢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投 資 推 廣 工 作 需 要 長 期 努 力 一 般 而 言, 從 初 步 接 觸 目 標 公 司 至 有 關 公 司 在 香 港 開 設 辦 事 處, 每 個 項 目 或 需 要 投 入 2 至 3 年 的 時 間 政 府 當 局 有 信 心, 在 香 港 投 資 的 外 來 企 業 數 目 會 繼 續 上 升 投 資 推 廣 署 會 繼 續 進 行 投 資 推 廣 工 作, 吸 引 公 司 來 港 開 設 或 擴 展 業 務, 並 會 聚 焦 於 重 點 市 場 ( 尤 其 是 內 地 及 新 興 市 場 ) 的 目 標 公 司 該 署 亦 會 繼 續 進 行 投 資 推 廣 活 動, 鼓 勵 已 開 發 市 場 的 公 司 利 用 香 港 作 為 基 地, 開 拓 亞 太 地 區 的 商 機 便 利 商 貿 易 志 明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為 利 便 跨 境 貨 物 流 通, 以 " 跨 境 一 鎖, 分 段 監 管 " 為 原 則, 利 用 同 一 電 子 鎖 監 管 轉 運 貨 物, 以 實 現 跨 境 貨 物 無 縫 清 關 的 時 間 表 為 何 海 關 關 長 回 應 時 表 104

109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示, 跨 境 轉 運 貨 物 無 縫 清 關 試 行 進 展 順 利 在 完 成 測 試 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會 考 慮 所 得 結 果, 並 與 內 地 商 討 長 遠 落 實 方 案 由 於 此 事 涉 及 與 海 關 總 署 及 內 地 各 海 關 單 位 的 協 調, 當 局 並 未 擬 定 具 體 時 間 表 海 關 關 長 希 望, 有 關 商 討 可 在 2014 年 內 取 得 實 質 進 展 易 志 明 議 員 提 及 香 港 認 可 經 濟 營 運 商 計 劃, 並 察 悉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印 度 和 韓 國 海 關 已 簽 訂 互 認 安 排, 令 獲 認 證 的 香 港 企 業 在 這 些 國 家 享 有 更 多 通 關 便 利 易 議 員 詢 問 香 港 海 關 有 否 計 劃 與 更 多 國 家 簽 訂 互 認 安 排 海 關 關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香 港 海 關 將 會 在 未 來 數 個 月 內 與 新 加 坡 海 關 當 局 簽 訂 互 認 安 排 香 港 海 關 亦 計 劃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部 分 成 員 國 展 開 磋 商 易 志 明 議 員 表 示, 物 流 業 界 歡 迎 香 港 海 關 使 用 與 內 地 海 關 相 同 的 資 料 模 式, 利 便 業 界 將 貨 物 資 料 同 步 傳 送 到 粵 港 他 呼 籲 香 港 海 關 考 慮 為 多 模 式 聯 運 轉 運 ( 例 如 由 陸 路 轉 空 運 ) 的 貨 物 提 供 更 多 便 利 措 施 海 關 關 長 表 示, 各 邊 界 管 制 站 採 用 的 貨 物 清 關 系 統 並 不 相 同 為 回 應 業 界 的 意 見, 政 府 當 局 會 就 多 模 式 聯 運 轉 運 貨 物 推 出 更 多 便 利 措 施, 並 會 研 究 就 貨 物 申 報 採 用 綜 合 電 子 平 台 的 可 行 性 香 港 駐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馬 逢 國 議 員 察 悉, 香 港 駐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 經 貿 辦 ") 在 其 負 責 的 國 家 或 城 市 協 助 推 廣 香 港 的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及 促 進 文 化 交 流, 但 其 主 要 的 支 持 對 象 是 大 型 藝 術 及 文 化 團 體 ( 例 如 香 港 兒 童 交 響 樂 團 城 市 當 代 舞 蹈 團 亞 洲 青 年 管 弦 樂 團 等 ) 的 海 外 演 出 及 交 流 活 動 馬 議 員 籲 請 政 府 當 局 支 持 更 多 小 型 及 中 型 的 藝 術 及 文 化 團 體 參 與 海 外 交 流 活 動, 以 助 它 們 取 得 更 多 曝 光 和 演 出 機 會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商 及 旅 遊 ) 回 應 時 表 示, 經 貿 辦 多 年 來 一 直 與 香 港 不 同 的 藝 術 及 文 化 團 體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協 助 它 們 到 海 外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經 貿 辦 會 積 極 回 應 各 團 體 提 出 的 要 求 並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包 105

110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括 聯 繫 相 關 的 當 地 合 作 夥 伴 及 其 他 藝 術 文 化 組 織, 促 進 文 化 交 流 和 合 作 經 貿 辦 亦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協 助 宣 傳, 以 及 支 持 或 合 辦 活 動 等, 以 在 海 外 推 廣 香 港 的 文 化 及 創 意 產 業 馬 逢 國 議 員 引 用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台 灣 )( 下 稱 " 經 貿 文 辦 ") 的 命 名 為 例,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認 真 考 慮 為 駐 海 外 經 貿 辦 重 新 命 名, 俾 能 更 佳 地 反 映 經 貿 辦 在 促 進 文 化 合 作 和 交 流 方 面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商 及 旅 遊 )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派 駐 國 家 就 規 管 個 別 經 貿 辦 的 成 立 而 制 定 的 法 律 或 相 關 文 書, 均 有 引 用 駐 海 外 經 貿 辦 的 名 稱 經 貿 文 辦 的 命 名 是 香 港 與 台 灣 根 據 對 等 互 惠 的 原 則 所 作 的 特 別 安 排 旅 遊 業 香 港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林 健 鋒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及 郭 家 麒 議 員 深 切 關 注 到,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增 長 對 社 會 民 生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已 導 致 香 港 居 民 與 內 地 居 民 之 間 產 生 衝 突 單 議 員 田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范 議 員 毛 議 員 及 陳 偉 業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向 內 地 當 局 反 映 過 多 旅 客 訪 港 引 起 的 問 題, 並 要 求 內 地 當 局 考 慮 暫 停 " 個 人 遊 計 劃 "( 下 稱 " ' 個 人 遊 ' "), 或 參 考 台 灣 的 陸 客 自 由 行 配 額 制, 為 訪 港 旅 客 設 定 限 額 林 健 鋒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作 出 長 遠 規 劃 並 制 訂 整 體 政 策 及 措 施, 以 促 進 旅 遊 業 的 健 康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及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旅 遊 業 是 香 港 經 濟 的 重 要 支 柱 雖 然 訪 港 旅 客 持 續 增 長 為 香 港 帶 來 挑 戰, 但 同 時 亦 刺 激 旅 遊 業 和 零 售 及 餐 飲 業 的 發 展, 並 且 帶 動 了 本 地 就 業 為 促 進 旅 遊 業 的 長 遠 及 穩 定 發 展, 政 府 當 局 會 三 管 齊 下, 繼 續 提 升 香 港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吸 引 高 增 值 客 羣 來 港 旅 遊, 以 及 加 強 宣 傳 推 廣 不 同 地 區 的 旅 遊 景 點, 以 協 助 分 流 傳 統 旅 遊 熱 點 的 旅 客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當 局 會 力 求 在 擴 106

111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大 旅 遊 業 為 本 港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與 減 少 旅 客 增 長 對 社 會 帶 來 的 影 響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及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進 一 步 表 示, 特 區 政 府 去 年 曾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下 稱 " 中 央 政 府 ") 商 討 有 關 " 個 人 遊 " 及 " 一 簽 多 行 " 的 政 策 特 區 政 府 並 向 中 央 政 府 反 映 香 港 市 民 對 進 一 步 擴 大 " 個 人 遊 " 的 不 同 意 見, 而 中 央 政 府 亦 已 同 意 在 現 階 段 暫 不 增 加 " 個 人 遊 " 赴 港 試 點 城 市, 以 及 暫 不 擴 大 " 一 簽 多 行 " 政 策 試 點 範 圍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內 地 當 局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協 調, 就 " 個 人 遊 " 的 實 施 及 未 來 方 向 進 行 定 期 交 流, 並 因 應 本 港 經 濟 及 社 會 狀 況, 適 度 有 序 地 吸 引 內 地 旅 客 來 港 關 於 台 灣 的 陸 客 自 由 行 配 額 制,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香 港 的 情 況 與 台 灣 的 情 況 並 不 相 同, 因 此 兩 地 不 宜 作 直 接 比 較 田 北 辰 議 員 察 悉,2013 年 共 有 萬 名 旅 客 訪 港, 當 中 約 萬 人 次 為 " 個 人 遊 " 內 地 旅 客, 而 根 據 香 港 承 受 及 接 待 旅 客 能 力 評 估 報 告 所 載,2017 年 的 訪 港 旅 客 預 期 將 會 超 逾 萬 人 次 田 議 員 指 出, 在 過 去 數 年, 透 過 " 個 人 遊 " 計 劃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約 的 增 長 率 約 為 每 年 30% 考 慮 到 預 期 將 會 開 通 的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和 港 珠 澳 大 橋,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預 測 2017 年 有 萬 人 次 的 旅 客 訪 港 極 為 保 守 田 議 員 尤 其 關 注 到,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持 續 增 長, 已 對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鐵 路 服 務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毛 孟 靜 議 員 認 同 田 北 辰 議 員 的 意 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同 意, 若 干 鐵 路 綫 在 繁 忙 時 間 的 載 客 率 相 對 較 高 為 紓 緩 繁 忙 時 間 的 鐵 路 擠 迫 情 況 及 縮 短 候 車 時 間,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港 鐵 公 司 ") 在 過 去 兩 年 已 加 強 不 同 鐵 路 綫 的 列 車 服 務 港 鐵 公 司 會 密 切 留 意 每 條 鐵 路 綫 的 服 務 水 平, 並 按 需 要 調 整 服 務 安 排, 以 配 合 整 體 乘 客 的 需 要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補 充,2017 年 訪 港 旅 客 達 萬 人 次 的 預 測, 是 建 基 於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在 未 來 數 年 會 保 持 穩 定 增 長 的 假 設, 因 為 當 局 相 信, 過 去 數 年 訪 港 旅 客 大 幅 飆 升 的 情 況 不 會 長 期 持 續 陳 婉 嫻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及 郭 家 麒 議 員 關 注 到, 有 相 當 多 經 " 一 簽 多 行 " 訪 港 的 " 個 人 遊 " 旅 客 其 實 是 每 日 攜 帶 日 用 107

112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品 多 次 過 境 的 水 貨 客 這 些 活 動 不 僅 造 成 滋 擾, 亦 影 響 香 港 的 日 用 品 供 求 平 衡 陳 議 員 鄧 議 員 及 郭 議 員 呼 籲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與 內 地 當 局 商 討 修 訂 " 一 簽 多 行 " 政 策, 或 採 取 行 政 措 施 打 擊 水 貨 客 一 天 多 次 入 境 的 情 況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明 白 本 港 市 民 對 水 貨 活 動 所 造 成 的 滋 擾 感 到 關 注 儘 管 如 此, 對 於 全 面 取 消 " 一 簽 多 行 " 的 建 議, 當 局 應 小 心 考 慮, 同 時 顧 及 此 建 議 對 有 真 正 需 要 經 常 往 返 香 港 及 內 地 的 旅 客 造 成 的 影 響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補 充, 入 境 事 務 處 ( 下 稱 " 入 境 處 ") 已 制 訂 "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 若 懷 疑 水 貨 客 的 來 港 目 的 有 可 疑, 入 境 處 會 考 慮 拒 絕 他 們 入 境 香 港 范 國 威 議 員 察 悉,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下 稱 " 旅 發 局 ") 在 年 度 投 放 在 內 地 市 場 的 推 廣 預 算 開 支 為 4,180 萬 元 鑒 於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持 續 增 長 對 社 會 民 生 造 成 影 響, 范 議 員 質 疑 當 局 為 何 繼 續 投 放 資 源 於 內 地 市 場, 以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旅 遊 目 的 地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旅 發 局 在 年 度 的 推 廣 預 算 開 支 中, 約 1 億 6,670 萬 元 會 用 作 客 源 市 場 的 推 廣, 以 吸 納 過 夜 旅 客 其 中, 投 放 到 國 際 市 場 的 資 源 將 從 年 度 的 70% 調 升 至 年 度 的 75%; 至 於 投 放 到 內 地 市 場 的 資 源, 則 會 從 約 30% 調 低 至 25%, 當 中 絕 大 部 分 會 用 於 非 廣 東 省 地 區, 以 吸 引 過 夜 旅 客 旅 發 局 會 根 據 不 同 市 場 現 時 及 未 來 的 潛 力 及 其 策 略 重 要 性, 謹 慎 動 用 資 源 謝 偉 俊 議 員 指 出, 香 港 向 來 是 一 個 自 由 港, 他 不 同 意 就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數 目 設 定 限 額 的 建 議 謝 議 員 建 議, 當 局 應 調 撥 更 多 資 源 發 展 及 提 升 香 港 的 旅 遊 基 建 設 施, 而 非 只 用 於 市 場 推 廣 姚 思 榮 議 員 認 同 謝 議 員 的 看 法, 並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收 集 旅 客 的 資 料, 以 及 根 據 旅 客 前 往 的 遊 覽 地 點 消 費 模 式 及 出 入 境 途 徑 等 把 旅 客 分 類, 以 便 制 訂 旅 客 分 流 計 劃, 從 而 紓 緩 現 時 旅 客 集 中 於 少 數 景 點 的 情 況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察 悉 姚 思 榮 議 員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投 放 資 源 於 旅 遊 基 建 設 施, 以 保 持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區 重 要 旅 遊 中 心 的 地 位 鑒 於 香 港 的 鄰 近 經 濟 體 均 加 大 力 度 招 徠 108

113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旅 客, 旅 發 局 必 須 繼 續 在 世 界 各 地 宣 傳 推 廣 香 港 為 首 選 的 旅 遊 勝 地 姚 思 榮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推 廣 有 關 香 港 古 物 古 蹟 的 旅 遊 產 品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旅 發 局 在 年 度 推 出 " 新 旅 遊 產 品 發 展 及 經 費 資 助 計 劃 ", 透 過 資 助 鼓 勵 旅 遊 業 界 開 發 不 同 主 題 及 富 吸 引 力 的 嶄 新 觀 光 產 品, 為 旅 客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自 2013 年 4 月 以 來 推 出 的 新 旅 遊 產 品 涵 蓋 不 同 主 題, 當 中 亦 有 以 古 物 古 蹟 為 題 材 的 旅 遊 產 品 旅 發 局 在 年 度 會 繼 續 推 行 此 計 劃, 並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及 公 關 宣 傳 活 動, 積 極 推 廣 計 劃 下 的 各 項 新 旅 遊 產 品, 藉 此 為 旅 客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旅 遊 選 擇 單 仲 偕 議 員 提 及 近 期 一 篇 內 地 傳 媒 報 道, 指 部 分 旅 行 社 以 向 顧 客 提 供 贈 券 為 掩 飾, 實 則 舉 辦 只 包 含 定 點 購 物 行 程 的 " 零 團 費 " 訪 港 旅 行 團 他 關 注 到, 強 迫 購 物 會 損 害 香 港 旅 遊 業 的 形 象,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此 問 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及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內 地 當 局 於 2013 年 10 月 實 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旅 遊 法 ( 下 稱 " 旅 遊 法 ")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 下 稱 " 旅 議 會 ") 自 2011 年 2 月 以 來, 已 實 施 10 項 措 施, 收 緊 對 內 地 訪 港 旅 行 團 業 務 的 規 管, 以 及 加 強 對 內 地 旅 客 權 益 的 保 障 至 於 單 仲 偕 議 員 提 及 的 內 地 傳 媒 報 道,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旅 議 會 已 接 觸 該 內 地 傳 媒 機 構, 以 期 獲 取 有 關 該 個 案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一 旦 發 現 任 何 營 辦 內 地 訪 港 旅 行 團 的 旅 行 社 違 反 該 會 的 規 則 及 指 引, 將 會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旅 遊 法 對 香 港 旅 遊 業 的 影 響, 並 會 與 中 國 國 家 旅 遊 局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以 期 推 動 旅 遊 業 在 內 地 和 香 港 健 康 及 持 續 發 展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廖 長 江 議 員 察 悉, 有 關 年 度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 下 稱 " 碼 頭 ") 運 作 的 總 預 算 撥 款 為 8,526 萬 元, 其 中 超 過 七 成 用 作 碼 頭 機 電 設 施 維 修 保 養 廖 議 員 質 疑 為 何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佔 如 109

114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此 高 比 率, 他 並 關 注 到 日 後 的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會 因 碼 頭 設 施 老 化 而 進 一 步 增 加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碼 頭 的 運 作 需 要 各 種 精 密 的 機 電 設 施 政 府 當 局 在 2010 年 向 立 法 會 尋 求 撥 款 批 准 時,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已 計 入 碼 頭 的 經 常 開 支 至 於 日 後 的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將 視 乎 碼 頭 的 運 作 情 況 ( 包 括 第 二 個 泊 位 的 啟 用 ) 而 定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進 一 步 表 示, 不 同 維 修 人 員 和 碼 頭 營 運 商 人 員 會 致 力 使 碼 頭 設 施 維 持 最 高 標 準, 同 時 會 盡 量 減 低 不 必 要 的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黃 定 光 議 員 提 到 傳 媒 報 道 指, 靠 泊 碼 頭 的 瑪 麗 皇 后 二 號 的 旅 客 對 碼 頭 商 鋪 尚 未 開 業 感 到 失 望 他 詢 問 碼 頭 大 樓 商 場 將 於 何 時 開 業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碼 頭 大 樓 二 樓 商 場 已 出 租 予 各 類 高 級 零 售 商 店, 另 一 租 客 為 一 間 飲 食 集 團, 將 於 商 場 營 辦 一 家 中 式 酒 樓 各 租 客 現 正 進 行 設 計 裝 修 工 程, 預 期 將 於 2014 年 年 中 起 陸 續 開 業 該 等 商 鋪 將 可 增 加 碼 頭 對 郵 輪 乘 客 及 旅 客 的 吸 引 力 盛 事 基 金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儘 管 盛 事 基 金 提 供 800 萬 至 900 萬 元 的 撥 款 資 助, 但 部 分 獲 資 助 盛 事 未 能 吸 引 大 量 旅 客 例 如 " 香 港 網 球 精 英 賽 2010" 和 "2011 瑞 銀 香 港 高 爾 夫 球 公 開 賽 " 分 別 只 有 942 和 名 旅 客 參 加 梁 議 員 進 一 步 指 出, 另 一 項 獲 盛 事 基 金 資 助 的 盛 事 " 曼 聯 亞 洲 之 旅 2013 香 港 站 賽 事 " 在 可 容 納 4 萬 人 的 香 港 大 球 場 舉 行, 但 只 吸 引 名 旅 客 入 場 他 質 疑 這 些 盛 事 基 金 資 助 項 目 能 否 達 致 吸 引 旅 客 來 港 的 目 的 及 成 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及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盛 事 基 金 旨 在 透 過 資 助 各 類 盛 事, 吸 引 內 地 及 海 外 旅 客 及 參 加 者 來 港, 並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 亞 洲 盛 事 之 都 " 的 地 位 主 辦 盛 事 亦 有 助 刺 激 消 費, 產 生 可 觀 的 經 濟 效 益, 並 為 不 同 行 業 提 供 直 接 和 間 接 的 就 業 機 會 一 般 而 言, 獲 資 助 的 盛 事 應 具 有 相 當 110

115 第 XII 章 : 工 商 及 旅 遊 規 模, 參 加 者 ( 包 括 本 地 及 外 來 參 與 者 觀 眾 及 記 者 ) 人 次 應 達 1 萬 或 以 上 競 爭 政 策 競 爭 條 例 黃 定 光 議 員 指 出, 商 界 對 競 爭 條 例 未 來 的 實 施 情 況 表 示 關 注, 他 殷 切 期 望 了 解 更 多 有 關 該 條 例 的 條 文 及 指 引, 以 便 各 方 知 所 遵 從 黃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曾 進 行 甚 麼 工 作, 向 商 界 及 市 民 推 廣 該 條 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競 委 會 ") 現 正 展 開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及 支 援 人 員 的 招 聘 工 作 競 委 會 在 年 度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按 競 爭 條 例 的 規 定, 就 製 備 規 管 指 引 及 其 他 文 件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在 此 過 程 中, 競 委 會 會 邀 請 公 眾 和 商 界 參 與, 以 作 諮 詢 此 舉 將 有 助 提 升 他 們 對 條 例 的 了 解, 尤 其 有 助 商 界 為 條 例 的 全 面 實 施 作 好 準 備 111

116 第 XIII 章 : 通 訊 及 科 技 13.1 應 主 席 邀 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財 政 年 度 在 通 訊 及 科 技 方 面 的 工 作 重 點 ( 附 錄 IV-11) 廣 播 服 務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13.2 馬 逢 國 議 員 及 毛 孟 靜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在 完 成 關 於 兩 宗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 下 稱 " 免 費 電 視 ") 牌 照 申 請 的 後 續 工 作 方 面 的 進 度, 以 及 完 成 相 關 工 作 的 時 間 表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下 稱 " 通 訊 局 ") 已 要 求 兩 間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申 請 機 構 ( 即 奇 妙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奇 妙 電 視 ") 及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 提 供 所 需 的 額 外 資 料 通 訊 局 稍 後 會 審 視 奇 妙 電 視 及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提 交 的 資 料, 以 就 應 否 正 式 向 該 兩 間 機 構 批 出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提 交 建 議 在 接 獲 建 議 後,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會 盡 快 作 出 決 定 13.3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補 充, 通 訊 局 已 要 求 奇 妙 電 視 及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提 交 補 充 資 料, 目 前 仍 等 待 兩 間 申 請 機 構 回 覆 與 此 同 時, 擬 議 牌 照 文 本 已 轉 交 奇 妙 電 視 及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考 慮, 其 後 通 訊 局 會 就 牌 照 條 件 與 兩 間 機 構 展 開 討 論 通 訊 局 會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盡 快 跟 進 獲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原 則 上 批 准 的 兩 宗 申 請, 但 實 際 進 度 會 視 乎 兩 間 申 請 機 構 何 時 提 交 所 需 資 料 及 完 成 企 業 重 組 13.4 謝 偉 俊 議 員 詢 問,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對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就 其 牌 照 申 請 所 作 的 決 定 提 請 司 法 覆 核, 會 否 阻 礙 當 局 向 另 外 兩 間 申 請 機 構 發 出 新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的 進 度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他 不 會 就 有 關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司 法 覆 核 申 請 的 司 法 程 序 作 出 評 論 他 表 示, 該 宗 司 法 覆 核 申 請 並 無 影 響 政 府 當 局 就 發 出 兩 個 新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進 行 的 相 關 跟 進 工 作 112

117 第 XIII 章 : 通 訊 及 科 技 13.5 謝 偉 俊 議 員 察 悉, 近 年 公 眾 對 免 費 電 視 持 牌 機 構 的 投 訴 大 幅 增 加, 他 詢 問 當 局 處 理 針 對 免 費 電 視 持 牌 機 構 投 訴 的 政 策 有 否 改 變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表 示, 通 訊 局 根 據 相 關 法 例 牌 照 條 件 及 通 訊 局 發 出 的 業 務 守 則 處 理 有 關 投 訴 一 如 既 往, 當 局 就 持 牌 機 構 違 反 規 定 而 施 加 的 懲 罰, 是 按 違 例 事 項 的 性 質 及 嚴 重 性, 以 及 持 牌 機 構 過 往 的 紀 錄 而 定 有 關 政 策 沒 有 改 變 13.6 劉 慧 卿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盡 快 公 布 其 就 現 有 免 費 電 視 持 牌 機 構 牌 照 續 期 所 作 的 決 定 她 詢 問 這 方 面 的 跟 進 工 作 有 何 進 展 她 察 悉 現 有 持 牌 機 構 被 投 訴 經 常 重 播 節 目, 並 認 為 應 收 回 現 時 指 配 予 現 有 持 牌 機 構 的 無 線 電 頻 譜 中 任 何 未 盡 用 的 部 分, 然 後 重 新 指 配 予 新 加 入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營 辦 商, 從 而 促 進 競 爭 13.7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回 應 時 表 示, 為 期 兩 個 月 的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續 期 公 眾 諮 詢 將 於 2014 年 4 月 3 日 結 束 通 訊 局 會 整 理 及 考 慮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在 2014 年 第 四 季 前 將 其 建 議 提 交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考 慮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訂 明, 通 訊 局 須 促 進 無 線 電 頻 譜 作 為 珍 貴 的 公 共 資 源 的 有 效 率 編 配 和 使 用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決 心 推 行 開 放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政 策, 並 正 積 極 準 備 發 出 兩 個 新 的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流 動 電 視 服 務 13.8 毛 孟 靜 議 員 詢 問, 香 港 流 動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香 港 流 動 電 視 網 絡 ") 擬 改 用 與 現 時 免 費 電 視 持 牌 機 構 向 本 港 境 內 指 明 處 所 提 供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服 務 時 所 採 用 的 相 同 傳 輸 制 式, 這 項 建 議 會 否 導 致 該 公 司 無 法 由 2014 年 7 月 起 提 供 擬 議 的 流 動 電 視 服 務 13.9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表 示, 香 港 流 動 電 視 網 絡 持 有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發 出 的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獲 准 提 供 流 動 電 視 服 務 香 港 流 動 電 視 網 絡 的 綜 合 傳 送 者 牌 照 指 明, 廣 播 類 流 動 電 視 服 務 指 利 用 數 碼 廣 播 技 術 傳 送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以 供 在 本 港 的 移 動 地 點 接 收 該 牌 照 未 有 批 准 持 牌 人 提 供 任 何 固 網 服 務, 或 任 何 須 根 據 其 他 條 例 領 有 牌 照 的 服 務 鑒 於 香 港 流 動 電 視 網 絡 計 劃 轉 113

118 第 XIII 章 : 通 訊 及 科 技 換 的 新 傳 輸 制 式, 會 導 致 其 流 動 電 視 服 務 可 供 超 過 個 指 明 處 所 接 收, 而 除 非 香 港 流 動 電 視 網 絡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避 免 這 種 情 況 發 生, 否 則 該 公 司 需 要 根 據 廣 播 條 例 的 牌 照 規 定, 領 有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或 本 地 收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香 港 電 台 單 仲 偕 議 員 關 注 香 港 電 台 ( 下 稱 " 港 台 ") 的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頻 道 經 常 重 播 節 目, 認 為 此 舉 浪 費 珍 貴 的 無 線 電 頻 譜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就 港 台 新 廣 播 大 樓 延 遲 興 建 制 訂 應 變 計 劃, 例 如 租 用 工 業 大 廈 製 作 電 視 節 目 廣 播 處 長 表 示, 港 台 於 2014 年 1 月 開 始 試 播 3 條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頻 道 頻 道 的 正 式 名 稱 為 港 台 電 視 及 33 港 台 電 視 31 台 屬 旗 艦 頻 道, 播 放 有 關 時 事 教 育 資 訊 文 化 藝 術 及 戲 劇 的 一 般 節 目 港 台 電 視 32 台 是 直 播 頻 道, 即 場 播 放 逢 星 期 三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及 其 他 重 要 的 會 議 和 活 動 港 台 電 視 33 台 則 轉 播 中 國 中 央 電 視 台 頻 道 9 紀 錄 片 頻 道 該 頻 道 是 24 小 時 播 放 的 紀 錄 片 頻 道, 資 訊 內 容 豐 富 廣 播 處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港 台 一 向 有 租 用 其 他 處 所 以 有 限 度 規 模 製 作 某 些 節 目 然 而, 鑒 於 涉 及 的 製 作 成 本 高 很 多, 該 項 安 排 並 非 長 遠 之 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補 充, 由 於 港 台 新 廣 播 大 樓 的 興 建 計 劃 在 2014 年 1 月 3 日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不 獲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正 制 訂 全 新 建 議, 以 便 提 交 立 法 會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延 遲 興 建 新 廣 播 大 樓 對 港 台 員 工 的 影 響 廣 播 處 長 表 示, 延 遲 興 建 新 廣 播 大 樓 並 無 引 致 士 氣 問 題, 亦 無 員 工 因 而 被 裁 減 莫 乃 光 議 員 提 到, 有 指 港 台 視 乎 由 不 同 機 構 ( 即 政 府 政 策 局 / 部 門 ( 下 稱 " 局 / 部 門 ")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 贊 助 製 作 的 節 目 在 哪 個 頻 道 播 出 而 收 取 不 同 費 用, 他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有 關 指 稱 是 114

119 第 XIII 章 : 通 訊 及 科 技 否 屬 實 廣 播 處 長 表 示, 各 機 構 支 付 予 港 台 的 費 用 純 粹 取 決 於 節 目 的 製 作 成 本, 與 節 目 播 出 的 頻 道 完 全 無 關 馬 逢 國 議 員 詢 問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調 查 採 用 的 方 法, 以 及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督 導 委 員 會 ( 下 稱 " 督 導 委 員 會 ") 的 工 作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港 台 在 2013 年 8 月 至 9 月, 對 過 去 7 天 曾 收 聽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的 聽 眾 進 行 數 碼 廣 播 收 聽 調 查, 而 收 聽 港 台 各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頻 道 的 聽 眾 比 率 為 41.7%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 補 充, 在 年 度, 督 導 委 員 會 曾 舉 行 一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商 討 宣 傳 及 推 廣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的 相 關 措 施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亦 透 過 各 種 渠 道 ( 例 如 傳 閱 文 件 及 電 郵 通 訊 ) 交 換 意 見 創 新 及 科 技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建 議 王 國 興 議 員 歡 迎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建 議, 並 認 為 這 是 朝 正 確 方 向 邁 出 的 一 步 就 此, 王 議 員 及 謝 偉 俊 議 員 詢 問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時 間 表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正 着 手 進 行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工 作, 並 會 在 短 期 內 向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有 關 建 議 如 獲 事 務 委 員 會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將 尋 求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相 關 的 人 員 編 制 及 財 務 建 議 研 究 及 發 展 黃 定 光 議 員 查 詢 設 立 擬 議 的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以 資 助 私 營 企 業 進 行 研 究 及 發 展 ( 下 稱 " 研 發 ") 活 動 一 事 他 並 詢 問 在 該 計 劃 下 產 生 的 研 發 成 果 的 知 識 產 權 誰 屬 莫 乃 光 議 員 查 詢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創 新 科 技 署 署 長 表 示, 將 設 立 的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會 取 代 小 型 企 業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以 鼓 勵 私 營 企 業 增 加 研 發 方 面 的 投 資 創 新 科 技 署 於 2014 年 3 月 18 日 向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介 紹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的 實 施 方 向, 並 獲 委 員 支 持 該 項 擬 議 措 施 下 一 步, 115

120 第 XIII 章 : 通 訊 及 科 技 政 府 當 局 會 擬 定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的 實 施 細 則, 包 括 設 立 由 技 術 專 家 專 業 人 士 學 者 和 業 界 人 士 等 組 成 的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批 申 請, 以 及 訂 立 清 晰 的 評 審 準 則 和 足 夠 的 制 衡 機 制 政 府 當 局 會 敲 定 實 施 細 則, 目 標 是 在 尋 求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前, 再 次 諮 詢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創 新 科 技 署 署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研 發 成 果 的 知 識 產 權 將 屬 於 接 受 資 助 的 公 司 劉 慧 卿 議 員 轉 達 中 小 型 企 業 ( 下 稱 " 中 小 企 業 ") 的 意 見, 指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設 定 的 1,000 萬 元 資 助 上 限 金 額 太 低 她 詢 問 海 外 類 似 計 劃 的 資 助 上 限 劉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擴 大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的 範 圍, 使 更 多 中 小 企 業 可 受 惠 於 該 計 劃 創 新 科 技 署 署 長 表 示,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設 定 的 1,000 萬 元 資 助 上 限 是 按 項 目 計 算 每 間 申 請 公 司 可 利 用 羣 組 項 目 的 方 式, 就 同 一 主 題 同 時 提 出 超 過 1 項 申 請 該 資 助 上 限 與 其 他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類 似 計 劃 相 比, 金 額 亦 算 不 低 王 國 興 議 員 察 悉, 在 年 度,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 下 稱 " 科 技 園 公 司 ") 會 繼 續 活 化 3 個 現 有 工 業 邨,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採 取 更 具 前 瞻 性 的 處 事 方 式, 並 考 慮 發 展 第 4 個 工 業 邨, 藉 此 促 進 包 括 中 藥 等 各 個 領 域 的 研 發 活 動 創 新 科 技 署 署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非 常 重 視 培 育 創 新 及 科 技 產 業, 並 會 繼 續 培 養 重 視 創 新 及 科 技 的 氛 圍, 鼓 勵 對 創 新 及 科 技 的 投 資, 並 強 化 政 府 產 業 界 學 術 界 及 研 發 機 構 之 間 的 合 作 本 着 這 個 目 標, 創 新 科 技 署 和 科 技 園 公 司 正 積 極 檢 討 科 學 園 及 各 工 業 邨 的 效 益 和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至 於 推 動 中 藥 研 發 的 工 作 進 度,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在 2014 年 年 中 向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此 事 的 最 新 情 況 盧 偉 國 議 員 申 報, 他 是 科 技 園 公 司 董 事 會 成 員 他 轉 達 創 新 科 技 業 界 的 關 注, 指 本 港 似 乎 沒 有 就 發 展 相 關 產 業 制 訂 長 遠 政 策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在 促 進 創 新 科 技 的 長 遠 發 展 方 面 有 何 政 策 創 新 科 技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在 元 朗 橫 洲 及 落 馬 洲 預 留 土 地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政 府 當 局 正 與 科 技 園 公 司 緊 116

121 第 XIII 章 : 通 訊 及 科 技 密 合 作, 落 實 科 學 園 第 3 期 的 發 展, 以 期 於 2016 年 竣 工 政 府 當 局 亦 正 與 科 技 園 公 司 檢 討 科 學 園 及 工 業 邨 的 使 用 情 況 及 業 務 模 式 科 技 園 公 司 亦 會 委 聘 海 外 顧 問 協 助 進 行 這 項 檢 討 廖 長 江 議 員 詢 問, 與 其 他 4 間 研 發 中 心 相 比, 為 何 納 米 及 先 進 材 料 研 發 院 在 及 年 度 的 營 運 開 支 比 其 研 發 開 支 還 要 高 創 新 科 技 署 署 長 表 示, 該 等 研 發 中 心 的 營 運 開 支 不 僅 涵 蓋 行 政 費 用, 還 包 括 市 場 推 廣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等 相 關 開 支 ( 而 5 間 研 發 中 心 的 研 發 開 支 則 由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就 個 別 研 發 項 目 撥 款 資 助 ) 政 府 當 局 曾 於 2011 年 全 面 檢 討 5 間 研 發 中 心 截 至 2011 年 3 月 11 日 的 首 個 5 年 期 的 營 運 及 整 體 表 現, 並 已 向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檢 討 結 果 研 發 中 心 的 整 體 表 現 大 致 上 令 人 滿 意, 並 持 續 有 改 善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公 共 資 料 莫 乃 光 議 員 詢 問 各 局 / 部 門 以 機 器 可 讀 的 數 碼 格 式 發 放 公 共 資 料 供 市 民 使 用 的 情 況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表 示, 自 2011 年 起, 政 府 當 局 透 過 入 門 網 站 " 資 料 一 線 通 "(data.one.gov.hk) 開 放 公 共 資 料 供 免 費 再 用 至 今, 該 入 門 網 站 已 提 供 共 15 大 類 逾 個 資 料 集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 下 稱 " 資 科 辦 ") 在 開 發 電 子 政 府 服 務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方 面 為 各 局 / 部 門 提 供 的 支 援, 以 及 提 高 這 些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的 成 本 效 益 的 措 施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表 示, 資 科 辦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並 協 助 各 局 / 部 門 推 出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以 便 提 供 電 子 政 府 服 務 資 科 辦 亦 會 撥 款 資 助 各 局 / 部 門 開 發 費 用 介 乎 15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的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資 科 辦 定 期 監 察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的 下 載 率 點 擊 率 及 交 易 紀 錄, 並 會 就 提 高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使 用 率 的 措 施 向 各 局 /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117

122 第 XIII 章 : 通 訊 及 科 技 政 府 Wi-Fi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及 寬 頻 網 絡 黃 定 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在 公 共 地 方 提 供 Wi-Fi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的 統 籌 工 作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表 示, 就 建 立 " 香 港 政 府 WiFi 通 "( 下 稱 "WiFi 通 ") 服 務 而 言, 資 科 辦 在 項 目 統 籌 管 理 和 服 務 支 援 上 擔 當 領 導 角 色 為 利 便 私 營 營 辦 商 推 出 WiFi 網 絡,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 下 稱 " 通 訊 辦 ") 及 資 科 辦 協 助 業 界 解 決 在 燈 柱 安 裝 Wi-Fi 裝 置 的 技 術 及 相 關 問 題 自 2013 年 年 初 起, 通 訊 辦 及 路 政 署 與 各 家 營 辦 商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商 討 和 理 順 有 關 的 審 批 程 序 和 安 裝 要 求, 方 便 營 辦 商 使 用 燈 柱 裝 設 Wi-Fi 裝 置 莫 乃 光 議 員 詢 問 提 升 偏 遠 地 區 及 全 港 的 寬 頻 互 聯 網 接 駁 服 務 滲 透 率 的 措 施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表 示, 通 訊 辦 一 直 致 力 提 供 便 利 措 施, 以 鼓 勵 及 協 助 營 辦 商 投 資 於 網 絡 拓 展, 從 而 改 善 網 絡 覆 蓋 及 接 達 服 務 通 訊 辦 會 與 相 關 部 門 聯 絡, 在 這 方 面 為 營 辦 商 提 供 便 利 雲 端 應 用 推 廣 計 劃 廖 長 江 議 員 察 悉, 中 小 企 業 佔 全 香 港 企 業 超 過 90%, 聘 用 約 130 萬 人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在 年 度 為 推 出 雲 端 應 用 推 廣 計 劃 預 留 的 300 萬 元, 是 否 足 夠 用 以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應 用 雲 端 運 算 服 務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表 示, 雲 端 應 用 推 廣 計 劃 主 要 包 括 培 訓 及 推 廣 活 動, 以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應 用 雲 端 運 算 服 務 所 需 的 人 手 會 透 過 內 部 重 行 調 配 提 供, 無 需 額 外 資 源 創 意 產 業 支 援 電 影 業 廖 長 江 議 員 問 及 當 局 就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和 電 影 貸 款 保 證 基 金 支 援 本 地 電 影 業 發 展 的 未 來 路 向 所 進 行 的 檢 討 鑒 於 政 府 當 局 自 2007 年 7 月 以 來 已 沒 有 就 電 影 貸 款 保 證 基 金 接 獲 新 的 申 請, 廖 議 員 亦 詢 問 該 基 金 的 未 來 路 向 為 何 118

123 第 XIII 章 : 通 訊 及 科 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表 示, 雖 然 大 部 分 申 請 已 轉 交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但 因 應 業 界 的 要 求, 電 影 貸 款 保 證 基 金 仍 予 以 保 留, 作 為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以 外 的 另 一 選 擇 政 府 當 局 正 檢 討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及 電 影 貸 款 保 證 基 金 支 援 本 地 電 影 業 發 展 的 未 來 路 向, 其 間 會 諮 詢 電 影 發 展 局 及 電 影 業 內 人 士 檢 討 工 作 預 計 於 2014 年 年 中 完 成 政 府 當 局 在 適 當 時 候 會 向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檢 討 結 果 119

124 第 XIV 章 : 民 政 事 務 14.1 應 主 席 邀 請,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新 財 政 年 度 內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新 增 資 源 方 面 的 重 點 工 作 範 疇 ( 附 錄 IV-12) 青 少 年 發 展 14.2 王 國 興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每 年 會 增 加 1,000 萬 元 撥 款, 向 青 少 年 推 廣 多 元 出 路 的 概 念, 並 詢 問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否 與 一 直 進 行 類 似 工 作 的 其 他 政 策 局 ( 例 如 教 育 局 ) 協 調 有 關 工 作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與 政 務 司 司 長 會 透 過 跨 局 和 跨 部 門 合 作, 就 行 政 長 官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所 載 與 青 少 年 有 關 的 措 施, 制 訂 政 策 方 向 14.3 葉 建 源 議 員 及 張 國 柱 議 員 指 出, 教 育 局 亦 一 直 提 供 就 業 輔 導 服 務 及 生 涯 規 劃 教 育, 並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民 政 事 務 局 與 教 育 局 之 間 的 分 工 情 況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上 述 兩 個 政 策 局 會 有 所 分 工 教 育 局 會 負 責 在 學 校 提 供 就 業 輔 導 服 務 及 生 涯 規 劃 教 育, 而 民 政 事 務 局 則 會 提 供 撥 款,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學 校 舉 辦 生 涯 規 劃 活 動, 以 及 在 社 區 推 行 宣 傳 活 動 14.4 張 國 柱 議 員 對 為 數 1,000 萬 元 的 建 議 預 算 是 否 足 夠 表 示 關 注, 並 詢 問 非 政 府 機 構 會 舉 辦 甚 麼 活 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撥 款 建 議 如 果 獲 得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局 會 邀 請 有 興 趣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交 服 務 計 劃 書 以 申 請 撥 款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補 充, 當 局 預 期 獲 邀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會 為 青 少 年 舉 辦 多 元 化 的 活 動, 例 如 與 商 界 人 士 及 舊 生 會 面 參 觀 工 作 場 地 及 參 加 商 界 導 師 計 劃 等 地 方 行 政 14.5 王 國 興 議 員 及 陳 婉 嫻 議 員 支 持 當 局 建 議 合 共 撥 款 1,000 萬 元 在 深 水 埗 和 元 朗 兩 區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以 賦 權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處 理 涉 及 公 共 地 方 的 管 理 和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王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將 如 何 加 強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的 決 策 權,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為 何 建 議 增 聘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而 不 聘 請 常 額 人 員 以 支 援 該 計 劃 120

125 第 XIV 章 : 民 政 事 務 14.6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探 討 如 何 更 有 效 落 實 " 地 區 問 題 地 區 解 決 地 區 機 遇 地 區 掌 握 " 的 理 念 除 撥 款 1,000 萬 元 予 上 述 兩 區 外, 當 局 亦 會 將 該 計 劃 告 知 所 有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讓 該 兩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可 行 使 額 外 的 決 策 權, 以 處 理 涉 及 部 分 公 共 地 方 的 管 理 和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的 地 區 事 宜 待 先 導 計 劃 結 束 後, 政 府 當 局 會 檢 討 應 否 繼 續 推 行 該 計 劃 ; 如 繼 續 推 行 的 話, 所 需 的 人 手 為 何 14.7 陳 婉 嫻 議 員 關 注 到, 撥 款 1,000 萬 元 予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處 理 地 區 事 宜 是 否 足 夠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有 關 的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會 獲 當 局 提 供 額 外 人 手, 以 處 理 由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訂 定 的 工 作 優 次 14.8 鑒 於 政 府 將 由 2014 年 起 提 高 區 議 會 議 員 的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鄧 家 彪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設 立 基 金, 用 以 支 付 由 區 議 會 議 員 僱 用 的 員 工 的 約 滿 酬 金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檢 討 下 屆 區 議 會 議 員 的 酬 金 安 排 時, 考 慮 鄧 議 員 的 建 議 14.9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深 切 關 注 中 西 區 區 議 會 近 期 處 理 基 本 法 推 廣 活 動 撥 款 申 請 的 手 法, 而 由 於 區 議 會 計 劃 項 目 涉 及 公 帑, 她 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以 公 開 公 平 的 方 式 處 理 有 關 撥 款 申 請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表 示, 各 區 議 會 及 轄 下 委 員 會 各 自 訂 有 其 會 議 常 規 及 運 作 程 序, 以 處 理 本 身 的 事 務 區 議 會 的 會 議 常 規 載 列 申 報 利 益 的 制 度 區 議 會 在 考 慮 及 批 准 各 項 撥 款 建 議 時, 會 確 保 以 公 開 透 明 和 問 責 的 方 式 運 用 公 帑 公 民 教 育 葉 國 謙 議 員 察 悉, 在 年 度, 在 校 外 推 廣 國 民 教 育 的 建 議 預 算 較 去 年 增 加 至 4,760 萬 元, 並 詢 問 增 加 撥 款 可 如 何 有 效 加 強 推 廣 國 民 教 育 的 工 作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表 示, 增 撥 款 項 會 用 作 推 行 青 年 內 地 實 習 資 助 計 劃 及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團 資 助 計 劃 上 述 兩 項 資 助 計 劃 會 支 援 社 區 團 體,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更 多 前 往 內 地 實 習 和 交 流 的 機 會 在 年 度 增 加 撥 款 後, 政 府 當 局 估 計 受 惠 的 青 少 年 人 數 會 增 加 超 過 50% 121

126 第 XIV 章 : 民 政 事 務 葉 建 源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就 推 行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團 資 助 計 劃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表 示, 該 項 計 劃 公 開 予 學 校 及 社 區 團 體 申 請, 而 申 請 指 引 已 上 載 至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官 方 網 站 可 獲 發 還 的 開 支 包 括 住 宿 膳 食 交 通 開 支 等, 但 以 不 超 過 每 名 參 加 者 每 日 最 高 資 助 金 額 為 限 申 請 成 功 的 團 體 須 在 完 成 有 關 活 動 後 提 交 活 動 報 告 財 務 報 告 及 審 計 報 告 等 資 料 葉 建 源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在 會 後 提 供 有 關 每 日 最 高 資 助 金 額 的 詳 細 資 料,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同 意 大 廈 管 理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其 後 在 回 覆 編 號 為 SV011 的 口 頭 問 題 時 提 供 資 料 ( 答 覆 編 號 為 S-HAB02), 說 明 在 年 度, 每 名 合 資 格 參 加 者 每 日 可 獲 資 助 的 上 限 分 別 為 450 元 ( 廣 東 省 以 外 地 方 的 考 察 團 ) 和 205 元 ( 廣 東 省 以 內 地 方 的 考 察 團 ) 每 日 資 助 的 金 額 可 用 作 支 付 參 加 考 察 團 的 開 支, 例 如 機 票 火 車 住 宿 膳 食 當 地 交 通 等 費 用 )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提 出 相 若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供 各 區 執 行 大 廈 管 理 職 務, 以 充 分 照 顧 社 會 人 士 不 斷 增 加 的 需 求 胡 志 偉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額 外 人 手, 負 責 與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下 稱 " 法 團 ") 的 聯 絡 工 作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過 去 5 年, 負 責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的 聯 絡 主 任 數 目 已 由 110 人 增 至 120 人 政 府 當 局 亦 已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例 如 重 新 釐 定 工 作 優 先 次 序 及 精 簡 工 作 程 序, 以 改 善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陳 志 全 議 員 關 注 到, 部 分 住 宅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的 招 標 工 作 出 現 集 團 式 圍 標 情 況, 並 質 疑 是 否 有 足 夠 人 手 支 援 推 行 " 顧 問 易 " 大 廈 維 修 諮 詢 服 務 計 劃, 因 為 有 關 預 算 開 支 只 有 40 萬 元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亦 關 注 以 圍 標 方 式 取 得 部 分 大 廈 的 大 型 維 修 工 程 合 約 的 問 題 各 相 關 執 法 部 門 已 加 強 執 法 工 作, 以 處 理 此 問 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解 釋, 122

127 第 XIV 章 : 民 政 事 務 " 顧 問 易 " 大 廈 維 修 諮 詢 服 務 計 劃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目 的, 是 協 助 參 與 計 劃 的 法 團 聘 請 合 適 的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 認 可 人 士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應 有 助 這 些 法 團 避 免 圍 標 問 題 根 據 有 關 計 劃,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的 會 員 將 組 成 專 家 小 組, 就 草 擬 招 標 和 合 約 文 件 及 分 析 標 書, 向 參 與 計 劃 的 法 團 提 供 免 費 和 度 身 訂 造 的 專 業 意 見 和 支 援 由 於 這 些 專 家 小 組 以 義 務 形 式 工 作,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可 透 過 內 部 調 配 人 手, 在 一 名 兼 職 行 政 助 理 的 協 助 下 推 行 該 計 劃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計 劃 運 作 一 年 後 進 行 檢 討, 並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增 撥 資 源 謝 偉 銓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及 居 民 聯 絡 大 使 計 劃 的 詳 情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表 示,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會 為 " 三 無 大 廈 "( 即 沒 有 法 團 沒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業 主 / 居 民 組 織, 以 及 沒 有 聘 用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大 廈 ) 及 其 他 舊 樓 提 供 服 務 在 2011 年 至 2014 年 期 間,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第 一 期 已 為 約 幢 大 廈 提 供 服 務, 而 第 二 期 計 劃 的 現 行 建 議 則 旨 在 為 另 一 批 為 數 幢 舊 樓 提 供 服 務 至 於 居 民 聯 絡 大 使 計 劃 方 面, 該 計 劃 推 行 了 一 年, 已 在 約 500 幢 舊 樓 招 募 超 過 名 大 使, 政 府 當 局 預 期 在 來 年 招 募 相 若 數 量 的 大 使 葉 國 謙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撥 款 1,900 萬 元 推 行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第 二 期 他 擔 心, 該 筆 撥 款 或 不 足 以 為 幢 大 廈 提 供 服 務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表 示, 預 期 計 劃 會 運 作 3 年, 每 年 預 算 為 1,900 萬 元, 總 預 算 則 為 5,700 萬 元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鄧 家 彪 議 員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在 沙 田 及 屯 門 興 建 體 育 設 施 的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快 在 其 他 地 區 興 建 體 育 設 施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不 斷 物 色 合 適 用 地, 按 照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所 訂 有 關 提 供 體 育 設 施 的 標 準 興 建 體 育 設 施, 以 應 付 區 內 人 士 的 需 要 鄧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本 港 興 建 新 的 動 物 公 園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 康 文 署 ") 目 前 並 無 這 樣 的 計 劃, 但 該 署 已 聘 請 顧 問 就 翻 新 香 港 動 植 物 公 園 所 需 進 行 的 123

128 第 XIV 章 : 民 政 事 務 工 程 及 可 為 香 港 動 植 物 公 園 引 入 的 動 植 物 品 種 進 行 研 究, 並 提 出 建 議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黃 大 仙 區 多 建 一 間 小 型 圖 書 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解 釋, 提 供 小 型 圖 書 館 旨 在 補 足 主 要 圖 書 館 及 分 區 圖 書 館 的 網 絡 政 府 當 局 在 考 慮 應 否 提 供 額 外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時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附 近 現 有 圖 書 館 的 地 理 分 布 情 況 及 使 用 率 鑒 於 黃 大 仙 區 已 設 有 數 間 分 區 圖 書 館 和 小 型 圖 書 館, 政 府 當 局 目 前 沒 有 計 劃 在 該 區 增 建 另 一 間 小 型 圖 書 館 儘 管 如 此, 當 局 會 因 應 該 區 日 後 的 人 口 增 長, 檢 討 是 否 有 此 需 要 梁 志 祥 議 員 詢 問, 康 文 署 為 何 計 劃 在 2011 年 至 2016 年 期 間, 將 10 個 天 然 草 地 足 球 場 改 建 為 第 三 代 人 造 草 地 足 球 場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推 行 改 建 計 劃 可 令 足 球 場 可 供 使 用 的 時 段 數 目 有 所 增 加, 因 為 第 三 代 人 造 草 地 足 球 場 可 供 使 用 的 頻 密 程 度, 高 於 天 然 草 地 足 球 場 梁 議 員 指 出 人 造 草 地 足 球 場 的 缺 點, 包 括 保 養 成 本 高 昂 人 造 草 地 的 溫 度 較 高, 以 及 人 造 草 地 沖 走 的 塑 膠 物 料 會 污 染 海 水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政 府 當 局 已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以 解 決 或 杜 絕 此 等 問 題 體 育 發 展 陳 家 洛 議 員 及 郭 家 麒 議 員 對 政 府 當 局 的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表 示 不 滿, 並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政 府 當 局 在 監 察 " 體 育 總 會 " 及 加 強 其 機 構 管 治 方 面 的 計 劃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康 文 署 已 要 求 各 體 育 總 會 將 其 運 動 員 選 拔 準 則 及 程 序 和 資 助 金 的 最 新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上 載 至 各 總 會 的 官 方 網 站 對 於 陳 家 洛 議 員 建 議 加 快 提 供 冬 季 運 動 設 施,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研 究 提 供 該 等 設 施 的 方 法, 或 會 考 慮 在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提 供 該 等 設 施 馬 逢 國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有 計 劃 就 推 行 及 營 運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進 行 研 究 他 認 為, 鑒 於 公 眾 關 注 各 項 與 體 育 發 展 有 關 的 事 宜,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就 體 育 相 關 項 目 進 行 研 究, 例 如 體 124

129 第 XIV 章 : 民 政 事 務 育 總 會 的 機 構 管 治 運 動 員 選 拔 機 制 及 體 育 設 施 的 提 供 等 馬 議 員 詢 問 社 區 組 織 可 如 何 申 請 資 助 以 就 體 育 相 關 項 目 進 行 研 究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有 需 要 從 公 眾 利 益 的 角 度 考 慮 此 事, 並 會 考 慮 該 等 研 究 能 否 貫 徹 政 府 當 局 的 體 育 政 策 宗 旨, 以 及 能 否 符 合 某 些 要 求 和 標 準 麥 美 娟 議 員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未 有 投 入 充 分 資 源 在 社 區 推 廣 體 育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推 動 香 港 體 育 的 發 展, 包 括 在 社 區 建 立 熱 愛 體 育 運 動 的 文 化, 並 讓 精 英 運 動 員 在 體 育 成 績 方 面 追 求 卓 越 各 機 構 ( 包 括 康 文 署 和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 均 有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康 文 署 透 過 提 供 公 共 體 育 設 施 及 資 助 各 體 育 協 會 和 訓 練 計 劃 以 推 廣 社 區 體 育, 而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則 負 責 精 英 體 育 訓 練 對 於 麥 議 員 關 注 到 體 育 總 會 在 確 立 運 動 員 選 拔 機 制 方 面 的 進 展, 康 文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截 至 2014 年 3 月 底, 全 部 58 個 體 育 總 會 均 已 將 其 運 動 員 選 拔 機 制 的 資 料 上 載 至 各 總 會 的 官 方 網 站 文 化 藝 術 馬 逢 國 議 員 關 注 到, 文 化 及 創 意 產 業 的 經 營 者 在 尋 求 政 府 當 局 協 助 和 支 援 時 遇 到 困 難 陳 婉 嫻 議 員 亦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未 有 為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提 供 足 夠 支 援, 而 西 九 文 化 區 或 未 能 為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提 供 足 夠 的 表 演 場 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致 力 與 文 化 產 業 的 經 營 者 保 持 接 觸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補 充, 民 政 事 務 局 一 直 與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協 調 其 工 作, 以 支 援 文 化 及 創 意 產 業, 而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致 力 為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提 供 更 多 場 地 法 律 援 助 易 志 明 議 員 察 悉, 在 年 度,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名 冊 上 首 50 名 大 律 師 和 律 師 獲 法 律 援 助 署 ( 下 稱 " 法 援 署 ") 指 派 的 案 件 佔 外 判 法 律 援 助 ( 下 稱 " 法 援 ") 案 件 總 數 超 過 40%, 他 關 注 到 外 判 案 件 高 度 集 中 或 會 增 加 包 攬 訴 訟 的 風 險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覆 時 表 示, 法 援 署 一 直 與 廉 政 公 署 合 作 研 究 各 種 防 範 包 攬 訴 訟 的 措 施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 下 稱 " 法 援 署 署 長 ") 補 充, 法 125

130 第 XIV 章 : 民 政 事 務 援 署 已 制 訂 機 制, 避 免 外 判 案 件 過 度 集 中, 尤 其 是 涉 及 人 身 傷 害 / 死 亡 的 申 索 案 件 他 又 指 出, 法 律 援 助 條 例 ( 第 91 章 ) 第 13 條 訂 明, 凡 法 援 署 署 長 發 給 法 律 援 助 證 書, 他 可 透 過 署 內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為 受 助 人 行 事, 亦 可 指 派 由 受 助 人 ( 如 受 助 人 欲 自 行 挑 選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 或 法 援 署 署 長 從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名 冊 上 挑 選 的 私 人 執 業 律 師 代 為 行 事 根 據 法 律 援 助 條 例 第 13 條 的 效 力, 法 援 署 須 重 視 法 援 受 助 人 的 提 名, 除 非 有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拒 絕 其 提 名 的 律 師 陳 健 波 議 員 贊 同 易 志 明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詢 問 當 局 有 否 為 法 援 署 提 供 充 足 人 手, 以 監 察 外 判 案 件 中 私 人 執 業 律 師 的 工 作 表 現 他 又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法 援 署 在 2013 年 終 止 827 宗 個 案 的 法 援 的 原 因 法 援 署 署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該 署 有 充 足 人 手 監 察 外 判 案 件 中 私 人 執 業 律 師 的 工 作 表 現 為 免 案 件 出 現 不 必 要 的 延 誤, 法 援 署 已 為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名 冊 上 的 律 師 訂 立 清 晰 指 引, 並 要 求 獲 指 派 的 律 師 定 期 匯 報 所 處 理 外 判 案 件 的 進 度 及 開 支 關 於 被 終 止 法 援 的 個 案, 法 援 署 署 長 解 釋, 大 部 分 法 援 個 案 均 根 據 有 限 度 法 律 援 助 證 書 提 供 援 助, 有 關 證 書 規 限 可 提 供 至 法 律 程 序 的 某 個 階 段 的 工 作 法 援 署 會 定 期 覆 檢 該 等 個 案 的 理 據 和 涉 及 的 訟 費, 確 保 繼 續 給 予 法 援 合 理, 如 提 供 法 援 屬 不 再 合 理, 便 會 終 止 為 有 關 案 件 提 供 法 援 郭 榮 鏗 議 員 關 注 到, 部 分 向 上 訴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的 刑 事 案 件 不 獲 提 供 法 援 法 援 署 署 長 表 示, 申 請 法 援 進 行 上 訴 的 個 案 須 接 受 " 案 情 審 查 "," 案 情 審 查 " 旨 在 確 立 申 請 人 的 案 件 是 否 具 有 可 爭 辯 之 處, 以 及 給 予 申 請 人 法 援 是 否 有 助 維 護 司 法 公 義 然 而, 即 使 有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經 案 情 審 查 後 被 拒, 只 要 申 請 人 能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負 責 審 理 上 訴 的 法 官 仍 可 向 申 請 人 批 出 法 援 無 牌 賓 館 姚 思 榮 議 員 詢 問,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是 否 有 足 夠 人 手 對 無 牌 賓 館 作 出 有 效 管 制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雖 然 負 責 巡 查 及 126

131 第 XIV 章 : 民 政 事 務 執 行 旅 館 業 條 例 ( 第 349 章 ) 工 作 的 人 手 在 過 去 3 年 只 略 有 增 加, 但 針 對 無 牌 賓 館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及 提 出 檢 控 的 數 字 卻 大 幅 增 長, 因 為 政 府 當 局 致 力 打 擊 和 掃 蕩 無 牌 賓 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已 招 聘 具 執 法 經 驗 的 前 線 人 員 調 整 其 執 法 策 略, 並 靈 活 採 用 不 同 的 執 法 策 略, 藉 以 對 無 牌 賓 館 作 出 有 效 規 管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回 覆 姚 議 員 進 一 步 的 詢 問 時 表 示, 若 值 得 就 有 關 案 件 的 刑 罰 申 請 覆 核, 政 府 當 局 在 參 考 律 政 司 的 法 律 意 見 後, 會 就 這 些 案 件 提 出 上 訴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毛 孟 靜 議 員 關 注 到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傳 譯 服 務 是 否 足 夠,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更 多 這 類 服 務, 以 利 便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和 診 所 的 服 務, 以 及 申 請 公 營 房 屋 按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營 運 的 私 人 體 育 會 所 麥 美 娟 議 員 察 悉, 在 按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批 出 的 土 地 上 營 運 的 私 人 體 育 會 所 中, 凡 契 約 在 2011 年 或 之 後 獲 得 續 期 的 會 所 均 須 向 學 校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其 他 團 體 提 供 可 使 用 設 施 的 最 少 時 數 她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這 些 私 人 體 育 會 所 遵 守 有 關 要 求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表 示, 當 局 要 求 這 些 私 人 體 育 會 所 就 其 體 育 設 施 的 使 用 情 況 ( 特 別 是 供 例 如 學 校 和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這 類 非 會 員 機 構 使 用 的 情 況 ) 提 交 季 度 報 告 政 府 當 局 又 會 以 抽 樣 方 式 核 實 有 關 報 告 是 否 準 則, 亦 會 在 接 獲 投 訴 時 採 取 行 動 127

132 第 XV 章 : 房 屋 15.1 應 主 席 邀 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向 委 員 簡 介 財 政 年 度 在 房 屋 方 面 的 財 政 撥 款 及 政 府 的 主 要 措 施 ( 附 錄 IV-13) 公 共 房 屋 的 供 應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15.2 譚 耀 宗 議 員 指 出,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在 全 港 各 區 將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的 工 作, 區 內 居 民 提 出 強 烈 的 意 見, 擔 心 增 加 人 口 密 度 和 減 少 社 區 設 施 對 社 區 帶 來 影 響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釋 除 居 民 的 疑 慮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各 個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一 直 緊 密 合 作, 以 確 保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的 計 劃 不 會 影 響 基 礎 設 施 或 社 區 設 施 的 提 供, 以 及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爭 取 他 們 支 持 新 的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譚 議 員 指 出,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往 往 不 願 出 席 公 眾 諮 詢 會, 並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就 官 員 出 席 諮 詢 活 動 事 宜 發 出 指 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他 本 人 會 定 期 與 發 展 局 局 長 和 環 境 局 局 長 會 晤, 加 強 跨 部 門 協 調 和 溝 通 他 承 諾 將 譚 議 員 關 注 的 事 項 轉 達 其 他 政 策 局 局 長 15.3 梁 美 芬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將 如 何 確 保 深 水 區 的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不 會 損 及 區 內 的 通 風 情 況 和 海 濱 環 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房 屋 發 展 難 免 會 增 加 地 區 的 發 展 密 度, 但 當 局 會 盡 量 善 用 有 關 項 目 的 設 計, 務 求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減 少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15.4 李 國 麟 議 員 提 述 當 局 將 於 至 年 度 在 哪 些 地 區 提 供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下 稱 " 公 屋 "), 並 詢 問 該 等 地 區 的 現 有 空 置 單 位 數 目 及 其 空 置 原 因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房 屋 )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扣 除 各 項 調 遷 工 作 所 預 留 的 單 位 後, 平 均 每 年 大 概 收 回 個 公 屋 單 位, 以 供 編 配 予 公 屋 輪 候 冊 ( 下 稱 " 輪 候 冊 ") 上 的 申 請 人 鑒 於 未 來 將 會 有 超 過 10 萬 個 公 屋 單 位 ( 包 括 至 年 度 約 個 新 單 位 和 約 個 收 回 的 單 位 ) 供 應, 李 議 員 詢 問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會 否 縮 短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128

133 第 XV 章 : 房 屋 的 目 標 依 然 是 把 輪 候 冊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在 3 年 左 右 然 而,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數 目 越 來 越 多, 加 上 提 供 新 單 位 需 時, 因 此,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 房 委 會 ") 在 維 持 目 標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方 面 面 對 嚴 峻 的 挑 戰 15.5 謝 偉 銓 議 員 表 示, 鑒 於 政 府 建 築 師 的 工 作 量 越 來 越 沉 重, 政 府 當 局 應 確 保 房 屋 署 的 建 築 師 及 園 境 師 人 手 供 應 充 裕, 以 應 付 目 標 建 屋 量 增 加 及 市 民 對 綠 化 工 作 期 望 提 升 的 情 況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發 展 及 建 築 ) 表 示, 因 應 增 加 的 目 標 建 屋 量, 房 屋 署 將 會 增 加 建 築 師 及 園 境 師 職 位 的 數 目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補 充, 房 屋 發 展 十 分 重 要, 亦 是 當 局 優 先 處 理 的 項 目, 所 以 房 屋 署 的 人 手 增 幅 高 於 其 他 部 門 應 謝 議 員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同 意 提 供 資 料, 述 明 過 去 3 年, 房 屋 署 增 聘 了 多 少 名 建 築 師 及 園 境 師 15.6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接 納 部 分 地 區 提 出 縮 減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規 模 的 要 求, 以 爭 取 這 些 地 區 支 持 有 關 的 發 展 項 目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承 認, 增 加 建 屋 量 難 免 會 對 區 內 居 民 造 成 不 便, 政 府 當 局 會 設 法 將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當 局 亦 會 繼 續 積 極 探 討 所 有 可 行 方 法, 盡 量 利 用 現 時 公 屋 用 地 的 發 展 潛 力, 在 不 影 響 居 住 環 境 的 前 提 下, 研 究 有 何 方 法 可 藉 放 寬 地 積 比 率 及 高 度 限 制 增 加 建 屋 量 15.7 梁 國 雄 議 員 關 注, 部 分 發 展 商 一 直 囤 積 土 地 及 延 遲 進 行 發 展 項 目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收 回 發 展 商 囤 積 超 過 兩 年 的 土 地, 用 以 發 展 公 共 房 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土 地 用 途 須 顧 及 多 項 考 慮 因 素, 例 如 業 權 及 城 市 規 劃 政 府 當 局 會 致 力 善 用 珍 貴 的 土 地 資 源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15.8 鄧 家 彪 議 員 表 示, 據 他 了 解, 房 屋 署 轄 下 原 有 一 隊 工 地 督 導 人 員, 負 責 監 督 居 者 有 其 屋 ( 下 稱 " 居 屋 ") 計 劃 的 工 程 及 質 素, 但 在 停 建 居 屋 單 位 後, 該 隊 人 員 已 經 解 散 鑒 於 未 來 10 年 預 期 陸 續 有 約 8 萬 個 居 屋 單 位 落 成, 他 詢 問 房 屋 署 會 否 考 慮 重 新 設 立 該 隊 伍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發 展 及 建 築 ) 解 釋, 房 屋 署 發 展 129

134 第 XV 章 : 房 屋 及 建 築 處 轄 下 設 有 一 支 工 地 督 導 人 員 隊 伍, 負 責 監 督 公 屋 和 居 屋 單 位 的 建 造 工 程 當 局 將 會 適 當 增 加 該 隊 人 員 的 人 手, 以 應 付 有 所 增 加 的 目 標 建 屋 量 鄧 議 員 問 及 首 批 新 居 屋 單 位 何 時 推 售 及 單 位 的 定 價 水 平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首 批 約 個 新 居 屋 單 位 預 期 於 年 度 落 成, 並 定 於 2014 年 年 底 預 售 房 委 會 為 新 居 屋 單 位 定 價 時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市 場 的 負 擔 能 力 15.9 葉 國 謙 議 員 指 出, 與 發 展 公 屋 比 較, 在 市 區 發 展 居 屋 項 目 普 遍 較 為 區 內 居 民 接 受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上 調 在 市 區 興 建 居 屋 單 位 的 數 量 依 他 之 見, 提 供 居 屋 單 位 不 單 有 利 房 委 會 達 到 收 支 平 衡, 亦 有 助 公 屋 租 戶 置 業, 讓 他 們 向 上 流 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政 府 以 47 萬 個 單 位 為 未 來 10 年 的 總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當 中 公 共 房 屋 佔 六 成, 包 括 約 20 萬 個 公 屋 單 位 和 約 8 萬 個 居 屋 單 位 鑒 於 現 時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申 請 人 數 目 眾 多, 當 局 委 實 不 宜 減 少 興 建 公 屋 每 年 恢 復 興 建 約 個 居 屋 單 位, 相 比 以 往 其 實 已 經 大 有 改 善 胡 志 偉 議 員 表 示, 他 多 番 要 求 當 局 容 許 現 時 尚 未 繳 付 補 價 的 約 30 萬 居 屋 單 位 的 業 主 出 租 他 們 的 單 位, 這 樣 便 可 即 時 增 加 市 場 的 房 屋 供 應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對 此 要 求 作 出 具 體 回 應, 他 表 示 失 望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解 釋,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居 屋 單 位 業 主 在 繳 付 補 價 前, 不 得 將 其 單 位 分 租 若 要 落 實 胡 議 員 的 建 議, 必 須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制 訂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以 期 於 2014 年 年 底 作 出 公 布, 在 過 程 中 當 局 會 進 一 步 考 慮 該 項 建 議 郭 偉 强 議 員 表 示, 定 於 年 度 起 的 5 年 內 陸 續 落 成 的 居 屋 單 位 合 共 只 有 約 個, 他 對 居 屋 供 應 進 度 未 如 理 想 表 示 關 注 他 詢 問 房 委 會 如 何 達 致 在 10 年 內 興 建 28 萬 公 共 房 屋 單 位 的 目 標, 尤 其 是 現 時 建 造 業 人 手 的 供 應 緊 張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承 認, 將 居 屋 供 應 目 標 增 加 至 平 均 每 年 約 個 單 位, 加 上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將 會 為 當 局 帶 來 挑 戰 他 表 示, 房 委 會 會 在 物 色 更 多 土 地 及 提 供 經 訓 練 的 建 造 業 工 人 兩 方 130

135 第 XV 章 : 房 屋 面, 繼 續 與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緊 密 合 作, 以 應 付 有 所 增 加 的 目 標 建 屋 量 陳 婉 嫻 議 員 表 示,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一 直 提 倡 未 來 10 年 公 共 房 屋 與 私 人 房 屋 之 間 的 供 應 比 例 為 70:30, 而 不 是 當 局 所 提 出 的 60:40 她 對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秉 持 其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持 保 留 態 度, 因 為 在 她 印 象 中, 政 府 往 往 會 在 私 人 發 展 商 施 壓 下 改 變 其 房 屋 政 策 擱 置 " 港 人 港 地 " 措 施, 以 及 居 屋 單 位 供 應 落 後 於 原 定 時 間 表, 是 其 中 兩 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解 釋, 雖 然 政 府 當 局 已 全 力 物 色 土 地 資 源 發 展 公 共 房 屋, 但 由 於 有 些 持 份 者 反 對 有 關 的 發 展 項 目, 進 度 難 免 會 受 到 影 響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政 府 當 局 會 致 力 達 致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正 式 宣 布 的 公 共 房 屋 興 建 量 目 標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財 政 資 源 達 致 新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量 目 標 方 剛 議 員 表 示, 為 達 致 未 來 10 年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量 目 標, 政 府 當 局 將 要 面 對 種 種 挑 戰, 包 括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房 委 會 的 財 政 緊 絀 以 及 市 民 不 支 持 將 全 港 各 區 超 過 150 公 頃 的 綠 化 地 帶 及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改 劃 作 住 宅 用 途 他 詢 問, 房 委 會 現 時 的 財 政 儲 備 只 有 約 680 億 元, 而 興 建 28 萬 個 單 位 涉 及 約 2,000 億 元 費 用, 房 委 會 將 如 何 應 付 建 屋 開 支, 以 及 房 委 會 會 否 透 過 出 售 資 產 以 籌 集 資 金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相 若 的 關 注 事 項, 並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確 保 房 委 會 獲 得 所 需 資 源, 以 推 展 各 項 房 屋 項 目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公 共 房 屋 的 建 屋 成 本 已 上 漲 至 每 個 單 位 約 120 萬 元, 並 關 注 日 後 的 建 屋 成 本 會 進 一 步 攀 升 他 指 出, 根 據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在 年 度 開 始 時, 房 委 會 將 面 對 經 費 短 缺 的 情 況, 短 缺 的 經 費 可 達 310 億 元, 而 其 後 每 3 年 所 須 注 入 的 經 費 介 乎 290 億 元 至 820 億 元 梁 議 員 詢 問 房 委 會 會 否 就 達 致 未 來 10 年 公 共 房 屋 興 建 量 目 標 的 財 政 可 行 性 進 行 分 析, 以 及 會 否 制 訂 策 略, 以 增 加 其 財 政 儲 備 的 投 資 回 報 131

136 第 XV 章 : 房 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公 共 房 屋 的 單 位 建 屋 成 本 現 時 介 乎 約 70 萬 元 至 約 120 萬 元 之 間, 視 乎 地 區 和 工 地 狀 況 而 定 房 委 會 根 據 租 戶 負 擔 能 力 而 非 建 屋 成 本, 釐 定 公 共 屋 邨 的 租 金 水 平 租 金 每 兩 年 檢 討 一 次, 即 使 加 租, 增 幅 會 以 10% 為 上 限 房 委 會 現 無 計 劃 出 售 資 產, 將 會 力 求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繼 續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並 加 強 其 運 作 模 式 的 財 政 可 持 續 性 為 此, 房 委 會 將 進 行 評 估, 檢 視 為 達 致 新 建 屋 目 標 所 需 的 額 外 資 源, 並 與 政 府 當 局 展 開 詳 細 討 論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機 構 事 務 ) 表 示, 房 委 會 投 資 策 略 的 目 標, 是 確 保 有 充 足 的 流 動 資 金 應 付 其 運 作 所 需, 並 以 審 慎 和 分 散 的 投 資 方 式 把 房 委 會 餘 下 資 金 進 行 長 線 投 資, 以 賺 取 較 佳 的 長 期 回 報, 例 如 投 資 於 外 匯 基 金 的 保 本 項 目 環 球 債 券 及 銀 行 存 款 等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答 方 剛 議 員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房 委 會 會 考 慮 在 新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的 街 道 一 層 提 供 商 用 地 方, 讓 中 小 型 企 業 經 營 業 務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梁 志 祥 議 員 詢 問, 房 委 會 會 否 考 慮 恢 復 推 行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下 稱 " 租 置 計 劃 "), 為 未 來 的 房 屋 項 目 提 供 資 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解 釋, 房 委 會 於 1998 年 推 出 租 置 計 劃, 讓 公 屋 租 戶 以 折 扣 價 購 買 所 居 住 的 單 位 推 行 租 置 計 劃 的 屋 邨 共 39 個, 當 中 超 過 六 成 單 位 已 經 售 出 然 而, 房 委 會 在 管 理 該 39 個 租 置 屋 內 餘 下 的 公 屋 單 位 時 面 對 不 少 問 題 房 委 會 的 屋 管 理 政 策 不 能 在 這 些 租 置 屋 全 面 執 行, 以 致 居 於 租 置 屋 和 非 租 置 屋 的 公 屋 租 戶 受 不 同 的 管 理 措 施 規 管 房 委 會 並 無 計 劃 在 其 他 公 共 屋 邨 恢 復 推 行 租 置 計 劃, 不 過, 該 39 個 租 置 屋 的 租 戶 仍 可 選 擇 購 買 他 們 所 居 住 的 公 屋 單 位 謝 偉 俊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鼓 勵 該 39 個 租 置 屋 邨 的 現 有 公 屋 租 戶 遷 往 其 他 非 租 置 屋 邨, 以 利 便 房 委 會 管 理 租 置 屋 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房 委 會 會 繼 續 研 究 各 項 可 行 方 法, 以 改 善 租 置 屋 邨 的 管 理 132

137 第 XV 章 : 房 屋 租 務 管 制 和 租 金 援 助 對 於 在 輪 候 冊 上 輪 候 超 過 3 年 的 市 民, 以 及 因 為 不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但 又 無 力 自 行 置 業 而 須 承 受 高 昂 租 金 的 " 窮 中 產 ", 梁 美 芬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提 供 租 金 援 助, 紓 減 他 們 的 租 金 負 擔 她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解 決 年 輕 夫 婦 的 住 屋 需 要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一 如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所 述, 有 意 見 擔 心 在 市 場 供 應 偏 緊 的 情 況 下 推 出 任 何 租 金 援 助, 效 果 每 每 適 得 其 反, 因 為 租 金 援 助 很 可 能 誘 使 業 主 加 租, 抵 銷 了 租 戶 可 得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益 處, 變 相 輸 送 利 益 到 業 主 手 上 王 國 興 議 員 讚 揚 政 府 當 局 啟 動 制 訂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工 作, 並 訂 定 未 來 10 年 的 建 屋 目 標 由 於 建 屋 需 時 甚 長, 而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申 請 人 數 目 眾 多,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研 究 能 否 實 施 租 務 管 制 及 向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申 請 人 提 供 租 金 援 助 或 稅 務 寬 免, 以 紓 緩 他 們 面 對 私 人 樓 宇 租 金 攀 升 的 壓 力 陳 婉 嫻 議 員 轉 述 低 收 入 家 庭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由 於 不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他 們 須 承 受 私 人 樓 宇 不 斷 攀 升 的 租 金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恢 復 實 施 租 務 管 制, 以 紓 緩 他 們 的 租 金 負 擔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知 悉 社 會 關 注 私 人 樓 宇 租 金 高 企 的 問 題 然 而, 實 施 租 務 管 制 未 必 能 達 到 委 員 所 預 期 的 成 效, 因 為 這 項 措 施 可 能 會 令 租 住 單 位 的 供 應 減 少, 最 終 推 高 租 金 水 平 況 且, 社 會 對 於 實 施 租 務 管 制 意 見 分 歧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不 會 倉 卒 行 事 他 承 諾 把 王 國 興 議 員 就 引 入 稅 務 寬 免 提 出 的 建 議 轉 達 財 政 司 司 長 梁 耀 忠 議 員 認 為, 即 使 社 會 對 於 應 否 恢 復 實 施 租 務 管 制 一 事 意 見 分 歧, 政 府 當 局 也 不 應 逃 避 討 論 有 關 事 宜 他 建 議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各 持 份 者 的 代 表, 以 全 面 檢 討 有 關 事 宜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督 導 委 員 會 ( 下 稱 " 督 導 委 員 會 ") 在 擬 備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諮 詢 文 件 時, 已 就 租 務 管 制 相 關 事 宜 進 行 充 分 討 論 政 府 統 計 處 亦 負 責 就 此 課 題 進 行 分 析, 並 將 於 立 法 會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2014 年 6 月 /7 月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向 委 員 闡 述 有 關 資 料 133

138 第 XV 章 : 房 屋 謝 偉 俊 議 員 認 為, 海 外 地 方 在 實 施 租 務 管 制 方 面 的 經 驗 未 必 適 用 於 香 港, 因 為 香 港 過 往 推 行 有 關 規 管 制 度 時 曾 遇 到 不 少 問 題, 例 如 產 生 干 預 自 由 市 場 運 作 的 印 象 ; 租 住 單 位 供 應 減 少 ; 以 及 業 主 在 收 回 出 租 物 業 時 遇 到 困 難 梁 國 雄 議 員 反 對 謝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指 出 若 物 業 市 場 未 能 自 我 平 衡, 當 局 便 有 需 要 推 行 管 制 措 施 張 超 雄 議 員 關 注 大 批 低 收 入 家 庭 被 迫 居 於 分 間 單 位, 租 金 開 支 已 差 不 多 佔 去 他 們 每 月 家 庭 入 息 三 分 之 一 他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將 解 決 迫 切 住 屋 問 題 的 可 行 方 案 一 一 否 定,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就 分 間 單 位 的 租 戶 實 施 租 務 管 制 和 提 供 租 金 援 助, 作 為 新 的 公 共 房 屋 單 位 落 成 前 的 過 渡 安 排 梁 家 傑 議 員 表 示, 在 2003 年 取 消 租 務 管 制 時, 因 應 議 員 對 撤 銷 私 人 樓 宇 租 戶 的 租 住 權 管 制 所 提 出 的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向 議 員 保 證, 當 局 會 提 供 中 轉 房 屋 作 為 安 全 網, 為 有 關 租 戶 提 供 保 障 然 而, 結 果 是, 社 會 福 利 的 安 全 網 已 證 實 未 能 有 效 為 有 需 要 人 士 提 供 保 障 他 指 出 市 民 並 不 是 要 求 當 局 全 面 恢 復 對 所 有 租 約 類 別 進 行 租 務 管 制, 他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只 就 分 間 單 位 及 低 於 某 一 特 定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物 業 恢 復 租 務 管 制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重 申, 鑒 於 此 事 甚 具 爭 議 性, 當 局 必 須 審 慎 考 慮 在 全 面 實 施 租 務 管 制 或 發 放 租 金 援 助 以 外 的 任 何 替 代 建 議, 否 則 可 能 會 觸 發 另 一 輪 爭 議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採 取 " 供 應 主 導 " 策 略, 而 當 局 的 目 標 依 然 是 把 輪 候 冊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在 3 年 左 右 梁 家 傑 議 員 請 政 府 當 局 注 意, 有 分 間 單 位 的 業 主 要 求 租 戶 繳 付 公 用 設 施 收 費, 而 費 用 按 每 個 用 量 單 位 計 算 他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此 舉 是 否 違 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若 引 入 分 間 單 位 發 牌 制 度, 便 可 就 上 述 條 款 及 條 件 作 出 規 管 然 而, 由 於 所 接 獲 的 意 見 分 歧, 政 府 當 局 需 要 進 一 步 研 究 為 分 間 單 位 發 牌 的 建 議 134

139 第 XV 章 : 房 屋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屋 邨 單 仲 偕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華 富 邨 的 重 建 方 案, 並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在 實 際 進 行 重 建 前 5 年 個 別 通 知 受 影 響 的 居 民, 一 如 整 體 重 建 計 劃 的 情 況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發 展 及 建 築 )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將 發 展 位 於 薄 扶 林 南 的 5 幅 土 地, 在 供 應 公 共 房 屋 外, 亦 為 重 建 華 富 邨 提 供 遷 置 資 源 政 府 當 局 首 先 會 在 華 富 邨 及 該 5 幅 土 地 進 行 技 術 研 究, 繼 而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訂 定 用 地 重 建 的 優 先 次 序, 以 及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然 後 才 正 式 公 布 有 關 的 重 建 項 目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補 充, 所 有 重 建 項 目 ( 包 括 華 富 的 項 目 ) 一 律 會 在 實 際 進 行 重 建 前 最 少 3 年 公 布, 以 便 受 影 響 的 居 民 可 及 早 準 備 梁 耀 忠 議 員 察 悉, 房 委 會 最 近 完 成 了 22 個 高 樓 齡 屋 邨 的 重 建 潛 力 評 估 他 促 請 房 委 會 盡 快 重 建 該 等 屋 邨, 因 為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已 不 再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馮 檢 基 議 員 表 示, 他 曾 向 房 委 會 建 議 重 建 全 港 約 30 個 屬 低 層 大 廈 的 屋 邨, 因 為 這 類 屋 邨 重 建 後 的 發 展 潛 力 甚 高 他 同 意 一 次 過 重 建 所 有 高 樓 齡 屋 邨 並 不 可 行, 但 認 為 若 高 樓 齡 屋 邨 附 近 有 遷 置 資 源 可 於 短 期 內 提 供 ( 例 如 南 山 邨 石 硤 尾 邨 彩 虹 邨 及 和 樂 邨 ), 房 委 會 即 應 啟 動 有 關 屋 邨 的 重 建 工 作 陳 婉 嫻 議 員 贊 同 馮 議 員 的 意 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檢 視 某 高 樓 齡 屋 邨 的 重 建 潛 力 時, 房 委 會 會 考 慮 有 關 屋 的 結 構 安 全 和 進 行 修 葺 工 程 的 經 濟 效 益 屋 的 重 建 潛 力, 以 及 是 否 有 合 適 的 遷 置 資 源 純 粹 有 遷 置 資 源 未 必 足 以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重 建 計 劃 房 委 會 會 進 行 一 系 列 技 術 研 究 制 訂 提 供 配 套 設 施 的 方 案, 以 及 諮 詢 有 關 的 居 民 和 持 份 者 由 於 所 需 的 資 源 和 時 間, 房 委 會 無 法 同 一 時 間 重 建 全 部 22 個 高 樓 齡 屋 邨, 而 且 使 用 遷 置 資 源 亦 會 對 輪 候 冊 上 的 申 請 人 帶 來 影 響 只 有 當 個 別 重 建 項 目 有 具 體 規 劃 條 件 時, 房 委 會 才 會 作 出 有 關 公 布 135

140 第 XV 章 : 房 屋 其 他 關 注 事 項 王 國 興 議 員 認 為, 即 使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已 經 發 表, 但 督 導 委 員 會 及 其 秘 書 處 仍 有 需 要 繼 續 運 作, 以 便 適 時 回 應 最 新 的 市 場 情 況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解 釋, 一 如 過 往 的 安 排, 督 導 委 員 會 及 其 秘 書 處 已 完 成 工 作, 無 需 繼 續 運 作 房 屋 署 轄 下 已 設 立 特 別 職 務 組, 政 府 當 局 會 參 照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的 結 果, 制 訂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及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梁 志 祥 議 員 關 注, 當 局 日 後 可 能 會 在 新 界 東 北 大 規 模 收 地 作 新 房 屋 發 展 用 途 他 要 求 當 局 闡 釋 受 遷 拆 行 動 影 響 的 佔 用 人 的 重 置 政 策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房 屋 ) 解 釋, 遷 拆 行 動 由 地 政 總 署 及 屋 宇 署 進 行 房 屋 署 會 與 該 兩 個 部 門 緊 密 協 調, 以 預 留 適 當 類 別 和 數 目 的 公 共 房 屋 單 位 作 重 置 用 途 謝 偉 俊 議 員 表 示, 據 新 聞 報 道, 某 慈 善 團 體 在 政 府 批 予 的 地 段 上 經 營 牟 利 的 旅 舍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跟 進 此 個 案, 確 保 珍 貴 的 土 地 資 源 得 以 善 用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地 政 總 署 會 聯 絡 相 關 政 策 局, 研 究 上 述 以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地 的 目 的 和 所 訂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並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136

141 第 XVI 章 : 運 輸 16.1 應 主 席 邀 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向 委 員 簡 介 有 關 運 輸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措 施 和 開 支 ( 附 錄 IV-14) 陸 路 運 輸 鐵 路 服 務 及 票 價 16.2 王 國 興 議 員 不 滿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港 鐵 公 司 ") 儘 管 已 在 2013 年 賺 得 豐 厚 利 潤, 但 仍 根 據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在 2014 年 申 請 增 加 票 價 他 建 議 應 擱 置 加 價 鑒 於 鐵 路 事 故 頻 生, 以 及 車 站 月 台 和 車 廂 內 均 過 於 擠 迫, 他 亦 對 政 府 當 局 在 監 管 鐵 路 服 務 方 面 的 表 現 表 示 不 滿 就 此,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16.3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解 釋, 政 府 與 港 鐵 公 司 簽 訂 了 營 運 協 議, 規 管 港 鐵 服 務 營 運 和 票 價 調 整 事 宜, 作 為 鐵 路 合 併 交 易 的 一 部 分 營 運 協 議 訂 定 了 現 行 的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因 此, 任 何 票 價 調 整 的 幅 度 均 應 按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方 程 式 計 算 結 果 而 釐 定 16.4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繼 而 表 示, 政 府 和 港 鐵 公 司 在 2013 年 完 成 了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5 年 一 次 的 檢 討 根 據 繼 續 與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及 運 輸 業 名 義 工 資 指 數 變 動 掛 鈎 的 新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方 程 式, 生 產 力 因 素 的 設 定 值 由 0.1% 增 加 至 0.6%, 可 確 保 票 價 加 幅 一 般 不 會 超 過 通 脹 增 幅 此 外, 港 鐵 公 司 訂 定 了 負 擔 能 力 上 限, 任 何 票 價 增 幅 均 不 得 高 於 相 應 期 間 家 庭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變 動 的 幅 度 另 一 方 面, 港 鐵 公 司 引 入 了 分 享 利 潤 機 制, 讓 港 鐵 公 司 與 乘 客 分 享 年 度 利 潤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繼 而 表 示, 根 據 服 務 表 現 安 排, 政 府 當 局 會 就 31 分 鐘 或 以 上 的 嚴 重 服 務 延 誤 向 港 鐵 公 司 徵 收 罰 款 透 過 分 享 利 潤 和 徵 收 罰 款 所 得 的 收 入, 會 以 " 即 日 第 二 程 車 費 九 折 優 惠 " 計 劃 的 方 式 回 饋 乘 客 16.5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補 充, 機 電 工 程 署 ( 下 稱 " 機 電 署 ") 致 力 監 管 鐵 路 營 運 安 全 他 表 示, 與 鐵 路 相 關 的 事 故 數 目, 由 2011 年 約 800 宗 下 跌 至 2013 年 約 670 宗, 而 在 鐵 路 範 圍 發 生 的 137

142 第 XVI 章 : 運 輸 事 故 數 目, 亦 由 2011 年 約 宗 下 跌 至 2013 年 約 宗 他 承 諾 機 電 署 會 繼 續 致 力 監 管 鐵 路 安 全 16.6 陳 鑑 林 議 員 指 出, 本 港 的 鐵 路 網 絡 及 道 路 均 已 飽 和 縱 然 列 車 過 度 擠 迫 的 情 況, 或 可 在 新 鐵 路 線 ( 如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及 其 他 鐵 路 延 線 ) 於 未 來 數 年 通 車 後 得 以 解 決, 但 他 認 為 當 局 應 採 取 短 期 措 施, 紓 緩 有 關 問 題 他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調 撥 更 多 資 源, 加 快 規 劃 及 落 實 主 幹 道 工 程 項 目, 以 紓 緩 路 面 的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16.7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有 就 提 升 服 務 表 現 及 紓 緩 列 車 車 廂 擠 迫 情 況 的 措 施, 與 港 鐵 公 司 保 持 溝 通 港 鐵 公 司 在 2014 年 3 月 底 公 布, 每 星 期 將 增 加 約 300 班 列 車, 加 強 列 車 服 務 此 外, 港 鐵 公 司 會 在 2014 年 增 聘 約 300 名 月 台 助 理, 協 助 乘 客 暢 順 地 上 落 列 車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當 局 亦 要 求 港 鐵 公 司 增 購 列 車, 應 付 乘 客 的 需 求 他 請 委 員 注 意, 列 車 班 次 受 到 港 鐵 公 司 的 信 號 系 統 所 限 16.8 路 政 署 署 長 補 充, 路 政 署 一 直 致 力 適 時 完 成 主 幹 道 工 程 項 目, 並 已 把 部 分 工 程 項 目 外 判 予 顧 問 公 司, 以 加 快 項 目 的 推 行 進 度 16.9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均 深 切 關 注 鐵 路 站 及 列 車 車 廂 過 度 擠 迫 的 情 況,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落 實 措 施, 從 速 解 決 問 題 劉 議 員 質 疑 港 鐵 公 司 為 何 向 內 地 旅 客 提 供 票 價 優 惠, 因 為 這 樣 做 會 增 加 乘 客 量, 令 擠 迫 問 題 惡 化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為 紓 緩 繁 忙 時 段 高 載 客 率 的 情 況, 港 鐵 公 司 除 增 加 列 車 的 可 載 客 量 外, 亦 正 研 究 其 他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例 如 推 出 早 晨 特 惠 計 劃, 將 乘 客 分 流 至 非 繁 忙 時 段 乘 搭 港 鐵 此 外, 運 輸 署 亦 正 研 究 開 設 新 巴 士 路 線 的 可 行 性, 以 便 在 繁 忙 時 段 協 助 將 乘 客 分 流 對 於 向 內 地 旅 客 提 供 票 價 優 惠 一 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承 諾 向 港 鐵 公 司 反 映 劉 議 員 的 關 注 138

143 第 XVI 章 : 運 輸 巴 士 服 務 單 仲 偕 議 員 察 悉, 在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計 劃 下, 有 多 條 巴 士 路 線 被 取 消, 部 分 巴 士 路 線 的 班 次 亦 有 所 減 少 他 認 為, 因 而 節 省 所 得 的 資 源 應 作 重 新 調 配, 以 開 設 更 多 點 到 點 巴 士 路 線, 紓 緩 對 鐵 路 服 務 的 需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重 組 巴 士 路 線 時, 政 府 當 局 的 目 標 是 透 過 取 消 使 用 量 低 的 路 線 或 減 少 其 班 次, 以 減 少 資 源 浪 費, 並 將 因 而 節 省 所 得 的 資 源 用 於 加 強 服 務 需 求 殷 切 的 路 線 政 府 當 局 會 確 保 市 民 可 合 理 選 擇 不 同 的 交 通 工 具 運 輸 署 署 長 補 充, 除 了 取 消 或 合 併 使 用 量 偏 低 的 巴 士 路 線 外, 北 區 的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工 作 亦 為 該 區 乘 客 新 設 分 別 前 往 港 島 東 及 深 水 的 新 路 線, 以 應 付 新 的 需 求 她 請 委 員 注 意, 開 辦 過 多 點 到 點 巴 士 路 線 服 務, 或 會 進 一 步 加 劇 交 通 擠 塞 問 題, 尤 以 過 海 隧 道 出 入 口 為 然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會 考 慮 應 否 制 訂 轉 乘 安 排 郭 家 麒 議 員 不 贊 同 港 鐵 根 據 乘 車 距 離 釐 定 票 價 的 做 法, 因 為 此 舉 對 居 於 偏 遠 地 區 的 低 收 入 人 士 並 不 公 平 他 表 示, 雖 然 港 鐵 公 司 有 向 經 常 乘 搭 港 鐵 的 乘 客 提 供 部 分 鐵 路 線 的 月 票, 但 只 有 少 數 需 要 乘 搭 全 程 的 乘 客 才 可 受 惠 因 此, 他 敦 促 政 府 當 局 檢 討 港 鐵 的 票 價 結 構 郭 議 員 亦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時, 應 考 慮 該 等 項 目 的 成 本 效 益 他 指 出, 政 府 當 局 花 費 巨 額 公 帑 興 建 深 圳 灣 口 岸 及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但 其 使 用 量 卻 遠 低 於 預 期 他 亦 不 滿 政 府 當 局 向 有 關 地 產 發 展 商 批 出 為 馬 灣 及 愉 景 灣 居 民 提 供 交 通 服 務 的 專 營 權 他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開 放 上 述 兩 個 地 方 的 交 通 服 務, 為 當 地 居 民 提 供 更 多 交 通 選 擇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雖 然 港 鐵 票 價 是 根 據 乘 車 距 離 釐 定, 但 港 鐵 公 司 一 直 有 向 居 於 偏 遠 地 區 的 乘 客 提 供 不 同 票 價 優 惠 ( 例 如 月 票 ) 他 補 充, 港 鐵 公 司 會 定 期 檢 討 票 價 優 惠 的 安 排,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改 善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進 而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在 決 定 是 否 推 行 基 建 項 目 時, 除 了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139

144 第 XVI 章 : 運 輸 外, 亦 會 顧 及 社 會 效 益, 例 如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和 市 民 健 康, 以 及 改 善 交 通 服 務 有 助 帶 動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雖 然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以 鐵 路 為 骨 幹 發 展 本 港 的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但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仍 然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他 同 意, 新 鐵 路 線 通 車 或 多 或 少 會 影 響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乘 客 量, 實 屬 無 可 避 免 他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檢 討 各 類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角 色 及 長 遠 公 共 運 輸 策 略 陳 婉 嫻 議 員 表 示, 市 民 不 滿 本 港 的 交 通 費 用 昂 貴 她 指 出, 港 鐵 公 司 的 利 潤 豐 厚, 政 府 當 局 作 為 港 鐵 公 司 的 大 股 東, 應 阻 止 港 鐵 加 價 她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成 立 票 價 穩 定 基 金, 緩 和 票 價 增 幅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補 貼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並 非 政 府 政 策 此 外, 由 於 政 府 的 稅 基 狹 窄, 補 貼 交 通 票 價 會 影 響 其 他 公 共 服 務 的 資 源 因 此, 政 府 不 會 採 納 有 關 成 立 票 價 穩 定 基 金 的 建 議 鐵 路 項 目 田 北 辰 議 員 表 示, 對 於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00 之 檢 討 及 修 訂 的 研 究 結 果,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對 2020 年 以 後 的 長 遠 鐵 路 發 展 所 訂 立 的 計 劃, 他 寄 望 甚 殷 他 指 出, 港 珠 澳 大 橋 及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 下 稱 " 高 鐵 ") 香 港 段 將 於 數 年 後 通 車, 屆 時 每 日 會 帶 來 額 外 約 名 旅 客, 他 關 注 到 東 涌 線 是 否 尚 有 載 客 容 量, 可 應 付 預 期 屆 時 需 求 急 增 的 情 況, 特 別 是 前 往 港 島 著 名 旅 遊 景 點 的 乘 客 需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因 應 顧 問 公 司 就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00 提 出 的 總 體 建 議, 制 訂 2020 年 以 後 的 鐵 路 發 展 藍 圖, 並 將 於 2014 年 稍 後 時 間 公 布 他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會 評 估 大 型 運 輸 基 建 項 目 通 車 所 帶 來 的 額 外 鐵 路 服 務 需 求, 並 會 密 切 監 察 鐵 路 服 務 需 求 的 變 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運 輸 ) 補 充, 現 時 東 涌 線 在 早 上 繁 忙 時 段 介 乎 奧 運 站 至 九 龍 站 的 最 繁 忙 路 段, 按 每 平 方 米 140

145 第 XVI 章 : 運 輸 站 4 人 的 乘 客 密 度 計 算, 載 客 率 為 84% 據 港 鐵 公 司 表 示, 仍 有 空 間 提 升 東 涌 線 的 信 號 系 統, 其 載 客 量 亦 可 予 增 加 盧 偉 國 議 員 指 出, 鑒 於 資 源 有 限, 政 府 當 局 在 制 訂 2020 年 以 後 的 鐵 路 發 展 藍 圖 後, 不 宜 同 時 推 行 多 個 鐵 路 項 目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盡 早 作 出 決 定, 先 開 展 主 要 的 鐵 路 項 目,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人 力 及 資 本 資 源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贊 同 盧 議 員 的 意 見, 但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經 常 遇 到 一 個 情 況, 就 是 不 同 地 區 的 居 民 均 強 烈 要 求 當 局 盡 早 推 行 其 所 屬 地 區 的 鐵 路 項 目 政 府 當 局 會 因 應 各 區 的 需 求, 盡 力 妥 善 安 排 推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時 間 潘 兆 平 議 員 關 注 到 鐵 路 建 造 項 目 的 傷 亡 數 字,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施 工 安 全 他 亦 問 及 高 鐵 ( 香 港 段 ) 工 程 尚 未 解 決 申 索 的 成 因, 以 及 預 計 需 要 多 少 時 間 處 理 該 等 申 索 路 政 署 署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十 分 重 視 鐵 路 建 造 項 目 的 安 全 他 表 示, 港 鐵 公 司 須 完 全 符 合 發 展 局 所 訂 立 的 安 全 規 定 發 展 局 已 制 訂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訂 立 工 程 承 建 商 在 資 格 及 經 驗 方 面 的 規 定, 以 及 推 出 宣 傳 活 動, 推 廣 施 工 安 全 至 於 鐵 路 項 目 的 申 索, 路 政 署 署 長 表 示, 根 據 鐵 路 條 例 ( 第 519 章 ), 如 居 民 因 鐵 路 建 造 項 目 而 蒙 受 損 失, 可 以 提 出 申 索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需 時 評 估 及 處 理 有 關 申 索 私 家 車 及 其 他 車 輛 種 類 胡 志 偉 議 員 關 注 到 私 家 車 數 目 在 過 去 10 年 迅 速 上 升,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繼 續 使 用 3% 作 為 本 港 私 家 車 每 年 增 幅 的 上 限,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遏 止 私 家 車 數 目 增 長 胡 議 員 亦 指 出, 雖 然 電 動 單 車 ( 即 裝 設 電 動 馬 達 的 單 車 ) 是 環 保 的 交 通 工 具, 但 卻 被 拒 登 記, 不 得 在 單 車 徑 或 公 共 道 路 上 使 用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修 訂 法 例, 容 許 市 民 在 公 共 道 路 上 使 用 電 動 單 車 141

146 第 XVI 章 : 運 輸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亦 關 注 到 本 港 私 家 車 數 目 在 過 去 數 年 迅 速 上 升 他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大 致 可 透 過 兩 類 措 施 限 制 私 家 車 增 長, 即 採 取 財 政 措 施 ( 例 如 增 加 私 家 車 登 記 稅 ), 減 少 市 民 擁 有 私 家 車 的 意 欲, 以 及 採 取 行 政 措 施, 限 制 市 民 使 用 私 家 車 他 表 示, 有 建 議 認 為 政 府 應 興 建 更 多 道 路 及 提 供 更 多 停 車 位, 但 這 些 措 施 可 能 會 增 加 市 民 擁 有 私 家 車 的 意 欲, 使 交 通 流 量 上 升 政 府 當 局 已 邀 請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道 路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進 行 研 究, 並 就 實 際 可 行 的 短 中 期 措 施 提 出 建 議, 以 紓 緩 路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對 於 在 本 港 使 用 電 動 單 車, 運 輸 署 署 長 表 示,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電 動 單 車 不 可 歸 類 為 單 車 或 登 記 為 電 單 車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留 意 新 的 車 輛 種 類, 並 對 應 否 修 訂 相 關 法 例 以 配 合 電 動 單 車 的 使 用, 保 持 開 放 態 度 易 志 明 議 員 關 注 到 機 場 島 及 東 涌 區 的 交 通 服 務 不 足, 但 政 府 當 局 卻 認 為 該 區 現 時 的 鐵 路 和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十 分 完 善 他 欣 悉 雖 然 政 府 當 局 目 前 未 有 計 劃 在 該 區 引 入 專 線 小 巴 服 務, 但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情 況, 如 有 需 要, 會 隨 時 對 服 務 作 出 一 切 可 行 的 調 整, 包 括 引 入 專 線 小 巴 服 務 他 表 示 稍 後 會 就 此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察 悉 他 的 意 見 麥 美 娟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推 行 屯 門 西 繞 道 項 目 的 進 展 為 何 路 政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路 政 署 在 2010 年 11 月 就 擬 議 路 線 取 得 地 區 的 支 持 後, 已 委 聘 顧 問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及 相 關 的 評 估 工 作 然 而, 部 分 地 區 人 士 對 工 程 計 劃 表 示 強 烈 反 對 意 見, 因 為 他 們 憂 慮 屯 門 西 繞 道 北 面 高 架 道 路 段 及 青 田 交 匯 處 南 面 隧 道 段 入 口 可 能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研 究 屯 門 西 繞 道 的 擬 議 路 線 是 否 有 修 訂 的 空 間, 並 因 應 新 界 西 北 最 新 的 規 劃 及 發 展, 檢 討 工 程 的 推 行 時 間 表 另 外, 路 政 署 已 進 行 多 項 交 通 改 善 工 程, 以 配 合 屯 門 的 交 通 需 求 按 照 初 步 交 通 評 估, 現 時 屯 門 的 道 路 網 絡 應 足 以 應 付 區 內 未 來 10 年 的 交 通 需 求 142

147 第 XVI 章 : 運 輸 海 上 運 輸 梁 美 芬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把 紅 磡 至 灣 仔 及 紅 磡 至 中 環 的 渡 輪 服 務 進 行 重 新 招 標, 以 應 付 市 區 居 民 的 需 求 她 認 為, 隨 着 紅 磡 海 濱 長 廊 於 2011 年 啟 用, 應 有 渡 輪 營 辦 商 有 意 經 營 上 述 兩 條 渡 輪 航 線 為 維 持 渡 輪 營 運 的 財 務 可 行 性, 她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除 了 提 供 補 貼 外, 亦 應 協 助 渡 輪 營 辦 商 增 加 非 票 務 收 入, 並 改 善 海 旁 的 設 施 此 外, 渡 輪 營 辦 商 可 提 供 票 價 優 惠 和 特 惠 票, 並 為 渡 輪 航 線 注 入 旅 遊 觀 光 的 元 素, 連 接 海 港 一 岸 的 不 同 地 點, 以 吸 引 更 多 乘 客 她 認 為, 由 於 離 島 居 民 乘 搭 渡 輪 服 務 享 有 當 局 補 貼, 政 府 亦 應 考 慮 為 依 賴 港 內 渡 輪 服 務 的 市 區 居 民 提 供 補 貼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按 照 政 府 既 定 政 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應 由 私 營 機 構 經 營, 該 等 機 構 應 依 循 審 慎 商 業 原 則, 使 其 營 運 具 備 效 益 渡 輪 營 辦 商 在 引 入 新 渡 輪 航 線 前, 應 確 保 有 關 航 線 在 財 務 上 可 行 他 補 充, 由 於 渡 輪 基 本 上 是 部 分 離 島 對 外 的 唯 一 交 通 工 具,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有 提 供 特 別 協 助 措 施, 減 低 營 運 成 本 及 減 輕 加 價 壓 力, 以 確 保 這 些 必 要 的 渡 輪 服 務 得 以 維 持 由 於 港 內 已 有 替 代 交 通 服 務, 因 此 政 府 沒 有 計 劃 擴 展 提 供 特 別 協 助 措 施 的 涵 蓋 範 圍, 以 包 括 港 內 渡 輪 服 務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進 而 表 示, 提 供 港 內 渡 輪 服 務 作 為 旅 遊 景 點 的 建 議, 屬 於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和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職 權 範 圍, 但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可 隨 時 作 出 配 合, 推 行 這 個 範 疇 的 措 施 謝 偉 俊 議 員 歡 迎 政 府 當 局 推 行 措 施, 考 慮 本 港 港 口 的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和 策 略, 以 及 增 加 海 事 處 的 人 手 和 資 源, 加 強 本 港 水 域 的 海 上 安 全 水 平 他 強 調, 當 局 應 提 供 海 上 交 通 工 具, 以 接 駁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與 九 龍 東 就 此, 他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在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增 設 上 落 客 點, 並 把 北 角 至 觀 塘 及 西 灣 河 至 觀 塘 的 現 有 渡 輪 航 線 延 伸 至 該 處 運 輸 署 署 長 表 示, 對 於 提 供 渡 輪 / 船 隻 服 務 接 駁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與 本 港 其 他 地 區 的 建 議, 視 乎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營 運 商 的 安 排 她 表 示, 若 碼 頭 營 運 商 提 交 建 議, 運 輸 署 會 作 出 考 慮 143

148 第 XVI 章 : 運 輸 航 空 運 輸 湯 家 驊 議 員 察 悉, 第 三 條 跑 道 最 早 將 於 2023 年 落 成 啟 用 為 應 付 中 期 的 航 空 交 通 需 求,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 機 管 局 ") 將 會 落 實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飛 行 區 中 場 範 圍 發 展 計 劃, 並 會 增 建 額 外 的 飛 機 停 泊 位, 以 提 高 現 有 跑 道 的 航 機 升 降 量 他 詢 問, 上 述 措 施 能 否 應 付 直 至 2023 年 的 航 空 交 通 需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現 有 的 雙 跑 道 系 統 預 期 將 於 未 來 數 年 達 到 飽 和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實 施 優 化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的 措 施, 以 提 高 現 有 跑 道 的 航 機 升 降 量 他 補 充, 機 管 局 已 完 成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下 稱 " 環 評 ") 報 告, 並 會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把 環 評 報 告 提 交 環 境 保 護 署 審 批 政 府 當 局 期 望 環 評 報 告 會 於 2014 年 內 獲 得 批 准 他 特 別 指 出, 第 三 條 跑 道 計 劃 是 涉 及 填 海 工 程 的 大 型 項 目, 需 要 一 定 時 間 才 能 落 實 推 行 湯 家 驊 議 員 關 注 到, 民 航 處 年 度 的 "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 綱 領 的 開 支 預 算 及 直 升 機 服 務 需 求 大 幅 增 加 民 航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由 於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頒 布 了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9, 以 加 強 安 全 管 理 的 規 定, 民 航 處 已 重 組 其 轄 下 不 同 部 門 的 職 務 他 確 認 有 關 架 構 重 組 工 作 並 無 招 致 額 外 開 支 民 航 處 處 長 補 充, 民 航 處 負 責 監 督 香 港 與 澳 門 之 間 的 直 升 機 服 務 需 求, 並 會 檢 討 從 香 港 前 往 其 他 地 方 的 直 升 機 服 務 的 未 來 發 展 物 流 發 展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在 屯 門 西 預 留 了 10 公 頃 土 地 作 物 流 發 展 用 途, 以 應 付 業 界 對 土 地 的 需 求, 易 志 明 議 員 表 示 讚 賞 他 亦 歡 迎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檢 視 及 尋 求 可 行 方 法, 改 善 葵 青 區 港 口 後 勤 用 地 的 分 配 及 管 理 情 況, 並 研 究 為 重 型 車 輛 設 置 多 層 停 車 場 的 可 行 性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考 慮 興 建 多 層 停 車 場 的 成 本 效 益 時, 不 應 只 計 算 所 收 取 的 租 金 金 額, 而 應 該 同 時 顧 及 相 關 社 會 效 益, 例 如 釋 出 土 地 作 其 他 用 途 由 於 物 流 業 界 正 面 對 租 金 大 幅 上 升 的 問 題, 易 議 員 亦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檢 討 以 短 期 租 約 向 物 流 業 提 供 土 地 的 政 策, 並 推 行 措 施 協 助 業 界 發 展 144

149 第 XVI 章 : 運 輸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致 力 協 助 物 流 業 發 展 他 贊 同 政 府 當 局 在 考 慮 工 程 項 目 的 成 本 效 益 時, 應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為 社 會 帶 來 的 效 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補 充, 當 局 正 在 進 行 檢 討, 檢 視 及 尋 求 可 行 方 法 改 善 葵 青 區 港 口 後 勤 用 地 的 分 配 及 管 理 情 況, 而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出 租 土 地 予 物 流 業 的 現 行 機 制 她 表 示, 根 據 既 定 做 法, 地 政 總 署 會 參 照 市 場 價 格, 每 3 年 檢 討 一 次 短 期 租 約 的 租 金 對 於 業 界 就 租 金 上 升 提 出 的 關 注, 她 表 示 地 政 總 署 已 設 有 上 訴 機 制, 處 理 租 戶 提 出 的 反 對 地 政 總 署 在 接 獲 租 戶 提 出 的 上 訴 後, 會 根 據 現 行 上 訴 機 制, 因 應 上 訴 人 提 出 的 理 據 及 業 界 的 經 營 環 境 來 檢 討 租 金 水 平 麥 美 娟 議 員 認 為, 在 分 配 土 地 予 物 流 業 使 用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應 制 訂 更 為 協 調 有 度 的 政 策 她 強 調, 當 局 應 向 物 流 業 提 供 足 夠 土 地 作 停 放 貨 櫃 及 拖 車 用 途 她 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對 於 發 展 大 嶼 山 物 流 園 的 立 場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正 在 研 究 如 何 有 效 編 配 土 地, 以 切 合 物 流 業 的 不 同 需 要 至 於 大 嶼 山 物 流 園, 他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因 應 大 嶼 山 日 後 的 整 體 發 展, 繼 續 進 行 大 嶼 山 物 流 園 的 發 展 工 作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的 路 試 潘 兆 平 議 員 關 注 到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輪 候 路 試 的 時 間 過 長, 以 及 運 輸 署 的 服 務 表 現 承 諾 ( 即 在 接 獲 申 請 後 82 天 內 舉 行 路 試 ) 的 達 標 率 偏 低 他 察 悉, 運 輸 署 在 招 聘 考 牌 主 任 方 面 遇 到 困 難,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解 決 上 述 招 聘 問 題 運 輸 署 署 長 解 釋, 考 牌 主 任 不 但 需 要 有 駕 駛 不 同 類 別 車 輛 的 優 良 技 術, 同 時 亦 須 具 備 良 好 的 觀 察 力 處 事 鎮 定 反 應 敏 捷 能 承 受 壓 力, 以 及 向 考 生 清 晰 表 達 決 定 她 承 認, 運 輸 署 在 招 聘 稱 職 的 考 牌 主 任 方 面 遇 到 困 難 然 而, 鑒 於 考 牌 主 任 在 確 保 道 路 安 全 方 面 肩 負 重 要 職 責, 運 輸 署 並 無 計 劃 放 寬 對 145

150 第 XVI 章 : 運 輸 考 牌 主 任 的 嚴 格 要 求 她 補 充, 運 輸 署 一 直 需 要 調 配 大 量 考 牌 主 任, 評 核 新 入 職 專 營 巴 士 車 長 的 駕 駛 技 術 如 專 營 巴 士 車 長 不 足 的 問 題 有 所 改 善, 運 輸 署 便 可 重 新 調 配 更 多 考 牌 主 任 舉 行 其 他 車 輛 類 別 的 駕 駛 考 試 她 補 充, 除 了 招 聘 考 牌 主 任 的 問 題 外, 由 於 地 區 人 士 提 出 反 對, 運 輸 署 在 增 設 舉 行 路 試 的 場 地 時 亦 遇 到 困 難 儘 管 如 此,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致 力 物 色 可 舉 行 路 試 的 合 適 場 地 運 輸 署 署 長 表 示, 為 善 用 因 考 試 延 期 及 考 生 缺 席 而 騰 出 的 考 試 時 段, 運 輸 署 推 出 了 " 重 考 生 快 期 預 約 服 務 ", 讓 重 考 生 可 於 網 上 申 請 預 約 快 期 她 承 諾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有 助 提 升 服 務 水 平 的 進 一 步 措 施 上 坡 地 區 自 動 扶 梯 連 接 系 統 謝 偉 俊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參 考 中 區 與 半 山 區 之 間 的 自 動 扶 梯 連 接 系 統 的 成 功 經 驗, 並 在 慈 雲 山 及 月 華 街 興 建 類 似 的 上 坡 地 區 自 動 扶 梯 連 接 系 統, 以 紓 緩 該 區 的 交 通 負 荷 聘 請 海 外 顧 問 謝 偉 俊 議 員 亦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每 年 花 費 巨 額 金 錢 聘 請 海 外 顧 問 進 行 各 種 顧 問 研 究 他 詢 問, 為 何 不 能 由 政 府 內 部 員 工 進 行 研 究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如 政 府 當 局 聘 請 不 同 專 業 範 疇 的 專 家 擔 任 員 工, 或 許 並 不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而 且 很 多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亦 不 時 聘 請 顧 問 進 行 各 種 研 究 他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除 了 聘 請 海 外 顧 問, 亦 有 聘 請 本 地 的 專 家 或 學 者 進 行 屬 於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職 權 範 圍 的 顧 問 研 究 146

151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17.1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 下 稱 " 勞 福 局 局 長 ") 應 主 席 邀 請, 向 委 員 簡 介 財 政 年 度 在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方 面 的 主 要 措 施 及 開 支 ( 附 錄 IV-15) 扶 貧 17.2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建 議 在 2015 年 推 出 的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 下 稱 " 低 收 入 津 貼 ") 對 4 人 家 庭 的 入 息 要 求 為 何,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降 低 工 時 要 求, 令 更 多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受 惠 17.3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低 收 入 津 貼 的 設 計, 旨 在 實 行 一 個 兩 級 的 制 度,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按 家 庭 收 入 和 工 作 時 數 提 供 基 本 津 貼 和 兒 童 津 貼 入 息 上 限 定 為 家 庭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的 一 半 根 據 最 新 統 計 數 字,4 人 住 戶 的 入 息 上 限 將 會 接 近 16,000 元 至 於 工 作 時 數, 一 個 家 庭 的 一 名 在 職 成 員 須 達 到 每 月 工 作 144 小 時 或 208 小 時 的 要 求, 方 可 分 別 領 取 600 元 和 1,000 元 的 津 貼 他 強 調, 鑒 於 低 收 入 津 貼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鼓 勵 就 業 和 自 力 更 生, 政 府 當 局 會 維 持 建 議 的 工 時 要 求, 並 會 根 據 推 行 的 經 驗, 作 出 必 要 的 調 整 17.4 馮 檢 基 議 員 察 悉, 在 低 收 入 津 貼 下, 有 子 女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會 獲 發 兒 童 津 貼 ; 他 建 議, 當 局 應 向 有 長 者 和 殘 疾 人 士 的 有 需 要 家 庭 發 放 現 金 津 貼, 而 若 他 們 有 領 取 社 會 保 障 款 項, 有 關 金 額 可 算 作 申 請 住 戶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他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盡 快 推 出 低 收 入 津 貼,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17.5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現 行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下,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及 殘 疾 人 士 可 申 領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或 傷 殘 津 貼 他 強 調, 除 鼓 勵 就 業 外, 低 收 入 津 貼 的 另 一 目 的 是 紓 緩 跨 代 貧 窮 兒 童 津 貼 正 是 為 此 目 的 而 提 出 的 為 解 決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爭 取 在 本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獲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30 億 元 撥 款, 以 盡 早 推 出 低 收 入 津 貼, 令 超 過 20 萬 個 家 庭 受 惠 17.6 在 紓 緩 跨 代 貧 窮 方 面, 蔣 麗 芸 議 員 認 同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是 有 效 的 措 施, 但 她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提 高 受 惠 者 的 年 齡 上 限 至 18 歲, 並 設 立 嬰 兒 基 金,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的 子 女 勞 福 局 147

152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局 長 答 稱,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至 今 已 惠 及 超 過 名 10 至 16 歲 的 弱 勢 兒 童 政 府 會 在 年 度 額 外 預 留 3 億 元 給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以 確 保 該 基 金 的 計 劃 持 續 發 展, 以 期 令 更 多 弱 勢 兒 童 受 惠 17.7 黃 毓 民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優 先 縮 窄 巨 大 的 貧 富 差 距, 他 認 為 這 差 距 是 政 府 政 策 偏 幫 富 人 所 致 勞 福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透 過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和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解 決 弱 勢 人 士 的 各 種 福 利 需 要, 向 他 們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加 強 他 們 的 抗 逆 力 和 就 業 能 力 幼 兒 服 務 17.8 對 於 受 資 助 獨 立 幼 兒 中 心 的 數 目 增 幅 輕 微, 黃 碧 雲 議 員 表 示 失 望, 並 詢 問 當 局 按 何 準 則 編 配 32 個 新 名 額 予 個 別 地 區 她 呼 籲 政 府 當 局 大 幅 增 加 幼 兒 中 心 服 務 名 額, 以 釋 放 婦 女 ( 尤 其 是 新 來 港 婦 女 ) 的 潛 在 勞 動 力 17.9 陳 婉 嫻 議 員 指 出, 由 於 0 至 5 歲 兒 童 人 口 接 近 30 萬 人, 幼 兒 中 心 的 服 務 名 額 供 不 應 求 一 如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0 月 發 表 的 諮 詢 文 件 所 揭 示, 因 須 在 家 照 顧 子 女 而 無 法 加 入 勞 動 人 口 的 女 性 數 目 龐 大 鑒 於 幼 兒 中 心 名 額 增 長 率 低, 陳 議 員 質 疑 政 府 能 否 實 現 其 政 策 目 標, 即 回 應 女 性 的 關 注, 釋 放 婦 女 的 潛 在 勞 動 力 勞 福 局 局 長 表 示, 幼 兒 中 心 名 額 的 整 體 供 應 可 滿 足 服 務 需 求 雖 然 幼 兒 中 心 名 額 使 用 率 高, 但 教 育 局 轄 下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在 年 度 提 供 約 個 名 額 當 中, 平 均 使 用 率 只 有 77%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下 稱 " 社 署 署 長 ") 表 示, 在 年 度, 當 局 會 考 慮 個 別 地 區 的 服 務 需 求 人 手 供 應 及 土 地 可 用 情 況, 透 過 原 址 擴 展 現 時 位 於 東 區 中 西 區 九 龍 城 及 油 尖 旺 的 4 間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提 供 幼 兒 中 心 新 增 名 額 若 在 其 他 地 區 物 色 到 可 供 擴 展 的 用 地,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有 關 地 區 增 加 幼 兒 中 心 名 額 148

153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麥 美 娟 議 員 察 悉, 在 鄰 里 支 援 幼 兒 照 顧 計 劃 下, 每 個 地 區 獲 編 配 40 個 名 額 ; 她 質 疑 服 務 名 額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個 別 地 區 的 服 務 需 求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調 整 保 姆 的 獎 勵 金 至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以 吸 引 更 多 婦 女 參 加 該 計 劃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鄰 里 支 援 幼 兒 照 顧 計 劃 已 於 2011 年 成 為 常 規 服 務 並 擴 展 至 全 港 18 區, 為 家 長 提 供 更 具 彈 性 及 方 便 的 服 務, 每 區 要 求 最 少 提 供 40 個 服 務 名 額 然 而, 當 局 鼓 勵 鄰 里 支 援 幼 兒 照 顧 計 劃 的 營 辦 機 構 提 供 高 於 最 低 要 求 的 名 額, 以 滿 足 個 別 地 區 的 服 務 需 要 為 進 一 步 紓 緩 服 務 需 求, 政 府 會 在 年 度 提 供 最 少 234 個 額 外 的 社 區 保 姆 服 務 名 額, 並 增 加 給 予 營 辦 機 構 的 撥 款, 以 加 強 對 鄰 里 支 援 幼 兒 照 顧 計 劃 的 社 會 工 作 支 援 至 於 獎 勵 金, 勞 福 局 局 長 解 釋, 向 在 鄰 里 支 援 幼 兒 照 顧 計 劃 下 提 供 服 務 的 保 姆 發 放 獎 勵 金, 旨 在 表 揚 她 們 在 社 區 作 出 貢 獻, 互 相 扶 持, 而 非 就 她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給 予 報 酬 梁 耀 忠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為 何 不 把 鄰 里 支 援 幼 兒 照 顧 計 劃 的 服 務 對 象 年 齡 上 限 由 建 議 的 9 歲 進 一 步 提 高 至 12 歲, 令 更 多 服 務 使 用 者 受 惠 勞 福 局 局 長 答 稱,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監 察 為 不 同 年 齡 兒 童 而 設 的 服 務 名 額 的 整 體 供 應 情 況 對 於 6 歲 或 以 上 的 兒 童, 政 府 當 局 會 改 善 目 前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的 課 餘 託 管 服 務 社 署 署 長 補 充,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 社 署 ") 會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以 延 長 一 些 課 餘 託 管 中 心 於 平 日 晚 間 和 假 期 的 服 務 時 間, 並 於 全 港 增 加 360 個 減 免 收 費 的 服 務 名 額 對 於 委 員 詢 問 當 局 有 何 進 一 步 措 施 應 付 幼 兒 服 務 需 求,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強 調, 政 府 計 劃 向 攜 手 扶 弱 基 金 注 資 4 億 元, 其 中 2 億 元 會 作 為 專 款, 為 基 層 家 庭 中 小 學 生 推 行 更 多 課 餘 學 習 和 支 援 項 目 社 會 保 障 潘 兆 平 議 員 和 陳 健 波 議 員 表 示, 隨 着 終 審 法 院 於 2013 年 12 月 頒 下 判 決, 宣 布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下 稱 " 綜 援 ") 149

154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計 劃 所 訂 的 7 年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違 憲, 將 會 有 更 多 居 港 未 滿 7 年 的 人 士 申 請 綜 援 他 們 關 注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的 現 有 人 手 編 制 是 否 足 以 處 理 新 的 申 請 勞 福 局 局 長 表 示, 終 審 法 院 頒 下 判 決 後,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當 局 接 獲 宗 由 居 港 未 滿 7 年 的 人 士 提 出 的 綜 援 申 請 這 些 個 案 中 有 三 分 之 一 來 自 單 親 家 庭,80% 已 獲 批 准 申 請 宗 數 在 過 去 4 星 期 已 大 幅 下 降 至 每 天 約 30 宗 他 估 計, 在 年 度 須 處 理 的 綜 援 個 案 數 目 會 維 持 於 去 年 的 水 平, 因 為 降 低 綜 援 居 港 期 要 求 而 令 新 個 案 增 加 的 效 應, 會 被 近 年 整 體 綜 援 個 案 輕 微 下 降 的 趨 勢 所 抵 銷 社 署 署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注 視 有 關 情 況, 並 會 不 時 檢 討 社 會 保 障 人 員 的 工 作 量 麥 美 娟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調 配 來 年 招 聘 的 138 個 社 會 保 障 服 務 新 職 位, 處 理 新 的 社 會 保 障 措 施, 以 減 輕 前 線 社 會 保 障 人 員 繁 重 的 工 作 量 她 又 詢 問, 社 署 的 現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會 否 獲 優 先 聘 用, 擔 任 這 些 新 職 位 社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新 增 的 138 個 職 位 全 屬 公 務 員 職 位 政 府 當 局 明 白 前 線 人 員 所 面 對 的 工 作 量, 並 已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簡 化 工 作 程 序 和 提 高 效 率 她 表 示, 政 府 的 一 貫 招 聘 政 策 是 透 過 公 開 公 平 和 具 競 爭 性 的 招 聘 過 程, 錄 取 最 合 適 的 人 選 填 補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當 局 歡 迎 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申 請 這 些 職 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由 於 具 備 在 政 府 工 作 的 經 驗, 一 般 應 較 其 他 申 請 人 佔 優 應 麥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會 提 供 社 署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實 際 人 數, 供 委 員 參 閱 黃 毓 民 議 員 察 悉, 用 於 審 查 申 請 人 是 否 符 合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入 息 及 資 產 規 定 的 人 手, 會 招 致 4,300 萬 元 的 年 度 預 算 開 支 ; 他 認 為 這 是 浪 費 公 共 資 源 他 呼 籲 政 府 當 局 撤 銷 目 前 對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所 施 加 的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易 志 明 議 員 詢 問 現 行 罰 則 對 詐 騙 綜 援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的 行 為 是 否 具 足 夠 的 阻 嚇 力, 因 為 他 察 悉 到, 因 詐 騙 綜 援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而 被 裁 定 有 罪 和 判 處 入 獄 的 案 件 宗 數 沒 有 明 顯 減 少 社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致 力 打 擊 詐 騙 行 為, 若 發 150

155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現 懷 疑 詐 騙 個 案, 會 轉 介 予 警 方 跟 進 違 法 者 若 被 裁 定 有 罪, 會 受 到 重 罰 當 局 會 定 期 覆 檢 和 查 核 綜 援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個 案, 以 防 止 詐 騙 行 為, 避 免 公 帑 遭 人 濫 用 鄧 家 彪 議 員 察 悉, 私 人 房 屋 實 際 租 金 高 於 綜 援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的 綜 援 個 案 數 目 有 所 增 加 ;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提 供 甚 麼 援 助, 以 減 輕 租 金 開 支 飆 升 對 這 些 住 戶 所 造 成 的 負 擔 勞 福 局 局 長 表 示, 綜 援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已 按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中 私 人 房 屋 租 金 指 數 的 變 動 上 調 了 至 少 6.5% 關 愛 基 金 於 2013 年 9 月 再 次 推 出 名 為 " 為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綜 援 住 戶 提 供 津 貼 " 的 援 助 項 目, 向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而 繳 交 租 金 高 於 綜 援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的 住 戶, 提 供 一 筆 過 津 貼, 以 應 付 他 們 因 租 金 上 升 而 面 對 的 經 濟 負 擔 社 會 福 利 規 劃 張 國 柱 議 員 查 詢 整 筆 撥 款 津 助 計 劃 在 年 度 約 4 億 7,000 萬 元 額 外 經 常 開 支 的 分 項 數 字 他 又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如 何 監 察 運 用 撥 款 來 加 強 有 關 的 人 手 供 應, 以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張 議 員 又 關 注 到 能 否 增 聘 足 夠 的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業 治 療 師 言 語 治 療 師 及 護 士, 以 滿 足 未 來 10 年 護 理 服 務 的 人 力 資 源 需 要,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會 如 何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合 資 格 人 員 為 業 界 培 訓 新 血 社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建 議 就 整 筆 撥 款 資 助 所 作 的 額 外 撥 款 當 中, 約 1 億 6,000 萬 元 會 用 於 中 央 行 政 人 手 支 援 ; 約 1 億 3,000 萬 元 會 用 於 督 導 支 援, 以 加 強 對 前 線 服 務 的 監 督 ; 約 1 億 3,000 萬 元 會 用 於 招 聘 和 挽 留 輔 助 醫 療 人 員 ; 而 約 4,800 萬 元 則 會 用 於 " 其 他 費 用 " 的 津 助, 包 括 食 物 及 保 險 事 宜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與 受 津 助 機 構 緊 密 合 作, 供 應 足 夠 人 手, 以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至 於 人 手 規 劃, 勞 福 局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已 責 成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兩 年 內 籌 劃 " 安 老 服 務 計 劃 方 案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 下 稱 " 勞 福 局 ") 社 署 和 食 物 及 生 局 將 與 各 大 專 院 校 和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下 稱 " 教 資 會 ") 合 力 培 訓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以 應 付 人 手 需 求 政 府 當 局 已 向 教 資 會 強 調 有 迫 切 需 要 培 訓 相 關 151

156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專 業 人 員, 以 提 供 安 老 服 務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將 會 繼 續 提 供 物 理 治 療 師 及 職 業 治 療 師 的 銜 接 學 士 學 位 和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關 於 推 行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 下 稱 " 特 別 計 劃 "), 潘 兆 平 議 員 關 注 到 興 建 福 利 處 所 及 設 施 的 工 程 進 展 緩 慢 他 亦 關 注 到, 項 目 建 議 書 的 審 批 程 序 繁 複, 會 令 提 出 申 請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目 前 所 提 供 的 福 利 服 務 受 到 影 響 勞 福 局 局 長 答 稱, 特 別 計 劃 下 5 個 初 步 建 議 涉 及 的 項 目 將 於 年 度 或 之 前 完 成, 而 其 餘 58 個 建 議 預 計 可 於 年 度 以 後 分 階 段 完 成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補 充, 由 於 申 請 特 別 計 劃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所 提 交 的 建 議 涉 及 擴 建 重 建 或 新 發 展 項 目, 有 關 項 目 的 動 工 日 期 各 有 不 同 勞 福 局 正 協 調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工 作, 包 括 地 政 總 署 規 劃 署 及 屋 宇 署, 以 便 有 關 工 程 得 以 順 利 展 開 她 向 委 員 保 證, 推 行 特 別 計 劃 不 會 影 響 目 前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所 營 辦 的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安 老 服 務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陳 婉 嫻 議 員 表 示, 在 2013 年, 有 名 長 者 在 輪 候 資 助 護 養 院 宿 位 和 護 理 安 老 宿 位 期 間 去 世 她 察 悉 入 住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35 個 月, 並 深 切 關 注 到 現 有 供 應 不 足 以 應 付 長 者 對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的 龐 大 需 求 黃 毓 民 議 員 對 於 多 年 來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嚴 重 短 缺 的 情 況 表 示 非 常 失 望, 並 呼 籲 政 府 當 局 大 幅 增 加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的 數 目 梁 國 雄 議 員 認 為, 鑒 於 預 留 用 地 興 建 新 院 舍 有 種 種 困 難, 政 府 當 局 應 探 討 其 他 途 徑, 包 括 重 建 現 有 院 舍 及 向 私 營 院 舍 購 買 多 些 宿 位, 以 應 付 長 者 的 迫 切 需 要 護 老 者 津 貼 金 額 亦 應 予 提 高, 以 補 貼 他 們 照 顧 長 者 的 開 支 152

157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單 仲 偕 議 員 指 出, 為 體 弱 長 者 增 加 約 950 個 資 助 安 老 宿 位, 遠 遠 不 足 以 應 付 迅 速 膨 脹 的 老 年 人 口 ;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在 未 來 10 至 15 年 將 如 何 加 快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的 供 應, 以 滿 足 需 求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一 直 按 " 居 家 安 老 為 本, 院 舍 照 顧 為 後 援 " 的 原 則, 致 力 加 強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連 同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券 試 驗 計 劃 的 張 服 務 券 在 內,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增 加 個 安 老 宿 位, 並 會 於 年 度 提 供 約 個 宿 位, 以 應 付 迫 切 需 求 中 長 期 而 言, 當 局 會 透 過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提 供 約 個 安 老 服 務 名 額, 包 括 住 宿 照 顧 及 日 間 護 理 名 額 關 於 護 理 安 老 宿 位 的 輪 候 情 況,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2013 年 有 宗 申 請 撤 回, 以 及 該 年 獲 編 配 宿 位 的 長 者 申 請 人 數 目 下 降 的 原 因 社 署 署 長 答 稱, 若 長 者 申 請 人 可 由 家 人 或 家 傭 照 顧, 他 們 可 主 動 撤 回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署 副 署 長 ( 服 務 )( 下 稱 " 社 署 副 署 長 ( 服 務 )") 補 充, 長 者 申 請 人 健 康 狀 況 有 變, 以 及 按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重 新 評 估 後 向 長 者 申 請 人 所 提 出 的 服 務 建 議, 亦 是 撤 回 申 請 的 原 因 每 年 編 配 的 護 理 安 老 宿 位 數 目, 取 決 於 新 增 宿 位 的 數 量 及 現 有 宿 位 的 流 轉 速 度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陳 志 全 議 員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申 請 人 若 對 安 老 院 舍 的 位 置 或 宗 教 背 景 沒 有 特 別 要 求, 會 在 數 個 月 內 獲 編 配 買 位 院 舍 宿 位 梁 耀 忠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安 排 聽 障 長 者 入 住 配 備 適 當 設 施 ( 例 如 視 覺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 並 有 精 通 手 語 的 工 作 人 員 的 安 老 院 舍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會 盡 量 安 排 聽 障 長 者 入 住 設 有 無 障 礙 通 道 和 設 施, 並 有 專 人 照 顧 此 類 長 者 的 安 老 院 舍 社 署 副 署 長 ( 服 務 ) 補 充, 視 乎 長 者 的 個 人 取 向, 當 局 會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程 度 相 若 的 長 者 入 住 同 一 間 安 老 院 舍 153

158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張 國 柱 議 員 察 悉, 許 多 人 正 在 輪 候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 普 通 個 案 ); 他 呼 籲 政 府 當 局 制 訂 具 體 措 施, 以 應 付 社 區 照 顧 和 支 援 服 務 的 迫 切 需 求 陳 婉 嫻 議 員 建 議, 一 如 鄰 里 支 援 幼 兒 照 顧 計 劃 下 保 姆 的 概 念, 政 府 當 局 應 透 過 鼓 勵 家 庭 主 婦 為 長 者 提 供 以 家 居 為 本 的 照 顧 及 支 援 服 務, 釋 放 社 區 中 婦 女 的 潛 在 勞 動 力 她 強 調, 當 局 發 放 予 保 姆 的 獎 勵 金 應 與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看 齊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致 力 提 升 資 助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以 方 便 長 者 居 家 安 老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是 在 關 愛 基 金 下 推 出 的 " 為 低 收 入 家 庭 護 老 者 提 供 生 活 津 貼 試 驗 計 劃 ", 該 計 劃 會 向 護 老 者 發 放 津 貼 此 外, 政 府 於 2013 年 9 月 推 出 長 者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劵 ( 下 稱 " 服 務 劵 ") 試 驗 計 劃, 目 標 是 派 發 張 服 務 券, 供 長 者 使 用 家 居 護 理 及 / 或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會 在 其 於 兩 年 內 完 成 的 安 老 服 務 計 劃 方 案 中 擬 定 措 施, 以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蔣 麗 芸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的 回 應 指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的 資 助 單 位 成 本 介 乎 8,000 元 至 9,000 元 ; 她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調 配 相 同 金 額 的 撥 款 作 為 津 貼, 發 放 予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中 央 輪 候 冊 上 的 長 者 的 護 老 者, 以 便 長 者 居 家 安 老 馬 逢 國 議 員 認 同 上 述 意 見, 他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向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中 央 輪 候 冊 上 的 長 者 提 供 津 貼, 以 僱 用 家 庭 傭 工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資 助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輪 候 冊 上 的 長 者, 目 前 在 資 助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的 範 疇 內 獲 提 供 專 業 的 復 康 服 務, 而 非 現 金 津 貼 ; 服 務 券 試 驗 計 劃 則 提 供 靈 活 性, 讓 長 者 可 選 擇 所 需 的 服 務 他 補 充, 根 據 關 愛 基 金 將 於 2014 年 第 二 季 末 推 出 的 " 為 低 收 入 家 庭 護 老 者 提 供 生 活 津 貼 試 驗 計 劃 ", 照 顧 一 名 或 以 上 長 者 的 護 老 者 會 分 別 獲 發 2,000 元 和 4,000 元 津 貼 對 於 張 超 雄 議 員 關 注 試 驗 計 劃 在 涵 蓋 範 圍 及 服 務 名 額 方 面 的 限 制,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雖 然 試 驗 計 劃 的 最 初 154

159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目 標 是 令 名 護 老 者 受 惠, 但 政 府 當 局 會 考 慮 在 將 來 擴 展 該 計 劃, 以 惠 及 更 多 有 需 要 人 士, 包 括 殘 疾 人 士 的 照 顧 者 梁 美 芬 議 員 認 為, 對 於 辭 去 工 作 在 家 照 顧 長 期 患 病 家 人 的 全 職 照 顧 者, 政 府 當 局 應 向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向 這 些 照 顧 者 提 供 家 庭 補 貼 ( 例 如 每 月 4,000 元 ), 並 鼓 勵 僱 主 容 許 有 此 等 需 要 的 僱 員 申 請 休 假 勞 福 局 局 長 答 稱, 在 關 愛 基 金 下 推 出 的 " 為 低 收 入 家 庭 護 老 者 提 供 生 活 津 貼 試 驗 計 劃 " 是 為 來 自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護 老 者 而 設, 申 請 人 須 通 過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倘 若 需 要 照 顧 家 人 的 護 老 者 遭 逢 意 外 或 突 然 患 病, 社 署 會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康 復 及 支 援 服 務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劉 慧 卿 議 員 察 悉, 在 2013 年 復 康 巴 士 固 定 路 線 服 務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約 為 兩 個 月, 但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則 無 從 準 確 估 計 她 質 疑 有 關 服 務 在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方 面 的 成 效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鼓 勵 發 展 車 資 相 宜 的 無 障 礙 的 士 服 務, 以 滿 足 殘 疾 人 士 對 無 障 礙 交 通 服 務 的 需 求 張 超 雄 議 員 指 出, 在 2013 年 約 有 宗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申 請 被 拒 絕, 其 中 一 半 以 上 是 預 約 服 務 作 就 診 的 交 通 安 排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來 年 將 會 如 何 改 善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勞 福 局 局 長 答 稱, 現 時 共 有 135 輛 復 康 巴 士, 為 不 便 使 用 一 般 交 通 工 具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點 到 點 的 交 通 服 務 當 局 會 在 年 度 添 置 6 輛 復 康 巴 士, 其 中 3 輛 會 用 作 提 供 固 定 路 線 服 務, 其 餘 3 部 則 用 於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致 力 增 撥 資 源 添 置 新 巴 士 ; 在 過 去 6 年, 復 康 巴 士 車 隊 的 車 輛 數 目 已 由 95 輛 增 至 141 輛 運 輸 署 署 長 表 示, 目 前 約 有 60 名 殘 疾 人 士 輪 候 固 定 路 線 服 務 在 2014 年 6 月 新 復 康 巴 士 投 入 服 務 後, 輪 候 人 數 會 155

160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下 跌 至 30 人 在 2013 年 被 拒 的 電 話 預 約 申 請 數 目 為 宗, 佔 總 預 約 數 字 的 12.5% 對 於 推 展 殘 疾 人 士 的 士 服 務 的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持 開 放 態 度, 並 指 推 展 此 項 建 議 與 否, 取 決 於 服 務 營 辦 商 是 否 願 意 增 加 無 障 礙 的 士 的 數 量 住 宿 照 顧 及 訓 練 名 額 的 供 應 郭 家 麒 議 員 和 易 志 明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為 何 各 類 殘 疾 人 士 服 務 ( 包 括 嚴 重 弱 智 人 士 宿 舍 中 度 弱 智 人 士 宿 舍 展 能 中 心, 以 及 早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 ) 的 輪 候 時 間 持 續 漫 長 易 議 員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優 先 縮 短 有 關 的 輪 候 時 間 勞 福 局 局 長 答 稱,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為 殘 疾 人 士 增 加 個 康 復 服 務 名 額, 其 中 約 個 屬 於 嚴 重 弱 智 人 士 宿 舍 中 度 弱 智 人 士 宿 舍, 以 及 嚴 重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宿 舍 政 府 當 局 已 就 重 新 發 展 屯 門 小 欖 醫 院 舊 址 與 觀 塘 啟 能 庇 護 工 場 及 宿 舍 舊 址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以 期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分 別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合 共 個 住 宿 照 顧 名 額 及 760 個 日 間 訓 練 名 額 中 長 期 而 言, 當 局 會 在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下 提 供 約 個 服 務 名 額 ( 約 個 住 宿 照 顧 名 額 及 個 日 間 訓 練 名 額 ), 目 標 是 在 5 至 10 年 內 完 成 精 神 健 康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何 俊 仁 議 員 關 注 為 24 間 精 神 健 康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 下 稱 "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 在 不 同 地 區 設 立 永 久 會 址 的 進 度 每 間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的 人 手 編 配, 以 及 在 個 案 管 理 計 劃 下 個 案 經 理 為 每 名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服 務 的 時 間 社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現 時 共 有 11 間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在 永 久 會 址 運 作, 另 有 5 間 預 計 會 在 裝 修 工 程 完 竣 後, 於 年 度 在 其 永 久 會 址 開 展 服 務 ; 當 局 亦 已 為 另 一 間 中 心 物 色 到 合 適 選 址, 稍 後 將 會 就 此 進 行 地 區 諮 詢 ; 當 局 又 為 另 外 兩 間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預 留 選 址 社 署 亦 資 助 其 餘 5 間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在 合 適 的 商 業 樓 宇 設 立 臨 時 會 址 所 涉 及 的 租 金 費 用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一 站 式 綜 合 服 務, 156

161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每 間 中 心 的 人 手 會 因 個 別 地 區 的 服 務 需 要 而 有 所 不 同 應 何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會 盡 量 提 供 下 述 資 料 : 每 間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的 人 手 編 制 在 個 案 管 理 計 劃 下 每 名 個 案 經 理 平 均 處 理 的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為 每 名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服 務 的 平 均 時 間 何 俊 仁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注 意 越 來 越 多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有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因 為 他 們 在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稱 " 醫 管 局 ") 提 供 的 精 神 治 療 服 務 中 所 佔 比 重 相 當 高 何 議 員 查 詢 精 神 科 治 療 服 務 覆 診 的 輪 候 時 間, 以 及 尋 求 精 神 科 治 療 的 原 因 ( 按 個 案 類 別 及 數 目 劃 分 )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料, 供 委 員 參 閱 郭 家 麒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何 計 劃 改 善 其 對 患 精 神 病 自 閉 症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學 習 需 要 的 兒 童 的 支 援 服 務 張 超 雄 議 員 強 烈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制 訂 具 體 計 劃, 實 現 其 及 早 識 別 和 介 入 的 政 策 目 標, 以 應 付 這 些 兒 童 的 特 殊 需 要 勞 福 局 局 長 答 稱,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每 年 編 配 5,300 萬 元 經 常 性 撥 款, 把 關 愛 基 金 轄 下 的 一 個 援 助 項 目 常 規 化, 為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訓 練 津 貼, 讓 他 們 在 輪 候 資 助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期 間 可 接 受 自 負 盈 虧 的 服 務 郭 家 麒 議 員 察 悉, 在 該 項 目 下, 當 局 每 月 會 為 服 務 使 用 者 提 供 約 2,600 元 的 津 貼 ; 他 對 此 仍 感 不 滿, 因 為 有 關 金 額 根 本 不 足 以 支 付 私 營 服 務 機 構 所 營 辦 的 學 前 訓 練 課 程 費 用 康 復 政 策 的 長 遠 規 劃 張 超 雄 議 員 認 為, 當 局 有 迫 切 需 要 就 康 復 服 務 制 訂 長 遠 規 劃, 因 為 2007 年 香 港 康 復 計 劃 方 案 所 訂 的 政 策 方 向 一 直 與 殘 疾 人 士 的 實 際 生 活 情 況 有 巨 大 落 差 他 促 請 當 局 不 應 僅 為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提 供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而 應 不 論 年 齡 向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提 供 此 類 服 務 "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應 更 為 全 面, 涵 蓋 康 復 訓 練 護 理, 以 及 送 飯 和 家 居 清 潔 等 基 本 服 務 157

162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社 署 副 署 長 ( 服 務 ) 答 稱, 政 府 當 局 會 根 據 使 用 者 的 需 要 加 強 殘 疾 人 士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的 內 容 由 2014 年 3 月 起 常 規 化 的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透 過 服 務 隊 的 個 案 經 理, 提 供 綜 合 到 戶 照 顧 服 務, 包 括 個 人 照 顧 接 送 職 業 治 療 / 物 理 治 療 康 復 訓 練 及 護 理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是 根 據 先 前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所 得 的 經 驗 而 設 計 的, 個 案 經 理 會 在 統 籌 和 調 動 社 區 資 源 方 面 發 揮 積 極 作 用, 因 應 需 要 適 時 滿 足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具 體 需 要 為 長 者 及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優 惠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每 程 2 元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優 惠 擴 展 至 運 輸 署 批 准 的 街 渡 渡 輪 服 務, 以 方 便 偏 遠 地 區 的 長 者 及 殘 疾 人 士, 因 為 就 部 分 航 線 而 言 ( 例 如 蒲 台 島 至 赤 柱 ), 街 渡 是 唯 一 可 用 的 交 通 服 務 運 輸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現 階 段 不 宜 將 票 價 優 惠 擴 展 至 街 渡 渡 輪 服 務, 因 為 該 等 服 務 的 班 次 和 收 費 均 不 受 政 府 當 局 規 管, 而 政 府 當 局 須 以 實 報 實 銷 的 方 式 發 還 營 辦 機 構 少 收 的 車 / 船 費 收 入 儘 管 如 此, 勞 福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就 鄧 議 員 的 建 議 與 街 渡 營 辦 商 聯 絡 譚 耀 宗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為 何 耗 時 一 年 多 仍 未 能 與 綠 色 專 線 小 巴 ( 下 稱 " 專 線 小 巴 ") 業 界 解 決 將 2 元 優 惠 票 價 擴 展 至 專 線 小 巴 所 涉 的 技 術 及 操 作 困 難 他 呼 籲 政 府 當 局 加 快 擴 展 步 伐, 讓 長 者 及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受 惠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就 2015 年 第 一 季 開 始 分 階 段 把 優 惠 擴 展 至 專 線 小 巴 的 建 議, 與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積 極 磋 商 ; 業 界 現 有 150 多 個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當 中 涉 及 數 百 條 路 線 運 輸 署 署 長 補 充, 運 輸 署 正 與 業 界 和 八 達 通 卡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解 決 各 種 技 術 操 作 會 計 和 核 數 問 題, 以 及 所 涉 的 開 支, 以 期 盡 快 把 票 價 優 惠 擴 展 至 專 線 小 巴 家 庭 暴 力 黃 碧 雲 議 員 質 疑, 為 何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支 援 計 劃 ( 下 稱 " 家 暴 受 害 人 支 援 計 劃 ") 由 至 年 度 每 年 約 158

163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有 200 個 未 用 的 服 務 名 額 鑒 於 2013 年 涉 及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的 個 案 為 數 不 少, 黃 議 員 詢 問 為 何 家 暴 受 害 人 支 援 計 劃 的 800 個 目 標 服 務 名 額 未 獲 充 分 利 用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800 個 服 務 名 額 是 預 留 給 由 法 院 轉 介 家 暴 受 害 人 支 援 計 劃 的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社 署 副 署 長 ( 服 務 ) 補 充, 家 暴 受 害 人 支 援 計 劃 為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及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提 供 情 緒 支 援, 以 及 有 關 司 法 程 序 和 社 會 支 援 服 務 的 資 訊, 其 目 標 使 用 者 主 要 是 正 進 行 司 法 程 序 的 受 害 人 陳 健 波 議 員 詢 問 為 何 新 呈 報 的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及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宗 數 不 斷 上 升,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非 政 府 機 構 目 前 在 打 擊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提 供 服 務 的 成 效 勞 福 局 局 長 答 稱, 政 府 當 局 注 意 到 虐 打 和 虐 待 個 案 有 所 增 加 他 解 釋, 經 過 多 年 來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加 深 了 公 眾 對 當 局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提 供 的 各 類 預 防 支 援 及 專 門 服 務 的 認 識 ; 他 認 為 該 等 服 務 可 有 效 支 援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社 署 署 長 補 充, 舉 報 個 案 有 所 增 加, 是 由 於 社 署 和 警 方 加 強 了 宣 傳 和 跟 進 工 作 除 透 過 家 暴 受 害 人 支 援 計 劃 支 援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外, 當 局 於 2013 年 10 月 推 出 了 " 停 止 家 暴 的 學 習 計 劃 ", 為 涉 及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的 成 年 施 虐 者 或 屬 向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使 用 暴 力 的 高 風 險 者, 提 供 心 理 教 育 課 程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其 宣 傳 工 作, 鼓 勵 受 害 人 求 助 性 別 觀 點 主 流 化 王 國 興 議 員 關 注 到, 在 露 宿 家 庭 暴 力, 以 及 健 康 和 情 緒 問 題 方 面, 政 府 對 男 士 缺 乏 支 援, 未 能 保 障 他 們 的 福 利 他 擔 心 福 利 機 構 因 得 不 到 政 府 撥 款 支 持 而 削 減 為 男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勞 福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為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提 供 相 同 水 平 的 福 利 服 務, 不 論 其 性 別 為 何 男 性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可 尋 求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綜 合 危 機 介 入 及 支 援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短 期 住 宿 服 務 應 主 席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會 提 供 書 面 答 覆, 詳 述 為 男 性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提 供 的 家 庭 支 援 和 住 宿 服 務 159

164 第 XVII 章 :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麥 美 娟 議 員 詢 問, 建 議 為 促 進 婦 女 權 益 而 批 撥 的 3,000 萬 元 會 用 作 推 行 甚 麼 具 體 計 劃 勞 福 局 局 長 列 舉 將 會 推 行 的 計 劃, 包 括 撥 款 供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婦 委 會 ") 推 行 " 自 在 人 生 自 學 計 劃 ", 以 支 援 婦 女 的 學 習 需 要, 以 及 供 勞 福 局 聯 同 婦 委 會 資 助 進 行 一 項 調 查, 以 了 解 婦 女 離 開 勞 動 市 場 的 原 因 和 吸 引 她 們 重 新 就 業 的 因 素 160

165 第 XVIII 章 : 勞 工 18.1 應 主 席 邀 請,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來 年 勞 工 及 人 力 發 展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措 施 及 開 支 ( 附 錄 IV-16)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18.2 謝 偉 銓 議 員 關 注 到 建 造 業 近 期 的 致 命 意 外, 並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定 期 檢 討 及 採 取 適 當 的 改 善 措 施, 以 確 保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職 業 安 全 李 卓 人 議 員 同 樣 深 切 關 注 建 造 業 的 致 命 意 外,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以 防 止 該 等 意 外 再 次 發 生 依 他 之 見, 發 展 商 及 建 造 工 程 承 建 商 若 不 遵 守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 下 稱 " 職 安 健 ") 法 例 和 採 用 不 安 全 的 作 業 方 法, 便 應 為 工 業 意 外 負 責 18.3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表 示, 為 處 理 個 別 行 業 獨 有 的 問 題, 政 府 已 加 強 巡 查 與 執 法 教 育 與 培 訓, 以 及 宣 傳 與 推 廣 等 工 作 除 了 定 期 巡 查 地 盤 外, 勞 工 處 不 時 進 行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以 遏 止 違 反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的 作 業, 特 別 是 涉 及 高 危 工 序 的 作 業 一 經 發 現 違 反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勞 工 處 會 在 不 先 作 警 告 的 情 況 下 即 時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並 會 提 出 檢 控 及 發 出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和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在 2013 年, 勞 工 處 對 建 築 地 盤 共 進 行 約 次 特 別 巡 查, 提 出 640 多 宗 檢 控, 並 發 出 超 過 340 份 "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 及 570 多 份 "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 為 處 理 高 空 工 作 的 危 險, 當 局 已 推 出 新 計 劃 資 助 中 小 型 承 建 商 購 買 流 動 式 工 作 平 台, 以 取 代 摺 合 踏 梯 此 外, 政 府 會 促 請 建 造 業 由 工 程 設 計 階 段 至 其 後 施 工 期 間 的 每 個 階 段, 均 確 保 工 地 安 全, 並 充 分 照 顧 到 職 安 健 的 要 求 18.4 潘 兆 平 議 員 察 悉, 勞 工 處 計 劃 在 年 度 在 數 個 主 要 範 疇 加 強 有 系 統 的 預 防 及 執 法 措 施, 以 保 障 僱 員 職 安 健, 他 詢 問 有 關 措 施 的 詳 情, 包 括 對 人 手 編 制 的 影 響, 以 及 評 估 措 施 成 效 的 指 標 18.5 勞 工 處 副 處 長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 表 示, 勞 工 處 計 劃 在 年 度 額 外 開 設 18 個 職 位, 包 括 專 責 辦 事 處 的 6 名 安 全 主 任, 以 加 強 監 察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的 工 作 安 全, 並 增 設 一 個 161

166 第 XVIII 章 : 勞 工 專 責 小 組, 以 加 強 監 察 涉 及 壓 縮 空 氣 工 作 的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當 局 會 定 期 檢 討 工 作 進 度 18.6 田 北 俊 議 員 指 出, 在 大 部 分 工 業 意 外 個 案 中, 只 有 分 包 商 和 受 傷 僱 員 之 間 存 在 僱 傭 關 係, 他 認 為 難 以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使 發 展 商 或 總 承 建 商 就 該 等 事 件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田 議 員 補 充, 當 局 應 考 慮 加 強 職 業 訓 練 局 ( 下 稱 " 職 訓 局 ") 就 建 造 業 高 危 工 種 提 供 的 職 業 訓 練 18.7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發 展 商 承 建 商 及 分 包 商 均 有 責 任 確 保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職 業 安 全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針 對 建 造 業 高 危 工 序 採 取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及 加 強 " 綠 卡 " 課 程 的 內 容 政 府 會 在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訂 於 2014 年 4 月 中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提 升 建 造 業 安 全 的 措 施 18.8 在 2013 年 有 接 近 84% 到 勞 工 處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求 診 的 新 症 病 人 被 分 類 為 患 上 由 工 作 引 起 與 工 作 有 關 或 因 工 作 而 加 重 的 疾 病 或 損 傷, 而 非 職 業 病, 李 卓 人 議 員 對 此 表 示 失 望 李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全 面 檢 討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第 282 章 ) 附 表 2 例 須 補 償 的 職 業 病 一 覽 表, 以 研 究 應 否 因 應 這 些 年 來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化 而 擴 大 一 覽 表 範 圍 及 所 涵 蓋 的 疾 病 18.9 勞 工 處 副 處 長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 回 應 時 表 示, 勞 工 處 會 充 分 考 慮 國 際 慣 例 和 本 地 情 況, 檢 討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的 職 業 病 一 覽 表 他 表 示, 職 業 病 指 與 若 干 職 業 存 在 着 清 晰 及 強 烈 關 係 的 疾 病, 通 常 只 涉 及 一 種 致 病 原 因 勞 工 處 在 決 定 某 種 疾 病 應 否 列 為 職 業 病 時, 會 考 慮 疾 病 與 若 干 工 種 之 間 是 否 有 直 接 因 果 關 係, 包 括 有 否 任 何 醫 學 證 據 清 楚 顯 示 疾 病 與 個 別 職 業 有 關 政 府 不 時 檢 討 例 須 補 償 的 職 業 病 一 覽 表, 並 按 照 國 際 標 準 更 新 該 一 覽 表 自 1991 年 起, 當 局 先 後 4 次 修 訂 該 一 覽 表, 其 中 包 括 加 入 13 種 新 的 職 業 病, 以 及 擴 大 3 種 職 業 病 的 涵 蓋 範 圍 至 於 在 2013 年 到 勞 工 處 職 業 健 康 診 所 求 診 的 新 症 病 人, 他 們 主 要 患 有 肌 骨 骼 疾 病, 例 如 腰 背 痛 及 頸 膊 痛 除 了 因 為 工 作 之 外, 這 些 疾 病 亦 可 以 由 其 他 因 素 引 致, 包 括 與 工 作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因 素 由 於 尚 未 能 確 定 該 等 疾 病 與 個 別 職 業 的 因 果 關 係, 這 些 疾 病 並 不 屬 職 業 病 的 定 義 範 圍 162

167 第 XVIII 章 : 勞 工 就 業 支 援 及 服 務 張 國 柱 議 員 提 到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的 " 職 場 特 訓 班 " 特 別 培 訓 項 目, 他 要 求 當 局 解 釋 2013 及 2014 年 就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和 職 前 培 訓 課 程 引 入 的 新 招 標 程 序 張 議 員 進 一 步 詢 問 當 局 評 審 標 書 的 準 則 他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應 特 別 調 撥 資 源,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的 年 青 人 開 辦 課 程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就 業 事 務 ) 解 釋, 審 計 署 在 2012 年 就 勞 工 處 青 年 就 業 服 務 公 布 的 檢 討 報 告 中, 建 議 勞 工 處 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下 委 聘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時 遵 循 政 府 物 料 供 應 及 採 購 規 例 因 此, 勞 工 處 有 責 任 透 過 招 標 向 培 訓 機 構 採 購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和 職 前 培 訓 課 程 在 評 審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的 服 務 建 議 時, 當 局 會 按 照 規 定 的 準 則 對 價 格 和 服 務 質 素 給 予 相 同 比 重 的 評 分 她 表 示, 當 局 就 職 前 培 訓 課 程 進 行 招 標 時, 會 另 行 評 估 培 訓 機 構 就 特 別 為 特 殊 需 要 青 年 而 設 的 " 職 場 特 訓 班 " 提 交 的 培 訓 建 議, 亦 會 對 價 格 和 服 務 質 素 給 予 相 同 比 重 的 評 分 何 俊 仁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政 策 局 / 部 門 一 般 聘 用 百 分 之 二 的 殘 疾 員 工,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採 取 具 體 措 施, 進 一 步 促 進 或 推 動 在 公 務 員 架 構 及 公 營 和 資 助 機 構 中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例 如 在 向 機 構 批 出 標 書 時, 政 府 當 局 應 對 聘 用 一 定 百 分 比 殘 疾 人 士 的 機 構 增 加 評 分 比 重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告 知 委 員,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政 府 共 聘 用 名 殘 疾 員 工 他 表 示,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 下 稱 " 勞 福 局 ") 一 向 呼 籲 各 政 策 局 / 部 門 積 極 鼓 勵 其 政 策 範 圍 下 的 公 共 機 構 及 資 助 團 體 制 訂 僱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政 策, 包 括 優 先 購 買 康 復 團 體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勞 福 局 近 期 的 措 施 包 括 推 動 政 府 及 公 私 營 機 構 簽 訂 有 能 者 聘 之 約 章 及 參 與 共 融 機 構 嘉 許 計 劃 (" 約 章 計 劃 "), 進 一 步 共 同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政 府 歡 迎 殘 疾 人 士 加 入 公 務 員 團 隊 具 體 而 言,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殘 疾 應 徵 者 如 符 合 職 位 的 基 本 入 職 資 格, 會 直 接 獲 邀 參 加 遴 選 面 試 / 筆 試 殘 疾 應 徵 者 如 被 認 為 適 合 受 聘, 當 局 或 會 給 予 適 當 程 度 的 優 先 考 慮 政 府 會 繼 續 致 力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163

168 第 XVIII 章 : 勞 工 張 超 雄 議 員 對 於 只 有 少 數 殘 疾 員 工 受 聘 於 政 府 政 策 局 / 部 門 及 公 共 機 構 和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表 示 失 望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張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及 何 時 考 慮 規 定 公 營 及 資 助 團 體 須 聘 用 一 定 百 分 比 的 殘 疾 員 工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最 重 要 是 改 變 僱 主 對 於 聘 用 更 多 殘 疾 人 士 的 觀 念 除 了 政 府 會 牽 頭 聘 用 殘 疾 員 工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約 章 計 劃 在 公 營 機 構 獲 得 理 想 的 反 應, 約 有 170 個 團 體 已 簽 署 約 章 計 劃 蔣 麗 芸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研 究 海 外 設 立 強 制 性 就 業 配 額 制 度, 規 定 企 業 須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做 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根 據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0 年 及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分 別 進 行 的 相 關 研 究, 海 外 國 家 為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而 推 行 的 強 制 性 就 業 配 額 制 度 未 見 成 功, 部 分 國 家 已 取 消 配 額 制 度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強 調, 主 流 趨 勢 是 制 訂 反 歧 視 法 例 和 加 強 支 援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的 措 施, 而 非 制 訂 就 業 配 額 制 度 姚 思 榮 議 員 關 注 到 大 量 東 涌 居 民 未 能 覓 得 合 適 工 作, 需 要 倚 靠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下 稱 " 綜 援 ") 計 劃 過 活 姚 議 員 認 為, 在 東 涌 新 設 的 就 業 中 心 投 入 運 作 前, 政 府 當 局 應 與 區 內 企 業 合 作, 加 強 發 布 就 業 資 訊 及 透 過 經 濟 誘 因 鼓 勵 健 全 綜 援 受 助 人 尋 找 工 作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勞 工 處 曾 與 不 同 機 構 ( 例 如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在 東 涌 合 辦 大 型 招 聘 會, 以 促 進 就 業 資 訊 流 通 及 讓 求 職 者 即 時 申 請 職 位 空 缺 隨 着 東 涌 在 2014 年 設 置 新 的 就 業 中 心, 勞 工 處 將 能 夠 為 當 地 求 職 者 提 供 更 佳 服 務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關 愛 基 金 名 為 " 進 一 步 鼓 勵 ' 自 力 更 生 綜 合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 綜 援 受 助 人 就 業 的 獎 勵 計 劃 " 的 3 年 試 行 計 劃 已 於 2014 年 4 月 開 始 推 行, 旨 在 鼓 勵 健 全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就 業 及 脫 離 綜 援 網 鄧 家 彪 議 員 察 悉 並 關 注 到,2013 年 在 勞 工 處 就 業 服 務 登 記 求 職 的 新 來 港 定 居 求 職 人 士 中, 只 有 約 16% 獲 聘, 而 少 數 164

169 第 XVIII 章 : 勞 工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的 相 應 數 字 則 約 為 7% 鄧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追 蹤 研 究 其 餘 求 職 人 士 的 就 業 狀 況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表 示, 對 於 透 過 勞 工 處 刊 登 的 職 位 空 缺 廣 告, 該 處 沒 有 就 求 職 者 直 接 向 相 關 僱 主 提 出 申 請 而 獲 聘 的 個 案 備 存 獨 立 統 計 數 字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就 業 事 務 ) 補 充,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適 當 的 就 業 支 援 及 服 務, 並 鼓 勵 他 們 尋 找 工 作 根 據 在 2013 年 4 月 至 12 月 期 間 就 545 名 已 登 記 求 職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進 行 的 調 查 顯 示, 在 348 名 受 訪 的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當 中,181 名 人 士 ( 即 52%) 已 找 到 工 作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就 業 事 務 ) 表 示, 政 府 會 繼 續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為 少 數 族 裔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免 費 就 業 服 務 黃 碧 雲 議 員 提 到 "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 的 申 請 獲 批 人 數 由 年 度 的 人 升 至 年 度 的 人, 她 並 關 注 到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對 本 地 學 士 和 碩 士 學 位 持 有 人 的 就 業 市 場 帶 來 的 影 響 和 競 爭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所 有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下 稱 " 入 境 處 ") 申 請 畢 業 後 留 港 工 作 雖 然 15 至 24 歲 青 年 的 失 業 率 相 對 較 高, 但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請 委 員 注 意,20 至 24 歲 青 年 受 聘 的 難 度 較 低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政 府 會 密 切 監 察 本 地 青 年 就 業 市 場 的 情 況 有 關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政 策 及 規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單 仲 偕 議 員 關 注 到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下 稱 " 外 傭 ") 的 僱 傭 權 益, 並 詢 問 當 局 就 規 管 為 外 傭 提 供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而 額 外 調 配 人 手 的 情 況 鑒 於 有 廣 泛 報 道 指 部 分 外 傭 工 會 已 編 製 關 於 職 業 介 紹 所 及 外 傭 僱 主 涉 嫌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報 告, 包 括 短 付 工 資 予 印 尼 外 傭, 單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聯 絡 相 關 外 傭 工 會 或 外 傭, 以 取 得 更 多 資 料 進 行 適 當 的 跟 進 調 查 劉 慧 卿 議 員 對 此 亦 表 關 注, 並 請 委 員 參 閱 關 於 外 傭 涉 嫌 受 僱 主 虐 待 的 數 宗 個 案 的 媒 體 報 道, 這 些 報 道 已 引 起 市 民 廣 泛 關 注 劉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大 力 度 保 障 外 傭 的 僱 員 權 利 及 165

170 第 XVIII 章 : 勞 工 權 益, 以 及 提 升 外 傭 在 這 方 面 的 意 識 依 她 之 見, 由 政 府 當 局 聯 繫 個 別 駐 港 領 事 館, 讓 他 們 注 意 到 有 關 問 題 ( 即 部 分 外 傭 來 港 工 作 前, 因 當 地 中 介 公 司 向 她 們 收 取 高 昂 中 介 及 培 訓 費 用 而 令 她 們 欠 下 巨 債 ), 實 屬 重 要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出 類 似 意 見 劉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就 規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額 外 人 手 資 源 提 供 資 料 蔣 麗 芸 議 員 察 悉 並 關 注 到, 勞 工 處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所 接 獲 就 為 外 傭 提 供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的 中 介 公 司 提 出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由 2011 年 的 73 宗 大 幅 增 加 至 2013 年 的 194 宗 鑒 於 所 有 為 外 傭 提 供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均 須 向 勞 工 處 申 請 牌 照, 她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如 何 加 強 規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以 保 障 外 傭 及 僱 主 的 權 利 梁 美 芬 議 員 關 注 到 外 傭 在 香 港 工 作 時 的 人 身 安 全, 以 及 僱 主 年 輕 家 庭 成 員 的 安 全 梁 議 員 認 為 有 需 要 提 升 外 傭 在 這 方 面 的 意 識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及 勞 工 處 處 長 回 應 委 員 的 關 注 時 表 示 (a) (b) 政 府 完 全 理 解 在 近 期 媒 體 報 道 個 別 外 傭 涉 嫌 受 虐 的 個 案 後, 社 會 上 關 注 到 外 傭 僱 員 權 益 的 保 障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保 障 外 傭 及 僱 主 的 利 益, 以 及 確 保 為 外 傭 提 供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依 法 營 運 勞 工 處 透 過 既 定 機 制 與 外 傭 工 會 保 持 聯 絡, 若 有 足 夠 證 據, 會 跟 進 違 規 個 案 及 提 出 檢 控 根 據 法 例, 僱 主 須 向 外 傭 支 付 不 低 於 現 行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薪 酬 ; 政 府 會 加 強 宣 傳 及 教 育, 加 強 外 傭 對 其 權 益 及 權 利 的 認 識 例 如, 勞 工 處 會 在 香 港 的 印 尼 文 及 菲 律 賓 文 報 章 刊 登 廣 告, 向 外 傭 發 布 該 等 資 料, 方 便 外 傭 取 得 有 關 資 訊, 並 在 外 傭 經 常 聚 集 的 地 點 設 立 更 多 資 訊 站, 播 放 宣 傳 片 及 派 發 載 有 參 考 資 料 的 資 訊 包, 該 等 資 料 對 她 們 在 港 工 作 很 有 參 考 價 值 ; 166

171 第 XVIII 章 : 勞 工 (c) (d) (e) (f) 如 外 傭 認 為 其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權 益 及 權 利 遭 到 剝 削, 政 府 鼓 勵 外 傭 向 勞 工 處 舉 報 勞 工 處 亦 積 極 考 慮 規 定 首 次 來 港 的 外 傭 須 出 席 簡 介 會, 以 了 解 她 們 在 港 工 作 時 的 權 益 及 工 作 間 的 基 本 職 安 健 知 識 ; 就 外 傭 僱 主 而 言, 勞 工 處 會 透 過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加 強 他 們 對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權 利 及 責 任 的 意 識 當 局 會 提 醒 僱 主, 不 容 許 扣 起 外 傭 的 護 照 或 扣 減 薪 酬 以 支 付 尚 欠 的 任 何 中 介 及 培 訓 費 用 ; 至 於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規 管, 勞 工 處 計 劃 在 年 度 增 加 人 手, 包 括 增 設 3 個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職 位 以 加 強 監 察 及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違 反 相 關 法 例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一 經 定 罪, 勞 工 處 會 拒 批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續 牌 申 請 或 撤 銷 其 牌 照 另 一 方 面, 勞 工 處 正 考 慮 如 何 能 最 有 效 強 化 現 有 發 牌 制 度, 以 期 更 妥 善 地 保 障 僱 主 及 外 傭 的 利 益 當 局 正 考 慮 要 求 職 業 介 紹 所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與 新 來 港 的 外 傭 保 持 聯 絡, 以 及 不 涉 及 外 傭 的 貸 款 及 財 務 安 排 在 徵 詢 律 政 司 意 見 後, 政 府 會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 及 至 於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濫 收 外 傭 費 用 的 關 注, 政 府 會 繼 續 促 請 外 傭 輸 出 國 在 源 頭 根 治 問 題 據 了 解, 該 等 費 用 已 由 約 21,000 元 減 少 至 15,000 元 梁 美 芬 議 員 表 示, 據 她 了 解, 社 會 上 有 建 議 認 為 應 容 許 內 地 居 民, 尤 其 是 來 自 廣 東 省 操 相 同 語 言, 而 且 文 化 背 景 與 香 港 大 部 分 家 庭 相 近 的 居 民 來 港 擔 任 留 宿 家 庭 傭 工 梁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研 究 這 項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以 便 為 香 港 家 庭 提 供 更 多 留 宿 家 庭 傭 工 的 選 擇 167

172 第 XVIII 章 : 勞 工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據 入 境 處 表 示, 基 於 入 境 管 制 理 由, 外 傭 政 策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居 民, 他 們 必 須 按 照 相 關 入 境 政 策 規 定 來 港 據 他 了 解, 入 境 處 並 無 計 劃 改 變 這 項 政 策 標 準 工 時 陳 婉 嫻 議 員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未 能 履 行 行 政 長 官 在 競 選 政 綱 中 曾 作 出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的 承 諾 表 示 失 望 陳 議 員 指 出, 即 使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支 持 法 定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政 府 當 局 要 在 本 屆 政 府 任 期 內 完 成 相 關 立 法 程 序, 立 法 時 間 表 會 十 分 緊 迫 陳 議 員 強 烈 認 為, 進 一 步 延 遲 推 行 相 關 法 例 會 損 害 勞 資 關 係 政 府 當 局 應 在 年 度 會 期 結 束 前 就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進 度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表 示,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轄 下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 即 " 工 時 諮 詢 小 組 " 及 " 工 時 研 究 小 組 ") 會 盡 力 爭 取 在 2014 年 年 底 前 向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以 供 討 論 和 制 訂 其 後 的 工 作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將 客 觀 全 面 及 公 平 地 緊 密 根 據 工 作 計 劃 工 作, 並 在 充 分 掌 握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就 工 時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以 期 建 立 共 識 及 尋 找 未 來 路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的 累 算 權 益 與 遣 散 費 和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對 沖 安 排 王 國 興 議 員 指 出, 政 府 當 局 在 提 交 2014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為 在 職 父 親 提 供 3 天 有 薪 侍 產 假 前, 已 向 政 府 的 男 性 僱 員 提 供 5 天 有 薪 侍 產 假 王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同 樣 牽 頭 撤 銷 對 沖 安 排, 從 而 為 私 營 機 構 樹 立 良 好 榜 樣, 把 政 府 作 為 僱 主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 強 積 金 ") 計 劃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可 用 作 抵 銷 應 付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遣 散 費 和 長 期 服 務 金 ( 下 稱 " 長 服 金 ") 的 安 排 予 以 取 消 張 超 雄 議 員 認 為, 強 積 金 累 算 權 益 不 應 用 作 抵 銷 遣 散 費 和 長 服 金 他 繼 而 請 委 員 注 意, 自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立 以 來, 用 作 抵 銷 遣 散 費 和 長 服 金 的 強 積 金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已 達 約 200 億 元 他 提 到 行 政 長 官 的 競 選 政 綱,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何 計 劃, 168

173 第 XVIII 章 : 勞 工 逐 步 減 少 僱 主 在 強 積 金 帳 戶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可 用 作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服 金 的 比 例 張 宇 人 議 員 指 出, 行 之 已 久 的 對 沖 安 排, 是 當 局 在 廣 泛 諮 詢 僱 主 組 織 和 工 會 及 平 衡 所 有 相 關 考 慮 因 素 後, 才 擴 展 至 涵 蓋 強 積 金 計 劃 他 認 為 撤 銷 對 沖 安 排 會 損 害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委 員 時 表 示, 政 府 留 意 到 社 會 人 士 就 對 沖 安 排 有 不 同 的 關 注 政 府 會 繼 續 聽 取 各 界 意 見 及 全 面 審 慎 研 究 此 事, 並 考 慮 到 僱 主 的 負 擔 能 力, 尤 其 是 中 小 型 企 業 鑒 於 周 永 新 教 授 所 領 導 的 研 究 團 隊 正 進 行 " 香 港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研 究 ", 而 預 計 研 究 團 隊 會 於 2014 年 年 中 或 之 前, 向 扶 貧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社 會 保 障 和 退 休 保 障 專 責 小 組 提 交 最 終 研 究 報 告, 供 專 責 小 組 審 閱, 政 府 會 從 長 者 退 休 保 障 這 個 更 廣 闊 的 角 度 考 慮 此 事 就 有 薪 侍 產 假 立 法 黃 碧 雲 議 員 表 示, 民 主 黨 歡 迎 當 局 為 了 提 供 3 天 法 定 侍 產 假 提 交 2014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鑒 於 擬 議 侍 產 假 日 數 為 3 天, 而 其 間 僱 員 可 獲 發 相 當 於 其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五 分 之 四 的 薪 酬, 黃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就 提 供 全 薪 產 假 及 侍 產 假 有 何 計 劃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考 慮 到 私 營 機 構 自 願 提 供 侍 產 假 的 現 行 做 法 及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下 稱 " 勞 顧 會 ") 達 成 的 共 識, 政 府 認 為 擬 議 3 天 侍 產 假 是 恰 當 的 起 點 政 府 會 在 侍 產 假 實 施 1 年 後 檢 討 其 推 行 情 況 至 於 法 定 侍 產 假 薪 酬,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強 調, 擬 議 侍 產 假 薪 酬 與 法 定 產 假 的 福 利 相 同 由 於 相 關 成 本 將 由 機 構 規 模 各 異 的 僱 主 承 擔, 因 此 在 建 議 調 整 僱 員 權 益 時, 必 須 在 僱 員 利 益 和 僱 主 負 擔 能 力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他 呼 籲 委 員 支 持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讓 此 項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得 以 盡 早 推 行 169

174 第 XVIII 章 : 勞 工 有 關 強 制 復 職 及 再 次 聘 用 的 立 法 建 議 王 國 興 議 員 歡 迎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推 展 立 法 建 議,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賦 權 勞 資 審 裁 處 ( 下 稱 " 勞 審 處 ")/ 法 庭 就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個 案, 作 出 強 制 復 職 及 再 次 聘 用 命 令 王 議 員 及 鄧 家 彪 議 員 對 當 局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相 關 立 法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表 示 關 注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有 關 立 法 建 議 涉 及 複 雜 的 問 題, 會 對 若 干 法 律 原 則 及 法 庭 程 序 有 所 影 響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跟 進 這 些 事 宜, 以 期 在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初 段 就 條 例 草 案 作 最 後 定 稿, 然 後 提 交 立 法 會 劃 一 法 定 假 日 與 公 眾 假 期 張 超 雄 議 員 特 别 提 述 法 定 假 日 與 公 眾 假 期 之 間 有 5 天 的 差 別, 並 關 注 到 基 層 工 人 的 假 期 權 益, 尤 其 是 服 務 業 僱 員 他 詢 問 當 局 有 何 計 劃 劃 一 法 定 假 日 與 公 眾 假 期, 以 期 統 一 所 有 僱 員 的 假 期 權 益 及 進 一 步 提 倡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解 釋, 法 定 假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是 兩 種 不 同 性 質 及 背 景 的 假 期 公 眾 假 期 由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 第 149 章 ) 規 定, 是 指 銀 行 機 構 公 共 機 構 及 政 府 部 門 不 用 辦 公 的 日 子, 基 本 上 是 相 關 機 構 的 假 期 法 定 假 日 是 僱 傭 條 例 賦 予 僱 員 享 有 及 僱 主 必 須 提 供 的 福 利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勞 工 處 已 委 託 政 府 統 計 處 收 集 有 關 本 港 放 取 法 定 假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僱 員 的 百 分 比 與 特 徵 的 統 計 資 料, 並 正 進 行 相 關 分 析 政 府 就 此 議 題 諮 詢 勞 顧 會 後, 會 於 2015 年 年 初 向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匯 報 人 力 發 展 謝 偉 銓 議 員 提 到 職 訓 局 計 劃 把 服 務 業 見 習 培 訓 試 點 計 劃 的 範 圍 擴 展 至 零 售 及 安 老 服 務 業, 並 詢 問 推 行 時 間 表 及 涉 及 的 培 訓 名 額 鑒 於 安 老 服 務 業 難 以 聘 請 及 挽 留 員 工, 謝 議 員 進 一 步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能 吸 引 學 員 在 完 成 培 訓 後 投 身 業 界 工 作 170

175 第 XVIII 章 : 勞 工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職 訓 局 計 劃 於 2014 在 零 售 及 安 老 服 務 業 試 行 已 在 見 習 培 訓 試 點 計 劃 應 用 的 邊 學 邊 做 培 訓 模 式, 為 這 兩 個 行 業 各 提 供 180 個 培 訓 名 額 為 了 吸 引 年 青 一 代 投 身 社 福 界 擔 任 護 理 人 員 及 為 他 們 提 供 更 多 就 業 選 擇 及 在 安 老 服 務 業 建 立 發 展 事 業 的 基 礎, 當 局 透 過 獎 券 基 金 在 去 年 開 展 一 項 " 先 聘 用 後 培 訓 " 先 導 計 劃, 招 募 青 年 人 在 安 老 院 舍 擔 任 護 理 工 作, 同 時 資 助 他 們 修 讀 兼 職 課 程 完 成 課 程 後, 他 們 可 晉 升 至 較 高 職 位, 並 在 社 福 界 繼 續 發 展 事 業 先 導 計 劃 反 應 熱 烈, 政 府 已 預 留 款 項 於 未 來 數 年 額 外 提 供 個 名 額 及 把 計 劃 的 範 圍 擴 大 至 復 康 服 務 預 計 開 支 約 為 1 億 4,700 萬 元 輸 入 勞 工 對 於 勞 顧 會 在 2014 年 3 月 決 定 加 快 進 度 在 26 個 經 識 別 為 出 現 人 手 短 缺 的 工 種 輸 入 若 干 海 外 建 造 業 工 人, 陳 婉 嫻 議 員 表 示 不 滿 據 她 了 解, 多 個 工 會 深 切 關 注 到 輸 入 該 等 勞 工 帶 來 的 影 響 及 競 爭 張 宇 人 議 員 對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低 技 術 工 人 的 限 制 性 質 表 示 深 切 關 注 張 議 員 表 示, 在 2013 年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於 飲 食 業 輸 入 技 術 員 工 的 申 請 中, 只 有 約 10% 獲 批, 此 情 況 不 利 飲 食 業 的 營 商 環 境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表 示,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旨 在 方 便 輸 入 技 術 員 級 別 或 以 下 的 勞 工, 以 滿 足 若 干 行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這 些 行 業 在 聘 用 本 地 工 人 方 面 遇 上 重 大 困 難 就 此, 有 關 僱 主 須 先 就 每 宗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在 本 地 進 行 為 期 4 個 星 期 的 公 開 招 聘, 以 顯 示 聘 用 本 地 工 人 的 誠 意 現 時,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已 批 准 輸 入 約 名 勞 工 ( 不 包 括 外 傭 ) 不 過, 張 宇 人 議 員 對 政 府 當 局 這 方 面 的 保 守 取 態 仍 然 表 示 關 注 171

176 第 XVIII 章 : 勞 工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王 國 興 議 員 讚 賞 政 府 當 局 在 打 擊 僱 主 違 例 欠 薪 及 拖 欠 勞 審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裁 斷 款 項 方 面 所 作 努 力, 從 法 庭 判 處 定 罪 的 傳 票 數 目 有 所 增 加 可 見 一 斑 張 宇 人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區 分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公 司 董 事, 由 於 前 者 並 非 行 政 管 理 團 隊 一 份 子, 所 以 並 不 涉 及 欠 薪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當 局 只 會 對 目 標 公 司 董 事 及 負 責 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因 為 有 關 罪 行 是 在 他 們 同 意 縱 容 或 疏 忽 的 情 況 下 而 觸 犯 至 於 勞 工 處 的 勞 工 督 察 巡 查 各 行 業 工 作 場 所, 以 偵 察 懷 疑 違 例 個 案 及 調 查 投 訴, 潘 兆 平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解 釋 2013 年 發 出 警 告 的 次 數 為 何 高 於 成 功 檢 控 的 個 案 次 數, 以 及 成 功 檢 控 的 個 案 次 數 為 何 由 2009 年 的 宗 減 少 至 2013 年 的 宗 勞 工 處 副 處 長 ( 勞 工 事 務 行 政 ) 解 釋, 隨 着 勞 工 處 採 取 嚴 厲 執 法 行 動 及 香 港 近 年 經 濟 暢 旺, 有 關 薪 酬 及 福 利 的 罪 行 數 字 已 見 減 少 有 關 罪 行 數 字 下 降, 亦 因 為 勞 工 處 採 取 嚴 厲 的 執 法 行 動, 以 違 例 欠 薪 的 公 司 董 事 或 負 責 人 為 目 標, 在 源 頭 根 治 問 題 僱 員 補 償 潘 兆 平 議 員 提 述 行 政 長 官 的 競 選 政 綱, 當 中 包 括 成 立 由 僱 員 僱 主 及 勞 工 處 處 長 代 表 組 成 的 專 責 小 組, 研 究 改 善 高 危 工 種 工 人 的 保 障, 包 括 保 險 工 傷 賠 償 治 療 及 康 復 服 務 ; 他 詢 問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表 示, 由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及 組 織 的 代 表 組 成 的 內 部 工 作 小 組 正 跟 進 此 事 預 計 有 關 研 究 可 在 2014 年 年 底 或 之 前 完 成 政 府 會 在 適 當 時 間 就 此 議 題 向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進 行 匯 報 鑒 於 僱 員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享 有 的 工 傷 賠 償 權 利, 需 獲 僱 主 同 意 相 關 損 傷 是 因 工 遭 遇 及 在 受 聘 期 間 發 生, 梁 耀 忠 議 員 關 注 到 曾 有 僱 主 不 承 認 職 業 傷 亡 的 個 案, 而 勞 工 處 會 把 這 些 個 案 轉 介 法 律 援 助 署 ( 下 稱 " 法 援 署 ")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在 172

177 第 XVIII 章 : 勞 工 該 等 情 況 下, 受 傷 工 人 需 要 經 歷 耗 用 長 時 間 的 程 序, 並 因 為 未 能 取 得 賠 償 或 收 入 以 維 持 生 計 而 面 對 龐 大 的 經 濟 壓 力 為 加 快 有 關 程 序, 梁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與 法 援 署 聯 繫, 並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縮 短 處 理 時 間 例 如, 僱 主 應 要 在 指 明 期 限 內 確 認 工 傷 申 索, 例 如 14 天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表 示, 處 理 工 傷 申 索, 需 要 時 間 透 過 所 需 的 法 律 程 序 進 行,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受 傷 工 人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勞 工 處 尋 求 協 助, 政 府 會 就 是 否 可 加 快 所 涉 及 的 程 序 與 法 援 署 聯 繫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潘 兆 平 議 員 察 悉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下 稱 " 交 津 計 劃 ") 於 年 度 經 修 訂 的 開 支 預 算 低 於 原 來 的 開 支 預 算, 他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有 關 實 際 受 惠 人 數 的 資 料, 並 解 釋 參 與 率 因 何 遠 低 於 政 府 當 局 原 來 的 預 算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交 津 計 劃 自 實 施 以 來 合 共 批 出 約 6 億 元 津 貼 予 6 萬 多 名 成 功 申 請 人, 包 括 約 名 以 個 人 為 申 請 單 位 的 申 請 人 政 府 將 於 2014 年 10 月 對 交 津 計 劃 展 開 全 面 檢 討,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該 計 劃 的 目 標 申 領 資 格 運 作 方 式 和 成 效 鄧 家 彪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在 交 津 計 劃 完 成 全 面 檢 討 後, 若 運 作 方 式 沒 有 重 大 改 變, 而 獲 批 實 施 該 計 劃 的 非 經 常 承 擔 額 尚 餘 下 48 億 500 萬 元 的 情 況 下, 交 津 計 劃 的 可 持 續 性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表 示, 預 計 交 津 計 劃 全 面 檢 討 需 時 數 月, 應 可 在 2015 年 首 季 或 之 前 完 成 173

178 第 XIX 章 :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19.1 應 主 席 邀 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新 財 政 年 度 在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政 策 措 施 及 開 支 ( 附 錄 IV-17) 食 物 安 全 19.2 譚 耀 宗 議 員 對 食 物 ( 如 茶 葉 ) 內 的 除 害 劑 殘 餘 表 示 關 注,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下 稱 " 食 安 中 心 ") 的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一 直 就 食 物 ( 包 括 茶 葉 ) 進 行 恆 常 的 監 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食 物 安 全 專 員 ( 下 稱 " 食 物 安 全 專 員 ") 補 充, 在 過 去 3 年, 並 無 發 現 不 及 格 的 茶 葉 樣 本 為 加 強 規 管 食 物 內 殘 餘 除 害 劑 而 制 訂 的 食 物 內 除 害 劑 殘 餘 規 例 ( 第 132CM 章 ) 將 於 2014 年 8 月 生 效 19.3 劉 慧 卿 議 員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就 確 保 食 物 安 全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並 要 求 當 局 就 食 安 中 心 的 食 物 監 察 工 作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包 括 日 常 食 品 監 察 專 項 食 品 調 查 及 時 令 食 品 調 查, 而 食 安 中 心 會 在 進 口 批 發 及 零 售 層 面 抽 除 食 品 樣 本 在 2013 年, 食 安 中 心 共 抽 取 約 個 樣 本 進 行 檢 測, 與 其 他 海 外 國 家 比 較, 測 試 率 相 對 偏 高 儘 管 政 府 當 局 已 作 出 說 明, 劉 議 員 表 示, 市 民 對 內 地 輸 港 食 物 的 安 全 表 示 擔 憂 她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為 相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安 排 一 項 視 察 活 動, 參 觀 向 香 港 供 應 食 物 的 內 地 註 冊 農 場 的 運 作 情 況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答 覆, 政 府 當 局 會 考 慮 如 何 作 出 跟 進 政 府 當 局 亦 承 諾 提 供 書 面 答 覆, 說 明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報 道 相 比, 被 食 安 中 心 發 現 為 不 及 格 的 檢 測 個 案 數 目 及 詳 情 19.4 涂 謹 申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就 2011 年 3 月 的 福 島 核 電 廠 事 故 後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監 察 提 供 資 料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推 行 一 套 措 施, 以 確 保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食 物 安 全 食 物 安 全 專 員 進 而 闡 釋, 政 府 當 局 已 禁 止 若 干 鮮 活 食 品 奶 和 奶 類 飲 品 奶 粉 從 日 本 受 影 響 的 5 個 縣 進 口, 並 已 自 2011 年 3 月 起 就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進 行 針 對 性 的 輻 射 檢 測 174

179 第 XIX 章 :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19.5 黃 碧 雲 議 員 察 悉, 年 度 外 判 食 物 化 驗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200 萬 元, 她 要 求 當 局 就 外 判 食 物 化 驗 的 準 則 提 供 資 料 政 府 化 驗 師 解 釋, 由 年 度 起, 政 府 化 驗 所 繼 續 把 一 些 常 規 的 食 物 化 驗 工 作 外 判 給 私 營 化 驗 所, 以 騰 出 資 源 提 供 新 服 務 應 付 因 修 訂 食 物 規 例 而 新 增 的 檢 測 工 作 為 食 物 事 故 進 行 緊 急 化 驗 等 當 局 已 設 有 監 察 機 制, 以 確 保 這 些 私 營 化 驗 所 的 表 現, 包 括 定 期 實 地 覆 審 突 擊 實 地 監 察 訪 問 和 驗 證 試 驗 計 劃 等 農 業 發 展 19.6 方 剛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就 本 港 的 農 業 發 展 政 策 進 行 檢 討, 以 期 提 升 本 地 農 業 產 業 和 促 進 農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他 對 政 府 當 局 在 物 色 供 耕 作 的 合 適 農 地 的 進 度 表 示 擔 憂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注 意 到 農 業 界 在 本 港 經 濟 日 漸 萎 縮, 用 於 耕 作 的 香 港 農 地 只 佔 很 低 比 率 政 府 當 局 正 就 農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進 行 檢 討, 以 期 促 進 本 港 農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並 會 在 今 年 稍 後 就 此 議 題 進 行 諮 詢 19.7 陳 婉 嫻 議 員 察 悉, 本 港 新 鮮 蔬 菜 的 自 給 率 及 農 地 使 用 率 在 2013 年 分 別 為 2% 及 16%,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快 在 農 地 復 耕 方 面 的 工 作, 以 便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安 全 及 優 質 的 本 地 農 產 品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解 釋,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下 稱 " 漁 護 署 ") 一 直 透 過 農 地 復 耕 計 劃 推 廣 復 耕 荒 廢 農 地 漁 護 署 會 根 據 該 計 劃 物 色 該 類 農 地, 並 安 排 土 地 業 權 人 與 感 興 趣 的 農 民 磋 商, 為 出 租 土 地 擬 訂 租 約 禽 流 感 的 防 控 工 作 19.8 張 宇 人 議 員 及 方 剛 議 員 關 注 暫 緩 從 內 地 進 口 活 家 禽 後 對 本 地 家 禽 業 界 食 物 業 及 消 費 者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19.9 張 宇 人 議 員 察 悉, 食 安 中 心 就 內 地 輸 港 活 家 禽 進 行 禽 流 感 監 察 所 調 派 的 人 員 數 目 維 持 不 變, 他 詢 問 為 何 相 關 工 作 的 撥 款 擬 由 年 度 的 720 萬 元 增 加 至 年 度 的 800 萬 元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解 釋, 增 加 的 開 支 與 進 行 額 外 測 175

180 第 XIX 章 :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試 ( 如 H7 禽 流 感 聚 合 連 鎖 反 應 測 試 及 H7 禽 流 感 血 清 學 測 試 ) 所 需 的 其 他 物 料 有 關 就 張 議 員 有 關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引 入 H7N9 疫 苗 的 進 一 步 提 問,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在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密 切 監 察 H7N9 疫 苗 在 內 地 的 研 究 及 發 展, 並 及 時 評 估 這 些 疫 苗 可 在 香 港 應 用 的 程 度 方 剛 議 員 關 注 活 雞 的 零 售 價 由 於 暫 緩 內 地 活 雞 進 口 而 在 近 月 持 續 上 升,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在 回 應 時 表 示, 由 於 小 雞 成 長 需 時 及 已 安 排 內 地 活 雞 於 2014 年 6 月 恢 復 進 口, 本 地 活 雞 的 供 應 會 在 未 來 數 月 有 所 增 加 當 局 預 期 活 雞 的 零 售 價 屆 時 會 較 為 穩 定 林 健 鋒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就 禽 流 感 爆 發 時 制 訂 防 止 禽 流 感 在 進 口 及 本 地 活 家 禽 之 間 傳 播 的 措 施 的 進 展 情 況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經 評 估 各 個 方 案 後,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專 注 於 打 鼓 嶺 政 府 農 場 擬 設 檢 查 站 的 籌 備 及 建 造 工 程 在 恢 復 進 口 內 地 活 家 禽 時, 政 府 當 局 會 沿 用 讓 進 口 活 家 禽 在 檢 測 有 結 果 前 先 送 到 長 沙 灣 臨 時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的 現 行 做 法 在 一 旦 發 生 禽 流 感 個 案 而 需 關 閉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時, 本 地 家 禽 可 經 過 擬 設 的 檢 查 站 運 送 到 零 售 點 預 計 擬 設 的 檢 查 站 可 於 2014 年 6 月 底 前 開 始 運 作 黃 碧 雲 議 員 指 出, 長 沙 灣 臨 時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附 近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她 表 示, 該 處 的 居 民 非 常 關 注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對 他 們 帶 來 的 健 康 風 險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快 搬 遷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的 工 作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答 覆, 只 要 有 合 適 的 取 代 地 點, 政 府 當 局 有 計 劃 搬 遷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促 進 漁 業 發 展 譚 耀 宗 議 員 及 何 俊 賢 議 員 對 內 地 漁 民 在 香 港 水 域 進 行 非 法 拖 網 捕 魚 的 情 況 日 趨 普 遍 表 示 關 注 何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有 否 提 供 足 夠 的 人 手 及 財 政 資 源, 對 非 法 拖 網 捕 魚 採 取 執 法 譚 議 員 促 請 漁 護 署 與 香 港 警 務 處 加 強 合 作, 以 便 更 有 效 遏 止 非 法 拖 網 捕 魚 的 活 動 176

181 第 XIX 章 :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為 打 擊 非 法 拖 網 捕 魚 增 撥 資 源 及 人 手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下 稱 " 漁 護 署 署 長 ") 進 而 表 示, 漁 護 署 一 直 與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內 地 當 局 合 作 為 遏 止 非 法 拖 網 捕 魚 活 動, 當 局 在 本 港 水 域 進 行 定 期 及 針 對 性 的 巡 邏, 並 從 不 同 來 源 ( 包 括 一 些 漁 民 協 會 ) 收 集 情 報, 收 集 所 得 的 情 報 會 與 警 方 共 用, 以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的 成 效 目 前 有 兩 艘 船 隻 執 行 巡 邏 職 務, 而 當 局 會 在 2014 年 年 中 再 加 派 兩 艘 船 隻 姚 思 榮 議 員 察 悉, 在 年 度, 漁 護 署 已 為 協 助 漁 民 轉 而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行 業 的 試 驗 計 劃 預 留 220 萬 元, 由 於 預 計 的 生 態 導 賞 團 及 目 標 參 加 人 數 偏 低, 他 對 試 驗 計 劃 的 進 展 表 示 失 望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就 發 展 與 漁 業 相 關 的 生 態 旅 遊 推 出 更 有 效 的 措 施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答 覆, 財 務 委 員 會 已 批 准 設 立 5 億 元 的 漁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而 基 金 的 工 作 會 包 括 資 助 漁 民 轉 而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行 業 新 委 任 的 漁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聯 同 漁 護 署, 邀 請 持 份 者 ( 包 括 旅 遊 業 ) 參 與 研 究 如 何 進 一 步 促 進 與 漁 業 相 關 的 生 態 旅 遊 骨 灰 龕 政 策 王 國 興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對 本 港 龕 位 短 缺 的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就 王 國 興 議 員 有 關 政 府 當 局 長 遠 骨 灰 龕 政 策 的 提 問,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解 釋, 政 府 當 局 已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解 決 龕 位 短 缺 的 問 題 除 透 過 地 區 為 本 的 骨 灰 龕 發 展 計 劃 增 加 公 營 骨 灰 龕 服 務 外, 政 府 當 局 鼓 勵 市 民 廣 泛 使 用 以 更 環 保 及 可 持 續 推 行 的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包 括 在 紀 念 花 園 或 海 上 撒 灰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2014 年 第 二 季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私 營 骨 灰 龕 條 例 草 案, 以 期 加 強 對 私 營 骨 灰 龕 的 規 管 涂 謹 申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藉 在 內 地 建 造 公 營 骨 灰 龕, 以 增 加 公 營 龕 位 供 應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目 前 並 無 該 類 計 劃 陳 家 洛 議 員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自 2014 年 1 月 起 撤 銷 公 營 骨 灰 龕 單 一 個 龕 位 可 安 放 的 先 人 骨 灰 數 目 的 限 制, 他 詢 問 這 項 新 措 施 的 施 行 細 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作 為 政 府 當 局 增 加 177

182 第 XIX 章 :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公 共 龕 位 供 應 策 略 的 一 部 分, 當 局 放 寬 對 先 人 骨 灰 數 目 及 " 近 親 " 的 限 制, 以 便 申 請 人 可 盡 量 在 龕 位 內 安 放 更 多 副 骨 灰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 下 稱 " 食 環 署 署 長 ") 補 充," 近 親 " 一 般 包 括 第 一 個 安 放 在 該 龕 位 內 的 死 者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及 兄 弟 姐 妹 在 考 慮 於 同 一 個 龕 位 加 放 與 首 位 先 人 有 密 切 關 係 者 的 骨 灰 的 申 請 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下 稱 " 食 環 署 ") 會 盡 可 能 靈 活 處 理, 以 盡 量 善 用 現 有 的 龕 位 應 陳 議 員 的 進 一 步 提 問, 政 府 當 局 答 允 提 供 書 面 答 覆, 說 明 如 何 把 加 放 先 人 靈 灰 的 費 用 釐 定 為 每 位 140 元, 以 及 這 水 平 的 收 費 可 收 回 多 少 成 本 公 眾 街 市 林 健 鋒 議 員 對 食 環 署 管 理 的 部 分 公 眾 街 市 空 置 率 偏 高 表 示 關 注, 並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就 其 更 善 用 公 眾 街 市 的 計 劃 提 供 資 料 張 國 柱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把 一 些 空 置 率 高 的 公 眾 街 市 改 作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用 途 食 環 署 署 長 答 覆, 公 眾 街 市 的 整 體 空 置 率 在 過 去 數 年 一 直 穩 定 增 長, 而 政 府 當 局 已 委 託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以 改 善 公 眾 街 市 的 經 營 環 境 在 食 環 署 管 理 的 公 眾 街 市 檔 位 中, 整 體 空 置 率 目 前 低 於 10% 對 於 空 置 率 不 合 比 例 地 高 的 數 個 公 眾 街 市, 政 府 當 局 會 考 慮 是 否 及 如 何 改 變 其 用 途 及 職 能 其 中 一 個 方 案 是 把 這 些 使 用 率 不 足 的 公 眾 街 市 的 檔 位 經 營 者 從 不 同 樓 層 遷 移 到 同 一 樓 層, 以 騰 出 一 至 兩 個 樓 層 作 其 他 用 途 劉 慧 卿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已 委 聘 顧 問 研 究 如 何 改 善 公 眾 街 市 的 經 營 環 境, 她 要 求 當 局 就 顧 問 研 究 的 目 的 及 預 期 結 果 提 供 資 料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解 釋, 每 個 公 眾 街 市 或 有 其 本 身 的 獨 特 環 境, 如 所 需 的 有 關 設 施 面 對 類 似 零 售 店 的 競 爭 及 附 近 的 交 通 網 絡 等 預 期 顧 問 會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並 制 訂 具 體 及 務 實 的 改 善 計 劃 田 北 辰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不 應 繼 續 以 特 惠 租 金 安 排 資 助 公 眾 街 市 檔 位 經 營 者, 因 為 這 並 非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的 有 效 方 法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檢 討 公 眾 街 市 的 定 位 及 職 能, 並 研 究 可 否 成 立 一 個 法 定 機 構, 負 起 管 理 公 眾 街 市 的 職 責, 以 便 公 眾 街 市 178

183 第 XIX 章 :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的 顧 客 量 得 以 增 加, 並 為 市 民 提 供 價 廉 物 美 的 貨 品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覆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對 所 有 建 議 持 開 放 態 度, 並 認 為 此 事 可 在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環 境 衞 生 服 務 陳 志 全 議 員 察 悉, 當 局 根 據 定 額 罰 款 (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罪 行 ) 條 例 向 非 本 港 居 民 的 旅 客 發 出 了 大 量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更 有 效 地 解 決 與 非 本 港 居 民 的 旅 客 有 關 的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問 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繼 續 致 力 解 決 此 問 題, 包 括 增 加 向 旅 客 宣 傳 相 關 規 例 的 資 源 食 環 署 署 長 補 充, 並 無 跡 象 顯 示 問 題 有 嚴 重 惡 化 的 趨 勢, 因 為 非 本 港 居 民 的 旅 客 及 本 港 居 民 違 反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罪 行 的 數 字 在 過 去 3 年 相 對 保 持 穩 定, 分 別 為 約 名 及 名 王 國 興 議 員 對 殯 儀 服 務 收 費 偏 高 表 示 關 注,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將 於 何 時 檢 討 政 府 當 局 與 前 紅 磡 市 立 殯 儀 館 的 私 人 營 辦 商 之 間 的 協 議 條 款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答 覆,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與 現 行 營 辦 商 的 合 約 於 2017 年 3 月 完 結 前 進 行 檢 討 就 王 議 員 有 關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引 入 新 科 技, 以 改 善 滲 水 投 訴 調 查 聯 合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的 進 一 步 提 問, 食 環 署 署 長 在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考 慮 使 用 新 科 技, 處 理 一 些 根 據 非 破 壞 式 的 測 試 方 法 未 能 找 到 滲 水 源 頭 的 個 案 陳 婉 嫻 議 員 察 悉, 整 體 鼠 患 參 考 指 數 由 2011 年 的 1.7% 上 升 至 2013 年 的 3.1%,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改 善 其 防 治 鼠 患 的 工 作 食 環 署 署 長 表 示, 在 年 度, 防 治 鼠 患 工 作 的 預 算 開 支 將 為 億 元, 而 政 府 當 局 已 採 取 多 項 防 治 鼠 患 措 施, 包 括 加 強 街 道 清 潔 鼓 勵 市 民 積 極 參 與 防 治 鼠 患 工 作, 以 及 加 強 防 治 鼠 患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等 張 宇 人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會 檢 討 與 環 境 衞 生 有 關 的 服 務 收 費, 他 關 注 到 此 舉 對 食 物 業 界 的 影 響,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避 免 大 幅 增 加 與 食 物 業 有 關 的 食 物 相 關 業 務 牌 照 及 服 務 收 費 179

184 第 XIX 章 :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垃 圾 收 集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何 秀 蘭 議 員 建 議, 食 環 署 應 在 廢 物 管 理 方 面 ( 如 循 環 再 造 ) 擔 任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並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如 環 境 保 護 署 ( 下 稱 " 環 保 署 ")) 進 一 步 合 作 何 議 員 促 請 食 環 署 署 長 考 慮 在 每 個 公 眾 街 市 提 供 空 間 及 人 手, 以 便 進 行 廚 餘 循 環 再 造 食 環 署 署 長 在 答 覆 時 表 示, 食 環 署 會 考 慮 改 善 統 籌 其 垃 圾 收 集 工 作, 以 配 合 環 保 署 的 廢 物 管 理 工 作, 特 別 是 在 廚 餘 循 環 再 造 及 擬 議 的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計 劃 方 面 胡 志 偉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透 過 在 垃 圾 收 集 站 設 置 流 動 垃 圾 壓 縮 機 改 善 三 色 分 類 回 收 箱 的 收 集 服 務, 以 及 就 本 港 的 生 化 柴 油 製 造 廠 制 訂 支 援 措 施, 以 改 善 廢 物 管 理 的 工 作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承 諾 鼓 勵 食 肆 把 用 過 的 食 油 送 交 合 資 格 的 回 收 商, 供 循 環 再 造 為 生 化 柴 油 食 環 署 署 長 補 充, 若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位 置 許 可, 食 環 署 會 考 慮 提 供 流 動 垃 圾 壓 縮 機, 以 配 合 運 作 需 要 食 環 署 現 正 就 在 未 來 兩 年 提 供 三 色 分 類 回 收 箱 收 集 服 務 進 行 招 標, 並 為 改 善 服 務 而 引 入 新 的 標 書 條 款 動 物 福 利 梁 志 祥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已 自 2013 年 年 底 起 為 西 貢 及 大 嶼 山 的 流 浪 牛 推 行 " 捕 捉 絕 育 搬 遷 " 試 驗 計 劃, 他 要 求 就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與 動 物 福 利 團 體 合 作 提 供 資 料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答 覆, 政 府 當 局 的 政 策 是 在 盡 量 減 少 對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及 保 障 動 物 福 利 之 間 求 取 平 衡 漁 護 署 署 長 指 出, 社 會 上 不 同 界 別 對 於 管 理 流 浪 牛 有 不 同 甚 至 相 反 的 意 見 漁 護 署 數 年 前 已 委 託 生 態 顧 問 研 究 問 題 的 性 質 及 程 度, 並 就 有 效 的 管 理 策 略 提 出 建 議 該 署 於 2013 年 11 月 接 納 顧 問 的 建 議,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把 經 常 分 別 在 西 貢 及 大 嶼 山 公 路 上 重 複 被 捕 捉 到 的 有 限 數 目 流 浪 牛 隻 遷 移 到 他 區 遠 離 公 路 的 地 點 漁 護 署 會 密 切 監 察 有 關 牛 隻 的 健 康 狀 況, 並 邀 請 地 區 人 士 動 物 福 利 團 體 區 議 會 及 鄉 事 委 員 會 參 與 其 事 當 局 會 在 2014 年 7 月 檢 討 試 驗 計 劃 180

185 第 XX 章 : 衞 生 20.1 應 主 席 邀 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請 委 員 參 閱 已 於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的 發 言 稿, 以 了 解 來 年 在 衞 生 服 務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政 策 措 施 及 開 支 ( 附 錄 IV-18) 醫 療 開 支 20.2 郭 家 麒 議 員 察 悉, 在 開 支 預 算 中, 衞 生 政 策 範 疇 下 的 公 共 開 支 在 推 算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中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由 年 度 的 3.2%, 下 降 至 年 度 的 2.6% 郭 議 員 認 為 預 留 的 資 源 不 足 以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對 醫 療 服 務 日 漸 增 加 的 需 求, 他 認 為 年 度 相 關 開 支 所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百 分 比, 應 最 低 限 度 定 於 不 低 於 年 度 的 水 平 20.3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公 共 醫 療 界 別 的 醫 療 經 常 開 支 及 人 手 近 年 已 有 大 幅 增 長 在 年 度, 政 府 投 放 在 醫 療 衞 生 方 面 的 經 常 開 支 預 算 為 524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的 17%, 並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5.2%( 即 26 億 元 ) 除 此 以 外, 當 局 會 繼 續 制 訂 措 施, 以 期 應 付 因 人 口 老 化 及 人 口 增 加 而 與 日 俱 增 的 醫 療 需 求 20.4 單 仲 偕 議 員 察 悉,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 下 稱 " 工 作 小 組 ") 已 審 視 由 現 在 至 年 度, 醫 療 經 常 開 支 ( 人 口 變 化 及 價 格 變 動 除 外 ) 每 年 增 加 1% 2% 及 2.63% 對 較 長 遠 的 負 擔 能 力 及 財 政 可 持 續 性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他 詢 問, 為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所 帶 來 的 需 求, 政 府 當 局 就 醫 療 服 務 經 常 開 支 所 需 的 每 年 增 長 率 所 作 的 估 算 為 何 20.5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一 如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中 所 建 議, 在 3 個 服 務 水 平 增 長 的 情 況 下, 推 算 結 構 性 赤 字 會 在 較 長 遠 而 言 出 現 現 屆 政 府 的 願 景 是 維 持 一 個 公 私 營 並 存 的 雙 軌 醫 療 系 統, 並 在 兩 者 之 間 求 取 平 衡, 以 應 付 人 口 的 長 遠 醫 療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會 一 方 面 增 加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及 設 施 的 供 應, 另 一 方 面 則 推 出 各 項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並 透 過 推 行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 下 稱 " 醫 保 計 劃 "), 讓 那 些 願 意 使 用 並 可 負 擔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人 士 使 用 更 多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181

186 第 XX 章 : 衞 生 20.6 張 超 雄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採 取 積 極 步 驟, 透 過 推 出 各 項 政 策 及 措 施, 在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方 面 善 用 私 營 界 別 的 資 源, 以 邁 向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私 營 化 當 前 的 例 子 包 括 促 進 私 營 醫 院 發 展 推 出 資 助 長 者 在 私 營 界 別 使 用 基 層 護 理 服 務 的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 下 稱 " 醫 療 券 計 劃 ") 推 行 加 強 使 用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擬 議 醫 保 計 劃 及 一 連 串 的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他 關 注 到 經 濟 能 力 有 限 的 病 人 選 擇 較 少 及 只 能 享 用 質 素 較 差 的 醫 療 服 務 20.7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澄 清, 政 府 無 意 把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私 營 化 當 局 會 在 雙 軌 的 醫 療 系 統 下, 在 公 私 營 界 別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以 應 付 人 口 的 長 遠 醫 療 需 要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的 公 共 醫 療 政 策, 亦 是 確 保 沒 有 人 會 因 為 經 濟 困 難 而 得 不 到 充 分 的 治 療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進 而 表 示, 在 多 項 公 私 營 協 作 措 施 下, 公 營 界 別 病 人 所 需 支 付 的 服 務 費, 不 會 較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稱 " 醫 管 局 ") 所 收 取 者 為 高 當 前 的 例 子 是 普 通 科 門 診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儘 管 如 此,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病 人 須 就 選 擇 較 快 獲 提 供 服 務 或 那 些 標 準 收 費 並 不 涵 蓋 的 服 務 分 擔 部 分 費 用 舉 例 而 言, 在 一 般 輪 候 白 內 障 手 術 名 單 上 已 輪 候 了 一 段 時 間 的 病 人 可 自 願 參 加 " 耀 眼 行 動 " 白 內 障 手 術 計 劃, 在 分 擔 部 分 費 用 下 在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接 受 手 術 除 此 以 外, 病 人 如 選 擇 使 用 並 非 藥 物 名 冊 內 標 準 藥 物 的 藥 物, 須 自 費 購 買 有 關 藥 物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的 發 展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服 務 量 20.8 蔣 麗 芸 議 員 引 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急 症 室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甚 長 為 例,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為 改 善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制 訂 長 期 計 劃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陳 婉 嫻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採 用 全 面, 而 非 "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 的 做 法, 以 應 付 長 者 在 醫 院 服 務 方 面 不 斷 增 加 的 需 求 20.9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承 認, 各 項 醫 院 服 務 輪 候 時 間 甚 長 的 情 況 並 不 理 想 雖 然 到 急 症 室 求 診 的 人 次 及 入 院 人 數 可 能 並 無 明 顯 升 幅, 但 由 於 許 多 病 人 年 事 已 高, 他 們 的 病 況 已 變 得 更 複 雜 即 使 推 出 各 項 短 期 措 施, 例 如 為 擴 大 服 務 量 而 開 設 的 額 182

187 第 XX 章 : 衞 生 外 醫 院 病 床, 仍 不 足 以 應 付 因 人 口 老 化 所 引 致 的 醫 療 需 求 不 過, 他 強 調, 現 屆 政 府 已 決 心 加 強 服 務 量, 並 翻 新 公 營 醫 院 的 建 築 設 施, 以 確 保 能 應 付 中 期 至 較 長 期 的 社 區 醫 療 需 要 為 此, 政 府 當 局 已 於 2013 年 7 月 就 公 營 醫 院 的 發 展 重 建 及 擴 建 計 劃 概 況 向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簡 介 至 於 為 應 付 服 務 量 增 加 所 需 的 醫 療 人 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由 於 由 2012 年 起 計 的 3 年 周 期 內, 當 局 已 把 第 一 年 醫 科 學 士 生 學 額 的 數 目 增 加 100 個 至 每 年 420 個, 醫 生 的 總 數 在 年 度 會 有 所 增 加 除 此 以 外, 據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策 略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估 計, 公 營 醫 院 的 醫 療 人 手 壓 力 要 在 2020 年 後 才 得 以 舒 緩 郭 家 麒 議 員 指 出, 外 科 手 術 使 用 微 創 外 科 技 術 日 趨 增 加, 由 於 這 些 手 術 涉 及 較 複 雜 及 費 時 的 步 驟, 或 會 大 大 延 長 部 分 外 科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出 類 似 的 關 注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微 創 外 科 手 術 所 需 的 時 間 受 多 項 因 素 ( 如 手 術 的 類 型 及 外 科 醫 生 的 經 驗 ) 影 響 舉 例 而 言, 在 某 些 骨 科 手 術 採 用 微 創 外 科 技 術 會 更 有 效 率 何 俊 仁 議 員 詢 問 醫 管 局 有 否 進 行 任 何 研 究, 以 確 定 外 科 手 術 增 加 使 用 微 創 外 科 技 術 會 否 對 手 術 程 序 造 成 負 擔,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就 此 回 應 時 給 予 否 定 的 答 覆 不 過, 應 注 意 的 是, 雖 然 一 些 手 術 室 的 每 日 使 用 節 數 或 會 因 微 創 手 術 的 數 目 增 加 而 減 少, 但 由 於 病 人 復 原 較 快, 住 院 病 床 日 數 會 有 下 降 雖 然 如 此, 醫 管 局 會 藉 此 機 會 重 建 現 有 的 公 營 醫 院 ( 如 瑪 麗 醫 院 ), 以 增 加 外 科 服 務 的 服 務 量 胡 志 偉 議 員 問 及 醫 管 局 就 聖 母 醫 院 的 定 位 進 行 檢 討 的 進 展 情 況 鑒 於 黃 大 仙 區 目 前 並 無 公 營 的 急 症 室 服 務, 以 及 由 黃 大 仙 前 往 九 龍 中 聯 網 的 其 他 醫 院 所 需 的 交 通 時 間, 他 詢 問 當 局 可 否 考 慮 向 聖 母 醫 院 增 撥 資 源, 以 便 在 該 院 內 提 供 24 小 時 的 急 症 室 服 務,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把 那 些 情 況 嚴 重 的 病 人 轉 介 到 其 他 醫 院 治 療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會 因 應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新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及 重 建 九 龍 中 聯 網 現 有 醫 院 的 日 後 發 展, 考 慮 在 黃 大 仙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提 供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包 括 聖 母 醫 院 的 發 展 183

188 第 XX 章 : 衞 生 方 向 依 他 之 見, 由 於 聖 母 醫 院 的 空 間 有 限 及 受 地 形 所 限, 難 以 發 展 為 全 科 醫 院, 但 可 加 強 其 在 提 供 日 間 護 理 及 復 康 服 務 方 面 的 角 色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補 充, 醫 管 局 正 為 九 龍 中 聯 網 及 九 龍 東 聯 網 發 展 臨 床 服 務 計 劃, 而 該 局 會 留 意 黃 大 仙 居 民 的 意 見 及 其 醫 療 需 求 關 於 由 聖 母 醫 院 提 供 24 小 時 急 症 室 服 務 的 建 議, 該 院 除 缺 乏 深 切 護 理 及 手 術 設 施, 以 及 未 能 擔 任 分 流 及 轉 移 情 況 危 殆 的 病 人 的 職 能 外, 亦 應 注 意 的 是, 有 關 安 排 可 能 延 誤 治 療 和 危 及 病 人 醫 院 病 床 數 目 單 仲 偕 議 員 提 及 香 港 黃 金 五 十 較 早 前 就 香 港 醫 療 系 統 進 行 的 一 項 研 究, 該 研 究 的 其 中 一 項 建 議 是 興 建 數 間 新 的 公 營 醫 院, 在 未 來 10 年 提 供 更 多 醫 院 病 床, 以 應 付 未 來 數 年 預 期 對 醫 院 病 床 的 增 加 需 求,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這 樣 做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同 意, 公 私 營 界 別 均 有 需 要 大 幅 增 加 醫 院 病 床 的 數 目, 以 應 付 未 來 20 至 30 年 不 斷 增 加 的 需 求 就 此, 私 營 醫 院 病 床 的 數 目 在 6 至 7 年 內 會 增 加 約 30% 當 局 亦 正 規 劃 多 項 公 營 醫 院 的 工 程 計 劃, 以 應 付 中 期 至 較 長 遠 的 社 區 醫 療 需 要 舉 例 而 言, 當 局 建 議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興 建 一 間 有 約 張 醫 院 病 床 的 新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以 應 付 未 來 20 年 九 龍 城 及 黃 大 仙 區 人 口 增 長 及 老 化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新 增 需 求 政 府 當 局 亦 正 探 討 透 過 善 用 醫 院 用 地 的 剩 餘 發 展 潛 力 在 日 後 擴 建 北 區 醫 院, 以 應 付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新 增 人 口 的 服 務 需 求 潘 兆 平 議 員 察 悉, 醫 管 局 將 於 年 度 額 外 提 供 185 張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病 床 及 20 張 療 養 / 康 復 病 床, 但 只 有 4 張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病 床 會 設 於 九 龍 東 聯 網, 而 所 有 20 張 療 養 / 康 復 病 床 則 會 設 於 九 龍 西 聯 網 他 詢 問 當 局 在 釐 定 為 個 別 醫 院 聯 網 提 供 額 外 醫 院 病 床 數 目 時 所 採 用 的 準 則 陳 健 波 議 員 認 為, 不 論 日 後 是 否 推 行 醫 保 計 劃, 當 局 亦 應 為 提 供 更 多 醫 院 病 床 增 撥 資 源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解 釋, 醫 管 局 在 決 定 為 不 同 醫 院 聯 網 提 供 額 外 醫 院 病 床 時, 會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 各 醫 院 聯 網 可 用 的 184

189 第 XX 章 : 衞 生 設 施 及 人 力 資 源 為 提 供 新 服 務 所 需 的 醫 院 病 床, 以 及 為 應 對 特 定 範 疇 極 需 處 理 的 事 項 或 服 務 差 距 所 需 的 病 床, 一 如 新 界 西 聯 網 的 情 況 在 重 建 或 擴 建 現 有 醫 院 及 興 建 新 醫 院 的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完 工 時, 亦 會 有 額 外 的 醫 院 病 床 可 供 使 用 醫 院 聯 網 之 間 的 資 源 分 配 郭 家 麒 議 員 關 注 到, 在 年 度, 新 界 西 聯 網 的 住 院 和 日 間 病 人 出 院 人 次 及 死 亡 人 與 病 床 的 比 率, 較 港 島 西 聯 網 同 期 高 出 接 近 45% 他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解 決 不 同 醫 院 聯 網 處 理 病 人 比 例 不 均 的 情 況 陳 偉 業 議 員 詢 問, 新 界 西 聯 網 屯 門 醫 院 在 年 度 ( 至 2013 年 12 月 為 止 ) 錄 得 的 住 院 病 人 出 院 人 次 及 死 亡 人 數 為 , 是 公 營 醫 院 之 中 最 高, 醫 管 局 將 如 何 利 用 130 億 元 的 小 型 工 程 一 筆 過 撥 款, 以 改 善 該 院 的 服 務 及 設 施 何 俊 仁 議 員 詢 問, 醫 管 局 會 否 增 加 屯 門 醫 院 的 手 術 室 數 目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醫 院 管 理 局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自 2013 年 8 月 成 立 以 來 已 全 速 進 行 工 作, 並 已 就 醫 管 局 聯 網 及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着 手 進 行 檢 討 醫 管 局 在 決 定 醫 院 聯 網 的 資 源 分 配 應 根 據 其 服 務 地 區 的 人 口 數 目, 還 是 醫 院 的 工 作 量 前, 須 妥 為 顧 及 跨 網 使 用 服 務, 以 及 把 高 端 的 特 別 第 三 層 服 務 集 中 於 指 定 的 醫 院 當 局 不 能 排 除 委 員 會 會 就 醫 管 局 的 資 源 分 配 制 度 建 議 作 出 改 變 至 於 屯 門 醫 院 的 服 務 及 設 施,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醫 管 局 正 探 討 在 屯 門 醫 院 興 建 一 座 新 醫 院 大 樓 的 可 行 性, 以 增 加 手 術 室 的 數 目 新 界 西 聯 網 新 建 的 天 水 圍 醫 院 的 建 造 工 程 將 於 2016 年 完 成, 會 有 助 舒 緩 屯 門 醫 院 在 照 顧 元 朗 及 天 水 圍 地 區 醫 療 需 要 方 面 的 負 擔 應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承 諾 在 備 妥 個 別 醫 院 在 年 度 的 推 算 總 開 支 時 向 委 員 提 供 資 料 藥 物 名 冊 及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麥 美 娟 議 員 表 示, 醫 管 局 的 藥 物 開 支 在 其 經 常 運 作 開 支 總 額 中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在 年 度 推 算 為 10.5%, 而 大 部 185

190 第 XX 章 : 衞 生 分 司 法 管 轄 區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在 13% 至 16% 之 間, 她 詢 問 這 個 百 分 比 能 否 增 加, 以 便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看 齊 醫 管 局 聯 網 服 務 總 監 表 示, 在 過 去 數 年, 醫 管 局 的 藥 物 開 支 按 年 已 有 雙 位 數 字 的 增 長 鑒 於 藥 物 成 本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各 異, 故 難 以 作 出 直 接 比 較 關 於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藥 物 資 助 的 經 濟 審 查, 麥 美 娟 議 員 建 議 醫 管 局 應 參 考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的 雙 軌 制 做 法, 即 容 許 申 請 人 選 擇 以 個 人 或 住 戶 為 單 位 接 受 經 濟 審 查 醫 管 局 聯 網 服 務 總 監 表 示, 以 病 人 的 家 庭 收 入 來 評 定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批 出 的 資 助 額, 與 其 他 由 公 帑 提 供 的 安 全 網 做 法 一 致 當 局 已 作 出 努 力, 並 會 繼 續 致 力 檢 討 及 在 適 當 時 候 放 寬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申 請 的 經 濟 審 查 準 則 私 營 醫 院 發 展 陳 健 波 議 員 認 為, 私 營 醫 院 發 展 是 複 雜 的 問 題, 因 為 當 中 涉 及 使 用 罕 有 和 珍 貴 的 土 地 資 源 現 有 私 營 醫 院 的 擴 建 工 程 計 劃 及 整 體 的 醫 護 人 手 規 劃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設 立 專 責 的 工 作 小 組, 以 監 督 私 營 醫 院 的 發 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原 本 預 留 作 私 營 醫 院 發 展 的 4 幅 土 地 上, 其 中 一 幅 土 地 會 興 建 一 間 有 500 張 醫 院 病 床 的 新 私 營 醫 院 政 府 當 局 察 悉 私 營 醫 院 的 病 床 不 足 以 應 付 私 營 住 院 服 務 的 需 求, 正 考 慮 不 同 機 構 就 發 展 或 擴 建 私 營 醫 院 提 出 的 各 項 建 議, 以 及 在 推 出 醫 保 計 劃 後, 使 用 預 留 作 支 援 醫 療 改 革 的 500 億 元 財 政 儲 備, 為 有 意 營 運 私 營 醫 院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貸 款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策 略 督 導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公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的 人 手 需 求 及 推 行 醫 保 計 劃 的 影 響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目 標 是 在 2014 年 完 成 檢 討 發 展 中 醫 藥 王 國 興 議 員 詢 問, 就 擬 設 的 中 醫 醫 院, 其 可 行 運 作 模 式 及 規 管 細 節 的 研 究, 究 竟 會 由 中 醫 中 藥 發 展 委 員 會, 還 是 其 轄 下 的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 即 中 醫 業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中 藥 業 小 組 委 186

191 第 XX 章 : 衞 生 員 會 ) 進 行, 以 及 是 否 有 完 成 研 究 的 時 間 表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雖 然 中 醫 中 藥 發 展 委 員 會 仍 未 就 有 關 香 港 中 醫 中 藥 業 日 後 發 展 的 方 向 及 長 遠 策 略 的 各 項 事 宜 總 結 其 整 體 研 究, 但 該 委 員 會 已 就 在 香 港 設 立 首 間 中 醫 醫 院 提 出 建 議, 供 政 府 考 慮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政 府 已 接 納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並 已 預 留 一 幅 在 將 軍 澳 的 土 地 作 此 用 途 與 此 同 時, 中 醫 業 小 組 委 員 會 將 繼 續 就 與 擬 設 中 醫 醫 院 的 運 作 模 式 及 規 管 細 節 有 關 的 事 宜 進 行 研 究 基 層 醫 療 婦 女 的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郭 家 麒 議 員 認 為, 一 些 沒 有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下 稱 " 綜 援 ") 而 又 不 符 合 資 格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婦 女, 未 能 獲 政 府 提 供 任 何 財 政 援 助 以 使 用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 例 如 子 宮 頸 細 胞 檢 驗 及 透 過 乳 房 X 光 造 影 檢 查 乳 癌 ), 情 況 並 不 理 想 衞 生 署 署 長 表 示,64 歲 或 以 下 的 婦 女 可 登 記 使 用 衞 生 署 轄 下 3 間 婦 女 健 康 中 心 和 10 間 母 嬰 健 康 院 提 供 的 婦 女 健 康 服 務 所 有 婦 女 健 康 中 心 和 母 嬰 健 康 院 現 時 均 提 供 子 宮 頸 檢 查 服 務 衞 生 署 亦 有 資 助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的 家 庭 計 劃 服 務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麥 美 娟 議 員 關 注 到, 公 營 界 別 沒 有 為 欠 經 濟 能 力 的 人 提 供 全 面 的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尤 其 是 那 些 既 非 綜 援 受 助 人 亦 無 受 惠 於 院 舍 及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長 者 基 礎 牙 科 外 展 服 務 計 劃 的 極 需 照 顧 長 者 她 詢 問 當 局 可 否 考 慮 增 加 公 帑 資 助 的 牙 科 學 士 學 額, 藉 以 擴 大 公 營 牙 科 服 務 的 範 圍 劉 慧 卿 議 員 表 達 類 似 關 注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鑒 於 為 全 民 提 供 公 營 牙 科 服 務 需 要 龐 大 資 源, 政 府 的 牙 科 護 理 政 策 旨 在 透 過 以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 特 別 是 幼 稚 園 學 童 及 小 學 生 ) 為 對 象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提 高 公 眾 對 口 腔 衞 生 和 口 腔 健 康 的 意 識, 以 及 鼓 勵 市 民 培 養 良 好 的 口 腔 衞 生 習 慣 當 局 近 年 亦 推 出 了 各 項 措 施, 加 強 為 有 需 要 的 長 187

192 第 XX 章 : 衞 生 者 提 供 牙 科 服 務 除 了 院 舍 及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長 者 基 礎 牙 科 外 展 服 務 計 劃 外, 關 愛 基 金 已 推 出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項 目, 資 助 低 收 入 及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接 受 鑲 假 牙 和 相 關 的 牙 科 服 務 關 愛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已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考 慮 逐 步 擴 大 項 目 現 時 的 受 惠 資 格, 讓 社 區 內 更 多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受 惠 政 府 現 階 段 並 無 計 劃 擴 大 公 營 牙 科 服 務 的 範 圍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答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為 全 民 提 供 公 營 牙 科 服 務 的 做 法,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並 不 常 見 大 腸 癌 的 預 防 及 篩 檢 李 國 麟 議 員 詢 問, 很 可 能 於 2015 年 推 出 的 大 腸 癌 篩 檢 先 導 計 劃 的 目 標 參 加 者 的 估 計 人 數 為 何 陳 婉 嫻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增 撥 資 源 及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預 防 和 及 早 識 別 大 腸 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已 於 2014 年 1 月 成 立 一 個 跨 專 業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監 督 先 導 計 劃 的 策 劃 及 推 行 工 作, 當 中 涵 蓋 參 加 準 則 篩 檢 方 法 服 務 模 式 及 運 作 安 排 由 於 專 責 小 組 需 要 約 一 年 時 間 完 成 策 劃 及 籌 備 工 作, 參 加 者 的 估 計 人 數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計 算 出 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強 調, 雖 然 大 腸 癌 已 成 為 香 港 最 普 遍 的 癌 症, 但 礙 於 目 前 的 資 源 和 人 手 所 限, 現 階 段 難 以 由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為 50 歲 或 以 上 的 所 有 市 民 提 供 大 腸 癌 篩 檢 服 務 在 此 背 景 下, 先 導 計 劃 將 會 為 較 高 危 的 特 定 年 齡 組 別 人 士 提 供 大 便 隱 血 測 試, 以 便 及 早 識 別 這 種 疾 病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李 國 麟 議 員 察 悉 衞 生 署 計 劃 把 水 痘 疫 苗 納 入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並 預 計 在 有 關 措 施 推 行 的 首 12 個 月 內, 會 有 約 名 初 生 嬰 兒 合 資 格 接 種 水 痘 疫 苗, 他 關 注 到 水 痘 疫 苗 在 市 面 上 出 現 短 缺, 會 否 令 該 等 疫 苗 供 不 應 求 衞 生 署 署 長 承 認 水 痘 疫 苗 出 現 全 球 短 缺 的 情 況, 她 並 補 充, 衞 生 署 一 直 在 這 方 面 與 疫 苗 製 造 商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若 有 充 足 的 水 痘 疫 苗 供 應, 衞 生 署 擬 在 2014 年 內, 把 水 痘 疫 苗 納 入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188

193 第 XX 章 : 衞 生 脊 醫 護 理 謝 偉 俊 議 員 指 出, 一 些 西 方 國 家 進 行 的 研 究 顯 示, 越 來 越 多 人 傾 向 接 受 脊 醫 治 療,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內 提 供 脊 醫 護 理 服 務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脊 骨 療 法 一 般 被 視 為 另 類 或 輔 助 醫 學 與 政 府 當 局 現 時 列 為 工 作 重 點 的 中 醫 藥 發 展 比 較, 社 會 上 對 脊 骨 療 法 應 否 納 入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並 無 共 識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王 國 興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把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合 資 格 年 齡, 由 70 歲 降 低 至 65 歲 潘 兆 平 議 員 提 出 類 似 要 求, 他 並 補 充, 年 齡 介 乎 65 至 69 歲 的 長 者 可 獲 發 每 年 1,000 元 而 非 2,000 元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以 盡 量 減 少 因 降 低 該 計 劃 的 合 資 格 年 齡 而 引 起 的 財 政 影 響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由 於 醫 療 券 使 用 者 無 須 接 受 任 何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 包 括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 為 優 化 醫 療 券 計 劃, 當 局 會 在 維 持 現 行 資 格 規 定 的 同 時, 優 先 提 高 資 助 水 平 自 該 計 劃 在 2009 年 推 出 以 來, 政 府 當 局 已 把 每 年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由 最 初 的 250 元 先 後 增 加 至 2012 年 的 500 元 和 2013 年 的 1,000 元, 而 這 金 額 更 在 年 度 增 至 2,000 元 該 計 劃 已 於 今 年 轉 為 恆 常 支 援 項 目 潘 兆 平 議 員 察 悉, 截 至 2014 年 1 月, 已 在 " 醫 健 通 " 系 統 登 記 的 長 者 當 中, 約 有 張 醫 療 券 因 超 過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累 積 金 額 上 限 ( 即 3,000 元 ) 而 被 取 消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考 慮 推 出 措 施, 提 醒 長 者 在 醫 療 券 快 將 被 取 消 時 盡 用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鑒 於 7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無 須 通 過 任 何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即 符 合 資 格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部 分 合 資 格 長 者 在 財 政 上 可 能 無 需 倚 靠 醫 療 券 來 資 助 他 們 使 用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提 供 的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儘 管 如 此, 政 府 當 局 會 加 強 宣 傳 該 計 劃, 以 確 保 合 資 格 長 者 充 分 知 悉 運 作 詳 情 189

194 第 XX 章 : 衞 生 黃 碧 雲 議 員 表 示, 據 她 了 解, 一 些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願 意 參 與 醫 療 券 計 劃, 原 因 是 使 用 " 醫 健 通 " 系 統 處 理 醫 療 券 付 還 金 額 的 程 序 繁 複 她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參 與 率 低 的 原 因, 以 及 簡 化 " 醫 健 通 " 系 統 的 操 作, 藉 以 鼓 勵 該 等 服 務 提 供 者 參 與 計 劃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隨 着 醫 療 券 計 劃 持 續 優 化, 參 與 計 劃 的 長 者 及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數 目 一 直 不 斷 增 加 當 局 預 期, 在 2014 年 把 醫 療 券 金 額 提 高 至 每 年 2,000 元 的 建 議, 將 可 鼓 勵 長 者 更 多 使 用 醫 療 券 接 受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因 而 提 供 更 大 的 誘 因 吸 引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參 與 醫 療 券 計 劃 政 府 當 局 亦 會 探 討 能 否 進 一 步 簡 化 " 醫 健 通 " 系 統 的 操 作 長 者 健 康 評 估 先 導 計 劃 李 國 麟 議 員 察 悉, 長 者 健 康 評 估 先 導 計 劃 旨 在 資 助 約 1 萬 名 7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接 受 健 康 評 估, 但 在 先 導 計 劃 推 行 的 首 6 個 月 期 間, 只 有 620 名 長 者 獲 識 別 參 加 計 劃, 他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能 在 接 下 來 的 18 個 月 內, 使 參 加 者 的 人 數 達 標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應 給 予 這 項 在 2013 年 7 月 才 推 出 為 期 兩 年 的 計 劃 更 多 時 間, 讓 其 累 積 運 作 經 驗 然 而, 政 府 當 局 會 研 究 是 否 有 方 法 增 加 計 劃 的 參 與 率 衞 生 署 署 長 補 充, 在 計 劃 推 行 的 首 6 個 月 期 間, 當 局 是 以 獨 居 或 未 接 受 過 健 康 評 估 的 長 者 為 優 先 服 務 對 象 由 2014 年 1 月 中 開 始, 在 這 項 計 劃 下 提 供 健 康 評 估 的 9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已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而 衞 生 署 會 透 過 各 長 者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 例 如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 派 發 宣 傳 資 料 預 期 計 劃 的 參 加 者 人 數 可 於 兩 年 期 內 達 標 長 者 健 康 中 心 李 國 麟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提 供 更 多 撥 款 提 升 長 者 健 康 中 心 的 服 務 量, 使 更 多 長 者 能 受 惠 於 該 等 中 心 提 供 的 健 康 評 估 及 診 症 服 務, 衞 生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已 預 留 撥 款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為 長 者 健 康 中 心 開 設 兩 個 臨 牀 小 組, 預 計 每 個 臨 床 小 組 將 會 額 外 處 理 個 健 康 評 估 190

195 第 XX 章 : 衞 生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擬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加 強 對 可 能 需 要 住 院 護 理 的 嚴 重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支 援 黃 議 員 察 悉, 社 會 環 境 的 壓 力 越 來 越 大, 青 少 年 及 婦 女 特 別 容 易 患 上 抑 鬱 症 和 焦 慮 症, 有 鑒 於 此, 她 亦 問 及 當 局 為 有 需 要 支 援 的 人 士 提 供 及 早 識 別 和 適 時 介 入 的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的 情 況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精 神 健 康 檢 討 委 員 會 自 2013 年 5 月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集 中 研 究 加 強 為 嚴 重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的 服 務 等 事 宜 考 慮 到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政 府 會 在 年 度 向 醫 管 局 增 加 撥 款, 為 更 多 病 人 提 供 新 的 精 神 科 藥 物, 並 會 把 為 嚴 重 精 神 病 患 者 而 設 的 個 案 管 理 計 劃 由 15 個 地 區 擴 展 至 全 港 18 區 至 於 為 一 般 精 神 病 患 者 作 出 及 早 診 斷 及 治 療 方 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這 些 病 人 目 前 在 尋 求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的 個 案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最 高,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量 相 當 繁 重 檢 討 委 員 會 將 會 探 討 能 否 加 強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和 家 庭 醫 生 在 積 極 介 入 協 助 一 般 精 神 病 患 者 方 面 的 角 色, 以 紓 緩 這 些 服 務 現 時 的 樽 頸 問 題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述 以 初 次 出 現 偶 發 性 精 神 病 的 青 少 年 為 對 象 的 " 思 覺 失 調 " 服 務 計 劃, 並 問 及 在 這 些 病 人 發 病 首 3 年 的 關 鍵 期 為 他 們 提 供 的 深 入 治 療, 以 及 覆 診 的 次 數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由 於 精 神 病 一 般 在 青 春 期 後 期 或 成 年 初 期 發 病," 思 覺 失 調 " 服 務 計 劃 旨 在 及 早 發 現 和 診 治 患 有 精 神 病 的 青 少 年, 把 嚴 重 精 神 病 病 發 與 病 人 接 受 治 療 之 間 的 時 間 縮 短 該 計 劃 着 重 公 眾 教 育, 以 加 強 社 會 對 精 神 健 康 的 認 知, 以 便 能 發 現 懷 疑 患 上 精 神 病 的 早 期 徵 狀, 並 轉 介 有 關 個 案 及 早 接 受 治 療 醫 管 局 聯 網 服 務 總 監 補 充, 該 計 劃 的 服 務 對 象 已 在 年 度 擴 展 至 包 括 較 年 長 組 別 的 病 人 個 案 經 理 會 與 社 會 服 務 界 家 屬 及 ( 如 適 當 的 話 ) 學 校 合 作, 在 社 區 為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一 般 而 言, 有 關 方 面 會 安 排 病 人 在 早 期 接 受 較 深 入 的 治 療, 而 覆 診 的 次 數 則 視 乎 個 別 個 案 的 評 估 而 定 191

196 第 XX 章 : 衞 生 何 俊 仁 議 員 雖 然 支 持 在 治 療 精 神 病 時 以 社 區 及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為 重 點 的 方 向, 但 關 注 到 在 本 港 引 入 社 區 治 療 令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的 研 究 進 度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精 神 健 康 檢 討 委 員 會 將 於 稍 後 階 段 討 論 這 個 課 題 醫 護 人 手 醫 生 人 手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推 行 任 何 短 期 措 施, 以 利 便 本 身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海 外 受 訓 醫 生 回 港 執 業, 從 而 應 付 目 前 醫 生 短 缺 的 問 題 她 特 別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在 尋 求 與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醫 委 會 ") 和 設 有 醫 學 院 的 兩 間 大 學 合 作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時, 曾 否 遇 到 任 何 困 難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曾 與 兩 間 大 學 和 醫 委 會 磋 商, 而 醫 委 會 已 同 意 增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次 數 至 每 年 兩 次, 並 考 慮 修 改 考 試 模 式 ( 例 如 容 許 考 生 以 客 觀 結 構 化 臨 床 考 試 的 形 式 參 加 臨 床 考 試 ), 以 及 把 通 過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考 生 所 須 完 成 的 駐 院 實 習 訓 練 期 縮 短 當 局 亦 會 考 慮 成 立 資 源 中 心, 幫 助 考 生 熟 習 本 地 的 臨 床 實 務 和 考 試 模 式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應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公 營 醫 療 界 別 現 時 欠 缺 約 300 名 醫 生 近 年 約 有 230 名 非 本 地 醫 生 曾 申 請 以 有 限 度 註 冊 形 式 在 醫 管 局 執 業, 而 醫 管 局 招 聘 了 其 中 16 名 非 本 地 醫 生, 以 應 付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補 充, 目 前 獲 准 以 有 限 度 註 冊 形 式 執 業 的 非 本 地 醫 生 有 19 人, 當 中 12 人 正 在 醫 管 局 工 作 以 有 限 度 註 冊 形 式 招 聘 海 外 受 訓 醫 生, 在 某 程 度 上 有 助 紓 緩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田 北 俊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說 明, 規 定 醫 管 局 在 決 定 是 否 聘 用 海 外 受 訓 醫 生 時, 須 向 醫 委 會 申 請 為 求 職 醫 生 進 行 有 限 度 註 冊 的 理 據 何 在 他 進 而 詢 問 當 局 可 否 考 慮 增 加 醫 委 會 的 業 外 委 員 的 數 目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第 161 章 ) 賦 權 醫 委 會 批 准 海 外 醫 生 有 限 度 註 冊 的 個 別 申 請, 而 醫 委 會 的 192

197 第 XX 章 : 衞 生 組 成 亦 受 該 條 例 所 管 限 田 北 俊 議 員 詢 問, 精 通 中 文 是 否 有 限 度 註 冊 的 執 業 規 定, 醫 管 局 聯 網 服 務 總 監 給 予 否 定 的 答 覆 不 過, 除 非 是 在 麻 醉 科 和 放 射 科 等 極 少 須 與 病 人 面 對 面 溝 通 的 專 科 工 作, 否 則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將 有 助 與 本 地 病 人 溝 通 郭 家 麒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應 付 麻 醉 科 醫 生 短 缺 的 問 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雖 然 醫 管 局 已 致 力 招 聘 更 多 有 限 度 註 冊 的 非 本 地 醫 生, 但 麻 醉 科 醫 生 仍 然 短 缺 醫 院 管 理 局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內 有 意 見 認 為, 長 遠 而 言, 當 局 可 考 慮 賦 權 醫 管 局 總 辦 事 處 在 顧 及 各 醫 院 聯 網 轄 下 不 同 專 科 的 服 務 需 要 後, 負 責 新 入 職 醫 生 的 崗 位 分 配 及 日 後 的 人 手 調 配 涂 謹 申 議 員 質 疑, 醫 管 局 不 當 地 延 誤 完 成 獨 立 檢 討 委 員 會 就 一 宗 涉 及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一 名 資 深 心 臟 科 醫 生 被 下 令 暫 停 執 行 心 臟 介 入 手 術 的 個 案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涂 議 員 提 述, 香 港 醫 學 會 只 用 兩 個 月 時 間 便 完 成 同 一 個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他 認 為 醫 管 局 延 誤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會 令 有 需 要 接 受 心 臟 科 服 務 的 病 人 無 法 獲 得 資 深 心 臟 科 醫 生 的 治 療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同 意, 醫 生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是 寶 貴 的 資 產 據 他 了 解, 醫 管 局 已 就 香 港 醫 學 會 對 上 述 個 案 作 出 結 論 所 根 據 的 調 查 程 序, 向 該 會 作 出 查 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儘 管 政 府 當 局 不 應 介 入 獨 立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調 查 工 作, 但 當 局 一 直 有 留 意 醫 管 局 處 理 上 述 個 案 的 情 況, 議 員 無 須 擔 心 個 案 受 到 拖 延 他 強 調, 程 序 公 義 應 是 首 要 的 關 注, 不 應 因 權 宜 之 計 而 受 到 損 害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補 充, 醫 管 局 會 盡 快 擬 定 最 後 的 調 查 結 果, 而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提 供 的 心 臟 科 服 務 現 時 維 持 正 常 護 士 人 手 李 國 麟 議 員 察 悉, 在 2013 年 離 開 醫 管 局 的 980 名 護 士 當 中, 約 500 名 是 加 入 醫 管 局 不 足 5 年 的 初 級 職 員 他 推 測 初 級 護 士 流 失 率 高 可 能 是 由 於 現 時 護 士 對 病 人 的 比 例 高 達 約 1: 12 所 致, 並 詢 問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挽 留 公 營 醫 院 的 護 士 193

198 第 XX 章 : 衞 生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醫 院 管 理 局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曾 與 個 別 醫 院 聯 網 的 職 員 會 晤, 透 過 會 議 和 座 談 會 了 解 他 們 對 醫 管 局 運 作 的 意 見 雖 然 督 導 委 員 會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檢 討, 但 醫 管 局 會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以 加 強 挽 留 員 工, 以 及 處 理 護 理 人 員 就 薪 酬 培 訓 機 會 及 職 業 發 展 提 出 的 關 注 事 項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陳 健 波 議 員 表 示, 保 險 業 界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容 許 受 規 管 的 市 場 界 別 ( 即 醫 保 計 劃 下 受 規 管 的 界 別 ) 和 不 受 規 管 的 市 場 界 別 ( 即 產 品 提 供 不 受 產 品 設 計 最 低 要 求 規 管 的 界 別 ) 並 存, 以 給 予 消 費 者 更 多 選 擇 不 過, 關 於 顧 問 估 算 醫 保 標 準 計 劃 每 年 的 保 費 會 較 現 有 個 人 償 款 住 院 保 險 計 劃 ( 普 通 病 房 級 別 ) 的 平 均 保 費 高 出 9%, 他 歡 迎 政 府 當 局 澄 清 這 項 估 算 僅 作 說 明 之 用, 而 標 準 計 劃 的 實 際 保 費 會 由 各 承 保 機 構 按 其 定 價 策 略 和 風 險 狀 況 等 因 素 自 行 釐 定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把 上 述 澄 清 載 入 日 後 有 關 醫 保 計 劃 詳 細 建 議 的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備 悉 陳 議 員 的 意 見 對 美 容 服 務 的 規 管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為 美 容 業 制 訂 規 管 制 度 以 確 保 接 受 美 容 服 務 的 顧 客 的 安 全 ; 若 會, 將 進 行 甚 麼 諮 詢 工 作 以 蒐 集 美 容 業 界 和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並 加 以 整 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採 取 風 險 為 本 的 原 則, 針 對 那 些 本 身 有 一 定 風 險 如 非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妥 善 施 行 則 會 對 顧 客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的 程 序 或 療 程 就 此, 政 府 當 局 已 落 實 在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規 管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轄 下 成 立 的 區 分 醫 療 程 序 和 美 容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即 某 些 本 身 有 一 定 風 險 的 美 容 服 務 應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牙 醫 施 行 在 涉 及 使 用 醫 療 儀 器 的 美 容 程 序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為 醫 療 儀 器 引 入 新 的 規 管 制 度, 並 會 向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未 來 路 向 至 於 對 提 供 一 般 美 容 服 務 的 美 容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規 範,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現 時 已 為 此 推 行 由 業 界 主 導 的 認 可 培 訓 及 教 育 194

199 第 XX 章 : 衞 生 控 煙 工 作 謝 偉 俊 議 員 問 及 現 行 戒 煙 服 務 的 成 效, 以 及 控 煙 辦 公 室 在 年 度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衞 生 署 署 長 表 示, 使 用 由 受 資 助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衞 生 署 提 供 的 戒 煙 服 務 的 吸 煙 人 士 成 功 戒 煙 的 比 率 均 約 為 30%,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驗 相 若 雖 然 控 煙 辦 公 室 在 年 度 的 人 手 不 會 有 任 何 增 長, 但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年 度 就 提 供 戒 煙 及 相 關 服 務 所 獲 得 的 資 助 總 額 將 會 有 所 增 加 易 達 巴 士 服 務 張 超 雄 議 員 指 出,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易 達 巴 士 服 務 和 受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資 助 的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分 別 為 60 歲 或 以 上 輕 度 行 動 不 便 的 長 者 病 人, 以 及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點 對 點 運 送 服 務, 接 載 他 們 往 返 住 所 與 公 營 醫 院, 而 這 兩 項 服 務 均 由 香 港 復 康 會 承 辦 他 建 議, 若 同 一 家 庭 有 一 名 長 者 和 一 名 殘 疾 人 士 須 於 大 致 相 同 的 時 間 到 同 一 所 公 營 醫 院 就 診, 應 容 許 香 港 復 康 會 彈 性 調 派 一 輛 巴 士 ( 而 非 按 現 行 規 定 調 派 兩 輛 巴 士 ) 接 載 這 兩 名 人 士,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資 源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表 示, 醫 管 局 會 就 此 事 與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作 出 跟 進 195

200 第 XXI 章 : 教 育 21.1 應 主 席 邀 請,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來 年 有 關 教 育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措 施 和 開 支 ( 附 錄 IV-19) 幼 稚 園 教 育 21.2 張 宇 人 議 員 察 悉, 近 年 越 來 越 多 幼 稚 園 退 出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 下 稱 " 學 券 計 劃 ") 他 關 注 到,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資 助 未 能 惠 及 入 讀 非 學 券 計 劃 下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的 家 長 依 他 之 見, 幼 稚 園 退 出 學 券 計 劃 反 映 當 局 亟 須 檢 討 學 券 計 劃 現 時 採 取 的 資 助 模 式 21.3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3) 表 示,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轄 下 其 中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正 研 究 有 關 資 助 模 式 的 各 項 事 宜, 務 求 使 最 多 幼 稚 園 和 合 資 格 學 生 受 惠 於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參 考 學 券 計 劃 的 統 計 資 料, 以 及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21.4 陳 家 洛 議 員 察 悉,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和 非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在 學 年 的 平 均 每 年 學 費 分 別 高 達 38,000 元 及 99,000 元 他 質 疑 在 及 兩 個 學 年 每 年 增 加 2,500 元 學 券 資 助 額, 能 否 減 輕 家 長 的 財 政 負 擔 21.5 就 這 方 面,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3) 表 示, 學 券 計 劃 下 幼 稚 園 所 定 的 學 費 水 平, 不 得 多 於 政 府 當 局 釐 定 的 上 限 就 入 讀 學 券 計 劃 下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而 言, 超 出 學 券 資 助 額 的 學 費 須 由 家 長 支 付, 而 這 數 額 已 逐 漸 減 少 至 平 均 每 年 約 4,000 元 的 水 平 21.6 陳 家 洛 議 員 察 悉,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在 年 度 進 行 過 3 次 海 外 職 務 訪 問, 開 支 為 75 萬 元, 另 外 還 動 用 了 131 萬 元 舉 辦 一 個 國 際 論 壇 然 而, 他 深 切 關 注 到, 從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2 月 向 政 府 提 交 的 報 告 可 見, 該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並 無 寸 進 21.7 教 育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由 於 涉 及 的 事 宜 十 分 複 雜,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需 要 時 間 研 究 不 過, 由 於 檢 討 尚 未 完 成, 在 現 階 段 公 開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及 研 究 結 果 未 免 過 早 196

201 第 XXI 章 : 教 育 中 小 學 教 育 與 跨 境 學 童 有 關 的 事 宜 21.8 梁 志 祥 議 員 詢 問, 鑒 於 來 港 就 學 的 跨 境 學 童 人 數 近 年 有 所 增 加,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估 計 為 跨 境 學 童 提 供 學 額 及 支 援 服 務 的 開 支, 以 及 有 否 研 究 在 深 圳 開 設 港 人 子 弟 學 校 或 資 助 這 類 學 校 的 方 案 21.9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強 調, 由 於 自 2013 年 起 實 施 了 內 地 雙 非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零 配 額 措 施, 跨 境 學 童 對 學 額 的 需 求 將 逐 步 下 降 在 本 地 出 生 的 雙 非 兒 童 回 港 就 學 的 人 數 ( 包 括 跨 境 學 童 人 數 ) 預 計 會 在 數 年 後 減 少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4) 表 示, 對 於 資 助 在 深 圳 開 設 的 港 人 子 弟 學 校 的 構 思, 當 局 必 須 詳 細 研 究, 因 當 中 牽 涉 複 雜 的 問 題, 而 且 影 響 深 遠, 包 括 建 議 是 否 可 行 及 能 否 持 續 下 去 福 利 可 攜 政 策 學 校 管 理 師 資 等 須 待 政 府 當 局 取 得 更 多 資 料, 方 能 就 此 項 建 議 作 出 客 觀 而 深 入 的 分 析 小 班 教 學 葉 建 源 議 員 表 示, 鑒 於 小 班 教 學 現 時 在 小 學 推 行, 故 此 他 在 其 書 面 問 題 中 要 求 當 局 按 每 個 地 區 列 出 在 小 一 入 學 統 籌 辦 法 下, 增 加 每 班 小 一 派 位 人 數 的 小 學 數 目 葉 議 員 表 示, 教 育 局 只 提 供 北 區 的 相 關 資 料, 其 他 地 區 的 資 料 亦 應 在 會 後 提 供 葉 建 源 議 員 察 悉, 據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的 回 覆, 從 概 念 而 言, 小 班 教 學 是 一 種 由 教 學 考 慮 帶 動 的 教 學 組 合 或 分 組 他 不 認 同 政 府 當 局 的 意 見, 並 強 調 小 班 教 學 的 推 行 應 以 每 班 較 少 人 數 為 基 礎, 從 而 提 高 教 與 學 的 效 能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2) 解 釋, 一 些 有 關 小 班 教 學 的 海 外 研 究 指 出,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是 小 班 教 學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特 色 然 而, 推 行 小 班 教 學 實 際 上 不 只 關 乎 減 少 每 班 人 數, 還 有 其 他 教 197

202 第 XXI 章 : 教 育 學 考 慮, 特 別 是 教 學 策 略 當 局 從 海 外 的 研 究 發 現, 小 班 教 學 對 年 幼 學 生 較 有 效, 而 隨 着 學 生 長 大, 其 效 力 往 往 會 逐 漸 減 退 雖 然 香 港 的 公 營 小 學 正 在 推 行 小 班 教 學, 但 中 學 應 否 推 行 小 班 教 學, 則 仍 未 有 定 論 就 這 方 面 而 言, 另 一 點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在 新 高 中 課 程 下, 中 學 普 遍 會 在 高 中 班 級 以 小 組 形 式 進 行 若 干 科 目 的 教 與 學 活 動 為 非 華 語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提 供 的 支 援 措 施 毛 孟 靜 議 員 察 悉, 由 學 年 開 始, 政 府 每 年 撥 款 2 億 元, 加 強 對 非 華 語 學 生 的 教 育 支 援 教 育 局 亦 計 劃 在 學 年 提 供 "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第 二 語 言 學 習 架 構 "( 下 稱 " 學 習 架 構 ") 她 詢 問,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為 非 華 語 學 生 制 訂 " 中 文 作 為 第 二 語 言 的 課 程 和 評 核 機 制 ", 以 回 應 公 眾 的 強 烈 關 注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解 釋, 學 習 架 構 從 第 二 語 言 學 習 者 的 角 度 出 發, 採 取 循 序 漸 進 的 " 小 步 子 " 學 習 方 式, 並 會 就 非 華 語 學 生 在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所 取 得 的 學 習 進 度 提 供 一 套 有 系 統 的 學 習 目 標 和 預 期 學 習 成 果 當 局 預 期 非 華 語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度 能 穩 步 向 前, 繼 而 銜 接 主 流 中 文 課 堂 此 外, 當 局 會 由 學 年 起, 在 高 中 班 級 為 非 華 語 學 生 分 階 段 提 供 應 用 學 習 ( 中 文 ) 科 目, 該 科 目 與 資 歷 架 構 第 一 至 三 級 掛 鈎 毛 孟 靜 議 員 強 調 有 需 要 制 訂 " 中 文 作 為 第 二 語 言 的 課 程 和 評 核 機 制 " 毛 孟 靜 議 員 察 悉, 學 習 架 構 的 推 行 細 節 將 於 2014 年 4 月 落 實, 她 要 求 當 局 確 認 會 否 採 取 措 施 支 援 學 校, 以 配 合 於 學 年 提 供 的 學 習 架 構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表 示, 當 局 會 推 出 配 套 措 施 支 援 學 校, 並 會 為 學 校 和 教 師 舉 辦 相 關 的 簡 介 會 及 培 訓, 以 便 學 習 架 構 於 2014 年 9 月 推 行 李 慧 琼 議 員 詢 問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的 詳 情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由 學 年 起, 所 有 錄 取 10 名 或 以 上 非 華 語 學 生 的 學 校 可 獲 提 供 額 外 經 常 撥 款, 用 以 加 強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受 惠 的 學 校 當 中, 約 有 120 所 學 校 為 並 非 從 前 所 謂 的 " 指 定 學 校 " 當 局 鼓 勵 這 些 學 校 的 教 師 參 加 專 業 198

203 第 XXI 章 : 教 育 發 展 計 劃, 以 增 進 他 們 教 授 非 華 語 學 生 中 文 的 教 學 知 識 和 技 巧 通 識 教 育 科 梁 美 芬 議 員 關 注 通 識 教 育 科 ( 下 稱 " 通 識 科 ") 課 程 的 廣 度 和 深 度 她 認 為 不 應 要 求 學 生 回 答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 文 憑 試 ") 通 識 科 試 卷 上 的 所 有 問 題, 而 應 提 供 多 項 問 題 讓 他 們 選 答 她 並 建 議 提 供 更 多 教 材 給 教 師, 以 及 增 加 獨 立 專 題 探 究 在 通 識 科 評 核 中 的 比 重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表 示, 新 學 制 的 中 期 檢 討 於 2013 年 10 月 展 開 在 檢 討 過 程 中, 當 局 持 續 收 集 有 關 通 識 科 課 程 及 評 核 事 宜 的 意 見 和 討 論 所 得 對 於 有 建 議 認 為 應 調 整 評 核 要 求,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表 示, 中 期 檢 討 旨 在 精 簡 通 識 教 育 科 公 開 評 核 下 的 獨 立 專 題 探 究 ( 校 本 評 核 ), 以 及 修 訂 課 程 和 評 核 架 構, 讓 這 個 科 目 保 持 寬 廣 而 均 衡 的 知 識 基 礎 當 局 並 設 立 了 通 識 科 網 上 資 源 平 台, 供 通 識 科 教 師 使 用 學 校 的 資 訊 科 技 基 礎 設 施 莫 乃 光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已 獲 批 撥 款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向 約 100 所 公 營 學 校 及 本 地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 下 稱 " 直 資 學 校 ") 發 放 3,500 萬 元 一 筆 過 津 貼, 以 提 升 或 添 置 學 校 的 資 訊 科 技 基 礎 設 施, 在 校 園 內 設 置 所 需 的 無 線 網 絡 環 境, 以 在 學 年 在 課 堂 使 用 電 子 教 科 書 或 更 多 電 子 學 習 資 源, 從 而 促 進 電 子 學 習 他 關 注 到, 試 驗 計 劃 或 會 擴 大 數 碼 隔 膜, 因 為 那 些 在 資 訊 科 技 層 面 準 備 較 充 足 的 學 校 會 獲 得 進 一 步 資 助, 但 資 訊 科 技 能 力 落 後 的 學 校 則 不 會 得 到 額 外 支 援 莫 議 員 並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當 局 如 何 甄 選 試 驗 計 劃 下 的 100 所 學 校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告 知 委 員, 試 驗 計 劃 接 獲 約 170 宗 申 請 在 該 計 劃 下 獲 選 的 100 所 學 校 當 中,20 所 錄 取 了 弱 勢 社 學 生 所 有 獲 選 學 校 在 採 用 電 子 學 習 方 面 的 準 備 程 度 相 若 教 育 局 局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即 將 就 "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199

204 第 XXI 章 : 教 育 育 策 略 "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措 施 是 分 階 段 為 全 港 所 公 營 學 校 及 本 地 直 資 學 校 提 供 無 線 網 絡 設 施, 並 會 在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獲 通 過 後 進 行 單 仲 偕 議 員 提 到, 教 育 局 建 議 建 立 網 上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以 便 應 用 各 類 服 務, 包 括 電 子 教 科 書 和 電 子 學 習 資 源 他 指 出, 單 靠 安 裝 無 線 網 絡 設 施 及 伺 服 器 來 提 升 學 校 的 資 訊 科 技 基 礎 設 施, 並 不 能 做 到 雲 端 運 算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為 充 分 利 用 雲 端 運 算 科 技 制 訂 任 何 計 劃 教 育 局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會 在 即 將 展 開 的 "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 公 眾 諮 詢 中 提 出 雲 端 運 算 科 技, 作 為 供 公 眾 考 慮 的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事 項 政 府 當 局 在 跟 進 此 事 時, 會 與 教 育 界 和 資 訊 科 技 界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與 此 同 時, 分 階 段 為 全 港 所 公 營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提 供 無 線 網 絡 設 施, 將 有 助 促 進 更 多 元 化 的 教 與 學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及 國 民 教 育 梁 國 雄 議 員 詢 問, 為 何 學 年 獲 資 助 參 加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的 中 小 學 生 人 數 下 降, 而 學 年 的 學 生 人 數 則 回 升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質 素 保 證 及 校 本 支 援 ) 回 答 時 解 釋, 學 年 獲 資 助 參 加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的 學 生 人 數 下 降, 部 分 原 因 是 招 標 過 程 漫 長, 以 致 當 局 在 2012 年 11 月 底 才 將 申 請 程 序 通 知 學 校, 而 當 時 新 學 年 已 經 展 開 此 外, 內 地 確 診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H7N9 禽 流 感 個 案 亦 令 學 生 對 參 加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卻 步 在 學 年, 參 與 的 學 生 人 數 已 回 復 正 常 水 平,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的 名 額 亦 有 所 增 加, 以 達 到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訂 定 的 政 策 目 標 梁 國 雄 議 員 進 而 詢 問, 政 府 於 2012 年 9 月 修 訂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政 策 後, 用 於 國 民 教 育 的 開 支 為 何 ( 如 有 的 話 )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表 示, 為 讓 學 校 以 校 本 形 式 推 行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課 程, 政 府 於 2012 年 8 月 向 每 所 公 營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發 放 200

205 第 XXI 章 : 教 育 53 萬 元 的 一 次 過 現 金 津 貼, 以 供 舉 辦 與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有 關 的 活 動 學 生 的 全 人 發 展 王 國 興 議 員 表 示, 根 據 近 期 一 項 調 查 的 結 果, 家 長 傾 向 注 重 子 女 的 學 業 成 績, 忽 略 了 他 們 的 全 人 發 展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4)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一 向 非 常 重 視 家 長 教 育, 並 透 過 家 校 合 作 活 動 予 以 推 廣 家 庭 與 學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和 地 區 層 面 的 委 員 會 就 促 進 家 長 積 極 參 與 子 女 教 育 的 策 略, 向 教 育 局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王 國 興 議 員 支 持 當 局 建 議 加 強 高 中 生 的 生 涯 規 劃 教 育, 並 詢 問 各 項 加 強 措 施 的 詳 情 教 育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中 學, 生 涯 規 劃 教 育 是 持 續 提 供 的 服 務 政 府 當 局 會 與 各 持 份 者 合 作, 包 括 學 校 提 供 服 務 機 構 及 商 界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4) 表 示, 推 行 生 涯 規 劃 教 育 的 經 常 開 支 約 為 2 億 5,500 萬 元 與 教 師 團 隊 有 關 的 事 宜 有 關 在 至 學 年 獲 提 供 額 外 教 師 以 支 援 成 績 稍 遜 學 生 的 公 營 中 學 數 目, 以 及 獲 提 供 的 額 外 教 師 人 數, 易 志 明 議 員 在 提 及 上 述 資 料 時 注 意 到, 雖 然 這 類 學 校 的 數 目 多 年 來 維 持 穩 定, 但 所 提 供 的 額 外 教 師 人 數 卻 由 學 年 的 707 人 逐 步 下 降 至 學 年 的 592 人 他 詢 問 額 外 教 師 人 數 逐 步 減 少 的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3) 表 示, 向 學 校 提 供 的 額 外 教 師 人 數 視 乎 所 錄 取 的 成 績 稍 遜 學 生 的 實 際 人 數 而 定 由 於 整 體 中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個 別 學 校 錄 取 的 成 績 稍 遜 學 生 人 數 相 應 減 少, 這 可 能 是 引 致 過 去 數 年 提 供 的 額 外 教 師 人 數 下 跌 的 原 因 莫 乃 光 議 員 察 悉, 中 小 學 的 電 腦 /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課 程 大 多 由 其 他 科 目 的 教 師 教 授 他 詢 問, 為 改 善 這 項 安 排,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任 何 計 劃 在 每 所 學 校 開 設 資 訊 科 技 統 籌 主 任 的 專 201

206 第 XXI 章 : 教 育 責 職 位, 並 訂 明 電 腦 /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課 程 的 教 師 所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資 歷 或 曾 接 受 的 培 訓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充 分 掌 握 資 訊 科 技 的 急 速 發 展, 並 鼓 勵 學 校 因 應 需 要 靈 活 調 配 資 源 購 買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關 於 就 "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 進 行 的 諮 詢,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探 討 如 何 調 配 經 常 資 源 以 取 得 最 佳 的 成 果 李 慧 琼 議 員 從 教 育 局 局 長 的 開 會 發 言 中 察 悉, 中 小 學 學 額 的 單 位 成 本 預 計 在 年 度 將 大 幅 增 加 李 議 員 詢 問, 資 助 中 學 學 額 的 單 位 成 本 在 年 度 顯 著 增 加, 是 因 教 師 薪 酬 開 支 抑 或 中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所 致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6) 解 釋, 當 局 根 據 資 助 中 小 學 分 別 獲 得 的 政 府 撥 款 總 額 及 這 兩 類 學 校 各 自 的 在 學 學 生 總 人 數, 計 算 出 資 助 中 小 學 學 額 的 單 位 成 本 教 師 薪 酬 約 佔 資 助 學 校 每 個 學 額 成 本 的 80% 陳 婉 嫻 議 員 關 注 到, 在 各 個 薪 級 表 下, 擁 有 相 同 資 歷 的 教 師 所 獲 得 的 待 遇 並 不 一 樣 舉 例 而 言, 受 聘 於 公 營 學 校 擔 任 學 位 教 師 或 文 憑 教 師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按 不 同 的 薪 級 表 支 薪 陳 議 員 認 為, 鑒 於 這 方 面 的 差 異, 政 府 當 局 應 檢 討 教 師 薪 級 表 專 上 教 育 提 供 專 上 學 額 陳 家 洛 議 員 察 悉, 在 學 年, 共 有 名 文 憑 試 考 生 符 合 基 本 入 學 要 求, 但 未 獲 錄 取 修 讀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下 稱 " 教 資 會 ") 資 助 第 一 年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與 此 同 時, 近 年 循 非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 下 稱 " 非 聯 招 ") 途 徑 獲 錄 取 修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第 一 年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本 地 學 生 人 數 則 有 上 升 趨 勢 他 並 提 到 不 少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收 生 不 足, 以 及 很 多 自 資 專 上 課 程 學 費 高 昂 的 問 題 陳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全 面 處 理 解 決 與 提 供 專 上 學 額 相 關 的 事 宜 202

207 第 XXI 章 : 教 育 教 資 會 秘 書 長 表 示, 本 港 的 高 等 教 育 界 別 極 為 多 元 化 為 提 供 多 階 進 出 的 升 學 途 徑, 由 學 年 起 及 在 緊 接 的 三 年 規 劃 期 內,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高 年 級 每 年 收 生 學 額 將 進 一 步 增 加 個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開 辦 的 若 干 副 學 位 課 程 於 學 年 發 生 超 額 收 生 的 事 件 後, 馬 逢 國 議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規 管 這 些 院 校 的 自 資 部 門 的 收 生 安 排, 以 及 有 關 課 程 收 取 高 昂 學 費 的 問 題 他 並 關 注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超 額 收 生 有 否 招 致 額 外 的 公 共 開 支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1) 察 悉, 在 新 舊 制 並 存 的 2012 年, 偶 有 發 生 自 資 課 程 超 額 收 生 的 事 件 現 時,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可 錄 取 稍 多 於 核 准 學 額 的 學 生 修 讀 副 學 位 課 程, 惟 不 得 影 響 課 程 的 質 素 與 此 同 時, 教 育 局 與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合 作 推 行 多 項 措 施, 確 保 報 讀 院 校 及 收 生 安 排 以 有 序 及 有 效 的 方 式 進 行 雖 然 個 別 院 校 擁 有 釐 定 學 費 的 自 主 權, 但 政 府 當 局 已 要 求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採 取 措 施, 提 高 其 學 費 及 其 他 財 政 事 務 的 透 明 度 錄 取 非 本 地 學 生 修 讀 公 帑 資 助 研 究 院 課 程 黃 碧 雲 議 員 察 悉, 在 近 年 修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的 所 有 學 生 當 中, 非 本 地 學 生 佔 超 過 70% 她 對 本 地 研 究 生 所 獲 得 的 資 源 表 示 深 切 關 注 她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在 會 後 提 供 書 面 回 應, 說 明 會 否 考 慮 就 教 資 會 資 助 研 究 院 課 程 錄 取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人 數 設 定 上 限 採 取 不 同 模 式 資 助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研 究 生, 以 及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本 地 學 生 在 本 地 大 學 修 讀 研 究 院 課 程 陳 志 全 議 員 亦 提 出 相 若 意 見 他 進 一 步 表 示, 錄 取 大 量 非 本 地 學 生 ( 特 別 是 內 地 學 生 ) 已 引 致 某 些 課 程 由 英 語 改 為 以 普 通 話 授 課 陳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 教 資 會 注 意 這 些 發 展 教 資 會 秘 書 長 解 釋, 儘 管 來 自 內 地 的 非 本 地 研 究 生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甚 高, 但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以 擇 優 而 取 為 收 生 原 則, 而 不 會 考 慮 他 們 的 原 居 地 然 而, 須 注 意 的 是, 越 來 越 多 傑 出 203

208 第 XXI 章 : 教 育 的 本 地 學 生 和 國 際 學 生 修 讀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例 如 透 過 香 港 博 士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計 劃 升 學 至 於 教 學 語 言 方 面, 教 資 會 秘 書 長 表 示, 部 分 院 校 訂 明 其 博 士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學 生 必 須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陳 偉 業 議 員 深 切 關 注 修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研 究 院 課 程 的 內 地 學 生 不 斷 增 加,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制 訂 措 施, 確 保 本 地 學 生 不 會 因 而 處 於 不 利 位 置 教 育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強 調, 國 際 學 術 界 的 普 遍 做 法 是 透 過 吸 引 全 球 優 秀 人 才 提 高 研 究 能 力 加 強 國 際 化 對 本 地 學 生 亦 有 所 裨 益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並 強 調,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根 據 學 業 成 績 和 研 究 能 力, 以 擇 優 而 取 的 原 則 收 生 關 於 錄 取 本 地 學 生 方 面, 她 告 知 委 員, 本 地 學 生 報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的 人 數 少 於 非 本 地 學 生 她 進 一 步 指 出, 在 學 年, 報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的 本 地 學 生 的 成 功 率 約 為 25%, 而 非 本 地 學 生 申 請 人 的 成 功 率 則 只 有 約 10% 儘 管 政 府 當 局 作 出 解 釋, 陳 偉 業 議 員 仍 對 現 行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表 達 強 烈 不 滿, 認 為 有 關 政 策 嚴 重 向 內 地 學 生 傾 斜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公 布 的 新 措 施 姚 思 榮 議 員 提 到, 當 局 建 議 推 行 一 項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每 屆 最 多 名 學 生 修 讀 指 定 範 疇 的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為 人 力 需 求 甚 殷 的 行 業 培 育 人 才 他 詢 問 旅 遊 業 及 廚 藝 課 程 會 否 被 納 入 指 定 範 疇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1) 表 示, 由 教 育 局 和 相 關 政 策 局 組 成 的 跨 部 門 小 組 正 制 訂 新 資 助 計 劃 的 實 施 細 節, 包 括 申 請 資 助 的 資 格 所 指 定 的 範 疇 等 當 局 歡 迎 人 手 需 求 甚 殷 的 行 業 向 有 關 政 策 局 提 交 意 見, 以 供 考 慮 有 關 內 地 大 學 升 學 資 助 計 劃 ( 下 稱 " 內 地 升 學 資 助 計 劃 "), 葉 國 謙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就 擬 提 供 的 資 助 作 進 一 步 解 釋 204

209 第 XXI 章 : 教 育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只 有 通 過 內 地 部 分 高 校 免 試 招 收 香 港 學 生 計 劃 ( 下 稱 " 免 試 收 生 計 劃 ") 入 讀 內 地 院 校 學 生, 才 合 資 格 向 內 地 升 學 資 助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內 地 升 學 資 助 計 劃 將 採 用 現 行 適 用 於 中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並 設 有 兩 個 資 助 級 別 的 入 息 審 查 在 內 地 升 學 資 助 計 劃 下, 每 年 可 獲 提 供 最 多 港 幣 15,000 元 資 助 ( 即 約 為 人 民 幣 12,000 元 ), 這 數 額 應 足 夠 支 付 參 與 免 試 收 生 計 劃 的 75 所 院 校 開 辦 的 課 程 的 學 費 學 生 宿 舍 工 程 計 劃 馬 逢 國 議 員 察 悉,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有 12 項 學 生 宿 舍 工 程 計 劃 正 在 規 劃 中 他 詢 問 進 行 這 些 工 程 計 劃 的 時 間 表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1)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按 照 既 定 程 序 並 與 有 關 院 校 緊 密 合 作, 以 申 請 所 需 的 撥 款 現 階 段 尚 未 定 出 這 些 工 程 計 劃 的 具 體 時 間 表 融 合 教 育 和 特 殊 教 育 劉 慧 卿 議 員 察 悉 並 關 注 到, 過 去 5 個 學 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由 公 營 主 流 學 校 轉 讀 特 殊 學 校 的 人 數, 遠 遠 超 過 由 特 殊 學 校 轉 讀 公 營 主 流 學 校 的 人 數 她 關 注 這 情 況 背 後 的 原 因,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予 主 流 學 校, 以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強 調,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接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已 受 到 現 行 法 例 保 障 然 而, 家 長 的 選 擇 對 於 學 生 的 學 位 安 排 起 着 關 鍵 作 用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3) 進 一 步 解 釋, 在 現 有 安 排 下, 教 育 局 會 根 據 專 業 人 士 的 評 估 及 建 議, 並 在 家 長 同 意 下, 轉 介 有 較 嚴 重 或 多 重 殘 疾 的 學 生 入 讀 特 殊 學 校, 以 便 接 受 加 強 支 援 服 務 其 他 殘 疾 或 殘 障 程 度 相 對 屬 中 等 的 學 生, 則 會 獲 派 主 流 學 校 在 一 些 個 案 中, 即 使 專 業 人 士 認 為 學 生 接 受 特 殊 學 校 的 教 育 對 他 們 有 益, 家 長 也 寧 願 把 子 女 送 往 主 流 學 校 若 這 些 兒 童 無 法 適 應 主 流 學 校, 當 局 便 須 安 排 他 們 轉 讀 特 殊 學 校 部 分 就 讀 於 主 流 學 校 的 學 生 由 於 受 傷 或 患 病 導 致 嚴 重 殘 障, 亦 可 能 需 要 轉 讀 特 殊 學 校 205

210 第 XXI 章 : 教 育 關 於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方 面,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3) 表 示, 主 流 學 校 獲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包 括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額 外 教 師 及 專 業 支 援, 例 如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及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及 當 局 於 學 年 完 成 一 項 評 估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成 效 的 研 究 他 詢 問 該 研 究 的 結 果 個 案 數 目 及 處 理 方 法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3) 表 示,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能 有 效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在 學 年,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覆 蓋 超 過 60% 公 營 學 校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逐 步 擴 展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至 學 年 覆 蓋 全 港 所 有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育 局 的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一 直 監 察 及 進 行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的 質 素 保 證 工 作, 作 為 其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教 育 局 的 其 他 人 員 亦 定 期 到 訪 學 校, 監 察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情 況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在 學 校 系 統 教 師 及 學 生 等 層 面 為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政 府 當 局 並 沒 有 已 處 理 個 案 的 具 體 統 計 數 字, 因 為 處 理 個 別 學 生 的 個 案 只 是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一 部 分 鑒 於 由 學 年 至 學 年, 接 受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的 公 營 中 小 學 數 目 增 加 了 超 過 50%, 易 志 明 議 員 詢 問 每 名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平 均 分 配 多 少 服 務 時 數 給 每 所 學 校, 以 及 就 那 些 已 錄 取 約 100 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學 校 而 言, 當 局 每 年 向 每 所 學 校 提 供 最 多 150 萬 元 的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是 否 足 以 讓 這 些 學 校 購 買 所 需 服 務 教 育 局 局 長 指 出, 擴 展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的 進 度 取 決 於 專 業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的 人 手 供 應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3) 表 示, 現 時, 在 校 本 教 育 心 理 服 務 下, 一 名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會 為 6 至 10 所 小 學 / 中 學 提 供 服 務, 而 錄 取 相 對 大 量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學 校 可 優 先 獲 得 服 務 張 超 雄 議 員 察 悉 並 關 注 到, 在 學 年 或 財 政 年 度 完 結 時, 有 45 所 學 校 的 累 積 津 貼 餘 款 超 過 206

211 第 XXI 章 : 教 育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12 個 月 撥 款 的 30%, 餘 款 已 回 撥 給 政 府 他 詢 問 教 育 局 有 否 研 究 為 何 這 些 學 校 未 有 盡 用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3) 回 應 時 解 釋, 有 關 學 校 之 所 以 未 能 盡 用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可 能 是 因 為 各 類 指 定 用 途 津 貼 的 行 政 及 會 計 程 序 有 所 不 同 購 買 服 務 的 費 用 較 原 先 估 計 為 少 招 標 過 程 需 時 較 長 或 招 標 工 作 不 順 利 等 教 育 局 會 與 有 關 學 校 跟 進 如 何 善 用 相 關 資 源, 包 括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張 超 雄 議 員 關 注 到, 過 去 5 個 學 年, 在 修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副 學 位 及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當 中, 只 有 0.3% 是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他 認 為 當 局 必 須 檢 視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報 讀 專 上 院 校 時 面 對 的 困 難 關 於 專 上 界 別 採 取 的 支 援 措 施,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提 及 多 項 措 施, 例 如 職 業 訓 練 局 ( 下 稱 " 職 訓 局 ") 於 學 年 成 立 的 青 年 學 院,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專 項 支 援, 讓 他 們 得 到 專 業 培 訓 機 會 當 局 已 在 聯 招 下 設 立 特 別 機 制, 以 考 慮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入 學 申 請 李 慧 琼 議 員 關 注 當 局 在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方 面 為 教 師 提 供 的 專 業 培 訓 她 詢 問 支 援 服 務 會 否 擴 展 至 特 別 是 就 讀 於 幼 稚 園 的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教 育 局 局 長 及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研 究 與 加 強 支 援 以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相 關 的 事 宜 職 業 教 育 譚 耀 宗 議 員 提 到, 當 局 建 議 於 年 度 撥 款 10 億 元 設 立 基 金, 以 支 持 資 歷 架 構 的 持 續 發 展 和 推 行 ( 下 稱 "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 他 問 及 運 用 該 基 金 的 詳 情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自 資 歷 架 構 於 2008 年 成 立 以 來, 已 有 19 個 行 業 ( 涵 蓋 本 港 約 46% 勞 動 人 口 ) 設 立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 下 稱 " 諮 委 會 "), 以 便 在 相 關 行 業 實 施 資 歷 架 構, 以 期 鼓 勵 從 業 員 終 身 學 習 在 19 個 諮 委 會 中,14 個 已 為 所 屬 行 業 制 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至 於 餘 下 5 個 諮 委 會, 預 計 當 中 4 個 會 207

212 第 XXI 章 : 教 育 在 本 年 內 完 成 制 訂 相 關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最 後 一 個 則 在 下 年 底 前 完 成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在 "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 機 制 下 成 功 通 過 確 認 並 透 過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數 目, 在 過 去 數 年 穩 步 增 加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1) 補 充,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的 投 資 回 報 將 提 供 穩 定 的 收 入 來 源, 用 以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資 助 諮 委 會 及 與 資 歷 架 構 相 關 的 研 究 / 計 劃 和 公 眾 教 育 潘 兆 平 議 員 察 悉, 職 訓 局 轄 下 的 旅 遊 服 務 業 培 訓 發 展 中 心 和 中 華 廚 藝 學 院 的 學 額, 將 由 學 年 的 個 增 至 學 年 的 個 然 而, 他 認 為 旅 遊 服 務 業 培 訓 發 展 中 心 和 中 華 廚 藝 學 院 在 學 年 的 入 讀 率 偏 低 職 訓 局 署 理 執 行 幹 事 解 釋, 由 於 2012 年 是 新 舊 制 並 存 的 一 年, 職 訓 局 遂 增 加 旅 遊 服 務 業 培 訓 發 展 中 心 和 中 華 廚 藝 學 院 學 年 的 學 額, 以 提 供 更 多 培 訓 機 會 職 訓 局 會 不 時 檢 討 轄 下 院 校 的 學 額 及 入 讀 率 潘 兆 平 議 員 詢 問, 過 去 兩 個 學 年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和 香 港 知 專 設 計 學 院 開 辦 的 全 日 制 職 業 教 育 課 程 的 入 讀 率 甚 高, 為 何 當 局 減 少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和 香 港 知 專 設 計 學 院 學 年 的 學 額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1) 回 應 時 表 示,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和 香 港 知 專 設 計 學 院 主 要 開 辦 副 學 位 課 程 為 配 合 新 學 制 的 推 行, 該 等 院 校 在 學 年 同 時 為 新 舊 制 兩 批 學 生 開 辦 課 程, 有 關 學 額 隨 後 會 逐 步 縮 減 政 府 當 局 會 與 開 辦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教 育 機 構 ( 包 括 職 訓 局 ) 討 論 是 否 需 要 調 整 日 後 提 供 的 學 額, 並 會 在 討 論 時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中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潘 兆 平 議 員 察 悉,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公 布 政 府 將 成 立 職 業 教 育 專 責 小 組 ( 下 稱 " 專 責 小 組 ") 他 詢 問 專 責 小 組 會 否 一 併 檢 討 副 學 位 課 程 政 策, 因 這 類 課 程 也 是 年 輕 人 其 中 一 個 升 學 途 徑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1) 表 示, 在 現 時 開 辦 的 副 學 位 ( 包 括 副 學 士 和 高 級 文 憑 ) 課 程 當 中, 約 有 一 半 以 職 業 為 主 導 專 責 208

213 第 XXI 章 : 教 育 小 組 負 責 制 訂 推 廣 職 業 教 育 的 策 略, 以 及 探 討 有 何 方 法 提 升 社 會 對 職 業 教 育 的 認 知 和 認 受 陳 婉 嫻 議 員 歡 迎 建 議 的 職 業 教 育 和 就 業 支 援 計 劃 ( 下 稱 " 支 援 計 劃 ") 該 計 劃 將 涵 蓋 在 及 學 年 入 讀 職 訓 局 特 選 行 業 培 訓 課 程 的 兩 屆 學 生 她 察 悉, 根 據 支 援 計 劃, 有 系 統 的 學 徒 培 訓 課 程 會 予 以 整 合, 並 會 提 供 清 晰 的 職 業 進 階 路 徑 陳 議 員 注 意 到, 職 訓 局 現 時 開 辦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及 學 徒 培 訓, 可 能 分 屬 教 育 局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職 權 範 圍, 她 要 求 當 局 就 不 同 的 教 育 / 培 訓 機 會 作 出 澄 清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支 援 計 劃 與 其 他 現 有 學 徒 計 劃 的 主 要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有 關 行 業 僱 主 的 參 與 在 支 援 計 劃 下, 整 個 培 訓 期 為 4 年 參 與 計 劃 的 行 業 的 僱 主 應 承 諾 在 學 習 與 工 作 並 行 期 內, 以 每 月 工 資 最 少 8,000 元 聘 用 接 受 培 訓 的 學 員, 以 及 在 他 們 畢 業 後 以 最 少 10,500 元 聘 用 他 們 與 此 同 時, 職 訓 局 亦 有 開 辦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外 訪 關 於 教 育 局 局 長 以 局 長 名 義 外 訪 的 開 支, 陳 家 洛 議 員 察 悉 並 關 注 到, 在 2012 年 10 月 至 2014 年 3 月 期 間 進 行 的 13 次 訪 問 合 共 支 出 超 過 260 萬 元 他 質 疑 這 些 訪 問 能 否 有 效 協 助 教 育 局 局 長 的 工 作 就 這 方 面, 教 育 局 局 長 解 釋, 外 訪 通 常 由 訪 問 團 進 行, 成 員 包 括 政 府 官 員 和 本 地 教 育 界 的 代 表 他 們 會 與 知 名 學 者 及 專 家 會 面, 就 各 項 教 育 問 題 交 流 教 育 局 局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教 育 局 較 早 時 舉 行 了 一 個 有 關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國 際 論 壇, 他 邀 請 了 部 分 曾 與 其 見 面 的 海 外 專 家 出 席, 分 享 他 們 的 經 驗 209

214 附 錄 I 2014 年 3 月 31 至 4 月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財 政 年 度 預 算 的 特 別 會 議 程 序 表 環 節 編 號 局 長 / 管 制 人 員 日 期 時 間 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3 月 31 日 下 午 2 時 15 分 至 3 時 15 分 2. (i)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ii) 律 政 司 司 長 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財 經 事 務 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公 共 財 政 3 月 31 日 下 午 3 時 25 分 至 4 時 40 分 3 月 31 日 下 午 4 時 50 分 至 6 時 3 月 31 日 下 午 6 時 10 分 至 6 時 50 分 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4 月 1 日 下 午 2 時 至 3 時 30 分 6. 保 安 局 局 長 4 月 1 日 下 午 3 時 40 分 至 5 時 40 分 7. 環 境 局 局 長 4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50 分 至 7 時 8. 發 展 局 局 長 工 務 9. 發 展 局 局 長 規 劃 地 政 4 月 2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0 時 4 月 2 日 上 午 10 時 10 分 至 11 時 50 分 210

215 環 節 編 號 局 長 / 管 制 人 員 日 期 時 間 10. 行 政 署 長 審 計 署 署 長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廉 政 專 員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秘 書 長 申 訴 專 員 4 月 2 日 正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 時 40 分 11.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工 商 及 旅 遊 12.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通 訊 及 科 技 4 月 2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4 時 4 月 2 日 下 午 4 時 10 分 至 5 時 20 分 13.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4 月 2 日 下 午 5 時 30 分 至 6 時 50 分 14.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房 屋 1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運 輸 16.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17.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勞 工 18.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19.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衞 生 4 月 3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11 時 15 分 4 月 3 日 上 午 11 時 25 分 至 下 午 12 時 55 分 4 月 3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4 時 50 分 4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至 6 時 30 分 4 月 4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40 分 4 月 4 日 上 午 10 時 50 分 至 下 午 12 時 40 分 20. 教 育 局 局 長 4 月 4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211

216 附 錄 II 書 面 及 補 充 問 題 和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要 求 數 目 一 覽 表 環 節 編 號 局 長 / 管 制 人 員 初 步 書 面 問 題 數 目 補 充 問 題 數 目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要 求 ( 口 頭 ) 數 目 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i)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ii) 律 政 司 司 長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財 經 事 務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公 共 財 政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保 安 局 局 長 環 境 局 局 長 發 展 局 局 長 工 務 發 展 局 局 長 規 劃 地 政 行 政 署 長 審 計 署 署 長 14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廉 政 專 員

217 環 節 編 號 局 長 / 管 制 人 員 初 步 書 面 問 題 數 目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秘 書 長 20 補 充 問 題 數 目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要 求 ( 口 頭 ) 數 目 申 訴 專 員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工 商 及 旅 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通 訊 及 科 技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房 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運 輸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勞 工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衞 生 教 育 局 局 長 總 數 :

218 附 錄 III 2014 年 3 月 31 至 4 月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2014 年 3 月 31 日 下 午 會 議 ( 環 節 和 4) 下 午 2 時 15 分 至 6 時 56 分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出 席 委 員 :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 副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姚 思 榮 議 員 214

219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謝 偉 銓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梁 悅 賢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支 建 宏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G) 環 節 1 公 務 員 事 務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陳 穎 韶 女 士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沈 鳳 君 女 士,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陳 炳 輝 先 生, JP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215

220 陳 惠 珠 女 士 蕭 文 達 先 生 吳 靜 靜 女 士 黎 潔 廉 醫 生, JP 何 琇 玲 女 士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管 理 ) 庫 務 署 署 長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秘 書 長 衞 生 署 副 署 長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環 節 2 司 法 及 法 律 行 政 劉 嫣 華 女 士, JP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伍 錫 漢 先 生, JP 司 法 機 構 副 政 務 長 ( 運 作 ) 梁 楚 輝 先 生 司 法 機 構 助 理 政 務 長 ( 支 援 ) 袁 國 強 先 生, SC, JP 律 政 司 司 長 何 健 華 先 生, JP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楊 家 雄 先 生, SC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潘 英 光 先 生, JP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尹 效 良 先 生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賴 應 虒 先 生, SBS, JP 民 事 法 律 專 員 環 節 3 財 經 事 務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劉 怡 翔 先 生, JP 區 璟 智 女 士, JP 何 珏 珊 女 士 張 國 財 先 生 羅 淦 華 先 生 施 金 獎 先 生 譚 敏 兒 女 士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局 長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財 經 事 務 ) 署 理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財 經 事 務 )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財 經 事 務 )2 署 理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財 經 事 務 )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總 行 政 主 任 ( 財 經 事 務 ) 216

221 歐 陽 方 麗 麗 女 士, JP 蔡 淑 嫻 女 士, JP 黃 小 雲 女 士, JP 鍾 麗 玲 女 士, JP 李 樹 培 先 生 何 漢 傑 先 生 政 府 統 計 處 處 長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破 產 管 理 署 署 長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主 管 ( 金 融 基 建 發 展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主 管 ( 市 場 發 展 ) 環 節 4 公 共 財 政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謝 曼 怡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庫 務 ) 陳 美 寶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2 楊 德 強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3 施 金 獎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黃 成 禧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庫 務 )(H) 張 雲 正 先 生, JP 海 關 關 長 黃 權 輝 先 生, JP 稅 務 局 局 長 曾 梅 芬 女 士, JP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署 長 鄧 炳 光 先 生, JP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副 署 長 鄭 美 施 女 士, JP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署 長 蕭 如 彬 先 生, JP 政 府 產 業 署 署 長 梁 冠 基 先 生, JP 建 築 署 署 長 方 少 偉 先 生 建 築 署 助 理 署 長 ( 物 業 事 務 ) 蕭 文 達 先 生 庫 務 署 署 長 列 席 秘 書 : 劉 國 昌 先 生 助 理 秘 書 長 1 217

222 列 席 職 員 : 羅 英 偉 先 生 總 議 會 秘 書 (1)5 薛 鳳 鳴 女 士 總 議 會 秘 書 (4)1 冼 柏 榮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7 朱 靄 儀 女 士 議 會 秘 書 (4)1 218

223 2014 年 3 月 31 至 4 月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2014 年 4 月 1 日 下 午 會 議 ( 環 節 5 6 和 7) 下 午 2 時 02 分 至 7 時 06 分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出 席 委 員 :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 副 主 席 )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219

224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JP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梁 悅 賢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支 建 宏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G) 220

225 環 節 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張 琼 瑤 女 士,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梁 松 泰 先 生,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李 佩 詩 女 士,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鄭 鍾 偉 先 生,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朱 瑞 雯 女 士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陳 岳 鵬 先 生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治 助 理 何 潔 玲 女 士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總 行 政 主 任 李 柏 康 先 生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朱 曼 鈴 女 士, JP 駐 京 辦 主 任 梁 志 仁 先 生, JP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主 任 ( 台 灣 ) 朱 經 文 先 生 駐 粵 辦 主 任 譚 惠 儀 女 士, JP 駐 上 海 辦 主 任 劉 錦 泉 先 生 駐 成 都 辦 主 任 陳 偉 亮 先 生 總 行 政 主 任 (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 通 訊 局 ) 環 節 6 保 安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保 安 局 局 長 IDSM, JP 李 家 超 先 生, PDSM, 保 安 局 副 局 長 PMSM, JP 羅 智 光 先 生, JP 保 安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許 林 燕 明 女 士, JP 禁 毒 專 員 郭 志 強 先 生 首 席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 保 安 ) 曾 偉 雄 先 生, PDSM 警 務 處 處 長 陳 楚 鑫 先 生, FSDSM 消 防 處 處 長 陳 國 基 先 生, IDSM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單 日 堅 先 生, CSDSM 懲 教 署 署 長 張 雲 正 先 生, JP 海 關 關 長 221

226 陳 志 培 機 長, MBS, MBB,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總 監 GMSM, AE 林 國 華 先 生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總 參 事 許 偉 光 先 生 醫 療 輔 助 隊 總 參 事 朱 敏 健 先 生 監 警 會 秘 書 長 呂 少 珠 女 士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秘 書 處 秘 書 長 羅 崇 文 先 生, AE, JP 民 航 處 處 長 環 節 7 環 境 黃 錦 星 先 生, JP 陸 恭 蕙 女 士, JP 王 倩 儀 女 士, JP 環 境 局 局 長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環 境 局 副 秘 書 長 劉 明 光 先 生, JP 謝 展 寰 先 生, JP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1) 陳 偉 基 先 生, JP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2) 黎 志 華 先 生, JP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3) 黃 志 光 先 生, JP 鍾 錦 華 先 生, JP 陳 帆 先 生, JP 韓 志 強 先 生, JP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渠 務 署 署 長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署 長 列 席 秘 書 : 劉 國 昌 先 生 助 理 秘 書 長 1 列 席 職 員 : 韓 律 科 女 士 總 議 會 秘 書 (1)1 羅 英 偉 先 生 總 議 會 秘 書 (1)5 莫 穎 琛 小 姐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1 冼 柏 榮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7 222

227 2014 年 3 月 31 至 4 月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2014 年 4 月 2 日 上 午 會 議 ( 環 節 8 9 和 10)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36 分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出 席 委 員 :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 副 主 席 )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陳 偉 業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223

228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梁 悅 賢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支 建 宏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G) 環 節 8 工 務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發 展 局 局 長 馬 紹 祥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韋 志 成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林 啟 忠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工 務 )1 陳 志 明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工 務 )2 李 啓 榮 先 生, JP 起 動 九 龍 東 專 員 梁 冠 基 先 生, JP 建 築 署 署 長 韓 志 強 先 生, JP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署 長 224

229 陳 帆 先 生, JP 劉 家 強 先 生, JP 鍾 錦 華 先 生, JP 林 天 星 先 生, JP 馮 程 淑 儀 女 士, JP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路 政 署 署 長 渠 務 署 署 長 水 務 署 署 長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環 節 9 規 劃 地 政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發 展 局 局 長 馬 紹 祥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陳 松 青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1 鄭 偉 源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2 甯 漢 豪 女 士, JP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凌 嘉 勤 先 生, JP 規 劃 署 署 長 許 少 偉 先 生, JP 屋 宇 署 署 長 環 節 10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蔡 潔 如 女 士, JP 行 政 署 長 鄧 婉 雯 女 士, JP 副 行 政 署 長 (1) 趙 燕 驊 先 生 行 政 署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 陳 李 藹 倫 女 士, JP 政 府 經 濟 顧 問 蘇 啓 龍 先 生, JP 效 率 促 進 組 專 員 聶 世 蘭 女 士, JP 中 央 政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孫 德 基 先 生, BBS, JP 審 計 署 署 長 黃 美 珊 女 士 審 計 署 主 任 秘 書 劉 焱 女 士, JP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譚 偉 源 先 生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總 行 政 主 任 ( 行 政 ) 黃 世 照 先 生, IDS 署 理 廉 政 專 員 李 寶 蘭 女 士, IDS 廉 政 公 署 執 行 處 處 長 ( 政 府 部 門 )/ 執 行 處 處 長 ( 私 營 機 構 ) 歐 陽 黃 美 芳 女 士 廉 政 公 署 助 理 處 長 ( 行 政 ) 陳 維 安 先 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秘 書 長 225

230 鄺 柏 昌 先 生 劉 燕 卿 女 士 蘇 錦 成 先 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會 計 師 申 訴 專 員 副 申 訴 專 員 列 席 秘 書 : 劉 國 昌 先 生 助 理 秘 書 長 1 列 席 職 員 : 羅 英 偉 先 生 總 議 會 秘 書 (1)5 胡 瑞 勤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5 冼 柏 榮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7 226

231 2014 年 3 月 31 至 4 月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2014 年 4 月 2 日 下 午 會 議 ( 環 節 和 13)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7 時 05 分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出 席 委 員 :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 副 主 席 )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227

232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JP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謝 偉 銓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梁 悅 賢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支 建 宏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G) 環 節 11 工 商 及 旅 遊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梁 敬 國 先 生,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228

233 黃 灝 玄 先 生, JP 袁 小 惠 女 士, JP 黃 福 來 先 生, JP 張 趙 凱 渝 女 士, JP 容 偉 雄 先 生, JP 賈 沛 年 先 生 麥 靖 宇 先 生, JP 張 雲 正 先 生, JP 張 錦 輝 先 生, JP 岑 智 明 先 生, JP 丁 葉 燕 薇 女 士, JP 劉 鎮 漢 先 生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商 及 旅 遊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工 商 )1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工 商 )2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工 商 )3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海 關 關 長 知 識 產 權 署 署 長 香 港 天 文 台 台 長 郵 政 署 署 長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總 幹 事 環 節 12 通 訊 及 科 技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梁 敬 國 先 生, JP 何 淑 兒 女 士, JP 廖 廣 翔 先 生 王 榮 珍 女 士, JP 賴 錫 璋 先 生, BBS, JP 鄧 忍 光 先 生, JP 利 敏 貞 女 士, JP 戴 家 珮 女 士 廖 永 亮 先 生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A 創 新 科 技 署 署 長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廣 播 處 長 通 訊 事 務 總 監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副 專 員 創 意 香 港 總 監 環 節 13 民 政 事 務 曾 德 成 先 生, GBS, JP 許 曉 暉 女 士, SBS, JP 楊 立 門 先 生,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229

234 傅 小 慧 女 士,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敬 年 先 生,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賴 黃 淑 嫻 女 士,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尹 萬 良 先 生 民 政 事 務 局 工 程 策 劃 總 監 陳 甘 美 華 女 士, JP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馮 程 淑 儀 女 士, JP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聶 德 權 先 生, JP 政 府 新 聞 處 處 長 鄺 寶 昌 先 生, JP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列 席 秘 書 : 劉 國 昌 先 生 助 理 秘 書 長 1 列 席 職 員 : 羅 英 偉 先 生 總 議 會 秘 書 (1)5 冼 柏 榮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7 230

235 2014 年 3 月 31 至 4 月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2014 年 4 月 3 日 上 午 會 議 ( 環 節 14 和 15)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2 時 10 分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出 席 委 員 :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 副 主 席 )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231

236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謝 偉 銓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梁 悅 賢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支 建 宏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G) 環 節 14 房 屋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邱 誠 武 先 生, JP 應 耀 康 先 生, JP 232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局 長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房 屋 )

237 王 天 予 女 士,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房 屋 ) 馮 建 業 先 生, JP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監 管 局 專 員 唐 海 怡 女 士, JP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機 構 事 務 ) 馮 宜 萱 女 士, JP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發 展 及 建 築 ) 李 國 榮 先 生, JP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陳 立 銘 先 生, JP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獨 立 審 查 組 ) 甯 漢 豪 女 士, JP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許 少 偉 先 生, JP 屋 宇 署 署 長 環 節 15 運 輸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邱 誠 武 先 生,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局 長 黎 以 德 先 生,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運 輸 ) 潘 婷 婷 女 士,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1 陳 帥 夫 先 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2 羅 翠 薇 女 士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3 葉 李 杏 怡 女 士,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4 陳 慧 敏 女 士 署 理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曾 鳳 儀 女 士 署 理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邱 伯 衡 先 生, JP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劉 家 強 先 生, JP 路 政 署 署 長 楊 何 蓓 茵 女 士, JP 運 輸 署 署 長 羅 鳳 屏 女 士, JP 運 輸 署 副 署 長 ( 公 共 運 輸 事 務 及 管 理 ) 杜 錦 標 先 生, JP 運 輸 署 副 署 長 ( 策 劃 及 技 術 服 務 ) 羅 崇 文 先 生, AE, JP 民 航 處 處 長 黃 偉 綸 先 生, JP 海 事 處 處 長 童 漢 明 先 生, JP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林 雪 麗 女 士, JP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陳 帆 先 生, JP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233

238 列 席 秘 書 : 劉 國 昌 先 生 助 理 秘 書 長 1 列 席 職 員 : 羅 英 偉 先 生 總 議 會 秘 書 (1)5 胡 瑞 勤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5 冼 柏 榮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7 234

239 2014 年 3 月 31 至 4 月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2014 年 4 月 3 日 下 午 會 議 ( 環 節 16 和 17)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6 時 36 分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出 席 委 員 :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 副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235

240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謝 偉 銓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梁 悅 賢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支 建 宏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G) 環 節 16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譚 贛 蘭 女 士,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236

241 張 美 珠 女 士,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副 秘 書 長 ( 福 利 )1 陳 羿 先 生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副 秘 書 長 ( 福 利 )2 鄭 港 涌 先 生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蕭 偉 強 先 生, JP 康 復 專 員 葉 文 娟 女 士, JP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林 嘉 泰 先 生 社 會 福 利 署 副 署 長 ( 服 務 ) 馮 伯 欣 先 生, JP 社 會 福 利 署 副 署 長 ( 行 政 ) 楊 何 蓓 茵 女 士, JP 運 輸 署 署 長 蘇 祐 安 先 生 運 輸 署 助 理 署 長 ( 管 理 及 輔 助 客 運 ) 環 節 17 勞 工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譚 贛 蘭 女 士,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鄭 港 涌 先 生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唐 智 強 先 生, JP 勞 工 處 處 長 吳 國 强 先 生, JP 勞 工 處 副 處 長 ( 勞 工 事 務 行 政 ) 梁 振 榮 先 生, JP 勞 工 處 副 處 長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 梁 蘇 淑 貞 女 士, JP 勞 工 處 助 理 處 長 ( 就 業 事 務 ) 列 席 秘 書 : 劉 國 昌 先 生 助 理 秘 書 長 1 列 席 職 員 : 羅 英 偉 先 生 總 議 會 秘 書 (1)5 冼 柏 榮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7 黎 佩 明 小 姐 議 會 秘 書 (2)6 237

242 2014 年 3 月 31 至 4 月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2014 年 4 月 4 日 上 午 會 議 ( 環 節 18 和 19)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2 時 48 分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出 席 委 員 :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 副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陳 偉 業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238

243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梁 悅 賢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支 建 宏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G) 環 節 18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陳 肇 始 教 授, JP 黎 陳 芷 娟 女 士, JP 江 啟 華 先 生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食 物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資 源 管 理 及 行 政 主 管 239

244 黃 志 光 先 生, JP 劉 利 群 女 士, JP 譚 麗 芬 醫 生, JP 張 雲 正 先 生, JP 劉 秋 銘 博 士, JP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食 物 安 全 專 員 海 關 關 長 政 府 化 驗 師 環 節 19 衞 生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陳 肇 始 教 授,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袁 銘 輝 先 生,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衞 生 ) 江 啟 華 先 生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資 源 管 理 及 行 政 主 管 陳 漢 儀 醫 生, JP 衞 生 署 署 長 黎 潔 廉 醫 生, JP 衞 生 署 副 署 長 梁 栢 賢 醫 生, JP 醫 院 管 理 局 行 政 總 裁 張 偉 麟 醫 生, JP 醫 院 管 理 局 總 監 ( 聯 網 服 務 ) 劉 秋 銘 博 士, JP 政 府 化 驗 師 列 席 秘 書 : 劉 國 昌 先 生 助 理 秘 書 長 1 列 席 職 員 : 羅 英 偉 先 生 總 議 會 秘 書 (1)5 林 偉 怡 女 士 總 議 會 秘 書 (2)5 冼 柏 榮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7 沈 秀 貞 女 士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2)5 240

245 2014 年 3 月 31 至 4 月 4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2014 年 4 月 4 日 下 午 會 議 ( 環 節 20)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4 時 34 分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出 席 委 員 :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 副 主 席 ) 涂 謹 申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241

246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謝 偉 銓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梁 悅 賢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支 建 宏 先 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G) 環 節 20 教 育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教 育 局 局 長 楊 潤 雄 先 生, JP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謝 凌 潔 貞 女 士, JP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李 美 嫦 女 士, JP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1) 王 學 玲 女 士, JP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2) 葉 曾 翠 卿 女 士, JP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3) 黃 邱 慧 清 女 士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4) 陳 嘉 琪 博 士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242

247 張 馮 泳 萍 女 士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6) 康 陳 翠 華 女 士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質 素 保 證 及 校 本 支 援 ) 安 禮 治 博 士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秘 書 長 梁 任 城 先 生 署 理 職 業 訓 練 局 執 行 幹 事 蘇 美 儀 女 士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監 督 列 席 秘 書 : 劉 國 昌 先 生 助 理 秘 書 長 1 列 席 職 員 : 羅 英 偉 先 生 總 議 會 秘 書 (1)5 冼 柏 榮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7 243

248 附 錄 IV-1 ( 環 節 1) 2014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草 案 中 與 公 務 員 開 支 相 關 的 事 宜, 我 想 簡 單 介 紹 兩 項 2. 第 一, 公 務 員 編 制 公 務 員 隊 伍 專 業 及 有 效 地 支 援 第 四 屆 政 府, 推 出 多 項 新 政 策 及 措 施 我 們 一 方 面 會 繼 續 與 各 局 / 部 門 合 作, 通 過 內 部 重 行 調 配 精 簡 程 序 重 整 工 序 等 措 施 提 升 效 率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會 增 加 人 手 編 制, 支 援 公 務 員 隊 伍 應 付 額 外 工 作 如 有 充 分 理 據 證 明 有 運 作 需 要, 而 又 不 能 藉 重 新 調 配 現 有 員 工 以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亦 不 宜 採 用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我 們 會 支 持 開 設 新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3. 自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起, 公 務 員 編 制 每 年 均 有 輕 微 增 加 約 1%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草 案 中, 預 期 公 務 員 編 制 會 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個 職 位, 增 幅 約 1.5%, 按 年 增 幅 是 自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八 年 以 來 的 新 高 如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底, 公 務 員 編 制 預 算 將 有 個 職 位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絕 大 多 數 部 門 的 編 制 均 有 所 增 加, 部 分 部 門 的 增 長 尤 為 顯 著, 包 括 屋 宇 署 房 屋 署 海 關 入 境 事 務 處 等 4. 第 二, 財 政 撥 款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草 案 中, 有 數 個 總 目 下 的 財 政 撥 款 與 中 央 管 理 公 務 員 事 務 政 策 範 圍 直 接 有 關 較 值 得 留 意 的 有 : (a) 總 目 37 衞 生 署 : 綱 領 (7)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 建 議 的 10 億 8,870 萬 元 撥 款, 是 為 了 向 在 職 公 務 員 領 取 退 休 金 人 員 以 及 其 合 資 格 家 屬, 在 公 務 員 診 所 和 政 府 牙 科 診 所 提 供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以 及 應 付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和 醫 院 收 費 的 開 支 就 前 者 而 言, 建 議 的 撥 款 為 6 億 8,870 萬 元, 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6,460 萬 元 ( 即 10.4%) 額 外 的 撥 款 主 要 是 用 作 增 設 普 通 和 專 科 的 牙 科 手 術 室, 開 展 設 立 新 公 務 員 診 所 的 籌 備 工 作, 以 及 244

249 添 置 儀 器 至 於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和 醫 院 收 費, 建 議 的 撥 款 為 4 億 元, 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4,000 萬 元 ( 即 11%) 額 外 撥 款 是 用 作 應 付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申 請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方 面 的 預 計 增 幅 (b) 總 目 120 退 休 金 : 綱 領 (1)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利 益 : 建 議 撥 款 263 億 3,170 萬 元, 用 以 向 符 合 資 格 的 退 休 公 職 人 員 發 放 退 休 金 這 方 面 的 支 出 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33 億 5,150 萬 元 ( 即 14.6%) 預 算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預 計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新 退 休 人 員 的 人 數 會 增 加, 和 計 及 向 在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退 休 的 人 員 發 放 所 需 的 全 年 退 休 金 開 支 5. 主 席, 公 務 員 隊 伍 作 為 政 府 的 骨 幹, 為 政 府 的 運 作 提 供 穩 定 性 和 延 續 性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致 力 維 持 一 支 專 業 穩 健 及 效 率 卓 著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鼓 勵 公 務 員 同 事 不 斷 進 步, 竭 誠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的 公 共 服 務 6. 主 席, 我 和 各 位 同 事 樂 意 解 答 委 員 的 問 題 245

250 附 錄 IV-2-a ( 環 節 2) 2014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發 言 稿 司 法 機 構 在 憲 法 上 有 責 任 確 保 司 法 工 作 能 公 正 無 偏 地 進 行 我 們 的 使 命 是 維 持 司 法 制 度 的 獨 立 及 其 至 高 的 專 業 水 平, 以 維 護 法 治 保 障 個 人 權 利 和 自 由, 及 取 得 中 港 和 國 際 人 士 對 香 港 司 法 制 度 的 信 任 在 財 政 年 度, 為 了 確 保 司 法 機 構 能 夠 達 到 上 述 目 標, 合 共 申 請 撥 款 13 億 5,660 萬 元 年 度 預 算 草 案 2. 按 司 法 機 構 與 政 府 當 局 於 2005 年 所 同 意 的 財 政 預 算 安 排, 我 們 在 2013 年 7 月, 即 政 府 當 局 為 司 法 機 構 擬 定 預 算 之 前, 已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年 度 的 財 政 需 要 我 們 認 為, 上 述 的 預 算 安 排 效 果 理 想, 而 能 順 利 進 行, 實 有 賴 政 府 當 局 在 過 程 中 予 以 協 助 3. 司 法 機 構 年 度 的 開 支 預 算 為 13 億 5,660 萬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 億 3,370 萬 元, 即 10.9% 獲 得 這 筆 撥 款 後, 司 法 機 構 便 會 有 財 政 資 源 於 不 同 級 別 法 院 增 設 7 個 司 法 職 位, 成 立 一 支 由 10 名 具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人 士 組 成 的 團 隊 為 司 法 培 訓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以 及 淨 增 設 59 個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處 公 務 員 職 位, 為 司 法 和 登 記 處 服 務 提 供 進 一 步 支 援, 以 應 所 需 司 法 機 構 獲 增 撥 款 資 源 後, 亦 可 應 付 以 下 需 要 : 填 補 各 級 法 院 的 所 有 現 有 實 任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職 位, 以 及 在 過 渡 期 間 聘 用 短 期 司 法 人 手, 以 按 需 要 改 善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並 聘 用 支 援 人 員 以 填 補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處 所 有 現 有 職 位 加 強 司 法 人 手 4. 於 年 度, 雖 然 司 法 機 構 已 致 力 改 善 司 法 人 手 情 況 ( 包 括 由 實 任 法 官 填 補 所 有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的 職 位 空 缺 增 加 招 聘 工 作 的 次 數 以 及 在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聘 任 短 期 司 法 人 力 資 源 ), 但 就 司 法 工 作 量 和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而 言, 高 等 法 院 的 工 作 壓 力 仍 持 續 沉 重 有 見 及 此,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已 作 出 指 示, 於 2013 年 初 就 司 法 人 手 進 行 全 面 的 編 制 檢 討 是 次 檢 視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 246

251 (a) 司 法 機 構 極 需 獲 增 撥 資 源, 為 高 等 法 院 上 訴 法 庭 加 設 司 法 ( 及 相 關 的 支 援 人 員 ) 職 位, 使 之 能 應 付 已 見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若 能 加 強 上 訴 法 庭 的 編 制, 現 時 從 原 訟 法 庭 調 配 去 協 助 處 理 上 訴 法 庭 工 作 相 當 多 的 司 法 資 源, 便 可 調 回 原 訟 法 庭 處 理 案 件 ; 以 及 (b) 司 法 機 構 需 獲 增 撥 資 源, 在 各 級 法 院 加 設 司 法 ( 及 相 關 的 支 援 人 員 ) 職 位, 俾 能 在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處 理 司 法 培 訓 事 務 和 參 與 司 法 培 訓 活 動 時, 有 足 夠 人 手 處 理 相 關 司 法 職 務 5. 因 此, 司 法 機 構 建 議, 要 求 增 設 7 個 司 法 職 位, 即 3 個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1 個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1 個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及 2 個 裁 判 官 的 職 位, 以 及 16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為 該 等 增 設 的 司 法 職 位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6. 對 各 級 法 院 司 法 人 手 的 檢 討, 尤 就 高 等 法 院 而 言, 是 一 項 持 續 的 工 作 在 我 們 不 斷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將 來 如 果 認 爲 有 需 要 增 設 司 法 職 位, 司 法 機 構 必 定 會 按 照 上 文 第 2 段 所 述 的 財 政 安 排,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有 關 要 求 加 強 對 司 法 培 訓 的 支 援 7.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十 分 重 視 所 有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持 續 司 法 培 訓 他 認 為, 要 妥 善 執 行 司 法 工 作, 關 鍵 在 於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的 質 素 ; 而 一 個 與 時 並 進 的 司 法 機 關, 務 必 維 持 最 高 水 平, 甚 至 力 求 進 一 步 提 升 司 法 培 訓 在 這 方 面 起 著 極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司 法 機 構 現 正 對 司 法 培 訓 制 度 作 出 重 大 改 善, 有 關 工 作 於 2013 年 開 展 首 先, 新 成 立 的 香 港 司 法 學 院 已 於 2013 年 初 取 代 司 法 人 員 培 訓 委 員 會 司 法 學 院 的 作 用, 是 透 過 發 展 持 續 的 和 更 有 系 統 的 司 法 培 訓, 提 升 全 體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司 法 技 能 和 知 識 司 法 學 院 的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於 2013 年 組 成, 由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擔 任 主 席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制 定 司 法 培 訓 方 面 的 策 略 方 針, 以 及 督 導 司 法 培 訓 的 發 展 8. 我 們 根 據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推 行 多 項 關 乎 司 法 培 訓 的 新 措 施 時, 發 現 有 需 要 增 調 資 源, 以 加 強 對 司 法 培 訓 的 支 援, 所 涉 及 的 兩 個 範 疇 如 下 : (a) 目 前,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籌 劃 準 備 主 持 及 參 與 司 法 培 訓 活 動, 一 般 不 會 獲 安 排 有 保 障 的 時 間, 他 們 是 利 用 其 正 常 司 法 職 務 以 外 的 時 間 進 行 此 等 活 247

252 動 雖 然 一 直 以 來,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盡 心 盡 力 為 司 法 培 訓 付 出, 但 此 等 額 外 的 負 擔 一 方 面 會 使 其 本 來 已 相 當 沉 重 的 工 作 量 及 工 作 百 上 加 斤, 亦 同 時 不 利 建 立 更 有 系 統 的 司 法 培 訓 及 其 可 持 續 發 展 如 上 所 述, 這 點 已 成 為 編 制 檢 討 的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因 此, ( 正 如 我 之 前 所 述,) 我 們 希 望 在 各 級 法 院 增 設 司 法 職 位, 藉 此 提 供 有 保 障 的 時 間 予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以 便 他 們 處 理 司 法 培 訓 事 宜 及 參 與 相 關 活 動 ; 以 及 (b) 司 法 學 院 需 要 一 個 專 責 的 專 業 行 政 機 構 支 援, 其 員 工 應 該 為 具 有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的 人 士 ( 包 括 1 個 行 政 總 裁 職 位, 薪 級 相 等 於 公 務 員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機 構 會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供 與 司 法 培 訓 發 展 在 研 究 出 版 及 計 劃 方 面 有 關 的 支 援 為 達 到 此 目 的, 我 們 建 議 聘 用 10 名 具 有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的 非 公 務 員 員 工, 組 成 一 支 工 作 團 隊, 提 供 所 需 的 專 業 支 援 同 時, 我 們 需 要 增 設 1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以 加 強 對 司 法 學 院 的 行 政 支 援 加 強 支 援 多 個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9. 司 法 機 構 於 年 度 除 了 要 滿 足 運 作 上 的 需 要, 以 履 行 各 方 面 的 責 任 之 外, 亦 將 繼 續 落 實 執 行 許 多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為 此, 需 淨 增 設 42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10.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是 實 施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計 劃 這 個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透 過 司 法 機 構 在 運 作 上 應 用 更 多 資 訊 科 技, 從 而 向 所 有 持 份 者 提 供 更 具 效 率 及 成 效 的 服 務 我 們 在 2013 年 5 月 已 經 獲 得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撥 款 6 億 8,240 萬 元 以 實 施 這 項 計 劃 我 們 對 立 法 會 在 這 方 面 的 支 持 表 示 謝 意 11. 我 們 現 正 全 力 推 行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計 劃 雖 然 我 們 正 着 手 安 排 實 施 計 劃 所 需 的 人 手 資 源 有 部 分 由 各 種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但 鑑 於 計 劃 周 期 中 不 同 時 期 的 運 作 需 要, 我 們 亦 需 加 強 公 務 員 編 制, 以 確 保 實 施 暢 順 和 監 察 妥 當 於 年 度, 我 們 建 議 淨 增 設 6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以 加 強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處 的 資 訊 科 技 隊 伍 和 財 務 組 ( 包 括 建 議 新 增 一 個 首 長 級 1 級 的 總 系 統 經 理, 負 責 監 督 實 施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計 劃 技 術 方 面 的 工 作, 以 及 建 議 將 一 個 高 級 庫 務 會 計 師 職 位 升 格 為 首 長 級 1 級 的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職 級,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除 了 承 擔 司 法 機 構 整 體 許 多 其 他 財 務 管 理 重 任 之 外, 亦 須 監 督 這 個 計 劃 的 財 務 監 察 工 作 ) 248

253 12. 餘 下 要 求 淨 增 設 的 36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為 了 提 供 支 援, 以 應 付 已 見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或 改 善 我 們 多 個 不 同 範 疇 的 服 務 ( 例 如 加 強 對 法 院 領 導 的 行 政 支 援 增 強 支 援 高 等 法 院 聆 案 官 書 記 辦 事 處 ( 淨 增 設 6 個 職 位 )), 以 及 替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30 個 職 位 ) 未 來 路 向 13. 司 法 機 構 將 就 其 人 手 建 議 諮 詢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再 提 交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然 後 向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司 法 機 構 期 望 獲 得 各 委 員 支 持 結 語 14. 司 法 機 構 會 不 斷 從 更 多 方 面 力 求 改 善, 讓 市 民 大 眾 能 更 無 礙 地 尋 求 公 道, 以 及 為 法 庭 使 用 者 和 公 眾 提 供 更 優 質 的 服 務 15. 多 謝 各 位! 249

254 附 錄 IV-2-b ( 環 節 2) 2014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律 政 司 司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 律 政 司 在 年 度 的 總 預 算 開 支 為 17 億 9 千 520 萬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增 加 29.3%( 即 4 億 630 萬 元 ) 預 算 開 支 上 升, 主 要 是 由 於 填 補 過 去 未 能 填 補 的 職 位 空 缺, 以 及 增 設 35 個 新 職 位 以 應 付 各 政 府 部 門 對 法 律 服 務 需 求 的 增 長 我 們 亦 預 期 訴 訟 費 用 及 向 私 人 執 業 律 師 大 律 師 及 其 它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專 家 證 人 ) 支 付 的 外 判 案 件 開 支 會 有 所 增 加, 因 此 在 年 度 分 別 預 留 了 3 億 7 千 980 萬 元 和 4 億 7 千 萬 元, 為 預 期 的 訴 訟 及 相 關 法 律 事 宜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援 2. 訴 訟 費 用 及 外 判 案 件 的 開 支 金 額, 視 乎 相 關 案 件 的 數 目 複 雜 程 度 和 發 展 而 定 我 們 現 時 的 開 支 預 算 主 要 根 據 案 件 的 預 期 進 展 而 制 訂, 但 實 際 開 支 最 終 則 取 决 於 有 關 案 件 的 發 展 和 結 果 雖 然 這 些 因 素 並 非 完 全 由 當 局 控 制, 但 我 們 會 適 度 節 約, 在 不 影 響 律 政 司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的 大 前 提 下, 謹 慎 控 制 有 關 開 支 3. 以 下 我 會 簡 述 律 政 司 在 新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主 要 工 作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4. 在 刑 事 檢 控 方 面, 我 們 會 進 一 步 提 升 訟 辯 和 籌 備 工 作 的 水 平, 及 提 高 刑 事 檢 控 服 務 的 質 素, 並 在 打 擊 罪 行 方 面 繼 續 推 動 跨 境 檢 控 人 員 之 間 的 合 作, 同 時 會 致 力 加 深 市 民 對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的 認 識 5. 此 外, 刑 事 檢 控 科 將 推 展 各 項 不 同 的 措 施, 務 求 提 升 效 率, 與 時 並 進 去 年, 我 們 公 布 全 新 的 檢 控 守 則 我 們 亦 為 指 定 類 別 的 案 件 設 立 協 調 人 員 或 特 定 組 別, 令 檢 控 工 作 的 處 理 可 以 更 有 效 快 捷 我 們 又 繼 續 為 部 門 檢 控 人 員 提 供 持 續 培 訓, 並 一 年 兩 次 聯 同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為 新 晉 私 人 執 業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安 排 聯 合 培 訓 計 劃 除 了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檢 控 組 織 舉 辦 的 論 壇 和 活 動 外, 我 們 亦 於 去 年 主 辦 第 十 二 屆 檢 察 機 關 首 250

255 長 會 議 有 超 過 40 名 來 自 不 同 地 方 的 檢 控 機 關 首 長 或 代 表 出 席 該 會 議, 共 同 探 討 當 今 刑 事 檢 控 工 作 的 挑 戰 6. 由 於 過 去 兩 年 舉 辦 的 刑 事 法 律 研 討 會 成 效 理 想, 我 們 會 將 該 研 討 會 納 入 我 們 每 年 舉 辦 的 重 點 活 動 之 一 我 們 亦 會 在 2014 年 推 展 名 為 與 公 眾 會 面 的 計 劃, 安 排 律 政 司 的 檢 控 人 員 到 學 校 及 社 區 機 構 舉 行 講 座, 從 而 加 深 市 民 對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和 法 治 重 要 性 的 了 解 綱 領 (2) 民 事 法 律 7. 民 事 法 律 科 將 繼 續 向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就 民 事 法 律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協 助 草 擬 相 關 文 件 和 合 約 並 代 表 政 府 處 理 民 事 訴 訟 及 解 決 爭 議 的 程 序 預 計 司 法 覆 核 的 申 請 宗 數 將 維 持 在 高 水 平, 涉 及 的 範 圍 會 更 加 廣 泛, 而 爭 議 的 法 律 觀 點 亦 會 愈 趨 複 雜 就 相 關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和 訴 訟 支 援, 會 繼 續 是 民 事 法 律 科 的 一 項 主 要 工 作 8. 民 事 法 律 科 轄 下 的 調 解 小 組 則 會 繼 續 協 助 於 2012 年 年 底 成 立 的 調 解 督 導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提 倡 在 香 港 更 廣 泛 使 用 和 發 展 調 解 服 務 委 員 會 剛 於 本 月 20 至 27 日 舉 行 了 調 解 週, 活 動 包 括 為 期 兩 天 以 調 解 為 先 互 利 雙 贏 為 題 的 調 解 研 討 會, 得 到 各 界 人 士 踴 躍 參 與 我 們 亦 全 新 製 作 關 於 調 解 的 宣 傳 短 片 及 聲 帶, 以 加 深 公 眾 對 調 解 的 認 識 委 員 會 將 持 續 展 開 多 項 工 作, 包 括 就 是 否 需 要 引 入 道 歉 法 例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以 及 考 慮 如 何 蒐 集 調 解 數 據 以 監 察 調 解 條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此 外, 除 了 為 司 內 的 政 府 律 師 提 供 調 解 訓 練 外, 調 解 小 組 會 繼 續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合 辦 多 個 為 公 務 員 而 設 的 調 解 研 討 會 研 習 班 和 經 驗 交 流 會, 以 在 政 府 內 部 推 動 調 解 綱 領 (3) 法 律 政 策 9. 在 法 律 政 策 方 面, 我 們 會 繼 續 配 合 律 政 司 維 護 法 治 及 公 義 的 主 要 職 能, 就 基 本 法 人 權 及 其 他 政 制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以 確 保 政 府 提 出 的 所 有 立 法 建 議 和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均 符 合 基 本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要 求 10.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統 籌 及 積 極 參 予 為 研 究 保 障 變 性 人 士 的 法 律 權 利 及 集 體 訴 訟 而 設 立 的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以 便 工 作 小 組 能 就 這 兩 個 複 雜 議 題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建 議 251

256 11. 在 立 法 工 作 方 面, 我 們 會 在 立 法 會 引 入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草 案 及 成 文 法 ( 雜 項 規 定 ) 條 例 草 案, 以 改 善 現 行 的 有 關 法 律 為 落 實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發 表 的 持 久 授 權 書 : 個 人 照 顧 事 宜 報 告 書, 我 們 會 擬 備 條 例 草 案, 以 便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12. 我 們 會 積 極 鞏 固 和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主 要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的 地 位 具 體 而 言,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法 律 專 業 及 仲 裁 機 構 合 作, 在 內 地 與 海 外 推 廣 香 港 的 法 律 及 仲 裁 服 務 繼 先 前 在 各 地 的 推 廣 活 動, 律 政 司 並 會 於 本 年 九 月 在 山 東 省 舉 辦 香 港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研 討 會 13. 此 外, 我 們 計 劃 設 立 一 個 仲 裁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政 府 及 業 界 的 代 表, 就 香 港 在 國 際 仲 裁 服 務 方 面 的 發 展 及 推 廣, 提 供 意 見 及 作 出 協 調 我 們 亦 會 進 行 一 項 研 究, 探 討 仲 裁 在 香 港 的 發 展 及 前 景, 以 及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的 挑 戰 和 機 遇 綱 領 (4) 法 律 草 擬 14. 法 律 草 擬 科 來 年 會 配 合 政 府 的 立 法 計 劃, 草 擬 多 項 重 要 法 例, 令 相 關 政 策 得 以 如 期 推 展 15. 除 準 確 有 效 地 反 映 政 策 用 意 外, 法 例 條 文 易 於 閱 讀 理 解, 亦 會 繼 續 是 法 律 草 擬 科 的 重 要 工 作 目 標 就 此, 我 們 會 加 強 培 訓 草 擬 人 員, 提 升 草 擬 質 素, 發 展 和 完 善 香 港 的 雙 語 法 律 草 擬 專 門 知 識 和 技 巧 16. 法 律 草 擬 科 的 同 事, 亦 正 在 推 進 建 立 新 的 具 法 律 地 位 的 法 例 電 子 資 料 庫 的 工 作 我 們 剛 剛 完 成 新 電 子 資 料 庫 計 劃 第 一 期 的 系 統 分 析 和 設 計 工 作 綱 領 (5) 國 際 法 律 17. 國 際 法 律 科 來 年 會 繼 續 就 國 際 法 律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就 國 際 協 議 進 行 談 判 工 作 或 在 談 判 中 擔 當 法 律 顧 問, 以 及 處 理 國 際 司 法 合 作 的 請 求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處 理 和 統 籌 由 香 港 特 區 提 出 和 所 收 到 的 有 關 移 交 逃 犯 及 被 判 刑 人 士 司 法 互 助 及 國 際 擄 拐 兒 童 個 案 的 請 求 18. 過 去 一 年, 國 際 法 律 科 一 直 積 極 參 與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 海 牙 會 議 ) 的 工 作, 包 括 支 持 海 牙 會 議 在 香 港 的 亞 太 區 域 辦 事 處 252

257 的 工 作 在 未 來 一 年, 我 們 會 繼 續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協 助 海 牙 會 議 推 動 和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結 語 19. 主 席, 以 上 是 律 政 司 在 新 的 財 政 年 度 的 主 要 工 作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會 樂 意 解 答 各 位 委 員 的 問 題 和 聽 取 大 家 的 意 見 多 謝 各 位 253

258 附 錄 IV-3 ( 環 節 3) 2014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我 為 大 家 簡 介 在 年 度 有 關 財 經 事 務 的 開 支 預 算 及 主 要 措 施 開 支 預 算 2. 在 年 度, 我 從 我 的 經 營 開 支 封 套 中, 調 撥 了 約 10 億 元 給 財 經 事 務 科 和 其 轄 下 部 門, 較 去 年 增 加 1.2 億 元 來 年 工 作 重 點 3. 我 們 來 年 在 財 經 事 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把 握 機 遇 推 動 優 勢,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和 面 對 國 際 市 場 不 明 朗 環 境, 做 好 市 場 系 統 風 險 管 理, 保 障 投 資 者 ( 一 ) 發 展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及 加 強 與 內 地 金 融 合 作 4. 為 進 一 步 強 化 香 港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委 保 持 溝 通, 深 化 兩 地 人 民 幣 資 金 的 循 環, 配 合 國 家 實 現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我 們 亦 正 積 極 加 強 與 海 外 市 場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聯 繫, 促 進 香 港 銀 行 與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和 企 業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往 來, 以 及 為 海 外 金 融 機 構 和 企 業 提 供 批 發 層 面 的 人 民 幣 服 務 5.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CEPA( 即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及 其 他 區 域 性 平 台, 進 一 步 加 強 香 港 和 內 地 在 金 融 業 務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以 達 致 互 惠 共 贏 ( 二 ) 促 進 市 場 發 展 6. 在 促 進 市 場 發 展 方 面, 我 想 簡 介 幾 個 工 作 重 點 254

259 (i) 基 金 及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7. 我 們 正 積 極 發 展 香 港 成 為 全 面 的 基 金 服 務 中 心 我 們 剛 就 引 入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架 構 開 展 公 眾 諮 詢, 建 議 容 許 市 場 成 立 該 等 形 式 的 公 司, 締 造 更 靈 活 的 營 商 環 境, 吸 引 更 多 互 惠 基 金 和 私 人 基 金 來 港 註 冊 我 們 將 就 建 議 在 4 月 的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向 委 員 作 出 簡 介 8. 我 們 亦 正 籌 備 相 關 立 法 工 作, 把 離 岸 基 金 的 稅 務 豁 免 擴 大 至 私 募 基 金 9. 我 們 已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檢 討 稅 務 條 例 對 企 業 財 資 業 務 在 利 息 扣 稅 方 面 的 要 求, 預 期 會 在 一 年 內 把 具 體 的 建 議 提 交 財 政 司 司 長 10. 信 託 法 改 革 自 去 年 12 月 起 實 施, 加 強 本 港 信 託 服 務 業 的 競 爭 力 我 們 會 繼 續 跟 業 界 合 作, 推 廣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優 勢 (ii) 債 券 市 場 11. 我 們 計 劃 再 發 行 一 次 不 多 於 100 億 的 三 年 期 港 元 通 脹 掛 鈎 債 券 另 外, 立 法 會 剛 在 上 星 期 制 定 了 2014 年 借 款 ( 修 訂 ) 條 例, 我 們 會 按 市 場 情 況 及 要 求, 考 慮 在 政 府 債 券 計 劃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iii)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公 司 12. 向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稅 務 寬 減 的 條 例 草 案 已 於 3 月 19 日 三 讀 通 過 我 們 會 加 強 推 廣, 吸 引 更 多 企 業 來 港 成 立 專 屬 自 保 公 司 (iv) 落 實 新 公 司 條 例 13. 新 公 司 條 例 剛 於 3 月 3 日 起 生 效 我 們 會 留 意 新 條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並 繼 續 各 項 宣 傳 工 作, 以 增 加 公 眾 對 新 條 例 的 認 知 (v) 優 化 公 司 破 產 法 例 14. 我 們 已 展 開 優 化 公 司 破 產 法 例 的 工 作, 以 期 更 有 效 地 管 理 清 盤 程 序 和 加 強 對 債 權 人 的 保 障 就 立 法 建 議 進 行 的 公 眾 諮 詢 於 去 年 7 月 完 結, 絕 大 部 分 的 回 應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我 們 計 劃 於 255

260 下 個 立 法 年 度 將 相 關 修 訂 引 進 立 法 會 同 時, 我 們 亦 計 劃 在 未 來 數 月, 就 法 定 企 業 拯 救 程 序 的 具 體 建 議 進 一 步 徵 詢 各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vi) 全 面 寬 免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ETF) 交 易 印 花 稅 15. ETF 近 年 發 展 迅 速, 面 對 區 內 激 烈 競 爭, 我 們 必 須 鞏 固 優 勢 我 們 建 議 全 面 寬 免 ETF 交 易 印 花 稅, 降 低 任 何 港 股 成 分 的 ETF 交 易 成 本 我 們 計 劃 在 下 個 立 法 年 度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例 修 訂 ( 三 ) 保 障 投 資 者 16. 第 三 個 工 作 重 點 是 加 強 保 障 投 資 者, 我 想 特 別 提 幾 個 主 要 工 作 範 疇 (i) 優 化 強 積 金 制 度 17.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方 面, 我 們 和 積 金 局 正 積 極 跟 進 不 同 措 施, 促 使 強 積 金 收 費 有 較 大 下 調 幅 度 及 完 善 制 度 未 來 的 重 點 工 作 包 括 將 在 今 年 稍 後 就 以 核 心 基 金 作 爲 每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預 設 基 金 的 建 議, 諮 詢 公 衆 (ii) 設 立 獨 立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18. 我 們 會 在 第 二 季 將 有 關 成 立 獨 立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的 條 例 草 案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以 冀 在 2015 年 內 通 過 有 關 法 例 (iii)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19. 就 引 進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制 度, 我 們 計 劃 在 今 年 第 二 季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提 供 利 便 引 進 此 制 度 的 監 管 架 構 大 綱 是 次 優 化 市 場 計 劃, 得 到 證 監 會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證 券 登 記 公 司 總 會 有 限 公 司 的 大 力 支 持, 大 家 緊 密 合 作, 研 究 運 作 模 式 下 一 步 工 作 是 由 證 監 會 和 持 分 者 訂 定 運 作 細 則, 並 預 備 相 關 的 附 屬 法 例 和 交 易 所 規 則 諮 詢 公 眾 (iv) 監 管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與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20. 我 們 會 爭 取 在 下 個 立 法 年 度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以 監 管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與 零 售 支 付 系 256

261 統 我 們 亦 會 在 4 月 的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向 委 員 簡 介 有 關 建 議 (v) 人 才 培 訓 21. 回 應 業 界 訴 求, 我 們 將 先 聚 焦 研 究 保 險 及 資 產 / 財 富 管 理 這 兩 項 業 務 的 人 才 培 訓, 並 會 在 過 程 中 與 業 界 緊 密 溝 通 我 們 目 標 是 在 一 年 內 完 成 研 究 並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交 建 議 同 時, 證 監 會 已 於 其 年 的 預 算 中, 預 撥 2,000 萬 元 資 助 證 券 業 中 介 人 培 訓, 特 別 是 中 小 型 商 號 ( 四 ) 國 際 監 管 要 求 22. 在 落 實 國 際 監 管 要 求 方 面, 來 年 我 們 有 三 個 工 作 重 點 (i) 巴 塞 爾 協 定 三 23. 銀 行 監 管 的 國 際 標 準 方 面, 今 年 我 們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有 關 巴 塞 爾 協 定 三 下 流 動 性 標 準 及 緩 衝 資 本 要 求 的 附 屬 法 例 (ii) 為 金 融 機 構 建 立 有 效 的 跨 界 別 處 置 機 制 24. 為 建 立 一 套 有 效 的 處 置 機 制, 處 理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的 金 融 機 構 一 旦 倒 閉 的 情 況, 以 確 保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的 金 融 服 務 以 及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得 以 延 續, 政 府 聯 同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已 於 本 年 1 月 展 開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第 一 階 段 公 眾 諮 詢 我 們 計 劃 於 本 年 稍 後 時 間, 就 具 體 細 節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諮 詢 (iii) 檢 討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25. 因 應 國 際 間 核 數 師 監 管 工 作 須 由 獨 立 於 審 計 業 的 機 構 監 察 的 趨 勢, 我 們 正 與 財 務 匯 報 局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商 討, 計 劃 在 年 中 提 出 改 革 方 案 諮 詢 公 眾, 探 討 如 何 使 香 港 的 上 市 實 體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更 為 獨 立 26. 總 結 而 言, 我 們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市 場 發 展 及 國 際 間 市 場 監 管 的 發 展 趨 勢, 聯 同 監 管 機 構 及 透 過 業 界 合 作, 貫 徹 落 實 上 述 的 工 作 計 劃 主 席,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樂 意 解 答 各 位 議 員 的 提 問 257

262 附 錄 IV-4 ( 環 節 4) 2014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 特 別 財 委 會 這 一 節 是 討 論 庫 務 科 及 有 關 部 門 的 開 支 預 算 庫 務 科 負 責 數 個 政 策 範 疇, 涵 蓋 政 府 收 入 及 財 政 管 理 為 政 府 內 部 提 供 中 央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就 政 府 物 業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在 議 員 開 始 提 問 前, 我 想 簡 單 介 紹 幾 點 按 政 策 範 疇 的 預 算 2. 在 年 度, 以 上 三 個 政 策 範 疇 的 經 常 開 支 總 預 算 為 80 億 1514 萬 元, 以 分 項 計 算, 政 府 收 入 及 財 政 管 理 大 約 佔 47 億 元 為 政 府 內 部 提 供 中 央 支 援 服 務 的 開 支 預 算 約 24 億 元, 而 為 政 府 物 業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則 佔 約 9 億 元 來 年 工 作 重 點 3. 來 年 的 工 作, 我 想 特 別 簡 述 以 下 幾 項 重 點 : (a)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在 3 月 3 日 發 表 報 告 根 據 小 組 的 分 析, 政 府 短 中 期 的 財 政 狀 況 仍 然 健 康 ; 長 遠 而 言, 如 果 公 共 開 支 增 長 持 續 超 越 收 入 增 長, 結 構 性 財 政 赤 字 是 在 所 難 免 的 我 們 需 要 發 展 經 濟, 同 時 平 衡 政 府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增 長 幅 度, 體 現 基 本 法 第 107 條 訂 定 的 財 政 紀 律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政 府 多 管 齊 下, 一 方 面 持 續 推 動 經 濟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採 取 一 系 列 的 財 政 措 施 我 們 來 年 會 與 工 作 小 組 一 起 就 這 些 建 議 的 財 政 措 施 作 更 詳 盡 和 具 體 的 分 析 和 評 估, 以 作 進 一 步 考 慮 (b) 有 關 稅 務 協 定 和 資 料 交 換 方 面, 我 們 的 首 要 政 策 是 爭 取 擴 展 香 港 的 全 面 性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定 ( 全 面 性 協 定 ) 網 絡, 涵 蓋 香 港 的 主 要 貿 易 和 投 資 伙 伴 我 們 會 繼 續 推 進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此 外, 我 們 明 白 國 際 最 新 的 稅 務 資 料 交 258

263 換 標 準, 是 一 個 稅 務 管 轄 區 應 同 時 備 有 全 面 性 協 定 和 稅 務 資 料 交 換 協 定 ( 交 換 協 定 ) 兩 種 資 料 交 換 工 具 在 去 年 七 月 制 定 相 關 法 例 後, 香 港 可 於 有 需 要 時 與 其 他 稅 務 管 轄 區 簽 訂 獨 立 的 交 換 協 定, 我 們 會 跟 進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c) 隨 著 國 際 社 會 對 提 升 稅 務 透 明 度 和 加 強 稅 務 合 作 的 期 望 與 日 俱 增, 我 們 將 因 應 在 全 面 性 協 定 和 交 換 協 定 框 架 下 所 得 的 交 換 資 料 經 驗, 審 視 香 港 的 資 料 交 換 安 排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本 地 持 份 者 保 持 溝 通, 並 探 討 相 關 的 政 策 及 法 律 事 宜, 以 期 為 香 港 訂 立 一 套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資 料 交 換 模 式 (d) 為 免 用 者 自 付 收 費 項 目 變 為 補 貼,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會 檢 討 各 自 的 收 費 項 目 去 年 我 們 首 先 處 理 不 會 直 接 影 響 民 生 的 收 費 今 年, 我 們 會 檢 討 其 他 收 費, 包 括 十 九 年 未 有 調 整 的 水 費, 文 康 設 施 和 服 務 的 收 費, 以 及 跟 環 境 衞 生 服 務 有 關 的 收 費 在 檢 討 各 項 收 費 時, 我 們 會 因 應 各 項 服 務 範 疇 的 考 慮 因 素,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和 接 受 程 度, 以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以 訂 定 有 關 的 調 整 收 費 建 議 各 政 府 部 門 亦 會 嚴 格 控 制 成 本, 盡 量 減 少 增 加 收 費 的 需 要 (e) 我 們 會 繼 續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把 沒 有 地 域 限 制 的 政 府 辦 公 室 遷 離 核 心 商 業 區, 以 助 增 加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的 供 應 位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新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預 期 於 明 年 年 中 落 成, 屆 時 可 騰 出 位 於 旺 角 的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作 商 業 用 途 我 們 亦 繼 續 推 動 重 置 灣 仔 海 旁 三 座 政 府 大 樓 的 計 劃 位 於 油 麻 地 的 西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預 期 於 明 年 動 工, 年 落 成, 西 九 合 署 約 平 方 米 的 總 淨 作 業 樓 面 面 積 將 用 作 重 置 一 些 在 灣 仔 海 旁 三 座 政 府 大 樓 的 部 門 之 用, 而 騰 出 的 樓 面 可 作 商 業 用 途 同 時, 我 們 正 籌 劃 在 長 沙 灣 啟 德 發 展 區 和 將 軍 澳 興 建 其 他 政 府 大 樓 作 重 置 之 用 視 乎 資 源 分 配,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可 望 於 年 陸 續 開 展 4. 主 席,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非 常 樂 意 解 答 各 位 議 員 的 提 問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2014 年 3 月 259

264 附 錄 IV-5 ( 環 節 5) 2014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我 會 向 各 位 議 員 介 紹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重 點 ( 一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預 算 開 支 2. 在 年 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獲 分 配 5 億 8,290 萬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8,510 萬 元 ( 約 17.1%) 3. 預 算 增 加 的 撥 款 主 要 用 於 以 下 項 目 : (a) 進 行 有 關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2016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 (b) 於 武 漢 設 立 新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和 籌 備 在 內 地 北 部 和 東 部 地 區 設 立 聯 絡 處, 進 一 步 完 善 服 務 網 絡 和 覆 蓋 範 圍 ; (c) 與 廣 東 省 和 澳 門 特 區 共 同 承 辦 第 十 屆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與 發 展 論 壇 暨 經 貿 洽 談 會 ; (d) 增 進 公 眾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認 識, 以 及 促 進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平 等 機 會 ; 以 及 (e) 增 撥 資 助 金, 以 加 強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的 能 力 ( 二 ) 政 制 發 展 4. 特 區 政 府 現 正 進 行 就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2016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公 眾 諮 詢 由 諮 詢 開 始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為 止, 政 府 已 出 席 了 超 過 100 場 與 政 改 有 關 的 活 動, 暫 時 收 到 超 過 1 萬 份 書 面 意 見 在 諮 詢 期 結 束 後, 我 們 會 將 收 集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全 面 作 出 歸 納 和 總 結, 以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260

265 啓 動 政 制 發 展 五 步 曲 的 第 一 步 成 功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是 中 央 政 府 特 區 政 府 和 廣 大 市 民 的 共 同 願 望 特 區 政 府 會 盡 最 大 努 力, 促 使 社 會 各 界 凝 聚 共 識 就 此, 我 們 在 年 度 為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公 眾 諮 詢 預 留 了 約 1,200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及 開 設 7 個 有 時 限 的 職 位 ( 三 ) 推 廣 基 本 法 5. 我 們 在 年 度 繼 續 預 留 了 約 1,600 萬 元 撥 款, 用 作 舉 辦 推 廣 活 動, 以 促 進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本 年 度 的 推 廣 重 點 主 題 包 括 在 基 本 法 基 礎 上 的 政 制 發 展 ( 四 ) 選 舉 安 排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選 區 分 界 檢 討 6. 根 據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條 例 ( 第 541 章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管 會 ) 的 其 中 一 項 職 能 是 為 區 議 會 選 舉 檢 討 區 議 會 選 區 分 界, 並 就 劃 定 選 區 及 其 名 稱 提 出 建 議 就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選 管 會 須 在 今 年 11 月 5 日 或 之 前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報 告 及 建 議, 而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將 考 慮 該 報 告 我 們 隨 後 會 跟 進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就 選 區 分 界 的 決 定, 修 改 相 關 法 例 2014 年 選 民 登 記 年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已 於 3 月 上 旬 展 開 選 舉 事 務 處 會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特 別 是 年 滿 18 歲 的 年 輕 人,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並 提 醒 選 民 適 時 更 新 登 記 資 料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將 繼 續 實 行 查 核 措 施, 以 盡 量 確 保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 五 ) 個 人 權 利 8. 在 年 度, 我 們 在 人 權 方 面 的 開 支 預 算, 包 括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資 助, 為 1 億 9,300 萬 元, 較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的 1 億 7,880 萬 元 增 加 了 1,420 萬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9. 當 局 將 通 過 加 強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當 局 將 會 與 香 港 電 台 合 力 製 作 電 視 特 輯 及 推 行 學 校 外 展 計 劃, 協 助 公 261

266 眾 了 解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文 化 及 習 俗, 打 破 隔 膜, 消 除 歧 視, 上 述 工 作 的 預 算 撥 款 約 335 萬 元 性 小 眾 10. 為 了 能 更 好 地 處 理 性 小 眾 所 面 對 的 歧 視 問 題, 我 們 在 去 年 6 月 成 立 了 專 責 諮 詢 小 組 ( 諮 詢 小 組 ), 特 別 就 性 小 眾 被 歧 視 的 關 注 及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因 應 諮 詢 小 組 的 建 議, 我 們 委 聘 了 顧 問, 研 究 性 小 眾 在 香 港 有 否 遭 受 歧 視, 如 有 的 話, 他 們 遭 受 歧 視 的 經 歷, 及 他 們 如 何 應 對 相 關 情 況 有 關 研 究 仍 在 進 行 中 研 究 結 果 將 有 助 諮 詢 小 組 考 慮 其 未 來 工 作 路 向 11.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推 廣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應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的 公 眾 教 育 及 宣 傳 工 作, 當 中 包 括 進 一 步 增 加 平 等 機 會 ( 性 傾 向 ) 資 助 計 劃 的 撥 款 繼 續 向 公 私 營 機 構 的 不 同 管 理 層 級 推 廣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 以 及 透 過 多 種 不 同 宣 傳 渠 道 及 平 台 宣 揚 有 關 信 息 推 廣 兒 童 權 利 12.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推 動 兒 童 權 利 在 年 度, 我 們 預 留 了 約 125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推 行 推 廣 兒 童 權 利 的 項 目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推 行 兒 童 權 利 教 育 活 動 資 助 計 劃 舉 辦 兒 童 權 利 論 壇 宣 傳 活 動 及 公 眾 教 育 等, 促 進 兒 童 權 利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13. 平 機 會 繼 續 負 責 實 施 四 條 反 歧 視 條 例, 包 括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第 480 章 )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 第 487 章 )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 第 527 章 ) 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 第 602 章 ) 平 機 會 在 年 度 的 總 撥 款 額 為 1 億 140 萬 元, 撥 款 額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約 720 萬 元 ( 即 7.6%)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則 會 繼 續 執 行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在 年 度, 我 們 建 議 撥 款 6,840 萬 元 予 公 署, 撥 款 額 較 年 度 的 6,460 萬 元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5.9% 這 包 括 新 增 420 萬 元 供 公 署 增 設 7 個 職 位 ( 六 ) 內 地 事 務 及 港 台 合 作 14. 在 年 度, 有 關 綱 領 (3) 内 地 及 台 灣 辦 事 處 工 作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2 億 5,160 萬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2.4% 262

267 國 家 五 年 規 劃 15. 落 實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內 港 澳 專 章 的 各 項 政 策 措 施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重 點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主 持 的 與 內 地 合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一 直 督 導 及 統 籌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有 關 落 實 各 項 政 策 措 施 的 工 作 在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下, 特 區 政 府 亦 已 開 展 配 合 國 家 擬 訂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前 期 工 作 現 階 段,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正 就 其 初 步 選 取 的 研 究 課 題 徵 詢 業 界 及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在 內 地 增 設 聯 絡 處 16. 今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我 們 將 會 在 內 地 開 設 更 多 聯 絡 處, 通 過 做 好 政 府 對 政 府 (G2G) 的 工 作,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經 貿 聯 繫 首 先, 我 們 擬 於 今 年 為 駐 京 辦 在 北 部 設 立 聯 絡 處 經 研 究, 我 們 屬 意 選 址 遼 寧 省 瀋 陽 市, 以 協 助 港 人 港 商 把 握 東 北 迅 速 發 展 的 機 遇 下 一 步, 我 們 打 算 於 明 年 為 駐 滬 辦 在 東 部 設 立 聯 絡 處 由 於 駐 滬 辦 的 地 域 覆 蓋 範 圍 於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成 立 後 將 有 所 調 整, 我 們 會 因 應 新 的 覆 蓋 範 圍 於 稍 後 時 間 敲 定 東 部 聯 絡 處 的 選 址 此 外, 駐 武 漢 辦 亦 於 今 天 ( 四 月 一 日 ) 利 用 臨 時 寫 字 樓 正 式 投 入 服 務, 雖 然 人 手 調 配 需 時 及 辦 公 室 主 任 仍 要 加 緊 尋 求 適 合 的 辦 公 室 地 址, 但 已 到 任 的 同 事 仍 會 努 力 為 當 地 港 人 和 團 體, 積 極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推 動 香 港 與 中 部 省 份 的 交 流 合 作 區 域 合 作 17. 為 深 化 與 內 地 區 域 合 作, 我 們 會 繼 續 加 強 與 廣 東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上 海 市 和 北 京 市 的 溝 通 和 合 作,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和 當 地 的 商 貿 關 係 18. 今 年 我 們 會 聯 同 廣 東 省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共 同 承 辦 第 十 屆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與 發 展 論 壇 暨 經 貿 洽 談 會 ( 泛 珠 論 壇 ) 我 們 正 與 粵 澳 政 府 磋 商 有 關 活 動 的 詳 情, 以 期 舉 辦 一 個 成 功 泛 珠 論 壇, 發 揮 好 香 港 超 級 聯 繫 人 的 角 色, 協 助 泛 珠 省 區 實 現 走 出 去 和 引 進 來 的 發 展 策 略, 同 時 為 本 地 業 界 開 展 商 機 港 台 關 係 發 展 19. 香 港 和 台 灣 繼 續 透 過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和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就 公 共 政 策 範 疇 進 行 交 流 合 作 另 外, 263

268 我 們 在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舉 辦 及 參 與 不 同 活 動 宣 傳 香 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2014 年 4 月 264

269 附 錄 IV-6 ( 環 節 6) 2014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保 安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在 新 的 財 政 年 度 ( 年 度 ) 的 預 算 草 案 中, 保 安 政 策 範 圍 組 別 的 撥 款 為 387 億 元, 佔 政 府 開 支 總 額 的 9.4%, 其 中 我 負 責 的 內 部 保 安 和 出 入 境 管 制 這 兩 個 政 策 範 圍 的 撥 款, 佔 325 億 元 治 安 2013 年 香 港 的 整 體 治 安 情 況 進 一 步 改 善 2013 年 的 整 體 罪 案 數 字 較 2012 年 下 跌 4%, 而 暴 力 罪 案 數 字 則 下 降 約 5.2%; 大 部 分 罪 案 類 別 都 錄 得 下 跌, 行 劫 爆 竊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盜 竊 刑 事 毀 壞 三 合 會 罪 行 及 青 少 年 犯 罪 等 罪 案 數 字 亦 是 10 年 新 低 警 務 處 處 長 為 2014 年 訂 定 的 工 作 重 點 是 打 擊 暴 力 罪 案 黑 社 會 犯 罪 集 團 及 有 組 織 罪 行 毒 品 搵 快 錢 罪 案 加 強 網 絡 安 全 和 打 擊 科 技 罪 行, 以 及 繼 續 專 業 地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和 執 行 反 恐 工 作 警 務 處 來 年 會 開 設 169 個 新 職 位, 以 將 科 技 罪 案 組 升 格 為 新 的 網 絡 安 全 及 科 技 罪 案 調 查 科, 加 強 與 青 年 人 及 長 者 的 聯 繫, 以 及 為 將 軍 澳 分 區 準 備 升 格 為 警 區 逐 步 增 設 人 手 等 網 絡 安 全 及 科 技 罪 案 調 查 科 為 了 加 強 警 方 保 護 重 要 基 礎 建 設 的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以 及 提 升 警 方 在 預 防 及 打 擊 科 技 罪 案 的 能 力, 警 務 處 計 劃 在 2014 年 年 內 把 現 時 的 科 技 罪 案 組 升 格 為 新 的 網 絡 安 全 及 科 技 罪 案 調 查 科 新 成 立 的 網 絡 安 全 及 科 技 罪 案 調 查 科 將 全 面 提 升 警 務 處 在 應 付 網 絡 安 全 及 科 技 罪 案 方 面 的 專 業 能 力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265

270 稍 後 就 該 調 查 科 擬 開 設 一 個 總 警 司 常 額 職 位 的 建 議 諮 詢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加 強 與 青 少 年 及 長 者 的 聯 繫 青 少 年 為 社 會 未 來 的 棟 樑, 警 務 處 會 增 加 對 警 察 學 校 聯 絡 計 劃 的 支 援, 並 透 過 加 強 少 年 警 訊 的 各 類 型 活 動, 以 加 強 與 青 少 年 的 聯 繫, 建 立 青 少 年 的 自 信 心, 培 育 他 們 的 正 向 價 值 觀 領 導 才 能 自 律 性 格 和 服 務 社 會 的 精 神 警 務 處 已 在 今 年 二 月 份 全 面 推 行 耆 樂 警 訊 計 劃, 以 提 供 一 個 有 效 平 台, 加 強 警 務 處 與 長 者 之 間 的 溝 通, 建 立 滅 罪 夥 伴 關 係, 並 提 高 長 者 的 防 罪 及 道 路 安 全 意 識 管 制 站 及 e- 道 服 務 過 去 幾 年, 出 入 境 旅 客 持 續 增 加,2013 年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達 到 萬, 比 2012 年 增 加 12% 財 政 年 度, 入 境 處 的 人 手 編 制 淨 增 長 為 138 人, 其 中 85 人 將 於 各 管 制 站 執 行 出 入 境 管 制 職 務 我 們 會 盡 快 把 新 增 的 人 手 調 派 到 前 線, 舒 緩 管 制 站 人 手 壓 力 為 了 盡 量 縮 短 輪 候 過 關 時 間 近 年 推 出 的 措 施, 包 括 經 常 訪 港 旅 客 e- 道 服 務 訪 港 旅 客 出 入 境 免 蓋 章 安 排, 以 及 推 出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讓 公 眾 掌 握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輪 候 過 關 情 況, 均 初 見 成 效 另 外, 繼 去 年 年 底 與 大 韓 民 國 推 行 互 相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後, 入 境 處 正 積 極 與 其 他 歐 洲 及 亞 洲 國 家 商 討 進 一 步 推 行 這 服 務, 為 出 入 境 旅 客 提 供 更 大 便 利 詳 情 會 在 細 節 落 實 後 適 時 公 布 人 才 入 境 安 排 我 們 一 直 奉 行 開 放 的 入 境 政 策, 推 出 一 系 列 便 利 非 本 地 人 才 來 港 發 展 的 安 排, 包 括 讓 專 才 及 優 才 來 港 就 業 或 居 留 的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輸 入 内 地 人 才 計 劃 和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以 及 鼓 勵 外 來 學 生 在 港 發 展 的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業 安 排 2013 年 年 底, 有 超 過 8 萬 8 千 名 的 海 外 及 内 地 專 才 在 港 工 作, 佔 本 港 勞 動 人 口 逾 百 分 之 二 266

271 因 應 香 港 的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我 們 將 更 積 極 向 外 宣 傳 各 項 計 劃, 加 強 與 駐 内 地 及 海 外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的 合 作, 以 吸 引 更 多 高 質 素 的 人 才 來 港, 提 升 人 口 的 質 素 和 競 爭 力 免 遣 返 聲 請 審 核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已 於 3 月 3 日 開 始 實 施, 一 次 過 審 核 聲 請 人 因 為 不 同 理 由 提 出 要 求 不 被 遣 送 到 另 一 國 家 的 聲 請, 包 括 被 送 回 國 後 會 有 遭 受 酷 刑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侮 辱 之 處 遇 或 懲 罰, 以 及 迫 害 等 風 險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的 程 序 按 酷 刑 聲 請 法 定 審 核 機 制 所 制 訂, 確 保 合 乎 法 律 要 求 的 高 度 公 平 標 準, 及 貫 徹 落 實 我 們 的 政 策 目 標 : 按 法 律 要 求 有 效 地 審 核 免 遣 返 聲 請, 同 時 減 少 有 人 濫 用 機 制 延 長 留 港 的 機 會, 以 免 吸 引 其 他 經 濟 移 民 非 法 入 境 公 眾 安 全 為 加 強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消 防 處 將 於 新 的 財 政 年 度 增 設 共 137 個 職 位, 主 要 用 以 增 加 救 護 車 更 ; 應 付 預 期 新 建 房 屋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審 批 工 作 ; 以 及 派 駐 於 八 鄉 消 防 局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的 上 升 等 為 保 障 前 線 同 事 的 工 作 安 全 及 確 保 行 動 效 率, 消 防 處 在 年 度, 用 於 採 購 消 防 車 輛 船 隻 救 護 車 輛 及 主 要 裝 備 等 的 開 支 預 計 約 為 3 億 6 千 萬 元 消 防 處 亦 計 劃 引 入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制 度, 讓 牌 照 申 請 人 可 以 選 擇 採 用 消 防 工 程 師 或 消 防 處 的 風 險 評 估 及 消 防 裝 置 驗 收 等 服 務, 藉 以 配 合 業 界 的 業 務 需 要, 及 減 省 業 界 申 請 牌 照 所 需 的 時 間 消 防 處 已 完 成 諮 詢 業 界 的 工 作, 現 正 著 手 準 備 有 關 法 例 的 修 訂 在 囚 人 士 的 羈 押 和 改 過 自 新 懲 教 署 一 直 推 行 不 同 的 措 施, 以 改 善 老 化 的 懲 教 設 施 大 欖 女 懲 教 所 的 局 部 重 建 工 程 正 在 進 行, 並 將 於 2016 年 底 完 成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提 升 其 他 懲 教 院 所 設 施, 例 如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更 換 及 提 升 赤 柱 監 獄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以 及 在 大 欖 女 懲 教 所 裝 置 電 鎖 保 安 系 統 267

272 懲 教 署 亦 會 繼 續 為 在 囚 人 士 提 供 市 場 導 向 的 職 業 訓 練, 以 及 與 社 會 各 界 合 作, 協 助 更 生 人 士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打 擊 吸 毒 問 題 政 府 透 過 五 管 齊 下 的 禁 毒 策 略, 包 括 預 防 教 育 和 宣 傳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立 法 和 執 法 對 外 合 作 及 研 究, 全 面 打 擊 毒 品 問 題 過 去 數 年, 在 各 方 努 力 下, 呈 報 吸 毒 者 和 輕 吸 毒 者 人 數 都 大 幅 下 降 然 而, 吸 毒 問 題 愈 趨 隱 蔽 化, 我 們 會 繼 續 鼓 勵 有 毒 品 問 題 的 人 士 及 早 求 助, 致 力 提 升 社 會 對 吸 毒 問 題 的 關 注, 以 鼓 勵 及 早 介 入 並 提 供 協 助 禁 毒 常 務 委 員 會 ( 禁 常 會 ) 在 1 月 份 完 成 驗 毒 助 康 復 計 劃 的 公 眾 諮 詢 禁 常 會 正 分 析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並 會 在 年 內 向 政 府 建 議 未 來 路 向 政 府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社 會 共 識 是 推 行 計 劃 的 先 決 條 件 從 源 頭 打 擊 販 毒 活 動 是 抗 毒 策 略 的 重 要 一 環 鑑 於 近 年 跨 境 販 毒 活 動 盛 行, 香 港 海 關 將 成 立 專 責 隊 伍 並 開 設 52 個 職 位, 以 加 強 現 時 的 執 法 力 度, 並 會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執 法 機 關 緊 密 聯 繫, 適 時 交 流 情 報 及 進 行 聯 合 行 動 主 席, 我 的 發 言 到 此 為 止, 歡 迎 各 位 議 員 向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提 出 問 題 保 安 局 2014 年 4 月 268

273 附 錄 IV-7 ( 環 節 7) 2014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環 境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我 希 望 向 各 位 議 員 介 紹 在 新 財 政 年 度 關 於 環 境 局 的 撥 款 及 開 支, 以 及 主 要 工 作 重 點 增 加 資 源 投 放 2. 本 屆 政 府 將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加 強 環 境 保 護, 着 力 改 善 空 氣 海 水 質 素 和 固 體 廢 物 管 理, 以 提 升 市 民 生 活 質 素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環 境 局 及 轄 下 部 門 在 其 政 策 範 疇 下 獲 撥 款 約 161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1%, 約 28 億 元 3. 在 161 億 元 的 撥 款 中, 經 常 開 支 約 佔 68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淨 增 加 約 9 億 元 增 加 的 撥 款 主 要 用 以 支 付 新 落 成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和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等 新 增 的 營 運 費 用 ; 推 行 各 項 減 廢 回 收 再 造 的 措 施, 包 括 營 運 社 區 環 保 站 ; 處 理 再 用 的 剩 餘 公 眾 填 料 和 檢 討 電 力 市 場 的 規 管 框 架 等 在 職 位 數 目 方 面, 環 境 局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在 年 度 將 會 合 共 增 加 94 個 職 位 年 度 的 撥 款 中, 非 經 常 開 支 和 資 本 帳, 以 及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的 工 程 項 目 開 支 共 約 為 93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約 19 億 元 增 加 的 撥 款 主 要 用 作 推 行 特 惠 資 助 計 劃 以 逐 步 淘 汰 歐 盟 四 期 前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以 及 資 助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試 驗 電 動 巴 士 之 用 5. 我 跟 着 會 概 述 環 境 局 來 年 的 重 點 工 作 廢 物 管 理 6. 廢 物 問 題 迫 在 眉 睫 環 境 局 在 2013 年 公 布 的 資 源 循 環 藍 圖 已 定 下 進 取 的 減 廢 目 標, 最 遲 在 2022 年 將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人 均 棄 置 量 減 少 40% 以 下 多 項 工 作 正 同 時 推 展 : 269

274 (a) 源 頭 減 廢, 包 括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和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 (b) 惜 食 香 港 運 動 ; (c) 清 潔 回 收 (d) 轉 廢 為 能 ; 以 及 (e) 提 升 廢 物 運 輸 和 處 理 的 衛 生 水 平 7. 為 加 大 力 度 落 實 源 頭 減 廢 及 推 動 回 收 業 發 展,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推 動 回 收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督 導 委 員 會 正 研 究 為 回 收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提 供 支 援, 包 括 推 動 行 業 人 手 的 培 訓 發 展 回 收 商 認 證 制 度 改 善 社 區 回 收 點 網 絡 和 推 動 綠 色 採 購 等 多 方 面 措 施 政 府 已 預 留 10 億 元 設 立 回 收 基 金, 預 計 可 在 本 年 內 制 定 基 金 運 用 的 具 體 方 案, 並 諮 詢 立 法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8. 相 信 大 家 都 留 意 到 多 項 減 廢 措 施 都 陸 續 落 實, 但 即 使 我 們 按 計 劃 推 行 各 項 措 施 和 達 致 所 訂 的 減 廢 目 標, 到 了 2017 年, 我 們 每 日 仍 需 處 置 大 約 公 噸 廢 物 我 們 將 會 投 放 約 300 億 元 於 廢 物 回 收 和 處 理 的 基 建 設 施 我 們 計 劃 發 展 綜 合 廢 物 管 理 第 一 期 設 施, 利 用 能 符 合 歐 盟 標 準 的 先 進 焚 化 方 法 每 日 處 理 公 噸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同 時 轉 廢 為 能 然 而, 堆 填 區 仍 是 廢 物 管 理 機 制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供 棄 置 不 可 循 環 再 造 廢 物 不 可 燃 廢 物 建 築 廢 物 和 經 過 處 理 後 的 渣 滓 我 們 亦 會 推 展 有 機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社 區 環 保 站 及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及 回 收 設 施 能 源 9. 在 能 源 方 面, 我 們 已 在 3 月 就 未 來 的 發 電 燃 料 組 合 開 始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我 們 建 議 了 兩 個 發 電 燃 料 組 合 方 案 諮 詢 公 眾 第 一 個 方 案 是 網 電 方 案, 即 從 內 地 電 網 ( 即 南 方 電 網 ) 購 電 ; 第 二 個 方 案 是 本 地 發 電 方 案, 即 利 用 更 多 天 然 氣 作 本 地 發 電 政 府 對 兩 個 方 案 持 開 放 立 場 我 們 會 因 應 諮 詢 的 結 果, 擬 定 未 來 的 路 向 而 未 來 的 發 電 燃 料 組 合 將 會 影 響 香 港 的 電 力 供 應 模 式, 並 會 為 2018 年 以 後 電 力 市 場 規 管 架 構 的 檢 討 奠 定 基 礎 就 此, 我 們 亦 已 預 留 了 資 源 檢 討 電 力 市 場 的 規 管 框 架 270

275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10. 在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方 面, 我 們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減 少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我 十 分 感 謝 立 法 會 早 前 支 持 在 2020 年 前 分 階 段 淘 汰 約 82,000 輛 歐 盟 四 期 前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我 們 已 於 3 月 1 日 推 出 特 惠 資 助 計 劃, 幫 助 受 影 響 的 車 主 資 助 計 劃 涉 及 金 額 約 114 億 元 當 我 們 淘 汰 這 些 高 污 染 的 車 輛 後, 估 計 本 地 車 輛 排 放 的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及 氮 氧 化 物 可 分 別 減 少 80% 及 30% 加 上 落 實 其 他 改 善 本 地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空 氣 的 措 施, 香 港 的 空 氣 質 素 會 有 明 顯 的 改 善, 並 會 在 2020 年 大 致 逹 到 新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11. 電 動 車 沒 有 尾 氣 排 放, 以 電 動 車 取 代 傳 統 車 有 助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和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現 時 電 動 車 技 術 仍 在 發 展 中, 延 長 電 動 車 的 首 次 登 記 稅 豁 免 對 推 動 使 用 電 動 車 尤 其 重 要 我 感 謝 立 法 會 支 持 通 過 決 議 案, 將 電 動 車 的 首 次 登 記 稅 豁 免 延 長 3 年 至 2017 年 3 月 為 加 強 電 動 車 的 配 套 基 礎 設 施, 我 們 將 推 行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讓 電 動 的 士 供 應 商 在 運 輸 署 轄 下 的 停 車 場 增 設 快 速 充 電 器, 以 及 在 各 區 增 設 100 個 中 速 充 電 站 提 升 維 港 水 質 12. 政 府 耗 資 175 億 元 的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二 期 甲, 主 要 工 程 預 計 於 今 年 年 底 完 成 維 港 兩 岸 的 所 有 污 水 將 被 收 集 於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屆 時 維 港 整 體 水 質 會 進 一 步 改 善 13. 為 了 進 一 步 提 升 維 港 沿 岸 水 質, 我 們 計 劃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訂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及 計 劃, 以 改 善 海 濱 地 區 的 環 境, 長 遠 目 標 是 提 升 維 港 沿 岸 近 岸 的 休 閒 和 康 樂 體 育 的 價 值 我 們 在 未 來 數 月 會 就 有 關 顧 問 研 究 諮 詢 持 份 者, 並 於 明 年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總 結 14.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推 進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致 力 構 建 綠 色 社 區, 提 升 市 民 生 活 質 素 我 們 期 望 與 社 會 各 界 和 立 法 會 衷 誠 合 作, 共 同 應 對 香 港 的 環 境 挑 戰 15. 主 席, 我 和 同 事 很 樂 意 回 答 各 位 議 員 的 提 問 環 境 局 2014 年 4 月 271

276 附 錄 IV-8 ( 環 節 8) 2014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發 展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我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關 注 發 展 局 的 財 政 預 算 我 和 有 關 工 務 部 門 的 署 長 已 就 有 關 工 務 範 疇 的 資 源 運 用 事 宜, 答 覆 了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144 條 書 面 問 題 我 們 會 在 今 天 的 會 議 上, 回 應 各 位 議 員 進 一 步 的 提 問 在 年 度, 發 展 局 工 務 範 疇 的 經 常 開 支 為 99 億 1,415 萬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了 3 億 5,281 萬 元 (+3.7%) 有 關 增 加 撥 款 主 要 用 於 供 水 協 議 下 購 買 東 江 水 的 支 出 增 加 (1 億 7,676 萬 元 ), 增 設 公 務 員 職 位, 支 援 土 地 供 應 策 略 以 及 執 行 其 他 工 務 相 關 工 作 在 年 度, 我 們 將 淨 增 設 90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包 括 在 工 務 科 及 部 門 ( 建 築 署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渠 務 署 及 水 務 署 ) 共 增 設 28 個 職 位, 支 援 土 地 供 應 策 略 相 關 工 作 ; 此 外, 會 在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延 續 15 個 職 位, 繼 續 推 展 啟 德 發 展 及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工 程 計 劃 ; 在 機 電 工 程 署 開 設 10 個 職 位, 加 強 升 降 機 安 全 ; 其 餘 37 個 職 位 主 要 支 援 其 他 工 務 相 關 工 作, 當 中 包 括 開 設 11 個 職 位, 以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以 下, 我 向 各 位 議 員 簡 介 本 局 在 新 財 政 年 度 在 工 務 範 疇 的 工 作 重 點 整 體 基 建 投 資 基 本 工 程 開 支 政 府 在 過 去 幾 年 持 續 增 加 在 基 本 工 程 方 面 的 投 資, 以 帶 動 經 濟, 創 造 就 業 及 提 升 香 港 長 遠 的 競 爭 力 有 關 項 目 涵 蓋 各 個 範 疇, 包 括 運 輸 房 屋 醫 療 教 育 供 水 排 水 系 統 等 在 年 度, 基 本 工 程 實 際 開 支 達 700 億 元 而 在 年 度, 我 們 預 計 基 本 工 程 開 支 為 708 億 元, 在 未 來 數 年, 隨 272

277 著 大 型 基 建 及 其 他 工 程 進 入 建 築 期, 每 年 的 工 程 開 支 預 期 均 會 超 過 700 億 元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進 展 過 去 一 年, 各 項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進 展 良 好 直 至 目 前, 不 少 項 目 已 步 入 建 築 階 段, 包 括 : 港 珠 澳 大 橋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香 港 段 南 港 島 線 ( 東 段 )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的 前 期 工 程 啟 德 發 展 計 劃 及 西 九 文 化 區 戲 曲 中 心 等 等 此 外, 預 算 開 支 達 22 億 元 的 啟 德 發 展 計 劃 - 啟 德 機 場 北 面 停 機 坪 第 3A 期 及 第 4 期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亦 已 於 去 年 動 工 在 未 來 一 年, 發 展 局 將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不 同 類 型 的 工 程 項 目 的 撥 款 申 請 當 中 包 括 搬 遷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往 岩 洞 計 劃 的 顧 問 及 工 地 勘 測 費, 搬 遷 三 個 政 府 設 施 往 岩 洞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馬 鞍 山 發 展 計 劃 中 的 白 石 及 落 禾 沙 第 2 期 道 路 及 渠 務 工 程 而 古 洞 北 及 粉 嶺 北 新 發 展 區 前 期 地 盤 平 整 和 基 礎 建 設 工 程 項 目 亦 正 在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讓 工 程 盡 快 開 展 此 外, 中 部 水 域 人 工 島 策 略 性 研 究 欣 澳 填 海 的 規 劃 及 工 程 研 究 及 城 市 地 下 空 間 發 展 : 策 略 性 地 區 先 導 研 究 亦 即 將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除 大 型 基 建 外, 發 展 局 會 繼 續 籌 劃 一 些 有 利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質 素 的 不 同 規 模 的 工 務 工 程 目 前 我 們 正 進 行 或 正 在 籌 劃 的 項 目 涵 蓋 多 個 範 疇, 包 括 斜 坡 安 全 食 水 供 應 排 洪 綠 化 及 文 物 保 育 等 推 展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時 所 遇 到 的 主 要 挑 戰 預 計 未 來 數 年 整 體 建 造 業 的 工 程 量 將 會 維 持 在 較 高 水 平,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克 服 建 造 業 人 手 緊 張 和 工 程 價 格 方 面 的 問 題 雖 然 政 府 已 採 取 一 系 列 應 對 措 施, 但 我 們 仍 十 分 需 要 各 持 份 者 一 起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建 造 業 人 力 資 源 我 們 一 直 關 注 建 造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情 況, 以 配 合 未 來 的 發 展 建 造 業 正 面 對 人 手 需 求 上 升 人 手 老 化 及 工 種 技 術 錯 配 的 情 況 為 配 合 未 來 的 人 力 需 求, 我 們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在 2010 及 2012 年 合 共 獲 撥 款 3 億 2,000 萬 元, 以 支 持 建 造 業 議 會 ( 議 會 ) 加 強 對 本 地 建 造 業 人 員 的 培 訓, 並 透 過 推 廣 及 宣 傳 吸 引 更 多 人 加 入 建 造 業, 特 別 是 年 青 人 273

278 當 中, 議 會 與 發 展 局 推 出 強 化 建 造 業 人 力 訓 練 計 劃, 以 較 高 培 訓 津 貼, 預 計 在 2014 年 年 底 前 為 面 對 有 嚴 重 老 化 人 手 短 缺 和 難 以 招 募 新 人 的 工 種, 培 訓 約 名 半 熟 練 技 術 工 人 另 外, 我 們 為 工 藝 測 試 指 明 訓 練 課 程 及 技 能 提 升 課 程 提 供 津 貼, 以 鼓 勵 及 協 助 在 職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成 為 熟 練 技 工 亦 為 建 造 業 資 深 工 人 提 供 培 訓 津 貼, 協 助 他 們 晉 升 至 前 線 督 導 / 管 理 層 人 員 在 2011 年, 我 們 聯 同 議 會 推 出 Build 升 宣 傳 計 劃, 提 升 建 造 業 的 形 象 根 據 我 們 近 期 進 行 的 形 象 追 蹤 調 查 顯 示, 與 該 計 劃 開 展 前 相 比, 有 興 趣 入 行 的 年 輕 人 比 率 已 大 幅 上 升, 同 期, 註 冊 工 人 的 數 目 亦 不 斷 增 加, 反 映 宣 傳 工 作 已 見 成 效 長 遠 而 言, 我 們 會 繼 續 致 力 通 過 培 訓 和 再 培 訓 本 地 工 人, 及 吸 引 新 人 加 入 建 造 業, 以 應 對 人 手 需 求 但 是, 在 培 訓 本 地 工 人 方 面 卻 面 對 不 少 局 限, 要 在 短 期 內 完 成 培 訓 大 量 技 術 工 人 存 在 相 當 困 難 從 目 前 的 估 計 去 預 測, 由 現 在 至 2017 年, 在 不 影 響 本 地 建 造 業 工 人 就 業 及 合 理 收 入 水 平 的 原 則 下, 我 們 需 要 充 分 利 用 現 時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適 時 輸 入 技 術 工 人 此 舉 不 單 滿 足 各 項 工 程 的 人 手 需 求, 亦 可 紓 緩 本 地 在 職 熟 練 技 術 工 人 的 壓 力, 讓 半 熟 練 技 術 工 人 有 空 間 透 過 在 職 培 訓, 進 一 步 提 升 技 能, 達 至 熟 練 技 術 工 人 的 生 產 力 在 2017 年 後, 我 們 會 按 需 要 適 時 調 整 培 訓 計 劃, 以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就 業 近 年, 我 們 亦 不 斷 在 建 造 業 界 推 動 關 懷 文 化 我 們 實 施 多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當 中 包 括 剛 才 提 及 的 Build 升 的 宣 傳 計 劃, 加 強 工 地 安 全, 改 善 工 地 整 潔 和 工 人 福 利 為 提 升 工 務 工 程 的 安 全 水 平, 我 們 正 陸 續 推 行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與 承 建 商 安 全 表 現 掛 鈎 的 安 全 表 現 支 付 計 劃 ; 加 強 對 承 建 商 的 監 察 ; 提 升 針 對 高 危 工 作 的 安 全 措 施 ; 加 強 工 地 管 理 人 員 的 安 全 訓 練 和 推 廣 及 宣 傳 安 全 文 化 等 工 作 此 外, 我 們 會 提 升 有 良 好 安 全 紀 錄 承 建 商 在 承 投 工 務 工 程 時 的 中 標 機 會 我 們 亦 會 於 工 務 工 程 中 推 出 更 多 措 施, 以 改 善 工 地 的 工 作 環 境, 包 括 提 供 工 作 帳 篷 備 有 上 蓋 的 休 息 區 將 現 時 建 造 業 工 友 的 下 午 茶 休 息 安 排 正 規 化 等 特 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發 展 局 及 議 會 現 時 正 積 極 籌 辦 以 工 友 健 康 和 安 全 領 導 為 主 題 的 2014 年 建 造 業 安 全 周, 並 陸 續 推 274

279 出 一 系 列 的 宣 傳 及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安 全 之 友 安 全 集 思 工 作 坊 安 全 健 康 氣 功 操 及 創 意 工 程 安 全 獎 等 活 動, 以 提 升 業 界 的 安 全 文 化 這 些 措 施 將 有 助 傳 遞 建 造 業 的 正 面 訊 息, 以 提 升 建 造 業 形 象, 從 而 吸 引 更 多 新 人, 特 別 是 年 青 人 入 行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制 度 關 於 建 造 業, 除 了 人 力 資 源, 一 個 切 合 市 場 和 有 效 率 的 招 標 制 度 十 分 重 要 就 公 共 工 程 方 面, 發 展 局 剛 剛 就 現 行 的 工 程 採 購 制 度 進 行 了 檢 討, 並 已 陸 續 制 訂 新 措 施, 增 加 中 小 型 承 建 商 的 投 標 機 會, 完 善 投 標 的 競 爭 性, 吸 引 更 多 承 建 商 和 顧 問 參 與 投 標 同 時, 我 們 鼓 勵 採 用 創 新 工 程 意 念, 提 高 生 產 力 的 採 購 策 略, 及 更 廣 泛 地 使 用 機 械 化 和 預 製 構 件, 減 少 勞 動 力 短 缺 行 業 的 工 人 需 求 我 們 亦 致 力 推 動 以 伙 伴 合 作 方 式 進 行 工 程 合 約 我 們 自 2009 年 開 始 在 一 些 先 導 項 目 採 用 強 調 互 助 互 信 及 共 同 管 理 風 險 的 新 工 程 合 約 模 式, 提 升 合 約 管 理 效 率, 成 效 理 想, 我 們 將 更 廣 泛 使 用 新 工 程 合 約 模 式 付 款 保 障 為 優 化 建 造 業 的 營 商 環 境, 我 們 正 研 究 引 入 新 法 例, 以 加 強 建 造 相 關 合 約 的 付 款 保 障 及 迅 速 解 決 合 約 爭 議 新 法 例 將 可 改 善 建 造 業 供 應 鏈 的 資 金 流 動, 從 而 加 強 我 們 基 建 工 程 的 建 造 能 力, 亦 有 助 應 對 工 人 欠 薪 問 題 我 們 在 2012 年 成 立 了 一 個 包 括 業 界 代 表 的 建 造 業 付 款 保 障 立 法 工 作 小 組, 並 就 新 法 例 的 框 架 諮 詢 了 小 組 的 意 見 我 們 擬 訂 了 法 例 框 架 後, 將 於 短 期 內 就 擬 議 法 例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推 廣 發 展 局 十 分 重 視 建 造 業 的 專 業 服 務 推 廣 在 與 內 地 及 其 他 國 家 商 討 貿 易 協 議 時, 我 們 一 直 致 力 為 香 港 專 業 服 務 爭 取 最 優 惠 貿 易 條 件 尤 其 是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的 框 架 下, 本 港 的 建 造 業 更 獲 得 多 項 優 惠, 其 中 包 括 兩 地 六 個 專 業 的 資 格 互 認, 現 已 有 名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透 過 互 認 取 得 內 地 的 專 業 資 格, 當 中 有 超 過 250 名 已 經 在 內 地 有 關 地 區 註 冊 執 業 此 外, 根 據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計 劃,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或 一 級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互 認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通 過 法 規 測 試 後, 可 以 在 廣 東 省 註 冊 275

280 執 業 並 同 時 申 請 開 業 而 在 2013 年 1 月 開 始, 取 得 內 地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亦 可 以 同 時 在 廣 東 省 註 冊 執 業 及 申 請 開 業 這 些 優 惠 措 施 有 助 本 地 建 造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及 企 業 到 內 地 設 立 全 權 自 主 的 公 司 未 來 一 年, 在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的 框 架 下, 我 們 會 加 強 與 內 地 當 局 的 聯 繫, 為 香 港 建 造 業 盡 力 爭 取 更 多 優 惠 措 施, 包 括 進 一 步 擴 大 專 業 人 士 資 格 互 認 的 領 域, 並 盡 快 擴 展 先 行 先 試 開 放 措 施 至 全 國 其 他 地 方 優 化 土 地 供 應 策 略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亦 積 極 參 與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工 作 我 們 已 不 斷 強 調 會 透 過 多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以 滿 足 短 中 長 期 土 地 的 需 求 我 們 在 2014 年 1 月 公 佈 了 優 化 土 地 供 應 策 略 的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結 果 我 們 將 申 請 撥 款 展 開 多 項 有 關 維 港 以 外 適 度 填 海 及 岩 洞 發 展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我 們 計 劃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展 開 中 部 水 域 人 工 島 的 策 略 性 研 究, 研 究 包 括 探 討 在 大 嶼 山 東 部 水 域 及 鄰 近 地 區 發 展 人 工 島, 打 造 優 質 的 東 大 嶼 都 會, 以 容 納 數 十 萬 人 口, 並 且 成 為 中 區 及 九 龍 東 以 外 的 一 個 新 核 心 商 業 區, 提 供 大 量 就 業 機 會, 滿 足 香 港 長 遠 的 住 屋 及 經 濟 發 展 需 求 至 於 位 於 西 部 水 域 的 三 個 建 議 近 岸 填 海 地 點, 包 括 龍 鼓 灘 小 蠔 灣 及 欣 澳, 累 計 性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中 華 白 海 豚 實 地 調 查 的 初 步 結 果 顯 示 欣 澳 選 址 不 是 中 華 白 海 豚 活 躍 的 水 域, 而 在 欣 澳 填 海 也 不 會 對 海 洋 生 態 及 環 境 構 成 不 可 緩 解 的 影 響 所 以 我 們 計 劃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展 開 有 關 規 劃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務 求 將 欣 澳 發 展 成 為 區 域 娛 樂 及 商 業 樞 紐, 創 造 商 業 及 就 業 機 會 為 充 分 利 用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的 獨 特 的 地 利 優 勢, 我 們 計 劃 在 佔 地 約 130 公 頃 的 人 工 島 上 發 展 橋 頭 經 濟, 並 與 大 嶼 山 其 他 旅 遊 景 點 和 商 業 設 施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我 們 將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展 開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的 上 蓋 及 地 下 空 間 的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整 體 發 展 概 念 及 發 展 參 數 作 出 合 適 的 建 議, 亦 會 探 討 擬 議 項 目 的 財 務 可 行 性 市 場 定 位 和 營 運 策 略 276

281 關 於 岩 洞 發 展 方 面, 搬 遷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往 岩 洞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公 眾 參 與 已 大 致 完 成, 公 眾 普 遍 認 同 搬 遷 建 議 我 們 正 籌 備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展 開 有 關 的 勘 測 和 設 計 工 作 此 外, 我 們 現 正 籌 備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為 搬 遷 三 個 政 府 設 施 ( 即 鑽 石 山 食 水 及 海 水 配 水 庫 西 貢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深 井 污 水 處 理 廠 ) 往 岩 洞 計 劃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我 們 亦 會 積 極 探 討 城 市 地 下 空 間 發 展 我 們 已 在 2013 年 底 展 開 了 一 項 全 港 性 的 研 究, 探 討 在 香 港 市 區 有 系 統 地 發 展 地 下 空 間 的 機 遇 和 限 制, 目 標 是 制 訂 初 步 構 思 方 案 增 加 市 區 內 可 用 作 商 業 和 其 他 用 途 的 空 間, 及 優 化 地 下 空 間 的 連 接 我 們 亦 正 籌 備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就 四 個 具 策 略 性 的 地 區, 即 銅 鑼 灣 跑 馬 地 金 鐘 / 灣 仔 北, 及 尖 沙 嘴 西, 展 開 地 下 空 間 發 展 的 一 項 先 導 研 究, 目 標 是 為 這 四 個 地 區 分 別 制 訂 地 下 空 間 發 展 的 總 綱 圖, 識 別 及 盡 早 落 實 可 優 先 推 行 的 地 下 空 間 發 展 項 目 以 提 供 更 多 商 業 樓 面 我 們 已 在 天 水 圍 預 留 了 政 府 用 地, 興 建 新 廈 以 容 納 遷 出 旺 角 的 水 務 署 新 界 西 辦 事 處, 騰 出 現 址 土 地 作 改 善 該 區 的 環 境 交 通 及 發 展 商 業 樓 宇 之 用 途 新 廈 預 計 於 2017 年 年 底 前 建 成 起 動 九 龍 東 關 於 土 地 供 應, 除 房 屋 用 地 外, 商 業 用 地 亦 十 分 重 要 未 來, 起 動 九 龍 東, 包 括 啟 德 發 展 區, 會 是 商 業 用 地 的 重 要 來 源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積 極 推 展 促 進 九 龍 東 轉 型 為 另 一 個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工 作 辦 事 處 於 2013 年 6 月 發 布 了 概 念 總 綱 計 劃 3.0, 繼 續 以 改 善 連 繫 (Connectivity) 品 牌 (Branding) 設 計 (Design) 和 多 元 化 (Diversity) (CBD2) 為 重 點, 推 展 計 劃 中 的 10 項 主 要 任 務 及 其 他 的 機 遇 政 府 在 及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出 售 三 幅 九 龍 東 區 內 的 政 府 土 地, 合 共 提 供 約 14 萬 平 方 米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 在 未 來 五 年, 我 們 預 計 九 龍 東 可 再 提 供 超 過 70 萬 平 方 米 的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為 加 快 釋 放 潛 力, 我 們 落 實 搬 遷 並 重 新 整 合 九 龍 東 觀 塘 海 濱 和 九 龍 灣 兩 個 行 動 區 內 現 有 政 府 設 施 作 商 業 及 其 他 用 途 的 綜 合 發 展 辦 事 處 已 開 展 工 程 前 期 的 工 作, 預 計 兩 個 行 動 區 277

282 可 共 提 供 約 50 萬 平 方 米 的 樓 面 面 積 辦 事 處 並 會 從 中 物 色 合 適 的 政 府 土 地 於 年 度 推 出, 提 供 超 過 12 萬 平 方 米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至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方 面, 我 們 預 計 可 在 年 起 的 三 年 內, 分 階 段 提 供 約 140 萬 平 方 米 商 用 樓 面 面 積 當 中 為 配 合 啟 德 發 展 作 為 國 際 級 旅 遊 娛 樂 和 休 閒 樞 紐, 我 們 將 加 緊 進 行 位 於 前 啟 德 機 場 跑 道 南 端 和 南 停 機 坪 的 基 建 工 程, 務 求 在 2015 年 年 底 起 陸 續 將 六 幅 毗 鄰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面 向 維 港 的 酒 店 帶 土 地 推 出 市 場 我 們 正 爭 取 把 最 接 近 郵 輪 碼 頭 的 土 地 首 先 推 出 市 場 此 外, 我 們 正 進 行 飛 躍 啓 德 的 規 劃 和 設 計 概 念 國 際 比 賽, 以 徵 集 具 原 創 性 的 概 念 構 思 和 卓 越 的 城 市 規 劃 設 計, 充 分 運 用 這 個 包 括 前 機 場 跑 道 末 端 觀 塘 海 濱 行 動 區 及 兩 者 之 間 水 體 的 城 市 空 間 目 標 是 把 這 個 項 目 發 展 為 矚 目 的 國 際 級 旅 遊 娛 樂 和 休 閒 樞 紐, 與 起 動 九 龍 東 發 揮 協 同 效 應, 促 進 九 龍 東 的 轉 型 為 加 強 區 內 的 連 繫 和 改 善 區 內 的 行 人 環 境, 我 們 提 倡 易 行 城 市 的 可 持 續 環 保 概 念, 並 制 訂 多 項 短 中 期 改 善 措 施, 目 標 是 全 面 提 升 區 內 的 行 人 暢 達 度 及 交 通 情 況 我 們 同 時 亦 正 與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緊 密 聯 繫, 把 敬 業 街 明 渠 轉 化 成 一 條 翠 綠 和 充 滿 生 氣 活 力 的 翠 屏 河 有 關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已 經 展 開, 計 劃 進 一 步 將 美 化 工 程 納 入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內 發 展 局 會 繼 續 採 用 富 前 瞻 性 的 地 方 營 造 手 法, 透 過 不 同 的 市 民 參 與 活 動, 與 民 共 議, 推 展 起 動 九 龍 東 措 施, 以 促 進 九 龍 東 的 轉 型, 支 持 香 港 長 遠 的 經 濟 發 展 提 高 城 市 生 活 質 素 工 務 工 程 可 謂 包 羅 萬 有, 除 了 以 上 的 重 點 項 目, 還 有 不 可 忽 略 的 提 高 市 民 生 活 質 素 改 善 生 活 環 境 的 其 他 項 目 食 水 供 應 我 們 於 2008 年 公 布 推 行 全 面 水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重 點 是 先 節 後 增, 強 調 節 約 用 水, 以 控 制 用 水 需 求 增 長, 同 時, 政 府 會 加 強 供 水 管 理 在 推 廣 節 約 用 水 方 面, 我 們 把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從 學 校 進 一 步 伸 展 到 社 區 我 們 並 會 於 今 年 將 用 水 效 益 278

283 標 籤 計 劃 的 範 圍, 從 現 時 的 沐 浴 花 灑 水 龍 頭 洗 衣 機 及 小 便 器 用 具, 擴 大 至 涵 蓋 節 流 器 我 們 亦 會 加 強 推 廣 節 約 用 水 的 計 劃, 包 括 針 對 住 宅 用 戶 的 齊 來 慳 水 十 公 升 活 動 及 為 商 貿 用 戶 制 訂 最 佳 用 水 指 引 我 們 會 繼 續 更 換 和 修 復 長 達 公 里 的 老 化 水 管, 以 減 少 水 管 滲 漏 截 至 今 年 2 月, 已 更 換 / 修 復 共 公 里 的 水 管 水 管 爆 裂 的 宗 數 已 由 2000 年 度 高 峰 期 每 年 約 宗, 回 落 至 2013 年 約 260 宗 我 們 正 推 行 水 壓 管 理 計 劃, 完 善 調 控 水 管 壓 力, 以 解 決 供 水 網 絡 內 因 水 壓 過 高 致 令 水 管 爆 裂 或 滲 漏 的 問 題 並 會 針 對 有 嚴 重 水 管 滲 漏 問 題 的 地 區, 加 強 漏 水 的 偵 測 另 一 方 面, 為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及 人 口 持 續 增 長 對 水 資 源 所 造 成 的 挑 戰, 我 們 正 開 拓 新 的 水 源, 包 括 海 水 化 淡 及 再 造 水 水 務 署 已 在 2012 年 年 底 委 聘 了 顧 問, 進 行 一 項 為 期 兩 年 興 建 海 水 化 淡 廠 的 策 劃 及 勘 察 研 究, 有 關 研 究 將 在 明 年 年 初 完 成 我 們 預 計 海 水 化 淡 廠 可 於 2020 年 投 入 服 務, 產 水 量 約 佔 全 港 淡 水 用 量 的 5% 至 10%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海 水 化 淡 長 遠 可 以 成 為 我 們 一 個 重 要 補 足 的 水 資 源 我 們 亦 正 展 開 在 新 界 東 北 地 區, 包 括 上 水 粉 嶺 和 新 發 展 區, 供 應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和 其 他 非 飲 用 用 途 的 規 劃 工 作 為 確 保 未 來 水 資 源 的 持 續 運 用, 我 們 現 正 籌 劃 聘 請 顧 問 公 司, 檢 討 在 現 時 全 面 水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下 推 行 的 各 項 水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然 後 依 據 檢 討 的 結 果 並 參 考 最 新 人 口 增 長 以 及 氣 候 變 化 等 因 素, 進 一 步 制 定 至 2040 年 的 長 遠 水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防 洪 此 外, 在 防 洪 方 面, 我 們 已 完 成 多 項 防 洪 工 程, 包 括 港 島 西 茘 枝 角 和 荃 灣 雨 水 排 放 隧 道 我 們 亦 正 為 東 九 龍 西 九 龍 沙 田 大 埔 和 西 貢 的 雨 水 排 放 整 體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研 究, 而 港 島 北 的 相 關 檢 討 研 究 則 將 於 2014 年 年 中 展 開 我 們 會 繼 續 進 行 多 項 防 洪 工 程, 包 括 將 於 2015 年 至 2018 年 分 階 段 完 成 的 跑 馬 地 地 下 蓄 洪 計 劃 279

284 此 外, 鄉 郊 河 道 氾 濫 風 險 研 究 已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我 們 正 為 高 風 險 或 中 高 風 險 的 河 道 集 水 區 內 值 得 關 注 的 河 道 進 行 實 地 查 察, 評 估 其 氾 濫 風 險, 並 建 議 安 裝 氾 濫 警 報 系 統 及 進 行 緩 減 措 施 斜 坡 安 全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於 2010 年 展 開 的 長 遠 防 治 山 泥 傾 瀉 計 劃 ( 防 治 計 劃 ), 除 了 繼 續 減 低 人 造 斜 坡 的 山 泥 傾 瀉 風 險 外, 亦 有 系 統 地 為 影 響 都 市 發 展 或 交 通 要 道 的 天 然 山 坡, 進 行 山 泥 傾 瀉 風 險 緩 減 工 程 我 們 透 過 計 劃 已 為 80 幅 天 然 山 坡 進 行 了 研 究 和 必 需 的 風 險 緩 減 工 程 我 們 計 劃 在 2014 年 鞏 固 150 個 政 府 人 造 斜 坡 ; 為 100 個 私 人 人 造 斜 坡 進 行 安 全 篩 選 研 究 ; 以 及 為 30 幅 天 然 山 坡 進 行 研 究 和 必 需 的 風 險 緩 減 工 程 此 外, 我 們 會 就 天 然 山 坡 風 險 緩 減 工 程 制 定 設 計 和 建 造 指 引, 以 協 助 業 界 應 用 最 新 的 知 識 進 行 相 關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升 降 機 安 全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條 例 ) 已 於 2012 年 12 月 開 始 分 階 段 實 施 條 例 引 入 一 系 列 強 化 監 管 制 度, 以 提 升 香 港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水 平 我 們 於 2013 年 7 月 成 立 了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安 全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委 會 ), 就 條 例 的 行 政 和 執 行 等 事 宜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提 出 意 見 因 應 諮 委 會 的 建 議, 機 電 工 程 署 於 2014 年 1 月 公 布 政 府 建 築 物 升 降 機 的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價 格 資 料, 並 以 簡 潔 易 明 的 星 級 制 度 方 式 公 布 註 冊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承 辦 商 的 表 現 評 級 結 果, 供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負 責 人 在 選 擇 保 養 及 維 修 承 辦 商 時 作 為 參 考 樹 木 安 全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組 轄 下 的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和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亦 積 極 推 動 專 業 的 綠 化 及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並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為 首 要 考 慮 綠 化 及 園 境 辦 事 處 為 提 升 整 體 園 境 設 計 的 質 素, 已 於 2014 年 3 月 完 成 制 訂 綜 合 園 境 設 計 綱 領 該 處 將 繼 續 就 綠 化 園 境 規 劃 和 設 計 的 標 準 提 供 指 引 和 良 好 280

285 作 業 範 例, 並 就 策 略 性 政 府 基 建 項 目 的 綠 化 和 園 境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總 結 往 年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的 經 驗,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不 斷 優 化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理 的 指 引, 並 於 2013 年 12 月 頒 布 修 訂 版, 而 各 樹 木 管 理 部 門 亦 已 開 展 了 新 一 輪 的 樹 木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會 繼 續 加 強 抽 查, 確 保 部 門 專 業 和 謹 慎 地 護 理 樹 木, 務 求 在 風 雨 季 來 臨 前 做 好 準 備,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此 外, 我 們 通 過 制 訂 指 引 如 石 牆 樹 管 理 指 引 積 極 進 行 多 項 褐 根 病 的 研 究 等, 致 力 提 高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的 水 平 我 們 同 時 亦 加 强 保 護 古 樹 名 木, 廣 納 專 家 及 專 業 團 體 的 建 議, 在 2013 年 於 古 樹 名 木 冊 新 增 21 棵 樹 木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培 養 公 眾 愛 樹 護 樹 的 態 度, 並 繼 續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監 察 樹 木 的 狀 況 文 物 保 育 在 文 物 保 育 方 面, 發 展 局 非 常 重 視 保 育 歷 史 建 築 我 們 透 過 多 元 化 模 式, 陸 續 展 開 多 項 歷 史 建 築 活 化 項 目, 近 年 推 出 的 多 項 歷 史 建 築 活 化 項 目 均 取 得 良 好 進 展 第 一 期 活 化 歷 史 建 築 伙 伴 計 劃 ( 活 化 計 劃 ) 下 的 六 個 項 目, 包 括 前 北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舊 大 澳 警 署 雷 生 春 前 荔 枝 角 醫 院 美 荷 樓 及 芳 園 書 室, 已 經 開 始 營 運 這 些 項 目 均 受 到 巿 民 歡 迎 第 二 期 活 化 計 劃 的 三 個 項 目, 包 括 舊 大 埔 警 署 藍 屋 建 築 群 及 石 屋, 工 程 已 經 展 開 第 三 期 活 化 計 劃 的 三 個 項 目, 包 括 虎 豹 別 墅 必 列 啫 士 街 街 市 及 前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甄 選 結 果 已 於 2013 年 2 月 公 布 發 展 局 正 就 三 個 獲 選 計 劃 做 跟 進 和 配 合 工 作, 包 括 協 助 各 獲 選 機 構 盡 快 完 成 項 目 的 深 化 設 計 和 施 工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以 及 為 個 別 活 化 項 目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第 四 期 活 化 計 劃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推 出, 邀 請 非 牟 利 機 構 以 社 會 企 業 模 式, 申 請 活 化 及 再 利 用 四 幢 經 選 定 的 歷 史 建 築, 包 括 書 館 街 12 號 舊 牛 奶 公 司 高 級 職 員 宿 舍 何 東 夫 人 醫 局 及 景 賢 里 評 選 結 果 預 計 於 2015 年 第 一 季 公 布 中 區 警 署 建 築 群 將 被 活 化 成 為 文 物 保 育 藝 術 及 休 閒 中 心 有 關 的 活 化 工 程 已 於 2011 年 年 底 展 開, 預 計 於 2015 年 竣 工 281

286 至 於 發 展 局 聯 同 建 築 署 及 同 心 教 育 文 化 慈 善 基 金 會 將 荷 李 活 道 前 已 婚 警 察 宿 舍 改 造 成 名 為 元 創 方 的 項 目, 工 程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竣 工, 活 化 後 的 設 施 預 計 於 2014 年 第 二 季 試 業 我 們 致 力 在 尊 重 私 有 產 權 和 保 護 文 物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發 展 局 及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會 繼 續 積 極 接 觸 私 人 業 主, 提 供 支 援 ( 包 括 提 供 有 關 維 修 歷 史 建 築 的 技 術 意 見 和 資 助, 以 及 為 寓 發 展 於 保 育 的 項 目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 以 鼓 勵 及 促 進 私 人 業 主 保 育 其 擁 有 的 歷 史 建 築 除 此 之 外, 過 去 一 年, 政 府 在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 古 諮 會 ) 的 協 助 下, 展 開 了 檢 討 保 育 歷 史 建 築 政 策 的 準 備 工 作 古 諮 會 一 直 就 檢 討 下 的 相 關 課 題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將 會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總 結 主 席, 以 上 是 我 就 工 務 事 宜 的 簡 報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十 分 樂 意 回 答 各 位 議 員 的 提 問 謝 謝 282

287 附 錄 IV-9 ( 環 節 9) 2014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發 展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我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關 注 發 展 局 的 財 政 預 算 草 案 我 轄 下 的 管 制 人 員 已 就 有 關 規 劃 及 地 政 範 疇 的 資 源 運 用 事 宜, 答 覆 了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225 條 書 面 問 題 我 們 會 在 今 天 的 會 議 上, 解 答 各 位 議 員 進 一 步 的 提 問 在 年 度, 規 劃 及 地 政 範 疇 的 經 常 開 支 為 43 億 192 萬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了 2 億 1,485 萬 元 ( 約 5%) 增 加 的 資 源 主 要 用 於 加 強 開 發 土 地 的 工 作 以 加 快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以 及 繼 續 實 施 加 強 對 樓 宇 安 全 和 違 例 發 展 的 執 法 行 動 在 年 度, 我 們 在 規 劃 地 政 科 及 其 部 門 ( 屋 宇 署, 地 政 總 署, 規 劃 署 和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 將 淨 增 設 388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包 括 開 設 兩 個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職 位 現 在, 我 向 各 位 議 員 簡 介 本 局 在 新 財 政 年 度 在 規 劃 及 地 政 範 疇 的 工 作 重 點 土 地 供 應 為 應 付 香 港 市 民 的 住 屋 和 各 項 需 要, 政 府 一 直 以 多 管 齊 下 的 土 地 供 應 策 略, 持 續 並 有 系 統 地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盡 量 善 用 現 有 已 開 發 土 地, 以 及 開 拓 可 供 發 展 用 途 的 新 增 土 地, 增 加 短 中 和 長 期 的 土 地 供 應 這 方 面 的 詳 情, 在 較 早 前 的 施 政 報 告 之 後 兩 次 到 來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時 己 有 講 述 ; 現 不 再 重 複 在 今 天 的 會 議 上, 我 會 側 重 講 講 落 實 這 些 措 施 時 所 需 的 資 源 配 套, 及 一 些 重 點 項 目 的 進 展 ( 一 ) 增 加 人 手 配 合 各 項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工 作, 發 展 局 將 成 立 跨 界 別 團 隊, 專 責 支 援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土 地 供 應 督 導 委 員 會, 以 283

288 監 察 土 地 供 應 的 情 況, 並 進 一 步 推 動 開 發 土 地 的 工 作 與 此 同 時,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亦 計 劃 增 加 不 同 崗 位 的 人 手, 務 求 加 快 落 實 各 項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土 地 供 應 措 施 就 此, 我 們 已 於 今 年 2 月 25 日 就 有 關 增 加 人 手 的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獲 得 委 員 的 普 遍 支 持, 我 們 計 劃 於 4 月 30 日 提 請 立 法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當 中 開 設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建 議 向 財 委 會 申 請 批 准 撥 款, 務 求 盡 快 增 加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所 需 人 手 我 希 望 議 員 屆 時 可 以 支 持 有 關 增 加 人 手 的 撥 款 ( 二 ) 古 洞 北 和 粉 嶺 北 新 發 展 區 自 修 訂 方 案 公 布 後, 當 局 已 展 開 一 連 串 與 持 分 者 對 話, 包 括 鄉 事 委 員 會 村 代 表 及 村 民 石 仔 嶺 安 老 院 舍 的 經 營 者 及 院 友 商 業 營 運 者 ( 包 括 廠 商 會 和 商 戶 ) 農 業 團 體 及 農 户 地 區 人 士 及 不 同 的 關 注 團 體 我 們 清 楚 知 悉 他 們 的 訴 求 和 建 議, 現 正 積 極 考 慮, 並 與 相 關 政 策 局 商 討, 在 合 情 合 理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和 公 帑 運 用 得 宜 的 大 前 提 下, 尋 求 切 實 可 行 的 方 案, 適 當 地 照 顧 受 影 響 人 士 的 需 要 局 方 會 成 立 社 區 聯 絡 小 組 以 加 強 溝 通 及 協 助 處 理 工 程 計 劃 上 的 事 宜, 以 減 少 對 新 界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的 憂 慮 我 們 已 於 今 年 1 月 完 成 古 洞 北 及 粉 嶺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凍 結 登 記, 並 按 計 劃 時 間 表 進 行 其 他 落 實 發 展 的 工 作 ( 三 ) 洪 水 橋 新 發 展 區 有 關 洪 水 橋 新 發 展 區 的 第 二 階 段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已 於 2013 年 10 月 完 成 預 計 在 2014 年 第 三 季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的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新 發 展 區 的 土 地 可 望 於 2021 年 提 供 作 發 展 之 用 ( 四 ) 東 涌 根 據 兩 個 初 步 土 地 用 途 方 案,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可 提 供 約 個 和 個 住 宅 單 位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已 於 去 年 7 月 完 成, 我 們 現 正 分 析 收 集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並 制 訂 發 展 大 綱 圖 下 一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預 計 於 今 年 第 二 季 展 開 ( 五 ) 南 丫 島 南 丫 石 礦 場 的 規 劃 及 工 程 研 究 的 第 二 階 段 社 區 參 與 已 於 本 年 3 月 14 日 展 開, 以 收 集 公 眾 對 建 議 發 展 大 綱 草 圖 的 意 見, 284

289 以 制 訂 有 關 的 選 取 土 地 用 途 方 案 選 取 方 案 主 要 以 旅 遊 及 房 屋 主 題 為 基 礎, 提 供 低 至 中 密 度 的 私 人 及 資 助 房 屋 發 展, 估 計 可 提 供 約 個 住 宅 單 位, 規 劃 人 口 約 人 ; 並 引 入 多 元 化 的 旅 遊 和 康 樂 設 施, 供 遊 客 和 公 眾 享 用 我 們 將 於 4 月 22 日 諮 詢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對 建 議 發 展 大 綱 草 圖 的 意 見 ( 六 ) 商 業 樓 面 除 了 房 屋 用 地 外, 我 們 亦 會 盡 快 完 成 加 路 連 山 道 政 府 用 地 的 土 地 用 途 和 交 通 研 究, 務 求 在 銅 鑼 灣 提 供 更 多 商 業 樓 面 ; 而 整 個 中 環 新 海 濱 規 劃 亦 預 計 可 提 供 約 26 萬 平 方 米 的 辦 公 室 零 售 酒 店 和 展 覽 等 商 用 樓 面 面 積 此 外, 啓 德 發 展 區 九 龍 東 和 地 下 空 間 的 發 展, 亦 是 香 港 未 來 商 業 用 地 的 重 要 來 源 ( 七 )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及 私 人 住 宅 土 地 供 應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包 括 可 供 興 建 約 個 單 位 的 34 幅 住 宅 用 地 ; 可 提 供 約 23 萬 平 方 米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的 七 幅 商 業 / 商 貿 用 地 ; 以 及 可 提 供 約 個 房 間 的 一 幅 酒 店 用 地 在 34 幅 住 宅 用 地 中,24 幅 為 新 增 用 地 下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的 新 增 住 宅 用 地 數 量 可 觀 及 可 供 興 建 單 位 數 量 顯 著 增 加 ( 比 年 度 多 約 個 單 位 ), 反 映 了 政 府 增 加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的 決 心 一 如 以 往, 政 府 把 預 計 可 於 該 年 度 出 售 的 用 地 納 入 賣 地 計 劃, 並 會 繼 續 按 季 預 先 公 布 出 售 土 地 計 劃, 為 市 場 提 供 具 透 明 度 及 確 定 性 的 土 地 供 應 在 制 訂 季 度 賣 地 計 劃 時, 政 府 會 因 應 市 場 情 況 和 個 別 地 盤 特 徵, 考 慮 加 入 限 量 或 其 他 條 款 展 望 年 度, 鐵 路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方 面, 西 鐵 元 朗 站 項 目 可 供 興 建 約 個 單 位 港 鐵 將 軍 澳 86 區 和 大 圍 站 項 目 合 共 可 供 興 建 約 個 單 位 此 外, 市 區 重 建 局 項 目 可 供 興 建 約 個 單 位, 私 人 發 展 或 重 建 項 目 可 提 供 約 個 單 位 ( 十 年 平 均 數 ) 綜 合 不 同 來 源, 預 料 下 年 度 私 人 住 宅 土 地 可 供 應 總 量 可 供 興 建 約 3 萬 個 單 位 政 府 會 按 不 同 來 源 的 土 地 供 應 情 況, 適 當 調 節 每 季 賣 地 數 量, 目 標 是 透 過 不 同 來 285

290 源 平 均 每 年 提 供 可 供 興 建 約 個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土 地, 確 保 物 業 市 場 健 康 發 展 市 區 更 新 政 府 在 2011 年 2 月 24 日 公 布 新 的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新 策 略 下 的 所 有 主 要 措 施 均 進 展 良 好 : (i)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自 2011 年 7 月 推 出 需 求 主 導 重 建 項 目 先 導 計 劃 (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 已 先 後 開 展 了 八 個 項 目 其 中 一 個 由 於 未 能 符 合 在 指 定 時 限 內 獲 得 80% 業 主 同 意 的 門 檻, 已 經 終 止 市 建 局 在 2013 年 7 月 初 至 9 月 底, 推 出 第 三 輪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並 接 獲 51 份 申 請 市 建 局 已 挑 選 出 合 適 的 申 請 項 目 在 2014 年 啓 動 雖 然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反 應 理 想, 但 市 建 局 正 面 對 涉 及 較 大 地 盤 面 積 的 申 請 數 目 日 增 的 挑 戰, 該 局 就 這 類 申 請 需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亦 更 複 雜 為 了 讓 市 區 更 新 計 劃 可 持 續 推 展, 兼 顧 善 用 土 地 和 改 善 受 影 響 住 戶 的 居 住 環 境, 並 同 時 能 做 到 長 遠 財 政 自 給 的 目 標, 市 建 局 會 就 先 導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以 便 就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及 市 建 局 自 行 提 出 開 展 的 重 建 計 劃 作 出 更 妥 善 的 資 源 分 配 (ii) 九 龍 城 市 區 更 新 地 區 諮 詢 平 台 樓 宇 安 全 2011 年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的 另 一 重 點, 是 成 立 九 龍 城 市 區 更 新 地 區 諮 詢 平 台 ( 九 龍 城 諮 詢 平 台 ), 以 全 面 及 綜 合 的 方 式, 就 該 區 的 更 新 工 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九 龍 城 諮 詢 平 台 已 完 成 制 定 九 龍 城 市 區 更 新 計 劃, 並 在 1 月 29 日 提 交 發 展 局 政 府 現 正 研 究 並 慎 重 考 慮 計 劃 中 的 建 議 在 過 去 一 年, 2013 年 建 築 物 ( 小 型 工 程 )( 修 訂 ) 規 例 於 7 月 獲 通 過, 引 入 招 牌 監 管 制 度 下 的 違 例 招 牌 檢 核 計 劃, 加 強 現 存 違 例 招 牌 的 安 全 檢 核 計 劃 已 於 2013 年 9 月 實 施 我 謹 藉 此 機 會 感 謝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在 執 法 方 面, 屋 宇 署 將 根 據 2011 年 的 修 訂 執 法 政 策, 繼 續 其 針 對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 俗 稱 僭 建 物 ), 包 括 與 劏 房 有 關 286

291 結 論 的 僭 建 物 的 大 規 模 行 動 在 2013 年, 屋 宇 署 就 僭 建 物 一 共 發 出 張 清 拆 令, 而 針 對 失 修 樓 宇, 屋 宇 署 共 發 出 682 張 修 葺 令 和 勘 測 令 同 年, 屋 宇 署 就 未 有 遵 從 清 拆 命 令 的 個 案 提 出 次 檢 控 主 席,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十 分 樂 意 回 答 各 位 議 員 的 提 問 謝 謝 287

292 附 錄 IV-10 ( 環 節 11) 2014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前 言 主 席, 我 會 重 點 介 紹 工 商 及 旅 遊 事 務 的 政 策 範 疇 香 港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加 強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是 我 們 今 年 的 重 點 工 作 香 港 在 今 年 稍 後 會 與 東 盟 正 式 展 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該 協 定 將 會 為 香 港 的 貨 物 服 務 和 投 資, 提 供 更 佳 條 件 進 入 東 盟 成 員 國 市 場, 為 香 港 創 造 商 機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在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方 面, 在 2013 年 12 月, 香 港 分 別 與 巴 林 及 緬 甸 完 成 了 投 資 協 定 談 判 待 各 方 完 成 所 需 的 內 部 程 序 後, 便 會 簽 訂 該 兩 份 投 資 協 定 在 2014 年, 香 港 會 繼 續 與 俄 羅 斯 進 行 投 資 協 定 談 判, 並 會 與 智 利 展 開 投 資 協 定 談 判 CEPA 在 CEPA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通 過 CEPA, 積 極 爭 取 內 地 在 廣 度 和 深 度 上 對 香 港 服 務 業 都 進 一 步 開 放, 以 期 到 2015 年 底 達 至 基 本 實 現 兩 地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目 標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也 與 廣 東 省 政 府 積 極 合 作, 爭 取 在 2014 年 底 在 廣 東 率 先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目 標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此 外, 香 港 正 積 極 參 與 和 部 分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展 開 的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目 的 是 讓 香 港 的 服 務 能 夠 以 更 有 利 條 件 進 入 海 外 市 場 288

293 提 升 本 港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旅 遊 業 是 香 港 經 濟 的 重 要 支 柱,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增 長 固 然 為 香 港 帶 來 挑 戰, 但 同 時 亦 帶 動 經 濟 增 長 和 促 進 就 業 特 區 政 府 明 白 香 港 社 會 對 於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增 長 會 否 影 響 民 生 十 分 關 注 我 們 在 去 年 年 底 發 表 了 香 港 承 受 及 接 待 旅 客 能 力 評 估 報 告 ( 評 估 報 告 ) 指 出 香 港 面 對 訪 港 旅 客 數 目 持 續 增 加, 應 在 不 同 範 疇 提 升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我 們 希 望 在 擴 大 旅 遊 為 本 港 帶 來 經 濟 效 益 以 及 減 少 旅 客 增 加 對 社 會 帶 來 的 影 響 方 面,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在 旅 遊 設 施 方 面, 政 府 已 向 海 洋 公 園 提 供 22.9 億 元 的 部 分 貸 款, 讓 海 洋 公 園 發 展 大 樹 灣 的 全 天 候 水 上 樂 園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亦 將 於 未 來 數 年 推 出 一 系 列 新 設 施 及 體 驗 為 了 吸 引 更 多 高 增 值 客 群, 政 府 會 盡 可 能 於 明 年 年 底 起 陸 續 把 六 幅 位 於 啟 德 跑 道 區 內 的 酒 店 帶 土 地 推 出 市 場, 以 發 展 特 色 酒 店 群 與 此 同 時 飛 躍 啓 德 的 規 劃 和 設 計 概 念 國 際 比 賽 亦 正 在 進 行 另 一 方 面, 未 來 數 年 的 酒 店 供 應 將 會 持 續 增 加, 全 港 酒 店 房 間 總 量 將 會 由 2013 年 的 間 增 加 至 2017 年 底 的 約 間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第 二 個 泊 位 將 於 年 內 完 成 碼 頭 內 的 零 售 及 餐 飲 設 施 亦 預 計 可 於 本 年 年 中 逐 步 開 業 我 們 亦 會 在 未 來 兩 年 向 旅 發 局 增 撥 萬 元, 為 香 港 美 酒 佳 餚 節 除 夕 倒 數 及 新 春 花 車 巡 遊 等 備 受 歡 迎 的 盛 事 注 入 新 元 素, 包 括 在 盛 事 舉 行 期 間, 引 進 3D 立 體 光 雕 表 演 高 消 費 力 的 會 展 旅 遊 過 夜 旅 客 是 我 們 致 力 爭 取 的 高 增 值 的 客 群 政 府 將 進 一 步 在 2014 至 15 年 度 起 連 續 三 年, 每 年 向 旅 發 局 額 外 增 撥 萬 元, 向 會 展 活 動 主 辦 機 構 及 參 加 者 提 供 更 吸 引 和 更 合 適 的 支 援 服 務 及 增 值 優 惠 知 識 產 權 知 識 產 權 方 面, 由 我 領 導 的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工 作 小 組, 在 2013 年 年 底 已 訂 出 發 展 香 港 為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中 心 的 策 略 框 架 今 289

294 年 的 工 作 重 點, 是 就 個 別 策 略 深 入 探 討, 及 建 議 具 體 的 支 援 措 施 此 外, 政 府 正 進 行 落 實 原 授 專 利 制 度 的 工 作 視 乎 籌 備 工 作 和 未 來 立 法 的 進 度,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最 早 在 2016/17 年 度 引 進 原 授 專 利 制 度 為 配 合 日 新 月 異 的 科 技 和 經 濟 發 展, 我 們 必 須 經 常 更 新 版 權 制 度 去 年, 我 們 就 如 何 在 充 分 照 顧 到 現 實 的 情 況 下 適 當 看 待 戲 仿 作 品 完 成 了 公 眾 諮 詢, 並 在 去 年 12 月 和 本 年 3 月 向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滙 報 我 們 現 正 草 擬 立 法 建 議, 希 望 盡 快 完 成 自 2006 年 開 始 的 工 作, 更 新 香 港 的 版 權 制 度 支 援 中 小 企 業 中 小 企 業 是 香 港 經 濟 的 中 流 砥 柱 我 們 會 繼 續 從 多 方 面 支 援 中 小 企 業 首 先, 在 融 資 擔 保 方 面,2012 年 5 月, 香 港 按 揭 證 劵 有 限 公 司 在 中 小 企 融 資 擔 保 計 劃 下 推 出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以 優 惠 的 擔 保 費 提 供 八 成 信 貸 擔 保, 由 政 府 提 供 一 千 億 元 的 信 貸 保 證 額 繼 去 年 我 們 將 九 個 月 的 申 請 期 延 長 一 年, 今 年 我 們 決 定 將 申 請 期 再 延 長 一 年 至 2015 年 2 月 底 針 對 內 地 市 場 我 們 於 2012 年 6 月 推 出 10 億 元 的 專 項 基 金, 協 助 香 港 企 業 建 立 品 牌 升 級 轉 型 和 拓 展 內 銷 市 場 業 界 反 應 踴 躍, 至 今 年 2 月 底 已 批 出 192 宗 企 業 的 申 請 以 及 37 宗 機 構 的 申 請, 另 有 13 宗 企 業 申 請 獲 有 條 件 批 核 批 出 的 總 資 助 額 約 為 2 億 500 萬 元 超 過 94% 的 獲 批 或 獲 有 條 件 批 核 的 企 業 申 請 來 自 中 小 企 此 外,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 貿 發 局 ) 致 力 擴 展 香 港 設 計 廊 在 內 地 的 網 絡, 過 去 一 年 分 別 在 青 島 及 上 海 開 設 分 店, 以 及 在 內 地 百 貨 公 司 設 立 一 系 列 的 店 中 店, 為 更 多 香 港 企 業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在 內 地 提 供 展 銷 平 台 在 出 口 信 用 保 險 方 面, 香 港 出 口 信 用 保 險 局 會 繼 續 推 行 小 營 業 額 保 單 計 劃, 為 從 事 出 口 業 務 而 每 年 營 業 額 少 於 五 千 萬 港 元 的 中 小 企 增 加 投 保 的 靈 活 性 290

295 零 售 業 人 力 發 展 為 促 進 零 售 業 人 力 的 發 展, 預 算 案 撥 款 1 億 萬 元, 落 實 零 售 業 人 力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在 去 年 年 底 提 出 的 建 議,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i) 協 助 職 業 訓 練 局, 由 專 業 學 院 推 出 零 售 業 先 導 課 程, 提 供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資 歷, 吸 引 中 六 畢 業 生 ; (ii) 以 中 小 企 為 對 象, 和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合 作 推 出 零 售 業 生 產 力 提 升 計 劃, 以 配 對 資 金 方 式 資 助 業 界 採 用 合 適 技 術 ; 及 (iii) 與 業 界 攜 手 推 出 宣 傳 活 動, 提 升 零 售 業 形 象 勞 工 處 方 面 也 會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專 為 零 售 業 提 供 招 聘 網 站 以 及 舉 辦 招 聘 會 我 們 正 和 持 份 者 研 究 細 節, 稍 後 會 諮 詢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我 們 希 望 各 項 措 施 可 在 今 年 內 陸 續 開 展 促 進 外 來 投 資 在 促 進 外 來 投 資 方 面, 我 們 會 繼 續 以 吸 引 新 興 市 場 的 公 司 來 港 拓 展 業 務 作 為 優 先 目 標 我 們 亦 會 以 金 融 服 務 業 創 意 產 業 及 資 訊 通 訊 科 技 業 為 重 點 吸 引 的 範 疇 我 們 會 繼 續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內 地 企 業 走 出 去 的 理 想 平 台, 並 進 一 步 宣 傳 香 港 作 為 全 球 初 創 企 業 樞 紐 的 地 位 競 爭 政 策 在 競 爭 條 例 方 面,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正 着 手 進 行 籌 組 工 作 及 擬 備 規 管 指 引 的 工 作 司 法 機 構 亦 正 就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的 運 作 及 聆 訊 擬 備 規 則 和 主 任 法 官 的 指 示 待 所 有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完 成 後, 我 們 才 將 條 例 全 面 生 效 結 語 主 席, 我 現 在 樂 意 回 答 議 員 的 提 問 291

296 附 錄 IV-11 ( 環 節 12) 2014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介 紹 主 席, 我 會 就 通 訊 及 科 技 方 面 的 政 策 範 疇 作 重 點 介 紹 廣 播 在 廣 播 方 面, 我 們 會 繼 續 推 動 本 港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及 數 碼 聲 音 廣 播 的 發 展 就 電 視 廣 播 牌 照 而 言, 我 們 會 繼 續 支 援 處 理 兩 個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申 請 的 後 續 工 作 及 兩 間 免 費 電 視 台 的 續 牌 申 請 據 我 理 解, 通 訊 局 現 正 積 極 與 兩 家 獲 原 則 上 批 牌 的 機 構 磋 商 新 牌 照 的 細 節 內 容 及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雖 然 我 們 未 能 如 期 開 展 香 港 電 台 新 大 樓 的 建 造 工 程, 香 港 電 台 仍 會 繼 續 推 展 各 項 發 展 計 劃, 履 行 作 為 本 港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的 使 命 電 訊 在 電 訊 方 面, 為 落 實 重 新 指 配 3G 頻 譜 的 安 排, 我 們 正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制 訂 新 的 附 屬 法 例, 並 預 期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內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我 期 待 在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後, 在 今 年 第 4 季 拍 賣 有 關 頻 譜 創 意 產 業 在 推 動 香 港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方 面, 政 府 會 繼 續 透 過 創 意 智 優 計 劃 和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向 業 界 提 供 支 援, 我 們 也 會 繼 續 資 助 支 援 新 成 立 企 業 的 計 劃, 包 括 設 計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動 漫 基 地 已 經 在 去 年 開 幕, 而 元 創 方 將 於 今 年 上 半 年 啟 用 創 意 香 港 會 協 助 推 廣 這 兩 個 為 創 意 產 業 而 設 的 新 活 動 空 間,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資 助 業 界 在 這 些 地 方 舉 辦 活 動, 凝 聚 創 意 社 群 292

297 創 新 和 科 技 產 業 我 們 致 力 營 造 一 個 適 合 香 港 創 新 和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的 生 態 環 境 我 們 將 進 一 步 鼓 勵 研 發 成 果 的 應 用 和 商 品 化, 以 及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的 成 立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 一 ) 設 立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取 代 目 前 的 小 型 企 業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以 鼓 勵 更 多 企 業 進 行 研 發 計 劃 實 施 後, 不 論 規 模 大 小 的 在 港 註 冊 企 業 都 可 以 申 請 資 助 ; 每 個 獲 批 的 研 發 項 目 資 助 上 限 將 提 升 至 1,000 萬 元 ; 獲 資 助 公 司 須 承 擔 至 少 一 半 的 項 目 支 出, 並 可 擁 有 項 目 的 知 識 產 權 ( 二 ) 向 六 所 獲 指 定 為 本 地 公 營 研 發 機 構 的 大 學 提 供 每 年 最 多 2,400 萬 元 科 技 創 業 資 助, 鼓 勵 大 學 師 生 創 業, 發 展 具 有 商 品 化 潛 力 的 研 發 項 目 ; 以 及 ( 三 ) 擴 大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的 資 助 範 圍 至 開 發 和 系 統 整 合 工 程 工 業 設 計 符 合 性 測 試 和 臨 牀 測 試 等, 以 發 揮 本 地 工 業 技 術 優 勢 我 們 預 期 建 議 能 鼓 勵 企 業 利 用 本 地 開 發 的 創 新 科 技 來 增 強 他 們 的 產 品 / 服 務, 從 而 在 整 體 上 提 升 本 地 產 業 的 創 新 能 力 和 競 爭 力 我 們 已 經 在 今 年 3 月 18 日 就 這 些 新 措 施 諮 詢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在 硬 件 支 援 方 面, 科 學 園 第 三 期 會 在 今 年 至 2016 年 分 階 段 完 成, 為 科 學 園 總 樓 面 面 積 帶 來 約 50% 增 幅 科 技 園 公 司 現 正 檢 討 科 學 園 及 工 業 邨 的 使 用 情 況 及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以 配 合 環 球 科 技 發 展 趨 勢 及 本 地 創 新 及 科 技 業 界 的 需 求 與 此 同 時,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會 繼 續 落 實 活 化 現 時 三 個 工 業 邨 土 地 的 措 施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留 意 到 香 港 的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近 年 發 展 蓬 勃, 有 不 少 在 業 務 發 展 和 吸 引 投 資 者 方 面 取 得 好 成 績, 在 本 港 甚 至 國 際 市 場 嶄 露 頭 角 為 了 進 一 步 促 進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我 們 剛 剛 推 出 了 istartup 綜 合 互 動 網 站, 提 供 一 個 全 面 交 流 資 訊 的 互 動 平 台 293

298 檢 測 和 認 證 在 推 廣 檢 測 和 認 證 業 方 面, 政 府 一 直 與 香 港 檢 測 和 認 證 局 緊 密 合 作 加 強 認 可 服 務 可 涵 蓋 的 範 圍, 並 重 點 發 展 六 個 對 檢 測 認 證 服 務 有 潛 在 需 求 的 領 域, 包 括 中 藥 建 築 材 料 食 品 珠 寶 環 保, 以 及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在 資 訊 科 技 方 面,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是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的 藍 圖 為 了 配 合 日 新 月 異 的 科 技 發 展, 我 們 第 四 度 更 新 數 碼 21 策 略 在 新 的 策 略 下, 我 們 會 促 進 公 私 營 合 作, 大 幅 增 加 免 費 和 部 分 免 費 Wi-Fi 熱 點, 亦 會 以 數 碼 格 式 發 放 所 有 開 放 予 公 眾 的 資 料, 締 造 更 多 商 機 同 時, 政 府 會 在 運 作 上 更 多 採 用 無 紙 化 模 式, 研 究 如 何 透 過 進 一 步 使 用 感 應 器 和 大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促 進 更 有 效 的 城 市 管 理 我 們 亦 會 研 究 為 全 港 市 民 提 供 數 碼 身 分, 以 推 動 各 種 電 子 政 府 服 務 資 訊 科 技 人 才 培 訓 在 人 力 資 源 的 發 展 方 面, 我 們 希 望 能 及 早 發 掘 具 潛 質 的 青 少 年, 使 他 們 早 日 能 夠 更 全 面 及 深 入 地 接 觸 資 訊 科 技 我 們 計 劃 在 一 些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表 現 突 出 的 中 學, 加 插 增 潤 課 程, 以 培 育 更 多 資 訊 科 技 專 才, 滿 足 數 碼 社 會 的 發 展 需 求 結 語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一 月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我 期 望 可 以 盡 快 向 有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介 紹 政 府 的 建 議, 在 立 法 會 開 展 設 立 新 局 的 工 作 我 與 同 事 樂 意 解 答 議 員 有 關 我 們 財 政 預 算 的 問 題 294

299 附 錄 IV-12 ( 環 節 13) 2014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民 政 事 務 局 職 責 涵 蓋 較 為 廣 泛 的 政 策 範 圍, 資 源 分 布 於 一 共 八 個 開 支 總 目 我 們 在 新 增 資 源 方 面 的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 多 元 卓 越 獎 學 金 2. 為 貫 徹 多 元 卓 越 文 化 的 青 年 政 策 理 念, 我 們 將 會 成 立 一 億 元 的 獎 學 金, 以 全 額 資 助 模 式 鼓 勵 大 學 及 專 上 院 校 每 年 取 錄 共 約 20 名 在 體 育 藝 術 社 會 服 務 等 方 面 有 卓 越 表 現 的 本 地 學 生 入 讀 學 士 學 位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5 月 向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若 撥 款 申 請 獲 批, 我 們 會 於 今 年 下 半 年 度 推 出 計 劃, 並 在 2015 年 9 月 資 助 首 批 獎 學 金 學 生 入 讀 大 學 一 年 級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推 廣 多 元 出 路 3. 我 們 會 在 財 政 年 度 增 加 1,000 萬 元 撥 款, 向 中 學 生 推 廣 多 元 出 路 的 概 念 我 們 將 邀 請 非 政 府 機 構 與 中 學 協 作, 加 強 對 中 學 生 籌 劃 未 來 升 學 與 就 業 的 輔 導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組 織 4. 青 少 年 制 服 團 體 香 港 青 年 獎 勵 計 劃 及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一 直 是 政 府 在 青 年 發 展 工 作 上 的 合 作 夥 伴 我 們 會 於 年 度 倍 增 制 服 團 體 的 經 常 性 資 助 金, 使 總 額 達 至 一 億 元, 估 計 受 惠 青 少 年 會 員 人 數 會 增 至 超 過 人 我 們 亦 會 同 時 增 加 需 支 援 學 生 隊 員 資 助 計 劃 的 撥 款 至 600 萬 元, 估 計 受 惠 青 少 年 會 員 人 數 會 增 加 一 倍 至 人 青 年 交 流 及 實 習 5. 為 幫 助 擴 闊 青 年 人 的 視 野, 我 們 增 撥 資 源,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讓 青 年 人 參 與 各 種 海 內 外 交 流 和 內 地 實 習 活 動 在 年 度, 國 際 青 年 交 流 計 劃 的 預 算 撥 款 增 加 至 295 萬 元, 我 們 亦 295

300 正 探 討 將 計 劃 擴 闊 到 更 多 地 點 此 外, 我 們 通 過 青 年 內 地 實 習 資 助 計 劃 及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團 資 助 計 劃, 分 別 資 助 社 區 團 體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更 多 到 內 地 實 習 和 交 流 的 機 會 在 增 撥 資 源 後, 預 計 整 體 受 惠 的 青 年 增 幅 超 過 50% 地 區 行 政 6. 為 有 效 地 逐 步 擴 大 落 實 地 區 問 題 地 區 解 決, 地 區 機 遇 地 區 掌 握 的 理 念, 政 府 會 在 深 水 埗 和 元 朗 兩 區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給 予 由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擔 任 主 席 的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需 的 決 策 權, 處 理 部 分 涉 及 公 共 地 方 的 管 理 和 環 境 衞 生 等 問 題, 並 由 區 議 會 就 工 作 優 次 提 供 意 見 我 們 會 在 2014 年 4 月 至 2015 年 8 月, 額 外 撥 款 1,000 萬 元 和 增 聘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支 援 深 水 埗 及 元 朗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7. 為 加 強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支 援 服 務, 幫 助 他 們 早 日 融 入 社 會,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會 在 年 度 推 行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在 葵 青 區 開 設 一 間 新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專 設 學 習 班 及 融 和 活 動 ; 在 所 有 六 間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和 兩 間 分 中 心 設 立 青 少 年 專 責 小 組, 為 少 數 族 裔 青 少 年 提 供 專 設 計 劃, 協 助 他 們 個 人 成 長 ; 以 及 推 行 青 少 年 大 使 計 劃, 聘 用 熟 悉 少 數 族 裔 文 化 和 語 言 並 且 背 景 相 近 的 大 使, 主 動 接 觸 少 數 族 裔 青 少 年, 與 他 們 分 享 自 身 的 經 驗 和 提 供 意 見,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安 排 轉 介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會 增 聘 熟 悉 少 數 族 裔 文 化 和 語 言 的 員 工, 以 協 助 推 行 相 關 措 施 文 化 藝 術 8. 我 們 今 年 繼 續 全 方 位 積 極 推 動 文 化 藝 術 多 元 化 發 展 在 文 化 設 施 方 面, 我 們 將 於 牛 頭 角 興 建 跨 區 社 區 文 化 中 心, 包 括 約 座 位 的 演 藝 廳 及 約 550 座 位 的 劇 場 9. 此 外, 我 們 擬 於 本 年 度 為 香 港 藝 術 館 開 展 大 型 修 繕 及 擴 建 工 程, 除 了 增 加 展 廳 空 間 提 升 藝 術 館 的 設 施 及 服 務, 還 會 進 一 步 優 化 尖 沙 咀 海 濱 一 帶 的 藝 術 氛 圍 修 繕 及 擴 建 後 的 藝 術 館 將 設 立 一 個 全 新 的 香 港 藝 術 展 廳 我 們 計 劃 今 年 內 就 這 項 工 程 的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如 獲 得 撥 款, 工 程 預 計 於 2014 年 底 展 開 296

301 加 強 支 援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10. 為 加 強 對 本 地 藝 術 團 體 的 支 援, 我 們 已 預 留 額 外 撥 款 以 增 加 對 他 們 的 資 助 我 們 會 加 大 力 度 支 援 中 小 型 藝 團, 由 年 起 為 藝 術 發 展 局 提 供 的 經 常 性 撥 款 會 增 加 約 3,000 萬 元, 較 年 度 增 加 超 過 三 成, 透 過 各 項 計 劃, 增 加 對 中 小 型 藝 團 及 藝 術 家 的 資 助 此 外, 由 年 起, 我 們 對 九 個 主 要 表 演 藝 團 的 經 常 性 資 助 亦 會 增 加 共 約 3,000 萬 元, 該 資 助 額 由 年 度 約 2 億 2,000 多 萬 元, 陸 續 增 加 至 年 度 的 3 億 3,400 萬 元 體 育 設 施 11. 為 了 鼓 勵 社 會 大 眾 參 與 體 育 運 動, 自 2007 年 至 2014 年 初, 我 們 合 共 完 成 工 程 預 算 費 用 超 過 100 億 元 的 設 施 建 設 或 提 升 工 程 觀 塘 及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的 泳 池 已 於 去 年 重 建 工 程 完 成 後 重 新 開 放 目 前 正 在 興 建 中 的 體 育 設 施 包 括 位 於 沙 田 第 14B 區 元 朗 第 3 區 和 青 衣 第 4 區 的 室 內 體 育 館 在 2014 年, 政 府 計 劃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超 過 17 億 元 的 撥 款, 進 行 沙 田 第 24D 區 和 屯 門 第 14 區 的 室 內 體 育 館 工 程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12.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可 減 輕 本 港 缺 乏 體 育 場 地 的 問 題 我 們 在 2013 年 4 月 委 託 顧 問 展 開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採 購 及 融 資 安 排 的 詳 細 方 案 研 究 參 考 了 顧 問 研 究 的 調 查 結 果,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以 工 務 工 程 計 劃 模 式 提 供 資 金 興 建 體 育 園 區, 並 邀 請 私 人 機 構 參 與 園 區 的 長 期 營 運 我 們 申 請 開 設 專 人 負 責 這 項 目 ; 體 育 委 員 會 亦 已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監 察 體 育 園 區 的 發 展 進 度 和 提 出 意 見 13. 我 簡 介 到 此,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很 樂 意 回 答 各 位 議 員 的 提 問 謝 謝 297

302 附 錄 IV-13 ( 環 節 14) 201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在 新 的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在 房 屋 方 面 有 三 大 工 作 重 點 ( 一 ) 制 定 未 來 十 年 政 府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2. 我 們 會 參 考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督 導 委 員 會 ( 長 策 會 ) 去 年 9 月 發 表 的 諮 詢 文 件 和 今 年 2 月 提 交 的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以 及 社 會 各 方 的 意 見, 制 訂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並 同 時 跟 進 社 會 上 關 心 的 重 大 房 屋 課 題, 當 中 包 括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 即 俗 稱 劏 房 ) 的 問 題 3. 就 應 否 發 牌 規 管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社 會 上 爭 議 較 大, 政 府 必 須 周 詳 研 究, 小 心 考 慮 其 可 行 性 才 下 定 論 4. 政 府 一 直 認 為, 解 決 居 住 環 境 惡 劣 家 庭 的 住 屋 需 要, 最 根 本 方 法 仍 是 增 加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的 供 應 5. 我 們 明 白 市 民 對 當 前 私 樓 單 位 租 金 高 企 的 關 注 有 意 見 提 出 重 推 租 金 管 制 ( 租 管 ), 然 而, 政 府 憂 慮 租 管 有 可 能 導 致 租 盤 供 應 減 少, 業 主 揀 客, 推 高 租 金 等 反 面 效 果 事 實 上, 社 會 上 對 於 租 管, 意 見 相 當 分 歧 所 以, 我 們 不 會 輕 率 行 事 ( 二 ) 增 加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6. 行 政 長 官 已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佈 以 個 單 位 為 未 來 十 年 的 房 屋 供 應 總 目 標 當 中 公 營 房 屋 ( 即 公 屋 和 居 者 有 其 屋 ( 居 屋 )) 佔 六 成, 即 約 個 單 位, 包 括 約 個 公 屋 單 位 和 約 居 屋 單 位 儘 管 龐 大 的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量 較 多 會 在 第 二 個 五 年 內 落 實, 但 目 前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已 積 極 進 行 覓 地 規 劃 和 其 他 前 期 工 作 7. 要 達 到 這 目 標, 我 們 除 了 要 爭 取 地 區 人 士 支 持, 亦 要 面 對 建 造 業 人 手 和 房 委 會 財 政 等 方 面 的 挑 戰 房 委 會 一 方 面 會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繼 續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和 加 強 營 運 模 式 的 可 持 續 性 ; 298

303 另 一 方 面 亦 會 評 估 將 來 為 落 實 新 的 建 屋 目 標 所 需 的 額 外 資 源, 與 政 府 進 行 商 討, 務 求 長 期 維 持 足 夠 財 政 能 力 8. 我 亦 想 一 提 公 屋 重 建 的 問 題 房 委 會 最 近 宣 佈 已 完 成 了 22 條 高 樓 齡 屋 邨 的 重 建 潛 力 評 估 但 我 必 須 指 出, 無 論 在 資 源 上 或 時 間 上, 我 們 都 不 可 能 同 一 時 間 重 建 所 有 這 22 條 高 樓 齡 屋 邨 根 據 過 往 經 驗,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居 民 均 希 望 能 原 區 或 就 近 安 置 因 此, 我 們 必 需 先 考 慮 當 區 是 否 有 合 適 的 遷 置 資 源, 才 能 啟 動 有 關 項 目 ; 同 時 亦 要 平 衡 動 用 這 些 遷 置 資 源 對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影 響 此 外, 我 們 亦 要 為 擬 重 建 的 屋 邨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技 術 研 究, 諮 詢 居 民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並 就 重 建 部 署 和 區 內 交 通 及 社 區 設 施 等 各 項 配 套 進 行 磋 商 規 劃, 在 在 需 時 當 個 別 重 建 項 目 有 具 體 規 劃 條 件 時, 房 委 會 才 會 擬 出 時 間 表, 並 會 適 時 公 佈 及 諮 詢 當 區 區 議 會 和 居 民, 一 般 會 在 重 建 前 約 三 年 ( 三 ) 監 察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發 展 9. 因 應 未 來 十 年 的 房 屋 供 應 總 目 標,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的 建 屋 和 推 盤 走 勢, 發 展 局 會 持 續 推 出 房 屋 用 地 我 們 預 計 未 來 三 至 四 年, 可 供 出 售 的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約 有 個 1 總 結 10. 主 席, 我 樂 於 回 答 議 員 有 關 房 屋 政 策 的 提 問 而 房 屋 署 的 同 事 亦 會 回 答 執 行 和 財 政 運 用 方 面 的 提 問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1 當 中 包 括 已 落 成 但 仍 未 售 出 的 貨 尾 單 位 約 個, 興 建 中 仍 未 出 售 的 單 位 約 個, 以 及 已 批 出 土 地 ( 或 稱 熟 地 ) 上 可 隨 時 動 工 興 建 的 單 位 約 個 299

304 附 錄 IV-14 ( 環 節 15) 201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工 作 我 今 天 向 各 位 簡 介 在 新 財 政 年 度 運 輸 範 疇 方 面 的 主 要 2. 在 鐵 路 基 建 方 面, 西 港 島 線 南 港 島 線 ( 東 段 ) 觀 塘 線 延 線 高 鐵 香 港 段 及 沙 中 線 的 建 造 工 程 繼 續 推 進, 預 期 於 本 年 年 底 至 2020 年 期 間 陸 續 完 工 就 長 遠 鐵 路 發 展, 我 們 早 前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00 之 檢 討 及 修 訂 研 究, 經 已 完 成 我 們 在 參 考 顧 問 的 總 體 建 議, 正 制 定 2020 年 以 後 的 鐵 路 發 展 藍 圖, 將 於 今 年 稍 後 會 公 布 3. 當 完 成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後, 我 們 會 因 應 各 項 大 型 交 通 基 建 的 規 劃 和 落 實 情 況, 進 行 有 關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長 遠 發 展 和 布 局 的 研 究, 以 擬 定 未 來 的 公 共 運 輸 策 略 4.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正 全 力 推 展 的 大 型 道 路 基 建 包 括 正 在 興 建 的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及 東 區 走 廊 連 接 路 以 及 吐 露 港 公 路 和 粉 嶺 公 路 的 擴 闊 工 程 正 在 進 行 規 劃 的 包 括 中 九 龍 幹 線 將 軍 澳 藍 田 隧 道 以 及 將 軍 澳 跨 灣 連 接 路 等 項 目 我 們 亦 正 全 力 推 展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境 內 的 工 程, 包 括 香 港 口 岸 及 接 線 工 程, 以 配 合 主 橋 2016 年 通 車 的 目 標 5. 主 席,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香 港 的 道 路 擠 塞 問 題, 我 已 邀 請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進 行 有 關 的 研 究, 並 在 今 年 年 底 前 向 政 府 建 議 可 行 的 短 中 期 改 善 措 施 政 府 亦 會 探 討 當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通 車 後, 在 中 區 實 施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的 可 行 性 6. 航 運 方 面, 政 府 正 全 力 協 助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推 展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規 劃 工 作 機 管 局 現 正 完 成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環 評 報 告 待 順 利 完 成 環 評 及 其 他 所 需 的 法 定 程 序 及 批 准 後, 有 關 工 程 將 盡 快 展 開, 以 爭 取 三 跑 道 系 統 於 2023 年 落 成 啟 用 300

305 7.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航 空 業 人 才 培 訓, 以 配 合 民 航 業 持 續 迅 速 發 展, 民 航 署 將 委 聘 顧 問 研 究 設 立 民 航 培 訓 學 院 的 可 行 性 此 外, 有 關 指 定 航 空 公 司 制 度 的 覆 檢 剛 已 完 成, 經 微 調 的 審 批 指 引 已 知 會 相 關 業 界 8. 此 外, 政 府 已 成 立 一 億 元 的 海 運 及 空 運 人 才 培 訓 基 金, 繼 續 和 優 化 各 項 現 行 訓 練 計 劃 及 獎 學 金, 並 推 出 新 增 培 訓 方 案, 以 建 立 一 個 有 活 力 多 元 化 和 具 競 爭 力 的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才 庫, 支 持 香 港 航 運 和 航 空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政 府 同 時 正 跟 進 顧 問 研 究 的 建 議, 探 討 成 立 新 的 法 定 航 運 機 構, 使 更 全 方 位 地 推 動 航 運 業 的 發 展 9. 在 港 口 發 展 方 面, 我 們 會 因 應 行 將 完 成 的 青 衣 西 南 部 十 號 貨 櫃 碼 頭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香 港 港 口 發 展 策 略 2030 研 究 結 果, 諮 詢 業 界 意 見 並 參 照 本 地 及 外 圍 經 濟 趨 勢, 通 盤 考 慮 港 口 的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和 策 略 我 們 亦 正 研 究 如 何 更 好 地 分 配 和 管 理 葵 青 區 現 時 約 100 公 頃 的 港 口 後 勤 用 地, 以 更 有 效 地 支 援 港 口 發 展 和 運 作 需 要 10. 在 物 流 方 面, 我 們 正 就 屯 門 西 預 留 作 高 增 值 物 流 用 途 的 十 公 頃 土 地, 進 行 詳 細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預 計 今 年 下 半 年 會 有 結 果, 並 會 盡 快 進 行 地 區 諮 詢, 然 後 分 階 段 推 出 有 關 土 地 11. 至 於 海 上 安 全 方 面, 海 事 處 已 增 加 人 手 和 資 源, 加 強 本 港 水 域 的 海 上 安 全 水 平 就 第 二 期 改 善 建 議 規 定 有 關 本 地 船 隻 安 裝 船 舶 自 動 識 別 系 統 (AIS) 和 雷 達 方 面, 政 府 已 向 業 界 表 明 會 提 供 適 當 的 財 政 資 助, 幫 助 船 東 購 置 儀 器 及 船 員 參 加 培 訓 課 程 我 們 會 爭 取 在 立 法 年 度 內 提 出 相 關 立 法 建 議 12. 主 席, 我 樂 意 回 答 各 位 議 員 有 關 政 策 方 面 的 提 問 秘 書 長 各 位 署 ( 處 ) 長 及 其 他 同 事 會 回 答 有 關 執 行 和 財 政 運 用 方 面 的 提 問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2014 年 4 月 301

306 附 錄 IV-15 ( 環 節 16) 201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 年 度 政 府 投 放 在 社 會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的 經 常 開 支 達 569 億 元, 佔 整 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18.5%, 僅 次 於 教 育 與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的 519 億 元 比 較, 社 會 福 利 的 經 常 開 支 增 加 50 億 元 (9.7%), 反 映 政 府 對 弱 勢 社 羣 的 承 擔 政 府 會 繼 續 向 長 者 殘 疾 人 士 低 收 入 家 庭 等 弱 勢 社 羣 及 有 需 要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及 加 強 服 務 以 下 我 會 重 點 講 述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 勞 福 局 ) 將 如 何 運 用 這 龐 大 的 資 源 安 老 服 務 2. 政 府 一 向 重 視 安 老 服 務, 每 年 增 撥 資 源 提 升 服 務 的 質 與 量 年 度, 在 安 老 服 務 方 面 的 預 算 經 常 開 支 達 62 億 元, 佔 整 體 社 福 開 支 約 10.9%; 較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的 54 億 元, 增 加 15% 3. 在 加 強 對 居 於 社 區 的 長 者 的 支 援 和 服 務 方 面, 當 局 除 增 撥 津 助 予 全 港 211 間 長 者 中 心 增 加 社 工 人 手, 加 強 對 長 者 的 輔 導 和 資 訊 提 供 處 理 長 者 的 護 理 需 要 評 估 和 服 務 申 請 外, 同 時 也 會 加 強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對 患 有 癡 呆 症 的 長 者 及 其 家 人 的 支 援 我 們 亦 建 議 新 增 個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的 名 額, 增 幅 近 27%, 而 新 增 及 現 有 約 個 服 務 名 額 的 服 務 內 容 均 會 有 所 加 強, 例 如 加 強 到 戶 護 老 培 訓, 讓 更 多 體 弱 長 者 可 以 留 在 社 區 安 老 上 述 措 施 涉 及 的 全 年 經 常 開 支 約 3 億 3,600 萬 元 4. 對 於 需 要 院 舍 照 顧 的 體 弱 長 者, 我 們 會 透 過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增 撥 資 源 增 加 約 950 個 資 助 宿 位 另 外, 我 們 亦 建 議 增 加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及 護 養 院 宿 位 買 位 計 劃 下 所 有 買 位 宿 位 的 資 助 額, 並 將 持 續 照 顧 元 素 引 入 6 間 津 助 護 養 院 和 5 間 新 合 約 院 舍, 以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加 強 對 體 弱 長 者 的 照 顧 上 述 措 施 涉 及 的 全 年 經 常 開 支 約 為 3 億 2,500 萬 元 302

307 5. 為 讓 長 者 有 更 多 元 化 的 選 擇, 同 時 亦 促 使 服 務 提 供 者 有 動 力 去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政 府 亦 正 利 用 服 務 券 測 試 錢 跟 人 走 的 資 助 模 式 6. 政 府 充 分 了 解 人 口 老 化 帶 來 的 挑 戰, 所 以 十 分 重 視 短 中 長 期 的 規 劃 工 作 就 此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委 託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籌 劃 安 老 服 務 計 劃 方 案 ( 計 劃 方 案 ), 我 們 感 謝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支 持 我 們 建 議 在 勞 福 局 設 立 一 個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特 別 職 務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職 位, 為 籌 劃 計 劃 方 案 工 作 提 供 專 職 支 援 在 過 程 中,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顧 及 現 時 及 未 來 預 計 提 供 的 服 務 及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等, 其 中 包 括 探 討 長 者 院 舍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券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正 推 展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 特 別 計 劃 ), 鼓 勵 持 有 土 地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特 別 包 括 為 長 者 提 供 的 服 務 這 特 別 計 劃 將 為 安 老 服 務 處 所 及 人 手 需 求 的 中 長 遠 規 劃 提 供 一 個 實 在 的 基 礎 長 者 及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優 惠 7. 廣 受 長 者 歡 迎 的 長 者 及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優 惠 計 劃 ( 優 惠 計 劃 ) 推 出 至 今, 每 日 平 均 受 惠 乘 客 人 次 約 70 萬, 當 中 約 62 萬 (88%) 為 長 者, 其 餘 約 8 萬 (12%) 為 合 資 格 殘 疾 人 士 我 們 正 籌 備 於 下 ( 五 ) 月 把 優 惠 計 劃 擴 展 至 12 歲 以 下 合 資 格 殘 疾 兒 童, 以 及 於 明 年 第 一 季 開 始, 分 階 段 將 綠 色 專 線 小 巴 納 入 優 惠 計 劃 運 輸 署 正 與 綠 色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和 八 達 通 卡 有 限 公 司, 在 明 年 第 一 季 開 始 分 階 段 把 綠 色 專 線 小 巴 納 入 優 惠 計 劃 的 基 礎 上, 探 討 如 何 解 決 有 關 的 技 術 操 作 會 計 和 核 數 問 題,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加 強 為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照 顧 者 提 供 的 康 復 和 支 援 服 務 8. 香 港 康 復 政 策 旨 在 促 進 殘 疾 人 士 發 展 其 潛 能, 並 全 面 融 入 社 群 單 計 算 勞 福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不 包 括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的 相 關 款 額 ) 和 運 輸 署 (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 方 面 的 開 支, 整 體 康 復 服 務 的 經 常 開 支 已 由 年 度 的 28 億 多 元 增 至 年 度 的 近 43 億 元, 增 幅 近 52% 在 年 度, 有 關 的 經 常 開 支 會 進 一 步 增 加 至 51 億 元, 比 年 度 增 加 近 19% 303

308 9. 在 年 度 起, 我 們 建 議 增 撥 約 3 億 6,000 萬 元 全 年 經 常 開 支, 以 繼 續 改 善 及 加 強 支 援 殘 疾 人 士 的 康 復 服 務, 促 進 他 們 發 展 潛 能, 並 全 面 融 入 社 群 10. 我 們 建 議 增 撥 約 1 億 5,200 萬 元, 把 三 個 關 愛 基 金 項 目 常 規 化, 包 括 為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訓 練 津 貼, 讓 他 們 在 輪 候 資 助 學 前 服 務 期 間 可 接 受 自 負 盈 虧 的 服 務 ; 及 資 助 在 社 區 生 活 的 嚴 重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租 用 醫 療 器 材 和 購 買 醫 療 消 耗 品, 並 由 個 案 經 理 統 籌, 按 需 要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綜 合 支 援 服 務 11. 我 們 關 注 到 康 復 服 務 使 用 者 因 老 齡 化 而 需 要 更 多 的 照 顧 和 支 援 我 們 建 議 增 撥 約 9,300 萬 元, 增 加 殘 疾 人 士 日 間 訓 練 中 心 的 人 手, 以 加 強 照 顧 和 支 援 高 齡 服 務 使 用 者 12. 社 署 在 2010 年 10 月 推 出 為 期 四 年 的 私 營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買 位 先 導 計 劃, 以 鼓 勵 私 營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提 升 服 務 水 平, 增 加 資 助 宿 位 的 供 應, 並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更 多 住 宿 服 務 的 選 擇 考 慮 到 先 導 計 劃 受 到 各 持 份 者 的 支 持, 政 府 建 議 增 撥 約 4,000 萬 元, 把 私 營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買 位 先 導 計 劃 常 規 化, 每 間 院 舍 可 獲 買 位 數 目 的 上 限 由 55% 上 調 至 70%, 而 買 位 的 數 目 亦 由 300 個 增 至 450 個 13. 我 們 亦 致 力 加 強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的 社 區 支 援 為 進 一 步 紓 緩 殘 疾 人 士 的 家 人 / 照 顧 者 在 照 顧 殘 疾 人 士 時 所 面 對 的 壓 力, 我 們 建 議 增 撥 約 2,380 萬 元, 為 6 歲 或 以 上 的 殘 疾 人 士 增 加 442 個 短 期 日 間 和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名 額, 讓 他 們 的 家 人 / 照 顧 者 得 以 在 預 先 計 劃 的 情 況 下 稍 作 歇 息 或 處 理 個 人 事 務, 暫 時 卸 下 照 顧 的 責 任, 減 壓 調 息 ; 增 撥 約 1,060 萬 元, 加 強 殘 疾 人 士 地 區 支 援 中 心 人 手, 引 入 個 案 管 理 的 服 務 模 式, 務 求 為 服 務 使 用 者 提 供 更 全 面 和 便 捷 的 支 援 ; 增 撥 257 萬 元, 向 聽 覺 受 損 人 士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以 及 現 時 有 提 供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的 殘 疾 人 士 社 交 及 康 樂 中 心 增 撥 資 源 以 增 加 人 手, 以 加 強 為 聽 障 人 士 提 供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 以 及 增 撥 528 萬 元, 以 增 加 殘 疾 人 士 / 病 人 自 助 組 織 資 助 計 劃 的 撥 款 金 額, 加 強 支 援 自 助 組 織 的 運 作 和 發 展 14. 我 們 明 白 殘 疾 人 士 對 康 復 服 務 的 需 求 殷 切, 當 局 會 繼 續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積 極 物 色 用 地 以 增 加 服 務 名 額 在 本 屆 政 府 任 期 內, 我 們 會 為 殘 疾 人 士 增 加 個 康 復 服 務 名 額 在 年 度, 當 局 建 議 為 殘 疾 人 士 增 加 331 個 康 復 服 務 名 額, 涉 及 全 年 開 支 約 2,160 萬 元 304

309 15. 政 府 一 向 關 注 有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的 人 士 及 其 家 人 / 照 顧 者 的 需 要 在 年 度, 我 們 會 增 撥 930 萬 元, 加 強 精 神 健 康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的 服 務, 配 合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個 案 管 理 計 劃 以 服 務 更 多 有 需 要 人 士 換 言 之, 由 年 度 起, 每 年 投 放 於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的 資 源 達 2 億 500 多 萬 元 16. 復 康 巴 士 車 隊 現 時 共 有 135 輛 巴 士, 政 府 會 在 年 度 增 撥 約 1,320 萬 元 資 本 開 支, 添 購 6 輛 新 車 和 更 換 7 輛 車 齡 較 高 的 復 康 巴 士, 使 車 隊 的 車 輛 數 目 增 加 至 141 輛 政 府 亦 會 撥 款 約 5,562 萬 元 資 助 復 康 巴 士 的 經 常 開 支, 包 括 額 外 增 撥 420 萬 元,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復 康 巴 士 的 服 務 和 管 理 17.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增 撥 234 萬 元, 提 升 康 復 專 員 的 職 級 和 增 加 其 轄 下 編 制, 加 強 協 調 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實 踐 聯 合 國 殘 疾 人 權 利 公 約 我 們 感 謝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社 會 保 障 18. 在 社 會 保 障 方 面, 來 年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綜 援 和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為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扣 除 所 有 一 筆 過 的 撥 款 後, 在 年 度, 用 於 社 會 保 障 的 預 計 總 開 支 約 為 391 億 元, 較 去 年 修 訂 預 算 的 363 億 元 增 加 約 7.8% 這 佔 社 會 福 利 經 常 開 支 (569 億 元 ) 約 68.7%, 整 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3,074 億 元 ) 則 約 12.7% 綜 援 19. 在 綜 援 方 面, 我 們 已 按 既 定 機 制 在 2014 年 2 月 1 日 起 把 綜 援 計 劃 的 標 準 項 目 金 額 和 租 金 津 貼 最 高 金 額 分 別 上 調 4.1% 和 6.5% 此 外, 在 年 度 起, 我 們 會 增 撥 約 1 億 2,600 萬 元 經 常 開 支, 推 出 一 系 列 針 對 性 改 善 綜 援 計 劃 的 措 施, 包 括 調 高 綜 援 中 小 學 學 生 的 就 學 津 貼 額 ; 把 大 專 學 生 包 括 在 綜 援 家 庭 租 金 津 貼 的 計 算 之 內 ; 以 及 向 參 加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超 過 五 年 的 綜 援 戶 提 供 租 金 津 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20. 在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方 面,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底 前 檢 討 該 津 貼, 包 括 研 究 應 否 放 寬 資 產 限 額 水 平 305

310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21. 另 外, 財 政 司 司 長 建 議 向 領 取 綜 援 高 齡 津 貼 ( 包 括 廣 東 計 劃 )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及 傷 殘 津 貼 的 人 士 發 放 額 外 一 個 月 的 津 貼 這 方 面 的 額 外 開 支 約 為 27 億 元, 預 計 會 有 約 120 萬 名 人 士 受 惠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22. 本 屆 政 府 決 心 處 理 貧 窮 的 根 本 性 問 題 扶 貧 政 策 的 主 軸 是 鼓 勵 青 壯 年 人 通 過 就 業 自 力 更 生, 鞏 固 家 庭 的 支 援, 促 進 向 上 流 及 紓 緩 跨 代 貧 窮 建 議 的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 低 收 入 津 貼 ) 按 上 述 政 策 方 向 設 計, 與 就 業 及 工 時 掛 鈎, 鼓 勵 自 力 更 生, 多 勞 多 得, 並 特 別 關 顧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兒 童 和 青 年, 紓 緩 跨 代 貧 窮 23. 低 收 入 津 貼 估 計 涉 及 的 開 支 約 為 30 億 元, 超 過 20 萬 低 收 入 家 庭 ( 共 71 萬 人 ) 受 惠, 包 括 超 過 18 萬 名 合 資 格 兒 童 或 21 歲 以 下 青 年 我 們 正 聽 取 社 會 對 低 收 入 津 貼 的 意 見, 並 正 考 慮 具 體 操 作 安 排, 目 標 是 爭 取 在 2015 年 推 行 津 貼 為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增 撥 資 源 24.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自 2008 年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為 基 層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的 誘 導, 讓 他 們 擴 闊 眼 界, 增 廣 見 識, 幫 助 他 們 建 立 儲 蓄 習 慣 規 劃 未 來 基 金 計 劃 現 已 惠 及 多 名 基 層 兒 童 政 府 將 在 財 政 年 度 為 基 金 預 留 額 外 3 億 元 撥 款, 確 保 基 金 計 劃 可 持 續 發 展, 讓 更 多 弱 勢 兒 童 受 惠 加 強 日 間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25. 我 們 明 白 一 些 父 母 因 工 作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暫 時 未 能 照 顧 子 女, 為 提 供 更 具 彈 性 的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政 府 將 於 年 度 起 加 強 鄰 里 支 援 幼 兒 照 顧 計 劃, 包 括 把 服 務 對 象 的 年 齡 上 限 由 6 歲 以 下 延 至 9 歲 以 下 ; 提 供 最 少 234 個 額 外 的 社 區 保 姆 服 務 名 額 ; 以 及 增 加 營 辦 機 構 撥 款, 提 高 對 服 務 的 社 會 工 作 支 援 26. 同 時, 為 改 善 非 政 府 機 構 目 前 為 6 至 12 歲 兒 童 提 供 的 課 餘 託 管 服 務, 社 署 將 於 年 度 起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以 延 長 一 些 課 餘 託 管 中 心 於 平 日 晚 間 週 六 日 和 學 校 假 期 的 服 務 時 間, 306

311 並 於 全 港 增 加 減 免 收 費 的 服 務 名 額 360 個 落 實 以 上 兩 項 措 施 全 年 計 涉 及 約 2,175 萬 元 經 常 開 支 推 行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27. 勞 福 局 正 透 過 特 別 計 劃, 提 供 額 外 安 老 和 康 復 設 施 根 據 申 請 機 構 的 粗 略 估 算, 如 特 別 計 劃 下 所 收 到 的 所 有 建 議 項 目 均 能 順 利 落 實, 預 計 可 增 加 約 個 為 長 者 和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服 務 名 額, 包 括 約 個 安 老 及 約 個 康 復 服 務 的 名 額, 有 效 紓 緩 對 服 務 需 求 的 壓 力 及 縮 短 輪 候 時 間 同 樣 重 要 的 是, 這 項 計 劃 會 為 中 長 期 福 利 服 務 設 施 及 人 手 規 劃 提 供 一 個 具 體 的 依 據 我 們 認 為 在 63 個 建 議 當 中 五 個 建 議 涉 及 的 項 目 有 機 會 在 年 度 或 之 前 完 成 其 餘 58 個 建 議, 視 乎 其 技 術 可 行 性, 預 期 在 年 度 以 後 分 階 段 完 成 28.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在 二 月 已 通 過 向 獎 券 基 金 轉 撥 額 外 款 項 100 億 元 的 建 議, 讓 獎 券 基 金 有 足 夠 資 源 推 行 特 別 計 劃 及 其 他 符 合 獎 券 基 金 資 助 範 疇 的 福 利 項 目 護 理 工 作 人 力 資 源 29. 我 們 透 過 獎 券 基 金 撥 款 在 2013 年 開 展 一 項 先 聘 用 後 培 訓 先 導 計 劃, 招 募 年 青 人 在 安 老 院 舍 擔 任 護 理 工 作, 邊 學 邊 做, 同 時 資 助 他 們 入 讀 有 關 課 程, 完 成 課 程 後 可 晉 升 至 更 高 職 位, 在 社 福 界 事 業 階 梯 上 向 前 邁 進 鑑 於 先 導 計 劃 獲 得 正 面 回 應, 我 們 將 擴 大 計 劃 及 延 伸 至 康 復 服 務, 名 為 青 年 護 理 服 務 啓 航 計 劃, 由 年 度 起 分 期 提 供 共 個 額 外 名 額 予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或 中 六 畢 業 的 年 青 人, 涉 及 開 支 約 1 億 4,700 萬 元 我 們 期 望 計 劃 能 有 助 滿 足 護 理 人 力 需 求, 並 為 年 青 人 提 供 更 多 就 業 選 擇 優 化 整 筆 撥 款 津 助 制 度 30.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整 筆 撥 款 津 助 制 度, 政 府 將 增 加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全 年 經 常 撥 款, 加 強 機 構 的 中 央 行 政 人 手 督 導 及 支 援 ; 以 及 增 加 機 構 的 整 筆 撥 款 中 其 他 費 用 的 津 助, 以 協 助 機 構 應 付 包 括 食 物 費 用 的 其 他 營 運 開 支 政 府 亦 會 增 撥 資 源, 協 助 機 構 更 有 效 地 招 聘 和 挽 留 輔 助 醫 療 人 員, 或 購 買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上 述 優 化 措 施 在 年 度 涉 及 約 4 億 7,000 萬 元 額 外 的 經 常 開 307

312 支 此 外, 政 府 會 允 許 機 構 從 其 定 影 員 工 公 積 金 儲 備 調 撥 餘 款 至 其 非 定 影 員 工 公 積 金 儲 備, 以 改 善 機 構 對 後 者 的 公 積 金 供 款 注 資 攜 手 扶 弱 基 金 31. 政 府 計 劃 向 攜 手 扶 弱 基 金 注 資 4 億 元, 進 一 步 鼓 勵 更 多 跨 界 別 合 作, 推 出 計 劃 以 照 顧 弱 勢 社 群 的 各 種 需 要 其 中 的 2 億 元 更 會 作 為 專 款, 為 基 層 家 庭 中 小 學 生 推 行 更 多 課 餘 學 習 和 支 援 項 目 婦 女 權 益 32. 在 年, 我 們 預 留 了 約 3,000 萬 元 作 促 進 婦 女 權 益 和 支 持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 婦 委 會 ) 的 工 作, 當 中 包 括 協 助 婦 委 會 推 行 自 在 人 生 自 學 計 劃, 以 支 援 婦 女 的 學 習 需 要 勞 福 局 正 聯 同 婦 委 會 進 行 調 查, 了 解 香 港 婦 女 離 開 勞 動 市 場 的 原 因 和 吸 引 她 們 重 新 就 業 的 因 素, 作 為 政 策 制 訂 的 參 考, 調 查 預 計 於 2014 年 年 底 完 成 另 外, 我 們 會 製 作 一 個 網 站, 為 婦 女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就 業 資 訊 婦 委 會 已 決 定 以 婦 女 就 業 作 為 年 度 的 工 作 主 題, 亦 會 透 過 資 助 婦 女 發 展 計 劃, 資 助 婦 女 團 體 及 相 關 非 政 府 組 織 舉 辦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的 項 目 33. 主 席, 我 的 簡 介 到 此 為 止, 歡 迎 各 位 委 員 提 問,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都 會 樂 意 回 應 308

313 附 錄 IV-16 ( 環 節 17) 201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 年 度 勞 工 及 人 力 發 展 的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預 算 為 17 億 5,300 萬 元, 較 去 年 修 訂 預 算 的 15 億 2,500 萬 元 增 加 了 2 億 2,800 萬 元 ( 即 15%) 佔 整 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0.6% 以 下 我 會 講 述 本 局 會 如 何 運 用 有 關 資 源 改 善 就 業 2. 一 直 以 來, 促 進 就 業 是 政 府 施 政 的 重 點 之 一 我 們 積 極 為 求 職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就 業 受 惠 於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帶 動 職 位 進 一 步 增 加, 勞 工 市 場 在 2013 年 保 持 暢 旺 最 新 季 度 (2013 年 12 月 至 2014 年 2 月 )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的 失 業 率 為 3.1%, 為 十 六 年 來 的 最 低 水 平 同 期 間, 就 業 不 足 率 進 一 步 下 跌 至 1.2%, 是 自 1997 年 9 月 至 11 月 以 來 的 最 低 水 平 在 2013 年, 勞 工 處 錄 得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空 缺 比 2012 年 增 加 6.3% 至 個, 是 歷 年 最 高 的 數 字 3.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12 所 就 業 中 心 兩 所 行 業 性 招 聘 中 心 電 話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職 位 空 缺 處 理 中 心 互 動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以 及 設 置 於 全 港 多 個 地 點 的 搵 工 易 空 缺 搜 尋 終 端 機, 致 力 為 求 職 人 士, 包 括 內 地 新 來 港 人 士 及 少 數 族 裔, 提 供 一 系 列 全 面 及 免 費 的 就 業 服 務 勞 工 處 亦 會 積 極 舉 辦 大 型 及 地 區 性 招 聘 會, 協 助 求 職 人 士 減 省 求 職 時 間 4. 另 一 方 面, 部 份 求 職 人 士, 如 青 少 年 中 年 人 及 殘 疾 人 士, 由 於 工 作 經 驗 不 足, 對 就 業 市 場 缺 乏 認 識 或 欠 缺 工 作 技 能 等 原 因, 有 時 會 在 求 職 時 遇 到 困 難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推 行 多 項 特 別 就 業 計 劃, 以 切 合 他 們 的 求 職 需 要 我 們 亦 會 適 時 檢 視 向 他 們 提 供 的 就 業 服 務,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推 出 加 強 措 施,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向 他 們 提 供 全 面 的 就 業 支 援 此 外, 我 們 會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專 題 招 聘 會, 包 括 專 為 少 數 族 裔 而 設 的 招 聘 會, 加 強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的 流 通, 協 助 面 對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的 行 業 招 聘 員 工, 及 309

314 協 助 求 職 人 士 盡 快 找 到 工 作 位 於 東 涌 的 新 就 業 中 心 現 正 進 行 裝 修 工 程, 預 計 可 於 半 年 後 啟 用, 服 務 大 嶼 山 的 求 職 人 士 檢 討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5.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 交 津 計 劃 ) 的 優 化 措 施 由 去 年 起 生 效,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以 個 人 或 住 戶 方 式 申 請 津 貼, 即 俗 稱 雙 軌 制 的 申 請 方 法 津 貼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限 額 亦 已 按 照 每 年 調 整 機 制, 由 今 年 2 月 的 津 貼 月 份 起 再 次 調 高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10 月 就 交 津 計 劃 展 開 全 面 檢 討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計 劃 的 目 標 申 領 資 格 運 作 方 式 和 成 效, 預 計 可 於 明 年 第 一 季 完 成 檢 討 工 作 檢 討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6.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在 去 年 5 月 1 日 調 升 至 30 元 後, 運 作 暢 順, 整 體 就 業 市 場 亦 維 持 平 穩 最 新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的 失 業 率 ( 即 2013 年 12 月 至 2014 年 2 月 )3.1%, 較 最 低 工 資 實 施 前 的 季 度 ( 即 2011 年 2 月 至 4 月 ) 下 跌 0.5 個 百 分 點, 而 總 就 業 人 數 亦 上 升 至 人 基 層 僱 員 的 收 入 持 續 錄 得 顯 著 的 改 善 ; 以 2013 年 全 年 計, 初 步 數 字 顯 示 最 低 十 等 分 全 職 僱 員 的 平 均 就 業 收 入 按 年 上 升 6%, 較 整 體 為 高 7. 政 府 統 計 處 剛 於 上 月 公 布 2013 年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的 數 據, 最 低 工 資 委 員 會 亦 正 按 著 以 數 據 為 依 歸 的 原 則, 進 行 新 一 輪 檢 討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的 工 作, 預 計 於 本 年 年 底 前 提 交 建 議 報 告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8.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對 香 港 社 會 穩 定 繁 榮 至 為 重 要 2013 年 香 港 經 濟 維 持 健 康 增 長, 除 了 個 別 工 潮 事 件, 勞 資 關 係 情 況 亦 大 致 平 穩 去 年, 勞 工 處 處 理 的 勞 資 糾 紛 及 申 索 聲 請 個 案 總 數 較 2012 年 減 少 7%( 由 宗 下 降 ) 至 宗 超 過 七 成 的 個 案 經 調 停 後 得 以 解 決 我 們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勞 資 關 係 情 況, 向 有 需 要 的 僱 主 和 僱 員 提 供 適 時 的 協 助 9.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電 視 及 電 台 廣 播 巡 迴 展 覽 互 聯 網 講 座 海 報 及 刊 物 等 途 徑, 加 深 公 眾 對 僱 傭 條 例 的 認 識, 及 鼓 勵 僱 主 採 納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藉 此 促 進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多 元 化 的 推 廣 活 動, 宣 傳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亦 會 通 過 行 業 性 三 方 小 組, 推 動 不 同 行 業 營 造 家 庭 友 善 的 僱 傭 文 化 及 工 作 環 境 310

315 設 立 法 定 侍 產 假 10. 經 取 得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以 及 諮 詢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後, 政 府 決 定 就 侍 產 假 立 法, 讓 在 職 父 親 可 於 嬰 兒 出 生 前 後 取 得 假 期, 照 顧 嬰 兒 的 母 親 和 初 生 嬰 兒 有 關 的 2014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剛 於 上 星 期 三 (3 月 26 日 )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我 衷 心 期 望 條 例 草 案 可 順 利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讓 這 項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能 早 日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11. 政 府 於 2013 年 4 月 成 立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成 員 來 自 工 商 界 勞 工 界 學 術 界 社 會 各 界 和 政 府 自 委 員 會 啟 動 工 作 以 來, 一 直 積 極 跟 進 政 府 的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研 究, 促 進 社 會 各 界 對 工 時 議 題 的 認 識 及 深 入 的 討 論, 以 期 建 立 共 識 委 員 會 並 已 成 立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專 責 廣 泛 的 公 眾 諮 詢 及 詳 盡 的 工 時 統 計 調 查 兩 個 小 組 計 劃 在 本 年 年 底 前, 向 委 員 會 提 交 小 組 報 告, 以 便 委 員 會 商 討 及 訂 定 餘 下 工 作 繼 續 進 行 僱 傭 條 例 下 有 關 復 職 及 再 次 聘 用 條 文 的 建 議 修 訂 工 作 12. 在 來 年, 我 們 會 繼 續 進 行 僱 傭 條 例 下 有 關 復 職 及 再 次 聘 用 條 文 的 建 議 修 訂 工 作, 以 加 強 對 被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僱 員 的 保 障 有 關 的 修 訂, 將 賦 予 勞 資 審 裁 處 權 力 在 裁 决 這 些 個 案 時, 可 在 無 須 取 得 僱 主 同 意 下, 作 出 強 制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命 令 當 局 正 在 積 極 處 理 條 例 草 案 觸 及 的 法 律 原 則 及 法 庭 程 序, 以 期 草 案 得 以 早 日 完 成 並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13.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 實 施 至 今, 僱 主 遵 行 法 例 的 情 況 令 人 滿 意 由 2011 年 5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勞 工 督 察 進 行 了 次 巡 查, 連 同 舉 報 個 案, 共 發 現 164 宗 (0.15%) 懷 疑 違 反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個 案 勞 工 處 已 跟 進 所 有 個 案, 並 確 認 大 部 份 個 案 的 僱 員 已 獲 支 付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或 補 發 工 資 差 額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進 行 針 對 性 的 執 法 行 動, 保 障 僱 員 的 權 益 我 們 會 迅 速 及 全 面 調 查 所 有 有 關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的 投 訴 截 至 2013 年 底, 僱 主 因 短 付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而 被 定 罪 的 傳 票 數 目 為 35 張, 涉 及 9 宗 個 案 311

316 14. 為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政 府 繼 續 嚴 厲 執 法, 打 擊 非 法 僱 傭 活 動 在 2013 年, 勞 工 處 與 警 方 及 入 境 處 進 行 了 210 次 聯 合 行 動, 突 擊 巡 查 涉 嫌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機 構 有 關 部 門 會 繼 續 保 持 緊 密 協 作, 交 換 非 法 僱 傭 活 動 的 情 報 及 採 取 針 對 性 的 執 法 行 動 15. 勞 工 處 亦 致 力 打 擊 違 例 欠 薪 及 拖 欠 勞 資 審 裁 處 ( 勞 審 處 )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 仲 裁 處 ) 裁 斷 款 項 的 個 案 勞 工 處 在 去 年 就 違 例 欠 薪 成 功 檢 控 的 傳 票 達 443 張 ( 較 2012 年 的 525 張 下 跌 16%) 涉 及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負 責 人 違 例 欠 薪 而 被 定 罪 的 傳 票 則 有 177 張, 按 年 ( 較 2012 年 的 115 張 ) 上 升 54% 勞 工 處 在 2013 年 就 拖 欠 勞 審 處 或 仲 裁 處 裁 斷 款 項 的 個 案 成 功 檢 控 的 傳 票 為 127 張, 按 年 (2012 年 的 75 張 ) 上 升 69%; 當 中 包 括 因 公 司 董 事 及 負 責 人 同 意 縱 容 或 疏 忽 而 導 致 拖 欠 裁 斷 款 項 而 被 成 功 檢 控 的 傳 票 有 54 張 ( 較 2012 年 的 27 張 ) 按 年 上 升 一 倍 16. 上 述 檢 控 數 字 顯 示 了 勞 工 處 嚴 厲 執 法 的 成 果, 但 我 們 不 會 掉 以 輕 心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加 強 搜 集 情 報 和 證 據, 並 積 極 進 行 巡 查, 以 偵 察 欠 薪 情 況 除 了 採 取 積 極 預 防 欠 薪 的 措 施 外, 我 們 還 會 繼 續 重 點 打 擊 公 司 董 事 及 負 責 人 欠 薪 罪 行, 從 源 頭 杜 絕 有 關 違 例 情 況 若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僱 主 拖 欠 工 資, 我 們 一 定 檢 控 僱 主 及 有 關 的 公 司 負 責 人 17. 在 2013 年, 隨 著 本 港 經 濟 穩 定 增 長,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接 獲 的 申 請 數 字 較 2012 年 減 少 30% 至 宗 不 過, 現 時 的 外 圍 經 濟 仍 存 在 不 明 朗 的 因 素,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留 意 公 司 結 業 的 趨 勢, 以 及 透 過 基 金 向 受 影 響 的 僱 員 墊 支 特 惠 款 項,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切 的 援 助 保 障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及 監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18. 政 府 明 白 社 會 對 如 何 保 障 外 傭 權 益 以 及 監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關 注 我 們 正 計 劃 在 短 中 以 至 長 期 採 取 不 同 措 施 首 先, 我 們 會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外 傭 保 護 自 己 的 意 識 及 對 勞 工 權 益 的 認 識 ; 並 呼 籲 僱 主 善 待 外 傭, 不 得 剋 扣 工 資, 亦 不 可 扣 除 外 傭 工 資 作 繳 付 中 介 和 培 訓 費 之 用 勞 工 處 已 增 加 人 手,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監 管 和 巡 查 工 作 長 遠 而 言, 我 們 會 考 慮 引 入 適 當 的 發 牌 條 件, 規 限 職 業 介 紹 所, 以 更 好 保 障 僱 主 和 外 傭 的 利 益 除 此 之 外, 我 們 會 從 根 源 著 手, 繼 續 要 求 印 尼 當 局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減 輕 印 傭 在 來 港 前 因 繳 付 巨 額 的 中 介 和 培 訓 費 用 而 引 致 的 債 務 負 擔 312

317 提 高 職 安 健 水 平 19. 隨 着 近 年 大 型 基 建 工 程 以 及 大 量 舊 樓 維 修 工 程 陸 續 展 開, 加 上 建 造 業 預 計 未 來 一 段 長 時 間 持 續 蓬 勃 發 展, 投 身 建 造 業 的 人 手 不 斷 增 加, 為 業 界 安 全 狀 況 帶 來 挑 戰 單 是 新 工 程 地 盤 工 人 的 數 目 由 2009 年 約 人, 上 升 約 60% 至 2013 年 接 近 人 20. 我 們 高 度 關 注 今 年 第 一 季 發 生 了 十 宗 建 造 業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這 個 情 況 是 近 年 同 期 罕 見 的 這 些 嚴 重 意 外 主 要 涉 及 高 處 工 作 及 吊 運 作 業 勞 工 處 已 即 時 針 對 這 些 高 危 工 序 進 行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一 經 發 現 違 反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會 即 時 按 情 況 向 承 建 商 發 出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或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及 提 出 檢 控, 而 不 會 先 作 警 告 另 外, 工 人 為 了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福 祉, 應 與 僱 主 充 分 合 作, 嚴 格 遵 從 所 有 安 全 措 施 及 使 用 相 關 安 全 設 備, 避 免 危 害 自 己 及 他 人 在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21. 面 對 這 個 嚴 竣 的 挑 戰, 勞 工 處 已 聯 同 業 界 商 會 工 會 及 建 造 業 議 會 和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等 機 構, 制 定 全 方 位 的 應 對 措 施, 包 括 ( 一 ) 進 一 步 加 強 巡 查 及 檢 控 工 作 ;( 二 ) 加 強 監 察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的 工 作 安 全 ;( 三 ) 改 善 建 造 業 強 制 安 全 課 程 的 內 容 ; ( 四 ) 加 快 透 過 發 放 職 安 警 示 向 業 界 通 報 嚴 重 事 故 ;( 五 ) 加 強 主 題 式 的 工 作 安 全 推 廣 活 動 ;( 六 ) 進 行 工 地 探 訪 及 巡 迴 展 覽 ;( 七 ) 推 出 工 作 安 全 認 可 計 劃 ; 及 ( 八 ) 推 出 工 作 安 全 資 助 計 劃 22. 我 和 勞 工 處 的 同 事 樂 意 稍 後 進 一 步 闡 述 上 述 各 項 措 施 勞 工 處 已 主 動 要 求 於 今 個 月 的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向 委 員 簡 介 建 造 業 職 業 最 近 的 安 全 狀 況 及 就 改 善 建 造 業 安 全 的 措 施, 徵 詢 委 員 的 意 見 人 力 發 展 23.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將 繼 續 透 過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培 訓 服 務, 致 力 協 助 工 作 人 口 提 升 技 能 和 競 爭 力, 以 配 合 就 業 市 場 中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求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已 在 本 年 1 月 批 准 政 府 向 再 培 訓 局 注 資 150 億 元, 長 期 支 持 該 局 的 工 作 24. 在 年 度, 再 培 訓 局 計 劃 提 供 13 萬 個 課 程 學 額, 並 已 預 留 資 源 提 供 另 外 4 萬 個 備 用 學 額, 在 有 需 要 時, 例 如 若 經 濟 環 境 及 就 業 市 場 的 情 況 大 幅 改 變, 可 迅 速 回 應 培 訓 機 構 增 加 或 調 撥 學 額 的 需 求 再 培 訓 局 亦 會 繼 續 為 有 特 別 培 訓 需 要 的 人 313

318 士, 例 如 新 來 港 人 士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及 青 年 人 提 供 專 設 課 程, 以 配 合 他 們 的 需 要 25. 另 外, 職 訓 局 會 在 2014/15 學 年 為 有 志 參 加 職 業 培 訓 的 人 士 提 供 達 18 萬 個 學 額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在 年 度 向 職 訓 局 提 供 的 相 關 經 常 性 資 助 金 為 2 億 10 萬 元 來 年, 職 訓 局 計 劃 在 零 售 業 及 安 老 服 務 業 試 行 已 在 見 習 培 訓 試 點 計 劃 應 用 的 邊 學 邊 做 培 訓 模 式, 為 這 兩 個 行 業 各 提 供 180 培 訓 名 額 26. 主 席, 我 的 簡 介 到 此 為 止, 歡 迎 各 委 員 提 問,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都 樂 意 回 應 314

319 附 錄 IV-17 ( 環 節 18) 2014 年 4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致 力 確 保 食 物 安 全 和 環 境 衞 生, 以 促 進 市 民 健 康 提 升 巿 民 生 活 質 素 2.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預 算 中, 食 物 安 全 和 環 境 衞 生 政 策 範 疇 的 總 經 常 開 支 約 為 63 億 元, 較 去 年 增 加 3 億 4 千 萬 元 ( 增 幅 5.7%),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的 百 分 之 二 3. 本 年 度 新 增 資 源 主 要 用 於 以 下 方 面 增 撥 約 2 億 1,300 萬 元, 以 應 付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外 判 工 作 合 約 價 格 的 上 升 ( 包 括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上 調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增 撥 約 1,500 萬 元, 在 食 環 署 成 立 兩 支 專 責 隊 伍, 加 強 針 對 食 物 業 違 例 擴 展 營 業 範 圍 的 執 法 行 動 ; 提 供 1,000 萬 元 的 一 次 過 撥 款 予 食 環 署, 以 便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推 行 地 方 行 政 高 峯 會 所 定 下 的 黑 點 清 潔 措 施 ; 增 撥 約 660 萬 元 予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加 強 執 行 禁 止 拖 網 捕 魚 措 施 的 工 作 ; 增 撥 約 470 萬 元 予 漁 護 署, 促 進 動 物 管 理 及 動 物 福 利 ; 增 撥 約 340 萬 元 予 漁 護 署, 加 強 禽 流 感 監 察 工 作 ; 以 及 增 撥 約 230 萬 元 予 政 府 化 驗 所, 以 加 強 分 析 服 務 及 制 定 檢 測 方 法, 為 立 法 規 管 嬰 幼 兒 配 方 奶 產 品 及 食 品 作 好 準 備 315

320 4. 接 下 來 我 會 講 講 各 項 重 點 政 策 的 內 容 及 工 作 進 展 防 控 禽 流 感 的 工 作 5. 首 先, 在 防 控 禽 流 感 方 面, 過 去 十 多 年 來, 政 府 和 本 地 家 禽 業 界, 以 至 內 地 相 關 檢 驗 檢 疫 當 局 及 內 地 供 港 養 殖 場 同 心 合 力, 建 立 了 一 套 嚴 格 的 禽 流 感 監 測 和 防 控 措 施, 務 求 減 低 香 港 發 生 禽 流 感 的 風 險 自 去 年 內 地 發 生 H7N9 禽 流 感 個 案 以 來, 香 港 一 直 嚴 陣 以 待, 做 好 把 關 的 工 作, 自 去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起, 對 進 口 活 家 禽 進 行 H7 禽 流 感 基 因 測 試, 並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起 進 一 步 開 展 H7 禽 流 感 血 清 學 測 試 6.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預 算 中, 為 禽 流 感 監 察 工 作 提 供 的 撥 款 總 額 為 6,470 萬 元, 包 括 撥 予 食 環 署 的 1,370 萬 元, 以 及 撥 予 漁 護 署 的 5,100 萬 元 ( 當 中 約 340 萬 元 為 新 增 撥 款 ), 以 加 強 禽 流 感 監 察 工 作 7.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政 府 在 一 批 進 口 活 雞 中 檢 測 到 帶 有 H7 禽 流 感 基 因 陽 性 樣 本 我 們 隨 即 根 據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下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採 取 一 系 列 的 應 對 措 施, 包 括 暫 停 內 地 活 禽 供 港, 加 強 本 地 活 雞 供 應 鏈 的 禽 流 感 監 察 等, 以 防 止 病 毒 散 播 8. 政 府 現 正 在 打 鼓 嶺 政 府 農 場 設 立 本 地 活 雞 檢 查 站, 供 一 旦 需 要 關 閉 長 沙 灣 臨 時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本 地 活 雞 仍 可 繼 續 供 應 市 場, 減 低 對 業 界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政 府 會 繼 續 做 好 防 控 禽 流 感 的 工 作, 保 障 公 共 衞 生 食 物 安 全 9. 在 食 物 安 全 方 面, 為 規 管 食 物 中 的 殘 餘 除 害 劑 而 制 定 的 規 例 將 在 本 年 八 月 一 日 實 施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已 為 食 品 貿 易 商 和 本 地 農 民 舉 行 技 術 會 議 和 簡 介 會, 並 制 定 實 用 指 引, 協 助 他 們 為 規 例 的 實 施 作 好 準 備 為 配 合 規 例 實 施, 我 們 會 更 新 規 例 的 附 表 1 內 某 些 除 害 劑 食 物 組 合 的 最 高 殘 餘 限 量 和 最 高 再 殘 餘 限 量, 我 們 會 盡 快 將 有 關 修 訂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10. 我 們 亦 會 在 今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例, 為 供 嬰 兒 開 始 餵 養 補 充 食 品 前 食 用 的 嬰 兒 配 方 奶 引 入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規 定, 以 確 保 它 們 能 提 供 充 足 營 養 同 時, 我 們 亦 會 立 例 規 管 擬 供 36 個 月 以 下 嬰 幼 兒 食 用 的 配 方 奶 產 品 及 食 品 的 營 養 標 籤 316

321 公 眾 街 市 及 小 販 11. 不 少 委 員 關 注 公 眾 街 市 和 小 販 的 政 策 和 經 營 環 境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剛 就 這 兩 項 議 題 分 別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為 了 就 改 善 公 眾 街 市 的 營 運 環 境 制 訂 建 議 方 案, 令 街 市 能 夠 發 揮 切 合 其 定 位 的 功 能, 政 府 現 正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顧 問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開 展 研 究 工 作 若 一 切 順 利, 我 們 期 望 顧 問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中 提 交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12. 在 小 販 方 面, 為 進 一 步 優 化 小 販 排 檔 的 防 火 性 能 及 電 力 裝 置, 食 環 署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推 出 了 一 項 為 期 五 年 的 資 助 計 劃, 涵 蓋 全 港 街 上 43 個 排 檔 區 約 名 小 販 在 該 計 劃 下, 大 約 500 個 位 於 樓 宇 逃 生 樓 梯 出 口 對 出 或 是 阻 礙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或 運 作 位 置 的 攤 檔 必 須 搬 遷 現 時, 約 四 成 相 關 攤 檔 已 找 到 各 方 都 接 受 的 方 案 ( 包 括 同 意 搬 遷 重 建 及 申 領 自 願 交 回 牌 照 特 惠 金 ) 來 年, 我 們 會 繼 續 積 極 落 實 資 助 計 劃 我 們 會 積 極 配 合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共 同 研 究 改 善 公 眾 街 市 和 小 販 經 營 環 境 的 可 行 措 施 骨 灰 龕 政 策 13. 就 規 管 私 營 骨 灰 龕 的 運 作, 我 們 已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制 訂 私 營 骨 灰 龕 法 定 發 牌 制 度 的 進 展 根 據 最 新 的 討 論 及 進 一 步 搜 集 到 的 資 料, 我 們 現 正 敲 定 草 擬 法 例 的 詳 細 條 文, 並 希 望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第 二 季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私 營 骨 灰 龕 條 例 草 案 14. 同 時, 當 局 會 繼 續 推 動 社 會 移 風 易 俗, 鼓 勵 市 民 接 受 以 更 環 保 及 可 持 續 推 行 的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包 括 在 紀 念 花 園 或 海 上 撒 灰 15. 至 於 以 地 區 為 本 的 骨 灰 龕 發 展 計 劃, 目 前, 十 八 區 各 相 關 選 址 的 可 行 性 硏 究 大 體 上 已 完 成 或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第 二 季 起, 我 們 已 就 個 別 骨 灰 龕 發 展 項 目 陸 續 諮 詢 相 關 的 區 議 會 今 年, 我 們 會 繼 續 這 方 面 工 作, 希 望 有 關 發 展 計 劃 會 得 到 地 區 支 持, 讓 當 局 能 夠 在 短 至 中 期 提 供 穩 定 數 量 的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動 物 福 利 16.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動 物 福 利 及 管 理, 我 們 的 政 策 目 標 是 確 保 人 與 動 物 能 夠 和 諧 共 存 我 們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月 就 加 強 規 管 寵 317

322 物 買 賣 的 建 議 諮 詢 公 眾, 並 於 去 年 四 月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了 諮 詢 結 果 與 會 的 委 員 和 持 份 者 對 建 議 的 新 發 牌 制 度 提 出 了 不 同 的 意 見 我 們 在 過 去 數 月 一 直 與 他 們 保 持 聯 繫, 就 規 管 的 形 式 及 細 節 交 換 意 見 我 們 現 正 仔 細 研 究 這 些 意 見, 並 計 劃 於 今 年 內 把 修 訂 規 例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此 外, 政 府 亦 會 推 出 流 浪 狗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試 驗 計 劃, 透 過 實 踐 硏 究 這 項 管 理 辦 法 是 否 可 有 效 減 少 流 浪 狗 數 目 以 及 對 鄰 近 社 區 的 滋 擾 17. 在 保 障 和 促 進 動 物 福 利 方 面, 公 眾 教 育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為 此, 我 們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和 教 育 的 工 作 此 外, 政 府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多 項 優 化 的 新 措 施, 加 強 流 浪 動 物 的 管 理 工 作 我 們 會 增 撥 約 470 萬 元 予 漁 護 署 增 聘 人 手, 以 促 進 動 物 管 理 及 動 物 福 利 方 面 ( 包 括 流 浪 動 物 的 管 理 ) 的 工 作 18. 主 席, 我 和 各 位 同 事 樂 意 解 答 委 員 的 問 題 318

323 附 錄 IV-18 ( 環 節 19) 2014 年 4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政 府 投 放 在 醫 療 衞 生 方 面 的 經 常 開 支 預 算 為 524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的 17.0%, 並 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6 億 元 ( 增 幅 5.2%) 2. 本 年 度 新 增 資 源 主 要 用 於 以 下 方 面 ( 一 )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增 撥 16.7 億 元 經 常 撥 款, 以 應 付 人 口 增 長 及 人 口 變 化 帶 來 的 服 務 需 求, 和 進 一 步 改 善 醫 療 服 務, 包 括 : 增 設 逾 200 張 普 通 科 病 牀, 以 提 升 住 院 服 務 量 ; 改 善 治 理 嚴 重 疾 病 的 服 務, 例 如 心 臟 病 中 風 末 期 腎 病 及 癌 症 患 者 的 治 療 ; 改 善 輪 候 名 單 的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設 立 支 援 時 段, 以 減 輕 急 症 室 的 工 作 量 ; 增 加 專 科 門 診 的 診 症 節 數 ; 設 立 第 三 間 關 節 置 換 中 心 ; 增 加 手 術 室 及 內 窺 鏡 檢 查 節 數 ; 以 及 分 階 段 延 長 醫 院 藥 房 的 服 務 時 間 ; 增 加 藥 物 供 應, 包 括 擴 闊 治 療 前 列 腺 癌 的 專 用 藥 物 的 臨 床 應 用 持 續 為 合 適 的 罕 有 遺 傳 病 患 者 提 供 酵 素 替 代 療 法 ; 以 及 補 充 因 配 藥 期 延 長 而 需 增 加 的 藥 物 存 貨 ; 當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系 統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後, 開 始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系 統 ( 互 通 系 統 ) 第 一 階 段 的 運 作 ; 加 強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包 括 增 加 撥 款 以 提 供 第 二 代 抗 精 神 病 藥 物 及 抗 癡 呆 藥 物, 惠 及 額 外 名 病 319

324 人 ; 以 及 將 為 嚴 重 精 神 病 患 者 而 設 的 個 案 管 理 計 劃 擴 展 至 全 港 18 區 ; 以 及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在 九 龍 東 九 龍 西 及 新 界 西 聯 網 增 加 個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偶 發 疾 病 診 症 名 額 ( 並 由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起 每 年 再 增 加 個 名 額, 即 合 共 個 名 額 ) ( 二 ) 向 衞 生 署 增 撥 大 約 8.0 億 元, 包 括 : 把 每 名 合 資 格 長 者 的 每 年 長 者 醫 療 券 金 額 由 1,000 元 增 加 一 倍 至 2,000 元, 並 把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轉 為 經 常 性 的 計 劃 ; 發 展 為 目 標 羣 組 而 設 的 大 腸 癌 篩 檢 先 導 計 劃, 以 及 制 定 其 他 支 援 癌 症 預 防 及 篩 檢 工 作 的 措 施 ; 為 安 老 院 舍 及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的 長 者 推 出 牙 科 外 展 服 務 計 劃, 並 納 入 經 常 性 的 項 目 ; 為 臨 牀 訊 息 管 理 系 統 的 運 作 及 推 展 互 通 系 統 的 籌 備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 增 加 介 入 服 務, 包 括 加 強 有 關 母 乳 餵 哺 的 教 育 及 宣 傳 工 作, 以 及 把 水 痘 納 入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以 及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在 瀝 源 長 者 健 康 中 心 增 設 一 個 臨 牀 小 組 以 加 強 長 者 健 康 中 心 的 服 務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在 灣 仔 長 者 健 康 中 心 再 增 設 一 個 臨 牀 小 組 ) 3. 以 下 我 會 講 講 公 立 醫 院 規 劃 精 神 健 康 醫 療 改 革 及 中 醫 藥 發 展 等 四 個 議 題 擴 建 公 立 醫 院 及 基 礎 設 施 4. 政 府 繼 續 加 強 投 放 資 源 擴 充 公 營 醫 療 的 基 礎 建 設, 興 建 新 醫 院 及 改 善 現 有 醫 院 設 施 明 愛 醫 院 第 二 期 重 建 計 劃 中 的 新 日 間 復 康 大 樓 已 經 落 成, 而 仁 濟 醫 院 重 建 計 劃 中 的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亦 將 於 今 年 落 成 我 們 已 展 開 了 將 會 提 供 300 張 病 床 的 天 水 圍 醫 院 和 提 供 468 張 病 床 的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的 興 建 工 程, 並 正 進 行 擴 建 聯 合 醫 院 和 重 建 廣 華 醫 院 的 籌 備 工 作, 及 為 落 實 在 啓 德 發 展 320

325 區 內 興 建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的 計 劃 進 行 策 略 性 研 究 此 外, 我 們 將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以 重 建 瑪 麗 醫 院 及 葵 涌 醫 院 5. 在 醫 療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方 面, 我 們 正 發 展 一 套 全 港 性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系 統, 目 的 是 為 參 與 的 巿 民 提 供 一 套 較 完 整 的 個 人 醫 療 健 康 紀 錄, 改 善 醫 療 質 素 的 同 時, 亦 可 加 強 公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協 作, 為 巿 民 提 供 連 貫 性 的 醫 療 服 務 我 們 正 草 擬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系 統 的 法 例, 預 計 於 稍 後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我 們 期 望 於 2014 年 年 底 前 啟 動 系 統, 讓 公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取 得 病 人 同 意 後, 可 以 互 通 他 們 的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精 神 健 康 6. 政 府 一 向 致 力 推 廣 精 神 健 康, 並 為 有 需 要 人 士 提 供 全 面 的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康 復 及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我 們 不 時 檢 視 現 有 的 服 務, 並 因 應 需 要, 為 有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人 士 推 出 針 對 性 的 支 援, 前 面 提 到 的 個 案 管 理 計 劃 便 是 其 中 的 例 子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我 們 已 成 立 一 個 精 神 健 康 檢 討 委 員 會, 集 中 研 究 目 前 的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和 服 務, 以 期 制 定 本 港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發 展 的 未 來 路 向 我 們 會 在 本 月 稍 後 的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簡 介 這 方 面 的 最 新 發 展 醫 療 改 革 7. 我 們 正 按 照 醫 療 改 革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推 行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包 括 檢 討 醫 護 人 力 策 略 制 訂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的 詳 細 建 議, 以 及 促 進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8. 在 檢 討 醫 護 人 力 策 略 方 面,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和 專 業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正 全 力 開 展 工 作, 在 完 成 檢 討 後 會 就 如 何 應 付 預 計 的 醫 護 人 力 需 求 加 強 專 業 培 訓, 以 及 促 進 專 業 發 展 提 出 建 議, 以 期 確 保 香 港 的 醫 療 系 統 得 以 健 康 持 續 發 展 至 於 醫 保 計 劃, 我 們 正 就 計 劃 的 各 項 細 節 作 出 研 究, 並 於 今 年 內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此 外, 為 了 進 一 步 提 升 私 家 醫 院 的 服 務 質 素 和 透 明 度, 以 及 加 強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我 們 正 檢 討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註 冊 條 例, 透 過 加 強 對 私 家 醫 院 的 規 管, 確 保 市 民 得 到 更 高 質 素 更 具 透 明 度 和 更 妥 善 管 理 經 營 的 醫 療 服 務 321

326 中 醫 藥 發 展 9.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以 循 證 醫 學 概 念 致 力 推 動 香 港 中 醫 藥 業 發 展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訂 定 中 醫 藥 條 例 以 來, 我 們 努 力 建 立 及 完 善 中 醫 中 藥 的 規 管 制 度, 確 立 中 醫 的 專 業 地 位 和 確 保 中 藥 的 安 全 質 量 及 成 效 我 們 已 按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的 建 議,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成 立 中 醫 中 藥 發 展 委 員 會, 在 日 趨 健 全 的 中 醫 藥 規 管 制 度 的 基 礎 之 上, 集 中 探 討 及 研 究 人 才 培 訓 及 專 業 發 展 中 醫 服 務 發 展 科 研 發 展 及 產 業 發 展 四 大 範 疇 委 員 會 轄 下 成 立 了 中 醫 業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中 藥 業 小 組 委 員 會, 以 聚 焦 不 同 範 疇 的 討 論, 包 括 在 香 港 成 立 第 一 所 中 醫 醫 院 的 可 行 運 作 模 式 及 監 管 細 節 10. 委 員 會 及 其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舉 行 多 次 會 議, 就 中 醫 中 藥 的 多 個 範 疇 進 行 討 論 我 們 已 在 三 月 十 七 日 向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這 方 面 的 討 論 和 進 展 11. 主 席, 我 和 各 位 同 事 樂 意 回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322

327 附 錄 IV-19 ( 環 節 20) 2014 年 4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席 上 教 育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主 席 : 政 府 對 教 育 的 投 資 堅 定 不 移 年 度 教 育 的 開 支 預 算 總 額 為 754 億 元, 其 中 經 常 開 支 達 671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超 過 五 分 之 一,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33 億 元, 增 幅 達 百 分 之 5.3 而 今 年 經 常 開 支 的 增 幅 亦 較 1997 回 歸 以 來 的 平 均 每 年 增 幅 百 分 之 3.5 為 高 2. 我 們 深 信 培 育 人 才, 促 進 社 會 流 動, 才 能 使 香 港 持 續 發 展 政 府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了 多 項 新 的 恆 常 性 教 育 措 施 故 此, 在 年 度, 教 育 經 常 開 支 佔 教 育 總 開 支 會 上 升 至 接 近 九 成, 亦 是 1997 回 歸 以 來 的 最 高 水 平 年 度 的 新 措 施 3. 在 經 常 開 支 方 面, 新 增 的 開 支 主 要 是 用 以 推 行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佈 的 新 措 施 及 繼 續 推 行 現 有 的 教 育 措 施 新 措 施 包 括 增 加 幼 稚 園 學 券 資 助 額 加 強 支 援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提 升 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支 援 增 加 對 清 貧 學 生 的 資 助 協 助 中 學 加 強 生 涯 規 劃 服 務 以 及 加 強 職 業 及 專 上 教 育 4. 受 惠 於 經 常 開 支 的 增 長, 我 們 預 計 中 小 學 的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在 年 度 將 大 幅 增 加 資 助 中 學 的 單 位 成 本 將 增 至 接 近 60,000 元, 較 去 年 增 加 約 百 分 之 11, 與 年 度 剛 開 展 新 高 中 課 程 時 的 41,000 元 相 比, 增 幅 更 達 百 分 之 46 資 助 小 學 的 單 位 成 本 在 年 度 亦 增 至 接 近 51,000 元, 較 去 年 增 加 約 百 分 之 7 5. 在 年, 新 的 非 經 常 開 支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 ( 一 ) 設 立 一 個 為 數 10 億 元 的 基 金, 長 期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的 持 續 發 展 ; 323

328 ( 二 ) 在 職 業 訓 練 局 推 出 一 項 職 業 教 育 和 就 業 支 援 先 導 計 劃, 以 結 合 有 系 統 的 學 徒 培 訓 及 清 晰 的 進 階 路 徑 ; 以 及 ( 三 ) 展 開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包 括 分 階 段 為 全 港 約 間 公 營 及 直 資 學 校 建 立 Wi-Fi 無 線 上 網 校 園, 讓 學 生 在 校 園 可 以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獨 立 學 習 6. 主 席,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樂 意 回 答 議 員 的 提 問 教 育 局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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