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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 票 简 称 : 保 利 地 产 股 票 代 码 :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OLY REAL ESTATE GROUP CO.,LTD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层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 联 席 簿 记 管 理 人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 联 席 簿 记 管 理 人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2 声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3 号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2015 年 修 订 ) 及 其 它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封 面 载 明 日 期,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和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已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和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承 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因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与 发 行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且 公 司 债 券 未 能 按 时 兑 付 本 息 的,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和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承 诺 负 责 组 织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相 应 还 本 付 息 安 排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及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和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等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债 券 持 有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或 者 公 司 债 券 出 现 违 约 情 形 或 违 约 风 险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及 时 通 过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等 方 式 征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意 见, 并 以 自 己 名 义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主 张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发 行 人 增 信 机 构 承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责 任 主 体 进 行 谈 判,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或 申 请 仲 裁, 参 与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等, 有 效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受 托 管 理 期 间 因 拒 不 履 行 迟 延 履 行 或 者 其 他 未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约 定 及 受 托 管 理 人 声 明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给 债 券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凡 欲 认 购 本 次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1-1-1

3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风 险 偿 债 风 险 诉 讼 风 险 以 及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或 收 益 等 作 出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持 有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视 作 同 意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及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其 他 有 关 发 行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等 主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相 关 约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报 告 将 置 备 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随 时 查 阅 除 发 行 人 和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及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次 债 券 时, 应 审 慎 地 考 虑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风 险 因 素 所 述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1-1-2

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并 仔 细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风 险 因 素 等 有 关 章 节 一 经 大 公 国 际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本 次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说 明 本 次 债 券 到 期 不 能 偿 付 的 风 险 极 小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为 亿 元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数 );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亿 元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平 均 值 ), 预 计 不 少 于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及 挂 牌 上 市 安 排 请 参 见 发 行 公 告 二 受 国 民 经 济 总 体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政 策 以 及 国 际 环 境 变 化 的 影 响, 市 场 利 率 存 在 波 动 的 可 能 性 由 于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较 长,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在 存 续 期 内 可 能 随 着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发 生 变 动, 因 而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积 极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流 通 由 于 具 体 上 市 审 批 或 核 准 事 宜 需 要 在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方 能 进 行, 并 依 赖 于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或 核 准, 发 行 人 目 前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一 定 能 够 按 照 预 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且 具 体 上 市 进 程 在 时 间 上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此 外,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的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投 资 者 分 布 投 资 者 交 易 意 愿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亦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本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能 够 随 时 并 足 额 交 易 其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四 本 次 债 券 的 偿 债 资 金 将 主 要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日 常 经 营 收 入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合 并 口 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1, 亿 元 和 亿 元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EBITDA)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和 亿 元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和 亿 元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净 额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和 亿 元, 受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政 策 调 控 项 目 拓 展 及 开 发 进 度 销 售 回 款 等 因 1-1-3

5 素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波 动 较 大 虽 然 发 行 人 目 前 的 经 营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和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但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如 若 发 行 人 未 来 销 售 资 金 不 能 及 时 回 笼 融 资 渠 道 不 畅 等, 将 可 能 会 影 响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期 兑 付 五 房 地 产 企 业 普 遍 存 在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的 特 点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合 并 口 径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78.19% 77.97% 77.89% 和 77.47%, 稳 中 有 降, 反 映 出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的 稳 健 性 同 时, 发 行 人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中 房 屋 预 售 取 得 的 预 收 款 项 占 比 较 高, 该 类 负 债 无 需 实 际 偿 付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扣 除 预 收 款 项 后 的 其 他 负 债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2.14% 43.84% 46.91% 和 42.55% 1 发 行 人 资 产 对 债 务 具 备 较 强 的 保 障 能 力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分 别 为 2.68 倍 2.61 倍 2.37 倍 和 2.14 倍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分 别 为 2.74 倍 2.66 倍 2.41 倍 和 2.19 倍, 总 体 来 看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对 有 息 负 债 利 息 支 出 的 保 障 能 力 较 强 若 未 来 房 地 产 市 场 出 现 重 大 波 动, 可 能 对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销 售 情 况 和 资 金 回 笼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导 致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紧 张, 财 务 风 险 加 大, 进 而 对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六 房 地 产 行 业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宏 观 政 策 的 影 响 较 大, 为 保 持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政 府 可 利 用 行 政 税 收 金 融 信 贷 等 多 种 手 段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进 行 调 控 2006 年 以 来, 我 国 政 府 针 对 房 地 产 行 业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调 控 政 策, 从 增 加 保 障 性 住 房 和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有 效 供 给 抑 制 投 资 投 机 性 购 房 需 求 促 进 供 应 土 地 的 及 时 开 发 利 用 等 多 个 方 面 进 行 调 控,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发 展 产 生 了 深 远 的 影 响 房 地 产 调 控 政 策 及 未 来 宏 观 政 策 的 出 台 或 调 整, 可 能 对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及 发 展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七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对 所 有 本 次 未 偿 还 债 券 持 有 人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次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 具 有 同 等 约 束 力 债 券 持 有 人 认 购 购 买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次 债 券 均 视 作 同 意 并 接 受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并 受 之 约 束 八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内, 若 受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行 业 1 扣 除 预 收 款 项 后 的 其 他 负 债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 ( 负 债 总 额 预 收 款 项 ) / 资 产 总 额 1-1-4

6 及 市 场 等 不 可 控 因 素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未 能 如 期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中 获 得 足 够 资 金, 可 能 将 影 响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按 期 偿 付 若 发 行 人 未 能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债 券 持 有 人 亦 无 法 从 除 发 行 人 外 的 第 三 方 处 获 得 偿 付 此 外,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所 有 权 受 限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为 亿 元 若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而 破 产 清 算, 则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公 司 抵 质 押 资 产 的 求 偿 权 劣 后 于 公 司 的 抵 质 押 债 权 九 大 公 国 际 将 在 本 次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有 效 期 内 或 者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持 续 关 注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人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变 化 经 营 或 财 务 状 况 变 化 以 及 本 次 债 券 偿 债 保 障 情 况 等 因 素, 以 对 本 次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并 出 具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以 动 态 地 反 映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等 相 关 信 息 将 通 过 其 网 站 ( 予 以 公 告 发 行 人 亦 将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及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其 他 媒 体 将 上 述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及 报 告 予 以 公 告,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查 询 上 述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及 报 告 十 根 据 发 行 人 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 召 开 的 2014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方 案, 公 司 拟 向 包 括 实 际 控 制 人 保 利 集 团 在 内 的 不 超 过 十 家 对 象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000 万 元, 发 行 数 量 不 超 过 115,000 万 股 ( 含 本 数 ),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8.74 元 / 股 发 行 人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实 施 完 毕 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为 不 低 于 8.53 元 / 股, 发 行 数 量 调 整 为 不 超 过 118,000 万 股 ( 含 本 数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方 案 已 获 得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关 于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资 产 权 [2015]341 号 ) 原 则 同 意, 同 时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同 意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保 利 集 团 以 不 低 于 5 亿 元 且 不 超 过 15 亿 元 现 金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部 分 A 股 股 票 发 行 人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受 理, 尚 须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1-1-5

7 目 录 声 明... 1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3 释 义... 8 第 一 节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二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三 认 购 人 承 诺 四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人 员 的 利 害 关 系 第 二 节 风 险 因 素 一 与 本 次 债 券 相 关 的 投 资 风 险 二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风 险 第 三 节 发 行 人 及 本 次 债 券 的 资 信 情 况 一 本 次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情 况 二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的 主 要 事 项 三 发 行 人 的 资 信 情 况 第 四 节 增 信 机 制 偿 债 计 划 及 其 他 保 障 措 施 一 增 信 机 制 二 偿 债 计 划 三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四 偿 债 应 急 保 障 方 案 五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六 发 行 人 违 约 责 任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及 历 次 股 本 变 化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股 本 总 额 和 前 十 名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四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权 益 投 资 情 况 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六 发 行 人 的 独 立 性 情 况 七 发 行 人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八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情 况 九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8 十 发 行 人 主 要 业 务 情 况 十 一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和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十 二 发 行 人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第 六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一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报 告 ( 表 ) 的 审 计 情 况 二 会 计 政 策 调 整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报 表 的 影 响 三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财 务 报 表 四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五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六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七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八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变 化 九 重 大 或 有 事 项 或 承 诺 事 项 十 资 产 抵 押 质 押 和 其 他 限 制 用 途 安 排 十 一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七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二 后 续 期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三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四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管 理 安 排 第 八 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一 债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权 利 的 形 式 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主 要 内 容 第 九 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一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第 十 节 发 行 人 中 介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声 明 第 十 一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内 容 二 备 查 文 件 查 阅 地 点 三 备 查 文 件 查 阅 时 间

9 释 义 除 非 特 别 提 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下 列 词 语 含 义 如 下 发 行 人 本 公 司 公 司 保 利 地 产 指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指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保 利 集 团 指 中 国 保 利 集 团 公 司 本 次 债 券 指 根 据 发 行 人 2015 年 8 月 25 日 召 开 的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5 年 9 月 11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的 有 关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的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50 亿 元 ( 含 人 民 币 150 亿 元 ) 的 公 司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指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本 期 发 行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次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公 司 章 程 指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指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公 司 董 事 会 指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公 司 监 事 会 指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三 会 指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1-1-8

10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华 美 国 际 指 指 广 州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前 身 广 东 华 美 教 育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后 更 名 为 广 东 华 美 国 际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恒 利 指 恒 利 ( 香 港 )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香 港 恒 福 指 恒 福 ( 香 港 )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上 海 三 利 指 上 海 三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集 团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保 利 ( 香 港 ) 控 股 指 保 利 ( 香 港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集 团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盛 世 鑫 和 指 天 津 盛 世 鑫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北 京 屹 泰 指 北 京 屹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福 建 中 联 盛 指 福 建 中 联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河 南 天 之 东 指 河 南 天 之 东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南 京 学 尚 指 南 京 学 尚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武 汉 清 能 指 武 汉 清 能 意 盛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长 春 溪 之 谷 指 长 春 万 科 溪 之 谷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招 商 珑 原 指 佛 山 招 商 珑 原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顺 德 万 科 指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万 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广 州 保 奥 指 广 州 保 奥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三 亚 中 铁 指 三 亚 中 铁 保 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广 州 越 鸿 指 广 州 越 鸿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广 州 中 耀 指 广 州 中 耀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广 物 美 通 指 广 州 物 产 美 通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广 物 前 通 指 广 州 物 产 前 通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保 利 仁 泰 指 北 京 首 开 保 利 仁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福 州 中 鼎 指 福 州 中 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洛 阳 利 业 指 洛 阳 利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睦 南 秋 实 指 天 津 睦 南 秋 实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内 曾 为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1-1-9

11 杭 州 金 睦 指 杭 州 金 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东 莞 和 越 指 东 莞 市 和 越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东 莞 万 宏 指 东 莞 市 万 宏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内 曾 为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莆 田 中 辰 指 莆 田 中 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信 保 基 金 东 莞 和 宏 指 指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东 莞 市 和 宏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内 曾 为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环 球 老 龄 指 环 球 老 龄 ( 北 京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杭 州 安 泽 指 杭 州 安 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联 营 企 业 保 利 财 务 指 保 利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财 政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建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人 民 银 行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指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审 计 署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署 监 察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上 交 所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指 发 行 人 为 本 次 债 券 制 定 的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指 发 行 人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1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其 变 更 和 补 充 投 资 人 持 有 人 指 就 本 次 债 券 而 言, 通 过 认 购 受 让 接 受 赠 与 继 承 等 合 法 途 径 取 得 并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的 主 体 主 承 销 商 指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中 信 证 券 指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中 金 公 司 指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席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销 团 指 由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承 销 机 构 的 总 称 发 行 人 律 师 德 恒 律 师 指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机 构 立 信 会 计 师 指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机 构 大 公 国 际 指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指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新 会 计 准 则 指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指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6 月 最 近 一 年 及 一 期 末 指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最 近 三 年 指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最 近 三 年 末 指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指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6 月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期 末 指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3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工 作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的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交 易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营 业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元 / 万 元 / 亿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 万 元 / 亿 元 四 证 指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部 分 合 计 数 与 各 加 数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可 能 略 有 差 异, 这 些 差 异 是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的

14 第 一 节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POLY REAL ESTATE GROUP CO.,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广 菊 注 册 资 本 :10,733,775,317 元 人 民 币 实 缴 资 本 :10,752,686,853 元 人 民 币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北 塔 层 邮 政 编 码 : 互 联 网 网 址 : 公 司 类 型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所 属 行 业 : 房 地 产 业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物 业 管 理 ; 房 屋 租 赁 ; 建 筑 物 拆 除 ( 不 含 爆 破 作 业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 铁 路 道 路 隧 道 和 桥 梁 工 程 建 筑 ; 建 筑 工 程 后 期 装 饰 装 修 和 清 理 ; 土 石 方 工 程 服 务 ; 建 筑 物 空 调 设 备 通 风 设 备 系 统 安 装 服 务 ; 酒 店 管 理 ; 商 品 批 发 贸 易 ( 许 可 审 批 类 商 品 除 外 ); 商 品 零 售 贸 易 ( 许 可 审 批 类 商 品 除 外 )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简 称 : 保 利 地 产 股 票 代 码 : 工 商 登 记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15 ( 二 ) 核 准 情 况 及 核 准 规 模 2015 年 8 月 25 日, 发 行 人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的 议 案 2015 年 9 月 11 日, 发 行 人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的 议 案 发 行 人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和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分 别 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 和 2015 年 9 月 12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本 次 债 券 计 划 发 行 总 规 模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50 亿 元 ( 含 150 亿 元 ), 分 期 发 行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完 成 首 期 发 行, 首 期 发 行 规 模 为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60 亿 元 ; 剩 余 额 度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之 日 起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发 行 完 毕 本 期 发 行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首 期 发 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15 年 月 日 印 发 的 证 监 许 可 [2015] 号 批 复 核 准, 发 行 人 获 准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面 值 总 额 不 超 过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人 将 综 合 市 场 等 各 方 面 情 况 确 定 债 券 的 发 行 时 间 发 行 规 模 及 其 他 具 体 发 行 条 款 ( 三 ) 本 期 债 券 的 主 要 条 款 发 行 主 体 :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名 称 :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期 限 不 超 过 10 年 ( 含 10 年 ), 可 以 为 单 一 期 限 品 种, 也 可 以 为 多 种 期 限 的 混 合 品 种 本 次 债 券 的 具 体 期 限 构 成 和 各 期 限 品 种 的 发 行 规 模 由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获 授 权 人 士 在 发 行 前 根 据 公 司 资 金 需 求 和 发 行 时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发 行 规 模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60 亿 元 ( 含 人 民 币 60 亿 元 ) 债 券 利 率 及 其 确 定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簿 记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确 定,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16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为 100 元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债 券 认 购 人 可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质 押 等 操 作 发 行 对 象 及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本 期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不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起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年 月 日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将 按 照 上 交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就 其 所 持 本 期 债 券 获 得 该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所 在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付 息 日 期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期 为 年 至 年 每 年 的 月 日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每 次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年 月 日 兑 付 债 权 登 记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债 权 登 记 日 将 按 照 上 交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兑 付 日 期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兑 付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及 支 付 金 额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于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利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与 对 应 的 票 面 利 率 的 乘 积 ; 于 兑 付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本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兑 付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及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的 本 金 付 息 兑 付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支 付 将 按 照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体 安 排 按 照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17 担 保 情 况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信 用 级 别 及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 经 大 公 国 际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次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 发 行 人 聘 请 中 信 证 券 作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 发 行 人 聘 请 中 金 公 司 作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联 席 簿 记 管 理 人 : 发 行 人 聘 请 中 信 证 券 和 中 金 公 司 作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联 席 簿 记 管 理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发 行 人 聘 请 中 信 证 券 作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发 行 方 式 :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采 取 网 下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的 方 式 网 下 申 购 由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进 行 债 券 配 售 配 售 规 则 :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结 果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获 配 金 额 不 会 超 过 其 有 效 申 购 中 相 应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配 售 依 照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 按 照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向 高 对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申 购 利 率 在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投 资 者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的 原 则 配 售 ; 在 价 格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同 时 适 当 考 虑 长 期 合 作 的 投 资 者 优 先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负 责 组 建 承 销 团, 以 主 承 销 商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最 终 认 购 不 足 60 亿 元 部 分 全 部 由 主 承 销 商 余 额 包 销, 主 承 销 商 应 足 额 划 付 各 自 承 担 余 额 包 销 责 任 比 例 对 应 的 募 集 款 项 拟 上 市 交 易 场 所 : 上 交 所 质 押 式 回 购 :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次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期 债 券 符 合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件,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将 按 上 交 所 及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用 于 偿 还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用 途 具 体 用 途 及 金 额 比 例 由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18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获 授 权 人 士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需 求 情 况 确 定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次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四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及 上 市 安 排 1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时 间 安 排 发 行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 年 月 日 发 行 首 日 : 年 月 日 预 计 发 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个 工 作 日 网 下 申 购 日 : 年 月 日 网 下 发 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安 排 本 期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尽 快 向 上 交 所 提 出 关 于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申 请,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将 另 行 公 告 二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 一 ) 发 行 人 :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层 联 系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北 塔 33 层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广 菊 联 系 人 : 黄 海 尹 超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二 )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9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蒋 昱 辰 刘 忠 江 刘 昀 王 艳 艳 陈 咸 耿 马 丰 明 黄 晨 源 徐 洋 蔡 雪 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三 )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8 层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任 意 王 超 余 子 宜 祁 秦 陈 嘉 曦 刘 浏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四 ) 分 销 商 1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2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20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五 ) 发 行 人 律 师 :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负 责 人 : 王 丽 经 办 律 师 : 朱 敏 吴 莲 花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六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南 京 东 路 61 号 4 楼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三 环 中 路 29 号 院 茅 台 大 厦 28 层 负 责 人 : 朱 建 弟 联 系 人 : 赵 斌 祁 涛 邓 艳 明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七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A 座 29 层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A 座 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关 建 中 联 系 人 : 胡 聪 孙 瑞 联 系 电 话 :

21 传 真 : ( 八 ) 簿 记 管 理 人 收 款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瑞 城 中 心 支 行 银 行 账 户 : 汇 入 行 人 行 支 付 系 统 号 : 联 系 人 : 刘 忠 江 王 艳 艳 陈 咸 耿 黄 晨 源 蔡 雪 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九 )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户 : ( 十 ) 申 请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总 经 理 : 黄 红 元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十 一 )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层 负 责 人 : 高 斌 电 话 : 传 真 :

22 邮 政 编 码 : 三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次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次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及 以 其 他 方 式 合 法 取 得 本 次 债 券 的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 一 )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 二 )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该 等 变 更 ; ( 三 )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次 债 券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并 由 中 信 证 券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四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人 员 的 利 害 关 系 经 核 查,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 次 发 行 的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中 信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股 票 账 户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15,250,955 股, 信 用 融 券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9,051,971 股,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股 票 账 户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10,941,445 股 中 信 证 券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自 营 业 务 账 户, 为 通 过 自 营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ETF LOF 组 合 投 资 避 险 投 资 量 化 投 资, 以 及 依 法 通 过 自 营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的 事 先 约 定 性 质 的 交 易 及 做 市 交 易, 根 据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指 引 的 规 定, 该 类 自 营 业 务 账 户 可 以 不 受 到 限 制 清 单 的 限 制 上 述 账 户 已 经 批 准 成 为 自 营 业 务 限 制 清 单 豁 免 账 户 经 核 查,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 次 发 行 的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中 信 证 券 控 股 子 公 司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组 合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106,818,365 股 经 核 查,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 次 发 行 的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中 金 公 司 自 营 账 户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49,900 股 ; 中 金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的 账 户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74,200 股 ; 中 金 公 司 资 管 业 务 管 理 的 账 户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40,883 股 ; 中 金 公 司 子 公 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Co. ltd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1,506,100 股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经 办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关 系 或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23 第 二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投 资 本 次 债 券 时, 除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料 外,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一 与 本 次 债 券 相 关 的 投 资 风 险 ( 一 ) 利 率 风 险 受 国 民 经 济 总 体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金 融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国 际 经 济 环 境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市 场 利 率 存 在 波 动 的 可 能 性 由 于 本 次 债 券 可 能 跨 越 一 个 以 上 的 利 率 波 动 周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在 其 存 续 期 内 可 能 随 着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发 生 变 动, 从 而 使 本 次 债 券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值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二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积 极 申 请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流 通 由 于 具 体 上 市 审 批 或 核 准 事 宜 需 要 在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方 能 进 行, 并 依 赖 于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或 核 准, 公 司 目 前 无 法 保 证 本 次 债 券 一 定 能 够 按 照 预 期 在 上 交 所 交 易 流 通, 且 具 体 上 市 进 程 在 时 间 上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此 外,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的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投 资 者 分 布 投 资 者 交 易 意 愿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公 司 亦 无 法 保 证 本 次 债 券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后 本 次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能 够 随 时 并 足 额 交 易 其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因 此, 本 次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在 购 买 本 次 债 券 后, 可 能 面 临 由 于 债 券 不 能 及 时 上 市 流 通 而 无 法 立 即 出 售 本 次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或 者 由 于 债 券 上 市 流 通 后 交 易 不 活 跃 甚 至 出 现 无 法 持 续 成 交 的 情 况, 而 不 能 以 某 一 价 格 足 额 出 售 其 希 望 出 售 的 本 次 债 券 所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三 ) 偿 付 风 险 发 行 人 目 前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资 本 市 场 状 况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等 外 部 因 素 以 及 公 司 本 身 的 生 产 经 营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这 些 因 素 的 变 化 会 影 响 到 发 行 人 的 运 营 状 况 盈 利 能 力 和 现 金 流 量,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无 法 如 期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获 得 足 够 的 资 金 按 期 支 付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从 而 使 投 资 者 面 临 一 定 的 偿 付 风 险 ( 四 ) 本 次 债 券 偿 债 安 排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24 发 行 人 拟 依 靠 自 身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流 动 资 产 变 现 多 元 化 融 资 渠 道 以 及 良 好 的 银 企 关 系 保 障 本 次 债 券 的 按 期 偿 付 但 是, 如 果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自 身 的 经 营 业 绩 出 现 波 动, 流 动 资 产 不 能 快 速 变 现 或 者 由 于 金 融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公 司 融 资 能 力 削 弱, 则 将 可 能 影 响 本 次 债 券 的 按 期 偿 付 ( 五 ) 资 信 风 险 发 行 人 目 前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能 够 按 时 偿 付 债 务 本 息, 在 最 近 三 年 与 其 主 要 客 户 发 生 的 重 要 业 务 往 来 中, 未 曾 发 生 任 何 严 重 违 约 在 未 来 的 业 务 经 营 中,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秉 承 诚 信 经 营 的 原 则, 严 格 履 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或 其 他 承 诺 但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因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发 行 人 资 信 状 况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将 可 能 使 本 次 债 券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六 ) 评 级 风 险 本 次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是 由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对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如 期 足 额 偿 还 债 务 本 息 能 力 与 意 愿 的 相 对 风 险 进 行 的 以 客 观 独 立 公 正 为 基 本 出 发 点 的 专 家 评 价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是 反 映 债 务 预 期 损 失 的 一 个 指 标, 其 目 的 是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个 规 避 风 险 的 参 考 值 经 大 公 国 际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次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大 公 国 际 对 发 行 人 和 本 次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并 不 代 表 大 公 国 际 对 本 次 债 券 的 偿 还 做 出 了 任 何 保 证, 也 不 代 表 其 对 本 次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了 任 何 判 断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若 出 现 任 何 影 响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或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的 事 项, 大 公 国 际 或 将 调 低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或 本 次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则 可 能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二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风 险 ( 一 ) 财 务 风 险 1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的 风 险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负 债 总 额 分 别 为 19,638, 万 元 24,478, 万 元 28,489, 万 元 和 29,393, 万 元 ;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78.19% 77.97% 77.89% 和 77.47%; 扣 除 预 收 款 项 后, 其 他 负 债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42.14% 43.84% 46.91% 和

25 42.55% 2 总 体 来 看, 近 年 来 为 满 足 项 目 建 设 开 发 投 入 的 需 要, 发 行 人 债 务 融 资 规 模 较 大, 资 产 负 债 水 平 较 高, 但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呈 现 出 稳 中 有 降 的 态 势, 说 明 发 行 人 财 务 管 理 的 稳 健 性 较 强 但 是 如 果 发 行 人 持 续 融 资 能 力 受 到 限 制 或 者 未 来 房 地 产 市 场 出 现 重 大 波 动, 可 能 面 临 偿 债 的 压 力 从 而 使 其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2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波 动 较 大 的 风 险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309, 万 元 -975, 万 元 -1,045, 万 元 和 984, 万 元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出 现 负 值, 这 一 方 面 是 因 为 房 地 产 项 目 经 营 周 期 较 长, 地 价 等 前 期 投 入 和 销 售 回 款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错 配 ; 另 一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坚 持 扩 张 发 展 型 企 业 定 位, 保 持 相 对 积 极 的 土 地 储 备 和 开 发 策 略 有 关 若 未 来 发 行 人 项 目 拓 展 和 开 发 策 略 与 销 售 回 笼 情 况 之 间 无 法 形 成 较 好 的 匹 配, 则 发 行 人 或 将 面 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波 动 较 大 的 风 险 3 未 来 资 本 支 出 规 模 较 大 的 风 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往 往 投 资 周 期 较 长,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属 于 资 金 密 集 型 业 务 发 行 人 坚 持 一 二 线 城 市 为 主 的 3+2+X 区 域 布 局, 实 施 等 量 拓 展, 持 续 推 进 城 市 群 深 耕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共 计 235 个, 待 开 发 面 积 达 到 4,916 万 平 方 米 大 规 模 多 元 化 的 优 质 土 地 储 备 为 发 行 人 未 来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坚 实 基 础, 但 是 相 关 项 目 的 后 续 开 发 及 项 目 资 源 的 补 充 需 要 发 行 人 未 来 持 续 的 资 金 投 入 因 此, 总 体 来 看 发 行 人 未 来 面 临 一 定 的 资 本 支 出 压 力, 如 若 发 行 人 内 外 部 融 资 能 力 受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信 贷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资 本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不 利 影 响, 发 行 人 未 来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将 受 到 影 响 4 存 货 规 模 较 大 且 增 长 较 快 的 风 险 房 地 产 项 目 投 资 在 产 品 销 售 并 结 转 收 入 以 前 都 以 存 货 形 式 存 在, 因 此 房 地 产 企 业 存 货 规 模 往 往 较 大 同 时 随 着 发 行 人 业 务 规 模 的 持 续 扩 大, 公 司 存 货 规 模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18,964, 万 元 23,990, 万 元 2 扣 除 预 收 款 项 后 的 其 他 负 债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 ( 负 债 总 额 预 收 款 项 ) / 资 产 总 额

26 26,719, 万 元 和 28,189,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75.50% 76.42% 73.05% 和 74.29% 发 行 人 存 货 的 变 现 能 力 直 接 影 响 到 公 司 的 资 产 流 动 性 及 偿 债 能 力, 如 果 发 行 人 因 在 售 项 目 销 售 迟 滞 导 致 存 货 周 转 不 畅, 将 对 其 偿 债 能 力 和 资 金 调 配 带 来 较 大 压 力 此 外, 如 果 未 来 因 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信 贷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因 素 影 响, 相 关 房 地 产 项 目 价 格 出 现 大 幅 下 滑, 发 行 人 的 存 货 将 面 临 跌 价 风 险, 亦 对 其 财 务 表 现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5 所 有 权 受 限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所 有 权 受 限 资 产 主 要 为 银 行 借 款 设 定 的 担 保 资 产, 包 括 存 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等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所 有 权 受 限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6,567, 万 元, 占 期 末 资 产 总 额 的 17.31% 总 体 来 看, 发 行 人 所 有 权 受 限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相 关 资 产 的 可 变 现 能 力 相 应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虽 然 发 行 人 声 誉 和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与 多 家 商 业 银 行 有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不 存 在 银 行 借 款 本 息 偿 付 违 约 情 况, 但 如 果 因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原 因 导 致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银 行 借 款 或 其 他 债 务, 有 可 能 导 致 受 限 资 产 被 银 行 冻 结 甚 至 处 置, 将 对 发 行 人 声 誉 及 正 常 经 营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6 投 资 收 益 波 动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通 过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开 发 运 作 了 部 分 项 目, 相 关 企 业 实 现 的 盈 利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部 分 通 过 投 资 收 益 方 式 予 以 确 认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投 资 净 收 益 41, 万 元 63, 万 元 115, 万 元 和 34, 万 元 虽 然 投 资 收 益 为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提 供 了 一 定 的 补 充, 但 是 投 资 收 益 可 能 因 相 关 项 目 的 开 发 节 奏 收 益 情 况 等 因 素 出 现 波 动, 从 而 影 响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的 稳 定 性 7 销 售 按 揭 担 保 的 风 险 目 前, 购 房 者 在 购 买 商 品 住 房 时, 银 行 按 揭 是 主 要 的 付 款 方 式 之 一 按 照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惯 例, 在 购 房 人 以 银 行 按 揭 方 式 购 买 商 品 房, 购 房 人 支 付 了 首 期 房 款 且 将 所 购 商 品 房 作 为 向 银 行 借 款 的 抵 押 物 后, 办 妥 他 项 权 证 前, 商 业 银 行 还 要 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为 购 房 人 的 银 行 借 款 提 供 担 保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合 并 口 径 累 计 按

27 揭 担 保 余 额 为 4,441, 万 元 在 担 保 期 间 内, 如 购 房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银 行 贷 款 偿 还 义 务, 且 其 抵 押 物 价 值 不 足 以 抵 偿 相 关 债 务, 发 行 人 将 承 担 一 定 的 经 济 损 失 ( 二 ) 经 营 风 险 1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周 期 性 波 动 的 风 险 房 地 产 业 与 宏 观 经 济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的 关 联 性, 公 司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于 房 地 产 项 目 销 售, 受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周 期 的 影 响 较 大 一 般 而 言,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上 升 阶 段, 房 地 产 业 投 资 前 景 和 市 场 需 求 都 将 看 好, 房 地 产 价 格 相 应 上 涨 ; 反 之, 则 会 出 现 市 场 需 求 萎 缩, 房 地 产 价 格 相 应 下 跌, 经 营 风 险 增 大,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因 此, 公 司 能 否 针 对 行 业 的 周 期 转 换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经 营 策 略, 并 针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行 业 发 展 周 期 各 个 阶 段 的 特 点 相 应 调 整 公 司 的 经 营 策 略 和 投 资 行 为, 将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影 响 着 公 司 的 业 绩 2 跨 地 区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风 险 作 为 全 国 性 房 地 产 综 合 开 发 企 业, 发 行 人 目 前 在 广 州 北 京 上 海 武 汉 重 庆 沈 阳 长 沙 佛 山 包 头 等 国 内 58 个 大 中 型 城 市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树 立 了 良 好 的 品 牌 和 市 场 形 象 未 来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坚 持 一 二 线 城 市 为 主 的 3+2+X 区 域 布 局, 实 施 等 量 拓 展, 持 续 推 进 城 市 群 深 耕 由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地 域 性 较 强, 各 地 气 候 地 质 条 件 居 民 生 活 习 惯 购 房 偏 好 市 场 情 况 地 方 开 发 政 策 和 管 理 法 规 均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性, 发 行 人 标 准 化 的 产 品 定 位 管 理 流 程 开 发 模 式 等 存 在 是 否 能 有 效 运 行 的 风 险 当 发 行 人 进 入 新 城 市 或 新 区 域 时, 也 存 在 如 何 适 应 当 地 开 发 环 境 的 风 险 3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的 风 险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周 期 长, 投 资 大, 涉 及 相 关 行 业 广, 合 作 单 位 多, 要 接 受 规 划 国 土 建 设 房 管 消 防 和 环 保 等 多 个 政 府 部 门 的 审 批 和 监 管, 这 对 发 行 人 的 项 目 开 发 控 制 能 力 提 出 较 高 要 求 尽 管 发 行 人 具 备 较 强 的 项 目 操 作 能 力 以 及 较 为 丰 富 的 项 目 操 作 经 验, 但 如 果 项 目 的 某 个 开 发 环 节 出 现 问 题, 如 产 品 定 位 偏 差 政 府 部 门 沟 通 不 畅 施 工 方 案 选 定 不 科 学 合 作 单 位 配 合 不 力 项 目 管 理 和 组 织 不 力 等, 均 可 能 会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导 致 项 目 开 发 周 期 延 长 成 本 上 升, 造 成 项 目 预 期 经 营 目 标 难 以 如 期 实 现 4 房 地 产 项 目 销 售 的 风 险

28 伴 随 部 分 城 市 和 区 域 内 房 地 产 市 场 供 需 矛 盾 的 变 化, 购 房 者 对 于 开 发 产 品 的 多 元 化 个 性 化 需 求 已 成 为 影 响 销 售 的 重 要 因 素 如 果 发 行 人 在 项 目 定 位 规 划 设 计 等 方 面 不 能 准 确 把 握 消 费 者 需 求 变 化 并 作 出 快 速 反 应, 可 能 造 成 产 品 滞 销 的 风 险 如 果 政 府 房 地 产 政 策 发 生 调 整, 如 商 品 房 预 售 标 准 交 易 契 税 商 品 房 按 揭 贷 款 标 准 的 提 高, 将 增 加 商 品 房 交 易 成 本, 影 响 消 费 者 购 房 心 理 及 支 付 能 力, 可 能 加 大 发 行 人 的 销 售 风 险 5 产 品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的 风 险 随 着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和 城 镇 化 步 伐 的 不 断 加 快, 国 内 房 地 产 价 格 整 体 上 涨, 一 些 热 点 地 区 甚 至 出 现 房 地 产 价 格 快 速 上 涨 的 情 况 但 随 着 部 分 城 市 和 区 域 内 房 地 产 市 场 供 需 矛 盾 的 变 化, 房 地 产 价 格 出 现 理 性 回 归 房 地 产 价 格 的 快 速 上 涨 可 能 导 致 行 业 投 资 过 热 虽 然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采 取 了 稳 妥 的 立 项 决 策 程 序, 具 备 较 强 的 抗 风 险 能 力, 但 是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波 动 仍 可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到 发 行 人 经 营 业 绩 的 稳 定 性 房 地 产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土 地 和 建 材 的 价 格 波 动, 将 直 接 影 响 着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近 年 来 土 地 价 格 普 遍 上 涨,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涨 虽 然, 发 行 人 现 有 项 目 具 有 一 定 的 土 地 成 本 优 势, 但 是 如 果 未 来 土 地 价 格 持 续 上 涨 将 会 增 加 获 取 项 目 的 成 本, 加 大 项 目 开 发 经 营 风 险 6 土 地 储 备 风 险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是 房 地 产 企 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其 稀 缺 性 十 分 明 显, 土 地 的 价 格 波 动 将 直 接 影 响 着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开 发 成 本 在 我 国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实 行 招 拍 挂 公 开 出 让 制 度 的 背 景 下, 房 地 产 企 业 在 获 取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过 程 中 面 临 十 分 激 烈 的 竞 争 发 行 人 坚 持 等 量 拓 展 的 土 地 储 备 原 则, 满 足 未 来 两 到 三 年 的 项 目 开 发 需 要 但 发 行 人 在 取 得 土 地 资 源 的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土 地 政 策 和 土 地 市 场 变 化 的 风 险 若 未 来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出 现 调 整 或 土 地 价 格 出 现 大 幅 波 动, 将 可 能 对 发 行 人 土 地 拓 展 形 成 挑 战 如 果 发 行 人 无 法 及 时 获 得 进 行 项 目 开 发 所 需 的 土 地 以 及 动 态 地 维 持 持 续 发 展 所 需 的 土 地, 将 会 制 约 公 司 的 发 展, 影 响 公 司 的 持 续 增 长 此 外, 在 目 前 土 地 公 开 出 让 制 度 下, 要 求 房 地 产 企 业 地 价 支 付 的 周 期 进 一 步 缩 短 如 若 发 行 人 土 地 拓 展 过 于 集 中, 或 将 在 短 期 内 面 临 一 定 的 资 金 支 付 压 力, 进 而 影 响 其

29 短 期 流 动 性 7 产 品 质 量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在 项 目 开 发 中 全 面 推 行 ISO9001 质 量 认 证 体 系, 建 立 起 了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控 制 标 准, 在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等 专 业 领 域 均 挑 选 行 业 内 的 领 先 企 业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未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但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质 量 未 来 仍 然 存 在 因 管 理 不 善 或 质 量 监 控 漏 洞 等 原 因 而 出 现 问 题 的 风 险 同 时, 根 据 我 国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对 其 销 售 的 产 品 应 按 照 质 量 保 证 书 规 定 的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范 围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如 果 开 发 的 产 品 因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客 户 经 济 损 失 的, 公 司 应 按 约 定 赔 偿 客 户 因 此, 发 行 人 开 发 的 商 品 房 如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将 损 害 发 行 人 品 牌 声 誉 和 市 场 形 象, 并 使 公 司 遭 受 不 同 程 度 的 经 济 损 失 8 项 目 融 资 的 风 险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通 常 投 资 规 模 较 大, 且 前 期 投 入 和 销 售 资 金 回 笼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周 期 公 司 主 要 依 靠 银 行 借 款 发 行 债 券 等 融 资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用 于 项 目 建 设 公 司 与 国 内 主 要 商 业 银 行 均 建 立 了 稳 固 的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融 资 渠 道 通 畅 但 若 行 业 融 资 政 策 或 金 融 市 场 出 现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导 致 公 司 无 法 及 时 足 额 筹 集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相 关 项 目 的 开 发 进 度 将 会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进 而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9 市 场 竞 争 的 风 险 由 于 行 业 壁 垒 较 低, 国 内 拥 有 资 金 土 地 资 源 的 企 业 以 及 拥 有 资 金 技 术 管 理 优 势 的 境 外 地 产 基 金 和 开 发 商 均 积 极 介 入 国 内 房 地 产 市 场 同 时, 经 过 多 轮 房 地 产 调 控 之 后, 购 房 者 愈 发 理 性 和 成 熟, 对 于 产 品 品 牌 产 品 品 质 户 型 设 计 物 业 管 理 和 服 务 等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可 能 导 致 对 土 地 需 求 的 增 加, 土 地 获 取 成 本 的 上 升 以 及 经 营 成 本 的 增 加, 同 时 可 能 导 致 商 品 房 供 给 阶 段 性 过 剩 销 售 价 格 阶 段 性 下 降, 进 而 对 发 行 人 业 务 和 经 营 业 绩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10 安 全 生 产 的 风 险 房 地 产 在 施 工 阶 段 存 在 一 定 的 安 全 风 险, 如 设 备 失 灵 土 方 塌 陷 火 灾 等 ; 加 之 人 工 操 作 问 题, 施 工 环 境 存 在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可 能 出 现 人 身 伤 害 业 务 中 断 财 产 及

30 设 备 损 坏 环 境 污 染 / 破 坏 事 故 虽 然 发 行 人 十 分 注 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已 设 立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建 立 完 善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及 监 督 机 制 但 若 发 行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未 能 有 效 运 行 或 出 现 制 度 外 的 突 发 情 况, 可 能 会 造 成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进 而 对 发 行 人 的 市 场 声 誉 及 项 目 收 益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三 ) 管 理 风 险 1 经 营 规 模 快 速 扩 大 的 风 险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分 别 为 25,116, 万 元 31,393, 万 元 36,576, 万 元 和 37,944, 万 元 随 着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的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其 在 建 拟 建 的 项 目 数 量 也 从 2012 年 末 的 184 个 增 加 至 2015 年 6 月 末 的 235 个 预 计 未 来 几 年, 发 行 人 仍 将 继 续 保 持 良 好 发 展 的 趋 势, 开 发 项 目 的 数 量 有 望 进 一 步 扩 大 此 外, 发 行 人 除 住 宅 开 发 外, 还 计 划 继 续 大 力 推 动 商 业 地 产 房 地 产 基 金 和 养 老 地 产 等 业 务 发 展 发 行 人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业 务 范 围 的 拓 宽 对 企 业 的 管 理 能 力 治 理 结 构 决 策 制 度 风 险 识 别 控 制 能 力 融 资 能 力 等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如 果 发 行 人 管 理 能 力 无 法 跟 上 其 经 营 扩 张 的 步 伐, 其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有 效 管 理 的 风 险 2 子 公 司 管 理 的 风 险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纳 入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数 量 达 到 323 家, 且 布 于 我 国 多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虽 然 发 行 人 已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管 理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但 仍 有 可 能 因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不 到 位 等 因 素 导 致 对 子 公 司 管 理 不 力 引 发 的 风 险, 并 进 而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战 略 实 施 和 风 险 防 控 3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的 核 心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骨 干 是 其 实 现 大 规 模 跨 区 域 专 业 化 运 作 的 必 要 保 障, 如 出 现 主 要 骨 干 人 才 的 大 规 模 集 中 流 失, 将 可 能 会 影 响 公 司 运 作 效 率, 进 而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随 着 发 行 人 经 营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开 发 项 目 数 量 持 续 增 加, 如 果 发 行 人 不 能 及 时 有 效 地 培 养 和 夯 实 人 才 队 伍, 可 能 会 对 其 经 营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4 资 金 管 理 的 风 险 房 地 产 作 为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在 土 地 获 取 施 工 建 设 等 阶 段 均 需 要 大 量 的 资 金 投

31 入 发 行 人 主 要 通 过 自 有 资 金 以 及 外 部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等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但 发 行 人 的 外 部 融 资 渠 道 和 融 资 成 本 直 接 受 到 国 家 房 地 产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商 业 银 行 监 管 政 策 等 影 响, 且 目 前 各 主 要 城 市 均 要 求 对 房 地 产 企 业 预 售 款 项 进 行 专 户 管 理, 预 售 款 项 使 用 的 灵 活 性 较 低 同 时, 发 行 人 在 58 个 城 市 进 行 跨 区 域 经 营, 各 区 域 的 资 金 监 管 及 使 用 要 求 均 存 在 差 异 尽 管 发 行 人 对 资 金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以 提 升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但 上 述 因 素 对 发 行 人 的 资 金 管 理 和 调 配 能 力 提 出 较 高 的 要 求 如 若 发 行 人 无 法 有 效 应 对 相 关 政 策 变 化, 及 时 监 控 和 平 衡 公 司 整 体 的 资 金 需 求, 其 经 营 情 况 和 财 务 情 况 或 将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四 ) 政 策 风 险 1 房 地 产 行 业 调 控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近 年 来 房 地 产 行 业 属 国 家 重 点 调 控 对 象 2010 年 至 2013 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先 后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关 于 坚 决 遏 制 部 分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 通 知 及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文 件, 通 过 供 地 政 策 调 整 住 房 用 地 管 理 调 整 信 贷 和 税 收 差 异 化 重 点 城 市 的 限 购 令 等 措 施, 实 行 严 格 的 房 地 产 宏 观 调 控 2014 年 以 来, 房 地 产 市 场 行 政 调 控 政 策 相 继 放 松 或 退 出 2015 年 以 来, 政 府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政 策 进 一 步 放 松 2015 年 3 月 30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住 建 部 联 合 下 发 关 于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在 不 同 层 面 上 降 低 了 个 人 购 房 贷 款 的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同 时,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根 据 该 项 法 规,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将 免 征 营 业 税, 存 量 房 市 场 有 望 盘 活 以 上 政 策 推 出 后, 房 地 产 市 场 有 望 进 一 步 升 温 由 上 可 见, 房 地 产 调 控 政 策 在 收 紧 之 后 逐 渐 放 松, 既 在 行 业 出 现 非 理 性 上 涨 时 起 到 了 调 控 作 用, 也 在 行 业 理 性 回 归 后 有 力 维 护 了 市 场 稳 定 及 促 进 行 业 长 期 健 康 发 展 公 司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充 分 重 视 对 行 业 调 控 政 策 基 调 的 研 判 与 响 应, 较 好 地 适 应 了 行 业 调 控 政 策 基 调 的 变 化, 并 在 近 两 年 取 得 领 先 行 业 的 经 营 业 绩 由 于 房 地 产 行 业 受 政 策 影 响 较 大, 如 果 公 司 在 未 来 经 营 中 不 能 有 效 应 对 行 业 调 控 政 策 的 变 化,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32 将 面 临 一 定 的 风 险 2 信 贷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所 处 的 行 业 为 房 地 产 行 业,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发 展 与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及 货 币 政 策 密 切 相 关 一 方 面, 房 地 产 行 业 属 于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房 地 产 公 司 在 项 目 开 发 过 程 中 需 要 较 多 的 开 发 资 金 来 支 撑 项 目 的 运 营 ; 另 一 方 面,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仍 是 我 国 消 费 者 购 房 的 重 要 付 款 方 式,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房 地 产 销 售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影 响 因 此, 银 行 信 贷 政 策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消 费 者 的 购 买 能 力 以 及 房 地 产 企 业 项 目 开 发 成 本 (1)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政 策 变 化 会 对 公 司 的 产 品 销 售 产 生 影 响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利 率 的 变 化 会 对 所 有 购 房 者 成 本 产 生 影 响, 而 首 付 款 比 例 的 政 策 变 化 将 较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购 房 者 的 购 买 能 力 如 果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政 策 在 未 来 进 一 步 发 生 变 化, 将 对 公 司 产 品 销 售 带 来 不 确 定 性 同 时, 公 司 销 售 受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规 模 影 响 较 大, 如 受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银 行 自 身 流 动 性 变 化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变 化 等 因 素 影 响, 出 现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规 模 或 比 例 缩 小 等 情 况, 将 导 致 消 费 者 不 能 从 银 行 获 得 按 揭 贷 款, 从 而 对 公 司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销 售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2) 贷 款 政 策 变 化 会 影 响 公 司 的 资 金 渠 道 和 融 资 成 本 房 地 产 行 业 是 一 个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资 金 占 用 周 期 较 长, 银 行 贷 款 是 房 地 产 企 业 重 要 的 资 金 来 源 未 来, 国 家 可 能 通 过 调 高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贷 款 的 资 本 金 比 例 等 措 施, 以 及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房 地 产 信 贷 收 紧 等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收 紧 包 括 公 司 在 内 的 房 地 产 公 司 的 资 金 渠 道, 该 等 政 策 可 能 会 对 房 地 产 公 司 的 业 务 运 营 和 财 务 经 营 成 果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3 土 地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土 地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必 不 可 少 的 资 源, 涉 及 土 地 规 划 和 城 市 建 设 等 多 个 政 府 部 门 近 年 来, 我 国 政 府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土 地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进 一 步 规 范 土 地 市 场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土 地 供 应 结 构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将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随 着 我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用 地 总 量 日 趋 减 少 如 政 府 未 来 执 行 更 为 严 格 的 土 地 政 策 或 降 低 土 地 供 应 规 模, 则 发 行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获 得 项 目 开

33 发 所 需 的 土 地 储 备 或 出 现 土 地 成 本 的 进 一 步 上 升,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的 可 持 续 性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稳 定 性 将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不 利 影 响 4 税 收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房 地 产 行 业 受 税 收 政 策 的 影 响 较 大, 土 地 增 值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契 税 等 税 种 的 征 管, 对 房 地 产 行 业 有 特 殊 要 求, 其 变 动 情 况 将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销 售 盈 利 及 现 金 流 情 况 目 前, 国 家 已 经 从 土 地 持 有 开 发 转 让 和 个 人 二 手 房 转 让 等 房 地 产 各 个 环 节 采 取 税 收 调 控 措 施, 若 国 家 进 一 步 提 高 相 关 税 费 标 准 或 对 个 人 在 房 产 的 持 有 环 节 进 行 征 税, 如 开 征 物 业 税, 将 进 一 步 影 响 商 品 房 的 购 买 需 求, 从 而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和 发 行 人 产 品 的 销 售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5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房 地 产 项 目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同 程 度 地 影 响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粉 尘 噪 音 废 料 等 虽 然 发 行 人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所 有 房 地 产 项 目 施 工 前 均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并 向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 表 ), 完 成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备 案 或 取 得 批 复, 但 是 随 着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力 度 日 趋 提 升, 发 行 人 可 能 会 因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的 变 化 而 增 加 环 保 成 本, 部 分 房 地 产 项 目 进 度 亦 可 能 会 延 迟, 进 而 对 发 行 人 经 营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6 房 屋 拆 迁 及 补 偿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发 行 人 积 极 参 与 旧 城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承 担 了 部 分 项 目 的 房 屋 拆 迁 及 回 迁 安 置 工 作, 相 关 房 屋 拆 迁 及 回 迁 补 偿 方 案 需 由 发 行 人 地 方 政 府 及 被 拆 迁 方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若 房 屋 拆 迁 及 补 偿 政 策 出 现 变 化, 将 可 能 会 出 现 项 目 拆 迁 及 补 偿 成 本 上 升 项 目 进 度 延 缓 等 不 利 影 响, 从 而 影 响 房 地 产 项 目 收 益 水 平 ( 五 )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以 及 突 发 性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财 产 人 员 造 成 损 害, 并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34 第 三 节 发 行 人 及 本 次 债 券 的 资 信 情 况 一 本 次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情 况 经 大 公 国 际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本 次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大 公 国 际 出 具 了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该 评 级 报 告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和 大 公 国 际 网 站 (( 予 以 公 布 二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的 主 要 事 项 ( 一 ) 信 用 评 级 结 论 及 标 识 所 代 表 的 涵 义 经 大 公 国 际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本 次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说 明 发 行 人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极 强, 基 本 不 受 不 利 经 济 环 境 的 影 响, 违 约 风 险 极 低, 本 次 债 券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的 风 险 极 小 ( 二 ) 评 级 报 告 的 内 容 摘 要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等 业 务 评 级 结 果 反 映 了 发 行 人 是 我 国 房 地 产 行 业 龙 头 企 业 之 一, 具 有 很 高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和 竞 争 实 力, 规 模 优 势 明 显 土 地 储 备 充 足 能 够 得 到 股 东 资 金 支 持 以 及 融 资 能 力 较 强 等 优 势 ; 同 时 也 反 映 了 房 地 产 企 业 利 润 空 间 普 遍 收 窄, 公 司 债 务 规 模 较 大 以 及 有 一 定 资 金 支 出 压 力 等 不 利 因 素 综 合 分 析, 发 行 人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极 强, 本 次 债 券 到 期 不 能 偿 付 的 风 险 极 小 预 计 未 来 1-2 年, 发 行 人 经 营 业 务 将 保 持 增 长, 大 公 国 际 对 保 利 地 产 的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1 主 要 优 势 / 机 遇 (1) 发 行 人 是 我 国 房 地 产 行 业 龙 头 企 业 之 一, 品 牌 知 名 度 很 高,2012 年 以 来 签 约 金 额 均 突 破 千 亿, 规 模 优 势 明 显, 具 有 很 强 竞 争 力 ; (2) 发 行 人 土 地 储 备 持 续 增 长, 获 取 成 本 较 低, 区 域 布 局 较 完 善 ; (3) 发 行 人 稳 步 推 进 房 地 产 相 关 产 业, 有 利 于 形 成 协 同 效 应, 增 强 综 合 竞 争 力 ; (4) 发 行 人 能 够 得 到 股 东 资 金 支 持, 同 时 拥 有 丰 富 的 融 资 渠 道, 融 资 能 力 较

35 强 2 主 要 风 险 / 挑 战 (1) 在 经 济 新 常 态 下, 我 国 房 地 产 企 业 利 润 空 间 普 遍 收 窄, 发 行 人 利 润 率 承 受 下 行 压 力 ; (2) 年, 发 行 人 资 产 负 债 率 保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有 息 债 务 规 模 较 大 ; (3) 发 行 人 在 建 拟 建 项 目 较 多, 保 持 较 大 投 资 量, 有 一 定 资 金 支 出 压 力 ( 三 ) 跟 踪 评 级 的 有 关 安 排 自 评 级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起, 大 公 国 际 将 对 保 利 地 产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包 括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和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跟 踪 评 级 期 间, 大 公 国 际 将 持 续 关 注 保 利 地 产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影 响 其 经 营 或 财 务 状 况 的 重 大 事 项 以 及 保 利 地 产 履 行 债 务 的 情 况 等 因 素, 并 出 具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动 态 地 反 映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跟 踪 评 级 时 间 安 排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 大 公 国 际 将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在 每 年 保 利 地 产 发 布 年 度 报 告 后 两 个 月 内 出 具 一 次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 大 公 国 际 将 在 发 生 影 响 评 级 报 告 结 论 的 重 大 事 项 后 及 时 进 行 跟 踪 评 级, 在 跟 踪 评 级 分 析 结 束 后 下 1 个 工 作 日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发 布 评 级 结 果 2 跟 踪 评 级 程 序 安 排 跟 踪 评 级 将 按 照 收 集 评 级 所 需 资 料 现 场 访 谈 评 级 分 析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出 具 评 级 报 告 公 告 等 程 序 进 行 大 公 国 际 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和 评 级 结 果 将 对 保 利 地 产 监 管 部 门 及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披 露 对 象 进 行 披 露 如 保 利 地 产 不 能 及 时 提 供 跟 踪 评 级 所 需 资 料, 大 公 国 际 将 根 据 有 关 的 公 开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并 调 整 信 用 等 级, 或 宣 布 前 次 评 级 报 告 所 公 布 的 信 用 等 级 失 效 直 至 保 利 地 产 提 供 所 需 评 级 资 料

36 三 发 行 人 的 资 信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获 得 主 要 贷 款 银 行 的 授 信 情 况 发 行 人 资 信 情 况 良 好, 与 国 内 多 家 商 业 银 行 一 直 保 持 长 期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可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规 模 较 大, 间 接 债 务 融 资 能 力 较 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共 获 得 的 授 信 总 额 合 计 2,191 亿 元 其 中, 已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922 亿 元, 剩 余 未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为 1,269 亿 元 ( 二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与 主 要 客 户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时, 是 否 有 严 重 违 约 现 象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与 主 要 客 户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时, 不 存 在 因 未 按 期 履 行 合 同 而 遭 受 重 大 处 罚 及 诉 讼 的 行 为,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诚 信 行 为, 商 业 信 用 良 好 ( 三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的 债 券 以 及 偿 还 情 况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尚 处 于 存 续 期 内 的 债 券 和 其 他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3-1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尚 处 于 存 续 期 内 的 债 券 和 其 他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情 况 发 行 票 面 主 体 信 用 债 项 信 用 信 用 评 级 发 行 主 体 起 息 日 到 期 日 发 行 市 场 性 质 金 额 利 率 等 级 等 级 机 构 亿 元 4.60% 中 期 票 据 AAA AAA 中 诚 信 国 全 国 银 行 间 际 信 用 评 保 利 地 产 亿 元 4.70% 中 期 票 据 AAA AAA 债 券 市 场 级 有 限 责 亿 元 4.80% 中 期 票 据 AAA AAA 任 公 司 亿 美 元 5.25% 美 元 债 券 - 境 外 Poly Real Estate Finance Ltd 债 券 市 场 5 亿 美 元 4.50% 美 元 债 券 - BBB+(Fitch) Baa3(Moody s) BBB-(S&P)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未 发 生 延 迟 支 付 债 券 本 息 的 情 况 根 据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印 发 的 接 受 注 册 通 知 书 ( 中 市 协 注 [2014]MTN455 号 ), 发 行 人 获 准 注 册 发 行 150 亿 元 中 期 票 据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已 累 计 发 行 70 亿 元 中 期 票 据, 剩 余 80 亿 元 中 期 票 据 注 册 额 度 尚 待 备 案 后 发 行

37 ( 四 ) 累 计 公 司 债 券 余 额 及 其 占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累 计 公 司 债 券 余 额 为 零 如 发 行 人 本 次 申 请 的 不 超 过 150 亿 元 公 司 债 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全 部 发 行 完 毕, 发 行 人 的 累 计 最 高 公 司 债 券 余 额 为 150 亿 元, 占 发 行 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 合 并 报 表 中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的 比 例 为 17.54%, 未 超 过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的 40% ( 五 )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 表 3-2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77.47% 77.89% 77.97% 78.19%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贷 款 偿 还 率 100% 100% 100% 100% 利 息 偿 付 率 100% 100% 100% 100% 注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以 上 财 务 指 标 均 按 照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计 算 上 述 财 务 指 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2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 3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 总 资 产 ; 4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利 润 总 额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资 本 化 利 息 支 出 ); 5 贷 款 偿 还 率 = 实 际 贷 款 偿 还 额 / 到 期 应 偿 还 贷 款 额 ; 6 利 息 偿 付 率 = 实 际 支 付 利 息 / 到 期 应 付 利 息

38 第 四 节 增 信 机 制 偿 债 计 划 及 其 他 保 障 措 施 一 增 信 机 制 本 期 债 券 无 信 用 增 进 安 排 二 偿 债 计 划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年 月 日, 债 券 利 息 将 于 起 息 日 之 后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年 至 年 间 每 年 的 月 日 为 本 次 债 券 上 一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顺 延, 下 同 )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年 月 日, 到 期 支 付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支 付 将 通 过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三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本 次 债 券 的 偿 债 资 金 将 主 要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日 常 经 营 收 入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合 并 口 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1, 亿 元 和 亿 元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EBITDA)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和 亿 元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和 亿 元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净 额 分 别 为 亿 元 亿 元 亿 元 和 亿 元 目 前, 发 行 人 经 营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和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同 时 随 着 发 行 人 业 务 规 模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利 润 水 平 有 望 进 一 步 扩 大, 从 而 为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的 偿 付 提 供 保 障 四 偿 债 应 急 保 障 方 案 ( 一 ) 流 动 资 产 变 现 发 行 人 坚 持 稳 健 的 财 务 政 策, 资 产 流 动 性 良 好, 必 要 时 可 以 通 过 流 动 资 产 变 现 补 充 偿 债 资 金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余 额 为 3, 亿 元, 其 中 所 有 权 未 受 限 的 流 动 资 产 余 额 为 3, 亿 元, 包 括 可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货 币 资 金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具 体 构 成 如 下 :

39 表 4-1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明 细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占 比 货 币 资 金 3,869, % 应 收 票 据 1, % 应 收 账 款 241, % 预 付 款 项 1,946, % 其 他 应 收 款 2,012, % 存 货 28,189,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6,259, % 在 日 常 经 营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发 行 人 可 以 通 过 变 现 除 所 有 权 受 限 资 产 以 及 已 实 现 预 售 的 存 货 以 外 的 流 动 资 产 来 获 得 必 要 的 偿 债 资 金 支 持 ( 二 ) 畅 通 的 外 部 融 资 渠 道 发 行 人 资 信 情 况 良 好, 与 国 内 多 家 商 业 银 行 一 直 保 持 长 期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可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规 模 较 大, 间 接 债 务 融 资 能 力 较 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共 获 得 的 授 信 总 额 合 计 2,191 亿 元 其 中, 已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922 亿 元, 剩 余 未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为 1,269 亿 元 此 外, 发 行 人 作 为 A 股 上 市 公 司, 在 股 权 资 本 市 场 亦 有 丰 富 的 融 资 渠 道 若 本 次 债 券 兑 付 时 遇 到 突 发 性 的 临 时 资 金 周 转 问 题, 发 行 人 可 以 利 用 多 元 化 融 资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五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为 了 充 分 有 效 的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发 行 人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工 作 计 划, 包 括 确 定 专 门 的 部 门 与 人 员 安 排 偿 债 资 金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资 金 管 理 计 划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充 分 发 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作 用 和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等, 确 保 债 券 安 全 付 息 兑 付 ( 一 ) 制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发 行 人 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已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制 定 了 本 次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约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通 过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行 使 权 利 的 范 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40 议 的 召 集 通 知 决 策 机 制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为 保 障 本 次 债 券 的 本 息 及 时 足 额 偿 付 做 出 了 合 理 的 制 度 安 排 ( 二 ) 设 立 专 门 的 偿 付 工 作 小 组 发 行 人 将 在 每 年 的 财 务 预 算 中 落 实 安 排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的 兑 付 资 金, 保 证 本 息 的 如 期 偿 付, 保 证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在 利 息 和 到 期 本 金 偿 付 日 之 前 的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行 人 将 组 成 偿 付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利 息 和 本 金 的 偿 付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工 作 ( 三 )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资 金 管 理 计 划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将 根 据 债 务 结 构 情 况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流 动 性 管 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等, 并 将 根 据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未 来 到 期 应 付 情 况 制 定 年 度 月 度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保 证 资 金 按 计 划 调 度, 及 时 足 额 地 准 备 偿 债 资 金 用 于 每 年 的 利 息 支 付 以 及 到 期 本 金 的 兑 付, 以 充 分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四 ) 充 分 发 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作 用 本 次 债 券 引 入 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制 度,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公 司 的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在 债 券 本 息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时,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及 可 行 的 措 施, 保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发 行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配 合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职 责, 定 期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报 送 公 司 履 行 承 诺 的 情 况, 并 在 公 司 可 能 出 现 债 务 违 约 时 及 时 通 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便 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及 时 依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有 关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详 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九 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五 )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发 行 人 将 遵 循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信 息 披 露 原 则, 使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受 到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和 股 东 的 监 督, 防 范 偿 债 风 险 发 行 人 将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 六 )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承 诺 根 据 发 行 人 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 召 开 的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以 及 于 2015 年

41 月 11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有 关 决 议 和 公 司 董 事 会 作 出 的 相 关 承 诺, 当 出 现 预 计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或 者 在 本 次 债 券 到 期 时 未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时, 至 少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1)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2) 暂 缓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兼 并 等 资 本 性 支 出 项 目 的 实 施 ; (3) 调 减 或 停 发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奖 金 ; (4) 主 要 责 任 人 不 得 调 离 ( 七 ) 专 项 偿 债 账 户 发 行 人 在 银 行 设 立 了 本 期 债 券 专 项 偿 债 账 户, 偿 债 资 金 将 主 要 来 源 于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发 行 人 将 在 每 年 的 财 务 预 算 中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支 付 的 资 金, 承 诺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日 或 兑 付 日 前 二 个 工 作 日 将 当 年 度 应 支 付 的 利 息 或 本 金 和 利 息 归 集 至 专 项 偿 债 账 户, 保 证 本 期 的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发 行 人 承 诺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日 或 兑 付 日 前 二 个 工 作 日 将 专 项 偿 债 账 户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本 次 债 券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 若 专 项 偿 债 账 户 的 资 金 未 能 按 时 到 位, 发 行 人 将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六 发 行 人 违 约 责 任 发 行 人 保 证 按 照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还 本 付 息 安 排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并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若 发 行 人 未 按 时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和 / 或 本 金, 或 发 生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将 依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向 发 行 人 进 行 追 索, 包 括 采 取 加 速 清 偿 或 其 他 可 行 的 救 济 措 施 如 果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按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履 行 其 职 责,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直 接 依 法 向 发 行 人 进 行 追 索, 并 追 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发 行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债 券 利 息 并 兑 付 债 券 本 金, 如 果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利 息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时 未 按 时 兑 付 本 金, 对 于 逾 期 未 付 的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行 人 将 根 据 逾 期 天 数 按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逾 期 利 息 逾 期 未 付 的 利 息 金 额 自 该 年 度 付 息 日 起,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二 支 付 违 约 金 ; 偿 还 本 金 发 生 逾 期 的, 逾 期 未 付 的 本 金 金 额 自 兑 付 日 期 起,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二 支 付 违 约 金

4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所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首 先 应 在 争 议 各 方 之 间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应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提 交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最 终 裁 决 仲 裁 应 用 中 文 进 行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裁 决,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签 署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43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POLY REAL ESTATE GROUP CO.,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广 菊 注 册 资 本 :10,733,775,317 元 人 民 币 实 缴 资 本 :10,752,686,853 元 人 民 币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北 塔 层 邮 政 编 码 : 互 联 网 网 址 : 公 司 类 型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所 属 行 业 : 房 地 产 业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物 业 管 理 ; 房 屋 租 赁 ; 建 筑 物 拆 除 ( 不 含 爆 破 作 业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 铁 路 道 路 隧 道 和 桥 梁 工 程 建 筑 ; 建 筑 工 程 后 期 装 饰 装 修 和 清 理 ; 土 石 方 工 程 服 务 ; 建 筑 物 空 调 设 备 通 风 设 备 系 统 安 装 服 务 ; 酒 店 管 理 ; 商 品 批 发 贸 易 ( 许 可 审 批 类 商 品 除 外 ); 商 品 零 售 贸 易 ( 许 可 审 批 类 商 品 除 外 )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简 称 : 保 利 地 产 股 票 代 码 : 工 商 登 记 号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44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负 责 人 和 联 系 方 式 : 表 5-1 发 行 人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负 责 人 和 联 系 方 式 项 目 董 事 会 秘 书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姓 名 联 系 地 址 黄 海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北 塔 33 层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及 历 次 股 本 变 化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及 历 次 股 本 变 化 情 况 (1) 发 行 人 的 前 身 是 广 州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由 保 利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 当 时 名 称 为 保 利 科 技 南 方 公 司 ) 全 额 出 资, 经 广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穗 建 开 复 [1992]125 号 文 件 批 准, 于 1992 年 9 月 14 日 在 广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的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2)1997 年 9 月,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对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进 行 增 资, 其 中 以 现 金 增 资 4, 万 元, 以 盈 余 公 积 金 转 入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注 册 资 本 为 6,000 万 元 (3)2002 年 3 月 31 日, 为 了 突 出 拟 设 立 公 司 的 核 心 资 产 和 主 业,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将 其 下 属 主 要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资 产 和 业 务 纳 入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同 时 将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的 非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资 产 和 业 务 剥 离 (4)2002 年 8 月 20 日, 经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国 经 贸 企 改 [2002]616 号 文 件 批 准, 由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作 为 主 发 起 人, 联 合 华 美 国 际 和 张 克 强 等 16 位 自 然 人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保 利 房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以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经 评 估 的 截 至 2002 年 3 月 31 日 的 净 资 产 22, 万 元 作 为 出 资, 华 美 国 际 及 张 克 强 等 16 位 自 然 人 以 货 币 资 金 7, 万 元 作 为 出 资, 并 按 照 66.67% 的 比 例 折 为 股 本, 合 计 折 为 股 本 20, 万 股 (5)2005 年 12 月, 发 行 人 以 截 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20,000 万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派 发 5 股 股 票 股 利, 同 时 每 10 股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5 股 本 次 派 发 股 票

45 股 利 和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40, 万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深 圳 大 华 天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出 具 的 深 华 -1[2005] 验 字 第 519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6) 经 200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发 行 字 [2006]30 号 文 件 核 准, 发 行 人 于 2006 年 7 月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15,0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2006 年 7 月, 发 行 人 A 股 股 票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证 券 代 码 , 股 票 简 称 保 利 地 产 本 次 A 股 股 票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55, 万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深 圳 大 华 天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06 年 7 月 25 日 出 具 的 深 华 [2006] 验 字 903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7) 经 2006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人 于 2007 年 4 月 以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55,000 万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10 股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10, 万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深 圳 大 华 天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07 年 4 月 4 日 出 具 的 深 华 [2007] 验 字 028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8) 经 2006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发 行 字 [2007]202 号 文 件 核 准, 发 行 人 于 2007 年 8 月 以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的 方 式 发 行 A 股 126,171,593 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本 次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226,171,593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深 圳 大 华 天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07 年 8 月 7 日 出 具 的 深 华 (2007) 验 字 904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9) 经 200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人 于 2008 年 3 月 以 截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1,226,171,593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10 股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2,452,343,186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08 年 3 月 11 日 出 具 的 大 信 京 验 字 [2008]0004 号 的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0) 经 2008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人 于 2009 年 4 月 以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2,452,343,186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派 发 3 股 股 票 股 利, 同 时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32 元 ( 含 税 ) 本 次 派 发 股 利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3,188,046,142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09 年 5 月 4 日 出

46 具 的 大 信 验 字 [2009] 第 号 的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1) 经 2008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573 号 文 件 核 准, 发 行 人 于 2009 年 7 月 向 保 利 集 团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8 名 特 定 对 象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331,674,958 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3,519,721,100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 出 具 的 大 信 验 字 [2009]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2) 经 2009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4 月 以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3,519,721,100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3 股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4,575,637,430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10 年 5 月 4 日 出 具 的 大 信 验 字 [2010] 第 号 的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3) 经 201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人 于 2011 年 5 月 以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4,575,637,430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3 股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5,948,328,659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 出 具 的 大 信 验 字 [2011]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4) 经 2011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人 于 2012 年 6 月 以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5,948,328,659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2 股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7,137,994,391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12]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5) 经 201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发 行 人 于 2014 年 5 月 以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7,137,994,391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5 股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0,706,991,587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14]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47 (16) 经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2014 年 9 月 发 行 人 在 首 个 行 权 期 第 一 次 行 权 时 向 激 励 对 象 定 向 发 行 A 股 股 票 19,633,320 股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行 权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0,726,624,907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业 经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14]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7)2014 年 11 月, 发 行 人 在 首 个 行 权 期 第 二 次 行 权 时 向 激 励 对 象 定 向 发 行 A 股 股 票 3,120,120 股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行 权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实 收 资 本 增 加 至 10,729,745,027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14]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8)2015 年 1 月, 发 行 人 在 首 个 行 权 期 第 三 次 行 权 时 向 激 励 对 象 定 向 发 行 A 股 股 票 3,120,120 股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行 权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实 收 资 本 增 加 至 10,733,775,317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5 年 2 月 2 日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15]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并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9)2015 年 6 月, 发 行 人 在 首 个 行 权 期 第 四 次 和 第 二 个 行 权 期 第 一 次 行 权 时 向 激 励 对 象 定 向 发 行 A 股 股 票 18,911,536 股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行 权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实 收 资 本 增 加 至 10,752,686,853 元 上 述 增 资 事 项 已 经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5 年 6 月 9 日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15]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尚 未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变 更 手 续 办 理 ( 二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化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均 为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实 际 控 制 人 均 为 保 利 集 团, 未 发 生 变 化 ( 三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未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48 三 发 行 人 股 本 总 额 和 前 十 名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股 本 结 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股 本 总 额 为 10,752,686,853 股,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股 本 结 构 单 位 : 股 股 份 类 型 持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一 有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 1 国 家 持 股 % 2 国 有 法 人 持 股 % 3 其 他 内 资 持 股 % 4 外 资 持 股 % 二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份 10,752,686, % 1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0,752,686, % 2 境 内 上 市 的 外 资 股 % 3 境 外 上 市 的 外 资 股 % 4 其 他 % 三 股 本 总 数 10,752,686, % ( 二 ) 发 行 人 前 十 大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前 十 大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表 5-3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前 十 大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单 位 : 股 持 有 限 售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性 质 股 数 量 1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511,874, % 国 有 法 人 - 2 中 国 保 利 集 团 公 司 211,247, % 国 有 法 人 - 3 广 东 华 美 国 际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99,690, % 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 - 4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1,085, % 其 他 - 5 朱 前 记 84,656, % 境 内 自 然 人 - 6 张 克 强 75,647, % 境 内 自 然 人 -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分 红 - 团 体 分 红 -018L 7 -FH001 沪 61,693, % 其 他 - 8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一 一 八 组 合 57,473, % 其 他

49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性 质 持 有 限 售 股 数 量 9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上 证 5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91, % 其 他 - 10 香 港 中 央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48,040, % 其 他 - 合 计 5,423,401, % - 四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权 益 投 资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50 图 5-1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图 股 东 大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董 事 长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办 人 投 成 财 审 品 技 商 工 海 发 事 会 办 公 公 力 资 源 中 资 管 理 中 本 管 理 中 务 管 理 中 计 管 理 中 牌 管 理 中 术 研 发 中 业 管 理 经 营 中 程 管 理 中 外 事 业 展 研 究 室 室 心 心 心 心 心 心 心 心 心 部 院 发 行 人 的 各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如 下 : (1)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组 织 筹 备 对 子 企 业 法 人 治 理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信 息 披 露 投 资 者 关 系 维 护 等 (2) 办 公 室

51 办 公 室 负 责 日 常 公 文 处 理 对 外 联 络 和 公 关 组 织 公 司 大 型 活 动 或 会 议 印 章 和 资 料 管 理 办 公 秩 序 的 管 理 后 勤 保 障 等 (3)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招 聘 人 事 关 系 管 理 薪 酬 管 理 员 工 培 训 考 勤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员 工 文 化 活 动 的 组 织 岗 位 职 责 梳 理 等 (4)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经 营 业 务 拓 展 项 目 投 资 测 算 经 营 计 划 的 编 制 和 管 理 经 营 数 据 统 计 分 析 法 律 事 务 管 理 对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等 (5) 成 本 管 理 中 心 成 本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全 流 程 成 本 管 理 集 团 采 购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6)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公 司 的 资 金 管 理 银 行 与 信 托 融 资 日 常 会 计 核 算 定 期 财 务 报 告 编 制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决 算 财 务 分 析 税 务 管 理 和 研 究 资 产 管 理 对 下 属 子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等 (7) 审 计 管 理 中 心 审 计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开 展 内 部 控 制 建 设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等 (8) 品 牌 管 理 中 心 品 牌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公 司 的 品 牌 建 设 品 牌 宣 传 推 广 媒 体 公 关 内 刊 制 作 项 目 立 项 市 场 调 研 项 目 销 售 管 理 工 作 销 售 数 据 的 统 计 分 析 物 业 管 理 和 销 售 代 理 管 理 等 (9) 技 术 研 发 中 心 技 术 研 发 中 心 负 责 重 点 项 目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管 理 标 准 化 产 品 的 研 发 推 广 新 拓 展 项 目 技 术 可 行 性 论 证 等 (10) 商 业 管 理 经 营 中 心 商 业 管 理 经 营 中 心 负 责 公 司 商 业 地 产 战 略 策 划 商 业 项 目 投 资 立 项 设 计 指 导 招 商 及 运 营 管 理

52 (11)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公 司 统 筹 工 程 职 能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产 品 品 质 提 升 等 (12) 海 外 事 业 部 海 外 事 业 部 负 责 公 司 海 外 业 务 拓 展 及 管 理 等 (13) 发 展 研 究 院 发 展 研 究 院 负 责 统 筹 宏 观 政 策 及 市 场 研 究 企 业 发 展 及 战 略 转 型 等 ( 二 )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内 子 公 司 共 323 家 发 行 人 重 要 控 股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4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重 要 控 股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持 股 比 例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号 直 接 间 接 1 保 利 广 州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1.00% 2 保 利 增 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3 广 东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4 广 州 华 储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87.50% 12.50% 5 广 州 科 学 城 保 利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6 广 州 金 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7 保 利 ( 东 莞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8 广 州 琶 州 项 目 部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等 80.00% 9 保 利 ( 东 莞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80.00% 10 保 利 ( 珠 海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11 保 利 ( 中 山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12 恒 利 ( 香 港 )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房 地 产 销 售 租 赁 代 理 等 % 13 广 州 市 保 利 国 贸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1.00% 14 广 州 市 琶 洲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80.00% 15 广 州 保 利 城 改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16 辽 宁 保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17 保 利 ( 沈 阳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60.00% 18 辽 宁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80.00% 20.00% 19 沈 阳 广 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20 保 利 ( 大 连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53 序 持 股 比 例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号 直 接 间 接 21 保 利 ( 长 春 ) 恒 富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22 长 春 市 轻 轨 六 合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80.00% 23 北 京 金 成 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75.00% 10.00% 24 保 利 ( 北 京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25 上 海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61.00% 26 上 海 保 利 建 锦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27 上 海 建 乔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90.00% 28 保 利 华 南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29 保 利 ( 重 庆 ) 投 资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市 项 目 投 资 等 % 30 保 利 ( 天 津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31 保 利 ( 武 汉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32 保 利 博 高 华 ( 武 汉 ) 房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70.00% 33 浙 江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34 保 利 ( 成 都 )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35 成 都 市 保 蓉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1.00% 36 湖 南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90.00% 37 保 利 ( 湖 南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38 保 利 江 苏 房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39 江 苏 保 利 宁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1.00% 40 无 锡 保 利 致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1.00% 41 保 利 安 信 ( 青 岛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1.00% 13.00% 42 保 利 ( 青 岛 )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物 业 管 理 等 % 43 保 利 ( 阳 江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阳 江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44 保 利 ( 海 陵 岛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阳 江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45 湛 江 兴 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湛 江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70.00% 46 保 利 ( 西 安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物 业 管 理 等 70.00% 47 陕 西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48 保 利 ( 包 头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包 头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5.00% 49 合 肥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1.00% 49.00% 50 合 肥 保 利 和 新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等 85.00% 51 合 肥 保 利 和 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1.00% 49.00% 52 安 徽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等 % 53 保 利 ( 福 建 ) 房 地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等 % 54 南 昌 瑞 达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南 昌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55 保 利 ( 江 西 ) 金 通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南 昌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物 业 管 理 等 75.00% 56 南 昌 铭 雅 欧 洲 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南 昌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及 体 育 健 身 中 心 旅 游 景 点 开 发 及 餐 饮 60.00%

54 序 持 股 比 例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号 直 接 间 接 57 保 利 ( 江 西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南 昌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等 % 58 保 利 ( 三 亚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三 亚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59 保 利 ( 甘 肃 )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兰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等 % 60 保 利 ( 新 疆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投 资 业 务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61 山 西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太 原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等 % 62 恒 福 ( 香 港 )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 63 保 利 商 业 地 产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中 介 服 务 等 % 64 广 州 富 利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建 筑 设 计 等 % 65 广 州 市 佳 利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室 内 装 修 装 饰 设 计 等 % 66 保 利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物 业 管 理 室 内 外 装 饰 等 % 67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代 理 的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 68 广 州 市 保 利 锦 汉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展 览 服 务 场 地 出 租 等 51.00% 69 广 东 省 重 工 建 筑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等 60.00% 70 上 海 保 利 建 霖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 71 重 庆 保 利 高 尔 夫 球 会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市 高 尔 夫 球 场 经 营 等 90.00% 10.00% 2014 年 度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排 名 前 十 位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简 介 如 下 : 1 保 利 ( 北 京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 北 京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保 利 北 京 ) 成 立 于 2002 年 5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3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保 利 北 京 100% 的 股 权 保 利 北 京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商 品 房 家 居 设 计 家 居 装 饰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物 业 管 理 等 保 利 北 京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北 京 保 利 东 郡 北 京 保 利 花 园 北 京 保 利 茉 莉 公 馆 北 京 保 利 中 央 公 园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住 宅 商 业 办 公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 利 北 京 资 产 总 计 3,942,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3,154,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787, 万 元 2014 年 度, 保 利 北 京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118, 万 元, 净 利 润 146, 万 元 2 保 利 ( 成 都 )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 成 都 )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保 利 成 都 ) 成 立 于 2007 年 8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2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保 利 成 都 100% 的 股 权 保 利 成 都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55 地 产 开 发 土 地 整 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房 屋 销 售 房 屋 出 租 房 屋 拆 迁 房 屋 工 程 设 计 道 路 与 土 方 工 程 施 工 室 内 装 修 冷 气 工 程 及 管 道 安 装 物 业 管 理 酒 店 管 理 等 保 利 成 都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成 都 保 利 金 香 槟 成 都 保 利 贝 森 公 馆 成 都 保 利 花 园 成 都 保 利 心 语 花 园 ( 含 国 际 广 场 )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住 宅 商 业 办 公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 利 成 都 资 产 总 计 3,100,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2,665,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435, 万 元 2014 年 度, 保 利 成 都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917, 万 元, 净 利 润 142, 万 元 3 保 利 ( 武 汉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 武 汉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保 利 武 汉 ) 成 立 于 2002 年 6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保 利 武 汉 100% 的 股 权 保 利 武 汉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品 房 销 售 自 有 房 屋 租 赁 保 利 武 汉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武 汉 保 利 十 二 橡 树 武 汉 保 利 花 园 武 汉 保 利 心 语 武 汉 保 利 拉 菲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住 宅 商 业 办 公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 利 武 汉 资 产 总 计 1,426,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1,06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64, 万 元 2014 年 度, 保 利 武 汉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718, 万 元, 净 利 润 133, 万 元 4 保 利 华 南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华 南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华 南 实 业 ) 成 立 于 2005 年 7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华 南 实 业 100% 的 股 权 华 南 实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酒 店 管 理 等 华 南 实 业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佛 山 保 利 香 槟 花 园 佛 山 保 利 东 湾 佛 山 保 利 中 环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住 宅 商 业 办 公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华 南 实 业 资 产 总 计 4,014,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3,517,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496, 万 元 2014 年 度, 华 南 实 业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763, 万 元, 净 利 润 94, 万 元 5 保 利 ( 天 津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56 保 利 ( 天 津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保 利 天 津 ) 成 立 于 2008 年 1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2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保 利 天 津 100% 的 股 权 保 利 天 津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保 利 天 津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天 津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天 津 保 利 海 棠 湾 天 津 保 利 玫 瑰 湾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住 宅 商 业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 利 天 津 资 产 总 计 1,126,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77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53, 万 元 2014 年 度, 保 利 天 津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565, 元, 净 利 润 89, 万 元 6 保 利 ( 青 岛 )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 青 岛 )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保 利 青 岛 ) 成 立 于 2008 年 3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5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保 利 青 岛 100% 的 股 权 保 利 青 岛 经 营 范 围 为 市 政 设 施 配 套 工 程 ; 物 业 管 理, 房 地 产 开 发, 房 地 产 销 售 等 保 利 青 岛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青 岛 保 利 百 合 花 园 青 岛 保 利 海 上 罗 兰 青 岛 保 利 里 院 里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住 宅 商 业 办 公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 利 青 岛 资 产 总 计 1,021,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770,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50, 万 元 2014 年 度, 保 利 青 岛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95, 万 元, 净 利 润 49, 万 元 7 上 海 保 利 建 霖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保 利 建 霖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上 海 建 霖 ) 成 立 于 2007 年 9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上 海 建 霖 100% 的 股 权 上 海 建 霖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上 海 建 霖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上 海 保 利 叶 语 上 海 保 利 叶 之 林 上 海 保 利 叶 上 海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住 宅 商 业 办 公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 海 建 霖 资 产 总 计 513,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24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71, 万 元 2014 年 度, 上 海 建 霖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378, 万 元, 净 利 润 47, 万 元

57 8 保 利 ( 重 庆 ) 投 资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 重 庆 ) 投 资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保 利 重 庆 ) 成 立 于 2004 年 12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5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保 利 重 庆 100% 的 股 权 保 利 重 庆 经 营 范 围 项 目 投 资, 酒 店 管 理, 会 议 服 务, 房 屋 租 赁,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物 业 管 理 房 地 产 开 发 ( 凭 资 质 证 执 业 ), 停 车 场 管 理 等 保 利 重 庆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重 庆 保 利 心 语 重 庆 保 利 康 桥 重 庆 保 利 江 上 明 珠 重 庆 保 利 花 半 里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住 宅 商 业 办 公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 利 重 庆 资 产 总 计 1,711,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1,318,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93, 万 元 2014 年 度, 保 利 重 庆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579, 万 元, 净 利 润 34, 万 元 9 湖 南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湖 南 保 利 ) 成 立 于 1998 年 8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5,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湖 南 保 利 90% 的 股 权 湖 南 保 利 经 营 范 围 为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湖 南 保 利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长 沙 保 利 花 园 长 沙 保 利 麓 谷 林 语 长 沙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住 宅 商 业 办 公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湖 南 保 利 资 产 总 计 519,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349,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69, 万 元 2014 年 度, 湖 南 保 利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75, 万 元, 净 利 润 30, 万 元 10 浙 江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浙 江 保 利 ) 成 立 于 2007 年 11 月,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浙 江 保 利 100% 的 股 权 浙 江 保 利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浙 江 保 利 主 要 开 发 运 作 杭 州 保 利 东 湾 杭 州 保 利 江 语 海 杭 州 保 利 霞 飞 郡 等 项 目, 业 态 涵 盖 商 业 住 宅 等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浙 江 保 利 资 产 总 计 1,043, 万 元, 负 债 合 计

58 93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12, 万 元 2014 年 度, 浙 江 保 利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508, 万 元, 净 利 润 4, 万 元 ( 三 ) 发 行 人 的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13 家 合 营 企 业,10 家 联 营 企 业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重 要 的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5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重 要 的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注 册 资 本 业 务 性 质 持 股 比 例 表 决 权 比 例 1 福 建 中 联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市 5,000 房 地 产 开 发 房 屋 租 赁 与 销 售 50% 50% 2 天 津 盛 世 鑫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40,000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品 房 销 售 等 50% 50% 3 长 春 万 科 溪 之 谷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5,000 房 地 产 开 发 自 有 房 屋 租 赁 50% 50% 4 武 汉 清 能 意 盛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市 10,000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50% 50% 5 广 州 中 耀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200,000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等 50% 50% 6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10,000 受 托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40% 40% 对 房 地 产 业 的 投 资 房 地 产 开 7 福 州 中 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市 10,000 发 等 40% 40% 8 杭 州 金 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30,000 房 地 产 开 发 等 49% 49% 发 行 人 重 要 的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2014 年 度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6 发 行 人 重 要 的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2014 年 度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总 负 债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1 福 建 中 联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56, , , , 天 津 盛 世 鑫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414, , , , 长 春 万 科 溪 之 谷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50, , , , 武 汉 清 能 意 盛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219, , , 广 州 中 耀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466, ,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31, , , , 福 州 中 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59, , , , 杭 州 金 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84,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15 家 合 营 企 业,12 家 联 营 企 业

59 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图 5-2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图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保 利 集 团 公 司 %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96% 41.96%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的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持 有 发 行 人 41.96% 的 股 权, 是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注 册 名 称 :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1992 年 7 月 9 日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临 江 大 道 5 号 第 36 层 01 单 元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0, 万 元 工 商 登 记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玲 经 营 范 围 : 企 业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 涉 及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的 除 外 ); 商 品 零 售 贸 易 ( 许 可 审 批 类 商 品 除 外 ); 商 品 批 发 贸 易 ( 许 可 审 批 类 商 品 除 外 );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 物 业 管 理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60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资 产 总 计 3,708 亿 元, 负 债 合 计 2,891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817 亿 元 2014 年 度,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108 亿 元, 净 利 润 142 亿 元 ( 以 上 财 务 数 据 均 已 经 审 计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质 押 和 冻 结 情 况 ( 三 )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 利 集 团 持 有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 的 股 权, 是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 利 集 团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211,247,523 股 ; 通 过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持 有 发 行 人 4,511,874,673 股, 合 计 持 有 发 行 人 4,723,122,196 股, 持 股 比 例 为 43.92% 保 利 集 团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直 属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管 理 的 大 型 中 央 企 业 保 利 集 团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注 册 名 称 : 中 国 保 利 集 团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1993 年 2 月 9 日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号 28 层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工 商 登 记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振 高 经 营 范 围 : 对 集 团 所 属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实 施 组 织 协 调 管 理 ; 所 属 企 业 生 产 所 需 设 备 原 材 料 的 代 购 供 应 销 售 ; 所 属 企 业 生 产 产 品 的 批 发 代 销 ; 与 以 上 业 务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服 务 ; 进 出 口 业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 利 集 团 资 产 总 计 5,509 亿 元, 负 债 合 计 4,266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243 亿 元 2014 年 度, 保 利 集 团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605 亿 元, 净 利 润 157 亿 元 ( 以 上 财 务 数 据 均 已 经 审 计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 利 集 团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质 押 和

61 冻 结 情 况 六 发 行 人 的 独 立 性 情 况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的 要 求,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具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和 直 接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经 营 的 能 力, 在 业 务 人 员 资 产 机 构 财 务 等 方 面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 一 ) 业 务 独 立 发 行 人 具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体 系, 项 目 立 项 土 地 储 备 规 划 设 计 工 程 施 工 材 料 采 购 销 售 物 业 管 理 等 各 环 节 的 运 作 均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各 自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二 ) 资 产 独 立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独 立 完 整,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各 自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不 存 在 占 用 发 行 人 的 资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源 的 情 况 ( 三 ) 人 员 独 立 发 行 人 员 工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各 自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专 职 在 公 司 工 作 并 领 取 薪 酬,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各 自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未 在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各 自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兼 任 任 何 职 务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人 事 档 案 人 事 聘 用 和 任 免 制 度 以 及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与 全 体 员 工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工 资 管 理 福 利 与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四 ) 机 构 独 立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办 公 机 构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各 自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完 全 分 开, 不 存 在 混 合 经 营 合 署 办 公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各 自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干 预 公 司 机 构 设 置 的 情 形 发 行 人 根 据 自 身 发 展 需 要 建 立 了 完 整 独 立 的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能 体 系, 各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分 明, 相 互 协 调, 独 立 运 行 ( 五 ) 财 务 独 立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独 立 做 出 财 务 决 策 和 安 排, 具 有 规 范 的 财 务 会

62 计 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的 财 务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各 自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严 格 分 开,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财 务 机 构 独 立,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人 员 由 公 司 独 立 聘 用 和 管 理 ; 公 司 独 立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不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各 自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共 用 银 行 账 户 ; 公 司 独 立 办 理 纳 税 登 记, 独 立 申 报 纳 税 七 发 行 人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发 行 人 按 照 公 司 法 及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不 断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制 订 了 公 司 章 程 并 建 立 了 由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层 组 成 的 治 理 结 构 体 系 ; 同 时 构 建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制 度 体 系, 规 范 各 项 议 事 规 则 和 程 序, 形 成 了 集 中 控 制 分 级 管 理 责 权 利 分 明 的 管 理 机 制, 确 保 公 司 经 营 工 作 有 序 高 效 地 进 行 1 股 东 大 会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2)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3)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4)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报 告 ; (5)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7)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8)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 (9)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 (10)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11) 对 公 司 聘 用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出 决 议 ; (12)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章 程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担 保 事 项 ; (13) 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事 项 ; (14) 审 议 批 准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事 项 ;

63 (15)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16) 审 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2 董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由 9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3 名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2)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3)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4)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5)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方 案 ; (7)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 (8)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等 事 项 ; (9)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10)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 惩 事 项 ; (11)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2)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案 ; (13) 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4)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 更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5)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工 作 汇 报 并 检 查 总 经 理 的 工 作 ; (16)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权 ; (1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公 司 章 程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3 总 经 理

64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发 行 人 设 总 经 理 1 名,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工 作 ; (2) 提 交 董 事 会 公 司 年 度 预 决 算 方 案 预 案 经 营 计 划 预 案 和 项 目 的 前 期 论 证,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司 年 度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3) 拟 订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4) 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5) 制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 (6) 提 请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 (7)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除 应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 (8) 拟 定 公 司 职 工 的 工 资 福 利 奖 惩, 决 定 公 司 职 工 的 聘 用 和 解 聘 ; (9) 提 议 召 开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 (10) 公 司 章 程 或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4 监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发 行 人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职 工 监 事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3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2)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3)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4)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5)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 (6)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提 案 ; (7)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8) 发 现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异 常,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65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协 助 其 工 作,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 (9)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董 事 会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 (10)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三 会 工 作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均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对 三 会 的 会 议 规 则 会 议 议 程 表 决 程 序 等 作 出 了 明 确 详 尽 的 规 定, 对 于 保 证 发 行 人 三 会 规 范 高 效 平 稳 运 作, 确 保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有 效 行 使 职 权 起 到 了 很 好 的 指 导 作 用 在 完 善 三 会 运 作 的 基 础 上, 发 行 人 设 置 了 战 略 审 计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共 计 4 个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同 时 建 立 完 善 了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制 度 议 事 规 则 八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情 况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要 求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涉 及 财 务 管 理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销 售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等 多 个 方 面 发 行 人 通 过 岗 位 职 能 的 科 学 设 置 形 成 了 科 学 的 决 策 机 制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确 保 发 行 人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的 实 现 ; 同 时 建 立 了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强 化 风 险 管 理, 提 高 风 险 意 识, 确 保 发 行 人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1 对 财 务 的 管 理 控 制 发 行 人 建 立 起 了 制 度 规 定 和 指 引 三 级 财 务 制 度 体 系, 涵 盖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费 用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税 务 管 理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融 资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财 务 报 告 等 全 部 重 要 方 面 在 会 计 核 算 与 财 务 报 告 方 面, 发 行 人 严 格 按 照 会 计 制 度 及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使 用 统 一 的 核 算 系 统 设 置 统 一 的 会 计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规 范 各 项 具 体 业 务 核 算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账 务 处 理 准 确 性 和 严 谨 性, 确 保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同 时,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财 务 报 告 体 系, 编 制 月 度 财 务 报 表 和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并 严 格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开 展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工 作, 持 续 强 化 财 务 信 息 保 密 机 制 在 资 金 管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实 行 严 格 的 资 金 审 批 程 序, 各 类 款 项 支 付 均 需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严 格 控 制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撤 销, 严 格 控 制 外 部 融 资 权 限 发 行 人 通 过 运 用 财 务 信 息 化 系 统 及 时 编 制 资 金 日 报 表 资 金 周 报 资 金 月 报 等, 及 时 监 控 和 平 衡 公 司 整

66 体 的 资 金 安 排 在 资 产 管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总 部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设 立 资 产 管 理 部, 在 各 区 域 公 司 设 立 资 产 管 理 岗, 形 成 上 下 互 通 的 二 级 管 理 架 构, 通 过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对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等 进 行 全 面 高 效 管 理 公 司 定 期 对 各 项 实 物 资 产 进 行 盘 点,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确 保 各 项 资 产 得 到 有 效 利 用 在 预 算 管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在 资 金 安 排 费 用 控 制 资 产 处 置 盈 利 规 划 等 重 要 方 面 实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机 制,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差 异 及 时 分 析, 实 现 对 预 算 的 有 效 监 控, 促 进 公 司 全 面 预 算 目 标 的 实 现 同 时, 公 司 制 定 预 算 考 核 责 任 书, 明 确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范 围 考 核 办 法 及 管 理 要 求, 充 分 发 挥 预 算 管 理 在 推 动 公 司 实 现 发 展 战 略 过 程 中 积 极 作 用 在 融 资 管 理 方 面, 发 行 人 拥 有 多 元 化 的 融 资 渠 道, 综 合 权 衡 融 资 方 式,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合 理 确 定 公 司 资 本 及 债 务 结 构 发 行 人 总 部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本 部 的 长 短 期 负 债 融 资, 并 对 各 子 公 司 的 所 有 借 款 和 资 金 使 用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统 筹 调 度, 提 升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2 对 对 外 投 资 的 管 理 控 制 发 行 人 的 对 外 投 资 活 动 主 要 为 房 地 产 项 目 投 资, 具 有 单 笔 金 额 大 区 域 分 布 广 行 业 政 策 波 动 性 强 等 突 出 特 点 不 论 项 目 的 获 取 方 式 及 股 权 比 例, 发 行 人 均 执 行 集 团 化 统 一 管 控, 由 董 事 会 统 一 决 策, 真 正 将 项 目 投 资 立 项 作 为 风 险 防 控 的 核 心 同 时, 发 行 人 相 应 制 订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项 目 拓 展 手 册 等 规 范 制 度, 明 确 了 项 目 投 资 的 基 本 原 则 可 行 性 研 究 方 式 决 策 权 限 及 程 序 监 控 与 后 评 价 机 制 奖 励 与 责 任 追 究 等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不 断 提 升 项 目 市 场 调 研 规 划 方 案 成 本 测 算 的 准 确 度 和 科 学 性, 加 强 对 项 目 运 作 过 程 中 重 大 节 点 的 把 控, 逐 步 健 全 项 目 后 评 估 机 制, 着 力 推 进 投 资 管 理 的 精 细 化, 构 建 全 过 程 的 投 资 管 理 体 系 3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管 理 控 制 发 行 人 以 打 造 保 利 精 品 真 诚 服 务 业 主 创 造 和 谐 生 活 为 质 量 方 针, 引 入 了 房 地 产 企 业 ISO9001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工 程 管 理 细 则 设 计 管 理 纲 要 品 牌 管 理 守 则 商 品 住 宅 质 量 管 理 手 册 考 核 验 收 办 法 等 质 量 管 理 制

67 度, 形 成 了 公 司 科 学 全 面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针 对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建 设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工 程 验 收 等 环 节 实 施 全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并 开 展 严 格 考 评, 定 期 进 行 质 量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评 审, 限 期 整 改 发 现 问 题, 有 效 保 障 了 公 司 的 产 品 质 量 4 对 采 购 的 管 理 控 制 目 前, 发 行 人 已 经 建 立 了 包 括 集 团 采 购 管 理 规 定 招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和 采 购 合 作 单 位 合 作 情 况 评 估 制 度 等 在 内 的 规 范 性 采 购 和 招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外 包 及 采 购 业 务, 原 则 上 均 须 通 过 招 标 确 定 合 作 单 位 此 外, 发 行 人 已 建 立 起 了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数 据 库, 定 期 对 合 格 供 应 商 进 行 考 评, 强 化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控 制 在 每 项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行 人 均 相 应 成 立 由 技 术 工 程 成 本 控 制 财 务 等 跨 部 门 的 评 标 和 开 标 小 组, 实 行 技 术 标 和 经 济 标 双 线 评 定, 确 保 招 投 标 环 节 的 公 平 公 正 5 对 合 同 的 管 理 控 制 发 行 人 制 订 了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等 制 度 要 求, 对 合 同 洽 谈 合 同 拟 定 合 同 审 核 与 签 订 合 同 存 档 与 使 用 合 同 履 行 及 合 同 结 算 等 合 同 管 理 的 关 键 环 节 进 行 了 规 范,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明 确 重 大 合 同 的 管 理 要 求 在 对 合 同 业 务 的 监 管 方 面, 发 行 人 建 立 起 了 电 子 化 的 合 同 管 理 台 帐, 对 合 同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对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动 态 监 督, 并 在 年 末 开 展 重 大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的 综 合 评 估, 形 成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报 告, 总 结 管 理 经 验,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6 对 销 售 与 收 款 的 管 理 控 制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定 价 工 作 指 引 签 约 管 理 规 范 销 售 变 更 处 理 规 范 销 售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房 地 产 销 售 过 程 控 制 程 序 销 售 培 训 及 考 核 规 范 房 款 回 笼 控 制 程 序 等 管 理 制 度 和 流 程, 对 房 地 产 项 目 认 购 签 约 回 款 等 关 键 环 节 进 行 规 范 发 行 人 通 过 销 售 定 价 审 核 与 具 体 销 售 业 务 相 分 离 销 售 签 约 与 销 售 收 款 相 分 离 等 职 责 分 离 机 制 及 多 层 次 的 复 核 监 督 机 制, 强 化 对 销 售 过 程 的 管 控 力 度 同 时, 借 助 销 售 系 统 信 息 化 平 台, 公 司 全 面 实 现 了 开 盘 信 息 化, 在 提 高 效 率 的 同 时 有 效 提 升 了 销 售 环 节 的 控 制 力 度 和 控 制 效 率, 并 通 过 销 售 报 表 自 动 化 和 日 销 售 信 息 的 自 动 报 送, 提 升 对 销 售 情 况 的 监 控 能 力 此 外,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房 款 回 笼 管 理 与 考 核 体 系, 综 合 待 收 款 账 龄 按 揭 平 均 回 收 期

68 等 关 键 指 标, 不 断 提 升 销 售 收 款 管 理 力 度 7 对 信 息 披 露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控 制 为 规 范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确 保 信 息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公 平, 发 行 人 已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规 则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 制 订 并 实 施 了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内 幕 信 息 及 知 情 人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了 内 外 部 信 息 沟 通 和 披 露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认 真 履 行 了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通 过 接 待 股 东 来 访 回 答 咨 询 等 其 他 方 式 增 强 信 息 披 露 的 透 明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必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将 有 关 公 告 和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报 送 上 交 所, 在 其 它 公 开 传 媒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得 先 于 指 定 报 纸 和 指 定 网 站 九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7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情 况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任 期 起 始 日 期 任 期 终 止 日 期 宋 广 菊 董 事 长 女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张 振 高 董 事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彭 碧 宏 董 事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张 万 顺 董 事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朱 铭 新 董 事 总 经 理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刘 平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张 礼 卿 独 立 董 事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谭 劲 松 独 立 董 事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朱 征 夫 独 立 董 事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付 俊 监 事 会 主 席 女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刘 军 才 监 事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郭 猛 超 职 工 监 事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余 英 副 总 经 理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陈 冬 桔 副 总 经 理 女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王 健 副 总 经 理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69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任 期 起 始 日 期 任 期 终 止 日 期 胡 在 新 副 总 经 理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吴 章 焰 副 总 经 理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张 伟 副 总 经 理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周 东 利 财 务 总 监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黄 海 董 事 会 秘 书 男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 ( 二 )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情 况 如 下 : 1 董 事 宋 广 菊 : 女, 发 行 人 董 事 长,1960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研 究 生 学 历, 中 山 大 学 EMBA, 工 程 师 1993 年 进 入 保 利 地 产 工 作, 历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总 经 理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目 前 兼 任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董 事 长 张 振 高 : 男, 发 行 人 董 事,1962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经 济 学 博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曾 任 职 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保 利 ( 香 港 ) 控 股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保 利 财 务 保 利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等, 历 任 保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主 任 总 会 计 师, 总 经 理 目 前 兼 任 保 利 集 团 董 事 总 经 理 彭 碧 宏 : 男, 发 行 人 董 事,1963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经 济 学 硕 士, 注 册 会 计 师 讲 师 2000 年 进 入 保 利 集 团 工 作, 历 任 保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项 目 经 理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财 务 部 主 任, 保 利 财 务 总 经 理, 保 利 地 产 财 务 总 监, 保 利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保 利 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目 前 兼 任 保 利 集 团 总 会 计 师, 保 利 财 务 董 事 长 和 保 利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张 万 顺 : 男, 发 行 人 董 事,1965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工 学 硕 士, 工 程 师 曾 任 职 于 广 东 省 基 础 工 程 公 司,1995 年 进 入 保 利 地 产 工 作, 历 任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工 程 部 计 划 部 经 理, 保 利 地 产 副 总 经 理, 保 利 集 团 房 地 产 部 主 任, 保 利 ( 香 港 ) 控 股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保 利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目 前 兼 任 保 利 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济 师,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董 事 总 经 理 朱 铭 新 : 男, 发 行 人 董 事 总 经 理,1968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会 计 学 学 士, 经 济 师

70 1992 年 进 入 保 利 集 团 工 作, 历 任 保 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保 利 集 团 项 目 主 管, 保 利 应 用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保 利 集 团 企 业 经 营 处 处 长 项 目 管 理 处 处 长 企 业 发 展 部 主 任, 保 利 集 团 职 工 监 事, 保 利 地 产 副 总 经 理 目 前 兼 任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董 事 刘 平 : 男, 发 行 人 董 事 副 总 经 理,1968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经 济 学 学 士,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高 级 审 计 师 历 任 广 东 省 审 计 厅 直 属 分 局 科 长, 保 利 地 产 计 划 审 计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张 礼 卿 : 男, 发 行 人 独 立 董 事,1963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经 济 学 博 士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入 选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 国 家 级 )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财 政 部 跨 世 纪 学 科 带 头 人 目 前 兼 任 中 国 世 界 经 济 学 会 副 会 长,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学 会 副 秘 书 长,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理 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学 位 委 员, 刘 鸿 儒 金 融 教 育 基 金 会 常 务 理 事 学 术 委 员, 亚 洲 经 济 专 家 论 坛 成 员 谭 劲 松 : 男, 发 行 人 独 立 董 事,1965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会 计 学 博 士 现 任 中 山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目 前 兼 任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恒 运 企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独 立 董 事 朱 征 夫 : 男, 发 行 人 独 立 董 事,1964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法 学 博 士, 律 师 现 任 广 东 东 方 昆 仑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及 执 行 合 伙 人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特 约 监 督 员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广 州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目 前 兼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广 州 日 报 传 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东 光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独 立 董 事, 广 州 广 船 国 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2 监 事 付 俊 : 女, 发 行 人 监 事 会 主 席,1963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政 工 师 1993 年 进 入 保 利 地 产 工 作, 历 任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开 发 部 及 销 售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保 利 广 州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保 利 ( 青 岛 )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刘 军 才 : 男, 发 行 人 监 事,1965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研 究 生 学 历, 经 济 师 历 任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工 程 建 筑 公 司 人 事 部 主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总 经 理, 保 利

71 ( 北 京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保 利 集 团 综 合 事 务 部 副 主 任 目 前 兼 任 保 利 集 团 职 工 监 事 工 会 主 席 办 公 厅 主 任 及 保 利 文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郭 猛 超 : 男, 发 行 人 职 工 监 事,1986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工 学 硕 士 2011 年 进 入 公 司 工 作, 现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企 业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3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总 经 理 朱 铭 新 和 副 总 经 理 刘 平 的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详 见 本 节 ( 二 )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中 1 董 事 余 英 : 男,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1962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建 筑 学 博 士 历 任 西 北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讲 师, 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总 工 室 副 主 任 技 术 处 副 处 长 和 城 乡 规 划 处 处 长, 广 州 大 学 城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沈 阳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沈 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局 党 组 副 书 记 常 务 副 局 长, 沈 阳 奥 林 匹 克 体 育 中 心 副 总 指 挥 目 前 兼 任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建 筑 学 院 客 座 教 授 陈 冬 桔 : 女,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1964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 广 州 利 海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销 售 部 经 理, 广 州 保 利 房 地 产 计 划 部 经 理 物 业 产 权 部 经 理 销 售 部 经 理,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保 利 地 产 助 理 总 经 理 王 健 : 男,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1972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曾 在 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自 动 化 中 心 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所 工 作, 历 任 设 计 部 部 长 副 所 长 所 长 胡 在 新 : 男,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1969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传 媒 经 济 学 博 士, 经 济 师 历 任 公 司 销 售 部 经 理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总 经 理 兼 品 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吴 章 焰 : 男,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1972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建 筑 学 学 士,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和 高 级 工 程 师 曾 任 职 于 广 东 新 南 方 设 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及 城 泰 环 境 工 程 设 计 公 司, 历 任 广 州 保 利 地 产 技 术 部 负 责 人, 保 利 ( 武 汉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张 伟 : 男,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1975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文 学 学 士 学 历 历 任 保 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保 利 集 团 综 合 事 务 部 经 理 高 级 经 理 副 主 任 级 秘 书

72 周 东 利 : 男, 发 行 人 财 务 总 监,1973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会 计 学 学 士 和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历 任 保 利 建 设 开 发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保 利 ( 北 京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上 海 海 洋 水 族 馆 内 审 部 经 理, 保 利 文 化 艺 术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旅 游 卫 视 财 务 总 监 兼 运 营 中 心 总 监, 保 利 影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保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副 主 任, 保 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保 利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黄 海 : 男,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秘 书,1975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深 圳 沃 发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部 业 务 经 理, 广 州 兴 达 通 讯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市 场 部 经 理, 中 山 公 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部 经 理 兼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目 前 兼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和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三 )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其 他 单 位 任 职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兼 职 情 况 如 下 : 表 5-8 发 行 人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兼 职 情 况 姓 名 兼 职 单 位 名 称 担 任 的 职 务 宋 广 菊 中 国 保 利 集 团 公 司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常 委 董 事 长 张 振 高 中 国 保 利 集 团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彭 碧 宏 张 万 顺 中 国 保 利 集 团 公 司 保 利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保 利 集 团 公 司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董 事 长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济 师 董 事 总 经 理 朱 铭 新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张 礼 卿 谭 劲 松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中 国 世 界 经 济 学 会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学 会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刘 鸿 儒 金 融 教 育 基 金 会 中 山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副 会 长 副 秘 书 长 理 事 学 位 委 员 常 务 理 事 学 术 委 员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委 员

73 姓 名 兼 职 单 位 名 称 担 任 的 职 务 朱 征 夫 刘 军 才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恒 运 企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东 方 昆 仑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广 州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广 州 日 报 传 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东 光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广 船 国 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保 利 集 团 公 司 保 利 文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主 任 执 行 合 伙 人 副 会 长 特 约 监 督 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职 工 监 事 工 会 主 席 办 公 厅 主 任 监 事 会 主 席 ( 五 )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和 债 券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9 发 行 人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情 况 单 位 : 股 姓 名 职 务 持 股 数 量 宋 广 菊 董 事 长 18,649,200 彭 碧 宏 董 事 359,100 朱 铭 新 董 事 总 经 理 664,800 刘 平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6,456,287 付 俊 监 事 会 主 席 43,500 余 英 副 总 经 理 388,800 陈 冬 桔 副 总 经 理 129,600 王 健 副 总 经 理 129,600 胡 在 新 副 总 经 理 518,400 吴 章 焰 副 总 经 理 259,200 黄 海 董 事 会 秘 书 498,600 发 行 人 其 他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未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74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未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券 十 发 行 人 主 要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作 为 国 有 控 股 的 大 型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销 售 金 额 分 别 为 1,017 亿 元 1,253 亿 元 和 1,367 亿 元, 连 续 三 年 位 居 行 业 前 五 目 前, 发 行 人 经 营 区 域 已 覆 盖 全 国 58 个 城 市, 通 过 实 施 3+2+X 全 国 化 布 局 战 略, 保 持 广 州 北 京 上 海 三 大 城 市 核 心 地 位, 形 成 珠 三 角 长 三 角 和 京 津 冀 等 三 大 核 心 城 市 圈, 稳 步 推 动 以 成 渝 ( 成 都 重 庆 ) 武 汉 为 中 心 的 中 西 部 区 域 发 展, 形 成 成 渝 和 中 部 地 区 两 大 城 市 群, 持 续 深 入 关 注 沿 海 城 市 及 有 经 济 发 展 潜 力 的 二 三 线 城 市 的 经 营 机 会, 形 成 若 干 个 重 点 销 售 区 域 发 行 人 构 建 了 以 打 造 中 国 地 产 长 城 为 企 业 愿 景 以 和 者 筑 善 为 品 牌 理 念 的 品 牌 体 系, 在 国 内 具 备 相 当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广 泛 被 消 费 者 所 认 可 ( 一 )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情 况 1 行 业 发 展 概 况 自 上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随 着 福 利 分 房 政 策 的 退 出 和 住 房 货 币 化 的 推 广, 在 国 家 积 极 的 财 政 政 策 刺 激 下, 全 国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快 速 增 长, 房 地 产 投 资 占 全 国 GDP 的 比 例 逐 年 上 升 2000 年 以 来, 我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进 入 加 速 发 展 的 阶 段, 城 镇 居 民 的 收 入 水 平 持 续 提 升, 借 助 良 好 的 经 济 形 势, 国 内 房 地 产 行 业 也 得 到 飞 速 发 展,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占 据 了 重 要 地 位 2005 年 以 后, 为 了 促 进 房 地 产 行 业 健 康 有 序 地 发 展, 国 家 推 出 了 一 系 列 行 业 调 控 政 策, 这 些 政 策 对 行 业 产 生 了 较 为 显 著 的 影 响, 房 地 产 行 业 在 整 体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的 同 时 出 现 了 阶 段 性 的 波 动 近 年 来, 我 国 房 地 产 业 发 展 状 况 具 体 如 下 : (1)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保 持 快 速 增 长,2010 年 以 来 增 速 出 现 回 落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数 据 显 示,2005 年 至 2012 年, 我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保 持 每 年 15% 以 上 的 快 速 增 长, 一 直 高 于 GDP 增 速 其 中,2005 年 年 期 间,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一 直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除 2008 年 至 2009 年 期 间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房 地 产 投 资 增 速 相 对 较 低 以 外, 期 间 增 长 率 均 保 持 在 20% 以 上 金 融 危 机 之 后, 房 地 产 投 资 增 速 重 新 回 复 高 增 长 的 状 态 出 于 对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调 控 目 的,2010 年 末 以 来, 国 家 出 台 住 宅 限 购 等 一 系

75 列 房 地 产 调 控 政 策, 房 地 产 市 场 过 热 的 情 况 受 到 一 定 的 缓 和, 市 场 上 的 供 需 矛 盾 得 到 一 定 的 调 节,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增 速 开 始 出 现 回 落 2014 年, 全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完 成 额 为 9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0.49%,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幅 回 落 9.30 个 百 分 点 2015 年 1-6 月, 全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完 成 额 为 43,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4.60%,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幅 回 落 9.50 个 百 分 点 目 前, 随 着 限 制 政 策 的 逐 渐 放 松, 房 地 产 市 场 由 政 府 调 控 逐 渐 向 市 场 主 导 切 换, 供 需 矛 盾 逐 渐 解 决, 行 业 发 展 回 归 理 性, 房 地 产 投 资 增 速 在 未 来 有 望 保 持 稳 定 (2) 房 地 产 供 给 相 对 稳 定,2011 年 以 来 新 开 工 面 积 增 速 回 落 自 2005 年 以 来, 我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供 给 保 持 较 快 增 长,2011 年 起 供 给 趋 于 平 稳 房 地 产 新 开 工 面 积 增 长 率 波 动 相 对 较 大, 主 要 原 因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新 开 发 项 目 的 决 策 受 当 年 房 地 产 市 场 销 售 情 况 及 政 策 导 向 影 响 明 显 从 2010 年 末 开 始, 房 地 产 行 业 受 到 严 格 调 控 政 策 的 影 响, 新 开 工 面 积 增 长 率 开 始 出 现 一 定 的 波 动, 总 体 呈 现 下 滑 趋 势 ; 商 品 房 竣 工 面 积 增 长 趋 势 整 体 保 持 平 稳 2014 年, 全 国 新 开 工 房 屋 面 积 为 亿 平 方 米, 同 比 下 降 10.74%, 竣 工 房 屋 面 积 亿 平 方 米, 同 比 上 升 5.94% 2015 年 1-6 月, 全 国 新 开 工 房 屋 面 积 为 6.75 亿 平 方 米, 同 比 下 降 15.78%, 竣 工 房 屋 面 积 3.29 亿 平 方 米, 同 比 下 降 13.80% (3) 商 品 住 宅 开 发 在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中 所 占 比 重 保 持 稳 定 我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以 商 品 住 宅 开 发 投 资 为 主, 自 2005 年 以 来 商 品 住 宅 开 发 投 资 额 占 房 地 产 开 发 总 投 资 额 的 比 重 均 保 持 在 65% 以 上 2014 年, 全 国 商 品 住 宅 开 发 投 资 额 为 64,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9.16%, 尽 管 增 速 比 上 年 同 期 有 所 下 降, 但 占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的 比 例 仍 高 达 67.71% 2015 年 1-6 月, 全 国 商 品 住 宅 投 资 完 成 2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85%, 占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的 比 例 为 67.13% 未 来 较 长 一 段 时 间 内, 在 我 国 城 镇 化 进 程 尚 未 完 成 居 民 基 本 居 住 需 求 未 得 到 满 足 前, 我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仍 将 以 商 品 住 宅 为 主 (4) 商 品 房 销 售 规 模 持 续 增 长,2014 年 出 现 下 降 2005 年 以 来, 在 城 镇 化 进 程 加 快 收 入 增 加 和 消 费 结 构 升 级 等 因 素 推 动 下, 我 国 商 品 房 销 售 规 模 整 体 呈 现 快 速 增 长 的 趋 势, 同 时 显 现 出 受 经 济 环 境 和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影

76 响 较 大 的 特 点 2008 年, 在 全 球 经 济 放 缓 及 政 府 加 强 宏 观 调 控 双 重 影 响 下, 商 品 房 销 售 面 积 及 销 售 额 首 次 出 现 负 增 长 ;2009 年, 在 国 家 加 大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的 推 动 下, 房 地 产 行 业 获 得 较 快 发 展, 商 品 房 销 售 面 积 及 销 售 额 增 速 达 到 2005 年 以 来 的 最 高 水 平 ; 2010 年 以 来, 国 家 频 繁 出 台 针 对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调 控 政 策, 通 过 调 整 信 贷 税 收 政 策 以 及 推 进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等 方 式 多 管 齐 下, 遏 制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防 止 社 会 资 源 向 房 地 产 行 业 过 度 集 中, 各 地 相 继 推 出 限 购 及 限 贷 政 策, 商 品 房 销 售 额 增 速 逐 渐 趋 于 平 稳 在 较 为 严 厉 的 调 控 政 策 影 响 下,2014 年, 全 国 商 品 房 销 售 面 积 为 亿 平 方 米, 同 比 下 降 7.58%, 其 中, 商 品 住 宅 销 售 面 积 亿 平 方 米, 同 比 下 降 9.11% 2015 年 1-6 月, 全 国 商 品 房 销 售 面 积 为 5.03 亿 平 方 米, 同 比 增 长 3.93%, 其 中, 商 品 住 宅 销 售 面 积 4.44 亿 平 方 米, 同 比 增 长 4.48% (5) 商 品 房 销 售 价 格 持 续 上 涨,2010 年 起 增 幅 回 归 理 性 2005 年 以 来, 除 2008 年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和 调 控 政 策 影 响, 商 品 房 销 售 均 价 小 幅 下 降 以 外, 我 国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总 体 呈 现 上 涨 的 趋 势 自 2010 年 以 来, 受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及 银 行 信 贷 政 策 收 紧 等 因 素 影 响,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上 涨 速 度 放 缓 进 入 2014 年, 商 品 住 宅 的 供 需 矛 盾 逐 渐 得 到 缓 解, 同 时 二 三 线 地 区 房 地 产 企 业 存 货 上 升, 除 一 线 城 市 外, 各 城 市 均 逐 步 放 宽 或 解 除 限 购 政 策 并 出 台 相 关 鼓 励 措 施,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通 过 多 重 促 销 方 式 及 时 消 化 库 存, 使 得 整 体 成 交 价 格 增 幅 进 一 步 放 缓,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格 增 长 趋 于 理 性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显 示,2014 年 度, 全 国 商 品 房 平 均 售 价 为 6, 元 / 平 方 米, 同 比 上 涨 1.39% 2015 年 1-6 月, 全 国 商 品 房 平 均 售 价 为 6, 元 / 平 方 米, 同 比 增 长 5.89% (6) 土 地 供 给 总 量 保 持 平 稳, 土 地 成 本 持 续 上 升 根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及 关 于 继 续 开 展 经 营 性 土 地 使 用 权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情 况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规 定, 商 业 旅 游 娱 乐 和 商 品 住 宅 等 各 类 经 营 性 用 地, 必 须 以 招 标 拍 卖 或 者 挂 牌 方 式 出 让, 我 国 土 地 出 让 制 度 的 改 革 使 得 原 本 隐 藏 的 土 地 价 格 被 释 放 加 之 我 国 地 少 人 多 人 口 分 布 不 均 匀, 18 亿 亩 耕 地 底 线 不 能 动 摇, 城 市 拆 迁 难 度 逐 步 加 大, 中 心 城 市 优 质 土 地 资 源 逐 步 减 少 等 因 素, 我 国 每 年 的 土 地 出 让 面 积 并 未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的 变 化, 但 是 在 商 品 房 市 场 需 求 的 拉 动 下, 全 国 土 地 交 易 价 格 在 自 2005 年 起 持 续 上 升 2014 年, 全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77 土 地 购 置 面 积 33, 万 平 方 米, 土 地 成 交 价 款 10, 亿 元, 平 均 土 地 价 格 为 3, 元 / 平 方 米, 同 比 增 长 17.46% 2015 年 1-6 月, 全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购 置 面 积 9, 万 平 方 米, 土 地 成 交 价 款 2, 亿 元, 平 均 土 地 价 格 为 2, 元 / 平 方 米, 同 比 增 长 6.71% (7)2014 年 至 今 宏 观 政 策 调 控 开 始 逐 渐 放 松, 行 业 发 展 回 归 市 场 化 2005 年 以 来, 伴 随 房 地 产 市 场 规 模 的 快 速 增 长, 国 家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通 过 规 范 土 地 管 理 差 异 化 信 贷 税 收 政 策 和 限 购 政 策 等 手 段, 抑 制 投 资 及 投 机 性 需 求, 并 加 大 土 地 供 应, 加 大 保 障 房 支 持 力 度, 合 理 引 导 住 房 消 费, 平 衡 市 场 供 需, 有 效 地 抑 制 了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过 热 增 长 近 年 来, 随 着 调 控 政 策 逐 渐 生 效, 房 地 产 市 场 供 需 矛 盾 逐 渐 得 到 缓 解, 行 业 增 速 回 归 理 性,2014 年 开 始, 中 央 政 策 转 变 为 以 稳 为 主, 更 关 注 民 生 保 障 和 顶 层 制 度 设 计, 由 单 一 抑 制 房 价 转 变 为 促 进 房 地 产 行 业 稳 步 发 展, 房 地 产 市 场 行 政 调 控 政 策 相 继 放 松 或 退 出, 同 时 推 出 房 贷 税 费 等 方 面 的 优 惠 政 策 截 至 2015 年 3 月 末, 除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和 三 亚 以 外, 实 施 限 购 政 策 的 城 市 均 逐 步 放 松 或 取 消 限 购 2014 年 9 月 和 10 月, 央 行 会 同 银 监 会 财 政 部 住 建 部 等 部 门 下 发 通 知, 放 松 商 业 贷 款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的 限 制 政 策, 支 持 居 民 家 庭 合 理 的 住 房 贷 款 需 求 2015 年 3 月 20 日, 住 建 部 要 求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降 低 住 房 公 积 金 门 槛, 增 加 公 积 金 贷 款 额 度 2015 年 3 月 27 日, 国 土 部 住 建 部 联 合 下 发 关 于 优 化 2015 年 住 房 及 用 地 供 应 结 构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提 出 房 地 产 业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重 要 行 业, 房 地 产 市 场 稳 定 关 系 民 生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合 理 安 排 住 房 和 其 用 地 供 应 规 模, 优 化 住 房 供 应 套 型, 促 进 用 地 结 构 调 整, 进 一 步 加 大 住 房 保 障 货 币 化 工 作 力 度 等 2015 年 3 月 30 日, 人 民 银 行 住 建 部 银 监 会 联 合 下 发 通 知, 二 套 房 商 贷 首 付 比 例 降 至 最 低 40%, 公 积 金 贷 款 首 套 房 首 付 比 例 降 至 最 低 20%; 同 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下 发 通 知, 二 手 房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条 件 由 购 房 满 5 年 改 为 满 2 年 2015 年 8 月 31 日, 人 民 银 行 住 建 部 银 监 会 联 合 下 发 通 知, 二 套 房 的 首 付 比 例 进 一 步 下 调, 对 拥 有 1 套 住 房 并 已 结 清 相 应 购 房 贷 款 的 居 民 家 庭, 再 次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委 托 贷 款 购 买 住 房 的,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由 30% 降 低 至 20% 房 地 产 政 策 和 信 贷 政 策 的 不 断 放 宽, 在 房 地 产 行 业 趋 于 理 性 发 展 的 市 场 环 境 之

78 下,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整 个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解 除 调 控 政 策 更 有 利 于 行 业 回 归 市 场 化, 为 行 业 内 优 质 规 范 的 企 业 提 供 平 稳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平 台, 使 得 行 业 进 一 步 回 归 理 性, 推 动 整 个 行 业 长 期 向 好 发 展 的 的 趋 势 2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房 地 产 行 业 受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影 响 较 大 近 年 来 房 地 产 行 业 属 国 家 重 点 调 控 对 象 国 家 对 土 地 住 宅 供 应 结 构 税 收 信 贷 等 领 域 进 行 的 政 策 调 整, 都 将 对 房 地 产 企 业 在 土 地 取 得 项 目 开 发 产 品 设 计 融 资 以 及 保 持 业 绩 稳 定 等 方 面 产 生 相 应 的 影 响 (1) 土 地 供 应 方 式 表 5-10 近 年 来 土 地 供 应 方 式 政 策 出 台 情 况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2004 年 3 月 31 日 2006 年 5 月 30 日 2006 年 8 月 1 日 2007 年 8 月 8 日 2007 年 9 月 28 日 2012 年 9 月 28 日 2013 年 2 月 26 日 关 于 继 续 开 展 经 营 性 土 地 2004 年 8 月 31 日 后 不 得 以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为 由 使 用 权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情 国 土 资 源 部 监 察 部 采 用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经 营 性 土 地 使 用 权 况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的 通 知 关 于 当 前 进 一 步 从 严 土 地 明 确 房 地 产 开 发 用 地 必 须 采 用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国 土 资 源 部 管 理 的 紧 急 通 知 方 式 公 开 出 让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土 对 通 过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国 土 资 源 部 地 使 用 权 规 范 范 围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界 定 关 于 开 展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2005 年 1 月 1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监 察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财 政 出 让 情 况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的 通 供 应 的 所 有 建 设 用 地 逐 宗 进 行 清 理, 重 点 方 面 部 住 建 部 审 计 署 知 是 土 地 出 让 过 程 中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明 确 将 工 业 用 地 纳 入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范 围 ; 规 定 未 按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国 土 资 源 部 缴 清 全 部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的, 不 得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发 放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也 不 得 按 出 让 金 缴 纳 比 例 分 期 发 放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建 立 健 全 计 划 指 标 体 系 ; 加 强 计 划 总 量 结 构 关 于 推 进 土 地 利 用 计 划 差 国 土 资 源 部 和 布 局 调 控 ; 改 进 计 划 编 制 下 达 方 法 ; 推 进 计 别 化 管 理 的 意 见 划 分 类 精 细 化 管 理 ; 严 格 计 划 执 行 监 管 各 地 区 要 根 据 供 需 情 况 科 学 编 制 年 度 住 房 用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地 供 应 计 划, 保 持 合 理 稳 定 的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规 模 原 则 上 2013 年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总 量 应 不 低 于 过 去 5 年 平 均 实 际 供 应 量 (2) 土 地 供 应 总 量 和 结 构

79 表 5-11 近 年 来 土 地 供 应 总 量 和 结 构 政 策 出 台 情 况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2004 年 10 月 21 日 2005 年 3 月 26 日 2005 年 4 月 30 日 2006 年 5 月 24 日 2006 年 5 月 30 日 2007 年 9 月 8 日 2008 年 1 月 3 日 2010 年 1 月 14 日 2010 年 12 月 19 日 严 格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增 量, 完 善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最 严 格 的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国 务 院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停 止 高 档 别 墅 类 房 地 产 高 尔 夫 球 场 等 用 地 的 审 批 对 已 经 批 准 但 长 期 闲 置 的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要 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稳 国 务 院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采 取 其 他 措 定 住 房 价 格 的 通 知 施 进 行 处 置 增 加 中 低 价 位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量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关 于 做 好 稳 定 住 房 价 格 工 继 续 停 止 别 墅 类 用 地 供 应, 严 格 控 制 高 档 住 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人 民 银 行 作 的 意 见 用 地 供 应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银 监 会 对 超 过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2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监 察 优 先 保 证 中 低 价 位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关 于 调 整 住 房 供 应 结 构 稳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 含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和 廉 租 住 房 的 土 地 供 应, 定 住 房 价 格 的 意 见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其 年 度 供 应 量 不 得 低 于 居 住 用 地 供 应 总 量 的 国 家 统 计 局 银 监 会 70% 优 先 保 证 中 低 价 位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 含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和 廉 租 住 房 的 土 地 供 应, 关 于 当 前 进 一 步 从 严 土 地 严 格 限 制 低 密 度 大 套 型 住 房 的 土 地 供 应 国 土 资 源 部 管 理 的 紧 急 通 知 坚 决 执 行 停 止 别 墅 类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土 地 供 应 的 规 定, 一 律 停 止 其 供 地 和 办 理 相 关 用 地 手 续,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土 地 闲 置 费 原 则 上 按 出 让 或 划 拨 土 地 价 款 的 关 于 加 大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力 20% 征 收 ; 依 法 可 以 无 偿 收 回 的, 坚 决 无 偿 收 国 土 资 源 部 度 的 通 知 回 对 于 违 法 审 批 而 造 成 土 地 闲 置 的, 要 在 2007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清 退 要 求 开 发 用 地 必 须 按 照 规 划 执 行 ; 严 格 执 行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政 策, 闲 置 满 两 年 的 土 地 无 偿 收 关 于 促 进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国 务 院 通 知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改 进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申 报 国 土 资 源 部 与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严 格 落 实 国 土 资 源 部 房 地 产 用 地 调 控 政 策 促 进 土 回, 闲 置 满 一 年 按 地 价 款 征 收 20% 土 地 闲 置 费 ; 供 应 住 宅 用 地 确 保 不 低 于 70% 的 住 宅 用 地 用 于 廉 租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90 平 方 米 以 下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房 的 建 设 明 确 提 出 城 市 申 报 住 宅 用 地 时, 经 济 适 用 房 廉 租 房 中 小 普 通 住 房 用 地 占 比 不 得 低 于 70%, 并 严 格 按 照 产 业 政 策 控 制 高 污 染 高 能 耗 及 过 剩 项 目 用 地 完 善 调 控 措 施, 促 进 土 地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 严 格 执 行 招 拍 挂 出 让 制 度 和 操 作 程 序, 规 范 房 地 产

80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地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12 年 6 月 1 日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办 法 国 土 资 源 部 2013 年 12 月 13 日 中 央 城 镇 化 工 作 会 议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做 2013 年 2 月 20 日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知 开 展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2013 年 4 月 15 日 试 点 指 导 意 见 国 土 资 源 部 2013 年 12 月 13 日 中 央 城 镇 化 工 作 会 议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2014 年 5 月 22 日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规 定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优 化 2015 年 住 房 及 用 2015 年 3 月 25 日 地 供 应 结 构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建 部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用 地 出 让 行 为 ; 加 强 房 地 产 用 地 监 管, 严 禁 保 障 性 住 房 用 地 改 变 用 地 性 质 企 业 囤 地 造 成 土 地 闲 置 的, 未 动 工 开 发 满 一 年 将 被 征 缴 土 地 价 款 20% 的 闲 置 费, 满 两 年 则 将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加 强 城 镇 化 宏 观 管 理, 城 市 规 划 由 扩 张 性 规 划 逐 步 转 向 限 定 城 市 边 界 优 化 空 间 结 构 的 规 划 根 据 区 域 自 然 条 件, 科 学 设 置 开 发 强 度, 尽 快 把 每 个 城 市 特 别 是 特 大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划 定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特 别 是 优 化 开 发 的 三 大 城 市 群 地 区, 要 以 盘 活 存 量 为 主, 不 能 无 节 制 扩 大 建 设 用 地 2013 年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总 量 应 不 低 于 过 去 5 年 平 均 实 际 供 应 量 部 分 房 价 上 涨 压 力 较 大 的 热 点 城 市 和 区 域 中 心 城 市, 要 进 一 步 增 加 年 度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总 量, 提 高 其 占 年 度 土 地 供 应 计 划 的 比 例 通 过 推 进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利 用, 优 化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主 要 政 策 包 括 : 鼓 励 和 引 导 原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市 场 主 体 开 展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规 范 政 府 储 备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利 用 ; 统 筹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规 范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补 偿, 加 强 公 共 设 施 和 民 生 项 目 建 设 加 强 城 镇 化 宏 观 管 理, 城 市 规 划 由 扩 张 性 规 划 逐 步 转 向 限 定 城 市 边 界 优 化 空 间 结 构 的 规 划 根 据 区 域 自 然 条 件, 科 学 设 置 开 发 强 度, 尽 快 把 每 个 城 市 特 别 是 特 大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划 定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特 别 是 优 化 开 发 的 三 大 城 市 群 地 区, 要 以 盘 活 存 量 为 主, 不 能 无 节 制 扩 大 建 设 用 地 针 对 当 前 土 地 管 理 面 临 的 新 形 势, 对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的 制 度 进 行 了 归 纳 和 提 升, 防 止 地 方 在 经 济 发 展 中 急 功 近 利, 片 面 追 求 土 地 收 益, 增 强 规 划 科 学 性 和 刚 性 管 控, 需 对 用 地 规 模 整 体 调 控, 实 现 控 总 量 挤 存 量 提 质 量 对 住 房 供 应 明 显 偏 多 的 市 县, 或 在 建 住 宅 用 地 规 模 过 大 的 市 县, 应 减 少 住 宅 用 地 供 应 量 直 至 暂 停 计 划 供 应 ; 住 房 供 求 矛 盾 比 较 突 出 的 热 点 城 市, 应 根 据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有 效 增 加 住 宅 用 地 供 应 规 模 对 在 建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在 不 改

81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变 用 地 性 质 和 容 积 率 等 必 要 规 划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对 不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的 住 房 户 型 做 出 调 整, 支 持 居 民 自 住 和 改 善 性 住 房 需 求 (3) 土 地 审 批 权 限 表 5-12 近 年 来 土 地 审 批 权 限 政 策 出 台 情 况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关 于 调 整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方 式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调 控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对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方 式 进 行 了 调 整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本 次 修 正 遵 循 既 优 化 审 批 程 序 方 便 用 地 单 位, 又 可 以 减 少 违 法 用 地 现 象 发 生 的 原 则 进 行, 主 要 围 绕 审 批 核 准 和 备 案 三 种 项 目 管 理 方 式 的 不 同 要 求 并 结 合 用 地 预 审 自 身 的 特 点 进 行 修 改 2008 年 11 月 29 日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修 订 ) 国 土 资 源 部 (4) 土 地 使 用 成 本 表 5-13 近 年 来 土 地 使 用 成 本 政 策 出 台 情 况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2006 年 8 月 31 日 2006 年 11 月 7 日 2007 年 9 月 8 日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调 控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提 高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缴 纳 标 准 从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新 批 准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关 于 调 整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土 的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征 收 标 准 在 原 有 基 础 上 提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政 策 等 问 题 的 高 1 倍 今 后, 财 政 部 将 会 同 国 土 资 源 部 根 据 人 民 银 行 通 知 需 要, 适 时 调 整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征 收 等 别 和 征 收 标 准 土 地 闲 置 费 原 则 上 按 出 让 或 划 拨 土 地 价 款 的 关 于 加 大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力 20% 征 收 ; 依 法 可 以 无 偿 收 回 的, 坚 决 无 偿 收 国 土 资 源 部 度 的 通 知 回 对 于 违 法 审 批 而 造 成 土 地 闲 置 的, 要 在 2007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清 退 对 土 地 登 记 的 概 念 原 则 效 力 类 型 内 容 程 序 以 及 土 地 登 记 各 项 基 本 制 度 等 作 出 了 明 2007 年 12 月 30 日 土 地 登 记 办 法 国 土 资 源 部 确 规 定 增 加 了 土 地 的 预 告 登 记 和 地 役 权 登 记 自 2008 年 2 月 1 起 施 行 遵 循 物 权 法 的 立 法 精 神 和 条 文 内 容, 调 整 2008 年 2 月 15 日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住 建 部 和 完 善 了 房 屋 登 记 规 则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82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起 施 行 2009 年 11 月 18 日 2010 年 3 月 8 日 2012 年 7 月 20 日 2015 年 3 月 20 日 明 确 规 定 分 期 缴 纳 全 部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期 限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土 地 出 让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人 民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一 年 ; 特 殊 项 目 可 以 约 定 在 两 年 收 支 管 理 的 通 知 银 行 监 察 部 审 计 部 内 全 部 缴 清 首 次 缴 纳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全 部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50% 明 确 土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不 得 低 于 出 让 地 块 所 在 地 级 别 基 准 地 价 的 70%, 竞 买 保 证 金 不 得 低 于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的 20%, 合 同 签 订 后 1 个 月 内 必 须 产 用 地 供 应 和 监 管 有 关 问 题 国 土 资 源 部 缴 纳 出 让 价 款 50% 的 首 付 款, 余 款 最 迟 付 款 时 的 通 知 间 不 得 超 过 1 年 ; 对 用 地 者 欠 缴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和 闲 置 土 地 的, 禁 止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参 加 土 地 竞 买 对 预 判 成 交 价 创 历 史 总 价 最 高, 或 单 价 最 高, 或 溢 价 率 超 过 50% 的 房 地 产 用 地, 包 括 商 服 住 宅 或 商 住 综 合, 要 及 时 调 整 出 让 方 案, 采 用 限 房 价 竞 地 价 或 配 建 保 障 房 公 共 设 施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房 地 产 用 等 办 法 出 让 土 地 严 格 实 施 竞 买 人 资 格 审 查, 地 管 理 巩 固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成 果 的 紧 急 通 知 国 土 资 源 部 落 实 不 得 使 用 银 行 贷 款 缴 交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规 定 土 地 出 让 竞 买 保 证 金 不 得 低 于 出 让 最 低 价 的 20% 土 地 出 让 成 交 后, 必 须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签 订 出 让 合 同, 合 同 签 订 后 1 个 月 内 必 须 缴 纳 出 让 价 款 50% 的 首 付 款, 余 款 要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缴 纳, 最 迟 付 款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程, 开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展 基 准 地 价 制 订 更 新 和 公 布 工 作 基 准 地 价 施 < 城 镇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规 程 > 每 3 年 应 全 面 更 新 一 次 ; 超 过 6 年 未 全 面 更 新 国 土 资 源 部 和 < 城 镇 土 地 估 价 规 程 > 有 关 的, 在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中 不 再 使 用 基 准 地 价 系 数 问 题 的 通 知 修 正 法 ; 不 能 以 网 格 等 形 式 借 助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实 时 更 新 基 准 地 价 (5) 住 宅 价 格 和 供 给 结 构 表 5-14 近 年 来 住 宅 价 格 和 供 给 结 构 政 策 出 台 情 况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2005 年 3 月 26 日 2005 年 4 月 30 日 在 控 制 非 住 宅 和 高 价 位 商 品 住 宅 建 设 的 基 础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稳 国 务 院 上, 着 力 增 加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和 定 住 房 价 格 的 通 知 廉 租 住 房 供 给 关 于 做 好 稳 定 住 房 价 格 工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要 严 格 控 制 低 密 度 高 档 住 房 的 建 设 作 的 意 见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人 民 银 行 在 规 划 审 批 土 地 供 应 以 及 信 贷 税 收 等 方 面,

83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2006 年 5 月 24 日 2006 年 7 月 6 日 2007 年 8 月 7 日 2008 年 12 月 20 日 2010 年 1 月 7 日 2010 年 4 月 17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银 监 会 对 中 小 套 型 中 低 价 位 普 通 住 房 给 予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重 点 发 展 满 足 当 地 居 民 自 住 需 求 的 中 低 价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监 察 位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关 于 调 整 住 房 供 应 结 构 稳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自 2006 年 6 月 1 日 起, 凡 新 审 批 新 开 工 的 定 住 房 价 格 的 意 见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商 品 住 房 建 设,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90 平 方 米 以 下 国 家 统 计 局 银 监 会 住 房 ( 含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面 积 所 占 比 重, 必 须 达 到 开 发 建 设 总 面 积 的 70% 以 上 自 2006 年 6 月 1 日 起, 各 城 市 ( 包 括 县 城, 下 同 ) 年 度 ( 从 6 月 1 日 起 计 算, 下 同 ) 新 审 关 于 落 实 新 建 住 房 结 构 比 住 建 部 批 新 开 工 的 商 品 住 房 总 面 积 中, 套 型 建 筑 面 例 要 求 的 若 干 意 见 积 90 平 方 米 以 下 住 房 ( 含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面 积 所 占 比 重, 必 须 达 到 70% 以 上 要 把 解 决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困 难 作 为 住 房 建 设 和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加 大 保 障 性 关 于 解 决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供 应 和 资 金 安 排 ; 廉 租 住 房 制 度 保 障 范 围 国 务 院 住 房 困 难 的 若 干 意 见 由 城 市 最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扩 大 到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5 年 内 不 得 上 市 交 易,5 年 后 交 易 时 要 向 政 府 补 齐 土 地 收 益 在 年 三 年 时 间 内, 计 划 总 投 资 9,000 亿 元 人 民 币 通 过 廉 租 住 房 的 方 式 解 决 城 镇 747 万 户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的 住 房 问 题, 其 中 287 万 户 通 过 实 物 配 租 的 方 式 解 决,460 万 户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健 康 国 务 院 通 过 货 币 补 贴 的 方 式 解 决, 同 时, 根 据 各 地 经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济 适 用 房 建 设 规 划, 今 后 三 年, 全 国 还 将 建 设 400 万 套 经 济 适 用 房, 并 将 进 行 国 有 林 业 煤 矿 农 垦 职 工 的 棚 户 区 危 旧 房 改 造, 大 约 解 决 220 万 户 的 住 房 问 题 加 快 中 低 价 位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建 设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房 力 争 到 2012 年 末, 基 本 解 决 1,540 万 户 低 收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国 务 院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的 住 房 问 题 ; 加 大 对 保 障 性 安 知 居 工 程 建 设 的 支 持 力 度, 适 当 提 高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廉 租 住 房 建 设 的 补 助 标 准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稳 定 房 价 和 住 房 保 障 职 责, 坚 决 抑 制 不 合 理 住 房 需 求, 增 加 住 房 有 效 供 给, 加 快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决 遏 制 部 分 以 及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 严 格 限 制 各 种 名 目 的 炒 房 国 务 院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 通 知 和 投 机 性 购 房, 房 价 过 高 地 区 可 暂 停 发 放 购 买 第 三 套 及 以 上 住 房 贷 款, 对 不 能 提 供 1 年 以 上 当 地 纳 税 证 明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暂 停 发 放 购 买 住 房 贷 款 ; 加 强 对 房 地 产 开

84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发 企 业 购 地 和 融 资 的 监 管 未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不 得 以 认 购 预 订 排 号 发 放 VIP 卡 等 方 式 向 买 受 人 收 取 或 变 相 收 取 定 金 预 定 款 等 性 质 的 费 用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将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的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在 10 日 内 一 次 性 公 开 全 部 准 售 房 源 及 每 套 房 屋 价 格, 并 严 格 按 照 预 售 方 案 申 报 价 格, 明 码 标 价 对 外 销 售 ; 严 格 商 品 住 房 预 售 许 可 管 理, 合 理 确 定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预 售 许 可 的 最 低 规 模 和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要 求, 预 售 许 可 的 最 低 规 模 不 得 小 于 栋, 不 得 分 层 分 单 元 办 理 预 售 许 可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管 完 善 商 品 住 房 预 售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4 月 13 日 住 建 部 进 一 步 落 实 地 方 政 府 责 任, 加 大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力 度,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强 化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对 贷 款 购 买 第 二 套 住 房 的 家 庭, 首 付 款 比 例 不 低 于 60%, 贷 款 利 率 不 低 于 基 准 利 率 的 1.1 倍 ; 各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省 会 城 市 和 房 价 过 高 上 涨 过 快 的 城 市,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要 从 严 制 定 和 执 行 住 房 限 购 措 施 ; 落 实 住 房 保 障 和 稳 定 房 价 工 作 的 约 谈 问 责 机 制, 坚 持 和 强 化 舆 论 引 导 2011 年 1 月 26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完 善 稳 定 房 价 工 作 责 任 制, 坚 决 抑 制 投 机 投 资 性 购 房, 增 加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及 用 地 供 应, 加 快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规 划 建 设,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和 预 期 管 理,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引 导 房 地 产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长 效 机 制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2013 年 2 月 26 日 国 务 院 2013 年 保 障 房 安 居 工 程 要 求 基 本 建 成 470 万 套, 新 开 工 630 套 ; 十 二 五 期 末 基 本 完 成 集 中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 尽 量 安 排 保 障 房 选 址 于 住 房 供 求 矛 盾 突 出,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聚 集 区 域, 全 面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完 善 配 套 设 施 ; 实 施 住 房 保 障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住 房 保 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租 赁 型 保 障 住 房 建 设 和 运 营 ; 问 责 和 违 规 追 责 的 具 体 规 定 2013 年 4 月 3 日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工 作 的 通 知 住 建 部 进 一 步 加 大 棚 户 区 改 造 力 度,2013 年 至 2017 年 改 造 各 类 棚 户 区 1000 万 户, 使 居 民 住 房 条 件 明 显 改 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2013 年 7 月 4 日 关 于 加 快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85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着 重 解 决 好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落 户 城 镇 城 镇 棚 户 区 和 城 中 村 改 造 中 西 部 地 区 城 镇 化 等 问 题, 加 快 城 区 老 工 业 区 搬 迁 改 造, 大 力 推 进 棚 户 区 改 造, 稳 步 推 进 城 中 村 改 造, 有 序 推 进 旧 住 宅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危 旧 住 房 和 非 成 套 住 房 改 造, 到 2020 年 完 成 城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2014 年 3 月 17 日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规 划 ( 年 ) 国 务 院 要 求 进 一 步 完 善 棚 户 区 改 造 规 划, 优 化 规 划 布 局, 加 快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加 强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加 快 配 套 建 设, 落 实 好 各 项 支 持 政 策,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2014 年 7 月 21 日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对 于 在 建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各 地 国 土 资 源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在 不 改 变 用 地 性 质 和 容 积 率 等 必 要 规 划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适 当 调 整 套 型 结 构, 对 不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的 住 房 户 型 做 出 调 整, 满 足 合 理 的 自 住 和 改 善 性 住 房 需 求 2015 年 3 月 27 日 关 于 优 化 2015 年 住 房 及 用 地 供 应 结 构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建 部 (6) 房 地 产 信 贷 表 5-15 近 年 来 房 地 产 信 贷 政 策 出 台 情 况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房 地 产 开 发 贷 款 对 象 应 为 具 备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质 信 用 等 级 较 高 没 有 拖 欠 工 程 款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适 当 限 制 大 户 型 大 面 积 高 档 商 品 房 别 墅 等 项 目 ; 严 格 审 批 和 重 点 监 控 商 品 房 空 置 量 大 负 债 率 高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贷 款 ; 对 未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四 证 ), 不 得 发 放 任 何 形 式 的 贷 款 ; 严 禁 以 房 地 产 开 发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及 其 他 形 式 贷 款 科 目 发 放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申 请 银 行 贷 款, 其 自 有 资 金 应 不 低 于 开 发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30%; 严 格 控 制 土 地 储 备 贷 款 的 发 放 ; 商 业 银 行 只 能 对 购 买 主 体 结 构 已 封 顶 住 房 的 个 人 发 放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等 2003 年 6 月 5 日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行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例 的 通 知 水 泥 电 解 铝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 不 含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 资 本 金 比 例 由 20% 及 以 上 提 高 到 35% 及 以 上 2004 年 4 月 26 日 国 务 院

86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加 强 了 对 土 地 储 备 贷 款 的 风 险 管 理 : 商 业 银 行 对 资 本 金 没 有 到 位 或 资 本 金 严 重 不 足 经 营 管 理 不 规 范 的 借 款 人 不 得 发 放 土 地 储 备 贷 款 ; 加 强 了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贷 款 的 风 险 管 理 : 商 业 银 行 对 未 取 得 四 证 的 项 目 不 得 发 放 任 何 形 式 的 贷 款 ; 商 业 银 行 对 申 请 贷 款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要 求 其 开 发 项 目 资 金 比 例 不 低 于 35% 2004 年 9 月 2 日 商 业 银 行 房 地 产 贷 款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银 监 会 取 消 商 业 银 行 自 营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优 惠 利 率, 自 营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利 率 改 按 商 业 性 贷 款 利 率 执 行, 上 限 放 开, 实 行 下 限 管 理, 下 限 利 率 水 平 为 相 应 期 限 档 次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0.9 倍 (2006 年 8 月 19 日, 人 民 银 行 又 将 该 比 例 由 0.9 调 整 为 0.85) 商 业 银 行 法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自 主 确 定 利 率 水 平 和 内 部 定 价 规 则 ; 对 房 地 产 价 格 上 涨 过 快 的 城 市 或 地 区,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可 由 现 行 的 20% 提 高 到 30% 关 于 调 整 商 业 银 行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和 超 额 准 备 金 存 款 利 率 的 通 知 2005 年 3 月 16 日 人 民 银 行 2006 年 7 月 22 日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房 地 产 信 贷 管 理 的 通 知 银 监 会 严 禁 向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例 达 不 到 35%( 不 含 经 济 适 用 房 ) 四 证 不 齐 等 不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发 放 贷 款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发 放 的 贷 款 只 能 通 过 房 地 产 开 发 贷 款 科 目 发 放, 严 禁 以 房 地 产 开 发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和 其 它 贷 款 科 目 发 放 ; 不 得 接 受 空 置 3 年 以 上 的 商 品 房 作 为 抵 押 物 ; 不 得 向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发 放 专 门 用 于 缴 交 土 地 出 让 金 的 贷 款 ; 对 申 请 贷 款 购 买 第 二 套 住 房 的 首 付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40%, 利 率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同 档 次 基 准 利 率 的 1.1 倍 ; 商 业 用 房 购 房 贷 款 首 付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0%,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0 年 ; 贷 款 利 率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同 档 次 基 准 利 率 的 1.1 倍 2007 年 9 月 27 日 关 于 加 强 商 业 性 房 地 产 信 贷 管 理 的 通 知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开 发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经 济 适 用 房 贷 款 项 目 的 资 本 金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30%, 贷 款 利 率 可 以 在 基 准 利 率 上 下 浮 不 超 过 10% 贷 款 人 增 加 了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等 其 他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2008 年 1 月 18 日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自 2008 年 10 月 27 日 起, 将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利 率 的 下 限 扩 大 为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0.7 倍 ;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调 整 为 20% 对 居 民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自 住 房 和 改 善 型 普 通 自 住 房 的 贷 款 需 求, 金 融 机 构 可 在 贷 款 利 率 和 首 付 款 比 例 上 按 优 惠 条 件 给 予 支 持 ; 对 非 自 住 房 非 普 通 住 房 的 贷 款 条 件, 金 融 机 构 适 当 予 以 提 高 国 务 院 关 于 扩 大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利 率 下 浮 幅 度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8 年 10 月 22 日 人 民 银 行

87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2009 年 5 月 25 日 2010 年 1 月 7 日 2010 年 2 月 11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国 务 院 投 资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例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国 务 院 知 关 于 加 强 信 托 公 司 房 地 产 信 托 业 务 监 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银 监 会 知 2010 年 4 月 14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精 神 国 务 院 2010 年 4 月 17 日 2010 年 9 月 29 日 2011 年 1 月 26 日 2013 年 2 月 26 日 2014 年 9 月 29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决 遏 制 部 分 国 务 院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 通 知 关 于 完 善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有 国 务 院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国 务 院 知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住 房 金 融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保 障 性 住 房 和 普 通 商 品 房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率 由 原 35% 下 调 为 20%, 其 他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率 由 原 35% 下 调 为 30% 对 已 利 用 贷 款 购 买 住 房 又 申 请 购 买 第 二 套 ( 含 ) 以 上 住 房 的 家 庭 ( 包 括 借 款 人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贷 款 首 付 款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40%, 贷 款 利 率 严 格 按 照 风 险 定 价 信 托 公 司 不 得 以 信 托 资 金 发 放 土 地 储 备 贷 款 ( 土 地 储 备 贷 款 是 指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的 用 于 土 地 收 购 及 土 地 前 期 开 发 整 理 的 贷 款 ) 对 贷 款 购 买 第 二 套 住 房 的 家 庭, 贷 款 首 付 款 不 得 低 于 50%, 贷 款 利 率 不 得 低 于 基 准 利 率 的 1.1 倍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稳 定 房 价 和 住 房 保 障 职 责, 坚 决 抑 制 不 合 理 住 房 需 求, 增 加 住 房 有 效 供 给, 加 快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以 及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 严 格 限 制 各 种 名 目 的 炒 房 和 投 机 性 购 房, 房 价 过 高 地 区 可 暂 停 发 放 购 买 第 三 套 及 以 上 住 房 贷 款, 对 不 能 提 供 1 年 以 上 当 地 纳 税 证 明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暂 停 发 放 购 买 住 房 贷 款 ; 加 强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购 地 和 融 资 的 监 管 暂 停 发 放 居 民 家 庭 购 买 第 三 套 及 以 上 住 房 贷 款 ; 对 不 能 提 供 一 年 以 上 当 地 纳 税 证 明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暂 停 发 放 购 房 贷 款 ; 对 贷 款 购 买 商 品 住 房, 首 付 款 比 例 调 整 到 30% 及 以 上 ; 对 贷 款 购 买 第 二 套 住 房 的 家 庭, 严 格 执 行 首 付 款 比 例 不 低 于 50% 贷 款 利 率 不 低 于 基 准 利 率 1.1 倍 的 规 定 ; 加 强 对 消 费 性 贷 款 的 管 理, 禁 止 用 于 购 买 住 房 ; 继 续 支 持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承 担 中 低 价 位 中 小 套 型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和 参 与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的 贷 款 需 求 对 贷 款 购 买 第 二 套 住 房 的 家 庭, 首 付 款 比 例 不 低 于 60%, 贷 款 利 率 不 低 于 基 准 利 率 的 1.1 倍 严 格 实 施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扩 大 个 人 住 房 房 产 税 改 革 试 点 范 围 对 于 贷 款 购 买 首 套 普 通 自 住 房 的 家 庭, 贷 款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为 30%, 贷 款 利 率 下 限 为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0.7 倍 对 拥 有 1 套 住 房 并 已 结 清 相

88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2014 年 10 日 9 日 2015 年 3 月 30 日 应 购 房 贷 款 的 家 庭, 为 改 善 居 住 条 件 再 次 申 请 贷 款 购 买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执 行 首 套 房 贷 款 政 策 在 已 取 消 或 未 实 施 限 购 措 施 的 城 市, 对 拥 有 2 套 及 以 上 住 房 并 已 结 清 相 应 购 房 贷 款 的 家 庭, 又 申 请 贷 款 购 买 住 房,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应 根 据 借 款 人 偿 付 能 力 信 用 状 况 等 因 素 审 慎 把 握 并 具 体 确 定 首 付 款 比 例 和 贷 款 利 率 水 平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在 防 范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合 理 配 置 信 贷 资 源, 支 持 资 质 良 好 诚 信 经 营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开 发 建 设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积 极 支 持 有 市 场 前 景 的 在 建 续 建 项 目 的 合 理 融 资 需 求 扩 大 市 场 化 融 资 渠 道,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积 极 稳 妥 开 展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REITs) 试 点 要 求 各 地 放 宽 公 积 金 贷 款 条 件, 今 后 职 工 连 续 缴 存 6 个 月 即 可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款 同 时 实 现 异 关 于 发 展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建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地 互 认 转 移 接 续, 并 取 消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住 房 贷 款 业 务 的 通 知 房 贷 款 保 险 公 证 新 房 评 估 和 强 制 性 机 构 担 保 等 收 费 项 目 调 整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政 策, 对 拥 有 1 套 住 房 且 相 应 购 房 贷 款 未 结 清 的 居 民 家 庭, 为 改 善 居 住 条 件 再 次 申 请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购 买 普 通 自 住 房,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调 整 为 不 低 于 40% 关 于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政 策 有 在 住 房 公 积 金 方 面, 调 整 后, 缴 存 职 工 家 庭 使 人 民 银 行 住 建 部 银 监 会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委 托 贷 款 购 买 首 套 普 通 自 住 房,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为 20%; 对 拥 有 1 套 住 房 并 已 结 清 相 应 购 房 贷 款 的 缴 存 职 工 家 庭, 为 改 善 居 住 条 件 再 次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委 托 贷 款 购 买 普 通 自 住 房,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为 30% (7) 房 地 产 税 费 表 5-16 近 年 来 房 地 产 税 费 政 策 出 台 情 况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2005 年 4 月 30 日 自 2005 年 6 月 1 日 起, 对 个 人 购 买 住 房 不 足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关 于 做 好 稳 定 住 房 价 格 工 2 年 转 手 交 易 的, 销 售 时 按 其 取 得 的 售 房 收 入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人 民 银 行 作 的 意 见 全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超 过 2 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银 监 会 ( 含 2 年 ) 转 手 交 易 的, 销 售 时 免 征 营 业 税 ;

89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2006 年 5 月 24 日 2006 年 12 月 28 日 2008 年 4 月 7 日 2008 年 7 月 11 日 2008 年 12 月 20 日 2009 年 12 月 22 日 对 个 人 购 买 非 普 通 住 房 超 过 2 年 ( 含 2 年 ) 转 手 交 易 的, 销 售 时 按 其 售 房 收 入 减 去 购 买 房 屋 的 价 款 后 的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从 2006 年 6 月 1 日 起, 对 购 买 住 房 不 足 5 年 转 手 交 易 的, 销 售 时 按 其 取 得 的 售 房 收 入 全 额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监 察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超 过 5 年 ( 含 5 关 于 调 整 住 房 供 应 结 构 稳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年 ) 转 手 交 易 的, 销 售 时 免 征 营 业 税 ; 个 人 购 定 住 房 价 格 的 意 见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买 非 普 通 住 房 超 过 5 年 ( 含 5 年 ) 转 手 交 易 的, 国 家 统 计 局 银 监 会 销 售 时 按 其 售 房 收 入 减 去 购 买 房 屋 的 价 款 后 的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全 部 竣 工 完 成 销 售 的, 整 体 关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转 让 未 竣 工 决 算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直 接 转 让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国 税 总 局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房 地 产 公 司 应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通 知 的 清 算,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亦 可 有 条 件 地 要 求 企 业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按 当 年 实 际 利 润 据 实 分 季 ( 或 月 )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对 开 发 建 造 的 开 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产 品, 在 未 完 工 前 采 取 预 售 方 式 销 售 取 得 的 预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售 收 入, 按 照 规 定 的 预 计 利 润 率 分 季 ( 或 月 ) 计 算 出 预 计 利 润 额, 计 入 利 润 总 额 预 缴,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结 算 计 税 成 本 后 按 照 实 际 利 润 再 行 调 整 ; 另 规 定 了 预 计 利 润 率 的 标 准 对 因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而 签 订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关 于 改 变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同 变 更 协 议 或 者 重 新 签 订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出 让 方 式 征 收 契 税 的 批 复 同 的, 应 征 收 契 税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个 人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超 过 2 年 ( 含 2 年 ) 转 让 免 征 营 业 税, 个 人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不 足 2 年 转 让 的, 按 其 转 让 收 入 减 去 购 买 住 房 原 价 的 差 额 征 收 营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健 康 业 税 ; 个 人 购 买 非 普 通 住 房 超 过 2 年 ( 含 2 年 ) 国 务 院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转 让 按 其 转 让 收 入 减 去 购 买 住 房 原 价 的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个 人 购 买 非 普 通 住 房 不 足 2 年 转 让 的, 按 其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取 消 城 市 房 地 产 税, 内 外 资 企 业 和 个 人 统 一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个 人 将 购 买 不 足 5 年 的 非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全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个 人 将 购 买 超 过 5 年 ( 含 5 年 ) 的 非 普 通 住 房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业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或 者 不 足 5 年 的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按 照 其 销 售 收 入 减 去 购 买 房 屋 的 价 款 后 的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超 过 5 年 ( 含 5 年 ) 的 普

90 出 台 时 间 政 策 名 称 发 布 部 门 主 要 内 容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免 征 营 业 税 2011 年 1 月 27 日 2013 年 2 月 26 日 2013 年 5 月 18 日 2015 年 3 月 30 日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批 转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2013 年 深 化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重 点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个 人 将 购 买 不 足 5 年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全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超 过 5 年 ( 含 5 年 ) 的 非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按 照 其 销 售 收 入 减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去 购 买 房 屋 的 价 款 后 的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超 过 5 年 ( 含 5 年 ) 的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免 征 营 业 税 税 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对 出 售 自 有 住 房 按 规 定 应 征 收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通 过 税 国 务 院 收 征 管 房 屋 登 记 等 历 史 信 息 能 核 实 房 屋 原 值 的, 应 依 法 严 格 按 转 让 所 得 的 20% 计 征 国 务 院 扩 大 个 人 住 房 房 产 税 改 革 试 点 范 围 个 人 将 购 买 不 足 2 年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全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非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按 照 其 销 售 收 入 减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去 购 买 房 屋 的 价 款 后 的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普 通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免 征 营 业 税 3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我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长 期 发 展 本 质 上 来 源 于 城 镇 化 过 程 中 城 市 人 口 对 住 房 的 巨 大 需 求, 稳 定 增 长 的 宏 观 经 济 和 持 续 推 进 的 城 镇 化 进 程 是 推 动 我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发 展 的 主 要 因 素 目 前 来 看, 随 着 我 国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稳 定 增 长, 国 内 经 济 不 断 向 前 发 展, 以 及 持 续 快 速 的 城 镇 化 进 程, 我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未 来 发 展 依 然 坚 定 向 好 但 经 过 多 年 的 高 速 发 展, 我 国 房 地 产 业 正 处 于 结 构 性 转 变 的 关 键 时 期, 行 业 供 需 矛 盾 通 过 一 系 列 的 宏 观 调 控 逐 渐 趋 于 缓 和, 行 业 发 展 逐 渐 趋 于 理 性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逐 渐 改 变, 一 部 分 不 能 适 应 变 化 的 企 业 逐 渐 被 淘 汰, 行 业 内 的 并 购 整 合 会 逐 渐 增 多, 行 业 集 中 度 逐 渐 得 到 提 高 部 分 有 实 力 的 企 业 会 率 先 走 出 去, 开 拓 海 外 市 场 而 且 随 着 房 地 产 金 融 的 逐 渐 发 展, 企 业 的 运 营 模 式 也 会 逐 渐 向 轻 资 产 进 行 转 变, 使 得 行 业 的 运 营 模 式 得 到 不 断 的 创 新 (1) 宏 观 经 济 及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房 地 产 业 发 展 长 期 向 好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经 济 保 持 平 稳 高 速 发 展, 年 间, 全 国 GDP 每 年 增 长

91 速 度 均 超 过 7%,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年 增 长 幅 度 亦 维 持 在 6% 以 上 尽 管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增 速 可 能 会 逐 步 放 缓, 但 预 期 国 家 经 济 仍 能 够 维 持 稳 定 的 发 展 趋 势, 为 房 地 产 业 长 期 稳 定 发 展 创 造 了 良 好 的 经 济 环 境 此 外, 世 界 银 行 研 究 表 明, 住 宅 需 求 与 人 均 GDP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当 一 个 国 家 人 均 GDP 在 美 元 时, 房 地 产 业 进 入 高 速 发 展 期 ; 当 人 均 GDP 进 入 1,300-8,000 美 元 时, 房 地 产 业 进 入 稳 定 快 速 增 长 期 2014 年 我 国 人 均 GDP 约 为 7,485 美 元, 房 地 产 业 仍 处 于 稳 定 快 速 增 长 期 (2) 持 续 快 速 的 城 镇 化 进 程 及 城 镇 居 民 居 住 水 平 的 不 断 改 善 有 利 于 继 续 推 动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发 展 房 地 产 市 场 旺 盛 需 求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人 口 的 大 规 模 向 城 市 迁 移, 截 至 2014 年 末, 我 国 常 住 人 口 城 镇 化 率 水 平 为 54.77%, 与 发 达 国 家 平 均 70%-80% 的 水 平 仍 然 存 在 较 大 差 距 根 据 发 达 国 家 的 城 市 化 经 验, 城 市 化 率 在 30%-70% 期 间 是 加 速 城 市 化 的 时 期 根 据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规 划 ( 年 ), 到 2020 年, 我 国 常 住 人 口 城 镇 化 率 将 达 到 60% 左 右 依 此 推 算, 未 来 6 年 内 我 国 常 住 人 口 城 镇 化 率 平 均 每 年 将 提 高 0.87 个 百 分 点, 城 镇 常 住 人 口 每 年 将 新 增 1,190 万 人, 持 续 的 新 增 住 房 需 求 仍 客 观 存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显 示,2012 年 末 我 国 城 镇 人 均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经 战 略 研 究 院 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报 告 2013 预 测,2020 年 中 国 城 镇 人 均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将 达 到 35 平 方 米, 城 镇 居 民 的 住 房 条 件 改 善 需 求 也 将 推 动 房 地 产 行 业 保 持 平 稳 发 展 (3) 行 业 市 场 供 需 矛 盾 将 日 益 缓 和, 行 业 利 润 空 间 将 逐 步 回 归 理 性 近 年 来, 国 家 对 房 地 产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宏 观 调 控, 部 分 地 区 房 地 产 市 场 过 热 势 头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房 地 产 销 售 价 格 上 涨 势 头 放 缓, 同 时 房 地 产 市 场 规 模 不 断 增 长, 国 家 通 过 限 购 兴 建 保 障 房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以 及 市 场 的 自 我 调 节, 使 得 紧 张 的 供 需 矛 盾 趋 于 缓 和 部 分 三 四 线 城 市 在 之 前 行 业 过 热 的 时 候 大 量 兴 建 房 地 产 项 目, 导 致 行 业 平 稳 发 展 后 出 现 供 大 于 求 的 情 况, 房 地 产 销 售 难 度 显 著 增 加 随 着 土 地 成 本 的 稳 步 上 涨, 建 材 价 格 及 人 工 成 本 持 续 上 升,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上 涨 压 力 不 断 显 现 并 且, 受 到 城 市 建 设 的 逐 渐 完 善, 住 房 供 需 逐 渐 平 衡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的 影 响, 近 几 年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盈 利 水 平 逐 渐 平 缓

92 回 归 至 合 理 水 平,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将 趋 于 平 稳 (4) 房 地 产 行 业 并 购 重 组 加 剧, 集 中 度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经 过 30 多 年 的 发 展, 我 国 房 地 产 行 业 中 已 经 涌 现 出 相 当 一 批 具 有 良 好 口 碑 资 金 实 力 雄 厚 具 备 高 水 平 开 发 能 力 的 企 业 同 时, 土 地 供 应 市 场 日 益 规 范, 并 愈 趋 市 场 化, 有 实 力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将 具 备 更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行 业 的 进 入 门 槛 将 越 来 越 高, 行 业 集 中 度 将 不 断 提 高, 规 模 化 集 团 化 和 品 牌 化 将 成 为 主 要 企 业 的 发 展 方 向, 未 来 的 行 业 格 局 可 能 在 竞 争 态 势 商 业 模 式 等 方 面 出 现 较 大 转 变, 重 点 市 场 将 进 入 品 牌 主 导 下 的 精 细 化 竞 争 态 势, 实 力 较 弱 的 中 小 企 业 将 逐 渐 难 以 在 与 行 业 巨 头 的 竞 争 中 取 得 先 机 随 着 市 场 化 程 度 的 加 深, 资 本 实 力 强 大 并 且 运 作 规 范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将 逐 步 获 得 更 大 的 竞 争 优 势, 综 合 实 力 弱 小 的 企 业 将 逐 步 被 收 购 兼 并 退 出 市 场 同 时, 行 业 领 导 企 业 将 逐 渐 明 确 定 位, 在 房 地 产 细 分 领 域 不 断 提 升 实 力, 进 行 差 异 化 竞 争 (5) 国 内 市 场 区 域 分 化 加 剧, 实 力 企 业 加 速 海 外 布 局 由 于 一 线 城 市 和 部 分 区 域 中 心 城 市 仍 然 集 中 了 全 国 最 优 质 的 商 业 教 育 医 疗 等 资 源, 未 来 仍 然 面 临 持 续 人 口 净 流 入, 其 中 主 要 是 以 有 置 业 需 求 的 年 轻 人 口 为 主, 未 来 此 类 城 市 依 然 会 保 持 较 为 突 出 的 房 屋 供 需 矛 盾, 随 着 购 房 限 制 政 策 的 放 松, 一 线 及 重 点 二 三 线 城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将 会 逐 步 回 暖 同 时, 部 分 三 四 线 城 市 面 临 人 口 结 构 老 化 青 年 人 口 持 续 流 出 经 济 增 长 放 缓 等 因 素 影 响, 当 地 购 房 需 求 逐 渐 减 少, 存 在 房 地 产 销 售 规 模 下 降 的 风 险 近 年 来, 国 内 部 分 房 地 产 企 业 逐 渐 开 始 进 行 海 外 市 场 的 开 拓, 积 极 实 行 走 出 去 战 略 在 海 外 开 展 产 业 布 局, 首 先 是 为 了 实 现 房 地 产 企 业 自 身 的 国 际 化 需 求, 吸 收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先 进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运 营 的 经 验, 持 续 提 高 自 身 的 经 营 实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 其 次 是 着 力 于 开 发 自 身 的 市 场 份 额, 提 高 企 业 的 国 际 知 名 度, 为 企 业 未 来 全 球 化 发 展 奠 定 坚 实 的 基 础 ; 同 时, 由 于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经 营 对 政 策 变 化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较 为 敏 感, 开 拓 海 外 地 区 的 业 务 可 以 使 公 司 有 效 对 抗 区 域 性 市 场 波 动 的 风 险, 同 时 降 低 公 司 自 身 的 经 营 风 险 未 来, 有 实 力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借 助 在 国 内 市 场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利 用 国 内 中 高 收 入 家 庭 开 始 海 外 置 业 的 契 机, 进 一 步 加 大 海 外 市 场 的 扩 张 力 度, 在 海 外 具 有 发 展 潜 力 的 市 场 进 行 产 业 布 局, 海 外 市 场 将 成 为 实 力 企 业 的 新 的 规 模 和 利 润 增 长 点

93 (6) 房 地 产 投 融 资 模 式 持 续 进 化, 行 业 运 营 模 式 不 断 创 新 近 年 来, 房 地 产 企 业 逐 渐 进 化 自 身 的 投 融 资 模 式, 不 断 探 索 轻 资 产 运 营 的 模 式, 加 速 与 资 本 市 场 的 融 合 房 地 产 企 业 目 前 并 不 局 限 于 银 行 借 款 股 权 及 债 权 融 资 等 传 统 获 取 资 金 的 渠 道, 也 逐 渐 发 展 私 募 基 金 等 获 取 资 金 的 新 渠 道 目 前, 房 地 产 企 业 正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从 通 过 开 发 建 设 销 售 获 取 利 润 的 传 统 行 业 运 营 模 式 转 向 轻 资 产 重 运 营 的 创 新 运 营 模 式 现 阶 段, 房 地 产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小 股 操 盘 合 作 开 发 的 模 式, 主 要 利 用 自 身 品 牌 和 建 设 管 理 能 力 的 输 出 获 取 收 益, 替 代 了 以 往 凭 借 大 量 资 金 投 入 获 取 收 益 的 开 发 模 式 同 时, 部 分 房 地 产 企 业 对 自 身 业 务 也 开 始 实 行 转 型, 从 单 纯 的 开 发 商 转 变 为 综 合 社 区 服 务 提 供 商, 利 用 互 联 网 概 念, 为 住 户 提 供 综 合 的 社 区 服 务 房 地 产 企 业 自 身 还 通 过 设 立 房 地 产 投 资 基 金, 在 资 本 市 场 上 募 资, 利 用 自 身 在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优 势, 对 市 场 上 的 优 质 项 目 进 行 投 资 以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未 来, 随 着 房 地 产 行 业 及 房 地 产 金 融 的 不 断 发 展,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投 融 资 模 式 及 运 营 模 式 将 进 一 步 多 元 化 个 性 化 定 制 化, 与 资 本 市 场 的 结 合 更 加 紧 密 4 行 业 竞 争 状 况 (1) 行 业 竞 争 已 经 进 入 资 本 竞 争 时 代 房 地 产 行 业 属 于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占 用 资 金 量 大, 占 用 时 间 长 一 方 面, 土 地 出 让 制 度 和 各 项 交 易 规 则 的 不 断 完 善, 使 得 原 本 隐 藏 的 土 地 价 格 被 释 放,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获 取 土 地 成 本 逐 步 抬 高 另 一 方 面,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依 靠 自 有 资 金 银 行 贷 款 和 预 售 回 款, 融 资 渠 道 单 一 在 上 述 背 景 下, 资 本 实 力 和 资 金 运 作 能 力 已 经 成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的 核 心 竞 争 要 素, 对 于 土 地 资 源 获 取 的 竞 争 逐 渐 转 化 为 资 本 实 力 和 资 金 运 作 能 力 的 竞 争 房 地 产 业 从 单 纯 的 地 产 时 代 进 入 地 产 金 融 时 代 因 此, 在 资 本 市 场 中 积 累 了 良 好 信 用 品 牌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能 够 凭 借 多 元 化 的 融 资 渠 道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2) 行 业 集 中 度 逐 步 提 高, 但 仍 然 处 于 较 低 水 平 近 年 来, 宏 观 调 控 加 速 了 房 地 产 企 业 优 胜 劣 汰, 我 国 房 地 产 行 业 集 中 度 逐 步 提 高 2007 年 至 2014 年 间, 我 国 房 地 产 销 售 排 名 前 十 企 业 的 市 场 份 额 由 不 足 8% 提 升 至 17.19%, 在 房 地 产 行 业 逐 步 迈 入 平 稳 发 展 新 常 态, 市 场 竞 争 更 趋 激 烈 的 情 况 下, 行 业 的 集 中 度 进 一 步 加 强, 市 场 份 额 将 更 加 集 中 于 领 先 梯 队 企 业 但 是, 相 对 美 国 香 港

94 等 发 达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房 地 产 市 场 而 言, 我 国 房 地 产 行 业 集 中 度 仍 然 较 低 以 美 国 为 例, 进 入 2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美 国 房 地 产 企 业 经 过 兼 并 重 组, 房 地 产 行 业 集 中 度 日 益 提 高 以 房 屋 销 售 套 数 计 算, 排 名 前 5 位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市 场 份 额 从 1991 年 的 3.80% 提 升 到 2009 年 的 逾 20% 目 前 我 国 前 五 大 开 发 商 市 场 占 有 率 仅 为 11% 左 右, 参 考 成 熟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历 史 经 验, 龙 头 企 业 仍 有 相 当 大 的 成 长 空 间 ( 二 )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优 势 1 卓 越 的 战 略 管 理 能 力 发 行 人 具 备 准 确 的 市 场 前 瞻 性 和 战 略 规 划 能 力, 面 对 行 业 多 变 的 发 展 形 势,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战 略 方 向 不 动 摇, 并 根 据 市 场 及 时 把 握 经 营 形 势, 迅 速 调 整 经 营 策 略, 灵 活 把 握 经 营 力 度, 始 终 保 持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发 行 人 战 略 定 位 为 致 力 于 打 造 中 国 地 产 长 城, 成 为 房 地 产 领 导 企 业 和 领 导 品 牌, 并 围 绕 这 一 目 标 确 定 了 经 营 方 针 和 蓝 图, 提 出 了 三 个 为 主 两 个 结 合 的 发 展 战 略, 并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形 势, 于 2010 年 将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了 完 善, 最 终 提 出 三 个 为 主, 三 个 结 合 的 发 展 战 略, 形 成 了 以 房 地 产 主 业 为 主, 适 度 拓 展 相 关 行 业 ; 以 省 会 城 市 和 中 心 城 市 为 主, 逐 步 向 二 三 线 城 市 辐 射 ; 以 住 宅 开 发 为 主, 有 计 划 地 拓 展 国 家 中 心 城 市 的 商 业 地 产 的 发 展 模 式 同 时, 坚 持 开 发 性 收 入 和 经 营 性 收 入 相 结 合 资 产 经 营 和 资 本 经 营 相 结 合 坚 持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与 提 高 开 发 效 益 相 结 合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坚 决 贯 彻 战 略 方 针, 坚 持 三 个 为 主 的 经 营 开 发 战 略, 使 公 司 得 到 了 稳 健 可 持 续 的 发 展 公 司 坚 持 住 宅 开 发 为 主, 坚 持 中 小 户 型 普 通 产 品 定 位, 迎 合 市 场 需 求, 为 销 售 的 稳 步 增 长 奠 定 基 础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住 宅 产 品 占 比 超 过 公 司 房 地 产 开 发 产 品 的 80%, 其 中 144 平 方 米 以 下 刚 需 产 品 占 比 超 过 90%, 坚 持 住 宅 产 品 为 主 的 策 略 使 得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年 度 销 售 金 额 稳 步 上 升, 从 2012 年 的 1, 亿 元 稳 步 上 升 到 2014 年 的 1, 亿 元, 在 国 家 进 行 调 控 的 背 景 下 仍 然 保 持 稳 健 持 续 的 增 长 公 司 坚 持 一 二 线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策 略, 截 至 2014 年 年 底, 公 司 待 开 发 面 积 中 一 二 线 城 市 占 比 约 为 73.2%; 在 建 拟 建 项 目 待 售 面 积 中 一 二 线 城 市 占 比 约 为 77.3%, 公 司 重 点 布 局 的 一 二 线 城 市 表 现 突 出, 从 而 带 动 区 域 内 城 市 群 发 展 2014 年 度, 珠 三 角 城 市 群 销 售 规 模 首 次 突 破 400 亿 元 大 关, 长 三 角 环 渤 海 城 市 群 销 售 规 模 均 突 破 200 亿 元, 成 渝 及 中 部 城 市 群 销 售 规 模 分 别 超 过 150 亿 元 随 着 房 地 产 行 业 区 域 增 长 分 化 日 趋 明 显, 公 司 的 战 略 方 针 使 得 公 司 在 行 业 调 整 过 程 中 处 于 强 有 力 的 竞 争 地 位, 抗 风 险 和 持

95 续 盈 利 能 力 进 一 步 得 到 提 高 同 时, 发 行 人 持 续 推 进 三 个 结 合 的 发 展 方 式,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注 重 公 司 开 发 效 益 的 提 高, 持 续 拓 展 商 业 物 业 的 规 模, 大 力 促 进 养 老 地 产 等 业 务 的 发 展, 并 勇 于 在 资 本 市 场 上 进 行 尝 试, 发 展 公 司 下 属 的 房 地 产 基 金 2015 年 4 月, 发 行 人 发 布 5P 战 略, 进 一 步 明 确 未 来 在 养 老 地 产 环 保 建 筑 社 区 O2O 移 动 应 用 海 外 地 产 拓 展 等 方 向 的 发 展 公 司 通 过 多 元 化 的 产 业 布 局, 使 收 入 结 构 从 单 纯 依 赖 住 宅 产 品 销 售 转 向 销 售 收 入 与 运 营 收 入 协 调 发 展, 进 一 步 提 高 了 经 营 的 抗 风 险 能 力 2 突 出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发 行 人 是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管 理 的 大 型 中 央 企 业 保 利 集 团 控 股 的 大 型 国 有 房 地 产 上 市 公 司, 也 是 保 利 集 团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主 要 运 作 平 台 发 行 人 坚 持 和 者 筑 善 的 品 牌 理 念, 致 力 于 打 造 中 国 地 产 长 城, 其 诚 信 负 责 任 的 品 牌 形 象 得 到 社 会 的 广 泛 认 可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品 牌 价 值 达 亿 元, 年 连 续 五 年 蝉 联 中 国 房 地 产 行 业 领 导 公 司 品 牌, 年 连 续 六 年 荣 获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企 业 研 究 所 清 华 大 学 房 地 产 研 究 所 和 中 国 指 数 研 究 院 联 合 评 选 的 中 国 房 地 产 百 强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前 三 名 3 优 质 丰 富 的 项 目 资 源 发 行 人 具 备 多 元 化 的 项 目 拓 展 能 力, 除 了 公 开 市 场 招 拍 挂 方 式 以 外, 还 通 过 旧 城 改 造 合 作 开 发 等 灵 活 的 拓 展 方 式 获 取 项 目 资 源 发 行 人 以 一 二 线 中 心 城 市 为 主 的 区 域 布 局 和 中 小 户 型 普 通 住 宅 的 产 品 定 位 迎 合 了 刚 需 人 群 的 居 住 需 求, 使 得 公 司 在 市 场 波 动 中 拥 有 较 强 的 抗 风 险 能 力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面 积 144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住 宅 销 售 套 数 占 比 分 别 超 过 92% 93% 和 90%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在 建 拟 建 项 目 总 占 地 面 积 4, 万 平 方 米, 可 售 容 积 率 面 积 9, 万 平 方 米, 待 开 发 面 积 4,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一 二 线 城 市 占 比 约 为 73%, 为 公 司 的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4 高 效 的 管 理 能 力 和 强 大 的 执 行 力 发 行 人 管 理 团 队 具 有 丰 富 的 项 目 运 作 经 验, 具 备 在 各 种 市 场 环 境 下 实 现 企 业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能 力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军 旅 文 化 与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相 融 合, 形 成 了 独 具 特 色 的 优 秀 企 业 文 化, 管 理 队 伍 具 备 强 大 的 凝 聚 力 和 高 效 的 执 行 力 发 行 人 扁 平 化 的 管 理 模 式 保

96 证 了 公 司 快 速 高 效 的 决 策, 公 司 总 部 重 点 把 握 人 员 配 置 项 目 立 项 资 金 调 配 和 品 牌 管 理 四 大 方 面, 子 公 司 在 具 体 经 营 中 享 有 充 分 的 自 主 权, 可 有 效 地 突 破 管 理 规 模 瓶 颈, 实 现 公 司 的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5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科 学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内 控 制 度 保 证 了 公 司 的 持 续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发 行 人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构 建 了 健 全 的 治 理 结 构 和 完 善 的 治 理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董 事 会 及 其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和 指 导 作 用, 不 断 强 化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机 制, 完 善 股 东 大 会 的 操 作 流 程, 充 分 保 障 中 小 股 东 的 知 情 权 和 决 策 权 同 时 发 行 人 形 成 了 公 司 本 级 和 下 属 公 司 二 级 治 理 架 构, 规 范 下 属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制 度 建 设, 严 格 审 批 授 权, 不 断 提 升 集 团 内 部 整 体 法 人 治 理 水 平 6 多 元 化 的 外 部 融 资 渠 道 凭 借 雄 厚 的 经 营 实 力, 发 行 人 积 极 开 拓 多 元 化 的 融 资 渠 道, 在 稳 固 传 统 银 行 合 作 渠 道 的 同 时, 公 司 不 断 尝 试 各 类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进 一 步 优 化 公 司 融 资 结 构, 降 低 公 司 融 资 成 本 通 过 与 金 融 机 构 的 密 切 合 作,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银 行 建 设 银 行 农 业 银 行 工 商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光 大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等 国 内 主 要 商 业 银 行 均 建 立 了 稳 固 的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净 新 增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分 别 为 143 亿 元 191 亿 元 和 231 亿 元 作 为 A 股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人 充 分 利 用 境 内 资 本 市 场 的 融 资 优 势, 通 过 境 内 资 本 运 作 持 续 优 化 资 本 结 构,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目 前, 发 行 人 已 分 别 完 成 21 亿 元 IPO 70 亿 元 公 开 增 发 A 股 股 票 43 亿 元 公 司 债 券 80 亿 元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和 70 亿 元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累 计 完 成 股 权 融 资 171 亿 元 债 券 融 资 113 亿 元 同 时, 发 行 人 积 极 开 拓 境 外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渠 道, 于 2013 年 和 2014 年 在 境 外 分 别 发 行 5 亿 美 元 债 券, 并 获 得 标 准 普 尔 公 司 穆 迪 投 资 者 服 务 公 司 和 惠 誉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给 予 的 BBB+ Baa2 BBB+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 三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1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范 围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物 业 管 理 ; 房 屋 租 赁 ; 建 筑 物 拆 除 ( 不 含 爆 破

97 作 业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 铁 路 道 路 隧 道 和 桥 梁 工 程 建 筑 ; 建 筑 工 程 后 期 装 饰 装 修 和 清 理 ; 土 石 方 工 程 服 务 ; 建 筑 物 空 调 设 备 通 风 设 备 系 统 安 装 服 务 ; 酒 店 管 理 ; 商 品 批 发 贸 易 ( 许 可 审 批 类 商 品 除 外 ); 商 品 零 售 贸 易 ( 许 可 审 批 类 商 品 除 外 ) 2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产 品 和 类 型 发 行 人 坚 持 以 商 品 住 宅 开 发 为 主, 适 度 发 展 持 有 经 营 性 物 业 在 住 宅 开 发 方 面, 保 利 地 产 逐 渐 形 成 了 康 居 Health 善 居 Quality 逸 居 Classical 尊 居 Glory 四 大 产 品 系 列, 涵 盖 花 园 系 心 语 系 香 槟 系 公 馆 系 林 语 系 康 桥 系 十 二 橡 树 系 等 多 元 化 优 质 住 宅 物 业 的 创 新 格 局, 覆 盖 中 高 端 住 宅 公 寓 等 多 种 物 业 形 态 发 行 人 开 发 商 业 物 业 涵 盖 写 字 楼 酒 店 商 贸 会 展 购 物 中 心 等, 具 备 多 品 类 物 业 综 合 开 发 的 实 力 3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1) 营 业 收 入 分 析 发 行 人 坚 持 普 通 住 宅 产 品 定 位 和 快 速 周 转 开 发 策 略, 依 托 专 业 的 开 发 能 力 和 强 大 的 品 牌 声 誉, 并 通 过 创 新 销 售 模 式 积 极 抢 占 市 场, 销 售 业 绩 持 续 稳 步 增 长, 为 公 司 结 算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增 长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6,887, 万 元 9,234, 万 元 和 10,903, 万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到 25.82% 总 体 来 看,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呈 现 出 快 速 增 长 的 趋 势 ; 同 时 发 行 人 千 亿 元 级 的 收 入 规 模 也 反 映 了 其 作 为 我 国 领 先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行 业 地 位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17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房 地 产 销 售 4,044, % 10,558, % 8,928, % 6,631, % 其 他 185, % 344, % 305, % 255,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4,230, % 10,903, % 9,234, % 6,887, %

98 房 地 产 开 发 是 发 行 人 的 核 心 业 务 板 块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6,631, 万 元 8,928, 万 元 和 10,558, 万 元, 对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贡 献 分 别 为 96.28% 96.70% 和 96.84% 发 行 人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建 筑 安 装 收 入 物 业 管 理 收 入 展 览 服 务 收 入 酒 店 经 营 收 入 等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其 他 收 入 255, 万 元 305, 万 元 和 344, 万 元, 对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贡 献 分 别 为 3.72% 3.30% 和 3.16%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230, 万 元, 其 中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收 入 4,044, 万 元, 对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贡 献 为 95.61%; 其 他 收 入 185, 万 元, 对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贡 献 为 4.39%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 按 区 域 )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18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 按 区 域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广 东 1,881, % 3,277, % 2,680, % 1,413, % 北 京 67, % 1,004, % 1,037, % 467, % 四 川 775, % 938, % 867, % 954, % 上 海 303, % 838, % 750, % 666, % 湖 北 128, % 747, % 755, % 428, % 重 庆 163, % 586, % 619, % 371, % 天 津 223, % 565, % 203, % 478, % 江 苏 22, % 543, % 443, % 495, % 浙 江 108, % 508, % 478, % 209, % 辽 宁 104, % 482, % 353, % 446, % 山 东 5, % 295, % 181, % 293, % 江 西 59, % 224, % 179, % 134, % 湖 南 86, % 175, % 281, % 217, % 吉 林 39, % 173, % 192, % 174, % 河 北 % 164, % % % 安 徽 176, % 160, % 51, % % 河 南 % 131, % % % 内 蒙 古 1, % 83, % 155, % 134, % 陕 西 81,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4,230, % 10,903, % 9,234, % 6,887, %

99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中 广 东 上 海 北 京 四 川 等 核 心 区 域 占 比 较 高, 与 发 行 人 布 局 主 要 经 济 中 心 区 域 的 战 略 相 符 合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在 广 东 上 海 北 京 四 川 等 核 心 区 域 实 现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分 别 为 3,502, 万 元 5,336, 万 元 6,059, 万 元 和 3,028, 万 元, 对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贡 献 分 别 为 50.84% 57.79% 55.57% 和 71.59% (2) 营 业 成 本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分 别 为 4,395, 万 元 6,265, 万 元 7,411, 万 元 和 2,697, 万 元 总 体 来 看,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发 展 趋 势 与 实 现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发 展 趋 势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19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房 地 产 销 售 2,597, % 7,251, % 6,138, % 4,294, % 其 他 99, % 160, % 126, % 101,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合 计 2,697, % 7,411, % 6,265, % 4,395,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分 别 结 算 营 业 成 本 4,294, 万 元 6,138, 万 元 7,251, 万 元 和 2,597, 万 元, 对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贡 献 分 别 为 97.69% 97.97% 97.84% 和 96.29% 从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来 看,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结 算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土 地 成 本 分 别 为 1,640, 万 元 2,698, 万 元 3,314, 万 元 和 1,104, 万 元, 在 同 期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成 本 中 的 占 比 分 别 为 38.19% 43.96% 45.71% 和 42.51%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100 项 目 表 5-20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土 地 成 本 1,104, % 3,314, % 2,698, % 1,640, % 开 发 建 设 及 其 他 成 本 1,493, % 3,936, % 3,439, % 2,654, % 房 地 产 销 售 业 务 成 本 2,597, % 7,251, % 6,138, % 4,294, % (3) 毛 利 润 和 毛 利 率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润 2,491, 万 元 2,968, 万 元 3,492, 万 元 和 1,532, 万 元 ;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36.18% 32.15% 32.03% 和 36.24% 在 行 业 利 润 率 受 土 地 人 力 和 建 材 成 本 上 升 以 及 房 地 产 价 格 增 速 放 缓 等 因 素 影 响 出 现 趋 势 性 下 滑 的 背 景 下, 发 行 人 严 控 成 本, 提 升 管 理 效 益, 始 终 保 持 较 为 稳 定 的 毛 利 率 水 平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分 别 实 现 毛 利 润 2,337, 万 元 2,790, 万 元 3,307, 万 元 和 1,447, 万 元 ;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35.24% 31.25% 31.33% 和 35.78% 4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1)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经 营 概 况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业 务 发 展 迅 速, 经 济 效 益 显 著 公 司 坚 持 以 一 二 线 中 心 城 市 为 主 的 战 略 布 局 和 以 销 定 产 的 原 则, 审 慎 控 制 开 工 节 奏, 逐 步 完 善 区 域 布 局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经 营 概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1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经 营 概 况 单 位 : 万 平 方 米 亿 元 元 / 平 方 米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新 开 工 面 积 , , , 竣 工 面 积 , , 销 售 面 积 , , 销 售 金 额 , , , 签 约 销 售 均 价 13,005 12,800 11,771 11,

101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已 进 入 全 国 58 个 城 市, 在 建 拟 建 项 目 可 售 容 积 率 面 积 达 9, 万 平 方 米, 上 述 项 目 区 域 布 局 和 产 品 结 构 合 理, 产 品 具 备 较 高 的 经 济 价 值, 是 公 司 未 来 几 年 快 速 发 展 的 坚 实 保 障 此 外, 发 行 人 海 外 事 业 部 自 2014 年 初 成 立 以 来 迅 速 推 进 海 外 项 目 拓 展 工 作, 先 后 实 地 考 察 美 国 澳 大 利 亚 马 来 西 亚 等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并 在 澳 大 利 亚 取 得 了 实 质 性 进 展 2015 年 5 月, 发 行 人 以 合 作 方 式 取 得 墨 尔 本 市 南 雅 拉 区 克 莱 蒙 地 块 项 目 (2)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资 质 情 况 发 行 人 为 住 建 部 批 准 的 一 级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 建 开 企 2001[052] 号 ), 承 担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建 设 规 模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可 以 在 全 国 范 围 承 揽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3)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流 程 房 地 产 开 发 流 程 较 为 复 杂, 涉 及 政 府 部 门 和 合 作 单 位 较 多, 要 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拥 有 较 强 的 项 目 管 理 和 协 调 能 力 发 行 人 典 型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简 要 流 程 如 下 图 所 示 :

102 图 5-3 发 行 人 典 型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简 要 流 程 项 目 收 集 与 筛 选 可 行 性 报 告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公 司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公 司 项 目 立 项 初 步 规 划 方 案 前 期 营 销 建 议 书 获 取 土 地 国 土 出 让 合 同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勘 探 规 划 设 计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施 工 图 会 审 施 工 图 设 计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工 程 施 工 施 工 许 可 证 营 销 策 划 方 案 销 售 推 广 方 案 销 售 预 售 许 可 证 综 合 验 收 合 格 证 售 后 服 务 物 业 管 理 A 项 目 收 集 和 筛 选 发 行 人 建 立 起 了 公 司 总 部 和 地 区 子 公 司 两 级 的 项 目 筛 选 体 制 发 行 人 总 部 拥 有 专 门 团 队 密 切 监 测 全 国 各 主 要 城 市 的 土 地 供 应 信 息 同 时, 发 行 人 各 地 区 子 公 司 在 各 自 负 责 区 域 内 收 集 土 地 供 应 信 息, 并 关 注 合 作 开 发 与 项 目 收 购 机 会 B 项 目 可 行 性 分 析 及 项 目 立 项 发 行 人 地 区 子 公 司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可 行 性 分 析 通 常 包 括 地 区 经 济 实 力 分 析 项 目 定 位 分 析 项 目 用 地 分 析 项 目 规 划 方 案 分 析 营 销 方 案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等 地 区 子 公 司 编 制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并 向 公 司 总 部 发 起 立 项 申 请 发 行 人 总 部 对 可

103 行 性 报 告 进 行 审 阅, 并 将 符 合 要 求 的 立 项 申 请 提 交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和 董 事 会 决 策 立 项 C 项 目 获 取 发 行 人 地 区 子 公 司 严 格 在 立 项 授 权 范 围 内 获 取 项 目 发 行 人 获 取 项 目 的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招 拍 挂 方 式 和 收 购 方 式 等 D 项 目 设 计 发 行 人 设 有 专 门 的 设 计 管 理 团 队 全 程 参 与 每 个 开 发 项 目 的 设 计 工 作, 根 据 项 目 定 位 和 项 目 所 处 的 产 品 线 负 责 总 体 设 计 和 概 念 设 计, 并 与 国 内 知 名 的 建 筑 装 饰 园 林 等 设 计 单 位 合 作, 完 成 项 目 具 体 的 规 划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提 交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E 项 目 施 工 发 行 人 主 要 的 住 宅 项 目 由 下 属 子 公 司 广 州 富 利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组 织 施 工 同 时, 发 行 人 也 与 国 内 其 他 知 名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保 持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通 过 规 范 的 招 投 标 程 序 确 定 项 目 施 工 团 队, 对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程 进 度 进 行 明 确 约 定 发 行 人 通 常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方 案, 同 时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全 面 的 岗 前 培 训,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F 项 目 销 售 发 行 人 在 获 取 项 目 时 即 制 定 前 期 营 销 方 案 建 议 书 通 过 对 区 域 市 场 竞 争 格 局 目 标 客 户 行 为 特 点 等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营 销 部 门 与 设 计 团 队 施 工 管 理 团 队 共 同 确 定 项 目 总 体 规 划 以 及 项 目 定 位 发 行 人 通 常 采 用 双 销 售 代 理 模 式, 除 通 过 下 属 的 房 地 产 销 售 代 理 公 司 组 织 销 售 之 外, 还 引 入 区 域 内 一 家 有 实 力 的 房 地 产 中 介 进 行 合 作, 以 更 好 地 推 进 项 目 销 售 G 售 后 服 务 及 物 业 管 理 发 行 人 高 度 重 视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通 过 高 品 质 的 售 后 服 务 不 断 提 高 公 司 的 品 牌 认 可 度 和 客 户 忠 诚 度 发 行 人 向 业 主 发 放 客 户 服 务 手 册, 帮 助 其 了 解 售 后 服 务 与 设 施 的 最 新 动 态, 并 通 过 客 服 专 员 具 体 落 实 客 户 需 求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物 业 管 理 作 为 售 后 服 务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通 过 全 资 子 公 司 保 利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保 利 物 业 )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保 利 物 业 具 有 国 家 物 业 管 理 一 级 资 质 并 已 通 过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104 系 认 证 和 ISO1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保 利 物 业 秉 承 亲 情 和 院 的 服 务 理 念, 从 安 全 便 捷 融 洽 舒 适 四 大 方 面 全 面 提 升 物 业 服 务 水 平, 赢 得 了 业 主 的 广 泛 认 可 根 据 2013 年 10 月 中 国 物 业 管 理 协 会 发 布 的 物 业 管 理 发 展 报 告, 保 利 物 业 位 居 综 合 实 力 TOP200 第 二 名 (4)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采 购 情 况 房 地 产 开 发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主 要 为 建 筑 材 料 及 相 关 设 备, 由 于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施 工 主 要 是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总 包 给 施 工 承 包 商, 因 此 建 筑 材 料 主 要 由 承 包 商 负 责 采 购 发 行 人 自 行 集 中 采 购 的 商 品 主 要 为 电 梯 园 林 及 精 装 项 目 所 需 的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及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占 公 司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较 小 近 年 来, 随 着 公 司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完 成 由 单 一 技 术 模 块 向 产 品 线 模 块 的 过 渡, 发 行 人 集 团 采 购 工 作 也 进 入 新 的 阶 段 公 司 在 不 断 增 加 集 团 采 购 规 模 的 同 时, 积 极 推 动 采 购 范 围 由 材 料 设 备 扩 展 到 工 程 服 务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已 与 106 个 供 应 商 建 立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集 团 采 购 内 容 包 括 41 个 大 项, 涵 盖 材 料 设 备 及 工 程 服 务 等 通 过 建 立 并 推 进 集 团 采 购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并 优 化 采 购 流 程, 对 招 标 范 围 供 方 选 择 招 标 流 程 管 理 责 任 等 进 行 明 确 规 定, 发 行 人 有 效 提 升 了 公 司 的 运 营 管 理 能 力 和 采 购 效 率 发 行 人 集 团 采 购 制 度 建 立 了 合 格 供 方 名 单, 通 过 对 供 应 商 的 综 合 评 估,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对 供 应 商 的 管 理 能 力 通 过 集 团 采 购, 公 司 对 部 分 材 料 设 备 及 工 程 实 现 了 规 模 采 购, 进 一 步 提 升 了 与 主 要 供 应 商 的 议 价 能 力, 加 强 了 采 购 成 本 及 质 量 控 制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2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金 额 合 计 35, , , , 占 采 购 总 额 比 重 12.57% 18.55% 22.60% 22.85% 占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比 重 1.31% 1.13% 1.20% 1.61% 购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严 重 依 赖 个 别 供 应 商 的 情 况, 亦 不 存 在 重 大 关 联 采

105 (5)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销 售 情 况 A 销 售 特 点 发 行 人 经 过 二 十 余 年 的 房 地 产 专 业 开 发 和 市 场 化 运 作, 已 形 成 适 合 公 司 自 身 发 展 的 销 售 特 点 : (a) 贴 近 市 场, 客 户 导 向 从 前 期 项 目 定 位 到 产 品 的 设 计 推 广 都 始 终 贴 近 市 场, 挖 掘 迎 合 客 户 的 需 求, 并 不 断 优 化 规 划 设 计, 最 大 程 度 地 满 足 社 会 和 客 户 的 需 求 (b) 品 质 为 先, 专 业 开 发 销 售 不 盲 目 追 求 短 期 利 润, 而 是 实 现 价 格 销 售 速 度 与 利 润 的 平 衡 专 业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团 队, 以 品 牌 带 动 销 售, 以 品 质 提 高 产 品 的 售 价 (c) 销 售 体 验, 以 客 为 尊 注 重 销 售 创 新, 提 升 展 示 区 客 户 体 验 和 销 售 服 务 标 准, 所 有 项 目 在 推 向 市 场 时, 都 必 须 具 备 良 好 的 工 程 形 象 和 销 售 形 象, 让 客 户 能 切 身 感 受 到 项 目 价 值 和 前 景 (d) 联 合 代 理, 引 入 竞 争 实 行 销 售 联 合 代 理,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不 断 提 升 销 售 团 队 素 质,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品 质 ; 实 现 销 售 过 程 的 统 一 管 理, 坚 持 项 目 品 牌 形 象 及 风 格 的 一 致 性 B 品 牌 形 象 (a) 清 晰 的 品 牌 定 位 及 规 划 发 行 人 自 成 立 以 来 始 终 坚 持 和 谐 自 然 舒 适 的 开 发 理 念 与 产 品 特 色, 并 将 和 谐 提 升 至 公 司 品 牌 建 设 战 略 的 高 度, 构 建 了 以 打 造 中 国 地 产 长 城 为 企 业 愿 景 以 和 者 筑 善 为 品 牌 理 念 的 品 牌 体 系 在 产 品 方 面, 发 行 人 从 自 然 和 美 的 理 念 出 发, 坚 持 产 品 的 不 断 创 新 与 升 级, 形 成 了 康 居 善 居 逸 居 尊 居 的 品 牌 住 宅 序 列, 针 对 不 同 人 群 打 造 了 保 利 花 园 林 语 香 槟 百 合 十 二 橡 树 等 不 同 档 次 和 风 格 的 住 宅 产 品 ; 在 商 业 地 产 方 面, 发 行 人 采 用 领 先 的 设 计 理 念 和 建 筑 技 术, 建 设 并 运 营 城 市 高 端 写 字 楼 体 验 式 购 物 中 心 展 馆 超 五 星 酒 店 等 商 业 地 产 项 目 (b) 完 善 的 品 牌 管 理 体 系 为 推 动 品 牌 建 设, 发 行 人 建 立 起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品 牌 管 理 构 架, 通 过 品 牌 管 理 委 员 会 品 牌 管 理 中 心 等 组 织 机 构 来 实 现 品 牌 的 有 序 化 管 理, 让 和 谐 渗 透 到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106 环 节 发 行 人 品 牌 战 略 覆 盖 了 产 品 开 发 物 业 服 务 品 牌 活 动 慈 善 公 益 投 资 者 关 系 员 工 关 怀 等 各 个 企 业 发 展 环 节, 其 核 心 载 体 是 产 品, 做 最 优 质 的 产 品 是 企 业 不 断 发 展 的 立 足 之 本 ; 其 核 心 受 众 是 客 户, 做 最 贴 心 到 位 的 客 户 服 务 是 企 业 基 业 长 青 的 关 键 发 行 人 品 牌 战 略 强 调 品 牌 打 造 与 一 线 营 销 推 广 的 结 合 互 动 为 其 品 牌 建 设 和 销 售 推 广 提 供 助 力 同 时, 发 行 人 长 期 与 CMC 零 点 调 研 等 著 名 品 牌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战 略 合 作, 坚 持 年 度 品 牌 稽 核 及 满 意 度 调 研, 使 品 牌 不 断 传 承 发 展 与 提 升 (c) 地 产 央 企 军 旅 使 命 的 品 牌 属 性 发 行 人 一 直 以 来 十 分 重 视 将 自 有 文 化 资 源 与 地 产 优 势 有 机 结 合, 寻 求 差 异 化 发 展 的 创 新 点 从 和 者 筑 善 的 品 牌 理 念 的 提 出, 到 和 乐 中 国 品 牌 活 动 关 注 青 少 年 文 化 艺 术 素 养 的 培 养, 公 司 品 牌 战 略 带 有 较 深 的 文 化 烙 印 在 品 牌 战 略 思 考 上, 发 行 人 不 忘 央 企 使 命, 在 树 立 行 业 品 质 标 杆 履 行 央 企 社 会 责 任 方 面 身 先 力 行, 并 将 其 融 入 到 企 业 品 牌 之 中 此 外, 发 行 人 品 牌 还 秉 承 了 军 旅 文 化, 形 成 了 独 具 特 色 的 企 业 文 化 C 市 场 定 位 区 域 定 位 方 面, 发 行 人 实 施 3+2+X 全 国 化 布 局 战 略, 保 持 广 州 北 京 上 海 三 大 城 市 核 心 地 位, 形 成 珠 三 角 长 三 角 和 京 津 冀 等 三 大 核 心 城 市 圈 ; 稳 步 推 动 以 成 渝 ( 成 都 重 庆 ) 武 汉 为 中 心 的 中 西 部 区 域 发 展, 形 成 成 渝 和 中 部 地 区 两 大 城 市 群 ; 持 续 深 入 关 注 沿 海 城 市 及 二 三 线 城 市 的 经 营 机 会, 形 成 若 干 个 重 点 销 售 区 域 产 品 定 位 方 面, 发 行 人 以 普 通 住 宅 为 主, 聚 焦 包 括 刚 性 需 求 在 内 的 居 民 普 通 居 住 需 求, 适 度 开 发 优 质 商 用 物 业 和 改 善 型 住 宅 ; 同 时 积 极 参 与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履 行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公 司 坚 持 打 造 精 品 项 目 策 略, 持 续 提 升 产 品 质 量 和 居 住 品 质, 加 快 推 进 绿 色 节 能 技 术 的 应 用 及 社 区 智 能 化 建 设, 提 升 产 品 的 环 保 和 科 技 水 平 D 定 价 模 式 发 行 人 坚 持 立 足 项 目 实 际 以 市 场 导 向 为 原 则 的 定 价 策 略, 保 持 合 理 的 产 品 性 价 比, 通 过 高 品 质 的 产 品 与 合 理 的 市 场 价 格 获 取 竞 争 优 势 (a) 立 项 阶 段, 做 好 前 期 定 位 发 行 人 在 项 目 立 项 时, 综 合 把 控 项 目 的 规 划 条 件 地 理 位 置 景 观 条 件 交 通 配 套 产 品 设 计 装 修 情 况 等 因 素, 结 合 成 本 核 算 开 发 计 划 全 面 分 析 项 目 的 整 体 素 质, 确 定 项 目 的 立 项 价 格 ;

107 (b) 销 售 阶 段, 坚 持 市 场 导 向 发 行 人 通 过 精 准 把 握 目 标 客 户 和 心 理 预 期, 通 过 优 化 产 品, 增 加 产 品 附 加 值 综 合 提 升 产 品 素 质 ; 同 时, 经 过 科 学 客 观 系 统 地 研 究 竞 争 项 目 情 况, 坚 持 一 切 判 断 依 据 来 源 于 市 场, 随 行 就 市, 不 追 高, 保 持 合 理 的 产 品 性 价 比 以 获 取 竞 争 优 势 ; (c) 具 体 的 项 目 定 价 方 式 发 行 人 在 综 合 平 衡 项 目 价 格 利 润 与 销 售 速 度 的 基 础 上, 对 项 目 规 划 布 局 产 品 构 成 楼 层 高 度 户 型 比 例 面 积 设 置 单 位 朝 向 户 外 景 观 装 修 格 调 和 用 材 品 质 等 具 体 因 素 进 行 全 面 的 权 衡 分 析, 实 现 项 目 客 观 合 理 的 定 价 E 向 前 五 大 客 户 销 售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名 客 户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3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名 客 户 销 售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前 五 名 客 户 销 售 金 额 合 计 229, , , , 占 销 售 总 额 比 重 5.41% 1.29% 3.48% 1.10%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严 重 依 赖 个 别 客 户 的 情 况, 亦 不 存 在 重 大 关 联 销 售 (6)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共 有 在 建 拟 建 项 目 合 计 235 个, 其 中 在 建 项 目 200 个, 拟 建 项 目 35 个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在 建 项 目 概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4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在 建 项 目 概 况 单 位 : 万 元 平 方 米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权 益 项 目 计 划 可 售 容 积 待 开 发 占 地 面 积 比 例 投 资 金 额 率 面 积 面 积 1 广 州 保 利 克 洛 维 广 场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写 字 楼 51.00% 252,976 19, ,519-2 广 州 保 利 中 科 广 场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综 合 % 47,439 34, 广 州 保 利 世 界 贸 易 中 心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综 合 51.00% 467, , ,047-4 广 州 保 利 天 悦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综 合 80.00% 1,642, , ,097 19,879 5 广 州 保 利 西 海 岸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住 宅 % 979, , ,

108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权 益 比 例 项 目 计 划 投 资 金 额 占 地 面 积 可 售 容 积 率 面 积 待 开 发 面 积 ( 含 星 海 花 园 ) 6 广 州 保 利 云 禧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住 宅 51.00% 571,670 66, ,220-7 广 州 保 利 公 园 九 里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住 宅 % 364, , ,055-8 广 州 增 城 保 利 东 江 首 府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新 塘 镇 住 宅 % 688, , ,186-9 广 州 保 利 越 秀 岭 南 林 语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住 宅 50.00% 370, , ,445 14, 广 州 保 利 珑 熙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住 宅 % 63,714 8,986 29, 广 州 保 利 大 都 汇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综 合 50.98% 371,449 57, ,951 72, 广 州 保 利 绿 地 大 都 汇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综 合 50.00% 74,708 16,666 53, 广 州 保 利 南 沙 大 都 汇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综 合 % 59,216 11,035 44, 广 州 越 秀 保 利 爱 特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住 宅 50.00% 780, , , , 广 州 保 利 学 府 里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住 宅 % 243,604 32,638 96, 广 州 保 利 汉 溪 项 目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住 宅 50.98% 115,422 17,117 42, 上 海 保 利 香 槟 花 园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住 宅 76.60% 247,606 37,279 87,945 9, 上 海 保 利 叶 上 海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住 宅 % 680, , , 上 海 保 利 叶 之 林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住 宅 % 455,828 98, , 上 海 保 利 国 际 中 心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写 字 楼 80.01% 694,553 37,015 90, 上 海 保 利 蔚 蓝 林 语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住 宅 % 231, , , 上 海 保 利 茉 莉 公 馆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浦 江 镇 住 宅 % 480, , ,852 45, 上 海 保 利 西 岸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综 合 51.00% 767,784 66, , 上 海 绿 城 御 园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住 宅 51.00% 404,891 75, , 上 海 保 利 艾 庐 上 海 市 周 浦 镇 住 宅 % 335,044 82, , 北 京 保 利 西 山 林 语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住 宅 % 357, , ,715 89, 北 京 保 利 春 天 里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住 宅 % 538, , , 北 京 保 利 海 德 公 园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综 合 % 287,194 34,253 69, 北 京 保 利 首 开 熙 悦 春 天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住 宅 51.00% 267, , ,210 25, 北 京 保 利 枫 丹 一 号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住 宅 50.50% 537, , , 北 京 首 开 保 利 熙 悦 城 郡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旧 宫 镇 住 宅 49.00% 202,410 27,175 67, 北 京 保 利 罗 兰 香 谷 二 期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住 宅 % 251,730 76, , 北 京 保 利 首 开 丽 湾 家 园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住 宅 50.00% 332,439 47,770 84,434 41, 太 原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住 宅 70.00% 232, , , , 佛 山 保 利 紫 山 花 园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综 合 60.00% 201, , , , 佛 山 保 利 紫 山 国 际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住 宅 39.00% 612, , , , 佛 山 保 利 公 馆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住 宅 60.00% 514, , , , 佛 山 保 利 西 雅 图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综 合 51.00% 456, , , , 佛 山 保 利 东 湾 一 期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综 合 % 517, , , ,202 佛 山 保 利 东 湾 二 期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综 合 % 531, , , 佛 山 保 利 外 滩 一 号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住 宅 % 257, , ,

109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权 益 项 目 计 划 可 售 容 积 待 开 发 占 地 面 积 比 例 投 资 金 额 率 面 积 面 积 41 佛 山 万 科 金 域 滨 江 广 场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综 合 25.50% 491, , , , 佛 山 保 利 中 环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综 合 51.00% 732, , , 佛 山 保 利 拉 菲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住 宅 50.00% 245,771 76, ,624 83, 佛 山 保 利 东 滨 花 园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综 合 50.00% 437, , , 佛 山 保 利 中 悦 花 园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综 合 25.50% 314,675 92, , , 佛 山 保 利 中 央 公 园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综 合 51.00% 481, , , , 阳 江 保 利 银 滩 阳 江 市 闸 波 镇 综 合 % 695,505 1,623, , , 东 莞 保 利 林 语 东 莞 市 樟 木 头 镇 住 宅 80.00% 272, , , 东 莞 保 利 中 央 公 馆 东 莞 市 清 溪 镇 住 宅 50.00% 89,800 71, , 东 莞 保 利 百 合 花 园 东 莞 市 凤 岗 镇 住 宅 % 64,639 33,333 99, 东 莞 万 科 城 东 莞 市 虎 门 镇 住 宅 20.00% 679, , , , 中 山 保 利 春 天 里 中 山 市 火 炬 开 发 区 住 宅 51.00% 396, , , , 中 山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中 山 市 港 口 镇 住 宅 % 718, ,590 1,302, , 珠 海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珠 海 市 金 湾 区 住 宅 % 225, , , 珠 海 保 利 海 上 五 月 花 珠 海 市 高 新 区 住 宅 60.00% 355, , , , 珠 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综 合 % 398,261 95, , , 南 昆 山 保 利 锦 里 龙 门 县 南 昆 山 镇 综 合 51.00% 147, , , , 江 门 保 利 大 都 会 江 门 市 蓬 江 区 综 合 50.00% 843, ,237 1,210,834 1,357, 清 远 保 利 花 园 清 远 市 清 新 县 住 宅 51.00% 357, , , , 清 远 保 利 天 汇 清 远 市 清 城 区 综 合 54.00% 861, ,107 1,235,531 1,409, 韶 关 保 利 芙 蓉 新 城 韶 关 市 武 江 区 综 合 51.00% 756, ,692 1,211,942 1,358, 韶 关 保 利 心 语 花 园 韶 关 市 浈 江 区 住 宅 % 134,512 81, , , 湛 江 保 利 原 点 广 场 湛 江 市 霞 山 区 综 合 65.00% 1,036, ,548 1,237,507 1,541, 肇 庆 保 利 花 园 肇 庆 市 肇 庆 新 区 住 宅 51.00% 254, , , , 福 州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福 州 市 晋 安 区 住 宅 40.00% 695, , , , 福 州 保 利 西 江 林 语 福 州 市 仓 山 区 住 宅 % 300, , , , 厦 门 保 利 海 上 五 月 花 厦 门 市 集 美 区 住 宅 50.00% 274, , , 厦 门 保 利 叁 仟 栋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住 宅 % 685, , , , 莆 田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莆 田 市 荔 城 区 住 宅 40.00% 122,214 50, , 绍 兴 保 利 湖 畔 林 语 绍 兴 市 绍 兴 县 住 宅 % 206, , , 杭 州 保 利 梧 桐 语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住 宅 % 159,047 42,415 99, 浙 江 保 利 罗 兰 香 谷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住 宅 % 192,075 81, , 浙 江 金 地 格 林 格 林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住 宅 49.00% 118,816 52, , 嘉 兴 保 利 西 塘 越 嘉 兴 市 嘉 善 县 住 宅 70.00% 152, , , 宁 波 保 利 滨 湖 天 地 慈 溪 市 宗 汉 镇 综 合 % 472, , ,320 92, 南 京 保 利 梧 桐 语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住 宅 51.00% 248, , , 南 京 保 利 朗 诗 麓 院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住 宅 25.50% 267, , ,

110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权 益 项 目 计 划 可 售 容 积 待 开 发 占 地 面 积 比 例 投 资 金 额 率 面 积 面 积 78 南 京 保 利 紫 荆 公 馆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住 宅 % 154,475 61,473 84, 南 京 保 利 罗 兰 春 天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住 宅 % 181,928 70, , 南 京 保 利 中 央 公 园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住 宅 % 524, , , , 南 京 保 利 堂 悦 南 京 市 南 部 新 城 综 合 51.00% 453,455 73, , , 南 京 保 利 西 江 月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住 宅 % 374,799 78, , , 无 锡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住 宅 % 270, , ,931 75, 无 锡 保 利 中 央 公 园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住 宅 51.00% 197,006 93, ,437 72, 南 通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南 通 市 港 闸 区 住 宅 % 361, , , 连 云 港 保 利 海 上 五 月 花 连 云 港 市 连 云 区 住 宅 % 132, , , , 常 州 保 利 公 园 九 里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住 宅 % 143,047 96, , , 合 肥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合 肥 市 政 务 区 住 宅 75.99% 423, , , 合 肥 保 利 拉 菲 公 馆 合 肥 市 滨 湖 新 区 住 宅 75.99% 289, , ,050 64, 合 肥 保 利 海 上 五 月 花 合 肥 市 滨 湖 区 综 合 75.99% 491, , , , 合 肥 保 利 东 郡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综 合 % 349, , , , 合 肥 保 利 梧 桐 语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住 宅 85.00% 69,879 48, ,137 41, 合 肥 保 利 西 山 林 语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住 宅 % 385, , , , 天 津 保 利 上 河 雅 颂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住 宅 % 420, , , 天 津 保 利 大 都 会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综 合 50.00% 1,107,529 91, , 天 津 保 利 玫 瑰 湾 天 津 市 东 丽 区 综 合 % 570, , , 天 津 保 利 海 河 大 观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综 合 51.00% 606, , , , 天 津 保 利 香 颂 湖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住 宅 51.00% 106, , , 天 津 保 利 罗 兰 公 馆 天 津 市 西 青 区 住 宅 % 187, , ,493 11, 天 津 保 利 溪 湖 林 语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住 宅 70.00% 133, , , , 天 津 保 利 梧 桐 语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住 宅 51.00% 135, , , , 天 津 保 利 诺 丁 山 天 津 市 西 青 区 住 宅 50.00% 176, , , , 包 头 保 利 花 园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住 宅 55.00% 288, , , 包 头 保 利 百 合 花 园 包 头 市 东 河 区 住 宅 55.00% 47, , ,691 86, 包 头 保 利 南 海 公 园 包 头 市 东 河 区 住 宅 55.00% 274, , , , 包 头 保 利 拉 菲 公 馆 包 头 市 昆 区 住 宅 55.00% 227, , ,063 57, 包 头 保 利 香 槟 花 园 包 头 市 昆 区 住 宅 55.00% 82,301 68, , 石 家 庄 保 利 花 园 石 家 庄 市 长 安 区 综 合 90.00% 636, ,248 1,069, , 石 家 庄 保 利 拉 菲 公 馆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住 宅 65.00% 583, , , , 青 岛 保 利 里 院 里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住 宅 % 161,669 78, , 青 岛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住 宅 % 162,470 84, , 青 岛 保 利 海 上 罗 兰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住 宅 % 398, , , 青 岛 保 利 漫 月 山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综 合 % 137,779 26,920 67, 青 岛 保 利 叶 公 馆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住 宅 50.00% 263,521 62, ,

111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权 益 项 目 计 划 可 售 容 积 待 开 发 占 地 面 积 比 例 投 资 金 额 率 面 积 面 积 115 青 岛 保 利 茉 莉 公 馆 青 岛 市 李 沧 区 综 合 73.00% 201,999 58, , 青 岛 保 利 香 雪 山 青 岛 市 李 沧 区 住 宅 80.00% 41,469 50,645 56, 青 岛 保 利 中 央 公 园 青 岛 市 李 沧 区 综 合 % 366, , , , 沈 阳 保 利 十 二 橡 树 庄 园 沈 阳 市 东 陵 区 住 宅 % 105, , ,027 37, 沈 阳 保 利 海 上 五 月 花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住 宅 60.00% 300, , ,619 30, 沈 阳 保 利 香 槟 花 园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住 宅 55.00% 286, , ,710 85, 沈 阳 保 利 溪 湖 林 语 沈 阳 市 皇 姑 区 住 宅 92.00% 390, , ,714 97, 沈 阳 保 利 茉 莉 公 馆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住 宅 % 229, , , , 沈 阳 保 利 白 沙 林 语 沈 阳 市 东 陵 区 住 宅 % 170, , , , 沈 阳 保 利 紫 荆 公 馆 沈 阳 市 东 陵 区 综 合 % 131,711 90, , , 沈 阳 保 利 大 都 会 沈 阳 市 皇 姑 区 综 合 80.00% 488,306 80, , , 丹 东 保 利 锦 江 林 语 丹 东 市 振 兴 区 住 宅 46.92% 199, , , , 丹 东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丹 东 市 振 兴 区 住 宅 46.92% 63,537 70, , , 营 口 保 利 香 槟 花 园 营 口 市 老 边 区 住 宅 95.00% 295, , , , 大 连 保 利 西 山 林 语 大 连 市 甘 井 子 区 住 宅 50.00% 329, , ,060 27, 大 连 保 利 南 关 岭 项 目 大 连 市 甘 井 子 区 住 宅 % 54,549 24,100 72, 大 连 保 利 天 禧 大 连 市 东 港 区 综 合 50.00% 1,679, , ,640 1,081, 长 春 保 利 香 槟 花 园 长 春 市 净 月 区 住 宅 % 172, , ,096 43, 长 春 保 利 净 月 项 目 长 春 市 净 月 区 综 合 % 43, , , , 长 春 惠 斯 勒 小 镇 长 春 市 净 月 区 住 宅 50.00% 361, , , , 长 春 保 利 罗 兰 香 谷 长 春 市 高 新 区 住 宅 80.00% 227, , ,716 18, 长 春 保 利 百 合 香 湾 长 春 市 二 道 区 住 宅 % 186, , , 长 春 保 利 林 语 长 春 市 南 关 区 住 宅 % 225, , ,234 58, 长 春 保 利 拉 菲 公 馆 长 春 市 绿 园 区 住 宅 % 199, , , 长 春 保 利 中 央 公 园 长 春 市 绿 园 区 综 合 % 231, , , , 长 春 保 利 春 天 里 长 春 市 高 新 区 住 宅 % 103,450 81, , 通 化 保 利 罗 兰 香 谷 通 化 市 江 南 新 区 住 宅 % 167, , , , 武 汉 保 利 中 央 公 馆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住 宅 51.00% 345, , , 武 汉 保 利 公 园 九 里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住 宅 50.00% 548, , , , 武 汉 保 利 马 湖 项 目 武 汉 市 东 湖 开 发 区 住 宅 % 343, , , 武 汉 保 利 圆 梦 城 武 汉 市 新 洲 区 住 宅 70.00% 578, ,187 1,864,248 1,506, 武 汉 保 利 海 上 五 月 花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住 宅 % 184, , , , 武 汉 保 利 关 山 村 项 目 武 汉 市 东 湖 开 发 区 住 宅 80.00% 802, ,947 1,135, , 武 汉 保 利 西 海 岸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住 宅 50.00% 249, , , , 长 沙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综 合 90.00% 554,281 80, , 长 沙 阆 峰 云 墅 五 期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住 宅 90.00% 16,254 17,641 22, 长 沙 保 利 麓 谷 林 语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住 宅 90.00% 549, ,004 1,236,567 12,

112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权 益 项 目 计 划 可 售 容 积 待 开 发 占 地 面 积 比 例 投 资 金 额 率 面 积 面 积 152 长 沙 保 利 西 海 岸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综 合 50.00% 947, ,807 1,151,551 1,121, 长 沙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长 沙 市 长 沙 县 住 宅 % 393, , , , 湖 南 保 利 洞 庭 东 岸 岳 阳 市 岳 阳 楼 区 综 合 90.10% 40,013 55,300 59,185 39, 郴 州 保 利 苏 仙 林 语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住 宅 90.00% 92,631 84, ,531 1, 南 昌 保 利 铭 雅 欧 洲 城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区 住 宅 60.00% 201, , , 南 昌 保 利 半 山 国 际 花 园 南 昌 市 湾 里 区 住 宅 75.00% 612,647 1,647, , , 南 昌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南 昌 市 高 新 区 住 宅 % 263, , , 南 昌 保 利 百 合 花 园 南 昌 市 青 山 湖 区 住 宅 % 44,455 20,199 54, 南 昌 保 利 金 香 槟 南 昌 市 高 新 区 住 宅 % 75,069 39,977 87, 郑 州 保 利 海 上 五 月 花 郑 州 市 惠 济 区 住 宅 % 193, , , 郑 州 保 利 西 溪 花 园 郑 州 市 高 新 区 住 宅 50.00% 158,982 68, ,103 53, 洛 阳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洛 阳 市 洛 龙 区 住 宅 49.00% 159,472 65, , , 重 庆 保 利 香 槟 花 园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住 宅 % 176, , , 重 庆 保 利 江 上 明 珠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住 宅 % 983, ,498 1,245, , 重 庆 保 利 花 半 里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住 宅 % 364,546 92, , 重 庆 保 利 爱 尚 里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住 宅 51.00% 586, , , , 重 庆 保 利 林 语 溪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住 宅 % 112,179 61, , 重 庆 保 利 壹 号 公 馆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住 宅 % 119,005 69, , 重 庆 保 利 观 澜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住 宅 50.00% 553, , , , 重 庆 保 利 茵 梦 湖 重 庆 市 北 碚 区 住 宅 50.00% 158, , , , 重 庆 保 利 观 塘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综 合 51.00% 640, , , , 成 都 保 利 石 象 湖 项 目 成 都 市 蒲 江 县 住 宅 90.00% 335, , , ,102 成 都 保 利 公 园 198 一 期 成 都 市 新 都 区 住 宅 90.00% 278, , ,448 - 成 都 保 利 公 园 198 二 期 成 都 市 新 都 区 住 宅 90.00% 173, , , 成 都 保 利 公 园 198 三 期 成 都 市 新 都 区 住 宅 90.00% 158, , ,973 - 成 都 保 利 公 园 198 四 期 ( 拉 斐 庄 园 ) 成 都 市 新 都 区 住 宅 90.00% 469, , , 成 都 保 利 狮 子 湖 成 都 市 新 都 区 住 宅 51.00% 373, , , , 成 都 保 利 狮 子 湖 二 期 成 都 市 新 都 区 住 宅 51.00% 264, , , , 成 都 保 利 城 成 都 市 新 都 区 住 宅 51.00% 297, , , 成 都 保 利 春 天 花 语 成 都 市 新 都 区 住 宅 51.00% 128,144 53, , 成 都 保 利 康 桥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住 宅 % 325,544 82, , 成 都 保 利 心 语 花 园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住 宅 % 204, , ,277 - 成 都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写 字 楼 % 280, , , , 成 都 保 利 叶 语 成 都 市 双 流 县 住 宅 % 211, , , 成 都 保 利 玫 瑰 花 语 成 都 市 龙 泉 驿 区 住 宅 % 223,540 75, , 成 都 保 利 锦 湖 林 语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住 宅 % 239,486 69, , ,

113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权 益 项 目 计 划 可 售 容 积 待 开 发 占 地 面 积 比 例 投 资 金 额 率 面 积 面 积 184 成 都 保 利 花 园 五 期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住 宅 % 102,519 40, , , 成 都 保 利 林 语 溪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住 宅 % 216,572 92, , , 成 都 保 利 两 河 公 园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住 宅 % 202, , ,243 61, 成 都 保 利 紫 薇 花 语 成 都 市 龙 泉 驿 区 住 宅 % 164,116 70, , , 德 阳 保 利 国 际 城 德 阳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综 合 50.00% 788, ,813 1,451,614 1,168, 遂 宁 保 利 江 语 城 遂 宁 市 河 东 新 区 住 宅 51.00% 169, , , 西 藏 保 利 林 芝 项 目 林 芝 县 鲁 朗 镇 综 合 % 56, ,733 44,867 40, 西 安 保 利 拉 菲 公 馆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综 合 90.00% 312, , , , 西 安 保 利 春 天 里 西 安 市 曲 江 区 住 宅 % 200,570 83, , , 西 安 保 利 金 香 槟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综 合 51.00% 143,622 59, ,515 10, 三 亚 保 利 论 坛 项 目 三 亚 市 海 棠 湾 镇 综 合 50.00% 305, ,748 78,766 10, 三 亚 保 利 中 铁 中 环 广 场 三 亚 市 月 川 片 区 住 宅 50.00% 95,793 17,111 77, 三 亚 保 利 海 棠 湾 三 亚 市 海 棠 湾 片 区 住 宅 % 110, ,766 39,525 8, 海 口 保 利 秀 英 港 项 目 海 口 市 秀 英 港 片 区 综 合 % 415, , , , 兰 州 保 利 领 秀 山 兰 州 市 安 宁 区 住 宅 50.00% 282, , , , 乌 鲁 木 齐 保 利 海 上 五 月 花 乌 鲁 木 齐 市 头 屯 河 区 住 宅 57.00% 241, , , , 墨 尔 本 保 利 克 莱 蒙 项 目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住 宅 51.00% 澳 元 15,659 2,168 19,328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拟 建 项 目 概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5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拟 建 项 目 概 况 单 位 : 万 元 平 方 米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权 益 项 目 计 划 可 售 容 积 待 开 发 占 地 面 积 比 例 投 资 金 额 率 面 积 面 积 1 广 州 保 利 罗 兰 国 际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住 宅 60.00% 637, , , ,517 2 广 州 保 利 番 禺 汉 溪 村 项 目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综 合 50.00% 71,209 10,848 43,392 58,512 3 广 州 保 利 半 山 学 府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住 宅 % 166, , , ,647 4 广 州 保 利 金 融 城 A005-2 项 目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综 合 % 353,794 14, , ,299 5 广 州 保 利 金 融 城 A007-1 项 目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综 合 60.00% 361,374 15, , ,734 6 广 州 保 利 广 钢 122 地 块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住 宅 50.00% 300,607 22, , ,530 7 广 州 保 利 广 钢 140 地 块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住 宅 50.00% 381,177 32, , ,544 8 北 京 保 利 通 州 项 目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综 合 65.00% 508,832 47, , ,600 9 北 京 保 利 门 头 沟 项 目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永 定 镇 住 宅 50.00% 600,292 99, , , 太 原 保 利 百 合 花 园 太 原 市 柏 林 区 住 宅 % 91,964 42, , ,

114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权 益 项 目 计 划 可 售 容 积 待 开 发 占 地 面 积 比 例 投 资 金 额 率 面 积 面 积 11 晋 中 保 利 壹 号 公 馆 晋 中 市 榆 次 区 住 宅 % 290, , , , 佛 山 保 利 灯 湖 公 馆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住 宅 % 67,013 18,527 54,080 73, 佛 山 保 利 香 槟 国 际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住 宅 % 170,617 91, , , 佛 山 保 利 瀚 湖 一 号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综 合 50.00% 298,524 86, , , 佛 山 保 利 绿 岛 湖 项 目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住 宅 % 268, , , , 佛 山 保 利 中 央 公 园 二 期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综 合 51.00% 410, , , , 阳 江 保 利 共 青 湖 项 目 阳 江 市 江 城 区 住 宅 % 318, , , , 东 莞 保 利 心 语 花 园 东 莞 市 寮 步 镇 住 宅 50.00% 156,831 83, , , 珠 海 保 利 航 空 新 城 项 目 珠 海 市 金 湾 区 住 宅 51.00% 180,177 77, , , 汕 尾 保 利 金 町 湾 汕 尾 市 城 区 综 合 % 414, , , , 茂 名 保 利 海 湾 城 茂 名 市 电 白 县 住 宅 80.00% 115, , , , 江 门 鹤 山 保 利 中 央 花 园 江 门 鹤 山 市 住 宅 % 262, , , , 福 州 保 利 天 悦 花 园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综 合 % 334,128 64, , , 莆 田 保 利 城 莆 田 市 涵 江 区 综 合 51.00% 268, , , , 杭 州 保 利 中 央 公 馆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综 合 40.00% 486,319 44, , , 南 京 保 利 合 班 村 项 目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住 宅 50.10% 352,603 66, , , 合 肥 保 利 罗 兰 春 天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住 宅 % 157,144 67, , , 青 岛 保 利 嘉 陵 江 路 项 目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住 宅 % 50,739 42,837 59,372 75, 长 春 保 利 溪 湖 林 语 长 春 市 南 关 区 住 宅 % 125,190 78, , , 长 春 保 利 金 香 槟 长 春 市 南 关 区 综 合 % 130,426 56, , , 武 汉 保 利 西 海 岸 二 期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住 宅 50.00% 290, , , , 南 昌 保 利 心 语 花 园 南 昌 青 山 湖 区 住 宅 % 127, , , , 成 都 保 利 万 圣 社 区 项 目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住 宅 % 159,727 95, , , 成 都 保 利 锦 江 里 成 都 市 天 府 新 区 住 宅 % 192,153 80, , , 乌 鲁 木 齐 保 利 西 山 林 语 乌 鲁 木 齐 市 沙 依 巴 克 区 住 宅 51.00% 170, , , ,884 ( 四 )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战 略 发 行 人 将 始 终 贯 彻 务 实 创 新 规 范 卓 越 的 企 业 宗 旨, 坚 持 以 发 展 为 主 题, 以 经 济 效 益 为 中 心 以 房 地 产 为 主 业 的 指 导 思 想, 弘 扬 团 结 拼 搏 锐 意 进 取 务 实 创 新 的 企 业 精 神, 围 绕 三 个 为 主 和 三 个 结 合 的 企 业 经 营 方 针, 突 出 经 营 特 色, 培 育 自 身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保 持 企 业 平 稳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向 打 造 中 国 地 产 长 城 的 品 牌 愿 景 不 断 迈 进 三 个 为 主, 一 是 以 房 地 产 开 发 为 主, 拓 展 相 关 产 业 ; 二 是 以 省 会 及 中 心 城 市 为

115 主, 逐 步 辐 射 有 经 济 发 展 潜 力 的 二 三 线 城 市 ; 三 是 以 住 宅 开 发 为 主, 有 计 划 地 增 持 中 心 城 市 的 商 业 地 产 三 个 结 合, 一 是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与 提 高 开 发 效 益 相 结 合, 坚 持 结 合 市 场 形 势 合 理 扩 大 企 业 经 营 规 模, 同 时 不 断 推 进 精 细 化 管 理, 实 现 开 发 效 率 的 提 升 和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的 增 强 ; 二 是 开 发 性 收 入 与 经 营 性 收 入 相 结 合, 通 过 滚 动 开 发 商 品 住 宅 项 目, 加 快 资 金 周 转, 同 时 在 重 点 城 市 适 度 开 发 建 设 标 志 性 的 物 业, 形 成 稳 定 的 经 营 性 收 入 ; 三 是 资 产 经 营 与 资 本 运 营 相 结 合, 以 扎 实 的 资 产 经 营 为 基 础, 依 托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快 速 增 强 综 合 开 发 实 力 在 发 行 人 战 略 指 导 思 想 与 经 营 发 展 方 针 指 引 下, 公 司 未 来 将 保 持 战 略 的 持 续 稳 定 性, 保 障 公 司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在 投 资 发 展 战 略 上, 发 行 人 将 坚 持 全 国 化 战 略, 努 力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 坚 持 做 强 做 大 区 域 中 心, 努 力 提 高 周 边 经 济 发 达 的 二 三 线 城 市 的 覆 盖 率, 打 造 3+2+X 的 城 市 群 布 局 ; 坚 持 住 宅 的 滚 动 开 发 为 主, 适 度 提 高 优 质 持 有 商 业 比 例 ; 保 证 公 司 土 地 储 备 总 量 始 终 满 足 未 来 两 至 三 年 滚 动 发 展 需 要 在 产 品 战 略 上, 发 行 人 将 坚 持 以 普 通 住 宅 开 发 为 主, 聚 焦 居 民 普 通 居 住 需 求, 同 时 有 计 划 地 逐 步 加 大 国 家 中 心 城 市 商 业 地 产 投 入 比 例 ; 积 极 研 究 实 践 养 老 公 寓 旅 游 地 产 等 开 发 模 式,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试 点 并 逐 步 推 广 ; 密 切 关 注 保 障 性 住 房 政 策 方 向, 积 极 参 与 保 障 性 住 房 开 发 建 设, 履 行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关 注 房 地 产 市 场 需 求 的 发 展 趋 势, 保 持 准 确 的 产 品 定 位 ; 注 重 产 品 创 新, 进 一 步 加 大 产 品 研 发 力 度, 提 升 研 发 速 度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设 计 理 念, 完 善 各 类 型 产 品 的 企 业 设 计 标 准 质 量 标 准, 提 升 产 品 设 计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的 精 细 化 和 规 范 化 ; 坚 持 并 逐 步 扩 大 集 团 采 购 范 围, 建 立 更 加 全 面 稳 定 和 高 效 的 产 品 生 产 线, 保 障 产 品 品 质, 有 效 降 低 成 本 ;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顾 客 价 值 为 核 心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在 品 牌 战 略 上, 发 行 人 秉 承 和 谐 生 活, 自 然 舒 适 的 品 牌 宗 旨, 提 出 和 者 筑 善 的 品 牌 理 念 以 和 为 道, 追 求 建 筑 人 与 社 会 的 和 谐 共 生, 营 造 业 主 的 和 美 生 活, 促 进 企 业 的 和 谐 发 展 ; 以 筑 立 业, 品 质 为 先, 追 求 卓 越, 不 断 创 造 与 构 筑 理 想 生 活 与 丰 美 人 生 ; 以 善 为 达, 心 存 感 恩, 诚 待 他 人, 关 爱 社 会, 着 力 打 造 中 国 地 产 长 城 发 行 人 将 推

116 行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中 心 的 品 牌 战 略, 树 立 品 质 至 上 的 品 牌 观, 完 善 品 质 管 理 的 组 织 体 系 ; 建 立 健 全 物 业 服 务 标 准, 在 专 业 服 务 的 基 础 上 打 造 亲 情 和 院 特 色 服 务 品 牌 ; 建 立 系 统 的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体 系, 创 新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模 式, 进 一 步 加 强 客 户 资 源 利 用,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品 牌 传 播 实 现 品 牌 形 象 和 品 牌 价 值 的 全 面 提 升 ; 推 动 公 司 物 业 服 务 商 业 经 营 会 展 等 子 品 牌 的 整 合 提 升, 构 建 完 善 的 子 品 牌 体 系 在 人 才 战 略 上, 发 行 人 将 致 力 于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战 略 规 划, 不 断 推 进 人 员 的 专 业 化 和 知 识 化 ; 合 理 预 测 人 才 需 求, 优 化 人 才 结 构, 加 大 储 备 干 部 培 养 力 度 ; 建 立 具 有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体 系 和 多 方 位 多 层 次 的 长 效 激 励 机 制, 完 善 考 核 机 制 ; 加 强 员 工 培 训 和 培 养, 提 高 人 员 专 业 化 水 平 ; 加 强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和 员 工 关 系 管 理, 提 升 员 工 满 意 度 2015 年 4 月, 发 行 人 针 对 创 新 产 业 领 域 发 布 5P 战 略, 即 Peiban( 陪 伴 ): 养 老 地 产 Promise( 承 诺 ): 全 生 命 周 期 绿 色 建 筑 Partner( 拍 档 ): 社 区 O2O Ploy APP: 保 利 地 产 APP Power( 力 量 ): 海 外 地 产, 聚 焦 上 述 五 个 方 面 在 保 持 传 统 主 业 稳 定 发 展 的 同 时, 公 司 养 老 地 产 绿 色 建 筑 移 动 社 区 互 联 和 海 外 地 产 拓 展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战 略 稳 步 落 地, 表 明 公 司 在 朝 着 精 细 化 运 作 模 式 的 不 断 演 进 中, 持 续 从 不 同 维 度 提 升 其 产 品 服 务 的 深 层 竞 争 力 发 行 人 的 5P 战 略 具 体 如 下 : Peiban( 陪 伴 ): 公 司 将 以 全 链 条 介 入 养 老 地 产 相 关 产 业, 打 造 居 家 养 老 社 区 养 老 机 构 养 老 三 位 一 体 中 国 式 养 老, 达 成 健 全 覆 盖 多 层 次 养 老 需 求 的 全 面 服 务 体 系 Promise( 承 诺 ): 公 司 提 出 全 生 命 周 期 绿 色 建 筑 的 概 念, 将 从 项 目 规 划 材 料 选 用 项 目 施 工 乃 至 后 期 运 营 四 个 维 度 体 现 节 能 环 保 绿 色 健 康 的 绿 色 建 筑 理 念 Partner( 拍 档 ): 公 司 将 在 物 业 服 务 生 活 配 套 购 物 休 闲 邻 里 社 交 与 居 家 养 老 等 多 层 面 深 挖 产 业 链 价 值 公 司 将 积 极 投 身 社 区 O2O 建 设, 致 力 成 为 O2O 资 源 整 合 营 运 商 与 社 区 生 活 服 务 商 Poly APP( 保 利 地 产 APP): 保 利 地 产 APP 致 力 于 为 业 主 创 造 一 个 便 捷 生 活 的 移 动 互 联 服 务 平 台, 实 现 一 站 式 全 方 位 满 足 业 主 日 常 家 政 订 餐 物 业 缴 费 等 服 务 Power( 力 量 ): 公 司 将 积 极 探 索 地 产 业 务 的 国 际 化 发 展, 致 力 于 学 习 海 外 成 熟 市 场

117 发 展 经 验 十 一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和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情 况 1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保 利 集 团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参 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中 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2 发 行 人 的 子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内 子 公 司 共 323 家 发 行 人 重 要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参 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中 四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权 益 投 资 情 况 中 ( 二 )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3 发 行 人 的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15 家 合 营 公 司,12 家 联 营 企 业 发 行 人 重 要 的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情 况 参 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中 四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权 益 投 资 情 况 中 ( 三 ) 发 行 人 的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情 况 4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参 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中 九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5 其 他 关 联 方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与 发 行 人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其 他 关 联 方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6 发 行 人 其 他 关 联 方 情 况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上 海 三 利 同 受 保 利 集 团 控 制 2 保 利 财 务 同 受 保 利 集 团 控 制 3 保 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同 受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控 制 4 保 利 影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同 受 保 利 集 团 控 制 5 广 州 保 利 国 际 影 城 有 限 公 司 同 受 保 利 集 团 控 制

118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6 广 东 保 利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同 受 保 利 集 团 控 制 7 保 利 新 能 源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同 受 保 利 集 团 控 制 8 北 京 保 利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同 受 保 利 集 团 控 制 9 广 东 保 利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同 受 保 利 集 团 控 制 10 佛 山 永 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1 佛 山 晟 鑫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2 佛 山 顺 德 晟 鸿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3 江 门 信 保 康 盛 文 化 体 育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信 保 基 金 的 子 公 司 14 中 鸿 泰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15 拉 萨 开 发 区 凰 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6 佛 山 顺 德 智 鑫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7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信 保 基 金 作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发 起 设 立 的, 发 行 人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18 西 藏 信 保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信 保 基 金 作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发 起 设 立 的, 发 行 人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19 佛 山 信 保 骏 雅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20 佛 山 信 保 晨 雅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信 保 基 金 纳 入 合 并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21 天 津 鑫 和 隆 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合 营 企 业 盛 世 鑫 和 全 资 子 公 司 ( 二 )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1 关 联 担 保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关 联 对 外 担 保 全 部 为 对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的 担 保,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中 九 重 大 或 有 事 项 或 承 诺 事 项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关 联 方 ( 除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外 )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7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关 联 方 ( 除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外 ) 向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担 保 人 名 称 被 担 保 人 名 称 担 保 金 额 起 始 日 期 借 款 起 讫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1 保 利 集 团 保 利 地 产 430, 年 7 月 11 日 2013 年 7 月 10 日 保 利 集 团 为 发 行 人 于 2008 年 7 月 11 日 发 行 的 43 亿 元 公 司 债 券 提 供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年 担 保 费 率 为 0.5%, 该 担 保 事 项 已 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 解 除

119 2 关 联 方 租 赁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房 屋 租 赁 均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依 据 协 议 定 价,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表 5-28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房 屋 租 赁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确 认 的 租 赁 收 益 序 号 出 租 方 名 称 承 租 方 名 称 租 赁 物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广 州 保 利 商 用 管 1 理 有 限 公 司 保 利 影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南 海 保 利 水 城 影 城 广 州 怡 顺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保 利 国 际 影 城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中 环 广 场 影 城 保 利 地 产 信 保 基 金 广 州 保 利 中 心 保 利 地 产 保 利 南 方 集 团 广 州 保 利 中 心 保 利 地 产 广 东 保 利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保 利 中 心 保 利 地 产 广 东 保 利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保 利 中 心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资 金 拆 借 主 要 为 向 保 利 集 团 和 保 利 财 务 拆 入 的 资 金,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29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拆 入 资 金 起 始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借 款 利 率 1 保 利 财 务 20, 年 6 月 15 日 2017 年 6 月 15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2 保 利 集 团 60, 年 3 月 24 日 2017 年 3 月 24 日 按 七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下 浮 3.5% 3 保 利 财 务 15, 年 5 月 13 日 2016 年 5 月 13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4 保 利 财 务 15, 年 5 月 13 日 2016 年 5 月 13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5 保 利 财 务 15, 年 8 月 14 日 2016 年 8 月 14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6 保 利 财 务 60, 年 9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9 日 6.40% 7 保 利 财 务 15,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9 月 29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8 保 利 财 务 15, 年 11 月 24 日 2015 年 11 月 23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9 保 利 财 务 20, 年 12 月 9 日 2016 年 12 月 9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10 保 利 财 务 30,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11 保 利 集 团 100,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 5.88%

120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拆 入 资 金 起 始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借 款 利 率 12 保 利 财 务 20, 年 2 月 5 日 2015 年 2 月 5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13 保 利 财 务 10, 年 3 月 26 日 2015 年 3 月 26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14 保 利 财 务 30, 年 4 月 23 日 2014 年 4 月 23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15 保 利 财 务 20, 年 8 月 7 日 2015 年 8 月 7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16 保 利 财 务 10, 年 12 月 2 日 2015 年 12 月 2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17 保 利 财 务 10, 年 12 月 11 日 2015 年 12 月 11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18 保 利 财 务 30,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按 五 年 以 上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下 浮 3.5% 后 19 保 利 集 团 60, 年 1 月 5 日 2014 年 3 月 10 日 加 1 个 百 分 点 20 保 利 集 团 40, 年 1 月 5 日 2013 年 1 月 5 日 按 一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加 1% 21 保 利 财 务 200, 年 4 月 20 日 2014 年 4 月 20 日 利 率 11.54% 22 保 利 财 务 10, 年 6 月 27 日 2014 年 6 月 27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23 保 利 财 务 60, 年 1 月 5 日 2014 年 1 月 5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6% 24 保 利 财 务 10, 年 10 月 24 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25 保 利 财 务 30, 年 10 月 26 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利 率 6.2% 26 保 利 财 务 15, 年 11 月 20 日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按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5% 27 保 利 财 务 19, 年 1 月 19 日 2014 年 1 月 19 日 利 息 按 基 准 利 率 28 保 利 财 务 20, 年 1 月 19 日 2013 年 1 月 19 日 利 息 按 基 准 利 率 29 保 利 财 务 10, 年 10 月 13 日 2014 年 10 月 13 日 利 息 按 基 准 利 率 30 保 利 财 务 40, 年 10 月 28 日 2013 年 10 月 28 日 利 息 按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6% 31 保 利 集 团 50, 年 1 月 4 日 2014 年 5 月 4 日 5.22% 4 采 购 商 品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向 关 联 方 保 利 新 能 源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保 利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采 购 少 量 太 阳 能 设 备 及 展 品, 该 类 交 易 价 格 均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金 额 较 小 且 占 同 类 交 易 比 例 极 小,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30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向 关 联 方 采 购 商 品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1 2 关 联 方 名 称 保 利 新 能 源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保 利 国 际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内 容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采 购 商 品 * * - - 采 购 商 品 * * * - - 注 :* 表 示 该 交 易 占 同 类 交 易 比 重 不 足 0.005%

121 5 接 受 劳 务 发 行 人 分 别 于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向 保 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工 程 款 万 元 和 1, 万 元, 该 类 交 易 已 按 照 相 关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公 开 招 标, 占 同 类 交 易 比 例 较 小,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31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接 受 关 联 方 劳 务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1 保 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接 工 程 , % * * 表 示 该 交 易 占 同 类 交 易 比 重 不 足 0.005% 6 提 供 劳 务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广 州 富 利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工 程 承 包 方, 承 接 部 分 关 联 方 的 建 安 工 程, 该 类 交 易 总 金 额 分 别 为 34, 万 元 38, 万 元 31, 万 元 和 22, 万 元, 占 同 类 交 易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50% 0.42% 0.29% 和 0.63% 该 类 交 易 已 按 照 相 关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公 开 招 标, 占 同 类 交 易 比 例 较 小,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32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向 关 联 方 提 供 劳 务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1 盛 世 鑫 和 承 接 工 程 2, % 7, % 9, % 14, % 2 福 州 中 鼎 承 接 工 程 4, % 14, % 18, % 11, % 3 福 建 中 联 盛 承 接 工 程 3, % 7, % 11, % 9, % 4 广 州 越 鸿 承 接 工 程 % * 广 州 中 耀 承 接 工 程 4, % % 莆 田 中 辰 承 接 工 程 5, % % 保 利 仁 泰 承 接 工 程 * * 武 汉 清 能 承 接 工 程 % * 表 示 该 交 易 占 同 类 交 易 比 重 不 足 0.005% 7 存 放 存 款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于 关 联 方 保 利 财 务 处 存 放 存 款 的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122 222, 万 元 173, 万 元 264, 万 元 和 53, 万 元, 占 同 类 交 易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82% 5.15% 6.60% 和 1.38% 上 述 存 款 利 率 参 照 人 民 银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8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接 受 关 联 方 股 权 投 资 主 要 系 与 联 营 企 业 信 保 基 金 及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主 体 等 的 共 同 投 资, 各 方 按 股 权 比 例 进 行 对 等 投 资, 共 担 风 险,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33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接 受 关 联 方 股 权 投 资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年 度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金 额 占 同 类 交 易 比 例 1 佛 山 晟 鑫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9, % 2014 年 度 2 佛 山 信 保 骏 雅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4, % 3 信 保 基 金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52, % 4 中 鸿 泰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49, % 5 佛 山 永 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22, % 年 度 佛 山 顺 德 晟 鸿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4, % 7 佛 山 晟 鑫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9, %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8 ( 有 限 合 伙 )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7, %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年 度 ( 有 限 合 伙 )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14, % 10 信 保 基 金 接 受 股 权 投 资 20, % 9 股 权 转 让 2012 年,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保 利 华 南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恒 利 将 其 持 有 的 佛 山 保 利 恒 顺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股 权 转 让 予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合 计 金 额 14, 万 元 该 项 交 易 定 价 公 允, 且 按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决 策 程 序 10 关 联 方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123 表 5-34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往 来 科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期 末 余 额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福 州 中 鼎 , 北 京 屹 泰 171, , 顺 德 万 科 67, , 天 津 鑫 和 隆 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34, , 佛 山 信 保 晨 雅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广 州 越 鸿 5, , 东 莞 和 越 - 28, 河 南 天 之 东 9, , 三 亚 中 铁 16, , 洛 阳 利 业 26, , 莆 田 中 辰 7, , 福 建 中 联 盛 其 他 应 收 款 长 春 溪 之 谷 , 盛 世 鑫 和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139, , , 信 保 基 金 - 49, , 南 京 学 尚 7, , , 武 汉 清 能 26, , , 保 利 仁 泰 19, , 广 州 保 奥 16, , 广 州 中 耀 131, , , 东 莞 万 宏 42, , , 杭 州 金 睦 12, , , 广 物 前 通 19, 杭 州 安 泽 拉 萨 开 发 区 凰 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9, 福 州 中 鼎 1, , , 其 他 应 付 款 佛 山 信 保 骏 雅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 5, 东 莞 和 宏 4, , 长 春 溪 之 谷 10, , 保 利 仁 泰 5,

124 往 来 科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期 末 余 额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保 利 集 团 105, , , , 上 海 三 利 4, , , , 信 保 基 金 ,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 盛 世 鑫 和 3, , 福 建 中 联 盛 64, , , 佛 山 永 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5, , , 佛 山 晟 鑫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4, , , 佛 山 顺 德 晟 鸿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睦 南 秋 实 1, , , 江 门 信 保 康 盛 文 化 体 育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广 物 美 通 4, 东 莞 和 越 2, 信 保 基 金 1, 佛 山 顺 德 智 鑫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3, 西 藏 信 保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1, 盛 世 鑫 合 7, , , , 福 州 中 鼎 , , 南 京 学 尚 - 4, , 福 建 中 联 盛 , 预 收 款 项 广 州 中 耀 - 2, 莆 田 中 辰 东 莞 和 宏 河 南 天 之 东 保 利 仁 泰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主 要 系 公 司 与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及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发 生 的 资 金 往 来 等 房 地 产 行 业 属 于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开 发 项 目 一 般 投 资 金 额 巨 大, 对 资 金 流 动 性 要 求 很 高, 但 房 地 产 项 目 公 司 一 般 情 况 下 注 册 资 本 较 小, 仅 依 靠 项 目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金 往 往 无 法 满 足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所 需, 在 项 目 建 设 前 期 需 要 通 过 股 东 借 款 来 解 决 资 金 需 求 因 此, 项 目 公 司 合 作 各 方 均 会 签 订 项 目 合 作 开 发 协 议, 约 定 合 作 各 方 在 项 目 前 期 按 协 议 约 定 比 例 为 项 目 公 司 提 供 股 东 借 款 ; 对 合 营

125 联 营 企 业 而 言, 该 笔 股 东 借 款 成 为 公 司 对 其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对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而 言, 该 笔 股 东 借 款 成 为 公 司 对 其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在 项 目 实 现 预 售 且 能 够 保 障 项 目 正 常 运 作 的 情 况 下, 按 约 定 比 例 归 还 股 东 借 款 或 将 结 余 资 金 暂 存 至 各 方 股 东 对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而 言, 该 笔 暂 存 资 金 成 为 公 司 对 其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而 言, 该 笔 暂 存 资 金 成 为 公 司 对 其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上 述 资 金 运 用 方 式 系 房 地 产 行 业 惯 例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预 收 款 项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广 州 富 利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为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提 供 的 建 筑 工 程 服 务 预 收 的 建 筑 工 程 款 ( 三 )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措 施 为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保 证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按 照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等 规 章 制 度,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并 聘 请 了 独 立 董 事, 制 订 了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以 确 保 董 事 会 的 独 立 性 和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完 善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均 按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要 求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决 策 程 序 发 行 人 采 取 了 股 东 大 会 上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表 决 制 度 董 事 会 上 关 联 董 事 回 避 表 决 制 度, 需 要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意 见 的 交 易 独 立 董 事 均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不 存 在 损 害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关 联 方 违 规 占 用, 或 者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形 十 二 发 行 人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依 法 纳 税,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126 第 六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一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报 告 ( 表 ) 的 审 计 情 况 发 行 人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6 月 的 财 务 报 告 均 按 照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发 行 人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已 经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并 分 别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信 会 师 报 字 [2013] 第 号 信 会 师 报 字 [2014] 第 号 信 会 师 报 字 [2015] 第 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2015 年 1-6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未 经 审 计 二 会 计 政 策 调 整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报 表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按 照 财 政 部 于 2014 年 陆 续 颁 布 修 订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等 八 项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以 下 简 称 新 准 则 )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发 行 人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了 变 更, 并 按 照 新 准 则 的 规 定 对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追 溯 调 整, 其 中 对 2012 年 2013 年 财 务 报 表 影 响 事 项 说 明 如 下 : 1 根 据 修 订 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公 司 对 持 有 的 不 具 有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权 投 资, 不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核 算, 应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拟 作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进 行 核 算, 并 对 其 采 用 追 溯 调 整 法 进 行 调 整 上 述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追 溯 调 整 对 合 并 报 表 影 响 如 下 : 表 6-1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科 目 追 溯 调 整 情 况 单 位 : 元 合 并 报 表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调 整 前 调 整 金 额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调 整 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655,554, ,55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350,794, ,554, ,240,

127 合 并 报 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调 整 前 调 整 金 额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调 整 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535,554, ,55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3,382,082, ,554, ,846,528, 根 据 修 订 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要 求 将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单 独 列 报, 并 对 其 采 用 追 溯 调 整 法 进 行 调 整 上 述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追 溯 调 整 对 合 并 报 表 影 响 如 下 : 表 6-2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科 目 追 溯 调 整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调 整 前 调 整 金 额 调 整 后 调 整 前 调 整 金 额 调 整 后 一 资 本 公 积 10,776,925, , ,776,923, ,963,716, , ,963,714, 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1,451, ,451, , , 权 益 法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 2, , , ,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2.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 1,449, ,449, 三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1,449, ,449, 为 保 持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财 务 数 据 的 可 比 性, 发 行 人 根 据 前 述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事 项 对 2012 年 度 和 2013 年 度 合 并 报 表 财 务 数 据 进 行 了 追 溯 调 整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本 节 引 用 的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财 务 数 据 的 均 为 根 据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事 项 追 溯 调 整 后 的 财 务 数 据 三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财 务 报 表 ( 一 )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1 比 较 式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128 表 6-3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3,869, ,006, ,375, ,267,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1, 应 收 账 款 241, , , , 预 付 款 项 1,946, ,256, ,927, ,641, 应 收 利 息 其 他 应 收 款 2,012, ,767, , , 应 收 股 利 存 货 28,189, ,719, ,990, ,964,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待 摊 费 用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6,259, ,085, ,300, ,312,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69, , ,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23, , ,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709, , , , 固 定 资 产 297, , , , 在 建 工 程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2, , , ,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1, ,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3, ,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78, , ,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685, ,490, ,093, , 资 产 总 计 37,944, ,576, ,393, ,116,

129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84, , , ,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17, , 应 付 账 款 2,085, ,257, ,867, ,279, 预 收 账 款 13,246, ,330, ,716, ,054,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0, , , , 应 交 税 费 -1,209, , , , 应 付 利 息 16, , , , 应 付 股 利 13, , 其 他 应 付 款 2,942, ,971, ,583, ,529,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2,838, ,541, ,962, ,432, 预 提 费 用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0,047, ,731, ,663, ,047,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8,040, ,049, ,510, ,585, 应 付 债 券 1,300, , , 长 期 应 付 款 专 项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5, , , ,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9,346, ,757, ,815, ,591, 负 债 合 计 29,393, ,489, ,478, ,638,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1,075, ,072, , , 资 本 公 积 707, , ,096, ,077,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171, , , , 未 分 配 利 润 4,467, ,204, ,256, ,375, 归 属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6,422, ,140, ,176, ,248,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128, ,946, ,739, ,229,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8,550, ,087, ,915, ,477,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37,944, ,576, ,393, ,116,

130 2 比 较 式 合 并 利 润 表 表 6-4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合 并 利 润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4,234, ,905, ,235, ,890,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4,234, ,905, ,235, ,890, 利 息 收 入 已 赚 保 费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3,468, ,122, ,698, ,592,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2,697, ,412, ,265, ,397, 利 息 支 出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退 保 金 赔 付 支 出 净 额 提 取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净 额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分 保 费 用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480, ,114, , , 销 售 费 用 103, , , , 管 理 费 用 92, , , , 财 务 费 用 95, , ,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 , , ,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投 资 净 收 益 34, , , ,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33, , , , 汇 兑 净 收 益 三 营 业 利 润 800, ,898, ,600, ,339,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9, , ,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2, , ,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四 利 润 总 额 807, ,903, ,610, ,353,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217, , , , 五 净 利 润 590, ,423, ,186,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94, ,220, ,074,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95, , , ,

131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590, ,423, ,186,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94, ,220, ,074, ,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5, , , , 八 每 股 收 益 :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比 较 式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表 6-5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6,249, ,184, ,881, ,755,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09, ,060, ,546, , 保 户 储 金 及 投 资 款 净 增 加 额 客 户 存 款 和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向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净 增 加 额 向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拆 入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收 到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取 得 的 现 金 收 到 再 保 险 业 务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净 增 加 额 拆 入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回 购 业 务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959, ,245, ,427, ,746,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3,586, ,045, ,805, ,419,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61, , , ,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244, ,789, ,759, ,359,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982, ,203, ,637, ,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增 加 额 存 放 央 行 和 同 业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支 付 原 保 险 合 同 赔 付 款 项 的 现 金 支 付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保 单 红 利 的 现 金

132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974, ,290, ,402, ,437,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984, ,045, , ,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 44, , ,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3, ,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1, ,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 , , ,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2, , , ,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72, , ,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 35, , ,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6,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00, ,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95, ,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34, , , ,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23, , , ,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2,167, ,357, ,068, ,626,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597,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898, ,157, ,820, ,034,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3,222, ,001, ,671, ,194,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694, ,152, , ,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12, , , ,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 ,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920, ,168, ,569, ,902,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22, ,989, ,250, ,132,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1, ,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31, , , ,442,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935, ,311, ,258, ,815,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803, ,935, ,311, ,258, ( 二 )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1 比 较 式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33 表 6-6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293, , ,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 预 付 款 项 290, , , , 应 收 利 息 其 他 应 收 款 7,742, ,035, ,944, ,920, 应 收 股 利 32, , , , 存 货 325, , , ,25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待 摊 费 用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685, ,517, ,454, ,126,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67, , ,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358, ,297, ,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70, , , , 固 定 资 产 9, , , , 在 建 工 程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1,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7, ,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515, ,426, ,039, , 资 产 总 计 10,200, ,943, ,493, ,867,

134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 100,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2, 应 付 账 款 209, , , , 预 收 款 项 160, , ,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 , , , 应 交 税 费 -66, , , , 应 付 利 息 8, ,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5,350, ,992, ,299, ,491,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590, , , , 预 提 费 用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257, ,097, ,573, ,062,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694, ,067, , , 应 付 债 券 697, , 长 期 应 付 款 专 项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392, ,167, , , 负 债 合 计 7,649, ,265, ,236, ,744,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1,075, ,072, , , 资 本 公 积 750, , ,082, ,071,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171, , , , 未 分 配 利 润 553, , ,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550, ,678, ,256, ,123,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10,200, ,943, ,493, ,867,

135 2 比 较 式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表 6-7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528, , , ,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528, , , , 利 息 收 入 已 赚 保 费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469, , , ,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347, , , , 利 息 支 出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退 保 金 赔 付 支 出 净 额 提 取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净 额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分 保 费 用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54, , , , 销 售 费 用 2, , , , 管 理 费 用 10, , , , 财 务 费 用 54, , ,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投 资 净 收 益 47, , , ,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4, , , , 汇 兑 净 收 益 三 营 业 利 润 106, , , ,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 ,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四 利 润 总 额 106, , , ,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4, , , , 五 净 利 润 91, , , ,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1, , , ,

136 3 比 较 式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表 6-8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44, , , ,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175, ,326, ,564, ,763, 保 户 储 金 净 增 加 额 客 户 存 款 和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向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净 增 加 额 向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拆 入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收 取 利 息 和 手 续 费 净 增 加 额 收 到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取 得 的 现 金 收 到 再 保 业 务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净 增 加 额 拆 入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回 购 业 务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320, ,745, ,490, ,626,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51, , , ,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6, , , ,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89, , , ,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379, ,768, ,692, ,906,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增 加 额 存 放 央 行 和 同 业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支 付 原 保 险 合 同 赔 付 款 项 的 现 金 支 付 手 续 费 的 现 金 支 付 保 单 红 利 的 现 金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526, ,109, ,004, ,327,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05, , , ,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 , ,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11, , ,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2, , , ,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137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86, , , ,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6, ,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74, , ,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1, ,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647, ,100, , ,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 1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58, ,211, , ,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379, , , ,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286, , , ,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66, , ,035,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 , ,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88, , , ,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520, , , ,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32, , , , 四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 一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表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变 动 情 况 变 动 原 因 1 鹤 山 市 保 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 青 岛 保 利 广 盛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 青 岛 保 利 广 利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 珠 海 祥 越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 成 都 保 利 天 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6 晋 中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7 清 远 鑫 富 工 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8 莆 田 中 保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38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变 动 情 况 变 动 原 因 9 成 都 市 保 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0 南 京 学 衡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1 佛 山 三 水 昊 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2 武 汉 二 零 四 九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3 成 都 保 利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4 合 肥 保 利 和 众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5 保 澳 香 港 ( 置 业 )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6 Yarra 048 Pty Ltd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7 Yarra 048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ty Ltd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8 Epping 048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ty Ltd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9 深 圳 市 安 锦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20 Poly & Southlink Development Pty Ltd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21 Jack&Judy Real Estate Pty Ltd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22 广 东 保 利 南 海 一 号 文 化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对 外 转 让 股 权 23 广 州 市 金 诺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对 外 转 让 股 权 ( 二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表 年 度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变 动 情 况 变 动 原 因 1 安 徽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 江 苏 保 利 宁 弘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 广 州 市 越 隆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 泓 泰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 长 春 保 利 恒 鑫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6 保 利 ( 甘 肃 )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7 清 远 鑫 瑞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8 珠 海 横 琴 保 利 利 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9 山 西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0 保 利 肇 庆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1 肇 庆 鑫 荣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2 广 州 市 埔 域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3 福 州 中 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4 成 都 保 利 兴 蓉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5 陕 西 尚 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6 保 利 ( 新 疆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7 新 疆 保 利 天 恒 基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39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变 动 情 况 变 动 原 因 18 厦 门 中 璟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9 天 津 鑫 和 健 身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0 广 州 萝 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1 汕 尾 市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2 广 州 市 正 林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3 广 州 市 如 茂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4 江 苏 保 利 宁 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5 佛 山 市 保 利 昊 峰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6 茂 名 和 信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7 佛 山 保 利 兴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8 佛 山 市 保 兴 达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9 佛 山 市 保 恒 达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0 博 大 鸿 伟 ( 天 津 )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1 东 莞 市 中 骏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2 柏 乔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3 沈 阳 中 汇 达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4 甘 肃 升 融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5 河 北 银 湖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6 生 活 之 原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7 惠 州 生 活 之 原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8 广 州 保 利 电 商 港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9 新 疆 恒 信 雅 居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40 杭 州 东 良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清 算 41 广 州 越 鸿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转 为 合 营 企 业 42 东 莞 市 和 宏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转 为 联 营 企 业 43 广 州 天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对 外 转 让 股 权 ( 三 )2013 年 度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表 年 度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变 动 情 况 变 动 原 因 1 广 州 从 化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 广 州 市 邦 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 广 州 市 宏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 广 州 越 鸿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 广 州 市 思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6 东 莞 市 和 宏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40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变 动 情 况 变 动 原 因 7 盛 鑫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8 守 鸿 置 地 ( 广 州 )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9 PolyRealEstateFinanceLtd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0 ABUNDANTCHOICEINVESTMENTSLIMITED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1 ACTIONDRAGONINVESTMENTSLIMITED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2 PRIDESOUTHHOLDINGSLIMITED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3 合 肥 和 融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4 辽 宁 保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5 沈 阳 林 海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6 大 连 恒 汇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7 大 连 保 利 东 港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8 大 连 盈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9 长 春 保 利 恒 信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0 北 京 安 平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1 北 京 保 利 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2 北 京 朗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3 北 京 利 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4 上 海 保 利 建 憬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5 佛 山 保 利 恒 升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6 佛 山 三 水 保 利 鑫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7 保 利 ( 湛 江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8 保 利 韶 关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9 重 庆 葆 昌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0 重 庆 葆 方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1 重 庆 葆 翔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2 重 庆 葆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3 天 津 保 利 荣 昌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4 天 津 保 利 盛 泰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5 天 津 荣 鸿 盛 隆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6 杭 州 保 利 建 霖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7 杭 州 东 良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8 成 都 保 龙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9 遂 宁 保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0 保 利 ( 湖 南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1 保 利 ( 长 沙 ) 西 海 岸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2 江 苏 保 利 宁 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3 无 锡 保 利 致 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4 青 岛 广 升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41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变 动 情 况 变 动 原 因 45 青 岛 保 利 广 恒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6 青 岛 广 瑞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7 青 岛 保 利 双 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8 青 岛 保 利 双 元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9 陕 西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0 合 肥 保 利 和 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1 合 肥 保 利 和 新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2 合 肥 保 利 和 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3 海 口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4 郑 州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5 珠 海 富 利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6 保 利 ( 大 连 )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7 保 利 ( 江 西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8 广 州 保 利 城 改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9 湛 江 兴 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60 恒 福 ( 香 港 )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61 通 州 项 目 部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62 守 鸿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63 CORSSFORTUNEHOLDINGSLIMITED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64 MEGAWISEHOLDINGSLIMITED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65 TOTALFAVOURLIMITED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66 诺 达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67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景 元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68 北 京 润 诚 嘉 信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69 山 西 万 国 商 业 广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70 清 新 兴 海 投 资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71 韶 关 市 季 华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72 天 津 盛 鑫 隆 茂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73 杭 州 标 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74 长 沙 天 骄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75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和 熹 会 老 年 公 寓 不 再 纳 入 已 处 置 注 销 76 杭 州 祥 博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已 处 置 注 销 77 成 都 市 香 槟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已 处 置 注 销

142 ( 四 )2012 年 度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表 年 度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情 况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变 动 情 况 变 动 原 因 1 广 州 越 禾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 珠 海 保 利 天 悦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 沈 阳 保 利 香 槟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4 大 连 保 利 会 展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5 北 京 保 利 安 平 养 老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6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和 熹 会 老 年 公 寓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7 河 北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8 北 京 保 利 融 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9 北 京 保 利 首 开 兴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0 上 海 保 利 建 熹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1 上 海 保 利 泓 融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2 上 海 保 利 建 颖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3 佛 山 南 海 保 利 海 荣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4 佛 山 市 保 利 鑫 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5 佛 山 保 利 弘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6 江 门 保 利 宏 信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7 江 门 保 利 滨 江 新 城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8 重 庆 葆 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19 武 汉 保 利 金 谷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0 杭 州 保 利 建 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1 成 都 保 利 华 阳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2 林 芝 保 利 旅 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3 郴 州 市 乾 嘉 盛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4 陕 西 保 利 民 东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5 陕 西 保 利 荣 安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6 保 利 ( 福 建 ) 房 地 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7 保 利 ( 三 亚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8 三 亚 论 坛 中 心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29 三 亚 保 信 贤 德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0 保 利 商 业 地 产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1 上 海 保 利 翰 物 业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设 立 32 西 安 欣 荣 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新 纳 入 新 收 购 取 得 33 沈 阳 保 利 盛 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对 外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55% 股 权 34 沈 阳 盛 兴 图 书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纳 入 对 外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90% 股 权

143 五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一 )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额 ( 万 元 ) 37,944, ,576, ,393, ,116, 负 债 总 额 ( 万 元 ) 29,393, ,489, ,478, ,638, 全 部 债 务 ( 万 元 ) 12,282, ,622, ,908, ,152, 所 有 者 权 益 ( 万 元 ) 8,550, ,087, ,915, ,477,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合 并 报 表 ) 77.47% 77.89% 77.97% 78.19% 债 务 资 本 比 率 58.96% 60.95% 58.90% 59.81%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4,234, ,905, ,235, ,890, 营 业 利 润 ( 万 元 ) 800, ,898, ,600, ,339, 利 润 总 额 ( 万 元 ) 807, ,903, ,610, ,353, 净 利 润 ( 万 元 ) 590, ,423, ,186,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494, ,220, ,074,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984, ,045,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95,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1,022, ,989, ,250, ,132, 营 业 毛 利 率 36.30% 32.03% 32.16% 36.19%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2.45% 6.06% 6.07% 6.42%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7.79% 21.65% 22.95% 21.84%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7.69% 21.31% 22.81% 21.60% EBIT( 万 元 ) 912, ,058, ,714, ,432, EBITDA( 万 元 ) 935, ,093, ,747, ,462, EBITDA 全 部 债 务 比 7.62% 16.58% 17.64% 17.94%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注 :2015 年 1-6 月 的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和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已 经 年 化 处 理 受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和 营 业 成 本 的 结 算 周 期 影 响, 相 关 指 标 均 不 具 有 可 比 意 义

144 ( 二 ) 上 述 财 务 指 标 的 计 算 方 法 上 述 指 标 均 依 据 比 较 式 合 并 报 表 计 算 各 指 标 的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全 部 债 务 = 长 期 债 务 + 短 期 债 务 ; 其 中, 长 期 债 务 = 长 期 借 款 + 应 付 债 券 ; 短 期 债 务 = 短 期 借 款 +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 应 付 票 据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 2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3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 4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合 计 / 资 产 总 计 ; 5 债 务 资 本 比 率 = 全 部 债 务 /( 全 部 债 务 + 所 有 者 权 益 ); 6 营 业 毛 利 率 =(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成 本 )/ 营 业 收 入 ; 7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利 润 总 额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总 资 产 平 均 余 额 ; 8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P/(E 0 +NP 2+E i M i M 0 -E j M j M 0 ±E k M k M 0 ), 其 中 :P 对 应 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NP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E 0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期 初 净 资 产 ;E i 为 报 告 期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新 增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E j 为 报 告 期 回 购 或 现 金 分 红 等 减 少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M 0 为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M i 为 新 增 净 资 产 下 一 月 份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M j 为 减 少 净 资 产 下 一 月 份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E k 为 因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引 起 的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 M k 为 发 生 其 他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下 一 月 份 起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 9 EBIT= 利 润 总 额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10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EBIT/(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 当 期 资 本 化 利 息 支 出 ) 11 EBITDA= 利 润 总 额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折 旧 + 摊 销 ; 12 EBITDA 全 部 债 务 比 =EBITDA/ 全 部 债 务 ; 13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EBITDA/(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 当 期 资 本 化 利 息 支 出 ); 14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 15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 16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资 产 总 计 平 均 余 额 ; 17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的 现 金 流 量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期 末 普 通 股 股 份 总

145 数 ; 18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 期 末 普 通 股 股 份 总 数 ; 19 每 股 收 益 指 标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9 号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的 计 算 及 披 露 (2010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计 算 上 表 中 其 他 每 股 指 标 均 比 照 执 行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本 节 中 出 现 的 财 务 指 标 均 依 据 上 述 公 式 计 算 六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解 释 性 公 告 第 1 号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2008) 的 规 定,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是 指 与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无 直 接 关 系, 以 及 虽 与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但 由 于 其 性 质 特 殊 和 偶 发 性, 影 响 报 表 使 用 人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和 盈 利 能 力 做 出 正 常 判 断 的 各 项 交 易 和 事 项 产 生 的 损 益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13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1, , 企 业 取 得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取 得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产 生 的 收 益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6, , , , 所 得 税 影 响 额 -1, , ,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影 响 额 , 合 计 6, , , , 七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结 合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比 较 式 财 务 报 告, 对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现 金 流 量 偿 债 能 力 盈 利 能 力 未 来 业 务 目 标 以 及 盈 利 能 力 的 可 持 续 性 进 行 了 如 下 分 析

146 1 资 产 结 构 分 析 表 6-14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项 流 动 资 产 : 目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货 币 资 金 3,869, % 4,006, % 3,375, % 3,267, % 应 收 票 据 1, % % % % 应 收 账 款 241, % 334, % 233, % 188, % 预 付 款 项 1,946, % 2,256, % 1,927, % 1,641, % 其 他 应 收 款 2,012, % 1,767, % 773, % 251, % 存 货 28,189, % 26,719, % 23,990, % 18,964,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6,259, % 35,085, % 30,300, % 24,312, %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69, % 39, % 53, % 65,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23, % 354, % 284, % 69,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709, % 703, % 471, % 471, % 固 定 资 产 297, % 247, % 198, % 137, % 无 形 资 产 2, % 1, % 1, % 1, % 商 誉 1, % 1, % 1, % 1,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3, % 3, % 2, % 3,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78, % 138, % 79, % 53,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685, % 1,490, % 1,093, % 804, % 资 产 总 计 37,944, % 36,576, % 31,393, % 25,116, % 最 近 三 年, 由 于 发 行 人 业 务 的 不 断 扩 大 带 动 存 货 等 科 目 余 额 的 持 续 上 升,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保 持 着 快 速 增 长 的 态 势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分 别 为 25,116, 万 元 31,393, 万 元 和 36,576, 万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到 20.68% 发 行 人 资 产 结 构 较 为 稳 定, 同 时 呈 现 出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较 高,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较 低 的 特 点, 其 中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由 存 货 货 币 资 金 预 付 款 项 等 科 目 构 成, 符 合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业 务 特 点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分 别 为 24,312, 万 元 30,300, 万 元 和 35,085,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96.80% 和 96.52% 和 95.92%; 发 行 人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分 别 为 804, 万 元 1,093, 万 元 和 1,490,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3.20% 3.48% 和 4.08%

147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为 37,944, 万 元, 其 中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6,259,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95.56%;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685,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4.44% 发 行 人 各 主 要 资 产 科 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货 币 资 金 货 币 资 金 是 构 成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的 重 要 科 目 之 一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3,267, 万 元 3,375, 万 元 和 4,006,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3.01% 10.75% 和 10.95%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108, 万 元, 增 幅 为 3.31%, 变 动 较 小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631, 万 元, 增 幅 为 18.71%, 这 主 要 是 受 商 品 房 销 售 款 回 笼 和 银 行 借 款 增 加 带 动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余 额 为 3,869,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10.20%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137, 万 元, 降 幅 为 3.43%, 变 动 较 小 总 体 来 看, 发 行 人 良 好 的 销 售 回 款 和 多 元 化 的 融 资 渠 道 为 公 司 提 供 了 充 足 的 资 金 来 源, 这 也 将 为 公 司 未 来 业 务 的 开 展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支 持 和 保 障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15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现 金 1, % % % % 银 行 存 款 3,799, % 3,934, % 3,309, % 3,256,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68, % 71, % 64, % 9, % 合 计 3,869, % 4,006, % 3,375, % 3,267,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中 履 约 保 证 金 存 款 余 额 为 65, 万 元, 在 履 约 期 间 使 用 权 受 到 限 制 (2) 应 收 账 款

148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系 应 收 商 品 房 销 售 款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净 额 分 别 为 188, 万 元 233, 万 元 和 334,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0.75% 0.74% 和 0.92%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净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45, 万 元, 增 幅 为 24.01%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净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101, 万 元, 增 幅 为 43.65%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净 额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结 转 收 入 增 加, 带 动 应 收 账 款 规 模 也 相 应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净 额 为 241,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0.64%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净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93, 万 元, 降 幅 为 27.98%, 这 主 要 系 受 发 行 人 前 期 结 转 收 入 项 目 的 销 售 款 回 笼 影 响 所 致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16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结 构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占 比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209, % 10, , 年 33, % 1, , 年 6, % , 年 以 上 4, % , 合 计 253, % 12, ,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占 比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311, % 15, , 年 24, % 1, , 年 9, % , 年 以 上 7, % , 合 计 352, % 17, ,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占 比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59, % 7, , 年 71, % 3, , 年 13, % , 年 以 上 1, % , 合 计 245, % 12, ,

14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占 比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60, % 8, , 年 23, % 1, , 年 7, % , 年 以 上 6, % , 合 计 197, % 9, , 从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结 构 来 看,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主 要 集 中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总 体 合 理 (3) 预 付 款 项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主 要 为 预 付 拆 迁 款 土 地 保 证 金 和 土 地 预 付 款 等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1,641, 万 元 1,927, 万 元 和 2,256,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6.54% 6.14% 和 6.17%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285, 万 元, 增 幅 为 17.40%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328, 万 元, 增 幅 为 17.07%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持 续 稳 步 增 加, 这 主 要 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预 付 的 土 地 款 和 工 程 款 等 相 应 逐 年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为 1,946,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5.13%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310, 万 元, 降 幅 为 13.76%, 这 主 要 由 于 随 着 各 地 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获 取 和 工 程 的 推 进, 相 应 的 预 付 款 项 逐 步 结 转 至 开 发 成 本, 以 及 发 行 人 本 期 新 获 取 土 地 数 量 较 少 所 致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账 龄 结 构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17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预 付 款 项 账 龄 结 构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175, % 1,356, % 1,379, % 1,213, % 1-2 年 424, % 504, % 308, % 310, % 2-3 年 179, % 186, % 151, % 51, % 3 年 以 上 166, % 209, % 87, % 66, % 合 计 1,946, % 2,256, % 1,927, % 1,641, %

150 从 预 付 款 项 账 龄 结 构 来 看,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账 龄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预 付 款 项 占 比 分 别 为 73.93% 71.57% 60.09% 和 60.41%, 相 对 稳 定 发 行 人 账 龄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预 付 款 项 的 性 质 主 要 为 房 地 产 项 目 运 作 前 期 预 付 给 意 向 合 作 方 的 土 地 相 关 款 项 ( 主 要 包 括 拆 迁 款 项 目 土 地 合 作 款 基 础 设 施 费 等 ), 因 相 关 项 目 地 块 的 拆 迁 搬 迁 土 地 整 理 等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导 致 暂 未 办 理 结 算 所 形 成 (4) 其 他 应 收 款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18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合 作 方 往 来 款 1,156, % 828, % 383, % 56, %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往 来 款 582, % 699, % 203, % 53, % 其 他 293, % 256, % 198, % 149, % 合 计 2,032, % 1,784, % 786, % 259, %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系 公 司 与 下 属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股 东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间 发 生 的 资 金 往 来 等 其 中 合 作 方 往 来 款 是 在 子 公 司 有 资 金 结 余 的 情 况 下, 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部 分 结 余 资 金 按 股 权 比 例 暂 时 转 存 各 方 股 东 的 款 项, 股 东 之 间 相 互 制 约 权 利 义 务 对 等 ;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往 来 款 为 发 行 人 根 据 投 资 协 议 向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按 照 约 定 比 例 提 供 的 股 东 垫 款, 用 于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此 外, 上 表 中 其 他 主 要 包 括 了 押 金 类 其 他 外 部 单 位 往 来 款 代 付 外 部 单 位 款 项 等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净 额 分 别 为 251, 万 元 773, 万 元 和 1,767,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00% 2.46% 和 4.83%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净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522, 万 元, 增 幅 为 %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净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994, 万 元, 增 幅 为 %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净 额 持 续 增 长, 这 主 要 系 公 司 扩 大 业 务 规 模,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以 及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数 量 增 多, 相 应 的 往 来 款 项 规 模 增 加 所 致

151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净 额 为 2,012,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5.30%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净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244, 万 元, 增 幅 为 13.84%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龄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19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龄 结 构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占 比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199, % 7, ,191, 年 469, % 4, , 年 39, % 1, , 年 以 上 76, % 2, , 合 计 1,784, % 16, ,767,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占 比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627, % 7, , 年 65, % 2, , 年 69, % 1, , 年 以 上 23, % 1, , 合 计 786, % 12, , 项 目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占 比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33, % 4, , 年 95, % 2, , 年 16, % , 年 以 上 14, % , 合 计 259, % 8,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余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152 表 6-20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期 末 余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发 行 人 占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关 系 总 额 的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款 项 性 质 北 京 屹 泰 关 联 方 171, % - 投 入 合 营 企 业 的 项 目 开 发 资 金 往 来 北 京 融 创 恒 基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无 关 联 171, % - 与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股 东 的 往 来 款 北 京 首 都 开 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无 关 联 152, % - 与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股 东 的 往 来 款 上 海 融 创 绿 城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无 关 联 141, % - 与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股 东 的 往 来 款 天 津 融 创 奥 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无 关 联 140, % - 与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股 东 的 往 来 款 合 计 777, % - (5) 存 货 存 货 是 发 行 人 资 产 的 最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开 发 成 本 开 发 产 品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开 发 成 本 和 开 发 产 品 中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其 他 直 接 和 间 接 开 发 费 用 等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18,964, 万 元 23,990, 万 元 和 26,719,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75.50% 76.42% 和 73.05%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5,026, 万 元, 增 幅 为 26.50%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2,728, 万 元, 增 幅 为 11.37%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持 续 稳 步 增 长, 这 主 要 由 于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导 致 待 开 发 项 目 处 于 开 发 中 的 项 目 产 品 以 及 已 完 成 开 发 待 结 转 的 项 目 产 品 规 模 相 应 增 长 所 致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增 幅 有 所 回 落, 这 主 要 是 系 本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景 气 度 下 降, 发 行 人 坚 持 以 销 定 产 的 原 则, 审 慎 控 制 拓 展 和 开 工 节 奏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为 28,189,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74.29%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1,470, 万 元, 增 幅 为 5.50%, 变 动 较 小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153 表 6-21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占 比 开 发 成 本 23,550, , ,518, % 开 发 产 品 4,682, , ,668, % 原 材 料 1, , % 库 存 商 品 % 低 值 易 耗 品 % 合 计 28,235, , ,189,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占 比 开 发 成 本 23,126, , ,094, % 开 发 产 品 3,636, , ,622, 原 材 料 1, , 库 存 商 品 低 值 易 耗 品 合 计 26,765, , ,719,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占 比 开 发 成 本 21,490, ,490, % 开 发 产 品 2,495, ,495, % 原 材 料 4, , % 库 存 商 品 % 低 值 易 耗 品 % 合 计 23,990, ,990,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占 比 开 发 成 本 17,716, ,716, % 开 发 产 品 1,245, ,245, % 原 材 料 2, , % 库 存 商 品 % 低 值 易 耗 品 % 合 计 18,964, ,964, % 根 据 发 行 人 会 计 政 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按 照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具 体 而 言, 开 发 成 本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依 据 为 预 计 完 工 后 的 销 售 价 格 减 去 估 计 至 完 工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销 售 费 用 及 相 关 税 金 等 后 的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开 发 产 品

154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依 据 为 预 计 销 售 价 格 减 去 将 要 发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及 相 关 税 金 等 后 的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2012 年 末 和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未 发 现 存 货 减 值 迹 象, 因 此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2014 年, 我 国 房 地 产 行 业 景 气 指 数 下 滑, 房 地 产 投 资 增 速 有 所 放 缓, 全 年 房 地 产 销 售 面 积 和 销 售 额 同 比 出 现 一 定 下 滑, 发 行 人 部 分 子 公 司 项 目 市 价 低 于 预 期, 其 中 子 公 司 绍 兴 保 利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2014 年 末 当 地 市 场 状 况 和 项 目 实 际 销 售 情 况, 对 绍 兴 保 利 湖 畔 林 语 项 目 可 变 现 净 值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后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39, 万 元 ; 子 公 司 大 连 保 利 滨 港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2014 年 末 当 地 市 场 状 况 和 项 目 实 际 销 售 情 况, 对 大 连 保 利 西 海 岸 项 目 可 变 现 净 值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后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7, 万 元, 二 者 合 计 46, 万 元 (6)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65, 万 元 53, 万 元 和 39,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0.26% 0.17% 和 0.11%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减 少 12, 万 元, 降 幅 为 18.31%, 这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收 回 对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的 部 分 投 资 所 致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减 少 13, 万 元, 降 幅 为 25.39%,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发 行 人 收 回 对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的 投 资, 以 及 新 增 对 西 藏 信 保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的 认 缴 出 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为 69,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0.18%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30, 万 元, 增 幅 为 75.08%,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发 行 人 对 西 藏 信 保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增 加 投 资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155 表 6-22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北 京 新 保 利 大 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 % 1, % 1, % 1, % 保 利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7, % 7, % 7, % 7, % 韶 山 光 大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 1, % % % 信 保 ( 天 津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 , % 56, % 西 藏 信 保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60, % 30, % 合 计 69, % 39, % 53, % 65, % (7)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主 要 系 其 对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23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合 营 企 业 311, % 254, % 220, % 53, % 联 营 企 业 112, % 99, % 64, % 16, % 合 计 423, % 354, % 284, % 69, %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系 其 对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69, 万 元 284, 万 元 和 354,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0.28% 0.91% 和 0.97%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215, 万 元, 增 幅 为 %,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1) 发 行 人 增 加 对 广 州 中 耀 保 利 仁 泰 等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 (2) 确 认 盛 世 鑫 和 等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当 期 损 益 所 致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69, 万 元, 增 幅 为 24.56%,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发 行 人 新 增 对

156 北 京 屹 泰 河 南 天 之 东 等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期 末 余 额 为 423,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1.12%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68, 万 元, 增 幅 为 19.43%, 这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新 增 对 广 物 美 通 广 物 前 通 等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所 致 (8)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为 以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为 目 的, 或 者 两 者 兼 有 而 持 有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发 行 人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采 用 成 本 计 量 模 式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471, 万 元 471, 万 元 和 703,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88% 1.50% 和 1.92%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2 年 末 减 少 万 元, 降 幅 为 0.07%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232, 万 元, 增 幅 为 49.29%, 这 主 要 系 本 期 北 京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转 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709,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1.87%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5, 万 元, 增 幅 为 0.79%, 变 动 较 小 (9)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运 输 工 具 电 子 及 办 公 设 备 等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24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275, % 225, % 178, % 119, % 运 输 工 具 8, % 8, % 7, % 7, % 电 子 及 办 公 设 备 6, % 7, % 6, % 5, % 其 他 设 备 6, % 6, % 5, % 5, % 合 计 297, % 247, % 198, % 137, %

157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137, 万 元 198, 万 元 和 247,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0.55% 0.63% 和 0.68%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60, 万 元, 增 幅 为 44.01%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49, 万 元, 增 幅 为 24.82%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持 续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其 部 分 自 用 自 营 物 业 投 入 使 用,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核 算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297,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0.78%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49, 万 元, 增 幅 为 20.07% 2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表 6-25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负 债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流 动 负 债 :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短 期 借 款 84, % 325, % 137, % 134, % 应 付 票 据 17, % 2, % % % 应 付 账 款 2,085, % 2,257, % 1,867, % 1,279, % 预 收 款 项 13,246, % 11,330, % 10,716, % 9,054,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0, % 9, % 12, % 9, % 应 交 税 费 -1,209, % -742, % -621, % -408, % 应 付 利 息 16, % 11, % 5, % 15, % 应 付 股 利 13, % 22, % % % 其 他 应 付 款 2,942, % 2,971, % 2,583, % 1,529,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2,838, % 2,541, % 1,962, % 2,432,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0,047, % 18,731, % 16,663, % 14,047, %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8,040, % 9,049, % 7,510, % 5,585, % 应 付 债 券 1,300, % 703, % 298, %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5, % 5, % 6, % 6,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9,346, % 9,757, % 7,815, % 5,591, % 负 债 合 计 29,393, % 28,489, % 24,478, % 19,638, %

158 随 着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规 模 的 快 速 增 长, 负 债 规 模 也 相 应 扩 大,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负 债 合 计 分 别 为 19,638, 万 元 24,478, 万 元 28,489, 万 元 和 29,393, 万 元 这 一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融 资 需 求 伴 随 业 务 不 断 增 加 有 关, 另 一 方 面 则 源 于 销 售 规 模 扩 大 带 来 的 预 收 账 款 增 加, 该 类 款 项 实 际 无 需 支 付, 不 会 对 公 司 造 成 财 务 压 力 发 行 人 的 负 债 结 构 主 要 以 流 动 负 债 为 主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流 动 负 债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为 68.20%, 其 中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账 款 预 收 款 项 和 其 它 应 付 款 分 别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0.29% 7.09% 45.07% 和 10.01%; 非 流 动 负 债 中 以 长 期 借 款 为 主,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为 27.35% (1) 短 期 借 款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短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134, 万 元 137, 万 元 和 325,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0.69% 0.56% 和 1.14%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短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2, 万 元, 增 幅 为 1.63%, 变 动 较 小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短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188, 万 元, 增 幅 为 %,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随 着 经 营 规 模 扩 大, 发 行 人 适 当 增 加 短 期 借 款 以 满 足 业 务 经 营 需 要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短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为 84,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0.29%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短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240, 万 元, 降 幅 为 73.91%,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发 行 人 归 还 部 分 短 期 借 款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短 期 借 款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26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短 期 借 款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信 用 借 款 % 100, % % % 保 证 借 款 84, % 225, % 137, % 134, % 合 计 84, % 325, % 137, % 134, %

159 (2) 应 付 账 款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主 要 包 括 应 付 的 工 程 款 项 以 及 预 提 成 本 费 用 等 其 中 预 提 成 本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竣 工 时 计 提 的 尚 未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预 提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及 销 售 代 理 佣 金 等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1,279, 万 元 1,867, 万 元 和 2,257,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6.51% 7.63% 和 7.93%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587, 万 元, 增 幅 为 45.95%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390, 万 元, 增 幅 为 20.94%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随 着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经 营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相 关 项 目 预 提 成 本 费 用 相 应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为 2,085,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7.09%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172, 万 元, 降 幅 为 7.65%, 变 动 较 小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账 龄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27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账 款 账 龄 结 构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597, % 1,416, % 1,076, % 1-2 年 461, % 362, % 147, % 2-3 年 147, % 53, % 34, % 3 年 以 上 52, % 34, % 20, % 合 计 2,257, % 1,867, % 1,279, % (3) 预 收 款 项 发 行 人 预 收 款 项 主 要 系 购 房 人 在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商 品 房 销 售 合 同, 但 未 达 到 商 品 房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时 已 经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的 购 房 款 在 相 关 项 目 竣 工 后 并 达 到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时, 相 应 的 预 收 款 项 结 转 为 营 业 收 入 此 外, 预 收 款 项 还 包 括 了 预 收 的 定 金 租 金

160 和 物 业 服 务 费 等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预 收 款 项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28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预 收 款 项 构 成 情 况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预 收 房 款 13,159, % 11,249, % 10,656, % 8,990, % 其 他 87, % 80, % 60, % 64, % 合 计 13,246, % 11,330, % 10,716, % 9,054,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预 收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9,054, 万 元 10,716, 万 元 和 11,330,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46.11% 43.78% 和 39.77%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预 收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1,662, 万 元, 增 幅 为 18.36%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预 收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613, 万 元, 增 幅 为 5.72%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预 收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持 续 增 长,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发 行 人 商 品 房 销 售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带 动 预 收 售 房 款 相 应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预 收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为 13,246,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45.07%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预 收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1,916, 万 元, 增 幅 为 16.92% (4) 其 他 应 付 款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付 款 主 要 包 括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对 合 作 项 目 的 对 等 投 入 借 款 保 利 集 团 及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往 来 款 各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工 程 质 保 金 押 金 等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付 款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29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付 款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往 来 款 2,142, % 2,056, % 1,709, % 946, % 保 利 集 团 及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往 来 款 199, % 281, % 178, % 160, %

161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保 证 金 押 金 294, % 253, % 208, % 150, % 其 他 304, % 379, % 486, % 272, % 合 计 2,942, % 2,971, % 2,583, % 1,529,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付 款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1,529, 万 元 2,583, 万 元 和 2,971,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7.79% 10.55% 和 10.43%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付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1,054, 万 元,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保 利 ( 长 沙 ) 西 海 岸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葆 翔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宏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等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对 等 投 入 款 项 增 加 所 致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付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388, 万 元, 增 幅 为 15.02%,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广 州 市 凯 胜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等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对 等 投 入 款 项 增 加, 以 及 新 增 应 付 保 利 集 团 往 来 款 项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付 款 期 末 余 额 为 2,942,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10.01%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付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29, 万 元, 降 幅 为 0.99%, 变 动 较 小 (5) 应 交 税 费 发 行 人 应 交 税 费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以 及 营 业 税 等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应 交 税 费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30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应 交 税 费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增 值 税 % % % % 营 业 税 -591, % -460, % -427, % -342, % 企 业 所 得 税 -212, % -38, % -44, % 32, % 个 人 所 得 税 2, % % %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38, % -30, % -28, % -23, % 房 产 税 % 1, % 1, % % 土 地 增 值 税 -337, % -194, % -105, % -63, % 教 育 费 附 加 -17, % -23, % -12, % -10, % 其 他 -15, % 1, % -5, % -2, % 合 计 -1,209, % -742, % -621, % -408, %

162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应 交 税 费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408, , 万 元 -742, 万 元 和 -1,209,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2.08% -2.54% -2.61% 和 -4.11% 发 行 人 应 交 税 费 期 末 余 额 为 负 值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司 预 收 房 款 时 尚 未 确 认 收 入, 但 按 照 税 法 要 求 需 要 预 缴 营 业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等 相 关 税 费 所 致 (6)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2,432, 万 元 1,962, 万 元 和 2,541,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2.39% 8.02% 和 8.92%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减 少 469, 万 元, 降 幅 为 19.32%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578, 万 元, 增 幅 为 29.49%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余 额 波 动 主 要 是 受 到 借 款 到 期 兑 付 安 排 影 响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期 末 余 额 为 2,838,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9.66%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297, 万 元, 增 幅 为 11.70% (7) 长 期 借 款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长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5,585, 万 元 7,510, 万 元 和 9,049,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28.44% 30.68% 和 31.76%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2 年 末 增 加 1,925, 万 元, 增 幅 为 34.47%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1,539, 万 元, 增 幅 为 20.50% 最 近 三 年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持 续 增 长,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发 行 人 通 过 银 行 借 款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以 满 足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需 要 所 致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长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为 8,040,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27.35%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减 少 1,009, 万 元, 降 幅 为 11.15%,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结 合 市 场 变 化 合 理 控 制 拓 展 节 奏

163 和 负 债 规 模, 同 时 采 用 发 行 中 期 票 据 等 直 接 融 资 方 式 置 换 银 行 贷 款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借 款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31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长 期 借 款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保 证 借 款 6,635, % 7,014, % 5,781, % 3,826, % 抵 押 借 款 895, % 1,100, % 1,510, % 1,361, % 信 用 借 款 509, % 934, % 218, % 316, % 质 押 借 款 % % % 80, % 合 计 8,040, % 9,049, % 7,510, % 5,585, % (8) 应 付 债 券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努 力 拓 宽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通 过 发 行 美 元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方 式,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优 化 债 务 结 构, 提 高 直 接 融 资 比 例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应 付 债 券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0.00 万 元 298, 万 元 703, 万 元 和 1,300,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00% 1.22% 2.47% 和 4.43%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债 券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32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应 付 债 券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美 元 债 券 603, % 603, % 298, % % 中 期 票 据 697, % 100, % % % 合 计 1,300, % 703, % 298, %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164 表 6-33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959, ,245, ,427, ,74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974, ,290, ,402, ,437,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984, ,045, ,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 , ,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00, ,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95,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898, ,157, ,820, ,034,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920, ,168, ,569, ,902,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22, ,989, ,250, ,132,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1,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31, , , ,442, (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309, 万 元 -975, 万 元 -1,045, 万 元 和 984, 万 元, 其 中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分 别 为 9,746, 万 元 12,427, 万 元 12,245, 万 元 和 6,959, 万 元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分 别 为 9,437, 万 元 13,402, 万 元 13,290, 万 元 和 5,974, 万 元 2013 年 度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较 2012 年 度 减 少 1,284, 万 元,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发 行 人 业 务 规 模 持 续 扩 张, 投 资 力 度 加 大, 项 目 拓 展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支 出 税 金 支 出 等 较 上 年 大 幅 增 加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较 2013 年 度 减 少 了 70, 万 元,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合 作 方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等 有 关 单 位 的 往 来 款 净 支 出 增 加 所 致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较 上 年 同 期 大 幅 加 2,412, 万 元,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司 本 期 销 售 回 款 增 加, 且 工 程 款 土 地 支 出 等 房 地 产 项 目 投 入 有 所 减 少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出 现 负 值, 这 一 方 面 是 因 为 房 地 产 项 目 经 营 周 期 较 长, 地 价 等 前 期 投 入 和 销 售 回 款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错 配 ; 另 一 方 面 与 发 行 人 坚 持 成 长 型 企 业 定 位, 保 持 相 对 积 极 的 土 地 储 备 和 开 发 策 略 有 关

165 (2)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222, 万 元 -316, 万 元 和 -95, 万 元, 其 中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分 别 为 20, 万 元 20, 万 元 92, 万 元 和 5, 万 元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分 别 为 20, 万 元 243, 万 元 408, 万 元 和 100, 万 元 总 体 来 看, 受 发 行 人 对 外 投 资 活 动 以 及 被 投 资 企 业 分 红 等 因 素 影 响 影 响, 其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表 现 出 一 定 的 波 动 性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负 值 且 绝 对 金 额 较 大,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扩 大 对 外 投 资 规 模 所 致 2013 年 度, 发 行 人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为 162, 万 元, 这 主 要 包 括 了 公 司 对 广 州 保 奥 保 利 仁 泰 南 京 学 尚 等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入 ;2014 年 发 行 人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为 361, 万 元, 这 主 要 系 公 司 购 买 子 公 司 股 权 所 支 付 的 款 项 (3)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1,132, 万 元 1,250, 万 元 和 1,989, 万 元, 持 续 表 现 为 现 金 净 流 入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分 别 为 5,034, 万 元 6,820, 万 元 和 7,157, 万 元 总 体 来 看, 最 近 三 年 为 满 足 持 续 增 加 的 项 目 融 资 需 求, 发 行 人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发 行 债 券 等 方 式 加 大 了 外 部 融 资 力 度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分 别 为 3,902, 万 元 5,569, 万 元 和 5,168, 万 元 2013 年 度, 发 行 人 实 现 的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出 现 大 幅 增 长,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本 期 发 行 人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到 期 规 模 较 大 以 及 部 分 债 务 提 前 清 偿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金 额 为 -1,022, 万 元, 其 中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为 2,898, 万 元,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为 3,920,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较 上 年 同 期 大 幅 回 落 -2,971, 万 元,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本 期 新 增 借 款 金 额 同 比 有 所 回 落, 同 时 偿 还 借 款 规 模 同 比 增 加 所 致 4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1) 主 要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166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要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34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要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 合 并 报 表 ) 77.47% 77.89% 77.97% 78.19%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报 表 ) 74.99% 73.07% 69.88% 63.81%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EBIT( 万 元 ) 912, ,058, ,714, ,432, EBITDA( 万 元 ) 935, ,093, ,747, ,462,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从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来 看,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1.73, 速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和 0.40 总 体 来 看, 发 行 人 流 动 比 率 一 直 保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且 呈 现 逐 年 上 升 的 趋 势, 速 动 比 率 也 稳 中 有 升, 表 现 出 公 司 具 有 较 好 的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此 外,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销 售 业 务 因 预 售 房 屋 产 生 大 量 的 预 售 房 款, 其 是 流 动 负 债 中 预 收 款 项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无 需 实 际 偿 付, 不 会 对 公 司 造 成 财 务 压 力 从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方 面 来 看,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合 并 口 径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78.19% 77.97% 77.89% 和 77.47%, 稳 中 有 降, 反 映 出 发 行 人 财 务 管 理 的 稳 健 性 同 时,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中 房 屋 预 售 取 得 的 预 收 款 项 占 比 较 高, 该 类 负 债 无 需 实 际 偿 付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发 行 人 扣 除 预 收 款 项 后 的 其 他 负 债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2.14% 43.84% 46.91% 和 42.55% 3 发 行 人 资 产 对 债 务 具 备 较 强 的 保 障 能 力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EBIT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分 别 为 2.68 倍 2.61 倍 2.37 倍 和 2.14 倍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分 别 为 2.74 倍 2.66 倍 2.41 倍 和 2.19 倍 总 体 来 看, 发 行 人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指 标 总 体 保 持 平 稳, 反 映 了 公 司 稳 定 的 利 息 支 付 保 障 能 力 3 扣 除 预 收 款 项 后 的 其 他 负 债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 ( 负 债 总 额 预 收 款 项 ) / 资 产 总 额

167 5 有 息 负 债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有 息 负 债 余 额 为 12,619, 万 元, 期 限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35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有 息 负 债 期 限 结 构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短 期 借 款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有 息 负 债 合 计 1 年 以 内 325, ,541, ,866, 年 - - 4,648, ,648, 年 - - 2,799, ,799, 年 以 上 - - 1,602, , ,305, 合 计 325, ,541, ,049, , ,619,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有 息 负 债 担 保 方 式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36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有 息 负 债 担 保 方 式 结 构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短 期 借 款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借 款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有 息 负 债 合 计 保 证 借 款 225, ,020, ,014, ,260, 抵 押 借 款 - 408, ,100, ,509, 信 用 借 款 100, , , , ,848, 质 押 借 款 合 计 325, ,541, ,049, , ,619, 融 资 渠 道 情 况 发 行 人 资 信 情 况 良 好, 与 国 内 多 家 商 业 银 行 一 直 保 持 长 期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共 获 得 的 授 信 总 额 合 计 2,191 亿 元 其 中, 已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922 亿 元, 剩 余 未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为 1,269 亿 元 7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要 营 运 能 力 指 标 如 下 表 所 示 :

168 表 6-37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要 营 运 能 力 指 标 单 位 : 次 / 年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注 :2015 年 1-6 月 的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和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已 经 年 化 处 理 受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和 营 业 成 本 的 结 算 周 期 影 响, 相 关 指 标 均 不 具 有 可 比 意 义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主 要 采 用 预 售 模 式,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规 模 较 小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次 / 年 次 / 年 和 次 / 年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为 应 对 市 场 波 动, 采 取 了 分 期 付 款 等 较 为 灵 活 的 付 款 方 式, 导 致 应 收 账 款 账 期 有 所 延 长,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进 而 呈 现 出 稳 中 有 降 的 趋 势 由 于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周 期 相 对 较 长, 从 获 取 土 地 储 备 到 正 式 交 付 商 品 房 并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及 成 本 通 常 需 要 2-3 年 时 间, 因 此 发 行 人 存 货 周 转 率 较 低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存 货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0.26 次 / 年 0.29 次 / 年 和 0.29 次 / 年 总 体 来 看, 得 益 于 规 模 经 营 快 速 周 转 稳 中 求 进 的 经 营 策 略,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存 货 周 转 率 呈 现 出 稳 中 略 升 的 趋 势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0.31 次 / 年 0.33 次 / 年 和 0.32 次 / 年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伴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而 逐 年 增 长, 但 得 益 于 高 效 的 营 运 管 理 能 力,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总 体 保 持 稳 定 8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利 润 表 主 要 科 目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38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利 润 表 主 要 科 目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4,234, ,905, ,235, ,890,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4,234, ,905, ,235, ,890,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3,468, ,122, ,698, ,592,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2,697, ,412, ,265, ,397,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480, ,114, , , 销 售 费 用 103, , , , 管 理 费 用 92, , , ,

169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财 务 费 用 95, , ,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 , , ,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投 资 净 收 益 34, , , ,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33, , , , 汇 兑 净 收 益 三 营 业 利 润 800, ,898, ,600, ,339,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9, , ,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2, , ,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四 利 润 总 额 807, ,903, ,610, ,353,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217, , , , 五 净 利 润 590, ,423, ,186,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94, ,220, ,074,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95, , , , (1) 营 业 收 入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39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项 目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230, % 10,903, % 9,234, % 6,887,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4, % 2, % 1, % 3, % 营 业 收 入 合 计 4,234, % 10,905, % 9,235, % 6,890, % 发 行 人 坚 持 普 通 住 宅 产 品 定 位 和 快 速 周 转 开 发 策 略, 依 托 专 业 的 开 发 能 力 和 强 大 的 品 牌 声 誉, 并 通 过 创 新 销 售 模 式 积 极 抢 占 市 场, 销 售 业 绩 持 续 稳 步 增 长, 为 公 司 结 算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增 长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6,890, 万 元 9,235, 万 元 和 10,905, 万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到 25.81%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4,234, 万 元, 同 比 增 长 24.55%, 保 持 较 好 的 发 展 势 头

170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最 近 三 及 一 期,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均 高 于 99.80%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40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房 地 产 销 售 4,044, % 10,558, % 8,928, % 6,631, % 其 他 185, % 344, % 305, % 255,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4,230, % 10,903, % 9,234, % 6,887, % 房 地 产 开 发 是 发 行 人 的 核 心 业 务 板 块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6,631, 万 元 8,928, 万 元 10,558, 万 元 和 4,044, 万 元, 对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贡 献 分 别 为 96.28% 96.70% 96.84% 和 95.61% 发 行 人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建 筑 安 装 收 入 物 业 管 理 收 入 展 览 服 务 收 入 酒 店 经 营 收 入 等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 按 区 域 )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41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 按 区 域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广 东 1,881, % 3,277, % 2,680, % 1,413, % 北 京 67, % 1,004, % 1,037, % 467, % 四 川 775, % 938, % 867, % 954, % 上 海 303, % 838, % 750, % 666, % 湖 北 128, % 747, % 755, % 428, % 重 庆 163, % 586, % 619, % 371, % 天 津 223, % 565, % 203, % 478, % 江 苏 22, % 543, % 443, % 495, % 浙 江 108, % 508, % 478, % 209, % 辽 宁 104, % 482, % 353, % 446, % 山 东 5, % 295, % 181, % 293, %

171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江 西 59, % 224, % 179, % 134, % 湖 南 86, % 175, % 281, % 217, % 吉 林 39, % 173, % 192, % 174, % 河 北 % 164, % % % 安 徽 176, % 160, % 51, % % 河 南 % 131, % % % 内 蒙 古 1, % 83, % 155, % 134, % 陕 西 81,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4,230, % 10,903, % 9,234, % 6,887,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中 广 东 上 海 北 京 四 川 等 核 心 区 域 占 比 较 高, 与 发 行 人 布 局 主 要 经 济 中 心 区 域 的 战 略 相 符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在 广 东 上 海 北 京 四 川 等 核 心 区 域 实 现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分 别 为 3,502, 万 元 5,336, 万 元 6,059, 万 元 和 3,028, 万 元, 对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贡 献 分 别 为 50.84% 57.79% 55.57% 和 71.59% (2) 营 业 成 本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42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2,697, % 7,411, % 6,265, % 4,395, %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 1, % % 1, % 营 业 成 本 合 计 2,697, % 7,412, % 6,265, % 4,397,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分 别 发 生 营 业 成 本 4,397, 万 元 6,265, 万 元 7,412, 万 元 和 2,697, 万 元 总 体 来 看, 发 行 人 营 业 成 本 的 变 动 趋 势 基 本 和 营 业 收 入 的 基 本 一 致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占 营 业 成 本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9.96% % 和 %, 营 业 成 本 和 营 业 收 入 的 结 构 较 为 匹 配

172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43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房 地 产 销 售 2,597, % 7,251, % 6,138, % 4,294, % 其 他 99, % 160, % 126, % 101,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合 计 2,697, % 7,411, % 6,265, % 4,395,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分 别 结 算 营 业 成 本 4,294, 万 元 6,138, 万 元 7,251, 万 元 和 2,597, 万 元, 对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贡 献 分 别 为 97.69% 97.97% 97.84% 和 96.29%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 按 区 域 )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44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 按 区 域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广 东 1,046, % 2,057, % 1,686, % 720, % 北 京 51, % 703, % 749, % 299, % 四 川 554, % 558, % 553, % 641, % 上 海 212, % 581, % 441, % 354, % 湖 北 81, % 462, % 499, % 281, % 重 庆 133, % 460, % 506, % 270, % 天 津 148, % 400, % 164, % 389, % 江 苏 26, % 446, % 318, % 344, % 浙 江 51, % 400, % 366, % 118, % 辽 宁 68, % 391, % 257, % 332, % 山 东 3, % 195, % 115, % 191, % 江 西 44, % 151, % 147, % 97, % 湖 南 55, % 103, % 162, % 143, % 吉 林 29, % 123, % 150, % 129, % 河 北 % 113, % % % 安 徽 135, % 115, % 44, % % 河 南 % 94, % % % 内 蒙 古 % 50, % 101, % 81, %

173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陕 西 52, % % %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合 计 2,697, % 7,411, % 6,265, % 4,395, % (3) 毛 利 润 和 毛 利 率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毛 利 润 2,493, 万 元 2,970, 万 元 3,493, 万 元 和 1,537, 万 元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润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45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润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房 地 产 销 售 1,447, % 3,307, % 2,790, % 2,337, % 其 他 85, % 184, % 178, % 154, %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润 合 计 1,532, % 3,492, % 2,968, % 2,491,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润 主 要 来 源 于 房 地 产 销 售 业 务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房 地 产 销 售 业 务 分 别 实 现 毛 利 润 2,337, 万 元 2,790, 万 元 3,307, 万 元 和 1,447, 万 元, 对 公 司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润 的 贡 献 分 别 为 93.80% 94.00% 94.72% 和 94.41%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46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构 成 情 况 ( 按 板 块 )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房 地 产 销 售 35.78% 31.33% 31.25% 35.24% 其 他 46.17% 53.56% 58.41% 60.38%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36.24% 32.03% 32.15% 36.18%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36.18% 32.15% 32.03% 和 36.24% 近 年 来, 由 于 全 国 土 地 成 本 的 持 续 上 涨, 建 材 及 人 力 成 本 的 逐 渐 上 升, 而 房 屋 销 售 价 格 增 速 相 对 缓 慢, 我 国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毛 利 水 平 呈 逐 年 下 降 趋 势, 公 司 的 销 售 毛 利 率 亦 逐 渐

174 受 到 压 缩 (4)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分 别 为 812, 万 元 952, 万 元 1,114, 万 元 和 480,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土 地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等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47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营 业 税 226, % 565, % 491, % 376,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15, % 38, % 33, % 25, % 教 育 费 附 加 6, % 27, % 15, % 12, % 资 源 税 % % % % 土 地 增 值 税 222, % 467, % 392, % 384, % 其 他 税 金 9, % 15, % 20, % 14, % 合 计 480, % 1,114, % 952, % 812, % 发 行 人 主 要 税 种 和 适 用 税 率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48 发 行 人 主 要 税 种 和 适 用 税 率 情 况 项 目 计 税 依 据 适 用 税 率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营 业 税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建 筑 服 务 收 入 等 3% 5% 或 20%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营 业 税 ( 或 已 交 增 值 税 ) 按 公 司 所 在 地 政 策 缴 纳 教 育 费 附 加 营 业 税 ( 或 已 交 增 值 税 ) 按 公 司 所 在 地 政 策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按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30%-60% 契 税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出 售 出 让 金 额 3%-5% (5) 期 间 费 用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期 间 费 用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175 项 目 表 6-49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期 间 费 用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销 售 费 用 103, % 240, % 218, % 164, % 管 理 费 用 92, % 172, % 157, % 122, % 财 务 费 用 95, % 127, % 98, % 89, % 合 计 292, % 539, % 474, % 376, % 注 : 本 表 中 占 比 指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期 间 费 用 合 计 分 别 为 376, 万 元 474, 万 元 539, 万 元 和 292, 万 元,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5.46% 5.14% 4.95% 和 6.91% 总 体 来 看,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期 间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呈 现 出 稳 中 有 降 的 趋 势, 说 明 发 行 人 对 期 间 费 用 的 管 控 能 力 较 强 发 行 人 销 售 费 用 主 要 为 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广 告 宣 传 费 用 和 销 售 代 理 佣 金 随 着 公 司 销 售 规 模 的 扩 大,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金 额 呈 现 逐 年 增 加 趋 势, 但 是 得 益 于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良 好 的 企 业 形 象 及 品 牌 声 誉, 销 售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始 终 保 持 在 较 低 水 平 并 逐 年 降 低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分 别 为 164, 万 元 218, 万 元 和 240, 万 元,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39% 2.37% 和 2.20%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为 103, 万 元,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为 2.45% 发 行 人 管 理 费 用 主 要 职 工 薪 酬 折 旧 费 用 税 费 等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各 地 子 公 司 的 设 立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增 加,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管 理 费 用 金 额 逐 年 增 长, 但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则 保 持 逐 年 下 降 的 趋 势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管 理 费 用 分 别 为 122, 万 元 157, 万 元 和 172, 万 元,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77% 1.71% 和 1.58%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管 理 费 用 为 92, 万 元,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为 2.19% 发 行 人 财 务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利 息 支 出 汇 兑 损 失 和 其 他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财 务 费 用 分 别 为 89, 万 元 98, 万 元 和 127, 万 元,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29% 1.07% 和 1.17%, 总 体 保 持 稳 定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财 务 费 用 为 95, 万 元,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为 2.26%

176 (6) 投 资 收 益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投 资 净 收 益 41, 万 元 63, 万 元 和 115, 万 元, 这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联 营 合 营 企 业 当 期 实 现 的 盈 利 中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的 部 分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实 现 投 资 净 收 益 34, 万 元 (7)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50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坏 账 损 失 -1, % 9, % 5, % 7, %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 46, % % % 合 计 -1, % 56, % 5, % 7,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分 别 为 7, 万 元 5, 万 元 56, 万 元 和 -1, 万 元 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较 2013 年 出 现 大 幅 增 加, 这 主 要 系 公 司 本 期 计 提 了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所 致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为 -1, 万 元, 这 主 要 由 于 本 期 发 行 人 回 收 部 分 应 收 账 款, 相 应 计 提 的 坏 账 损 失 冲 回 所 致 (8) 净 利 润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实 现 净 利 润 997, 万 元 1,186, 万 元 和 1,423, 万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9.42% 总 体 来 看,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持 续 稳 步 增 长 2015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实 现 净 利 润 590, 万 元, 同 比 增 长 40.81%, 继 续 保 持 较 好 的 发 展 势 头 (9)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分 析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要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177 表 6-51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主 要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情 况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2.45% 6.06% 6.07% 6.42%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7.79% 21.65% 22.95% 21.84%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7.69% 21.31% 22.81% 21.60%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分 别 为 6.42% 6.07% 和 6.06%;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21.84% 22.95% 和 21.65%;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21.31% 22.81% 和 21.60% 在 行 业 利 润 率 受 土 地 人 力 和 建 材 成 本 上 升 以 及 房 地 产 价 格 增 速 放 缓 等 因 素 影 响 出 现 趋 势 性 下 滑 的 背 景 下, 发 行 人 严 控 成 本, 提 升 管 理 效 益, 始 终 保 持 较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及 较 稳 定 的 利 润 率 水 平 (10) 发 行 人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和 盈 利 能 力 持 续 性 稳 定 性 的 因 素 分 析 发 行 人 始 终 贯 彻 务 实 创 新 规 范 卓 越 的 宗 旨, 坚 持 以 发 展 为 主 题, 以 经 济 效 益 为 中 心 以 房 地 产 为 主 业 的 指 导 思 想, 恪 守 三 个 为 主 和 三 个 结 合 的 企 业 经 营 方 针, 坚 持 成 长 型 企 业 定 位, 向 打 造 中 国 地 产 长 城 的 品 牌 愿 景 不 断 迈 进 在 未 来 发 展 中, 公 司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区 域 布 局, 做 大 做 强 中 心 城 市, 审 慎 拓 展 周 边 经 济 发 达 的 二 三 线 城 市, 打 造 区 域 城 市 群 ; 将 坚 持 以 普 通 住 宅 滚 动 开 发 为 主, 聚 焦 居 民 普 通 居 住 需 求, 有 计 划 地 逐 步 加 大 国 家 中 心 城 市 商 业 地 产 投 入 比 例 ; 将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设 计 理 念, 完 善 各 类 型 产 品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建 立 更 加 全 面 稳 定 和 高 效 的 产 品 生 产 线, 保 障 产 品 品 质, 有 效 降 低 成 本 ; 将 巩 固 和 发 扬 和 者 筑 善 的 品 牌 理 念, 创 新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模 式, 完 善 以 顾 客 价 值 为 核 心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在 保 障 房 地 产 主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同 时, 公 司 也 将 积 极 关 注 行 业 创 新 发 展 和 前 沿 领 域, 聚 焦 行 业 转 型, 探 索 和 实 践 养 老 地 产 社 区 生 活 服 务 社 区 移 动 互 联 平 台 海 外 地 产 房 地 产 金 融 等 创 新 业 务, 为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提 供 新 的 盈 利 增 长 点 近 年 来, 土 地 建 材 及 人 工 成 本 持 续 上 涨, 而 宏 观 调 控 及 部 分 区 域 供 需 矛 盾 变 化 导 致 商 品 房 销 售 价 格 上 涨 受 限, 致 使 国 内 房 地 产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普 遍 下 滑 在 行 业 的 波 动 调 整 中, 公 司 始 终 保 持 较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且 表 现 出 较 强 的 可 持 续 性 一 方 面 公 司 凭 借 前 瞻 性 的 市 场 判 断 充 足 的 土 地 储 备 专 业 的 项 目 开 发 及 销 售 能 力 强 大 的 品 牌 声 誉 和 影 响

178 力, 在 市 场 波 动 中 始 终 保 持 销 售 规 模 和 经 营 业 绩 的 持 续 增 长,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通 过 多 渠 道 的 低 成 本 融 资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机 制 标 准 化 的 产 品 开 发 体 系 持 续 降 低 经 营 成 本, 巩 固 和 提 升 自 身 盈 利 能 力 八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变 化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将 引 起 发 行 人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变 化 假 设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在 以 下 假 设 基 础 上 产 生 变 动 : 1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模 拟 调 整 的 基 准 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 2 假 设 本 次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50 亿 元, 即 不 考 虑 融 资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且 全 部 发 行 ; 3 假 设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50 亿 元 计 入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4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150 亿 元, 全 部 用 于 补 充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 5 假 设 本 次 债 券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 完 成 发 行 基 于 上 述 假 设,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对 发 行 人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52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对 发 行 人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历 史 数 模 拟 数 变 化 值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6,259, ,759, ,50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685, ,685, 资 产 总 计 37,944, ,444, ,5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0,047, ,047,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9,346, ,846, ,500, 负 债 合 计 29,393, ,893, ,500, 资 产 负 债 率 77.47% 78.32% 0.86%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对 发 行 人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53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对 发 行 人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历 史 数 模 拟 数 变 化 值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685, ,185, ,50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515, ,515, 资 产 总 计 10,200, ,700, ,500,

179 项 目 历 史 数 模 拟 数 变 化 值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257, ,257,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392, ,892, ,500, 负 债 合 计 7,649, ,149, ,500, 资 产 负 债 率 74.99% 78.20% 3.21% 九 重 大 或 有 事 项 或 承 诺 事 项 ( 一 )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1 为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为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提 供 的 担 保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54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为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提 供 的 担 保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借 款 期 限 序 号 担 保 人 名 称 被 担 保 人 名 称 担 保 金 额 起 始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保 利 ( 福 建 ) 房 地 产 投 1 资 有 限 公 司 莆 田 中 辰 11, 年 1 月 21 日 2018 年 1 月 21 日 保 利 ( 福 建 ) 房 地 产 投 2 资 有 限 公 司 莆 田 中 辰 年 4 月 28 日 2017 年 11 月 28 日 3 保 利 地 产 南 京 学 尚 13, 年 12 月 3 日 2016 年 10 月 30 日 4 保 利 地 产 南 京 学 尚 20, 年 2 月 27 日 2016 年 10 月 30 日 5 保 利 地 产 盛 世 鑫 和 50, 年 7 月 21 日 2019 年 7 月 21 日 6 保 利 地 产 鑫 和 隆 昌 10, 年 3 月 31 日 2018 年 3 月 30 日 7 保 利 地 产 武 汉 清 能 27, 年 2 月 12 日 2016 年 10 月 23 日 8 保 利 地 产 武 汉 清 能 7, 年 7 月 4 日 2016 年 5 月 29 日 9 保 利 地 产 武 汉 清 能 6, 年 12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10 保 利 地 产 武 汉 清 能 8, 年 1 月 29 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11 保 利 地 产 河 南 天 之 东 11, 年 3 月 12 日 2018 年 3 月 2 日 12 保 利 地 产 洛 阳 利 业 3, 年 4 月 3 日 2018 年 4 月 2 日 13 保 利 地 产 广 州 中 耀 4, 年 6 月 18 日 2018 年 6 月 17 日 14 保 利 地 产 广 州 越 鸿 5, 年 3 月 25 日 2018 年 3 月 24 日 15 保 利 地 产 东 莞 和 宏 25, 年 6 月 17 日 2016 年 6 月 16 日 16 保 利 地 产 东 莞 和 越 25, 年 1 月 16 日 2017 年 1 月 15 日 17 保 利 地 产 东 莞 和 越 10, 年 1 月 16 日 2016 年 1 月 15 日

180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前 述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已 根 据 公 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上 交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批 准 程 序,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况 2 为 商 品 房 购 买 人 提 供 的 按 揭 贷 款 担 保 发 行 人 按 照 房 地 产 经 营 惯 例 为 商 品 房 购 买 人 提 供 抵 押 贷 款 担 保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累 计 为 商 品 房 购 买 人 提 供 的 按 揭 贷 款 担 保 余 额 为 4,441, 万 元 ( 二 )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尚 未 了 结 的 或 可 预 见 的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 三 ) 重 大 承 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已 签 订 合 同 ( 主 要 为 土 地 和 建 安 合 同 ) 但 未 付 的 约 定 资 本 项 目 支 出 共 计 7,499, 万 元, 需 在 合 同 他 方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义 务 的 同 时, 在 若 干 年 内 支 付,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6-55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已 签 订 的 正 在 或 准 备 履 行 的 大 额 合 同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累 计 已 付 款 期 末 余 额 1 年 内 支 付 金 额 1-2 年 内 支 付 金 额 2-3 年 内 支 付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3 年 以 上 支 付 金 额 土 地 受 让 合 同 3,582, ,353, ,229, ,347, , , 建 安 工 程 合 同 15,088, ,962, ,125, ,425, ,123, , , 其 他 约 定 支 出 327, , , , , , 合 计 18,998, ,499, ,499, ,873, ,885, , ,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无 其 他 应 披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财 务 承 诺 事 项 ( 四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无 应 披 露 未 披 露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十 资 产 抵 押 质 押 和 其 他 限 制 用 途 安 排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所 有 权 受 限 资 产 主 要 系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而 设 定 的 担 保 资 产, 包 括 存 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等 此 外, 发 行 人 部 分 货 币 资 金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存 款, 在 履 约 期 间 使 用 权 受 到 限 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181 表 6-56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所 有 权 受 限 资 产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用 途 账 面 价 值 货 币 资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存 款 65, 存 货 抵 押 借 款 5,978,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抵 押 借 款 422, 固 定 资 产 抵 押 借 款 100, 合 计 6,567,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除 上 述 披 露 的 受 限 资 产 之 外, 发 行 人 无 其 他 具 有 可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优 先 偿 付 负 债 的 情 况 十 一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2010 年 因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银 行 ) 工 作 人 员 涉 嫌 与 社 会 不 法 分 子 串 通 伪 造 印 鉴 非 法 挪 用 保 利 博 高 华 ( 武 汉 ) 房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存 放 于 建 设 银 行 武 汉 解 放 公 园 路 支 行 账 户 的 资 金 9,000 万 元 2010 年 度 追 回 被 查 封 的 2,000 万 元 资 金 已 解 除 查 封 并 收 回, 尚 有 7,000 万 元 未 收 回 根 据 2015 年 8 月 上 旬 生 效 的 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014] 鄂 刑 一 终 字 第 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内 容 规 定, 武 汉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扣 押 和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冻 结 的 各 3,500 万 元 依 法 发 还 建 设 银 行, 由 该 行 归 还 存 款 单 位 保 利 博 高 华 ( 武 汉 ) 房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据 悉, 建 设 银 行 已 依 据 生 效 判 决 书 向 相 关 司 法 机 关 申 请 发 还, 相 关 手 续 正 在 审 批 过 程 中

182 第 七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不 超 过 60 亿 元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全 部 用 于 补 充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具 有 资 金 投 入 规 模 较 大 的 特 点, 因 此 充 足 的 资 金 供 应 是 公 司 进 一 步 扩 大 业 务 规 模 提 升 营 运 效 率 的 必 要 条 件 发 行 人 拟 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补 充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随 着 发 行 人 经 营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公 司 对 流 动 资 金 的 总 体 需 求 逐 步 增 加, 因 此 通 过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将 对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二 后 续 期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根 据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资 金 需 求, 发 行 人 拟 将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后 续 期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全 部 用 于 补 充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发 行 人 将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后 续 期 次 债 券 发 行 前 确 定 确 定 当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并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明 确 三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 一 ) 对 发 行 人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财 务 数 据 为 基 准,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且 根 据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予 以 执 行 后, 发 行 人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水 平 将 略 有 上 升, 由 发 行 前 的 77.47% 上 升 为 发 行 后 的 78.32%, 将 上 升 0.86 个 百 分 点 ;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水 平 将 亦 将 有 所 上 升, 由 发 行 前 的 74.99% 上 升 为 发 行 后 的 78.20%, 将 上 升 3.21 个 百 分 点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将 由 发 行 前 的 31.80% 增 至 发 行 后 的 35.11%,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将 由 发 行 前 的 18.20% 增 至 发 行 后 的 31.61% ( 二 ) 对 于 发 行 人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财 务 数 据 为 基 准,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且 根 据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予 以 执 行 后, 发 行 人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流 动 比 率 将 由 发 行 前 的 1.81 增 加 至 发 行 后 的 1.88,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的 流 动 比 率 将 由 发 行 前 的 1.39 增 加 至 发 行 后 的 1.63 发 行 人 流 动 比 率 将 有 一 定 的 提 高, 流 动 资 产 对 于 流 动 负 债 的 覆 盖 能 力 得 到 提 升,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183 有 所 增 强 四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管 理 安 排 发 行 人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要 求, 设 立 了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用 于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接 收 存 储 划 转 与 本 息 偿 付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如 下 : 账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户 :

184 第 八 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购 买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次 债 券 均 视 作 同 意 并 接 受 发 行 人 为 本 次 债 券 制 定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并 受 之 约 束 一 债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权 利 的 形 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通 过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维 护 自 身 的 利 益 ; 其 他 事 项,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维 护 自 身 的 利 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本 次 债 券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组 成,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召 集 并 召 开, 并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事 项 依 法 进 行 审 议 和 表 决 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主 要 内 容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界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职 权 义 务, 保 障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和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制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第 二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组 成,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召 集 和 召 开, 并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依 法 进 行 审 议 和 表 决 债 券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购 买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次 债 券, 即 视 为 同 意 并 接 受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受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之 约 束 第 三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对 所 有 债 券 持 有 人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无 表 决 权 的 本 次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次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下 同 )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和 约 束 力 债 券 持 有 人 单 独 行 使 权 利 的, 不 适 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单 独 行 使 权 利, 不 得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相 抵 触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可 就 涉 及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相 关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185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拟 审 议 事 项 有 关 联 关 系 时,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 但 不 得 对 发 行 人 的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干 涉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所 规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通 过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 其 他 事 项,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第 四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中 使 用 的 词 语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中 定 义 的 词 语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第 二 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权 限 范 围 第 五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权 限 范 围 如 下 : (1) 变 更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不 得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发 行 人 不 支 付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本 息 变 更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利 率 取 消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的 回 购 条 款 ( 如 有 ); (2) 变 更 本 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及 其 授 权 代 表 或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3)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次 债 券 的 本 息 时, 决 定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决 定 是 否 通 过 诉 讼 等 程 序 强 制 发 行 人 偿 还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 (4) 发 行 人 发 生 减 资 ( 因 股 权 激 励 和 / 或 维 护 股 价 稳 定 回 购 股 份 导 致 的 减 资 除 外 )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申 请 破 产 时 决 定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对 是 否 委 托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参 与 发 行 人 的 整 顿 和 解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作 出 决 议 ; (5)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6) 发 生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时, 决 定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 (7) 根 据 法 律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规 定 其 他 应 当 由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并 决 定 的 事 项 第 三 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第 六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的, 应 当 召 开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1) 变 更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2) 修 改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186 (3) 变 更 本 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4)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次 债 券 的 本 息 或 发 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他 违 约 事 件 ; (5) 发 行 人 减 资 ( 因 股 权 激 励 和 / 或 维 护 股 价 稳 定 回 购 股 份 导 致 的 减 资 除 外 )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申 请 破 产 ; (6) 增 信 措 施 或 者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7) 发 行 人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总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书 面 提 议 召 开 ; (8)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发 行 人 债 务 清 偿 能 力 面 临 严 重 不 确 定 性, 需 要 依 法 采 取 行 动 的 ; (9) 发 行 人 提 出 债 务 重 组 方 案 的 ; (10) 发 生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提 议 人 书 面 回 复 是 否 召 集 持 有 人 会 议 同 意 召 集 会 议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书 面 回 复 日 起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召 开 会 议 当 出 现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权 限 范 围 内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第 六 条 所 述 的 任 何 事 项 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自 其 知 悉 该 等 事 项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出 日 不 得 晚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之 前 10 个 交 易 日 变 更 或 解 聘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发 行 人 或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次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召 开 当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出 日 不 得 晚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之 前 10 个 交 易 日 第 八 条 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职 责,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次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召 开 当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就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发 行 人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书 面 提 议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行 人 可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本 条 所 述 任 一 情 况 下,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出 日 不 得 晚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187 之 前 10 个 交 易 日 第 九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通 知 发 出 后, 除 非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另 有 规 定, 不 得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或 取 消 会 议, 也 不 得 变 更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议 案 ; 因 不 可 抗 力 确 需 变 更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取 消 会 议 或 变 更 会 议 通 知 中 所 列 议 案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原 定 召 开 日 期 的 至 少 5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补 充 通 知 并 说 明 原 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补 充 通 知 应 在 刊 登 会 议 通 知 的 同 一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新 的 开 会 时 间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但 不 得 因 此 变 更 债 权 登 记 日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如 果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拟 决 议 事 项 消 除 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公 告 方 式 取 消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说 明 原 因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是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 发 行 人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发 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行 人 为 召 集 人 ; 单 独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次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发 出 召 开 当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该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召 集 人 ; 合 并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次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10% 以 上 的 多 个 债 券 持 有 人 发 出 召 开 当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则 该 等 债 券 持 有 人 推 举 一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召 集 人 第 十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 (2)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召 集 人 会 务 负 责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 (3) 会 议 时 间 和 地 点 ; (4) 会 议 召 开 形 式 : 持 有 人 会 议 可 以 采 用 现 场 非 现 场 或 者 两 者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 会 议 以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披 露 网 络 投 票 办 法 计 票 原 则 投 票 方 式 计 票 方 式 等 信 息 ; (5) 会 议 拟 审 议 议 案 : 议 案 属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权 限 范 围 有 明 确 的 决 议 事 项, 并 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 (6)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 包 括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方 式 表 决 方 式 表 决 时 间 和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 (7) 债 权 登 记 日 : 应 当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的 第 五 个 交 易 日 ;

188 (8) 提 交 债 券 账 务 资 料 以 确 认 参 会 资 格 的 截 止 时 点 :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前 未 向 召 集 人 证 明 其 参 会 资 格 的, 不 得 参 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和 享 有 表 决 权 ; (9) 委 托 事 项 : 参 会 人 员 应 当 出 具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明,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参 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履 行 受 托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的 第 五 个 交 易 日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在 有 关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未 获 偿 还 的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有 权 出 席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登 记 持 有 人 第 十 二 条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地 点 原 则 上 应 在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内 会 议 场 所 由 发 行 人 提 供 或 由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提 供 第 四 章 议 案 委 托 及 授 权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提 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案 由 召 集 人 负 责 起 草 议 案 内 容 应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并 有 明 确 的 议 题 和 具 体 决 议 事 项 第 十 四 条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次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向 当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提 出 临 时 议 案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重 要 关 联 方 可 参 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提 出 临 时 议 案 临 时 提 案 人 应 不 迟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之 日 前 第 5 个 交 易 日, 将 内 容 完 整 的 临 时 议 案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日 的 至 少 2 个 交 易 日 前 发 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补 充 通 知, 并 公 告 提 出 临 时 议 案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持 有 债 券 的 比 例 和 临 时 议 案 内 容, 补 充 通 知 应 在 刊 登 会 议 通 知 的 同 一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召 集 人 发 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后, 不 得 修 改 会 议 通 知 中 已 列 明 的 议 案 或 增 加 新 的 议 案 第 十 五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表 决, 也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出 席 并 表 决 受 托 管 理 人 可 以 作 为 征 集 人, 征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委 托 其 代 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代 为 行 使 表 决 权 征 集 人 应 当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客 观 说 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议 题 和 表 决 事 项, 不 得 隐 瞒 误 导 或 者 以 有 偿 方 式 征 集 征 集 人 代 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代 为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应 当 取 得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和 发 行 人 应 当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但 无 表 决 权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亦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或 征 集 人 除 外 ) 应 单 独 和 /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次 债 券 表 决

189 权 总 数 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或 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合 称 发 行 人 代 表 ) 应 当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发 行 人 代 表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上 应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询 问 作 出 解 释 和 说 明 若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发 行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10%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或 发 行 人 下 属 子 公 司, 则 该 等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上 可 发 表 意 见, 但 无 表 决 权, 并 且 其 持 有 的 当 期 债 券 在 计 算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是 否 获 得 通 过 时, 不 计 入 当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确 定 上 述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为 债 权 登 记 日 当 日 债 券 持 有 人 进 行 表 决 时, 每 一 张 未 偿 还 的 当 期 债 券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经 会 议 主 席 同 意, 本 次 债 券 其 他 重 要 相 关 方 可 以 参 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有 权 就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说 明, 但 无 表 决 权 第 十 六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次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债 券 持 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资 格 的 有 效 证 明 和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理 人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被 代 理 人 (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依 法 出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被 代 理 人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第 十 七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1)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 (2) 代 理 人 的 权 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是 否 具 有 表 决 权 ; (3) 是 否 有 分 别 对 列 入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议 程 的 每 一 审 议 事 项 投 赞 成 反 对 或 弃 权 票 的 指 示 ; (4) 授 权 委 托 书 签 发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限 ; (5)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第 十 八 条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注 明 如 果 债 券 持 有 人 不 作 具 体 指 示,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是 否 可 以 按 自 己 的 意 思 表 决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前 送 交 召 集 人 和 受 托

190 管 理 人 第 五 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开 第 十 九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也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等 方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代 表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主 持 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能 履 行 职 责 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主 持 会 议 ; 如 在 该 次 会 议 开 始 后 1 小 时 内 未 能 按 前 述 规 定 共 同 推 举 出 会 议 主 持, 则 应 当 由 出 席 该 次 会 议 的 持 有 未 偿 还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最 多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主 持 会 议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议 主 席 负 责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应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称 或 姓 名 出 席 会 议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的 未 偿 还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及 其 证 券 账 户 卡 号 码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的 相 关 信 息 等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差 旅 费 用 食 宿 费 用 等, 均 由 债 券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第 二 十 三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须 经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5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第 二 十 四 条 会 议 主 席 有 权 经 会 议 同 意 后 决 定 休 会 复 会 及 改 变 会 议 地 点 经 会 议 决 议 要 求, 会 议 主 席 应 当 按 决 议 修 改 会 议 时 间 及 改 变 会 议 地 点 休 会 后 复 会 的 会 议 不 得 对 原 先 会 议 议 案 范 围 外 的 事 项 做 出 决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发 行 人 债 券 清 偿 义 务 承 继 方 等 关 联 方 及 增 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召 集 人 的 要 求 列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可 应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召 集 人 邀 请 列 席 会 议, 持 续 跟 踪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动 向, 并 及 时 发 表 公 开 评 级 意 见 第 二 十 六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当 有 律 师 见 证 见 证 律 师 对 会 议 的 召 集 召 开 表 决 程 序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和 有 效 表 决 权 等 事 项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法 律 意 见 书 应 当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一 同 披 露 第 六 章 表 决 决 议 及 会 议 记 录

191 第 二 十 七 条 向 会 议 提 交 的 每 一 议 案 应 由 与 会 的 有 权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登 记 持 有 人 或 其 正 式 任 命 的 代 理 人 投 票 表 决 每 一 张 未 偿 还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拥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拟 审 议 事 项 有 关 联 关 系 时,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第 二 十 八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对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时, 只 能 投 票 表 示 : 同 意 或 反 对 或 弃 权 第 二 十 九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每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之 监 票 人 为 两 人, 负 责 该 次 会 议 之 计 票 监 票 会 议 主 席 应 主 持 推 举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之 监 票 人, 监 票 人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担 任 与 发 行 人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不 得 担 任 监 票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对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时, 应 由 监 票 人 负 责 计 票 监 票 第 三 十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议 案 进 行 表 决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时, 不 得 对 议 案 进 行 变 更 任 何 对 议 案 的 变 更 应 被 视 为 一 个 新 的 议 案, 不 得 在 该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表 决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不 得 对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议 案 进 行 搁 置 或 不 予 表 决, 会 议 主 席 应 保 证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连 续 进 行, 直 至 形 成 最 终 决 议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会 议 中 止 或 不 能 作 出 决 议 的,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快 恢 复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或 直 接 终 止 该 次 会 议, 并 及 时 公 告 会 议 主 席 根 据 表 决 结 果 确 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是 否 获 得 通 过, 并 应 当 在 会 上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决 议 的 表 决 结 果 应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第 三 十 一 条 会 议 主 席 如 果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决 议 结 果 有 任 何 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点 算 ; 如 果 会 议 主 席 未 提 议 重 新 点 票,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对 会 议 主 席 宣 布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点 票, 会 议 主 席 应 当 即 时 点 票 第 三 十 二 条 除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另 有 规 定 外,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形 成 的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同 意 才 能 生 效 ; 但 对 于 免 除 或 减 少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决 议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权 限 内 ),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本 次 债 券

192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表 决 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同 意 才 能 生 效 第 三 十 三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形 成 的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会 议 主 席 应 向 发 行 人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及 交 易 所 报 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情 况 和 会 议 结 果, 对 于 不 能 作 出 决 议 或 者 终 止 会 议 的 情 形, 还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有 效 决 议 对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无 表 决 权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取 得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的 持 有 人 )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和 约 束 力 受 托 管 理 人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行 事 的 结 果 由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承 担 债 券 持 有 人 单 独 行 使 债 权, 不 得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过 的 有 效 决 议 相 抵 触 第 三 十 四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做 出 生 效 决 议 之 日 的 次 日 将 决 议 进 行 公 告, 发 行 人 应 予 协 助 和 配 合 第 三 十 五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有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1) 召 开 会 议 的 日 期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 (2) 会 议 主 席 姓 名 会 议 议 程 ; (3)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所 代 表 的 本 次 债 券 的 张 数 以 及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所 代 表 的 本 次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占 所 有 本 次 债 券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比 例 ; (4) 各 发 言 人 对 每 个 审 议 事 项 的 发 言 要 点 ; (5) 每 一 表 决 事 项 的 表 决 结 果 ; (6)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质 询 意 见 建 议 及 发 行 人 代 表 的 答 复 或 说 明 等 内 容 ;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认 为 应 当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的 其 他 内 容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表 决 截 止 日 次 一 交 易 日 披 露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情 况 ; (2) 会 议 有 效 性 ; (3) 各 项 议 案 的 议 题 和 表 决 结 果

193 第 三 十 六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当 有 书 面 会 议 记 录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记 录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召 集 人 代 表 和 见 证 律 师 签 名, 并 由 召 集 人 交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保 存, 并 按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记 录 的 保 管 期 限 至 少 为 本 次 债 券 到 期 之 日 起 十 年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及 时 就 有 关 决 议 内 容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主 体 进 行 沟 通, 督 促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具 体 落 实 第 三 十 八 条 除 涉 及 发 行 人 商 业 秘 密 或 受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制 外, 出 席 会 议 的 发 行 人 代 表 应 当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质 询 和 建 议 做 出 答 复 或 说 明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召 开 表 决 程 序 及 决 议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发 生 争 议, 应 在 发 行 人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诉 讼 解 决 第 四 十 条 法 律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四 十 一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项 下 公 告 的 方 式 为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第 四 十 二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会 议 费 公 告 费 律 师 费 等 费 用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第 四 十 三 条 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规 定 与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最 新 监 管 要 求 有 冲 突, 以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最 新 监 管 要 求 为 准 第 四 十 四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所 称 以 上 内, 含 本 数 ; 过 低 于 多 于, 不 含 本 数

194 第 九 节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购 买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次 债 券 均 视 作 同 意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且 视 作 同 意 本 公 司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本 次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节 仅 列 示 了 本 次 债 券 之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相 关 决 策 时, 请 查 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全 文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全 文 置 备 于 本 公 司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一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根 据 发 行 人 与 中 信 证 券 于 2015 年 9 月 签 署 的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中 信 证 券 受 聘 担 任 本 次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中 信 证 券 作 为 首 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国 内 证 券 公 司, 是 目 前 资 产 规 模 最 大 经 营 牌 照 最 全 盈 利 能 力 最 强 的 证 券 公 司 之 一, 中 信 证 券 在 近 15 年 间 共 有 14 年 在 国 内 证 券 公 司 同 业 中 债 券 承 销 市 场 份 额 排 名 第 一, 在 国 内 债 券 市 场 中 占 据 重 要 地 位, 具 有 丰 富 的 债 券 项 目 执 行 经 验 除 作 为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之 外,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其 公 正 履 行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职 责 的 利 害 关 系 本 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如 下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蒋 昱 辰 刘 忠 江 刘 昀 王 艳 艳 陈 咸 耿 马 丰 明 黄 晨 源 徐 洋 蔡 雪 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195 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以 下 仅 列 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主 要 条 款,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相 关 决 策 时, 请 查 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全 文 ( 一 )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发 行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按 期 足 额 支 付 的 利 息 和 本 金 在 本 次 债 券 任 何 一 笔 应 付 款 到 期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发 行 人 应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做 出 下 述 确 认 : 发 行 人 已 经 向 其 开 户 行 发 出 在 该 到 期 日 向 兑 付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支 付 相 关 款 项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指 示 2 发 行 人 应 当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制 定 相 应 的 使 用 计 划 及 管 理 制 度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应 当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3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及 时 公 平 地 履 行 与 本 次 债 券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及 时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供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确 保 其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所 披 露 或 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部 门 及 / 或 社 会 公 众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文 件 公 告 声 明 资 料 和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发 行 和 上 市 相 关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公 开 募 集 文 件, 均 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不 得 有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关 于 意 见 意 向 期 望 的 表 述 均 是 经 适 当 和 认 真 的 考 虑 所 有 有 关 情 况 之 后 诚 意 做 出 并 有 充 分 合 理 的 依 据 4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生 以 下 任 何 事 项,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并 根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要 求 持 续 书 面 通 知 事 件 进 展 和 结 果 : (1) 发 行 人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范 围 或 生 产 经 营 外 部 条 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2) 本 次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 化 ; (3) 发 行 人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等 ; (4) 发 行 人 发 生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 (5) 发 行 人 当 年 累 计 新 增 借 款 或 者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6) 发 行 人 放 弃 债 权 或 财 产,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的 百 分 之 十 ;

196 (7) 发 行 人 发 生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百 分 之 十 的 重 大 损 失 ; (8) 发 行 人 作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 决 定 ; (9) 发 行 人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或 者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10) 保 证 人 ( 如 有 ) 担 保 物 ( 如 有 ) 或 者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11) 发 行 人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可 能 不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条 件 ; (12) 发 行 人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13) 发 行 人 拟 变 更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14)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 (15)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发 行 人 债 务 清 偿 能 力 面 临 严 重 不 确 定 性, 需 要 依 法 采 取 行 动 的 ; (16) 发 行 人 提 出 债 务 重 组 方 案 的 ; (17)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债 券 可 能 被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提 供 交 易 或 转 让 服 务 的 ; (18)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信 用 状 况 经 营 与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如 期 偿 还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或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19) 发 生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20) 发 生 其 他 对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就 上 述 事 件 通 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同 时, 发 行 人 就 该 等 事 项 是 否 影 响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安 全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对 有 影 响 的 事 件 提 出 有 效 且 切 实 可 行 的 应 对 措 施 5 发 行 人 应 当 协 助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前 取 得 债 权 登 记 日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发 行 人 应 每 年 ( 或 根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合 理 要 求 的 间 隔 更 短 的 时 间 )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供 ( 或 促 使 有 关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提 供 ) 更 新 后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6 发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项 下 债 券 发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的 各 项 职 责 和 义 务, 及 时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通 报 与 本 次 债 券 相 关 的 信 息, 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便 利, 充 分 保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各 项 权 益 7 预 计 不 能 偿 还 或 已 经 发 生 不 能 按 期 偿 还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债 券 本 息 时, 发 行

197 人 应 当 按 照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要 求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的 要 求 提 供 或 追 加 担 保, 并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并 应 当 配 合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办 理 其 依 法 申 请 法 定 机 关 采 取 的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发 行 人 追 加 担 保 或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的 费 用 应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的 费 用 应 由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持 有 比 例 承 担 8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债 券 本 息 时, 应 当 对 后 续 偿 债 措 施 作 出 安 排, 并 及 时 通 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和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对 发 行 人 安 排 的 后 续 偿 债 措 施 提 出 异 议, 若 发 行 人 无 法 满 足 债 券 持 有 人 合 理 要 求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要 求 发 行 人 提 前 偿 还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本 息 9 发 行 人 应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职 责 或 授 权 予 以 充 分 有 效 及 时 的 配 合 和 支 持, 并 提 供 便 利 和 根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要 求 提 供 其 履 行 职 责 所 必 要 的 信 息 资 料 和 数 据 发 行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与 本 次 债 券 相 关 的 事 务, 并 确 保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能 够 有 效 沟 通 在 不 违 反 应 遵 守 的 法 律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于 每 个 会 计 期 间 结 束 且 发 行 人 年 度 报 告 已 公 布 后, 尽 可 能 快 地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会 计 报 告 ; 于 公 布 半 年 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后, 应 尽 快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供 半 年 度 季 度 财 务 报 表 ; 根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合 理 需 要, 向 其 提 供 与 经 审 计 的 会 计 报 告 相 关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证 明 文 件 10 受 托 管 理 人 变 更 时, 发 行 人 应 当 配 合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及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完 成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工 作 及 档 案 移 交 的 有 关 事 项, 并 向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应 当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的 各 项 义 务 11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应 尽 最 大 合 理 努 力 维 持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如 果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债 券 被 暂 停 上 市, 发 行 人 经 过 整 改 后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恢 复 上 市 的, 必 须 事 先 经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书 面 同 意 12 发 行 人 应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议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就 依 据 适 用 法 律 和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和 /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关 联 交 易, 发 行 人 应 严 格 依 法 提 交 其 董 事 会 和 /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联 董 事 和 / 或 关 联 股 东 应 回 避 表 决, 独 立 董 事 应 就 该 等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议 程 序 及 对 发 行 人 全 体 股 东 是 否 公 平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 和 (2) 就 依 据 适 用 法 律 和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应 当 进 行 信 息 披

198 露 的 关 联 交 易, 发 行 人 应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13 发 行 人 应 按 照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条 款 的 约 定 按 期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债 券 本 息 及 其 他 应 付 相 关 款 项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债 券 任 何 一 笔 应 付 款 到 期 日 前 发 行 人 应 按 照 本 次 债 券 兑 付 代 理 人 的 相 关 要 求, 将 应 付 款 项 划 付 至 兑 付 代 理 人 指 定 账 户, 并 通 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14 发 行 人 应 当 根 据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4.17 条 的 规 定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支 付 本 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报 酬 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人 职 责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15 发 行 人 不 得 怠 于 行 使 或 放 弃 权 利, 致 使 对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能 力 产 生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16 发 行 人 应 当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 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制 定 受 托 管 理 业 务 内 部 操 作 规 则, 明 确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对 发 行 人 履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义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和 监 督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职 责, 有 权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查 询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登 记 信 息, 以 及 专 项 账 户 中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与 划 转 情 况 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制 定 受 托 管 理 业 务 内 部 操 作 规 则, 明 确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对 发 行 人 履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义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和 监 督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为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职 责, 有 权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查 询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登 记 信 息, 以 及 专 项 账 户 中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与 划 转 情 况 (1) 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4 条 约 定 的 情 形, 列 席 发 行 人 和 保 证 人 的 内 部 有 权 机 构 的 决 策 会 议 ; (2) 每 年 度 查 阅 前 项 所 述 的 会 议 资 料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会 计 账 簿 ; (3) 在 事 先 与 发 行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调 取 发 行 人 保 证 人 ( 如 有 ) 银 行 征 信 记 录 ; (4) 在 事 先 与 发 行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对 发 行 人 和 保 证 人 ( 如 有 )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5) 在 事 先 与 发 行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约 见 发 行 人 或 者 保 证 人 ( 如 有 ) 进 行 谈 话

199 3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发 行 人 专 项 账 户 募 集 资 金 的 接 收 存 储 划 转 与 本 息 偿 付 进 行 监 督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年 度 检 查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是 否 与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一 致, 有 权 要 求 发 行 人 及 时 向 其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4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督 促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并 应 当 通 过 本 次 债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网 站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本 次 债 券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的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自 律 组 织 要 求 的 其 他 需 要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或 文 件 5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年 度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回 访, 监 督 发 行 人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义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做 好 回 访 记 录, 出 具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6 出 现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4 条 情 形 且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情 形 的,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问 询 发 行 人 或 者 保 证 人 ( 如 有 ), 要 求 发 行 人 或 者 保 证 人 ( 如 有 ) 解 释 说 明,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向 市 场 公 告 临 时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发 生 触 发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情 形 的,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7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规 定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监 督 相 关 各 方 严 格 执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监 督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实 施 8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持 续 督 促 发 行 人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关 注 发 行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收 集 保 存 与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偿 付 相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资 料, 根 据 所 获 信 息 判 断 对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的 影 响, 并 按 照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报 告 债 券 持 有 人 9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预 计 发 行 人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应 当 要 求 发 行 人 追 加 担 保, 督 促 发 行 人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7 条 约 定 的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或 者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法 定 机 关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发 行 人 追 加 担 保 或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的 费 用 应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的 费 用 应 由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持 有 比 例 承 担

200 10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勤 勉 处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的 谈 判 或 者 诉 讼 事 务 11 如 发 行 人 为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债 券 设 定 担 保 的, 担 保 财 产 为 信 托 财 产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或 当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取 得 担 保 的 权 利 证 明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并 在 担 保 期 间 妥 善 保 管 12 发 行 人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督 促 发 行 人 增 信 机 构 ( 如 有 ) 和 其 他 具 有 偿 付 义 务 的 机 构 ( 如 有 ) 等 落 实 相 应 的 偿 债 措 施, 并 可 以 接 受 全 部 或 部 分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自 己 名 义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参 与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13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对 受 托 管 理 相 关 事 务 享 有 知 情 权, 但 应 当 依 法 保 守 所 知 悉 的 发 行 人 商 业 秘 密 等 非 公 开 信 息, 不 得 利 用 提 前 获 知 的 可 能 对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14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其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的 所 有 文 件 档 案 及 电 子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受 托 管 理 工 作 底 稿 与 增 信 措 施 有 关 的 权 利 证 明 ( 如 有 ), 保 管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债 券 到 期 之 日 或 本 息 全 部 清 偿 后 五 年 对 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因 依 赖 其 合 理 认 为 是 真 实 且 经 发 行 人 签 署 的 任 何 通 知 指 示 同 意 证 书 书 面 陈 述 声 明 或 者 其 他 文 书 或 文 件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作 为 不 作 为 或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得 到 保 护 且 不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15 除 上 述 各 项 外,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授 权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 (2)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由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16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得 将 其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委 托 其 他 第 三 方 代 为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职 责 或 义 务 时, 可 以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17 就 提 供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服 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所 收 取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201 理 人 报 酬 为 零 在 中 国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且 在 必 要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责 任 时 涉 及 的 以 下 费 用,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 (1) 因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所 产 生 的 会 议 费 公 告 费 律 师 费 等 合 理 费 用, 且 该 等 费 用 符 合 市 场 公 平 价 格 ; (2) 在 取 得 发 行 人 同 意 ( 发 行 人 同 意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基 于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原 则 聘 用 ) 后 聘 用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 包 括 律 师 会 计 师 评 级 机 构 等 )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因 发 行 人 未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和 募 集 说 明 书 项 下 的 义 务 而 导 致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额 外 支 出 的 费 用 如 需 发 生 上 述 (1) 或 (2) 项 下 的 费 用, 由 发 行 人 直 接 支 付, 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告 知 发 行 人 上 述 费 用 合 理 估 计 的 最 大 金 额, 并 获 得 发 行 人 的 同 意, 但 发 行 人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理 由 拒 绝 同 意 发 行 人 同 意 补 偿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行 使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职 责 而 发 生 的 上 述 ( 一 ) ( 二 ) 和 ( 三 ) 项 下 的 合 理 费 用, 直 至 一 切 未 偿 还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均 已 根 据 其 条 款 得 到 兑 付 或 成 为 无 效 18 如 果 发 行 人 发 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4 条 项 下 的 事 件,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作 出 的 决 议, 依 法 采 取 任 何 其 他 可 行 的 法 律 救 济 方 式 回 收 未 偿 还 的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本 金 和 利 息 以 保 障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19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有 权 行 使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应 当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1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和 临 时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2 乙 方 应 当 建 立 对 甲 方 的 定 期 跟 踪 机 制, 监 督 甲 方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约 定 义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在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向 市 场 公 告 上 一 年 度 的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前 款 规 定 的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202 (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2)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与 财 务 状 况 ; (3)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及 专 项 账 户 运 作 情 况 ; (4) 内 外 部 增 信 机 制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说 明 基 本 情 况 及 处 理 结 果 ; (5) 发 行 人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公 司 债 券 的 本 息 偿 付 情 况 ; (6)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的 情 况 ; (8) 发 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4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十 二 ) 项 等 情 形 的, 说 明 基 本 情 况 及 处 理 结 果 ; (9)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上 述 内 容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变 化 进 行 调 整 3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出 现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受 托 管 理 职 责 时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和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或 出 现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第 3.4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十 二 ) 项 等 情 形 以 及 其 他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市 场 公 告 临 时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 四 ) 利 益 冲 突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通 过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在 全 球 广 泛 涉 及 投 资 银 行 活 动 ( 包 括 投 资 顾 问 财 务 顾 问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证 券 发 行 交 易 和 经 纪 等 ) 可 能 会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之 受 托 管 理 职 责 产 生 利 益 冲 突 为 防 范 相 关 风 险,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已 采 取 以 下 解 决 机 制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已 根 据 监 管 要 求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信 息 隔 离 和 防 火 墙 制 度, 保 证 :(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职 责 的 雇 员 不 受 冲 突 利 益 的 影 响 ;(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担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职 责 的 雇 员 持 有 的 保 密 信 息 不 会 披 露 给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3) 相 关 保 密 信 息 不 被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用 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之 外 的 其 他 目 的 ;(4) 防 止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有 关 的 敏 感 信 息 不 适 当 流 动, 对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203 突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或 关 联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1) 向 任 何 其 他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2) 从 事 与 发 行 人 或 与 发 行 人 属 同 一 集 团 的 任 何 成 员 有 关 的 任 何 交 易 ; 或 (3) 为 与 其 利 益 可 能 与 发 行 人 或 与 发 行 人 属 同 一 集 团 的 其 他 成 员 的 利 益 相 对 立 的 人 的 相 关 事 宜 行 事, 并 可 为 自 身 利 益 保 留 任 何 相 关 的 报 酬 或 利 润 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得 为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任 一 期 债 券 提 供 担 保, 且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承 诺, 其 与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任 何 交 易 或 者 其 对 发 行 人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为 均 不 会 损 害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3 发 行 人 或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利 益 冲 突 防 范 机 制, 对 协 议 另 一 方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产 生 任 何 诉 讼 权 利 要 求 损 害 支 出 和 费 用 (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用 ) 的, 应 负 责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 五 )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变 更 1 在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履 行 变 更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程 序 : (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能 持 续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职 责 ; (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停 业 解 散 破 产 或 依 法 被 撤 销 ; (3)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辞 职 ; (4)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再 符 合 受 托 管 理 人 资 格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召 集 而 未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时,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当 期 债 券 总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决 定 变 更 受 托 管 理 人 或 者 解 聘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自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被 正 式 有 效 地 聘 任 之 日,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继 承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终 止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将 变 更 情 况 向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报 告 3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变 更 生 效 当 日 或 之 前 与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工 作 移 交 手 续 4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新 任 受 托 管 理 人

204 被 正 式 有 效 地 聘 任 之 日 起 终 止, 但 并 不 免 除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生 效 期 间 所 应 当 享 有 的 权 利 以 及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 六 ) 陈 述 和 保 证 1 发 行 人 保 证 以 下 陈 述 在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均 属 真 实 和 准 确 : (1) 发 行 人 是 一 家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注 册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发 行 人 签 署 和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已 经 得 到 发 行 人 内 部 必 要 的 授 权, 并 且 没 有 违 反 适 用 于 发 行 人 的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也 没 有 违 反 发 行 人 的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发 行 人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任 何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的 规 定 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保 证 以 下 陈 述 在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均 属 真 实 和 准 确 : (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是 一 家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注 册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证 券 公 司 ; (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具 备 担 任 本 次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且 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所 知, 并 不 存 在 任 何 情 形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丧 失 该 资 格 ; (3)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签 署 和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已 经 得 到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内 部 必 要 的 授 权, 并 且 没 有 违 反 适 用 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也 没 有 违 反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任 何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的 规 定 (4)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不 对 本 次 债 券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作 任 何 声 明 ; 除 监 督 义 务 外, 不 对 本 次 债 券 项 下 各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负 责 ; 除 依 据 法 律 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外, 不 对 与 本 次 债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声 明 负 责 ( 为 避 免 疑 问, 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同 时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主 承 销 商, 则 本 款 项 下 的 免 责 声 明 不 影 响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作 为 本 次 债 券 的 主 承 销 商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 七 ) 不 可 抗 力 1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是 指 发 行 人 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签 署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时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事 件 和 社 会 事 件 主 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其 他 方, 并 提 供 发 生 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证 明 主 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还 必 须 尽 一 切 合 理 的 努 力 减 轻 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所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205 2 在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情 况 下, 发 行 人 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协 商 以 寻 找 适 当 的 解 决 方 案, 并 应 当 尽 一 切 合 理 的 努 力 尽 量 减 轻 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如 果 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目 标 无 法 实 现, 则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提 前 终 止 ( 八 ) 违 约 责 任 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守 约 方 有 权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规 定 追 究 违 约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2 若 一 方 因 其 过 失 恶 意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或 违 反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或 适 用 的 法 规 的 任 何 行 为 ( 包 括 不 作 为 ) 而 导 致 另 一 方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雇 员 和 代 理 人 产 生 任 何 诉 讼 权 利 要 求 损 害 债 务 判 决 损 失 成 本 支 出 和 费 用 (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用 ), 该 方 应 负 责 赔 偿 并 使 另 一 方 其 免 受 损 失 ( 九 ) 法 律 适 用 和 争 议 解 决 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适 用 于 中 国 法 律 并 依 其 解 释 2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所 产 生 的 或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首 先 应 在 争 议 各 方 之 间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应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应 用 中 文 进 行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3 当 产 生 任 何 争 议 及 任 何 争 议 正 按 前 条 约 定 进 行 解 决 时, 除 争 议 事 项 外, 各 方 有 权 继 续 行 使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他 权 利, 并 应 履 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他 义 务

206 第 十 节 发 行 人 中 介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声 明

207 发 行 人 声 明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和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符 合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条 件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 宋 广 菊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08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签 名 : 宋 广 菊 张 振 高 彭 碧 宏 张 万 顺 朱 铭 新 刘 平 张 礼 卿 谭 劲 松 朱 征 夫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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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发 行 人 全 体 监 事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监 事 承 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全 体 监 事 签 名 : 付 俊 刘 军 才 郭 猛 超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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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发 行 人 全 体 非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非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全 体 非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名 : 余 英 陈 冬 桔 王 健 胡 在 新 吴 章 焰 张 伟 周 东 利 黄 海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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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承 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因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与 发 行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且 公 司 债 券 未 能 按 时 兑 付 本 息 的, 本 公 司 承 诺 负 责 组 织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相 应 还 本 付 息 安 排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名 : 王 艳 艳 蔡 雪 珂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王 东 明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20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承 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因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与 发 行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且 公 司 债 券 未 能 按 时 兑 付 本 息 的, 本 公 司 承 诺 负 责 组 织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相 应 还 本 付 息 安 排 项 目 负 责 人 : 任 意 公 司 授 权 代 表 : 黄 朝 晖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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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受 托 管 理 人 声 明 本 公 司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及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等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债 券 持 有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或 者 公 司 债 券 出 现 违 约 情 形 或 违 约 风 险 的, 本 公 司 承 诺 及 时 通 过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等 方 式 征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意 见, 并 以 自 己 名 义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主 张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与 发 行 人 增 信 机 构 承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责 任 主 体 进 行 谈 判,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或 申 请 仲 裁, 参 与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等, 有 效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本 公 司 承 诺, 在 受 托 管 理 期 间 因 本 公 司 拒 不 履 行 迟 延 履 行 或 者 其 他 未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约 定 及 本 声 明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给 债 券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名 : 王 艳 艳 蔡 雪 珂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王 东 明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24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的 律 师 已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存 在 矛 盾 本 所 及 签 字 的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所 引 用 内 容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办 律 师 ( 签 字 ):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签 字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月 日

225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报 告 不 存 在 矛 盾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财 务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所 引 用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签 字 ): 祁 涛 邓 艳 明 王 世 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签 字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226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的 资 信 评 级 人 员 已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告 不 存 在 矛 盾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的 资 信 评 级 人 员 对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致 因 所 引 用 内 容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资 信 评 级 人 员 ( 签 字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负 责 人 ( 签 字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27 第 十 一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内 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备 查 文 件 如 下 : 1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和 2015 年 半 年 度 未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2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的 核 查 意 见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的 核 查 意 见 ; 3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开 公 司 债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 4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5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6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2015 年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 7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次 发 行 的 文 件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以 至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处 查 阅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或 访 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查 阅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摘 要 二 备 查 文 件 查 阅 地 点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下 列 地 点 查 阅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 发 行 人 : 保 利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层 联 系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688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北 塔 33 层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广 菊 联 系 人 : 黄 海 尹 超

228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牵 头 主 承 销 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蒋 昱 辰 刘 忠 江 刘 昀 王 艳 艳 陈 咸 耿 马 丰 明 黄 晨 源 徐 洋 蔡 雪 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8 层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任 意 王 超 余 子 宜 祁 秦 陈 嘉 曦 刘 浏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三 备 查 文 件 查 阅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间, 每 日 9:00-11:30,14:00-17:00( 非 交 易 日 除 外 )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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