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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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婴幼儿尿布疹疾病保险条款 (2016 版 )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 30 天 ( 含 ) 至 3 周岁 ( 含 ) 之间, 身体健康的婴幼儿,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或者经被保险人的监 护人同意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 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因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由其监护人变更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变更受 益人的, 须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保险责任 第五条初次投保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7 日 ( 等待期 ) 后 ( 若为续保 则从续保生效之日起, 无等待期 ), 被保险人肛门附近 臀部 会阴部等处出现皮肤发红, 有散在斑丘疹或疱疹等症状, 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患尿布疹的, 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尿布疹疾病保险金,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患尿布疹的, 保 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 三 )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因未遵医嘱, 私自给被保险人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四 )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患法定传染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 ( 六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艾滋 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 ( 七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 ( 八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 或辐射
2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最长不超过一年, 以保险 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应及时 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 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或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以上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 ( 四 )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 证明须为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 第二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但保 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 一 ) 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 二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 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1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婴幼儿 : 婴儿和幼儿的统称, 一般是指 0-3 岁的小龄孩子, 从孩子发展层面来说 (0-1 岁 ) 为婴儿,(1-3 岁 ) 幼儿 3 尿布疹 : 是指在新生儿的肛门附件 臀部 会阴部等处皮肤发红, 有散在斑丘疹或疱疹, 又称新生儿红臀 4 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 指 ( 除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地区 ) 二级或二 级以上的医院, 包括保险人认可的与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相同规模的医院 人 6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7 法定传染病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传染病 分为甲类 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 : 鼠疫 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结核 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 梅毒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 :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除霍乱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 根据其暴发 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需要列入乙类 丙类 传染病的, 由卫生行政相关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8 并发症 : 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 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 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5 9 先天性疾病 : 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 (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 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10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12 艾滋病 : 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 后天性免疫缺乏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3 艾滋病病毒 :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在人类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14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6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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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2612016112800252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3 周岁至 55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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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儿童计划免疫健康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 1 周岁至 14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按计划免疫程序按时接种规定疫苗的儿童,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凡符合被保险人条件的儿童可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也可经监护人书面同意后, 由其所在幼儿园 学校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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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少年儿童疫苗接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的 0 周岁 ( 指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 ) 至 18 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其本人 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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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糖尿病并发症保险条款 (2015 版 )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30 周岁至 65 周岁 ( 连续参加本保险的, 续保时最高年龄可放宽至 68 周岁 ),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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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境游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2017 版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为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签订出境游协议, 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出境游服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第三条依法设立, 与被保险人签订出境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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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231201804090428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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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 [2009] 疾病保险 040 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15 周岁, 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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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火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投保明细表 保险单 批单 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森林,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以 下简称保险森林 ): ( 一 ) 生长正常 树龄在 5 年以上的天然林和人工林 ; ( 二 ) 拥有国家颁发的林权证 第三条下列森林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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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 [2015] 疾病保险 064 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和康少儿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条款 CCDA-1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保险金的申请 8 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受益人 8.1 周岁 1.2 投保范围 5.2 保险事故通知 8.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5.3 保险金申请 8.3 专科医生 5.4 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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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2009 版 )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地区除外 ) 承办审计业务时, 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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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批单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 一 第三条保险责任增加如下表述 : 若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航班被签转到同一航空公司的其它航班, 航班延误保险将被转移到新的航班上 ; 若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航班被签转到其它航空公司的航班, 航班延误保险将做退保处理 若航空公司取消了被保险人最初预定的航班, 但且没有安排当天后续的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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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 注册号 :C0002313261201804270903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 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 18 周岁至 60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女性,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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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凡持有准生证 身体健康 未满 20 孕周之妇女 若胎儿经分娩后为活体婴儿, 则该婴儿作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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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结直肠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经保险人 ( 见释义一 ) 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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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3 条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 请慎重决策 第 1.5 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4 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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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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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疫苗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 0 周岁至 65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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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在本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网络购物 ( 以 下简称 网购 ), 在发生退货时所产生的运费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 网购退货所产生的运费分为网购的买方 ( 或买方指定的收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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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二级高血压并发症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 18 周岁至 55 周岁 ( 被保险人 56 周岁时已连续参加本保险达到三年或以上的, 续保时最高年龄可放宽至 60 周岁 ), 无高血压病史或已罹患二级及以下高血压未超过 10 年, 且投保时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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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机构所设立的网络支付平台上 ( 以下简称 网络支付平台 ) 开设非金融机构支付账户 ( 以下简称 支付账户 ) 的账户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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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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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孕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C0000103261201701220529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 分娩的孕妇, 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生产的活产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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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猝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不含 ) 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 不包括个人合伙 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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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母婴安康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准生证 身体健康之妇女 若被保险人的胎儿经分娩后为活体婴儿, 则该婴儿作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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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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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 ( 易安财险 ( 备 - 家财 )[2016] 主 2 号 )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 为存折 银行卡 网银账户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 ( 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账户 ) 的所有人或他人信用卡附属卡的合法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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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 (2017) 疾病保险 026 号 附件 2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健康关爱团体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 对本... 合同内容的解释凡... 本. 条款已有约定的, 以... 本. 条款约定为准...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 公司之间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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