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_0726初稿_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5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_0726初稿_"

Transcription

1 1 0 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 技師 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2. 除建築師舊案報考者外, 其餘類科皆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8 頁 4. 以修習各該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表所列各該類科規定之學科學分資格報考者,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及符合列舉科目之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 請於成績單上特別標示所欲採認之學科 學分 ) 若與應考資格規定之學科名稱不完全相同者, 須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科目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5.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待 6.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5 年 08 月

2 年月日 星期 二 四 報 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名 1.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2. 須於 105 年 8 月 12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原件退回 如於 11 月 9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寄發證,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四入場證辦理補發 關事宜 中 六舉 1. 本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行 20 分鐘講解有關注意事項, 應考 一考 試人請提早進場就座 2. 請詳閱試場規則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二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一 四 五 一 榜示暨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受理複查成績 1. 採網路線上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2. 試題疑義原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末日, 故申請期限延至 105 年 11 月 28 日中午 12 時止, 屆時線上申請系統將準時關閉, 逾期無法申請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 採網路申請 2. 複查成績原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 以其次星期一下午為末日, 故申請期限延至 106 年 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屆時線上申請系統將準時關閉, 逾期無法申請 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2. 報名方式 3.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試區試場分布略圖 將於寄發入場證當日公告於本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之本考試 考試舉行相 1. 考試日程表 2.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登載於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歷年考畢試題查詢 請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拾 提出試題疑義 1.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請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第 23 頁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3 目錄頁次 壹 報名 考試 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2 參 報名方式 3 肆 應考資格 3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6 陸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7 柒 報名注意事項 8 捌 其他注意事項 15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21 拾 提出試題疑義 21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23 拾貳 各項查詢電話 24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4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5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5 拾陸 常見 Q & A 25 附件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31 附件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36 附表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40 附表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試科目表 61 附表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 ( 甲表 ) 65 附表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 ( 乙表 ) 68 附表 5 環境工程技師 食品技師考試應考資格第 2 款審議通過並公告名單 70 附件 3 考試日程表 72 附件 4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75 附件 5 建築師考試具補考資格之應考人以新案報考切結書 76 附件 6 技師考試具有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以應試全部科目報考切結書 77 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78 附件 8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81 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及申請書 84 附件 10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86 附件 11 測量 環境工程 食品 交通工程技師考試學科學分採認表 87

4

5 本考試均採網路報名, 登錄完成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並於規定期限內 (105 年 8 月 12 日前, 以郵戳為憑 ) 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請注意 : 網路報名之應考人雖已完成登錄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及繳費完竣, 則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截止時間為 10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5 時整, 請儘早完成報名程序, 避免於報名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壹 報名 考試 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 105 年 8 月 2 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寄發入場證 預定於 105 年 11 月 3 日寄發 1 採網路報名, 並須於 105 年 8 月 12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報名表件並繳交報名費,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1. 入場證係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11 月 9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 查詢電話請見本須知第 24 頁 )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電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 舉行考試 ( 一 ) 建築師考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至 105 年 11 月 21 日 ( 二 ) 技師考試 105 年 11 月 19 日至 105 年 11 月 20 日 考試日程表請詳見附件 3 四 公布測驗式 105 年 11 月 22 日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八, 第 22 頁 試題答案

6 五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105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105 年 11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二, 第 21 頁 月 28 日中午 12 時止 六 榜示 預定於 106 年 2 月 9 日榜示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 員會之決議而定 七 八 九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 成績單 )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預定於 106 年 2 月 9 日起 3 日內寄發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 1.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遞封袋, 係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 2.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106 年 2 月 10 日起至 106 年 21.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登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線上申請, 系統受理申請至 106 年 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2. 請見本須知第拾壹項之三, 第 23 頁 預定於 106 年 3 月中旬寄發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考選部將另函通知及格人員繳人數, 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交證書費, 並由考試院收到款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酌予調整項後逕行寄發及格證書 一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 請於 105 年 8 月 12 日前, 以掛號郵寄報名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二 考試地點 : ( 一 ) 本考試分設臺北 臺中 臺南 高雄 花蓮及臺東等 6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後不得更改 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登載於本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不另刊登報紙 )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預定於 105 年 11 月 18 日分別在各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請事先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號 應考人可於 11 月 3 日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主站 ( 或分站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 2

7 參 報名方式 本考試均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分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站 ) 直接進行報名,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主站 : 分站 : 肆 應考資格 一 建築師考試 : ( 一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附件 1, 以下簡稱建築師考試規則 ) 第 5 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 二 ) 前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6 條各款資格之一,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 三 )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但書者, 不得應本考試 ( 四 ) 應考人有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充任建築師 ; 已充任建築師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 1.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2.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3. 受破產宣告, 尚未復權 4.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 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5. 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 五 ) 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19 條規定,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 3 年 ; 其未及格之科目, 得於連續 3 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 部分科目及格者, 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 以應考人第 1 次報名考試, 並至少有 1 科目及格, 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 3 年內之考試為限 部分科目及格者, 參加補考期間, 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 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101 年報考建築師考試, 且於當次考試已有 1 科以上科目及格, 惟至 104 年成績保留期限屆滿前, 仍未及格全部科目者, 其已及格之科目不予保留, 於本 (105) 年報考是項考試時, 須以新案報考, 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3

8 二 技師考試 : ( 一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 附件 2, 以下簡稱技師考試規則 ) 第 6 條附表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 以下簡稱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 各款資格之一者 ( 二 )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各款資格之一,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並經核定 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 三 )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但書者, 不得應本考試 ( 四 ) 依技師法第 6 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充任技師 ; 其已充任技 師者, 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 1. 依考試法規定, 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2.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 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 ( 五 ) 依技師法第 11 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發給執業執照 ; 已領者, 撤銷或廢止之 : 1. 依第 6 條規定, 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3. 受破產之宣告, 尚未復權 4.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 科醫師諮詢,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5. 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 6. 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 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者, 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有證明文件者, 得於本法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後 6 年內繼續應考 同法施 行細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 : 本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所稱得於本 法修正公布後 6 年內繼續應考, 指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5 日前, 得繼續 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 四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具有本法所定 應考資格者, 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但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 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 不得應考 五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 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4

9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 二 ) 冒名頂替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四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五 )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六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 二 ) 冒名頂替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四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五 )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應考資格釋例一 建築師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所稱 普通考試 及格係指經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 本 2 項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所稱 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 科錄取榜示之日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之服務年資滿 4 年者 前項所稱 有關職務, 指在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 行政法人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 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三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3 款所稱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係由考選部參酌其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與所應高等考試類科之關聯性加以認定 至第 4 款所稱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 係指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5

10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 建築師考試 : ( 一 ) 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 本考試應試科目為下列 6 科 : (1) 建築計畫與設計 (2)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3) 營建法規與實務 (4) 建築結構 (5) 建築構造與施工 (6) 建築環境控制 ( 二 ) 前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資格,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 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為下列 5 科 : (1) 建築計畫與設計 (2)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3) 營建法規與實務 (4) 建築結構 (5) 建築構造與施工 ( 三 ) 前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3 款資格,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 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為下列 4 科 : (1) 建築計畫與設計 (2)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3) 營建法規與實務 (4) 建築結構 ( 四 ) 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14 條規定,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 1. 營建法規與實務 建築構造與施工 : 採測驗式試題 2. 建築結構 建築環境控制 :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3. 建築計畫與設計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 採申論式試題 ( 五 )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配分比例為申論式試題占 40 % 測驗式試題占 60 % 二 技師考試 : ( 一 ) 依技師考試規則第 12 條規定,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申論式試題 ( 二 ) 本項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試科目表 ) 附表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 ( 甲表 )) 附表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 ( 乙表 )) 之規定辦理 ( 三 ) 具有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各款資格之一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 2 之規定辦理 ( 四 )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1 款 第 2 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 3 之規定辦理 ( 五 )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3 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 4 之規定辦理 三 命題大綱 : 本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公布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 h t t p : 6

11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 / 技術類項下查詢 ) 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陸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一 建築師考試 : 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19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採科別及格制 ( 二 ) 前項科別及格制, 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 以各滿 60 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 3 年 ; 其未及格之科目, 得於連續 3 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 部分科目及格者, 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 三 )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 以應考人第 1 次報名考試, 並至少有 1 科目及格, 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 3 年內之考試為限 ( 四 ) 部分科目及格者, 參加補考期間, 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 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二 技師考試 : 依技師考試規則第 17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6 為及格 ( 二 )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6 若有小數, 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6 最後 1 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 最後 1 名有數人同分, 一律錄取 ( 三 ) 本考試各該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四 ) 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三 總成績計算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7 條規定 :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 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 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7

12 柒 報名注意事項一 報名應繳下列費件應繳費件說明及注意事項 ( 一 ) 報名費 1. 新臺幣 1,800 元 ( 本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 報名費不得申請減半優待 ) 2. 繳費方式 : (1) 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ATM 轉帳或利用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空白處 (3) 有關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請見本須知附件 8 3. 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 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 除有本須知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中所列退費事由得申請外, 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 二 ) 照片 1. 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 2. 背面請書寫姓名 考區 報考類科, 固貼在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 三 ) 國民身分 1. 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1 份, 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證影本 2. 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 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 ( 須含國籍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護照號碼 ), 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 ) 影本 3. 外國人士報考, 請黏貼護照影本及居留證 ( 無居留者則免附 ) 影本, 並於網路報名時登打護照號碼 ( 四 ) 報名履歷完成網路報名程序後, 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 並以白色 A4 表紙張單面列印 建築師考試應考人得依自身情形擇一報考新案 ( 應試全部科目 ) 或舊案 ( 針對有效保留期限內未及格科目補考 ), 但不得同時報考新案及舊案 應考人於列印報名履歷表後, 務請再次確認, 以免錯誤 8

13 ( 五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建築師考試 : (1) 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2) 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 第 3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及符合列舉科目之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 請於成績單上特別標示所欲採認之學科 學分 ; 惟在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之 建築設計 學分, 不予採認 ) 若與建築師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不完全相同者, 須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科目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 蓋有系辦章戳為憑 ), 並請於網路登錄資料時詳細填寫, 避免因填寫錯漏致影響學科 學分之審認, 而喪失應試資格 (3) 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4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證書暨有關職務 4 年以上服務證明文件 如經高考三級建築工程科及格者, 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 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5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 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6 條各款資格之一,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 應繳驗部分科目免試核定函影本 (6) 已有 1 科以上及格之舊案應考人 : 務請繳驗最近 1 年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建築師考試應考人不得同時具有新 舊案之資格,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須擇一報考, 一經擇定, 報名後即不得更改, 故請審慎考慮 : 1 曾於 或 104 年參加本考試, 且已有 1 科以上及格者, 於本 (105) 年報考時, 如欲選擇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則視為第 1 年報考 ( 新案 ), 並須於報名時附繳切結書 ( 請見本須知附件 5), 切結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2 曾於 或 104 年參加本考試, 且已有 1 科以上及格者, 嗣經本部核定部分科目免試, 於本 (105) 年考試報名時, 如欲以部分科目免試新案資格報考, 則須切結放棄舊案資格 ( 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 如仍以舊案資格報考, 其經核定部分科目免試之資格則得予保留, 無須切結放棄 另具有舊案資格者, 嗣經本部核定部分科目免試, 其核准免試科目不得要求與已及格之科目合併採計 9

14 ( 五 ) 應考資格 2. 技師考試 : 證明文件 (1) 環境工程技師及食品技師以外類科 1 以應考資格表所列該類科應考資格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2 以應考資格表所列該類科應考資格第 2 款資格應考者,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及符合列舉科目之成 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 請於成績單上特別標示所 欲採認之學科 學分 ) 若與應考資格第 2 款規定之學 科名稱不完全相同者, 須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 具該科目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 蓋有系辦章戳為憑 ), 並請於網路登錄資料時詳細填寫, 避免因填寫錯漏致 影響學科 學分之審認, 而喪失應試資格 (2) 環境工程技師及食品技師 1 以應考資格表所列該類科應考資格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及符合列舉科目之成 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 請於成績單上特別標示所 欲採認之學科 學分 ) 若與應考資格第 1 款規定之學 科名稱不完全相同者, 須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 具該科目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 蓋有系辦章戳為憑 ), 並請於網路登錄資料時詳細填寫, 避免因填寫錯漏致 影響學科 學分之審認, 而喪失應試資格 2 以應考資格表所列該類科應考資格第 2 款資格應考者,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 最新公告名單請 見附表 5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考選法規 \ 專技人員考 試法規 \ 技師考試規則項下查詢 ) (3) 以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3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暨有關職務 4 年以上服務證明文件 如經高考三級相當類科及格者, 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 以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4 款資格 應考者 : 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各款資格之一, 申請並經核定 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 應繳驗本部核發之部分科目 免試核定函影本 10

15 ( 五 ) 應考資格 前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於本 (105) 年報證明文件考時, 如欲選擇應試全部科目, 則須於報名時附繳切結書 ( 請見本須知附件 6), 切結本次考試應試全部 科目, 一經擇定, 報名後即不得更改, 故請審慎考慮 3. 以國外學歷報考建築師 技師考試者 :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 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 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 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 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4. 除報考建築師舊案應考人須繳驗最近 1 年之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正本外, 其餘類科均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5. 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 經查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依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處理, 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 附還 二 填寫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一 ) 網路報名完成登錄後, 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 並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 單面印製, 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 俾供 寄發報名表件之用 ( 二 ) 報名登錄完成後, 請再詳細檢查, 並按 報名履歷表 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 之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 書機 ),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 ) 報名函件須以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11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報名履歷表

16 三 應考人報考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請於規定期限內, 填寫本須知附件 4 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另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更名後之戶籍謄本乙份,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四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理 第 5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 10)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12

17 ( 六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前項第 2 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10 點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1 點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12 點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4 點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 13

18 第 16 點 第 17 點 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 卷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 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 供第六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 卷困難者, 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 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 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 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 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10) 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其它因懷孕或行動不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 試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在 身心障礙別 及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欄註明, 並於報名履歷表之簽名欄簽名 五 退補件程序 : 依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規定,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 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 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應考人接獲考選部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書函通知補件, 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 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 應予退件 有關補件方式如下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14

19 ( 三 ) 以電子郵件方式 : 電子郵件內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傳送至 a2000@mail.moex.gov.tw, 傳送後請於上班時間內再以電話 ( 如前述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六 考試前, 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 請撥試務電話洽詢 ( 如前述 ) 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法處理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條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項規定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或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考選部核准者,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 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 考試時間及離場時間, 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 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 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監場人員核對, 必要時拍照存證 辦理試務機關, 並得視考試性質, 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 1 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 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 類科 科目及試題之等別 類科 科目等有無錯誤, 遇有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 一 冒名頂替 15

20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卷 ( 卡 ) 四 傳遞文稿 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六 故意不繳交試卷 ( 卡 ) 七 在桌椅 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 書寫有關文字 八 未遵守本規則,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或繳交試卷 ( 卡 ) 後仍逗留試場門 ( 窗 ) 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 九 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 ( 卡 ) 者, 就其未繳交之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 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 仍依規定處理 第 5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毀損試卷 ( 卡 ) 彌封 座號 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 窺視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 ( 卡 ) 或作答結果, 供他人窺視 五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六 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 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 二 裁割試卷 ( 卡 ) 三 污損試卷 ( 卡 ) 四 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姓名 座號 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 繳交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 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 感應 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 即擅自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 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 16

21 九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第 7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 三 詢問題旨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菸 嚼食口香糖 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口試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至其口試結束前, 有使用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 感應 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口試成績 3 分至 5 分 第 10 條應考人作答, 應使用本國文字, 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 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但外國文科目 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每節考試開始後, 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入場證號 每節考試考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 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 停車遭受拖吊 五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 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 考人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 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二科 分機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六 建築師考試第 5 節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及第 6 節 建築計畫與設計 均係採建築繪圖試卷作答, 應考人因製圖所需, 可併用其他空位座椅, 並 請應考人於應試時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1) 為便於繪圖作答, 得於當節考試併用其他空位座椅, 惟 1 人限用 1 張, 切勿使用其他當節應考人之座位 (2) 不得使用自備之稿紙 考試鈴響前, 不得於試卷上預畫格線 (3)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請應考人於預備鈴響前, 提前 10 分鐘到 達試場, 俾利監場人員安排就座, 座椅並請統一面向黑板 17

22 (4) 以唱號 ( 入場證號碼 ) 方式分發試卷, 請應考人於領取試卷時應逐一核 對入場證號碼後, 避免誤發 (5) 請於作答完畢後將試卷折妥後再行繳卷 六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 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 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 :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 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至 20 分 且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 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 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 二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 如表列 ), 相關機型 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下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三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四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18

23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19

24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20

25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 (A) (B) (C) (D) (E) 五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分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 (5-2k)/5 之題分 ; 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 不含二個 ) 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 提出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 21

26 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 因申請期間之末日 11 月 26 日為星期六, 爰系統受理延至 11 月 28 日中午 12 時止 ), 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完成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 ( 或分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27. 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 ( 三 )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 (105 年 11 月 28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理處 ; 申論論式試題 :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來函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六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需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 必須載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 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七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八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考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 ( 即 105 年 11 月 22 日 ), 在本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公布 (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九 本部全球資訊網提供考畢試題查閱服務, 請逕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查詢, 歡迎多加利用 22

27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一 本考試預定於 106 年 2 月 9 日榜示 ( 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並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應考人如於榜示 7 日內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來電洽詢 二 榜示及格者, 本部將併同及格通知函及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款單以掛號方式寄發 ; 前揭證書規費新臺幣 512 元 ( 含手續費 12 元 ), 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 若係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符合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免徵證書費資格者, 亦請依本部通知, 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心障礙者 ) 戶籍謄本 ( 原住民者 ) 或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公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或核定公文 (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 ), 如係繳驗影本, 請於文件上註明 影本與正本相符, 並由本人簽名或蓋章, 俾憑審核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免徵本費用 ) 完成繳費者, 考試院憑以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費, 其考試及格證書, 考試院則不予寄發 繳費完成後, 繳款證明或收據聯請自行留存, 無須繳回 三 複查成績 : ( 一 )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104 年 8 月 3 日新修正之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 規定, 以網路系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 二 ) 應考人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 自 106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 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 申請複查成績, 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 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並以一次為限 ( 系統送出申請後, 不得修改或刪除 ), 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 不予受理 ( 三 )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 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 四 ) 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 : 請於榜示之次日 106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 因申請期間之末日 2 月 19 日為星期日, 爰系統受理延至 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 完成線上申請, 繳費期限至 106 年 2 月 21 日止 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 五 ) 依典試法第 26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 複印 攝影 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閱覽試卷之方式 範圍 申請期限 收費及相關程序 23

28 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 上開應考人申請閱覽 試卷辦法, 業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發布, 惟其施行日期另定之, 俟施行後 始配合實施 ) ( 六 ) 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 1. 任何複製行為 2.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3. 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 心理 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 各項查詢電話 一 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聯絡電話 :(02) 轉 (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 洽公時間 : 上午 8:30 至 12:30, 下午 1:30 至 5:30) 傳真號碼 :(02) 二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 (02)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三 本部公共服務中心聯絡電話 :(02) 轉 四 榜示後查詢電話 :(02) 轉 3923 或 (02) 五 考試及格證書查詢電話 : ( 一 ) 證書規費繳納疑義請洽 : 考試院秘書處出納科 (02) ( 二 ) 證書寄發日期請洽 : 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 (02) 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聯絡電話 :(02) 轉 傳真號碼 :(02) 聯絡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尚提供其他通訊方 24

29 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 2 項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一 ) 本 2 項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預定 106 年 2 月 9 日榜示之日起,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 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腦語音系統查榜, 亦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 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 方能正式確定, 作業時間約需 20 分鐘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拾陸 常見 Q&A 有關應考資格 : 1. 建築師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所稱 普通考試 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意指為何? 答 : 建築師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所稱 普通考試 及格係指經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者 ; 應考資格所稱 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 科錄取榜示之日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之服務年資滿 4 年者 前項所稱 有關職務, 指在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 行政法人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 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2. 建築師考試採科別及格制,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 3 年, 其保留期限如何計算? 25

30 答 : 舉例說明之, 例如某甲於民國 101 年第 1 次報考建築師考試, 並有 1 科以上及格, 得於 年內就其餘未及格之科目繼續補考, 惟如 104 年應試結果仍未及格全部科目, 因保留期限已屆滿, 於本 (105) 年再次報考時, 須全部科目重新應試, 則視為新案 3. 何謂 具補考資格? 答 : 所謂 具補考資格, 係指 年曾報考建築師考試有 1 科目以上及格, 依規定在保留期限內繼續補考 應考人如為舊案補考者, 於報名時, 須繳驗在保留期限內之最近 1 次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俾憑審查 如無任何科目及格, 則不具補考資格, 於本次報名時視為首次報考之新案 4. 如已具建築師考試補考資格之應考人 ( 舊案 ), 本次考試可否重複報考應試全部科目 ( 新案 ) 或以經本部核定部分科目免試資格 ( 新案 ) 報考? 答 : 已有 1 科以上及格具備建築師考試補考資格之應考人, 僅得擇一報考新或舊案 如欲報考新案, 須於報名時附繳切結書 ( 請見本須知附件 5), 切結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並重新應試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免試, 故報名時應審慎考慮, 一經擇定,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5. 以應考資格有關學科學分之規定報考技師考試或以應考資格第 2 3 款規定報考建築師考試者, 如其修習之學科與該款所列舉之學科名稱有類同時, 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答 : 若與各該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規定之學科名稱類同時, 須於報名時附繳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及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 文件須蓋有系辦章戳為憑 ), 俾憑審查 6.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各該規定所列舉學科與學科之間, 以 或 與 作銜接時, 兩者如何區分? 其所修習之學科 學分應如何採計? 答 : 以土木工程技師為例, 其應考資格第 2 款規定, 曾修習材料力學 或 結構行為 或 工程力學 結構學, 其所列舉之材料力學 或 結構行為 或 工程力學, 以 或 作銜接時, 應考人得修習其中 1 科或 1 科以上之學科, 其所修習之學科可併計, 惟僅視為 1 學科, 至多採計 3 學分 ; 如係以 分隔各學科時, 則各學科得分別採認, 且每學科最多採計 3 學分 7. 如以本 2 項考試規則各該應考資格所列舉之學科及學分資格報考者, 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始得採認? 26

31 答 : 舉凡在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設立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課程, 所開立之成績單或學分證 ( 明 ) 書上載有學科名稱 成績及學分, 且符合 規定者, 均可採認 惟依本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第 238 次會議決議在推 廣教育學分班修習之 建築設計 學分, 自 99 年起於參加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時一律不予採認 因此, 應考人如欲報考建築 師考試, 可至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與都市計劃科 系 組選修 建築設計 課程, 並領有該校核發之學 分證明, 本部均予採認 另大專院校接受政府機構委託辦理之 地籍測量 人員訓練班 等訓練班結業資格, 則不予採認 8.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3 款所稱 普通考試相當 類科及格者 及第 4 款所稱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 如何認定? 答 :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3 款所稱普通考試相當 類科及格者, 係由考選部參酌其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與所應高等考試類科 之關聯性加以認定 至第 4 款所稱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 係指高等 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9. 領有勞動力發展署所核發之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書 之證明文件, 可否報 考技師考試? 答 : 以持有 技術士證書 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各款之規定不符, 不得據以報考技師考試 10. 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同等資格證 書, 可否報考建築師 技師考試? 答 : 說明如下 : (1) 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該同等資格證書上所載之科系名稱, 如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第 1 款所列專科以上學校科 系 組 所畢業之資格, 得准予報考技師考試 (2) 惟報考建築師考試, 該同等資格證書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 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不符, 不得據以報考建築師考試 11. 如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或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 考試及格並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可否報考專技高考建築師考試? 答 : 如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或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之資格, 即符合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7

32 4 款, 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 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 4 年之規定及以同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應試者, 不受停年規定限制之案例相符, 得應建築師考試 有關報名 : 1.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 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 ( 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首頁 /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瀏覽 ), 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 應考人可將報 名書表儲存後, 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2. 報名表件書寫或以網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 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若已報名存檔逾 24 小 時或完成繳款手續者, 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 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3. 接獲本部補件通知後, 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 請儘速以郵寄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1)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並請於信封上書明 : (a)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b)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c)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d)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2)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聯絡電話 :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3) 以電子郵件方式 : 電子郵件內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傳送至 a2000@mail.moex.gov.tw, 傳送後請於上班時間內再以電話 ( 如前述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4.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應如何處理? 答 :(1) 補繳報名費用者 ( 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 應 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或依國家考試 28

33 報名費繳款說明之補費作業 ( 附件 8) 辦理繳費, 並請於匯票或收 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 類科 : 考區 及 姓名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俾憑審查 (2) 溢繳報名費者 : 溢繳費用部分須扣除行政作業費 60 元後, 其餘費 用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掛號方式郵寄支票至應考人通訊地址 退還 5. 應考人於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辦理? 答 :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4 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就變更 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 須附更名後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二 科辦理 6.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以電腦進入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會員專區, 點選 忘記密碼 功能後, 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 (1) 點選 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即回覆 (2) 點選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點選 透過 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字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 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02) 轉 本部資訊管理處 7. 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 : 本考試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 請於 10 月 21 日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29

34 建築師 技師 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記帳士考試 /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8. 快考試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 答 :(1)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5 年 11 月 3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5 年 11 月 9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2) 如時間緊迫, 請先行電洽承辦單位確認試區試場後, 於考試當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本考試試場預定於 105 年 11 月 3 日後開放網路查詢, 可至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之 試區查詢 系統查詢試場分配情形 其他 : 1. 何謂 部分科目免試? 答 :(1) 部分科目免試 係依建築師 技師考試規則之規定, 如學 經歷 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 於當次考試報名 2 個月前向本部提出部分 科目免試之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 經本部各該項考試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者, 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 (2) 凡未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均須應試全部科目 (3) 相關規定可參閱各該項考試規則 ( 詳如本應考須知附件 1 附件 2 ) 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考選法規 /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項下各該項考試規則查詢 案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 於該項考試法規之相關規定尚未修正前, 得繳交部分科目免試核定函據以報考是項考試, 並自次年起不須再重複提出申請 2. 何謂 部分科目已及格? 答 :(1) 部分科目已及格 : 係指建築師考試採科別及格制, 即曾報考建築師考試有 1 科目以上及格, 依規定在保留期限 3 年內得就其餘未及格之科目繼續補考者 (2) 建築師考試全部科目應試者及部分科目免試者均可能有部分科目已及格情形 3. 建築師 技師考試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如何申請執業證書? 答 :(1) 建築師 : 依建築師法規定, 領有建築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營建署 ) 請領建築師證書 (2) 技師 : 依技師法規定, 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登記, 請領技師證書 30

35 附件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四條應考人有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者, 不得應本考 試 第五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 科以上學校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與都市計劃科 系 組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曾修習第一款 規定之科 系 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 有證明 文件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 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 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 系 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 上 ; 及建築法規 營建法規 都市設計法規 都市計畫法 規 建築結構學及實習 結構行為 建築結構系統 建築 構造 建築計畫 結構學 建築結構與造型 鋼筋混凝土 鋼骨鋼筋混凝土 鋼骨構造 結構特論 應用力學 材 料力學 建築物理 建築設備 建築物理環境 建築環境 控制系統 高層建築設備 建築工法 施工估價 建築材 料 都市計畫 都市設計 敷地計畫 環境景觀設計 社 區規劃與設計 都市交通 區域計畫 實質環境之社會計 畫 都市發展與型態 都市環境學 都市社會學 中外建 築史 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 合計十五學分以上, 每 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有證明文件 31

36 四 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 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 五 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 一 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 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 成績優良 ; 其服務年資, 研究所畢業或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 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 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有證明文件 二 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 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 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 教授一年以上, 講授第五條第三款學科至少二科, 有證明文件 三 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 經考選部認可, 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一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 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 分發任用後, 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作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第 八 條 證明第五條第四款 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在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 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 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 考成 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建築工程工作年資, 以專任者為限 繳驗服務證明書之內容應包括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 地點 面積 結構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 起訖時間等 ; 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 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第 九 條 證明第六條第二款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聘書 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建築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 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 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 第 十 條 證明第六條第三款之資格, 應繳驗外國建築師證書 發證時依 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 經歷證件 如係建築師考試及格 32

37 者, 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 ; 如僅以學歷取得建築師證書, 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第 十一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 一 建築計畫與設計二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 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 建築結構 五 建築構造與施工 六 建築環境控制 第 十二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 : 一 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 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 建築結構 五 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 十三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 : 一 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 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 建築結構 第 十四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如下 : 一 營建法規與實務 建築構造與施工 : 採測驗式試題 二 建築結構 建築環境控制 :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 建築計畫與設計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 採申論式試題 第 十五條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資格之一,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 其案件之審議, 由考選部設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 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 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 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 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 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並函內政部查照 第 十六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33

38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六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 其應繳費件之方式, 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七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 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 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 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 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 十八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建築師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身分證明 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人繳驗建築師證書暨中文譯本, 並應經中華民國內政部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十九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 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 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 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 ; 其未及格之科目, 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 全部科目應重新 34

39 應試 ; 部分科目及格者, 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 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 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 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內之考試為限 部分科目及格者, 參加補考期間, 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 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第 二十條 ( 刪除 )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資格之一或第六條 各款規定之資格, 且無第四條情事者, 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 免試 第二十二條 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 並函內政部查照 第二十三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 主持典試事宜 ;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 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 文件,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35

40 附件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分下列各類科 : 一 土木工程技 師 ; 二 水利工程技師 ; 三 結 構工程技師 ; 四 大地工程技師 ; 五 測量技師 ; 六 環境工程技 師 ; 七 都市計畫技師 ; 八 機械工程技師 ; 九 冷凍空調工程技 師 ; 十 造船工程技師 ; 十一 電機工程技師 ; 十二 電子工程技 師 ; 十三 資訊技師 ; 十四 航空工程技師 ; 十五 化學工程技師 ; 十六 工業工程技師 ; 十七 工業安全技師 ; 十八 工礦衛生技 師 ; 十九 紡織工程技師 ; 二十 食品技師 ; 二一 冶金工程技師 ; 二二 農藝技師 ; 二三 園藝技師 ; 二四 林業技師 ; 二五 畜 牧技師 ; 二六 漁撈技師 ; 二七 水產養殖技師 ; 二八 水土保持 技師 ; 二九 採礦工程技師 ; 三十 應用地質技師 ; 三一 礦業安 全技師 ; 三二 交通工程技師 八日止 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 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第三條本考試視類科需要, 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但得視考試類科需 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前項考試類科由考選部於考試之日起一年前公告之 第四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五條應考人有技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ㄧ者, 不得應本考試 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各該類科考試 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各該類科部分科目 免試 :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6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一 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 並曾 任該科技術工作, 成績優良 ; 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者三 年, 大學畢業者四年, 專科畢業者五年, 有證明文件 二 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 並曾 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 助理教 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 教授一年以上, 講授該類科應考資 36

41 格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 有證明文件 三 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 經考選部認可 第 八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 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 分發任用後, 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第 九 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考試及格證書 在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 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 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 考成 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該科技術工作年資, 以專任者為限, 繳驗服務證明書之內容應包括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 地點 面積 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 起訖時間等, 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 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第 十 條 證明第七條第二款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聘書 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 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 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 第 十一條 證明第七條第三款之資格, 應繳驗外國該類科技師證書 發證 時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 經歷證件 如係該類科技師考試 及格者, 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 ; 如僅以學歷取得該類科技 師證書者, 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第 十二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附表一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至第四款 資格之一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依第七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申請, 並經核定准予部分 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依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申請, 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 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三條 應考人具有第七條或第八條資格之一,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 部科目免試者, 其案件之審議, 由考選部分設下列技師考試審議委 員會辦理 : 37

42 一 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 負責土木工程技師 水利工程技師 結構工程技師 大地工程技師 測量技師 都市計畫技師 水土保持技師 交通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二 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 負責機械工程技師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造船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 電子工程技師 資訊技師 航空工程技師 工業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三 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 負責環境工程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 工礦衛生技師 紡織工程技師 冶金工程技師 採礦工程技師 應用地質技師 礦業安全技師等九類科 四 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 負責食品技師 農藝技師 園藝技師 林業技師 畜牧技師 漁撈技師 水產養殖技師等七類科 前項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 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其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 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 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並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照 第十四條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 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 其應繳費件之方式, 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五條應考人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 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 38

43 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 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 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十六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技師證書 經歷證件 考試成績單 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法規抄本或其他外國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人繳驗技師證書暨中文譯本, 並應經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十七條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 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 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 一律錄取 本考試各該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第十八條 ( 刪除 ) 第十九條外國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 且無第五條情事者, 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第二十條本考試及格人員,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照 第二十一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 主持典試事宜 ;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考試辦理竣事, 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39

44 附表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編號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一 土木工程技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營建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材料力學或結構行為 ( 工程力學 ) 或工程力學 結構學 測量學 土壤力學 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或土木材料或建築結構及材料 工程地質 水利工程 運輸工程 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 預力混凝土工程或預力混凝土設計或預力混凝土 鋼結構工程或鋼結構設計或鋼結構製圖 基礎工程 橋樑工程或橋樑設計或道路橋樑 道路工程 港灣工程 隧道工程 工程估價或施工及估價 施工機械或施工估價與機械 房屋建造 海岸工程 結構分析 結構設計 工程測量 施工法或土木施工法 營建管理或營建工程管理 大地工程學 工程管理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結構學 測量學 土壤力學 工程材料,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 水利工程技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水利工程 土木工程 河海工程 農業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海洋環境及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流體力學 水文學 水利工程 河工學 防洪工程 港灣工程 海岸工程 灌溉與排水工程 材料力學或工程力學 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 結構學 測量學 工程地質 波浪力學 水力發電 地下 40

45 三 四 結構工程技師 大地工程技師 水 給水與污水工程 流體力學試驗 水工結構設計 閘壩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水資源規劃 渠道水力學 土壤力學 海洋工程及海洋波浪工程 水文學與水文分析 水資源工程與規劃 大地工程學 灌溉工程 排水工程 農田水利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波浪力學 流體力學 水文學 流體力學試驗,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水利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結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材料力學或結構行為 ( 工程力學 ) 或工程力學 結構學 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 土壤力學 工程地質 結構動力學 預力混凝土設計或預力混凝土工程或預力混凝土 鋼結構設計或鋼結構工程或鋼結構製圖 鋼結構塑性設計 房屋結構設計或建築結構設計 橋樑設計或橋樑工程或道路橋樑 基礎工程 基礎設計 特殊混凝土結構設計 結構矩陣分析或高等結構學 地震工程 板殼設計 有限元素法 水工結構設計 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基礎工程 結構學 結構動力學 結構矩陣分析,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營建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大地 41

46 五 測量技師 工程學 土壤力學 基礎工程 工程地質 材料力學或工程力學 鋼筋混凝土學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 岩石力學 邊坡工程或邊坡穩定 施工法或土木施工 隧道工程 工址調查 土壤動力學 地震工程 基礎設計與施工 構造地質學 地球物理探勘學 公路工程 堤壩工程 測量學 水土保持 工程材料學 地下水與滲流 地盤改良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材料力學 土壤力學 基礎工程 工程地質,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測量工程 測繪工程 測量及空間資訊工程 土地測量與資訊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 每領域至少一學科, 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 ( 一 ) 平面測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平面測量 ( 含實習 ) 或測量學 ( 含實習 ) ( 二 ) 測量平差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測量平差法或測量平差學 ( 三 ) 大地測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大地測量 ( 含實習 ) 衛星大地測量 物理理大地測量 ( 四 ) 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航空測量或航空攝影測量 解析航空測量 數位航測 數值攝影測量 遙感探測或遙測學 環境遙測 ( 五 ) 地理理資訊系統或製圖或測量法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地理理資訊系統 土地資訊系統 空間資訊系統 國土資訊系統 製圖學或地圖學 地圖投影學 地圖編繪學 土地法 地籍測量法規 測量工程管理理 ( 六六 ) 衛星測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衛星測量 衛星定位測量 全球定位系統 高等 42

47 六 環境工程技師 衛星測量 ( 七 ) 應用測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工程測量 地形測量 礦區測量 地籍測量或土地測量 都都市計畫測量 河海測量 林地測量 隧道測量 測量工程 三 普通考試測量製圖 地籍測量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 每領域至少一學科, 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空氣污染 ( 概論 工程 防制 控制 ) 污水工程 ( 下水道工程 ) 固體廢棄物 ( 固體廢棄物處理 廢棄物處理 固體廢污 廢棄物處理與設計 垃圾廢棄物處理 ) 等學科或環境工程一科修滿六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 ( 一 ) 環境管理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環境工程 ( 概論 ) 環境衛生 環境規劃 ( 概論 管理 ) 環境系統分析 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經濟學 污染預防 工業減廢 環境保護法規 環境生態學 ( 二 ) 環境科學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環境化學 環工化學 環境工程化學 環境微生物學 環工微生物學 土壤化學 環境土壤學 環境毒物學 ( 三 ) 水及廢污水工程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污水工程 下水道工程 衛生工程 給水工程 自來水工程 水及廢水處理 水處理 ( 工程 ) 廢水處理( 工程 ) 水處理工程與設計 環境工程單元操作 河川污染 水質管理 水質污染 水污染防治 ( 工程 ) 工業廢水( 工程 處理 ) 地下水污染防治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概論 ( 四 ) 水及廢污水設計領域相關課程 : 給水工程設計 自來水工程設計 衛生工程設計 污水工程設計 下水道工程設計 給水排水設備 水處理工程與設計 流體力學 水文學 水文工程學 ( 五 ) 空氣及噪音工程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空氣污染 ( 概論 工程 防制 控制 ) 噪音與振動 ( 防制 控制 ) 環境噪音學 噪音公害學 噪音測定與防制 噪音防 43

48 七 都市計畫技師 制工程 ( 六 ) 廢棄物工程領域課程 : 包括固體廢棄物 ( 處理 ) 廢棄物處理 固體廢污 廢棄物處理與設計 垃圾廢棄物處理 有害廢棄物 ( 處理 管理 ) 有害物質處理與管理 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化 資源回收及廢棄物處理 資源回收 ( 工程 管理 ) 土壤復育技術 土壤污染( 防治 整治 ) ( 七 ) 環境檢驗及實驗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水及廢水分析 水質檢驗 水質分析 ( 實驗 ) 環境 ( 污染物 ) 分析 污染監測與分析 環境化學實驗 環境工程實驗 環境工程單元操作實驗 空氣污染物 ( 採樣 ) 分析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環境工程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 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 普通考試環境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設計 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都市計畫或都市及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或區域計畫概論或區域計畫理論與實際或國土與區域計畫 敷地計畫或基地計畫 都市設計或都市設計與都市開發 都市社會學 都市經濟學或市政經濟學或土地經濟學或都市經濟與土地市場 都市發展史或城市史 測量學或土地測量或地籍測量 圖學或製圖學或圖學及透視學或圖學與製圖 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法令與制度或區域及都市計畫法規 環境工程概論 都市交通計畫或都市交通或都市運輸規劃或都市交通與運輸 都市土地使用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 景觀設計或景觀建築 社區 44

49 八 九 機械工程技師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計畫 住宅問題或住宅問題與計劃 都市更新或新市鎮建設與都市更新 作業研究 公共設施計畫 都市分析方法或計劃分析方法 都市及區域資訊系統或地理資訊系統或地理資訊系統運用程式 環境規劃與設計或環境規劃與管理或基地環境規劃設計 都市工程學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法規 都市土地使用計畫,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都市計畫技術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機械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流體力學或空氣動力學或工程流體力學 熱力學或熱傳學 機動學或機構學 熱機學或內燃機 工具學或工具設計或模具學或切削或機械加工 渦輪機或輪機工程或燃氣輪機或汽機與渦輪 機械製造或鑄造學或機械工廠實習或銲接工程 熱處理 塑性加工學 流體機械 機械材料或工程材料 機械設計或機械設計原理或機械設計實務或機械製圖 自動控制或數值控制機或系統動力與控制或線性控制系統或控制系統導論 氣壓液壓學 機械動力學或振動學 電工學或電工原理 冷凍與空調 機械工程實驗等學科至少六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機械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冷凍空調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冷凍空調或冷凍空調原理或冷凍空調工程或 45

50 十 十一 造船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 冷凍空調系統設計或冷凍與空調 熱力學或冷凍空調熱力熱傳或工程熱力學 熱機學 機械製造或製造學 流體機械 機械設計 自動控制或控制工程或電動機控制 氣壓液壓學 電工學或電工原理 工業配電 電力電子學 機械材料或工程材料 熱工學 噪音與振動 冷凍工程學 空調工程學 環境工程或環境空調工程 熱傳學或熱傳工程學 給水排水設備 通風工程 機電安全 冷凍空調自動控制 冷凍工程與設計 空調工程與設計 冷凍空調設備與系統修護 流體力學 潔淨室設計或潔淨室設計空調或無塵室設計 食品冷凍或食品冷藏 運輸冷凍空調等學科至少五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五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冷凍空調 ( 原理 ) 熱力學 流體力學 冷凍工程與設計 空調工程與設計等五學科中至少三科,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冷凍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造船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造船暨海洋工程 造船暨船舶機械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造船原理 浮力與穩度 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流體力學 結構原理 熱工學 輪機工程 推進系統 船舶結構 船舶振動 振動學 銲接工程 海洋工程 船用電學 船舶阻力與推進 船舶艤裝 船舶運動與操縱 船體計算及製圖 船用輔機 造船設計 輪機學 船體結構學 控制工程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造船設計 船體結構學 船用電學 輪機學,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輪機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機工程科 46

51 十二 十三 電子工程技師 資訊技師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電路學 電子學 電磁學 電儀表學 電機機械 電機設計 控制系統或電力控制系統或自動控制系統 控制工程 電工材料 發電工程 電廠設備 電力系統 電工原理或電工學 自動控制 計算機工程學或計算機概論或電子計算機概論 線性系統或線性系統分析 高電壓工程 輸配電 電工數學 工業配電或輸配電 電力電子學 工程數學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電路學 電力系統或輸配電 電機機械 控制系統 電子學,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電機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 電子技術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電子學 電路學 電磁學 電磁波 微波工程 通信系統或通訊導論或數碼通信或訊號與系統 電信工程 電子儀表學 控制系統或電力控制系統或控制工程 數位通信 數位系統 邏輯設計 通訊電子學 積體電路 電子電路 電子計算機原理 工程數學 微算機原理與應用 半導體工程 光電子學 光纖通訊 通訊網路 射頻電路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電子學 電路學 電磁學 通信系統,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電子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資訊管理 電子計算機 電腦科學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47

52 十四 十五 航空工程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計算機概論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工程學 資料結構 演算法或計算機演算法導論 程式語言結構 離散數學 自動機與形式語言 計算機組織與組合語言 系統程式 作業系統 計算機結構或電腦結構 邏輯設計與交換原理 數位電子學 資料庫系統及設計 計算機網路或計算機通訊網路或電腦網路與通訊或電腦網路 數值方法或數值分析 人工智慧 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 系統分析與設計 軟體工程或軟體工程概論 機率統計或應用統計學或數理統計 編譯程式及設計 資訊管理系統或管理資訊系統或資訊管理導論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資訊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太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飛機工程 機械工程系航空工程 ( 技術 ) 組 航空機械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工程力學 應用力學 材料力學 流體力學 熱力學 飛行力學 飛機設計 飛機結構學 空氣動力學 噴射推進 航空儀表 航電系統 旋翼機理論 飛機性能 飛機製造 航太工程實驗 氣動彈性學 航空發動機學 機械振動學 航空材料學 機械設計 自動控制 導航學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 48

53 十六 工業工程技師 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有機化學或金屬有機化學 普通化學 分析化學或儀器分析或定性定量分析 物理化學 質能均衡或質能結算或化工計算 單元操作或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或化工原理或化工機械 單元方法或單元程序 程序控制 化工材料 裝置設計 程序設計 化學工業程序或工業化學 化工熱力學 化工動力學或反應器設計或反應工程 電化學 石油化學工業 工業觸媒 輸送現象 高分子工程或高分子加工 高分子科學或高分子化學或高分子物理或高分子理論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有機化學 分析化學 ( 儀器分析 定性定量分析 ) 物理化學 單元操作 ( 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 化工原理 化工機械 ),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化學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 工業管理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工業工程管理 統計學 計算機程式或計算機概論 工作研究 品質管制或品質管理 生產管制或生產管理 人因工程或人體工學 工業安全 製造程序 系統分析 工業心理或心理學 工業組織與管理 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 工業會計或會計學 作業研究 工廠設計與佈置 工業自動化 管理資訊系統 物料管理或物流管理 工程經濟 設施規劃 自動化生產系統 生產計畫與管制 工程統計 人事管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9

54 十七 十八 工業安全技師 工礦衛生技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 工業管理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工業安全 風險危害評估或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 機械製造或機械加工法 工業衛生 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 電工學 化學工程 熱工學或熱力學概論或工程熱力學 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自動控制或程序控制或控制系統導論 勞工安全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或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人因工程或人體工學 工業管理或生產與作業管理 設施規劃 工廠佈置 統計學或工業統計或工程統計或生物統計或統計分析或機率與統計等學科至少六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 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 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與安全工程 職業衛生 工業衛生 環境醫學 環境衛生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採礦學 礦業法規 礦場衛生 工業心理學或行為心理學 礦場通風與排水或工業通風或礦場通風 環境衛生學 礦場災變與救護或職業災變與救護 作業環境測定或物理性環境測定或化學性環境測定 工業衛生法規或勞工衛生法規或職業衛生法規 勞工安全 勞工衛生 工業工程或工程原理 工業安全或工業安全管理或職業安全管理 工業衛生或工業衛生管理或職業衛 50

55 十九 紡織工程技師 生管理 勞動生理學 工廠實務檢查或勞動檢查實務 急救法 噪音與振動 公共衛生法規 工業毒物學或工業與環境毒物 輻射安全 人體工學或人因工程 粉塵測定與控制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工礦衛生 安全管理實務或衛生管理實務 工業安全概論或工業衛生概論 工業衛生書報討論或工業安全書報討論或安全衛生書報討論 風險危害評估或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 生物性危害評估 暴露評估 半導體職業衛生或半導體製程安全 氣膠學或工業衛生氣膠學或氣膠技術學 氣膠儀器分析 呼吸系統沉積物特論 醫院職業安全衛生 有害物質管理策略或有害廢棄物管理 職業病概論或環境病概論或職業病防治與介紹 國際標準認證等學科至少六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作業環境測定 ( 物理性 化學性環境測定) 礦場通風與排水 ( 工業通風或礦場通風 ) 工業 ( 礦場或工礦 ) 衛生 工業 ( 勞工或職業 ) 衛生法規,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紡織工程 紡織技術 印染化學 纖維化學 纖維工程 化學工程 織品服裝 製衣工程 服裝設計 紡織科學 材料與纖維科技 材料與纖維 應用纖維造形 應用纖維材料 纖維暨高分子 有機高分子 纖維與複合材料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紡織物理或纖維物理 紡織化學或纖維化學 紡織原料或纖維材料或紡織纖維 人造纖維 紡織檢驗 化纖合成 紡絲學 絲線加工 棉紡學或短纖紡紗 毛紡學或長纖紡紗 機織學或梭織學 針織學 梭織物構造與分析 機構學 煉漂學 染色學 印花學 織物整理學 製衣學 機織準備學 色彩學 有機化學 分析化學或定性定量分析 空氣污染 水污染防治 高分 51

56 二十 食品技師 子化學 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機械設計或機械原理或機械製圖 自動控制學 統計學 品質管制 工業經濟學 紡織品檢驗 紡織原料學或纖維理化或人纖製造 紡紗工程 織造工程或梭織工程或針織與不織布工程 染色工程或煉漂工程或染色與印花工程 織物整理工程或整理加工 材料概論 材料著色學 儀器分析 界面科學 高分子物理 染整製程 紡織製程 物理化學 染色整理加工 纖維製造與應用 紗線成形或紗線成形學 織物成形或織物成形學 織品設計與分析 紡織經營學或紡織經營管理 紡織工業管理 織品性能鑑定學 紡紗學 紗線學 布料學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紡織 ( 纖維 ) 物理 紡織 ( 纖維 ) 化學 紡織原料 ( 纖維材料或紡織纖維 ) 紡織檢驗,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紡織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 每領域至少一學科, 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化學 食品分析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微生物學 ( 含實驗或實習 ), 有證明文件者 : ( 一 ) 食品化學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化學 食品生物化學 生物化學 食品添加物 ( 二 ) 食品分析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分析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儀器分析 ( 三 ) 食品微生物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微生物學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生物技術 發酵學 應用微生物學 ( 四 ) 食品加工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加工學 ( 含實驗或實習 ) 農產製造學 乳品加工學 肉品加工學 水產加工學 榖類加工學 蔬果加工學 烘焙學 ( 五 ) 食品衛生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品質管制 食品衛生與安全 食品工廠管理 食品衛生法規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 六 ) 食品工程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冷凍 52

57 二一 二二 冶金工程技師 農藝技師 學 食品工程學 食品乾燥學 食品脫水學 食品機械 生物統計 食品單元操作 ( 七 ) 食品營養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營養化學 營養學 食物學原理 營養生化學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 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冶金及材料 材料工程 材料科學 材料及資源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修習金相學 冶金熱力學或材料熱力學或熱力學 鋼鐵冶金 非鐵冶金 金屬材料學 電化冶金或電化學或腐蝕學 鑄造學 物理冶金學 機械冶金 金屬熱處理或熱處理 粉末冶金 提煉冶金 材料試驗 耐火材料 金屬分析化學或分析化學 材料科學導論 金屬加工學 製造程序學 材料分析技術等學科至少六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冶金熱力學 ( 材料熱力學 熱力學 ) 物理冶金學,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冶金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藝 農園生產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農業概論 普通植物學 植物生理學 作物生產概論 作物學 食用作物學 特用作物學 作物生理學 遺傳學 細胞學 作物育種學或植物育種學或遺傳育種學 生物 53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2 7 16 二 102 7 25 四 102 7 26 五 102 9 23 一 102 10 5 6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Microsoft Word - 關務人員_103.01.02_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應 須 知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103 01 07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4 5 12 二 104 5 21 四 104 5 22 五 104 7 31 五 104 8 15 17 六 1 0 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請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4 年 5 月 22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102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第 1 頁 2.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 操 作 方 式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68 頁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無 紙 化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考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應 科 目 及 考 日 程 表... 4 伍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4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105 3 15 二 105 3 24 四 105 3 25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佐 級 考 試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試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More information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考試等別:三四等考試 103 年 特 種 地 方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四 等 應 須 知 本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103 年 9 月 24 日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選 部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5130應考須知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5 月 17 日 起 至 5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且 須 於 105 年 5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記帳士_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記帳士_ 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項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2.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10 款 機 型, 詳 如 第 13 頁 3. 本 項 考 試 非 公 務

More information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1.佐級考試各類科及 2.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資 訊 暫定需用名額表 系統報名程序 2.佐級考試各類科工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 3.申請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 鐵路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佐級考試 佐級考試各類科 國文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題數總計 45 題 其中單選題 35 題 每題 2 分 複選題 10 題 每題 3 分 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7 頁之說明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詳細閱讀 妥善保管 103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1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等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1-01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等應考須知 1 0 1 年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醫 師 分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理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暨 普 通 護 士 應 須 知 注 意 : 1. 應 人 皆 不不 得 以 歷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More information

(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 須 檢 附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影 本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請 詳 閱 本 說 明 六 ( 四 )2.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3.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甲 級 計 量 技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 第 1 梯 次 ) 報 考 簡 章 壹 考 試 說 明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2396-3360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More information

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

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 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每年舉行一次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More information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年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 社會學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醫學社會學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年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 社會學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醫學社會學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四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 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公( 發 ) 布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 ( 八九 ) 考台組壹一字第一 0 九九三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 0000 五四六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 0000 五三六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年 年 年 年 理 路 六 行 類 行 類 路 說 路 說 路 說 類 行 類 行 類 錄 說 更 料 聯 律 路 錄 理 錄 路 路 路 路 列 年 錄 履歷 料 利 行 類 行 類 理 六 說 說 練 不 說 理 說 路 參 益 錄 路 錄 類 參 錄 陸 練 聯 說 行 參 行 陸 行 說 拾 行 說 拾 見 類 行 類 行 類 路 益 更 料 路 路 說 路 路 路 理 錄 行 留 路 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811_00295.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811_00295.doc 收文編號 :1040007080 議案編號 :10410020710001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印發 院總第 1339 號政府提案第 4920 號之 5 案由 : 考試院函, 為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 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五條 第八條 第 十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 請查照案 考試院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高三應考須知1.doc

Microsoft Word - 高三應考須知1.doc 96 年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6 年年 4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1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1 參 應 考 資 格 及 釋 例... 2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More information

¾ú¥v¬ì²Ä8¦¸-«ü¦Ò«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BEFAA576ACECB2C438A6B82DABFCA6D2ABCAADB12E646F63> )

¾ú¥v¬ì²Ä8¦¸-«ü¦Ò«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BEFAA576ACECB2C438A6B82DABFCA6D2ABCAADB12E646F63> ) 80 2B NO.99352001 102-E8 第壹部分 : 選擇題 ( 占 80 分 ) 72 1 說明 : 第 1 題至第 n 題, 每題有 4 個選項, 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請畫記在 答案卡之 選擇題答案區 各題答對者, 得 2 分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 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1 1873 C. Douglas 1923 Thomas Barclay A B

More information

¦ÛµM¬ì²Ä3¦¸²Õ¨÷-¾Ç´ú¤ºŁ¶«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A6DBB54DACECB2C433A6B8B2D5A8F72DBEC7B4FAA4BAADB6ABCAADB12E646F63> )

¦ÛµM¬ì²Ä3¦¸²Õ¨÷-¾Ç´ú¤ºŁ¶«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A6DBB54DACECB2C433A6B8B2D5A8F72DBEC7B4FAA4BAADB6ABCAADB12E646F63> ) 100 40 28 2B c 3 10 8 m s h 6.63 10 34 J s e 1.6 10 19 C hc 1240 E hf ev λ λ nm 1 ev 1.6 10-19 J 1 mol 6.02 10 23 ph 8 10 N 14 O 16 Fe 56 Ag 108 NO.99341003 103-E3 第壹部分 ( 占 80 分 ) 56 1 說明 : 第 1 題至第 k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身障人員考試日程表

Microsoft Word - 103年身障人員考試日程表 編號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身心障礙人員三等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日期 4 月 19 日 ( 星期六 ) 4 月 20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 8:40 13:50 16:00 16:40 16:50 18:50 8:50 11:00 12:50 15:40 17:40 301 一般行政 政治學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行政學 公共政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214_0014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214_00141.doc 收文編號 :1010005646 議案編號 :10110260710005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印發 院總第 1339 號政府提案第 9868 號之 2 案由 : 考試院函, 為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考試規則 部分條文, 請查照案 考試院函 受文者 : 立法院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More information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Regulations for Senior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e category of Chartered Public Accountant) 公 ( 發 ) 布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一 0 九九四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四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More information

海商法 票據法 保險法 民事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 仲裁法 公證法 強制執行法 破產法 國際私法 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事訴訟法 證據法 行政法 證券交易法 土地法 租稅法 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消費者保護法 社會福利法 勞工法或勞動法 環境法 國際公法 國際貿易法 英美

海商法 票據法 保險法 民事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 仲裁法 公證法 強制執行法 破產法 國際私法 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事訴訟法 證據法 行政法 證券交易法 土地法 租稅法 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消費者保護法 社會福利法 勞工法或勞動法 環境法 國際公法 國際貿易法 英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公 ( 發 ) 布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考試院九十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一三二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二 000 四六八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二 00 一 0 八五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More information

<B0EAA4E5B8D5A8F72E747066>

<B0EAA4E5B8D5A8F72E747066> 本模擬試卷僅供參考, 非經本班同意不得複製 參加國家考試 g co ://com 鼎 ttp://com 鼎文 en.com 鼎文補.com 鼎文補習m 鼎文補習班補m 鼎文補習班 h 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 -w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tin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日程表.docx

Microsoft Word - 104年鐵路日程表.docx 104 年特種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應科目及日程表編日期 6 月 13 日 ( 星期六 ) 6 月 14 日 ( 星期日 ) 6 月 15 日 ( 星期一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第 8 節時間預預預預預預預預號 8:40 8:50 15:40 8:50 16:50 15:10 17:50 15:10 701 財經廉政 702 會計 703 事務管理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Microsoft Word - 105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原住民族三等應試目及日程表 日期 9 月 3 日 ( 星期六 ) 9 月 4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預預預預預預預 16:30 08:50 備備備備備備備編 號 16:00 18:40 13:00 17:40 501 一般行 ( 包括中華民國 ( 作 公 行學 及法規 英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治學 行法公共策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More information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 4. 重 考 考 生 : 曾 繳 費 報 名 參 加 102 年 或 103 年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考 壹 考 試 說 明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4 年 度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簡 章 一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洽 詢 時 間 :09:00-17:00 ; 洽 詢 電 話 :(02)2396-3360 分 機 715 二 簡 章 下 載 及 通 訊 報 名 :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請 考 生 自 行 由 本 局 計 量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8 383 現行考銓制度 補充教材 國家考試知多少 / 謝連參 現行考銓制度 第一次開課時 有幾位同學分別問及有關參加國家考 試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如何蒐集應試科目有關資料 如何準備考試 以及考 試答題技巧等問題 茲依據相關規定及個人經驗說明如下 一 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一向寬鬆 以報考人數較多的高考三 級 大專畢業 普考 高中 職畢業 為例 行政類如一般行政 一般民 政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6須知_

Microsoft Word - 4-6須知_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 一 報名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零時起至 107 年 1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本考試應於網路報名, 並郵寄報名表件 有意報考者請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_0727_

Microsoft Word - 105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_0727_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記帳士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2.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3 頁 4.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More information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測驗日程表 *108 年度修改處 週次 - 節次 時間科目 週次 - 節次 時間 :20~09:10 水污染防治法規 :20~09: :20~10:00 無機性廢水處理 :20~10:00 科目 廢水處理單元操作維護 特性概論與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測驗日程表 *108 年度修改處 週次 - 節次 時間科目 週次 - 節次 時間 :20~09:10 水污染防治法規 :20~09: :20~10:00 無機性廢水處理 :20~10:00 科目 廢水處理單元操作維護 特性概論與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測驗日程表 1-1 08:20~09:10 水污染防治法規 2-1 08:20~09:10 1-2 09:20~10:00 無機性廢水處理 2-2 09:20~10:00 廢水處理單元操作維護 特性概論與水質分析 1-3 10:10~10:50 有機性廢水處理 2-3 10:10~10:50 水質分析實作 1-4 11:00~11:40 許可申報實務 2-4 11:00~12: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5專技人員考試法規.doc

Microsoft Word - 05專技人員考試法規.doc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伍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一 通則性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857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861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865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867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869 - 釋例...- 871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100建技_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100建技_ 100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 技師 第 2 次食品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依考選部 99 年年 7 月 29 日選專二字第 0993301535 號公告,100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不舉辦之類科 : 造船工程 航空工程 紡織工程 冶金工程 漁撈 採礦工程 礦業安全等 7 類科技師考試 本次技師考試僅辦理土木工程等 25 個類科 2. 除建築師舊案報考者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3. 平均未滿 50 分不及格 (E) 應考資格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食品科學 食品科技 食品技術 食品工業 食品加工 食 品衛生 食品營養 食品製造 食品工程 農業化學系農產製造組 水產食品科學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

3. 平均未滿 50 分不及格 (E) 應考資格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食品科學 食品科技 食品技術 食品工業 食品加工 食 品衛生 食品營養 食品製造 食品工程 農業化學系農產製造組 水產食品科學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 食品技師 - 升學 就業 國家考試 就業篇 食品技師證照食品人為什麼要考食品技師證照?? 1. 食品技師證書 = 高考三級 2.2012 年起工廠 HACCP 和食品安全管制小組成立 3. 未來市場需求量大但考取人數少 4. 加薪與升遷優勢 5. 未來大食品廠聘人優勢 6. 優先外交替代役 7. 轉任高中職專科學校技術教師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1405F345F20ADD7A5BFA175B14DAAF9C2BEB77EA4CEA7DEB34EA448ADFBB0AAB5A5A6D2B8D5ABDFAE76A6D2B8D5B357AB68A1762E646F63>

<4D F736F F D A1405F345F20ADD7A5BFA175B14DAAF9C2BEB77EA4CEA7DEB34EA448ADFBB0AAB5A5A6D2B8D5ABDFAE76A6D2B8D5B357AB68A1762E646F63>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考試院令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4 日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70361 號 第一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6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1027

Microsoft Word - 106年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1027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6 年 8 月 1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2.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3 頁 4.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待

More information

<313032A67EABD7A6D2B8D5A4E9B57BAAED2E786C73>

<313032A67EABD7A6D2B8D5A4E9B57BAAED2E786C73> 1 102010 2 102020 102021 3 102030 4 102040 102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1.10.23-11.01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舊案補考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7醫師_二_應考須知-公告版

Microsoft Word - 107醫師_二_應考須知-公告版 107 年第二次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等考試醫師考試試分階段考試 ( 第二階段考試 ) 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 一 報名時間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零時起至 107 年 4 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本考試應於網路報名, 並郵寄報名表件 有意報考者請請登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記帳士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2 年 8 月 6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2.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2 頁 4.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日程表

Microsoft Word 日程表 日程表 1 101 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醫師分試 營養師 心理師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法醫師應試科目及日程表日期 7 月 28 日 ( 星期六 ) 7 月 29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時間預預預預預預 15:30 08:50 15:30 備備備備備備 101 醫師 ( 一 ) 102 醫師 ( 二 ) 105 營養師

More information

技師2

技師2 考友社服務辦法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簡介 10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簡章 14 如何準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 37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相關法規 43 技師考試簡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簡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須知沿革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3 條規定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得分高等考試

More information

( )... 5 ( ) ( )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rusen@stust.edu.tw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3須知

Microsoft Word - 1-3須知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一 報名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零時起至 107 年 1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本考試應於網路報名, 並郵寄報名表件 有意報考者請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日程表

Microsoft Word 日程表 類科及編號 105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醫師分階段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日期 1 月 23 日 ( 星期六 ) 1 月 24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時間預預預預預預 15:15 08:55 12:35 15:15 備備備備備備 301 醫師 ( 一 ) 302 醫師 ( 二 ) 11:00 14:55 15:20 17:20 11:00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8 年新進職員甄試簡章附錄一 部分類別科系限制表 : 9. 法務 10. 地政 11. 土地開發 12. 土木 13. 建築 14. 測量製圖 15. 機械 16. 電機 17. 儀電 18. 環工 19. 職業安全衛生 20. 畜牧獸醫 21. 農業 22. 化學 2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8 年新進職員甄試簡章附錄一 部分類別科系限制表 : 9. 法務 10. 地政 11. 土地開發 12. 土木 13. 建築 14. 測量製圖 15. 機械 16. 電機 17. 儀電 18. 環工 19. 職業安全衛生 20. 畜牧獸醫 21. 農業 22. 化學 2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8 年新進職員甄試簡章附錄一 部分類別表 : 9. 法務 10. 地政 11. 土地開發 12. 土木 13. 建築 14. 測量製圖 15. 機械 16. 電機 17. 儀電 18. 環工 19. 職業安全衛生 20. 畜牧獸醫 21. 農業 22. 化學 23. 化工製程 24. 石油開採 25. 地球物理 26. 生態 注意事項 : 1. 以上所列類別須同時符合學歷 (

More information

試題解析 公民與社會考科 試題分析 名師陳金榜老師 一 前言 二 考題類型 : 依題型, 可概括區分為下述幾類 : 1 心理與社會學單元 政治學單元 7 w r 經濟與永續發展單元 j ; ) 2

試題解析 公民與社會考科 試題分析 名師陳金榜老師 一 前言 二 考題類型 : 依題型, 可概括區分為下述幾類 : 1 心理與社會學單元 政治學單元 7 w r 經濟與永續發展單元 j ; ) 2 試題. 答案 依據大考中心公布內容 公民與社會考科 名師 / 陳金榜老師臺南一中 / 廖翠雰老師 發行人 / 陳炳亨總召集 / 周耀琨總編輯 / 蔣海燕主編 / 陳俊龍校對 / 何秀云 蔡宛諭美編 / 張淳惠. 張育輔本書內容同步刊載於翰林我的網 出版 / 民國一 0 二年七月 發行所 / 7 0 2 4 8 臺南市新樂路 76 號 編輯部 / 7 0 2 5 2 臺南市新忠路 8-1 號 電話 /(06)

More information

A53欠費退課2.xlsx

A53欠費退課2.xlsx 6A520003 冷凍空調原理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6A520003 可程式控制應用實務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370014 商業套裝軟體應用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370016 統計分析與決策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370024 商業套裝軟體應用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480004 共同基金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590006

More information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四等 五等 ( 二 ) ( 四 ) ( 六 ) ( 日 ) 1. 關務人員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三考區舉行 2. 身心障礙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 宜蘭 花蓮 臺東六考區舉行 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四等 五等 ( 二 ) ( 四 ) ( 六 ) ( 日 ) 1. 關務人員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三考區舉行 2. 身心障礙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 宜蘭 花蓮 臺東六考區舉行 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序號考試代碼考試名稱等級預定報名日期預定考試日期備註 1 103010 2 103020 103021 3 103030 4 103040 10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2.10.15( 二 )- 10.24( 四 ) 103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3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_0728_

Microsoft Word - 105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_0728_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 須上傳照片, 請事先備妥 JPG 檔案, 憑以報名 ;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詳如第 1 頁 2.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8 月 1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3.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More information

1. 分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專技普考 ( 二 ( 四 ( 六 ( 日 第二試口試 ( 六 ( 日 東

1. 分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專技普考 ( 二 ( 四 ( 六 ( 日 第二試口試 ( 六 ( 日 東 考選部 107 年考試期日計畫表 列印日期 :107/01/25 序號考試代碼 考試名稱 級 預定報名日期 預定考試日期 備註 1. 分臺北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八考區 1 107010 107 年公務人員初考試 初 106.10.20( 五 -10.30( 一 107.01.06( 六 2. 承辦單位 : 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3. 試務工作室電話 :02-22369188 分機

More information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三 報名應繳文件與費用 ( 一 ) 報名費 : 新臺幣 1,800 元 繳款方式請見後附 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 ( 一 ) ( 二 ) 網路報名完成後下載報名履歷表 1 張 ( 背面上方請黏貼繳款證明正本 ) ( 三 ) 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 ( 背面請書寫考區 姓名

三 報名應繳文件與費用 ( 一 ) 報名費 : 新臺幣 1,800 元 繳款方式請見後附 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 ( 一 ) ( 二 ) 網路報名完成後下載報名履歷表 1 張 ( 背面上方請黏貼繳款證明正本 ) ( 三 ) 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 ( 背面請書寫考區 姓名 108 年第一次專門職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試中醫師 分階段 營養師師 心理師 護理師 社會會工作師 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考選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一 報名時間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7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本應於網路報名,

More information

No.38 第十卷第二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No.38 第十卷第二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專論 國家考試與永續發展 從考選機關幾個重要的政策改革方向說起 * ** 1992 OSCE 關鍵字 : 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 司法官兩階段考試 募兵制度 公布申論試題參考答案 應考資格納入實務工作經驗 * 考試院考試委員 (Minister without Portfolio, Examination Yuan) ** 考選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Counselor of the Ministry

More information

rptExamInfo 1

rptExamInfo 1 序號考試代碼 101010 1 101011 2 101020 3 101030 4 101040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 100.10.21( 五 )-11.01 專技高考 普考 100.12.12-12.26 101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More information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 重要提醒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20190213~20190219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il 通知 皆會顯示, 每週期各獎項使用期限非相同, 請記得於期限內兌換完畢喔! 電子發票 無需寄回, 中獎公告日自動發獎 1. 請中獎者下載 7-ELEVEN APP 或登入本活動網站

More information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 50 週年慶登錄發票抽 2018 年第 44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 50 週年慶登錄發票抽 2018 年第 44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 重要提醒 統一集團 50 週年慶登錄發票抽 2018 年第 44 週 20181031~20181106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il 通知 皆會顯示, 每週期各獎項使用期限非相同, 請記得於期限內兌換完畢喔! 電子發票 無需寄回, 中獎公告日自動發獎 1. 請中獎者下載 7-ELEVEN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學群 :A 學群 ( 二年級聯招類組 )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 105 學年度 學士班轉學生 聯合招生考試表 日期 :2016/06/02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文學院 中興大學歷史學系 5 1 文學院 成功大學歷史學系 2 1 文學院 中正大學歷史學系 2 1 文學院 中興大學外國語文學系進修學士班 5 文學院 中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 4 1 文學院 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會計師應考須知確定版.docx

Microsoft Word 會計師應考須知確定版.docx 1 0 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目錄頁次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流程... 2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3 肆 應考資格... 3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4 陸 報名注意事項... 4 柒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10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日程表_四等_

Microsoft Word - 日程表_四等_ 100 年特種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類別行政 編號 401 一般行政 402 一般民政 403 客家事務 行 政 404 社會行政 405 人事行政 406 戶政 407 社會工作 408 化行政 409 教育行政 410 新 ( 選試英 ) 聞 政治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客家歷史與化概要 社會工作概要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戶籍法規概要 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化行政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More information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_公告_

Microsoft Word - 103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_公告_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 1.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2 年 12 月 5 日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應考人在報名登錄完成後, 須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寄件者將不予受理 2. 華語導遊及外語導遊人員考試日期皆為 103 年 3 月 15 日,

More information

無紙化報名

無紙化報名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方式辦理, 需上傳照片, 請事先備妥 JPG 檔案, 憑以報名,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詳如第 1 頁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1 年 2 月 24 日零時起至 101 年 3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 屆時系統將準時關閉, 報名前請先詳閱本須知 2. 電子計算機之使用,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外交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99外交應考須知.doc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6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年應考須知_ 修正版_.doc

Microsoft Word - 99年應考須知_ 修正版_.doc 9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注意 : 一 應考人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仍應依本須知規定, 檢附相關證件, 俾憑審查 二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51 款機型, 詳本須知第 10 頁 三 本 2 項考試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9 8 年 1 2 月網址 :www.moex.gov.tw

More information

淺談土木人就業及執業之國家考試 報告人 : 謝松林 1977 年逢甲土木系畢業 就業及執業國家考試 1980 年公務人員電信特考甲組建築及土木技術員 198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土木工程科 198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土木工程技師 199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結構工程技師 199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大地工程技師 20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水土保持技師 1 一般證照 品管工程師勞工安全管理師水質淨化工程從業人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

More information

目錄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 應考資格 2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3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3 柒 報名書表 4 捌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4 玖 成績計算 7 拾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8

目錄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 應考資格 2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3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3 柒 報名書表 4 捌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4 玖 成績計算 7 拾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8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 工作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 0 0 年 6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目錄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 應考資格 2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3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3 柒 報名書表 4 捌

More information

101關務須知

101關務須知 104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並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More information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103 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升資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 一 本考試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於網路報名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及繳交報名費, 再將報名履歷表及應考資格文件送請服務機構人事單位進行應考資格初審後, 於 103 年 8 月 22 日前 ( 郵戳為憑 ) 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二 士級晉佐級考試各類別 國文 (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 科目測驗題數總計 45 題, 其中單選題

More information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壹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107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 報名事宜一 報名日期 : 民國 107 年 3 月 6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7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一律採網路報名, 有意報考者請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More information

※※※※※※※※※※※※※※※※※※※※※※※※※※※※※※※※※※

※※※※※※※※※※※※※※※※※※※※※※※※※※※※※※※※※※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 1. 本考試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為 104 年 12 月 1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4 年 12 月 1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應考人報名登錄完成後, 須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技術專刊 103-2 (NO.158) 與 應用 作 製 定價 新臺幣30元 行 政 院 農業委員會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03年6月 編印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More information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 九十三年度 應考須知 鑑定執行單位 93 年 2 月 1 日修訂 .... Page 2.... Page 2.... Page 2.... Page 3.... Page 3.... Page 4.... Page 4.... Page 5.... Page 6.... Page 6.... Page 6.... Page 10.... Page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6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一_1116__

Microsoft Word - 106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一_1116__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目錄頁次 壹 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方式 4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4 肆 應考資格 5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6 陸 報名注意事項 6 柒 其他注意事項 13 捌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16 玖 試題疑義 17 拾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應考須知

應考須知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一律採 網路無紙化報名 方式辦理, 需上傳照片, 請事先備妥 JPG 檔案, 憑以報名,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詳如第 1 頁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4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4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More information

應考須知

應考須知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一律採 網路無紙化報名 方式辦理, 需上傳照片, 請事先備妥 JPG 檔案, 憑以報名,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詳如第 1 頁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4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4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 一 本考試採 網路無紙化報名 方式辦理, 須上傳照片, 請事先備妥照片 JPG 檔案, 憑以報名,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詳閱本須知第 1 頁至第 2 頁 二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須知.doc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月日 星期 101 12 25 二 102 1 3 四 102 1 4 五 102 3 15 二 102 3 30 31 六 日 工作項目注意事項表件下載備註 開始受理報名 (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