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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建築師 技師 第 2 次食品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依考選部 99 年年 7 月 29 日選專二字第 號公告,100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不舉辦之類科 : 造船工程 航空工程 紡織工程 冶金工程 漁撈 採礦工程 礦業安全等 7 類科技師考試 本次技師考試僅辦理土木工程等 25 個類科 2. 除建築師舊案報考者外, 其餘類科皆不得以歷年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10 款機型, 詳如第 17 頁 4. 本 2 項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0 年年 08 月

2 目錄 頁次 壹 報名 考試 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2 參 報名方式 3 肆 應考資格 3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5 陸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7 柒 報名注意事項 7 捌 其他注意事項 1 5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20 拾 提出試題疑義 21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22 拾貳 各項查詢電話 23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3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4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4 拾陸 常見 Q & A 24 附件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31 附件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36 附表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40 附表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試科目表 63 附表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 ( 甲表 ) 67 附表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 ( 乙表 ) 71 附件 3 考試日程表 74 附件 4 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77 附件 5 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論式 ) 79 附件 6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81 附件 7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83 附件 8 建築師考試具補考資格之應考人以新案報考切結書 84 附件 9 技師考試具有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以應試全部科目報考切結書 85 附件 10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86 附件 11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89 附件 1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91 附件 13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95

3 本 2 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登錄完成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 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並於規定期限內(100 年年 8 月 26 日前, 以郵戳為憑 ) 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之應考人雖已完成登錄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及繳費完竣, 則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截止時間為 100 年 8 月 25 日下午 5 時整, 請儘早完成報名程序, 避免於報名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依考選部 99 年年 7 月 29 日選專二字第 號公告,100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不舉辦之類科 : 造船工程 航空工程 紡織工程 冶金工程 漁撈 採礦工程 礦業安全等 7 類科技師考試 本次技師考試僅辦理土木工程等 25 個類科 壹 報名 考試 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 起至 止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並須於 100 年年 8 月 26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 逾期不予受理 二 寄發入場證 預定於 寄發 1 1. 入場證係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12 月 1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查詢 ( 轉 )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

4 三 舉行考試 ( 一 ) 建築師考試 至 ( 二 ) 技師考試 至 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考試日程表請詳見附件 3 四 五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九, 第 22 頁 起至 止, 因 為星期例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二, 第 21 頁 假日, 順延至 六 榜示 預定於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 員會之決議而定 七 八 九 寄發成績預定於 起 3 日內及結果通寄發知書 ( 成績單 )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至 止, 因 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預定於 寄發 1.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遞封袋, 係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2. 請見本須知第拾壹項之五, 第 22 頁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 報名郵寄地點 : 本 2 項考試報名書表請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二 考試地點 : ( 一 ) 本 2 項考試分設臺北 臺中 高雄 花蓮及臺東等 5 考區, 應考人須 2

5 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後不得更改 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不另刊登報紙 )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 100 年年 12 月 9 日, 分別在各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應考人如欲查詢應試之試區試場等相關訊息, 可於 11 月 25 日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主站 ( 或新站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 參 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以網址 主站 ) http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報名,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收 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1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肆 應考資格 一 建築師考試 : ( 一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附件 1, 以下簡稱建築師考試規則 ) 第 5 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 二 ) 前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6 條各款資格之一,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 三 ) 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充任建築師 ; 已充任建築師者, 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 1.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者 2. 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3. 受破產宣告, 尚未復權者 4.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 受一年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3

6 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 5. 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者 ( 五 ) 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19 條規定,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年 ; 其未及格之科目, 得於連續三年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 部分科目及格者, 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 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 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 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年內之考試為限 部分科目及格者, 參加補考期間, 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 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96 年年報考建築師考試, 且於當次考試已有 1 科以上科目及格, 惟至 99 年年成績保留期限屆滿前, 仍未及格全部科目者, 其已及格之科目不予保留, 於本 (100) 年年報考是項考試, 須以新案報考, 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二 技師考試 : ( 一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 附件 2, 以下簡稱技師考試規則 ) 第 6 條附表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 以下簡稱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 各款資格之一者 ( 二 )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各款資格之一,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並經 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 三 )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及技師法第 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四 ) 依技師法第 6 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充任技師 ; 其已充 任技師者, 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 1. 依考試法規定, 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2.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 受一年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 五 ) 依技師法第 11 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發給執業執照 ; 已 領者, 撤銷或廢止之 : 1. 依第六條規定, 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3. 受破產之宣告, 尚未復權 4.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 4

7 關專科醫師諮詢,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5. 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 6. 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 ( 六 ) 依 97 年年 1 月 25 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 規則, 其中環境工程技師及食品技師等 2 類科之應考資格自 102 年年起 重新規範, 應考人請預先查閱是項考試應考資格表 ( 如附表 1) 之 規定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 ( 一 ) 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 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三年年,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二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三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四 ) 施用煙毒尚未戒絕 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 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 不得應考 應考資格釋例 一 建築師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所稱 普通考試 及格係指經公務人員 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 本 2 項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所稱 任有關職務滿 4 年年, 其計算自有關考 試相當類 科錄取榜示之日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之服務年年資 滿 4 年年者 前項所稱 有關職務, 指在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或經政府 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 其服務年年資以專任 者為限 三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3 款所稱普通考試相當 類科及格者, 係由考選部參酌其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與所應高等考試類科 之關聯性加以認定 至第 4 款所稱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 係指高 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 建築師考試 : ( 一 ) 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 本考試應試科目為 : (1) 建築計畫與設計 (2)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5

8 (3) 營建法規與實務 (4) 建築結構 (5) 建築構造與施工 (6) 建築環境控制 ( 二 ) 前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資格, 申請並經核定 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為下列 5 科 : (1) 建築計畫與設計 (2)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3) 營建法規與實務 (4) 建築結構 (5) 建築構造與施工 ( 三 ) 前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3 款資格,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 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為下列 4 科 : (1) 建築計畫與設計 (2)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3) 營建法規與實務 (4) 建築結構 ( 四 ) 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14 條規定,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 1. 營建法規與實務 建築構造與施工 : 採測驗式試題 2. 建築結構 建築環境控制 : 採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3. 建築計畫與設計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 採申論論式試題 ( 五 ) 採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配分比例為申論論式試題占 40 % 測驗式試題占 60 % 二 技師考試 : ( 一 ) 依技師考試規則第 12 條規定,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申論論式試題 ( 二 ) 本項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試科目表 ) 附表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 ( 甲表 )) 附表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應試科目表 ( 乙表 )) 之規定辦理 ( 三 ) 具有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各款資格之一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 2 之規定辦理 ( 四 )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1 款 第 2 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 3 之規定辦理 ( 五 )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3 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 4 之規定辦理 三 命題大綱 : 本 2 項考試應試科目之命題大綱公布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 http: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 / 技術類 ) 項下查詢 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6

9 陸 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一 建築師考試 : 依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19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採科別及格制 ( 二 ) 前項科別及格制, 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 以各滿 60 分為及格, 部分 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 3 年年 ; 其未及格之科目, 得於連續 3 年年內繼續 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 部分科目及格者, 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前已及格科目 之成績不予採計 ( 三 )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 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 並至少有一科目 及格, 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年內之考試為限 ( 四 ) 部分科目及格者, 參加補考期間, 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 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二 技師考試 : 依技師考試規則第 17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6 為及格 ( 二 )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6 若有小數, 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並以全程到 考人數百分之 16 最後 1 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 最後 1 名有數人 同分, 一律錄取 ( 三 ) 本考試各該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四 ) 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 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三 總成績計算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8 條規 柒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應繳下列費件 應繳費件 定 :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 後, 取小數點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其他考試方式 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 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 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說明及注意事項 ( 一 ) 報名費 1. 新台幣 1,100 元 ( 本 2 項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 報名費不得申請減半優待 ) 7

10 ( 一 ) 報名費 2. 繳費方式 : (1) 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ATM 轉帳或利用網路信用卡 Web 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 表背面空白處 (3) 有關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本須知附件 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 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 除有本須知附件 11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中所列退費事由得申請外, 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 二 ) 照片 1. 最近 1 年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 2. 背面請書寫姓名 考區 報考類科, 固貼在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 三 ) 國民身分 1. 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印本 1 份, 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證影印本, 不可遺漏 2. 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 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 ( 須含國籍 姓名 出生年年月日 護照號碼 ), 或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 ) 影印本 ( 四 ) 報名履歷表 報名履歷表請確實填妥 勾選各欄, 務請將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印, 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 五 ) 應考資格 1. 建築師考試 : 證明文件 (1) 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學 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2) 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 第 3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及符合列舉科目之成 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若與建築師考試規則規定 之學科名稱不完全相同者, 須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科目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並請於網路登 錄資料時逐一詳細填寫, 若填寫錯漏致影響學科 學分 之審認, 而喪失應試資格者, 應考人須自行負責 (3) 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4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4) 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5 款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8

11 ( 五 ) 應考資格 (5) 前以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6 條各款資格之一, 申請並經核證明文件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 應繳驗部分科目免試核定 函影本 (6) 已有 1 科以上及格之舊案應考人 : 務請繳驗最近 1 年年之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建築師考試應考人不得重複報考新 舊案 即曾於 或 99 年年參加本項考試, 且已有 1 科以上及格者, 於本 (100) 年年報考時, 如欲選擇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則視為第 1 年年報考 ( 新案 ), 並須於報名時附繳切結書 ( 請見本須知附件 8, 第 84 頁 ), 切結前已及格科目之 成績不予採計, 一經擇定, 於報名後即不得更改, 故 請審慎考慮 2. 技師考試 : (1) 以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1 款資格 應考者 :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2) 以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2 款資格 應考者 :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及符合列舉 科目之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若與技師考試規 則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2 款規定之學科名 稱不完全相同者, 須附繳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 科目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並請於網路登錄資料時 逐一詳細填寫, 若填寫錯漏致影響學科 學分之審認, 而 喪失應試資格者, 應考人須自行負責 (3) 以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3 款資格 應考者 : 應繳驗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 文件 (4) 以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 4 款資格 應考者 : 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 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各款資格之一, 申請並經核定 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 應繳驗本部核發之部分科目 免試核定函影本 前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 於本 (100) 年年報 考時, 如欲選擇應試全部科目, 則須於報名時附繳切結書 ( 請見本須知附件 9, 第 85 頁 ), 切結本次考試應試全部 9

12 ( 五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科目, 一經擇定, 於報名後即不得更改, 故請審慎考慮 3. 以國外學歷報考建築師 技師考試者 :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明 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 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 館處 ) 驗證之影印本, 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 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 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 印本 4. 符合部分科目免試者, 於報名時未繳交本部核發之准予部分 科目免試核定函, 則本次考試須應試全部科目 5. 除報考建築師舊案應考人須繳驗最近 1 年年之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正本外, 其餘類科均不得以歷年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6. 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印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二 填寫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一 ) 網路報名者, 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 並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印製, 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 俾供寄發報 名表件之用 ( 二 ) 報名登錄完成後, 請再詳細檢查, 並按 報名履歷表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之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書機 ),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報名履歷表 10

13 ( 三 ) 報名函件須以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8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 二 ) 冒名頂替者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 四 )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 五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四 應考人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請於規定期限內, 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7 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另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辦理 五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指具有報考該項考試應考資格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 二 ) 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 三 ) 聽覺機能障礙 ( 四 ) 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五 )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六 ) 重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 七 ) 多重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八 )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11

14 第 3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 ( 詳如附件 13) 第 6 點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7 點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8 點聽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9 點視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四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五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 六 ) 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 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 一 ( 含全盲 ) 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12

15 第 10 點 第 11 點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 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 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 萎縮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 鐘 ( 三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 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2 點多重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 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第 14 點 第 15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 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 由考試承辦 單位聘請專人翻譯 核校,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 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論式試卷 : 將作答結 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 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 行閱卷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 於每節考試結束後, 由監 場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 經其確認後, 黏貼 或夾置於試卷 ( 卡 ) 上, 加蓋騎縫章, 併同作答儲存媒體,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1. 以 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 系統, 進行閱卷 2. 以盲用電腦作答者, 由考試承辦單位 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論式試卷 : 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 考 試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監場人 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 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 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 卷 ( 卡 ),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 於考試結束後, 連同 13

16 第 16 點 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 二 ) 申論論式試卷 : 考試筆試 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 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 組彌封 申論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 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 申論論式試卷, 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 市 )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 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得檢具行政院衛 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 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 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 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 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 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13)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 如需提供特別照護 及協助措施者, 須於報名時勾註並附繳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或 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 申請書 六 退補件程序 : 應繳報名費件不全者, 本部將先以簡訊 電話或書函通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收 ;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 14

17 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七 考試前, 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 請撥試務電話洽詢 ( 電話詳見本須知第拾貳項 ) 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法處理 茲節錄試場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 第 2 條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項規定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 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 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 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 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 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監場人員核對, 必要時拍照存證 辦理試務機關, 並得視考試性質, 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一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 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 類科 科目及試題之等別 類科 科目等有無錯誤, 遇有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15

18 三 互換座位或試卷 ( 卡 ) 四 傳遞文稿 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夾帶書籍文件 六 故意不繳交試卷 ( 卡 ) 七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八 在桌椅 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 書寫有關文字 九 未遵守本規則,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或繳交試卷 ( 卡 ) 後仍逗留試場門 ( 窗 ) 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 十 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 ( 卡 ) 者, 就其未繳交之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 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 仍依規定處理 第 5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毀損試卷 ( 卡 ) 彌封 座號 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 窺視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 ( 卡 ) 或作答結果, 供他人窺視 五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 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 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 二 裁割試卷 ( 卡 ) 三 污損試卷 ( 卡 ) 四 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姓名 座號 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 繳交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 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書籍文件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 即擅自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 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 16

19 第 7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 三 詢問題旨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煙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三 每節考試開始後, 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 每節考試考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 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五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 分機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六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考選部自 97 年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 二 ) 至 99 年年 12 月底經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 相關機型及販售通路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下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三 ) 無論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17

20 ( 四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共計 100 款 ( 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 型號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 :Canon( 共 3 款 ) DS-200GTK EM-26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 :CASIO( 共 3 款 )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牌 :H-T-T( 共 3 款 ) 品牌 :SANYO( 共 2 款 ) 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18

21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品牌 :UB( 共 20 款 ) SL-320GT EM-22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型號識別標識 SL-709 EM 11 型號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UB-206-W CK-07 CK-08 品牌 :FUHBAO( 共 13 款 )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UB-210 CK-09 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 :Pierrecardin( 共 5 款 )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CK-04 FB-701 FB-05 PT256-B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 :UB( 共 20 款 )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CK-24 UB-850-B CK-26 UB-330 CK-21 UB-800-R UB-850-R UB-360 CK-22 備註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19

22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共計 10 款 ( 依品牌英文及數字 排列如下 )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牌 :CASIO( 共 1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3 款 )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Canon( 共 1 款 ) 型號識別標識品牌 :UB( 共 1 款 ) 型號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二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三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品質優良之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橡皮 四 測驗式試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五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劃滿 切不可劃出方格外, 或只劃半截線 六 如答錯要更改時, 須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後,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七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八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九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 20

23 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 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 座號及全部答案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 提出試題疑義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12 月 13 日至 12 月 17 日止, 因 12 月 17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19 日, 郵戳為憑 ) 完成申請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 (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10MB 為上限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1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 (100 年年 12 月 19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處 ; 申論論式試題 : 專技考試司第 2 科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試題如附件 4 申論論式試題如附件 5)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 21

24 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 供參考答案 九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考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 ( 即 100 年年 12 月 13 日 ), 在本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 公布 (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 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十 本部自 92 年年度起, 提供無紙化考畢試題查閱服務, 有需要查閱各項考 試考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 請逕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歡迎多加 利用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本 2 項考試預定於 101 年年 2 月 23 日榜示, 並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應考人如於榜示 7 日後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來電洽詢 二 榜示及格者, 本部將併同及格通知函及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款單以掛號方式寄發 ; 前揭證書規費新台幣 513 元 ( 含手續費 13 元 ), 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 ; 完成繳費者, 考試院憑以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費, 其考試及格證書, 考試院則不予寄發 繳費完成後, 繳款證明或收據聯請自行留存, 無須繳回 三 另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 低收入戶,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免徵考試院及格證書費 若係身心障礙者 低收入戶符合免徵證書費資 格者, 請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 核定公文, 俾憑審核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免徵本費 用 四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規定辦理 五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 預定自 101 年年 2 月 24 日起至 3 月 4 日止, 因 3 月 4 日為星期例假日, 順延至 3 月 5 日止 ), 以 郵戳為憑 請以掛號專函逕寄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100 年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 技師 第 2 次食品技師考試試 務處 收, 憑以辦理 六 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 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6, 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 22

25 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下載 ;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依附件 6 規定之格式辦理 七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 ( 一 ) 複查成績之申請書, 須載明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 申請日期 複查之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並請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 二 )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 影印本不採 ) ( 三 )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 請寫妥姓名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郵誤, 請自行負責 ) 八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 各項查詢電話一 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 2 科 聯絡電話 :(02) 轉 傳真號碼 :(02) 二 本部公共服務中心聯絡電話 :(02) 轉 三 榜示後查詢電話 :(02) 轉 3923 或 (02) 四 考試院及格證書查詢電話 :(02) 轉 6212 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聯絡電話 :(02) 轉 27~29 傳真號碼 :(02) 聯絡地址 :10658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參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一 本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 23

26 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 2 項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一 ) 本 2 項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預定 101 年年 2 月 23 日榜示之日起,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 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腦語音系統查榜, 亦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 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 方能正式確定, 作業時間約需 20 分鐘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拾陸 常見 Q&A 一 應考資格 1. 建築師考試採科別及格制,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 3 年年, 其保留期限如何計算? 答 : 舉例說明之, 例如某甲於民國 96 年年第 1 次報考建築師考試, 並有 24

27 1 科以上及格, 得於 年年內就其餘未及格之科目繼續補考, 惟如 99 年年應試結果仍未及格全部科目, 因保留期限已屆滿, 於本 (100) 年年再次報考時, 須全部科目重新應試, 則視為新案 另應考人如為舊案補考者, 於報名時, 須繳驗在保留期限內之最近 1 次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俾憑審查 年年報考建築師考試, 且於當次考試已有 1 科以上及格, 惟至 99 年年成績保留期限屆滿止, 仍未及格全部科目者, 於 100 年年報考是項考試, 是否應以新案應試? 答 : 因保留期限已屆滿, 前已及格科目成績, 均已過期無效, 故於 100 年年再次報考時, 應以新案報考, 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3. 何謂 具補考資格? 答 : 所謂 具補考資格, 係指 年年曾報考建築師考試有 1 科目以上及格, 依規定在保留期限內繼續補考者 ; 如無任何科目及格, 則不具補考資格, 於本次報名時視為首次報考之新案 4. 如已具建築師考試補考資格之應考人 ( 舊案 ), 本次考試可否重複報考應試全部科目 ( 新案 )? 答 : 具建築師考試補考資格之應考人, 不得重複報考新 舊案, 亦即已有 1 科以上及格者, 不得同時報考新 舊案, 須選擇其一 如欲報考新案, 須於報名時附繳切結書 ( 請見本須知附件 8, 第 84 頁 ), 切結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並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故報名時應審慎考慮, 一經擇定,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5. 以應考資格第 2 款規定報考技師考試或以第 3 款規定報考建築師考試者, 如其修習之學科與該款所列舉之學科名稱有類同時, 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答 : 若與各該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規定之學科名稱類同時, 須於報名時附繳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及學校或科 系 組 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 俾憑審查 6. 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第 2 款所列舉學科與學科之間, 以 或 與 作銜接時, 兩者如何區分? 其所修習之學科 學分應如何採計? 答 : 舉例說明之, 以土木工程技師為例, 其應考資格第 2 款規定, 曾修習材料力學 或 結構行為 或 工程力學 結構學, 其 25

28 所列舉之材料力學 或 結構行為 或 工程力學, 以 或 作銜接時, 應考人得修習其中 1 科或 1 科以上之學科, 其所修習之學科可併計, 惟僅視為 1 學科, 至多採計 3 學分 ; 如係以 分隔各學科時, 則各學科得分別採認, 且每學科最多採計 3 學分 7. 如以各該項考試規則應考資格第 2 款或第 3 款所列舉之學科及學分報考者, 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始得採認? 答 : 舉凡在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設立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課程, 所開立之成績單或學分證 ( 明 ) 書上載有學科名稱 成績及學分, 且符合規定者, 均可採認 惟自 99 年 8 月 1 日起, 建築師 考試規則第 5 條應考資格第 2 款 第 3 款有關 曾修習建築設計 18 學分以上, 修正為 曾修習第 1 款規定之科 系 組開設之建築設計 18 學分以上 準此, 非第 1 款列舉之科系, 所開設之 建築設計 課程, 不予採認 因 此, 應考人如欲報考建築師考試, 可至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與都市計劃科 系 組選修 建築設計 課程, 並領有該校核發之學分證明, 本部均予採認 另大專院校接受政府機構委託辦理之 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 等訓練班結業資格, 則不予採認 8. 領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所核發之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書 之證明文件, 可否報考技師考試? 答 : 以持有 技術士證書 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各款之規定不符, 不得據以報考技師考試 9. 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同等資格證書, 可否報考建築師 技師考試? 答 : (1) 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該同等資格證書上所載之科系名稱, 如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第 1 款所列專科以上學校科 系 組 所畢業之資格, 得准予報考技師考試 (2) 惟報考建築師考試, 該同等資格證書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不符, 不得據以報考建築師考試 26

29 年年 7 月 1 日以後 土木工程 地政 系科能否報考測量技師? 答 : 依測量技師應考資格表規定, 自 99 年年 7 月 1 日以後, 該二系科畢業生應符合新規定之第 2 款資格才可報考 11. 如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可否報考專技高考建築師考試? 答 : 如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之資格, 即符合建築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4 款, 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 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年之規定及以同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應試者, 不受停年年規定限制之案例相符, 得應建築師考試 二 報名 1.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 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 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 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2. 報名表件書寫或以網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若已報名存檔逾 24 小時或完成繳款手續者, 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3. 接獲本部補件通知後, 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 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1)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並請於信封上書明 :(a) 收件地址 :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b)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收 ;(c)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d)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2)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聯絡電話 : 27

30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4.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應如何處理? 答 :(1) 補繳報名費用者 ( 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戶名 : 考選 部 ) 或依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之補費作業 ( 附件 10) 辦 理繳費, 並請於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 類科 : 考區 及 姓名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 司第 2 科, 俾憑審查 (2) 溢繳報名費者 : 溢繳費用部分須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其餘費用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掛號方式郵寄支票 至應考人通訊地址退還 5. 應考人於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辦理? 答 : 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7 之應考人變更 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 人之身分證影本 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 本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 2 科辦理 6.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至 會員專區 中, 選擇 忘記密碼 功能, 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詢密碼, 分別為 :(1) 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2)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透過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字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 請洽 (02) 轉 本部資訊管理處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操作問題, 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電話 : (02) 轉

31 7. 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 : 本 2 項考試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 並經本考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 請於 11 月 30 日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首頁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100 年年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 技師 第 2 次食品技師考試 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記帳士考試 /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 詢 8. 快考試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 三 其他 答 :(1)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0 年年 11 月 25 日寄 發, 應考人如於 100 年年 12 月 1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考選部專 技考試司第 2 科 (2) 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行電洽承辦單位, 確認試區試場 後, 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3) 本 2 項考試試場預定於 100 年年 11 月 25 日後開放網路查詢, 可至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之 試區查詢 系統查詢 試場分配情形 若有疑義, 請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查證 1. 何謂 部分科目免試? 答 :(1) 部分科目免試 係依建築師 技師考試規則之規定, 如學 經歷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 於當次考試報名 2 個月前向本 部提出部分科目免試之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 經本部各該項 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 (2) 凡未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均須應試全部科目 (3) 相關規定可參閱各該項考試規則 ( 詳如本應考須知附件 1 附件 2) 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考選法規 / 專技人員考試法規項下各該項考試規則查詢 案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 於該項考試法規之相關規定尚未修正前, 得繳交部分科目免試核定函, 據以報考是項考試, 並自次年年起不須再重複提出申請 2. 何謂 部分科目已及格? 答 :(1) 部分科目已及格 : 係指建築師考試採科別及格制, 即曾報考建築師考試有 1 科目以上及格, 依規定在保留期限 3 年年內 29

32 得就其餘未及格之科目繼續補考者 (2) 建築師考試全部科目應試者及部分科目免試者均可能有部分科目已及格情形 應考人於報名時須勾選係屬全部科目應試或部分科目免試 3. 建築師 技師考試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如何申請執業證書? 答 :(1) 建築師 : 依建築師法規定, 領有建築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營建署 ) 請領建築師證書 (2) 技師 : 依技師法規定, 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登記, 請領技師證書 30

33 附件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98 年年 5 月 15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每年年舉行一次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 建築及都市設計 建築與都市計劃科 系 組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 ; 及建築法規 營建法規 都市設計法規 都市計畫法規 建築結構學及實習 結構行為 建築結構系統 建築構造 建築計畫 結構學 建築結構與造型 鋼筋混凝土 鋼骨鋼筋混凝土 鋼骨構造 結構特論論 應用力學 材料力學 建築物理 建築設備 建築物理環境 建築環境控制系統 高層建築設備 建築工法 施工估價 建築材料 都市計畫 都市設計 敷地計畫 環境景觀設計 社區規劃與設計 都市交通 區域計畫 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 都市發展與型態 都市環境學 都市社會學 中外建築史 建築理論論等學科至少五科, 合計十五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有證明文件者 四 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 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31

34 五 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年八月一日起, 第二款 第三款應考資格如下 :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 系 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 系 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 ; 及建築法規 營建法規 都市設計法規 都市計畫法規 建築結構學及實習 結構行為 建築結構系統 建築構造 建築計畫 結構學 建築結構與造型 鋼筋混凝土 鋼骨鋼筋混凝土 鋼骨構造 結構特論論 應用力學 材料力學 建築物理 建築設備 建築物理環境 建築環境控制系統 高層建築設備 建築工法 施工估價 建築材料 都市計畫 都市設計 敷地計畫 環境景觀設計 社區規劃與設計 都市交通 區域計畫 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 都市發展與型態 都市環境學 都市社會學 中外建築史 建築理論論等學科至少五科, 合計十五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有證明文件者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 一 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 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 成績優良 ; 其服務年年資, 研究所畢業或大學五年年畢業者為三年年, 大學四年年畢業者為四年年, 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二 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 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年以上 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年以上 教授一年年以上, 講授第五條第三款學科至少二科, 有證明文件者 三 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 經考選部認可, 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一年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 一, 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 分發任 用後, 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 作三年年以上, 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32

35 第 八 條 證明第五條第四款 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 書或學位證書 在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經政 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 並 須附繳一年年在八十分以上, 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 考成 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建築工程工作年年資, 以專任者為限 繳驗服 務證明書之內容應包括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 地點 面積 結構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 起訖時間等 ; 民 營事業機構服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 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 人認證 第 九 條 證明第六條第二款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聘書 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建築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年資之計算, 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所載之年年資起算年年月為準 兼任年年資以折半計算 第 十 條 證明第六條第三款之資格, 應繳驗外國建築師證書 發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 經歷證件 如係建築師考試及格者, 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 ; 如僅以學歷取得建築師證書, 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第十一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 一 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 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 建築結構 五 建築構造與施工 六 建築環境控制 本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 國文 中華民國憲法科目未及格 者, 予以免試 第十二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 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 : 一 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 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 建築結構 五 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十三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 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 : 33

36 一 建築計畫與設計 二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三 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 建築結構 第十四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如下 : 一 營建法規與實務 建築構造與施工 : 採測驗式試題 二 建築結構 建築環境控制 : 採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 建築計畫與設計 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 : 採申論論式試題 第十五條應考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資格之一,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 其案件之審議, 由考選部設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 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 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 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 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 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並函內政部查照 第十六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六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 其應繳費件之方式, 載明於本 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七條應考人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 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 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34

37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 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 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十八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建築師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身分證明 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外國人繳驗建築師證書暨中文譯本, 並應經中華民國內政部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十九條本考試及格方式, 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 指各應試科目之成績, 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年 ; 其未及格之科目, 得於連續三年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 部分科目及格者, 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 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 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 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 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年內之考試為限 部分科目及格者, 參加補考期間, 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 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第二十條 ( 刪除 )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資格之一或第六條各款規定之資格, 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第二十二條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內政部查照 第二十三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 主持典試事宜 ;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考試辦理竣事, 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第十一條條文修正發布前, 依原規定應本考試九十 九十一年年考試, 其各專業科目成績均已及格者,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以本規則修正發布生效日為證書生效日期 35

38 附件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9 9 年年 6 月 2 1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分下列各類科 : 一 土木工程技師 ; 二 水利工程技師 ; 三 結構工程技師 ; 四 大地工程技師 ; 五 測量技師 ; 六 環境工程技師 ; 七 都市計畫技師 ; 八 機械工程技師 ; 九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十 造船工程技師 ; 十一 電機工程技師 ; 十二 電子工程技師 ; 十三 資訊技師 ; 十四 航空工程技師 ; 十五 化學工程技師 ; 十六 工業工程技師 ; 十七 工業安全技師 ; 十八 工礦衛生技師 ; 十九 紡織工程技師 ; 二十 食品技師 ; 二一 冶金工程技師 ; 二二 農藝技師 ; 二三 園藝技師 ; 二四 林業技師 ; 二五 畜牧技師 ; 二六 漁撈技師 ; 二七 水產養殖技師 ; 二八 水土保持技師 ; 二九 採礦工程技師 ; 三十 應用地質技師 ; 三一 礦業安全技師 ; 三二 交通工程技師 第三條本考試視類科需要, 每年年或間年年舉行一次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年起, 前項考試類科由考選部於考試之日起一年年前公告之 第 四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五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技師法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 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各該類科部分科 目免試 : 一 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 並 曾任該科技術工作, 成績優良 ; 其服務年年資研究所畢業 者三年年, 大學畢業者四年年, 專科畢業者五年年, 有證明文 件者 二 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 並 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年以上 助 36

39 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年以上 教授一年年以上, 講授該類科應考資格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 有證明文件者 三 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 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八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 之資格, 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 分發任用後, 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三年年以上, 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第 九 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 證書 考試及格證書 在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或 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歷證明書, 並須附繳一年年在八十分以上, 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 考 成 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擔任該科技術工作年年資, 以專任者為限, 繳驗服務 證明書之內容應包括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 地點 面積 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 起訖時間等, 民營事業機構服 務證明書及成績優良證明, 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第 十 條 證明第七條第二款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聘 書 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及學校發 給之講授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年資之計算, 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所載之年年資起算年年月為準 兼任年年資以折半計算 第十一條 證明第七條第三款之資格, 應繳驗外國該類科技師證書 發 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 經歷證件 如係該類科 技師考試及格者, 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 ; 如僅以學 歷取得該類科技師證書者, 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第十二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 四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附表一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至第 四款資格之一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依第七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申請, 並經核定准予部 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依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申請, 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 試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四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應考人具有第七條或第八條資格之一,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 全部科目免試者, 其案件之審議, 由考選部分設下列技師考試審 議委員會辦理 : 37

40 一 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 負責土木工程技師 水利工程技師 結構工程技師 大地工程技師 測量技師 都市計畫技師 水土保持技師 交通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二 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 負責機械工程技師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造船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 電子工程技師 資訊技師 航空工程技師 工業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三 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 負責環境工程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 工礦衛生技師 紡織工程技師 冶金工程技師 採礦工程技師 應用地質技師 礦業安全技師等九類科 四 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 負責食品技師 農藝技師 園藝技師 林業技師 畜牧技師 漁撈技師 水產養殖技師等七類科 前項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 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其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 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 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並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照 第十四條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 其應繳費件之方式, 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五條應考人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 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38

41 四 最近一年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 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 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十六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技師證書 經歷證件 考試成績單 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法規抄本或其他外國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人繳驗技師證書暨中文譯本, 並應經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十七條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 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 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 一律錄取 本考試各該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第十八條 ( 刪除 ) 第十九條外國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 且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第二十條本考試及格人員,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照 第二十一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 主持典試事宜 ;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考試辦理竣事, 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39

42 附表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 編號類科應考資格 一 二 土木工程技師 水利工程技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營建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材料力學或結構行為 ( 工程力學 ) 或工程力學 結構學 測量學 土壤力學 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或土木材料或建築結構及材料 工 程地質 水利工程 運輸工程 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 為學 預力混凝土工程或預力混凝土設計或預力混凝土 鋼結構工程或鋼結構設計或鋼結構製圖 基 礎工程 橋樑工程或橋樑設計或道路橋樑 道路工程 港灣工程 隧道工程 工程估價或施工及估價 施工機械或施工估價與機械 房屋建造 海岸工程 結構分析 結構設計 工程測量 施工法或土 木施工法 營建管理或營建工程管理 大地工程學 工程管理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 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結構學 測量學 土壤力學 工程材料,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水利工程 土木工程 河海工程 農業工程 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海洋環境及工程 水利及海洋工程 土木及水利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流體力學 水文學 水利工程 河工學 防洪工程 港灣工程 海岸工程 灌溉與 40

43 排水工程 材料力學或工程力學 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 結構學 測量學 工程地質 波浪力學 水力發電 地下水 給水與污水工程 流體力學試驗 水工結構設計 閘壩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水資源規劃 渠道水力學 土壤力學 海洋工程及海洋波浪工程 水文學與水文分析 水資源工程與規劃 大地工程學 灌溉工程 排水工程 農田水利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波浪力學 流體力學 水文學 流體力學試驗,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水利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 四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結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材料力學或結構行為 ( 工程力學 ) 或工程力學 結構學 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 土壤力學 工程地質 結構動力學 預力混凝土設計或預力混凝土工程或預力混凝土 鋼結構設計結構工程或鋼結構工程或鋼結構製圖 鋼結構塑性設計 房技師屋結構設計或建築結構設計 橋樑設計或橋樑工程或道路橋樑 基礎工程 基礎設計 特殊混凝土結構設計 結構矩陣分析或高等結構學 地震工程 板殼設計 有限元素法 水工結構設計 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基礎工程 結構學 結構動力學 結構矩陣分析,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大地工程技師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 營建工程科 系 組 41

44 五 測量技師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大地工程學 土壤力學 基礎工程 工程地質 材料力學或工程力學 鋼筋混凝土學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 岩石力學 邊坡工程或邊坡穩定 施工法或土木施工 隧道工程 工址調查 土壤動力學 地震工程 基礎設計與施工 構造地質學 地球物理探勘學 公路工程 堤壩工程 測量學 水土保持 工程材料學 地下水與滲流 地盤改良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材料力學 土壤力學 基礎工程 工程地質,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99 年年 7 月 1 日後修正如第 2 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測量工程 測繪工程 土木工程 地政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平面測量或測量學 大地測量或幾何大地測量或物理大地測量或衛星大地測量 衛星定位測量 電子測量學或應用電子學 航空測量或航空攝影測量 測量平差法或測量平差學 工程測量 解析航空測量 天文測量 地形測量 地圖投影學 地質學 遙感探測或遙測學 地形學 礦區測量 製圖印刷學或製版印刷學 製圖學或地圖學 應用天文學 土地資訊系統 地理資訊系統等學科 ( 含實習科目 ) 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平面測量 ( 測量學 ) 測量平差法 ( 測量平差學 ),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測量製圖 地籍測量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2

45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年七月一日起, 第一款 第二款應考資格如下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測量工程 測繪工程 測量及空間資訊工程 土地測量與資訊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 每領域至少一學科, 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 ( 一 ) 平面測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平面測量 ( 含實習 ) 或測量學 ( 含實習 ) ( 二 ) 測量平差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測量平差法或測量平差學 ( 三 ) 大地測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大地測量 ( 含實習 ) 衛星大地測量 物理大地測量 ( 四 ) 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航空測量或航空攝影測量 解析航空測量 數位航測 數值攝影測量 遙感探測或遙測學 環境遙測 ( 五 ) 地理資訊系統或製圖或測量法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地理資訊系統 土地資訊系統 空間資訊系統 國土資訊系統 製圖學或地圖學 地圖投影學 地圖編繪學 土地法 地籍測量法規 測量工程管理 ( 六 ) 衛星測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衛星測量 衛星定位測量 全球定位系統 高等衛星測量 六 環境工程技師 ( 七 ) 應用測量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工程測量 地形測量 礦區測量 地籍測量或土地測量 都市計畫測量 河海測量 林地測量 隧道測量 測量工程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與科學 環境與安全工程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水資源及環 境工程 環境衛生工程 環境工程衛生 衛生工程 43

46 環境科學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環境化學或環工化學或環境工程 化學 環境微生物學或環工微生物學 水及廢水分析或水質檢驗或水質分析 環境污染物分析 給水 工程或給水排水設備或自來水工程或衛生工程 給水工程設計或自來水工程設計或衛生工程設計 污 水工程或下水道工程 污水工程設計或下水道工程設計 水及廢水處理或水處理或廢水處理或水處理 工程與設計或環境工程單元操作 環境工程實驗或環境工程單元操作實驗 空氣污染物分析或空氣污 染物採樣分析 空氣污染概論論或空氣污染工程或空氣污染防制或空氣污染控制學 水污染防制工程或 河川污染或水質污染 工業廢水或工業廢水工程或工業廢水處理 固體廢棄物處理或固體廢棄物或廢 棄物處理或固體廢污或廢棄物處理與設計或垃圾廢棄物處理 噪音與振動防制或環境噪音學或噪音 公害學或噪音測定與防制或噪音防制工程 放射性廢污 環境工程概論論 環境衛生 資源回收或資源 回收工程 流體力學 水文學 環境規劃與管理或環境系統分析 環境影響評估 污染預防或工業減 廢 土壤學 土壤化學 環境土壤學 地下水污染防治 土壤復育技術 土壤污染與防治 土壤污染 與整治 水污染與防治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空 氣污染 ( 工程 防制 ) 污水工程 ( 下水道工程 ) 固體廢棄物處理 ( 固體廢污 廢棄物處理與設計 ) 等學科或環境工程一科修滿六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環境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年一月一日起, 應考資格如下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下 44

47 列各領域相關課程, 每領域至少一學科, 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空氣污染 ( 概論論 工程 防制 控制 ) 污水工程 ( 下水道工程 ) 固體廢棄物 ( 固體廢棄物處理 廢棄物處理 固體廢污 廢棄物處理與設計 垃圾廢棄物處理 ) 等學科或環境工程一科修滿六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 ( 一 ) 環境管理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環境工程 ( 概論論 ) 環境衛生 環境規劃 ( 概論論 管理 ) 環境系 統分析 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經濟學 污染預防 工業減廢 環境保護法規 環境生態學 ( 二 ) 環境科學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環境化學 環工化學 環境工程化學 環境微生物學 環工微 生物學 土壤化學 環境土壤學 環境毒物學 ( 三 ) 水及廢污水工程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污水工程 下水道工程 衛生工程 給水工程 自來水工程 水及廢水處理 水處理 ( 工程 ) 廢水處理 ( 工程 ) 水處理工程與設計 環境工程單元操作 河川污染 水質管理 水質污染 水污染防 治 ( 工程 ) 工業廢水 ( 工程 處理 ) 地下水污染防治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概論論 ( 四 ) 水及廢污水設計領域相關課程 : 給水工程設計 自來水工程設計 衛生工程設計 污水工程 設計 下水道工程設計 給水排水設備 水處理工程與設計 流體力學 水文學 水文工程 學 ( 五 ) 空氣及噪音工程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空氣污染 ( 概論論 工程 防制 控制 ) 噪音與振動 ( 防制 控制 ) 環境噪音學 噪音公害學 噪音測定 與防制 噪音防制工程 ( 六 ) 廢棄物工程領域課程 : 包括固體廢棄物 ( 處理 ) 廢棄物處理 固體廢污 廢棄物處理與設計 垃圾廢棄物處理 有害廢棄物 ( 處理 管理 ) 有害物質處理與管理 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化 資源回收及廢棄物處理 資源回收 ( 工程 管 理 ) 土壤復育技術 土壤污染 ( 防治 整治 ) ( 七 ) 環境檢驗及實驗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水及廢水 45

48 分析 水質檢驗 水質分析 ( 實驗 ) 環境 ( 污染 物 ) 分析 污染監測與分析 環境化學實驗 環 境工程實驗 環境工程單元操作實驗 空氣污染物 ( 採樣 ) 分析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環境工程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 定, 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 普通考試環境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七 都市計畫技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都市計畫 建築及都市計畫 建 築及都市設計 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 畢業證書, 曾修習都市計畫或都市及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或區域計畫概論論或區域計畫理論論與實際或 國土與區域計畫 敷地計畫或基地計畫 都市設計或都市設計與都市開發 都市社會學 都市經濟學 或市政經濟學或土地經濟學或都市經濟與土地市場 都市發展史或城市史 測量學或土地測量或地 籍測量 圖學或製圖學或圖學及透視學或圖學與製圖 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法令與制度或區域及 都市計畫法規 環境工程概論論 都市交通計畫或都市交通或都市運輸規劃或都市交通與運輸 都市土 地使用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 景觀設計或景觀建築 社區計畫 住宅問題或住宅問題與計劃 都市更新或新市鎮建設與都市更新 作業研究 公共設施計畫 都市分 析方法或計劃分析方法 都市及區域資訊系統或地理資訊系統或地理資訊系統運用程式 環境規劃與 設計或環境規劃與管理或基地環境規劃設計 都市工程學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46

49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都市計畫 都市計 畫法規 都市土地使用計畫,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都市計畫技術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八 九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機械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流體力學或空氣動力學或工程流體力學 熱力學或熱傳學 機動學或機構學 熱機學或內燃機 工具學或工具設計或模具學或切削或機械加工 渦輪機或輪機工程或燃氣輪機或汽機與渦輪 機械製造機械工程技師或鑄造學或機械工廠實習或銲接工程 熱處理 塑性加工學 流體機械 機械材料或工程材料 機械設計或機械設計原理或機械設計實務或機械製圖 自動控制或數值控制機或系統動力與控制或線性控制系統或控制系統導論論 氣壓液壓學 機械動力學或振動學 電工學或電工原理 冷凍與空調 機械工程實驗等學科至少六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機械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冷凍空調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冷凍空調或冷凍空調原理或冷凍空調工程或冷凍空調系統設計或冷凍與空調 熱力學或冷凍空調熱力熱傳或工程熱力學 熱機學 機械製造或製造學 流體機械 機械設計 自動控制或控制工程或電動機控制 氣壓液壓學 電工學或電工原理 工業配電 電力電子學 機械材料或工 47

50 程材料 熱工學 噪音與振動 冷凍工程學 空調工程學 環境工程或環境空調工程 熱傳學或熱傳工程學 給水排水設備 通風工程 機電安全 冷凍空調自動控制 冷凍工程與設計 空調工程與設計 冷凍空調設備與系統修護 流體力學 潔淨室設計或潔淨室設計空調或無塵室設計 食品冷凍或食品冷藏 運輸冷凍空調等學科至少五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五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冷凍空調 ( 原理 ) 熱力學 流體力學 冷凍工程與設計 空調工程與設計等五學科中至少三科,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冷凍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十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造船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造船暨海洋工程 造船暨船舶機械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造船原理 浮力與穩度 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流體力學 結構原理 熱工學 輪機工程 推進系統 船舶結構 船舶振造船工程技師動 振動學 銲接工程 海洋工程 船用電學 船舶阻力與推進 船舶艤裝 船舶運動與操縱 船體計算及製圖 船用輔機 造船設計 輪機學 船體結構學 控制工程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造船設計 船體結構學 船用電學 輪機學,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輪機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十一 電機工程技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機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 48

51 十二 電子工程技師 十三資訊技師 畢業證書, 曾修習電路學 電子學 電磁學 電儀表學 電機機械 電機設計 控制系統或電力控制系統或自動控制系統 控制工程 電工材料 發電工程 電廠設備 電力系統 電工原理或電工學 自動控制 計算機工程學或計算機概論論或電子計算機概論論 線性系統或線性系統分析 高電壓工程 輸配電 電工數學 工業配電或輸配電 電力電子學 工程數學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電路學 電力系統或輸配電 電機機械 控制系統 電子學,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電機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 電子技術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電子學 電路學 電磁學 電磁 波 微波工程 通信系統或通訊導論論或數碼通信或訊號與系統 電信工程 電子儀表學 控制系統或 電力控制系統或控制工程 數位通信 數位系統 邏輯設計 通訊電子學 積體電路 電子電路 電 子計算機原理 工程數學 微算機原理與應用 半導體工程 光電子學 光纖通訊 通訊網路 射頻 電路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電子學 電路學 電 磁學 通信系統,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電子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資訊工程 資訊科學 資訊管理 電子計算機 電腦科學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49

52 十四 十五 航空工程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計算機概論論或電子計算機概論論或計算機工程學 資料結構 演算法或計算機演算法導論論 程式語言結構 離散數學 自動機與形式語言 計算機組織與組合語言 系統程式 作業系統 計算機結構或電腦結構 邏輯設計與交換原理 數位電子學 資料庫系統及設計 計算機網路或計算機通訊網路或電腦網路與通訊或電腦網路 數值方法或數值分析 人工智慧 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 系統分析與設計 軟體工程或軟體工程概論論 機率統計或應用統計學或數理統計 編譯程式及設計 資訊管理系統或管理資訊系統或資訊管理導論論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資訊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太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飛機工程 機械工程系航空工程 ( 技術 ) 組 航空機械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工程力學 應用力學 材料力學 流體力學 熱力學 飛行力學 飛機設計 飛機結構學 空氣動力學 噴射推進 航空儀表 航電系統 旋翼機理論論 飛機性能 飛機製造 航太工程實驗 氣動彈性學 航空發動機學 機械振動學 航空材料學 機械設計 自動控制 導航學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50

53 十六 工業工程技師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有機化學或金屬有機化學 普通化學 分析化學或儀器分析或定性定量分析 物理化學 質能均衡或質能結算或化工計算 單元操作或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或化工原理或化工機械 單元方法或單元程序 程序控制 化工材料 裝置設計 程序設計 化學工業程序或工業化學 化工熱力學 化工動力學或反應器設計或反應工程 電化學 石油化學工業 工業觸媒 輸送現象 高分子工程或高分子加工 高分子科學或高分子化學或高分子物理或高分子理論論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有機化學 分析化學 ( 儀器分析 定性定量分析 ) 物理化學 單元操作 ( 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 化工原理 化工機械 ),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化學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 工業管理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工業工程管理 統計學 計算機程式或計算機概論論 工作研究 品質管制或品質管理 生產管制或生產管理 人因工程或人體工學 工業安全 製造程序 系統分析 工業心理或心理學 工業組織與管理 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 工業會計或會計學 作業研究 工廠設計與佈置 工業自動化 管理資訊系統 物料管理或物流管理 工程經濟 設施規劃 自動化生產系統 生產計畫與管制 工程統計 人事管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51

54 十七 十八 工業安全技師 工礦衛生技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 工業工程 工業工程與管理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 工業管理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工業安全 風險危害評估或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 機械製造或機械加工法 工業衛生 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 電工學 化學工程 熱工學或熱力學概論論或工程熱力學 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自動控制或程序控制或控制系統導論論 勞工安全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或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人因工程或人體工學 工業管理或生產與作業管理 設施規劃 工廠佈置 統計學或工業統計或工程統計或生物統計或統計分析或機率與統計等學科至少六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 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 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與安全工程 職業衛生 工業衛生 環境醫學 環境衛生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採礦學 礦業法規 礦場衛生 工業心理學或行為心理學 礦場通風與排水或工業通風或礦場通風 環境衛生學 礦場災變與救護或職業災變與救護 作業環境測定或物理性環境測定或化學性環境測定 工業衛生法規或勞工衛生法規或職業衛生法規 勞工安全 勞工衛生 工業工程或工程原理 工業安全或工業安全管理或職業安全管理 工業衛生或工業衛生管理或職業衛生管理 52

55 十九 紡織工程技師 勞動生理學 工廠實務檢查或勞動檢查實務 急救法 噪音與振動 公共衛生法規 工業毒物學或工業與環境毒物 輻射安全 人體工學或人因工程 粉塵測定與控制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工礦衛生 安全管理實務或衛生管理實務 工業安全概論論或工業衛生概論論 工業衛生書報討論論或工業安全書報討論論或安全衛生書報討論論 風險危害評估或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 生物性危害評估 暴露評估 半導體職業衛生或半導體製程安全 氣膠學或工業衛生氣膠學或氣膠技術學 氣膠儀器分析 呼吸系統沉積物特論論 醫院職業安全衛生 有害物質管理策略或有害廢棄物管理 職業病概論論或環境病概論論或職業病防治與介紹 國際標準認證等學科至少六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作業環境測定 ( 物理性 化學性環境測定 ) 礦場通風與排水 ( 工業通風或礦場通風 ) 工業 ( 礦場或工礦 ) 衛生 工業 ( 勞工或職業 ) 衛生法規,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紡織工程 紡織技術 印染化學 纖維化學 纖維工程 化學工程 織品服裝 製衣工程 服裝設計 紡織科學 材料與纖維科技 材料與纖維 應用纖維造形 應用纖維材料 纖維暨高分子 有機高分子 纖維與複合材料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紡織物理或纖維物理 紡織化學或纖維化學 紡織原料或纖維材料或紡織纖維 人造纖維 紡織檢驗 化纖合成 紡絲學 絲線加工 棉紡學或短纖紡紗 毛紡學或長纖紡紗 機織學或梭織學 針織學 梭織物構造與分析 機構學 煉漂學 染色學 印花學 織物整理學 製衣學 機織準備學 色彩學 有機化學 分析化學或定性 53

56 二十食品技師 定量分析 空氣污染 水污染防治 高分子化學 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 機械設計或機械原理或機械製圖 自動控制學 統計學 品質管制 工業經濟學 紡織品檢驗 紡織原料學或纖維理化或人纖製造 紡紗工程 織造工程或梭織工程或針織與不織布工程 染色工程或煉漂工程或染色與印花工程 織物整理工程或整理加工 材料概論論 材料著色學 儀器分析 界面科學 高分子物理 染整製程 紡織製程 物理化學 染色整理加工 纖維製造與應用 紗線成形或紗線成形學 織物成形或織物成形學 織品設計與分析 紡織經營學或紡織經營管理 紡織工業管理 織品性能鑑定學 紡紗學 紗線學 布料學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紡織 ( 纖維 ) 物理 紡織 ( 纖維 ) 化學 紡織原料 ( 纖維材料或紡織纖維 ) 紡織檢驗,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紡織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科學 食品科技 食品技術 食品工業 食品加工 食品衛生 食品營養 食品製造 食品工程 農業化學系農產製造組 水產食品科學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修習食品加工學或食品加工學實驗或食品加工學實習 農產製造學 食品化學 食品分析或食品分析實驗或食品分析實習 營養化學 食品冷凍學 食品工程學 營養學 食品微生物學或食品微生物學實驗或食品微生物學實習 食品生物化學 食品品質管制 乳品加工 肉品加工學 穀類加工 食品乾燥學 食品儀器分析 食品衛生學 生物化學 食品包裝學 儀器分析 乳品學 水產加工 榖類化學及加工 肉類學 烘焙學 蔬果加工 食品添加物 食品脫水學 食品機械 食品管理學 食品衛生與安全 食品科學概論論 食品工廠管理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54

57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化學 食品分析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微生物學 ( 含實驗或實習 ),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年一月一日起, 應考資格如下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 每領域至少一學科, 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化學 食品分析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微生物學 ( 含實驗或實習 ), 有證明文件者 : ( 一 ) 食品化學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化學 食品生物化學 生物化學 食品添加物 ( 二 ) 食品分析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分析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儀器分析 ( 三 ) 食品微生物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微生物學 ( 含實驗或實習 ) 食品生物技術 發酵學 應 用微生物學 ( 四 ) 食品加工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加工學 ( 含實 驗或實習 ) 農產製造學 乳品加工學 肉品加工學 水產加工學 榖類加工學 蔬果加工學 烘焙學 ( 五 ) 食品衛生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品質管制 食 品衛生與安全 食品工廠管理 食品衛生法規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 六 ) 食品工程領域相關課程 : 包括食品冷凍學 食品工程學 食品乾燥學 食品脫水學 食品機械 生物統計 食品單元操作 ( 七 ) 食品營養 : 包括營養化學 營養學 食物學原理 營養生化學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相當科 系 組 所 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相當科 系 組 所 55

58 二一 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 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冶金及材料 材料工程 材料科學 材料及資源工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修習金相學 冶金熱力學或材料熱力學或熱力學 鋼鐵冶金 非鐵冶金 金屬材料學 電化冶金或電化學或腐蝕學 鑄造學 物理冶金學冶金工程技師 機械冶金 金屬熱處理或熱處理 粉末冶金 提煉冶金 材料試驗 耐火材料 金屬分析化學或分析化學 材料科學導論論 金屬加工學 製造程序學 材料分析技術等學科至少六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冶金熱力學 ( 材料熱力學 熱力學 ) 物理冶金學, 有證明文件者 二二農藝技師 三 普通考試冶金工程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藝 農園生產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農業概論論 普通植物學 植物生理學 作物生產概論論 作物學 食用作物學 特用作物學 作物生理學 遺傳學 細胞學 作物育種學或植物育種學或遺傳育種學 生物統計學 統計學 試驗設計 土壤學或土壤肥料學 植物營養學或作物營養學或植物營養與肥料學 植物病理學 農業昆蟲學 農業氣象學或氣象學 農業水利概論論 農業機械 普通昆蟲學 植物病蟲害防治或植物 56

59 二三園藝技師 二四林業技師 病害防治或植物蟲害防治或作物保護學等學科至少五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四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農藝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 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園藝 農園生產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農業概論論 植物學或普通植物學 土壤學或土壤肥料學 園藝植物分類或植物分類 園藝植物生理學或植物生理學 園藝作物育種學 園藝學原理或園藝學或園藝作物學 園藝技術或植栽原理 植物繁殖學 遺傳學 果樹學 常綠果樹或果樹學 落葉果樹 柑桔學 蔬菜學 花卉學 觀賞樹木或景觀植物學 園產品處理 園產品加工或園產品利用 園產品分析 造園學 造園描畫或描繪學 應用植物生長素或植物生長調節劑 造園設計或景觀設計或庭園設計 蔬菜採種等學科至少六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園藝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森林 森林資源管理 森林資源管理技術 森林資源技術 木材工業 林產利用 林產加工 木材科學 林產科學 林產工業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修習普通植物學或植物學 森林土壤學 森林生物統計或生物統計 林木生理學 森林生態學 樹木學或植物分類學或植物解剖學或植物形態學 育林學或育林原理或育林應用或育林各論論 57

60 二五畜牧技師 林木遺傳學或遺傳學 林木育種學 森林保護學或森林昆蟲及病理 林木培育或林木營養學 森林調查學或森林資源調查或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 水土保持學 森林評價學 林業經濟學或木材市場或林業貿易 森林遊樂學 集水區經營或集水區水文或集水區氣象 森林經理學或森林經營計畫與控制 林政學或林業管理或林業法規 林木採運學或伐木運材學 森林利用學或森林副產物學 木材性質學或木材組織或木材鑑別 木材物理學 木材加工學或木材乾燥與保存 林產製造學或木材製漿或製漿工程 森林工程或林道工程或防砂工程 林產化學或林產膠合劑或林產製造化學 森林資源保育等學科至少五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十四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林業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畜牧獸醫 畜牧 畜產 畜牧生產技術 應用動物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 組 所科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畜牧學或畜產概論論或畜牧概論論 生物化學 家畜解剖生理學 飼料作物學 家畜遺傳學 畜產品化學 家畜飼養學 畜產品利用學 乳牛學 豬學 家畜育種學 家禽學 家畜營養學 肉牛學 羊學 畜產經營學 牧場管理 肉品加工學 乳品加工學 畜牧統計學 禽畜衛生學或獸醫學或獸醫概論論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家畜解剖生理學 家畜遺傳學或家畜育種學 家畜飼養學或家畜營養學 畜產經營學或畜牧統計學 禽畜衛生學 ( 獸醫學 獸醫概論論 ), 有證明文件者 三 普通考試畜牧科考試及格, 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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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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