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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 行政法关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大体包括三方面 : (1) 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2) 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3) 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特点是 : (1) 内容极其广泛 涉及政治 经济 军事 外交 公安 民政 科技 卫生 文化 教育等各个领域 (2) 规范常有变动 行政法随社会生活的多变而及时作相应的修改补充 (3) 没有一部统一 完整 系统的行政法典, 而由分散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组成 (4) 行政法律文件数量之多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居于首位 (5) 行政立法的多元性 在我国,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方面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 以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 以国家权力的划分 国家机关的分工为条件 行政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 在我国,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 行政法律是广义的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与行政法规不同 : (1) 前者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后者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 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的法律效力, 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 (3) 前者多以 法 命名, 也有以 条例 等命名的, 后者则以 条例 规定 办法 等命名 此外, 在数量上, 后者远较前者为多 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 特指国务

2 68 应用法律词典 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 经济 教育 科技 文化 外事等各类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 规定和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 系统的规定, 称 条例 ;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称 规定 ;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称 办法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行政命令行政机关为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而制作的法律文件 其中包括有普遍约束力的, 如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也包括只适用于特定对象的, 如任免 奖惩有关人员的命令 按照命令的不同对象, 采取适当的有效的方式告知有关当事人 决定有三义 : (1) 国家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所制作的公文 (2) 国家行政机关对主管的行政事务作出的处理 (3) 诉讼过程中法定机关对某些程序事项或实体事项所作的处理 行政广义指一切社会机构 ( 包括国家机关 政党 军队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等 ) 进行的组织管理活动 较狭义指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管理活动 最狭义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由法律授权的组织的行政管理活动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行政即指此 特点是 : (1)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由法律授权进行管理的其他组织 (2) 内容是国家行政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 (3)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对方服从 (4) 行政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如有违法, 行政相对人有权寻求法律的保护 行政权亦称 行政管理权 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不存在行政权分立的问题 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的简称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或间接地作出处理决定 包括 : 赋予和撤销权利 ; 设定和免除义务 ; 赋予和剥夺能力 ; 确认法律事实或变更法律地位等 任何行政行为都必然采取一定的正确的 适当的形式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 主体合法 ; 在行政机关法定权限之

3 行政法 69 内 ; 内容合法并符合法定程序 法定形式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行为, 不管它在事实上合法或违法, 在有权机关宣布它违法之前, 均被视为合法行为, 行政行为的对象和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该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和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 个人和组织在服从行政行为的前提下, 仍然有权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异议, 如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期间, 都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有不同的区分, 主要的是 : (1) 按其性质分为 : 1 行政决策行为, 即有决策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行政立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2 行政立法行为, 即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 或是由法律规定的权限, 或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 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3 行政执法行为, 即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法律规范, 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具体的 单方面的 能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确定力, 即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 ; 拘束力, 既对特定的对象具有拘束力, 也对行政主体具有拘束力 ; 执行力, 即依法采取适当的手段使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4 行政司法行为, 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按照特定的程序解决特定的争议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 (2) 按其对象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在我国,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 :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 国务院各部 委制定规章的行为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行为 ; 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后者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件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活动 其特征是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 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在时间上只对当时的行为和事件有效 按照采取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不同分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税务部门的 金融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等 (3) 按其是否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分为主动行政行为 ( 或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和被动行政行为 ( 或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前者指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海关进行出入境检查等行为 后者指行政主体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民政管理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工商行政机关发

4 70 应用法律词典 给营业执照等行为 (4) 按其受法律约束的程度分为羁束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前者指行政主体只能依照法律规范对行为的内容 形式 方法等所作的明确规定办, 没有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如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只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具体数据进行操作, 不得自由裁量 后者指法律规范对行为的内容 形式 方法等没有具体 详细的规定, 或只规定了一个幅度, 需要行政主体在实施时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5) 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为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无须征得相对一方同意 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立法行为, 针对特定人 特定的事件采取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等都是单方行政行为 某些行政主体的决定虽以相对人申请 ( 如申请执照 驾驶证 ) 为前提, 但其行为效力的发生, 不需经相对人同意, 其性质仍属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与相对一方协商 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实施的行政行为 主要有签订行政合同的行为 多方行政行为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方面参与的行政行为 如在行政复议中, 除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机关外, 还包括 : 1 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 2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 3 实施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6) 按其实施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前者指行政主体需按法律规范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填写裁决书, 并立即向被处罚人宣布 缺乏这种要式就属于形式违法, 影响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后者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的形式, 允许行政主体采取适当的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通知 指示等行为, 既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 也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 (7) 按其效力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前者即指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行政事务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机关国家公务员的任用 考核 培训 奖惩等 后者指行政主体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行政行为 如治安管理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等, 即所谓公共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范围 条件和程序, 并且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5 行政法 71 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 ; 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公开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除法律 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不得转让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1)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宏观调控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2)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3)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业, 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 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 资质的事项 ; (4)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 产品 物品, 需要按照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通过检验 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5)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 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内容 : (1) 有法可依 及时建立 健全系统的完备的行政法 (2) 任何行政机关的设置 编制 职权 职责 工作程序以及任何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 奖惩 升降 调动等都必须依照行政法的规定 (3) 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序都不能与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4) 经法律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非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变更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 应该获得行政救济 (5) 一切违反行政法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没有法律效力 2008 年国务院颁发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强调 : (1) 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2) 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 (3) 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 (4)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 (5) 严格行政执法 ; (6) 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 (7)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 (8) 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

6 72 应用法律词典 政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 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 排除障碍 解决困难 行政法律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 除具有行政关系的特征外, 作为法律参与的结果, 代表着国家的意志 其要素 : (1) 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而不仅仅是行政主体 以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前提 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指的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2) 客体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 行为和知识产权等精神财富 (3) 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为行政法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每一方当事人都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其特点 : (1) 行政主体总是行政关系的一方并处于主导地位 (2) 以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3) 一旦形成行政关系, 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义务 (4) 仅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 与此无关的不是行政关系 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前者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后者则是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 并非一切行政关系都已经或必然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 行政相对人 相对 行政法律关系中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方组织 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不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时不是行政主体 在某个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在另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除国家行政机关外, 由法律 法规和规章授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也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但工作人员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组织的名义实施管理活动的, 其活动的效果也归属于组织 行政相对人与 行政主体 相对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方 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组织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是行政主体 ; 而在某个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 服从和协助国家行政管理, 当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 有依法申请复议 提起诉讼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7 行政法 73 国家行政机关简称 行政机关 行使行政权 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是国家机构中数量最大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独立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部门, 如国务院下设的部 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厅 局等 在行政关系中, 国家行政机关是主体的一方并处于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即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 指一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宽得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 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 限于国家机关的编制之内, 比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小, 但比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大 我国有些法律使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概念 对其含义的理解, 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公务员相混淆 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 的简称 国家公务员简称 公务员 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 占大多数 ) 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与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生关系, 其行为的结果和责任均归属于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但在行政法制监督中, 作为被监督的一方而成为这种监督关系的当事人 ; 在行政机关内部, 国家公务员也作为一方当事人而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国家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 需要单独管理的, 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 有关法律 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

8 74 应用法律词典 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 巡视员 副巡视员 调研员 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 规格 编制限额 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 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 (3) 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 法规 规章体系, 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 规范化 科学化, 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 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 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 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 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1) 依照规定权限,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 法规 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拟定起草规划, 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 (2) 负责解释 清理 编纂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起草解释性复函 批复 ; (3) 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 法规 规章的起草工作, 对上级机关拟定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 补充意见 ; (4) 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 (5) 监督 检查本机关 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 对违法 违章行为, 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 提出废 改 立的建议 ; (6) 组织 指导 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 (7) 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 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 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 (8) 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司法助理员我国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在乡 ( 镇 ) 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 他们在乡 ( 镇 ) 街道办事处和县 ( 区 ) 司法局 ( 科 ) 的领导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 其职责主要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宣传政策 法律, 调查人民纠纷的原因等 司法助理员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考任制国家机关或企业 事业单位, 通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 以应考人员智能优劣为标准, 择优任用需要的人员的制度 中国封建王朝, 曾以各级科

9 行政法 75 举考试吸纳人才, 任用各级官员 现代采用考任制的国家越来越多 考任制给具有应考条件者以平等的竞争机会, 防止了行政首长或主管机关任人唯亲, 保证需要的人员的质量 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 步骤 手续等的总称 其基本要求是 : (1) 科学性 符合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 各个环节按一定顺序合理安排, 能保证最佳效率 (2) 规范化 要有确定性 统一性 涉及面广的重要程序, 要有法律 法规和规章作出规定, 严格遵循 可作不同的分类, 主要有 : (1) 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 (2) 行政决策行为程序 行政立法行为程序 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和行政司法行为程序 ; (3) 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和外部行政行为程序 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紧密结合, 不可分离 行政措施广义泛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作为我国法律上的专门名词, 专指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为处理行政管理中带普遍性的问题而规定的方针 政策 原则等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有权规定行政措施 上述 行政措施, 不能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委托行政机关将特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另一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或个人办理的行为 如 1996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18 条规定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 19 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属于委托另一个组织的行政委托 又如 2010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规定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该规定说明在行政委托方面除了可以委托另一个组织行使权限之外, 也可以委托个人行使某种权限 行政监督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是否服从行政管理的监督 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分为 : (1) 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前者是对不特定的对象的普遍的监督, 后者是对

10 76 应用法律词典 特定的对象的监督 (2)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而进行的监督 ; 事中监督是指及时发现问题而采取措施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 事后监督是指对已发生的问题及时补救, 减轻其损害 (3) 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前者是专门从事行政监督的机关所作的监督, 后者是行使业务管理职权的机关所作的监督 不同于行政法制监督, 后者是以行政主体为监督对象的监督 也不同于行政监察, 后者是行政法制监督中的一种 行政法制监督在我国, 指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政党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监督 其特点 : (1) 监督主体众多, 如国家机关即包括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的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 ) 等 ; 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 (2) 监督范围广泛 一切行政行为均在监督之列, 如行政决策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或是行政具体行为还是行政抽象行为等均在监督之列 (3) 监督形式多元 不同的监督主体有不同的监督形式, 如可分为 :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前者的主体是各种国家机关, 后者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 ;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前者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后者的主体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 ;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不同于行政监督, 后者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在行政监督中, 行政主体是监督的主体, 而在行政法制监督中, 行政主体是监督的对象 行政监察政府内设置的监察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实施的监察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行政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任务是保证政令畅通, 维护行政纪律, 促进廉政建设, 改善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能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工作中应当依靠群众 建立举报制度,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 对实名举报的, 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 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监

11 行政法 77 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行政不当行政法上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 既包括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 ( 即不当行政 ), 也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不当行为, 表现为权利享受不当和义务履行不当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不当仅限于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 不当行政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不同于行政不当, 后者除行政主体的不当行政行为以外, 还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不当行为 但有一种意见认为不当行政和行政不当同义 不当行政只存在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中, 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赋予权利不当或科以义务不当, 例如实施的行政处罚在法定幅度内畸轻或畸重 不当行政并不必然引起行政责任, 但应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违法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特点是 : (1) 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 客体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这一客体在任何行政违法中都受到侵害 至于具体的人或物, 在行政违法中一般都受到侵害, 但也可能没有受到侵害, 如未经批准组织游行就未必侵害具体的人或物 (3) 所实施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4) 行为人在主观上或者出于故意, 或者出于过失 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对行政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最主要的是划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 违法行政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 不同于行政违法, 后者除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外, 还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 违法行政的表现很多 有实体上的违法行政 程序上的违法行政 实体上的违法行政如 : 失职, 即行政主体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 ; 滥用职权, 即行政主体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行使其职权 ; 越权, 即行政主体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 程序上的违法行政如 : 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 ; 对要式行政行为未采取法定的形式 违法行政不同于不当行政, 后者是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行政侵权 行政主体因违法行为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行政

12 78 应用法律词典 侵权行为必定是行政违法行为, 但行政违法行为未必是行政侵权行为, 因为有些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招致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行政侵权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行政责任, 给予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 对于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后, 作出相应决定的行政行为 在我国, 1990 年 12 月 24 日, 国务院发布 行政复议条例, 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 ; 1999 年 4 月 29 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的特点 : (1) 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 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 (2) 复议机关是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3) 其对象只是行政争议 (4) 申请复议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5) 是被动的行政行为, 只有在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出复议的申请后才能进行 (6) 是行政机关对其自身的或其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监督 在总结以往行政复议实践的基础上, 国务院于 2007 年 5 月 23 日第 177 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 年 8 月 1 日施行 ), 使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制更加完善 该条例增加了和解制度和调解结案方式, 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 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为了鼓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 解除申请人 不敢告 的思想负担, 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 主管人员将遭处分 该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特别规定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 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 ; 经督促仍不受理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 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和

13 行政法 79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 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行政复议有别于行政诉讼 在我国,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为 : (1) 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再提起行政诉讼 ; 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的,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3) 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已经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争议亦称 行政纠纷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或义务的争议 其特征是 : (1) 争议的一方必是行政主体 (2) 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与行政管理无关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 (3) 争议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无关的不是行政争议 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有行政复议 行政调解和行政诉讼 行政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不当行政行为侵害, 依法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纠正 赔偿或补偿的总称 包括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等 行政补偿行政机关给予因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补偿 如我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以及安置补助费等 补偿的损失, 限于直接的损失而不包括间接的损失, 限于物质上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上或感情上的损失, 限于已发生或将来一定会发生的损失而不包括将来可能会发生的损失 与行政赔偿不能混同 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为解决民事争议和部分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调停和劝解 与人民调解 法院调解以及仲裁中的调解同为我国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 客体主要是民事争议, 也包括部分行政争议 行政调解一般没有强制执行力, 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但是我国有的行政规章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调解机构申请监督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不

14 80 应用法律词典 服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调解实行合法 自愿和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请求权等项原则 申诉不服某种处分, 向法定机关请求重新审查处理 (1) 诉讼中的申诉 不同性质的诉讼, 法律对申诉的要求不尽相同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可以申诉的情形有两种 : 1 被害人或者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 ; 2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不服 前种情形可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及其上级机关申诉 后种情形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 由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人可以用口述或书状方式申诉 无论用哪种方式, 都要说明申诉的理由和主张 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决定书后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但对人民检察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申诉, 不受时间的限制 申诉后, 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 裁定的执行 在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不服, 认为其有错误, 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但判决 裁定不停止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 称为申请再审 (2) 非诉讼上的申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群众等对于所受的行政处分 纪律处分不服, 向法定机关申述理由, 请求重新处理 申诉状申诉人向法定机关申诉时提交的书状 通常申诉状应首先写明申诉状的标题和申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 包括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 其次写明申诉的理由和请求事项 ; 最后写明提交的法定机关的名称 申诉人的姓名及提出申诉的年月日 行政责任因行政违法以及部分不当行政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一种法律责任, 不是政治责任或道德责任 与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处于并列地位 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既包括行政主体, 也包括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确认, 以法律 ( 包括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 的规定为根据, 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分为惩罚性的和补救性的两种, 前者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后者主要是承认错误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恢复原状 撤销行政违法行为 纠正不当 返还权益 行政赔偿 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合称 在实施的机关和对象以及制裁的性

15 行政法 81 质 程序 方法等方面都不同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 行政处分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合称 在实施的机关和对象以及制裁的性质 程序 方法等方面都不同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 国家公务员的制裁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处分, 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 在我国, 按照 2007 年 4 月 22 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 ) 的规定,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对公务员的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 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 : 警告, 六个月 ; 记过, 十二个月 ; 记大过, 十八个月 ; 降级 撤职, 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 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 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还具体规定了从重 从轻和免于处罚等情节 广义的行政处分泛指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等对违法违纪成员的制裁 与行政处罚不能混同 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裁 在我国, 根据 1996 年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行政处罚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 (1) 法定原则 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2) 公正 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 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 保障当

16 82 应用法律词典 事人权利的原则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责任明晰, 不得相互替代原则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行政拘留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同于狭义的行政处分之处在于 : (1) 前者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后者的对象是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 (2) 前者是外部行政行为, 后者是内部行政行为 (3) 前者可引起司法监督, 导致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后者不能 (4) 实施行政处罚的是有关的执法机关, 实施行政处分的是被处分者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理行政主体处理涉及特定对象权益的行政事务的行为 由特定对象的申请而发生, 也有由行政主体主动作出的 主要有 : (1) 征收, 如征集兵役 征用土地 征收税款等 (2) 发放, 如发放抚恤金 救济金等 (3) 许可, 如允许特定对象实施某种作为 (4) 免除, 在特定条件下, 免除特定对象原应履行的某种义务 (5) 批准, 同意行政相对人的某种申请 (6) 登记, 记载和确认某种事实或情况 (7) 证明, 肯定某种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存在 是行政主体运用最广泛的执法手段, 也是行使国家权力最主要的形式 罚款通常指行政主体责令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当事人, 限期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制裁措施 它是行政处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 如我国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等, 都有罚款的规定 决定罚款的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行政机关 罚款的数额 幅度及罚款的程序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与罚金不能混同 还有几种不同性质的罚款 : (1) 人民法院对于在民事活动中有侵权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的方式之一 (2)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人采取的措施之一 (3) 人民法院对拒绝履行行政诉讼中的判决 裁定的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之一 (4)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一种惩罚

17 行政法 83 没收将特定对象的特定财物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 : (1) 刑罚的一种 即没收财产 (2) 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我国刑法规定,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 (3) 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4) 行政处罚的一种 如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有没收违反该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一项 行政强制按照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由行政强制法规定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范围 条件和程序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强制, 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2)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3) 扣押财物 ; (4) 冻结存款 汇款 ;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没有规定的, 而又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冻结存款 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但又属于地方性事务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 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 条件 种类作了规定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 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 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8 84 应用法律词典 行政强制措施施行程序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程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可以实施法律 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3)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4) 通知当事人到场 ; (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7) 制作现场笔录 ; (8)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9) 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10)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除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程序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地点和期限 ; (2)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3)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 应当立即解除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主体自己或由行政主体请求法院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必要的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其种类 : (1) 按照执行主体的不同, 分为行政主体自己执行的和行政主体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 (2) 按照执行标的不同, 分为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3) 按照执行对象的不同, 分为对公民的强制执行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 (4) 按照执行方式的不同, 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19 行政法 85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2) 划拨存款 汇款 ;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 (4)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 (5) 代履行 ;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包括三个阶段 : 1 决定, 即既存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其行政主体又有强制执行权, 而依法作出决定 ; 2 告诫, 即通知当事人将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后果, 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 进行说服教育, 促使其自动履行 ; 3 执行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 有申请 审查 命令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执行四个阶段 行政强制执行不同于民事强制措施之处在于 : (1) 执行的机关不同 前者的执行机关是行政主体或是法院 ( 根据行政主体申请 ), 后者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2) 执行的内容不同 前者的执行内容是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后者的执行内容是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 (3) 申请执行人不同 前者除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外, 向法院申请的, 其申请人是行政主体 ; 后者的申请人则是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4) 执行的标的不同 前者的执行标的是财产 行为或人身, 后者的执行标的只能是财产 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 为维护各方相关的利益, 以示公平 公正起见, 听取各相关方提出具有证据性质的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必要时予以公告 ; (2)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3)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 (4) 举行听证时, 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 理由,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5)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政府采购我国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所谓采购,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

20 86 应用法律词典 括购买 租赁 委托 雇用等 所谓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 燃料 设备 产品等 所谓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拆除 修缮等 所谓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采购的方式包括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 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中标 成交结果的, 或者中标 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 成交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即 : (1)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2)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3)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4)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信息公开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公之于众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 (1) 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 (2)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 (3)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4)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 (5)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 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 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设备, 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007 年 1 月 17 日国务院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公开的范围, 有些信息需要政府主动公开, 有些信息需要重点公开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 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国务院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

21 行政法 87 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公开政府信息前,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文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公文种类主要有 : (1) 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须知的事项 (5)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任免人员 (6)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 批评错误, 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 批准 (10)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1)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2)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3)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 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格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 签发人 标题 主送机关 正文 附件说明 成文日期 印章 附注 附件 主题词 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公文的行文规则以及处理等事由均由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规定 义务教育由国家规定的, 适龄儿童 少年必须接受的, 国家 社会 学校 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按照 2006 年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 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予以保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 使适龄儿童 少年在品德 智力 体质

22 88 应用法律词典 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任何破坏义务教育的行为,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 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检疫国家依法对传染病实施强制性的医学检查 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制度 分国内卫生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国内卫生检疫亦称 交通检疫, 是国家为防止传染病在国内扩散和传播所采取的措施 检疫仅限于出现疫情的局部地区和时间 国境卫生检疫亦称 口岸卫生检疫, 是国家在国境口岸为防止传染病由进出国境的人员 交通运输工具 行李和货物等传入或传出采取的防疫措施 在我国, 1986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正案 根据法律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 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 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依照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 监测和卫生监督 检疫传染病, 是指鼠疫 霍乱 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 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卫生检疫法对检疫 传染病监测 卫生监督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为了具体执行卫生检疫法, 国务院于 1989 年 3 月 6 日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007 年卫生检疫法经修订后, 2010 年国务院又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 将第 99 条规定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 性病 麻风病 精神病 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修改为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

23 行政法 89 严重精神病 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动植物检疫国家依法检疫 管制进出境 过境和国内不同地区间调运的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及运输工具等的制度 由国家指定的检疫机关或商检机构办理 检疫的依据是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检疫规定, 对外签订的协定 协议, 贸易合同中的检疫条款或有关当事人的申请 检疫的范围和对象名单由法律 条例规定或由主管部门公布 在我国, 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991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并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以及 1996 年 12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并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行为人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规章的行为, 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在我国,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规章 (2) 行为人须有过失 故意实施违章行为致人以损害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 (3) 行为人的行为须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害 可分为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 造成人身伤亡的,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 过往车辆驾驶人 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 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并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

24 90 应用法律词典 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酒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简称 当驾驶人员每 100 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20 毫克, 并小于 80 毫克的被定性为酒驾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 10 日以下拘留, 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 15 日拘留, 并处 5000 元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简称 驾驶人员每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80 毫克应被定性为醉酒驾车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八次修正案 (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将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 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处拘役, 并处罚金 交通事故责任行为人违反交通规章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承担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在我国,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或是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 或是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

25 行政法 91 场 毁灭证据, 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 ;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 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 作用基本相当的, 两方负同等责任 ;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 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76 条规定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 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 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外, 依法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的, 应并予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收费符合公路法和公路收费条例规定, 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 含桥梁和隧道 ) 按照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规定,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 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 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 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公路上设站 ( 卡 ) 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 ( 卡 )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 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 (1) 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 除两端出入口外, 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但是,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2) 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 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 50 公里 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 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 减少收费站点, 提高通行效率 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 (1) 政府还贷

26 92 应用法律词典 公路的收费期限, 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 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 最长不得超过 15 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 (2)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 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最长不得超过 25 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 应当依照价格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 (1)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 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 还清有偿集资款的, 必须终止收费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公路的审计监督,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的为促进民航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2012 年 3 月 17 日财政部公布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按照该办法,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专款专用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 (1)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 50 元 ; (2) 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 90 元 ( 含旅游发展基金 20 元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 (1) 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 (2) 年龄在 12 周岁以下 ( 含 12 周岁 ) 的乘机儿童 ; (3) 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国内联程 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和结算依据 备降航班按实际飞行的航线 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 民航局清算中心 ( 以下简称 清算中心 ) 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旅客在办理退票时,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该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 执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7 行政法 93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我国, 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 : 造成患者死亡 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 :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 :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 :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医疗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1)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 (2) 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 (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实行合议制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 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 1 / 2; 涉及死因 伤残等级鉴定的, 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不得威胁 利诱 辱骂 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 (1)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2)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 (3) 与医疗

28 94 应用法律词典 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 履行保护生命 减轻痛苦 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在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 助产专业课程学习, 包括在教学 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执业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准予延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 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不予延续, 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颁布的 护士条例 规定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法律责任等 病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 符号 图表 影像 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包括门 ( 急 )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 ( 急 ) 诊病历档案的, 其门 ( 急 ) 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 ( 急 ) 诊病历档案的, 其门 ( 急 ) 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严禁任何人涂改 伪造 隐匿 销毁 抢夺 窃取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 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 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保险机构有权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门 ( 急 ) 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电子病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 符号 图表 图形 数据 影像等数字化信息, 并能实现存储 管理 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 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

29 行政法 95 打印的病历文档, 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包括门 ( 急 ) 诊电子病历 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执行, 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 格式和内容, 不得擅自变更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 (2) 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 设备和设施, 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 稳定运行 (3) 建立 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包括人员操作 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 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具体负责本机构门 ( 急 ) 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 保存 调阅 复制等管理工作 2010 年 2 月 22 日卫生部公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 试行 ) 无菌医疗器械无菌 无热源 经检验合格, 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规定, 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 ; 使用过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并作记录, 防止其再次回流到社会, 造成交叉污染 违禁物品国家规定不准私自制造 销售 购买 使用 持有 储存 运输的物品 我国规定为违禁物品的有武器 弹药 爆炸物品 ( 如炸药 雷管 导火索等 ) 剧毒物品 ( 如氰化钠 氰化钾等 ) 麻醉剂 ( 如鸦片 海洛因 吗啡等 ) 放射物品等 治安管理公安机关整治公共秩序, 保障社会安定的行政管理工作 在我国, 包括管理户籍 公共秩序 特种行业 消防 交通 危险物品等专门职能 我国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治安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等 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性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裁决和执行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 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处罚的手段有警告 罚款 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

30 96 应用法律词典 境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分别裁决, 合并执行 ;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 最长不超过 20 日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分别处罚 教唆 胁迫 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按照其教唆 胁迫 诱骗的行为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 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情节或从重情节的, 对前者予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对后者则从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 ; (2)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3) 70 周岁以上的 ; (4)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的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 应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 应当在 2 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 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担保人, 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 200 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 暂缓行政拘留后, 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 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 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行政拘留亦称 治安拘留 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触犯治安管理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一方当事人, 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在我国, 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拘留权, 任何其他行政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都无权拘留任何人 时间为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 最长不超过 20 日 拘留完毕, 该事件即告终结 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 不予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而规定的不给予治安管

31 行政法 97 理处罚的简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处罚 : (1) 情节特别轻微的 ;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 (3)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 (4) 主动投案,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5) 有立功表现的 但是, 这些情节的不予处罚是同减轻处罚规定在一起的, 因此, 在决定是否作出不予处罚或是减轻处罚, 还应当对上述情形作细化的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还规定绝对不予处罚的情形, 但在不予处罚的同时, 应当予以其他约束 这些情形有 : (1) 不满 14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给予处罚 对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则根据具体情节,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在 20 世纪 50 年代, 设立了律师机构, 但以后律师制度一度被取消 1979 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后, 律师制度得以恢复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1 年修正 ), 2007 年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对律师的业务和权利 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律师可以从事 : (1) 接受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 担任法律顾问 ; (2) 接受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 控告, 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 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 (4) 接受委托,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 (5) 接受委托, 参加调解 仲裁活动 ; (6) 接受委托,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 (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 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根据法律的规定,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草拟 审查法律文书, 代理参加诉讼 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 应

32 98 应用法律词典 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按照 2012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修改 :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查阅 摘抄 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 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 恶意诽谤他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 逮捕的, 拘留 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 逮捕实施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私自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2)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3)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 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 (4)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 (5) 向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或者指使 诱导当事人行贿,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 (6)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7) 煽动 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8) 扰乱法庭 仲裁庭秩序, 干扰诉讼 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曾经担任法官 检察官的律师, 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离

33 行政法 99 任后二年内,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机构 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指导 可以依法由律师合伙设立 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 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 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 提供经费保障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由本所律师推选, 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2008 年 5 月 28 日司法部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是律师事务所行为的法律依据, 它具体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有关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法规还有 2009 年 9 月 1 日司法部发布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2009 年 12 月 15 日司法部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2010 年 4 月 7 日司法部发布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2010 年 4 月 7 日司法部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法律顾问接受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 在一定时期内, 为聘请人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专业人员 法律援助国家和社会依法以减 免费用的办法, 帮助某些经济困难的社会弱者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处分法律方面事务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有法律援助的内容 律师法专门设 法律援助 一章 2003 年国务院也颁布了 法律援助条例 按照此条例的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 依法请求

34 100 应用法律词典 国家赔偿的 ;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3) 请求发给抚恤金 救济金的 ; (4) 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等等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 聋 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我国司法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 实施法律援助的重点是保障老年人 残疾人 妇女和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机构则把以减 免法律服务费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公证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 依法对某一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 证明其真实 合法, 出证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为非诉讼活动, 区别于诉讼 : (1) 性质不同 公证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不是诉讼活动 (2) 程序不同 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 依照有关公证的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 法院的诉讼活动, 则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 后果不同 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事实, 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而法院通过诉讼对有关权益纠纷所作的处理, 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直接引起有关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 在我国, 公证处是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 在直辖市 县 ( 自治县 ) 市设立公证处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市辖区也可以设立公证处 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它们各自在所辖范围内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具体行使公证职能的工作人员是公证员, 公证暂行条例 具体规定了公证员的条件 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不许办

35 行政法 101 理本人 配偶或本人 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 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公证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公证机关按受理公证事务职权范围划分几种不同的公证管辖 : (1) 地域管辖 如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 协商管辖 如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 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 由当事人协商, 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 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3) 指定管辖 如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 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 特殊管辖 如我国驻外国大使馆 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 办理公证事务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主要有五方面的业务, 即 : 证明法律行为 ;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辅助性业务 具体包括 : (1) 证明合同 ( 契约 ) 委托 遗嘱 ; (2) 证明继承权 ; (3) 证明财产赠与 分割 ; (4) 证明收养关系 ; (5) 证明亲属关系 ; (6) 证明身份 学历 经历 ; (7) 证明出生 婚姻状况 生存 死亡 ; (8) 证明文件上的签名 印鉴属实 ; (9) 证明文件的副本 节本 译本 影印本与原来相符 ; (10) 对于追偿债款 物品的文书, 认为无疑义的, 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11) 保全证据 ; (12) 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 (13) 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 (14)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守法定制度 步骤和方法 主要程序有 : 申请与受理 审查 出证 终止与拒绝 撤销 申请复议等 由于各项公证的内容不同, 程序上也略有不同 公证机关办理招标投标 开奖 拍卖 遗嘱 提存等公证事项, 除遵守上述有关程序外, 应按法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公证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 即依法审核 调查受理的公证事项, 查明待证的法律行为 事实或文书是否真实 合法, 决定是否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 主要审查 : (1) 当事人的人数 身份 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 (3) 需公证的行为 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 合法 ; (4)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 文字是否准确, 签名 印鉴是否齐全 ; (5)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充分 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调取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现场勘验 鉴定等方式, 收集证据, 查明以上五个方面 经审查,

36 102 应用法律词典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事项, 公证处应依法及时予以证明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行为 事实和文书, 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 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进行审查, 确认其真实 合法后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书, 即公证书 公证员制作公证书应符合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 内容真实 合法, 文字准确 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公证书编号 ;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3) 公证证词 ; (4) 承办公证员的签名 ( 签名章 ) 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 (5) 出证日期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 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强制执行标的名称 种类 数量等 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 一般认为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 即证据效力 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事业单位在我国,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应具备法人条件 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 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布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 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或者法律 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 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 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 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被撤销 解散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 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依照国家有关公司 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 法规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 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 资助, 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必须根据与捐赠人 资助人约定的期限 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 要成为法人实体 从目前情况来看, 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 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 也有一部分由民间建立, 或由企业集团建立 与企业相比, 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 : 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 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通常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 (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即全

37 行政法 103 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 收入全部上交的一种管理形式 这种管理形式, 一般使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 如学校 科研单位 卫生防疫等事业单位, 其人员费用 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 采用这种管理形式, 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 参照公务员 是一些涉及国家安全, 对政策和经济管理工作有明确辅助作用, 以及明显以社会公益性为属性的事业单位 (3) 财政补贴事业单位, 又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差额比例, 财政承担部分, 由财政列入预算 ; 单位承担部分, 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如医院等 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 其他费用自筹 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 60%, 非固定部分为 4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 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乡镇医院的差额拨款一般落不到实处, 医院自身没有多少收入, 不利于人民的身体检查和疾病治疗以及基层医院内部人员的稳定 (4) 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 由于不需要财政直接拨款, 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 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户籍户籍管理机关记载公民姓名 出生时间 出生地点 籍贯 住所 亲属关系 婚姻状况 职业及死亡等基本情况, 从而确定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或制度 户籍由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和管理, 按其性质属于行政法律文件 我国户籍管理曾一直实行按户登记的制度, 每户一个户口簿, 登记全户基本情况和户内成员的基本情况 在我国, 管理户籍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公安机关 档案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 经济 科学 技术 文化 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在我国,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 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 统一制度 监督和指导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禁止擅自归档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密

38 104 应用法律词典 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 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规定的情况的, 承担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专门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按照 2010 年 6 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的规定, 我国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 廉政 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履行下列职责 : (1)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 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中的问题 ; (2)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 检举 ; (3)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4) 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组织协调 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公安机关我国担负治安 保卫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设立公安部, 领导全国各级公安机关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公安厅 ( 局 ), 地区和直辖市的区设立公安分局 ( 处 ), 县 自治县设立公安局, 县 自治县 市辖区内的市镇 街道 交通沿线和社会情况比较复杂的农村 边沿地区设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机关的职能, 一方面, 维护国家社会治安 保卫工作, 如负责管理社会治安 国防治安 交通治安 ; 同治安灾害做斗争及预防犯罪 ; 保卫领导机关 厂 矿 企业 事业单位等要害部门 ; 管理人民消防及人民防空 ;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 ; 向人民群众宣传教育法制等 另一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 负责侦查 拘留 预审, 执行逮捕 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共同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 国家安全机关担负管理国家安全和反间谍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在我国, 1983 年成立国家安全部, 承担原由公安部主管的对间谍 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 属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 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 拘

39 行政法 105 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国家安全部由国务院领导, 地方设有相应的国家安全机构 警察在我国全称 人民警察 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人员 依其所担负的职责不同, 可分户籍警 交通警 治安民警 巡警 刑警 司法警察 外事警察 铁路警察 水上警察以及武装警察 消防警察 边防警察 森林警察等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的规定 :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保护公共财产, 预防 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社会团体简称 社团 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 行业性 专业性和联合性等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 研究会命名 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命名 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 基金会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 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 联谊会 促进会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 行业性 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在我国, 按照 1998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 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 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3) 有固定的住所 ;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 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 成员分布 活动地域相一致, 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 中国 全国 中华 等字样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 全国 中华 等字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社会团体, 均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后方可活动 但下列团体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 (1)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2)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 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 (3)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 在本单位内部

40 106 应用法律词典 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团在申请登记时, 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材料, 其中最重要的是社团章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名称 住所 ; 宗旨 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 义务 ;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 罢免的程序 ;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该条例还规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预防犯罪司法机关 治安机关与社会群众团体互相配合, 以消除犯罪因素 排除犯罪条件 制止或减少犯罪的滋生为目的而采取政治 法律 经济 教育等综合防治的措施 分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 一般预防指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实施的预防措施 如经济建设, 文化设施, 法制宣传, 道德教育, 治安管理, 包括对公共场所 交通要道 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 ; 要求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及一切群众性防范措施 特别预防指对特定人 特定群体或特定处所的预防措施 例如对违法犯罪人的监管惩治,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警卫 值班 保管制度与防盗 报警等技术防范措施, 等等 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相结合, 可以有效地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避免损害, 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原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11 年 8 月 21 日,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改名以后, 其职责也有重大调整 重点工作有 : (1) 实有人口专项工作, 主要是研究 协调 推动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建立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服务管理体系 ; ( 2 ) 研究 协调 推动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 ; (3) 特殊人群专项工作, 主要是研究 协调 推动制定和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 社区矫正对象 吸毒人员 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政策, 建立健全社会关怀帮扶体系 ; (4) 社会治安专项工作, 主要是研究 协调 推动打黑除恶 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 ; (5)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 主要是研究 协调 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 (6) 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

41 行政法 107 治理专项工作, 主要是研究 协调 推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7) 护路护线联防专项工作, 主要是研究 协调 推动铁路 公路 输油气管道和电力 电信 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联防工作 ; (8) 社会管理法律政策专项工作, 主要是研究 协调 推动制定 完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狱政管理狭义指对监狱的管理, 广义指对监狱 看守所等一切监管罪犯和看管犯罪嫌疑人场所的管理 在我国, 监狱管理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尊重犯人的人格, 保障犯人的法定权利, 在吃 穿 住 医疗 卫生 休息 劳动保护等方面给予足以维持身体健康的待遇 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原则 狱政管理要求准确执行对被监管人的收押 释放 减刑 假释 保外就医以及通信会见 生活卫生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男犯女犯分别关押 ; 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 刑罚种类 刑期 改造表现等情况, 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 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提出的申诉须及时转告主管部门, 不得积压和擅自处理 ; 对参加劳动的罪犯, 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 患病者须及时治疗, 病情严重的, 应通知其家属依法保外就医 ; 在押罪犯因病死亡, 应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 对犯人的财物, 须指定专人妥为保管, 不得丢失, 不准借用或调换 为防止逃逸和暴动, 强调监视控制, 包括管理人员的直接监控和技术设施的间接监控 行政诉讼法调整由行政诉讼行为发生的各种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种程序法, 独立的部门法的一种 它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其渊源既有成文法的形式, 也有判例法的形式 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包括立法的依据 指导思想 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起诉 受理 审判 上诉 审判监督 执行, 以及涉外行政诉讼等规范性内容 行政诉讼法比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出现得晚 英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 17 世纪反王权的宪法斗争 1688 年颁布的 权利法案 确立了现代意义行政诉讼制度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 为行政诉讼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 成立了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 受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 各国陆续制定了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先后公布过若干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1989 年颁布了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这是狭义的行政诉讼

42 108 应用法律词典 法 而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则包括一切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如各种有关行政诉讼的单行条例 有权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以及各部门法中涉及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等 比如重要的 起法律作用的司法解释有 1999 年 11 月 2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88 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自 2000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公民和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侵犯,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保护, 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活动 由于行政诉讼法尚不够完备,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97 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行政案件有两种情况 : (1)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受理公民 单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一般有 : 对行政处罚不服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但对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除上述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外, 以下情况法院也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1 公安 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2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3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4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5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被告只能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3 行

43 行政法 109 政争议属于 行政诉讼法 第 11 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 4 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由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规处分的案件 如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等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权利主体之间在诉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随行政诉讼发生 变化和消灭 行政诉讼权利主体各方中, 审判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既分别单独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同时又以审判机关为核心, 形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统一的整体 其中以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为诉讼法律关系的枢纽, 从而派生审判机关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法律关系 由三个方面的要素组成 : (1)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参加者 包括三个部分, 即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 享有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当事人, 以及和当事人地位相当的人 ; 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2)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诉讼法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不同的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同 其中审判机关在诉讼中享有指挥权 审理和裁判权, 承担公正裁判行政争议的义务 当事人以及与其地位相当的人在行政诉讼中, 享有起诉 应诉 反诉 撤诉 上诉 申请执行和履行裁判内容 维护诉讼秩序等权利和义务 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协助审判机关和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履行各自职责时, 也享有某些诉讼权利和承担某些诉讼义务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则享有一定的抗诉权和监督权, 履行保障正确 统一实施行政诉讼法律的职责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各方具有各自所指向的对象 审判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政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诉讼主体有权发生 变更和消灭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人员 包括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及当事人 其中审判机关以其审判权对发生 变更和消灭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起决定作用 ; 检察机关以其法律监督职权在行政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 ;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诉讼于审判机关, 诉讼结果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主体都是行政诉

44 110 应用法律词典 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活动不直接影响发生 变更和消灭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 因此, 他们不是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权利法律赋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行为的权限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不同主体的行政诉讼权利是不同的 其中审判机关有管辖权 审判权 ( 包括司法变更权 ) 指挥权 裁定决定权 执行权 处罚权 拘留权 审判监督权 司法建议权等 检察机关有抗诉权 监督权等 当事人有起诉 撤诉 上诉 申诉 申请执行 请求赔偿 委托代理 辩论 查阅资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等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代理权等 行政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处理行政案件的法定步骤 方式和规程 主要包括 : 行政案件的立案程序 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 其中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又分为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反映行政诉讼法的本质要求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和精神实质, 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在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分行政诉讼法一般原则和行政诉讼法特别原则两类 (1) 行政诉讼法一般原则指与民事 刑事诉讼法所共有的原则, 或与民事诉讼法所共有的原则 有以下几项 :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 实行合议 回避 公开审判 两审终审制原则 ;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 辩论原则 ; 法律监督原则 (2) 行政诉讼法特别原则指因行政诉讼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不适用于民事 刑事诉讼法 有 : (1) 复议选择 即凡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 可以先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先行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 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合法性审查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 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而不是审查其合理性 但是也不绝对排除审查其合理性 如 行政诉讼法 第 54 条规定, 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 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予以变更 (3)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 即法律规定由

45 行政法 111 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 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4) 行政决定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即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 (5) 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 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据此作出维持或撤销 变更的判决 鉴于行政机关不享有起诉权, 故也不能适用反诉的权利 行政诉讼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职权的分工 通常分 : (1)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即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分工的标准 : 行政案件的性质 ; 行政案件涉及范围的大小和复杂程度 ; 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的级别高低 (2)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前者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后者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 或者诉讼当事人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行政诉讼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依法享有行政诉讼权利 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主要载体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对于原告而言, 有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 并享有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的义务 ; 对于被告而言, 只要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行政主体即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 行政诉讼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实现行政诉讼权利 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公民在 18 周岁以上 精神正常的人, 或者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可以亲自参加诉讼, 即具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 单位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 单位的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由其主管人员行使 行政诉讼参加人因行政争议而起诉 应诉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而参加整个或部分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活动的人 包括当事人及其代

46 112 应用法律词典 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双方 有广狭二义 : 广义包括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 狭义仅指原告和被告 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公民和单位 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 : (1) 行政相对人 ; (2)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和单位 ; (3) 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公民和单位 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包括公民和单位 后者包括法人 (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 以及其他组织, 即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从事一定活动的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由行政诉讼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指控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必须是 : (1) 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 ; (2)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3) 为原告所指控的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单位 共同行政诉讼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或单位 他们可以作为该案件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例如治安案件的被害人认为治安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畸轻, 可以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处罚人也可以因自己的权益将受影响而以案件第三人的名义申请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被代理的一方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参见 代理人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由行政诉讼法具体规定 但行政诉讼法只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与民事诉讼第一审程

47 行政法 113 序需要加以区别的方面作了规定, 而没有专门对第一审程序作系统的规定, 所以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还需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案由特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缘由 有其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根据 2004 年 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 : 作为类案件 不作为类案件和行政赔偿类案件 不同类的案件的案由, 各自有自己的构成因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的案由, 是划分案件的类别, 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分别构成 案由的结构因素, 包括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 原则上也适用前种构成 但是, 这类案由的特点是以诉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 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为第二个构成要素 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 由于这种赔偿有两种情况 : 有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 也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 对于前者, 采取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 及行政赔偿 即可 例如, 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 等 对于后者, 案由的确定是 : 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例如, 因为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死亡而要求赔偿的案件, 其案由是 税务行政赔偿 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应当以结案的为准 对于难以界定案由的, 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 行政诉讼起诉公民和单位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单位 ; (2) 有明确的被告 ;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受理人民法院接受起诉人的请求, 开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 7 日内立案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 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 应当先予受理 ; 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 7 日内既不立案, 又不作出裁定的, 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予受理 ; 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也可以自行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 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

48 114 应用法律词典 诉 : (1)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 (2)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 (3) 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4)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 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 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5) 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 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6)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7) 法律 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 (8) 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 (9) 已撤回起诉, 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10)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 (11) 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行政诉讼审理人民法院接受起诉人的请求并立案开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 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期间,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2)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定停止执行的 ; (3) 法律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或者由审判员 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 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视为申请撤诉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 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 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 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判决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1)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的, 判决维持 (2)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 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3)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 2 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 ;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 4 超越职权的 ; 5 滥用职权的 人民法院在判决撤

49 行政法 115 销的同时, 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 1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 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3 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4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 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3)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的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二审判决只有两种形式, 即维持判决和改判 参见 判决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裁定, 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政诉讼行为 在第二审程序中, 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需要改判时, 应当撤销 部分撤销一审判决, 并依法判决维持 撤销或者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 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请求, 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的制度 申请人是公民的, 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为 1 年 ;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180 日 逾期申请的, 除有正当理由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2) 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 (3) 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 ; (4) 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 (5) 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6)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7)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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