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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 1

2 目录 行政执法素质测试 考试大纲...5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 第一章总则...6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错误! 未定义书签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错误! 未定义书签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错误! 未定义书签 行政处罚的决定...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简易程序...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般程序...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听证程序...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错误! 未定义书签 法律责任...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则...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行政复议法...17 第一章总则...17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18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19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21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22 第六章法律责任...25 第七章附则...26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法...27 第一章总则...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受案范围...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管辖...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

3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证据...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执行...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附则...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84 第一章总则...84 第二章行政赔偿...84 第一节赔偿范围...84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86 第三章刑事赔偿...88 第一节赔偿范围...88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89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92 第五章其他规定...93 第六章附则...94 第五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94 第一章总则...94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95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97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98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4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99 第三节期限 第四节听证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 扣押 第三节 冻 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5 行政执法素质测试 考试大纲 一 考试说明 行政执法素质测试 为客观性试题, 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是非题, 考试时 限 120 分钟, 满分 100 分 二 作答要求 务必携带的文具有 : 签字笔或钢笔 ( 最好为黑色签字笔 ) 2B 铅笔和橡皮 考生必须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在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 考试内容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相关知识及 应用 四 题型示例 ( 一 ) 单项选择题 :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 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例题 :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 ( ) 人民法院管辖 A. 被告所在地 B. 原告所在地 C. 不动产所在地 D. 被告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答案 :C ( 二 ) 多项选择题 :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 例题 : 行政机关可为了 ( ),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 制止违法行为 5

6 B. 防止证据损毁 C. 避免危害发生 D. 控制危险扩大 E. 制止犯罪行为答案 :ABCD ( 三 ) 是非题 : 判断每题的陈述是否正确, 正确的为 A, 错误的为 B 例题 : 依据 行政处罚法 相关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不得实施法律 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答案 :B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适用本法 6

7 第三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 照本法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 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要求 第七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 ( 一 ) 警告 ; ( 二 ) 罚款 ; ( 三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 ( 四 ) 责令停产停业 ; 7

8 ( 五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六 ) 行政拘留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必须在法律规 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必须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 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 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 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 规定行政 处罚 第十三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 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 法规的, 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8

9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 其他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 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 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 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 二 )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 ( 三 )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9

10 政机关管辖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 罚,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二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三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四 )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 行政机关已经给 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 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应当折抵 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11 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 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 写预定格式 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罚款数额 时 间 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11

12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 别作出如下决定 :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 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 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 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2

13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 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 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 一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 ( 二 )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 ( 三 )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听证公开举行 ; ( 四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 13

14 ( 五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 六 ) 举行听证时,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 当事人进 行申辩和质证 ; ( 七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 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 收受罚款, 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一 )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 ( 二 )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 水上 交通不便地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 条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经当事人 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4

15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当事人有权 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 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 交至行政机关 ;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 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 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 ( 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二 ) 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 三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和行 政机关批准, 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 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任何行政机关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 行政机关应 当认真审查, 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 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5

16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 三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四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 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17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 ; 拒不纠正的,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徇私舞弊 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 应当自本法公布之 日起,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 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修订完毕 第二部分 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 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17

18 ( 二 )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查阅文件和资料 ; ( 三 )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 ( 四 )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 ( 五 ) 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 六 )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 及时 便民的 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 保障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 一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的 ; ( 二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 三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 执照 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 中止 撤销的决 定不服的 ; ( 四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 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 五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 六 )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18

19 ( 七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八 )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 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 申请行政机关审批 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 九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履行的 ; ( 十 )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发放的 ; ( 十一 )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 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一 )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 二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 三 ) 乡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 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 外 19

20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 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 ; 口头申请的, 行政 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 理由 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 择,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 金融 国税 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 对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 20

21 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依照本 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 组织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一 )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 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二 )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 ; ( 三 ) 对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 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四 )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共同上 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五 )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 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或 者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 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 21

22 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对符合本法规定, 但是不属于本 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对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自接到该 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 作答复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 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 不予受理的,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 必要时, 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 停止执行 : ( 一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三 )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 ; ( 四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 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听取申请人 被 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2

23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 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 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经说明理由, 可 以撤回 ;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 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 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 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 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认为其依据 不合法,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 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 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 按照下列规定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 : ( 一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 定维持 ; ( 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三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定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决定 23

24 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 : 1. 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四 )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依据, 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 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 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 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在决定撤销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时, 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 撤销违法集资 没收财物 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 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 冻结措施, 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 的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 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 24

25 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但是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但是延长 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 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 复议决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 一 )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 )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 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 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 失 职行为的, 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25

26 开除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 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或者阻挠 变相阻挠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 进行报复陷害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 履行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 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徇私舞弊 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 活动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 送 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 五日 七日 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 适用 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 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12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 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 行政复议条例 同时废止 26

27 备注 :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 : , 截至 2017 年仍然有效 第三部分 行政诉讼法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 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 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 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 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 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7

28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依法实行合议 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 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 一 ) 对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 法财物 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 二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 服的 ; ( 三 ) 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 四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 五 ) 对征收 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 六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 或者不予答复的 ; 28

29 ( 七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 八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 九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十 )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 十一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 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 十二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 ( 一 ) 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 ( 二 ) 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 ( 三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 ( 四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 一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 二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 三 ) 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 ( 四 )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9

30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 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30

31 织, 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是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 作 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或者因同 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 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 人的诉讼请求, 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或者同 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 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 责任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1

32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 一 )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 二 )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 三 ) 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 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有权向有关组织和 公民调查,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 ( 一 ) 书证 ; ( 二 ) 物证 ; ( 三 ) 视听资料 ; ( 四 ) 电子数据 ; ( 五 ) 证人证言 ; ( 六 ) 当事人的陈述 ; ( 七 ) 鉴定意见 ; ( 八 )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2

33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 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 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 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 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 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 不免除被 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 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 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二 )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 补偿的案件中, 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 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 公民调取证据 但是, 不得为证明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调取 : ( 一 ) 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 33

34 ( 二 )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 ( 三 )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证据,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 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 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 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 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4

35 第四十七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的, 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 限的, 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 十日内, 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二 ) 有明确的被告 ; ( 三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 四 )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 书面凭证, 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 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 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 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35

36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 起诉状内容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 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立案 审理, 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 院立案 审理 第五十三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 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 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有 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 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 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 ; 其他人员 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 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定停止执行 : ( 一 )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36

37 ( 二 )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 补的损失, 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三 )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 医疗 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 可以根据原告 的申请, 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 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 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一 ) 有义务协助调查 执行的人, 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 协助执行通知书, 无故 推拖 拒绝或者妨碍调查 执行的 ; ( 二 ) 伪造 隐藏 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 三 ) 指使 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 阻止证人作证的 ; ( 四 ) 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已被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的 ; ( 五 ) 以欺骗 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 ( 六 )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或者以哄闹 冲击法 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 37

38 ( 七 ) 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诉讼参与人 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 侮辱 诽谤 诬陷 殴打 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 款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调解 但是, 行政赔偿 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 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 合法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 登记 征收 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 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 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 可以裁定中 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 原告申请撤诉的, 或者被告改变其 所作的行政行为, 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 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 合法的, 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 供公众查阅, 但涉及国家 38

39 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 纪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 认为有犯罪行为 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将 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并 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 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或者由审判员 陪审员组成合 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 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的, 或者原告申请被 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并可以判决被告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一 ) 主要证据不足的 ; ( 二 ) 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 ;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39

40 ( 四 ) 超越职权的 ; ( 五 ) 滥用职权的 ; ( 六 ) 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 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 一 )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 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二 )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 一 ) 行政行为违法, 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二 )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 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 ( 三 )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 形, 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 认定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 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40

41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 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 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 人 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对复 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 定期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 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认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 不大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 一 )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 ( 二 )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 ( 三 )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1

42 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 调查和询问当 事人, 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也可以不开庭 审理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 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 由最 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 ( 一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的, 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 维 持原判决 裁定 ; ( 二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 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 ; ( 三 )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者查清事实后 改判 ; 42

43 ( 四 )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 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 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但判决 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 一 )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 ( 二 ) 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 ; ( 三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 ( 四 ) 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 ( 五 )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 六 ) 原判决 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 ( 七 ) 据以作出原判决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八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九十 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 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 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3

44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或者发现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检 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 行政机关或者第三 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 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 ( 二 )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从期满之日起, 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 元的罚款 ; ( 三 )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 ( 四 )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 44

45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 ( 五 ) 拒不履行判决 裁定 调解书, 社会影响恶劣的, 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适用本法 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 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 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 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 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的, 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关于期间 送达 财产保全 开庭审理 调解 中 止诉讼 终结诉讼 简易程序 执行等, 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 审理 裁判 执 行的监督, 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双方 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本法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45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已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26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2 月 6 日 为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 结合人民法院行 政审判工作实际, 制定本解释 一 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一 ) 公安 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 二 )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 三 ) 行政指导行为 ; ( 四 )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 五 )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 ( 六 )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 论证 研究 层报 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 七 )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但行政机关扩 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 八 )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 执法检查 督 促履责等行为 ; 46

47 ( 九 )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 受理 交办 转送 复查 复核意见等行为 ; ( 十 )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国家行为, 是指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 防部 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 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是指行政 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的 法律,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 管辖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 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 第四条立案后, 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 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 变更的影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 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 案件 : ( 一 )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 ( 二 ) 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案件 ; ( 三 ) 其他重大 复杂案件 47

48 第六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 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 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 ) 决定自行审理 ; ( 二 ) 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三 ) 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 辖的, 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 处理 : ( 一 ) 决定自行审理 ; ( 二 ) 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三 ) 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原告所在地, 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 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 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 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不动产未登记的, 以不动 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提出 48

49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 ; 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 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 辖, 但违反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 一 )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 ( 二 )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 在第二审程序中 提出的 三 诉讼参加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 : ( 一 )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 二 )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 三 )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 四 )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 五 )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 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 处理的 ; ( 六 )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 应予考虑的除外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近亲属, 包括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 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49

50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 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 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 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 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未依法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表 人,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有字号的, 以营业 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 股东会 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 经营自主权的, 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 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 合资 合作各方, 认为联营 合资 合作企业权 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 撤销 合并 强令兼并 出售 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 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设立人认为 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 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以在对外发 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 以自己 50

51 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超出 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 被告 没有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 职权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该行政机 关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由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 对由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 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 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 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 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 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以其所属的 人民政府为被告 ; 实行垂直领导的, 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 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委托的行 51

52 政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该事业单位 行业协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 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五条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 行政行为, 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 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 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但行政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 ; 当 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 申请理由成立 的, 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 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 方为两人以上,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 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 已 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可不予追加 ;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 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 应追加 为第三人, 其不参加诉讼, 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二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人数众多, 一般指十人以上 52

53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当事人 推选不出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 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 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 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有证据证明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 定,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 也可以由他人代书, 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 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 视为委托成立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 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 职工, 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 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 ( 一 ) 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 ( 二 ) 领取工资凭证 ; ( 三 ) 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 代理人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53

54 ( 一 )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 二 )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 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 ( 三 )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 ( 四 )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 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 证据 第三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 应当在收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 被告 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 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五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 不予接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 成立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无争议, 但涉及国家利益 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 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54

55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可 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 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 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 人民法院 可以准许 : ( 一 )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 ( 二 )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 ( 三 )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 ( 四 ) 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 ( 五 ) 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以非法手段取得 的证据 : ( 一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 二 )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 三 ) 以利诱 欺诈 胁迫 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 就案 55

56 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之前, 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 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 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 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 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 证据加以佐证的, 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四十五条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 原 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 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第四十六条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 可以在 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 由申请人预 付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 事实成立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 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 使用行为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并可依照行政诉讼 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行政赔偿 补偿案件中, 因被告的 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 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 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 ; 负有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 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 遵循法 官职业道德, 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生活常识等,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56

57 五 期间 送达 第四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 日 月 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 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第四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 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 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 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 法院立案的案件, 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五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是指从立案之 日起至裁判宣告 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 鉴定期间 调解期间 中止诉讼 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 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八条 规定的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 案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 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 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 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未及时告知的, 人民 法院按原地址送达, 视为依法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署 送达回证的, 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 书记员应当在送 57

58 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六 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 能 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接 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 应当先予立案 第五十四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 交以下起诉材料 : ( 一 ) 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 ) 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 ( 三 )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 四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 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 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第五十五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 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 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 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立案, 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五十六条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 58

59 诉讼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 决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五十七条法律 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 ; 同时立案的, 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 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第五十八条法律 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 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 行为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五十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 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 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 原告申请再审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 诉的裁定, 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又不提出缓交 减交 免交申 请, 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 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 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 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 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 公民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 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 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 起诉期 59

60 限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 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 其起诉期限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六十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 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七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 可以认定为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 原告补正后仍 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是指 : ( 一 ) 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二 )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 ( 三 )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 四 )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 五 )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 六 ) 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 ( 七 ) 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 ( 八 ) 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 ( 九 ) 其他诉讼请求 60

61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补偿诉讼的, 应当有具体的赔偿 补偿事项以及数额 ; 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 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 ; 请求一并解 决相关民事争议的, 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已经立案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一 )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 二 )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 三 )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 四 )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 五 ) 未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 六 ) 重复起诉的 ; ( 七 )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 八 )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九 )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 十 ) 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 ; 在指定期间 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 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 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 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十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 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有正当 理由的除外 七 审理与判决 61

62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 翻译人员, 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 的, 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 一 ) 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 二 )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 ( 三 )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 勘验, 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 四 )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 审理 : ( 一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 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二 )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 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三 )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 四 )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回避, 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 审理后知道的, 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对当事人 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 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62

63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 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 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 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 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 ;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 ;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63

64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 应当立即 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 冻结的, 不得重复查封 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不发生阻止案件审 理的效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 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 双方 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 依法缺席判决 第八十条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 导致庭审无法进 行, 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 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 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 外 第八十一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 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 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 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 判决 64

65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 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 原告不撤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 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罚款 拘留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 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 人民 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 拘留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 认为法律关系明确 事实清楚, 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 可以迳行调解 第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 案件的事 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 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调解过程不公开, 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准许, 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认为确 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 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 判决书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65

66 第八十七条在诉讼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诉讼 : ( 一 ) 原告死亡, 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二 )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 )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五 )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六 )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 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相关案件尚 未审结的 ; ( 七 )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恢复诉讼 第八十八条在诉讼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诉讼 : ( 一 ) 原告死亡, 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 二 )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 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二 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裁定 终结诉讼, 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 可以一并责令复 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 果相同, 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 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 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66

67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 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 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 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九十二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 义务的理由成立, 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 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九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 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 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 围的, 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十四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 无效的, 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 经释明, 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 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 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 裁定驳回起诉 ; 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 经释明, 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应当 一并判决 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 陈述 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 生实质损害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程序轻微违法 : 67

68 ( 一 )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 ( 二 ) 通知 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 ( 三 )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 的大小, 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因行政机关不履行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遭受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当考 虑该不履行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重大且明显违法 : ( 一 )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 二 ) 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 三 ) 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 四 )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 一 ) 不予立案 ; ( 二 ) 驳回起诉 ; ( 三 ) 管辖异议 ; ( 四 ) 终结诉讼 ; ( 五 ) 中止诉讼 ; 68

69 ( 六 )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 ( 七 ) 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 ( 八 ) 财产保全 ; ( 九 ) 先予执行 ; ( 十 )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十一 )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 ( 十二 )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 十三 ) 提审 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 ( 十四 )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 十五 )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 二 三项裁定, 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 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 记入笔录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 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 ; 争议不大, 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第一百零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 电话 短信 传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 通知证人 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 人 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69

70 第一百零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 人民法院准许, 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 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 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 庭的法律后果, 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 答辩期间的, 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 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 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 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同时具 有下列情形的, 构成重复起诉 : ( 一 )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 二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 三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 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 上诉各方均为上诉 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 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其他当事人依 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提出上诉, 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 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在 70

71 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 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答辩状, 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 院 ; 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 一并报送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 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 指令原审人民法 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 判决, 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 应当判决 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 在确认被诉 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 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 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应 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应当在判决 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 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一 ) 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 ; ( 二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71

72 ( 三 ) 据以作出原判决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四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 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 新的证据可能 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 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 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 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 应当裁定再审 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 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 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勘验的, 人民法院 不予准许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 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 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 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 不予 立案, 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七项 第八项规定情形, 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 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 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72

73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超出法定再审 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 申请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 一 )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 二 )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 三 ) 再审判决 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 裁定后,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人民法院不予 立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裁定中止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执行, 但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 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 判决的执行 ; 情况紧急的, 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 效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 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 裁定, 当事人可以上诉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 裁定,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当事人 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 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 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73

74 人民法院经再审,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 合法权益的, 应当一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再审审理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一 )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 人民法院准许的 ; ( 二 )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按撤 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 ( 三 ) 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 ( 四 ) 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 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 且不损害国 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认为原生效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 在撤销原生效判 决或者裁定的同时, 可以对生效判决 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 或者裁定, 发回作出生效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 对原审法院立案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 诉错误的, 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 ( 一 )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 在撤销第一审 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 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 ( 二 )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 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 ( 三 )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 74

75 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 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指令 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 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 察院撤回抗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 应当组成合议庭, 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发 现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确有错误, 需要再审的,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 并通知当事人 ; 经审查, 决定不予再审的, 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 不受此前已 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限制 八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 副 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 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一百二十九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 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 案件由来部分予 以列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 并加盖行政机 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75

76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 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 上一级 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包括该行政机 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 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以及被诉行 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 人职务的材料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 托书, 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 职务和代理权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 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 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 人民法院应 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九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包 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 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 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 共同被告 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 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 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 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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