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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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3 年 12 月 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4 December 2013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2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3 3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4 4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5 5 莫 乃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6 6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缺 席 議 員 : MEMBER ABSENT: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7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S.C., J.P. THE HONOURABLE RIMSKY YUEN KWOK-KEUNG, S.C., J.P.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邱 誠 武 先 生, J.P. MR YAU SHING-MU,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TSANG TAK-SING, G.B.S.,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GREGORY SO KAM-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8 8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THE HONOURABLE LAI TUNG-KWOK, S.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ANG KWOK-WAI, J.P.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陸 恭 蕙 女 士, J.P. MS CHRISTINE LOH KUNG-WAI, J.P. UNDER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MR GODFREY LEUNG KING-KWOK UNDER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9 9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劉 國 昌 先 生 MR ANDY LAU KWOK-CHEO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馬 朱 雪 履 女 士 MRS PERCY MA,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10 10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3 年 廢 物 處 置 ( 指 定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修 訂 ) 規 例 / 年 廢 物 處 置 ( 廢 物 轉 運 站 )( 修 訂 ) 規 例 / 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公 眾 遊 樂 場 地 ) ( 修 訂 附 表 4)( 第 2 號 ) 令 / 年 專 業 會 計 師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2013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Waste Disposal (Designated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Amendment) Regulation /2013 Waste Disposal (Refuse Transfer Sta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 /2013 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 Services Ordinance (Public Pleasure Grounds) (Amendment of Fourth Schedule) (No. 2) Order /2013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 (Commencement) Notice /2013

11 11 其 他 文 件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6/13-14 號 報 告 Other Paper Report No. 6/13-14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正 如 大 家 知 道, 這 次 會 議 有 較 多 事 項 要 處 理, 估 計 今 明 兩 晚 都 未 能 完 成 所 有 事 項 鑒 於 立 法 會 在 明 天 及 後 天 不 同 時 段 均 已 安 排 了 一 些 活 動, 我 準 備 今 晚 12 時 才 暫 停 會 議, 明 天 下 午 2 時 半 恢 復 會 議, 希 望 在 明 晚 暫 停 會 議 前, 能 夠 完 成 辯 論 設 立 低 收 入 補 貼 制 度 的 議 員 議 案, 然 後 在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正 恢 復 會 議, 希 望 在 下 午 2 時 前 能 夠 完 成 議 程 上 所 有 事 項 否 則, 我 們 便 要 在 星 期 五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於 下 午 7 時 半 再 恢 復 會 議, 直 至 完 成 所 有 事 項 為 止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提 出 的 質 詢 QUESTIONS UNDER RULE 24(4)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主 席 : 質 詢 今 次 會 議 除 6 項 口 頭 質 詢 外, 我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准 許 陳 鑑 林 議 員 及 郭 家 麒 議 員 各 自 提 出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第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確 保 身 在 泰 國 的 香 港 旅 客 人 身 安 全 的 即 時 措 施 Immediate Measures to Ensure Personal Safety of Hong Kong Travellers in Thailand 1.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泰 國 政 局 近 日 急 速 惡 化, 反 政 府 示 威 者 試 圖 佔 據 首 都 曼 谷 的 政 府 總 部 並 癱 瘓 政 府 運 作, 上 周 末 更 發 生 槍 擊 事 件, 造 成 最 少 5 死 57 傷, 而 泰 國 政 府 亦 隨 即 在 曼 谷 實 施 宵 禁 此 外,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表 示, 截 至 星 期 一, 約 有 40 個 旅 行 團 約 名 港 人 仍 留 在 曼 谷, 他 們 的 人 身 安 全 令 人 擔 心, 而 暫 時 只 有 部 分 旅 行 社

12 12 宣 布 旅 行 團 暫 停 出 發 有 旅 遊 業 人 士 指 出, 除 非 當 局 已 對 泰 國 發 出 黑 色 外 遊 警 示, 在 未 來 一 段 時 間 ( 尤 其 聖 誕 旅 遊 旺 季 期 間 ), 有 不 少 已 報 名 參 加 旅 行 團 的 市 民 會 前 赴 泰 國 旅 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現 時 對 泰 國 ( 尤 其 是 曼 谷 ) 的 局 勢 有 何 評 估 ; 會 否 立 即 提 升 對 泰 國 的 外 遊 警 示 至 黑 色, 以 便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和 旅 行 社 盡 快 採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保 障 現 時 身 在 或 準 備 前 往 泰 國 的 港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 政 府 有 否 與 旅 行 社 商 討 提 升 外 遊 警 示, 暫 停 出 發 前 往 泰 國 的 旅 行 團 ; ( 二 ) 政 府 是 否 掌 握 現 時 仍 留 在 曼 谷 的 港 人 數 目, 包 括 隨 旅 行 團 出 發 及 自 由 行 的 人 數 ; 現 時 有 何 措 施 主 動 向 旅 行 社 及 自 由 行 人 士, 提 供 即 時 的 安 全 信 息 和 幫 助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有 否 透 過 外 交 部 駐 港 特 派 員 公 署 及 中 國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了 解 在 泰 國 的 港 人 求 助 的 情 況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做 好 準 備, 一 旦 曼 谷 局 勢 進 一 步 惡 化 以 致 出 現 緊 急 情 況 時, 可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包 括 以 包 機 接 載 在 當 地 的 港 人 回 港, 以 及 派 出 入 境 處 人 員 前 赴 當 地 向 港 人 提 供 協 助?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3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一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泰 國 局 勢 自 今 年 11 月 上 旬 泰 國 發 生 多 次 大 型 示 威 活 動, 保 安 局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包 括 外 交 部 駐 港 特 派 員 公 署 ( 公 署 ) 我 國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泰 國 駐 港 領 使 館 旅 遊 業 界 媒 體 等, 了 解 當 地 的 情 況 我 們 亦 有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對 泰 國 發 出 的 外 遊 訊 息 和 警 示 因 應 泰 國 局 勢 發 展 及 可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轉 變, 我 們 已 即 時 將 當 地 最 新 情 況 的 資 訊 上 載 保 安 局 外 遊 警 示 網 頁, 並 透 過 已 使 用 入 境 處 的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登 記 外 遊 行 程 及 聯 絡 方 法 的 市 民, 以 及 透 過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向 市 民 發 放 例 如, 泰 國 政 府 於 11 月 25 日 在 曼 谷 及 周 邊 地 區 實 施 國 內 安 全 法, 賦 予 官 員 及 軍 隊 權 力 採 取 緊 急 措 施, 包 括 在 嚴 重 情 況 下 實 施 宵 禁 ;11 月 30 日 及 12 月 1 日, 曼 谷 北 部 的 藍 甘 杏 大 學 附 近 地 區 發 生 暴 力 衝 突, 包 括 槍 擊 事 件, 造 成 人 命 傷 亡, 以 及 泰 國 政 府 於 12 月 1 日 晚 上 呼 籲 在 曼 谷 的

13 13 市 民 於 當 晚 10 時 至 第 二 天 清 晨 5 時 要 留 在 室 內, 確 保 安 全 等 特 區 政 府 已 一 一 透 過 上 述 途 徑, 向 香 港 市 民 發 放 相 關 資 訊 鑒 於 泰 國 曼 谷 局 勢 持 續 緊 張, 有 可 能 惡 化, 在 短 時 間 內 未 有 解 決 的 跡 象, 特 區 政 府 決 定 在 星 期 一 (12 月 2 日 ) 中 午 提 升 泰 國 ( 曼 谷 ) 的 外 遊 警 示 級 別 至 紅 色, 建 議 計 劃 前 赴 曼 谷 的 市 民 應 調 整 行 程, 如 非 必 要, 避 免 前 往 ; 而 身 在 當 地 的 港 人 應 留 意 局 勢, 注 意 安 全, 避 開 示 威 或 人 羣 聚 集 的 地 方 至 於 泰 國 其 他 地 方 的 外 遊 警 示 級 別 則 仍 然 維 持 黃 色 保 安 局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當 地 最 新 情 況, 不 時 檢 視 對 泰 國 及 曼 谷 發 出 的 外 遊 警 示, 如 有 進 一 步 消 息, 會 透 過 媒 體 及 保 安 局 外 遊 警 示 網 頁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等 發 布 ( 二 ) 根 據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提 供 的 最 新 消 息, 現 時 ( 即 到 今 天 為 止 ), 共 有 23 個 香 港 旅 行 團, 約 461 人 在 曼 谷 / 芭 堤 雅 / 華 欣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媒 體 保 安 局 網 頁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等 發 布 最 新 資 訊 特 區 政 府 在 星 期 一 中 午 提 升 泰 國 ( 曼 谷 ) 的 外 遊 警 示 級 別 至 紅 色 後, 入 境 處 已 向 423 名 已 登 記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而 當 時 正 身 處 泰 國 或 準 備 本 月 內 前 往 泰 國 的 市 民 發 放 最 新 資 訊 我 們 鼓 勵 市 民 外 遊 前, 使 用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登 記 行 程 及 聯 絡 方 法, 讓 入 境 處 在 有 需 要 時 適 時 向 他 們 發 放 實 用 資 料 入 境 處 一 直 有 透 過 公 署 及 我 國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了 解 當 地 的 最 新 情 況 直 至 今 天 為 止, 我 國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接 到 1 名 港 人 求 助 個 案, 該 名 港 人 曾 與 他 在 曼 谷 的 一 位 朋 友 失 去 聯 絡, 但 隨 即 已 能 取 得 聯 絡 入 境 處 至 今 並 未 收 到 任 何 求 助 個 案 ( 三 ) 保 安 局 制 訂 了 香 港 境 外 緊 急 應 變 行 動 計 劃, 為 身 處 外 地 受 大 型 天 災 或 突 發 事 故 影 響 人 身 安 全 的 香 港 居 民, 根 據 應 急 機 制 提 供 協 助 當 香 港 居 民 在 國 外 遇 到 重 大 事 故 時, 我 們 會 與 公 署 及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向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14 14 有 關 機 制 涵 蓋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評 估 正 常 航 班 能 否 有 效 回 應 滯 留 外 地 港 人 回 港 的 訴 求 在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會 接 觸 本 地 主 要 航 空 公 司, 盡 量 預 留 一 定 數 量 的 機 位 ( 俗 稱 包 位 ) 或 安 排 特 別 航 班 ( 一 般 稱 為 包 機 ), 接 載 受 困 的 香 港 居 民 返 港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是 否 包 位 或 包 機, 與 保 安 局 是 否 發 出 外 遊 警 示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前 者 的 決 定, 主 要 視 乎 正 常 航 班 能 否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有 效 回 應 滯 留 外 地 港 人 回 港 的 訴 求, 而 外 遊 警 示 則 以 當 地 事 故 引 發 的 風 險 或 人 身 安 全 影 響 為 基 礎 陳 鑑 林 議 員 : 局 長, 由 於 要 為 泰 王 慶 祝 生 辰, 當 地 某 些 示 威 行 動 會 降 溫, 曼 谷 的 局 勢 在 這 兩 天 可 能 會 稍 為 緩 和, 但 根 據 往 年 經 驗, 每 次 紅 衫 軍 和 黃 衫 軍 對 壘, 最 終 也 會 導 致 政 變 或 流 血 事 件, 令 全 國 暴 亂 主 席, 對 一 般 的 旅 客 而 言, 政 府 發 出 的 旅 遊 警 示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信 息, 具 極 大 意 義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也 說 得 很 清 楚, 在 未 來 一 段 時 間, 曼 谷 的 局 勢 可 能 會 逐 步 惡 化 我 想 知 道, 政 府 會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決 定 把 旅 遊 警 示 提 升 至 黑 色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在 現 時 的 旅 遊 警 示 制 度 下, 分 為 黃 色 紅 色 黑 色 這 3 個 級 別 黑 色 是 最 高 級 別, 表 示 大 家 不 應 前 往 有 關 地 區, 這 個 級 別 的 警 示 是 在 環 境 十 分 惡 劣 時 才 會 發 出 至 於 紅 色 旅 遊 警 示, 則 表 示 如 非 必 要, 市 民 不 要 前 往 有 關 地 區 以 旅 行 為 例, 參 加 旅 遊 團 出 外 遊 玩, 並 非 每 個 人 都 覺 得 是 必 要 的, 但 有 些 人 如 果 是 要 處 理 緊 急 公 務, 對 他 而 言 必 要 性 便 較 高 所 以, 黑 色 旅 遊 警 示 是 最 高 級 別, 表 示 無 論 如 何, 市 民 也 不 應 前 往 有 關 地 區 ; 紅 色 旅 遊 警 示 是 勸 諭 市 民 盡 量 不 要 前 往 ; 而 黃 色 旅 遊 警 示 則 是 請 市 民 留 意 局 勢 這 3 個 警 示 級 別 並 非 香 港 獨 創, 全 世 界 也 是 差 不 多 或 許 讓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在 今 次 事 件 中, 我 剛 才 亦 提 及, 我 們 有 密 切 注 意 設 有 旅 遊 警 示 制 度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對 於 泰 國 局 勢 所 提 供 的 評 估 資 料, 以 及 所 發 出 的 旅 遊 警 示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只 有 兩 個 地 區 向 曼 谷 發 出 了 超 過 一 般 提 示 的 旅 遊 警 示, 其 中 一 個 便 是 香 港 我 們 是 在 前 天 中 午 發 出 警 示, 而 另 一 個 則 是 台 灣, 當 地 在 當 天 較 後 時 間 把 警 示 由 灰 色 提 升 至 黃 色 台 灣 的 黃 色 旅 遊 警 示 跟 香 港 的 黃 色 旅 遊 警 示 稍 有 差 異, 是 介 乎 我 們 的 紅 色 旅 遊 警 示 與 黃 色 旅 遊 警 示 之 間 至 於 所 有 其 他 國 家, 則 未 有 提 升 至 相 等 於 我 們 的 紅 色 警 示 級 別, 大 部 分 仍 處 於 黃 色 級 別, 亦 有 個 別 國 家 只 是 作 出 提 示, 沒 有 就 曼 谷 發 出 任 何 警 示

15 15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泰 國 局 勢 令 很 多 香 港 市 民 十 分 憂 慮, 亦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為 甚 麼 不 發 出 黑 色 旅 遊 警 示, 讓 已 報 名 的 旅 行 團 旅 客 可 獲 退 回 機 票 酒 店 和 團 費, 從 而 可 免 非 必 要 地 前 往 泰 國 因 此, 他 們 質 疑 政 府 官 商 勾 結, 偏 袒 旅 遊 發 展 商 酒 店 及 航 空 公 司 的 利 益 泰 國 已 在 上 周 末 發 生 5 死 57 傷 的 事 故, 而 且 泰 國 政 府 亦 宣 布 曼 谷 實 施 國 內 安 全 法, 進 行 宵 禁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想 在 這 裏 問 局 長, 為 甚 麼 當 局 不 發 出 黑 色 警 示, 讓 香 港 市 民 可 以 獲 退 回 團 費 機 票 和 酒 店 費 用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就 王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首 先 要 指 出, 香 港 的 旅 行 社 有 一 套 守 則, 訂 明 如 果 在 旅 行 團 出 發 時 出 現 了 一 些 逼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旅 行 社 應 盡 量 協 助 已 報 團 的 團 友 辦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根 據 旅 遊 業 議 會 第 177 號 的 指 引, 在 眾 多 理 由 中, 逼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涵 蓋 特 區 政 府 向 某 地 區 發 出 紅 色 或 黑 色 旅 遊 警 示 換 言 之, 一 旦 發 出 了 紅 色 旅 遊 警 示, 旅 行 社 一 般 會 取 消 行 程 過 往 以 至 今 次 的 經 驗 讓 我 們 看 到, 在 我 們 發 出 了 紅 色 警 示 後, 旅 行 社 已 將 前 赴 曼 谷 的 旅 行 團 取 消 至 於 王 議 員 提 到 當 地 發 生 了 大 型 示 威, 甚 至 有 一 個 晚 上 在 曼 谷 郊 區 發 生 暴 力 衝 突, 引 致 人 命 傷 亡, 我 在 此 要 指 出, 就 今 次 事 件 而 言, 示 威 者 集 結 的 地 方 主 要 是 政 府 的 辦 公 大 樓, 一 般 的 遊 客 區 並 沒 有 受 到 影 響 正 如 很 多 旅 遊 界 的 朋 友 不 斷 向 傳 媒 表 示, 而 我 們 也 從 電 視 報 道 實 際 看 到, 旅 遊 區 並 沒 有 受 到 影 響 至 於 晚 上 發 生 人 命 傷 亡 事 故 的 地 點, 是 位 處 曼 谷 郊 區, 某 派 人 士 集 會 的 會 場 外, 而 那 個 地 方 並 非 一 般 遊 客 不 限 於 香 港 人 會 到 的 地 方 所 以, 我 們 看 整 個 情 況 時, 不 獨 考 慮 該 處 整 體 上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亦 要 考 慮 香 港 居 民 前 赴 當 地, 一 般 會 到 甚 麼 地 方, 以 及 他 們 的 人 身 安 全 會 否 受 到 影 響, 例 如 : 在 他 們 返 港 時, 一 般 的 航 班 是 否 正 常? 我 們 要 考 慮 一 籃 子 因 素, 而 這 些 因 素 亦 非 只 有 香 港 才 考 慮, 其 他 國 家 亦 是 會 考 慮 的 主 席 : 王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在 補 充 質 詢 提 出, 對 於 政 府 不 發 出 黑 色 警 示, 市 民 質 疑 是 官 商 勾 結, 政 府 是 偏 袒 旅 遊 發 展 商 旅 行 社 及 航 空 公 司 的 權 益, 局 長 並 沒 有 就 此 作 答 是 否 沒 有 香 港 人 身 亡, 政 府 便 不 會 發 出 黑 色 警 示 呢?

16 16 主 席 : 王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局 長 剛 才 已 經 非 常 充 分 地 回 應 了 你 的 指 控 姚 思 榮 議 員 : 每 當 海 外 發 生 嚴 重 事 故 或 天 災 時, 身 處 當 地 的 港 人 或 準 備 出 發 的 旅 客, 都 十 分 擔 心 當 地 的 局 勢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局 勢 惡 化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透 過 甚 麼 渠 道 或 機 制 了 解 當 地 的 實 際 情 況, 以 決 定 旅 遊 警 示 的 級 別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是 有 多 方 面 的 渠 道, 最 直 接 的 便 是 我 國 駐 當 地 的 使 領 館 由 於 他 們 處 於 當 地, 能 夠 通 過 各 種 形 式 獲 得 很 多 資 訊, 我 們 很 多 時 會 直 接 跟 他 們 聯 絡 此 外, 我 們 當 然 還 可 以 透 過 留 意 全 球 多 個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新 聞 報 道 收 集 資 料, 因 為 他 們 亦 一 同 在 注 視 這 些 事 件, 適 時 發 放 各 方 面 的 資 料 如 果 有 些 地 方 的 電 視 新 聞 報 道 是 可 以 即 時 在 香 港 收 看, 我 們 都 會 長 時 間 收 看 在 收 集 了 所 有 資 料 後, 我 們 會 集 中 進 行 分 析, 然 後 作 出 決 定 馬 逢 國 議 員 :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香 港 政 府 會 透 過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通 知 港 人 政 府 可 否 解 釋, 這 個 應 用 程 式 發 布 的 內 容 包 括 甚 麼? 如 何 協 助 身 處 當 地 的 港 人? 保 安 局 局 長 : 多 謝 馬 逢 國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們 現 時 使 用 的 智 能 電 話, 可 以 免 費 下 載 這 個 應 用 程 式 各 位 可 以 看 到, 這 是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應 用 程 式 的 版 面, 當 中 涵 蓋 了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即 時 提 供 的 資 訊 在 市 民 下 載 了 程 式 後, 可 以 選 擇 加 入 通 知 這 項 功 能, 英 文 是 Push, 要 求 收 看 某 方 面 的 資 訊, 當 有 新 信 息 時, 便 會 自 動 顯 示 一 個 符 號, 通 知 使 用 者 收 看 入 境 處 的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與 保 安 局 亦 加 入 了 這 個 程 式, 每 當 我 們 對 某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發 出 旅 遊 警 示, 無 論 是 黃 色 紅 色 或

17 17 黑 色, 都 會 更 新 顯 示 於 程 式 內 的 資 料 以 今 次 的 事 件 為 例, 在 獲 悉 當 地 晚 上 發 生 了 引 致 死 亡 的 衝 突 事 故 後, 我 們 便 立 即 更 新 了 透 過 程 式 發 放 的 資 料, 下 載 了 這 個 程 式 的 市 民 便 會 看 到 我 這 裏 有 一 幅 比 較 簡 單 的 圖 畫,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最 近 數 次 都 有 更 新 這 些 資 料, 市 民 進 入 了 程 式 便 可 以 知 道 最 新 的 資 訊 這 是 一 個 比 較 直 接 的 渠 道, 讓 市 民 在 下 載 了 程 式 後, 可 從 手 機 得 悉 資 料 我 們 當 然 還 有 其 他 渠 道, 例 如 通 過 新 聞 發 布 發 放 消 息 此 外, 當 發 出 了 紅 色 或 黑 色 警 示 時, 我 們 在 機 場 亦 有 設 置 通 知, 而 旅 行 社 也 要 通 知 報 團 的 市 民, 當 局 已 向 他 們 選 擇 的 目 的 地 發 出 了 紅 色 或 黑 色 警 示 葛 珮 帆 議 員 :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很 混 亂, 因 為 有 些 旅 行 社 暫 停 了 一 些 旅 行 團, 但 有 些 則 繼 續 出 發, 令 很 多 市 民 都 擔 心 究 竟 應 否 出 發 除 了 旅 行 團 的 情 況 令 人 憂 慮 外, 其 實 還 有 很 多 自 由 行 的 市 民 我 想 問 局 長, 現 時 除 了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外, 政 府 有 否 措 施 收 集 準 備 赴 泰 港 人 的 聯 絡 資 料, 以 準 備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向 他 們 提 供 安 全 資 訊 和 措 施, 協 助 身 處 泰 國 的 港 人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正 如 葛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入 境 處 設 有 一 項 服 務, 呼 籲 及 邀 請 市 民 通 過 互 聯 網, 登 記 他 們 將 要 前 往 的 地 區 和 日 期 就 今 次 泰 國 曼 谷 的 事 件 而 言, 共 有 455 名 港 人 使 用 了 這 項 服 務 進 行 登 記 當 我 們 把 警 示 提 升 至 紅 色 時, 入 境 處 便 立 即 向 已 登 記 人 士 發 出 電 郵 或 短 訊, 通 知 他 們 我 們 認 為 這 項 服 務 相 當 有 用, 因 為 當 我 們 知 道 了 某 人 前 往 了 當 地, 便 可 以 直 接 找 到 他, 但 當 然, 我 們 無 法 要 求 所 有 市 民 在 前 往 某 地 點 前 事 先 通 知 政 府, 因 為 這 是 屬 於 個 人 私 隱, 而 香 港 人 是 享 有 出 入 境 自 由, 我 們 亦 不 會 這 樣 做 我 們 要 做 的 是 向 市 民 提 供 平 台, 鼓 勵 他 們 登 記 如 果 他 們 關 心 將 要 前 赴 的 地 方 是 否 有 機 會 發 生 問 題, 便 可 以 隨 時 登 記, 讓 我 們 可 以 盡 速 通 知 他 們 由 於 大 家 現 時 都 會 擁 有 手 機, 很 多 時 候 身 處 外 地 也 會 開 啟 漫 遊 服 務, 我 們 便 可 以 透 過 這 方 式 幫 助 他 們 當 然, 如 果 情 況 相 當 急 切, 我 們 亦 會 嘗 試 了 解 在 當 時 的 情 況 下, 究 竟 有 多 少 人 是 在 某 地 方 受 到 影 響, 通 過 其 他 渠 道 跟 他 們 聯 繫

18 18 主 席 : 葛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葛 珮 帆 議 員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局 長 所 說 的 當 然... 主 席 : 葛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如 果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你 只 需 重 複 未 獲 答 覆 的 部 分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未 獲 答 覆 的 部 分 是, 除 了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由 市 民 主 動 登 記 外 遊 資 料 的 服 務 外, 如 果 出 現 了 緊 急 情 況,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聯 絡 身 處 泰 國 的 香 港 人, 向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主 席 :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我 且 看 看 局 長 有 否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除 了 泰 國 外, 之 前 曾 經 有 數 次 是 在 其 他 地 方 發 生 了 緊 急 事 情 當 我 們 想 通 知 他 們 時, 曾 嘗 試 聯 絡 電 訊 公 司, 看 看 有 多 少 人 的 手 機 在 當 地 啟 動 了 漫 遊 服 務 當 然, 我 們 並 非 向 電 訊 公 司 索 取 那 些 人 的 資 料, 而 是 要 求 電 訊 公 司 代 我 們 發 出 短 訊, 告 訴 他 們 最 新 的 情 況 姚 思 榮 議 員 : 有 報 道 認 為 政 府 今 次 發 出 紅 色 警 示 是 後 知 後 覺 政 府 會 否 因 應 是 次 事 件, 檢 討 未 來 發 出 警 示 的 做 法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正 如 我 剛 才 數 次 提 及, 我 們 是 經 評 估 各 種 情 況 後, 才 決 定 是 否 發 出 警 示 至 於 是 否 後 知 後 覺, 我 認 為 大 家 可 能 是 對 事 件 有 不 同 看 法 我 想 指 出 一 個 客 觀 事 實, 便 是 全 球 很 多 國 家 和 地 區 對 泰 國 發 出 了 各 種 級 別 的 旅 遊 警 示, 直 至 今 天 為 止, 香 港 所 發 出 的 旅 遊 警 示 是 最 高 級 別 的 主 席 : 第 二 項 急 切 質 詢

19 19 應 付 或 會 爆 發 的 禽 流 感 疫 症 的 緊 急 措 施 Emergency Measures to Deal with a Possible Outbreak of Avian Influenza Epidemic 2.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本 港 在 本 月 2 日 確 診 首 宗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 下 稱 H7N9 ) 的 個 案,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有 關 病 人 曾 於 內 地 接 觸 雞 隻, 而 今 年 春 季 內 地 曾 爆 發 H7N9 禽 流 感 疫 情, 造 成 139 人 感 染, 當 中 45 人 死 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H7N9 禽 流 感 疫 症 於 本 港 即 時 爆 發 的 風 險 為 何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準 備 任 何 應 對 H7N9 禽 流 感 疫 情 一 旦 爆 發 的 緊 急 措 施, 包 括 處 理 本 地 活 家 禽 的 措 施 內 地 家 禽 的 進 口 檢 疫 關 口 防 疫 ( 包 括 體 溫 檢 測 旅 客 出 入 境 申 報 等 ), 以 至 發 出 旅 遊 警 示, 以 及 成 立 跨 部 門 小 組 進 行 協 調 及 演 習 ; 如 有, 各 項 措 施 實 施 的 條 件 及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政 府 如 何 確 保 疫 情 可 受 到 控 制 ; 及 ( 三 ) 有 否 作 任 何 應 對 H7N9 禽 流 感 疫 情 的 醫 療 準 備, 包 括 門 診 診 所 及 急 症 室 的 病 例 篩 查 醫 院 內 部 的 感 染 控 制 及 隔 離 措 施, 以 及 臨 床 及 用 藥 指 引 ; 若 有, 實 施 的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2013 年 3 月 31 日, 國 家 衞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首 次 通 報 了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個 案 截 至 12 月 2 日, 內 地 共 確 診 139 宗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個 案, 分 布 於 內 地 10 個 省 和 兩 個 直 轄 市, 其 中 廣 東 佔 兩 宗 此 外, 台 灣 衞 生 當 局 亦 報 告 了 1 宗 從 江 蘇 傳 入 的 個 案 本 港 於 2013 年 12 月 2 日 確 診 了 首 宗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個 案 政 府 於 患 者 確 診 當 日, 將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下 的 應 變 級 別 由 戒 備 提 升 至 嚴 重 我 分 別 於 12 月 2 日 及 3 日 主 持 了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協 調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的 應 變 措 施 在 此 我 希 望 澄 清 有 一 些 報 道 指 醫 院 延 誤 確 診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個 案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分 別 在 11 月 28 及 30 日 已 抽 取 病 人 的 樣 本 作 初 步 快 速 的 測 試, 但 測 試 結 果 呈 陰 性 到 12 月 2 日 作 覆 檢, 結 果 才 確 認 為 陽 性

20 20 ( 一 ) 流 行 病 學 和 實 驗 室 調 查 顯 示, 接 觸 被 感 染 的 家 禽 或 到 訪 活 禽 市 場 是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病 毒 的 重 要 風 險 因 素 現 在 尚 無 證 據 顯 示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病 毒 能 夠 持 續 的 人 傳 人, 而 目 前 社 區 爆 發 的 風 險 仍 屬 於 低 ( 二 ) 及 ( 三 ) 至 於 香 港 確 診 的 個 案, 我 們 經 初 步 調 查, 認 為 有 可 能 屬 於 輸 入 的 散 發 個 案 曾 與 患 者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多 名 人 士 已 接 受 快 速 測 試, 現 階 段 結 果 均 為 陰 性 我 們 會 密 切 留 意 事 態 發 展, 並 繼 續 調 查 該 宗 個 案 的 感 染 源 頭 和 傳 播 模 式, 以 便 作 出 更 詳 細 的 風 險 評 估 政 府 一 直 根 據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採 取 各 項 為 應 付 流 感 大 流 行 的 準 備 工 作 和 應 變 措 施 文 件 列 明 流 感 大 流 行 的 各 個 應 變 級 別 政 府 按 每 個 應 變 級 別 而 設 立 的 相 應 指 揮 架 構, 以 及 需 要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做 好 應 對 流 感 大 流 行 的 準 備, 政 府 採 取 的 恆 常 防 範 措 施 包 括 : (i) 加 強 監 察 : 甲 型 流 感 (H7) 是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第 599 章 ) 之 下 的 法 定 須 呈 報 疾 病, 而 該 病 毒 亦 納 為 表 列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任 何 疑 似 或 確 診 病 例 均 必 須 通 報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與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及 私 家 醫 院 合 作 加 強 化 驗 監 測 衞 生 署 亦 會 檢 討 實 驗 室 診 斷 策 略, 提 高 診 斷 的 服 務 量, 儲 備 必 要 的 試 劑, 並 加 強 與 海 外 有 關 機 構 的 聯 繫, 收 集 最 新 信 息 (ii) (iii) 與 其 他 衞 生 當 局 聯 繫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與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世 衞 ) 內 地 及 海 外 衞 生 當 局 保 持 聯 繫, 以 監 察 最 新 發 展, 及 時 和 準 確 獲 取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有 關 該 疾 病 的 信 息, 並 會 按 照 世 衞 的 建 議 更 改 本 地 監 測 工 作 加 強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 衞 生 署 已 經 落 實 一 系 列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當 中 包 括 在 所 有 邊 境 管 制 站 張 貼 海 報 向 來 自 受 影 響 地 方 的 旅 客 派 發 單 張 透 過 會 議 和 通 訊

21 21 向 旅 遊 業 界 定 期 更 新 有 關 該 疾 病 的 資 訊 對 患 病 旅 客 加 強 監 測, 以 及 把 疑 似 病 例 轉 介 公 立 醫 院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監 察 世 衞 公 布 有 關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的 建 議, 並 作 出 跟 進 (iv) (v) (vi) (vii) 及 時 控 制 和 公 布 測 試 結 果 : 任 何 符 合 呈 報 準 則 而 通 報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懷 疑 感 染 個 案, 患 者 將 即 時 送 往 醫 院 隔 離 病 人 樣 本 將 送 到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作 化 驗 衞 生 署 亦 會 盡 快 向 公 眾 公 布 任 何 陽 性 結 果 醫 療 機 構 的 感 染 控 制 : 衞 生 署 一 直 向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院 舍 及 學 校 提 供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的 指 引, 並 舉 辦 培 訓, 向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最 新 信 息 此 外, 衞 生 署 聯 同 醫 管 局 已 成 立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個 案 轉 介 機 制 衞 生 署 亦 已 敦 促 所 有 私 家 醫 院 的 管 理 階 層 提 高 警 覺, 加 強 防 範 該 疾 病, 並 且 建 議 他 們 就 疫 情 最 新 發 展 檢 討 和 更 新 有 關 的 感 染 控 制 指 引 和 應 變 計 劃, 以 及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存 貨 衞 生 署 亦 為 醫 院 管 理 層 及 醫 護 人 員, 就 疾 病 最 新 情 況 和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發 放 信 息, 並 提 供 有 關 感 染 控 制 的 培 訓 加 強 風 險 溝 通 : 衞 生 署 透 過 發 布 新 聞 稿 / 公 告, 建 議 旅 客 如 果 從 受 該 疾 病 影 響 的 地 方 來 港 並 出 現 呼 吸 道 感 染 的 症 狀, 應 該 配 戴 口 罩 及 就 醫, 並 且 向 醫 生 報 告 其 旅 遊 紀 錄 及 接 觸 紀 錄 衞 生 署 亦 向 公 眾 發 放 有 關 該 疾 病 的 最 新 資 料 和 健 康 建 議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 衞 生 署 已 經 舉 辦 各 類 型 的 健 康 教 育 活 動, 並 針 對 公 眾 和 特 定 界 別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預 防 該 疾 病 個 人 衞 生 及 環 境 衞 生 的 健 康 信 息 一 如 以 往,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提 醒 市 民 注 意 個 人 衞 生, 尤 其 是 勤 洗 手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站 已 設 立 專 頁, 當 中 包 括 疾 病 的 最 新 情 況 為 不 同 界 別 提 供 的 指 引 和 健 康 建 議 醫 管 局 亦 設 有 傳 訊 計 劃, 當 中 包 括 員 工 論 壇 指 定 傳 染 病 的 資 訊 站 設 置 網 頁 等

22 22 (viii) 應 變 計 劃 及 協 調 跨 部 門 行 動 的 演 習 :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更 新 針 對 主 要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應 變 計 劃, 並 且 與 有 關 方 面 和 持 份 者 緊 密 合 作, 進 行 跨 部 門 演 習 醫 管 局 亦 已 設 立 指 定 的 應 變 計 劃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自 2004 年 成 立 以 來, 已 舉 辦 13 次 演 習, 測 試 有 關 部 門 採 取 公 共 衞 生 行 動 的 準 備 和 反 應 因 應 香 港 確 診 首 宗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個 案, 在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下 的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經 過 討 論 後, 決 定 除 了 加 強 各 項 現 行 措 施 之 外, 特 別 採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 (i) (ii) (iii)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已 成 功 聯 絡 了 與 首 宗 個 案 病 人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17 位 密 切 接 觸 者 及 超 過 200 名 其 他 接 觸 者 病 人 的 17 名 密 切 接 觸 者 已 被 隔 離 檢 疫, 並 且 獲 處 方 特 敏 福 作 預 防 治 療 如 果 密 切 接 觸 者 沒 有 感 染 症 狀, 我 們 便 會 安 排 他 們 入 住 非 住 院 的 隔 離 設 施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位 於 西 貢 的 麥 理 浩 夫 人 度 假 村 已 被 改 作 檢 疫 中 心, 可 接 收 沒 有 出 現 病 徵 的 密 切 接 觸 者 入 住 公 立 醫 院 於 12 月 3 日 開 始 啟 動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醫 管 局 會 提 醒 急 症 室 及 普 通 科 門 診 前 線 員 工 特 別 留 意 求 診 病 人, 加 強 監 察 並 依 循 既 定 指 引 分 流 求 診 者, 及 早 作 出 通 報 和 進 行 病 毒 測 試 公 立 醫 院 會 實 施 更 嚴 謹 的 感 染 控 制 安 排, 包 括 限 制 探 訪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和 診 所 的 人 士 現 時 必 須 配 戴 外 科 手 術 口 罩, 探 訪 病 人 前 後 均 需 洗 手 醫 管 局 的 專 家 小 組 已 開 會 檢 視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治 療 方 案 在 進 口 家 禽 方 面, 在 這 宗 香 港 首 次 確 診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個 案 中, 患 者 報 稱 曾 到 訪 深 圳 的 一 個 活 禽 市 場 並 在 當 地 屠 宰 活 雞 煮 食, 但 詳 情 未 明 作 為 一 項 預 防 性 措 施, 我 們 已 經 暫 停 從 深 圳 的 註 冊 供 港 農 場 進 口 活 家 禽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會 繼 續 追 查 患 者 可 能 受 感 染 的 源 頭 待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後, 我 們 會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商 討 暫 停 進 口 活 家 禽 的 安 排

23 23 (iv)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亦 已 增 加 巡 查, 確 保 活 家 禽 零 售 點 遵 守 現 時 街 市 活 雞 日 日 清 的 規 定, 並 加 強 清 潔 及 消 毒 食 環 署 已 到 病 人 的 住 所 進 行 消 毒 (v)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已 在 12 月 3 日 巡 查 本 地 15 個 雞 場, 並 已 抽 取 樣 本 作 化 驗, 當 中 未 有 發 現 任 何 異 樣 漁 護 署 在 今 天 會 完 成 餘 下 15 個 雞 場 的 巡 察 工 作 同 時, 漁 護 署 會 繼 續 巡 察 活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園 圃 街 雀 鳥 公 園 雀 鳥 店 鋪 等, 確 保 禽 鳥 健 康 正 常, 並 且 已 發 信 提 醒 業 界 保 持 警 覺, 嚴 格 遵 守 生 物 安 全 及 衞 生 措 施 該 署 亦 會 繼 續 抽 取 病 死 野 鳥 及 家 禽 樣 本 作 禽 流 感 病 毒 測 試 (vi) (vii) 我 們 已 將 這 一 宗 確 診 個 案 通 報 世 衞 國 家 衞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廣 東 和 澳 門 衞 生 當 局 國 家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和 廣 東 珠 海 及 澳 門 的 檢 疫 部 門 我 們 亦 已 與 深 圳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局 聯 繫, 留 意 出 入 境 人 士 和 跨 境 學 童 是 否 出 現 發 燒 或 相 關 病 徵 若 發 現 懷 疑 個 案, 會 立 即 轉 介 至 公 立 醫 院 作 跟 進 調 查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除 了 設 置 專 門 網 頁, 亦 設 立 了 熱 線 解 答 市 民 查 詢, 電 話 由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6 時 運 作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局 長 用 了 很 長 時 間 作 答, 包 括 指 出 已 經 到 了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但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種 新 病 毒 在 長 三 角 傳 到 珠 三 角, 死 亡 率 高 於 三 成 到 了 現 在, 除 了 還 未 清 楚 源 頭 外, 深 圳 市 當 局 甚 至 連 哪 個 街 市 有 否 雞 隻 受 感 染 也 不 知 道 主 席, 鑒 於 快 將 是 聖 誕 和 新 年 的 過 境 人 流 高 峰 期,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需 要 作 出 一 些 更 有 效 的 措 施, 包 括 暫 時 停 止 所 有 活 雞 供 港, 以 及 一 些 包 括 盡 速 對 一 些 發 燒 和 嚴 重 肺 炎 的 病 人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以 及 在 關 口 進 行 一 些 緊 急 的 必 要 工 作, 包 括 要 求 填 寫 健 康 申 報 表 和 進 行 體 溫 檢 測?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目 前 懷 疑 是 從 外 地 傳 入 的 一 宗 確 診 病 例, 源 頭 真 的 未 明 確 不 過, 有 一 點 比 較 清 晰 的 是, 患 者 曾 向 醫 生 表

24 24 示, 她 在 深 圳 購 買 和 屠 宰 活 雞 進 食 然 而, 患 者 的 感 染 源 頭 暫 時 未 明 確, 包 括 她 曾 前 往 哪 個 街 市, 我 們 仍 未 調 查 到 我 早 前 表 示 暫 停 3 個 深 圳 的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的 活 雞 供 應, 其 實 只 屬 一 種 預 防 性 措 施, 與 我 們 平 時 採 取 的 措 施 是 有 不 同 的, 亦 是 較 為 嚴 謹 的 一 種 做 法 根 據 現 時 的 情 況, 我 們 暫 時 覺 得 沒 有 需 要 全 面 停 止 內 地 活 雞 供 港 另 一 方 面, 現 時 有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暫 時, 醫 院 會 先 對 病 人 進 行 快 速 的 測 試 ; 如 果 臨 床 的 懷 疑 是 強 烈 的 話, 便 會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當 然, 確 診 了 第 一 宗 個 案 之 後, 醫 管 局 的 專 家 亦 會 檢 視 在 診 斷 和 治 療 方 面 的 安 排, 有 否 需 要 再 進 一 步 調 整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有 關 關 口 的 體 溫 檢 測 和 健 康 申 報 的 問 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關 於 關 口 的 安 排, 我 已 經 表 明 了, 我 們 一 直 在 所 有 入 境 關 口 使 用 最 新 的 紅 外 線 體 溫 探 測 儀, 並 且 在 一 些 特 別 的 時 候, 例 如 今 年 較 早 時 華 東 爆 發 疫 情, 我 們 以 人 手 加 強 紅 外 線 體 溫 探 測 的 工 作 當 香 港 確 診 首 宗 H7N9 個 案 之 後, 我 們 已 加 強 這 項 工 作, 而 衞 生 署 亦 會 密 切 注 視 情 況, 加 緊 調 派 人 員, 在 關 口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至 於 郭 議 員 提 到 使 用 健 康 申 報 表, 我 們 暫 時 覺 得 沒 有 此 需 要, 而 且 這 種 做 法 未 必 有 用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就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我 想 問, 現 在 會 否 仍 有 很 多 香 港 人 喜 歡 前 往 深 圳 購 買 雞 隻, 放 在 沸 水 中 一 會 兒, 仍 未 真 的 煮 熟 便 帶 回 港? 當 然, 如 果 煮 熟 了 才 吃, 我 們 也 無 法 規 管 我 想 問 局 長, 可 否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宣 傳 及 請 海 關 多 做 工 作 呢? 再 者, 局 長 已 經 抽 取 了 香 港 農 場 的 樣 本, 可 否 也 要 求 同 事 或 國 內 官 員 幫 忙 抽 查 供 港 雞 場, 並 進 行 樣 本 檢 查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張 議 員 所 提 及 的 情 況, 有 媒 體 報 道, 有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仍 會 前 往 內 地 的 家 禽 市 場 購 買 雞 隻, 如 果 張 議 員 所 指 出 的 個 案 屬 實 的 話, 市 民 購 買 雞 隻, 自 行 屠 宰 後 進 食, 這 種 做 法 是 非 常 不 理 想 的 我 們 已 盡 力 在 每 個 途 徑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提 醒 在 短 期 內, 衞

25 25 生 署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宣 傳 工 作, 包 括 發 信 通 知 所 有 有 關 組 織, 透 過 它 們 再 作 出 提 醒 此 外, 我 們 亦 恆 常 使 用 電 視 廣 告 作 出 宣 傳 相 信 電 視 媒 體 會 接 觸 到 比 較 廣 闊 的 羣 體, 我 們 還 可 再 加 強 此 電 視 宣 傳 的 密 度 針 對 有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可 能 會 過 境 購 買 一 些 雞 隻 並 帶 回 港 的 做 法, 我 們 亦 要 在 此 再 鄭 重 指 出, 自 行 攜 帶 任 何 未 經 煮 熟 的 肉 類 回 港 是 違 法 的, 而 不 論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煮 熟, 我 們 都 是 絕 不 鼓 勵 的 我 們 和 海 關 會 就 這 方 面 加 強 攔 截 工 作 至 於 內 地 供 港 的 雞 場,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會 與 我 們 配 合, 加 強 對 這 些 供 港 雞 場 的 巡 查 和 檢 查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從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得 知, 現 時 病 危 的 印 傭, 其 實 在 最 初 進 行 測 試 時, 結 果 是 呈 陰 性 反 應, 直 至 5 天 後 才 確 診 為 陽 性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這 類 在 第 一 次 測 試 呈 陰 性 反 應 的 病 人, 是 否 仍 然 可 照 常 生 活, 例 如 與 其 他 人 接 觸, 繼 續 上 班 開 會? 有 沒 有 可 能 將 確 診 為 陽 性 的 時 間 縮 短, 減 少 其 他 人 因 接 觸 這 類 病 人 而 感 染 病 毒 的 可 能 性?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議 員 所 述 的 情 況 涉 及 兩 方 面, 第 一 方 面 是 病 人 一 旦 被 懷 疑 為 受 感 染 病 人 我 們 已 會 根 據 現 行 機 制, 將 病 人 轉 介 到 醫 管 局 進 行 隔 離, 然 後 再 進 行 測 試 在 此 情 況 下, 病 人 由 入 院 被 隔 離 的 那 一 刻 起, 便 應 該 不 會 再 有 機 會 傳 染 給 其 他 人 第 二 方 面, 在 不 同 的 個 案 和 病 例 中, 要 視 乎 病 人 的 臨 床 情 況 他 所 提 供 的 病 歷, 以 及 醫 護 人 員 的 判 斷, 以 診 斷 風 險 和 懷 疑 性 有 多 大, 以 進 行 不 同 測 試 所 以, 如 果 只 有 一 個 病 例, 我 們 很 難 將 其 經 驗 伸 延 至 其 他 病 例 上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將 每 個 病 例 由 懷 疑 至 確 診 的 時 間 盡 量 縮 短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提 到, 現 時 已 暫 停 從 深 圳 的 3 間 註 冊 供 港 農 場 進 口 活 家 禽 世 衞 的 資 料 顯 示, 將 這 種 病 菌, 即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注 射 到 雞 的 鼻 孔, 甚 至 是 血 液 中, 均 不 會 令 雞 隻 病 發 所 以, 這 是 防 不 勝 防, 如 隱 形 一 般

26 26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基 於 甚 麼 考 慮 因 素 或 量 化 的 數 據, 政 府 才 會 下 令 停 止 售 賣 活 雞, 無 論 是 本 地 或 內 地 進 口 的 雞 隻, 從 而 加 強 公 共 衞 生 安 全?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回 應 有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是 我 剛 才 指 出 的 暫 停 深 圳 供 港 活 雞 的 措 施 我 亦 想 再 次 解 釋, 這 是 一 項 特 別 措 施, 是 有 異 於 平 常 與 內 地 已 有 協 議 的 疫 點 周 圍 13 公 里 半 徑 範 圍 的 考 慮 主 要 原 因 是, 有 關 病 人 曾 透 露 雖 然 透 露 的 資 料 不 太 詳 盡, 但 最 低 限 度 從 她 透 露 的 資 料 中 清 楚 顯 示 她 曾 到 深 圳 家 禽 市 場 購 買 雞 隻, 自 己 屠 宰, 然 後 進 食 我 想 在 此 重 申, 很 多 市 民 都 以 為 只 要 完 全 把 雞 隻 煮 熟 進 食 便 沒 事 ; 當 然, 把 雞 隻 完 全 煮 熟 是 比 較 安 全 的, 但 是, 屠 宰 和 接 觸 活 雞 才 是 一 個 更 大 的 風 險 所 以, 不 要 以 為 把 雞 隻 買 回 家 自 行 屠 宰, 並 完 全 煮 熟 進 食 便 沒 有 風 險 我 相 信 更 大 的 風 險, 是 在 屠 宰 處 理 一 隻 受 感 染 活 雞 的 過 程 中 就 香 港 整 體 而 言, 我 相 信 暫 時 沒 有 跡 象 顯 示 香 港 本 地 雞 隻 出 現 了 問 題 事 實 上, 即 使 是 內 地 供 港 的 雞 場, 也 暫 時 未 有 證 據 顯 示 雞 隻 是 染 病 或 檢 查 出 帶 有 病 毒 不 過, 這 次 事 件 的 問 題, 在 於 病 人 清 楚 地 說 出 曾 親 自 屠 宰 雞 隻, 而 我 們 尚 未 鎖 定 這 位 病 人 去 過 深 圳 的 地 方, 所 以, 這 次 是 一 個 緊 急 和 特 別 的 做 法 如 果 有 機 會, 我 們 會 盡 量 向 病 人 取 得 更 多 資 料 如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在 流 行 病 學 上 能 更 清 楚 顯 示 病 源 頭 時, 我 們 會 再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商 討, 是 否 需 要 對 現 時 的 做 法 作 出 調 節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也 聽 到 很 多 議 員 提 及 H7N9 的 問 題 其 實, 歷 史 已 令 市 民 和 各 議 員 成 為 驚 弓 之 鳥, 聞 之 而 色 變 剛 才 高 局 長 提 到 很 多 應 變 措 施, 我 相 信 各 位 市 民 是 理 解 的, 也 是 清 楚 知 悉 的, 但 所 知 的 只 是 一 個 大 概 情 況, 對 於 細 節 未 必 是 完 全 了 解 的 現 時 停 止 供 港 活 雞 的 3 間 雞 場, 是 位 於 坑 梓 公 明 和 觀 瀾, 全 都 屬 於 深 圳 的 地 方, 所 飼 養 的 雞 種 名 為 三 黃 雞, 只 作 供 港 之 用, 在 深 圳 市 面 基 本 上 是 買 不 到 的, 但 我 不 敢 說 是 絕 對 所 以, 這 次 患 病 的 病 人 未 必 是 受 這 3 間 雞 場 出 售 的 雞 隻 所 感 染 的...

27 27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何 俊 賢 議 員 : 我 提 供 了 這 些 基 礎 資 料, 是 想 問 政 府, 究 竟 你 們 會 用 甚 麼 方 法 來 找 出 真 正 源 頭? 又 如 何 與 內 地 部 門 溝 通, 看 看 這 個 案 的 傳 染 途 徑 為 何? 會 否 是 野 鳥? 抑 或 野 鳥 接 觸 了 內 地 散 養 家 禽 所 致? 我 想 看 看 在 這 個 機 制 下,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何 議 員 提 到 內 地 的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無 論 是 活 雞 養 殖 場, 還 是 批 發 市 場 或 零 售 點 等 地 方, 均 有 進 行 病 毒 測 試, 深 港 兩 地 都 正 在 進 行 這 些 測 試, 對 象 包 括 了 野 鳥 和 野 鳥 屍 體 然 而, 這 宗 個 案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追 尋 患 者 的 感 染 源 頭, 當 中 離 不 開 患 者 與 她 在 深 圳 的 朋 友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但 是, 基 於 種 種 原 因, 病 人 及 與 其 有 緊 密 接 觸 的 人 都 不 能 提 供 十 分 清 晰 的 資 料 我 們 唯 一 掌 握 得 比 較 清 晰 的 資 料 是, 她 表 示 過 曾 在 深 圳 某 市 場 購 買 雞 隻, 然 後 自 行 屠 宰 和 食 用, 其 他 包 括 她 從 哪 個 市 場 購 買 等 資 料, 仍 然 是 不 清 楚 的 我 覺 得 掌 握 這 名 病 人 和 在 深 圳 的 緊 密 接 觸 者 的 資 料, 是 最 重 要 的 所 以, 我 已 經 跟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溝 通, 希 望 由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流 行 病 學 專 家, 追 蹤 這 名 病 人 的 感 染 源 頭 至 於 能 否 在 短 期 內 掌 握 充 分 的 資 料, 讓 我 們 更 明 白 源 頭, 我 也 不 敢 說, 但 離 不 開 這 個 方 法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就 目 前 的 情 況, 我 擔 心 會 否 出 現 流 感 爆 發 的 危 險 局 長 在 答 覆 中 透 露 有 一 個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但 我 看 過 答 覆 後, 覺 得 有 一 個 相 當 大 的 漏 洞, 便 是 忽 略 了 學 校 的 環 節 學 校 是 一 個 十 分 容 易 散 播 病 菌 的 地 方, 而 且 學 生 也 是 比 較 脆 弱 的 如 果 大 家 仍 然 記 憶 猶 新,10 年 前 SARS 爆 發 期 間, 當 時 應 由 學 校 自 主 決 定 停 課, 抑 或 是 由 教 育 局 作 全 港 性 決 定, 情 況 十 分 混 亂 在 現 時 的 應 變 計 劃 中, 究 竟 有 否 一 套 指 標 或 機 制, 決 定 由 學 校 作 決 定, 抑 或 是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由 教 育 局 或 政 府 作 出 決 定 呢? 機 制 和 指 標 為 何? 尤 其 是 在 一 個 新 形 勢 下, 有 很 多 跨 境 學 童 來 港 上 學, 當 局 有 否 檢 視 這 項 計 劃 我 估 計 可 能 是 數 年 前 制 訂 的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修 訂 呢?

28 28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的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完 全 沒 有 忽 略 學 校 的 重 要 性 我 已 清 楚 指 出, 而 我 昨 天 在 記 者 招 待 會 上, 亦 已 經 十 分 清 楚 表 明, 教 育 局 有 參 與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的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督 導 委 員 會 我 們 昨 天 開 會 時, 也 有 就 整 體 和 每 個 方 面 作 出 風 險 評 估 所 以, 就 議 員 提 到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在 督 導 委 員 會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當 中 包 括 整 體 和 個 別 範 疇 的 風 險 評 估, 然 後 發 出 指 引, 而 教 育 局 會 負 責 就 有 關 指 引 跟 學 校 聯 絡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初 步 看 來, 今 次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病 毒 也 頗 具 殺 傷 力, 所 以 很 自 然 令 香 港 人 想 起 2002 年 開 始 出 現 SARS 一 役, 猶 有 餘 悸 我 想 局 長 藉 着 今 天 的 機 會, 比 較 一 下 H7N9 和 H5N1 病 毒 的 殺 傷 力 傳 染 性, 以 及 預 防 等 值 得 比 較 的 地 方 此 外, 我 記 得 SARS 之 後, 有 專 家 說 很 多 香 港 人 ( 大 約 四 分 之 一 ) 對 H5N1 病 毒 有 抗 體, 那 麼, 我 們 體 內 的 抗 體 是 否 有 用 呢? 能 否 抵 抗 H7N9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理 解 議 員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想 比 較 H7N9 和 H5N1 病 毒 當 然, 我 不 是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但 我 會 盡 量 就 有 關 問 題 提 供 多 一 些 資 料 首 先, 兩 種 病 毒 在 禽 鳥 方 面 的 反 應 十 分 不 一 樣, 世 界 上 的 專 家 和 權 威 機 構 均 認 為,H5N1 病 毒 在 禽 鳥 方 面 屬 於 高 致 病 的 病 毒, 即 是 如 果 有 禽 鳥 感 染 H5N1, 通 常 一 個 羣 組 的 鳥 會 出 現 一 個 顯 著 受 感 染 的 比 例, 甚 至 死 亡 大 致 而 言,H7N9 病 毒 對 禽 鳥 來 說 屬 於 低 致 病 的 病 毒, 即 是 禽 鳥 感 染 或 接 觸 H7N9 病 毒 後, 表 面 上 難 以 察 覺 有 任 何 問 題, 而 且 也 不 會 引 致 大 量 感 染 或 死 亡 的 情 況 但 是, 問 題 是 H7N9 和 H5N1 病 毒 均 被 證 明 可 由 禽 鳥 傳 染 人 類 據 目 前 所 知,H7N9 和 H5N1 兩 種 病 毒 人 和 人 之 間 的 傳 播 力, 暫 時 被 界 定 為 有 限 度 的 人 傳 人, 而 不 屬 於 持 續 的 人 傳 人 當 然, 如 果 有 某 種 條 件, 令 病 毒 有 機 會 進 行 基 因 重 組, 如 此 會 否 變 成 另 一 種 較 易 人 傳 人 的 病 毒, 則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而 這 也 是 我 們 擔 心 的 問 題

29 29 所 以, 我 們 經 常 提 醒 市 民, 既 要 防 禽 流 感, 也 要 防 普 通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因 為 如 果 在 禽 流 感 爆 發 時, 剛 好 也 有 季 節 性 流 感, 可 能 會 造 成 一 個 更 有 利 於 基 因 重 組 的 環 境 至 於 兩 種 病 毒 對 人 的 死 亡 率 也 是 非 常 高, 這 點 是 相 當 肯 定 的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真 的 希 望 可 以 做 到 零 風 險 或 最 低 風 險 現 在 局 長 似 乎 是 說, 已 停 止 由 深 圳 輸 入 活 雞 來 港, 但 何 俊 賢 議 員 剛 才 說 所 指 的 只 是 深 圳 的 3 個 雞 場, 而 局 長 又 無 法 說 出 源 頭 我 想 弄 清 楚 一 點, 既 然 局 長 現 時 無 法 說 出 源 頭, 那 麼 是 否 應 要 停 止 輸 入 所 有 深 圳 雞 場 的 活 雞 來 港, 而 不 是 只 限 於 該 3 個 雞 場? 除 非 局 長 說 深 圳 只 有 3 個 雞 場, 所 以 即 已 完 全 停 止 輸 港 我 想 弄 清 楚 究 竟 香 港 現 時 每 天 出 售 的 活 雞, 是 否 仍 有 從 深 圳 輸 入 的 活 雞? 此 外, 主 體 答 覆 表 示 已 暫 停 了 深 圳 的 輸 入, 但 卻 又 說 當 局 會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商 討 暫 停 進 行 活 雞 禽 的 安 排 如 果 已 停 止 了, 政 府 要 與 內 地 商 討 甚 麼 呢? 局 長 可 否 澄 清 一 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是 有 兩 方 面 的 第 一 方 面, 深 圳 只 有 3 個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但 是, 另 一 些 資 料 顯 示, 其 中 一 個 雞 場 已 有 一 段 時 間 沒 有 向 本 港 供 應 活 雞 所 以, 實 際 上, 在 3 個 深 圳 註 冊 的 供 港 雞 場 中, 在 我 們 出 現 確 診 的 病 例 前, 只 有 兩 個 雞 場 有 活 雞 供 港, 而 深 圳 市 面 上 的 其 他 活 雞, 理 論 上 是 不 應 流 入 香 港 的, 除 非 如 我 較 早 時 指 出, 仍 然 有 個 別 香 港 市 民 到 深 圳 買 活 雞, 這 做 法 本 身 是 不 合 法 的 我 也 說 過, 我 們 會 聯 同 海 關, 加 強 在 這 方 面 的 監 察 工 作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現 時 市 面 的 雞 隻 從 何 而 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市 面 上 的 雞 隻 有 兩 個 來 源, 第 一, 是 香 港 本 地 的 養 雞 場, 而 本 地 養 雞 場 為 數 約 30 個 此 外,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本 地 的 養 雞 場 每 天 供 港 雞 隻 約 隻 而 內 地 的 主 要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在 廣 東 分 布 最 多,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每 天 供 港 雞 隻 總 數 約 為 隻

30 30 我 也 要 趁 此 機 會 再 清 楚 說 明, 我 們 今 次 採 取 暫 停 深 圳 供 港 雞 場 的 安 排, 是 超 乎 原 有 的 機 制, 但 為 何 我 們 仍 要 這 樣 做 呢? 原 因 主 要 有 二 : 第 一, 該 名 病 人 提 供 了 清 晰 的 信 息, 表 示 曾 接 觸 並 屠 宰 活 雞 在 廣 東 較 早 時 的 兩 宗 病 例 中, 近 期 在 東 莞 的 一 宗, 據 我 們 至 今 所 掌 握 的 資 料 顯 示, 該 名 病 者 只 在 雞 隻 批 發 市 場 附 近 出 現, 至 於 有 否 進 入 該 批 發 市 場 和 接 觸 活 雞, 這 點 仍 不 清 楚 但 是, 本 港 的 病 例 能 夠 較 清 晰 地 確 定 病 者 曾 屠 宰 活 雞 第 二, 我 們 不 能 鎖 定 病 者 曾 在 哪 個 市 場 購 買 雞 隻, 如 要 禁 止 從 感 染 源 頭 周 圍 13 公 里 半 徑 範 圍 內 的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進 口 活 雞, 是 有 困 難 的 所 以, 這 次 是 超 乎 我 們 平 常 機 制 的 做 法, 可 說 是 一 個 較 超 前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故 此, 如 果 我 們 在 下 一 個 階 段 有 更 清 晰 的 信 息, 便 有 需 要 再 與 內 地 檢 討 這 項 安 排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37 分 鐘 急 切 質 詢 到 此 結 束 第 一 項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協 助 私 人 樓 宇 業 主 進 行 修 葺 工 程 Assisting Owners of Private Buildings in Carrying Out Building Repair Works 1. 湯 家 驊 議 員 : 屋 宇 署 自 2012 年 年 中 全 面 展 開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 驗 樓 計 劃 ) 驗 樓 計 劃 適 用 於 樓 齡 30 年 或 以 上 的 樓 宇, 被 揀 選 的 樓 宇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在 收 到 屋 宇 署 的 法 定 通 知 後, 須 安 排 合 資 格 人 士 驗 樓 及 進 行 所 需 的 訂 明 修 葺 工 程 我 近 日 收 到 不 少 樓 齡 只 有 20 多 年 的 屋 苑 的 業 主 的 求 助 他 們 表 示, 他 們 居 住 的 樓 宇 法 團 尚 未 收 到 屋 宇 署 的 法 定 通 知, 但 法 團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已 經 安 排 在 屋 苑 展 開 勘 察 工 程, 以 及 就 費 用 龐 大 的 維 修 計 劃 進 行 招 標 該 等 業 主 指 出, 他 們 無 法 查 證 維 修 計 劃 的 修 葺 工 程 是 否 有 必 要 進 行, 而 他 們 在 未 知 悉 有 關 詳 情 的 情 況 下, 便 要 在 業 主 大 會 上 投 票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維 修 計 劃 由 於 大 多 數 業 主 對 維 修 計 劃 不 聞 不 問, 很 多 富 爭 議 性 的 維 修 計 劃, 在 業 主 大 會 上 僅 以 輕 微 的 過 半 數 業 權 份 數 贊 成 下 獲 得 通 過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31 31 ( 一 ) 各 區 議 會 分 區 樓 齡 介 乎 25 至 30 年 的 屋 苑 及 樓 宇 的 數 目 和 名 稱, 以 及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的 法 團 最 近 有 否 計 劃 進 行 大 型 樓 宇 維 修 計 劃 ; 自 驗 樓 計 劃 實 施 以 來, 政 府 接 獲 屋 苑 就 此 等 維 修 計 劃 向 各 資 助 或 免 息 貸 款 計 劃 提 出 的 申 請 數 目 該 等 屋 苑 的 數 目 佔 全 港 合 資 格 屋 苑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申 請 的 成 功 率 及 批 出 的 款 項 總 額 分 別 為 何 ; 除 了 財 政 資 助 外, 政 府 有 否 向 進 行 此 等 維 修 計 劃 的 業 主 提 供 其 他 支 援 ; 如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不 少 屋 苑 的 業 主 指 出, 大 型 樓 宇 維 修 計 劃 不 論 費 用 有 多 高, 只 須 在 業 主 大 會 上 獲 得 過 半 數 ( 即 贊 成 比 反 對 多 ) 便 屬 通 過,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大 型 維 修 計 劃 採 用 該 表 決 方 式 是 否 一 項 法 律 漏 洞 ; 如 評 估 結 果 為 是,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修 訂 法 例, 例 如 規 定 大 型 維 修 計 劃 須 如 同 終 止 委 任 公 契 經 理 人 般, 取 得 擁 有 屋 苑 過 半 數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同 意 方 可 進 行, 以 加 強 保 障 業 主 的 權 益 ; 如 會, 何 時 修 訂 法 例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不 少 屋 苑 的 業 主 表 示, 他 們 對 驗 樓 計 劃 下 須 進 行 的 維 修 工 程 項 目 所 知 不 多, 不 能 區 分 在 驗 樓 計 劃 下 須 進 行 的 修 葺 工 程 項 目 和 一 般 的 維 修 保 養 項 目, 以 致 與 法 團 的 委 員 常 有 爭 拗, 政 府 有 否 進 行 宣 傳 活 動, 向 市 民 灌 輸 一 般 樓 宇 修 葺 工 程 的 常 識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屋 宇 署 有 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各 屋 苑 的 業 主 大 會,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講 解 法 例 要 求 ; 如 有, 過 去 3 年 曾 派 員 出 席 哪 些 屋 苑 的 業 主 大 會, 以 及 成 效 如 何 ; 如 否, 有 否 計 劃 推 行 上 述 措 施 及 何 時 推 行?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 驗 樓 計 劃 )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 驗 窗 計 劃 ) 於 2012 年 6 月 30 日 全 面 實 施, 從 根 源 處 理 樓 宇 失 修 問 題 前 者 涵 蓋 樓 齡 達 30 年 或 以 上 的 所 有 私 人 數 宇, 而 後 者 則 涵 蓋 10 年 或 以 上 的 所 有 私 人 樓 宇, 但 樓 高 不 超 過 3 層 的 住 用 樓 宇 除 外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驗 樓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樓 齡 未 達 30 年 的 樓 宇, 因 此, 屋 宇 署 不 能 向 這 些 樓 宇 發 出 強 制 驗 樓 法 定 通 知 然 而, 我 們 鼓 勵 業 主 自 發 地 保 養 其 樓 宇 樓 宇 業 主 及 法 團 可 以 主 動 進 行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下 所 需 要 的 檢 驗 和 修 葺, 如 果 其 過 程 是 依 照 兩 項 計 劃 的 標 準 及 程 序 規 定 進 行 的 話, 則 即 使 日 後 樓 宇 已 經 達 兩 項 計 劃 的 樓 齡 要 求, 屋 宇 署 於 相 關 檢 驗 周 期 內 亦 不 會 揀 選 該 些 樓 宇 進 行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32 32 就 主 體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經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局 後,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現 時 全 港 可 被 揀 選 為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的 私 人 樓 宇 分 別 約 有 及 幢 根 據 屋 宇 署 的 紀 錄, 全 港 樓 齡 介 乎 25 至 30 年 的 私 人 樓 宇 約 有 幢, 其 分 布 數 字 按 區 議 會 的 分 區 劃 分 列 載 於 附 件 一 般 而 言, 除 了 因 為 須 遵 從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法 定 命 令 而 進 行 勘 測 及 修 葺 的 樓 宇 外, 屋 宇 署 不 會 得 悉 個 別 樓 宇 的 業 主 或 法 團 有 否 計 劃 進 行 維 修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聯 同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於 2012 年 8 月 推 行 強 制 驗 樓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計 劃 ), 向 合 資 格 業 主 提 供 首 次 強 制 驗 樓 費 用 的 全 數 資 助, 這 是 設 有 上 限 (1)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共 接 獲 179 宗 申 請, 其 中 149 宗 已 獲 發 原 則 上 批 准 6 宗 因 為 未 能 符 合 計 劃 的 資 格 準 則 而 被 拒 絕, 其 餘 申 請 正 在 處 理 中 我 們 並 無 已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的 樓 宇 佔 合 資 格 申 請 該 計 劃 樓 宇 百 分 比 的 資 料 (2) 除 財 政 支 援 外,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亦 會 向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的 業 主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包 括 協 助 進 行 組 織 籌 劃 及 招 標 等 至 於 根 據 檢 驗 而 須 進 行 的 修 葺, 政 府 聯 同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繼 續 在 多 項 現 有 的 支 援 計 劃 下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3) 資 助 額 會 因 應 檢 驗 及 維 修 完 成 後 的 實 際 費 用 而 釐 定 由 於 現 時 並 未 有 已 完 成 檢 驗 的 個 案, 我 們 暫 時 無 法 提 供 獲 批 准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款 項 ( 二 ) 民 政 事 務 局 表 示,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條 例 ) 附 表 3 第 3 段, 除 條 例 中 另 有 規 定 外, 在 出 席 人 數 達 到 法 定 人 數 ( 即 業 主 人 數 的 10%) 的 法 團 會 議 上 提 出 的 所 有 事 項 ( 包 括 維 修 工 程 ), 均 由 親 自 投 票 或 委 派 代 表 投 票 的 業 主 (1) 資 助 計 劃 涵 蓋 樓 齡 達 30 年 或 以 上 並 已 收 到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強 制 驗 樓 預 先 知 會 函 件 或 法 定 通 知 的 樓 宇 ; 樓 宇 亦 須 符 合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資 格 準 則 (2) 如 註 (1) 所 述, 樓 宇 在 接 獲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強 制 驗 樓 預 先 知 會 函 件, 並 符 合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資 格 準 則, 才 可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截 至 2013 年 9 月, 屋 宇 署 已 向 幢 樓 宇 發 出 強 制 驗 樓 預 先 知 會 函 件, 屋 宇 署 沒 有 備 存 這 些 樓 宇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資 料, 故 無 法 提 供 相 關 的 百 分 比 (3) 有 關 計 劃 包 括 由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聯 合 管 理 的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由 屋 宇 署 管 理 的 樓 宇 安 全 貸 款 計 劃 及 由 房 協 管 理 的 長 者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33 33 以 過 半 數 票 決 定 此 規 定 旨 在 確 保 在 法 團 會 議 上 議 決 的 事 項 必 須 取 得 一 定 數 目 的 業 主 同 意 才 可 以 獲 得 通 過, 同 時 亦 能 避 免 因 要 求 的 業 主 人 數 比 例 過 高 而 令 維 修 工 程 難 以 開 展 此 外, 條 例 有 措 施 確 保 法 團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的 透 明 度, 以 及 確 保 法 團 有 效 監 察 有 關 的 招 標 及 維 修 工 作 條 例 訂 明, 若 工 程 總 額 超 過 20 萬 元, 法 團 須 進 行 招 標 ; 若 工 程 總 額 超 過 法 團 全 年 預 算 的 20%, 還 要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通 過 接 納 有 關 的 標 書 此 外, 法 團 在 進 行 招 標 時 也 須 遵 守 條 例 下 的 相 關 工 作 守 則 (4) 為 使 條 例 與 時 並 進, 由 相 關 專 業 界 別 及 對 物 業 管 理 有 豐 富 認 識 的 人 士 所 組 成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檢 討 委 員 會 ( 檢 討 委 員 會 ), 正 就 條 例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包 括 研 究 如 何 解 決 常 見 的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例 如 如 何 優 化 有 關 維 修 工 程 的 決 議 程 序 政 府 會 在 收 到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後, 研 究 如 何 跟 進 和 落 實 建 議 ( 三 ) 驗 樓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樓 宇 的 公 用 部 分 外 牆 伸 出 物 及 招 牌 屋 宇 署 已 經 發 出 作 業 守 則, 列 出 驗 樓 計 劃 下 須 檢 驗 的 樓 宇 構 件, 並 指 明 有 些 樓 宇 構 件 及 裝 備 並 不 屬 於 該 計 劃 的 檢 驗 範 圍 (5) 在 驗 樓 計 劃 下, 業 主 只 須 進 行 必 要 的 基 本 修 葺 以 令 樓 宇 變 得 安 全 然 而, 個 別 大 廈 的 業 主 可 能 希 望 同 時 進 行 其 他 改 善 工 程, 但 有 關 決 定 由 大 廈 業 主 自 行 商 議 決 定 作 業 守 則 規 定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應 該 在 修 葺 建 議 內, 清 楚 述 明 哪 些 工 程 屬 於 驗 樓 計 劃 規 定 的 修 葺, 並 應 與 其 他 額 外 的 工 程 有 所 區 分 (4) 供 應 品 貨 品 及 服 務 採 購 工 作 守 則 及 大 廈 管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守 則 (5) 根 據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作 業 守 則 的 第 3.1 段, 驗 樓 計 劃 的 檢 驗 須 包 括 外 部 構 件 及 其 他 實 體 構 件 結 構 構 件 防 火 安 全 構 件 排 水 系 統, 以 及 僭 建 物 該 段 亦 指 明, 並 不 屬 於 驗 樓 計 劃 的 檢 驗 範 圍 包 括 地 基, 以 及 樁 帽 地 樑 等 埋 置 或 內 藏 的 構 件 獨 立 豎 設 的 護 土 結 構 斜 坡 及 埋 置 於 斜 坡 的 供 水 設 施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消 防 裝 置 電 線 通 風 及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以 及 煤 氣 和 供 水 裝 置

34 34 自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推 行 以 來, 屋 宇 署 採 取 了 多 項 措 施 加 強 宣 傳 其 中, 屋 宇 署 已 舉 辦 或 出 席 超 過 200 場 簡 介 會, 包 括 每 季 在 各 區 為 目 標 樓 宇 的 業 主 舉 辦 的 簡 介 會, 以 及 應 邀 出 席 由 個 別 組 織 或 屋 苑 舉 辦 的 簡 介 會 屋 宇 署 沒 有 備 存 曾 參 與 或 舉 辦 有 關 簡 介 會 的 屋 苑 的 名 單 在 所 有 簡 介 會, 屋 宇 署 人 員 均 會 向 居 民 解 釋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居 民 如 有 疑 問, 亦 可 隨 時 向 屋 宇 署 查 詢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全 港 樓 齡 介 乎 25 至 30 年 的 私 人 樓 宇 數 目 ( 截 至 2013 年 9 月 的 數 目 ) 地 區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 樓 宇 數 目 ( 約 數 ) 中 西 區 340 東 區 370 南 區 160 灣 仔 250 九 龍 城 330 觀 塘 140 深 水 埗 180 黃 大 仙 30 油 尖 旺 220 離 島 80 葵 青 110 北 區 70 西 貢 60 沙 田 330 大 埔 180 荃 灣 100 屯 門 160 元 朗 130 總 數 附 件 註 : 由 於 樓 宇 的 數 目 眾 多, 個 別 大 廈 的 名 稱 並 沒 有 列 出

35 35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一 如 過 往, 局 長 只 說 了 一 些 我 們 已 完 全 知 道 的 事 情, 而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不 過, 由 於 我 看 到 很 多 同 事 正 在 排 隊 輪 候 提 問, 我 只 可 以 就 其 中 一 個 最 關 鍵 的 重 點 提 出 問 題 主 席, 按 現 時 的 規 定, 如 果 要 解 僱 一 間 管 理 公 司, 有 關 決 議 是 需 要 過 半 數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同 意, 才 可 以 通 過 但 是, 其 他 所 有 決 議, 只 須 獲 業 主 大 會 的 過 半 數 便 屬 通 過, 即 理 論 上, 如 有 6% 的 業 權 份 數 支 持, 便 可 以 通 過 一 項 維 修 的 招 標 計 劃 事 實 上, 很 多 屋 苑 都 有 數 以 億 元 計 的 維 修 工 程 最 近 有 數 個 屋 苑 向 我 求 助, 其 中 一 個 屋 苑 的 維 修 費 用 達 3 億 元, 主 席, 但 通 過 的 業 權 份 數 業 主 只 佔 10 多 個 百 分 比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漏 洞 我 希 望 局 長 回 答 我, 根 據 他 的 附 件 來 看, 我 們 知 道 未 來 數 年, 將 是 樓 宇 大 維 修 的 高 峰 期, 屆 時 會 有 數 千 幢 樓 宇 需 要 維 修, 而 這 個 漏 洞 會 令 很 多 人 可 以 從 中 獲 利, 甚 至 貪 污, 因 為 只 要 獲 得 小 量 業 權 份 數 業 主 的 同 意, 便 可 以 通 過 一 些 涉 及 龐 大 維 修 費 用 的 計 劃 我 想 問 局 長, 你 有 否 計 劃 盡 快 在 未 來 提 出 修 訂, 訂 明 涉 及 龐 大 款 額 的 屋 苑 維 修 計 劃 的 決 議, 須 獲 半 數 業 權 份 數 支 持, 方 可 獲 得 通 過?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檢 討 委 員 會 曾 經 深 入 探 討 過 這 問 題, 他 們 有 考 慮 過 是 否 應 該 提 高 通 過 決 議 所 需 的 法 定 人 數, 例 如 由 10% 提 高 至 20%, 甚 至 50%; 亦 有 考 慮 過 應 否 以 更 高 的 票 數 通 過, 而 非 簡 單 的 大 多 數 當 時, 檢 討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如 果 作 出 大 幅 調 整, 可 能 會 令 大 部 分 維 修 工 程 無 法 展 開, 使 建 築 物 的 質 素 下 降 大 家 都 知 道, 在 個 別 屋 苑, 亦 時 有 聽 聞 要 辭 退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時, 由 於 所 需 要 的 業 權 份 數 太 高, 以 致 更 換 管 理 公 司 並 不 容 易 不 過, 檢 討 委 員 會 將 繼 續 就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進 行 檢 討, 估 計 在 2014 年 會 提 出 建 議, 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亦 表 示, 屆 時 會 研 究 如 何 跟 進 及 落 實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最 後 建 議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本 身 是 一 件 好 事, 因 為 可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舊 樓 進 行 翻 新 但 是, 我 們 在 前 線 看 到, 這 個 行 動 現 時 演 變 成 很 多 紛 爭, 因 為 牽 涉 龐 大 的 金 額 湯 家 驊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工 程 費 涉 及 數

36 36 以 億 元, 即 使 是 單 幢 式 樓 宇, 維 修 費 用 亦 達 1,000 多 萬 元 在 我 們 每 天 處 理 居 民 的 紛 爭 中, 居 民 最 擔 心 的 是 圍 標 由 於 樓 宇 維 修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龐 大, 我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在 展 開 這 個 行 動 時, 協 助 一 些 較 多 長 者 居 住 的 屋 苑, 因 為 即 使 屋 苑 已 有 法 團, 也 根 本 無 法 監 管, 而 業 主 根 本 沒 有 專 業 能 力 判 斷 是 否 有 圍 標 的 情 況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讓 一 些 獨 立 的 第 三 者 提 供 協 助, 包 括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協 助 業 主 達 成 決 定, 並 防 止 在 招 標 時 出 現 圍 標 的 情 況? 這 些 都 是 經 常 看 到 的...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便 請 坐 下, 讓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提 問,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亦 很 關 注 在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推 出 後, 房 協 市 建 局 及 屋 宇 署 一 直 都 有 與 廉 政 公 署 保 持 緊 密 的 聯 繫, 就 着 如 何 聘 用 顧 問, 以 及 向 承 建 商 發 出 維 修 工 程 的 指 引 內 容, 當 中 包 括 訂 定 招 聘 甄 選 及 管 理 這 些 顧 問 及 承 建 商 的 相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以 及 一 些 反 貪 反 合 謀 的 作 業 模 式 有 關 當 局 很 歡 迎 有 關 的 業 主 及 法 團 查 詢, 而 相 關 的 指 引 亦 可 在 相 關 網 頁 找 到 此 外, 主 席,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也 不 時 檢 討 如 何 優 化 招 標 的 程 序 最 近,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在 今 年 9 月, 就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推 出 了 一 項 新 的 做 法, 便 是 把 一 般 承 建 商 的 招 標 安 排 進 行 註 冊, 從 原 本 由 認 可 人 士 或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或 法 團 負 責 範 圍 抽 出 來, 交 由 市 建 局 和 房 協 所 委 任 的 獨 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負 責, 由 獨 立 的 第 三 者 確 保 招 標 流 程 在 免 受 干 擾 的 招 標 平 台 上 進 行, 並 確 保 投 標 者 的 身 份 不 被 泄 露, 同 時 亦 確 保 招 標 程 序 公 平 公 正 及 具 競 爭 性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或 相 關 工 程, 是 需 要 聘 用 合 資 格 的 技 術 或 專 業 人 士 或 承 建 商 進 行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現 時 的 機 制 下, 如 果 有 業 主 對 個 別 人 士 或 承 建 商 誇 大 工 程 所 需, 或 提 供 不 適 切 的 建 議, 從 而 希 望 謀 取 暴 利, 在 這 方 面 是 否 設 有 投 訴 的 機 制 呢? 如 果 有, 程 序 是 怎 樣 ; 如 果 沒 有, 是 甚 麼 原 因 呢?

37 37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着 這 些 工 程 的 具 體 範 圍, 當 局 已 訂 下 詳 細 的 要 求 我 們 鼓 勵 業 主 在 進 行 工 程 時, 參 考 屋 宇 署 制 訂 的 詳 細 要 求, 並 作 出 比 較 我 們 亦 鼓 勵 業 主 在 尋 找 專 業 人 士 及 承 建 商 時, 採 取 招 標 及 多 競 爭 的 形 式, 以 致 可 以 比 較 這 些 人 士 所 提 出 的 工 作 範 圍, 以 及 價 錢 是 否 合 理 至 於 具 體 個 別 出 現 問 題 的 情 況, 如 果 是 涉 及 專 業 人 士, 當 然 可 以 向 相 關 的 專 業 團 體 提 出 投 訴,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向 相 關 的 執 法 機 構 作 出 投 訴 郭 偉 强 議 員 : 最 近 很 多 法 團 向 我 們 表 達 維 修 費 用 十 分 昂 貴, 當 中 除 涉 及 建 築 成 本 增 加 外, 其 實 很 大 程 度 都 是 圍 標 所 引 致 的 可 是, 看 看 現 有 法 例, 現 時 並 沒 有 一 項 明 確 法 例 監 管 圍 標 這 罪 行, 反 而 只 用 一 些 虛 假 聲 明 罪 或 訛 騙 罪 來 入 罪, 因 而 不 能 起 到 足 夠 的 阻 嚇 作 用 我 在 此 想 問 局 長, 接 下 來 會 否 研 究 加 強 立 法, 以 堵 截 堵 塞 圍 標 的 問 題? 主 席 : 我 想 向 議 員 指 出, 今 天 的 第 六 項 口 頭 質 詢 會 問 及 圍 標 的 問 題, 我 且 看 看 局 長 在 這 階 段 有 否 任 何 回 應 發 展 局 局 長 : 正 如 主 席 指 出, 相 關 問 題 稍 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解 答 不 過,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屋 宇 署 推 出 了 一 些 措 施, 例 如 市 建 局 和 房 協 新 一 輪 的 招 標 做 法 我 們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是 防 患 於 未 然 所 以, 在 招 標 程 序 中 作 出 改 善, 以 及 教 育 相 關 的 業 主 和 法 團, 如 何 可 行 使 他 們 的 權 利, 以 及 確 保 在 程 序 上 沒 有 那 麼 容 易 讓 投 標 者 打 同 通, 這 是 更 為 重 要 的 葉 國 謙 議 員 : 在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的 安 排 下, 現 時 的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已 達 高 峰 期, 的 確 會 令 維 修 費 用 飆 升 再 加 上 推 行 驗 樓 計 劃 和 驗 窗 計 劃 後, 這 個 問 題 更 為 嚴 重 我 看 到 局 長 的 答 覆 中, 在 第 ( 三 ) 部 分 的 第 二 段 提 及, 屋 宇 署 已 就 此 計 劃 舉 辦 超 過 200 場 簡 介 會, 亦 應 很 多 法 團 邀 請 作 出 講 解 但 是, 問 題 在 於 當 局 所 講 解 的 始 終 是 條 例 的 事 情, 而 現 時 的 驗 樓 計 劃 和 驗 窗 計 劃 只 是 剛 剛 開 始, 很 多 實 際 事 情 都 沒 有 發 生 過, 因 而 無 法 介 紹, 以 致 很 多 業 主 聽 過 法 例 後, 面 對 着 驗 窗 計 劃 仍 然 一 頭 霧 水,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主 席 : 請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38 38 葉 國 謙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當 局 現 時 每 年 發 出 命 令 的 速 度 為 何? 會 否 減 低 發 出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便 在 取 得 更 多 經 驗 後, 更 好 地 指 導 或 輔 導 有 關 樓 宇 業 主, 使 驗 樓 計 劃 和 驗 窗 計 劃 能 更 有 效 地 實 施 呢?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事 實 上, 我 們 較 早 前 到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時, 亦 提 到 這 一 點, 亦 有 很 多 議 員 提 出 很 多 意 見 驗 樓 計 劃 和 驗 窗 計 劃 是 重 要 的, 因 為 不 單 涉 及 樓 宇 安 全, 亦 涉 及 公 眾 安 全 大 家 可 能 還 記 得, 以 往 曾 有 些 樓 宇 的 窗 戶 墮 樓 並 傷 及 途 人 我 們 在 計 劃 的 第 一 階 段, 訂 立 的 目 標 是 在 1 年 內 強 制 驗 樓 幢, 而 驗 窗 計 劃 方 面, 則 除 了 這 幢 樓 宇 外, 另 外 再 加 幢 樓 宇 總 結 過 往 1 年 多 的 經 驗, 正 如 葉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市 民 大 眾 對 這 問 題 有 認 識 的 過 程, 而 在 業 界 制 訂 相 關 守 則 如 何 執 行 及 如 何 確 保 工 程 進 行 順 利, 這 些 方 面 都 有 學 習 的 過 程 在 驗 窗 計 劃 方 面, 我 們 原 本 訂 立 的 目 標 是 1 年 檢 驗 幢 樓 宇, 但 有 些 大 廈 當 然 個 別 情 況 不 同 的 窗 戶 數 目 較 我 們 估 計 的 平 均 數 高 出 很 多 另 一 方 面, 在 同 一 時 間 內, 屋 宇 署 就 巡 查 僭 建 樓 宇 安 全 等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量 也 相 當 大, 同 事 工 作 得 亦 相 當 辛 苦 由 於 在 計 劃 第 一 階 段 的 幢 樓 宇 中, 發 出 法 定 通 知 的 大 約 只 佔 50%, 而 另 外 幢 要 驗 窗 的 樓 宇, 已 發 出 法 定 通 知 大 約 只 是 20%, 即 是 說 還 有 相 當 多 工 作 積 壓 所 以, 我 們 接 下 來 一 方 面 會 增 撥 人 手, 以 清 理 積 存 已 久 的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亦 會 實 事 求 是, 大 幅 調 整 來 年 目 標, 讓 我 們 在 能 夠 達 到 目 標 的 同 時, 亦 可 令 市 民 大 眾 安 心 我 們 會 繼 續 就 此 小 心 堅 持 工 作, 但 同 時 亦 會 讓 大 家 有 喘 息 的 空 間 主 席 : 尚 有 多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問 補 充 質 詢, 但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差 不 多 25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定 居 廣 東 省 及 福 建 省 的 香 港 長 者 的 福 利 Welfare Benefits for Elderly People of Hong Kong Residing in Guangdong and Fujian Provinces 2. 張 華 峰 議 員 : 主 席, 社 會 福 利 署 於 本 年 10 月 推 出 廣 東 計 劃,65 歲 或 以 上 選 擇 移 居 廣 東 省 的 合 資 格 香 港 長 者 可 無 須 每 年 返 港 而 每 月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我 得 悉 本 港 現 有 約 120 萬 原 籍 福 建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而 近 年 越 來 越 多 長 者 選 擇 到 福 建 省 定 居, 但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在 數 月 前

39 39 向 傳 媒 表 示, 現 階 段 政 府 無 意 將 該 計 劃 擴 展 至 廣 東 省 以 外 的 省 份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既 然 現 時 在 福 建 省 和 廣 東 省 定 居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均 可 申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為 何 當 局 只 向 廣 東 省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發 放 高 齡 津 貼, 但 把 福 建 省 的 拒 諸 門 外 ; 政 府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才 會 向 福 建 省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發 放 高 齡 津 貼 ; ( 二 ) 有 否 評 估 將 廣 東 計 劃 擴 展 至 在 福 建 省 定 居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會 有 多 少 名 長 者 受 惠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會 否 進 行 評 估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曾 於 本 年 6 月 表 示, 在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和 廣 東 計 劃 實 施 若 干 日 子 後, 政 府 會 研 究 向 選 擇 在 廣 東 省 定 居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發 放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有 關 的 計 劃 何 時 實 施, 以 及 會 否 同 時 適 用 於 在 福 建 省 定 居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張 華 峰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選 擇 在 廣 東 省 推 行 廣 東 計 劃, 讓 居 住 在 廣 東 省 的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長 者 無 須 返 港 而 仍 可 繼 續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是 基 於 一 些 特 殊 背 景 首 先, 廣 東 是 香 港 居 民 選 擇 回 內 地 退 休 的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此 外, 粵 港 兩 地 在 地 理 經 濟 及 社 會 各 方 面 都 有 獨 特 而 緊 密 的 關 係 隨 着 各 項 大 型 運 輸 基 建 相 繼 落 成, 未 來 兩 地 往 來 會 更 為 方 便, 遷 居 廣 東 的 長 者 與 香 港 親 友 仍 可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較 容 易 得 到 支 援 這 密 切 聯 繫 和 獨 特 關 係, 更 獲 得 2010 年 4 月 簽 訂 的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框 架 協 議 ) 所 確 認 我 們 認 為 目 前 只 有 廣 東 省 具 備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特 點 現 時 每 名 受 惠 於 廣 東 計 劃 的 長 者, 可 領 取 的 高 齡 津 貼 金 額 一 律 為 每 月 1,135 港 元,65 歲 至 69 歲 的 申 領 人 須 先 進 行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而 70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領 者 則 無 須 接 受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則 是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一 項 特 別 安 排 綜 援 計 劃 為 那 些 在 經 濟 上 無 法 自 給 自 足 的 家 庭 提 供

40 40 經 濟 援 助, 以 協 助 他 們 應 付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現 時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不 少 於 12 個 月 的 60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如 選 擇 在 廣 東 省 或 福 建 省 定 居, 可 參 加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繼 續 領 取 每 月 發 放 的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和 每 年 發 放 一 次 的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視 乎 長 者 的 健 康 情 況, 他 們 可 獲 得 的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為 每 月 2,935 港 元 至 5,000 港 元 不 等 廣 東 計 劃 與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計 劃,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考 慮 及 目 標 而 且, 高 齡 津 貼 受 惠 人 並 不 局 限 於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人 士, 受 惠 人 數 亦 遠 多 於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人 數 我 們 認 為 不 宜 將 廣 東 計 劃 與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作 一 直 接 比 較 ( 二 ) 我 們 並 沒 有 評 估 將 該 計 劃 擴 展 至 福 建 省 而 可 受 惠 的 長 者 人 數 ( 三 ) 廣 東 計 劃 於 今 年 10 月 推 出, 在 計 劃 實 施 1 年 後, 我 們 會 總 結 經 驗, 研 究 向 選 擇 移 居 廣 東 的 長 者 發 放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的 可 行 性 張 華 峰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答 覆 始 終 沒 有 清 楚 解 釋, 為 何 廣 東 計 劃 不 可 擴 展 至 福 建 省, 說 來 說 去, 他 也 只 是 說 這 是 兩 項 不 同 計 劃, 有 不 同 目 標, 但 對 於 當 中 有 何 不 同 卻 語 焉 不 詳 不 知 底 蘊 的 人 甚 至 會 以 為 這 兩 項 計 劃 是 由 不 同 人 員 負 責, 真 不 明 白 為 何 由 同 一 部 門 處 理, 也 可 官 僚 至 這 種 地 步 我 想 問 為 何 在 福 建 省 定 居 的 長 者 可 以 領 取 綜 援, 卻 不 可 領 取 生 果 金, 當 中 道 理 何 在? 是 否 在 現 時 的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中, 福 建 省 的 那 一 部 分 出 了 甚 麼 問 題? 否 則 為 何 要 籍 貫 歧 視, 漠 視 全 港 120 萬 原 籍 福 建 的 居 民 的 合 理 需 求? 局 長 可 否 清 楚 答 覆 會 否 立 即 就 廣 東 計 劃 擴 展 至 福 建 省 作 全 面 檢 討, 讓 定 居 福 建 省 的 長 者 得 以 受 惠?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張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亦 明 白 他 所 作 發 言 的 背 景 我 過 往 曾 經 解 釋, 並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清 楚 交 代, 推 行 廣 東 計 劃 是 基 於 特 殊 的 理 由 和 背 景, 以 致 計 劃 只 局 限 於 定 居 廣 東 省 的 長 者 有 關 理 由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清 楚 交 代, 當 中 有 很 獨 特 的 地 理 經

41 41 濟 及 社 會 理 據, 而 且 香 港 和 廣 東 無 論 在 地 理 環 境 經 濟 上 的 聯 繫 及 從 融 合 的 角 度 上, 均 已 獲 得 框 架 協 議 的 確 認 所 以, 當 中 的 背 景 和 環 境 是 獨 特 的, 彼 此 的 關 係 及 連 繫 亦 相 當 緊 密, 加 上 口 岸 的 發 展 相 當 發 達, 香 港 親 友 易 於 向 定 居 廣 東 的 長 者 提 供 支 援 和 照 顧, 這 些 情 況 都 是 其 他 省 份 暫 時 所 沒 有 的 我 們 絕 對 無 意 冷 待 原 籍 福 建 的 居 民, 而 純 粹 是 以 實 事 求 是 的 角 度 出 發, 回 應 大 家 的 訴 求, 就 長 者 可 否 在 離 港 後 繼 續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作 出 安 排 我 們 一 直 就 此 問 題 進 行 探 討, 實 際 上 亦 經 過 了 很 長 時 間 研 究 後 制 訂 了 廣 東 計 劃 正 如 張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大 家 也 知 道 綜 援 計 劃 和 高 齡 津 貼 的 出 發 點 不 盡 相 同 綜 援 計 劃 旨 在 幫 助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的 人, 從 而 滿 足 其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與 高 齡 津 貼 是 兩 回 事, 兩 者 的 定 位 和 目 標 均 有 異 我 們 選 擇 推 行 廣 東 計 劃, 正 是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潘 兆 平 議 員 : 局 長 剛 才 已 在 其 答 覆 中 解 釋 為 何 不 把 廣 東 計 劃 擴 展 至 其 他 省 份, 但 我 想 進 一 步 了 解, 政 府 有 否 掌 握 現 時 返 回 內 地 退 休 的 香 港 長 者 人 數 及 其 分 布 省 份? 如 果 沒 有, 反 正 當 局 須 在 計 劃 實 施 1 年 後 就 廣 東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屆 時 會 否 順 道 就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進 行 研 究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潘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政 府 統 計 處 曾 於 2011 年 進 行 一 項 調 查, 所 得 的 粗 略 數 據 顯 示 當 時 約 有 名 65 歲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居 住 或 長 期 逗 留, 當 中 約 有 六 成 在 廣 東 省 定 居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有 越 來 越 多 長 者, 長 遠 而 言 如 何 協 助 長 者 返 回 內 地 退 休 養 老, 亦 是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研 究 的 其 中 一 項 政 策 因 此, 張 華 峰 議 員 特 別 就 福 建 省 的 情 況 提 出 質 詢, 我 亦 認 為 政 府 應 擴 闊 相 關 的 福 利 制 度, 讓 更 多 長 者 願 意 返 回 國 內 過 退 休 生 活, 但 我 曾 接 獲 很 多 有 關 其 中 一 個 環 節 的 疑 問, 想 在 此 向 局 長 提 出 在 醫 療 方 面, 不 論 是 廣 東 省 福 建 省 甚 至 更 北 面 的 地 方, 長 者 均 提 出 同 一 疑 問, 就 是 當 地 有 否 一 些 與 香 港 政 府 有 更 妥 善 聯 繫 的 指 定 醫 療 服 務 機 構 或 醫 院, 可 讓 他 們 在 將 來 萬 一 需 要 相 互 協 助, 例 如 在 需 要 回 港 就 醫 時 先 向 這 些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院 求 診? 因 為 在 當 地 養 老, 醫 療 服 務 實 屬 相 當 重 要

42 42 主 席 : 梁 議 員, 稍 後 第 三 項 口 頭 質 詢 是 有 關 港 人 到 內 地 養 老 的 醫 療 問 題, 請 你 屆 時 再 提 問 局 長, 就 這 項 質 詢 而 言, 你 有 否 甚 麼 要 回 應?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梁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也 想 就 此 作 出 簡 單 回 應 醫 療 的 確 是 一 個 大 問 題, 這 亦 是 現 時 很 多 長 者 返 回 內 地 養 老 所 面 對 的 最 大 障 礙 我 們 從 何 得 知 呢? 從 定 居 福 建 省 的 長 者 可 據 以 繼 續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的 實 施 情 況 可 以 看 到, 該 計 劃 的 受 惠 人 數 目 其 實 不 斷 下 降 根 據 數 據, 在 年 度 共 有 名 長 者 受 惠 於 該 計 劃, 但 到 了 今 年 9 月, 有 關 的 最 新 數 字 已 下 跌 至 名 長 者 使 用 人 數 為 何 會 出 現 下 跌 呢? 根 據 我 們 查 詢 所 得, 當 中 有 四 成 多 長 者 是 因 為 需 要 回 港 就 醫 而 停 用 該 計 劃, 所 以 就 醫 確 實 是 一 個 問 題 相 信 稍 後 在 第 三 項 質 詢 中, 高 局 長 會 就 此 作 出 補 充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按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第 一 段 所 述, 廣 東 計 劃 只 支 援 定 居 廣 東 長 者 的 兩 大 理 由 均 與 人 無 關 第 一 是 由 於 廣 東 省 是 回 內 地 退 休 的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 第 二 是 因 為 廣 東 省 與 香 港 有 密 切 聯 繫, 亦 有 獨 特 的 關 係 他 接 着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第 四 段 表 示, 由 於 廣 東 計 劃 是 方 便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所 以 兩 者 不 能 相 比, 彷 彿 廣 東 計 劃 是 為 長 者 而 設, 另 一 個 計 劃 則 不 然 我 想 質 詢 局 長 的 是, 就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第 一 段 所 言, 當 局 為 何 不 一 併 考 慮 廣 東 計 劃 下 的 第 二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呢? 我 相 信 在 數 目 上, 若 廣 東 省 是 第 一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福 建 省 應 為 第 二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那 麼 為 何 不 一 併 考 慮 第 二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並 把 第 一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的 安 排 擴 展 至 該 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馮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們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清 楚 說 明, 推 行 廣 東 計 劃 是 基 於 一 些 特 殊 理 由, 並 涉 及 地 理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等 因 素 我 剛 才 亦 已 指 出, 在 內 地 養 老 或 定 居 的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中, 有 六 成 即 大 約 4 萬 多 人 在 廣 東 省 定 居, 這 是 推 行 該 計 劃 的 一 大 理 由

43 43 相 信 大 家 也 記 得, 廣 東 計 劃 是 經 過 長 久 時 間 籌 備 及 研 究 後 才 推 出, 當 中 牽 涉 很 多 反 覆 思 量 的 過 程, 也 涉 及 很 多 政 策 上 的 考 慮 這 做 法 其 實 是 一 個 突 破, 最 低 限 度 可 讓 定 居 於 廣 東 省 的 長 者 得 以 受 惠, 而 免 卻 他 們 兩 地 奔 走 的 困 難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我 們 的 出 發 點 是 以 實 事 求 是 和 務 實 的 做 法, 尋 求 政 策 上 的 突 破 這 就 是 推 行 廣 東 計 劃 的 背 景,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政 府 亦 面 對 一 定 掣 肘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馮 檢 基 議 員 : 他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他 只 是 不 斷 解 釋, 為 甚 麼 廣 東 計 劃...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馮 檢 基 議 員 : 據 我 了 解, 除 廣 東 外, 很 多 長 者 定 居 於 福 建, 我 覺 得 福 建 是 長 者 的 第 二 優 先 選 擇...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馮 檢 基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是 局 長 會 否 把 第 一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的 做 法 擴 展 至 第 二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但 他 卻 在 答 覆 中 不 斷 說 明 第 一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的 情 況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坦 白 說, 廣 東 計 劃 於 10 月 才 剛 開 展, 正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我 們 現 已 接 獲 約 宗 申 請, 並 正 在 積 極 處 理 我 相 信 我 們 目 前 的 首 要 工 作 應 是 聚 焦 搞 好 廣 東 計 劃, 並 承 諾 在 1 年 後 視 乎 該 計 劃 的 落 實 情 況, 再 檢 視 我 們 的 未 來 路 向, 這 是 更 為 務 實 的 做 法

44 44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政 府 並 沒 有 評 估 將 該 計 劃 擴 展 至 福 建 省 的 可 受 惠 長 者 人 數, 那 麼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透 過 香 港 現 有 福 建 社 團 進 行 類 似 調 查, 並 預 先 進 行 登 記, 以 便 掌 握 相 關 人 數, 從 而 得 知 何 時 可 逐 步 將 有 關 安 排 推 展 至 閩 籍 人 士?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吳 議 員 的 意 見, 我 們 當 然 會 在 適 當 時 予 以 考 慮 不 過, 我 想 在 此 一 再 指 出, 我 們 在 制 訂 廣 東 計 劃 時 已 曾 檢 視 整 體 形 勢 當 然, 我 們 並 未 掌 握 實 質 數 據, 未 能 確 定 究 竟 有 多 少 長 者 可 能 會 選 擇 以 福 建 省 作 為 其 定 居 或 退 休 之 地, 但 以 現 正 運 作 的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而 言, 目 前 有 名 長 者 即 受 助 人 受 惠, 當 中 有 人 定 居 於 廣 東 省,175 人 則 在 福 建 省, 即 比 例 上 在 處 理 11 宗 定 居 廣 東 省 的 個 案 後 才 出 現 1 宗 定 居 福 建 省 的 個 案 由 此 可 粗 略 反 映, 實 際 上 按 優 次 而 言 應 怎 樣 處 理, 那 趨 勢 已 相 當 明 顯, 大 家 可 參 考 一 下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我 亦 是 要 跟 進 和 福 建 省 有 關 的 計 劃, 因 我 也 認 為 局 長 並 沒 有 評 估 現 時 有 多 少 長 者 定 居 福 建 省, 這 對 現 已 定 居 福 建 省 的 長 者 實 有 欠 公 平 既 然 根 據 另 一 計 劃, 定 居 廣 東 省 及 福 建 省 的 長 者 均 可 獲 得 幫 助, 為 何 現 時 推 行 的 廣 東 計 劃 不 能 擴 展 至 福 建 省 呢? 我 想 問 局 長, 當 局 有 沒 有 考 慮 將 廣 東 計 劃 優 化 的 時 間 表, 以 便 把 相 關 安 排 擴 展 至 其 他 有 香 港 長 者 選 擇 定 居 的 省 份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麥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想 提 出 數 點, 首 先, 關 於 推 行 廣 東 計 劃 的 背 景, 大 家 也 知 道 有 其 獨 特 理 由, 那 便 是 基 於 香 港 與 廣 東 省 的 地 理 經 濟 及 社 會 關 係, 以 及 珠 三 角 的 融 合 等 背 景 但 是, 正 如 我 剛 才 指 出, 這 個 計 劃 才 剛 剛 起 步, 現 時 仍 在 接 受 申 請, 並 剛 剛 開 始 發 放 津 貼, 令 多 個 長 者 得 以 領 取 款 項, 而 且 會 陸 續 盡 快 批 核 申 請 希 望 大 家 可 給 予 更 多 時 間, 以 便 我 們 聚 焦 地 辦 好 這 個 計 劃 至 於 將 來 的 路 向, 是 否 有 機 會 和 空 間 作 出 擴 展 及 優 化, 我 們 十 分 願 意 在 下 一 步 作 出 探 討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雖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但 香 港 所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其 實 均 屬 中 國 籍, 既 然 有 港 人 在 內 地 定 居, 他 們 是 否 也 應 享 有 國 民 的 應 有 權 利 呢? 我 認 為 國 民 的 權 利 不 應 受 其 所 處 位 置 限 制, 而 應 屬 平

45 45 等 我 想 問 局 長, 除 了 最 多 香 港 人 定 居 的 廣 東 省 之 外, 其 次 是 福 建 省, 再 其 次 應 是 上 海 等 地, 簡 單 一 點 及 擴 闊 一 點 而 言, 局 長 未 來 可 有 任 何 時 間 表, 以 決 定 所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只 要 定 居 中 國 境 內, 均 可 享 有 長 者 津 貼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權 利? 主 席 : 郭 議 員, 根 據 基 本 法, 並 非 所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都 是 中 國 籍 的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感 謝 主 席 的 澄 清, 我 亦 想 回 應 郭 議 員, 一 如 我 剛 才 指 出, 我 們 應 做 好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好 好 處 理 廣 東 計 劃, 因 該 計 劃 仍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已 是 相 當 遙 遠 的 事 情, 我 們 應 該 循 序 漸 進, 先 做 好 廣 東 計 劃, 打 好 基 礎, 再 看 看 究 竟 有 甚 麼 問 題, 應 該 如 何 運 作 我 承 諾 會 在 大 約 1 年 後 進 行 檢 討, 探 討 在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方 面 是 否 亦 可 以 此 方 法 方 便 長 者 領 取, 屆 時 再 一 併 作 出 全 盤 的 考 慮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其 答 覆 中 提 到 廣 東 計 劃 的 開 設 向 長 者 發 放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的 事 宜, 以 及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我 想 問 局 長, 香 港 現 時 十 分 缺 乏 安 老 院, 而 我 知 道 香 港 某 些 志 願 團 體 似 乎 亦 有 在 內 地 設 立 安 老 院, 包 括 鹽 田 或 肇 慶 等 那 麼,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容 許 入 住 當 地 安 老 院 的 長 者 接 受 香 港 的 現 有 資 助, 以 便 在 當 地 發 放 津 貼, 讓 長 者 能 夠 考 慮 入 住 這 些 地 方 的 安 老 院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葉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你 的 想 法 其 實 與 政 府 相 當 接 近, 我 們 一 直 在 進 行 工 作, 研 究 這 做 法 的 可 行 性 你 剛 才 說 得 對, 鹽 田 現 時 設 有 一 間 香 港 復 康 會 的 安 老 院 舍, 由 香 港 賽 馬 會 撥 款 興 建, 目 標 對 象 是 港 老, 但 基 於 醫 療 問 題 等 種 種 理 由, 入 住 的 港 老 數 目 甚 少 此 外, 肇 慶 亦 有 一 間 伸 手 助 人 協 會 的 院 舍 我 最 近 曾 前 往 探 訪 這 兩 間 院 舍 我 們 現 正 研 究 葉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的 做 法 的 可 行 性, 容 許 在 香 港 合 資 格 入 住 資 助 院 舍 的 長 者, 亦 即 經 過 身 體 和 機 能 評 估, 合 資 格 輪 候 院 舍 服 務 的 長 者, 在 選 擇 入 住 這 兩 間 院 舍 後 獲 得 資 助, 以 便 在 院 舍 居 住 期 間 繼 續 享 有 資 助 我 們 現 正 研 究 這 項 建 議, 就 此 作 出 考 慮

46 46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廣 東 計 劃 和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對 於 選 擇 在 這 兩 個 省 份 養 老 的 香 港 長 者 來 說, 確 有 實 質 的 幫 助, 亦 能 紓 緩 香 港 社 會 的 養 老 服 務 和 支 援 不 足 的 問 題 現 時 在 廣 東 計 劃 下, 長 者 領 取 的 高 齡 津 貼 一 律 是 每 月 1,135 元, 我 想 問 既 然 現 時 亦 設 有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對 於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長 者, 是 否 可 以 相 同 的 理 念 增 加 其 津 貼 額?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盧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這 項 津 貼 俗 稱 生 果 金, 目 前 金 額 是 1,135 港 元, 但 明 年 2 月 會 根 據 相 關 指 數 調 升, 至 於 調 升 幅 度 則 會 於 稍 後 全 面 公 布 無 論 身 處 香 港 還 是 離 開 香 港, 所 領 取 的 生 果 金 金 額 是 固 定 的, 不 會 有 任 何 增 加, 但 每 年 所 作 調 整 除 外 像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有 特 殊 需 要 而 身 處 內 地 的 長 者, 除 非 已 申 領 綜 援 並 獲 准 許 在 福 建 省 或 廣 東 省 養 老, 否 則 所 領 取 的 生 果 金 將 屬 定 額, 同 時 適 用 於 身 處 兩 地 的 長 者, 金 額 一 致, 而 現 時 的 水 平 是 1,135 港 元, 再 無 其 他 如 有 其 他 需 要, 香 港 居 民 可 在 香 港 的 層 面 獲 得 支 援, 但 就 目 前 而 言 只 可 把 發 放 生 果 金 的 安 排 帶 到 廣 東 省 至 於 綜 援, 現 時 有 剛 才 所 說 的 多 位 長 者 可 在 境 外 享 有 綜 援, 但 他 們 必 須 定 居 於 廣 東 省 和 福 建 省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2 分 鐘 第 三 項 質 詢 為 定 居 內 地 的 香 港 長 者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Provision of Medical Services to Hong Kong Elderly People Residing on the Mainland 3. 黃 國 健 議 員 : 據 悉, 近 年 有 不 少 退 休 後 移 居 內 地 的 長 者, 由 於 不 合 資 格 享 用 內 地 的 醫 療 福 利, 又 無 法 負 擔 高 昂 的 醫 療 費 用, 加 上 對 本 港 醫 療 服 務 的 質 素 較 有 信 心, 因 此 在 患 病 時 選 擇 返 港 就 醫 然 而, 他 們 長 途 跋 涉 返 港 就 醫 可 能 會 加 重 病 情, 亦 需 花 費 交 通 費 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長 居 內 地 長 者 回 港 就 診 的 次 數 為 何, 有 否 就 該 類 長 者 對 本 港 的 醫 療 需 求 作 出 評 估, 以 及 有 否 制 訂 政 策, 向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47 47 ( 二 ) 是 否 知 悉, 自 內 地 當 局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下 稱 CEPA ) 的 框 架 下 對 本 港 醫 療 界 別 實 施 開 放 措 施 以 來, 共 有 多 少 名 香 港 註 冊 醫 生 申 請 在 內 地 執 業 開 設 診 所 或 籌 建 醫 院, 以 及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正 在 內 地 從 事 相 關 業 務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如 何 與 由 港 人 營 運 的 內 地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向 定 居 內 地 的 香 港 長 者 在 當 地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減 少 他 們 回 港 就 醫 的 需 要 ; 及 ( 三 ) 鑒 於 有 本 地 醫 療 機 構 最 近 與 內 地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在 內 地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例 如 香 港 大 學 與 深 圳 政 府 合 作 營 運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與 該 等 機 構 合 作 進 行 試 點 計 劃, 將 長 者 醫 療 券 的 適 用 範 圍 推 展 至 內 地 的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長 遠 而 言 完 善 福 利 可 攜 的 政 策 ; 如 有 考 慮,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黃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的 回 答 如 下 : ( 一 )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所 有 香 港 居 民 均 為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享 用 獲 政 府 大 幅 資 助 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及 衞 生 署 沒 有 特 別 就 病 人 是 否 跨 境 人 士 作 統 計, 亦 不 會 收 集 長 者 是 否 長 居 內 地 的 資 料,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長 居 內 地 長 者 回 港 就 診 的 數 字 然 而, 醫 管 局 在 估 算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時, 會 充 分 考 慮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需 要, 不 會 因 為 部 分 香 港 居 民 移 居 內 地, 而 忽 略 了 他 們 對 本 港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要 展 望 未 來, 我 們 會 繼 續 檢 視 各 項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並 因 應 人 口 增 長 和 變 化 醫 療 科 技 的 發 展 及 醫 護 人 手 等 因 素, 規 劃 服 務 發 展, 配 合 整 體 社 會 的 需 要 ( 二 ) 就 個 人 執 業 而 言, 在 CEPA 框 架 下, 符 合 CEPA 訂 定 的 相 關 資 格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申 請 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該 考 試 分 為 3 個 專 業 類 別, 即 西 醫 臨 床 類 口 腔 ( 牙 醫 ) 類 及 中 醫 類 考 生 通 過 考 試 後, 便 會 獲 國 家 衞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 衞 生 計 生 委 ) 發 出 相 關 的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具 有 專 科 醫 生 資 格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則 可 通 過 認 定 方 式 獲 得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此 外,CEPA 容 許 12 類 香 港 法

48 48 定 註 冊 醫 療 衞 生 專 業 人 員 ( 包 括 醫 生 中 醫 和 牙 醫 等 )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最 長 時 間 為 3 年, 期 滿 需 要 延 期 的, 可 以 重 新 辦 理, 即 具 有 香 港 合 法 行 醫 權 的 醫 師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前 不 需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根 據 衞 生 計 生 委 的 資 料,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共 有 195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通 過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另 有 47 名 香 港 專 科 醫 生 透 過 認 定 方 式 取 得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然 而, 我 們 並 沒 有 香 港 註 冊 醫 生 透 過 CEPA 在 內 地 執 業 的 統 計 資 料 至 於 有 關 開 設 診 所 或 籌 建 醫 院 方 面,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在 CEPA 框 架 下 共 有 72 家 香 港 合 資 合 作 的 醫 療 機 構 在 內 地 開 業 在 2013 年 3 月, 有 港 人 於 深 圳 開 設 眼 科 醫 院, 是 在 CEPA 框 架 下 第 一 家 在 內 地 成 立 的 香 港 獨 資 醫 院 就 如 何 與 由 港 人 營 運 的 內 地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為 定 居 內 地 的 香 港 長 者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我 們 要 詳 細 計 劃 具 體 細 節 安 排 及 解 決 計 劃 涉 及 的 技 術 事 宜, 亦 要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當 局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與 有 關 持 份 者 商 討 試 驗 計 劃 的 細 節 ( 三 ) 當 局 在 2009 年 推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試 驗 計 劃, 資 助 70 歲 或 以 上 的 本 港 居 民 使 用 私 營 界 別 提 供 的 基 層 醫 療 及 護 理 服 務 長 者 醫 療 券 的 金 額 從 初 期 的 每 年 250 元 逐 步 增 加 至 1,000 元, 並 將 於 2014 年 轉 為 經 常 性 計 劃 隨 着 廣 東 計 劃 於 10 月 1 日 正 式 推 出, 我 們 現 正 研 究 長 者 醫 療 券 的 可 攜 性, 目 的 是 讓 那 些 選 擇 在 退 休 後 到 內 地 定 居 的 長 者 可 以 在 個 別 內 地 城 市 的 特 定 醫 院 或 診 所,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資 助 支 付 當 地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費 用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會 是 我 們 探 討 的 其 中 一 個 試 點 方 案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工 聯 會 在 今 年 稍 早 時 候 曾 經 對 在 內 地 定 居 的 長 者 進 行 過 一 次 調 查, 訪 問 了 數 百 名 長 者 根 據 他 們 的 回 應, 他 們 在 內 地 定 居 最 希 望 得 到 的 支 援 是 : 第 一, 醫 療 服 務 ; 第 二, 養 老 津 貼 ; 第 三, 護 理 安 老 院 舍 可 想 而 知, 定 居 在 內 地 的 長 者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非 常 殷 切 我 很 開 心 見 到 上 一 項 質 詢, 張 局 長 的 答 覆 是, 將 會 在 廣 東 計 劃 實 施 1 年 後, 研 究 向 選 擇 移 居 廣 東 的 長 者 發 放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的 可 行 性 高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亦 表 示, 政 府 正 在 研 究 長 者 醫 療 券 的 可 攜 性

49 49 所 以, 我 想 問 局 長, 當 局 研 究 醫 療 券 可 否 應 用 在 內 地 定 居 的 長 者 方 面 進 程 如 何? 有 沒 有 一 個 時 間 表?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研 究 的 長 者 醫 療 券 與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有 點 不 同, 因 為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主 要 是 讓 長 者 在 香 港 到 一 些 參 與 計 劃 的 基 層 醫 護 機 構 求 醫 或 檢 查 個 別 專 業 人 員 及 其 相 關 醫 療 單 位 須 參 與 這 計 劃, 與 衞 生 署 達 成 電 腦 系 統 的 認 證 和 收 費 安 排, 才 能 成 事 在 技 術 上, 這 方 面 比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複 雜 一 點 故 此, 我 們 現 在 只 可 以 說, 正 研 究 長 者 醫 療 券 的 可 攜 性, 希 望 能 讓 選 擇 退 休 後 到 內 地 定 居 的 長 者 可 在 個 別 內 地 城 市 的 特 定 醫 院 或 診 所, 使 用 醫 療 券 我 為 何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香 港 的 安 排 都 一 樣, 一 定 要 參 與 這 計 劃 的 個 別 專 業 人 員 及 其 相 關 醫 療 機 構, 與 衞 生 署 達 成 電 腦 上 的 安 排, 才 可 成 事 鄧 家 彪 議 員 : 承 接 黃 國 健 議 員 剛 才 說 的 調 查, 事 實 上, 我 們 接 獲 一 宗 個 案, 就 是 香 港 復 康 會 在 鹽 田 開 設 的 一 間 安 老 院 舍, 入 住 院 舍 的 香 港 長 者 經 常 要 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覆 診, 每 次 交 通 費 要 500 元, 而 陪 同 長 者 的 人 過 關 時 所 攜 帶 的 營 養 劑 藥 水, 被 當 作 奶 水, 不 准 過 關, 無 論 費 用 或 過 關 過 程 都 十 分 複 雜 久 而 久 之, 想 在 內 地 入 住 院 舍 或 退 休 的 香 港 長 者 便 打 退 堂 鼓, 不 回 內 地 所 以,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第 一, 你 說 沒 有 評 估 有 多 少 居 於 內 地 的 香 港 長 者 回 港 求 診, 你 現 在 可 否 回 答 我, 會 否 積 極 研 究 建 立 這 個 統 計 機 制? 第 二, 你 會 否 特 別 支 援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這 間 院 舍, 協 助 解 決 這 些 疑 難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的 確 表 示 沒 有 相 關 統 計 數 字, 因 為 回 香 港 醫 院 就 診 的 病 人, 申 報 地 址 時 可 以 有 很 多 選 擇, 有 些 人 可 能 申 報 香 港 地 址, 所 申 報 的 地 址 視 乎 病 人 居 於 內 地 與 停 留 香 港 的 時 間 比 例 而 非 常 不 同 但 是, 無 論 如 何, 如 果 純 粹 看 病 人 到 香 港 醫 療 單 位 就 診 時 所 申 報 的 地 址, 我 可 以 提 供 在 年 度 申 報 地 址 的 統 計 數 字 年 度, 申 報 地 址 在 內 地 的 專 科 門 診 就 診 人 次 約 為 4 900; 在 急 症 室 就 診 的 人 次 中, 申 報 地 址 在 內 地 的 有 3 400; 至 於 住 院 及 日 間 醫 院 病 人, 申 報 地 址 在 內 地 的 有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0.07% 0.15% 和 0.12%, 而 整 體 而 言, 申 報 地 址 在 內 地 的 比 例 約 為 0.1%

50 50 主 席 : 鄧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鄧 家 彪 議 員 : 當 局 會 否 特 別 支 援 剛 才 所 說 的 院 舍? 其 實 廣 東 只 有 兩 間 這 樣 的 院 舍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不 太 明 白 鄧 議 員 的 問 題, 或 許 煩 請 鄧 議 員 再 解 釋 一 下 主 席 : 鄧 議 員, 你 其 實 提 出 了 兩 個 不 同 的 問 題, 請 你 說 清 楚 鄧 家 彪 議 員 : 但 是, 我 的 問 題 源 於 同 一 個 案, 即 入 住 復 康 會 在 鹽 田 開 設 的 院 舍 的 香 港 長 者 過 關 難, 交 通 費 又 貴, 政 府 會 否 提 供 特 別 支 援?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詢 問 的 是 哪 間 院 舍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明 白 他 提 出 的 情 況, 但 我 不 知 道 他 的 問 題 是 甚 麼 他 只 描 述 了 情 況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你 是 否 想 問 局 長 支 援 哪 間 院 舍? 鄧 家 彪 議 員 : 如 何 協 助 入 住 該 院 舍 的 長 者 更 好 地 過 關, 以 及 為 他 們 提 供 方 便 的 交 通 安 排, 讓 他 們 可 以 更 好 地 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就 診?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現 時 而 言, 居 於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需 回 港 就 醫, 而 於 抵 港 時 需 要 召 喚 救 護 車, 可 致 電 入 境 事 務 處 熱 線 1868, 或 於 到 達 邊 境 管 制 站 時 向 當 值 人 員 求 助, 政 府 會 安 排 他 們 在 入 境 後 乘 坐 救 護 車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說 相 關 的 申 報 數 字 不 高, 我 想 說 說 為 何 不 高 原 因 在 於 長 者 到 達 醫 院 後, 醫 院 要 求 他 們 提 供 香 港 地 址 我 們

51 51 曾 協 助 送 長 者 到 醫 院, 而 醫 院 要 求 提 供 香 港 的 聯 絡 地 址 所 以, 相 關 數 字 根 本 無 法 反 映 究 竟 有 多 少 長 者 長 居 內 地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如 下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政 府 正 研 究 透 過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向 長 者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政 府 有 否 較 具 體 的 計 劃 或 時 間 表? 張 局 長 剛 才 也 說 過, 長 居 內 地 的 長 者 面 對 的 最 大 問 題 便 是 醫 療 政 府 可 否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內 地 的 醫 療 問 題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也 解 釋 過, 我 們 正 進 行 研 究, 因 為 有 很 多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包 括 相 關 醫 療 單 位 須 用 電 腦 與 衞 生 署 聯 網, 以 認 證 病 人 身 份 病 人 並 非 真 正 手 持 醫 療 券, 而 是 在 衞 生 署 電 腦 系 統 內 有 個 戶 口, 該 戶 口 顯 示 病 人 仍 有 多 少 結 餘 所 以, 參 與 的 個 別 專 業 人 員 及 其 相 關 單 位 須 透 過 電 腦 與 衞 生 署 的 電 腦, 首 先 認 證 病 人 是 否 參 與 計 劃 的 長 者 ; 若 然, 系 統 會 顯 示 他 仍 有 多 少 結 餘, 然 後 才 能 進 行 相 關 的 安 排 這 需 要 一 些 時 間 我 暫 時 真 的 無 法 向 大 家 說 出 時 間 表, 但 我 們 正 積 極 研 究 這 方 面 的 技 術 問 題 此 外, 還 有 另 一 些 技 術 問 題, 例 如 長 者 在 內 地 使 用 醫 療 券 時 人 民 幣 與 港 幣 的 兌 換 問 題 等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提 到, 隨 着 廣 東 計 劃 的 推 出, 政 府 會 研 究 長 者 醫 療 券 的 可 攜 性, 我 相 信 這 是 個 頗 有 建 設 性 及 現 實 性 的 建 議 我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對 這 部 分 的 未 來 研 究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以 及 會 找 哪 些 機 構 或 單 位 參 與 研 究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吳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政 府 之 所 以 進 行 諮 詢, 很 多 時 是 因 為 推 出 新 政 策 或 新 程 序 之 前, 要 先 看 看 公 眾 的 接 受 程 度 但 是, 我 們 這 次 的 方 向 是 想 推 出 這 項 安 排, 所 以 未 必 需 要 就 此 進 行 諮 詢, 但 我 們 會 與 持 份 者 溝 通, 而 重 點 反 而 在 於 解 決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有 很 多 在 內 地 生 活 的 香 港 長 者, 為 了 節 省 回 港 的 交 通 費, 以 及 就 醫 後 在 香 港 可 能 無 法 生 活 的 問 題, 便 會 到 了 病 危 或 緊 急 迫 切 時, 才 會 到 口 岸 好 像 局 長 剛 才 所 說 召 救 護 車 回 港 就 醫 我 想 問 局 方, 有 否 統 計 過 每 年 有 多 少 長 者 經 口 岸 召 救 護

52 52 車 回 港 就 醫? 長 期 而 言, 有 否 影 響 我 們 救 護 車 的 服 務 質 素, 加 重 本 港 的 醫 療 負 擔? 局 方 在 未 來 打 算 如 何 應 付 這 些 越 來 越 多 的 情 況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手 邊 暫 時 沒 有 這 些 資 料, 但 我 可 以 看 看 可 否 以 書 面 向 葛 議 員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 附 錄 I)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規 管 私 營 安 老 院 Regulation of Private Residential Care Homes for Elderly 4.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2009 年, 一 名 私 營 安 老 院 員 工 因 餵 長 者 吃 糞 便 而 被 定 罪 據 報, 較 早 前 亦 有 一 名 私 營 安 老 院 員 工 被 揭 發 用 掃 帚 打 頭 拗 手 把 頭 猛 撞 門 框 及 掌 摑 等 方 式, 多 次 虐 打 一 名 長 者 據 悉,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至 今 沒 有 對 該 兩 間 安 老 院 提 出 檢 控 有 服 務 長 者 的 團 體 向 本 人 反 映, 上 述 事 件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管 理 及 質 素 問 題 存 在 已 久 他 們 指 出, 需 要 最 高 護 理 程 度 的 長 者 可 獲 發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及 特 別 膳 食 津 貼, 因 此 他 們 可 以 支 付 較 高 的 住 院 費 用 一 些 私 營 安 老 院 雖 然 人 手 不 足, 仍 勉 強 接 受 該 類 長 者 入 住, 但 安 老 院 員 工 因 工 作 繁 忙 而 脾 氣 暴 躁, 部 分 人 因 而 向 住 院 長 者 施 虐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 一 ) 安 老 院 條 例 有 否 禁 止 安 老 院 員 工 對 長 者 作 出 上 述 的 虐 待 行 為 ; 若 有, 為 何 政 府 至 今 仍 未 對 該 兩 間 安 老 院 提 出 檢 控 ; 若 沒 有 禁 止, 政 府 會 否 修 訂 該 法 例 ; ( 二 )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的 受 助 長 者 居 於 私 營 安 老 院, 以 及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每 月 領 取 的 援 助 金 額 少 於 5,500 元 ; 政 府 會 否 增 加 居 於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長 者 的 援 助 金 額, 使 他 們 可 以 擇 選 服 務 質 素 較 佳 的 安 老 院 ; 若 會, 何 時 實 行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53 53 ( 三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參 考 資 助 安 老 院 的 分 級 制 度, 把 私 營 安 老 院 按 護 理 能 力 分 級, 禁 止 私 營 安 老 院 接 受 護 理 需 要 超 越 其 護 理 能 力 的 長 者 入 住, 從 而 減 少 虐 老 事 件 的 發 生 ; 若 會, 何 時 實 行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政 府 是 否 任 由 私 營 安 老 院 繼 續 不 按 其 護 理 能 力 胡 亂 接 受 長 者 入 住?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就 梁 家 傑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當 局 絕 不 容 忍 任 何 虐 待 長 者 的 行 為, 如 安 老 院 內 有 懷 疑 虐 老 的 個 案, 社 署 定 必 嚴 肅 處 理, 包 括 轉 介 警 方 作 刑 事 調 查 按 照 處 理 虐 老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與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就 事 件 作 調 查 及 跟 進, 並 為 有 關 的 長 者 安 排 適 切 的 支 援 服 務 此 外, 社 署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 牌 照 處 ) 會 因 應 個 案 的 性 質 及 嚴 重 程 度, 向 安 老 院 發 出 勸 諭 警 告 或 指 示, 並 加 強 巡 查 有 關 院 舍, 以 及 監 察 該 院 是 否 已 執 行 改 善 措 施 梁 議 員 的 質 詢 提 及 兩 宗 於 安 老 院 舍 發 生 的 虐 老 個 案, 分 別 發 生 於 2009 年 和 今 年 (2013 年 )9 月 在 接 獲 舉 報 後, 警 方 已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對 有 關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及 檢 控 涉 及 2009 年 個 案 的 職 員 已 被 法 庭 裁 定 4 項 襲 擊 罪 成 並 被 判 入 獄 半 年 而 涉 及 今 年 9 月 個 案 的 職 員, 則 被 法 庭 裁 定 兩 項 襲 擊 罪 成,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120 小 時 與 此 同 時, 社 署 牌 照 處 亦 立 即 調 查 有 關 事 件, 並 安 排 社 工 為 有 關 長 者 提 供 輔 導 及 支 援 在 完 成 調 查 後, 牌 照 處 已 發 出 警 告 信 件, 並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19 條, 由 社 署 署 長 向 有 關 的 安 老 院 舍 發 出 指 示 糾 正 措 施, 要 求 兩 間 院 舍 作 出 相 關 跟 進 ( 二 )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長 者 享 有 較 健 全 成 人 更 寬 鬆 的 資 產 限 額 和 較 高 的 標 準 金 額, 亦 有 多 項 特 別 津 貼 和 補 助 金, 以 應 付 他 們 的 特 別 需 要 此 外, 自 2012 年 6 月 起, 所 有 年 滿 60 歲 並 使 用 非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住 宿 服 務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亦 可 每 月 同 時 領 取 275 元 院 舍 照 顧 補 助 金 長 者 可 靈 活 運 用 所 得 的 綜 援 金, 因 應 個 人 需 要 選 擇 合 適 的 安 老 院 舍 接 受 照 顧 在 今 年 9 月 底, 約 有 名 綜 援 受 助 長 者 居 於 非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在 2012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9 月 期 間, 居 於 這 些 私 營 院 舍 的 綜 援 長 者 平 均 每 月 領 取 的 金 額 約 為 6,760 元 每 名 綜 援 長

54 54 者 每 月 所 領 取 的 綜 援 金 額 會 因 其 實 際 情 況 而 有 所 調 整, 社 署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期 間 平 均 每 月 援 助 金 額 少 於 5,500 元 的 人 數 ( 三 ) 現 時, 無 論 是 資 助 或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均 須 按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註 冊 條 例 或 安 老 院 條 例 的 基 本 規 定 申 請 牌 照, 按 可 提 供 護 理 服 務 的 程 度 營 運 護 養 院 或 安 老 院 舍 此 外, 社 署 發 出 的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列 出 了 經 營 和 監 管 安 老 院 舍 的 原 則 程 序 指 引 及 標 準, 以 便 安 老 院 的 員 工 遵 守 院 舍 須 依 照 法 例 及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按 其 所 屬 院 舍 類 別 僱 用 員 工, 以 照 顧 不 同 住 客 的 需 要 社 署 亦 因 應 不 斷 轉 變 的 照 顧 服 務 需 要, 不 時 向 安 老 院 發 出 通 函 及 指 引, 讓 安 老 院 可 加 強 服 務 和 質 素 社 署 聯 同 衞 生 署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亦 會 定 期 舉 辦 培 訓 及 講 座, 提 升 安 老 院 員 工 的 護 理 知 識 技 巧 及 護 理 服 務 質 素 如 安 老 院 住 客 的 身 體 機 能 轉 弱, 認 為 有 需 要 接 受 較 高 度 的 專 業 醫 療 或 護 理, 住 客 或 其 家 人 可 透 過 社 工 協 助, 安 排 長 者 接 受 社 區 老 人 評 估 小 組 或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的 評 估, 以 輪 候 資 助 護 理 安 老 院 護 養 院 或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療 養 院 梁 家 傑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局 長 有 點 避 重 就 輕 就 我 詢 問 的 那 兩 宗 個 案, 他 答 稱 動 手 打 人 的 職 員 已 被 刑 事 處 分, 然 而, 我 針 對 的 是 院 舍, 究 竟 局 長 會 如 何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處 罰 或 處 理 有 關 院 舍 呢?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知 道, 這 關 乎 發 牌 制 度, 既 然 發 現 兩 名 員 工 有 虐 老 的 情 況, 在 跟 進 院 舍 方 面,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的 結 尾 只 表 示 :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19 條, 由 社 署 署 長 向 有 關 的 安 老 院 舍 發 出 指 示 糾 正 措 施, 要 求 兩 間 院 舍 作 出 相 關 跟 進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如 果 涉 事 院 舍 沒 有 按 照 社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指 示 糾 正 措 施 和 執 行, 又 會 如 何 呢? 局 長 是 否 無 牙 老 虎, 一 樣 拿 它 們 沒 法 呢? 因 為 那 些 指 引 是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情 況 是 否 如 此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梁 議 員 的 關 注, 我 們 是 高 度 關 注 這 些 事 件 的 所 以, 對 於 有 刑 事 成 分 的 情 況, 我 們 沒 有 手 軟, 亦 沒 有

55 55 拖 延, 有 關 個 案 已 轉 交 警 方 作 刑 事 調 查 大 家 都 看 到, 兩 名 當 事 人 已 被 判 刑, 一 名 被 判 入 獄 半 年, 另 一 名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120 小 時, 證 明 我 們 是 關 心 事 件 的 既 然 已 作 出 處 理,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亦 指 出, 社 署 署 長 已 對 有 關 院 舍 發 出 指 示, 要 求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例 如, 院 舍 須 在 人 手 和 服 務 質 素 方 面, 認 真 作 出 改 善 在 進 行 改 善 期 間, 我 們 會 作 突 擊 巡 查, 不 斷 監 察, 如 果 院 舍 再 犯, 或 冥 頑 不 靈, 不 願 改 善 和 合 作, 我 們 會 有 進 一 步 制 裁 而 在 這 兩 件 事 件 上, 有 關 院 舍 都 願 意 合 作, 根 據 我 們 的 指 示 作 出 糾 正 我 們 不 會 縱 容 院 舍, 明 知 院 舍 違 規 不 達 標, 也 讓 它 們 繼 續 運 作 我 們 不 會 容 許 出 現 這 些 情 況 田 北 辰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現 時 入 住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長 者, 其 子 女 須 簽 署 一 份 俗 稱 衰 仔 紙 的 不 供 養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不 能 全 面 供 養 父 母 所 以, 他 們 不 能 按 自 己 的 能 力, 給 父 母 任 何 金 額 的 零 用 錢, 連 稍 盡 孝 義 也 一 刀 切 地 不 容 許, 這 是 頗 不 人 道 的 做 法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容 許 入 住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長 者 的 子 女 局 部 供 養 父 母, 支 付 一 筆 有 上 限 的 金 額 我 姑 且 稱 之 為 乖 仔 額 譬 如 是 相 當 於 綜 援 金 額 的 三 成, 讓 長 者 能 購 買 較 好 的 服 務 呢? 如 政 府 不 會 考 慮,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田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關 心 入 住 私 營 院 舍 的 長 者 如 果 沒 有 領 取 綜 援, 即 如 果 他 們 不 是 綜 援 受 助 人, 其 子 女 是 不 用 簽 署 衰 仔 紙 的 現 時 很 多 入 住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的 長 者, 均 有 領 取 綜 援 政 府 並 不 是 想 留 難 長 者, 我 們 在 很 多 場 合 也 解 釋 過, 綜 援 是 以 一 個 家 庭 為 基 礎, 一 家 人 有 責 任 互 相 支 援 扶 持, 我 們 會 計 算 一 個 家 庭 的 收 入 與 基 本 需 要 相 差 多 少, 以 綜 援 作 為 補 助 金, 填 補 收 入 與 生 活 需 要 之 間 的 夾 縫 所 以, 我 們 覺 得 一 旦 容 許 豁 免 家 庭 審 批, 能 否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實 在 是 一 大 疑 問 這 是 政 策 上 的 一 大 考 慮, 但 我 們 明 白 大 家 的 關 心 現 時 扶 貧 委 員 會 之 下 有 一 個 社 會 保 障 和 退 休 保 障 專 責 小 組, 開 始 着 手 研 究, 看 看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以 及 探 討 有 否 其 他 方 法 既 不 抵 觸 政 策, 又 能 方 便 長 者 我 們 正 在 探 索 中, 專 責 小 組 現 正 研 究 這 些 問 題

56 56 田 北 辰 議 員 : 局 長 的 意 思 是 否 表 示, 關 於 我 剛 才 所 說, 純 粹 針 對 入 住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並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政 府 可 以 考 慮 容 許 其 子 女 局 部 供 養 父 母, 局 長 剛 才 是 否 確 認 扶 貧 委 員 會 將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探 討?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稍 作 澄 清, 說 清 楚 一 點 田 議 員 所 帶 出 的 問 題 俗 稱 的 衰 仔 紙, 其 實 是 一 份 經 濟 狀 況 的 申 報, 是 所 有 綜 援 申 請 人 都 要 填 寫 的, 並 不 限 於 長 者 基 於 這 原 因, 在 扶 貧 委 員 會 內, 我 們 正 研 究 是 否 應 較 宏 觀 地 看 這 個 問 題, 而 不 是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是 否 容 許 家 人 提 供 一 些 補 貼, 那 是 另 一 個 議 題 整 體 上 帶 出 的 信 息 是, 如 何 處 理 填 寫 這 張 表 格 所 引 起 的 問 題? 我 們 正 研 究 是 否 有 其 他 方 法 處 理 這 問 題 譚 耀 宗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問 局 長,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可 否 入 住 廣 東 省 內 兩 間 由 香 港 團 體 營 運 的 安 老 院 舍 ( 一 間 位 於 肇 慶, 另 一 間 位 於 鹽 田 ), 長 者 可 否 用 綜 援 金 來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譚 議 員 現 時 位 於 肇 慶 及 鹽 田 的 兩 間 安 老 院 舍 接 收 的 部 分 院 友 是 香 港 的 長 者, 當 中 有 部 分 長 者 是 綜 援 受 助 人, 所 以, 答 案 是 可 以 的, 但 他 們 一 定 要 屬 於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不 過, 更 廣 闊 的 問 題 是 葉 國 謙 議 員 較 早 前 問 及,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將 來 更 充 分 利 用 這 兩 間 院 舍 的 宿 位, 讓 香 港 的 長 者 可 選 擇 到 廣 東 養 老, 而 選 擇 入 住 這 兩 間 院 舍, 政 府 是 否 容 許 他 們 把 資 助 也 帶 過 去 呢? 我 們 現 正 考 慮 這 問 題, 想 法 正 好 與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意 見 一 樣 那 些 長 者 在 香 港 是 符 合 入 住 院 舍 的 資 格, 他 們 正 輪 候 院 舍 宿 位 若 他 們 選 擇 入 住 這 兩 間 院 舍, 我 們 是 否 容 許 彈 性, 可 以 把 資 助 轉 到 廣 東 那 邊? 我 們 現 正 深 入 研 究 有 關 問 題, 多 謝 你 們 的 意 見 張 國 柱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提 到 現 時 私 營 院 舍 是 根 據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註 冊 條 例 申 請 牌 照 的, 但 我 們 也 知 道, 有 關 註 冊 條 例 很 寬 鬆, 而 我 們 亦 清 楚 知 道, 社 署 和 警 方 一 定 會 跟 進 已 被 傳 媒 報 道 的 案 件 但 是, 有 很 多 長 者, 特 別 是 患 上 失 智 症 的 長 者, 面 對 一 些 員 工 的 惡 劣 態 度 或 言 語 侮 辱, 完 全 失 去 尊 嚴

57 57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告 訴 我 們, 每 名 綜 援 受 助 長 者 每 月 可 獲 發 6,000 多 元, 即 是 每 年 獲 發 8 萬 多 元 在 名 綜 援 受 助 長 者 中, 有 21 億 元 透 過 長 者 投 放 於 私 人 院 舍, 但 如 果 私 人 院 舍 的 服 務 質 素 這 麼 差, 我 們 是 否 應 該 大 力 監 管 私 人 院 舍 呢? 我 們 也 知 道 社 署 的 牌 照 處 是 有 巡 查, 但 他 們 人 手 不 足, 總 部 的 同 事 這 麼 少, 怎 能 調 查 所 有 私 人 院 舍 呢? 有 社 工 告 訴 我 們... 代 理 主 席 : 張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張 國 柱 議 員 :... 社 署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的 職 員 可 以 巡 查 區 內 的 私 人 院 舍 我 想 問 局 長, 可 否 把 有 關 權 力 下 放 到 社 署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的 同 事, 以 進 行 有 關 巡 查 工 作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張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在 過 去 3 年, 社 署 每 年 巡 查 院 舍 的 總 數 達 次 之 多 每 間 私 營 院 舍 每 年 平 均 被 突 擊 巡 查 7 次,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是 達 標 的 正 如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社 署 的 牌 照 處 人 手 不 多, 但 在 適 當 調 配 人 手 下, 每 間 私 營 院 舍 每 年 平 均 被 突 擊 巡 查 7 次,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是 完 全 達 標 的 至 於 議 員 問 及 社 署 的 地 區 同 事 可 否 進 行 巡 查, 如 遇 到 困 難 及 問 題, 地 區 專 員 或 主 任 會 知 悉,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資 訊 流 通, 哪 間 院 舍 辦 得 好 或 不 好, 很 容 易 從 口 碑 知 道, 所 以, 同 事 通 常 會 特 別 留 意 高 危 及 過 往 紀 錄 不 良 的 院 舍 此 外, 我 們 還 有 通 報 制 度, 在 每 間 院 舍 貼 出 單 張, 通 知 長 者 的 家 人 其 實, 最 有 效 的 監 察 者 便 是 家 人, 家 人 到 院 舍 探 望 長 者, 會 知 道 服 務 質 素 如 何 如 院 舍 服 務 有 任 何 問 題, 我 們 鼓 勵 他 們 致 電 這 條 24 小 時 熱 線 通 知 社 署, 我 們 便 會 做 跟 進 工 作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多 管 齊 下 進 行 監 察, 以 確 保 院 舍 的 服 務 水 平 達 標 陳 志 全 議 員 : 香 港 充 斥 着 一 些 劣 質 的 私 營 安 老 院, 這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監 管 打 擊 和 嚴 厲 懲 處 這 些 安 老 院

58 58 我 自 己 也 是 受 害 者, 我 的 母 親 已 入 住 安 老 院, 她 不 是 被 員 工 欺 負, 而 是 被 隔 鄰 的 院 友 打 至 阿 媽 都 唔 認 得, 豬 頭 那 樣, 何 解 呢? 由 於 院 舍 人 手 不 足, 在 晚 間 情 況 尤 然, 不 能 即 時 制 止 這 些 暴 力 事 件 我 想 針 對 局 長 所 說 的 突 擊 巡 查, 不 管 當 局 突 擊 巡 查 多 少 次, 立 法 會 的 同 事 曾 聽 過 有 市 民 投 訴, 有 些 院 舍 會 事 先 得 知 有 突 擊 巡 查, 他 們 會 怎 樣 做 呢? 他 們 會 到 鄰 近 的 安 老 院 借 人, 如 果 鄰 近 的 安 老 院 也 不 夠 人 手, 便 到 街 上 找 臨 時 演 員 局 長, 如 果 是 這 樣, 那 些 甚 麼 條 例 或 規 管 便 是 有 規 無 管, 形 同 虛 設 我 想 問 局 長 知 否 有 這 些 情 況? 面 對 這 些 走 漏 風 聲 的 突 擊 巡 查, 局 長 又 會 如 何 處 理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顧 名 思 義, 突 擊 巡 查 是 突 擊 性 質, 我 曾 親 身 與 同 事 一 起 作 突 擊 巡 查, 當 時 被 巡 查 院 舍 的 職 員 十 分 錯 愕 我 們 到 達 院 舍 時 首 先 把 所 有 員 工 的 打 卡 紀 錄 全 部 收 起 來, 然 後 才 進 入 院 舍, 確 保 院 舍 無 法 藉 詞 要 致 電 找 人 上 班 或 推 說 有 員 工 上 班 遲 到 我 們 第 一 時 間 掌 控 了 院 舍 出 入 口 的 情 況, 同 事 會 十 分 認 真 地 進 行 檢 查 而 且,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探 訪 長 者 的 家 屬 或 親 友 的 投 訴 可 帶 來 很 多 有 用 的 信 息, 讓 我 們 可 作 出 跟 進 我 要 強 調, 我 們 不 會 縱 容 那 些 服 務 欠 佳 的 院 舍 任 何 議 員 如 接 獲 有 關 院 舍 服 務 欠 佳 的 投 訴, 可 隨 時 與 我 們 接 觸, 我 們 一 定 會 認 真 跟 進 陳 志 全 議 員 : 那 麼, 局 長 曾 否 接 獲 關 於 突 擊 巡 查 泄 漏 風 聲 的 舉 報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很 難 說 是 否 有 一 宗 半 宗 這 類 個 案 有 時 候 當 同 事 到 達 院 舍 時, 員 工 表 示 負 責 人 不 在, 要 致 電 通 知 負 責 人 但 一 般 而 言, 突 擊 巡 查 確 實 是 突 擊 進 行 的, 否 則 便 不 是 突 擊 巡 查, 而 是 探 訪 了 突 擊 巡 查 的 意 思, 是 對 方 事 前 不 知 道 的, 令 對 方 措 手 不 及, 這 才 有 意 義 我 們 會 確 保 巡 查 事 前 盡 量 保 密, 不 泄 漏 風 聲, 讓 同 事 工 作 時 更 得 心 應 手 張 超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私 營 院 舍 質 素 參 差, 這 麼 多 年 來 根 本 無 法 改 善 政 府 常 說 已 不 斷 巡 查, 但 我 們 卻 不 斷 聽 聞 這 些 情 況 梁 家 傑 議 員 的 質 詢 提 及 兩 宗 非 常 嚴 重 的 虐 老 事 件, 結 果 也 只 是 以 警 告 信 了 事 這 麼 多 年 來, 究 竟 政 府 何 時 才 能 正 視 私 營 院 舍 質 素 惡 劣 的 問 題 呢?

59 59 我 想 問 局 長, 過 去 5 年, 究 竟 有 多 少 間 私 營 院 舍 曾 因 嚴 重 的 虐 老 事 件 或 不 遵 守 安 老 院 條 例 而 被 停 牌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張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現 時 香 港 有 500 多 間 私 營 院 舍, 我 剛 才 已 說 過, 分 別 在 2009 年 和 今 年 發 生 虐 老 個 案 的 兩 間 院 舍, 我 們 已 即 時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把 個 案 轉 交 警 方 處 理, 而 有 關 人 等 亦 已 被 判 刑 :2009 年 個 案 的 那 名 職 員 被 判 入 獄 半 年, 而 今 年 9 月 個 案 的 那 名 職 員, 則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120 小 時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我 們 可 把 院 舍 的 牌 照 期 縮 短, 如 果 有 足 夠 理 由, 更 可 以 不 與 該 院 舍 續 牌 況 且, 院 舍 情 況 的 透 明 度 十 分 高, 大 家 都 知 道, 現 時 社 署 有 一 個 網 頁, 所 有 違 規 院 舍 的 資 料 都 會 上 載 網 頁 我 們 會 把 法 庭 成 功 檢 控 的 個 案 清 楚 記 錄 在 案, 有 關 資 料 全 部 上 載 網 頁, 以 廣 周 知 同 時, 我 們 也 會 向 公 眾 披 露 各 院 舍 的 發 牌 情 況, 以 往 及 目 前 獲 發 牌 的 年 期 是 多 少, 讓 市 民 參 考, 從 而 得 知 各 院 舍 的 質 素 我 們 希 望 社 會 人 士 一 起 監 察 這 些 院 舍, 當 然 政 府 肩 負 最 重 要 的 責 任,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會 嚴 厲 巡 查 和 執 法, 跟 進 所 有 違 規 事 件, 多 謝 張 議 員 代 理 主 席 : 張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張 超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過 去 5 年, 究 道 有 多 少 間 院 舍 被 當 局 停 牌? 局 長 並 沒 有 答 覆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提 及 其 中 一 些 例 子, 我 手 上 沒 有 實 際 個 案 的 資 料, 我 可 在 會 後 向 議 員 提 供 補 充 書 面 資 料 在 有 些 個 案 中, 我 們 把 院 舍 牌 照 期 縮 短, 例 如 原 有 牌 照 期 是 24 個 月, 我 們 將 之 縮 短 為 12 個 月 或 18 個 月, 這 是 一 種 懲 罰 或 制 裁 我 將 在 會 後 把 補 充 資 料 提 交 議 員 ( 附 錄 II) 代 理 主 席 : 第 五 項 質 詢

60 60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Licences 5. 馮 檢 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在 今 年 10 月 15 日 公 布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就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 牌 照 ) 申 請 所 作 的 決 定 在 3 家 申 請 機 構 中, 有 兩 家 獲 原 則 上 批 准, 而 另 一 家 則 不 獲 接 納 ( 下 稱 三 揀 二 ) 11 月 5 日,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局 長 ) 解 釋 有 關 決 定 時 表 示, 根 據 顧 問 報 告 ( 報 告 ) 的 分 析, 市 場 應 可 支 持 3 家 機 構 ( 包 括 兩 家 現 有 持 牌 機 構 ) 持 續 經 營, 如 市 場 情 況 理 想, 或 有 可 能 支 持 4 家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但 難 以 支 持 5 家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當 局 認 為 應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循 序 漸 進 引 入 競 爭, 所 以 作 出 三 揀 二 的 決 定 其 後, 撰 寫 有 關 報 告 的 顧 問 公 司 的 總 監 ( 總 監 ) 向 傳 媒 披 露, 三 揀 二 並 非 該 顧 問 公 司 的 建 議, 她 亦 認 為 政 府 引 述 報 告 時 並 不 全 面, 斷 章 取 義, 有 誤 導 公 眾 之 嫌, 並 依 據 過 時 的 數 據 分 析 作 決 定 她 又 表 明 願 意 向 行 政 會 議 ( 行 會 ) 解 釋 報 告, 以 免 行 會 成 員 有 所 誤 解, 並 形 容 政 府 在 申 請 機 構 遞 交 申 請 後 才 加 入 新 的 評 核 準 則, 做 法 尤 如 造 馬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研 究 局 長 就 報 告 所 載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容 量 的 說 法, 與 總 監 的 上 述 說 法 有 否 矛 盾 ; 有 否 評 估 當 初 整 理 或 解 讀 報 告 時 有 否 出 現 誤 差 或 滲 入 個 人 喜 惡 等 因 素, 以 至 得 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應 循 序 漸 進 引 入 競 爭 的 結 論 ; 若 有 評 估,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邀 請 該 顧 問 公 司 向 行 會 解 釋 報 告 ; 若 評 估 後 發 現 有 錯 誤, 有 何 補 救 措 施 ; 政 府 會 否 重 新 就 三 揀 二 的 做 法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或 顧 問 研 究 ; ( 二 ) 鑒 於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政 府 會 認 真 跟 進 及 處 理 總 監 的 上 述 說 法, 跟 進 及 處 理 工 作 的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重 新 檢 視 審 批 牌 照 申 請 的 整 個 過 程, 包 括 有 否 基 於 過 時 數 據 分 析 作 決 定, 以 及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才 改 變 評 核 準 則 是 否 對 申 請 機 構 不 公 平 等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公 眾 對 政 府 就 牌 照 申 請 所 作 的 決 定 表 達 強 烈 意 見, 亦 有 行 會 成 員 指 該 決 定 與 公 眾 要 求 和 期 望 出 現 巨 大 落 差, 當 局 會 否 因 應 最 新 情 況, 從 善 如 流 和 聆 聽 民 意, 重 新 審 批 牌 照 申 請, 並 向 全 部 3 家 符 合 相 關 要 求 的 申 請 機 構 發 出 牌 照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61 61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在 我 答 覆 馮 檢 基 議 員 主 體 質 詢 之 前, 我 希 望 先 作 一 些 澄 清 政 府 於 2013 年 10 月 15 日 宣 布,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原 則 上 批 准 奇 妙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的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 免 費 電 視 ) 牌 照 申 請, 並 拒 絕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的 申 請 ( 下 稱 有 關 決 定 ) 及 後, 政 府 已 在 不 同 場 合 公 開 交 代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準 則 及 理 據, 亦 清 楚 解 釋 行 會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前 所 考 慮 的 11 項 相 關 因 素,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3 宗 申 請 前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即 現 時 的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統 稱 管 理 局 ) 呈 交 的 建 議 廣 播 條 例 ( 第 562 章 ) 的 規 定 管 理 局 發 出 的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申 請 指 南 中 所 載 述 的 評 核 準 則 整 體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持 續 經 營 環 境 顧 問 就 引 入 新 競 爭 者 對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競 爭 環 境 的 影 響 所 作 的 報 告 ( 顧 問 報 告 )( 當 中 包 括 對 各 申 請 機 構 競 爭 力 的 評 估 ) 相 關 機 構 的 所 有 申 述 / 回 應 相 關 文 件 所 有 相 關 的 最 新 發 展 所 有 收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政 府 現 行 的 廣 播 政 策 及 公 眾 利 益 正 如 政 府 解 釋 有 關 決 定 時 已 多 次 強 調, 顧 問 報 告 只 是 行 會 審 議 3 宗 申 請 時 所 考 慮 的 眾 多 因 素 之 一, 政 府 從 沒 有 聲 明 有 關 決 定 是 顧 問 報 告 的 建 議 事 實 上, 除 顧 問 報 告 外,11 項 因 素 中 還 包 括 顧 問 報 告 完 成 後 有 關 機 構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申 述 及 最 新 的 市 場 狀 況 在 處 理 申 請 的 過 程 中, 行 會 向 所 有 申 請 機 構 披 露 了 相 關 資 料, 當 中 包 括 顧 問 報 告 當 局 循 序 漸 進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引 入 競 爭 的 意 向 及 四 大 評 審 準 則, 並 給 予 所 有 申 請 機 構 充 分 時 間 和 機 會 就 該 等 事 項 顧 問 的 相 關 評 核,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作 出 了 多 輪 申 述, 整 個 過 程 符 合 程 序 公 義 的 要 求 簡 單 而 言, 行 會 是 考 慮 了 大 量 資 料 後, 按 既 定 的 制 度 程 序 和 政 策 進 行 整 體 性 判 斷, 然 後 審 慎 地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顧 問 報 告 研 究 事 項 之 一, 是 根 據 3 個 申 請 機 構 提 交 的 業 務 計 劃 和 估 計, 評 估 3 個 申 請 機 構 如 獲 發 牌 對 香 港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影 響 在 這 方 面,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本 港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未 必 能 支 持 5 家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有 關 資 料 已 載 於 政 府 在 10 月 15 日 發 出 的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以 及 管 理 局 在 11 月 7 日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這 些 是 顧 問 在 有 關 方 面 研 究 結 果 的 事 實 性 陳 述 雖 然 管 理 局 的 建 議 與 行 會 的 有 關 決 定 並 不 相 同, 但 對 顧 問 就 申 請 機 構 及 持 牌 機 構 在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持 續 經 營 能 力 的 研 究 結 果 上,

62 62 事 實 性 陳 述 是 一 致 的, 這 清 楚 顯 示 政 府 從 沒 有 扭 曲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此 外, 我 希 望 澄 清, 政 府 從 來 沒 有 要 求 顧 問 就 循 序 漸 進 引 入 競 爭 或 3 宗 申 請 應 否 獲 批 作 出 任 何 建 議 除 與 顧 問 報 告 相 關 的 事 宜 外, 顧 問 根 本 沒 有 參 與 就 3 宗 申 請 的 其 他 處 理 程 序, 舉 例 說, 就 顧 問 報 告 及 其 相 關 評 核 當 局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引 入 競 爭 的 意 向 等 事 宜, 申 請 機 構 都 曾 作 出 多 輪 申 述, 而 顧 問 並 無 參 與 其 中 顧 問 報 告 只 是 行 會 審 議 3 宗 申 請 時 所 考 慮 的 眾 多 因 素 的 其 中 一 環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顧 問 的 言 論, 可 能 是 建 基 於 不 完 整 的 資 訊, 以 及 對 顧 問 角 色 和 有 關 決 定 有 所 誤 解 我 重 申, 行 會 在 考 慮 11 項 相 關 因 素 後, 認 為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做 法 是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循 序 漸 進 引 入 競 爭, 但 不 排 除 日 後 因 應 市 場 情 況 適 當 地 引 入 更 多 免 費 電 視 營 辦 商 的 可 能 性 ( 二 ) 對 於 顧 問 近 日 就 有 關 決 定 公 開 發 表 的 言 論, 我 們 感 到 詫 異 及 難 以 理 解 政 府 在 考 慮 不 同 政 策 事 宜 時, 不 時 會 邀 請 顧 問 提 供 意 見, 在 作 出 決 定 時 亦 會 參 考 顧 問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一 般 而 言, 除 非 得 到 政 府 邀 請, 相 關 顧 問 不 應 公 開 參 與 他 們 所 受 聘 研 究 事 項 或 相 關 事 宜 的 討 論, 更 不 應 捲 入 相 關 的 政 治 討 論, 以 免 引 起 大 眾 質 疑 顧 問 的 客 觀 和 中 立 性 這 是 對 任 何 從 事 顧 問 工 作 人 士 的 最 基 本 職 業 操 守 要 求 對 於 顧 問 今 次 不 顧 職 業 操 守 並 捲 入 政 治 討 論, 我 們 對 有 關 做 法 表 示 非 常 遺 憾 顧 問 近 日 就 發 牌 一 事 所 發 表 的 言 論, 政 府 認 為 做 法 並 不 恰 當, 亦 與 顧 問 的 角 色 有 所 衝 突 我 們 不 同 意 顧 問 所 發 表 的 個 人 意 見, 並 留 意 到 顧 問 對 政 府 發 牌 政 策 及 程 序 存 有 不 少 誤 解 政 府 希 望 該 公 司 能 尊 重 合 約 精 神, 以 及 保 持 作 為 顧 問 應 有 的 中 立 性 ( 三 ) 行 會 是 經 過 通 盤 考 慮 後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政 府 明 白 公 眾 對 3 宗 申 請 結 果 的 關 注, 亦 理 解 各 方 在 不 同 場 合 所 表 達 的 不 同 立 場 行 會 在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前, 已 考 慮 了 公 眾 意 見 政 府 已 多 次 解 釋, 雖 然 現 行 政 策 及 法 律 並 無 預 設 發 牌 上 限, 但 無 規 定 所 有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申 請 在 符 合 某 些 基 本 條 件 下 都 一 律 必 須 獲 批, 而 是 須 先 由 管 理 局 作 出 建 議, 然 後 由 行 會 在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例 如 整 體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能 力 等, 才 會 作 出 決 定 行 會 今 次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是 希 望

63 63 在 取 得 引 入 競 爭 所 帶 來 的 效 益 的 同 時, 盡 量 減 低 對 整 體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可 能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有 關 決 定 既 符 合 既 定 廣 播 政 策, 亦 能 確 保 市 場 能 夠 健 康 發 展,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如 兩 間 獲 得 原 則 上 批 准 申 請 的 機 構 最 終 獲 得 發 牌, 將 會 是 近 40 年 來 第 一 次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引 入 新 的 營 辦 者 政 府 將 繼 續 公 正 和 嚴 謹 地 完 成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申 請 的 後 續 工 作, 以 盡 快 落 實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帶 來 更 多 競 爭,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更 優 質 的 節 目 選 擇 馮 檢 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我 在 引 言 中 指 出, 局 長 當 天 宣 布 三 揀 二 的 時 候 表 示, 根 據 顧 問 報 告 我 的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五 行 的 分 析, 市 場 應 可 以 支 持 3 家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如 市 場 情 況 理 想, 或 有 可 能 支 持 4 家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但 難 以 支 持 5 家 機 構 經 營, 所 以 便 要 三 揀 二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提 及 特 首 曾 說 會 跟 進 有 關 的 情 況, 但 局 長 給 我 的 答 覆 卻 只 是 強 調 顧 問 的 做 法 不 當 不 合 宜, 顧 問 不 應 該 發 表 言 論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以 此 來 迴 避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他 作 為 局 長, 曾 經 提 出 主 體 質 詢 所 述 的 解 釋, 但 現 時 的 答 覆 卻 要 求 顧 問 封 口 局 長 是 否 不 理 會 特 首 當 天 曾 說 過 會 認 真 跟 進 和 處 理 這 件 事, 還 是 特 首 當 時 說 得 嚴 重 了, 其 後 為 了 包 庇 局 長 而 不 作 跟 進, 究 竟 是 哪 種 情 況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顧 問 的 工 作 是 就 發 牌 對 整 體 市 場 的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亦 會 對 個 別 申 請 者 相 對 的 競 爭 力 作 出 分 析 這 方 面 是 行 會 曾 考 慮 的 其 中 一 個 因 素, 而 行 會 的 考 慮 層 面 是 比 較 廣 闊 的 所 以, 對 於 顧 問 的 角 色 及 行 會 的 整 體 考 慮,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了 代 理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馮 檢 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沒 有 問 他 關 於 顧 問 的 角 色, 是 他 自 己 提 及 顧 問 的 角 色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64 64 代 理 主 席 : 請 指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馮 檢 基 議 員 :... 當 天 他 宣 稱 是 根 據 顧 問 報 告 作 出 三 揀 二 的 決 定, 但 現 時 顧 問 卻 表 示 並 沒 有 建 議 三 揀 二, 而 是 認 為 發 3 個 牌 都 可 行 很 明 顯, 局 長 當 時 所 說 的 理 由 是 講 大 話! 代 理 主 席 : 你 的 提 問 已 經 十 分 清 楚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的 答 覆 已 清 楚 說 出, 這 次 聘 請 顧 問 提 供 意 見 的 範 圍 並 沒 有 包 括 三 揀 二, 所 以 這 方 面 並 不 存 在 行 會 沒 有 聽 取 顧 問 建 議 的 問 題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在 聘 請 顧 問 的 過 程 中, 行 會 是 要 求 顧 問 評 估 對 整 體 市 場 的 影 響, 而 不 是 提 出 三 揀 二 的 建 議 毛 孟 靜 議 員 : 局 長 肯 定 是 讓 大 家 覺 得 他 在 講 大 話, 真 的 非 常 遺 憾 然 而, 公 道 自 在 人 心, 大 家 看 看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二 ) 部 分... 代 理 主 席 : 毛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毛 孟 靜 議 員 : 我 現 在 便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二 ) 部 分 攻 擊 一 間 顧 問 公 司, 政 府 採 取 這 樣 的 做 法 實 在 是 匪 夷 所 思, 就 如 梁 振 英 發 律 師 信 給 練 乙 錚 一 樣, 分 別 只 是 現 時 政 府 針 對 的 並 不 是 一 個 書 生, 而 是 一 間 私 人 公 司... 代 理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毛 孟 靜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敢 不 敢 面 對 面 跟 顧 問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對 質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認 為 毛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沒 有 甚 麼 邏 輯 性 聘 請 顧 問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在 行 會 處 理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的 申 請

65 65 過 程 中 向 行 會 提 供 一 些 分 析, 而 這 些 分 析 已 交 給 行 會, 行 會 亦 已 考 慮 了 這 些 分 析, 並 考 慮 了 其 他 相 關 的 因 素, 包 括 最 新 的 市 場 情 況, 然 後 才 作 出 決 定 我 認 為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毛 孟 靜 議 員 : 對 不 起, 他 明 言 顧 問 沒 有 專 業 操 守... 代 理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毛 孟 靜 議 員 : 顧 問 有 權 跟 他 對 質... 代 理 主 席 : 毛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毛 孟 靜 議 員 : 他 會 否 跟 顧 問 對 質?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的 答 覆 已 表 示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有 關 過 程 亦 已 完 成 我 們 現 時 要 做 的, 就 是 盡 快 完 成 發 牌 的 整 體 工 作 譚 耀 宗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在 11 月 5 日 發 出 5 頁 紙 的 新 聞 稿, 表 示 在 考 慮 3 間 申 請 機 構 的 財 政 能 力 時, 會 考 慮 其 控 股 公 司 的 市 值 盈 利 和 資 產 等 但 是, 有 不 少 人 質 疑, 鑒 於 法 例 規 定 行 會 不 能 批 出 牌 照 給 附 屬 公 司, 當 局 考 慮 申 請 機 構 的 控 股 公 司 的 財 政 能 力 有 甚 麼 意 義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多 謝 譚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代 理 主 席, 在 上 個 月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我 亦 提 及 並 解 釋 了, 根 據 廣 播 條 例 第 8(3) 條, 行 會 的 確 不 可 批 出 牌 照 予 附 屬 公 司, 但 該 條 例 亦 沒 有 禁 止 附 屬 公 司 提 出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的 申 請 換 言 之, 提 出 申 請 的 機 構 本 身 可 以 是 一 間 附 屬

66 66 公 司, 不 過 須 要 承 諾 在 其 申 請 獲 得 原 則 上 批 准 後 進 行 企 業 重 組, 以 達 致 符 合 有 關 非 附 屬 公 司 的 法 例 要 求 在 這 方 面, 奇 妙 電 視 和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已 承 諾 如 果 得 到 原 則 上 發 牌 便 會 進 行 企 業 重 組, 亦 已 徵 求 獨 立 的 法 律 意 見, 確 認 在 重 組 後 能 夠 符 合 非 附 屬 公 司 的 規 定 行 會 在 正 式 批 出 牌 照 前, 定 會 審 視 奇 妙 電 視 和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重 組 後 的 情 況, 亦 會 考 慮 律 政 司 的 意 見, 以 決 定 這 兩 間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的 法 例 條 文 規 定 莫 乃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不 斷 在 重 複 他 的 答 覆 我 看 到 他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二 ) 部 分 表 示, 政 府 留 意 到 顧 問 對 於 發 牌 政 策 及 程 序 有 不 少 誤 解 現 時 的 問 題 是, 可 能 全 港 市 民 都 對 局 長 有 誤 解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的 引 言 說 得 很 清 楚, 政 府 引 述 報 告 時 不 全 面 且 斷 章 取 義, 誤 導 公 眾 ; 既 然 局 長 冤 枉 了 顧 問, 又 把 責 任 推 卸 給 他 們, 他 們 便 要 出 來 以 正 視 聽 即 使 是 付 了 錢 的 人 也 不 可 以 為 所 欲 為,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專 業 人 士 要 向 權 力 說 不, 這 才 是 他 們 的 專 業 操 守 的 典 範 由 於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現 時 表 示 不 同 意 行 會 的 意 見, 局 長 才 說 原 來 通 訊 局 的 意 見 跟 行 會 的 意 見 有 所 不 同, 但 在 此 之 前 局 長 並 不 是 這 樣 說 的 此 外, 在 顧 問 發 表 言 論 之 前, 局 長 也 不 說 原 來 有 斷 章 取 義 的 情 況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既 然 顧 問 報 告 只 是 行 會 考 慮 的 一 部 分,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公 開 這 份 顧 問 報 告, 還 要 我 們 稍 後 花 時 間 進 行 P&P 議 案 辯 論 呢? 如 果 局 長 現 在 承 諾 立 即 公 開 該 份 顧 問 報 告, 或 許 我 們 可 以 節 省 一 些 會 議 時 間, 因 為 毛 議 員 可 能 會 撤 回 她 的 議 案 所 以,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在 真 正 的 答 案 爆 出 來 之 前, 局 長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政 府 不 能 交 出 這 份 報 告 的 真 正 原 因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已 說 得 很 清 楚, 有 關 顧 問 報 告 內 的 一 些 事 實 性 陳 述, 如 果 大 家 有 留 意 的 話, 無 論 是 通 訊 局 於 11 月 7 日 提 交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或 我 們 在 10 月 15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資 料 文 件, 在 這 方 面 的 陳 述 其 實 是 一 致 的, 所 以 並 不 存 大 家 所 說 的 情 況, 即 是 會 爆 出 一 些 資 料 不 吻 合 的 言 論 局 方 曾 多 次 解 釋, 顧 問 報 告 是 行 會 考 慮 的 其 中 一 個 部 分 和 因 素, 所 以 基 於 行 會 的 保 密 機 制 我 也 曾 多 次 向 莫 議 員 解 釋 過 這 些 文 件 一 般 不 會 披 露, 因 為 這 是 用 以 協 助 行 會 作 出 決 定 的 其 中 一 些 文 件

67 67 莫 乃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這 是 否 就 是 唯 一 的 原 因? 局 長 是 否 說 行 會 保 密 便 是 唯 一 的 原 因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已 多 次 解 釋 過 這 問 題, 我 並 沒 有 補 充 胡 志 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經 常 說 現 時 被 拒 絕 發 牌 的 香 港 電 視 可 以 重 新 再 次 申 請, 但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則 指 現 時 的 客 觀 環 境 是 市 場 難 以 支 持 5 家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我 想 問 局 長, 如 果 通 訊 局 接 獲 新 的 申 請, 屆 時 是 否 仍 然 按 照 舊 有 的 準 則 作 判 斷, 還 是 根 據 循 序 漸 進 及 市 場 難 以 支 持 5 家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等 準 則, 決 定 應 否 支 持 新 的 申 請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首 先, 現 時 並 沒 有 新 的 申 請 有 待 審 批, 所 以 我 不 能 在 這 方 面 發 表 任 何 意 見 此 外, 根 據 相 關 條 例 的 規 定, 這 方 面 的 最 初 工 作 是 由 通 訊 局 先 行 處 理, 然 後 作 出 建 議, 供 行 會 考 慮 在 這 方 面, 我 相 信 通 訊 局 會 適 當 地 處 理 未 來 的 有 關 申 請 胡 志 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其 實 是 問 政 府 是 否 已 把 新 準 則 交 給 通 訊 局 作 審 批 申 請 的 依 據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已 經 清 楚 作 答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這 方 面 的 既 定 程 序 及 法 例 已 非 常 清 楚, 我 相 信 通 訊 局 會 根 據 相 關 程 序 及 法 則 處 理 有 關 的 申 請 吳 亮 星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政 府 對 顧 問 近 日 的 公 開 言 論 感 到 詫 異 及 難 以 理 解 我 想 問 局 長, 鑒 於 這 次 所 選 擇 的 顧 問 的 水 平 偏 離 政 府 期 望, 面 對 這 種 經 驗 和 教 訓,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就 選 擇 顧 問 的 安 排 重 新 作 出 檢 討 呢?

68 68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表 明 了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立 場 我 們 認 為 所 聘 請 的 任 何 顧 問 均 須 尊 重 合 約 精 神, 以 及 恪 守 和 保 持 作 為 顧 問 應 有 的 中 立 性 與 客 觀 性 我 相 信 在 我 們 聘 請 任 何 顧 問 時, 這 些 都 是 須 加 以 考 慮 的 因 素 代 理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的 舞 弊 行 為 Corrupt Practices Involving Building Maintenance Works 6. 劉 慧 卿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獲 悉, 有 不 法 之 徒 以 圍 標 賄 賂 和 恐 嚇 等 方 式, 取 得 多 個 屋 苑 的 大 型 維 修 合 約, 謀 取 暴 利, 而 巨 額 的 維 修 費 用 亦 令 很 多 業 主 的 經 濟 負 擔 沉 重, 甚 至 釀 成 業 主 與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成 員 之 間 發 生 暴 力 衝 突 的 事 件 近 日 有 建 築 業 人 士 和 前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的 人 員 表 示, 涉 及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的 圍 標 及 抬 價 行 為 極 為 普 遍, 樓 宇 維 修 行 業 已 遭 集 團 式 壟 斷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廉 署 每 年 接 獲 涉 及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的 貪 污 舉 報 數 目 每 年 分 別 有 多 少 人 就 有 關 罪 行 被 捕 起 訴 及 定 罪, 以 及 法 庭 一 般 對 被 定 罪 人 士 施 加 的 判 罰 為 何, 並 按 他 們 的 身 份 ( 包 括 法 團 成 員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職 員 承 建 商 職 員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職 員 ) 列 出 有 關 數 字 ; ( 二 ) 有 否 調 查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的 招 標 工 作 遭 集 團 式 圍 標 方 式 操 控 的 問 題 有 多 嚴 重 ; 及 ( 三 ) 除 了 警 方 聯 同 相 關 部 門 及 機 構 於 本 年 9 月 推 出 的 復 安 居 計 劃, 以 及 註 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的 招 標 新 安 排 外, 有 否 制 訂 其 他 措 施 防 止 和 打 擊 涉 及 大 廈 維 修 的 貪 污 問 題, 以 及 會 否 增 撥 資 源 遏 止 以 上 問 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大 型 屋 苑 的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涉 及 巨 額 工 程 費 用 政 府 各 有 關 部 門 一 直 高 度 關 注 可 能 有 不 法 之 徒 介 入 並 以 非 法 手 段 圖 利 各 部 門 配 合 採 取 措 施, 第 一, 幫 助 市 民 防 範 樓 宇 維 修 中 的 非

69 69 法 活 動 ; 第 二, 收 集 有 關 這 類 不 法 組 織 活 動 的 情 報 ; 及 第 三, 根 據 舉 報 和 情 報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就 劉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5 年, 廉 署 接 獲 涉 及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的 貪 污 投 訴 數 目 被 起 訴 及 被 定 罪 人 數 資 料, 已 載 於 附 件 至 於 被 起 訴 及 定 罪 人 士 的 身 份, 廉 署 並 無 相 關 分 類 統 計 ( 二 ) 廉 署 及 警 務 處 會 積 極 跟 進 市 民 和 相 關 機 構 轉 介 的 舉 報, 並 深 入 調 查 與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有 關 的 貪 污 及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及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負 責 推 行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及 其 他 樓 宇 維 修 支 援 計 劃 這 兩 個 機 構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維 修 工 程 招 標 的 情 況 它 們 表 示 留 意 到 有 部 分 案 例 的 回 標 價 可 能 偏 離 市 場 水 平, 但 至 今 並 未 有 確 實 證 據 顯 示 出 現 了 普 遍 的 集 團 式 圍 標 情 況 ( 三 ) 政 府 十 分 關 注 與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相 關 的 罪 行, 各 相 關 部 門 配 合 採 取 措 施, 透 過 宣 傳 教 育 和 優 化 程 序, 加 強 對 業 主 及 法 團 的 支 援, 以 至 調 查 和 執 法 等 行 動, 多 管 齊 下 防 止 藉 維 修 工 程 進 行 的 非 法 活 動 在 宣 傳 教 育 方 面, 廉 署 和 警 務 處 與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市 建 局 和 房 協 等 一 直 攜 手 合 作, 致 力 為 法 團 和 業 主 提 供 防 貪 和 防 罪 資 訊, 並 就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的 招 標 提 供 指 引 我 們 已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發 出 供 應 品 貨 品 及 服 務 採 購 工 作 守 則 及 大 廈 管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守 則, 以 便 法 團 在 籌 備 和 進 行 招 標 時, 有 所 依 循 廉 署 亦 會 在 本 月 中 推 出 新 版 的 樓 宇 維 修 實 務 指 南, 就 常 見 的 問 題 提 供 更 有 效 的 防 貪 建 議 參 考 清 單 和 文 件 範 本, 以 供 法 團 和 業 主 參 考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亦 經 常 與 廉 署 合 作, 在 18 區 舉 辦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宣 揚 廉 潔 樓 宇 管 理 信 息 廉 署 亦 會 探 訪 個 別

70 70 法 團, 講 解 反 貪 法 例 及 容 易 發 生 貪 污 賄 賂 的 範 疇 警 務 處 亦 透 過 復 安 居 計 劃, 為 有 意 進 行 維 修 的 大 廈 法 團 提 供 資 料 冊, 列 舉 樓 宇 維 修 如 果 處 理 不 善 可 能 衍 生 的 罪 案 及 提 供 防 罪 建 議, 參 與 計 劃 的 大 廈 會 在 當 眼 處 張 貼 宣 傳 海 報 或 懸 掛 橫 額, 以 加 強 宣 傳 及 收 阻 嚇 作 用 在 執 法 方 面, 廉 署 和 警 務 處 積 極 跟 進 和 調 查 所 有 投 訴 和 舉 報 個 案 警 務 處 較 早 前 已 在 有 組 織 罪 案 及 三 合 會 調 查 科 下 成 立 專 責 工 作 小 組, 並 透 過 近 期 推 出 的 復 安 居 計 劃, 由 所 屬 警 區 的 反 三 合 會 行 動 組 與 有 關 法 團 和 業 主 保 持 直 接 聯 繫, 並 邀 請 他 們 向 警 方 提 供 與 樓 宇 維 修 相 關 的 罪 案 消 息, 加 強 情 報 收 集 工 作 在 加 強 對 法 團 和 業 主 的 支 援 方 面,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透 過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委 聘 專 業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為 目 標 大 廈 成 立 法 團, 並 協 助 法 團 開 展 維 修 工 程 和 跟 進 投 標 工 作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正 與 多 個 專 業 學 會 商 討 推 出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為 有 意 進 行 大 型 樓 宇 維 修 但 並 無 聘 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法 團, 就 招 聘 認 可 人 士 或 工 程 顧 問,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和 支 援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亦 不 時 就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和 其 他 計 劃 的 程 序 安 排 作 出 優 化, 務 求 杜 絕 圍 標 行 為, 例 如 要 求 參 與 招 標 的 顧 問 公 司, 向 法 團 提 交 認 可 人 士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工 作 時 間 分 配 表, 令 法 團 有 足 夠 資 料 評 估 顧 問 公 司 收 費 是 否 合 理, 避 免 以 低 收 費 帶 來 的 圍 標 風 險 ; 引 入 獨 立 顧 問, 為 參 與 樓 宇 提 供 維 修 項 目 估 價, 讓 法 團 參 考 入 標 價 是 否 合 乎 市 場 水 平 ; 將 符 合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資 助 的 項 目 通 知 書 獨 立 專 業 評 估 及 所 需 注 意 事 項 派 予 各 業 主 ; 亦 會 在 不 同 階 段 參 與 法 團 會 議 及 舉 辦 簡 介 會, 講 解 籌 組 維 修 工 程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以 加 強 業 主 對 舊 樓 維 修 的 知 識 及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讓 業 主 能 掌 握 有 關 資 料 最 近,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推 出 聘 請 承 建 商 的 招 標 新 安 排, 目 的 正 是 希 望 進 一 步 創 造 一 個 更 公 平 公 開 及 有 競 爭 的 招 標 環 境 政 府 呼 籲 和 鼓 勵 業 主 積 極 參 與 大 廈 維 修 工 作, 及 早 了 解 維 修 詳 情, 並 出 席 參 與 業 主 大 會, 共 同 商 議 維 修 方 案, 避 免 爭 議 以 至 非 法 活 動 的 發 生

71 ^ 418 投 訴 (355) 71 廉 署 接 獲 涉 及 大 廈 維 修 的 貪 污 投 訴 與 檢 控 數 字 (2008 年 至 2013 年 )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附 件 2013 年 (1 月 至 10 月 ) 203 (142) 382 (308) 410 (352) 476 (406) 408 (347) 檢 控 * # 定 罪 註 : ( )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可 追 查 的 貪 污 投 訴 ^ 數 字 為 涉 及 私 人 住 宅 大 廈 公 共 屋 邨 和 商 業 大 廈 等 大 廈 維 修 的 貪 污 投 訴 * 數 字 為 於 該 年 被 起 訴 的 人 數 # 數 字 為 於 該 年 被 定 罪 的 人 數, 當 中 包 括 早 於 該 年 被 起 訴 的 人 士 以 上 被 定 罪 個 案 的 判 刑 : 由 被 判 社 會 服 務 令 至 監 禁 18 個 月 不 等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並 未 有 確 實 證 據 顯 示 出 現 了 普 遍 的 集 團 式 圍 標 情 況, 但 如 果 大 家 剛 才 聽 到 數 位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便 會 明 白 人 人 其 實 皆 知 道 已 出 現 問 題 主 席, 附 件 提 到 過 往 數 年 的 投 訴 數 字, 單 單 是 可 追 查 的 貪 污 投 訴 已 達 到 300 多 宗, 在 2011 年 更 上 升 至 400 多 宗, 但 被 檢 控 的 人 數 卻 只 有 個 位 數 字 當 局 究 竟 有 否 研 究 當 中 出 現 了 甚 麼 問 題 呢? 當 局 有 否 向 業 界 和 其 他 人 士 索 取 更 多 資 料, 還 是 當 局 只 是 闊 佬 懶 理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接 獲 舉 報 或 投 訴 後, 廉 署 一 定 會 相 當 重 視 及 積 極 跟 進 至 於 檢 控 數 字 和 投 訴 數 字 存 在 較 大 差 距, 原 因 是 在 跟 進 過 程 中 未 能 掌 握 確 切 證 據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劉 慧 卿 議 員 : 我 問 他 有 否 向 業 界 和 議 員 等 商 量, 因 為 現 時 有 很 多 投 訴 他 有 否 收 集 更 多 資 訊, 多 做 工 夫 呢?

72 72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經 提 到,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警 務 處 和 廉 署 等 皆 會 與 各 方 ( 包 括 業 主 及 各 專 業 人 士 團 體 ) 密 切 聯 繫,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主 席, 很 多 議 員 都 關 心 圍 標 的 問 題, 而 第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便 是 關 乎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我 們 在 相 關 的 質 詢 中 再 詢 問 局 長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不 斷 提 到 廉 署 和 警 務 處 會 進 行 調 查, 但 檢 控 數 字 卻 很 低 他 是 否 知 道 政 府 曾 經 控 告 深 水 埗 的 熟 食 檔 圍 標, 但 卻 敗 訴 呢? 當 競 爭 條 例 生 效 後,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指 引 應 可 制 裁 圍 標 行 為 局 長 可 否 確 認 這 一 點 呢?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大 家 競 爭 條 例 會 在 何 時 生 效 及 會 否 爭 取 盡 快 生 效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競 爭 條 例 已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我 知 道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正 積 極 籌 組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以 至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當 相 關 的 基 本 架 構 設 立 後, 政 府 會 盡 快 使 競 爭 條 例 生 效 正 如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所 說, 圍 標 行 為 在 競 爭 條 例 下 確 實 被 列 為 嚴 重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並 受 競 爭 條 例 管 制 競 爭 條 例 會 涵 蓋 這 方 面 的 行 為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告 訴 局 長, 他 至 今 並 未 有 確 實 證 據 顯 示 出 現 了 普 遍 的 集 團 式 圍 標 情 況 的 說 法, 與 我 們 從 地 區 普 遍 接 觸 的 個 案 所 得 感 覺 和 分 析 並 不 一 樣 主 席, 由 於 涉 及 的 金 額 十 分 龐 大, 因 此 有 集 團 甚 至 會 購 買 一 座 樓 宇 自 行 籌 組 法 團, 並 擔 任 法 團 成 員, 積 極 參 與, 因 為 這 做 法 更 為 划 算 黑 社 會 已 不 用 收 取 保 護 費, 只 需 參 與 這 種 行 為 便 已 足 夠 既 然 有 關 行 為 的 隱 密 度 十 分 高, 又 涉 及 龐 大 款 項, 即 使 邀 請 法 團 成 員 或 地 區 人 士 向 警 方 提 供 與 樓 宇 維 修 相 關 的 罪 案 消 息, 也 許 執 法 當 局 也 未 能 收 集 所 需 情 報 如 是 者, 我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積 極 考 慮 從 線 人 費 入 手, 以 及 採 取 臥 底 行 動, 積 極 搗 破 圍 標 集 團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提 到, 有 關 部 門 已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收 集 情 報 尤 其 是, 警 務 處 近 期 已 在 有 組 織 罪 案 及 三 合 會 調 查 科 下 成 立 專 責 工 作 小 組, 專 門 調 查 與 大 廈 維 修 有 關 的 罪 案 有 關 部 門 會 按 各 自 的 執 法 工 作, 採 取 各 種 適 當 的 方 式 收 集 情 報

73 73 主 席 : 涂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詢 問 政 府 會 否 向 內 鬼 購 買 情 報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關 警 方 的 執 法 及 所 採 取 的 調 查 方 法, 我 不 在 此 評 論 湯 家 驊 議 員 : 我 相 信 局 長 真 的 不 太 清 楚 香 港 的 法 例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圍 標 的 對 象 是 政 府 的 工 程 便 屬 違 法, 但 圍 標 的 對 象 是 私 人 樓 宇 的 工 程, 則 不 屬 違 法 主 席, 根 據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提 供 的 附 件, 當 中 只 關 乎 貪 污 投 訴 與 檢 控 數 字, 根 本 與 我 們 現 正 討 論 的 圍 標 事 情 無 關 我 想 問 局 長, 雖 然 競 爭 條 例 規 範 圍 標 行 為, 但 並 無 把 圍 標 行 為 列 為 刑 事 行 為 政 府 其 實 應 否 考 慮 修 訂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把 私 人 樓 宇 工 程 的 圍 標 行 為 同 樣 列 為 刑 事 行 為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現 行 的 競 爭 條 例 下, 圍 標 行 為 確 實 涉 及 民 事 方 面 的 訴 訟, 但 如 果 牽 涉 大 廈, 特 別 是 大 型 屋 苑 的 圍 標 行 為, 便 往 往 牽 涉 恐 嚇 勒 索 刑 事 毀 壞, 以 至 貪 污 賄 賂 等 刑 事 罪 行, 警 務 處 以 至 廉 署 便 會 介 入 調 查 湯 家 驊 議 員 : 局 長 不 明 白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他 剛 才 提 到 的 刑 事 行 為 當 然 可 被 檢 控, 但 在 現 行 法 例 下, 涉 及 政 府 工 程 的 圍 標 行 為 違 反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屬 於 刑 事 行 為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當 局 可 否 考 慮 修 訂 有 關 條 文, 把 涉 及 私 人 樓 宇 工 程 的 圍 標 行 為 一 併 納 入 有 關 條 文, 將 圍 標 行 為 列 為 刑 事 行 為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競 爭 條 例 不 久 前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我 們 仍 需 待 相 關 機 構 設 立 後 才 能 執 行 實 施 如 果 在 競 爭 條 例 下 再 引 入 刑 事 條 款, 我 恐 怕 現 階 段 為 時 尚 早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他 並 無 答 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74 74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問 題 湯 家 驊 議 員 : 我 詢 問 他 會 否 修 訂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並 非 要 求 他 修 訂 競 爭 條 例 主 席, 我 已 說 過 3 遍, 局 長 是 應 該 清 楚 聽 到 的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關 於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有 否 需 要 作 出 修 訂, 我 會 轉 達 相 關 部 門 研 究 郭 偉 强 議 員 : 我 剛 才 已 向 發 展 局 局 長 提 出 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我 現 在 再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提 出 就 圍 標 行 為, 現 時 一 般 以 欺 詐 罪 或 作 出 虛 假 聲 明 入 罪, 但 罰 則 相 當 輕, 既 不 能 發 揮 阻 嚇 作 用, 又 不 能 反 映 真 實 情 況 既 然 圍 標 問 題 涉 及 小 業 主 的 血 汗 錢, 請 問 局 長 將 來 會 否 研 究 加 重 圍 標 行 為 的 罰 則, 以 收 阻 嚇 之 效 及 保 障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剛 才 湯 議 員 指 出, 圍 標 行 為 在 競 爭 條 例 下 屬 於 民 事 訴 訟 方 面, 不 涉 及 刑 事 判 罰 和 罰 則 但 是, 圍 標 行 為 如 果 牽 涉 恐 嚇 勒 索 或 貪 污 賄 賂 等 行 為, 便 屬 於 刑 事, 有 關 部 門 會 就 這 方 面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會 否 加 重 圍 標 行 為 的 刑 責, 與 恐 嚇 賄 賂 等 無 關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對 不 起, 根 據 所 通 過 的 競 爭 條 例, 圍 標 行 為 不 會 招 致 刑 事 判 罰 和 罰 則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綜 觀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局 長 似 乎 低 估 有 關 問 題 的 廣 泛 性 和 嚴 重 性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所 提 到 的, 是 一 有 問 題 出 現 時, 各

75 75 部 門 只 會 被 動 地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不 單 在 於 圍 標 行 為 本 身, 還 涉 及 黑 社 會 的 滲 透, 影 響 顧 問 公 司, 甚 至 賄 賂 法 團 或 管 理 公 司 當 中 還 牽 涉 各 種 非 法 行 為, 包 括 恐 嚇 勒 索 及 利 誘 等 主 席, 現 時 的 做 法 無 法 解 決 這 個 嚴 峻 的 問 題 請 問 局 長 會 否 建 議 設 立 一 個 跨 部 門 小 組, 研 究 以 較 進 取 的 方 式 幫 助 市 民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呢? 普 通 市 民 現 時 面 對 如 此 複 雜 的 問 題, 而 整 幢 大 廈 的 維 修 又 涉 及 過 億 元, 在 過 程 中, 合 約 及 標 書 皆 非 常 複 雜 如 是 者, 有 關 問 題 並 非 一 如 局 長 輕 描 淡 寫 般 表 示 教 育 市 民 便 可 以 獲 得 解 決 的 此 外, 背 後 可 能 有 人 深 謀 遠 慮, 希 望 從 中 謀 取 非 法... 主 席 : 何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便 請 坐 下 何 俊 仁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簡 單, 便 是 局 長 可 否 考 慮 成 立 一 個 跨 部 門 小 組, 由 執 法 部 門 及 局 長 轄 下 負 責 推 廣 教 育 的 部 門 等 組 成, 共 同 研 究 如 何 能 夠 有 效 保 障 市 民 的 利 益 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表 示, 政 府 高 度 關 注 這 類 非 法 活 動, 尤 其 是 正 如 何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如 果 有 黑 社 會 介 入, 或 有 黑 社 會 想 介 入 這 類 活 動, 從 中 圖 利, 警 務 處 會 十 分 重 視 這 類 活 動, 亦 會 採 取 相 關 行 動 例 如, 警 務 處 已 成 立 專 責 工 作 小 組, 特 別 加 強 搜 集 這 方 面 的 情 報, 並 且 採 取 行 動, 打 擊 黑 社 會 介 入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請 問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成 立 一 個 跨 部 門 小 組, 深 入 研 究 如 何 改 善 現 行 政 策 呢? 當 局 會 否 採 取 這 種 做 法 呢? 主 席 : 局 長, 會 否 成 立 跨 部 門 小 組?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我 們 很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而 有 關 部 門 現 時 已 經 互 相 配 合,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2 分 鐘 口 頭 質 詢 到 此 為 止

76 76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審 查 Means Test for Applicants for Stud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7.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政 府 透 過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 學 資 處 ) 向 經 濟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 不 包 括 直 接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申 領 有 關 資 助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下 的 家 庭 ) 提 供 各 項 學 生 資 助, 包 括 學 校 書 簿 津 貼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計 劃 及 上 網 費 津 貼 計 劃 鑒 於 通 過 學 資 處 的 入 息 審 查 及 符 合 相 關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亦 可 獲 發 關 愛 基 金 的 為 特 殊 學 校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交 通 津 貼 及 額 外 定 額 津 貼, 而 其 子 女 在 學 校 亦 可 享 關 愛 基 金 提 供 的 在 校 午 膳 津 貼, 學 資 處 的 家 庭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能 否 有 效 地 核 查 申 請 人 的 資 格 及 識 別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援 助 對 象, 至 為 重 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由 學 年 至 學 年, 每 年 學 資 處 內 負 責 進 行 入 息 審 查 的 人 手 編 制, 以 及 平 均 每 宗 申 請 的 處 理 時 間 為 何 ; ( 二 ) 由 學 年 至 學 年, 每 年 獲 批 資 助 的 申 請 的 數 目 及 百 分 比 學 資 處 抽 查 的 申 請 的 宗 數 及 百 分 比, 以 及 查 出 虛 報 入 息 資 料 的 申 請 的 宗 數 及 其 佔 獲 批 資 助 的 申 請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及 ( 三 ) 學 資 處 除 審 查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外, 會 否 審 查 其 資 產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評 估 此 做 法 是 否 會 引 致 浪 費 公 帑 及 關 愛 基 金 的 資 源?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在 學 年 至 學 年, 學 資 處 每 年 均 需 處 理 逾 20 萬 宗 以 家 庭 為 申 請 單 位 的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 當 中 不 包 括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申 請 人 ), 高 峰 期 間 負 責 處 理 申 請 和 進 行 入 息 審 查 的 員 工 每 年 約 220 人 至 於 處 理 申 請 時 間 方 面, 根 據 學 資 處 的 服 務 承 諾, 若 申 請 人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已 提 供 完 整 的 申 請 資 料 和 證 明 文 件, 學 資

77 77 處 一 般 會 在 收 到 申 請 表 後 3 個 月 內 完 成 處 理 申 請 及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書 然 而, 由 於 每 個 申 請 家 庭 的 情 況 不 盡 相 同, 個 別 家 庭 或 未 有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提 供 完 整 的 申 請 資 料 和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家 庭 成 員 資 料 入 息 證 明 文 件 等 ), 以 致 學 資 處 需 較 長 時 間 跟 進 和 釐 清, 因 此 處 理 每 宗 申 請 所 需 的 時 間 存 在 差 異 為 了 讓 更 多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可 提 早 在 開 學 前 獲 發 學 生 資 助, 學 資 處 由 學 年 起 透 過 適 度 風 險 管 理 和 重 整 審 批 流 程, 讓 大 部 分 非 首 次 申 請 資 助 的 人 士 ( 約 佔 整 體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人 士 的 八 成 ) 可 提 早 在 開 課 前 獲 發 書 簿 津 貼 申 請 人 士 只 要 在 過 往 一 個 學 年 曾 獲 發 書 簿 津 貼 於 5 月 底 前 遞 交 具 備 齊 備 資 料 的 申 請, 以 及 通 過 新 學 年 入 息 審 查, 便 可 在 8 月 上 旬 取 得 書 簿 津 貼 由 學 年 起, 學 資 處 進 一 步 改 善 流 程, 讓 首 批 被 評 為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士 可 提 早 至 7 月 底 取 得 書 簿 津 貼, 讓 整 個 審 批 程 序 在 約 兩 個 月 內 完 成 ( 二 ) 在 處 理 資 助 申 請 時, 學 資 處 會 就 每 宗 申 請 個 案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進 行 詳 細 核 對, 就 個 別 未 能 提 供 清 晰 詳 盡 資 料 的 申 請 人 士, 學 資 處 職 員 會 向 申 請 人 索 取 補 充 資 料, 在 取 得 確 實 和 充 足 的 資 料 後, 學 資 處 職 員 才 會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除 此 之 外, 學 資 處 處 理 資 助 審 批 組 別 的 主 管 亦 不 時 會 抽 查 下 屬 審 批 的 個 案 進 行 覆 檢, 以 確 保 員 工 審 批 申 請 的 準 確 性 和 一 致 性 此 外, 為 防 止 任 何 人 虛 報 隱 瞞 事 實 或 提 供 錯 誤 資 料 以 取 得 學 生 資 助, 學 資 處 每 年 均 會 抽 查 部 分 成 功 取 得 資 助 的 個 案, 作 詳 細 覆 核 學 資 處 設 有 專 責 組 別 作 有 關 的 查 證 工 作, 若 組 別 發 現 申 請 人 有 誤 報 / 漏 報 入 息 以 致 多 獲 資 助 的 情 況, 組 別 職 員 會 向 申 請 人 追 討 多 發 的 資 助 若 涉 及 嚴 重 漏 報 或 懷 疑 申 請 有 欺 詐 成 分, 學 資 處 更 會 將 個 案 轉 介 警 方 進 行 調 查 跟 進 在 學 年 至 學 年, 學 資 處 就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抽 查 個 案 和 涉 及 誤 報 / 漏 報 入 息 而 須 歸 還 已 發 放 資 助 的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以 家 庭 為 申 請 單 位 ):

78 學 年 ( 截 至 2013 年 11 月 中 )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A)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獲 批 個 案 數 目 (B) 獲 批 個 案 的 百 分 比 % 93.5% 93.0% 90.1% (C)=(B)/(A) x 100%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 - 抽 查 個 案 數 目 (D) 佔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5.2% 7.9% - 請 獲 批 個 案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 (E)=(D)/(B) x 100% 涉 及 誤 報 / 漏 報 入 息 而 須 歸 還 已 發 放 資 助 的 個 案 數 目 (F) 佔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獲 批 個 案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 (G)=(F)/(B) x 100% 0.05% 0.2%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數 字 至 於 學 年, 由 於 學 資 處 就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的 抽 查 工 作 剛 於 11 月 中 旬 展 開, 現 階 段 未 能 提 供 相 關 數 字 就 以 上 表 列 所 示, 學 資 處 在 學 年 重 整 審 批 流 程 後, 在 學 年 就 新 安 排 進 行 整 體 性 檢 討, 並 加 強 抽 查 個 案 的 比 率, 以 確 保 資 助 適 當 地 發 放 給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學

79 79 生 因 此 在 學 年, 學 資 處 抽 查 了 逾 宗 申 請, 較 過 往 一 年 多 43%, 以 加 強 學 資 處 在 監 察 工 作 方 面 的 角 色 ( 三 ) 現 時 各 項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均 採 用 劃 一 的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計 劃 不 設 資 產 審 查 學 資 處 一 向 致 力 以 公 平 公 正 和 有 效 率 的 方 法 處 理 每 宗 資 助 申 請, 確 保 盡 早 將 資 助 發 放 予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由 於 學 資 處 每 年 處 理 的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逾 20 萬 宗, 因 此 在 保 障 公 帑 運 用 得 宜 和 適 時 發 放 資 助 予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申 請 人 之 間 必 須 取 得 平 衡 我 們 認 為 現 行 以 入 息 審 查 作 中 小 學 生 資 助 申 請 的 評 估, 加 上 利 用 抽 查 機 制 作 詳 細 覆 核 的 制 度, 可 確 保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中 小 學 生 獲 得 適 切 的 資 助, 是 合 宜 的 做 法 政 府 設 立 的 各 項 基 金 Various Funds Established by Government 8.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近 年 在 施 政 報 告 及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不 時 提 出 設 立 新 的 基 金 或 注 資 現 有 基 金 自 年 度 以 來, 政 府 共 提 出 成 立 11 個 基 金 ( 即 研 究 基 金 長 者 學 苑 發 展 基 金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市 區 更 新 信 託 基 金 關 愛 基 金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精 英 運 動 員 發 展 基 金 發 展 品 牌 升 級 轉 型 及 拓 展 內 銷 市 場 的 專 項 基 金 漁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和 海 運 及 航 空 人 才 培 訓 基 金 ), 以 及 22 次 提 出 注 資 已 設 立 的 基 金 ( 包 括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語 文 基 金 粵 劇 發 展 基 金 藝 術 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禁 毒 基 金 攜 手 扶 弱 基 金 中 小 企 業 市 場 推 廣 基 金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獎 學 金 基 金 研 究 基 金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基 金 社 區 投 資 共 享 基 金 盛 事 基 金 關 愛 基 金 和 僱 員 再 培 訓 基 金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上 述 基 金 每 年 的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赤 字, 以 及 期 初 結 餘 ( 使 用 與 下 表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列 出 );

80 80 ( 基 金 名 稱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百 萬 元 )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二 ) 上 述 基 金 當 中, 分 別 有 多 少 個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足 以 和 不 足 以 應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及 ( 三 ) 現 時 有 否 就 上 述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定 期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及 公 布 有 關 詳 情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提 及 的 基 金 共 23 個, 它 們 自 年 度 以 來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相 關 資 料 詳 列 於 附 件 附 件 就 質 詢 提 及 的 23 個 基 金 基 金 名 稱 政 策 局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1. 研 究 基 金 教 育 局 2. 語 文 基 金 教 育 局 3.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基 金 教 育 局 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獎 學 基 金 教 育 局 5.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環 境 局

81 81 基 金 名 稱 政 策 局 6.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7. 漁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8. 粵 劇 發 展 基 金 民 政 事 務 局 9. 戴 麟 趾 爵 士 康 樂 基 金 藝 術 及 體 育 民 政 事 務 局 發 展 基 金 10. 關 愛 基 金 民 政 事 務 局 11. 精 英 運 動 員 發 展 基 金 民 政 事 務 局 12. 長 者 學 苑 發 展 基 金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13. 僱 員 再 培 訓 基 金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14. 禁 毒 基 金 保 安 局 15. 海 運 及 航 空 人 才 培 訓 基 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16. 市 區 更 新 信 託 基 金 發 展 局 在 政 府 帳 目 下 的 基 金 17. 中 小 企 業 市 場 推 廣 和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18. 發 展 品 牌 升 級 轉 型 及 拓 展 內 銷 市 場 的 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項 基 金 ( 專 項 基 金 ) 19. 盛 事 基 金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20.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環 境 局 21.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22. 攜 手 扶 弱 基 金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23. 社 區 投 資 共 享 基 金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政 策 局 : 教 育 局 基 金 名 稱 : 研 究 基 金 政 府 成 立 的 各 個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1) 期 初 結 餘 年 度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 ,476 1, ,428 1,

82 82 (1) 期 初 結 餘 年 度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917 6,190 (2) 789 5, ,318 1, ,959 (3) (3) (3) 註 : (1) 基 金 的 會 計 年 度 由 9 月 1 日 至 翌 年 8 月 31 日 期 末 結 餘 的 結 算 日 期 為 8 月 31 日 例 如, 年 度 結 算 日 期 為 2009 年 8 月 31 日 (2) 研 究 基 金 於 年 度 以 180 億 元 政 府 撥 款 成 立 並 於 年 度 再 獲 注 資 50 億 元 (3) 由 於 涉 及 的 期 間 ( 即 2013 年 9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較 短, 有 關 數 據 不 在 此 表 列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4)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註 : (4) 政 府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向 基 金 注 資, 主 要 是 讓 基 金 可 持 續 地 以 投 資 回 報 支 付 經 營 開 支,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如 有 需 要 也 可 動 用 注 資 的 本 金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每 年 立 法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財 務 報 表 政 策 局 : 教 育 局 基 金 名 稱 : 語 文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1) 期 初 結 餘 年 度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195) , (2)

83 83 (1) 期 初 結 餘 年 度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472) , (507) , (145) (3) (3) (3) 註 : (1) 基 金 的 會 計 年 度 由 9 月 1 日 至 翌 年 8 月 31 日 期 末 結 餘 的 結 算 日 期 為 8 月 31 日 例 如 年 度 結 算 日 期 為 2009 年 8 月 31 日 (2) 收 入 包 括 政 府 於 會 計 年 度 注 資 5 億 元 (3) 由 於 涉 及 的 期 間 ( 即 2013 年 9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較 短, 有 關 數 據 不 在 此 表 列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每 年 立 法 會 提 交 經 審 計 的 基 金 帳 目 報 表 政 策 局 : 教 育 局 基 金 名 稱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1) 期 初 結 餘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赤 字 ) 年 度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2) 3,522 (3) 37 3,485

84 84 (1) 期 初 結 餘 年 度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3) ,490 註 : (4) (4) (4) (1) 基 金 的 會 計 年 度 由 9 月 1 日 至 翌 年 8 月 31 日 期 末 結 餘 的 結 算 日 期 為 8 月 31 日 例 如 年 度 結 算 日 期 為 2012 年 8 月 31 日 (2) 基 金 於 2011 年 11 月 成 立 (3) 收 入 包 括 政 府 於 會 計 年 度 注 資 35 億 元 及 於 會 計 年 度 注 資 2,000 萬 元 (4) 由 於 涉 及 的 期 間 ( 即 2013 年 9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較 短, 有 關 數 據 不 在 此 表 列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5) 註 : (5) 政 府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向 基 金 注 資, 主 要 是 讓 基 金 可 持 續 地 以 投 資 回 報 支 付 經 營 開 支,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如 有 需 要 也 可 動 用 注 資 的 本 金 鑒 於 投 資 市 場 波 動 不 定, 基 金 曾 動 用 小 部 分 本 金, 以 資 助 其 計 劃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每 年 立 法 會 提 交 經 審 計 的 基 金 帳 目 報 表 政 策 局 : 教 育 局 基 金 名 稱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獎 學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1) 期 初 結 餘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赤 字 ) 年 度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 (8)

85 85 (1) 期 初 結 餘 收 入 開 支 年 度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2) ,286 1,054 (2) 35 1,019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2) ,310 (3) (3) (3) 註 : (1) 基 金 的 會 計 年 度 由 9 月 1 日 至 翌 年 8 月 31 日 期 末 結 餘 的 結 算 日 期 為 8 月 31 日 例 如 年 度 結 算 日 期 為 2009 年 8 月 31 日 (2) 收 入 包 括 政 府 於 會 計 年 度 注 資 2 億 5,000 萬 元, 年 度 注 資 10 億 元 及 年 度 注 資 2,000 萬 元 (3) 由 於 涉 及 的 期 間 ( 即 2013 年 9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較 短, 有 關 數 據 不 在 此 表 列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4)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註 : (4) 政 府 在 年 度 年 度 及 年 度 向 基 金 注 資, 主 要 是 讓 基 金 可 持 續 地 以 投 資 回 報 支 付 經 營 開 支,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如 有 需 要 也 可 動 用 注 資 的 本 金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每 年 立 法 會 提 交 經 審 計 的 基 金 帳 目 報 表 政 策 局 : 環 境 局 基 金 名 稱 :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12) , (76)

86 86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137) (1) , (183) * ,021 5,010 (2) 126 4,884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1) 2011 年 6 月, 政 府 向 環 保 基 金 注 資 5 億 元 (2) 2013 年 6 月, 政 府 向 環 保 基 金 注 資 50 億 元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年 後 ) **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現 時 ) 註 : ** 直 至 財 政 年 度,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 環 保 基 金 ) 是 利 用 其 本 金 維 持 日 常 運 作 在 2013 年 6 月 14 日,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向 環 保 基 金 注 資 50 億 元, 由 財 政 年 度 起, 環 保 基 金 將 以 每 年 從 本 金 賺 取 的 投 資 回 報, 支 持 基 金 的 運 作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每 年 立 法 會, 公 眾 提 交 報 告, 網 上 發 布 政 策 局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基 金 名 稱 :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064 (1) , (65)

87 年 度 87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155) , (171) ,222 (2) 292 9,930 *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 包 括 政 府 於 年 度 補 助 10 億 元 (2) 包 括 政 府 於 年 度 補 助 100 億 元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每 年 (1) 審 計 署 署 長 (2) 立 法 會 (3) 醫 院 管 理 局 大 會 (4) 公 眾 (1) 提 交 財 務 報 表 予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核 ; (2) 提 交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表 ; (3) 提 交 醫 院 管 理 局 大 會 審 批 ; 及 (4) 於 醫 院 管 理 局 網 頁 發 布 周 年 運 作 報 告 ( 包 括 基 金 的 財 政 情 況 ) 政 策 局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基 金 名 稱 : 漁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漁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尚 未 成 立 基 金 的 詳 細 資 料 將 於 提 交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時 詳 列

88 88 政 策 局 : 民 政 事 務 局 基 金 名 稱 : 粵 劇 發 展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2) (2) (8) (6) * (12)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1) 包 括 政 府 注 資 共 500 萬 元 及 麥 理 浩 爵 士 信 託 基 金 共 1,500 萬 元 的 捐 款 (2) 包 括 政 府 注 資 共 6,900 萬 元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1) 每 年 最 少 3 次 向 粵 劇 發 展 基 金 ( 基 金 ) 顧 問 委 員 會 匯 報 財 政 狀 況 ; (2) 向 立 法 會 及 基 金 顧 問 委 員 會 呈 交 每 財 政 年 度 由 審 計 署 擬 備 的 審 計 報 告 ; 及 (3) 每 年 網 上 發 布 審 計 報 告 匯 報 對 象 基 金 顧 問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及 公 眾 匯 報 途 徑 提 交 報 告, 以 及 網 上 發 布

89 89 政 策 局 : 民 政 事 務 局 基 金 名 稱 : 戴 麟 趾 爵 士 康 樂 基 金 藝 術 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56) ,154 (2) 50 3, , (181) , *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 包 括 1 億 5,000 萬 元 的 注 資 (2) 包 括 30 億 元 的 注 資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3)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註 : (3) 政 府 在 年 度 向 基 金 注 資, 主 要 是 讓 基 金 可 持 續 地 以 投 資 回 報 支 付 經 營 開 支,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如 有 需 要 也 可 動 用 注 資 的 本 金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每 年 匯 報 對 象 立 法 會, 公 眾 匯 報 途 徑 網 上 發 布 ( 民 政 事 務 局 網 頁 )

90 90 政 策 局 : 民 政 事 務 局 基 金 名 稱 : 關 愛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160 (1) 1,192 5, , * ,276 15,170 (1) ,637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1) 政 府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分 別 向 基 金 注 資 50 億 元 及 150 億 元 政 府 另 外 亦 於 年 度 額 外 向 基 金 注 資 15 億 元, 以 推 行 新 來 港 人 士 津 貼 計 劃 注 資 金 額 已 包 括 在 收 入 內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2) 註 : (2)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向 基 金 作 出 的 注 資 及 收 到 的 捐 款 會 用 作 本 金, 而 基 金 依 靠 投 資 所 得 的 回 報 運 作, 但 扶 貧 委 員 會 亦 可 因 應 特 殊 需 要, 考 慮 援 助 項 目 的 現 金 流 需 求 及 基 金 日 後 的 運 作, 在 審 慎 理 財 的 原 則 下 批 准 運 用 本 金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每 季 / 每 半 年 立 法 會, 公 眾 當 局 每 季 將 關 愛 基 金 ( 基 金 ) 的 最 新 財 務 狀 況 上 載 基 金 網 頁, 以 及 每 半 年 向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扶 貧 小 組 委 員 會 匯 報 此 外, 基 金 的 帳 目 報 表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核, 納 入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法 團 的 財 務 報 告, 每 年 呈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91 91 政 策 局 : 民 政 事 務 局 基 金 名 稱 : 精 英 運 動 員 發 展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66) , * , (151)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1)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註 : (1) 基 金 在 年 度 成 立 時 獲 注 資 70 億 元, 主 要 是 讓 基 金 可 持 續 地 以 投 資 回 報 支 付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的 經 營 開 支, 有 需 要 時 可 動 用 注 資 的 本 金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每 年 立 法 會, 公 眾 提 交 報 告, 網 上 發 布

92 92 政 策 局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基 金 名 稱 : 長 者 學 苑 發 展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2) * (1)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法 團 每 年 提 供 一 份 經 審 計 的 帳 目 報 表 作 匯 報, 當 中 包 括 長 者 學 苑 發 展 基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立 法 會 提 交 經 審 計 的 帳 目 報 表 政 策 局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基 金 名 稱 : 僱 員 再 培 訓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1)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 (527)

93 93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1)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715) , (727) , (782) * , (423)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1) 僱 主 由 2008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期 間, 根 據 2008 年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3)( 第 2 號 ) 公 告 獲 豁 免 繳 付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5 年 在 豁 免 期 間,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依 靠 僱 員 再 培 訓 基 金 的 餘 額 維 持 其 服 務 及 運 作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年 度 立 法 會 及 公 眾 將 年 度 報 告 呈 交 予 立 法 會 省 覽 及 上 載 至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網 頁 政 策 局 : 保 安 局 基 金 名 稱 : 禁 毒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127) ,055 (1) 50 3, ,

94 94 年 度 期 初 結 餘 ( 百 萬 元 ) 收 入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盈 餘 /( 赤 字 ) ( 百 萬 元 ) , *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 已 包 含 額 外 注 資 金 額 30 億 元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2)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註 : (2) 政 府 在 年 度 向 基 金 注 資, 主 要 是 讓 基 金 可 持 續 地 以 投 資 回 報 支 付 經 營 開 支, 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如 有 需 要 也 可 動 用 注 資 的 本 金 自 年 度 起, 除 首 年 以 外,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均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1) 基 金 批 出 的 項 目 及 相 關 項 目 資 料, 包 括 撥 款 數 目 及 統 計 數 字, 均 在 項 目 批 出 後 上 載 至 保 安 局 禁 毒 處 網 頁 (2) 禁 毒 基 金 會 依 據 公 司 條 例 的 規 定 每 年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提 交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告 公 眾 (1) 基 金 批 出 的 項 目 及 相 關 項 目 資 料 均 會 上 載 至 保 安 局 禁 毒 處 網 頁 (2) 禁 毒 基 金 會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提 交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告 為 公 開 資 料 政 策 局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基 金 名 稱 : 海 運 及 航 空 人 才 培 訓 基 金 由 於 海 運 及 航 空 人 才 培 訓 基 金 尚 未 成 立, 我 們 未 有 任 何 有 關 該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支 付 開 支 項 目 的 財 政 來 源 的 資 料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將 於 本 月 就 基 金 的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視 乎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當 局 計 劃 於 明 年 初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以 期 在 年 度 成 立 該 基 金

95 95 政 策 局 : 發 展 局 基 金 名 稱 : 市 區 更 新 信 託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以 外 的 基 金 ) (1) 期 初 結 餘 收 入 開 支 盈 餘 /( 赤 字 ) 年 度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1) (8) * (7)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1) 基 金 於 2011 年 8 月 15 日 成 立, 並 由 市 建 局 注 資 5 億 元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不 足 以 支 付 每 年 的 開 支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匯 報 周 期 匯 報 對 象 匯 報 途 徑 每 年 公 眾 上 載 於 基 金 網 頁 政 策 局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基 金 名 稱 : 中 小 企 業 市 場 推 廣 和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下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期 末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

96 96 年 度 期 初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期 末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 ,198 (1) ,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1)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調 整 至 1,198 百 萬 元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不 適 用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基 金 的 核 准 承 擔 額 累 積 開 支 及 結 餘 均 載 列 於 每 年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預 算 內 其 他 : 政 策 局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基 金 名 稱 : 發 展 品 牌 升 級 轉 型 及 拓 展 內 銷 市 場 的 專 項 基 金 ( 專 項 基 金 )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下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期 末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97 97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不 適 用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基 金 的 核 准 承 擔 額 累 積 開 支 及 結 餘 均 載 列 於 每 年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預 算 內 其 他 : 政 策 局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基 金 名 稱 : 盛 事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下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期 末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1) (1) (2) 150 (3)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1) 獲 立 法 會 於 2009 年 5 月 批 准 為 期 3 年 的 1 億 元 盛 事 基 金 已 於 2012 年 3 月 底 屆 滿, 期 末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為 6,000 萬 元 當 局 於 年 度 預 留 其 中 900 萬 元, 用 作 支 付 於 2012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的 盛 事 的 餘 額, 其 餘 5,100 萬 元 的 餘 額 的 有 效 期 則 在 2012 年 3 月 底 已 自 動 完 結 (2) 有 關 的 預 留 撥 款 的 餘 款 的 有 效 期 亦 已 自 動 完 結 (3) 立 法 會 在 2012 年 4 月 27 日 批 准 撥 款 1 億 5,000 萬 元, 延 長 基 金 運 作 5 年

98 98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不 適 用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基 金 的 核 准 承 擔 額 累 積 開 支 及 結 餘 均 載 列 於 每 年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預 算 內 其 他 : 政 策 局 : 環 境 局 基 金 名 稱 :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下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期 末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不 適 用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基 金 的 核 准 承 擔 額 累 積 開 支 及 結 餘 均 載 列 於 每 年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預 算 內 其 他 :

99 99 政 策 局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基 金 名 稱 :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下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期 末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1) 1, , , ,336 * , ,286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1) 醫 療 衞 生 研 究 基 金 於 2011 年 12 月 透 過 合 併 前 衞 生 及 醫 護 服 務 研 究 基 金 和 控 制 傳 染 病 研 究 基 金, 並 額 外 注 資 10 億 元 而 成 立 上 表 數 字 包 括 預 留 款 項 約 2 億 3,800 萬 元, 支 付 已 獲 前 衞 生 及 醫 護 服 務 研 究 基 金 和 控 制 傳 染 病 研 究 基 金 批 准 之 研 究 項 目, 但 按 進 度 暫 未 需 付 予 研 究 機 構 的 款 項 預 期 基 金 所 需 現 金 流 量, 將 在 未 來 數 年 遞 增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不 適 用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基 金 的 核 准 承 擔 額 累 積 開 支 及 結 餘 均 載 列 於 每 年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預 算 內 其 他 :

100 100 政 策 局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基 金 名 稱 : 攜 手 扶 弱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下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期 末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不 適 用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基 金 的 核 准 承 擔 額 累 積 開 支 及 結 餘 均 載 列 於 每 年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預 算 內 其 他 : (1) 秘 書 處 定 期 在 每 季 攜 手 扶 弱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報 告 基 金 撥 款 的 進 度 (2) 每 一 輪 申 請 中 個 別 計 劃 所 獲 批 的 撥 款 金 額 均 會 上 載 至 攜 手 扶 弱 基 金 網 頁 (3)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向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基 金 的 進 展 情 況 最 近 一 次 的 匯 報 在 2013 年 4 月 16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101 101 政 策 局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基 金 名 稱 : 社 區 投 資 共 享 基 金 ( 一 ) 財 政 狀 況 ( 在 政 府 帳 目 下 的 基 金 ) 年 度 期 初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開 支 ( 百 萬 元 ) 期 末 核 准 承 擔 額 結 餘 ( 百 萬 元 ) * 註 :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二 ) 基 金 每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不 適 用 ( 三 ) 定 期 匯 報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 基 金 的 核 准 承 擔 額 累 積 開 支 及 結 餘 均 載 列 於 每 年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及 基 金 帳 目 的 預 算 內 其 他 : 海 岸 公 園 的 指 定 Designation of Marine Parks 9.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早 前 出 席 一 個 由 環 保 團 體 舉 辦 的 研 討 會, 內 容 圍 繞 海 岸 公 園 及 海 洋 生 物 保 育 該 環 保 團 體 指 出, 政 府 遲 遲 未 把 更 多 地 點 指 定 為 海 岸 公 園, 以 致 香 港 部 分 水 域 內 的 生 態 環 境 不 斷 惡 化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02 102 ( 一 ) 現 時 符 合 初 步 條 件 及 可 作 進 一 步 考 慮 被 指 定 為 海 岸 公 園 的 離 島 地 點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有 關 地 點 可 劃 作 海 岸 公 園 的 面 積 ; 當 局 會 否 落 實 有 關 的 計 劃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落 實 時 間 表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現 時 政 府 在 指 定 海 岸 公 園 的 過 程 中 遇 到 甚 麼 困 難 ; ( 二 ) 鑒 於 當 局 曾 承 諾 按 法 定 程 序 把 大 小 磨 刀 洲 指 定 為 海 岸 公 園, 以 作 為 中 華 白 海 豚 的 棲 息 地, 政 府 會 否 在 短 期 內 落 實 該 計 劃 ; 如 會, 預 計 每 年 投 入 的 人 手 和 其 他 資 源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承 諾 在 未 來 3 年 內 落 實 該 計 劃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委 員 會 早 前 指 出, 大 嶼 山 西 南 索 罟 群 島 及 南 丫 島 南 部 有 條 件 成 為 海 岸 公 園, 當 局 會 否 盡 快 就 此 制 訂 落 實 時 間 表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擴 大 現 有 海 岸 公 園 覆 蓋 的 面 積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現 時 共 有 4 個 海 岸 公 園 及 一 個 海 岸 保 護 區, 分 別 為 海 下 灣 海 岸 公 園 印 洲 塘 海 岸 公 園 沙 洲 及 龍 鼓 洲 海 岸 公 園 東 平 洲 海 岸 公 園 及 鶴 咀 海 岸 保 護 區 ; 所 覆 蓋 的 面 積 為 公 頃 在 大 嶼 山 南 部 及 離 島 區, 政 府 有 計 劃 指 定 大 嶼 山 西 南 部 及 索 罟 群 島 一 帶 為 海 岸 公 園, 以 加 強 對 中 華 白 海 豚 的 保 護 在 2009 年, 我 們 曾 就 該 兩 個 擬 議 海 岸 公 園 再 次 諮 詢 相 關 漁 民 團 體 大 澳 鄉 事 委 員 會 及 大 嶼 山 南 區 鄉 事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相 關 團 體 對 海 岸 公 園 的 管 理 措 施 ( 如 船 速 限 制 ) 表 示 有 所 保 留, 並 且 憂 慮 指 定 新 海 岸 公 園 將 會 令 香 港 境 內 海 域 的 捕 魚 場 進 一 步 減 少, 故 此, 他 們 表 達 不 支 持 有 關 的 建 議 有 鑒 於 此, 我 們 需 就 計 劃 的 內 容 繼 續 與 持 份 者 跟 進, 再 作 充 分 商 討, 方 可 落 實 這 兩 項 擬 議 的 海 岸 公 園 計 劃 現 階 段, 政 府 正 在 進 行 前 期 的 準 備 工 作, 並 且 會 繼 續 透 過 現 行 的 中 華 白 海 豚 保 育 計 劃, 以 保 護 及 監 察 大 嶼 山 分 流 及 鄰 近 索 罟 群 島 一 帶 水 域 的 中 華 白 海 豚 種 羣 就 南 丫 島 南 設 立 海 岸 公 園 的 建 議, 我 們 亦 曾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而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該 區 水 域 有 生 態 保 育 價 值 的 動 物, 主 要 包 括 綠 海 龜 及 江

103 103 豚 及 後, 南 丫 島 南 部 的 深 灣 已 根 據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70 章 ) 被 劃 為 限 制 地 區, 以 保 護 綠 海 龜 的 產 卵 地 點 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海 洋 哺 乳 動 物 長 期 監 察 計 劃 顯 示, 江 豚 較 少 使 用 南 丫 島 南 部 的 一 帶 水 域 因 此, 目 前 沒 有 必 要 優 先 考 慮 將 南 丫 島 南 部 納 入 為 海 岸 公 園 此 外, 路 政 署 正 跟 進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為 大 小 磨 刀 洲 指 定 為 海 岸 公 園 作 前 期 準 備 工 作, 包 括 就 擬 議 的 海 岸 公 園 進 一 步 研 究 詳 細 範 圍 管 理 安 排 及 徵 詢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當 局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保 護 香 港 的 海 洋 資 源 舉 例 來 說, 為 遏 止 本 港 海 洋 資 源 進 一 步 耗 損 的 情 況, 讓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得 以 加 快 復 原, 當 局 已 在 2012 年 年 底 禁 止 在 本 港 水 域 進 行 拖 網 捕 魚 活 動 我 們 現 正 為 本 地 漁 船 進 行 登 記, 以 控 制 捕 撈 力 量 和 禁 止 非 本 地 漁 船 在 香 港 水 域 從 事 捕 魚 活 動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每 年 進 行 多 次 漁 業 資 源 調 查, 近 期 的 調 查 初 步 分 析 顯 示, 部 分 水 域 的 漁 業 資 源 較 上 述 漁 業 管 理 措 施 實 施 前 有 微 量 上 升 的 跡 象, 但 署 方 仍 需 要 收 集 更 長 時 間 的 數 據, 方 能 準 確 掌 握 禁 拖 措 施 對 漁 業 資 源 的 效 應 展 望 未 來, 我 們 正 為 設 立 漁 業 保 護 區 作 好 準 備, 以 保 護 香 港 水 域 內 重 要 的 魚 類 育 苗 及 產 卵 場 當 局 亦 會 繼 續 監 察 現 有 的 海 洋 資 源, 並 會 繼 續 進 行 研 究, 並 採 取 其 他 適 當 的 措 施, 以 長 遠 保 護 香 港 海 域 的 海 洋 資 源 紓 緩 港 鐵 列 車 車 廂 擠 迫 情 況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Alleviate Crowdedness of MTR Train Compartments 10.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北 京 市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在 本 年 8 月 公 布 城 市 軌 道 交 通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規 定 由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鐵 路 車 廂 的 設 計 標 準 為 每 平 方 米 宜 最 多 站 5 人, 該 標 準 與 俄 羅 斯 鐵 路 的 一 致, 而 日 本 鐵 路 的 標 準 為 每 平 方 米 站 4 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有 否 就 車 廂 乘 客 密 度 制 訂 具 體 的 指 標 及 目 標, 包 括 規 定 車 廂 每 平 方 米 最 多 可 站 立 的 人 數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制 訂 有 關 指 標 和 目 標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參 考 北 京 及 外 國 的 做 法, 制 訂 相 關 標 準 ;

104 104 ( 二 ) 鑒 於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現 時 港 鐵 觀 塘 線 荃 灣 線 及 港 島 線 的 每 小 時 單 向 最 高 可 載 客 量 均 為 人 次, 而 在 上 午 及 下 午 繁 忙 時 段 的 平 均 載 客 率 接 近 70%, 是 否 知 悉 港 鐵 公 司 根 據 甚 麼 乘 客 密 度 計 算 出 該 等 數 據 ; ( 三 ) 是 否 知 悉, 港 鐵 公 司 有 否 定 期 檢 討 及 評 估 列 車 車 廂 的 擠 迫 情 況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進 行 評 估 ; 港 鐵 公 司 有 否 措 施 紓 緩 列 車 車 廂 的 擠 迫 情 況, 以 及 各 項 有 關 措 施 的 推 行 詳 情 及 成 效 為 何 ; 及 ( 四 ) 有 否 及 以 何 準 則 評 估 現 時 列 車 車 廂 的 擠 迫 情 況 是 否 處 於 可 接 受 水 平 ; 若 評 估 結 果 為 否, 有 何 解 決 措 施, 包 括 會 否 將 列 車 車 廂 的 擠 迫 情 況 列 作 港 鐵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的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謝 偉 銓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由 於 港 鐵 是 一 個 集 體 運 輸 系 統, 在 設 計 上 必 須 應 付 大 量 乘 客 的 需 要, 因 此 在 設 計 階 段, 會 訂 下 一 個 乘 客 密 度 的 標 準, 但 這 個 標 準 並 非 一 個 硬 性 規 定 在 港 鐵 的 實 際 運 作 上, 乘 客 可 自 由 選 取 座 位 及 站 立 的 位 置, 亦 可 在 車 廂 內 自 由 進 出 不 同 的 車 卡, 加 上 車 門 數 目 多, 乘 客 上 落 頻 繁, 故 乘 客 在 車 廂 內 不 同 的 位 置 會 有 不 同 的 舒 適 度 在 繁 忙 時 間, 乘 客 無 可 避 免 會 感 覺 較 擠 迫 反 之, 在 非 繁 忙 時 間, 乘 客 會 感 覺 車 廂 空 間 較 寬 敞 港 鐵 公 司 注 意 到, 在 繁 忙 時 間, 乘 客 在 個 別 較 繁 忙 的 車 站 或 須 輪 候 超 過 一 班 車 才 能 登 上 列 車 ( 二 ) 以 下 是 繁 忙 時 間 港 鐵 平 均 載 客 率 及 最 高 可 載 客 量 的 計 算 方 法 : 平 均 載 客 率 (1) = 實 際 乘 客 量 最 高 可 載 客 量 最 高 可 載 客 量 = 每 列 列 車 可 載 客 人 數 x 每 小 時 開 出 班 次 數 目 (1) 以 鐵 路 線 最 繁 忙 的 兩 個 車 站 之 間, 於 1 小 時 內 的 乘 客 量 計 算

105 ( 三 ) 及 ( 四 ) 105 港 鐵 公 司 致 力 為 乘 客 提 供 舒 適 和 可 靠 的 鐵 路 服 務, 為 了 紓 緩 擠 迫 和 縮 短 候 車 時 間, 港 鐵 公 司 去 年 推 出 耗 資 10 億 元 的 用 心 聽 用 心 做 計 劃, 在 比 較 繁 忙 的 鐵 路 綫 每 星 期 增 加 超 過 班 車 ( 即 1 年 超 過 班 車 ) 今 年, 港 鐵 公 司 適 當 地 進 一 步 加 強 東 鐵 線 港 島 線 西 鐵 線 觀 塘 線 及 荃 灣 線 等 的 列 車 服 務, 以 切 合 乘 客 的 需 要 自 用 心 聽 用 心 做 計 劃 推 出 以 來, 乘 客 反 應 正 面 去 年 年 底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500 名 受 訪 者 中, 八 成 認 為 車 廂 和 月 台 擠 迫 情 況 有 改 善, 九 成 受 訪 者 滿 意 候 車 時 間 如 上 文 所 指, 乘 客 在 列 車 的 舒 適 度 會 因 車 廂 內 不 同 的 位 置 及 不 同 的 行 車 時 段 會 有 所 不 同,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故 不 能 亦 不 宜 定 下 一 個 硬 指 標 作 為 衡 量 港 鐵 服 務 質 素 的 其 中 一 項 因 素 之 用 因 此 亦 不 應 和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掛 鈎 港 鐵 公 司 明 白 乘 客 對 車 廂 多 人 的 接 受 程 度 或 有 差 異, 會 密 切 留 意 和 回 應 乘 客 的 需 要, 並 根 據 不 同 區 域 乘 客 的 乘 車 模 式 及 乘 客 量 作 出 考 慮 及 安 排, 務 求 提 供 切 合 乘 客 需 要 的 服 務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會 繼 續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發 展 新 的 鐵 路 項 目, 以 紓 緩 現 時 或 潛 在 的 瓶 頸 路 段, 令 整 個 鐵 路 網 絡 更 具 效 益 公 立 醫 院 的 護 士 人 手 Nursing Manpower in Public Hospitals 11.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有 護 士 向 本 人 反 映,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一 直 未 有 制 訂 公 立 醫 院 的 護 士 與 病 人 的 目 標 比 例, 以 致 未 能 為 公 立 醫 院 定 出 合 理 的 護 士 人 手 編 制 香 港 護 士 協 會 ( 護 協 ) 今 年 8 月 公 布 的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現 時 公 立 醫 院 的 護 士 與 病 人 在 早 午 晚 3 班 的 平 均 比 例 分 別 為 1:11 1:12 及 1:24, 而 該 等 數 字 與 外 國 的 法 定 比 例 (1:4 至 1: 6) 相 距 甚 遠 護 協 亦 指 出, 醫 管 局 一 直 對 外 表 示 已 逐 步 增 聘 護 士 人 手, 但 實 際 上 護 士 人 手 不 足 的 情 況 嚴 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106 106 ( 一 ) 醫 管 局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全 港 公 立 醫 院 各 臨 床 部 門 的 護 士 與 病 人 比 例 ; 若 有, 按 臨 床 部 門 列 出 有 關 數 字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考 慮 進 行 統 計 ; ( 二 ) 鑒 於 醫 管 局 正 研 究 引 進 病 房 工 作 量 指 標 ( 指 標 )( 即 按 工 作 量 來 計 算 所 需 的 人 手 比 例 ) 的 可 行 性, 醫 管 局 有 否 按 指 標 計 算 各 臨 床 部 門 應 有 的 護 士 與 病 人 比 例 ; 若 有, 按 臨 床 部 門 列 出 該 等 數 字 護 士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況, 以 及 短 缺 的 原 因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考 慮 盡 快 進 行 計 算 ; 及 ( 三 ) 過 去 3 年, 醫 管 局 開 設 了 多 少 項 新 的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並 列 出 每 項 新 服 務 所 需 的 護 士 人 手, 以 及 現 時 有 否 護 士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況 ; 若 有, 短 缺 的 數 目?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隨 着 人 口 老 化 醫 療 科 技 進 步, 以 及 市 民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不 斷 提 高, 醫 護 人 手 的 需 求 亦 相 應 增 加 過 去 幾 年, 醫 管 局 一 直 關 注 人 手 供 應 的 問 題, 當 中 包 括 公 立 醫 院 前 線 護 士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況 過 去 3 年, 醫 管 局 均 有 增 聘 護 士, 整 體 人 手 由 名 增 長 至 名 ( 以 全 職 等 值 人 員 計 算 ), 淨 增 長 為 名, 增 幅 10% 醫 管 局 本 年 度 亦 會 招 聘 名 護 士, 以 補 充 流 失 的 人 手 及 紓 緩 前 線 護 士 的 工 作 壓 力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由 於 醫 管 局 因 應 不 同 專 科 每 名 病 人 的 情 況 和 需 要, 提 供 不 同 種 類 和 程 度 的 服 務, 所 以 沒 有 統 計 護 士 與 病 人 比 例 以 評 估 醫 護 人 手 需 求, 醫 管 局 現 時 亦 沒 有 計 劃 統 計 全 港 公 立 醫 院 各 臨 床 部 門 的 護 士 與 病 人 比 例 ( 二 ) 醫 管 局 近 年 開 發 病 房 工 作 量 評 估 工 具, 以 估 算 護 士 人 手 需 求 該 模 式 除 了 考 慮 當 前 的 病 人 數 目 外, 並 將 病 人 對 護 理 的 依 賴 程 度 納 入 計 算 這 工 具 將 病 人 護 理 需 求 分 為 4 個 類 別, 根 據 病 人 對 直 接 護 理 的 需 要 而 釐 訂, 依 賴 程 度 越 高 的 病 人 所 需 的 護 理 時 間 越

107 107 長, 這 工 具 亦 計 入 其 他 工 作 量 因 素, 例 如 提 供 病 人 教 育 診 症 及 護 理 規 劃, 以 及 護 理 協 調 與 聯 繫 等 在 病 床 以 外 的 護 士 工 作 時 間 此 外, 這 工 具 亦 會 將 病 人 流 動 ( 包 括 病 人 入 院 出 院 及 轉 院 ) 等 其 他 影 響 護 理 工 作 量 的 特 定 因 素 計 算 在 內 這 套 病 房 工 作 量 評 估 工 具 為 一 套 動 態 工 具, 根 據 病 人 的 數 目 及 需 求 類 別 分 布 來 計 算 長 遠 護 理 人 手 由 於 病 房 工 作 量 指 標 仍 在 建 立 中, 因 此 目 前 沒 有 各 臨 床 部 門 的 數 據 醫 管 局 在 推 算 護 士 人 手 的 需 求 時 主 要 考 慮 預 計 服 務 增 長 產 生 的 額 外 需 求 及 人 手 流 失 ( 包 括 退 休 ) 所 產 生 的 補 缺 需 求 服 務 需 求 的 推 算 ( 包 括 住 院 服 務 日 間 醫 療 服 務 門 診 服 務 日 間 和 社 區 護 理 服 務, 以 及 臨 床 輔 助 性 專 科 服 務 ), 以 某 一 年 內 各 年 齡 和 各 類 專 科 的 服 務 使 用 率 作 為 基 礎, 並 計 及 預 期 受 各 類 因 素 ( 包 括 人 口 增 長 及 老 化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模 式 的 轉 變 ) 影 響 所 引 致 的 轉 變 醫 管 局 評 估 在 2012 年 的 護 士 人 手 短 缺 約 為 850 人 ( 三 ) 醫 管 局 每 年 定 立 招 聘 護 士 目 標 主 要 是 根 據 人 手 流 失 及 開 設 新 服 務 的 需 求 而 定 在 運 作 上, 醫 管 局 會 靈 活 調 配 護 士 人 手, 以 提 供 現 有 服 務 及 開 設 新 醫 療 服 務, 因 此 醫 管 局 未 有 統 計 個 別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的 護 士 人 手 空 缺 數 字 整 體 而 言, 醫 管 局 近 年 加 強 招 聘 護 士, 以 紓 緩 護 理 人 手 壓 力, 而 護 士 人 數 的 增 長 主 要 是 為 了 配 合 醫 管 局 新 開 設 的 醫 療 服 務 每 年 護 士 淨 增 長 數 目 詳 細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護 士 數 目 ( 全 職 等 值 ) 護 士 淨 增 長 數 目 護 士 總 增 長 數 目 (1) 註 : (1) 包 括 700 名 政 府 向 醫 管 局 額 外 撥 款 增 聘 的 護 士

108 108 如 同 質 詢 第 ( 二 ) 部 分 的 答 覆 所 述, 醫 管 局 評 估 在 2012 年 的 護 士 人 手 短 缺 約 為 850 人 醫 管 局 已 採 取 一 籃 子 措 施, 例 如 加 強 招 聘 人 手 改 善 晉 升 機 會 及 支 援 登 記 護 士 的 專 業 發 展 等, 致 力 改 善 護 士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況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監 察 人 手 情 況, 並 在 人 手 規 劃 方 面 作 適 當 安 排, 以 配 合 服 務 需 要 接 載 學 生 服 務 School Transport Service 12.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有 3 類 車 輛 提 供 接 載 學 生 服 務 ( 下 稱 校 車 服 務 ): (i) 領 有 學 生 服 務 批 註 的 非 專 營 公 共 巴 士 (ii) 由 學 校 或 辦 學 團 體 自 行 營 運 的 學 校 私 家 巴 士, 以 及 (iii)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 俗 稱 保 姆 車 ) 學 年 有 逾 名 跨 境 學 童, 較 上 一 個 學 年 急 升 兩 成 七 此 外, 有 家 長 指 出, 由 於 國 際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越 來 越 受 歡 迎, 學 童 跨 區 上 學 的 情 況 日 益 普 遍, 因 此 對 校 車 服 務 的 需 求 亦 上 升 有 學 校 當 局 反 映, 由 於 校 車 供 不 應 求, 他 們 難 以 安 排 覆 蓋 所 有 相 關 地 區 的 校 車 服 務 此 外, 有 家 長 投 訴 校 車 服 務 收 費 昂 貴 ; 而 校 車 服 務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則 投 訴 學 校 附 近 及 公 共 屋 邨 等 缺 乏 安 全 上 落 客 區, 雖 然 保 姆 車 已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在 限 制 區 上 落 客 的 許 可 證, 但 由 於 學 校 附 近 大 部 分 限 制 區 位 置 已 被 私 家 車 非 法 停 泊, 保 姆 車 被 迫 停 泊 在 馬 路 中 心 讓 學 童 上 落 車, 加 上 路 面 狹 窄, 導 致 人 車 爭 路 營 辦 商 又 指 出, 由 於 各 區 的 泊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他 們 惟 有 把 車 輛 停 泊 在 戶 外 露 天 停 車 場, 不 但 令 車 輛 因 日 曬 雨 淋 而 加 速 損 耗, 亦 使 保 險 公 司 基 於 車 輛 並 非 停 泊 在 合 適 的 車 位 而 拒 絕 承 保 汽 車 保 險 此 外, 有 報 道 指 出, 為 了 節 省 成 本, 加 上 保 姆 車 供 不 應 求, 有 經 營 者 在 校 車 路 線 的 交 匯 地 點 設 置 轉 車 站, 讓 前 往 不 同 目 的 地 的 學 童 轉 車, 但 由 於 保 姆 的 人 手 卻 不 足, 部 分 年 幼 學 童 需 自 行 上 落 車 甚 至 橫 過 交 通 繁 忙 的 道 路, 險 象 環 生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各 區 議 會 分 區 ( 分 區 ) 可 提 供 校 車 服 務 的 車 輛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 二 ) 有 否 統 計 各 分 區 上 述 第 (i) 及 第 (ii) 類 的 巴 士 的 數 目 能 否 應 付 需 求 ; 若 沒 有 統 計,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統 計,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若 結 果 為 能 夠 應 付,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為 何 仍 有 不 少 家 長 尋 覓 保 姆 車 服 務 ;

109 109 ( 三 ) 現 時 當 局 對 接 載 學 童 的 上 述 3 類 車 輛 的 監 管 制 度 分 別 為 何 ;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加 強 監 管, 以 提 升 行 業 的 操 守 及 保 障 學 童 的 安 全 ; ( 四 ) 會 否 在 學 校 附 近 及 公 共 屋 邨 等 增 設 校 車 安 全 上 落 客 區, 例 如 准 許 校 車 在 指 定 的 上 學 / 放 學 時 段 在 限 制 區 上 落 學 童, 而 無 須 每 輛 校 車 逐 年 提 出 個 別 的 申 請, 並 就 私 家 車 在 學 校 附 近 非 法 停 泊 加 強 執 法, 避 免 校 車 的 上 落 客 位 置 被 私 家 車 非 法 霸 佔 而 影 響 學 童 的 安 全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會 否 增 加 對 營 辦 商 的 支 援 及 從 業 員 的 持 續 培 訓, 提 高 他 們 對 照 顧 學 童 安 全 的 意 識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現 時 各 分 區 的 校 車 泊 車 位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會 否 增 加 各 區 的 校 車 泊 車 位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七 ) 鑒 於 有 營 辦 商 被 保 險 公 司 拒 絕 為 其 車 輛 承 保 汽 車 保 險,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協 助 業 界 解 決 該 問 題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校 巴 在 接 載 學 生 上 下 課 方 面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運 輸 署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校 巴 的 供 應 情 況, 並 會 按 自 由 市 場 的 運 作 機 制 作 出 配 合 在 校 巴 營 運 方 面, 運 輸 署 因 應 校 巴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向 業 界 提 供 指 引 及 作 出 的 規 管, 並 與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配 合 校 巴 正 常 運 作 需 要 及 確 保 學 童 的 安 全 就 葛 珮 帆 議 員 質 詢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提 供 接 載 學 生 服 務 的 車 輛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 分 為 3 類 : ( 一 ) 領 有 學 生 服 務 批 註 的 非 專 營 公 共 巴 士 ;( 二 ) 由 學 校 或 辦 學 團 體 自 行 營 運 的 學 校 私 家 巴 士 ; 及 ( 三 )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 俗 稱 保 姆 車 ) 現 時, 市 場 上 共 有 約 部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可 以 提 供 接 載 學 生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輛 領 有 學 生 服 務 批 註 的 非 專 營 公 共 巴 士 68 輛 學 校 私 家 巴 士, 以 及 輛 學 校 私

110 110 家 小 巴 在 過 去 兩 年, 領 有 學 生 服 務 批 註 的 非 專 營 公 共 巴 士 數 目 略 為 下 降 了 3%, 但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同 期 的 數 目 則 有 所 增 加 了 37% 而 相 比 於 2011 年,2012 年 的 學 生 人 數 減 少 了 約 5% (1) 整 體 而 言,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的 供 應 大 致 保 持 平 穩 非 專 營 公 共 巴 士 及 保 姆 車 的 營 辦 商 可 按 市 場 需 求 及 其 營 運 情 況, 向 不 同 地 區 或 學 校 提 供 接 載 學 生 服 務 而 學 校 私 家 巴 士 則 基 本 上 由 學 校 直 接 營 運 運 輸 署 並 沒 有 分 區 的 相 關 數 據 ( 三 )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的 營 運 受 運 輸 署 簽 發 予 有 關 車 輛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的 發 證 條 件 及 車 輛 牌 照 的 發 牌 條 件 所 規 管, 當 中 包 括 在 為 幼 稚 園 或 小 學 學 生 提 供 接 載 服 務 時, 有 關 車 輛 均 須 提 供 跟 車 保 姆 以 照 顧 學 童 根 據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件 的 說 明, 跟 車 保 姆 應 為 年 屆 21 歲 及 體 格 良 好 的 成 年 人, 需 要 在 學 童 乘 車 期 間 給 予 妥 善 照 顧 和 維 持 學 童 秩 序, 以 及 確 保 學 童 安 全 抵 達 學 校 和 在 學 童 乘 車 返 家 時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接 回 運 輸 署 一 直 非 常 關 注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的 運 作 情 況, 以 確 保 學 童 在 往 返 學 校 途 中 的 安 全 除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作 出 調 查 跟 進 外, 運 輸 署 亦 會 派 員 前 往 各 區 學 校 進 行 不 定 期 的 巡 查, 以 視 察 有 否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違 反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件 的 情 況 若 經 調 查 後 發 現 有 關 車 輛 涉 嫌 違 反 法 例 客 運 營 業 證 的 發 證 條 件 或 車 輛 牌 照 的 發 牌 條 件, 當 局 會 依 法 跟 進 例 如, 如 有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提 供 未 經 批 准 的 服 務, 運 輸 署 可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4 章 ) 對 有 關 持 證 人 作 出 研 訊 若 研 訊 確 立 持 證 人 曾 違 反 客 運 營 業 證 的 條 件, 運 輸 署 署 長 可 暫 時 吊 銷 取 消 或 更 改 該 客 運 營 業 證 ( 四 ) 運 輸 署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學 校 附 近 的 交 通 情 況, 並 不 時 與 學 校 及 經 營 接 載 學 生 服 務 的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運 輸 署 會 就 個 別 學 校 或 地 區 的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的 運 作 情 況 及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進 行 研 究, 在 有 需 要 時 實 施 適 當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及 聯 絡 警 方 對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加 強 執 法 此 外, 有 關 部 門, 包 括 運 輸 (1) 數 字 反 映 2011 年 及 2012 年 9 月 中 的 情 況, 而 數 字 不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和 設 於 普 通 學 校 的 特 殊 班 的 學 生 人 數, 因 為 他 們 可 能 會 使 用 傷 殘 人 士 私 家 巴 士 服 務

111 111 署 及 房 屋 署, 亦 會 因 應 個 別 地 區 的 實 際 交 通 情 況, 地 理 環 境 及 學 童 上 落 校 車 的 需 要 和 安 全 等 因 素, 考 慮 在 學 校 附 近 及 公 共 屋 邨 等 地 方 設 置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上 落 區 ( 五 ) 運 輸 署 已 為 提 供 接 載 學 生 服 務 的 相 關 持 份 者, 包 括 營 辦 商 學 校 司 機 及 保 姆 訂 立 安 全 指 引, 提 醒 他 們 在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時 應 遵 守 的 事 項 另 一 方 面, 運 輸 署 亦 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學 童 制 訂 安 全 守 則, 呼 籲 他 們 在 使 用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時 須 注 意 的 安 全 事 宜 每 年, 運 輸 署 均 會 在 學 年 開 始 前 向 各 營 辦 商 及 學 校 發 出 信 函, 提 醒 他 們 在 提 供 和 使 用 接 載 學 生 服 務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及 上 述 的 安 全 指 引, 而 有 關 資 料 亦 已 上 載 教 育 局 網 站, 以 廣 宣 傳 同 時, 運 輸 署 亦 會 透 過 定 期 會 議 及 恆 常 接 觸 與 業 界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並 傳 達 安 全 信 息 至 於 對 相 關 從 業 員 加 強 培 訓 一 事, 運 輸 署 會 徵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並 視 乎 需 要 協 助 業 界 聯 絡 有 關 機 構 安 排 設 立 培 訓 課 程 ( 六 ) 如 上 述,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主 要 分 為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非 專 營 公 共 巴 士 及 學 校 私 家 巴 士 3 類 現 時 並 沒 有 指 定 只 供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專 用 的 泊 車 位,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可 按 它 們 的 種 類 及 尺 寸 使 用 任 何 適 合 的 停 車 泊 位 例 如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的 長 度 及 闊 度 跟 私 家 車 相 若, 可 在 私 家 車 泊 位 停 泊 ; 而 較 大 型 的 學 校 私 家 小 巴 可 於 適 合 小 巴 的 泊 位 停 泊 非 專 營 公 共 巴 士 與 學 校 私 家 巴 士 則 可 使 用 非 專 營 巴 士 泊 車 位 當 局 會 繼 續 監 察 全 港 各 類 車 輛 的 泊 位 需 求, 包 括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以 回 應 需 求 ( 七 ) 保 姆 車 業 界 早 前 曾 向 運 輸 署 反 映 保 險 業 釐 定 學 生 服 務 車 輛 的 保 險 費 太 高, 且 在 物 色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時 遇 上 困 難 運 輸 署 已 就 此 向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反 映 業 界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經 轉 達 業 界 關 注 後, 部 分 保 險 公 司 已 應 業 界 要 求 在 釐 定 保 險 費 時, 將 保 姆 車 與 其 他 並 非 從 事 學 生 服 務 的 非 專 營 巴 士 區 分, 令 保 費 稍 為 下 調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亦 已 向 業 界 代 表 發 放 一 份 從 事 非 專 營 巴 士 及 保 姆 車 汽 車 保 險 的 公 司 名 單, 以 方 便 業 界 物 色 適 合 的 保 險 公 司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協 調 業 界 與 相 關 機 構 的 聯 繫 和 溝 通, 盡 量 為 業 界 提 供 協 助

112 112 政 府 儲 備 與 開 支 Government Reserves and Expenditure 13.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官 方 外 匯 儲 備 資 產 約 為 3,000 億 美 元, 當 中 累 計 盈 餘 超 逾 6,000 億 港 元, 而 政 府 財 政 儲 備 亦 達 6,700 億 港 元 因 此, 有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十 分 充 裕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提 及, 香 港 需 要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財 政 儲 備,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帶 來 的 挑 戰, 以 及 處 理 突 如 其 來 的 經 濟 情 況, 現 時 政 府 有 否 明 確 的 準 則 釐 定 財 政 儲 備 的 適 當 水 平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政 府 曾 經 表 示 會 成 立 一 個 由 庫 務 科 領 導 的 工 作 小 組, 並 邀 請 學 者 及 相 關 專 家 加 入, 一 同 研 究 如 何 在 公 共 財 政 上 為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政 府 其 他 長 遠 的 財 政 承 擔 作 出 更 周 全 的 規 劃, 該 小 組 的 最 新 工 作 進 展 如 何 研 究 的 範 疇, 以 及 預 計 何 時 會 公 布 研 究 結 果 ; ( 三 ) 鑒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現 時 的 理 財 哲 學 過 於 保 守,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研 究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例 如 成 立 或 注 資 一 些 特 定 用 途 的 基 金, 以 釋 放 部 分 儲 備, 從 而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加 強 本 港 的 教 育 醫 療 社 會 安 全 網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及 經 濟 發 展, 以 促 進 社 會 流 動 及 紓 緩 本 港 貧 富 懸 殊 的 問 題 ; 及 ( 四 ) 據 悉 當 局 每 年 會 根 據 經 濟 增 長 預 測, 訂 定 來 年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的 預 算, 然 而 近 年 政 府 收 入 增 長 持 續 高 於 本 港 經 濟 的 實 質 增 幅,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適 度 調 整 該 做 法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財 政 儲 備 並 不 是 我 們 的 後 備 財 產, 而 是 政 府 每 天 須 動 用 和 可 動 用 的 全 部 資 金, 儲 備 的 水 平 反 映 政 府 整 體 財 政 的 現 金 結 餘 情 況

113 113 財 政 儲 備 既 要 應 付 日 常 的 運 作 開 支, 支 付 工 務 工 程 的 開 支, 當 中 亦 包 括 了 不 可 隨 意 調 撥 的 特 定 基 金, 例 如 土 地 基 金 獎 券 基 金 賑 災 基 金 等 我 們 須 確 保 有 足 夠 財 政 儲 備 以 發 揮 其 主 要 的 功 能, 包 括 加 強 港 元 的 穩 定 性 在 經 濟 逆 轉 時 發 揮 緩 衝 作 用 應 付 未 撥 備 負 債 及 已 承 諾 開 支 衍 生 投 資 收 入 應 付 未 來 需 要, 如 人 口 老 化 帶 來 的 挑 戰 由 於 財 政 儲 備 有 多 項 功 能, 外 圍 經 濟 存 在 隱 憂, 因 此, 為 財 政 儲 備 訂 定 一 個 適 當 水 平 的 指 標, 意 義 不 大 財 政 儲 備 並 非 用 之 不 盡, 政 府 有 責 任 嚴 格 控 制 開 支, 並 要 確 保 公 共 財 政 的 可 持 續 性 事 實 上, 政 府 一 直 堅 守 量 入 為 出 應 用 則 用 的 財 政 紀 律, 財 政 儲 備 並 非 決 定 開 支 水 平 的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 二 )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宣 布 成 立 一 個 由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領 導 的 工 作 小 組, 研 究 如 何 在 公 共 財 政 上 為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政 府 其 他 長 遠 的 財 政 承 擔 作 出 更 周 全 的 規 劃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於 2013 年 6 月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的 目 的 是 評 估 在 現 行 政 策 下 長 遠 公 共 開 支 的 需 求, 以 及 政 府 收 入 的 變 化, 並 參 考 外 國 相 關 經 驗, 建 議 可 行 的 財 政 措 施, 使 政 府 能 作 出 更 全 面 的 財 政 規 劃, 面 對 未 來 人 口 高 齡 化 對 公 共 財 政 帶 來 的 挑 戰 工 作 小 組 正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並 預 計 於 2014 年 年 初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交 報 告 ( 三 ) 由 政 府 承 擔 的 公 共 服 務 開 支, 大 多 會 由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按 年 支 付 在 個 別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向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成 立 專 用 基 金, 為 特 定 服 務 範 疇 提 供 穩 定 的 資 源, 避 免 因 經 濟 及 政 府 收 入 的 波 動, 影 響 有 關 用 途 的 撥 款, 例 如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關 愛 基 金 語 文 基 金 等 在 奉 行 審 慎 理 財 應 用 則 用 的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原 則 下, 特 區 政 府 的 開 支 絕 不 保 守 由 年 度 至 年 度,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由 1,500 億 元 增 加 至 2,900 多 億 元, 增 幅 接 近 一 倍 經 常 開 支 的 增 長 幅 度, 反 映 政 府 在 改 善 民 生 方 面 的 長 遠 承 擔, 其 中 教 育 衞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方 面 的 開 支 約 佔

114 114 六 成 與 年 度 相 比, 教 育 開 支 增 加 了 約 七 成, 衞 生 的 開 支 增 加 了 約 九 成, 而 社 會 福 利 的 開 支 增 加 了 約 兩 倍 ( 四 ) 基 本 法 要 求 特 區 政 府 的 財 政 預 算, 以 量 入 為 出 為 原 則,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避 免 赤 字, 以 及 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長 率 相 適 應 自 年 度 以 來, 我 們 經 歷 了 5 年 財 赤 和 11 年 有 盈 餘 的 財 政 結 算 ; 至 年 度,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累 計 名 義 增 長 約 50%, 收 入 累 計 增 幅 相 若, 但 開 支 累 計 增 幅 近 1 倍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中 的 政 府 開 支 預 算 達 4,400 億 元, 相 比 年 度, 已 增 加 了 約 2,500 億 元, 增 幅 超 過 1 倍, 而 同 期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名 義 增 長 則 只 有 約 五 成 多 香 港 是 一 個 小 型 而 開 放 的 經 濟 體 我 們 的 稅 基 狹 窄, 一 些 主 要 的 收 入 特 別 容 易 受 經 濟 波 動 影 響, 尤 其 是 地 價 收 入 利 得 稅 等, 波 動 性 很 大, 政 府 難 以 控 制 及 準 確 預 計 一 直 以 來, 政 府 的 收 入 和 開 支 均 徘 徊 在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約 20% 的 水 平 過 往 15 年, 政 府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大 幅 增 長, 我 們 亦 要 為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政 府 其 他 長 遠 的 財 政 承 擔 作 更 周 全 的 規 劃 因 此, 政 府 每 年 在 制 訂 預 算 及 中 期 預 測 時, 我 們 不 應 持 續 地 偏 離 經 濟 增 長 率 及 相 關 因 素 機 場 的 行 李 失 竊 案 Thefts of Luggage in Airport 14.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行 李 認 領 區 近 日 接 連 發 生 多 宗 行 李 失 竊 案 此 外, 有 一 名 市 民 在 行 李 認 領 區 目 睹 懷 疑 偷 竊 案, 他 隨 後 要 求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的 人 員 翻 看 閉 路 電 視 攝 錄 影 像 以 了 解 有 關 事 件 但 遭 拒 絕, 此 事 令 人 質 疑 機 場 的 保 安 水 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過 去 3 年, 行 李 認 領 區 共 發 生 多 少 宗 偷 竊 案 件, 以 及 有 關 當 局 偵 破 此 類 案 件 的 數 目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機 管 局 接 獲 關 於 機 場 保 安 人 員 疏 忽 職 守 的 投 訴 宗 數 為 何 ;

115 115 ( 三 ) 設 置 在 行 李 認 領 區 的 閉 路 電 視 鏡 頭 數 目 為 何, 以 及 當 中 設 有 錄 影 功 能 的 有 多 少 個 ; 及 ( 四 ) 機 管 局 會 否 按 目 擊 罪 案 發 生 的 市 民 的 要 求, 指 派 人 員 翻 看 機 場 內 的 閉 路 電 視 攝 錄 影 像, 以 了 解 有 關 罪 案 發 生 時 的 情 況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麥 美 娟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警 方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過 去 3 年, 機 場 警 區 接 獲 於 機 場 行 李 認 領 區 發 生 的 行 李 失 竊 案 件 數 目, 以 及 警 方 偵 破 有 關 案 件 的 數 目 見 附 件 一 ( 二 ) 根 據 機 管 局 的 紀 錄, 在 過 去 3 年, 機 管 局 接 獲 有 關 機 場 保 安 人 員 疏 忽 職 守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見 附 件 二 ( 三 ) 機 場 行 李 認 領 區 設 有 15 台 閉 路 電 視, 作 日 常 監 察 運 作 用 途 這 15 台 閉 路 電 視 均 有 錄 影 功 能 ( 四 ) 機 管 局 會 因 應 市 民 目 擊 罪 案 的 通 報, 將 事 件 轉 介 警 方 或 相 關 執 法 機 構, 例 如 海 關 作 出 調 查 及 跟 進, 並 會 向 這 些 執 法 機 構 提 供 閉 路 電 視 影 像 以 協 助 調 查 機 場 警 區 接 獲 於 機 場 行 李 認 領 區 發 生 的 行 李 失 竊 案 件 數 目 附 件 一 年 份 警 方 接 獲 舉 報 的 案 件 數 目 警 方 偵 破 的 案 件 數 目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2 2

116 116 註 : 機 管 局 接 獲 有 關 機 場 保 安 人 員 疏 忽 職 守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年 份 機 管 局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 3 (1) 附 件 二 (1) 該 3 宗 個 案 均 為 匿 名 投 訴 個 案, 指 稱 有 機 場 保 安 人 員 在 當 值 時 使 用 手 提 電 話 機 管 局 已 轉 介 有 關 個 案 予 機 場 保 安 有 限 公 司 跟 進 零 售 業 僱 員 培 訓 Training for Employees in Retail Industry 15.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政 府 與 商 界 人 士 最 近 均 指 稱 零 售 業 出 現 人 力 短 缺 此 外, 職 業 訓 練 局 零 售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每 兩 年 會 進 行 一 次 人 力 調 查 ( 調 查 ), 評 估 業 內 人 力 情 況, 以 了 解 人 力 需 求 及 培 訓 需 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委 員 會 最 近 一 次 進 行 的 調 查, 有 否 就 2013 年 至 2015 年 每 年 零 售 業 的 經 理 主 任 售 貨 員 兼 職 售 貨 員 文 員 或 技 術 輔 助 人 員 及 其 他 職 級 分 別 的 (i) 僱 員 人 數 (ii) 職 位 空 缺, 以 及 (iii) 人 力 需 求 ( 即 (i) 加 (ii)) 進 行 分 析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按 表 一 列 出 ); 表 一 年 份 經 理 主 任 售 貨 員 兼 職 售 貨 員 文 員 或 技 術 輔 助 人 員 其 他 ( 詳 細 列 出 )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117 117 ( 二 ) 委 員 會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零 售 業 的 訓 練 需 求 及 訓 練 需 求 增 長 最 大 的 3 個 範 疇 ( 例 如 管 理 培 訓 銷 售 技 巧 客 戶 服 務 產 品 知 識 語 文 等 ) 分 別 為 何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委 員 會 有 否 統 計 去 年 有 多 少 間 零 售 商 號 為 僱 員 提 供 內 部 訓 練, 以 及 該 數 目 佔 零 售 商 號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 四 ) 委 員 會 有 否 調 查 現 時 零 售 商 號 提 供 的 內 部 訓 練 一 般 涵 蓋 的 範 疇 受 訓 僱 員 的 總 數 和 一 般 職 級 培 訓 總 名 額, 以 及 平 均 培 訓 時 數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五 ) 2010 年 至 2012 年 間,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每 年 開 辦 多 少 個 零 售 業 的 培 訓 課 程 及 提 供 多 少 學 額, 以 及 有 關 課 程 的 名 稱 訓 練 範 疇 授 課 形 式 ( 全 職 或 兼 讀 ) 入 讀 資 格 上 課 時 數 學 費 津 貼 畢 業 學 員 總 數 及 畢 業 率 分 別 為 何 ( 使 用 與 表 二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按 年 列 出 ); 及 表 二 年 份 :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機 構 ( 如 適 用 )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學 額 總 數 訓 練 範 疇 授 課 形 式 ( 全 職 或 兼 讀 ) 入 讀 資 格 上 課 時 數 學 費 津 貼 畢 業 學 員 總 數 畢 業 率 ( 六 ) 在 2010 年 至 2012 年 間,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在 資 歷 架 構 的 框 架 下 每 年 委 託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了 多 少 個 零 售 業 的 培 訓 課 程 及 該 等 課 程 共 有 多 少 學 額, 以 及 有 關 課 程 的 提 供 機 構 及 課 程 名 稱 訓 練 範 疇 授 課 形 式 ( 全 職 或 兼 讀 ) 入 讀 資 格 上 課 時 數 學 費 津 貼 畢 業 學 員 總 數 及 畢 業 率 分 別 為 何 ( 使 用 與 表 二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按 年 列 出 )?

118 118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郭 偉 强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職 訓 局 於 2012 年 就 零 售 業 進 行 最 新 一 期 調 查, 旨 在 反 映 零 售 業 界 短 期 的 人 力 需 求 情 況 委 員 會 經 討 論 和 研 究 後, 確 認 調 查 的 結 果 調 查 訪 問 零 售 業 機 構 預 期 於 2013 年 在 各 個 職 級 的 人 力 需 求 有 關 數 字 載 於 以 下 的 表 一 表 一 2013 年 預 期 人 力 需 求 文 員 或 兼 職 (2) 經 理 主 任 售 貨 員 技 術 輔 助 其 他 售 貨 員 (1) 人 員 註 : (1) 包 括 存 貨 / 採 購 文 員 存 貨 助 理 訂 單 助 理 ( 網 上 服 務 ) 及 商 品 陳 列 助 理 (2) 包 括 東 主 / 獨 資 經 營 者 / 執 行 合 夥 董 事 及 從 事 非 主 要 零 售 職 能 人 員 的 工 作 ( 如 會 計 財 務 資 訊 科 技 行 政 與 支 援 工 作 等 ) 調 查 並 沒 有 推 算 零 售 業 的 人 力 供 應 情 況, 亦 沒 有 收 集 2013 年 僱 員 人 數 和 職 位 空 缺 的 資 料 至 於 2014 年 及 2015 年 零 售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情 況, 調 查 報 告 則 以 推 算 的 形 式, 預 期 整 個 行 業 的 整 體 人 力 需 求 分 別 為 人 和 人 調 查 報 告 並 沒 有 把 推 算 細 分 至 各 個 職 級 ( 二 ) 調 查 報 告 顯 示,2012 年 僱 主 提 供 或 資 助 最 多 培 訓 名 額 的 3 個 範 疇 為 產 品 知 識 客 戶 服 務, 以 及 店 鋪 營 運, 名 額 分 別 為 個, 個 及 個 而 與 2010 年 ( 即 對 上 一 次 調 查 ) 相 比, 增 幅 最 大 的 3 個 範 疇 為 店 鋪 營 運 管 理 / 督 導 技 巧 / 業 務 管 理, 以 及 其 他 ( 包 括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急 救 顧 客 心 理 等 範 疇 ), 增 幅 分 別 為 413%, 296% 和 182% ( 三 ) 調 查 訪 問 了 4 人 或 以 上 的 零 售 業 機 構 的 僱 主 於 2012 年 提 供 或 資 助 員 工 接 受 培 訓 的 情 況 調 查 報 告 推 算, 全 港 4 人 或 以 上 的 零 售 業 機 構 的 總 數 目 為 間 (3), 當 中 有 提 供 或 資 助 (3)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和 2012 年 零 售 業 人 力 調 查 報 告 的 資 料, 登 記 零 售 業 公 司 共 有 間 ; 當 剔 除 機 構 單 位 記 錄 庫 內 不 活 躍 商 號 後, 登 記 零 售 業 公 司 數 目 有 間

119 119 員 工 接 受 培 訓 的 零 售 機 構 數 目 有 間, 佔 這 類 機 構 的 17% ( 四 ) 調 查 報 告 中 有 關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範 疇 及 受 訓 僱 員 的 職 級 等 資 料 列 於 以 下 表 二 表 二 培 訓 名 額 全 職 售 貨 員 培 訓 範 疇 全 職 經 理 文 員 或 及 主 任 技 術 輔 助 人 員 管 理 / 督 導 技 巧 / 業 務 管 理 行 業 專 門 培 訓 客 戶 服 務 銷 售 技 巧 產 品 知 識 投 訴 處 理 人 際 關 係 技 巧 / 團 隊 工 作 店 鋪 營 運 物 流 / 存 貨 管 理 / 供 應 鏈 管 理 資 訊 科 技 及 應 用 語 文 普 通 話 英 語 個 人 發 展 其 他 總 計 註 : (4) 調 查 並 沒 有 收 集 有 關 提 供 或 資 助 兼 職 售 貨 員 接 受 培 訓 的 情 況 (4) 調 查 並 沒 有 涵 蓋 受 訓 僱 員 數 目 及 平 均 培 訓 時 數 ( 五 ) 職 訓 局 轄 下 的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為 零 售 業 的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但 並 沒 有 為 零 售 課 程 學 額 設 上 限, 有 關 資 料 列 於 以 下 表 三

120 120 表 三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機 構 學 年 實 務 課 程 ( 課 程 名 稱 列 於 附 件 一 ) 課 程 種 類 2. 為 零 售 機 構 度 身 訂 造 的 課 程 ( 課 程 名 稱 和 設 計 因 個 別 機 構 要 求 而 定 ) 課 程 學 員 總 數 實 務 課 程 及 度 身 訂 造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零 售 店 鋪 管 理 監 督 管 理 顧 客 服 務 及 銷 售 投 訓 練 範 疇 訴 處 理 消 費 者 行 為 客 戶 關 係 情 緒 智 商 和 逆 境 智 商 創 意 溝 通 和 表 達 技 巧 庫 存 管 理 Y 世 代 管 理 英 文 和 普 通 話 等 授 課 形 式 兼 讀 ( 全 職 或 兼 讀 ) 入 讀 資 格 零 售 業 在 職 人 士 1. 實 務 課 程 : 詳 情 列 於 附 件 一 上 課 時 數 2. 度 身 訂 造 的 課 程 : 上 課 時 數 視 乎 個 別 課 程 設 計 而 定 1. 實 務 課 程 : 平 均 每 小 時 25 元 學 費 2. 度 身 訂 造 的 課 程 : 學 費 視 乎 個 別 課 程 設 計 而 定 津 貼 沒 有 畢 業 學 員 總 數 畢 業 率 96.2% 98.1% 95.8% 除 上 述 課 程 外, 職 訓 局 亦 於 高 級 文 憑 / 文 憑 課 程 基 礎 文 憑 / 中 專 文 憑 課 程, 以 及 毅 進 計 劃 課 程 提 供 有 關 零 售 的 單 元 課 程, 為 學 員 提 供 零 售 業 培 訓 ( 六 ) 在 過 去 3 個 財 政 年 度 ( 年 度 至 年 度 ), 再 培 訓 局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提 供 零 售 業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列 於 以 下 表 四

121 表 四 121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曾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的 培 訓 機 機 構 構 名 單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財 政 年 度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課 程 種 類 2.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已 使 用 學 額 訓 練 範 疇 有 關 課 程 的 訓 練 範 疇 載 列 於 附 件 三 1.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 全 職 授 課 形 式 2.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 ( 全 職 或 兼 讀 ) 兼 讀 1.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 為 失 業 及 待 學 待 業 人 士 而 設, 課 程 的 學 歷 要 求 由 小 六 至 中 五 程 度 不 等 入 讀 資 格 2.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 主 要 為 在 職 僱 員 或 計 劃 轉 業 的 人 士 而 設, 課 程 一 般 不 設 學 歷 要 求 1.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 由 120 至 160 小 時 不 等 上 課 時 數 2.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 每 課 程 由 14 至 24 小 時 不 等 1.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 費 用 全 免 2.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 學 費 視 乎 課 程 性 質 及 資 助 幅 度 (5), 現 時 有 關 學 費 介 乎 250 元 至 1,250 元 1.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 學 員 如 修 讀 為 期 7 天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可 申 領 再 培 訓 津 貼 (6) 津 貼 2.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 (7) 完 成 人 次 學 員 出 席 率 註 : (8) 不 設 津 貼 % 93% 91% (5) 每 月 入 息 為 9,000 元 或 以 下 的 學 員 可 申 請 豁 免 課 程 費 用 每 月 入 息 介 乎 9,001 元 至 19,500 元 的 學 員, 可 申 請 繳 付 約 為 課 程 成 本 三 成 的 費 用 (6) 視 乎 課 程 及 學 員 類 別, 再 培 訓 津 貼 介 乎 每 日 30 元 至 元 不 等 (7) 報 讀 培 訓 課 程 的 學 員 如 出 席 率 達 到 80%, 會 被 視 為 完 成 課 程 每 名 學 員 在 1 個 年 度 內 可 報 讀 超 過 1 項 由 再 培 訓 局 提 供 的 課 程, 亦 可 能 完 成 課 程 超 過 1 次 (8) 學 員 出 席 率 指 完 成 課 程 學 員 總 數 佔 有 關 班 別 的 入 讀 課 程 學 員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相 關 指 標 為 80%

122 122 附 件 一 職 訓 局 轄 下 的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零 售 業 實 務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時 數 ( 小 時 ) 1. 活 學 活 用 顧 客 投 訴 技 巧 7 2. 出 色 表 達 技 巧 7 3. 專 業 教 練 (Coaching) 技 巧 7 4. 激 勵 真 諦 7 5. EQ 愉 快 工 作 坊 7 6. 中 文 Excel 萬 用 試 算 表 ( 初 級 ) 壓 力 管 理 與 AQ 逆 境 商 數 7 8. 勞 工 法 例 面 面 觀 店 鋪 主 管 須 知 7 9. 掌 握 顧 客 的 消 費 心 理 時 間 管 理 致 勝 術 卓 越 領 導 的 秘 訣 雙 贏 溝 通 與 團 隊 建 立 顧 客 服 務 新 國 度 銷 售 的 藝 術 管 理 難 纏 顧 客 倉 頡 輸 入 法 贏 取 顧 客 心 活 用 九 型 人 格, 提 升 領 導 力 跳 出 框 框 創 意 解 難 當 管 理 人 遇 上 Y 世 代 怎 樣 在 改 變 管 理 中 提 昇 員 工 的 心 理 質 素 活 用 九 型 人 格, 打 破 人 際 隔 膜 專 業 顧 客 服 務 基 本 存 貨 管 理 店 鋪 主 管 須 知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管 理 技 巧 證 書 課 程 (4 天 課 程 ) 專 業 教 練 技 巧 ( 進 階 班 ) 雙 贏 溝 通 與 團 隊 建 立 ( 進 階 班 ) 銷 售 的 藝 術 ( 進 階 班 ) 零 售 業 基 礎 課 程 零 售 業 之 店 鋪 管 理 14

123 123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時 數 ( 小 時 ) 32. 零 售 業 之 員 工 管 理 零 售 業 之 店 鋪 銷 售 管 理 零 售 業 之 店 鋪 日 常 財 務 管 理 年 度 至 年 度 曾 提 供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已 上 載 於 資 歷 名 冊 的 零 售 業 課 程 的 培 訓 機 構 培 訓 機 構 1. 香 港 明 愛 2.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3.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4. 港 專 機 構 有 限 公 司 5.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6.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7.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8.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9. 聖 公 會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心 10.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11. 香 島 專 科 學 校 12. 工 業 福 音 團 契 有 限 公 司 13. 葵 協 社 區 教 育 拓 展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14. 循 道 衞 理 中 心 15. 新 界 社 團 聯 會 再 培 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16.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17.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18.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19. 香 港 聖 公 會 麥 理 浩 夫 人 中 心 20. 職 業 訓 練 局 21.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22. 仁 愛 堂 有 限 公 司 23.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附 件 二

124 年 度 至 年 度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開 辦 並 已 上 載 於 資 歷 名 冊 的 零 售 業 課 程 附 件 三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1. 寵 物 美 容 及 店 務 助 理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認 識 日 常 店 務 知 識 顧 客 服 務 及 銷 售 技 巧, 並 掌 握 寵 物 沖 洗 造 型 及 修 剪 的 基 本 知 識 及 技 巧 ) 2. 綠 色 有 機 產 品 銷 售 員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認 識 及 了 解 有 機 種 植 的 概 念, 掌 握 有 機 產 品 知 識, 認 識 日 常 店 鋪 管 理 顧 客 服 務 及 銷 售 技 巧 ) 3. 零 售 店 務 員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顧 客 服 務 及 銷 售 技 巧, 認 識 貨 品 管 理 店 鋪 運 作 及 收 銀 程 序 ) (9) 4. 花 店 實 務 及 花 藝 設 計 助 理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花 店 營 運 及 花 藝 設 計 方 面 之 基 本 技 巧, 認 識 花 店 貨 品 管 理 店 鋪 運 作 及 收 銀 程 序 )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5. 基 本 零 售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了 解 零 售 業 的 基 本 要 求, 掌 握 零 售 業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懂 得 如 何 接 待 客 人 ) 6. 卓 越 服 務 及 銷 售 技 巧 進 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深 入 認 識 零 售 業 專 業 銷 售 技 巧, 運 用 有 效 溝 通 技 巧, 提 供 更 專 業 的 服 務, 並 有 效 地 應 用 情 緒 智 商 於 處 理 投 訴, 以 及 提 升 整 體 的 顧 客 服 務 質 素 ) 7. 店 鋪 管 理 及 顧 客 服 務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明 白 店 鋪 營 運 標 準 管 理 店 鋪 運 作, 運 用 服 務 管 理 提 供 優 質 顧 客 服 務, 提 升 管 理 人 員 在 顧 客 服 務 方 面 的 技 巧, 同 時 培 訓 管 理 人 員 教 導 監 管 及 推 動 下 屬 提 升 這 方 面 的 服 務 技 巧 )

125 125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8. 零 售 業 員 工 管 理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有 效 的 溝 通 技 巧, 建 立 優 秀 團 隊, 發 揮 領 導 才 能, 培 訓 激 勵 及 輔 導 員 工, 實 現 更 有 效 的 管 理 ) 9. 商 品 銷 售 及 展 示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提 升 在 商 品 推 廣 及 銷 售 管 理 監 察 方 面 的 技 巧, 同 時 亦 培 訓 管 理 人 員 如 何 教 導 下 屬 提 升 這 方 面 的 技 能 ) 10. 基 本 銷 售 分 析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損 益 表 和 銷 售 趨 勢 分 析 等 基 本 知 識, 採 取 更 有 效 的 銷 售 策 略, 人 手 安 排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控 制 支 出, 令 店 鋪 管 理 更 具 經 濟 效 益 ) 11. 零 售 業 個 人 效 益 管 理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有 效 的 時 間 管 理 有 效 的 回 應 及 面 試 技 巧 ) 12. 零 售 業 普 通 話 ( 一 般 行 業 ) 基 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普 通 話 語 音 基 礎 及 零 售 業 常 用 的 處 境 用 語, 增 強 日 常 工 作 會 話 能 力, 提 高 競 爭 能 力 ) 13. 零 售 業 普 通 話 ( 一 般 行 業 ) 進 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零 售 業 日 常 應 對 和 處 境 用 語 的 普 通 話 準 確 發 音, 以 及 更 多 零 售 業 詞 彙 及 用 語 ; 並 通 過 會 話 練 習 及 角 色 扮 演, 加 強 普 通 話 表 達 能 力 及 對 話 能 力, 使 學 員 在 工 作 中 可 以 應 用 自 如 ) 14. 零 售 業 英 語 ( 一 般 行 業 ) 基 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英 語 語 音 基 礎 詞 彙 及 零 售 業 常 用 的 處 境 用 語, 增 強 日 常 工 作 會 話 能 力, 提 高 競 爭 能 力 ) 15. 零 售 業 英 語 ( 一 般 行 業 ) 進 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運 用 英 語 作 日 常 零 售 業 應 對, 掌 握 更 多 零 售 業 詞 彙 及 用 語 ; 並 通 過 會 話 練 習 及 角 色 扮 演, 加 強 英 語 表 達 能 力 及 對 話 能 力, 使 學 員 在 工 作 中 可 以 應 用 自 如 )

126 126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16. 零 售 業 英 語 ( 便 利 店 超 市 快 餐 店 ) 基 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英 語 語 音 基 礎 詞 彙 及 零 售 業 常 用 的 處 境 用 語, 增 強 日 常 工 作 會 話 能 力, 提 高 競 爭 能 力 ) 17. 零 售 業 英 語 ( 珠 寶 鐘 錶 化 粧 ) 基 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英 語 語 音 基 礎 詞 彙 及 零 售 業 常 用 的 處 境 用 語, 增 強 日 常 工 作 會 話 能 力, 提 高 競 爭 能 力 ) 18. 零 售 業 英 語 ( 電 器 及 影 音 器 材 電 子 產 品 傢 俬 及 家 居 用 品 ) 基 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英 語 語 音 基 礎 詞 彙 及 零 售 業 常 用 的 處 境 用 語, 增 強 日 常 工 作 會 話 能 力, 提 高 競 爭 能 力 ) 19. 零 售 業 英 語 ( 鞋 類 時 裝 及 成 衣 兒 童 用 品 及 產 品 ) 基 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讓 學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英 語 語 音 基 礎 詞 彙 及 零 售 業 常 用 的 處 境 用 語, 增 強 日 常 工 作 會 話 能 力, 提 高 競 爭 能 力 ) 20. 市 集 營 銷 業 常 用 英 語 基 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協 助 學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英 語 語 音 及 市 集 營 銷 業 常 用 的 處 境 用 語, 增 強 日 常 工 作 會 話 能 力, 提 高 競 爭 力 ) (10) 21. 市 集 營 銷 業 常 用 普 通 話 基 礎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協 助 學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普 通 話 語 音 及 市 集 營 銷 業 常 用 的 處 境 用 語, 增 強 日 常 工 作 會 話 能 力, 提 高 競 爭 力 ) (11) 22. 市 集 營 銷 業 個 人 衞 生 與 職 安 健 單 元 證 書 ( 訓 練 範 疇 : 加 強 業 界 從 業 員 對 個 人 衞 生 及 職 安 健 的 認 識, 從 而 減 少 食 物 感 染 工 作 意 外 及 染 上 職 業 病 的 機 會 ) 註 : (9) 是 項 課 程 自 年 度 起 屬 於 另 一 個 行 業 範 疇 (10) 是 項 課 程 於 年 度 沒 有 開 辦 (11) 是 項 課 程 上 載 於 資 歷 名 冊 至 2012 年 3 月

127 127 淘 汰 舊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Phasing Out of Old Diesel Commercial Vehicles 16.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表 示, 柴 油 商 業 車 是 香 港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的 主 要 源 頭 之 一, 並 建 議 以 資 助 方 法, 按 污 染 程 度 分 階 段 淘 汰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屬 歐 盟 IV 期 以 前 共 8 萬 多 輛 高 污 染 柴 油 商 業 車, 以 配 合 2015 年 及 2020 年 的 污 染 物 減 排 目 標 環 境 保 護 署 早 前 建 議 劃 一 劏 車 及 換 車 的 特 惠 補 償 金 ( 補 償 金 ) 並 提 高 該 金 額, 以 及 將 歐 盟 I 至 III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的 退 役 期 限 延 遲 1 年, 而 該 修 訂 方 案 將 使 政 府 的 財 務 承 擔 增 至 117 億 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本 港 歐 盟 前 期 及 I 至 III 期 的 輕 型 中 型 重 型 柴 油 商 業 車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有 否 按 車 輛 使 用 頻 率 ( 例 如 間 歇 行 駛 經 常 行 駛 ) 分 類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的 數 目 ; 若 有,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不 少 基 層 家 庭 的 車 主 表 示 無 力 支 付 巨 額 換 車 費 用,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將 有 多 少 車 主 或 有 關 的 公 司 因 而 結 束 有 關 業 務 ; 若 有, 數 目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有 中 型 貨 車 的 車 主 向 本 人 反 映 經 營 環 境 困 難, 政 府 會 否 提 高 補 償 金 的 水 平, 以 及 再 次 延 長 柴 油 商 業 車 的 退 役 期 限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歐 盟 I 期 至 III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的 退 役 期 限 分 別 獲 延 遲 1 年 至 2017 年 2018 年 和 2020 年, 但 歐 盟 前 期 型 號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的 退 役 期 限 則 維 持 在 2016 年,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未 來 3 年 內, 將 有 多 少 輛 相 關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將 會 退 役 ; 若 有, 數 目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未 來 3 年 內 將 有 多 少 輛 歐 盟 IV 期 的 二 手 車 可 供 退 役 車 輛 的 車 主 購 買 ; 若 有, 數 目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政 府 有 否 措 施 確 保 柴 油 商 業 車 的 二 手 車 和 新 車 市 場 的 售 價 處 於 合 理 水 平, 避 免 出 現 求 過 於 供 的 情 況, 以 及 防 止 汽 車 銷 售 商 趁 機 抬 高 售 價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有 否 考 慮 按 通 脹 率 定 期 調 整 補 償 金 的 款 額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128 128 ( 七 ) 有 否 考 慮 提 供 免 息 貸 款, 協 助 和 鼓 勵 柴 油 商 業 車 車 主 更 換 車 輛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鑒 於 運 輸 業 界 強 烈 反 對 政 府 把 新 登 記 的 歐 盟 V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的 退 役 期 限 設 定 為 15 年,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向 車 齡 達 15 年 但 能 通 過 驗 車 的 該 等 車 輛 續 發 牌 照 ; 若 會, 驗 車 標 準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考 慮 延 長 該 等 車 輛 退 役 期 ; 若 會, 延 長 多 少 年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有 何 措 施 防 止 有 人 以 低 價 從 外 地 進 口 二 手 柴 油 商 業 車, 以 取 得 政 府 的 補 償 金 ; 及 ( 十 ) 鑒 於 有 汽 車 維 修 業 界 人 士 反 映, 歐 盟 IV 期 及 以 後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採 用 大 量 的 電 子 化 零 部 件, 因 此 維 修 人 員 需 要 具 備 一 定 的 電 腦 知 識 和 取 得 汽 車 生 產 商 的 數 據 支 援 方 可 提 供 維 修 服 務,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有 多 少 專 職 維 修 商 業 柴 油 車 的 車 房 會 因 欠 缺 有 關 知 識 或 數 據 支 援 而 結 業 ; 若 有, 數 目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以 及 會 否 要 求 柴 油 商 業 車 的 銷 售 商 公 開 有 關 技 術 及 資 料, 以 及 為 汽 車 維 修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以 鼓 勵 與 管 制 並 行 策 略 淘 汰 約 8 萬 輛 歐 盟 IV 期 以 前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環 境 局 和 環 境 保 護 署 其 後 積 極 與 運 輸 業 界 商 討 建 議 的 細 節, 並 因 應 業 界 的 意 見 而 修 訂 建 議 相 對 於 本 年 年 初 提 出 的 建 議, 經 修 訂 的 建 議 將 特 惠 補 償 金 額 由 先 前 的 新 車 平 均 應 課 稅 值 的 10% 至 30% 增 至 27% 至 33%, 並 將 5 個 車 齡 組 別 減 少 為 3 個 組 別, 令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車 主 ( 特 別 是 歐 盟 前 期 和 I 期 車 輛 的 車 主 ) 可 獲 更 高 補 償 特 惠 補 償 金 額 只 與 被 淘 汰 車 輛 的 車 齡 掛 鈎, 不 再 與 車 主 是 否 購 入 新 車 掛 鈎, 讓 車 主 可 更 靈 活 選 擇 是 否 和 何 時 購 買 替 代 車 輛 此 外, 修 訂 建 議 亦 將 歐 盟 I II 及 III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的 退 役 期 限 推 遲 一 年 即 歐 盟 前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的 退 役 期 限 為 2016 年 1 月 1 日 歐 盟 I 期 為 2017 年 1 月 1 日 歐 盟 II 期 為 2018 年 1 月 1 日, 而 歐 盟 III 期 則 為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於 新 登 記 車 輛 的 退 役 期, 則 為 15 年 的 使 用 期 限 基 於 與 運 輸 業 界 達 致 的 共 識, 我 們 在 本 年 10 月 2 日 得 到 立 法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對 修 訂 建 議 的 支 持 後, 於 10 月 30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落 實 管

129 129 制 措 施 的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 受 管 制 車 輛 ) 規 例 ( 規 例 ), 立 法 會 已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例, 我 們 計 劃 在 規 例 通 過 後, 向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為 特 惠 補 償 金 申 請 撥 款, 以 便 在 2014 年 第 一 季 推 出 特 惠 補 償 計 劃 審 議 規 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11 月 26 日 就 規 例 舉 行 了 公 聽 會, 大 部 分 發 言 的 運 輸 業 人 士 都 支 持 修 訂 方 案, 並 期 望 方 案 早 日 落 實 就 林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我 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已 登 記 的 歐 盟 IV 期 以 前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約 有 輛 這 些 車 輛 的 概 況 載 於 附 件 一 由 於 車 輛 的 使 用 頻 率 會 因 應 個 別 行 業 和 車 主 的 運 作 模 式, 以 及 整 體 的 經 濟 周 期 有 所 不 同, 我 們 並 沒 有 這 些 車 輛 使 用 頻 率 的 資 料 ( 二 ) 考 慮 業 界 的 意 見 後, 我 們 的 修 訂 建 議 把 特 惠 補 償 金 額 與 被 淘 汰 車 輛 的 車 齡 掛 鈎, 不 再 與 車 主 是 否 購 買 替 代 車 輛 掛 鈎, 令 車 主 可 以 按 其 情 況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購 置 替 代 車 輛 ( 包 括 新 車 或 二 手 車 ) 和 購 置 車 輛 的 時 間 此 外, 政 府 也 提 高 特 惠 補 償 金 的 水 平 原 有 和 修 訂 後 的 特 惠 補 償 建 議 載 於 附 件 二 基 於 這 些 修 訂 建 議, 運 輸 業 界 ( 包 括 一 些 代 表 單 頭 車 主 或 經 營 規 模 較 小 的 營 運 者 ) 的 主 流 意 見 認 為 計 劃 可 以 接 受 此 外, 我 們 也 曾 聯 絡 銀 行 界, 得 悉 現 時 市 場 上 已 有 不 同 的 汽 車 貸 款 計 劃 可 供 車 主 申 請, 貸 款 額 可 以 高 達 汽 車 價 格 的 九 成, 現 時 利 率 亦 一 般 低 於 最 優 惠 利 率 購 置 替 代 車 輛 與 否 和 將 來 業 務 的 營 運 模 式 屬 車 主 的 商 業 決 定, 加 上 我 們 並 沒 有 資 料 可 反 映 車 主 或 有 關 公 司 的 財 政 狀 況,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評 估 計 劃 日 後 對 有 關 業 務 的 車 主 或 公 司 數 目 的 影 響 ( 三 ) 我 們 已 因 應 運 輸 業 界 的 意 見 優 化 特 惠 補 償 計 劃, 並 獲 運 輸 業 界 大 致 所 接 受 修 訂 特 惠 補 償 方 案 的 總 額 將 約 為 117 億 元, 較 原 有 建 議 估 計 所 需 的 87 億 元 提 高 約 30 億 元 若 再 進 一 步 提 升 特 惠 補 償 金 水 平, 將 有 違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及 污 染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此 外, 修 訂 建 議 亦 已 將 歐 盟 I II 及 III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的 退 役 期 限 各 推 遲 一 年 若 進 一 步 延 長 建 議 的 退 役 期 限, 便 無 法 盡 早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的 問 題 ; 也 無 法 在 2020 年 或 之 前 達 致 新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和 符 合 政 府 與 廣 東 省 政 府 共 同 訂 立 的 2015 年 及 2020 年 的 減 排 目 標

130 130 ( 四 ) 及 ( 五 ) 若 規 例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約 有 輛 歐 盟 前 期 和 歐 盟 I 期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將 於 2016 年 年 底 前 會 被 強 制 淘 汰 至 於 為 數 約 5 萬 輛 的 歐 盟 II 期 和 III 期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它 們 可 以 分 別 使 用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一 般 來 說, 車 主 會 按 其 車 輛 的 情 況 經 濟 狀 況 和 個 人 考 慮 等 因 素 決 定 何 時 銷 毀 這 些 車 輛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估 計 每 年 退 役 車 輛 的 具 體 數 目 本 港 商 業 車 輛 供 應 市 場 是 開 放 的, 我 們 歡 迎 來 自 不 同 地 區 的 車 輛 製 造 商 將 符 合 法 定 車 輛 廢 氣 標 準 和 道 路 安 全 要 求 的 車 輛 引 入 本 地 市 場, 這 些 標 準 / 要 求 均 是 參 考 國 際 標 準 制 訂 現 時 所 有 歐 洲 和 日 本 的 主 要 車 輛 製 造 商 已 把 它 們 的 車 輛 引 入 本 地 市 場 這 些 車 輛 製 造 商 的 生 產 力 足 以 應 付 因 推 行 計 劃 而 增 加 的 車 輛 需 求 由 於 本 地 市 場 已 有 足 夠 的 競 爭, 我 們 相 信 車 輛 價 格 會 維 持 在 合 理 的 水 平 本 地 二 手 車 的 供 應 主 要 受 現 有 車 主 影 響 他 們 會 按 其 車 輛 的 情 況 經 濟 狀 況 和 個 人 考 慮 等 因 素 決 定 會 否 及 何 時 出 售 其 車 輛 由 於 車 齡 太 高 的 車 輛 的 可 靠 性 較 低, 未 必 能 配 合 一 般 的 商 業 運 作 需 要, 二 手 車 輛 的 交 易 通 常 涉 及 較 新 的 車 輛 型 號, 如 歐 盟 III 期 或 以 後 的 車 輛 現 時 歐 盟 III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為 數 約 3 萬 輛, 它 們 可 以 使 用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在 規 例 生 效 前 已 登 記 的 歐 盟 IV 期 和 V 期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共 有 約 輛 因 此, 我 們 預 期 二 手 車 輛 的 供 應 不 會 出 現 短 缺 ( 六 ) 特 惠 補 償 金 額 一 經 落 實 後, 便 會 在 整 個 計 劃 實 施 期 間 保 持 不 變, 以 提 供 額 外 推 動 力, 鼓 勵 車 主 盡 早 淘 汰 舊 車 ( 七 ) 我 們 曾 就 購 買 車 輛 的 貸 款 安 排 諮 詢 銀 行 業 業 界 普 遍 預 期 銀 行 會 向 車 主 提 供 具 競 爭 力 的 汽 車 貸 款 計 劃 現 時 車 輛 按 揭 貸 款 額 可 以 高 達 汽 車 價 格 的 九 成, 利 率 一 般 可 低 於 最 優 惠 利 率 因 此, 政 府 現 時 沒 有 計 劃 就 特 惠 補 償 計 劃 增 設 貸 款 安 排 有 意 購 置 替 代 車 輛 的 中 小 企 業, 亦 可 考 慮 申 請 工 業 貿 易 署 管 理 的 中 小 企 業 信 貸 保 證 計 劃

131 131 ( 八 ) 香 港 現 時 的 空 氣 質 素 與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引 的 最 終 目 標 仍 有 很 大 差 距 我 們 需 要 持 續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包 括 適 時 以 更 環 保 的 車 輛 替 代 在 用 的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我 們 因 此 提 出 為 日 後 新 登 記 柴 油 商 業 車 定 下 15 年 的 退 役 期 限 的 措 施 根 據 規 例, 新 登 記 柴 油 商 業 車 在 首 次 登 記 15 年 後 每 次 申 請 車 輛 續 牌 時, 必 須 符 合 當 時 適 用 於 新 車 的 排 放 標 準 若 再 延 長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的 使 用 年 限, 便 難 以 利 用 最 新 的 車 輛 減 排 科 技 達 到 早 日 改 善 空 氣 的 目 的 ( 九 ) 所 有 新 車 或 二 手 車 輛 在 香 港 首 次 登 記 車 輛 時, 均 須 符 合 現 行 新 車 的 法 定 排 放 標 準 ( 現 時 為 歐 盟 V 期 標 準 ) 這 些 規 定 可 以 防 止 從 外 地 進 口 二 手 老 舊 柴 油 商 業 車, 以 取 得 政 府 的 特 惠 補 償 ( 十 ) 我 們 一 直 要 求 車 輛 供 應 商 公 開 有 關 車 輛 維 修 的 技 術 資 訊, 讓 維 修 業 界 妥 善 地 維 修 車 輛 現 時 車 輛 供 應 商 會 應 顧 客 要 求, 向 他 們 提 供 車 輛 維 修 資 料 部 分 車 輛 供 應 商 亦 有 為 車 輛 維 修 技 工 舉 辦 車 輛 維 修 技 術 研 討 會 另 一 方 面, 職 業 訓 練 局 正 準 備 設 立 車 輛 維 修 資 料 庫, 並 為 車 輛 維 修 業 界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我 們 正 與 職 業 訓 練 局 和 車 輛 製 造 商 商 討 舉 辦 車 輛 維 修 課 程 的 可 行 性 已 登 記 柴 油 商 業 車 的 概 況 (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 附 件 一 引 擎 標 準 ( 使 用 車 齡 ) 歐 盟 前 期 (18+ 年 ) 歐 盟 I 期 (15 至 18 年 ) 輕 型 貨 車 中 型 貨 車 (5.5< 重 型 貨 車 ( 許 許 可 車 輛 總 重 可 車 輛 總 重 <=24 公 噸 ) >24 公 噸 ) 非 專 利 巴 士 公 共 小 巴 ( 柴 油 ) 私 家 小 巴 ( 柴 油 ) 整 體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 % % % % % % % % % % % % %

132 132 引 擎 標 準 ( 使 用 車 齡 ) 歐 盟 II 期 (12 至 15 年 ) 歐 盟 III 期 (7 至 12 年 ) 歐 盟 IV 期 或 以 上 (0 至 7 年 ) 輕 型 貨 車 中 型 貨 車 (5.5< 重 型 貨 車 ( 許 許 可 車 輛 總 重 可 車 輛 總 重 <=24 公 噸 ) >24 公 噸 ) 非 專 利 巴 士 公 共 小 巴 ( 柴 油 ) 私 家 小 巴 ( 柴 油 ) 整 體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車 數 百 分 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 計 % % % % % % % 原 有 和 修 訂 後 的 建 議 特 惠 補 償 金 額 附 件 二 沒 有 更 換 新 車 原 有 建 議 有 同 類 的 新 替 代 車 輛 不 論 車 主 有 否 以 新 修 訂 建 議 車 更 換 其 車 輛 註 銷 車 輛 的 車 齡 及 特 惠 補 償 金 額 ( 按 新 車 平 均 應 課 稅 值 計 算 ) 18 年 或 16 年 至 13 年 至 10 年 至 少 於 10 年 以 上 少 於 18 年 少 於 16 年 少 於 13 年 10% 12% 14% 16% 18% 18% 21% 24% 27% 30% 16 年 或 以 上 27% 13 年 至 少 於 16 年 30% 少 於 13 年 33%

133 133 改 善 為 巴 士 乘 客 提 供 的 服 務 Improvement to Services Provided for Bus Passengers 17.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有 監 察 及 改 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交 匯 處 ) 的 設 施,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政 府 亦 提 出 繼 續 檢 討 政 府 擁 有 的 有 蓋 交 匯 處 的 管 理 合 約 的 範 疇 在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方 面, 新 世 界 第 一 巴 士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新 巴 )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城 巴 ) 及 龍 運 巴 士 有 限 公 司 ( 龍 運 ) 於 去 年 獲 批 新 專 營 權 時 承 諾 加 強 乘 客 資 訊 新 巴 已 計 劃 於 多 個 巴 士 總 站 設 置 班 次 資 訊 顯 示 屏 ( 顯 示 屏 ), 亦 已 為 城 巴 機 場 快 線 提 供 巴 士 實 時 抵 站 時 間 查 詢 服 務 除 了 該 3 間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外, 九 龍 巴 士 ( 一 九 三 三 ) 有 限 公 司 ( 九 巴 ) 近 年 已 提 升 車 站 設 施, 以 加 強 發 放 乘 客 資 訊, 亦 已 於 屯 門 公 路 巴 士 轉 乘 站 提 供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預 報 系 統 此 外, 本 人 得 悉 九 巴 計 劃 於 部 分 路 線 ( 包 括 23 23M 及 26M 號 路 線 ) 試 行 引 入 衞 星 定 位 系 統, 以 加 強 管 理 車 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政 府 進 行 了 甚 麼 計 劃, 改 善 政 府 擁 有 的 有 蓋 交 匯 處 的 候 車 環 境 及 設 施 ( 包 括 通 風 照 明 人 流 管 理 無 障 礙 通 道 及 其 他 設 施 ); 政 府 現 時 有 否 計 劃 在 該 等 交 匯 處 進 行 新 的 改 善 工 程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鑒 於 據 報 有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向 運 輸 署 提 出 改 善 交 匯 處 環 境 的 建 議, 有 關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政 府 提 及 會 繼 續 檢 討 其 有 蓋 交 匯 處 的 管 理 合 約 的 範 疇, 該 等 交 匯 處 的 名 稱, 以 及 檢 討 的 內 容 為 何 ; ( 三 ) 該 3 間 獲 得 新 專 營 權 的 巴 士 公 司 就 履 行 上 述 加 強 乘 客 資 訊 的 承 諾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為 何 ( 包 括 已 經 或 計 劃 在 多 少 個 巴 士 總 站 設 置 顯 示 屏 及 其 他 工 作 ), 並 按 地 點 列 出 該 等 資 料 及 工 作 進 展 ; ( 四 ) 鑒 於 政 府 於 今 年 5 月 回 應 本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會 因 應 相 關 技 術 在 不 同 運 作 情 況 的 可 操 作 性 及 可 靠 性 成 本 效 益 等 因 素,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在 專 營 權 內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規 定 巴 士 公 司 必 須 透 過 轉 乘 站 的 報 站 裝 置 或 手 機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預 報 資 訊, 運 輸 署 或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提 供 的 實 時 抵 站 時 間 查 詢 服 務 的 可 靠 性 ; 若 有,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何 時 進 行 評 估 ; 是 否 知 悉 該 等 公 司 現 時 有 否 計 劃 將 查 詢 服 務 擴 展 至 包 括 其 他 巴 士 路 線 ; 及

134 134 ( 五 ) 是 否 知 悉 九 巴 近 期 引 入 科 技 加 強 管 理 車 隊 的 計 劃 的 詳 情 ; 運 輸 署 會 就 該 計 劃 向 九 巴 提 供 甚 麼 協 助?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協 助 及 監 督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提 升 設 施 及 改 善 服 務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擁 有 59 個 有 蓋 交 匯 處 它 們 在 建 造 時, 設 計 燈 光 通 風 等 都 合 符 當 時 相 關 的 指 引 或 標 準 政 府 亦 一 直 致 力 改 善 交 匯 處 的 候 車 環 境 及 設 施, 並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在 交 匯 處 實 施 合 適 的 改 善 措 施 在 2010 年 至 2013 年 10 月 期 間, 政 府 已 為 45 個 交 匯 處 完 成 了 改 善 候 車 環 境 及 設 施 的 工 程, 名 單 見 附 件 一 每 個 交 匯 處 所 進 行 的 工 程 作 用 都 不 盡 相 同, 但 當 中 主 要 涉 及 改 善 乘 客 設 施 及 人 流 管 理 改 善 通 風 系 統, 以 及 改 善 照 明 系 統 而 現 階 段 正 進 行 或 已 有 計 劃 進 行 改 善 候 車 環 境 及 設 施 工 程 的 交 匯 處, 則 共 有 7 個 ( 見 附 件 一 ) 另 一 方 面, 運 輸 署 一 直 鼓 勵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改 善 交 匯 處 的 乘 客 指 示 及 候 車 設 施 當 收 到 巴 士 公 司 的 申 請 後, 運 輸 署 會 從 交 通 及 行 人 安 全 等 方 面 審 核 申 請, 並 會 與 其 他 所 涉 部 門 協 調 及 跟 進 以 今 年 為 例, 為 配 合 北 區 的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運 輸 署 批 准 九 巴 的 申 請, 提 升 位 於 粉 嶺 的 華 明 巴 士 總 站 及 上 水 鐵 路 站 交 匯 處 的 配 套 設 施, 包 括 乘 客 候 車 站 牌 乘 客 指 示 及 排 隊 設 施 等 運 輸 署 知 悉 有 巴 士 公 司 正 構 思 改 善 個 別 交 匯 處 的 設 計 及 環 境, 但 至 今 只 收 到 一 些 概 念 性 的 建 議 待 有 詳 細 建 議 時, 運 輸 署 會 深 入 研 究 ( 二 ) 運 輸 署 就 交 匯 處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擔 當 協 調 的 角 色, 各 相 關 部 門 ( 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路 政 署 建 築 署 及 機 電 工 程 署 ) 則 按 其 職 能 負 責 跟 進 所 需 的 工 作, 這 安 排 行 之 有 效 運 輸 署 現 正 與 相 關 部 門 從 能 否 提 升 交 匯 處 的 管 理 效 率 及 成 本 效 益 角 度, 檢 討 將 交 匯 處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以 管 理 合 約 形 式 外 判 予 服 務 承 辦 商 執 行 的 可 行 性, 包 括 改 變 現 行 安 排 的 利 弊 及 如 何 能 配 合 各 相 關 部 門 的 法 定 權 力 該 檢 討 是 一 般 性 地 考 慮 交 匯 處 的 管 理 效 率 及 成 本 效 益, 並 非 針 對 特 定 或 個 別 的 交 匯 處

135 135 ( 三 ) 新 巴 龍 運 及 城 巴 有 限 公 司 ( 機 場 及 北 大 嶼 山 巴 士 網 絡 專 營 權 )( 下 稱 城 巴 ( 專 營 權 二 ) ) 在 2013 年 開 展 的 新 專 營 權 下, 承 諾 改 善 以 下 設 施 以 加 強 發 放 乘 車 資 訊 : (i) 在 8 個 主 要 巴 士 總 站 安 裝 更 多 液 晶 體 顯 示 屏, 展 示 路 線 資 訊, 以 及 下 一 班 巴 士 開 出 的 時 間 ; (ii) 加 強 在 車 上 提 供 的 乘 客 資 訊 新 巴 及 城 巴 ( 專 營 權 二 ) 會 在 所 有 新 購 置 的 巴 士 的 車 廂 內 安 裝 液 晶 體 顯 示 屏, 展 示 該 部 巴 士 所 行 走 的 路 線 所 有 即 將 停 靠 的 巴 士 站 的 名 稱 ; 而 龍 運 則 會 在 所 有 巴 士 的 車 廂 內 提 供 更 詳 盡 的 路 線 資 訊, 如 行 車 路 線 巴 士 站 位 置 及 班 次 等 ; (iii) 透 過 互 聯 網 和 智 能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乘 客 資 訊 及 查 詢 系 統, 並 在 適 當 時 進 一 步 改 良 資 訊 及 查 詢 系 統 ; 及 (iv) 關 於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資 料, 城 巴 ( 專 營 權 二 ) 會 透 過 公 司 的 網 站 和 智 能 電 話, 提 供 旗 下 所 有 機 場 巴 士 路 線 ( 即 A 線 ) 的 巴 士 到 站 實 時 資 料 龍 運 會 於 選 定 路 線 展 開 提 供 巴 士 到 站 實 時 資 料 的 試 驗 新 巴 會 為 班 次 較 疏 的 選 定 路 線, 在 主 要 巴 士 站 及 該 公 司 的 網 站 提 供 這 些 巴 士 路 線 按 巴 士 編 定 班 次 而 估 算 的 到 站 時 間 上 述 工 作 的 進 展 已 詳 載 於 附 件 二 ( 四 ) 政 府 一 向 鼓 勵 及 歡 迎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採 用 資 訊 科 技, 向 乘 客 提 供 更 多 乘 車 資 訊 及 改 善 巴 士 設 施 除 了 上 述 3 個 巴 士 專 營 權 在 這 方 面 的 改 善 措 施, 另 外 亦 有 營 辦 商 於 屯 門 公 路 巴 士 轉 乘 站, 試 驗 提 供 實 時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預 報 系 統 整 體 而 言, 預 報 系 統 在 技 術 上 有 一 定 的 可 靠 性, 但 由 於 系 統 涉 及 較 大 資 金 投 資 及 營 運 費 用, 巴 士 公 司 指 出 在 考 慮 是 否 須 擴 展 預 報 系 統 的 使 用 範 圍 時, 須 小 心 衡 量 乘 客 的 需 要 及 就 不 同 運 作 環 境 下 的 實 際 營 運 效 益 政 府 會 繼 續 審 視 巴 士 公 司 在 推 行 實 時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預 報 系 統 方 面 的 進 展 ( 五 ) 據 運 輸 署 了 解, 九 巴 正 研 究 引 進 科 技, 以 掌 握 行 走 中 的 巴 士 的 確 實 位 置, 方 便 前 線 車 務 人 員 更 準 確 地 因 應 乘 客 及 車 務 需 要, 靈 活 調 配 巴 士 目 前, 九 巴 尚 未 向 運 輸 署 提 交 詳 情

136 136 附 件 一 (1) 2010 年 至 2013 年 10 月 期 間 已 完 成 改 善 工 程 的 政 府 有 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共 45 個 ) 香 港 區 1. 中 環 ( 交 易 廣 場 ) 巴 士 總 站 2. 中 環 ( 香 港 站 )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3. 數 碼 港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4. 筲 箕 灣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5. 深 灣 道 公 共 交 通 總 站 6. 小 西 灣 ( 藍 灣 半 島 )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7. 海 怡 半 島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8. 山 頂 公 共 運 輸 總 站 9. 天 后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九 龍 區 1. 鑽 石 山 站 交 通 交 匯 處 2. 大 角 咀 ( 維 港 灣 ) 交 通 交 匯 處 3. 九 華 徑 交 通 交 匯 處 ( 荔 枝 角 巴 士 總 站 ) 4. 九 龍 灣 交 通 交 匯 處 5. 九 龍 機 鐵 站 交 通 交 匯 處 6. 九 龍 塘 ( 又 一 城 ) 交 通 交 匯 處 7. 麗 港 城 交 通 交 匯 處 8. 藍 田 站 交 通 交 匯 處 9. 朗 豪 坊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總 站 10. 柏 景 灣 交 通 交 匯 處 11. 尖 沙 咀 東 巴 士 總 站 新 界 區 1. 海 栢 花 園 交 通 交 匯 處 2. 灣 景 花 園 巴 士 總 站 3. 愉 景 新 城 交 通 交 匯 處 4. 坑 口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5. 葵 芳 站 巴 士 總 站

137 137 新 界 區 6. 葵 興 站 巴 士 總 站 7. 聯 和 墟 公 共 交 通 總 站 8. 龍 門 居 巴 士 總 站 9. 馬 鞍 山 市 中 心 公 共 交 通 總 站 10. 寶 琳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11. 西 樓 角 路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12. 沙 田 市 中 心 巴 士 總 站 13. 上 水 巴 士 總 站 14. 大 埔 墟 站 巴 士 總 站 15. 大 圍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16. 調 景 嶺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17. 將 軍 澳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18. 荃 灣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19. 荃 灣 西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20. 屯 門 中 心 巴 士 總 站 21. 屯 門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22. 屯 門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23. 東 涌 站 巴 士 總 站 24. 萬 景 峯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總 站 25. 烏 溪 沙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2) 現 階 段 正 進 行 或 有 計 劃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的 政 府 有 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共 7 個 ) 1. 中 環 ( 交 易 廣 場 ) 巴 士 總 站 2. 葵 芳 站 巴 士 總 站 3. 三 聖 巴 士 總 站 4. 九 華 徑 交 通 交 匯 處 ( 荔 枝 角 巴 士 總 站 ) 5. 愉 景 新 城 交 通 交 匯 處 6. 麗 港 城 交 通 交 匯 處 7. 鑽 石 山 站 交 通 交 匯 處

138 138 附 件 二 承 諾 工 作 進 展 (1) 在 8 個 主 要 巴 士 總 站 安 裝 更 多 已 完 成 液 晶 體 顯 示 屏, 展 示 路 線 資 訊 機 場 地 面 運 輸 中 心 巴 士 總 站 及 下 一 班 巴 士 開 出 的 時 間 數 碼 港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2) 新 巴 及 城 巴 ( 專 營 權 二 ) 會 在 所 有 新 購 置 的 巴 士 的 車 廂 內 安 裝 液 晶 體 顯 示 屏, 展 示 該 部 巴 士 所 行 走 的 路 線 所 有 即 將 停 靠 的 巴 士 站 的 名 稱 龍 運 會 在 所 有 巴 士 的 車 廂 內 提 供 更 詳 盡 的 路 線 資 訊 (3) 透 過 互 聯 網 和 智 能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乘 客 資 訊 及 查 詢 系 統, 並 在 適 當 時 進 一 步 改 良 資 訊 及 查 詢 系 統 預 計 在 2014 年 完 成 機 場 博 覽 館 巴 士 總 站 逸 東 邨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嘉 亨 灣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山 頂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預 計 在 2015 年 完 成 耀 東 邨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預 計 在 2016 年 完 成 北 角 碼 頭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目 前, 所 有 專 營 巴 士 已 裝 有 視 像 及 / 或 語 音 的 報 站 系 統, 為 乘 客 在 車 上 提 供 車 站 資 訊 所 有 新 巴 及 城 巴 新 購 置 的 巴 士, 車 廂 已 配 備 液 晶 體 顯 示 屏, 展 示 該 部 巴 士 所 行 走 的 路 線 及 即 將 停 靠 的 巴 士 站 的 名 稱 現 時 有 此 配 備 的 巴 士 為 數 約 260 部 龍 運 亦 已 在 所 有 巴 士 的 車 廂 內 提 供 更 詳 盡 的 路 線 資 料, 如 行 車 路 線 巴 士 站 位 置 及 班 次 等 新 巴 龍 運 及 城 巴 ( 專 營 權 二 ) 已 透 過 該 公 司 的 互 聯 網 和 智 能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為 乘 客 提 供 乘 客 資 訊 及 查 詢 系 統

139 139 承 諾 (4) 城 巴 ( 專 營 權 二 ) 會 透 過 公 司 的 網 站 和 智 能 電 話, 提 供 所 有 其 旗 下 A 線 的 巴 士 到 站 實 時 資 料 龍 運 於 選 定 路 線 展 開 提 供 巴 士 到 站 實 時 資 料 的 試 驗 新 巴 會 為 班 次 較 疏 的 選 定 路 線, 在 主 要 巴 士 站 及 該 公 司 的 網 站 提 供 這 些 巴 士 路 線 的 巴 士 編 定 班 次 的 到 站 時 間 工 作 進 展 目 前 城 巴 ( 專 營 權 二 ) 已 透 過 該 公 司 的 網 站 和 智 能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為 乘 客 提 供 旗 下 所 有 A 線 的 實 時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預 報 龍 運 已 開 始 在 屯 門 公 路 巴 士 轉 乘 站 試 驗 實 時 巴 士 到 站 時 間 的 預 報 系 統 新 巴 已 在 14 條 班 次 較 疏 的 路 線 的 主 要 巴 士 站 及 該 公 司 的 網 站, 提 供 那 些 路 線 的 編 定 到 站 時 間 的 資 訊 利 得 稅 的 評 定 Profits Tax Assessments 18. MR KENNETH LEUNG: President, on 12 November 2013,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handed down a judgment in the case of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Nice Cheer Investment Limited, which upheld the rulings of both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the Court of Appeal that unrealized profits arising from revaluation of unsold stock were not chargeable to profits tax. The CFA held that while the amount of taxable profit must be computed and ascertained with the ordinary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accounting, these are always subject to the overriding requirement of conformity, not merely with the express words of the statute, but with the way in which they have been judicially interpreted.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whether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 will: (a) (b) adhere to the underlying principle of taxation enunciated in the aforesaid judgment when dealing with disputed profits tax assessments in future; and re-assess the taxable profi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principle, for similar cases with undisputed profits tax assessments?

140 140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President, the Government is committed to maintaining clarity of the tax regime and stability of tax revenue.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facts of each case, the IRD will make tax assessment and deal with objection and appeal matters arising from judg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 and the legal principles laid down by the CFA. Our reply to the two parts of the question is as follows: (a) (b) The CFA's judgment in respect of Nice Cheer Investment Limited involves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technic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computation of assessable profits. On the basis of complying with the basic principles set out in the aforementioned judgment, the IRD is studying the judgment in detail and examining such matters as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relevant principles and actual practice. The IRO stipulates that if a taxpayer has not raised objection to his tax assessment within the specified period (that is, within one month after the date of the notice of assessment), the relevant assessment will become final and conclusive and generally cannot be amended or revised. A court judgment will not have retrospective effect on cases where the assessments have already become final and conclusive. 偏 遠 地 區 的 寬 頻 互 聯 網 接 駁 服 務 Broadband Internet Access Services in Remote Areas 19.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接 獲 市 民 的 投 訴 他 們 指 出, 不 少 離 島 及 新 界 鄉 村 等 偏 遠 地 區 和 市 區 部 分 的 住 宅 樓 宇 只 有 一 個 固 定 網 絡 寬 頻 數 據 服 務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提 供 寬 頻 互 聯 網 接 駁 服 務 該 等 營 辦 商 往 往 在 服 務 合 約 重 訂 時 大 幅 調 高 收 費, 而 收 費 水 平 遠 高 於 該 營 辦 商 向 其 他 有 多 於 一 個 營 辦 商 提 供 服 務 的 用 戶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據 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曾 指 出, 營 辦 商 於 不 同 地 區 採 取 差 別 收 費 的 做 法 或 屬 歧 視 性 定 價, 並 促 請 政 府 解 決 營 辦 商 在 偏 遠 地 區 獨 家 經 營 有 關 服 務 的 問 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營 辦 商 對 不 同 地 區 的 用 戶 採 用 差 別 收 費 的 做 法, 有 否 違 反 有 關 的 牌 照 規 定 ;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以 期 杜 絕 該 做 法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141 141 ( 二 ) 截 至 本 年 10 月 底, 光 纖 到 戶 服 務 及 光 纖 到 樓 服 務 各 自 及 合 計 在 全 港 的 住 戶 中 的 滲 透 率 及 覆 蓋 率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的 該 等 百 分 比 為 何 ; 各 區 議 會 分 區 內 並 非 透 過 光 纖 網 絡 接 駁 互 聯 網 的 住 戶 及 樓 宇 的 數 目, 分 別 佔 有 關 的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 三 ) 自 光 纖 網 絡 接 達 樓 宇 登 記 計 劃 推 行 以 來, 受 光 纖 到 戶 或 光 纖 到 樓 服 務 覆 蓋 的 樓 宇 數 目 佔 總 數 的 比 率 有 否 上 升 ; 該 兩 類 樓 宇 有 多 少 座 位 於 偏 遠 地 區,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及 ( 四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採 取 具 體 的 措 施 推 動 偏 遠 地 區 的 光 纖 網 絡 發 展 ( 包 括 鼓 勵 營 辦 商 投 資 拓 展 網 絡 ), 以 提 升 偏 遠 地 區 的 寬 頻 互 聯 網 接 駁 服 務 的 滲 透 率 可 靠 性 和 連 線 速 度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現 行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第 7N 條 ( 第 7N 條 ) 禁 止 在 電 訊 市 場 處 於 優 勢 的 持 牌 人 在 收 費 或 提 供 服 務 條 件 方 面 對 在 市 場 獲 取 服 務 的 人 之 間 存 有 歧 視, 而 有 關 禁 止 規 定 只 在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認 為 有 關 歧 視 具 有 防 止 或 大 幅 限 制 電 訊 市 場 的 競 爭 的 目 的 或 效 果 時 才 適 用 如 營 辦 商 的 定 價 涉 及 第 7N 條 所 禁 止 的 價 格 歧 視, 通 訊 局 會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及 既 定 程 序 展 開 調 查 及 因 應 調 查 結 果 採 取 規 管 行 動 通 訊 局 於 2011 年 至 2012 年 曾 接 獲 多 宗 有 關 一 家 住 宅 固 網 寬 頻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不 同 地 區 收 取 不 同 月 費 的 投 訴 經 考 慮 到 香 港 住 宅 固 網 寬 頻 服 務 市 場 上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他 們 各 自 的 市 場 份 額 及 流 動 寬 頻 服 務 作 為 住 宅 固 網 寬 頻 服 務 替 代 品 的 可 行 性, 通 訊 局 認 為 該 服 務 供 應 商 不 大 可 能 在 有 關 市 場 上 處 於 優 勢, 因 此 第 7N 條 的 禁 止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此 外, 通 訊 局 認 為,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電 訊 服 務 市 場 裏, 營 辦 商 向 不 同 客 戶 組 羣 收 取 的 價 格 有 別, 並 非 罕 見 做 法, 也 未 必 偏 離 正 常 市 場 運 作 而 涉 及 觸 犯 第 7N 條

142 142 競 爭 條 例 ( 第 619 章 ) 已 於 2012 年 6 月 通 過 並 將 分 階 段 實 施, 而 電 訊 條 例 中 包 括 第 7N 條 的 競 爭 條 文 將 於 競 爭 條 例 的 行 為 守 則 生 效 後 予 以 廢 除 屆 時, 電 訊 業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將 受 適 用 於 不 同 行 業 的 競 爭 條 例 所 規 管 當 局 未 有 計 劃 對 有 關 法 例 進 行 檢 討 ( 二 ) 及 ( 三 ) 光 纖 網 絡 接 達 樓 宇 自 願 登 記 計 劃 ( 下 稱 該 計 劃 ) 於 2010 年 11 月 推 出 時 共 有 5 間 營 辦 商 參 與, 共 登 記 了 約 幢 光 纖 到 戶 及 幢 光 纖 到 樓 的 住 宅 樓 宇 於 2013 年 4 月, 該 計 劃 已 擴 展 至 包 括 香 港 的 非 住 宅 樓 宇 現 時 共 有 7 間 營 辦 商 參 與 該 計 劃, 而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該 計 劃 已 錄 入 超 過 幢 光 纖 到 戶 及 幢 光 纖 到 樓 的 住 宅 樓 宇, 分 別 覆 蓋 全 港 住 戶 總 數 約 72% 及 11%, 惟 我 們 並 沒 有 各 區 的 分 項 數 字 與 該 計 劃 剛 開 展 時 相 比, 現 時 光 纖 到 戶 的 住 宅 樓 宇 數 目 有 超 過 4 倍 的 增 幅, 而 與 此 同 時 由 於 部 分 光 纖 到 樓 的 住 宅 樓 宇 已 提 升 為 光 纖 到 戶, 採 用 光 纖 到 樓 接 達 技 術 的 住 宅 樓 宇 數 目 相 對 地 有 所 下 降 ( 四 ) 香 港 電 訊 市 場 已 全 面 開 放, 固 定 寬 頻 服 務 的 提 供 網 絡 覆 蓋 的 範 圍 及 所 選 用 的 技 術, 主 要 取 決 於 營 辦 商 的 商 業 考 慮 對 於 營 辦 商 會 否 在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光 纖 網 絡 服 務, 屬 他 們 的 商 業 決 定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 通 訊 辦 ) 若 收 到 偏 遠 地 區 的 固 網 寬 頻 服 務 需 求, 會 向 營 辦 商 轉 達 並 鼓 勵 他 們 研 究 可 行 的 方 案, 以 改 善 該 些 地 區 的 網 絡 覆 蓋 及 滿 足 市 場 的 需 要 通 訊 辦 會 一 如 既 往 致 力 提 供 便 利 措 施, 以 鼓 勵 及 協 助 營 辦 商 投 資 拓 展 網 絡, 當 中 包 括 協 助 營 辦 商 在 公 共 街 道 政 府 橋 樑 及 隧 道 等 鋪 設 網 絡 向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講 解 營 辦 商 進 入 大 廈 鋪 設 網 絡 的 權 責, 以 期 改 善 網 絡 覆 蓋 及 接 達 等

143 143 為 渡 輪 乘 客 提 供 的 急 救 設 備 和 服 務 First Aid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Provided to Ferry Passengers 20.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一 名 長 洲 居 民 於 本 年 4 月 28 日 在 中 環 往 長 洲 的 渡 輪 上 懷 疑 心 臟 病 發, 送 院 搶 救 後 不 治 有 渡 輪 乘 客 向 本 人 反 映, 現 時 渡 輪 上 沒 有 設 置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纖 維 性 顫 動 機 ( 自 動 去 顫 機 ), 甚 至 基 本 急 救 設 備 亦 不 足 夠, 以 致 受 傷 或 心 臟 病 發 的 乘 客 可 能 因 未 獲 急 救 而 傷 病 情 況 惡 化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乘 客 在 渡 輪 上 遇 到 意 外 而 受 傷 或 死 亡, 以 及 病 發 的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受 傷 的 渡 輪 乘 客 由 救 護 車 在 渡 輪 碼 頭 送 往 醫 院 診 治 的 人 數 為 何 ; 他 們 由 受 傷 至 送 抵 醫 院 的 平 均 時 間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要 求 渡 輪 公 司 安 排 船 員 接 受 急 救 訓 練, 並 就 此 提 供 資 助 ; 及 ( 四 ) 當 局 有 否 要 求 渡 輪 公 司 定 期 更 新 渡 輪 的 急 救 設 備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渡 輪 公 司 在 渡 輪 設 置 自 動 去 顫 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郭 家 麒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海 事 處 的 海 上 事 故 統 計, 過 去 5 年 與 專 營 及 持 牌 渡 輪 有 關 的 死 亡 人 數 及 受 傷 人 數 如 下 : 年 份 受 傷 人 數 死 亡 人 數 海 事 處 並 無 乘 客 在 專 營 及 持 牌 渡 輪 上 病 發 的 統 計 資 料

144 144 ( 二 ) 根 據 消 防 處 表 示, 沒 有 受 傷 的 渡 輪 乘 客 由 救 護 車 在 渡 輪 碼 頭 送 往 醫 院 所 須 時 間 的 統 計 資 料 ( 三 ) 根 據 香 港 海 事 法 例 第 548 章 商 船 ( 本 地 船 隻 ) 條 例 第 16 條 而 訂 立 的 本 地 合 格 證 明 書 考 試 規 則, 符 合 申 領 本 地 船 隻 船 長 一 級 證 明 書 和 輪 機 操 作 員 一 級 證 明 書 的 人 士, 必 須 要 持 有 海 事 處 核 准 訓 練 機 構 發 出 的 急 救 證 書 現 時, 除 因 應 偏 低 乘 客 量 而 使 用 較 細 小 船 隻 的 個 別 航 線 外, 所 有 專 營 渡 輪 航 線 及 大 部 分 持 牌 渡 輪 航 線 的 船 隻 均 已 配 備 領 有 本 地 船 隻 船 長 一 級 證 明 書 和 輪 機 操 作 員 一 級 證 明 書 的 人 員 上 述 的 急 救 訓 練 要 求 皆 按 法 例 所 規 定, 海 事 處 沒 有 計 劃 為 此 提 供 資 助 ( 四 ) 至 於 急 救 設 備 方 面, 根 據 香 港 海 事 法 例 第 548 章 商 船 ( 本 地 船 隻 ) 條 例 第 8 條 而 制 定 的 工 作 守 則 ( 第 I II III 類 別 船 隻 的 安 全 標 準 ) 的 附 件 I-6, 第 I 類 ( 當 中 包 括 本 地 專 營 及 持 牌 渡 輪 ) 和 內 河 航 限 的 第 II 類 船 隻 須 備 有 急 救 箱 船 東 / 船 長 應 經 常 檢 查 急 救 箱 的 用 品, 以 保 證 用 品 齊 全 和 有 效 同 時, 這 些 船 隻 須 因 應 乘 客 人 數 配 備 足 夠 數 目 的 急 救 箱 急 救 用 品 亦 須 放 置 在 有 明 顯 標 記 和 容 易 提 取 的 箱 內 海 事 處 人 員 進 行 定 期 驗 船 時, 會 檢 查 急 救 箱 是 否 符 合 工 作 守 則 的 要 求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表 示,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纖 顫 機 ( 自 動 去 顫 機 ) 是 用 來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作 心 臟 復 蘇 的 醫 療 儀 器 根 據 醫 學 及 急 救 的 研 究 顯 示, 為 心 臟 停 頓 的 病 人 施 行 心 肺 復 蘇 法 時, 如 能 同 時 使 用 自 動 去 顫 機, 可 以 增 加 病 者 存 活 機 會 但 是, 在 使 用 自 動 去 顫 機 前, 必 須 考 慮 病 人 當 時 的 情 況 及 注 意 儀 器 的 使 用 程 序 任 何 人 在 使 用 自 動 去 顫 機 前, 應 先 接 受 急 救 和 儀 器 操 作 訓 練, 亦 應 該 將 病 人 盡 快 送 往 醫 院 作 進 一 步 診 治 目 前, 並 沒 有 任 何 就 設 置 自 動 去 顫 機 的 法 定 要 求 如 渡 輪 營 辦 商 希 望 設 置 自 動 去 顫 機, 運 輸 署 樂 意 提 供 轉 介 協 助, 透 過 相 關 部 門 向 營 辦 商 提 供 器 材 添 置 及 訓 練 課 程 的 資 料

145 145 根 據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提 供 的 資 助 Grants Provided Under School-based After-School Learning and Support Programmes 21.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當 局 自 學 年 起 資 助 學 校 推 行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 課 後 計 劃 ), 為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的 受 助 學 生 ( 綜 援 學 生 ) 或 領 取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全 額 津 貼 的 中 小 學 生 ( 全 津 學 生 ) 提 供 適 切 的 課 後 活 動, 學 校 並 可 酌 情 將 每 項 活 動 不 超 過 10% 的 名 額, 撥 給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 下 稱 受 惠 於 酌 情 權 的 學 生 ) 由 學 年 開 始, 當 局 修 訂 資 助 模 式, 將 課 後 計 劃 分 為 校 本 津 貼 及 區 本 計 劃 兩 部 分, 籌 辦 課 後 計 劃 的 學 校 均 獲 提 供 校 本 津 貼, 非 政 府 機 構 ( 機 構 ) 籌 辦 地 區 性 的 課 後 計 劃 活 動 則 可 申 請 區 本 計 劃 撥 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學 年 至 今, 每 學 年 校 本 津 貼 及 區 本 計 劃 下 受 惠 的 小 學 及 中 學 學 生 ( 包 括 綜 援 學 生 全 津 學 生 受 惠 於 酌 情 權 的 學 生 及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 的 人 數, 以 及 獲 資 助 的 學 校 及 機 構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使 用 與 表 一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按 學 年 列 出 ); 表 一 學 年 : 校 本 津 貼 小 學 區 本 計 劃 校 本 津 貼 中 學 區 本 計 劃 (i) 綜 援 學 生 人 數 (ii) 全 津 學 生 人 數 (iii) 受 惠 於 酌 情 權 的 學 生 人 數 (iv)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人 數 (v) 受 惠 學 生 總 數 (vi) 獲 資 助 學 校 數 目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vii) 獲 資 助 機 構 數 目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 二 ) 過 去 3 個 學 年, 每 學 年 各 區 議 會 分 區 ( 分 區 ) 的 校 本 津 貼 的

146 146 (i) 撥 款 總 額 (ii) 獲 批 校 本 津 貼 的 學 校 數 目 (iii) 收 費 活 動 數 目 (iv) 非 收 費 活 動 數 目 (v) 校 本 津 貼 惠 及 的 綜 援 學 生 人 數 (vi) 校 本 津 貼 惠 及 的 全 津 學 生 人 數 (vii) 校 本 津 貼 惠 及 受 惠 於 酌 情 權 的 學 生 人 數 (viii) 校 本 津 貼 惠 及 的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人 數 (ix) 所 涉 及 的 學 生 總 數 (x) 分 區 內 的 綜 援 學 生 人 數 (xi) 分 區 內 的 全 額 津 貼 學 生 人 數 (xii) 分 區 內 的 學 生 總 數 (xiii) 分 區 內 校 本 津 貼 沒 有 惠 及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人 數, 及 (xiv) 校 本 津 貼 平 均 用 於 每 名 學 生 的 金 額 分 別 為 何 ( 使 用 與 表 二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按 學 年 列 出 ); 表 二 學 年 : 分 區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xiii xiv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 總 計

147 147 ( 三 ) 自 學 年 至 今, 每 學 年 保 留 校 本 津 貼 剩 餘 款 項 的 小 學 及 中 學 數 目 及 所 保 留 的 款 項 總 額, 以 及 將 剩 餘 款 項 退 還 當 局 的 小 學 及 中 學 數 目 及 退 還 的 款 項 總 額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表 三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 表 三 學 年 保 留 校 本 津 貼 剩 餘 款 項 小 學 保 留 學 校 學 校 款 項 數 目 數 目 總 額 將 剩 餘 款 項 退 還 當 局 退 還 款 項 總 額 保 留 校 本 津 貼 剩 餘 款 項 中 學 將 剩 餘 款 項 退 還 當 局 保 留 學 校 學 校 款 項 數 目 數 目 總 額 退 還 款 項 總 額 ( 四 ) 自 學 年 至 今, 當 局 有 否 拒 絕 校 本 津 貼 及 區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 若 有, 每 學 年 拒 絕 的 申 請 數 目 及 一 般 的 拒 絕 原 因 為 何, 並 按 表 四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 表 四 學 年 校 本 津 貼 小 學 拒 絕 的 拒 絕 申 請 數 目 原 因 中 學 拒 絕 的 申 請 數 目 拒 絕 原 因 區 本 計 劃 拒 絕 的 申 請 數 目 拒 絕 原 因

148 148 學 年 校 本 津 貼 小 學 拒 絕 的 拒 絕 申 請 數 目 原 因 中 學 拒 絕 的 申 請 數 目 拒 絕 原 因 區 本 計 劃 拒 絕 的 申 請 數 目 拒 絕 原 因 ( 五 ) 過 去 3 個 學 年, 當 局 每 學 年 在 各 分 區 就 區 本 計 劃 向 機 構 撥 款 的 總 額 及 所 籌 辦 活 動 的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 包 括 合 資 格 學 生 及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人 數 ), 以 及 須 向 當 局 交 回 剩 餘 撥 款 的 機 構 數 目 及 當 局 收 回 的 剩 餘 撥 款 金 額 分 別 為 何 ( 使 用 與 表 五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按 學 年 列 出 ); 表 五 學 年 : 分 區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 總 計 機 構 數 目 撥 款 總 額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合 資 格 學 生 人 數 須 退 還 撥 款 的 非 合 資 格 機 構 學 生 人 數 數 目 收 回 剩 餘 撥 款 金 額 ( 六 ) 當 局 有 否 就 校 本 津 貼 及 區 本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及 諮 詢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七 ) 鑒 於 有 團 體 建 議 教 育 局 推 行 錢 跟 人 走 的 撥 款 模 式, 讓 合 資 格 學 生 利 用 資 助 券 選 擇 參 與 所 需 的 課 外 活 動,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實 行 該 撥 款 模 式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每 所 公 營 學 校 每 年 均 獲 發 放 不 同 類 別 的 津 貼 ( 例 如 整 筆 津 貼 ) 和 其 他 資 源, 根 據 校 本 管 理 精 神, 學 校 可 靈 活 調 配 有 關 資 源, 以 支 援 學 生 學 習 和 為 學 生 提 供 課 後 活 動, 以 促 進 他 們 的 全 人 發

149 149 展 此 外, 學 校 也 可 申 請 課 後 計 劃 課 後 計 劃 分 為 校 本 津 貼 和 區 本 計 劃 兩 部 分 校 本 津 貼 屬 補 充 性 質, 款 額 視 乎 校 內 合 資 格 的 清 貧 學 生 的 數 目, 目 的 是 鼓 勵 學 校 為 有 關 學 生 提 供 配 合 他 們 不 同 需 要 的 課 後 活 動 在 區 本 計 劃 下, 機 構 可 呈 交 計 劃 書 申 請 撥 款, 為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課 後 活 動 清 貧 學 生 除 了 可 以 參 加 校 本 和 區 本 的 計 劃 下 的 課 後 活 動 外, 亦 可 以 參 加 其 他 政 策 局 / 政 府 部 門 和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籌 辦 的 課 後 活 動 我 們 在 制 訂 課 後 計 劃 的 安 排 細 節 時, 已 考 慮 和 平 衡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並 以 減 少 合 資 格 清 貧 學 生 的 標 籤 效 應 和 紓 緩 教 師 的 額 外 工 作 為 大 前 提 學 校 在 以 校 本 津 貼 資 助 活 動 招 生 時, 除 了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 包 括 來 自 領 取 綜 援 的 家 庭 和 獲 全 額 學 生 資 助 的 學 生 ) 外, 還 可 酌 情 將 每 項 活 動 不 超 過 10% 的 名 額 撥 給 其 他 有 經 濟 需 要 的 學 生 由 於 學 校 不 會 按 綜 援 學 生 資 助 酌 情 名 額 或 其 他 自 費 參 與 ( 即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提 及 的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 等 類 別 來 區 分 學 生, 以 免 對 學 生 造 成 標 籤 效 應, 因 此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參 與 學 生 這 方 面 的 詳 細 資 料 課 後 計 劃 跟 學 校 的 其 他 措 施 一 樣, 須 符 合 學 校 發 展 與 問 責 架 構 的 要 求 獲 得 撥 款 的 學 校 須 在 學 校 發 展 計 劃 中 列 明 其 支 援 合 資 格 學 生 的 計 劃, 同 時 亦 須 每 年 進 行 檢 討 和 在 學 校 報 告 中 載 列 檢 討 結 果, 並 將 之 上 載 學 校 網 頁 校 本 計 劃 和 其 評 估 報 告 均 須 得 到 學 校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通 過 故 我 們 沒 有 要 求 學 校 匯 報 其 他 資 料, 例 如 收 費 活 動 數 目 非 收 費 活 動 數 目 平 均 津 貼 等, 因 此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質 詢 第 ( 二 ) 部 分 提 及 的 部 分 資 料 現 就 張 議 員 的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自 學 年 至 今, 按 學 年 的 校 本 津 貼 和 區 本 計 劃 參 加 學 生 的 人 數, 以 及 資 助 的 學 校 及 機 構 數 目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 二 ) 過 去 3 個 學 年 ( 學 年 至 學 年 ), 按 學 年 的 校 本 津 貼 撥 款 資 料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 三 ) 參 與 學 校 可 保 留 校 本 津 貼 的 剩 餘 撥 款, 但 以 不 超 逾 當 年 校 本 津 貼 的 撥 款 總 額 為 上 限, 超 出 的 款 項 須 退 還 教 育 局 有 關 學 年 以 前 在 校 本 津 貼 下 保 留 及 / 或 退 還 的 剩 餘 款 項 的 資 料, 我 們 並 無 寄 存 在 電 腦 系 统 上, 故 無

150 150 現 成 資 料 可 予 提 供 現 提 供 學 年 及 學 年 的 情 況 ( 見 附 件 三 ) 以 供 參 考 ( 四 ) 公 營 學 校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以 及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下 的 學 校 均 可 申 請 校 本 津 貼, 教 育 局 不 會 拒 絕 合 資 格 學 校 的 申 請 反 ( 1) 之, 我 們 會 向 沒 有 申 請 的 學 校 了 解 原 因, 有 關 原 因 主 要 是 學 校 已 透 過 其 他 途 徑 獲 得 資 源 為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課 後 活 動 至 於 區 本 計 劃, 由 學 年 至 學 年 不 獲 撥 款 的 申 請 計 劃 數 目 列 載 附 件 四, 不 獲 撥 款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機 構 撤 回 申 請 機 構 不 符 合 參 與 資 格 計 劃 內 容 不 符 合 課 後 計 劃 的 目 的 重 複 申 請 ( 即 與 另 一 計 劃 的 活 動 範 圍 對 象 學 生 等 完 全 相 同 ) 等 ( 五 ) 區 本 計 劃 是 按 機 構 呈 交 的 計 劃 書 審 批 撥 款 在 實 施 區 本 計 劃 的 年 度, 教 育 局 會 根 據 機 構 呈 交 的 進 度 報 告 及 / 或 機 構 的 另 行 申 請, 讓 機 構 修 訂 計 劃 的 安 排, 以 便 機 構 能 盡 量 使 用 獲 批 的 撥 款 在 區 本 計 劃 下, 剩 餘 撥 款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預 計 參 與 的 學 生 數 目 和 開 支 等 與 實 際 情 況 有 別 在 過 去 3 個 學 年, 獲 區 本 計 劃 撥 款 的 機 構 數 目 撥 款 總 額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以 及 剩 餘 撥 款, 以 地 區 細 分 詳 列 於 附 件 五 ( 六 ) 自 學 年 實 施 課 後 計 劃 以 來, 我 們 每 年 都 會 蒐 集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並 進 行 督 導 視 察, 檢 視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從 以 優 化 執 行 細 節 在 學 年, 我 們 聽 取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後, 修 訂 課 後 計 劃 的 推 行 模 式, 將 計 劃 分 為 校 本 津 貼 及 區 本 計 劃 兩 部 分, 讓 學 校 和 機 構 在 支 援 清 貧 學 生 時 更 能 發 揮 協 同 效 應 在 學 年, 我 們 將 計 劃 的 經 常 撥 款 總 額, 由 7,500 萬 元 增 至 1 億 7,500 萬 元, 以 增 加 合 資 格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的 機 會 其 後 在 學 年, 因 應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放 寬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下 可 獲 全 額 學 生 資 助 的 收 入 上 限, 隨 着 合 資 格 學 生 的 數 目 增 加, 課 後 計 劃 的 撥 款 總 額 增 至 現 時 約 2 億 800 萬 元 (1) 由 學 年 至 學 年 參 加 校 本 津 貼 的 學 校 約 佔 學 校 總 數 的 九 成 在 學 年,116 所 學 校 ( 包 括 40 所 特 殊 學 校 和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下 的 學 校 ) 沒 有 參 加 校 本 津 貼

151 151 ( 七 ) 至 於 建 議 為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所 謂 錢 跟 人 走 的 撥 款 模 式, 例 如 給 予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服 務 券 參 加 課 活 動, 持 份 者 意 見 各 異 我 們 認 為, 透 過 撥 款 給 學 校 和 機 構 舉 辦 有 關 活 動 的 資 助 模 式, 較 向 個 別 學 生 提 供 直 接 資 助 更 能 確 保 撥 款 用 在 支 援 清 貧 學 生 的 課 後 活 動 上 此 外, 課 後 活 動 範 圍 廣 泛, 各 級 以 至 每 個 學 生 的 開 支 也 不 同 透 過 撥 款 給 學 校 和 機 構 的 資 助 模 式, 可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令 計 劃 更 能 照 顧 學 生 需 要, 以 及 更 有 效 和 持 續 地 發 展 附 件 一 課 後 計 劃 學 年 至 學 年 參 與 學 校 / 機 構 數 目 及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津 貼 校 本 津 貼 區 本 計 劃 學 年 參 與 的 學 校 參 與 參 加 學 生 人 次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數 目 的 機 構 數 小 學 中 學 合 共 小 學 中 學 合 共 小 學 中 學 合 共 目 (2) (2) 註 : (1) 數 字 已 四 捨 五 入 至 最 近 的 百 位 數 (2)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 人 次 ) 的 數 字 以 學 校 報 告 的 資 料 為 準 我 們 無 法 提 供 學 年 的 數 字, 因 課 後 計 劃 在 有 關 學 年 修 訂 推 行 方 式 而 沒 有 編 製 學 校 報 告 至 於 學 年 的 學 校 報 告, 則 尚 未 備 妥

152 152 附 件 二 課 後 計 劃 學 年 至 學 年 校 本 津 貼 的 各 區 撥 款 分 區 學 年 學 年 學 年 學 校 數 目 校 本 津 貼 ( 元 ) 學 校 數 目 校 本 津 貼 ( 元 ) 學 校 數 目 校 本 津 貼 ( 元 ) 中 西 區 , , ,800 灣 仔 , , ,800 東 區 44 2,229, ,668, ,417,200 南 區 30 1,472, ,173, ,016,800 離 島 25 1,717, ,303, ,100,800 九 龍 城 47 2,874, ,866, ,784,800 觀 塘 71 7,250, ,251, ,682,400 西 貢 44 3,340, ,596, ,188,400 深 水 埗 51 4,674, ,450, ,168,400 黃 大 仙 55 4,491, ,128, ,667,600 油 尖 旺 37 2,427, ,373, ,371,200 北 區 48 4,229, ,812, ,882,400 沙 田 76 4,934, ,683, ,437,600 葵 青 65 6,590, ,012, ,394,400 屯 門 72 5,341, ,646, ,388,400 大 埔 42 2,648, ,715, ,577,200 荃 灣 24 1,679, ,547, ,648,000 元 朗 86 8,170, ,292, ,388,000 總 額 ,358, ,298, ,833,200 註 : 參 加 學 生 人 次 總 數 見 附 件 一

153 153 附 件 三 課 後 計 劃 學 年 至 學 年 學 校 保 留 / 退 還 校 本 津 貼 的 情 況 小 學 中 學 保 留 的 有 關 的 退 還 教 育 局 有 關 的 保 留 的 有 關 的 退 還 教 育 局 有 關 的 學 年 津 貼 學 校 的 津 貼 學 校 數 津 貼 學 校 的 津 貼 學 校 ( 元 ) 數 目 ( 元 ) 目 ( 元 ) 數 目 ( 元 ) 數 目 ,457, , ,489, ,417, ,230, ,340, ,432, ,586, 附 件 四 課 後 計 劃 區 本 計 劃 學 年 至 學 年 不 獲 撥 款 的 申 請 計 劃 數 目 學 年 不 獲 撥 款 的 申 請 計 劃 數 目

154 154 立 法 會 2013年 12月 4日 附件五

155 155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指 引 Guidelines on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Contracts 22.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自 2011 年 7 月 起, 主 要 的 固 定 和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 供 應 商 ) 已 實 施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業 界 實 務 守 則 ( 實 務 守 則 ) 實 務 守 則 旨 在 為 電 訊 業 界 與 消 費 者 訂 立 公 正 公 平 及 合 理 的 服 務 合 約 提 供 指 引 然 而,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於 2012 年 12 月 指 出, 當 電 訊 服 務 客 戶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時, 部 分 供 應 商 並 不 是 根 據 合 約 終 止 日 與 上 一 個 截 數 日 之 間 的 日 數 按 比 例 收 取 當 月 的 服 務 費 用, 而 是 收 取 整 個 月 的 費 用 消 委 會 認 為, 此 收 費 方 式 對 消 費 者 不 公 平 此 外, 不 時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曾 就 終 止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事 宜 與 供 應 商 發 生 糾 紛, 並 向 消 委 會 及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等 機 構 求 助, 但 糾 紛 最 終 未 能 解 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通 訊 局 有 否 計 劃 與 電 訊 業 界 磋 商, 在 實 務 守 則 加 入 指 引, 訂 明 服 務 合 約 終 止 時 有 關 期 間 的 服 務 費 用 如 何 計 算, 以 減 低 供 應 商 與 消 費 者 發 生 糾 紛 ; ( 二 ) 自 實 務 守 則 推 行 至 今, 有 關 當 局 有 否 聯 同 電 訊 業 界 就 簽 約 容 易 解 約 難 的 情 況 作 出 檢 討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不 少 電 訊 服 務 客 戶 向 本 人 表 示, 一 般 人 難 以 明 白 電 訊 服 務 帳 單 的 內 容, 以 致 他 們 就 終 止 服 務 合 約 事 宜 與 供 應 商 發 生 糾 紛 時, 難 於 憑 帳 單 與 供 應 商 對 質, 當 局 會 否 在 實 務 守 則 加 入 指 引, 訂 明 供 應 商 須 以 簡 單 易 明 方 式 表 述 帳 單 內 容?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電 訊 業 界 於 2011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經 過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 通 訊 辦 ) 與 業 界 積 極 商 討 後, 由 業 界 組 織 香 港 通 訊 業 聯 會 ( 聯 會 ) 與 主 要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制 訂 的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業 界 實 務 守 則 ( 業 界 守 則 ), 為 業 界 與 消 費 者 訂 立 公 正 公 平 及 合 理 的 服 務 合 約 提 供 指 引, 以 改 善 合 約 內 容 終 止 合 約 和 續 約 安 排 等 事 宜 業 界 守 則 實 施 至 今 已 超 過 兩 年, 其 間 通 訊 辦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其 實 施 情 況 和 成 效, 未 有 發 現 違 反 業 界 守 則 的 個 案 就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156 156 ( 一 ) 及 ( 二 ) 在 制 訂 業 界 守 則 時, 通 訊 辦 與 聯 會 參 考 了 當 時 消 費 者 就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的 投 訴 重 點 及 引 致 相 關 糾 紛 的 主 要 成 因 其 中 在 續 約 及 終 止 合 約 方 面, 電 訊 用 戶 與 營 辦 商 之 間 的 糾 紛 往 往 源 於 有 關 手 續 安 排 過 於 繁 複, 對 用 戶 造 成 不 便 有 鑒 於 此, 就 定 期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期 滿 後 的 服 務 及 費 用 安 排, 業 界 守 則 規 定 合 約 必 須 訂 明 營 辦 商 在 合 約 期 滿 後, 會 否 繼 續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如 營 辦 商 在 合 約 期 滿 之 後 會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就 應 在 合 約 上 訂 明 客 戶 應 付 的 費 用, 或 在 續 約 日 期 前 不 少 於 30 天 通 知 客 戶 有 關 費 用 此 外, 業 界 守 則 亦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了 下 列 具 體 保 障, 確 保 續 約 或 終 止 合 約 的 程 序 更 簡 單 及 具 透 明 度 : 合 約 須 訂 明 在 合 約 期 滿 日 前 不 多 於 60 天 及 不 少 於 30 天, 營 辦 商 會 通 知 客 戶 合 約 即 將 期 滿 ; 客 戶 無 須 就 終 止 合 約 給 予 營 辦 商 多 於 1 個 月 的 預 先 通 知 ; 終 止 合 約 的 安 排 不 得 對 客 戶 造 成 不 合 理 的 不 便 ; 及 營 辦 商 須 提 供 合 理 的 方 法, 讓 客 戶 ( 在 任 何 1 日 ) 取 得 有 關 終 止 合 約 的 資 料 和 行 使 終 止 合 約 的 權 利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保 障, 通 訊 辦 已 就 業 界 守 則 實 施 首 18 個 月 內 所 收 到 的 投 訴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並 根 據 消 委 會 的 意 見, 檢 討 現 時 業 界 守 則 的 條 文 就 此, 通 訊 辦 已 於 今 年 5 月 向 聯 會 就 業 界 守 則 提 出 了 一 些 改 善 建 議 其 中, 在 終 止 合 約 安 排 方 面, 通 訊 辦 建 議 營 辦 商 讓 客 戶 可 於 其 網 站 下 載 終 止 服 務 表 格 至 於 最 後 一 期 帳 單 的 費 用 計 費 方 法 方 面, 通 訊 辦 的 建 議 包 括 要 求 營 辦 商 把 合 約 終 止 日 和 最 後 一 期 帳 單 截 數 日 設 定 在 同 一 天 按 比 例 收 取 最 後 一 期 帳 單 的 費 用, 以 及 向 客 戶 說 明 或 於 合 約 上 列 出 關 於 服 務 終 止 時 該 月 費 用 的 計 算 方 法 等 據 了 解, 聯 會 現 正 與 各 營 辦 商 討 論 有 關 建 議

157 157 ( 三 )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及 牌 照 條 款, 營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向 客 戶 收 取 的 費 用 正 確 無 誤, 並 有 責 任 讓 客 戶 知 悉 有 關 服 務 收 費 的 詳 情 為 減 少 有 關 電 訊 服 務 的 計 帳 爭 議 及 改 善 帳 單 內 收 費 項 目 的 透 明 度, 通 訊 局 於 2011 年 10 月 發 出 了 關 於 電 訊 服 務 帳 單 資 料 及 收 取 帳 款 的 實 務 守 則, 就 有 關 帳 單 上 所 需 詳 列 的 資 料 及 收 取 帳 款 安 排 作 出 指 引, 供 營 辦 商 自 願 遵 從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7 家 本 地 固 定 網 絡 營 辦 商 和 5 家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已 承 諾 遵 從 上 述 實 務 守 則 該 實 務 守 則 列 出 營 辦 商 在 向 其 客 戶 發 出 的 帳 單 上, 應 提 供 的 帳 單 資 料, 包 括 帳 戶 號 碼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 如 適 用 ) 帳 務 日 期 繳 費 到 期 日 及 方 法 每 項 服 務 收 費 等, 讓 客 戶 能 清 楚 得 知 在 使 用 電 訊 服 務 後 的 正 確 收 費 根 據 該 守 則, 客 戶 亦 可 要 求 營 辦 商 提 供 分 項 帳 單 資 料 以 供 查 核 收 費, 而 營 辦 商 可 就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向 客 戶 收 取 合 理 的 行 政 費 用 聲 明 STATEMENTS 主 席 : 聲 明 政 務 司 司 長 會 就 二 零 一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諮 詢 文 件 發 表 聲 明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28(2) 條, 議 員 不 得 就 聲 明 進 行 辯 論, 但 議 員 可 向 發 表 聲 明 的 官 員 提 出 簡 短 扼 要 的 問 題, 而 問 題 須 與 聲 明 有 關 二 零 一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諮 詢 文 件 Consultation Document on the Methods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in 2017 and for Forming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 2016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今 天 發 表 二 零 一 七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諮 詢 文 件 ( 諮 詢 文 件 ), 正 式 開 展 為 期 5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為 表 示 對 立 法 會 的 尊 重 及 誠 意, 我 第 一 時 間 到 立 法 會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首 先, 任 何 政 治 體 制 的 設 計 和 制 訂, 都 需 要 顧 及 相 關 地 方 的 歷 史 背 景, 更 需 要 建 基 於 當 地 的 憲 制 基 礎 及 特 性 因 此, 在 討 論 2017 年 普

158 158 選 行 政 長 官 及 2016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時, 我 們 需 要 考 慮 特 區 成 立 的 歷 史 背 景 明 白 特 區 的 獨 特 憲 制 地 位, 以 及 了 解 以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的 相 關 解 釋 和 決 定 為 基 礎 的 法 律 框 架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簽 署 後, 國 家 根 據 憲 法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並 經 廣 泛 諮 詢 後 制 定 基 本 法,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實 行 的 制 度, 以 保 障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實 施 總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保 持 香 港 的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基 本 法 規 定 了 香 港 特 區 實 行 的 各 種 制 度,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和 第 六 十 八 條 分 別 規 定,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最 終 達 至 行 政 長 官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以 及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事 實 上, 自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一 直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朝 着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發 展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擔 任, 已 經 歷 4 屆 選 舉 至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規 模 亦 由 1996 年 推 選 委 員 會 的 400 人 循 序 漸 進 增 至 2002 年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800 人, 以 及 2012 年 的 人 在 立 法 會 方 面, 地 區 直 選 產 生 的 議 席, 由 1998 年 的 20 席, 逐 漸 增 加 至 2012 年 的 35 席 此 外,2012 年 5 個 新 增 的 功 能 界 別 議 席, 由 過 往 在 傳 統 功 能 界 別 以 外 超 過 320 萬 名 選 民 以 一 人 一 票 方 式 選 出 自 2004 年 起, 香 港 社 會 就 如 何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以 及 有 關 普 選 的 相 關 議 題, 已 作 過 多 次 廣 泛 及 具 體 的 討 論 根 據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2004 年 的 解 釋, 要 修 改 兩 種 產 生 辦 法, 必 須 依 法 完 成 五 步 曲 的 程 序 : 第 一 步 由 行 政 長 官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出 報 告, 提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修 改 ; 第 二 步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是 否 可 就 產 生 辦 法 進 行 修 改 ;

159 159 第 三 步 如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可 就 產 生 辦 法 進 行 修 改, 則 特 區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修 改 產 生 辦 法 的 議 案, 並 經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第 四 步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經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議 案 ; 及 第 五 步 行 政 長 官 將 有 關 法 案 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或 備 案 因 此, 要 成 功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中 央 特 區 政 府 立 法 會, 以 及 全 香 港 的 市 民, 都 有 其 各 自 重 要 的 角 色 2007 年 12 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決 定, 明 確 訂 立 香 港 的 普 選 時 間 表, 即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可 由 普 選 產 生 ; 在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後,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亦 可 由 普 選 產 生 由 制 定 基 本 法 確 立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目 標, 到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2007 年 決 定 訂 立 普 選 時 間 表, 這 段 歷 史 的 回 顧 充 分 體 現 中 央 對 特 區 落 實 普 選 的 決 心 及 承 擔 主 席,2007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是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一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亦 是 香 港 邁 向 普 選 的 重 要 一 步 我 還 記 得 當 時 身 為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我, 與 同 事 一 起 在 禮 賓 府 出 席 簡 介 會, 聽 到 前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喬 曉 陽 先 生 親 自 說, 香 港 有 自 己 的 普 選 時 間 表, 我 是 感 到 十 分 高 興 及 期 待 的 2017 年, 將 會 是 香 港 首 次 以 普 選 方 式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黃 毓 民 議 員 : 奴 才! 共 產 黨 的 奴 才! 主 席 : 司 長, 請 稍 停 黃 毓 民 議 員, 如 果 你 再 坐 着 叫 喊, 我 會 命 令 你 立 即 離 開 會 議 廳 司 長, 請 繼 續 發 言 政 務 司 司 長 ::2017 年, 將 會 是 香 港 首 次 以 普 選 方 式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基 本 法 所 訂 下 的 最 終 目 標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已 然 在 望

160 160 在 達 至 最 終 普 選 目 標 的 過 程 中, 以 及 在 制 訂 落 實 普 選 的 模 式 時,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相 關 產 生 辦 法 符 合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及 遵 循 在 基 本 法 下 4 項 政 制 發 展 的 主 要 原 則, 即 : ( 一 ) 兼 顧 社 會 各 階 層 利 益 ; ( 二 ) 有 利 於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 ( 三 ) 循 序 漸 進 ; 及 ( 四 ) 適 合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根 據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2004 年 的 解 釋,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必 須 要 走 五 步 曲 這 是 必 須 經 過 的 憲 制 程 序 中 央 行 政 長 官 特 區 政 府 立 法 會 以 至 社 會 各 界, 都 必 須 嚴 格 依 法 處 理 政 制 發 展 有 關 議 題 就 成 功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特 區 政 府 抱 有 最 大 誠 意 和 決 心 行 政 長 官 在 他 的 競 選 政 綱 及 上 任 後 第 一 份 施 政 報 告 已 清 晰 表 示 會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相 關 決 定, 爭 取 中 央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支 持, 尋 求 共 識, 推 動 落 實 普 選 目 標 自 上 任 以 來, 行 政 長 官 及 其 團 隊 一 直 與 社 會 各 界 保 持 溝 通 及 對 話, 以 了 解 他 們 的 立 場, 聆 聽 他 們 的 意 見, 為 政 改 諮 詢 打 下 良 好 的 基 礎 今 年 10 月, 行 政 長 官 宣 布 成 立 由 我 領 導 的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為 展 開 政 改 諮 詢 做 好 準 備 工 作 作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我 樂 於 承 擔 這 項 重 要 的 工 作, 與 市 民 一 起 實 現 普 選 的 願 景 今 天, 政 府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正 式 準 備 啟 動 憲 制 程 序, 為 修 改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踏 出 第 一 步 今 次 的 諮 詢 為 期 整 整 5 個 月, 比 其 他 公 眾 諮 詢 時 間 稍 長 政 制 發 展 是 重 要 的 議 題, 亦 是 社 會 各 界 非 常 關 心 的 議 題 所 以, 我 們 特 別 預 留 了 充 足 的 時 間, 讓 社 會 各 界 充 分 討 論 凝 聚 共 識 諮 詢 文 件 臚 列 了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背 景 原 則, 以 及 在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和 決 定 的 框 架 下, 就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列 出 一 些 重 點 的 議 題, 諮 詢 公 眾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重 點 議 題 包 括 :

161 161 ( 一 )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和 組 成 ; ( 二 )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選 民 基 礎 ; ( 三 )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 ( 四 )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程 序 ; ( 五 )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投 票 安 排 ; ( 六 ) 任 命 行 政 長 官 的 程 序 與 本 地 立 法 的 銜 接 ; 及 ( 七 ) 行 政 長 官 的 政 黨 背 景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重 點 議 題 則 包 括 : ( 一 ) 立 法 會 的 議 席 數 目 和 組 成 ; ( 二 ) 功 能 界 別 的 組 成 和 選 民 基 礎 ; 及 ( 三 ) 分 區 直 選 的 選 區 數 目 和 每 個 選 區 的 議 席 數 目 在 這 5 個 月 的 諮 詢 期, 我 們 歡 迎 香 港 市 民 和 社 會 各 界, 就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相 關 議 題, 聚 焦 討 論 我 們 會 廣 泛 收 集 社 會 不 同 人 士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並 在 諮 詢 期 結 束 後, 如 實 作 出 歸 納 和 總 結, 以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開 展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憲 制 程 序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的 3 位 成 員, 以 至 整 個 政 治 委 任 團 隊 及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同 事, 會 在 這 段 期 間, 與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人 士 和 團 體 進 行 交 流, 直 接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主 席, 今 天 展 開 的 公 眾 諮 詢, 是 為 我 們 預 備 開 展 五 步 曲 的 準 備 工 作 要 成 功 落 實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完 成 所 有 步 驟, 當 中 最 關 鍵 的 是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通 過 2005 年, 當 時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建 議 方 案, 雖 然 得 到 大 部 分 市 民 的 支 持, 但 最 終 未 能 得 到 立 法 會 足 夠 票 數 通 過, 令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原 地 踏 步 2010 年 的 政 改 方 案, 大 家 本 着 務 實 和 求 同 存 異 的 態 度, 令 方 案 最 終 獲 得 立 法 會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的 大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以 及 獲 同 意 的 方 案 分 別 獲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批 准 和 備 案, 歷 史 性 走 完 五 步 曲

162 162 今 天, 我 們 已 經 正 式 進 入 迎 接 普 選 的 大 直 路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2007 年 的 決 定,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是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先 決 條 件 我 們 需 要 在 席 各 位 議 員 不 同 政 治 光 譜 的 人 士, 以 及 社 會 各 界 共 同 努 力, 凝 聚 共 識 我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促 請 在 席 各 位 議 員 各 黨 派, 以 及 廣 大 市 民, 在 諮 詢 期 內 能 夠 抱 着 包 容 務 實 理 性 求 同 存 異 的 態 度, 懷 着 最 大 的 誠 意, 凝 聚 最 大 的 共 識, 令 大 家 殷 切 期 盼 的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得 以 成 功 落 實 主 席, 國 家 領 導 人 多 次 強 調, 中 央 是 真 心 希 望 香 港 按 照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這 亦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憲 制 責 任 和 廣 大 市 民 的 共 同 願 望 至 於 如 何 在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的 基 礎 上 落 實, 我 們 希 望 社 會 各 界 和 廣 大 市 民 多 提 意 見 我 們 明 白 到 政 制 發 展 向 來 是 具 爭 議 性 和 極 之 複 雜 的 課 題 我 們 不 會 低 估 這 項 工 作 的 難 度, 更 不 會 迴 避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日 前 所 說,2017 年 是 香 港 有 機 會 落 實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歷 史 時 刻, 任 何 一 個 政 治 人 物, 包 括 他 本 人 在 內, 在 這 個 責 任 面 前, 是 會 盡 自 己 最 大 的 努 力 落 實 做 好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特 區 政 府 會 竭 盡 所 能, 做 好 諮 詢 和 往 後 的 相 關 工 作 分 歧, 需 要 各 方 一 步 一 步 地 收 窄 ; 共 識, 有 賴 大 家 一 點 一 滴 地 凝 聚 特 區 政 府 今 天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是 踏 出 了 第 一 步 未 來, 是 掌 握 在 大 家 手 中 我 衷 心 希 望 廣 大 香 港 市 民, 特 別 是 在 席 的 各 位 議 員, 一 同 為 落 實 普 選 的 目 標, 為 香 港 的 未 來, 實 事 求 是, 攜 手 努 力, 以 開 放 包 容 的 心, 以 求 同 存 異 之 志, 理 性 務 實 地 討 論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按 照 議 員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的 次 序 請 議 員 提 問 我 提 醒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應 簡 短 扼 要, 亦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的 聲 明 第 22 段 指 出 分 歧, 需 要 各 方 一 步 一 步 地 收 窄 ; 共 識, 有 賴 大 家 一 點 一 滴 地 凝 聚 司 長 及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多 年 來 的 民 意 調 查 及 選 舉, 均 證 明 絕 大 多 數 香 港 人 渴 望 普 選, 而 這 個 分 歧 便 是 我 們 民 主 派 要 求 真 正 及 有 競 爭 的 普 選, 以 及 有 些 保 皇 黨 或 親 北 京 的 人 士 要 求 有 篩 選 的 選 舉, 究 竟 可 如 何 縮 窄 這 分 歧 呢?

163 163 政 務 司 司 長 : 多 謝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提 問 正 如 我 在 聲 明 中 所 說,2007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定 出 了 普 選 時 間 表, 我 們 亦 進 入 了 成 功 落 實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大 直 路 要 真 正 做 到 這 一 點, 正 正 需 要 在 整 個 諮 詢 過 程 中, 大 家 本 着 包 容 互 諒 和 誠 懇 的 態 度, 盡 量 收 窄 彼 此 間 的 分 歧, 以 及 共 同 建 立 需 要 有 的 共 識 然 而, 我 必 須 強 調, 普 選 是 需 要 依 法 辦 事 的, 所 以, 我 們 稍 後 發 表 的 諮 詢 文 件 也 會 詳 細 交 代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的 憲 制 內 容, 以 至 在 政 治 體 制 設 計 上 的 一 些 原 則 我 相 信, 只 要 我 們 按 照 這 些 法 理 基 礎, 大 家 秉 持 包 容 的 態 度, 我 在 聲 明 中 最 後 提 到 的 分 歧 便 可 收 窄, 同 時 社 會 的 共 識 亦 得 以 凝 聚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第 19 段 表 示 今 天 是 一 個 歷 史 時 刻, 我 們 將 會 迎 接 普 選 的 大 直 路 主 席, 我 想 問 司 長, 如 何 可 令 我 們 在 踏 上 這 條 大 直 路 時, 不 會 走 彎 路, 不 會 走 回 頭 路, 不 會 走 向 掘 頭 路? 十 分 重 要 的, 是 如 何 遵 行 基 本 法 有 關 規 定 和 2007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對 於 現 時 的 憲 制 基 礎,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或 準 備 向 社 會 各 界, 尤 其 是 向 大 中 小 學, 將 這 憲 制 基 礎 說 明 清 楚, 令 我 們 真 正 走 在 大 直 路, 而 不 會 走 歪 路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多 謝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提 問 事 實 上, 今 次 要 走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大 直 路, 正 如 王 議 員 所 說, 大 家 需 要 有 一 些 共 同 基 礎, 坊 間 有 時 會 形 容 這 些 為 法 理 的 基 礎, 或 是 一 個 法 律 的 框 架, 又 或 是 一 條 軌 道 無 論 用 甚 麼 方 法 形 容, 這 也 應 該 是 今 次 討 論 行 政 長 官 達 致 普 選 所 需 要 有 的 共 同 基 礎, 否 則 便 會 如 王 議 員 所 說, 可 能 真 的 會 走 冤 枉 路 我 們 在 進 行 首 輪 諮 詢 時 已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希 望 能 夠 清 楚 說 明 這 些 相 當 重 要 的 法 理 基 礎 就 王 議 員 所 提 各 種 形 式 的 諮 詢 和 推 介 工 作, 由 我 們 3 位 組 成 的 專 責 小 組 整 個 政 治 委 任 團 隊, 以 至 相 關 公 務 員 均 會 十 分 努 力 去 做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問 題 非 常 簡 短 我 想 問 司 長, 政 府 在 整 個 諮 詢 期 內 會 否 與 中 聯 辦 作 良 性 的 溝 通? 如 果 會, 將 如 何 就 溝 通 或 干 預 下 定 義, 以 確 保 一 國 兩 制 得 以 落 實 呢?

164 164 政 務 司 司 長 : 多 謝 田 議 員 溝 通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而 事 實 上, 中 央 在 如 此 重 要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中, 也 有 其 憲 制 性 的 責 任 及 功 能, 亦 擁 有 權 力 所 以, 作 為 中 央 駐 港 的 機 構, 中 聯 辦 跟 我 們 在 此 事 上 有 一 定 的 溝 通, 這 也 屬 常 理 之 內 不 過, 各 位 議 員 亦 應 該 對 自 己 有 信 心, 因 為 要 走 完 這 五 步 曲, 最 重 要 的 挑 戰 便 是 獲 得 立 法 會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的 大 多 數 通 過 ; 而 我 聽 過 很 多 議 員 表 示, 大 家 在 這 方 面 的 立 場 亦 往 往 會 受 到 廣 大 市 民 的 意 向 所 影 響 所 以, 在 今 次 的 諮 詢 工 作 中, 最 重 要 的 溝 通 工 作 便 是 與 全 體 香 港 市 民 溝 通, 而 當 然 我 亦 很 重 視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溝 通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問 題 是, 司 長 在 其 聲 明 第 16 段 中 提 及 的 諮 詢 範 圍, 是 涉 及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諮 詢 範 圍 主 席, 我 想 問 清 楚, 這 裏 的 諮 詢 範 圍 所 指 的 是 最 終 普 選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抑 或 只 是 2016 年 的 產 生 辦 法? 如 果 是 後 者, 該 範 圍 卻 無 提 及 分 組 點 票 我 想 問 清 楚 的 是, 如 果 所 說 的 是 2016 年 的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分 組 點 票 是 否 應 該 包 含 在 第 ( 一 ) 第 ( 二 ) 或 第 ( 三 ) 點 內? 如 否, 為 何 沒 有 包 含 分 組 點 票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可 以 澄 清 第 一 點, 聲 明 第 16 段 所 指 有 關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重 點 議 題, 是 指 2016 年 的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正 如 我 在 聲 明 中 所 說, 就 2020 年 的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而 言, 特 別 是 如 果 希 望 2020 年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均 由 普 選 產 生, 必 須 有 一 項 先 決 條 件, 那 便 是 在 2017 年 能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當 然, 我 在 聲 明 中 提 出, 無 論 是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還 是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都 是 一 些 重 點 議 題, 我 們 會 在 首 輪 諮 詢 工 作 中 採 取 開 放 態 度 所 以, 就 那 些 不 包 括 在 我 聲 明 中 的 課 題, 各 界 (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 當 然 可 發 表 意 見 然 而, 我 或 許 在 此 可 以 透 露,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表 決 程 序 並 不 是 一 項 我 們 認 為 需 要 重 點 處 理 的 議 題 湯 家 驊 議 員 : 究 竟 是 包 括 還 是 不 包 括?

165 165 主 席 : 湯 議 員, 我 只 能 容 許 議 員 提 問 一 次 司 長 剛 才 在 聲 明 中 已 經 說 清 楚, 為 期 數 月 的 諮 詢 期 剛 剛 開 始, 議 員 之 間, 或 議 員 和 政 府 之 間 是 有 充 分 時 間 進 行 交 流 和 辯 論 的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聲 明 中 強 調, 普 選 要 按 照 基 本 法 有 關 規 定 和 2007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如 果 諮 詢 期 間 遇 到 一 些 完 全 違 背 這 兩 點 的 意 見, 離 天 萬 丈, 一 看 便 知 道 是 違 反 的 話, 司 長 會 如 何 對 待 這 些 意 見 呢? 會 否 向 對 方 指 出 這 些 意 見 並 不 符 合 相 關 法 律 依 據, 或 會 否 在 報 告 中 納 入 這 些 不 符 合 的 意 見? 政 務 司 司 長 : 多 謝 譚 耀 宗 議 員 的 提 問 主 席, 儘 管 我 們 強 調 今 次 諮 詢 是 以 最 公 開 的 態 度 來 處 理, 但 我 們 也 有 責 任 指 出,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須 要 按 照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法 理 基 礎, 這 些 譚 議 員 剛 才 亦 已 複 述 了 所 以, 我 們 一 向 也 表 示, 在 這 5 個 月 的 首 輪 諮 詢 期 間, 我 們 不 會 自 行 提 出 一 些 具 體 方 案, 也 不 會 就 各 位 議 員 團 體 或 社 會 各 界 提 出 的 具 體 方 案 作 一 些 具 體 評 論, 如 果 我 們 這 樣 做, 可 能 便 會 令 各 位 認 為 我 們 已 經 有 一 些 先 入 為 主 的 立 場 但 是, 譚 議 員 說 得 正 確, 如 果 在 這 5 個 月 的 諮 詢 過 程 中, 我 們 看 到 一 些 意 見 真 的 完 全 違 背 法 理 基 礎, 我 覺 得 我 們 作 為 諮 詢 工 作 的 專 責 小 組, 是 有 需 要 作 出 提 點 的, 否 則 整 個 諮 詢 過 程 便 可 能 完 全 不 能 聚 焦, 我 更 恐 怕 這 可 能 會 稍 為 浪 費 了 已 預 留 的 5 個 月 諮 詢 期 所 以, 回 答 譚 議 員 的 問 題, 我 們 將 一 如 諮 詢 文 件 的 鋪 陳 方 法,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點 出 這 項 重 要 課 題 之 中 的 法 理 依 據, 以 及 相 關 的 法 律 基 礎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總 結 過 去, 從 港 英 政 府 推 行 88 直 選 1991 年 立 法 會 直 選, 到 進 行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的 諮 詢, 很 多 香 港 人 也 覺 得 兩 個 政 府 都 在 扭 曲... 主 席 : 請 議 員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接 下 來 我 會 提 問 的 了

166 166 主 席 : 請 議 員 提 出 問 題 何 秀 蘭 議 員 : 很 多 市 民 都 覺 得 政 府 說 如 實 作 出 歸 納 和 總 結 的 方 法, 其 實 是 在 扭 曲 民 意 扭 曲 諮 詢 結 果 我 想 問 司 長 會 否 盡 快 向 市 民 公 布 是 如 何 量 度 這 些 民 意 的 呢? 例 如 一 人 一 信 算 不 算 數 呢?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跟 兒 童 合 唱 團 的 分 量 又 如 何 相 比 呢? 問 卷 調 查 的 方 法 會 否 盡 早 公 布, 以 免 大 家 作 答 時 被 誤 導 呢? 這 些 因 素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因 為 市 民 盡 量 互 相 游 說... 主 席 : 何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問 題 便 請 坐 下 何 秀 蘭 議 員 :... 不 希 望 被 政 府 再 次 愚 弄 所 以, 我 想 司 長... 主 席 : 何 議 員, 請 坐 下 何 秀 蘭 議 員 :... 告 訴 我 們, 她 會 否 即 時 公 布 量 度 民 意 的 方 法 呢? 主 席 : 我 再 提 醒 議 員, 提 問 時 不 要 加 插 評 論 如 果 議 員 對 政 府 作 出 各 種 評 論, 我 不 讓 政 府 官 員 回 應 便 不 公 道, 但 議 事 規 則 清 楚 訂 明, 議 員 不 得 就 官 員 發 表 的 聲 明 進 行 辯 論 所 以, 請 議 員 提 問 時 不 要 發 表 自 己 的 意 見 司 長, 請 作 答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可 以 在 此 告 訴 何 議 員, 我 們 一 如 既 往, 在 今 次 諮 詢 完 結 後, 會 如 實 歸 納 我 們 接 獲 的 意 見, 包 括 : 如 果 意 見 提 供 人 不 反 對 或 同 意 的 話, 我 們 會 把 接 獲 的 書 面 意 見 一 併 公 開 ; 而 政 府 歸 納 意 見 後 所 撰 寫 的 報 告, 也 會 一 併 公 開 所 有 工 作 均 會 在 高 透 明 度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我 相 信 廣 大 市 民 有 能 力 判 斷 今 次 的 諮 詢 工 作, 以 及 如 實 歸 納 的 工 作 是 否 做 得 成 功

167 167 單 仲 偕 議 員 : 文 件 的 第 6 段 提 到 五 步 曲, 今 次 的 諮 詢 為 期 5 個 月, 司 長 剛 才 說, 政 府 會 歸 納 民 意 提 出 報 告, 然 後 行 政 長 官 會 提 交 報 告 給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我 相 信 當 時 的 報 告 會 包 括 一 個 具 體 方 案 我 想 請 問 司 長 會 否 有 另 一 輪 諮 詢, 就 政 府 提 交 給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報 告 或 方 案 作 出 另 一 次 正 式 諮 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也 許 讓 我 再 次 解 釋, 在 走 所 謂 第 一 步 時, 行 政 長 官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一 份 報 告, 提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我 們 收 到 的 意 見 重 點, 是 放 在 這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上, 我 們 在 首 輪 諮 詢 報 告 裏 不 會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但 是, 單 議 員 關 心 的 是, 在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之 前, 會 否 有 另 一 輪 諮 詢? 這 是 會 有 的, 往 常 的 經 驗 亦 一 樣 我 們 現 在 估 計 可 望 在 2014 年 下 半 年 開 展 第 三 步 曲 之 前, 進 行 第 二 輪 諮 詢 工 作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市 民 等 待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到 了 2017 年 已 長 達 20 年 之 久 正 如 聲 明 文 件 第 18 段 所 說,2005 年 和 2010 年 的 方 案 均 不 是 市 民 所 想 要 的, 亦 並 非 司 長 所 說 的 民 意 我 的 問 題 是, 剛 才 司 長 表 示, 不 會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提 出 任 何 具 體 方 案 現 時 民 意 十 分 清 楚, 便 是 超 過 六 成 市 民 需 要 一 個... 主 席 : 郭 議 員, 請 提 出 問 題, 不 要 發 表 意 見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我 馬 上 要 提 問 了... 需 要 一 個 廣 闊 的 提 名 渠 道 包 括 公 民 提 名 這 是 超 過 六 成 市 民 願 意 接 受 的 司 長, 如 果 你 已 預 計 不 會 作 出 正 面 回 覆, 則 這 項 諮 詢 便 是 在 拖 延 時 間, 是 一 項 假 諮 詢, 而 並 非 對 應 市 民 要 求 加 快 民 主 步 伐, 也 並 非 擴 大 選 民 的 提 名 基 礎, 達 致 真 正 的 普 選

168 168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普 選 的 目 標 已 經 定 了, 而 普 選 的 時 間 表 也 在 2007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中 展 現 在 各 位 眼 前 現 時, 我 們 大 家 需 要 努 力 去 做 的, 是 爭 取 在 諮 詢 期 內 多 聆 聽 市 民 意 見, 從 而 凝 聚 社 會 共 識, 令 這 條 大 直 路 可 以 一 直 通 往 普 選 的 目 標 主 席 : 郭 議 員, 司 長 已 經 作 答 請 坐 下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的 聲 明 就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部 分 第 15 段 列 明 了 7 項 諮 詢 範 圍, 而 我 們 最 擔 心 的 其 實 是 第 ( 四 ) 項 :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程 序 司 長 剛 才 說 得 很 動 聽, 便 是 會 諮 詢 我 們 廣 大 市 民 的 意 見, 但 在 這 項 諮 詢 前, 其 實 你 有 否 問 過 中 央 何 謂 民 主 程 序 呢? 我 相 信 司 長 在 第 15 段 第 ( 四 ) 項 所 指 的 候 選 人 的 程 序 亦 只 為 基 本 法 的 民 主 程 序 司 長, 究 竟 你 有 否 問 過 中 央, 他 們 如 何 解 讀 民 主 程 序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多 謝 梁 議 員 的 提 問 如 果 梁 議 員 有 留 意, 我 們 早 前 邀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李 飛 先 生 來 港 時 當 然, 他 亦 兼 任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主 任 他 的 一 份 演 辭 是 關 於 當 天 他 在 一 個 午 餐 會 上 的 發 言, 這 份 演 辭 亦 已 發 放 公 眾 李 飛 主 任 曾 提 到, 在 下 一 步 公 眾 諮 詢 中 即 在 我 們 即 將 啟 動 的 公 眾 諮 詢 中 需 要 香 港 社 會 深 入 討 論 的 是 基 本 法 規 定 框 架 下 普 選 制 度 的 具 體 安 排 其 中 包 括 :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民 主 程 序 所 以, 回 答 梁 議 員 的 問 題, 民 主 程 序 的 具 體 執 行 方 法, 正 正 是 今 次 諮 詢 的 其 中 一 項 重 要 課 題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聲 明 中 就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提 出 7 個 重 點 議 題, 我 看 完 這 7 個 議 題 後, 發 覺 政 府 不 打 算 就 李 飛 秘 書 長 上 月 22 日 來 港 提 到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愛 國 愛 港 這 點 進 行 諮 詢 我 想 問 司 長, 為 何 不 就 這 點 進 行 諮 詢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的 確 並 非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重 點 議 題 事 實 上, 諮 詢 文 件 中 也 沒 有 出 現 這 4 個 字, 原 因 十 分 簡 單 : 只 要 我 們 明 白 基 本 法 下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責 任, 行

169 169 政 長 官 須 由 一 位 愛 國 愛 港 不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士 擔 任, 這 點 非 常 明 顯, 換 言 之,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基 本 法 的 相 關 要 求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具 有 雙 重 身 份, 既 要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負 責, 也 要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行 政 長 官 由 中 央 政 府 任 命, 須 落 實 基 本 法, 執 行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下 的 很 多 具 體 任 務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是 一 位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士, 而 非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相 信 很 難 落 實 基 本 法 下 這 些 具 體 任 務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2017 年 要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時 間 表 效 率 和 共 識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我 看 到 聲 明 第 15 段, 司 長 再 三 集 中 討 論 提 名 委 員 會, 而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亦 提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司 長 可 否 清 楚 回 答, 沒 有 經 過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提 名 方 式 ( 例 如 公 民 直 接 提 名 ) 是 歪 路, 並 非 按 一 國 兩 制 基 本 法 達 至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直 路?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要 貫 徹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即 在 諮 詢 期 開 展 後, 盡 量 不 就 坊 間 提 出 的 一 些 具 體 方 案 作 出 評 論 所 以, 對 於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問 題, 我 只 可 重 申,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非 常 清 楚 :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最 終 達 至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正 如 李 飛 主 任 來 港 時 回 答 某 傳 媒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根 據 基 本 法, 獲 授 權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只 有 提 名 委 員 會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司 長 提 到,2016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的 重 點 議 題 不 包 括 分 組 點 票 的 問 題 我 當 然 知 道 分 組 點 票 與 選 舉 產 生 辦 法 並 非 直 接 相 關, 但 兩 者 的 關 係 明 顯, 例 如 我 們 今 天 都 會 面 對 分 組 點 票 這 個 問 題... 主 席 : 葉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問 題,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葉 建 源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很 簡 單 : 為 何 重 點 議 題 不 包 括 分 組 點 票? 如 果 市 民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想 表 達 意 見, 政 府 在 這 次 諮 詢 過 程 中, 會 否 就 這 方 面 作 充 分 考 慮 呢?

170 170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採 取 一 個 最 開 放 的 態 度 去 進 行 首 輪 諮 詢 我 在 聲 明 中, 無 論 針 對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或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提 出 的 都 是 我 們 認 為 的 一 些 重 點 議 題 我 們 完 全 不 會 窒 礙 廣 大 市 民 或 立 法 會 議 員 就 其 關 心 的 其 他 議 題, 提 出 意 見 或 看 法, 而 我 們 亦 有 責 任 如 實 歸 納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說 這 次 諮 詢 期 有 5 個 月 的 充 分 時 間, 但 很 多 市 民 都 關 注 功 能 界 別 的 問 題, 希 望 取 消 功 能 界 別 我 很 擔 心 可 能 不 夠 時 間 討 論, 因 為 大 家 都 着 眼 於 討 論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問 題 我 想 問 司 長 的 是,2016 年 可 否 全 面 取 消 功 能 界 別? 若 否, 會 否 就 2020 年 全 面 取 消 功 能 界 別 的 路 線 圖 進 行 諮 詢? 此 外, 我 希 望 政 府 不 要 搬 走 龍 門, 拖 延 時 間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剛 才 答 覆 時 已 說 過, 有 關 2020 年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並 不 是 這 次 諮 詢 的 內 容, 也 並 不 是 本 屆 政 府 的 工 作, 因 為 2020 年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須 有 一 個 先 決 條 件, 而 這 個 先 決 條 件 正 是 我 們 今 天 工 作 聚 焦 的 地 方, 即 2017 年 達 致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發 言 稿 第 22 段 提 及, 分 歧, 需 要 各 方 一 步 一 步 地 收 窄 ; 共 識, 有 賴 大 家 一 點 一 滴 地 凝 聚 據 我 理 解, 司 長 在 第 22 段 所 說 的 共 識 和 分 歧 應 該 是 技 術 層 次 的 問 題, 因 為 社 會 早 已 達 成 大 原 則 上 的 共 識, 即 2017 年 真 正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一 票, 沒 有 篩 選... 主 席 : 何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意 見 何 俊 仁 議 員 :... 我 想 問 司 長 是 否 同 意 社 會 已 經 有 這 共 識, 第 22 段 說 的 不 是 這 共 識, 而 是 說 技 術 上 如 何 落 實 真 正 的 普 選?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不 能 完 全 同 意 何 議 員 的 看 法, 否 則 我 們 的 工 作 可 能 會 簡 單 很 多 不 錯, 我 們 已 經 有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目 標, 這 個 目 標 也 有 時

171 171 間 表, 是 非 常 清 晰 的, 但 要 達 至 到 這 個 目 標, 還 有 一 些 相 當 複 雜 的 法 律 議 題, 需 要 大 家 凝 聚 共 識 例 如, 我 們 過 去 數 月 聽 到 坊 間 提 出 很 多 方 案, 我 覺 得 這 些 不 是 簡 單 的 技 術 問 題 我 理 解 的 技 術 問 題 是 選 舉 過 程 中 的 實 際 操 作 問 題 也 是 法 律 基 礎 的 問 題, 也 是 政 治 的 問 題 換 言 之, 提 議 的 做 法 是 否 能 夠 得 到 廣 大 市 民 的 支 持, 最 終 是 否 能 夠 得 到 立 法 會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議 員 通 過, 恐 怕 不 是 技 術 問 題 所 能 包 含 的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人 人 都 說 要 爭 取 普 選, 問 題 是 2017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究 竟 是 真 還 是 假 普 選 司 長 發 言 稿 的 第 10 段 提 及 數 項 原 則, 但 欠 缺 聯 合 國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的 原 則 司 長, 我 的 問 題 是, 這 個 原 則 在 即 將 到 來 的 政 改 諮 詢 中, 究 竟 是 否 重 要? 是 否 可 用 作 參 考, 以 量 度 普 選 的 真 與 假?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據 我 了 解, 普 選 恐 怕 很 難 有 劃 一 的 國 際 標 準 聯 合 國 曾 表 示, 每 一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在 設 計 其 政 治 體 制 方 面, 或 許 都 要 考 慮 本 身 的 社 會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背 景 及 現 狀 所 以, 我 選 擇 在 聲 明 的 開 端 第 2 段 與 大 家 一 起 回 顧 歷 史, 重 視 憲 制 的 功 能 正 由 於 這 一 點, 我 們 深 信 任 何 政 治 體 制 的 設 計 和 制 訂 均 須 顧 及 相 關 地 方 ( 即 香 港 ) 的 歷 史 背 景, 亦 須 建 基 於 當 地 ( 即 特 別 行 政 區 ) 的 憲 制 基 礎 和 特 性 我 認 為 這 應 該 是 這 次 政 改 工 作 的 指 導 性 原 則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第 19 段 表 示, 我 們 已 經 正 式 進 入 迎 接 普 選 的 大 直 路, 這 點 我 非 常 認 同,2017 年 實 現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確 是 本 會 議 員 共 同 的 期 望 司 長 在 第 15 段 就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詳 列 7 個 重 點 議 題, 我 可 否 請 司 長 再 澄 清 闡 釋 一 下 第 ( 六 ) 項 任 命 行 政 長 官 的 程 序 與 本 地 立 法 的 銜 接 所 指 的 是 甚 麼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多 謝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提 問 大 家 也 知 道, 無 論 是 基 本 法 或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均 清 晰 訂 明, 選 出 來 的 行 政 長 官 須 得 到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這 是 一 項 實 質 性 的 任 命, 既 然 可 以 任 命, 亦 表 示 可 以 不 任 命 所 以, 第 ( 六 ) 項 重 點 議 題 所 探 討 的 是, 如 果 中 央 真 的 不

172 172 任 命 獲 選 的 行 政 長 官, 本 地 的 立 法 工 作 主 要 是 指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須 否 作 出 一 些 配 合? 須 否 規 範 若 7 月 1 日 未 有 獲 任 命 的 行 政 長 官, 究 竟 會 出 現 甚 麼 情 況? 之 前 須 否 作 出 重 選 安 排 或 其 他 安 排? 這 些 都 是 這 項 議 題 所 要 探 討 的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有 兩 次 討 論 政 改 的 經 驗,2005 年 的 經 驗 是 失 敗 的 教 訓 ; 至 於 2010 年 的 經 驗, 我 相 信 不 會 再 有 個 別 的 政 黨 或 政 治 人 願 意 接 受 當 時 採 用 的 方 式 我 想 問 司 長, 現 時 採 取 5 個 月 的 諮 詢 期, 是 否 等 於 否 定 了 另 一 個 進 行 諮 詢 的 可 能 性, 這 個 可 能 性 即 是 成 立 一 個 由 中 央 代 表 特 區 政 府 代 表 立 法 會 議 員 黨 派 代 表 學 者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透 過 這 個 委 員 會, 大 家 共 同 尋 找 共 識 方 案, 而 這 種 做 法 是 類 似 基 本 法 諮 詢 時 的 做 法 現 時 的 做 法 是 否 等 於 否 定 了 這 個 可 能 性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有 憲 制 責 任 要 達 致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這 亦 是 本 屆 政 府 的 施 政 重 點 所 以, 在 行 政 長 官 的 領 導 下, 我 們 這 個 3 人 的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會 盡 量 在 我 們 的 能 力 範 圍 內, 做 好 諮 詢 工 作 但 是, 馮 檢 基 議 員 提 到 的 社 會 各 界 各 方 面 各 團 體 以 至 廣 大 市 民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或 希 望 提 出 的 建 議, 正 正 要 透 過 我 們 的 努 力, 將 之 匯 聚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凝 聚 共 識, 令 香 港 真 正 達 致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發 言 稿 第 15 段 清 楚 提 到, 行 政 長 官 的 提 名 方 式 必 須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我 想 問 司 長 這 是 否 表 示 已 排 除 了 非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合 格 選 民, 即 他 們 是 沒 有 資 格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的? 如 是, 她 在 第 10 段 又 提 到 普 選 是 最 終 極 的 目 標, 要 循 序 漸 進 達 成, 我 想 問 今 次 是 否 一 個 終 極 過 程, 或 是 還 會 有 另 一 個 過 程 和 階 段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必 須 指 出 在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須 由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然 後 再 經 普 選 產 生, 這 並 非 我 說 的, 而 是 在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已 經 清 楚 述 明, 亦 是 今 次 指 導 我 們 的 諮 詢 工 作 的 法 律 基 礎 的 重 要 一 環,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要 求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當 然, 有 關 提 名 委 員 會 所 按 照 的

173 173 民 主 程 序, 甚 至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廣 泛 代 表 性, 其 實 涉 及 很 多 課 題, 需 要 大 家 共 同 討 論 和 探 討 所 以, 最 終 目 標 當 然 是 希 望 在 2017 年 可 以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而 在 第 15 段 所 列 的 重 要 議 題, 即 有 關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細 節, 是 今 次 首 輪 諮 詢 的 主 要 課 題 李 卓 人 議 員 : 司 長 剛 才 在 回 答 梁 志 祥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指 出 諮 詢 文 件 並 不 會 提 及 愛 國 愛 港, 但 愛 國 愛 港 及 不 與 中 央 對 抗 必 定 是 候 選 人 不 言 而 喻 的 一 個 條 件 我 想 問 司 長 如 何 落 實 她 的 不 言 而 喻? 今 次 的 諮 詢 究 竟 是 一 個 普 選 的 諮 詢, 還 是 一 個 篩 選 的 諮 詢, 用 以 篩 選 她 剛 才 所 說 的 不 言 而 喻 的 條 件? 她 現 在 說 是 一 條 大 直 路, 但 我 看 到 的 卻 是 障 礙 賽 司 長 可 否 澄 清...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意 見 李 卓 人 議 員 :... 現 在 是 篩 選 的 諮 詢, 還 是 普 選 的 諮 詢? 政 務 司 司 長 : 有 關 如 何 能 夠 落 實 李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要 求, 我 認 為 是 有 賴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及 其 後 的 普 選 中 每 位 選 民 自 行 作 出 的 判 斷 和 抉 擇 我 相 信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及 全 港 市 民 都 有 這 種 智 慧, 能 夠 作 出 合 適 的 決 定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司 長 關 於 第 16 段 所 提 及 的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當 中 有 關 功 能 界 別 的 組 成, 會 否 就 是 否 保 留 新 增 的 超 級 區 議 會 界 別 諮 詢 市 民? 在 你 們 心 目 中, 究 竟 會 如 何 擴 闊 功 能 團 體 的 代 表 性? 究 竟 有 否 任 何 構 思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就 這 些 議 題, 我 們 目 前 並 沒 有 既 定 立 場, 我 們 歡 迎 各 位 議 員 和 廣 大 市 民 就 這 些 議 題 提 出 其 意 見

174 174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有 關 聲 明 第 6 段 所 提 及 的 五 步 曲 第 一, 我 想 問 哪 一 天 會 走 出 第 一 步 呢? 司 長 剛 才 表 示, 在 第 二 步 和 第 三 步 之 間, 大 概 在 2014 年 的 下 半 年 便 會 就 具 體 的 選 舉 辦 法 和 方 案 進 行 諮 詢, 有 關 諮 詢 將 為 期 多 少 個 月 呢? 第 三 步 又 會 在 何 時 踏 出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目 前 的 首 輪 公 眾 諮 詢 將 一 直 進 行 至 明 年 5 月 3 日, 相 信 這 輪 諮 詢 會 反 應 熱 烈, 特 區 政 府 一 定 會 收 到 大 量 意 見, 所 以, 儘 管 譚 志 源 局 長 和 他 的 同 事 以 高 效 率 見 稱, 但 我 相 信 他 可 能 需 時 兩 個 月 才 能 作 出 如 實 的 報 告 和 歸 納, 交 予 行 政 長 官 提 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按 照 過 往 經 驗, 我 剛 才 亦 表 示, 我 們 相 信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走 第 二 步 時, 並 不 需 要 很 長 的 時 間 因 此, 我 們 到 2014 年 的 下 半 年 便 能 啟 動 第 二 輪 的 公 眾 諮 詢, 為 第 三 步, 即 特 區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到 立 法 會, 作 出 準 備 工 夫 目 前, 我 們 實 在 未 能 決 定 第 二 輪 諮 詢 需 時 多 少 個 月, 但 當 然 希 望 在 2014 年 年 底 能 夠 完 成 第 二 輪 諮 詢, 我 們 便 可 以 爭 取 時 間, 將 建 議 提 交 立 法 會 議 決, 因 為 大 家 都 明 白, 在 繼 續 往 前 走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還 要 處 理 本 地 立 法 的 工 作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發 言 稿 的 第 15 段 提 到, 對 於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組 成 及 選 民 基 礎, 公 眾 是 可 以 提 出 意 見 的 可 是, 我 想 問 關 於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人 數, 你 們 會 否 已 有 既 定 上 限, 在 考 慮 時 已 有 所 規 範 呢? 此 外, 在 組 成 方 面, 例 如 一 些 原 政 界 人 士, 可 能 根 本 沒 有 討 論 的 餘 地, 這 些 是 否 也 屬 於 具 規 範 性 的 規 限, 以 致 這 次 諮 詢 其 實 並 非 一 次 完 全 公 開 的 諮 詢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多 謝 胡 議 員 的 提 問 主 席, 正 如 我 所 說, 在 今 次 諮 詢 中, 我 們 將 會 抱 持 一 個 最 開 放 的 態 度, 但 有 些 地 方 我 們 必 須 向 市 民 交 代, 當 中 涉 及 一 些 法 律 基 礎 在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方 面,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2007 年 的 決 定, 當 中 提 到 要 參 照 現 時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廣 泛 代 表 性, 而 根 據 喬 曉 陽 先 生 在 早 前 一 次 座 談 會 中 所 說, 參 照 的 解 釋 就 是 大 致 上 要 有 一 定 的 約 束 力, 但 亦 可 以 按 照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修 訂 近 日, 當 李 飛 主 任 來 港 被 問 及 一 個 相 近 的 問 題 時, 他 亦 以 一 句 術 語 回 答, 就 是 八 九 不 離 十, 即 可 能 亦 要 達 致 相 當 的 一 致 性 或 相 近 性, 以

175 175 訂 出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辦 法 無 論 如 何, 既 然 是 一 次 公 開 諮 詢, 我 們 也 是 樂 意 聆 聽 各 位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黃 毓 民 議 員 : 八 九 不 離 十, 即 你 可 以 收 工 了, 對 嗎? 主 席, 我 想 提 出 一 項 規 程 問 題 你 的 中 文 較 好, 究 竟 五 步 曲 的 步, 應 是 步 行 的 步, 還 是 部 分 的 部 呢? 主 席 : 這 並 非 規 程 問 題 當 我 們 說 部 曲 時, 通 常 是 用 部 分 的 部, 但 我 注 意 到 司 長 的 五 步 曲 是 加 上 了 引 號 司 長, 你 可 否 解 釋 一 下? 黃 毓 民 議 員 : 即 使 不 是 規 程 問 題, 主 席 你 也 回 答, 真 好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也 知 道, 香 港 現 時 流 行 特 意 在 一 些 字 上 加 上 引 號, 改 變 了 其 本 來 正 當 的 用 法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你 說 得 真 好 這 便 是 不 正 當 的 諮 詢, 走 歪 了 路, 正 有 此 意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黃 議 員, 如 果 你 提 出 了 問 題, 便 請 坐 下 黃 毓 民 議 員 : 還 沒 有 老 兄, 現 在 是 輪 到 我 提 問 主 席, 你 的 中 文 較 我 好, 所 以 我 剛 才 是 問 你 你 現 在 回 答 了, 應 該 是 部 分 的 部, 這 樣, 我 便 提 出 我 的 問 題... 主 席 : 請 你 提 出 簡 短 的 問 題 黃 毓 民 議 員 : 老 兄, 你 不 要 剝 奪 我 的 提 問 時 間

176 年 人 大 釋 法, 否 決 了 2007 年 2008 年 雙 普 選 訴 求 ;2007 年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否 決 了 2012 年 雙 普 選 我 懶 得 質 問 你, 因 為 你 是 奴 才, 沒 法 子...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問 題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要 提 問 了, 主 席, 以 上 只 是 前 文 如 果 諮 詢 的 結 果 主 流 的 意 見, 是 要 求 何 俊 仁 議 員 辭 職 進 行 公 投, 以 公 民 提 名 沒 有 篩 選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跟 你 們 的 五 步 曲 或 所 謂 的 人 大 決 定 人 大 釋 法 不 符, 你 們 會 如 何? 是 否 即 使 一 半 以 上 的 香 港 人 要 求 公 民 提 名 沒 有 篩 選 一 人 一 票 選 特 首, 你 們 也 會 反 對?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坐 下 司 長, 請 作 答 ( 葉 國 謙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主 席 : 葉 國 謙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葉 國 謙 議 員 :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用 詞 是 否 合 適 呢? 是 否 帶 有 侮 辱 或 不 禮 貌 的 詞 語? 主 席 : 葉 議 員 指 出 的 情 況, 在 本 會 已 非 第 一 次 發 生, 我 藉 此 機 會 再 作 提 醒 議 員 在 發 言 時, 不 應 對 其 他 議 員 或 官 員 使 用 帶 有 侮 辱 性 或 冒 犯 性 的 言 詞 但 是, 議 員 亦 知 道, 過 往 如 果 有 議 員 作 出 這 種 行 為 而 有 其 他 議 員 指 出, 我 一 般 的 做 法 是 暫 停 會 議, 要 求 有 關 議 員 考 慮 收 回 所 說 的 話 大 家 記 得, 在 不 久 前 的 一 次 行 政 長 官 答 問 會 上 亦 發 生 了 同 一 情 況, 我 當 時 決 定 不 暫 停 會 議, 因 為 我 認 為 會 議 是 直 播 的, 市 民 大 眾 期 望 我 們 充 分 利 用 時 間 讓 有 關 官 員 作 答, 而 並 非 聽 我 們 爭 拗 是 否 要 求 有

177 177 關 議 員 收 回 某 些 帶 侮 辱 性 的 言 詞 我 希 望 議 員 同 意 這 做 法 接 下 來 提 問 的 議 員, 請 不 要 再 使 用 冒 犯 性 及 侮 辱 性 的 言 詞 ( 梁 國 雄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說 真 實 的 話 是 侮 辱 他 人 嗎?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這 句 說 話 本 身 便 帶 有 冒 犯 性 請 坐 下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如 果 不 斷 有 議 員 使 用 侮 辱 性 或 冒 犯 性 的 語 言, 你 這 種 處 理 手 法, 會 否 助 長 這 種 作 風? 主 席 : 議 員 當 然 可 以 就 此 提 出 規 程 問 題 在 大 會 上, 我 會 作 出 我 認 為 合 適 的 決 定 黃 毓 民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了 一 個 問 題, 司 長, 請 作 答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站 起 來 )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主 席 : 司 長, 請 稍 等 王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提 出 問 題 的 議 員 已 經 自 動 離 開 會 場, 司 長 是 否 不 用 再 就 這 個 問 題 作 答 呢?

178 178 主 席 : 王 議 員, 如 果 你 熟 悉 議 事 規 則, 便 知 道 在 議 員 提 出 了 問 題 後, 官 員 是 否 作 答, 與 該 議 員 是 否 仍 留 在 會 議 廳 內 並 無 關 係 司 長, 請 作 答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主 席, 你 剛 才 說 不 處 理 議 員 使 用 冒 犯 性 語 言 的 問 題, 是 希 望 我 們 可 以 有 充 分 時 間 進 行 討 論, 但 我 認 為 此 舉 會 令 議 員 習 非 成 是, 主 席 應 該 加 以 處 理 主 席 : 我 聽 到 了 議 員 的 批 評 司 長, 請 就 剛 才 那 項 問 題 作 答 政 務 司 司 長 : 好 的 ( 林 大 輝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司 長, 請 稍 等 林 大 輝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林 大 輝 議 員 : 我 認 為 如 果 有 議 員 要 求 主 席 裁 決, 你 是 應 該 先 作 出 裁 決 的 主 席 : 我 已 經 作 出 決 定 林 大 輝 議 員 : 請 你 裁 定 黃 毓 民 議 員 當 時 說 的 那 句 話 是 否 帶 有 冒 犯 性 主 席 : 林 議 員, 現 在 並 非 你 發 言 的 時 間 司 長, 請 作 答 ( 有 議 員 在 席 間 說 話 ) 主 席 : 請 議 員 讓 司 長 回 答 黃 毓 民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問 題

179 179 政 務 司 司 長 :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問 題 是 假 設 了 在 往 後 的 諮 詢 期 內, 市 民 會 採 取 甚 麼 立 場 或 看 法 我 不 打 算 評 論 他 的 預 測, 但 我 深 信 廣 大 市 民 都 是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廣 大 市 民 亦 會 同 意, 就 今 次 這 項 嚴 肅 的 課 題, 我 們 必 須 嚴 格 及 依 法 辦 事, 而 並 非 天 馬 行 空, 隨 便 說 出 一 些 可 能 與 法 律 依 據 相 違 背 的 意 見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會 再 說 一 些 話 侮 辱 奴 才...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問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司 長, 五 區 曾 經 進 行 變 相 公 投, 你 怎 麼 知 道 將 來 不 會 再 發 生 這 情 況 呢? 如 果 民 意 就 投 票 實 估 實 作, 你 相 信 市 民 是 理 性 務 實 是 沒 有 意 思 的, 因 為 的 確 曾 經 發 生 我 想 請 教 司 長, 如 果 發 生 這 情 況, 你 會 站 在 哪 一 方? 是 站 在 民 意 一 方, 還 是 站 在 文 字 一 方 呢?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問 題 便 請 坐 下 司 長, 請 作 答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相 信 梁 議 員 的 問 題 並 非 在 我 聲 明 的 範 圍 以 內, 我 無 須 澄 清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怎 會 不 是 聲 明 的 範 圍?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坐 下 司 長 已 經 作 答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請 她 指 出 哪 部 分 不 是 她 的 聲 明 範 圍?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剛 才 已 經 指 出, 接 下 來 還 有 數 個 月 的 諮 詢 期, 你 有 很 多 機 會 可 以 在 本 會 或 其 他 場 合 提 出 意 見 或 問 題, 現 在 請 你 坐 下

180 180 梁 國 雄 議 員 : 不 言 而 喻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每 次 的 政 改 諮 詢, 最 後 都 變 成 假 諮 詢, 欺 騙 民 意...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接 下 來 要 提 出 的 問 題 與 欺 騙 有 關, 所 以 一 定 要 說 香 港 人 已 被 騙 多 次... 主 席 : 請 立 即 提 出 你 的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李 飛 這 次 來 港 是 定 下 了 框 架, 為 政 改 模 式 訂 定 了 先 決 條 件 政 府 在 這 時 候 進 行 諮 詢, 某 程 度 上 是 被 李 飛 所 訂 定 的 框 架 操 控 了 一 切 政 府 這 次 諮 詢 是 要 確 定 民 意, 最 佳 的 方 法, 最 終 其 實 是 以 全 民 公 投...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仍 在 發 表 意 見 請 提 出 你 的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是 有 關 全 民 公 投 政 府 會 否 以 全 民 公 投 決 定 民 意, 不 要 再 次 欺 騙 市 民? 如 果 不 採 用 全 民 公 投, 政 府 是 否 要 待 茉 莉 花 革 命 在 香 港 出 現, 才 會 聽 取 民 意?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坐 下 司 長, 請 作 答 政 務 司 司 長 : 我 必 須 首 先 澄 清, 我 們 早 前 請 李 飛 主 任 和 張 榮 順 副 主 任 來 港, 是 因 為 他 們 是 熟 悉 基 本 法 的 法 律 專 家, 他 們 的 講 說, 對 於

181 181 我 們 現 在 展 開 的 諮 詢 工 作 有 一 定 幫 助 李 飛 主 任 來 港 並 非 為 了 訂 定 框 架, 因 為 法 律 框 架 已 在 基 本 法 寫 得 很 清 楚 所 以, 陳 議 員 可 以 放 心, 我 們 是 很 有 誠 意 和 很 認 真 地 進 行 這 項 諮 詢 至 於 他 提 及 的 公 投, 我 想 香 港 經 歷 了 上 次 的 所 謂 公 投 後, 市 民 的 反 應 已 是 非 常 清 晰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李 飛 在 其 17 頁 紙 的 講 話 中, 用 了 9 行 的 篇 幅 講 述 如 何 確 定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數 目 可 是, 看 回 林 鄭 司 長 今 天 這 份 聲 明, 其 中 第 15 段 所 提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7 項 重 點 議 題 中, 卻 並 沒 有 提 到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數 目 的 上 限 我 想 問 司 長,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認 為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數 目 的 上 限 並 非 諮 詢 重 點, 故 無 須 放 在 當 中, 抑 或 只 是 漏 寫 了, 還 是 特 區 政 府 認 為 根 本 無 須 設 立 上 限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已 經 重 複 指 出, 我 在 聲 明 中 只 提 出 一 些 重 點 議 題, 方 便 大 家 明 白 今 次 的 諮 詢 工 作 但 是, 就 這 些 重 點 議 題 以 外 的 課 題, 我 們 同 樣 是 會 採 取 公 開 開 明 和 兼 聽 的 態 度, 來 聆 聽 各 位 的 意 見 大 家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亦 會 看 到, 我 們 已 引 述 近 日 聽 到 的 一 些 意 見, 包 括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數 目 的 意 見 姚 思 榮 議 員 : 主 席, 就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政 府 會 否 與 外 國 政 府, 包 括 英 美 政 府 溝 通, 以 了 解 其 看 法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答 案 是 不 會 的, 因 為 政 制 的 發 展 和 政 治 體 制 的 設 計, 是 香 港 內 部 的 事 務, 亦 是 中 央 憲 制 權 力 的 來 源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真 普 選, 要 一 個 完 全 符 合 基 本 法 框 架 所 制 訂 的 真 普 選 司 長 剛 才 提 到, 她 在 未 來 5 個 月 會 多 聽 市 民 意 見, 收 窄 分 歧, 尋 求 共 識 可 是, 現 時 在 我 們 的 社 會 中, 有 很 多 人 仍 然 不 太 認 識 基 本 法, 故 他 們 提 出 的 意 見 可 能 並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182 182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問 題 林 健 鋒 議 員 : 我 想 問 司 長, 她 在 接 收 市 民 的 意 見 時, 會 否 同 時 多 介 紹 基 本 法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多 謝 林 議 員 的 提 議, 這 項 工 作 我 們 是 會 進 行 的 雖 然 我 們 在 回 歸 以 來, 已 不 斷 進 行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工 作, 而 我 本 人 亦 是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但 我 認 為, 既 然 今 次 是 要 聚 焦 討 論 基 本 法 內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條 款, 所 以 是 值 得 再 深 入 地 與 社 會 討 論 基 本 法 相 關 條 款 李 慧 琼 議 員 : 司 長 剛 才 多 次 回 答 議 員 提 問 時 已 指 出, 落 實 普 選 既 是 法 律 問 題, 亦 涉 及 政 治 問 題, 即 是 要 爭 取 市 民 的 支 持, 而 且 更 有 現 實 的 問 題, 便 是 要 爭 取 本 會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的 同 意 在 未 來 數 月 的 諮 詢 期, 司 長 有 何 計 劃 讓 不 同 黨 派 的 議 員 走 在 一 起 進 行 理 性 討 論, 又 有 何 計 劃 落 區 接 觸 市 民, 以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政 務 司 司 長 : 議 員 如 特 區 政 府 一 樣, 都 有 其 憲 制 責 任, 希 望 我 們 均 能 一 起 走 完 這 五 步 曲, 達 致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所 以 我 們 非 常 重 視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基 於 這 原 因, 我 選 擇 了 第 一 時 間 前 來 立 法 會 作 出 這 項 聲 明, 稍 後 我 們 才 會 聯 同 律 政 司 司 長 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會 見 傳 媒 往 後 跟 議 員 交 流 的 安 排 將 陸 續 有 來 首 先, 我 知 道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譚 耀 宗 議 員 可 能 也 會 有 些 特 別 安 排, 我 們 亦 一 定 願 意 出 席 任 何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認 為 需 要 安 排 的 會 議, 以 配 合 大 家 的 工 作 此 外, 我 今 天 已 致 函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希 望 他 們 能 夠 協 助 我 統 籌 在 1 月 舉 行 的 4 場 晚 宴 為 甚 麼 請 客 也 要 麻 煩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呢? 我 真 的 希 望 在 這 4 場 晚 宴 上, 我 們 有 一 個 良 性 互 動 的 平 台, 可 以 坦 誠 溝 通, 亦 不 會 有 黨 派 之 分 所 以, 我 已 告 訴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我 們 希 望 這 4 場 晚 宴 中 的 每 一 場 均 有 不 同 黨 派 的 議 員 出 席, 藉 此 讓 我 們 跟 議 員 有 較 多 互 動 和 溝 通

183 183 至 於 在 廣 大 市 民 方 面, 由 今 天 開 始, 我 們 有 關 的 推 廣 工 作 便 會 展 開, 慣 常 使 用 的 手 法, 包 括 政 府 的 宣 傳 短 片 單 張, 以 至 出 席 電 台 電 視 台 和 其 他 媒 體 跟 市 民 互 動, 我 們 亦 正 在 安 排 就 今 次 的 工 作, 我 個 人 特 別 着 重 年 青 人, 因 為 香 港 的 未 來 其 實 在 於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 到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時, 今 天 正 在 就 讀 初 中 的 同 學, 屆 時 可 能 便 是 透 過 一 人 一 票 選 出 行 政 長 官 的 選 民, 所 以 我 們 亦 會 爭 取 多 跟 年 青 人 溝 通 在 座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所 代 表 的 專 業 團 體 或 政 黨 如 果 希 望 能 與 我 們 有 較 多 的 互 相 討 論 和 研 究, 我 們 也 很 樂 意 我 們 3 位 已 將 這 項 工 作 放 在 我 們 日 程 上 很 優 先 的 位 置, 所 以 一 定 會 盡 量 配 合 各 位 議 員 的 工 作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在 聲 明 的 第 22 段 裏 指 出, 分 歧 希 望 能 一 步 一 步 地 收 窄, 共 識 則 要 一 點 一 滴 地 凝 聚, 問 題 是, 如 果 共 識 未 能 凝 聚, 分 歧 未 能 收 窄, 產 生 辦 法 未 能 通 過, 導 致 原 地 踏 步, 特 區 政 府 又 怎 樣 面 對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如 果 出 現 好 像 鍾 議 員 提 及 的 情 況, 恐 怕 後 果 便 不 是 單 單 由 特 區 政 府 承 擔 我 相 信 市 民 對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抱 有 這 麼 高 的 期 望, 如 果 2017 年 無 法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換 句 話 說 是 原 地 踏 步, 我 們 整 個 社 會 都 要 付 出 代 價, 所 有 市 民 都 會 感 到 非 常 失 望, 甚 至 對 於 香 港 日 後 在 社 會 經 濟 和 政 治 方 面 的 穩 定 性, 都 會 有 不 良 的 後 果 所 以, 亦 基 於 這 原 因, 我 再 次 藉 此 機 會 懇 請 各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今 次 的 諮 詢 中 以 最 大 的 包 容 和 最 務 實 的 態 度, 與 我 們 共 同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希 望 正 如 我 的 聲 明 最 後 部 分 所 說, 我 們 能 夠 收 窄 分 歧, 建 立 共 識, 令 廣 大 市 民 不 會 因 為 2017 年 不 能 達 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而 感 到 十 分 失 望 郭 榮 鏗 議 員 : 剛 才 在 司 長 發 言 時, 我 似 乎 聽 到 她 說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要 參 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 但 如 果 看 回 2007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確 實 的 字 眼 卻 是 可 參 照 我 不 知 道 她 是 碰 巧 說 錯 了, 還 是 有 心 這 樣 說, 所 以 我 希 望 她 可 以 就 這 點 作 出 澄 清

184 184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沒 錯, 郭 議 員 是 正 確 的,2007 年 的 相 關 決 定 是 這 樣 說 的 : 提 名 委 員 會 可 參 照 香 港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現 行 規 定 組 成 但 是, 中 央 的 官 員, 特 別 是 對 基 本 法 有 深 厚 認 識 的 官 員,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中 曾 表 示 可 參 照 的 意 思 其 實 是 要 達 至 廣 泛 代 表 性, 而 廣 泛 代 表 性 正 是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均 有 所 表 示 的 字 眼, 所 以, 這 是 要 達 至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就 今 天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而 言, 附 件 一 內 亦 同 樣 採 用 了 廣 泛 代 表 性 這 種 說 法 所 以, 如 果 要 令 日 後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達 至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參 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便 會 令 我 們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機 會 高 很 多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聲 明 文 件 的 第 15 段 列 出 了 7 個 重 要 原 則 或 議 題, 如 果 社 會 可 以 就 這 7 個 原 則 凝 聚 共 識, 政 府 當 然 可 以 根 據 共 識 制 訂 初 步 方 案, 然 後 提 交 立 法 會 表 決 但 是, 如 果 在 討 論 時, 社 會 上 的 意 見 已 南 轅 北 轍, 大 家 都 堅 持 己 見, 扎 晒 馬, 根 本 談 不 攏, 政 府 會 以 甚 麼 標 準 來 作 取 捨, 從 而 制 訂 出 一 個 方 案 以 提 交 立 法 會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只 可 以 說, 政 府 會 用 最 大 努 力, 爭 取 在 這 項 複 雜 的 議 題 上 得 到 廣 泛 共 識, 讓 我 們 在 第 三 步 的 階 段, 能 把 一 個 已 取 得 廣 泛 共 識, 有 一 定 機 會 獲 立 法 會 大 多 數 ( 即 三 分 之 二 ) 議 員 通 過 的 政 改 方 案, 提 交 議 會 考 慮 然 而, 方 案 最 終 能 否 獲 得 通 過, 全 賴 立 法 會 議 員 各 自 決 定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本 會 的 同 事 就 聲 明 的 第 15 段 詢 問 政 府, 為 何 不 就 愛 國 愛 港 的 定 義 進 行 諮 詢? 司 長 答 稱, 她 相 信 提 名 委 員 會 以 至 香 港 市 民 都 有 智 慧 判 斷 愛 國 愛 港 的 定 義 但 是, 正 如 喬 曉 陽 主 任 曾 多 次 表 示, 關 於 愛 國 愛 港 的 定 義, 不 同 的 人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很 難 以 法 律 條 文 界 定 何 謂 愛 國 愛 港 社 會 上 可 能 有 很 多 從 政 人 士 為 了 入 閘, 聲 稱 自 己 愛 國 愛 港...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問 題

185 185 林 大 輝 議 員 :... 其 實 是 掛 羊 頭, 賣 狗 肉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問 題 林 大 輝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很 簡 單, 如 果 政 府 不 就 愛 國 愛 港 的 定 義 及 標 準 對 700 萬 名 市 民 進 行 廣 泛 而 深 入 的 諮 詢, 尋 求 共 識, 界 定 其 定 義 及 標 準, 政 府 如 何 向 中 央 政 府 保 證, 可 以 選 出 一 位 真 真 正 正 愛 國 愛 港 的 人 士 當 特 首? 我 所 持 的 理 由 是, 中 央 政 府 的 智 慧 與 選 舉 委 員 會 或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智 慧 未 必 是 一 樣 的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愛 國 愛 港 其 實 已 反 映 於 基 本 法 有 關 條 款 的 精 神 之 中 如 果 林 大 輝 議 員 想 知 道 究 竟 愛 國 的 標 準 是 甚 麼, 我 可 以 與 林 議 員 分 享 一 下 其 實, 鄧 小 平 先 生 於 1984 年 已 說 過, 而 最 近 李 飛 主 任 來 港, 他 在 回 答 提 問 時 亦 複 述 了 這 3 個 條 件 : 第 一, 尊 重 自 己 的 民 族 ; 第 二, 誠 心 誠 意 擁 護 祖 國, 行 使 或 恢 復 行 使 對 香 港 的 主 權 ; 第 三, 不 損 害 香 港 的 繁 榮 穩 定 這 3 個 條 件 看 來 亦 不 是 甚 麼 深 奧 的 道 理, 廣 大 市 民, 包 括 立 法 會 的 議 員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相 信 都 可 以 很 容 易 掌 握 毛 孟 靜 議 員 : 本 來 對 於 這 類 對 答, 最 聰 明 的 應 對 是 假 設 性 的 問 題 沒 有 假 設 性 的 答 案, 但 是... 主 席 : 毛 議 員, 請 提 出 問 題 毛 孟 靜 議 員 :... 我 剛 才 看 到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問 題, 司 長 不 大 理 會, 回 應 數 句 便 算 但 是, 鍾 國 斌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一 樣 是 高 度 假 設 性 的, 他 問 如 果 分 歧 依 然, 共 識 不 存 在, 司 長 又 會 怎 樣 做 呢? 我 本 以 為 她 不 會 答 覆...

186 186 主 席 : 毛 議 員, 請 提 出 問 題 毛 孟 靜 議 員 :... 她 如 此 親 疏 有 別 的 姿 態, 如 何 說 服 香 港 人 會 是 一 條 大 直 路 呢? 主 席 : 毛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立 即 提 出 問 題 毛 孟 靜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是, 司 長 你 如 何 說 服 香 港 人, 今 次 的 諮 詢 是 真 心 真 意 的, 而 不 是 親 疏 有 別 ; 是 一 條 真 正 的 大 直 路, 而 不 是 一 場 障 礙 賽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鍾 國 斌 議 員 剛 才 的 提 問, 據 我 理 解 是 要 求 澄 清, 他 針 對 的 是 我 聲 明 中 第 22 段 的 內 容 我 可 以 告 訴 毛 議 員, 正 如 我 剛 才 回 答 李 慧 琼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我 們 是 真 心 誠 意 的, 也 無 分 黨 派, 希 望 與 立 法 會 的 70 位 議 員 溝 通, 建 立 大 家 的 互 信, 希 望 能 就 如 此 重 要 的 一 個 課 題 達 成 共 識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聲 明 的 第 17 段 表 示, 政 府 會 與 不 同 界 別 的 人 士 和 團 體 交 流, 直 接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但 是, 司 長 剛 才 回 答 李 慧 琼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卻 表 示, 將 在 立 法 會 舉 行 4 場 晚 宴 我 想 請 問 司 長, 為 何 要 以 宴 請 方 式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交 流 意 見? 司 長 會 否 重 新 考 慮, 不 用 宴 請 的 方 式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要 澄 清, 那 些 晚 宴 不 會 在 立 法 會 內 舉 行, 因 為 是 由 我 請 客, 所 以 會 在 政 務 司 司 長 官 邸 內 舉 行 這 並 不 是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溝 通 的 唯 一 方 法, 只 是 希 望 能 在 一 個 較 輕 鬆 大 家 也 沒 有 甚 麼 壓 力 的 環 境 下, 促 進 多 黨 派 溝 通 如 果 陳 議 員 可 以 提 點 有 其 他 更 好 的 方 法, 我 很 願 意 聽 取 意 見 主 席 :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間 結 束

187 議 員 議 案 MEMBERS' MOTIONS 187 主 席 : 議 員 議 案 今 次 會 議 共 有 4 項 議 員 議 案 第 一 項 議 員 議 案 :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就 修 訂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而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劉 皇 發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2)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SECTION 34(2) 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劉 皇 發 議 員 :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以 我 名 義 提 出, 並 獲 得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 修 訂 令 )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的 議 案, 議 案 內 容 已 經 印 載 於 議 程 之 內 議 案 的 目 的 是 將 位 處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的 土 地, 剔 除 於 修 訂 令 之 外, 即 是 免 將 有 關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這 項 決 議 案 獲 得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何 秀 蘭 議 員 將 於 稍 後 就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工 作 作 出 報 告 被 郊 野 公 園 圍 繞 或 毗 鄰 郊 野 公 園 但 不 屬 於 郊 野 公 園 一 部 分 的 土 地, 稱 為 不 包 括 土 地 部 分 不 包 括 土 地 包 含 私 人 和 政 府 土 地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正 正 包 含 大 量 私 人 土 地 我 向 本 會 提 出 廢 除 修 訂 令 的 有 關 條 文, 是 基 於 該 修 訂 令 強 行 把 西 灣 村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即 是 將 私 人 田 園 變 作 郊 野 公 園 的 一 部 分, 但 政 府 在 推 出 此 項 嚴 重 影 響 私 人 產 權 的 措 施 時, 卻 沒 有 給 予 受 影 響 土 地 業 權 人 任 何 合 理 的 補 償 安 排, 如 此 作 為, 實 在 是 於 法 不 合 於 理 不 通 於 情 不 符

188 188 我 必 須 指 出, 保 障 私 有 產 權 是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重 要 基 石, 是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不 可 或 缺 的 因 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有 專 門 條 文 保 障 私 有 產 權, 其 中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法 保 護 私 人 和 法 人 財 產 的 取 得 使 用 處 置 和 繼 承 的 權 利, 以 及 依 法 徵 用 私 人 和 法 人 財 產 時 被 徵 用 財 產 的 所 有 人 得 到 補 償 的 權 利 香 港 是 一 個 法 治 社 會, 特 區 政 府 更 負 有 憲 法 上 的 責 任 來 履 行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而 立 法 會 對 督 促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匡 正 不 當 的 措 施, 也 是 責 無 旁 貸 毫 無 疑 問, 該 郊 野 公 園 修 訂 令 一 旦 付 諸 實 行, 受 影 響 的 土 地 業 權 人 必 將 蒙 受 巨 大 的 經 濟 損 失 有 關 土 地 的 定 性 由 私 人 村 莊 田 園 變 作 郊 野 公 園, 已 經 說 明 一 切, 即 是 已 對 私 人 財 產 構 成 實 質 的 徵 用 和 剝 奪 根 據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園 內 的 土 地 使 用 將 受 到 嚴 格 管 制, 業 權 人 申 請 建 屋 或 其 他 經 濟 活 動, 獲 批 的 機 會 近 乎 零, 而 由 於 種 種 限 制, 相 關 土 地 價 值 急 跌 已 是 必 然 結 果, 業 權 人 想 把 土 地 轉 讓 也 難 以 有 人 問 津 實 際 上, 業 權 人 已 淪 為 名 義 上 擁 有 該 等 土 地, 因 此 有 苦 主 表 示 他 們 的 私 產 變 相 地 被 充 公 和 掠 奪, 實 在 是 語 出 有 據 而 政 府 以 修 訂 令 不 影 響 私 產 權 為 由 而 不 作 任 何 補 償 安 排, 這 樣 的 歪 理 是 完 全 站 不 住 腳 的 主 席, 遵 守 契 約 是 法 治 社 會 的 另 一 基 石 我 在 此 要 說 一 段 歷 史 為 了 郊 野 公 園 的 劃 界 事 宜 取 得 廣 大 新 界 地 區 鄉 民 的 支 持, 當 時 的 港 英 政 府 經 過 與 鄉 議 局 多 番 磋 商, 在 1979 年 作 出 了 幾 項 承 諾, 當 中 包 括 : (1) 不 會 將 任 何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2) 不 會 將 有 人 居 住 的 鄉 村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3) 郊 野 公 園 須 離 開 鄉 村 最 外 圍 的 村 屋 或 土 地 最 少 300 呎 ;(4) 當 已 劃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廢 棄 鄉 村 將 來 有 該 村 村 民 遷 回 居 住 時, 政 府 會 把 該 村 自 郊 野 公 園 劃 出 ;(5) 郊 野 公 園 不 影 響 鄉 民 的 土 地 權 益 及 對 當 地 村 民 帶 來 一 系 列 提 升 生 活 質 素 的 措 施 我 想 強 調 一 點, 這 一 連 串 的 保 證 並 非 某 位 主 事 官 員 不 經 意 說 的 夢 話, 而 是 當 局 在 尋 求 鄉 民 支 持 政 府 措 施 時 所 作 出 的 莊 嚴 承 諾, 性 質 等 同 於 一 份 契 約 所 以 現 今 的 修 訂 令, 不 單 涉 及 政 府 的 誠 信, 更 嚴 重 的 問 題 是 當 局 無 視 法 治 精 神, 單 方 面 撕 毀 與 鄉 民 共 同 簽 訂 的 契 約 在 1980 年 鄉 議 局 第 二 十 四 屆 議 員 就 職 典 禮 上, 當 時 的 港 督 麥 理 浩 爵 士 就 郊 野 公 園 說 了 一 些 前 因 後 果 的 說 話,( 我 引 述 ): 政 府 已 正 式 設 立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包 括 新 界 全 部 高 地 和 偏 僻 地 區 郊 野 公 園 的 管 理,

189 189 以 及 為 擴 大 郊 野 公 園 提 供 康 樂 和 享 受 機 會 的 能 力 而 採 取 的 措 施, 均 有 明 顯 的 改 善 這 個 計 劃 得 以 圓 滿 完 成, 實 在 有 賴 於 鄉 事 會 和 鄉 議 局 的 協 助 和 合 作, 我 謹 在 此 表 示 謝 意 此 外 我 並 要 就 他 們 在 應 付 山 火 這 一 長 期 問 題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和 意 見, 向 他 們 致 謝 ( 引 述 完 畢 ) 我 引 述 麥 督 的 說 話 是 要 說 明 真 相, 證 明 鄉 民 對 郊 野 公 園 設 置 的 貢 獻, 不 容 抹 煞 有 關 的 修 訂 令 已 深 深 觸 動 新 界 鄉 民 和 地 區 人 士 的 情 緒 除 了 上 述 所 說 的 政 府 有 法 不 依 外, 他 們 覺 得 當 局 的 所 作 所 為, 完 全 不 尊 重 新 界 獨 特 的 歷 史 和 社 會 背 景 不 尊 重 鄉 民 傳 統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合 法 權 益 粗 暴 地 將 保 育 的 責 任 和 代 價 推 給 鄉 民 獨 力 承 擔 事 實 上, 對 於 當 局 的 做 法, 西 貢 鄉 事 委 員 會 西 貢 區 議 會 和 新 界 鄉 議 局 已 表 示 強 烈 反 對, 而 西 灣 村 一 村 民 亦 已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並 獲 法 庭 受 理, 但 政 府 仍 一 意 孤 行, 可 見 其 懶 理 官 民 橋 樑 聲 音 的 高 傲 態 度 主 席, 其 實 環 境 生 態 保 育 與 保 障 私 有 產 權, 並 不 一 定 相 互 抵 觸, 只 要 互 諒 互 讓, 可 以 達 成 兩 相 兼 顧 的 安 排 新 界 鄉 民 從 來 重 視 環 境 保 育, 多 年 來, 鄉 議 局 曾 與 不 少 環 保 團 體 商 討 如 何 有 效 推 進 保 育 工 作, 並 建 議 由 政 府 牽 頭 成 立 一 個 生 態 保 育 基 金, 公 平 合 理 地 補 償 因 保 育 需 要 而 受 到 影 響 的 私 有 土 地 業 權 人 但 是, 政 府 就 是 死 硬 不 予 接 納 可 以 說, 倘 若 一 早 有 這 樣 的 補 償 安 排 機 制, 西 灣 村 和 類 似 的 風 波 便 可 以 免 卻 發 生 我 希 望 社 會 大 眾 和 議 員 明 白 到, 鄉 民 並 非 反 對 保 育, 並 非 反 對 郊 野 公 園 的 設 置 ; 反 對 的 是 政 府 以 大 石 壓 死 蟹 的 手 段, 強 行 侵 佔 剝 奪 私 有 產 權 而 不 向 受 影 響 業 權 人 作 出 合 理 的 補 償 從 任 何 角 度 看, 鄉 民 的 抗 爭 完 全 是 法 治 社 會 捍 衞 合 法 權 益 的 理 所 當 然 行 為, 理 應 得 到 社 會 各 界 崇 尚 公 平 公 正 公 義 人 士 的 諒 解 和 支 持 主 席, 政 府 其 實 可 以 推 展 一 套 公 平 合 理, 廣 為 港 人 接 受 的 保 育 政 策, 問 題 很 明 顯 是 非 不 能 也, 是 不 為 也 事 態 的 發 展 令 人 難 解 憂 慮, 可 以 想 見, 當 局 現 時 捨 王 道 而 取 霸 道, 置 法 理 情 於 不 顧 的 做 法, 倘 若 不 及 時 扭 轉 過 來, 改 弦 更 張, 必 將 會 為 和 諧 社 會 的 構 建 帶 來 深 遠 的 負 面 影 響 最 後, 我 感 謝 主 席 閣 下 的 裁 決, 批 准 我 動 議 這 項 決 議 案 我 亦 謹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這 項 決 議 案 多 謝 各 位

190 190 劉 皇 發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於 2013 年 10 月 16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13 年 第 152 號 法 律 公 告 ), 修 訂 方 式 列 於 附 表 附 表 對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的 修 訂 1. 修 訂 第 3 條 ( 修 訂 附 表 ) 第 3 條 廢 除 第 (2) 款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劉 皇 發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部 分 郊 野 公 園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面 對 不 同 的 發 展 壓 力, 而 在 這 些 不 包 括 土 地 上 的 發 展, 有 可 能 與 郊 野 公 園 的 自 然 環 境 並 不 協 調, 或 損 害 郊 野 公 園 整 體 的 美 觀 景 觀 價 值, 以 及 其 完 整 性 在 2010 年 6 月, 我 們 發 現 有 人 在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的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私 人 土 地 及 政 府 土 地 上 進 行 違 例 挖 掘 工 程, 引 起 公 眾 高 度 關 注 公 眾 普 遍 期 望 政 府 能 加 強 保 護 香 港 的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免 受 任 何 因 發 展 而 減 損 公 眾 享 用 自 然 美 景 的 機 會 所 以, 政 府 透 過 檢 討 回 應 社 會 訴 求, 在 2011 年 承 諾 會 把 54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或 透 過 法 定 規 劃 程 序 確 立 合 適 用 途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位 於 西 貢 半 島 東 端, 該 處 約 有 公 頃 的 土 地 未 納 入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當 中 小 量 ( 約 4.02 公 頃 ) 為 私 人 土 地, 佔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總 面 積 約 24.29%, 而 其 餘 大 部 分 ( 即 75.71%) 為 政 府 土 地 西 灣 不 包 括 土 地 內 的 私 人 土 地 以 農 地 為 主 ( 舊 批 農 地 佔 私 人 土 地 約 93%, 可 作 農 業 有 關 用 途 ), 並 有 零 星 村 屋 ( 舊 批 屋 地 佔 私 人 土 地

191 191 約 7%) 該 處 天 然 環 境 豐 盛, 景 色 宜 人, 包 括 一 個 沒 有 污 染 的 天 然 海 灘 不 包 括 土 地 山 坡 四 周 茂 密 的 林 地 兩 條 流 經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及 環 抱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天 然 溪 流, 以 及 溪 流 下 游 一 帶 茂 密 的 紅 樹 林, 這 些 天 然 資 源 及 景 觀 條 件 締 造 了 西 灣 引 人 入 勝 的 景 致 在 2006 年 一 項 由 郊 野 公 園 之 友 會 舉 辦 的 活 動 中, 西 灣 獲 公 眾 評 為 香 港 十 大 勝 景 的 第 一 位 該 處 別 具 景 致, 有 高 度 美 景 價 值, 與 四 周 的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整 體 的 自 然 環 境 互 相 輝 映 此 外, 該 處 天 然 景 色 優 美, 具 備 高 度 潛 力 作 為 遠 足 露 營 及 欣 賞 大 自 然 等 康 樂 活 動 地 點 不 包 括 土 地 與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的 景 致 不 可 分 割, 把 西 灣 指 定 為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的 一 部 分 將 有 助 改 善 該 處 的 環 境 管 理 提 高 其 保 育 及 景 觀 價 值, 以 及 提 升 該 處 的 享 用 價 值 及 宜 人 之 處 為 保 護 這 個 地 方, 當 局 經 評 估 後, 建 議 把 這 幅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而 且 已 根 據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進 行 劃 定 郊 野 公 園 的 程 序, 當 中 包 括 在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並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至 12 月 24 日 將 未 定 案 地 圖 供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以 及 於 2013 年 2 月 7 日 至 2 月 8 日 由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委 員 會 就 反 對 進 行 聆 訊, 然 後 將 未 定 案 地 圖 和 反 對 及 申 述 的 附 表 提 交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並 已 於 2013 年 5 月 7 日 獲 批 准 當 時, 在 60 日 的 公 眾 查 閱 期 內,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管 理 局 總 監 ( 總 監 ) 就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的 未 定 案 地 圖 收 到 9 份 反 對, 但 總 監 同 時 亦 收 到 超 過 封 電 子 郵 件, 支 持 把 西 灣 納 入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把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可 使 其 免 受 與 郊 野 公 園 自 然 環 境 不 協 調, 或 損 害 其 整 體 美 景 景 觀 價 值 和 完 整 性 的 用 途 發 展 或 其 他 工 程 再 者, 基 於 西 灣 的 生 態 價 值, 以 至 景 觀 等 方 面 均 有 相 當 高 的 重 要 性, 我 們 應 該 投 放 資 源 作 生 態 環 境 和 設 施 改 善, 從 而 使 這 些 地 方 能 夠 更 適 合 大 眾 享 用, 同 時 惠 及 當 地 人 士 將 有 關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政 府 會 調 配 適 當 資 源 妥 善 管 理 相 關 用 地, 作 為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的 一 部 分, 並 改 善 配 套 設 施, 以 至 尋 求 與 村 民 合 作 共 同 改 善 環 境 透 過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往 後 的 投 放 將 包 括 多 方 面, 涵 蓋 加 強 資 源 以 至 人 手, 令 當 地 環 境 得 以 更 好 地 受 保 護 適 當 的 改 善 一 般 指 一 些 硬 件 建 設, 包 括 路 徑 路 牌, 以 至 公 共 洗 手 間 等 各 方 面, 而 軟 件 配 套 則 包 括 植 物 管 理 清 理 垃 圾, 以 至 我 們 希 望 與 村 民 和 非 牟 利 組 織 合 作, 透 過 一 些 類 似 現 時 在 后 海 灣 ( 即 米 埔

192 192 地 區 ) 塱 原 等 地 區 管 理 協 議 計 劃, 以 及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投 放 社 會 資 源, 在 當 地 更 好 地 進 行 保 育 和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達 致 多 贏 的 局 面 換 言 之, 在 強 化 環 境 保 育 的 同 時, 村 民 的 生 活 環 境 方 面 會 得 到 改 善, 普 羅 大 眾 前 往 該 處 郊 遊 亦 有 好 處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我 們 認 為 把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能 提 供 最 適 切 的 保 護 和 管 理 我 們 再 次 聲 明, 絕 對 沒 有 強 搶 民 產 這 回 事 以 西 灣 為 例, 基 本 上 現 時 的 用 途 是 一 些 小 型 屋 宇 以 至 農 地 在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這 些 現 有 用 途 仍 受 到 尊 重 和 保 護 當 地 居 民 如 有 需 要 增 建 一 些 小 型 屋 宇 或 丁 屋,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亦 能 容 許 這 方 面 的 申 請 過 去, 漁 護 署 了 解 當 地 村 民 的 疑 慮, 因 此 於 2012 年 6 月 特 別 擬 備 一 份 文 件, 稱 為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的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當 中 土 地 的 用 途 或 發 展 的 註 釋, 更 清 楚 說 明 審 批 時 的 關 注 重 點 所 以, 大 家 要 明 白, 政 府 絕 對 沒 有 剝 奪 村 民 現 有 的 土 地 權 益, 我 們 甚 至 希 望 能 增 撥 社 會 資 源, 令 整 個 地 方 更 好 地 作 長 遠 保 育, 以 至 善 用 當 地 生 態 旅 遊 的 潛 質, 達 致 有 利 環 保 有 利 村 民 及 有 利 大 眾 的 願 景 我 希 望 獲 得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把 西 灣 及 其 他 兩 處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以 加 強 保 護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請 議 員 支 持 這 項 修 訂 令, 讓 政 府 原 來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版 本 於 本 年 12 月 30 日 生 效 多 謝 主 席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 修 訂 令 )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就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工 作 向 立 法 會 作 出 簡 要 的 報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4 次 會 議, 審 議 修 訂 令, 並 且 聽 取 團 體 代 表 的 意 見 詳 細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已 經 在 11 月 22 日 內 務 委 員 會 上 向 各 位 議 員 呈 交 修 訂 令 的 內 容 旨 在 把 3 幅 位 處 西 貢 但 不 包 括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其 中 兩 幅 由 於 是 官 地, 所 以 並 無 引 起 爭 議,

193 193 而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這 幅 土 地 則 涉 及 私 人 土 地 業 權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大 多 數 委 員 均 反 對 把 西 灣 這 幅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亦 通 過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把 西 灣 從 修 訂 令 中 剔 除 小 組 委 員 會 大 多 數 委 員 贊 成 的 修 訂, 通 常 會 由 主 席 代 表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出, 但 由 於 我 個 人 的 政 策 立 場 是 支 持 把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為 免 我 的 政 策 立 場 影 響 這 項 修 訂 的 說 服 力, 所 以 我 根 據 立 法 會 的 委 員 會 主 席 手 冊 的 條 文, 邀 請 反 對 把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委 員 推 舉 代 表, 提 出 廢 除 修 訂 令 第 3(2) 條 的 條 文, 而 委 員 均 同 意 由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修 訂 然 而, 主 席, 雖 然 我 不 同 意 劉 皇 發 議 員 所 提 修 訂 的 內 容, 但 我 一 定 會 全 力 維 護 劉 皇 發 議 員 行 使 修 訂 附 屬 法 例 的 權 力 一 如 在 討 論 2010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的 時 候, 當 局 認 為 立 法 會 無 權 修 訂 再 經 制 訂 的 地 圖, 亦 無 權 修 訂 附 屬 法 例, 並 認 為 在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第 14 條 下, 新 訂 的 郊 野 公 園 地 圖 是 經 過 既 定 的 諮 詢 程 序, 亦 處 理 了 反 對 的 意 見 才 由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然 後 收 錄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因 此, 行 政 機 關 指 出, 除 非 再 經 過 另 一 次 相 同 的 程 序 來 制 訂 更 新 的 地 圖, 才 可 以 存 放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否 則 行 政 長 官 也 無 權 更 改 ; 而 行 政 機 關 亦 認 為, 按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在 立 法 程 序 上 具 對 等 權 力 的 原 則, 如 果 行 政 長 官 無 權 作 出 修 改, 則 立 法 機 關 亦 無 權 修 改 該 項 修 訂 令, 亦 無 權 剔 除 這 地 圖 就 此, 立 法 會 早 於 2010 年 時 已 經 極 力 反 對 這 觀 點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0(2) 條 賦 權 立 法 會 修 訂 任 何 附 屬 法 例 的 權 力,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 一 ) 條 亦 賦 予 立 法 會 制 定 修 改 和 廢 除 法 律 的 職 權 行 政 機 關 認 為, 如 果 地 圖 被 立 法 會 提 出 的 修 訂 廢 除 的 話, 原 來 的 地 圖 既 然 已 被 取 代, 如 果 新 的 地 圖 也 被 廢 除, 這 地 區 便 會 沒 有 地 圖 可 作 為 土 地 用 途 的 依 據 立 法 會 對 此 持 不 同 看 法 我 們 認 為 如 果 新 的 地 圖 被 廢 除, 原 來 的 地 圖 可 以 繼 續 生 效, 所 以 並 不 會 出 現 土 地 用 途 真 空 的 情 況,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立 法 會 的 權 力, 包 括 修 訂 法 例 的 權 力, 是 不 容 許 行 政 機 關 透 過 隨 意 詮 釋 條 文 而 剝 奪 的 在 2010 年, 當 局 建 議 讓 將 軍 澳 堆 填 區 佔 用 5 公 頃 的 郊 野 公 園 土 地, 因 而 提 出 修 訂 將 軍 澳 郊 野 公 園 的 地 圖 立 法 會 當 時 以 52 票 贊 成 當 時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一 項 修 訂, 反 對 政 府 的 新 地 圖 其 後, 立 法 會 成 立 了 一 個 研 究 與 立 法 會 修 訂 附 屬 法 例 的 權 力 有 關 的 事 宜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而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項 意 見 是, 除 非 立 法 會 在 主 體 法 例

194 194 中 清 晰 註 明 在 某 些 特 定 情 況 下 不 會 行 使 修 訂 法 例 的 職 權, 否 則 便 不 容 行 政 機 關 隨 便 僭 越 立 法 權 力 我 再 三 籲 請 議 員 和 政 黨 為 立 法 會 的 立 法 權 力 把 關, 不 要 將 之 輕 易 交 出 其 實,1997 年 的 臨 立 會 已 經 在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下 交 出 立 法 權, 這 真 是 可 一 不 可 再, 而 前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系 佳 日 思 教 授 更 認 為, 即 使 主 體 法 例 中 有 清 楚 寫 明, 但 這 樣 放 棄 自 己 的 立 法 職 權 仍 屬 違 憲 最 近, 就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下 有 關 為 重 型 汽 車 行 駛 年 期 設 定 上 限 方 面, 當 局 更 在 豁 免 條 文 中 寫 明 它 有 權 在 憲 報 刊 登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公 告, 但 又 說 明 這 並 非 附 屬 法 例, 再 一 次 想 剝 奪 立 法 會 審 議 法 例 的 權 力 在 此, 我 向 局 長 預 告, 我 一 定 會 反 對, 亦 與 他 們 的 團 隊 作 出 溝 通, 希 望 他 們 及 早 作 出 修 訂, 以 免 大 家 再 次 捲 入 憲 制 的 爭 議 主 席, 雖 然 我 維 護 劉 皇 發 議 員 修 訂 法 例 的 權 力, 但 我 亦 要 保 護 郊 野 環 境, 因 此, 我 反 對 劉 議 員 這 項 修 訂 2010 年, 魯 連 城 的 住 宅 工 程 曝 光 之 後, 發 現 大 規 模 的 植 被 受 破 壞, 政 府 卻 完 全 找 不 到 法 例 阻 止, 最 後 只 能 以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的 其 中 一 項 條 文, 說 未 得 當 局 同 意 運 送 重 型 工 程 車 輛 經 過 郊 野 公 園, 違 反 可 能 破 壞 環 境 的 條 文, 因 而 向 工 程 人 員 提 出 檢 控 因 此, 前 行 政 長 官 當 年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許 下 承 諾 說 要 完 善 法 例, 要 更 好 地 保 護 郊 野 公 園, 所 以 才 有 今 天 這 項 修 訂, 目 的 是 將 一 些 需 要 保 護 的 土 地 和 以 往 不 包 括 在 內 的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以 較 嚴 格 的 方 法 規 禁 破 壞 郊 野 的 工 程 然 而, 鄉 郊 居 民 關 注 到 這 會 侵 害 私 產 權, 以 及 限 制 了 業 權 人 發 展 土 地 的 權 利 我 在 此 逐 一 回 應 如 下.. 私 產 權 其 實 並 無 受 到 影 響, 因 為 業 權 仍 然 由 原 來 的 業 權 人 私 人 擁 有, 不 會 因 為 有 了 這 項 修 訂 而 改 變 他 們 的 產 權 不 會 好 像 市 區 的 土 地 重 建 計 劃 般, 在 時 限 屆 滿 時 如 果 大 家 談 不 攏, 便 引 用 收 回 土 地 條 例, 硬 要 低 價 買 入 你 的 土 地 在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鄉 民 在 產 權 上 得 到 的 保 障, 其 實 比 市 區 的 業 權 人 更 高, 因 為 不 會 有 他 們 被 迫 低 價 出 售 土 地 的 情 況 出 現, 而 原 來 的 土 地 用 途, 無 論 是 屋 地 也 好, 農 地 也 好, 仍 然 可 以 經 過 相 同 的 申 請 審 批 程 序, 申 請 建 造 丁 屋 或 改 變 土 地 用 途 當 中 固 然 會 有 分 別, 也 就 是 當 這 些 原 來 不 包 括 在 內 的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之 後, 如 果 有 人 計 劃 興 建 建 築 物 或 需 要 進 行 一 些 工 程 的 發 展, 便 須 要 按 條 例 的 要 求 去 配 合 周 邊 的 環 境 和 景 觀 業 權 人 因 此 認 為 這 條 例 會 很 容 易 讓 當 局 以 很 主 觀 和 很 方 便 的 原 因, 否 決 他 們 改 變 用 途 和 剝 奪 其 土 地 升 值 的 機 會

195 195 在 香 港, 不 論 市 區 或 鄉 郊, 所 有 土 地 的 發 展 均 受 到 周 邊 環 境 因 素 的 限 制, 不 會 因 為 土 地 位 於 鄉 郊 便 特 別 多 限 制, 而 市 區 的 則 沒 有 限 制 主 席, 市 區 的 限 制 其 實 更 多, 最 明 顯 的 是 市 區 訂 有 地 積 比 例 如 果 地 積 比 率 是 5 或 以 下, 有 關 的 發 展 項 目 便 不 能 在 停 車 場 或 商 場 等 建 構 物 之 上 興 建 超 過 32 層 又 例 如 市 區 發 展 必 須 考 慮 到 不 能 遮 擋 山 脊 線, 所 以 港 島 北 的 樓 宇 高 度 亦 受 到 限 制 最 近 北 角 邨 重 建 發 展 的 高 度 便 是 很 好 的 例 子 此 外, 不 論 是 商 業 樓 宇 或 住 宅 樓 盤 的 發 展 項 目, 均 須 符 合 周 邊 交 通 流 量 評 估 的 要 求, 才 可 獲 得 批 准 合 和 中 心 二 期 便 是 很 好 的 例 子, 其 發 展 的 地 積 比 率 亦 要 作 某 幅 度 的 下 降 和 調 整 因 此, 我 在 此 告 訴 鄉 村 的 朋 友 或 居 住 在 鄉 村 的 香 港 市 民, 發 展 的 限 制 其 實 並 無 特 別 對 鄉 郊 業 權 人 不 公 平, 因 為 不 分 市 區 或 鄉 郊, 發 展 項 目 同 樣 要 配 合 周 邊 的 環 境 鄉 議 局 的 代 表 在 多 個 訪 問 場 合 均 表 示, 對 鄉 郊 土 地 發 展 施 加 限 制 並 不 公 義, 亦 不 符 合 法 治 精 神 鄉 議 局 的 朋 友 今 次 以 公 義 和 法 治 這 兩 個 香 港 人 如 此 注 重 的 價 值 來 為 這 件 事 辯 護, 我 覺 得 一 定 要 在 此 澄 清 我 剛 才 已 經 指 出, 鄉 郊 和 市 區 的 新 建 築 發 展 計 劃, 都 必 須 因 應 周 邊 的 環 境, 符 合 一 些 法 例 上 的 要 求, 所 以, 今 次 把 鄉 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而 對 將 來 土 地 發 展 施 加 的 限 制, 並 非 特 別 為 針 對 鄉 郊 而 設, 因 此 並 無 不 公 義 可 言 上 次 魯 連 城 的 住 宅 工 程 破 壞 鄉 郊 環 境, 但 到 了 最 後, 當 局 可 以 怎 樣 做 呢? 可 否 對 業 權 人 施 加 刑 責 呢? 原 來 當 局 是 不 能 這 樣 做 的, 業 權 人 無 須 負 上 任 何 刑 責, 只 能 靠 我 剛 才 提 過 的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援 引 未 經 許 可 把 重 型 車 輛 運 送 經 過 郊 野 公 園 的 條 文, 檢 控 數 位 建 築 工 友, 每 人 罰 款 1,000 元 或 數 百 元 了 事 如 果 由 建 築 工 友 自 行 承 擔 罰 款, 這 才 是 更 不 公 義, 又 或 是 原 來 背 後 有 人 代 他 們 支 付 罰 款, 但 真 正 策 劃 工 程 的 人 卻 無 須 負 上 刑 責, 這 又 有 何 公 義 有 何 法 治 可 言 呢? 今 次 當 局 作 出 有 關 修 訂, 其 實 事 前 已 進 行 諮 詢 局 長 剛 才 也 說 過, 當 局 收 到 很 多 贊 成 意 見, 當 然 亦 有 反 對 的 意 見, 但 大 多 數 的 意 見 是 贊 成 的 此 外, 這 亦 確 實 是 按 照 法 律 修 訂 程 序 提 出 重 新 制 訂 的 郊 野 公 園 地 圖, 所 以 這 亦 符 合 法 律 修 訂 的 程 序 當 然, 政 府 後 來 說 我 們 違 憲 和 無 權 修 例, 我 便 一 定 與 它 拼 到 底

196 196 不 過, 對 於 劉 皇 發 議 員 今 次 提 出 的 修 訂, 我 希 望 不 獲 通 過, 那 麼 行 政 機 關 便 沒 有 需 要 對 立 法 會 修 訂 法 例 的 權 力, 提 出 任 何 司 法 覆 核 但 是, 我 在 此 真 的 要 預 告 和 警 告 行 政 機 關, 如 果 將 來 再 企 圖 剝 奪 立 法 機 關 修 訂 和 制 定 法 例 的 權 力, 我 們 一 定 與 你 力 拼 到 底 主 席, 歸 根 結 底, 收 緊 鄉 郊 土 地 的 發 展 會 令 業 權 人 不 能 透 過 破 壞 鄉 郊 環 境 而 獲 得 更 大 的 利 益, 但 他 們 原 來 的 土 地 權 益 並 無 因 此 而 受 損 我 本 人 不 會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今 次 的 修 訂, 因 為 我 認 為 西 灣 的 環 境 應 獲 得 更 好 的 保 護 我 亦 請 當 局 負 上 應 有 的 責 任, 為 偏 遠 的 鄉 村 居 民 提 供 水 電 道 路 等 基 礎 設 施, 亦 應 與 村 民 商 議, 提 供 一 些 綠 色 旅 遊 設 施, 令 鄉 民 能 夠 在 當 地 居 住, 亦 能 以 綠 色 旅 遊 為 生 其 實, 在 1976 年 當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三 讀 通 過 的 時 候, 張 有 興 議 員 已 建 議 在 郊 野 公 園 設 立 青 年 宿 舍 或 民 宿, 但 很 可 惜, 這 建 議 遲 遲 未 有 落 實 我 請 當 局 盡 快 跟 進, 令 市 民 有 機 會 在 西 灣 享 受 那 兒 的 夜 色 多 謝 主 席 方 剛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今 次 提 出 的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 修 訂 令 ), 目 的 是 想 將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金 山 及 圓 墩 3 幅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但 當 中 引 起 最 大 爭 議 的, 其 實 只 有 西 灣 這 幅 土 地, 因 為 該 處 涉 及 私 人 土 地, 而 其 餘 兩 幅 則 沒 有 這 種 情 況 對 於 政 府 將 西 灣 納 入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自 由 黨 近 期 分 別 接 觸 過 支 持 和 反 對 的 人 士, 聽 過 他 們 不 同 的 意 見 有 些 市 民 更 透 過 一 人 一 電 郵 行 動 表 達 他 們 的 看 法, 我 們 對 此 亦 有 關 注 和 考 慮 我 們 明 白 西 灣 具 有 優 美 的 天 然 環 境, 是 市 民 到 郊 外 旅 遊 行 山 的 好 去 處, 所 以 一 直 以 來, 不 少 市 民 和 環 保 團 體 基 於 保 育 的 理 由, 均 希 望 早 日 將 該 處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以 保 護 該 處 的 自 然 環 境, 避 免 日 後 受 到 破 壞 不 過,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在 保 育 的 同 時, 也 應 該 尊 重 當 區 村 民 和 私 人 土 地 擁 有 人 的 應 有 合 法 權 益, 不 能 以 大 石 壓 死 蟹 的 方 式 做 事 根 據 政 府 的 資 料, 西 灣 佔 地 約 17 公 頃, 有 24% 是 私 人 土 地, 其 餘 76% 是 政 府 土 地 對 於 官 地, 政 府 當 然 可 以 隨 意 處 理, 但 私 人 土 地 始 終 屬 於 私 人 財 產, 政 府 事 前 應 與 有 關 的 持 份 者 進 行 妥 善 的 諮 詢 和 協 商, 不 能 單 憑 長 官 的 意 志, 就 任 意 改 變 或 奪 取 私 人 財 產 擁 有 人 的 原 有 合 法 權 利, 而 又 不 作 出 任 何 賠 償

197 197 況 且, 當 區 的 持 份 者, 包 括 鄉 議 局 西 灣 村 村 民 西 貢 鄉 事 委 員 會 和 西 貢 區 的 區 議 員 等, 全 部 都 表 示 強 烈 反 對, 認 為 政 府 的 做 法 是 強 搶 民 產, 侵 犯 了 他 們 的 傳 統 及 土 地 權 益, 限 制 了 有 關 地 區 的 發 展 潛 力 自 由 黨 認 為, 既 然 地 區 上 有 一 面 倒 的 反 對 聲 音, 政 府 就 不 應 該 漠 視 民 意, 繼 續 一 意 孤 行, 強 推 修 訂 令 雖 然 政 府 一 再 向 他 們 派 定 心 丸, 表 示 把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並 不 會 剝 奪 任 何 人 的 私 人 土 地 業 權, 而 村 民 無 論 是 現 時 或 將 來 建 屋, 同 樣 都 要 先 經 批 准, 審 批 標 準 大 致 相 同, 但 很 明 顯, 這 種 說 法 是 不 能 令 村 民 信 服 的 為 甚 麼? 因 為 數 十 年 來, 獲 得 批 准 的 土 地 少 之 又 少 官 字 兩 個 口, 政 府 部 門 講 一 套, 做 一 套 或 搬 龍 門 的 手 法, 以 往 經 常 出 現 只 怕 這 項 修 訂 令 生 效 後, 政 府 又 會 重 施 故 技, 到 時 又 會 提 高 審 批 建 屋 申 請 的 標 準, 所 以 村 民 的 擔 心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亦 是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主 席, 香 港 是 一 個 法 治 社 會, 法 治 精 神 是 香 港 人 的 核 心 價 值, 市 民 固 然 要 守 法, 而 政 府 也 要 依 法 施 政 根 據 鄉 議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以 及 剛 才 劉 皇 發 議 員 也 提 到, 早 在 70 年 代, 港 英 政 府 便 已 承 諾 不 會 將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並 會 使 郊 野 公 園 的 界 線 與 私 人 土 地 保 持 一 定 距 離, 而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及 第 四 十 條 的 條 文, 亦 列 明 依 法 保 護 私 有 財 產 權, 以 及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合 法 傳 統 權 益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保 護 如 果 政 府 認 為 本 身 有 權 在 無 須 得 到 私 人 土 地 擁 有 人 的 同 意, 以 及 無 須 作 出 任 何 補 償 的 情 況 下, 就 可 以 將 他 們 的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是 一 定 會 受 到 法 律 上 的 挑 戰, 而 要 解 決 這 些 法 律 爭 議, 最 好 就 是 透 過 法 庭 處 理 主 席, 在 11 月 初, 自 由 黨 會 見 了 鄉 議 局 屬 下 的 一 個 小 組, 小 組 名 為 反 對 將 西 灣 村 納 入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小 組 小 組 代 表 向 我 們 表 示, 有 西 灣 村 居 民 已 經 在 10 月 15 日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現 正 等 候 排 期 審 訊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押 後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修 訂 令, 應 等 候 法 庭 作 出 判 決 後, 才 再 作 討 論, 以 免 日 後 法 庭 的 判 決 可 能 推 翻 有 關 法 令, 同 時 又 可 以 讓 立 法 會 掌 握 更 多 資 料, 更 深 入 全 面 地 討 論 有 關 問 題 自 由 黨 基 本 上 同 意 他 們 的 觀 點, 亦 質 疑 政 府 為 何 自 10 月 中 知 道 有 村 民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後, 一 直 未 有 作 出 詳 盡 的 回 應, 具 體 交 代 當 中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所 以, 自 由 黨 隨 即 致 函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表 明 自 由 黨 希 望 政 府 盡 快 交 代 立 場, 並 要 求 政 府 考 慮 會 否 因 應 事 件 將 進 入 司 法 覆 核 程 序 而 暫 時 擱 置 修 訂 令, 以 回 應 村 民 的 關 注 和 訴 求 這 做 法 跟

198 198 政 府 在 興 建 垃 圾 焚 化 爐 的 事 件 上, 因 受 到 司 法 覆 核 挑 戰 而 暫 時 擱 置 計 劃 的 做 法 一 樣 進 一 步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面 對 地 區 上 如 此 強 烈 的 反 對 聲 音, 應 該 重 新 考 慮 以 其 他 可 行 方 案, 例 如 提 供 適 當 的 補 償, 代 替 現 時 單 憑 強 行 立 法 的 做 法, 如 此 一 來, 既 可 以 達 到 保 育, 又 可 以 尊 重 村 民 的 權 益, 更 可 以 保 持 社 會 和 諧 事 實 上, 即 使 現 時 西 灣 未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何 秀 蘭 議 員 剛 才 也 指 出, 亦 已 有 其 他 法 例 可 以 限 制 在 該 處 進 行 任 何 工 程, 例 如 政 府 在 2010 年 便 阻 止 了 在 該 處 進 行 的 挖 掘 工 程 所 以, 政 府 根 本 沒 有 很 大 的 急 切 性, 不 等 待 法 庭 判 決 而 要 求 修 訂 令 即 時 生 效 但 是, 政 府 在 11 月 20 日 回 覆 自 由 黨 的 信 件 中 提 及, 所 有 附 屬 法 例 在 憲 報 刊 登 後, 必 須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現 時 法 定 程 序 已 經 啟 動, 所 以 政 府 無 法 在 現 階 段 暫 時 擱 置 修 訂 令 對 於 政 府 這 項 回 應, 我 們 認 為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姑 勿 論 這 是 否 一 個 藉 口, 現 時 既 然 連 政 府 本 身 也 已 無 法 暫 時 擱 置 修 訂 令, 自 由 黨 認 為 更 應 先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的 廢 法 議 案, 以 等 候 法 庭 完 全 處 理 有 關 的 法 律 爭 議 後,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再 視 乎 裁 決 結 果, 商 議 妥 善 的 處 理 辦 法 事 實 上, 政 府 在 被 人 質 疑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而 受 到 司 法 挑 戰 時, 仍 然 一 改 過 往 的 做 法, 強 行 立 令, 實 在 並 非 一 個 依 法 講 理 的 政 府 所 應 做 的 事, 所 以 自 由 黨 今 天 會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議 案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對 於 政 府 今 次 的 處 理 手 法, 我 感 到 非 常 失 望 其 實, 反 對 的 一 方, 包 括 鄉 議 局 及 二 十 七 鄉 鄉 事 會, 在 當 局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已 經 多 次 公 開 表 示, 堅 決 強 烈 反 對 強 行 將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並 提 出 明 確 的 要 求, 促 請 行 政 會 議 體 察 民 情, 撤 回 有 關 建 議, 讓 相 關 政 策 局 與 受 影 響 人 士 磋 商 以 城 市 規 劃 手 段 等 方 法, 謀 求 多 贏 的 可 行 性 方 案, 可 見 反 對 人 士 在 抗 爭 的 過 程 中 情 理 兼 備 事 實 上, 一 個 爭 議 性 如 此 大 的 問 題, 理 應 暫 時 撤 回, 嘗 試 尋 求 共 識 方 案, 方 為 上 策

199 199 然 而, 當 局 在 知 道 有 足 夠 票 數 後, 便 充 耳 不 聞, 置 之 不 理, 繼 續 將 建 議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要 求 通 過, 這 實 在 是 大 石 壓 死 蟹, 而 之 前 所 作 的 諮 詢 工 作, 也 頓 然 變 成 弄 虛 作 假, 一 切 都 只 是 黑 箱 作 業 這 樣 的 作 風, 又 怎 會 讓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心 悅 誠 服 呢? 西 灣 確 實 是 一 處 風 景 優 美 的 地 方, 深 得 行 山 人 士 的 愛 護, 但 當 局 為 了 贏 取 市 民 的 歡 心, 就 不 去 正 視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私 有 產 權, 怎 樣 也 說 不 過 去 現 在 反 過 來 令 一 般 市 民 以 為 受 影 響 的 原 居 民, 為 個 人 利 益 而 反 對 保 育, 更 是 陷 他 們 於 不 義 正 如 今 天 鄉 議 局 在 各 大 報 章 所 刊 登 的 廣 告 所 述, 這 是 挑 動 城 鄉 敵 對, 製 造 社 會 分 裂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合 法 傳 統 權 益 一 直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保 護 早 於 殖 民 時 代, 當 時 的 政 府 亦 承 諾 不 會 把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並 會 使 郊 野 公 園 的 界 線 與 私 人 土 地 保 持 一 定 距 離 須 知 道, 一 旦 鄉 村 附 近 的 範 圍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原 居 民 的 丁 權 必 受 限 制, 加 上 郊 野 公 園 的 建 築 物 不 可 令 周 圍 環 境 有 阻 礙, 故 此 建 屋 機 會 必 然 大 為 減 少, 甚 至 是 零 據 了 解, 過 去 成 功 在 郊 野 公 園 的 土 地 上 申 請 獲 批 興 建 丁 屋 的 個 案 好 像 只 有 兩 宗, 試 問 原 居 民 又 怎 可 能 不 擔 心 呢? 當 局 有 責 任 保 護 私 有 產 權, 如 今 卻 要 強 行 收 回 私 人 土 地 作 自 然 保 育 用 途, 但 又 拒 絕 向 受 影 響 的 原 居 民 作 出 合 理 賠 償, 置 鄉 民 和 私 人 土 地 業 權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於 不 顧, 這 與 帶 頭 踐 踏 產 權 又 有 甚 麼 分 別? 當 局 若 收 地 以 興 建 公 路, 也 會 向 受 影 響 的 人 士 作 出 金 錢 補 償, 如 今 撥 地 作 郊 野 公 園, 反 而 就 沒 有 金 錢 補 償, 為 何 完 全 不 考 慮 從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撥 款 作 出 補 償 呢? 我 支 持 保 護 有 保 育 價 值 的 自 然 景 觀, 但 並 不 能 因 為 這 個 原 因, 就 可 以 任 意 徵 用 私 人 土 地, 扼 殺 一 小 撮 市 民 的 權 益 如 此 下 去, 往 往 就 是 人 多 欺 負 人 少, 社 會 只 會 變 得 更 不 公 義 不 公 平, 這 是 大 家 想 要 的 民 主 精 神 嗎? 主 席, 我 認 為 這 是 十 分 典 型 的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我 暫 且 中 譯 為 多 數 票 極 權, 或 主 席 可 提 出 高 見, 將 之 譯 為 中 文, 讓 我 日 後 可 以 引 用 主 席, 我 支 持 廢 除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的 有 關 條 文, 我 謹 此 陳 辭

200 200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的 爭 議, 由 開 始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審 議 至 今, 在 議 會 內 外, 我 們 一 再 聽 到 很 多 爭 論 的 重 點 都 是 認 為, 把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會 影 響 原 居 民 的 權 益 我 嘗 試 看 看 我 們 常 說 的 原 居 民 權 益 究 竟 是 怎 樣 的 一 回 事 首 先, 有 部 分 意 見 認 為, 把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會 影 響 鄉 村 內 重 新 定 居 或 復 耕 的 權 益, 我 認 為 這 種 說 法 是 不 能 成 立 的, 因 為 根 據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條 例 ) 第 10 條, 如 果 地 段 屬 於 未 定 案 的 地 圖, 即 雖 已 制 訂 範 圍 地 圖, 但 在 未 刊 登 憲 報 前, 只 要 符 合 地 契 規 定, 郊 野 公 園 總 監 不 會 拒 絕 該 地 段 作 為 復 修 現 存 建 築 物 或 作 為 農 業 用 途 相 關 的 工 程 當 一 幅 土 地 正 式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像 現 時 的 西 灣, 總 監 會 根 據 條 例 第 16 條 的 規 定, 因 應 擬 議 發 展 工 程 對 郊 野 公 園 的 影 響, 例 如 自 然 保 育 景 觀 等, 建 議 地 政 總 署 是 否 同 意 有 關 工 程 而 在 政 府 提 供 有 關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土 地 用 途 的 註 釋 中, 政 府 已 表 明, 總 監 一 般 會 容 許 與 條 例 目 的 相 符 的 建 議 用 途 或 發 展 工 程 舉 例 而 言, 總 監 可 能 會 容 許 進 行 那 些 對 鄉 村 有 必 要, 而 且 與 鄉 村 社 區 福 祉 相 關 的 小 型 公 共 工 程 及 發 展 項 目 更 重 要 的 是, 根 據 集 體 官 契 (Block Government Lease) 的 條 款, 我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理 由 令 地 政 總 署 拒 絕 村 民 在 註 明 農 地 的 土 地 上 耕 種, 這 種 情 況 也 不 會 因 為 該 幅 土 地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而 改 變 ; 即 使 因 為 耕 作 的 需 要 而 要 興 建 灌 溉 的 水 道, 註 釋 也 訂 明 總 監 是 不 會 拒 絕 的 我 想 再 補 充 一 點, 條 例 第 19 條 亦 規 定, 如 果 總 監 拒 絕 任 何 根 據 第 10 條 或 第 16(2) 條 提 出 的 新 發 展 工 程 或 建 議 修 改 的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業 權 人 可 按 此 索 償, 而 土 地 的 價 值 會 參 考 收 回 土 地 條 例 ( 第 124 章 ) 獲 得 的 評 估 價 值 換 言 之,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要 收 回 這 些 農 地, 又 或 拒 絕 相 關 村 民 提 出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的 發 展 安 排, 政 府 有 責 任 作 出 賠 償, 賠 償 準 則 會 參 考 土 地 收 回 條 例 的 安 排 既 然 法 例 政 策 和 地 契 條 款 各 方 面 也 沒 有 限 制, 復 耕 復 修 村 屋 便 是 村 民 自 己 的 選 擇, 因 為 法 例 並 沒 有 任 何 限 制, 可 根 據 原 有 集 體 官 契 訂 明 的 用 途 繼 續 運 用 土 地 今 早 有 報 道 指 出, 原 居 民 認 為 如 果 獲 批 准 興 建 民 宿 來 保 障 居 民 生 計, 則 可 以 考 慮 接 受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安 排 事 實 上, 如 果 大 家 留 意 到, 條 例 第 25 條 已 賦 予 政 府 可 豁 免 部 分 地 區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權 力, 包 括 為 康 樂 或 旅 遊 目 的 而 發 出 或 將 會 發 出 租 契 的 任 何 範 圍, 所 以, 村 民 的 要 求 也 在 條 例 下 獲 得 保 障

201 201 在 昨 天 的 電 台 節 目 中, 我 聽 到 有 議 員 引 述, 西 灣 的 村 民 曾 申 請 在 已 荒 廢 的 農 地 上 興 建 丁 屋 而 被 地 政 總 署 拒 絕, 因 此, 村 民 認 為 西 灣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這 類 申 請 會 更 難 獲 批 准 我 對 此 的 回 應 是, 村 民 的 申 請 被 拒 與 西 灣 會 否 變 成 郊 野 公 園 無 關, 反 而 與 現 行 丁 屋 政 策 和 規 管 土 地 的 集 體 官 契 有 關 根 據 集 體 官 契, 丈 量 約 份 內 的 土 地 會 分 為 屋 地 及 農 地, 如 果 要 在 集 體 官 契 上 標 明 為 農 地 的 土 地 上 興 建 建 築 物, 便 須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一 般 而 言, 地 政 總 署 不 會 批 准 在 農 地 上 興 建 住 宅, 當 然, 農 用 的 建 築 物 除 外 此 外, 根 據 丁 屋 政 策 的 規 定, 原 居 民 可 在 私 人 擁 有 的 農 地 上 興 建 丁 屋, 不 過, 丁 屋 並 非 可 以 隨 便 興 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申 請 人 以 前 從 未 提 出 申 請 或 接 受 當 局 以 任 何 形 式 批 出 土 地 興 建 小 型 屋 苑 ; 申 請 建 屋 的 地 點 必 須 位 於 鄉 村 式 規 劃 發 展 區 認 可 的 鄉 村 範 圍 內, 即 村 界 之 內, 如 果 村 民 本 身 沒 有 土 地, 他 們 可 在 村 界 範 圍 內 向 政 府 繳 付 優 惠 地 價 而 獲 政 府 批 地 顯 而 易 見, 有 關 個 案 會 否 被 否 決, 視 乎 申 請 者 本 身 能 否 符 合 丁 屋 政 策 的 規 定, 例 如 農 地 的 範 圍 根 本 位 於 鄉 村 範 圍 外, 又 或 申 請 人 在 海 外 居 住 但 想 申 請 政 府 土 地 建 屋, 卻 未 能 證 明 申 請 人 有 意 返 回 鄉 郊 定 居, 已 有 法 庭 案 例 確 立 這 些 申 請 並 不 符 合 政 策 的 要 求, 因 此, 其 建 屋 權 才 會 被 褫 奪 再 進 一 步 說, 這 類 建 屋 個 案 是 否 獲 批, 當 中 牽 涉 一 個 深 受 爭 議 的 問 題 : 我 們 是 否 要 改 變 現 時 的 丁 屋 政 策, 例 如 擴 闊 鄉 村 界 線, 或 放 寬 在 村 界 以 外 的 農 地 興 建 丁 屋, 或 把 集 體 官 契 上 標 明 為 農 地 的 土 地 改 為 法 定 圖 則 下 鄉 村 式 發 展 的 用 地 呢? 在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之 前, 我 與 大 家 回 顧 一 下 丁 屋 政 策 的 目 的 和 原 意 根 據 政 府 在 1972 年 提 交 行 政 會 議 的 文 件, 丁 屋 政 策 的 目 標 是 讓 原 居 民 在 已 證 明 沒 有 足 夠 居 所 的 情 況 下, 一 生 人 有 一 次 機 會 在 居 住 的 鄉 村 內 申 請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這 也 是 新 界 民 政 署 與 鄉 議 局 妥 協 之 下 的 結 果 當 然, 我 們 的 同 事 稍 後 也 有 機 會 就 丁 屋 政 策 的 歷 史 和 演 變, 在 這 項 議 案 或 接 下 來 我 提 出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作 進 一 步 論 述 不 過, 我 想 提 出

202 202 的 重 點 是, 丁 屋 政 策 是 讓 沒 有 足 夠 居 所 的 原 居 民 在 鄉 村 內 自 住 和 定 居 當 時 政 府 亦 表 明, 如 果 發 現 濫 用 情 況, 政 府 可 以 隨 時 終 止 整 項 政 策 原 居 民 認 為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要 未 獲 回 應, 我 想 指 出, 魯 連 城 在 2010 年 購 入 西 灣 77 個 地 段 即 是 這 張 圖 上 橙 色 的 地 段 相 當 於 西 灣 村 以 北 的 所 有 村 地 如 果 真 正 有 住 屋 的 需 要, 為 何 不 申 請 把 村 界 內 的 私 人 農 地 用 來 建 屋 呢? 有 甚 麼 理 據 要 求 政 府 放 寬 村 界 外 農 地 的 建 屋 限 制 呢? 政 府 是 否 有 責 任 容 許 村 民 出 售 自 己 的 土 地, 而 另 外 再 給 予 建 屋 的 特 權 呢? 從 這 個 角 度, 我 們 看 到 這 便 是 同 事 們 經 常 提 及 牽 涉 巨 大 經 濟 損 失 的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如 果 未 來 發 展 權 利 不 是 指 復 耕 復 居 或 建 丁 屋 自 住, 剩 下 的 權 利 是 甚 麼 呢? 我 相 信 是 透 過 售 賣 原 居 民 擁 有 的 土 地 獲 利 據 我 理 解, 土 地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政 府 不 會 禁 止 原 居 民 把 其 在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土 地 售 賣 或 轉 讓 就 這 點 而 言, 業 權 是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影 響 的 當 然, 我 們 看 到 原 居 民 所 指 的 權 益 損 失, 意 思 是 他 們 認 為 他 們 有 權 利 透 過 丁 屋 政 策 或 其 他 政 策, 例 如 變 成 法 定 圖 則 上 的 鄉 村 式 發 展 用 地, 將 農 地 變 為 更 具 價 值 的 村 地, 以 及 獲 取 轉 換 過 程 中 衍 生 的 利 益 無 論 政 府 的 文 件 或 過 往 法 庭 的 案 例 均 指 出, 丁 屋 政 策 是 讓 原 居 民 在 鄉 村 內 定 居, 政 府 從 來 沒 有 向 原 居 民 作 出 承 諾, 可 以 藉 丁 屋 而 獲 利 法 庭 的 案 例 亦 指 出, 如 果 有 原 居 民 和 發 展 商 企 圖 合 謀, 即 俗 稱 的 套 丁 獲 利, 當 中 所 簽 訂 的 合 約 或 權 益 都 是 不 合 法 的 上 訴 庭 在 2001 年 亦 指 出, 有 理 由 懷 疑 涉 案 各 方 所 訂 立 的 協 議 並 不 合 法, 亦 有 理 由 認 為, 有 關 協 議 必 然 需 要 原 居 村 民 透 過 地 政 處 向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作 出 一 些 失 實 的 陳 述, 就 是 原 居 居 民 有 意 住 用 將 要 建 造 的 屋 宇 上 述 的 例 子 清 楚 闡 明, 丁 屋 政 策 本 身 不 是 為 了 讓 原 居 民 透 過 買 賣 而 獲 益 再 進 一 步 說, 如 果 發 展 商 期 望 日 後 會 有 獲 利 的 機 會, 從 而 預 早 收 購 村 民 手 上 的 農 地, 我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原 因 政 府 要 為 他 們 的 預 期 落 空 而 負 上 責 任 正 如 四 叔 在 新 界 收 購 了 很 多 農 地, 但 最 終 不 能 發 展 時, 他 只 可 以 雙 手 把 農 地 奉 送 給 NGO, 作 為 社 福 設 施 之 用 這 反 映 政 府 無 須 為 這 些 買 賣 的 預 期 落 空 負 上 任 何 責 任

203 203 如 果 原 居 民 所 說 的 權 益 是 指 他 們 可 以 藉 炒 賣 丁 屋 發 達, 或 影 響 了 他 們 與 發 展 商 之 間 的 合 約, 我 可 以 在 此 清 楚 表 明, 我 不 可 能 認 同 這 是 符 合 社 會 公 眾 利 益 的 一 種 說 法 制 訂 丁 屋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讓 證 明 有 實 際 居 住 需 要 的 原 居 民 有 權 興 建 一 個 居 所 自 用, 而 不 是 作 為 謀 利 的 過 程, 亦 不 是 作 為 印 鈔 的 機 器 所 以, 我 認 為 在 西 灣 事 件 中, 政 府 的 決 定 是 正 確 的, 也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民 主 黨 會 支 持 政 府 的 意 見, 反 對 發 叔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我 也 希 望 政 府 會 認 真 考 慮, 會 否 重 新 審 視 現 時 其 他 郊 野 公 園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看 看 政 府 提 供 的 不 同 安 排, 究 竟 會 否 令 公 眾 利 益 受 損? 此 外, 我 亦 想 指 出, 如 果 用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城 規 條 例 ) 來 規 範, 例 如 村 民 擁 有 的 農 地 維 持 農 業 用 途, 其 實 是 回 應 了 村 民 常 提 出 會 接 受 政 府 引 用 城 規 條 例 來 處 理 的 說 法 但 大 家 都 知 道, 規 劃 為 農 地 用 途 的 土 地 仍 然 不 能 發 展 所 以, 村 民 提 出 採 用 OZP 的 想 法, 其 實 只 是 希 望 政 府 以 城 規 條 例, 透 過 發 展 大 綱 圖, 將 他 們 擁 有 的 農 地 變 為 村 地 這 正 好 顯 示 村 民 所 說 的 權 益, 不 僅 是 確 保 他 們 復 耕 的 權 利, 不 僅 是 確 保 原 居 收 復 的 權 利, 而 是 他 們 希 望 透 過 改 變 土 地 用 途, 獲 取 重 大 的 房 屋 利 益 對 此, 我 們 不 應 透 過 政 府 的 政 策 作 出 任 何 鼓 勵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政 府 提 出 的 修 訂 令, 反 對 發 叔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多 謝 主 席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民 建 聯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訂, 反 對 將 位 處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其 實 理 由 有 很 多, 不 過, 不 知 是 否 因 為 村 民 人 數 實 在 太 少, 總 共 只 有 數 十 戶, 所 以 政 府 一 直 聽 不 到 他 們 的 聲 音 傳 媒 又 一 直 比 較 偏 向 報 道 不 是 住 在 村 裏 的 環 保 人 士 的 意 見, 反 而 很 少 報 道 每 天 在 村 裏 生 活 的 村 民 的 聲 音 主 席, 最 近 有 些 朋 友 跟 我 說, 西 灣 的 沙 灘 很 美 麗, 把 它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是 好 的, 可 以 進 一 步 保 護 它 但 是, 他 們 不 知 道, 西 灣 這 些 很 美 麗 的 沙 灘 和 附 近 大 部 分 土 地, 本 來 就 已 經 是 郊 野 公 園 現 在 社 會 的 爭 論 其 實 是, 當 中 屬 於 私 人 土 地, 即 現 在 列 為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西 灣 村, 應 否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204 204 我 相 信 很 多 香 港 市 民 都 不 明 白 何 謂 不 包 括 土 地 因 此, 我 想 首 先 稍 為 說 一 說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歷 史 在 發 展 郊 野 公 園 的 初 期, 即 1970 年 代, 當 局 會 把 土 地 業 權 人 提 出 反 對 的 鄉 村 和 農 地 剔 出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之 後, 為 了 爭 取 村 民 支 持 設 立 郊 野 公 園, 便 開 始 自 動 把 鄉 村 和 農 地 剔 出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這 些 被 剔 出 的 私 人 土 地 連 同 周 邊 被 剔 出 作 緩 衝 之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便 成 為 我 們 今 天 所 說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雖 然 不 包 括 土 地 不 受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所 規 管, 但 土 地 用 途 仍 然 受 地 契 條 款 及 相 關 法 例 限 制, 包 括 進 行 任 何 發 展 前, 須 提 交 發 展 建 議 書 給 地 政 總 署 和 屋 宇 署 審 批 可 想 而 知, 不 包 括 土 地 是 政 府 當 年 為 了 爭 取 村 民 支 持 設 立 郊 野 公 園 而 作 出 的 一 個 承 諾, 是 對 村 民 的 私 有 產 權 不 受 影 響 的 一 個 承 諾, 任 何 改 變 即 等 同 政 府 要 違 反 當 年 的 承 諾 有 關 承 諾 的 詳 情, 劉 皇 發 議 員 剛 才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就 這 次 事 件, 如 果 政 府 有 誠 意 爭 取 村 民 支 持 的 話, 為 何 不 可 以 坐 下 來 跟 村 民 詳 細 討 論 未 來 的 發 展 方 向 呢? 在 保 育 的 同 時, 亦 可 保 留 有 鄉 村 特 色 的 發 展 如 有 必 要, 亦 應 該 商 討 換 地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賠 償 為 何 政 府 一 直 不 跟 村 民 溝 通, 為 何 只 跟 環 保 團 體 討 論, 而 不 跟 住 在 村 裏 的 村 民 討 論 呢? 事 實 上, 自 從 當 年 設 立 郊 野 公 園 後, 西 灣 村 便 被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所 包 圍, 車 輛 不 能 駛 入, 村 民 每 天 要 走 路 個 半 小 時 出 入 該 村, 非 常 不 便 原 本 設 有 一 個 碼 頭, 但 因 為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而 要 取 消 碼 頭, 目 前 水 路 只 可 以 靠 冒 險 搶 灘 登 陸 原 本 村 民 自 給 自 足, 在 那 裏 以 耕 田 為 生 但 是, 政 府 為 興 建 水 塘 而 設 置 一 些 閘 水 區, 水 被 閘 住 了, 沒 有 水 可 用 作 耕 田 村 民 要 維 持 生 計, 有 些 遠 走 他 鄉, 有 些 開 設 士 多 小 餐 廳 招 呼 行 山 人 士, 希 望 他 們 坐 下 來 欣 賞 郊 外 美 景 之 餘, 喝 杯 茶 吃 碗 麪 補 充 體 力, 繼 續 行 程, 這 樣 他 們 便 可 以 維 持 生 計 但 是, 近 年 村 民 接 獲 政 府 告 票, 禁 止 他 們 在 那 裏 繼 續 營 業, 有 村 民 說 打 算 申 請 轉 換 土 地 用 途, 改 建 成 旅 館 民 宿 等, 希 望 可 以 讓 遊 客 在 晚 上 欣 賞 該 處 的 景 色 但 是, 當 局 拒 絕 申 請 現 在 連 餐 廳 士 多 也 不 可 以 經 營, 即 等 同 趕 絕 他 們, 他 們 日 後 如 何 在 那 裏 生 活 呢? 這 麼 多 年 來, 當 局 一 直 不 去 解 決 村 民 日 常 生 活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西 灣 村 沒 有 交 通 配 套, 當 局 又 沒 有 批 出 土 地 讓 他 們 繼 續 興 建 村 屋, 而 只 是 一 直 拖 延 至 今 時 今 日, 令 村 民 生 活 很 困 難 難 怪 村 民 覺 得 政 府 不 單 沒 有 誠 意 幫 助 他 們 解 決 生 活 問 題, 反 而 一 步 一 步 在 趕 絕 他 們

205 205 今 天 局 長 又 在 這 裏 說 : 把 西 灣 村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吧!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政 府 便 會 幫 助 村 民, 幫 助 他 們 改 善 生 活 環 境, 甚 至 會 幫 助 村 民 一 起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我 想 告 訴 局 長, 不 論 有 沒 有 郊 野 公 園, 這 些 工 作 早 便 應 該 做 之 前 又 不 去 做, 現 在 卻 說 把 村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才 做, 村 民 如 何 相 信 你 呢? 如 果 政 府 之 前 已 經 跟 村 民 商 量 好, 且 先 做 好 各 項 配 套 設 施, 清 楚 討 論 是 否 需 要 賠 償, 若 是 有 商 有 量 的 話, 村 民 今 天 未 必 會 提 出 這 麼 激 烈 的 反 對 主 席, 我 們 很 明 白, 市 民 想 保 護 大 自 然 環 境, 這 是 對 的 ; 擔 心 西 灣 被 破 壞, 亦 沒 有 錯 ; 而 村 民 想 保 護 自 己 的 私 人 財 產, 要 求 完 善 碼 頭 道 路 等 生 活 配 套, 以 及 經 營 餐 廳 民 宿 等 小 生 意, 以 維 持 生 計, 亦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事 實 上, 將 私 人 土 地 無 償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便 好 像 把 私 人 產 業 納 入 法 定 古 蹟 一 般, 怎 可 以 說 對 私 人 產 權 及 其 未 來 價 值 完 全 沒 有 影 響 呢? 你 如 何 說 服 村 民 認 同 是 完 全 沒 有 影 響 呢? 真 是 你 有 你 說 其 實, 在 保 育 發 展 及 村 民 的 權 益 之 間 應 該 可 以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亦 不 是 唯 一 的 保 育 方 法 外 國 很 多 國 家 都 可 以 在 保 育 鄉 郊 的 同 時, 發 展 很 多 類 似 環 保 酒 店 旅 舍 等 這 些 可 以 融 合 大 自 然 環 境 的 低 密 度 設 計, 一 方 面 可 以 開 拓 旅 遊 業, 方 便 旅 客 之 餘, 亦 可 以 為 附 近 居 民 提 供 就 業 和 發 展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協 助 原 居 民 保 育 他 們 的 鄉 土 文 化 要 在 保 育 與 發 展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方 式 有 很 多, 包 括 設 立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因 此, 民 建 聯 早 在 2005 年 的 時 候, 已 經 要 求 政 府 注 資 成 立 一 個 保 育 基 金, 然 後 把 轉 移 地 積 比 率 的 補 地 價 收 入 作 為 持 續 的 資 金 來 源 保 育 基 金 可 以 作 為 培 訓 更 多 高 水 平 的 保 育 人 員, 以 及 作 為 收 地 換 地 租 地 用 作 保 育 用 途 的 資 金 來 源 在 保 育 自 然 生 態 之 餘, 亦 可 以 同 時 保 障 私 人 業 權 獲 得 合 理 的 賠 償, 既 可 以 減 低 爭 議, 亦 可 以 更 加 持 續 地 發 展, 達 致 多 贏 英 國 有 一 個 成 立 了 超 過 100 年 相 當 成 功 的 基 金 例 子, 名 為 National Trust 的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這 個 基 金 管 理 着 英 國 25 萬 公 頃 具 生 態 價 值 的 土 地 600 英 里 的 海 岸 線, 以 及 200 多 個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建 築 物 和 農 莊 這 個 基 金 透 過 有 效 管 理, 將 具 保 護 價 值 的 地 區 逐 步 發 展 成 為 景 點, 亦 透 過 收 購 土 地 和 向 業 權 人 租 用 土 地 來 進 行 保 育 管 理 這 個 基 金 會 亦 招 收 大 量 義 工, 現 在 有 多 達 超 過 名 義 工, 並 提 供 培 訓, 以 負 責 進 行 保 育 管 理 的 工 作

206 206 其 實 外 國 已 經 有 很 多 值 得 參 考 的 例 子, 為 何 香 港 政 府 不 考 慮 以 這 些 既 可 維 持 社 會 和 諧, 又 可 以 達 致 多 贏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問 題, 而 要 以 被 村 民 形 容 為 大 石 壓 死 蟹 的 方 式, 完 全 不 商 量, 利 用 行 政 手 段 去 強 迫 受 影 響 的 村 民 就 範 呢? 是 否 因 為 只 有 30 戶 村 民, 政 府 便 可 以 不 理 會 他 們 的 訴 求 呢? 這 樣 是 否 欺 壓 村 民 呢? 是 否 公 道 呢? 主 席, 有 團 體 跟 我 說 : 葛 珮 帆, 你 為 甚 麼 要 為 了 這 30 戶 村 民 而 得 罪 這 麼 多 選 民 呢? 我 當 時 真 的 很 生 氣, 難 道 這 30 多 戶 村 民 不 是 人 嗎? 難 道 少 數 人 的 權 益 和 生 活 便 不 需 要 理 會, 或 不 值 得 大 家 關 心 嗎? 作 為 當 區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如 果 連 我 們 都 不 為 他 們 發 聲, 還 有 誰 會 幫 助 他 們 呢? 鄉 郊 保 育 不 應 該 只 保 育 動 植 物 和 地 貌, 原 居 民 的 生 活 和 文 化 是 否 都 應 該 保 育 和 照 顧 呢? 昨 天, 我 跟 林 超 英 先 生 在 一 個 電 台 節 目 上 亦 討 論 到 這 個 問 題 林 先 生 亦 呼 籲 大 家 不 要 反 對 發 展 鄉 郊 或 發 展 郊 野 公 園, 因 為 發 展 不 一 定 是 興 建 高 樓 大 廈 或 超 級 豪 宅 完 善 配 套 發 展 民 宿, 幫 助 村 民 解 決 生 活 需 要 和 生 計, 都 是 發 展 的 一 種 方 式 原 本 這 次 西 灣 保 育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很 好 的 示 範, 證 明 保 育 與 發 展 兩 者 是 可 以 取 得 平 衡 的, 亦 不 需 要 影 響 到 香 港 保 護 私 有 產 權 的 法 治 基 石 但 是, 現 在 政 府 只 是 用 最 懶 惰 的 一 刀 切 方 法, 你 們 提 出 反 對 聲 音 你 們 不 滿 意, 那 就 把 所 有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便 最 好, 不 需 要 跟 持 份 者 溝 通 ( 因 為 已 經 有 足 夠 的 票 數 通 過 ), 又 不 願 意 引 入 一 些 新 思 維 新 方 法, 完 全 沒 有 考 慮 成 立 保 育 基 金, 試 問 我 如 何 能 夠 支 持 呢? 村 民 的 生 活 與 環 境 保 護 本 來 不 需 要 對 立, 政 府 本 來 就 應 該 以 開 放 和 體 諒 的 態 度 跟 各 持 份 者 充 分 溝 通, 尋 求 共 識, 這 樣 才 是 為 政 之 道 但 是, 政 府 這 次 的 處 理 手 法 非 常 差 劣, 已 經 造 成 城 鄉 對 立 的 情 況 現 在 勉 強 立 法, 強 迫 村 民 接 受, 令 很 多 城 市 市 民 把 村 民 妖 魔 化, 只 顧 罵 他 們 自 私, 好 像 剛 才 胡 志 偉 議 員 在 發 言 時, 只 以 為 他 們 是 為 了 炒 樓 這 樣 對 未 來 有 甚 麼 好 處 呢? 只 會 帶 來 更 多 爭 吵, 未 來 鄉 郊 保 育 之 路 將 會 更 難 行, 形 成 多 輸 局 面 這 豈 為 上 策? 我 在 此 懇 請 政 府 環 保 團 體 各 位 同 事 大 眾 市 民 三 思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207 207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的 爭 議, 源 於 政 府 對 新 界 鄉 郊 一 直 缺 乏 全 盤 的 規 劃 及 充 分 的 諮 詢, 而 只 以 亡 羊 補 牢 的 措 施 解 決 和 應 對 問 題 三 年 多 前 發 生 魯 連 城 事 件,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被 違 例 挖 掘, 用 作 建 造 私 人 豪 宅 經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引 起 公 眾 的 關 注, 始 揭 開 了 西 灣 爭 議 的 序 幕 魯 連 城 事 件 的 出 現, 正 正 是 由 於 政 府 多 年 來 缺 乏 對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妥 善 保 育 政 策, 以 致 香 港 很 多 環 境 優 美 的 鄉 郊, 出 現 這 些 違 規 工 程 主 席, 我 和 新 民 主 同 盟 贊 成 把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令 這 片 不 包 括 土 地 可 受 到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的 保 護 有 人 可 能 質 疑, 是 否 只 是 想 支 持 政 府 呢? 當 然 不 是 這 麼 簡 單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只 是 亡 羊 補 牢 並 不 足 夠, 應 該 改 變 現 時 只 管 郊 野, 不 管 鄉 村 的 思 維 畢 竟 西 灣 村 並 非 純 粹 的 郊 區 地 方, 正 如 剛 才 曾 經 發 言 的 同 事 所 說, 那 是 一 條 歷 史 悠 久 的 鄉 村, 政 府 應 該 制 訂 一 些 政 策, 例 如 可 持 續 的 復 耕 計 劃, 協 助 西 灣 村 的 原 居 民 在 不 違 反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的 情 況 下 發 展 鄉 郊, 以 確 保 可 以 在 不 損 害 自 然 生 態 的 大 原 則 之 下, 保 障 原 居 民 或 村 民 的 生 計 主 席, 西 灣 位 於 有 香 港 後 花 園 之 稱 的 西 貢, 是 西 貢 有 名 的 一 尖 四 灣 之 首, 深 得 香 港 和 外 地 行 山 人 士 的 喜 愛, 更 曾 在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舉 辦 的 香 港 十 大 自 然 勝 景 選 舉 中 獲 得 第 一 名, 證 明 這 個 地 方 在 生 態 環 境 旅 遊 方 面 有 很 大 的 潛 力 但 是, 新 界 一 直 以 來 的 所 謂 鄉 村 式 發 展, 都 只 是 以 興 建 丁 屋 為 主, 缺 乏 生 態 文 化 鄉 村 的 建 設, 令 興 建 丁 屋 彷 彿 成 為 了 新 界 鄉 村 唯 一 的 發 展 模 式 正 如 葛 珮 帆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不 是 針 對 原 居 民, 不 是 針 對 村 民, 我 們 是 針 對 這 個 發 展 模 式 彷 彿 成 為 唯 一 的 發 展 模 式 政 府 應 該 把 握 今 次 的 機 遇, 藉 着 把 西 灣 村 列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的 契 機, 改 變 過 往 只 着 重 發 展 丁 屋 的 舊 思 維, 轉 而 營 造 真 正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生 態 鄉 郊, 而 非 只 執 着 於 一 種 不 是 發 展 丁 屋, 便 是 規 劃 成 郊 野 公 園 的 零 和 遊 戲, 以 致 造 成 今 天 的 城 鄉 對 立, 又 或 是 村 民 和 環 保 團 體 的 搏 奕 我 們 不 願 意 看 到 這 種 情 況, 而 政 府 必 然 有 責 任 作 出 處 理 西 灣 是 十 分 珍 貴 的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區, 剛 才 自 由 黨 的 方 剛 議 員 表 示, 民 間 一 面 倒 不 贊 成 把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我 想 強 調, 那 並 不 是 事 實 的 全 部, 因 為 剛 才 方 剛 議 員 提 到, 西 貢 區 議 會 也 反 對 把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我 是 西 貢 區 議 員, 過 去 數 年 一 直 有 參 與 討 論, 雖 然 並 不 是 所 有 議 員 均 贊 成 把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但 我 們 認 為 西 灣 非 常 寶 貴, 我 們 要 十 分 小 心 審 慎 地 處 理 所 以,

208 208 新 民 主 同 盟 建 議 政 府 應 該 考 慮 多 個 方 案, 作 出 補 償 或 在 政 策 上 關 顧 村 民, 例 如 協 助 他 們 耕 種, 又 或 是 營 辦 士 多 民 間 團 體 甚 至 曾 經 提 出, 由 政 府 動 用 公 帑 注 資 成 立 保 育 基 金, 動 用 公 帑 收 購 數 十 幅 具 有 保 育 價 值 的 私 人 土 地 我 作 為 西 貢 區 議 員, 也 曾 於 2010 年 在 西 貢 區 議 會 提 出 有 關 議 案, 但 很 可 惜, 在 這 種 城 鄉 對 立 的 心 態 村 民 和 環 團 的 搏 奕 心 態 下, 即 使 葛 珮 帆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她 所 屬 的 民 建 聯 也 支 持 保 育 基 金 的 建 議, 但 我 的 議 案 當 年 也 被 西 貢 區 議 會 否 決, 這 真 是 十 分 可 惜 我 期 盼 議 會 同 事 跨 黨 派 再 次 促 請 政 府, 甚 至 透 過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或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提 案, 促 請 政 府 再 次 考 慮 以 保 育 基 金 處 理 數 以 十 幅 具 有 高 保 育 價 值 的 私 人 土 地 新 民 主 同 盟 今 次 也 希 望 建 議 政 府 容 許 村 民 在 西 灣 村 合 法 經 營 民 宿,bed and breakfast 這 種 旅 遊 模 式, 我 們 在 外 地 見 得 多, 為 何 香 港 不 容 許 呢? 為 何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欠 缺 政 策 配 合 呢? 其 實 可 以 培 訓 村 民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的 活 動, 例 如 當 導 遊 等 工 作, 在 保 育 自 然 生 態 的 情 況 下, 也 能 夠 保 障 村 民 的 生 計 我 們 過 去 1 年 經 常 說 自 由 行 導 致 香 港 的 旅 遊 發 展 出 現 窄 化 單 一 化 的 情 況 這 種 生 態 旅 遊 其 實 正 正 可 以 透 過 政 府 政 策 的 推 動, 在 政 府 的 協 助 和 扶 助 下 得 以 開 展, 政 府 何 樂 而 不 為 呢? 主 席, 其 實 很 多 亞 洲 地 方 已 經 擁 有 非 常 成 熟 的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經 驗, 可 供 香 港 特 區 借 鏡 和 參 考 如 果 各 位 在 大 約 1 年 前 曾 經 觀 看 一 齣 名 為 賽 德 克 巴 萊 的 台 灣 電 影, 都 會 知 道 台 灣 很 多 地 區 亦 有 原 住 民 部 落, 而 其 中 一 個 居 住 於 新 竹 縣 的 司 馬 庫 斯 部 落, 早 年 由 於 位 處 深 山, 交 通 不 便, 村 民 僅 剩 13 戶 人 家, 因 而 被 外 界 稱 為 黑 色 部 落, 意 即 各 方 面 發 展 均 十 分 落 後 後 來 村 民 在 村 內 發 現 具 有 觀 光 價 值 的 巨 木 羣, 台 灣 政 府 隨 即 協 助 村 民 建 設 一 條 對 外 通 道, 村 民 亦 審 慎 地 整 修 巨 木 羣 山 徑, 無 論 是 橋 樑 或 涼 亭 等 設 施, 全 以 木 材 興 建, 絕 不 增 加 任 何 水 泥 石 磚 之 類 的 建 構 物, 以 保 存 部 落 原 有 的 風 貌 這 些 村 民 亦 會 兼 任 導 遊, 以 族 人 的 狩 獵 和 織 布 文 化 為 核 心, 向 遊 客 解 說 部 落 和 周 遭 環 境 的 關 係 此 外, 村 民 亦 以 木 材 興 建 了 一 間 可 容 納 過 百 人 的 餐 廳, 以 及 經 營 民 宿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及 對 外 交 通 的 改 善, 令 司 馬 庫 斯 部 落 的 生 活 環 境 大 幅 改 善, 村 民 也 感 到 十 分 開 心 主 席, 司 馬 庫 斯 部 落 的 發 展 模 式, 十 分 值 得 特 區 政 府 參 考, 令 香 港 很 多 鄉 村 不 致 凋 零 和 荒 廢, 也 可 以 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環 境 當 然, 上 述 建 議 的 大 前 提, 是 政 府 必 須 把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209 209 範 圍, 確 保 日 後 的 發 展 均 受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的 保 障, 而 不 會 重 蹈 3 年 前 魯 連 城 事 件 的 覆 轍 故 此, 我 今 天 代 表 新 民 主 同 盟 發 言 反 對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議 案, 支 持 政 府 盡 快 將 現 存 所 有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我 並 再 次 懇 請 特 區 政 府 聆 聽 我 們 所 反 映 的 村 民 心 聲, 以 及 具 體 的 政 策 倡 議 和 發 展 方 向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在 香 港 這 個 鼓 吹 消 費 的 地 方, 再 加 上 寸 金 尺 土, 如 果 想 不 用 花 費 太 多 金 錢 讓 一 家 大 小 消 遣 一 個 下 午, 可 能 是 頗 為 困 難 的 除 了 郊 野 公 園 之 外, 還 有 甚 麼 地 方 既 不 用 分 文, 亦 不 分 階 級, 只 須 數 十 分 鐘 車 程 便 可 以 讓 大 家 共 聚 天 倫? 所 以, 郊 野 公 園 其 實 早 已 成 為 香 港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而 且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保 育 郊 野 公 園 政 策 可 追 溯 至 70 年 代, 政 府 在 1977 年 便 已 劃 定 首 個 郊 野 公 園 到 了 2004 年, 政 府 推 出 新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政 策 目 標 是 以 可 持 續 的 方 式, 管 理 和 保 護 香 港 的 天 然 資 源, 保 持 生 物 多 樣 化 保 育 郊 野 公 園 並 不 是 只 談 生 態 價 值, 亦 不 是 置 當 區 居 民 死 活 於 不 顧 近 年, 郊 野 公 園 已 成 為 內 地 及 海 外 遊 客 的 熱 門 景 點, 在 年 度 便 有 萬 人 次 到 訪 郊 野 公 園 透 過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方 式, 善 用 郊 野 公 園 發 展 生 態 遊 或 相 關 服 務, 同 樣 可 帶 來 綠 色 和 可 持 續 的 商 機 在 2010 年 7 月, 傳 媒 揭 發 蒙 古 能 源 主 席 魯 連 城 先 生 在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興 建 豪 華 別 墅, 剷 除 土 地 植 被, 污 染 附 近 溪 流, 並 霸 佔 兩 萬 平 方 呎 官 地, 引 發 全 城 憤 慨 事 件 觸 發 政 府 把 西 灣 納 入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以 及 在 2010 年 10 月 的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會 因 應 西 灣 事 件 加 快 規 管 郊 野 公 園 附 近 土 地, 藉 以 加 強 保 護 西 灣 獲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郊 野 公 園 之 友 會 及 國 際 獅 子 總 會 中 國 港 澳 303 區 選 為 香 港 十 大 勝 景 之 首 可 見, 把 位 處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是 符 合 民 意 和 程 序 的 在 2012 年 8 月,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委 員 會 於 特 別 會 議 上, 一 致 同 意 把 位 處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漁 護 署 在 為 期 60 天 的 公 眾 查 閱 期 內, 除 了 接 獲 9 項 反 對 意 見 外, 還 收 到 超 過 封 意 見 書 支 持 把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所 以, 這 方 面 的 民 意 是 相 當 清 晰 的

210 210 今 天,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修 訂 決 議 案, 反 對 把 西 灣 納 入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這 項 修 訂 決 議 案 的 主 要 理 據 是, 西 灣 的 私 人 土 地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土 地 發 展 會 遭 限 制, 令 土 地 價 值 降 低, 甚 至 變 為 零 至 於 第 二 個 反 對 理 由, 則 是 村 民 生 活 必 須 的 基 建 及 設 施 將 會 蒙 受 影 響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知 道 有 村 民 在 立 法 會 大 樓 外 示 威, 亦 有 人 在 大 樓 外 留 守, 但 把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不 一 定 是 與 村 民 利 益 對 立 的 首 先, 現 時 納 入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的 西 灣 土 地 總 面 積 大 約 是 公 頃, 其 中 只 有 約 24% 為 私 人 土 地, 包 括 農 地 及 零 星 的 村 屋, 餘 下 的 76% 根 本 一 直 都 是 政 府 的 官 地 根 據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第 10 條, 即 使 政 府 就 郊 野 公 園 建 議 範 圍 刊 憲 後, 村 民 仍 然 可 以 在 無 須 預 先 申 請 的 情 況 下, 繼 續 進 行 與 林 務 業 農 業 漁 業 等 相 關 的 用 途, 村 民 的 耕 作 活 動 不 會 受 影 響 他 們 亦 可 基 於 維 修 改 善 或 改 動 建 築 物 而 進 行 工 程, 或 進 行 一 般 維 修 工 程, 例 如 更 新 喉 管 電 纜 等, 村 民 日 常 生 活 必 須 的 基 建 及 設 施 不 會 受 影 響 至 於 不 屬 上 述 工 程 的 新 發 展 工 程, 亦 可 向 漁 護 署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只 要 工 程 符 合 土 地 本 身 的 租 契 條 件 即 可 關 於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能 否 興 建 丁 屋 的 問 題,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管 理 局 與 漁 護 署 在 去 年 6 月 發 出 一 份 註 釋, 即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的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當 中 的 土 地 用 途 或 發 展 的 註 釋, 澄 清 位 於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土 地 並 非 不 能 興 建 丁 屋 政 府 當 局 指 出,( 我 引 述 ): 在 西 灣 內 的 私 人 土 地, 大 多 是 舊 批 農 地 或 舊 批 屋 地, 無 論 是 否 把 該 等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相 關 契 約 條 款 批 准 的 發 展 規 模 亦 屬 有 限... 署 長 大 致 上 認 為 小 型 屋 宇 與 郊 野 公 園 可 以 互 相 協 調 ( 引 述 完 畢 ) 當 然, 地 政 專 員 在 收 到 興 建 丁 屋 的 申 請 時, 會 徵 詢 漁 護 署 署 長 意 見, 署 長 會 考 慮 有 關 工 程 會 否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減 損 郊 野 公 園 的 享 用 價 值 及 宜 人 之 處 如 果 有 關 興 建 丁 屋 的 申 請 並 沒 有 違 反 可 持 續 發 展 保 護 天 然 資 源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原 則, 仍 然 可 望 獲 得 批 准 事 實 上, 自 從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實 施 後, 政 府 曾 接 獲 兩 宗 有 關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私 人 土 地 興 建 丁 屋 的 申 請, 兩 宗 均 予 以 批 准 換 言 之, 指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土 地 價 值 會 變 為 零, 實 在 是 言 過 其 實 此 外, 政 府 亦 承 諾 過, 把 西 灣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便 會 着 手 改 善 該 地 區 的 管 理 配 套 設 施, 投 放 資 源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和 康 樂 設 施, 從 而 提 高 其 美 觀 價 值, 以 及 尋 求 與 當 地 村 民 合 作 改 善 環 境

211 211 主 席, 由 原 住 民 與 政 府 一 起 管 理 國 家 公 園 的 做 法, 世 界 上 是 不 乏 成 功 例 子 的 我 留 意 到 本 會 議 員 亦 有 提 及 加 拿 大 的 庫 瓦 倪 國 家 公 園, 以 及 澳 洲 的 烏 魯 魯 喀 塔 凸 塔 國 家 公 園, 這 些 都 是 非 常 成 功 的 例 子 這 兩 個 例 子 能 夠 取 得 成 功, 當 然 有 賴 當 地 政 府 和 原 住 民 建 立 良 好 的 合 作 基 礎, 而 政 府 亦 要 展 現 相 當 的 魄 力, 讓 原 住 民 明 白 到, 共 同 管 理 郊 野 公 園 或 一 起 保 育 自 然 資 源, 不 一 定 是 零 和 遊 戲 大 家 不 應 該 認 為, 政 府 要 保 育 環 境, 原 住 民 便 一 定 會 蒙 受 損 失 ; 而 為 免 原 住 民 蒙 受 損 失, 政 府 便 不 能 把 有 關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在 剛 才 提 到 的 加 拿 大 和 澳 洲 的 兩 個 例 子 中, 國 家 公 園 的 所 在 地 在 共 同 管 理 開 始 之 前 的 狀 況, 反 而 不 及 被 納 入 共 管 後 ; 此 外, 原 住 民 透 過 共 管 能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自 然 資 源, 既 可 從 中 得 到 生 活 上 的 改 善, 亦 有 助 優 化 環 境 公 民 黨 發 現, 不 論 從 任 何 方 面 來 看, 劉 皇 發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是 無 法 支 持 的 故 此, 基 於 我 剛 才 提 出 的 理 由, 公 民 黨 會 反 對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我 謹 此 陳 辭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今 時 今 日, 在 人 口 不 斷 膨 脹 的 情 況 下, 全 球 有 越 來 越 多 人, 而 人 類 需 要 進 食, 也 需 要 居 住, 需 要 的 地 方 也 越 來 越 多 ; 但 反 過 來 說, 地 球 上 我 們 要 保 護 的 地 方 則 不 斷 減 少 對 於 這 問 題, 我 相 信 全 世 界 也 是 難 以 處 理 的 例 如 歐 美 國 家 中 屬 於 所 謂 郊 野 公 園 的 national park, 他 們 現 在 亦 沒 有 能 力 再 將 之 擴 大 ; 當 然, 其 面 積 也 沒 有 減 少, 也 沒 有 為 城 市 發 展 而 將 某 些 屬 於 郊 野 公 園 的 地 方 抽 出 來, 用 以 興 建 樓 宇 或 旅 遊 設 施 說 回 香 港 的 情 況, 以 前 我 們 給 人 的 感 覺 特 別 是 商 界 或 自 由 黨 是 很 注 重 發 展, 例 如 對 於 今 次 新 界 東 北 的 發 展, 自 由 黨 是 支 持 的 ; 但 在 填 海 和 保 護 海 港 方 面, 我 們 卻 站 在 環 保 角 度, 反 對 再 填 海 政 府 在 現 時 的 覓 地 政 策 下 向 我 們 提 出 數 個 方 案 黃 局 長 現 時 也 在 席 政 府 向 自 由 黨 提 出 這 些 方 案, 我 們 說 如 果 要 填 海, 似 乎 在 任 何 地 方 也 不 太 可 行, 我 們 反 對 政 府 填 海 除 了 可 以 尋 找 岩 洞 外, 對 於 其 他 開 發 土 地 的 方 法, 我 們 首 先 便 表 明, 政 府 不 能 從 郊 野 公 園 入 手, 不 能 因 為 郊 野 公 園 鄰 近 民 居, 便 從 郊 野 公 園 的 土 地, 例 如 從 山 頂 和 大 潭 等 地 方 撥 一 些 土 地 來 拍 賣, 這 樣 政 府 可 以 賺 很 多 錢, 但 我 們 是 不 支 持 的 至 於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的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金 山 和 圓 墩 等 數 個 地 方, 屬 於 綠 化 地 帶 或 郊 野 公 園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我 想 很 多 香 港 市

212 212 民 也 不 知 道 這 個 用 詞 是 甚 麼 意 思 這 些 稱 為 不 包 括 土 地, 既 不 是 棕 地, 更 不 是 屋 地, 這 些 土 地 我 們 應 如 何 處 理 呢? 我 們 留 意 到 的 第 一 件 事, 是 政 府 整 個 政 策 其 實 有 點 矛 盾 行 政 長 官 一 方 面 表 示 要 四 處 覓 地, 因 為 現 時 找 不 到 土 地 興 建 樓 宇, 以 致 公 屋 又 不 夠 居 屋 又 不 夠 ; 私 人 樓 宇 方 面, 酒 店 又 不 夠, 寫 字 樓 租 金 昂 貴, 商 場 又 不 足 夠 政 府 這 邊 廂 在 覓 地, 那 邊 廂 除 了 收 回 劉 皇 發 議 員 特 別 緊 張 的 鄉 郊 土 地 外, 現 時 還 將 合 共 公 頃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如 果 將 這 些 土 地 全 部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我 又 不 明 白 政 府 在 覓 地 過 程 中, 除 了 屬 於 棕 地 ( 即 咖 啡 色 土 地 ) 的 土 地 之 外, 還 可 以 找 到 甚 麼 土 地 了 那 麼, 政 府 還 可 在 哪 裏 覓 地 呢? 填 海 是 個 更 大 的 問 題 有 建 議 說 興 建 一 個 人 工 島, 我 也 從 未 聽 過 如 此 精 彩 的 說 法, 說 在 海 中 心 堆 泥 興 建 一 個 島 嶼, 究 竟 那 島 嶼 會 用 作 興 建 寫 字 樓 商 場, 還 是 甚 麼 全 部 未 有 決 定, 但 又 竟 然 有 這 樣 的 建 議 話 說 回 來, 現 時 要 收 回 這 些 位 處 中 間 的 土 地 或 村 地 和 農 村 地,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經 過 補 地 價 後 收 回, 然 後 用 來 興 建 公 屋 居 屋 或 讓 私 人 發 展 商 發 展 呢? 我 們 應 該 保 留 這 樣 的 空 間 但 是, 這 情 況 在 西 灣 根 本 不 存 在 主 席, 我 在 新 界 沒 有 擁 有 農 地, 所 以, 我 沒 有 利 益 要 申 報, 但 我 可 能 要 申 報 的 利 益 是, 我 十 分 喜 歡 西 灣 我 經 常 在 星 期 六 乘 船 跟 孫 兒 到 那 裏 遊 玩, 所 以 我 很 欣 賞 那 裏 的 環 境, 我 絕 對 希 望 那 裏 可 以 保 留 但 是, 我 看 着 那 塊 土 地, 我 也 不 明 白 政 府 怎 會 擔 心 地 產 商 會 在 該 處 發 展, 興 建 很 大 型 的 物 業 項 目 呢? 我 們 到 那 裏 也 要 走 個 多 兩 個 小 時, 如 果 沒 有 遊 艇 根 本 不 能 前 往, 而 在 整 幅 土 地 中, 政 府 只 把 中 間 的 一 小 部 分 劃 出 來, 我 覺 得 政 府 有 點 小 題 大 作 政 府 表 示 旁 邊 有 一 大 片 土 地, 當 中 有 76% 是 政 府 土 地, 那 便 只 將 這 些 政 府 土 地 劃 入 郊 野 公 園 便 可 以 了, 為 何 要 把 其 他 近 17 公 頃 的 私 人 土 地 一 併 劃 入 呢? 這 些 土 地 反 正 已 被 政 府 土 地 包 圍 着, 政 府 如 果 不 興 建 道 路 前 往, 村 民 根 本 不 能 做 些 甚 麼, 最 多 只 能 興 建 數 間 村 屋 而 已, 我 覺 得 這 些 土 地 根 本 是 價 值 有 限 然 而, 由 於 政 府 現 在 說 要 收 回, 鄉 議 局 自 然 說 收 回 土 地 便 要 賠 償, 但 政 府 卻 表 示 無 須 賠 償, 正 如 林 鄭 司 長 也 說 這 是 經 過 法 律 程 序 這 4 個 字 法 律 程 序 這 4 個 字 是 甚 麼 意 思 呢? 便 是 以 前 的 法 例 我 可 以 不 遵 守 了, 以 前 的 法 例 訂 明 原 居 民 及 其 土 地 可 以 這 樣 使 用, 但 經 過 法 律 程 序, 即 今 天 在 立 法 會 修 改 了 土 地 用 途, 在 經 過 法 律 程 序 後 便 將 以 前 的 法 律 廢 除, 正 如 鄉 議 局 主 席 劉 皇 發 議 員 等 人 在 報 章 刊 登 的 廣 告, 內 容 長 篇 大 論, 我 也 沒 有 心 機 仔 細 看, 當 中 提 到 鴉 片 戰 爭 港 英 年 代 50

213 213 年 代 等, 他 們 對 那 段 歷 史 是 很 執 着 的, 即 是 說 政 府 不 尊 重 那 時 候 的 法 律, 或 當 時 的 法 律 到 今 天, 經 過 今 天 修 改 法 律 後, 便 變 成 合 法 地 拿 走 了 他 們 那 些 我 認 為 不 值 錢 的 土 地, 但 他 們 可 能 認 為 這 些 土 地 還 有 一 點 兒 用 處, 這 便 是 原 則 問 題, 便 是 政 府 拿 走 他 們 的 私 人 財 產 而 沒 有 給 予 補 償 就 這 一 點, 自 由 黨 的 方 剛 議 員 和 張 宇 人 議 員 剛 才 已 表 達 我 們 的 看 法 在 講 求 法 治 的 香 港, 所 謂 的 私 人 產 權, 我 認 為 是 應 該 保 留 的 究 竟 是 否 有 用, 究 竟 是 否 值 錢, 這 是 另 一 種 說 法, 但 不 可 以 說 它 位 處 偏 遠, 應 該 沒 有 甚 麼 人 前 往, 況 且 又 被 政 府 的 土 地 包 圍 着, 不 會 太 值 錢, 大 可 將 之 收 回, 何 須 有 這 麼 大 的 意 見, 但 此 例 一 開, 將 來 那 些 有 用 的 土 地, 政 府 也 可 以 採 用 這 種 命 令 而 收 回 土 地, 不 作 任 何 賠 償 主 席, 我 們 並 非 特 別 偏 幫 鄉 議 局, 我 們 沒 有 說 過 須 賠 償 多 少, 亦 沒 有 建 議 當 局 應 賠 償 多 少 千 萬 元 或 多 少 億 元 給 他 們, 我 們 根 本 沒 有 說 過 賠 償 的 金 額 有 關 土 地 的 價 值 或 應 該 賠 償 多 少, 我 相 信 鄉 議 局 可 以 跟 政 府 慢 慢 商 討, 但 現 時 透 過 立 法 程 序 收 回 他 們 的 土 地, 其 實 是 不 合 理 的 從 環 保 角 度 來 說, 這 數 幅 土 地 則 怎 樣 也 不 可 能 用 來 興 建 甚 麼 樓 宇, 當 然, 問 題 源 於 早 前 有 一 位 魯 先 生 在 西 灣 平 整 了 一 些 土 地 進 行 興 建 工 程 我 們 很 多 人 也 質 疑, 那 處 可 興 建 些 甚 麼 呢? 如 果 沒 有 遊 艇, 根 本 是 無 法 到 達 的, 即 使 你 興 建 了 一 座 倘 大 的 別 墅, 我 相 信 你 想 有 朋 友 來 探 望 你 也 不 可 能, 難 道 要 朋 友 攀 山 過 來 嗎? 他 要 乘 船 才 可 前 來 如 果 說 用 來 自 住, 是 否 有 人 真 的 會 有 此 計 劃 呢? 當 然, 上 述 那 個 例 子, 自 由 黨 是 絕 對 不 認 同 的, 因 為 所 做 的 會 破 壞 土 地, 但 事 實 上, 政 府 無 須 修 改 法 例, 事 件 其 實 也 已 經 處 理 了, 因 為 那 些 吊 機 根 本 無 法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又 怎 可 能 在 該 處 把 山 和 樹 都 剷 平 來 興 建 房 屋 呢? 政 府 很 快 便 可 截 住 他 們 我 覺 得 政 府 沒 有 需 要 為 了 這 事 而 提 出 修 改 的 命 令 另 外 一 點 是, 大 家 也 談 法 律, 劉 皇 發 議 員 也 是 很 緊 張 的, 便 是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第 四 十 條 等 條 文, 即 依 法 保 護 私 有 財 產 權, 我 相 信 這 是 工 商 界 及 普 羅 大 眾 均 十 分 注 重 的 ; 此 外 便 是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合 法 傳 統 權 益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保 護 這 數 項 條 文 如 果 今 天 作 出 修 改, 其 實 有 否 違 反 基 本 法, 我 們 也 不 知 道, 因 為 那 些 條 文 庇 護 他 們 的 私 有 財 產 權, 現 在 透 過 今 天 對 法 例 的 修 改, 那 些 保 障 便 沒 有 了, 相 信 這 會 引 起 另 一 種 法 律 意 見 今 天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修 訂, 我 相 信 泛 民 的 同 事 完 全 站 在 保 育 那 邊, 卻 不 理 會 私 有 財 產 權 的 合 法 權 益 這 令 我 也 感 到 奇 怪, 因 為 公 民 黨 內 有 很 多 均 為 大 律

214 214 師, 大 律 師 最 注 重 法 治 和 合 約 精 神, 既 然 過 往 有 這 些 法 例, 今 天 又 怎 麼 會 支 持 政 府 修 改 法 例 取 回 土 地 而 不 作 賠 償 呢? 我 們 並 沒 有 說 要 賠 償 多 少 我 覺 得 政 府 今 天 在 處 理 此 事 上, 應 該 跟 鄉 議 局 方 面 商 討, 因 為 將 來 還 會 出 現 很 多 這 種 情 況 我 相 信 他 們 擔 心 的 不 單 是 今 天 這 幅 近 17 公 頃 的 土 地, 因 為 先 例 一 開, 是 否 還 有 許 多 那 些 所 謂 不 包 括 土 地? 將 來 在 新 界 其 他 地 方, 不 單 是 西 灣, 例 如 在 新 界 東 新 界 西 打 鼓 嶺 或 沙 頭 角, 是 否 還 有 這 類 情 況, 可 讓 政 府 拿 走 土 地 呢? 當 然, 政 府 亦 提 到, 把 政 府 自 己 的 官 地 從 綠 化 那 邊 搬 往 郊 野 公 園, 這 方 面 政 府 絕 對 有 權 不 做, 政 府 到 時 沒 有 土 地 興 建 樓 宇 是 自 己 的 問 題, 但 私 人 土 地 方 面,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注 重 私 人 權 益 和 私 有 產 權 的 問 題, 並 跟 鄉 議 局 商 討 後 才 進 行 今 天 的 政 府 原 議 案 將 會 獲 得 通 過, 因 為 劉 皇 發 議 員 以 私 人 名 義 提 出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在 分 組 投 票 下, 估 計 也 不 會 獲 得 通 過, 所 以 政 府 便 滋 油 淡 定, 亦 無 需 要 向 很 多 人 拉 票, 但 我 覺 得 這 事 已 開 了 一 個 壞 先 例, 鄉 議 局 方 面 有 這 麼 強 烈 意 見, 除 了 這 件 事, 還 陸 續 有 來, 這 會 否 增 加 社 會 上 不 穩 定 的 因 素 呢? 一 個 多 小 時 前 政 務 司 司 長 在 此 講 述 一 項 重 大 議 題, 便 是 我 們 的 政 改 方 案 要 達 致 共 識, 大 家 總 要 和 諧 一 點, 以 便 能 夠 從 泛 民 那 邊 取 得 足 夠 票 數 相 反, 建 制 派 的 鄉 事 委 員 如 果 對 政 府 不 滿, 會 否 影 響 政 改 諮 詢, 或 令 他 們 有 其 他 看 法, 導 致 社 會 更 不 和 諧? 那 麼 政 府 的 普 選 時 間 表 或 在 管 治 問 題 上 便 會 受 到 更 為 嚴 重 的 影 響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希 望 政 府 即 使 贏 了 今 天 這 一 仗, 也 要 妥 善 處 理 這 問 題, 令 社 會 特 別 是 在 這 事 上, 令 鄉 議 局 方 面 不 會 繼 續 有 其 他 分 化 的 情 況 發 生 多 謝 主 席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就 有 關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的 議 案 發 言 前, 我 首 先 要 申 報 利 益, 我 現 在 是 新 界 鄉 議 局 的 候 任 顧 問 政 府 將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老 實 說 是 令 我 左 右 為 難 不 少 愛 護 郊 野 環 境 的 保 育 人 士 均 批 評 鄉 村 居 民 自 私, 只 顧 自 己 的 私 人 利 益, 並 認 為 郊 野 公 園 屬 於 所 有 市 民, 應 該 全 面 保 留, 環 保 人 士 此 說 的 確 有 其 道 理 另 一 方 面, 鄉 村 居 民 依 足 法 例, 認 為 他 們 的 私 人

215 215 土 地 無 端 被 政 府 劃 入 郊 野 公 園, 以 後 都 不 能 發 展, 更 要 被 人 批 評 是 自 私, 他 們 感 到 谷 氣, 亦 是 相 當 正 常, 就 此, 鄉 民 亦 有 其 理 據 政 府 保 育 人 士 和 鄉 民 各 有 立 場, 根 本 沒 有 對 錯 我 為 了 當 和 事 佬, 花 了 不 少 心 機 和 時 間 來 查 清 楚 來 龍 去 脈, 發 現 事 實 上 也 相 當 複 雜, 亦 因 此 才 得 以 了 解 政 府 與 鄉 民 之 間 的 誤 會 何 在 政 府 與 鄉 民 溝 通 不 足, 或 許 只 像 筆 友 網 友 般 透 過 書 面 交 流, 政 府 遭 到 誤 解, 我 認 為 是 必 然 的 結 果 前 天 文 台 台 長 林 超 英 一 定 是 郊 野 公 園 的 忠 實 支 持 者, 他 曾 經 指 出, 發 展 郊 野 公 園 的 想 法 是 思 想 癌 細 胞, 但 他 也 會 到 西 灣 聆 聽 居 民 的 意 見, 又 或 去 吃 豆 腐 花, 光 顧 當 地 的 士 多 政 府 又 如 何 呢? 我 好 像 未 曾 聽 聞 黃 錦 星 局 長 到 西 灣 吃 豆 腐 花, 又 或 出 席 鄉 議 局 會 議 向 鄉 民 解 釋, 可 能 他 做 了, 但 我 卻 不 知 道 我 絕 不 同 意 林 超 英 所 說, 發 展 郊 野 公 園 的 想 法 是 思 想 癌 細 胞 土 地 發 展 怎 能 一 刀 切, 難 道 郊 野 公 園 寸 土 都 不 能 動, 永 遠 也 動 不 得? 試 想 當 初 究 竟 是 在 何 年 何 月 劃 下 界 線, 又 是 由 誰 決 定? 隨 着 歲 月 的 過 去, 環 境 已 經 歷 重 大 改 變, 這 種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的 想 法 究 竟 是 何 意 思? 當 市 民 需 要 用 地, 已 迫 切 得 連 居 住 的 地 方 也 沒 有, 難 道 仍 要 永 遠 死 守 郊 野 公 園? 當 然, 這 是 極 端 例 子, 但 並 非 沒 有 可 能 發 生, 隨 着 社 會 發 展 和 人 口 增 長, 是 極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我 認 為 發 展 郊 野 公 園 的 想 法 是 思 想 癌 細 胞 的 說 法 錯 誤, 盲 目 要 求 把 所 有 不 包 括 土 地 劃 入 郊 野 公 園, 理 由 亦 不 成 立 就 西 灣 事 件, 我 在 聆 聽 雙 方 理 據 後, 綜 合 出 鄉 民 的 下 述 兩 大 誤 解 第 一, 鄉 民 憂 慮 西 灣 會 否 成 為 不 良 先 例, 將 來 餘 下 51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都 會 被 強 制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而 政 府 將 拒 絕 以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進 行 規 劃, 土 地 一 旦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便 會 被 剝 奪 發 展 潛 力, 變 相 被 強 搶 資 產 我 從 政 府 方 面 所 得 的 解 釋 卻 截 然 不 同 在 現 時 51 幅 土 地 中, 最 少 一 半 不 會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並 將 會 以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進 行 規 劃, 當 中 包 括 海 下 白 腊 和 鎖 羅 盆 等 地, 均 將 不 會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這 已 是 眾 所 周 知 根 據 政 府 的 評 估, 環 保 團 體 對 此 將 絕 不 會 輕 易 放 過, 屆 時 形 勢 可 能 會 很 諷 刺 地 完 全 逆 轉, 政 府 反 過 來 需 要 爭 取 鄉 議 局 的 支 持, 以 便 向 環 保 團 體 解 畫 由 此 證 明, 每 幅 土 地 都 需 要 獨 立 評 估 第 二 個 誤 解 是, 鄉 民 憂 慮 私 人 土 地 一 旦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會 連 興 建 丁 屋 的 權 利 也 失 去 一 名 鄉 議 局 資 深 律 師 成 員 向 我 說, 在 郊 野 公 園 申

216 216 請 興 建 丁 屋, 答 案 肯 定 是 四 個 字, 無 得 傾 就 此 我 再 三 質 詢 政 府, 但 所 得 答 覆 卻 是 另 一 回 事 政 府 至 今 只 收 到 兩 宗 於 郊 野 公 園 興 建 丁 屋 的 申 請, 分 別 是 2002 年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的 黃 宜 洲, 以 及 2004 年 船 灣 郊 野 公 園 的 雞 谷 樹 下 村, 而 兩 宗 都 獲 得 批 准 政 府 更 計 劃 在 丁 屋 附 近 進 行 綠 化 粉 飾, 令 環 境 更 優 美 及 更 配 合 郊 野 公 園 政 府 亦 明 確 告 訴 我 黃 錦 星 局 長 現 在 正 看 着 我, 以 下 是 出 自 他 們 口 中 的 說 話 即 使 把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在 該 處 興 建 丁 屋 將 與 當 地 未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前,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難 度 上 的 分 別, 這 是 政 府 所 說 的 話 所 以, 我 在 思 前 想 後, 深 思 熟 慮 之 下, 決 定 支 持 把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不 過, 我 想 重 申, 即 使 政 府 今 次 打 贏 了 這 場 仗, 在 下 一 場 不 把 海 下 白 腊 鎖 羅 盆 劃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戰 事 中, 又 如 何 能 取 信 於 環 保 人 士 及 關 心 郊 區 的 市 民, 向 他 們 保 證 自 然 環 境 可 以 得 到 保 護 呢? 政 府 其 實 不 可 再 和 稀 泥 般 含 混 過 關, 將 來 必 須 在 溝 通 上 作 出 清 清 楚 楚 的 解 釋 經 過 今 次 一 役, 我 發 現 左 手 和 右 手 彷 彿 在 訴 說 不 同 的 事 情 除 非 其 中 一 方 沒 有 據 實 相 告, 否 則 我 認 為 在 這 情 況 下 其 實 是 不 難 作 出 決 定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陳 克 勤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發 展 和 保 育, 從 來 都 是 一 個 困 難 的 抉 擇 現 時, 香 港 其 實 有 七 成 的 土 地 是 鄉 郊 土 地, 當 中 有 四 成 是 法 定 的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一 方 面, 發 展 局 在 打 郊 野 公 園 的 主 意, 希 望 作 建 屋 用 途 ; 另 一 方 面, 環 境 局 又 將 大 浪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正 式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代 理 主 席, 你 可 以 從 這 件 事 看 到, 其 實 政 府 本 身 也 是 非 常 矛 盾 的 剛 才 多 位 同 事 已 談 及 西 灣 村 村 民 在 發 展 和 保 育 中 的 一 些 所 得 和 所 失 我 想 透 過 另 一 個 故 事 看 看 這 個 問 題, 這 件 事 是 在 1961 年 於 美 國 紐 約 發 生, 同 樣 是 關 乎 發 展 和 保 育 當 年, 紐 約 有 一 幢 著 名 的 經 典 建 築 物, 名 為 Penn Station, 業 主 因 希 望 發 展 該 地 段 而 拆 掉 該 幢 大 廈, 但 出 現 了 很 多 來 自 市 民 的 聲 音, 紛 紛 要 求 保 育 結 果, 市 政 府 因 面 對 巨

217 217 大 的 輿 論 壓 力 而 成 立 了 地 標 保 護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由 最 初 選 定 了 700 個 值 得 保 護 的 地 標 進 行 保 育 工 作, 時 至 今 日, 經 歷 半 個 世 紀, 原 來 現 時 要 保 育 的 地 標 合 共 已 達 兩 萬 個 有 評 論 認 為, 委 員 會 早 期 所 選 取 的 地 標 數 目 比 較 合 理, 標 準 亦 比 較 高 不 過, 隨 着 地 標 的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其 實, 所 謂 受 保 育 的 地 標 已 出 現 泛 濫 的 情 況, 這 亦 妨 礙 了 一 個 城 市 的 正 常 發 展 代 理 主 席, 我 舉 出 這 個 例 子, 是 想 說 明 如 果 對 一 些 珍 貴 的 地 標 及 地 方 完 全 不 加 以 規 範, 它 們 便 可 能 會 因 為 種 種 發 展 而 遭 受 破 壞, 但 如 果 過 分 保 護 和 規 範, 便 可 能 會 出 現 一 種 寧 保 勿 拆 的 官 僚 作 風, 連 一 些 本 身 不 值 得 保 育 的 地 標 或 地 方, 也 一 併 加 以 保 護, 由 利 民 變 成 擾 民 代 理 主 席, 過 去 數 十 年, 紐 約 市 的 保 育 工 作 從 一 個 極 端 走 到 另 一 個 極 端, 我 不 想 香 港 出 現 同 樣 的 情 況 再 看 看 今 次 西 灣 村 事 件 所 引 發 的 爭 議, 在 於 政 府 未 有 與 村 民 就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一 事 達 成 共 識, 而 且 更 挑 起 鄉 民 與 保 育 人 士 之 間 的 巨 大 矛 盾 我 可 以 告 訴 代 理 主 席, 我 覺 得 其 實 政 府 今 次 在 作 出 這 個 決 定 時, 基 本 上 並 無 向 鄉 民 進 行 正 式 的 諮 詢 或 與 他 們 好 好 溝 通, 因 而 令 鄉 民 覺 得 日 後 當 他 們 的 鄉 村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他 們 的 私 有 產 權 及 發 展 權 會 受 到 很 大 的 影 響 其 實, 政 府 和 局 長 有 否 想 想, 除 了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此 一 做 法 外, 還 有 沒 有 其 他 方 法 可 以 平 衡 村 民 的 權 益 和 保 育 的 目 的 呢? 代 理 主 席, 從 一 個 最 嚴 格 的 角 度 來 看, 郊 野 公 園 是 不 應 該 有 人 聚 居 的 ; 而 有 人 聚 居 的 地 方, 亦 不 應 該 被 視 作 郊 野 公 園, 這 是 從 一 個 最 嚴 格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是 很 基 本 的 道 理, 也 是 當 初 為 何 不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原 因 現 時 政 府 要 推 翻 不 包 括 土 地 不 屬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承 諾, 村 民 便 會 產 生 很 合 理 的 懷 疑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法 治 社 會, 村 民 在 何 處 發 展, 以 及 發 展 是 否 合 法, 這 是 最 重 要 的 如 果 他 們 依 足 手 續 和 程 序 作 出 申 請, 便 沒 理 由 不 讓 他 們 發 展 ; 如 果 不 讓 他 們 發 展, 政 府 便 要 給 村 民 一 個 合 理 的 解 釋, 述 明 為 何 不 能 夠 發 展 政 府 不 可 以 單 單 提 出 要 將 所 有 地 方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便 以 此 作 為 不 讓 他 們 發 展 的 理 據 這 是 先 後 次 序 的 問 題, 村 民 在 該 處 生 活 了 那 麼 久, 政 府 卻 突 然 更 改 規 矩, 新 規 矩 剝 奪 了 村 民 的 權 益, 而 剝 奪 後 又 沒 有 作 出 補 償, 這 是 極 不 合 理 的 做 法 因 此, 我 覺 得 香 港 作 為 資 本 主 義 的 社 會, 私 有 產 權 是 其 中 一 項 核 心 價 值, 亦 是 基 本 法 保 障 的 權 利 政 府 其 實 沒 有 必 要 挑 起 今 次 的 爭 議, 因 為 要 做 到 保 育, 其 實 有 很 多 方 法, 不 一 定 要 一 刀 切

218 218 當 然,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是 獲 得 我 們 很 多 同 事 甚 至 村 民 同 意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模 式, 由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為 全 港 制 訂 詳 細 的 規 劃, 再 交 由 地 區 諮 詢 及 通 過 我 們 看 到 城 規 會 內 有 不 少 環 境 保 育 和 城 市 規 劃 的 專 家, 可 以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這 一 招 的 最 佳 之 處 是 既 可 保 育, 亦 可 令 當 地 的 土 地 規 劃 更 有 彈 性 此 舉 可 以 在 一 大 片 土 地 上 細 分 出 哪 些 地 方 需 要 保 育, 以 及 哪 些 地 方 可 作 發 展, 而 又 不 會 影 響 村 民 應 有 的 權 利 代 理 主 席, 第 二 招 是 以 換 地 方 式 處 理 保 育 問 題 在 官 民 雙 方 均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我 認 為 這 是 最 佳 的 做 法, 過 往 亦 曾 出 現 相 類 似 的 例 子 第 三 招 是 民 建 聯 葛 珮 帆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在 英 國 的 做 法, 成 立 類 似 National Trust( 全 國 名 勝 古 蹟 信 託 委 員 會 ) 的 機 構 它 在 政 府 的 支 持 下 成 立, 擁 有 英 國 各 式 各 樣 大 大 小 小 的 保 育 項 目, 有 系 統 地 運 作 時 至 今 日, 它 已 經 是 擁 有 最 多 資 產 和 最 多 會 員 的 慈 善 團 體 當 年, 特 首 梁 振 英 於 未 參 選 前, 曾 表 示 願 意 效 法 英 國 National Trust 的 做 法, 以 平 衡 及 合 適 的 手 法 處 理 香 港 的 發 展 和 保 育 問 題 當 然, 我 看 不 到 他 在 今 次 西 灣 村 的 事 件 中 有 採 用 這 個 方 法, 但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日 後 還 有 多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有 待 處 理, 故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認 真 考 慮 我 剛 才 提 出 的 三 招 代 理 主 席, 最 後 我 想 指 出 的 是, 要 決 定 哪 些 土 地 宜 作 保 育, 以 及 哪 些 土 地 宜 作 發 展, 最 理 想 的 做 法 其 實 是 透 過 獨 立 及 專 業 的 評 估, 逐 幅 土 地 加 以 審 視 無 論 是 生 態 環 境 的 因 素, 還 是 人 為 的 因 素, 其 實 兩 方 面 均 要 充 分 考 慮 發 展 和 保 育 之 間, 並 非 一 方 壓 倒 另 一 方, 而 是 要 視 乎 每 宗 個 案 的 具 體 情 況 而 定 一 直 以 來, 香 港 的 保 育 工 作 均 落 後 於 其 他 先 進 城 市, 我 覺 得 我 們 現 在 應 該 走 得 更 前 紐 約 的 經 驗, 前 車 可 鑒, 香 港 不 應 該 重 蹈 紐 約 的 覆 轍 因 此, 我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世 界 變 了, 世 界 變 了, 保 皇 黨 竟 然 一 致 反 對 政 府 的 議 案, 我 差 點 以 為 錯 入 了 另 一 個 議 會 聽 了 葛 珮 帆 議 員 的 發 言, 老 實 說, 我 真 的 是 非 常 感 動 為 甚 麼 她 不 早 一 點 提 出 來 呢? 這 才 是 大 問 題 她 真 的 說 得 頭 頭 是 道, 包 括 陳 克

219 219 勤 議 員 也 真 的 說 得 令 我 非 常 感 動, 原 來 當 中 隱 含 了 一 個 如 此 重 大 的 策 略 我 不 知 道 黃 錦 星 局 長 稍 後 會 否 告 訴 我 們, 究 竟 民 建 聯 曾 否 找 你 說 過 這 點 呢? 在 何 時 說 呢? 再 者, 當 那 位 魯 先 生 在 大 興 土 木, 當 社 會 譁 然 時, 究 竟 有 沒 有 人 指 出, 這 樣 挖 下 去, 更 出 動 重 型 機 器, 是 不 行 的 呢? 如 果 不 是 從 這 個 角 度 分 析, 便 無 法 看 到 整 件 事 情 的 有 趣 和 荒 謬 之 處, 即 長 期 存 在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問 題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在 不 包 括 土 地 方 面 出 現 了 灰 色 地 帶, 於 是 有 人 想 在 那 裏 挖 地 興 建 豪 宅, 這 才 觸 發 問 題 老 實 說, 在 此 之 前, 一 直 也 是 相 安 無 事 的 當 然, 黃 錦 星 局 長 在 3 年 前 仍 未 當 官 當 時 有 人 在 那 裏 挖 地 興 建, 以 致 全 城 譁 然, 接 着 政 府 便 公 布 會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但 問 題 是, 究 竟 是 由 黃 局 長 處 理, 抑 或 由 發 展 局 處 理 呢? 因 為 發 展 局 的 常 秘 是 城 規 會 的 當 然 主 席, 即 是 說 他 可 以 制 訂 議 程, 可 以 決 定 進 行 或 不 進 行 任 何 事 情 在 整 體 政 府 而 言, 首 先, 如 果 在 規 劃 方 面 出 現 了 問 題, 發 展 局 當 然 是 責 無 旁 貸 那 麼, 發 展 局 是 誰 負 責 的 呢? 我 告 訴 大 家, 真 的 很 可 笑, 負 責 的 人 便 是 今 天 在 此 義 正 詞 嚴 的 林 鄭 月 娥 她 在 其 任 職 發 展 局 局 長 期 間, 已 經 知 道 有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當 時 是 3 年 前 那 麼 林 鄭 月 娥 做 過 甚 麼 呢? 她 很 打 得, 但 她 沒 有 做 過 任 何 事 情 據 我 所 聽 到 的, 她 真 的 是 沒 有 做 過 任 事 情, 因 為 第 一, 村 民 鬼 殺 咁 嘈, 說 沒 有 人 理 會 他 們 ; 第 二, 如 果 發 展 局 覺 得 已 出 現 了 問 題, 即 在 規 劃 上 出 現 了 問 題, 他 們 有 否 跟 黃 局 長 你 商 量 過 呢? 或 者 再 進 一 步 而 言, 有 否 與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商 量 過 呢? 因 為 區 議 會 範 疇 是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負 責 的 有 沒 有 聽 取 西 貢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呢? 范 國 威 議 員 剛 才 神 氣 地 說 他 曾 努 力 過, 不 過 被 人 否 決 了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一 國 三 公 是 一 定 不 行 現 時 政 出 多 門, 一 個 政 府 內 有 3 個 局 與 這 件 事 情 有 關, 但 老 實 說, 說 得 難 聽 和 粗 俗 一 點, 這 3 個 局 卻 是 唔 痾 屎 都 唔 開 坑, 不 是 迫 在 眉 睫 也 不 會 做 我 曾 出 席 西 貢 的 聽 證 會, 我 覺 得 村 民 的 訴 求 是 合 理 的 因 為 如 果 政 府 是 如 此 烏 龍, 大 家 又 怎 會 有 信 心 呢? 因 為 當 初 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時, 說 明 並 不 會 收 回 私 人 土 地 可 是, 現 在 卻 要 收 回 這 即 是 說, 因 為 郊 野 公 園 的 需 要, 當 時 的 保 證 便 消 失 了 如 果 取 消 當 時 的 保 證 是 為 了 公 益, 也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但 是, 問 題 在 於 政 府 在 收 回 土 地 後, 會 否 作 出 相 應 的 補 償, 或 提 出 互 換 方 案 呢?

220 220 政 府 沒 有 這 樣 做, 只 重 複 之 前 所 說 的 話 其 實, 很 簡 單, 政 府 只 須 牙 齒 當 金 使 便 行 如 果 今 天 的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即 從 前 的 發 展 局 局 長 林 鄭 月 娥, 在 此 公 開 聲 明, 指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權 益, 尤 其 是 該 20 多 名 村 民 的 權 益, 不 會 因 為 是 次 把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而 受 到 絲 毫 損 壞 的 話, 事 情 便 好 辦 了 有 了 合 理 期 望, 大 家 當 然 會 相 信 政 府, 因 為 政 府 早 前 所 說 的 話 已 沒 有 意 思 了, 我 們 便 只 好 要 求 政 府 再 說 一 次 但 是, 政 府 卻 不 肯 說, 只 表 示 已 說 過 所 以, 政 府 是 否 有 誠 意 呢? 黃 局 長 出 席 本 會 給 我 們 責 罵, 在 有 關 堆 填 區 的 問 題 上, 你 被 我 責 罵, 現 在 你 又 被 我 責 罵 其 實, 我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問 題 必 須 由 3 個 局 處 理... 我 剛 才 看 到 一 點, 最 少 參 與 的 就 是 林 鄭 月 娥, 但 她 卻 是 司 長 雖 然 這 只 是 一 件 很 小 的 事 情, 受 影 響 的 人 數 和 面 積 也 不 大 但 是, 現 在 卻 引 起 如 此 大 的 爭 論, 連 支 持 政 府 的 人 也 反 對 政 府 大 家 說, 這 是 多 大 的 政 治 危 機 呢? 但 是, 政 府 卻 覺 得 沒 有 危 機, 認 為 只 須 點 算 有 足 夠 票 數 便 可 這 其 實 真 的 是 很 可 笑, 從 前 政 府 只 須 點 算 有 足 夠 支 持 政 府 的 票 數, 便 我 啋 你 都 傻 現 在 政 府 卻 是 只 須 點 算 有 足 夠 反 對 派 支 持 政 府 的 票, 便 我 啋 你 都 傻 我 想 請 教 局 長, 政 府 是 否 這 樣 施 政 的 呢? 老 實 說, 我 已 考 慮 了 很 久, 如 果 我 支 持 菜 園 村 的 朋 友 換 村, 我 便 真 的 無 法 說 服 自 己, 告 訴 該 20 多 個 村 民 : 你 們 屈 就 下 吧 我 真 的 難 以 啟 齒 我 現 在 也 處 於 兩 難, 因 為 我 覺 得 我 辦 事 真 的 要 講 道 理 如 果 政 府 肯 就 高 鐵 或 港 珠 澳 大 橋 等 建 築 工 程 的 收 地 而 作 出 賠 償 的 話, 那 麼, 現 在 又 怎 可 以 因 過 去 政 策 的 灰 色 地 帶, 以 致 有 人 興 建 豪 宅 而 引 起 社 會 懷 疑, 但 政 府 卻 無 法 不 處 理, 於 是 便 要 村 民 遭 受 損 失 呢? 其 實, 我 真 的 不 知 道 當 地 村 民 有 否 損 失, 因 為 我 沒 有 到 過 那 裏, 我 沒 有 空 到 那 些 地 方 遊 玩 但 是, 問 題 是, 當 他 們 提 出 質 問 後, 我 覺 得, 如 果 政 府 不 回 答 的 話, 是 說 不 通 的 我 現 在 再 說 回 為 何 整 件 事 情 會 弄 致 如 此 大 鑊 呢? 並 非 只 是 政 府 的 責 任, 村 民 也 有 問 題, 因 為 一 位 富 豪 姓 魯 那 個 人 是 富 豪 嗎? 應 該 是 富 豪 吧 在 你 鄰 近 興 建 樓 宇, 如 果 你 們 默 許 他, 不 作 反 對, 那 麼 香 港 市 民 便 可 能 覺 得 你 們 是 認 同 那 位 魯 老 闆 的 發 展 模 式 原 因 是, 如 果 你 們 自 己 認 為 那 些 不 發 展 土 地 中 的 20 多 個 百 分 點, 對 於 維 持 你 們 原 來 的 生 活 方 式 是 很 重 要 的 話, 那 麼 便 沒 有 理 由 不 反 對 如 果 有 人 在 你 們 鄰 近 做 一 件 事, 令 你 原 來 的 生 活 方 式 受 威 脅, 你 們 怎 會 覺 得 沒 有 問 題 的?

221 221 所 以, 整 個 問 題 是, 我 們 現 行 的 政 策 完 全 沒 有 審 視 過 郊 野 公 園 或 不 包 括 土 地 等 問 題 政 府 會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呢? 每 幅 土 地 應 怎 樣 處 理, 我 覺 得 應... 我 不 知 道 陳 克 勤 議 員 說 些 甚 麼, 即 甚 麼 基 金 的 我 認 為 應 該 設 立 一 個 具 透 明 度 的 委 員 會, 而 不 是 再 由 發 展 局 主 導 下 的 城 規 會 負 責, 因 為 城 規 會 是 不 能 無 限 量 地 做 很 多 事 的 政 府 要 列 明 和 公 布 所 有 準 則, 例 如 A B C D E F G, 然 後 由 一 個 非 政 府 的 組 織 負 責, 不 論 是 否 由 政 府 委 任, 但 必 須 是 獨 立 的 委 員 會 發 牌 事 件 也 如 是, 我 們 反 對 梁 振 英 一 人 獨 裁, 因 為 在 政 府 委 任 的 過 程 中... 如 果 有 公 開 透 明 的 準 則 便 可 以 計 分, 而 反 對 的 人 亦 可 以 指 出, 申 請 人 不 符 合 A 項 和 G 項 的 準 則, 所 以 不 應 發 牌 給 他 現 在 卻 沒 有 這 些 準 則, 那 麼 黃 錦 星 有 何 辦 法 不 糟 糕 呢? 這 不 是 你 的 責 任, 但 你 坐 在 這 裏 也 只 是 浪 費 時 間 而 已 為 甚 麼 會 弄 成 這 樣 子 呢? 坦 白 說, 根 本 的 原 因 是, 我 們 的 政 府 和 很 多 原 居 民 都 覺 得 他 們 擁 有 的 土 地 權 益 可 變 成 地 產 商 機 如 果 政 府 容 許 一 部 分 人 可 以 這 樣 做, 一 部 分 人 不 可 以 這 樣 做, 部 分 較 有 勢 力 的 地 產 商 又 可 以 這 樣 做, 但 鄉 民 則 不 可 以 這 樣 做, 就 當 然 會 引 起 反 彈 了, 是 不 能 怪 責 村 民 的 我 現 在 不 知 道 村 民 怎 樣 想, 因 為 我 不 懂 猜 測 別 人 的 心 意, 但 今 天 我 看 到 村 民 哭 哭 啼 啼, 訴 說 興 建 民 宿 不 行, 賣 即 食 麪 又 不 行, 賣 奶 茶 也 不 行, 真 的 很 氣 憤 我 真 的 不 相 信, 賣 奶 茶 會 對 西 灣 造 成 不 可 逆 轉 的 環 境 問 題, 對 嗎? 所 以, 我 在 這 裏 想 提 出 一 點 這 個 議 會 很 可 笑, 今 天 建 制 派 如 果 是 真 心 的 話, 便 終 於 嚐 到 箇 中 痛 苦 了 痛 苦 之 處 是, 如 果 不 拉 布, 不 推 倒 重 來, 則 無 論 他 們 怎 樣 努 力 解 說 也 沒 有 作 用 建 制 派 在 現 時 的 情 況 下, 也 只 能 噴 口 水 而 已, 他 們 大 可 以 口 說 支 持 村 民, 說 他 們 才 是 真 心 支 持 村 民, 而 長 毛 則 是 假 情 假 義 但 是, 這 又 有 何 用 呢? 因 為 投 票 通 過 後, 誰 還 會 理 你 呢? 投 票 通 過 後, 誰 還 理 你 呢? 所 以, 我 們 的 議 會 沒 有 能 力 監 察 政 府, 而 政 府 亦 不 能 有 效 運 作, 基 本 上 便 是 這 樣 原 因 是, 我 們 的 政 府 無 須 問 責, 只 靠 點 算 票 數 便 行, 無 論 投 的 票 是 紅 色 黑 色 還 是 橙 色 也 沒 有 問 題, 總 之 有 一 大 批 便 行 所 以, 今 天 討 論 的 這 個 問 題 是 這 樣, 將 來 堆 填 區 的 問 題 也 一 樣 政 府 是 不 能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的 所 以, 我 的 看 法 是, 今 天 如 果 真 的 要 阻 止 政 府, 便 一 定 要 有 足 夠 票 數, 令 黃 錦 星 不 得 不 回 去 閉 門 思 過, 一 定 要 這 樣 才 會 有 真 正 的 解 決 方 法 我 不 知 道 稍 後 的 投 票 結 果 會 如 何, 我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的 是, 很 多 環 保 人 士 覺 得 只 要 符 合 環 保 便 可 以, 其 他 事 情 可 由 政 府 處 理, 但 問 題

222 222 是 政 府 不 肯 做 黃 局 長, 請 你 稍 後 回 應 一 下, 如 果 真 的 給 你 足 夠 票 數, 即 議 案 通 過, 第 一, 你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牙 力 和 實 力, 在 梁 振 英 的 一 男 子 內 閣 中 脫 穎 而 出, 告 訴 你 的 老 闆 你 在 立 法 會 被 責 罵, 說 建 制 派 和 非 建 制 派 都 提 出 了 很 多 注 意 事 項 呢? 如 果 未 能 取 得 大 多 數 的 票 數, 不 能 通 過, 你 有 膽 量 問 他 怎 麼 辦 嗎? 又 例 如 政 府 取 得 了 大 多 數 票, 但 羣 情 大 譁, 你 會 問 他 可 否 再 指 發 展 局, 即 陳 茂 波, 在 西 灣 事 件 上 作 出 保 證 或 真 正 的 協 調 嗎? 政 府 是 否 有 事 鍾 無 艷, 無 事 夏 迎 春 呢? 這 是 最 差 勁 的, 我 母 親 一 看 這 套 電 影 便 會 破 口 大 罵 老 兄, 你 們 須 要 票 數 支 持 時, 便 完 全 沒 有 廉 耻 的 提 出 要 求, 總 之 投 票 支 持 你 們 便 行, 不 管 你 是 姓 張 還 是 姓 梁 黃 局 長, 你 稍 後 真 的 要 回 應 一 下 這 個 問 題 由 始 至 終, 民 建 聯 和 今 天 反 對 你 這 項 議 案 的 政 團 和 議 員, 有 沒 有 跟 政 府 說 過 他 們 剛 才 慷 慨 陳 辭 的 事 情 呢? 如 果 沒 有, 我 告 訴 你, 這 便 是 烏 合 之 眾, 無 媒 苟 合, 是 不 會 長 遠 的 為 了 體 現 我 的 論 點, 我 今 天 不 會 投 票 我 沒 有 辦 法 說 服 自 己 村 民 所 說 的 不 合 理 但 是, 村 民 也 有 責 任, 他 們 容 許 其 他 人 在 那 裏 興 建 房 屋 時, 其 實 是 接 受 死 亡 之 吻, 因 為 人 家 有 理 由 懷 疑 他 們 接 受 這 種 發 展 但 是, 我 認 為 應 該 一 視 同 仁, 菜 園 村 要 補 償, 那 個 地 方 的 居 民 也 要 補 償, 那 為 甚 麼 他 們 被 排 除 在 外 呢? 對 嗎? 你 的 承 諾 會 否 實 現 呢? 所 以, 我 覺 得 你 真 的 要 打 電 話, 叫 陳 茂 波 來 這 裏 作 出 解 說, 以 及 再 一 次 作 出 聲 明, 這 是 較 為 合 適 的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長 毛 將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與 菜 園 村 作 出 比 較 其 實, 這 兩 件 事 在 規 劃 收 地 和 發 展 等 方 面, 是 有 很 多 本 質 上 的 分 別 的 如 果 有 機 會, 我 會 再 向 他 詳 細 解 釋 代 理 主 席, 對 於 今 天 應 否 支 持 政 府 並 反 對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議 案, 我 其 實 感 到 兩 難 理 由 很 簡 單, 因 為 政 府 是 在 採 用 一 種 不 公 義 的 手 段 和 行 為, 來 抗 衡 另 一 種 不 公 義 和 不 合 理 的 行 為 由 於 魯 先 生 的 擴 建 佔 用 官 地, 以 及 砍 伐 大 量 樹 木 的 行 為, 令 政 府 覺 得 必 須 特 別 就 郊 野 公 園 地 區, 向 全 社 會 發 出 清 楚 明 確 的 信 息, 叫 停 這 類 行 為 於 是, 政 府 便 透 過 將 位 處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作 出 有 關 的 宣 示 然 而, 這 個 宣 示 本 身 卻 是 粗 暴 的, 會 製 造 很 多 不 公 義 的 結 果, 同 時 也 違 反 了 很 多 程 序 公 義 的 原 則

223 223 很 多 人 也 不 太 熟 悉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和 城 市 規 劃 程 序, 因 此, 不 少 人 也 支 持 政 府 將 西 灣 村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的 做 法 但 是, 我 必 須 指 出 這 做 法 會 產 生 怎 樣 的 結 果 一 個 星 期 前, 我 已 經 向 局 長 詳 細 解 釋 了 我 的 部 分 理 據, 稍 後 我 會 再 次 提 及 如 果 要 糾 正 這 個 問 題, 我 希 望 局 長 首 先 指 示 他 的 同 事 和 下 屬, 一 定 不 要 在 這 條 村 落 執 行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否 則, 我 一 定 會 強 烈 譴 責 相 關 的 不 公 義 情 況 第 二 方 面, 政 府 一 定 要 盡 快 修 改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授 權 局 長 或 其 他 有 關 獲 授 權 人 士, 可 以 指 定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某 些 地 方 為 村 落, 而 村 落 中 的 居 民 的 某 些 行 為, 應 該 不 被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所 規 管 我 指 的 是 居 民 的 行 為, 不 是 發 展 的 審 批 首 先, 如 果 某 一 村 落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其 居 民 面 對 的 行 為 規 管, 相 較 於 一 般 受 鄉 村 發 展 影 響 的 市 民 所 面 對 的 規 管, 究 竟 有 何 不 同 呢? 我 所 知 的 已 有 數 十 項, 全 是 違 反 基 本 人 權 的 泛 民 議 員 應 該 看 清 楚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的 一 些 苛 刻 和 違 反 基 本 人 權 的 操 控, 以 及 不 合 理 的 規 管 在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村 民 如 要 集 會, 便 要 向 總 監 申 請, 更 要 支 付 520 元 領 取 許 可 證 ; 舉 辦 公 開 演 說 和 體 育 競 賽 同 樣 要 支 付 520 元 領 取 許 可 證, 而 出 售 或 出 租 任 何 商 品 及 物 品 也 要 支 付 1,330 元 領 取 許 可 證 舉 辦 任 何 籌 款 活 動 或 普 通 活 動 均 須 提 出 申 請 和 經 過 審 批, 才 能 獲 得 許 可 證, 每 次 費 用 為 520 元 舉 辦 任 何 商 業 活 動 或 附 帶 任 何 活 動, 每 次 也 要 支 付 520 元 申 領 許 可 證 ; 展 示 任 何 標 誌 告 示 海 報 條 幅 及 廣 告 宣 傳 品 亦 須 許 可 證, 費 用 是 250 元 此 外, 村 內 全 面 禁 止 操 作 遙 控 飛 機 和 遙 控 車, 而 非 本 村 居 民 在 村 內 騎 單 車 更 屬 違 法 舉 例 而 言, 新 界 原 居 民 移 居 外 國 後, 如 果 回 到 村 落 騎 單 車, 即 屬 違 法 ; 如 果 我 騎 單 車 到 村 內 探 望 親 戚 朋 友, 也 同 樣 是 犯 法 的 還 有 一 點 是 十 分 嚴 重 的, 那 便 是 如 果 某 人 在 受 藥 物 影 響 的 狀 態 下 身 處 郊 野 公 園 內, 那 亦 是 違 法 的 在 受 藥 物 影 響 的 狀 態 下 身 處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是 不 算 違 法 的, 但 居 於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村 民 在 服 藥 後 受 到 藥 物 影 響, 卻 屬 違 法 同 時, 非 有 關 村 落 的 人, 若 在 借 宿 時 生 火 和 用 火, 亦 會 觸 犯 法 例 以 上 提 及 的, 便 是 我 認 為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中 違 反 基 本 人 權, 對 村 內 居 民 行 為 不 恰 當 的 規 管 是 完 全 不 合 理 的 泛 民 的 各 位 議 員, 你 們 是 否 支 持 這 樣 操 控 和 規 管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村 民 的 行 為 呢? 連 張 貼 海 報 也 是 犯 法 呢! 還 談 甚 麼 人 權? 然 而, 我 仍 要 含 淚 反 對 發 叔 的 議 案, 因 為 魯 連 城 這 次 做 得 太 過 分 了, 他 的 連 串 行 為 都 是 在 消 滅 或 破 壞 郊 野 公 園 的 自 然 生 態, 如 果 政 府 今 次 不 粗 暴 地 制 止 他... 我 一 般 根 本

224 224 不 會 支 持 政 府, 但 是 魯 連 城 本 身 的 行 為, 卻 為 很 多 原 居 民 居 住 的 鄉 村 製 造 極 壞 的 先 例 此 外, 我 想 說 說 整 個 規 劃 程 序 的 荒 謬 性 和 不 合 理 性, 因 為 我 相 信 很 多 議 員 不 是 太 熟 悉 規 劃 程 序 政 府 的 整 個 相 關 規 劃 始 於 1991 年, 到 現 在 已 達 20 多 年 之 久, 政 府 的 決 定 是 逐 步 將 新 界 地 區 的 一 些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鄉 村 指 定 為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然 後 擬 訂 草 圖 其 實, 相 關 的 規 劃 一 直 在 整 個 新 界 區 逐 步 進 行, 我 相 信 在 過 去 20 多 年 已 差 不 多 完 成 了 八 九 成 在 擬 訂 草 圖 後, 便 制 訂 規 劃 大 綱 圖, 做 好 規 劃 大 綱 圖, 便 為 鄉 村 指 定 村 界 範 圍 當 中 第 一 項 和 第 二 項, 即 column 1 和 column 2 規 定 土 地 用 途, 包 括 這 裏 用 作 住 宿 那 裏 用 作 居 民 用 地 等, 如 果 要 作 骨 灰 龕 場 或 賓 館 用 途 則 要 另 作 申 請, 在 第 二 欄 的 位 置 政 府 利 用 城 市 規 劃 的 法 例 有 效 地 規 管 所 有 鄉 村 然 而, 過 程 是 這 樣 的 西 灣 也 經 過 了 這 過 程 在 2010 年 8 月, 政 府 將 西 灣 包 括 在 草 圖 內 土 地 一 旦 被 納 入 草 圖, 便 會 受 城 規 法 例 規 管, 很 多 事 情 都 要 事 前 得 到 批 准 才 能 進 行 剛 才 長 毛 指 林 鄭 沒 有 做 事, 他 掌 握 的 資 料 可 能 不 太 詳 盡 魯 連 城 在 2010 年 8 月 前 做 了 一 連 串 破 壞 性 的 行 動, 而 同 時, 政 府 也 在 2010 年 8 月 擬 訂 了 草 圖, 有 關 地 區 已 受 到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城 規 條 例 ) 的 規 管 之 前 的 偷 步 動 作 是 另 一 回 事, 但 政 府 很 快 便 有 所 行 動 然 而, 根 據 城 規 程 序, 在 做 好 草 圖 後 的 3 年 內, 政 府 便 要 進 行 諮 詢 以 完 成 有 關 的 規 劃 程 序 在 過 去 的 20 多 年 裏, 就 所 有 擬 訂 了 草 圖 的 用 地, 政 府 已 全 部 完 成 規 劃 程 序, 有 關 地 區 也 進 行 了 鄉 村 規 劃 我 翻 查 了 很 多 資 料, 在 地 區 工 作 亦 已 很 多 年, 卻 從 未 見 過 有 計 劃 在 擬 訂 了 草 圖 後, 政 府 是 沒 有 完 成 相 關 規 劃 鄉 村 的 工 作 的 關 於 這 點, 局 長 或 許 可 以 對 我 作 出 糾 正 然 而, 條 例 列 明, 如 在 3 年 內, 即 由 2010 年 8 月 土 地 範 圍 被 規 劃 進 草 圖 後 的 3 年 內 沒 有 任 何 行 動,3 年 後 亦 沒 有 再 作 延 期, 草 圖 便 自 動 失 效 但 是, 大 家 對 程 序 的 理 解 和 期 望 卻 並 非 是 這 樣 的, 因 為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當 初 的 規 劃 草 圖, 是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批 准 的, 是 一 個 承 諾 因 此, 我 覺 得 發 叔 的 司 法 覆 核 申 請 未 必 會 敗 訴 問 題 是, 在 過 去 20 多 年 由 1991 年 到 2013 年 政 府 不 曾 在 擬 訂 草 圖 後 沒 有 訂 立 規 劃 圖, 而 政 府 是 必 須 完 成 有 關 規 劃 程 序 的, 這 是 大 家 的 理 解, 亦 是 大 家 對 城 規 條 例 的 要 求 但 是, 現 時 這 份 草 圖 卻 突 然 因 為 過 了 3 年 而 自 動 失 效, 政 府 接 着 更 運 用 苛 刻 的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把 相 關 的 土 地 規 劃 為 鄉 村 我 覺 得 這 並 非 當 年 擬 訂 草 圖 的

225 225 原 意, 亦 並 非 1991 年 通 過 這 條 條 例 時 大 家 所 理 解 的 程 序 的 應 有 結 果 因 此, 如 果 從 城 規 程 序 來 看, 從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現 時 的 效 果 來 看, 西 灣 現 時 的 情 況, 絕 對 是 一 個 不 恰 當 不 合 理 不 公 義 的 結 果 然 而, 如 果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議 案, 便 會 製 造 另 一 種 不 公 義 不 合 理 的 情 況, 便 是 有 錢 惡 晒 打 橫 嚟 惡 晒 就 這 件 事 而 言, 兩 方 面 其 實 也 是 錯 的, 兩 方 面 都 是 不 公 義 的 所 以, 如 果 長 毛 投 棄 權 票 離 開 會 議 廳 的 話, 可 能 是 一 種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但 是, 我 覺 得 這 個 問 題 的 癥 結 是, 政 府 必 須 作 出 檢 討, 必 須 看 看 現 時 在 土 地 管 理 上 的 一 些 失 誤 失 職 這 不 單 單 是 環 境 局 的 問 題, 也 涉 及 地 政 總 署 發 展 局, 以 及 其 他 部 門 因 此, 我 必 須 清 楚 指 出 特 別 向 泛 民 的 議 員 指 出 我 列 出 了 一 個 表, 我 稍 後 會 給 議 員 看, 讓 他 們 多 些 了 解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一 些 苛 刻 及 不 合 理 之 處 此 外, 代 理 主 席, 大 家 且 看 看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過 去 多 年 來, 很 多 不 包 括 土 地... 西 灣 村 在 當 年 (2010 年 ), 已 經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但 政 府 現 時 卻 推 倒 重 來, 推 翻 了 3 年 前 的 決 定 局 長, 你 明 白 嗎? 政 府 反 反 覆 覆, 是 不 合 理 的 政 府 應 給 予 市 民 合 理 的 期 望, 政 府 做 事 應 有 原 則 程 序, 而 程 序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但 政 府 現 時 卻 利 用 灰 色 地 帶 扭 曲 了 城 規 程 序 及 有 關 條 例 的 精 神 政 府 實 行 行 政 操 控, 因 為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由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執 行,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是 發 展 局 秘 書 長 政 府 刻 意 到 了 3 年 (2010 年 加 上 3 年 8 個 月 ) 的 時 候 也 不 申 請 延 期 不 處 理 那 幅 草 圖, 令 其 自 動 消 失, 這 本 身 已 經 是 不 公 義 的 行 為, 以 及 是 ungentlemanly conduct, 難 聽 一 點 便 是 無 耻 的 行 為 二 十 多 年 來, 政 府 也 按 照 程 序 做 事, 但 到 了 現 在, 卻 變 成 一 個 是 無 耻, 一 個 是 奸 商 可 以 這 樣 說 一 個 是 無 良 的 奸 商, 一 個 是 無 耻 的 政 府, 兩 個 之 間 也 有 很 多 問 題 因 此, 我 們 今 天 的 決 定, 無 論 怎 樣 也 不 會 是 合 理 和 正 義 的 決 定 無 論 今 天 是 否 通 過 議 案, 這 個 例 子 仍 然 充 分 反 映 整 個 城 規 程 序 是 極 為 醜 陋 和 錯 誤 的 我 跟 進 了 城 規 20 多 年 石 禮 謙 議 員 很 清 楚, 我 跟 進 這 些 問 題 多 年 了 如 果 要 舉 出 一 個 最 惡 劣 的 例 子,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今 天 這 個 例 子 是 自 有 城 規 條 例 以 來, 在 程 序 和 決 策 上 最 醜 陋 的 事 件 透 過 這 次 事 件, 大 家 上 了 寶 貴 的 一 課, 發 展 委 員 會 日 後 可 能 要 再 研 究 及 檢 討 一 下, 看 看 究 竟 在 程 序 方 法 上 有 甚 麼 可 以 改 善 然 而, 希 望 局 長 盡 快 就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有 關 鄉 村 的 規 管, 在 行 政 和 法 例 上 作 出 修 改, 並 盡 快 來 到 立 法 會 作 出 適 當 的 交 代 如 果 要 修 改 條 例 的 話, 便

226 226 盡 快 作 出 合 理 的 修 改, 令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村 民 免 於 受 到 不 合 理 違 反 人 權 的 一 些 決 定 所 影 響 ( 計 時 器 響 起 ) 代 理 主 席 : 陳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石 禮 謙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平 常 甚 少 認 同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說 話, 但 今 天 聽 罷 他 發 言, 發 覺 他 的 說 話 也 像 是 出 自 一 位 具 質 素 的 議 員 在 他 15 分 鐘 的 發 言 中, 最 低 限 度 有 14 分 30 秒 是 說 出 了 心 底 的 真 話 局 長, 他 說 政 府 今 次 的 行 為 實 在 無 耻, 他 是 罵 得 對 的, 為 甚 麼? 他 給 你 上 了 一 課, 教 了 你 何 謂 城 規, 何 謂 道 義 不 論 是 新 界 人 或 香 港 其 他 市 民, 同 樣 享 有 這 權 利 他 責 罵 民 主 黨 罵 得 非 常 好 今 天 反 對 發 哥 這 項 修 訂 決 議 案 的 議 員 真 的 沒 有 理 由 他 們 說 的 看 似 很 簡 單, 便 是 由 於 很 多 人 也 十 分 喜 歡 大 浪 西 灣 美 麗 的 天 然 環 境, 所 以 便 要 收 回 土 地 我 也 很 喜 歡 特 首 府 的 環 境, 難 道 我 也 可 以 找 數 萬 人 一 同 發 出 , 然 後 收 回 那 裏? 為 甚 麼 政 府 可 以 為 收 回 景 賢 里 及 山 頂 何 東 大 宅 作 出 賠 償, 但 卻 不 向 被 收 回 土 地 的 鄉 民 作 出 賠 償 呢? 為 甚 麼 對 鄉 民 可 以 橫 行 無 忌, 不 把 他 們 當 作 人 看 待?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條 賦 予 了 他 們 這 項 權 利 代 理 主 席, 何 秀 蘭 議 員 說 相 信 政 府, 我 是 首 次 聽 到 她 說 相 信 政 府, 說 政 府 會 保 護 他 們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說,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並 不 能 保 護 他 們 他 們 是 有 權 享 有 那 些 土 地, 現 在 政 府 卻 要 收 回, 即 他 們 會 喪 失 了 那 權 利 局 長, 請 先 翻 閱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才 答 辯 他 剛 才 站 起 來 發 言 時, 並 沒 有 回 答 發 叔 那 些 有 關 基 本 法 人 權 的 問 題 他 讓 何 秀 蘭 議 員 幫 他 作 答, 但 她 卻 回 答 得 不 清 不 楚 她 說 那 些 權 利 是 受 到 保 護 的, 但 基 本 法 並 不 是 這 樣 說 即 使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可 以 保 護 他 們, 但 究 竟 是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重 要, 還 是 基 本 法 重 要? 所 有 本 地 法 律 均 不 及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條, 而 該 條 文 是 賦 予 了 新 界 原 居 民 這 項 權 利 胡 志 偉 議 員 提 到 丁 屋, 丁 屋 也 是 包 括 在 內 的 局 長, 由 於 今 天 有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支 持, 所 以 你 便 十 分 大 膽 地 出 來 說 要 收 回 土 地 行 政 主 導 政 府 不 是 這 樣 的, 有 朝 一 日 你 要 找 我 們 幫 忙, 我 們 屆 時 會 講 正 義 由 於 你 今 天 不 講 正 義, 所 以 我 們 不 會 支 持 你, 只 會 支 持 發 叔 不 過, 很 可 惜,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表 示 認 同 發 叔, 並 把 局 長 你 罵 個 狗 血 淋 頭, 但 原 來 他 並 不 支 持 發 叔 他 就

227 227 好 像 他 罵 的 建 制 派 一 樣, 說 一 套 做 一 套 他 真 的 越 來 越 像 建 制 派, 難 怪 很 多 反 對 派 同 事 今 天 幫 了 政 府 代 理 主 席, 很 多 人 發 了 給 我, 當 中 有 很 多 是 外 國 人, 我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談 談 我 的 看 法 Deputy President, the dignity of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executive-legislature relationship are set today to the lowerest level as the Government's proposal to incorporate Tai Long Sai Wan into Sai Kung East Country Park will be passed with the backing of pan-democratic colleagues. This is ironic, really ironic, as on 13 October 2010, the amendment proposed by the former pan-democratic legislator, Miss Tanya CHAN of the Civic Party, to repeal the Country Parks (Designation)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er 2010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n the grounds of upholding the dignity of the legislature and opposing executive hegemony, among other things. Ms Cyd HO also talked about this, but she forgives you and is going to vote for you. It is even more ironic sometimes life changes that at that time, my colleague, Dr LAU Wong-fat, mover of today's resolution, opposed Miss Tanya CHAN's resolution, while the pan-democratic legislators supported it. Obviously, the shoe is now on the other foot. The Administration has enough supporting votes from the pan-democratic parties to render Dr LAU Wong-fat's efforts futile in and off this Chamber.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has the power to repeal an order under the Country Parks Ordinance (Cap. 208) (CPO). And Secretary, the answer is very clear: "NO". Under Article 73 of the Basic Law,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s empowered "to enact, amend or repeal laws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cedures". Apparently, legislative power belongs solely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Separation of powers among the legislature, the executive and the Judiciary is an essential cornerston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t is disappointing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adamantly disregarded Legislative Council's constitutional role and the major principles of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separation of powers, particularly in light of the fact that the Legal Adviser has confirmed the Legislative Council's power to repeal an order made under section 14 of the CPO. Deputy President, if the truth has not changed over the past three years, our Honourable pan-democratic colleagues should cast their votes in support of Dr LAU Wong-fat's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e consistent and uphold the rule of law,

228 228 as they have long claimed to do, as in the case of Ricky WONG, the Hong Kong Television licensing issue. The Honourable pan-democratic colleagues may argue that they support the Government not because they agree with the Government's rejection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s power to amend or repeal the Amendment Order, but because of the protection the Order can bring to the country parks. I have strong reservations about this explanation. Is it being used to counter the Government's assertion that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does not have the power to amend or repeal the Amendment Order? Does it consolidate the hegemony of the executive over the legislature, Secretary? Probably you do not know about this because you are only in charge of the environment. You should consult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If truth and principles can be traded off, are they still truth and principles? Is it justice? Deputy President, our much-cherished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re also at stake. Dr LAU Wong-fat and some deputations from rural committees have pointed out that in the 1970s, when the then Hong Kong Government started to designate country parks, to avoid interfering with village life and to respect private property ownership then they did not even have Article 40 of the present Basic Law the then Government pledged that private land would not be included in country parks and that the country park boundaries would be kept at a certain distance (300 ft) from private land. What are you doing now? You are completely overturning this understanding. As such, the Administration's current proposal to incorporate Sai Wan Village into the Sai Kung East Country Park is a breach of its pledges and constitutes a confisca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There is an argument that Dr LAU Wong-fat and the villagers represent only the Heung Yee Kuk and the other areas and that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 of the New Territories, whose interests are at odds with the larger public interest. They did not ask for it. The Basic Law gives it to them. But this argument is lame, as I just said. Article 105 of the Basic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protect the right of individuals and legal persons to the acquisition, use, disposal and inheritance of property and their right to compensation for lawful deprivation of their property." That is why you do not have the means to move the 何 東 大 宅, but you are moving those people who do not have this clout. In other words, every single person's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must be protected and respected, regardless of whether a person belongs to the majority or not. Furthermore, compared with the 11 papers revealed by the Heung Yee Kuk earlier in

229 229 supporting their claim, the executive order was a summary decision in the absence of comprehensive communications and consultations with the affected villagers about the abrupt change. If the Administration itself could not make head or tail of what exactly the policy on "enclaves" is, how could it convince the indigenous people? Maybe the law does not bar the Government from carrying out its "good" intention, but such a good act is by no means people-oriented, and once again raises the spectre of executive hegemony. Deputy President, I am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indiscriminate use of the negative vetting procedure, as in the case of the stamp duties which the Government applied before we actually passed the law. This is not a good thing which happened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recently. In fact, I have reiterated on many occasions, that the negative vetting procedure is ill-advised because it is tantamount to creating fait accompli, which could bring about irreversible consequences given that under this procedure, a piece of legislation immediately comes into effect once gazetted, and continues to operate unless a resolution to amend it is passed and gazetted. From the milk powder saga to the "3Ds" (SSD, BSD and DSD) to the Country Parks (Designation)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er we are currently deb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has opted for Executive Orders to invoke the negative vetting procedure in order to press ahead with controversial and sensitive proposals. No wonder every issue that this Government tries to move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has become an issue of governance. Should we not be concerned that the Administration's repeated use of this procedure masks a hidden agenda to extend its political clout? Is it not lamentable that the Government's response is that members of the public can resort to litigation if they disagree with government decisions? No. Court decision should be the last resort, and the Government and the legislature should work together to iron out problems, not to create problems for the Court, as the former Chief Justice has actually talked about it. Deputy President, the greatest threat to individual rights always comes from the Government. I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 important and noble a cause that even hamstringing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disdaining our core value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can be accepted in exchange? Secretary, you have children and you will have grandchildren. You had better protect their rights as

230 230 I am standing here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the Hong Kong citizens, as Dr LAU Wong-fat is now doing. This shows the absolute height of contempt for justice which you are now doing. I call on our Honourable colleagues to cast their votes to support Dr LAU Wong-fat's motion for common sense and justice. Thank you. 葉 建 源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今 天 討 論 這 議 題 的 時 候, 很 多 謝 我 們 的 同 事, 例 如 胡 志 偉 議 員 在 我 背 後 布 置 了 一 個 非 常 美 的 背 景 大 家 今 天 在 這 裏 要 花 這 麼 長 時 間, 而 今 天 天 氣 這 麼 好, 如 果 會 議 搬 到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舉 行 的 話 便 好 極 了, 我 們 可 以 享 受 一 下 大 自 然 的 風 光 數 個 月 之 前, 我 也 跟 在 座 一 些 同 事 到 西 灣 享 受 陽 光 與 海 灘 莫 乃 光 議 員, 我 想 你 還 記 得 這 張 相 片, 你 也 在 其 中 西 灣 的 確 令 我 們 的 生 活 有 很 大 的 分 別 西 灣 是 香 港 一 個 很 著 名 的 海 灘, 跟 其 他 很 多 很 美 的 海 灘 一 樣 在 西 貢 有 所 謂 四 灘 一 尖, 是 很 多 行 山 愛 好 者 和 遠 足 人 士 的 重 要 郊 遊 聖 地 除 了 香 港 人 喜 歡 這 帶 地 方 之 外, 亦 有 很 多 居 住 在 香 港 或 旅 港 的 外 籍 人 士 聞 風 而 至 最 為 人 所 知 的, 可 能 是 當 年 的 麥 理 浩 爵 士, 他 是 香 港 任 期 最 長 的 一 位 港 督, 他 當 年 來 到 西 灣 游 水 後, 在 電 視 節 目 中 說, 這 是 香 港 最 美 的 海 灘 香 港 的 西 灣 這 麼 美, 我 們 留 意 到 它 是 一 個 人 煙 較 少 的 地 方, 有 一 個 很 寧 靜 的 環 境 很 久 以 前, 西 灣 也 有 小 學, 由 教 會 興 辦 一 間 叫 海 星 學 校 戰 後 初 期, 當 時 學 校 設 有 3 班, 共 30 名 學 生, 是 一 間 小 型 村 校 當 時 的 村 民 不 是 捕 魚, 就 是 務 農 為 生, 小 朋 友 跟 着 大 人 捕 魚 或 落 田 耕 種 其 後, 村 民 遷 居, 有 些 可 能 搬 到 市 區, 學 生 人 數 減 少, 導 致 收 生 不 足, 最 後 只 有 兩 名 學 生, 這 所 海 星 學 校 在 1992 年 便 光 榮 停 辦 本 來 西 灣 有 一 個 很 寧 靜 的 環 境, 可 以 成 為 大 自 然 不 同 生 物 棲 息 的 地 方, 亦 可 以 令 香 港 疲 勞 的 市 民 有 一 個 休 憩 處, 是 一 個 休 閒 與 世 無 爭 恬 靜 的 地 方 但 是, 早 些 時 候, 我 們 突 然 看 到 新 聞 報 道, 上 市 公 司 蒙 古 能 源 主 席 魯 連 城 在 2010 年, 在 位 處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範 圍 內, 進 行 違 例 挖 掘 工 程, 開 發 私 人 花 園 這 事 引 起 了 廣 泛 及 高 度 關 注, 市 民 一 般 期 望 政 府 能 夠 加 強 保 護 我 們 的 郊 野 公 園, 以 及 郊 野 公 園 上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在 年 度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政 府 承 諾 會 把 郊 野

231 231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在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或 是 透 過 法 定 規 劃 程 序 確 立 合 適 用 途, 以 照 顧 保 育 和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其 後, 當 局 根 據 指 定 郊 野 公 園 的 原 則 和 準 則 作 評 估 後,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 修 訂 令 ), 確 定 第 一 輪 把 3 幅 位 處 西 灣 金 山 及 圓 墩 的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之 中, 並 歸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管 理 和 管 轄 在 3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之 中, 只 有 西 灣 受 到 廣 泛 爭 議, 因 為 其 他 兩 幅 都 是 政 府 用 地 現 在 鄉 民 視 政 府 的 建 議 為 侵 犯 他 們 的 傳 統 土 地 權 益, 限 制 了 有 關 地 區 的 發 展 潛 力, 認 為 當 局 變 相 充 公 了 鄉 民 的 私 有 產 業, 因 此 大 力 反 對 就 這 個 理 由,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已 經 提 出 了 不 同 意 見 來 反 駁 簡 單 來 說, 其 實 修 訂 令 並 沒 有 侵 吞 市 民 私 產, 並 不 是 把 它 取 走 或 充 公, 市 民 仍 然 可 以 根 據 既 定 的 法 例 和 程 序 向 政 府 提 出, 並 可 以 配 合 周 邊 環 境 申 請 發 展 所 以, 我 和 我 所 代 表 的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認 同 政 府 的 修 訂 令, 我 們 認 為 西 灣 風 景 怡 人, 是 一 個 著 名 的 風 景 名 勝, 不 應 該 受 到 破 壞 修 訂 令 可 以 保 護 和 保 育 西 灣 的 環 境, 以 免 被 用 作 與 該 處 理 境 不 協 調 的 發 展, 因 而 破 壞 了 大 自 然 的 美 景 我 強 調 的 是 防 止 不 協 調 發 展 是 不 協 調 發 展 大 家 試 想 想, 如 果 這 邊 的 海 灘 風 景 怡 人, 但 在 不 遠 處 有 密 集 而 高 聳 的 建 築 物, 或 是 一 些 很 難 看 的 建 設 或 燈 光, 感 觀 是 絕 不 協 調 的, 當 然 會 破 壞 了 西 灣 的 自 然 景 觀, 而 這 自 然 景 觀 是 屬 於 所 有 香 港 人 的 大 自 然 財 富 代 理 主 席,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制 定 之 初, 目 的 是 把 郊 野 公 園 地 方 劃 出 作 為 市 民 大 眾 康 樂 及 保 育 用 途 當 時 不 包 括 土 地 未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地 圖 內, 主 要 是 這 些 土 地 是 以 鄉 村 和 農 地 用 途 為 主, 與 郊 野 公 園 的 優 美 環 境 可 以 和 諧 共 存 所 以, 當 時 把 這 些 土 地 列 為 不 包 括 土 地, 是 有 其 道 理 的 但 是, 現 在 的 情 況 已 有 很 大 分 別, 現 在 的 情 況 是, 有 一 些 發 展 商 因 為 經 濟 理 由 私 人 理 由, 甚 至 可 以 說 是 自 私 的 理 由, 過 度 開 發 郊 野 公 園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嚴 重 破 壞 郊 野 公 園 的 自 然 美 景, 與 郊 野 公 園 的 宗 旨 背 道 而 馳 因 此, 現 在 的 情 況 已 經 有 所 改 變, 我 們 立 法 就 是 針 對 現 在 的 實 際 情 況 來 處 理 因 此, 我 反 對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決 議 案, 因 為 他 的 修 訂 是 廢

232 232 除 政 府 的 修 訂 令 第 3(2) 條, 即 把 位 處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剔 除 於 郊 野 公 園 之 外 代 理 主 席, 我 是 教 育 界 的 代 表, 知 道 很 多 中 學 老 師 很 喜 歡 帶 學 生 到 西 灣 旅 行 和 進 行 實 地 考 察, 因 為 喜 歡 那 兒 比 較 難 到, 正 因 為 難 到, 所 以 保 護 得 較 好 因 為 從 環 保 教 育 的 角 度 來 說, 西 灣 的 林 地 和 溪 流 都 有 很 高 的 生 態 價 值, 我 們 可 以 找 到 一 些 受 保 護 植 物 和 瀕 危 及 稀 有 的 動 物 而 且 西 灣 是 本 港 受 光 害 污 染 極 少 的 地 方, 學 生 到 達 後, 除 了 驚 嘆 於 大 自 然 的 美 景 之 外, 亦 可 以 幫 助 同 學 反 省 保 育 香 港 天 然 景 色 的 重 要 性 我 想 跟 大 家 分 享 我 手 上 的 圖 片, 這 幅 圖 片 是 香 港 一 間 中 學 的 同 學 和 老 師 到 西 灣 旅 行 遠 足 考 察 時 的 情 景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他 們 非 常 雀 躍, 因 為 看 到 這 地 方 非 常 美 麗, 好 像 我 去 到 一 樣, 但 我 比 較 含 蓄 一 點, 沒 有 跳 起, 但 這 班 學 生 全 部 跳 起, 這 種 情 況 是 因 為 大 自 然 環 境 的 確 令 大 家 很 開 心 很 多 通 識 科 地 理 科 的 老 師 都 會 帶 學 生 來 這 裏 旅 行 我 很 想 再 跟 大 家 分 享 另 一 幅 圖 片, 大 家 看 到 這 幅 圖 下 面 有 營 火, 而 天 上 有 些 星 軌, 是 在 西 灣 拍 攝 的, 需 要 在 一 個 光 污 染 極 少 極 少, 接 近 沒 有 的 地 方, 才 能 夠 配 合 你 的 相 機 光 圈 快 門 等 拍 攝 到 的 一 張 照 片 試 想 想 如 果 學 生 在 這 裏 露 營 睡 一 晚, 看 到 這 樣 的 環 境 時, 拍 攝 到 一 幅 這 樣 的 照 片, 他 們 會 不 會 很 興 奮? 我 相 信 一 定 非 常 興 奮 但 是, 如 果 他 們 發 覺 身 後 有 高 樓 大 廈, 背 後 甚 麼 景 色 都 看 不 到 甚 麼 都 拍 攝 不 到 的 時 候, 他 們 會 否 覺 得 我 們 今 天 所 做 的 如 果 我 們 通 過 一 項 不 同 的 決 定, 令 他 們 喪 失 這 些 大 自 然 財 富 的 話 對 他 們 來 說, 我 們 會 否 變 成 罪 人 呢? 我 們 很 希 望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甚 至 乎 我 們 本 身, 可 以 繼 續 享 有 西 灣 這 種 寧 謐 和 恬 靜 如 果 位 處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這 個 橋 頭 堡 失 守, 政 府 保 護 不 到 這 幅 郊 野 聖 地 的 話, 之 後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可 能 會 繼 續 受 到 衝 擊 這 絕 對 不 是 香 港 之 福, 也 絕 不 是 香 港 人 所 願 意 看 到, 更 不 是 我 們 對 下 一 代 負 責 任 的 做 法 所 以, 雖 然 我 很 尊 敬 劉 皇 發 議 員, 但 我 必 須 反 對 他 的 決 議 案, 亦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和 妥 善 處 理 其 餘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公 布 時 間 表 及 有 關 安 排 我 們 希 望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不 單 下 一 代, 是 下 兩 代 下 三 代, 都 可 以 繼 續 享 有 優 美 的 環 境, 包 括 整 個 西 貢 的 香 港 後 花 園 多 謝 我 謹 此 陳 辭

233 233 黃 毓 民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今 天 議 決 把 位 處 金 山 和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等 的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身 兼 鄉 議 局 主 席 的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修 訂, 要 剔 除 西 灣, 惹 起 社 會 熱 烈 討 論 我 的 辦 事 處 近 日 收 到 大 量 要 求 我 投 票 反 對 修 正 案 的 電 郵, 民 意 和 輿 情 在 此 事 上 的 取 向 相 當 明 顯 於 3 年 前, 上 市 公 司 蒙 古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魯 連 城 秘 密 以 1,600 萬 港 元 購 入 西 貢 西 灣 一 片 土 地, 利 用 大 型 工 程 機 器 夷 平 叢 林 開 墾 草 地, 建 造 人 工 沙 灘 和 獨 立 式 豪 宅, 摧 毀 當 地 的 景 觀 和 生 態 由 於 港 英 政 府 規 劃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時, 礙 於 新 界 部 分 土 地 住 有 零 散 的 村 落, 土 地 權 益 複 雜, 於 是 沒 有 將 全 部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令 一 些 土 地 成 為 不 受 保 護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使 一 如 魯 連 城 的 富 商 得 以 乘 機 開 發 鄉 議 局 於 是 振 振 有 詞, 指 港 英 政 府 曾 經 承 諾 不 會 把 有 人 居 住 的 地 方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現 在 特 區 政 府 卻 沒 有 信 守 承 諾 不 包 括 土 地 意 指 郊 野 公 園 旁 邊 或 被 郊 野 公 園 包 圍 的 土 地, 不 屬 於 郊 野 公 園, 部 分 更 包 括 政 府 土 地 和 私 人 土 地 ( 即 不 可 以 興 建 丁 屋 ), 現 時 共 有 77 幅 其 實, 這 些 土 地 與 郊 野 公 園 密 不 可 分, 與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土 地 已 別 無 二 致 當 時 不 少 社 運 保 育 和 環 保 人 士 祭 出 保 護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保 衞 大 浪 西 灣 的 大 旗, 抗 議 魯 連 城 的 工 程 適 逢 樓 價 高 企, 連 中 產 階 級 專 業 人 士 皆 向 當 時 的 特 首 曾 蔭 權 抱 怨 無 法 置 業, 這 項 西 灣 富 商 工 程 觸 動 了 港 人 的 神 經 而 且, 社 會 貧 富 懸 殊 嚴 重, 工 程 當 然 激 起 民 憤 政 府 在 1 個 月 內 將 西 灣 納 入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草 圖,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將 土 地 劃 為 未 指 定 用 途, 指 明 3 年 內 不 得 發 展, 方 能 阻 止 工 程 繼 續 破 壞 西 灣 同 時, 政 府 宣 布 分 批 將 郊 野 公 園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或 進 行 法 定 規 劃, 以 界 定 適 當 用 途 後 來,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評 估 西 灣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物 種 稀 有 程 度 不 高, 保 育 價 值 不 顯 著, 但 西 灣 又 獲 市 民 選 為 香 港 十 大 勝 景 之 首 西 灣 海 灘 天 然 溪 流 及 四 疊 潭 等 景 色 怡 人, 地 點 與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不 可 分 割, 而 且 是 市 民 經 常 遠 足 露 營 及 自 然 觀 賞 的 地 點 由 於 康 樂 發 展 潛 力 與 郊 野 公 園 環 境 相 配, 漁 護 署 便 建 議 將 西 灣 約 16 公 頃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在 9 月 初,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在 網 誌 質 疑 發 展 郊 野 公 園 是 否 完 全 不 可 行, 暗 示 可 以 發 展 郊 野 公 園 用 地 建 屋, 於 是 遭 梁 粉 林 超 英 ( 即

234 234 前 天 文 台 台 長 ) 痛 斥 陳 茂 波 為 思 想 癌 細 胞, 真 的 相 當 精 彩, 但 思 想 癌 細 胞 現 時 仍 然 繼 續 毒 害 政 府 郊 野 公 園 是 全 體 港 人 均 沾 的 公 共 資 產, 讓 港 人 在 公 餘 時 間 接 觸 和 享 受 大 自 然 環 境, 是 很 重 要 的 文 化 評 論 家 陳 雲 指 郊 野 公 園 是 香 港 人 整 體 的 風 水 林, 保 護 了 鄉 村 的 水 土, 是 生 態 儲 存 所, 十 分 珍 貴 不 少 富 豪 覷 覦 郊 野 公 園 一 帶 的 野 外 土 地, 除 魯 連 城 外,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副 會 長 合 和 集 團 主 席 胡 應 湘 曾 在 電 台 節 目 指 出, 香 港 是 人 口 密 集 的 城 市, 保 留 四 至 五 成 土 地 飼 養 動 物, 不 少 人 居 住 籠 屋 和 劏 房, 因 此 郊 野 公 園 不 是 香 港 人 的 驕 傲, 而 是 不 切 實 際 及 愚 蠢 的 換 言 之, 他 也 贊 成 開 發 郊 野 公 園 一 帶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我 不 禁 要 說 道, 香 港 有 不 少 商 人 和 富 豪 持 有 大 量 空 置 單 位, 前 年 寬 減 差 餉, 有 一 間 公 司 便 獲 退 還 差 餉 達 9,000 萬 元, 當 時 的 寬 減 上 限 是 1 萬 元, 即 有 個 空 置 單 位 這 是 多 麼 可 怕 的 事 情 而 獲 退 款 9,000 萬 元 以 下 的 更 不 計 其 數 富 豪 地 產 商 持 有 大 量 空 置 單 位, 是 為 了 在 樓 價 高 的 時 候 才 在 市 場 上 出 售, 繼 續 剝 削 香 港 的 中 產 階 級 面 對 富 商 囤 積 土 地 及 持 有 大 量 空 置 單 位, 胡 應 湘 有 何 反 應 呢? 數 十 萬 貧 窮 戶 被 迫 租 住 租 金 節 節 上 升 的 市 區 籠 屋 和 劏 房, 但 香 港 又 有 大 量 半 山 區 或 豪 宅 單 位 空 置, 這 又 是 否 不 切 實 際 和 愚 蠢 呢? 我 們 並 非 仇 富, 但 有 人 為 富 不 仁 至 此, 大 家 也 真 的 無 話 可 說 他 的 話 聽 起 來 很 有 道 理, 表 示 有 多 達 四 成 的 空 置 郊 野 公 園 土 地, 但 卻 不 用 以 建 屋, 而 很 多 市 民 又 居 住 在 籠 屋 劏 房 他 的 話 聽 起 來 很 有 道 理, 但 其 實 卻 是 歪 理 胡 應 湘 又 指, 反 對 開 發 郊 野 公 園 的 屬 於 少 數, 政 府 不 應 一 有 人 反 對 便 當 作 金 科 玉 律 如 是 者 便 好 了, 因 為 我 們 經 常 反 對 政 府 不 過, 政 府 只 當 我 們 是 賊, 又 怎 麼 會 把 我 們 說 的 話 當 作 金 科 玉 律 呢? 只 是 不 同 標 準 而 已 他 又 表 示 應 該 以 廣 大 羣 眾 的 利 益 為 出 發 點 他 無 錯, 是 應 該 以 廣 大 羣 眾 的 利 益 為 出 發 點 的, 但 政 府 卻 沒 有 這 樣 做 我 們 有 一 種 信 念, 便 是 即 使 香 港 是 一 個 如 此 細 小 的 城 市, 我 們 也 要 保 護 香 港 的 自 然 景 觀 或 自 然 環 境, 因 為 已 經 所 餘 無 幾, 而 這 種 信 念 亦 是 基 於 對 生 活 平 衡 的 一 種 堅 持 對 於 這 次 特 區 政 府 將 金 山 西 灣 等 地 方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以 保 護 該 地 的 自 然 環 境, 確 保 自 然 環 境 不 會 被 貪 婪 的 商 人 胡 亂 開 發, 我 們

235 235 當 然 會 支 持, 亦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在 決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能 夠 明 白 港 人 保 留 郊 野 公 園 的 意 願, 打 消 任 何 發 展 郊 野 公 園 土 地 的 歪 念 將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的 決 定, 觸 怒 不 少 西 灣 的 村 民 他 們 刊 登 報 章 廣 告, 指 摘 政 府 佔 奪 私 產, 限 制 發 展 的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間 接 造 成 鄉 村 破 落 貧 窮 交 通 不 便, 令 傳 統 人 文 文 化 風 俗 逐 漸 消 失, 鄉 村 走 向 陰 乾 毀 滅 之 路 最 重 要 的 是, 此 決 定 還 會 損 害 土 地 擁 有 人 發 展 土 地 的 權 利, 令 土 地 價 值 變 成 零, 村 民 更 要 求 政 府 以 換 地 及 收 購 土 地 方 式 補 償 損 失 鄉 事 派 與 特 區 政 府 近 年 開 始 衝 突, 例 子 之 一 是 他 們 反 對 發 展 局 清 拆 村 屋 僭 建 物 不 過, 我 覺 得 鄉 村 勢 力 不 論 是 新 界 村 民 或 鄉 事 派 畢 竟 亦 是 香 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族 羣 他 們 要 保 家 衞 鄉, 保 護 自 己 的 權 益, 是 無 可 厚 非 的 從 反 對 的 精 神 而 言, 我 們 樂 見 他 們 為 自 己 的 權 益 與 政 府 對 着 幹 但 是, 請 不 要 持 雙 重 標 準 魯 連 城 在 該 處 建 屋 建 別 墅, 他 們 卻 沒 有 意 見, 我 便 覺 得 他 們 持 雙 重 標 準 發 叔 現 時 在 席, 他 是 無 可 避 免 地 要 提 出 這 項 修 訂 決 議 案 作 為 鄉 議 局 主 席, 他 無 可 能 讓 政 府 這 樣 做, 這 點 我 們 絕 對 能 夠 理 解, 他 只 是 做 他 應 該 做 的 事 情 然 而, 站 在 全 香 港 人 的 利 益 的 立 場 上, 我 們 便 無 可 能 支 持 他 我 擔 任 議 員 前 已 認 識 他, 已 認 識 他 數 十 年, 他 是 一 位 我 十 分 尊 敬 的 長 者 所 提 出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我 是 不 會 支 持 的, 這 是 我 兩 難 之 處 我 已 經 向 發 叔 說 過, 而 我 的 立 場 很 清 楚 雖 然 如 此, 我 們 絕 對 明 白 領 導 鄉 議 局 的 劉 皇 發 議 員 在 此 事 上 的 堅 持 發 叔 日 前 率 領 過 百 名 村 民 祭 英 烈, 抗 議 政 府, 又 表 示 一 旦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便 會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我 們 可 以 理 解, 我 覺 得 這 是 他 應 該 做 的 事 情 鄉 議 局 及 旗 下 27 個 鄉 事 委 員 會 昨 天 登 報 自 稱 環 保 鼻 祖, 譴 責 政 府 的 行 為, 敦 請 政 府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不 過, 現 在 是 政 府 作 出 決 定, 而 劉 皇 發 議 員 只 是 提 出 修 訂 決 議 案 如 是 者, 他 們 又 怎 麼 會 敦 請 政 府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呢? 他 們 的 說 法 應 該 是 要 求 政 府 撤 回 有 關 決 定, 而 並 非 敦 請 政 府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發 叔, 我 曾 仔 細 閱 讀 該 則 廣 告 當 然, 在 文 字 及 邏 輯 方 面 有 些 問 題, 而 由 於 我 還 有 10 多 分 鐘 的 發 言 時 間, 所 以 我 便 可 以 順 帶 一 提

236 236 剛 才 提 及 的 前 天 文 台 台 長 林 超 英 曾 與 西 灣 村 村 民 會 面, 他 指 出 將 西 灣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並 不 會 影 響 村 民 的 產 業 和 土 地, 不 算 是 強 搶 民 產 過 去 曾 有 兩 宗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興 建 丁 屋 的 申 請, 全 數 獲 批 由 此 可 見, 郊 野 公 園 並 非 絕 對 不 能 興 建 丁 屋, 只 要 發 展 規 模 適 度, 便 不 會 受 到 無 理 阻 撓 有 一 個 環 保 團 體 地 球 之 友 指 不 少 村 民 誤 解 法 律, 例 如 塱 原 濕 地 是 與 環 保 團 體 合 作 發 展 下 的 候 鳥 棲 息 地 及 水 稻 田 產 地 林 超 英 和 很 多 環 保 團 體 皆 建 議 將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鄉 村 發 展 為 民 宿, 改 善 村 民 的 生 活 不 過, 特 區 政 府 至 今 仍 未 澄 清 郊 野 公 園 能 夠 容 許 的 活 動 我 覺 得 政 府 有 責 任 告 訴 村 民, 讓 居 住 在 新 界 的 人 知 道, 將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會 否 侵 佔 他 們 的 土 地 財 產 還 有, 郊 野 公 園 可 以 進 行 甚 麼 活 動 呢? 凡 此 種 種, 政 府 必 須 解 釋 清 楚 我 希 望 香 港 可 以 仿 效 台 灣 發 展 一 套 本 土 鄉 村 經 濟, 例 如 農 業 或 本 土 文 化 旅 遊 政 府 可 以 加 以 考 慮, 與 當 地 的 村 民 或 相 關 團 體 充 分 溝 通 協 調, 研 究 一 套 辦 法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玉, 很 多 地 方 的 做 法 是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的 我 覺 得 林 超 英 的 建 議 在 香 港 現 時 的 畸 形 制 度 下 是 難 以 實 行 的, 但 政 府 真 的 要 思 考 可 否 在 鄉 村 發 展 一 套 本 土 鄉 村 經 濟,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如 果 政 府 仍 然 透 過 制 度 及 法 律 來 作 出 規 範 的 話, 村 民 是 一 定 不 會 服 氣 的 坦 白 說, 新 界 東 北 一 些 非 原 居 民 多 年 來 從 事 耕 作, 但 有 時 候 遭 受 發 展 商 威 迫 利 誘 交 出 土 地, 而 政 府 的 賠 償 亦 不 足 以 應 付 搬 遷 和 維 生 這 亦 是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反 而, 擁 有 業 權 和 丁 權 的 原 居 民 可 以 藉 建 屋 轉 售, 甚 至 可 以 獲 取 利 潤 鄉 郊 地 區 的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便 是 賣 地 或 賣 屋, 政 府 一 定 要 想 辦 法, 解 釋 清 楚 在 新 界 的 發 展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鄉 村 勢 力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族 羣, 而 基 本 法 亦 訂 明,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利 益 要 繼 續 維 持 不 過, 有 關 郊 野 公 園 的 問 題, 政 府 可 以 現 時 的 納 入 土 地 建 議 為 開 始, 然 後 進 行 其 他 跟 進 工 作, 這 才 比 較 重 要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過 去 在 鄉 郊 創 造 了 賣 地 圖 利 的 土 壤, 因 此 現 時 的 做 法 引 起 很 大 反 彈, 實 屬 必 然 因 此, 如 果 政 府 的 議 案 在 今 天 獲 得 通 過,

237 237 政 府 日 後 必 須 進 行 多 項 後 續 工 作, 特 別 是 與 新 界 村 民 溝 通 及 改 善 關 係 我 希 望 此 事 不 會 令 兩 者 的 關 係 惡 化 我 支 持 政 府 的 原 議 案 ( 計 時 器 響 起 )... 多 謝 莫 乃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有 10 年 遠 足 經 驗,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是 我 和 遠 足 好 友 幾 乎 每 年 一 到 的 目 的 地 不 過, 我 們 不 能 經 常 前 往 該 處, 因 為 路 途 遙 遠, 要 長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行 程 在 兩 個 半 星 期 前, 我 們 再 次 前 往 該 處, 但 我 們 選 擇 由 北 潭 坳 出 發, 經 赤 徑 登 上 香 港 第 一 尖 峰 蚺 蛇 尖, 即 葉 建 源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四 灘 一 尖 中 的 尖 我 感 到 很 慚 愧, 因 為 那 次 是 我 首 次 登 上 蚺 蛇 尖 山 峰 我 不 知 道 有 多 少 位 同 事 曾 登 上 蚺 蛇 尖, 而 我 覺 得 那 次 是 我 人 生 中 一 大 挑 戰, 又 慶 幸 我 一 生 人 最 少 已 登 上 蚺 蛇 尖 一 次 我 不 知 道 下 次 登 上 蚺 蛇 尖 會 是 甚 麼 光 景, 因 為 實 在 殊 不 容 易 我 們 從 蚺 蛇 尖 下 山, 先 到 鹹 田 灣 該 處 真 的 是 人 間 天 堂, 我 們 在 沙 灘 旁 的 士 多 休 息 及 進 食, 炒 飯 炒 米 粉 及 餐 蛋 麪 全 皆 成 為 米 芝 蓮 五 星 級 菜 式 結 果, 我 們 令 士 多 的 汽 水 豆 腐 花 全 都 售 罄 我 手 中 的 照 片 便 是 當 天 在 鹹 田 灣 拍 攝 的 我 不 想 誤 導 大 家, 照 片 並 無 拍 攝 到 西 灣 的 景 致, 因 為 我 到 達 西 灣 時 並 無 拍 照 其 後, 我 們 從 鹹 田 灣 繞 過 一 個 小 山 丘, 便 到 達 今 天 經 常 提 到 的 西 灣 我 們 當 時 已 經 步 行 接 近 6 小 時 不 好 意 思, 因 為 我 下 山 的 速 度 太 慢 接 着, 我 們 登 上 西 灣 亭, 因 為 當 天 是 星 期 日, 所 以 當 時 最 少 有 100 人 正 在 候 車 於 是 我 們 一 行 人 決 定 不 候 車, 反 而 繼 續 步 行, 到 達 西 灣 路 時 已 經 天 黑 然 後, 大 家 再 步 行 約 兩 小 時 才 乘 車 折 返 西 貢 西 灣 正 正 因 為 位 處 偏 遠 才 如 此 可 愛 如 是 者, 約 3 年 前, 土 豪 劣 紳 魯 連 城 在 西 灣 透 過 收 購 村 民 的 土 地 正 正 是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興 建 行 宮 我 們 當 天 步 行 數 小 時 才 到 達 西 灣, 但 聽 聞 有 劣 紳 每 星 期 乘 坐 直 升 機 直 接 飛 往 該 處 我 當 天 到 達 鹹 田 灣 前 便 已 聽 到 直 升 機 轟 隆 轟 隆 地 飛 過, 污 染 環 境 三 年 前, 如 果 不 是 有 環 保 團 體 發 現 魯 宮, 該 處 約 1 公 頃 的 叢 林 草 地 連 帶 兩 旁 不 少 的 政 府 官 地 也 會 被 鏟 成 爛 地, 令 香 港 後 花 園 立 即

238 238 成 為 地 盤, 停 泊 多 輛 運 泥 車 我 手 上 的 照 片 攝 於 3 年 前 即 2010 年 7 月 25 日 我 不 知 道 車 輛 是 如 何 駛 進 去 的, 也 不 知 道 是 否 用 直 升 機 運 往 該 處 的 他 的 本 事 真 大! 泥 沙 傾 倒 於 土 地 旁 邊 的 溪 澗, 令 水 質 受 污 染 當 年, 我 要 徒 步 數 小 時 才 抵 達 該 處, 同 行 者 還 有 當 時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陳 淑 莊 現 在 回 想 起 來, 越 想 越 氣 憤, ( 議 員 展 示 圖 片 ) 當 時 便 是 這 模 樣 今 天 有 多 位 同 事 展 示 多 幅 照 片, 拍 攝 到 西 灣 的 優 美 我 想 大 家 看 看, 該 處 曾 幾 何 時 被 人 弄 得 烏 煙 瘴 氣 這 事 件 當 年 引 起 公 眾 高 度 關 注, 政 府 才 補 救, 在 1 個 月 內 將 西 灣 納 入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草 圖, 指 明 3 年 內 不 得 發 展, 勉 強 支 撐, 暫 時 控 制 情 況 不 過,3 年 後, 有 記 者 發 現, 魯 宮 的 後 花 園 仍 霸 佔 近 2 萬 呎 官 地 就 此, 政 府 確 實 應 被 批 評 劣 紳 興 建 私 人 樂 園 的 過 程 其 實 觸 犯 多 項 法 例, 但 由 於 部 分 地 段 位 處 不 包 括 土 地, 令 政 府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是 否 無 能 為 力 無 法 執 法 根 據 紀 錄, 多 名 工 程 人 員 早 在 2010 年 12 月 已 被 地 政 總 署 就 非 法 挖 掘 土 地 而 被 檢 控, 被 罰 款 1,000 元 至 35,000 元 不 等 此 外, 魯 宮 的 地 盤 承 建 商 曾 排 放 污 水 入 大 海, 污 染 大 鵬 灣 水 質 管 制 區, 在 2010 年 被 環 境 保 護 署 罰 款 3,000 元 之 多 同 年,7 名 工 人 因 使 用 推 土 機 及 小 型 機 器 經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運 送 建 材 而 被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檢 控, 但 罰 款 只 有 450 元 至 800 元 從 上 述 案 例 可 見, 當 局 是 多 麼 不 濟 聽 聞 該 名 富 商 只 花 費 1,600 萬 元 購 入 連 接 北 灘 緊 貼 麥 理 浩 徑 的 荒 廢 西 灣 舊 村 來 興 建 佔 地 1 萬 平 方 米 的 魯 宮 一 千 六 百 萬 元 加 上 剛 才 提 到 的 所 謂 罰 款, 便 破 壞 了 香 港 後 花 園 的 美 景, 對 劣 紳 而 言 真 的 划 算 之 極 他 先 破 壞, 後 發 展, 較 直 接 的 說 法 便 是 先 斬 後 奏 不 過, 對 香 港 而 言, 代 價 便 太 昂 貴 了 政 府 還 有 應 受 批 評 的 地 方 魯 宮 佔 用 大 面 積 官 地, 面 積 多 大 至 今 尚 待 確 定 竟 然 要 待 傳 媒 揭 發 及 查 詢, 地 政 總 署 才 派 員 到 場 視 察, 擾 攘 一 番 後 才 回 覆 確 認, 魯 宮 確 實 佔 用 政 府 土 地, 而 地 段 上 更 有 一 些 構 築 物 及 引 水 道 不 過, 署 方 竟 然 表 示, 由 於 現 場 未 有 發 現 涉 事 人 士, 故 此 未 能 確 定 是 否 非 法 佔 用 公 用 土 地, 然 後 便 不 了 了 之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地 政 總 署 可 以 如 此 無 能 可 惜 的 是, 今 天 無 署 方 代 表 在 本 會 發 言 答 辯 我 恐 怕 環 境 局 局 長 也 無 法 代 他 們 發 言

239 239 有 村 民 和 今 天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議 員 表 示 市 民 存 有 很 多 誤 解, 但 我 恐 怕 他 們 只 是 轉 移 視 線 此 話 怎 麼 說 呢? 有 議 員 為 解 釋 他 們 轉 軚 不 支 持 政 府 的 原 因, 暫 時 不 談 環 保, 反 而 搬 出 眾 多 所 謂 的 柔 性 問 題, 例 如 指 政 府 忽 略 村 民 感 受 和 民 生 需 要, 又 指 市 民 有 誤 解, 以 為 政 府 擬 將 整 個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內 其 實 並 非 如 此, 政 府 只 是 將 某 些 村 民 的 屋 地 納 入 而 已, 現 在 沙 灘 已 屬 於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還 說 道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內, 是 侵 佔 私 人 業 權 等 他 們 長 篇 大 論, 難 道 他 們 以 為 市 民 是 傻 的 嗎? 難 道 市 民 不 知 道 事 件 的 核 心 是 關 於 私 人 利 益 和 公 眾 利 益 的 平 衡 嗎? 難 道 市 民 看 不 到 有 村 民 出 賣 手 上 的 所 謂 不 包 括 土 地, 以 致 郊 野 公 園 的 公 地 被 破 壞 嗎? 誰 是 始 作 俑 者, 市 民 看 得 一 清 二 楚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政 府 這 次 提 出 的 修 訂, 是 不 會 影 響 村 民 的 合 理 權 益 的, 因 為 土 地 權 益 仍 然 在 村 民 手 上 現 時 受 影 響 地 區 的 私 人 土 地 其 實 主 要 用 作 小 型 屋 宇 和 農 地, 或 是 已 荒 廢 的 農 地, 而 政 府 亦 清 楚 表 明 無 意 改 變 村 民 的 業 權, 他 們 可 以 繼 續 務 農 或 復 耕 我 相 信 他 們 不 會 了 亦 可 以 申 請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或 丁 屋, 以 往 亦 有 獲 批 的 先 例 不 過, 不 可 以 再 發 生 的, 是 興 建 另 一 個 魯 宮 村 民 爭 取 政 府 協 助 他 們 興 建 合 理 的 公 共 設 施, 顯 而 易 見 與 這 項 擬 修 訂 的 政 策 是 毫 無 關 係 的 如 果 村 民 要 求 政 府 興 建 碼 頭 或 道 路, 他 們 便 要 合 理, 而 政 府 亦 要 平 衡 保 育 需 要 和 公 眾 利 益, 才 決 定 是 否 興 建, 而 並 非 聽 命 於 村 民 假 如 政 府 不 依, 便 指 政 府 不 對 今 天,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可 能 他 們 有 數 小 時 不 屬 於 建 制 派, 應 暫 時 稱 他 們 為 不 支 持 政 府 的 議 員 表 示, 在 村 民 和 政 府 談 妥 發 展 規 劃 前, 應 先 成 立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又 表 示 要 賠 償, 還 表 示 要 先 讓 居 民 興 辦 民 宿, 才 會 通 過 政 府 今 天 的 修 訂 凡 此 種 種, 無 非 是 為 了 轉 移 視 線, 亦 是 一 種 拉 布, 反 對 政 府 將 有 關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內 莫 非 他 們 又 是 為 了 興 建 豪 宅 別 墅? 有 人 提 出 改 以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監 管, 但 該 處 根 本 不 是 城

240 240 市, 有 何 城 市 規 劃 可 言 呢? 這 種 做 法, 豈 不 是 為 了 加 大 發 展 範 圍 嗎? 數 天 前, 我 讀 到 一 則 以 西 貢 西 灣 村 全 體 村 民 名 義 在 報 章 上 刊 登 的 廣 告 在 11 月 15 日 上 午, 村 民 圍 封 他 們 的 土 地 當 然, 我 們 難 以 確 認 該 等 土 地 是 否 私 人 土 地, 但 他 們 當 時 聲 稱 只 是 圍 封 自 己 的 私 人 土 地 總 言 之, 他 們 阻 礙 毅 行 者 步 行 籌 款 的 原 訂 路 線 可 幸 的 是, 此 舉 令 毅 行 者 步 行 籌 款 參 加 者 多 走 了 一 兩 公 里 的 路 如 果 路 程 因 他 們 的 行 為 而 縮 短, 參 加 者 便 會 感 到 憤 怒 幸 好 路 程 延 長 了 市 民 正 正 對 這 種 行 為 最 感 驚 恐, 他 們 先 斬 後 奏, 然 後 say sorry 不 過, 他 們 的 行 為 已 比 魯 宮 事 件 好 得 多, 因 為 無 人 曾 就 魯 宮 事 件 說 聲 對 不 起 主 席, 我 們 之 所 以 支 持 政 府 的 決 定, 並 非 要 侵 犯 少 數 人 的 利 益, 而 是 因 為 少 數 人 的 利 益 涉 及 重 大 金 錢 利 益, 侵 犯 公 眾 利 益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平 衡 利 益, 在 合 理 保 障 村 民 的 合 理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同 時 保 育 這 個 最 漂 亮 的 香 港 後 花 園 及 最 美 麗 的 沙 灘 我 支 持 政 府 提 出 的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反 對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我 首 先 多 謝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修 訂 決 議 案, 給 予 不 同 黨 派 的 議 員 機 會, 從 不 同 的 觀 點 與 角 度 進 行 辯 論 今 天 的 辯 論 不 單 關 乎 大 家 要 共 同 處 理 的 問 題 : 應 否 將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主 席 或 其 他 議 員 或 許 留 意 到, 今 天 的 辯 論 已 變 成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的 辯 論 大 家 在 過 去 十 年 八 載 曾 有 兩 三 次 機 會 辯 論 這 項 議 題, 例 如 本 會 進 行 不 擬 具 立 法 效 力 的 議 案 西 灣 在 3 年 前 被 魯 連 城 肆 意 破 壞 後 所 產 生 的 大 型 社 會 辯 論, 以 及 書 面 質 詢 或 口 頭 質 詢 等 大 家 希 望 看 見 的, 不 單 是 政 府 處 理 單 一 地 方 的 問 題 將 西 灣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還 希 望 政 府 提 出 願 景 及 規 劃, 真 正 照 顧 保 育 郊 野 公 園 的 自 然 環 境 及 景 觀 的 需 要, 以 及 大 部 分 香

241 241 港 市 民 對 於 郊 野 公 園 的 需 要 盼 望 及 想 法 大 家 亦 希 望 政 府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時, 能 照 顧 發 展 的 客 觀 需 要, 以 及 當 區 村 民 的 主 觀 願 望 和 訴 求 如 何 達 致 三 贏 的 局 面, 即 香 港 社 會 贏 村 民 贏, 以 及 郊 野 公 園 贏 呢? 黃 錦 星 局 長 必 須 就 此 回 應 我 覺 得 局 長 的 開 場 發 言 未 能 說 服 大 家 可 如 何 達 致 這 種 三 贏 局 面 我 請 局 長 在 餘 下 的 時 間 想 想, 然 後 解 釋 清 楚 可 如 何 達 致 這 種 三 贏 局 面 不 論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通 過 與 否, 局 長 今 後 亦 必 須 面 對 這 問 題 就 應 否 將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辯 論 只 是 起 點, 是 漫 長 的 過 程 的 起 點 事 實 上, 議 員 多 年 來 不 斷 促 請 政 府 就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提 出 全 局 觀, 但 大 家 至 今 也 只 聞 樓 梯 響, 不 見 人 下 來 主 席, 我 相 信 大 家 無 需 我 多 解 釋 我 的 立 場, 因 為 大 家 或 許 留 意 到 我 過 去 數 星 期 的 活 動 我 跟 環 保 朋 友 保 衞 郊 野 公 園 的 組 織 及 市 民 討 論 這 問 題 時, 我 已 清 楚 表 述 本 身 的 立 場 發 叔, 不 好 意 思, 我 今 天 一 定 會 反 對 你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我 可 以 跟 你 和 而 不 同, 但 有 些 道 理 我 要 先 解 釋 清 楚 大 家 不 應 為 贊 成 而 贊 成, 為 反 對 而 反 對 我 與 西 灣 的 原 居 民 村 民 鄉 議 局 及 劉 皇 發 議 員 並 無 芥 蒂 或 私 人 矛 盾, 但 我 必 須 透 過 理 性 的 討 論 解 釋 清 楚 道 理 和 事 實 第 一, 剛 才 提 出 反 對 政 府 議 案 的 議 員 質 問 政 府 的 做 法 是 否 等 於 挪 用 私 產 奪 去 他 人 的 土 地 權 益, 或 透 過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條 例 ) 徵 用 他 人 土 地, 又 詢 問 懂 得 法 律 或 知 書 識 禮 的 人, 是 否 接 受 政 府 這 種 強 搶 別 人 土 地 的 做 法 主 席, 即 使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內, 私 人 產 權 並 無 任 何 改 變, 因 為 土 地 擁 有 人 繼 續 擁 有 土 地, 丁 權 擁 有 人 繼 續 擁 有 丁 權 如 是 者, 他 們 的 權 益 又 怎 麼 會 被 奪 去 呢? 他 們 的 說 法 真 的 教 我 百 思 不 得 其 解 很 多 反 對 意 見 認 為,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內 並 非 單 單 關 乎 私 人 產 權 的 問 題, 還 關 乎 發 展 夢 及 發 展 權 的 問 題 請 大 家 不 要 將 兩 者 混 為 一 談 例 如, 我 擁 有 一 幅 土 地 或 一 件 物 品, 我 便 對 該 幅 土 地 或 物 品 擁 有 私 有 產 權 不 過, 如 何 發 展 或 運 用, 其 實 並 非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的 正 正 因 為 我 所 述 的 原 因, 在 香 港 社 會, 人 人 皆 有 私 人 產 權, 但 大 家 行 使 和 運 用 私 人 產 權, 受 到 眾 多 法 律 規 管, 大 家 不 能 橫 衝 直 撞 我 特 別 注 意 到 鄉 議 局 的 朋 友 這 次 刊 登 全 版 廣 告 主 席, 因 為 我 修 讀 政 治 學, 因 此 對 政 治 哲 學 有 相 當 了 解 當 中 的 一 個 段 落 提

242 242 及 法 治 和 專 權, 並 引 述 英 國 著 名 哲 學 家 約 翰 洛 克 (John LOCKE) 的 論 述, 意 謂 法 律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促 進 自 由, 保 障 自 由, 令 自 由 不 受 束 縛 和 強 暴 該 段 落 隨 後 又 引 述 John LOCKE 一 部 著 作 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的 論 述, 我 認 為 這 部 分 更 重 要 該 書 第 VI 章 Sec. 57 寫 道 :... freedom is not, as we are told, a liberty for every man to do what he lists 這 就 是 說, 自 由 的 意 思, 並 非 一 如 有 人 所 說 般, 人 人 可 隨 時 隨 地 隨 心 所 欲 行 事 這 並 非 自 由 的 真 諦 John LOCKE 對 自 由 的 理 解 也 並 非 如 此 他 認 為, 法 律 的 規 範 和 規 管, 讓 大 家 在 社 會 上 的 人 際 關 係 中 享 有 自 身 權 益, 在 行 使 權 益 時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幫 忙 和 互 相 協 調, 才 能 充 分 發 揮 個 人 的 自 由 意 志 除 John LOCKE 外, 該 則 廣 告 的 引 文 亦 令 我 想 起 另 一 位 十 分 著 名 的 思 想 家 盧 梭 (ROUSSEAU) 他 曾 經 表 示, 人 是 生 而 自 由 的, 但 到 處 都 受 到 束 縛 他 的 說 法 正 好 指 出, 我 們 在 文 明 的 社 會 裏 並 非 野 蠻 一 族, 不 能 因 為 擁 有 某 種 權 利 便 將 權 利 運 用 得 不 留 餘 地 如 果 有 人 有 能 力 購 買 私 人 土 地, 並 在 土 地 上 肆 意 發 展, 例 如 魯 連 城 在 西 灣 修 建 私 人 後 花 園 私 人 宮 殿, 我 們 是 不 會 讓 有 關 發 展 不 受 控 制 不 受 監 管 的 又 例 如, 即 使 我 們 在 社 會 裏 擁 有 私 人 物 業, 但 只 要 對 鄰 居 造 成 滋 擾, 也 會 受 到 法 律 規 管 和 約 束 在 法 律 下, 人 人 皆 受 到 平 等 的 對 待 約 束 和 規 限, 這 是 文 明 的 法 治 社 會 的 精 神 所 在, 不 能 因 為 擁 有 某 種 權 利 便 將 權 利 運 用 得 不 留 餘 地 大 家 要 留 意, 第 一, 此 事 不 涉 及 挪 用 或 徵 用 私 人 財 產 有 村 民 要 求 政 府 給 予 補 償, 因 為 政 府 挪 用 他 們 的 土 地 我 希 望 大 家 事 後 才 討 論 金 錢 的 問 題 我 們 走 得 太 快 了, 因 為 整 項 討 論 已 到 達 討 論 補 償 的 地 步 大 家 應 該 有 序 地 行 事 我 支 持 大 家 爭 取 補 償, 但 如 何 補 償 大 家 可 再 作 討 論 主 席, 發 展 並 非 只 關 乎 興 建 房 屋 賣 地 或 換 地 換 權, 還 涉 及 眾 多 不 同 考 慮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的 討 論, 大 前 提 是 發 展 模 式 如 何 配 合 大 方 向 保 護 自 然 環 境 及 景 觀, 以 及 保 障 香 港 市 民 享 用 郊 野 公 園 的 權 利 在 這 項 大 前 提 下, 應 如 何 發 展 有 關 土 地 呢? 多 位 同 事 剛 才 提 出 復 耕 辦 生 態 旅 遊 和 興 辦 民 宿, 讓 原 居 民 或 村 民 在 該 處 從 事 本 土 經 濟 活 動 基 於 同 理 心, 我 與 劉 皇 發 議 員 討 論 時 亦

243 243 有 同 樣 的 感 覺 今 天 有 報 章 報 道, 巫 家 雄 先 生 表 示 興 辦 民 宿 是 可 以 接 受 及 可 以 積 極 考 慮 的 方 向 和 做 法 我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予 以 考 慮, 不 要 空 談, 否 則 議 員 們 會 向 政 府 追 討 政 府 必 須 言 出 必 行 大 家 最 擔 心 的 是, 發 展 權 如 果 無 清 晰 的 定 義, 便 會 變 質, 成 為 破 壞 的 自 由 我 們 不 能 容 許 發 展 權 變 質, 成 為 破 壞 的 自 由, 因 為 大 家 不 想 魯 連 城 先 生 3 年 前 的 惡 行 重 演 如 果 政 府 不 徵 收 土 地, 而 要 求 土 地 擁 有 人 保 育 土 地, 這 做 法 並 無 違 反 基 本 法 不 過, 如 果 政 府 將 某 幅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又 對 土 地 擁 有 人 施 加 眾 多 環 境 保 育 要 求 和 規 限, 但 卻 不 提 供 合 理 而 公 道 的 補 助, 便 等 於 凍 結 他 們 的 活 動 和 發 展 空 間 要 土 地 擁 有 人 一 力 承 擔 代 價 和 成 本, 便 未 必 合 理 政 府 如 果 透 過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但 卻 沒 有 提 供 合 理 而 公 道 的 補 助, 只 在 符 合 郊 野 公 園 的 大 前 提 原 則 和 目 的 下, 發 展 有 關 土 地, 政 府 的 工 作 只 完 成 一 半 據 我 理 解,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後, 政 府 可 透 過 公 共 政 策 措 施 及 資 源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公 私 營 合 作 或 合 作 協 議 來 提 供 補 助 依 我 看 來, 西 灣 事 件 提 供 一 個 契 機, 讓 香 港 市 民 看 到 三 贏 的 出 路 對 於 一 眾 熱 愛 郊 野 公 園, 希 望 郊 野 公 園 得 到 保 護 而 非 受 到 破 壞 的 市 民 而 言,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是 好 消 息, 而 對 於 當 地 居 民 而 言, 則 是 一 線 曙 光, 甚 至 是 一 條 康 莊 大 道 他 們 過 往 與 政 府 部 門 角 力 的 情 況, 不 用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出 現 主 席, 我 過 去 數 星 期 在 街 上 共 收 集 到 個 簽 名, 我 已 悉 數 轉 交 身 兼 鄉 議 局 主 席 的 劉 皇 發 議 員, 我 亦 曾 前 往 鄉 議 局 主 席 的 辦 公 室 跟 大 家 討 論 這 問 題 不 論 這 項 議 案 的 表 決 結 果 為 何, 我 希 望 大 家 仍 然 有 商 有 量 我 昨 天 晚 上 花 上 近 兩 小 時 與 留 守 的 村 民 ( 包 括 黎 先 生 ) 聊 天, 聆 聽 他 們 面 對 的 生 活 困 難, 以 及 過 往 跟 政 府 交 手 時 碰 到 的 種 種 刁 難 他 提 到, 當 選 舉 事 務 處 編 製 選 民 登 記 冊 時, 因 為 他 無 郵 遞 地 址, 因 此 無 法 收 到 通 知, 最 終 無 法 登 記 成 為 選 民 這 種 有 趣 我 認 為 是 荒 謬 的 情 況 其 實 不 應 發 生, 因 為 會 令 該 處 村 民 覺 得 政 府 將 他 們 視 為 二 等 三 等, 甚 至 四 等 香 港 市 民 政 府 必 須 處 理 他 們 對 有 關 問 題 的 不 滿 或 不 安

244 244 我 特 別 希 望 指 出, 民 建 聯 曾 在 2005 年 6 月 15 日 透 過 當 時 身 兼 議 員 及 鄉 議 局 成 員 的 張 學 明 先 生 在 本 會 動 議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議 案 辯 論 他 促 請 政 府 確 立 真 正 以 保 育 為 先 的 政 策 目 標 及 策 略, 以 及 檢 討 現 行 過 於 分 散 的 自 然 保 育 法 例, 並 研 究 訂 立 專 門 處 理 保 育 自 然 生 態 事 宜 的 法 例 他 曾 經 投 訴 自 然 保 育 政 出 多 門 法 例 分 散 零 亂, 以 及 部 門 卸 責 等 情 況, 因 此 希 望 政 府 集 中 資 源, 推 動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並 加 強 對 鄉 郊 地 方 的 保 護 這 項 議 案 當 年 得 到 很 多 現 屆 公 民 黨 議 員 支 持 我 希 望 民 建 聯 的 議 員 明 白, 在 很 多 事 情 上, 大 家 基 本 上 只 是 促 請 政 府 進 行 同 樣 的 工 作 依 我 之 見, 將 所 有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內, 透 過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予 以 保 護, 是 最 好 的 出 路 政 府 亦 可 將 西 灣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問 題 作 為 起 點, 在 此 基 礎 上 為 香 港 制 訂 達 致 三 贏 的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記 得 我 第 一 次 到 訪 大 浪 西 灣, 已 是 40 多 年 前, 當 時 我 仍 未 入 讀 大 學, 與 一 羣 中 學 同 窗 前 往 該 處 露 營, 逗 留 了 兩 三 個 晚 上 雖 然 事 隔 多 年, 但 我 的 印 象 仍 十 分 深 刻, 因 為 在 該 處 扎 營 的 數 個 晚 上, 月 色 十 分 皎 潔, 映 照 在 長 長 的 沙 灘 上, 仿 如 有 一 張 銀 色 的 地 毯 鋪 在 腳 下, 環 境 既 優 美 又 寧 靜 除 了 令 我 難 以 忘 懷 的 優 美 海 浪 聲 之 外, 沙 灘 上 還 有 很 多 兩 棲 動 物, 我 仍 記 得 早 上 海 灘 滿 布 蟹 洞, 可 看 到 很 多 蟹 從 洞 中 走 上 沙 灘, 煞 是 美 麗 雖 然 已 多 年 沒 有 前 往 一 遊, 但 根 據 很 多 近 來 有 到 過 該 處 的 朋 友 轉 述, 當 地 環 境 沒 有 太 大 改 變 蟹 的 數 量 可 能 再 沒 有 那 麼 多, 因 為 前 往 的 人 多 了, 但 大 浪 西 灣 仍 是 香 港 少 數 得 以 保 存 環 境 優 美 的 自 然 海 灘, 這 確 實 是 香 港 十 分 寶 貴 的 資 產 如 果 我 有 幸 成 為 當 地 居 民, 我 將 樂 見 這 個 地 方 得 到 保 育, 甚 至 當 我 知 道 所 居 住 的 地 方 將 屬 於 郊 野 公 園 的 一 部 分, 我 會 深 感 慶 幸, 因 為 不 用 再 擔 心 會 出 現 大 規 模 的 發 展 主 席, 儘 管 說 了 這 麼 多, 但 我 亦 不 能 迴 避 一 個 問 題 : 不 管 我 多 麼 喜 歡 這 個 沙 灘 或 周 邊 地 區, 但 那 兒 確 實 涉 及 私 人 產 權 如 果 為 了 公 眾 利 益, 為 了 保 育 這 麼 優 美 的 環 境, 而 將 一 幅 含 有 私 人 產 權 的 土 地 劃 為 郊 野 公 園 的 一 部 分, 究 竟 會 否 抵 觸 一 些 根 本 權 利, 從 而 有 損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呢? 這 是 我 需 要 面 對 的, 無 論 是 作 為 一 位 議 員 或 捍 衞 人 權 和 法 治 的 律 師, 我 也 不 得 不 面 對

245 245 聽 畢 石 禮 謙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後, 我 認 為 有 需 要 就 他 提 出 的 法 律 觀 點, 提 出 一 些 清 晰 的 看 法 表 述 和 回 應 首 先, 正 如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所 說, 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並 不 等 於 取 締 私 人 業 主 的 產 權, 而 只 是 對 土 地 用 途 施 加 一 些 不 同 的 限 制 我 們 都 知 道 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是 根 據 法 例 所 訂 的 特 定 權 力 進 行, 其 後 如 要 在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建 屋 或 作 任 何 發 展, 均 須 受 到 十 分 嚴 謹 的 監 管, 即 使 是 作 鄉 村 式 發 展 如 興 建 丁 屋, 也 要 先 獲 得 批 准 如 要 在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建 屋, 除 了 要 得 到 地 政 總 署 的 批 准 外, 還 要 滿 足 一 些 條 件, 確 保 那 裏 的 自 然 環 境 景 觀 等 獲 得 充 分 保 護 因 此, 雖 然 此 舉 並 無 取 締 業 主 的 業 權, 但 無 可 否 認, 發 展 權 可 能 會 有 所 不 同, 因 為 以 往 的 鄉 村 地 方 現 已 變 成 郊 野 公 園, 兩 者 的 使 用 權 限 將 有 所 不 同, 否 則 如 鄉 村 式 發 展 已 受 到 嚴 謹 限 制, 也 沒 有 必 要 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所 以, 土 地 在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顯 然 會 有 較 嚴 謹 的 用 途 限 制, 而 從 這 個 角 度 而 言, 其 發 展 權 事 實 上 是 會 受 到 較 大 限 制 今 天 面 對 的 問 題 是,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委 員 會 現 在 行 使 其 法 定 權 力, 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從 而 引 致 一 個 法 律 後 果, 對 當 中 涉 及 的 土 地 使 用 施 加 更 嚴 格 的 規 管, 對 其 發 展 作 出 更 大 規 限, 藉 以 達 到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的 目 的 這 究 竟 有 否 造 成 所 謂 的 剝 奪 私 人 產 權, 以 致 如 不 作 出 賠 償 而 全 面 徵 用, 便 會 有 違 基 本 法 呢?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需 要 一 個 清 晰 的 答 案 答 案 如 屬 肯 定, 政 府 當 然 須 正 式 根 據 收 回 土 地 條 例 作 出 賠 償, 又 或 好 像 景 賢 里 般 斥 資 將 之 購 下 但 是, 我 曾 作 出 十 分 小 心 的 研 究, 也 曾 了 解 和 規 劃 有 關 的 法 例, 並 與 對 這 方 面 有 研 究 的 規 劃 師 進 行 討 論, 結 果 發 現 兩 者 雖 然 並 非 完 全 一 樣, 但 是 這 個 案 與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就 某 些 土 地 重 新 進 行 分 區 規 劃 以 帶 來 若 干 新 效 果, 有 其 相 似 及 可 作 比 較 之 處 舉 例 而 言, 某 幅 土 地 本 來 可 作 商 業 和 住 宅 用 途, 又 或 其 最 高 地 積 比 率 是 10 倍, 但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如 重 新 規 劃, 把 土 地 rezone 及 重 新 訂 定 新 的 計 劃 大 綱 圖, 把 區 內 發 展 的 最 高 地 積 比 率 限 制 為 只 得 5 倍, 甚 至 不 能 作 住 宅 或 商 業 用 途, 土 地 價 值 肯 定 會 在 rezone 後 受 到 影 響 而 必 然 掉 價 因 為 原 本 可 作 10 倍 發 展 的 地 積 比 率 只 剩 下 5 倍, 土 地 一 定 會 貶 值, 但 根 據 現 時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這 情 況 下 並 不 會 獲 得 任 何 補 償, 多 年 來 均 如 是 由 於 交 通 規 劃 人 口 發 展,rezoning 亦 經 常 發 生

246 246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們 必 須 知 道, 在 城 市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發 展 限 制 將 經 常 發 生 如 因 規 劃 上 的 改 變 而 影 響 某 些 土 地 的 發 展 潛 力, 根 據 一 直 以 來 的 法 例, 多 年 來 均 沒 有 作 出 賠 償 當 然, 在 城 規 會 重 新 作 出 分 區 規 劃 (rezoning) 及 批 出 圖 則 時, 受 影 響 人 士 可 以 提 出 反 對, 而 城 規 會 亦 需 要 考 慮 這 些 反 對 意 見, 甚 至 聆 聽 反 對 的 聲 音, 但 最 後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作 出 新 的 規 劃, 繼 而 產 生 了 一 些 限 制, 而 這 些 限 制 又 會 令 某 些 土 地 的 價 格 下 跌 時, 並 不 會 作 出 補 償 同 樣 地, 新 界 有 很 多 土 地 本 來 是 農 業 用 地, 屬 集 體 官 契 (Block Crown Lease) 土 地 這 些 土 地 以 往 可 能 可 用 作 興 建 貨 櫃 場, 但 即 使 現 在 不 能, 也 可 以 向 政 府 申 請 換 地 或 改 變 官 契, 透 過 修 改 地 契 改 變 為 發 展 用 途 所 以, 大 家 今 天 可 在 新 界 看 到 很 多 這 樣 的 發 展, 是 一 些 並 非 丁 屋 羣 的 集 體 發 展, 雖 是 農 地 但 亦 擁 有 本 身 的 發 展 潛 力 然 而, 假 如 基 於 環 境 上 的 改 變, 城 規 會 以 自 然 保 育 作 為 考 慮 而 把 某 些 土 地 改 劃 為 綠 色 地 帶 (green belt), 以 我 所 理 解 亦 不 會 作 出 補 償 一 直 以 來 的 制 度 均 是 如 此, 而 據 我 所 理 解, 這 並 沒 有 違 反 基 本 法, 否 則 相 信 有 關 地 主 早 已 作 出 司 法 挑 戰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我 並 不 同 意 石 禮 謙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此 舉 違 反 了 基 本 法 所 訂 不 能 徵 用 私 人 土 地 而 不 作 賠 償 的 規 定, 因 問 題 並 非 如 此 事 實 上, 地 權 和 業 權 並 無 改 變, 雖 然 在 使 用 上 施 加 了 限 制, 但 並 不 構 成 徵 用 地 權 不 過, 當 然 亦 有 例 外 據 我 所 知, 假 如 有 關 土 地 在 rezone 前 已 提 交 興 建 圖 則 並 已 獲 得 批 核, 那 便 是 materialized 即 已 變 現 的 權 益 既 然 有 關 圖 則 已 獲 批 核, 準 備 動 工, 那 麼 即 使 興 建 工 程 仍 未 展 開, 也 不 可 以 調 低 其 高 度 限 制, 否 則 便 要 作 出 賠 償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可 能 訂 有 一 些 特 別 契 約, 註 明 可 在 土 地 上 興 建 樓 高 若 干 層 的 樓 宇, 已 清 楚 列 明 層 數, 但 卻 突 然 不 容 許 興 建, 從 而 改 變 了 土 地 的 契 約 條 款, 相 信 這 亦 構 成 了 徵 用 土 地 但 是, 現 時 的 大 浪 西 灣 並 非 如 此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必 須 指 出 在 經 過 很 小 心 而 全 面 的 考 慮 後, 我 認 為 從 法 律 觀 點 及 尊 重 法 治 的 立 場 而 言, 均 不 能 贊 成 剛 才 的 說 法, 指 此 舉 違 反 了 基 本 法 的 原 則, 徵 用 了 私 人 產 權 總 的 來 說, 郊 野 公 園 土 地 的 用 途 沒 錯 是 有 更 嚴 格 的 規 管, 但 正 如 很 多 同 事 所 指 出, 整 體 鄉 村 建 屋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村 民 在 當 地 居 住 耕 種 享 受 接 近 大 自 然 的 生 活 劃 為 郊 野 公 園 後 將 可 對 環 境 作 出 更 佳

247 247 保 育, 何 樂 而 不 為? 若 有 人 否 定 此 說, 表 示 打 算 日 後 利 用 這 些 土 地 作 大 規 模 發 展, 慢 慢 納 入 丁 權, 作 其 套 丁 發 展, 我 便 要 抱 歉 地 指 出, 我 們 不 應 保 護 這 種 權 利, 更 不 要 說 這 種 發 展 模 式 的 違 法 情 況, 因 那 些 男 丁 很 多 時 尚 未 取 得 土 地, 便 已 將 之 出 售 我 們 不 可 包 庇 或 縱 容 這 種 做 法, 因 它 既 違 反 公 眾 利 益, 亦 有 違 鄉 村 房 屋 政 策 的 原 意 然 而, 我 始 終 認 為, 如 居 民 尤 其 是 當 地 居 民 要 在 該 處 興 建 一 些 小 規 模 居 所 自 住, 並 可 與 那 裏 的 環 境 和 諧 配 合, 地 政 總 署 不 應 不 合 理 地 禁 止 反 過 來 說, 大 家 也 知 道 郊 野 公 園 內 有 很 多 小 型 建 築 物, 而 且 不 會 有 損 整 體 環 境 的 完 整 性, 令 遊 人 可 得 以 觀 賞 美 景 所 以, 我 希 望 他 們 今 後 能 好 好 行 使 這 項 權 力 我 想 同 時 指 出, 法 例 訂 有 若 干 補 償 機 制, 但 我 不 太 熟 悉 其 詳 情 同 事 們 對 此 的 討 論 亦 不 多, 所 以 我 相 信 有 關 機 制 可 能 不 太 容 易 使 用 抱 歉 我 今 天 沒 有 就 此 作 出 詳 細 了 解, 但 整 體 而 言, 我 認 為 社 會 應 珍 惜 如 此 寶 貴 的 自 然 資 產, 支 持 把 有 關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讓 那 裏 的 村 民 可 繼 續 安 居 樂 業, 甚 至 是 應 該 更 加 安 居 樂 業 如 果 日 後 基 於 居 住 需 要 而 提 出 發 展 申 請, 當 局 應 予 以 合 理 的 對 待, 而 不 應 因 為 絕 對 的 保 育 而 追 求 零 建 屋 要 求, 這 亦 是 不 合 理 的 我 謹 此 陳 辭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討 論 與 郊 野 公 園 有 關 的 議 題, 特 別 是 涉 及 一 些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議 題, 對 這 議 會 而 言 肯 定 不 是 新 事 物 在 2001 年, 當 時 負 責 規 劃 的 是 現 時 擔 任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曾 俊 華, 他 在 一 個 專 業 會 議 中 曾 提 及 政 府 應 研 究 一 些 方 法,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 包 括 發 展 轉 移 或 公 私 營 合 作 等 ) 處 理 這 問 題, 至 今 剛 好 12 年 在 2004 年, 當 時 的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廖 秀 冬 曾 提 出 一 項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包 括 公 私 營 界 別 合 作 及 管 理 協 議, 希 望 劃 定 12 幅 土 地 作 為 這 些 做 法 的 試 點 不 過, 由 2004 年 至 今 9 年 來, 我 們 看 不 到 這 些 計 劃 能 夠 真 真 正 正 保 育 我 們 珍 貴 的 自 然 資 源, 以 及 所 有 市 民 珍 而 重 之 的 郊 野 公 園 政 府 今 天 所 做 的 事 早 在 10 多 年 前 便 應 推 行, 把 這 些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使 之 得 以 獲 法 律 保 障 但 十 分 可 惜, 不 知 道 政 府 是 有 心 抑 或 無 意, 一 直 沒 有 把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以 此 作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保 育 政 策 結 果, 政 府 在 今 天 提 出 要 納 入 條 例 便 引 起 極 大 的 爭 議 不 過, 相 比 於 數 年 前, 我 看 到 社 會 的 反 應 更

248 248 為 成 熟, 有 更 多 市 民 明 確 表 示 需 要 保 育 我 們 越 來 越 陷 於 危 險 或 受 到 侵 害 的 郊 野 公 園 及 自 然 環 境 在 2005 年, 當 時 身 兼 鄉 議 局 副 主 席 的 張 學 明 議 員 提 出 了 一 項 有 關 自 然 保 育 政 策 的 議 案 當 時 的 議 案 清 楚 說 明 他 非 常 重 視 保 育 和 生 態, 當 然 他 背 後 還 有 其 他 事 情 是 我 無 法 代 他 考 量 的 但 是, 我 看 到 鄉 事 界 的 人 士 也 十 分 同 意 或 贊 成 保 育 然 而, 有 一 點 令 我 特 別 感 到 難 以 明 白 的 是, 既 然 當 很 多 市 民 站 出 來 要 保 護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這 片 土 地 時, 當 地 的 原 居 民 也 表 示 他 們 十 分 愛 惜 多 年 來 曾 經 擁 有 或 現 仍 享 有 的 自 然 景 色 寧 靜 環 境 及 獨 特 的 生 活 方 式, 而 把 這 些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以 限 制 土 地 作 過 度 發 展, 不 正 是 幫 助 世 世 代 代 在 此 居 住 的 原 居 民, 使 他 們 原 有 的 生 活 習 慣 和 正 在 享 受 的 自 然 資 源 與 景 色 得 以 保 護, 他 們 為 何 要 視 之 為 侵 害 其 權 利 呢? 歸 根 究 底, 主 席, 原 來 就 是 利 益 的 問 題 因 為 發 展 至 今 天, 就 這 些 鄉 村 地 帶, 特 別 是 我 們 現 時 所 說 的 超 過 70 幅 準 確 地 說 應 該 是 77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而 言, 對 其 最 有 影 響 的, 當 然 不 單 是 保 育 人 士, 還 有 很 多 發 展 商 和 原 居 民 的 利 益 當 中 涉 及 的 是 數 以 億 計 的 金 錢 利 益, 而 我 相 信 這 些 金 錢 利 益 正 是 導 致 出 現 這 樣 重 大 衝 突 的 原 因, 我 認 為 這 是 十 分 可 悲 的 當 然, 我 們 不 希 望 把 這 個 討 論 伸 延 到 太 遠, 以 致 觸 及 丁 權 的 問 題 然 而, 我 相 信 政 府 始 終 需 要 解 決 這 個 存 在 已 久, 在 現 今 環 境 較 為 難 以 承 諾 或 實 現 的 丁 權 問 題 因 為 如 果 不 是 這 個 問 題 令 原 居 民 一 直 考 慮 一 些 潛 在 或 隨 之 而 來 的 利 益 的 話, 我 相 信 他 們 會 與 大 部 分 市 民 站 在 一 起, 要 求 保 育 這 些 地 方 其 實 原 居 民 和 所 有 香 港 市 民 一 樣, 亦 會 對 這 些 寧 靜 生 態 和 獨 特 景 色 珍 而 重 之 不 過, 問 題 是 當 中 涉 及 金 錢 利 益, 特 別 是 發 展 商 的 利 益 我 們 看 到 一 幅 又 一 幅 的 土 地, 包 括 將 會 在 這 個 會 議 稍 後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討 論 的 白 腊 鎖 羅 盆 等 地 方... 大 家 很 容 易 會 發 覺, 原 來 一 些 發 展 商 已 悄 悄 地 不 斷 購 入 土 地 套 丁, 等 待 賺 取 數 以 億 計 的 利 潤, 這 才 是 最 要 命 的 地 方 因 此, 沒 有 人 會 注 意 香 港 有 超 過 種 維 管 束 植 物 50 種 哺 乳 類 動 物 450 種 雀 鳥 80 種 爬 蟲 20 種 兩 棲 動 物 140 種 淡 水 魚 230 種 蝴 蝶, 以 及 100 種 蜻 蜓 很 多 人 認 為 以 上 種 種 都 不 重 要, 全 都 是 保 育 人 士 過 於 憂 慮 的 事 情, 而 對 於 任 何 事 情 均 以 金 錢 利 益 計 算 的 發 展 商 來 說, 這 些 都 是 可 有 可 無 的 當 然, 每 當 大 型 發 展 商 包 括 長 實 及 其 他 發 展 商 需 要 改 變 這 些 土 地, 需 要 大 動 作 地 改 變 一 些 農 地 以 迎 合 其 發 展 計 劃, 以 便

249 249 賺 到 盤 滿 缽 滿 時, 便 必 定 會 數 碗 數 碟 般 提 出 各 種 保 育 政 策, 表 示 會 如 何 保 護 這 些 稀 有 的 動 物 和 植 物 但 大 家 看 看 一 些 大 型 的 發 展, 無 論 是 天 水 圍 也 好, 洪 水 橋 也 好, 元 朗 也 好, 大 家 也 心 知 肚 明, 發 展 商 全 都 是 講 一 套, 做 一 套 發 展 商 關 心 的 是 利 潤, 純 粹 的 利 潤 令 他 們 財 迷 心 竅, 不 會 太 介 懷 甚 至 顧 及 香 港 人 的 感 受 主 席, 我 留 意 到 非 常 特 別 的 一 點 是, 雖 然 香 港 的 人 均 居 住 面 積 相 當 細 小, 在 政 府 的 高 地 價 政 策 和 不 願 意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的 情 況 下, 很 多 市 民 也 要 在 斗 室 內 居 住, 但 同 一 羣 市 民 也 會 站 出 來 跟 我 們 說 一 定 要 保 育 郊 野 公 園 他 們 純 粹 是 基 於 保 護 公 共 財 產 的 目 的, 並 不 涉 及 個 人 利 益 如 果 自 私 的 說, 把 土 地 變 成 他 們 的 家, 有 何 不 好 呢? 但 是, 大 家 也 知 道, 如 果 人 人 也 這 麼 自 私, 香 港 所 有 鄉 郊 和 郊 野 公 園 很 快 便 會 消 失 特 別 是 我 們 的 特 首 和 發 展 局 局 長 已 不 止 一 次 泄 漏 口 風, 想 謀 取 這 些 土 地, 這 可 能 也 是 發 展 商 跟 政 府 之 間 的 默 契, 雖 然 我 絕 對 希 望 事 實 不 是 這 樣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在 今 次 西 灣 事 件 中, 站 出 來 的 不 是 少 數 市 民 或 少 數 團 體, 而 是 大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也 站 出 來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在 狹 窄 的 環 境 和 緊 迫 的 生 活 下, 這 些 郊 野 公 園 的 地 方 ( 包 括 西 灣 ) 是 他 們 在 城 市 中 唯 一 的 慰 藉, 是 他 們 在 困 難 和 緊 急 節 奏 下 能 夠 喘 氣 的 求 生 門 如 果 政 府 在 今 次 事 件 中 也 沒 有 盡 其 應 有 之 義, 把 這 些 珍 貴 的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保 障 和 保 護 範 圍 之 內, 我 相 信 不 用 多 久, 便 會 一 如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一 直 在 放 生 的 白 腊 和 鎖 羅 盆 一 樣, 不 用 多 久 便 會 成 為 發 展 商 的 豪 宅, 而 這 些 全 部 也 是 面 海 的 豪 宅 對 於 為 了 少 數 人 的 利 益 而 換 走 大 部 分 市 民 重 要 的 公 共 財 產, 這 個 立 法 會 ( 包 括 我 在 內 ) 是 不 能 苟 同 的 雖 然 我 理 解 劉 皇 發 議 員 沒 有 辦 法 不 這 樣 做, 因 為 他 代 表 很 多 鄉 事 界 的 勢 力, 當 中 也 牽 涉 很 多 利 益, 包 括 發 展 商 的 利 益 丁 權 的 利 益, 所 以 我 理 解 劉 議 員 的 苦 衷, 但 我 沒 有 辦 法 同 意 事 實 上, 我 們 現 在 要 保 育, 不 是 為 了 我 們 這 一 代 人, 因 為 當 香 港 宣 布 所 謂 新 的 人 口 政 策, 不 對 人 口 設 上 限 時, 即 是 預 示 我 們 的 土 地 需 求 將 會 十 分 大, 而 政 府 最 容 易 最 方 便 最 不 艱 辛 的 做 法, 便 是 開 放 這 些 郊 野 公 園 供 發 展 之 用 但 是, 這 做 法 正 正 是 大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所 不 能 認 同 的, 而 且 他 們 也 要 求 我 們 在 今 次 辯 論 中, 不 能 容 許 這 項 決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透 過 法 例 保 育 自 然 生 態, 並 非 香 港 獨 有 而 需 要 做 的 事 情, 美 國 是 第 一 個 使 用 國 家 法 律 和 力 量 使 用 不 同 法 案 保 護 自 然 遺 產 和 自 然 資 源

250 250 的 國 家 美 國 幅 員 這 麼 大, 有 這 麼 多 可 以 動 用 的 土 地 這 麼 多 閒 置 的 土 地, 也 需 要 透 過 法 例 作 清 楚 的 界 定, 何 況 是 香 港 呢? 只 要 稍 不 留 神, 這 些 珍 貴 的 土 地 便 會 遭 偷 走, 被 發 展 成 為 一 些 密 度 相 當 高 的 樓 盤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的 當 然 是 西 灣, 但 我 相 信 西 灣 不 會 是 唯 一 一 個 更 不 會 是 最 後 一 個 政 府 要 做 工 夫 的 地 方 政 府 何 時 會 把 77 幅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加 以 保 護 呢? 這 是 最 大 的 問 題 我 最 不 想 看 到 的 是, 在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卻 放 生 了 其 他 70 多 幅 土 地 甚 至 有 人 說 這 是 種 交 易 主 席, 我 不 敢 完 全 相 信 犧 牲 西 灣, 放 生 其 他 70 多 幅 土 地, 算 起 來 除 笨 有 精 如 果 是 這 樣, 西 灣 的 村 民 便 真 的 很 悲 哀, 原 來 他 們 是 被 人 利 用 了 在 這 次 西 灣 事 件 中, 如 果 政 府 僥 幸 在 民 主 派 議 員 的 支 持 下 成 功 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大 家 也 知 道, 所 謂 的 建 制 派 原 本 應 該 支 持 政 府, 我 們 真 不 知 道 他 們 今 天 如 何 倒 戈 假 設 能 成 功 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政 府 的 工 作 尚 未 完 結, 而 且 也 虧 欠 了 市 民 很 多, 因 為 當 我 們 在 保 護 西 灣 的 時 候, 我 們 已 經 知 道 另 一 邊 ( 包 括 私 人 發 展 商 ) 正 透 過 套 丁 買 賣 丁 權 謀 取 暴 利 這 些 商 人 已 經 有 動 作, 甚 至 已 經 完 成 工 作 主 席, 雖 然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的 只 是 西 灣, 但 我 相 信 這 只 是 漫 長 戰 役 中 的 一 小 部 分 要 保 護 香 港 的 郊 野 公 園 自 然 生 態, 以 及 保 護 每 一 代 人 也 希 望 能 流 傳 下 來 的 動 植 物, 我 們 需 要 有 決 心, 也 希 望 市 民 繼 續 站 出 來, 捍 衞 我 們 最 值 得 保 留 的 郊 野 公 園 我 謹 此 陳 辭, 反 對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決 議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鄉 議 局 主 席 經 民 聯 的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將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不 包 括 土 地 剔 出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發 叔 今 天 變 成 忽 然 反 對 派, 令 我 想 起 數 天 前, 應 該 是 上 星 期 六, 行 政 會 議 召 集 人 林 煥 光 說 過, 部 分 反 對 派 議 員 不 文 明, 令 行 政 立 法 之 間 的 關 係 緊 張, 難 以 建 立 共 識 他 表 示, 不 管 議 員 屬 於 甚 麼 派 別, 都 應 該 坐 下, 保 持 開 放 態 度, 聆 聽 對 方 意 見, 不 應 該 盲 目 反 對 政 府 的 政 策, 阻 礙 施 政 當 時, 有 人 說 : 慢 必, 他 指 的 是 你, 是 指 你 們 這 些 激 進 民 主 派 激 進 民 主 力 量 但 我 們 再 想 想, 他 會 否 是 指 這 些 忽 然 反 對 派 呢? 據 報, 民 建 聯 自 由 黨 及 經 民 聯 亦 聲 言 會 合 力 反

251 251 對 政 府 的 方 案, 不 知 道 林 煥 光 先 生 覺 得 這 羣 突 然 反 建 制 派 是 文 明, 還 是 野 蠻 呢? 角 色 互 換, 今 天, 保 皇 黨 變 成 民 主 派, 我 們 成 為 一 日 保 皇 黨, 合 力 支 持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其 實, 我 們 並 不 是 保 皇, 而 是 保 護 西 灣, 不 希 望 2010 年 魯 連 城 式 的 悲 劇 會 再 次 重 演, 破 壞 當 地 生 態, 導 致 一 些 不 能 逆 轉 的 後 果 所 以, 我 們 要 告 訴 政 府, 原 來 民 主 派 不 是 必 然 事 事 與 政 府 作 對, 亦 不 是 為 反 對 而 反 對 的 只 要 政 府 的 政 策 與 市 民 的 立 場 一 致, 順 應 民 意, 我 們 亦 會 站 在 政 府 的 一 邊, 其 實 亦 是 站 在 市 民 的 一 邊 所 以, 工 聯 會 的 同 事 也 被 指 責, 被 質 疑 他 們 為 何 與 泛 民 同 一 陣 線 其 實, 很 多 香 港 人 未 必 有 假 期 和 閒 錢 可 以 到 外 地 散 心, 前 往 美 麗 的 世 外 桃 源 馬 爾 代 夫 等 地 郊 野 公 園 成 為 了 這 些 香 港 人 工 作 之 餘, 呼 吸 新 鮮 空 氣 及 欣 賞 優 美 自 然 環 境 的 空 間 郊 野 公 園 的 價 值 是 無 可 計 量 的 將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是 絕 大 多 數 香 港 市 民 的 強 烈 願 望 我 不 會 行 山, 亦 不 喜 歡 行 山 不 過, 在 機 緣 巧 合 下, 我 曾 參 加 過 3 次 毅 行 者, 而 且 是 全 隊 (full team) 完 成, 很 厲 害, 我 從 來 沒 有 練 習, 亦 不 行 山, 但 可 以 在 限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我 步 行 了 47 小 時 48 分 鐘, 腳 趾 尾 的 腳 甲 也 甩 掉, 大 腿 內 側 被 內 褲 割 傷, 說 起 來 真 是 一 番 滋 味 在 心 頭 毅 行 者 特 別 喜 愛 西 灣, 因 為 那 裏 真 的 很 美 麗, 平 時 未 必 有 機 會 到 那 裏 所 以, 我 記 得 2010 年 魯 連 城 事 件 發 生 時, 我 也 有 走 出 來 參 與 保 衞 大 浪 西 灣 的 行 動 西 灣 有 多 美 麗? 今 天 有 很 多 人 都 說 過, 說 它 是 香 港 的 天 然 勝 景 之 首, 四 灣 一 尖, 不 過 大 家 沒 有 提 到 是 哪 4 個 灣 其 實, 大 浪 灣 包 括 西 灣 東 灣 大 灣 及 鹹 田 灣 ; 而 一 尖 是 指 蚺 蛇 尖 大 家 要 親 身 到 那 裏 走 走, 才 能 感 受 到 環 境 有 多 美 麗, 多 說 也 無 用 此 外, 早 去 早 着, 如 果 遲 去, 不 是 恐 怕 有 人 破 壞, 而 是 有 很 多 原 因, 令 它 沒 有 以 前 那 麼 美 麗 所 以, 西 灣 是 大 自 然 給 予 香 港 人 的 恩 賜, 是 香 港 的 無 價 瑰 寶, 亦 是 香 港 人 的 共 同 資 產 今 次, 我 聽 到 反 對 將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用 地 的 最 強 烈 理 由, 便 是 打 破 了 村 民 的 夢 是 甚 麼 夢 呢? 是 發 展 夢 或 許 說 得 坦 白 一 點, 便 是 發 財 夢 發 叔 表 示, 他 也 熱 愛 郊 野 公 園, 但 沒 理 由 慷 村 民 之 慨, 將 他 們 的 土 地 劃 作 郊 野 公 園 發 叔 重 申, 村 民 發 展 自 己 土 地 的 權

252 252 益, 是 不 應 該 被 剝 削 的 即 使 立 法 會 未 能 通 過 他 的 修 正 案, 他 亦 寄 望 藉 司 法 覆 核 來 還 村 民 一 個 公 道 我 們 明 白, 站 在 發 叔 的 立 場, 這 是 他 應 該 做 的 工 夫 不 過, 今 天 很 多 發 言 支 持 發 叔 的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論 據 及 比 喻, 我 倒 覺 得 是 不 倫 不 類 的 例 如 有 人 將 今 次 西 灣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類 比 菜 園 村 或 新 界 東 北 發 展 的 層 次, 說 是 強 搶 民 產 我 認 為 一 定 要 說 出 事 實, 這 些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村 民 仍 然 可 以 申 請 建 丁 屋, 因 此 並 非 強 搶 民 產 局 長 說 過 很 多 次, 稍 後 在 總 結 發 言 時 他 亦 會 再 說, 申 請 的 難 度 並 無 因 此 而 增 加, 過 去 亦 有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的 例 子 我 相 信 政 府 亦 願 意 繼 續 與 村 民 保 持 溝 通, 甚 至 協 助 他 們 得 到 合 理 的 權 益 我 亦 希 望 政 府 能 做 到 這 一 點 所 以, 我 剛 才 很 留 心 聆 聽 每 位 議 員 的 發 言, 我 聽 到 民 建 聯 葛 珮 帆 議 員 七 情 上 面 情 辭 並 茂 佛 口 婆 心, 從 村 民 的 角 度 打 悲 情 牌, 仿 似 觀 音 下 凡, 令 我 也 有 幾 分 感 動 但 是, 上 次 當 我 們 談 論 新 界 東 北 有 更 多 村 民 被 人 毀 村 奪 地 時, 他 們 卻 不 是 這 樣 說, 也 不 是 用 這 種 語 氣 和 這 種 面 口 就 他 們 今 天 所 說 的 話, 他 朝 我 們 再 有 機 會 討 論 其 他 地 方 的 發 展 時, 我 希 望 大 家 可 以 用 同 一 把 尺 同 一 個 語 調 同 一 個 心 懷 及 同 一 個 面 口 來 面 對 香 港 人 2010 年, 西 灣 有 非 原 居 民 購 入 大 片 土 地, 大 興 土 地, 砍 伐 樹 林, 截 斷 麥 理 浩 徑 原 來 的 路 線, 毀 掉 了 原 有 的 溪 流, 挖 掘 巨 型 的 水 池, 當 中 其 實 亦 包 括 一 些 官 地 這 一 連 串 的 事 件, 令 香 港 市 民 為 之 側 目, 輿 論 譁 然 在 公 眾 的 強 烈 勸 諭 下, 政 府 果 斷 地 宣 布, 西 灣 須 劃 為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暫 時 遏 止 了 那 些 失 控 的 土 木 工 程 同 年 年 底,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將 陸 續 納 入 郊 野 公 國 或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他 亦 特 別 提 到,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會 將 自 然 美 景 視 為 考 察 因 素 由 於 大 浪 四 灣 擁 有 世 界 級 的 自 然 美 景, 廣 大 市 民 當 然 預 期 政 府 會 將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今 次 對 於 愛 護 郊 野 公 園 的 行 動, 我 們 這 羣 城 市 人 表 示 支 持, 反 而 原 居 民 卻 反 對 我 們 這 羣 城 市 人 也 不 是 野 蠻 人, 我 們 亦 同 意 應 對 原 居 民 提 供 一 些 支 持 和 協 助, 這 也 是 解 決 目 前 不 必 要 紛 擾 的 方 向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應 連 結 關 注 城 鄉 發 展 者, 共 同 研 究 和 設 計 可 讓 原 居 民 在 本 村 謀 生 的 可 行 方 案, 並 讓 方 案 得 以 在 政 策 框 架 內 實 施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253 253 亦 應 支 持 現 存 愛 護 郊 野 公 園 的 團 體 和 義 工, 協 助 他 們 投 入 時 間 和 精 力, 與 村 民 共 同 解 決 他 們 的 問 題, 並 採 取 具 體 措 施, 實 現 他 們 保 守 本 村 風 貌 的 樸 素 願 望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委 員 會 成 員 吳 祖 南 先 生 認 為, 把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私 人 土 地 劃 作 不 包 括 土 地, 正 如 發 叔 所 說 把 土 地 剔 出 來, 其 實 是 一 個 雙 輸 的 做 法 一 方 面, 無 助 保 育 ; 另 一 方 面, 村 民 不 能 獲 得 任 何 資 助, 令 很 多 屬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鄉 村 日 漸 荒 廢, 自 生 自 滅 吳 祖 南 先 生 建 議 政 府 應 以 合 作 夥 伴 形 式, 共 同 管 理 郊 野 公 園 和 私 人 土 地, 並 兼 顧 各 方 利 益, 一 如 英 國 把 郊 野 公 園 中 的 私 人 土 地 發 展 成 為 鄉 鎮, 這 不 單 能 刺 激 旅 遊 業, 更 令 私 人 土 地 的 價 值 上 升 今 天 發 叔 明 知 這 項 修 正 決 議 案, 在 萬 惡 扭 曲 和 畸 形 的 分 組 點 票 制 度 下 這 些 我 們 平 日 所 罵 的 東 西 地 區 直 選 方 面 真 的 沒 有 可 能 會 通 過 但 是, 我 亦 欣 賞 他 的 知 其 不 可 為 而 為 之, 這 正 如 稍 後 有 關 P&P 的 議 案, 該 項 議 案 在 這 種 萬 惡 扭 曲 和 畸 形 的 分 組 點 票 制 度 下, 也 是 沒 有 可 能 會 通 過 的, 但 我 們 也 要 做 我 們 不 說 你 做 show, 你 也 不 要 說 我 們 做 show, 大 家 要 盡 力 去 做 所 以, 我 看 到 發 叔 由 小 組 委 員 會 階 段 已 開 始 找 議 員 加 入, 令 他 的 修 訂 可 以 獲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他 更 提 出 處 女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在 真 正 要 辯 論 表 決 時, 他 也 致 電 每 一 位 議 員 拉 票, 真 的 是 交 足 功 課 有 人 問 他 是 否 只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內 才 這 樣 做? 非 也, 發 叔 現 在 仍 然 很 認 真 地 做, 這 令 我 想 起 8 個 大 字 : 項 莊 舞 劍, 意 在 沛 公 他 今 天 提 出 修 訂 決 議 案 只 是 項 莊 舞 劍, 那 麼 沛 公 是 甚 麼 呢? 昨 天 有 一 本 周 刊 報 道, 真 可 惡, 內 容 說 發 叔 借 大 浪 西 灣 造 勢, 為 仔 鋪 路 上 位, 我 不 討 論 這 些 八 卦 東 西 但 是, 今 天 有 另 一 本 周 刊 則 報 道 : 鄉 議 局 靠 惡 搶 地, 鄧 竟 成 腳 軟 避 走, 我 不 知 道 他 是 否 已 看 過 這 報 道 這 陣 子 有 很 多 報 章 周 刊 也 以 這 個 課 題 來 造 新 聞 和 炒 作 新 聞 關 心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朋 友 也 知 道, 保 護 西 灣 只 是 其 中 一 場 小 戰 役, 有 人 說 是 小 勝, 我 真 的 不 敢 這 樣 說 我 們 千 萬 不 能 掉 以 輕 心, 因 為 真 正 的 硬 仗 是 如 何 保 育 其 餘 的 50 多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今 天 有 報 章 報 道, 有 一 半 土 地 已 撥 入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意 味 可 用 作 鄉 村 式 的 發 展 前 天 文 台 台 長 林 超 英 先 生 也 直 言, 如 果 交 由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處 理 這 些 不 包 括 土 地, 將 會 令 人 非 常 擔 心, 因 為 城 規 會 在 審 核 發 展 時, 往 往 未 有 理 會 發 展 對 周 邊 地 段 的 影 響 經 典 的 例 子

254 254 便 是 容 許 國 金 這 座 高 樓 大 廈, 破 壞 港 島 山 脊 線, 摧 毀 從 太 平 山 山 頂 觀 賞 的 維 港 景 色 今 天, 政 府 在 這 邊 廂 好 像 大 發 慈 悲, 要 做 好 事, 站 在 大 多 數 港 人 的 一 方 但 是, 在 另 一 邊 廂, 政 府 卻 又 放 任 其 他 不 包 括 土 地, 好 像 放 生 一 般, 令 人 有 機 會 進 行 大 型 發 展 舉 例 而 言, 我 們 會 在 下 一 項 議 案 辯 論 中 討 論 鎖 羅 盆, 那 裏 渺 無 人 煙, 但 當 局 竟 然 估 計 當 地 稍 後 會 有 人, 真 的 要 問 人 從 何 來 我 相 信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要 留 待 之 後 的 議 案 辯 論 才 可 以 討 論 雖 然 我 們 今 次 支 持 政 府 這 項 議 案, 但 政 府 真 的 不 要 高 興 得 太 早, 也 不 用 太 高 興 如 果 大 家 有 留 意 小 組 委 員 會, 我 們 兩 方 的 議 員, 不 計 既 定 立 場, 向 政 府 提 出 的 問 題 均 非 常 相 似, 都 是 問 為 甚 麼 在 過 去 的 日 子 裏, 工 夫 會 做 得 那 麼 差 勁? 政 府 的 原 則 是 甚 麼? 為 何 有 些 事 情 會 這 樣 做, 有 些 事 情 卻 那 裏 做? 關 於 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及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方 面, 為 何 好 像 沒 有 原 則? 所 以, 今 天 除 黃 錦 星 局 長 外, 我 覺 得 陳 茂 波 局 長 也 應 出 席 本 會, 就 這 個 議 題 多 點 聆 聽, 因 為 我 們 談 到 很 多 土 地 的 問 題 香 港 的 天 然 美 景 一 經 破 壞, 便 會 一 去 不 返 我 們 並 不 覺 得 政 府 完 全 正 確, 十 全 十 美, 無 懈 可 擊 甚 至 有 議 員 覺 得 政 府 有 點 野 蠻, 野 蠻 的 意 思 是 道 理 不 夠 強, 即 不 能 完 全 說 服 大 家, 令 所 有 人 也 心 服 口 服, 而 且 也 有 自 相 矛 盾 的 地 方, 這 些 我 們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內 也 曾 提 出 過 但 是, 我 們 也 要 選 擇 支 持 政 府 這 個 做 法, 因 為 我 們 深 怕 萬 一 放 生 了 這 些 土 地, 成 為 不 包 括 土 地, 即 把 這 些 土 地 剔 出 郊 野 公 園, 所 造 成 的 破 壞 是 無 法 逆 轉 的 大 家 也 知 道 這 6 個 字 : 先 破 壞 後 發 展 如 果 土 地 被 破 壞, 即 使 花 很 多 金 錢 資 源 和 人 力, 也 不 能 挽 救 這 些 土 地 所 以, 我 今 天 會 反 對 發 叔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支 持 政 府 的 原 議 案, 順 從 民 願 美 景 當 前, 天 地 人 和 希 望 政 府 是 真 心 真 意 保 育 香 港 郊 野 公 園 這 些 福 地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即 使 香 港 的 居 住 空 間 很 狹 窄, 加 上 空 氣 污 染 很 嚴 重, 但 我 們 的 郊 野 公 園 近 在 咫 尺, 綠 色 空 間 的 比 例 亦 很 高 出 奇 地, 在 2012 年 經 濟 學 人 (The Economist) 全 球 宜 居 城 市 指 數 (Liveability

255 255 Ranking) 中, 香 港 竟 然 排 名 第 一, 原 因 是 甚 麼 呢? 因 為 香 港 勝 在 有 郊 野 公 園 在 2012 年 間, 香 港 各 郊 野 公 園 的 遊 人 數 目 達 萬 人 次, 其 中 船 灣 郊 野 公 園 最 受 歡 迎, 達 299 萬 人 次 香 港 有 很 多 值 得 驕 傲 的 東 西, 但 很 多 時 都 被 我 們 一 手 摧 毀, 例 如 我 們 的 廉 潔, 最 近 我 們 的 Transparency Index 竟 然 跌 至 第 十 五 位 現 在 我 們 的 Liveability Ranking 全 球 排 名 第 一, 但 我 們 現 在 做 了 些 甚 麼, 以 保 護 我 們 這 些 如 此 珍 貴 的 資 源 呢?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均 從 法 理 經 濟 等 角 度 討 論 這 件 事, 我 也 嘗 試 從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看, 把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在 經 濟 學 上 究 竟 會 發 生 甚 麼 事 UCLA 有 一 位 著 名 的 經 濟 學 者 Professor ALCHIAN, 他 是 全 球 最 有 名 的 自 由 經 濟 學 者, 對 property rights( 產 權 ), 尤 其 是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私 有 產 權 ) 很 有 研 究, 但 他 的 論 述 中 亦 提 到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re not absolute, 私 有 產 權 並 非 絕 對, 亦 須 受 社 會 契 約 所 限 制 再 看 看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這 些 私 有 產 權, 究 竟 是 甚 麼 一 回 事 呢? 剛 才 很 多 建 制 派 同 事, 尤 其 是 經 民 聯 的 同 事 提 到, 如 果 我 們 把 這 些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就 會 破 壞 私 有 產 權, 甚 至 是 褫 奪 了 一 些 私 人 土 地 的 擁 有 權 等, 但 事 實 又 是 否 這 樣 呢?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條,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合 法 傳 統 權 益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保 護 我 們 看 到 第 四 十 條 所 說 的 是 合 法 傳 統 權 益, 並 不 是 指 這 項 權 益 的 價 值, 而 這 些 權 益 亦 包 括 了 這 些 原 居 民 的 原 有 生 活 方 式, 一 種 要 融 入 大 自 然 的 生 活 方 式, 一 種 鄉 郊 的 生 活 方 式, 當 然 亦 包 括 了 70 年 代 殖 民 地 政 府 向 這 些 居 民 承 諾 的 所 謂 丁 權, 但 縱 使 我 們 討 論 的 是 這 些 權 利, 我 們 並 不 想 在 今 天 討 論 一 個 更 加 大 的 議 題, 即 丁 權 問 題 但 是, 縱 使 如 此, 我 們 要 保 護 這 些 權 益, 但 這 些 權 益 並 沒 有 包 括 其 未 來 價 值, 即 我 們 ( 包 括 政 府 ) 並 沒 有 任 何 人 會 擔 保 guarantee 這 些 權 益 一 定 會 升 值, 沒 有 任 何 人 會 作 出 這 樣 的 保 證, 我 們 只 是 保 護 這 些 原 居 民 所 享 有 並 可 以 使 用 的 這 些 權 益 在 年 度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政 府 曾 承 諾 在 郊 野 公 園 的 77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中, 把 其 中 54 幅 私 人 和 政 府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而

256 256 在 2011 年,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委 員 會 亦 已 同 意 這 項 建 議, 修 訂 有 關 郊 野 公 園 的 指 定 準 則, 不 再 把 私 人 土 地 一 律 剔 出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再 談 談 剛 才 提 到 的 產 權 問 題, 我 們 看 到 在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紀 錄 中, 現 時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有 幅 私 人 土 地 很 明 顯, 事 實 告 訴 我 們, 把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是 絕 對 不 會 影 響 私 有 產 權 和 業 權 當 然, 納 入 後 是 會 受 到 稍 為 多 一 些 的 限 制 剛 才 很 多 人 舉 了 很 多 例 子, 包 括 外 國 的 例 子 等, 指 出 為 何 我 們 不 應 該 把 這 些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或 要 設 立 一 些 甚 麼 保 育 基 金 等 我 可 以 告 訴 你 英 國 一 些 活 生 生 的 例 子, 我 記 得 剛 才 葛 珮 帆 議 員 提 到 我 們 是 否 要 考 慮 設 立 保 育 基 金, 就 如 英 國 的 National Trust 其 實 英 國 人 的 生 活, 每 一 天 都 受 到 這 些 conservationist 或 保 育 政 策 影 響, 但 他 們 沒 有 半 點 怨 言, 因 為 一 般 平 民 百 姓 所 居 住 的 處 所, 可 能 也 是 listed property( 受 保 護 建 築 物 ) 這 些 建 築 物 受 保 護 後, 會 否 影 響 它 們 的 發 展 呢? 當 然 有 可 能 但 是, 他 們 有 沒 有 每 天 跟 政 府 抗 爭, 聲 稱 因 這 些 建 築 物 受 到 保 護, 令 建 築 物 的 價 值 降 低 而 去 抗 爭 呢? 他 們 沒 有 這 樣 做, 因 為 大 家 都 很 喜 歡 這 些 建 築 物, 喜 歡 他 們 的 土 地 這 些 listed property 分 3 個 等 級, 分 別 是 grade one grade two 及 grade three, 每 一 個 等 級 都 有 一 些 可 以 做 或 不 可 以 做 的 事 讓 我 舉 出 一 些 最 簡 單 的 例 子, 解 釋 甚 麼 是 可 以 做 的, 甚 麼 是 不 可 以 做 的, 因 為 我 也 曾 住 在 listed property 最 基 本 來 說, 如 果 你 要 對 一 些 屬 listed property 的 建 築 物 進 行 改 建, 便 必 須 向 當 地 的 local council 申 請 當 然, 你 不 可 以 把 一 扇 木 窗 改 為 鋼 窗, 甚 至 加 建 一 層 細 小 的 閣 樓, 這 些 都 會 受 到 非 常 嚴 厲 的 規 管 另 一 項 比 較 有 趣 的 法 例 規 定 是 該 等 listed property 必 須 每 7 年 進 行 一 次 油 漆 翻 新 工 程, 而 業 主 揀 選 油 漆 的 顏 色 都 有 限 制, 例 如 若 整 條 街 道 的 建 築 物 都 是 白 色 或 cream 色, 你 便 絕 對 不 可 以 揀 選 其 他 顏 色 的 油 漆, 但 大 家 都 覺 得 這 是 一 項 非 常 好 的 保 育 政 策 由 於 有 了 這 些 保 育 政 策, 該 等 物 業 不 單 沒 有 跌 價, 反 而 有 很 多 外 國 投 資 者 看 到 這 條 街 道, 覺 得 很 美, 整 條 街 道 呈 雪 白 色, 因 而 令 該 等 物 業 的 價 值 上 升 這 個 例 子 可 能 扯 得 太 遠 了

257 257 我 又 談 談 最 近 其 實 不 是 最 近 我 12 個 月 前 曾 到 緬 甸 旅 行 緬 甸 是 一 個 剛 發 展 的 國 家, 在 軍 政 府 統 治 下, 人 民 的 生 活 非 常 艱 苦 這 一 兩 年 來, 由 於 昂 山 素 姬 重 返 國 會, 在 他 們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下, 很 多 民 生 問 題 都 得 到 解 決 我 在 一 個 叫 Inle Lake 的 湖 邊 住 了 數 天 Inle Lake 是 一 個 非 常 大 的 淡 水 湖, 風 景 非 常 秀 麗, 足 可 媲 美 我 們 的 大 浪 西 灣, 而 Inle Lake 的 面 積 有 116 平 方 公 里, 是 一 個 非 常 大 的 湖 泊 我 們 住 的 地 方 周 邊 有 一 些 民 宿, 但 這 些 並 非 簡 陋 的 民 宿 每 一 間 酒 店 ( 即 民 宿 ) 內, 地 方 不 太 大 的 有 5 至 6 位 旅 客 入 住, 而 大 一 點 的 則 可 供 十 多 二 十 人 入 住 這 些 建 築 物 雖 然 是 木 製 的 平 房, 但 都 非 常 秀 麗, 並 且 是 經 建 築 師 精 心 設 計 我 所 入 住 的 一 間 竟 然 是 由 一 位 在 法 國 住 了 15 年 流 亡 海 外 的 緬 甸 華 僑 所 興 建 的, 他 說 因 為 緬 甸 政 府 有 一 項 政 策, 希 望 建 設 這 些 風 景 區, 一 方 面 要 保 育 風 景 區, 而 另 一 方 面, 亦 要 發 展 一 些 可 持 續 的 生 態 旅 遊, 所 以 鼓 勵 這 些 移 居 海 外 多 年 的 緬 甸 人 回 國 建 設, 於 是 他 開 設 了 這 間 boutique hotel, 也 可 稱 為 民 宿 該 區 的 發 展 非 常 成 功, 每 年 吸 引 很 多 遊 客 當 然, 保 育 政 策 和 發 展 之 間 需 要 取 得 平 衡 我 剛 才 聽 到 很 多 議 員 表 示, 原 居 民 的 權 益 會 受 損, 其 實 政 府 可 以 設 法 訂 出 周 全 整 全 的 配 套 設 施, 令 居 民 可 以 繼 續 享 受 這 處 天 然 美 景 之 餘, 亦 可 以 繼 續 他 們 的 生 活 上 星 期 六 日, 我 身 處 新 加 坡 當 然, 新 加 坡 的 發 展 速 度, 令 這 議 會 內 不 少 議 員 羨 慕 不 已, 他 們 亦 經 常 責 成 香 港 政 府 要 學 習 新 加 坡 當 然, 新 加 坡 的 土 地 面 積 大 概 只 有 香 港 的 一 半, 當 地 的 發 展 密 度 很 高, 但 當 然, 新 加 坡 的 平 地 比 香 港 多, 而 填 海 限 制 亦 比 香 港 少 不 過, 當 我 向 當 地 居 民 問 到 他 們 的 生 活 質 素 如 何 時, 他 們 都 搖 搖 頭 當 然, 新 加 坡 的 發 展 速 度 是 我 們 議 會 內 部 分 同 事 的 目 標, 但 當 談 到 生 活 質 素 和 生 活 感 受 時, 他 們 說 其 實 他 們 的 壓 力 很 大, 當 地 並 沒 有 香 港 所 擁 有 的 郊 野 公 園, 唯 一 一 個 郊 野 公 園 叫 Woodlands, 是 位 於 新 加 坡 北 部 一 片 佔 地 約 數 公 頃 的 叢 林, 而 他 們 其 他 地 方 都 已 經 填 海, 亦 興 建 了 很 多 建 築 物 當 然, 經 濟 發 展 與 人 們 的 生 活 質 素 可 能 成 正 比, 亦 可 能 成 反 比 所 以, 我 今 天 看 到 當 我 們 有 這 麼 多 珍 貴 的 天 然 資 源 時, 我 們 口 口 聲 聲 說 我 們 愛 港 我 記 得 數 年 前 我 跟 司 徒 華 先 生 有 一 次 對 話, 當 時 他 跟 我 談 的 是 愛 國, 他 說 愛 國 是 甚 麼? 愛 國 就 是 愛 這 個 國 家 的 風 土 人 情 土 地 和 人 民 如 果 我 們 連 自 己 的 土 地 都 不 愛, 要 破 壞 這 麼 優 美 的 大 浪 西 灣, 我 們 又 怎 能 說 自 己 愛 港 呢? 大 家 想 一 想 吧

258 258 我 今 天 不 再 詳 述 為 何 我 反 對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訂 決 議 案, 因 為 過 去 數 天 我 收 到 很 多 電 郵, 要 求 我 支 持 政 府 的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以 及 反 對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訂 剛 才 我 已 經 說 了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道 理, 縱 使 我 們 要 保 護 原 居 民 在 基 本 法 下 所 獲 賦 予 的 權 益, 但 我 們 並 不 是 要 擔 保 這 項 權 益 的 價 值, 他 們 仍 然 可 以 享 用 這 項 權 益 所 以, 基 於 這 個 最 基 本 點, 亦 基 於 私 有 產 權 並 非 絕 對 權 利 這 個 論 點, 我 支 持 政 府 這 項 修 訂 令 主 席, 我 謹 此 發 言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思 匯 政 策 研 究 所 在 2011 年 8 月 發 表 的 香 港 郊 野 公 園 網 絡 的 適 應 性 治 理 研 究 報 告, 香 港 在 1970 年 代 劃 定 郊 野 公 園 時, 受 保 護 土 地 範 圍 主 要 是 水 庫 集 水 區 和 高 海 拔 地 區, 目 的 是 要 透 過 劃 定 郊 野 公 園 以 限 制 發 展, 並 透 過 重 新 植 樹 造 林, 加 強 保 護 香 港 水 資 源 故 此, 早 年 政 府 劃 定 郊 野 公 園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保 護 集 水 區 內 的 水 質 其 後, 隨 着 香 港 城 市 化 進 一 步 發 展, 更 多 市 民 越 來 越 重 視 大 自 然 的 價 值 和 保 育, 更 甚 至 有 人 不 希 望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有 任 何 發 展, 以 免 對 郊 野 公 園 的 環 境 和 自 然 生 態 造 成 威 脅 在 2012 年, 郊 野 公 園 的 遊 客 數 量 達 到 萬 人 次, 不 少 市 民 和 旅 客 都 喜 歡 到 郊 野 公 園 感 受 一 下 香 港 的 大 自 然 美 景 所 以, 近 年 不 少 市 民 認 為, 政 府 應 擴 大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以 加 強 對 大 自 然 的 保 育 今 次 政 府 將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範 圍, 原 因 是 當 局 在 2010 年 6 月 發 現 有 人 在 西 灣 的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範 圍 內 的 私 人 土 地 和 政 府 土 地 上 進 行 違 例 挖 掘 工 程, 引 起 公 眾 對 保 護 郊 野 公 園 的 高 度 關 注 政 府 於 是 在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中, 承 諾 會 把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或 透 過 法 定 規 劃 程 序 確 立 合 適 用 途, 加 以 管 制 顯 然, 我 們 要 處 理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規 管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發 展, 以 免 對 郊 野 公 園 的 環 境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和 破 壞 但 將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是 否 唯 一 辦 法? 是 否 最 有 效 的 辦 法? 政 府 如 何 兼 顧 和 平 衡 私 人 業 權 和 公 眾 利 益? 現 有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的 罰 則, 對 於 罔 顧 法 紀, 強 行 進 行 違 規 發 展 又 是 否 具 足 夠 阻 嚇 性 呢? 我 希 望 局 長 稍 後 可 以 向 我 們 加 以 解 釋 主 席, 根 據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任 何 土 地 的 擁 有 人 或 有 任 何 土 地 權 益 的 人, 不 得 因 該 土 地 位 於 郊 野 公 園 內 或 受 郊 野 公 園 影 響 而 獲 付 補 償 我 覺 得 這 個 規 定 等 於 未 審 先 判, 完 全 不 公 道

259 259 雖 然 黃 錦 星 局 長 多 次 重 申,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內, 並 不 會 影 響 私 人 土 地 業 權, 亦 不 會 令 有 關 土 地 歸 還 政 府 但 是,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私 人 土 地, 即 使 根 據 批 地 條 款 使 用 發 展 或 重 建, 面 對 的 關 卡 或 限 制 難 免 會 有 所 增 加, 而 公 眾 亦 會 希 望 有 關 發 展 能 夠 更 加 配 合 和 滿 足 環 保 要 求 所 以, 有 關 土 地 持 有 人 在 根 據 契 約 進 行 發 展 時, 自 然 要 兼 顧 更 多 因 素, 這 樣 無 疑 會 對 業 權 持 有 人 造 成 一 定 損 失 但 是, 如 何 評 定 他 們 所 遭 受 的 損 失 呢? 現 行 法 例 並 沒 有 授 權 一 個 獨 立 專 業 組 織 或 機 關, 對 受 影 響 的 業 權 持 有 人 進 行 業 權 受 損 的 專 業 評 估, 以 及 就 有 關 索 償 申 請 作 出 裁 決, 現 時 受 影 響 業 權 持 有 人 只 能 向 政 府 提 出 申 訴 這 樣 難 免 令 有 關 業 權 人 質 疑, 政 府 既 是 入 場 踢 球 的 球 員, 又 是 球 場 上 的 球 證, 如 何 能 夠 為 球 賽 作 公 平 公 正 的 裁 決 呢? 所 以, 政 府 有 必 要 檢 視 有 關 方 面, 及 早 作 出 適 當 處 理, 避 免 造 成 私 人 權 益 和 公 眾 利 益 之 間 的 對 立, 讓 受 損 的 業 權 持 有 人 得 到 應 有 的 合 理 賠 償 政 府 一 定 要 考 慮 如 何 兼 顧 私 人 業 權 和 公 眾 利 益, 絕 不 能 顧 此 失 彼 主 席, 今 次 政 府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備 受 市 民 關 注, 在 社 會 利 益 的 大 前 提 下, 有 任 何 人 的 權 益 受 損, 政 府 都 應 該 予 以 照 顧 然 而, 今 次 政 府 與 有 關 業 權 人 的 協 商 明 顯 不 足, 亦 不 能 夠 給 予 市 民 信 心, 讓 市 民 ( 尤 其 是 受 影 響 的 業 權 持 有 人 ) 安 心 和 放 心, 他 們 的 土 地 即 使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他 們 的 權 益 都 能 得 到 充 分 的 保 障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主 動 為 受 影 響 的 業 權 持 有 人 居 民, 提 供 更 多 協 助, 幫 助 受 影 響 村 民 重 建 村 落, 協 助 農 民 復 耕 過 去, 政 府 一 直 以 免 費 保 育 的 思 維 推 動 保 育, 無 論 是 環 境 或 建 築 物 的 保 育, 私 人 業 權 持 有 人 難 免 要 承 受 一 定 損 失 任 何 被 列 為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建 築 物, 要 作 任 何 改 動, 都 必 須 經 過 特 別 的 審 批 程 序, 政 府 應 該 考 慮 為 有 關 業 主 提 供 更 多 協 助, 包 括 財 政 上 的 資 助, 由 政 府 和 私 人 共 同 保 育, 而 不 是 一 聲 令 下, 只 顧 保 育, 不 顧 業 主 的 需 要 和 損 失 主 席, 保 育 需 要 資 源 的 配 合, 包 括 應 對 權 益 受 損 人 作 出 適 當 賠 償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違 規 興 建 的 寮 屋, 住 戶 因 政 府 發 展 計 劃 而 要 搬 遷, 均 可 獲 得 政 府 的 安 置 賠 償 如 果 政 府 將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而 對 業 權 持 有 人 造 成 實 際 損 失, 政 府 理 應 對 他 們 作 出 合 理 賠 償 基 本 法 保 障 香 港 市 民 的 私 人 財 產, 我 們 必 須 予 以 尊 重, 同 時 這 亦 是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值, 必 須 加 以 維 護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260 260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為 了 讓 本 議 案 的 討 論 有 準 確 的 聚 焦, 必 須 先 釐 清 這 項 議 題 的 混 淆 之 處, 才 可 心 平 氣 和 地 進 行 有 建 設 性 的 探 討 有 不 少 傳 媒 報 道 和 社 會 各 界 的 議 論, 都 籠 統 地 說 劉 皇 發 議 員 動 議 修 訂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第 3(2) 條, 旨 在 把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剔 出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如 此 一 來, 很 多 市 民 都 有 很 大 的 誤 解, 以 為 這 項 修 訂 一 旦 獲 得 通 過, 西 灣 這 個 水 清 沙 幼 的 自 然 勝 景 便 會 被 剔 除 於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外 剛 才 有 數 位 議 員 反 對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修 訂, 他 們 的 發 言 內 容 正 正 突 顯 出 這 些 誤 解 與 誤 導 事 實 上,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修 訂 只 是 要 求 不 要 把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 即 西 灣 村 )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該 處 所 在 的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佔 地 公 頃, 主 席, 即 這 張 地 圖 上 所 示 的 綠 色 部 分 西 灣 村 不 包 括 土 地 屬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的 一 部 分, 佔 地 約 公 頃, 即 地 圖 上 所 示 的 黑 色 方 格 部 分, 面 積 只 佔 前 者 的 0.37% 更 重 要 的 是, 劉 皇 發 議 員 的 修 訂 完 全 不 會 影 響 現 有 郊 野 公 園 的 地 方 不 會 影 響 環 保 人 士 和 郊 遊 市 民 均 希 望 保 育 的 西 灣 一 帶 不 會 影 響 今 天 數 位 議 員 同 事 所 展 示 的 美 麗 海 灘 不 會 出 現 葉 建 源 議 員 所 指 在 西 灣 興 建 的 高 樓 大 廈, 亦 不 會 如 陳 志 全 議 員 所 說 重 現 魯 連 城 事 件 主 席, 究 竟 鄉 議 局 西 貢 區 議 會 西 貢 鄉 事 委 員 會 和 西 灣 村 的 居 民, 對 於 當 局 宣 布 將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為 甚 麼 會 有 如 此 大 的 反 響 呢? 這 既 涉 及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問 題, 亦 關 乎 當 局 的 舉 措 失 當 所 謂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是 指 毗 鄰 郊 野 公 園 或 被 郊 野 公 園 圍 繞 的 私 人 或 政 府 土 地, 但 不 屬 於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評 估 某 幅 土 地 是 否 適 宜 指 定 為 郊 野 公 園, 當 局 歷 來 有 一 套 既 定 的 原 則 及 準 則, 評 估 因 素 包 括 相 關 地 點 的 保 育 價 值 景 觀 及 美 觀 價 值 康 樂 發 展 潛 力 面 積 土 地 類 別 及 土 地 用 途 相 配 等 然 而, 當 局 在 指 定 郊 野 公 園 時, 由 於 徵 用 私 家 地 段 可 能 涉 及 鄉 村 範 圍 內 原 居 民 的 傳 統 權 益, 而 土 地 業 權 人 也 可 能 會 提 出 反 對, 故 此 當 年 的 政 策 傾 向 揀 選 政 府 土 地, 避 免 對 村 民 及 土 地 業 權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包 括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以 免 招 致 他 們 提 出 反 對 及 向 政 府 索 償 因 此, 當 局 在 劃 定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時, 通 常 會 把 一 些 含 有 鄉 村 和 農 地 的 私 人 土 地, 連 同 其 周 邊 作 緩 衝 之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剔 出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形 成 所 謂 不 包 括 土 地 主 席, 目 前 全 港 有 24 個 郊 野 公 園, 即 地 圖 上 所 示 的 有 顏 色 部 分, 總 面 積 達 公 頃, 佔 全 港 土 地 面 積 約 40% 不 包 括 土 地 共 有 77

261 261 幅, 面 積 約 公 頃 有 若 干 幅 私 人 土 地, 由 於 土 地 業 權 人 並 無 提 出 反 對, 故 此 仍 位 於 指 定 的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合 共 約 佔 460 公 頃 由 此 可 見, 不 包 括 土 地 有 其 歷 史 淵 源, 並 且 僅 佔 全 港 郊 野 公 園 總 面 積 約 4.8%, 兩 者 的 面 積 差 距 極 為 懸 殊 根 據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管 理 局 於 1979 年 1 月 5 日 致 西 貢 鄉 事 委 員 會 的 函 件, 其 中 一 段 清 晰 闡 述 了 當 局 在 70 年 代 劃 定 郊 野 公 園 的 政 策 ( 我 引 述 ): 劃 定 郊 野 公 園 園 界 時, 當 局 已 將 現 時 有 人 居 住 之 村 落 劃 出 界 外, 並 會 在 村 落 四 面 留 下 足 夠 地 方 供 正 常 擴 展 之 用 在 決 定 村 界 與 郊 野 公 園 間 之 距 離 時, 有 關 當 局 乃 遵 照 新 界 民 政 署 之 政 策 者 根 據 該 政 策, 新 村 落 可 於 現 有 村 落 300 呎 範 圍 內 建 造 依 此 準 則, 每 條 村 落 四 周 最 少 保 留 有 300 呎 地 方, 而 該 等 地 方 乃 完 全 劃 離 郊 野 公 園 之 範 圍 者 ( 引 述 完 畢 ) 1989 年 的 指 定 新 郊 野 公 園 或 擴 建 現 有 郊 野 公 園 的 原 則 及 準 則 文 件 亦 明 確 表 示, 當 局 傾 向 揀 選 政 府 土 地 指 定 為 郊 野 公 園 當 局 曾 於 2011 年 覆 核 指 定 郊 野 公 園 的 原 則 及 準 則, 仍 然 指 出 某 地 點 如 有 大 量 民 居 且 活 動 頻 繁, 便 不 太 適 合 被 指 定 為 郊 野 公 園 的 一 部 分 主 席, 無 論 如 何, 如 果 要 保 護 及 保 育 不 包 括 土 地, 免 受 與 郊 野 公 園 不 協 調 的 用 途 所 影 響, 現 行 機 制 主 要 提 供 了 兩 個 選 項 : 其 中 一 個 選 項 是, 根 據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為 郊 野 公 園 的 一 部 分 ; 另 一 個 選 項 是,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將 不 包 括 土 地 先 納 入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繼 而 再 納 入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以 進 行 法 定 規 劃 管 制 主 席, 我 是 工 程 師 專 業 出 身, 並 曾 在 2010 年 年 初 至 2012 年 年 底 3 年 間, 擔 任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委 員, 對 這 項 議 題 有 相 當 的 了 解 在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刊 憲 後, 如 果 未 獲 城 規 會 的 許 可, 該 區 的 任 何 發 展 或 用 途 均 會 被 視 為 違 法, 規 劃 署 可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正 因 如 此, 在 建 築 或 土 地 行 政 制 度 下, 未 受 到 有 效 管 制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可 先 以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加 以 控 制 西 灣 的 魯 連 城 事 件 於 2010 年 遏 止 後, 城 規 會 以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規 管 不 包 括 土 地 我 正 是 當 時 城 規 會 的 委 員 然 而,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的 有 效 期 為 3 年, 最 多 可 延 長 1 年, 其 間 該 圖 應 由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取 代 在 擬 備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過 程 中, 當 局 會 制 訂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指 定 土 地 用 途 並 進 行 諮 詢, 讓 城 規 會 考 慮 有 關 地 區 的 保 育 需 要 和 發 展 期 望, 以 作 出 適 當 的 平 衡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會

262 262 顯 示 個 別 規 劃 區 內 的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和 其 他 須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許 可 的 用 途, 為 日 後 的 發 展 管 制 提 供 基 礎 和 指 引 制 訂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整 個 過 程 較 為 嚴 謹, 亦 相 當 民 主, 包 括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及 與 社 會 各 界 商 討 不 少 城 規 會 委 員 亦 具 備 工 程 規 劃 建 築 和 環 保 等 不 同 的 專 業 背 景, 當 中 亦 有 各 相 關 部 門 的 代 表 有 關 鄉 郊 土 地 一 旦 納 入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規 管, 當 局 便 會 規 定 其 土 地 用 途 框 架, 規 劃 哪 些 是 農 地, 哪 些 是 綠 化 地 帶, 哪 些 可 用 作 政 府 設 施, 哪 些 是 鄉 村 式 發 展 用 地, 哪 些 是 特 別 保 育 地 帶, 可 謂 一 目 了 然 鄉 村 式 發 展 亦 受 到 規 限, 西 灣 村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正 正 適 合 以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規 劃 為 此,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成 為 了 適 用 於 全 港 的 恆 常 規 劃 機 制 現 時 全 港 77 幅 郊 野 公 園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當 中, 23 幅 已 獲 處 理, 全 部 均 被 納 入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城 規 會 在 2010 年 先 後 公 布 海 下 白 腊 鎖 羅 盆 和 西 灣 的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草 圖 其 後, 城 規 會 在 2013 年 9 月 公 布 海 下 白 腊 和 鎖 羅 盆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相 關 村 民 基 本 上 亦 覺 得 可 以 接 受 即 使 村 民 要 發 展 業 權, 必 須 按 規 定 向 地 政 處 申 請,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亦 須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主 席, 問 題 在 於 政 府 在 今 年 10 月 以 先 刊 憲 後 審 議 的 方 式, 把 西 灣 金 山 及 圓 墩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金 山 及 圓 墩 沒 有 包 含 私 人 土 地, 爭 議 不 大 不 過, 西 灣 的 公 頃 土 地 中, 約 24% 為 私 人 土 地, 包 括 農 地 及 一 些 村 落, 餘 下 76% 則 是 作 為 緩 衝 地 帶 的 政 府 土 地 我 也 參 加 了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員 同 事 不 約 而 同 向 當 局 提 出 合 理 的 質 疑 : 在 處 理 郊 野 公 園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時, 為 何 不 採 取 同 一 方 法 管 制 相 關 土 地 用 途? 作 出 評 估 時 是 否 採 用 一 致 的 標 準? 有 否 進 行 充 分 評 估? 對 受 影 響 的 村 民 是 否 公 平? 政 府 的 做 法 惹 來 西 灣 村 村 民 強 烈 反 對, 原 因 不 難 理 解 在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的 規 範 下, 有 關 土 地 一 旦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會 對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和 將 來 發 展 構 成 諸 多 不 便 和 限 制 例 如 該 條 例 第 26 條 明 確 禁 止 或 限 制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作 出 任 何 干 擾 土 壤 的 事 情, 或 生 火 野 餐 燒 烤 游 泳 販 賣 廣 告 宣 傳 及 任 何 其 他 同 類 活 動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對 此 有 更 詳 細 的 解 說 然 而, 條 例 與 村 民 生 活 之 間 的 矛 盾 如 何 解 決, 當 局 並 無 提 交 任 何 計 劃 至 於 村 民 日 後 要 興 建 丁 屋 或 發 展 業 權, 正 如 何 俊 仁 議 員 剛 才 所 理 解, 他 們 將 會 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儘 管 當 局 聲 稱, 如 把 西 灣 土 地 納 入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當 局 會 改 善 該 地 區 的 管 理 投 放 資 源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和 康 樂 設 施 我 們 忍 不 住 反 問 :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自 1978 年 2 月 設 立 以 來, 當 局 進 行 過 些 甚 麼 實 質 改 善 工 程? 往 績 既 然 欠 佳, 如 今 又 怎 能 說 服 當 地 居 民 呢?

263 263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必 須 有 所 平 衡, 推 動 保 育 固 然 重 要, 但 也 要 照 顧 當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和 合 法 權 益 在 處 理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時, 最 妥 當 最 合 理 而 又 易 為 各 方 所 接 受 的 做 法, 是 根 據 一 致 的 評 估 標 準, 納 入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規 管 這 做 法 正 正 可 以 回 應 陳 家 洛 議 員 所 說 的 約 束 和 規 限 此 外, 現 時 亦 有 12 個 具 高 度 生 態 價 值 的 須 優 先 加 強 保 育 地 點, 推 行 公 私 營 界 別 合 作 試 驗 計 劃 或 管 理 協 議 計 劃, 鼓 勵 非 牟 利 團 體 向 土 地 業 權 人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 例 如 租 金 或 費 用 ), 換 取 有 關 土 地 的 管 理 權 或 與 土 地 業 權 人 合 作 保 育 這 12 個 地 點 當 中, 有 6 個 ( 包 括 沙 羅 洞 和 榕 樹 澳 ) 屬 於 不 包 括 土 地 主 席, 基 於 上 述 理 據, 我 和 經 民 聯 的 同 事 均 支 持 劉 皇 發 議 員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反 對 把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我 和 經 民 聯 的 同 事 均 珍 惜 保 育 西 灣, 但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應 重 新 審 視 處 理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方 法, 認 真 考 慮 採 取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尋 求 真 正 的 多 贏 方 案, 以 平 衡 發 展 與 保 育, 同 時 亦 可 促 進 人 與 大 自 然 的 共 融, 以 及 社 會 和 諧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在 過 去 數 小 時 就 保 育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發 表 意 見 回 想 起 我 自 己 從 中 學 時 期 到 現 在, 過 去 數 十 年 經 常 遊 歷 香 港 的 鄉 郊, 看 到 很 多 個 別 村 落 凋 零, 亦 看 到 一 些 鄉 村 的 傳 統 色 彩 褪 色, 心 有 所 感 我 自 己 也 曾 多 次 前 往 西 貢 大 浪 四 灘 一 尖, 明 白 大 家 今 天 所 談 及 的 事 情 正 如 我 在 開 場 發 言 時 向 大 家 表 示, 若 干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面 對 不 同 的 發 展 壓 力, 而 在 這 些 不 包 括 土 地 上 的 發 展, 有 可 能 與 郊 野 公 園 的 自 然 環 境 並 不 協 調, 或 損 害 其 整 體 的 美 觀 景 觀 價 值 和 完 整 性 為 回 應 公 眾 對 政 府 能 加 強 保 護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期 望, 我 們 需 要 根 據 每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實 際 情 況, 考 慮 最 適 切 的 保 護 方 法

264 264 就 大 浪 西 灣 ( 西 灣 ) 而 言, 考 慮 到 有 關 地 點 的 保 育 價 值 景 觀 及 美 學 價 值 地 理 位 置 現 有 民 居 的 規 模, 以 及 面 對 發 展 壓 力 等 因 素, 我 們 認 為 適 合 把 其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剛 才 有 議 員 指 出 西 灣 的 景 色 別 具 過 人 之 處, 極 具 作 康 樂 用 途 的 潛 力 把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不 但 可 改 善 該 處 的 管 理, 而 且 當 局 亦 會 投 放 適 當 的 社 會 資 源,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以 至 建 設, 從 而 進 一 步 提 升 其 景 觀 價 值 在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政 府 會 管 理 相 關 用 地, 改 善 配 套 設 施 和 管 理 措 施, 例 如 巡 查 執 法 植 物 管 理 以 至 垃 圾 管 理 等 大 家 今 天 經 常 談 到 是 否 能 夠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透 過 一 些 基 金 尋 求 與 村 民 合 作 共 同 改 善 環 境, 達 致 多 贏 局 面 當 局 亦 會 提 供 適 當 的 郊 野 公 園 設 施, 包 括 資 訊 牌 等, 便 利 郊 遊 人 士 再 者,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的 執 法 人 員 亦 會 定 期 在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進 行 巡 邏 及 監 察, 如 有 需 要, 可 根 據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規 例 對 違 法 的 情 況 適 時 採 取 行 動 雖 然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擬 備 的 法 定 圖 則, 或 可 為 有 關 的 土 地 使 用 設 定 框 架, 提 供 相 關 執 法 條 文, 但 若 要 為 與 保 育 有 關 的 土 地 用 途 投 放 資 源 作 生 態 環 境 或 設 施 改 善, 又 或 是 關 於 日 常 管 理 巡 邏 以 至 廢 物 管 理 等 事 宜, 則 超 越 了 規 劃 署 或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的 範 疇 因 此 我 們 覺 得 有 足 夠 理 據 和 法 理 基 礎 支 持 將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而 透 過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能 更 加 有 效 地 保 護 西 灣,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並 無 足 夠 理 據,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為 西 灣 擬 備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正 如 我 已 經 多 次 在 不 同 場 合 強 調, 把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私 人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並 不 會 影 響 現 有 私 人 土 地 業 權, 而 有 關 土 地 亦 不 會 被 要 求 歸 還 政 府 郊 野 公 園 內 任 何 私 人 土 地, 主 要 受 相 關 地 契 條 件 及 將 來 的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所 規 管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獲 批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過 往 已 有 先 例, 在 此 不 再 重 複 事 實 上, 在 不 同 郊 野 公 園 內 過 往 至 今 合 共 約 有 460 公 頃 的 私 人 土 地 已 在 不 同 時 候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當 中 亦 已 建 有 數 百 幢 小 型 屋 宇 就 西 灣 而 言, 在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範 圍 內 的 私 人 土 地, 超 過 九 成 是 舊 批 農 地, 其 餘 的 7% 為 舊 批 屋 地, 大 家 要 明 白 相 關 租 契 條 款 批 准 的 發 展 規 模 是 相 當 有 限 的 在 不 損 害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管 理 局 總 監 經 考 慮 每 宗 申 請 個 案 的 實 際 情 況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的 情 況 下, 總 監 大

265 265 致 認 為 小 型 屋 宇 與 郊 野 公 園 是 可 以 互 相 協 調 的 在 考 慮 於 西 灣 內 進 行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的 申 請 時, 總 監 會 因 應 每 宗 個 案 的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適 當 考 慮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有 關 不 包 括 土 地 尚 未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前, 小 型 屋 宇 發 展 亦 須 符 合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及 相 關 契 約 條 款 的 規 定, 同 時 亦 須 遵 守 有 關 的 法 例 及 其 他 適 用 的 政 策 規 定 分 區 地 政 處 在 考 慮 有 關 申 請 時, 亦 會 向 相 關 部 門 ( 包 括 漁 護 署 ) 收 集 意 見 有 議 員 ( 包 括 陳 偉 業 議 員 ) 建 議 賦 予 總 監 適 當 權 力, 劃 定 位 處 郊 野 公 園 內 村 落 的 鄉 村 範 圍, 並 准 許 居 住 在 鄉 村 範 圍 內 的 村 民 可 進 行 日 常 活 動 大 家 也 明 白, 設 立 郊 野 公 園 的 目 的 是 要 保 護 大 自 然, 以 及 為 普 羅 大 眾 提 供 郊 野 康 樂 和 戶 外 教 育 設 施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就 郊 野 公 園 和 特 別 地 區 的 指 定 發 展 和 管 理, 提 供 法 律 基 礎, 同 時 讓 市 民 可 享 受 郊 野 的 環 境 和 景 色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規 例 訂 有 規 定, 禁 止 和 管 制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進 行 某 些 活 動, 但 因 當 局 考 慮 到 對 郊 野 公 園 內 通 常 居 住 的 村 民 的 生 活 的 影 響, 故 已 在 法 例 中 列 明, 部 分 規 管 不 適 用 於 通 常 居 住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人 士, 或 透 過 行 政 手 段 向 居 民 發 出 許 可 證, 故 一 般 而 言, 相 關 規 例 對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村 民 的 生 活 不 會 有 明 顯 影 響 舉 例 來 說, 就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規 例 第 4 條 有 關 禁 止 將 車 輛 帶 進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的 規 定, 總 監 會 向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居 住 或 經 常 往 返 居 所 須 途 經 郊 野 公 園 的 人 士 發 出 許 可 證, 以 將 車 輛 帶 進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等 地 方 村 民 在 交 通 安 排 上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需 要, 當 局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處 理 申 請 至 於 其 他 鄉 村 的 訴 求, 例 如 經 營 簡 單 的 士 多, 或 把 村 屋 轉 變 成 為 民 宿 等, 由 於 有 關 事 宜 涉 及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政 策 局 的 範 疇, 其 實 我 們 與 相 關 的 同 事 正 積 極 地 工 作, 希 望 透 過 跨 部 門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盡 力 回 應 相 關 訴 求 大 家 都 很 關 注 鄉 土 經 濟 和 生 態 旅 遊 業, 我 們 會 朝 着 這 方 向 希 望 回 應 社 會 這 方 面 訴 求 就 有 議 員 提 及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作 生 態 環 境 和 設 施 改 善, 以 及 設 立 基 金 的 問 題, 現 時 的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 基 金 ) 已 設 有 管 理 協 議 計 劃 該 計 劃 適 用 於 保 育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及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私 人 土 地, 當 中 亦 包 括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因 此, 我 們 會

266 266 繼 續 向 不 同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相 關 區 議 會 及 當 地 居 民 推 介 此 項 計 劃, 鼓 勵 西 灣 的 土 地 業 權 人 透 過 與 合 適 團 體 合 作, 進 行 保 育 計 劃 相 關 例 子 包 括 多 方 面, 例 如 進 行 植 林 優 化 種 植 可 吸 引 野 生 動 物 ( 例 如 蝴 蝶 ) 的 植 物 從 事 可 提 升 生 態 功 能 的 耕 作 活 動 等, 從 而 提 高 西 灣 及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的 整 體 保 育 及 景 觀 價 值 透 過 管 理 協 議 計 劃, 可 以 集 合 非 政 府 組 織 與 土 地 擁 有 人 合 作, 透 過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促 進 有 關 地 點 的 自 然 保 育 工 作 非 政 府 組 織 可 透 過 協 議 向 土 地 擁 有 人 或 其 租 戶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 例 如 租 金 及 費 用 ), 藉 此 換 取 土 地 管 理 權, 或 促 使 土 地 擁 有 人 或 租 戶 與 其 合 作 進 行 保 育 的 工 作 基 金 會 考 慮 資 助 推 行 計 劃 必 需 的 支 出, 當 中 包 括 租 用 土 地 或 屋 宇 的 租 金 另 一 方 面, 參 與 生 態 環 境 管 理 ( 例 如 協 助 清 除 外 來 入 侵 植 物 品 種 ) 或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 例 如 擔 任 生 態 遊 導 師 ), 以 及 進 行 對 保 育 有 關 地 點 及 附 近 生 態 環 境 有 利 的 農 業 活 動, 這 些 均 為 可 獲 考 慮 給 予 資 助 的 項 目 現 時 進 行 中 的 管 理 協 議 計 劃 獲 得 令 人 鼓 舞 的 成 績, 除 直 接 惠 及 當 地 的 生 態 物 種 外, 亦 提 高 了 公 眾 以 至 當 地 社 區 的 自 然 保 育 意 識, 以 及 可 以 為 當 地 的 土 地 擁 有 人 或 租 戶 帶 來 實 質 的 收 益, 達 致 多 贏 局 面 例 如, 在 管 理 協 議 計 劃 下, 長 春 社 得 到 基 金 的 資 助, 與 塱 原 的 農 友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在 當 地 耕 作 有 利 環 保 保 育 的 農 作 物, 讓 當 地 農 友 可 在 繼 續 耕 作 之 餘, 亦 可 達 到 保 育 生 態 環 境 的 效 果 此 外, 長 春 社 亦 有 協 助 農 友 為 其 農 作 物 尋 找 更 多 的 銷 售 點, 以 擴 闊 他 們 的 農 作 物 的 銷 路 此 外, 例 如 大 埔 鳳 園 的 計 劃, 透 過 其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使 一 般 市 民 及 當 地 居 民 更 關 心 保 育, 提 高 了 保 護 大 自 然 的 意 識 此 外, 香 港 觀 鳥 會 亦 與 新 界 西 北 的 養 魚 戶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以 同 時 兼 顧 傳 統 及 配 合 雀 鳥 生 態 的 方 式 營 運 位 處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和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以 外 的 后 海 灣 濕 地 這 兩 個 保 育 地 點 的 魚 塘, 從 而 提 高 該 處 的 生 態 價 值 就 有 議 員 關 注 到 是 次 把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是 否 等 於 其 餘 每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也 要 作 同 樣 處 理 其 實 評 估 每 幅 土 地 是 否 適 合 指 定 為 郊 野 公 園, 是 有 一 套 既 定 的 原 則 及 準 則, 其 中 包 括 評 估 該 地 點 的 保 育 價 值 景 觀 及 美 觀 價 值 康 樂 發 展 潛 力 面 積 與 相 關 郊 野 公 園 是 否 接 近 土 地 類 別 及 現 有 土 地 用 途, 以 決 定 其 是 否 適 合 指 定 為 郊 野 公 園 就 西 灣 以 外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漁 護 署 會 根 據 指 定 郊 野 公 園 的 原 則 和 準 則, 為 每 幅 土 地 按 其 實 際 情 況 進 行 獨 立 評 估 即 使 西 灣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亦 不 代 表 其 他 不 包 括 土 地 會 全 部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因 為 每 幅 不 包 括 土 地 均 會 按 其 實 際 情 況 作 個 別

267 267 處 理, 不 會 造 成 先 例 至 於 有 議 員 問 到 今 次 是 否 收 地, 我 清 楚 指 出, 今 次 絕 對 不 是 收 地, 因 此 沒 有 收 地 賠 償 的 考 慮 此 外, 部 分 議 員 認 為 應 待 法 庭 就 有 關 西 灣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司 法 覆 核 作 出 裁 決 後, 再 考 慮 是 否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建 議 所 有 附 屬 法 例 在 憲 報 刊 登 後, 均 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34 條 訂 定 的 程 序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 修 訂 令 ) 是 一 項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令 於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刊 憲, 並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1) 條 於 10 月 16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簡 言 而 之,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 條 訂 定 的 省 覽 程 序 已 經 啟 動 在 現 階 段, 司 法 覆 核 的 許 可 申 請 對 立 法 會 審 議 修 訂 令 並 無 影 響 特 區 政 府 現 時 亦 未 接 獲 任 何 影 響 立 法 會 審 議 修 訂 令 的 法 院 命 令 此 外, 特 區 政 府 於 2010 年, 就 立 法 會 提 出 廢 除 2010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的 決 議 案 時, 已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特 區 政 府 對 立 法 會 修 訂 ( 包 括 廢 除 )2010 年 修 訂 令 的 詳 細 意 見 我 們 維 持 當 時 原 來 的 看 法, 即 立 法 會 無 權 力 修 訂 ( 包 括 廢 除 ) 修 訂 令, 否 則 便 會 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第 208 章 ) 第 14 條 作 出 這 項 命 令 時 的 法 定 權 力 不 相 符 總 括 來 說, 大 家 也 明 白, 西 灣 別 具 景 致 及 有 其 獨 特 的 美 觀 價 值, 與 相 連 的 西 貢 東 郊 野 公 園 整 體 的 自 然 景 色 互 相 輝 映, 一 脈 相 承 2010 年 6 月, 我 們 發 現 有 人 在 西 灣 的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的 私 人 土 地 及 政 府 土 地 上 進 行 違 例 挖 掘 工 程, 此 事 引 起 全 港 公 眾 高 度 關 注, 公 眾 期 望 政 府 能 加 強 保 護 香 港 的 不 包 括 土 地 為 保 護 這 處 具 有 高 社 會 價 值 的 地 方, 當 局 經 審 慎 評 估 後, 建 議 將 這 幅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而 且 已 根 據 相 關 條 例 進 行 劃 定 郊 野 公 園 的 法 定 程 序, 所 以 基 本 上 是 合 法 合 理 的 社 會 上 過 往 以 至 最 近 的 主 流 民 意, 均 極 力 支 持 政 府 相 關 的 建 議 將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內, 是 有 清 楚 的 基 礎 和 程 序, 既 合 法, 亦 合 理, 令 該 處 受 到 更 好 更 適 切 的 保 護 我 很 高 興 政 府 的 建 議 獲 得 廣 泛 的 討 論 和 支 持 今 天, 不 同 背 景 的 議 員, 包 括 左 中 右 背 景 的 政 黨 和 不 同 界 別 的 議 員 均 支 持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建 議 我 們 特 別 感 謝 如 工 聯 會 等 多 個 黨 派 的 議 員, 就 提 升 自 然 保 育 工 作 向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具 體 建 議 當 然, 我 們 明 白 當 區 當 村 居 民 的 關 注, 所 以 我 剛 才 也 多 次 提 到, 我 們 尊 重

268 268 當 地 現 有 的 土 地 權 益, 亦 希 望 在 往 後 的 日 子, 透 過 不 同 方 法, 能 達 致 發 展 與 保 育 之 間 更 好 的 平 衡 為 釋 減 村 民 的 疑 慮, 漁 護 署 已 發 出 指 引, 更 清 晰 地 訂 明 將 來 若 他 們 要 增 建 小 型 屋 宇, 可 循 一 個 更 清 晰 的 方 向 和 步 驟 進 行 同 時, 我 們 希 望 往 後 與 相 關 的 村 落 人 士 加 強 溝 通, 例 如 在 將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後, 在 硬 件 和 軟 件 兩 方 面, 可 更 適 當 投 放 社 會 資 源, 令 各 方 面 均 有 改 善, 例 如 修 橋 築 路 以 至 其 他 相 關 郊 野 公 園 設 施 此 外, 我 們 可 透 過 管 理 方 面, 包 括 植 物 廢 物 的 管 理, 更 重 要 的 是 可 透 過 漁 護 署 的 工 作, 改 善 整 體 環 境, 達 致 多 贏 的 局 面 正 如 多 位 議 員 所 言, 希 望 村 民 的 生 活 環 境 可 以 透 過 今 次 的 工 作 得 以 改 善, 同 時 亦 對 前 往 該 處 郊 遊 的 大 眾 有 好 處, 達 致 有 利 環 保 有 利 村 民 及 有 利 大 眾 的 願 景 總 括 而 言, 我 希 望 整 個 過 程 合 法 合 理, 將 來 更 能 夠 是 合 情 我 希 望 修 訂 令 能 獲 得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把 西 灣 及 其 他 兩 處 的 郊 野 公 園 不 包 括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以 加 強 保 護 相 關 土 地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請 議 員 支 持 修 訂 令, 讓 政 府 原 來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法 例 版 本 於 今 年 12 月 30 日 生 效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劉 皇 發 議 員 發 言 答 辯 劉 皇 發 議 員 : 主 席, 正 如 我 先 前 發 言 指 出, 我 尋 求 廢 除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令 ) ( 修 訂 令 ) 有 關 的 條 文, 並 非 是 反 對 郊 野 公 園 反 對 生 態 保 育, 而 是 反 對 政 府 在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時, 違 反 基 本 法 保 護 私 有 產 權 的 規 定 違 背 與 鄉 民 的 契 約, 置 法 理 情 於 不 顧, 以 霸 道 的 手 段 行, 變 相 成 為 官 奪 民 產 的 所 為, 而 當 局 這 種 做 法, 根 本 不 應 該 在 一 個 奉 行 資 本 主 義 的 法 治 社 會 中 出 現 我 和 本 會 多 位 同 事 已 列 舉 了 不 少 支 持 和 反 對 修 訂 令 的 理 據, 我 剛 才 聽 到 陳 家 洛 議 員 說, 他 收 到 多 份 簽 名 支 持 修 訂 令, 我 今 天 也 收 到 超 過 1 萬 份 簽 名 支 持 我 提 出 廢 除 修 訂 令 的 有 關 條 文, 但 我 不 作 比 較 不 過,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再 次 提 出 我 的 意 見, 並 再 次 拆 穿 當 局 聲 稱 修 訂 令 不 影 響 私 人 產 權 的 謊 言 主 事 官 員 一 再 公 開 表 示, 由 於 受 影 響 的 業 權 人 仍 然 擁 有 被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土 地, 仍 可 保 有 原 有 權

269 269 益, 加 上 有 關 土 地 將 得 到 更 好 的 管 理, 因 此 受 影 響 業 權 人 不 需 獲 得 補 償 云 云 如 此 論 調, 試 問 跟 睜 開 眼 睛 說 大 話 有 何 分 別 呢? 如 果 官 員 說 的 是 事 實, 那 麼 鄉 民 應 該 對 政 府 的 德 政 感 激 流 涕 才 是, 為 何 會 弄 致 現 在 官 迫 民 反 的 局 面, 難 道 正 在 立 法 會 外 面 抗 議 的 鄉 民, 吃 飽 飯 無 事 做 嗎? 官 員 的 說 話 令 我 想 起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侵 略 者 的 用 語 : 他 們 將 併 吞 東 亞 美 其 名 為 建 立 大 東 亞 共 榮 圈 將 強 徵 被 迫 充 當 日 軍 性 奴 隸 的 女 性 叫 做 慰 安 婦, 但 歷 史 證 明 巧 言 令 色 並 不 能 掩 蓋 事 實 的 真 相 主 席, 天 下 事 離 不 開 一 個 理 字, 我 懇 請 期 望 本 會 不 同 黨 派 的 議 員 不 要 以 人 廢 言, 更 不 要 因 事 情 涉 及 只 佔 全 港 人 口 少 數 的 新 界 鄉 民 權 益, 而 改 變 將 維 護 公 平 公 正 公 義 的 尺 度 希 望 大 家 將 心 比 心, 易 地 而 處, 如 果 你 們 包 括 一 眾 高 官 的 家 園 遭 受 同 樣 的 對 待, 你 們 會 同 意 嗎? 對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和 觀 點, 我 覺 得 真 正 表 現 出 他 的 良 心 道 德 和 勇 氣, 我 向 他 表 示 欽 敬, 但 很 可 惜, 他 沒 有 勇 氣 支 持 我 的 修 訂, 為 贊 成 我 投 下 一 票, 令 我 感 到 失 望 鄉 議 局 一 貫 抱 持 開 放 有 商 有 量 的 態 度 我 們 亦 歡 迎 探 討 其 他 包 括 用 租 地 方 式 作 為 補 償 的 可 能 性, 總 之, 在 維 護 私 有 產 權 和 推 展 保 育 的 前 提 下, 有 話 好 說 主 席, 我 記 得 在 本 議 事 廳 辯 論 新 界 東 北 發 展 問 題 時, 我 曾 經 說 過 : 厚 道 的 政 府, 運 走 得 長 今 天 我 會 以 同 樣 的 說 話 作 總 結 最 後 我 衷 心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我 這 項 決 議 案, 反 對 政 府 的 修 訂 令, 多 謝 ( 公 眾 席 上 有 人 喧 嘩 ) 主 席 : 公 眾 席 上 的 人 士 保 持 肅 靜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劉 皇 發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70 270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家 洛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Dr Kenneth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家 洛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劉 皇 發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鍾 國 斌 議 員 贊 成 何 俊 仁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姚 思 榮 議 員 及 潘 兆 平 議 員 棄 權

271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271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贊 成 李 卓 人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湯 家 驊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反 對 梁 國 雄 議 員 棄 權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9 人 出 席,13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2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33 人 出 席,9 人 贊 成,22 人 反 對,1 人 棄 權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9 were present, 13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14 against it and two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33 were present, nine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22 against it and one abstained.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negatived. 主 席 : 第 二 項 議 員 議 案 :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動 議 的 議 案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毛 孟 靜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272 272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動 議 的 議 案 MOTION UNDE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毛 孟 靜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主 席, 政 府 選 擇 在 今 天 宣 布 政 改 諮 詢, 可 能 有 一 個 副 作 用, 是 認 為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一 事 曾 經 爭 論 得 很 厲 害, 但 現 時 人 們 已 沒 時 間 理 會 了 但 是, 你 看 看... 主 席, 我 不 會 call quorum 的, 不 用 擔 心... 或 許 應 該 call quorum, 是 嗎? 主 席,can I have the quorum please?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主 席 湯 家 驊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主 席 : 毛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毛 孟 靜 議 員 :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了, 對 吧? 好 的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選 擇 在 今 天 宣 布 政 改 諮 詢, 這 可 能 涉 及 一 個 想 法, 便 是 認 為 曾 經 獲 全 城 關 注 的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事 件 現 已 無 人 問 津, 如 今 一 切 均 以 政 改 為 先, 其 次 的 就 是 大 浪 西 灣 事 件 然 而, 這 次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風 波 不 單 是 市 民 因 為 沒 有 更 多 電 視 頻 道 可 供 選 擇 而 感 到 憤 怒, 而 是 當 中 涉 及 太 多 太 多 的 議 題 有 人 認 為, 立 法 會 上 次 才 提 出 議 案 要 求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而 且 最 終 遭 否 決, 怎 麼 現 在 又 再 次 要 求 引 用? 身 為 教 師, 我 一 直 教 導 學 生 做 事 一 定 要 鍥 而 不 舍, 不 能 因 為 一 次 失 敗 便 氣 餒 和 放 棄 我 們 一 定 要 再 接 再 厲, 而 再 接 再 厲 也 不 能 只 是 口 頭 上 說 說 便 算

273 273 這 件 事 是 否 應 該 有 些 新 發 展 呢?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首 先,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在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一 事 上, 當 中 的 程 序 公 義 出 現 了 問 題, 而 程 序 公 義 的 精 神 同 樣 也 出 現 了 問 題 我 這 次 就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動 議 的 議 案, 是 要 求 傳 召 王 維 基 先 生 和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主 席 何 沛 謙 先 生 王 維 基 先 生 出 席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我 曾 向 他 發 問 不 至 於 面 對 面 發 問, 是 有 一 定 距 離 的 我 問 他, 如 果 他 得 到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的 保 護, 會 否 樂 意 公 開 手 上 的 顧 問 報 告, 以 及 他 在 申 請 期 間 一 直 以 來 遇 到 的 波 折 和 過 程 他 表 示 非 常 樂 意 然 而, 何 沛 謙 主 席 則 有 一 大 堆 的 一 男 子 因 素, 這 個 男 當 然 是 男 人 的 男 何 主 席 沒 有 出 席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但 我 們 收 到 了 他 白 紙 黑 字 的 來 信, 他 於 信 中 跟 政 府 劃 清 界 線, 指 通 訊 局 一 直 都 對 行 政 會 議 表 示 可 發 出 3 個 牌 照, 只 是 行 政 會 議 不 予 理 會, 所 以 他 要 解 釋 清 楚 這 一 點 通 訊 局 是 一 個 專 業 架 構, 是 香 港 電 視 行 業 的 監 察 機 構, 須 要 向 公 眾 交 代 有 記 者 問, 既 然 何 主 席 沒 有 出 席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為 何 還 要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傳 召 他? 首 先, 有 誰 知 道 他 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的 保 護 下 不 會 透 露 更 多 資 料? 這 是 第 一 點 新 發 展 再 者, 通 訊 局 主 席 的 身 份 是 公 職, 他 不 單 有 權 利 為 香 港 人 服 務, 還 有 義 務 向 香 港 人 負 責, 這 是 第 二 點 新 發 展 就 此, 局 長 表 示 通 訊 局 沒 有 反 擊 政 府 ; 當 然, 通 訊 局 的 做 法 並 不 至 於 反 擊 政 府, 只 是 劃 清 界 線 而 已 至 於 第 三 點 新 發 展, 亦 是 令 香 港 輿 論 為 之 譁 然 的 一 點, 便 是 負 責 撰 寫 顧 問 報 告 的 顧 問 公 司 負 責 人 站 了 出 來 發 表 言 論, 此 舉 可 謂 是 一 種 反 擊, 因 為 該 負 責 人 可 說 是 指 着 政 府 責 問 當 局 是 否 造 馬, 是 否 胡 亂 引 述 顧 問 報 告 我 不 知 道 大 家 有 否 留 意 馮 檢 基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的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該 項 質 詢 是 與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有 關 的 今 天 可 謂 奇 文 共 賞, 因 為 局 長 的 答 覆 真 是 嚇 死 人, 是 真 的 會 把 人 嚇 死 的, 看 完 後 令 人 哭 笑 不 得 我 看 到 代 理 主 席 的 樣 子 現 在 似 乎 也 有 點 笑 意, 因 為 局 長 的 答 覆 真 是 奇 怪 和 離 譜 得 令 人 不 怒 反 笑... ( 黃 國 健 議 員 站 起 來 ) 代 理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黃 國 健 議 員 : 會 議 廳 內 似 乎 不 足 法 定 人 數

274 274 代 理 主 席 : 你 是 否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黃 國 健 議 員 : 是 的 代 理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主 席 : 毛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毛 孟 靜 議 員 : 人 數 又 足 夠 了 代 理 主 席, 我 繼 續 剛 才 的 發 言 我 剛 才 正 在 極 力 取 笑 我 們 的 蘇 錦 樑 局 長 今 天 較 早 時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口 頭 質 詢 所 作 的 答 覆, 並 提 及 顧 問 公 司 對 政 府 的 反 擊 顧 問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直 接 責 問 政 府 是 否 造 馬, 使 用 了 這 些 如 此 沉 重 的 字 眼, 可 見 顧 問 公 司 是 覺 得 無 法 忍 受 人 家 也 要 顧 及 專 業 聲 譽, 竟 然 遭 政 府 聲 稱 是 根 據 其 報 告 作 出 三 揀 二 的 決 定, 但 政 府 現 時 卻 又 不 承 認, 改 稱 顧 問 報 告 是 我 們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蘇 錦 樑 局 長 今 天 的 說 法 是 以 白 紙 黑 字 寫 了 下 來 的, 載 於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大 家 看 了 真 的 會 嚇 破 膽 他 說 負 責 顧 問 報 告 的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最 近 的 言 論 令 他 們... 他 用 的 字 眼 是 我 們, 但 我 不 知 道 他 所 說 的 我 們 是 代 表 誰, 我 猜 是 所 有 政 府 高 官, 亦 應 該 也 是 他 個 人 他 說 我 們 感 到 詫 異 及 難 以 理 解, 並 指 顧 問 公 司 不 顧 職 業 操 守 這 樣 的 批 評 真 的 可 怕 然 後 又 說 非 常 遺 憾, 認 為 顧 問 的 做 法 並 不 恰 當 那 位 女 負 責 人 只 是 發 表 個 人 意 見, 局 長 便 說 顧 問 公 司 未 能 尊 重 合 約 精 神, 以 及 保 持 作 為 顧 問 應 有 的 中 立 性 曾 幾 何 時, 香 港 是 一 個 自 由 市 場, 是 一 個 自 由 港, 吸 引 很 多 人 來 港 營 商 一 間 私 人 公 司 來 港 營 商, 當 然 要 顧 及 專 業 聲 譽 商 界 的 議 員 一 定 要 聽 清 楚 在 商 業 供 求 下, 顧 問 公 司 獲 政 府 聘 用, 當 然 要 為 政 府 做 一 份 專 業 的 顧 問 報 告 其 後, 政 府 反 過 來 引 述 顧 問 報 告 的

275 275 意 見, 顧 問 公 司 自 然 認 為 政 府 引 述 錯 誤 很 明 顯, 政 府 是 想 顧 問 公 司 說 一 些 政 府 覺 得 中 聽 的 東 西, 政 府 心 目 中 的 所 謂 顧 問 報 告, 就 是 當 局 花 了 不 知 多 少 百 萬 元, 甚 至 可 能 是 千 萬 元 公 帑 做 出 來 的 報 告, 必 定 要 配 合 政 府 的 意 願, 否 則 便 是 顧 問 公 司 不 對 如 果 任 何 商 業 公 司 遇 到 這 樣 的 官 方 待 遇, 正 常 人 都 會 站 出 來, 首 先 為 自 己 說 公 道 話, 繼 而 就 電 視 市 場 這 回 事 向 香 港 人 說 公 道 話 因 此, 我 們 實 在 更 有 需 要 看 看 顧 問 公 司 的 內 容 是 甚 麼 我 在 今 天 下 午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亦 有 追 問, 局 長 既 然 這 樣 做, 以 一 個 政 府 的 威 勢 對 抗 一 間 私 人 公 司, 這 是 否 恐 嚇 呢? 我 問 他 敢 不 敢 面 對 面 跟 顧 問 公 司 對 質, 他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只 說 這 事 件 已 告 一 段 落, 諸 如 此 類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電 視 市 場 實 在 是 奄 奄 一 息 的, 如 果 亞 洲 電 視 ( 亞 視 ) 的 節 目 很 好 看, 無 綫 電 視 ( 無 綫 ) 的 節 目 亦 很 好 看, 現 在 有 新 的 電 視 台 加 入 一 個 是 now TV, 另 一 個 是 Cable TV 再 有 兩 個 選 擇, 香 港 人 的 反 應 又 怎 會 有 這 麼 大 呢? 我 們 每 天 日 出 日 落, 舟 車 勞 頓, 為 糊 口 而 工 作, 為 何 會 有 多 達 10 萬 人 上 街 集 會, 吵 得 這 麼 厲 害 呢? 這 真 是 國 際 奇 聞, 香 港 人 為 了 沒 有 電 視 可 看, 竟 然 如 此 生 氣 躁 動 代 理 主 席, 這 份 是 明 報 去 年 的 頭 版 報 道 頭 版 在 A2, 因 為 A1 有 廣 告 這 裏 寫 着.. 亞 視 節 目 抨 學 民 投 訴 逾 萬, ATV 焦 點 指 政 客 利 用 學 生 學 者 批 違 持 平 原 則 亞 視 的 節 目 名 為 ATV 焦 點, 在 該 節 目 播 放 的 時 候, 學 民 思 潮 的 年 輕 人 在 政 府 總 部 ( 政 總 ) 集 會, 就 在 立 法 會 旁 一 石 之 遙 的 政 總 反 對 洗 腦 教 育, 而 ATV( 亞 視 ) 的 一 個 時 事 節 目, 竟 然 說 這 羣 年 輕 人 不 懂 事, 被 政 客 利 用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就 這 個 節 目 受 到 的 投 訴, 創 了 香 港 電 視 歷 史 的 紀 錄 大 家 認 為 亞 視... 這 裏 的 同 事 已 說 了 很 多 次, 以 我 記 憶 所 及, 有 人 甚 至 曾 取 笑 曾 鈺 成 主 席 說.. 主 席, 你 還 擔 任 把 酒 當 歌 的 嘉 賓? 這 個 節 目 零 收 視 的, 你 還 擔 任 嘉 賓? 大 家 是 如 此 取 笑 亞 視 的 我 們 現 時 在 這 裏 發 言, 是 受 到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保 障 的, 即 使 官 員 聽 到 我 們 的 發 言, 我 們 仍 然 可 以 暢 所 欲 言, 我 希 望 本 會 其 他 同 事 亦 同 意, 可 以 讓 王 維 基 很 樂 意 地 前 來... 以 及 何 沛 謙, 即 使 他 未 必 很 樂 意, 但 我 相 信 他 作 為 一 位 公 職 人 員, 應 該 也 會 很 樂 意 前 來 立 法 會 接 受 我 們 的 質 詢, 而 且 他 將 會 受 到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的 保 護, 並 無 後 顧 之 憂

276 276 亞 視 的 問 題 已 是 眾 所 周 知, 要 點 算 出 來 也 真 的 浪 費 氣 力 亞 視 最 新 的 一 個 故 事, 是 我 昨 晚 才 從 記 者 朋 友 聽 到 的, 就 是 亞 視 4 年 來 沒 有 提 交 審 計 帳 目 這 是 個 甚 麼 樣 的 電 視 台 結 果 便 被 判 罰 款 20 萬 元, 而 其 理 由 是 很 忙 碌, 忙 碌 得 沒 空 聘 請 核 數 師 亞 視 在 忙 甚 麼 呢? 就 是 要 處 理 很 多 紛 爭 及 投 訴 這 簡 直 是 荒 天 下 之 大 謬, 是 不 能 想 像 的 這 是 一 個 黑 箱, 是 黑 箱 作 業 香 港 整 個 電 視 行 業 現 時 由 無 綫 一 台 獨 大, 這 本 來 不 是 無 綫 的 錯, 因 為 業 內 只 有 無 綫 和 亞 視, 既 然 亞 視 積 弱 如 斯, 對 手 如 此 弱, 當 然 由 無 綫 獨 大, 大 家 不 應 怪 它 如 此 強 壯 但 是, 一 台 獨 大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是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的, 所 以 民 憤 才 會 如 此 厲 害 對 於 無 綫 一 台 獨 大 的 心 態, 通 訊 局 說 無 綫 並 非 囤 地 囤 貨, 而 是 囤 積 藝 人 通 訊 局 既 要 對 無 綫 判 處 罰 款, 又 說 其 這 樣 不 好 那 樣 不 對, 說 無 綫 這 樣 做 是 違 反 競 爭 但 是, 我 們 那 天 問 通 訊 局 的 主 席 何 先 生, 我 說 : 現 時 無 綫 一 台 獨 大, 藝 人 想 走 紅 想 多 人 收 看, 當 然 不 敢 開 罪 無 綫, 當 然 想 在 無 綫 出 現, 所 以 便 要 作 自 我 審 查, 繼 續 說 普 通 話, 在 其 他 地 方 也 不 敢 開 罪 無 綫 的 管 理 層 這 是 不 成 文 的 規 定, 是 不 用 在 合 約 上 註 明 的, 無 綫 不 會 告 訴 藝 人 千 萬 不 要 在 其 他 電 視 台 說 廣 東 話, 謹 記 要 說 國 語 普 通 話 當 然 是 不 會 這 樣 的 何 沛 謙 主 席 苦 笑 了 一 下, 自 稱 不 會 氣 餒, 只 是 說 一 台 獨 大 的 問 題 不 屬 當 天 議 程 的 討 論 範 圍 但 是, 這 是 香 港 電 視 市 場 的 事 實, 香 港 人 感 到 憤 怒, 是 因 為 為 何 王 維 基 在 三 揀 二 之 下 不 被 選 擇? 是 否 真 的 是 一 男 子 的 因 素 呢? 我 們 最 低 限 度 要 看 看 顧 問 報 告 的 內 容, 才 知 道 在 程 序 公 義 過 程 中 究 竟 出 現 了 甚 麼 問 題 多 謝 毛 孟 靜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委 任 一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以 調 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有 否 違 反 免 費 電 視 廣 播 政 策 的 自 由 市 場 及 公 平 競 爭 的 基 本 原 則 ; 而 該 委 員 會 在 執 行 其 職 務 時 獲 授 權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第 382 章 ) 第 9(2) 條 行 使 該 條 例 第 9(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以 命 令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王 維 基 先 生 或 其 授 權 代 表 及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主 席 何 沛 謙 先 生 或 其 授 權 代 表 到 該 委 員 會 席 前, 作 證 及 出 示 其 管 有 在 審 批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申 請 的 過 程 中 所 有 相 關 的 文 據 簿 冊 紀 錄 或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前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相 關 文 件 及 報 告 )

277 277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毛 孟 靜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10 月 15 日 公 布,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 行 會 ) 決 定 原 則 上 批 准 奇 妙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奇 妙 電 視 ) 及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 的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 免 費 電 視 ) 牌 照 申 請, 並 根 據 廣 播 條 例 ( 第 562 章 ) 拒 絕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的 申 請 今 天 已 是 在 1 個 月 內, 議 員 根 據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第 382 章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有 關 決 定 第 二 次 提 出 議 案 特 區 政 府 反 對 今 天 的 議 案 正 如 11 月 6 日 莫 乃 光 議 員 動 議 的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議 案, 今 次 議 案 所 建 議 的 做 法 只 會 破 壞 香 港 的 制 度, 亦 不 會 有 助 公 眾 了 解 行 會 的 有 關 決 定, 最 後 只 會 浪 費 行 政 立 法 機 關 的 精 力, 令 事 件 進 一 步 政 治 化 此 外,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早 前 表 示, 處 理 3 宗 申 請 涉 及 複 雜 事 宜, 評 論 事 件 時 應 該 根 據 政 府 解 說 的 原 話 和 上 文 下 理, 而 不 是 任 何 人 聲 稱 引 述 政 府 的 說 話 或 未 經 官 方 證 實 的 報 道 因 此, 我 希 望 趁 今 天 這 個 機 會 再 次 解 釋 有 關 決 定, 並 就 一 些 誤 解 作 出 澄 清 第 一, 我 留 意 到 社 會 上 仍 有 一 些 誤 解, 認 為 行 會 循 序 漸 進 引 入 競 爭 有 違 開 放 市 場 政 策, 甚 至 改 變 了 所 謂 遊 戲 規 則 我 已 反 覆 重 申, 無 論 1998 年 公 布 的 開 放 電 視 市 場 政 策 或 廣 播 條 例, 均 沒 有 說 過 只 要 申 請 者 符 合 某 些 基 本 條 件, 便 必 定 獲 得 發 牌 任 何 申 請 都 必 須 先 由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作 出 建 議, 然 後 由 行 會 在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後, 決 定 發 牌 或 不 發 牌 就 整 體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可 持 續 能 力 而 言, 行 會 除 了 考 慮 顧 問 報 告 相 關 的 研 究 結 果 外, 還 有 相 關 機 構 在 顧 問 報 告 完 成 後 提 交 的 所 有 申 述, 以 及 最 新 的 市 場 狀 況, 最 後 認 為 應 採 取 審 慎 小 心 的 態 度, 以 確 保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可 持 續 和 穩 健 發 展 因 此, 我 們 決 定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引 入 競 爭, 但 不 排 除 日 後 因 應 市 場 情 況, 適 當 地 引 入 更 多 免 費 電 視 營 辦 商 的 可 能 性 第 二, 有 人 誤 以 為 行 會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是 考 慮 了 個 別 機 構 的 賺 蝕 問 題 政 府 已 多 次 解 釋, 無 論 是 現 有 免 費 電 視 台 或 是 3 個 申 請 機 構, 其

278 278 個 別 持 續 經 營 能 力 都 不 是 行 會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考 慮 因 素 行 會 的 着 眼 點 是 整 個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持 續 發 展 面 對 市 場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並 考 慮 到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重 要 性, 行 會 採 取 了 審 慎 的 態 度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維 持 香 港 在 經 濟 自 由 方 面 的 強 項, 繼 續 提 供 有 利 的 營 商 環 境 令 企 業 蓬 勃 發 展 我 們 亦 建 立 恰 當 的 規 管 制 度, 以 確 保 自 由 市 場 能 夠 保 持 公 正 和 暢 順 運 作 就 廣 播 政 策 而 言, 我 們 有 成 熟 的 牌 照 制 度, 而 政 府 一 貫 的 目 標, 是 增 加 節 目 的 選 擇 鼓 勵 創 新 維 持 本 港 的 競 爭 力 就 3 宗 申 請, 行 會 是 以 宏 觀 角 度 考 慮 整 個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的 經 營 環 境, 目 的 是 確 保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能 夠 健 康 有 秩 序 發 展, 做 法 與 政 府 一 向 奉 行 的 經 濟 原 則 完 全 相 符 第 三, 廣 播 條 例 清 楚 劃 分 在 發 牌 過 程 中, 通 訊 局 及 行 會 的 角 色 及 權 力 行 會 有 責 任 考 慮 通 訊 局 作 出 的 建 議, 然 後 按 法 例 決 定 是 否 批 出 牌 照 法 例 從 沒 有 要 求 通 訊 局 與 行 會 意 見 需 要 一 致, 才 能 作 出 發 牌 與 否 的 決 定 法 例 只 列 明 對 於 是 否 批 出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行 會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這 次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引 入 競 爭 切 合 既 定 廣 播 政 策, 行 會 亦 沒 有 必 要 就 此 重 新 諮 詢 通 訊 局 事 實 上, 在 考 慮 通 訊 局 呈 交 的 建 議 時, 行 會 已 留 意 到 通 訊 局 對 市 場 整 體 持 續 經 營 能 力 這 因 素 的 看 法, 而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行 會 亦 因 應 需 要 邀 請 通 訊 局 就 有 關 機 構 的 申 述 作 出 回 應, 並 確 認 該 等 申 述 會 否 影 響 其 建 議 政 府 早 已 在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文 件 交 代 了 通 訊 局 的 立 場, 通 訊 局 在 11 月 7 日 向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文 件 也 是 重 申 同 一 立 場 第 四, 行 會 一 直 依 法 和 遵 從 制 度 處 理 3 宗 申 請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行 會 一 直 恪 守 程 序 公 義, 並 參 考 本 地 及 海 外 法 律 顧 問 的 專 業 意 見 行 事 行 會 在 審 批 過 程 中, 已 因 應 情 況 發 展 向 相 關 機 構 索 取 補 充 資 料, 邀 請 他 們 作 出 申 述 行 會 在 作 出 決 定 前 已 向 所 有 申 請 機 構 披 露 了 4 份 顧 問 報 告, 並 且 給 予 充 足 時 間 和 機 會 讓 他 們 作 出 了 多 輪 回 應 和 申 述 在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申 請 一 事 上, 市 民 當 然 希 望 越 多 選 擇 越 好 行 會 所 考 慮 的 11 項 因 素 中, 已 包 括 公 眾 意 見 行 會 作 為 發 牌 當 局, 在 行 使 法 例 賦 予 的 牌 照 申 請 審 批 權 力 時, 必 須 平 衡 和 兼 顧 所 有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代 理 主 席, 有 關 決 定 是 行 會 經 全 盤 考 慮 後 根 據 相 關 法 例 政 策 和 程 序 而 審 慎 作 出 的, 大 前 提 是 符 合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279 279 如 果 有 人 不 滿 有 關 決 定 而 希 望 透 過 司 法 程 序 提 出 申 訴, 當 局 會 尊 重 有 關 人 士 的 法 律 權 利 立 法 會 如 果 運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賦 予 的 權 力 介 入 事 件, 不 但 會 破 壞 行 會 保 密 制, 更 只 會 令 事 件 進 一 步 政 治 化 如 果 今 天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究 竟 要 調 查 甚 麽? 議 案 提 出, 要 命 令 其 中 一 間 申 請 機 構 及 通 訊 局 作 證, 以 及 出 示 與 處 理 程 序 相 關 的 資 料, 這 些 資 料 都 不 可 能 不 涉 及 行 會 商 議 文 件, 因 此 公 開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會 破 壞 行 會 行 之 有 效 的 保 密 機 制 行 會 是 考 慮 了 大 量 資 料 後 才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披 露 申 請 機 構 及 通 訊 局 並 不 全 面 的 資 料 只 會 引 起 誤 解 誤 讀, 對 各 方 都 極 不 公 平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否 決 今 天 的 議 案 當 局 亦 需 要 集 中 精 力 處 理 牌 照 申 請 的 第 二 階 段 工 作, 以 期 盡 快 落 實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引 入 競 爭, 令 廣 大 觀 眾 受 惠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范 國 威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發 言 表 明 新 民 主 同 盟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議 案 今 次 已 是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第 二 次 就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事 件, 辯 論 應 否 運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徹 查 政 府 的 審 批 過 程 過 去 兩 個 月 以 來, 香 港 人 一 直 無 法 忘 記 政 府 如 何 以 黑 箱 作 業 的 形 式, 拒 絕 發 牌 予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以 漠 視 程 序 公 義 的 手 法, 不 顧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員 工 的 飯 碗, 由 一 男 子 決 定 否 決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牌 照 申 請 代 理 主 席, 有 越 來 越 多 證 據 顯 示, 政 府 今 次 在 審 批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的 過 程 中, 完 全 無 視 前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及 顧 問 公 司 的 專 業 客 觀 持 平 意 見, 而 是 以 行 政 會 議 甚 至 是 特 首 的 個 人 意 見 來 作 出 決 定 廣 播 條 例 第 10 條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考 慮 前 身 為 廣 管 局 的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的 建 議 後, 可 就 發 牌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這 種 規 定 顯 示 在 電 視 發 牌 的 制 度 設 計 上, 通 訊 局 享 有 非 常 關 鍵 的 位 置, 而 前 廣 管 局 的 不 少 委 員 均 是 熟 悉 通 訊 事 務 的 專 才, 職 能 上 亦 可 就 電 視 發 牌 申 請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作 出 建 議, 故 此 其 意 見 必 須 獲 得 尊 重 但 是, 通 訊 局 主 席 何 沛 謙 早 前 卻 爆 出, 局 方 由 始 至 終 都 堅 持 發 出 3 個 牌 照, 並 且 認 為 就 3 間 申 請 機 構 作 出 排 名 是 沒 有 需 要, 亦 不 恰 當

280 280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主 席, 通 訊 局 的 公 開 聲 明 與 政 府 早 前 就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不 獲 發 牌 所 作 的 解 釋, 可 說 是 完 全 南 轅 北 轍, 而 且 自 相 矛 盾, 可 見 行 政 會 議 在 考 慮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申 請 時, 完 全 否 定 了 前 廣 管 局 的 專 業 建 議, 而 且 並 不 如 早 前 蘇 錦 樑 局 長 所 說, 純 粹 是 性 質 和 考 慮 點 的 不 同 作 為 政 府 廣 播 政 策 的 最 主 要 諮 詢 架 構, 其 建 議 竟 被 行 政 會 議 完 全 否 定, 不 禁 令 香 港 人 質 疑 究 竟 是 前 廣 管 局 的 能 力 有 問 題, 其 建 議 完 全 不 切 實 際, 還 是 行 政 會 議 及 特 首 由 始 至 終 都 沒 有 以 廣 播 政 策 的 角 度 看 待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事 宜, 而 是 純 粹 要 打 壓 香 港 市 民 的 資 訊 自 由, 才 會 對 前 廣 管 局 的 專 業 意 見 置 若 罔 聞 今 次 的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申 請 過 程 亦 牽 涉 重 大 政 策 改 變, 由 沒 有 發 牌 上 限 改 為 會 在 3 個 申 請 者 中 作 出 挑 選 政 府 曾 就 此 事 去 信 3 個 申 請 者, 給 予 作 出 陳 述 的 機 會, 但 卻 似 乎 沒 有 事 先 諮 詢 通 訊 局, 亦 沒 有 要 求 通 訊 局 在 新 的 政 策 基 礎 上 重 新 審 議 3 個 申 請 換 言 之, 行 政 會 議 今 次 的 發 牌 決 定, 很 大 機 會 沒 有 在 事 前 獲 得 通 訊 局 在 新 政 策 基 礎 下 提 出 的 任 何 建 議, 亦 即 違 反 了 廣 播 條 例 第 10 條 的 規 定 所 以, 立 法 會 有 必 要 運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要 求 通 訊 局 交 出 所 有 審 批 過 程 中 的 文 件, 以 印 證 違 反 廣 播 條 例 的 指 控 是 否 成 立 主 席, 香 港 電 台 電 視 部 最 近 決 定 重 拍 獅 子 山 下, 新 劇 本 講 述 香 港 年 青 人 在 艱 苦 的 生 活 環 境 中 奮 進 和 奮 鬥 的 故 事, 充 滿 了 理 想 與 工 作 之 間 的 矛 盾 今 次 發 牌 風 波 確 實 令 我 和 很 多 香 港 人 質 疑,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仍 然 鼓 勵 這 種 自 由 創 新 敢 於 嘗 試 的 獅 子 山 下 精 神 立 法 會 既 獲 賦 予 可 用 於 監 察 政 府 的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便 應 履 行 職 責, 保 衞 香 港 的 獅 子 山 下 精 神, 確 保 香 港 仍 可 有 一 個 公 平 公 開 的 營 商 環 境, 以 彰 顯 香 港 仍 然 是 法 治 最 大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我 亦 是 發 言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議 案, 要 求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傳 召 王 維 基 或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的 代 表 不 過, 通 訊 局 已 於 上 星 期 發 送 文 件 予 立 法 會, 說 明 通 訊 局 ( 即 前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曾 作 出 發 出 3 個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的 建 議 事 實 上, 就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而 言, 相 關 的 資 料 確 已 作 出 披 露

281 281 為 何 要 傳 召 王 維 基? 我 相 信 一 如 毛 孟 靜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王 維 基 會 有 很 多 話 要 說 在 剛 剛 過 去 的 星 期 日, 城 中 一 名 年 青 才 俊 舉 行 婚 宴, 我 亦 在 獲 邀 之 列 席 間 我 遇 見 王 維 基 先 生, 並 跟 他 交 談 了 數 句 我 先 是 作 出 安 慰, 着 他 不 要 放 棄, 他 答 說 還 可 以 支 持 下 去 但 是, 在 我 們 交 談 下 去 時, 他 說 出 了 一 件 讓 我 難 以 相 信, 但 又 無 法 不 相 信 的 事 情 我 一 直 以 為 梁 振 英 是 收 到 北 京 或 西 環 的 命 令, 所 以 才 不 能 發 牌 給 王 維 基 的 公 司, 但 王 維 基 當 天 告 訴 我, 在 政 府 公 布 只 發 出 2 個 牌 照 的 當 天, 他 分 別 收 到 西 環 和 北 京 給 他 的 電 話, 詢 問 為 何 會 沒 有 他 的 份 兒 這 真 是 奇 哉 怪 也, 北 京 和 西 環 都 致 電 問 他 為 何 會 沒 有 他 的 份 兒 大 家 也 知 道 西 環 即 中 聯 辦, 而 他 們 竟 然 如 此 關 心 這 件 事 原 來 我 們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是 冤 枉 了 梁 振 英, 以 為 他 接 到 命 令, 所 以 要 忍 辱 負 重... ( 有 議 員 說 是 冤 枉 了 北 京 ) 甚 麼? 冤 枉 了 北 京? 也 可 能 是 既 冤 枉 了 北 京, 也 冤 枉 了 西 環 這 是 王 維 基 與 我 單 獨 交 談 時 所 說 的 話, 最 好 還 是 傳 召 王 維 基 前 來, 讓 他 說 一 說 究 竟 是 梁 振 英 不 發 牌 給 他, 還 是 北 京 不 發 牌 給 他 且 讓 我 再 多 說 一 點 去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結 束 後, 王 維 基 曾 向 我 Charles 和 另 外 一 些 議 員 進 行 游 說, 不 過, 公 道 一 點 地 說, 他 的 游 說 只 涉 及 一 件 事 情, 而 且 在 他 與 我 就 發 牌 事 宜 的 多 次 交 談 中, 他 從 來 不 曾 游 說 我 支 持 發 牌 給 他 的 公 司, 一 次 也 沒 有 他 每 一 次 均 指 出, 政 府 已 經 拖 延 了 近 千 日, 但 也 未 有 發 牌 此 言 甚 是, 政 府 以 如 此 龜 速 處 理, 單 是 發 牌 已 搞 了 3 年 於 是 毛 孟 靜 議 員 在 上 一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展 開 後 在 本 會 提 出 議 案, 促 請 政 府 發 牌, 但 並 沒 有 說 明 要 向 誰 發 牌 當 時 王 維 基 仍 充 滿 信 心, 其 實 他 在 不 同 時 間 均 表 現 得 信 心 十 足, 認 為 廣 管 局 是 建 議 發 出 3 個 牌 照, 當 然 後 來 已 無 須 多 說 我 當 時 曾 經 告 訴 他 說, 政 府 可 能 不 會 發 出 3 個 牌 照 而 是 2 個, 到 時 他 必 定 會 輸, 但 他 依 然 很 有 信 心, 這 可 能 是 因 為 他 曾 閱 讀 相 關 報 告 到 了 中 後 期, 我 再 次 告 訴 他, 若 真 的 只 發 出 2 個 牌 照, 他 便 必 輸 無 疑, 這 時 他 又 答 說 已 經 閱 畢 所 有 報 告, 沒 有 一 份 顯 示 他 排 名 最 後 縱 使 他 不 是 排 第 一, 但 也 沒 有 一 份 報 告 表 示 他 排 名 最 後 如 果 王 先 生 所 言 屬 實, 那 麼 行 政 會 議 所 作 決 定 首 先 是 推 翻 了 廣 管 局 的 建 議, 只 發 出 2 個 牌 照 而 非 3 個 其 次, 特 首 前 來 立 法 會 出 席 答 問

282 282 會 時, 我 曾 詢 問 為 何 排 第 二 的 會 出 局 他 其 實 可 能 排 第 一 而 不 是 排 第 三 的 出 局? 在 考 試 中 排 名 榜 末 的 不 能 升 班, 可 說 理 所 當 然, 但 現 在 卻 是 排 名 最 末 的 可 以 升 班, 考 第 二 的 反 而 要 留 班, 那 便 要 解 釋 一 下 那 男 子 的 一 籃 子 因 素 究 竟 是 甚 麼 局 長 剛 才 不 住 說 不 要 將 事 情 政 治 化, 但 其 實 翻 看 廣 播 條 例, 為 何 整 個 設 計 要 由 行 政 會 議 作 出 最 後 決 定 呢? 因 為 廣 管 局 是 一 個 技 術 體 系, 負 責 進 行 所 有 技 術 因 素 評 估, 然 後 將 所 有 建 議 和 評 估 結 果 提 交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那 麼 行 政 會 議 要 考 慮 些 甚 麼 因 素 呢? 不 就 是 政 治 因 素 我 感 到 奇 怪 的 是, 如 要 考 慮 政 治 因 素, 最 重 要 是 要 考 慮 北 京 方 面 的 政 治 因 素, 如 果 王 先 生 沒 有 虛 言, 現 在 似 乎 只 有 一 男 子 的 政 治 因 素 這 個 結 論 令 我 難 以 明 白, 因 為 技 術 官 僚 建 議 發 3 個 牌 照, 專 家 顧 問 現 在 也 公 開 跟 政 府 爭 辯, 指 政 府 曲 解 其 意 思 政 府 接 着 辯 稱 在 顧 問 公 司 完 成 其 工 作 後, 政 府 曾 再 作 查 詢, 但 又 沒 有 交 代 除 了 這 間 顧 問 公 司, 還 有 否 委 聘 其 他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如 果 沒 有, 難 道 行 政 會 議 變 成 專 家? 當 然 不 會 如 此, 行 政 會 議 中 沒 有 任 何 一 位 成 員 從 事 電 視 行 業, 不 是 嗎? 而 且 據 我 所 理 解, 更 沒 有 任 何 一 人 從 事 顧 問 工 作 因 此, 結 論 似 乎 越 來 越 簡 單, 那 一 男 子, 雖 然 我 不 願 意 以 這 話 形 容, 但 亦 不 得 不 說 他 可 能 癡 癡 地 我 們 其 實 應 傳 召 梁 振 英, 看 看 他 是 否 癡 癡 地 因 為 專 家 顧 問 政 治 因 素 也 主 張 發 3 個 牌 照 而 非 2 個, 有 報 章 甚 至 報 道 3 位 司 長 均 贊 成 發 3 個 牌 照, 但 最 後 只 有 一 男 子 決 定 發 2 個 牌 照 為 何 這 名 男 子 要 發 2 個 牌 照? 我 們 得 就 此 運 用 一 點 想 像 力 其 實, 他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這 1 年 多 以 來, 很 多 事 情 均 岌 岌 可 危 人 們 最 初 以 為 他 很 了 得, 但 後 來 找 來 的 司 局 長 都 是 雜 牌 軍, 其 後 1 年 的 施 政 更 連 番 失 誤, 民 望 每 況 愈 下 我 相 信 他 的 分 析 只 得 一 個, 就 是 當 香 港 的 管 治 越 來 越 差, 社 會 越 見 撕 裂 時, 他 能 夠 在 位 的 機 會 也 越 大 因 此, 他 為 了 撕 裂 香 港, 於 是 便 不 發 3 個 牌 照 而 只 發 2 個 主 席, 今 天 這 項 議 案 辯 論, 相 信 我 們 繼 續 會 輸, 所 以 我 們 無 法 不 感 到 氣 餒 通 訊 局 主 席 何 沛 謙 先 生 欲 言 又 止 地 表 示 他 並 不 完 全 感 到 氣 餒, 他 在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談 到 他 的 位 置 時, 曾 經 說 他 也 不 太 眷 戀 這 個 位 置, 對 此 我 應 沒 記 錯 作 為 一 個 技 術 部 門, 被 政 府 最 高 層 的 內 閣 推 翻 其 決 定, 過 去 可 說 甚 為 罕 有, 而 政 府 並

283 283 沒 有 作 出 解 釋 所 有 為 政 府 放 風 的 權 威 人 士, 似 乎 都 與 政 府 的 決 定 保 持 一 種 疏 離 的 態 度, 彷 彿 一 切 與 他 們 無 關 當 然, 還 有 一 兩 位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是 較 徹 底 支 持 梁 振 英 的 決 定 主 席, 我 們 希 望 大 家 能 支 持 這 項 議 案, 讓 王 維 基 可 繼 續 申 辯 或 解 釋, 特 別 是 可 以 向 我 們 解 釋 為 何 排 名 第 二 而 不 是 排 名 第 三 的 要 出 局 事 實 上, 事 情 與 政 府 所 說 的 有 極 大 差 別, 若 有 王 維 基 的 親 身 解 說, 相 信 局 長 過 去 的 多 番 言 論 均 可 能 會 被 證 明 是 與 事 實 不 符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議 案 MR ABRAHAM SHEK: President, tonight's motion is likened to a Legislative Council luncheon or dinner that we have every other Wednesday. Ms Claudia MO's words sound very appetizing, but if you eat more than your fair share, you will get indigestion. Unfortunately, the Secretary's response is likened to a " 隔 夜 油 炸 鬼 " being re-microwaved, which is dry, untasty and unedible. The turmoil caused by the issue of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licences has continued for nearly two months now. Public dissent against the Government's decision has reached a level rarely seen over the last few years. President, the present Administration is funny and different, we can never understand it. I believe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Government was not only careless but also inapt in its handling of this issue. The Government's defense appears to be contrary to Hong Kong's core value of free market principle and ignores the feeling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Its decision simply goes against public aspirations inspired by the openness of the then CY during his election campaign he brought us to a very high level of expectation. Now, when we cannot see that it is coming in our way, there is a lot of reaction to that. Indeed, the public has not accepted the Executive Council's decision. I still believe that we should not exercise the powers conferred by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to intervene in the Executive Council's decision unless it makes a catastrophic pronouncement. We should adhere to and uphold the traditions of the executive-led Government. Unfortunately, again, the present Administration is neither traditional in its approach nor outstanding in its action, and has thus caused all these confusions.

284 284 Repeatedly, we are seeing this very often in our debate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 intervention by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s I see, would only jeopard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ure, and would not bring about a practical resolution. Needless to say, such an intervention would only set a precedent that could have catastrophic consequences. As we all know, disputes over l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 we have just debated earlier and reclamation could trigger further confrontations between the Executive Council and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f the Executive Council's decisions do not meet the aspiration of the Hong Kong citizens. Every simple administrative measure during the past year that the Government put forward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has become an issue of governance. This is not healthy.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Mr Ricky WONG might apply for a judicial review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s decision on free television licences within the next three months. Passing today's motion and authorizing a Select Committee to exercise the powers conferred on it by section 9(1)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would only infuse the situation with conspiracy and confrontation, since there is already widespread speculation about the reasons behind the decision. Most importantly, in the eyes of the public, the credibility of the Courts of Hong Kong is far higher than that of this Council. Therefore, I truly believe that a judicial review probably is a just and convincing means of handling this issue. President, "sad" and "sorry" are the only words I can say on the issue of free television licensing. First of all, territory-wide mistrust and feelings of anguish have once again been triggered, demonstrating the Chief Executive's and the Executive Council's serious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public aspiration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is not just a narrow gap they are poles apart. The Government's decision was arbitrary and its subsequent explanations were unconvincingly childish, even for a veteran pro-establishment lawmaker like myself. I cannot understand the reason of its explanations. Frankly, this is the very first time during the last few years that a single decision by the Executive Council has triggered such a society-wide upheaval. Probably, this is the beginning of a new era for us to see more of this. The former Chief Justice, Mr Andrew LI, has said that Courts were not the proper channel to resolve complicated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problems. He said that he found it ironic that Members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as well as

285 285 thos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have urged a judicial review to deal with the television licensing issue. Mr Andrew LI's wisdom has never been challenged, probably except at the NPC level when he made his judgment on the case of NG Ka-ling. Mr Andrew LI is a wise man and we should listen to him. Sending so many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disputes to the Courts only proves the weakness of our local governance and incompetence of the SAR Government. To uphold the governing architecture and safeguar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it is a pity that the SAR Government has to resort to a judicial review to settle this dispute, which could easily be handled otherwise. Last but not least, President, I greatly regret that I saw no sign of the much-needed political sensitivity and awareness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in handling this issue. Should we not all learn by experience? If the Administration and its governing team really rule in such a reckless and disdainful manner, I believe that those responsible for the ultimate fall of Hong Kong will not be those opposed to China or those who have stirred up trouble in Hong Kong. My criticisms today come from the depths of my heart and I hope that Hong Kong could have a steady and stable Government following the principles of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for Hong Kong. My opposition to today's motion is not aimed at defending the Administration, but at protecting our constitution and the governing structure, which are bestowed upon us by the Basic Law. An investigation conducted unde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would not give us the truth, but political conflict, suspicion and confrontation. Probably, we can only find the truth in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I am just joking.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find the truth. The truth lies within ourselves, and to find a solution, the only way i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the Hong Kong people to have the interests of Hong Kong in mind. What is the truth? Let it lie inside there. To find a solution, the Government at least should listen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s a Hong Kong citizen who yearns for prosperity and stability, I sincerely hope that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his SAR Government will learn from this issue. Hong Kong should not be ruled by individuals, but by laws. It is the only way to win back support and confidence from the public and the investors, be they local or foreigners, in Hong Kong. Thank you, President.

286 286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多 謝 毛 孟 靜 議 員 再 次 提 出 這 個 議 題, 讓 議 會 可 作 討 論 我 很 欣 賞 毛 孟 靜 議 員 在 大 家 以 為 事 情 已 告 一 段 落, 以 及 可 能 被 批 評 無 端 拿 這 事 炒 作 之 下 仍 堅 持 這 樣 做, 這 實 屬 非 常 難 得 主 席, 我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精 神, 其 實 不 單 是 為 了 支 持 她, 還 要 支 持 她 背 後 一 羣 仍 在 支 撐 着 的 香 港 電 視 ( 港 視 ) 員 工, 因 為 這 羣 員 工 到 現 時 仍 未 放 棄, 仍 在 繼 續 堅 持, 仍 要 為 發 牌 事 件 尋 求 真 相 但 是, 他 們 並 非 旨 在 尋 求 真 相 這 麼 簡 單 記 得 在 全 港 熄 電 視 日 當 晚, 一 羣 港 視 員 工 來 到 屋 邨 和 街 坊 一 起 觀 看 警 界 線, 分 享 他 們 的 感 受 他 們 和 我 們 分 享 了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觀 點, 表 示 他 們 並 非 單 純 為 了 爭 取 牌 照,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爭 取 公 義,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這 次 事 件 已 顯 然 踐 踏 了 公 義, 所 以 他 們 必 須 繼 續 爭 取 下 去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至 今, 香 港 的 公 義 在 一 個 不 健 全 而 畸 形 的 政 治 體 制 下, 已 被 不 斷 地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公 然 踐 踏 在 今 次 事 件 中, 這 羣 員 工 要 一 直 支 持 下 去, 為 的 是 甚 麼 呢? 並 不 是 要 維 護 他 們 的 電 視 牌 照 這 麼 簡 單, 而 是 要 維 護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概 念, 那 就 是 公 義 這 兩 個 字 所 以, 我 今 天 非 常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其 實 不 單 是 這 羣 員 工, 還 有 一 羣 市 民, 因 為 這 本 來 是 很 簡 單 很 普 通 的 民 生 問 題, 市 民 只 是 希 望 能 夠 享 受 更 理 想 的 電 視 服 務 這 麼 簡 單, 但 竟 然 連 這 麼 單 純 的 訴 求 也 不 能 讓 他 們 如 願 以 償, 他 們 不 禁 要 問 為 甚 麼 很 可 惜, 截 至 今 天 為 止, 局 長 以 至 特 區 政 府 仍 不 能 為 他 們 解 開 謎 團, 解 答 所 有 疑 問, 對 市 民 而 言 這 才 是 最 大 問 題 他 們 眼 見 王 維 基 用 心 用 力 爭 取 發 牌, 另 外 兩 間 電 視 台 則 只 是 很 普 通 地 依 循 一 般 程 序 申 請, 最 後 卻 獲 發 牌 照, 而 最 用 心 用 力 的 申 請 人 反 而 落 空, 他 們 真 的 很 想 知 道 原 因 何 在 可 是, 正 如 剛 才 所 說, 政 府 至 今 天 為 止 都 不 能 作 出 很 清 楚 的 交 代, 這 才 是 大 問 題, 亦 是 我 們 不 斷 要 求 調 查 真 相 的 原 因 其 實, 毛 孟 靜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的 這 項 議 案, 與 特 區 政 府 和 局 長 並 無 關 係, 何 解? 因 為 議 案 的 內 容 是 要 求 王 維 基 到 委 員 會 席 前 提 交 相 關 文 件, 這 其 實 與 政 府 無 關, 因 我 們 要 傳 召 的 人 並 非 政 府 官 員, 所 以 政 府 官 員 根 本 無 須 發 言 不 過, 最 主 要 是 毛 孟 靜 議 員 議 案 內 還 有 另 一 重 點, 就 是 要 藉 傳 召 兩 人 到 委 員 會 席 前, 來 調 查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違 反 電 視 發 牌 政 策 的 自 由 市 場 及 公 平 競 爭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原 則 直 至 今 時 今 日, 我 們 都 是 在 這 大 前 提 下 尋 求 真 相, 但 很 可 惜 卻 不 得 要 領, 而 市 民 大 眾 都 不 能 接 受 就 此 讓 事 情 結 束 我 們 今 天 再 次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議 案, 原 因 正 在 於 此

287 287 局 長 剛 才 在 發 言 中 指 出, 事 情 沒 有 值 得 調 查 之 處, 即 使 調 查, 也 只 會 浪 費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的 時 間, 這 是 我 第 一 次 聽 到 局 長 這 樣 說 主 席,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的 時 間 很 多 時 都 被 浪 費 掉, 但 所 謂 浪 費, 還 得 視 乎 你 從 哪 一 角 度 衡 量 從 局 長 的 角 度 而 言, 這 可 能 是 浪 費, 因 他 要 維 護 本 身 的 立 場 和 原 則, 一 旦 被 調 查, 自 然 感 到 是 浪 費 但 是, 這 對 社 會 大 眾 而 言 卻 絕 對 不 是 浪 費, 因 為 我 們 還 有 一 個 更 大 的 原 則, 那 就 是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公 義 如 果 連 維 護 公 義 也 認 為 是 浪 費, 這 正 可 反 映 政 府 行 事 完 全 不 講 求 公 義, 因 此 才 認 為 這 是 浪 費 時 間 之 舉 局 長 亦 提 到, 立 法 會 如 要 求 查 看 文 件, 便 會 破 壞 行 政 會 議 的 保 密 制 度, 但 另 一 方 面, 他 又 表 示 如 事 情 被 訴 諸 法 庭 仲 裁, 他 們 會 予 以 配 合 所 謂 配 合, 究 竟 是 甚 麼 意 思? 是 否 意 味 會 交 出 所 有 文 件? 如 果 這 樣 做, 又 會 否 破 壞 行 政 會 議 的 保 密 制 度 呢? 若 說 不 會, 理 由 又 何 在? 我 看 不 到 為 何 不 會, 因 為 同 樣 要 披 露 文 件, 為 何 在 議 會 披 露 會 破 壞 行 政 會 議 保 密 制, 在 法 庭 披 露 則 不 然? 這 真 是 完 全 說 不 通, 令 人 完 全 不 能 理 解 所 以, 局 長 提 出 的 理 據 根 本 站 不 住 腳, 不 知 道 為 何 他 要 說 出 這 種 站 不 住 腳 的 話 來 無 論 如 何, 這 事 情 必 須 查 出 真 相 例 如 單 仲 偕 議 員 剛 才 爆 出, 王 維 基 突 然 表 示 連 北 京 和 中 聯 辦 也 感 到 懷 疑, 不 明 白 他 為 何 不 獲 發 牌 這 事 其 實 已 在 坊 間 引 起 很 多 揣 測, 而 這 些 揣 測 會 令 社 會 不 安, 為 何 政 府 會 漠 不 關 心, 不 加 解 決, 任 由 問 題 繼 續 存 在 呢? 所 以, 如 我 們 能 通 過 今 天 這 項 議 案, 邀 請 兩 位 人 士 向 委 員 會 提 交 文 件, 便 能 讓 事 情 真 相 大 白, 令 大 家 得 以 了 解 整 件 事 情 的 真 實 情 況, 這 又 有 何 不 好? 為 何 要 將 問 題 隱 藏? 為 何 要 做 鴕 鳥? 我 真 是 百 思 不 得 其 解 就 事 情 作 出 調 查, 希 望 真 相 能 大 白 於 天 下, 可 說 是 做 人 處 事 應 有 的 態 度, 為 何 政 府 竟 可 如 此, 故 意 隱 藏 和 模 糊 事 件 的 真 相? 如 果 不 能 讓 事 件 真 相 大 白, 事 情 便 不 能 有 一 個 了 結, 這 對 社 會 的 未 來 而 言, 是 一 枚 可 引 致 動 盪 的 計 時 炸 彈, 政 府 現 在 只 是 為 它 不 斷 儲 存 彈 藥 很 多 港 視 員 工 曾 對 我 說, 他 們 會 在 元 旦 上 街 大 遊 行, 但 我 認 為 不 單 會 有 元 旦 大 遊 行,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還 會 有 更 多 上 街 行 動 當 事 情 一 天 未 有 弄 清 楚, 當 公 義 不 能 得 到 維 護, 便 一 定 會 有 人 上 街, 因 社 會 不 會 就 此 放 過, 就 此 罷 休 所 以, 我 反 過 來 要 呼 籲 在 座 同 事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議 案, 以 便 盡 早 將 事 情 查 個 真 相 大 白, 讓 公 義 得 到 彰 顯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議 案

288 288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在 4 星 期 前, 立 法 會 經 過 12 小 時 的 辯 論, 否 決 了 莫 乃 光 議 員 提 出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向 政 府 索 取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資 料 的 議 案, 以 及 郭 榮 鏗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在 4 星 期 後 的 今 天, 我 們 再 次 在 立 法 會 辯 論 內 容 相 似, 但 只 是 字 眼 不 同 的 議 案 連 同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今 次 已 經 是 第 四 次 討 論 相 同 的 議 題, 重 複 又 重 複 的 討 論 是 否 應 該 以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處 理 有 關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的 爭 議 主 席, 我 明 白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的 問 題, 引 起 了 公 眾 關 注 但 是,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這 一 把 尚 方 寶 劍, 是 否 應 該 適 用 於 今 次 事 件? 我 們 又 是 否 應 該 動 輒 拔 出 這 把 尚 方 寶 劍 作 為 威 嚇 政 府 的 工 具? 我 認 為 真 的 值 得 商 榷 主 席, 香 港 是 一 個 商 業 社 會 從 商 業 的 角 度 來 看, 政 府 今 次 發 牌, 不 單 涉 及 香 港 電 視, 亦 牽 連 到 其 餘 兩 間 申 請 公 司, 它 們 都 因 為 今 次 的 發 牌 申 請 而 向 特 區 政 府 提 交 了 大 量 的 商 業 資 料 我 們 可 以 想 像 到, 這 些 資 料 可 能 包 括 公 司 的 財 務 資 料 人 手 安 排 業 務 發 展, 以 及 投 資 計 劃 等 我 們 需 要 一 個 保 密 制 度, 如 果 失 去 了 保 密 制 度, 試 問 還 有 哪 個 商 業 機 構 願 意 提 交 重 要 的 商 業 資 料 予 政 府 審 議 呢? 如 果 今 天 獲 保 密 的 資 料, 明 天 因 為 一 些 政 治 爭 議 便 被 迫 公 諸 於 世, 試 問 商 業 機 構 以 後 怎 會 相 信 香 港? 海 外 投 資 者 怎 會 敢 來 香 港 投 資? 再 者, 今 次 申 請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的 公 司, 其 母 公 司 都 是 上 市 公 司 在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商 業 資 料, 特 別 是 機 密 及 敏 感 的 資 料, 都 是 依 法 受 到 保 護 的 如 果 立 法 會 在 聆 訊 過 程 中, 泄 露 了 它 們 的 商 業 秘 密 及 機 密 的 資 料, 隨 時 會 引 發 股 市 波 動, 可 能 會 對 投 資 者 造 成 損 失, 更 會 對 我 們 的 金 融 穩 定 造 成 衝 擊 屆 時, 又 有 誰 會 負 責 呢? 所 以, 我 們 要 保 障 商 業 保 密 原 則, 不 可 以 公 開 有 關 資 料 雖 然 毛 孟 靜 議 員 今 次 提 出 的 議 案, 字 眼 上 是 強 調 以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傳 召 王 維 基 先 生 作 供, 以 及 傳 召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有 關 人 員 作 供 但 是, 我 們 都 應 該 知 道, 要 調 查 清 楚 一 件 事, 其 實 很 難 單 憑 一 兩 個 人, 或 事 件 中 一 部 分 人 的 說 法, 以 及 他 們 提 交 的 文 件, 就 可 以 知

289 289 道 事 實 的 全 部 如 果 今 次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透 過 部 分 人 的 供 詞, 將 一 些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甚 至 機 密 資 料 公 諸 於 世, 其 實 是 對 保 密 機 制 的 衝 擊, 我 亦 不 贊 成 這 種 做 法 主 席, 就 今 次 的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事 件, 我 實 在 聽 到 很 多 聲 音 我 明 白 到, 不 少 社 會 人 士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就 發 牌 事 件 的 處 理 手 法, 作 出 改 善 但 是, 相 關 官 員 亦 已 經 進 一 步 交 代 增 發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的 準 則 及 具 體 細 節 實 際 上, 政 府 在 維 護 行 會 制 度 及 不 披 露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的 原 則 之 下, 已 經 盡 可 能 交 代 了 有 關 決 定 的 準 則 和 理 據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賦 予 我 們 極 大 的 權 力, 可 以 傳 召 任 何 人 到 場 作 證, 以 及 索 取 涉 及 調 查 範 圍 的 紀 錄 及 文 件 如 果 我 們 可 以 加 以 善 用, 當 然 有 助 立 法 會 發 揮 監 督 政 府 的 作 用 但 是, 如 果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經 常 被 濫 用, 後 果 將 會 十 分 嚴 重 香 港 回 歸 16 年 以 來, 立 法 會 曾 經 數 次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就 社 會 關 注 的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但 是, 今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只 開 始 了 14 個 月, 立 法 會 已 經 先 後 多 次 討 論 是 否 應 該 運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調 查 若 干 事 件, 單 是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事 件, 已 經 討 論 了 4 次 如 果 我 們 將 一 些 已 經 否 決 的 議 題, 不 斷 分 拆, 不 斷 更 改 字 眼 去 再 次 討 論, 這 樣, 除 了 可 以 繼 續 炒 作 事 件, 又 有 何 實 際 的 意 義 呢? 其 實, 現 時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議 題, 例 如 房 屋 問 題 教 育 問 題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以 至 香 港 整 體 的 經 濟 發 展, 都 很 值 得 我 們 去 討 論 我 們 倒 不 如 將 時 間 和 精 力, 集 中 在 這 些 方 面 的 議 題 上, 總 好 過 重 複 又 重 複, 分 拆 再 分 拆, 去 討 論 一 些 我 們 原 則 上 已 經 否 決 的 議 案 主 席, 很 多 人 亦 向 我 反 映, 立 法 會 未 必 是 最 適 合 解 決 發 牌 爭 議 的 地 方, 因 為 使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介 入 事 件, 不 單 會 衝 擊 行 政 會 議 一 直 行 之 有 效 的 保 密 制 度, 更 會 令 整 件 事 件 政 治 化, 對 解 決 問 題 毫 無 幫 助 我 明 白 到, 社 會 要 求 政 府 有 更 高 的 透 明 度 但 是,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這 把 尚 方 寶 劍, 一 旦 使 出, 背 後 的 代 價, 實 在 非 常 沉 重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工 黨 當 然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的 議 案, 運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進 行 調 查,

290 290 因 為 整 件 事 本 身 是 一 宗 冤 案, 現 在 我 們 就 是 要 調 查 死 因, 希 望 在 立 法 會 內 有 一 個 死 因 研 究 庭, 就 是 如 此 簡 單 剛 才 林 健 鋒 議 員 提 到, 這 個 世 界 有 很 多 事 情 可 以 做, 我 們 應 該 關 心 醫 療, 關 心 房 屋, 關 心 教 育 難 道 我 們 關 心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事 件 是 否 公 義, 市 民 是 否 有 多 一 個 電 視 台 供 選 擇, 這 事 情 不 重 要 嗎? 當 然 我 並 非 指 上 述 其 他 事 情 不 重 要, 其 實 我 們 立 法 會 議 員 認 為 甚 麼 事 情 都 重 要, 但 他 的 作 風 是, 若 他 想 反 對 否 決 某 事 項, 便 會 說 不 如 利 用 時 間 討 論 其 他 事 情 吧 但 老 實 說, 我 不 見 得 他 很 勤 力 去 關 心 我 們 的 房 屋 問 題, 他 只 懂 關 心 反 對 辣 招, 不 見 他 很 關 心 公 屋 建 屋 量 也 不 見 他 很 關 心 15 年 免 費 教 育 然 後 一 討 論 電 視 牌 照 問 題, 他 便 指 我 們 應 該 多 關 心 其 他 事 情, 彷 彿 我 們 浪 費 時 間 討 論 這 事 件 然 而, 整 件 事 情 其 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是 市 民 的 選 擇 權, 即 市 民 有 沒 有 選 擇 的 問 題, 這 麼 多 年 來, 一 台 獨 大, 市 民 已 經 忍 無 可 忍 一 台 獨 大 本 身 除 了 令 市 民 沒 有 選 擇 外, 其 實 對 整 個 創 新 工 業 創 意 工 業 都 是 一 個 打 擊 有 意 投 身 這 一 行 的 香 港 市 民 並 沒 有 出 路, 藝 人 都 被 TVB 玩 弄 現 在 有 多 一 個 電 視 台 可 供 選 擇, 起 碼 不 用 被 它 玩 弄, 這 對 年 輕 人 來 說 有 多 一 個 選 擇 但 他 不 理 會 這 方 面 的 考 慮, 彷 彿 繼 續 認 為 這 是 沒 有 所 謂 的 他 經 常 提 出 香 港 要 發 展 多 元 化 產 業, 包 括 創 意 工 業, 這 就 是 創 意 工 業, 為 何 他 又 不 支 持 呢? 原 來 商 界 認 為 這 事 情 並 不 重 要 主 席, 我 認 為 沒 有 理 由 這 麼 輕 易 便 放 過 這 次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事 件, 因 為 這 事 件 真 是 冤 案, 真 是 不 公 義 的 尤 其 是 他 指 4 星 期 前 已 辯 論 過, 為 甚 麼 現 在 又 拿 出 來 討 論 如 果 4 星 期 前 我 們 已 勝 利, 當 然 便 不 用 再 拿 出 來 討 論 了, 現 在 已 經 可 以 進 行 調 查 了 但 4 星 期 前 議 員 提 出 的 理 由 是, 不 要 衝 擊 行 政 會 議 的 保 密 制 度 好 了, 我 們 現 在 不 衝 擊 行 政 會 議 的 保 密 制 度, 但 他 們 又 指 不 可 以 主 席,4 星 期 前 開 完 那 次 會 議, 我 記 得 好 像 是 11 月 6 日, 接 着 便 召 開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來 發 言 了, 或 者 不 是 來 發 言, 是 提 交 了 一 份 文 件 該 份 文 件 的 內 容 及 之 後 顧 問 公 司 負 責 人 的 言 論, 讓 我 們 更 看 到 這 次 事 件 的 冤 情 通 訊 局 指 出 的 一 點, 我 認 為 相 當 重 要, 就 是 通 訊 局 由 始 至 終 都 是 支 持 發 出 3 個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的 好 了, 如 果 由 始 至 終 都 是 支 持 發 出 3 個 牌 照, 是 甚 麼 緣 故 會 3 變 2 呢? 上 次 我 們 向 蘇 錦 樑 局 長 追 問 了 許 多 次, 是 甚 麼 緣 故 會 3 變 2, 他 都 無 法 回 答 原 來 通 訊 局 指 出, 在 過 程 中, 其 實 政 府 已 經 用 盡 所 有 的 政 治 手 段 剛 才 蘇 錦 樑 局 長 指 我 們 在 玩 政 治, 其 實 他 正 是 在 玩 政 治 企 圖 迫 使 通 訊 局 同 意 3 變 2, 因 此 經 常 問 通 訊 局 是 否 同 意 3 變 2 通 訊 局 表 示 不 同 意, 或 不 理

291 291 會 這 問 題, 政 府 沒 有 辦 法, 便 夾 硬 來, 我 認 為 這 個 夾 硬 來, 正 如 上 次 我 亦 提 到, 是 違 反 法 例 的, 因 為 條 例 很 清 楚 列 明, 在 作 出 任 何 決 定 前, 要 先 諮 詢 通 訊 局 如 果 經 諮 詢 通 訊 局, 通 訊 局 清 楚 表 示 應 繼 續 發 出 3 個 牌 照, 但 之 後 卻 3 變 2, 這 究 竟 有 沒 有 尊 重 通 訊 局 的 意 見 呢? 委 任 通 訊 局 來 幹 嗎? 通 訊 局 不 願 意 作 橡 皮 圖 章, 便 遭 棄 置 一 角 因 此 我 要 表 揚 通 訊 局, 起 碼 它 不 是 橡 皮 圖 章 通 訊 局 不 願 意 作 橡 皮 圖 章, 便 遭 棄 置 一 角, 然 後 照 樣 3 變 2, 這 便 違 反 法 例, 因 為 法 例 規 定 要 作 諮 詢 當 然 政 府 可 以 反 駁 說, 諮 詢 不 代 表 在 徵 詢 通 訊 局 意 見 後 必 須 同 意 其 意 見, 但 整 個 法 例 精 神 是 甚 麼? 成 立 通 訊 局 來 幹 嗎? 因 此, 第 一 點, 與 上 次 比 較, 我 認 為 有 了 新 的 資 料, 起 碼 通 訊 局 指 出 了 這 事 情 第 二 點 是 顧 問 公 司 指 出 的 顧 問 公 司 表 示 在 撰 寫 顧 問 報 告 時, 由 始 至 終 都 是 想 着 3 個 牌 照 的, 亦 認 為 應 該 是 3 個 牌 照 的 然 後 政 府 一 表 示 否 決 王 維 基 的 申 請, 便 將 人 家 指 的 3 個 都 可 以 的 顧 問 報 告, 斷 章 取 義 和 扭 曲, 以 扼 殺 香 港 電 視 人 家 當 時 是 指 另 一 回 事, 卻 硬 指 人 家 是 在 評 分, 硬 指 王 維 基 不 合 格 根 本 人 家 已 就 顧 問 報 告 清 楚 澄 清, 他 們 從 來 沒 有 職 責 指 出 3 個 申 請 者 中 哪 一 個 不 合 格, 這 從 來 不 是 他 們 的 考 慮 他 們 所 得 的 授 權 或 指 引, 都 不 是 要 作 出 這 方 面 的 考 慮 在 完 成 報 告 時, 人 家 是 想 着 3 個 牌 照 的 然 後 出 現 3 變 2, 這 些 顧 問 報 告 的 內 容 便 被 強 行 拿 出 來 加 以 扭 曲, 以 合 理 化 3 變 2, 令 公 眾 以 為 顧 問 報 告 真 是 這 樣 寫 的 但 其 實 報 告 指 的 是 另 一 碼 子 事, 與 這 個 3 變 2 或 評 核 哪 一 個 應 該 出 局 的 事 情 完 全 無 關 這 點 亦 很 清 楚 說 了 出 來 現 在 有 了 這 兩 項 新 資 料, 大 家 還 是 不 支 持 運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進 行 調 查, 我 不 知 道 反 對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有 甚 麼 理 據 當 然 剛 才 林 健 鋒 議 員 的 理 據, 令 我 認 為 他 患 了 精 神 病, 是 妄 想 經 濟 崩 潰 症 他 竟 然 說, 如 果 我 們 調 查 這 個 涉 及 商 業 秘 密 的 事 件, 一 旦 泄 露 商 業 秘 密, 便 會 衝 擊 股 市, 令 整 個 金 融 系 統 崩 潰 嘩! 他 妄 想 到 這 個 地 步, 我 難 以 想 像 他 可 以 上 綱 上 線 到 這 個 地 步, 我 覺 得 他 真 的 厲 害, 竟 然 可 以 說 出 這 些 話 大 家 根 據 常 識 也 知 道, 若 確 有 商 業 秘 密... 不 要 當 立 法 會 議 員 是 亂 來 的, 不 要 侮 辱 自 己 究 竟 某 些 事 情 應 否 讓 人 知 道? 我 們 以 往 開 會 也 常 常 討 論, 若 某 事 情 不 可 讓 人 知 道, 我 們 自 己 內 部 處 理 便 可 主 席 也 知 道, 其 實 很 多 事 情 都 不 是 甚 麼 秘 密, 只 是 報 告, 尤 其 是 顧 問 報 告, 已 先 篩 走 商 業 秘 密, 然 後 發 出 一 份 報 告, 內 容 都 是 hard fact, 是 事 實 而 已 有 何 商 業 秘 密? 他 彷 彿 在 說, 看 完 報 告 便 會 泄 露 所 有 秘 密, 然 後 便 死 定 了 因 此, 他 們 還 有 甚 麼 理 由? 我 認 為 簡 直 理 屈 詞 窮 到 一 個 地 步, 竟 說 金 融 系 統 崩 潰, 指 我 們 泄 露 所 有 商 業 秘 密, 真 的 有 點 離 譜

292 292 然 而, 最 離 譜 的 是, 他 自 稱 代 表 商 界, 我 不 知 道 商 界 會 否 因 為 由 他 代 表 而 感 到 羞 耻 此 話 何 來? 原 來 公 平 競 爭 不 是 商 界 最 重 視 的 東 西 田 北 俊 議 員 稍 後 可 以 回 答 我, 因 為 我 知 道 他 稍 後 會 發 言 商 界 議 員 是 否 重 視 公 平 競 爭? 大 家 付 出 金 錢 作 投 資, 王 維 基 也 是 商 人 而 已, 他 付 錢 買 土 地, 聘 請 了 700 多 人, 投 資 了 多 少 錢, 在 在 都 是 金 錢, 是 他 的 投 資, 你 都 不 保 護 投 資 者? 我 不 明 白, 你 好 像 只 保 護 現 有 那 兩 間 大 財 團 我 不 知 道 你 代 表 甚 麼, 連 最 基 本 的 公 平 競 爭 你 都 不 代 表 王 維 基 不 是 總 商 會 會 員? 是 否 只 顧 自 己 的 會 員? 我 不 知 道 可 能 那 兩 間 機 構 是 會 員, 那 麼 不 如 declare interest, 說 明 那 兩 間 機 構 是 會 員, 而 王 維 基 則 不 是 還 是 王 維 基 都 是 會 員? 我 真 的 不 知 道 連 商 界 也 不 重 視 最 基 本 的 公 平 競 爭 有 些 事 情 我 不 完 全 支 持, 眾 所 周 知, 我 不 完 全 支 持 自 由 市 場 但 商 界 最 愛 支 持 自 由 市 場, 這 次 事 件 完 全 與 自 由 市 場 和 公 平 競 爭 有 關, 你 也 不 支 持? 我 不 知 道 你 支 持 甚 麼 了 因 此,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建 制 派 還 有 甚 麼 理 由 反 對 今 次 我 們 不 是 針 對 行 政 會 議, 只 想 索 取 那 份 報 告 和 通 訊 局 的 文 件, 便 是 如 此 簡 單 如 果 王 維 基 有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的 保 障, 他 可 以 透 露 更 多 事 情, 起 碼 把 真 相 呈 現 在 社 會 大 眾 面 前 對 此, 我 相 信 欠 了 一 個 公 道, 不 單 是 欠 王 維 基 一 個 公 道, 而 是 欠 香 港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核 心 價 值 公 平 競 爭 一 個 公 道 最 後, 我 們 也 知 道 整 件 事 情 的 箇 中 原 因, 說 到 底 都 是 一 男 子 單 仲 偕 議 員 剛 才 揭 露 了 秘 密, 原 來 西 環 和 北 京 好 像 不 知 情, 竟 致 電 王 維 基 查 問 死 因 我 不 知 道 王 維 基 如 何 回 答 如 果 我 是 王 維 基, 我 會 回 答 說 : 我 就 是 死 在 一 男 子 手 上 問 題 是, 一 男 子 為 何 要 把 其 置 之 死 地? 我 借 用 文 匯 報 經 常 罵 我 的 字 眼, 是 否 包 藏 禍 心? 包 藏 甚 麼 禍 心? 是 否 想 把 香 港 弄 得 更 亂? 他 不 顧 自 己 的 民 望 了, 反 正 他 的 民 望 已 死 定 了, 不 如 把 香 港 弄 得 更 亂, 把 社 會 弄 成 一 個 殘 局, 大 家 對 整 個 政 府 失 去 信 心, 然 後 對 政 改 又 沒 有 信 心, 接 着 把 政 改 弄 垮, 是 否 這 樣? 我 真 的 不 知 道 但 看 起 來, 有 時 不 能 怪 責 社 會 以 陰 謀 論 來 看 梁 振 英, 因 為 這 種 事 情 也 做 得 出, 大 家 實 在 摸 不 着 頭 腦, 想 不 出 所 以 然 來 主 席, 整 件 事 本 身 那 麼 多 冤 情, 我 絕 對 支 持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進 行 調 查 多 謝 主 席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議 題 是 討 論 最 近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的 問 題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這 40 年 來, 政 府 沒 有 發 出 新 的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我 們 自 小 開 始, 只 能 收 看 無 綫 和 亞 視 我 當 然 覺 得 小 時 候 看 的 無 綫 和 亞

293 293 視, 節 目 比 現 在 多 很 多 今 時 今 日, 雖 然 既 有 now TV, 也 有 Cable TV, 我 比 較 富 裕, 有 能 力 收 看 收 費 電 視, 觀 賞 其 他 電 視 台 的 節 目, 但 普 羅 大 眾 卻 沒 有, 大 部 分 屋 邨 居 民 如 果 不 想 每 月 多 付 數 百 元, 便 只 能 收 看 無 綫 和 亞 視, 減 去 兩 個 英 文 台 後, 只 有 兩 個 中 文 台, 市 民 真 的 沒 有 甚 麼 選 擇 所 以, 社 會 上 有 聲 音 要 求 多 增 加 數 個 比 較 有 料 多 節 目 有 製 作 能 力 的 電 視 台, 也 是 合 理 的 其 實, 政 府 也 是 看 得 到 的, 否 則, 怎 會 在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提 出 研 究 是 否 有 需 要 多 發 出 數 個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呢? 正 是 政 府 覺 得 有 這 種 需 要 這 件 事 由 2009 年 醞 釀 至 今, 當 然 香 港 電 視 的 王 維 基 先 生 特 別 落 本 關 於 將 軍 澳 那 幅 土 地, 當 時 是 政 府 由 轄 下 的 科 學 園 向 他 批 地, 說 明 做 廣 播 業 務 的, 當 然 是 有 意 找 他 做 這 行 生 意, 才 會 讓 他 做 到 了 今 天, 對 3 個 申 請 者, 政 府 決 定 只 發 出 兩 個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而 不 向 他 發 牌 他 覺 得 如 果 不 向 他 發 牌, 是 否 他 的 評 分 最 低 呢? 如 果 他 的 評 分 最 低, 在 商 言 商, 他 及 不 上 別 人, 當 然 無 法 做, 但 現 在 又 不 是 這 樣, 沒 有 人 敢 這 樣 說 我 們 曾 召 開 多 次 會 議, 有 兩 次 是 IT Panel 當 中 沒 有 自 由 黨 的 成 員 我 用 心 聆 聽 兩 次 會 議, 其 中 一 次 是 星 期 一 (12 月 2 日 ), 也 不 要 說 政 府 對 立 法 會 對 立 法 會 的 建 制 派, 單 是 政 府 行 政 方 面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已 經 極 為 不 妥 當, 為 甚 麼 呢?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當 宣 布 事 件 後, 行 政 會 議 ( 行 會 ) 成 員 ( 包 括 林 煥 光 作 為 召 集 人, 可 說 行 會 是 扮 演 顧 問 角 色 ) 提 出 意 見 後, 政 府 的 決 定 也 不 知 道 誰 是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說 行 會 即 是 政 府, 這 是 行 會 的 決 定, 但 怎 會 去 到 行 會 呢? 大 家 也 知 道, 現 時 政 府 的 運 作 是 由 下 面 即 蘇 局 長 的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處 理, 接 着 便 交 由 現 時 的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即 以 前 的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 廣 管 局 ) 研 究 廣 管 局 研 究 期 間, 當 然 會 聘 請 顧 問, 由 顧 問 向 政 府 提 交 一 些 資 料 或 意 見 大 家 都 知 道, 大 部 分 顧 問 發 表 的 報 告, 也 是 視 乎 政 府 想 做 甚 麼 政 府 找 顧 問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興 建 第 三 條 跑 道, 顧 問 公 司 當 然 認 為 政 府 想 要 第 三 條 跑 道, 於 是 出 來 的 報 告 便 理 據 多 多, 支 持 興 建 第 三 條 跑 道 所 以, 我 深 信 情 況 是, 當 政 府 指 示 顧 問 公 司 做 報 告 時, 當 然 說 已 經 40 年 了 對 不 起, 當 時 可 能 是 37 年 38 年 只 有 兩 個 電 視 台, 不 太 妥 當, 現 時 香 港 經 濟 的 生 產 總 值 或 各 行 各 業 的 廣 告 費 是 否 仍 然 維 持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的 三 十 五 六 億 元, 還 是 達 到 年 度 的 38 億 元 呢? 如 果 增 加 數 個 電 視 台, 節 目 會 比 較 豐 富, 我 相 信 廣 告 一 定 會 多, 廣 告 增 加, 一 定 可 以 容 納 四 五 間 電 視 台 有 甚 麼 道 理

294 294 最 後 不 發 牌 給 香 港 電 視? 還 要 是 香 港 電 視 認 為 它 所 得 的 分 數 並 不 是 最 低, 因 此 才 會 出 現 現 在 這 麼 多 問 題 最 近, 通 訊 局 的 何 主 席 不 敢 就 這 件 事 出 席 IT Panel 的 會 議, 他 前 天 反 而 另 外 為 了 TVB 的 問 題, 前 來 立 法 會 答 辯 當 然, 當 天 蘇 局 長 也 在 席, 但 我 覺 得 蘇 局 長 很 慘, 為 了 這 件 事, 他 現 在 的 民 望 已 跌 至 最 低 事 實 上, 為 何 政 府 要 這 樣 做 呢? 其 實 是 不 需 要 的 接 着 我 們 又 看 看, 泛 民 要 求 調 查, 我 們 今 天 跟 數 星 期 前 的 看 法 有 所 不 同, 自 由 黨 覺 得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進 行 調 查, 當 然 是 想 查 出 一 些 事 情, 證 明 政 府 處 理 不 當, 但 現 在 所 有 資 料, 從 顧 問 公 司 到 何 主 席 的 通 訊 局, 以 至 政 府 出 來 解 答 問 題 我 覺 得 蘇 局 長 解 釋 得 很 辛 苦, 勉 強 回 答 回 答 得 含 糊 不 清, 只 是 死 撐 而 已 這 些 市 民 是 看 得 到 的 如 果 市 民 認 為 政 府 沒 有 問 題, 特 首 的 民 望 便 不 會 為 了 這 事 件 創 新 低, 何 局 長 對 不 起, 是 蘇 局 長 也 不 會 為 了 這 件 事, 民 望 創 新 低 其 實, 大 家 想 調 查 的, 只 是 政 府 的 不 妥 當 做 法 既 然 市 民 已 經 認 同 政 府 不 妥 當, 議 員 再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調 查 一 輪, 調 查 完 又 怎 樣 呢? 行 會 同 樣 是 不 會 向 王 維 基 先 生 發 出 牌 照 的 返 回 主 題, 自 由 黨 第 一 天 出 來 說,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發 出 3 個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應 該 盡 量 爭 取 向 王 維 基 先 生 發 出 牌 照, 如 果 這 是 目 的, 便 再 也 不 用 調 查 了, 直 接 用 這 個 方 法, 令 政 府 向 他 發 出 牌 照 我 也 明 白 為 何 建 制 派 議 員 對 調 查 有 意 見, 因 為 調 查 這 件 事, 根 本 不 是 想 令 王 維 基 先 生 取 回 牌 照, 調 查 的 過 程, 便 正 如 很 多 建 制 派 議 員 所 說 的, 根 本 是 想 令 政 府 難 堪, 令 政 府 更 難 以 下 台, 其 實, 政 府 已 經 很 丟 臉, 全 部 問 題 也 無 法 回 答, 再 進 行 調 查 也 是 一 樣 的 主 席, 我 上 次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發 言 了 兩 分 鐘, 主 席 當 時 不 在 席, 所 以 我 在 此 重 複 我 的 看 法 我 當 天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說, 其 實 泛 民 不 是 無 牙 老 虎, 他 們 有 一 把 尚 方 寶 劍, 只 是 這 把 尚 方 寶 劍 不 應 用 於 這 方 面 看 看 外 國 的 政 治, 當 反 對 黨 與 執 政 黨 有 爭 拗, 是 否 好 像 他 們 一 樣, 每 件 事 都 是 協 商 處 理 呢? 我 亦 留 意 到, 泛 民 就 普 選 問 題, 時 常 使 用 真 普 選 的 字 眼 來 形 容 我 現 在 質 疑 你 們, 是 否 真 的 為 王 維 基 爭 取 牌 照, 還 是 並 非 這 樣? 如 果 真 的 是 這 樣, 毛 議 員, 我 再 給 你 一 項 建 議, 你 們 可 以 用 尚 方 寶 劍, 爭 取 第 二 種 政 府 很 需 要 的 東 西, 便 是 你 們 與 政 府 政 治 妥 協 你 可 以 說 是 政 治 交 易, 但 在 外 國, 這 做 法 都 是 很 普 遍 的

295 295 我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我 當 天 也 提 及 過 美 國 總 統 的 ObamaCare, The 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 總 統 一 直 無 法 說 服 美 國 的 共 和 黨 支 持 後 來 共 和 黨 迫 使 President OBAMA 承 諾 不 加 稅, 便 投 票 支 持 他 的 ObamaCare 你 們 也 是 一 樣, 現 時 政 府 最 緊 張 的, 我 認 為 並 非 是 否 發 出 第 三 個 牌 照 政 府 最 緊 張 的 是 房 屋, 這 是 最 重 要 的 事 項 ; 第 二 是 扶 貧 ; 第 三 是 醫 療 ; 第 四 是 環 保 房 屋 問 題 是 現 時 政 府 最 緊 張 的, 是 在 未 有 足 夠 的 房 屋 供 應 下, 樓 價 繼 續 上 升, 政 府 便 要 出 手 遏 制, 即 推 出 所 謂 的 數 項 辣 招 對 於 這 數 項 辣 招, 我 們 與 很 多 泛 民 同 事 都 在 有 關 法 案 委 員 會 內, 他 們 的 提 問 很 合 理, 政 府 卻 全 部 拒 絕 泛 民 同 事 為 何 不 考 慮 我 的 建 議 呢? 他 們 可 對 政 府 說, 如 果 不 發 牌 給 王 維 基 先 生, 便 對 印 花 稅 的 辣 招, 全 部 投 反 對 票 ; 加 上 建 制 派 的 部 分 議 員 政 府 計 算 票 數, 便 知 道 印 花 稅 辣 招 不 會 獲 得 通 過 我 認 為 房 屋 才 是 重 大 的 政 策, 反 而 發 出 第 三 個 牌 照 並 不 是 我 絕 對 覺 得 政 府 要 認 真 考 慮, 行 會 也 要 認 真 考 慮, 再 找 多 一 個 藉 口 來 檢 討 這 件 事, 看 看 王 維 基 先 生 是 否 重 新 申 請 或 怎 樣 最 終, 一 樣 可 以 用 行 會 另 一 個 理 由, 發 牌 給 王 維 基 先 生 這 樣, 我 才 會 認 為 泛 民 同 事 真 的 是 為 了 香 港 電 視 爭 取 發 牌 現 時, 他 們 即 使 要 求 調 查, 調 查 過 後, 行 會 亦 有 權 不 發 牌 數 位 大 狀 較 我 更 熟 悉 司 法 覆 核, 當 中 只 着 重 法 律 程 序 如 果 行 會 的 程 序 沒 有 錯, 政 府 依 足 所 有 規 矩, 司 法 覆 核 也 不 能 令 香 港 電 視 或 王 維 基 先 生 獲 發 牌 照 我 們 調 查 一 段 時 間, 知 道 政 府 全 部 做 錯, 市 民 也 知 道 它 做 錯, 一 樣 無 法 令 王 維 基 先 生 獲 得 牌 照 唯 一 可 以 迫 使 政 府 發 牌 給 他, 便 是 所 謂 的 政 治 妥 協 不 要 用 政 治 交 易 這 字 眼 是 在 政 治 上 交 換 條 件, 外 國 時 常 使 用 這 種 做 法 如 果 毛 議 員 真 的 想 為 王 先 生 爭 取 牌 照, 令 香 港 市 民 有 多 一 個 看 電 視 的 選 擇, 請 她 考 慮 我 的 意 見 主 席, 基 於 上 述 的 理 由,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不 應 該 按 現 在 的 方 式 處 理 這 件 事 關 於 我 們 剛 才 提 到 的 商 業 秘 密, 我 亦 認 同 泛 民 議 員 的 說 法, 在 招 標 後,3 個 申 請 者 中 只 有 兩 間 獲 發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而 又 沒 有 說 出 理 由, 為 何 發 牌 給 現 時 的 公 司, 而 不 發 牌 給 王 維 基 先 生? 從 公 平 競 爭 的 角 度 從 商 界 的 角 度 及 國 際 的 聲 譽 來 說, 這 是 令 人 擔 心 的 反 過 來 說, 我 們 應 否 查 閱 行 會 的 資 料 呢? 現 時 的 議 案 並 沒 有 說 要 索 取 行 會 的 資 料 毛 孟 靜 議 員 表 示 要 求 王 維 基 及 通 訊 局 出 示 資 料 和 文

296 296 件, 這 個 層 次 根 本 未 去 到 行 會, 何 來 索 取 行 會 的 機 密 資 料 呢? 行 會 文 件 的 問 題, 是 在 上 次 莫 乃 光 議 員 的 原 議 案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中 處 理, 結 果 原 議 案 和 修 正 案 均 不 獲 通 過 今 次, 自 由 黨 不 會 投 贊 成 票, 亦 不 會 投 反 對 票, 我 們 會 棄 權 但 是, 我 明 白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表 決 中 棄 權 與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表 決 中 棄 權 不 同,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棄 權 是 真 正 的 棄 權, 而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棄 權 是 等 於 反 對 所 以, 泛 民 議 員 也 考 慮 一 下 我 的 立 場 你 們 對 政 府 使 用 其 他 的 尚 方 寶 劍, 用 另 外 的 有 牙 老 虎 與 政 府 作 政 治 協 商, 不 用 交 易 這 字 眼, 而 使 用 其 他 的 方 法, 政 府 一 定 有 事 情 是 需 要 你 們 協 助 的 你 們 看 看 最 近 數 件 事, 有 很 多 事 情, 正 如 今 天 下 午, 劉 皇 發 議 員 提 出 決 議 案, 政 府 很 緊 張 大 浪 西 灣 的 土 地 用 途, 但 有 你 們 全 力 支 持, 政 府 根 本 不 用 理 會 以 剛 才 大 浪 西 灣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議 案 為 例, 同 樣 道 理, 全 世 界 的 反 對 黨 跟 政 府 都 是 這 樣 做 對 不 起, 毛 議 員, 可 能 你 未 必 同 意 我 的 說 法 但 是, 政 府 跟 反 對 派 的 做 事 方 法, 可 能 與 商 界 的 說 法 差 不 多, 有 些 東 西 是 你 需 要 的, 有 些 東 西 是 它 需 要 的 你 們 有 很 大 能 力,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可 以 與 政 府 談 判 雖 然 你 們 的 票 數 不 足 夠, 但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還 是 有 議 價 能 力 的, 令 政 府 在 各 種 政 策 上, 可 做 到 你 們 想 做 的 事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自 由 黨 會 投 棄 權 票 陳 志 全 議 員 : 在 我 發 言 之 前, 我 想 先 回 應 一 下 田 議 員, 我 很 留 心 聆 聽 他 剛 才 的 發 言 首 先, 田 議 員 說 立 法 會 會 議 跟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不 一 樣, 在 大 會 會 議 表 決 中 投 棄 權 票 等 於 投 反 對 票 因 此, 我 覺 得 自 由 黨 如 在 投 票 時 離 場, 以 縮 細 分 母, 更 能 表 現 你 們 是 中 立 的, 而 不 是 裝 作 投 棄 權 票,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以 梁 振 英 此 人 的 性 格, 我 相 信 即 使 我 們 不 支 持 把 有 關 土 地 納 入 郊 野 公 園 的 附 屬 法 例, 甚 至 不 支 持 印 花 稅 辣 招, 他 也 會 一 意 孤 行, 不 會 認 衰, 不 會 因 此 跪 低, 多 發 一 個 電 視 牌 照 事 實 上, 他 亦 有 先 例, 關 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田 議 員, 你 們 只 是 希 望 梁 振 英 放 寬 資 產 入 息 審 查 限 額, 你 們 提 議 100 萬 元, 民 建 聯 提 議 30 萬 元, 但 梁 振 英 卻 寸 步 不 讓, 寧 願 繼 續 拖 下 去, 拖 至 長 者 少 收 1 個 月 津 貼, 一 拍 兩 散 我 認 為 他 是 不 會 讓 步 的 就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一 事, 特 區 政 府 在 今 年 10 月 15 日 宣 布, 只 批 准 奇 妙 電 視 和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的 牌 照 申 請, 而 拒 絕 了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即

297 297 HKTVN) 的 申 請 聽 來 聽 去, 政 府 的 理 由 只 有 4 個 字 : 循 序 漸 進 他 表 示, 政 府 須 循 序 漸 進 引 入 電 視 競 爭, 擔 心 市 場 未 必 能 夠 支 持 全 部 5 家 機 構 的 持 續 經 營 事 隔 1 個 多 月, 政 府 至 今 仍 未 肯 就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不 獲 發 牌 的 事 件 公 布 行 政 會 議 的 評 分 準 則 我 們 不 是 要 拿 評 分 紙 看 分 數, 但 我 們 連 評 分 紙 的 格 式 也 看 不 到 至 於 顧 問 報 告 的 觀 點, 以 及 為 何 發 牌 是 三 揀 二, 政 府 至 今 仍 未 有 回 覆 田 議 員 說 得 很 正 確, 市 民 是 看 得 見 的, 否 則 局 長 和 特 首 的 民 望 不 會 跌 得 那 麼 厲 害, 市 民 現 在 說 起 此 事 時 不 會 依 然 那 麼 氣 憤, 表 示 仍 會 上 街, 這 是 主 流 民 意 今 天 很 多 議 員 指 毛 孟 靜 議 員 又 再 捲 土 重 來, 究 竟 她 悶 不 悶, 有 沒 有 新 意? 搞 電 視 需 要 新 意, 但 查 案 則 不 然 如 果 舊 證 據 全 部 被 駁 回, 不 能 再 說 下 去, 便 需 要 一 些 新 意 新 事 態 發 展 和 新 證 據 然 而, 梁 振 英 和 蘇 錦 樑 有 否 回 答 我 們 的 問 題? 他 們 回 答 得 到 嗎? 他 們 根 本 沒 有 回 答 或 回 答 不 到 我 們 提 出 的 許 多 問 題 田 議 員 便 說, 他 真 的 很 無 賴 大 家 也 看 到 他 很 無 賴, 但 只 有 兩 種 應 對 方 法, 一 就 是 算 數, 難 道 咬 他 嗎? 但 是 否 就 此 算 數 呢? 若 然, 官 員 便 很 容 易 做 了 他 只 是 熬 1 個 多 月, 待 大 家 沒 有 新 意, 便 會 算 數, 要 看 就 看, 要 相 信 就 相 信, 要 不 信 就 不 信, 要 支 持 就 支 持, 要 反 對 就 反 對, 民 意 便 彰 顯 出 來 這 樣 的 話, 立 法 會 議 員 便 沒 有 作 用 了, 對 嗎? 政 府 亦 不 會 害 怕 我 們 如 果 現 在 不 算 數 又 如 何 呢? 大 家 便 須 繼 續 追 問 下 去, 窮 議 會 內 外 一 切 可 行 的 方 法 追 究 到 底 我 們 所 做 的 其 實 並 不 足 夠 除 引 用 P&P(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外, 我 們 要 繼 續 想 出 一 些 更 辣 的 方 法 我 們 真 的 要 追 究 到 底, 不 要 任 由 他 鬥 賴 皮, 鬥 無 賴 我 不 害 怕, 我 的 錄 音 機 只 會 播 放 這 些 而 已 說 到 第 三 個 月, 難 道 毛 孟 靜 議 員 又 再 提 出 P&P? 因 此, 我 覺 得 P&P 女 神 可 以 繼 續, 想 想 下 一 次 以 甚 麼 理 由 提 出 P&P 在 關 乎 全 港 市 民 的 電 視 選 擇 權 上, 大 家 都 認 為 最 有 能 力 挑 戰 TVB 的 一 台 獨 大 和 電 視 霸 權 的 便 是 HKTVN, 但 偏 偏 特 區 政 府 將 它 排 除 於 外, 即 是 間 接 甚 或 直 接 讓 一 台 獨 大 的 局 面 持 續 下 去 試 想 一 下, 一 個 香 港 電 視 台 掌 握 了 整 個 電 視 圈 的 生 死, 可 雪 藏 一 些 不 聽 話 的 藝 人, 現 時 更 可 下 令 封 殺 其 他 傳 媒 的 採 訪, 打 壓 言 論 自 由, 甚 至 連 落 選 對 手 香 港 電 視 這 4 個 字 也 想 搶 走, 真 是 惡 晒 無 論 你 翻 閱 任 何 一 本 經 濟 學 書 或 請 教 任 何 一 個 經 濟 學 家, 都 不 會 支 持 這 種 違 背 市 場 自 由 及 公 平 競 爭 的 事 情 發 生, 對 嗎?

298 298 至 於 ATV, 現 時 受 盡 保 護, 繼 續 可 以 千 秋 萬 世, 即 使 只 有 1 點 甚 或 零 點 收 視, 重 播 又 重 播 不 過, 今 天 ATV 的 副 總 裁 葉 家 寶 表 示, 原 來 這 不 是 重 播, 重 播 跟 重 溫 必 須 分 開 重 溫 是 指 我 們 今 晚 因 開 會 而 錯 過 了 節 目, 明 早 再 播 放 給 我 們 看, 便 稱 之 為 重 溫 不 管 是 重 播 或 重 溫, 簡 直 是 燃 燒 大 氣 電 波, 燃 燒 頻 譜 如 此 不 健 康 的 免 費 電 視 生 態, 因 是 次 發 牌 結 果 而 得 以 維 持 下 去 主 管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的 蘇 錦 樑 局 長 在 此 事 上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我 的 問 題 其 實 已 提 出 過 很 多 次, 但 局 長 要 不 就 是 迴 避 問 題, 要 不 就 是 播 放 錄 音 帶 表 示 已 經 作 答 梁 振 英 的 民 望 已 因 HKTV 發 牌 事 件 跌 至 負 31 特 區 政 府 在 電 視 發 牌 一 事 上 拖 泥 帶 水, 逆 民 意 而 行, 不 讓 市 民 支 持 的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進 入 市 場, 但 卻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理 由 作 解 釋 王 維 基 為 了 籌 備 新 電 視 台, 賣 掉 他 的 親 生 仔 城 市 電 訊, 再 花 了 數 億 元 聘 請 數 百 名 藝 人, 租 用 土 地 興 建 廠 房, 拍 攝 過 百 小 時 的 劇 集 和 節 目, 其 實 只 想 為 香 港 人 製 作 一 些 有 質 素 的 大 眾 娛 樂, 但 一 個 又 一 個 電 視 從 業 員 的 夢 就 此 被 粉 碎 了 香 港 政 府 仍 堅 稱 支 持 創 作, 支 持 創 意 工 業, 但 以 一 男 子 因 素 否 決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牌 照 申 請, 已 跟 其 所 說 支 持 創 作 和 創 意 產 業 背 道 而 馳 連 一 向 避 談 政 治, 甚 少 上 街 的 師 奶 也 罕 有 地 為 看 電 視 而 選 擇 上 街 表 態, 出 現 了 寧 得 罪 CY, 莫 得 罪 師 奶 這 句 口 號 我 們 在 此 除 了 要 譴 責 梁 振 英 外, 也 要 譴 責 蘇 局 長 我 在 早 期 或 中 期 也 很 同 情 蘇 局 長, 因 為 電 視 牌 照 一 直 尚 未 發 出, 我 們 不 斷 催 促 他 蘇 局 長 表 示 這 與 他 無 關, 因 為 審 議 過 程 在 特 首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上 有 所 阻 滯, 事 情 會 否 難 產 或 小 產 與 他 完 全 無 關 但 時 至 今 日, 你 竟 不 惜 違 反 民 意, 為 梁 振 英 保 駕 護 航 不 過, 從 你 的 角 度, 或 會 認 為 支 取 了 薪 金 便 要 這 樣 做 你 根 本 無 法 解 釋 何 謂 循 序 漸 進 地 引 入 電 視 競 爭, 政 府 為 何 有 責 任 去 保 護 某 個 電 視 台 的 存 亡? 我 記 得 曾 於 上 個 月 詢 問 局 長, 何 謂 盡 量 減 低 對 整 體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可 能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避 免 割 喉 式 競 爭 令 節 目 質 素 下 降, 對 觀 眾 造 成 損 失? 他 一 直 回 答 不 了, 也 從 來 沒 有 回 答 如 果 下 次 毛 孟 靜 議 員 再 動 議 P&P 議 案, 我 也 會 另 覓 機 會 提 出 此 問 題, 為 甚 麼 電 視 台 鬥 投 資 鬥 拍 電 視 劇 鬥 以 高 薪 爭 奪 演 員, 甚 至 鬥 減 廣 告 費 鬥 吸 引 觀 眾 收 看 節 目, 會 對 市 場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為 甚 麼 這 樣 做 會 令 節 目 質 素 下 降? 哪 些 才 是 令 觀 眾 有 所 損 失 的 因 素?

299 299 正 如 我 所 說, 香 港 的 觀 眾 其 實 已 輸 無 可 輸 現 在 我 們 究 竟 輸 了 甚 麼 呢? 政 府 不 發 牌 照 給 其 他 電 視 台, 香 港 便 只 有 一 間 TVB; 政 府 多 發 一 兩 個 電 視 牌 照,TVB 仍 然 存 在, 不 會 倒 閉, 而 最 有 可 能 倒 閉 的 是 ATV, 但 觀 眾 早 已 當 ATV 不 存 在 請 問 觀 眾 有 何 新 損 失 呢? 然 而, 在 一 台 獨 大 的 情 況 下, 反 而 會 導 致 電 視 台 不 思 進 取 節 目 製 作 因 循 苟 且, 提 供 一 些 垃 圾 節 目 讓 我 說 得 粗 俗 一 點, 即 使 給 你 的 是 糞 便, 你 也 要 照 吃 這 便 是 觀 眾 最 大 的 損 失 增 發 電 視 牌 照 是 要 打 破 一 台 獨 大 的 局 面, 令 更 多 有 創 意 有 質 素 的 節 目 得 以 面 世 質 素 差 劣 的 電 視 台 在 競 爭 中 被 淘 汰, 是 罪 有 應 得 的 即 使 有 電 視 台 因 政 府 增 發 牌 照 而 倒 閉, 說 到 底, 最 後 倒 閉 的 可 能 是 亞 洲 電 視 新 的 電 視 台 自 願 投 入 市 場, 他 們 是 計 算 過 的, 知 道 須 承 擔 投 資 風 險, 不 論 成 功 與 否, 均 與 人 無 尤, 不 會 反 過 來 埋 怨 政 府 批 出 牌 照, 令 他 們 倒 閉 收 場 如 果 政 府 批 出 3 個 牌 照, 而 他 們 認 為 數 量 太 多 而 害 怕 會 有 機 會 倒 閉 的 話, 便 不 要 成 立 電 視 台 好 了, 對 嗎? 究 竟 負 面 影 響 是 甚 麼? 政 府 說 會 對 整 體 市 場 造 成 影 響, 又 是 指 甚 麼 呢? 我 問 局 長 是 不 是 指 亞 洲 電 視, 他 說 不 是 因 為 某 間 電 視 台 的 存 亡 如 非 亞 洲 電 視, 那 便 是 無 綫 電 視 了, 因 為 發 出 3 個 牌 照 或 會 令 其 生 意 難 做 因 此, 為 免 影 響 無 綫 電 視 或 為 了 要 保 護 亞 洲 電 視, 政 府 便 決 定 不 增 發 牌 照 一 直 以 來, 政 府 把 顧 問 報 告 當 作 擋 箭 牌, 讓 政 府 有 關 發 牌 三 揀 二 的 決 定 合 理 化 ( 我 引 述 ): 根 據 顧 問 報 告 的 分 析, 市 場 應 可 支 持 3 間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如 果 市 場 情 況 理 想, 或 可 支 持 4 間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但 是 難 以 支 持 5 間 機 構 持 續 經 營... 當 局 認 為, 應 為 免 費 電 視 市 場 循 序 漸 進 地 引 入 競 爭, 所 以 作 出 三 揀 二 的 決 定 ( 引 述 完 畢 ) 我 在 星 期 一 的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上 曾 經 詢 問 局 長, 他 當 時 也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如 果 真 是 循 序 漸 進, 便 不 應 是 三 揀 二, 而 應 是 三 揀 一, 然 後 逐 次 增 加 一 間 電 視 台 政 府 怎 知 ATV 會 否 因 增 加 一 間 電 視 台 而 倒 閉? 如 果 ATV 倒 閉, 便 會 賴 政 府 增 發 了 兩 個 牌 照, 導 致 市 場 生 態 的 健 康 競 爭 環 境 受 到 破 壞 而 令 其 倒 閉 屆 時 不 知 道 ATV 能 否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這 個 循 序 漸 進 的 三 揀 二 原 則 也 有 可 能 令 ATV 倒 閉, 當 然 香 港 人 都 知 道 ATV 的 倒 閉 與 政 府 無 關 與 此 同 時,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主 席 何 沛 謙 於 11 月 8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5 頁 文 件 中 亦 顯 示, 政 府 從 未 就 三 揀 二 的 決 定 諮 詢 通 訊 局 他 亦 表 示 已 重 新 向 行 會 建 議 發 放 3 個 牌 照, 並 認 為 向 符 合 要 求 的

300 300 機 構 發 牌 是 最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不 過, 蘇 局 長 在 星 期 一 的 演 辭 中 又 再 重 施 故 技, 他 表 示 顧 問 報 告 只 是 11 項 行 會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行 會 作 出 決 定 前 還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申 述 及 市 場 最 新 發 展 等 因 素 請 問 市 場 最 新 發 展 因 素 從 何 而 來? 他 如 何 掌 握 市 場 脈 搏? 他 所 依 靠 的 原 來 並 非 顧 問 報 告, 而 是 報 章 報 道, 經 綜 納 有 關 意 見 後, 分 析 出 市 場 最 新 發 展 因 素, 情 況 是 否 如 此? 最 終 作 出 了 三 揀 二 的 決 定 其 實,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些 所 謂 一 籃 子 的 考 慮 與 發 牌 結 果 相 反, 而 大 家 的 矛 頭 均 直 指 梁 振 英 這 一 男 子 一 意 孤 行 的 決 定 我 相 信, 如 果 政 府 想 釐 清 指 控, 只 有 將 有 關 的 發 牌 文 件 一 次 過 向 公 眾 展 示 除 非 實 情 是 行 會 手 上 的 11 項 參 考 建 議 大 部 分 均 與 發 牌 結 果 持 相 反 立 場, 唯 獨 特 首 的 意 見 才 具 有 壓 倒 性 的 決 定, 以 致 政 府 不 容 許 文 件 公 開, 以 免 公 眾 知 道 這 些 文 件 不 過 是 毫 無 決 定 性 的 參 考 主 席, 我 支 持 毛 孟 靜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因 為 只 有 公 開 更 多 文 件 才 能 知 道 誰 是 誰 非 當 然, 這 次 動 議 相 比 之 前 莫 乃 光 議 員 和 郭 榮 鏗 議 員 提 出 的 動 議 更 溫 和 然 而, 我 仍 是 那 句 話, 盡 量 多 拿 一 份 文 件, 盡 量 多 找 一 個 證 人 作 供, 或 許 在 這 過 程 中 會 讓 大 家 發 現 一 些 更 黑 暗 更 離 譜 更 激 起 民 憤 的 證 據? 如 果 大 家 有 幸 目 睹 這 些 證 據, 相 信 就 連 建 制 派 原 本 反 對 P&P 的 議 員 也 會 回 心 轉 意 或 逼 於 無 奈 地 投 贊 成 票 所 以, 我 支 持 今 天 毛 孟 靜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我 謹 此 陳 辭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立 法 會 於 11 月 6 日 否 決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麥 美 娟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麥 美 娟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麥 美 娟 議 員 :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301 301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立 法 會 於 11 月 6 日 否 決 引 用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要 求 政 府 出 示 所 有 有 關 審 批 本 地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申 請 的 文 件 後, 事 件 繼 續 發 酵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主 席 王 維 基 表 示 考 慮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11 月 8 日 的 文 件 亦 表 明 向 特 區 政 府 建 議 批 出 3 張 牌 照, 由 前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委 聘 撰 寫 4 份 免 費 電 視 顧 問 報 告 的 顧 問 公 司 則 高 調 抨 擊 政 府 斷 章 取 義, 壹 傳 媒 因 連 日 報 道 網 民 發 起 的 無 綫 台 慶 熄 燈 活 動 而 遭 受 無 綫 電 視 封 殺 毛 議 員 要 求 傳 召 的 王 維 基 被 周 刊 揭 發 有 桃 色 醜 聞, 他 在 回 應 指 自 己 是 遭 政 治 抹 黑 後 便 開 始 表 現 沉 默 我 認 為 焦 點 已 經 逐 漸 模 糊, 大 眾 的 注 意 力 開 始 由 特 區 政 府 分 散 至 無 綫 電 視 王 維 基 顧 問 公 司 身 上, 事 件 最 終 恐 怕 都 是 不 了 了 之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議 案 要 求 引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命 令 王 維 基 及 通 訊 局 主 席 何 沛 謙 先 生 或 兩 人 的 授 權 代 表, 到 立 法 會 作 證 及 呈 交 相 關 文 件 但 是, 他 們 兩 人 根 本 無 法 指 出 梁 振 英 及 各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會 議 發 言 和 真 正 立 場, 所 以 專 責 委 員 會 既 無 法 證 實 梁 振 英 逕 自 改 變 發 牌 準 則, 也 無 法 查 出 其 不 依 通 訊 局 建 議 發 牌 的 原 因, 同 時 亦 無 法 告 知 公 眾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否 決 發 出 3 張 牌 照 的 原 因 即 使 今 天 的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議 案 獲 通 過, 恐 怕 亦 只 能 迂 迴 地 尋 求 真 相 當 然, 基 於 維 護 公 眾 知 情 權 的 立 場, 我 仍 會 對 議 案 投 下 支 持 票 圍 繞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風 波 的 議 案 已 多 次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議 員 都 不 斷 重 複 相 同 的 論 點, 我 惟 有 把 當 年 在 新 聞 學 教 室 中 的 一 些 老 生 常 談 帶 到 議 事 廳, 跟 大 家 分 享 一 些 新 聞 傳 播 理 論 我 在 11 月 6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議 案 發 言 時, 已 然 指 出 一 般 人 民 都 有 媒 體 使 用 權, 在 一 定 的 條 件 下 可 要 求 媒 體 提 供 版 面 或 時 段, 允 許 其 免 費 或 付 費 利 用, 藉 以 表 達 意 見 特 區 專 權 政 府 限 制 港 人 選 擇 電 視 節 目 以 至 使 用 媒 體 的 權 利, 令 香 港 的 電 視 市 場 遠 比 其 他 地 區 封 閉, 損 害 閱 聽 人 和 公 眾 的 利 益, 香 港 的 流 行 文 化 產 業 及 創 意 產 業 江 河 日 下, 媒 體 節 目 內 容 漸 趨 單 調, 與 此 亦 有 莫 大 關 係 自 從 1978 年 佳 藝 電 視 倒 閉 之 後, 香 港 的 主 要 視 像 媒 體 20 多 年 來 都 只 有 兩 個 免 費 電 視 台 由 於 技 術 和 財 力 所 限, 兩 間 電 視 台 以 外 的 內 容 提 供 者 固 然 難 以 接 觸 媒 體 消 費 者, 媒 體 消 費 者 亦 無 法 發 掘 兩 間 電 視 台

302 302 以 外 的 節 目, 所 接 觸 到 的 資 訊 變 得 非 常 片 面, 而 且 無 力 行 使 對 媒 體 的 監 督 權, 地 位 相 當 被 動, 根 本 沒 有 權 益 可 言 除 了 媒 體 消 費 者 受 損, 其 他 內 容 提 供 者 亦 會 蒙 受 損 失 通 訊 局 在 9 月 就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涉 嫌 違 反 廣 播 條 例 競 爭 條 文 作 出 裁 決, 裁 定 無 綫 電 視 違 反 了 廣 播 條 例 第 13 和 14 條, 罰 款 90 萬 元, 同 時 指 示 無 綫 電 視 即 時 終 止 違 例 的 藝 人 或 歌 手 合 約, 要 求 無 綫 電 視 在 4 個 月 內 提 交 書 面 報 告, 清 楚 地 表 明 無 綫 電 視 的 做 法 有 違 公 平 競 爭 無 綫 電 視 多 年 來 限 制 部 頭 合 約 藝 人 在 其 他 媒 體 亮 相, 直 接 打 壓 了 其 他 媒 體 的 發 展, 也 間 接 傷 害 了 其 他 媒 體 的 消 費 者 這 一 種 少 數 人 利 益 凌 駕 多 數 人 權 益 的 現 象, 鮮 見 於 其 他 先 進 地 區 的 媒 體 市 場, 卻 竟 然 在 香 港 這 個 標 榜 自 由 市 場 的 城 市 出 現, 可 謂 十 分 諷 刺 特 區 政 府 在 公 布 批 出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牌 照 的 決 定 之 後, 聲 稱 循 序 漸 進 發 牌 是 避 免 過 度 競 爭, 令 競 爭 而 出 現 的 進 步 曇 花 一 現, 其 後 又 補 充 指 應 循 序 漸 進 地 引 入 競 爭, 以 免 因 免 費 電 視 台 急 劇 增 加 而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例 如 割 喉 式 競 爭 以 致 節 目 質 素 下 降, 最 終 令 公 眾 得 不 償 失 這 種 質 疑 競 爭 的 論 調, 出 自 一 個 資 本 主 義 50 年 不 變 的 特 區 政 府 之 口, 尤 為 可 笑 特 區 政 府 不 是 標 榜 香 港 連 續 10 多 年 被 評 為 最 自 由 經 濟 體 嗎? 觀 乎 特 區 政 府 就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的 黑 箱 作 業, 香 港 最 自 由 經 濟 體 的 桂 冠 還 能 戴 得 上 嗎? 早 前 特 區 政 府 透 過 多 個 親 建 制 媒 體 吹 風, 報 道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所 謂 死 因, 塑 造 輿 論, 例 如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計 劃 在 開 台 初 期 開 設 多 條 頻 道, 廣 告 收 入 難 以 支 持, 造 成 惡 性 競 爭 ; 營 辦 免 費 電 視 為 期 最 少 要 12 年, 財 力 欠 佳 者 太 早 作 燒 炮 仗 放 煙 花 式 的 投 資 將 不 利 市 場 有 業 內 人 士 高 調 現 身, 指 本 港 免 費 電 視 廣 告 市 場 無 法 容 納 5 個 電 視 台 ; 無 綫 電 視 更 在 黃 金 時 段 播 出 資 訊 節 目, 引 用 片 面 甚 至 已 被 王 維 基 否 認 和 澄 清 的 資 料, 指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不 及 奇 妙 電 視 和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惡 性 競 爭 一 詞 成 為 了 特 區 政 府 和 親 建 制 媒 體 鎮 日 念 念 有 詞 的 套 語, 我 不 禁 要 問, 何 謂 惡 性 競 爭? 惡 性 競 爭 是 否 就 是 節 目 質 素 下 降 燒 炮 仗 放 煙 花 式 投 資? 我 曾 翻 閱 通 訊 局 9 月 就 無 綫 電 視 藝 人 合 約 反 競 爭 行 為 的 裁 決, 當 中 提 到 無 綫 電 視 曾 以 防 止 惡 性 競 爭 作 藝 人 合 約 的 抗 辯 理 由, 與 特

303 303 區 政 府 有 志 一 同 通 訊 局 回 應 指, 無 綫 電 視 在 決 定 競 爭 是 否 屬 於 惡 性 不 應 扮 任 何 角 色 競 爭 法 是 假 設 競 爭 本 身 是 存 在 好 處 的 競 爭 各 方 應 盡 力 劇 烈 競 爭, 大 家 不 得 以 私 人 的 手 段 遏 止 競 爭 若 有 惡 性 競 爭 時, 應 該 是 政 府 而 不 是 私 人 機 構 的 責 任, 以 法 例 或 其 他 行 政 手 段 來 決 定 糾 正 措 施 這 一 說 法 並 沒 有 定 義 何 謂 惡 性 競 爭, 同 時 似 乎 把 惡 性 競 爭 的 解 釋 權 話 語 權 交 回 給 政 府, 對 此 我 實 在 不 敢 苟 同 關 於 媒 體 市 場 的 競 爭, 小 弟 也 看 過 數 本 書, 都 是 歐 美 地 區 的 主 流 媒 體 經 濟 學 家 的 看 法, 他 們 認 為 市 場 被 少 數 媒 體 壟 斷 時, 媒 體 組 織 便 再 不 會 熱 衷 於 產 品 或 節 目 的 改 革 和 創 新, 因 為 市 場 集 中 的 時 候, 媒 體 組 織 定 會 全 力 以 赴 爭 取 最 大 的 市 場 佔 有 或 份 額 為 了 搶 佔 市 場, 市 場 上 每 一 個 媒 體 組 織 會 製 作 迎 合 大 多 數 閱 聽 眾, 但 不 會 冒 犯 少 數 族 羣 的 產 品 和 節 目, 久 而 久 之, 市 場 上 的 媒 體 產 品 將 會 變 得 相 近 所 以, 大 家 今 天 看 到 的 電 視 劇 是 欺 負 觀 眾 的, 不 斷 播 放 同 質 的 電 視 劇, 觀 眾 沒 有 選 擇 可 言 曾 經 出 現 過 3 線 電 視 劇 都 是 同 類 的 東 西, 有 一 些 N 年 前 製 作 的, 還 是 用 同 一 個 廠 景, 同 樣 的 服 裝 當 觀 眾 沒 有 選 擇 的 時 候, 便 要 焗 食 這 情 況 在 香 港 電 視 行 業 中, 大 家 都 可 看 得 很 清 楚, 對 嗎? 由 於 媒 體 組 織 不 再 致 力 於 其 產 品 之 創 新, 品 質 便 難 以 提 昇, 媒 體 表 現 自 然 漸 趨 下 落 反 之, 當 市 場 集 中 度 低 競 爭 劇 烈 時, 市 場 為 許 多 媒 體 所 分 佔, 單 一 媒 體 難 以 獨 佔 大 部 分 市 場, 壟 斷 市 場 的 目 標 變 得 遙 不 可 及, 亦 不 划 算 在 有 充 分 競 爭 的 市 場 結 構 下, 最 佳 的 策 略 乃 是 發 掘 特 定 市 場 再 努 力 經 營, 穩 定 在 該 市 場 的 根 基 當 市 場 上 每 一 媒 體 都 着 眼 於 特 定 市 場 上, 自 然 就 會 百 花 齊 放, 百 家 爭 鳴 我 從 閱 聽 人 或 媒 體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出 發, 關 注 的 就 是 節 目 的 內 容 和 品 質 不 同 觀 眾 的 口 味 是 否 得 到 照 顧 資 訊 是 否 全 面 等 問 題 但 是, 根 據 特 區 政 府 的 說 法, 政 府 關 注 的 是 電 視 台 能 否 賺 回 投 資 太 多 電 視 台 進 入 市 場 會 否 造 成 電 視 台 倒 閉 等 換 言 之, 政 府 就 是 從 媒 體 經 營 者 的 角 度 出 發 為 何 特 區 政 府 會 把 少 數 媒 體 經 營 者 的 利 益, 置 於 其 他 經 營 者 和 整 體 媒 體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之 上 呢? 特 區 政 府 所 擁 抱 的 自 由 市 場, 主 旨 本 來 就 是 公 平 競 爭, 市 場 經 營 者 和 消 費 者 都 在 競 爭 中 進 步 或 得 益, 只 要 能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就 沒 有 所 謂 的 惡 性 競 爭 所 謂 公 平, 就 是 所 有 人 都 享 有 平 等 參 與 的 機 會, 獲 得 大 致 相 若 的 市 場 消 息 和 一 視 同 仁 的 制 度, 政 府 只 可 以 確 保 市 場 符 合 以 上 的 條 件 來 運 作, 而 哪 一 個 媒 體 能 夠 進 入 或 離 開 市 場, 並 非 由 政 府

304 304 決 定, 權 力 在 於 消 費 者 身 上 特 區 政 府 控 制 市 場 參 與, 最 終 限 制 了 消 費 者 的 選 擇, 擾 亂 媒 體 市 場 秩 序, 損 害 消 費 者 以 至 公 眾 的 權 益, 這 次 發 牌 事 件 激 起 民 憤, 實 屬 咎 由 自 取 上 月 的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曾 討 論 香 港 電 台 於 將 軍 澳 興 建 新 廣 播 大 樓 的 工 程, 該 項 工 程 耗 資 60 億 元, 將 會 更 新 設 備 及 提 供 3 條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頻 道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不 滿 以 公 帑 運 作 的 香 港 電 台 經 常 批 評 政 府, 指 其 反 中 亂 港, 會 議 上 更 有 人 指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的 投 資 與 香 港 電 台 相 比 差 距 甚 遠, 於 是 着 令 王 維 基 收 皮 另 一 方 面, 泛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則 認 為 香 港 電 台 在 政 務 官 擔 任 台 長 期 間 自 我 審 查, 打 壓 言 論 自 由, 淪 為 政 府 喉 舌 這 個 香 港 電 台 真 是 左 右 不 是 人, 對 嗎? 提 交 動 用 60 億 元 興 建 廣 播 大 樓 的 工 程 計 劃, 卻 遭 建 制 派 指 責 反 中 亂 港, 又 被 民 主 派 指 是 自 閹 自 我 審 查, 那 該 如 何 是 好 呢? 香 港 電 台 這 個 將 軍 澳 廣 播 大 樓 要 耗 費 60 億 元 興 建, 政 府 一 定 要 解 釋 是 甚 麼 緣 故 導 致 工 程 費 用 由 16 億 元 變 為 60 億 元 現 時 他 們 的 解 釋 指 廣 播 大 樓 將 會 提 供 3 個 地 面 數 碼 電 視 頻 道, 這 不 就 等 於 一 間 電 視 台 嗎? 老 兄, 這 簡 直 是 一 間 新 的 電 視 台 因 此, 我 相 信 局 長 未 來 要 面 臨 的 問 題 不 單 是 免 費 電 視 服 務 牌 照 在 這 方 面, 局 長 口 中 念 念 有 詞 扮 演 錄 音 機, 大 家 都 耳 熟 能 詳, 當 然 亦 不 會 有 新 意 說 一 句 難 聽 一 些 的 話, 這 是 梁 振 英 帶 給 他 的 局 長 接 下 來 要 處 理 的 是 兩 個 免 費 電 視 台 即 亞 洲 電 視 及 無 綫 電 視 的 續 牌 問 題 我 們 議 員 對 於 無 綫 電 視 一 台 獨 大 極 為 不 滿, 對 於 亞 洲 電 視 沉 痾 不 起 又 極 為 憤 怒, 是 否 兩 個 續 牌 申 請 也 不 批 給 他 們 呢? 這 是 局 長 要 面 臨 的 問 題, 還 有 就 是 香 港 電 台 將 軍 澳 廣 播 大 廈 興 建 與 否 的 問 題, 這 又 是 局 長 要 處 理 的 我 現 在 看 到 局 長 也 替 他 難 過, 他 如 何 應 付 這 些 問 題 呢? 今 天 這 件 事 很 容 易 辦, 但 是 未 來 香 港 整 個 廣 播 事 業 的 發 展, 其 實 難 題 非 常 之 多 接 着 還 有 一 些 人 指 出,2016 年 商 業 電 台 續 牌 亦 可 能 有 問 題, 有 主 持 被 調 職 大 家 說 香 港 的 廣 播 事 業 的 情 況 是 如 何 緊 張 呢? 當 然, 接 下 來 的 政 改 諮 詢 已 轉 移 了 大 家 的 視 線 主 席, 我 關 注 的 是 香 港 電 台 能 否 為 公 眾 提 供 多 元 及 信 實 的 消 息, 以 補 充 商 業 電 視 的 不 足 至 於 其 他 電 視 節 目 的 取 向 形 式 及 立 場 是 否 適 合, 則 有 廣 播 條 例 規 範, 亦 由 公 眾 判 斷 媒 體 市 場 的 主 人 並 非 政 府 或 媒 體 經 營 者, 而 是 廣 大 的 媒 體 消 費 者, 即 是 香 港 人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305 305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現 已 夜 深, 故 此 我 不 會 用 盡 我 15 分 鐘 的 時 間, 希 望 我 的 發 言 會 在 12 時 完 結 我 不 想 再 重 複 我 上 次 就 同 樣 的 議 題 說 過 的 話, 只 想 回 應 一 下 毛 孟 靜 議 員 剛 才 開 始 時 說 的 一 番 話 她 開 始 時 說 今 天 的 辯 論 似 乎 受 到 政 改 諮 詢 和 有 關 2013 年 郊 野 公 園 ( 指 定 )( 綜 合 )( 修 訂 ) 令 的 辯 論 所 影 響, 但 這 影 響 是 她 自 找 的, 因 為 日 期 是 她 定 的 實 際 上, 有 關 免 費 電 視 發 牌 這 個 話 題, 在 過 去 個 多 月, 已 在 前 前 後 後 大 大 小 小 的 立 法 會 不 同 會 議 上 討 論 了 10 多 次, 而 今 天 還 有 一 項 相 關 的 質 詢, 因 此 這 項 議 題 其 實 已 有 充 分 討 論, 傳 媒 和 公 眾 的 關 注 已 日 漸 下 降 所 以, 不 斷 地 重 複 這 項 議 題, 只 是 浪 費 議 會 的 寶 貴 時 間 我 剛 才 很 留 意 毛 孟 靜 議 員 15 分 鐘 的 發 言, 發 現 她 說 話 已 有 些 拉 拉 扯 扯, 例 如 她 批 評 ATV 沒 有 提 交 核 數 報 告, 批 評 TVB 一 台 獨 大 而 且, 她 指 自 己 在 立 法 會 的 發 言 幸 好 受 立 法 會 ( 權 力 及 特 權 ) 條 例 (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 保 障, 可 暢 所 欲 言, 不 過 我 覺 得, 即 使 要 暢 所 欲 言, 也 不 能 夠 噏 得 就 噏 毛 孟 靜 議 員 指, 由 於 沒 有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保 障, 前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主 席 何 沛 謙 不 敢 來 立 法 會 發 言 然 而, 我 並 沒 有 聽 聞 何 主 席 提 過 這 個 理 由, 我 只 見 過 何 主 席 曾 發 表 聲 明, 表 明 自 己 已 就 事 件 作 出 詳 細 說 明, 並 沒 有 任 何 意 見 可 補 充 我 又 聽 到 毛 孟 靜 議 員 發 言 時 曾 先 後 兩 次 強 調, 這 次 發 牌 在 程 序 公 義 上 出 現 了 問 題, 但 蘇 錦 樑 局 長 剛 才 回 應 時 則 表 示 程 序 公 義 絕 無 問 題 一 個 說 有 問 題, 另 一 個 說 沒 有 問 題, 那 應 如 何 處 理 呢? 我 知 道 有 多 位 人 士, 包 括 本 會 馬 逢 國 議 員, 準 備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而 有 些 人 已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我 們 應 讓 法 院 來 處 理 這 個 程 序 公 義 的 問 題 其 實, 這 做 法 亦 是 公 民 黨 一 貫 推 崇 和 經 常 使 用 的 但 是, 毛 孟 靜 議 員 這 次 好 像 改 變 了 過 往 公 民 黨 一 貫 的 主 張, 所 以 我 也 感 到 有 點 奇 怪 我 亦 曾 聽 聞 較 早 前 有 泛 民 議 員 坦 白 承 認, 指 泛 民 陣 營 不 斷 地 提 出 利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跟 進 有 關 事 件, 目 的 是 要 不 斷 炒 熱 有 關 的 爭 議, 並 且 揚 言 即 使 今 天 的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議 案 被 否 決 今 天 可 能 來 不 及 投 票 了 他 們 亦 會 以 其 他 的 名 目, 繼 續 提 出 利 用 權 力 及 特 權 條 例 炒 作 有 關 事 件, 讓 這 事 件 無 日 無 之 地 一 直 炒 作 下 去 如 果 是 這 樣, 民 建 聯 不 會 支 持 這 種 以 尋 找 真 相 等 種 種 藉 口 為 名, 繼 續 炒 作 繼 續 抽 水 為 實 的 行 為 因 此, 民 建 聯 反 對 這 項 議 案

306 306 暫 停 會 議 SUSPENSION OF MEETING 主 席 :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明 天 下 午 2 時 30 分 恢 復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11 時 56 分 暫 停 會 議 Suspended accordingly at four minutes to Midnight.

307 A1 附 錄 I 書 面 答 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就 葛 珮 帆 議 員 對 第 三 項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有 關 長 者 經 口 岸 召 救 護 車 回 港 就 醫, 相 關 的 資 料 開 列 如 下, 供 議 員 參 考 有 關 消 防 處 救 護 車 奉 召 數 字 根 據 消 防 處 的 資 料, 在 2011 年 及 2012 年, 消 防 處 救 護 車 奉 召 到 各 過 境 口 岸 移 送 病 人 到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院 的 每 年 平 均 宗 數 約 為 宗, 部 門 並 無 特 別 備 存 當 中 屬 長 者 的 召 喚 數 字 在 2011 及 2012 年,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召 達 時 間 方 面 的 表 現 分 別 為 93.5% 及 93.2%, 均 符 合 部 門 92.5% 的 目 標 1 消 防 處 會 按 全 港 各 區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需 求, 靈 活 調 派 救 護 車 資 源, 以 及 繼 續 留 意 有 關 服 務 需 求 的 變 化, 如 有 需 要 會 按 現 行 程 序 申 請 額 外 資 源 1 消 防 處 的 目 標 是,92.5% 的 緊 急 救 護 召 喚 能 夠 在 12 分 鐘 的 召 達 時 間 內 獲 到 場 處 理

308 A2 Appendix I WRITTEN ANSWER Written answer by the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to Dr Elizabeth QUAT's supplementary question to Question 3 As regards elderly persons calling for ambulance at boundary point for attendance of medical services in Hong Kong,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is set out below for Members' reference. Statistics on ambulances services by the Fire Services Department According to the Fire Services Department (FSD), the annual average number of transfer of patients by ambulances from boundary control points to hospitals under the Hospital Authority in both 2011 and 2012 was about The FSD has not specifically maintained the statistics on calls from the elderly persons. The performance in responding to emergency ambulance calls were 93.5% and 93.2% in 2011 and 2012 respectively, fulfilling the department's target of 92.5% 1. The FSD will flexibly deploy its ambulances in light of the demand of various districts in Hong Kong. The department will also continue to monitor the changing service demand and where necessary apply for additional resources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procedures. 1 The FSD's target is that for 92.5% of emergency ambulance calls, ambulances should be able to arrive at the scene within a response time of 12 minutes.

309 A3 附 錄 II 書 面 答 覆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就 張 超 雄 議 員 對 第 四 項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有 關 在 過 去 5 年 間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因 虐 老 事 件 或 不 遵 守 安 老 院 條 例 而 被 撤 銷 牌 照 的 數 字, 根 據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資 料 顯 示, 沒 有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因 上 述 原 因 被 撤 銷 牌 照

310 A4 Appendix II WRITTEN ANSWER Written answer by the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to Dr Fernando CHEUNG's supplementary question to Question 4 As regards the number of private residential care home for the elderly (RCHE) licences that have been cancelled owing to elderly abuse incidents or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tial Care Homes (Elderly Persons) Ordinance in the past five years, according to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no licence was cancelled owing to the above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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