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C-IOT-103-H1DB005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4/4) 著 者 : 陳 桂 清 柯 正 龍 葉 雨 松 許 真 瑜 洪 雅 琪 范 遠 謙 陳 宗 懋 黃 金 塗 沈 貴 華 蕭 伯 任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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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OTC-IOT-103-H1DB005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4/4)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MOTC-IOT-103-H1DB005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4/4) 著 者 : 陳 桂 清 柯 正 龍 葉 雨 松 許 真 瑜 洪 雅 琪 范 遠 謙 陳 宗 懋 黃 金 塗 沈 貴 華 蕭 伯 任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CIP) 資 料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4/4) / 陳 桂 清 等 著. -- 初 版. -- 臺 北 市 : 交 通 部 運 研 所, 民 面 ; 公 分 ISBN ( 平 裝 ) 1. 港 埠 管 理 2. 能 源 節 約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4/4) 著 者 : 陳 桂 清 柯 正 龍 葉 雨 松 許 真 瑜 洪 雅 琪 范 遠 謙 陳 宗 懋 黃 金 塗 沈 貴 華 蕭 伯 任 出 版 機 關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地 址 :10548 臺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240 號 網 址 : ( 中 文 版 > 中 心 出 版 品 ) 電 話 :(04)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印 刷 者 : 九 易 數 碼 科 技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版 ( 刷 ) 次 冊 數 : 初 版 一 刷 70 冊 本 書 同 時 登 載 於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網 港 灣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站 定 價 :300 元 展 售 處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運 輸 資 訊 組 電 話 :(02) 國 家 書 店 松 江 門 市 :10485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209 號 F1 電 話 :(02)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40042 臺 中 市 中 山 路 6 號 電 話 :(04) GPN: ISBN: ( 平 裝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 中 華 民 國 ( 代 表 機 關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 本 著 作 保 留 所 有 權 利, 欲 利 用 本 著 作 全 部 或 部 份 內 容 者, 須 徵 求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書 面 授 權

4 104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4/4) GPN: 定 價 300 元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5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出 版 品 摘 要 表 出 版 品 名 稱 :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4/4) 國 際 標 準 書 號 ISBN ( 平 裝 ) 本 所 主 辦 單 位 : 港 研 中 心 主 管 : 邱 永 芳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 桂 清 研 究 人 員 : 柯 正 龍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號 碼 : 政 府 出 版 品 統 一 編 號 合 作 研 究 : 瑩 諮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計 畫 主 持 人 : 葉 雨 松 運 輸 研 究 所 出 版 品 編 號 研 究 人 員 : 許 真 瑜 洪 雅 琪 范 遠 謙 陳 宗 懋 黃 金 塗 沈 貴 華 蕭 伯 任 地 址 :806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新 衙 路 號 8 樓 -2 聯 絡 電 話 :(07) 關 鍵 詞 : 節 能 減 碳 港 埠 排 放 清 單 溫 室 氣 體 空 氣 污 染 船 舶 摘 要 : 計 畫 編 號 103-H1DB005 研 究 期 間 自 103 年 2 月 至 103 年 11 月 由 於 溫 室 效 應 引 發 的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逐 年 加 重, 世 界 各 國 陸 續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等 因 應 措 施, 期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產 生 本 研 究 針 對 臺 灣 地 區 國 際 港 埠 進 行 探 討, 希 望 能 掌 握 國 際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現 況, 並 研 擬 通 盤 減 量 對 策 本 研 究 為 4 年 期 計 畫 之 第 4 年, 主 要 針 對 法 規 研 擬 與 節 能 減 碳 經 營 管 理 之 研 究 研 究 項 目 包 括 :(1) 研 擬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 草 案 );(2) 研 擬 港 埠 減 排 法 規 ( 草 案 );(3) 訂 定 碼 頭 裝 卸 與 運 輸 之 節 能 減 碳 作 業 程 序 ;(4) 訂 定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管 理 配 套 措 施 ;(5) 持 續 調 查 臺 灣 地 區 主 要 商 港 民 國 102 年 度 溫 室 氣 體 與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並 建 立 排 放 清 冊 成 果 效 益 與 應 用 : 1. 在 施 政 上, 本 研 究 成 果 可 提 供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與 港 務 公 司 或 環 境 保 護 署 在 研 擬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之 參 考 2. 在 實 務 上, 本 研 究 成 果 將 提 供 港 務 公 司 航 商 及 代 理 行 運 輸 車 輛 等 相 關 業 者 在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上 業 務 推 動 與 改 善 之 參 考 3. 在 經 濟 面 效 益 上, 研 擬 港 區 之 節 能 操 作 程 序, 推 動 後 可 訓 練 機 具 操 作 人 員 養 成 良 好 操 作 習 慣, 以 節 省 作 業 時 因 人 為 操 作 不 當 造 成 的 能 源 燃 料 費 用 支 出 4. 在 社 會 面 效 益 上, 本 研 究 完 成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與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清 冊, 可 加 強 掌 握 污 染 源, 提 供 適 當 節 能 減 碳 指 標, 供 各 港 作 為 節 能 減 碳 推 動 與 評 估 成 效 之 依 據 出 版 日 期 頁 數 定 價 本 出 版 品 取 得 方 式 104 年 3 月 凡 屬 機 密 性 出 版 品 均 不 對 外 公 開 普 通 性 出 版 品, 公 營 公 益 機 關 團 體 及 學 校 可 函 洽 本 所 免 費 贈 閱 ; 私 人 及 私 營 機 關 團 體 可 按 定 價 價 購 機 密 等 級 : 密 機 密 極 機 密 絕 對 機 密 ( 解 密 條 件 : 年 月 日 解 密, 公 布 後 解 密, 附 件 抽 存 後 解 密, 工 作 完 成 或 會 議 終 了 時 解 密, 另 行 檢 討 後 辦 理 解 密 ) 普 通 備 註 :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不 代 表 交 通 部 之 意 見 I

6 PUBLICATION ABSTRACTS OF RESEARCH PROJECTS INSTITUTE OF TRANSPORTAT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ITLE: Promoting the Benefit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arbon Reduction in Taiwan Harbor Area (4/4) ISBN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 IOT SERIAL NUMBER PROJECT NUMBER (pbk) H1DB005 DIVISION: Harbor & Marine Technology Center PROJECT PERIOD DIVISION DIRECTOR: Chiu Yung-fang PRINCIPAL INVESTIGATOR: Cheng Kuei-ching PROJECT STAFF: Ko Jeng-long FROM February 2014 TO November 2014 PHONE: FAX: RESEARCH AGENCY: Envimac Technology and Consultants Corporation PRINCIPAL INVESTIGATOR: Yeh Yu-song PROJECT STAFF: Hsu Jen-yu, Hong Ya-chi, Fan Yuan-chien, ChenTsung-mao, Huang Chin-tu, Shen Kuei-hua, Siao Bo-ren ADDRESS:8F-2,.No.288-4, Sinya Rd., Cheng-Jeng District, Kaohsiung 80673,Taiwan PHONE: KEY WORDS: energy conservation, carbon reduction, harbor, inventory, greenhouse gas, air pollution, ship ABSTRACT: Due to the problems of climate change caused by greenhouse effect getting more seriously year by year, the nations around the world have been promoting energy saving and carbon reduction measures, to reduce the greenhouse gases. This research is focus on the international harbors in Taiwan, hoping to understand the GHG emissions status in these ports, and to develop overall carbon reduction strategies. The research is a four-year period study. The project of this year was the fourth one, which is to study the specific measures of energy saving and carbon reduction in harbor area. It included as follows: (1) to draft an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of ocean going vessel (OGV); (2) to draft a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legislation in harbor area; (3) to establish an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arbon reduction procedures for cargo handlers and transportation in dock operation; (4) to establish a supplementary management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arbon reduction in harbor area; (5) continuing to establish the annual GHG and air pollutant emission inventories of main harbors in Taiwan, Benefits and applications: In administration aspect,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he port authorities, the Harbor Company, or EPA can refer to the results for policy-making. The result can also provide the harbor companies, shipping companies and agents, transportation vehicles and other related industries to co-operate with the Government to promote energy saving and carbon reduction of ports. In the economic-benefit aspect, cargo handlers are well trained and improper operation which causing energies waste is reduced. All these achievements will reduce energy waste and cost. In society aspect,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of annual GHG and air pollutant emission inventories of main harbors in Taiwan, the energy saving & carbon reduced index could be provided, and the sources of air pollution in harbors area could be audited, controlled and reduced by the authorities. CLASSIFICATION DATE OF PUBLICATION March 2015 NUMBER OF PAGES 352 PRICE 300 RESTRICTED CONFIDENTIAL SECRET TOP SECRET UNCLASSIFIED The views expressed in this publication are not necessarily those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I

7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4/4)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I 英 文 摘 要... II 目 錄... III 圖 目 錄... IX 表 目 錄... XIII 第 一 章 前 言 計 畫 背 景 分 析 研 究 範 圍 與 對 象 研 究 內 容 與 工 作 項 目 研 究 流 程 本 計 畫 歷 年 執 行 成 果 第 一 年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第 二 年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第 三 年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中 英 名 詞 對 照 第 二 章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研 究 文 獻 蒐 集 國 內 相 關 標 準 國 際 相 關 標 準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標 準 各 國 個 別 港 口 標 準 蒐 集 III

8 2.2 船 舶 空 污 檢 測 方 法 學 術 文 獻 中 之 方 法 法 規 標 準 之 方 法 我 國 港 區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研 擬 港 區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建 議 標 準 第 三 章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相 關 法 規 研 究 國 際 公 約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京 都 議 定 書 MARPOL 73/78 公 約 附 則 VI 船 舶 防 止 大 氣 污 染 規 則 歐 盟 法 規 國 內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法 規 能 源 四 法 架 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能 源 管 理 法 其 它 溫 室 氣 體 相 關 法 規 減 排 法 規 研 擬 第 四 章 碼 頭 裝 卸 節 能 減 碳 作 業 程 序 研 究 港 埠 裝 卸 運 輸 作 業 貨 櫃 裝 卸 運 輸 作 業 程 序 非 貨 櫃 裝 卸 運 輸 作 業 機 具 類 別 彙 整 環 保 駕 駛 作 法 蒐 集 IV

9 4.2.1 車 輛 環 保 駕 駛 裝 卸 機 具 環 保 駕 駛 節 能 作 業 程 序 第 五 章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我 國 政 府 相 關 措 施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方 案 交 通 部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環 保 署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港 埠 地 區 可 行 之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配 套 措 施 研 擬 配 套 措 施 規 劃 現 有 規 章 檢 討 遠 洋 船 舶 港 區 船 舶 裝 卸 機 具 重 型 卡 車 外 購 電 力 港 區 營 運 第 六 章 排 放 清 冊 建 置 推 估 方 法 檢 討 與 修 訂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修 訂 修 訂 後 排 放 清 冊 推 估 方 法 V

10 6.2.1 遠 洋 船 舶 推 估 方 法 港 區 船 舶 推 估 方 法 機 具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車 輛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電 力 使 用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各 港 102 年 度 排 放 量 調 查 各 港 102 年 排 放 清 冊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排 放 係 數 之 分 級 活 動 強 度 之 分 級 前 期 排 放 量 修 訂 結 果 歷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比 較 第 七 章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經 濟 誘 因 機 制 研 究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現 況 與 趨 勢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基 本 觀 念 介 紹 年 全 球 碳 市 場 現 況 年 全 球 碳 市 場 現 況 與 未 來 趨 勢 CDM 計 畫 型 態 P-CDM 計 畫 發 展 京 都 目 標 市 場 平 衡 全 球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年 碳 市 場 發 展 年 碳 市 場 發 展 我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現 況 VI

11 7.2.1 溫 減 法 碳 額 度 交 易 法 律 架 構 環 保 署 交 易 平 台 建 置 規 劃 國 際 航 運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歐 盟 綠 色 運 輸 發 展 策 略 分 析 歐 盟 海 運 稅 ( 費 ) 發 展 趨 勢 分 析 WWF 海 運 稅 ( 費 ) 倡 議 國 際 海 運 溫 室 氣 體 交 易 制 度 倡 議 與 可 行 性 分 析 德 國 方 案 挪 威 方 案 丹 麥 方 案 三 個 方 案 比 較 及 METS 改 進 方 向 碳 稅 ( 能 源 稅 ) 與 綠 色 租 稅 改 革 碳 ( 或 能 源 ) 稅 優 缺 點 分 析 OECD 選 樣 國 家 實 施 環 境 稅 之 經 驗 政 策 工 具 之 相 容 性 分 析 政 策 工 具 並 存 原 則 分 析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與 環 境 稅 ( 費 ) 相 容 性 分 析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實 施 之 潛 在 障 礙 分 析 臺 灣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交 易 制 度 初 步 架 構 本 章 小 結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結 論 建 議 研 究 成 果 與 效 益 VII

12 參 考 文 獻... 參 -1 附 錄 一 評 選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情 形... 附 錄 1-1 附 錄 二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表... 附 錄 2-1 附 錄 三 工 作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3-1 附 錄 四 102 年 排 放 清 冊 調 查 對 象 清 冊... 附 錄 4-1 附 錄 五 102 年 港 區 排 放 清 冊 調 查 表 單... 附 錄 5-1 附 錄 六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表... 附 錄 6-1 附 錄 七 期 末 報 告 簡 報 資 料... 附 錄 7-1 VIII

13 圖 目 錄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圖 2.1 從 岸 上 監 測 船 舶 排 煙 以 推 導 排 放 係 數 之 範 例 圖 2.2 加 拿 大 運 輸 部 煙 度 圖 卡 圖 2.3 棋 盤 陰 影 錯 覺 範 例 圖 2.4 林 格 曼 表 使 用 在 船 舶 判 煙 之 情 形 圖 3.1 能 源 四 法 規 關 聯 圖 圖 3.2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架 構 圖 3.3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三 階 段 減 量 策 略 圖 4.1 貨 櫃 碼 頭 裝 卸 作 業 流 程 圖 4.2 港 埠 貨 櫃 基 地 貨 櫃 搬 運 作 業 方 法 示 意 圖 圖 4.3 碼 頭 邊 之 吊 車 圖 5.1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策 略 圖 5.2 運 輸 政 策 目 標 發 展 主 軸 與 策 略 整 體 架 構 圖 圖 6.1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推 估 流 程 圖 圖 6.2 利 用 活 動 強 度 推 估 港 勤 船 排 放 量 流 程 圖 圖 6.3 調 查 流 程 圖 圖 6.4 五 大 港 CO2e 排 放 源 組 成 ( 民 國 102 年 ) 圖 6.5 五 大 港 CO2e 排 放 範 疇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圖 6.6 五 大 港 CO2e 排 放 範 疇 一 與 範 疇 二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圖 6.7 各 港 民 國 102 年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組 成 (CO2e) 圖 6.8 各 港 民 國 102 年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組 成 (NOx) 圖 6.9 各 港 民 國 102 年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組 成 (SO2) IX

14 圖 7.1 能 源 消 費 部 門 歷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變 化 情 況 比 較 圖 7.2 航 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變 化 情 況 比 較 圖 7.3 全 球 目 前 碳 交 易 市 場 結 構 圖 7.4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發 展 現 狀 與 趨 勢 圖 7.5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運 行 機 制 圖 7.6 未 來 全 球 達 到 多 邊 架 構 協 議 的 問 卷 調 查 圖 7.7 不 同 碳 商 品 之 交 易 量 與 交 易 價 格 變 化 趨 勢 比 較 圖 7.8 CERs 價 格 與 交 易 量 變 化 趨 勢 比 較 圖 7.9 不 同 國 家 pcers 銷 售 量 變 化 趨 勢 比 較 圖 7.10 非 洲 是 新 興 pcers 供 應 區 域 圖 7.11 CDM 計 畫 型 態 變 化 趨 勢 圖 7.12 再 生 能 源 CDM 計 畫 占 比 型 態 變 化 趨 勢 圖 7.13 PCDM 發 展 現 狀 圖 7.14 碳 交 易 制 度 對 澳 洲 量 目 標 達 成 的 影 響 圖 7.15 CERs 與 EUAs( 年 ) 價 格 變 化 趨 勢 圖 7.16 EU ETS 不 同 時 期 穩 定 碳 價 措 施 圖 7.17 全 球 碳 市 場 發 展 現 狀 圖 7.18 CERs/ERUs 的 核 發 量 圖 7.19 全 球 碳 價 實 施 現 況 圖 7.20 中 國 碳 試 點 碳 價 趨 勢 圖 7.21 全 球 實 施 碳 稅 國 家 分 布 圖 圖 7.22 溫 減 法 之 排 放 額 度 核 配 法 律 架 構 圖 7.23 溫 減 法 排 放 額 度 登 錄 交 易 與 移 轉 之 法 律 架 構 圖 7.24 臺 灣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市 場 之 供 給 與 需 求 X

15 圖 7.25 臺 灣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市 場 運 行 架 構 圖 7.26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認 證 查 驗 管 理 制 度 架 構 圖 7.27 歐 盟 各 部 門 CO 2 排 放 趨 勢 比 較 圖 7.28 全 球 碳 稅 收 入 再 利 用 示 意 圖 XI

16 表 目 錄 表 1-1 四 大 港 平 均 年 排 放 量 表 1-2 中 英 名 詞 對 照 表 表 2-1 環 保 署 船 舶 排 放 粒 狀 污 染 物 之 標 準 表 2-2 漁 船 用 柴 油 引 擎 耗 能 標 準 表 2-3 MARPOL 國 際 公 約 規 範 船 舶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標 準 表 2-4 美 國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船 用 引 擎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Tier 2) 表 2-5 歐 盟 第 三 期 A 類 引 擎 排 放 標 準 表 2-6 加 拿 大 船 舶 排 煙 限 制 標 準 表 2-7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表 2-8 中 國 大 陸 船 舶 發 動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相 關 標 準 表 2-9 溫 哥 華 港 港 口 稅 空 氣 排 放 標 準 表 2-10 ISO 8178 船 用 引 擎 的 測 試 循 環 加 權 係 數 表 2-11 CARB 檢 測 遠 洋 船 舶 排 氣 之 偵 測 儀 器 及 偵 測 方 法 表 2-12 CARB 建 議 的 遠 洋 船 舶 主 引 擎 與 輔 助 引 擎 的 測 試 循 環 表 2-13 使 用 中 船 舶 建 議 訂 定 目 視 判 煙 標 準 表 3-1 歷 次 COP 會 議 成 果 摘 要 表 3-2 主 要 國 家 減 碳 目 標 表 3-3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表 表 3-4 能 源 用 戶 依 法 應 行 辦 理 事 項 之 能 源 使 用 數 量 基 準 表 3-5 能 源 用 戶 節 約 能 源 查 核 制 度 申 報 表 表 3-6 我 國 現 有 溫 室 氣 體 相 關 法 規 表 3-7 商 港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條 例 草 案 條 文 及 說 明 XIII

17 表 4-1 碼 頭 常 見 機 具 設 備 彙 整 表 表 5-1 港 埠 單 位 納 入 行 政 院 專 案 計 畫 名 單 表 5-2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整 體 策 略 表 5-3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表 5-4 船 舶 帶 解 纜 業 務 開 放 民 營 申 請 須 知 修 訂 內 容 對 照 表 表 5-5 高 雄 港 民 營 公 司 帶 解 纜 營 運 月 報 表 增 列 表 單 內 容 表 5-6 船 舶 帶 解 纜 經 營 作 業 守 約 修 訂 內 容 對 照 表 表 5-7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及 船 舶 理 貨 業 管 理 規 則 修 訂 內 容 對 照 表 表 5-8 自 備 暨 租 用 機 具 設 備 清 冊 表 5-9 營 業 報 告 書 之 裝 卸 機 具 清 冊 表 6-1 排 放 係 數 修 訂 情 形 表 6-2 遠 洋 船 舶 主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表 表 6-3 低 負 載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迴 歸 校 正 係 數 表 6-4 低 負 載 時 調 校 係 數 (LLA) 表 6-5 調 度 負 載 組 合 係 數 表 6-6 國 內 與 文 獻 之 船 種 對 照 表 表 6-7 遠 洋 船 舶 輔 助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表 表 6-8 遠 洋 船 舶 輔 助 引 擎 負 載 動 力 預 設 值 表 6-9 遠 洋 船 舶 輔 助 鍋 爐 排 放 係 數 表 表 6-10 輔 助 鍋 爐 消 耗 能 量 預 設 值 表 6-11 燃 油 校 正 係 數 表 表 6-12 港 區 船 舶 燃 油 排 放 係 數 表 表 6-13 港 區 船 舶 燃 油 排 放 係 數 表 ( 續 ) XIV

18 表 6-14 港 區 船 舶 活 動 強 度 排 放 係 數 表 表 6-15 港 區 船 舶 活 動 強 度 排 放 係 數 表 ( 續 ) 表 6-16 港 區 船 舶 負 載 係 數 表 6-17 中 油 供 應 之 船 用 油 含 硫 量 表 6-18 港 區 船 舶 油 料 校 正 係 數 表 6-19 港 區 裝 卸 機 具 負 載 係 數 表 6-20 國 內 各 車 種 不 同 車 速 燃 油 效 率 ( 以 2005 年 為 參 考 基 準 ) 表 6-21 各 車 種 惰 轉 燃 油 效 率 及 CO 2 排 放 係 數 推 估 值 表 6-22 重 型 柴 油 車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表 6-23 柴 油 車 惰 轉 排 放 係 數 表 6-24 國 家 電 力 排 放 係 數 表 6-25 排 放 源 調 查 範 疇 表 6-26 調 查 項 目 提 供 單 位 一 覽 表 表 6-27 各 排 放 源 使 用 公 式 及 參 數 對 照 表 表 6-28 五 大 港 總 排 放 量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表 6-29 五 大 港 主 要 污 染 源 總 排 放 量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表 6-30 五 大 港 CO 2 e 排 放 範 疇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表 6-31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表 6-32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 續 ) 表 6-33 重 型 卡 車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表 6-34 外 購 電 力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表 6-35 港 勤 船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表 6-36 裝 卸 機 具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表 6-37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綜 合 分 級 表 XV

19 表 6-38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說 明 表 6-39 排 放 係 數 等 級 之 評 定 原 則 表 6-40 港 區 各 排 放 源 - 活 動 強 度 資 料 品 質 等 級 之 評 定 原 則 表 6-41 排 放 資 料 等 級 組 成 之 分 級 評 定 對 照 表 表 6-42 船 舶 所 需 之 基 本 資 料 表 6-43 船 舶 所 需 之 活 動 資 料 表 6-44 船 舶 排 放 係 數 於 95% 信 賴 區 間 下 之 不 確 定 性 評 估 表 6-45 遠 洋 船 舶 之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定 表 及 說 明 表 6-46 港 勤 船 之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定 表 及 說 明 表 6-47 貨 物 裝 卸 設 備 之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定 表 及 說 明 表 6-48 重 型 車 輛 之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定 表 及 說 明 表 6-49 五 大 港 歷 年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修 訂 結 果 表 6-50 五 大 港 歷 年 各 範 疇 排 放 量 比 較 表 7-1 我 國 國 家 與 部 門 排 放 總 量 規 劃 表 7-2 國 際 排 放 權 核 配 制 度 比 較 表 7-3 近 六 年 ( ) 全 球 碳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表 7-4 澳 洲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表 7-5 加 拿 大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表 7-6 日 本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表 7-7 美 國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表 7-8 中 國 碳 交 易 所 表 與 2011 碳 市 場 交 易 量 與 交 易 額 比 較 表 7-10 京 都 目 標 市 場 平 衡 表 表 7-11 澳 洲 碳 交 易 制 度 內 容 XVI

20 表 7-12 韓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內 容 表 7-13 加 州 碳 交 易 制 度 內 容 表 7-14 全 球 實 施 碳 價 機 制 現 狀 表 7-15 中 國 碳 試 點 發 展 現 況 表 7-16 日 本 碳 交 易 制 易 型 態 表 7-17 歐 盟 綠 色 海 運 運 輸 發 展 策 略 表 7-18 提 高 船 運 碳 交 易 制 度 的 基 本 準 則 XVII

21 第 一 章 前 言 1.1 計 畫 背 景 分 析 聯 合 國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化 專 門 委 員 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於 2014 年 10 月 公 佈 氣 候 變 遷 第 五 次 評 估 報 告 (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AR5) 報 告 中 指 出 了 幾 項 全 球 變 遷 的 具 體 事 實 : 最 近 的 三 個 十 年 比 1850 年 以 來 的 每 個 十 年 都 更 溫 暖 ; 在 北 半 球, 年 可 能 是 近 1400 年 來 最 暖 的 30 年 另 外, 從 19 世 紀 中 期 至 今 的 全 球 平 均 海 平 面 上 升 速 率 已 經 超 過 在 過 去 的 兩 千 年 的 平 均 上 升 速 率 1901 年 至 2010 年 間, 全 球 平 均 海 平 面 上 升 了 0.19 公 尺 ( 公 尺 ) 而 大 氣 中 的 二 氧 化 碳 甲 烷 及 一 氧 化 二 氮 濃 度 已 經 上 升 到 過 去 至 少 80 萬 年 來 前 所 未 有 的 程 度 大 氣 中 二 氧 化 碳 的 濃 度 跟 工 業 時 代 以 前 相 比 增 加 約 40%, 主 要 來 自 化 石 燃 料 排 放, 次 為 土 地 利 用 改 變 造 成 的 排 放 海 洋 吸 收 了 約 30% 的 人 為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造 成 海 洋 的 酸 化 上 層 海 水 (0-700m) 溫 度 的 暖 化, 在 1971 年 年 期 間 是 幾 乎 確 定 的, 過 去 20 年, 格 陵 蘭 與 南 極 的 冰 層 持 續 損 失, 冰 川 退 縮 也 繼 續 在 世 界 各 地 發 生, 北 極 與 北 半 球 春 雪 覆 蓋 面 積 持 續 減 少 由 於 繼 氣 候 變 遷 第 四 次 評 估 報 告 之 後, 氣 候 模 式 已 經 改 善 許 多 模 式 得 以 重 現 過 去 幾 十 年 陸 塊 尺 度 的 地 表 溫 度 形 態 及 趨 勢, 而 溫 度 變 遷 氣 候 回 饋 與 地 球 能 量 吸 收 釋 放 的 觀 測 與 模 擬 研 究, 也 提 高 了 可 信 度 在 大 氣 與 海 洋 的 暖 化 全 球 水 循 環 變 遷 冰 雪 減 少 全 球 平 均 海 水 位 上 升 某 些 極 端 氣 候 的 變 遷 等 方 面, 皆 已 偵 測 到 人 為 影 響 人 為 影 響 是 造 成 20 世 紀 中 期 以 來 的 暖 化 現 象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已 是 極 為 可 能 的 結 論 [1] 由 於 溫 室 效 應 引 發 的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逐 年 加 重, 各 國 陸 續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等 因 應 措 施, 期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產 生 為 因 應 此 世 界 潮 流, 針 對 港 埠 地 區,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港 灣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已 先 於 97 年 度 完 成 臺 灣 港 埠 與 船 舶 節 能 減 碳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先 導 型 研 究, 蒐 集 國 內 外 1-1

22 港 埠 與 船 舶 節 能 減 碳 之 現 況 與 相 關 法 規, 提 出 未 來 四 年 之 中 長 程 究 規 劃, 並 已 提 出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四 年 計 畫 : 第 1 年 針 對 港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及 能 源 消 耗 之 量 測 方 法 進 行 研 究, 第 2 年 則 是 對 能 源 消 耗 之 估 算 方 法 與 營 運 機 制 進 行 研 究, 第 3 年 是 有 效 提 升 能 源 效 率 與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之 研 究, 第 4 年 則 是 進 行 法 規 研 擬 與 節 能 減 碳 經 營 管 理 之 研 究, 預 定 在 民 國 100 年 ~103 年 分 年 實 施 並 在 99 年 度 先 行 推 動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基 礎 資 料 建 置 方 法 之 研 究, 提 供 後 續 4 年 計 畫 參 考, 以 加 速 節 能 減 碳 工 作 之 推 展 該 計 畫 先 針 對 國 外 有 相 關 執 行 經 驗 之 港 埠 進 行 案 例 研 究, 探 討 適 當 之 溫 室 氣 體 調 查 程 序, 並 先 針 對 各 項 基 礎 資 料 的 建 置 流 程 及 方 法 進 行 研 究, 確 定 各 項 調 查 資 料 的 類 別 項 目 蒐 集 管 道, 制 訂 所 需 表 單, 建 置 彙 整 程 序 在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第 一 年 ( 民 國 100 年 ) 計 畫 中, 進 一 步 納 入 遠 洋 船 舶 漁 用 船 舶 的 調 查, 並 針 對 裝 卸 機 具 及 柴 油 卡 車 排 放 量 推 估 進 行 驗 證 及 本 土 參 數 調 查 等 另 訂 定 了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調 查 作 業 手 冊, 並 輔 導 港 口 進 行 調 查, 完 成 了 基 隆 港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花 蓮 港 98 年 及 99 年 的 空 氣 污 染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推 估 另 外 也 首 度 評 估 了 臺 灣 地 區 遠 洋 船 舶 的 岸 電 使 用 效 益, 讓 港 區 節 能 減 碳 工 作 開 始 起 步 第 二 年 ( 民 國 101 年 ) 計 畫 中, 除 一 方 面 持 續 建 置 歷 年 港 區 排 放 清 冊 之 外, 並 進 一 步 探 討 港 區 各 項 空 污 排 放 清 冊 及 能 源 消 耗 的 估 算 方 法 之 準 確 性, 並 校 核 估 算 參 數, 確 定 各 項 抽 樣 檢 測 之 方 法 另 一 方 面 則 進 行 排 碳 量 的 交 易 與 收 費 機 制 研 究, 並 探 討 其 他 可 行 的 各 種 市 場 收 費 機 制 之 研 究 及 具 體 可 行 的 行 政 管 制 配 套 措 施, 針 對 未 來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的 投 入 資 金 規 劃 第 三 年 ( 民 國 102 年 ) 已 完 成 港 區 節 能 減 碳 具 體 措 施 之 研 究 包 括 : 進 行 港 埠 綜 合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之 研 究, 探 討 節 能 設 備 潔 淨 能 源 以 及 能 源 再 生 或 再 利 用 等 於 港 埠 的 應 用, 並 發 展 自 我 檢 測 制 度, 探 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效 率 指 標 之 應 用 研 究 研 究 成 果 將 可 提 供 航 政 司 及 各 港 務 分 公 司 辦 理 港 埠 地 區 節 能 減 碳 規 劃 之 依 據 及 參 考 1-2

23 第 四 年 計 畫 除 了 持 續 改 進 排 放 清 冊 推 估 方 法, 並 將 以 研 擬 相 關 的 行 政 配 套 措 施 為 主, 包 括 訂 定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研 擬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相 關 法 規 擬 定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等 等, 並 針 對 港 作 機 具 部 分 研 究 較 為 節 能 有 效 率 的 操 作 程 序 1.2 研 究 範 圍 與 對 象 本 年 度 研 究 範 圍 僅 針 對 國 際 港 區 內 的 活 動 進 行 研 究, 主 要 包 括 台 灣 本 島 五 個 國 際 港 ( 基 隆 港 臺 北 港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及 花 蓮 港 ) 研 究 範 圍 原 則 包 括 各 港 行 政 管 轄 區, 涵 蓋 在 該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公 家 及 民 間 營 運 機 構 外 來 車 輛 部 分, 僅 研 究 進 入 港 區 後 的 行 為 ; 船 舶 部 分, 漁 船 不 納 入, 而 港 區 船 舶 ( 含 港 勤 船 渡 輪 海 關 船 舶 等 ) 則 將 其 所 有 活 動 範 圍 納 入, 遠 洋 船 舶 則 僅 涵 蓋 距 離 港 口 半 徑 20 浬 範 圍 之 活 動 排 放 量 之 清 查 推 估, 亦 針 對 前 述 範 圍 進 行 1.3 研 究 內 容 與 工 作 項 目 本 研 究 為 4 年 期 計 畫 的 最 後 一 年, 本 年 度 預 計 完 成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1. 研 擬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 草 案 ) 2. 研 擬 港 埠 減 排 法 規 ( 草 案 ) 3. 訂 定 碼 頭 裝 卸 機 具 與 運 輸 之 節 能 減 碳 作 業 程 序 4. 訂 定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管 理 配 套 措 施 5. 持 續 改 進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及 建 置 102 年 度 國 內 主 要 商 港 之 排 放 清 冊 1.4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之 工 作 流 程 如 圖 1.1 所 示, 分 為 五 個 主 軸 第 一 個 主 軸 是 研 擬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之 研 究 ; 第 二 個 主 軸 是 研 擬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究 ; 第 三 個 主 軸 是 碼 頭 裝 卸 節 能 減 碳 作 業 程 序 研 究 ; 第 四 個 主 軸 是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之 研 究 ; 第 五 個 主 軸 是 持 續 修 訂 排 1-3

24 放 量 調 查 方 法, 再 根 據 修 訂 後 之 推 估 方 法 調 查 建 立 102 年 度 港 區 排 放 清 冊, 最 後 依 據 修 訂 的 方 法 修 訂 歷 年 的 排 放 量 調 查 結 果, 並 進 行 歷 年 比 較 1-4

25 文 獻 研 究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研 究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相 關 法 規 研 究 碼 頭 裝 卸 節 能 減 碳 作 業 程 序 研 究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排 放 清 冊 建 置 國 內 外 船 舶 空 污 標 準 彙 整 國 際 溫 室 氣 體 相 關 公 約 法 律 匯 整 港 埠 裝 卸 作 業 程 序 研 究 我 國 政 府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彙 整 修 訂 排 放 清 冊 推 估 方 法 船 舶 空 污 檢 測 方 法 分 析 國 內 溫 室 氣 體 相 關 法 規 分 析 環 保 駕 駛 程 序 及 作 法 蒐 集 港 埠 地 區 可 行 之 配 套 措 施 彙 整 各 港 102 年 度 排 放 量 調 查 國 際 港 口 排 放 標 準 蒐 集 國 際 港 口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法 規 研 擬 研 擬 節 能 作 業 程 序 各 港 法 令 規 章 彙 整 分 析 彙 整 排 放 清 冊 草 擬 我 國 港 區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規 章 修 訂 前 期 排 放 量 修 訂 歷 年 排 放 量 分 析 評 估 結 論 建 議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1-5

26 1.5 本 計 畫 歷 年 執 行 成 果 第 一 年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在 第 1 年 (100 年 度 ) 計 畫 中 [2], 依 據 99 年 度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港 灣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的 先 期 計 畫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基 礎 資 料 建 置 方 法 之 研 究 成 果 為 基 礎,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建 立 港 埠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及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清 冊 之 推 估 程 序 涵 蓋 遠 洋 船 舶 漁 船 港 區 船 舶 裝 卸 機 具 車 輛 外 購 電 力 等 各 項 排 放 源, 另 進 行 岸 電 效 益 評 估 本 年 度 透 過 實 際 調 查 建 立 了 適 用 於 本 地 的 各 項 參 數, 包 括 柴 油 車 的 怠 速 惰 轉 排 放 係 數 推 估 柴 油 車 數 量 之 參 數 四 大 港 口 ( 基 隆 臺 中 高 雄 花 蓮 ) 港 區 之 車 行 里 程 車 速 怠 速 時 間 等, 亦 透 過 實 際 檢 測 驗 證 港 區 船 舶 及 裝 卸 機 具 之 排 放 係 數, 確 立 了 推 估 方 法 及 各 項 使 用 之 參 數 與 排 放 係 數 為 利 於 各 港 區 未 來 持 續 建 立 年 度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冊 資 料, 以 長 期 追 蹤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成 效, 制 訂 了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調 查 作 業 手 冊, 提 供 各 港 區 使 用 本 年 度 輔 導 四 大 港 口 進 行 調 查, 建 立 了 98 年 與 99 年 各 港 溫 室 氣 體 與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量 之 初 步 調 查 資 料 本 計 畫 實 際 調 查 四 大 國 際 港 口 98 年 及 99 年 度 之 溫 室 氣 體 及 各 項 主 要 空 氣 污 染 物 ( 不 含 港 區 工 廠 ) 結 果, 各 排 放 量 平 均 值 如 下 表 1-1 所 示 表 1-1 四 大 港 98 年 及 99 年 度 平 均 年 排 放 量 港 口 NOx VOC CO SO2 DPM CO2e 基 隆 港 2, , ,694 臺 中 港 4, , ,058 花 蓮 港 ,913 高 雄 港 33,048 3,217 3,612 21,813 3,228 1,931,812 註 : 不 含 港 區 工 廠 DPM 為 柴 油 引 擎 排 放 之 粒 狀 污 染 物 (Diesel Particle Material) 單 位 : 公 噸 / 年 1-6

27 另 外, 取 得 高 雄 市 98 年 之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量 ( 含 縣 市 合 併 前 之 高 雄 縣 ), 比 較 結 果 得 到 以 下 結 論 : a. 高 雄 港 區 與 高 雄 市 之 空 污 排 放 百 分 比 例 約 為 : SOx 佔 67 % NOx 佔 49 % b. 高 雄 港 遠 洋 船 舶 與 漁 船 佔 高 雄 港 區 之 排 放 比 例 為 : SOx 佔 99.6 % NOx 佔 96 % CO 2 e 佔 91 % 遠 洋 船 舶 使 用 岸 電 之 效 益 經 評 估 後, 發 現 若 僅 以 減 碳 的 角 度 推 動, 成 本 效 益 完 全 無 法 相 符 ; 但 是 若 納 入 空 氣 污 染 物 減 量 的 成 本 效 益, 則 有 機 會 達 到 成 本 效 益 相 符 合 且 岸 電 的 國 際 標 準 在 2011 年 已 陸 續 通 過, 技 術 規 格 不 需 再 有 疑 慮, 可 開 始 積 極 推 動 但 由 於 岸 電 設 置 成 本 高, 目 前 已 裝 置 岸 電 的 船 舶 又 很 少, 因 此 應 針 對 優 先 利 用 率 高 停 泊 船 型 固 定 之 碼 頭 優 先 建 置 例 如 自 有 碼 頭 及 船 隊 的 航 商 便 非 常 適 合, 高 雄 港 第 六 貨 櫃 中 心 的 陽 明 海 運 碼 頭 洛 杉 磯 港 的 中 海 公 司 專 用 碼 頭 優 先 設 置 岸 電, 都 是 相 同 模 式 下 建 置 的 案 例 而 由 於 靠 岸 船 舶 需 電 功 率 差 異 很 大, 而 我 國 電 費 計 價 方 式 涉 及 契 約 容 量 契 約 容 量 如 何 訂 定, 應 訂 多 大, 如 何 在 罰 款 風 險 與 基 本 電 費 之 間 取 得 最 低 點, 應 是 岸 電 下 階 段 研 究 的 重 點 第 二 年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在 第 2 年 (101 年 度 ) 計 畫 中, 依 據 100 年 度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港 灣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台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1/4) 成 果 為 基 礎, 完 成 4 項 主 要 工 作 (1) 利 用 現 場 抽 樣 檢 測 及 分 析, 調 整 排 放 量 推 估 參 數 或 係 數, 修 訂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2) 持 續 調 查 主 要 港 口 100 年 度 的 排 放 量, 並 首 度 納 入 北 港, 利 用 修 訂 後 的 方 法 修 訂 前 二 年 度 之 1-7

28 排 放 清 冊, 並 建 立 100 年 度 排 放 清 冊, 再 進 行 歷 年 比 較 ;(3) 進 行 碳 交 易 在 港 埠 地 區 推 動 之 研 究 ;(4) 進 行 整 體 減 碳 策 略 規 劃 本 年 度 以 採 氣 袋 採 樣 完 成 2 件 受 泥 船 1 件 漁 船 及 4 件 門 式 機 的 排 氣 檢 測, 並 採 集 20 艘 遠 洋 船 舶 的 重 油 及 柴 油 分 析 其 硫 含 量, 以 及 創 新 利 用 遙 控 直 昇 機 完 成 1 艘 冷 藏 船 的 排 氣 檢 測 另 利 用 OBS(On-Board Systems) 測 試 散 裝 貨 車 實 際 在 高 雄 港 區 行 駛 時 之 排 放 量 各 檢 測 結 果 證 實 檢 測 方 法 可 行, 與 係 數 法 推 估 之 排 放 量 比 較, 顯 示 使 用 係 數 法 推 估 之 排 放 量 與 實 測 差 距 在 可 接 受 範 圍 推 估 方 法 主 要 修 訂 船 舶 靠 岸 時 之 排 放 量 推 估 程 序, 排 除 停 靠 修 造 碼 頭 之 船 舶, 並 假 設 港 勤 船 靠 岸 時 皆 熄 火, 再 重 新 計 算 各 港 年 度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各 港 100 年 度 排 放 量 調 查, 增 加 納 入 臺 北 港 調 查 範 圍 涵 蓋 車 輛 港 勤 船 漁 船 遠 洋 船 舶 機 具 與 用 電 量, 並 導 入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各 港 100 年 度 CO2e 排 放 量 推 估 結 果 : 高 雄 港 1,473,369 公 噸 最 高, 臺 中 港 215,346 公 噸 居 次, 基 隆 港 138,460 公 噸 排 第 3, 臺 北 港 54,232 公 噸 排 第 4, 花 蓮 港 為 23,932 公 噸 規 模 最 低 針 對 國 內 外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現 況 趨 勢 及 航 運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制 度 分 析, 包 括 交 易 制 度 航 運 稅 費 碳 足 跡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等 結 果 發 現 :(1) 碳 定 價 是 海 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管 理 的 核 心 政 策 工 具 (2) 國 際 海 運 燃 料 稅 制 度 較 早 實 施 (3) 國 際 海 運 實 施 碳 交 易 制 度 尚 未 成 熟 (4) 我 國 已 逐 漸 完 成 碳 交 易 制 度 建 置 工 作 因 此 建 議 :(1) 持 續 掌 握 國 際 海 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管 理 政 策 發 展 (2) 加 強 港 埠 綠 色 貿 易 管 理 (3) 研 擬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費 及 (4) 盤 點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潛 力 除 此 之 外, 並 針 對 減 碳 策 略 進 行 一 整 體 規 劃 評 估 出 在 臺 灣 優 先 可 行 的 措 施 如 下 :(1) 制 定 潔 淨 燃 料 標 準 ;(2) 加 嚴 船 速 限 制 ;(3) 港 區 車 輛 限 制 ;(4) 節 能 措 施 推 廣 ;(5) 裝 卸 設 備 之 改 造 ;(6) 推 動 岸 電 及 (7) 推 廣 再 生 能 源 使 用 上 述 措 施, 第 (1) 項 屬 於 環 保 署 權 責, 第 (7) 項 受 限 於 多 項 條 件 限 制, 建 議 由 臺 電 推 動, 其 餘 部 分 納 入 港 區 未 來 的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中 其 中 第 (5) 項 由 於 國 際 間 已 有 先 例 可 循, 且 成 效 良 好, 應 可 參 考 進 行 推 動 ; 第 (7) 項 雖 建 議 由 台 電 推 動, 但 仍 可 針 對 架 設 可 行 性 評 估 進 行 先 期 研 究 1-8

29 1.5.3 第 三 年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本 年 度 研 究 包 括 : 一 以 高 雄 港 為 範 例, 研 究 港 區 建 置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之 規 劃 內 容 ; 二 港 區 節 能 減 碳 指 標 建 置 與 標 準 設 定 之 研 究, 再 發 展 走 動 式 能 源 稽 核 ; 三 蒐 集 國 內 外 商 業 化 的 技 術, 彙 整 港 區 設 備 改 裝 及 港 區 內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之 資 料 進 行 評 估 ; 四 持 續 修 訂 港 區 排 放 清 冊 建 置 方 法, 並 建 立 101 年 度 港 區 排 放 清 冊 以 高 雄 港 為 範 例 設 計 規 劃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現 場 調 查 發 現 目 前 沒 有 電 力 分 項 即 時 監 控 能 力, 電 力 使 用 幾 乎 都 集 中 在 重 機 具, 可 調 控 電 力 有 限 因 此 設 計 以 即 時 電 力 監 控 為 目 標, 蒐 集 港 區 現 場 電 力 使 用 資 料, 未 來 再 根 據 資 料 進 一 步 研 究 更 多 電 力 調 控 之 作 法 完 成 港 區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的 資 料 蒐 集 與 效 益 分 析, 包 括 太 陽 能 發 電 風 力 發 電 門 式 機 油 改 電 飛 輪 及 超 級 電 容 器 系 統 等 太 陽 能 發 電 成 本 過 高, 風 力 發 電 僅 臺 中 港 較 具 成 本 效 益, 其 餘 措 施 則 以 門 式 機 油 改 電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節 能 減 碳 指 標 以 綠 色 港 的 指 標 為 基 礎, 發 展 較 具 體 的 細 項 指 標, 以 確 實 讓 執 行 面 之 成 效 能 在 指 標 上 反 映 出 來 自 我 能 源 消 耗 檢 查 制 度 發 展 出 走 動 式 查 核 表 單, 搭 配 熟 悉 場 區 人 員 走 動 查 核, 可 輕 鬆 找 出 能 源 效 率 改 善 空 間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與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清 冊 建 置 方 法 以 遠 洋 船 舶 的 修 訂 幅 度 較 大 增 加 了 以 2010 年 做 分 期 的 係 數 今 年 度 修 訂 內 容 包 括 遠 洋 船 舶 之 譯 名 及 定 義 ; 排 放 係 數 表 增 定 2010 年 之 後 出 廠 船 舶 主 引 擎 及 輔 助 引 擎 之 係 數 值 ; 增 訂 船 舶 在 港 外 錨 泊 及 港 內 移 泊 時 之 推 估 方 式 ; 主 引 擎 最 低 負 載 修 訂 為 2%; 以 及 因 應 實 際 調 查 有 低 硫 燃 油 切 換 情 形 而 增 列 低 硫 燃 油 的 校 正 係 數 車 輛 更 新 採 用 環 保 署 TEDS 7.1 係 數, 機 具 部 分 沒 有 變 動, 但 增 加 機 具 累 積 使 用 時 數 的 上 限 為 12,000 小 時 各 港 民 國 101 年 度 CO 2 e 推 估 結 果 : 高 雄 港 952,795 公 噸 最 高, 臺 中 港 355,586 公 噸 居 次, 臺 北 港 115,550 公 噸 排 第 3, 基 隆 港 68,223 公 噸 排 第 4, 花 蓮 港 為 38,839 公 噸 規 模 最 低 1-9

30 1.6 中 英 名 詞 對 照 名 詞 AR5 CARB CH 4 CO CO 2 CO 2 e COP DPM EMS FO GRT 本 報 告 所 用 之 英 文 縮 寫 名 詞 如 表 1-2 所 示 表 1-2 中 英 名 詞 對 照 表 說 明 氣 候 變 遷 第 五 次 評 估 報 告 (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 CARB) 甲 烷 的 化 學 式 一 氧 化 碳 的 化 學 式 二 氧 化 碳 的 化 學 式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濃 度, 亦 即 將 所 有 的 溫 室 氣 體 根 據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換 算 為 二 氧 化 碳 後 加 總 之 總 量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參 加 國 會 議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UNFCCC),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柴 油 懸 浮 微 粒 (Diesel Particulate Matter)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一 般 指 重 油 (Heavy Fuel Oil), 亦 泛 指 IFO 容 積 總 噸 (Gross Registered Tonnage) GWP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或 稱 溫 暖 化 潛 勢 HFO 指 重 油 (Heavy Fuel Oil) IEC 國 際 電 工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EE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師 學 會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FO 混 合 部 分 燃 料 油 的 重 油 (Intermediate Fuel Oils) IMO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PCC 聯 合 國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化 專 門 委 員 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SO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LOA 船 舶 總 長 度 (Length Overall) 防 止 船 舶 汙 染 國 際 公 約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MARPOL From Ships ), 取 MARine POLlution 的 前 3 個 字 母 MDO 海 運 重 柴 油 (Marine Diesel Oil) MFO Marine (Residual) Fuel Oil, 國 際 交 易 時 的 HFO 名 稱 MGO 海 運 輕 柴 油 (Marine Gas Oil) 1-10

31 名 詞 說 明 N 2 O 一 氧 化 二 氮 的 化 學 式, 亦 為 溫 室 氣 體 NOx 氮 氧 化 物 OGV 遠 洋 船 舶 (Ocean Going Vessel) PM 懸 浮 微 粒 (Particulate Matter) POLA 洛 杉 磯 港 (Port of Los Angeles) POLB 長 堤 港 (Port of Long Beach) RTG 輪 胎 式 門 式 起 重 機 (Rubber tyred gantry) SO 2 二 氧 化 硫 的 化 學 式 TEDS 臺 灣 地 區 排 放 量 資 料 庫 (Taiwan Emission Data System, TEDS) VOC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1-11

32 第 二 章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研 究 2.1 文 獻 蒐 集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之 研 究, 先 蒐 集 國 內 外 的 相 關 標 準, 以 及 船 舶 空 氣 污 染 的 檢 測 方 法, 再 研 擬 是 否 可 能 訂 定 自 有 法 規 標 準 國 內 相 關 標 準 我 國 關 於 船 舶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係 依 據 環 保 署 公 告 的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第 八 條, 該 條 文 同 時 規 範 火 車 及 船 舶, 僅 規 定 粒 狀 污 染 物 之 排 放 標 準, 並 未 規 範 氮 氧 化 物 硫 氧 化 物 及 其 它 空 氣 污 染 物 採 用 的 檢 測 方 式 為 目 測 不 透 光 率, 標 準 為 不 透 光 率 40 %( 相 當 於 林 格 曼 二 號 ), 且 允 許 主 動 推 進 動 力 3000 kw 以 上 之 船 舶 起 動 時 20 秒 內,3000 kw 以 下 之 起 動 時 10 秒 內, 不 超 過 不 透 光 率 60 % 亦 即 船 舶 行 進 間 不 透 光 率 不 得 超 過 40%, 啟 動 期 間 目 視 不 透 光 率 不 得 超 過 60 %( 表 2-1) 船 舶 種 類 表 2-1 環 保 署 船 舶 排 放 粒 狀 污 染 物 之 標 準 狀 態 目 測 判 定 粒 狀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不 透 光 率 %) 所 有 船 舶 全 程 40 主 動 推 進 動 力 3,000 kw 以 上 主 動 推 進 動 力 3,000 kw 以 下 起 動 時 二 十 秒 內 60 起 動 時 十 秒 內 60 另 外 我 國 訂 有 漁 船 用 引 擎 容 許 耗 用 能 源 標 準 及 管 理 辦 法 ( 表 2-2), 但 此 辦 法 訂 定 時 間 早 在 民 國 77 年, 而 現 今 引 擎 技 術 已 大 幅 提 升, 農 委 會 尚 未 修 訂 此 辦 法 應 可 加 嚴 新 出 廠 漁 船 的 標 準, 降 低 油 耗, 以 減 少 漁 船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此 標 準 雖 然 未 涉 及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但 油 耗 降 低, 若 濃 度 沒 有 太 大 變 化, 整 體 排 放 量 是 會 減 少 的 2-1

33 而 查 詢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公 佈 的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1, 亦 查 無 船 舶 引 擎 油 耗 或 排 氣 濃 度 的 相 關 規 定 環 保 署 在 移 動 源 部 分, 亦 未 訂 定 船 舶 引 擎 出 廠 時 的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2 1. 引 擎 缸 徑 150 毫 米 (mm) 以 下 者 負 載 及 轉 速 標 準 ( 公 克 / 馬 力 / 小 時 ) 每 缸 制 動 馬 力 表 2-2 漁 船 用 柴 油 引 擎 耗 能 標 準 1,200 rpm 以 下 者 連 續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之 3/4 及 4/4 超 過 超 過 1,200 rpm 至 1,800rpm 至 1,800rpm 2,400rpm 超 過 2,400rpm 者 未 滿 5 馬 力 馬 力 以 上 未 滿 10 馬 力 馬 力 以 上 未 滿 20 馬 力 馬 力 以 上 未 滿 30 馬 力 馬 力 以 上 者 引 擎 缸 徑 超 過 150 毫 米 (mm) 者 負 載 及 轉 速 標 準 ( 公 克 / 馬 力 / 小 時 ) 連 續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連 續 最 大 輸 出 功 率 之 3/4 及 4/4 未 滿 600 rpm 者 600 rpm 以 上 者 超 過 200 馬 力 至 500 馬 力 者 超 過 500 馬 力 至 1,000 馬 力 者 超 過 1,000 馬 力 至,2000 馬 力 者 超 過 2,000 馬 力 者 另 外 商 港 法 第 37 條 規 定 : 商 港 區 域 內, 不 得 為 下 列 污 染 港 區 行 為 : 一 船 舶 排 洩 有 毒 液 體 有 毒 物 質 有 害 物 質 污 油 水 或 其 他 污 染 物 之 行 為 二 船 舶 之 建 造 修 理 拆 解 清 艙 或 打 撈, 致 污 染 之 行 為 三 裝 卸 搬 運 修 理 或 其 他 作 業, 致 污 染 海 水 或 棄 置 廢 棄 物 之 行 為 1. 國 家 標 準 (CNS) 網 路 服 務 系 統 2. 環 保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2-2

34 四 船 舶 排 煙 裝 卸 作 業 輸 送 車 輛 運 輸 或 於 堆 置 區, 發 生 以 目 視 方 式, 即 可 得 見 粒 狀 污 染 物 排 放 或 逸 散 於 空 氣 中 之 行 為 商 港 法 提 供 了 船 舶 排 煙 管 制 的 法 源 依 據, 但 是 相 關 標 準 仍 依 據 環 保 署 的 排 放 標 準, 並 未 自 行 訂 定 相 關 標 準 另 根 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 公 私 場 所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應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前 項 排 放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特 定 業 別 設 施 污 染 物 項 目 或 區 域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定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因 特 殊 需 要, 擬 訂 個 別 較 嚴 之 排 放 標 準,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核 定 之 因 此, 各 地 方 政 府 得 針 對 固 定 污 染 源 擬 定 加 嚴 標 準, 但 空 污 法 中 並 未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訂 定 移 動 污 染 源 加 嚴 標 準 因 此 從 國 內 現 有 法 源 基 礎 來 看, 若 要 訂 定 港 埠 地 區 船 舶 的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應 以 商 港 法 為 法 源 依 據, 判 定 標 準 則 限 於 以 目 視 判 定 不 透 光 度 國 際 相 關 標 準 依 據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18 條 及 219 條 規 定, 關 於 船 舶 污 染 之 排 放, 港 口 國 有 權 進 行 調 查 提 起 司 法 程 序 或 採 取 行 政 措 施 以 禁 止 該 船 航 行 我 國 雖 未 加 入 聯 合 國, 但 交 通 部 已 於 2001 年 12 月 行 文 各 港, 以 國 際 公 約 標 準 試 行 港 口 國 管 制 我 國 雖 非 屬 協 議 締 約 國, 毋 須 強 制 遵 守 MARPOL 公 約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國 際 公 約 ), 但 著 眼 於 環 保 議 題 全 球 化 及 與 世 界 接 軌, 有 必 要 對 於 國 際 公 約 有 進 一 步 之 瞭 解 以 下 針 對 MARPOL 附 則 Ⅵ 及 國 際 間 主 要 國 家 之 船 舶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之 重 要 規 定 做 敘 述 1. MARPOL 附 則 Ⅵ (1) 氮 氧 化 物 (NOx) 2-3

35 a. 第 一 期 (Tier 1): 凡 2000 年 1 月 1 日 後 製 造 或 進 行 過 重 大 改 裝 之 船 隻, 輸 出 功 率 超 過 130 kw 之 柴 油 引 擎 排 放 量, 最 大 不 得 大 於 17.0 g/kwh b. 第 二 期 (Tier 2): 凡 2011 年 1 月 1 日 後 安 裝 於 船 舶 上 之 主 機, 輸 出 功 率 大 於 130 kw 之 柴 油 引 擎 排 放 量, 最 大 不 得 大 於 14.4 g/kwh c. 第 三 期 (Tier 3): 凡 2016 年 1 月 1 日 後 安 裝 於 船 舶 上 之 主 機, 輸 出 功 率 大 於 130 kw 之 柴 油 引 擎 排 放 量, 最 大 不 得 大 於 3.4 g/kwh 由 於 第 三 期 標 準 適 用 在 NOx 污 染 控 制 區 (Emissions Control Area, ECA) 3 行 駛 的 船 舶, 而 現 有 的 三 項 主 要 船 舶 NOx 排 放 控 制 技 術 選 擇 性 觸 媒 還 原 系 統 (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SCR), 廢 氣 循 環 系 統 (exhaust gas recirculation, EGR) 及 液 化 天 然 氣 雙 燃 料 系 統 (dual-fuel LNG) 僅 EGR 一 項 商 業 化, 但 不 足 以 供 應 世 界 性 的 船 舶 使 用,IMO 的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委 員 會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 MEPC) 在 第 65 屆 會 議 中 (2013 年 5 月 ) 同 意 將 第 三 期 標 準 延 後 5 年 實 施, 至 2021 年 起 算 此 修 訂 草 案 將 在 2014 年 MEPC 第 3 月 66 屆 會 議 中 討 論 後 並 未 通 過, 但 排 除 以 下 之 船 舶 4 : 長 度 <24m 之 純 休 閒 用 船 舶 (recreational ships) 2021 年 前 建 造 的 純 休 閒 用 船 舶, 小 於 500 GT 且 24m 複 合 式 主 引 擎 動 力 <750 kw 的 船 舶, 經 證 明 因 其 設 計 上 的 限 制, 無 法 符 合 第 三 期 標 準 IMO 依 據 MARPOL 公 約 附 件 6 所 公 佈 的 船 舶 各 期 排 放 標 準, 整 理 如 表 2-3 所 示 3. 污 染 控 制 區 (Emission Control Area, ECA) 是 依 據 MARPOL 公 約 附 件 IV 訂 定 的 區 域, 對 於 該 區 域 的 船 舶 有 更 嚴 格 的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限 制 依 據 該 控 制 區 管 制 的 物 種 進 行 限 制, 通 常 以 硫 的 管 制 為 主, 其 次 為 NOx 4. ABS, MEPC 66 Brief, atory/2014/mepc66brief 2-4

36 表 2-3 MARPOL 國 際 公 約 規 範 船 舶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標 準 船 舶 出 廠 年 份 引 擎 轉 速 (N) 氮 氧 化 物 最 大 允 許 排 放 量 (g/kwh) 2000 年 ~2010 年 (Tier 1) 2011 年 ~2015 年 (Tier 2) 2016 年 以 後 (Tier 3) <130 rpm rpm 45 N ,000 rpm 9.8 <130 rpm ,999 rpm 44 N ,000 rpm 7.7 <130 rpm rpm 9 N ,000 rpm 2.0 (2) 硫 氧 化 物 與 微 粒 物 質 (Sulphur Oxides and Particulate Matter) a.2012 年 1 月 1 日 前 任 何 船 用 燃 料 油 其 含 硫 量 不 得 超 過 4.50 % m/m,2012 年 至 2020 年 之 間 任 何 船 用 燃 料 油 其 含 硫 量 不 得 超 過 3.50 % m/m,2020 年 之 後 任 何 船 用 燃 料 油 其 含 硫 量 不 得 超 過 0.50 % m/m b. 船 舶 在 排 放 控 制 區 (Emission Control Area) 內 時, 所 使 用 之 燃 料 在 2010 年 前 含 硫 量 不 得 超 過 1.50 % m/m,2010 至 2015 年 不 得 超 過 1.00 % m/m,2015 年 後 不 得 超 過 0.50 % m/m (3)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a.vocs 之 管 制 規 定 屬 非 強 制 性, 然 選 擇 不 接 受 該 條 管 制 之 船 舶 進 入 受 管 制 港 口 或 碼 頭, 仍 須 依 該 港 口 之 規 定 辦 理 b. 選 擇 接 受 VOCs 管 制 之 締 約 國 港 口 或 碼 頭 必 須 裝 設 揮 發 氣 體 控 制 系 統 (Vapor Emission Control Systems,VECS), 選 擇 接 受 VOCs 管 制 之 締 約 國 之 油 輪 亦 需 裝 設 VECS c. 無 VECS 之 油 輪 可 進 入 有 VECS 港 口 與 碼 頭 之 期 限, 為 港 口 或 碼 頭 VECS 規 定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內 2-5

37 (4) 燃 料 油 品 質 (Fuel Oil Availability and Quality) a. 燃 料 油 應 是 石 油 精 煉 後 產 生 烴 類 的 混 合 物 b. 燃 料 油 不 得 含 無 機 酸 c. 燃 料 油 不 得 含 (a) 會 危 及 船 舶 安 全 或 不 利 機 械 性 能 者 (b) 對 人 體 有 害 者 (c) 加 重 空 氣 污 染 者 2. 美 國 環 保 署 美 國 1990 年 在 對 聯 邦 空 氣 清 潔 法 案 (CAA) 進 行 修 訂 時, 列 出 了 對 7 種 化 學 製 品 的 限 制 以 及 一 份 含 有 189 個 危 險 污 染 物 的 名 單, 船 舶 在 規 定 的 港 口 區 域 進 行 裝 卸 貨 壓 載 洗 艙 等 操 作 時, 要 遵 守 這 些 標 準 ; 在 1995 年 再 次 進 行 修 訂, 限 制 某 些 船 舶 或 港 口 必 須 使 用 最 大 可 達 成 控 制 技 術 (Maximum Achievable Control Technology) 等 1999 年 美 國 環 保 署 公 布 了 船 用 引 擎 標 準 ( Marine Engine Emission Rule), 將 船 舶 分 為 3 個 類 別 (Category) 做 規 範, 分 類 標 準 如 下 : 類 別 1: 單 一 汽 缸 排 氣 量 1-5L 類 別 2: 單 一 汽 缸 排 氣 量 5-30L 類 別 3: 單 一 汽 缸 排 氣 量 大 於 30L 類 別 3 一 般 為 遠 洋 船 舶, 因 此 需 符 合 MARPOL 公 約 的 規 定, USEPA 規 定 船 用 引 擎 排 放 標 準 為 2004 年 後 必 須 符 合 MARPOL 73/78 附 則 VI 之 NOx 標 準 2009 年 12 月 22 日 美 國 環 保 署 再 公 佈 類 別 3 (Category 3) 的 第 二 期 與 第 三 期 船 用 引 擎 標 準, 共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實 行 : 第 一 階 段 為 2011 年 後 新 造 船 舶 引 擎 需 符 合 IMO 第 二 期 標 準 (Tier 2); 第 二 階 段 2016 年 後 新 造 船 舶 引 擎 需 符 合 IMO 第 三 期 標 準 (Tier 3), 2-6

38 包 括 使 用 廢 氣 再 循 環 選 擇 性 觸 媒 還 原 法 等 排 放 控 制 技 術 類 別 1 與 類 別 2 屬 於 較 小 型 船 舶, 一 般 為 港 區 或 國 內 近 岸 使 用, 因 此 USEPA 在 這 類 船 用 引 擎 標 準 上 增 加 了 CO NOx+THC 與 PM 等 污 染 物 之 規 定 ( 詳 表 2-4) 表 2-4 美 國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船 用 引 擎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Tier 2) Category 1 Displacement (D)dm 3 per cylinder Power 37 kw D < 0.9 CO g/kwh NOx+THC g/kwh PM g/kwh Model year D < D < 資 料 來 源 :USEPA 2.5 D < D < D < 20 Power < 3,300 kw 15 D < 20 Power 3,300 kw D < D < 美 國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美 國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 CARB) 並 未 訂 定 自 己 的 船 舶 排 放 標 準, 而 是 要 求 類 別 1 類 別 2 船 舶 需 符 合 USEPA 標 準, 類 別 3 船 舶 需 符 合 IMO 的 標 準 但 CARB 要 求 所 有 使 用 中 新 購 買 及 引 擎 更 換 的 港 區 船 舶, 需 依 據 CARB 的 期 程, 承 諾 符 合 環 保 署 的 最 嚴 格 標 準 4. 歐 盟 遠 洋 船 舶 部 分, 歐 盟 僅 依 據 MARPOL 73/78 附 則 VI 訂 定 船 用 燃 油 的 硫 含 量 標 準 (Directive 1999/32/EC) 在 船 用 引 擎 的 排 放 標 準 上, 僅 公 告 了 內 河 船 舶 (Inland Waterway Vessels) 的 排 放 標 準 內 河 船 舶 2-7

39 的 排 放 標 準 係 根 據 非 道 路 用 引 擎 法 規, 原 於 1999 年 1 月 生 效, 但 是 到 2004 年 4 月, 才 依 據 Directive 2004/26/EC 定 義 了 第 三 期 A 類 引 擎, 涵 蓋 19 至 560kW 的 內 河 船 舶 用 引 擎 引 擎 根 據 每 個 汽 缸 的 容 積 和 輸 出 功 率 分 為 兩 類 引 擎 的 分 類 及 標 準 與 美 國 船 用 發 動 機 的 標 準 一 致 標 準 整 理 於 表 2-5 中 表 2-5 歐 盟 第 三 期 A 類 引 擎 排 放 標 準 類 別 Displacement (D) CO NOx+HC PM 日 期 dm 3 per cylinder g/kwh V1:1 D 0.9, P > 37 kw V1:2 0.9 < D 年 1 月 V1:3 1.2 < D V1:4 2.5 < D V2:1 5 < D V2:2 15 < D 20, P 3300 kw 年 1 月 V2:3 15 < D 20, P > 3300 kw V2:4 20 < D V2:5 25 < D 資 料 來 源 :TransportPolicy.net 5. 加 拿 大 加 拿 大 在 國 際 船 舶 部 分, 柴 油 引 擎 在 130 kw 以 上 的 船 舶, 由 MARPOL 公 約 規 範 國 內 船 舶 部 分, 主 引 擎 大 於 37 kw 的 船 舶, 同 樣 依 據 IMO 的 MARPOL 公 約 規 範, 由 加 拿 大 運 輸 部 強 制 執 行 ; 37kW 以 下 的 船 舶, 則 由 加 拿 大 環 境 部 與 運 輸 部 共 同 制 訂 標 準, 由 運 輸 部 強 制 執 行 這 個 規 範 是 依 據 非 道 路 用 壓 縮 點 火 引 擎 排 放 條 例 (The Off-Road Compression-Ignition Engine Emission Regulations) 5, 該 規 範 涵 蓋 了 2006 年 以 後 出 廠 小 於 37 kw 的 海 運 柴 油 引 擎 而 2001 年 的 加 拿 大 航 運 空 氣 污 染 法 案 (The Air Pollution

40 Regulations of the Canada Shipping Act) 6, 規 定 了 船 舶 在 加 拿 大 離 岸 1 英 里 水 域 範 圍 內 排 放 的 黑 煙 濃 度 加 拿 大 運 輸 部 也 有 權 制 訂 輸 出 功 率 37 kw 以 上 的 船 用 引 擎 標 準 加 拿 大 新 出 廠 船 用 引 擎 的 排 放 標 準 與 測 試 程 序 與 美 國 環 保 署 相 同 除 了 船 舶 出 廠 的 標 準 外, 前 述 的 船 舶 黑 煙 排 放 標 準 明 訂 在 船 舶 污 染 和 危 險 化 學 品 條 例 (Vessel Pollution and Dangerous Chemicals Regulations(SOR / )) 7 中 在 該 條 例 117 條 中, 規 範 對 象 為 離 岸 1 海 浬 的 船 舶, 但 不 包 含 啟 動 或 維 修 時 產 生 的 黑 煙 此 標 準 係 依 據 人 工 目 視 判 定 黑 煙 的 煙 度 而 在 該 條 例 119 條 中, 訂 定 了 目 視 的 煙 度 標 準, 整 理 如 表 2-6 表 2-6 加 拿 大 船 舶 排 煙 限 制 標 準 類 別 標 準 ( 依 據 煙 度 圖 卡 判 定 ) 一 般 規 定 放 寬 規 定 不 得 超 過 密 度 1 號 可 達 密 度 2 號, 但 在 任 何 30 分 鐘 時 間 內, 不 得 超 過 4 分 鐘 手 動 鍋 爐 手 動 鍋 爐 放 寬 規 定 不 得 超 過 密 度 2 號 航 行 底 特 律 河 以 外 地 區 : 排 煙 可 達 煙 度 圖 卡 中 的 密 度 3 號, 但 在 任 何 30 分 鐘 時 間 內, 不 得 超 過 9 分 鐘 ; 或 達 密 度 4 號, 但 在 任 何 30 分 鐘 時 間 內, 不 得 超 過 3 分 鐘 資 料 來 源 : 加 拿 大 司 法 部 網 站 (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標 準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針 對 船 舶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標 準 比 較 少, 主 要 包 括 GB 船 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GB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中 國 Ⅰ Ⅱ 階 段 ) 等

41 船 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僅 對 生 活 污 水 及 含 油 污 水 的 排 放 物 做 了 規 定 ;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中 國 Ⅰ Ⅱ 階 段 ) 僅 適 用 於 小 於 37 kw 的 船 舶 柴 油 機, 對 於 功 率 更 大 的 船 用 柴 油 機 (37kW 以 上 ), 尚 無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GB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中 國 Ⅲ Ⅳ 階 段 ) 已 於 2014 年 5 月 16 日 公 佈, 將 於 2014 年 10 月 1 日 取 代 原 GB 第 Ⅰ Ⅱ 階 段 之 標 準 表 2-7 即 為 第 Ⅲ Ⅳ 階 段 之 標 準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質 檢 總 局 還 發 佈 了 2 項 測 量 方 法 標 準 和 1 項 排 氣 煙 度 限 值 標 準, 但 均 未 強 制 實 施 ; 中 國 船 級 社 發 佈 了 1 項 船 用 柴 油 機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試 驗 及 檢 驗 指 南 表 2-8 為 中 國 大 陸 船 舶 發 動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相 關 標 準 的 整 理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環 保 部 正 在 組 織 制 定 船 用 柴 油 機 大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8, 適 用 範 圍 包 括 內 河 船 沿 海 船 江 海 直 達 船 和 海 峽 ( 渡 ) 船 等, 功 率 37 kw 的 柴 油 發 動 機 研 擬 中 的 污 染 物 控 制 項 目 包 括 : NOx PM CO HC SO 2 等 該 標 準 技 術 內 容 將 與 歐 盟 (EU) 指 令 97/68/EC( 截 止 到 修 訂 版 2004/26/EC) 關 於 協 調 各 成 員 國 採 取 措 施 防 治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用 壓 燃 式 發 動 機 氣 態 污 染 物 和 顆 粒 物 排 放 的 法 律 的 有 關 船 用 發 動 機 的 技 術 內 容 相 類 似 表 2-7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GB ) 階 段 第 Ⅲ 階 段 額 定 淨 功 率 (Pmax)(kW) CO (g/kwh) HC (g/kwh) NOx (g/kwh) HC+NOx (g/kwh) PM (g/kwh) Pmax> Pmax Pmax< Pmax< Pmax< 人 民 政 協 報,2014 年 5 月 15 日 報 導

42 階 段 額 定 淨 功 率 (Pmax)(kW) CO (g/kwh) HC (g/kwh) NOx (g/kwh) HC+NOx (g/kwh) PM (g/kwh) Pmax> ,0.67 a Pmax 第 Ⅳ 階 段 75 Pmax< Pmax< Pmax< Pmax< a: 適 用 於 可 移 動 式 發 電 機 組 用 Pmax>900kW 表 2-8 中 國 大 陸 船 舶 發 動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相 關 標 準 標 準 編 號 標 準 名 稱 發 布 部 門 GB 船 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城 鄉 環 境 保 護 部 GB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環 境 保 護 部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中 國 Ⅰ Ⅱ 階 段 ) GB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環 境 保 護 部 限 值 及 測 量 方 法 ( 中 國 Ⅲ Ⅳ 階 段 ) GB/T 船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排 放 污 染 物 測 量 方 法 國 家 品 質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GB/T 船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煙 度 測 量 方 法 國 家 品 質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GB 船 用 柴 油 機 排 氣 煙 度 限 值 國 家 品 質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GD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船 用 柴 油 機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試 驗 及 檢 驗 指 南 中 國 船 級 社 各 國 個 別 港 口 標 準 蒐 集 本 研 究 除 了 蒐 集 國 際 組 織 公 佈 的 標 準 外, 另 外 瞭 解 各 國 是 否 有 個 別 港 口 訂 定 公 佈 自 己 的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彙 整 作 為 參 考 搜 尋 對 象 主 要 2-11

43 包 括 吞 吐 量 世 界 排 名 前 十 名 的 港 口, 以 及 美 國 加 州 港 口 是 否 有 個 別 標 準 ( 加 州 的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一 般 為 世 界 最 嚴 格 ) 2013 年 全 球 港 口 貨 物 吞 吐 量 前 10 大 港 口 排 名 順 序 依 次 為 : 寧 波 舟 山 港 上 海 港 新 加 坡 港 天 津 港 廣 州 港 蘇 州 港 青 島 港 唐 山 港 鹿 特 丹 港 大 連 港, 其 中 有 8 個 為 大 陸 港 口 在 2013 年 貨 櫃 港 吞 吐 量 統 計 排 名 中, 全 球 10 大 貨 櫃 港 口 依 次 為 : 上 海 港 新 加 坡 港 深 圳 港 香 港 釜 山 港 寧 波 舟 山 港 青 島 港 廣 州 港 杜 拜 港 天 津 港, 其 中 有 7 個 為 大 陸 港 口 經 過 查 詢 結 果, 並 未 發 現 這 些 大 陸 港 口 有 自 行 訂 定 港 區 的 船 舶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其 它 4 個 進 入 吞 吐 量 或 貨 櫃 港 前 十 名 的 港 口 包 括 新 加 坡 港 鹿 特 丹 港 杜 拜 港 及 釜 山 港 搜 尋 結 果, 釜 山 未 發 現 有 相 關 的 船 舶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新 加 坡 雖 然 有 訂 定 相 關 條 例, 但 其 標 準 與 IMO 相 符 其 餘 鹿 特 丹 港 及 杜 拜 港 則 有 相 關 措 施, 但 未 訂 定 明 確 的 標 準 新 加 坡 訂 有 防 止 海 上 空 氣 污 染 條 例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Air) Regulations), 條 例 規 範 內 容 包 括 : 臭 氧 破 壞 物 質 NOx SOx VOC 及 船 上 焚 化 爐 之 排 放 規 定 其 內 容 規 定 的 標 準, 與 IMO 的 規 定 相 同 例 如 Regulation 13 (3) 明 訂 NOx 標 準, 此 標 準 與 IMO 的 Tier 1 船 舶 排 放 標 準 相 同, 如 下 : (1) 17.0 g/kw h when n is less than 130 rpm (2) 45.0 x n (-0.2) g/kw h when 130 rpm n < 2000 rpm (3) 9.8 g/kw h when n 2000 rpm 其 中 n 是 引 擎 額 定 轉 速 ( rated engine speed ). 再 如 Regulation 14 是 SOx 標 準, 規 範 的 是 使 用 油 品 的 硫 含 量, 其 規 定 亦 與 IMO 相 同, 區 分 為 ECA( 排 放 管 制 區 ) 及 一 般 區 域 之 硫 含 量 規 定 鹿 特 丹 港 是 歐 洲 最 大 的 港 口 鹿 特 丹 港 與 歐 洲 第 二 大 港 安 特 衛 普 港 表 態 支 持 更 嚴 的 船 舶 NOx 排 放 標 準, 支 持 2016 年 1 月 起, 航 行 北 2-12

44 海 及 英 吉 利 海 峽 的 新 船 需 適 用 新 標 準, 反 對 再 延 後 5 年 實 施 新 標 準 通 過 後, 新 標 準 的 船 舶 發 動 機 將 比 目 前 建 造 的 船 減 少 80% 的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鹿 特 丹 港 與 安 特 衛 普 港 會 要 求 加 嚴 標 準, 是 因 為 減 少 船 舶 運 輸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改 善 空 氣 質 量, 符 合 兩 港 口 主 管 當 局 的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但 該 兩 港 係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訂 定 國 際 標 準, 並 未 訂 定 自 己 港 口 的 單 獨 標 準 除 了 支 持 新 法 規 排 放 標 準, 在 現 行 措 施 上, 鹿 特 丹 港 自 2011 年 起, 採 用 ESI 指 數 (Environmental Ship Index) 9 鼓 勵 綠 色 船 舶 到 港 凡 到 港 的 遠 洋 船 舶 ESI 指 數 達 到 或 高 於 31 點 者, 提 供 高 達 10% 的 港 口 稅 折 扣 (Port Dues) 其 它 歐 洲 港 口 如 阿 姆 斯 特 丹 港 多 德 雷 赫 特 港 ( Port of Dordrecht) 穆 爾 代 克 港 (Port of Moerdijk) 也 有 類 似 作 法, 平 均 港 口 稅 減 免 折 扣 約 為 5% 位 處 中 東 的 杜 拜 港, 在 港 口 官 方 的 管 理 文 件 中 提 及, 要 求 進 港 後 船 舶 需 將 重 油 (Heavy Fuel Oil, HFO) 切 換 為 海 運 柴 油 10, 以 減 少 港 區 人 員 暴 露 於 空 氣 污 染 中, 並 減 少 碳 排 放 及 提 升 空 氣 品 質 但 從 文 件 看 來, 屬 於 宣 示 性 質 而 非 強 制 性 質 溫 哥 華 港 務 局 (Port Metro Vancouver) 為 了 因 應 空 氣 品 質 和 氣 候 的 變 化, 致 力 於 減 少 港 口 的 氣 體 排 放, 包 括 遠 洋 船 舶 的 氣 體 排 放, 規 定 規 定 進 港 船 舶 除 蒸 汽 之 外, 禁 止 任 何 顏 色 的 不 透 明 氣 體 的 過 渡 排 放 以 減 少 港 口 船 舶 的 氣 體 污 染 另 外, 對 於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的 船 舶 給 予 港 口 費 優 惠 費 率 及 宣 傳 報 導 的 鼓 勵 年 1 月 1 日 起 啟 用 四 級 港 口 稅 費 率, 依 容 積 總 噸 (Gross Registered Tonnage, GRT) 計, 同 一 艘 船 在 一 日 曆 年 內, 港 口 費 收 費 最 多 5 次, 基 本 費 率 為 $0.094/GRT, 但 金 級 費 率 僅 為 $0.050/GRT, 銀 Pack.pdf Action_Program.pdf?sfvrsn=0 2-13

45 級 費 率 為 $0.061/GRT, 銅 級 費 率 為 $0.072/GRT 各 級 標 準 之 要 件, 摘 要 整 理 如 表 2-9 表 2-9 溫 哥 華 港 港 口 稅 空 氣 排 放 標 準 級 別 資 格 選 項 港 口 稅 率 金 銀 銅 使 用 岸 電 使 用 硫 含 量 0.5 % 之 燃 料 油 船 級 社 認 證 環 保 設 計 涵 蓋 S N VOC 污 染 物 至 少 二 項 停 泊 時 採 用 認 定 之 污 染 減 量 技 術 ( 含 輔 助 引 擎 ) 停 泊 時 使 用 天 然 氣 或 B21 以 上 之 生 質 油 作 為 替 代 燃 料 添 加 指 定 的 燃 油 添 加 劑 使 用 硫 含 量 1.0% 之 燃 料 油 船 級 社 認 證 環 保 設 計 涵 蓋 S N VOC 污 染 物 其 中 一 項 停 泊 時 使 用 B6-B20 之 生 質 油 作 為 替 代 燃 料 使 用 硫 含 量 2.0 % 之 燃 料 油 船 級 社 認 證 為 環 保 船 舶 其 它 環 保 設 計 揮 發 氣 體 減 量 停 泊 時 使 用 B5 以 下 之 生 質 油 作 為 替 代 燃 料 GRT 為 容 積 總 噸 (Gross Registered Tonnage) 未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者, 採 基 本 費 率 $0.094/GRT 計 費 B20 表 示 生 質 燃 料 佔 了 20% 之 燃 油,B100 則 百 分 之 百 為 生 質 油 $0.050/GRT $0.061/GRT $0.072/GRT 前 述 港 口 管 於 船 舶 排 放 標 準 的 相 關 作 法, 可 歸 納 為 以 下 幾 項 類 別 及 原 則 : 1. 不 訂 定 自 己 的 港 口 標 準 2. 訂 定 與 IMO 相 同 的 標 準 3. 以 獎 勵 方 式 鼓 勵 航 商 採 用 較 高 標 準 4. 宣 示 較 高 標 準, 但 不 強 制 實 施 5. 相 關 標 準 皆 不 涉 及 現 場 檢 測 2.2 船 舶 空 污 檢 測 方 法 學 術 文 獻 中 之 方 法 以 目 前 文 獻 中 看 得 到 的 船 舶 檢 測 方 法, 可 以 歸 納 為 以 下 幾 類 : 2-14

46 1. 現 場 直 接 採 樣 / 監 測 (1) 鍋 爐 / 引 擎 處 採 樣 (2 鍋 爐 / 引 擎 排 放 管 道 間 之 管 路 採 樣 (3) 裝 設 連 續 自 動 監 測 系 統 2. 現 場 間 接 採 樣 (1) 岸 上 遙 測 (2) 衛 星 遙 測 (3) 目 視 判 煙 3. 實 驗 室 採 樣 (1) 僅 針 對 引 擎 進 行 測 試 分 析 (2) 船 級 社 於 船 塢 中 進 行 檢 查 船 舶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的 訂 定, 涉 及 檢 測 方 法 例 如 我 國 環 保 署 對 於 船 舶 的 檢 測 僅 能 採 用 目 視 判 煙, 因 此 僅 能 訂 定 目 視 不 透 過 率 的 標 準 MARPOL 訂 定 的 是 船 舶 引 擎 出 廠 標 準, 因 此 可 以 在 實 驗 室 中 以 重 量 法 進 行 檢 測 若 欲 訂 定 國 際 船 舶 抵 達 我 國 港 口 之 排 放 標 準, 屬 於 末 端 檢 測, 將 大 幅 受 限 於 檢 測 方 法 因 此 需 先 蒐 集 文 獻, 研 究 合 適 的 檢 測 方 法 遠 洋 商 船 之 煙 囪 沒 有 像 工 廠 的 煙 囪 有 採 樣 平 台 及 採 樣 口, 董 正 釱 [3] 等 人 以 可 連 續 偵 測 之 攜 帶 式 煙 道 氣 體 分 析 儀 分 析 碳 氧 化 物 (CO 及 CO2) 硫 氧 化 物 (SO x ) 氮 氧 化 物 (NO 及 NO2) O2 濃 度 及 煙 道 溫 度, 採 樣 位 置 為 船 艙 底 部 之 鍋 爐 或 引 擎 處, 需 依 照 不 同 引 擎 設 計 不 同 長 度 [4] 形 狀 之 鋼 管, 以 連 結 採 樣 口 及 氣 體 分 析 儀 E. J. Williamsd 等 人 則 是 將 檢 驗 設 備 裝 設 在 一 個 20 呎 標 準 貨 櫃 中, 連 接 管 路 到 排 放 管 道 口, [5] 在 船 舶 航 行 時 進 行 連 續 監 測 E. Marmer 等 人 則 是 將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設 備 裝 在 客 輪 船 首 進 行 長 時 間 的 監 測, 另 外 也 以 衛 星 追 蹤 該 船 行 駛 時 所 在 位 置 的 排 放 濃 度 其 它 文 獻 則 皆 須 在 引 擎 室 的 排 放 管 道 鑽 孔 採 樣, 並 於 現 場 立 即 分 析 2-15

47 前 述 方 法 都 是 從 排 放 管 道 直 接 採 樣, 因 為 需 要 裝 設 設 備, 需 花 很 長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一 艘 船 的 採 樣, 因 此 也 有 發 展 出 2 種 非 直 接 採 樣 的 方 法 其 一 是 在 實 驗 室 針 對 船 舶 引 擎 作 各 種 詳 細 的 測 試, 加 州 ARB 即 利 用 此 種 方 法 發 展 出 各 受 管 制 船 舶 的 排 放 係 數 ; 其 二 是 在 岸 上 監 測 水 路 經 過 的 船 舶 的 煙 流 [6] 這 種 方 法 是 利 用 固 定 污 染 源 的 監 測 儀 器 沿 著 水 路 架 在 岸 上, 需 為 下 風 處, 且 風 向 最 好 與 船 舶 航 向 垂 直 監 測 儀 器 開 啟 後, 會 顯 示 背 景 值, 當 船 經 過 時, 監 測 時 會 瞬 間 增 加, 便 可 分 析 出 該 船 的 排 放 濃 度 ( 圖 2.1) 此 方 法 甚 至 一 天 即 可 採 樣 超 過 100 艘 船 圖 2.1 從 岸 上 監 測 船 舶 排 煙 以 推 導 排 放 係 數 之 範 例 圖 右 下 表 為 推 導 出 之 排 放 係 數, 資 料 來 源 :Jan Duyzer, et al., 2006 [6] 本 計 畫 在 第 二 年 時 則 嘗 試 以 遙 控 載 具 搭 載 氣 體 分 析 儀 熱 線 式 風 速 儀 及 溫 濕 度 測 定 儀, 量 測 輪 船 煙 道 尾 氣 之 NO x CO CO 2 及 SO 2 等 物 種 濃 度, 最 後 配 合 風 速 溫 濕 度 等 參 數 推 算 輪 船 之 氣 態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針 對 靠 岸 商 船 由 下 風 處 靠 近 排 放 管 道, 進 行 連 續 監 測, 所 得 數 據 利 用 數 學 處 理 進 行 積 分, 計 算 出 採 樣 期 間 煙 道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總 量, 2-16

48 分 析 結 果 再 與 該 船 套 用 排 放 係 數 推 估 之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但 此 方 法 仍 為 研 究 性 質, 不 適 合 作 為 法 規 標 準 之 依 據 法 規 標 準 之 方 法 部 分 國 家 的 標 準 檢 測 方 法 相 同 者, 僅 取 一 個 國 家 為 代 表 進 行 說 明, 不 逐 一 詳 列 1. 國 際 船 級 社 船 級 社 針 對 船 用 柴 油 機 氮 氧 化 物 的 檢 測, 可 以 確 保 船 舶 符 合 MARPOL 公 約 附 則 VI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空 氣 污 染 規 則 (MEPC.176(58) 決 議 ) 的 第 13 條 及 船 用 柴 油 機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控 制 技 術 規 則 (MEPC.177(58) 決 議 ) 之 規 定,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通 過 者, 由 該 船 級 社 發 給 柴 油 機 國 際 防 止 空 氣 污 染 證 書 EIAPP(Engine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證 書 或 符 合 證 明 為 符 合 上 述 檢 驗 與 發 證 之 要 求, 柴 油 機 製 造 廠 家 造 船 廠 或 船 東 可 就 下 列 方 式 依 據 其 適 用 狀 況 選 擇 測 量 計 算 或 試 驗 柴 油 機 的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 (1) 測 試 臺 試 驗 ( Test Bed Testing ) 原 則 上, 在 前 期 發 證 階 段, 也 就 是 柴 油 機 尚 未 裝 上 船 前, 應 進 行 測 試 臺 試 驗 在 排 放 試 驗 過 程 中, 柴 油 機 應 以 其 用 於 船 上 相 同 的 方 式 配 備 輔 助 設 備, 若 柴 油 機 和 傳 動 裝 置 構 成 一 個 單 一 整 體 單 元, 柴 油 機 可 以 祇 和 其 它 被 安 裝 輔 助 設 備 一 起 試 驗 在 此 一 情 況 下, 其 附 加 損 失 應 不 超 過 最 大 觀 察 功 率 的 5 %, 超 過 5 % 的 損 失 應 在 試 驗 前 經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批 准 (2) 船 上 試 驗 ( On-board Testing ) 12. 中 國 船 級 社, 船 用 柴 油 機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試 驗 及 檢 驗 指 南 馬 豐 源, 柴 油 機 廢 氣 排 放 量 測 程 序,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49 獲 得 前 期 證 書 的 柴 油 機 在 安 裝 到 船 上 後, 每 台 船 用 柴 油 機 應 進 行 確 認 檢 驗, 以 驗 證 該 柴 油 機 仍 符 合 MARPOL 議 定 書 附 則 VI 第 13 條 規 定 的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 要 求 船 上 試 驗, 可 分 為 參 數 檢 查 法 簡 易 測 量 法 及 直 接 量 測 與 監 視 三 種, 說 明 如 下 : a. 參 數 檢 查 法 ( Parameter Check Method ) 為 於 船 上, 對 前 期 發 證 的 柴 油 機 或 自 最 近 一 次 檢 驗 對 指 定 的 配 件 和 可 調 整 裝 置 進 行 過 改 裝 或 調 整 的 柴 油 機, 確 認 其 符 合 初 次 定 期 和 中 間 檢 驗 要 求 柴 油 機 機 件 的 檢 查, 包 括 對 其 調 整 值 和 柴 油 機 操 作 值 的 檢 查, 是 用 來 推 斷 柴 油 機 排 放 性 能 的 簡 易 方 法, 以 驗 證 沒 有 或 經 微 小 調 整 或 改 裝 的 柴 油 機 仍 符 合 NOx 排 放 標 準 b. 簡 化 測 量 法 ( Simplified Measurement Method ) 是 為 了 確 認 其 符 合 定 期 和 中 間 檢 驗 要 求 或 確 認 前 期 發 證 的 柴 油 機 符 合 初 次 發 證 檢 驗 要 求, 柴 油 機 首 次 測 試 仍 須 進 行 測 試 臺 試 驗 進 行 船 上 的 簡 化 量 測 時, 需 比 照 測 試 臺 試 驗 根 據 適 當 的 試 驗 循 環, 對 NOx 連 同 CO 2 的 氣 體 排 放 濃 度 一 併 量 測 且 由 於 冷 熱 乾 濕 等 不 同 環 境 氣 候 會 造 成 NOx 排 放 的 差 異, 因 此 需 依 規 定 進 行 環 境 空 氣 溫 度 和 濕 度 的 修 正, 另 外 由 於 燃 料 可 能 與 測 試 臺 測 試 時 的 標 準 燃 料 不 同, 亦 需 進 行 燃 料 校 正 而 為 了 簡 化 程 序, 測 量 參 數 的 容 許 誤 差 較 大, 且 可 容 許 使 用 前 期 在 測 試 臺 試 驗 時 所 得 到 的 油 耗 來 計 算 c. 直 接 量 測 與 監 視 法 ( Direct Measurement and Monitioring ) 為 於 船 上, 僅 作 為 確 認 其 符 合 定 期 和 中 間 檢 驗 要 求 本 項 量 測 數 據 是 擷 取 柴 油 機 日 常 運 行 時, 整 個 航 行 範 圍 內 紀 錄 的 操 作 數 據, 或 是 通 過 連 續 監 測 累 積 數 據 此 測 試 同 樣 需 經 過 環 境 和 燃 料 規 格 的 校 正 2. 歐 盟 歐 盟 針 對 內 河 航 行 船 舶 有 自 己 的 排 放 標 準, 此 類 船 用 引 擎 之 檢 測 方 法 採 用 的 是 ISO :2002 [E]( 全 名 為 Reciprocating internal 2-18

50 combustion engines -- 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 -- Part 4: Steady-state test cycles for different engine applications) 和 IMO MARPOL 73/78 附 則 VI(NOx Code) 的 測 試 耐 久 試 驗 之 保 證 期 為 10,000 小 時 表 2-10 是 ISO 8178 船 用 引 擎 的 測 試 循 環 加 權 係 數 表 2-10 ISO 8178 船 用 引 擎 的 測 試 循 環 加 權 係 數 Mode number Torque,% Speed Rated speed Intermediate speed Marine application Low idle Type E Type E Marine application propeller law Type E3,Mode # Power,% Speed,% Weighting factor Type E4,Mode # Power,% Speed,% idle Weighting factor Type E5,Mode # Power,% Speed,% idle Weighting factor Notes: *Engine torque is expressed in percent of the maximum available torque at a given engine speed *Rated speed is the speed at which the manufacturer specifies the rated engine power *Intermediate speed is the speed corresponding to the peak engine torque. 3. 美 國 環 境 保 護 署 (USEPA) 2-19

51 美 國 環 境 保 護 署 檢 測 船 舶 的 依 據 是 引 擎 排 氣 測 試 程 序 (40 CFR part 1065), 此 測 試 程 序 包 含 了 車 輛 火 車 機 車 頭 海 運 及 其 它 非 道 路 用 引 擎 及 固 定 式 等 各 類 柴 油 引 擎 海 運 船 舶 引 擎 測 試 程 序 包 括 Control Of Emissions From Marine Compression-Ignition Engines- Subpart B (40 CFR Part 94, Subpart B), 以 及 Control Of Evaporative Emissions From New And In-Use Nonroad And Stationary Equipment- Subpart F (40 CFR Part 1060, Subpart F) 40 CFR Part 94, Subpart B 中, 主 引 擎 有 3 種 不 同 的 測 試 循 環, 輔 助 引 擎 有 2 種 不 同 的 測 試 循 環 部 分 測 試 循 環 內 容 與 ISO 8178 相 同, 但 主 引 擎 增 加 一 項 休 閒 船 舶 的 類 別, 另 有 一 項 引 擎 轉 速 持 續 維 持 在 100% 的 工 況, 而 輔 助 引 擎 也 有 一 項 在 該 循 環 中 持 續 維 持 最 大 轉 速 CFR Part 1060, Subpart F 為 管 線 燃 油 逸 散 的 測 試 標 準, 並 非 為 引 擎 管 道 排 放 之 測 試 4.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CARB)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於 2012 年 6 月 20 日 發 布 了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測 試 建 議 指 南 (Recommended Emissions Testing Guidelines for Ocean-going Vessels), 表 2-11 為 該 指 南 列 出 的 8 類 污 染 物 及 其 使 用 的 偵 測 儀 器 與 偵 測 方 法, 表 2-12 是 測 試 時, 遠 洋 船 舶 主 引 擎 及 輔 助 引 擎 之 工 況 CARB 使 用 的 工 況 為 ISO 主 引 擎 需 進 行 4 種 工 況 狀 態 下 的 測 試, 才 完 成 一 次 ISO 方 法 中 的 E3 測 試 循 環 輔 助 引 擎 則 需 進 行 5 種 工 況 狀 態 下 的 測 試, 才 完 成 一 次 ISO 方 法 中 的 D2 測 試 循 環 CFR Part 94, Subpart B ew=text&node=40: &idno=40#40:

52 表 2-11 CARB 檢 測 遠 洋 船 舶 排 氣 之 偵 測 儀 器 及 偵 測 方 法 Component Nitrogen Oxides (NO/NO2) Carbon Dioxide (CO2) Carbon Monoxide (CO) Hydrocarbons (HC) Oxygen (O2) Sulfur Dioxide (SO2) Ammonia (NH3) Formaldehyde (HCHO) Detector/Method Chemiluminescent Detector (CLD) or Heated CLD Non Dispersive Infrared Adsoprtion (NDIR) Non Dispersive Infrared Adsoprtion (NDIR) Heated Flame Ionization Detector (HFID) or Non Methane Cutter. Paramagnetic Detector (PMD), Zirconium Oxide (ZRDO), or Electrochemical Sensor (ECS) To be calculated from fuel sulfur content, pulsed fluorescence or Non-dispersive Infra-red (NDIR) or Non-dispersive Ultraviolet Paramagnetic Detector (PMD), Zirconium Oxide (ZRDO), or Electrochemical Sensor (ECS) Paramagnetic Detector (PMD), Zirconium Oxide (ZRDO), or Electrochemical Sensor (ECS) 表 2-12 CARB 建 議 的 遠 洋 船 舶 主 引 擎 與 輔 助 引 擎 的 測 試 循 環 主 引 擎 (ISO E3 Cycle) Mode Number 轉 速 (%) 功 率 (%) 加 權 係 數 輔 助 引 擎 (ISO D2 Cycle) Mode Number 轉 速 (%) Rated 功 率 (%) 加 權 係 數 表 中 之 轉 速 代 表 佔 最 大 額 定 轉 速 之 百 分 比 ; 功 率 代 表 佔 最 大 額 定 功 率 之 百 分 比 額 定 轉 速 為 額 定 功 率 時 之 轉 速 資 料 來 源 :CARB (2012) 2-21

53 5. 加 拿 大 目 視 判 煙 方 法 加 拿 大 發 展 出 的 目 視 判 煙 方 法, 需 判 煙 人 員 手 持 煙 度 圖 卡 現 場 以 肉 眼 目 視 對 照 比 較 圖 2.2 為 圖 卡 內 容, 區 分 為 1~5 個 不 同 編 號 的 煙 度 圖, 各 編 號 定 義 如 下 15 : 密 度 1 號, 黑 色 密 度 約 20 %; 密 度 2 號, 黑 色 密 度 約 40 %; 密 度 3 號, 黑 色 密 度 約 60 %; 密 度 4 號, 黑 色 密 度 約 80 %; 密 度 5 號, 黑 色 密 度 約 100 % 圖 2.2 加 拿 大 運 輸 部 煙 度 圖 卡 資 料 來 源 : 加 拿 大 司 法 部 網 站 ( 黑 煙 的 密 度 是 通 過 肉 眼 觀 察 來 確 定, 使 用 煙 度 圖 卡 目 視 判 煙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手 持 煙 度 圖 卡, 手 臂 伸 直, 以 一 個 手 臂 的 距 離 觀 察 比 較 2. 與 煙 流 行 進 路 線 約 垂 直 的 角 度 觀 察 15. 船 舶 污 染 和 危 險 化 學 品 條 例 (SOR / ) 第 118 條

54 3. 在 煙 度 圖 卡 上 找 出 與 黑 煙 陰 影 最 接 近 圖 4. 煙 度 圖 卡 上 最 後 判 定 之 圖, 其 代 表 號 數 即 為 煙 度 值 5. 非 黑 色 煙 視 同 黑 煙 進 行 判 別, 相 同 號 數 的 煙 度 值 大 致 相 同 2.3 我 國 港 區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研 擬 在 不 抵 觸 國 際 相 關 法 規 的 前 提 下, 研 究 擬 定 我 國 港 區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標 準 的 可 行 性 研 擬 的 標 準, 可 以 針 對 船 舶 在 新 船 建 置 歲 修 或 使 用 中 等 三 種 不 同 階 段, 但 考 量 相 關 標 準 研 擬 時, 同 時 需 考 量 稽 查 檢 測 之 可 行 性, 針 對 三 種 不 同 階 段 之 特 性 分 析 如 下 : 1. 新 船 標 準 此 為 國 際 公 約 規 範 範 圍, 而 新 船 並 未 實 際 航 行, 船 籍 國 也 不 一 定 在 製 造 國, 而 且 船 舶 都 是 在 國 際 間 航 行, 不 像 陸 上 交 通 工 具 需 通 關 進 入 我 國 因 此 可 以 設 置 新 出 廠 標 準, 故 港 口 國 無 法 針 對 新 船 執 行 稽 查, 應 該 不 適 合 訂 定 我 國 單 方 面 標 準 美 國 的 遠 洋 船 舶 標 準, 都 與 IMO 接 軌 ; 歐 盟 甚 至 沒 有 訂 定 自 己 的 標 準 然 而 MARPOL 73/78 公 約 附 則 VI 規 定 雖 然 適 用 於 所 有 船 舶, 但 僅 針 對 400 總 噸 及 以 上 的 船 舶 訂 定 檢 驗 規 定, 對 未 滿 總 噸 位 400 的 船 舶, 則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相 應 措 施, 以 確 保 其 符 合 該 附 約 第 3 章 的 船 舶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之 適 用 規 定 因 此 美 國 針 對 類 別 1 類 別 2 這 類 小 型 船 舶 柴 油 引 擎 ( 以 國 內 航 行 為 主 ) 訂 定 自 己 的 標 準, 歐 盟 也 訂 定 內 河 航 行 船 舶 引 擎 ( 屬 於 較 小 型 引 擎 ) 的 標 準, 但 是 相 關 的 檢 測 規 定 及 方 法 大 致 上 也 都 與 國 際 接 軌 由 於 我 國 除 了 漁 船 有 訂 定 引 擎 耗 油 標 準 外 ( 漁 船 用 引 擎 容 許 耗 用 能 源 標 準 及 管 理 辦 法, 民 國 77 年 ), 尚 未 有 船 舶 引 擎 的 空 氣 污 染 及 耗 能 標 準, 建 議 可 以 參 考 歐 美 作 法, 宣 告 大 型 船 舶 (400 總 噸 以 上 ) 需 符 合 MARPOL 73/78 公 約 附 則 VI 規 定, 而 小 型 船 舶 (400 總 噸 以 下 ) 依 據 該 公 約 授 權, 訂 定 國 內 的 標 準 2-23

55 2. 歲 修 船 舶 僅 能 由 船 級 社 進 行 船 上 試 驗, 而 大 部 分 船 舶 不 會 在 我 國 的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檢 查, 僅 能 管 制 我 國 籍 輪, 因 此 無 法 全 面 管 制 所 有 到 港 船 舶 而 此 類 檢 查, 原 本 即 需 符 合 原 訂 的 新 船 標 準, 因 此 也 不 需 另 定 標 準 3. 使 用 中 船 舶 就 現 實 面 而 言, 若 要 訂 定 我 國 的 單 方 面 船 舶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此 為 最 可 行 的 部 分 而 針 對 使 用 中 船 舶, 又 可 以 訂 定 三 類 與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相 關 的 標 準, 包 括 : (1) 排 煙 標 準 : 與 可 見 的 粒 狀 污 染 物 相 關 (2) 燃 料 油 標 準 : 與 排 放 SO 2 及 粒 狀 污 染 物 相 關 (3) 裝 卸 貨 物 之 逸 散 標 準, 含 VOC 與 粒 狀 物 而 上 述 項 目, 又 以 排 煙 標 準 擬 定 最 為 可 行 且 較 容 易 得 到 民 眾 支 持, 且 適 合 執 行 稽 查, 理 由 如 下 : (1) 商 港 法 授 權 管 制 粒 狀 污 染 物 (2) 環 保 署 有 船 舶 目 視 判 煙 標 準 方 法 及 人 員 訓 練 制 度 (3) 不 需 儀 器 設 備 (4) 檢 測 方 式 簡 便 快 速, 不 影 響 船 舶 正 常 作 業 (5) 空 氣 污 染 空 氣 污 染 中, 船 舶 黑 煙 是 最 容 易 遭 民 眾 檢 舉 的 就 我 國 現 有 的 船 舶 標 準 中, 建 議 進 行 三 個 地 方 的 修 訂, 包 括 條 文 規 範 範 圍 的 擴 大 縮 小 及 判 定 方 法 1. 條 文 規 範 範 圍 擴 大 現 行 標 準 採 用 的 檢 測 方 式 為 目 測 不 透 光 率, 標 準 為 不 透 光 率 40%( 相 當 於 林 格 曼 二 號 ), 且 允 許 主 動 推 進 動 力 3,000 kw 以 上 之 船 舶 起 動 時 20 秒 內,3,000 kw 以 下 之 起 動 時 10 秒 內, 不 超 過 不 透 光 率 60 % 亦 即 船 舶 行 進 間 不 透 光 率 不 得 超 過 40 %, 啟 動 期 間 目 2-24

56 視 不 透 光 率 不 得 超 過 60 % 從 條 文 精 神 看, 此 標 準 僅 規 範 行 進 狀 態 的 主 引 擎 但 是 船 舶 易 遭 民 眾 陳 情 常 是 在 停 泊 期 間, 且 停 泊 時 間 遠 高 於 行 進 時 間, 且 離 岸 最 近, 而 此 時 主 要 的 排 放 源 是 輔 助 引 擎 和 鍋 爐, 等 於 靠 岸 的 船 舶 完 全 沒 有 受 到 規 範 此 外, 依 照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實 行 細 則 的 定 義, 移 動 污 染 源 係 指 因 本 身 動 力 而 改 變 位 置 之 污 染 源 船 上 的 輔 助 引 擎 是 發 電 設 備, 鍋 爐 為 供 熱 設 備, 二 者 皆 不 因 本 身 動 力 而 改 變 位 置, 因 此 不 屬 於 移 動 污 染 源, 亦 即 不 屬 於 交 通 工 具 之 空 氣 污 染, 因 此 不 受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所 訂 定 的 船 舶 排 放 標 準 所 規 範 環 保 署 雖 然 有 針 對 發 電 設 施 訂 定 電 力 設 施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但 該 標 準 僅 適 用 於 火 力 發 電 廠 及 各 行 業 工 廠, 船 舶 亦 不 屬 於 工 廠 範 圍 綜 上 所 述, 現 行 的 船 舶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範 圍 應 適 當 擴 大, 將 停 泊 時 的 鍋 爐 及 輔 助 引 擎 排 放 污 染 納 入 管 制 2. 條 文 規 範 範 圍 縮 小 現 行 標 準 規 定 主 動 推 進 動 力 3,000 kw 以 上 之 船 舶 起 動 時 20 秒 內,3,000 kw 以 下 之 起 動 時 10 秒 內, 不 超 過 不 透 光 率 60 % 但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難 以 準 確 判 定 船 舶 主 機 何 時 啟 動, 反 而 增 加 目 視 判 煙 人 員 的 困 擾 此 規 定 的 精 神 是 讓 船 舶 排 煙 標 準 能 因 應 引 擎 作 業 實 際 需 求 有 適 度 的 放 寬, 其 實 可 以 參 考 加 拿 大 的 作 法, 直 接 限 定 超 過 標 準 的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多 久, 且 不 得 超 過 上 限 值 即 可 3. 目 視 判 煙 方 法 我 國 的 船 舶 排 煙 判 定, 是 由 人 員 以 目 視 方 式 判 斷 其 不 透 光 率 現 行 的 目 視 判 煙 制 度, 係 定 需 由 由 受 過 訓 練 領 有 目 視 判 煙 證 照 的 人 員 執 行 執 行 時 不 需 輔 助 設 備, 但 標 準 程 序 上 應 有 至 少 兩 名 目 視 判 煙 人 員 共 同 認 定 2-25

57 1995 年,MIT 視 覺 科 學 教 授 Edward H. Adelson 提 出 了 棋 盤 陰 影 錯 覺 (Checker Shadow Illusion), 此 錯 覺 源 於 大 腦 會 因 應 物 體 的 背 景 顏 色, 自 動 將 同 樣 的 顏 色 判 定 成 不 同 的 深 淺 此 項 錯 覺 是 所 有 人 天 生 的 限 制, 無 法 克 服 16 例 如 圖 2.3 中,A 與 B 兩 個 棋 盤 的 顏 色 其 實 一 模 一 樣, 但 在 左 圖 中, 大 腦 會 自 動 判 定 A 的 顏 色 比 B 深 許 多 因 此, 在 船 舶 目 視 判 煙 過 程 中, 天 空 的 背 景 顏 色 雲 層 等, 都 會 干 擾 判 定 加 拿 大 的 目 視 判 煙 作 法, 是 需 手 持 煙 度 圖 卡, 伸 長 手 臂 與 偵 測 目 標 做 比 對, 可 以 避 免 棋 盤 陰 影 錯 覺 造 成 的 誤 判 建 議 國 內 應 參 考 加 拿 大 的 作 法, 增 加 標 準 圖 卡 的 比 對 列 為 標 準 程 序, 才 可 以 減 少 稽 查 的 爭 議 圖 2.3 棋 盤 陰 影 錯 覺 範 例 圖 片 來 源 : 維 基 百 科 2.4 港 區 船 舶 空 污 排 放 建 議 標 準 本 計 畫 建 議 訂 定 的 標 準 列 於 表 2-13, 基 本 規 定 是 全 程 皆 不 得 超 過 目 測 不 透 光 率 40 %, 亦 即 包 含 行 進 間 啟 動 時 及 停 靠 碼 頭 錨 泊 時 皆 然, 此 項 維 持 原 規 定 而 啟 動 間 在 原 規 定 之 外, 增 加 停 泊 或 錨 泊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內 不 得 連 續 超 過 20 秒 16. Michael S. Sweeney, 鄭 方 逸 譯, 大 腦 騙 局, 大 石 國 際 文 化 出 版,

58 表 2-13 使 用 中 船 舶 建 議 訂 定 目 視 判 煙 標 準 船 舶 種 類 現 有 規 定 建 議 修 訂 目 測 不 透 光 率 所 有 船 舶 全 程 全 程 40 % >3,000 kw 起 動 時 20 秒 內 <3,000 kw 起 動 時 10 秒 內 附 則 無 停 泊 或 錨 泊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內 不 得 連 續 超 過 20 秒 60 % 1. 船 舶 種 類 依 主 引 擎 額 定 功 率 定 義 2. 本 標 準 適 用 所 有 船 舶 上 之 內 燃 機 及 外 燃 機, 包 括 發 電 機 與 鍋 爐 另 外 強 制 規 定 判 煙 員 在 判 讀 煙 度 時, 需 使 用 林 格 曼 表 林 格 曼 表 是 反 映 煙 塵 黑 度 與 濃 度 的 指 標, 在 白 底 用 黑 色 的 小 方 格 表 示 黑 度, 全 白 為 0 級, 黑 色 面 積 20 % 時 為 1 級, 黑 色 面 積 為 40 % 為 2 級, 依 此 類 推 60 % 為 3 級,80 % 為 4 級,100 % 為 5 級 判 煙 員 站 在 一 定 距 離 觀 察, 手 拿 圓 形 的 林 格 曼 表 卡 片, 將 中 間 鏤 空 的 五 角 形 洞 對 準 排 放 源, 此 時 排 放 源 的 黑 煙 即 可 與 五 角 洞 周 圍 的 五 個 不 同 林 格 曼 表 黑 度 值 比 對 ( 圖 2.4 ), 據 以 判 定 而 得 知 煙 氣 煙 塵 濃 度 由 於 使 用 時, 林 格 曼 表 需 對 準 排 放 源, 與 排 放 源 有 相 同 的 背 景, 因 此 可 以 排 除 大 腦 的 視 覺 干 擾 以 圖 2.4 為 例, 照 片 中 的 煙 度 已 達 80 % 以 上, 超 過 法 規 標 準 值 根 據 環 保 署 督 察 大 隊 的 作 法, 稽 查 時 不 以 照 片 為 舉 證 要 素 主 要 原 因 是 照 片 僅 能 紀 錄 瞬 間 狀 態, 不 能 證 明 其 有 持 續 污 染 一 般 以 稽 查 人 員 認 定 超 過 標 準 即 可, 因 此 稽 查 人 員 需 有 目 視 判 煙 證 照, 並 且 每 年 需 進 行 複 訓, 並 通 過 結 訓 考 試 另 外 在 標 準 中 增 加 附 則, 附 則 有 二 : 1. 船 舶 種 類 依 主 引 擎 額 定 功 率 定 義 2. 本 標 準 適 用 所 有 船 舶 上 之 內 燃 機 及 外 燃 機, 包 括 發 電 機 與 鍋 爐 因 為 啟 動 標 準 較 全 程 標 準 為 高, 係 因 為 主 引 擎 啟 動 時 可 能 有 較 高 的 排 放, 然 而 啟 動 前 後, 發 電 用 的 輔 助 引 擎 及 鍋 爐 一 直 是 在 啟 動 狀 態, 2-27

59 因 此 在 認 定 時 應 予 以 排 除 增 加 附 則 說 明, 可 以 明 確 定 義 船 舶 功 率, 減 少 未 來 告 發 時 之 爭 議 另 外 由 於 大 部 分 船 舶 的 煙 囪 有 合 併 排 放 口, 不 易 釐 清 該 煙 流 是 主 引 擎 輔 助 引 擎 或 是 鍋 爐 所 排 放, 因 此 增 加 附 則 2 說 明, 明 訂 本 標 準 適 用 所 有 船 舶 上 之 內 燃 機 及 外 燃 機, 亦 即 包 括 發 電 機 ( 輔 助 引 擎 ) 與 鍋 爐 圖 2.4 林 格 曼 表 使 用 在 船 舶 判 煙 之 情 形 由 於 國 內 僅 77 年 訂 定 漁 船 引 擎 耗 能 標, 並 沒 有 針 對 新 船 有 訂 定 任 何 污 染 排 放 規 定 而 國 際 間 一 般 37 kw 以 下 的 船 舶, 由 各 國 自 行 律 定 標 準, 因 此 建 議 我 國 應 可 研 議 37 kw 以 下 新 船 的 能 耗 及 污 染 排 放 標 準 2-28

60 第 三 章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相 關 法 規 研 究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相 關 法 規 研 究, 首 先 要 瞭 解 國 際 間 的 相 關 法 規, 其 次 是 要 知 道 國 內 的 相 關 法 規, 最 後 再 與 港 埠 的 相 關 規 定 作 結 合 本 項 研 究 將 針 對 這 三 個 方 向 蒐 集 資 料, 再 進 行 分 析 整 合 3.1 國 際 公 約 國 際 公 約 蒐 集 研 究 的 對 象, 主 要 包 括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京 都 議 定 書 MARPOL 公 約 等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國 際 社 會 於 1972 年 在 瑞 典 斯 德 哥 爾 摩 召 開 了 人 類 環 境 會 議, 開 始 反 思 人 類 破 壞 地 球 環 境 如 何 保 護 及 防 止 污 染 的 重 視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遷 跨 政 府 委 員 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在 1990 年 正 式 發 表 第 一 次 評 估 報 告, 確 定 氣 候 變 遷 的 科 學 依 據,1992 年 5 月 22 日,IPPC 就 氣 候 變 化 問 題 達 成 了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並 於 6 月 4 日 第 一 屆 地 球 領 袖 高 峰 會 上 簽 署 該 公 約 規 定 : 發 展 國 家 為 締 約 方, 應 採 取 措 施 限 制 GHG 排 放 ; 同 時 要 向 開 發 中 國 家 提 供 資 金 以 支 付 其 履 行 公 約 所 需 費 用, 並 承 擔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進 行 技 術 援 助 的 義 務, 該 公 約 於 1994 年 3 月 21 日 正 式 生 效,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19 日, 已 有 192 個 國 家 簽 署 該 公 約 UNFCCC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為 全 面 控 制 CO 2 等 GHG 排 放 而 制 定 的 國 際 公 約, 也 是 國 際 社 會 在 應 對 全 球 氣 候 變 化 問 題 上 進 行 國 際 合 作 的 一 個 基 本 架 構, 但 該 公 約 中 並 沒 有 規 定 參 加 國 具 體 要 承 擔 的 義 務,1996 年 IPCC 第 二 次 發 佈 評 估 報 告 闡 述 UNFCCC 的 最 終 目 標 與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科 學 依 據, 同 時 也 推 動 了 1997 年 12 月 份 UNFCCC 的 京 都 議 定 書 (Kyoto Protocol) 的 簽 署 京 都 議 定 書 京 都 議 定 書 (Kyoto Protocol), 全 名 為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的 京 都 議 定 書, 是 UNFCCC 的 補 充 條 款 是 1997 年 12 月 在 日 本 京 3-1

61 都 由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參 加 國 第 三 次 會 議 (3 rd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UNFCCC, COP 3) 制 定 的 其 目 標 是 將 大 氣 中 的 溫 室 氣 體 含 量 穩 定 在 一 個 適 當 的 水 平, 進 而 防 止 劇 烈 的 氣 候 改 變 對 人 類 造 成 傷 害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化 專 門 委 員 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簡 稱 IPCC) 已 經 預 計 從 1990 年 到 2100 年 全 球 氣 溫 將 升 高 目 前 的 評 估 顯 示, 京 都 議 定 書 如 果 能 被 徹 底 完 全 的 執 行, 到 2050 年 之 前 僅 可 以 把 氣 溫 的 升 幅 減 少 , 正 因 為 如 此, 許 多 批 評 家 和 環 保 主 義 者 質 疑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價 值, 認 為 其 標 準 定 得 太 低 根 本 不 足 以 應 對 未 來 的 嚴 重 危 機 而 支 持 者 們 指 出 京 都 議 定 書 只 是 第 一 步, 為 了 達 到 UNFCCC 的 目 標 今 後 還 要 繼 續 修 改 完 善, 直 到 達 到 UNFCCC 4.2(d) 規 定 的 要 求 為 止 1997 年 12 月 該 條 約 在 日 本 京 都 通 過, 並 於 1998 年 3 月 16 日 至 1999 年 3 月 15 日 間 開 放 簽 字, 共 有 84 國 簽 署, 條 約 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 開 始 強 制 生 效, 到 2009 年 2 月, 一 共 有 183 個 國 家 通 過 了 該 條 約 ( 超 過 全 球 排 放 量 的 61%), 引 人 注 目 的 是 美 國 沒 有 簽 署 該 條 約 條 約 規 定, 它 在 不 少 於 55 個 參 與 國 簽 署 該 條 約 並 且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達 到 附 件 I 中 規 定 國 家 在 1990 年 總 排 放 量 的 55% 後 的 第 90 天 開 始 生 效, 這 兩 個 條 件 中, 55 個 國 家 在 2002 年 5 月 23 日 當 冰 島 通 過 後 首 先 達 到,2004 年 12 月 18 日 俄 羅 斯 通 過 了 該 條 約 後 達 到 了 55% 的 條 件, 條 約 在 90 天 後 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 開 始 強 制 生 效 京 都 議 定 書 為 各 國 的 CO 2 排 放 量 規 定 了 具 體 目 標 :2008~2012 年 間, 全 球 37 個 主 要 工 業 國 的 年 均 工 業 CO 2 排 放 量 要 比 1990 年 低 5.2% 其 中 歐 盟 需 將 6 種 GHG 的 排 放 量 削 減 8%, 美 國 削 減 7%, 日 本 和 加 拿 大 各 削 減 6%, 開 發 中 國 家 則 制 定 自 願 減 排 目 標 這 樣 做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為 了 將 GHG 排 放 量 穩 定 在 一 個 適 當 水 準, 防 止 因 劇 烈 的 氣 候 改 變 而 對 人 類 造 成 傷 害, 該 議 定 書 已 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 在 全 球 生 效 並 強 制 執 行, 但 迄 今 乃 未 達 原 訂 於 2012 年 的 減 量 目 標, UNFCCC 會 議 第 18 屆 (COP18) 於 2012 年 12 月 在 杜 哈 (Doha) 決 議 3-2

62 將 時 程 延 至 2020 年 底 完 成 京 都 議 定 書 在 史 上 首 次 以 法 規 的 形 式 限 制 GHG 排 放, 而 航 空 和 海 運 兩 大 產 業 未 被 納 入 在 京 都 議 定 書 內 歷 次 COP 會 議 成 果 摘 要 整 理 於 表 3-1 中, 表 3-2 列 出 了 主 要 國 家 節 能 減 碳 目 標 表 3-1 歷 次 COP 會 議 成 果 摘 要 時 間 1995 COP 1 IPCC 報 告 II 1996 COP COP COP COP COP COP 7 IPCC 報 告 III 2002 COP COP 9 內 容 摘 要 第 一 屆 締 約 國 會 議 與 柏 林 授 權 著 手 進 行 2000 年 後 新 的 承 諾 成 立 柏 林 授 權 特 設 小 組 (Ad hoc Group on the Berlin Mandate, AGBM) 起 草 一 項 議 定 書 或 另 一 種 法 律 文 書, 以 便 在 第 三 屆 締 約 國 會 議 通 過 通 過 京 都 議 定 書 要 求 工 業 化 國 家 到 2008 至 2012 年 間 須 將 CO2 CH4 N2O HFCs PFCs 與 SF6 成 六 種 溫 室 氣 體 削 減 至 1990 年 排 放 量 再 減 5.2% 議 定 書 也 通 過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排 放 交 易 和 共 同 執 行 等 三 種 機 制, 協 助 各 國 在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時 能 以 經 濟 效 益 的 方 式 來 促 進 其 永 續 發 展, 森 林 吸 收 匯 納 入 減 量 計 算 通 過 布 宜 諾 斯 艾 利 斯 行 動 計 畫, 要 求 各 國 在 第 六 屆 締 約 國 會 議 前, 釐 清 議 定 書 中 的 待 決 細 節, 以 便 議 定 書 於 正 式 生 效 後 能 完 全 順 利 運 作 通 過 布 宜 諾 斯 艾 利 斯 行 動 計 畫, 要 求 各 國 在 第 六 屆 締 約 國 會 議 前, 釐 清 議 定 書 中 的 待 決 細 節, 以 便 議 定 書 於 正 式 生 效 後 能 完 全 順 利 運 作 通 過 繼 續 執 行 布 宜 諾 斯 艾 利 斯 行 動 方 案 通 過 布 宜 諾 斯 艾 利 斯 行 動 方 案 對 議 定 書 細 節 所 訂 定 的 工 作 時 程 決 議, 使 其 於 2002 年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10 週 年 正 式 生 效 通 過 馬 拉 喀 什 協 定, 馬 拉 喀 什 部 長 宣 言 (Marrakesh MinisterialDeclaration) 強 調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化 之 關 聯 ; 重 申 發 展 與 消 除 貧 窮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最 為 優 先 的 工 作 項 目 ; 要 求 各 國 探 索 氣 候 公 約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公 約 和 抗 沙 漠 化 公 約 之 間 的 相 互 效 果 通 過 德 里 部 長 宣 言, 重 申 發 展 和 消 除 貧 窮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首 要 優 先 任 務, 強 調 減 緩 與 調 適 措 施 的 需 求, 關 切 低 度 開 發 家 和 小 島 開 發 中 國 家 面 臨 的 脆 弱 性 宣 言 要 求 考 慮 各 國 特 殊 環 境 的 政 策 與 措 施, 將 氣 候 變 化 目 標 納 入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之 中, 按 共 同 而 有 差 異 性 責 任 之 原 則 來 執 行 氣 候 公 約 之 承 諾 ; 強 調 調 適 資 訊 交 換 及 開 發 中 國 家 關 注 因 受 氣 候 變 化 不 利 影 響 與 因 應 措 施 的 執 行 如 同 COP8 被 稱 為 調 適 的 締 約 國 會 議 (adaptation COP) 一 樣, 由 於 本 屆 在 森 林 相 關 議 題 有 相 當 的 進 展 與 成 果, 因 此 又 被 稱 為 森 林 的 締 約 國 會 議 (forest COP) 3-3

63 時 間 內 容 摘 要 2004 COP COP COP COP 13 IPCC 報 告 IV 2008 COP COP COP COP COP COP 19 針 對 京 都 議 定 書 締 約 國 會 議 (MOP) 召 開 加 以 討 論, 並 開 始 討 論 後 京 都 時 期 減 量 問 題, 包 含 延 續 京 都 議 定 書 模 式 (ContinuingKyoto) GHG 密 集 度 目 標 (intensity targets) 動 態 目 標 (Dynamictargets ) 政 策 與 措 施 減 量 模 式 ( Coordinated policies andmeasures ) 永 續 發 展 優 先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irst) 等 多 種 不 同 減 量 方 式 2005 年 2 月 16 日, 京 都 議 定 書 正 式 生 效 已 開 發 國 家 為 第 一 批 受 約 束 的 國 家, 其 中 受 到 影 響 的 將 有 石 化 鋼 鐵 半 導 體 等 產 業 部 門 然 而 全 球 最 大 空 氣 污 染 製 造 國 美 國 與 澳 洲 拒 不 批 准 作 為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的 實 施 細 則, 京 都 議 定 書 旨 在 控 制 二 氧 化 碳 等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抑 制 全 球 氣 候 變 暖 其 生 效 標 誌 人 類 在 保 護 地 球 家 園 方 面 邁 出 了 重 要 的 一 大 步 此 次 會 議 取 得 二 項 重 要 成 果 : 一 是 達 成 包 括 奈 洛 比 綱 要 架 構 (Nairobi Framework) 在 內 的 幾 十 項 決 定, 以 幫 助 發 展 中 國 家 提 高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能 力 ; 二 是 在 管 理 適 應 基 金 的 問 題 上 取 得 共 識, 基 金 將 用 於 支 持 發 展 中 國 家 具 體 的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活 動 討 論 京 都 議 定 書 第 一 承 諾 期 在 2012 年 到 期 後 如 何 進 一 步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八 國 集 團 領 袖 在 就 溫 室 氣 體 長 期 減 排 目 標 達 成 一 致 商 討 京 都 議 定 書 一 期 承 諾 到 期 後 的 後 續 方 案, 就 未 來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全 球 行 動 簽 署 新 的 協 議, 並 在 五 個 關 鍵 議 題 取 得 共 識, 包 括 富 國 減 碳 目 標 協 助 開 發 中 國 家 安 排 減 碳 資 金 援 助 技 術 轉 移 與 減 碳 架 構 協 議 的 簽 訂 方 式, 不 過 金 原 與 簽 約 方 式 尚 無 共 識 敲 定 以 坎 昆 協 議, 接 替 即 將 屆 期 的 京 都 議 定 書 通 過 延 長 京 都 議 定 書 下 的 第 一 承 諾 期, 並 確 立 會 有 第 二 承 諾 期 ; 預 計 於 2015 年 議 定 2020 年 開 始 接 替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法 律 拘 束 力 決 議 京 都 議 定 書 (Kyoto Protocol) 效 期 延 長 8 年 ( 至 2020 年 ) 協 議 各 國 針 對 2020 年 生 效 的 新 協 議 所 欲 提 出 的 貢 獻, 決 定 啟 動 或 加 強 其 國 內 準 備 各 締 約 國 準 備 好 後 將 預 先 於 COP21( 巴 黎 召 開 ) 之 前, 即 於 2015 年 第 1 季 之 前 提 交 清 晰 且 透 明 的 計 畫 決 議 建 立 一 國 際 機 制, 以 對 最 脆 弱 族 群 提 供 更 好 的 保 護 年 12 月 1 日 至 12 日 在 秘 魯 利 馬 召 開, 目 前 協 議 各 國 最 慢 到 2015 COP 20 年 5 月 底 之 前, 提 交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削 減 目 標 IPCC 報 告 V 資 料 來 源 : 摘 自 王 啟 明 (2012) [7], 以 及 本 研 究 蒐 集 整 理 3-4

64 表 3-2 主 要 國 家 減 碳 目 標 國 家 目 標 註 釋 國 際 協 定 臺 灣 美 國 歐 盟 日 本 韓 國 中 國 大 陸 每 年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2% 以 上, 使 能 源 密 集 度 於 2015 年 較 2005 年 下 降 20% 以 上 ; 並 藉 由 技 術 突 破 及 配 套 措 施,2025 年 下 降 50% 以 上 全 國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減 量, 於 2020 年 間 回 到 2005 年 排 放 量, 於 2025 年 回 到 2000 年 排 放 量 2020 年 與 2005 年 的 基 準 相 比,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量 減 少 17%, 到 2050 年 再 減 少 83% 2025 年 以 前, 將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較 2005 年 整 體 下 降 26% 到 28% 許 多 州 和 地 方 部 門 另 有 各 自 的 強 制 性 和 自 願 性 目 標 自 發 性 提 出 2020 年 之 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較 1990 年 降 低 20% 再 生 能 源 比 例 增 加 至 20%, 且 能 源 效 率 提 升 20% 2030 年 能 源 效 率 提 升 30%, 且 2020 年 較 1990 年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25% 2030 年 將 能 源 效 率 提 升 至 47%, 並 且 提 高 再 生 能 源 在 能 源 供 應 的 比 例 至 11% 2015 年 的 單 位 GDP 排 放 二 氧 化 碳 要 比 2010 年 下 降 17% 2015 年 的 能 源 密 集 度 比 2010 年 下 降 16% 自 發 性 提 出 非 化 石 能 源 占 初 級 能 源 消 費 比 重 達 到 11.4% 於 2030 年 將 非 化 石 能 源 的 比 重 提 自 發 性 提 出 升 到 20%, 屆 時 不 再 增 加 排 碳 量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參 考 資 料 : 何 叔 憶 (2012) [8] 於 2014 年 APEC 會 議 與 中 國 大 陸 共 同 提 出 EU Directive 2006/32/EC, 哥 本 哈 根 協 議 哥 本 哈 根 協 議 哥 本 哈 根 協 議 哥 本 哈 根 協 議 於 2014 年 APEC 會 議 與 美 國 共 同 提 出 國 際 社 會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問 題 制 訂 減 排 制 度 乃 是 依 據 UNFCCC 及 其 京 都 議 定 書 兩 者 法 源 架 構 做 基 礎 京 都 議 定 書 第 二 條 規 定 附 件 一 所 列 締 約 方 應 分 別 通 過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和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Maritime IMO) 作 出 努 力 謀 求 限 制 或 減 少 航 空 和 航 運 艙 載 燃 料 產 生 的 蒙 特 婁 議 定 書 (Montreal Protocol) 未 予 管 制 的 GHG 的 排 放 之 所 以 將 航 空 和 航 運 單 獨 列 出 並 交 由 專 門 國 際 組 織 研 究 是 因 為 UNFCCC 及 其 京 都 議 定 書 只 規 範 一 國 境 內 的 減 排 權 利 和 義 務 而 對 於 超 越 一 國 國 境 上 空 中 及 公 海 之 航 運 排 放 沒 有 包 括 在 管 轄 範 圍 之 內, 此 條 款 既 為 IMO 開 展 海 運 GHG 減 排 工 作 提 供 了 法 源 依 據 臺 灣 並 未 簽 署 京 都 議 定 書, 亦 未 被 列 在 附 件 I 國 家 中 但 行 政 院 環 3-5

65 境 保 護 署 以 及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皆 積 極 希 望 能 加 入 非 附 件 I 國 家 可 參 與 的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MARPOL 73/78 公 約 附 則 VI 船 舶 防 止 大 氣 污 染 規 則 IMO 於 1997 年 針 對 船 舶 GHG 排 放 議 題, 召 開 船 舶 GHG 排 放 研 究 大 會,1998 年 11 月,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委 員 會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 MEPC) 第 42 次 會 議 提 出 解 決 船 舶 GHG 排 放 問 題, 並 同 意 制 定 關 於 船 舶 GHG 減 排 的 政 策 2003 年 7 月,MEPC 第 49 次 會 議 批 准 了 IMO 關 於 船 舶 GHG 減 排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草 案 2003 年 11 月, 該 草 案 在 IMO 第 23 次 大 會 上 獲 得 通 過 2005 年 7 月,MEPC 第 53 次 會 議 通 過 了 CO 2 排 放 指 數 自 願 試 用 臨 時 導 則, 以 評 估 營 運 船 舶 的 CO 2 排 放 水 準, 針 對 船 舶 GHG 的 減 排 問 題,IMO 在 執 行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基 礎 上,2008 年 3 月,MEPC 第 57 次 會 議 提 出 採 用 強 制 性 CO 2 設 計 指 數, 新 造 船 單 位 海 運 量 CO 2 排 放 指 數, 營 運 船 以 及 市 場 機 制 等 措 施 來 減 少 船 舶 GHG 排 放 2008 年 10 月,MEPC 第 58 次 會 議 又 將 CO 2 設 計 指 數 變 更 為 能 效 設 計 指 數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 EEDI), 將 CO 2 排 放 指 數 變 更 為 能 效 營 運 指 數 (Energy Efficiency Operational Index, EEOI), 並 通 過 了 新 船 能 效 設 計 指 數 計 算 方 法 的 臨 時 指 南 2009 年 7 月 舉 行 的 MEPC 第 59 次 會 議 上 制 定 船 舶 減 排 約 束 機 制 2009 年 12 月, 在 哥 本 哈 根 舉 行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討 論 大 會 上 已 確 定 IMO 為 管 轄 海 運 業 碳 排 放 量 的 最 高 管 轄 權 利 國 際 組 織 2010 年 3 月,MEPC 第 60 次 會 議 審 議 了 日 本 挪 威 和 美 國 聯 合 提 交 的 關 於 制 定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of Pollution From Ships, MARPOL) 公 約 附 則 VI 修 正 案, 內 容 包 括 對 新 船 強 制 實 施 EEDI, 以 及 對 所 有 營 運 船 舶 強 制 實 施 船 舶 能 效 管 理 計 畫 (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Plan, SEEMP) 2011 年 7 月 15 日 MEPC 第 62 次 會 議 通 過, 國 際 海 運 GHG 減 排 措 施 強 制 性 規 定 的 MARPOL 公 約 附 則 VI 修 正 案, 該 修 正 案 已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確 定 了 新 船 EEDI 和 SEEMP 兩 項 船 舶 能 效 標 準, 將 於 2015 年 起 施 行, 屆 時 所 有 400 總 噸 或 以 上 國 際 航 行 新 船, 必 須 達 至 新 的 EEDI 3-6

66 要 求, 將 能 效 指 數 降 低 10%,2020 年 至 2024 年 間 再 降 低 10%,2024 年 後 要 達 到 減 排 30% 的 目 標 ; 已 下 水 的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亦 要 符 合 SEEMP 中 列 明 的 準 則 這 既 是 IMO 史 上 首 次 通 過 適 用 於 所 有 國 家 船 舶 的 與 GHG 減 排 相 關 的 強 制 性 能 效 標 準, 也 是 人 類 歷 史 上 第 一 個 專 門 針 對 國 際 海 運 GHG 減 排 的 法 規 MARPOL 73/78 公 約 附 則 VI 規 定 雖 然 適 用 於 所 有 船 舶, 但 僅 針 對 400 總 噸 及 以 上 的 船 舶 訂 定 檢 驗 規 定, 對 未 滿 總 噸 位 400 的 船 舶, 則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相 應 措 施, 以 確 保 其 符 合 該 附 約 第 3 章 的 船 舶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之 適 用 規 定 歐 盟 法 規 IMO 雖 然 在 2011 年 引 入 了 EEDI, 規 定 從 2013 年 起, 對 於 特 定 類 型 的 新 船 需 要 引 入 最 低 能 效 標 準, 成 為 IMO 針 對 船 舶 CO 2 排 放 做 出 最 具 體 可 行 的 方 法, 但 由 於 EEDI 並 不 包 括 已 存 在 的 船 舶 和 操 作 模 式, 而 不 能 相 對 性 的 減 少 絕 對 排 放 量 對 此, 歐 盟 採 取 了 更 為 積 極 的 船 舶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措 施, 將 參 照 他 們 將 航 空 部 門 納 入 歐 盟 碳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的 設 計, 擬 定 航 運 減 排 方 案 歐 盟 希 望 對 海 上 運 輸 所 產 生 的 GHG 排 放 量 進 行 可 監 測 可 報 告 和 可 查 證 (Measurable Reportable Verifiable, MRV), 亦 即 符 合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原 則 的 作 法, 用 實 際 行 動 推 進 全 球 航 運 減 排 進 程 MRV 體 系 將 遵 循 國 際 海 事 法 的 原 則, 將 以 無 差 別 待 遇 的 方 式 適 用 于 所 有 進 出 歐 盟 的 船 舶 及 船 旗 國 從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根 據 MRV 體 系 提 案 的 相 關 要 求, 需 要 對 船 舶 的 CO 2 排 放 和 燃 料 效 率 進 行 監 控 的 範 圍 包 括 :(1) 所 有 在 歐 盟 境 內 航 行 ( 例 如 歐 盟 成 員 國 管 轄 權 內 的 各 國 之 間 的 航 行 ) 的 船 舶 ;(2) 所 有 從 非 歐 盟 港 口 進 入 歐 盟 港 口 的 進 港 船 舶 ;(3) 所 有 從 歐 盟 港 口 到 下 一 個 非 歐 盟 港 口 的 出 港 船 舶 對 這 些 船 舶 進 行 監 測 以 後, 需 要 對 這 些 資 料 進 行 獨 立 審 核 並 向 歐 委 會 和 船 旗 國 彙 報 同 時, 港 口 內 船 舶 的 排 放 問 題 也 將 嚴 格 實 施 MRV 制 度 MRV 將 適 用 於 所 有 5,000 總 噸 以 上 在 歐 盟 境 內 航 行 或 是 進 出 歐 盟 3-7

67 港 口 船 舶 MRV 體 系 將 主 要 針 對 在 搜 集 CO 2 排 放 資 料 階 段, 該 資 料 將 有 助 於 提 高 航 運 業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重 視 程 度, 還 有 船 舶 在 單 位 浬 程 內 所 消 耗 的 燃 料 量 以 及 燃 料 類 型 也 都 是 需 要 重 點 搜 集 的 資 料 根 據 相 關 要 求, 船 東 將 提 供 承 運 貨 物 船 舶 航 行 距 離 及 時 間 等 資 訊, 這 些 可 靠 資 料 的 提 供 將 促 使 歐 盟 與 IMO 討 論 相 關 規 則 的 有 效 結 合, 進 一 步 推 進 航 運 領 域 的 節 能 減 排 進 程 自 2018 年 以 後, 每 年 搜 集 的 CO 2 排 放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將 由 被 認 可 協 力 廠 商 ( 如 船 級 社 ) 進 行 核 實 並 上 報 歐 委 會 和 船 旗 國 歐 盟 規 定 2018 年 核 實 後 的 航 運 排 放 報 告 將 於 2019 年 4 月 30 日 之 前 提 交 航 運 公 司 每 年 必 須 提 交 一 份 上 一 財 政 年 度 的 排 放 報 告 此 外, 報 告 中 將 根 據 IMO 的 MEPC 第 63 次 會 議 通 過, 國 際 海 運 GHG 減 排 措 施 強 制 性 規 定 的 MARPOL 公 約 附 則 VI 修 正 案 中 包 括 船 舶 EEDI 或 是 預 期 指 數 值 (Expectations Index Value, EIV) 從 2019 年 開 始, 每 年 6 月 30 日, 符 合 MRV 體 系 要 求 的 船 舶 還 須 在 船 上 配 備 能 證 明 其 去 年 已 履 行 過 檢 測 報 告 義 務 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船 旗 國 和 港 口 當 局 將 通 過 定 期 審 查 的 方 式 來 核 實 船 舶 的 履 行 情 況 目 前, 歐 盟 的 MRV 提 案 需 要 經 過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委 會 的 討 論, 如 果 該 規 則 得 到 了 歐 委 會 和 歐 洲 議 會 的 通 過, 將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3.2 國 內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法 規 能 源 四 法 架 構 臺 灣 能 源 使 用 來 源 有 99.34% 以 上 透 過 國 外 進 口, 為 穩 定 能 源 供 給 及 開 發 再 生 能 源 以 改 變 能 源 結 構,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規 劃 能 源 四 法, 包 括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能 源 管 理 法 及 能 源 稅 條 例 ( 草 案 ), 其 中 前 三 法, 又 被 稱 為 綠 能 三 法 現 已 分 別 於 2009 年 6 月 完 成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之 立 法, 及 同 年 7 月 能 源 管 理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亦 訂 定 罰 則 能 源 四 法 關 聯 圖 於 圖 3.1 在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部 分, 規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能 源 製 造 運 輸 住 商 及 農 業 等 五 大 部 門 ) 應 擬 定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推 動 方 案 ( 簡 稱 推 動 方 案 ), 依 推 動 方 案 訂 定 所 屬 部 門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管 制 行 動 3-8

68 方 案 ( 簡 稱 行 動 方 案 ), 行 動 方 案 內 容 包 括 該 部 門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管 制 目 標 期 程 及 經 濟 誘 因 的 措 施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以 促 進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為 目 標, 透 過 設 置 獎 勵 補 助 方 案 來 增 加 再 生 能 源 使 用 之 誘 因, 進 一 步 達 成 能 源 結 構 調 整 並 有 效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能 源 管 理 法 推 動 有 效 提 升 能 源 效 率 進 而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能 源 稅 條 例 ( 草 案 ) 則 是 讓 消 費 者 依 產 品 所 產 生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徵 稅, 其 針 對 能 源 產 品 使 用 及 工 業 製 程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並 不 針 對 特 定 部 門, 稅 額 則 是 根 據 個 別 能 源 之 熱 值 與 含 碳 量 訂 定 本 節 先 針 對 計 畫 研 究 相 關 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和 能 源 管 理 法 進 行 說 明, 再 介 紹 目 前 政 府 機 關 及 環 保 署 已 在 進 行 的 節 能 減 碳 及 溫 室 氣 體 調 查 的 相 關 措 施, 最 後 介 紹 相 關 的 國 際 公 約 國 際 管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趨 勢 將 是 愈 趨 嚴 格, 臺 灣 亦 無 法 置 身 事 外 政 府 所 擬 定 相 關 能 源 法 規, 在 未 來 執 行 時, 應 採 漸 進 方 式 並 考 量 臺 灣 [9] 產 業 在 國 際 上 之 競 爭 力 需 求, 及 早 實 施 可 幫 助 臺 灣 產 業 及 早 因 應 再 生 能 源 獎 勵 補 助 達 成 能 源 結 構 改 變 能 效 標 準 管 理 能 源 使 用 總 量 能 源 開 發 技 術 研 究 節 能 技 術 獎 勵 補 助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能 源 管 理 法 鼓 勵 先 期 自 願 減 量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推 動 方 案 ( 含 減 量 目 標 ) 排 放 量 管 理 效 能 標 準 總 量 管 制 與 交 易 綠 色 採 購 及 教 育 宣 導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能 源 稅 法 ( 草 案 ) 源 頭 徵 收 達 成 消 費 行 為 改 變 促 進 能 源 價 格 合 理 化 圖 3.1 能 源 四 法 規 關 聯 圖 資 料 來 源 : 推 動 臺 灣 參 與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網 站 [10] ( 3-9

69 3.2.2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為 因 應 京 都 議 定 書 生 效, 對 外 宣 示 臺 灣 願 意 善 盡 共 同 保 護 地 球 環 境 之 責 任, 對 內 落 實 經 續 會 等 重 大 會 議 立 法 共 識, 規 範 政 府 間 跨 部 會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機 制 減 量 執 行 模 式 及 執 行 工 具, 並 以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並 有 助 於 國 際 認 同 臺 灣 對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為 目 標 之 努 力,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目 前 仍 在 立 法 院 條 文 審 議 階 段, 若 能 加 速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除 為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立 法 首 例 外, 亦 將 以 國 際 公 約 因 應 減 碳 機 制 設 計 全 民 節 能 參 與 為 訴 求 1. 建 置 期 程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2006 年 2 月 16 日 將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報 請 行 政 院 審 議,2007 年 5 月 7 日 完 成 立 法 院 ( 第 6 屆 ) 逐 條 審 查, 計 通 過 22 條,10 條 保 留 惟 因 立 法 委 員 屆 期 不 予 續 審 法 案, 已 於 2008 年 1 月 25 日 重 行 提 報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於 2008 年 2 月 4 日 再 次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於 2008 年 4 月 15 日 至 16 日 進 行 草 案 大 體 詢 答 及 逐 條 審 查, 再 於 立 法 院 ( 第 7 屆 )2008 年 12 月 24 日 至 25 日 12 月 31 日 進 行 逐 條 審 查 該 法 目 前 仍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階 段, 為 落 實 行 政 院 於 2008 年 6 月 5 日 核 定 之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等 立 法 共 識, 規 範 政 府 間 跨 部 會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機 制 減 量 執 行 模 式 及 執 行 工 具, 以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並 增 進 於 國 際 認 同 臺 灣 對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之 努 力,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已 將 該 法 列 為 優 先 審 議 法 案 之 一, 將 來 作 為 臺 灣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的 重 要 法 制 基 礎 [11] 2. 法 案 架 構 內 容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重 點 如 下 : (1)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方 案,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實 施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方 案 訂 定 減 量 目 標 及 行 動 計 畫, 並 推 動 之 能 源 產 業 運 輸 及 住 商 政 策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3-10

70 主 管 機 關 應 定 期 檢 討 及 調 整 其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政 策 ;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輔 導 事 業 進 行 排 放 源 排 放 量 之 盤 查 登 錄 查 證 自 願 減 量 及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減 量, 並 得 獎 勵 或 補 助 之 (2)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配 合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政 策 方 案 及 行 動 計 畫 訂 修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執 行 計 畫, 並 推 動 之 (3) 事 業 具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排 放 源 者, 應 每 年 進 行 排 放 量 盤 查 及 定 期 登 錄 經 查 驗 機 構 完 成 查 證 之 排 放 量 ; 其 排 放 之 溫 室 氣 體 年 平 均 排 放 量 應 符 合 溫 室 氣 體 效 能 標 準 (4)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國 際 管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進 度, 於 實 施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盤 查 登 錄 查 證 制 度 與 建 立 排 放 量 核 配 及 交 易 制 度 後, 分 期 公 告 實 施 溫 室 氣 體 總 量 管 制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之 架 構, 如 圖 3.2 所 示 圖 3.2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架 構 資 料 來 源 : 推 動 臺 灣 參 與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網 站 [10] ( 3-11

71 3. 三 階 段 減 量 策 略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草 案 ) 規 劃 前 期 作 業 及 三 階 段 減 量 策 略, 三 階 段 減 量 策 略 包 括 : 第 一 階 段 的 強 制 盤 查 與 登 錄 第 二 階 段 效 能 標 準 及 排 放 交 易 及 第 三 階 段 總 量 管 制 及 排 放 交 易, 逐 步 建 構 臺 灣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及 管 理 能 力, 並 輔 以 經 濟 工 具 ( 如 : 排 放 交 易 等 ), 協 助 排 放 源 達 到 實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三 階 段 減 量 策 略 質 伍 減 量 之 目 的,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三 階 段 減 量 策 略 期 程 如 圖 3.3 溫 減 法 生 效 前 自 願 盤 查 登 錄 與 減 量 Stage I Stage II Stage III 強 制 盤 查 登 錄 自 願 減 量 效 能 標 準 抵 換 交 易 總 量 管 制 抵 換 交 易 對 象 排 放 源 自 願 參 與 環 評 抵 換 指 定 一 定 規 模 排 放 源 碳 中 和 / 碳 足 跡 規 範 既 存 及 新 設 排 放 源 效 能 標 準 抵 換 分 配 減 量 責 任 予 各 排 放 部 門 主 管 機 關, 再 分 配 給 排 放 源 排 放 額 度 抵 換 1. 國 內 碳 權 取 得 認 可 - 先 期 專 案 - 國 內 抵 換 專 案 2. 國 外 碳 權 取 得 認 可 - 政 府 認 可 之 自 願 碳 市 場 - 公 約 機 制 下 的 CERs( 單 邊 CDM) 碳 權 來 源 - 國 內 抵 換 專 案 - 單 邊 CDM - 後 京 都 協 議 認 可 之 抵 換 專 案 圖 3.3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三 階 段 減 量 策 略 資 料 來 源 : 蕭 慧 娟, 民 國 99 年 [12] (1) 前 期 作 業 : 溫 減 法 實 施 前 之 先 期 管 理 整 體 作 業 執 行 的 規 劃 由 自 願 走 向 強 制, 以 總 量 管 制 與 交 易 抵 換 等 機 制, 做 為 未 來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運 作 之 基 石 但 由 於 這 兩 項 管 理 作 業 之 運 作 在 臺 灣 環 保 管 理 歷 程 上 均 為 首 次 嘗 試, 因 此 現 階 段 主 管 機 關 以 推 動 先 期 減 量 專 案 管 理 機 制 規 劃 為 基 本 目 標, 建 立 產 業 減 量 規 劃 與 管 理 能 力 並 奠 定 未 來 溫 減 法 之 執 行 基 礎, 降 低 產 業 適 應 之 衝 擊 參 酌 國 際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之 相 關 經 驗, 先 期 專 案 與 抵 換 專 案 適 用 對 象 將 採 分 流 處 理, 分 述 如 下 : 3-12

72 a. 先 期 專 案 之 實 施 對 象 : 針 對 高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密 集 度 之 產 業, 將 研 擬 公 告 排 放 強 度 作 為 減 量 額 度 計 算 基 準 其 公 告 排 放 強 度 計 算 式 所 涵 蓋 之 製 程 或 設 施, 將 被 歸 類 為 適 用 先 期 專 案 排 放 源, 所 執 行 之 減 量 將 以 排 放 強 度 之 形 式 計 算, 若 排 放 強 度 低 於 公 告 排 放 強 度, 則 其 差 值 經 過 第 三 者 查 證 及 政 府 審 查 通 過 後, 即 可 獲 得 減 量 額 度 b. 抵 換 專 案 之 實 施 對 象 : 未 被 歸 類 為 前 項 適 用 先 期 專 案 排 放 源 之 製 程 或 設 施 則 可 執 行 抵 換 專 案 此 類 製 程 或 設 施 可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公 告 之 減 量 方 法 規 劃 減 量 專 案 執 行 專 案 型 減 量 以 獲 得 減 量 額 度 在 執 行 初 期, 抵 換 專 案 之 減 量 方 法 將 引 用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DM) 之 減 量 方 法, 其 後 再 依 產 業 需 求 建 立 本 土 型 減 量 方 法 整 體 先 期 減 量 專 案 管 理 機 制 之 規 劃, 若 對 照 ISO 係 列 標 準 來 說 明, 先 期 專 案 可 對 應 ISO , 即 可 透 過 控 管 措 施 之 方 式 進 行 組 織 型 減 量, 並 以 排 放 強 度 之 方 式 進 行 量 化 而 抵 換 專 案 則 可 對 應 ISO , 以 專 案 型 減 量 方 式 針 對 製 程 或 設 施 進 行 減 量, 並 依 據 減 量 方 法 規 範 之 計 算 方 式 進 行 量 化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先 期 專 案 暨 抵 換 專 案 推 動 原 則 ( 草 案 ) 目 前 正 積 極 與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作 最 後 作 業 細 節 之 協 商 雖 然, 在 溫 減 法 ( 草 案 ) 實 施 前, 其 推 行 仍 以 自 願 為 基 礎, 不 涉 及 強 制 管 制 與 處 罰, 其 減 量 額 度 可 立 即 供 環 評 審 議 機 制 及 未 來 溫 減 法 ( 草 案 ) 規 範 排 放 量 管 制 抵 換 使 用, 其 操 作 及 執 行 經 驗 亦 將 成 為 未 來 溫 減 法 ( 草 案 ) 規 範 抵 換 作 業 及 效 能 標 準 制 訂 及 規 劃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2) 第 一 階 段 : 強 制 盤 查 與 登 錄 在 此 階 段 中, 溫 減 法 ( 草 案 ) 設 計 公 告 排 放 源 須 每 年 須 進 行 排 放 盤 查 排 放 源 帳 戶 登 錄 管 理 3-13

73 盤 查 登 錄 為 臺 灣 建 立 排 放 交 易 與 核 配 的 基 礎, 因 此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建 立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 以 掌 握 臺 灣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情 形,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已 於 民 國 96 年 6 月 正 式 啟 動, 截 至 民 國 102 年 10 月 止, 登 錄 平 台 上 傳 清 冊 共 有 488 家 為 提 升 產 業 使 用 之 便 利 性, 整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能 源 局 及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盤 查 資 料 庫, 第 一 階 段 整 合 工 作 已 於 民 國 96 年 6 月 完 成, 各 部 會 之 資 料 已 可 互 相 流 通 ; 第 二 階 段 整 合 作 業, 已 於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正 式 開 放 產 業 進 行 盤 查 線 上 登 錄 系 統 試 行 登 錄, 建 立 採 設 備 層 級 進 行 登 錄, 並 可 展 現 單 位 產 品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統 一 登 錄 表 單 及 盤 查 資 料 庫 為 減 輕 產 業 登 錄 負 擔, 以 及 增 加 平 台 間 一 致 與 便 利 性, 已 完 成 盤 查 登 錄 系 統 與 固 定 污 染 源 資 訊 系 統 靜 態 資 料 整 合 作 業, 匯 入 固 定 源 資 訊 系 統 之 基 本 資 料 製 程 設 備 及 原 燃 物 料 資 訊,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先 期 專 案 暨 抵 換 專 案 推 動 原 則 ( 草 案 ), 完 成 減 量 專 案 管 理 區 各 功 能 及 登 錄 欄 位 規 劃, 提 供 產 業 減 量 績 效 認 可 之 管 道 及 配 合 產 業 溫 室 氣 體 認 證 及 查 驗 管 理 制 度 推 動, 以 進 行 查 驗 管 理 平 台 規 劃, 供 產 業 及 管 理 部 門 掌 握 查 驗 資 訊 與 現 況 (3) 第 二 階 段 : 效 能 標 準 及 排 放 交 易 排 放 強 度 觀 念 已 逐 步 形 成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主 流, 主 要 原 因 為 單 純 由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作 為 評 比 依 據, 無 法 公 平 反 映 業 者 規 模 生 產 量 製 程 複 雜 性 等 因 素, 恐 有 影 響 決 策 訂 定 之 虞 因 此, 新 的 全 球 性 減 量 方 式 部 門 別 策 略 (Sectoral Approach) 正 積 極 展 開 討 論, 目 的 係 為 透 過 設 定 行 業 別 排 放 密 集 度 標 準 (emission intensity standard) 之 方 式 執 行 部 門 管 制, 打 破 國 界 觀 念 並 避 免 碳 洩 漏 風 險, 以 確 實 達 到 全 球 減 量 之 目 標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為 順 應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達 到 與 國 際 接 軌 目 的, 在 溫 減 法 ( 草 案 ) 第 二 階 段 導 入 效 能 標 準, 目 前 行 政 院 環 境 3-14

74 保 護 署 已 著 手 規 劃 效 能 標 準 執 行 方 式 及 計 算 原 則, 並 以 鋼 鐵 電 力 水 泥 及 半 導 體 等 4 個 行 業 作 為 優 先 研 擬 對 象, 選 擇 此 4 個 行 業 別 之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包 含 (1) 高 排 放 量 行 業 製 程 (2) 具 高 GWP(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 值 之 排 放 源 (3) 耗 用 電 力 高 者 (4) 產 品 / 原 燃 物 料 複 雜 性 低 者 (5) 減 量 潛 力 大 者 (6) 國 際 協 會 重 視 及 供 應 鏈 要 求 者 (7) 國 外 列 為 主 要 管 制 對 象 者 而 為 減 輕 產 業 減 量 壓 力, 溫 減 法 ( 草 案 ) 此 階 段 訂 定 了 抵 換 機 制, 臺 灣 公 告 排 放 源 仍 須 以 境 內 執 行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計 畫 為 優 先, 境 外 取 得 之 碳 權 設 有 一 定 比 例 之 抵 換 上 限, 來 達 成 減 量 要 求 (4) 第 三 階 段 : 總 量 管 制 及 排 放 交 易 1992 年 簽 署 的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框 架 公 約 及 1997 年 通 過 的 京 都 議 定 書 為 排 放 交 易 開 啟 了 濫 觴 京 都 議 定 書 確 立 了 三 種 機 制, 其 中 即 包 括 了 排 放 交 易 機 制, 允 許 排 放 源 透 過 市 場 靈 活 機 制 完 成 減 量 任 務, 因 此 運 用 市 場 機 製 成 為 目 前 各 國 減 量 的 主 流 方 式, 除 相 較 於 傳 統 上 常 使 用 的 強 制 排 放 標 準 及 稅 賦, 更 具 有 減 量 誘 因, 因 為 排 放 交 易 等 市 場 機 制 允 許 產 業 在 市 場 交 易 碳 排 放 額 度, 進 而 減 輕 減 量 成 本, 甚 至 促 使 產 業 願 意 進 行 更 多 的 減 量 現 除 了 歐 盟 已 推 行 多 年, 美 國 日 本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也 相 繼 跟 進, 儼 然 已 成 為 全 球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與 落 實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最 關 鍵 策 略 措 施 之 一 全 球 碳 權 交 易 市 場 在 過 去 幾 年 內 係 以 倍 增 方 式 快 速 成 長, 市 場 活 絡 可 見 一 斑, 屬 於 備 受 矚 目 之 新 興 市 場 對 於 企 業 來 說, 盡 早 將 碳 權 管 理 納 入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未 來 獲 取 減 排 所 能 賦 予 的 經 濟 效 益 ( 即 碳 權 ), 不 僅 可 作 為 企 業 履 行 自 身 減 碳 責 任, 更 是 永 續 經 營 及 未 來 全 球 佈 局 不 可 或 缺 之 手 段 臺 灣 所 訂 定 之 總 量 管 制 係 針 對 公 告 排 放 源 分 核 配 減 量 額 度, 公 告 排 放 源 間 可 彼 此 交 易 減 量 額 度 以 達 到 減 量 要 求 ; 而 抵 換 係 公 告 之 排 放 源, 可 藉 由 協 助 非 公 告 之 排 放 源 減 量 而 取 得 減 量 額 度, 如 此 一 來, 臺 灣 的 減 量 能 力 可 在 各 部 門 均 獲 得 提 升, 且 臺 灣 的 減 3-15

75 量 努 力 將 不 侷 限 於 公 告 排 放 源 另 外, 抵 換 亦 是 提 供 產 業 降 低 減 量 成 本 的 機 會, 此 作 法 可 常 見 於 國 際 間, 如 歐 盟 減 量 係 透 過 會 員 國 間 的 排 放 交 易 外, 亦 接 受 來 自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的 減 量 額 度 [13] 然 而 因 為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母 法 難 產, 環 保 署 已 於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公 告 實 施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辦 法 ) 及 公 告 公 私 場 所 應 申 報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 以 下 簡 稱 公 告 對 象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優 先 要 求 國 內 主 要 耗 能 產 業 及 高 能 源 密 集 度 業 者, 依 管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完 成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申 報 盤 查 及 查 證 作 業, 以 明 確 掌 握 國 內 主 要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源 之 排 放 情 形, 作 為 未 來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制 度 推 動 之 基 礎 由 於 環 保 署 已 於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公 告 二 氧 化 碳 甲 烷 氧 化 亞 氮 氫 氟 碳 化 物 六 氟 化 硫 及 全 氟 化 碳 為 空 氣 污 染 物 ( 其 GWP 值 請 見 表 3-3), 將 優 先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申 報 法 制 作 業, 已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訂 定 管 理 辦 法 及 公 告 對 象, 其 中 管 理 辦 法 主 要 規 範 業 者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盤 查 作 業 之 計 算 方 式 申 報 程 序 及 內 容 等 事 項, 申 報 方 式 一 律 採 網 路 申 報, 並 於 每 季 先 彙 整 相 關 活 動 數 據 ( 部 分 活 動 數 據 可 經 業 者 同 意 後, 由 空 污 固 定 污 染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中 轉 入 ), 並 經 盤 查 及 查 證 作 業 後, 於 隔 年 八 月 底 前 完 成 排 放 量 申 報 作 業 為 減 少 實 施 後 對 中 小 型 業 者 造 成 之 衝 擊, 公 告 對 象 採 分 批 循 序 漸 進 之 管 理 方 式, 依 業 者 行 業 別 特 性 及 排 放 規 模, 分 別 要 求 業 者 自 102 年 及 103 年 申 報, 約 管 制 280 家, 其 中 第 一 批 以 能 源 密 集 度 高 及 主 要 耗 能 產 業 等 大 排 放 源 為 主, 包 括 發 電 業 鋼 鐵 業 石 油 煉 製 業 水 泥 業 半 導 體 業 薄 膜 電 晶 顯 示 器 業 等 特 定 行 業, 及 年 排 放 量 達 一 百 萬 公 噸 CO 2 e 之 業 者,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二 批 則 為 溫 室 氣 體 年 排 放 量 為 2.5 萬 公 噸 CO 2 e 以 上 者,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前 述 之 CO 2 e 來 源 僅 規 範 由 化 石 燃 料 燃 燒 所 產 生 ( 範 疇 1), 以 年 排 放 量 2.5 萬 公 噸 CO 2 e 計 算, 柴 油 年 度 用 量 達 9,600 公 秉 (kl) 3-16

76 或 年 度 燃 料 油 用 量 達 8,000 公 秉 (kl) 或 年 度 天 然 氣 用 量 達 13,500,000m 3 即 達 列 管 標 準, 同 時 亦 含 其 他 營 運 邊 界 內 範 疇 1 造 成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 電 力 使 用 範 疇 2 造 成 之 排 放 量 並 未 納 入 ) 亦 由 於 該 法 僅 規 範 固 定 排 放 源, 對 於 港 埠 業 者 普 遍 造 成 衝 擊 不 大, 惟 座 落 於 港 區 中 之 工 廠 ( 如 台 電 中 油 ) 等 固 定 排 放 源 將 受 此 法 規 範 但 通 常 這 些 業 者 均 屬 能 源 使 用 之 大 戶, 本 身 即 受 列 管 以 致 每 季 需 申 報 繳 交 SO x, NO x 等 傳 統 污 染 物 的 空 污 費, 未 來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實 施 後 亦 僅 需 增 加 申 報 溫 室 氣 體, 目 前 對 於 單 位 的 申 報 繳 費 作 業 影 響 應 不 致 太 大 溫 室 氣 體 化 學 式 表 3-3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表 IPCC 第 二 次 評 估 報 告 (1995) IPCC 第 三 次 評 估 報 告 (2001) IPCC 第 四 次 評 估 報 告 (2007) CO 2 二 氧 化 碳 CH 4 甲 烷 N 2O 氧 化 亞 氮 HFC-23/R-23 三 氟 甲 烷,CHF 3 11,700 12,000 14,800 HFC-32/R-32 二 氟 甲 烷,CH 2F HFC-41 一 氟 甲 烷,CH 3F HFC-125/R-125,1,1,1,2,2- 五 氟 乙 烷,C 2HF 5 2,800 3,400 3,500 HFC-134,1,1,2,2- 四 氟 乙 烷,C 2H 2F 4 1,000 1,100 HFC-134a/R-134a,1,1,1,2- 四 氟 乙 烷,C 2H 2F 4 1,300 1,300 1,430 HFC-143,1,1,2- 三 氟 乙 烷,CHF 2CH 2F HFC-143a/R-143a,1,1,1- 三 氟 乙 烷,C 2H 3F 3 3,800 4,300 4,470 HFC-152,1,2- 二 氟 乙 烷,CH 2FCH 2F 43 HFC-152a/R-152a,1,1- 二 氟 乙 烷,C 2H 4F HFC-161, 一 氟 乙 烷,CH 3CH 2F 12 HFC-227ea,1,1,1,2,3,3,3- 七 氟 丙 烷,CF 3CHFCF 3 2,900 3,500 3,220 HFC-236cb,1,1,1,2,2,3- 六 氟 丙 烷,CH 2FCF 2CF 3 1,300 HFC-236ea,1,1,1,2,3,3- 六 氟 丙 烷,CHF 2CHFCF 3 1,200 HFC-236fa,1,1,1,3,3,3- 六 氟 丙 烷,C 3H 2F 6 6,300 9,400 9,810 HFC-245ca,1,1,2,2,3- 五 氟 丙 烷,CH 2FCF 2CHF HFC-245fa,1,1,1,3,3- 五 氟 丙 烷,CHF 2CH 2CF ,030 HFC-365mfc,1,1,1,3,3- 五 氟 丁 烷,CF 3CH 2CF 2CH HFC-43-10mee,1,1,1,2,2,3,4,5,5,5- 十 氟 戊 烷, CF 3CHFCHFCF 2CF 3 1,300 1,500 1,

77 溫 室 氣 體 化 學 式 IPCC 第 二 次 評 估 報 告 (1995) IPCC 第 三 次 評 估 報 告 (2001) IPCC 第 四 次 評 估 報 告 (2007) HCFC-22,CHF 2Cl 1,700 1,810 R401a,R22/152a/124(53/13/34) 1,126 1,127 1,182 R401b,R22/152a/124(61/11/28) 1,223 1,224 1,288 R404a,R125/143a/134a(44/52/4) 3,260 3,784 3,922 R407a,R32/125/134a(20/40/40) 1,770 1,990 2,107 R407b,R32/125/134a(10/70/20) 2,285 2,695 2,804 R407c,R32/125/134a(23/25/52) 1,526 1,653 1,774 R408a,R125/143a/22(7/46/47) 2,743 3,015 3,152 R410a,R32/125(50/50) 1,725 1,975 2,088 R507a,R125/143a(50/50) 3,300 3,850 3,985 PFC-116, 六 氟 乙 烷,C 2F 6 9,200 11,900 12,200 PFC-14, 四 氟 化 碳,CF 4 6,500 5,700 7,390 C 3F 8, 全 氟 丙 烷 7,000 8,600 8,830 C 4F 8, 八 氟 環 丁 烷 8,700 10,000 10,300 C 4F 10, 全 氟 丁 烷 7,000 8,600 8,860 C 5F 12, 全 氟 戊 烷 7,500 8,900 9,160 C 6F 14, 全 氟 己 烷 7,400 9,000 9,300 NF 3, 三 氟 化 氮 10,800 17,200 SF 6, 六 氟 化 硫 23,900 22,200 22,800 註 :IPCC 第 二 次 評 估 報 告 中,R22 之 GWP 來 源 於 IPCC 第 三 次 評 估 報 告 ;R124 之 GWP, 來 源 於 IPCC 2007 報 告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管 理 表 6.0 版 ( 修 正 ),GWP 值 主 要 採 IPCC 1995 年 第 二 次 評 估 報 告 為 主 能 源 管 理 法 1. 建 置 期 程 為 因 應 全 球 能 源 供 需 情 勢 發 展, 並 考 量 臺 灣 現 行 能 源 使 用 管 制 措 施 之 不 足, 依 據 民 國 94 年 全 國 能 源 會 議 結 論, 在 兼 顧 社 會 經 濟 生 態 環 境 及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下, 就 能 源 使 用 應 建 立 審 查 評 估 之 機 制 並 基 於 預 防 原 則 之 先 期 管 理 模 式, 建 立 一 定 之 能 源 總 體 使 用 規 範, 對 大 型 能 源 用 戶 使 用 能 源 情 形 之 能 源 耗 用 總 量 種 類 效 率 及 區 位 等 進 行 先 期 審 查, 並 予 以 後 續 追 蹤, 期 能 確 保 國 家 短 中 長 期 能 源 供 需 平 衡 及 穩 定 其 次, 考 量 現 行 法 源 對 於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及 推 3-18

78 動 節 約 能 源 管 制 措 施, 尚 有 不 足, 特 強 制 耗 用 能 源 產 品 製 造 及 進 口 廠 商 完 整 標 示 其 產 品 能 源 效 率 資 訊 之 義 務 能 源 管 理 法 於 1980 年 公 佈 施 行, 歷 經 三 次 修 正, 立 法 院 院 會 2009 年 6 月 9 日 三 讀 通 過 綠 能 三 法 之 一 的 能 源 管 理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14] 2. 法 案 架 構 內 容 能 源 管 理 法 能 源 管 理 法 修 正 重 點 包 括 : (1) 明 確 要 求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擬 定 能 源 發 展 綱 領, 做 為 政 府 能 源 分 區 供 給 容 量 及 效 率 規 定 能 源 開 發 評 估 準 則 之 審 查 準 據 (2) 對 能 源 使 用 大 戶 新 設 或 擴 建 能 源 使 用 設 施, 其 能 源 使 用 數 量 若 將 對 國 家 整 體 能 源 供 需 結 構 區 域 平 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者, 應 先 製 作 說 明 書 送 請 核 准 並 規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派 員 或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或 技 師, 對 能 源 用 戶 使 用 能 源 設 備 器 具 或 車 輛 之 製 造 進 口 或 販 賣 業 者, 實 施 檢 查 或 命 其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相 關 用 戶 廠 商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 違 反 者 處 3 萬 至 15 萬 之 罰 鍰 (3) 要 求 能 源 用 戶 需 進 行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的 自 我 管 理, 使 用 能 源 達 規 定 數 量 以 上 者, 須 依 其 使 用 級 距, 設 置 技 師 或 能 源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節 能 及 申 報 能 源 使 用 情 況 等 事 項 (4) 規 定 廠 商 製 造 或 進 口 使 用 能 源 設 備 或 器 具 及 車 輛, 其 能 源 效 率 須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容 許 規 範,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准 進 口 或 銷 售 ; 前 述 商 品 亦 應 標 示 其 能 源 耗 用 效 能, 未 標 示 者 依 規 定 不 得 陳 列 販 售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將 就 指 定 能 源 用 戶 所 使 用 的 照 明 空 調 動 力 冷 凍 冷 藏 或 其 他 能 源 設 備 訂 定 能 源 效 率 標 準 未 來 完 成 立 法 後, 將 賦 與 經 濟 部 對 違 法 者 開 罰 的 權 力 [15] 3. 實 行 策 略 能 源 管 理 法 於 1980 年 公 佈 施 行, 至 2009 年 6 月 9 日 三 讀 通 過 能 源 管 理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現 已 公 佈 實 行 方 式 包 括 : 3-19

79 (1) 於 2010 年 3 月 開 始 依 據 能 源 管 理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逐 步 訂 定 窗 ( 壁 ) 型 及 箱 型 冷 氣 機 電 冰 箱 溫 熱 型 開 飲 機 除 濕 機 及 影 印 機 之 能 源 耗 用 量 與 其 能 源 效 率 分 級 標 示 事 項 方 法 及 檢 查 方 式 [16] (2) 依 據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與 交 通 部 於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共 同 修 正 發 布 車 輛 容 許 耗 用 能 源 標 準 及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增 訂 汽 機 車 強 制 標 示 能 源 效 率 相 關 規 定 (3) 依 據 第 11 條 修 正 條 文,2010 年 6 月 18 日 經 濟 部 經 能 字 第 號 及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能 源 用 戶 自 置 或 委 託 技 師 或 合 格 能 源 管 理 人 員 設 置 登 記 辦 法 及 技 師 或 能 源 管 理 人 員 辦 理 能 源 管 理 業 務 資 格 認 定 辦 法,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 第 11 條 規 定 能 源 用 戶 使 用 能 源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數 量 者, 應 依 其 能 源 使 用 量 級 距, 自 置 或 委 託 一 定 名 額 之 技 師 或 合 格 能 管 員 負 責 執 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 規 定 之 業 務, 故 經 濟 部 據 以 就 技 師 及 能 管 員 設 置 登 記 及 辦 理 能 源 管 理 業 務 資 格 認 定 分 別 訂 定 上 述 2 項 辦 法, 規 定 用 電 契 約 容 量 超 過 800 瓩 之 能 源 用 戶 ( 目 前 約 4,500 家 ), 應 自 置 或 委 託 1 名 以 上 技 師 或 合 格 能 管 員 ; 且 其 中 用 電 契 約 容 量 超 過 10 萬 瓩 之 用 電 大 戶, 應 置 2 名 以 上 技 師 或 合 格 能 管 員, 以 規 劃 並 執 行 能 源 用 戶 內 部 之 節 約 能 源 相 關 工 作 (5) 依 據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六 條 及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能 源 供 應 事 業 及 能 源 用 戶 達 應 辦 理 能 源 管 理 法 規 定 事 項 之 能 源 供 應 數 量 使 用 數 量 基 準 及 應 儲 存 之 安 全 存 量 3-20

80 分 類 一 二 三 表 3-4 能 源 用 戶 依 法 應 行 辦 理 事 項 之 能 源 使 用 數 量 基 準 能 源 用 戶 煤 炭 燃 料 油 天 然 氣 電 能 生 產 蒸 汽 裝 設 中 央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能 源 使 用 數 量 基 準 年 使 用 量 超 過 六 千 公 噸 應 行 辦 理 事 項 能 源 管 理 法 每 年 十 二 月 底 前, 將 次 年 能 源 查 核 制 度, 節 約 能 源 目 標 及 執 第 九 條 行 計 畫,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法 源 依 據 能 源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條 至 第 八 條 年 使 用 量 超 過 設 置 能 源 管 理 人 員 六 千 公 秉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條 年 使 用 量 超 過 每 年 一 月 底 前 彙 集 前 一 年 使 用 一 千 萬 立 方 公 能 源 資 料,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一 條 尺 報 契 約 用 電 容 量 新 設 或 擴 建 應 先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第 十 六 條 超 過 八 百 瓩 關 核 准 每 小 時 超 過 一 應 裝 設 汽 電 共 生 設 備 百 公 噸 第 十 條 屬 非 生 產 性 質 且 冷 凍 主 機 容 量 超 過 一 百 馬 力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網 站 [17] 1. 設 置 能 源 管 理 人 員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條 2. 應 提 供 場 所, 並 裝 妥 必 要 之 結 線 表 箱, 以 備 電 能 供 應 事 業 第 十 八 條 裝 置 分 表 第 九 條 前 述 之 能 源 用 戶 使 用 能 源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數 量 者, 依 照 經 濟 部 2006 年 10 月 5 日 經 授 能 字 第 號 修 正 公 告 之 公 告 能 源 供 應 事 業 及 能 源 用 戶 應 辦 理 能 源 管 理 法 規 定 事 項 之 能 源 供 應 數 量 使 用 數 量 基 準 及 應 儲 存 之 安 全 存 量 之 附 表 二, 共 分 為 三 大 類 6 種 能 源 用 戶, 詳 見 表 根 據 能 源 管 理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經 濟 部 於 2010 年 1 月 8 日 公 告 訂 定 能 源 用 戶 應 申 報 使 用 能 源 之 種 類 數 量 項 目 效 率 申 報 期 間 及 方 式 [18], 分 為 13 種 行 業 別, 每 年 一 月 底 需 彙 集 前 一 年 使 用 能 源 資 料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前 項 申 報 資 料 表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以 非 生 產 性 質 行 業 為 例, 其 能 源 用 戶 節 約 能 源 查 核 制 度 申 報 表 內 容 包 括 表 3-5 各 項, 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必 要 時, 得 指 定 能 源 用 戶 按 期 提 供 有 關 使 用 能 源 資 料 3-21

81 表 3-5 能 源 用 戶 節 約 能 源 查 核 制 度 申 報 表 項 目 細 項 一 基 本 資 料 - 二 能 源 查 核 專 責 組 織 熱 能 使 用 量 統 計 表 三 能 源 使 用 量 3.2 電 能 使 用 量 統 計 表 3.3 單 位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因 數 四 能 源 流 程 分 析 - 五 建 築 資 料 - 六 電 能 系 統 資 料 空 調 系 統 明 細 表 7.2 照 明 系 統 明 細 表 七 能 源 設 備 統 計 7.3 其 它 系 統 明 細 表 7.4 系 統 耗 電 彙 整 統 計 表 8.1 節 約 能 源 改 善 方 案 具 體 措 施 八 節 約 能 源 目 標 及 執 行 計 畫 8.2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執 行 成 效 分 析 表 8.3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及 目 標 計 畫 表 [18]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網 站 其 它 溫 室 氣 體 相 關 法 規 利 用 環 保 署 環 保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後, 整 理 出 17 條 與 溫 室 氣 體 相 關 的 法 規 ( 表 3-6) 在 17 條 法 規 中, 其 中 5 個 依 據 行 業 別 公 告 了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強 度 (EIr), 其 中 沒 有 與 航 運 界 相 關 者 而 由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遲 遲 未 能 通 過, 因 此 環 保 署 在 101 年 5 月 9 日 直 接 公 告 了 二 氧 化 碳 甲 烷 氧 化 亞 氮 氫 氟 碳 化 物 六 氟 化 硫 及 全 氟 化 碳 為 空 氣 污 染 物, 因 此 得 以 依 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制 訂 後 續 的 相 關 管 理 條 文 101 年 12 月 25 日 訂 定 的 公 私 場 所 應 申 報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公 告 即 據 此 產 生 第 一 批 應 申 報 的 行 業 名 單 中, 包 括 了 發 電 業 鋼 鐵 業 石 油 煉 製 業 水 泥 業 半 導 體 業 薄 膜 電 晶 體 液 晶 顯 示 器 業 等 六 大 行 業 共 計 11 項 製 程 而 第 一 批 公 告 應 申 報 名 單 中, 包 括 了 化 石 燃 料 燃 燒 產 生 溫 室 氣 體 年 排 放 量 達 一 百 萬 公 噸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之 各 3-22

82 類 行 業 公 私 場 所 全 廠 ( 場 ) 第 二 批 則 包 含 年 排 放 量 達 二. 五 萬 公 噸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之 各 行 業 公 私 場 所 全 廠 ( 場 ) 表 3-6 我 國 現 有 溫 室 氣 體 相 關 法 規 項 次 法 規 名 稱 日 期 1 溫 室 氣 體 檢 驗 測 定 及 查 驗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2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公 告 公 私 場 所 應 申 報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訂 定 4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先 期 專 案 暨 抵 換 專 案 推 動 原 則 修 正 5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先 期 專 案 暨 抵 換 專 案 審 議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6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冊 審 議 會 設 置 規 範 訂 定 7 公 告 二 氧 化 碳 甲 烷 氧 化 亞 氮 氫 氟 碳 化 物 六 氟 化 硫 及 全 氟 化 碳 為 空 氣 污 染 物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管 理 溫 室 氣 體 查 驗 機 構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9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及 登 錄 管 理 原 則 訂 定 10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帳 戶 管 理 要 點 訂 定 1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編 碼 格 式 訂 定 12 水 泥 業 溫 室 氣 體 公 告 排 放 強 度 (EIr) 訂 定 13 半 導 體 業 溫 室 氣 體 公 告 排 放 強 度 (EIr) 訂 定 14 電 力 業 溫 室 氣 體 公 告 排 放 強 度 (EIr) 訂 定 15 鋼 鐵 業 溫 室 氣 體 公 告 排 放 強 度 (EIr) 訂 定 16 薄 膜 電 晶 體 液 晶 顯 示 器 業 溫 室 氣 體 公 告 排 放 強 度 (EIr) 訂 定 資 料 來 源 : 環 保 署 環 保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本 研 究 整 理 環 保 署 同 樣 因 為 公 告 溫 室 氣 體 為 空 氣 污 染 物, 得 以 依 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20 條 第 2 項 訂 定 相 關 的 排 放 標 準, 並 要 求 各 單 位 申 報 據 此, 環 保 署 在 101 年 12 月 20 日 公 告 了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其 中 規 定 了 列 管 的 應 申 報 廠 商, 年 排 放 量 需 連 續 五 年 小 於 二. 五 萬 公 噸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或 連 續 三 年 小 於 一. 五 萬 公 噸 3-23

83 3.3 減 排 法 規 研 擬 在 第 四 章 的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中, 將 各 類 措 施 區 分 成 五 類 配 套, 其 中 一 項 是 法 律 的 配 套 因 此, 研 擬 商 港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條 例 能 成 為 這 些 措 施 的 法 源 依 據, 以 利 推 動 各 項 措 施 交 通 部 101 年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 綠 運 輸 ) 中 提 及 : 在 水 運 方 面, 國 內 過 去 對 於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缺 乏 有 系 統 蒐 集 與 分 析 之 資 料 與 數 據, 亟 需 構 建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資 料 庫 此 外, 由 於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量 測 估 算 與 量 測 技 術 尚 不 成 熟, 全 面 量 測 有 其 困 難 性, 因 此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規 定 仍 在 草 擬 法 案 的 階 段, 加 上 港 口 為 一 特 殊 管 制 地 區, 如 何 落 實 港 口 機 具 與 船 舶 排 氣 監 測 與 管 理, 除 須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法 規 的 制 定 監 測 方 法 與 標 準 訂 定 執 行 機 關 確 認, 以 及 連 帶 的 獎 勵 補 助 罰 則 等 配 套, 亟 須 一 併 進 行 探 討 本 研 究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四 年 計 畫 執 行 以 來, 發 現 部 分 措 施 以 法 律 推 動 為 佳, 但 目 前 卻 無 法 源 依 據 之 措 施, 這 些 皆 納 入 本 條 例 中 之 草 案 條 文 中 由 於 文 獻 回 顧 時 並 未 發 現 各 國 有 針 對 港 埠 地 區 訂 定 溫 室 氣 體 專 法 者, 本 條 例 只 要 通 過, 即 有 很 大 的 宣 示 意 義, 故 不 一 定 所 有 項 目 皆 訂 定 罰 則 唯 國 內 沒 有 針 對 外 國 船 舶 管 制 的 有 效 法 律 工 具, 因 此 本 條 例 中 最 重 要 的 精 神 是 將 所 以 國 際 船 舶 納 管, 故 這 部 分 訂 定 罰 則, 以 達 預 定 成 效 本 條 例 草 案 內 容 分 為 六 章,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第 一 章 總 則 共 五 條, 包 括 立 法 目 的 主 管 機 關 名 詞 定 義 適 法 範 圍 主 管 機 關 擬 定 為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第 二 章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共 四 條 因 氣 候 變 遷 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議 題 涉 及 多 項 專 業 知 識, 且 涉 及 部 分 公 權 力 之 移 轉, 因 此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3-24

84 託 專 責 機 構 辦 理 有 關 業 務 部 分 權 責 則 授 權 給 管 理 機 構, 亦 即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此 外, 亦 明 訂 機 關 應 負 責 之 業 務 範 圍 第 三 章 監 測 報 告 查 證 與 減 量 共 六 條, 本 章 規 範 主 要 之 減 排 措 施, 要 求 列 管 單 位 應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的 監 測 報 告 查 證 與 減 量 列 管 單 位 排 除 環 保 署 公 私 場 所 應 申 報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公 告 與 能 源 法 列 管 之 能 源 大 戶 單 位, 避 免 多 頭 馬 車 的 管 理 造 成 業 者 困 擾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法 規 係 針 對 尚 未 被 能 源 法 列 管 的 廠 商, 賦 予 減 量 之 責 第 四 章 輔 導 與 獎 勵 共 五 條, 賦 予 主 管 單 位 對 港 區 廠 商 進 行 減 量 輔 導, 以 及 提 供 獎 勵 措 施 之 法 源 依 據, 包 括 據 以 要 求 進 行 能 源 稽 核 制 度, 減 免 規 費 或 減 少 租 金 等 第 五 章 國 際 合 作 共 二 條 此 為 我 國 政 治 環 境 獨 特, 難 以 獨 立 推 動 涉 及 跨 國 之 事 務, 但 港 埠 減 排 又 不 得 不 涉 及 國 際 船 舶, 因 此 希 望 透 過 這 類 規 定, 能 在 現 有 環 境 下 盡 可 能 努 力 第 六 章 附 則 共 三 條, 包 括 罰 則 由 於 本 條 例 最 重 要 的 意 義 是 將 國 際 船 舶 納 管, 這 部 分 若 無 法 則, 又 難 以 規 範 外 來 船 舶, 因 此 針 對 與 外 來 船 舶 相 關 的 第 十 二 條 十 三 條 訂 定 罰 則 草 案 中 之 各 條 文 及 說 明, 詳 見 表 3-7 商 港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條 例 草 案 條 文 及 說 明 3-25

85 表 3-7 商 港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條 例 草 案 條 文 及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因 應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符 合 國 際 商 港 營 運 趨 勢, 確 保 我 國 商 港 永 續 經 營, 特 制 定 本 條 例 第 二 條 本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航 港 局 ( 以 下 簡 稱 主 管 機 關 )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溫 室 氣 體 : 指 二 氧 化 碳 (CO2) 甲 烷 (CH4) 氧 化 亞 氮 (N2O) 氫 氟 碳 化 物 (HFCs) 全 氟 碳 化 物 (PFCs) 六 氟 化 硫 (SF6)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二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冊 ( 以 下 簡 稱 排 放 清 冊 ): 指 直 接 或 間 接 排 放 溫 室 氣 體 氣 膠 或 溫 室 氣 體 前 驅 物 至 大 氣 中 之 單 元 或 程 序 的 年 度 排 放 量, 為 排 出 之 各 種 溫 室 氣 體 量 乘 以 各 該 物 質 溫 暖 化 潛 勢 所 得 之 合 計 量, 以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表 示 三 盤 查 : 指 彙 整 計 算 及 分 析 排 放 量 之 程 序 四 登 錄 : 指 廠 商 將 經 由 環 保 署 定 義 或 認 可 的 查 驗 機 構 完 成 查 證 之 排 放 量 登 記 於 指 定 之 資 訊 平 台 五 查 證 : 指 查 驗 機 構 執 行 廠 商 溫 室 氣 體 章 名 一 本 條 例 立 法 目 的 二 為 善 盡 地 球 村 一 員 之 責 任,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並 確 保 商 港 可 永 續 經 營, 爰 制 定 本 條 例 原 擬 將 本 條 例 定 位 為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下 位 之 特 別 法, 因 此 以 條 例 定 位 依 據 商 港 法 第 2 條, 商 港 管 理 事 項 涉 及 公 權 力 部 分, 由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航 港 局 ( 以 下 簡 稱 主 管 機 關 ) 辦 理 一 本 條 例 用 詞 之 定 義 二 本 條 係 參 考 環 保 署 之 定 義 訂 定 三 第 二 款 所 定 溫 暖 化 潛 勢, 係 指 在 一 段 期 間 內 一 質 量 單 位 之 溫 室 氣 體 輻 射 衝 擊, 相 對 於 相 等 單 位 之 二 氧 化 碳 之 係 數 目 前 國 際 間 對 於 各 物 質 之 溫 暖 化 潛 勢, 均 採 用 聯 合 國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化 專 家 委 員 會 (IPCC) 最 新 評 估 報 告 資 料 四 第 四 款 所 定 查 驗 機 構, 指 經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或 其 認 可 認 證 機 構 所 許 可 之 公 正 團 體, 其 得 執 行 溫 室 氣 體 數 據 之 查 證 工 作 五 第 十 一 款 依 據 商 港 法 之 定 義 六 目 前 環 保 署 推 動 的 空 氣 品 質 淨 化 區 內 係 推 動 種 植 可 淨 化 空 氣 之 植 物, 定 義 與 此 不 同 部 分 環 保 局 自 行 推 動 限 制 老 舊 車 輛 進 出 之 淨 區 管 制, 主 要 依 據 地 方 自 制 法 3-26

86 條 文 排 放 數 據 稽 核 之 程 序 六 調 適 : 指 為 適 應 氣 候 變 遷 帶 來 的 衝 擊, 在 無 法 改 變 氣 候 變 化 時, 所 採 取 的 調 整 適 應 手 段 說 明 規 為 便 於 區 別, 第 十 二 款 定 義 出 空 氣 品 質 管 制 區 七 廠 商 : 指 在 管 制 區 內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具 有 排 放 源 之 法 人 設 有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之 非 法 人 團 體 商 船 航 商 經 營 商 業 活 動 之 自 然 人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對 象 八 單 位 : 指 常 駐 在 管 制 區 作 業 之 廠 商 公 務 機 關 管 理 機 構 及 其 它 各 類 機 構 九 管 制 區 : 指 為 商 港 建 設 開 發 及 營 運 所 必 需 之 陸 上 地 區, 以 及 依 本 條 例 公 告 列 管 範 圍 內 之 水 域 十 港 勤 船 : 因 應 港 勤 作 業 所 需 之 船 舶, 包 括 公 務 用 船 舶 及 港 區 工 程 用 船 舶 拖 船 油 駁 船 交 通 船 帶 解 纜 船 引 水 船 客 船 給 水 船 渡 輪 等 及 其 它 主 要 使 用 範 圍 在 港 內 水 域 之 船 舶, 但 不 含 軍 用 船 舶 十 一 港 埠 管 理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機 構 ): 指 依 商 港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由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設 置 之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依 同 條 文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由 航 港 局 或 行 政 院 指 定 之 機 關 十 二 空 氣 品 質 管 制 區 : 管 制 區 內, 為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而 訂 定 較 嚴 之 排 放 源 管 制 標 準, 或 限 制 排 放 源 運 作 之 地 區 第 四 條 本 條 例 適 用 於 國 內 商 港 及 國 際 商 港 港 區 範 圍, 以 及 港 區 外 經 公 告 為 管 制 一 定 義 本 條 例 適 法 範 圍, 涵 蓋 商 港 法 定 義 之 港 區, 以 及 港 區 外 一 定 3-27

87 區 之 水 域 條 文 範 圍 之 水 域 說 明 管 制 區 水 域 範 圍, 由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第 五 條 港 區 內 之 廠 商, 依 現 行 法 規 受 溫 室 氣 體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納 管 者, 得 排 除 於 本 條 例 之 納 管 對 象 外 前 項 之 排 除 對 象 及 範 圍, 由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第 二 章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第 六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港 區 有 關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與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之 調 查 查 證 輔 導 訓 練 及 研 究 事 宜 前 項 調 查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各 廠 商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提 供 第 七 條 管 理 機 構 應 依 據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推 動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政 策 方 案 及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行 動 計 畫, 訂 定 減 量 目 標 及 行 動 計 畫, 並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 未 能 達 成 減 量 目 標 者, 應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前 項 減 量 行 動 計 畫 之 訂 修 改 善 計 畫 及 每 年 執 行 減 量 成 果 報 告, 應 提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八 條 管 理 機 構 應 進 行 管 制 區 內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調 查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之 研 議, 並 將 調 查 及 調 適 成 果 每 年 定 期 提 送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對 外 公 開 第 九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鼓 勵 輔 導 港 區 廠 商 進 二 港 區 以 外 水 域 之 管 制 範 圍, 授 權 由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一 本 條 例 目 的 在 於 港 埠 地 區 廠 商, 現 有 環 保 署 及 經 濟 部 相 關 法 規 無 法 涵 蓋 者, 依 本 條 例 納 管 二 由 主 管 機 關 明 確 公 告 排 除 對 象, 讓 管 制 範 圍 更 明 確 章 名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議 題 涉 及 多 項 專 業 知 識, 且 涉 及 部 分 公 權 力 之 移 轉, 爰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有 關 業 務 第 二 項 授 與 各 廠 商 提 供 溫 室 氣 體 調 查 資 料 之 義 務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港 區 之 行 動 方 案 應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方 案, 以 具 體 落 實 於 港 埠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工 作 此 行 動 方 案 推 動 權 責 授 予 管 理 機 構 二 第 二 項 規 定 由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訂 定 減 量 目 標 及 行 動 計 畫, 據 以 落 實 執 行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工 作 本 條 規 定 賦 予 管 理 機 構 進 行 排 放 量 之 調 查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研 議 之 責, 並 賦 予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之 責 賦 予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以 鼓 勵 及 輔 導 在 港 3-28

88 條 文 行 排 放 源 排 放 量 之 盤 查 登 錄 查 證 自 願 減 量 及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減 量, 並 得 獎 勵 或 補 助 之 第 三 章 監 測 報 告 查 證 與 減 量 第 十 條 管 理 機 構 應 定 期 公 佈 管 制 區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冊 前 項 清 冊 應 包 含 管 理 機 構 公 務 機 關 及 廠 商 之 排 放 清 單 管 理 機 構 得 要 求 前 項 各 單 位 主 動 定 期 申 報 計 算 排 放 清 冊 所 需 資 料, 各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提 供 管 理 機 構 得 派 員 查 核 各 單 位 提 報 資 料,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提 供 佐 證, 各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管 理 機 構 公 佈 之 清 冊, 應 避 免 有 涉 及 洩 漏 清 冊 所 列 單 位 之 業 務 機 密 說 明 區 內 營 運 之 廠 商, 進 行 排 放 源 排 放 量 之 盤 查 登 錄 查 證 自 願 減 量 及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減 量, 並 得 獎 勵 或 補 助 其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相 關 事 項 章 名 一 因 港 區 涵 蓋 之 廠 商 過 於 複 雜, 所 有 廠 商 皆 依 據 ISO 標 準 盤 查 有 執 行 上 之 困 難, 因 此 僅 規 定 公 佈 排 放 清 冊 二 以 法 規 規 定 各 廠 商 需 提 供 清 冊 建 置 所 需 資 料, 避 免 現 今 資 料 缺 漏 之 窘 狀 三 排 放 清 冊 以 年 度 為 單 位, 每 年 申 報 公 佈 前 年 之 年 度 排 放 清 冊 四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可 派 員 查 核 資 料 正 確 性, 避 免 廠 商 虛 報 資 料 五 部 分 廠 商 擔 心 有 商 業 機 密 洩 漏 之 虞, 本 項 規 定 係 為 去 除 其 疑 慮 第 十 一 條 設 備 港 勤 船 專 屬 碼 頭 應 設 置 岸 電 一 港 勤 船 岸 電 已 很 普 遍, 資 金 投 入 不 高, 可 全 面 要 求 實 施 前 項 碼 頭 岸 電 設 施 得 由 管 理 機 構 提 供, 或 由 碼 頭 承 租 廠 商 自 備 港 勤 船 停 靠 專 屬 碼 頭 達 10 分 鐘 以 上 應 關 閉 船 上 發 電 機 若 有 用 電 需 求, 則 改 用 岸 電 因 公 務 所 需 不 適 合 關 閉 引 擎, 或 需 隨 時 待 命 航 行 者,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二 港 勤 船 岸 電 設 備 可 由 管 理 機 構 提 供 給 承 租 單 位, 未 設 岸 電 之 碼 頭, 管 理 機 構 可 與 承 租 商 協 商 調 整 租 約 價 金, 要 求 由 承 租 商 負 責 提 供, 或 由 承 租 商 自 行 設 置 三 比 照 岸 上 車 輛 停 車 怠 速 超 過 3 分 鐘 亟 需 熄 火 但 因 港 勤 船 切 換 電 源 仍 須 作 業 時 間, 故 規 定 達 10 分 鐘 即 需 使 用 岸 電 四 排 除 條 款, 排 除 因 執 行 公 務 所 3-29

89 條 文 第 十 二 條 港 勤 船 以 外 之 船 舶, 每 年 入 港 靠 岸 達 一 定 頻 率 或 停 靠 達 一 定 時 數 者, 靠 岸 時 應 關 閉 發 電 引 擎 前 項 之 船 舶 種 類 靠 港 頻 率 次 數 排 除 情 形 及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由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前 項 船 舶 靠 岸 時, 若 使 用 天 然 氣 或 其 它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之 替 代 燃 料 者, 得 排 除 之 第 十 三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於 管 制 區 內 劃 定 空 氣 品 質 管 制 區, 限 制 區 域 內 進 出 之 船 舶 車 輛 或 內 燃 機 機 具 之 出 廠 日 期 燃 油 效 率 污 染 防 治 設 施 或 規 格, 以 減 少 區 域 內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第 十 四 條 管 制 區 內 電 動 裝 卸 機 具 設 施 超 過 一 定 以 上 之 功 率, 應 裝 設 獨 立 電 表, 並 定 期 紀 錄 前 項 功 率 之 大 小 標 準 由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公 告 之 第 十 五 條 工 程 總 造 價 在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新 建 建 築 物, 應 取 得 綠 建 築 標 章 或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前 項 金 額 由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說 明 需, 靠 岸 熄 火 改 用 岸 電 可 能 會 影 響 勤 務 者 一 本 條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強 制 船 舶 靠 岸 時, 需 關 閉 發 電 引 擎, 但 碼 頭 需 能 提 供 岸 電 二 前 項 規 定 需 配 合 岸 電 設 施 興 建, 因 此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船 舶 種 類 靠 港 頻 率 次 數 及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以 搭 配 碼 頭 岸 電 設 施 興 建 之 期 程 三 前 項 目 的 為 減 少 污 染 排 放, 不 應 限 制 減 排 手 段, 因 此 同 意 使 用 替 代 措 施 較 新 的 車 輛 機 具, 會 依 循 新 的 燃 油 效 率, 一 般 效 率 都 優 於 舊 設 備 藉 由 區 域 限 制 的 作 法, 可 同 時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及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目 前 環 保 署 推 動 的 空 氣 品 質 淨 化 區 內 係 推 動 種 植 可 淨 化 空 氣 之 植 物, 定 義 與 此 不 同 部 分 環 保 局 自 行 推 動 限 制 老 舊 車 輛 進 出 之 淨 區 管 制, 主 要 依 據 地 方 自 制 法 規 目 前 許 多 大 型 電 力 機 具, 耗 電 量 大, 但 無 獨 立 電 表, 難 以 釐 清 各 機 作 業 效 率 或 辨 識 出 耗 電 量 異 常 強 制 裝 設 電 表 後, 利 於 進 行 用 電 管 理 參 考 內 政 部 公 有 建 築 物 綠 建 築 標 章 推 動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工 程 總 造 價 在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公 有 新 建 建 築 物, 以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建 築 物, 需 取 得 綠 建 築 標 章 或 候 選 綠 建 3-30

90 條 文 說 明 築 證 書 具 體 入 法, 要 求 港 區 內 建 築 物 應 符 合 綠 建 築 要 求, 但 規 定 金 額 授 權 主 管 機 構 訂 定 之 第 四 章 輔 導 與 獎 勵 章 名 第 十 六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派 員 對 廠 商 進 行 能 源 稽 核 前 項 稽 核 得 由 管 理 單 位 派 員 執 行 第 十 七 條 主 管 機 關 及 管 理 機 構 得 以 減 免 規 費 或 減 少 租 金 及 其 它 減 免 措 施, 鼓 勵 廠 商 採 行 自 願 性 減 量 措 施 以 能 源 稽 核 作 為 具 體 輔 導 措 施 因 應 新 科 技, 提 供 適 度 之 實 質 獎 勵 廠 商 得 提 出 自 願 性 減 量 措 施, 由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是 否 符 合 減 免 標 準 前 項 減 免 標 準 認 定 由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第 十 八 條 主 管 機 關 及 管 理 機 構 應 定 期 辦 理 廠 商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講 習 交 流 或 培 訓 第 十 九 條 主 管 機 關 及 管 理 機 構 應 鼓 勵 廠 商 參 與 各 級 政 府 民 間 單 位 舉 辦 之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競 賽 或 活 動 第 二 十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定 期 公 佈 表 現 優 良 廠 商, 鼓 勵 其 在 減 緩 溫 室 氣 體 之 努 力 第 五 章 國 際 合 作 第 二 十 一 條 總 噸 位 400 以 上 之 船 舶, 應 符 合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國 際 公 約 之 船 舶 能 源 效 率 規 定 前 項 船 舶 應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查 核 規 定 定 期, 以 強 迫 辦 理 但 不 明 訂 頻 率, 讓 主 管 機 關 有 較 大 之 彈 性 鼓 勵 廠 商 參 加 環 保 署 環 保 局 經 濟 部 之 相 關 活 動 節 能 標 章 申 請 等, 提 高 港 區 內 廠 商 符 合 各 項 節 能 減 碳 標 準 之 比 例 以 公 開 表 揚 方 式 獎 勵 節 能 減 碳 表 現 優 良 之 廠 商 章 名 依 照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國 際 公 約 第 IV 章 第 19 條 規 定, 排 除 屬 於 當 事 國 管 轄 權 航 行 水 域 之 船 舶, 因 此 本 條 文 將 本 國 水 域 航 行 之 船 舶 一 併 納 入 為 鼓 勵 國 內 外 航 商 使 用 能 源 效 率 較 佳 之 3-31

91 條 文 船 舶, 主 管 機 關 或 管 理 機 構 得 以 費 用 減 免 或 其 它 方 式 提 供 獎 勵 ; 獎 勵 辦 法 由 主 管 機 關 或 管 理 機 構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國 際 商 港 管 理 機 構 應 積 極 與 我 國 鄰 近 國 家 或 地 區 知 其 它 港 口 管 理 機 關 或 機 構 合 作, 促 成 共 同 的 船 舶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節 能 減 碳 之 標 準 或 措 施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十 三 條 之 禁 入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必 要 時, 並 得 禁 止 該 船 舶 進 入 國 內 所 有 港 口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由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條 例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說 明 促 進 鄰 近 地 區 港 口, 共 同 推 動 如 船 舶 減 速 措 施 郵 輪 岸 電 使 用 等 措 施, 或 訂 定 一 致 之 標 準, 讓 各 港 可 在 公 平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商 業 競 爭, 減 少 推 動 減 碳 措 施 之 障 礙, 並 提 高 減 碳 成 效 章 名 以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六 十 條 之 標 準 處 罰 因 船 舶 難 以 歸 類 為 空 污 法 第 六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之 工 商 廠 場, 且 處 罰 對 象 可 能 為 船 長, 因 此 將 罰 責 訂 為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至 十 萬 元, 並 得 以 禁 止 其 進 入 國 內 各 港 口 現 階 段 不 列 罰 則, 視 國 際 規 範 演 變, 再 因 應 實 施 為 使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對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之 推 動 能 有 充 分 準 備, 規 定 本 條 例 定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3-32

92 第 四 章 碼 頭 裝 卸 節 能 減 碳 作 業 程 序 研 究 裝 卸 運 輸 之 節 能 減 碳 作 業 程 序 之 研 究, 源 於 交 通 單 位 推 動 綠 色 駕 駛 環 保 駕 駛, 透 過 改 變 駕 駛 習 慣, 減 少 車 輛 能 耗 而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因 此 本 研 究 之 作 業 程 序, 範 圍 為 駕 駛 操 作 之 程 序, 原 則 上 不 涉 及 貨 物 管 理 的 部 分 4.1 港 埠 裝 卸 運 輸 作 業 國 內 商 港 的 裝 卸 作 業, 可 大 致 分 為 貨 櫃 裝 卸 與 非 貨 櫃 裝 卸 本 研 究 將 先 瞭 解 裝 卸 運 輸 之 程 序, 以 找 出 其 中 可 以 發 展 耗 能 較 低 的 操 作 程 序 之 環 節 貨 櫃 裝 卸 運 輸 作 業 程 序 貨 櫃 輪 進 港 後, 即 先 進 行 檢 疫, 俟 碼 頭 有 空 船 席 即 靠 泊 準 備 裝 卸 期 間 船 公 司 會 同 時 向 貨 櫃 基 地 提 出 裝 卸 貨 櫃 申 請, 由 貨 櫃 場 裝 卸 管 理 員 調 派 貨 櫃 機 具, 裝 卸 公 司 之 作 業 司 機 將 貨 櫃 起 重 機 開 至 貨 櫃 輪 停 靠 碼 頭, 船 公 司 理 貨 人 員 並 會 通 知 裝 卸 公 司 作 業 工 人 將 船 上 欲 卸 貨 櫃 鎖 孔 解 固, 即 可 進 行 卸 櫃 作 業 作 業 司 機 將 貨 櫃 由 船 上 卸 至 岸 邊 拖 車 架 上, 如 果 該 貨 櫃 係 船 邊 提 貨 直 接 出 場 者, 則 由 拖 車 將 此 進 口 貨 櫃 拖 至 大 門 旁 接 受 海 關 檢 查 合 格 後, 開 放 行 准 單 通 過 大 門 直 駛 內 陸 集 散 站 ; 如 果 由 船 上 卸 下 之 貨 櫃 非 為 船 邊 提 貨, 必 須 先 進 場, 則 由 拖 車 或 其 它 運 送 工 具 將 卸 下 之 貨 櫃 拖 至 貨 櫃 堆 積 場 暫 時 堆 積 存 放 出 口 貨 櫃 裝 船 亦 分 為 直 接 接 運 至 船 邊 交 貨 與 先 暫 存 堆 積 場 兩 種 兩 者 均 需 過 磅 及 開 放 行 准 單 如 果 為 船 邊 交 貨 則 直 運 船 邊, 由 貨 櫃 起 重 機 裝 船 ; 如 果 為 先 暫 存 再 裝 船 者, 則 進 入 貨 櫃 場 先 行 存 放, 俟 船 期 到 達 後 再 由 場 內 搬 運 機 具 將 貨 櫃 運 至 船 邊, 由 貨 櫃 起 重 機 裝 船 全 部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93 圖 4.1 貨 櫃 碼 頭 裝 卸 作 業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 王 丘 明, 港 埠 管 理 第 三 版,2009 年 [19] 貨 櫃 基 地 內 貨 櫃 搬 運 作 業 方 式 可 分 為 車 架 法 跨 載 機 法 堆 高 機 法 門 式 機 法 駛 進 駛 出 法 等 5 種 ( 如 圖 4.2 所 示 ),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1. 車 架 法 (Classis Sysem) 又 稱 海 陸 法 (Classis Sysem), 是 為 了 將 貨 櫃 裝 運 作 業 一 貫 化, 而 將 車 架 與 貨 櫃 視 為 一 體 卸 櫃 時 將 貨 櫃 從 船 上 卸 至 拖 車 車 架 上, 由 拖 車 頭 拖 至 貨 櫃 堆 積 場, 車 架 連 貨 櫃 一 齊 留 下, 如 同 停 車 一 般 由 於 車 架 與 貨 櫃 一 體, 無 法 多 層 堆 放, 故 所 需 場 地 空 間 大 此 法 所 需 的 機 具 組 合 為 貨 櫃 起 重 機 + 拖 車 臺 灣 腹 地 有 限, 少 見 此 類 作 法 4-2

94 圖 4.2 港 埠 貨 櫃 基 地 貨 櫃 搬 運 作 業 方 法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王 丘 明, 港 埠 管 理 第 三 版,2009 年 [19] 2. 跨 載 機 法 (Classis Sysem) 又 稱 美 新 法 (Matson Method) 卸 櫃 時 由 貨 櫃 起 重 機 將 貨 櫃 由 船 上 卸 至 碼 頭 岸 肩, 再 由 跨 載 機 將 貨 櫃 搬 運 至 貨 櫃 堆 積 場 堆 積 出 場 貨 櫃 由 跨 載 機 將 堆 積 場 貨 櫃 裝 上 拖 車 車 架, 由 拖 車 拖 離 貨 櫃 基 地 貨 櫃 進 場 裝 船 時 則 反 向 進 行 此 法 所 需 的 機 具 組 合 為 貨 櫃 起 重 機 + 跨 載 機 + 拖 車 如 高 雄 港 萬 海 公 司 即 採 用 此 方 法 4-3

95 3. 堆 高 機 法 (Fork Lift Truck Sysem) 又 稱 格 雷 斯 法 (Grace Line Method) 貨 櫃 堆 積 場 與 岸 肩 間 之 貨 櫃 搬 運, 使 用 35 噸 堆 高 機 取 代 跨 載 機 進 場 貨 櫃 之 堆 放, 與 出 場 貨 櫃 之 抓 取 均 改 為 堆 高 機 此 法 所 需 的 機 具 組 合 為 貨 櫃 起 重 機 + 堆 高 機 + 拖 車 部 分 碼 頭 會 採 用 此 方 法 作 為 輔 助 之 用 4. 門 式 機 法 (Transtainer Sysem) 又 稱 海 運 法 (Marine Line Method) 貨 櫃 堆 積 場 與 岸 肩 間 之 貨 櫃 搬 運 採 用 拖 車 頭 及 車 架, 而 門 式 機 配 置 在 貨 櫃 堆 積 場 將 貨 櫃 從 車 架 上 卸 至 貨 櫃 堆 積 場 ; 出 場 或 裝 船 之 貨 櫃 亦 由 門 式 機 將 貨 櫃 裝 至 拖 車 車 架 上 此 法 所 需 的 機 具 組 合 為 貨 櫃 起 重 機 + 門 式 機 + 拖 車 如 高 雄 港 現 代 公 司 營 運 的 碼 頭, 即 採 用 此 方 法 5. 駛 進 駛 出 法 (Roll on/roll off Sysem) 亦 稱 駛 上 駛 下 法, 係 利 用 駛 進 駛 出 型 貨 櫃 輪 之 特 殊 設 計 跳 板 與 貨 櫃 拖 車 配 合 之 作 業, 以 拖 車 將 貨 櫃 ( 含 車 架 ) 拖 進 拖 出 船 艙, 不 需 使 用 貨 櫃 起 重 機, 但 可 用 的 艙 位 有 限, 因 此 亦 有 改 良 採 用 特 殊 低 桿 堆 高 機 代 替 拖 車 進 出 船 艙 搬 運 貨 櫃 此 法 所 需 的 機 具 組 合 為 拖 車 或 特 殊 低 桿 堆 高 機 臺 灣 少 有 駛 進 駛 出 貨 櫃 輪, 因 此 很 少 見 到 採 用 此 法 從 上 述 這 些 貨 櫃 裝 卸 程 序 來 看, 受 人 員 操 作 影 響 較 大 的 部 分 包 含 拖 車 堆 高 機 及 跨 載 機 電 動 橋 式 機 與 電 動 門 式 機, 因 為 採 馬 達 作 為 動 力 機, 操 作 人 員 的 習 性 不 容 易 影 響 耗 能 狀 況 柴 油 門 式 機 則 較 可 能 受 人 員 操 作 技 能 影 響, 但 其 機 構 是 利 用 柴 油 發 電 機 供 電, 再 帶 動 馬 達 作 用, 因 此 人 員 的 操 作 習 性, 不 容 易 立 即 反 映 在 油 耗 上 而 拖 車 頭 柴 油 堆 高 機 等, 採 用 內 燃 機 直 接 作 功, 操 作 人 員 在 油 門 上 的 控 制 很 容 易 直 接 反 映 在 油 耗 上 4-4

96 4.1.2 非 貨 櫃 裝 卸 運 輸 作 業 非 貨 櫃 裝 卸 可 分 為 雜 貨 裝 卸 與 散 貨 裝 卸 本 節 僅 針 對 陸 上 設 備 作 介 紹, 不 討 論 船 上 設 備 部 分 貨 船 有 自 備 起 重 設 備, 油 輪 裝 卸 油 時 是 利 用 船 上 泵 浦, 都 不 列 入 討 論 雜 貨 裝 卸 設 備 主 要 有 : 1. 碼 頭 起 重 機 固 定 裝 置 於 碼 頭 2. 陸 上 起 重 機 車 型 裝 備, 即 一 般 所 稱 之 吊 車, 可 比 照 車 輛 移 動 至 任 何 地 點, 如 圖 堆 高 機 為 小 型 車 輛 型 式 之 機 具, 可 靈 活 移 動 4. 搬 運 車 碼 頭 上 短 距 離 搬 運, 亦 有 電 動 驅 動 之 車 型 散 貨 裝 卸 設 備 包 括 有 : 1. 吸 穀 機 有 真 空 式 及 鍊 條 傳 動 式, 為 電 力 驅 動, 一 組 設 備 往 往 有 多 個 馬 達 2. 卸 煤 機 又 可 分 為 抓 斗 式 與 機 械 連 續 式, 一 般 亦 為 電 力 驅 動, 一 組 設 備 往 往 有 多 個 馬 達 3. 鏟 裝 機 類 似 堆 高 機, 為 小 型 車 輛 之 外 型, 移 動 靈 活 輕 便, 以 柴 油 引 擎 為 主 4-5

97 圖 4.3 碼 頭 邊 之 吊 車 圖 片 來 源 :Google Map 機 具 類 別 彙 整 茲 將 臺 灣 碼 頭 常 見 之 機 具 彙 整 如 表 4-1 所 示 表 中 若 為 純 電 動 機 具, 則 沒 有 污 染 排 放 及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之 問 題, 而 且 駕 駛 的 操 作 習 性 對 電 動 機 具 的 影 響 很 小, 不 致 於 因 為 操 作 因 素 導 致 過 多 的 耗 電 由 於 本 研 究 係 針 對 操 作 行 為 提 升 節 能 減 碳 針 效 率, 因 此 針 對 使 用 燃 油 之 機 具, 作 為 探 討 節 能 操 作 程 序 之 重 點 燃 油 機 具 又 可 以 分 成 兩 大 類 一 類 是 純 內 燃 機, 例 如 表 中 的 堆 高 機 貨 櫃 裝 載 機 空 櫃 堆 積 機 貨 櫃 堆 積 機 拖 車 貨 櫃 牽 引 機 鏟 裝 機 山 貓 鏟 土 機 等, 都 是 直 接 以 內 燃 機 帶 動 動 力 機 構 進 行 作 業, 優 點 是 機 動 性 高 另 一 類 是 以 柴 油 發 電 機 作 為 驅 動 裝 置, 經 由 傳 動 機 構 帶 動 取 物 裝 置 這 類 電 動 驅 動 的 機 具, 配 置 安 裝 及 檢 修 都 比 較 方 便, 因 此 大 型 機 具 會 做 此 類 設 計 包 括 柴 油 門 式 起 重 機 ( 含 軌 道 型 及 輪 胎 型 ) 跨 載 機 等 等, 皆 為 此 類 設 計 4-6

98 表 4-1 碼 頭 常 見 機 具 設 備 彙 整 表 中 文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代 號 備 註 橋 式 起 重 機 岸 肩 橋 式 起 重 機 (Quay Crane) 橋 吊 或 岸 橋 門 式 起 重 機 門 式 機 ( 含 軌 道 型 及 輪 胎 型 ) 輪 胎 型 門 式 起 重 機 軌 道 式 門 式 起 重 機 鐵 軌 式 門 式 起 重 機 Gantry Crane GC 電 動 機 具 Transtainer, Transtainer Crane Rubber TyredGantry Crane, Rubber TireGantry Crane, Tire Transtainer Rail Mounted Gantry Crane, Rail Transtainer 跨 載 機 Straddle Carrier SC 堆 高 機 貨 櫃 裝 載 機, 空 櫃 堆 積 機 Forklift 空 櫃 堆 高 機 (Empty Handle) Top Handler, EmptyHandler RTG, RTGC, TT RMG, RMGC, RT FL 柴 油 電 動 混 合 式 柴 油 油 電 混 合 式 ( 轉 場 時 用 柴 油 ) 柴 油 油 電 混 合 式 柴 油 ( 柴 油 發 電 驅 動 馬 達 ) 柴 油 電 動 類 似 堆 高 機, 柴 油 貨 櫃 堆 積 機 Reach Stacker 類 似 吊 車, 柴 油 拖 車 貨 櫃 牽 引 機 Trailer 柴 油 電 動 鏟 裝 機 Front-End Loader, Loader 柴 油 山 貓 鏟 土 機 backhoe 柴 油 車 架 Chassis 無 動 力 吸 穀 機 卸 煤 機 電 動 電 動 考 量 本 研 究 是 針 對 操 作 行 為 檢 討 節 能 減 碳 程 序, 因 此 擬 針 對 純 內 燃 機 類 型 機 具 研 擬 相 關 程 序 亦 即 本 程 序 未 來 將 適 用 於 堆 高 機 貨 櫃 裝 載 機 空 櫃 堆 積 機 貨 櫃 堆 積 機 拖 車 貨 櫃 牽 引 機 鏟 裝 機 山 貓 鏟 土 機 等 機 具 4-7

99 4.2 環 保 駕 駛 作 法 蒐 集 國 外 推 動 車 輛 環 保 駕 駛 行 之 有 年, 因 此 優 先 蒐 集 車 輛 環 保 駕 駛 之 作 法, 評 估 是 否 可 應 用 在 港 埠 裝 卸 機 具 之 節 能 操 作 上 另 外, 也 蒐 集 針 對 機 具 的 節 能 操 作 之 作 法 車 輛 環 保 駕 駛 環 保 駕 駛 可 定 義 為 : 駕 駛 人 在 實 際 交 通 狀 況 下, 有 較 佳 之 駕 駛 行 為, 可 在 安 全 考 量 下, 帶 來 省 油 降 低 廢 棄 污 染 的 效 果 而 影 響 車 輛 耗 能 的 三 大 因 素 包 括 : 交 通 狀 況 駕 駛 行 為 及 車 輛 狀 態 歸 納 出 十 大 環 保 駕 駛 的 技 巧 如 下 : 1. 啟 動 後 避 免 怠 速 暖 車 現 今 車 輛 因 引 擎 機 件 技 術 發 達, 冷 車 啟 動 後 已 不 需 要 以 怠 速 方 式 暖 車, 因 此 引 擎 發 動 後 採 正 常 慢 速 行 駛, 即 可 讓 車 輛 達 到 迅 速 暖 車 的 效 果 2. 溫 和 駕 駛, 並 依 速 限 行 駛 維 持 穩 定 車 速,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加 速 減 速 動 作, 並 適 當 使 用 引 擎 煞 車 功 能 3. 開 車 後 使 用 較 低 的 引 擎 轉 速 在 不 影 響 引 擎 運 轉 情 況 下, 可 使 用 較 低 的 引 擎 轉 速 開 車, 依 路 況 盡 快 換 到 較 高 檔 位 駕 駛, 以 降 低 開 車 時 的 引 擎 轉 速 4. 善 用 引 擎 停 等 熄 火 長 時 間 停 車 時, 將 引 擎 熄 火 避 免 怠 速 空 轉 浪 費 油 料 5. 注 意 車 內 冷 氣 空 調 使 用 調 整 車 內 溫 度 與 風 量, 溫 度 切 勿 設 定 過 低, 以 減 少 引 擎 壓 縮 機 的 負 載 車 輛 曝 曬 後 先 開 窗 藉 空 氣 流 動 降 低 車 內 溫 度, 再 使 用 冷 氣 空 調 4-8

100 6. 減 少 車 上 負 載 車 上 避 免 放 置 非 必 要 之 重 物, 尤 其 小 型 車 的 影 響 更 明 顯 7. 輪 胎 狀 況 定 期 檢 查 正 確 胎 壓 及 輪 胎 定 位 對 行 駛 中 的 車 輛 會 比 較 省 油 且 安 全, 同 時 輪 胎 的 磨 耗 也 會 減 少 8. 定 期 保 養 檢 查 依 車 廠 建 議 進 行 適 當 的 保 養, 確 保 各 機 件 正 常 運 作 使 用 適 當 機 油 清 潔 空 氣 濾 清 器 供 油 及 點 火 系 統 確 認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狀 況 等 均 為 影 響 油 耗 的 關 鍵 9. 減 少 車 輛 風 阻 係 數 及 阻 力 車 速 越 快 風 阻 越 大, 高 速 行 駛 時 若 打 開 車 窗 而 不 開 啟 空 調, 反 而 增 加 空 氣 阻 力, 沒 有 實 際 省 油 的 效 果 10. 適 當 的 行 程 規 劃 選 擇 最 短 與 最 快 到 達 的 路 線 裝 卸 機 具 環 保 駕 駛 車 上 避 免 放 置 非 必 要 之 重 物, 尤 其 小 型 車 的 影 響 更 明 顯 1. 人 員 需 熟 悉 機 具 操 作 熟 悉 機 具 操 作 之 人 員, 可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動 作 如 果 使 用 新 機 具, 或 是 有 新 進 員 工, 應 先 處 理 簡 易 的 例 行 性 工 作, 以 熟 悉 機 具 的 操 作 例 如 新 進 貨 櫃 裝 載 機 操 作 人 員, 可 以 先 進 行 空 櫃 翻 櫃 等 作 業, 以 瞭 解 櫃 場 工 作 及 設 備 性 能, 而 不 要 立 即 處 理 有 較 高 時 間 壓 力 的 裝 卸 櫃 作 業 2. 事 先 規 劃 / 掌 握 作 業 流 程 事 先 作 好 作 業 排 程, 可 以 減 少 動 作 數 量, 亦 可 避 免 貨 運 車 輛 等 待 太 久, 造 成 怠 速 惰 轉 的 浪 費 要 確 保 操 作 人 員 作 業 前 即 清 楚 瞭 解 本 次 4-9

101 作 業 之 內 容 及 流 程 3. 選 用 適 當 機 具 適 當 機 具 可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功 率 浪 費 例 如 進 行 空 櫃 翻 櫃 作 業 時, 因 為 空 櫃 的 重 量 小, 可 使 用 功 率 較 小 的 機 具 作 業 4 維 持 作 業 場 地 平 整 場 地 不 平 整 會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摩 擦 損 耗, 除 了 更 耗 油, 亦 會 增 加 機 具 耗 損 5. 提 高 柴 油 機 具 中 發 動 機 壓 縮 比 至 標 準 值 17 柴 油 機 壓 縮 比 一 般 在 之 間 壓 縮 比 提 高, 使 壓 縮 終 了 的 溫 度 和 壓 力 提 高, 有 利 於 混 合 氣 的 燃 燒 膨 脹 ; 使 發 動 機 的 熱 效 率 提 高, 有 效 功 率 增 加, 燃 料 消 耗 降 低 具 體 措 施 是 : 降 低 進 氣 系 統 的 阻 力 濾 清 器 要 及 時 清 潔 保 養, 保 證 有 足 夠 的 空 氣 及 時 地 進 入 氣 缸 保 持 車 輛 有 良 好 的 狀 況 對 於 發 動 機 的 氣 缸 壓 力, 一 般 柴 油 機 應 不 低 於 原 機 標 準 壓 力 的 20%, 汽 油 機 則 不 低 於 30% 對 於 各 缸 之 間 的 壓 力 差, 一 般 要 求 柴 油 機 不 超 過 8%, 汽 油 機 不 超 過 10% 如 果 氣 缸 壓 力 達 不 到 規 定 的 標 準, 應 根 據 需 要 研 磨 氣 門 更 換 活 塞 環 等 還 應 注 意 的 是, 燃 燒 室 內 的 積 炭 會 使 壓 縮 比 有 自 動 提 高 的 傾 向, 過 高 的 壓 縮 比 及 積 炭 易 使 氣 缸 產 生 爆 燃, 引 起 油 耗 增 加, 因 此, 清 除 積 炭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 另 外, 進 排 氣 門 的 間 隙 一 定 要 調 到 規 定 值, 因 為 間 隙 的 過 大 過 小 都 會 引 起 油 耗 量 的 增 加 6. 校 準 發 動 機 的 供 油 提 前 角 供 油 提 前 角 (fuel supply advance angle) 過 大 或 過 小 時 均 可 導 致 發 動 機 的 油 耗 增 加, 因 此, 要 使 發 動 機 有 良 好 的 使 用 性 能, 必 須 將 供 油 提 前 角 校 準 至 最 佳 角 度 17. 汽 車 起 重 機 節 油 減 耗 七 個 技 巧, 4-10

102 7. 正 確 選 擇 潤 滑 油 選 好 潤 滑 油 是 關 乎 發 動 機 能 否 減 少 功 率 消 耗 降 低 燃 料 消 耗 量 的 關 鍵 因 素 冬 夏 季 應 考 慮 選 用 不 同 規 格 和 牌 號 的 潤 滑 油 4.3 節 能 作 業 程 序 本 節 將 蒐 集 到 的 車 輛 機 具 節 能 操 作 作 法, 篩 選 出 適 用 於 港 埠 作 業 機 具 之 部 分, 歸 納 出 作 業 前 準 備 作 業 中 以 及 定 期 保 養 等 三 大 類 作 法 整 理 後 之 裝 卸 運 輸 節 能 程 序 說 明 如 下 1. 作 業 程 序 適 用 範 圍 (1) 港 區 柴 油 內 燃 機 引 擎 作 業 機 具 a. 堆 高 機 貨 櫃 裝 載 機 空 櫃 堆 積 機 貨 櫃 堆 積 機 貨 櫃 牽 引 機 鏟 裝 機 山 貓 鏟 土 機 等 b. 其 它 柴 油 內 燃 機 類 機 具 (2) 港 區 作 業 柴 油 拖 車 頭 2. 作 業 前 準 備 (1) 人 員 a. 人 員 應 先 熟 悉 機 具 之 性 能 及 操 作 b. 新 機 具 之 使 用, 應 先 使 用 在 簡 易 例 行 性 工 作 之 處 理, 以 熟 悉 機 具 的 操 作 c. 新 進 員 工, 應 先 有 適 當 之 訓 練, 並 先 進 行 簡 易 例 行 性 工 作 之 處 理, 以 熟 悉 機 具 的 操 作 及 現 場 作 業 流 程 (2) 排 程 a. 事 先 作 好 最 佳 之 作 業 排 程 b. 要 確 保 操 作 人 員 作 業 前 即 清 楚 瞭 解 本 次 作 業 之 內 容 及 流 程 (3) 機 具 4-11

103 a. 選 用 適 合 當 次 作 業 貨 物 荷 重 需 求 之 機 具, 避 免 使 用 功 率 過 大 或 過 小 之 機 具 b. 避 免 裝 卸 超 過 額 定 負 重 之 貨 物 c. 避 免 放 置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在 機 具 上 (4) 場 地 a. 規 劃 最 短 之 作 業 / 運 輸 路 線 b. 避 免 路 線 空 間 過 窄, 增 加 煞 車 之 可 能 性 c. 維 持 作 業 場 地 平 整 3. 作 業 中 (1) 啟 動 後 先 慢 速 行 駛 至 工 作 溫 度 (2) 溫 和 駕 駛, 依 作 業 區 速 限 行 駛 (3) 維 持 穩 定 車 速,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加 速 減 速 動 作, 並 適 當 使 用 引 擎 煞 車 功 能 (4) 使 用 較 低 的 引 擎 轉 速 (5) 長 時 間 停 俥 時, 將 引 擎 熄 火 避 免 怠 速 空 轉 浪 費 油 料 (6) 注 意 駕 駛 室 內 冷 氣 空 調 使 用 a. 調 整 車 內 溫 度 與 風 量, 溫 度 切 勿 設 定 過 低, 以 減 少 引 擎 壓 縮 機 的 負 載 b. 陽 光 下 曝 曬 後 先 開 窗 藉 空 氣 流 動 降 低 駕 駛 室 內 溫 度, 再 使 用 冷 氣 空 調 4. 定 期 保 養 檢 查 (1) 依 設 備 原 廠 建 議 進 行 適 當 的 保 養, 確 保 各 機 件 正 常 運 作 a. 確 認 供 油 系 統 點 火 系 統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狀 況 良 好 b. 清 潔 空 氣 濾 清 器 4-12

104 c. 輪 胎 狀 況 定 期 檢 查, 確 認 胎 壓 及 定 位 正 常 d. 選 擇 適 當 規 格 與 牌 號 的 潤 滑 油 ( 機 油 ), 必 要 時 因 應 季 節 / 溫 度 調 整 (2) 提 高 柴 油 機 具 中 發 動 機 壓 縮 比 至 標 準 值 a. 降 低 進 氣 系 統 的 阻 力, 及 時 清 潔 保 養 濾 清 器,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空 氣 及 時 進 入 氣 缸 b. 若 氣 缸 壓 力 達 不 到 規 定 的 標 準, 應 根 據 需 要 研 磨 氣 門 更 換 活 塞 環 等 c. 定 期 清 除 積 炭 d. 進 排 氣 門 間 隙 調 至 規 定 值, 避 免 間 隙 過 大 過 小 (3) 校 準 發 動 機 的 供 油 提 前 角 4-13

105 第 五 章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5.1 我 國 政 府 相 關 措 施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將 先 研 究 我 國 現 有 的 各 項 措 施, 以 及 港 埠 地 區 配 合 情 形 初 步 瞭 解, 我 國 政 府 雖 然 針 對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訂 定 逐 年 降 低 用 水 用 電 量 的 目 標, 但 並 沒 有 涵 蓋 各 港 埠 地 區 因 此 希 望 透 過 本 研 究, 建 立 將 港 區 的 節 能 減 碳 與 國 家 政 策 目 標 聯 繫 的 機 制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方 案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行 政 院 通 過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建 構 高 效 率 高 價 值 低 排 放 及 低 依 賴 之 能 源 消 費 型 態 與 供 應 系 統, 以 達 到 能 源 環 保 與 經 濟 三 贏 願 景 97 年 9 月 4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方 案, 彙 集 能 源 產 業 運 輸 環 境 生 活 等 五 大 構 面 之 節 能 減 碳 具 體 措 施, 並 輔 以 完 善 之 法 規 基 礎 與 相 關 配 套 機 制 行 動 方 案 以 4 年 為 一 執 行 期, 第 1 年 ( 民 國 98 年 ) 行 動 計 畫 計 312 項 工 作 項 目, 編 列 預 算 約 1,364 億 元, 並 訂 定 二 大 目 標 : 節 能 : 每 年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2 % 以 上, 使 能 源 密 集 度 於 2015 年 較 2005 年 下 降 20 % 以 上 減 碳 : 全 國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減 量, 於 2016 年 至 2020 年 間 回 到 2008 年 排 放 量, 於 2025 年 回 到 2000 年 排 放 量 圖 5.1 是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策 略 以 下 摘 錄 適 用 於 港 埠 地 區 之 部 分 進 行 說 明 5-1

106 圖 5.1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策 略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2008)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方 案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包 括 淨 源 與 節 流 大 部 分 方 案 雖 然 非 針 對 運 輸 部 門, 即 使 是 運 輸 部 門 亦 少 有 針 對 海 運 及 港 埠 的 政 策, 但 因 港 埠 特 性, 評 估 適 用 於 國 際 港 區 者, 亦 一 併 列 出 如 下 : 1. 淨 源 (1) 積 極 發 展 無 碳 再 生 能 源 a. 推 動 設 置 風 力 發 電 設 備 b. 推 廣 太 陽 能 c. 推 廣 生 質 能 (2) 增 加 低 碳 天 然 氣 使 用 2. 節 流 (1) 產 業 部 門 5-2

107 a. 促 使 產 業 結 構 朝 高 附 加 價 值 及 低 耗 能 方 向 調 整, 使 單 位 產 值 碳 排 放 密 集 度 於 2025 年 下 降 30% 以 上 ( 相 較 於 2005 年 ) (a) 推 動 低 碳 服 務 業 發 展 (b) 推 動 製 造 業 逐 年 降 低 排 放 密 集 度 (c) 調 查 主 要 耗 能 設 備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訂 定 耗 能 標 準, 提 升 設 設 備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b.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提 高 節 能 減 碳 能 力 (a)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節 能 減 碳 技 術 輔 導 (b) 提 供 購 置 節 能 設 備 融 資 保 證 (c)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講 習 人 員 培 訓 及 宣 導 c. 獎 勵 推 廣 節 能 減 碳 及 再 生 能 源 等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創 造 新 的 能 源 經 濟 (a) 動 員 民 間 節 能 技 術 能 量, 開 創 新 興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ESCO) (2) 運 輸 部 門 a. 建 構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提 供 即 時 交 通 資 訊, 強 化 交 通 管 理 功 能 (a) 推 廣 貨 物 運 輸 排 程 合 理 化 暨 經 營 管 理 系 統 整 合 b. 鼓 勵 使 用 替 代 燃 料 運 具 c. 檢 討 修 正 道 路 照 明 標 準 降 至 合 理 範 圍 並 符 合 照 明 效 率 (3) 住 商 部 門 a. 加 強 推 動 低 碳 節 能 綠 建 築, 以 提 升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b. 提 升 各 類 用 電 器 具 能 源 效 率 c. 推 動 節 能 照 明 革 命, 推 廣 各 類 傳 統 照 明 器 具 汰 換 為 省 能 20~90% 之 高 效 率 產 品 (4) 其 它 部 門 5-3

108 a. 推 動 造 林 及 廣 植 行 道 樹 b.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交 通 部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根 據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總 論 ( 交 通 部,2012), 在 12 項 交 通 策 略 中, 與 港 埠 相 關 的 策 略 為 策 略 3- 結 合 智 慧 運 輸 技 術, 提 供 可 靠 服 務 ( 圖 5.2 ) 主 要 是 以 先 進 技 術 加 強 海 空 港 物 流 處 理, 可 有 效 降 低 貨 車 及 商 船 裝 卸 貨 物 的 作 業 時 間, 減 少 等 待 時 間, 進 而 降 低 燃 油 損 耗 另 外 在 根 據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綠 運 輸 中 ( 交 通 部,2012), 課 題 八 與 港 埠 相 關 課 題 八 是 運 輸 工 程 與 場 站 設 施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未 被 重 視 根 據 書 中 所 述, 國 內 年 間 運 輸 部 門 場 站 的 能 耗 係 以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約 為 10 % 的 情 況 增 長 ( 其 中 電 力 消 費 平 均 約 占 94 %), 其 在 運 輸 部 門 能 耗 量 的 佔 比 亦 從 0.7 % 增 加 至 約 2.1 %, 這 些 資 料 顯 示 運 輸 場 站 在 運 輸 部 門 節 能 減 碳 中 的 角 色 愈 來 愈 顯 重 要 而 隨 著 新 技 術 新 能 源 及 新 能 源 效 率 標 準 不 斷 提 升, 既 有 老 舊 運 輸 工 程 與 場 站 設 施 已 不 符 現 今 能 源 效 率 要 求, 而 隨 著 社 會 對 運 輸 服 務 品 質 與 安 全 性 要 求 之 提 高, 相 關 設 施 之 數 量 有 增 無 減, 結 果 不 僅 造 成 能 源 消 耗 的 增 加, 亦 缺 乏 整 體 增 長 趨 勢 之 檢 視 與 管 理 近 年 來 由 於 工 程 技 術 ( 包 括 工 法 與 材 料 ) 潔 淨 能 源 ( 如 太 陽 能 ) 及 節 能 照 明 設 施 ( 如 LED 號 誌 燈 與 省 能 路 燈 ) 方 面 的 進 展, 使 得 運 輸 工 程 與 場 站 設 施 在 節 能 減 碳 上 的 潛 力 逐 漸 浮 現, 因 此 有 待 進 一 步 探 討 其 所 帶 來 實 質 CO 2 減 量 效 益 及 相 對 應 之 因 應 策 略 此 外, 因 應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針 對 新 建 築 ( 或 新 建 工 程 ) 推 動 綠 建 築 的 設 計 標 準, 對 於 既 存 ( 或 老 舊 ) 之 運 輸 工 程 及 場 站 設 施 如 何 導 入 綠 建 築 的 設 計 概 念 則 仍 待 進 一 步 深 化 以 運 輸 場 站 為 例, 長 時 間 使 用 的 空 調 照 明 電 梯 等 日 常 耗 能 量 佔 最 大 比 例, 以 夏 日 來 說, 空 調 用 電 比 可 高 達 %, 照 明 用 電 比 亦 佔 約 %, 因 此 如 何 依 綠 建 築 理 念, 重 新 規 劃 設 計 空 調 及 照 明 系 統, 將 是 運 輸 工 程 與 場 站 設 施 節 能 減 碳 重 要 的 課 題 之 一 5-4

109 圖 5.2 運 輸 政 策 目 標 發 展 主 軸 與 策 略 整 體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總 論 (2012) 運 輸 政 策 白 皮 書 綠 運 輸 中, 提 及 運 輸 部 門 CO 2 排 放 減 量 目 標 係 依 據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行 政 院 節 能 減 碳 推 動 會 100 年 度 第 2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的 各 部 門 目 標 年 允 許 排 放 量 之 責 任 分 配 其 中,2020 年 運 輸 部 門 CO 2 允 許 排 放 量 為 34.5 百 萬 公 噸, 至 2025 年 允 許 排 放 量 為 29.7 百 萬 公 噸 但 是 在 運 輸 部 門 研 訂 的 CO 2 減 量 策 略 目 標 中, 與 港 埠 地 區 相 關 者 僅 有 (5) 大 貨 車 能 源 效 率 提 升 20 % 而 在 其 三 大 政 策 八 大 發 展 方 向 中, 策 略 7 提 升 貨 運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的 具 體 作 法 有 二, 包 括 持 續 補 助 大 貨 車 加 裝 導 風 板, 以 及 提 升 軌 道 貨 運 量 但 目 前 國 內 各 港 口 的 軌 道 運 輸 皆 大 幅 衰 退, 目 前 僅 餘 臺 中 港 與 花 蓮 港 仍 有 部 分 軌 道 運 輸, 提 升 軌 道 貨 運 量 與 目 前 港 埠 運 輸 的 趨 勢 不 盡 相 符 策 略 8 強 化 航 空 水 運 及 運 輸 場 站 與 工 程 節 能 減 碳 與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直 接 相 關 之 作 法 包 括 : 5-5

110 1. 港 區 裝 卸 機 具 及 設 施 電 氣 化 : 提 升 裝 卸 機 具 及 設 施 之 能 源 效 率 2. 推 動 岸 電 供 應 設 施 : 減 少 船 舶 在 港 區 無 謂 運 轉, 造 成 額 外 能 源 消 耗 3. 推 動 新 建 運 輸 場 站 取 得 綠 建 築 標 章 : 從 新 建 場 站 著 手 減 少 其 能 耗 4. 改 善 運 輸 場 站 空 調 照 明 設 備, 增 設 自 動 化 裝 置 : 提 升 既 有 場 站 之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5. 推 動 運 輸 場 站 建 置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EMS): 透 過 軟 硬 體 之 整 合, 提 升 場 站 整 體 能 源 效 率 6. 提 高 道 路 照 明 能 源 效 率 : 減 少 道 路 照 明 之 無 謂 能 源 浪 費 上 述 作 法 1 作 法 2 之 權 責 單 位 指 定 由 航 港 局 與 港 務 公 司 主 辦, 其 餘 則 是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主 辦, 但 與 港 埠 地 區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之 項 目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行 政 院 依 據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行 政 院 第 3095 次 會 議 通 過 之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第 三 ( 二 ) 4 (1) 項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於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以 院 臺 經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實 施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並 於 98 年 12 月 16 日 第 一 次 修 訂 實 施 以 來, 已 具 成 效 根 據 102 年 4 月 修 訂 的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核 定 本 之 資 料, 以 民 國 96 年 為 基 準 年,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年 用 電 用 油 及 用 水 累 積 節 約 率 分 別 為 5.26% 7.02% 及 9.25 %, 換 算 減 碳 成 效 後 相 當 於 減 少 17 萬 公 噸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由 於 成 效 較 預 期 為 高, 且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函 示, 就 本 專 案 計 畫 總 體 節 約 目 標 免 納 入 考 核 範 圍, 因 此 經 濟 部 召 集 相 關 機 關 及 專 家 學 者 開 會 研 商 後, 將 至 104 年 達 成 之 總 體 節 約 用 油 及 節 約 用 水 目 標 分 別 提 高 為 14 % 及 12 % 本 案 涵 蓋 所 有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及 學 校, 以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及 所 屬 單 位 另 為 擴 大 節 能 成 效, 加 強 國 營 事 業 示 範 之 社 會 責 任, 5-6

111 原 本 排 除 在 本 專 案 之 外 的 一 些 事 業 機 構 亦 要 求 需 比 照 本 專 案 計 畫 辦 理 臺 灣 各 國 際 港 口 隸 屬 於 交 通 部, 雖 然 已 改 制 為 公 司, 仍 屬 於 本 案 規 範 對 象 本 專 案 計 畫 以 民 國 96 年 為 基 準 年,104 年 為 目 標 年, 每 年 用 電 量 與 用 油 量 以 負 成 長 為 原 則, 於 104 年 的 總 體 目 標 如 下 : 用 電 量 10 % 用 油 量 14 % 用 水 量 12 % 101 年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績 效 指 標 為 40 % 節 約 用 電 方 面, 單 位 每 年 用 電 量 以 較 前 一 年 減 少 1% 為 原 則, 並 依 執 行 成 效 逐 年 檢 討 年 度 節 約 用 電 目 標 並 訂 定 用 電 指 標 ( 簡 稱 EUI), 要 求 高 於 同 類 型 機 關 學 校 EUI 基 準 值 ( 以 下 簡 稱 基 準 值 ) 者, 另 應 積 極 採 行 各 項 可 行 措 施, 最 遲 於 民 國 104 年 前 將 EUI 降 至 基 準 值 單 位 每 年 用 油 量 以 較 前 一 年 減 少 1 % 為 原 則, 並 依 執 行 成 效 逐 年 檢 討 年 度 節 約 用 油 目 標 但 是 排 除 警 勤 消 防 醫 療 救 護 工 程 國 防 戰 備 訓 練 檢 察 調 查 廉 政 行 政 執 行 矯 正 關 稅 及 稽 查 取 締 等 執 行 單 位, 免 納 入 考 核 範 圍 節 約 用 紙 目 標 : 執 行 單 位 應 擴 大 實 施 公 文 電 子 化 處 理 及 逐 年 減 少 採 購 公 文 用 紙 及 影 印 用 紙 之 數 量, 其 中 屬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推 動 方 案 實 施 範 圍 者, 除 應 於 101 年 底 完 成 建 置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外, 以 電 子 公 文 節 能 減 紙 推 動 方 案 之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績 效 指 標 101 年 達 30 %,104 年 達 40 % 為 目 標, 並 逐 年 檢 討 各 執 行 單 位 ( 含 事 業 機 構 之 主 管 機 關 ) 每 年 度 應 督 導 所 屬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學 校 及 事 業 機 構, 配 合 執 行 如 下 項 目 : 1. 成 立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特 別 是 事 業 機 構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督 導 其 成 立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並 考 核 其 每 年 度 節 約 用 電 用 油 用 水 目 標, 節 約 用 電 用 油 用 水 計 畫 之 擬 定, 執 行 作 法 與 成 效 檢 討 5-7

112 2. 應 洽 專 業 技 師 或 機 構, 檢 討 評 估 以 高 效 率 設 備, 汰 換 屆 臨 之 老 舊 設 備 3. 於 101 年 底 前 完 成 建 置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各 執 行 單 位 應 指 派 專 人, 於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上 經 濟 部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節 約 能 源 填 報 網 站 ( 網 址 ) 填 報 前 一 年 度 之 用 電 量 用 水 量 及 用 油 量, 以 前 一 年 度 各 月 份 帳 單 登 載 使 用 量 之 總 和 為 準 而 事 業 機 構 自 102 年 起 進 行 網 路 填 報 作 業, 103 年 起 正 式 實 施 本 專 案 計 畫 評 量 方 式 為 加 強 推 動 及 示 範 引 導 民 間 採 行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及 事 業 機 構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計 畫 中 也 要 求 經 濟 部 除 提 供 節 能 輔 導 與 諮 詢 服 務 外, 應 利 用 網 站 節 能 示 範 觀 摩 會 節 能 訓 練 班 及 節 能 研 討 會 等 管 道, 傳 播 國 內 外 節 約 能 源 的 訊 息, 提 供 全 國 能 源 用 戶 節 能 知 識 分 享 港 埠 地 區 範 圍 內 廠 商 眾 多, 港 務 公 司 應 可 依 此 原 則, 宣 傳 節 能 訊 息 根 據 計 畫 核 定 本 附 件 7 事 業 機 構 之 定 義 及 適 用 對 象 說 明, 礦 業 及 土 石 開 採 業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製 造 業 加 工 修 理 業 務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事 業 機 構 排 除 納 管 交 通 部 的 事 業 機 構 中, 各 港 亦 被 納 入 納 入 名 單 依 據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之 資 料, 計 畫 核 定 時 尚 未 考 量 港 務 局 民 營 化 納 入 名 單 列 於 表 5-1 中 表 5-1 港 埠 單 位 納 入 行 政 院 專 案 計 畫 名 單 編 號 單 位 名 稱 編 號 單 位 名 稱 116 交 通 部 臺 中 港 務 局 棧 埠 管 理 處 132 交 通 部 臺 中 港 務 局 港 埠 工 程 處 117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馬 公 辦 事 處 134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118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布 袋 辦 事 處 135 交 通 部 臺 中 港 務 局 119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安 平 港 分 局 136 交 通 部 花 蓮 港 務 局 120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棧 埠 管 理 處 137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121 交 通 部 花 蓮 港 務 局 棧 埠 管 理 處 138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船 舶 管 理 所 129 交 通 部 花 蓮 港 務 局 港 埠 工 程 處 139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臺 北 港 分 局 130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港 埠 工 程 處 140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蘇 澳 港 分 局 131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港 埠 工 程 處 141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棧 埠 管 理 處 5-8

113 目 前 的 EUI 指 標, 是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於 100 年 5 月 修 正 公 佈, 係 依 據 台 電 資 料 中 各 類 型 單 位 的 年 度 總 用 電 量 除 以 該 單 位 樓 地 板 面 積 計 算, 採 中 位 數 統 計 訂 定 EUI 指 標 主 要 是 應 用 在 建 築 物, 港 埠 這 類 作 業 地 區 因 為 會 在 建 築 物 外 使 用 到 電 動 機 具 作 業, 用 電 量 並 非 只 來 自 於 建 物 中,EUI 標 準 並 不 完 全 適 用 於 作 業 區 環 保 署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依 據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規 劃, 環 保 署 於 2007 年 7 月 正 式 啟 動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 以 下 稱 登 錄 平 台 ) [20], 為 國 內 唯 一 之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統 一 登 錄 平 台 及 資 料 庫, 登 錄 內 容 主 要 為 六 大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以 下 就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之 登 錄 內 容 推 動 成 果 及 後 續 規 劃 進 行 說 明 [21] : 1.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之 登 錄 內 容 (1) 登 錄 說 明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尚 未 生 效 前, 產 業 可 採 自 願 提 報 方 式 進 行 登 錄, 目 前 亦 可 接 受 未 完 成 查 證 之 事 業 ( 公 司 ) 或 排 放 源 ( 工 廠 ) 之 盤 查 資 訊 但 若 盤 查 登 錄 係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承 諾 事 項 或 申 請 先 期 專 案 及 抵 換 專 案 之 必 要 資 訊, 則 須 完 成 查 證 後 始 可 登 錄 只 要 登 錄 單 位 上 網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即 會 核 發 登 錄 平 台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2) 登 錄 範 疇 包 括 範 疇 一 及 範 疇 二 排 放 資 料, 亦 可 接 受 範 疇 三 資 料 ; 登 錄 範 疇 需 涵 蓋 二 氧 化 碳 (CO 2 ) 甲 烷 (CH 4 ) 氧 化 亞 氮 (N 2 O) 氫 氟 碳 化 物 (HFCs) 總 氟 碳 化 物 (PFCs) 及 六 氟 化 硫 (SF 6 ) 六 大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3) 登 錄 表 單 環 保 署 已 建 立 符 合 工 業 及 能 源 部 門 之 盤 查 登 錄 系 統, 採 取 設 備 層 級 進 行 登 錄, 登 錄 類 別 涵 蓋 一 般 產 業 汽 電 共 生 業 及 電 力 業, 5-9

114 登 錄 內 容 包 括 共 用 表 單 及 專 用 表 單 其 中 共 用 表 單 供 盤 查 申 報 作 業 使 用, 以 掌 握 事 業 及 排 放 源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現 況 ; 專 用 表 單 供 排 放 強 度 申 報 使 用, 以 展 現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強 度 現 況 2.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登 錄 成 果 截 至 2014 年 5 月 底, 國 家 登 錄 平 台 盤 查 登 錄 資 料 庫 共 有 497 家 盤 查 清 冊 資 訊,84 家 廠 家 願 意 公 開 排 放 量 資 訊 以 廠 商 所 提 報 之 排 放 量 年 份 而 言, 廠 商 提 報 民 國 99 年 度 之 廠 家 數 最 多, 排 放 量 亦 以 當 年 度 最 大 提 報 類 別 包 括 : 電 力 業 鋼 鐵 業 水 泥 業 半 導 體 業 光 電 業 造 紙 業 石 化 業 煉 油 業 人 造 纖 維 及 其 它 行 業 以 99 年 度 來 看, 其 它 行 業 的 家 數 最 多 ( 佔 了 112 家 ), 但 排 放 量 卻 很 少 ( 僅 佔 2.14 %) 從 提 報 名 單 上 來 看, 皆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其 次 是 各 縣 市 的 資 源 回 收 廠 ( 垃 圾 焚 化 廠 ) 有 零 星 的 服 務 單 位 登 錄, 但 僅 登 錄 單 一 年 度, 如 統 帥 大 飯 店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金 門 縣 政 府 等 ; 交 通 業 目 前 沒 有 單 位 登 錄 3.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平 台 後 續 推 動 重 點 為 配 合 溫 室 氣 體 先 期 專 案 暨 抵 換 專 案 推 動 方 式 及 產 業 溫 室 氣 體 認 證 及 查 驗 管 理 制 度, 國 家 登 錄 平 台 已 規 劃 先 期 專 案 管 理 區 抵 換 專 案 管 理 區 公 開 資 訊 區 及 查 驗 管 理 區 等 系 統 介 面, 以 因 應 未 來 產 業 使 用 及 政 府 管 理 需 求 5.2 港 埠 地 區 可 行 之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根 據 本 計 畫 4 年 之 研 究 內 容 中, 港 埠 地 區 可 以 執 行 的 技 術 與 非 技 術 類 工 具 羅 列 如 下 : 調 查 並 公 布 年 度 排 放 清 冊 船 舶 碳 交 易 / 碳 稅 研 究 節 能 減 碳 指 標 能 源 稽 核 制 度 5-10

115 裝 卸 機 具 油 改 電 / 改 裝 能 源 回 收 設 備 碼 頭 裝 卸 機 具 節 能 減 碳 操 作 程 序 建 置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EMS) 太 陽 能 / 風 能 發 電 除 了 以 上 這 些 措 施, 因 此 另 外 將 本 研 究 未 直 接 涉 略 而 在 文 獻 或 具 體 經 驗 中 曾 經 或 可 能 執 行 的 措 施, 整 理 如 表 5-2 希 望 能 更 完 整 包 含 港 埠 各 層 面 的 節 能 減 碳 可 行 措 施, 後 續 再 從 中 篩 選 出 在 臺 灣 推 動 較 為 可 行 的 項 目, 希 望 透 過 本 年 度 研 究 建 立 一 套 整 體 的 推 動 機 制 表 5-2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整 體 策 略 標 的 策 略 措 施 1. 鼓 勵 自 願 減 速 1. 港 外 航 行 減 速 2. 碇 泊 費 優 惠 遠 洋 船 舶 2. 高 壓 岸 電 設 置 高 壓 岸 電 3. 岸 上 供 熱 研 擬 岸 上 供 熱 以 取 代 船 舶 靠 泊 時 使 用 輔 助 鍋 爐 1. 岸 電 所 有 港 勤 船 碼 頭 建 置 岸 電 1. 自 有 或 代 營 運 之 港 勤 船 逐 年 汰 舊 換 新 港 區 船 舶 2. 汰 舊 換 新 2. 民 營 港 勤 船 限 制 船 舶 出 廠 年 份 3. 船 舶 整 修 3. 排 程 改 善 調 整 排 程, 減 少 航 行 與 等 待 時 間 4. 使 用 生 質 柴 油 協 調 中 油 於 船 用 油 添 加 一 定 比 例 生 質 柴 油 1. 汰 舊 換 新 為 電 力 起 重 機 1. 設 備 電 氣 化 2. 油 改 電 3. 拖 車 頭 堆 高 機 改 為 電 力 1. 柴 油 機 起 重 機 裝 設 能 源 回 收 設 備 2. 能 源 回 收 2. 電 力 機 起 重 機 裝 設 能 源 回 收 設 備 裝 卸 機 具 1. 油 電 混 合 動 力 拖 車 頭 電 動 拖 車 頭 3. 替 代 能 源 機 具 2. 液 壓 混 合 動 力 拖 車 頭 3. 空 氣 動 力 車 4. 瓦 斯 車 壓 縮 天 然 氣 拖 車 4. 綠 色 駕 駛 碼 頭 裝 卸 機 具 節 能 減 碳 操 作 程 序 1. 降 低 車 齡 組 成 設 立 空 品 淨 區, 限 制 進 入 港 區 車 齡 重 型 卡 車 2. 降 低 港 區 停 留 時 間 車 道 管 制 自 動 化 3. 櫃 場 智 能 化 管 理 建 置 櫃 場 裝 卸 智 能 化 系 統 外 購 電 力 1. 減 少 櫃 場 道 路 及 碼 頭 1. 建 立 合 理 照 明 標 準 5-11

116 標 的 策 略 措 施 港 區 營 運 現 場 照 明 用 電 2. 更 換 節 能 燈 具 取 代 傳 統 照 明 器 具 3. 建 置 智 能 化 照 明 管 理 系 統 1. 改 善 運 輸 場 站 空 調 照 明 設 備, 增 設 自 動 化 智 慧 2. 運 輸 場 站 節 能 管 理 控 制 裝 置 2. 推 動 運 輸 場 站 建 置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EMS) 3. 設 置 風 力 發 電 設 備 依 各 港 條 件 設 置 大 中 小 型 風 力 發 電 機 4. 裝 設 太 陽 能 設 備 建 築 屋 頂 鋪 面 全 面 鋪 設 太 陽 能 板 5. 推 動 綠 建 築 新 建 築 需 符 合 綠 建 築 規 範 1. 降 低 單 位 產 值 碳 排 放 密 集 度 2. 規 範 進 駐 港 區 廠 商 應 採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符 合 標 準 之 設 備 3. 輔 導 廠 商 提 高 節 能 減 碳 能 力 4. 導 入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登 錄 查 核 驗 證 制 度 1. 建 立 主 要 設 備 效 率 指 標 (Bench Marking) 率 指 標 2. 推 動 能 源 稽 核 制 度, 進 行 設 備 效 率 檢 測 與 節 能 診 斷 3. 擬 訂 主 要 設 備 耗 能 基 準 及 標 示 方 式 4. 推 動 港 區 節 能 及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計 畫 : 輔 導 廠 商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成 立 節 能 減 碳 服 務 小 組, 以 協 助 廠 商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5. 以 合 適 之 節 能 減 碳 指 標, 落 實 各 項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研 議 進 駐 廠 商 應 採 最 佳 效 率 作 業 流 程 之 要 求 與 審 查 機 制 1. 提 供 廠 商 節 能 減 碳 技 術 輔 導 2. 提 供 購 置 節 能 設 備 融 資 保 證 3. 辦 理 廠 商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講 習 人 員 培 訓 及 宣 導 1. 建 立 廠 商 申 報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資 料 制 度 2. 完 備 溫 室 氣 體 統 計 資 料, 建 立 各 港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冊 3. 輔 導 廠 商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盤 查 與 查 證 1. 定 期 公 布 港 區 碳 排 放 清 冊 5. 推 動 碳 揭 露 2. 鼓 勵 港 區 廠 商 碳 揭 露 6. 導 入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1 鼓 勵 / 媒 合 廠 商 與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ESCO) 7. 推 廣 貨 物 運 輸 排 程 合 理 化 暨 經 營 管 理 系 統 1 推 動 建 置 經 營 管 理 系 統 整 合 8. 冷 源 整 合 利 用 9. 推 動 造 林 及 廣 植 行 道 樹 利 用 液 化 氣 體 油 輪 減 壓 吸 熱 原 理, 結 合 需 使 用 冷 源 之 產 業 1. 於 港 區 空 地 分 隔 島 普 遍 種 樹 2. 擬 定 路 樹 修 剪 規 則 10. 研 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辦 理 臺 灣 港 區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研 究 5-12

117 5.3 配 套 措 施 研 擬 港 區 配 套 措 施 之 研 擬, 將 先 透 過 我 國 國 際 港 埠 相 關 作 業 規 章 調 查 整 理, 以 修 改 現 有 規 章 為 優 先, 其 次 是 修 改 與 廠 商 的 合 約, 再 其 次 才 是 訂 定 新 規 章 配 套 措 施 規 劃 配 套 措 施 擬 區 分 為 五 類 第 一 類 為 法 律, 以 修 訂 現 有 法 律 或 制 訂 新 法 律 為 之 例 如 訂 定 船 舶 引 擎 耗 能 標 準, 以 規 範 所 有 的 港 區 船 舶, 甚 至 是 所 有 國 籍 船, 需 要 法 律 為 之 第 二 類 為 規 章, 係 指 港 務 公 司 可 以 自 行 訂 定 者, 包 括 其 內 部 規 章 或 管 理 港 區 廠 商 包 商 之 規 章 的 修 訂 或 制 訂 新 規 章 例 如 船 舶 帶 解 纜 業 務 開 放 民 營 申 請 須 知 等 此 外, 公 司 內 部 政 策, 不 一 定 有 正 式 的 條 文 形 式, 只 要 具 體 成 形 者, 亦 視 為 不 成 文 規 章 例 如 公 司 政 策 若 是 要 向 社 會 定 期 揭 露 碳 排 放 情 形, 則 雖 然 沒 有 寫 進 哪 條 內 規 中, 但 大 家 都 知 道 應 該 這 麼 作, 則 亦 可 視 為 規 章 第 三 類 為 租 約, 亦 即 在 港 務 公 司 ( 或 政 府 ) 與 承 租 廠 商 中 的 合 約 要 求 例 如 在 BOT 的 合 約 中, 要 求 廠 商 設 置 岸 電 設 備 等 ; 在 與 民 營 港 勤 業 者 簽 訂 的 契 約 中, 要 求 使 用 船 舶 的 出 廠 年 限 等 等 第 四 類 為 計 畫, 這 部 分 是 基 於 部 分 措 施 僅 需 一 次 性 作 業 即 可 完 成, 或 是 需 特 別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不 需 長 期 經 常 性 實 施 者, 可 訂 定 一 定 期 限 的 計 畫, 在 計 畫 內 完 成 目 標 例 如 提 供 補 助 或 融 資 鼓 勵 廠 商 將 燃 油 設 備 改 裝 成 電 氣 化 設 備 等 油 改 電 措 施 裝 設 風 力 發 電 設 備 等 第 五 類 為 研 究, 以 因 應 未 來 可 能 可 以 導 入 但 目 前 可 能 尚 未 商 業 化 的 新 技 術 ; 或 是 國 外 已 商 業 化, 但 是 國 內 商 業 環 境 尚 未 成 熟 之 技 術 ; 或 是 國 內 有 機 會 發 展 之 技 術 例 如 推 動 使 用 液 壓 混 合 動 力 拖 車 頭 空 氣 動 力 堆 高 機 等 5-13

118 部 分 措 施 可 能 會 跨 越 上 述 類 別 例 如 鼓 勵 船 舶 減 速, 可 訂 定 計 畫, 但 也 可 以 立 法 成 為 強 制 措 施 各 措 施 整 理 後 詳 細 表 列 於 表 5-3 中 表 5-3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配 套 措 施 標 的 策 略 措 施 法 律 規 章 租 約 計 畫 研 究 遠 洋 船 舶 港 區 船 舶 裝 卸 機 具 重 型 卡 車 外 購 電 力 1. 港 外 航 行 減 速 1. 強 制 / 鼓 勵 自 願 減 速 O O 2. 碇 泊 費 / 商 港 服 務 費 優 惠 O O O 2. 高 壓 岸 電 設 置 高 壓 岸 電 O O O 3. 岸 上 供 熱 研 擬 岸 上 供 熱 以 取 代 船 舶 靠 泊 時 使 用 輔 助 鍋 爐 1. 岸 電 所 有 港 勤 船 碼 頭 建 置 岸 電 O O O O 2. 汰 舊 換 新 1. 自 有 或 代 營 運 之 港 勤 船 逐 年 汰 舊 換 新 O 2. 民 營 港 勤 船 限 制 船 舶 出 廠 年 份 O 3. 船 舶 整 修 O 3. 排 程 改 善 調 整 排 程, 減 少 航 行 與 等 待 時 間 O 4. 使 用 生 質 柴 油 1. 設 備 電 氣 化 2. 能 源 回 收 3. 替 代 能 源 機 具 協 調 中 油 於 船 用 油 添 加 一 定 比 例 生 質 柴 油 1. 汰 舊 換 新 為 電 力 起 重 機 O O 2. 油 改 電 O O 3. 拖 車 頭 堆 高 機 改 為 電 力 O O 1. 柴 油 機 起 重 機 裝 設 能 源 回 收 設 備 O 2. 電 力 機 起 重 機 裝 設 能 源 回 收 設 備 O 1. 油 電 混 合 動 力 拖 車 頭 電 動 拖 車 頭 O 2. 液 壓 混 合 動 力 拖 車 頭 O 3. 空 氣 動 力 車 / 堆 高 機 O 4. 瓦 斯 車 壓 縮 天 然 氣 拖 車 O 4. 綠 色 駕 駛 碼 頭 裝 卸 機 具 節 能 減 碳 操 作 程 序 O 1. 降 低 車 齡 組 成 設 立 空 品 淨 區, 限 制 進 入 港 區 車 齡 O O 2. 降 低 港 區 停 留 時 間 車 道 管 制 自 動 化 O 3. 櫃 場 智 能 化 管 理 建 置 櫃 場 裝 卸 智 能 化 系 統 O O 1. 減 少 櫃 場 道 1. 建 立 合 理 照 明 標 準 O O 路 及 碼 頭 現 2. 更 換 節 能 燈 具 取 代 傳 統 照 明 器 具 O 場 照 明 用 電 3. 建 置 智 能 化 照 明 管 理 系 統 O O 2. 運 輸 場 站 節 1. 改 善 運 輸 場 站 空 調 照 明 設 備, 增 設 能 管 理 自 動 化 智 慧 控 制 裝 置 O O O 5-14

119 標 的 策 略 措 施 法 律 規 章 租 約 計 畫 研 究 港 區 營 運 2. 推 動 運 輸 場 站 建 置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EMS) 3. 設 置 風 力 發 依 各 港 條 件 設 置 大 中 小 型 風 力 發 電 機 電 設 備 4. 裝 設 太 陽 能 建 築 屋 頂 鋪 面 全 面 鋪 設 太 陽 能 板 設 備 5. 推 動 綠 建 築 新 建 築 需 符 合 綠 建 築 規 範 O 1. 建 立 主 要 設 備 效 率 指 標 (Bench Marking) 率 指 標 2. 推 動 能 源 稽 核 制 度, 進 行 設 備 效 率 檢 測 與 節 能 診 斷 3. 擬 訂 主 要 設 備 ( 引 擎 ) 耗 能 基 準 及 標 示 方 式 1. 降 低 單 位 產 值 碳 排 放 密 集 度 2. 規 範 進 駐 港 區 廠 商 應 採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符 合 標 準 之 設 備 3. 輔 導 廠 商 提 高 節 能 減 碳 能 力 4. 推 動 港 區 節 能 及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計 畫 : 輔 導 廠 商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成 立 節 能 減 碳 服 務 小 組, 以 協 助 廠 商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5. 以 合 適 之 節 能 減 碳 指 標, 落 實 各 項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研 議 進 駐 廠 商 應 採 最 佳 效 率 作 業 流 程 之 要 求 與 審 查 機 制 O O O O O O 1. 提 供 廠 商 節 能 減 碳 技 術 輔 導 O 2. 提 供 購 置 節 能 設 備 融 資 保 證 O O 3. 辦 理 廠 商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講 習 人 員 培 訓 及 宣 導 O O O O O O O O O O 4. 導 入 港 區 溫 1. 建 立 廠 商 申 報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資 料 制 度 O O 室 氣 體 盤 2. 完 備 溫 室 氣 體 統 計 資 料, 建 立 各 港 溫 查 登 錄 查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冊 O O O 核 驗 證 制 度 3. 輔 導 廠 商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盤 查 與 查 證 O 5. 推 動 碳 揭 露 6. 導 入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ESCO) 7. 推 廣 貨 物 運 輸 排 程 合 理 化 暨 經 營 管 理 系 統 整 合 1. 定 期 公 布 港 區 碳 排 放 清 冊 O O 2. 鼓 勵 港 區 廠 商 碳 揭 露 O O 鼓 勵 / 媒 合 廠 商 與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推 動 建 置 經 營 管 理 系 統 O O O O 5-15

120 標 的 策 略 措 施 法 律 規 章 租 約 計 畫 研 究 8. 冷 源 整 合 利 用 9. 推 動 造 林 及 廣 植 行 道 樹 10. 研 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利 用 液 化 氣 體 油 輪 減 壓 吸 熱 原 理, 結 合 需 使 用 冷 源 之 產 業 O 1. 於 港 區 空 地 分 隔 島 普 遍 種 樹 O 2. 擬 定 路 樹 修 剪 規 則 O O 辦 理 臺 灣 港 區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研 究 O 現 有 規 章 檢 討 我 國 各 國 際 港, 在 2012 年 3 月 改 制 為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各 港 原 本 即 有 各 自 的 管 理 規 章, 可 能 即 足 以 規 範 現 有 欲 推 動 的 作 法, 有 的 可 能 僅 欠 缺 條 文, 有 的 則 是 連 規 章 都 沒 有 但 經 整 理 各 港 規 章 後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現 行 規 章 涵 蓋 規 劃 範 圍 的 部 分 很 少 經 與 高 雄 港 務 分 公 司 相 關 人 士 討 論, 瞭 解 大 部 分 的 管 理 行 為 並 沒 有 明 文 訂 為 規 章 部 分 作 為 係 公 司 現 行 政 策, 而 對 於 在 港 區 內 營 運 之 廠 商, 因 為 與 港 務 分 公 司 有 合 約 關 係, 一 般 若 有 要 求, 會 訂 在 合 約 裡 面, 甚 至 要 求 廠 商 簽 訂 守 約, 立 下 承 諾 事 項 針 對 排 放 清 冊 調 查 所 需 的 資 料 來 源, 即 有 幾 項 規 範 可 利 用, 包 括 : 1. 高 雄 港 務 分 公 司 船 舶 帶 解 纜 業 務 開 放 民 營 申 請 須 知 在 船 舶 帶 解 纜 業 務 開 放 民 營 申 請 須 知 中, 規 定 申 請 書 需 提 報 相 關 船 舶 及 車 輛 資 料 建 議 可 在 申 請 書 的 填 報 欄 位 中 納 入 本 研 究 相 關 表 單 中 的 船 舶 及 車 輛 基 本 資 料 內 容, 先 建 立 排 放 源 的 基 本 資 料 ( 表 5-4) 須 知 中 亦 有 規 定 公 司 帶 解 纜 營 運 月 報 表 原 報 表 僅 統 計 帶 解 纜 次 數, 以 便 計 算 民 營 帶 解 纜 公 司 要 支 付 給 港 務 公 司 的 費 用 建 議 月 報 表 中 新 增 第 二 張 表, 填 報 各 船 的 用 油 量 時 數 油 耗 計 算 等 資 料 廠 商 每 月 在 填 報 時, 即 可 注 意 到 油 耗 是 否 有 不 正 常 的 變 化 ( 表 5-5) 5-16

121 另 外 須 知 中, 申 請 的 民 營 業 者 需 簽 署 船 舶 帶 解 纜 經 營 作 業 守 約, 可 在 守 約 中 增 加 要 求 如 實 填 報 各 項 能 源 消 耗 調 查 所 需 的 各 項 資 料 ( 表 5-6) 而 為 避 免 業 者 可 能 未 如 實 填 報 用 油 紀 錄, 可 於 守 約 中 請 業 者 簽 署 同 意 書, 同 意 由 港 務 公 司 向 中 油 公 司 調 閱 用 油 紀 錄, 以 比 對 填 報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表 5-4 船 舶 帶 解 纜 業 務 開 放 民 營 申 請 須 知 修 訂 內 容 對 照 表 條 文 原 文 修 訂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第 3 目 3. 設 備 清 冊 ( 含 自 有 船 舶 車 輛 來 源 書 面 證 明 及 業 者 委 由 通 訊 廠 商 代 辦 無 線 電 機 事 宜 之 委 託 書 及 話 機 裝 置 計 畫 書 ) 3. 設 備 清 冊 ( 含 自 有 船 舶 車 輛 來 源 書 面 證 明 與 規 格 資 料 及 業 者 委 由 通 訊 廠 商 代 辦 無 線 電 機 事 宜 之 委 託 書 及 話 機 裝 置 計 畫 書 ) 序 號 表 5-5 高 雄 港 民 營 公 司 帶 解 纜 營 運 月 報 表 增 列 表 單 內 容 船 名 作 業 時 數 ( 小 時 ) 耗 油 量 ( 公 升 ) 平 均 油 耗 ( 公 升 / 小 時 ) 燃 油 種 類 年 月 統 計 期 限 1 月 日 月 日 2 月 日 月 日 3 月 日 月 日 4 月 日 月 日 5 月 日 月 日 6 月 日 月 日 7 月 日 月 日 8 月 日 月 日 9 月 日 月 日 10 月 日 月 日 5-17

122 表 5-6 船 舶 帶 解 纜 經 營 作 業 守 約 修 訂 內 容 對 照 表 條 文 原 文 修 訂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將 上 一 個 月 份 營 運 情 況 填 具 營 運 月 報 表 將 上 一 個 月 份 營 運 情 況 及 油 料 使 用 情 形 填 具 營 運 月 報 表 無 新 增 本 公 司 同 意 授 權 貴 分 公 司 向 中 油 或 其 它 供 油 單 位 查 詢 各 船 之 購 油 量, 供 貴 分 公 司 查 核 營 運 月 報 表 之 合 理 性 2. 高 雄 港 務 分 公 司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設 置 管 理 作 業 手 冊 航 港 局 依 據 臺 中 港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申 請 與 監 督 作 業 手 冊 花 蓮 港 船 舶 貨 物 承 攬 業 管 理 手 冊 及 高 雄 港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管 理 作 業 手 冊 內 規 範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之 營 運 管 理 事 項, 修 訂 為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及 船 舶 理 貨 業 管 理 規 則 中 的 第 二 章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在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及 船 舶 理 貨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6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營 業 計 畫 書 的 第 四 目 中, 明 訂 營 業 計 畫 書 中 需 列 出 自 備 或 租 用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與 數 量 及 其 維 護, 建 議 修 訂 為 ( 四 ) 自 備 或 租 用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個 別 規 格 清 冊 及 其 維 護 ( 表 5-7), 以 便 取 得 機 具 資 料, 方 便 後 續 進 行 排 放 清 冊 調 查 建 檔 之 追 蹤 用 自 備 暨 租 用 機 具 設 備 清 冊 則 建 議 比 照 本 研 究 相 關 表 單 中 的 機 具 基 本 資 料 表 內 容 ( 表 5-8), 先 建 立 排 放 源 的 基 本 資 料 利 於 未 來 針 對 各 污 染 源 追 蹤 排 放 量 資 料 營 運 期 間 之 排 放 清 冊 調 查, 建 議 修 訂 同 條 文 第 11 條, 將 營 業 計 畫 書 中 需 填 報 的 裝 卸 機 具 清 冊 改 為 裝 卸 機 具 清 冊 及 用 電 或 用 油 量, 清 冊 填 報 內 容 比 照 表 5-9, 用 電 / 用 油 量 填 報 則 使 用 附 錄 五 之 調 查 表

123 表 5-7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及 船 舶 理 貨 業 管 理 規 則 修 訂 內 容 對 照 表 條 文 原 文 修 訂 第 6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第 ( 四 ) 目 第 11 條 ( 四 ) 自 備 或 租 用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與 數 量 及 其 維 護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應 於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將 上 一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財 產 目 錄 裝 卸 業 績 表 裝 卸 機 具 清 冊 稅 捐 機 關 核 定 營 業 額 文 件 影 本, 報 請 航 港 局 或 指 定 機 關 備 查 ( 四 ) 自 備 或 租 用 機 具 設 備 種 類 個 別 規 格 清 冊 及 其 維 護 船 舶 貨 物 裝 卸 承 攬 業 應 於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將 上 一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財 產 目 錄 裝 卸 業 績 表 裝 卸 機 具 清 冊 及 用 電 或 用 油 量 稅 捐 機 關 核 定 營 業 額 文 件 影 本, 報 請 航 港 局 或 指 定 機 關 備 查 表 5-8 自 備 暨 租 用 機 具 設 備 清 冊 序 號 機 具 名 稱 機 具 編 號 製 造 廠 商 引 擎 型 號 額 定 功 率 (hp/kw) 引 擎 年 份 使 用 能 源 ( 電 力 / 柴 油 / 汽 油 )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 請 說 明 ) 序 號 機 具 名 稱 表 5-9 營 業 報 告 書 之 裝 卸 機 具 清 冊 機 具 編 號 使 用 能 源 ( 電 力 / 柴 油 / 汽 油 ) 年 用 油 量 (kl) 或 電 度 ( 度 ) 單 位 年 操 作 時 數 (KL)/( 度 ) (hr) 5-19

124 3. 承 租 商 合 約 續 約 時, 於 合 約 中 明 訂 承 租 商 有 義 務 提 供 港 務 公 司 為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而 執 行 的 調 查 計 畫, 必 要 時 港 務 公 司 並 可 要 求 承 租 商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證 明 提 供 之 報 表 內 容 屬 實 4.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各 港 的 統 計 年 報 皆 是 依 據 制 式 公 務 報 表 製 作 未 來 若 由 會 計 室 統 計 科 統 籌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業 務, 則 應 設 置 制 式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並 納 入 表 單 編 號 系 統 中, 未 來 則 可 增 列 於 統 計 年 報 中, 方 便 各 界 參 考 可 由 統 計 單 位 負 責 的 調 查 資 料 項 目 歸 納 有 : (1) 港 區 用 電 量 (2) 自 動 車 道 貨 櫃 車 進 出 數 遠 洋 船 舶 1. 港 外 航 行 減 速 遠 洋 船 舶 是 港 區 最 大 的 排 放 源 從 航 程 來 看, 在 靠 港 停 泊 期 間 是 排 放 量 最 大 的 時 候, 其 次 是 進 港 前 在 外 海 航 行 時 的 排 放 量 針 對 港 外 航 行, 目 前 執 行 最 成 功 的 是 美 國 加 州 的 綠 旗 計 畫, 鼓 勵 船 隊 在 離 岸 40 海 浬 即 將 船 速 降 至 12 節 以 下, 以 進 港 相 關 費 用 減 免 作 為 獎 勵 手 段 可 以 透 過 鼓 勵 自 願 減 速 碇 泊 費 優 惠 等 措 施 推 動 船 舶 減 速 此 項 措 施 有 兩 種 方 式 執 行 : 一 是 籌 到 經 費 進 行 補 貼 獎 勵, 一 是 透 過 法 律 強 制 執 行 此 外, 亦 可 以 利 用 減 免 碇 泊 費 或 商 港 服 務 費 等 方 式 提 供 優 惠, 如 此 則 需 修 改 港 務 公 司 收 費 標 準 以 減 免 碇 泊 費, 或 是 修 改 商 港 服 務 費 收 取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2. 高 壓 岸 電 遠 洋 船 舶 靠 岸 時, 船 上 發 電 用 的 輔 助 引 擎 運 轉 造 成 的 排 放, 需 5-20

125 建 置 高 壓 岸 電 因 應, 由 岸 上 直 接 供 電 取 代 燃 燒 柴 油 或 重 油, 約 可 減 少 24% 的 碳 排 放 量 這 部 分 由 於 設 置 費 用 高, 需 有 相 關 經 費 時 才 能 設 置, 因 此 要 有 興 建 計 畫 配 合 另 外, 如 果 有 BOT 案 件, 也 可 以 要 求 辦 理 ( 例 如 高 雄 市 第 六 貨 櫃 中 心 作 法 ), 還 有 就 是 法 律 要 求 目 前 無 合 用 之 法 律, 因 此 在 第 三 章 中, 已 列 入 研 擬 的 商 港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條 例 中 3. 岸 上 供 熱 除 了 輔 助 引 擎, 船 舶 靠 岸 時 還 需 啟 動 鍋 爐, 提 供 船 上 熱 源, 且 是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最 高 的 部 分 目 前 絕 大 部 分 港 口 仍 未 考 量 這 部 分 的 問 題, 需 要 新 技 術 因 應 中 鋼 是 目 前 國 內 工 業 區 熱 源 最 大 的 供 應 廠 商, 且 有 自 有 船 舶, 建 議 可 與 中 鋼 合 作, 研 擬 直 接 由 岸 上 提 供 熱 源 之 可 行 性 我 國 主 要 的 商 港 如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基 隆 港 等, 都 緊 鄰 火 力 發 電 廠 若 能 建 置 岸 上 供 熱 系 統, 減 碳 效 益 將 比 高 壓 岸 電 更 為 顯 著 這 部 分 由 於 技 術 未 成 熟, 列 為 研 究 項 目 港 勤 船 舶 1. 岸 電 一 般 港 勤 船 舶 因 為 噸 數 較 小, 使 用 柴 油 而 非 重 油, 因 此 通 常 靠 岸 時 不 需 有 熱 源 加 熱 燃 油 且 船 上 使 用 低 電 壓, 靠 岸 時 可 直 接 使 用 市 電, 也 沒 有 船 上 和 岸 上 規 格 相 符 的 問 題, 設 置 成 本 也 低, 因 此 可 以 在 碼 頭 直 接 建 置 電 源 供 應 設 備 供 電 目 前 大 部 分 港 勤 碼 頭 都 有 裝 設 岸 電, 可 全 面 將 港 勤 碼 頭 海 關 碼 頭 海 巡 船 舶 碼 頭 等 都 裝 設 岸 電 已 列 入 研 擬 的 商 港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條 例 中, 亦 可 在 合 約 中 要 求 港 勤 商 租 用 碼 頭 要 一 併 租 用 岸 電 設 備 內 規 中, 則 自 我 要 求 港 務 公 司 所 屬 船 舶 靠 岸 時 須 使 用 岸 電 即 可 由 於 有 此 要 求, 因 此 需 訂 定 港 勤 碼 頭 岸 電 設 置 計 畫 2. 汰 舊 換 新 針 對 老 舊 的 港 勤 船, 可 以 編 列 經 費 逐 年 汰 換 或 整 修, 提 高 引 擎 5-21

126 運 轉 效 率, 減 少 油 耗 開 放 民 營 的 部 分, 可 以 在 發 包 或 相 關 管 理 規 約 中 規 定 船 舶 的 出 廠 年 份 現 有 船 舶 的 翻 修, 則 需 訂 定 翻 修 計 畫, 以 改 善 引 擎 效 率 3. 排 程 改 善 在 管 理 上, 以 拖 船 為 例, 出 勤 時 大 部 分 時 間 是 怠 速 惰 轉 等 待 商 船 此 部 分 應 檢 討 是 否 可 以 透 過 排 程 改 善, 可 以 減 少 港 勤 船 行 駛 至 作 業 定 點 的 次 數 以 及 等 待 時 間, 可 以 減 少 引 擎 的 工 作 時 數 此 項 作 業 只 要 研 究 出 作 法, 即 可 依 此 方 法 執 行, 因 此 應 編 列 計 畫 推 動 4. 使 用 生 質 柴 油 國 內 超 級 柴 油 添 加 2 % 的 生 質 柴 油 實 施 多 年, 但 在 港 區 用 量 較 大 的 海 運 燃 油 部 分, 中 油 並 未 添 加 要 各 港 自 行 摻 配 生 質 柴 油 實 務 上 不 可 行, 最 佳 方 案 是 由 中 油 發 油 端 摻 配, 各 港 皆 可 立 即 配 合 使 用 因 此 應 編 列 計 畫 推 動 裝 卸 機 具 1. 設 備 電 氣 化 裝 卸 機 具 包 括 用 電 及 用 油 用 油 部 分, 國 內 主 要 都 是 以 柴 油 為 主, 只 有 極 少 部 分 輕 型 機 具 才 使 用 汽 油, 因 此 都 已 使 用 B2 超 級 柴 油 國 外 的 主 要 作 法 是 將 用 油 機 具 汰 換 為 電 力 機 具, 或 是 以 改 裝 的 方 式 改 裝 為 油 電 混 合 ( 以 用 電 為 主, 少 部 分 狀 況 才 需 用 到 柴 油 機 ) 應 編 列 預 算 推 動 油 改 電 ; 對 於 自 備 機 具 的 廠 商, 在 新 訂 約 時, 可 以 要 求 使 用 電 力 設 備 ( 起 重 機 拖 車 堆 高 機 ) 舊 柴 油 設 備 推 動 油 改 電 等 2. 能 源 回 收 港 區 最 重 要 的 裝 卸 機 具 為 貨 櫃 起 重 機 以 門 式 貨 櫃 起 重 機 為 例, 作 業 過 程 分 為 走 小 車 大 車 及 吊 掛 起 升 其 中 起 升 分 為 起 升 上 升 與 下 降, 而 對 於 柴 油 消 耗 最 大 的 就 是 起 升 上 升, 下 降 時 重 力 位 能 會 消 耗 於 能 耗 電 阻 上, 然 後 以 散 熱 的 方 式 釋 放 至 空 氣 中 這 部 分 能 量 可 5-22

127 以 回 收 ( 此 為 油 電 混 合 動 力 車 的 省 能 原 理 ) 將 煞 車 時 的 能 量 回 充 至 電 瓶 中 目 前 可 使 用 的 技 術 包 括 : 超 級 電 容 飛 輪 儲 能 (Flywheel Regeneration) 鋰 電 儲 能 及 鎳 氫 電 池 儲 能, 亦 可 利 用 貨 櫃 下 降 時 的 重 力 帶 動 發 電 機 運 轉 產 電 這 部 分 需 投 資 經 費, 若 要 推 動, 建 議 編 列 計 畫, 鼓 勵 改 裝 3. 替 代 能 源 機 具 在 碼 頭 的 設 備 拖 運 車 輛 部 分, 目 前 國 外 使 用 的 包 括 油 電 混 合 動 力 拖 車 頭 ( 將 煞 車 時 的 動 能 轉 為 電 能 儲 存 於 電 瓶 ) 液 壓 混 合 動 力 拖 車 頭 ( 將 煞 車 時 的 動 能 轉 為 位 能 儲 存 於 高 壓 氣 瓶 ) 瓦 斯 車 或 壓 縮 天 然 氣 拖 車 小 型 拖 運 設 備 則 有 商 業 化 的 空 氣 動 力 車 ( 利 用 壓 縮 空 氣 作 動 ) 但 就 國 內 現 有 環 境, 以 電 動 設 備 應 用 性 最 高, 可 在 規 約 中 要 求 廠 商 新 購 設 備 需 為 電 動 機 具, 或 是 訂 定 逐 年 汰 換 柴 油 機 的 期 限 比 例 等 由 於 其 中 有 多 項 科 技 尚 未 普 及, 建 議 列 為 研 究 案 4. 綠 色 駕 駛 本 計 畫 已 擬 定 碼 頭 裝 卸 機 具 操 作 程 序, 納 入 不 含 設 備 改 裝 不 需 投 入 經 費 的 作 法, 純 粹 靠 改 變 作 業 習 慣 增 加 節 能 可 以 擬 訂 計 畫, 推 動 各 廠 商 採 用 並 落 實 重 型 卡 車 重 型 卡 車 屬 於 一 般 運 輸 部 門, 主 要 透 過 加 嚴 標 準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不 在 航 港 單 位 的 權 責 範 圍, 港 區 主 要 需 透 過 行 政 管 理 減 少 其 在 港 區 的 排 放 量 可 行 的 作 法 包 括 : 設 立 空 品 淨 區, 限 制 進 入 港 區 車 齡, 讓 高 燃 油 效 率 的 低 車 齡 車 比 重 增 加 ; 全 面 設 置 自 動 車 道, 減 少 車 輛 停 車 檢 查 時 間 ; 建 置 櫃 場 裝 卸 智 能 化 系 統, 讓 櫃 場 裝 卸 作 業 時 間 縮 短, 改 善 排 程, 減 少 車 輛 等 待 時 間 及 空 車 往 返 的 情 形 換 言 之, 裝 卸 作 業 越 有 效 率, 貨 車 在 港 區 的 停 留 時 間 越 短, 排 放 量 就 越 低 1. 降 低 車 齡 組 成 設 立 空 品 淨 區 需 有 法 源 依 據, 已 納 入 商 港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5-23

128 條 例 中 2. 降 低 港 區 停 留 時 間 此 政 策 需 推 動 車 道 自 動 化 設 施, 目 前 各 港 多 已 執 行, 基 隆 港 約 在 105 年 可 以 全 面 設 置 3. 櫃 場 智 能 化 管 理 可 以 在 租 約 中 要 求, 或 是 訂 定 計 畫 推 動 目 前 很 多 碼 頭 廠 商 都 在 推 動, 新 建 BOT 碼 頭 甚 至 是 全 自 動 化, 例 如 高 雄 第 六 貨 櫃 中 心, 及 臺 北 港 貨 櫃 碼 頭 等 外 購 電 力 1. 減 少 櫃 場 道 路 及 碼 頭 現 場 照 明 用 電 除 了 裝 卸 機 具 外, 港 區 最 大 的 用 電 來 源 之 一 為 戶 外 照 明, 因 此 減 少 櫃 場 道 路 及 碼 頭 現 場 照 明 用 電 為 省 電 重 點 此 部 分 的 作 法 包 括 建 立 港 區 合 理 的 照 明 標 準 更 換 節 能 燈 具 取 代 傳 統 照 明 器 具 建 置 智 能 化 照 明 管 理 系 統 在 不 需 高 照 明 的 地 區 / 時 段 熄 燈 照 明 標 準 因 為 櫃 場 有 其 作 業 需 求, 經 濟 部 所 訂 定 的 標 準 不 一 定 適 用, 因 此 建 議 列 為 研 究 案, 研 究 確 認 後 訂 定 規 章 要 求 2. 運 輸 場 站 節 能 管 理 港 區 除 了 一 般 的 住 商 用 電 外, 櫃 場 還 需 供 應 冷 凍 貨 櫃 用 電 未 來 碼 頭 裝 設 高 壓 岸 電 後, 櫃 場 用 電 量 可 能 加 倍 因 此 需 進 行 運 輸 場 站 節 能 管 理, 透 過 改 善 運 輸 場 站 空 調 照 明 設 備, 增 設 自 動 化 智 慧 控 制 裝 置, 以 及 推 動 運 輸 場 站 建 置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EMS) 來 達 成 3. 設 置 風 力 發 電 設 備 各 港 條 件 不 同, 且 投 入 費 用 高, 建 議 列 為 計 畫 案 推 動, 不 需 全 面 實 施 4. 裝 設 太 陽 能 設 備 與 設 置 風 力 發 電 設 備 一 樣, 各 港 條 件 不 同, 且 投 入 費 用 高, 建 5-24

129 議 列 為 計 畫 案 推 動, 不 需 全 面 實 施 5. 推 動 綠 建 築 新 建 工 程 要 求 需 符 合 綠 建 築 規 範, 取 得 綠 建 築 標 章 或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確 保 未 來 可 以 低 耗 能 營 運 這 部 分 行 政 院 原 本 即 有 要 求 公 共 建 築 物 達 一 定 條 件 者 需 符 合, 因 此 原 本 即 有 規 章 請 參 考 參 考 內 政 部 公 有 建 築 物 綠 建 築 標 章 推 動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港 區 營 運 除 了 針 對 各 大 排 放 源 的 節 能 減 碳 對 策 外, 在 港 區 營 運 部 分 可 以 著 力 者 亦 甚 多, 以 下 分 別 陳 述 1. 降 低 單 位 產 值 碳 排 放 密 集 度 作 法 包 括 建 立 主 要 設 備 效 率 指 標 (Bench Marking) 率 指 標 完 成 主 要 設 備 效 率 檢 測 與 節 能 診 斷 擬 訂 主 要 設 備 耗 能 基 準 及 標 示 方 式 推 動 港 區 節 能 及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計 畫 : 輔 導 廠 商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成 立 節 能 減 碳 服 務 小 組, 以 協 助 廠 商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等 等 這 些 可 分 別 透 過 規 章 政 策 宣 示 或 訂 定 推 動 計 畫 來 達 成 2. 規 範 進 駐 港 區 廠 商 應 採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符 合 標 準 之 設 備 新 進 廠 商 很 容 易 以 合 約 要 求, 但 要 求 要 合 理, 因 此 可 以 建 立 審 查 機 制, 確 認 進 駐 廠 商 所 採 用 為 最 佳 效 率 作 業 流 程 3. 輔 導 廠 商 提 高 節 能 減 碳 能 力 提 供 廠 商 節 能 減 碳 技 術 輔 導, 提 供 購 置 節 能 設 備 融 資 保 證, 辦 理 廠 商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講 習 人 員 培 訓 及 宣 導 等 融 資 保 證 建 議 可 以 用 航 港 基 金, 但 須 先 修 改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4. 導 入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登 錄 查 核 驗 證 制 度 建 立 廠 商 申 報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資 料 制 度, 完 備 溫 室 氣 體 統 計 資 料, 建 立 各 港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冊, 輔 導 廠 商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盤 查 與 查 證 5-25

130 等 這 部 分 可 以 設 立 計 畫 推 動, 還 有 可 以 透 過 政 策 宣 示 推 動 部 分 廠 商 可 能 要 立 法 要 求 才 願 意 配 合, 因 此 亦 已 寫 入 商 港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條 例 草 案 中 而 在 節 中 所 述, 皆 是 為 了 取 得 可 信 度 更 高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資 料 推 估 依 據, 此 皆 為 規 章 的 一 部 份 5. 推 動 碳 揭 露 定 期 公 布 港 區 碳 排 放 清 冊 可 以 作 為 港 務 公 司 之 政 策 即 可, 亦 即 定 義 在 規 章 類 別, 但 在 商 港 地 區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條 例 草 案 中 業 已 納 入 鼓 勵 港 區 廠 商 碳 揭 露, 則 需 透 過 租 約 或 計 畫 推 動 6. 導 入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ESCO) 鼓 勵 / 媒 合 廠 商 與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利 用 民 間 產 業 的 能 量 協 助 港 區 廠 商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此 需 制 訂 推 動 計 畫 7. 推 廣 貨 物 運 輸 排 程 合 理 化 暨 經 營 管 理 系 統 整 合 推 動 建 置 經 營 管 理 系 統, 減 少 運 輸 車 輛 怠 時 惰 轉 此 項 目 可 以 利 用 合 約 要 求, 或 是 訂 定 推 動 計 畫 8. 冷 源 整 合 利 用 壓 縮 氣 體 油 輪 卸 貨 後, 氣 體 氣 化 過 程 會 大 量 吸 收 熱 源, 形 成 冷 源 配 合 需 要 冷 源 之 產 業 進 駐, 可 以 彼 此 互 利, 減 少 能 源 使 用 此 需 因 地 制 宜, 投 資 大 難 度 高, 因 此 應 以 計 畫 形 式 推 動 若 無 合 適 條 件, 則 不 必 推 動 9. 推 動 造 林 及 廣 植 行 道 樹 於 港 區 空 地 分 隔 島 普 遍 種 樹, 並 擬 定 路 樹 修 剪 規 則, 避 免 修 剪 過 度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排 碳 修 剪 規 則 可 以 作 為 港 務 公 司 的 內 規 10. 研 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調 適 是 目 前 全 球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的 因 應 趨 勢, 可 先 辦 理 臺 灣 港 區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研 究, 為 此 議 題 之 因 應 預 作 準 備 5-26

131 第 六 章 排 放 清 冊 建 置 6.1 推 估 方 法 檢 討 與 修 訂 排 放 清 冊 推 估 方 法 的 檢 討 與 修 訂, 主 要 為 各 類 係 數, 及 少 部 分 的 方 法 調 整 本 節 僅 針 對 異 動 部 分 作 說 明, 異 動 後 之 內 容 則 完 整 陳 述 於 6.2 節, 以 方 便 閱 讀 排 放 清 冊 推 估 方 法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之 修 訂, 包 含 方 法 修 訂 及 排 放 係 數 修 訂 二 個 部 分 方 法 學 之 修 訂 參 考 最 新 的 美 國 環 保 署 (USEPA)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CARB) 及 我 國 環 保 署 之 資 料 方 法 學 部 分 蒐 集 到 的 代 表 文 獻 如 下 : 1. USEPA 之 方 法 :Current Methodologies in Preparing Mobile Source Port-Related Emission Inventories (2009)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CARB 之 方 法 :Port of Los Angeles Inventory of Air Emission(2012) 3.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 港 區 空 氣 污 染 物 減 量 策 略 推 動 與 成 效 評 估 計 畫 (2014) 排 放 係 數 之 修 訂 更 新 則 包 括 檢 視 以 下 資 料 : 1. 經 濟 部 公 佈 的 各 項 燃 料 的 最 新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2.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最 新 各 類 移 動 污 染 源 與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3. 美 國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公 告 之 最 新 船 舶 相 關 排 放 係 數 美 國 近 幾 年 持 續 建 置 港 口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清 冊 的 主 要 有 兩 個 地 區, 一 是 聖 佩 卓 灣 區 (San Pedro Bay) 的 洛 杉 磯 港 (POLA) 及 長 堤 港 (POLB), 主 要 採 用 的 是 CARB 公 告 的 方 法 及 係 數, 因 此 以 POLA 最 新 的 排 放 清 冊 報 告 代 表 CARB 最 新 的 方 法 學 另 一 定 期 公 布 排 放 清 冊 的 是 美 國 西 北 區 的 普 捷 灣 (Puget Sound), 包 含 多 個 港 口 合 併 計 算 排 放 量, 主 要 採 用 USEPA 的 方 法, 該 方 法 則 直 接 參 考 USEPA 的 資 料 6-1

132 排 放 係 數 修 訂 情 形, 整 理 於 表 6-1 中 遠 洋 船 舶 主 引 擎 和 輔 助 引 擎 排 放, 由 於 加 州 開 始 強 制 使 用 低 硫 油, 部 分 港 勤 船 甚 至 可 能 使 用 超 低 硫 柴 油 (Utra-Low Sulfur Diesel, ULSD), 故 主 要 增 加 使 用 MDO 時 之 排 放 係 數, 並 修 訂 部 分 1999 年 以 前 期 別 船 舶 之 排 放 係 數 2013 年 POLA 的 低 負 載 調 校 係 數 未 變 動, 輔 助 引 擎 預 設 負 載 功 率 配 合 環 保 署 調 整 成 與 San Pedro Bay Clean Air Action Plan 相 同 ; 鍋 爐 排 放 係 數 鍋 爐 功 率 預 設 值 都 根 據 文 獻 中 的 最 新 資 料 調 整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則 因 為 美 國 加 州 開 始 強 制 使 用 低 硫 油 所 需, 各 國 到 埠 之 船 舶 所 用 的 MDO/MGO 硫 含 量 可 能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發 展 出 很 詳 盡 的 燃 油 校 正 係 數 表, 列 出 了 各 種 不 同 硫 含 量 下 的 校 正 係 數 港 區 船 舶 部 分, 原 定 義 為 港 勤 船, 但 因 此 部 分 船 舶 包 含 了 港 勤 作 業 以 外 之 船 舶, 例 如 海 關 海 巡 遊 艇 等, 因 此 環 保 署 將 港 區 污 染 源 中 的 港 勤 船 類 別 改 名 為 港 區 船 舶, 原 則 上 係 將 不 屬 於 遠 洋 船 舶 以 外 的 船 舶 納 入, 而 這 類 船 舶 定 義 為 進 出 都 在 同 一 港 者 屬 之 港 區 船 舶 的 排 放 係 數 負 載 係 數 及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原 則 上 都 是 配 合 環 保 署 作 更 新 因 環 保 署 主 要 係 根 據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之 資 料, 若 環 保 署 尚 未 更 新 到 最 新 版 者, 則 以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最 新 之 2014 年 版 作 更 新 機 具 部 分 目 前 POLA 仍 是 依 據 CARB Off Road 2007 的 係 數 ( 含 排 放 係 數 負 載 係 數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 計 算 排 放 量, 故 此 部 分 係 數 並 未 更 新 車 輛 部 分, 因 為 環 保 署 有 本 土 的 排 放 係 數, 因 此 不 採 用 國 外 係 數 原 始 用 係 數 為 環 保 署 公 佈 的 TEDS 7.0 版 係 數, 目 前 最 新 的 TEDS 8.1 版 已 經 公 布, 涵 蓋 了 民 國 99 年 到 110 年 各 年 度 適 用 的 排 放 係 數 電 力 排 放 係 數 部 分, 目 前 台 電 公 司 已 經 公 布 了 該 公 司 2013 年 的 年 度 排 放 係 數, 但 經 濟 部 的 國 家 電 力 排 放 係 數 僅 公 布 到 2013 年 經 濟 部 公 佈 的 係 數 除 了 台 電 的 發 電 部 分, 還 納 入 了 民 營 電 廠 氣 電 共 生 廠 等 資 料, 係 數 值 一 般 略 高 於 台 電 的 係 數 將 會 等 經 濟 部 公 佈 係 數 後, 才 計 算 電 力 部 分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6-2

133 排 放 源 類 別 遠 洋 船 舶 港 區 船 舶 機 具 表 6-1 排 放 係 數 修 訂 情 形 係 數 原 資 料 來 源 / 版 本 更 新 資 料 來 源 / 版 本 主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POLA, 2012 POLA, 2013 主 引 擎 低 負 載 調 校 係 數 POLA, 2012 POLA, 2013 調 度 負 載 組 合 係 數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12 未 更 新 輔 助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POLA, 2012 POLA, 2013 輔 助 引 擎 預 設 負 載 功 率 依 據 其 它 同 類 型 船 舶 計 算 平 均 值 San Pedro Bay Clean Air Action Plan, 2012 鍋 爐 排 放 係 數 POLA, 2009 POLA, 2013 鍋 爐 功 率 預 設 值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07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07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12 POLA, 2013 排 放 係 數 環 保 署, 2010 環 保 署, 2014 負 載 係 數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07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環 保 署, 2010 排 放 係 數 CARB Off Road 2007 未 更 新 負 載 係 數 CARB Off Road 2007 未 更 新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12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12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CARB Off Road 2007 未 更 新 車 輛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係 數 環 保 署,TEDS 7.0 電 力 國 家 電 力 排 放 係 數 經 濟 部,2012 年 環 保 署 公 佈 之 TEDS 8.1 版 未 更 新, 僅 公 布 至 2012 年 方 法 修 訂 為 減 少 環 保 署 與 本 研 究 排 放 清 冊 推 估 之 差 異, 並 共 享 廠 商 調 查 資 料 以 避 免 廠 商 需 重 複 填 報 清 冊 資 料 給 環 保 署 與 本 計 畫, 本 所 港 研 中 心 與 環 保 署 在 103 年 5 月 26 日 召 開 了 討 論 會, 討 論 了 相 關 的 方 法 學 與 調 查 表 單 6-3

134 由 於 環 保 署 方 法 學 的 出 發 點 為 空 氣 污 染, 與 本 研 究 以 溫 室 氣 體 為 出 發 點 不 同, 然 而 的 方 法 學 並 沒 有 明 顯 不 同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本 研 究 中,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計 算 以 燃 油 消 耗 量 為 主, 環 保 署 則 以 引 擎 活 動 時 數 推 估 一 般 認 為 燃 料 燃 燒 產 生 的 溫 室 氣 體 與 燃 油 量 相 關, 不 太 會 受 到 其 它 因 素 影 響 ; 但 空 氣 污 染 的 變 因 則 很 多, 因 此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量 一 般 不 會 直 接 以 燃 油 量 推 估 例 如 從 CARB Off Road 2007 的 排 放 係 數 上 看, CO 2 的 排 放 係 數 不 隨 車 齡 而 變 化 或 許 隨 著 機 齡 老 化, 油 耗 增 加, 但 單 位 油 耗 的 CO 2 排 放 值 不 變 因 此 從 推 估 CO 2 排 放 量 的 角 度 看, 若 能 蒐 集 到 油 耗 量, 則 可 避 免 機 齡 等 因 素 影 響 推 估 值, 因 此 據 以 推 估 的 CO 2 排 放 量 應 該 會 較 準 確 因 此 建 議 仍 以 油 耗 量 為 推 估 依 據, 但 未 來 若 僅 針 對 CO 2 以 外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建 立 排 放 清 冊 時, 則 以 環 保 署 的 活 動 強 度 係 數 法 為 主 遠 洋 船 舶 部 分, 因 無 法 取 得 油 耗 值, 因 此 只 能 使 用 活 動 強 度 估 算 港 勤 船 部 分, 環 保 署 雖 然 還 是 以 引 擎 使 用 時 數, 利 用 活 動 係 數 法 推 估, 但 已 在 表 單 中 增 加 用 油 量 之 調 查 車 輛 部 分, 環 保 署 的 方 法 是 以 貨 物 進 出 口 量 換 算 成 車 次 由 於 目 前 五 大 港 皆 已 完 成 自 動 車 道 建 置, 而 部 分 港 區 因 為 有 貨 櫃 集 散 場, 進 出 車 輛 不 一 定 與 貨 櫃 進 出 口 量 成 正 比, 因 此 建 議 環 保 署 以 自 動 車 道 數 量 計 算 車 次, 並 已 獲 得 同 意 環 保 署 的 目 標 是 建 立 一 套 臺 灣 地 區 各 港 埠 的 排 放 清 冊 推 估 方 法 學, 提 供 各 港 未 來 自 行 推 估 使 用 本 研 究 則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與 使 用 經 驗, 透 過 溝 通, 協 調 環 保 署 作 適 度 調 整 6.2 修 訂 後 排 放 清 冊 推 估 方 法 本 計 畫 在 第 1 至 第 3 年 期 間, 已 發 展 出 港 埠 排 放 清 冊 的 推 估 方 法 本 年 度 原 則 上 依 據 此 方 法 調 查 民 國 102 年 各 主 要 國 際 港 口 之 排 放 清 冊, 但 先 行 蒐 集 美 國 及 環 保 署 的 方 法 學, 確 認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訂 方 法 目 前 主 要 異 動 的 部 分 是 各 項 推 估 所 需 的 係 數 更 新, 以 下 為 更 新 後 之 各 項 排 放 源 的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彙 整 6-4

135 6.2.1 遠 洋 船 舶 推 估 方 法 依 據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雙 語 詞 彙 學 術 名 詞 暨 辭 書 資 訊 網 將 其 歸 類 為 造 船 工 程 及 海 事 學 術 名 詞, 中 文 翻 譯 名 亦 為 遠 洋 船 舶 根 據 CARB 的 定 義 [22], 只 要 符 合 以 下 之 一 的 條 件, 即 屬 於 遠 洋 船 舶 (Ocean Going Vessel, OGV): (1) 船 舶 總 長 度 (Length Overall, LOA) 達 到 400 呎 ( 122 公 尺 ) 或 以 上 (2) 船 舶 重 量 達 10,000 總 噸 (Gross Tonnage, GT) 或 以 上 (3) 船 舶 使 用 船 用 柴 油 引 擎, 且 各 汽 缸 排 氣 量 達 到 30L 或 以 上 遠 洋 船 舶 入 港 前 第 一 次 向 各 港 的 船 舶 交 通 服 務 中 心 進 行 船 舶 動 態 報 告 的 位 置, 一 般 為 進 入 各 港 船 舶 交 通 服 務 中 心 20 浬 線 前 1, 因 此 將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推 估 範 圍 訂 為 各 港 口 20 海 浬 範 圍 內 依 交 通 部 所 屬 各 國 際 商 港 管 轄 地 區 劃 分 圖 各 港 座 標 為 圓 心, 以 20 浬 為 半 徑 畫 圓, 即 為 各 港 20 浬 範 圍 各 港 座 標 為 圓 心 座 標 如 下 : (1) 基 隆 港 : N, E (2) 臺 北 港 : N, ' E (3) 臺 中 港 : N, E (4) 高 雄 港 : N, E (5) 花 蓮 港 : N, E 港 區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估 算 的 基 本 公 式 為 : E = Energy EF FCF... (6-1) 其 中,E: 指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 此 處 單 位 為 公 克, 統 計 時 轉 換 為 公 噸 ) Energy: 指 所 需 要 的 能 量, 以 kw h 表 示 EF: 排 放 係 數, 以 g/kw h 表 示 FCF: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1. 高 雄 港 水 域 船 舶 交 通 服 務 作 業 指 南 第 五 條 6-5

136 其 中 能 量 需 求 項 與 各 港 口 的 實 際 運 作 有 相 當 大 的 關 聯 性, 它 可 以 由 以 下 公 式 計 算 : Energy = MCR LF Act... (6-2) 其 中,MCR: 指 最 大 引 擎 動 力, 以 kw 表 示 LF: 指 負 載 係 數, 無 單 位 Act: 指 活 動 量, 以 小 時 數 表 示 如 前 一 節 所 述, 船 舶 的 主 引 擎 與 輔 助 引 擎 的 活 動 方 式 與 運 作 時 機 並 不 相 同, 因 此 在 推 估 方 法 的 資 料 取 得 與 計 算 方 式 亦 有 所 不 同 以 下 分 別 就 主 引 擎 與 輔 助 引 擎 的 推 估 方 法 進 一 步 說 明 1. 主 引 擎 排 放 量 估 算 方 法 遠 洋 船 舶 主 引 擎 排 放 量 推 估 流 程 圖 如 圖 6.1 所 示 船 舶 註 冊 資 料 計 畫 調 查 資 料 科 技 文 獻 資 料 港 區 相 關 機 構 資 料 引 水 資 料 距 離 ( 浬 ) 船 速 ( 節 ) 動 力 (kw) 負 載 活 動 (hrs) 航 程 或 停 留 時 間 能 量 (kw-hrs) 排 放 係 數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排 放 量 圖 6.1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推 估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23] 船 舶 的 主 引 擎 與 船 舶 的 大 小 型 號 有 密 切 的 關 聯 性, 在 船 舶 的 註 冊 資 料 上 一 般 可 查 到 引 擎 的 動 力 大 小 年 份 等 資 料, 因 此 建 議 可 使 用 註 冊 資 料 抽 樣 調 查 單 位 提 供 之 船 舶 主 引 擎 資 料 來 進 行 比 對, 以 評 估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另 亦 可 作 為 無 登 錄 資 料 船 舶 的 預 設 值 進 行 排 放 量 推 估 6-6

137 船 舶 負 載 資 料 與 船 舶 行 進 速 度 有 密 切 關 聯 性, 一 般 在 20% ~ 80% 的 負 載 時, 可 估 計 為 實 際 船 速 與 最 大 船 速 比 值 的 3 次 方 值 (Propeller Law) [24] : LF = (AS/MS) 3... (6-3) 其 中 :AS 為 實 際 船 速,MS 為 最 大 船 速, 單 位 均 為 節 如 此 即 可 由 調 查 所 得 船 速 估 計 主 引 擎 負 載 進 行 排 放 量 估 算 當 負 載 小 於 20% 時, 上 述 方 程 式 會 有 少 許 誤 差, 故 需 另 以 低 負 載 調 整 因 子 加 以 調 校 活 動 強 度 指 船 舶 航 行 的 小 時 數 當 船 舶 在 航 道 上 航 行 時, 可 藉 航 道 的 距 離 及 船 舶 行 進 速 度 調 查 資 料, 估 算 得 各 船 舶 航 行 的 時 間, 即 可 求 得 航 行 的 活 動 強 度 通 常 船 舶 靠 岸 後 主 引 擎 是 關 閉 的, 只 有 輔 助 引 擎 ( 亦 稱 柴 油 發 電 機 ) 來 提 供 船 上 所 需 要 電 力 及 其 他 相 關 動 力 需 求 若 能 取 得 船 舶 AIS 數 據, 則 可 以 AIS 中, 該 段 航 程 的 第 一 筆 與 最 後 一 筆 數 據 的 時 間 差 作 為 小 時 數 關 於 主 引 擎 的 排 放 係 數, 與 引 擎 的 製 造 年 份 引 擎 型 別 及 轉 速 快 慢 有 關, 在 由 船 舶 註 冊 資 料 查 得 引 擎 相 關 資 料 後, 即 可 與 文 獻 資 料 比 對, 以 給 定 適 當 的 排 放 係 數 [23] 本 計 畫 之 主 要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原 則 上 以 環 保 署 計 畫 採 用 之 排 放 係 數 為 基 準, 如 有 不 足 或 不 適 合 的 情 形 時, 再 由 其 他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補 充 表 6-2 為 最 新 的 主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依 據 IMO 的 柴 油 引 擎 分 類, 依 據 引 擎 製 造 年 份 區 分 為 Tier 0~Tier 2 共 3 個 期 別 的 引 擎 2000 年 以 前 IMO 並 未 規 範 引 擎 的 環 保 標 準, 為 第 0 期 (Tier 0); 2000 年 以 後 到 2010 年 生 產 的 引 擎 為 第 1 期 (Tier 1), 2011 年 ~2015 年 生 產 的 引 擎 為 第 2 期 (Tier 2) 以 上 為 柴 油 引 擎, 若 是 氣 體 渦 輪 機 引 擎 (Gas Turbine) 或 蒸 汽 渦 輪 引 擎 (Steam Turbine) 則 不 分 期, 係 數 統 一 除 了 引 擎 製 造 年 份, 主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使 用 尚 須 考 量 其 類 別, 以 引 擎 最 大 轉 速 區 分 為 慢 速 引 擎 (Slow Speed Diesel, 小 於 130rpm) 中 速 引 擎 (Medium Speed Diesel, 大 於 130rpm, 一 般 介 於 400~2,000rpm 6-7

138 之 間 ) 一 般 船 舶 使 用 含 硫 量 2.7 % 重 油 (HFO) 的 排 放 係 數, 如 果 臨 港 前 將 重 油 切 換 為 柴 油, 則 需 使 用 柴 油 之 係 數, 另 外 再 根 據 硫 含 量 以 不 同 的 油 料 校 正 係 數 校 正 由 於 此 推 估 方 法 是 以 個 別 船 舶 為 推 估 主 體, 所 以 可 以 針 對 個 別 有 加 裝 防 制 設 備 或 採 用 乾 淨 燃 料 的 船 舶 分 別 訂 定 其 校 正 係 數 如 此 既 能 更 真 實 的 推 估 出 船 舶 的 排 放 量, 也 同 時 易 於 反 應 出 防 制 設 備 的 成 果, 便 於 評 估 訂 定 相 關 措 施 以 鼓 勵 航 商 加 裝 防 制 設 備, 再 依 其 減 量 成 效 給 予 適 當 之 優 惠 或 獎 勵 表 6-2 遠 洋 船 舶 主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表 單 位 : g/kw h Engine Type IMO Tier Model Year PM 10 PM 2.5 DPM NOx SOx CO HC CO 2 N 2O CH 4 HFO 2.7% Sulfur Slow speed diesel Tier Medium speed diesel Tier Slow speed diesel Tier Medium speed diesel Tier Slow speed diesel Tier Medium speed diesel Tier Gas turbine na all Steamship na all MDO 0.50% Sulfur Slow speed diesel Tier Medium speed diesel Tier Slow speed diesel Tier Medium speed diesel Tier Slow speed diesel Tier Medium speed diesel Tier Gas turbine na all Steamship na all 資 料 來 源 :POLA(2013) Slow Speed Diesel:<130rpm Medium Speed Diesel:>130rpm Gas Turbine: 氣 體 渦 輪 機 引 擎 Steam Turbine: 蒸 汽 渦 輪 引 擎 6-8

139 2. 主 引 擎 低 負 載 排 放 係 數 校 正 方 法 一 般 來 說, 柴 油 引 擎 在 低 負 載 或 非 常 高 的 負 載 時, 其 引 擎 效 率 並 不 好,EEIA(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Analysis, Inc.) 在 其 研 究 報 告 中 建 置 一 個 計 算 柴 油 引 擎 在 低 負 載 運 轉 時, 例 如 在 港 區 內 的 移 動 及 調 度 時 引 擎 的 排 放 係 數 校 正 公 式 雖 然 引 擎 廢 氣 單 位 時 間 的 總 排 放 量 在 低 負 載 時 較 低, 然 而 排 放 係 數 其 實 是 增 加 的 (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為 g/kw h 而 非 g/hr), 這 是 因 為 柴 油 引 擎 在 低 負 載 時 較 沒 有 效 率 的 原 因 為 改 善 此 效 應, 本 計 畫 採 用 美 國 環 保 署 發 展 的 低 負 載 校 正 公 式 [25], 該 公 式 採 用 之 係 數 如 表 6-3 所 示 此 係 數 法 應 用 於 引 擎 負 載 介 於 1 % ~ 20 % 之 間 的 排 放 推 估, 其 校 正 計 算 方 法 為 : y= a (LF) -x + b... (6-4) 其 中 : y = 排 放 值,g/kW-hr a = 參 數 b = 截 距 x = 指 數 LF = 式 (6-3) 負 載 公 式 所 得 之 值 表 6-3 低 負 載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迴 歸 校 正 係 數 污 染 物 指 數 (x) 截 距 (b) 參 數 (a) PM NOx CO VOC 資 料 來 源 :USEPA (2002) 為 方 便 推 估 時 使 用, 可 將 此 公 式 推 估 出 1%~20% 的 值, 再 除 以 20% 時 的 值, 以 作 為 低 負 載 時 的 調 校 係 數 (LLA, Low-Load Adjustment foactor), 實 際 計 算 時, 只 要 將 結 果 再 乘 以 調 校 係 數 即 可 6-9

140 得 到 正 確 的 推 估 值 低 負 載 調 校 係 數 如 表 6-4 所 示, 但 因 為 主 引 擎 的 負 載 下 限 訂 為 2%, 因 此 表 中 僅 列 出 2 % ~ 20% 之 係 數 表 6-4 低 負 載 時 調 校 係 數 (LLA) 單 位 : 無 單 位 Load PM NOx SOx CO HC CO2 N2O CH4 2% % % % % %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POLA (2013) 3. 主 引 擎 在 調 度 階 段 的 負 載 此 處 調 度 (maneuvering) 是 指 船 舶 進 到 港 內 後, 到 停 泊 在 碼 頭 這 段 期 間 的 運 作, 或 由 碼 頭 離 開 到 出 港 這 段 期 間 亦 是 這 段 期 間 主 引 擎 通 常 在 極 低 負 載 的 情 況, 在 停 靠 時, 船 舶 是 靠 輔 助 拖 船 來 移 動 及 定 位, 輔 助 拖 船 的 排 放 量 另 外 在 港 區 船 舶 排 放 量 中 計 算 主 引 擎 在 此 階 段 期 間 有 幾 種 因 素 組 合 的 影 響 : 6-10

141 出 入 港 不 同 航 段 的 負 載 出 入 港 不 同 航 段 的 航 速 停 靠 動 作 時 以 2% 負 載 計 根 據 這 些 組 合 可 統 計 得 一 組 調 度 的 負 載 組 合, 以 簡 化 在 調 度 其 間 的 排 放 量 計 算 此 負 載 組 合 係 數 如 表 6-5 所 示 其 中 入 港 負 載 組 合 明 顯 低 於 出 港 組 合, 這 是 因 為 船 舶 在 入 港 時 主 引 擎 負 載 通 常 已 降 至 非 常 低 的 狀 況, 並 有 輔 助 拖 船 提 供 移 動 的 動 力, 出 港 時 則 主 引 擎 已 啟 動 以 準 備 離 開 碼 頭 與 碼 頭 間 之 調 度 行 為, 因 為 無 法 取 得 完 整 資 料, 目 前 環 保 署 建 議 不 另 外 計 算 這 段 期 間 的 排 放 量, 而 將 其 視 為 完 全 在 碼 頭 停 靠 之 停 泊 狀 態 若 要 納 入 計 算, 因 文 獻 中 未 提 及, 因 此 是 取 入 港 與 出 港 的 平 均 值 作 為 負 載 組 合 係 數 而 由 於 國 內 各 港 口 的 船 種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而 與 各 項 參 數 相 關 文 獻 中 的 船 種 不 同, 因 此 整 理 出 國 內 各 港 口 的 船 種 與 文 獻 船 種 的 對 照 表, 以 利 挑 選 適 當 的 調 度 負 載 組 合 係 數, 如 表 6-6 所 示 表 6-5 調 度 負 載 組 合 係 數 單 位 : 無 單 位 船 種 代 號 船 種 入 港 出 港 1 汽 車 船 (Auto Carrier) 散 裝 船 (Bulk) 貨 櫃 船 (Containership) 客 船 (Cruise) 一 般 貨 船 (General Cargo) 拖 船 (ITB) 其 他 (Misc) 冷 藏 船 (Reefer) 駛 上 駛 下 船 (RoRo) 油 船 (Tanker) 資 料 來 源 : Puges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12) 6-11

142 表 6-6 國 內 與 文 獻 之 船 種 對 照 表 船 種 文 獻 代 號 船 種 國 內 船 種 名 稱 1 汽 車 船 汽 車 輪 汽 車 船 2 散 裝 船 礦 砂 輪 礦 砂 船 礦 石 船 穀 類 輪 穀 類 船 廢 鐵 輪 煤 礦 專 用 船 煤 碳 輪 煤 炭 船 散 裝 輪 散 裝 船 砂 石 船 拋 石 船 固 體 化 學 船 水 泥 輪 水 泥 船 水 泥 專 用 船 水 泥 拌 合 船 木 屑 船 木 材 船 化 學 輪 鹽 類 船 3 貨 櫃 船 貨 櫃 輪 ( 無 導 槽 ) 貨 櫃 輪 ( 有 導 槽 ) 貨 櫃 輪 ( 有 導 槽 ) 貨 櫃 輪 貨 櫃 船 全 貨 櫃 船 全 貨 櫃 半 貨 櫃 輪 半 貨 櫃 船 半 貨 櫃 4 客 船 多 用 途 輪 遊 艇 載 客 小 船 港 勤 交 通 船 客 輪 客 船 自 用 遊 艇 交 通 船 人 員 運 輸 艦 5 一 般 貨 船 雜 貨 輪 雜 貨 船 貨 船 客 貨 輪 客 貨 船 多 用 途 貨 船 小 貨 船 6 拖 船 推 船 海 洋 拖 船 ( 拖 帶 ) 拖 船 兼 救 難 拖 船 兼 消 防 拖 船 7 其 他 8 冷 藏 船 冷 藏 船 冷 凍 船 鰹 鮪 圍 網 船 醫 務 船 鮪 釣 船 錨 船 魷 釣 船 緝 私 艦 漁 業 運 搬 船 漁 業 巡 護 船 電 纜 敷 設 船 電 纜 修 理 船 運 輸 駁 船 補 給 船 ( 軍 用 ) 補 給 船 給 水 船 清 潔 船 救 難 船 帶 纜 船 起 重 船 訓 練 船 海 洋 研 究 船 海 底 整 平 船 浮 塢 船 浮 沈 台 船 軍 用 船 舶 挖 泥 船 抽 砂 船 延 繩 釣 漁 船 受 泥 船 巡 邏 船 巡 視 艦 巡 視 艇 低 核 廢 料 船 多 用 途 船 多 用 途 工 作 船 本 國 工 作 船 打 樁 船 外 籍 漁 船 外 籍 工 作 船 工 作 駁 船 工 作 船 工 作 平 台 船 9 駛 上 駛 下 船 駛 上 駛 下 船 駛 上 駛 下 渡 船 10 油 船 (Tanker) 液 體 化 學 船 液 化 輪 液 化 氣 體 船 液 化 石 油 氣 船 LPG 液 化 石 油 氣 液 化 天 然 氣 油 輪 油 駁 船 油 散 兩 用 船 油 品 船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船 種 代 號 為 自 編 4. 港 外 錨 泊 時 主 引 擎 排 放 量 估 算 方 法 文 獻 中 的 遠 洋 船 舶 推 估, 並 未 特 別 考 量 港 外 錨 泊, 應 可 修 訂 這 部 分 可 能 造 成 的 誤 差, 因 此 需 向 各 港 索 取 相 關 錨 泊 時 間 之 資 料 由 於 主 引 擎 最 低 負 載 為 2 %, 因 此 將 錨 泊 時 的 主 引 擎 負 載 設 定 為 2 %, 計 算 方 式 與 引 用 係 數 則 比 照 前 述 方 式 港 外 若 直 接 使 用 AIS 資 料, 則 不 需 另 外 考 量 錨 泊 時 間, 可 以 直 接 依 據 其 船 速 定 義 其 行 為 因 為 錨 泊 時 船 速 為 0, 在 計 算 主 引 擎 負 載 會 低 於 2%, 而 需 改 為 預 設 值 2 %, 自 然 符 合 錨 泊 之 設 定 值 而 不 需 另 作 考 量 6-12

143 5. 輔 助 引 擎 排 放 量 估 算 方 法 輔 助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估 算 公 式 與 主 引 擎 大 致 相 同, 不 同 的 是 操 作 時 機 與 相 關 係 數 取 得 方 式 而 引 擎 分 類 如 同 柴 油 主 引 擎, 依 照 出 廠 年 份 區 分 為 Tier 0 ~ Tier 2 三 期, 依 重 油 及 柴 油 兩 類 燃 料 區 分 使 用 之, 再 依 據 不 同 硫 含 量 利 用 燃 油 校 正 係 數 校 正 之 輔 助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請 見 表 6-7 因 在 船 舶 註 冊 資 料 中, 一 般 只 有 少 數 船 舶 有 登 記 輔 助 引 擎 資 料, 因 此 只 能 由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取 得 各 類 船 型 的 輔 助 引 擎 馬 力 與 年 份 的 平 均 值, 作 為 無 資 料 船 舶 的 預 設 值 在 操 作 時 機 上, 輔 助 引 擎 主 要 用 於 停 泊 時 的 燈 光 空 調 通 訊 等 船 上 電 力 的 供 應, 在 航 道 或 開 放 水 域 上 因 為 可 由 主 引 擎 提 供 上 述 電 力, 輔 助 引 擎 的 負 載 最 低 在 船 舶 調 度 移 動 時 因 需 要 提 供 船 首 推 進 器 在 備 用 狀 態, 輔 助 引 擎 的 負 載 可 能 最 高 負 載 資 料 亦 僅 就 船 舶 在 各 個 型 態 的 時 間 來 估 計 其 負 載 的 變 化 情 形 因 此 輔 助 引 擎 的 活 動 量 是 以 船 舶 的 調 度 時 間 加 上 停 泊 的 時 間 作 為 其 活 動 量 係 數 負 載 因 子 則 需 要 由 文 獻 中 查 得 一 般 船 舶 柴 油 引 擎 的 操 作 負 荷 表 6-8 為 遠 洋 船 舶 輔 助 引 擎 負 載 動 力 預 設 值, 比 照 環 保 署 參 考 San Pedro Bay Clean Air Action Plan 之 預 設 值 表 6-7 遠 洋 船 舶 輔 助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表 單 位 : g/kw h IMO Tier Model Year PM 10 PM 2.5 DPM NOx SO 2 CO HC CO 2 N 2O CH 4 HFO 2.7% Sulfur Tier Tier Tier MDO 0.50% Sulfur Tier Tier Tier 資 料 來 源 : POLA (2013) 6-13

144 表 6-8 遠 洋 船 舶 輔 助 引 擎 負 載 動 力 預 設 值 單 位 :kw 船 種 別 海 上 港 內 調 度 停 泊 汽 車 船 (Auto_Carrier) 散 裝 船 (Bulk) 貨 櫃 船 (Container-1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2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3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4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5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6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7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8000) 客 船 (Cruise) 一 般 貨 船 (General Cargo) 遠 洋 拖 船 (Ocean Tug) 其 他 (Miscellaneous) 冷 藏 船 (Reefer) 駛 上 駛 下 船 (Ro/Ro) 油 船 (Tankers-All_Small) 油 船 (Tankers-Panamax) 油 船 (Tankers-Afranax) 資 料 來 源 :San Pedro Bay Clean Air Action Plan (2012) 6. 輔 助 鍋 爐 排 放 量 估 算 方 法 船 舶 註 冊 資 料 雖 然 有 輔 助 鍋 爐 之 欄 位, 但 幾 乎 完 全 沒 有 資 料 填 報, 有 效 數 據 比 輔 助 引 擎 更 少, 因 此 僅 能 完 全 由 文 獻 值 來 推 估 其 排 放 量 遠 洋 船 舶 輔 助 鍋 爐 排 放 係 數 如 表 6-9 所 示, 表 6-10 輔 助 鍋 爐 消 耗 能 量 預 設 值 則 如 表 6-10 所 示 輔 助 鍋 爐 的 作 用 是 提 供 熱 源, 加 熱 管 線 中 的 油 品, 讓 油 泵 浦 能 較 輕 易 的 把 油 打 到 要 去 的 地 方 當 船 在 外 海 行 進 間, 主 引 擎 燃 燒 可 提 供 足 夠 的 熱 加 熱 管 線, 但 是 當 船 舶 靠 岸 時, 主 引 擎 熄 火, 提 供 發 電 的 輔 助 引 擎 的 餘 熱 不 足 以 加 熱, 因 此 需 要 輔 助 鍋 爐 提 供 熱 源 由 於 鍋 爐 需 燃 燒 燃 料, 因 此 仍 會 排 放 污 染 物 6-14

145 表 6-9 遠 洋 船 舶 輔 助 鍋 爐 排 放 係 數 表 單 位 : g/kw h Fuel PM10 PM2.5 DPM NOx SOx CO HC CO2 N2O CH4 HFO 2.7% Sulfur MDO 0.5% Sulfur 資 料 來 源 :POLA (2013) 表 6-10 輔 助 鍋 爐 消 耗 能 量 預 設 值 2012 年 鍋 爐 消 耗 能 預 設 值 (kw) 船 種 別 港 內 調 度 停 泊 汽 車 船 (Auto Carrier) 散 裝 船 (Bulk) 貨 櫃 船 (Container-1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2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3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4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5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6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7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8000) 貨 櫃 船 (Container-9000) 客 船 (Cruise) 一 般 貨 船 (General Cargo) 遠 洋 拖 船 (Ocean Tug) 0 0 其 他 (Miscellaneous) 冷 藏 船 (Reefer) 油 船 (Tankers-Panamax) 油 船 (Tankers-Afranax) 資 料 來 源 :San Pedro Bay Clean Air Action Plan (2012) 6-15

146 7. 燃 油 校 正 係 數 引 擎 燃 油 不 同 時, 污 染 排 放 量 會 隨 之 變 化 主 要 是 油 中 含 硫 量 的 差 異, 會 造 成 SO 2 的 排 放 量 不 同, 而 SO 2 又 是 二 次 粒 狀 物 的 主 要 生 成 來 源, 因 此 連 帶 會 影 響 PM 10 PM 2.5 及 DPM 的 生 成 量 根 據 港 研 中 心 2012 年 及 2013 年 兩 個 年 度 之 計 畫, 於 高 雄 港 共 採 樣 80 艘 遠 洋 船 舶 檢 測 油 品 含 硫 量, 平 均 柴 油 硫 含 量 為 4,201 ppm, 重 油 硫 含 量 為 2.43 % 另 臺 中 市 環 保 局 於 2011 年 2012 年 曾 於 臺 中 港 針 對 柴 油 進 行 抽 驗, 共 計 39 個 樣 品, 平 均 硫 含 量 為 2,511 ppm 臺 中 港 與 高 雄 港 採 樣 合 計 119 個 柴 油 樣 品, 平 均 硫 含 量 為 3,638 ppm 同 步 訪 談 進 港 燃 油 切 換 情 形,42 艘 貨 櫃 輪 3 艘 油 輪 與 3 艘 冷 凍 船 全 部 都 表 示 並 未 切 換, 仍 比 照 公 海 上 使 用 重 油 ; 但 32 艘 一 般 貨 輪 中 ( 散 裝 船 14 艘 雜 貨 船 18 艘 ), 高 達 21 艘 在 港 區 會 切 換 為 柴 油, 有 13 艘 鍋 爐 使 用 柴 油,3 艘 沒 有 鍋 爐 設 計, 只 有 啟 動 輔 助 引 擎 前 面 所 列 主 引 擎 輔 助 引 擎 及 輔 助 鍋 爐 的 排 放 係 數, 都 是 以 含 硫 量 2.7 % 的 重 油 或 0.5 % 的 柴 油 為 基 準 使 用 低 硫 燃 油 時, 需 加 乘 燃 油 校 正 係 數 表 6-11 是 以 2.7 % 的 重 油 為 基 礎 的 校 正 係 數, 若 計 算 時 採 用 表 6-2 中 重 油 的 係 數, 切 換 為 柴 油 時 直 接 乘 上 表 6-11 中 相 對 應 的 燃 油 校 正 係 數 即 可 若 計 算 時 採 用 表 6-2 中 柴 油 的 係 數, 則 進 行 硫 含 量 校 正 時, 除 了 乘 上 該 硫 含 量 的 燃 油 校 正 係 數 外, 還 要 除 以 0.5 % 時 的 校 正 係 數 表 6-11 燃 油 校 正 係 數 表 油 品 種 類 硫 含 量 PM NOx SOx CO HC CO 2 N 2O CH 4 HFO 1.00 % MDO/MGO 0.90 % MDO/MGO 0.82 % MDO/MGO 0.75 % MDO/MGO 0.67 % MDO/MGO 0.63 % MDO/MGO 0.60 % MDO/MGO 0.58 %

147 油 品 種 類 硫 含 量 PM NOx SOx CO HC CO 2 N 2O CH 4 MDO/MGO 0.54 % MDO/MGO 0.53 % MDO/MGO 0.51 % MDO/MGO 0.50 % MDO/MGO 0.46 % MDO/MGO 0.45 % MDO/MGO 0.43 % MDO/MGO 0.42 % MDO/MGO 0.41 % MDO/MGO 0.40 % MDO/MGO 0.38 % MDO/MGO 0.36 % MDO/MGO 0.35 % MDO/MGO 0.34 % MDO/MGO 0.30 % MDO/MGO 0.27 % MDO/MGO 0.26 % MDO/MGO 0.25 % MDO/MGO 0.23 % MDO/MGO 0.21 % MDO/MGO 0.20 % MDO/MGO 0.19 % MDO/MGO 0.17 % MDO/MGO 0.16 % MDO/MGO 0.15 % MDO/MGO 0.14 % MDO/MGO 0.13 % MDO/MGO 0.12 % MDO/MGO 0.11 % MDO/MGO 0.10 % MDO/MGO 0.09 % MDO/MGO 0.08 % MDO/MGO 0.07% MDO/MGO 0.06% MDO/MGO 0.05 % MDO/MGO 0.04 % MDO/MGO 0.03 % MDO/MGO 0.02 % MDO/MGO 0.01 % 資 料 來 源 :POLA (2013) 6-17

148 8. 資 料 蒐 集 上 述 方 法 所 需 資 料, 依 據 圖 6.1 所 列 之 管 道, 透 過 下 列 來 源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並 整 理 出 所 需 之 船 舶 排 放 量 推 估 資 料 : 勞 氏 船 舶 註 冊 資 料 (Lloyd s Register of Ships ): 取 得 有 登 錄 船 舶 的 基 本 資 料 以 洛 杉 磯 港 為 例, 實 際 比 對 結 果, 進 出 該 港 的 遠 洋 船 舶,100 % 皆 有 向 勞 氏 船 舶 註 冊 登 錄 但 並 非 所 有 船 舶 皆 有 登 錄, 因 此 需 設 定 各 資 料 預 設 數 值 航 港 局 國 籍 船 註 冊 資 料 : 本 船 籍 資 料, 僅 涵 蓋 依 據 船 舶 法 註 冊 為 本 國 籍 之 船 舶 各 港 務 公 司 船 舶 動 態 系 統 : 包 括 基 隆 港 務 公 司 船 舶 動 態 系 統 臺 中 港 船 舶 動 態 系 統 花 蓮 港 船 舶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高 雄 港 務 公 司 港 埠 動 態 系 統, 取 得 的 資 料 包 括 : 基 本 資 料 船 名 IMO 號 呼 號 總 噸 數 船 籍 港 船 種 進 出 港 資 料 進 出 港 口 前 一 港 次 一 港 停 靠 碼 頭 ( 船 席 ) 實 際 進 港 日 期 / 時 間 實 際 出 港 日 期 / 時 間 靠 岸 時 間 離 岸 時 間 移 泊 資 料 離 岸 日 期 / 時 間 靠 岸 日 期 / 時 間 停 靠 碼 頭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港 灣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 中 心 建 置 有 臺 灣 海 域 船 舶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有 各 港 口 即 時 資 料, 可 提 供 船 舶 航 線 調 度 時 間 航 速 等 相 關 近 港 資 料 其 餘 若 仍 有 無 法 取 得 之 資 料, 則 根 據 以 下 二 種 方 式 取 得 : 根 據 參 考 文 獻 依 照 現 有 各 船 種 資 料 取 平 均 值 作 為 預 設 參 數 最 後 彙 整 的 資 料 項 目 如 下 : Vessel ID: 船 舶 編 號 6-18

149 Vessel Type: 船 種 Model Year: 製 造 年 份 Flag : 船 旗 國 DWT (tons): 載 重 噸 位 (Deadweight Tonnage, DWT) Max Speed (knots): 最 高 航 速 Main Eng Count: 主 引 擎 數 量 Aux Eng Count: 輔 助 引 擎 數 量 Engine Type: 引 擎 類 別, 分 為 主 引 擎 (Main Engine) 輔 助 引 擎 (Auxiliary Engine) 及 輔 助 鍋 爐 (Auxiliary boiler) Power (kw): 額 定 功 率 Length Overall: 船 舶 總 長 度 港 區 船 舶 推 估 方 法 依 據 環 保 署 定 義, 將 港 勤 船 舶 的 名 稱 改 為 港 區 船 舶, 定 義 擴 大 為 所 有 進 出 皆 為 同 一 港 的 船 舶, 包 括 港 勤 船 及 非 港 勤 用 船 舶, 例 如 遊 艇 休 閒 漁 船 渡 輪 等 等 港 勤 船 不 限 定 其 活 動 範 圍, 其 活 動 量 全 部 納 入 排 放 清 冊 中 在 港 區 船 舶 排 放 係 數 表 中, 類 別 是 依 美 國 環 保 署 的 分 類 方 法, 以 引 擎 汽 缸 大 小 為 分 類 依 據 : 類 別 1:1 ~ 5 升 汽 缸 排 氣 量 類 別 2:5 ~ 30 升 汽 缸 排 氣 量 類 別 3: 大 於 30 升 汽 缸 排 氣 量 類 別 1 中, 在 依 據 引 擎 功 率 區 分 為 10 個 次 族 群, 分 別 有 不 同 的 排 放 係 數 ; 類 別 2 則 沒 有 區 分 而 由 於 類 別 3 幾 乎 全 是 用 在 大 型 遠 洋 船 舶 上, 港 區 船 舶 沒 有 屬 於 此 類 者, 因 此 未 列 於 係 數 表 中 ( 表 6-12 ~ 表 6-15) 6-19

150 在 港 區 船 舶 排 放 係 數 表 中 的 引 擎 期 別, 在 2011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Emissions Inventory 中 分 為 四 類, 其 分 類 細 節 如 下 : (1)0 期 (Tier 0):1999 年 以 前 較 老 的 海 運 引 擎 (2)1 期 (Tier 1):2000 年 MORPOL 公 約 附 件 六 生 效 後 所 制 造 的 引 擎, 一 般 船 舶 製 造 公 司 均 應 遵 照 規 定 製 造 符 合 標 準 的 引 擎 (3)2 期 (Tier 2): 2004 年 (19 kw~1,000 kw) 2005 年 (19 kw 以 下 ) 或 2007 年 (1,000 kw 以 上 ) 以 後 製 造 的 海 運 引 擎 (4)3 期 (Tier 3):2009 年 後 製 造, 且 馬 力 小 於 37 kw 之 海 運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主 要 參 考 環 保 署 資 料, 而 環 保 署 所 引 用 的 資 料 來 源 為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Emissions Inventory 報 告, 該 報 告 所 採 用 的 數 據 是 以 油 料 硫 含 量 為 0.31 % 的 基 礎 下 計 算 所 得 由 於 我 國 船 用 柴 油 抽 測 結 果 以 0.5 % 以 下 為 主, 故 環 保 署 已 先 將 SO 2 排 放 係 數 校 正 為 含 硫 量 0.5 % 的 排 放 係 數 以 方 便 後 續 的 推 估 溫 室 氣 體 與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量 推 估, 可 採 用 耗 油 量 及 活 動 強 度 二 種 係 數 法 推 估 環 保 署 使 用 的 係 數 為 活 動 強 度 係 數, 本 研 究 為 提 高 溫 室 氣 體 推 估 之 準 確 性, 將 該 係 數 轉 換 為 耗 油 量 係 數, 以 下 進 行 說 明 1. 從 耗 油 量 推 估 根 據 耗 油 量, 可 以 利 用 以 下 公 式 推 估 氣 體 排 放 量 E = FL EF FCF... (6-5) 其 中 各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E: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FL: 耗 油 量, 以 L 為 單 位 EF: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為 g/l 或 kg/l FCF: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計 算 溫 室 氣 體 時 需 扣 除 生 質 燃 油 比 例 每 單 位 柴 油 燃 燒 後, 各 類 型 港 區 船 舶 的 污 染 排 放 係 數 如 表 6-12 及 表 6-13 此 係 數 表 是 根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2014 年 之 資 料, 以 柴 油 油 耗 係 數 2,730.0 g CO 2 /L 換 算 其 它 污 染 項 目 在 CO 2 排 放 為 2,730.0 g( 燃 燒 1L 柴 油 之 排 放 量 ) 時 的 排 放 量 6-20

151 一 般 認 為 燃 料 燃 燒 產 生 的 溫 室 氣 體 與 燃 油 量 相 關, 不 太 會 受 到 其 它 因 素 影 響 ; 但 空 氣 污 染 的 變 因 則 很 多, 因 此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量 一 般 不 會 直 接 以 燃 油 量 推 估 例 如 從 CARB Off Road 2007 的 排 放 係 數 上 看,CO 2 的 排 放 係 數 不 隨 車 齡 而 變 化 或 許 隨 著 機 齡 老 化, 油 耗 增 加, 但 單 位 油 耗 的 CO 2 排 放 值 不 變 因 此 從 推 估 CO 2 排 放 量 的 角 度 看, 若 能 蒐 集 到 油 耗 量, 則 可 避 免 機 齡 等 因 素 影 響 推 估 值, 亦 無 須 考 慮 負 載 係 數 之 影 響, 因 此 據 以 推 估 的 CO 2 排 放 量 應 該 會 較 準 確 因 此 建 議 仍 以 油 耗 量 為 推 估 依 據, 但 未 來 若 僅 針 對 CO 2 以 外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建 立 排 放 清 冊 時, 則 可 以 活 動 強 度 係 數 法 為 主, 亦 即 環 保 署 使 用 之 方 法 表 6-12 港 區 船 舶 燃 油 排 放 係 數 表 單 位 :g/l 引 擎 功 率 (kw) 年 份 PM NOx SO2 CO VOC CO2 N2O CH4 0 期 引 擎 0~8 < ~19 < ~37 < ~76 < ~131 < ~226 < ~451 < ~561 < ~1000 < >1000 < 類 別 2 引 擎 < 期 引 擎 0~8 2000~ ~ ~ ~ ~ ~ ~ ~ ~ ~ ~ ~ ~ ~ ~ ~ ~ > ~ 類 別 2 引 擎 2000~

152 表 6-13 港 區 船 舶 燃 油 排 放 係 數 表 ( 續 ) 單 位 :g/l 功 率 範 圍 (kw) 年 份 PM NOx SO2 CO VOC CO2 N2O CH4 2 期 引 擎 0~8 2005~ ~ ~ ~ ~ ~ ~ ~ ~ ~ ~ ~ ~ ~ ~ ~ ~ > ~ 類 別 2 引 擎 2007~ 期 引 擎 0~8 > ~19 > ~37 >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2014), 以 柴 油 油 耗 係 數 2,730.0 gco 2/L 換 算 其 它 污 染 項 目 在 CO 2 排 放 為 2,730.0 g 時 的 排 放 量 類 別 1: 單 一 汽 缸 排 氣 量 1-5L 類 別 2: 單 一 汽 缸 排 氣 量 5-30L 類 別 3: 單 一 汽 缸 排 氣 量 大 於 30L 0 期 (Tier0):1999 或 更 早 引 擎 1 期 (Tier1):2000 及 以 後 的 引 擎 SO 2 以 含 硫 量 0.5% 計 算 2. 從 活 動 強 度 推 估 若 無 法 直 接 取 得 耗 油 量 資 料, 則 需 從 活 動 強 度 推 估 推 估 的 基 本 公 式 如 下 : E = HP Act LF EF FCF... (6-6) 其 中 各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E: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HP: 指 引 擎 動 力, 以 kw 為 單 位 6-22

153 Act: 活 動 量, 以 工 作 時 數 表 示, 單 位 為 小 時 (hr) LF: 指 負 載 係 數, 無 單 位 EF: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為 kg/kw h FCF: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計 算 溫 室 氣 體 時 需 扣 除 生 質 燃 油 比 例 各 類 型 港 區 船 舶 的 污 染 排 放 係 數 如 表 6-14 及 表 6-15 所 示 其 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CO 2 CH 4 N 2 O) 的 值 與 排 氣 量 引 擎 期 別 輸 出 馬 力 等 無 關 排 放 係 數 的 單 位 為 g/kw-hr, 引 擎 馬 力 需 先 轉 換 為 以 kw 為 單 位 圖 6.2 為 活 動 強 度 推 估 港 勤 船 排 放 量 之 流 程 一 般 引 擎 在 操 作 時, 不 會 使 用 最 大 馬 力, 在 統 計 上 會 有 一 個 平 常 操 作 時 的 馬 力 比 例, 即 為 負 載 係 數 我 國 一 般 漁 船 負 載 係 數 ( 引 擎 全 負 荷 百 分 比 ) 可 由 引 擎 轉 速 和 引 擎 額 定 最 高 轉 速 的 比 值 而 得, 這 是 因 為 近 海 漁 船 引 擎 由 曲 軸 輸 出 至 螺 旋 槳 軸 為 單 一 齒 數 比, 若 將 風 浪 的 影 響 視 為 平 均 定 值 則 可 將 扭 力 視 為 定 值, 因 此 可 簡 單 的 由 轉 速 比 代 表 引 擎 輸 出 之 負 載 係 數 但 因 為 港 區 船 舶 種 類 很 多, 亦 不 易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代 入 計 算, 因 此 利 用 文 獻 提 供 的 負 載 係 數 作 為 預 設 值, 詳 見 表 6-16 計 畫 調 查 資 料 科 技 文 獻 資 料 動 力,kW 負 載 活 動,hrs 能 量,kW h 排 放 係 數 油 料 校 正 係 數 排 放 量 圖 6.2 利 用 活 動 強 度 推 估 港 勤 船 排 放 量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23] 6-23

154 表 6-14 港 區 船 舶 活 動 強 度 排 放 係 數 表 單 位 :g/kw h 引 擎 功 率 (kw) 年 份 PM NOx SO2 CO VOC CO2 N2O CH4 0 期 引 擎 0~8 < ~19 < ~37 < ~76 < ~131 < ~226 < ~451 < ~561 < ~1000 < >1000 < 類 別 2 引 擎 < 期 引 擎 0~8 2000~ ~ ~ ~ ~ ~ ~ ~ ~ ~ ~ ~ ~ ~ ~ ~ ~ > ~ 類 別 2 引 擎 2000~

155 表 6-15 港 區 船 舶 活 動 強 度 排 放 係 數 表 ( 續 ) 單 位 :g//kw h 功 率 範 圍 (kw) 年 份 PM NOx SO2 CO VOC CO2 N2O CH4 2 期 引 擎 0~8 2005~ ~ ~ ~ ~ ~ ~ ~ ~ ~ ~ ~ ~ ~ ~ ~ ~ > ~ 類 別 2 引 擎 2007~ 期 引 擎 0~8 > ~19 > ~37 >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2014) 類 別 1: 單 一 汽 缸 排 氣 量 1-5L 類 別 2: 單 一 汽 缸 排 氣 量 5-30L 類 別 3: 單 一 汽 缸 排 氣 量 大 於 30L 0 期 (Tier0):1999 或 更 早 引 擎 1 期 (Tier1):2000 及 以 後 的 引 擎 SO 2 以 含 硫 量 0.5% 計 算 表 6-16 港 區 船 舶 負 載 係 數 港 區 船 舶 類 型 英 文 船 種 主 引 擎 輔 助 引 擎 港 內 拖 船 Harbor Tug 海 洋 拖 船 Ocean Tug 漁 船 Commercial Fishing 渡 輪 Ferry 遊 艇 Excursion 政 府 船 Government 引 水 船 Pilot Boat 駁 船 Tank Barge na 0.43 工 作 船 Workboat 資 料 來 源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12) 6-25

156 表 6-14 中 SO 2 的 排 放 係 數 是 以 柴 油 含 硫 量 為 0.5 % 時 所 推 估 目 前 中 油 供 應 的 船 用 油 中, 含 硫 量 最 低 為 甲 種 漁 船 油 及 海 運 輕 柴 油 ( 詳 如 表 6-17), 含 硫 量 皆 在 1.0 wt.% 以 下 實 際 中 油 供 應 的 含 硫 量 會 更 低, 表 中 採 用 環 保 署 的 建 議 值 0.5 wt.% 作 推 估 若 有 實 際 的 硫 含 量 值, 則 可 以 依 據 表 6-11 進 行 修 訂 若 船 舶 使 用 高 級 柴 油 或 超 級 柴 油, 則 另 以 表 6-18 中 的 超 低 硫 柴 油 做 修 訂 表 6-17 中 油 供 應 之 船 用 油 含 硫 量 產 品 編 號 產 品 名 稱 含 硫 量 113-F51001 高 級 柴 油 10 ppm 以 下 113-F51101 超 級 柴 油 10 ppm 以 下 113-F52002 甲 種 漁 船 油 1.0 wt.% 以 下 113-F52005 乙 種 漁 船 油 3.5 wt.% 以 下 113-F52003 丙 種 漁 船 油 3.5 wt.% 以 下 113-F51007 海 運 輕 柴 油 1.0 wt.% 以 下 113-F51008 海 運 重 柴 油 1.5 wt.% 以 下 113-F 船 用 燃 油 MF wt.% 以 下 113-F 船 用 燃 油 MF wt.% 以 下 113-F 船 用 燃 油 MF wt.% 以 下 113-F 船 用 燃 油 MF wt.% 以 下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石 油 產 品 規 範 7.8 版 (2013) 表 6-18 港 區 船 舶 油 料 校 正 係 數 油 料 PM NOx SO2 CO VOC CO2 N2O CH4 船 用 柴 油 (0.5%S) 超 低 硫 柴 油 (15ppm S) 資 料 來 源 :Puget Sound Maritime Air Forum (2012) 機 具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裝 卸 機 具 部 分, 主 要 是 柴 油 機 具 調 查 範 圍 是 在 各 港 陸 域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廠 商 單 位 之 機 具 設 備 柴 油 機 具 的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亦 可 採 用 耗 油 量 及 活 動 強 度 二 種 係 數 法 推 估 與 港 區 船 舶 相 同, 環 保 署 使 用 6-26

157 的 係 數 為 活 動 強 度 係 數, 本 研 究 為 提 高 溫 室 氣 體 推 估 之 準 確 性, 將 該 係 數 轉 換 為 耗 油 量 係 數 以 下 進 行 說 明 1. 從 能 源 消 耗 量 推 估 直 接 調 查 各 裝 卸 機 具 一 整 年 的 用 電 量 或 用 油 量, 其 中 用 油 量 需 區 分 不 同 油 種, 直 接 代 入 排 放 係 數 公 式 用 油 機 具 主 要 的 調 查 項 目 為 用 油 種 類 及 用 油 量, 排 放 量 基 本 公 式 如 下 : E = FL EF FCF... (6-5) 其 中 各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E: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FL: 耗 油 量, 以 公 升 (L) 為 單 位 EF: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為 kg/l FCF: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需 將 生 質 燃 油 的 比 例 扣 除 2. 從 活 動 強 度 推 估 若 無 法 直 接 取 得 耗 油 或 耗 電 量 資 料, 則 需 從 設 備 的 操 作 時 數 引 擎 動 力 及 負 載 係 數 來 推 估 推 估 的 基 本 公 式 如 下 : E = Pop HP Act LF EF FCF CF... (6-7) 其 中 各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E: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Pop: 設 備 數 量 HP: 指 引 擎 動 力, 以 hp 為 單 位 Act: 活 動 量, 以 工 作 時 數 表 示, 單 位 為 小 時 LF: 指 負 載 係 數, 無 單 位 EF: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為 g/hp h FCF: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因 應 不 同 燃 料 做 修 正 6-27

158 CF: 控 制 係 數, 反 應 設 備 已 加 裝 減 量 設 備 之 減 量 係 數 一 般 引 擎 在 操 作 時, 不 會 使 用 到 最 大 的 馬 力 輸 出, 在 統 計 上 會 有 一 個 平 常 操 作 時 的 馬 力 比 例, 即 為 負 載 係 數 負 載 係 數 應 採 用 本 地 係 數, 如 無 本 地 係 數 便 只 能 參 考 文 獻 值 本 計 畫 採 用 美 國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 CARB) 建 議 的 數 據, 詳 見 表 6-19 裝 卸 設 備 的 引 擎 排 放 係 數 (EF) 是 由 引 擎 零 小 時 排 放 率 (ZH, 指 全 新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 加 上 一 個 劣 化 率 (DR) 而 得, 代 表 了 引 擎 的 磨 耗 及 控 制 設 備 效 率 降 低 等 原 因 而 增 加 的 排 放 率 此 劣 化 率 可 由 引 擎 使 用 壽 命 及 達 到 引 擎 使 用 壽 命 終 點 時 的 排 放 率 檢 測 資 料 與 零 小 時 排 放 率 檢 測 資 料 的 比 值 來 求 得 公 式 如 式 6-8 所 示 : EF = ZH + (DR Cumulative Hours)..... (6-8) 其 中 : ZH = 全 新 引 擎 時 的 排 放 率 DR = 劣 化 率 ( 排 放 變 化 率, 為 設 備 機 齡 的 函 數 ) Cumulative hours = 年 操 作 時 數 設 備 機 齡 表 6-19 港 區 裝 卸 機 具 負 載 係 數 港 區 裝 卸 機 具 負 載 係 數 (LF) 門 式 起 重 機 0.20 起 重 機 0.43 挖 土 機 0.55 堆 高 機 0.30 貨 櫃 裝 載 機 0.59 高 空 作 業 車 其 它 使 用 路 外 引 擎 之 貨 車 0.51 其 它 使 用 道 路 引 擎 之 貨 車 0.51 掃 街 車 0.68 鏟 裝 機 小 山 貓 0.55 使 用 路 外 引 擎 之 拖 車 0.39 使 用 道 路 引 擎 之 拖 車 0.39 資 料 來 源 :CARB Off Road Model

159 12,000 小 時 設 定 為 累 積 操 作 時 數 的 上 限 值 由 於 機 具 老 舊 之 後, 一 般 會 進 行 引 擎 大 修, 因 此 引 擎 不 可 能 無 限 制 地 持 續 劣 化, 故 當 年 操 作 時 數 超 過 12,000 小 時 之 機 具, 一 律 設 定 為 12,000 小 時 取 得 上 述 基 本 資 料 後, 採 用 CARB 發 展 的 Off Road 2007 模 式 來 推 估 各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但 該 模 式 並 未 包 含 SO 2 N 2 O 及 CH 4 因 此 比 照 超 級 柴 油 燃 燒 後 產 生 的 SO 2 N 2 O CH 4 比 例 計 算 排 放 量 ( 參 考 表 6-21) 車 輛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估 算 車 輛 排 放 量 時, 可 以 考 量 二 種 型 態 : 一 種 是 定 車 速 行 駛 時, 一 是 車 輛 靜 止 但 引 擎 仍 在 怠 速 運 轉 計 算 時 同 樣 可 以 用 單 位 燃 料 係 數 法, 以 及 活 動 強 度 係 數 法 重 型 卡 車 因 為 為 臨 時 性 的 外 來 車 輛, 無 法 調 查 其 用 油 量, 因 此 用 活 動 強 度 法 推 估 方 法 如 下 : 1. 單 位 燃 料 係 數 法 本 方 法 適 用 於 調 查 港 區 內 廠 商 自 有 車 輛 因 為 自 有 車 輛, 有 全 年 度 的 用 油 量 紀 錄, 可 以 油 耗 直 接 推 估 排 放 量 的 公 式 如 下 : E = FL EF FCF... (6-5) 其 中 各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E: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FL: 耗 油 量, 以 公 升 為 單 位 EF: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為 公 斤 / 公 升 FCF: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需 將 生 質 燃 油 的 比 例 扣 除 耗 油 量 資 料 透 過 現 場 調 查, 排 放 係 數 則 參 考 及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則 參 考 文 獻 建 議 值 如 無 法 取 得 耗 油 量 資 料, 則 可 利 用 行 駛 里 程 數 據 和 燃 油 效 率 推 估 國 內 各 車 種 的 燃 油 效 率, 如 表 6-20 所 示, 將 行 駛 里 程 除 以 燃 油 效 率 後, 得 到 耗 油 量 一 般 若 無 相 關 的 車 速 資 料, 則 高 速 公 路 行 駛 時 速 一 般 假 設 為 70 公 里, 平 面 道 路 則 假 設 為 40 公 里 但 若 能 取 得 各 港 區 內 的 實 測 資 料, 則 應 以 實 測 資 料 為 主 6-29

160 表 6-20 國 內 各 車 種 不 同 車 速 燃 油 效 率 ( 以 2005 年 為 參 考 基 準 ) 平 均 燃 油 效 率 (km/l) 小 客 車 小 貨 車 車 速 自 用 營 業 汽 油 柴 油 大 貨 車 公 車 / 客 運 車 大 客 車 ( 非 公 車 ) 特 種 車 機 車 不 同 車 速 變 化 推 估 公 式 : (1) 汽 油 小 客 車 燃 油 效 率 (km/l)=1/(( v V )/100)(V: 車 速,km/hr) (2) 汽 油 小 貨 車 燃 油 效 率 (km/l)=1/(( v V )/100)(V: 車 速,km/hr) (3) 柴 油 小 貨 車 燃 油 效 率 (km/l)=1/(( v V )/100)(V: 車 速,km/hr) (4) 大 客 / 貨 車 燃 油 效 率 (km/l)=1/(( v V )/100)(V: 車 速,km/hr) (5) 機 車 燃 油 效 率 (km/l)=3.27v v V 3 (V: 車 速,km/hr) 2. 公 式 參 考 文 獻 : (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利 用 運 輸 預 測 模 式 技 術 減 低 台 北 都 會 由 道 路 車 輛 造 成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之 行 動 計 畫,RWDI, (2)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使 用 中 車 輛 能 源 效 率 評 估 與 提 升 研 究 計 畫, 工 研 院, 民 國 91 年 ~93 年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26] 6-30

161 表 6-21 各 車 種 惰 轉 燃 油 效 率 及 CO2 排 放 係 數 推 估 值 車 種 小 客 車 汽 油 小 貨 車 柴 油 小 貨 車 大 客 車 營 業 - 公 車 大 貨 車 機 車 燃 料 汽 油 汽 油 柴 油 柴 油 柴 油 柴 油 汽 油 燃 油 效 率 (L/km) CO2(g/min) CH4(g/min) N2O(g/min) CO2e(g/min)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2009) [26] a. 以 車 速 5(Km/hr) 行 駛 狀 態 當 作 惰 轉 狀 態 b. 溫 室 氣 體 溫 暖 化 潛 勢 換 算 :CH 4:21;N 2O:310 惰 轉 時 的 引 擎 運 轉 狀 態 與 行 駛 時 不 同, 油 耗 亦 不 相 同 表 6-21 為 各 車 種 惰 轉 燃 油 效 率 及 CO 2 排 放 係 數 推 估 值 該 數 據 係 參 考 國 外 建 議, 以 低 速 5~10 公 里 / 小 時 車 速 下 之 平 均 油 耗 ( 公 升 / 公 里 ) 假 設 推 估 惰 轉 油 耗 由 於 國 內 缺 乏 車 輛 惰 轉 的 實 測 資 料, 因 此 表 中 的 係 數 是 採 用 5 公 里 / 小 時 車 速 平 均 油 耗 計 算 之, 並 配 合 相 對 燃 料 別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推 估 出 惰 轉 之 單 位 時 間 排 放 係 數 其 中,CO 2 e 的 計 算 參 考 環 保 署 建 議, 採 用 1995 年 IPCC 第 二 次 公 佈 值 計 算, 亦 即 CH 4 的 GWP 為 21,N 2 O 為 310, 詳 見 表 3-3 所 列 2. 單 位 活 動 強 度 係 數 法 此 法 不 需 換 算 為 耗 油 量 資 料, 而 是 直 接 從 活 動 強 度 推 估, 一 般 以 行 駛 里 程 作 為 活 動 強 度 但 若 推 估 惰 轉 時 的 排 放 量, 則 以 惰 轉 時 間 為 活 動 強 度 港 區 內 外 來 的 貨 櫃 車 散 裝 貨 車, 因 為 無 法 取 得 油 耗 量, 適 用 本 方 法 推 估 (1) 行 駛 間 車 輛 行 駛 間 車 輛 排 放 的 基 本 推 估 公 式 如 下 : E = Pop BER Act CF... (6-9) 其 中 各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6-31

162 E: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g) Pop: 車 輛 數 量 BER: 單 一 車 輛 單 位 行 駛 里 程 的 排 放 係 數 (g/vkt) Act: 活 動 強 度, 此 處 以 車 輛 的 平 均 行 駛 里 程 (vkt) 表 示 CF: 校 正 係 數, 對 排 放 係 數 及 大 氣 條 件 的 校 正 係 數 若 以 此 法 調 查 港 區 所 屬 車 輛, 則 可 以 將 擁 有 所 有 權 的 車 輛 全 部 代 入 : 車 輛 數 年 平 均 行 駛 里 程 = 總 行 駛 里 程 (vkt) 若 要 推 估 外 來 車 輛,Pop 則 以 進 出 港 區 車 輛 的 車 次 代 入,Act 以 每 次 進 出 港 區 的 行 駛 里 程 代 入 : 車 次 每 次 進 出 港 區 行 駛 里 程 = 總 行 駛 里 程 (vkt) 國 內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係 數 可 直 接 引 用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TEDS 8.1 [27] 提 供 之 係 數, 重 型 柴 油 車 行 駛 間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如 表 6-22 所 示 如 果 車 輛 有 加 裝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則 需 乘 上 校 正 係 數 校 正 係 數 =(1- 改 善 率 ) 若 沒 有 加 裝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則 改 善 效 率 視 為 0, 校 正 係 數 則 為 1 車 速 範 圍 (km/hr) 表 6-22 重 型 柴 油 車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係 數 CO2 N2O CH4 CO2e 單 位 怠 速 4, ,655 g/hr <8 2, ,401 g/km , ,179 g/km , ,788 g/km , ,466 g/km , ,315 g/km , ,234 g/km , ,167 g/km 6-32

163 車 速 範 圍 (km/hr) CO2 N2O CH4 CO2e 單 位 , ,114 g/km , ,074 g/km , ,049 g/km , ,037 g/km , ,039 g/km , ,054 g/km , ,084 g/km 資 料 來 源 :POLA (2010), Port of Los Angeles Inventory of Air Emissions-2009, p158 溫 室 氣 體 潛 勢 換 算 :CH 4:21;N 2O:310 由 本 計 畫 將 英 里 換 算 為 公 里 (2) 怠 速 惰 轉 車 輛 怠 速 惰 轉 車 輛 排 放 的 基 本 推 估 公 式 如 下 : E = Pop BER Act CF... (6-9) 其 中 各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E: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g) Pop: 車 輛 數 量 BER: 單 一 車 輛 單 位 時 間 的 排 放 係 數 (g/hr) Act: 活 動 強 度, 此 處 以 車 輛 的 怠 速 惰 轉 時 間 (hr) 表 示 CF: 校 正 係 數, 對 排 放 係 數 及 大 氣 條 件 的 校 正 係 數 重 型 柴 油 車 怠 速 惰 轉 排 放 係 數 如 表 6-23 所 示 表 6-23 柴 油 車 惰 轉 排 放 係 數 車 種 CO CO2 HC NO 大 貨 車 曳 引 車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臺 灣 港 埠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提 升 之 研 究 單 位 :g/min 6-33

164 6.2.5 電 力 使 用 排 放 量 推 估 方 法 國 外 港 口 建 築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源 主 要 來 自 於 暖 氣 燃 料 以 及 用 電 國 內 地 處 亞 熱 帶, 高 雄 港 甚 至 地 處 熱 帶, 因 此 調 查 的 建 築 碳 排 放 源 僅 含 外 購 電 力 部 分, 屬 於 IPCC 範 疇 2 之 範 圍 這 些 電 力 也 涵 蓋 了 電 力 機 具 使 用 的 電 量 由 於 空 氣 污 染 物 沒 有 所 謂 的 範 疇, 僅 在 地 生 成 的 污 染 物 會 被 列 入 清 冊, 因 此 在 電 力 排 放 項 目 中, 不 考 慮 非 溫 室 氣 體 的 其 它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清 冊 而 電 力 部 分 因 需 定 期 繳 交 電 費, 除 了 表 燈 用 電 是 繳 交 定 額 費 用 沒 有 顯 示 用 電 度 數, 其 它 用 電 類 型 用 戶 電 費 單 上 皆 有 註 明 用 電 度 數, 可 直 接 利 用 用 電 度 數 乘 上 排 放 係 數 即 可 得 到 排 放 量 基 本 公 式 如 下 : E = FL EF... (6-10) 其 中 各 符 號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E: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FL: 用 電 量, 以 度 (kw-hr) 為 單 位 EF: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為 kg/ kw-hr 排 放 係 數 由 經 濟 部 每 年 公 佈 國 家 電 力 排 放 係 數, 此 係 數 已 將 N 2 O 及 CH 4 合 併 考 量, 其 值 代 表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濃 度, 列 於 表 6-24 中 表 6-24 國 家 電 力 排 放 係 數 單 位 : 公 斤 CO 2 e/ 度 年 度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係 數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係 數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網 站, 6-34

165 6.3 各 港 102 年 度 排 放 量 調 查 以 下 說 明 102 年 排 放 清 冊 建 置 的 程 序 各 港 排 放 量 調 查, 原 則 上 依 據 第 一 年 計 畫 擬 定 之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調 查 作 業 手 冊 進 行 雖 然 主 要 是 針 對 溫 室 氣 體 調 查 設 計 的 表 單, 但 亦 可 適 用 於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量 推 估 之 用 1. 調 查 範 圍 本 年 度 擬 調 查 基 隆 港 台 北 港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花 蓮 港, 各 港 範 圍 說 明 如 下 : (1) 地 理 範 圍 陸 域 限 定 於 各 港 行 政 管 轄 範 圍 海 域 以 20 浬 範 圍 為 原 則, 各 港 可 依 據 需 求 自 行 修 訂, 基 準 年 訂 定 範 圍 後, 即 應 以 該 年 為 準, 不 宜 每 年 異 動 (2) 所 有 權 範 圍 凡 港 務 公 司 有 所 有 權 及 管 轄 權 之 範 圍 皆 應 納 入 以 商 港 法 賦 予 之 權 限 為 依 據, 下 列 對 象 即 使 位 於 港 區 行 政 範 圍 內, 但 屬 商 港 法 排 除 管 轄 者, 不 列 入 本 程 序 調 查 對 象 a. 專 用 區 之 工 廠, 除 碼 頭 以 外 之 範 圍 b. 軍 事 用 區 c. 漁 港 港 區 (3) 排 放 源 範 圍 港 區 溫 室 氣 體 調 查 之 排 放 源 界 定 如 表 6-25 範 疇 1 為 直 接 排 放 源, 包 括 港 務 公 司 所 屬, 直 接 使 用 燃 料 之 排 放 源, 或 使 用 時 逸 散 之 排 放 源 範 疇 2 為 間 接 排 放 源, 主 要 為 外 購 電 力 範 疇 3 為 其 它 間 接 排 放 源 所 有 港 區 承 租 商, 行 駛 港 區 之 外 來 船 舶 皆 屬 之 6-35

166 主 要 排 放 源 範 疇 1 及 範 疇 2 為 必 須 調 查 範 圍, 範 疇 3 得 列 入 調 查 範 圍 表 6-25 排 放 源 調 查 範 疇 範 疇 1 直 接 排 放 源 範 疇 2 間 接 排 放 源 範 疇 3 其 它 間 接 排 放 源 裝 卸 機 具 重 型 柴 油 車 遠 洋 船 舶 港 區 船 舶 外 購 電 力 自 有 車 輛 2. 調 查 流 程 本 程 序 之 調 查 流 程 如 圖 6.3 所 示 圖 6.3 調 查 流 程 圖 6-36

167 3. 調 查 準 備 調 查 作 業 執 行 前, 盡 可 能 先 與 港 務 公 司 確 認 取 得 以 下 資 料, 以 利 制 定 調 查 計 畫 : 取 得 機 具 車 輛 港 勤 船 發 電 機 等 財 產 清 冊, 以 確 認 排 放 源 沒 有 遺 漏 取 得 範 疇 3 之 調 查 名 單, 含 港 區 承 租 單 位 及 民 營 港 勤 業 者 名 單, 包 括 代 收 代 付 承 租 戶 之 名 單 及 電 號, 並 作 編 號 調 查 計 畫 應 確 認 以 下 各 項 計 畫 內 容 : (1) 調 查 年 度 (2) 調 查 範 圍 (3) 確 認 調 查 名 單 (4) 調 查 作 業 期 程 (5) 各 項 調 查 表 單 內 容 4. 資 料 蒐 集 資 料 蒐 集 調 查 之 來 源 包 括 港 務 公 司 民 營 公 司 以 及 統 計 資 料 資 料 提 供 單 位 整 理 如 表 6-26 所 示 表 單 格 式 內 容, 在 與 環 保 署 開 會 後 達 成 統 一 的 共 識, 在 完 成 後 以 新 表 格 作 為 公 文 附 件 寄 發 調 查 由 於 需 兼 顧 環 保 署 的 需 求, 因 此 設 計 的 表 單 並 非 全 部 都 使 用 得 到 寄 發 時, 公 文 附 件 以 EXCEL 電 子 檔 格 式, 內 含 表 6-26 所 列 之 所 有 表 單, 並 放 置 於 港 灣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頁 上 的 公 文 下 載 區, 提 供 各 單 位 下 載 較 以 往 以 電 子 郵 件 個 別 寄 送 方 式, 本 年 度 的 調 查 效 率 提 高, 因 此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較 往 年 為 多 各 單 位 依 據 提 供 之 表 單 提 報 內 容 若 回 報 該 管 現 有 電 子 檔 案, 則 由 本 計 畫 人 員 自 行 轉 成 統 一 格 式 若 提 供 原 始 書 面 資 料 傳 真 或 複 印 檔 案, 亦 應 由 計 畫 人 員 自 行 建 檔 重 型 柴 油 車 ( 卡 車 ) 無 制 式 表 格 由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數 據 後, 計 算 所 需 參 數 6-37

168 表 6-26 調 查 項 目 提 供 單 位 一 覽 表 類 別 項 目 調 查 項 目 提 供 單 位 表 單 場 站 用 電 港 務 公 司 承 租 商 電 號 年 度 用 電 量 電 號 年 度 用 電 量 各 秘 書 室 機 務 科 各 廠 商 台 電 網 站 表 3 裝 卸 機 具 裝 卸 機 具 機 型 資 料 年 用 油 量 / 用 電 量 平 均 作 業 時 間 港 務 公 司 機 具 所 碼 頭 承 租 商 裝 卸 業 者 表 2 公 家 自 有 車 輛 承 租 商 自 有 車 車 種 數 量 年 度 用 油 量 里 程 紀 錄 秘 書 室 機 具 所 工 務 組 環 保 組 各 承 租 商 表 4 車 輛 重 型 柴 油 車 港 區 平 均 行 駛 距 離 車 速 怠 速 惰 轉 時 間 貨 櫃 車 進 出 數 量 散 裝 貨 運 車 進 出 數 量 GPS 服 務 公 司 文 獻 資 料 港 務 公 司 資 訊 室 統 計 科 - - 火 車 車 次 港 區 行 駛 里 程 載 運 量 台 鐵 花 蓮 中 鋼 表 5 港 區 船 舶 船 舶 船 籍 引 擎 資 料 燃 油 種 類 平 均 作 業 時 間 / 距 離 油 耗 港 勤 科 工 務 組 民 間 業 者 中 油 表 1 註 : 表 單 內 容, 詳 見 附 錄 5 5. 資 料 彙 整 應 依 照 調 查 計 畫 之 預 定 期 程, 催 收 各 單 位 繳 交 表 單 或 資 料 今 年 度 因 為 與 環 保 署 達 成 協 議, 回 收 之 資 料 會 與 其 共 享, 未 繳 回 資 料 者 環 保 署 亦 會 持 續 追 蹤 目 前 回 覆 資 料 的 共 有 91 個 單 位, 其 中 提 供 船 舶 資 料 者 有 30 家, 裝 卸 設 備 53 家, 用 電 量 41 家, 自 有 車 輛 47 家 依 照 各 表 單 分 類 整 理 若 有 以 下 問 題, 應 排 除 後 再 進 行 後 續 資 料 彙 整 (1) 資 料 : 未 提 供 電 子 資 料 者, 自 行 打 字 建 檔 (2) 檔 案 名 稱 不 一 : 依 據 廠 商 編 號 修 改 名 稱, 避 免 各 廠 商 自 行 訂 定 之 6-38

169 檔 名 造 成 混 淆 (3) 資 料 重 複 : 刪 除 (4) 資 料 缺 漏 : 請 填 表 人 補 資 料 (5) 資 料 不 合 理 : 與 填 表 人 確 認 後 修 訂 (6) 油 品 種 類 不 清 : 例 如 僅 填 寫 柴 油, 則 無 法 確 認 是 否 含 生 質 柴 油 與 填 表 人 確 認 後 修 訂 (7) 填 寫 錯 誤 : 與 填 表 人 確 認 後 修 正 (8) 單 位 不 一 : 由 整 理 人 員 換 算 後 修 訂 (9) 機 具 名 稱 不 一 : 同 類 型 機 具, 不 同 公 司 提 報 名 稱 可 能 不 同, 可 以 機 具 代 號 判 斷, 需 統 一 名 稱 以 利 排 放 量 推 估 後 進 行 分 析 (10) 港 務 公 司 所 屬 單 位 提 供 之 原 始 資 料, 應 整 理 成 冊 備 查 (11) 部 分 資 料 有 缺 漏, 而 原 填 表 人 亦 無 法 提 供 資 料 時, 則 依 據 往 年 資 料 之 平 均 值 填 入 代 替 而 部 分 缺 繳 廠 商 之 資 料, 若 歷 年 資 料 完 備 者, 亦 以 歷 年 平 均 資 料 代 入, 以 利 進 行 歷 年 比 較 6. 資 料 彙 整 各 單 位 之 表 單 整 理 後, 相 同 表 單 彙 整 成 一 張 總 表 各 類 總 表 以 Excel 資 料 表 建 檔, 除 了 原 表 中 所 列 之 項 目 外, 另 增 加 填 報 單 位 填 報 人 等 資 料 填 報 單 位 可 供 後 續 統 計 分 析, 填 報 人 資 料 可 在 品 保 品 管 發 現 問 題 時, 提 供 即 時 與 填 報 人 聯 繫 用 彙 整 後 之 資 料 應 與 原 始 資 料 核 對, 以 避 免 彙 整 過 程 中 漏 列 覆 蓋 原 有 資 料 欄 位 錯 植 等 7. 排 放 量 計 算 相 關 使 用 公 式 及 參 數 對 照 表 如 表 6-27 所 示 6-39

170 表 6-27 各 排 放 源 使 用 公 式 及 參 數 對 照 表 排 放 源 / 表 單 排 放 量 公 式 適 用 範 圍 主 要 所 需 參 數 裝 卸 機 具 ( 表 2) 重 型 柴 油 車 柴 油 火 車 頭 ( 表 5) 遠 洋 船 舶 港 區 船 舶 ( 表 1) 外 購 電 力 ( 表 3) 自 有 車 輛 ( 表 4) 8. 品 保 品 管 E = FL EF 電 力 機 具 用 電 度 數 年 度 E = FL EF FCF E = Pop HP Act LF EF FCF CF E = Pop BER Act CF E = Pop BER Act CF E = FL EF FCF E = Pop HP Act LF EF FCF CF E = Energy EF FCF Energy = MCR LF Act LF = (AS/MS) 3 E = FL EF FCF E = HP Act LF EF FCF E = FL EF E = FL EF FCF E = FL EF FCF 本 程 序 建 立 2 個 品 保 品 管 查 核 點 用 油 量 油 品 種 類 內 燃 機 機 具 校 正 係 數 機 具 數 量 馬 力 工 作 時 數 累 積 工 作 時 內 燃 機 機 具 數 負 載 係 數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控 制 係 數 車 輛 數 車 種 車 速 行 駛 間 行 駛 里 程 數 校 正 係 數 ( 如 減 排 設 施 效 率 ) 車 輛 數 車 種 怠 速 怠 速 惰 轉 惰 轉 時 間 用 油 量 油 品 種 類 柴 油 火 車 頭 校 正 係 數 用 油 量 油 品 種 類 柴 油 火 車 頭 校 正 係 數 最 大 引 擎 動 力 各 航 主 引 擎 輔 助 引 程 船 速 / 航 行 時 間 負 擎 輔 助 鍋 爐 載 調 整 因 子 燃 油 種 類 用 油 量 油 品 種 類 內 燃 機 機 具 校 正 係 數 引 擎 馬 力 工 作 時 內 燃 機 機 具 數 負 載 係 數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用 電 度 數 年 度 可 取 得 用 油 量 用 油 量 油 品 種 類 無 法 取 得 用 油 量 車 種 里 程 數 車 速 燃 油 效 率 第 一 個 查 核 點 為 資 料 彙 整 後, 數 據 品 質 檢 查 由 第 2 人 針 對 打 字 錯 誤 重 複 輸 入 可 疑 數 值 等 進 行 確 認 6-40

171 第 二 個 查 核 點 為 排 放 量 計 算 由 第 2 人 確 認 計 算 準 確 性, 包 括 檢 查 檢 查 排 放 係 數 及 校 正 係 數 之 適 用 性, 公 式 引 用 及 計 算 是 否 有 誤, 是 否 有 打 字 及 資 料 輸 入 錯 誤, 檢 查 Excel 工 具 自 動 計 算 過 程 及 結 果 是 否 有 誤 6.4 各 港 102 年 排 放 清 冊 根 據 新 修 訂 之 各 項 係 數 公 布 使 用 之 日 期, 修 改 在 該 日 期 之 後 的 歷 年 排 放 清 冊 前 期 計 畫 已 先 完 成 基 隆 港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花 蓮 港 98 ~101 年 以 及 台 北 港 100~101 年 排 放 量 推 估 今 年 度 已 完 成 船 舶 機 具 車 輛 等 推 估 方 法 及 排 放 係 數 之 修 訂, 並 針 對 遠 洋 船 舶 用 電 量 及 自 有 車 輛 全 部 重 新 計 算 排 放 量, 其 它 仍 採 用 原 有 排 放 量 推 估 資 料 表 6-28 為 五 港 排 放 總 量 比 較 各 港 民 國 102 年 度 CO 2 e 推 估 結 果 : 高 雄 港 1,001,862 公 噸 最 高, 臺 中 港 395,154 公 噸 居 次, 基 隆 港 146,732 公 噸 排 第 3, 臺 北 港 102,139 公 噸 排 第 4, 花 蓮 港 為 37,212 公 噸 規 模 最 低 表 6-29 進 一 步 列 出 各 港 的 排 放 源, 並 將 各 排 放 源 的 排 放 量 組 成 繪 成 百 分 比 圖 ( 圖 6.4 ) 從 圖 6.4 可 以 發 現, 各 港 主 要 的 CO 2 e 來 源 都 是 遠 洋 船 舶, 一 般 佔 比 都 高 達 80%, 以 基 隆 港 最 高, 達 85.9%, 花 蓮 港 最 低, 但 佔 比 也 高 達 71.6% 在 佔 比 這 麼 高 的 情 況 下, 在 探 討 港 區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時, 若 不 將 遠 洋 船 舶 納 入 考 量, 將 很 難 有 具 體 成 效 表 6-28 五 大 港 總 排 放 量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單 位 : 公 噸 / 年 港 口 NOx HC CO SO2 PM10 CO2e 基 隆 港 1, , ,732 臺 北 港 1, , ,139 臺 中 港 2, , ,154 高 雄 港 8, ,012 14,022 1,196 1,001,862 花 蓮 港 ,212 總 計 14, ,716 23,304 2,004 1,683,

172 表 6-29 五 大 港 主 要 污 染 源 總 排 放 量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單 位 : 公 噸 / 年 港 口 排 放 源 NOx HC CO SO 2 PM 10 CO 2e 外 購 電 力 13,704 基 隆 港 臺 北 港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花 蓮 港 自 有 車 輛 163 港 區 船 舶 ,562 遠 洋 船 舶 1, , ,249 機 具 重 型 卡 車 ,154 總 計 1, , ,732 外 購 電 力 13,616 自 有 車 輛 81 港 區 船 舶 ,217 遠 洋 船 舶 , ,425 機 具 ,019 重 型 卡 車 ,782 總 計 1, , ,139 外 購 電 力 45,116 自 有 車 輛 322 港 區 船 舶 ,550 遠 洋 船 舶 2, , ,403 機 具 ,603 重 型 卡 車 ,161 總 計 2, , ,154 外 購 電 力 89,027 自 有 車 輛 2,632 港 區 船 舶 ,958 遠 洋 船 舶 7, , , ,360 機 具 ,483 重 型 卡 車 ,402 總 計 8, , , , ,001,862 外 購 電 力 2,772 自 有 車 輛 71 港 區 船 舶 ,000 遠 洋 船 舶 ,354 機 具 重 型 卡 車 ,022 總 計 ,

173 圖 6.4 五 大 港 CO2e 排 放 源 組 成 ( 民 國 102 年 ) 6-43

174 若 進 一 步 看 各 港 的 CO 2 e 排 放 範 疇 比 較 ( 表 6-30), 各 港 的 範 疇 三 皆 遠 大 於 範 疇 一 與 範 疇 二 範 疇 一 主 要 包 括 港 務 公 司 使 用 的 油 料, 來 源 包 括 港 勤 船 機 具 及 車 輛 ; 範 疇 二 為 港 務 公 司 的 外 購 電 力 ; 其 餘 本 計 畫 蒐 集 推 估 的 CO 2 e 則 都 歸 為 範 疇 三, 包 括 所 有 遠 洋 船 舶 的 排 放, 因 此 範 疇 三 的 佔 比 非 常 高 ( 圖 6.5) 若 另 外 將 範 疇 一 與 範 疇 二 抽 出 比 較 ( 圖 6.6), 則 各 港 範 疇 一 與 範 疇 二 的 高 低 不 同 花 蓮 港 高 雄 港 有 自 己 經 營 的 港 勤 拖 船, 而 拖 船 是 主 要 的 油 料 消 耗 來 源 基 隆 港 則 是 有 自 營 的 機 具 ( 橋 式 起 重 機 ), 耗 電 量 較 高, 因 此 範 疇 二 較 高 臺 北 港 則 幾 乎 都 是 委 外 經 營, 本 身 亦 無 車 輛, 因 此 範 疇 一 掛 零 由 於 遠 洋 船 舶 的 排 放 量 最 高, 因 此 將 遠 洋 船 舶 的 排 放 量 單 獨 拉 出 來 看, 推 估 結 果 如 表 6-31 及 表 6-32 所 示 其 主 要 的 CO 2 e 及 污 染 物 NOx 及 SO 2 分 別 畫 出 各 港 的 百 分 比 圖 ( 圖 6.7~ 圖 6.9), 以 比 較 各 港 遠 洋 船 舶 在 不 同 階 段 ( 港 外 調 度 停 泊 ) 各 排 放 源 ( 主 引 擎 輔 助 引 擎 鍋 爐 ) 的 排 放 量 組 成 以 CO 2 e 來 看 ( 圖 6.7), 所 有 港 口 都 以 港 內 停 泊 時 鍋 爐 的 排 放 量 最 高, 港 內 停 泊 時 輔 助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次 之, 第 三 大 部 分 則 是 港 外 20 海 浬 內 船 舶 行 進 時 的 主 引 擎 排 放 量 鍋 爐 並 非 內 燃 機, 主 要 以 提 供 熱 源 為 主, 其 性 質 與 柴 油 引 擎 內 燃 機 不 同 以 NOx 來 看 ( 圖 6.7), 除 了 臺 北 港 以 港 外 主 引 擎 的 排 放 量 佔 比 最 高 外, 其 餘 各 港 都 是 以 停 泊 時 的 輔 助 引 擎 排 放 量 最 高, 其 次 是 港 外 主 引 擎 排 放, 再 其 次 才 是 停 泊 時 的 鍋 爐 而 輔 助 引 擎 的 佔 比, 一 般 都 在 30%~40% 以 上, 佔 比 最 高 的 是 花 蓮 港 的 49.4 % SO 2 排 放 量 ( 圖 6.9) 普 遍 以 停 泊 時 的 鍋 爐 為 主, 而 且 各 港 各 港 幾 乎 皆 佔 了 50 % 以 上, 比 例 很 高 然 而 由 於 船 籍 資 料 中, 幾 無 鍋 爐 的 功 率 資 料, 因 此 鍋 爐 的 功 時 ( 功 率 小 時 ) 全 部 都 是 依 據 預 設 值 計 算, 而 不 像 主 引 擎 幾 乎 都 可 查 到 相 關 資 料 在 計 算 出 的 鍋 爐 佔 比 這 麼 高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應 進 一 步 針 對 鍋 爐 蒐 集 更 精 確 的 資 料, 提 高 可 信 度 今 年 度 已 先 針 對 文 獻 中 進 港 時 會 切 換 為 低 硫 油 的 船 進 行 修 正, 但 因 為 數 6-44

175 量 只 有 24 艘, 影 響 極 微 此 外, 目 前 鍋 爐 的 功 率 負 載 係 數 等, 全 部 都 是 依 據 國 外 的 文 獻 值, 其 準 確 性 也 可 能 遭 到 質 疑 表 6-33 為 重 型 卡 車 排 放 量 因 為 重 型 卡 車 僅 含 蓋 在 港 區 的 行 駛 里 程, 因 此 排 放 量 極 低, 表 中 數 字 之 單 位 為 kg 花 蓮 港 自 有 車 輛 涵 蓋 部 分 重 型 卡 車, 因 此 自 有 車 輛 的 排 放 量 接 近 重 型 卡 車 推 估 結 果, 散 貨 車 的 排 放 量 一 般 都 高 於 貨 櫃 車, 排 放 量 最 高 的 高 雄 市, 主 因 是 車 輛 數 高 排 放 量 第 二 的 臺 中 港, 除 了 車 輛 數 高 以 外, 臺 中 港 區 的 的 行 駛 里 程 數 也 遠 高 於 基 隆 港 跟 臺 北 港 表 6-34 為 外 購 電 量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港 務 公 司 外 購 電 力 部 分 的 量 屬 於 範 疇 二, 而 外 單 位 ( 所 有 港 務 公 司 以 外 之 單 位 ) 的 用 電 量 不 直 接 屬 於 港 務 公 司, 因 此 都 歸 於 範 疇 三 外 單 位 主 要 用 電 都 是 港 埠 的 電 力 裝 卸 機 具, 以 橋 式 起 重 機 為 最 大 宗 基 隆 港 由 於 尚 有 自 營 的 碼 頭, 使 用 的 電 力 橋 式 起 重 機 用 電 屬 於 基 隆 港 務 分 公 司 直 接 使 用, 因 此 其 範 疇 二 的 比 重 比 範 疇 一 高 表 6-30 五 大 港 CO2e 排 放 範 疇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港 口 範 疇 一 範 疇 二 範 疇 三 總 計 基 隆 港 3,845 5, , ,732 臺 北 港 - 1, , ,139 臺 中 港 3,098 2, , ,154 高 雄 港 12,231 5, ,496 1,001,862 花 蓮 港 ,891 37,212 總 計 19,986 16,046 1,647,067 1,683,099 表 6-35 為 港 勤 船 的 排 放 量, 包 含 民 營 的 客 船 及 渡 輪 港 勤 船 部 分, SO 2 的 比 例 相 對 偏 低, 主 要 是 港 勤 船 都 使 用 柴 油, 不 像 遠 洋 船 舶 以 使 用 高 硫 含 量 的 重 油 為 主 此 外, 今 年 度 的 調 查, 很 多 船 舶 填 報 的 資 料 中 使 用 的 是 超 級 柴 油, 屬 於 超 低 硫 含 量 之 用 油 6-45

176 表 6-36 為 裝 卸 機 具 排 放 量 目 前 各 港 大 部 分 將 業 務 承 租 給 民 間 業 者, 因 此 機 具 的 所 屬 單 位 多 為 民 間 公 司 以 高 雄 港 為 例, 雖 然 尚 有 少 數 機 具, 但 多 屬 訓 練 性 質 用 102 年 各 港 溫 室 氣 體 範 疇 比 較 範 疇 一 範 疇 二 範 疇 三 單 位 : 公 噸 CO 2 e 984, , ,130 3, ,426 3,098 12,231 35, ,757 1,713 2,932 5, 基 隆 港 2 臺 北 港 3 臺 中 港 4 高 雄 港 5 花 蓮 港 圖 6.5 五 大 港 CO2e 排 放 範 疇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102 年 各 港 溫 室 氣 體 範 疇 比 較 範 疇 一 範 疇 二 12,231 單 位 : 公 噸 CO 2 e 5,757 3,845 3,098 2,932 1,713 5, 基 隆 港 2 臺 北 港 3 臺 中 港 4 高 雄 港 5 花 蓮 港 圖 6.6 五 大 港 CO2e 排 放 範 疇 一 與 範 疇 二 比 較 ( 民 國 102 年 ) 6-46

177 表 6-31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單 位 : 公 噸 / 年 港 口 狀 態 引 擎 NOx VOC CO SO2 DPM CO2e 基 隆 港 臺 北 港 臺 中 港 停 泊 港 外 調 度 停 泊 港 外 調 度 停 泊 港 外 調 度 輔 助 引 擎 ,930 鍋 爐 , ,521 主 引 擎 ,151 輔 助 引 擎 ,909 主 引 擎 ,030 輔 助 引 擎 ,254 鍋 爐 ,453 輔 助 引 擎 ,446 鍋 爐 ,260 主 引 擎 ,893 輔 助 引 擎 ,062 主 引 擎 輔 助 引 擎 ,601 鍋 爐 輔 助 引 擎 1, , ,630 鍋 爐 , ,535 主 引 擎 ,111 輔 助 引 擎 ,816 主 引 擎 ,703 輔 助 引 擎 ,613 鍋 爐 ,

178 表 6-32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 續 ) 單 位 : 公 噸 / 年 港 口 狀 態 引 擎 NOx VOC CO SO2 DPM CO2e 高 雄 港 花 蓮 港 停 泊 港 外 調 度 停 泊 港 外 調 度 輔 助 引 擎 3, , ,428 鍋 爐 1, , ,183 主 引 擎 2, , ,315 輔 助 引 擎 ,840 主 引 擎 ,122 輔 助 引 擎 ,601 鍋 爐 ,871 輔 助 引 擎 ,500 鍋 爐 ,152 主 引 擎 ,587 輔 助 引 擎 主 引 擎 輔 助 引 擎 鍋 爐

179 圖 6.7 各 港 民 國 102 年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組 成 (CO2e) 6-49

180 圖 6.8 各 港 民 國 102 年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組 成 (NOx) 6-50

181 圖 6.9 各 港 民 國 102 年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組 成 (SO2) 6-51

182 表 6-33 重 型 卡 車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港 口 基 隆 港 臺 北 港 臺 中 港 車 種 NOx (kg/yr) VOC (kg/yr) CO (kg/yr) Sox (kg/yr) PM (kg/yr) CO2e (t/yr) 散 貨 8,874 1, 貨 櫃 8,280 1, 散 貨 5, 貨 櫃 19,380 2,667 1, ,344 散 貨 35,981 4,154 2, ,286 3,045 貨 櫃 166,823 19,258 12, ,601 14,117 散 貨 117,303 16,283 7, ,713 7,910 高 雄 港 貨 櫃 149,430 21,604 8, ,731 9,492 花 蓮 港 散 貨 15,192 2, ,022 表 6-34 外 購 電 力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單 位 : 公 噸 / 年 地 區 外 單 位 港 務 公 司 總 計 基 隆 港 7,947 5,757 13,704 臺 北 港 11,903 1,713 13,616 臺 中 港 42,183 2,932 45,116 高 雄 港 83,892 5,135 89,027 花 蓮 港 2, ,772 表 6-35 港 勤 船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單 位 : 公 噸 / 年 港 口 NOx VOC CO SO2 DPM CO2e 基 隆 港 ,562 臺 北 港 ,217 臺 中 港 ,550 高 雄 港 ,958 花 蓮 港 ,

183 表 6-36 裝 卸 機 具 排 放 量 ( 民 國 102 年 ) 單 位 : 公 噸 / 年 港 口 NOx THC CO PM CO2e 基 隆 港 臺 北 港 ,019 臺 中 港 ,603 高 雄 港 ,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港 區 排 放 量 推 估 結 果 依 照 A~E 五 個 等 級 評 定 品 質 等 級, 各 等 級 對 應 之 典 型 誤 差 範 圍 參 考 環 保 署 報 告, 如 表 6-37 此 評 定 原 則 屬 經 驗 判 斷, 因 此 實 際 之 不 確 定 性 範 圍 不 一 定 落 在 此 誤 差 範 圍 內, 僅 能 做 為 綜 合 評 估 之 參 考 此 評 估 方 式 應 用 在 港 區 遠 洋 船 舶 港 區 船 舶 裝 卸 機 具 重 型 柴 油 車 輛 之 排 放 量 推 估 結 果 品 質 等 級 評 估 表 6-37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綜 合 分 級 表 等 級 誤 差 範 圍 A 10 ~ 30 % B 20 ~ 60 % C 50 ~ 150 % D 100 ~ 300 % E > 300 % 排 放 係 數 之 分 級 本 計 畫 使 用 之 各 項 排 放 係 數 公 式 及 數 值 來 源, 主 要 參 考 美 國 相 似 計 畫 如 聖 佩 德 羅 灣 海 域 空 氣 污 染 排 放 清 冊, 洛 杉 磯 港 及 長 堤 港 的 港 區 排 放 清 冊 及 我 國 TEDS 7.1 等, 其 他 相 關 參 數 則 盡 可 能 直 接 蒐 集 文 獻 中 各 港 區 之 資 料, 或 蒐 集 實 際 數 據 美 國 與 環 保 署 的 相 關 計 畫, 以 及 我 國 TEDS 的 數 據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制 度 大 致 依 照 AP-42 的 分 級 方 式 做 修 訂, 本 計 畫 則 採 用 環 保 署 修 訂 後 之 方 法 進 行 分 級 評 估 [28] 6-53

184 評 估 時 首 先 評 估 資 料 品 質, 即 所 用 資 料 是 否 能 適 用 於 發 展 排 放 係 數 ; 第 二 則 是 評 估 排 放 係 數 是 否 足 夠 代 表 平 均 年 排 放 特 性 故 先 針 對 資 料 品 質 做 分 級 制 度 如 表 6-38, 再 依 據 資 料 品 質 及 數 據 代 表 性, 將 排 放 係 數 分 為 A 到 E 共 5 級, 如 表 6-38 所 示 表 6-38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說 明 等 級 評 定 A B C D 等 級 評 估 說 明 藉 由 健 全 的 方 法 計 算, 並 有 足 夠 的 資 料 以 資 驗 證 藉 由 一 定 水 準 的 方 法, 但 缺 乏 完 整 的 資 料 來 佐 證 藉 由 未 經 證 實 或 新 開 發 的 方 法, 或 是 缺 乏 足 夠 的 背 景 資 料 使 用 不 被 接 受 的 方 法, 但 此 方 法 計 算 之 值 仍 可 提 供 做 為 數 量 級 資 訊 表 6-39 排 放 係 數 等 級 之 評 定 原 則 等 級 等 級 評 定 說 明 A 最 好 的 排 放 係 數 由 足 夠 多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隨 機 樣 本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且 數 據 品 質 主 要 落 於 A~B 級 B 平 均 以 上 水 準 排 放 係 數 由 合 理 數 量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且 其 數 據 品 質 主 要 落 於 A~B 級 雖 無 顯 著 的 偏 差, 但 並 不 清 楚 是 否 為 該 類 污 染 源 的 隨 機 採 樣, 故 歸 於 B 級 C D E 平 均 水 準 平 均 水 準 以 下 不 好 的 排 放 係 數 由 合 理 數 量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且 其 數 據 品 質 主 要 落 於 A~C 級 雖 無 顯 著 的 偏 差, 但 並 不 清 楚 是 否 為 該 類 污 染 源 的 隨 機 採 樣, 故 歸 於 C 級 排 放 係 數 由 少 量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且 其 數 據 品 質 主 要 落 於 A~C 級 有 理 由 懷 疑 這 些 少 量 取 樣 無 法 代 表 該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的 隨 機 採 樣 結 果, 且 有 跡 象 顯 示 此 群 組 類 別 有 變 異 性 數 據 品 質 主 要 落 於 C~D 級 且 有 理 由 懷 疑 這 些 取 樣 無 法 代 表 該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的 隨 機 採 樣 結 果, 且 有 跡 象 顯 示 此 群 組 類 別 有 變 異 性 6-54

185 6.5.2 活 動 強 度 之 分 級 活 動 強 度 分 級 使 用 環 保 署 使 用 之 分 級 表 ( 如 表 6-40) 該 表 為 環 保 署 參 考 美 國 EIIP 建 議 之 資 料 分 級 系 統 (Data Attribute Rating System, DARS) 中 活 動 強 度 - 資 料 來 源 種 類 分 級 流 程 表, 並 依 據 資 料 實 際 應 用 情 況 進 行 修 正 之 分 級 最 後 再 將 排 放 係 數 與 活 動 強 度 之 個 別 排 放 資 料 等 級 組 成 合 併, 合 併 則 依 照 辦 法 如 表 6-41 分 級 評 定 對 照 表 表 6-40 港 區 各 排 放 源 - 活 動 強 度 資 料 品 質 等 級 之 評 定 原 則 活 動 強 度 分 級 說 明 分 數 等 級 活 動 強 度 能 完 全 地 代 表 港 區 真 實 型 態 10 A 活 動 強 度 相 當 貼 近 港 區 真 實 型 態 9 B 資 料 來 源 為 與 港 區 在 活 動 強 度 特 性 上 有 高 度 關 聯 性 的 其 他 地 區 7 C 資 料 來 源 為 與 港 區 在 活 動 強 度 特 性 上 有 些 微 關 聯 性 的 其 他 地 區 5 D 活 動 強 度 使 用 其 他 替 代 性 類 別 之 資 料 來 源, 作 為 預 設 值 3 E 資 料 來 源 為 較 無 相 關 性 的 其 他 地 區, 須 經 由 專 家 判 斷 1 U 表 6-41 排 放 資 料 等 級 組 成 之 分 級 評 定 對 照 表 最 高 等 級 最 低 等 級 A B C D E U A A B A B C B B C D C C C D E C C D D E U C C D E U U 6-55

186 1. 遠 洋 船 舶 (1) 資 料 完 整 性 推 估 船 舶 柴 油 引 擎 之 排 放 資 料 分 為 船 舶 基 本 資 料 以 及 船 舶 活 動 資 料 兩 部 分 船 舶 須 取 得 之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6-42, 以 2013 年 勞 氏 船 舶 資 料 作 為 推 估 基 礎 但 是 該 資 料 庫 中, 輔 助 引 擎 及 輔 助 鍋 爐 之 動 力 資 料 僅 少 部 分 有, 因 此 以 文 獻 建 議 值 或 同 類 型 船 舶 的 平 均 值 作 為 預 設 值 船 舶 活 動 資 料 如 表 6-43 所 示, 配 合 各 港 提 供 之 船 舶 數 量 及 停 泊 時 間 資 料 估 算 船 舶 之 活 動 強 度 另 外 利 用 船 舶 自 動 辨 識 系 統 (AIS) 之 船 舶 航 行 速 度 與 最 大 航 速 計 算 船 舶 引 擎 負 載 係 數, 再 利 用 航 行 距 離 與 速 度 計 算 出 航 行 時 間 (2) 排 放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本 計 畫 之 船 舶 活 動 強 度 資 訊 來 自 各 港 之 船 舶 進 出 資 料, 船 舶 之 航 行 速 度 及 船 舶 航 行 時 間 資 料 由 AIS 系 統 資 料 提 供, 因 此 在 活 動 強 度 中 港 外 活 動 強 度 部 分 由 速 度 及 距 離 計 算 而 得 本 計 畫 無 實 際 監 測 數 值, 均 由 參 數 計 算 而 得 表 6-42 船 舶 所 需 之 基 本 資 料 船 舶 類 型 動 力 來 源 所 需 資 料 遠 洋 船 舶 港 區 船 舶 主 引 擎 輔 助 引 擎 鍋 爐 主 引 擎 輔 助 引 擎 引 擎 製 造 年 份 最 大 動 力 最 大 轉 速 最 大 航 速 引 擎 型 式 引 擎 製 造 年 份 最 大 動 力 鍋 爐 消 耗 能 量 引 擎 動 力 及 個 數 出 廠 年 份 引 擎 類 別 6-56

187 表 6-43 船 舶 所 需 之 活 動 資 料 船 舶 類 型 資 料 來 源 所 需 資 料 遠 洋 船 舶 港 區 船 舶 船 舶 自 動 辨 識 系 統 各 港 港 務 公 司 (3) 遠 洋 船 舶 資 料 查 核 及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結 果 經 緯 度 位 置 航 速 紀 錄 時 間 船 舶 活 動 時 間 使 用 燃 油 量 本 計 畫 遠 洋 船 舶 所 引 用 之 排 放 量 推 估 係 數 之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於 95% 之 信 賴 區 間 下 結 果 如 表 6-44 所 示 由 於 不 確 定 之 因 素 係 因 不 同 污 染 物 實 際 排 放 之 測 量 方 法 及 多 種 污 染 物 與 不 同 之 活 動 型 態 所 涵 蓋 調 查 船 隻 數 之 多 寡 與 一 些 必 要 之 假 設 根 據 環 保 署 使 用 之 AP-42 品 質 評 估 分 級 原 則, 排 放 係 數 由 合 理 數 量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且 其 數 據 品 質 主 要 落 於 A~B 級 雖 無 顯 著 的 偏 差, 但 並 不 清 楚 是 否 為 該 類 污 染 源 的 隨 機 採 樣, 故 歸 於 B 級 表 6-44 船 舶 排 放 係 數 於 95 % 信 賴 區 間 下 之 不 確 定 性 評 估 港 外 調 度 港 內 NOX ±20 % ±40 % ±30 % SOX ±10 % ±30 % ±20 % CO2 ±10 % ±30 % ±20 % HC ±25 % ±50 % ±40 % PM ±25 % ±50 % ±40 % 資 料 來 源 : 環 保 署,2011 在 船 舶 活 動 強 度 方 面, 民 國 102 年 度 各 港 到 港 船 次 及 船 隻 數 量 皆 為 官 方 提 供 之 資 料, 由 於 船 舶 進 出 各 商 港 皆 有 一 定 之 報 到 程 序 及 把 關, 因 此 在 進 出 港 資 料 蒐 集 上, 可 以 說 是 非 常 完 整 本 計 畫 之 船 舶 辨 識 系 統 AIS 資 料 係 由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港 灣 技 術 中 心 提 供, 此 資 料 亦 屬 官 方 資 料, 經 本 計 畫 對 AIS 資 料 作 細 部 分 析 後 6-57

188 發 現 資 料 中 有 部 分 缺 漏 之 狀 況, 但 可 使 用 之 資 料 尚 屬 完 整 因 此 參 照 表 6-40 活 動 強 度 之 分 級, 評 定 等 級 為 B, 表 示 其 活 動 強 度 相 當 貼 近 港 區 真 實 型 態 最 後 依 照 表 6-41 排 放 資 料 等 級 組 成 之 分 級 評 估, 本 計 畫 遠 洋 船 舶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結 果 如 表 6-45, 活 動 強 度 資 料 最 高 等 級 為 B 級 及 排 放 係 數 等 級 為 B 級, 兩 者 組 合 後 等 級 評 定 為 B 級, 表 示 誤 差 範 圍 介 於 20% 至 60% 表 6-45 遠 洋 船 舶 之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定 表 及 說 明 分 級 項 目 等 級 評 定 說 明 活 動 強 度 B 活 動 強 度 相 當 貼 近 港 區 真 實 型 態 排 放 係 數 B 使 用 AP-42 評 定 原 則, 排 放 係 數 由 合 理 數 量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平 均 於 水 準 以 上 組 合 之 排 放 量 B 誤 差 範 圍 20 ~ 60 % 2. 港 區 船 舶 (1) 資 料 完 整 性 港 區 船 舶 之 柴 油 引 擎 排 放 如 同 遠 洋 船 舶 可 分 為 船 舶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6-42 及 船 舶 活 動 資 料 如 表 6-43 各 港 之 港 區 船 舶 船 籍 資 料 包 含 引 擎 資 料 作 業 時 數 及 用 油 量 資 料 由 各 船 所 屬 之 港 務 公 司 民 營 港 勤 公 司 輪 船 公 司 提 供 整 體 而 言, 港 區 船 舶 船 籍 與 活 動 資 料 取 得 上 較 遠 洋 船 舶 更 為 複 雜, 且 較 容 易 遺 漏 (2) 排 放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蒐 集 資 料 之 項 目 如 節 所 述, 對 於 使 用 不 同 油 品, 必 須 使 用 燃 料 校 正 係 數 作 修 正 港 區 船 舶 引 擎 排 放 不 確 定 性 分 級 同 樣 由 排 放 係 數 及 活 動 強 度 加 以 評 分, 推 估 係 數 依 據 環 保 署 活 動 強 度 排 放 係 數 轉 換 為 油 耗 排 放 係 數 此 因 國 內 港 勤 船 的 作 業 時 數 資 料 較 不 全, 但 一 般 都 有 油 耗 量, 因 此 從 油 耗 量 推 估 排 放 量 6-58

189 (3) 港 區 船 舶 資 料 查 核 及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結 果 本 計 畫 港 區 船 舶 所 以 用 之 排 放 量 推 估 係 數 係 參 考 環 保 署 之 排 放 公 式, 報 告 中 之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於 95 % 之 信 賴 區 間 結 果 如 表 6-44 所 示 報 告 中 指 出, 不 確 定 之 因 素 係 因 不 同 污 染 物 實 際 排 放 之 測 量 方 法 及 多 種 污 染 物 與 不 同 之 活 動 型 態 所 涵 蓋 調 查 之 船 隻 數 之 多 寡 與 一 些 必 要 之 假 設 根 據 AP-42 品 質 評 估 分 級 原 則, 排 放 係 數 由 合 理 數 量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且 其 數 據 品 質 主 要 落 於 A~B 級 雖 無 顯 著 的 偏 差, 但 並 不 清 楚 是 否 為 該 類 污 染 源 的 隨 機 採 樣, 故 歸 於 B 級 港 區 船 舶 最 後 依 照 表 6-41 排 放 資 料 等 級 組 成 之 分 級 評 估, 本 計 畫 港 區 船 舶 排 放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結 果 如 表 6-46 所 示 表 6-46 港 區 船 舶 之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定 表 及 說 明 分 級 項 目 等 級 評 定 說 明 活 動 強 度 A 活 動 強 度 能 完 全 地 代 表 港 區 真 實 型 態 排 放 係 數 B 組 合 之 排 放 量 A 誤 差 範 圍 10 ~ 30 % 3. 貨 物 裝 卸 設 備 (1)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使 用 AP-42 評 定 原 則, 排 放 係 數 由 合 理 數 量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平 均 於 水 準 以 上 目 前 貨 物 裝 卸 設 備 之 柴 油 引 擎 排 放 量 推 估 所 需 各 項 資 料, 主 要 來 自 於 港 區 及 碼 頭 經 營 者 的 裝 卸 設 備 相 關 執 勤 資 料 設 備 基 本 資 料 尚 屬 完 整, 但 因 無 強 制 提 供 資 料, 因 此 部 分 廠 商 資 料 有 缺 漏 且 因 提 供 之 強 度 資 料 ( 主 要 為 用 油 量 與 作 業 時 數 ) 並 無 數 位 資 料, 僅 由 人 工 登 錄, 而 部 分 廠 商 沒 有 完 善 的 用 油 量 與 作 業 時 數 管 理 制 度, 亦 無 法 進 行 資 料 查 核, 故 資 料 蒐 集 無 法 如 遠 洋 船 舶 完 整 (2)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排 放 係 數 及 活 動 強 度 同 樣 依 照 表 6-39 及 表 6-40 進 行 排 放 量 資 6-59

190 料 品 質 分 級, 再 以 表 6-41 之 對 照 方 式 評 定 組 合 後 之 分 級 與 各 港 區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作 業 時, 觀 察 廠 商 在 填 寫 部 分 參 數 時 有 缺 漏 情 形, 包 括 設 備 額 定 功 率 ( 馬 力 ) 出 廠 年 份 年 用 油 量 及 年 操 作 時 數 等 參 數 等 其 中 額 定 功 率 及 年 操 作 時 數 資 料 上 缺 乏 最 多, 而 又 以 上 述 該 兩 項 為 主 要 代 入 模 式 進 行 排 放 量 估 算 之 重 要 參 數 進 一 步 聯 繫 填 報 單 位 後, 倘 若 確 定 無 法 取 得 資 料, 則 以 全 國 同 類 裝 卸 設 備 條 件 之 參 數 平 均 值 設 定 為 缺 乏 數 值 之 預 設 值, 並 代 入 模 式 進 行 排 放 量 推 估, 其 他 類 似 情 形 則 比 照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排 放 係 數 等 級 評 定 方 面, 設 定 為 排 放 係 數 由 合 理 數 量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且 其 數 據 品 質 主 要 落 於 A~C 級 雖 無 顯 著 偏 差, 但 並 不 清 楚 是 否 為 該 類 污 染 源 的 隨 機 採 樣, 故 歸 於 C 級 各 港 區 活 動 強 度 資 料 依 照 預 設 值 使 用 情 形, 評 定 資 料 蒐 集 之 品 質 等 級 程 度, 其 中 臺 北 港 使 用 預 設 值 比 例 最 低 為 0, 並 以 活 動 強 度 資 料 品 質 等 級 之 評 定 原 則 換 算 成 分 數 即 為 10 分, 相 當 貼 近 港 區 真 實 型 態, 故 評 定 為 B 級 ; 基 隆 港 臺 中 港 及 高 雄 港 資 料 來 源 為 與 港 區 在 活 動 強 度 特 性 上 有 高 度 關 聯 性, 故 評 定 為 C 級 ; 花 蓮 港 幾 乎 全 部 採 用 預 設 值, 資 料 來 源 為 與 港 區 在 活 動 強 度 特 性 上 有 些 微 關 聯 性, 故 評 定 為 D 級 各 港 區 組 合 後 之 排 放 量 等 級 分 級 為 臺 北 港 B 級, 其 餘 基 隆 港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及 花 蓮 港 均 為 C 級 貨 物 裝 卸 設 備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定 結 果 彙 整 於 表 6-47 中 表 6-47 貨 物 裝 卸 設 備 之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定 表 及 說 明 港 區 分 級 項 目 等 級 評 定 說 明 各 港 區 排 放 係 數 C 基 隆 港 活 動 強 度 C 使 用 AP-42 評 定 原 則, 排 放 係 數 由 合 理 數 量 的 特 定 組 群 污 染 源 類 別 取 樣 結 果 計 算 而 得, 平 均 水 準 資 料 來 源 為 與 港 區 在 活 動 強 度 特 性 上 有 高 度 關 聯 性 的 其 他 地 區 6-60

191 港 區 分 級 項 目 等 級 評 定 說 明 臺 北 港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花 蓮 港 組 合 之 排 放 量 C 誤 差 範 圍 50 ~ 150 % 活 動 強 度 B 活 動 強 度 相 當 貼 近 港 區 真 實 型 態 組 合 之 排 放 量 B 誤 差 範 圍 20~60 % 活 動 強 度 C 資 料 來 源 為 與 港 區 在 活 動 強 度 特 性 上 有 高 度 關 聯 性 的 其 他 地 區 組 合 之 排 放 量 C 誤 差 範 圍 50~150 % 活 動 強 度 C 資 料 來 源 為 與 港 區 在 活 動 強 度 特 性 上 有 高 度 關 聯 性 的 其 他 地 區 組 合 之 排 放 量 C 誤 差 範 圍 50~150 % 活 動 強 度 D 資 料 來 源 為 與 港 區 在 活 動 強 度 特 性 上 有 些 微 關 聯 性 的 其 他 地 區 組 合 之 排 放 量 C 誤 差 範 圍 50~150 % 說 明 : 由 於 使 用 Off Road 模 式 內 建 置 之 排 放 係 數 參 數, 故 各 港 區 之 排 放 係 數 等 級 評 定 應 皆 相 同, 並 與 各 港 區 活 動 強 度 等 級 組 合 評 定, 即 可 評 估 排 放 量 等 級 4. 重 型 車 輛 (1)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目 前 重 型 車 輛 運 輸 之 引 擎 排 放 量 推 估 所 需 各 項 資 料, 在 車 次 部 分, 主 要 來 算 於 港 區 相 關 碼 頭 資 料 之 直 接 統 計 車 次 及 間 接 推 估 車 次 ( 貨 櫃 數 散 裝 貨 物 量 與 車 輛 可 載 重 量 ); 在 推 估 平 均 車 次 距 離 部 分, 依 港 口 提 供 之 車 輛 出 入 管 制 口 位 置 及 主 要 進 出 碼 頭 資 料, 繪 製 各 碼 頭 之 出 入 動 線 圖, 並 據 以 推 估 各 碼 頭 之 車 行 里 程 再 假 設 各 車 所 到 碼 頭 數 量 與 靠 泊 船 舶 有 正 相 關, 因 此 以 各 碼 頭 年 靠 泊 船 舶 總 噸 數 的 相 對 比 例 作 加 權 後 得 到 各 港 的 港 內 平 均 行 駛 距 離 由 於 港 區 重 型 車 輛 同 樣 行 駛 於 港 區 外, 因 此 假 設 其 與 一 般 道 路 的 重 型 車 輛 排 放 係 數 相 同, 所 以 港 區 資 料 蒐 集 之 排 放 係 數 及 其 中 的 車 齡 組 成 為 直 接 引 用 我 國 臺 灣 地 區 排 放 量 資 料 庫 (TEDS) 中 移 動 源 排 放 量 推 估 的 排 放 係 數 及 車 齡 組 成 (2)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將 重 型 車 輛 排 放 係 數 及 活 動 強 度 依 照 評 定 等 級 原 則 表 6-39 及 表 6-40 進 行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最 後, 再 以 組 合 方 式 評 估 整 體 6-61

192 排 放 量 資 料 之 品 質, 組 合 後 之 分 級 評 定 採 用 表 6-41 之 對 照 方 式 進 行 評 定 (3) 重 型 車 輛 資 料 查 核 及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估 結 果 排 放 係 數 等 級 評 定 方 面, 本 計 畫 直 接 參 考 環 保 署 TEDS7.0 民 國 96 年 基 準 年 線 源 排 放 係 數 不 確 定 性 等 級, 污 染 物 等 級 為 A~C 級 而 活 動 強 度 等 級 評 定 則 以 活 動 強 度 真 實 性 比 例 為 依 據, 比 例 值 越 高 表 示 所 蒐 集 資 料 越 貼 近 港 區 真 實 情 形, 其 中 高 雄 港 為 A 級, 臺 中 港 為 D 級, 基 隆 港 為 E 級, 臺 北 港 及 花 蓮 港 則 為 U 級 組 合 後 之 排 放 量 等 級 評 定 結 果 如 表 6-48 所 示, 各 空 氣 污 染 物 等 級 介 於 A~D 級 之 間 表 6-48 重 型 車 輛 之 排 放 量 資 料 品 質 分 級 評 定 表 及 說 明 柴 油 大 貨 車 排 放 係 數 參 考 TEDS7.0 排 放 係 數 不 確 定 性 分 級 TSP SOX NOX THC CO C A B A A 組 合 後 之 排 放 量 等 級 評 定 各 港 區 之 活 動 強 度 等 級 評 定 基 隆 港 D C C C C E 臺 北 港 C C C C C U 臺 中 港 C C C C C D 高 雄 港 B A A A A A 花 蓮 港 C C C C C U 6.6 前 期 排 放 量 修 訂 根 據 本 年 度 修 訂 後 之 方 法 更 新 歷 年 資 料, 整 理 後 列 於 表 6-49, 表 中 並 列 出 各 港 的 年 平 均 排 放 量 6-62

193 表 6-49 五 大 港 歷 年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修 訂 結 果 單 位 : t/yr 港 口 年 度 NOx HC CO SO2 DPM PM10 CO2eq 基 隆 港 臺 北 港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花 蓮 港 98 1, , , , , , , , , , , , , , ,732 平 均 1, , , , , , , , , , ,139 平 均 1, , , , , , , , , , , , , , , , , ,154 平 均 2, , , , ,058 13, , , , ,015 13, , , , ,252 13, , , , ,113 15, ,295 1,039, , ,012 14, ,196 1,001,862 平 均 8, ,090 13, , , , , , , ,212 平 均 ,

194 6.7 歷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比 較 本 計 畫 雖 然 同 步 調 查 各 大 港 溫 室 氣 體 以 外 其 它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清 冊, 但 因 為 計 畫 目 標 是 以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為 主, 因 此 針 對 CO 2 e 部 分 進 行 歷 年 比 較 表 6-49 五 大 港 歷 年 各 範 疇 排 放 量 列 於 表 6-50 中 由 於 本 計 畫 調 查 時 並 無 強 制 性, 因 此 很 容 易 得 不 到 回 覆 臺 北 港 因 為 沒 有 自 有 機 具 車 輛 及 船 舶, 因 此 沒 有 範 疇 一 的 油 耗 等 碳 排 放 量 但 花 蓮 港 100 年 的 範 疇 一, 以 及 基 隆 港 98 ~ 99 年 的 範 疇 二, 則 是 當 年 沒 有 取 得 回 覆 以 花 蓮 港 為 例, 今 年 調 查 時 請 其 補 提 供, 但 承 辦 人 表 示 自 己 是 新 承 接, 雖 然 協 助 尋 找, 但 舊 資 料 已 不 知 去 向, 因 此 未 能 補 上 整 體 而 言, 排 放 量 是 逐 年 上 升 的, 有 的 部 分 則 會 有 跳 動 排 放 量 上 升 有 很 大 一 部 份 原 因 是 資 料 蒐 集 逐 漸 趨 向 完 整, 後 面 年 度 繳 回 調 查 表 的 比 較 多, 因 此 排 放 量 增 加, 這 部 分 尤 其 是 反 應 在 範 疇 三 因 此 真 正 要 比 較, 應 該 是 比 較 範 疇 一 及 範 疇 二 比 較 有 意 義, 因 為 大 部 分 港 務 公 司 提 供 的 資 料 比 較 少 會 缺 但 是 也 遇 到 港 務 公 司 單 位 複 雜, 連 承 辦 人 都 不 確 定 誰 真 正 知 道 所 有 的 機 具 車 輛 用 電 是 否 都 沒 有 遺 漏 以 高 雄 港 為 例, 雖 然 101 年 掌 握 到 了 先 前 沒 有 掌 握 到 的 100 多 門 電 號, 但 是 102 年 高 雄 港 務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資 料 中, 竟 然 又 出 現 了 許 多 先 前 沒 有 包 含 在 內 的 電 號 此 外, 港 區 道 路 部 分, 屬 於 表 燈 用 電, 這 部 分 臺 電 是 只 收 費, 不 管 用 電 量, 因 此 單 據 上 也 沒 有 用 電 度 數, 無 法 有 這 部 分 紀 錄 花 蓮 港 101 年 範 疇 三 突 然 增 加, 經 查 是 因 為 該 年 度 船 舶 在 港 內 停 靠 時 的 鍋 爐 排 放 量 高 達 38,604 公 噸, 而 其 它 年 度 約 只 有 15,000 ~ 19,000 公 噸, 雖 然 明 顯 偏 高, 但 是 並 沒 有 發 現 什 麼 明 顯 的 原 因 或 錯 誤 另 比 對 歷 年 花 蓮 港 鍋 爐 在 進 出 港 時 的 排 放 量, 則 都 跟 其 它 年 度 一 樣 維 持 在 300 公 噸 以 下, 甚 至 還 偏 低 但 若 是 能 針 對 單 一 公 司, 只 要 確 定 其 提 供 的 資 料 項 目 每 年 都 完 整 ( 例 如 每 年 提 供 的 機 具 數 量 都 一 定 ), 都 可 以 比 較 準 確 地 比 較 出 來 例 如 在 比 較 高 雄 港 機 具 排 放 量 資 料 時, 發 現 污 染 排 放 量 明 顯 降 低 ; 進 一 6-64

195 步 探 究 原 因, 發 現 是 二 大 航 商, 都 在 99 年 將 一 批 門 式 機 從 油 改 電, 因 此 在 一 年 內 就 降 低 了 約 10,000 公 噸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由 此 也 可 以 評 估 出 若 整 個 港 區 所 有 的 柴 油 門 式 機 都 改 裝 成 電 動 / 柴 油 雙 燃 料 系 統 時, 可 以 有 多 少 減 碳 空 間 表 6-50 五 大 港 歷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比 較 單 位 :CO2e t/yr 地 區 年 度 範 疇 一 範 疇 二 範 疇 三 總 計 基 隆 港 臺 北 港 臺 中 港 高 雄 港 花 蓮 港 98 4, , , , , , ,662 7, , , ,576 5, , , ,845 5, , , ,640 71,444 73, ,708 87,873 89, , , , ,718 3, , , ,991 3, , , ,629 3, , , ,236 2, , , ,098 2, , , ,058 3, , , ,194 4, , , ,854 4, , , ,852 3,903 1,022,023 1,039, ,231 5, ,496 1,001, ,685 31, ,861 34, ,659 30, ,029 55, ,891 37,

196 第 七 章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經 濟 誘 因 機 制 研 究 本 章 為 第 2 年 計 畫 研 究 內 容, 針 對 近 年 來 之 最 新 發 展 更 新 內 容 後, 補 充 列 於 本 章 全 球 為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climate change) 與 全 球 暖 化 (global warming), 積 極 推 動 減 緩 (mitigation) 與 調 適 (adaptation) 政 策, 前 者 以 發 展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社 會 行 為 改 變 及 制 定 經 濟 誘 因 工 具 ( 例 如 碳 交 易 制 度 與 碳 稅 等 ); 後 者 以 水 資 源 安 全 糧 食 安 全 居 住 安 全 健 康 安 全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為 重 點 工 作 由 於 溫 室 效 應 為 全 球 性 環 境 問 題, 因 此, 必 須 全 球 各 國 共 同 努 力, 才 可 望 有 效 控 制 全 球 暖 化 問 題 1 基 於 此,1997 年 的 京 都 議 定 書 要 求 41 個 工 業 與 經 濟 轉 型 國 家 2, 於 2012 年 平 均 減 排 5.2 %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 相 較 於 1990 年 排 放 水 準 ) 依 據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2013) 的 全 球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績 效 統 計 發 現, 運 輸 部 門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是 惟 一 尚 在 成 長 的 部 門,2011 年 成 長 率 12.7 % ( 詳 見 圖 7.1 ), 其 中, 海 運 約 成 長 11.5 % ( 詳 見 圖 7.2 ), 成 為 未 來 各 國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的 重 點 施 政 部 門 基 於 此,UNFCCC(2009) 開 始 思 考 加 強 管 理 與 限 制 國 際 海 運 與 航 運 兩 部 門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並 於 哥 本 哈 根 氣 候 會 議 (2009) 商 議 將 運 輸 部 門 排 放 限 制 納 入 國 家 減 排 目 標 管 理, 然 而, 國 際 氣 候 協 議 談 判 不 順 利, 因 此,UNFCCC (2012) 於 卡 達 杜 哈 舉 行 的 第 十 八 屆 氣 候 會 議, 決 定 展 延 京 都 議 定 書 效 期 至 2020 年, 並 期 望 國 際 協 議 能 於 2015 年 年 底 前, 取 得 共 識, 制 定 新 的 議 定 書, 規 範 2021 年 全 球 溫 室 氣 體 氣 體 減 量 1. 依 據 UNFCCC 的 規 劃, 全 球 應 共 同 努 力 於 2100 年 控 制 大 氣 溫 室 氣 體 濃 度 低 於 450ppm, 溫 升 低 於 20C( 相 較 於 工 業 革 命 前 ) 2. 公 約 附 件 一 列 舉 41 個 工 業 化 與 經 濟 轉 型 國 家 (Economic in Transition, EIT)( * 者 ), 包 括 : 澳 州 奧 地 利 白 俄 羅 斯 * 比 利 時 保 加 利 亞 * 加 拿 大 克 羅 艾 西 亞 * 捷 克 * 丹 麥 歐 盟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法 國 德 國 希 臘 匈 牙 利 * 冰 島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日 本 拉 脫 維 亞 * 列 支 敦 士 登 立 匋 宛 * 盧 森 堡 摩 納 哥 荷 蘭 紐 西 蘭 挪 威 波 蘭 * 葡 萄 牙 羅 馬 尼 亞 * 俄 羅 斯 * 斯 洛 伐 克 * 塞 爾 維 亞 * 西 班 牙 瑞 典 瑞 士 土 耳 其 烏 克 蘭 * 英 國 美 國 7-1

197 全 球 因 應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衍 生 諸 多 新 興 政 策 工 具 與 措 施, 例 如 總 量 管 制 與 碳 交 易 制 度 (Cap and Trade) 碳 稅 (carbon tax)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oope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碳 足 跡 (Carbon Footprint) 碳 揭 露 (Carbon Disclosure) 及 碳 標 章 (Carbon Labeling) 等 由 於 碳 交 易 制 具 成 本 有 效 性 (Cost Effectiveness) 3, 已 成 為 最 受 各 國 仰 賴 的 政 策 工 具, 如 圖 7.3 所 示, 包 括 歐 盟 北 美 澳 洲 紐 西 蘭 及 日 本 等 國, 均 以 實 施 碳 交 易 制 度, 致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快 速 成 長 依 據 世 界 銀 行 最 新 (2012) 報 告 指 出 4,2011 年 碳 市 場 總 值 增 長 11 %, 達 到 1,760 億 美 元, 交 易 量 創 下 103 億 噸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的 新 高 ( 詳 見 圖 7.4 ) 其 中, 歐 盟 碳 交 易 市 場 的 規 模 最 大, 約 達 到 1,478 億 美 元, 約 占 整 體 碳 交 易 市 場 的 84 %, 成 為 全 球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最 成 功 的 區 域, 儼 然 已 看 到 碳 金 融 (carbon finance) 的 芻 型 基 於 碳 交 易 制 度 的 政 策 有 效, 未 來 將 有 更 多 國 家 加 入 碳 交 易 市 場 機 制, 例 如 澳 洲 議 會 已 通 過 了 清 潔 能 源 法 案 (clean energy act), 奠 立 澳 洲 推 動 全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的 法 制 基 礎 ; 美 國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亦 於 2011 年, 批 准 了 總 量 管 制 與 排 放 交 易 法 規 ;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通 過 了 自 己 的 總 量 控 制 與 減 排 計 畫, 並 且 正 在 朝 著 在 2013 年 與 加 州 的 計 畫 連 結, 建 立 規 模 較 大 的 碳 市 場 機 制 ; 墨 西 哥 和 韓 國 同 時 於 2012 年 都 通 過 了 綜 合 性 的 氣 候 法 案, 韓 國 並 決 定 2015 年 啟 動 碳 交 易 制 度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計 畫 推 動 七 個 碳 交 易 試 點 ( 包 括 廣 東 省 湖 北 省 深 圳 市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天 津 市 及 重 慶 市 等 ), 並 已 於 2013 年 開 始 交 易 綜 合 上 述, 全 球 已 有 超 過 33 個 國 家 已 推 動 會 規 劃 推 動 碳 交 易 制 度 此 外, 為 有 效 管 理 海 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國 際 海 洋 組 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2011) 歐 盟 (2011) 及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World Wild Foundation, WWF,2011) 積 極 倡 議 開 徵 海 運 碳 稅, 亦 是 未 來 國 際 海 運 的 重 要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工 具 之 一 3. 成 本 有 效 性 係 指 以 最 小 成 本 達 到 既 定 的 環 境 目 標 4. 世 界 銀 行 報 告 為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198 我 國 雖 然 不 是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締 約 國, 然 而, 為 善 盡 地 球 村 一 份 子 的 責 任, 行 政 院 於 2011 年 之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計 畫, 制 定 我 國 2020 年 及 2025 年 國 家 與 部 門 減 量 部 門 ( 詳 見 表 7-1) 其 中, 海 運 2009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約 成 長 10.9 % ( 相 較 於 1990 年 排 放 水 準, 詳 見 圖 7.3 ), 成 為 我 國 部 門 減 量 策 略 擬 定 的 依 據 以 運 輸 部 門 為 例,2020 年 排 放 上 限 為 31.2 百 萬 噸 CO 2 e 5 ;2025 年 排 放 上 限 為 25.7 百 萬 噸 CO 2e, 因 此, 未 來 如 何 加 強 運 輸 部 門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管 理, 達 到 減 量 目 標, 將 是 運 輸 部 門 的 重 要 挑 戰, 此 外, 如 何 建 立 有 效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的 經 濟 誘 因 工 具, 亦 會 是 運 輸 部 門 的 機 會 由 於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已 於 2012 年 5 月 9 日 正 式 公 告 二 氧 化 碳 甲 烷 氧 化 亞 氮 氫 氟 碳 化 物 六 氟 化 硫 及 全 氟 化 碳 為 空 氣 污 染 物, 並 優 先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申 報 法 制 作 業, 因 此, 未 來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盤 查 與 申 報, 亦 是 值 得 進 一 步 觀 察 的 課 題 圖 7.1 能 源 消 費 部 門 歷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變 化 情 況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UNFCCC (2013), National GHG Inventory Data for the period (FCCC/SBI/2013/19) 5. 包 括 直 接 ( 燃 料 燃 燒 ) 與 間 接 ( 用 電 ) 排 放 7-3

199 圖 7.2 航 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變 化 情 況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UNFCCC (2013), National GHG Inventory Data for the period (FCCC/SBI/2013/19) 表 7-1 我 國 國 家 與 部 門 排 放 總 量 規 劃 部 門 基 期 部 門 排 放 占 比 (%) 2020 年 排 放 總 量 ( 百 萬 公 噸 CO2e) 2025 年 排 放 總 量 ( 百 萬 公 噸 CO2e) 能 源 工 業 住 宅 服 務 業 運 輸 農 業 合 計 註 1:(1) 基 準 年 為 2006~2008 年 歷 史 排 放 量 平 均 (2) 原 能 源 部 門 煉 焦 工 場 / 煤 製 品 業 高 爐 工 場 排 放 量 歸 屬 工 業 部 門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臺 灣 綜 合 研 究 院 (2011) 7-4

200 管 制 型 市 場 自 願 性 市 場 歐 盟 交 易 市 場 (EUAs) 京 都 市 場 : 1. 排 放 交 易 (AAUs) 2. CDM(CERs) 3. JI(ERUs) 美 國 中 北 十 州 之 RGGI) 美 國 中 西 部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協 定 (MGGRA) 北 美 西 部 氣 候 倡 議 (WCI) 1.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NGACs) 2. 紐 西 蘭 碳 交 易 制 度 國 際 碳 排 放 交 易 協 會 (VERs) 黃 金 標 準 及 VCS 美 國 芝 加 哥 碳 交 易 (CCX) 日 本 國 內 碳 排 放 交 易 整 合 市 場 國 內 自 願 性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國 內 碳 信 用 額 度 制 度 自 願 性 環 保 行 動 計 畫 東 京 都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總 量 減 量 義 務 與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埼 玉 縣 碳 交 易 制 度 圖 7.3 全 球 目 前 碳 交 易 市 場 結 構 註 :AAUs: Assign Amount Units; CERs: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ERUs: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UAs: European Union Allowance; NGACs: 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Credits; VERs: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2,000 1,500 1,351 1,473 單 位 : 億 美 元 1,592 1,760 1, 圖 7.4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發 展 現 狀 與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彙 製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World Bank (2011, 2012) 7-5

201 基 於 此, 本 章 將 以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經 濟 機 制 方 案 為 研 究 主 軸, 例 如 碳 交 易 與 碳 稅 等, 提 供 港 埠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主 管 機 構 參 考, 作 為 未 來 政 策 擬 定 之 依 據 7.1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現 況 與 趨 勢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年 度 的 碳 市 場 現 況 與 趨 勢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1) 分 析 報 告 具 有 相 當 的 權 威 性, 因 此, 每 年 的 分 析 報 告, 均 受 到 全 球 的 重 視 本 節 首 先 介 紹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的 基 本 觀 念, 其 次 再 分 別 彙 整 2011 與 2012 年 的 報 告, 作 為 建 構 港 埠 碳 交 易 制 度 規 劃 之 參 考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基 本 觀 念 介 紹 1.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運 行 機 制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 之 理 論 基 礎 源 於 Coase 定 理 (1960) 6, 主 要 應 用 於 經 濟 體 系 產 生 外 部 性 (externality) 問 題 時, 例 如 空 氣 污 染 等, 透 過 市 場 機 制 可 達 到 成 本 有 效 性, 因 此, 已 成 為 各 國 環 境 與 資 源 管 理 的 重 要 政 策 工 具 之 一, 並 廣 泛 運 用 在 各 種 環 境 與 資 源 的 管 理 上, 包 括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水 資 源 管 理 及 保 護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漁 業 資 源 管 理 以 及 CO 2 排 放 管 理 等 一 般 而 言,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運 行 涵 蓋 下 列 五 項 重 要 機 制 :(1) 減 量 目 標 與 期 程 的 確 立 機 制 ;(2) 排 放 權 核 配 機 制 ;(3) 業 者 的 行 為 反 應 機 制 ;(4)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機 制 ; 及 (5) 行 政 管 理 與 監 測 機 制 ( 黃 宗 煌 李 堅 明,2001), 見 圖 7.5 由 於 前 述 各 項 機 制 的 設 計 良 窳, 是 影 響 排 放 交 易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因 素, 特 別 是 執 行 成 本 與 減 量 績 效, 茲 說 明 各 項 機 制 之 意 義 於 後 減 量 目 標 與 期 程 決 定 一 國 減 量 成 本, 進 而 影 響 6. 如 果 外 部 性 之 環 境 財 產 權 可 以 交 易, 則 在 沒 有 交 易 成 本 (transaction costs) 的 情 況 下, 環 境 不 同 使 用 者, 自 由 談 判 交 涉 結 果, 將 可 使 得 環 境 配 置 達 到 有 效 率 配 置 且 上 述 社 會 最 適 污 染 水 準, 與 排 放 權 核 配 歸 屬 無 關 (The theorem (1959) states that if trade in an externality is possible and there are no transaction costs, bargaining will lead to an efficient outcome regardless of the initial allo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n practice, obstacles to bargaining or poorly defined property rights can prevent Coasian bargaining.) 7-6

202 一 國 成 為 國 際 排 放 權 市 場 買 方 或 賣 方 潛 力 之 依 據, 7 由 於 事 關 國 家 權 益, 往 往 經 由 多 邊 協 議 產 生 ( 例 如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減 量 承 諾 ) 排 放 權 核 配 是 以 國 家 總 排 放 上 限 (cap) 為 基 礎, 其 分 配 量 攸 關 產 業 發 展, 進 而 影 響 產 業 的 生 產 與 防 治 創 新 活 動, 其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問 題, 最 受 到 關 注 的 課 題 有 效 率 的 排 放 權 市 場, 是 激 勵 廠 商 創 新 驅 動 力, 如 何 避 免 市 場 壟 斷 與 進 入 障 礙 是 關 鍵 課 題 建 立 有 效 的 管 理 與 監 測 機 制 8, 是 決 定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達 成 環 境 目 標 的 關 鍵 因 素, 促 進 廠 商 誠 實 申 報 交 易 與 登 錄 誘 因, 是 降 低 執 行 成 本 及 有 效 管 理 的 基 礎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確 立 減 量 目 標 與 期 程 部 門 排 放 權 分 配 行 政 管 理 與 監 測 機 制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機 制 業 者 行 為 反 應 機 制 圖 7.5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運 行 機 制 資 料 來 源 : 黃 宗 煌 李 堅 明 (2010) 2. 排 放 權 核 配 方 式 排 放 權 的 型 態 區 分 兩 類 :(1) 排 放 額 度 (allowance): 強 制 式 交 易 制 度, 例 如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日 本 東 京 都 交 易 制 度 等 (2) 減 量 額 度 (credit): 計 畫 型 減 量, 例 如 CDM 制 度 排 放 額 度 由 政 府 核 配, 減 量 額 度 則 是 自 行 透 過 減 量 計 畫 取 得 由 於 排 放 權 核 配 制 度 攸 關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的 效 率 性 與 公 平 性, 已 廣 泛 引 起 學 者 興 趣 與 討 論, 很 多 研 究 ( 包 括 Edwards and Hutton, 2001; Fischer, 2001; Quirion, 2002; 7. 排 放 權 市 場 價 格 等 於 邊 際 防 治 成 本, 因 此, 邊 際 防 治 成 本 低 者, 即 成 為 排 放 權 市 場 的 賣 方, 反 之, 邊 際 防 治 成 本 高 者, 即 成 為 排 放 權 市 場 的 買 方 8. UNFCCC 倡 議 三 可 機 制 ( 可 量 測 可 報 告 及 可 查 證 )(measurable, reportable, verifiable) 7-7

203 Gielen et al., 2002; 及 D ly et al., 2007) 顯 示, 不 同 排 放 權 核 配 方 式 將 影 響 廠 商 財 務 負 擔 以 及 競 爭 力 而 影 響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因 子 包 括 能 源 密 集 度 減 量 技 術 ( 或 成 本 ) 與 市 場 需 求 彈 性 等 ( 例 如 Haites, 2003; OECD, 2004; Florent, 2005 ; Rennings et al., 2006; 及 D ly and Quirion, 2006) 因 此, 瞭 解 不 同 面 向 的 影 響 效 果, 綜 合 評 估 不 同 核 配 方 法 績 效, 即 成 為 推 動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的 重 要 課 題 Sijm et.al.,(2007) 界 定 九 項 評 估 準 則, 以 定 性 方 式, 比 較 分 析 溯 往 核 配 原 則 效 率 標 竿 核 配 原 則 及 拍 賣 等 三 種 核 配 制 度 之 績 效, 發 現 拍 賣 制 度 是 綜 合 績 效 最 佳 的 核 配 方 法 李 堅 明 黃 宗 煌 (2007) 調 查 臺 灣 主 要 產 業 發 現 9, 約 有 七 成 利 害 關 係 人 偏 好 溯 往 原 則 搭 配 部 分 比 例 拍 賣 排 放 權 核 配 主 要 區 分 無 償 核 配 與 有 償 配 售 兩 種 方 式, 無 償 核 配 型 態 包 括, 溯 往 原 則 (grandfathering rule) 及 效 率 標 竿 原 則 (benchmark rule), 而 有 償 配 售 即 是 拍 賣 原 則 (auction rule) 10 彙 整 過 去 傳 統 污 染 物 與 當 前 溫 室 氣 體 交 易 制 度 發 現, 溯 往 原 則 是 最 普 遍 的 採 行 方 式, 詳 見 表 7-2 表 7-2 顯 示, 無 論 美 國 早 期 推 動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抑 或 晚 近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溯 往 原 則 是 最 主 要 的 核 配 方 法 歐 盟 是 目 前 全 球 規 模 最 大 的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第 一 與 第 二 階 段 採 行 溯 往 核 配 原 則 (grandfathering rule) 11, 發 現 發 電 業 免 費 取 得 排 放 權 (allowance), 因 而 獲 得 暴 利 (windfall profit) 12, 呈 現 不 公 平 現 象, 此 外, 歐 盟 第 三 階 段 ( ) 期 望 再 降 低 20 % CO 2 排 放 量 ( 相 較 於 2005 年 排 放 水 準 ), 為 反 應 排 放 額 度 稀 少 性 價 值 與 提 高 排 9. 該 研 究 為 落 實 利 害 關 係 人 (stakeholder) 參 與 決 策 的 精 神, 依 據 上 開 排 放 權 核 配 的 核 心 議 題,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目 的 在 於 掌 握 產 業 部 門 的 意 願 與 偏 好, 作 為 未 來 排 放 權 核 配 的 參 考 依 據 該 研 究 利 用 兩 次 座 談 會 的 機 會, 調 查 40 位 產 官 學 代 表, 獲 得 有 效 問 卷 39 份 10. 所 謂 溯 往 原 則 係 依 據 歷 史 排 放 量 無 償 核 配 ; 效 率 標 竿 原 則 係 依 據 產 業 較 佳 效 率 無 償 核 配 排 放 權 ; 所 謂 產 出 基 礎 原 則 係 依 據 產 出 量 無 償 核 配 排 放 權 ; 所 謂 拍 賣 原 則 係 政 府 公 開 標 售 排 放 權, 由 出 價 高 者 得 標 年 為 歐 盟 第 一 階 段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 為 第 二 階 段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所 謂 溯 往 原 則 係 指 依 據 廠 商 歷 史 排 放 量, 免 費 核 配 排 放 額 度 的 方 式 12. 發 電 力 利 用 一 方 面 漲 電 價 的 方 式, 將 成 本 轉 嫁 給 消 費 端, 消 費 端 因 此 產 生 節 約 用 電, 減 少 電 力 需 求, 從 而 減 少 發 電 量, 減 少 排 放, 致 發 電 業 有 多 餘 的 排 放 額 度, 賺 取 排 放 額 度 收 入 7-8

204 放 權 的 使 用 效 率, 決 定 採 行 效 率 標 竿 核 配 原 則 (benchmark rule) 13 由 於 效 率 標 竿 方 式 將 大 幅 提 高 產 業 成 本, 而 形 成 碳 風 險 (carbon risk) 14, 及 碳 洩 漏 (carbon leakage) 問 題 15, 已 成 為 歐 盟 關 心 的 課 題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草 案 16, 排 放 權 核 配 方 式 亦 是 主 要 的 爭 議 條 文 之 一, 攸 關 該 法 案 通 過 與 否 甚 巨 因 此, 如 何 設 計 適 當 的 排 放 權 核 配 法 則, 成 為 未 來 政 府 推 動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的 重 要 課 題 表 7-2 國 際 排 放 權 核 配 制 度 比 較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拍 賣 溯 往 原 則 效 率 標 竿 傳 統 空 氣 污 染 物 美 國 SOx 美 國 加 洲 SOx 與 NOx 歐 盟 日 本 東 京 都 韓 國 ( 規 劃 ) 溫 室 氣 體 ( 第 一 與 第 二 階 段 ) ( 第 三 階 段 ) RGGI 美 國 ( 規 劃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3. 所 謂 效 率 標 竿 係 指 依 據 單 位 產 品 ( 歐 盟 以 該 產 業 前 10% 為 效 率 標 竿 ) 做 為 排 放 額 度 核 配 的 依 據 14. 依 據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指 令 的 定 義, 碳 曝 險 值 等 於 溫 室 氣 體 防 制 成 本 ( 直 接 排 放 成 本 ) 電 力 成 本 ( 間 接 排 放 成 本 ) 及 排 放 權 購 買 成 本 之 和 與 廠 商 的 附 加 價 值 之 占 比 衡 量 之 (EU, 2009) 該 成 本 咸 信 是 由 Titenberg (1985) 所 定 義 的 遵 行 成 本 (compliance cost)( 包 括 防 制 成 本 與 排 放 權 購 買 成 本 ) 轉 換 而 來 15. 碳 洩 漏 主 要 來 自 兩 管 道 :(1) 競 爭 力 管 道 (competitiveness channel): 具 減 量 承 諾 國 家 ( 附 件 一 國 家 ) 之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的 市 場 份 額 移 轉 至 沒 有 減 量 承 諾 國 家 ( 非 附 件 一 國 家 ) 的 產 業 ;(2) 能 源 管 道 (energy channel): 具 減 量 承 諾 國 家 ( 附 件 一 國 家 ) 節 約 能 源, 降 低 能 源 需 求 與 能 源 價 格, 結 果 造 成 沒 有 減 量 承 諾 國 家 ( 非 附 件 一 國 家 ) 的 產 業 之 能 源 消 費 增 加, 增 加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OECD, 2010;Kuik and Hofkers, 2010) 並 以 國 外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增 加 占 本 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比 值 衡 量 之 (EU, 2009) 16.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範 排 放 權 核 配 制 度, 目 前 仍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7-9

205 年 全 球 碳 市 場 現 況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快 速 發 展 之 中, 由 2005 年 的 110 億 美 元 交 易 總 額, 成 長 至 2010 年 的 1,419 億 美 元, 約 成 長 10.9 倍 由 於 成 長 速 度 相 當 快, 可 以 顯 示 碳 市 場 受 到 全 球 重 視 的 證 明 2008 年 受 到 金 融 風 暴 影 響, 近 三 年 成 長 速 度 雖 然 遲 緩, 然 而, 交 易 總 額 仍 呈 現 很 高 的 支 撐 力 由 於 歐 盟 為 達 到 8% 京 都 目 標, 採 行 嚴 格 的 碳 總 量 管 制 措 施, 產 生 強 大 的 碳 額 度 需 求, 歐 盟 交 易 總 額 約 占 全 球 交 易 總 額 的 84.4 %( 以 2010 年 例 ), 因 此, 歐 盟 的 交 易 總 額 持 續 成 長, 即 成 為 支 撐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的 主 要 力 量 若 從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結 構 來 看, 除 了 歐 盟 碳 交 易 市 場 之 外, 主 要 來 自 次 級 CDM(secondary CDM) 市 場 的 交 易, 詳 見 表 7-3 由 表 7-3 可 以 看 出, 次 級 CDM 市 場 2010 年 的 交 易 總 額 為 183 億 美 元, 約 占 全 球 交 易 市 場 總 額 的 12.9 %, 然 而, 近 三 年 已 有 2008 年 的 交 易 高 峰, 逐 年 下 降, 未 來 市 場 發 展, 值 得 進 一 步 觀 察 表 7-3 近 六 年 ( ) 全 球 碳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年 度 EU 其 他 額 度 初 級 CDM 次 級 CDM 其 他 抵 換 單 位 : 十 億 美 元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1),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坎 昆 (Cancun) 會 議 之 後 的 全 球 碳 市 場 展 望 受 到 UNFCCC 氣 候 協 議 不 確 定 的 影 響, 影 響 全 球 碳 市 場 發 展 紐 西 蘭 政 府 提 出 三 種 可 能 發 展 情 境 :(1) 維 持 目 前 多 邊 架 構 與 具 法 律 7-10

206 約 束 力 的 減 排 要 求 ;(2) 沒 有 約 束 力 的 多 邊 協 定 ( 例 如 哥 本 哈 根 協 定 ); 及 (3) 短 期 沒 有 多 邊 架 構 ( 例 如 雙 邊 架 構 ) 等 由 於 不 同 情 境 會 造 成 不 同 的 碳 市 場 發 展, 這 就 是 後 京 都 全 球 碳 市 場 發 展 不 確 定 性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依 據 世 界 銀 行 的 調 查 發 現, 很 多 受 訪 者, 均 不 太 樂 觀 短 期 內, 全 球 會 達 到 氣 候 協 議 共 識 圖 7.6 是 世 界 銀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超 過 31% 受 訪 者 認 為 短 期 間 不 會 達 到 多 邊 協 議 架 構, 然 而,2020 之 後, 有 多 數 受 訪 者 對 達 到 長 期 多 邊 協 議 架 構, 均 保 持 樂 觀 態 度 儘 管 如 此, 同 樣 很 多 國 家 相 信, 倘 若 國 際 氣 候 協 議 無 法 獲 得 共 識, 仍 不 會 影 響 各 國 對 抗 氣 候 變 遷 的 行 動 圖 7.6 未 來 全 球 達 到 多 邊 架 構 協 議 的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1),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國 際 先 進 國 家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發 展 (1) 澳 洲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澳 洲 政 府 國 內 的 主 要 溫 室 氣 體 政 策 包 括 :(1) 太 陽 能 發 電 的 饋 電 價 格 (Feed-in Tariff, FIT);(2)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計 畫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Scheme, GGAS);(3) 能 源 效 率 計 畫 (Energy efficiency 7-11

207 scheme) 及 (4) 課 徵 碳 稅 (Carbon Tax) 等, 詳 見 表 7-4 此 外, 澳 洲 政 府 於 2010 年 提 出 一 個 全 澳 洲 的 碳 交 易 制 度 方 案, 該 方 案 已 於 2012 年 1 月 開 始 實 施 澳 洲 農 業 發 達, 澳 洲 政 府 為 發 展 農 業, 特 別 針 對 農 業 部 門 提 出 碳 農 業 倡 議 (Carbon Farming Initiative, CFI), 建 立 碳 額 度 機 制, 鼓 勵 農 業 碳 匯 活 動 另 外 一 個 澳 洲 全 國 性 的 碳 交 易 機 制 為 再 生 能 源 目 標 (Renewable Energy Target, RET), 透 過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管 制, 搭 配 再 生 能 源 權 證 (certificates), 鼓 勵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2) 加 拿 大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加 拿 大 政 府 於 2008 年 制 定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Act), 做 為 推 動 國 內 碳 交 易 制 度 的 法 源 基 礎, 詳 見 表 7-5 加 拿 大 政 府 於 哥 本 哈 根 協 定 下, 承 諾 於 2020 年 減 排 17 %( 相 較 於 2005 年 ), 基 於 此, 加 拿 大 政 府 於 2010 年 9 月 通 過 再 生 燃 料 管 制 法 (Renewable Fuel Regulation), 依 據 該 法 於 2010 年 12 月 開 始 實 施 5 % 生 質 酒 精 措 施 (3) 日 本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2010 年 3 月, 日 本 政 府 引 入 因 應 全 球 暖 化 基 本 法, 日 本 政 府 並 考 量 以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做 為 其 2020 年 減 排 25 %( 相 較 於 1990 年 ) 之 主 要 政 策 工 具 然 而, 受 到 國 際 氣 候 協 議 無 法 取 得 共 識 的 影 響, 日 本 政 府 已 暫 緩 推 動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儘 管 如 此, 碳 稅 與 饋 電 價 格 等 其 中 基 本 法 的 政 策 工 具, 則 可 望 於 2011 年 通 過 日 本 政 府 亦 相 當 重 視 利 用 國 際 碳 抵 換 措 施, 例 如 CDM 等, 達 到 其 京 都 減 排 承 諾 目 標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日 本 東 京 都 政 府 於 2010 年 4 月 啟 動 全 球 城 市 層 級 的 碳 交 易 制 度 日 本 政 府 相 關 國 內 政 策, 彙 整 如 表 7-6 所 示 (4) 美 國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受 到 潔 淨 能 源 與 安 全 法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尚 未 通 過 的 影 響, 美 國 國 家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處 於 不 確 定 狀 態 然 而, 7-12

208 加 州 政 府 已 宣 佈 2012 年 將 啟 動 加 州 境 內 碳 交 易 制 度 此 外, 由 美 國 中 西 部 與 西 部 各 州 所 共 同 提 出 的 西 部 氣 候 倡 議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 提 出 於 2020 年 減 排 15 %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 相 較 於 2005 年 ), 並 希 望 建 立 碳 交 易 市 場, 達 到 上 開 減 排 目 標 由 美 國 中 部 與 北 部 十 個 州 所 提 出 之 區 域 溫 室 氣 體 倡 議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 已 於 2009 年 啟 動, 目 標 於 2018 年 減 排 10 %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 相 較 於 2005 年 ) 其 他 美 國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詳 見 表 7-7 所 示 (5) 中 國 國 內 碳 交 易 所 發 展 中 國 於 2011 年 開 始 推 動 十 二 五 計 畫, 該 五 年 計 畫 希 望 能 夠 於 2015 年 達 到 減 排 17 % 溫 室 氣 體 密 集 度 目 標 進 而, 能 夠 於 2020 年 達 到 % 溫 室 氣 體 京 都 目 標 此 外, 中 國 是 目 前 全 球 最 主 要 的 CDM 計 畫 的 地 主 國, 已 超 過 1,000 個 計 畫 登 錄 於 UNFCCC 的 CDM 執 行 理 事 會, 合 計 約 占 全 球 42 % 計 畫 數 量 基 於 此, 中 國 國 內 已 建 立 諸 多 碳 交 易 所, 其 中,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天 津 氣 候 交 易 所 與 上 海 環 境 交 易 所 是 三 個 最 大 交 易 所, 有 關 上 開 三 個 交 易 所 的 詳 細 資 料, 見 表 7-8 所 示 表 7-4 澳 洲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政 策 管 轄 狀 態 備 註 太 陽 能 饋 電 價 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計 畫 州 能 源 效 率 計 畫 課 徵 碳 稅 維 多 利 亞 南 澳 昆 士 蘭 新 南 威 爾 斯 及 西 澳 等 新 南 威 爾 斯 維 多 利 亞 南 澳 新 南 威 爾 斯 等 針 對 前 500 大 課 徵 23 澳 元 / 噸 碳 稅, 農 業 部 門 免 徵 提 供 小 型 太 陽 能 發 展 誘 因 全 球 第 一 個 推 動 強 制 性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的 地 區 之 一 多 元 制 度 與 制 定 相 似 目 標 2015 年 7 月 起 : 以 總 量 管 制 CO2 排 放, 由 市 場 碳 交 易 來 決 定 碳 排 放 價 格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1),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9 表 7-5 加 拿 大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政 策 管 轄 狀 態 備 註 2008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 2008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 Cap and Trade 諮 詢 (2011/03) 修 改 環 境 品 質 法,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氣 候 變 遷 與 排 放 管 理 法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與 減 量 法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Ontario Manitoba 魁 北 克 Alberta Saskatchewan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是 加 拿 大 第 一 個 引 入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的 省,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建 立 與 其 他 地 區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連 結 推 動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目 的 在 於 建 立 與 其 他 地 區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連 結 Manitoba 省 規 劃 建 立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並 接 受 民 眾 諮 詢 藉 此 可 以 建 立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並 與 其 他 地 區 排 放 交 易 系 統 連 結 要 求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超 過 十 萬 噸 的 排 放 源, 降 低 12% 溫 室 氣 體 密 集 度 要 求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超 過 五 萬 噸 的 排 放 源, 從 2010 年 起, 至 2019 年 間, 每 年 降 低 2%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1),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表 7-6 日 本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政 策 管 轄 狀 態 備 註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 已 決 定 ) 饋 電 價 格 全 球 暖 化 稅 自 願 性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東 京 都 政 府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琦 玉 縣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日 本 全 國 日 本 全 國 日 本 全 國 715 個 組 織 東 京 都 政 府 琦 玉 縣 日 本 政 府 於 2010 年 3 月 12 日 提 出 因 應 全 球 暖 化 基 本 法, 主 要 政 策 工 具 為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針 對 所 有 再 生 能 源, 目 標 是 達 到 2020 年 10% 的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占 比 以 現 存 租 稅 為 基 礎, 擴 大 燃 料 稅 基, 並 依 據 CO2 排 放 量 課 稅 整 合 現 存 自 願 性 排 放 交 易 計 畫, 擴 大 至 715 個 產 業 組 織 東 京 都 政 府 已 於 2010 年 四 月 啟 動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主 要 針 對 住 商 建 築 物 與 工 廠, 合 計 涵 蓋 1,400 個 排 放 源, 總 排 放 量 約 占 全 日 本 排 放 量 的 1 % 琦 玉 縣 ( 全 日 本 第 十 五 大 縣 ) 於 2011 年 4 月 1 日 啟 動 該 縣 強 制 性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未 來 將 與 東 京 都 政 府 的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連 結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1),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10 表 7-7 美 國 國 內 氣 候 政 策 政 策 管 轄 狀 態 備 註 AB 32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加 州 將 於 2012 年 啟 動 州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AB 32 再 生 能 源 電 力 管 制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占 比 於 2020 年 要 達 加 州 標 準 到 33% 目 標 再 生 能 源 組 合 標 準 美 國 各 州 要 求 電 廠 的 最 低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標 準 主 要 針 對 能 源 效 率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中 西 部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六 個 美 國 中 西 部 州 及 一 先 進 CCS 技 術 及 生 態 經 濟 與 運 輸 部 協 議 (MGGRA) 個 加 拿 大 省 門 推 動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目 的 在 2018 年 達 RGGI 10 個 東 北 部 州 到 10% 減 排 目 標 西 部 氣 候 倡 議 (WCI) 美 國 西 部 與 中 西 部 州 及 數 個 加 拿 大 省 加 洲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魁 北 克 及 Ontario 等 州 可 望 於 2012 年 啟 動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註 :MGGRA: Midwestern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Accord;RGGI: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WCI: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1),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表 7-8 中 國 碳 交 易 所 項 目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CBEEX) 天 津 氣 候 交 易 所 (TCX)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SEEE) 網 址 區 位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啟 用 日 08/05/ /05/ /05/2008 股 東 共 同 功 能 主 要 活 動 中 國 北 京 產 權 交 易 所 ( 占 40%) CNOOC 新 能 源 投 資 公 司 ( 占 20%)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與 中 國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 占 53%) 天 津 財 產 權 交 易 所 ( 占 22%) 及 美 國 芝 加 哥 氣 候 交 易 所 (25%) 由 上 海 聯 合 資 產 與 產 權 交 易 所 獨 資 CDM 計 畫 資 訊 提 供 與 服 務 環 境 財 產 權 ( 如 COD 與 SO2) 交 易 提 出 熊 貓 標 準 推 動 中 國 自 願 性 減 排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1),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建 立 世 界 博 覽 會 自 願 性 減 排 平 台 7-15

211 年 全 球 碳 市 場 現 況 與 未 來 趨 勢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2012 年 碳 市 場 現 狀 與 發 展 趨 勢 (The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2), 已 於 5 月 下 旬 發 布, 並 提 出 許 多 新 資 訊, 有 助 於 掌 握 全 球 碳 市 場 的 最 新 發 展 與 2011 年 交 易 量 與 交 易 額 比 較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已 成 為 復 甦 現 象, 整 體 市 場 總 值 和 2010 年 同 期 相 比, 約 增 加 11 %, 總 值 增 加 已 達 到 1,760 億 美 元 ( 約 1260 億 歐 元 ), 而 交 易 量 也 突 破 百 億 噸, 達 到 億 噸 CO 2 e, 創 下 歷 史 新 高, 詳 見 表 7-9 其 中, 歐 盟 碳 交 易 市 場 是 支 撐 全 球 交 易 市 場 的 主 要 驅 動 力, 雖 然 歐 盟 受 到 會 員 國 ( 例 如 希 臘 西 班 牙 與 義 大 利 等 ) 主 權 債 務 問 題 影 響, 然 而, 整 體 歐 盟 碳 交 易 市 場 的 總 額 仍 由 133,598 百 萬 美 元, 成 長 至 147,848 百 萬 美 元, 大 約 成 長 10.7 % 至 於 減 量 額 度 市 場, 仍 以 次 級 CERs(secondly CER, scer) 的 交 易 為 主, 交 易 總 額 由 20,453 百 萬 美 元, 成 長 至 22,333 百 萬 美 元, 大 約 成 長 9.2 % 於 2011 年 在 南 非 德 班 (Durban) 的 第 17 次 UNFCCC 締 約 國 會 議 (COP17) 中, 雖 然 仍 沒 有 取 得 後 京 都 氣 候 協 議, 然 而, 提 出 德 班 加 強 行 動 平 台 (Durban Enhance Action Platform), 亦 有 其 相 當 重 要 意 義, 德 班 加 強 行 動 平 台 具 體 內 容 包 括 :(1) 正 式 界 定 京 都 議 定 書 第 二 承 諾 期 : 為 年 ;(2) 完 成 綠 色 氣 候 基 金 執 行 架 構 : 擴 大 資 助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長 期 計 畫 ;(3) 完 成 後 京 都 協 議 的 路 線 圖 : 延 續 京 都 議 定 書 至 2015 年, 亦 即 後 京 都 氣 候 協 議 應 於 2015 年 完 成, 且 應 自 2020 年 始 生 效 在 此 基 礎 下, 全 球 推 動 減 碳 措 施, 將 與 碳 市 場 產 生 緊 密 的 連 結 7-16

212 表 與 2011 碳 市 場 交 易 量 與 交 易 額 比 較 交 易 量 (MtCO2) 交 易 額 ( 百 萬 美 元 ) 排 放 額 度 (allowance) 市 場 交 易 量 (MtCO2) 交 易 額 ( 百 萬 美 元 ) EUA 6, ,598 7, ,848 AAU MRU NZU RGGI CCA 其 他 小 計 7, ,935 8, ,8881 現 貨 與 次 級 減 量 額 度 (credit) 市 場 scer 1,260 20,453 1,734 22,333 seru 其 他 小 計 1,257 20,637 1,822 23,250 pcer (2013 前 ) pcer (2012 後 ) 遠 期 (forward) 初 級 市 場 124 1, , ,990 peru 自 願 性 市 場 小 計 334 3, ,889 合 計 8, ,191 10, ,020 資 料 來 源 : World Bank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13 2. 氣 候 科 學 與 溫 升 控 制 2006 年 的 Stern Review 及 2007 年 IPCC 第 四 版 科 學 報 告 指 出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已 普 遍 引 起 世 人 的 重 視 氣 候 變 遷 的 異 常 性, 將 對 全 球 較 貧 窮 及 脆 弱 地 區 ( 例 如 海 島 國 家 ) 產 生 較 嚴 重 的 衝 擊 效 果 資 料 顯 示, 年 間, 全 球 重 大 自 然 災 害, 約 有 95% 發 生 在 上 述 開 發 中 國 家 2009 年 於 丹 麥 哥 本 哈 根 舉 行 的 第 十 五 次 締 約 國 會 議 (COP15) 提 出 之 哥 本 哈 根 協 定 (Copenhagen Accord) 已 要 求 全 球 大 量 減 排 溫 室 氣 體, 致 2100 年 能 夠 達 到 控 制 溫 升 低 於 2 ( 相 較 於 工 業 革 命 前 ), 此 外, 亦 應 加 強 評 估 溫 升 控 制 低 於 1.5 的 可 能 性 此 外, 哥 本 哈 根 協 定 亦 要 求 會 員 國 提 交 國 家 適 當 減 緩 行 動 (National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NAMAs), 至 今 已 有 90 國 家 提 交, 其 中, 有 48 個 開 發 中 國 家, 向 UNFCCC 登 錄 2020 年 減 量 承 諾 目 標 全 球 雖 然 努 力 減 排, 然 而,2009 年 底, 全 球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已 達 到 495 億 噸 CO 2e 排 放 量, 且 預 估 至 2020 年 將 達 到 560 億 噸 CO 2e 排 放 量, 然 而, 依 據 氣 候 科 學 模 式, 為 達 到 2100 年 大 氣 濃 度 低 於 450ppm 目 標, 全 球 2020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應 控 制 在 億 噸 CO 2e 水 準, 易 言 之, 即 使 以 哥 本 哈 根 協 定 中, 各 國 最 積 極 的 減 排 目 標, 至 2020 年 仍 會 排 放 490 億 噸 CO 2e 由 此 可 知, 距 離 全 球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目 標, 尚 有 很 大 缺 口, 顯 示 人 類 面 臨 的 共 同 挑 戰 預 估 2050 年 全 球 人 口 將 達 到 90 億, 將 對 能 與 糧 食 形 成 龐 大 需 求 屆 時, 為 滿 足 全 球 能 源 需 求, 全 球 年 間, 需 要 投 資 38 兆 美 元 於 能 源 供 應 的 基 礎 建 設 然 而,2011 年 全 球 綠 能 投 資 僅 達 到 2,600 億 美 元, 僅 達 到 目 標 值 的 30% 綠 色 能 源 投 資 與 政 府 政 策 與 經 濟 條 件 有 關, 因 此, 未 來 總 體 經 濟 變 化 的 不 確 定 性, 亦 是 影 響 綠 色 投 資 的 重 要 因 子 7-18

214 3. 歐 盟 碳 交 易 市 場 最 新 發 展 (1) 歐 盟 碳 價 格 下 降 解 析 歐 盟 是 全 球 規 模 最 大 的 碳 交 易 市 場 17,2011 年 的 碳 交 易 總 額 較 2010 年 同 期, 大 約 成 長 11 %,2011 年 的 總 交 易 金 額 達 到 1,710 億 美 元 ( 約 等 於 1,223 億 歐 元 ) 歐 盟 之 排 放 配 額 (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 EUAs)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之 減 量 額 度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 及 聯 合 減 量 (joint implementation, JI) 機 制 的 減 量 額 度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s) 等 三 個 碳 交 易 商 品 是 最 主 要 的 交 易 標 的, 約 增 長 20 %, 達 到 97 億 噸 的 交 易 量, 其 中,EUAs 的 交 易 量 約 占 整 體 歐 盟 碳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量 的 81 %, 是 支 撐 歐 盟 交 易 市 場 的 碳 商 品 由 此 可 知, 排 放 權 核 配 量 是 攸 關 碳 交 易 市 場 效 率 的 關 鍵 因 子 雖 然 整 體 交 易 總 金 額 增 加, 但 此 三 大 碳 產 品 之 年 度 平 均 價 格 皆 呈 下 降 現 象 EUAs 的 年 平 均 價 格 較 去 年 同 期 下 降 4%, 約 達 到 每 噸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18.8 美 元 ( 相 當 於 13.5 歐 元 / 噸 ) 同 樣 的 情 形, CERs 和 ERUs 的 年 均 價 格 較 去 年 同 期, 約 下 降 21 %, 達 到 每 噸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12.8 美 元 成 交 ( 相 當 於 9.2 歐 元 / 噸 )( 詳 見 圖 7.7 ) 雖 然 2011 年 之 前 五 個 月 的 平 均 價 格 約 成 長 20 %, 然 而,2011 年 5 月 之 後, 恰 逢 希 臘 債 務 危 機, 進 而, 擔 憂 後 續 效 應 ( 如 西 班 牙 和 意 大 利 的 債 務 問 題 ), 以 及 歐 盟 經 濟 衰 退 問 題, 導 致 平 均 價 格 持 續 下 跌 另 外, 歐 盟 已 提 出 一 個 新 的 能 源 效 率 指 令 (Energy Efficiency Directive, EED, 2011), 明 確 規 範 各 種 器 具 設 備 的 能 源 效 率, 造 成 碳 價 下 跌 18 此 外, 影 響 市 場 價 格 的 因 素 可 能 包 括 :(1) 年 金 融 風 暴, 大 幅 降 低 歐 盟 碳 排 放 量, 進 而, 工 業 部 門 復 甦 17. 歐 盟 第 一 階 段 與 第 二 階 段 的 碳 交 易 市 場 大 約 納 入 11,000 個 設 施, 合 計 約 22 億 噸 溫 室 氣 體 總 管 制 量 ( 約 占 整 體 歐 盟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的 40%) 18. 歐 盟 於 2011 年 6 月 22 日 發 布 EED 時, 碳 價 連 續 下 降 三 天, 約 下 降 20% 7-19

215 力 道 不 足 19 ;(2) 近 年 來, 歐 盟 境 內 已 大 量 投 資 再 生 能 源, 將 會 創 造 大 量 的 碳 額 度 20 ; 以 及 (3) 受 到 歐 盟 交 易 制 度 之 嚴 格 排 放 上 限 影 響, 國 際 市 場 大 量 開 發 抵 換 專 案 (offset project), 例 如 CDM 與 JI, 增 加 碳 市 場 的 供 應 綜 合 上 述 三 個 因 素, 可 以 清 楚 瞭 解, 歐 盟 第 一 與 第 二 階 段 碳 交 易 市 場 出 現 供 過 於 求 的 現 象, 致 碳 市 場 價 格 下 跌 圖 7.7 不 同 碳 商 品 之 交 易 量 與 交 易 價 格 變 化 趨 勢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 歐 盟 減 排 績 效 歐 盟 執 委 會 (European Commission, EC) 於 2012 年 4 月 2 日 發 布 查 證 報 告 ( 約 有 89 % 的 設 備 已 申 報 資 料 ), 歐 盟 碳 交 易 制 度 納 管 的 排 放 量 ( 2005 年 時, 約 22 億 噸 ), 受 到 工 業 部 門 經 濟 活 動 衰 退 影 年 間, 歐 盟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約 下 降 11%, 然 而, 同 期 的 工 業 部 門 產 值 卻 下 降 15% 20. 整 體 歐 洲 在 年 間 約 投 資 50GW 水 準 7-20

216 響,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由 2010 年 的 17.5 億 噸 CO 2 e, 下 降 至 2011 年 的 17 億 噸 CO 2 e, 約 減 排 2.4 % 年 進 入 歐 盟 第 三 階 段 ( )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將 會 擴 大 其 排 放 源 ( 包 括 運 輸 部 門 ), 以 及 減 排 承 諾 歐 盟 承 諾 2020 年 排 放 交 易 部 門 減 排 21 %( 相 較 於 2005 年 排 放 水 準 ), 易 言 之, 從 2013 年 起, 每 年 約 需 要 減 排 1.74% 為 確 保 可 以 達 到 第 三 階 段 減 排 目 標, 歐 盟 決 議 大 幅 仰 賴 市 場 價 格 訊 號, 亦 即 大 幅 提 高 拍 賣 比 例 22, 由 第 二 階 段 約 4% 拍 賣 比 例, 提 升 至 平 均 超 過 50 %( 由 2013 年 的 30 % 逐 年 提 升 至 2020 年 的 100 %) 23 然 而, 對 於 有 顯 著 碳 洩 漏 (carbon 24 leakage) 的 部 門, 則 仍 維 持 免 費 核 配 歐 盟 已 開 始 籌 建 一 個 共 同 的 拍 賣 平 台, 負 責 排 放 額 度 拍 賣 事 宜, 且 需 立 基 於 公 平 競 爭 的 採 購 基 礎 上 由 於 歐 盟 交 易 制 度 已 納 入 航 空 運 輸, 因 此,2012 年 將 首 先 拍 賣 航 空 業 的 排 放 額 度 (aeuas) 此 外, 歐 盟 第 三 階 段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對 於 境 外 抵 換 額 度 有 新 的 規 定, 例 如 2013 年 1 月 31 日 之 前 ( 稱 CP-1), 取 得 的 減 碳 額 度 (credit), 將 可 於 2015 年 3 月 31 日 前 轉 換 成 EUAs 至 於 2012 年 核 發 的 減 碳 額 度, 如 果 是 由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前 之 抵 換 專 案 所 產 生, 則 其 效 期 可 及 於 歐 盟 第 三 階 段 交 易 制 度 如 果 是 由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後 ( 稱 CP-2) 的 抵 換 專 案 所 產 生, 且 是 由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CDs) 取 得, 則 其 效 期 可 及 於 歐 盟 第 三 階 段 交 易 制 度 歐 盟 第 三 階 段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將 限 制 HFC 與 N 2 O 的 抵 換, 如 果 是 CP-2 的 情 況, 則 完 全 不 能 適 用 於 第 三 階 段 ; 然 而, 如 果 是 CP-1 的 情 況, 且 已 繳 回, 則 可 適 用 至 第 二 階 段 結 束 (2013 年 3 月 31 日 ) 21.EC 於 2012 年 4 月 又 公 布 一 批 查 證 資 料 ( 合 計 查 證 資 料 已 達 到 97%), 排 放 量 由 2010 年 的 1,938 百 萬 噸 CO 2e, 下 降 至 2011 年 的 1,895 百 萬 噸 CO 2e, 約 下 降 2.2% 因 此, 合 計 上 一 批 查 證 資 料, 整 體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年 間, 已 達 到 2.5% 減 排 績 效 年 1 月 歐 盟 將 由 歐 盟 的 拍 賣 平 台 拍 賣 排 放 額 度 23. 約 有 12% 拍 賣 量 將 分 配 給 低 GDP 國 家 24. 依 據 歐 盟 的 評 估, 大 約 有 2/3 工 業 部 門 排 放 源 呈 現 顯 著 碳 洩 漏 7-21

217 4. UNFCCC 的 市 場 工 具 (1) 德 班 會 議 的 決 議 依 據 德 班 會 議 (2011) 的 決 議,2013 年 是 第 二 減 量 承 諾 期 的 起 始 年, 依 據 各 國 的 QELROs (Quantified Emission Limitation to Reduction Objectives)( 將 於 2012 年 底 提 出 ), 將 形 成 國 際 碳 市 場 的 主 要 支 撐 力 此 外,CDM 亦 將 在 第 二 減 量 承 諾 期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特 別 是 德 班 會 議 同 意 將 CCS 納 入 CDM 計 畫, 將 加 速 CCS 發 展, 有 利 於 全 球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同 時, 透 過 CCS 可 以 產 生 龐 大 減 碳 額 度, 將 影 響 碳 市 場 價 格 (2) 京 都 彈 性 機 制 發 展 基 於 對 後 京 都 氣 候 協 議 發 展 的 不 確 定 性, 衝 擊 CDM 市 場 的 交 易 2013 年 之 前 的 初 級 CDM(primary CDM, pcdm) 市 場 於 2011 年 仍 呈 現 價 量 下 降 的 趨 勢, 詳 見 圖 7.8, 其 中, 交 易 量 契 約 約 減 少 27 %, 約 達 到 91 百 萬 噸 CO 2 e 的 交 易 量, 致 交 易 總 額 下 降 32%, 僅 達 到 990 百 萬 美 元 ( 2011 年 ) 萎 縮 的 交 易 總 額 隱 含 平 均 價 格 下 降, 由 2010 年 的 11.8 美 元 / 噸 CO 2 e, 下 降 至 2011 年 的 10.9 美 元 / 噸 CO 2 e (3) 京 都 彈 性 機 制 的 主 要 賣 家 2012 年 之 前, 中 國 是 pcers 的 最 主 要 賣 家, 且 持 續 增 加 其 市 場 占 有 率, 至 2011 年 已 累 積 約 銷 售 79 百 萬 噸 CO 2 e, 已 達 到 87 % 市 場 占 有 率, 詳 見 圖 7.9 此 外, 中 國 累 積 的 pcers 合 約 量 已 達 到 16 百 萬 噸 CO 2 e, 約 占 全 球 pcers 合 約 總 量 23 百 萬 噸 CO 2 e 的 71 %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合 計 約 創 造 4 % pcers (2011 年 ),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合 計 約 占 20%(2011) 的 pcers 合 約 量, 亦 是 全 球 pcers 的 主 要 供 應 區 域 之 一 2012 年 之 後, 中 國 pcers 合 約 量 已 下 降 至 73 百 萬 噸 CO 2 e( 2011 ), 約 占 2011 年 合 約 量 的 43 %,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 包 括 印 度 越 南 及 印 尼 等 國 ) 則 合 計 43 百 萬 噸 CO 2 e(2011) 合 約 量, 約 占 7-22

218 2011 年 合 約 量 的 25 % 然 而, 非 洲 地 區 則 是 pcers 供 應 的 新 興 區 域, 以 2011 年 為 例, 達 到 36 百 萬 噸 CO 2 e( 2011 ) 合 約 量, 約 占 2011 年 合 約 量 的 21 %, 其 中,2011 年 已 有 46 個 計 畫, 及 30 百 萬 噸 CO 2 e, 已 取 得 確 證, 詳 見 圖 7.10 圖 7.8 CERs 價 格 與 交 易 量 變 化 趨 勢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圖 7.9 不 同 國 家 pcers 銷 售 量 變 化 趨 勢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19 圖 7.10 非 洲 是 新 興 pcers 供 應 區 域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CDM 計 畫 型 態 受 到 歐 盟 限 制 HFC 及 N 2 O 的 影 響,CDM 計 畫 市 場 已 呈 現 型 態 分 布 的 變 化, 再 生 能 源 CDM 計 畫, 特 別 是 風 力 與 水 力 等, 已 凌 駕 其 他 型 態, 詳 見 圖 7.11 由 圖 7.11 可 知,2011 年 的 再 生 能 源 CDM 項 目 約 創 造 57 百 萬 噸 CO 2 e, 約 占 2011 年 合 約 量 的 63 % 此 外,2012 年 之 後 的 發 展 情 況 亦 非 常 類 似, 再 生 能 源 仍 是 最 主 要 的 CDM 計 畫 型 態, 再 生 能 源 CDM 項 目 合 計 約 創 造 97 百 萬 噸 CO 2 e, 約 占 56 %, 詳 見 圖 7.12 由 圖 7.12 可 知, 水 力 的 占 比 最 大, 例 如 2010 年 約 創 造 34 百 萬 噸 CO 2 e, 約 占 34 %;2011 年 約 創 造 45 百 萬 噸 CO 2 e, 約 占 26 % 其 次 是 風 力, 例 如 2010 年 約 創 造 23 百 萬 噸 CO 2 e, 約 占 23 %;2011 年 約 創 造 28 百 萬 噸 CO 2 e, 約 占 16 % 7-24

220 圖 7.11 CDM 計 畫 型 態 變 化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圖 7.12 再 生 能 源 CDM 計 畫 占 比 型 態 變 化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P-CDM 計 畫 發 展 規 劃 型 CDM ( Program CDM, P-CDM ) ( 或 稱 活 動 規 劃,Program of Activities, PoA ) 係 將 許 多 小 計 畫 規 劃 成 一 個 具 經 濟 效 益 的 大 型 CDM 全 球 目 前 已 有 269 個 PoA 計 畫, 詳 見 圖 7.13, 其 中, 非 洲 地 區 最 多, 7-25

221 約 占 28 % 雖 然 P-CDM 仍 在 初 期 發 展 階 段, 然 而, 其 潛 力 相 當 高,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現 行 CDM 計 畫 是 較 大 型 減 碳 計 畫 為 主 主 軸, 然 而, P-CDM 計 畫 則 是 以 小 型 減 碳 計 畫 為 主, 與 現 行 CDM 計 畫 呈 互 補 性 圖 7.13 PCDM 發 展 現 狀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京 都 目 標 市 場 平 衡 由 於 京 都 目 標 承 諾 即 將 於 2012 年 到 期, 因 此, 所 有 附 件 一 國 家 必 須 於 2012 年 達 到 減 量 承 諾 目 標, 形 成 碳 市 場 的 需 求 方 此 外, 在 各 國 綠 色 投 資 計 畫, 以 及 京 都 機 制 推 動 下, 創 造 很 多 減 量 額 度, 形 成 碳 市 場 供 應 方 1. 需 求 方 與 需 求 量 碳 交 易 市 場 的 需 求 方, 主 要 是 具 有 京 都 減 量 承 諾 目 標 的 附 件 B 國 家, 詳 見 表 7-10 表 7-10 顯 示, 整 體 歐 盟 預 估 至 2012 年 尚 不 足 1,293 百 萬 噸 CO 2 e, 其 中, 歐 盟 15 國 政 府 需 求 428 百 萬 噸 CO 2 e, 參 加 EU ETS 的 私 部 門 需 求 865 百 萬 噸 CO 2 e 日 本 是 另 一 個 主 要 需 求 方, 預 估 至 2012 年 尚 需 求 300 百 萬 噸 CO 2 e, 其 中, 日 本 政 府 需 求 100 百 萬 噸 CO 2 e, 私 部 門 需 求 200 百 萬 噸 CO 2 e 其 他 附 件 B 國 7-26

222 家 至 2012 年 合 計 需 求 51 百 萬 噸 CO 2 e, 其 中, 政 府 需 求 46 百 萬 噸 CO 2 e, 私 部 門 需 求 5 百 萬 噸 CO 2 e 合 計 所 有 潛 在 需 求 量 為 1,644 百 萬 噸 CO 2 e, 其 中, 政 府 需 求 574 百 萬 噸 CO 2 e, 的 私 部 門 需 求 1,070 百 萬 噸 CO 2 e 2. 供 應 方 與 供 應 量 碳 交 易 市 場 的 供 應 方, 主 要 是 透 過 綠 色 投 資 計 畫 (Green Investment Scheme, GIS) 的 東 歐 經 濟 轉 型 國 家, 以 及 來 自 京 都 機 制 的 CDM 與 JI 減 量 額 度, 詳 見 表 7-10 表 7-10 顯 示, 整 體 綠 色 投 資 計 畫 預 估 至 2012 年 可 以 供 應 1,500 百 萬 噸 CO 2 e, 其 中, 烏 克 蘭 供 應 潛 力 約 百 萬 噸 CO 2 e; 俄 羅 斯 供 應 潛 力 約 200 百 萬 噸 CO 2 e; 捷 克 供 應 潛 力 約 120 百 萬 噸 CO 2 e; 其 他 歐 盟 十 國 合 計 供 應 潛 力 約 600 百 萬 噸 CO 2 e 至 於 京 都 機 制 約 可 供 應 1,573 百 萬 噸 CO 2 e 經 過 調 整 後, 世 界 銀 行 推 估,2012 年 年 底, 全 球 尚 有 290 百 萬 噸 CO 2 e 需 求, 且 大 部 分 來 自 歐 盟 國 家 表 7-10 京 都 目 標 市 場 平 衡 表 潛 在 需 求 ( 百 萬 噸 CO2E) 潛 在 供 給 ( 百 萬 噸 CO2E) 歐 盟 歐 盟 15 國 私 部 門 (ETS) 國 家 京 都 資 產 需 求 官 方 目 標 日 本 政 府 私 部 門 其 他 附 件 B 國 家 政 府 私 部 門 合 計 政 府 私 部 門 1, , ,070 綠 色 投 資 計 畫 烏 克 蘭 俄 羅 斯 捷 克 其 他 EU-10 CDM & JI CDM JI > 1, ,573 1,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23 7.1.7 全 球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過 去 一 年, 全 球 碳 交 易 制 度 已 有 一 番 新 的 變 化, 例 如 澳 洲 政 府 通 過 潔 淨 能 源 法 (Clean Energy Legislative Package, CELP) 美 國 加 州 通 過 總 量 管 制 與 碳 交 易 (Cap and Trade)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韓 國 墨 西 哥 及 中 國 等, 均 積 極 推 動 碳 交 易 制 度 以 下 簡 述 其 發 展 內 容 : 1. 澳 洲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澳 洲 國 會 於 2011 年 11 月 通 過 潔 淨 能 源 法 ( Clean Energy Legislative Package, CELP ), 奠 立 澳 洲 推 動 碳 交 易 制 度 的 法 源 基 礎 透 過 上 開 法 案, 於 2012 年 7 月, 建 立 碳 價 格 機 制 (Carbon Price Mechanism, CPM), 以 及 2015 年 連 結 國 際 抵 換 市 場 此 外, 成 立 潔 淨 能 源 財 務 公 司 (Clean Energy Finance Corporation, CEFC), 於 未 來 十 年 ( ) 投 資 100 億 澳 元 於 再 生 能 源, 達 到 2020 年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占 比 20% 之 目 標 依 據 CMP 計 畫, 前 三 年 採 行 固 定 碳 價, 每 噸 23 澳 元 ( 相 當 於 8.5 歐 元 ), 進 行 交 易 2015 年 7 月 之 後, 改 採 變 動 價 格, 然 而, 澳 洲 政 府 設 定 價 格 上 限 ( 20 澳 元 / 噸 ) 與 下 限 ( 15 澳 元 / 噸 ) 在 CMP 計 畫 下, 大 約 涵 蓋 500 家 大 企 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約 占 全 澳 洲 60% 有 關 澳 洲 碳 交 易 制 度 的 相 關 內 容, 詳 見 表 7-11 圖 7.14 顯 示, 澳 洲 政 府 透 過 碳 交 易 制 度, 以 及 國 際 抵 換 制 度, 可 望 於 2020 年 達 到 減 排 5 % 目 標, 於 2050 年 達 到 50% 減 排 目 標 其 中, 年 大 約 要 從 國 際 抵 換 市 場, 進 口 百 萬 噸 CO 2 e 表 7-11 澳 洲 碳 交 易 制 度 內 容 目 標 指 標 推 動 期 程 內 容 協 助 澳 洲 政 府 於 2020 年 達 到 降 低 5%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目 標 ( 相 較 於 2000 排 放 水 準 ); 以 及 2050 年 達 到 降 低 80%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目 標 ( 相 較 於 2000 排 放 水 準 ) 固 定 價 格 期 :2012 年 7 月 1 日 彈 性 價 格 期 :2015 年 7 月 1 日 浮 動 價 格 期 :2018 年 7 月 1 日 7-28

224 指 標 涵 蓋 範 疇 內 容 四 種 京 都 溫 室 氣 體 :CO2, N2O, CH4 及 PFC 其 他 兩 種 溫 室 氣 體 (SF6 及 HFC) 於 非 交 易 部 門 管 制 部 門 : 農 業 林 業 及 部 分 運 輸 部 門 遵 行 期 每 年 結 算 (6 月 30 日 ) 2014 年 將 設 定 排 放 總 量 總 量 之 後 的 排 放 總 量 逐 年 訂 定 2015 年 開 始 推 動 國 際 抵 換 限 制 CERs 的 抵 換 量 與 彈 性 價 格 期 的 繳 回 費 有 關 協 助 免 費 核 配 排 放 額 度 給 高 風 險 的 工 業 部 門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圖 7.14 碳 交 易 制 度 對 澳 洲 量 目 標 達 成 的 影 響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韓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韓 國 政 府 於 2010 年 初, 開 始 推 動 低 碳 綠 色 成 長 基 本 法 (The Framework Act on Low Carbon and Green Growth), 目 的 在 於 達 到 韓 國 政 府 承 諾 2020 年 減 排 30 % ( 相 較 於 基 線,Business As Usual,BAU) BAU) 目 標 其 中, 主 要 的 政 策 工 具 即 是 建 立 全 國 性 的 碳 交 易 制 度 7-29

225 經 過 一 年 的 審 查,2012 年 5 月 2 日 終 於 通 過 韓 國 排 放 交 易 法 (Act on Allocation and Trading of GHG Emission Allowance), 正 式 完 成 韓 國 推 動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的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韓 國 政 府 於 2011 年 已 先 行 啟 動 溫 室 氣 體 與 能 源 的 目 標 管 理 制 度 (Target Management System, TMS), 在 TMS 下, 要 求 年 排 放 量 超 過 50,000 噸 CO 2 e 的 排 放 源 ( 事 業 單 位 ), 或 擁 有 年 排 放 量 超 過 15,000 噸 CO 2 e 設 備 的 事 業 單 位 25, 於 2014 年 時, 要 依 據 其 最 近 三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的 平 均 值, 制 定 減 量 目 標 韓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將 於 2015 年 正 式 啟 動, 將 納 入 年 排 放 量 超 過 125,000 噸 CO 2 e 事 業 單 位, 以 及 年 排 放 量 超 過 25,000 噸 CO 2 e 的 設 備 有 關 韓 國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設 計 內 容, 詳 見 表 7-12 指 標 表 7-12 韓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內 容 內 容 溫 室 氣 體 六 種 溫 室 氣 體 :CO2, CH4, N2O,HFCs, PFCs 及 SF %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涵 蓋 範 疇 2. 事 業 體 年 排 放 量 超 過 125,000 噸 CO2e 3. 設 施 年 排 放 量 超 過 25,000 噸 CO2e 遵 行 期 1. 第 一 期 : 第 二 期 : 第 一 期 與 第 二 期 :95% 免 費 核 配 排 放 額 度 核 2.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100% 免 費 核 配 配 3. 進 一 步 核 配 由 總 統 公 布 拍 賣 先 期 拍 賣 1. 可 以 跨 期 儲 存 儲 存 或 預 借 2. 僅 能 向 下 一 期 預 借 其 他 配 套 保 留 25% 排 放 額 度 給 新 設 廠 抵 換 國 際 碳 額 度 抵 換 量 限 制, 由 總 統 公 布 每 單 位 違 規 量 處 罰 三 單 位 ( 三 倍 ), 最 高 處 罰 1,000 萬 韓 元 (8,800 不 遵 行 處 罰 美 元 ) 與 國 際 連 結 未 來 考 慮 連 結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合 計 約 有 468 個 事 業 單 位, 總 排 放 量 約 占 全 韓 國 排 放 量 60% 納 入 TMS 7-30

226 3. 加 州 魁 北 克 及 西 部 倡 議 2007 年 由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及 美 國 加 州 提 出 西 部 氣 候 倡 議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 目 的 在 推 動 碳 交 易 市 場 基 於 此, 所 有 夥 伴 共 同 發 展 一 套 相 調 合 的 Cap and Trade 制 度 2011 年 成 立 WCI 公 司, 同 年 推 動 及 完 成 加 州 與 魁 北 克 省 的 碳 交 易 制 度 立 法 工 作, 成 為 一 個 跨 區 域 的 碳 交 易 市 場, 預 計 2013 年 啟 動 有 關 加 州 碳 交 易 制 度 設 計 內 容, 詳 見 表 7-13 表 7-13 加 州 碳 交 易 制 度 內 容 指 標 內 容 溫 室 氣 體 六 種 溫 室 氣 體 :CO2, CH4, N2O,HFCs, PFCs 及 SF6 涵 蓋 範 疇 遵 行 期 涵 蓋 加 州 85%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2012 年 : 固 定 排 放 源 ( 工 業 與 能 源 部 門 ) 年 排 放 量 超 過 25,000 噸 CO2e 2015 年 : 再 納 入 運 輸 與 建 築 部 門 排 放 量 超 過 25,000 噸 CO2e 第 一 期 : 第 二 期 : 第 二 期 : 總 量 減 排 9%( 相 較 於 2005 年 ) 年 度 核 配 量 ( 百 萬 單 位 ) 管 制 單 位 加 州 空 氣 資 源 局 (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 CARB) 由 CAPB 負 責 核 發 排 放 與 減 量 核 度 遵 行 單 位 先 期 抵 換 專 案 額 度 由 空 氣 資 源 局 (Air Resource Board, CAPB) 核 發 排 放 額 度 免 費 核 配 給 工 業 部 門, 依 據 效 率 標 竿 核 配, 並 考 量 其 碳 洩 漏 核 配 免 費 核 配 給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每 季 拍 賣 一 次, 第 一 次 拍 賣 日 期 為 2012/11/4 日 拍 賣 單 一 價 格, 一 回 合 拍 賣, 密 封 標 案, 且 比 例 核 配 給 競 標 者 最 低 價 10 美 元 / 噸 (2012 年 ), 每 年 增 加 5%( 外 加 通 膨 率 ) 可 以 跨 期 儲 存 儲 存 或 預 借 可 以 預 先 拍 賣 : 保 留 1% 排 放 額 度 給 新 設 廠 其 他 配 套 : 保 留 4% 排 放 額 度 給 新 設 廠 : 保 留 7% 排 放 額 度 給 新 設 廠 不 遵 行 處 罰 每 單 位 違 規 量 處 罰 4 單 位 (4 倍 )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d (2012),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27 年 碳 市 場 發 展 1. 碳 價 變 化 分 析 2008 年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啟 動, 碳 價 達 到 歷 史 新 高, 約 30 美 元 / 噸 CO 2 e, 是 一 個 賣 方 市 場, 詳 見 圖 7.15 然 而,2008 年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發 生, 導 致 2009 年 經 濟 衰 退, 大 幅 降 低 碳 權 需 求, 碳 價 下 滑 至 約 7 美 元 / 噸 CO 2 e, 然 而, 碳 價 並 沒 有 持 續 惡 化 及 巨 大 波 動, 大 約 維 持 兩 年 ( ) 約 15 美 元 / 噸 CO 2 e 的 穩 定 價 格 2011 年 11 月 暴 發 歐 債 問 題, 以 及 預 估 2012 年 之 後 可 能 出 現 超 額 供 給 ( 供 過 於 求 ), 碳 價 再 次 下 跌, 且 出 現 EUAs 與 CERs/ERUs 的 價 格 脫 鉤 (decoupling) 的 現 象, 亦 即 EUAs 價 格 下 降 速 度 小 於 CERs/ERUs 價 格 下 降 速 度 圖 7.15 CERs 與 EUAs( 年 ) 價 格 變 化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World Bank (2013), Mapping Carbon Pricing Initiatives Developments and Prospects 由 圖 7.16 可 知, 歐 盟 在 2012 年 之 後, 推 動 幾 項 重 要 碳 價 穩 定 措 施, 這 可 說 明 為 何 2012 年 之 後,EUAs 價 格 會 與 CERs/ERUs 價 格 呈 現 脫 鉤 的 現 象 主 要 政 策 措 施 包 括 2012 年 1-6 月 的 空 運 納 入 EU ETS 歐 盟 提 出 延 緩 第 三 階 段 排 放 權 拍 賣 期 程 ( 稱 為 7-32

228 back-loading 計 畫 ) 及 2012 年 7 啟 動 歐 盟 的 登 錄 平 台 等 政 策 措 施 26 然 而,2012 年 11 月 歐 盟 國 會 沒 有 通 過 延 緩 第 三 階 段 排 放 權 拍 賣 計 畫, 及 發 布 歐 盟 2012 年 碳 市 場 報 告 等 不 利 碳 穩 定 政 策, 27 造 成 EUAs 價 格 再 度 下 跌 圖 7.16 EU ETS 不 同 時 期 穩 定 碳 價 措 施 資 料 來 源 :World Bank (2013), Mapping Carbon Pricing Initiatives Developments and Prospects 全 球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全 球 各 地 碳 交 易 制 度 快 速 發 展, 詳 見 圖 7.17 由 圖 7.17 可 知, 已 執 行 的 碳 市 場 包 括 國 家 層 級 的 歐 盟 瑞 士 哈 薩 克 澳 洲 與 紐 西 蘭 等 國, 以 及 區 域 ( 或 地 方 ) 層 級 的 東 京 都 政 府 加 州 政 府 RIGG 及 魁 北 克 ; 已 宣 佈 實 施 的 韓 國 ; 規 劃 與 考 慮 中 的 國 家 包 括 中 國 日 本 烏 克 蘭 土 耳 其 烏 克 蘭 巴 西 及 智 利 等 計 算 目 前 已 執 行 碳 交 易 制 度 的 國 家 及 區 域 ( 或 地 方 ) 的 總 排 放 量 約 100 億 噸 CO 2 e, 約 占 全 球 總 排 放 量 (500 億 噸 CO 2 e) 的 21%, 倘 若 26. 所 謂 backloading 係 指 展 延 歐 盟 第 三 階 段 排 放 額 度 拍 賣 期 程, 目 的 在 於 降 低 市 場 碳 權 供 應 量, 達 到 抑 制 碳 價 再 往 下 探 的 力 量 27. 歐 盟 碳 交 易 市 場 現 狀 報 告 (The State of European Union Carbon Market 2012) 指 出, 第 三 階 段 的 啟 始 年, 預 期 至 少 約 有 15 億 噸 碳 權 的 超 額 供 給 量, 第 三 階 段 結 束 (2020 年 ), 甚 至 可 能 超 過 20 億 噸 碳 權 超 額 供 給 量 7-33

229 再 計 入 中 國 巴 西 智 利 及 其 他 新 興 碳 交 易 國 家, 則 合 計 約 240 億 噸 CO 2 e, 約 占 全 球 總 排 放 量 (500 億 噸 CO 2 e) 的 50% 圖 7.17 全 球 碳 市 場 發 展 現 狀 資 料 來 源 :World Bank (2013), Mapping Carbon Pricing Initiatives Developments and Prospects 後 京 都 全 球 碳 市 場 供 給 預 估 世 界 銀 行 推 估 後 京 都 ( ) 全 球 碳 市 場 約 有 16 億 噸 碳 權 超 額 需 求, 其 中, 歐 盟 為 主 要 需 求 國 家, 大 約 需 求 14 億 噸, 其 中 需 求 國 家 包 括 澳 洲 的 90 百 萬 噸 紐 西 蘭 的 70 百 萬 噸 及 北 美 的 90 百 萬 噸 然 而,CERs 與 ERUs 的 核 發 量 會 大 幅 增 加, 如 圖 7.18 所 示 由 圖 7.18 可 知,CERs 從 2011 快 速 累 積, 而 ERUs 亦 從 2011 年, 快 速 累 積 因 此, 世 界 銀 行 預 測, 年 間,CERs 與 ERUs 會 有 超 額 供 給 的 現 象, 且 估 計 至 2020 年, 將 會 累 積 約 有 19 億 噸 超 額 供 給 量 7-34

230 圖 7.18 CERs/ERUs 的 核 發 量 資 料 來 源 :World Bank (2013), Mapping Carbon Pricing Initiatives Developments and Prospects 新 市 場 機 制 與 多 元 分 析 架 構 依 據 坎 昆 (Cancun) 會 議 (2010) 的 決 議, 應 加 速 建 立 更 多 市 場 機 制 其 一 是 建 構 在 UNFCCC 架 構 下 的 市 場 機 制, 稱 新 市 場 機 制 (New Market Mechanism, NMM); 其 一 是 建 立 在 各 國 政 府 架 構 下 的 市 場 機 制, 稱 為 多 元 分 析 架 構 (Framework Various Approach, FVA) 分 述 如 下 : (1)NMM NMM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提 高 非 附 件 一 國 家 減 量 誘 因 ( 相 較 於 現 行 京 都 誘 因 機 制 ), 其 中, 建 立 合 理 基 線 與 MRV 制 度, 是 推 動 NMM 的 兩 項 關 鍵 議 題 此 外,NMM 優 先 參 與 市 場 準 備 夥 伴 (Partnership for Market Readiness, PMR), 以 及 推 動 NAMAs 國 家 執 行, 例 如 印 尼 哥 倫 比 亞 墨 西 哥 及 歐 約 丹 (Jordan) 等 國 家 然 而, 目 前 全 球 減 量 額 度 (carbon credits) 呈 現 供 過 於 求 現 象, 將 是 阻 礙 NMM 發 展 的 主 要 障 礙 此 外, 是 否 與 現 行 京 都 機 制 ( 例 如 CDM) NAMAs 及 未 來 的 FVA 等 具 互 補 或 重 疊 問 題, 亦 是 另 一 個 值 得 關 心 的 課 題 7-35

231 (2)FVA COP18(2012) 杜 哈 氣 候 會 議 為 促 進 全 球 更 大 減 量 能 量, 決 議 推 動 FVA 所 謂 FVA 係 指 允 許 個 別 國 家 可 以 依 據 其 自 行 建 立 的 標 準 及 方 法 學 ( 但 需 要 向 UNFCCC 申 報 與 認 可 ), 自 行 設 計 與 執 行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機 制 可 知,FVA 呈 現 國 家 區 域 ( 或 地 方 ) 及 多 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的 多 元 特 性 UNFCCC 協 議 中 的 FVA 執 行, 必 須 符 合 : 真 實 永 久 額 外 查 證 避 免 重 複 計 算 等 標 準, 及 最 終 達 到 淨 減 排 的 效 果 28 依 據 COP18 杜 哈 氣 候 會 議, 應 該 發 展 FVA 的 指 引, 以 釐 清 FVA 執 行 問 題, 包 括 :(1)FVA 執 行 目 的 ;(2) 執 行 範 疇 界 定 ;(3) 建 立 符 合 環 境 有 完 整 性 的 準 則 與 執 行 程 序 ;(4) 避 免 重 複 計 算, 以 及 能 夠 記 錄 與 追 蹤 減 排 量 綜 合 上 述,NMM 與 FVA 刻 正 發 展 中, 還 有 很 的 議 題 猶 待 討 論 與 釐 清 5. 建 立 結 果 基 礎 的 融 資 (Result-based financing, RBF)) 機 制 所 謂 結 果 基 礎 的 融 資 係 指 依 據 事 前 (ex ante) 界 定 的 減 排 成 果, 且 該 成 果 已 經 過 查 證 程 序, 所 給 與 的 融 資 簡 言 之, 即 是 建 立 一 個 事 前 減 碳 計 畫 融 資 機 制 RBF 已 在 REED+(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Forest Degradation, and sustainable forest management) 計 畫 先 行 試 辦, 29 依 據 試 辦 經 驗 與 結 果, 再 擴 充 至 其 他 氣 候 融 資 項 目 RBF 的 相 關 運 行 準 則, 目 前 正 由 綠 色 氣 候 基 金 (Green Climate Fund, GCF) 草 擬 中 30 規 劃 中 的 RBF 融 資 的 對 象 相 當 廣 泛, 包 括 政 府 企 業 及 社 區 的 減 量 計 畫, 均 是 可 融 資 對 象 然 而, 減 量 成 果 包 括 定 性 化, 例 如 對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的 貢 獻 度 等, 以 及 定 量 化, 例 如 減 排 量 或 節 電 量 等 28 參 閱 UNFCCC, Decision 2/CP.17, para 79, 15 March REED+ 係 指 植 樹 造 林 加 永 續 森 林 管 理 計 畫 30. 參 閱 NFCCC, Decision 3/CP.17, paras 51 and 55, 15 March

232 藉 由 RBF 的 推 動, 可 以 擴 大 減 碳 計 畫 融 資 規 模, 以 及 資 金 移 轉 至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私 部 門 的 低 碳 投 資 計 畫 由 於 BRF 屬 於 事 前 融 資 機 制, 因 此, 與 現 行 CDM 事 後 (ex post) 融 資 機 制 為 互 補 性 機 制, 此 外, 基 線 設 定 與 MRV 制 度 亦 與 其 他 市 場 機 制 相 容 ( 或 重 合 性 ), 降 低 執 行 成 本, 故 可 以 促 進 開 發 中 國 家 減 排 計 畫 的 推 動 與 落 實 年 碳 市 場 發 展 碳 價 機 制 (carbon price mechanism) 已 成 為 國 際 社 會 因 應 全 球 暖 化 與 氣 候 變 遷 的 重 要 政 策 工 具 所 謂 碳 價 機 制 包 括 碳 交 易 制 度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CS) 與 碳 稅 (carbon tax), 依 據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2014) 的 最 新 報 告, 全 球 已 有 40 個 國 家 使 用 碳 價 機 制, 其 中, 又 以 碳 交 易 制 度 為 主, 合 計 納 管 約 60 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約 占 全 球 總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的 12 % 可 見, 碳 價 機 制 的 重 要 性 由 於 世 界 銀 行 的 年 度 碳 金 融 發 展 現 狀 與 趨 勢 報 告, 已 成 為 全 球 掌 握 碳 金 融 發 展 的 最 重 要 資 訊 來 源 之 一, 並 作 為 相 關 決 策 參 考 依 據 今 年 報 告 的 重 點 為 碳 交 易 制 度 與 碳 稅 實 的 制 度 探 討 與 比 較, 恰 與 我 國 當 前 面 臨 碳 交 易 制 度 與 碳 稅 制 度 選 擇 的 關 鍵 時 刻 施 政 課 題 有 關 爰 此, 本 文 擬 分 析 世 界 銀 行 2014 年 5 月 發 布 的 最 新 碳 金 融 年 度 報 告 (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14 ), 提 供 政 府 施 政 之 參 考 1. 全 球 實 施 碳 價 現 況 世 界 銀 行 區 分 區 域 ( regional ) 國 家 ( national ) 及 次 國 家 ( sub-national ) 等 三 個 類 型, 進 行 統 計 與 分 析, 如 表 7-14 與 圖 7.19 所 示 其 中, 全 球 合 計 有 34 個 區 域 國 家 及 次 國 家 實 施 碳 交 易 制 度 ; 有 16 個 區 域 國 家 及 次 國 家 實 施 碳 稅 制 度 ; 有 14 個 國 家 正 在 考 慮 之 中 顯 示 實 施 碳 交 易 制 度 約 是 碳 稅 制 度 的 兩 倍 如 果 進 一 步 分 析, 可 以 發 現, 從 區 域 的 角 度 來 看, 則 較 合 實 施 碳 交 易 制 度, 如 歐 盟 31 國 實 施 碳 交 易 制 度 如 果 從 國 加 層 級 來 看, 則 實 施 碳 交 易 與 碳 稅 國 家 則 差 異 不 大, 分 別 有 13 各 國 家 及 14 個 國 家 7-37

233 表 7-14 全 球 實 施 碳 價 機 制 現 狀 碳 價 型 態 現 狀 區 域 國 家 次 國 家 合 計 已 執 行 1(31 國 ) 碳 交 易 規 劃 執 行 考 慮 中 合 計 已 執 行 碳 稅 規 劃 執 行 考 慮 中 合 計 尚 未 決 定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k (2014),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圖 7.19 全 球 碳 價 實 施 現 況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k (2014),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 碳 價 機 制 實 施 準 則 無 論 是 碳 交 易 制 度, 抑 或 碳 稅 制 度, 如 果 能 夠 滿 足 如 下 準 則, 則 其 績 效 均 一 樣 (Parry, 2014): 7-38

234 (1) 應 納 管 所 有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源 (comprehensive coverage of emissions) 所 有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源 均 應 負 責 任, 因 此, 第 一 個 準 則 即 是 納 管 所 有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源, 包 括 工 業 與 能 源 業 等 大 排 放 源 此 外, 也 應 當 適 當 的 設 計, 將 小 排 放 源 納 管 (2) 單 一 價 格 (A uniform price applied to all emissions) 由 於 排 放 一 單 位 溫 室 氣 體 對 全 球 暖 化 的 損 害 是 一 樣 的, 因 此, 每 一 排 放 源 的 每 單 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應 面 對 相 同 的 排 放 成 本 (3) 穩 定 及 可 預 測 的 碳 價 (Stable and predictable emissions price) 碳 價 是 促 進 成 本 有 效 及 激 勵 長 期 綠 色 科 技 投 資 的 重 要 訊 號, 因 此, 如 何 避 免 碳 價 過 低 及 波 動 過 大, 即 成 為 關 鍵 課 題 易 言 之, 如 何 提 高 碳 價 機 制 與 其 他 相 關 政 策 的 相 容 性, 將 是 推 動 碳 價 機 制 應 特 別 留 意 的 課 題 (4) 碳 價 應 與 環 境 損 害 及 氣 候 目 標 連 結 (Emissions price aligned with environmental damage or climate stabilization goal ) 依 據 聯 合 國 內 部 相 關 工 作 小 組 的 推 估, 如 果 溫 升 達 到 2.5 o C, 則 至 2020 年 氣 候 變 遷 的 損 害 成 本 約 為 30 美 元 / 噸 CO 2, 且 以 後 將 以 每 年 5 % 幅 增 加 因 此, 碳 價 水 準 應 與 邊 際 損 害 成 本 連 結, 才 可 以 正 確 反 映 排 放 溫 室 氣 體 的 真 正 代 價 (5) 最 大 化 財 政 紅 利 (Maximizing the fiscal dividend ) 碳 價 收 入 應 再 給 予 適 當 利 用, 例 如 降 低 邊 境 稅 ( 造 成 經 濟 扭 曲 ) 或 社 會 公 平 ( 例 如 減 緩 窮 人 負 擔 等 ), 提 高 碳 價 機 制 的 成 本 有 效 性 (6) 補 償 碳 價 機 制 實 施 的 脆 弱 廠 商 (Carefully targeted compensation scheme for vulnerable household and firms ) 受 到 碳 價 實 施 影 響, 某 些 出 國 廠 商, 將 提 高 其 碳 風 險, 降 低 競 爭 力, 稱 為 脆 弱 性 高 廠 商 因 此, 如 何 補 償 該 脆 弱 性 高 廠 商, 亦 是 實 施 碳 價 機 制 必 須 思 考 的 問 題 7-39

235 綜 合 上 述, 無 論 碳 稅 或 碳 交 易 制 度, 均 可 達 到 上 述 準 則, 因 此, 重 點 不 是 選 擇 碳 稅 或 碳 交 易 制 度, 而 是 制 度 設 計 與 配 套 例 如 碳 交 易 制 度 可 以 透 過 拍 賣, 再 適 當 的 再 利 用 該 收 入, 產 生 與 碳 稅 一 樣 的 雙 重 紅 利 效 果 此 外, 亦 可 制 定 價 格 的 上 下 限, 避 免 碳 價 過 度 波 動, 而 不 利 減 排 投 資 的 問 題 至 於 碳 稅 制 度, 可 以 利 用 目 前 的 燃 料 稅 制 度, 只 要 在 加 碼 碳 稅 即 可, 比 較 容 易 執 行 及 接 受 度 較 高 此 外, 增 加 的 稅 收, 可 以 用 來 抵 減 邊 境 稅 及 資 本 利 得 稅,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及 資 本 累 積 3. 國 際 碳 價 機 制 發 展 現 況 (1) 中 國 碳 試 點 發 展 現 況 中 國 七 個 碳 試 點, 除 了 重 慶 市 之 外, 已 分 別 於 2013 年 陸 續 啟 動, 合 計 核 發 1,115 百 萬 公 噸 CO 2 e, 最 新 發 展 現 況, 詳 見 表 7-15 及 圖 7.20 由 表 7-15, 可 以 看 出, 廣 東 省 與 湖 北 省 是 兩 個 規 模 較 大 的 交 易 市 場, 分 別 有 388 及 324 百 萬 公 噸 CO 2 e, 湖 北 省 碳 交 易 試 點 雖 然 是 最 慢 啟 動, 然 而, 其 交 易 量 最 高, 達 到 百 萬 噸 至 於 交 易 價 格, 則 以 深 圳 交 易 所 的 平 均 碳 交 易 價 格 最 高, 達 到 12.4 美 元 / 噸 CO 2 e, 湖 北 省 的 平 均 交 易 價 格 最 低, 僅 有 4.1 美 元 / 噸 CO 2 e, 兩 者 相 差 近 三 倍 由 圖 7.20 可 以 看 出, 各 試 點 的 碳 價 呈 現 相 對 穩 定 現 象, 及 區 域 的 差 異 性, 可 以 看 出 各 碳 試 點 城 市 的 確 存 在 制 度 及 區 域 差 異 之 現 象 中 國 七 個 碳 試 點 將 於 2016 年 6 月 結 束, 是 否 會 開 啟 第 二 階 段 碳 試 點, 抑 或 連 結 至 全 國 統 一 碳 交 易 制 度, 目 前 尚 不 完 全 明 朗 不 過 依 據 發 改 委 的 期 程, 期 望 能 夠 在 十 三 五 ( ) 間, 啟 動 全 國 統 一 的 碳 交 易 制 度 7-40

236 試 點 城 市 啟 動 日 表 7-15 中 國 碳 試 點 發 展 現 況 市 場 規 模 ( 百 萬 噸 CO2e) 交 易 量 ( 百 萬 噸 CO2e) 平 均 交 易 價 格 ( 美 元 ) 深 圳 市 2013/06/ 上 海 市 2013/11/ 北 京 市 2013/11/ 廣 東 省 2013/12/ 天 津 市 2013/12/ 湖 北 省 2014/04/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k (2014),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圖 7.20 中 國 碳 試 點 碳 價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k (2014),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 韓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展 現 況 韓 國 政 府 為 達 到 2020 年 減 排 30% ( 約 233 百 萬 噸 CO 2 e) 目 標, 刻 正 依 據 規 劃, 準 備 2015 年 1 月, 啟 動 碳 交 易 制 度 同 時, 韓 國 環 保 部 也 於 2014 年 年 初, 發 布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路 線 圖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Reduction Roadmap 2020) 以 下 簡 述 相 關 內 容 : a. 納 管 範 疇 工 業 電 力 及 建 築 部 門 承 擔 約 80 % ( 合 計 約 190 百 萬 噸 CO 2 當 量 ) 韓 國 2020 年 的 減 排 責 任 7-41

237 b. 排 放 權 核 配 以 溯 往 原 則 免 費 核 配 給 既 存 廠 商, 然 而, 以 效 率 標 竿 核 配 給 新 設 廠 此 外, 從 2018 年 起, 免 費 核 配 比 例 將 逐 年 降 低 c. 競 爭 力 考 量 納 管 企 業 之 減 量 成 本 負 擔 超 過 5 % 及 貿 易 密 集 度 超 過 10 %, 抑 或 兩 者 之 一, 超 過 30 %, 則 可 以 100 % 免 費 取 得 排 放 權 d. 抵 換 額 度 限 制 允 許 企 業 進 行 抵 換, 然 而, 限 制 10 % ( 抵 換 量 占 總 核 配 量 比 例 ) 抵 換 上 限 此 外,2020 年 以 前, 不 能 以 國 際 碳 權 進 行 抵 換 2020 年 以 後, 國 際 碳 權 得 抵 換 量 不 能 超 過 國 內 的 抵 換 量 依 據 韓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的 進 展,2014 年 6 月 將 發 布 國 家 核 配 方 案 (National Allocation Plan), 這 是 韓 國 家 碳 交 易 制 度 是 否 能 夠 如 期 啟 動 的 關 鍵 綜 合 上 述 可 知, 韓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大 幅 參 考 歐 盟 碳 交 易 制 度 內 涵, 此 外, 韓 國 已 依 據 其 規 劃 期 程, 逐 漸 完 成 碳 交 易 的 能 力 建 設 工 作, 如 果 2014 年 6 月, 韓 國 可 以 如 期 公 布 排 放 權 核 配 方 案, 則 韓 國 如 期 啟 動 碳 交 易 制 度, 將 是 可 期 待 (3) 日 本 碳 交 易 制 度 展 現 況 日 本 受 到 2011 年 福 島 核 災 重 創, 受 到 核 電 關 廠 影 響, 於 2013 年 的 華 沙 氣 候 會 議 (COP19) 宣 布 日 本 的 新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承 諾, 亦 即 至 2020 年 減 排 3.8 %, 亦 即 相 較 於 1990 年 將 增 排 3.1 % 為 達 此 目 標, 日 本 政 府 將 透 過 森 林 保 育 及 共 同 減 量 機 制 (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 來 達 成 雖 然 日 本 政 府 修 正 其 減 量 承 認 目 標, 然 而, 其 國 內 仍 大 量 推 動 相 當 多 元 化 的 碳 交 易 制 度, 如 表 7-16 所 示 由 表 7-16 可 知, 日 本 的 碳 價 機 制 以 碳 交 易 制 度, 且 多 層 級 推 動, 包 括 :(1) 城 市 層 級 : 東 京 都 總 量 與 交 易 制 度 (Tokyo Cap and Trade Program) 31 Saitama 目 標 設 定 交 易 計 畫 (Target-Setting Emissions Trading Program in Saitama) 31. 以 2013 年 為 例, 約 有 11 筆 交 易, 平 均 碳 價 約 為 美 元 / 噸 CO2e 7-42

238 及 京 都 總 量 與 交 易 計 畫 (Kyoto Cap and Trade Program) 等 三 個 城 市 ; (2)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層 級 : 例 如 經 濟 部 推 動 的 日 本 自 願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Japan Voluntary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J-VETS) 及 日 本 自 願 性 減 量 額 度 計 畫 (Japan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J-CDM 及 Japan 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 J-VER) 等 ;(3) 產 業 自 願 減 量 層 級 : 例 如 經 團 連 自 願 行 動 計 畫 (Keidanren Voluntary Action Plan) 及 經 團 連 低 碳 社 會 承 諾 (Keidanren s Commitment to a Low Carbon Society) 等 ;(4) 國 家 層 級 : 日 本 政 府 因 應 新 市 場 機 制 發 展, 而 推 動 的 共 同 減 量 額 度 機 制 (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 綜 合 日 本 作 法 與 經 驗 可 知,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日 本 無 論 是 中 央 層 級 或 地 方 層 級, 甚 至 產 業 層 級, 都 積 極 試 行 碳 交 易 機 制, 目 的 在 於 能 力 建 設 與 累 積 經 驗 JCM 是 日 本 政 府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國 際 碳 交 易 制 度, 32 已 建 立 相 當 深 厚 的 能 力 建 設, 包 括 方 法 學 及 MRV 制 度 等, 都 值 得 我 國 學 習 表 7-16 日 本 碳 交 易 制 度 型 態 層 級 工 具 型 態 名 稱 城 市 ( 東 京 都 ) 強 制 性 ETS 東 京 總 量 與 交 易 計 畫 城 市 (Saitama) 強 制 性 ETS Saitama 目 標 設 定 交 易 計 畫 城 市 ( 京 都 ) 自 願 性 ETS 京 都 總 量 與 交 易 計 畫 國 家 ( 考 慮 中 ) 強 制 性 ETS 尚 未 決 定 國 家 (2012 年 結 束 ) 自 願 性 ETS 日 本 自 願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J-VETS) 國 家 自 願 性 減 量 額 度 (credit) 日 本 自 願 性 減 量 額 度 計 畫 (J-CDM 及 J-VER) 國 家 (2013 年 結 束 ) 自 願 性 抵 換 協 議 經 團 連 自 願 行 動 計 畫 國 家 自 願 性 抵 換 協 議 經 團 連 低 碳 社 會 承 諾 國 家 碳 稅 氣 候 變 遷 稅 國 際 自 願 性 減 量 額 度 (credit) 共 同 減 量 額 度 計 畫 (JCM)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k (2014),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32. 日 本 政 府 已 與 11 個 國 家 簽 訂 JCM 計 畫, 包 括 蒙 古 孟 加 拉 越 南 印 尼 肯 亞 帛 留 哥 斯 達 黎 加 及 哥 倫 比 亞 等 國 家 7-43

239 4. 全 球 實 施 碳 稅 現 況 分 析 全 球 已 有 不 少 國 家, 選 擇 碳 稅 工 具 作 為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的 政 策 工 具, 詳 見 圖 7.21 由 圖 7.21 可 知, 實 施 碳 稅 國 家 主 要 集 中 在 歐 洲, 特 別 是 北 歐 國 家, 早 在 1990 年 代 開 始 實 施 然 而, 基 於 國 情 不 同, 制 度 設 計 也 略 有 差 異, 例 如 瑞 典 直 接 將 能 源 稅 再 加 上 碳 稅 ; 丹 麥 與 芬 蘭 則 搭 配 降 低 所 得 及 能 源 稅, 以 減 輕 民 眾 負 擔 ; 大 部 分 國 家 在 引 入 碳 交 易 制 度 之 後, 則 調 降 碳 稅, 以 避 免 重 複 負 擔 碳 價 機 制 大 部 分 國 家 實 施 碳 稅 的 目 的 之 一, 在 於 公 平 負 擔 易 言 之, 針 對 沒 有 承 擔 任 何 減 量 責 任 的 排 放 源, 特 別 是 小 排 放 源, 開 徵 碳 稅 南 非 責 基 於 納 管 入 ETS 的 排 放 源 太 少, 因 此, 選 擇 先 實 施 碳 稅 然 而, 南 非 政 府 未 來 並 不 排 除 仍 會 引 入 ETS 圖 7.21 全 球 實 施 碳 稅 國 家 分 布 圖 資 料 來 源 :The World Bank (2014),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7-44

240 7.2 我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現 況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簡 稱 溫 減 法 ) 是 我 國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與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的 最 重 要 法 源, 雖 然 目 前 尚 未 三 讀 立 法 通 過, 然 而, 環 保 署 正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管 理 政 策, 作 為 立 法 前 的 準 備, 例 如 2010 年 已 完 成 我 國 國 家 適 當 減 緩 行 動 (National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NAMAs) 規 劃, 並 已 陸 續 公 告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與 登 錄 先 期 與 抵 換 專 案 溫 室 氣 體 帳 戶 管 理 等 實 行 原 則, 目 前 正 規 劃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平 台 建 置 等 此 外, 受 到 國 內 產 業 公 會 的 要 求, 環 保 署 刻 正 修 正 溫 減 法 的 核 配 方 式 與 架 構, 此 舉, 將 影 響 產 業 部 門 的 排 放 額 度 取 得 量, 亦 是 產 業 部 門 關 注 的 課 題 由 於 碳 交 易 具 成 本 有 效 性, 已 成 為 企 業 經 營 碳 權 的 重 要 策 略 中 龍 公 司 ( 中 國 鋼 鐵 公 司 子 公 司 ) 基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排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承 諾, 於 2014 年 1 月 向 聯 電 公 司 購 買 200 萬 噸 抵 換 專 案 減 量 額 度, 成 為 臺 灣 碳 交 易 首 例, 顯 見 臺 灣 私 部 門 具 有 碳 交 易 需 求 基 於 此, 本 研 究 將 彙 整 分 析 臺 灣 碳 交 易 制 度 法 規 架 構, 包 括 分 析 溫 減 法 碳 權 管 理 的 法 律 架 構 ; 及 分 析 環 保 署 碳 交 易 平 台 的 建 置 現 況 至 於 環 保 署 已 公 告 的 溫 室 氣 體 登 錄 辦 法 ; 先 期 與 抵 換 專 案 推 動 原 則 ; 及 溫 室 氣 體 帳 戶 管 理 要 點 則 置 於 附 件 中 溫 減 法 碳 額 度 交 易 法 律 架 構 依 據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的 溫 減 法 草 案, 與 碳 額 度 交 易 的 相 關 條 文 包 括 : (1) 第 十 二 條 : 盤 查 監 測 報 告 與 查 證 相 關 規 定 ;(2) 第 十 三 條 : 效 能 標 準 與 先 期 專 案 相 關 規 定 ;(3) 第 十 四 條 : 總 量 管 制 與 排 放 額 度 分 配 相 關 規 定 ;(4) 第 十 六 條 : 排 放 額 度 保 留 相 關 規 定 ;(5) 第 十 七 條 : 排 放 額 度 帳 戶 管 理 ;(6) 第 十 八 條 : 抵 換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等 以 下 分 述 之 : 1. 第 十 二 條 ( 盤 查 監 測 報 告 與 查 證 ) 具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排 放 源 者, 應 每 年 進 行 排 放 量 盤 查, 其 排 放 量 清 冊 及 相 關 資 料 應 經 查 驗 機 構 查 證, 並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登 錄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資 訊 平 台 其 開 立 之 排 放 源 帳 戶 7-45

241 前 項 公 告 之 排 放 源, 應 於 總 量 管 制 實 施 日 前 一 年 取 得 排 放 許 可 ; 新 設 或 變 更 之 排 放 源 應 於 設 置 或 變 更 前, 取 得 或 變 更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排 放 許 可, 並 依 許 可 條 件 操 作 監 測 紀 錄 及 申 報 其 排 放 量 第 一 項 查 驗 機 構 須 為 國 際 認 可 之 查 驗 機 構 或 其 在 國 內 開 設 之 分 支 機 構, 並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委 託 之 認 證 機 構 申 請 認 證 並 取 得 許 可 後, 始 得 辦 理 本 法 所 定 確 證 及 查 證 事 宜 查 驗 機 構 許 可 之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程 序 核 發 撤 銷 廢 止 ; 查 證 人 員 之 資 格 訓 練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撤 銷 廢 止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或 停 止 委 託 認 證 機 構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排 放 源 之 盤 查 登 錄 內 容 頻 率 查 證 方 式 帳 戶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項 許 可 之 申 請 條 件 審 查 程 序 核 發 撤 銷 廢 止 監 測 紀 錄 申 報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2. 第 十 三 條 ( 效 能 標 準 與 先 期 專 案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排 放 源, 應 符 合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效 能 標 準 ( 以 下 簡 稱 效 能 標 準 ) 但 依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管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排 放 源 未 能 符 合 效 能 標 準,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期 間 之 實 際 排 放 量, 超 過 效 能 標 準 所 容 許 排 放 額 度 之 數 量 ( 以 下 稱 超 額 量 ), 排 放 源 應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移 轉 期 限 日 前, 以 執 行 先 期 專 案 抵 換 專 案 交 易 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排 放 額 度, 登 錄 於 其 帳 戶, 以 供 扣 減, 抵 換 其 超 額 量 第 一 項 效 能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新 設 或 既 設 排 放 源 別 事 業 別 之 設 施 產 品 或 其 他 單 位 產 出 或 單 位 消 耗 之 年 平 均 排 放 量 或 作 業 方 式 定 之 3. 第 十 四 條 ( 總 量 管 制 與 排 放 額 度 分 配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參 考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議 定 書 及 相 關 會 議 之 決 議 事 項, 因 應 國 際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規 定 之 情 形, 實 施 國 家 溫 7-46

242 室 氣 體 總 量 管 制 ( 以 下 簡 稱 總 量 管 制 ) 前 項 總 量 管 制, 應 於 實 施 排 放 量 盤 查 查 證 登 錄 制 度, 並 建 立 核 配 額 抵 換 拍 賣 配 售 與 交 易 制 度 之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告 實 施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前 項 公 告 實 施 總 量 管 制, 應 分 階 段 訂 定 減 量 目 標, 並 將 各 階 段 減 量 後 之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總 量 所 對 應 之 總 排 放 額 度 分 配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由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所 轄 部 門 減 量 計 畫, 將 各 階 段 所 分 配 之 部 門 排 放 額 度, 再 核 配 予 部 門 所 轄 之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各 排 放 源, 要 求 排 放 源 執 行 減 量, 並 每 年 檢 討 其 執 行 成 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前 項 分 配 時, 得 視 情 況 需 要 並 參 酌 國 際 作 法, 保 留 所 分 配 排 放 額 度 之 ㄧ 定 比 例, 併 同 以 拍 賣 或 配 售 方 式 釋 出, 拍 賣 或 配 售 方 法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4. 第 十 六 條 ( 排 放 額 度 保 留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將 其 獲 配 之 排 放 額 度, 依 部 門 減 量 計 畫 核 配 其 管 轄 之 排 放 源 時, 得 保 留 部 分 排 放 額 度 核 配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新 設 或 變 更 之 排 放 源, 並 命 其 採 用 最 佳 可 行 技 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其 核 配 結 果, 提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並 登 錄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資 訊 平 台 排 放 源 關 廠 歇 業 或 解 散 時, 其 核 配 額 不 得 轉 讓, 應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收 回 排 放 源 停 工 或 停 業 時,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管 控 其 核 配 額, 必 要 時 得 收 回 之 第 一 項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配 排 放 源 排 放 額 度 之 核 配 方 式 核 配 條 件 核 配 程 序 核 配 額 之 撤 銷 廢 止 排 放 額 度 之 保 留 一 定 規 模 之 認 定 應 採 用 之 最 佳 可 行 技 術 及 第 三 項 排 放 源 停 工 或 停 業 之 認 定 復 工 或 復 業 之 申 請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7-47

243 5. 第 十 七 條 ( 排 放 額 度 帳 戶 管 理 ) 取 得 核 配 額 之 排 放 源,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期 間 之 實 際 排 放 量, 不 得 超 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移 轉 期 限 日 其 帳 戶 中 已 登 錄 可 供 該 規 定 期 間 扣 減 之 排 放 額 度 排 放 源 實 際 排 放 量 超 過 其 核 配 額 度 之 數 量 ( 以 下 稱 超 額 量 ), 得 於 規 定 移 轉 期 限 日 前, 以 執 行 先 期 專 案 抵 換 專 案 交 易 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之 排 放 額 度, 登 錄 於 其 帳 戶, 以 供 扣 減, 抵 換 其 超 額 量 ; 移 轉 期 限 日 前, 帳 戶 中 核 配 登 錄 用 以 扣 減 抵 銷 其 實 際 排 放 量 之 排 放 額 度, 未 經 查 證 其 實 際 排 放 量 低 於 核 配 額 者 不 得 用 以 進 行 交 易 前 項 以 抵 換 專 案 及 交 易 取 得 之 排 放 額 度 來 自 國 外 之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且 來 自 國 外 抵 換 專 案 之 查 驗 機 構, 須 為 聯 合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執 行 理 事 會 認 可 之 查 驗 機 構, 或 其 在 國 內 開 設 之 分 支 機 構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者 第 一 項 資 訊 平 台 帳 戶 之 管 理 排 放 額 度 之 登 錄 扣 減 及 前 項 交 易 對 象 方 式 手 續 費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6. 第 十 八 條 ( 抵 換 專 案 管 理 ) 執 行 抵 換 專 案 者,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經 查 驗 機 構 查 證 其 達 成 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 含 碳 匯 量 ),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登 錄 與 查 證 數 量 相 同 之 排 放 額 度 於 其 資 訊 平 台 開 立 之 帳 戶 第 十 二 條 公 告 之 排 放 源, 於 總 量 管 制 開 始 實 施 前, 執 行 排 放 源 之 排 放 減 量 專 案 ( 簡 稱 先 期 專 案 ), 其 於 規 定 期 間 實 際 排 放 量 低 於 效 能 標 準 容 許 排 放 額 度 之 數 量, 得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提 出 抵 換 專 案 之 申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核 定 登 錄 之 排 放 額 度 及 其 使 用 條 件 與 使 用 期 限, 以 獎 勵 其 先 期 專 案 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前 二 項 抵 換 專 案 及 先 期 專 案 之 內 容 要 項 申 請 方 式 專 案 成 立 條 件 計 畫 書 審 查 與 核 准 減 量 換 算 排 放 額 度 方 式 查 證 作 業 排 放 額 度 使 用 條 件 使 用 期 限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7-48

244 管 機 關 定 之 彙 整 溫 減 法 之 排 放 額 度 核 配 及 登 錄 交 易 與 移 轉 之 法 律 架 構 如 圖 7.22 與 圖 7.23 所 示 由 圖 7.22 可 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環 保 署 依 據 國 家 總 量 目 標, 依 據 溫 減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分 配 排 放 額 度 至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如 經 濟 部 ) 經 濟 部 再 將 其 所 取 得 的 排 放 額 度, 依 據 溫 減 法 第 十 六 規 定, 分 配 排 放 額 度 給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排 放 源 ( 由 環 保 署 依 據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公 告 之 排 放 源 ) 圖 7.23 顯 示, 排 放 源 之 排 放 量 必 須 依 據 溫 減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分 別 將 其 經 查 證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與 取 得 的 排 放 額 度, 登 錄 於 環 保 署 所 指 定 之 登 錄 平 台 的 管 理 帳 戶 此 外, 排 放 源 可 依 據 第 十 三 條 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先 期 與 抵 換 專 案, 以 及 依 據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境 外 碳 額 度 移 轉, 最 後 均 將 取 得 的 碳 額 度, 匯 入 國 家 登 錄 平 台 的 排 放 源 帳 戶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環 保 署 ) 分 配 排 放 額 度 ( 第 十 四 條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 經 濟 部 ) 提 交 排 放 額 度 分 配 方 案 ( 第 十 六 條 ) 經 濟 部 制 定 分 配 方 案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二 條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排 放 源 排 放 額 度 核 配 結 果 ( 經 濟 部 ) 1. 核 配 方 式 2. 核 配 條 件 3. 核 配 程 序 4. 核 配 量 撤 銷 5. 其 他 圖 7.22 溫 減 法 之 排 放 額 度 核 配 法 律 架 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7-49

245 申 請 先 期 與 抵 換 專 案 ( 第 十 三 與 十 八 條 ) 環 保 署 排 放 源 ( 經 濟 部 ) 排 放 額 度 分 配 ( 第 十 四 條 ) 境 外 額 度 移 轉 排 放 量 登 錄 ( 第 十 二 條 ) 申 請 境 外 碳 額 度 移 轉 ( 第 十 七 條 ) 排 放 源 第 十 七 條 排 放 額 度 交 易 排 放 額 度 排 放 源 溫 室 氣 體 帳 戶 圖 7.23 溫 減 法 排 放 額 度 登 錄 交 易 與 移 轉 之 法 律 架 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環 保 署 交 易 平 台 建 置 規 劃 雖 然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尚 未 通 過, 然 而, 環 保 署 為 推 動 國 內 碳 中 和 與 協 助 環 評 減 排 要 求 者 取 得 碳 額 度 之 目 的, 規 劃 建 置 具 有 我 國 特 色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平 台 以 下 簡 述 環 保 署 規 劃 中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平 台 內 容 1. 交 易 平 台 建 置 之 目 的 依 據 環 保 署 規 劃, 該 交 易 平 台 建 置 之 目 的 有 三 :(1) 促 進 臺 灣 減 碳 成 本 有 效 性 (2) 開 創 綠 色 就 業 與 國 際 接 軌 及 (3) 深 化 全 民 與 在 地 減 碳 誘 因 為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本 交 易 平 台 之 設 計 特 色 包 括 :(1) 臺 灣 碳 交 易 平 台 基 於 做 中 學 (learning by doing) 精 神, 採 取 兩 階 段 循 序 漸 進 推 動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以 資 訊 揭 示 為 主, 第 二 階 段 完 成 競 價 撮 合 7-50

246 機 制 ;(2) 以 國 內 減 排 與 抵 換 為 主, 落 實 在 地 與 全 民 減 碳 ;(3) 初 期 以 現 貨 交 易 為 主, 暫 不 開 放 期 貨 遠 期 與 選 擇 權 交 易 ;(4) 有 效 管 理 現 金 與 碳 額 度 帳 戶, 確 保 完 成 結 算 與 交 割 程 序, 避 免 買 空 與 賣 空 ;(5) 初 期 以 實 質 交 易 為 主, 採 行 會 員 制, 限 制 會 員 資 格 ;(6) 設 置 價 格 委 員 會 負 責 管 理 與 提 供 價 格 諮 商, 促 進 交 易 2. 減 量 額 度 的 來 源 與 用 途 規 劃 該 平 台 主 要 交 易 標 的 包 括 環 保 署 先 期 與 抵 換 專 案 認 可 的 碳 額 度 國 外 取 得 的 CDM 額 度, 以 及 向 環 保 署 登 錄 的 自 願 性 碳 額 度 由 圖 7.24 可 知, 規 劃 中 的 交 易 市 場 之 交 易 標 的 包 括 :(1) 先 期 專 案 取 得 的 減 量 額 度 ;(2) 抵 換 專 案 取 得 的 額 度 ;(3) 與 境 外 取 得 之 碳 額 度 ( 以 CERs 為 準 ) 至 於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用 途, 包 括 :(1) 重 大 開 發 單 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EIA) 減 排 承 諾 ;(2) 企 業 為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之 碳 中 和 需 求 等 減 量 額 度 來 源 : 1. 先 期 專 案 2. 抵 換 專 案 3. 境 外 碳 權 供 給 需 求 減 量 額 度 用 途 : 交 易 平 台 1. EIA 減 排 承 諾 2. 碳 中 和 圖 7.24 臺 灣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市 場 之 供 給 與 需 求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3.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市 場 運 行 架 構 環 保 署 規 劃 中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架 構, 如 圖 7.25 所 示 由 圖 7.25 可 知, 臺 灣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平 台 架 構 的 特 色 如 下 : (1) 採 行 會 員 制 實 施 之 初, 為 避 免 投 機 參 與 者, 影 響 交 易 市 場 運 行, 因 此, 現 制 參 與 資 格 包 括 : 重 大 投 資 環 評 減 量 承 諾 需 求 者 碳 中 合 需 求 者 33 及 取 得 環 保 署 先 期 與 抵 換 專 案 額 度 者 33. 碳 中 合 需 求 者 的 認 定 標 準 以 是 否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為 主 要 的 判 定 依 據 7-51

247 (2) 取 得 或 登 錄 於 環 保 署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管 理 帳 戶 參 與 會 員 必 須 於 環 保 署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管 理 帳 戶 登 錄 與 取 得 帳 戶 號 碼, 始 可 進 行 交 易, 以 利 減 量 額 度 的 結 算 (3) 買 賣 雙 方 自 行 撮 合 依 據 環 保 署 規 劃, 該 交 易 平 台 建 置 採 階 段 性, 第 一 階 段 (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0 年 8 月 ) 以 資 訊 揭 示 為 主, 碳 額 度 買 賣 雙 方 透 過 本 交 易 平 台 提 供 之 資 訊, 自 行 撮 合, 並 至 本 交 易 平 台 登 錄 第 二 階 段 (100 年 8 月 以 後 ) 直 接 透 過 本 交 易 平 台 競 價 撮 合, 以 及 自 動 登 錄 圖 7.25 臺 灣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市 場 運 行 架 構 綜 合 上 述 分 析, 彙 整 環 保 署 規 劃 中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交 易 平 台 之 特 色 如 下 : (1) 國 家 碳 交 易 平 台 基 於 做 中 學 (learning by doing) 精 神, 採 取 兩 階 段 循 序 漸 進 推 動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以 資 訊 揭 示 為 主, 第 二 階 段 完 成 競 價 撮 合 機 制 (2) 以 國 內 減 碳 與 抵 換 為 主, 落 實 在 地 與 全 民 減 碳 (3) 初 期 以 現 貨 交 易 為 主, 暫 不 開 放 期 貨 交 易 (4) 有 效 管 理 現 金 與 碳 額 度 交 易, 確 保 完 成 結 算 與 交 割 (5) 初 期 以 實 質 交 易 為 主, 採 行 會 員 制 7-52

248 根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管 理 溫 室 氣 體 查 驗 機 構 作 業 原 則 ( 修 正 ), 環 保 署 認 可 三 種 認 證 機 構 的 資 格, 俾 便 經 過 這 些 認 證 機 構 認 證 的 減 碳 量, 未 來 能 被 國 際 承 認 這 三 種 資 格 包 括 : a. 為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FCCC) 減 量 機 制 之 認 證 單 位, 即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DM) 執 行 理 事 會 或 共 同 減 量 機 制 (JI) 監 督 委 員 會 認 證 通 過, 並 取 得 認 證 證 明 者 b. 符 合 ISO/IEC 要 求, 並 為 國 際 認 證 論 壇 (IAF) 之 會 員, 且 經 簽 訂 溫 室 氣 體 多 邊 相 互 承 認 協 議 之 認 證 單 位 認 證 通 過, 取 得 認 證 證 明 者 c. 符 合 ISO/IEC 要 求, 並 為 國 際 認 證 論 壇 之 會 員, 且 已 簽 訂 管 理 系 統 與 產 品 驗 證 多 邊 相 互 承 認 協 議 ( 如 太 平 洋 認 證 聯 盟 PAC), 並 經 本 署 審 議 通 過 具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能 力 之 認 證 單 位 認 證 通 過, 取 得 認 證 證 明 者 其 中, 採 第 三 種 資 格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為 認 證 機 構 者, 其 認 證 單 位 未 於 國 際 溫 室 氣 體 多 邊 相 互 承 認 協 議 成 立 後 二 年 內 簽 訂 協 議 者, 該 查 驗 機 構 將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圖 7.26 為 圖 7.26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認 證 查 驗 管 理 制 度 架 構 圖 7.26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認 證 查 驗 管 理 制 度 架 構 7-53

249 7.3 國 際 航 運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國 際 航 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持 續 成 長, 已 成 為 各 國 關 注 的 焦 點, 例 如 歐 盟 已 率 先 於 2012 年 將 空 運 納 入 cap and trade, 透 過 排 放 權 核 配 方 式, 管 制 境 內 與 境 外 航 空 公 司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歐 盟 接 著 將 進 一 步 擬 針 對 航 運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開 徵 航 運 稅 ( 費 ) (bunker tax) 基 於 此, 本 節 將 分 別 說 明 歐 盟 (2008) 之 綠 色 運 輸 發 展 策 略, 特 別 分 析 海 運 綠 色 運 輸 發 展 策 略, 其 次, 深 入 剖 析 歐 盟 及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World Wild Foundation, WWF) 之 海 運 費 倡 議 歐 盟 綠 色 運 輸 發 展 策 略 分 析 依 據 歐 盟 執 委 會 (European Commission, 2008) 估 計, 歐 盟 運 輸 部 門 2030 年 之 能 源 需 求 相 較 於 2005 年 將 成 長 28%, 導 致 CO 2 排 放 量 持 續 成 長, 見 圖 7.27, 由 圖 7.27 可 知, 運 輸 部 門 於 2030 年 將 成 為 歐 盟 最 大 的 CO 2 排 放 源 如 何 加 強 運 輸 部 門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措 施, 即 成 為 歐 盟 運 輸 部 門 相 當 重 要 的 課 題, 例 如 歐 盟 規 定 交 通 建 設 包 括 機 場 港 口 車 站 停 車 場 等, 歐 盟 要 求 樓 地 板 使 用 面 積 大 於 1,000m 2 之 建 築 物, 必 須 於 維 修 或 建 造 時, 採 用 最 低 能 源 效 率 需 求 單 位 : 百 萬 噸 CO 2 圖 7.27 歐 盟 各 部 門 CO2 排 放 趨 勢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European Commission (2008),European Energy and Transport. 7-54

104-012-7794 MOTC-IOT-103-H1DB001a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之 監 督 與 公 司 治 理 績 效 評 估 研 究 (2/2) 著 者 : 謝 幼 屏 吳 榮 貴 朱 金 元 吳 朝 升 孫 儷 芳 王 克 尹 林 玲 煥 張 淑 滿 陳 銓 楊 世 豪 陳 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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