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_05生命的檢證_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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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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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2011 年 11 月 頁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黃 東 陽 提 要 本 文 以 回 復 六 朝 志 怪 近 於 著 史 的 傳 統 撰 成 徐 鉉 稽 神 錄 為 文 本, 用 以 考 察 在 佛 道 兩 教 盛 興 後 的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的 操 作 方 式 與 流 衍 實 況, 其 中 眾 人 看 待 自 我 生 命 的 論 點 及 理 路, 及 對 神 明 的 想 像 及 態 度 在 自 我 生 命 的 理 解 上, 以 為 人 生 而 命 定, 惟 命 定 的 內 容 只 著 墨 於 祿 位 及 年 壽, 且 只 規 定 預 設 結 果 的 成 就 ; 然 犯 下 重 罪 仍 須 付 出 性 命 為 代 價 而 改 變 定 命 的 內 容 ; 人 死 後 亡 魂 則 入 冥 界, 經 審 判 總 結 個 人 一 生 善 惡 後 回 墓 穴 繼 續 生 活, 保 有 生 前 意 志 與 和 陽 界 社 會 關 係, 建 構 起 上 天 人 間 冥 界 簡 易 式 又 彼 此 互 通 的 世 界 圖 貌 ; 佛 教 輪 迴 雖 被 融 攝, 卻 視 作 處 置 亡 魂 的 法 式 之 一, 並 非 生 命 輪 轉 之 機 制 而 此 生 命 的 理 解, 成 為 面 對 神 明 及 環 境 的 思 維 底 蘊 此 世 界 被 神 明 所 組 成 的 寵 大 官 僚 體 系 所 管 理, 按 天 帝 的 意 志 而 運 作 及 存 在, 個 人 當 儘 力 去 遵 循 與 思 索 其 意 旨 神 職 迄 冥 職 由 神 仙 各 地 精 靈 亡 魂 來 出 任, 另 尚 有 地 方 上 出 於 人 意 的 崇 拜, 分 別 於 公 私 不 同 的 單 位 駐 守 : 或 進 入 上 天 官 僚 的 體 系, 或 接 受 民 間 香 火 的 祭 拜, 管 理 含 括 人 間 在 內 的 世 界 秩 序 神 明 出 身 不 同, 然 皆 受 共 通 的 規 範 所 制 約, 群 眾 自 亦 須 遵 守 不 能 例 外 此 看 似 由 上 ( 天 意 ) 而 下 ( 個 人 ) 推 展 的 各 種 規 律, 實 出 於 社 會 所 凝 聚 的 一 般 性 道 德, 深 具 社 會 性 格 和 特 質 由 此 而 生 成 的 人 神 互 動 準 則, 乃 要 求 按 照 常 理 行 事, 不 可 尋 求 命 外 利 益, 本 文 係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成 果 現 任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漢 學 資 料 整 理 研 究 所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2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也 不 能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否 則 便 會 遭 報, 微 具 後 來 勸 善 的 思 維 內 涵 此 看 似 僅 承 繼 傳 統 信 仰 的 模 式, 實 得 變 化 : 就 定 命 而 言 只 聚 焦 在 祿 位 及 壽 命, 反 映 著 群 眾 對 一 己 生 命 的 關 切 及 焦 慮, 也 對 神 明 力 量 及 權 限 的 定 義 亦 予 限 制, 間 接 承 認 了 愁 煩 無 法 避 免 為 人 生 的 真 相 就 此 已 知 五 代 群 眾 以 更 入 世 及 實 務 的 態 度, 調 整 了 傳 統 信 仰, 重 新 看 待 及 思 索 自 我 及 神 明 的 份 際, 或 對 佛 道 兩 教 的 理 論 有 所 涉 及, 然 僅 作 為 輔 說 而 已, 並 非 真 正 地 接 受 和 信 從 由 此 亦 略 見 民 間 信 仰 撫 慰 群 眾 集 體 焦 慮 的 作 用, 及 其 實 用 與 入 世 的 精 神 關 鍵 詞 : 徐 鉉 稽 神 錄 唐 五 代 志 怪 小 說 民 間 信 仰
3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一 引 言 六 朝 志 怪 雖 用 異 作 為 敘 事 及 記 錄 準 則 與 內 容 的 體 製, 1 卻 不 能 掩 抑 作 者 記 實 而 近 史 體 的 企 圖 及 初 衷, 此 撰 述 命 意 可 由 此 類 作 品 在 隋 志 中 列 於 史 部 中 略 見 端 倪, 直 筆 寫 下 撰 者 所 聞 見 有 關 鬼 神 等 有 違 常 理 的 異 常 事 件 2 這 也 意 味 著 在 不 言 怪 力 亂 神 的 儒 學 傳 統 下, 原 被 壓 抑 偏 好 傳 述 和 聽 聞 靈 異 傳 說 或 新 聞 的 社 會 氛 圍 已 有 改 變, 3 讓 此 一 創 作 的 新 體, 不 止 是 讓 文 人 得 到 記 錄 異 事 仿 習 的 範 例, 載 錄 甚 至 寄 託 一 己 對 於 未 能 依 照 常 識 稽 考 解 答 現 象 事 物 的 想 法 此 文 體 的 創 作, 於 當 時 儼 為 風 尚, 就 此 反 覆 驗 證 和 探 究 當 時 人 們 對 於 未 知 世 界 與 事 物 的 想 像 及 理 解 以 此 觀 察 斯 時 志 怪 小 說 在 內 容 上 的 遷 變, 頗 能 反 映 當 時 宗 教 信 仰 流 衍 的 概 貌 : 由 魏 晉 多 記 載 方 國 異 物, 神 仙 鬼 魅 等 傳 說, 迄 道 教 教 團 輯 錄 與 造 作 仙 傳 道 書, 和 外 來 佛 教 經 典 於 中 國 傳 譯 後 已 發 生 變 化 諸 多 遇 仙 和 誤 入 仙 境 主 題 故 事 群, 與 禮 佛 持 誦 等 佛 教 應 驗 記, 甚 而 佛 道 兩 教 爭 勝 的 傳 聞 悉 數 採 用 此 體 從 事 編 撰, 呈 顯 出 傳 述 與 記 錄 者 自 身 所 認 同 與 知 悉 的 信 仰 內 容, 而 非 只 是 個 故 事 而 已 這 能 寄 寓 與 表 述 文 人 對 超 乎 智 識 所 能 解 釋 事 物 的 特 殊 文 類, 於 魏 晉 初 肇 後 代 有 撰 者, 記 錄 下 各 時 期 流 衍 在 社 會 上 各 類 信 仰 的 內 容, 自 是 研 究 各 代 社 會 文 化 與 信 仰 的 重 要 文 本 與 依 據 盱 衡 志 怪 小 說 確 能 提 供 各 時 期 宗 教 實 際 操 作 的 特 色 而 言, 著 成 於 五 代 末 的 志 怪 書 徐 鉉 稽 神 錄 已 具 有 體 例 與 時 代 上 的 特 殊 意 義 : 於 書 名 寄 寓 著 稽 考 神 鬼 的 記 錄 方 式 和 個 人 興 趣, 也 近 似 晉 代 干 寶 搜 神 記 的 以 本 文 用 異 說 明 六 朝 志 怪 的 主 要 內 容, 乃 鑑 此 一 概 念 確 然 貫 穿 各 代 志 怪 的 核 心 思 維 莫 宜 佳 指 出 : 許 多 中 西 學 者 都 曾 經 指 出, 諸 如 異 非 常 不 凡 之 類 的 詞 滙 是 中 國 中 短 篇 敘 事 文 學 的 產 生 以 及 對 其 作 出 定 義 估 價 的 中 心 概 念 甚 至 早 在 敘 事 文 學 產 生 的 初 期, 異 這 一 概 念 便 已 出 現 在 許 多 書 名 之 中 與 之 相 近 的 詞 匯 諸 如 怪 和 奇 也 出 現 在 貫 穿 整 個 中 國 文 學 史 各 時 代 的 書 名 或 文 學 術 語 中, 如 異 林 異 苑 錄 異 傳 文 中 拈 出 異 即 敘 事 文 學 創 作 的 基 礎 思 維, 雖 不 僅 限 於 志 怪 之 體, 卻 亦 是 此 體 在 收 錄 時 首 當 考 量 的 要 素 引 見 莫 宜 佳 (Monika Motsch) 著, 韋 凌 譯 : 中 國 中 短 篇 敘 事 文 學 史 ( 上 海 :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2008 年 9 月 ), 頁 11 對 於 六 朝 志 怪 的 為 文 目 的, 魯 迅 有 扼 要 的 說 明, 其 言 : 其 書 有 出 於 文 人 者, 有 出 於 教 徒 者 文 人 之 作, 雖 非 如 釋 道 二 家, 意 在 自 神 其 教, 然 亦 非 有 意 為 小 說, 蓋 當 時 以 為 幽 明 雖 殊 途, 而 人 鬼 乃 皆 實 有, 故 其 敘 述 異 事, 與 記 載 人 間 常 事, 自 視 固 無 誠 妄 之 別 矣 其 說 可 由 隋 志 收 志 怪 於 史 部 雜 傳 雜 史 地 理 等 類 目 中 得 以 證 明 引 參 魯 迅 : 中 國 小 說 史 略 ( 北 京 : 人 民 文 學 出 版 社,2006 年 12 月 ), 頁 43; 另 六 朝 志 怪 於 書 志 的 歸 屬, 則 見 王 國 良 : 魏 晉 南 北 朝 志 怪 小 說 研 究 ( 臺 北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1984 年 7 月 ), 頁 儒 家 自 成 為 文 化 主 流 之 後, 對 巫 術 與 鬼 怪 的 傳 載 多 有 排 斥, 究 其 原 由, 當 如 陳 來 所 指 陳 : 儒 家 注 重 文 化 教 養, 以 求 在 道 德 上 超 離 野 蠻 狀 態, 強 調 控 制 情 感, 保 持 儀 節 風 度 注 重 舉 止 合 宜, 而 排 斥 巫 術, 這 樣 一 種 理 性 化 的 思 想 體 系 是 中 國 文 化 史 的 漫 長 演 進 的 結 果 無 法 用 既 有 知 識 推 得 結 果 的 事 物, 被 視 作 非 理 性 而 近 於 情 感 情 緒 的 表 現, 和 重 理 則 的 禮 教 自 然 相 違, 道 出 重 智 識 的 儒 家 必 對 偏 向 情 感 非 理 性 超 現 實 的 思 維 多 有 壓 抑 引 參 陳 來 : 古 代 宗 教 與 倫 理 (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2009 年 4 月 ), 頁
4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明 神 道 之 不 誣 立 意 與 規 模, 4 確 能 聚 焦 在 民 間 鬼 神 信 仰 實 況 演 述 的 敘 寫 ; 再 者 入 宋 後 未 見 六 朝 與 唐 代 習 見 佛 道 相 互 爭 辯 與 攻 伐 的 激 烈 場 景, 志 怪 小 說 裡 竟 也 習 見 兼 信 報 應 輪 迴 此 一 人 生 機 制 的 存 在 天 生 命 定 與 仙 人 鬼 神 的 實 有, 又 承 認 著 萬 物 皆 由 氣 所 組 成, 在 儒 家 思 想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規 範 上 建 立 規 模 與 運 作, 形 成 一 種 糅 雜 且 存 在 理 論 必 然 衝 突 的 思 維, 著 成 在 此 思 維 轉 折 樞 紐 的 稽 神 錄, 實 提 供 了 入 宋 前 民 間 崇 拜 信 仰 實 況 的 研 究 文 本 5 本 文 即 嘗 試 就 稽 神 錄 所 標 舉 稽 考 神 鬼 之 事 為 論 述 主 軸, 去 勾 勒 當 時 傳 統 信 仰 的 核 心 意 涵 偶 像 崇 拜 下 的 人 神 互 動 模 式, 人 們 如 何 由 認 識 自 我 ( 信 仰 的 肇 始 ), 去 理 解 與 應 對 被 定 義 為 能 掌 控 和 降 下 禍 福 神 明 ( 宗 教 的 行 為 和 結 果 ) 的 思 考 進 程, 在 此 過 程 中, 細 繹 出 人 們 安 置 在 基 礎 思 維 上 存 在 絕 對 扞 格 三 教 的 方 式 藉 此 研 議, 當 能 發 明 與 剔 抉 中 華 文 化 中 對 信 仰 隱 蔽 不 顯 的 思 考 底 蘊, 亦 能 再 次 審 視 看 似 不 經 又 漫 無 章 法 的 志 怪 之 體, 在 文 化 研 究 上 的 積 極 意 義 與 價 值 二 文 獻 考 述 : 是 書 流 傳 與 作 者 生 平 考 略 今 所 見 稽 神 錄 僅 有 輯 本, 原 書 不 傳, 自 存 有 文 獻 的 疑 義 尚 待 研 議 以 下 先 考 論 是 書 的 流 傳 並 評 述 輯 本 的 得 失, 續 論 作 者 撰 成 的 時 間 及 命 意, 除 了 求 取 文 本 的 正 確 外, 亦 更 能 掌 握 此 書 的 性 質 稽 神 錄 為 崇 文 總 目 宋 史. 藝 文 志 著 錄, 十 卷, 徐 鉉 撰, 衢 本 郡 齋 讀 書 志 直 齋 書 錄 解 題 皆 題 六 卷, 遂 初 堂 書 目 止 錄 書 名, 未 記 卷 數 陳 振 孫 云 : 稽 神 錄 六 卷 南 唐 徐 鉉 撰 元 本 十 卷, 今 無 卷 第, 總 作 一 卷, 當 是 自 他 書 中 錄 出 者 6 所 見 已 是 輯 本, 作 六 卷 ; 晁 公 武 則 云 : 稽 神 錄 六 卷 右 南 唐 徐 鉉 撰, 記 怪 神 之 事 序 稱 自 乙 未 歲 至 乙 卯, 凡 二 十 年 僅 百 五 十 事 楊 大 年 云 : 江 東 布 衣 蒯 亮 好 大 言 夸 誕, 鉉 喜 之, 館 於 門 下 稽 神 錄 中 事, 多 亮 所 言 7 則 可 檢 得 本 書 原 序, 所 藏 為 原 本, 卻 止 得 百 五 十 事, 尚 不 及 太 平 廣 記 所 錄 稽 神 錄 得 二 百 餘 則 類 書 所 引 竟 溢 出 原 書, 原 因 可 由 晁 氏 所 引 的 原 序 中 得 知 : 是 藏 所 記 徐 鉉 序 謂 自 乙 未 ( 吳 天 祚 元 年,936 年 ) 至 乙 卯 ( 南 唐 保 徐 鉉 在 書 名 所 標 示 稽 考 神 鬼 的 記 錄, 與 干 寶 搜 集 鬼 神 的 記 錄 立 意 甚 近 在 內 容 上 亦 甚 相 仿 魯 迅 曾 批 評 稽 神 祿 : 然 其 文 平 實 簡 率, 既 失 六 朝 志 怪 之 古 質, 復 無 唐 人 傳 奇 之 纏 綿, 當 宋 之 初, 志 怪 又 欲 以 可 信 見 長, 而 此 道 於 是 不 復 振 也 可 信 即 為 考 實, 確 為 此 書 與 六 朝 小 書 共 同 的 特 色 引 參 魯 迅 : 中 國 小 說 史 略, 頁 103 此 即 程 毅 中 所 以 為 稽 神 錄 雖 為 志 怪, 卻 建 立 了 入 宋 以 後 志 怪 小 說 紀 實 的 方 向, 側 重 於 迷 信 報 應 實 況 的 報 導, 雖 語 帶 貶 意, 然 頗 中 此 書 特 質 和 時 代 意 義 引 見 程 毅 中 : 唐 代 小 說 史 話 ( 北 京 : 文 化 藝 術 出 版 社,1990 年 12 月 ), 頁 317 見 宋 陳 振 孫 : 直 齋 書 錄 解 題 (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78 年 5 月 ), 頁 328 引 見 宋 晁 公 武 撰, 孫 猛 校 證 : 郡 齋 讀 書 志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90 年 10 月 ), 頁 555 元 馬 端 臨 文 獻 通 考 經 籍 考 著 錄 稽 神 錄 作 六 卷, 乃 鈔 自 袁 本 讀 書 志 而 已
5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大 十 三 年,955 年 ), 但 今 類 書 所 引 此 書 故 事 常 有 記 年, 可 得 發 生 在 乙 卯 年 後 事 亦 夥, 8 知 晁 氏 所 持 稽 神 錄 乃 徐 鉉 原 著, 不 過 徐 氏 於 廣 記 修 纂 前 頗 復 增 訂, 廣 記 所 收 乃 屬 增 訂 本 由 前 引 書 目 的 著 錄 以 觀, 迄 曾 慥 類 說 元 人 趙 道 一 歷 代 真 仙 體 道 通 鑑 雖 尚 可 鈔 引 原 書, 不 過 此 書 在 南 宋 時 已 甚 少 見, 明 人 全 賴 輯 佚 方 睹 是 書, 至 晚 在 明 代 已 然 亡 佚, 故 毋 論 是 稽 神 錄 原 本 增 訂 本 今 皆 不 存 明 清 藏 書 家 所 藏 有 十 卷 本, 今 皆 未 傳, 亦 當 只 是 輯 本 而 已 不 過 南 宋 筆 記 袁 氏 楓 窗 小 牘 記 云 : 太 宗 命 儒 臣 輯 太 平 廣 記, 時 徐 鉉 實 無 編 纂 稽 神 錄, 鉉 所 著 也 每 欲 采 擷, 不 敢 自 專, 輒 示 宋 白, 使 問 李 昉, 曰 : 徐 率 更 以 博 信 天 下, 乃 不 自 信, 而 取 信 於 宋 拾 遺 乎? 詎 有 率 更 言 無 稽 者, 中 采 無 疑 也 於 是 此 錄 遂 得 見 收 9 袁 氏 書 雖 成 於 南 宋, 然 作 者 自 稱 百 歲 老 人, 去 開 國 亦 不 遠, 當 有 所 據, 得 知 稽 神 錄 概 全 被 廣 記 所 收 錄, 亦 代 表 了 輯 自 廣 記 的 佚 文 甚 近 原 文 今 輯 本 收 二 百 二 十 餘 則, 應 近 於 原 書 十 卷 之 帙, 10 仍 能 據 此 見 原 書 概 貌 今 傳 輯 本 以 毛 晉 津 逮 秘 書 本 最 早, 六 卷 又 附 拾 遺, 張 海 鵬 學 津 討 原 本 與 津 逮 秘 書 本 內 容 相 同, 四 庫 全 書 本 亦 由 毛 本 而 出 其 後 尚 有 陸 心 源 群 書 補 校 據 廣 記 續 予 補 增 佚 文, 民 國 十 五 年 商 務 印 書 館 宋 人 小 說 本 以 毛 張 二 氏 為 底 本 兼 採 陸 氏 所 增 輯 重 新 排 印, 並 用 陳 仲 魚 校 太 平 廣 記 曾 慥 類 說 補 遺, 此 書 至 此 已 甚 完 備 其 後 中 華 書 局 由 白 化 文 點 校 稽 神 錄, 是 以 宋 人 小 說 本 為 基 礎, 並 加 入 李 劍 國 輯 佚 成 果, 又 增 補 五 則, 為 目 前 最 為 完 備 的 輯 本, 收 於 古 小 說 叢 刊 11 另 外 尚 有 數 種 節 本, 若 曾 慥 類 說 陶 宗 儀 說 郛 陶 珽 重 編 說 郛 五 朝 小 說 合 刻 三 志 唐 人 說 薈 唐 代 叢 書 等, 其 中 曾 慥 類 說 鈔 自 原 書, 有 輯 佚 及 校 勘 價 值, 其 他 概 皆 鈔 用 其 他 輯 本 而 已, 五 朝 小 說 合 刻 三 志 竟 妄 題 作 者 為 雍 陶, 錯 謬 最 甚 作 者 徐 鉉 ( ) 徐 鉉 字 鼎 臣, 揚 州 廣 陵 人 十 歲 能 屬 文, 不 妄 游 處, 與 韓 熙 載 齊 名, 江 東 謂 之 韓 徐 仕 吳 為 校 書 郎, 又 仕 南 唐 李 昪 父 子, 試 知 制 誥 周 世 宗 南 征, 景 徙 鉉 饒 州, 俄 召 為 太 子 右 諭 德, 復 知 制 誥, 遷 中 書 舍 人 景 死, 事 其 子 煜 為 禮 部 侍 郎, 通 署 中 書 省 事, 歷 尚 書 左 丞 兵 部 侍 郎 翰 林 學 士 御 史 大 夫 吏 部 尚 書 及 隨 煜 入 覲, 命 為 太 子 率 更 令 太 平 興 國 初, 李 昉 獨 直 翰 林, 鉉 直 學 士 院, 加 給 事 中 八 年, 出 為 右 散 騎 常 侍, 遷 左 常 侍 淳 化 二 年, 廬 州 女 僧 道 安 誣 鉉 姦 私 事, 道 安 坐 不 實 抵 罪, 鉉 亦 貶 靜 難 行 軍 司 馬 初, 鉉 至 京 師, 詳 考 請 參 李 劍 國 : 唐 五 代 志 怪 傳 奇 敘 錄 ( 天 津 : 南 開 大 學 出 版 社,1993 年 12 月 ), 頁 1126 見 ( 宋 ) 袁 氏 : 楓 窗 小 牘 ( 鄭 州 : 大 象 出 版 社,2008 年 10 月 ), 頁 20 昌 彼 得 以 為 自 太 平 廣 記 輯 得 佚 文 數 竟 較 晁 公 武 所 見 原 本 多, 為 輯 本 誤 輯, 概 未 採 信 楓 窗 小 牘 所 記, 此 備 一 說 引 見 昌 彼 得 : 說 郛 考 ( 臺 北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1979 年 12 月 ), 頁 此 本 主 要 據 商 務 印 書 館 宋 人 小 說 為 底 本, 並 據 曾 慥 類 說 補 入 數 則, 在 附 記 中 並 說 明 已 對 底 本 宋 人 小 說 本 誤 入 者 如 幽 冥 錄 文 字 加 按 語, 復 採 用 李 劍 國 唐 五 代 志 怪 傳 奇 敘 錄 及 程 毅 中 所 輯 佚 文 的 成 果, 足 知 此 本 之 完 備 其 說 明 請 參 ( 宋 )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點 校 說 明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6 年 11 月 ), 頁
6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見 被 毛 褐 者 輒 哂 之, 邠 州 苦 寒, 終 不 御 毛 褐, 致 冷 疾 一 日 晨 起 方 冠 帶, 遽 索 筆 手 疏, 約 束 後 事, 又 別 署 曰 : 道 者, 天 地 之 母 書 訖 而 卒, 年 七 十 六 鉉 有 文 集 三 十 卷, 質 疑 論 若 干 卷 及 志 怪 書 稽 神 錄 12 另 或 據 楊 文 公 談 苑 若 郡 齋 讀 書 志 宋 史 十 國 春 秋 等 將 此 書 繫 於 門 客 蒯 通, 乃 沿 自 楊 憶 所 述, 實 屬 訛 誤 13 今 得 見 稽 神 錄 既 近 完 書, 撰 者 亦 未 寄 寓 特 定 的 信 仰 內 容 於 其 中, 而 是 誠 實 地 將 所 聽 聞 的 新 聞 予 以 載 錄, 正 能 反 映 當 時 民 間 信 仰 的 活 動 實 況 及 內 容 三 承 天 為 命 : 對 自 我 生 命 的 認 識 和 定 位 信 仰 雖 具 有 寄 託 個 人 精 神 的 功 用, 亦 要 求 人 須 內 省 和 定 位 自 我 生 命 的 價 值 與 意 義, 藉 由 神 明 權 威 的 話 語, 規 定 著 社 會 群 體 中 活 動 的 準 則 14 那 麼 說 解 和 交 代 生 時 的 理 則 與 死 後 的 歸 向, 方 可 指 示 人 們 當 予 遵 循 的 方 向 和 規 範, 成 為 宗 教 務 須 處 置 的 課 題 稽 神 錄 較 少 單 純 地 敘 及 個 人 死 後 的 景 況, 頗 旁 落 死 後 世 界 與 狀 態 的 描 寫 與 說 解, 此 採 摘 特 色 恐 非 撰 文 者 徐 鉉 受 到 一 己 儒 生 身 份 的 影 響, 來 自 孔 子 不 言 怪 力 亂 神 的 思 想 遺 傳, 畢 竟 稽 神 錄 本 身 係 為 談 異 說 鬼 的 新 聞 輯 錄, 應 當 看 待 成 此 書 所 記 側 重 在 詮 解 個 人 與 外 在 環 境 的 關 係, 指 導 群 眾 於 現 實 中 安 置 與 表 呈 自 我 生 命 的 準 則 及 方 式 故 於 此 書 的 敘 事 中, 總 以 平 議 者 的 口 吻 說 解 異 事 發 生 的 原 由, 陳 指 著 多 屬 人 與 外 界 間 應 有 的 關 係 與 態 度 本 來 中 華 文 化 總 指 導 著 個 人 的 自 處 準 則 與 法 式, 當 先 衡 量 人 類 群 體 存 在 天 地 間 既 有 的 義 務 及 權 利, 並 自 省 個 人 所 稟 承 上 天 資 質 的 差 別 與 就 此 而 生 的 任 務 15 此 意 謂 著 個 人 皆 當 遵 從 眾 人 共 12 以 上 節 引 自 徐 鉉 本 傳, 參 元 脫 脫 撰 : 宋 史 (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1987 年 10 月 ), 頁 稽 神 錄 乃 出 於 徐 鉉 門 客 蒯 亮 之 說, 實 為 無 稽 此 說 皆 祖 述 宋 人 楊 憶 述 黃 鑒 錄 楊 文 公 談 苑 所 記, 其 記 云 : 徐 鉉 不 信 佛, 而 酷 好 鬼 神 之 說, 專 搜 求 神 怪 之 事, 記 於 簡 牘, 以 為 稽 神 錄 歸 朝, 有 江 東 布 衣 蒯 通, 年 九 十 餘, 好 為 大 言 夸 誕, 鉉 館 於 門 下, 心 喜 之, 稽 神 錄 中 事, 多 為 亮 言 ( 引 見 宋 楊 憶 述 黃 鑒 錄 : 楊 文 公 談 苑 ( 南 昌 : 江 西 人 民 出 版 社,2003 年 10 月 宋 代 佚 書 考 本 ), 頁 53 ) 惟 今 見 稽 神 錄 輯 本 徐 氏 已 多 註 明 出 處, 蒯 通 亦 預 其 一, 以 常 理 揆 之 已 無 書 為 蒯 亮 所 著 的 可 能 蕭 相 愷 已 有 詳 考, 可 供 參 看, 見 蕭 相 愷 : 徐 鉉 及 其 小 說 稽 神 錄, 揚 州 大 學 學 報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版 ) 第 6 卷 5 期 (2002 年 9 月 ), 頁 本 文 主 要 據 涂 爾 幹 對 宗 教 的 定 義 : 係 由 信 仰 儀 式 組 成 的 體 系, 由 贊 同 的 人 形 成 具 道 德 意 識 的 組 織 詳 論 參 涂 爾 幹 (Emile Durkheim) 著, 芮 傳 明 趙 學 元 譯 : 宗 教 生 活 的 基 本 形 式 ( 臺 北 : 冠 桂 圖 書 公 司,1992 年 9 月 ), 頁 中 華 文 化 視 人 為 自 然 中 諸 多 事 物 中 的 一 類, 只 是 人 具 有 特 殊 性, 負 有 維 繫 萬 物 秩 序 的 職 責, 此 思 想 至 少 在 漢 代 已 甚 明 確 魯 惟 一 統 理 漢 代 對 人 與 大 地 萬 物 間 的 關 係, 以 為 : 由 於 天 間 的 各 種 事 物 由 都 被 看 成 是 同 一 種 存 在 秩 序 的 成 員, 人 也 只 是 被 看 做 自 然 界 的 無 數 種 事 物 中 的 一 種 且 相 對 於 許 多 創 生 物 來 說, 人 在 天 地 之 間 處 於 一 個 中 間 位 置, 而 且 被 認 為 承 擔 與 自 然 秩 序 相 協 調 的 責 任, 並 因 此 而 照 管 大 地 及 其 多 種 生 物 對 於 那 些 把 生 活 看 成 是 以
7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通 的 常 規 外, 更 應 識 己 而 知 命, 謹 遵 一 己 的 權 責, 和 執 行 上 天 賦 與 的 任 務 惟 這 群 體 與 個 體 所 當 遵 從 常 法 的 內 容 如 何 規 定, 在 稽 神 錄 中 已 藉 著 天 地 所 存 在 各 司 其 職 的 生 命 型 態, 作 為 說 解 那 未 可 目 視 天 道 操 作 的 實 際 結 果, 要 求 在 其 中 去 體 悟 自 我 生 命 的 定 位 及 意 義 要 之, 自 我 當 先 知 悉 的 命 題, 即 為 理 解 本 命 : ( 一 ) 天 生 命 成 側 重 年 壽 及 祿 位 生 命 的 脩 短 與 社 會 的 階 級, 本 為 個 人 在 世 最 為 關 切 的 命 題 : 生 命 除 了 受 身 體 體 質 強 弱 的 天 生 因 素 所 左 右, 尚 受 到 於 世 上 活 動 的 後 天 境 遇 所 造 就 ; 階 級 則 同 樣 地 亦 基 於 先 天 的 才 智 技 能, 和 後 來 的 環 境 所 養 成 形 塑 換 言 之, 人 生 重 大 議 題 皆 被 先 天 與 後 天 的 複 雜 關 係 所 導 引 與 決 定, 其 中 被 理 解 成 存 在 著 一 種 不 易 理 測 的 原 則, 為 人 所 亟 欲 明 白 和 知 悉 的 內 容 於 此, 稽 神 錄 收 有 為 數 頗 夥 有 關 於 生 命 已 被 決 定 的 記 錄, 似 回 歸 唐 代 最 盛 行 的 定 命 論 在 以 下 習 見 闡 釋 定 命 的 記 錄 中, 已 完 整 地 說 明 : 廣 陸 吏 姓 趙, 當 暑, 獨 寢 一 室 中 夜, 忽 見 大 黃 衣 人 自 門 而 入, 從 小 黃 衣 七 八 謂 己 曰 : 處 處 尋 不 得, 乃 在 此 耶! 叱 起 之, 曰 : 可 以 行 矣 一 黃 衣 前 白 曰 : 天 年 未 盡, 未 可 遽 行, 直 有 以 記 之 可 也 大 人 即 探 懷 出 印, 印 其 左 臂 而 去 及 明 視 之, 印 文 著 肉, 字 若 古 篆 識 其 下, 右 若 先 字, 若 記 之, 其 上 不 可 識 趙 後 不 知 所 終 16 大 小 黃 衣 人 自 是 冥 吏, 欲 接 趙 氏 吏 入 冥 任 職, 卻 無 功 而 返 文 中 道 出 未 能 直 接 領 人 而 去 的 原 因 在 於 此 人 天 年 未 盡, 故 用 印 於 此 人 左 臂 為 記 而 去 此 類 述 及 個 人 年 壽 有 數 與 預 知 死 亡 的 記 錄, 若 記 夢 中 見 神 人 示 其 死 時 的 景 況 後 果 驗, 或 細 緻 地 推 知 自 己 將 死 於 兵 禍 和 時 日, 天 災 的 大 水 與 人 禍 的 戰 爭 亦 不 能 更 易 此 結 果 17 人 的 命 運 由 龐 大 的 官 僚 系 統 所 掌 控 與 執 行, 或 可 容 有 人 情 上 幾 日 的 通 融, 18 但 年 壽 終 究 被 一 個 絕 對 凜 然 權 威 的 意 志 ( 即 上 天 ) 所 決 定, 不 容 亦 不 能 改 變 既 定 的 結 果 除 了 年 壽 己 被 決 定 外, 尚 有 功 名 也 出 於 天 意 書 中 所 錄 關 涉 功 名 者, 多 歸 於 上 天 已 定 的 意 志 : 江 南 大 理 司 直 刑 陶 癸 卯 歲 夢 人 告 云 : 君 當 為 涇 州 刺 史 既 而 為 宣 州 涇 人 的 品 質 及 其 合 適 位 置 為 中 心 的 人 他 們 通 常 被 視 為 儒 家 來 說, 每 個 人 都 應 該 為 調 動 自 己 的 努 力 以 便 有 利 於 盡 可 能 多 的 人 而 承 擔 責 任 意 謂 人 這 一 群 體 相 對 於 天 地 間 的 其 他 萬 物 有 共 同 責 任 外, 其 中 部 份 的 身 份 尤 指 儒 生 當 承 擔 更 多 的 任 務 引 參 魯 惟 一 (Michael Loewe) 著, 王 浩 譯 : 漢 代 的 信 仰 神 話 和 理 性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9 年 6 月 ), 頁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以 上 所 引 依 序 參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所 指 乃 王 瞻 的 個 案 故 事 記 王 瞻 病 甚 有 冥 吏 召 引, 瞻 請 延 展 五 日 讓 他 安 排 後 世 並 與 親 人 訣 別, 至 期 而 死, 可 見 尚 能 得 數 日 的 權 宜 引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8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縣 令 考 滿, 復 夢 其 人 告 云 : 宣 州 諸 縣 官 人 來 春 皆 替, 而 君 官 誥 不 到 刑 甚 惡 之 至 明 年 春 罷 歸, 有 薦 陶 為 水 部 員 外 郎, 牒 下, 而 所 司 失 去 復 請, 二 十 餘 日, 竟 未 拜 而 卒 19 入 夢 乃 是 與 神 鬼 接 觸 的 手 段, 就 此 可 知 兩 次 向 刑 陶 預 示 官 職 者 應 屬 管 理 人 間 祿 位 的 陰 吏, 此 出 於 官 方 的 訊 息 果 然 正 確 非 常, 之 後 皆 合 於 預 言 無 差 分 毫 上 述 兩 種 亦 是 此 書 僅 有 述 及 年 壽 與 官 位 已 被 命 定 的 記 錄, 在 敘 事 甚 為 近 似 : 其 一 雖 皆 精 準 地 交 代 年 壽 的 數 目 與 官 帙 的 品 位, 但 仍 僅 止 於 告 知 當 事 人 並 使 已 被 決 定 的 結 果 發 生, 不 措 意 其 間 過 程 的 進 行 方 式 此 敘 事 方 法 說 明 了 冥 府 雖 職 掌 個 人 壽 夭 的 脩 短 與 人 間 官 祿 的 授 予, 但 僅 止 於 讓 命 定 的 結 果 發 生, 卻 不 會 計 較 當 中 發 生 的 過 程, 也 忽 略 甚 至 排 除 來 自 環 境 力 量 影 響 結 果 的 可 能, 可 單 純 地 道 出 命 定 的 絕 對 性 與 必 然 性 其 二 上 述 故 事 之 所 以 能 單 純 地 歸 結 在 命 定 的 原 因, 在 於 這 些 被 陳 述 的 個 人 且 無 重 大 善 惡 作 為 的 行 事, 故 能 純 粹 地 受 命 定 的 預 設 及 陰 吏 的 牽 引, 以 成 就 天 生 命 定 的 思 維 基 礎 其 三 敘 及 官 祿 有 命 者 往 往 與 年 壽 並 陳, 除 了 間 接 道 出 天 命 中 對 國 祚 長 短 亦 有 定 見 外, 對 個 人 而 言, 兩 者 間 具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年 壽 更 屬 定 命 所 欲 規 範 的 主 要 內 容 ( 二 ) 守 命 為 先 不 害 性 命 為 依 歸 冥 間 雖 止 於 執 行 個 人 的 年 壽 與 官 祿 而 未 及 其 他, 實 管 理 著 人 們 至 為 關 心 生 命 脩 短 的 秘 密, 在 與 生 人 互 動 時, 尚 允 許 向 世 間 透 露 部 份 的 機 密 內 容, 一 個 不 容 許 變 動 的 決 定 只 是 稽 神 錄 除 了 記 錄 下 人 的 年 壽 已 在 出 生 後 被 決 定 的 想 法 外, 又 承 認 上 述 的 定 命 未 必 不 容 更 改, 在 嚴 格 且 特 殊 的 罪 責 下, 確 實 會 干 動 原 被 決 定 的 年 壽 長 短 據 書 中 所 記, 舉 凡 對 神 明 不 敬 殘 殺 動 物 殺 人 違 逆 人 倫 若 不 孝 等 與 宗 教 或 社 會 有 關 的 主 題, 大 致 皆 會 受 到 上 天 的 懲 治, 尚 不 致 於 改 變 定 命 的 內 容 若 卷 四 中 記 下 焚 蠶 繭 事 者 即 若 此 : 近 歲 建 業 有 婦 人, 背 生 一 瘤, 大 如 數 斗 囊, 中 有 物 如 繭 粟 甚 眾, 行 即 有 聲 恒 乞 於 市, 自 言 : 村 婦 也, 嘗 與 娣 姒 輩 分 養 蠶, 己 獨 頻 年 損 耗, 因 竊 其 姒 囊 繭 焚 之, 頃 之, 背 患 此 瘡, 漸 成 此 瘤 以 衣 覆 之, 即 氣 閉 悶, 常 露 之 乃 可 而 重 如 負 囊 矣 20 蠶 能 生 絲 帛, 被 視 作 天 地 間 的 靈 蟲, 故 殺 蠶 在 唐 代 法 容 可 恕, 卻 仍 被 社 會 視 作 極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19 另 外 預 言 官 職 者 尚 多, 如 王 璵 ( 頁 15) 江 南 李 令 毛 貞 輔 ( 頁 16) 華 陰 店 嫗 ( 頁 113) 等 皆 屬 之, 可 參 見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61 尚 有 如 雞 井 ( 頁 11) 郭 仁 表 ( 頁 14) 廣 陵 男 子 ( 頁 61) 等 皆 是 行 惡 得 報 至 於 廬 山 賣 油 者 ( 頁 5) 則 用 魚 膏 混 入 油 中 供 廟 齋 醮 侔 利, 因 直 接 觸 犯 掌 管 生 命 的 神 靈 們 而 被 震 死, 可 謂 特 例
9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惡 的 重 罪, 於 唐 人 小 說 中 可 得 惡 報 而 死 ; 21 徐 鉉 書 著 成 於 五 代, 去 唐 未 遠 亦 以 為 焚 燒 蠶 繭 罪 行 重 大, 但 當 事 人 僅 得 瘤 瘡, 且 用 以 示 眾, 達 成 教 育 的 效 果 於 是, 這 些 犯 錯 的 個 人 或 得 報 應, 但 皆 受 皮 肉 之 苦, 與 命 定 無 關, 自 無 衝 突 不 過 設 使 傷 及 人 命, 甚 至 殺 生 過 多 與 殺 害 重 要 生 物, 必 然 付 出 自 己 的 生 命 作 為 代 價, 才 能 改 變 定 命 的 內 容 卷 五 所 記 劉 存 枉 殺 霍 某, 即 得 死 報 外, 尚 交 代 報 應 發 生 的 細 節, 引 錄 於 下 : 劉 存 為 舒 州 刺 史, 辟 儒 生 霍 某 為 團 練 判 官, 甚 見 信 任 後 為 左 右 所 譖, 因 構 其 罪 下 獄, 白 使 府, 請 殺 之 吳 帥 知 其 冤, 使 執 送 揚 都, 存 遂 縊 之 於 獄 既 而 存 遷 鄂 州 節 度 使, 霍 友 人 在 舒 州, 夢 霍 素 服 自 司 命 祠 中 出, 撫 掌 大 笑 曰 : 吾 已 獲 雪 矣 俄 而 存 帥 師 征 湖 南 霍 表 兄 馬 鄴, 為 黃 州 刺 史 有 夜 扣 齊 安 城 門 者, 曰 : 舒 州 霍 判 官 將 往 軍 前, 馬 病, 白 使 君 借 馬 守 陴 者 以 告 鄴 歎 曰 : 劉 公 枉 殺 霍 生, 今 此 人 往 矣, 得 無 禍 乎? 因 畫 馬 數 匹, 焚 之 以 祭 數 日 存 敗 績, 死 之 22 劉 存 不 察 霍 某 被 人 諂 害, 竟 在 獄 中 縊 殺 之, 後 霍 氏 亡 魂 至 掌 管 個 人 生 命 的 專 責 單 位 司 命 祠 申 訴, 霍 氏 在 獲 勝 訴 後 允 許 直 取 劉 存 性 命, 後 存 果 死 於 戰 場 ; 另 外, 於 鍾 遵 中 也 錄 有 冤 獄 者 入 冥 提 訟, 亦 在 勝 訴 後 取 加 害 人 的 性 命 23 定 命 得 以 改 變, 在 於 掌 管 此 職 的 神 明 依 法 而 非 漫 無 準 的 改 動 上 天 的 成 命, 強 化 著 定 命 的 不 變 性 和 最 高 性 ; 至 於 罪 行 的 內 容, 限 制 在 殺 害 生 靈 尤 其 個 人 生 命, 應 衡 量 了 加 害 人 及 被 害 人 之 間 年 壽 有 限 的 對 等 關 係, 亦 合 於 唐 律 中 殺 人 者 死 的 既 定 思 維 故 知 書 中 道 出 個 人 雖 於 出 生 之 時 年 壽 祿 位 皆 被 決 定, 但 只 要 謹 守 不 殺 害 生 靈 的 基 本 原 則, 與 不 直 接 觸 怒 能 改 變 定 命 的 高 級 神 靈, 便 能 安 享 天 年, 守 住 本 命 ( 三 ) 死 後 歸 趨 人 死 隨 屍 為 主 流 人 於 生 時 應 守 住 為 人 的 份 際, 死 後 主 要 的 意 識 則 歸 往 冥 界 至 於 亡 魂 在 冥 界 的 活 動 情 況 稽 神 錄 所 記 雖 少, 但 仍 能 在 少 數 與 片 斷 的 記 錄 中 得 窺 一 斑 書 中 以 為 人 死 後 的 歸 處 有 三 : 冥 府 停 留 在 屍 體 置 放 處 與 進 入 輪 迴, 前 兩 者 屬 於 傳 統 文 化 的 舊 說, 輪 迴 乃 是 佛 教 的 特 有 思 維 大 致 而 言, 是 書 中 已 將 一 般 人 死 亡 後 的 21 關 於 殺 蠶 之 罪, 拙 文 曾 舉 唐 末 三 水 小 牘 的 記 錄 予 以 詮 解 可 參 看, 不 復 贅 述 見 黃 東 陽 : 唐 五 代 記 異 小 說 的 文 化 闡 釋 ( 臺 北 : 秀 威 資 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7 年 3 月 ), 頁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79 是 書 中 凡 傷 及 人 命 者, 至 末 必 付 出 生 命 作 為 代 價, 且 不 受 宗 教 救 贖 儀 式 的 影 響, 如 法 曹 吏 ( 頁 78) 袁 州 錄 事 ( 頁 79) 劉 璠 ( 頁 80) 吳 景 ( 頁 81) 等 皆 是 不 過 稽 神 錄 中 仍 有 蚓 瘡 ( 頁 72) 熊 廼 ( 頁 73) 因 殺 蚯 蚓 蟻 無 數 最 後 皆 死 亡, 當 鑑 殺 生 數 量 過 鉅 而 得 死 報 ; 另 外 朱 氏 子 ( 頁 133) 出 爾 反 爾 至 末 仍 殺 牛, 後 得 病 而 死, 係 因 牛 為 重 要 經 濟 牲 畜, 有 功 於 人, 唐 已 見 禁 殺 包 括 牛 在 內 有 功 於 人 若 犬 雞 ( 司 晨 ) 馬 驢 等 動 物 的 詔 令, 以 致 殺 牛 而 得 死 報 考 論 請 參 劉 淑 芬 : 中 古 的 佛 教 與 社 會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8 年 1 月 ), 頁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10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空 間 與 程 序, 作 了 制 式 的 安 排 據 卷 一 陸 洎 的 入 冥 故 事, 可 略 知 一 二 : 江 南 陸 洎 為 常 州 刺 史, 不 克 之 任, 為 淮 南 副 使 性 和 雅 重 厚, 時 輩 推 仰 之 副 使 李 承 嗣, 與 之 尤 善 乙 丑 歲 九 月, 承 嗣 與 諸 客 訪 之, 洎 從 容 曰 : 某 明 年 此 月 當 與 諸 君 別 矣 承 嗣 問 其 故, 答 曰 : 吾 向 夢 人 以 一 騎 召 去, 止 大 明 寺 西 可 數 里, 至 一 大 府, 署 曰 陽 明 府 久 之, 吏 引 至 階 下 一 紫 衣 秉 笏 取 書, 宣 云 : 洎 三 世 為 人, 皆 行 慈 孝, 功 成 業 就, 宜 受 此 官 可 封 陽 明 府 侍 郎, 判 九 州 都 監 事 來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本 府 上 事 復 以 騎 送 歸, 奄 然 遂 寤 靈 命 已 定, 不 可 改 矣 諸 客 皆 默 然 然 至 明 年 九 月, 日 使 候 其 起 居 及 十 六 日, 承 嗣 復 與 向 客 候 之 謂 曰 : 明 日 君 當 上 事, 今 何 無 恙 也? 洎 曰 : 府 中 已 辦, 明 當 行 也 承 嗣 曰 : 吾 嘗 以 長 者 重 君, 今 無 乃 近 妖 乎? 洎 曰 : 惟 君 與 我 有 緣, 他 日 必 當 卜 鄰 承 嗣 默 然 而 去 明 日 遂 卒, 葬 於 茱 萸 灣 承 嗣 後 為 楚 州 刺 史, 卒, 葬 於 洎 墓 之 北 云 24 此 則 屬 於 標 準 入 冥 故 事, 卻 已 交 代 了 人 間 與 冥 界 空 間 的 布 置 : 冥 界 乃 開 放 空 間, 亡 魂 於 此 可 自 由 活 動, 冥 府 由 冥 官 冥 吏 龐 大 的 行 政 系 統 所 組 成, 為 行 政 中 心, 主 掌 生 人 年 壽 祿 位 與 冥 界 行 政 工 作, 復 由 文 中 陸 洎 於 冥 府 工 作, 自 謂 承 嗣 將 和 其 卜 鄰, 可 對 照 至 唐 迄 五 代 仍 甚 流 行 於 墳 地 中 置 放 買 地 券 的 習 俗, 可 見 一 般 亡 魂 仍 居 於 墓 穴 中, 上 接 人 間, 下 通 冥 界 25 至 於 入 冥 的 既 定 流 程, 乃 個 人 在 死 亡 時 刻 將 屆 時, 冥 卒 便 至 喪 家 領 亡 魂 進 入 冥 府, 用 賞 罰 總 結 個 人 生 前 的 一 切 功 過, 結 束 後 仍 放 歸 原 本 的 墓 中 繼 續 生 活, 不 過 未 經 安 葬 者 則 會 滯 留 在 屍 體 處, 不 會 有 後 續 的 處 理 若 派 分 冥 職 或 進 入 輪 迴, 26 這 也 是 書 中 另 多 記 人 在 墓 地 遇 見 鬼 魂 及 亡 魂 時 24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買 地 券 是 置 放 在 墓 地 中 的 契 約, 代 表 亡 者 已 向 天 帝 所 遣 鎮 守 各 地 的 地 下 之 主, 買 下 埋 葬 處 的 地 下 ( 冥 界 ) 使 用 權 據 韓 森 的 考 證, 漢 時 已 出 現 買 地 券, 其 後 更 為 習 見, 其 云 : 唐 代 開 始 給 歿 亡 官 員 贈 送 喪 葬 費 用, 并 使 用 買 地 券 其 內 容 與 張 無 價 買 地 契 相 同, 說 明 五 代 時 期 一 些 地 方 割 據 政 權 的 統 治 者 仍 繼 續 奉 行 這 種 做 法 道 出 唐 五 代 官 方 已 將 買 地 券 列 於 送 葬 中 必 用 品, 足 見 流 行 由 於 買 地 券 代 表 墓 主 向 各 方 地 下 的 所 有 人 亦 是 冥 主 買 下 此 處, 有 所 有 及 使 用 權, 亦 為 其 固 定 居 所 於 是 近 於 墓 地 自 會 遇 見 葬 於 此 處 的 亡 魂, 也 可 以 知 悉 於 地 下 即 冥 界 所 在, 一 如 人 間 上 引 請 參 韓 森 (ValerieHansen) 著, 魯 西 奇 譯 : 傳 統 中 國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協 商 ( 南 京 : 江 蘇 人 民 出 版 社,2008 年 5 月 ), 頁 151 另 唐 五 代 買 地 券 中 的 賣 主 神 祇 名, 亦 據 韓 森 所 列, 計 有 蒿 里 父 老 左 右 丞 墓 伯 土 下 二 千 石 武 夷 王 安 都 王 張 堅 固 安 都 丞 等, 據 其 名 與 韓 森 注 解 可 略 知 皆 為 冥 府 之 主, 或 代 表 冥 間 的 地 方 官 員 同 樣 地, 稽 神 錄 中 軍 井 ( 頁 11-12) 也 記 下 軍 井 能 通 於 地 下 的 李 將 軍 府 第 的 新 聞, 也 基 於 此 說 而 生 成 26 人 未 安 葬, 代 表 了 亡 魂 未 有 固 定 居 所, 以 致 冥 府 未 能 續 以 處 置 若 在 郭 厚 ( 頁 127) 即 記 遭 橫 禍 死 骸 骨 被 棄 置 於 井 中 三 十 年 的 旅 人, 亡 魂 向 人 求 援, 安 葬 後 方 得 以 補 土 地 之 神, 由 此 或 能 解 釋 未 安 葬 者 亡 魂 必 示 現 或 侵 擾 生 人 的 動 機 入 土 為 安 成 為 中 國 人 死 歸 處 的 主 要 想 法, 可 由 歷 代 墳 墓 設 置 成 理 想 家 園 的 不 變 內 容 可 得 輔 證, 出 於 一 個 人 死 後 長 久 居 所 的 預
11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有 歸 家 的 原 因, 人 死 魂 仍 隨 屍 上 述 雖 與 唐 前 冥 界 的 主 要 看 法 差 別 不 多, 但 在 這 則 故 事 亦 對 陸 洎 作 出 洎 三 世 為 人, 皆 行 慈 孝 的 考 評, 意 指 輪 迴 屬 於 地 府 執 行 的 事 項, 一 種 安 置 生 命 的 方 式, 並 非 當 作 生 命 流 轉 的 機 制 與 定 則 檢 本 書 中 所 提 及 的 輪 迴, 有 轉 世 為 牲 畜 與 人 : 化 作 牲 畜 者, 有 轉 為 牛 白 駒 雁 媒, 可 想 見 一 生 付 出 勞 力 的 下 場 外, 其 中 更 有 直 接 道 出 前 生 負 人 債 務 的 前 因, 方 才 得 到 投 生 驢 馬 雁 媒 回 報 勞 務 的 後 果 ; 27 轉 世 得 到 人 身 者 也 不 能 置 前 世 不 顧, 還 得 面 對 前 世 的 善 惡 果 報, 28 甚 至 還 記 下 死 後 亡 魂, 直 接 到 受 害 人 處 償 還 前 債 的 案 例 29 這 些 死 後 投 入 輪 迴 或 尚 為 中 陰 身 者, 仍 得 繼 續 處 置 前 身 與 他 人 間 的 恩 怨 糾 葛, 在 對 照 人 未 死 生 魂 卻 被 地 府 帶 至 債 務 人 家 中 協 助 持 家 看 來, 30 看 似 演 述 著 啄 飲 皆 有 前 定 的 佛 教 因 果, 實 將 輪 迴 看 作 罰 賞 的 一 種 方 式 地 府 掌 控 生 人 的 命 運 與 執 行 善 惡 的 賞 罰, 除 了 已 變 動 物 或 亡 魂 生 魂 單 純 地 償 還 生 前 的 債 務 外, 前 世 種 種 也 已 列 入 個 人 在 此 生 定 命 的 考 量, 犯 行 罪 責 太 重, 至 末 就 得 以 此 生 的 壽 命 當 作 代 價 這 樣 看 來, 五 代 民 間 大 致 承 繼 起 傳 統 對 生 命 的 看 法 人 生 而 命 定, 但 命 定 的 內 容 多 聚 焦 在 人 之 大 限 和 官 祿 上 ; 在 命 定 的 應 驗 方 法 上, 也 僅 在 交 代 結 果 的 發 生, 縮 小 了 命 定 的 內 容, 亦 簡 化 了 其 間 的 過 程, 已 與 唐 代 命 定 觀 的 精 確 性 與 複 雜 性 有 相 當 的 區 隔 此 外, 對 於 命 定 的 絕 對 性, 稽 神 錄 反 映 了 當 時 已 不 認 同 唐 代 命 運 不 可 改 變 的 想 法, 但 仍 嚴 格 的 限 定 在 與 壽 命 有 對 等 和 相 似 性 質 的 殺 生 惡 行 上 ; 至 於 人 死 的 趨 向 仍 採 亡 魂 隨 屍 的 傳 統 想 法, 但 也 納 入 了 佛 教 輪 迴 觀, 卻 只 是 視 作 報 應 方 法 之 一 途 而 已, 與 唐 代 二 者 並 存, 各 行 其 政 的 方 式 有 所 差 別 而 這 對 自 我 生 命 以 及 在 此 世 界 的 客 觀 認 識 及 意 義, 便 成 為 建 立 各 種 民 間 崇 拜 的 基 石 理 解 各 類 神 明 的 專 職 與 性 格, 就 可 清 楚 地 知 悉 向 他 祈 求 方 法 和 途 徑 四 循 理 為 要 : 神 明 的 來 由 和 應 對 的 法 式 對 自 我 生 命 的 體 認, 便 反 映 在 此 社 會 中 安 置 一 己 的 方 法 及 對 外 物 的 應 對 上 : 如 何 在 個 人 所 知 悉 的 世 界 中, 與 可 知 及 未 能 知 曉 的 人 及 物 互 動 和 相 處, 成 為 個 人 當 予 面 臨 的 課 題 民 間 信 仰 及 崇 拜 出 於 在 體 認 生 命 後 所 生 成 的 宗 教 回 應, 對 自 我 可 以 爭 取 的 範 圍 ( 命 定 所 未 規 範 的 內 容 ), 向 特 定 專 司 的 偶 像 表 示 禮 敬, 在 規 範 下 可 向 號 稱 具 有 特 定 能 力 的 生 命 形 態 ( 鬼 神 ) 請 益, 祈 求 解 決 問 題 或 求 得 需 要 此 思 維 雖 回 到 對 自 我 生 命 的 認 識 與 理 解, 能 與 外 物 和 自 然 交 接, 一 個 源 自 於 中 華 想 詳 請 參 巫 鴻 : 黃 泉 下 的 美 術 宏 觀 中 國 古 代 墓 葬 (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2010 年 11 月 ), 頁 見 吳 宗 嗣 施 汴 海 陵 人,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請 分 參 魯 思 郾 女 馬 司 道 條,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見 舒 州 軍 吏 條,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12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文 明 發 軔 後 的 要 題, 31 不 過 卻 明 顯 的 具 有 實 用 和 功 利 的 傾 向, 成 為 傳 統 信 仰 的 特 點 與 內 涵 故 在 五 代 共 同 的 生 命 體 認 中, 民 間 信 仰 的 建 構 原 則, 也 應 始 於 認 識 萬 物 傳 統 信 仰 本 基 於 泛 靈 論 而 開 展 32 不 僅 萬 物 有 靈, 人 死 後 存 留 的 精 氣 ( 魂 ) 亦 可 成 為 神 靈 的 一 員, 自 以 辨 分 物 及 不 能 全 然 知 悉 的 各 種 生 命 與 一 己 的 關 係 為 先 ( 一 ) 萬 物 有 靈, 須 覈 其 常 異 以 對 稽 神 錄 記 錄 下 含 括 他 界 怪 物 異 人 神 奇 事 件 等 異 聞, 也 意 在 證 明 人 受 限 於 智 識 及 耳 目, 未 能 悉 知 萬 物 的 存 在 和 異 事 的 始 末, 僅 可 推 知 部 份 人 物 的 來 歷 和 異 聞 的 首 尾, 甚 而 或 僅 知 見 事 物 發 生 的 結 果 而 已 對 於 這 存 在 未 知 事 物 的 世 界 中, 當 由 常 能 知 悉 的 內 容 與 面 對 的 方 式, 作 為 異 難 以 解 釋 情 狀 處 理 的 原 則 1 常 物 亦 用 常 理 處 置 所 謂 的 常, 並 非 意 指 所 敘 必 是 真 實, 乃 是 指 在 五 代 的 社 會 氛 圍 中 認 定 已 能 解 釋 的 範 圍 以 物 為 說, 平 日 習 見 的 動 植 物 等 常 物, 雖 發 生 異 變, 尚 且 可 以 用 當 時 流 行 的 理 論 加 以 詮 釋, 仍 應 歸 於 常 若 記 云 : 新 安 人 閻 居 敬 所 居 為 山 水 所 侵, 恐 屋 壞, 榻 移 於 戶 外 而 寢 夢 一 烏 衣 人 曰 : 君 避 水 在 此, 我 亦 避 水 至 此 ; 於 君 何 害? 而 迫 逐 我 如 是? 不 快 甚 矣! 居 敬 寤, 不 測 其 故 爾 夕 三 夢, 居 敬 曰 : 豈 吾 不 當 止 此 耶? 因 命 移 牀, 乃 牀 腳 壓 一 龜 於 戶 限 外, 放 之 而 去 33 閻 居 敬 因 住 宅 為 山 中 泉 水 而 侵 擾, 移 牀 於 戶 外, 當 晚 即 夢 見 烏 衣 人 告 以 閻 氏 不 應 相 迫, 連 三 日 後 移 牀 才 知 牀 腳 壓 到 烏 龜, 文 末 並 沒 有 交 代 烏 衣 人 是 否 再 來 託 夢, 就 敘 事 而 言 交 代 放 龜 而 去 此 怪 夢 就 當 停 止 以 常 理 言 之, 居 敬 改 變 寢 睡 處 得 異 夢, 為 尋 常 事 件, 但 就 敘 事 者 包 括 記 事 者 的 觀 點 來 說, 移 牀 和 得 異 夢 間 為 前 後 緊 密 相 銜 的 個 別 事 件, 卻 因 著 現 實 中 烏 龜 被 閻 氏 牀 腳 所 壓 ( 迫 ), 與 夢 裏 31 中 華 文 化 中 以 儒 道 兩 家 為 主 流, 兩 家 的 論 證 雖 有 不 同, 卻 皆 認 定 秩 序 的 本 身 出 於 自 然 ( 道 ), 人 應 恢 復 人 天 賦 本 質, 以 順 天 應 天 孟 旦 說 : 儒 家 和 道 家 思 想 中 對 人 的 描 述 基 本 上 是 互 相 對 立 的, 對 於 如 何 恢 復 人 類 天 賦 的 本 質 部 分 也 有 不 同 的 方 法 但 是 在 述 及 順 應 天 賦 本 質 而 過 一 種 自 然 生 活 的 時 候, 這 兩 派 思 想 找 到 了 共 同 點 自 先 秦 以 降 指 導 著 人 們 思 考 方 式 與 自 處 方 法 孟 旦 (Donald J. Munro) 著, 丁 棟 張 興 東 譯 : 早 期 中 國 人 的 觀 念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9 年 9 月 ), 頁 據 牟 復 禮 云 : 上 古 的 中 國 人, 抑 或 對 任 何 時 代 的 中 國 人 而 言, 都 相 信 世 間 有 靈 存 在 它 們 與 常 人 的 生 死 并 不 混 同, 但 不 過 只 是 事 物 的 另 一 種 樣 態 而 已 除 了 道 出 先 民 對 自 然 神 靈 的 生 命 形 態, 採 取 著 存 而 未 論 的 態 度 外, 也 交 代 了 各 代 傳 述 著 各 種 自 然 神 靈 的 思 想 維 基 礎 引 見 牟 復 禮 (Frederick W. Mote) 著, 王 立 剛 譯 : 中 國 思 想 之 淵 源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2009 年 1 月 ), 頁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13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烏 衣 人 訴 以 被 林 氏 壓 迫 具 有 相 似 性, 判 定 移 牀 和 得 夢 有 著 因 果 關 係, 能 證 明 有 烏 龜 夢 中 來 訴 的 特 異, 故 用 放 之 的 處 理 方 式, 回 應 異 夢 的 發 生 癥 結 此 說 明 在 具 相 同 文 化 背 景 的 讀 者 而 言, 也 是 屬 於 全 然 可 知 的 常 事 然 下 則 所 記, 與 閻 居 敬 事 雖 頗 近 似, 卻 存 在 著 難 以 解 釋 的 區 塊 : 池 州 民 楊 氏 以 賣 鮓 為 業 嘗 烹 鯉 魚 十 枚, 令 兒 守 之 將 熟, 忽 聞 釜 中 乞 命 者 數 四 兒 驚 懼, 走 告 其 親 往 視 之, 釜 中 無 復 一 魚, 求 之 不 得 朞 年, 所 蓄 犬 恒 窺 戶 限 下 而 吠 數 日, 其 家 人 曰 : 去 年 鯉 魚 得 非 在 此 耶? 即 撤 視 之, 得 龜 十 頭, 送 之 水 中, 家 亦 無 恙 34 楊 氏 烹 魚 卻 聽 聞 釜 中 傳 出 乞 命 聲, 之 後 魚 又 無 端 由 的 消 失 無 踪, 本 身 即 有 魚 求 免 死 和 烹 魚 不 知 去 向 兩 件 異 事 此 單 獨 的 事 件, 卻 認 為 與 隔 年 戶 限 中 發 現 十 隻 烏 龜 有 關, 僅 據 魚 龜 皆 為 十 隻 事 件 一 前 一 後, 斷 定 龜 乃 鯉 魚 所 化 六 朝 以 來 的 志 怪 書 尤 其 佛 教 應 驗 錄, 多 載 有 動 物 將 被 宰 殺 向 人 乞 命 事, 35 知 魚 開 口 乞 命 屬 於 可 知 的 常 識, 不 過 仍 需 仰 賴 人 手 放 生, 不 會 無 端 消 失, 此 為 首 則 怪 事 所 未 解 決 的 疑 義 ; 其 後 見 龜, 作 為 交 代 魚 去 向 的 說 明, 之 後 也 循 舊 例, 將 龜 放 生, 之 後 再 交 代 家 中 無 恙, 符 合 了 人 們 的 預 期 心 理 但 其 中 仍 存 在 著 魚 化 龜 的 物 理 異 變 卻 未 得 前 例 的 疑 問, 卻 不 能 影 響 眾 人 對 此 事 詮 釋 成 動 物 乞 命 的 一 例 此 中 的 物 理 異 變, 可 歸 於 氣 變 的 不 可 思 議, 卻 無 法 知 悉 發 生 的 原 則, 不 過 眾 人 仍 可 依 據 可 知 的 常 識, 推 得 此 事 發 生 具 有 意 義 的 部 份, 再 依 照 一 般 原 則, 決 定 正 確 的 處 理 方 法 由 這 思 維 理 路, 便 能 推 得 天 地 間 尚 且 存 在 著 無 法 全 然 知 悉 原 委 原 理 的 事 物, 證 成 並 提 供 異 事 存 在 的 真 實 與 理 據 2 靈 物 多 須 持 敬 應 對 除 了 前 述 各 種 生 活 中 習 見 的 生 物 已 能 發 生 特 異 外, 天 地 間 更 存 在 著 無 法 明 白 其 出 身 的 異 物 或 神 靈 對 於 無 法 探 知 其 究 竟 的 生 命 或 物 項, 稽 神 錄 何 以 暗 示 當 以 敬 待 之, 在 於 之 前 已 交 代 人 只 是 天 地 ( 自 然 ) 間 之 一 員, 此 外 尚 有 各 種 品 類 有 高 下 的 生 命 型 態, 以 及 未 能 詳 知 具 有 特 定 力 量 的 單 一 物 項, 若 任 意 而 行, 不 免 因 出 於 無 知 而 生 憾 事 所 謂 靈 物 雖 用 人 習 見 的 樣 貌 示 現, 卻 在 其 中 又 可 察 覺 與 凡 物 不 同, 若 然, 則 須 留 意 此 類 靈 物, 可 分 成 具 有 意 識 的 神 靈 ( 精 靈 ), 36 另 34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自 佛 教 傳 入 且 盛 興 後, 便 有 動 物 向 人 乞 命 的 故 事, 以 旌 動 物 有 靈 且 報 應 實 有 若 晉 陶 潛 搜 神 後 記 錄 有 宗 淵 夢 欲 食 用 的 烏 龜 化 為 人 形 乞 命, 另 南 朝 宋 劉 義 慶 幽 明 錄 北 齊 顏 之 推 亦 皆 記 有 將 被 宰 殺 之 羊 ( 牛 ) 向 人 求 饒, 後 仍 殺 之 竟 得 死 報 事 分 見 晉 陶 潛 著, 李 劍 國 輯 校 : 新 輯 搜 神 後 記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7 年 3 月 ), 頁 南 朝 宋 劉 義 慶 : 幽 明 錄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92 年 12 月 ) 頁 710 北 齊 顏 之 推 顏 氏 家 訓 (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1973 年 10 月 ), 此 處 所 稱 即 精 靈 信 仰 (Geisterglaube), 係 據 韋 伯 的 定 義 : 在 具 有 卡 理 斯 瑪 ( 按 乃 Charisma, 表 示 某 種 人 格 特 質, 稟 賦 超 自 然 超 人 的 力 量 ) 資 質 的 自 然 物 人 工 物 動 物 及 人 的 背 後 隱 藏 著 某 種 存 在 者, 是 它 要 為 前 者 的 行 動 負 責 不 過 對 精 靈 的 看 法 在 中 國 進 入 文 明 時
14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為 具 特 定 功 能 的 物 項 ; 前 者 多 屬 自 然 界 的 神 明, 承 天 命 駐 守 各 地, 後 者 係 為 寶 物, 得 見 時 皆 需 謹 慎 行 事 若 記 云 : 乙 卯 歲, 海 陵 郡 西 村 中 有 二 鵝 鬥 於 空 中, 久 乃 墜 地, 其 大 可 五 六 尺, 雙 足 如 驢 蹄 村 人 殺 而 食 之 者 皆 卒 明 年, 兵 陷 海 陵 近 有 海 上 人 於 魚 扈 中 得 一 物, 是 人 一 手, 而 掌 中 有 面, 七 竅 皆 具, 能 動 而 不 能 語 傳 翫 久 之 或 曰 : 此 神 物 也, 不 當 殺 之 其 人 乃 放 置 水 上, 此 物 浮 水 而 去, 可 數 十 步, 忽 大 笑 數 聲, 躍 沒 於 水 37 首 則 被 稱 作 鵝 的 生 物, 只 是 外 形 頗 似 而 已, 此 屬 傳 述 者 對 此 異 物 用 已 知 的 生 物 予 以 比 況, 然 而 在 形 體 上 較 諸 一 般 鵝 來 得 大 又 足 若 驢 蹄, 代 表 確 為 異 物, 在 不 解 此 物 的 來 歷 下 村 人 竟 以 習 慣 待 鵝 的 方 式 宰 殺 食 用, 招 致 死 亡, 代 表 著 對 神 物 不 敬 的 報 應 可 由 隔 年 當 地 為 兵 攻 陷 證 明 對 未 能 知 悉 的 生 物, 不 可 隨 意 處 置, 為 此 事 所 給 予 讀 者 的 訊 息, 能 由 比 對 次 則 故 事 得 到 確 認 : 於 水 中 捕 獲 形 似 人 手 然 掌 中 有 人 臉 的 活 物, 有 人 推 定 此 是 神 物, 具 有 特 殊 力 量 的 生 命, 所 以 將 他 放 回 水 中, 後 亦 無 事, 道 出 對 神 物 應 當 有 不 予 干 擾 傷 害 甚 至 以 敬 對 待 的 態 度 另 外, 尚 有 無 生 命 的 靈 物, 具 有 特 定 的 功 能 在 稽 神 錄 中 收 錄 最 夥 者, 當 推 能 招 致 財 寶 的 靈 物 : 有 紫 石 白 石 石 龜 白 雀 金 蠶 金 人 ( 金 兒 ) 銀 人 等 不 一 而 足 以 紫 石 為 說, 可 知 其 思 考 模 式 : 晉 安 有 東 山, 樵 人 陳 某 恒 見 山 中 有 紫 光 燭 天 伺 之 久, 乃 見 一 大 鹿, 光 自 口 出 設 置 捕 而 獲 之 刳 其 腹, 得 一 紫 石, 圓 瑩 如 珠, 因 寶 藏 之 家 自 是 富 至 其 孫, 奢 縱 好 酒, 醉 而 翫 其 珠, 以 為 石 何 能 神, 因 擊 碎 之 家 自 是 貧 矣 38 本 書 中 得 寶 人 家 皆 貧, 於 得 物 後 骤 然 得 富, 可 聯 結 起 得 寶 致 富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不 過 在 此 故 事 中 復 有 驗 證, 即 陳 某 得 紫 石 後 家 中 亦 富, 只 是 其 後 代 否 定 了 兩 者 間 的 關 聯, 故 擊 碎 紫 石, 當 紫 石 消 失 後 果 然 是 家 復 歸 貧 苦, 更 再 次 證 明 紫 石 招 財 的 功 能, 也 道 出 當 持 敬 對 待 靈 物 的 應 有 態 度 故 此, 舉 凡 對 未 能 知 曉 的 生 命 或 物 項, 必 須 謹 慎 以 對, 除 了 具 有 生 命 的 靈 物 嘗 有 莫 可 臆 測 的 能 力, 足 能 降 下 禍 福, 已 具 備 神 明 品 格 當 予 崇 奉 外, 至 於 靈 物 也 多 具 有 改 變 個 人 生 活 內 容 的 力 量, 尤 其 人 們 至 為 關 切 又 不 被 定 命 所 限 者 若 財 富, 更 當 用 戒 慎 的 心 理 去 面 對 與 處 置 不 過 上 述 的 應 對 方 式, 不 包 括 物 老 而 成 的 妖 物, 一 個 負 面 的 生 命 形 態 妖 魅 乃 害 代 後, 曾 以 描 繪 成 具 有 實 體 的 形 象, 與 西 方 不 同 引 參 韋 伯 (Max Weber) 著, 康 樂 簡 惠 美 譯 : 宗 教 社 會 學 ( 臺 北 : 遠 流 出 版 社,1993 年 7 月 ), 頁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另 外 若 姚 氏 ( 頁 65) 載 姚 氏 捕 得 毛 人, 知 為 神 物 而 放 之 得 到 倍 於 往 年 的 漁 獲, 鮑 回 ( 頁 ) 記 鮑 回 殺 似 少 年 的 山 神, 未 久 回 死, 皆 證 明 不 可 傷 及 未 可 知 的 生 命, 恐 有 得 犯 神 物 而 遭 報 的 可 能 38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15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人 與 為 惡 的 文 化 符 號, 因 能 傷 人, 故 予 翦 除, 便 不 會 受 報, 也 與 前 述 當 以 敬 對 待 異 物 不 同 由 於 自 然 界 的 萬 物 中 有 靈 物 或 精 靈, 無 論 是 否 由 天 庭 授 命 任 務 與 控 管 行 動, 皆 具 備 超 自 然 的 力 量 本 當 被 人 視 作 神 明 而 崇 敬, 但 人 受 限 於 智 識 無 法 立 即 辨 分, 只 能 勸 諭 眾 人 當 以 敬 對 待, 以 免 自 啟 禍 端 外, 亦 是 認 定 萬 物 皆 有 其 神, 可 立 祠 崇 拜 的 思 想 基 礎 ( 二 ) 人 神 有 份, 須 循 常 理 來 相 待 除 了 從 精 靈 信 仰 中 自 然 崇 拜 所 脫 化 而 出 的 神 明 外, 稽 神 錄 所 定 義 的 神, 大 凡 出 身 於 人 類 社 會 中 的 個 人, 他 們 多 半 有 重 大 建 樹, 或 被 眾 人 認 定 具 有 堅 定 的 意 志 或 高 尚 的 品 格, 由 此 獲 取 或 生 成 了 感 應 處 理 與 達 成 特 定 人 事 的 能 力, 接 受 了 區 域 或 具 特 殊 身 份 族 群 的 祭 祀 ; 這 些 人 中 尚 有 直 接 得 到 天 庭 的 徵 召, 加 入 了 龐 大 的 官 僚 群, 含 括 了 於 天 庭 冥 府 人 間 任 職 的 各 式 官 員 在 接 受 民 眾 香 火 與 以 天 庭 為 首 組 成 官 僚 群 的 神 明 之 外, 亦 容 納 並 管 理 生 於 自 然 的 精 靈, 皆 能 得 到 神 明 的 稱 號 此 類 具 有 神 秘 力 量 又 與 人 生 活 攸 關 的 各 路 神 明, 對 人 而 言 自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及 功 能, 惟 稽 神 錄 本 以 地 方 傳 聞 為 多, 對 於 天 界 或 天 神 的 記 錄 自 少, 多 為 職 級 較 低 若 冥 界 幕 僚 的 官 職 任 命 ; 至 於 地 方 神 祇 的 來 歷 活 動 及 和 人 的 關 係, 記 錄 則 甚 為 詳 細 以 下 主 要 就 此 書 中 神 祇 的 出 身, 及 和 人 互 動 的 模 式 和 職 責, 略 述 於 次 : 1 神 祇 的 設 立, 出 於 天 命 或 來 自 人 意 神 明 的 擬 立 有 出 於 天 意 者, 含 括 了 代 表 上 天 旨 意 與 鎮 守 管 理 地 方 的 神 明, 反 映 著 由 中 央 迄 地 方 的 官 僚 規 模, 貫 徹 上 天 意 志 的 行 政 系 統 ; 另 外 且 有 源 自 於 民 眾 為 了 達 成 與 出 於 特 定 目 的 或 心 理, 興 建 祠 廟 祭 祀 的 偶 像 惟 就 選 立 標 準 來 說, 公 私 在 擬 立 時 的 心 理 進 程 亦 有 不 同 就 出 於 天 意 者 而 言, 乃 是 眾 人 依 照 原 有 對 天 乃 萬 物 道 德 法 則 來 源 的 定 義, 去 建 立 任 官 標 準, 故 擢 拔 亡 魂 擔 任 官 職 者, 必 然 有 著 道 德 上 的 要 求, 而 自 然 界 的 精 靈, 也 依 照 其 出 身 和 屬 性 被 任 命 故 記 云 : 南 平 王 鍾 傳 鎮 江 西, 遣 道 士 沈 太 虛 禱 廬 山 九 天 使 者 廟 太 虛 醮 罷, 夜 坐 廟 廡 間, 忽 然 若 夢, 見 壁 畫 一 人 前 揖 太 虛, 曰 : 身 張 懷 武 也, 嘗 為 軍 將, 上 帝 以 微 有 陰 功 及 物, 今 配 此 廟 為 靈 官 既 寤, 起 視 壁 畫, 署 曰 : 五 百 靈 官 許 但 懷 其 舊 恩, 亦 不 知 靈 官 之 事, 樞 密 述 記 以 申 明 之 豈 天 意 將 感 發 死 義 之 士, 故 以 肸 蠁 告 人 乎? 鮑 回 者, 嘗 入 深 山 捕 獵, 見 一 少 年 裸 臥 大 樹 下, 毛 髮 委 地, 回 欲 射 之, 少 年 曰 : 我 山 神 也, 避 君 不 及, 勿 殺 我, 富 貴 可 致 回 以 刃 刺 其 口, 血
16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皆 逆 流, 遂 殺 之, 無 何 回 卒 39 張 懷 武 因 生 前 積 有 陰 功, 為 上 天 所 獎 而 任 九 天 使 者 廟 的 靈 官, 並 託 夢 予 道 士, 將 此 事 因 果 予 以 說 解, 告 知 世 人 積 德 便 能 得 福 的 定 則 外, 晉 身 為 天 庭 官 僚 中 的 一 員, 即 使 是 低 階 的 官 吏, 亦 存 有 德 的 要 求 ; 次 則 記 下 凡 人 殺 害 山 神 而 得 報 事, 然 也 交 代 山 中 之 主 亦 為 承 天 命 的 精 靈, 惟 書 中 習 見 的 江 神 河 神 海 神 火 神 等, 皆 未 交 代 其 出 身, 概 以 各 地 精 靈 為 主, 為 其 特 質, 亦 為 其 資 格 此 類 因 職 責 之 故 需 與 群 眾 互 動 的 神 明, 或 可 知 悉 任 官 標 準, 對 於 居 於 天 上 廟 堂 顯 要 的 任 用 方 式, 則 未 有 描 述 至 於 群 眾 崇 拜 特 定 偶 像 的 標 準, 甚 而 可 以 說 只 是 原 由, 與 六 朝 志 怪 中 所 演 繹 人 鬼 互 動 與 關 係 的 心 理 甚 為 接 近 : 對 鬼 心 懷 敬 畏 故 務 求 與 其 和 平 共 處 的 態 度, 衍 生 而 出 的 應 對 策 略 40 其 思 路 可 從 以 下 兩 例 略 見 : 浙 西 僧 德 林 少 時 游 舒 州, 路 左 見 一 夫 荷 鋤 治 方 丈 之 地, 左 右 數 十 里 不 見 居 人 問 之, 對 云 : 頃 時 自 舒 之 桐 城, 至 此 暴 得 痁 疾, 不 能 去, 因 臥 草 中 及 稍 醒, 已 昏 矣 四 望 無 人 烟, 惟 虎 豹 吼 叫, 自 分 必 死 俄 有 一 人, 部 從 如 大 將, 至 此 下 馬, 據 胡 牀 坐, 久 乃 召 二 卒 曰 : 善 守 此 人, 明 日 送 至 桐 城 縣 下 遂 上 馬 去, 倏 忽 不 見, 惟 二 卒 在 焉 某 即 強 起 問 之, 答 : 此 茅 將 軍 也, 常 夜 出 獵 虎, 憂 汝 被 傷, 故 使 護 汝 欲 更 問 之, 困 而 復 臥, 及 覺, 已 日 出, 不 復 見 二 卒 ; 即 起 而 行, 意 甚 輕 健, 若 無 疾 者 至 桐 城, 頃 之 疾 愈 故 以 所 見 之 處 立 祠 祀 之 德 林 上 舒 州 十 年, 及 回, 則 村 落 皆 立 茅 將 軍 祠 矣 建 陽 縣 錄 事 陳 勳 性 剛 狷, 不 容 物 為 縣 吏 十 人 共 誣 其 罪, 竟 坐 棄 市 至 明 年 死 日, 家 為 設 齋, 妻 哭 畢, 獨 歎 於 靈 前 曰 : 君 平 生 以 剛 直 稱, 今 枉 死 逾 年, 精 魂 何 寂 然 耶! 是 夕 即 夢 勳 曰 : 吾 都 不 知 死, 向 聞 ( 原 闕 ) 卿 言, 方 大 悟 爾 若 爾, 吾 當 報 讎! 然 公 署 非 可 卒 入 者, 卿 明 日 為 我 入 縣 訴 枉, 吾 當 隨 之 明 日, 妻 如 言 而 往, 出 門, 即 見 勳 仗 劍 從 之 至 縣, 遇 一 讎 吏 於 橋 上, 勳 以 劍 擊 其 首, 吏 即 顛 仆 而 死 既 入 門, 勛 徑 之 曹 署, 以 次 擊 之, 中 者 皆 死 十 殺 其 八, 二 吏 奔 至 臨 川, 乃 得 免 勳 家 在 蓋 分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此 外, 像 陸 洎 ( 頁 17-18) 因 皆 行 慈 孝, 功 成 業 就, 受 冥 界 陽 明 府 召 授 侍 郎 之 職, 也 交 代 在 人 間 有 德 者 而 為 神 的 原 因 ; 又 稽 神 錄 中 除 引 文 的 山 裡, 凡 海 中 ( 朱 廷 禹 ( 頁 96-97)) 江 水 中 ( 宋 氏 史 氏 女 漁 人 ( 頁 54-56)) 採 石 所 ( 黃 魯 ( 頁 99)) 火 神 ( 酤 酒 王 氏 ( 頁 ) 皆 有 其 主, 確 屬 自 然 崇 拜, 為 泛 靈 信 仰 六 朝 時 人 們 以 為 人 死 後 為 鬼, 卻 有 著 凌 越 生 人 的 本 領 至 於 人 鬼 互 動 可 由 志 怪 中 的 記 錄 知 其 方 式, 即 依 照 鬼 的 智 慧 及 能 力 高 下, 而 有 不 同 的 應 對 策 略, 建 廟 祭 祠, 即 預 其 一 有 關 此 時 期 群 眾 對 鬼 神 的 想 像 及 心 理, 詳 論 請 參 謝 明 勳 : 六 朝 志 怪 小 說 考 論 ( 臺 北 : 里 仁 書 局, 1999 年 1 月 ), 頁 及 王 國 良 : 魏 晉 南 北 朝 志 怪 小 說 研 究, 頁
17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竹 鄉, 人 恒 見 之, 因 為 立 祠, 號 陳 府 君 廟 至 今 傳 其 靈 41 首 則 乃 純 粹 的 應 驗 故 事 其 敘 事 情 節 依 序 為 : 1 不 特 定 的 個 人 發 生 危 及 性 命 的 災 難 2 具 意 志 的 個 體 顯 現 3 代 為 處 理 4 問 題 得 解 5 個 人 的 回 報 ( 建 廟 以 祀 ) 在 此 記 事 中 突 顯 了 被 祭 祀 者 對 於 活 動 於 其 居 所 附 近 生 人 的 關 懷, 對 不 特 定 的 對 象 提 供 協 助, 表 現 出 本 身 對 大 眾 的 仁 心 ( 內 在 神 格 的 品 德 ) 與 排 除 凶 險 的 力 量 ( 外 顯 應 驗 的 發 生 ), 對 此 護 祐 能 力 有 需 求 的 民 眾, 自 然 來 祀, 成 為 列 名 神 明 的 基 本 準 則 然 次 則 卻 是 亡 魂 的 報 怨 故 事 其 敘 事 進 路 可 拆 解 成 : 1 個 人 為 他 人 所 害 而 身 亡 2 亡 者 的 個 體 顯 現 3 亡 魂 親 來 報 仇 4 仇 恨 得 解 ( 未 完 全 ) 5 眾 人 的 應 對 ( 建 廟 以 祀 ) 二 者 敘 事 最 大 的 區 別, 當 在 於 此 人 格 示 現 的 原 因 在 於 報 復 私 仇, 缺 少 了 前 述 茅 將 軍 的 仁 愛 促 成 地 方 人 士 建 廟 祭 拜 的 主 因, 在 於 畏 懼 此 不 斷 示 現 又 具 有 殺 人 力 量 的 亡 魂 為 祟, 先 予 示 好, 避 免 危 及 無 辜 鄉 人, 在 敘 事 和 思 維 上, 皆 與 六 朝 志 怪 中 亡 魂 為 祟 而 建 祠 祭 祀 的 故 事 型 相 同, 源 於 傳 統 思 維 中 對 祟 鬼 的 敬 畏 心 理 42 此 舉 亦 得 到 亡 者 陳 勳 的 善 意 回 報 而 多 有 靈 應 可 知 神 明 的 祭 祀, 皆 出 於 眾 人 相 信 這 些 具 意 識 的 人 格 擁 有 力 量, 但 無 論 出 於 感 懷 或 者 畏 懼, 皆 依 照 其 能 力 的 特 徵 與 個 人 揆 諸 一 己 的 需 求 後, 得 到 香 火 知 神 明 的 設 立 來 自 天 意 者, 係 延 展 了 道 德 倫 常 正 當 性 的 思 維, 至 於 群 眾 對 非 正 常 死 亡 的 亡 魂 心 懷 為 崇 疑 慮 而 建 祠 祭 祀, 則 產 生 自 對 不 安 定 因 素 畏 懼 的 心 理, 出 於 自 然 非 自 然 及 正 常 非 正 常 的 應 對 法 則, 亦 為 祭 祀 發 生 的 通 則 43 2 互 惠 為 原 則, 能 兼 使 人 神 需 求 滿 足 由 上 所 述, 即 使 天 界 神 明 與 冥 界 官 員 毋 需 仰 賴 人 間 香 火 而 存 留, 但 派 遣 至 各 地 尤 其 與 民 間 接 觸 頻 仍 的 神 明, 尚 需 依 靠 眾 人 的 祭 祀 得 其 血 食, 來 自 於 傳 統 信 仰 的 思 想 遺 傳, 神 賴 祭 祀 維 繫 自 我 意 識 的 延 續 ; 尤 其 出 於 人 意 才 建 廟 祠 神, 本 單 純 地 基 於 人 為 神 建 廟 使 神 得 以 安 居, 神 以 庇 佑 作 為 回 饋 的 互 助 互 利 關 係 由 此 概 念, 就 生 成 了 人 神 互 求 的 故 事 型, 若 記 云 : 江 南 司 農 少 卿 崔 萬 安 分 務 廣 陵 嘗 病 苦 脾 泄, 困 甚 其 家 人 禱 於 后 土 祠 是 夕 萬 安 夢 一 婦 人, 珠 珥 珠 履, 衣 五 重, 皆 編 貝 玉 為 之 謂 萬 安 曰 : 此 病 可 治, 今 以 一 方 相 與 可 取 青 木 香 肉 荳 蔻 等 分, 棗 肉 為 丸 米, 飲 下 二 分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在 搜 神 記 中 有 蔣 子 文 事, 戰 死 後 親 自 顯 現 要 求 血 食 而 未 果, 便 為 祟 不 已, 後 得 祀 而 不 為 厲, 情 節 單 元 和 上 引 稽 神 錄 陳 勳 事 甚 近, 可 見 其 思 想 淵 源 引 見 晉 干 寶 著, 李 劍 國 輯 校 : 新 輯 搜 神 記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2007 年 3 月 ), 頁 參 李 豐 楙 : 從 成 人 之 道 到 成 神 之 道 : 一 個 臺 灣 民 間 信 仰 的 結 構 性 思 考, 東 方 宗 教 研 究 第 4 期 (1994 年 10 月 ), 頁
18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十 丸 又 云 : 此 藥 大 熱, 疾 平 即 止 如 其 言 服 之, 遂 愈 江 南 戎 帥 韋 建 自 統 軍 除 武 昌 節 度 使 將 行, 夢 一 朱 衣 人, 導 從 數 十, 來 詣 韋, 曰 : 聞 公 將 鎮 鄂 渚, 僕 所 居 在 焉 棟 宇 頹 毀, 風 雨 不 蔽, 非 公 不 能 為 僕 修 完 也 韋 許 諾 及 至 鎮 訪 之, 乃 宋 无 忌 廟 視 其 像, 即 夢 中 所 見 因 新 其 廟 祠 祀 數 有 靈 驗 云 44 土 地 之 神 護 祐 境 內 百 姓 安 全 本 理 所 當 然, 故 當 萬 安 病 重, 家 人 代 向 神 明 禱 告, 歸 家 後 果 於 夢 中 得 到 神 賜 藥 方, 病 即 得 瘳, 是 為 神 靈 應 驗 之 一 例 ; 然 次 則 卻 相 反 地 由 神 明 於 夢 中 向 韋 建 祈 求, 代 為 修 葺 所 居 廟 宇, 韋 建 允 諾 並 履 行 約 定 修 復 其 廟, 其 後 此 神 也 確 能 靈 驗 此 中 可 推 衍 出 人 神 間 的 互 賴 關 係 : 人 有 求 於 神, 方 能 代 建 居 所, 並 維 繫 香 火 ; 然 神 也 當 有 回 應 與 蔭 佑 信 徒 的 義 務, 為 使 來 拜 的 群 眾 得 到 滿 足 惟 神 明 尚 需 考 量 自 身 的 能 力, 與 祭 祀 者 自 身 的 福 份, 方 敢 允 諾 信 徒 的 祈 願, 讓 信 徒 堅 守 與 神 建 立 近 於 契 約 的 關 係, 共 存 與 共 榮 3 神 承 繼 天 命, 須 應 恪 守 自 我 之 職 責 儘 管 信 徒 和 神 明 間 建 立 起 近 似 平 等 的 互 惠 關 係, 不 過 神 明 畢 竟 掌 握 著 凌 越 常 人 的 力 量, 於 身 份 上 也 高 於 一 般 群 眾, 也 應 注 意 與 擔 負 更 多 的 職 責 首 先, 對 上 而 言, 無 論 中 央 或 地 方 的 神 明, 應 謹 守 上 天 給 予 的 職 務 和 交 辦 的 工 作, 不 可 違 抗 以 直 接 受 天 庭 指 揮 的 雷 神 為 說, 本 掌 管 雷 電, 承 天 意 直 接 懲 治 地 上 為 惡 的 人 與 物 在 稽 神 錄 中 記 有 多 則 雷 神 施 罰 與 現 身 的 故 事, 可 供 說 解 : 江 西 村 中 雷 震, 一 老 嫗 為 電 火 所 燒, 一 臂 盡 傷 即 而 空 中 有 呼 曰 : 誤 矣! 即 墜 一 瓶, 瓶 有 葉 如 膏, 曰 : 以 此 傅 之 即 瘥 嫗 如 其 言, 隨 傅 而 愈 家 人 共 議 : 此 神 丹 也 將 取 藏 之 數 人 共 舉 其 瓶, 不 能 動 頃 之, 復 有 雷 雨, 攝 之 而 去 又 有 一 村 人 亦 震 死, 空 中 人 呼 曰 : 誤 矣! 可 急 取 蚯 蚓 擣 爛, 傅 臍 中, 當 瘥 如 言 傅 之 乃 蘇 45 雷 電 為 自 然 中 令 人 敬 畏 的 力 量, 於 漢 時 已 有 雷 神 信 仰, 被 看 待 成 代 天 嚴 懲 邪 惡 的 神 明 46 此 則 中 的 雷 神 於 執 勤 時 竟 誤 擊 無 辜, 因 而 立 刻 採 取 賜 予 療 方 的 補 救 措 施, 道 出 天 意 必 須 由 執 法 人 員 不 差 分 毫 地 去 貫 徹 執 行, 及 神 明 必 依 從 天 意 的 規 則 神 明 除 了 執 行 來 自 上 天 的 行 政 命 令 外, 尚 須 聆 聽 祭 祝 者 的 祝 願 以 祝 禱 者 自 身 的 心 志 是 否 良 善, 和 祈 求 內 容 的 能 否 合 理 為 原 則, 據 此 作 出 決 定, 至 於 祈 願 內 容 若 屬 惡 願 且 惡 行 重 大, 甚 至 可 代 天 判 決 兼 執 行 書 中 已 記 下 因 貪 欲 而 向 神 明 祈 求 惡 願, 換 得 來 自 上 天 懲 治 的 判 例 : 分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7-8 此 外, 尚 有 廬 山 下 賣 油 者 ( 頁 5) 茅 山 牛 ( 頁 6) 番 禺 村 女 ( 頁 6-7) 等, 皆 記 雷 神 施 罰 與 現 身, 可 參 看 有 關 雷 神 形 象 及 概 念 的 形 成, 請 參 芮 傳 明 : 淫 祠 與 迷 信 中 國 古 代 迷 信 群 體 研 究 ( 廣 州 :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2005 年 1 月 ), 頁
19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戊 子 歲, 旱 廬 陵 人 龍 昌 裔 有 米 數 千 斛 糶 既 而 米 價 稍 賤, 昌 裔 乃 為 文 禱 神 岡 廟, 祈 更 一 月 不 雨 祠 訖, 還 至 路, 憩 亭 中 俄 有 黑 雲 一 朵 自 廟 後 出, 頃 之, 雷 雨 大 至 ; 昌 裔 震 死 於 亭 外 官 司 檢 視 之, 脫 巾, 於 髻 中 得 書 一 紙, 則 禱 廟 之 文 也 昌 裔 有 孫, 應 童 子 舉, 鄉 人 以 其 事 訴 之, 不 獲 送 考 47 存 有 積 米 千 斛 的 龍 昌 裔 因 米 賤 而 不 能 獲 利, 竟 在 已 有 旱 象 下 仍 祈 求 持 續 不 雨 一 個 月, 以 期 在 食 糧 漸 少 下 讓 米 價 上 揚, 侔 取 暴 利, 全 然 不 顧 念 長 期 乾 旱 將 會 引 發 饑 荒, 致 使 大 規 模 的 人 民 死 亡 只 是 龍 氏 雖 只 有 心 生 惡 念, 且 向 神 明 祈 禱, 在 無 犯 罪 事 實 下 仍 被 判 雷 刑 而 身 死, 又 使 子 孫 承 負 其 罪, 失 去 科 考 的 機 會, 剝 奪 原 本 個 人 命 運 中 被 上 天 規 定 本 不 容 更 易 的 權 利 此 敘 事 自 是 突 顯 著 危 及 社 會 安 定 與 他 人 性 命 罪 惡 的 深 重, 和 宣 傳 祭 祀 時 應 有 如 同 神 在 的 恭 敬 心 理, 甚 而 有 告 誡 與 教 訓 眾 人 當 止 息 惡 念 的 意 圖 在 此 也 揭 示 了 神 明 處 事 的 原 則 : 對 上 天 當 恪 守 其 職, 面 對 群 眾 則 需 指 導 其 行 為, 甚 至 施 予 責 罰 五 入 世 精 神 : 人 神 規 範 反 映 的 社 會 意 識 無 論 對 於 自 我 本 命 的 界 定 各 種 神 祇 的 出 處 與 職 責 的 解 釋, 和 與 神 明 間 互 動 原 則 的 看 法, 本 書 皆 表 現 出 極 為 明 顯 的 入 世 傾 向, 尤 對 社 會 秩 序 等 公 共 議 題, 及 個 人 在 生 活 中 習 常 得 遇 的 疑 難 最 為 關 懷 此 傾 向 適 能 在 稽 神 錄 中 對 神 仙 ( 一 種 達 成 絕 對 超 然 與 理 想 的 離 世 生 命 ) 於 實 踐 修 仙 經 歷 的 漠 然, 得 到 部 份 的 反 映 在 僅 數 則 仙 人 顯 聖 的 記 錄 中, 仙 人 多 以 旁 觀 者 的 態 度, 近 於 只 是 偶 入 人 間 施 行 救 助 甚 至 只 是 仙 人 在 此 遊 戲 的 行 紀, 著 墨 遠 不 如 只 是 神 仙 實 習 者 的 道 士 來 得 多, 一 個 確 實 存 在 並 於 人 間 活 動 的 特 殊 階 層 此 入 世 的 精 神, 無 不 投 射 在 故 事 的 命 意 中, 使 得 單 純 的 志 怪 故 事, 又 增 添 了 近 於 寓 言 的 文 章 體 例 就 書 中 所 反 映 與 標 舉 的 主 要 意 蘊, 近 於 教 訓 的 宣 揚, 概 可 以 二 類 以 說 : ( 一 ) 想 望 正 義, 故 人 神 皆 須 謹 守 人 間 律 法 對 於 個 別 異 事 的 發 生, 稽 神 錄 多 認 為 皆 有 特 定 的 法 則 與 規 範 在 運 作, 以 達 成 上 天 預 定 的 意 旨 與 想 法 除 了 前 文 已 提 及 人 生 命 定 與 物 理 通 則 之 外, 由 於 當 時 人 們 以 為 世 間 乃 是 天 上 及 冥 界 的 中 介, 鬼 神 可 自 由 往 來 與 人 互 動, 俾 利 執 行 上 天 的 意 旨, 那 麼 應 存 在 著 超 然 於 人 神 之 上 皆 應 遵 循 的 通 則, 讓 人 遵 守 細 繹 書 中 記 有 靈 驗 報 應 的 記 事, 呈 現 著 以 尋 求 正 義 為 目 標 而 具 有 層 遞 的 法 則 : 1 以 一 般 性 道 德, 作 辨 分 是 非 的 基 礎 47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111 另 棃 山 廟 ( 頁 103) 記 向 神 許 惡 願 者, 而 自 己 遭 報 其 中 更 直 接 藉 神 之 口, 道 出 人 不 當 發 惡 願 的 原 則
20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來 自 既 有 傳 統 和 生 活 方 式 中 的 習 慣, 在 共 通 的 社 會 氛 圍 之 下 以 近 於 約 定 俗 成 的 方 法, 遂 漸 形 成 具 有 道 德 意 識 判 定 善 惡 的 規 範 ; 它 不 具 有 宗 教 的 信 仰 批 評, 亦 非 具 文 法 律 的 條 規, 卻 可 制 約 個 人 心 理 的 活 動 此 一 般 性 的 道 德, 成 為 書 中 最 習 見 定 奪 報 應 是 否 發 生 的 標 準 在 前 文 所 列 舉 為 神 明 所 懲 罰 的 個 人, 多 屬 違 反 此 行 為 原 則 而 被 處 置 的 案 例 復 拆 解 以 下 例 證 為 說, 足 能 發 明 此 類 敘 事 的 命 題 及 準 則 : 呂 師 造 為 池 州 刺 史, 頗 聚 斂 常 嫁 女 於 揚 都, 資 送 甚 厚, 使 家 人 送 之 晚 泊 竹 篠 江 岸 上 忽 有 一 道 士, 狀 若 狂 人, 來 去 奔 走 忽 躍 入 舟, 直 穿 舟 中 過, 隨 其 所 經, 火 即 大 發, 復 登 後 船, 火 亦 隨 之 凡 所 載 之 舟, 皆 為 煨 燼 一 老 婢 髮 尺 餘 人 與 船 了 無 所 損 失 道 士 亦 不 復 見 48 此 敘 事 係 交 代 呂 師 造 被 斷 定 有 聚 斂 的 貪 念 和 惡 行 為 因, 在 將 可 代 表 呂 氏 貪 斂 贈 予 其 女 的 錢 財 證 據 並 陳 下, 作 出 派 遣 道 士 形 象 的 神 明 將 贓 款 銷 毀 的 判 決 並 交 付 執 行 為 果 此 因 果 交 代 清 楚 且 前 後 環 扣, 自 具 教 訓 的 意 味, 但 使 用 的 批 評 標 準, 卻 只 是 援 用 單 純 的 善 惡 判 定, 可 知 敘 事 者 相 信 此 簡 易 的 敘 事, 已 能 取 得 讀 者 的 理 解 復 由 思 維 的 連 結 觀 察, 可 發 現 判 定 呂 師 造 有 惡 行 惡 意, 嫁 女 豐 厚 之 資 也 必 出 於 其 父 聚 斂 所 得 的 推 想, 並 由 此 原 故 去 理 解 女 接 受 父 親 嫁 妝 的 行 為 和 財 物 自 身 的 性 質, 認 定 屬 於 不 義 的 行 為 及 所 得, 此 思 維 進 路 與 是 非 標 準, 雖 號 稱 出 於 上 天, 實 則 在 能 獲 得 眾 人 普 遍 地 承 認 並 肯 定 後, 可 知 不 過 是 眾 人 所 共 同 信 守 的 道 德 標 準 此 報 應 的 發 生 雖 有 神 明 的 介 入, 但 標 準 不 會 因 宗 教 信 仰 人 生 目 標 的 不 同 而 生 歧 異, 故 視 作 一 般 性 的 道 德, 且 為 神 明 皆 當 理 解 和 遵 循 此 為 應 驗 發 生 最 習 見 的 標 準, 亦 是 決 定 是 非 的 基 礎 2 依 照 法 令 內 容, 作 為 規 範 最 終 解 釋 具 文 的 法 律 雖 承 繼 了 部 份 一 般 性 道 德 的 內 容, 尤 在 已 行 諸 犯 罪 行 為 的 認 定 上 共 識 更 多, 在 判 定 是 非 上 也 多 能 一 致, 反 映 在 稽 神 錄 的 記 錄 中 但 法 律 與 一 般 性 道 德 有 著 性 質 上 的 差 別 : 其 一 法 律 以 行 為 作 準 則, 一 般 性 道 德 採 取 犯 罪 意 志 為 依 歸 由 於 法 律 的 施 行 採 取 報 復 原 則, 用 具 體 文 字 記 下 犯 行 和 罪 責 的 對 等 和 內 容, 在 衡 量 犯 意 後 作 出 客 觀 的 判 決, 再 予 懲 罰, 讓 罪 行 及 處 罰 間 有 對 價 同 質 的 關 係, 務 求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 亦 即 法 律 所 規 範 者, 在 於 已 付 諸 於 行 動 並 造 成 他 人 利 益 損 害 的 具 體 行 為 上 ; 一 般 性 道 德 則 不 同, 僅 繫 於 犯 意 而 已 其 二 法 律 存 在 著 突 發 改 變 的 可 能, 一 般 性 道 德 則 相 對 穩 定 因 封 建 時 法 律 修 訂 雖 號 有 天 子 犯 法 與 庶 民 同 罪 的 理 想, 事 實 上 帝 王 的 行 政 命 令 就 能 更 動 法 律 的 施 行, 相 對 於 一 般 性 道 德 的 而 言, 實 存 在 著 改 變 的 因 素 兩 者 間 所 存 在 的 扞 格, 足 能 讓 個 人 心 生 犯 意 或 做 出 犯 行 時, 讓 監 督 並 維 繫 人 間 公 平 的 神 明 無 單 一 標 準 就 此 來 說, 本 書 依 照 神 明 讓 公 義 得 以 彰 顯 的 原 來 職 責, 補 充 人 間 執 法 人 員 的 人 力 限 制, 以 及 完 48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21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成 法 律 規 範 不 能 達 到 的 善 惡 報 應 作 為 執 法 守 則, 用 來 釐 分 出 更 明 確 的 執 法 原 則 及 方 法 就 未 付 諸 實 現 的 單 純 犯 意 而 言, 為 法 律 無 法 規 範 亦 無 關 係, 在 主 觀 上 卻 已 犯 罪, 若 前 引 人 向 神 明 祈 求 惡 願, 而 得 惡 報 者 即 屬 之 至 於 次 者, 當 法 律 規 範 為 行 政 命 令 所 改 變 時, 就 應 依 照 人 間 的 法 令 規 則 而 施 行, 故 記 云 : 袁 州 錄 事 參 軍 王 某, 嘗 以 一 盜 獄 具 而 遇 赦, 王 以 盜 罪 重 不 可 恕, 乃 先 殺 之, 而 宣 赦 罷 歸, 至 新 喻 邑 邑 客 馮 氏 具 巵 酒 請 王, 明 日 當 往, 晚 止 僧 院 乃 見 盜 者, 曰 : 我 罪 誠 合 死, 然 已 赦 矣, 君 何 敢 逆 王 命 而 殺 我! 我 今 得 請 於 所 司 矣 君 明 日 往 馮 家 耶? 不 往 亦 可 言 訖 乃 沒 院 僧 但 見 其 與 人 言 而 不 見 其 他 明 日 方 飲, 暴 卒 49 得 遇 大 赦, 是 不 能 改 變 犯 罪 人 曾 做 惡 事 的 事 實, 在 善 惡 有 報 的 定 則 下, 本 應 受 報 故 事 中 的 王 某 即 依 此 以 為 罪 不 可 恕, 故 意 延 置 赦 令 先 殺 盜, 卻 被 盜 者 認 定 王 某 的 行 為 不 合 法 令, 向 冥 間 司 命 機 構 申 訴 而 獲 准, 至 終 按 殺 人 償 命 的 原 則 付 出 了 生 命 為 代 價 由 這 些 敘 述 看 來, 冥 間 官 員 於 此 又 遵 循 了 人 間 的 法 令, 復 與 世 間 無 別 可 知 世 上 法 令 規 定 清 楚, 惟 範 圍 亦 小, 自 當 遵 循, 法 令 所 未 予 規 範 處, 則 準 用 一 般 性 道 德 若 然, 由 神 明 迄 世 間 大 眾, 方 不 會 無 所 適 從, 皆 可 獲 悉 清 楚 的 規 定 而 行 事 3 否 定 宗 教 力 量, 正 義 程 序 務 求 完 成 在 人 間 的 規 範 之 外, 尚 存 在 著 宗 教 的 律 規, 許 諾 死 後 進 入 極 樂 之 境, 甚 至 能 求 得 不 死 升 仙, 指 導 信 徒 從 事 宗 教 的 活 動 及 規 定 生 活 的 方 式 ; 另 外 所 提 供 的 宗 教 服 務, 無 論 是 生 人 的 薦 福 禳 禍, 亡 者 的 超 渡 救 贖, 與 民 間 互 動 最 繁, 也 聲 稱 力 量 能 達 鬼 神, 代 為 處 理 超 現 實 的 事 務 不 過 稽 神 錄 雖 可 檢 得 道 士 僧 人 祛 除 邪 物 的 記 錄, 只 是 凡 害 人 性 命 者, 就 皆 讓 冤 魂 直 接 報 仇, 奪 走 加 害 人 的 生 命, 無 論 道 士 或 僧 人 代 為 禳 謝, 皆 無 法 改 變 冤 魂 的 意 志 若 記 云 : 浙 西 軍 校 吳 景 者, 辛 酉 歲, 設 齋 於 石 頭 城 僧 院 其 夕 既 陳 設, 忽 聞 婦 女 哭 聲 甚 哀 ; 初 遠 漸 近, 俄 在 齋 筵 中 矣 景 乃 告 院 僧 曰 : 景 頃 歲 從 軍, 克 豫 章, 獲 一 婦 人, 殊 有 姿 色 未 幾, 其 夫 求 贖, 將 軍 令 嚴 肅, 不 可 相 容 景 即 殺 之, 後 甚 以 為 恨 今 之 設 齋, 正 為 是 也 即 與 僧 俱 往, 乃 見 婦 人 在 焉 僧 為 之 祈 告, 婦 人 曰 : 我 從 吳 景 索 命, 不 知 其 他! 遽 前 逐 之 景 急 走 上 佛 殿, 大 呼 曰 : 我 還 爾 命! 於 是 顛 仆 而 卒 50 吳 景 因 承 上 意 而 殺 婦 人, 雖 非 無 由, 卻 有 殺 人 無 辜 的 事 實, 無 怪 婦 人 亡 魂 向 吳 景 索 命, 得 後 方 才 甘 心 於 此 殺 人 償 命 的 過 程 中, 吳 景 意 欲 尋 求 與 亡 者 多 有 往 來 的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81 另 外 法 曹 吏 ( 頁 78) 記 僧 人 為 法 曹 吏 害 其 性 命, 吏 懼 請 道 士 禳 謝 無 用, 月 餘 仍 死, 故 事 與 此 則 同 型, 不 過 介 入 者 為 道 士, 作 法 亦 無 驗
22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宗 教 力 量 介 入, 避 免 惡 報 的 發 生, 但 婦 人 全 然 漠 視 佛 教 設 齋 法 事 的 有 效 性, 也 否 認 佛 殿 的 神 聖 性, 直 取 性 命, 讓 正 義 程 序 能 夠 完 成 或 因 殺 人 罪 責 滔 天, 冥 間 司 命 機 構 也 必 依 往 例 判 定 婦 人 勝 訴, 於 人 的 觀 感 中 亦 不 容 赦 免, 竟 成 就 了 報 應 的 發 生, 卻 間 接 地 否 定 了 佛 道 兩 教 所 宣 稱 的 法 事 力 量 此 結 果 係 欲 維 繫 住 世 上 律 法 及 一 般 道 德 共 同 建 立 起 的 人 神 法 則, 故 不 容 存 有 例 外, 使 得 天 意 更 加 凜 然 不 可 更 易, 宣 示 並 警 戒 眾 人 理 當 遵 從 故 知 天 道 的 實 際 表 現, 乃 落 實 在 法 律 的 制 度 與 一 般 道 德 的 規 範 上, 兩 者 規 定 的 範 疇 不 同, 卻 皆 為 成 就 社 會 正 義 而 存 在 由 於 社 會 正 義 出 於 凜 然 不 可 改 變 的 天 意, 在 犯 下 極 大 重 罪 時 就 可 否 定 宗 教 的 力 量, 讓 正 義 得 以 完 成 因 此, 此 書 中 所 建 立 的 正 義 觀, 是 將 傳 統 情 感 ( 信 仰 ) 價 值 理 性 以 及 成 文 規 定 加 以 結 合, 形 成 了 絕 對 正 當 性 的 基 礎, 51 建 構 出 完 整 深 具 入 世 色 彩 又 人 神 皆 需 遵 守 的 法 則 ( 二 ) 滿 足 私 願, 神 明 職 責 適 反 映 眾 人 想 望 由 於 進 入 文 明 社 會 後 泛 靈 崇 拜 便 生 頽 勢, 中 華 文 化 中 所 祭 祀 的 對 象, 基 本 仍 以 個 人 為 主 要 身 份, 毋 論 是 亡 魂 得 到 血 食 抑 或 道 人 修 得 仙 體, 只 是 轉 變 的 生 命 形 態 有 所 不 同 而 已 這 些 超 拔 在 個 人 之 上 的 個 體, 乃 是 另 一 社 會 群 體 ( 天 庭 官 僚 系 統 ) 的 一 員, 下 者 未 得 上 天 的 授 官, 惟 皆 受 到 天 意 的 主 宰, 並 非 純 粹 自 由 的 意 識 那 麼 對 眾 人 而 言, 祭 祀 的 對 象 延 續 了 仍 具 有 人 身 階 段 的 人 格 與 性 情, 於 思 考 與 需 求 上 也 應 大 致 相 同, 所 顧 忌 與 遵 循 的 規 範 也 一 如 人 間, 所 謂 的 神 明 不 過 是 具 有 特 殊 能 力 另 一 種 人 格 的 樣 態 而 已 由 此, 當 祭 祀 發 生 時 人 神 間 產 生 互 動, 祭 祀 者 明 白 被 祭 祀 者 對 一 己 祈 求 的 內 容 必 然 熟 知, 祈 祝 著 不 悖 離 天 理 的 要 求 表 面 上 眾 人 總 是 向 神 明 求 福 禳 禍, 出 於 滿 足 私 人 生 命 及 生 活 上 的 期 待 而 已, 若 由 兩 下 的 關 係 詮 解, 實 形 同 個 人 向 全 知 全 能 的 官 府 要 求 合 理 對 待, 一 個 最 低 要 求 的 社 會 正 義 先 就 合 理 性 而 言, 祈 求 改 變 天 命 規 定 的 人 生 內 容, 便 非 合 理 在 稽 神 錄 中, 有 關 個 人 壽 祿 的 說 明, 皆 屬 於 單 向 式 的 敘 事 : 1 明 白 命 定 : 接 受 人 生 有 其 時 限 的 原 則 在 定 命 中, 年 壽 和 祿 位 雖 然 都 是 人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不 過 前 者 有 鑑 於 人 皆 不 免 一 死 的 定 則, 對 尋 常 人 而 言 只 能 以 接 受 為 前 提 下, 再 予 解 釋 生 命 的 趨 向 ; 至 於 後 者 則 因 攸 關 個 人 名 利, 與 重 視 公 共 議 題 的 道 德 傳 統 不 侔, 無 法 對 代 表 公 義 的 神 明 予 以 祈 求, 因 此, 上 述 兩 種 僅 能 單 向 地 透 過 處 理 或 者 能 探 悉 其 中 訊 息 的 鬼 神 透 露 消 息, 反 映 在 定 命 的 敘 事 裡 此 看 似 單 調 無 變 化 的 陳 述 中, 卻 可 寄 託 著 當 時 群 體 對 於 自 我 和 環 境 關 係 的 認 識, 尤 其 關 涉 異 想 世 界 的 想 像 藉 由 解 構 以 下 的 定 命 常 51 韋 伯 指 出 正 當 性 的 基 礎 來 自 於 四 : 一 是 傳 統 二 是 感 情 上 信 仰 三 是 價 值 理 性 信 仰 四 是 被 相 信 具 有 合 法 性 的 成 文 規 定, 上 述 四 項, 皆 被 容 攝 在 稽 神 錄 中 人 神 共 守 的 規 範 中 引 參 韋 伯 (Max Weber) 著, 顧 忠 華 譯 : 社 會 學 的 基 本 概 念 ( 臺 北 : 遠 流 出 版 社,1993 年 10 月 ), 頁
23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例, 就 能 得 見 其 中 心 理 活 動 的 樣 態 : 江 南 大 理 司 直 邢 陶 癸 卯 歲 夢 人 告 云 : 君 當 為 涇 州 刺 史 既 而 為 宣 州 涇 縣 令 考 滿, 復 夢 其 人 告 云 : 宣 州 諸 縣 官 人 來 春 皆 替, 而 君 官 誥 不 到 邢 甚 惡 之 至 明 年 春, 罷 歸 有 薦 陶 為 水 部 員 外 郎, 牒 下, 而 所 司 失 去 復 請 二 十 餘 日, 竟 未 拜 而 卒 廣 陵 吏 姓 趙, 當 暑, 獨 寢 一 室 中 夜, 忽 見 大 黃 衣 人 自 門 而 入, 從 小 黃 衣 七 八 謂 己 曰 : 處 處 尋 不 得, 乃 在 此 耶! 叱 起 之, 曰 : 可 以 行 矣! 一 黃 衣 前 白 曰 : 天 年 未 盡, 未 可 遽 行, 宜 有 以 記 之 可 也 大 人 即 探 懷 出 印, 印 其 左 臂 而 去 及 明 視 之, 印 文 著 肉, 字 若 古 篆, 識 其 下, 右 若 先 字, 左 若 記 之, 其 上 不 可 識 趙 後 不 知 所 終 52 兩 則 所 述, 已 可 得 見 冥 間 執 行 天 命 的 過 程, 一 種 同 於 世 上 行 政 機 構 行 事 的 次 序, 由 冥 官 掌 責, 交 付 冥 卒 執 行 此 敘 事 將 定 命 的 概 念 比 附 成 人 間 行 政 命 令 的 執 行, 人 們 在 日 常 中 所 熟 知 的 權 威 來 源 和 特 質, 透 顯 著 人 對 被 決 定 命 運 極 其 關 心 卻 又 對 內 容 莫 可 奈 何 的 心 態 ; 所 以 敘 事 中 的 主 角 毋 論 是 心 生 排 斥, 抑 或 任 其 擺 佈, 無 不 確 然 相 信 與 洞 悉 定 命 的 存 在 與 其 運 作 的 方 法, 承 認 一 己 只 能 處 在 被 告 知 和 被 動 的 地 位 ; 定 命 的 內 容 限 定 在 祿 位 及 年 壽 上, 也 有 別 於 且 縮 減 了 唐 代 事 無 大 小 皆 由 命 定 的 範 圍 53 此 心 態 的 轉 變, 係 與 當 時 群 眾 對 唐 末 至 五 代 戰 爭 頻 仍 的 環 境 有 關 : 個 人 的 生 命 多 受 政 權 的 更 迭 而 喪 失 此 不 定 感 就 能 投 射 在 祿 位 ( 政 權 ) 及 年 壽 ( 性 命 安 全 ) 上, 並 以 此 看 待 這 難 以 逃 避 卻 又 危 及 性 命 的 社 會, 又 擴 展 至 空 間 ( 天 界 人 間 冥 府 ) 及 天 命 ( 天 意 人 間 秩 序 個 人 境 遇 ) 的 詮 釋 上 而 此, 朝 代 的 替 換 係 為 常 態, 且 人 必 物 故 又 為 鐵 則, 將 此 人 已 知 悉 的 通 則 與 經 驗 回 歸 在 凜 然 不 可 更 易 的 天 意 下, 去 說 明 個 人 必 須 面 對 境 遇 及 生 死 本 令 人 感 到 不 安 的 題 目 時, 陳 述 時 雖 不 免 有 強 加 於 人 的 姿 態, 卻 在 此 必 然 的 經 驗 中 讓 人 能 接 受 此 一 思 維, 反 而 達 成 宣 慰 情 緒 的 宗 教 果 效 2 排 除 干 擾 : 知 悉 生 活 伴 有 不 安 的 因 素 在 天 命 之 前, 神 明 亦 不 能 例 外 地 和 群 眾 同 樣 受 到 神 聖 的 天 命 所 制 約, 必 須 遵 循 含 括 了 一 般 性 道 德 微 具 宗 教 意 涵 的 規 範, 在 此 之 下 執 行 並 貫 徹 上 天 的 意 志, 去 提 供 群 眾 生 命 疑 義 的 諮 詢 對 眾 人 而 言, 意 指 人 生 中 至 為 重 要 的 年 壽 祿 位 無 庸 刻 意 去 關 切 與 追 尋, 自 然 也 禁 止 人 們 向 接 受 與 執 行 天 命 的 神 明 求 取 個 人 享 樂 神 分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另 外 亦 有 進 入 冥 府 管 理 生 人 命 運 專 職 單 位 的 生 魂, 得 見 定 命 簿 錄 而 知 命 運 的 故 事, 若 貝 禧 ( 頁 ) 支 戩 ( 頁 108) 即 是, 其 義 與 前 引 同 唐 代 命 定 故 事 多 在 描 述 祿 位 和 壽 命 已 被 上 天 所 決 定, 多 收 錄 在 太 平 廣 記 中 的 定 數 中 至 於 定 命 主 要 的 內 容 及 範 圍, 則 參 黃 東 陽 : 由 命 定 故 事 檢 視 唐 代 命 定 觀 的 建 構 原 理, 新 世 紀 宗 教 研 究 第 4 卷 3 期 (2006 年 3 月 ), 頁
24 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明 所 能 提 供 的 協 助, 排 除 了 能 創 造 積 極 幸 福 感 發 生 的 基 礎 或 因 素, 而 是 消 極 地 避 免 挫 折 與 痛 苦 的 發 生 與 延 續 在 本 書 中, 人 們 對 於 周 遭 發 生 即 令 已 判 定 屬 於 超 自 然 的 疑 難, 卻 仍 多 依 靠 自 己 的 方 法 和 力 量 去 處 置, 或 求 助 於 仍 在 修 鍊 階 段 而 能 操 作 法 術 的 道 士 及 出 家 人, 道 出 當 時 人 們 傾 向 於 務 實 的 精 神 ; 至 於 尋 求 神 明 協 助 與 祈 願 的 例 證 中, 也 止 於 陳 列 著 各 類 干 動 個 人 平 靜 生 平 的 習 見 問 題, 只 是 在 尋 求 解 答 時, 將 它 歸 類 在 常 人 智 識 所 無 法 知 悉 的 場 域 中 在 以 下 兩 則 的 例 證 中, 反 映 著 人 們 對 生 活 問 題 的 想 像 和 解 釋, 以 及 和 神 明 關 係 的 態 度 和 看 法 : 袁 州 村 中 有 老 父, 性 謹 厚, 為 鄉 里 所 推 家 亦 甚 富 一 日, 有 紫 衣 少 年, 車 僕 甚 盛, 詣 其 家 求 食 老 父 即 延 入, 設 食 甚 豐, 遍 及 從 者 老 父 侍 食 於 前, 因 思 : 長 吏 朝 使 行 縣, 當 有 頓 地, 此 何 人 哉? 意 色 甚 疑 少 年 覺 之, 謂 曰 : 君 疑 我, 我 不 能 復 為 君 隱, 仰 山 神 也 父 悚 然 再 拜, 曰 : 仰 山 日 獻 於 祭 祀, 奈 何 求 食 乎? 神 曰 : 凡 人 之 祀 我, 皆 從 我 求 福 ; 我 有 力 不 能 致 者, 若 非 其 人 不 當 受 福 者, 我 皆 不 敢 享 之 以 君 長 者, 故 從 君 求 食 爾 食 訖 辭 讓 而 去, 遂 不 見 光 州 檢 田 官 蔣 舜 卿, 行 山 中, 見 一 人 方 採 林 檎, 以 二 枚 與 之 食, 因 爾 不 飢 家 人 以 為 得 鬼 食, 不 治 將 病, 求 醫 甚 切 而 不 能 愈 後 聞 壽 春 有 人 善 醫, 令 往 訪 之 始 行 一 日, 宿 一 所 村 店, 有 老 父 問 以 所 患, 具 告 之 父 曰 : 吾 能 救 之, 無 煩 遠 行 也 出 藥 方 寸 匕 使 服 之 吐 二 林 檎 如 新, 父 收 之 去 舜 卿 之 食 如 常 既 歸, 他 日 訪 之, 店 與 老 父 俱 不 見 矣 54 首 則 交 代 了 人 向 神 明 多 為 求 福 的 真 相 : 對 苦 痛 災 難 的 規 避, 與 平 順 適 意 的 求 取 只 是 各 路 神 明 確 實 掌 握 各 種 神 秘 力 量, 卻 仍 受 到 神 明 自 我 能 力 的 限 制 和 既 定 法 規 的 制 約, 未 能 隨 心 所 欲 那 麼 祈 願 未 驗, 並 非 否 定 神 靈 的 存 在 及 能 力, 乃 是 歸 責 於 祈 願 者 自 身 違 逆 了 既 有 規 定 的 內 容 而 已 因 而 在 第 二 則 災 禍 得 解 的 例 證 中, 久 病 問 醫 又 未 癒 的 蔣 氏, 就 將 得 病 和 之 前 曾 食 山 中 林 檎 加 以 聯 結, 認 定 二 者 間 的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外, 復 認 為 林 檎 乃 鬼 所 給 予, 食 之 得 病, 以 醫 治 尋 常 病 痛 的 醫 生 自 然 束 手 無 策 此 想 法 的 建 立, 本 在 於 人 遇 困 難, 用 常 例 加 以 處 理 卻 未 得 解 決 的 困 惑, 簡 易 地 又 單 向 地 聯 想 到 超 自 然 力 量 其 後 也 得 遇 異 人 賜 藥 竟 然 得 癒, 也 用 同 樣 的 方 式 去 理 解, 視 異 人 係 神 明 ( 或 神 仙 ) 之 屬 : 得 病 因 著 遇 見 鬼 物, 得 癒 乃 得 神 明 救 治 的 對 應 思 維 然 當 中 更 道 出 個 人 在 此 環 境 中 必 遭 遇 到 可 識 別 與 未 可 識 的 各 類 困 境, 人 必 須 親 自 面 對 及 處 理 的 實 情 ; 至 於 神 明 的 馳 援, 出 自 回 應 個 人 祈 求 者 的 互 動, 尚 有 無 力 處 理 的 可 能, 而 神 明 的 主 動 介 入, 亦 掌 控 在 其 主 觀 的 意 願 託 於 神 明 代 為 解 決 困 境, 竟 存 在 著 諸 多 的 變 數, 在 在 說 明 了 當 時 流 行 著 自 力 救 贖 的 意 識, 進 一 步 言, 就 此 也 再 次 承 認 人 生 中 存 在 著 各 類 型 困 擾 的 必 然, 人 也 應 當 知 悉, 甚 而 接 受 此 真 相 54 分 見 宋 徐 鉉 著, 白 化 文 點 校 : 稽 神 錄, 頁
25 生 命 的 檢 證 從 稽 神 錄 考 述 五 代 民 間 信 仰 中 自 我 與 神 明 之 詮 解 及 份 際 六 結 論 正 因 著 徐 鉉 回 復 六 朝 志 怪 近 於 著 史 的 傳 統 撰 成 稽 神 錄, 用 徵 實 的 態 度 直 筆 記 下 當 時 所 傳 述 的 各 類 異 聞, 考 述 及 推 想 了 各 種 被 劃 歸 在 超 現 實 場 域 事 件 的 原 委, 質 樸 地 反 映 五 代 在 佛 道 兩 教 盛 興 後 民 間 信 仰 的 操 作 方 式 與 流 衍 實 況, 如 實 的 記 下 當 時 人 們 看 待 自 我 生 命 的 論 點, 及 在 理 解 自 我 生 命 後 對 待 神 明 的 態 度 和 方 式 上, 組 構 起 信 仰 完 整 的 思 辨 進 程 思 維 方 式 及 文 化 基 礎 在 對 自 我 生 命 的 理 解 方 面, 乃 是 相 信 人 生 而 命 定, 不 過 命 定 的 內 容 多 著 眼 在 祿 位 及 年 壽 上, 且 不 注 重 定 命 發 生 的 過 程, 只 規 定 預 設 結 果 的 成 就 ; 命 定 雖 看 待 成 不 能 改 變 的 定 則, 惟 犯 下 害 人 性 命 殺 生 過 多, 或 直 接 觸 怒 掌 管 年 壽 系 統 或 官 職 更 高 的 神 明, 就 會 剋 扣 原 被 決 定 的 壽 命, 甚 至 付 出 生 命 作 為 代 價 ; 至 於 人 死 後 則 歸 地 府, 經 審 判 總 結 個 人 一 生 善 惡 後, 無 論 是 否 有 授 予 冥 職, 皆 放 回 自 有 的 陰 宅 繼 續 生 活, 保 有 生 前 的 意 志 與 和 陽 界 的 關 係, 建 構 起 上 天 人 間 冥 界 簡 易 式 又 彼 此 互 通 的 世 界 圖 貌 ; 至 於 佛 教 輪 迴 的 概 念 亦 被 融 攝, 卻 作 為 懲 處 的 法 式 之 一, 並 非 生 命 輪 轉 的 主 要 機 制 對 自 我 生 命 的 理 解, 成 為 對 應 外 在 環 境 及 各 類 神 明 的 基 礎 因 此, 此 世 界 既 被 看 待 成 由 龐 大 由 神 明 所 組 成 的 官 僚 體 系 所 管 制, 按 照 不 能 情 測 的 天 帝 意 志 而 運 作 及 存 在, 那 麼 個 人 只 能 儘 力 去 理 解 與 遵 循 其 意 旨 如 是, 書 中 亦 交 代 了 此 世 界 中 神 明 的 出 處 任 務 規 範 及 性 格, 由 此 去 界 定 人 神 互 動 的 方 式 及 原 則 神 明 的 來 源, 可 由 修 鍊 得 道 的 神 仙 各 類 精 靈 生 人 死 後 出 任, 亦 有 來 自 地 方 出 於 人 意 的 崇 拜, 任 職 於 公 私 不 同 的 單 位 : 或 進 入 上 天 所 建 立 的 公 務 體 系, 或 接 受 民 間 香 火 的 祭 祀, 管 理 含 括 人 間 在 內 的 整 個 世 界 這 些 出 身 不 同 的 神 明, 皆 受 與 人 間 相 同 的 既 有 規 範 所 制 約, 未 能 隨 性 而 為, 至 於 群 眾, 也 遵 守 著 相 同 內 容 的 規 範 只 是 這 託 言 出 於 天 意 的 法 則 似 由 上 ( 天 意 ) 而 推 展 至 人 間 ( 個 人 ), 實 本 於 社 會 所 凝 聚 的 一 般 性 道 德, 自 深 具 社 會 性 格 和 特 質, 亦 被 群 眾 所 接 受 既 如 此, 人 們 面 對 神 明 時, 就 應 按 照 此 理 相 待, 不 能 求 取 份 外 的 利 益, 也 不 能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否 則 便 會 遭 報, 重 者 甚 至 扣 減 既 有 的 定 命 就 此 以 觀, 已 微 具 單 純 地 主 張 善 惡 有 報 的 勸 善 思 想 而 此 看 似 僅 承 繼 傳 統 信 仰 的 模 式, 在 內 容 上 已 得 變 化 首 先, 在 定 命 的 內 容 來 說, 只 多 關 心 祿 位 及 壽 命, 兩 項 在 戰 爭 頻 仍 的 五 代 最 難 預 測 卻 為 人 至 為 關 心 的 題 目, 而 只 能 歸 結 於 命 定 之 下, 適 見 當 時 群 眾 將 心 理 的 焦 慮 投 映 在 信 仰 中 ; 其 次, 在 此 時 代 的 氛 圍 裡, 自 無 法 擺 脫 令 人 陷 於 困 擾 的 諸 多 外 在 因 素, 無 論 歸 於 鬼 神 還 是 環 境, 皆 對 神 明 的 力 量 及 權 限 多 所 質 疑, 已 承 認 愁 煩 無 法 避 免 為 的 人 生 真 相 透 過 稽 神 錄 所 輯 錄 五 代 的 各 類 異 聞, 證 成 了 當 時 民 眾 以 更 入 世 及 實 務 的 態 度, 援 用 並 修 改 了 傳 統 思 維 去 看 待 及 思 索 自 我 及 神 明 的 份 際, 當 中 亦 對 佛 道 兩 教 的 理 論 有 所 涉 及, 卻 不 過 作 為 輔 說 或 旁 證, 並 非 真 正 地 接 受 和 信 從, 目 的 在 於 解 釋 與 撫 慰 亂 世 中 群 眾 的 自 我 生 命 及 集 體 焦 慮, 而 民 間 信 仰 的 實 用 精 神 及 特 質, 就 此 亦 得 彰 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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