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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1 讲 讲 义 建 筑 的 分 类 第 一 章 建 筑 学 第 一 节 复 习 指 导 各 类 建 筑 的 功 能 组 合 按 建 筑 的 实 质 性 质 来 分, 分 为 两 大 类, 即 生 产 性 建 筑 与 非 生 产 性 建 筑 其 中 生 产 性 建 筑 包 括 工 业 建 筑 和 农 业 建 筑, 非 生 产 性 建 筑 包 括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应 试 考 生 应 熟 悉 公 共 建 筑 与 居 住 建 筑 各 种 不 同 类 型 的 设 计 要 点, 并 了 解 下 业 建 筑 的 总 平 面 设 计 要 求 水 平 交 通 空 间 布 置 要 点 ( 一 ) 熟 悉 公 共 建 筑 的 功 能 组 合 各 种 公 共 建 筑 的 使 用 性 质 和 类 型 尽 管 不 同, 都 可 以 分 成 主 要 使 用 部 分 次 要 使 用 部 分 ( 或 称 辅 助 部 分 ) 和 交 通 联 系 部 分 三 大 部 分 设 计 中 应 首 先 抓 住 这 三 大 部 分 的 关 系 进 行 排 列 和 组 合, 逐 一 解 决 各 种 矛 盾 问 题 以 求 得 功 能 关 系 的 合 理 与 完 善 在 这 三 部 分 的 构 成 关 系 中, 交 通 联 系 空 间 的 配 置 往 往 起 关 键 作 用 交 通 联 系 部 分 一 般 可 分 为 : 水 平 交 通 垂 直 交 通 和 枢 纽 交 通 三 种 基 本 空 间 形 式 例 题 : 中 小 学 校 的 行 政 办 公 室 属 于 (A) A 主 要 使 用 空 间 ; B 次 要 使 用 空 间 ; C 交 通 联 系 空 间 ; D 办 公 空 间 1. 水 平 交 通 空 间 布 置 要 点 : 应 直 截 了 当, 防 曲 折 多 变, 与 各 部 分 空 间 有 密 切 联 系, 宜 有 较 好 的 采 光 和 照 明 例 如 走 道 水 平 交 通 空 间 按 使 用 性 质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下 列 几 种 情 况 : (1) 完 全 为 交 通 联 系 的 需 要 而 设 置 的 过 道 和 通 廊 如 旅 馆 等 的 安 全 通 道 等 是 供 人 流 集 散 时 使 用 的, 一 般 不 包 括 再 安 排 其 他 功 能 要 求 的 内 容 (2) 主 要 作 为 交 通 联 系 空 间 兼 为 其 他 功 能 服 务 的 过 道 或 通 廊 如 医 院 门 诊 部 的 过 道, 可 兼 供 候 诊 之 用 (3) 各 种 功 能 综 合 使 用 的 过 道 如 某 些 展 览 陈 列 性 质 建 筑 的 过 道, 观 众 可 边 看 边 走 垂 直 交 通 空 间 布 置 要 点 2. 垂 直 交 通 空 间 布 置 要 点 : 位 置 与 数 量 依 功 能 需 要 和 消 防 要 求 而 定, 应 靠 近 交 通 枢 纽, 布 置 均 匀 并 有 主 次, 与 使 用 人 流 数 量 相 适 应 (1) 楼 梯 楼 梯 是 公 共 建 筑 中 常 用 的 垂 直 交 通 联 系 手 段 楼 梯 的 位 置 和 数 量 应 根 据 功 能 要 求 和 防 火 规 定, 安 排 在 各 层 的 过 厅 门 厅 等 交 通 枢 纽 或 靠 近 交 通 枢 纽 的 部 位 楼 梯 的 组 成 包 括 : 梯 段 栏 杆 和 休 息 平 台, 可 分 为 如 下 几 种 : 1) 直 炮 楼 梯 ; 2) 双 跑 楼 梯 ; 3) 三 跑 楼 梯 在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中, 基 于 防 火 疏 散 的 需 要, 至 少 需 设 置 两 部 楼 梯 ( 出 规 范 有 特 殊 要 求 ) (2) 坡 道 有 的 公 共 建 筑 常 用 坡 道 解 决 垂 直 交 通 问 题, 常 应 用 在 交 通 类 建 筑 和 医 疗 类 建 筑 中 坡 道 的 坡 度 一 般 为 8%~15%, 人 流 比 较 集 中 的 需 要 更 平 多 缓 信 息 一 请 些 访 问, 城 常 乡 为 规 划 10%~12% 博 客 (ChinaUP.info) 此 外, 坡 道

2 设 计 还 要 考 虑 防 滑 设 计, 因 为 坡 道 所 占 面 积 通 常 为 楼 梯 4 倍, 一 般 室 内 较 少 采 用 (3) 电 梯 当 公 共 建 筑 层 数 较 多 或 某 些 建 筑 虽 然 层 数 不 多 但 因 有 特 殊 需 要 ( 如 医 院 ), 除 布 置 一 般 楼 梯 外, 还 应 布 置 电 梯 以 解 决 垂 直 交 通 问 题, 布 局 中 要 考 虑 以 下 几 点 : 1) 在 设 置 电 梯 的 同 时, 必 须 按 防 火 规 定 的 要 求, 配 置 辅 助 性 的 楼 梯, 供 电 梯 发 生 故 障 时 使 用 ; 2) 每 层 电 梯 出 入 口 前, 应 考 虑 有 停 留 等 候 的 地 方, 并 需 让 出 一 定 的 交 通 面 积, 以 免 造 成 拥 挤 和 堵 塞 3) 在 8 层 左 右 的 多 层 建 筑 中, 电 梯 与 楼 梯 几 乎 起 着 同 等 重 要 的 作 用, 电 梯 宜 与 楼 梯 靠 近 布 置 或 安 排 在 同 一 个 楼 梯 间 内, 以 相 互 协 助 4) 在 超 过 8 层 的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中, 电 梯 成 为 主 要 的 交 通 工 具, 可 考 虑 成 组 的 安 排 在 电 梯 厅 内, 一 般 每 组 电 梯 不 超 过 8 部, 并 与 电 梯 厅 的 空 间 处 理 相 适 宜 5) 因 电 梯 本 身 没 有 采 光 要 求, 所 以 电 梯 间 的 位 置 可 以 灵 活 布 置, 通 常 可 布 置 在 建 筑 的 中 心 地 带 (4) 自 动 扶 梯 自 动 扶 梯 因 具 备 连 续 不 断 地 乘 载 大 量 人 流 性 能, 因 而 适 用 于 具 有 这 种 人 流 特 点 的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如 大 型 商 场 等 自 动 扶 梯 在 建 筑 中 可 以 单 独 布 置 成 为 上 行 或 下 行 的, 也 可 布 置 成 为 上 下 行 并 列 的 一 般 自 动 扶 梯 的 坡 度 较 为 平 缓, 通 常 30 0 左 右 自 动 扶 梯 还 具 有 如 下 几 个 优 点 : 1) 使 人 们 可 以 随 时 上 下, 不 必 象 电 梯 那 样 需 要 一 定 的 等 候 时 间, 这 样 自 动 扶 梯 就 具 有 连 续 快 速 疏 散 大 量 人 流 的 优 越 性 ; 2) 自 动 扶 梯 不 需 要 在 建 筑 顶 部 安 设 机 房 和 在 底 层 考 虑 缓 冲 坑 等, 比 电 梯 占 用 空 间 少 3) 发 生 故 障 时, 自 动 扶 梯 可 做 一 般 楼 梯 使 用, 而 不 象 电 梯 那 样 在 发 生 故 障 时, 产 生 中 断 使 用 的 弱 点 ; 当 然, 自 动 扶 梯 的 行 使 速 度 缓 慢 是 一 个 缺 点 其 次 自 动 扶 梯 对 于 那 些 年 老 体 弱 及 携 带 大 件 物 品 者 也 是 不 方 便 的, 故 在 公 共 建 筑 中, 在 安 装 自 动 扶 梯 的 同 时, 仍 需 考 虑 装 设 电 梯 或 一 般 性 楼 梯, 作 为 辅 助 垂 直 交 通 工 具 例 题 : 为 了 布 置 紧 凑, 使 用 方 便, 自 动 扶 梯 (A) 布 置 A 单 向 布 置 ; B 交 叉 布 置 ; C 转 向 布 置 ; D 跃 层 布 置 交 通 枢 纽 空 间 布 置 要 点 3. 交 通 枢 纽 空 间 布 置 要 点 : 使 用 方 便, 空 间 得 体, 结 构 合 理, 装 修 适 当, 经 济 有 效 应 兼 顾 使 用 功 能 和 空 间 意 境 的 创 造 在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中, 考 虑 到 人 流 的 集 散 方 向 的 转 换 空 间 的 过 渡 以 及 与 过 道 楼 梯 等 空 间 的 衔 接, 需 要 安 排 门 厅 过 厅 等 形 式 的 空 间, 起 到 交 通 枢 纽 与 空 间 过 渡 的 作 用 门 厅 出 入 口 部 分 的 设 计, 主 要 依 据 两 方 面 的 要 求 : 一 是 使 用 方 面 的 要 求, 二 是 空 间 处 理 方 面 的 要 求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3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2 讲 讲 义 公 共 建 筑 的 功 能 分 区 与 人 流 疏 散 ( 二 ) 公 共 建 筑 的 功 能 分 区 功 能 分 区 的 概 念 是, 将 空 间 按 不 同 功 能 要 求 进 行 分 类, 并 根 据 它 们 之 间 联 系 的 密 切 程 度 加 以 组 合 划 分 ; 功 能 分 区 的 原 则 是 : 分 区 明 确 联 系 方 便, 并 按 主 次, 内 外, 闹 静 关 系 合 理 安 排, 使 其 各 得 其 所 ; 同 时 还 要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要 求, 按 人 流 活 动 的 顺 序 关 系 安 排 位 置 空 间 组 合 划 分 时 要 以 主 要 空 间 为 核 心, 次 要 空 间 的 安 排 要 有 利 于 主 要 空 间 功 能 的 发 挥 ; 对 外 联 系 的 空 间 要 靠 近 交 通 枢 纽, 内 部 使 用 的 空 间 要 相 对 隐 蔽 ; 空 间 的 联 系 与 隔 离 要 在 深 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恰 当 处 理 ( 三 ) 公 共 建 筑 的 人 流 疏 散 人 流 疏 散 分 正 常 与 紧 急 两 种 情 况 ; 正 常 疏 散 又 可 分 为 连 续 的 ( 如 商 店 ) 集 中 的 ( 如 剧 场 ) 和 兼 有 的 ( 如 展 览 馆 ) 而 紧 急 疏 散 都 是 集 中 的 公 共 建 筑 的 人 流 疏 散 要 求 通 畅, 要 考 虑 枢 纽 处 的 缓 冲 地 带 的 设 置, 必 要 时 可 适 当 分 散, 以 防 过 度 的 拥 挤 连 续 性 的 活 动 宜 将 出 口 与 人 口 分 开 设 置 要 按 防 火 规 范 充 分 考 虑 疏 散 时 间, 计 算 通 行 能 力 公 共 建 筑 室 的 内 空 间 组 织 群 体 组 织 3. 公 共 建 筑 室 内 空 间 组 织 (1) 走 廊 式 : 用 走 廊 将 各 个 房 间 联 系 起 来 的 方 式 特 点 : 各 使 用 空 间 相 对 独 立, 保 证 各 房 间 有 比 较 安 静 的 环 境 多 见 于 办 公 建 筑 医 院 等 公 共 建 筑 (2) 单 元 式 : 将 内 容 相 同 关 系 密 切 的 建 筑 组 成 单 元, 再 由 交 通 联 系 空 间 组 合 在 的 方 式 特 点 : 功 能 分 区 明 确, 同 类 型 房 间 可 以 构 成 不 同 结 构 单 元 并 与 其 他 单 元 有 不 同 功 能 联 系, 布 局 整 齐, 便 于 分 期 分 段 建 造 多 见 于 学 校 幼 儿 园 图 书 馆 等 建 筑 (3) 穿 套 式 : 房 间 与 房 间 之 间 相 互 贯 通 的 联 系 方 式 特 点 : 交 通 空 间 与 使 用 空 间 和 并 在 一 起, 房 间 之 间 联 系 紧 密, 但 互 有 干 扰 有 串 联 式 和 放 射 式 两 种 形 式, 常 见 于 展 览 馆 博 物 馆 建 筑 (4) 大 厅 式 : 以 大 型 空 间 为 主 体 穿 插 辅 助 空 间 的 联 系 方 式 特 点 : 主 体 空 间 突 出 主 从 关 系 分 明, 辅 助 空 间 都 依 附 子 主 体 空 间, 多 见 于 会 堂 影 剧 院 体 育 馆 等 建 筑 (5) 分 割 式 : 大 空 间 分 割 组 织 各 部 分 空 间 的 形 式 特 点 : 自 由 灵 活, 空 间 简 单 常 见 于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展 览 建 筑 办 公 建 筑 等 4. 公 共 建 筑 的 群 体 组 织 要 点 (1) 要 从 建 筑 群 的 使 用 性 质 出 发, 着 重 分 析 功 能 关 系, 加 以 合 理 分 区 ; (2) 需 要 结 合 周 围 环 境 特 点, 运 用 形 式 美 的 规 律, 创 造 完 整 统 一 的 室 内 外 空 间 环 境 ; (3) 运 用 绿 化 及 各 种 手 段 丰 富 群 体 空 间 ; (4) 群 体 组 织 类 型 : 分 散 式 布 局 和 集 中 式 布 局 住 宅 建 筑 的 功 能 组 合 ( 二 ) 熟 悉 住 宅 建 筑 的 功 能 组 合 1. 功 能 构 成 住 宅 的 组 成 规 律 是 由 行 为 单 元 组 成 室, 山 室 组 成 户 户 分 为 居 住 辅 助 交 通 其 他 四 大 部 分 从 空 间 的 使 用 功 能 来 分, 包 括 居 室 厨 房 卫 生 间 门 厅 或 过 道 贮 藏 空 间 阳 台 等 其 中 居 室 为 户 内 最 主 要 的 房 间 应 试 考 生 应 熟 练 更 掌 多 信 握 息 各 请 访 功 问 能 城 用 乡 规 房 划 的 博 客 具 (ChinaUP.info) 体 作 用

4 2. 住 宅 类 型 (1) 按 国 家 现 行 住 宅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住 宅 类 型 分 为 四 类 1) 低 层 住 宅 :1~3 层 特 点 : 适 应 性 强, 方 便, 环 境 好, 接 近 自 然, 造 型 灵 活, 结 构 简 单 ; 但 占 地 面 积 大, 经 济 性 差, 设 施 使 用 率 低 平 面 组 合 形 式 有 独 院 式 双 联 式 联 排 式 2) 多 层 住 宅 :4~6 层 特 点 : 平 面 组 合 借 助 于 楼 梯 解 决 垂 直 交 通, 比 低 层 住 宅 节 省 用 地, 比 高 层 住 宅 造 价 低 ; 但 交 通 联 系 不 如 低 层 住 宅 方 便 设 计 原 则 : 套 型 恰 当, 使 用 方 便, 交 通 便 捷, 经 济 合 造 型 美 观 平 面 组 合 形 式 有 梯 间 式 外 廊 式 内 廊 式 跃 层 式 集 咔 3) 中 高 层 住 宅 :7~9 层 介 于 多 层 与 高 层 之 间, 但 难 以 协 调 经 济 性 与 舒 适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4) 高 层 住 宅 :10 30 层 特 点 : 节 约 用 地, 节 省 市 政 投 资, 可 以 争 取 较 多 的 公 共 绿 地 和 场 地, 丰 富 城 市 景 观 ; 但 用 钢 量 大, 远 离 地 面, 对 人 们 心 理 生 理 有 不 良 影 响 平 面 类 型 : 单 元 组 合 式 长 廊 式 塔 式 跃 廊 式 设 计 原 则 : 套 型 恰 当, 使 用 方 便, 经 济 合 理, 造 型 美 观 (2) 按 分 布 区 位 不 同 分 三 类 1) 严 寒 地 区 的 住 宅 : 主 要 解 决 防 寒 问 题, 包 括 采 暖 与 保 温 两 方 面, 有 效 措 施 是 加 大 建 筑 的 进 深, 缩 短 外 墙 长 度 朝 向 应 争 取 南 向, 利 用 东 向 西 向, 避 免 北 向 2) 炎 热 地 区 的 住 宅 : 应 尽 量 减 少 阳 光 辐 射 及 厨 房 的 热 量, 组 织 夏 季 主 导 风 人 室, 自 然 通 风, 获 得 较 开 敞 与 通 透 的 平 面 组 合 体 形 ; 朝 向 依 次 为 南 向 南 偏 东 向 南 偏 西 东 向 北 向, 尽 量 避 免 西 向 3) 坡 地 住 宅 : 应 结 合 地 形 等 高 线 布 置, 综 合 考 虑 朝 向 通 风 地 质 条 件 平 面 组 合 有 错 替 跌 落 掉 层 错 层 几 种 形 式 工 业 建 筑 的 功 能 组 合 ( 三 ) 熟 悉 工 业 建 筑 的 功 能 组 合 1. 与 其 他 类 型 相 比 工 业 建 筑 总 平 面 设 计 的 特 点 (1) 简 单 流 线 与 复 杂 流 线 的 差 别 ; (2) 简 单 环 境 影 响 与 复 杂 环 境 影 响 的 差 别 ; (3) 单 尺 度 与 多 尺 度 的 差 别 ; (4) 多 学 科 多 下 种 密 切 配 合 2. 功 能 单 元 组 织 的 依 据 (1) 依 据 功 能 单 元 千 艺 流 程 要 求 ; (2) 依 据 物 料 与 人 员 流 动 特 点, 合 理 确 定 道 路 断 面 与 其 他 技 术 要 求 ; (3) 依 据 功 能 单 元 相 连 最 小 损 耗 的 原 则 ; (4) 依 据 功 能 单 元 的 环 境 要 求 与 环 境 区 别 对 待 ; (5) 依 据 功 能 单 元 发 展 可 能 与 需 求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5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3 讲 讲 义 自 然 环 境 条 件 - 气 象 二 建 筑 场 地 设 计 要 求 ( 一 ) 熟 悉 自 然 环 境 条 件 1. 气 象 条 件 (1) 太 阳 辐 射 : 其 强 度 与 日 照 串 在 不 同 纬 度 地 区 存 在 差 异, 会 影 响 建 筑 物 的 日 照 标 准 间 距 朝 向, 其 中 日 照 间 距 直 接 影 响 建 筑 密 度 容 积 率 和 用 地 指 标 等 (2) 风 象 : 对 场 地 的 影 响, 以 风 向 风 速 及 污 染 系 数 三 个 参 数 表 示 风 向 是 从 外 围 吹 向 中 心 的 方 向, 通 常 用 风 向 频 率 玫 瑰 图 表 示 一 地 区 的 风 向 ; 风 速 大 小 决 定 风 力, 通 常 用 平 均 风 速 玫 瑰 图 表 示 ; 从 水 平 性 质 说, 下 风 向 受 污 染 程 度 与 该 方 向 风 向 频 率 成 正 比, 与 风 速 大 小 成 反 比 (3) 气 温 : 指 高 出 地 面 1.5m 高 处 测 得 的 空 气 温 度 考 生 要 掌 握 的 资 料 : 常 年 绝 对 最 高 气 温 和 绝 对 最 低 气 温, 历 年 最 热 月 最 冷 月 的 月 平 均 气 温 等 资 料 (4) 降 水 量 : 指 落 在 地 面 上 的 雨 雪 冰 雹 等 水 质 物, 未 经 蒸 发 渗 透 等 损 耗, 聚 积 在 水 平 面 上 的 厚 度, 单 位 :mm 考 生 要 掌 握 的 资 料 : 平 均 年 降 雨 量, 暴 雨 持 续 时 间 及 最 大 降 雨 量 初 终 雪 日 期, 积 雪 最 大 厚 度, 土 壤 冻 结 最 大 深 度 等 资 料 自 然 环 境 条 件 - 地 形 地 貌 2. 地 形 地 貌 (1) 类 型 : 宏 观 划 分 为 山 地 丘 陵 平 原 三 类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山 谷 山 坡 山 丘 冲 沟 盆 地 河 漫 滩 阶 地 等 (2) 对 场 地 设 计 的 影 响 : 场 地 的 地 形 地 貌 直 接 影 响 场 地 没 计 的 布 局 与 竖 向 设 计, 体 现 在 总 体 布 局 平 面 结 构 和 空 间 布 置 上, 并 且 与 小 气 候 的 形 成 有 关 ; 建 设 中 应 充 分 利 用 和 结 合 自 然 地 面 坡 度, 减 少 土 石 方 工 程 量, 降 低 施 工 难 度 和 建 设 成 本 (3)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 建 筑 物 对 土 壤 允 许 承 载 力 要 求 : 一 层 建 筑 60~l00kPa; 二 三 层 建 筑 kPa; 四 五 层 建 筑 120kPa, 当 地 基 承 载 力 小 于 l00kpa 时, 应 注 意 地 基 的 变 形 问 题 城 市 规 划 对 设 计 的 要 求 - 用 地 红 线 ( 二 ) 熟 悉 城 市 规 划 对 设 计 的 要 求 1. 用 地 控 制 城 市 规 划 对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有 严 格 的 控 制, 这 些 控 制 通 常 是 借 助 于 几 种 特 定 的 控 制 线 来 完 成 的 ( 一 ) 征 地 界 线 与 用 地 红 线 征 地 界 线 就 是 土 地 使 用 者 所 征 用 土 地 的 边 界 线, 由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划 定 征 地 界 限 内 的 土 地 并 不 完 全 归 土 地 使 用 者 所 有, 而 是 包 含 着 一 部 分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例 如 代 征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公 共 绿 地 等 用 地 红 线 是 各 类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用 地 的 使 用 权 属 范 围 的 边 界 线, 它 是 指 在 征 地 范 围 内 实 际 可 供 土 地 使 用 者 用 于 建 设 的 区 域 的 边 界 线 ( 二 ) 道 路 红 线 道 路 红 线 由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划 定, 并 在 用 地 条 件 图 中 明 确 标 注 一 般 情 况 下,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用 地 均 为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不 得 随 意 占 用 建 筑 物 一 般 不 得 超 出 道 路 红 线 建 造 (1) 道 路 红 线 与 用 地 边 界 线 等 关 系 有 如 下 几 种 : 第 一, 道 路 红 线 与 用 地 边 界 线 重 合, 表 明 场 地 与 城 市 道 路 相 连 这 是 场 地 与 城 市 道 路 之 间 最 常 见 的 一 般 关 系 第 二, 道 路 红 线 与 用 地 边 界 相 交, 表 明 城 市 道 路 穿 过 场 地 此 时, 场 地 中 被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的 土 地 屑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不 能 用 于 场 地 内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使 用 ; 场 地 的 建 设 使 用 范 围 以 道 路 红 线 为 界 限

6 第 三, 道 路 红 线 与 用 地 边 界 线 分 离, 表 明 场 地 与 城 市 道 路 不 相 连 这 时, 场 地 必 须 设 置 通 路 与 城 市 道 路 相 连, 通 路 的 最 小 宽 度 除 应 满 足 场 地 的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还 应 满 足 不 小 于 4mX4m 的 消 防 要 求, 并 符 合 当 地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的 要 求 (2) 不 允 许 突 出 道 路 红 线 和 用 地 红 线 的 建 筑 突 出 物 为 : A. 地 下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包 括 结 构 挡 土 桩 挡 土 墙 地 下 室 地 下 室 底 板 及 其 基 础 化 粪 池 等 ; B.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包 括 门 廊 连 廊 阳 台 室 外 楼 梯 台 阶 坡 道 花 池 围 墙 平 台 散 水 明 沟 地 下 室 进 排 风 口 地 下 室 出 人 口 集 水 井 采 光 井 等 ; c 除 基 地 内 连 接 城 市 的 管 线 隧 道 天 桥 等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外 的 其 他 设 施 (3) 当 地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允 许 突 出 道 路 红 线 的 突 出 物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 在 有 人 行 道 的 路 面 上 空 : a)2.50m 以 上 允 许 突 出 建 筑 构 件 : 凸 窗 窗 扇 窗 罩, 空 调 机 位, 突 出 的 深 度 不 应 大 于 0. 5m; b)2.50m 以 上 允 许 突 出 活 动 遮 阳, 突 出 宽 度 不 应 大 于 人 行 道 宽 度 减 lm, 并 不 应 大 于 3m; c)3.0m 以 上 允 许 突 出 雨 篷 挑 檐, 突 出 的 深 度 不 应 大 于 2m; d)5m 以 上 允 许 突 出 雨 篷 挑 檐, 突 出 的 深 度 不 宜 大 于 3m 6. 在 无 人 行 道 的 路 面 上 空 4m 以 上 允 许 突 出 的 建 筑 构 件 : 窗 罩 空 调 机 位, 突 出 深 度 不 应 大 于 0.50m c 建 筑 突 出 物 与 建 筑 本 身 应 有 牢 固 的 结 合 d. 建 筑 物 和 建 筑 突 出 物 均 不 得 向 道 路 上 空 直 接 排 泄 雨 水 空 调 冷 凝 水 及 从 其 他 设 施 排 出 的 废 水 (4) 用 地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另 行 划 定 建 筑 控 制 线 时, 建 筑 物 的 基 底 不 应 超 出 建 筑 控 制 线, 突 出 建 筑 控 制 线 的 建 筑 突 出 物 和 附 属 设 施 应 符 合 当 地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5) 属 于 公 益 上 有 需 要 而 不 影 响 交 通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包 括 公 共 电 话 亭 公 共 交 通 候 车 亭 治 安 岗 等 公 共 设 施 及 临 时 性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经 当 地 城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可 突 人 道 路 红 线 建 造 (6) 骑 楼 过 街 楼 和 沿 道 路 红 线 的 悬 挑 建 筑 的 建 造 不 应 影 响 交 通 及 消 防 的 安 全 ; 在 有 顶 盖 的 否 共 空 间 下 不 应 设 置 直 接 排 气 的 空 调 机 排 气 扇 等 设 施 或 排 出 有 害 气 体 的 通 风 系 统 城 市 规 划 对 设 计 的 要 求 - 控 制 线 绿 线 紫 线 ( 三 ) 建 筑 控 制 线 建 筑 控 制 线 也 称 建 筑 红 线, 是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控 制 沿 街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如 外 墙 台 阶 橱 窗 等 ) 靠 临 街 面 的 界 线, 沿 街 建 筑 不 得 越 过 建 筑 红 线 城 市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确 定 的 道 路 红 线 是 道 路 用 地 和 两 侧 建 筑 用 地 的 分 界 一 般 情 况 下, 道 路 红 线 就 是 建 筑 红 线 某 些 公 共 建 筑 和 住 宅 适 当 退 后 布 置, 留 出 的 地 方, 有 利 于 人 流 或 车 流 的 集 散, 也 可 以 进 行 绿 化, 美 化 环 境 在 建 筑 红 线 的 控 制 下, 前 后 错 开 布 置 沿 街 建 筑, 既 可 满 足 不 同 的 功 能 要 求, 又 可 避 免 城 市 景 观 的 单 调 感, 使 城 市 建 筑 群 的 体 形 和 街 景 富 于 变 化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GB ) 对 相 邻 基 地 边 界 线 的 建 筑 与 空 地 的 关 系 有 如 下 规 定 : (1) 建 筑 物 与 相 邻 基 地 之 间 应 按 建 筑 防 火 等 要 求 留 出 空 地 和 道 路 当 建 筑 前 后 各 自 留 有 空 地 或 道 路, 并 符 合 防 火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时, 则 相 邻 基 地 边 界 线 两 边 的 建 筑 可 毗 邻 建 造 (2) 本 基 地 内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均 不 得 影 响 基 地 或 其 他 用 地 内 建 筑 物 的 日 照 标 准 和 采 光 标 准 (3) 除 城 市 规 划 确 定 的 永 久 性 空 地 外, 紧 贴 基 地 用 地 红 线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不 得 向 相 邻 基 地 方 向 设 洞 口 门 外 平 开 窗 阳 台 挑 檐 空 调 室 外 机, 废 气 排 出 口 及 排 泄 雨 水 ( 四 ) 城 市 绿 线 城 市 绿 线 是 指 在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中 确 定 的 各 种 城 市 绿 地 的 边 界,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会 对 建 设 用 地 提 出 明 确 的 退 让 绿 线 要 求 城 市 绿 线 内 的 用 地, 不 得 改 作 他 用,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强 制 性 标 准 以 及 批 准 的 规 划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批 准 在 城 市 绿 线 范 围 内 进 行 建 设 因 建 设 或 者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绿 线 内 用 地 的, 必 须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 五 ) 城 市 紫 线

7 城 市 紫 线 是 指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内 的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和 保 护 范 围 线, 以 及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外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保 护 的 历 史 建 筑 物 的 保 护 范 围 界 线 在 城 市 紫 线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第 119 号 令 ) 中, 对 城 市 紫 线 有 以 下 规 定 : (1) 在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禁 止 进 行 下 列 活 动 : A. 违 反 保 护 规 划 的 大 面 积 拆 除 开 发 ; B. 对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传 统 格 局 和 风 貌 构 成 影 响 的 大 面 积 改 建 ; C 损 坏 或 者 拆 毁 保 护 规 划 确 定 保 护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 D. 修 建 破 坏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传 统 风 貌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E, 占 用 或 者 破 坏 保 护 规 划 确 定 保 留 的 园 林 绿 地 河 湖 水 系 道 路 和 古 树 名 木 等 ; F 其 他 对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和 历 史 建 筑 的 保 护 构 成 破 坏 性 影 响 的 活 动 (2) 在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确 定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先 由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保 护 规 划 进 行 审 查,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并 进 行 公 示 后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3) 在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进 行 新 建 或 者 改 建 各 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对 规 划 确 定 保 护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进 行 修 缮 和 维 修 以 及 改 变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使 用 性 质, 应 当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进 行 (4)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各 类 建 设 的 规 划 审 批, 实 行 备 案 制 度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报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其 中,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内 的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5) 在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进 行 建 设 活 动, 涉 及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文 物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8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4 讲 讲 义 城 市 规 划 对 设 计 的 要 求 - 蓝 线 高 程 安 全 ( 六 ) 蓝 线 蓝 线 是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的 需 要 长 期 保 留 的 城 市 河 道 规 划 线, 沿 河 道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均 应 按 规 定 退 让 蓝 线, 以 便 保 证 河 道 运 输 防 洪 抢 险 及 水 利 规 划 的 正 常 实 施 相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是 水 利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土 地 所 有 权 属 国 有, 由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使 用 河 道 蓝 线 内 侧 和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外 侧 之 间 的 土 地 构 筑 物 权 属 及 其 使 用 权 不 变, 树 木 的 所 有 权 性 质 不 变 蓝 线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用 土 应 严 格 控 制, 总 的 原 则 是 不 得 减 少 水 域 陆 域, 不 得 对 现 有 构 筑 物 擅 自 进 行 改 建 扩 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 七 ) 基 地 高 程 在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 中, 对 基 地 的 地 面 高 程 有 如 下 规 定 : (1) 基 地 地 面 高 程 应 按 城 市 规 划 制 定 的 控 制 标 高 设 计 ; (2) 基 地 地 面 高 程 应 与 相 邻 基 地 标 高 相 协 调, 不 妨 碍 相 邻 各 方 的 排 水 ; (3) 基 地 地 面 最 低 处 高 程 宜 高 于 相 邻 城 市 道 路 最 低 高 程, 否 则 应 有 排 除 地 面 水 的 措 施 ( 八 ) 基 地 安 全 基 地 如 有 滑 坡 洪 水 淹 没 或 海 潮 侵 袭 可 能 时, 应 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交 通 控 制 2. 场 地 出 入 口 对 车 流 量 较 多 的 基 地 及 人 员 密 集 的 建 筑 基 地 应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 距 大 中 城 市 主 干 道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自 道 路 红 线 交 叉 点 起 不 应 小 于 70m; 距 非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过 街 人 行 道 最 边 缘 不 应 小 于 5m; 距 公 共 交 通 站 台 边 缘 不 应 小 于 l0m; 距 公 园 学 校 儿 童 残 疾 人 等 建 筑 物 的 出 入 口 不 应 小 于 20m; 当 基 地 通 路 坡 度 较 大 时, 应 设 缓 冲 段 与 城 市 道 路 连 接 ; 与 立 体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时, 应 按 当 地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建 筑 限 高 控 制 指 标 3. 建 筑 限 高 当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有 要 求 时, 应 按 规 划 要 求 限 制 高 度 ;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风 景 区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市 区 中 心 的 临 街 建 筑 物. 航 空 港 电 台 电 信 当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有 要 求 时, 应 按 规 划 要 求 限 制 高 度 ;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视 线 景 观 走 廊 及 风 景 区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市 区 中 心 的 临 街 建 筑 物. 航 空 港 电 台 电 信 微 波 通 信 气 象 台 卫 星 地 面 站 军 事 要 塞 千 程 等 周 围 的 建 筑 物 均 应 考 虑 高 度 限 制 局 部 突 出 屋 面 的 楼 梯 间 电 梯 机 房 水 箱 间 烟 囱 等, 在 城 市 般 地 区 可 不 计 入 控 制 高 度 ; 在 保 护 区 控 制 区 内 应 计 入 高 度 4. 控 制 指 标 容 积 率 =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基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m 2 ), 这 是 一 个 无 量 纲 的 参 数, 与 其 他 指 标 配 合 使 用, 控 制 建 筑 形 态 往 往 与 平 均 层 数 结 合 使 用 : 平 均 层 数 = 容 积 率 / 建 筑 覆 盖 率 建 筑 密 度 (%)= 建 筑 总 基 地 面 积 (m 2 )/ 基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m 2 )X100%, 表 达 了 基 地 内 建 筑 直 接 占 用 土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绿 化 覆 盖 率 (%)= 绿 化 覆 盖 面 积 (m 2 )/ 基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m 2 )X100% 绿 地 率 (%)= 各 类 绿 地 覆 盖 面 积 之 和 (m 2 )/ 基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m 2 )X100% 人 口 毛 密 度 ( 人 /hm 2 )= 总 居 住 人 口 数 ( 人 )/ 居 住 用 地 总 面 积 (hm 2 ) 人 口 净 密 度 ( 人 /hm 2 )= 总 居 住 人 口 数 ( 人 )/ 住 宅 用 地 总 面 积 (hm 2 )

9 建 筑 布 局 ( 三 ) 熟 悉 建 筑 布 局 1. 功 能 分 区 功 能 分 区 就 是 确 定 场 地 或 建 筑 内 部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相 互 关 系 和 相 互 位 置 应 根 据 项 目 的 生 产 流 程, 使 用 的 先 后 顺 序, 相 互 之 间 的 联 系 紧 密 程 度 将 性 质 相 同 功 能 接 近, 并 且 联 系 密 切, 对 环 境 要 求 致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设 施 分 成 若 干 组, 结 合 基 地 内 外 条 件, 形 成 合 理 功 能 分 区 合 理 使 用 土 地 一 般 以 道 路 河 流 绿 化 带 作 为 边 界 例 题 : 住 宅 居 室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满 足 用 户 (ABCD) 要 求 A 集 中 与 分 散 活 动 ; B 娱 乐 ; C 睡 眠 ; D 团 聚 2. 建 筑 朝 向 与 间 距 (1) 建 筑 朝 向 影 响 建 筑 朝 向 的 主 要 因 素 是 日 照 和 通 风 由 于 我 国 处 于 北 半 球, 因 此 大 部 分 地 区 最 佳 的 建 筑 朝 向 为 南 向, 适 宜 朝 向 为 东 南 向 (2) 建 筑 间 距 影 响 建 筑 间 距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日 照 通 风 防 火, 防 噪 卫 生 通 行 通 道 工 程 设 施 布 置 抗 震 要 求 住 宅 应 每 户 至 少 有 1 个 居 室, 宿 舍 应 每 层 至 少 有 半 数 以 上 居 室 能 获 得 冬 至 日 满 窗 日 照 不 少 于 1 小 时 :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和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专 用 住 宅 的 主 要 居 室, 医 院 疗 养 院 至 少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病 房 和 疗 养 室, 应 获 冬 至 日 满 窗 口 照 不 少 于 3 小 时 要 求 熟 悉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民 用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规 范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耐 火 等 级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防 火 间 距 (m)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m)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防 火 间 距 (m)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主 体 建 筑 附 属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主 体 建 筑 附 属 建 筑 建 筑 布 局 原 则 建 筑 布 局 方 式 : 形 体 组 合 关 系 的 集 中 式 分 散 式 组 群 式 ; 组 合 手 法 的 规 整 式 自 由 式 混 合 式 要 求 : (1) 与 场 地 取 得 适 宜 关 系 ; (2) 充 分 结 合 总 体 分 区 及 交 通 组 织 ; (3) 有 整 体 观 念, 统 一 中 求 变 化, 主 次 分 明 ; (4) 体 现 建 筑 群 性 格 ; (5) 注 意 对 比 和 谐 手 法 的 运 用 4. 外 部 空 间 设 计 (1) 类 型 以 人 的 视 觉 感 受 为 依 据, 以 人 的 视 线 与 围 合 外 部 空 间 界 面 构 成 夹 角 为 界 限, 将 外 部 空 间 划 分 为 三 种 :18 0 以 下 为 开 敞 空 间 ;18 0 一 45 0 更 多 信 息 请 时 为 围 合 空 间 ;45 0 访 问 城 乡 规 划 博 客 (ChinaUP.info) 以 上 时 为 封 闭 空 间

10 (2) 处 理 手 法 对 比 与 变 化 渗 透 与 层 次 比 例 与 尺 度 均 衡 与 稳 定 空 间 序 列 等 竖 向 设 计 场 地 排 水 ( 四 ) 熟 悉 竖 向 设 计 1. 任 务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使 用 要 求, 结 合 用 地 的 地 形 特 点 和 施 工 技 术 条 件, 研 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道 路 等 相 互 之 间 的 标 高 关 系,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减 少 土 石 方 方 量, 经 济 合 理 地 确 定 建 筑 物 道 路 等 竖 向 位 置 2. 设 计 地 面 的 形 式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小 于 3% 时, 为 平 坡 式 ;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大 于 8% 时, 为 台 阶 式 ; 平 坡 与 台 阶 混 合 使 用 为 混 合 式 当 场 地 长 度 超 过 500m 时, 虽 然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小 于 3%, 也 可 采 用 台 阶 式 3 设 计 地 面 形 式 的 选 择 ( 一 ) 设 计 地 面 形 式 将 自 然 地 面 加 以 适 当 改 造, 使 其 能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的 地 形, 称 做 设 计 地 形 设 计 地 形 按 其 整 平 连 接 形 式, 可 分 为 三 种 形 式 : (1) 平 坡 式 把 用 地 处 理 成 一 个 或 几 个 坡 向 的 整 平 面, 坡 度 和 标 高 均 无 大 的 变 化 (2) 台 阶 式 由 几 个 标 高 差 较 大 的 不 同 整 平 面 连 接 而 成, 连 接 处 设 挡 土 墙 及 护 坡 (3) 混 合 式 即 平 坡 和 台 阶 混 合 使 用 ( 二 ) 设 计 地 面 连 接 形 式 的 选 择 选 择 设 计 地 面 连 接 形 式, 要 综 合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自 然 地 形 的 坡 度 大 小 ; (2) 建 筑 物 的 使 用 要 求 及 运 输 联 系 ; (3) 场 地 面 积 大 小 ; (4) 土 石 方 工 程 是 多 少 等 一 般 情 况 下,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小 于 3%, 宜 选 用 平 坡 式,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较 大 时, 则 采 用 台 阶 式, 但 当 场 地 长 度 超 过 500m 时, 虽 然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小 于 3%, 也 可 采 用 台 阶 式 4 设 计 标 高 的 确 定 影 响 设 计 标 高 确 定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 (1) 用 地 不 被 水 淹, 雨 水 能 顺 利 排 除, 设 计 标 高 至 少 要 高 出 设 计 洪 水 位 0.5m (2) 考 虑 地 下 水 位 及 地 质 条 件 的 影 响 (3) 考 虑 场 地 内 外 道 路 连 接 的 可 能 性 (4) 尽 量 减 少 土 石 方 工 程 量 和 基 础 工 程 量 5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详 细 竖 向 布 置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详 细 竖 向 布 置 要 求 是 : 避 免 室 外 雨 水 流 人 建 筑 物 内, 并 引 导 室 外 雨 水 顺 利 排 除 ; 保 证 建 筑 物 之 间 交 通 运 输 有 良 好 的 联 系 建 筑 物 至 道 路 的 地 面 排 水 坡 度, 最 好 在 l%~3% 之 间, 一 般 允 许 在 0.5% 一 0.6% 范 围 内 变 动 建 筑 物 的 进 车 道, 应 由 建 筑 物 向 外 倾 斜 建 筑 物 室 内 地 坪 应 略 高 于 道 路 中 心 的 标 高 建 筑 物 有 进 车 道 时, 室 内 外 高 差 一 股 为 0.15m, 当 无 进 车 道 时, 只 考 虑 行 人 要 求, 一 般 室 内 外 高 差 可 在 0.45~0.60m, 允 许 在 0.3~0.9m 范 围 变 动 一 般 情 况, 建 筑 物 底 层 地 面 应 高 出 室 外 地 面 至 少 0.15m 6 通 则 规 定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 ) 对 竖 向 的 规 定 如 下 (1) 建 筑 基 地 地 面 和 道 路 坡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 基 地 地 面 坡 度 不 应 小 于 0.2%, 地 面 坡 度 大 于 8% 时 宜 分 成 台 地, 台 地 连 接 处 应 设 挡 墙 或 护 坡 ; b. 基 地 机 动 车 道 的 纵 坡 不 应 小 于 0.2%, 亦 不 应 大 于 8%,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200m, 在 个 别 路 段 可 不 大 于 11%,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80m; 在 多 雪 严 寒 地 区 不 应 大 于 5%,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600m; 横 坡 坡 度 应 为 1%~2%; c. 基 地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纵 坡 不 应 小 于 0.2%, 亦 不 应 更 大 多 于 信 息 3%, 请 访 问 其 城 坡 乡 规 长 划 不 博 客 应 (ChinaUP.info) 大 于 50m; 在 多 雪 严

11 寒 地 区 不 应 大 于 2%, 其 坡 长 不 应 大 于 l00m; 横 坡 坡 度 应 为 l%~2%; d. 基 地 步 行 道 的 纵 坡 不 应 小 于 0.2%, 亦 不 应 大 于 8%, 多 雪 严 寒 地 区 不 应 大 于 4%, 横 坡 坡 度 应 为 1%~2%; e. 基 地 内 人 流 活 动 的 主 要 地 段,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人 行 道 7. 设 计 标 高 确 定 的 一 般 要 求 (1) 室 内 外 高 差 当 建 筑 有 进 车 道 时, 高 差 一 般 为 0.15m; 无 进 车 道 时, 室 内 外 高 差 为 m, 室 内 地 坪 比 室 外 地 坪 高 可 以 在 0.3~0.9m 内 变 动 (2) 建 筑 物 与 道 路 道 路 中 心 标 高 一 般 比 建 筑 室 内 地 坪 低 m; 道 路 最 小 纵 坡 为 0.3% ( 五 ) 了 解 场 地 排 水 1. 场 地 排 水 形 式 : 暗 管 排 水 明 沟 排 水 其 中 明 沟 排 水 坡 度 为 0.3% 一 0.5% 2. 坡 度 场 地 最 小 坡 度 为 0.3%, 最 大 不 大 于 8%, 以 便 于 排 水 例 题 : 场 地 自 然 坡 度 为 16% 时, 室 内 应 选 择 (C) 设 计 场 地 连 接 形 式 A 混 合 式 ; B 平 坡 式 ; C 台 阶 式 ; D 陡 坡 式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12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5 讲 讲 义 建 设 程 序 三 建 设 程 序 及 设 计 阶 段 的 工 作 要 求 ( 一 ) 了 解 建 设 程 序 (1) 建 设 周 期 较 长, 物 质 消 耗 很 大 ;(2) 涉 及 面 很 广, 协 作 配 合, 同 步 建 设, 综 合 平 衡 问 题 复 杂 ;(3) 建 设 地 点 固 定, 不 能 移 动 ;(4) 建 设 过 程 不 能 间 断, 有 连 续 性 ;(5) 建 设 项 目 都 有 特 定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2. 基 本 步 骤 (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2)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3) 设 计 文 件 阶 段 ;(4) 建 设 准 备 阶 段 ; (5) 建 设 实 施 阶 段 和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3. 项 目 建 议 书 是 项 目 法 人 在 项 目 周 期 内 的 最 初 阶 段, 按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长 远 规 划 行 业 规 划 和 建 设 单 位 所 在 城 镇 规 划 的 要 求,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发 展 需 要, 经 过 调 查 预 测 分 析, 以 提 出 一 个 轮 廓 设 想 来 要 求 建 设 某 一 具 体 投 资 项 目 和 作 出 初 步 选 择 的 建 议 性 文 件 国 家 据 此 来 进 行 项 目 的 立 项 批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主 要 作 用 表 现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1) 在 宏 观 上 考 察 拟 建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长 远 规 划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初 步 说 明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 初 步 分 析 人 力 物 力 和 财 力 投 入 等 建 设 条 件 的 可 能 性 与 具 备 程 度 ; (2) 对 于 批 准 立 项 的 投 资 项 目 即 可 列 入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计 划,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工 作 ; (3) 对 于 涉 及 利 用 外 资 的 项 目, 项 目 建 议 书 还 应 从 宏 观 上 论 述 合 资 独 资 项 目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性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活 动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工 作, 也 是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中 最 重 要 容, 是 在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前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全 面 的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论 证 的 科 学 方 法 和 阶 段 一 般 来 说,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指 的 是 在 项 目 建 议 书 批 准 后, 项 目 法 人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咨 询 单 位,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做 多 方 案 的 比 选, 得 出 结 意 见 和 重 大 措 施 建 议, 作 为 决 策 部 门 最 终 决 策 的 依 据 因 此, 它 的 内 容 应 能 满 足 作 为 项 资 决 策 的 基 础 和 重 要 依 据 的 要 求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基 本 内 容 和 研 究 深 度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项 目 建 议 书 与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区 别 如 下 : 我 国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中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在 研 究 范 围 和 内 容 结 构 上 基 本 相 同, 但 因 二 者 所 处 工 作 阶 段 的 作 用 和 要 求 不 同, 研 究 的 目 的 和 工 作 条 件 也 不 同, 因 而 在 研 究 的 重 点 深 度 和 计 算 精 度 上 也 有 所 不 同 它 们 之 间 的 主 要 区 别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点 : ( 一 ) 研 究 任 务 不 同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的 任 务 属 于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其 目 的 只 是 初 步 选 择 项 目 以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下 一 步 工 作, 所 以 主 要 是 论 证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和 建 设 条 件 是 否 具 备, 是 从 大 的 方 面 考 虑 有 无 可 能 ; 而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则 必 须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的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作 多 方 案 比 较, 推 荐 最 佳 方 案, 或 者 提 出 充 分 理 由 否 定 该 项 目, 为 最 终 的 项 目 决 策 提 供 可 靠 的 依 据 ( 二 ) 基 础 资 料 和 依 据 不 同 在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所 做 的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由 于 缺 乏 详 细 的 设 计 资 料 和 论 证 材 料 作 为 研 究 工 作 的 基 础, 其 基 本 依 据 是 国 家 的 长 远 规 划 行 业 及 地 区 规 划 产 业 政 策, 与 拟 建 项 目 有 关 的 自 然 资 源 条 件 和 生 产 布 局 状 况,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以 及 初 步 的 市 场 预 测 资 料 等 ; 而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除 了 以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作 为 依 据 外, 还 具 有 详 细 的 设 计 资 料 和 经 过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后 掌 握 的 比 较 详 实 确 凿 的 数 据 与 资 柑 阶 依 据 ( 三 ) 内 容 繁 简 和 深 浅 程 度 不 同 在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所 做 的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工 作 不 要 求 也 不 可 能 做 得 很 详 细, 只 要 求 有 大 致 的 轮 廓, 因 此 其 内 容 较 为 概 略 和 简 洁 ; 而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则 要 求 尽 可 能 详 细 人, 从 工 艺 流 程 到 主 要 设 备 选 型 等 都 要 涉 及, 同 时 也 要 作 出 详 细 的 动 态 分 析 评 价 ( 四 ) 投 资 估 算 精 度 要 求 不 同 在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所 做 的 项 目 总 投 资, 一 般 都 是 根 据 国 内 外 类 似 已 建 工 程 的 相 关 数 据 程 生 产 能 力 进 行 测 算 或 对 比 推 算 得 出 的, 因 此 与 实 际 发 生 的 更 投 多 信 资 息 额 请 访 有 问 较 城 大 乡 规 的 划 差 博 客 距 (ChinaUP.info) ( 允 许 误 差 控 制 在

13 士 20% 以 内 ); 而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则 必 须 对 项 目 所 需 的 各 项 投 资 费 用 固 定 资 产 ; 资 流 动 资 金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和 物 价 因 素 影 响 的 投 资 等 分 别 进 行 详 细 的 精 确 计 算, 其 误 差 控 制 在 士 10% 建 设 项 目 策 划 ( 二 ) 了 解 建 设 项 目 策 划 1. 基 本 文 件 资 料 (1) 经 过 审 批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2) 计 划 部 门 批 准 的 立 项 文 件 ; (3) 国 土 部 门 和 规 划 部 门 划 定 的 土 地 征 用 调 查 蓝 线 图 及 建 筑 用 地 红 线 图 ; (4) 规 划 部 门 同 意 的 规 划 要 点 及 安 委 交 警 人 防 环 保 劳 动 等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的 要 点 批 示 ; (5) 地 质 勘 察 部 门 提 供 的 该 地 基 础 钻 探 资 料 ; (6) 供 电 供 水 供 气 通 信 及 交 通 情 况 ; (7) 气 象 水 文 地 质 情 况 及 风 玫 瑰 图 2. 工 作 内 容 (1) 提 出 项 目 构 成 及 总 体 构 想 ; (2) 工 程 投 资 估 算 ; (3) 报 请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召 开 方 案 评 审 会 ( 三 ) 了 解 我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基 本 程 序 开 发 建 设 程 序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分 析 ; 建 设 前 期 工 作 ; 拟 定 设 计 任 务 书 ; 编 制 设 计 文 件 ; 建 设 实 施 工 作 我 国 的 设 计 程 序 ( 四 ) 熟 悉 我 国 的 设 计 程 序 1. 设 计 工 作 程 序 (1)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2) 编 制 各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3) 配 合 施 工 和 参 加 验 收 ;(4) 工 程 总 结 2. 各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深 度 (1) 初 步 设 计 深 度 1) 设 计 方 案 的 选 择 和 确 定 ;2) 确 定 土 地 征 用 范 围 ;3) 进 行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定 货 ;4) 提 供 项 目 投 资 控 制 的 依 据 ;5) 能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编 制 ;6) 能 进 行 全 场 性 的 准 备 工 作 (2) 施 工 图 设 计 深 度 1) 能 安 排 材 料 设 备 的 订 货, 非 标 准 设 备 的 制 作 ;2) 能 进 行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3) 能 进 行 土 建 施 工 和 安 装 ;4) 能 作 为 丁 程 验 收 的 依 据 例 题 : 下 列 各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属 于 初 步 设 计 深 度 的 是 :(CD) A 能 安 排 材 料 设 备 的 订 货, 非 标 准 设 备 的 制 作 B 能 进 行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C 设 计 方 案 的 选 择 和 确 定 D 提 供 项 目 投 资 控 制 的 依 据 低 层 多 层 建 筑 结 构 选 型 四 建 筑 结 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造 的 基 本 知 识 ( 一 ) 了 解 建 筑 结 构 的 基 本 类 型 与 特 点 1. 低 层 多 层 建 筑 结 构 选 型 (1) 砖 混 结 构 1) 纵 向 承 重 体 系 : 荷 载 的 主 要 传 递 路 线 是 : 板 梁 纵 墙 基 础 地 基 特 点 : 纵 墙 是 主 要 承 重 墙, 横 墙 是 满 足 房 屋 空 间 刚 度 和 整 体 性 要 求, 横 墙 间 距 可 以 较 大, 利 于 形 成 较 大 空 间, 利 于 使 用 上 的 灵 活 布 置 ; 纵 墙 上 开 门, 开 窗 的 大 小 和 位 置 都 要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 墙 体 用 量 较 少

14 适 用 : 使 用 上 : 要 求 有 较 大 开 间 的 教 学 楼 实 验 楼 办 公 楼 图 书 馆 食 堂 工 业 厂 房 等 2) 横 向 承 重 体 系 : 荷 载 的 主 要 传 递 路 线 是 : 板 横 墙 基 础 地 基 特 点 : 横 墙 是 承 重 墙, 纵 墙 起 围 隔 作 用, 对 纵 墙 上 开 门 开 窗 限 制 较 少, 空 间 刚 度 很 大, 整 体 性 很 好 适 用 : 房 间 开 间 尺 寸 较 规 则 的 宿 舍 住 宅 旅 馆 等 3) 内 框 架 承 重 体 系 : 适 用 : 教 学 楼 旅 馆 商 店 多 层 千 业 厂 房 等 (2) 框 架 结 构 可 以 建 造 较 大 的 室 内 空 间, 房 间 分 隔 灵 活, 便 于 使 用 ; 工 艺 布 置 灵 活 性 大, 便 于 设 备 布 置 ; 抗 震 性 能 优 越, 具 有 较 好 的 结 构 延 性 等 优 点 使 用 : 不 宜 超 过 10 层 的 建 筑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15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6 讲 讲 义 大 跨 度 建 筑 结 构 选 型 2. 大 跨 度 建 筑 结 构 选 型 (1) 平 面 体 系 大 跨 度 空 间 结 构 1) 单 层 刚 架 : 可 达 到 76m, 结 构 简 单 2) 拱 式 结 构 : 是 一 种 有 推 力 的 结 构, 它 的 主 要 内 力 是 轴 向 压 力, 适 宜 跨 度 为 40~60m 3) 简 支 梁 结 构 : 跨 度 在 18m 以 下 的 屋 盖 适 用 4) 屋 架 : 所 有 杆 件 只 受 拉 力 和 压 力, 常 适 用 于 24~36m 跨 度 (2) 空 间 结 构 体 系 1) 网 架 结 构 : 多 次 超 静 定 空 间 结 构 整 体 性 强, 稳 定 性 好, 空 间 刚 度 大, 抗 震 性 能 好 2) 薄 壳 : 种 类 多, 形 式 丰 富 多 彩 形 式 : 旋 转 曲 面 平 移 曲 面 直 纹 曲 面 3) 折 板 : 跨 度 可 达 27m, 类 似 于 筒 壳 薄 壁 空 间 体 系 4) 悬 索 : 材 料 用 量 大, 结 构 复 杂, 施 工 困 难, 造 价 很 高 高 层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3. 高 层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1) 特 点 1) 高 度 大 :8 层 以 上 的 建 筑 为 高 层 建 筑,h 24m 简 体 结 构 为 180m 24~50m 为 一 般 高 层 建 筑 ;50~l00m 为 较 高 层 建 筑 ; m 为 超 高 层 建 筑 2) 荷 载 大 ; 3) 技 术 要 求 高 (2) 形 式 : 框 架 剪 力 墙 结 构 剪 力 墙 结 构 简 体 结 构 等 例 题 : 一 座 跨 度 在 50m 的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其 合 理 的 结 构 类 型 选 择 次 序 为 (C) A 空 间 网 架 悬 索 折 板 薄 壳 B 平 板 网 架 折 板 屋 架 拱 式 结 构 C 拱 式 结 构 屋 架 薄 壳 D 单 层 刚 架 屋 架 拱 式 结 构 薄 壳 建 筑 材 料 的 基 本 知 识 ( 二 ) 了 解 建 筑 材 料 的 基 本 知 识 1. 分 类 按 材 料 组 成 物 质 的 种 类 和 化 学 成 分 分 类 : 无 机 材 料 复 合 材 料 有 机 材 料 按 材 料 在 建 筑 物 中 的 功 能 分 类 : 结 构 材 料 围 护 和 隔 绝 材 料 装 饰 材 料 等 2. 基 本 性 质 (1) 力 学 性 质 强 度 ( 抗 拉 抗 压 抗 弯 抗 剪 ) 弹 性 塑 性 脆 性 与 韧 性 (2) 基 本 物 理 参 数 密 度 : 材 料 在 绝 对 密 实 状 态 下 单 位 体 积 内 所 具 有 的 质 量 表 观 密 度 : 材 料 在 自 然 状 态 下 单 位 体 积 内 所 具 有 的 质 量 堆 积 密 度 : 散 粒 状 材 料 在 自 然 堆 积 状 态 下 单 位 体 积 的 质 量 孔 隙 率 : 材 料 中 孔 隙 体 积 占 材 料 总 体 积 的 百 分 率 空 隙 率 : 散 粒 状 材 料 在 自 然 堆 积 状 态 下, 颗 粒 之 间 空 隙 体 积 占 总 体 积 的 百 分 率 吸 水 率 : 材 料 由 干 燥 状 态 变 为 饱 水 状 态 所 增 加 的 质 量 与 材 料 干 质 量 的 百 分 率 含 水 率 : 材 料 内 部 所 含 水 分 的 质 量 占 材 料 干 质 量 的 百 分 率 例 题 : 建 筑 材 料 的 含 水 率 表 示 材 料 的 (C) 特 征

16 A 耐 水 性 B 吸 水 性 C 吸 湿 性 D 抗 渗 性 建 筑 构 造 的 基 本 知 识 ( 三 ) 了 解 建 筑 构 造 的 基 本 知 识 1. 组 成 构 件 (1) 竖 向 构 件 : 基 础 墙 体 门 窗 (2) 水 平 构 件 : 屋 顶 楼 面 地 面 (3) 交 通 构 件 : 楼 梯 2. 影 响 外 因 (1) 外 力 的 作 用 : 自 重 使 用 荷 载 附 加 荷 载 特 殊 荷 载 等 (2) 自 然 气 候 的 影 响 : 口 辐 射 降 雨 量 风 雪 冰 冻 地 下 水 位 地 震 烈 度 等 (3) 各 种 人 为 因 素 的 影 响 : 房 屋 使 用 人 不 慎 而 产 生 的 噪 声 火 灾 卫 生 间 漏 水 等 3. 一 般 构 造 的 原 理 与 方 法 (1) 防 水 构 造 地 下 室 防 水 : 设 计 最 高 地 下 水 位 高 于 地 下 室 地 面 的 标 高 时, 要 设 防 水 屋 顶 防 水 : 坡 面 升 高 与 其 投 影 长 度 之 比 i 10% 为 平 屋 顶 ;i>10% 为 斜 屋 面 (2) 防 潮 构 造 勒 脚 : 隔 潮 ; 散 水 : 排 潮 ; 地 下 室 : 防 潮 (3) 保 温 构 造 室 内 采 暖 的 气 温 要 求 为 16 ~20 (4) 隔 热 构 造 采 用 浅 色 光 洁 的 外 饰 画 ; 采 用 遮 阳 通 风 构 造 ; 合 理 利 用 封 闭 空 气 间 层 ; 绿 化 植 被 隔 热 例 题 : 建 筑 物 墙 脚 处 设 置 散 水 时, 其 宽 度 (D) 为 宜 A mm B 与 建 筑 物 檐 口 挑 出 长 度 相 等 C 比 建 筑 物 檐 口 挑 出 长 度 长 800mm D 比 建 筑 物 檐 口 挑 出 长 度 长 200mm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17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7 讲 讲 义 中 国 建 筑 的 类 型 五 中 国 外 国 建 筑 史 的 基 本 知 识 ( 一 ) 了 解 中 国 建 筑 的 基 本 知 识 1. 类 型 特 点 : 建 筑 的 多 样 性 与 主 流 明 显 ; 单 体 建 筑 的 构 成 简 单 真 实 有 机 ; 建 筑 群 的 组 合 多 样 性 ; 建 筑 与 环 境 紧 密 结 合 ; 建 筑 类 型 多 样 化 ; 工 官 制 度 严 格 类 型 : 居 住 建 筑 政 权 ( 宫 殿 )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礼 制 建 筑 宗 教 建 筑 商 业 建 筑 与 工 业 建 筑 教 育 文 化 娱 乐 建 筑 园 林 与 风 景 建 筑 市 政 建 筑 标 志 建 筑 防 御 建 筑 平 面 布 局 及 特 征 2. 平 面 布 局 及 特 征 (1) 中 国 古 代 建 筑 的 单 座 建 筑 殿 堂 房 舍 等 平 面 构 成 一 般 都 以 柱 网 的 布 置 方 式 来 表 示, 横 向 方 向 以 步 架 称 谓 古 代 单 体 建 筑 中 以 间 作 为 度 量 单 位 (2) 群 体 布 局 为 一 组 或 多 组 建 筑 围 绕 一 个 中 心 空 间 构 成, 以 院 来 表 示 (3) 结 构 与 构 造 : 中 国 古 代 建 筑 主 要 以 木 结 构 形 式 为 主, 包 括 抬 梁 式 穿 斗 式 井 干 式 三 种 形 式 1) 大 木 作 : 在 建 筑 中, 作 为 承 重 的 梁 柱 结 构 部 分, 梁 檩 枋 柱 等 2) 小 木 作 : 在 建 筑 中, 不 承 重 仪 为 分 隔 空 间 或 装 饰 之 目 的 装 饰 部 分, 门 窗 隔 扇 屏 风 等 (4) 建 筑 著 作 : 宋 李 城 营 造 法 式 ; 清 工 部 工 程 做 法 (5) 建 筑 模 数 : 宋 代 用 材 ; 清 代 用 斗 口 (6) 斗 拱 : 明 清 以 前 作 为 承 重 构 件, 明 清 时 逐 渐 变 为 装 饰 构 件 (7) 屋 顶 类 型 : 庑 殿 歇 山 攒 尖 悬 山 硬 山 (8) 屋 架 : 彻 上 明 造 天 花 吊 顶 天 花 类 型 : 平 闹 平 綦 藻 井 (9) 等 级 制 度 由 高 到 低 为 : 1) 屋 顶 : 重 檐 庑 殿 重 檐 歇 山 重 檐 攒 尖 单 檐 庑 殿 单 檐 歇 山 单 檐 攒 尖 悬 山 硬 山 2) 开 间 : 十 一, 九 七 五 三 间 3) 色 彩 : 黄 赤 绿 青 蓝 黑 灰 宫 殿 建 筑 坛 庙 建 筑 3. 宫 殿 建 筑 目 前, 我 国 已 知 最 早 的 宫 殿 遗 址 足 河 南 偃 师 二 里 头 商 代 宫 殿 遗 址 北 京 故 宫 是 我 国 至 今 保 存 最 为 完 好 的 宫 殿 建 筑, 建 于 明 永 乐 年 间, 其 平 面 为 中 轴 对 称, 纵 深 布 局, 三 朝 五 门, 前 朝 后 寝 二 朝 是 指 连 在 须 弥 座 上 的 太 和 殿 中 和 殿 保 和 殿 ; 五 门 是 指 从 止 阳 门 到 太 和 门 之 间 的 大 清 门 天 安 门 端 门 午 门 太 和 门 建 于 隋 朝 的 大 兴 城, 与 唐 代 改 为 长 安 城, 其 中 大 明 宫 主 要 有 含 元 殿 麟 德 殿, 大 明 宫 比 紫 禁 城 大 得 多, 其 中 麟 德 殿 比 太 和 殿 大 三 倍 4. 坛 庙 建 筑 (1) 天 坛 : 建 于 明 初, 有 二 重 垣, 北 圆 南 方, 象 征 天 圆 地 方 外 垣 西 侧 组 建 筑 为 神 乐 署 牺 牲 所 ; 垣 有 二 组 建 筑 为 斋 宫 祭 坛 祈 年 殿 (2) 曲 卑 孔 庙 : 主 殿 大 成 殿 为 重 檐 歇 山 九 间 殿, 黄 琉 璃 瓦, 同 保 和 殿 规 制 5. 宗 教 建 筑 宗 教 建 筑 园 林

18 我 国 古 代 比 较 重 要 的 宗 教 是 佛 教 和 伊 斯 兰 教 (1) 寺 庙 祠 观 实 例 唐 代 典 型 : 山 西 五 台 县 佛 光 寺 大 殿, 平 面 为 金 厢 斗 底 槽, 风 格 平 整 开 朗 辽 代 典 型 : 河 北 蓟 县 独 乐 寺, 寺 内 观 音 阁 是 我 国 最 古 老 的 楼 阁 建 筑, 平 面 为 分 心 槽 式 样, 是 我 国 最 古 老 的 楼 阁 建 筑 宋 代 典 型 : 山 西 太 原 晋 祠 圣 母 殿, 是 减 柱 造 的 典 例 元 代 典 型 : 山 西 芮 城 永 乐 宫, 是 道 教 建 筑, 其 内 部 壁 画 卓 有 成 就 (2) 塔 塔 是 埋 藏 舍 利, 佛 徒 膜 拜 的 对 象 大 致 可 分 为 楼 阁 式 塔 密 檐 塔 单 层 塔 喇 嘛 塔 金 刚 宝 座 塔 几 种 楼 阁 式 塔 : 山 西 应 县 佛 宫 寺 释 伽 塔, 建 于 辽 代 (1056) 年, 是 世 界 现 存 最 高 的 木 塔, 塔 高 67.31m, 八 角 形, 筒 中 筒 结 构, 外 观 5 层, 实 为 9 层 密 檐 塔 : 河 南 登 封 嵩 岳 寺 塔, 建 于 北 魏, 是 我 国 现 存 最 古 的 砖 塔 ; 北 京 西 直 门 外 大 正 觉 寺 塔, 建 于 明 初, 是 金 刚 宝 座 塔 的 最 早 实 例,5 层 佛 龛 组 成 矩 形 高 台 上 设 5 座 密 檐 方 塔, 中 央 高, 四 角 低 6. 园 林 中 国 园 林 发 展 大 致 经 历 了 以 下 几 个 阶 段 : 汉 以 前 为 帝 王 皇 族 苑 囿 为 主 体 的 思 想 ; 魏 晋 南 北 朝 奠 定 了 山 水 园 的 基 础 ; 唐 代 风 景 园 林 全 面 发 展 ; 两 宋 时 造 园 风 气 遍 及 地 方 城 市, 影 响 广 泛 ; 明 清 时 皇 家 园 林 与 江 南 私 家 园 林 均 达 盛 期 代 表 性 园 林 : 皇 家 苑 固 有 河 北 承 德 的 避 暑 山 庄 北 京 的 颐 和 园 ; 私 家 园 林 有 无 锡 的 寄 畅 园 苏 州 的 留 园 拙 政 园 等 例 题 : 北 京 颐 和 园 主 体 建 筑 是 (B) A. 谐 趣 园 和 静 心 园 ; B. 排 云 殿 和 佛 香 园 ; C. 乐 寿 堂 和 仁 寿 殿 ; D. 昆 明 湖 和 万 寿 山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19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8 讲 讲 义 外 国 建 筑 的 基 本 知 识 1-3 ( 二 ) 了 解 外 国 建 筑 的 基 本 知 识 1. 古 典 建 筑 希 腊 盛 期 罗 马 共 和 盛 期 和 罗 马 帝 国 盛 期 的 建 筑 称 为 古 典 建 筑 (1) 古 希 腊 建 筑 三 柱 式 : 多 立 克 柱 式 爱 奥 尼 柱 式 科 林 斯 柱 式 雅 典 卫 城 : 建 于 公 元 前 4 世 纪 ; 卫 城 的 中 心 是 雅 典 娜 帕 提 农 的 铜 像 主 要 建 筑 : 提 农 神 庙 ( 多 立 克 柱 式 的 代 表 ) 伊 瑞 克 先 神 庙 ( 爱 奥 尼 柱 式 的 代 表 ) 胜 利 神 庙 和 山 门 (2) 古 罗 马 建 筑 五 柱 式 : 多 立 克 柱 式 爱 奥 尼 柱 式 科 林 斯 柱 式 塔 司 干 柱 式 组 合 柱 式 建 筑 技 术 : 券 柱 式 建 筑 著 作 : 公 元 前 1 世 纪 罗 马 人 维 特 鲁 威 著 的 建 筑 十 书 实 例 : 图 拉 真 广 场 ( 罗 马 最 大 的 广 场 ) 大 角 斗 场 万 神 庙 卡 拉 卡 拉 浴 场 2. 中 世 纪 建 筑 (1) 拜 占 廷 建 筑 格 局 : 采 用 穹 顶 和 帆 拱 形 式, 平 面 巴 西 利 卡 式 集 中 式 十 字 形 代 表 建 筑 : 圣 索 菲 亚 大 教 堂 (2) 罗 马 风 哥 特 建 筑 罗 马 风 : 创 造 了 扶 壁 肋 骨 拱 束 柱 代 表 建 筑 : 意 大 利 比 萨 教 堂 哥 特 建 筑 : 以 尖 券 尖 形 肋 骨 拱 形 坡 度 很 大 的 两 坡 屋 面 和 钟 楼 飞 扶 壁 束 柱 花 窗 棂 为 特 点 代 表 建 筑 : 巴 黎 圣 母 院 3. 文 艺 复 兴 时 期 建 筑 文 艺 复 兴 巴 洛 克 古 典 主 义 广 义 地 被 称 为 文 艺 复 兴 (1) 意 大 利 建 筑 实 例 佛 罗 伦 萨 主 教 堂 之 穹 顶 标 志 着 意 大 利 文 艺 复 兴 建 筑 史 的 开 始, 被 称 为 新 时 代 的 第 一 朵 报 春 花 ; 威 尼 斯 圣 马 可 广 场 是 欧 洲 最 美 丽 的 客 厅 ; 圣 彼 得 大 教 堂 是 文 艺 复 兴 盛 期 杰 出 代 表 ; 维 琴 察 巴 西 利 卡 是 帕 拉 第 奥 母 题 的 代 表 (2) 巴 洛 克 建 筑 实 例 罗 马 圣 彼 得 大 教 堂 前 广 场, 由 建 筑 师 伯 尼 尼 设 计 (3) 法 国 古 典 主 义 建 筑 实 例 巴 黎 卢 浮 宫, 采 用 横 三 段 纵 三 段 的 手 法, 称 为 理 性 美 的 代 表 : 凡 尔 赛 花 园 外 国 建 筑 的 基 本 知 识 世 纪 末 复 古 思 潮 及 工 业 革 命 影 响 (1) 复 古 思 湖 法 国 巴 黎 万 神 庙 : 罗 马 复 兴 代 表 建 筑 德 国 柏 林 宫 庭 剧 院 : 希 腊 复 兴 代 表 建 筑 美 国 国 会 大 厦 白 宫 : 罗 马 复 兴 实 例 英 国 国 会 大 厦 : 哥 特 复 兴 实 例 巴 黎 歌 剧 院 : 折 衷 主 义 代 表 建 筑 (2)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新 类 型 1851 年 伦 敦 水 晶 宫, 开 辟 了 建 筑 形 式 新 纪 元, 被 喻 为 第 一 座 现 代 建 筑 5. 新 建 筑 运 动 初 期 (1) 工 艺 美 术 运 动 : 时 间 :19 世 纪 ; 地 点 : 英 国 ; 代 表 人 物 拉 斯 金 莫 里 斯 热 衷 于 手 工 艺 效 果 与 自 然 材 料 的 美 (2) 新 艺 术 运 动 : 时 间 :19 世 纪 80 年 代 ; 地 点 : 比 利 时 ; 代 表 人 物 : 贝 伦 斯 戈 地 反 对 历

20 史 样 式, 提 倡 运 用 多 种 材 料 (3) 维 也 纳 分 离 派 : 时 间 :19 世 纪 80 年 代 ; 地 点 : 奥 地 利 ; 代 表 人 物 : 瓦 格 纳 路 斯 主 张 造 型 简 洁 与 集 中 装 饰 (4) 美 国 芝 加 哥 学 派 : 时 间 :19 世 纪?0 年 代 ; 地 点 : 美 国 ; 代 表 人 物 : 沙 利 文 詹 尼 突 出 功 能 在 设 计 中 的 主 要 地 位 (5) 德 意 志 制 造 联 盟 : 时 间 :1907 年 ; 地 点 : 德 国 ; 代 表 人 物 : 贝 伦 斯 主 张 建 筑 必 须 与 工 业 结 合 柏 林 通 用 电 气 公 司 透 平 机 车 间, 被 称 为 第 一 座 真 正 的 现 代 建 筑 6. 一 战 后 新 建 筑 流 派 (1) 风 格 派 与 构 成 派 : 时 间 :1917 年 ; 代 表 人 物 : 荷 兰 青 年 艺 术 家 蒙 德 里 安 里 特 维 德 主 张 : 艺 术 就 是 基 本 几 何 形 象 的 组 合 和 构 图 俄 国 青 年 艺 术 家 塔 特 林 马 来 维 奇 把 抽 象 几 何 形 体 组 成 空 间 当 作 绘 画 和 雕 刻 的 内 容, 作 品 因 而 很 像 工 程 结 构, 称 为 构 成 派, 代 表 建 筑 是 塔 特 林 设 计 的 第 三 国 际 纪 念 碑 (2) 表 现 派 : 时 间 :20 世 纪 初 ; 在 建 筑 上 常 采 用 奇 特 夸 张 的 艺 术 体 形 来 表 达 某 种 思 想 情 绪, 象 征 时 代 精 神, 代 表 建 筑 是 门 德 尔 松 设 计 的 波 茨 坦 市 爱 因 斯 坦 天 文 台 外 国 建 筑 - 二 战 后 建 筑 的 主 要 思 潮 7. 二 战 后 建 筑 的 主 要 思 潮 (1) 对 理 性 主 义 的 充 实 与 提 高 讲 究 功 能 与 技 术 合 理, 注 意 结 合 环 境 与 服 务 对 象 的 生 活 需 要 代 表 人 物 : 格 罗 皮 乌 斯 柯 布 西 耶 代 表 建 筑 :TAC 事 务 所 设 计 的 哈 佛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心 楼 (2) 讲 求 技 术 精 美 的 倾 向 以 纯 净 透 明 与 施 工 精 确 的 钢 和 玻 璃 方 盒 子 作 为 这 一 倾 向 代 表 代 表 人 物 : 密 斯 凡 德 罗 小 沙 里 宁 代 表 建 筑 : 西 格 拉 姆 大 厦 (3) 粗 野 主 义 倾 向 毛 糙 的 混 凝 土, 沉 重 的 构 件 和 它 们 的 直 接 组 合 代 表 人 物 : 柯 布 西 耶 英 国 史 密 森 夫 妇 前 川 国 男 等 代 表 建 筑 : 马 赛 公 寓 吕 迪 加 尔 行 政 中 心 (4) 典 雅 主 义 倾 向 运 用 传 统 的 美 学 法 则 来 使 现 代 的 材 料 和 结 构 产 生 规 整 端 庄 与 典 雅 的 庄 严 感 代 表 人 约 翰 逊 斯 东 雅 马 萨 奇 代 表 建 筑 : 谢 尔 屯 艺 术 纪 念 馆 (5) 注 重 高 度 工 业 技 术 倾 向 主 张 用 最 新 材 料 和 各 种 化 学 制 品 来 制 造 体 量 轻 用 料 少 能 够 快 速 灵 活 地 装 配 拆 卸 和 改 建 的 结 构 与 房 屋 ; 强 调 系 统 与 参 数 设 计 ; 流 行 采 用 玻 璃 幕 墙 代 表 人 物 : 皮 阿 诺 罗 杰 斯 代 表 建 筑 : 巴 黎 蓬 皮 杜 艺 术 中 心 (6) 讲 究 人 情 化 与 地 方 性 的 倾 向 肯 定 建 筑 除 了 满 足 生 活 功 能 之 外, 还 应 满 足 心 理 感 情 需 要 代 表 人 物 : 阿 尔 瓦 阿 尔 托, 代 表 建 筑 : 珊 纳 特 赛 罗 镇 中 心 的 主 楼 (7) 讲 求 个 性 与 象 征 的 倾 向 主 张 使 每 一 房 屋 与 每 一 场 地 都 具 有 刁 ; 同 于 他 人 的 个 性 与 特 征, 在 建 筑 形 式 上 变 化 多 端 大 致 有 三 种 手 段 : 运 用 几 何 形 构 图 运 用 抽 象 的 象 征 运 用 具 体 的 象 征 代 表 人 物 : 路 易 斯 康 小 沙 里 宁 代 表 建 筑 : 朗 香 教 堂 TWA 候 机 楼 悉 尼 歌 剧 院 (8) 后 现 代 主 义 反 对 现 代 主 义 的 机 器 美 学, 肯 定 建 筑 的 复 杂 性 与 矛 盾 性, 主 要 特 征 为 : 文 脉 主 义 引 喻 主 义 装 饰 主 义 代 表 人 物 : 文 丘 里 代 表 建 筑 : 老 年 人 公 寓 新 奥 尔 良 市 的 意 大 利 广 场 中 的 圣 约 瑟 喷 泉 例 题 : 蓬 皮 杜 国 家 艺 术 与 文 化 中 心 是 (C) 思 潮 的 代 表 建 筑 A. 对 " 理 性 主 义 " 的 充 实 与 提 高 B." 典 雅 主 义 " 倾 向 C. 注 重 " 高 度 工 业 技 术 " 的 倾 向 D. 讲 求 " 个 ' 性 " 与 象 征 的 倾 向

21 外 国 建 筑 - 四 位 大 师 理 论 及 作 品 8. 四 位 大 师 理 论 及 作 品 一 战 后 的 20 世 纪 20 年 代, 出 现 的 建 筑 新 主 张 的 共 同 特 点 :(1) 设 计 以 功 能 为 出 发 点 ;(2) 发 挥 新 型 材 料 和 建 筑 结 构 的 性 能 ;(3) 注 重 建 筑 的 经 济 性 ;(4) 强 调 建 筑 形 式 与 功 能 材 料 结 构 工 艺 的 一 致 性, 灵 活 处 理 建 筑 造 型, 突 破 传 统 的 建 筑 构 图 格 式 ;(5) 认 为 建 筑 空 间 是 建 筑 的 主 角 ;(6) 反 对 表 面 的 外 加 装 饰 (1) 格 罗 皮 乌 斯 建 筑 师 中 最 早 主 张 走 建 筑 千 业 化 道 路 的 人 之 一, 设 计 的 包 豪 斯 校 舍 反 映 了 新 建 筑 的 特 点 : 1) 以 功 能 为 建 筑 设 计 的 出 发 点 ; 2) 采 用 灵 活 的 不 规 则 的 构 图 手 法 ; 3) 发 挥 现 代 建 筑 材 料 和 结 构 的 特 点 ; 4) 造 价 低 廉 格 罗 皮 乌 斯 明 显 地 把 功 能 因 素 和 经 济 因 素 放 在 最 重 要 的 位 置 上 (2) 勒 柯 布 西 耶 出 版 了 走 向 新 建 筑 一 书, 主 张 建 筑 工 业 化 生 产 的 方 向 ; 在 平 面 设 计 时 要 由 内 到 外, 功 能 第 一, 在 建 筑 形 式 上 赞 美 简 单 的 几 何 形 体 他 的 早 期 作 品 萨 伏 伊 别 墅 体 现 新 建 筑 五 点 原 则 : 1) 底 层 架 空 ;2) 屋 顶 花 园 ;3) 自 由 平 面 ;4) 横 向 长 窗 ;5) 自 由 立 面 勒 柯 布 西 耶 中 期 作 品 马 赛 公 寓 是 粗 野 主 义 的 代 表 建 筑 ; 晚 期 作 品 朗 香 教 堂 是 浪 漫 主 义 的 思 想 倾 向 柯 布 西 耶 在 城 市 规 划 方 面, 在 研 究 现 代 建 筑 的 实 用 问 题 方 面, 在 运 用 新 材 料 结 构 特 别 是 运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方 面, 在 建 筑 体 形 和 空 间 处 理 方 面, 都 有 独 创 之 处 (3) 密 斯 凡 德 罗 主 张 建 筑 应 满 足 时 代 的 现 实 主 义 和 功 能 主 义 的 需 要, 应 实 现 建 筑 寸 : 业 化 生 产 他 一 生 中 对 现 代 建 筑 的 最 卓 著 贡 献 在 于, 探 索 钢 框 架 结 构 和 玻 璃 这 两 种 手 段 在 建 筑 设 计 中 应 用 的 可 能 性, 提 出 少 就 是 多 流 动 空 间 等 主 张 代 表 建 筑 : 西 格 拉 姆 大 厦 巴 塞 罗 那 博 览 会 德 国 馆 (4) 赖 特 创 建 了 有 机 建 筑, 他 主 张 将 建 筑 与 自 然 环 境 紧 密 结 合, 应 从 自 然 中 获 得 启 示, 创 造 灵 活 多 样 的 建 筑 空 间, 打 破 了 业 化 的 局 限 性 代 表 建 筑 : 流 水 别 墅 古 根 汉 姆 博 物 馆 以 及 大 最 草 原 住 宅 例 题 : 赖 特 的 草 原 住 宅 的 特 点 包 括 以 下 (ACD) ( 多 选 ) A. 运 用 传 统 的 砖 木 和 石 头 等 建 筑 材 料 B. 有 很 窄 的 出 檐 的 平 屋 顶 C. 平 面 集 中 且 灵 活 多 变 D. 立 面 形 成 以 横 线 为 主 的 构 图 建 筑 美 学 的 基 本 知 识 六 建 筑 美 学 的 基 本 知 识 艺 术 创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达 到 多 样 统 一 的 手 段 是 多 方 面 的, 如 比 例 尺 度 次 韵 律 均 衡 重 点 等 形 式 美 的 规 律 是 经 常 运 用 的 构 图 技 巧 ( 一 ) 了 解 建 筑 色 彩 的 基 本 知 识 1. 色 彩 三 原 色 红 黄 蓝 2. 色 彩 三 要 素 色 相 明 度 纯 度 3. 色 彩 的 形 与 色 形 要 素 : 直 线 曲 线 斜 线 体 ; 色 要 素 : 色 相 明 度 纯 度 面 积 ( 二 ) 了 解 建 筑 与 环 境 的 艺 术 处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1. 从 建 筑 的 使 用 出 发, 着 重 分 析 功 能 关 系, 并 加 以 合 理 的 区 分, 运 用 道 路 广 场 等 交 通 联 系 手 段 加 以 组 织, 使 总 体 空 间 环 境 的 布 局 联 系 方 便 2. 群 体 建 筑 艺 术 处 理 上, 从 性 格 特 征 出 发, 结 合 周 围 环 境 及 规 划 的 特 点, 遵 循 多 样 统 一 的 基 本 原 则, 运 用 绿 化 雕 塑 及 各 种 小 品 等 手 段, 丰 富 建 筑 的 空 间 环 境 艺 术, 创 造 出 完 整 而 又 优

22 美 的 空 间 环 境 针 对 建 筑 学 这 部 分, 建 议 应 试 者 多 阅 读 以 下 方 面 的 参 考 文 献 :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原 理 住 宅 设 计 原 理 场 地 设 计 中 国 建 筑 史 中 国 建 筑 史 建 筑 空 间 组 合 沦 建 筑 色 彩 学 建 筑 形 式 美 的 原 则 等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23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9 讲 讲 义 城 市 道 路 的 设 计 原 则 第 二 章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设 计 第 一 节 复 习 指 导 一.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的 准 备 知 识 ( 一 ) 熟 悉 城 市 道 路 的 设 计 原 则 1. 必 须 在 城 市 规 划, 特 别 是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和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 2. 要 在 经 济 合 理 的 条 件 下, 考 虑 道 路 建 设 的 远 近 结 合 分 期 发 展 ; 3. 要 求 满 足 交 通 量 在 一 定 规 划 期 内 的 发 展 要 求 ; 4. 综 合 考 虑 道 路 的 平 面 纵 断 面 线 型 横 断 面 布 置 道 路 交 叉 口 各 种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路 面 类 型, 满 足 行 人 及 各 种 车 辆 行 驶 的 技 术 要 求 ; 5. 应 考 虑 与 道 路 两 侧 的 城 市 用 地 房 屋 建 筑 和 各 种 工 程 管 线 设 施 街 道 景 观 的 协 调 ; 6. 采 用 各 项 技 术 标 准 应 该 经 济 合 理, 应 避 免 采 用 极 限 标 准 净 空 与 限 界 ( 二 ) 掌 握 净 空 与 限 界 人 和 车 辆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通 行 要 占 有 定 的 通 行 断 面, 称 为 净 空 为 了 保 证 交 通 的 畅 通, 避 免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要 求 街 道 和 道 路 构 筑 物 为 车 辆 和 行 人 的 通 行 提 供 一 定 的 限 制 性 空 间, 称 为 限 界 1. 行 人 净 空 要 求 :2.2m; 净 宽 要 求 :0.75~1.0m 2. 自 行 车 净 空 要 求 :2.2m; 净 宽 要 求 :1.0m 3. 机 动 车 小 汽 车 的 净 空 要 求 为 1.6m, 公 共 汽 车 为 3.0m, 大 货 车 ( 载 货 ) 为 4.0m; 小 汽 车 的 净 宽 要 求 为 2.0m, 公 共 汽 车 为 2.6m, 大 货 车 ( 载 货 ) 为 3.0m 4. 道 路 桥 洞 通 行 限 界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高 度 限 界 为 2.5m, 有 时 考 虑 非 机 动 车 桥 洞 在 雨 天 通 行 公 共 汽 车, 其 高 度 限 界 控 制 为 3.5m; 汽 车 高 度 限 界 为 4.5m, 超 高 汽 车 禁 止 在 桥 ( 洞 ) 下 通 行 5. 铁 路 通 行 限 界 高 度 限 界 : 电 力 机 车 为 6.5m, 蒸 汽 和 内 燃 机 车 为 5.5m 6. 桥 下 通 航 净 空 限 界 桥 下 通 航 净 空 限 界 主 要 取 决 于 航 道 等 级, 并 依 此 决 定 桥 面 的 高 程 例 题 : 城 市 道 路 中, 行 人 净 空 要 求 : 净 高 要 求 为 (D)m; 净 宽 要 求 为 ( )m A.2.0;0.70~1.0 B.2.2;0.85~1.0 C.2.0;0.80~1.0 D.2.2;0.75~1.0 车 辆 视 距 与 视 距 限 界 ( 三 ) 掌 握 车 辆 视 距 与 视 距 限 界 1. 行 车 视 距 驾 驶 人 员 保 证 交 通 安 全 必 须 保 持 的 最 短 视 线 距 离 称 为 行 车 视 距 行 车 视 距 与 机 动 车 制 动 效 率 行 车 速 度 和 驾 驶 人 员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有 关 行 车 视 距 一 般 分 为 停 车 视 距 会 车 视 距 错 车 视 距 和 超 车 视 距 等 (1) 停 车 视 距 停 车 视 距 由 驾 驶 人 员 反 应 时 间 内 车 辆 行 驶 距 离 车 辆 制 动 距 离 更 和 多 车 信 辆 息 在 请 访 障 问 碍 城 物 乡 前 规 面 划 停 博 客 止 (ChinaUP.info) 的 安 全 距 离 组 成

24 停 车 视 距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km/h) 停 车 视 距 (2) 会 车 视 距 两 辆 机 动 车 在 一 条 车 行 道 上 对 向 行 驶, 保 证 安 全 的 最 短 视 线 距 离, 称 为 会 车 视 距 根 据 实 际 经 验, 会 车 视 距 通 常 按 两 倍 的 停 车 视 距 计 算 2. 视 距 限 界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时, 要 求 道 路 及 道 路 两 旁 提 供 一 定 的 视 距 空 间 以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称 为 视 距 限 界 (1) 平 面 弯 道 视 距 限 界 车 辆 在 平 曲 线 路 段 上 行 驶 时, 曲 线 内 侧 应 清 除 高 于 1.2m 的 障 碍 物, 以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2) 纵 向 视 距 限 界 车 辆 翻 越 坡 顶 时, 与 对 面 驶 来 的 车 辆 之 间 应 保 证 必 要 的 安 全 距 离, 安 全 视 距 约 等 于 两 车 的 停 车 视 距 之 和 通 常 用 设 竖 曲 线 的 方 法 来 保 证, 并 以 竖 曲 线 半 径 来 表 示 纵 向 视 距 限 界 (3) 交 叉 口 视 距 限 界 保 证 两 条 相 交 道 路 上 直 行 车 辆 都 有 安 全 的 停 车 视 距 的 前 提 是 必 须 保 证 驾 驶 员 视 线 不 受 遮 挡, 由 两 车 的 停 车 视 距 和 视 线 组 成 了 交 叉 口 视 距 空 间 和 限 界, 又 称 视 距 三 角 形 要 求 在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内 清 除 高 度 超 过 1.2m 的 障 碍 物 按 最 不 利 情 况, 考 虑 最 靠 右 的 一 条 直 行 车 道 与 相 交 路 最 靠 中 间 的 直 行 车 道 的 组 合 确 定 视 距 三 角 形 的 位 置 例 题 : 与 行 车 视 距 的 长 短 相 关 的 因 素 包 括 (ACD) ( 多 选 ) A 机 动 车 制 动 效 率 B 道 路 坡 度 C 行 车 速 度 D 驾 驶 人 员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城 市 道 路 网 规 划 ( 四 ) 掌 握 城 市 道 路 网 规 划 1. 影 响 因 素 (1) 城 市 在 区 域 中 的 位 置 ;(2)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形 态 ;(3) 城 市 交 通 运 输 系 统 2. 基 本 要 求 (1) 满 足 用 地 布 局 的 骨 架 要 求 ; (2) 满 足 运 输 要 求, 与 沿 路 开 发 性 质 协 凋 结 合 ; 结 构 完 整, 分 布 均 匀, 可 靠 ; 密 度 和 面 积 适 应 城 市 发 展 ; 利 于 分 流, 利 于 组 织 管 理 ; 对 外 交 通 联 系 方 便 ; (3) 满 足 环 境 要 求 ; (4) 满 足 布 置 管 线 要 求 其 中 城 市 干 道 的 适 当 距 离 为 m, 干 道 网 密 度 2.8~1.8km/km 2, 大 城 市 道 路 网 密 度 以 4.0~1.8km/km 2 为 宜, 道 路 面 积 率 以 20% 左 右 为 宜 3. 道 路 分 类 (1) 按 国 标 分 类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主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间 距 为 700~1200m, 次 干 路 350~500m, 支 路 m (2) 按 功 能 分 类 交 通 性 干 道 生 活 性 道 路 4. 道 路 系 统 布 局 干 道 网 类 型 : 方 格 网 环 形 放 射 自 由 式 混 合 式 道 路 衔 接 : 低 速 让 高 速, 次 要 让 主 要, 生 活 性 让 交 通 性, 适 当 分 离 例 题 : 平 面 弯 道 视 距 界 限 内 必 须 清 除 高 于 (B)m 的 障 碍 物 A1.0 B1.2 C1.5 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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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10 讲 讲 义 机 动 车 道 设 计 二 城 市 道 路 断 面 规 划 设 计 ( 一 ) 掌 握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设 计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宽 度 称 为 路 幅 宽 度, 即 规 划 的 道 路 用 地 总 宽 度 由 车 行 道 人 行 道 分 隔 带 和 绿 地 等 部 分 组 成 1. 机 动 车 道 设 计 (1) 车 道 宽 度 宽 度 取 决 于 通 行 车 辆 的 车 身 宽 度 和 车 辆 行 驶 十 横 向 的 必 要 安 全 距 离, 即 车 辆 在 行 驶 时 摆 动 偏 移 的 宽 度, 以 及 车 身 与 相 邻 车 道 或 人 行 道 边 缘 必 要 的 安 全 间 隙, 通 车 速 度 路 面 质 量 驾 驶 技 术 交 通 秩 序 有 关 可 取 为 1.0~1.4m 般 城 市 主 干 路 小 型 车 车 道 宽 度 选 用 2.5m; 大 型 车 道 或 混 合 行 驶 车 道 选 用 3.75m; 支 路 车 道 最 窄 不 宜 小 于 3m, 公 演 路 边 停 靠 车 辆 的 车 道 宽 度 为 2.5~3.0m (2) 一 条 车 道 的 通 行 能 力 城 市 道 路 一 条 车 道 的 小 汽 车 理 论 通 行 能 力 为 每 车 道 1800 辆 /h 靠 近 中 线 的 车 道, 通 行 能 力 最 大, 右 侧 同 向 车 道 通 行 能 力 将 依 次 有 所 折 减, 最 右 侧 车 道 的 通 行 能 力 最 小 假 定 最 靠 中 线 的 一 条 车 道 的 通 行 能 力 为 1, 则 同 侧 右 方 向 第 二 条 车 道 通 行 能 力 的 折 减 系 数 约 为 0.80~0.89, 第 三 条 车 道 的 折 减 系 数 约 为 0.65~0.78, 第 四 条 约 为 (3)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宽 度 的 确 定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的 宽 度 是 各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的 总 和 通 常 以 规 划 确 定 的 单 向 高 峰 小 时 交 通 量 除 以 条 车 道 的 通 行 能 力 以 确 定 单 向 所 需 机 动 车 车 道 数, 乘 以 2, 再 乘 以 条 车 道 的 宽 度, 即 得 到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的 宽 度 注 意 的 问 题 : 1) 车 道 宽 度 的 相 互 调 剂 与 相 互 搭 配 : 对 于 双 车 道 多 用 Om;4 车 道 用 13 15m;6 车 道 用 19~22m 2) 道 路 两 个 方 向 的 车 道 数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4 6 条, 过 多 会 引 起 行 车 紊 乱, 行 人 过 路 不 便 和 驾 驶 人 员 操 作 3)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两 块 板 道 路 的 单 向 机 动 车 车 道 数 不 得 少 于 2 条, 四 块 板 道 路 的 单 向 机 动 车 车 道 数 至 少 为 2 条 一 般 行 驶 公 交 车 辆 的 一 块 板 次 干 路, 其 单 向 行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应 能 停 靠 一 辆 公 共 汽 车, 通 行 一 辆 大 型 汽 车, 再 考 虑 适 当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即 可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设 计 2. 非 机 动 车 道 设 计 (1) 自 行 车 道 宽 度 的 确 定 1 条 自 行 车 带 的 宽 度 为 1.5m, 两 条 自 行 车 带 宽 度 为 2.5m,3 条 自 行 车 带 的 宽 度 为 3.5m, 每 增 加 条 车 道 宽 度 增 加 lm; 两 辆 白 行 车 与 1 辆 公 共 汽 车 或 无 轨 电 车 的 停 站 宽 度 为 5.5m 非 机 动 车 道 要 考 虑 最 宽 的 车 辆 有 超 车 的 条 件 考 虑 将 来 可 能 改 为 行 驶 机 动 车 辆, 则 以 6.0~7.0m 更 妥 (2) 自 行 车 道 的 通 行 能 力 路 面 标 线 划 分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时, 条 白 行 车 带 的 通 行 能 力, 规 范 推 荐 值 为 800~1000 辆 /h (3) 非 机 动 车 道 在 横 断 面 上 的 布 置 般 沿 道 路 两 侧 对 称 布 置 在 机 动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之 间, 为 保 证 非 机 动 车 的 安 全 及 提 高 机 动 车 车 速, 与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划 线 或 设 分 隔 带 分 隔 例 题 :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以 (B) 较 妥 A.5~6m B.6~7m;

27 C.7~8m; D.8~9m 3. 人 行 道 设 计 人 行 道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为 满 足 步 行 交 通 的 需 要, 同 时 也 用 来 布 置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 如 杆 管 线 邮 筒 清 洁 箱 与 交 通 标 志 等 ) 和 绿 化, 有 时 还 作 为 拓 宽 车 行 道 的 备 用 地 (1) 人 行 道 宽 度 的 确 定 方 法 1 个 步 行 带 的 宽 度, 一 般 需 要 0.75m, 在 火 车 站 和 大 型 商 店 附 近 及 全 市 十 道 上 则 需 要 0.9m 通 过 能 力 一 般 为 800~1000 人 /h; 城 市 主 干 道 上, 单 侧 人 行 道 步 行 带 条 数, 一 般 不 宜 少 于 6 条, 次 干 道 不 宜 少 于 4 条, 住 宅 区 不 宜 少 于 2 条 人 行 道 宽 度 要 考 虑 埋 设 电 力 线 电 信 线 以 及 上 水 管 3 种 基 本 管 线 所 需 要 的 最 小 宽 度 (4. 5m), 加 上 绿 化 和 路 灯 等 最 小 占 地 (1.5m), 共 需 要 6.0m 左 右 (2) 人 行 道 的 布 置 人 行 道 通 常 在 车 行 道 两 侧 对 称 并 等 宽 布 置 在 受 到 地 形 限 制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时, 不 一 定 要 对 称 等 宽, 可 按 其 具 体 情 况 做 灵 活 处 理 人 行 道 一 般 高 ㈩ 车 行 道 10~20cm, 一 般 采 用 直 线 式 横 坡, 向 缘 石 方 向 倾 斜 横 坡 坡 度 一 般 在 0.3% 一 3% 范 围 内 选 择 例 题 : 人 行 横 道 的 宽 度 通 过 的 经 验 值 为 {A)m, 规 范 规 定 最 小 宽 度 为 ( )m A4-10; 4 B5-12; 5 C4-12; 4 D5-14; 5 道 路 绿 化 设 计 4. 掌 握 道 路 绿 化 设 计 宽 度 大 于 40m 的 滨 河 路 或 主 干 路 上, 当 交 通 条 件 许 可 时, 可 考 虑 沿 道 路 两 侧 或 一 侧 成 行 地 种 树, 布 置 成 有 一 定 宽 度 的 林 荫 道 ( 最 小 宽 度 为 8m, 多 采 用 8 15m) 行 道 树 树 种 的 选 择 原 则 是 : 树 干 挺 直 树 形 美 观 夏 日 遮 阳 耐 修 剪, 抗 病 虫 害 风 灾 及 有 害 气 体 等 (1) 行 道 树 的 占 地 宽 度 行 道 树 的 最 小 布 置 宽 度 应 以 保 证 树 种 生 长 的 需 要 为 准, 一 般 为 1.5m 道 路 分 隔 带 兼 作 公 共 车 辆 停 靠 站 台 或 供 行 人 过 路 临 时 驻 足 之 用 时, 最 好 宽 2m 以 上 绿 化 带 的 最 大 宽 度 取 决 于 可 利 用 的 路 幅 宽 度, 除 为 了 保 留 备 用 地 外, 一 般 绿 化 宽 度 宜 为 红 线 宽 度 的 15%~30%, 路 幅 窄 的 取 低 限, 宽 的 取 高 限 人 行 道 绿 化 有 树 穴 绿 带 两 种 形 式, 绿 带 一 般 每 侧 1.5~4.5m, 长 度 以 50~l00m 为 宜, 树 穴 一 般 1.25X1.25m (2) 行 道 树 的 高 度 道 路 的 中 央 分 隔 带 或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分 隔 带 上 布 置 绿 化, 应 注 意 树 木 高 度 不 得 影 响 驾 驶 员 的 视 线, 高 度 一 般 在 1m 以 下 人 行 道 上 的 行 道 树 分 枝 点 高 度 应 为 3.5m 以 上, 高 度 不 限 但 要 注 意 不 影 响 道 路 照 明 5.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形 式 的 选 择 与 组 合 (1) 形 式 一 块 板 : 多 用 于 钟 摆 式 交 通 路 段 及 生 活 性 道 路 ; 两 块 板 : 适 用 于 机 动 车 辆 多, 夜 间 交 通 量 多, 车 速 要 求 高, 非 机 动 车 类 型 较 单 纯, 且 数 量 不 多 的 联 系 远 郊 区 间 交 通 的 入 城 干 道 ; 三 块 板 : 适 用 于 机 动 车 辆 大, 车 速 要 求 高, 非 机 动 车 多, 道 路 红 线 较 宽 的 交 通 干 道 ; 四 块 板 : 比 较 少 见, 占 地 较 大 (2)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的 选 择 与 组 合 基 本 原 则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的 选 择 与 组 合 主 要 取 决 于 道 路 的 性 质, 等 级 和 功 能 要 求, 同 时 还 要 综 合 考 虑 环 境 和 工 程 设 施 的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道 路 纵 断 面 设 计 的 更 多 要 信 求 息 请 访 问 城 乡 规 划 博 客 (ChinaUP.info)

28 ( 二 ) 了 解 道 路 纵 断 面 设 计 的 要 求 l 设 计 要 求 (1) 线 型 平 顺 设 计 坡 度 平 缓, 坡 段 较 长, 起 伏 不 宜 频 繁, 在 转 坡 处 以 较 大 半 径 的 竖 曲 线 衔 接 (2) 路 基 稳 定 土 方 基 本 平 衡 (3) 尽 可 能 与 相 交 的 道 路 广 场 和 沿 路 建 筑 物 的 出 入 口 有 平 顺 的 衔 接 (4) 道 路 及 两 侧 街 坊 的 排 水 良 好 道 路 路 缘 石 顶 面 应 低 于 街 坊 地 面 标 高 及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物 的 地 坪 标 高 (5) 考 虑 沿 线 各 种 控 制 点 的 标 高 和 坡 度 的 要 求 包 括 如 相 交 道 路 的 中 心 线 标 高, 重 要 地 厂 建 筑 物 的 标 高, 与 铁 路 交 叉 点 的 标 高, 河 岸 坡 度 和 河 流 最 高 水 位 桥 涵 立 交 的 标 高 等 2. 设 计 (1) 最 大 纵 坡 考 虑 因 素 通 行 的 各 种 车 辆 的 动 力 性 能 道 路 等 级 自 然 条 件 在 混 行 的 道 路 上, 应 以 非 机 动 车 的 爬 坡 能 力 确 定 道 路 的 最 大 纵 坡 自 行 车 道 路 的 最 大 纵 坡 以 2.5% 为 宜 等 级 高 的 道 路 设 计 车 速 高, 需 要 尽 量 采 用 平 缓 的 纵 坡 最 大 纵 坡 建 议 值 : 快 速 交 通 干 道 设 计 车 速 为 40 一 60km/h, 最 大 纵 坡 为 3% 一 4%; 主 要 及 一 般 交 通 干 道 设 计 车 速 为 40~60km/h, 最 大 纵 坡 为 3%~4%; 区 干 道 设 计 车 速 为 30 40km/h, 最 大 纵 坡 为 4% 一 6%; 支 路 设 计 车 速 为 20~25km/h, 最 大 纵 坡 为 7% 一 8% 对 于 平 原 城 市, 机 动 车 道 路 的 最 大 纵 坡 宜 控 制 在 5% 以 下 (2) 最 小 纵 坡 最 小 纵 坡 度 与 雨 量 大 小 路 面 种 类 有 关 路 面 越 粗 糙, 最 小 纵 坡 越 大, 反 之 则 可 小 些 如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黑 色 路 面 碎 石 路 面 等 道 路 最 小 纵 坡 度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0.3%, 在 有 困 难 时 可 大 于 或 等 于 0.3% 特 殊 困 难 路 段, 纵 坡 度 小 于 0.2% 时, 应 采 取 设 锯 齿 形 街 沟 或 其 他 排 水 措 施 (3) 坡 道 长 度 限 制 道 路 坡 道 的 长 度 与 道 路 的 等 级 要 求 和 车 辆 的 爬 坡 能 力 有 关, 不 宜 太 长, 但 也 不 宜 太 一 般 最 小 长 度 也 应 不 小 于 相 邻 竖 曲 线 切 线 长 度 之 和 3. 竖 曲 线 为 使 路 线 平 顺, 行 车 平 稳, 必 须 在 路 线 竖 向 转 坡 点 处 设 置 平 滑 的 竖 曲 线 将 相 邻 直 线 坡 段 衔 接 起 来 因 纵 断 面 上 转 折 坡 点 处 是 凹 形 或 凸 形 不 同 而 分 为 凹 形 曲 线 与 凸 形 曲 线 纵 坡 转 折 处 是 否 设 置 凸 曲 线, 取 决 于 转 坡 角 大 小 尺 寸 与 要 求 视 距 的 长 度 之 间 的 关 系 一 般 规 定 : 当 主 要 及 一 般 交 通 干 道 两 相 邻 纵 坡 代 数 差 ω>0.5%, 区 干 道 的 (ω>1.0%, 其 他 道 路 的 ω>1.5% 时, 需 设 置 凸 形 竖 曲 线 对 凹 形 转 折 处, 当 主 要 交 通 干 道 两 相 邻 纵 坡 代 数 差 ω >0.5%, 交 通 干 道 的 ω>0.7%, 其 他 道 路 的 ~>1.0% 时, 则 需 要 设 置 凹 形 曲 线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时 一 般 希 望 平 曲 线 与 竖 曲 线 分 开 设 置 如 果 确 实 需 要 重 合 设 置 时, 通 常 要 求 将 竖 曲 线 设 置 在 乎 曲 线 内, 而 不 应 交 错 为 了 保 持 平 面 和 纵 断 面 的 线 形 平 顺, 一 般 取 凸 形 竖 曲 线 的 半 径 为 平 曲 线 半 径 的 10~20 倍 应 避 免 将 小 半 径 的 竖 曲 线 设 在 长 的 直 线 段 上 竖 曲 线 长 度 一 般 至 少 应 为 20m 其 取 值 般 为 20m 的 倍 数 4. 城 市 道 路 排 水 形 式 : 明 式 暗 式 混 合 式 雨 水 管 网 布 置 原 则 : 利 用 地 形, 分 区 就 近 排 入 水 体, 沿 排 水 区 低 处 布 置, 合 理 选 择 与 布 置 出 水 口 例 题 : 道 路 纵 断 面 设 计 要 求 包 括 (BC) A 平 行 于 城 市 等 高 线 ; B 线 性 平 顺 ; C 道 路 及 两 侧 街 坊 排 水 良 好 ; D 形 成 两 测 优 美 的 天 际 轮 廓 线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29 保 存 打 印 关 闭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班 第 11 讲 讲 义 道 路 平 曲 线 设 计 三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设 计 ( 一 ) 熟 悉 道 路 平 曲 线 设 计 避 免 设 置 或 少 设 泵 站 ; 雨 水 管 应 移 和 倾 覆 平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是 指 保 证 机 动 车 辆 以 设 计 车 速 安 全 行 驶 时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考 虑 车 辆 抗 倾 覆 的 平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为 : 式 中 :V 设 计 车 速 ; Φ 路 面 横 向 摩 阻 系 数 ; i 道 路 横 坡 考 虑 车 辆 抗 侧 滑 的 平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为 : 式 中 :μ 横 向 力 系 数 ; 平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主 要 取 决 于 道 路 的 设 计 车 速, 与 之 成 正 比 乎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的 确 定, 必 须 综 合 考 虑 机 动 车 辆 在 平 曲 线 上 行 驶 的 稳 定 性 乘 客 的 舒 适 程 度 车 辆 燃 料 消 耗 和 轮 胎 磨 损 等 各 方 面 的 因 素 (2) 超 高 当 条 件 不 允 许 设 置 平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时, 可 以 将 道 路 外 侧 抬 高, 使 道 路 横 坡 呈 单 向 内 侧 倾 斜, 称 为 超 高 当 一 条 道 路 的 设 计 车 速 V 与 横 向 力 系 数 μ 选 定 后, 超 高 横 坡 度 的 大 小 将 取 决 于 曲 线 ; 直 径 的 大 小 按 城 市 道 路 设 汁 规 范 规 定, 平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不 设 超 高 的 最 小 半 径 时, 在 乎 曲 线 范 围 内 应 设 超 高 城 市 道 路, 尤 其 是 市 区 内 道 路, 大 多 数 的 车 辆 车 速 不 高, 为 有 利 于 建 筑 布 置 及 其 他 市 政 设 施 修 建 的 配 合 要 求, 般 均 不 设 超 高 加 宽 与 超 高 加 宽 缓 和 段 2. 加 宽 与 超 高 加 宽 缓 和 段 (1) 平 曲 线 路 面 加 宽 在 曲 线 段 上 行 驶 的 汽 车 所 占 有 的 行 驶 宽 度 要 比 直 线 段 宽, 所 以 曲 线 段 的 车 行 道 往 往 需 要 加 宽, 其 加 宽 值 与 曲 线 半 径 车 型 几 何 尺 寸 车 速 要 求 等 有 关 道 路 子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或 等 于 250m 时, 应 在 乎 曲 线 内 侧 加 宽 (2) 超 高 加 宽 缓 和 段 超 高 缓 和 段 是 由 直 线 段 上 的 双 坡 横 断 面 过 渡 到 具 有 完 全 超 高 的 单 坡 横 断 面 的 路 段, 超 高 缓 和 段 的 长 度 不 宜 过 短, 否 则 车 辆 行 驶 时 会 发 生 侧 向 摆 动, 行 车 不 十 分 稳 定 一 般 情 况 下, 超 高 缓 和 段 长 度 最 好 不 要 小 于 15 20m 加 宽 缓 和 段 是 在 平 曲 线 的 两 端, 从 直 线 上 的 正 常 宽 度 逐 渐 增 加 到 曲 线 上 的 全 加 宽 的 路 段 当 曲 线 加 宽 与 超 高 同 时 设 置 时, 加 宽 缓 和 段 K 度 应 与 超 高 缓 和 段 长 度 相 等, 内 侧 增 加 宽 度, 外 侧 增 加 超 高 如 曲 线 不 没 超 高 而 只 有 加 宽, 则 可 采 用 不 小 于 10m 的 加 宽 缓 和 段 长 度 不 设 超 高 的 两 相 邻 反 向 曲 线, 可 直 接 相 连 ; 若 有 超 高, 两 曲 线 之 间 的 直 线 段 长 度 应 至 少 等 于 两 个 曲 线 超 高 缓 和 段 长 度 之 和 例 题 : 平 曲 线 半 径 (C) 不 设 超 高 最 小 半 径 时, 在 平 曲 线 范 围 内 应 设 超 高 A 大 于 ; B 等 于 ;

30 C 小 于 ; D 大 于 等 于 交 叉 口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 二 ) 掌 握 城 巾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设 计 1. 交 叉 口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1) 无 交 通 管 制 : 适 用 于 交 通 量 很 小 的 道 路 交 叉 口 ; (2) 渠 化 交 通 : 使 用 交 通 岛 组 织 不 同 方 向 车 流 分 道 行 驶, 适 用 于 交 通 量 较 小 的 次 要 交 叉 口 异 形 交 叉 口 和 城 市 边 缘 地 区 的 道 路 交 叉 口 在 交 通 量 很 大 的 交 叉 口, 配 合 信 号 灯 组 织 渠 化 交 通 有 利 于 交 叉 口 的 交 通 秩 序, 增 大 交 叉 口 的 通 行 能 力 ; (3) 交 通 指 挥 ( 信 号 灯 控 制 或 交 通 警 察 指 挥 ): 常 用 于 般 平 面 十 字 交 叉 口 (4) 立 体 交 叉 : 适 用 于 快 速 有 连 续 交 通 要 求 的 大 交 通 量 交 叉 口 2. 基 本 类 型 及 其 特 点 交 叉 口 按 怪 向 位 置 可 分 为 平 面 交 叉 与 立 体 交 叉 两 大 基 本 类 型 平 面 交 叉 口 设 计 3. 平 面 交 叉 口 设 计 (1) 形 式 : 十 字 交 叉 X 形 交 叉 丁 字 形 (T 形 ) 交 叉 Y 形 交 叉, 多 路 交 叉 环 形 交 叉 (2) 转 角 半 径 : 根 据 道 路 性 质 横 断 面 形 式 车 型 车 速 来 确 定 交 叉 口 转 角 半 径 道 路 类 型 主 干 路 次 于 路 支 路 单 位 出 入 口 交 叉 口 设 计 车 速 25~30 20~25 15~20 5~15 (km/h) 转 角 半 径 (m) 15~25 8 一 ~5 (3) 人 行 横 道 : 人 行 横 道 的 设 置 要 考 虑 尽 可 能 缩 小 交 叉 口 面 积, 减 少 车 辆 通 过 交 叉 口 的 时 间, 提 高 交 叉 口 通 过 效 率, 将 人 行 横 道 设 在 转 角 曲 线 起 点 以 内 ; 要 尽 量 与 车 行 道 垂 直 设 置, 缩 短 行 人 横 过 车 行 道 的 时 间 ; 尽 量 靠 近 交 叉 口, 缩 小 交 叉 区 域, 减 少 车 辆 通 过 交 叉 口 的 时 间 人 行 横 道 宽 度 决 定 于 单 位 时 间 内 过 路 行 人 的 数 量 及 行 人 过 路 信 号 放 行 时 间, 通 常 选 用 的 经 验 宽 度 为 4~l0m, 规 范 规 定 最 小 宽 度 为 4m 规 范 规 定 : 机 动 车 车 道 数 4 条 或 人 行 横 道 长 度 大 于 30m 时, 则 应 在 道 路 中 央 设 置 安 全 岛 ( 最 小 宽 度 为 lm) 当 行 车 密 度 很 大 或 车 速 很 高, 过 街 行 人 很 多 时, 可 考 虑 设 立 体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人 行 地 道 或 天 桥 (4) 停 止 线 : 停 止 线 在 人 行 横 道 线 外 侧 面 l 一 2m 处, 以 保 证 行 人 通 过 时 的 安 全 性 (5) 交 叉 口 拓 宽 : 建 议 高 峰 小 时 一 个 信 号 周 期 进 入 交 叉 口 左 转 车 辆 大 于 3 4 辆 时, 增 辟 左 转 车 辆 的 专 用 车 道 进 入 交 叉 口 的 右 转 车 辆 多 于 4 辆 时, 需 增 设 右 转 车 辆 的 专 用 车 道 增 设 车 道 的 宽 度, 可 比 路 段 车 道 宽 度 缩 窄 m, 应 不 小 于 3.0m; 进 口 段 长 度 一 般 为 50 75m 环 形 交 叉 口 设 计 4. 环 形 交 叉 口 设 计 平 面 环 形 交 叉 口 又 称 环 交 转 盘, 在 交 叉 口 中 央 设 置 一 个 中 心 岛, 车 辆 绕 中 心 岛 作 逆 时 针 单 向 行 驶, 连 续 不 断 地 通 过 交 叉 口, 这 也 是 渠 化 交 通 的 一 种 形 式, 使 所 有 直 行 和 左 右 转 弯 车 辆 均 能 在 交 叉 口 沿 同 一 方 向 顺 序 前 进, 避 免 发 生 周 期 性 交 通 阻 滞 ( 相 对 于 信 号 灯 来 管 制 ), 消 灭 了 交 叉 口 上 的 冲 突 点, 提 高 了 行 车 安 全 和 交 叉 口 的 通 行 能 力 平 面 环 形 交 叉 口 多 适 用 于 多 条 道 路 交 汇 的 交 叉 口 和 左 转 交 通 量 较 大 的 交 叉 口, 一 般 不 适 用 于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当 相 交 道 路 总 数 超 过 8 条 时, 就 应 当 考 虑 道 路 适 当 合 并 后 再 接 人 交 叉 口 (1) 中 心 岛 形 状 和 尺 寸 的 确 定 环 形 交 叉 口 中 心 岛 多 采 用 圆 形, 主 次 干 路 相 交 的 环 行 交 叉 口 也 可 采 用 椭 圆 形 的 中 心 并 使 其 长 轴 沿 主 干 路 的 方 向, 也 可 采 用 其 他 规 则 形 状 的 几 何 图 形 或 不 规 则 的 形 状 中 心 岛 的 半 径 首 先 应 满 足 设 计 车 速 的 需 要, 计 算 时 按 路 段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的 0.5 倍 作 为 环 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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