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及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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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东 安 村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 开 发 )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ZQCG 招 标 单 位 :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人 民 政 府 代 理 单 位 : 山 东 房 博 士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督 机 构 : 章 丘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监 察 局 检 察 院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2 目 招 标 公 告... 2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4 一 总 则... 5 二 招 标 文 件... 8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五 开 标 六 评 标 七 合 同 的 授 予 八 不 正 当 竞 争 与 纪 律 监 督 第 二 章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及 建 设 标 准 一 总 体 目 标 及 原 则 二 技 术 规 范 三 技 术 要 求 三 建 设 标 准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一 投 标 函 部 分 格 式 ( 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二 ) 授 权 委 托 书 ( 三 ) 投 标 函 ( 四 ) 唱 标 单 ( 五 )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 六 ) 投 标 承 诺 及 优 惠 条 件 二 资 格 资 质 审 查 ( 一 ) 企 业 资 格 资 质 审 查 资 料 ( 二 ) 投 标 人 基 本 状 况 表 ( 三 )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 四 ) 公 司 人 员 表 ( 五 ) 财 务 状 况 表 ( 六 ) 近 三 年 已 完 工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表 ( 七 ) 在 建 工 程 一 览 表 ( 八 ) 近 三 年 介 入 的 诉 讼 案 件 表 三 商 务 标 部 分 格 式 ( 一 )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说 明 ( 二 )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四 技 术 标 部 分 格 式 第 四 章 其 他 第 五 章 评 分 细 则 一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评 分 细 则 二 废 标 条 件 第 六 章 合 同 格 式 第 七 章 技 术 要 求 第 八 章 图 纸 及 清 单 ( 另 附 ) 录 1

3 招 标 公 告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东 安 村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 开 发 )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东 安 村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 开 发 ) 二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ZQCG 三 采 购 项 目 分 包 情 况 : 标 段 标 段 名 称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预 算 金 额 (1)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2)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一 个 标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东 安 村 或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均 段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 开 发 ) 元 可 ;(3)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四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1 时 间 :2016 年 04 月 27 日 9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05 月 04 日 16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地 点 : 章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 方 式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请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企 业 资 质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开 户 许 可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等 资 料 有 效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各 一 份, 否 则 不 予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报 名 时 的 资 料 查 验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的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4 售 价 :400 元 / 份, 售 出 后 不 退 五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2 地 点 : 章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六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2 地 点 : 章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七 联 系 方 式 1 采 购 人 :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人 民 政 府 2

4 联 系 人 : 滕 主 任 联 系 电 话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房 博 士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英 雄 山 路 48-1 号 联 系 人 : 韩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 监 督 部 门 : 章 丘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章 丘 市 监 察 局 章 丘 市 检 察 院 发 布 人 : 山 东 房 博 士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时 间 :2016 年 04 月 27 日 3

5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招 标 人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人 民 政 府 联 系 人 : 滕 主 任 电 话 :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房 博 士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英 雄 山 路 48-1 号 联 系 人 : 韩 老 师 电 话 : 邮 箱 :fangboshi2014@126.com 3 工 程 名 称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东 安 村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 开 发 ) 4 工 程 地 点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东 安 村 5 质 量 标 准 合 格 6 招 标 范 围 设 计 图 纸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本 项 目 划 分 一 个 标 段,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东 安 村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 开 发 ); 具 体 范 围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7 资 金 来 源 上 级 专 款 8 工 期 要 求 工 期 :45 日 历 天 (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以 甲 方 开 工 令 为 准 ) 9 招 标 控 制 价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10 件 资 格 要 求 人 民 币 : 元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者, 按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2)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或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均 可 ;(3)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1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资 格 后 审 12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 日 内 有 效 13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金 额 : 人 民 币 :48000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方 式 : 投 标 人 应 在 2016 年 05 月 20 日 下 午 16:00 时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电 汇 转 账 形 式 提 交 至 以 下 账 户 ( 投 标 保 证 4

6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否 则 无 效 ) 账 户 名 称 : 房 博 士 章 丘 高 官 寨 东 安 村 土 地 整 治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济 南 分 行 14 质 疑 文 件 提 交 15 答 疑 文 件 领 取 时 间 16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帐 号 :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按 到 账 时 间 计 算, 投 标 人 自 行 计 算 在 途 时 间 2 投 标 人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必 须 将 打 款 凭 证 扫 描 件 发 招 标 代 理 邮 箱, 否 则 无 法 查 询 是 否 到 账, 由 此 造 成 后 果 自 行 承 担 ( 投 标 文 件 中 可 附 清 晰 可 辨 认 的 保 证 金 打 款 凭 证 扫 描 件 ) 保 证 金 查 询 到 账 电 话 : , 请 提 前 电 话 查 询 是 否 到 账 2016 年 05 月 05 日 下 午 16:00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质 疑 文 件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邮 箱 :fangboshi2014@126.com( 发 送 成 功 后, 电 话 通 知 查 收 )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答 疑 文 件 后, 应 于 2016 年 05 月 06 日 下 午 16:00 前 予 以 盖 章 确 认 逾 期 不 确 认 的, 视 同 于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一 正 五 副, 胶 装 成 册 唱 标 单 单 独 密 封 一 份, 电 子 文 档 ( 全 套 word/excel 版 本, 如 格 式 无 法 读 取 按 废 标 处 理, 电 子 版 采 用 的 存 储 介 质 为 U 盘 ) 单 独 密 封 一 份, 加 分 项 原 件 单 独 密 封 一 份 17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及 截 止 时 间 时 间 :2016 年 05 月 24 日 上 午 10:30 地 点 : 章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18 开 标 地 点 及 时 间 时 间 :2016 年 05 月 24 日 上 午 10:30 地 点 : 章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厅 19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综 合 评 审 法 20 中 标 人 确 定 21 报 价 形 式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评 标 排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并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必 须 包 含 完 成 本 工 程 所 有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措 施 费 管 理 费 规 费 税 费 利 润 风 险 等 全 部 费 用 一 总 则 1 工 程 说 明 : 1.1 定 义 招 标 人 系 指 章 丘 市 高 官 寨 镇 人 民 政 府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山 东 房 博 士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

7 1.1.3 监 督 机 构 系 指 章 丘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章 丘 纪 委 监 察 局 章 丘 市 检 察 院 投 标 人 系 指 参 与 投 标 并 向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企 业 法 人 中 标 人 系 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综 合 评 审 确 定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较 强,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最 优, 取 得 与 委 托 方 和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1.2 标 段 划 分 及 工 程 内 容 : 本 项 目 共 分 为 一 个 标 段,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工 程 内 容 详 见 图 纸 清 单 1.3 现 场 条 件 :(1) 现 场 道 路 情 况 : 自 行 解 决 ;(2) 电 源 : 自 行 解 决 ;(3) 水 源 : 自 行 解 决 1.4 资 格 审 查 拟 参 加 本 次 招 标 的 投 标 人 应 持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开 户 许 可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建 造 师 证 ( 临 时 二 级 建 造 师 必 须 提 供 注 册 有 效 期 证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上 述 证 件 应 为 有 效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到 章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报 名, 以 便 确 定 合 格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合 格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请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指 定 地 点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1.5 本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择 优 选 定 一 家 施 工 单 位 1.6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1.7 资 金 来 源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期 2.1 招 标 范 围 : 详 见 投 标 前 附 表 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工 期 详 见 投 标 前 附 表 2.3 该 项 目 对 施 工 工 期 要 求 严 格, 各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节 假 日 以 及 季 节 性 等 综 合 影 响 因 素 6

8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前 附 表 3.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投 标 答 疑 4.1 投 标 人 应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传 真 或 发 邮 箱 等 形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疑 问 招 标 人 将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做 出 疑 问 回 复 收 到 答 疑 文 件 后, 给 予 回 函 确 认 已 收 到 答 疑 文 件 5 投 标 踏 勘 现 场 5.1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统 一 组 织 投 标 人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5.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5.4 请 投 标 人 仔 细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及 与 招 标 有 关 的 资 料 并 认 真 踏 勘 现 场, 所 有 数 据 均 以 现 场 实 际 为 准 无 论 投 标 人 是 否 踏 勘 现 场, 均 视 为 已 踏 勘 6 投 标 费 用 6.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6.2 招 标 人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6.3 中 标 人 须 向 章 丘 市 公 证 处 缴 纳 成 交 金 额 1 的 公 证 费 以 上 费 用 请 投 标 单 位 在 报 价 时 综 合 考 虑, 不 需 单 列 7 付 款 方 式 : 工 程 无 预 付 款 资 金 到 位 前, 由 中 标 单 位 全 额 垫 付 ; 资 金 到 位 且 工 程 完 工 经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工 程 款 的 80% 付 款, 其 余 20% 工 程 款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二 年 后 如 无 7

9 质 量 问 题, 待 上 级 部 门 对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资 金 到 位 后 按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的 结 算 额 结 清 二 招 标 文 件 8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8.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第 二 章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及 建 设 标 准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四 章 其 他 第 五 章 评 分 细 则 第 六 章 合 同 格 式 第 七 章 技 术 要 求 第 八 章 图 纸 及 清 单 8.2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由 具 有 编 制 能 力 的 招 标 人 或 委 托 具 有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部 分, 其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8.3 招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8.4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8.5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一 经 售 出 概 不 退 还 9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9.1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按 前 附 表 规 定 格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无 论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还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都 将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8

10 清, 同 时 将 书 面 澄 清 文 件 向 所 有 投 标 人 发 送 该 澄 清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10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0.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答 疑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10.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10.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10.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1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1.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11.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2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2.1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函 部 分 资 格 资 质 审 查 部 分 商 务 标 部 分 技 术 标 部 分 四 部 分 文 件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统 一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胶 装 成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不 再 单 独 装 订 12.2 投 标 函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封 面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9

11 投 标 函 ; 唱 标 单 ;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 投 标 承 诺 及 优 惠 条 件 ; 投 标 人 认 为 应 提 交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12.3 资 格 资 质 审 查 部 分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注 : 须 逐 页 加 盖 公 章 ): 有 关 证 明 投 标 人 法 律 地 位 的 原 始 文 件 副 本 ( 包 括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 临 时 二 建 注 册 证 必 须 提 供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证 明 ]; 投 标 人 基 本 状 况 表 ;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 公 司 人 员 表 ; 近 两 年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 财 务 状 况 表 ;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开 标 日 ) 已 完 工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表 ; 在 建 工 程 一 览 表 ;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开 标 日 ) 介 入 的 诉 讼 案 件 表 ; 资 格 后 审 : 各 供 应 商 对 以 上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若 评 标 专 家 对 提 供 的 证 件 有 异 议,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半 小 时 内 提 供 原 件 核 实, 若 发 现 有 不 实 之 处, 按 废 标 处 理 其 中 为 必 备 条 件, 没 有 请 填 无 若 资 格 审 查 中 无 内 容 且 未 在 资 格 审 查 中 注 明 无, 则 视 为 不 合 格, 则 不 参 与 下 一 步 评 审 12.4 商 务 标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说 明 ;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需 要 的 其 它 资 料 10

12 12.5 技 术 标 部 分 应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下 列 内 容 :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a. 对 该 项 目 的 认 识 综 合 说 明 ; b.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及 技 术 措 施 ; c.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臵 ; d. 水 电 计 划 用 量 合 理 ; e. 劳 力 安 排 保 证 措 施 有 力 计 划 合 理 ; f.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型 号 及 数 量 符 合 工 程 需 要 ; g.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安 排 合 理 ; h. 拟 投 入 材 料 试 验 仪 器 和 质 检 设 备 表 ; i. 主 要 材 料 表 ; j. 季 节 施 工 方 案 保 障 有 力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项 目 人 员 及 业 绩 a. 项 目 部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各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雄 厚 ; 人 员 配 备 应 满 足 山 东 省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预 算 定 额 标 准 或 济 建 建 字 [2011]12 号 济 南 市 建 筑 市 场 有 关 责 任 主 体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数 量 最 低 标 准 的 要 求 b. 所 有 项 目 配 备 人 员 2015 年 9 月 年 3 月 份 由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发 票 及 明 细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13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3.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2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11

13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4 投 标 报 价 14.1 本 工 程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书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汇 总 总 价 一 致 报 价 依 据 :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有 关 计 价 要 求 山 东 省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预 算 定 额 企 业 定 额 其 他 定 额 自 主 报 价 材 料 价 格 根 据 企 业 自 身 购 买 情 况, 自 主 确 定 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技 术 资 料 等 14.2 投 标 报 价 为 签 订 合 同 和 工 程 结 算 的 依 据 如 无 下 面 所 述 条 件 发 生, 合 同 价 格 将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 发 生 经 招 标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的 设 计 变 更 ; 工 程 量 发 生 变 化, 并 得 到 招 标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认 可 ; 合 同 内 容 做 出 调 整 ; 调 整 合 同 总 价 时, 工 程 量 以 审 计 后 确 定 的 量 为 准, 综 合 单 价 不 得 调 整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中 没 有 的 单 价, 以 当 地 材 料 价 格 为 准 ; 14.3 合 同 价 格 在 结 算 时 不 受 税 费 调 整 的 影 响 14.4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否 则 按 废 标 处 理 14.5 投 标 总 价 表 中 应 按 要 求 由 造 价 师 或 造 价 员 的 签 字 盖 专 用 章, 否 则 按 废 标 处 理 14.6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中 所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和 总 价 应 包 括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劳 务 材 料 管 理 安 装 维 护 规 费 税 金 利 润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等 各 项 费 用 和 施 工 措 施 费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不 可 预 见 责 任 等 各 项 费 用 如 投 标 人 有 优 惠 让 利, 应 详 细 的 定 量 的 说 明 理 由 及 采 取 的 技 术 措 施 14.7 投 标 报 价 均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14.8 中 标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的 质 量 与 价 格 均 应 征 得 招 标 人 认 可, 除 另 有 说 明 外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所 有 项 目 所 述 之 材 料 设 备 均 需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采 购 及 安 装 施 工 并 注 明 主 要 材 料 的 12

14 厂 家 及 产 地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述 之 永 久 工 程 设 备 材 料 必 须 是 全 新 的 15 投 标 货 币 15.1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6.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第 17 条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7 投 标 保 证 金 17.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时 间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必 须 计 算 资 金 在 途 时 间, 由 于 资 金 没 有 及 时 到 账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7.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8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当 唱 标 单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唱 标 单 为 准 18.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投 标 函 等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13

15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8.4 除 投 标 对 错 误 处 须 修 改 外,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印 章 或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投 标 文 件 四 部 分 装 订 成 一 册, 统 一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且 必 须 胶 装, 不 能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投 标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一 正 五 副 包 封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里, 电 子 U 盘 唱 标 单 加 分 项 原 件 各 自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在 密 封 袋 明 显 处 注 明 : a 工 程 名 称 ; b 投 标 文 件 ; c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地 址 电 话 ; d 每 一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于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之 前 不 准 启 封 的 字 样 19.2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请 投 标 人 另 外 准 备 三 份 唱 标 单 单 独 密 封 在 一 个 信 封 或 包 封 内,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在 密 封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在 封 面 上 注 明 唱 标 单 工 程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 密 封 格 式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最 后 附 表 ) 19.3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9.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的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20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0.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14

16 21.1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21.2 招 标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以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1.3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单 位 及 不 超 出 投 标 上 限 ( 招 标 控 制 价 ) 的 投 标 单 位 少 于 三 家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2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2.1 投 标 人 在 本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受 23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23.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3.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9 条 有 关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23.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3.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24 开 标 24.1 招 标 人 将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举 行 开 标 会 议 24.2 投 标 人 必 须 携 带 以 下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 以 下 证 件 的 原 件 ( 无 需 密 封 ) 交 公 证 处 核 验, 否 则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资 格 (1)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书 及 法 人 身 份 证 ( 法 人 参 加 开 标 时 )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15

17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 法 人 委 托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时 );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3)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临 时 二 级 建 造 师 证 书 需 投 标 人 提 供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证 明 ); 评 分 细 则 中 涉 及 到 加 分 原 件 ( 需 列 明 细 密 封 )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验, 复 印 件 不 作 为 计 分 依 据 25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在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并 致 公 证 词 ; (2)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唱 标 单 包 括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工 期 等 主 要 内 容 ; (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以 存 档 备 查 ; (4) 开 标 会 结 束, 投 标 人 退 场 (5) 进 入 评 标 阶 段 六 评 标 26 评 标 委 员 会 与 评 标 26.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组 建,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26.2 开 标 结 束 后, 开 始 评 标, 评 标 采 用 保 密 方 式 进 行 27 评 标 组 织 27.1 本 项 目 招 标 的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并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评 标 定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从 专 家 评 委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28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28.1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16

18 28.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8.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29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29.1 招 标 人 将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其 成 员 由 有 关 方 面 的 专 家 五 人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质 疑 评 审,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成 员 将 在 开 标 前,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监 督 部 门 监 督 下 从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30 评 标 委 员 会 询 标 及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30.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内 容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33 条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3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31.1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31.2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17

19 标 32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评 审 32.1 技 术 评 审 的 主 要 内 容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承 诺 的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人 员 素 质, 设 备 配 臵 情 况 的 可 靠 性 有 效 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关 键 工 程 技 术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质 量 标 准 进 度 与 质 量 安 全 要 求 的 符 合 性, 投 标 人 信 誉 业 绩 及 综 合 实 力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审 33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正 33.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 唱 标 单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报 价 不 一 致 的, 以 唱 标 单 为 准 ;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4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比 较 和 否 决 34.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1 条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估 和 比 较 34.2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34.3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34.4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18

20 标,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34.6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审 法 35 评 标 原 则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效 益 为 本 次 评 标 的 基 本 原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这 一 原 则 的 要 求, 公 正 平 等 地 对 待 各 投 标 人 同 时, 在 评 标 时 恪 守 以 下 原 则 : 35.1 客 观 性 原 则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认 真 评 审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仅 依 靠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而 不 依 靠 投 标 文 件 以 外 的 任 何 因 素 35.2 统 一 性 原 则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统 一 的 评 标 原 则 和 评 标 方 法, 用 同 一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35.3 独 立 性 原 则 : 评 标 工 作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内 部 独 立 进 行, 不 受 外 界 任 何 因 素 的 干 扰 和 影 响 35.4 保 密 性 原 则 : 评 委 及 熟 知 情 况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将 保 守 投 标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35.5 综 合 性 原 则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综 合 分 析 评 审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指 标, 而 不 以 单 项 指 标 的 优 劣 评 定 出 中 标 人 36 评 标 纪 律 36.1 评 标 是 招 标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评 标 工 作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内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评 标 原 则 的 要 求, 公 正 平 等 地 对 待 所 有 投 标 人 36.2 评 标 过 程 中, 只 有 评 标 委 员 会 享 有 评 审 发 言 权,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发 表 评 审 意 见 36.3 所 有 评 标 人 员 应 忠 于 职 守 廉 洁 自 律 秉 公 办 事 不 徇 私 情 36.4 评 标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或 参 加 投 标 人 或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单 位 组 织 或 个 人 的 有 碍 公 务 的 宴 请 娱 乐 等,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弄 虚 作 假 19

21 36.5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出 入 评 标 地 点 与 外 界 通 讯 会 客 等 36.6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其 他 成 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36.7 为 保 证 定 标 的 公 正 性,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委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或 与 招 标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员 进 行 私 下 接 触 在 评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凡 与 评 标 情 况 有 接 触 的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评 标 情 况 扩 散 出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外 36.8 评 标 结 束 后, 各 评 标 人 员 应 将 全 部 资 料 整 理 上 交 招 标 代 理 人, 严 禁 将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资 料 向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36.9 招 标 人 与 招 标 代 理 人 应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名 单 评 标 过 程 予 以 保 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予 以 保 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在 开 标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企 图 影 响 招 标 结 果 的 任 何 活 动,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如 有 违 法 行 为, 将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37 定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评 标 排 序, 招 标 人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并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七 合 同 的 授 予 38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37 款 所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9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成 为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40 履 约 保 证 金 20

22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中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缴 纳 合 同 金 额 的 10% 做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41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41.1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 41.2 中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41.1 款 的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则 招 标 人 将 废 除 授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同 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招 标 人 可 选 择 排 名 次 之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并 订 立 合 同 八 不 正 当 竞 争 与 纪 律 监 督 42 不 正 当 竞 争 与 纪 律 监 督 42.1 严 禁 投 标 人 向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行 贿, 使 其 泄 漏 一 切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信 息 在 招 标 评 标 期 间, 不 得 邀 请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到 投 标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或 出 席 投 标 人 主 办 的 或 赞 助 的 活 动, 不 得 进 行 暗 箱 操 作 4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严 禁 互 相 串 通 结 盟 损 害 招 标 的 公 正 性 和 竞 争 性,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其 他 投 标 人 参 与 正 当 投 标 42.3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上 述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将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视 其 情 节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五 章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2.4 招 标 工 作 将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二 章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及 建 设 标 准 1 总 体 目 标 一 总 体 目 标 及 原 则 21

23 (1) 提 高 土 地 质 量, 增 加 耕 地 面 积, 改 善 农 田 生 态 环 境, 改 善 农 民 生 产 和 生 活 条 件 (2)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大 力 增 加 有 效 耕 地, 新 增 耕 地 率 不 低 于 60%, 为 实 现 耕 地 总 量 动 态 平 衡 推 进 农 村 社 会 经 济 的 全 面 发 展 和 现 代 化 提 够 土 地 保 障 (3) 对 项 目 区 土 地 进 行 全 面 规 划 综 合 整 治, 完 善 配 套 农 业 设 施, 改 善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和 农 田 生 态 环 境 通 过 整 理, 使 项 目 区 建 设 成 路 相 连 标 准 农 田 灌 溉 用 水 保 障 率 达 75%, 中 低 产 田 得 到 改 造, 基 础 设 施 全 面 配 套 (4)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和 生 态 环 境 明 显 改 善 (5) 力 争 通 过 规 划, 实 现 农 业 现 代 化, 将 项 目 区 建 成 农 业 发 达 经 济 繁 荣 农 民 富 裕 社 会 文 明 环 境 优 美 的 新 农 村 2 原 则 (1) 遵 循 十 分 珍 惜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和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的 原 则 ; (2) 遵 循 社 会 效 益 生 态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 (3) 遵 循 土 地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的 原 则 ; (4) 遵 循 技 术 可 行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原 则 ; (5) 遵 循 因 地 制 宜 充 分 尊 重 当 地 习 惯 切 实 有 益 于 农 民 的 原 则 ; (6) 遵 循 统 一 规 划, 高 起 点 设 计, 高 标 准 建 设, 高 质 量 施 工 的 原 则 (7) 遵 循 政 府 决 策 和 公 众 参 与 的 原 则 二 技 术 规 范 1 本 工 程 各 施 工 企 业 必 须 严 格 遵 照 设 计 要 求 及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精 心 组 织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应 做 到 严 格 遵 守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土 地 整 理 相 关 政 策 行 业 标 准 与 规 范 的 规 定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8 月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9 年 9 月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1991 年 6 月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1989 年 12 月 ); 22

24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法 (2002 年 12 月 ); (6)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整 治 相 关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建 [2009]625 号 ); 有 关 规 定 和 文 件 : (1) 山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 (2004 年 11 月 ); (2) 山 东 省 土 地 复 垦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8 月 ); (3) 山 东 省 省 级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复 垦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鲁 财 综 [2005]90 号 )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TD/T1011~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标 准 ; (2)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预 算 定 额 标 准 (2012 年 ) ; (3) 第 二 次 全 国 土 地 利 用 调 查 技 术 规 程 (TD/T ); (4) 土 地 整 治 重 大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规 程 (TD/T ); (5)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设 计 报 告 编 制 规 程 (TD/T ); (6)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验 收 规 程 TD/T (7)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与 评 定 规 范 TD/T (8)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规 范 TD/T (9) 节 水 灌 溉 技 术 规 范 (GB/T ); (10)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 (GB ); (11)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SL/T (12) 低 压 管 道 输 水 灌 溉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T ); (13) 农 田 排 水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SL/T4 1999); (14) 山 东 省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技 术 手 册 ; (15) 山 东 省 主 要 农 作 物 灌 溉 定 额 (DB37/T ) (16) 公 路 桥 涵 设 计 通 用 规 范 (JTG D ); (17) 公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 (JTG D ) ; (18) 公 路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 规 范 (JTG_D ) (19) 机 井 技 术 规 范 SL (20) 水 闸 设 计 规 范 SL

25 2 本 项 目 设 计 图 及 设 计 说 明 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省 市 现 行 的 土 地 整 理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规 程, 并 采 取 科 学 合 理 的 保 证 措 施 如 本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与 最 新 技 术 验 收 规 范 有 冲 突, 则 以 最 新 技 术 规 范 为 准 3 在 本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及 今 后 的 施 工 期 间, 国 家 发 布 新 的 的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和 方 法 替 代 上 述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和 方 法, 将 执 行 新 的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和 方 法 三 技 术 要 求 1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及 技 术 要 求 : 详 见 图 纸 及 规 划 设 计 报 告 书 三 建 设 标 准 1 详 见 图 纸 及 规 划 设 计 报 告 书 2 本 工 程 采 用 国 家 ( 行 业 ) 省 市 现 行 规 范 和 标 准 3 依 据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和 技 术 文 件 要 求,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备 施 工 必 须 达 到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及 省 市 行 业 的 一 切 有 关 法 规 规 范 的 要 求, 如 各 标 准 及 规 范 要 求 有 出 入 则 以 较 严 格 者 为 准 4 执 行 国 家 省 市 现 行 的 工 程 施 工 及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程 序 24

26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正 / 副 本 封 面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25

27 一 投 标 函 部 分 格 式 ( 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26

28 ( 二 )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 招 标 人 ) 的 工 程 的 投 标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开 标 评 标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权,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人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代 理 人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7

29 ( 三 ) 投 标 函 致 :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根 据 你 方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为 { 项 目 编 号 } 的 {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遵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图 纸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我 方 愿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RMB 元 ) 的 投 标 报 价 并 按 上 述 图 纸 合 同 条 款 的 要 求 承 包 上 述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并 承 担 任 何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责 任 2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有 时 ) 及 有 关 附 件 3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规 定 的 工 期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工 程 4 我 方 同 意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在 此 期 间 内 如 果 中 标,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5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成 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6 我 方 已 提 交 人 民 币 元 作 为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 (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地 址 : 开 户 银 行 电 话 : 年 月 日 28

30 ( 四 ) 唱 标 单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总 报 价 小 写 : 大 写 : 元 元 工 期 日 历 天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级 别 质 量 要 求 : 对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条 款 的 认 同 程 度 : 投 标 人 现 场 签 字 确 认 注 : 本 唱 标 单 不 仅 与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在 一 起, 还 应 单 独 密 封 三 份, 用 于 唱 标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29

31 ( 五 )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鉴 于 ( 下 称 投 标 人 ) 于 年 月 日 参 加 ( 下 称 招 标 人 ) 工 程 的 公 开 招 标 投 标 人 在 此 承 担 向 招 标 人 支 付 总 金 额 人 民 币 元 的 责 任 本 责 任 的 条 件 是 : 一 投 标 人 在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报 价 ; 二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收 到 招 标 人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不 能 或 拒 绝 按 投 标 须 知 的 要 求 签 署 合 同 协 议 书 ; 只 要 招 标 人 指 明 投 标 人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条 件, 则 废 除 授 标, 并 没 收 该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 粘 贴 处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30

32 ( 六 ) 投 标 承 诺 及 优 惠 条 件 致 :( 招 标 人 名 称 ) 我 单 位 在 仔 细 阅 读 充 分 理 解 认 真 研 究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的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我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提 供 的 优 惠 条 件 如 下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年 月 日 31

33 二 资 格 资 质 审 查 部 分 格 式 ( 一 ) 企 业 资 格 资 质 审 查 资 料 经 年 检 合 格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 临 时 二 级 建 造 师 需 投 标 人 提 供 在 有 效 期 的 证 明 文 件 ), 以 上 证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按 顺 序 装 订 32

34 ( 二 ) 投 标 人 基 本 状 况 表 1. 简 况 企 业 名 称 主 要 业 务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企 业 等 级 / 证 书 号 成 立 日 期 本 届 管 理 班 子 起 始 日 2. 人 员 结 构 职 工 总 数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人 数 从 事 本 专 业 10 年 以 上 人 数 从 事 本 专 业 5 年 以 下 人 数 具 备 高 级 职 称 人 数 具 有 初 级 职 称 人 数 从 事 本 专 业 10 年 以 下 人 数 备 注 3. 领 导 人 员 名 单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从 事 业 务 4. 下 属 或 专 业 公 司 名 单 5. 联 系 方 式 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 姓 名 电 话 邮 编 电 传 电 报 33

35 ( 三 )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1.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 注 : 叙 述 或 用 附 图 表 示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与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的 关 系, 总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2. 为 本 项 目 合 同 工 程 管 理 建 议 图 说 明 : 34

36 ( 四 ) 公 司 人 员 表 1. 公 司 人 员 汇 总 人 员 类 别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工 人 其 他 数 量 2. 拟 为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本 专 业 时 间 十 年 以 上 五 年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35

37 ( 五 ) 财 务 状 况 表 1. 基 本 数 据 项 目 注 册 资 金 实 有 资 金 总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速 动 资 产 总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未 完 工 工 程 的 平 均 年 投 资 额 平 均 年 完 成 投 资 额 ( 近 两 年 ) 未 完 工 工 程 的 总 投 资 额 年 最 大 施 工 能 力 2. 年 度 营 业 额 年 度 ( 近 两 年 ) 3. 为 本 项 目 合 同 工 程 提 供 的 营 运 资 金 合 同 号 金 额 ( 人 民 币 万 元 ) 总 会 计 师 签 名 : 36

38 财 务 状 况 表 ( 现 有 在 建 的 工 程 估 价 ) 总 会 计 师 签 名 : 表 7 财 务 状 况 表 ( 请 附 今 后 的 财 务 预 算 ) 总 会 计 师 签 名 : 37

39 ( 六 ) 近 三 年 已 完 工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表 项 目 工 程 名 称 建 筑 面 积 等 级 在 该 工 程 中 完 成 的 项 目 内 容 总 价 ( 人 民 币 元 ) 合 同 结 算 在 工 程 中 承 包 的 比 例 竣 工 日 期 工 期 合 同 实 际 业 主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工 程 师 地 址 监 理 工 程 师 电 话 / 传 真 注 :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施 工 合 同 附 后 38

40 ( 七 ) 在 建 工 程 一 览 表 序 号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及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合 同 价 格 质 量 达 到 标 准 39

41 ( 八 ) 近 三 年 介 入 的 诉 讼 案 件 表 公 司 名 称 诉 讼 案 件 时 间 地 点 业 主 名 称 已 否 了 结 及 结 果 注 : 没 有 填 无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其 它 资 料 表 40

42 三 商 务 标 部 分 格 式 ( 一 )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说 明 1 本 报 价 依 据 本 工 程 投 标 须 知 和 合 同 文 件 的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编 制 2 本 报 价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3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报 价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用 文 字 书 写 与 投 标 报 价 表 一 并 报 送 41

43 ( 二 )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总 价 :( 小 写 ) ( 大 写 ) 投 标 人 : ( 单 位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人 员 : ( 签 字 盖 造 价 专 用 章 ) 42

44 分 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工 程 名 称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合 计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43

45 单 价 分 析 表 项 目 编 号 : 单 价 名 称 : 工 作 内 容 : 单 价 : 单 位 : 序 号 名 称 及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一 直 接 费 1 直 接 工 程 费 (1) 人 工 费... (2) 材 料 费... (3) 机 械 使 用 费... 2 措 施 费... 二 三 四 间 接 费 企 业 利 润 材 料 价 差 五 税 金 合 价 备 注 : 每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都 必 须 按 此 表 进 行 单 价 分 析 其 他 费 用 请 注 明 内 容 及 金 额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44

46 四 技 术 标 部 分 格 式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表 1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施 工 工 艺 框 图 投 标 人 应 绘 制 一 张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臵 图, 给 出 施 工 营 地 料 场 各 种 临 时 设 施 和 临 时 工 程 相 对 于 拟 建 位 臵 的 布 臵 绘 制 本 工 程 主 要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工 艺 框 图, 并 加 以 文 字 说 明 表 2 现 场 用 水 用 电 量 需 求 计 划 表 45

47 表 3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 单 位 : 人 ) 工 种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注 :1 投 标 人 应 按 所 列 格 式 提 交 包 括 分 包 人 在 内 的 估 计 劳 工 力 计 划 表 2 本 计 划 表 是 以 每 班 8 小 时 工 作 制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46

48 表 4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表 1 类 型 ( 种 类 型 号 ) 额 定 功 率 吨 级 (t) 容 量 (m 3 ) 性 能 是 否 完 好 产 地 出 厂 日 期 新 旧 数 量 现 在 何 处 计 划 进 场 日 期 备 注 注 :1 投 标 人 应 结 合 通 用 条 款, 将 其 拟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列 入 本 表 中 2 应 将 其 拟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所 有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列 出, 备 注 栏 应 注 明 自 备 或 租 赁 3 性 能 一 栏 中 主 要 说 明 一 些 大 型 设 备 的 主 要 特 点 4 表 列 行 格 数, 不 够 可 续 表 47

49 表 5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说 明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中 标 人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 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表 示,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 工 程 各 阶 段 的 完 工 日 期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48

50 表 6 拟 投 入 材 料 试 验 仪 器 和 质 检 设 备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1 拟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试 验 仪 器 和 质 检 设 备 2 拟 为 本 项 目 新 购 臵 的 试 验 仪 器 和 质 检 设 备 3 拟 为 本 项 目 租 赁 的 试 验 仪 器 和 质 检 设 备 注 : 备 注 一 栏 内, 新 购 臵 设 备 填 入 单 价, 租 赁 设 备 填 入 物 主 49

51 表 7 主 要 材 料 一 览 表 序 号 材 料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计 量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厂 家 品 牌 产 地 备 注 注 : 此 表 可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拓 展 50

52 表 8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主 要 承 担 过 的 项 目 名 称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将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臵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注 :1 附 项 目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2 附 项 目 人 员 2015 年 9 月 年 3 月 份 由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发 票 及 明 细 51

53 表 9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年 限 联 系 手 机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52

54 表 10 {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53

55 表 11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 序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 表 12 财 务 人 员 表 序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54

56 表 1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注 :1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臵 职 责 分 工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格 式 不 做 统 一 规 定,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2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另 附 ( 与 本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装 订 ) 55

57 另 附 : 承 诺 书 章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为 维 护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的 公 平 竞 争, 保 障 依 法 有 序 的 交 易 秩 序, 我 们 一 定 严 格 遵 循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参 加 这 次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在 交 易 活 动 全 过 程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一 不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二 不 挂 靠 借 用 资 质 ; 三 不 组 织 和 参 与 串 标 围 标 等 不 正 当 竞 争 活 动 ; 四 不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 五 不 向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甚 至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采 取 非 法 手 段 牟 取 中 标 ; 六 不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或 无 证 据 的 投 诉 ; 七 不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 八 不 采 取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本 单 位 ( 公 司 ) 若 有 违 反 本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除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外, 自 觉 接 受 章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以 下 处 分 条 款 : 1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2 列 入 投 标 企 业 黑 名 单, 视 违 规 行 为 程 度 不 同 给 予 1-3 年 禁 止 在 章 丘 投 标 ; 3 情 况 严 重 的 清 除 出 章 丘 招 投 标 市 场 ;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盖 章 ): 2016 年 月 日 本 承 诺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填 写 后 签 字 盖 章, 于 开 标 当 天 以 单 页 形 式 ( 无 须 密 封 ) 交 招 标 代 理 如 不 按 规 定 递 交 承 诺 书,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56

58 另 附 : 唱 标 单 / 电 子 文 档 / 信 封 密 封 格 式 唱 标 单 / 电 子 文 档 / 密 封 信 封 正 面 格 式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唱 标 单 / 电 子 文 档 / 密 封 信 封 封 口 格 式 于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准 启 封 ( 加 盖 公 章 ) 57

59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正 面 格 式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封 口 格 式 于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准 启 封 ( 加 盖 公 章 ) 58

60 加 分 项 原 件 密 封 格 式 加 分 项 原 件 密 封 正 面 格 式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封 口 格 式 于 2016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准 启 封 ( 加 盖 公 章 ) 59

61 加 分 项 原 件 密 封 袋 内 应 附 ( 投 标 单 位 自 列 ) 投 标 人 提 供 业 绩 原 件 登 记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序 号 证 件 类 别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规 模 与 工 程 内 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备 注 注 : 投 标 人 应 将 业 绩 审 查 需 提 供 的 原 件 按 本 表 登 记 顺 序 与 填 写 好 的 本 表 一 起 单 独 封 存,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业 绩 以 有 效 期 内 的 合 同 原 件 计 分 有 效 60

62 第 四 章 其 他 1 投 标 单 位 一 旦 参 加 投 标, 就 意 味 着 已 承 认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条 款 及 要 求, 并 受 其 约 束 2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生 一 切 安 全 及 质 量 责 任 事 故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并 支 付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3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生 扰 民 现 象,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交 涉 和 解 决, 费 用 自 理 4 本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为 包 工 包 料, 投 标 人 选 用 的 材 料 必 须 是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正 规 生 产 厂 家 的 材 料 5 中 标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要 全 面 负 责 协 调 好 与 各 部 门 及 当 地 群 众 地 方 各 部 门 的 关 系 由 重 要 大 型 机 械 或 需 要 爆 破 等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时 造 成 第 三 方 损 失 时, 由 中 标 人 全 部 负 责 6 中 标 人 要 对 施 工 档 案 进 行 装 订 整 理, 档 案 标 准 应 符 合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竣 工 后 提 供 一 式 四 份 给 招 标 人, 否 则 招 标 人 不 予 拨 付 工 程 余 款 7 中 标 人 禁 止 将 工 程 转 包, 否 则 按 违 反 合 同 处 理, 不 但 要 终 止 合 同, 而 且 要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61

63 第 五 章 评 分 细 则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审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评 分 细 则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招 标 人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一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评 分 细 则 评 审 项 目 商 务 60 分 满 分 评 分 标 准 (100 分 ) 投 标 报 价 (55 分 ) 组 价 合 理 性 (5 分 ) 1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基 准 值 A; 2 合 格 投 标 人 未 超 过 5 家 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确 认 的 合 理 有 效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基 准 值 B; 合 格 投 标 人 超 过 6 家 ( 含 6 家 时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值 和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值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基 准 值 B; 合 格 投 标 人 超 过 10 家 ( 含 10 家 时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值 和 去 掉 两 个 最 低 值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基 准 值 B; 3 评 标 基 准 值 = 基 准 值 A*50%+ 基 准 值 B*50%; 偏 差 率 =( 投 标 人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100% 以 评 标 基 准 值 为 基 准, 投 标 人 报 价 与 该 基 准 进 行 比 较, 相 同 得 55 分 ; 每 高 0.5% 减 1 分, 每 低 0.5% 减 0.5 分, 减 完 为 止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所 报 分 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进 行 评 审, 根 据 报 价 合 理 性 进 行 打 分, 酌 情 得 0-5 分 施 工 方 案 30 分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13 分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5 分 )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5 分 )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5 分 ) 项 目 人 员 配 备 (2 分 ) 施 工 方 案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和 管 理 需 要, 措 施 能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目 标 实 现, 酌 情 得 0-13 分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措 施 对 实 现 质 量 目 标 有 保 障, 酌 情 得 0-5 分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措 施 对 实 现 安 全 目 标 有 保 障, 酌 情 得 0-5 分 进 度 计 划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措 施 对 进 度 计 划 有 保 障, 酌 情 得 0-5 分 项 目 部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各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雄 厚, 评 委 根 据 表 述 情 况 酌 情 得 0-2 分 62

64 工 程 质 量 2 分 工 期 2 分 企 业 工 程 质 量 (2 分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做 出 承 诺 得 2 分,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工 期 (2 分 ) 所 报 工 期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得 2 分,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企 业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 以 签 订 合 同 日 期 为 准 ) 以 来 承 担 业 绩 6 分 企 业 业 绩 (6 分 ) 过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单 份 合 同 金 额 在 200 万 元 ( 含 200 万 元 )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2 分, 最 多 得 6 分 ( 须 出 示 合 同 原 件 ) 备 注 :1 以 上 评 分 细 则 中 涉 及 到 加 分 的, 以 合 同 原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复 印 件 不 作 为 计 分 依 据 类 似 业 绩 指 :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2 如 现 场 核 验 的 建 造 师 证 书 原 件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附 人 员 不 一 致, 按 废 标 处 理 63

65 二 废 标 条 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 1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或 密 封 的 3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未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4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开 标 仪 式 及 询 标 事 宜 的 5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6 现 场 核 验 的 建 造 师 证 书 原 件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附 人 员 不 一 致 的 7 投 标 总 价 表 中 未 按 要 求 有 造 价 师 或 造 价 员 的 签 字 盖 专 用 章 的 8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资 格 审 查 不 一 致 的 9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10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存 在 非 正 常 一 致 的 1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错 漏 之 处 一 致 的 12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报 价 组 成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呈 规 律 性 变 化 的 1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同 一 个 人 编 制 的 1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1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1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编 制 或 者 同 一 台 附 属 设 备 打 印 的 17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的 18 不 同 投 标 人 使 用 同 一 个 人 或 者 企 业 资 金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19 不 同 投 标 人 聘 请 同 一 个 人 为 其 报 价 提 供 技 术 或 者 经 济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项 目 本 身 要 求 采 用 专 有 技 术 的 除 外 20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21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2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64

66 第 六 章 合 同 格 式 资 金 编 号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公 开 招 标 : 工 程 类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甲 方 : 乙 方 :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合 同 生 成 日 期 : 65

67 ( 甲 方 ) 所 需 ( 工 程 名 称 ) 经 (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以 招 标 文 件 在 国 内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 乙 方 ) 为 中 标 供 应 商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按 照 公 正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同 意 按 照 以 下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 一 本 合 同 由 合 同 文 本 和 下 列 文 件 组 成 1 招 标 文 件 2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3 中 标 人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做 出 的 有 关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文 件 4 本 合 同 附 件 二 工 程 的 名 称 内 容 ( 可 后 附 详 细 工 程 内 容 或 建 筑 工 程 合 同 ) 三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总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人 民 币 ( 小 写 ) 四 付 款 1 付 款 途 径 : 2 付 款 方 式 : 工 程 无 预 付 款 资 金 到 位 前, 由 中 标 单 位 全 额 垫 付 ; 资 金 到 位 且 工 程 完 工 经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工 程 款 的 80% 付 款, 其 余 20% 工 程 款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二 年 后 如 无 质 量 问 题, 待 上 级 部 门 对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资 金 到 位 后 按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的 结 算 额 结 清 五 时 间 地 点 1 竣 工 时 间 : 合 同 生 效 后 于 年 月 日 以 前 竣 工 2 地 点 :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六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为 附 条 件 生 效 合 同, 甲 乙 双 方 签 章, 同 时 加 盖 代 理 机 构 合 同 审 核 章 后, 合 同 生 效 七 合 同 保 存 66

68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甲 方 二 份, 乙 方 一 份, 章 丘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一 份, 代 理 机 构 二 份 八 违 约 条 款 (1) 合 同 一 方 违 约, 违 约 方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额 为 成 交 金 额 的 10% 中 标 人 违 约, 直 接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采 购 单 位 违 约, 从 采 购 款 项 中 扣 除 (2) 乙 方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高 于 违 约 金 的, 乙 方 应 给 甲 方 对 高 出 违 约 金 的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3) 乙 方 迟 延 履 行 合 同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除 支 付 违 约 金 外, 仍 应 实 际 履 行 合 同 或 重 新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服 务 (4)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规 定 为 准 九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向 济 南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开 户 单 位 : 开 户 单 位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电 话 : 签 订 时 间 : 签 订 时 间 : 监 督 部 门 ( 盖 章 ): 67

69 附 件 1: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 条 名 词 解 释 (1) 建 设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2)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3) 代 理 机 构 : (4) 监 理 单 位 : (5) 甲 方 代 表 : 指 由 甲 方 委 派 的 全 面 负 责 监 督 本 工 程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实 施 的 代 表 人 本 工 程 的 甲 方 代 表 姓 名 : 甲 方 代 表 有 权 做 出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决 定, 有 权 为 此 签 署 证 书 和 发 布 通 知, 对 此, 乙 方 不 应 拒 绝 ; 甲 方 代 表 有 权 对 监 理 单 位 所 做 出 的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和 计 量 工 作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监 理 单 位 未 能 否 定 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如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材 料 质 量 工 程 计 量 工 程 变 更 等, 甲 方 代 表 在 事 后 仍 有 权 予 以 否 定, 直 至 发 布 停 工 返 工 通 知 以 及 拒 绝 确 认 工 程 计 量 (6)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指 由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全 面 负 责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履 行 主 持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工 作, 本 工 程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 理 证 号 : 甲 方 委 托 的 职 权 : 详 见 监 理 合 同 书 (7) 项 目 经 理 : 指 由 乙 方 委 派 的 全 面 负 责 本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和 合 同 履 行 的 代 表 人,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 联 系 电 话 : 项 目 经 理 证 号 : 项 目 经 理 应 代 表 乙 方 全 面 处 理 本 工 程 合 同 的 一 切 事 宜 (8) 工 程 : 指 本 工 程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内 容 (9) 临 时 设 施 : 乙 方 为 完 成 本 工 程 施 工 及 竣 工 验 收 前 维 护 所 需 设 臵 的 全 部 设 施 (10) 施 工 图 纸 : 指 乙 方 所 购 标 书 中 图 纸 及 调 整 工 程 图 纸 (11) 合 同 价 格 : 指 合 同 中 写 明 的 为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应 付 乙 方 的 价 款 在 结 算 时 不 受 税 费 调 整 的 影 响 (12) 书 面 形 式 : 指 任 何 手 写 打 印 印 刷 的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传 真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表 达 内 容 的 载 体 (13)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现 有 技 术 条 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4) 小 时 或 天 :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从 事 件 有 效 开 始 时 计 算 ( 不 扣 68

70 除 休 息 时 间 ); 规 定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 息 日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以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但 竣 工 日 期 除 外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日 24 时 第 2 条 承 包 方 式 承 包 方 式 : 本 工 程 采 取 包 工 料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生 产 及 安 全 设 施 等 大 包 干 方 式 进 行 施 工, 一 经 发 现 转 包 分 包 按 违 约 处 理 第 3 条 结 算 方 式 结 算 方 式 : 本 工 程 采 取 转 帐 支 票 或 银 行 电 子 汇 兑 方 式 结 算 支 付, 转 账 支 票 的 领 取 只 能 由 乙 方 财 务 部 门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办 理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施 工, 由 于 设 计 修 改 而 引 起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按 本 合 同 条 款 第 11 条 规 定 执 行 第 4 条 转 包 与 分 包 按 照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工 程 合 同 及 施 工 权 转 包 与 分 包 第 5 条 施 工 的 范 围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合 同 的 施 工 包 括 承 建 工 程 的 施 工 和 竣 工 验 收 前 维 护 及 验 收 合 格 后 的 质 量 保 修, 其 中 包 括 为 完 成 本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段 与 临 时 设 施 第 6 条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 (1)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组 成 章 丘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合 法 合 同 的 文 件 如 下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项 目 经 理 管 理 承 诺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图 纸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报 价 汇 总 表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合 同 履 行 中, 甲 方 与 乙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 当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不 相 一 致 时,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正 常 进 行 的 情 况 下,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 双 方 也 可 以 提 请 设 计 单 位 及 项 目 总 工 程 师 做 出 解 释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时, 按 合 同 条 款 的 第 38 条 关 于 纠 纷 解 决 的 约 定 处 理 第 7 条 合 同 双 方 义 务 与 责 任 (1) 甲 方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 甲 方 委 托 监 理 单 位 发 布 开 工 通 知 ; 安 排 监 理 单 位 及 时 进 场 实 施 监 理 ; 开 工 前 向 乙 方 移 交 测 量 基 准 点 及 其 有 关 资 料 ;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 对 监 理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履 行 合 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主 持 和 组 织 工 程 的 完 工 验 收 ; 以 及 完 成 其 他 应 由 甲 方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2) 乙 方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 69

71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前 向 甲 方 财 务 科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万 元 ; 开 工 前 2 天 进 驻 工 地 ; 对 监 理 单 位 提 出 的 任 何 工 程 变 更 指 令, 必 须 照 办, 严 格 执 行 监 理 单 位 的 指 示, 完 成 各 项 承 包 工 作, 对 监 理 单 位 提 出 的 任 何 施 工 缺 陷, 根 据 施 工 规 程 的 要 求 予 以 修 补 或 改 建 重 建 ; 开 工 后 1 天 内 提 交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措 施 计 划 ; 保 证 提 供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施 工 工 艺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符 合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型 号 和 数 量 ; 文 明 施 工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建 立 和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和 人 员 的 安 全 ; 保 护 环 境 ; 尊 重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的 生 活 习 惯, 避 免 施 工 对 公 众 利 益 的 损 害 ; 保 证 工 程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建 成 完 工, 并 负 责 做 好 维 修 期 内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工 作, 直 至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 完 工 清 场 及 撤 离 ; 建 立 各 种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规 章 制 度 ; 完 成 其 他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3) 乙 方 应 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日 内, 进 驻 工 地, 若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进 场,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8 条 监 理 单 位 和 监 理 人 员 (1) 监 理 单 位 的 职 责 与 权 力 : 监 理 单 位 应 履 行 监 理 合 同 书 规 定 的 职 责 ; 但 在 行 使 下 列 权 利 时 须 得 到 甲 方 的 批 准 ; 工 期 的 延 长 工 程 的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某 一 工 程 项 目 ; 除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监 理 单 位 无 权 免 除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乙 方 或 甲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下 称 总 监 ): 总 监 是 监 理 单 位 驻 工 地 履 行 监 理 单 位 职 责 的 全 权 负 责 人, 甲 方 应 在 开 工 通 知 发 布 前 把 总 监 理 的 任 命 通 知 乙 方, 总 监 换 人 时 应 由 甲 方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总 监 短 期 离 开 工 地 时 应 委 派 代 表 行 使 其 职 责, 并 通 知 乙 方 (3) 监 理 人 员 : 总 监 可 以 派 出 监 理 人 员 负 责 实 施 监 理 中 的 某 项 工 作, 总 监 应 将 这 些 人 员 的 姓 名 职 责 和 授 权 范 围 通 知 乙 方 他 们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而 发 出 的 指 示 均 视 为 已 得 到 总 监 的 同 意 (4) 监 理 单 位 的 指 示 : 监 理 单 位 的 指 示 应 盖 有 监 理 单 位 授 权 的 现 场 机 构 公 章 和 总 监 或 上 款 规 定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签 名 ; 乙 方 收 到 监 理 单 位 指 示 后 应 立 即 遵 照 执 行 若 乙 方 对 监 理 单 位 的 指 示 持 有 异 议 时, 仍 应 遵 照 执 行, 但 可 向 监 理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监 理 单 位 研 究 后 可 做 出 修 改 指 示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示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乙 方 若 监 理 单 位 决 定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示, 乙 方 仍 应 遵 照 执 行, 监 理 单 位 应 在 发 出 临 时 指 示 后 4 小 时 内 补 发 正 式 的 书 面 通 知, 如 监 理 单 位 未 在 4 小 时 内 及 时 补 发 正 式 书 面 指 示, 则 乙 方 可 提 出 书 面 函, 声 明 已 视 临 时 指 示 为 正 式 指 示 (5) 监 理 单 位 按 合 同 要 求, 由 监 理 单 位 发 出 指 示 表 示 意 见 审 批 文 件 确 认 价 格 以 及 采 取 可 能 涉 及 甲 方 或 乙 方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的 行 动 时, 应 认 真 查 清 事 实, 并 与 双 方 充 分 70

72 协 商 后 做 出 公 正 的 决 定 第 9 条 书 面 通 知 本 协 议 实 施 过 程 中, 协 议 双 方 的 一 切 联 系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为 准 特 殊 情 况 可 先 口 头 通 知 并 立 即 补 发 书 面 通 知, 在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监 理 单 位 签 署 的 设 计 修 改 通 知 和 工 程 量 完 成 情 况 表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单 项 工 程 验 收 证 书 以 及 甲 方 和 乙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其 他 文 件 都 属 于 合 同 的 补 充 文 件 第 10 条 图 纸 供 应 乙 方 所 需 工 程 的 完 整 施 工 图 纸 ( 壹 套 ), 由 招 标 时 领 取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甲 方 处 获 得 第 11 条 设 计 修 改 施 工 期 间, 监 理 单 位 签 署 的 设 计 修 改 通 知 是 合 同 文 件 的 补 充, 乙 方 不 得 拒 绝 修 改 的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诸 方 面 : 工 程 量 的 增 减 ; 取 消 或 增 加 某 一 工 程 项 目 ; 改 变 某 些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形 式 ; 改 变 某 些 建 筑 物 的 形 状 高 程 与 位 臵 或 尺 寸 ; 其 他 的 变 更 由 于 设 计 修 改 而 引 起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般 按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其 单 价 按 报 价 表 确 定 的 单 价 不 变, 经 监 理 单 位 与 乙 方 商 定, 报 甲 方 确 认 并 出 具 证 书, 作 为 合 同 的 补 充 文 件, 并 按 此 执 行 由 于 设 计 修 改 而 出 现 本 合 同 工 程 量 报 价 表 中 未 曾 出 现 的 追 加 工 程 项 目 时, 则 该 追 加 项 目 的 单 价 由 甲 方 与 乙 方 根 据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预 算 定 额 商 定, 同 样 作 为 合 同 的 补 充 文 件, 并 按 此 执 行 乙 方 不 得 以 设 计 修 改 或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为 理 由, 改 变 其 对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在 确 定 追 加 工 程 项 目 单 价 时, 材 料 价 格 应 采 用 运 达 至 工 地 的 市 场 价, 如 双 方 对 某 一 种 材 料 的 市 场 价 格 有 争 议 时, 甲 方 有 权 联 系 材 料 供 应 商 提 供 此 材 料 市 场 价, 乙 方 不 得 拒 绝, 且 乙 方 须 自 己 直 接 向 材 料 供 应 商 采 购, 甲 方 不 参 与 材 料 采 购 追 加 工 程 项 目 单 价 计 算 应 采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价 格 第 12 条 参 观 现 场 所 获 得 的 资 料 乙 方 参 观 现 场 过 程 中 对 了 解 的 各 种 情 况 以 及 其 它 当 地 部 门 提 供 的 参 观 资 料, 应 做 出 自 己 的 判 断, 由 此 做 出 的 推 论 解 释 和 结 论, 甲 方 概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也 不 接 受 任 何 附 加 条 件 第 13 条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提 供 除 本 工 程 所 用 原 材 料 为 甲 方 指 定 厂 家 供 应 外, 为 完 成 本 合 同 某 项 工 作 所 需 的 其 它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组 织 货 源, 并 负 71

73 责 采 购 验 收 运 输 和 保 管 乙 方 与 供 货 厂 家 的 供 货 协 议 一 经 签 订, 应 将 一 份 副 本 提 交 监 理 单 位 第 14 条 材 质 证 明 工 程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必 须 有 材 质 证 明, 其 各 项 指 标 应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如 乙 方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使 用 无 材 质 证 明 的 材 料, 监 理 单 位 应 要 求 乙 方 进 行 试 验, 并 递 交 材 料 试 验 结 果, 试 验 所 需 费 用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15 条 测 量 放 线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测 设 自 己 的 施 工 控 制 网, 并 将 施 工 控 制 网 资 料 提 交 监 理 单 位 审 批 乙 方 应 认 真 维 护 和 管 理 施 工 控 制 网, 其 所 需 的 管 理 和 修 复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工 程 完 工 后 应 完 好 移 交 验 收 单 位 乙 方 应 负 责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施 工 测 量 放 线 工 作, 并 应 自 行 配 臵 所 需 合 格 的 人 员 仪 器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监 理 单 位 可 以 指 示 乙 方 在 监 理 人 员 监 督 下 进 行 抽 样 复 测, 当 复 测 中 发 现 有 错 误 时, 乙 方 必 须 按 监 理 单 位 指 示 进 行 修 正 或 补 测, 甲 方 将 不 对 上 述 指 示 所 增 加 的 复 测 工 作 另 行 支 付 费 用 监 理 单 位 可 以 使 用 本 合 同 的 施 工 控 制 网, 乙 方 应 及 时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甲 方 亦 不 再 为 此 另 行 支 付 费 用 进 行 本 工 程 施 工 测 量 放 线 工 作,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工 程 任 何 部 分 发 生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的 位 臵 高 程 尺 寸 线 型 的 误 差 时, 乙 方 均 应 按 监 理 单 位 的 通 知 进 行 修 正, 直 到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要 求, 修 正 误 差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16 条 临 时 设 施 为 完 成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临 时 设 施 均 应 由 乙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区 域 负 责 设 计 建 设 和 维 护 乙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计 划 及 时 将 施 工 设 备 运 到 现 场 使 用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兴 建 的 临 时 工 程 和 运 至 工 地 的 器 材, 应 当 为 专 供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之 用, 如 需 调 整, 应 取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否 则 将 视 为 违 约 行 为 第 17 条 交 通 运 输 乙 方 的 运 输 车 应 服 从 当 地 交 通 部 门 的 管 理, 并 按 照 道 路 桥 梁 的 限 制 荷 载 安 全 行 驶, 服 从 检 验 和 缴 纳 各 种 费 用 第 18 条 征 地 工 程 永 久 占 地 由 甲 方 负 责 临 时 施 工 用 地 征 用 和 恢 复 一 切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理 第 19 条 工 程 进 场 及 开 工 本 合 同 签 署 后,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组 织 施 工 设 备 人 员 准 时 进 场 开 始 施 工 乙 方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的, 应 在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向 甲 方 代 表 提 出 延 期 开 工 72

74 的 理 由 和 要 求, 甲 方 代 表 经 审 查 答 复 乙 方 如 甲 方 代 表 不 同 意 延 期 要 求 或 乙 方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提 出 延 期 开 工 要 求, 竣 工 日 期 不 予 顺 延 第 20 条 工 程 进 度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控 制 进 度, 选 择 合 适 的 施 工 程 序 与 施 工 工 艺, 合 理 安 排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提 交 监 理 单 位 审 批, 经 监 理 单 位 批 准 的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作 为 控 制 本 合 同 工 程 进 度 的 依 据, 并 按 此 编 制 月 进 度 计 划 报 送 监 理 单 位 为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并 按 时 实 现 控 制 进 度, 甲 方 有 权 审 核 并 评 议 乙 方 递 交 的 计 划 第 21 条 统 计 报 表 乙 方 应 按 协 议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工 程 量 和 施 工 资 料 整 理 并 将 其 上 报 监 理 单 位 及 甲 方 存 档 第 22 条 竣 工 期 限 本 工 程 自 签 定 合 同 之 日 起, 全 部 工 程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由 于 非 乙 方 的 过 失 或 甲 方 未 能 履 行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造 成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控 制 进 度 延 误, 则 乙 方 有 权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监 理 单 位 核 实, 甲 方 认 可, 工 期 可 顺 延, 由 此 引 起 乙 方 的 额 外 支 付, 经 监 理 单 位 核 实 及 甲 方 代 表 确 认, 乙 方 可 以 提 出 索 赔 由 于 乙 方 的 过 失 而 造 成 工 程 的 延 误, 经 监 理 单 位 核 实,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付 违 约 罚 金 甲 方 根 据 需 要, 要 求 乙 方 提 前 竣 工 时, 其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奖 励 费 用,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第 23 条 工 程 暂 停 由 于 乙 方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 以 致 于 继 续 施 工 会 对 本 工 程 造 成 无 法 弥 补 的 损 失 时, 监 理 单 位 有 权 下 达 书 面 停 工 指 令, 对 此 乙 方 不 应 拒 绝, 而 应 对 已 停 工 工 程 进 行 积 极 的 维 护,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争 取 监 理 单 位 尽 早 发 布 同 意 复 工 的 指 令, 这 种 停 工 引 起 费 用 的 增 加 和 工 期 影 响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由 于 非 乙 方 的 原 因, 在 甲 方 认 为 必 要 时 授 意 监 理 单 位 发 布 书 面 停 工 指 令 对 此 乙 方 也 应 对 已 停 工 工 程 进 行 积 极 的 维 护, 但 是 由 于 这 种 停 工 引 起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增 加, 乙 方 有 权 提 出 索 赔 的 书 面 申 请 经 甲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并 出 具 补 偿 证 明, 作 为 合 同 文 件 和 补 充 文 件 第 24 条 质 量 检 查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和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为 此, 乙 方 应 建 立 质 量 检 验 小 组, 确 定 专 职 质 检 员, 进 行 工 程 质 量 自 检, 递 送 自 检 报 告, 送 请 监 理 单 位 复 检 73

75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技 术 条 款 的 规 定 和 监 理 单 位 的 指 示, 对 工 程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以 及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详 细 作 好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定 期 提 交 监 理 单 位 审 查 监 理 单 位 有 权 对 全 部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任 何 一 项 工 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一 切 检 查, 包 括 监 理 单 位 赴 施 工 现 场 或 制 造 加 工 地 点, 或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地 方 进 行 察 看 和 查 阅 施 工 记 录 ; 要 求 提 供 试 验 样 品 进 行 现 场 取 样 试 验 工 程 复 核 测 量 和 设 备 性 能 检 测 ; 提 供 试 验 和 测 量 成 果 以 及 监 理 单 位 的 质 量 和 检 验 所 应 进 行 的 其 他 工 作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单 项 工 程 或 材 料, 监 理 单 位 有 权 拒 发 签 证, 直 至 下 达 返 工 令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某 个 单 位 工 程 经 监 理 单 位 全 部 复 检 合 格 后, 监 理 单 位 可 以 出 具 单 项 工 程 竣 工 证 书 监 理 单 位 对 工 程 质 量 的 复 验 和 签 署, 并 不 能 免 除 乙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应 负 的 合 同 责 任 第 25 条 材 料 试 验 乙 方 应 根 据 监 理 单 位 的 要 求, 向 监 理 单 位 提 供 鉴 定 测 试 本 工 程 所 用 产 品 的 质 量 指 标 并 应 配 备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所 必 需 的 仪 器 材 料 试 验 器 材 等 第 26 条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艺 乙 方 在 本 工 程 不 得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不 能 保 证 质 量 的 工 艺 工 程 使 用 的 一 切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均 应 满 足 技 术 条 款 和 施 工 图 纸 规 定 的 品 级 质 量 标 准 和 技 术 特 征 如 监 理 单 位 或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不 按 程 序 施 工, 一 次 罚 款 1000 元 以 上, 可 随 时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乙 方 立 即 停 工 更 换 合 格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按 程 序 重 新 施 工, 并 禁 止 在 工 程 中 继 续 使 用 这 些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乙 方 应 立 即 按 监 理 单 位 的 通 知 进 行 更 换 更 改,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的 一 切 损 失 监 理 单 位 一 旦 发 现 乙 方 使 用 的 施 工 设 施 影 响 工 程 进 度 和 质 量,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增 加 和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乙 方 应 及 时 增 加 和 更 换,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由 于 乙 方 使 用 不 合 格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或 没 有 严 格 照 图 施 工 造 成 了 工 程 损 害, 监 理 单 位 可 以 随 时 发 出 采 取 措 施 补 救, 直 至 彻 底 消 除 工 程 的 不 合 格 部 分 以 及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若 乙 方 无 故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监 理 单 位 的 上 述 指 示, 则 甲 方 有 权 委 托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执 行 该 项 指 示,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利 润 及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27 条 隐 蔽 工 程 和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隐 蔽 工 程 和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经 乙 方 的 自 检 确 认 具 有 覆 盖 条 件 后 24 小 时 内, 乙 方 应 通 知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通 知 应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说 明 验 收 地 点 内 容 和 验 收 时 间, 并 附 有 乙 方 自 检 记 录 和 必 要 的 验 收 资 料 监 理 单 位 应 按 通 知 约 定 的 时 间 指 派 监 理 人 员 到 场 进 行 验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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