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78% B.3.5;78% C.4.5;89% D.5.5;92% 答 案 C 进 入 新 世 纪,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增 速 迅 猛,2009 年 已 达 到 4766 万 人 次, 是 2000 年 的 4.5 倍, 其 中 因 私 出 境 已 达 到 出 境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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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 山 东 省 导 游 资 格 考 试 旅 游 政 策 法 规 真 题 及 详 解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题 意, 每 题 0.5 分, 共 30 分 ) 1. 我 国 旅 游 业 的 指 导 方 针 是 () A. 真 诚 公 道, 信 誉 第 一 B. 友 谊 为 上, 经 济 受 益 C. 一 视 同 仁, 不 卑 不 亢 D. 文 明 礼 貌, 优 质 服 务 答 案 B 我 国 的 旅 游 事 业, 既 是 经 济 事 业, 又 是 外 事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 既 要 为 国 家 建 设 积 累 资 金, 赚 取 外 汇, 又 要 扩 大 我 国 的 政 治 影 响 爱 国 爱 企 敬 业 爱 岗 忠 于 职 守 是 旅 游 职 业 道 德 体 系 中 的 最 重 要 最 基 本 的 规 范 我 国 旅 游 业 的 指 导 方 针 是 友 谊 为 上, 经 济 受 益 我 国 旅 游 业 的 根 本 宗 旨 是 全 心 全 意 为 旅 游 者 服 务 优 质 服 务 作 为 服 务 行 业 共 同 性 的 规 范, 是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最 重 要 的 道 德 义 务 和 责 任 2. 根 据 我 国 旅 游 业 十 一 五 时 期 规 划 发 展 目 标, 到 2010 年 旅 游 直 接 就 业 人 数 达 到 () 万 人 A.400 B.500 C.800 D.1000 答 案 D 十 一 五 时 期 规 划 发 展 目 标 为 : 实 现 入 境 旅 游 人 数 和 入 境 过 夜 旅 游 者 人 数 年 均 增 长 8%, 国 际 旅 游 收 入 年 均 增 长 12%; 国 内 旅 游 人 数 年 均 增 长 8%, 国 内 旅 游 收 入 年 均 增 长 10%; 旅 游 总 收 入 实 现 年 均 增 长 10% 到 2010 年, 国 际 旅 游 收 入 达 到 530 亿 美 元, 国 内 旅 游 收 入 达 到 8500 亿 元, 旅 游 总 收 入 达 到 亿 元 每 年 旅 游 新 吸 纳 就 业 50 万 人, 到 2010 年 旅 游 直 接 就 业 人 数 达 到 1000 万 人 3. 进 入 新 世 纪,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增 速 迅 猛,2009 年 已 达 到 4766 万 人 次, 是 2000 年 的 倍, 其 中 因 私 出 境 已 达 到 出 境 总 人 数 的 () 1

2 A.3;78% B.3.5;78% C.4.5;89% D.5.5;92% 答 案 C 进 入 新 世 纪,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增 速 迅 猛,2009 年 已 达 到 4766 万 人 次, 是 2000 年 的 4.5 倍, 其 中 因 私 出 境 已 达 到 出 境 总 人 数 的 89% 4. 国 家 旅 游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国 导 游 队 伍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指 出, 要 建 立 反 映 和 体 现 导 游 人 员 业 务 技 能 职 业 贡 献 和 从 业 年 限 等 综 合 因 素 的 () A. 从 业 评 价 体 系 B. 职 业 晋 升 机 制 C. 从 业 激 励 机 制 D. 职 业 考 评 机 制 答 案 B 要 建 立 反 映 和 体 现 导 游 人 员 业 务 技 能 职 业 贡 献 从 业 年 限 等 综 合 因 素 的 职 业 晋 升 机 制 ; 探 索 建 立 符 合 旅 游 经 济 规 律 和 旅 游 发 展 实 际 的 导 游 从 业 评 价 体 系 ; 按 照 导 游 职 级 与 经 济 收 入 挂 钩 的 原 则, 探 索 建 立 导 游 职 级 服 务 质 量 与 报 酬 相 一 致 的 激 励 机 制 ; 逐 步 量 化 对 导 游 职 业 技 能 专 业 素 质 从 业 贡 献 的 考 核 指 标, 推 动 形 成 积 极 向 上 的 导 游 职 级 晋 升 机 制 5. 山 东 旅 游 业 蓬 勃 发 展, 其 旅 游 总 收 入 首 次 突 破 千 亿 大 关, 达 到 1039 亿 元 的 是 () 年 A.2003 B.2004 C.2005 D.2006 答 案 C 2005 年, 山 东 省 旅 游 总 收 入 首 次 突 破 千 亿 大 关, 达 到 1039 亿 元, 相 当 于 全 国 旅 游 收 入 总 量 的 13.5%, 山 东 成 为 全 国 第 6 个 总 收 入 过 千 亿 的 旅 游 大 省 6.(), 山 东 省 强 力 推 出 以 好 客 山 东 为 主 题 的 旅 游 品 牌 形 象 标 识 2

3 A.2006 年 初 B.2006 年 底 C.2007 年 D.2008 年 答 案 C 2007 年 山 东 省 旅 游 局 聘 请 国 内 知 名 旅 游 策 划 公 司 在 深 入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突 出 文 化 内 涵 和 服 务 这 个 旅 游 的 本 质, 创 意 推 出 了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品 牌 形 象 将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形 象 标 识 广 泛 使 用 于 机 场 车 站 旅 游 景 区 旅 游 星 级 饭 店 旅 行 社 等 企 业 和 场 所, 争 取 全 省 性 重 大 经 贸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使 用 好 客 山 东 标 识, 好 客 山 东 迅 速 叫 响 全 国 7. 截 止 2011 年 底, 山 东 A 级 旅 游 景 区 达 到 508 家 其 中,5A 级 景 区 () A.4 家 B.5 家 C.6 家 D.7 家 答 案 C 根 据 2011 年 山 东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山 东 省 A 级 旅 游 景 区 达 508 家 其 中, 5A 级 景 区 6 家, 分 别 是 : 泰 安 泰 山 景 区 烟 台 蓬 莱 阁 旅 游 区 济 宁 曲 阜 明 故 城 ( 三 孔 ) 旅 游 区 青 岛 崂 山 景 区 威 海 刘 公 岛 景 区 烟 台 龙 口 南 山 景 区 8.() 年 2 月 27 日 至 3 月 26 日, 山 东 省 旅 游 局 举 行 首 次 导 游 资 格 考 试 A.1988 B.1989 C.1990 D.1991 答 案 B 山 东 省 旅 游 局 于 1989 年 2 月 27 日 至 3 月 26 日, 举 行 首 次 导 游 资 格 考 试 9. 甲 与 乙 订 立 合 同, 规 定 甲 应 于 1997 年 8 月 1 日 交 货, 乙 应 于 同 年 8 月 7 日 付 款 7 月 底, 甲 发 现 乙 财 产 状 况 恶 化, 没 有 付 货 款 之 能 力, 并 有 确 切 证 据, 遂 提 出 中 止 合 同 履 行, 要 求 乙 3

4 提 供 担 保, 但 乙 未 允 基 于 上 述 因 素, 甲 于 8 月 1 日 未 按 约 定 交 货 依 据 合 同 法, 有 关 该 案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 甲 有 权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交 货, 除 非 乙 提 供 了 相 应 的 担 保 B. 甲 无 权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交 货, 但 可 以 要 求 乙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C. 甲 无 权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交 货, 但 可 以 仅 先 交 付 部 分 货 物 D. 甲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交 货, 如 乙 不 支 付 货 款 可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答 案 A 合 同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当 事 人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中 止 履 行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对 方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时, 应 当 恢 复 履 行 中 止 履 行 后, 对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并 且 未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的, 中 止 履 行 的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当 事 人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而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对 方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时, 应 当 恢 复 履 行, 中 止 履 行 后, 对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并 且 未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的, 中 止 履 行 的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题 中 乙 的 财 产 状 况 恶 化,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的 能 力, 甲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不 安 抗 辩 权,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通 知 乙 方 提 供 担 保, 乙 方 未 提 供 担 保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0. 下 列 关 于 定 金 与 押 金 的 异 同 点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有 () A. 都 属 于 金 钱 担 保 的 范 畴 B. 都 可 以 超 过 或 等 于 合 同 标 的 额 C. 都 有 证 明 合 同 成 立 和 担 保 合 同 履 行 的 功 能 D. 在 合 同 履 行 后, 都 发 生 返 还 的 法 律 效 果 答 案 B 定 金 与 押 金 的 相 同 点 有 :1 都 属 于 金 钱 担 保 的 范 畴 ;2 都 是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约 定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交 付 的 金 钱 ;3 在 合 同 履 行 后, 都 发 生 返 还 的 法 律 效 果 ;4 都 有 证 明 合 同 成 立 和 担 保 合 同 履 行 的 功 能 定 金 与 押 金 的 不 同 点 有 :1 定 金 具 有 违 约 救 济 功 能, 而 押 金 不 具 备 违 约 救 济 功 能 ;2 定 金 不 能 超 过 合 同 标 的 额, 押 金 通 常 是 超 过 或 等 于 合 同 标 的 额 ;3 发 生 违 约 时, 定 金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而 押 金 没 有 这 样 的 罚 则 11. 合 同 法 规 定,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履 行 地 点 不 明 确, 给 付 货 币 的, 按 () 履 行 A. 支 付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B. 接 受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4

5 C. 合 同 签 订 地 D. 任 何 地 方 均 可 答 案 B 合 同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就 有 关 合 同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确,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适 用 下 列 规 定 :1 质 量 要 求 不 明 确 的,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履 行 ;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按 照 通 常 标 准 或 者 符 合 合 同 目 的 的 特 定 标 准 履 行 2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不 明 确 的, 按 照 订 立 合 同 时 履 行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履 行 ; 依 法 应 当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或 者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3 履 行 地 点 不 明 确, 给 付 货 币 的, 在 接 受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 ; 交 付 不 动 产 的,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履 行 ; 其 他 标 的, 在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 4 履 行 期 限 不 明 确 的, 债 务 人 可 以 随 时 履 行, 债 权 人 也 可 以 随 时 要 求 履 行, 但 应 当 给 对 方 必 要 的 准 备 时 间 5 履 行 方 式 不 明 确 的, 按 照 有 利 于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方 式 履 行 6 履 行 费 用 的 负 担 不 明 确 的, 由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负 担 12. 当 事 人 既 约 定 违 约 金, 又 约 定 定 金 的, 一 方 违 约 时 () A. 违 约 方 可 要 求 对 方 选 择 适 用 违 约 金 或 定 金 条 款 B. 对 方 只 能 适 用 违 约 金 条 款 C. 对 方 可 选 择 适 用 违 约 金 或 定 金 条 款 D. 对 方 可 同 时 适 用 两 种 条 款 答 案 C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既 约 定 违 约 金, 又 约 定 定 金 的, 一 方 违 约 时, 对 方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违 约 金 或 者 定 金 条 款 13. 根 据 旅 行 社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下 列 关 于 旅 行 社 设 立 分 社 顺 序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先 到 分 社 所 在 地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分 社 设 立 登 记, 后 到 分 社 所 在 地 与 工 商 登 记 部 门 同 级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B. 先 经 分 社 所 在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到 分 社 所 在 地 的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C. 先 到 分 社 所 在 地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分 社 设 立 登 记, 后 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D. 先 经 设 立 社 所 在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到 分 社 所 在 地 的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答 案 A 5

6 旅 行 社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设 立 社 向 分 社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分 社 设 立 登 记 后, 应 当 持 下 列 文 件 向 分 社 所 在 地 与 工 商 登 记 同 级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1 设 立 社 的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副 本 和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2 分 社 的 营 业 执 照 ;3 分 社 经 理 的 履 历 表 和 身 份 证 明 ;4 增 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文 件 没 有 同 级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向 上 一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14. 旅 行 社 自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质 量 保 证 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未 因 侵 害 旅 游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罚 款 以 上 处 罚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数 额 降 低 () A.10% B.20% C.30% D.50% 答 案 D 旅 行 社 自 交 纳 或 者 补 足 质 量 保 证 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未 因 侵 害 旅 游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罚 款 以 上 处 罚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交 存 数 额 降 低 50%,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旅 行 社 可 凭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凭 证 减 少 其 质 量 保 证 金 15. 旅 行 社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1~3 个 月, 并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A.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B. 不 向 接 受 委 托 的 旅 行 社 支 付 接 待 和 服 务 费 用 的 C. 向 接 受 委 托 的 旅 行 社 支 付 的 费 用 低 于 接 待 和 服 务 成 本 的 D. 接 受 委 托 的 旅 行 社 接 待 不 支 付 或 不 足 额 支 付 接 待 和 服 务 费 用 的 旅 游 团 队 的 答 案 A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旅 行 社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1 个 月 至 3 个 月, 并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16. 旅 行 社 接 待 旅 游 者 选 择 的 交 通 住 宿 餐 饮 景 区 等 企 业, 不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或 者 接 待 服 务 能 力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旅 游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违 法 所 得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6

7 A.3 倍 以 上 B.2 倍 以 下 C.3 倍 以 下 D.2 倍 以 上 答 案 C 旅 行 社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旅 行 社 为 接 待 旅 游 者 选 择 的 交 通 住 宿 餐 饮 景 区 等 企 业, 不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或 者 接 待 服 务 能 力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违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下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7. 据 旅 行 社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旅 行 社 不 投 保 旅 行 社 责 任 险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A.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15 天 至 30 天 B. 罚 款 5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C. 罚 款 5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D.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答 案 D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旅 行 社 不 投 保 旅 行 社 责 任 险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18. 导 游 员 资 格 考 试 不 符 条 件 的 有 () A.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B. 中 国 公 民 C. 身 体 健 康 D. 已 加 入 外 国 国 籍 的 中 国 人 答 案 D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具 有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或 者 以 上 学 历, 身 体 健 康, 具 有 适 应 导 游 需 要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可 以 参 加 导 游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7

8 19. 导 游 人 员 欺 骗 胁 迫 旅 游 者 购 物 或 者 参 加 需 要 另 行 付 费 旅 游 项 目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 罚 款 A.500 元 以 下 B.1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C.3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D.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答 案 D 旅 行 社 导 游 领 队 欺 骗 胁 迫 旅 游 者 购 物 或 者 参 加 需 要 另 行 付 费 的 游 览 项 目 的, 对 旅 行 社,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导 游 人 员 领 队 人 员,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导 游 证 或 者 领 队 证 20. 导 游 人 员 等 级 考 核 评 定, 采 用 笔 试 方 式 进 行 评 定 的 是 () A. 中 级 B. 高 级 C. 中 级 和 高 级 D. 高 级 和 特 级 答 案 C 导 游 人 员 等 级 考 核 评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八 条 规 定, 导 游 人 员 等 级 考 核 评 定 工 作,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考 核 评 定 告 知 发 证 的 程 序 进 行 中 级 导 游 员 的 考 核 采 取 笔 试 方 式 其 中, 中 文 导 游 人 员 考 试 科 目 为 导 游 知 识 专 题 和 汉 语 言 文 学 知 识 ; 外 语 导 游 人 员 考 试 科 目 为 导 游 知 识 专 题 和 外 语 高 级 导 游 员 的 考 核 采 取 笔 试 方 式, 考 试 科 目 为 导 游 案 例 分 析 和 导 游 词 创 作 特 级 导 游 员 的 考 核 采 取 论 文 答 辩 方 式 21. 旅 行 社 组 织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出 境 旅 游, 不 为 旅 游 团 队 安 排 领 队 全 程 陪 同, 拒 不 改 正 的,() A.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B.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1 个 月 至 3 个 月 D. 取 消 其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资 格 答 案 C 8

9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旅 行 社 组 织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出 境 旅 游, 不 为 旅 游 团 队 安 排 领 队 全 程 陪 同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1 个 月 至 3 个 月 22. 根 据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等 的 规 定, 导 游 人 员 具 有 人 身 权 旅 行 职 务 权 诉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请 问 其 他 权 利 主 要 是 指 () A. 起 诉 权 和 仲 裁 权 B. 参 加 培 训 的 权 利 以 及 获 得 升 级 的 权 利 C. 变 更 接 待 计 划 的 权 利 D.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答 案 B 导 游 员 的 权 利 有 :1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权 ;2 履 行 职 务 权 ;3 获 得 救 济 权 ;4 其 它 权 利 ( 参 加 培 训 权 获 得 晋 升 权 等 ) 23.() 等 情 形, 民 航 承 运 人 应 承 担 责 任 1 在 旅 客 运 输 中, 损 失 如 果 完 全 是 由 于 索 赔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2 承 运 人 不 能 证 明 本 人 或 者 其 受 雇 人 代 理 人 已 经 以 应 有 的 勤 勉 采 取 了 一 切 合 理 的 正 常 的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航 班 的 正 点 起 飞 和 准 点 到 达, 旅 行 社 购 买 另 一 航 空 公 司 机 票 而 额 外 支 出 的 票 款 3 部 分 因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的 质 量 或 者 缺 陷 造 成 该 物 品 的 毁 灭 4 因 发 生 在 航 空 器 上 的 事 件 造 成 的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的 损 坏 5 托 运 行 李 的 损 坏 是 由 于 托 运 行 李 本 身 的 自 然 属 性 造 成 的 A.123 B.134 C.234 D.145 答 案 C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因 发 生 在 民 用 航 空 器 上 或 者 在 旅 客 上 下 民 用 航 空 器 过 程 中 的 事 件, 造 成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毁 灭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的, 承 运 人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因 发 生 在 航 空 运 输 期 间 的 事 件, 造 成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毁 灭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的, 承 运 人 应 当 承 担 责 9

10 任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或 者 托 运 行 李 的 毁 灭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完 全 是 由 于 行 李 本 身 的 自 然 属 性 质 量 或 者 缺 陷 造 成 的, 承 运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旅 客 行 李 或 者 货 物 在 航 空 运 输 中 因 延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运 人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但 是, 承 运 人 证 明 本 人 或 者 其 受 雇 人 代 理 人 为 了 避 免 损 失 的 发 生, 已 经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或 者 不 可 能 采 取 此 种 措 施 的,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在 旅 客 行 李 运 输 中, 经 承 运 人 证 明, 损 失 是 由 索 赔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或 者 促 成 的, 应 当 根 据 造 成 或 者 促 成 此 种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程 度, 相 应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24. 当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接 到 一 般 重 大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后, 尽 快 向 () 报 告 A. 国 家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B. 省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C. 国 务 院 D.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答 案 D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条 规 定, 地 方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接 到 一 般 重 大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后, 要 尽 快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对 重 大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要 同 时 向 国 家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25. 重 大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的 经 济 损 失 在 () A.1 万 元 以 下 B.1 万 元 ~10 万 元 C.10 万 ~100 万 元 D.100 万 元 以 上 答 案 C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条 规 定,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分 为 轻 微 一 般 重 大 和 特 大 事 故 四 个 等 级 :1 轻 微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造 成 旅 游 者 轻 伤, 或 经 济 损 失 在 1 万 元 以 下 者 ; 2 一 般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造 成 旅 游 者 重 伤, 或 经 济 损 失 在 1 万 至 10 万 ( 含 1 万 ) 元 者 ;3 重 大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造 成 旅 游 者 死 亡 或 旅 游 者 重 伤 致 残, 或 经 济 损 失 在 10 万 至 100 万 ( 含 10 万 ) 元 者 ;4 特 大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造 成 旅 游 者 死 亡 多 名, 或 经 济 损 失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或 性 质 特 别 严 重,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者 10

11 26. 德 清 美 都 旅 行 社 接 待 一 批 上 海 客 人 到 莫 干 山 旅 游, 在 武 康 开 往 莫 干 山 的 路 上 发 生 了 交 通 事 故, 有 三 人 受 伤, 共 用 医 药 费 元, 车 辆 修 理 费 3000 元, 其 他 费 用 8000 元 此 次 事 故 为 () 事 故 A. 特 大 B. 轻 微 C. 一 般 D. 重 大 答 案 C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条 规 定,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分 为 轻 微 一 般 重 大 和 特 大 事 故 四 个 等 级 :1 轻 微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造 成 旅 游 者 轻 伤, 或 经 济 损 失 在 1 万 元 以 下 者 ; 2 一 般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造 成 旅 游 者 重 伤, 或 经 济 损 失 在 1 万 至 10 万 ( 含 1 万 ) 元 者 ;3 重 大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造 成 旅 游 者 死 亡 或 旅 游 者 重 伤 致 残, 或 经 济 损 失 在 10 万 至 100 万 ( 含 10 万 ) 元 者 ;4 特 大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造 成 旅 游 者 死 亡 多 名, 或 经 济 损 失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或 性 质 特 别 严 重,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者 27.() 不 属 于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A. 旅 游 者 自 由 活 动 时 钱 包 被 盗 B. 旅 行 社 提 供 的 车 辆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C. 旅 游 者 所 住 酒 店 发 生 凶 杀 案, 游 客 受 到 刺 激 D. 旅 游 者 团 队 餐 时 食 物 中 毒 答 案 A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是 指 在 旅 游 活 动 的 过 程 中, 涉 及 旅 游 者 人 身 财 务 安 全 的 事 故 关 于 审 理 旅 游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七 条 规 定, 旅 游 经 营 者 旅 游 辅 助 服 务 者 未 尽 到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造 成 旅 游 者 人 身 损 害 财 产 损 失, 旅 游 者 请 求 旅 游 经 营 者 旅 游 辅 助 服 务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旅 行 者 自 由 活 动 时 钱 包 被 盗, 属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事 前 均 无 法 预 料 的 意 外 事 件, 旅 行 社 作 为 旅 游 组 织 者 不 能 预 料 到 被 盗 事 件 的 发 生, 也 无 法 控 制 该 事 件 的 发 生, 且 双 方 在 旅 游 合 同 中 对 该 种 意 外 事 件 也 无 特 殊 约 定, 因 此, 不 能 要 求 旅 行 社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28. 新 开 业 的 旅 游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开 业 前 必 须 向 () 申 请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11

12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的 检 查 验 收 ; 检 查 验 收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开 业 A. 国 家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B. 省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C. 当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D.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答 案 C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新 开 业 的 旅 游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开 业 前 必 须 向 当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的 检 查 验 收, 检 查 验 收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开 业 29. 在 现 阶 段, 作 为 中 国 公 民 自 费 出 国 旅 游 目 的 地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应 当 由 () 确 定 A. 省 级 旅 游 局 会 同 省 级 公 安 外 事 管 理 机 关 提 出, 报 国 家 旅 游 局 审 批 后 B. 国 家 旅 游 局 和 公 安 部 提 出,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后 C. 公 安 部 和 外 交 部 提 出,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后 D. 国 家 旅 游 局 会 同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提 出,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后 答 案 D 公 民 出 国 旅 游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出 国 旅 游 的 目 的 地 国 家, 由 国 务 院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由 国 务 院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30. 只 准 许 外 国 人 去 考 察 进 行 技 术 交 流 现 场 施 工 等 公 务 活 动 的 一 般 性 对 外 开 放 地 区 为 () A. 甲 类 地 区 B. 乙 类 地 区 C. 丙 类 地 区 D. 丁 类 地 区 答 案 C 公 安 部 总 参 谋 部 外 交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关 于 外 国 人 在 我 国 旅 行 管 理 的 规 定 (1982 年 颁 布 ) 规 定 :1 甲 类 地 区, 是 指 外 国 人 前 往 这 类 地 区, 不 办 旅 行 证, 不 需 事 先 通 知 ;2 乙 类 地 区, 是 指 除 甲 类 地 区 外, 已 经 对 外 开 放 控 制 开 放 和 新 增 加 开 放 的 地 区, 前 往 这 类 地 区, 仍 需 办 旅 行 证, 一 般 均 可 批 准 ;3 丙 类 地 区, 是 指 一 般 性 非 开 放 地 区, 有 外 国 人 经 常 去 考 察 12

13 进 行 科 技 交 流 现 场 施 工 等 公 务 活 动 的 地 区, 可 准 许 有 关 的 外 国 人 前 往, 但 要 办 旅 行 证 ;4 丁 类 地 区, 是 指 除 甲 乙 丙 三 类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它 非 开 放 地 区, 外 国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去 这 类 地 区 的, 接 待 单 位 要 事 先 征 得 前 往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大 军 区 的 同 意, 然 后 向 公 安 机 关 申 领 旅 行 证, 方 可 前 往 31. 根 据 星 级 饭 店 访 查 规 范, 对 星 级 饭 店 进 行 访 查, 实 行 打 分 的 方 式, 重 点 是 () 核 心 产 品 1 前 厅 2 服 务 质 量 3 客 房 4 旅 客 满 意 程 度 5 餐 饮 A.124 B.245 C.134 D.135 答 案 D 星 级 饭 店 访 查 规 范 第 四 条 规 定, 对 星 级 饭 店 进 行 访 查, 实 行 打 分 的 方 式, 重 点 是 前 厅 客 房 餐 饮 等 核 心 产 品, 基 础 上 包 括 前 厅 客 房 餐 饮 其 他 服 务 安 全 设 施 及 特 殊 人 群 设 施 饭 店 总 体 印 象 员 工 要 求 与 应 变 能 力 七 大 项 32. 外 国 人 到 达 北 京 机 场, 就 地 办 理 的 入 境 签 证 称 之 为 () A. 口 岸 签 证 B. 临 时 签 证 C. 旅 游 签 证 D. 礼 遇 签 证 答 案 A 口 岸 签 证 是 外 国 人 申 请 入 境 的 一 种 特 殊 方 式, 一 般 来 说, 外 国 人 入 境, 应 当 向 中 国 的 外 交 代 表 机 关 领 事 机 关 或 者 外 交 部 授 权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签 证, 但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依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向 中 国 政 府 主 管 机 关 指 定 口 岸 的 签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签 证, 这 就 是 13

14 我 们 常 说 的 口 岸 签 证 口 岸 签 证 是 使 领 管 签 证 的 重 要 补 充, 也 是 国 际 社 会 较 常 见 的 做 法 33. 旅 客 携 文 物 从 北 京 入 境, 计 划 一 个 月 后 携 原 物 出 境 者 应 () A. 入 境 时 在 行 李 申 报 单 上 注 明 由 海 关 验 明 盖 章 B. 入 境 后 向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获 取 许 可 出 口 证 明 C. 入 境 时 向 海 关 详 细 报 明 获 取 相 关 证 明 D. 入 境 后 向 北 京 市 政 府 申 报 获 取 许 可 出 口 证 明 答 案 A 旅 客 进 出 境 携 带 有 需 向 海 关 申 报 物 品, 应 在 申 报 台 前 向 海 关 递 交 海 关 进 出 境 旅 客 行 李 物 品 申 报 单 或 海 关 规 定 的 申 报 单 证, 按 规 定 如 实 申 报 其 行 李 物 品, 报 请 海 关 办 理 物 品 进 境 或 出 境 手 续 34. 持 站 台 票 上 车 并 在 开 车 后 () 分 钟 后 仍 不 声 明 的, 按 无 票 处 理 A.10 B.20 C.30 D.45 答 案 B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规 程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时, 除 按 规 定 补 票, 核 收 手 续 费 以 外, 还 必 须 加 收 应 补 票 价 50% 的 票 款 :1 无 票 乘 车 时, 补 收 自 乘 车 站 ( 不 能 判 明 时 自 始 发 站 ) 起 至 到 站 止 车 票 票 价 持 失 效 车 票 乘 车 按 无 票 处 理 2 持 用 伪 造 或 涂 改 的 车 票 乘 车 时, 除 按 无 票 处 理 外 并 送 交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3 持 站 台 票 上 车 并 在 开 车 20 分 钟 后 仍 不 声 明 时, 按 无 票 处 理 4 持 用 低 等 级 的 车 票 乘 坐 高 等 级 列 车 铺 位 座 席 时, 补 收 所 乘 区 间 的 票 价 差 额 5 旅 客 持 半 价 票 没 有 规 定 的 减 价 凭 证 或 不 符 合 减 价 条 件 时, 补 收 全 价 票 价 与 半 价 票 价 的 差 额 35. 由 于 飞 机 在 起 飞 前 出 现 故 障, 中 国 国 际 航 空 公 司 某 航 班 在 始 发 地 延 误 到 深 夜 被 迫 取 消, 该 公 司 () A. 负 责 安 排 该 航 班 旅 客 住 宿 并 负 担 费 用 B. 协 助 安 排 该 航 班 旅 客 住 宿 并 负 担 费 用 C. 负 责 安 排 该 航 班 旅 客 住 宿, 费 用 由 旅 客 自 理 D. 协 助 安 排 该 航 班 旅 客 住 宿, 费 用 由 旅 客 自 理 14

15 答 案 A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规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由 于 机 务 维 护 航 班 调 配 商 务 机 组 等 原 因, 造 成 航 班 在 始 发 地 延 误 或 取 消, 承 运 人 应 当 向 旅 客 提 供 餐 食 或 住 宿 等 服 务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由 于 天 气 突 发 事 件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安 检 以 及 旅 客 等 非 承 运 人 原 因, 造 成 航 班 在 始 发 地 延 误 或 取 消, 承 运 人 应 协 助 旅 客 安 排 餐 食 和 住 宿, 费 用 可 由 旅 客 自 理 36. 中 国 公 民 张 某 欲 前 往 甲 国 乙 国, 途 经 丙 国, 在 丙 国 可 能 滞 留 一 周, 下 列 有 关 张 某 办 理 签 证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1 须 在 中 国 办 理 签 证 2 须 在 甲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办 理 签 证 3 须 在 乙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办 理 签 证 4 须 在 丙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办 理 签 证 5 无 须 在 中 国 办 理 签 证 A.1234 B.234 C.123 D.2345 答 案 D 签 证, 是 一 个 国 家 的 主 权 机 关 在 本 国 或 外 国 公 民 所 持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上 的 签 注 盖 印, 以 表 示 允 许 其 出 入 本 国 国 境 或 者 经 过 国 境 的 手 续, 也 可 以 说 是 颁 发 给 他 们 的 一 项 签 注 式 的 证 明 37. 除 因 执 行 公 务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经 过 批 准 外, 禁 止 旅 客 携 带 () 乘 坐 民 用 航 空 器 A. 移 动 电 话 B. 便 携 式 电 脑 C. 枪 支 和 管 制 刀 具 D. 烟 酒 答 案 C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一 百 条 规 定,1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不 得 运 输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禁 运 物 15

16 品 ;2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未 经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运 输 作 战 军 火 作 战 物 资 ; 3 禁 止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禁 运 物 品 乘 坐 民 用 航 空 器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规 定, 禁 止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危 险 品 乘 坐 民 用 航 空 器 除 因 执 行 公 务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经 过 批 准 外, 禁 止 旅 客 携 带 枪 支 管 制 刀 具 乘 坐 民 用 航 空 器 禁 止 违 反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将 危 险 品 作 为 行 李 托 运 38. 铁 路 法 规 定,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货 物 包 裹 行 李 损 失 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是 () A. 不 可 抗 力 B. 货 物 或 者 包 裹 行 李 中 的 物 品 本 身 的 自 然 属 性 或 者 合 理 损 耗 C. 托 运 人 收 货 人 或 者 旅 客 的 过 错 D. 转 运 时 装 卸 工 人 过 错 所 致 的 答 案 D 铁 路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货 物 包 裹 行 李 损 失 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 不 可 抗 力 ;2 货 物 或 者 包 裹 行 李 中 的 物 品 本 身 的 自 然 属 性, 或 者 合 理 损 耗 ;3 托 运 人 收 货 人 或 者 旅 客 的 过 错 39. 一 位 客 人 在 某 饭 店 住 宿 期 间, 其 放 在 客 房 保 险 箱 内 的 一 条 非 常 贵 重 的 项 链 被 窃, 依 据 中 国 旅 游 饭 店 行 业 规 范 的 规 定, 可 以 作 如 下 处 理 () A. 如 果 责 任 在 饭 店 一 方, 由 饭 店 按 物 品 的 实 际 价 值 赔 偿 B. 如 果 责 任 在 饭 店 一 方, 由 饭 店 按 一 般 物 品 予 以 赔 偿 C. 如 果 是 客 人 自 己 的 行 为 造 成 的, 饭 店 承 担 部 分 责 任 D. 如 果 责 任 在 饭 店 一 方, 由 饭 店 按 物 品 的 双 倍 价 值 赔 偿 答 案 B 中 国 旅 游 饭 店 行 业 规 范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饭 店 客 房 内 设 置 的 保 险 箱 仅 为 住 店 客 人 提 供 存 放 一 般 物 品 之 用 对 没 有 按 规 定 将 贵 重 物 品 存 放 在 饭 店 前 厅 贵 重 物 品 保 险 箱 内, 而 造 成 客 房 里 客 人 的 贵 重 物 品 灭 失 毁 损 的, 如 果 责 任 在 饭 店 一 方, 可 视 为 一 般 物 品 予 以 赔 偿 40. 某 些 特 色 突 出 或 () 的 饭 店, 若 其 自 身 条 件 与 星 级 评 定 标 准 规 定 的 条 件 不 相 符 合, 可 以 直 接 向 全 国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评 定 机 构 申 请 星 级 A. 极 其 个 性 化 16

17 B. 非 常 豪 华 C. 环 境 幽 雅 D. 装 修 漂 亮 答 案 A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评 定 的 程 序 第 七 条 规 定, 某 些 特 色 突 出 或 极 其 个 性 化 的 饭 店, 若 其 自 身 条 件 与 标 准 规 定 的 条 件 有 所 区 别, 可 以 直 接 向 全 国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评 定 机 构 申 请 星 级 全 国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评 定 机 构 应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一 个 月 内 安 排 评 定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和 评 审 结 果 给 予 评 定 星 级 的 批 复, 并 授 予 相 应 星 级 的 证 书 和 标 志 41. 以 下 关 于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 () A. 饭 店 所 取 得 的 星 级 表 明 该 饭 店 所 有 建 筑 物 设 施 设 备 及 服 务 项 目 均 处 于 同 一 水 准 B. 饭 店 星 级 划 分 主 要 分 为 星 级 预 备 星 级 准 星 级 三 类 C. 由 若 干 建 筑 物 组 成 的 饭 店 其 管 理 使 用 权 应 该 一 致, 饭 店 内 包 括 出 租 营 业 区 域 在 内 的 所 有 区 域 应 该 是 一 个 整 体, 评 定 星 级 时 不 能 因 为 某 一 区 域 财 产 权 或 经 营 权 的 分 离 而 区 别 对 待 D.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标 志 须 置 于 饭 店 前 厅 最 明 显 位 置 答 案 B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第 四 条 规 定, 星 级 分 为 五 个 等 级, 用 星 的 数 量 和 设 色 表 示 旅 游 饭 店 的 等 级 即 一 星 级 二 星 级 三 星 级 四 星 级 五 星 级 ( 含 白 金 五 星 级 ) 最 低 为 一 星 级, 最 高 为 白 金 五 星 级 42.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理 原 则 包 括 () 1 迅 速 处 理 的 原 则 2 属 地 处 理 原 则 3 妥 善 处 理 善 后 原 则 4 保 护 现 场 原 则 5 及 时 报 告 原 则 A.123 B.124 C.234 D

18 答 案 A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理 原 则 包 括 :1 迅 速 处 理 的 原 则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报 告 单 位 应 立 即 派 人 赶 赴 现 场, 组 织 抢 救 工 作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并 及 时 报 告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2 属 地 处 理 的 原 则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原 则 上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区 政 府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事 故 责 任 方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必 要 时 可 成 立 事 故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3 妥 善 处 理 善 后 的 原 则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即 使 报 告 单 位 不 是 事 故 责 任 人, 仍 然 要 积 极 协 助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尽 量 避 免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43. 申 请 星 级 评 定 的 饭 店 对 星 评 过 程 及 其 结 果 如 有 异 议, 可 直 接 向 () 申 诉 A. 国 家 旅 游 局 B. 全 国 星 评 委 C. 中 国 旅 游 协 会 D. 中 国 旅 游 饭 店 业 协 会 答 案 A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GB/T ) 实 施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申 请 星 级 评 定 的 饭 店 对 星 评 过 程 及 其 结 果 如 有 异 议, 可 直 接 向 国 家 旅 游 局 申 诉 国 家 旅 游 局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予 以 答 复, 并 保 留 最 终 裁 定 权 44. 以 下 旅 游 资 源 是 按 功 能 分 类 的 有 () 1 观 赏 型 旅 游 资 源 2 康 乐 型 旅 游 资 源 3 科 考 型 旅 游 资 源 4 体 验 型 旅 游 资 源 5 都 市 旅 游 型 旅 游 资 源 A.2345 B.1234 C.1345 D.1245 答 案 B 18

19 按 照 旅 游 资 源 的 功 能 分 类, 旅 游 资 源 可 分 为 :1 观 光 游 览 型 旅 游 资 源 ;2 体 验 型 旅 游 资 源 ; 3 购 物 型 旅 游 资 源 ;4 科 考 型 旅 游 资 源 ;5 康 乐 型 旅 游 资 源 45. 根 据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的 规 定, 在 风 景 名 胜 区 报 知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进 行 下 列 哪 项 活 动?() A. 修 坟 立 碑 B. 开 荒 C. 举 办 大 型 游 乐 等 活 动 D. 在 景 物 或 者 设 施 上 刻 画 涂 污 答 案 C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经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机 构 审 核 后,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进 行 以 下 活 动 :1 设 置 张 贴 商 业 广 告 ;2 举 办 大 型 娱 乐 等 活 动 ;3 改 变 水 资 源 水 环 境 自 然 状 态 的 活 动 ;4 其 他 影 响 生 态 和 景 观 的 活 动 46. 风 景 名 胜 区 应 当 自 设 立 之 日 起 内 编 制 完 成 总 体 规 划 总 体 规 划 的 规 划 期 一 般 为 () A.1 年 ;10 年 B.1 年 ;15 年 C.2 年 ;15 年 D.2 年 ;20 年 答 案 D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风 景 名 胜 区 应 当 自 设 立 之 日 起 2 年 内 编 制 完 成 总 体 规 划 总 体 规 划 的 规 划 期 一 般 为 20 年 47.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和 私 人 所 有 的 (), 其 所 有 权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A. 纪 念 建 筑 物 古 墓 葬 和 传 世 文 物 B. 纪 念 建 筑 物 古 建 筑 物 和 传 世 文 物 C. 纪 念 建 筑 物 古 文 化 遗 址 和 传 世 文 物 D. 纪 念 建 筑 物 石 窟 寺 和 传 世 文 物 答 案 B 19

20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和 私 人 所 有 的 纪 念 建 筑 物 古 建 筑 和 祖 传 文 物 以 及 依 法 取 得 的 其 他 文 物, 其 所 有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文 物 的 所 有 者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文 物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48. 以 下 说 法 中, 不 符 合 旅 游 区 ( 点 )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规 定 的 是 () A. 旅 游 景 区 是 指 具 有 参 观 游 览 休 闲 度 假 康 乐 健 身 等 功 能, 具 备 相 应 旅 游 服 务 设 施 并 提 供 相 应 旅 游 服 务 的 独 立 或 附 属 于 某 一 机 构 的 管 理 区 B. 旅 游 景 区 质 量 等 级 的 标 牌 证 书 由 全 国 旅 游 景 区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机 构 统 一 规 定 C. 经 评 定 合 格 的 各 质 量 等 级 旅 游 景 区, 由 全 国 旅 游 景 区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机 构 向 社 会 统 一 公 告 D. 被 公 告 为 4A 级 旅 游 景 区 一 年 以 上 的 方 可 申 报 5A 级 旅 游 景 区 答 案 A 旅 游 区 ( 点 )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旅 游 区 是 以 旅 游 及 其 相 关 活 动 为 主 要 功 能 或 主 要 功 能 之 一 的 空 间 或 地 域 本 标 准 中 旅 游 区 ( 点 ) 是 指 具 有 参 观 游 览 休 闲 度 假 康 乐 健 身 等 功 能, 具 备 相 应 旅 游 服 务 设 施 并 提 供 相 应 旅 游 服 务 的 独 立 管 理 区 旅 游 景 区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管 理 区 而 不 是 附 属 于 某 一 机 构 的 管 理 区 49. 某 商 场 门 前 贴 着 特 大 喜 讯 : 迎 国 庆 大 酬 宾, 全 场 商 品 一 律 五 折, 打 折 商 品 概 不 退 换 的 告 示 游 客 杨 某 购 买 了 一 件 打 折 商 品, 回 去 使 用 时 发 现 有 质 量 问 题, 找 到 商 场 要 求 退 还 根 据 以 上 事 实,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 商 场 应 当 退 换 B. 因 为 商 场 告 示 已 经 写 明, 故 不 能 退 换 C. 该 商 品 因 已 经 使 用 不 能 退 换 D. 由 于 杨 某 自 愿 购 买, 所 以 不 能 要 求 退 换 答 案 A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经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或 者 与 消 费 者 的 约 定, 承 担 包 修 包 换 包 退 或 者 其 他 责 任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履 行, 不 得 故 意 拖 延 或 者 无 理 拒 绝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经 营 者 不 得 以 格 式 合 同 通 知 声 明 店 堂 告 示 等 方 式 作 出 对 消 费 者 不 公 平 不 合 理 的 规 定, 或 者 减 轻 免 除 其 损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 担 的 民 事 责 任 该 商 场 门 前 告 示 中 表 明 打 折 商 品 概 不 退 换, 是 对 消 费 者 不 合 理 的 规 定, 应 该 对 消 费 者 进 行 赔 偿 20

21 50.() 符 合 导 游 人 员 年 审 的 相 关 规 定 1 导 游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所 在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举 办 的 年 审 培 训 2 导 游 人 员 培 训 时 间 应 根 据 导 游 业 务 需 要 灵 活 安 排 3 每 年 累 计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65 个 小 时 4 对 导 游 人 员 年 审 的 初 评 由 所 在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5 旅 行 社 或 导 游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应 为 注 册 的 导 游 人 员 建 立 档 案 A.125 B.234 C.245 D.135 答 案 A 3 项,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导 游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所 在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举 办 的 年 审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应 根 据 导 游 业 务 需 要 灵 活 安 排 每 年 累 计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56 小 时 4 项,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旅 行 社 或 导 游 管 理 机 构 应 为 注 册 的 导 游 人 员 建 立 档 案, 对 导 游 人 员 进 行 工 作 培 训 和 指 导, 建 立 对 导 游 人 员 工 作 情 况 的 检 查 考 核 和 奖 惩 的 内 部 管 理 机 制, 接 受 并 处 理 对 导 游 人 员 的 投 诉, 负 责 对 导 游 人 员 年 审 的 初 评 51.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经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应 当 按 照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增 加 赔 偿 其 受 到 的 损 失, 增 加 赔 偿 的 金 额 为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的 价 款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的 费 用 的 () A.20% B.50% C. 三 倍 D. 二 倍 答 案 C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经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应 当 按 照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增 加 赔 偿 其 受 到 的 损 失, 增 加 赔 偿 的 金 额 为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的 价 款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的 费 用 的 三 倍 ; 增 加 赔 偿 的 金 额 不 足 五 百 元 的, 为 五 百 元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52. 构 成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 21

22 1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2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3 消 费 者 组 织 4 解 决 纠 纷 的 途 径 5 消 费 者 权 利 的 保 护 措 施 A.123 B.25 C.23 D.45 答 案 B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与 保 护 措 施, 是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两 大 核 心 内 容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在 消 费 者 权 利 问 题 上 起 着 统 帅 和 核 心 作 用, 并 以 消 费 者 权 利 为 基 础 完 善 了 有 关 保 护 措 施, 特 别 是 在 民 事 责 任 制 度 消 费 者 寻 求 保 护 的 途 径 国 家 及 社 会 团 体 的 保 护 等 方 面 作 了 专 门 系 统 有 针 对 性 的 规 定 这 既 是 该 法 的 立 法 基 础, 也 是 与 其 他 法 律 相 区 别 的 重 要 标 志 53. 消 费 者 在 展 销 会 期 间 或 租 赁 柜 台 购 买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展 销 会 结 束 或 柜 台 租 赁 期 满 后,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向 谁 要 求 赔 偿 () A. 只 能 向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B. 向 展 销 会 的 举 办 者 或 租 赁 柜 台 的 出 租 者 C. 向 消 费 者 协 会 D. 以 上 都 不 是 答 案 B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消 费 者 在 展 销 会 租 赁 柜 台 购 买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向 销 售 者 或 者 服 务 者 要 求 赔 偿 展 销 会 结 束 或 者 柜 台 租 赁 期 满 后, 也 可 以 向 展 销 会 的 举 办 者 柜 台 的 出 租 者 要 求 赔 偿 展 销 会 的 举 办 者 柜 台 的 出 租 者 赔 偿 后, 有 权 向 销 售 者 或 者 服 务 者 追 偿 54. 共 同 投 诉 可 以 由 投 诉 人 推 选 () 进 行 投 诉 代 表 人 参 加 旅 游 投 诉 处 理 机 构 处 理 投 诉 过 程 的 行 为, 对 全 体 投 诉 人 发 生 效 力, 但 代 表 人 变 更 放 弃 投 诉 请 求 或 者 进 行 和 解, 应 当 经 全 体 投 诉 人 同 意 22

23 A.1 名 代 表 B.2 名 代 表 C.1 至 2 名 代 表 D.1 至 3 名 代 表 答 案 D 旅 游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投 诉 人 4 人 以 上, 以 同 一 事 由 投 诉 同 一 被 投 诉 人 的, 为 共 同 投 诉 共 同 投 诉 可 以 由 投 诉 人 推 选 1 至 3 名 代 表 进 行 投 诉 代 表 人 参 加 旅 游 投 诉 处 理 机 构 处 理 投 诉 过 程 的 行 为, 对 全 体 投 诉 人 发 生 效 力, 但 代 表 人 变 更 放 弃 投 诉 请 求 或 者 进 行 和 解, 应 当 经 全 体 投 诉 人 同 意 55. 根 据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服 务 标 准 中 对 于 乘 飞 机 离 开 的 客 人 送 团 服 务 的 要 求, 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到 达 机 场 下 车 前, 导 游 人 员 应 再 次 提 醒 客 人 带 齐 随 身 行 李, 照 顾 客 人 下 车 后, 检 查 车 内 有 无 客 人 遗 留 物 品 B. 导 游 人 员 应 协 助 客 人 办 好 登 机 和 行 李 托 运 手 续 C. 对 离 境 的 客 人, 导 游 人 员 应 在 客 人 登 机 后 方 可 离 开 机 场 D. 如 遇 天 气 或 其 他 原 因, 临 时 取 消 航 班, 应 注 意 争 取 全 陪 合 作, 做 好 说 明 解 释 工 作, 稳 定 客 人 情 绪, 并 立 即 与 机 场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协 助 安 排 好 客 人 食 宿 答 案 C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服 务 标 准 对 于 乘 飞 机 离 开 的 客 人 送 团 服 务 规 定, 对 乘 飞 机 离 开 的 客 人, 导 游 人 员 应 协 助 客 人 办 好 登 机 和 行 李 托 运 手 续 ; 对 离 境 的 客 人, 导 游 人 员 应 在 客 人 所 乘 飞 机 起 飞 后 方 可 离 开 机 场 ; 如 遇 天 气 或 其 他 原 因, 临 时 取 消 航 班 ( 车 次 船 次 ), 不 能 离 开 所 在 城 市 时, 应 注 意 争 取 全 陪 合 作, 做 好 说 明 解 释 工 作, 稳 定 客 人 情 绪, 并 立 即 与 机 场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协 助 安 排 好 客 人 食 宿 56. 能 依 法 行 使 到 我 国 境 内 旅 游 的 签 证 通 知 权 的 有 () 1 外 交 部 2 国 家 旅 游 局 3 特 定 的 旅 行 社 4 省 级 旅 游 局 23

24 5 公 安 部 A.123 B.234 C.245 D.135 答 案 B 国 家 旅 游 局 省 级 旅 游 局 及 特 定 的 旅 行 社 依 法 行 使 到 我 国 境 内 旅 游 的 签 证 通 知 权 57. 根 据 山 东 省 旅 游 条 例 规 定, 调 整 政 府 定 价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门 票 价 格, 应 当 遵 循 法 定 程 序, 调 整 后 的 门 票 价 格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 后 执 行 A. 一 个 月 B. 二 个 月 C. 五 个 月 D. 六 个 月 答 案 D 山 东 省 旅 游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调 整 政 府 定 价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门 票 价 格, 应 当 遵 循 法 定 程 序 调 整 后 的 门 票 价 格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后 执 行 同 一 门 票 价 格 上 调 间 隔 不 得 低 于 三 年, 上 调 幅 度 不 得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限 额 58. 根 据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服 务 标 准, 白 葡 萄 酒 一 般 饮 用 温 度 为, 整 瓶 服 务 时 应 放 在 冰 桶 内 ; 矿 泉 水 一 般 饮 用 温 度 为 () A.15~20 ;6~8 B.3~8 ;5~10 C.5~10 ;6~14 D.6~10 ;5~12 答 案 C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服 务 标 准 酒 吧 服 务 的 规 定, 红 葡 萄 酒 白 兰 地 等 一 般 饮 用 温 度 为 15~20, 白 葡 萄 酒 香 槟 一 般 饮 用 温 度 为 5~10, 整 瓶 服 务 时 应 放 在 冰 桶 内 啤 酒 一 般 饮 用 温 度 为 6~8 矿 泉 水 汽 水 果 汁 一 般 饮 用 温 度 为 6~14 24

25 59.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服 务 标 准 规 定, 旅 游 汽 车 驾 驶 员 驾 驶 经 历 要 求 () A. 旅 游 大 客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10 年 以 上 的 驾 驶 经 历, 小 轿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5 年 以 上 驾 驶 经 历 B. 旅 游 大 客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8 年 以 上 的 驾 驶 经 历, 小 轿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5 年 以 上 驾 驶 经 历 C. 旅 游 大 客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5 年 以 上 的 驾 驶 经 历, 小 轿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3 年 以 上 驾 驶 经 历 D. 旅 游 大 客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3 年 以 上 的 驾 驶 经 历, 小 轿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2 年 以 上 驾 驶 经 历 答 案 C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服 务 标 准 规 定, 旅 游 大 客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5 年 以 上 的 驾 驶 经 历, 小 轿 车 驾 驶 员 必 须 具 备 3 年 以 上 驾 驶 经 历 60. 山 东 省 旅 游 条 例 要 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开 发 () 等 旅 游 产 品, 以 此 来 推 进 发 展 滨 海 海 洋 旅 游 1 滨 海 休 闲 度 假 2 海 岛 观 光 3 滨 海 原 生 态 湿 地 游 览 4 工 业 旅 游 5 海 洋 文 化 体 验 A.1234 B.2345 C.1345 D.1235 答 案 D 山 东 省 旅 游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沿 海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开 发 滨 海 休 闲 度 假 海 岛 观 光 滨 海 原 生 态 湿 地 游 览 海 洋 文 化 体 验 等 旅 游 产 品, 完 善 旅 游 服 务 功 能 和 配 套 设 施, 提 高 滨 海 海 洋 旅 游 服 务 和 综 合 管 理 水 平, 发 展 滨 海 海 洋 旅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最 符 合 题 意, 每 题 1 分, 共 30 分 ) 25

26 1. 下 列 属 于 我 国 乡 村 旅 游 百 千 万 工 程 内 容 的 是 () A.100 个 特 色 县 B.1000 个 特 色 乡 C 个 特 色 村 D 家 特 色 接 待 点 E 名 特 色 接 待 员 答 案 A B C 2007 年 我 国 将 围 绕 中 国 和 谐 城 乡 游 主 题, 正 式 启 动 乡 村 旅 游 百 千 万 工 程 这 一 工 程 就 是 在 全 国 推 出 100 个 特 色 县 1000 个 特 色 乡 个 特 色 村 2. 当 前 我 国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进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A.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B.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C. 提 升 发 展 质 量 D. 把 旅 游 业 培 育 成 国 民 经 济 的 战 略 性 主 导 产 业 和 国 际 化 科 学 化 的 服 务 业 E. 把 旅 游 业 培 育 成 国 民 经 济 的 战 略 性 支 柱 产 业 和 人 民 群 众 更 加 满 意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答 案 A B C E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指 导 思 想 中 提 出,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进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提 升 发 展 质 量, 把 旅 游 业 培 育 成 国 民 经 济 的 战 略 性 支 柱 产 业 和 人 民 群 众 更 加 满 意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3. 为 加 快 旅 游 业 发 展, 在 科 学 规 划 产 业 布 局 方 面, 山 东 省 提 出 的 构 筑 三 大 精 品 线 路 是 指 () A. 山 水 圣 人 旅 游 线 B. 齐 文 化 旅 游 线 C. 黄 金 海 岸 旅 游 线 D. 沂 蒙 红 色 旅 游 线 E. 逍 遥 游 旅 游 线 26

27 答 案 A C E 山 东 省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旅 游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意 见 中 表 示, 将 打 破 行 政 区 划 限 制, 以 济 南 青 岛 两 大 旅 游 城 市 群 为 核 心, 以 济 青 旅 游 经 济 带 为 主 体, 以 鲁 南 鲁 北 旅 游 经 济 带 为 两 翼, 构 筑 山 水 圣 人 旅 游 线 黄 金 海 岸 旅 游 线 逍 遥 游 旅 游 线 三 大 精 品 线 路 和 大 运 河 与 水 浒 文 化 旅 游 区 沂 蒙 红 色 文 化 与 生 态 旅 游 区 黄 河 三 角 洲 自 然 生 态 旅 游 区 齐 文 化 旅 游 区 四 大 旅 游 区, 形 成 科 学 完 整 的 旅 游 区 域 布 局 4. 山 东 省 旅 游 条 例 规 定, 旅 游 业 发 展 坚 持 () 的 方 针,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效 益 相 协 调, 突 出 地 方 特 色, 建 设 国 际 观 光 与 休 闲 度 假 旅 游 目 的 地, 促 进 区 域 旅 游 合 作, 实 现 国 内 出 境 入 境 旅 游 协 调 发 展 A. 政 府 指 导 B. 政 府 主 导 C. 市 场 运 作 统 一 规 划 D. 社 会 参 与 E. 可 持 续 发 展 答 案 B C D E 山 东 省 旅 游 条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旅 游 业 发 展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市 场 运 作 统 一 规 划 社 会 参 与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方 针,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效 益 相 协 调, 突 出 地 方 特 色, 促 进 区 域 旅 游 合 作, 建 设 国 际 观 光 与 休 闲 度 假 旅 游 目 的 地, 实 现 国 内 出 境 入 境 旅 游 协 调 发 展 5. 山 东 半 岛 蓝 色 经 济 区 旅 游 业 发 展 中, 海 洋 旅 游 产 品 开 发 至 关 重 要, 包 括 () 三 个 方 面 A. 海 岸 带 开 发 B. 海 上 开 发 C. 海 底 开 发 D. 海 岛 开 发 E. 渔 业 开 发 答 案 A B D 山 东 半 岛 蓝 色 经 济 区 旅 游 业 发 展 中, 海 洋 旅 游 产 品 开 发 至 关 重 要, 包 括 海 岸 带 开 发 海 上 开 发 海 岛 开 发 三 个 方 面 海 岸 带 旅 游 开 发 在 总 体 上 以 休 闲 度 假 功 能 建 设 为 主, 以 度 假 区 建 设 27

28 为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 海 岛 旅 游 首 先 要 做 足 长 岛 的 文 章, 开 发 渤 海 黄 金 旅 游 水 道 ; 海 上 旅 游 产 品 开 发 的 主 体 是 邮 轮 产 品 近 岸 游 船 产 品 和 海 上 休 闲 运 动 产 品 6. 根 据 山 东 省 旅 游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山 东 半 岛 蓝 色 经 济 区 旅 游 业 发 展 要 重 点 开 发 () 和 综 合 服 务 性 产 品 A. 生 态 旅 游 产 品 B. 海 洋 旅 游 产 品 C. 城 市 旅 游 产 品 D. 文 化 旅 游 产 品 E. 度 假 旅 游 产 品 答 案 A B C D E 山 东 省 旅 游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提 出, 山 东 半 岛 蓝 色 经 济 区 旅 游 业 发 展 要 重 点 开 发 海 洋 旅 游 产 品 城 市 旅 游 产 品 生 态 旅 游 产 品 文 化 旅 游 产 品 度 假 旅 游 产 品 和 综 合 服 务 性 产 品 其 中, 海 洋 旅 游 产 品 开 发 至 关 重 要 7. 书 面 合 同 是 指 以 文 字 的 方 式 表 现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合 同 内 容 的 形 式, 包 括 () A. 电 子 邮 件 B. 传 真 C. 电 传 D. 电 报 E. 书 信 答 案 A B C D E 书 面 合 同 是 指 以 文 字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合 同 形 式 多 以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等 有 形 地 表 现 8.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订 购 奶 粉 一 批, 乙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将 国 产 奶 粉 谎 称 为 进 口 奶 粉 甲 公 司 事 后 得 知 实 情, 适 逢 国 产 奶 粉 畅 销 甲 公 司 有 意 履 行 合 同, 乙 公 司 则 希 望 将 这 批 货 物 以 更 高 的 价 格 售 与 他 人 此 时, 当 事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对 合 同 效 力 将 产 生 什 么 影 响?() A.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催 告 交 货, 则 合 同 成 为 确 定 的 有 效 B.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预 付 货 款, 则 合 同 成 为 确 定 的 有 效 C.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送 交 确 认 合 同 有 效 的 通 知, 则 合 同 成 为 确 定 的 有 效 28

29 D. 乙 公 司 以 合 同 订 立 存 在 欺 诈 情 节 为 由 主 张 撤 销, 则 合 同 失 去 约 束 力 E. 乙 公 司 欺 诈, 合 同 无 效 答 案 A B C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一 方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合 同, 受 损 害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在 本 题 中, 甲 乙 订 立 合 同 存 在 欺 诈 的 情 形,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是 可 撤 销 的 合 同, 甲 公 司 有 权 请 求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撤 销 该 合 同, 也 有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甲 公 司 催 告 乙 公 司 交 货 向 乙 公 司 预 付 货 款 或 者 向 乙 公 司 送 交 确 认 合 同 有 效 的 通 知 均 表 明 甲 公 司 愿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那 么 合 同 就 是 确 定 有 效 的 合 同 只 有 受 损 害 一 方 即 甲 公 司 有 权 就 合 同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主 张 撤 销 合 同 9. 当 合 同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按 下 列 规 则 履 行 () A. 履 行 地 点 不 明 确 的, 给 付 货 币 的, 在 接 受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 B. 履 行 地 点 不 明 确 的, 交 付 不 动 产 的,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履 行 C. 履 行 方 式 不 明 确 的, 按 照 有 利 于 合 同 目 的 的 方 式 履 行 D. 履 行 费 用 不 明 确 的, 由 承 担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承 担 E. 履 行 期 限 不 明 确 的, 债 务 人 可 以 随 时 履 行 答 案 A B C D E 当 事 人 就 有 关 合 同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确,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适 用 下 列 规 定 :1 质 量 要 求 不 明 确 的,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履 行 ;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按 照 通 常 标 准 或 者 符 合 合 同 目 的 的 特 定 标 准 履 行 2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不 明 确 的, 按 照 订 立 合 同 时 履 行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履 行 ; 依 法 应 当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或 者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3 履 行 地 点 不 明 确, 给 付 货 币 的, 在 接 受 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 ; 交 付 不 动 产 的,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履 行 ; 其 他 标 的, 在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 4 履 行 期 限 不 明 确 的, 债 务 人 可 以 随 时 履 行, 债 权 人 也 可 以 随 时 要 求 履 行, 但 应 当 给 对 方 必 要 的 准 备 时 间 5 履 行 方 式 不 明 确 的, 按 照 有 利 于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方 式 履 行 6 履 行 费 用 的 负 担 不 明 确 的, 由 履 行 义 务 一 方 负 担 10.A 酒 店 向 B 厂 订 购 空 调 300 台, 约 定 交 货 期 为 5 月 10 日, 由 于 当 年 暑 期 早 至,A 酒 店 向 B 厂 提 出 提 前 至 4 月 10 日 交 货,B 厂 提 出 生 产 能 力 有 限, 只 能 根 据 情 况, 尽 量 提 前,4 月 10 日 未 能 交 货,A 酒 店 遂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B 厂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29

30 A. 双 方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B. 双 方 买 卖 合 同 因 交 货 期 未 确 定, 故 不 成 立 C.B 厂 行 为 不 构 成 违 约 D. 双 方 关 于 交 货 期 的 提 前 未 达 成 协 议, 应 视 为 合 同 未 变 更 E. 变 更 内 容 不 明 确,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产 生 法 律 上 的 约 束 力 答 案 A C D E 双 方 买 卖 合 同 是 有 效 的, 变 更 合 同 不 影 响 合 同 的 效 力 合 同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对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推 定 为 未 变 更 双 方 就 变 更 时 间 上 没 有 约 定 明 确, 应 视 为 未 变 更,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产 生 法 律 上 的 约 束 力 11. 我 国 规 定 出 国 旅 游 属 于 特 许 经 营 业 务, 旅 行 社 经 营 该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 取 得 国 际 旅 行 社 资 格 满 1 年 B. 曾 经 协 助 其 他 旅 行 社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C. 经 营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有 突 出 业 绩 D. 经 营 期 间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E. 经 营 期 间 无 重 大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答 案 A C D E 旅 行 社 经 营 出 国 旅 游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取 得 国 际 旅 行 社 资 格 满 1 年 ;2 经 营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有 突 出 业 绩 ;3 经 营 期 间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和 重 大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年 接 待 游 客 10 万 人 次 以 上 是 设 立 分 社 的 条 件 之 一 12. 以 下 关 于 旅 行 社 设 立 分 社 的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A. 旅 行 社 每 设 立 一 个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分 社, 应 当 向 其 质 量 保 证 金 账 户 增 存 30 万 元 B. 旅 行 社 每 设 立 一 个 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的 分 社, 应 当 向 其 质 量 保 证 金 账 户 增 存 15 万 元 C. 分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不 得 超 过 设 立 分 社 的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D. 旅 行 社 分 社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E. 旅 行 社 分 社 的 设 立 受 地 域 限 制 答 案 B D E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十 条 规 定, 旅 行 社 分 社 的 设 立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旅 行 社 分 社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30

31 分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不 得 超 出 设 立 分 社 的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旅 行 社 每 设 立 一 个 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和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分 社, 应 当 向 其 质 量 保 证 金 账 户 增 存 5 万 元 ; 每 设 立 一 个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分 社, 应 当 向 其 质 量 保 证 金 账 户 增 存 30 万 元 13. 旅 行 社 有 下 列 ()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5 倍 的 罚 款 ;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10 万 元 或 者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0 万 ~50 万 元 的 罚 款 A. 未 取 得 相 应 的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B. 分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超 出 设 立 分 社 的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的 C. 旅 行 社 服 务 网 点 从 事 招 徕 咨 询 以 外 的 活 动 的 D. 旅 行 社 以 低 于 旅 游 成 本 的 报 价 招 徕 旅 游 者 的 E. 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的 旅 游 服 务 信 息 含 有 虚 假 内 容 的 答 案 A B C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10 万 元 或 者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 未 取 得 相 应 的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2 分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超 出 设 立 分 社 的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的 ;3 旅 行 社 服 务 网 点 从 事 招 徕 咨 询 以 外 的 活 动 的 14. 导 游 人 员 进 行 导 游 活 动 时, 有 () 等 行 为 的, 不 仅 要 处 罚 导 游 人 员, 还 要 对 委 派 该 导 游 员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停 业 整 顿 处 罚 A. 欺 骗 胁 迫 旅 游 者 消 费 B. 损 害 民 族 尊 严 C.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D. 向 旅 游 者 索 要 小 费 E. 擅 自 变 更 接 待 计 划 答 案 A B C D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导 游 人 员 进 行 导 游 活 动 时, 有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尊 31

32 严 的 言 行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导 游 证 并 予 以 公 告 ; 对 该 导 游 人 员 所 在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导 游 人 员 进 行 导 游 活 动, 向 旅 游 者 兜 售 物 品 或 者 购 买 旅 游 者 的 物 品 的, 或 者 以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的 方 式 向 旅 游 者 索 要 小 费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导 游 证 并 予 以 公 告 ; 对 委 派 该 导 游 人 员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导 游 人 员 进 行 导 游 活 动, 欺 骗 胁 迫 旅 游 者 消 费 或 者 与 经 营 者 串 通 欺 骗 胁 迫 旅 游 者 消 费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导 游 证 并 予 以 公 告 ; 对 委 派 该 导 游 人 员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5. 下 列 选 项 中, 符 合 出 境 旅 游 领 队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申 请 领 取 领 队 证 的 人 员 的 条 件 是 () A.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B.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国 公 民 C.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D. 可 切 实 负 起 领 队 责 任 的 成 年 人 E. 掌 握 旅 游 目 的 地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有 关 情 况 答 案 B C E 申 请 领 队 证 人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1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2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3 可 切 实 负 起 领 队 责 任 的 旅 行 社 人 员 ;4 掌 握 旅 游 目 的 地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有 关 情 况 16. 地 方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接 到 ()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当 尽 快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A. 轻 微 B. 一 般 C. 重 大 D. 特 大 E. 任 何 答 案 B C D 32

33 导 游 人 员 在 带 团 游 览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生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导 游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其 所 属 旅 行 社 和 当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地 方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接 到 一 般 重 大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后, 要 尽 快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对 重 大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要 同 时 向 国 家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17. 赵 先 生 于 下 月 到 欧 洲 旅 游, 下 列 哪 些 人 可 以 作 为 赵 先 生 旅 游 意 外 伤 害 险 的 投 保 人 () A. 赵 先 生 的 哥 哥 B. 赵 先 生 的 妻 子 C. 赵 先 生 的 儿 子 D. 赵 先 生 的 父 亲 E. 旅 行 社 答 案 A B C D 保 险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投 保 人 对 下 列 人 员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1 本 人 ;2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3 前 项 以 外 与 投 保 人 有 抚 养 赡 养 或 者 扶 养 关 系 的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近 亲 属 ;( 四 ) 与 投 保 人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投 保 人 为 其 订 立 合 同 的, 视 为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订 立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合 同 无 效 18. 旅 行 社 违 反 旅 行 社 责 任 保 险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 情 形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旅 行 社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A. 未 订 立 旅 行 社 责 任 保 险 合 同 B. 旅 行 社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但 未 同 时 订 立 新 的 保 险 合 同 C. 保 险 合 同 期 满 前 未 及 时 续 保 D. 人 身 伤 亡 责 任 限 额 低 于 20 万 元 人 民 币 E. 人 身 伤 亡 责 任 限 额 低 于 30 万 元 人 民 币 答 案 B C D 旅 行 社 责 任 保 险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旅 行 社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但 未 同 时 订 立 新 的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期 满 前 未 及 时 续 保, 或 者 人 身 伤 亡 责 任 限 额 低 于 2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19. 申 请 开 办 边 境 旅 游 的 必 备 条 件 包 括 () A.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对 外 国 人 开 放 的 边 境 县 乡 B. 有 国 家 正 式 批 准 对 外 开 放 的 国 家 二 三 类 口 岸, 口 岸 联 检 设 施 基 本 齐 全 33

34 C. 具 备 就 近 办 理 参 游 人 员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条 件 D. 同 对 方 国 家 边 境 地 区 旅 游 部 门 签 订 了 意 向 性 协 议 E. 具 备 交 通 条 件 和 接 待 设 施 答 案 C D E 边 境 旅 游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申 请 开 办 边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必 备 条 件 :1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对 外 国 人 开 放 的 边 境 市 县 ;2 有 国 家 正 式 批 准 对 外 开 放 的 国 家 一 二 类 口 岸, 口 岸 联 检 设 施 基 本 齐 全 ;3 有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可 接 待 外 国 旅 游 者 的 旅 行 社 ;4 具 备 就 近 办 理 参 游 人 员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条 件 ;5 具 备 交 通 条 件 和 接 待 设 施 ;6 同 对 方 国 家 边 境 地 区 旅 游 部 门 签 订 了 意 向 性 协 议 20. 危 险 品 是 指 () A.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B. 毒 品 C. 剧 毒 物 品 D. 易 腐 蚀 污 染 物 品 E. 放 射 性 物 品 答 案 A C D E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旅 客 不 得 随 身 携 带 或 者 在 行 李 中 夹 带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腐 蚀 性 有 放 射 性 以 及 有 可 能 危 及 运 输 工 具 上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其 他 违 禁 物 品 据 此, 危 险 品 是 指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腐 蚀 性 有 放 射 性 以 及 有 可 能 危 及 运 输 工 具 上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物 品 21. 根 据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规 定, 承 运 人 应 该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A. 对 旅 客 托 运 的 行 李 和 对 运 输 的 货 物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为 每 公 斤 人 民 币 300 元 B. 对 旅 客 托 运 的 行 李 和 对 运 输 的 货 物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为 每 公 斤 人 民 币 100 元 C. 对 每 名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 元 D. 对 每 名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4000 元 E. 对 每 名 旅 客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 万 元 答 案 B C 34

35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规 定 第 三 条 规 定,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应 当 在 下 列 规 定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内 按 照 实 际 损 害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民 用 航 空 法 另 有 的 规 定 除 外 :1 对 每 名 旅 客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0 万 元 ;2 对 每 名 游 客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 元 ;3 对 旅 客 托 运 的 行 李 和 对 运 输 的 货 物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为 每 公 斤 人 民 币 100 元 22. 旅 馆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罪 犯, 知 情 不 报 或 隐 瞒 包 庇 的, 公 安 机 关 可 酌 情 给 予 () A. 警 告 B.200 元 以 下 罚 款 C.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D. 责 令 该 旅 馆 停 业 整 顿 E. 责 令 旅 行 社 停 止 营 业 答 案 A B C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十 六 条 规 定, 旅 馆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形 迹 可 疑 的 人 员 和 被 公 安 机 关 通 缉 的 罪 犯, 应 当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不 得 知 情 不 报 或 隐 瞒 包 庇 违 反 规 定 的, 公 安 机 关 可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处 以 200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3. 饭 店 对 客 人 的 遗 留 物 品 应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 A. 留 置 B. 设 法 归 还 失 主 C. 揭 示 招 领 D. 三 个 月 后 交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E. 拍 卖 处 理 答 案 B C D 中 国 旅 游 饭 店 行 业 规 范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客 人 结 账 离 店 后, 如 有 物 品 遗 留 在 客 房 内, 饭 店 应 当 设 法 同 客 人 取 得 联 系, 将 物 品 归 还 或 寄 还 给 客 人, 或 替 客 人 保 管,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客 人 承 担 三 个 月 后 仍 无 人 认 领 的, 饭 店 可 登 记 造 册, 按 拾 遗 物 品 处 理 24. 地 区 星 评 委 依 照 省 级 星 评 委 的 授 权 开 展 下 列 哪 些 工 作?() 35

36 A. 贯 彻 执 行 并 保 证 质 量 完 成 全 国 星 评 委 和 省 级 星 评 委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B. 负 责 本 地 区 星 级 评 定 机 构 的 工 作 C. 实 施 或 组 织 实 施 本 地 区 二 星 级 及 以 下 饭 店 的 星 级 评 定 和 复 核 工 作 D. 向 省 级 星 评 委 推 荐 三 四 星 级 饭 店 E. 向 省 级 星 评 委 推 荐 五 星 级 饭 店 答 案 A B E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GB/T ) 实 施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副 省 级 城 市 地 级 市 ( 地 区 州 盟 ) 旅 游 局 设 地 区 旅 游 星 级 饭 店 评 定 委 员 会 地 区 星 评 委 在 省 级 星 评 委 的 指 导 下, 参 照 省 级 星 评 委 的 模 式 组 建 地 区 星 评 委 依 照 省 级 星 评 委 的 授 权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 1 贯 彻 执 行 并 保 证 质 量 完 成 全 国 星 评 委 和 省 级 星 评 委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2 负 责 本 地 区 星 级 评 定 机 构 的 工 作 ;3 按 照 饭 店 星 评 员 章 程 要 求 聘 任 地 市 级 星 评 员, 实 施 或 组 织 实 施 本 地 区 三 星 级 及 以 下 饭 店 的 星 级 评 定 和 复 核 工 作 ;4 向 省 级 星 评 委 推 荐 四 五 星 级 饭 店 25. 下 列 关 于 旅 游 环 境 保 护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旅 游 业 并 非 真 正 的 无 烟 产 业, 旅 游 活 动 从 八 个 方 面 对 环 境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B. 旅 游 业 是 无 烟 产 业, 所 以 它 对 环 境 没 有 任 何 负 面 影 响 C. 旅 游 环 境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十 六 字 方 针 D. 我 国 旅 游 环 境 保 护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有 : 法 制 不 健 全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E. 合 同 法 担 保 法 环 境 保 护 法 都 是 旅 游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答 案 A C D B 项, 旅 游 业 有 无 烟 产 业, 但 是 它 对 环 境 还 是 有 一 定 负 面 影 响 的 ;E 项, 旅 游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有 :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文 物 保 护 法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旅 游 资 源 保 护 暂 行 办 法 此 外, 还 有 环 境 保 护 法 森 林 法 草 原 法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因 而, 合 同 法 担 保 法 不 属 于 旅 游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26. 英 国 华 侨 李 女 士 被 某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景 观 所 吸 引, 欲 投 资 建 旅 游 设 施, 她 向 导 游 人 员 询 问 中 国 对 风 景 名 胜 区 建 设 的 规 定, 导 游 人 员 依 法 告 之, 在 风 景 名 胜 区 及 外 围 保 护 地 带 内 的 各 项 建 设, 都 应 当 与 景 观 相 协 调, 不 得 建 设 () 设 施 A. 损 毁 林 木 植 被 B. 污 染 环 境 36

37 C. 破 坏 景 观 D. 妨 碍 游 览 E. 在 游 人 集 中 的 游 览 区 内 建 设 疗 养 机 构 答 案 A B C D E 在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进 行 各 项 建 设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划, 并 与 景 观 相 协 调, 不 得 建 设 破 坏 景 观 污 染 环 境 妨 碍 游 览 的 设 施 在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进 行 建 设 活 动 的,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都 必 须 制 定 污 染 防 治 和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好 周 围 景 物 水 体 林 草 植 被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和 地 形 地 貌 禁 止 违 反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划, 在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设 立 各 类 开 发 区 和 在 核 心 景 区 内 建 设 宾 馆 招 待 所 培 训 中 心 疗 养 院 以 及 与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保 护 无 关 的 其 他 建 筑 物 ; 已 经 建 设 的, 应 当 按 照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划, 逐 步 迁 出 27.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使 用 和 接 受 服 务 时, 享 有 其 () 得 到 尊 重 的 权 利 A. 人 格 尊 严 B. 个 人 性 格 C.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D. 商 业 惯 例 E. 交 易 习 惯 答 案 A C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使 用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务 时, 享 有 其 人 格 尊 严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得 到 尊 重 的 权 利 28. 根 据 旅 游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地 域 管 辖, 旅 游 投 诉 可 以 由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旅 游 投 诉 处 理 机 构 管 辖 需 要 立 即 制 止 纠 正 被 投 诉 人 的 损 害 行 为 的, 应 当 由 损 害 行 为 发 生 地 旅 游 投 诉 处 理 机 构 管 辖 A.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地 B. 旅 游 合 同 签 订 地 C. 旅 游 合 同 履 行 地 D. 损 害 行 为 发 生 地 E. 被 投 诉 人 所 在 地 答 案 B E 37

38 旅 游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旅 游 投 诉 由 旅 游 合 同 签 订 地 或 者 被 投 诉 人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旅 游 投 诉 处 理 机 构 管 辖 需 要 立 即 制 止 纠 正 被 投 诉 人 的 损 害 行 为 的, 应 当 由 损 害 行 为 发 生 地 旅 游 投 诉 处 理 机 构 管 辖 29. 根 据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服 务 标 准 对 旅 游 景 区 的 要 求, 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售 票 窗 口 数 量 应 与 客 人 流 量 相 适 应, 并 有 足 够 数 量 和 宽 度 的 出 入 口 B. 具 备 条 件 的 景 区 应 在 入 口 处 附 近 设 行 李 保 管 处, 方 便 客 人 寄 存 行 李 等 物 品 C. 游 客 中 心 设 施 齐 全, 设 置 包 括 问 询 处 问 询 电 话 等 服 务 设 施 D. 安 全 标 志 应 清 晰 易 辨, 可 设 在 固 定 位 置 或 可 移 动 物 体 上 E. 景 区 可 根 据 情 况 设 有 广 播 室, 播 音 内 容 能 清 晰 传 送 至 景 区 正 门 附 近, 但 不 得 影 响 到 景 区 内 答 案 D E 好 客 山 东 旅 游 服 务 标 准 规 定,1 安 全 标 志 应 在 醒 目 的 位 置 设 立, 清 晰 易 辨, 不 应 设 在 可 移 动 的 物 体 上, 以 免 这 些 物 体 位 置 移 动 后, 看 不 见 安 全 标 志 ;2 景 区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有 广 播 室, 播 放 背 景 音 乐 和 为 客 人 提 供 有 关 广 播 服 务, 广 播 内 容 应 能 清 晰 传 至 景 区 内 各 处 和 正 门 附 近 30. 为 保 障 旅 游 者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山 东 省 旅 游 条 例 明 确 规 定 了 旅 游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主 要 包 括 () A. 提 供 真 实 信 息 义 务 B. 保 护 从 业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义 务 C. 建 立 安 全 防 范 制 度 D.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的 业 务 统 计 等 资 料 E.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的 经 营 策 略 财 务 分 析 等 资 料 答 案 A B C D 根 据 山 东 省 旅 游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旅 游 经 营 者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标 明 其 真 实 名 称 标 记 经 营 范 围 服 务 项 目 价 格 或 者 收 费 标 准, 制 定 提 供 公 平 合 理 的 店 堂 告 示 格 式 38

39 合 同 等, 对 旅 游 者 的 有 关 咨 询 作 出 真 实 明 确 的 解 答 旅 游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旅 游 产 品 和 服 务 项 目 以 及 真 实 的 旅 游 服 务 信 息, 公 布 旅 游 咨 询 投 诉 电 话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旅 游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法 与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并 按 照 规 定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三 判 断 题 ( 判 断 以 下 各 小 题 的 对 错 每 题 1 分, 共 40 分 ) 1. 中 国 旅 游 业 用 了 不 到 五 分 之 一 世 纪 的 时 间, 赶 上 和 超 过 许 多 国 家 旅 游 业 发 展 步 伐, 大 大 超 出 了 当 初 国 内 外 旅 游 业 界 和 学 者 的 预 期,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实 施 赶 超 战 略 树 立 了 成 功 典 范 () 中 国 旅 游 业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发 展 报 告 中 提 出, 中 国 旅 游 业 用 了 不 到 四 分 之 一 世 纪 的 时 间, 赶 上 和 超 过 许 多 国 家 旅 游 业 发 展 步 伐, 大 大 超 出 了 当 初 国 内 外 旅 游 业 界 和 学 者 的 预 期,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实 施 赶 超 战 略 树 立 了 成 功 典 范 2. 国 家 旅 游 局 局 长 邵 琪 伟 在 全 国 导 游 大 会 上 强 调, 国 家 和 省 级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要 重 点 推 动 导 游 执 业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加 快 修 订 实 施 旅 行 社 条 例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省 区 市 探 索 推 进 导 游 执 业 的 地 方 立 法 和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 国 家 旅 游 局 局 长 邵 琪 伟 在 全 国 导 游 大 会 上 强 调, 国 家 和 省 级 旅 游 部 门 要 重 点 推 动 导 游 执 业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加 快 修 订 实 施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和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省 区 市 探 索 推 进 导 游 执 业 的 地 方 立 法 和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3.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要 求 把 旅 游 业 培 育 成 国 民 经 济 的 战 略 性 支 柱 产 业 和 人 民 群 众 更 加 满 意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 答 案 正 确 没 有 试 题 分 析 4. 现 有 的 旅 游 法 律 法 规, 从 严 格 意 义 来 讲 还 不 是 专 门 的 旅 游 法 律, 充 其 量 只 是 旅 游 行 政 法 规 () 答 案 正 确 没 有 试 题 分 析 39

40 5. 山 东 省 旅 游 业 发 展 要 从 打 造 整 体 形 象 入 手, 主 推 山 水 圣 人 黄 金 海 岸 两 大 品 牌 () 答 案 正 确 没 有 试 题 分 析 6. 合 同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内 容 上 十 分 广 泛, 除 了 以 交 易 关 系 为 主 要 调 整 对 象 外, 还 调 整 财 产 赠 予 关 系 收 养 监 护 关 系 等 ()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婚 姻 收 养 监 护 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协 议, 适 用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收 养 监 护 关 系 不 由 合 同 法 调 整, 是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7.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同 一 行 为 既 是 违 约 行 为, 又 是 侵 权 行 为 时, 受 损 害 方 可 以 要 求 违 约 和 侵 权 同 时 赔 偿 ()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因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侵 害 对 方 人 身 财 产 权 益 的, 受 损 害 方 有 权 选 择 依 照 本 法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或 者 依 照 其 他 法 律 要 求 其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8. 旅 行 社 条 例 所 称 的 旅 行 社, 是 指 从 事 招 徕 组 织 接 待 旅 游 者 等 活 动, 为 旅 游 者 提 供 相 关 旅 游 服 务, 开 展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和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企 业 法 人 () 答 案 正 确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本 条 例 所 称 旅 行 社, 是 指 从 事 招 徕 组 织 接 待 旅 游 者 等 活 动, 为 旅 游 者 提 供 相 关 旅 游 服 务, 开 展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或 者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企 业 法 人 9. 旅 行 社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旅 行 社 实 行 服 务 质 量 等 级 制 度, 鼓 励 旅 行 社 向 专 业 化 网 络 化 和 品 牌 化 方 向 发 展 () 旅 行 社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条 规 定, 鼓 励 旅 行 社 实 行 服 务 质 量 等 级 制 度 ; 鼓 励 旅 行 社 向 专 业 化 网 络 化 品 牌 化 发 展 40

41 10. 银 行 提 供 保 证 金 担 保 的, 担 保 期 届 满 前 7 个 工 作 日, 应 续 办 担 保 手 续 ()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存 取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银 行 提 供 保 证 金 担 保 的, 由 银 行 向 许 可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银 行 担 保 函 银 行 担 保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一 年 担 保 期 届 满 前 3 个 工 作 日, 应 续 办 担 保 手 续 11. 由 于 同 一 旅 游 团 队 中 旅 游 者 存 在 年 龄 上 的 差 异, 旅 行 社 可 以 对 其 分 别 提 出 不 同 的 合 同 价 格 ; 旅 游 者 要 求 提 供 旅 游 合 同 以 外 其 他 服 务 的, 旅 行 社 可 以 提 出 加 价 () 旅 行 社 不 得 对 旅 游 者 提 出 不 同 的 合 同 价 格 旅 游 者 要 求 提 供 旅 游 合 同 以 外 其 他 服 务 的, 旅 行 社 可 以 提 出 加 价 12. 旅 行 社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3 个 月 到 6 个 月, 并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旅 行 社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1 个 月 至 3 个 月, 并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非 法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3.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申 请 颁 发 导 游 证 书 的, 拒 绝 颁 发 或 不 予 答 复 该 行 为 是 一 种 作 为 的 违 法 行 为 ()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规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领 取 导 游 证 之 日 起 15 日 内, 颁 发 导 游 证 ; 发 现 有 本 条 例 第 五 条 规 定 情 形, 不 予 颁 发 导 游 证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申 请 人 拒 绝 颁 发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行 为, 是 一 种 不 作 为 的 违 法 行 为 14. 参 加 导 游 资 格 考 试 必 须 具 有 初 中 中 专 或 以 上 学 历 () 41

42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的 导 游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具 有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或 者 以 上 学 历, 身 体 健 康, 具 有 适 应 导 游 需 要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可 以 参 加 导 游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15. 暂 缓 通 过 年 审 的, 经 过 暂 缓 期 限 后 即 可 重 新 上 岗 ()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一 次 扣 分 达 到 10 分, 不 予 通 过 年 审 累 计 扣 分 达 到 10 分 的, 暂 缓 通 过 年 审 一 次 被 扣 8 分 的, 全 行 业 通 报 一 次 被 扣 6 分 的, 警 告 批 评 暂 缓 通 过 年 审 的, 通 过 培 训 和 整 改 后, 方 可 重 新 上 岗 16. 导 游 人 员 10 分 分 值 被 扣 完 后, 正 在 带 团 过 程 中 的 导 游 人 员, 终 止 团 队 剩 余 行 程 ()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导 游 人 员 10 分 分 值 被 扣 完 后, 由 最 后 扣 分 的 旅 游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暂 时 保 留 其 导 游 证, 并 出 具 保 留 导 游 证 证 明, 并 于 10 日 内 通 报 导 游 人 员 所 在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登 记 注 册 单 位 正 在 带 团 过 程 中 的 导 游 人 员, 可 持 旅 游 执 法 单 位 出 具 的 保 留 证 明 完 成 团 队 剩 余 行 程 17. 安 全 第 一 的 方 针 要 求 各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旅 游 企 业 和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切 实 增 强 旅 游 安 全 责 任 心, 建 立 健 全 各 种 旅 游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增 强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以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要 求 各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旅 游 企 业 和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切 实 增 强 旅 游 安 全 责 任 心, 建 立 健 全 各 种 旅 游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各 种 旅 游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增 强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切 实 做 到 以 预 防 为 主 18.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结 果 间 接 关 系 到 旅 游 者 的 切 身 利 益, 关 系 到 旅 游 企 业 和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形 象 以 及 旅 游 法 律 秩 序 ()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结 果 直 接 关 系 到 旅 游 者 的 切 身 利 益, 关 系 到 旅 游 企 业 和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形 象 以 及 旅 游 法 律 秩 序 42

43 19. 新 开 业 的 旅 游 企 事 业 单 位, 可 在 开 业 后 向 当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的 检 查 验 收 () 新 开 业 的 旅 游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开 业 前 必 须 向 当 地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的 检 查 验 收, 检 查 验 收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开 业 20. 对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在 防 范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一 年 内 未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单 位,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评 比 考 核, 给 予 表 扬 和 奖 励 ()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对 在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先 进 事 迹 之 一 的 单 位, 由 各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评 比 考 核, 给 予 表 扬 和 奖 励 :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预 防 措 施 落 实, 安 全 教 育 普 及, 安 全 宣 传 和 培 训 工 作 扎 实, 在 防 范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一 年 内 未 发 生 一 般 性 事 故 的 21. 游 客 发 生 骨 折, 须 及 时 送 往 医 院, 在 现 场 导 游 员 不 能 做 任 何 处 理 () 游 客 发 生 骨 折 须 及 时 送 医 院 救 治, 但 在 现 场, 导 游 人 员 应 做 力 所 能 及 的 初 步 处 理 22. 旅 游 者 在 节 假 日 出 国 旅 游 时, 可 以 携 带 非 国 家 秘 密 的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文 件 () 旅 游 者 在 节 假 日 出 国 旅 游 时, 不 可 以 携 带 非 国 家 秘 密 的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文 件 23. 旅 游 团 出 入 境 前, 一 般 由 游 客 自 己 填 写 出 境 入 境 登 记 卡, 然 后 交 给 领 队 () 领 队 带 领 旅 游 团 出 入 境 前, 一 般 由 领 队 填 写 出 境 入 境 登 记 卡, 然 后 交 给 旅 游 者 24. 对 于 领 队 回 国 后 拒 不 交 出 护 照 的, 旅 行 社 可 以 要 求 护 照 签 发 机 关 宣 布 其 护 照 作 废 () 护 照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行 政 监 察 机 43

44 关 因 办 理 案 件 需 要, 可 以 依 法 扣 押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护 照 案 件 当 事 人 拒 不 交 出 护 照 的, 前 款 规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可 以 提 请 护 照 签 发 机 关 宣 布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护 照 作 废 25. 旅 客 携 带 金 银 及 其 制 品 进 境 应 以 自 用 合 理 数 量 为 限, 其 中 超 100 克 的, 应 填 写 申 报 单, 向 海 关 申 报 () 根 据 海 关 法 和 海 关 对 进 出 境 旅 客 行 李 物 品 监 管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出 境 旅 客 行 李 物 品 必 须 通 过 设 有 海 关 的 地 点 进 境 或 出 境, 接 受 海 关 监 管 旅 客 应 按 规 定 向 海 关 申 报 其 中, 旅 客 携 带 金 银 及 其 制 品 进 境 超 50 克 的, 应 填 写 申 报 单, 向 海 关 申 报 26. 承 运 人 可 以 选 择 运 输 线 路 将 旅 客 货 物 运 输 到 约 定 地 点 ()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承 运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或 者 通 常 的 运 输 路 线 将 旅 客 货 物 运 输 到 约 定 地 点 27. 根 据 民 用 航 空 法 的 规 定,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是 指 运 输 的 出 发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运 输 ()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是 指 根 据 当 事 人 订 立 的 航 空 运 输 合 同, 运 输 的 出 发 地 点 约 定 的 经 停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运 输 28. 旅 客 购 机 票 后, 如 要 求 改 变 航 班 日 期 舱 位 等 级, 承 运 人 及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办 理 ()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规 则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旅 客 购 票 后, 如 要 求 改 变 航 班 日 期 舱 位 等 级, 承 运 人 及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可 能 积 极 办 理 29. 旅 客 办 理 火 车 票 改 晚 乘 车 签 证 手 续 时, 应 当 在 开 车 前 2 小 时 ()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规 程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旅 客 不 能 按 票 面 指 定 的 日 期 车 次 乘 车 时, 在 不 延 长 44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主 办 券 商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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