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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87 号 修 订 后 的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已 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13 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2004 年 11 月 3 日 公 布 的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06 年 10 月 25 日 公 布 的 关 于 修 改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第 六 十 八 条 和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的 决 定 )), 2009 年 4 月 22 日 公 布 的 关 于 修 改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第 四 百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百 四 十 二 条 的 决 定 )), 2010 年 1 月 21 日 公 布 的 关 于 修 改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部 分 条 款 的 决 定 )), 2011 年 1 月 25 日 公 布 的 关 于 修 改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第 二 编 第 六 章 防 治 水 部 分 条 款 的 决 定 同 时 废 止 局 长 移 像 多 2016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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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第 一 编 总 则 1 第 二 编 地 质 保 障 7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11 第 一 章 矿 井 建 设 11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11 第 二 节 井 巷 掘 进 与 支 护 12 第 三 节 井 塔 井 架 及 井 筒 装 备 21 第 四 节 建 井 期 间 生 产 及 辅 助 系 统 23 第 二 章 开 采 30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30 第 二 节 回 采 和 顶 板 控 制 34 第 三 节 采 掘 机 械 46 第 四 节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49 第 五 节 井 巷 维 修 和 报 废 50 第 六 节 防 止 坠 落 52 第 三 章 通 风 瓦 斯 和 煤 尘 爆 炸 防 治 53 第 一 节 通 风 53 Ⅰ
4 第 二 节 瓦 斯 防 治 66 第 三 节 瓦 斯 和 煤 尘 爆 炸 防 治 75 第 四 章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防 治 76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76 第 二 节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81 第 三 节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84 第 五 章 冲 击 地 压 防 治 88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88 第 二 节 冲 击 危 险 性 预 测 91 第 三 节 区 域 与 局 部 防 冲 措 施 92 第 四 节 冲 击 地 压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93 第 六 章 防 灭 火 94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94 第 二 节 井 下 火 灾 防 治 98 第 三 节 井 下 火 区 管 理 103 第 七 章 防 治 水 106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106 第 二 节 地 面 防 治 水 107 第 三 节 井 下 防 治 水 110 第 四 节 井 下 排 水 114 第 五 节 探 放 水 116 第 八 章 爆 炸 物 品 和 井 下 爆 破 120 Ⅱ
5 第 一 节 爆 炸 物 品 贮 存 120 第 二 节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125 第 三 节 井 下 爆 破 128 第 九 章 运 输 提 升 和 空 气 压 缩 机 138 第 一 节 平 巷 和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138 第 二 节 立 井 提 升 153 第 三 节 钢 丝 绳 和 连 接 装 置 160 第 四 节 提 升 装 置 171 第 五 节 空 气 压 缩 机 179 第 十 章 电 气 181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181 第 二 节 电 气 设 备 和 保 护 186 第 三 节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188 第 四 节 输 电 线 路 及 电 缆 189 第 五 节 井 下 照 明 和 信 号 193 第 六 节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保 护 接 地 195 第 七 节 电 气 设 备 电 缆 的 检 查 维 护 和 调 整 198 第 八 节 井 下 电 池 电 源 199 第 十 一 章 监 控 与 通 信 201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201 第 二 节 安 全 监 控 202 第 三 节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210 Ⅲ
6 第 四 节 通 信 与 图 像 监 视 210 第 四 编 露 天 煤 矿 213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213 第 二 章 钻 孔 爆 破 216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216 第 二 节 钻 孔 216 第 三 节 爆 破 217 第 三 章 采 装 223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223 第 二 节 单 斗 挖 掘 机 采 装 223 第 三 节 破 碎 227 第 四 节 轮 斗 挖 掘 机 采 装 228 第 五 节 拉 斗 铲 作 业 228 第 四 章 运 输 230 第 一 节 铁 路 运 输 230 第 二 节 公 路 运 输 232 第 三 节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234 第 五 章 排 土 236 第 六 章 边 坡 239 第 七 章 防 治 水 和 防 灭 火 241 第 一 节 防 治 水 241 第 二 节 防 灭 火 242 Ⅳ
7 第 八 章 电 气 243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243 第 二 节 变 电 所 ( 站 ) 和 配 电 设 备 243 第 三 节 架 空 输 电 线 和 电 缆 244 第 四 节 电 气 设 备 保 护 和 接 地 247 第 五 节 电 气 设 备 操 作 维 护 和 调 整 249 第 六 节 爆 炸 物 品 库 和 炸 药 加 工 区 安 全 配 电 250 第 七 节 照 明 和 通 信 252 第 九 章 设 备 检 修 253 第 五 编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257 第 一 章 职 业 病 危 害 管 理 257 第 二 章 粉 尘 防 治 258 第 三 章 热 害 防 治 263 第 四 章 噪 声 防 治 264 第 五 章 有 害 气 体 防 治 265 第 六 章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266 第 六 编 应 急 救 援 269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269 第 二 章 安 全 避 险 272 第 三 章 救 援 队 伍 275 第 四 章 救 援 装 备 与 设 施 277 第 五 章 救 援 指 挥 278 Ⅴ
8 第 六 章 灾 变 处 理 280 附 则 287 附 录 主 要 名 词 解 释 288 Ⅵ
9 第 一 编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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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与 健 康, 防 止 煤 矿 事 故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根 据 «煤 炭 法»«矿 山 安 全 法» «安 全 生 产 法»«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等,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和 煤 矿 建 设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程. 第 三 条 煤 炭 生 产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活 动. 第 四 条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与 煤 矿 建 设 的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煤 矿 企 业 )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程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负 责 人 各 部 门 各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目 标 管 理 投 入 奖 惩 技 术 措 施 审 批 培 训 办 公 会 议 制 度,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报 告 制 度, 事 故 报 告 与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等.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各 种 设 备 设 施 检 查 维 修 制 度,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修, 并 做 好 记 录. 1
12 煤 矿 必 须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作 业 规 程 和 操 作 规 程. 第 五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设 置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人 员 及 装 备. 第 六 条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第 七 条 对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及 防 范 措 施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措 施 等,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并 提 出 建 议. 第 八 条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必 须 实 行 群 众 监 督.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支 持 群 众 组 织 的 监 督 活 动, 发 挥 群 众 的 监 督 作 用.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制 止 违 章 作 业,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当 工 作 地 点 出 现 险 情 时,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 当 险 情 没 有 得 到 处 理 不 能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时, 有 权 拒 绝 作 业.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作 业 规 程 和 操 作 规 程, 严 禁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第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培 训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培 训 合 格,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矿 长 必 须 具 备 安 全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组 织 领 导 安 全 生 产 和 处 理 煤 矿 事 故 的 能 力. 2
13 第 十 条 煤 矿 使 用 的 纳 入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的 产 品, 必 须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未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的, 不 得 使 用. 试 验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必 须 经 过 论 证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性 能 检 验, 取 得 产 品 工 业 性 试 验 安 全 标 志.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或 淘 汰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和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第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在 编 制 生 产 建 设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生 产 建 设 计 划 时, 必 须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发 展 规 划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所 需 费 用 材 料 和 设 备 等 必 须 列 入 企 业 财 务 供 应 计 划. 煤 炭 生 产 与 煤 矿 建 设 的 安 全 投 入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费 用 提 取 使 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煤 矿 必 须 编 制 年 度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修 改.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由 矿 长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入 井 ( 场 ) 人 员 必 须 戴 安 全 帽 等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穿 带 有 反 光 标 识 的 工 作 服. 入 井 ( 场 ) 前 严 禁 饮 酒. 煤 矿 必 须 建 立 入 井 检 身 制 度 和 出 入 井 人 员 清 点 制 度 ; 必 须 掌 握 井 下 人 员 数 量 位 置 等 实 时 信 息. 入 井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自 救 器 标 识 卡 和 矿 灯, 严 禁 携 带 烟 草 和 点 火 物 品, 严 禁 穿 化 纤 衣 服. 3
14 第 十 四 条 井 工 煤 矿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下 列 图 纸 : ( 一 ) 矿 井 地 质 图 和 水 文 地 质 图. ( 二 ) 井 上 下 对 照 图. ( 三 ) 巷 道 布 置 图. ( 四 )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 五 ) 通 风 系 统 图. ( 六 ) 井 下 运 输 系 统 图. ( 七 ) 安 全 监 控 布 置 图 和 断 电 控 制 图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图. ( 八 ) 压 风 排 水 防 尘 防 火 注 浆 抽 采 瓦 斯 等 管 路 系 统 图. ( 九 ) 井 下 通 信 系 统 图. ( 十 ) 井 上 下 配 电 系 统 图 和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图. ( 十 一 ) 井 下 避 灾 路 线 图. 第 十 五 条 露 天 煤 矿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下 列 图 纸 : ( 一 ) 地 形 地 质 图. ( 二 ) 工 程 地 质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 三 )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 四 ) 采 剥 排 土 工 程 平 面 图 和 运 输 系 统 图. ( 五 ) 供 配 电 系 统 图. ( 六 ) 通 信 系 统 图. ( 七 ) 防 排 水 系 统 图. 4
15 ( 八 ) 边 坡 监 测 系 统 平 面 图. ( 九 ) 井 工 采 空 区 与 露 天 矿 平 面 对 照 图. 第 十 六 条 井 工 煤 矿 必 须 制 定 停 工 停 产 期 间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保 证 矿 井 供 电 通 风 排 水 和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落 实 24h 值 班 制 度. 复 工 复 产 前 必 须 进 行 全 面 安 全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编 制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储 备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装 备 并 定 期 检 查 补 充. 煤 矿 必 须 建 立 矿 井 安 全 避 险 系 统, 对 井 下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避 险 和 应 急 救 援 培 训,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应 急 演 练. 第 十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有 创 伤 急 救 系 统 为 其 服 务. 创 伤 急 救 系 统 应 当 配 备 救 护 车 辆 急 救 器 材 急 救 装 备 和 药 品 等. 第 十 九 条 煤 矿 发 生 事 故 后,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矿 长 负 责 抢 救 指 挥,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上 报.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的,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资 质 的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鉴 定 检 测 检 验 等 服 务, 鉴 定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对 其 作 出 的 结 果 负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煤 矿 闭 坑 前,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编 制 闭 坑 报 告, 并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矿 井 闭 坑 报 告 必 须 有 完 善 的 各 种 地 质 资 料, 在 相 应 图 件 上 标 注 采 空 区 煤 柱 井 筒 巷 道 火 区 地 面 沉 陷 区 等, 情 况 不 清 的 应 当 予 以 说 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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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 二 编 地 质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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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 二 编 地 质 保 障 第 二 十 二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设 立 地 质 测 量 ( 简 称 地 测 ) 部 门, 配 备 所 需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仪 器 设 备, 及 时 编 绘 反 映 煤 矿 实 际 的 地 质 资 料 和 图 件, 建 立 健 全 煤 矿 地 测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第 二 十 三 条 当 煤 矿 地 质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设 计 需 要 时, 不 得 进 行 煤 矿 设 计. 矿 井 建 设 期 间, 因 矿 井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等 条 件 与 原 地 质 资 料 出 入 较 大 时, 必 须 针 对 所 存 在 的 地 质 问 题 开 展 补 充 地 质 勘 探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当 露 天 煤 矿 地 质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建 设 及 生 产 需 要 时, 必 须 针 对 所 存 在 的 地 质 问 题 开 展 补 充 地 质 勘 探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井 筒 设 计 前, 必 须 按 下 列 要 求 施 工 井 筒 检 查 孔 : ( 一 ) 立 井 井 筒 检 查 孔 距 井 筒 中 心 不 得 超 过 25m, 且 不 得 布 置 在 井 筒 范 围 内, 孔 深 应 当 不 小 于 井 筒 设 计 深 度 以 下 30m.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时, 应 当 增 加 检 查 孔 数 量. ( 二 ) 斜 井 井 筒 检 查 孔 距 井 筒 纵 向 中 心 线 不 大 于 25m, 且 不 得 布 置 在 井 筒 范 围 内, 孔 深 应 当 不 小 于 该 孔 所 处 斜 井 底 板 以 下 30m. 检 查 孔 的 数 量 和 布 置 应 当 满 足 设 计 和 施 工 要 求. ( 三 ) 井 筒 检 查 孔 必 须 全 孔 取 芯, 全 孔 数 字 测 井 ; 必 须 分 含 水 层 ( 组 ) 进 行 抽 水 试 验, 分 煤 层 采 测 煤 层 瓦 斯 煤 层 自 燃 煤 7
20 尘 爆 炸 性 煤 样 ; 采 测 钻 孔 水 文 地 质 及 工 程 地 质 参 数, 查 明 地 质 构 造 和 岩 ( 土 ) 层 特 征 ; 详 细 编 录 钻 孔 完 整 地 质 剖 面. 第 二 十 六 条 新 建 矿 井 开 工 前 必 须 复 查 井 筒 检 查 孔 资 料 ; 调 查 核 实 钻 孔 位 置 及 封 孔 质 量 采 空 区 情 况, 调 查 邻 近 矿 井 生 产 情 况 和 地 质 资 料 等, 将 相 关 资 料 标 绘 在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上 ; 编 制 主 要 井 巷 揭 煤 过 地 质 构 造 及 含 水 层 技 术 方 案 ; 编 制 主 要 井 巷 工 程 的 预 想 地 质 图 及 其 说 明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井 筒 施 工 期 间 应 当 验 证 井 筒 检 查 孔 取 得 的 各 种 地 质 资 料. 当 发 现 影 响 施 工 的 异 常 地 质 因 素 时, 应 当 采 取 探 测 和 预 防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煤 矿 建 设 生 产 阶 段, 必 须 对 揭 露 的 煤 层 断 层 褶 皱 岩 浆 岩 体 陷 落 柱 含 水 岩 层, 矿 井 涌 水 量 及 主 要 出 水 点 等 进 行 观 测 及 描 述, 综 合 分 析, 实 施 地 质 预 测 预 报. 第 二 十 九 条 井 巷 揭 煤 前, 应 当 探 明 煤 层 厚 度 地 质 构 造 瓦 斯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及 顶 底 板 等 地 质 条 件, 编 制 揭 煤 地 质 说 明 书. 第 三 十 条 基 建 矿 井 露 天 煤 矿 移 交 生 产 前, 必 须 编 制 建 井 ( 矿 ) 地 质 报 告, 并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审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掘 进 和 回 采 前, 应 当 编 制 地 质 说 明 书, 掌 握 地 质 构 造 岩 浆 岩 体 陷 落 柱 煤 层 及 其 顶 底 板 岩 性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 以 下 简 称 突 出 ) 危 险 区 受 水 威 胁 区 技 术 边 界 采 空 区 地 质 钻 孔 等 情 况. 8
21 第 三 十 二 条 煤 矿 必 须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隐 蔽 致 灾 地 质 因 素 普 查 或 探 测 工 作, 并 提 出 报 告, 由 矿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定. 井 工 开 采 形 成 的 老 空 区 威 胁 露 天 煤 矿 安 全 时, 煤 矿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三 条 生 产 矿 井 应 当 每 5 年 修 编 矿 井 地 质 报 告. 地 质 条 件 变 化 影 响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时, 应 当 在 1 年 内 重 新 进 行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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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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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第 一 章 矿 井 建 设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煤 矿 建 设 单 位 和 参 与 建 设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与 工 程 项 目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能 力. 国 家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的,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不 得 超 资 质 承 揽 项 目. 第 三 十 五 条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的 新 建 矿 井 必 须 先 抽 后 建. 矿 井 建 设 开 工 前, 应 当 对 首 采 区 突 出 煤 层 进 行 地 面 钻 井 预 抽 瓦 斯, 且 预 抽 率 应 当 达 到 30% 以 上.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管 理 职 责. 第 三 十 七 条 煤 矿 建 设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设 置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安 全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第 三 十 八 条 单 项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开 工 前,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作 业 规 程, 并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学 习. 第 三 十 九 条 矿 井 建 设 期 间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井 巷 工 程 进 度 交 换 图 井 巷 工 程 地 质 实 测 素 描 图 及 通 风 供 电 运 输 通 信 监 测 管 路 等 系 统 图. 11
26 第 四 十 条 矿 井 建 设 期 间 的 安 全 出 口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立 井 时, 井 筒 内 必 须 设 有 在 提 升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专 供 人 员 出 井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出 口 ; 井 筒 到 底 后, 应 当 先 短 路 贯 通, 形 成 至 少 2 个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 二 ) 相 邻 的 两 条 斜 井 或 者 平 硐 施 工 时, 应 当 及 时 按 设 计 要 求 贯 通 联 络 巷. 第 二 节 井 巷 掘 进 与 支 护 第 四 十 一 条 开 凿 平 硐 斜 井 和 立 井 时, 井 口 与 坚 硬 岩 层 之 间 的 井 巷 必 须 砌 碹 或 者 用 混 凝 土 砌 ( 浇 ) 筑, 并 向 坚 硬 岩 层 内 至 少 延 深 5m. 在 山 坡 下 开 凿 斜 井 和 平 硐 时, 井 口 顶 侧 必 须 构 筑 挡 墙 和 防 洪 水 沟. 第 四 十 二 条 立 井 锁 口 施 工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用 冻 结 法 施 工 井 筒 时, 应 当 在 井 筒 具 备 试 挖 条 件 后 施 工. ( 二 ) 风 硐 口 安 全 出 口 与 井 筒 连 接 处 应 当 整 体 浇 筑,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三 ) 拆 除 临 时 锁 口 进 行 永 久 锁 口 施 工 前, 在 永 久 锁 口 下 方 应 当 设 置 保 护 盘, 并 满 足 通 风 防 坠 和 承 载 要 求. 第 四 十 三 条 立 井 永 久 或 者 临 时 支 护 到 井 筒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及 防 止 片 帮 的 措 施 必 须 根 据 岩 性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施 工 工 艺 在 作 业 12
27 规 程 中 明 确. 第 四 十 四 条 立 井 井 筒 穿 过 冲 积 层 松 软 岩 层 或 者 煤 层 时, 必 须 有 专 门 措 施. 采 用 井 圈 或 者 其 他 临 时 支 护 时, 临 时 支 护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紧 靠 工 作 面, 并 及 时 进 行 永 久 支 护. 建 立 永 久 支 护 前, 每 班 应 当 派 专 人 观 测 地 面 沉 降 和 井 帮 变 化 情 况 ; 发 现 危 险 预 兆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撤 出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采 用 冻 结 法 开 凿 立 井 井 筒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冻 结 深 度 应 当 穿 过 风 化 带 延 深 至 稳 定 的 基 岩 10m 以 上. 基 岩 段 涌 水 较 大 时, 应 当 加 深 冻 结 深 度. ( 二 ) 第 一 个 冻 结 孔 应 当 全 孔 取 芯, 以 验 证 井 筒 检 查 孔 资 料 的 可 靠 性. ( 三 ) 钻 进 冻 结 孔 时, 必 须 测 定 钻 孔 的 方 向 和 偏 斜 度, 测 斜 的 最 大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30m, 并 绘 制 冻 结 孔 实 际 偏 斜 平 面 位 置 图. 偏 斜 度 超 过 规 定 时, 必 须 及 时 纠 正. 因 钻 孔 偏 斜 影 响 冻 结 效 果 时, 必 须 补 孔. ( 四 ) 水 文 观 测 孔 应 当 打 在 井 筒 内, 不 得 偏 离 井 筒 的 净 断 面, 其 深 度 不 得 超 过 冻 结 段 深 度. ( 五 ) 冻 结 管 应 当 采 用 无 缝 钢 管, 并 采 用 焊 接 或 者 螺 纹 连 接. 冻 结 管 下 入 钻 孔 后 应 当 进 行 试 压, 发 现 异 常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 六 ) 开 始 冻 结 后, 必 须 经 常 观 察 水 文 观 测 孔 的 水 位 变 化. 只 有 在 水 文 观 测 孔 冒 水 7 天 且 水 量 正 常, 或 者 提 前 冒 水 的 水 文 观 13
28 测 孔 水 压 曲 线 出 现 明 显 拐 点 且 稳 定 上 升 7 天, 确 定 冻 结 壁 已 交 圈 后, 才 可 以 进 行 试 挖. 在 冻 结 和 开 凿 过 程 中, 要 定 期 检 查 盐 水 温 度 和 流 量 井 帮 温 度 和 位 移, 以 及 井 帮 和 工 作 面 盐 水 渗 漏 等 情 况. 检 查 应 当 有 详 细 记 录, 发 现 异 常,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 七 ) 开 凿 冻 结 段 采 用 爆 破 作 业 时, 必 须 使 用 抗 冻 炸 药, 并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爆 破 技 术 参 数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 八 )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有 防 止 冻 结 壁 变 形 和 片 帮 断 管 等 的 安 全 措 施. ( 九 ) 生 根 壁 座 应 当 设 在 含 水 较 少 的 稳 定 坚 硬 岩 层 中. ( 十 ) 冻 结 深 度 小 于 300m 时, 在 永 久 井 壁 施 工 全 部 完 成 后 方 可 停 止 冻 结 ; 冻 结 深 度 大 于 300m 时, 停 止 冻 结 的 时 间 由 建 设 冻 结 掘 砌 和 监 理 单 位 根 据 冻 结 温 度 场 观 测 资 料 共 同 研 究 确 定. ( 十 一 ) 冻 结 井 筒 的 井 壁 结 构 应 当 采 用 双 层 或 者 复 合 井 壁, 井 筒 冻 结 段 施 工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壁 间 充 填 注 浆. 注 浆 时 壁 间 夹 层 混 凝 土 温 度 应 当 不 低 于 4, 且 冻 结 壁 仍 处 于 封 闭 状 态, 并 能 承 受 外 部 水 静 压 力. ( 十 二 ) 在 冲 积 层 段 井 壁 不 应 预 留 或 者 后 凿 梁 窝. ( 十 三 ) 当 冻 结 孔 穿 过 布 有 井 下 巷 道 和 硐 室 的 岩 层 时, 应 当 采 用 缓 凝 浆 液 充 填 冻 结 孔 壁 与 冻 结 管 之 间 的 环 形 空 间. ( 十 四 ) 冻 结 施 工 结 束 后, 必 须 及 时 用 水 泥 砂 浆 或 者 混 凝 土 将 冻 结 孔 全 孔 充 满 填 实. 14
29 第 四 十 六 条 采 用 竖 孔 冻 结 法 开 凿 斜 井 井 筒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沿 斜 长 方 向 冻 结 终 端 位 置 应 当 保 证 斜 井 井 筒 顶 板 位 于 相 对 稳 定 的 隔 水 地 层 5m 以 上, 每 段 竖 孔 冻 结 深 度 应 当 穿 过 斜 井 冻 结 段 井 筒 底 板 5m 以 上. ( 二 ) 沿 斜 井 井 筒 方 向 掘 进 的 工 作 面, 距 离 每 段 冻 结 终 端 不 得 小 于 5m. ( 三 ) 冻 结 段 初 次 支 护 及 永 久 支 护 距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最 大 距 离 掘 进 到 永 久 支 护 完 成 的 间 隔 时 间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明 确, 并 制 定 处 理 冻 结 管 和 解 冻 后 防 治 水 的 专 项 措 施. 永 久 支 护 完 成 后, 方 可 停 止 该 段 井 筒 冻 结. 第 四 十 七 条 冻 结 站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并 装 设 通 风 装 置. 定 期 测 定 站 内 空 气 中 的 氨 气 浓 度, 氨 气 浓 度 不 得 大 于 0 004%. 站 内 严 禁 烟 火, 必 须 备 有 急 救 和 消 防 器 材. 制 冷 剂 容 器 必 须 经 过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制 冷 剂 在 运 输 使 用 充 注 回 收 期 间, 应 当 有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四 十 八 条 冬 季 或 者 用 冻 结 法 开 凿 井 筒 时, 必 须 有 防 冻 清 除 冰 凌 的 措 施. 第 四 十 九 条 采 用 装 配 式 金 属 模 板 砌 筑 内 壁 时,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和 入 模 温 度.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除 满 足 强 度 坍 落 度 初 凝 时 间 终 凝 时 间 等 设 计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水 化 热. 脱 模 时 混 凝 土 强 度 不 小 于 0 7MPa, 且 套 壁 施 工 速 度 每 15
30 24h 不 得 超 过 12m. 第 五 十 条 采 用 钻 井 法 开 凿 立 井 井 筒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钻 井 设 计 与 施 工 的 最 终 位 置 必 须 穿 过 冲 积 层, 并 进 入 不 透 水 的 稳 定 基 岩 中 5m 以 上. ( 二 ) 钻 井 临 时 锁 口 深 度 应 当 大 于 4m, 且 进 入 稳 定 地 层 中 3 m 以 上, 遇 特 殊 情 况 应 当 采 取 专 门 措 施. ( 三 ) 钻 井 期 间, 必 须 封 盖 井 口, 并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坠 措 施 ; 钻 井 泥 浆 浆 面 必 须 高 于 地 下 静 止 水 位 0 5m, 且 不 得 低 于 临 时 锁 口 下 端 1m; 井 口 必 须 安 装 泥 浆 浆 面 高 度 报 警 装 置. ( 四 ) 泥 浆 沟 槽 泥 浆 沉 淀 池 临 时 蓄 浆 池 均 应 当 设 置 防 护 设 施. 泥 浆 的 排 放 和 固 化 应 当 满 足 环 保 要 求. ( 五 ) 钻 井 时 必 须 及 时 测 定 井 筒 的 偏 斜 度. 偏 斜 度 超 过 规 定 时, 必 须 及 时 纠 正. 井 筒 偏 斜 度 及 测 点 的 间 距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明 确. 钻 井 完 毕 后, 必 须 绘 制 井 筒 的 纵 横 剖 面 图, 井 筒 中 心 线 和 截 面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 六 ) 井 壁 下 沉 时 井 壁 上 沿 应 当 高 出 泥 浆 浆 面 1 5m 以 上. 井 壁 对 接 找 正 时, 内 吊 盘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4 人. ( 七 ) 下 沉 井 壁 壁 后 充 填 及 充 填 质 量 检 查 开 凿 沉 井 井 壁 的 底 部 和 开 掘 马 头 门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第 五 十 一 条 立 井 井 筒 穿 过 预 测 涌 水 量 大 于 10m 3 /h 的 含 水 岩 层 或 者 破 碎 带 时, 应 当 采 用 地 面 或 者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法 进 行 堵 水 16
31 或 者 加 固. 注 浆 前, 必 须 编 制 注 浆 工 程 设 计 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第 五 十 二 条 采 用 注 浆 法 防 治 井 壁 漏 水 时, 应 当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最 大 注 浆 压 力 必 须 小 于 井 壁 承 载 强 度. ( 二 ) 位 于 流 砂 层 的 井 筒 段, 注 浆 孔 深 度 必 须 小 于 井 壁 厚 度 200mm. 井 筒 采 用 双 层 井 壁 支 护 时, 注 浆 孔 应 当 穿 过 内 壁 进 入 外 壁 100mm. 当 井 壁 破 裂 必 须 采 用 破 壁 注 浆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门 措 施. ( 三 ) 注 浆 管 必 须 固 结 在 井 壁 中, 并 装 有 阀 门. 钻 孔 可 能 发 生 涌 砂 时, 应 当 采 取 套 管 法 或 者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采 用 套 管 法 注 浆 时, 必 须 对 套 管 与 孔 壁 的 固 结 强 度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只 有 达 到 注 浆 终 压 后 才 可 使 用. 第 五 十 三 条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立 井 安 装 井 筒 装 备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必 须 有 天 轮 平 台 翻 矸 平 台 封 口 盘 保 护 盘 吊 盘 以 及 凿 岩 抓 岩 出 矸 等 设 备 的 设 置 运 行 维 修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五 十 四 条 延 深 立 井 井 筒 时, 必 须 用 坚 固 的 保 险 盘 或 者 留 保 护 岩 柱 与 上 部 生 产 水 平 隔 开. 只 有 在 井 筒 装 备 完 毕 井 筒 与 井 底 车 场 连 接 处 的 开 凿 和 支 护 完 成,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可 拆 除 保 险 盘 或 者 掘 凿 保 护 岩 柱. 第 五 十 五 条 向 井 下 输 送 混 凝 土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大 于 C40 或 者 输 送 深 度 大 于 400m 时, 严 17
32 禁 采 用 溜 灰 管 输 送. 第 五 十 六 条 斜 井 ( 巷 ) 施 工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明 槽 开 挖 必 须 制 定 防 治 水 和 边 坡 防 护 专 项 措 施. ( 二 ) 由 明 槽 进 入 暗 硐 或 者 由 表 土 进 入 基 岩 采 用 钻 爆 法 施 工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 三 ) 施 工 15 以 上 斜 井 ( 巷 ) 时, 应 当 制 定 防 止 设 备 轨 道 管 路 等 下 滑 的 专 项 措 施. ( 四 ) 由 下 向 上 施 工 25 以 上 的 斜 巷 时, 必 须 将 溜 矸 ( 煤 ) 道 与 人 行 道 分 开. 人 行 道 应 当 设 扶 手 梯 子 和 信 号 装 置. 斜 巷 与 上 部 巷 道 贯 通 时, 必 须 有 专 项 措 施. 第 五 十 七 条 采 用 反 井 钻 机 掘 凿 暗 立 井 煤 仓 及 溜 煤 眼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扩 孔 作 业 时, 严 禁 人 员 在 下 方 停 留 通 行 观 察 或 者 出 渣. 出 渣 时, 反 井 钻 机 应 当 停 止 扩 孔 作 业. 更 换 破 岩 滚 刀 时, 必 须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二 ) 严 禁 干 钻 扩 孔. ( 三 ) 及 时 清 理 溜 矸 孔 内 的 矸 石, 防 止 堵 孔. 必 须 制 定 处 理 堵 孔 的 专 项 措 施. 严 禁 站 在 溜 矸 孔 的 矸 石 上 作 业. ( 四 ) 扩 孔 完 毕, 必 须 在 上 下 孔 口 外 围 设 置 栅 栏, 防 止 人 员 进 入. 第 五 十 八 条 施 工 岩 ( 煤 ) 平 巷 ( 硐 )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8
33 ( 一 ) 掘 进 工 作 面 严 禁 空 顶 作 业. 临 时 和 永 久 支 护 距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必 须 根 据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施 工 工 艺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并 制 定 防 止 冒 顶 片 帮 的 安 全 措 施. ( 二 ) 距 掘 进 工 作 面 10m 内 的 架 棚 支 护, 在 爆 破 前 必 须 加 固. 对 爆 破 崩 倒 崩 坏 的 支 架 必 须 先 行 修 复, 之 后 方 可 进 入 工 作 面 作 业. 修 复 支 架 时 必 须 先 检 查 顶 帮, 并 由 外 向 里 逐 架 进 行. ( 三 ) 在 松 软 的 煤 ( 岩 ) 层 流 砂 性 地 层 或 者 破 碎 带 中 掘 进 巷 道 时, 必 须 采 取 超 前 支 护 或 者 其 他 措 施. 第 五 十 九 条 使 用 伞 钻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井 口 伞 钻 悬 吊 装 置 导 轨 梁 等 设 施 的 强 度 及 布 置,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验 算 和 明 确. ( 二 ) 伞 钻 摘 挂 钩 必 须 由 专 人 负 责. ( 三 ) 伞 钻 在 井 筒 中 运 输 时 必 须 收 拢 绑 扎, 通 过 各 施 工 盘 口 时 必 须 减 速 并 由 专 人 监 视. ( 四 ) 伞 钻 支 撑 完 成 前 不 得 脱 开 悬 吊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间 必 须 设 置 保 险 绳. 第 六 十 条 使 用 抓 岩 机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抓 岩 机 应 当 与 吊 盘 可 靠 连 接, 并 设 置 专 用 保 险 绳. ( 二 ) 抓 岩 机 连 接 件 及 钢 丝 绳, 在 使 用 期 间 必 须 由 专 人 每 班 检 查 1 次. ( 三 ) 抓 矸 完 毕 必 须 将 抓 斗 收 拢 并 锁 挂 于 机 身. 第 六 十 一 条 使 用 耙 装 机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9
34 ( 一 ) 耙 装 机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照 明. ( 二 ) 耙 装 机 绞 车 的 刹 车 装 置 必 须 完 好 可 靠. ( 三 ) 耙 装 机 必 须 装 有 封 闭 式 金 属 挡 绳 栏 和 防 耙 斗 出 槽 的 护 栏 ; 在 巷 道 拐 弯 段 装 岩 ( 煤 ) 时, 必 须 使 用 可 靠 的 双 向 辅 助 导 向 轮, 清 理 好 机 道, 并 有 专 人 指 挥 和 信 号 联 系. ( 四 ) 固 定 钢 丝 绳 滑 轮 的 锚 桩 及 其 孔 深 和 牢 固 程 度, 必 须 根 据 岩 性 条 件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 五 ) 耙 装 机 在 装 岩 ( 煤 ) 前, 必 须 将 机 身 和 尾 轮 固 定 牢 靠. 耙 装 机 运 行 时, 严 禁 在 耙 斗 运 行 范 围 内 进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行 人. 在 倾 斜 井 巷 移 动 耙 装 机 时, 下 方 不 得 有 人. 上 山 施 工 倾 角 大 于 20 时, 在 司 机 前 方 必 须 设 护 身 柱 或 者 挡 板, 并 在 耙 装 机 前 方 增 设 固 定 装 置. 倾 斜 井 巷 使 用 耙 装 机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机 身 下 滑 的 措 施. ( 六 ) 耙 装 机 作 业 时, 其 与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最 大 和 最 小 允 许 距 离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 七 ) 高 瓦 斯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和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矿 井 的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和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严 禁 使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的 耙 装 机. 第 六 十 二 条 使 用 挖 掘 机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禁 在 作 业 范 围 内 进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行 人. ( 二 )2 台 以 上 挖 掘 机 同 时 作 业 或 者 与 抓 岩 机 同 时 作 业 时 应 当 明 确 各 自 的 作 业 范 围, 并 设 专 人 指 挥. ( 三 ) 下 坡 运 行 时 必 须 使 用 低 速 挡, 严 禁 脱 挡 滑 行, 跨 越 轨 20
35 道 时 必 须 有 防 滑 措 施. ( 四 ) 作 业 范 围 内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照 明. 第 六 十 三 条 使 用 凿 岩 台 车 模 板 台 车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三 节 井 塔 井 架 及 井 筒 装 备 第 六 十 四 条 井 塔 施 工 时, 井 塔 出 入 口 必 须 搭 设 双 层 防 护 安 全 通 道, 非 出 入 口 和 通 道 两 侧 必 须 密 闭, 并 设 置 醒 目 的 行 走 路 线 标 识. 采 用 冻 结 法 施 工 的 井 筒, 严 禁 在 未 完 全 融 化 的 人 工 冻 土 地 基 中 施 工 井 塔 桩 基. 第 六 十 五 条 井 架 安 装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遇 恶 劣 气 候 时, 不 得 进 行 吊 装 作 业. 采 用 扒 杆 起 立 井 架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扒 杆 选 型 必 须 经 过 验 算, 其 强 度 稳 定 性 基 础 承 载 能 力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 二 ) 铰 链 及 预 埋 件 必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制 作 和 安 装, 销 轴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无 损 探 伤 检 测. ( 三 ) 吊 耳 必 须 进 行 强 度 校 核, 且 不 得 横 向 使 用. ( 四 ) 扒 杆 起 立 时 应 当 有 缆 风 绳 控 制 偏 摆, 并 使 缆 风 绳 始 终 保 持 一 定 张 力. 第 六 十 六 条 立 井 井 筒 装 备 安 装 施 工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1
36 ( 一 ) 井 筒 未 贯 通 严 禁 井 筒 装 备 安 装 施 工. ( 二 ) 突 出 矿 井 进 行 煤 巷 施 工, 且 井 筒 处 于 回 风 状 态 时, 严 禁 井 筒 装 备 安 装 施 工. ( 三 ) 封 口 盘 预 留 通 风 口 应 当 符 合 通 风 要 求. ( 四 ) 吊 盘 吊 桶 ( 罐 ) 悬 吊 装 置 的 销 轴 在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无 损 探 伤 检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五 ) 吊 盘 上 放 置 的 设 备 材 料 及 工 具 箱 等 必 须 固 定 牢 靠. ( 六 ) 在 吊 盘 以 外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牢 靠 的 立 足 处. ( 七 ) 严 禁 吊 盘 和 提 升 容 器 同 时 运 行, 提 升 容 器 或 者 钩 头 通 过 吊 盘 的 速 度 不 得 大 于 0 2m/s. 第 六 十 七 条 井 塔 施 工 与 井 筒 装 备 安 装 平 行 作 业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土 建 与 安 装 平 行 作 业 时, 必 须 编 制 专 项 措 施, 明 确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 二 ) 利 用 永 久 井 塔 凿 井 时, 在 临 时 天 轮 平 台 布 置 前 必 须 对 井 塔 承 重 结 构 进 行 验 算. ( 三 ) 临 时 天 轮 平 台 的 上 一 层 提 升 孔 口 和 吊 装 孔 口 必 须 封 闭 牢 固. ( 四 ) 施 工 电 梯 和 塔 式 起 重 机 位 置 必 须 避 开 运 行 中 的 井 筒 装 备 材 料 运 输 路 线 和 人 员 行 走 通 道. 第 六 十 八 条 安 装 井 架 或 者 井 架 上 的 设 备 时 必 须 盖 严 井 口. 装 备 井 筒 与 安 装 井 架 及 井 架 上 的 设 备 平 行 作 业 时, 井 口 掩 盖 装 置 22
37 必 须 坚 固 可 靠, 能 承 受 井 架 上 坠 落 物 的 冲 击. 第 六 十 九 条 井 下 安 装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作 业 现 场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照 明. ( 二 ) 大 型 设 备 构 件 下 井 前 必 须 校 验 提 升 设 备 的 能 力, 并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 三 ) 巷 道 内 固 定 吊 点 必 须 符 合 吊 装 要 求. 吊 装 时 应 当 有 专 人 观 察 吊 点 附 近 顶 板 情 况, 严 禁 超 载 吊 装. ( 四 ) 在 倾 斜 井 巷 提 升 运 输 时 不 得 进 行 安 装 作 业. 第 四 节 建 井 期 间 生 产 及 辅 助 系 统 第 七 十 条 建 井 期 间 应 当 尽 早 形 成 永 久 的 供 电 提 升 运 输 供 排 水 通 风 等 系 统. 未 形 成 上 述 永 久 系 统 前, 必 须 建 设 临 时 系 统. 矿 井 进 入 主 要 大 巷 施 工 前, 必 须 安 装 安 全 监 控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通 信 联 络 系 统. 第 七 十 一 条 建 井 期 间 应 当 形 成 两 回 路 供 电. 当 任 一 回 路 停 止 供 电 时, 另 一 回 路 应 当 能 担 负 矿 井 全 部 用 电 负 荷. 暂 不 能 形 成 两 回 路 供 电 的, 必 须 有 备 用 电 源, 备 用 电 源 的 容 量 应 当 满 足 通 风 排 水 和 撤 出 人 员 的 需 要. 高 瓦 斯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复 杂 和 极 复 杂 的 矿 井 进 入 巷 道 和 硐 室 施 工 前, 其 他 矿 井 进 入 采 区 巷 道 施 工 前, 必 须 形 成 两 回 路 供 电. 第 七 十 二 条 悬 挂 吊 盘 模 板 抓 岩 机 管 路 电 缆 和 安 全 23
38 梯 的 凿 井 绞 车, 必 须 装 设 制 动 装 置 和 防 逆 转 装 置, 并 设 有 电 气 闭 锁. 第 七 十 三 条 建 井 期 间,2 个 提 升 容 器 的 导 向 装 置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间 隙, 不 得 小 于 0 2+H/3000 (H 为 提 升 高 度, 单 位 为 m); 井 筒 深 度 小 于 300m 时, 上 述 间 隙 不 得 小 于 300mm.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井 筒 内 各 设 施 之 间 的 间 隙 应 当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 表 1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井 筒 内 各 设 施 之 间 的 间 隙 序 号 井 筒 内 设 施 间 隙 /mm 1 吊 桶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孔 口 之 间 吊 桶 上 滑 架 与 孔 口 之 间 抓 岩 机 停 止 工 作, 抓 斗 悬 吊 时 的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运 行 的 吊 桶 之 间 管 线 与 永 久 井 壁 之 间 ( 井 壁 固 定 管 线 除 外 ) 管 线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提 升 容 器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 井 深 小 于 400m 井 深 400~500m 井 深 大 于 500m 管 线 卡 子 的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其 通 过 的 各 盘 台 孔 口 之 间 吊 盘 与 永 久 井 壁 之 间
39 第 七 十 四 条 建 井 期 间 采 用 吊 桶 提 升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用 阻 旋 转 提 升 钢 丝 绳. ( 二 ) 吊 桶 必 须 沿 钢 丝 绳 罐 道 升 降, 无 罐 道 段 吊 桶 升 降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40m. ( 三 ) 悬 挂 吊 盘 的 钢 丝 绳 兼 作 罐 道 绳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 四 ) 吊 桶 上 方 必 须 装 设 保 护 伞 帽. ( 五 ) 吊 桶 翻 矸 时 严 禁 打 开 井 盖 门. ( 六 ) 在 使 用 钢 丝 绳 罐 道 时, 吊 桶 升 降 人 员 的 最 大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采 用 下 式 求 得 的 值, 且 最 大 不 超 过 7m/s; 无 罐 道 绳 段, 不 得 超 过 1m/s. v=0 25 H 式 中 v 最 大 提 升 速 度,m/s; H 提 升 高 度,m. ( 七 ) 在 使 用 钢 丝 绳 罐 道 时, 吊 桶 升 降 物 料 时 的 最 大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采 用 下 式 求 得 的 值, 且 最 大 不 超 过 8m/s; 无 罐 道 绳 段, 不 得 超 过 2m/s. v=0 4 H ( 八 ) 在 过 卷 行 程 内 可 不 安 设 缓 冲 装 置, 但 过 卷 行 程 不 得 小 于 表 2 确 定 的 值. 25
40 表 2 提 升 速 度 与 过 卷 行 程 提 升 速 度 / (m s -1 ) 过 卷 行 程 /m ( 九 ) 提 升 机 松 绳 保 护 装 置 应 当 接 入 报 警 回 路. 第 七 十 五 条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采 用 吊 桶 升 降 人 员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乘 坐 人 员 必 须 挂 牢 安 全 绳, 严 禁 身 体 任 何 部 位 超 出 吊 桶 边 缘. ( 二 ) 不 得 人 物 混 装.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时 应 当 执 行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三 ) 严 禁 用 自 动 翻 转 式 底 卸 式 吊 桶 升 降 人 员. ( 四 ) 吊 桶 提 升 到 地 面 时, 人 员 必 须 从 井 口 平 台 进 出 吊 桶, 并 只 准 在 吊 桶 停 稳 和 井 盖 门 关 闭 后 进 出 吊 桶. ( 五 ) 吊 桶 内 人 均 有 效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0 2m 2, 严 禁 超 员. 第 七 十 六 条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掘 进 工 作 面 与 吊 盘 吊 盘 与 井 口 吊 盘 与 辅 助 盘 腰 泵 房 与 井 口 翻 矸 平 台 与 绞 车 房 井 口 与 提 升 机 房 必 须 设 置 独 立 信 号 装 置. 井 口 信 号 装 置 必 须 与 绞 车 的 控 制 回 路 闭 锁. 吊 盘 与 井 口 腰 泵 房 与 井 口 井 口 与 提 升 机 房, 必 须 装 设 直 通 电 话. 26
41 建 井 期 间 罐 笼 与 箕 斗 混 合 提 升, 提 人 时 应 当 设 置 信 号 闭 锁, 当 罐 笼 提 人 时 箕 斗 不 得 运 行. 装 备 1 套 提 升 系 统 的 井 筒, 必 须 有 备 用 通 信 信 号 装 置. 第 七 十 七 条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提 升 钢 丝 绳 与 吊 桶 的 连 接, 必 须 采 用 具 有 可 靠 保 险 和 回 转 卸 力 装 置 的 专 用 钩 头. 钩 头 主 要 受 力 部 件 每 年 应 当 进 行 1 次 无 损 探 伤 检 测. 第 七 十 八 条 建 井 期 间, 井 筒 中 悬 挂 吊 盘 模 板 抓 岩 机 的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1 年 ; 悬 挂 水 管 风 管 输 料 管 安 全 梯 和 电 缆 的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2 年. 钢 丝 绳 到 期 后 经 检 测 检 验, 不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一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建 井 工 期 在 用 钢 丝 绳 的 腐 蚀 程 度 等 因 素,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储 备 检 验 合 格 的 提 升 钢 丝 绳. 第 七 十 九 条 立 井 井 筒 临 时 改 绞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井 筒 井 底 水 窝 深 度 必 须 满 足 过 放 距 离 的 要 求. 提 升 容 器 过 放 距 离 内 严 禁 积 水 积 物. 同 一 工 业 广 场 内 布 置 2 个 及 以 上 井 筒 时, 未 与 另 一 井 筒 贯 通 的 井 筒 不 得 进 行 临 时 改 绞. 单 井 筒 确 需 临 时 改 绞 的,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第 八 十 条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斜 井 下 山 时, 必 须 在 斜 井 下 山 的 上 口 设 置 防 止 跑 车 装 置,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上 方 设 置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与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者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27
42 斜 井 ( 巷 ) 施 工 期 间 兼 作 人 行 道 时, 必 须 每 隔 40m 设 置 躲 避 硐. 设 有 躲 避 硐 的 一 侧 必 须 有 畅 通 的 人 行 道. 上 下 人 员 必 须 走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必 须 设 红 灯 和 语 音 提 示 装 置. 斜 巷 采 用 多 级 提 升 或 者 上 山 掘 进 提 升 时, 在 绞 车 上 山 方 向 必 须 设 置 挡 车 栏. 第 八 十 一 条 在 吊 盘 上 或 者 在 2m 以 上 高 处 作 业 时,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保 险 带. 保 险 带 必 须 拴 在 牢 固 的 构 件 上, 高 挂 低 用. 保 险 带 应 当 定 期 按 有 关 规 定 试 验. 每 次 使 用 前 必 须 检 查, 发 现 损 坏 必 须 立 即 更 换. 第 八 十 二 条 井 筒 开 凿 到 底 后, 应 当 先 施 工 永 久 排 水 系 统, 并 在 进 入 采 区 施 工 前 完 成. 永 久 排 水 系 统 完 成 前, 在 井 底 附 近 必 须 设 置 临 时 排 水 系 统,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当 预 计 涌 水 量 不 大 于 50m 3 /h 时, 临 时 水 仓 容 积 应 当 大 于 4h 正 常 涌 水 量 ; 当 预 计 涌 水 量 大 于 50m 3 /h 时, 临 时 水 仓 容 积 应 当 大 于 8h 正 常 涌 水 量. 临 时 水 仓 应 当 定 期 清 理. ( 二 ) 井 下 工 作 水 泵 的 排 水 能 力 应 当 能 在 20h 内 排 出 24h 正 常 涌 水 量, 井 下 备 用 水 泵 排 水 能 力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排 水 能 力 的 70%. ( 三 ) 临 时 排 水 管 的 型 号 应 当 与 排 水 能 力 相 匹 配. ( 四 ) 临 时 水 泵 及 配 电 设 备 基 础 应 当 比 巷 道 底 板 至 少 高 300 mm, 泵 房 断 面 应 当 满 足 设 备 布 置 需 要. 第 八 十 三 条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的 局 部 通 风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安 装 位 置 距 井 口 不 得 小 于 20m, 且 位 于 28
43 井 口 主 导 风 向 上 风 侧. ( 二 )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必 须 满 足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的 要 求. ( 三 ) 立 井 施 工 应 当 在 井 口 预 留 专 用 回 风 口, 以 确 保 风 流 畅 通, 回 风 口 的 大 小 及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第 八 十 四 条 巷 道 及 硐 室 施 工 期 间 的 通 风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主 井 副 井 和 风 井 布 置 在 同 一 个 工 业 广 场 内, 主 井 或 者 副 井 与 风 井 贯 通 后, 应 当 先 安 装 主 要 通 风 机, 实 现 全 风 压 通 风. 不 具 备 安 装 主 要 通 风 机 条 件 的, 必 须 安 装 临 时 通 风 机, 但 不 得 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或 者 局 部 通 风 机 群 代 替 临 时 通 风 机. 主 井 副 井 和 风 井 布 置 在 不 同 的 工 业 广 场 内, 主 井 或 者 副 井 短 期 内 不 能 与 风 井 贯 通 的, 主 井 与 副 井 贯 通 后 必 须 安 装 临 时 通 风 机 实 现 全 风 压 通 风. ( 二 ) 矿 井 临 时 通 风 机 应 当 安 装 在 地 面. 低 瓦 斯 矿 井 临 时 通 风 机 确 需 安 装 在 井 下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 三 ) 矿 井 采 用 临 时 通 风 机 通 风 时, 必 须 设 置 备 用 通 风 机, 备 用 通 风 机 必 须 能 在 10min 内 启 动. 第 八 十 五 条 建 井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必 须 建 立 瓦 斯 抽 采 系 统 : ( 一 ) 突 出 矿 井 在 揭 露 突 出 煤 层 前. ( 二 ) 任 一 掘 进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3m 3 /min, 用 通 风 方 法 解 决 瓦 斯 问 题 不 合 理 的. 29
44 第 二 章 开 采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八 十 六 条 新 建 非 突 出 大 中 型 矿 井 开 采 深 度 ( 第 一 水 平 ) 不 应 超 过 1000m, 改 扩 建 大 中 型 矿 井 开 采 深 度 不 应 超 过 1200m, 新 建 改 扩 建 小 型 矿 井 开 采 深 度 不 应 超 过 600m. 矿 井 同 时 生 产 的 水 平 不 得 超 过 2 个. 第 八 十 七 条 每 个 生 产 矿 井 必 须 至 少 有 2 个 能 行 人 的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各 出 口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30m. 采 用 中 央 式 通 风 的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矿 井, 设 计 中 应 当 规 定 井 田 边 界 的 安 全 出 口. 新 建 扩 建 矿 井 的 回 风 井 严 禁 兼 作 提 升 和 行 人 通 道,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作 为 安 全 出 口. 第 八 十 八 条 井 下 每 一 个 水 平 到 上 一 个 水 平 和 各 个 采 ( 盘 ) 区 都 必 须 至 少 有 2 个 便 于 行 人 的 安 全 出 口, 并 与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相 连. 未 建 成 2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水 平 或 者 采 ( 盘 ) 区 严 禁 回 采. 井 巷 交 岔 点, 必 须 设 置 路 标, 标 明 所 在 地 点, 指 明 通 往 安 全 出 口 的 方 向.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2 个 水 平 之 间 的 安 全 出 口, 倾 角 不 大 30
45 于 45 时,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道, 并 根 据 倾 角 大 小 和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扶 手 台 阶 或 者 梯 道. 倾 角 大 于 45 时, 必 须 设 置 梯 道 间 或 者 梯 子 间, 斜 井 梯 道 间 必 须 分 段 错 开 设 置, 每 段 斜 长 不 得 大 于 10m; 立 井 梯 子 间 中 的 梯 子 角 度 不 得 大 于 80, 相 邻 2 个 平 台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大 于 8m. 安 全 出 口 应 当 经 常 清 理 维 护, 保 持 畅 通. 第 八 十 九 条 主 要 绞 车 道 不 得 兼 作 人 行 道. 提 升 量 不 大 保 证 行 车 时 不 行 人 的, 不 受 此 限. 第 九 十 条 巷 道 净 断 面 必 须 满 足 行 人 运 输 通 风 和 安 全 设 施 及 设 备 安 装 检 修 施 工 的 需 要,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采 用 轨 道 机 车 运 输 的 巷 道 净 高, 自 轨 面 起 不 得 低 于 2 m. 架 线 电 机 车 运 输 巷 道 的 净 高, 在 井 底 车 场 内 从 井 底 到 乘 车 场, 不 小 于 2 4m; 其 他 地 点, 行 人 的 不 小 于 2 2m, 不 行 人 的 不 小 于 2 1m. ( 二 ) 采 ( 盘 ) 区 内 的 上 山 下 山 和 平 巷 的 净 高 不 得 低 于 2 m, 薄 煤 层 内 的 不 得 低 于 1 8m. ( 三 ) 运 输 巷 ( 包 括 管 线 电 缆 ) 与 运 输 设 备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当 符 合 表 3 的 要 求. 巷 道 净 断 面 的 设 计, 必 须 按 支 护 最 大 允 许 变 形 后 的 断 面 计 算. 31
46 表 3 运 输 巷 与 运 输 设 备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巷 道 类 型 顶 部 /m 两 侧 /m 备 注 轨 道 机 车 运 输 巷 道 0 3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矿 井 为 0 5m 输 送 机 运 输 巷 道 0 5 输 送 机 机 头 和 机 尾 处 与 巷 帮 支 护 的 距 离 应 当 满 足 设 备 检 查 和 维 修 的 需 要, 并 不 得 小 于 0 7m 卡 轨 车 齿 轨 车 运 输 巷 道 单 轨 运 输 巷 道 宽 度 应 当 大 于 2 8m, 双 轨 运 输 巷 道 宽 度 应 当 大 于 4 0m 单 轨 吊 车 运 输 巷 道 曲 线 巷 道 段 应 当 在 直 线 巷 道 允 许 安 全 间 隙 的 基 础 上, 内 侧 加 宽 不 小 于 0 1m, 外 侧 加 宽 不 小 于 0 2m. 巷 道 内 外 侧 加 宽 要 从 曲 线 巷 道 段 两 侧 直 线 段 开 始, 加 宽 段 的 长 度 不 小 于 5 0m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输 巷 道 曲 线 巷 道 段 应 当 在 直 线 巷 道 允 许 安 全 间 隙 的 基 础 上, 按 无 轨 胶 轮 车 内 外 轮 曲 率 半 径 计 算 需 加 大 的 巷 道 宽 度. 巷 道 内 外 侧 加 宽 要 从 曲 线 巷 道 两 侧 直 线 段 开 始, 加 宽 段 的 长 度 应 当 满 足 安 全 运 输 的 要 求 设 置 移 动 变 电 站 或 者 平 板 车 的 巷 道 0 3 移 动 变 电 站 或 者 平 板 车 上 设 备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巷 道 侧 的 间 距 32
47 第 九 十 一 条 新 建 矿 井 生 产 矿 井 新 掘 运 输 巷 的 一 侧, 从 巷 道 道 碴 面 起 1 6m 的 高 度 内, 必 须 留 有 宽 0 8m (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及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输 的 矿 井 为 1m) 以 上 的 人 行 道, 管 道 吊 挂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 8m. 生 产 矿 井 已 有 巷 道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时, 必 须 在 巷 道 的 一 侧 设 置 躲 避 硐,2 个 躲 避 硐 的 间 距 不 得 超 过 40m. 躲 避 硐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 2m, 深 度 不 得 小 于 0 7m,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 8m. 躲 避 硐 内 严 禁 堆 积 物 料. 采 用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输 的 矿 井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足 1m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严 格 执 行 行 人 不 行 车, 行 车 不 行 人 的 规 定. 在 人 车 停 车 地 点 的 巷 道 上 下 人 侧, 从 巷 道 道 碴 面 起 1 6m 的 高 度 内, 必 须 留 有 宽 1m 以 上 的 人 行 道, 管 道 吊 挂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 8m. 第 九 十 二 条 在 双 向 运 输 巷 中, 两 车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采 用 轨 道 运 输 的 巷 道 : 对 开 时 不 得 小 于 0 2m, 采 区 装 载 点 不 得 小 于 0 7m, 矿 车 摘 挂 钩 地 点 不 得 小 于 1m. ( 二 ) 采 用 单 轨 吊 车 运 输 的 巷 道 : 对 开 时 不 得 小 于 0 8m. ( 三 ) 采 用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输 的 巷 道 : 1 双 车 道 行 驶, 会 车 时 不 得 小 于 0 5m. 2 单 车 道 应 当 根 据 运 距 运 量 运 速 及 运 输 车 辆 特 性, 在 33
48 巷 道 的 合 适 位 置 设 置 机 车 绕 行 道 或 者 错 车 硐 室, 并 设 置 方 向 标 识. 第 九 十 三 条 掘 进 巷 道 在 揭 露 老 空 区 前, 必 须 制 定 探 查 老 空 区 的 安 全 措 施, 包 括 接 近 老 空 区 时 必 须 预 留 的 煤 ( 岩 ) 柱 厚 度 和 探 明 水 火 瓦 斯 等 内 容. 必 须 根 据 探 明 的 情 况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在 揭 露 老 空 区 时, 必 须 将 人 员 撤 至 安 全 地 点. 只 有 经 过 检 查, 证 明 老 空 区 内 的 水 瓦 斯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等 无 危 险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第 九 十 四 条 采 ( 盘 ) 区 结 束 后 回 撤 设 备 时, 必 须 编 制 专 门 措 施, 加 强 通 风 瓦 斯 顶 板 防 火 管 理. 第 二 节 回 采 和 顶 板 控 制 第 九 十 五 条 采 ( 盘 ) 区 开 采 前 必 须 按 照 生 产 布 局 和 资 源 回 收 合 理 的 要 求 编 制 采 ( 盘 ) 区 设 计, 并 严 格 按 照 采 ( 盘 ) 区 设 计 组 织 施 工,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及 时 修 改 设 计. 一 个 采 ( 盘 ) 区 内 同 一 煤 层 的 一 翼 最 多 只 能 布 置 1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和 2 个 煤 ( 半 煤 岩 )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同 时 作 业. 一 个 采 ( 盘 ) 区 内 同 一 煤 层 双 翼 开 采 或 者 多 煤 层 开 采 的, 该 采 ( 盘 ) 区 最 多 只 能 布 置 2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和 4 个 煤 ( 半 煤 岩 )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同 时 作 业. 采 掘 过 程 中 严 禁 任 意 扩 大 和 缩 小 设 计 确 定 的 煤 柱. 采 空 区 内 不 得 遗 留 未 经 设 计 确 定 的 煤 柱. 34
49 严 禁 任 意 变 更 设 计 确 定 的 工 业 场 地 矿 界 防 水 和 井 巷 等 的 安 全 煤 柱. 严 禁 在 高 速 铁 路 下 开 采 安 全 煤 柱. 下 山 采 区 未 形 成 完 整 的 通 风 排 水 等 生 产 系 统 前, 严 禁 掘 进 回 采 巷 道. 第 九 十 六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前 必 须 编 制 作 业 规 程.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必 须 及 时 修 改 作 业 规 程 或 者 补 充 安 全 措 施. 第 九 十 七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保 持 至 少 2 个 畅 通 的 安 全 出 口, 一 个 通 到 进 风 巷 道, 另 一 个 通 到 回 风 巷 道. 采 煤 工 作 面 所 有 安 全 出 口 与 巷 道 连 接 处 超 前 压 力 影 响 范 围 内 必 须 加 强 支 护, 且 加 强 支 护 的 巷 道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20m;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工 作 面, 此 范 围 内 的 巷 道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 8m, 其 他 采 煤 工 作 面, 此 范 围 内 的 巷 道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 6m. 安 全 出 口 和 与 之 相 连 接 的 巷 道 必 须 设 专 人 维 护, 发 生 支 架 断 梁 折 柱 巷 道 底 鼓 变 形 时, 必 须 及 时 更 换 清 挖.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正 规 开 采, 严 禁 采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采 煤 方 法. 高 瓦 斯 突 出 有 容 易 自 燃 或 者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 不 得 采 用 前 进 式 采 煤 方 法. 第 九 十 八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不 得 任 意 留 顶 煤 和 底 煤, 伞 檐 不 得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的 规 定.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浮 煤 应 当 清 理 干 净. 第 九 十 九 条 台 阶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脚 手 板 护 身 板 35
50 和 溜 煤 板. 倒 台 阶 采 煤 工 作 面, 还 必 须 在 台 阶 的 底 脚 加 设 保 护 台 板. 阶 檐 的 宽 度 台 阶 面 长 度 和 下 部 超 前 小 眼 的 个 数,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第 一 百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存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备 用 支 护 材 料. 严 禁 使 用 折 损 的 坑 木 损 坏 的 金 属 顶 梁 失 效 的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在 同 一 采 煤 工 作 面 中, 不 得 使 用 不 同 类 型 和 不 同 性 能 的 支 柱. 在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中 使 用 不 同 类 型 的 支 柱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入 井 前 必 须 逐 根 进 行 压 力 试 验. 对 金 属 顶 梁 和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在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结 束 后 或 者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8 个 月 后, 必 须 进 行 检 修. 检 修 好 的 支 柱, 还 必 须 进 行 压 力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采 煤 工 作 面 严 禁 使 用 木 支 柱 ( 极 薄 煤 层 除 外 ) 和 金 属 摩 擦 支 柱 支 护.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及 时 支 护, 严 禁 空 顶 作 业. 所 有 支 架 必 须 架 设 牢 固, 并 有 防 倒 措 施. 严 禁 在 浮 煤 或 者 浮 矸 上 架 设 支 架.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的 初 撑 力, 柱 径 为 100mm 的 不 得 小 于 90kN, 柱 径 为 80mm 的 不 得 小 于 60kN. 对 于 软 岩 条 件 下 初 撑 力 确 实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在 制 定 措 施 满 足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必 须 经 矿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严 禁 在 控 顶 区 域 内 提 前 摘 柱. 碰 倒 或 者 损 坏 失 效 的 支 柱, 必 须 立 即 恢 复 或 者 更 换. 移 动 输 送 机 机 头 机 尾 需 36
51 要 拆 除 附 近 的 支 架 时, 必 须 先 架 好 临 时 支 架. 采 煤 工 作 面 遇 顶 底 板 松 软 或 者 破 碎 过 断 层 过 老 空 区 过 煤 柱 或 者 冒 顶 区, 以 及 托 伪 顶 开 采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采 用 锚 杆 锚 索 锚 喷 锚 网 喷 等 支 护 形 式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锚 杆 ( 索 ) 的 形 式 规 格 安 设 角 度,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喷 体 厚 度, 挂 网 规 格 搭 接 方 式, 以 及 围 岩 涌 水 的 处 理 等,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者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 二 ) 采 用 钻 爆 法 掘 进 的 岩 石 巷 道, 应 当 采 用 光 面 爆 破. 打 锚 杆 眼 前, 必 须 采 取 敲 帮 问 顶 等 措 施. ( 三 ) 锚 杆 拉 拔 力 锚 索 预 紧 力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支 护 必 须 进 行 顶 板 离 层 监 测, 并 将 监 测 结 果 记 录 在 牌 板 上. 对 喷 体 必 须 做 厚 度 和 强 度 检 查 并 形 成 检 查 记 录. 在 井 下 做 锚 固 力 试 验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 四 ) 遇 顶 板 破 碎 淋 水, 过 断 层 老 空 区 高 应 力 区 等 情 况 时, 应 加 强 支 护.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巷 道 架 棚 时, 支 架 腿 应 当 落 在 实 底 上 ; 支 架 与 顶 帮 之 间 的 空 隙 必 须 塞 紧 背 实. 支 架 间 应 当 设 牢 固 的 撑 杆 或 者 拉 杆, 可 缩 性 金 属 支 架 应 当 采 用 金 属 支 拉 杆, 并 用 机 械 或 者 力 矩 扳 手 拧 紧 卡 缆. 倾 斜 井 巷 支 架 应 当 设 迎 山 角 ; 可 缩 性 金 属 支 架 可 待 受 压 变 形 稳 定 后 喷 射 混 凝 土 覆 盖. 巷 道 砌 碹 时, 碹 体 与 顶 帮 之 间 必 须 用 不 燃 物 充 满 填 实 ; 巷 道 冒 顶 空 顶 部 分, 可 用 支 护 材 37
52 料 接 顶, 但 在 碹 拱 上 部 必 须 充 填 不 燃 物 垫 层, 其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0 5m.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严 格 执 行 敲 帮 问 顶 及 围 岩 观 测 制 度. 开 工 前, 班 组 长 必 须 对 工 作 面 安 全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确 认 无 危 险 后, 方 准 人 员 进 入 工 作 面.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用 垮 落 法 管 理 顶 板 时, 必 须 及 时 放 顶. 顶 板 不 垮 落 悬 顶 距 离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规 定 的, 必 须 停 止 采 煤, 采 取 人 工 强 制 放 顶 或 者 其 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放 顶 的 方 法 和 安 全 措 施, 放 顶 与 爆 破 机 械 落 煤 等 工 序 平 行 作 业 的 安 全 距 离, 放 顶 区 内 支 架 支 柱 等 的 回 收 方 法,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放 顶 人 员 必 须 站 在 支 架 完 整, 无 崩 绳 崩 柱 甩 钩 断 绳 抽 人 等 危 险 的 安 全 地 点 工 作. 回 柱 放 顶 前, 必 须 对 放 顶 的 安 全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清 理 好 退 路. 回 柱 放 顶 时, 必 须 指 定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观 察 顶 板. 采 煤 工 作 面 初 次 放 顶 及 收 尾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密 集 支 柱 切 顶 时, 两 段 密 集 支 柱 之 间 必 须 留 有 宽 0 5m 以 上 的 出 口, 出 口 间 的 距 离 和 新 密 集 支 柱 超 前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采 煤 工 作 面 无 密 集 支 柱 切 顶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工 作 面 冒 顶 和 矸 石 窜 入 工 作 面 的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采 用 人 工 假 顶 分 层 垮 落 法 开 采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人 工 假 顶 必 须 铺 设 完 好 并 搭 接 严 密. 38
53 采 用 分 层 垮 落 法 开 采 时, 必 须 向 采 空 区 注 浆 或 者 注 水. 注 浆 或 者 注 水 的 具 体 要 求,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用 充 填 法 控 制 顶 板 时, 必 须 及 时 充 填. 控 顶 距 离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规 定 时 禁 止 采 煤, 严 禁 人 员 在 充 填 区 空 顶 作 业 ; 且 应 当 根 据 地 表 保 护 级 别, 编 制 专 项 设 计 并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采 用 综 合 机 械 化 充 填 采 煤 时, 待 充 填 区 域 的 风 速 应 当 满 足 工 作 面 最 低 风 速 要 求 ; 有 人 进 行 充 填 作 业 时, 严 禁 操 作 作 业 区 域 的 液 压 支 架.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用 水 砂 充 填 法 控 制 顶 板 时, 采 空 区 和 三 角 点 必 须 充 填 满. 充 填 地 点 的 下 方, 严 禁 人 员 通 行 或 者 停 留. 注 砂 井 和 充 填 地 点 之 间, 应 当 保 持 电 话 联 络, 联 络 中 断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注 砂. 清 理 因 跑 砂 堵 塞 的 倾 斜 井 巷 前,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近 距 离 煤 层 群 开 采 下 一 煤 层 时, 必 须 制 定 控 制 顶 板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采 用 分 层 垮 落 法 回 采 时, 下 一 分 层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上 一 分 层 顶 板 垮 落 的 稳 定 区 域 内 进 行 回 采.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采 用 柔 性 掩 护 支 架 开 采 急 倾 斜 煤 层 时, 地 沟 的 尺 寸, 工 作 面 循 环 进 度, 支 架 的 角 度 结 构, 支 架 垫 层 数 和 厚 度, 以 及 点 柱 的 支 设 角 度 排 列 方 式 和 密 度, 钢 丝 绳 的 规 格 和 数 量,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39
54 生 产 中 遇 断 梁 支 架 悬 空 窜 矸 等 情 况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支 架 沿 走 向 弯 曲 歪 斜 及 角 度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规 定 时, 必 须 在 下 一 次 放 架 过 程 中 进 行 调 整. 应 当 经 常 检 查 支 架 上 的 螺 栓 和 附 件, 如 有 松 动, 必 须 及 时 拧 紧. 正 倾 斜 柔 性 掩 护 支 架 的 每 个 回 采 带 的 两 端,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眼, 并 用 木 板 与 溜 煤 眼 相 隔. 对 伪 倾 斜 柔 性 掩 护 支 架 工 作 面 上 下 2 个 出 口 的 要 求 和 工 作 面 的 伪 倾 角, 超 前 溜 煤 眼 的 规 格 间 距 和 施 工 方 式,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掩 护 支 架 接 近 平 巷 时, 应 当 缩 短 每 次 下 放 支 架 的 距 离, 并 减 少 同 时 爆 破 的 炮 眼 数 目 和 装 药 量. 掩 护 支 架 过 平 巷 时, 应 当 加 强 溜 煤 眼 与 平 巷 连 接 处 的 支 护 或 者 架 设 木 垛.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第 一 次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的 矿 井, 必 须 根 据 矿 井 地 质 条 件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等 因 素 编 制 开 采 设 计, 并 经 行 业 专 家 论 证. ( 二 ) 水 采 工 作 面 必 须 采 用 矿 井 全 风 压 通 风. 可 以 采 用 多 条 回 采 巷 道 共 用 1 条 回 风 巷 的 布 置 方 式, 但 回 采 巷 道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3 个, 且 必 须 正 台 阶 布 置, 单 枪 作 业, 依 次 回 采. 采 用 倾 斜 短 壁 水 力 采 煤 法 时, 回 采 巷 道 两 侧 的 回 采 煤 垛 应 当 上 下 错 开, 左 右 交 替 采 煤. 应 当 根 据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期 进 行 区 段 划 分, 保 证 划 分 区 段 在 自 然 发 火 期 内 采 完 并 及 时 密 闭. 密 闭 设 施 必 须 进 行 专 项 设 计. ( 三 ) 相 邻 回 采 巷 道 及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之 间 必 须 开 凿 联 络 巷, 40
55 用 以 通 风 运 料 和 行 人. 应 当 及 时 安 设 和 调 整 风 帘 ( 窗 ) 等 控 风 设 施. 联 络 巷 间 距 和 支 护 形 式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 四 ) 采 煤 工 作 面 应 当 采 用 闭 式 顺 序 落 煤, 贯 通 前 的 采 硐 可 以 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辅 助 通 风.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工 作 面 顶 煤 顶 板 突 然 垮 落 时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五 ) 回 采 水 枪 应 当 使 用 液 控 水 枪, 水 枪 到 控 制 台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0m. 对 使 用 中 的 水 枪, 每 3 个 月 应 当 至 少 进 行 1 次 耐 压 试 验. ( 六 ) 采 煤 工 作 面 附 近 必 须 设 置 通 信 设 备, 在 水 枪 附 近 必 须 有 直 通 高 压 泵 房 的 声 光 兼 备 的 信 号 装 置. 严 禁 水 枪 司 机 在 无 支 护 条 件 下 作 业. 水 枪 司 机 与 煤 水 泵 司 机 高 压 泵 司 机 之 间 必 须 装 电 话 及 声 光 兼 备 的 信 号 装 置. ( 七 ) 用 明 槽 输 送 煤 浆 时, 倾 角 超 过 25 的 巷 道, 明 槽 必 须 封 闭, 否 则 禁 止 行 人. 倾 角 在 15 ~25 时, 人 行 道 与 明 槽 之 间 必 须 加 设 挡 板 或 者 挡 墙, 其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m; 在 拐 弯 倾 角 突 然 变 大 及 有 煤 浆 溅 出 的 地 点, 在 明 槽 处 应 当 加 高 挡 板 或 者 加 盖. 在 行 人 经 常 跨 过 的 明 槽 处, 必 须 设 过 桥. 必 须 保 持 巷 道 行 人 侧 畅 通. 除 不 行 人 的 急 倾 斜 专 用 岩 石 溜 煤 眼 外, 不 得 无 槽 无 沟 沿 巷 道 底 板 运 输 煤 浆. ( 八 )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内 严 禁 设 置 电 气 设 备, 在 水 枪 落 煤 期 间 严 禁 行 人 和 安 排 其 他 作 业. 41
5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严 禁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 ( 一 ) 突 出 矿 井, 以 及 掘 进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3m 3 /min 的 高 瓦 斯 矿 井. ( 二 ) 顶 板 不 稳 定 的 煤 层. ( 三 ) 顶 底 板 容 易 泥 化 或 者 底 鼓 的 煤 层. ( 四 )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采 用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根 据 矿 井 各 个 生 产 环 节 煤 层 地 质 条 件 厚 度 倾 角 瓦 斯 涌 出 量 自 然 发 火 倾 向 和 矿 山 压 力 等 因 素, 编 制 工 作 面 设 计. ( 二 ) 运 送 安 装 和 拆 除 综 采 设 备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明 确 规 定 运 送 方 式 安 装 质 量 拆 装 工 艺 和 控 制 顶 板 的 措 施. ( 三 ) 工 作 面 煤 壁 刮 板 输 送 机 和 支 架 都 必 须 保 持 直 线. 支 架 间 的 煤 矸 必 须 清 理 干 净. 倾 角 大 于 15 时,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采 取 防 倒 防 滑 措 施 ; 倾 角 大 于 25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煤 ( 矸 ) 窜 出 刮 板 输 送 机 伤 人 的 措 施. ( 四 )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接 顶. 顶 板 破 碎 时 必 须 超 前 支 护. 在 处 理 液 压 支 架 上 方 冒 顶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五 ) 采 煤 机 采 煤 时 必 须 及 时 移 架. 移 架 滞 后 采 煤 机 的 距 离, 应 当 根 据 顶 板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 超 过 规 定 距 离 或 者 发 生 冒 顶 片 帮 时, 必 须 停 止 采 煤. 42
57 ( 六 ) 严 格 控 制 采 高, 严 禁 采 高 大 于 支 架 的 最 大 有 效 支 护 高 度. 当 煤 层 变 薄 时, 采 高 不 得 小 于 支 架 的 最 小 有 效 支 护 高 度. ( 七 ) 当 采 高 超 过 3m 或 者 煤 壁 片 帮 严 重 时,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设 护 帮 板. 当 采 高 超 过 4 5m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片 帮 伤 人 措 施. ( 八 ) 工 作 面 两 端 必 须 使 用 端 头 支 架 或 者 增 设 其 他 形 式 的 支 护. ( 九 ) 工 作 面 转 载 机 配 有 破 碎 机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 十 ) 处 理 倒 架 歪 架 压 架, 更 换 支 架, 以 及 拆 修 顶 梁 支 柱 座 箱 等 大 型 部 件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 十 一 ) 在 工 作 面 内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保 护 液 压 支 架 和 其 他 设 备 的 安 全 措 施. ( 十 二 ) 乳 化 液 的 配 制 水 质 配 比 等,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泵 箱 应 当 设 自 动 给 液 装 置, 防 止 吸 空. ( 十 三 )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进 行 矿 压 监 测.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矿 井 第 一 次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或 者 在 煤 层 ( 瓦 斯 ) 赋 存 条 件 变 化 较 大 的 区 域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时, 必 须 根 据 顶 板 煤 层 瓦 斯 自 然 发 火 水 文 地 质 煤 尘 爆 炸 性 冲 击 地 压 等 地 质 特 征 和 灾 害 危 险 性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设 计, 并 由 煤 矿 企 业 组 织 行 业 专 家 论 证. ( 二 ) 针 对 煤 层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和 放 顶 煤 开 采 工 艺 特 点, 必 须 制 定 防 瓦 斯 防 火 防 尘 防 水 采 放 煤 工 艺 顶 板 支 护 初 采 43
58 和 工 作 面 收 尾 等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三 ) 放 顶 煤 工 作 面 初 采 期 间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强 制 放 顶 措 施, 使 顶 煤 和 直 接 顶 充 分 垮 落. ( 四 ) 采 用 预 裂 爆 破 处 理 坚 硬 顶 板 或 者 坚 硬 顶 煤 时, 应 当 在 工 作 面 未 采 动 区 进 行, 并 制 定 专 门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严 禁 在 工 作 面 内 采 用 炸 药 爆 破 方 法 处 理 未 冒 落 顶 煤 顶 板 及 大 块 煤 ( 矸 ). ( 五 ) 高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应 当 采 取 以 预 抽 方 式 为 主 的 综 合 抽 采 瓦 斯 措 施 和 综 合 防 灭 火 措 施, 保 证 本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不 大 于 6m 3 /t. ( 六 ) 严 禁 单 体 支 柱 放 顶 煤 开 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严 禁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 ( 一 ) 缓 倾 斜 倾 斜 厚 煤 层 的 采 放 比 大 于 1 3, 且 未 经 行 业 专 家 论 证 的 ; 急 倾 斜 水 平 分 段 放 顶 煤 采 放 比 大 于 1 8 的. ( 二 ) 采 区 或 者 工 作 面 采 出 率 达 不 到 矿 井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 三 ) 煤 层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 四 ) 坚 硬 顶 板 坚 硬 顶 煤 不 易 冒 落, 且 采 取 措 施 后 冒 放 性 仍 然 较 差, 顶 板 垮 落 充 填 采 空 区 的 高 度 不 大 于 采 放 煤 高 度 的. ( 五 )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放 顶 煤 开 采 后 有 可 能 与 地 表 水 老 窑 积 水 和 强 含 水 层 导 通 的. ( 六 ) 放 顶 煤 开 采 后 有 可 能 沟 通 火 区 的.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采 用 连 续 采 煤 机 开 采, 必 须 根 据 工 作 面 地 质 条 件 瓦 斯 涌 出 量 自 然 发 火 倾 向 回 采 速 度 矿 山 压 力, 以 44
59 及 煤 层 顶 底 板 岩 性 厚 度 倾 角 等 因 素, 编 制 开 采 设 计 和 回 采 作 业 规 程,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工 作 面 必 须 形 成 全 风 压 通 风 后 方 可 回 采. ( 二 ) 严 禁 采 煤 机 司 机 等 人 员 在 空 顶 区 作 业. ( 三 ) 运 输 巷 与 短 壁 工 作 面 或 者 回 采 支 巷 连 接 处 ( 出 口 ), 必 须 加 强 支 护. ( 四 ) 回 收 煤 柱 时, 连 续 采 煤 机 的 最 大 进 刀 深 度 应 当 根 据 顶 板 状 况 设 备 配 套 采 煤 工 艺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 五 ) 采 用 垮 落 法 控 制 顶 板, 对 于 特 殊 地 质 条 件 下 顶 板 不 能 及 时 冒 落 时, 必 须 采 取 强 制 放 顶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措 施. ( 六 ) 采 用 煤 柱 支 承 采 空 区 顶 板 及 上 覆 岩 层 的 部 分 回 采 方 式 时, 应 当 有 防 止 采 空 区 顶 板 大 面 积 垮 塌 的 措 施. ( 七 ) 应 当 及 时 安 设 和 调 整 风 帘 ( 窗 ) 等 控 风 设 施. ( 八 )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应 当 分 块 段 回 采, 且 每 个 采 煤 块 段 必 须 在 自 然 发 火 期 内 回 采 结 束 并 封 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严 禁 采 用 连 续 采 煤 机 开 采 : ( 一 ) 突 出 矿 井 或 者 掘 进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超 过 3m 3 /min 的 高 瓦 斯 矿 井. ( 二 ) 倾 角 大 于 8 的 煤 层. ( 三 ) 直 接 顶 不 稳 定 的 煤 层. 45
60 第 三 节 采 掘 机 械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使 用 滚 筒 式 采 煤 机 采 煤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煤 机 上 装 有 能 停 止 工 作 面 刮 板 输 送 机 运 行 的 闭 锁 装 置. 启 动 采 煤 机 前, 必 须 先 巡 视 采 煤 机 四 周, 发 出 预 警 信 号, 确 认 人 员 无 危 险 后, 方 可 接 通 电 源. 采 煤 机 因 故 暂 停 时, 必 须 打 开 隔 离 开 关 和 离 合 器. 采 煤 机 停 止 工 作 或 者 检 修 时, 必 须 切 断 采 煤 机 前 级 供 电 开 关 电 源 并 断 开 其 隔 离 开 关, 断 开 采 煤 机 隔 离 开 关, 打 开 截 割 部 离 合 器. ( 二 ) 工 作 面 遇 有 坚 硬 夹 矸 或 者 黄 铁 矿 结 核 时, 应 当 采 取 松 动 爆 破 处 理 措 施, 严 禁 用 采 煤 机 强 行 截 割. ( 三 ) 工 作 面 倾 角 在 15 以 上 时,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防 滑 装 置. ( 四 ) 使 用 有 链 牵 引 采 煤 机 时, 在 开 机 和 改 变 牵 引 方 向 前, 必 须 发 出 信 号. 只 有 在 收 到 返 向 信 号 后, 才 能 开 机 或 者 改 变 牵 引 方 向, 防 止 牵 引 链 跳 动 或 者 断 链 伤 人.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牵 引 链 及 其 两 端 的 固 定 连 接 件,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采 煤 机 运 行 时,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避 开 牵 引 链. ( 五 ) 更 换 截 齿 和 滚 筒 时, 采 煤 机 上 下 3m 范 围 内, 必 须 护 帮 护 顶, 禁 止 操 作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切 断 采 煤 机 前 级 供 电 开 关 电 源 并 断 开 其 隔 离 开 关, 断 开 采 煤 机 隔 离 开 关, 打 开 截 割 部 离 合 器, 并 对 工 作 面 输 送 机 施 行 闭 锁. 46
61 ( 六 ) 采 煤 机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作 轨 道 时,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刮 板 输 送 机 的 溜 槽 挡 煤 板 导 向 管 的 连 接 情 况, 防 止 采 煤 机 牵 引 链 因 过 载 而 断 链 ; 采 煤 机 为 无 链 牵 引 时, 齿 ( 销 链 ) 轨 的 安 设 必 须 紧 固 完 好, 并 经 常 检 查.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使 用 刨 煤 机 采 煤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工 作 面 至 少 每 隔 30m 装 设 能 随 时 停 止 刨 头 和 刮 板 输 送 机 的 装 置, 或 者 装 设 向 刨 煤 机 司 机 发 送 信 号 的 装 置. ( 二 ) 刨 煤 机 应 当 有 刨 头 位 置 指 示 器 ; 必 须 在 刮 板 输 送 机 两 端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防 止 刨 头 与 刮 板 输 送 机 机 头 撞 击. ( 三 ) 工 作 面 倾 角 在 12 以 上 时, 配 套 的 刮 板 输 送 机 必 须 装 设 防 滑 锚 固 装 置.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使 用 掘 进 机 掘 锚 一 体 机 连 续 采 煤 机 掘 进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开 机 前, 在 确 认 铲 板 前 方 和 截 割 臂 附 近 无 人 时, 方 可 启 动. 采 用 遥 控 操 作 时, 司 机 必 须 位 于 安 全 位 置. 开 机 退 机 调 机 时, 必 须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 二 ) 作 业 时, 应 当 使 用 内 外 喷 雾 装 置, 内 喷 雾 装 置 的 工 作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2 MPa, 外 喷 雾 装 置 的 工 作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4MPa. ( 三 ) 截 割 部 运 行 时, 严 禁 人 员 在 截 割 臂 下 停 留 和 穿 越, 机 身 与 煤 ( 岩 ) 壁 之 间 严 禁 站 人. ( 四 ) 在 设 备 非 操 作 侧, 必 须 装 有 紧 急 停 转 按 钮 ( 连 续 采 煤 47
62 机 除 外 ). ( 五 ) 必 须 装 有 前 照 明 灯 和 尾 灯. ( 六 ) 司 机 离 开 操 作 台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 七 ) 停 止 工 作 和 交 班 时, 必 须 将 切 割 头 落 地, 并 切 断 电 源.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使 用 运 煤 车 铲 车 梭 车 履 带 式 行 走 支 架 锚 杆 钻 车 给 料 破 碎 机 连 续 运 输 系 统 或 者 桥 式 转 载 机 等 掘 进 机 后 配 套 设 备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所 有 安 装 机 载 照 明 的 后 配 套 设 备 启 动 前 必 须 开 启 照 明, 发 出 开 机 信 号, 确 认 人 员 离 开, 再 开 机 运 行. 设 备 停 机 检 修 或 者 处 理 故 障 时, 必 须 停 电 闭 锁. ( 二 ) 带 电 移 动 的 设 备 电 缆 应 当 有 防 拔 脱 装 置. 电 缆 必 须 连 接 牢 固 可 靠, 电 缆 收 放 装 置 必 须 完 好. 操 作 电 缆 卷 筒 时, 人 员 不 得 骑 跨 或 者 踩 踏 电 缆. ( 三 ) 运 煤 车 铲 车 梭 车 制 动 装 置 必 须 齐 全 可 靠. 作 业 时, 行 驶 区 间 严 禁 人 员 进 入 ; 检 修 时, 铰 接 处 必 须 使 用 限 位 装 置. ( 四 ) 给 料 破 碎 机 与 输 送 机 之 间 应 当 设 联 锁 装 置. 给 料 破 碎 机 行 走 时 两 侧 严 禁 站 人. ( 五 ) 连 续 运 输 系 统 或 者 桥 式 转 载 机 运 行 时, 严 禁 在 非 行 人 侧 行 走 或 者 作 业. ( 六 ) 锚 杆 钻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防 护 操 作 台, 支 护 作 业 时 必 须 将 临 时 支 护 顶 棚 升 至 顶 板. 非 操 作 人 员 严 禁 在 锚 杆 钻 车 周 围 停 留 48
63 或 者 作 业. ( 七 ) 履 带 行 走 式 支 架 应 当 具 有 预 警 延 时 启 动 装 置 系 统 压 力 实 时 显 示 装 置, 以 及 自 救 逃 逸 功 能.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使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运 输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煤 工 作 面 刮 板 输 送 机 必 须 安 设 能 发 出 停 止 启 动 信 号 和 通 讯 的 装 置, 发 出 信 号 点 的 间 距 不 得 超 过 15m. ( 二 ) 刮 板 输 送 机 使 用 的 液 力 偶 合 器, 必 须 按 所 传 递 的 功 率 大 小, 注 入 规 定 量 的 难 燃 液, 并 经 常 检 查 有 无 漏 失. 易 熔 合 金 塞 必 须 符 合 标 准, 并 设 专 人 检 查 清 除 塞 内 污 物 ; 严 禁 使 用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物 品 代 替. ( 三 ) 刮 板 输 送 机 严 禁 乘 人. ( 四 )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运 送 物 料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顶 人 和 顶 倒 支 架 的 安 全 措 施. ( 五 ) 移 动 刮 板 输 送 机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冒 顶 顶 伤 人 员 和 损 坏 设 备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四 节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必 须 设 立 观 测 站, 观 测 地 表 和 岩 层 移 动 与 变 形, 查 明 垮 落 带 和 导 水 裂 缝 带 的 高 度, 以 及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变 化 等 情 49
64 况. 取 得 的 实 际 资 料 作 为 本 井 田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的 以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的 依 据.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以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必 须 经 过 试 采. 试 采 前, 必 须 按 其 重 要 程 度 以 及 可 能 受 到 的 影 响, 采 取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并 编 制 开 采 设 计.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试 采 前, 必 须 完 成 建 ( 构 ) 筑 物 水 体 铁 路, 主 要 井 巷 工 程 及 其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调 查, 观 测 点 设 置 以 及 加 固 和 保 护 等 准 备 工 作 ; 试 采 时, 必 须 及 时 观 测, 对 受 到 开 采 影 响 的 受 护 体, 必 须 及 时 维 修. 试 采 结 束 后, 必 须 由 原 试 采 方 案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试 采 总 结 报 告. 第 五 节 井 巷 维 修 和 报 废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矿 井 必 须 制 定 井 巷 维 修 制 度, 加 强 井 巷 维 修, 保 证 通 风 运 输 畅 通 和 行 人 安 全.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井 筒 大 修 时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维 修 井 巷 支 护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严 防 顶 板 冒 落 伤 人 堵 人 和 支 架 歪 倒. 扩 大 和 维 修 井 巷 时, 必 须 有 冒 顶 堵 塞 井 巷 时 保 证 人 员 撤 退 的 出 口. 在 独 头 巷 道 维 修 支 架 时, 必 须 保 证 通 风 安 全 并 由 外 向 里 逐 架 进 行, 严 禁 人 员 进 入 维 修 地 点 以 里. 撤 掉 支 架 前, 应 当 先 加 固 作 业 地 点 的 支 架. 架 设 和 拆 除 支 架 时, 在 一 架 未 完 工 之 前, 不 得 中 止 作 业. 撤 换 支 架 的 工 作 应 当 连 50
65 续 进 行, 不 连 续 施 工 时, 每 次 工 作 结 束 前, 必 须 接 顶 封 帮. 维 修 锚 网 井 巷 时, 施 工 地 点 必 须 有 临 时 支 护 和 防 止 失 修 范 围 扩 大 的 措 施. 维 修 倾 斜 井 巷 时, 应 当 停 止 行 车 ; 需 要 通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行 车 安 全 措 施. 严 禁 上 下 段 同 时 作 业. 更 换 巷 道 支 护 时, 在 拆 除 原 有 支 护 前, 应 当 先 加 固 邻 近 支 护, 拆 除 原 有 支 护 后, 必 须 及 时 除 掉 顶 帮 活 矸 和 架 设 永 久 支 护, 必 要 时 还 应 当 采 取 临 时 支 护 措 施. 在 倾 斜 巷 道 中, 必 须 有 防 止 矸 石 物 料 滚 落 和 支 架 歪 倒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修 复 旧 井 巷 时, 必 须 首 先 检 查 瓦 斯. 当 瓦 斯 积 聚 时, 必 须 按 规 定 排 放, 只 有 在 回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 不 超 过 1 0%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1 5% 空 气 成 分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的 要 求 时, 才 能 作 业.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从 报 废 的 井 巷 内 回 收 支 架 和 装 备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报 废 的 巷 道 必 须 封 闭. 报 废 的 暗 井 和 倾 斜 巷 道 下 口 的 密 闭 墙 必 须 留 泄 水 孔.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报 废 的 井 巷 必 须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并 在 井 上 下 对 照 图 上 标 明, 归 档 备 查.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报 废 的 立 井 应 当 填 实, 或 者 在 井 口 浇 注 1 个 大 于 井 筒 断 面 的 坚 实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盖 板, 并 设 置 栅 栏 和 标 志. 报 废 的 斜 井 ( 平 硐 ) 应 当 填 实, 或 者 在 井 口 以 下 斜 长 20m 51
66 处 砌 筑 1 座 砖 石 或 者 混 凝 土 墙, 再 用 泥 土 填 至 井 口, 并 加 砌 封 墙. 报 废 井 口 的 周 围 有 地 表 水 影 响 时, 必 须 设 置 排 水 沟. 第 六 节 防 止 坠 落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立 井 井 口 必 须 用 栅 栏 或 者 金 属 网 围 住, 进 出 口 设 置 栅 栏 门.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栅 栏. 栅 栏 门 只 准 在 通 过 人 员 或 者 车 辆 时 打 开. 立 井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车 场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专 用 的 人 行 道, 严 禁 人 员 通 过 提 升 间. 罐 笼 提 升 的 立 井 井 口 和 井 底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置 阻 车 器.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倾 角 在 25 以 上 的 小 眼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人 行 道 上 山 和 下 山 的 上 口, 必 须 设 防 止 人 员 物 料 坠 落 的 设 施.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必 须 有 防 止 煤 ( 矸 ) 堵 塞 的 设 施. 检 查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和 处 理 堵 塞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处 理 堵 塞 时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六 十 条 的 规 定, 严 禁 人 员 从 下 方 进 入. 严 禁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兼 做 流 水 道. 煤 仓 与 溜 煤 ( 矸 ) 眼 内 有 淋 水 时, 必 须 采 取 封 堵 疏 干 措 施 ; 没 有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不 得 使 用. 52
67 第 三 章 通 风 瓦 斯 和 煤 尘 爆 炸 防 治 第 一 节 通 风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井 下 空 气 成 分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进 风 流 中, 氧 气 浓 度 不 低 于 20%,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0 5%. ( 二 )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不 超 过 表 4 规 定. 表 4 矿 井 有 害 气 体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名 称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 一 氧 化 碳 CO 氧 化 氮 ( 换 算 成 NO2) 二 氧 化 硫 SO2 硫 化 氢 H2S 氨 NH 甲 烷 二 氧 化 碳 和 氢 气 的 允 许 浓 度 按 本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矿 井 中 所 有 气 体 的 浓 度 均 按 体 积 百 分 比 计 算.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井 巷 中 的 风 流 速 度 应 当 符 合 表 5 要 求. 53
68 表 5 井 巷 中 的 允 许 风 流 速 度 井 巷 名 称 允 许 风 速 /(m s -1 ) 最 低 最 高 无 提 升 设 备 的 风 井 和 风 硐 15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井 筒 12 风 桥 10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井 筒 8 主 要 进 回 风 巷 8 架 线 电 机 车 巷 道 输 送 机 巷, 采 区 进 回 风 巷 采 煤 工 作 面 掘 进 中 的 煤 巷 和 半 煤 岩 巷 掘 进 中 的 岩 巷 其 他 通 风 人 行 巷 道 0 15 设 有 梯 子 间 的 井 筒 或 者 修 理 中 的 井 筒,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8m/s; 梯 子 间 四 周 经 封 闭 后, 井 筒 中 的 最 高 允 许 风 速 可 以 按 表 5 规 定 执 行. 无 瓦 斯 涌 出 的 架 线 电 机 车 巷 道 中 的 最 低 风 速 可 低 于 表 5 的 规 定 值, 但 不 得 低 于 0 5m/s.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工 作 面, 在 采 取 煤 层 注 水 和 采 煤 机 喷 雾 降 尘 等 措 施 后, 其 最 大 风 速 可 高 于 表 5 的 规 定 值, 但 不 得 超 过 5m/s.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进 风 井 口 以 下 的 空 气 温 度 ( 干 球 温 度, 下 54
69 同 ) 必 须 在 2 以 上.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矿 井 需 要 的 风 量 应 当 按 下 列 要 求 分 别 计 算, 并 选 取 其 中 的 最 大 值 : ( 一 ) 按 井 下 同 时 工 作 的 最 多 人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分 钟 供 给 风 量 不 得 少 于 4m 3. ( 二 ) 按 采 掘 工 作 面 硐 室 及 其 他 地 点 实 际 需 要 风 量 的 总 和 进 行 计 算. 各 地 点 的 实 际 需 要 风 量, 必 须 使 该 地 点 的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二 氧 化 碳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风 速 温 度 及 每 人 供 风 量 符 合 本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煤 矿 用 防 爆 型 柴 油 动 力 装 置 机 车 运 输 的 矿 井, 行 驶 车 辆 巷 道 的 供 风 量 还 应 当 按 同 时 运 行 的 最 多 车 辆 数 增 加 巷 道 配 风 量, 配 风 量 不 小 于 4m 3 /min kw. 按 实 际 需 要 计 算 风 量 时, 应 当 避 免 备 用 风 量 过 大 或 者 过 小.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条 件 制 定 风 量 计 算 方 法, 至 少 每 5 年 修 订 1 次.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矿 井 每 年 安 排 采 掘 作 业 计 划 时 必 须 核 定 矿 井 生 产 和 通 风 能 力, 必 须 按 实 际 供 风 量 核 定 矿 井 产 量, 严 禁 超 通 风 能 力 生 产.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测 风 制 度, 每 10 天 至 少 进 行 1 次 全 面 测 风. 对 采 掘 工 作 面 和 其 他 用 风 地 点,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随 时 测 风, 每 次 测 风 结 果 应 当 记 录 并 写 在 测 风 地 点 的 记 录 牌 上. 55
70 应 当 根 据 测 风 结 果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风 量 调 节.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矿 井 必 须 有 足 够 数 量 的 通 风 安 全 检 测 仪 表. 仪 表 必 须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单 位 进 行 检 验.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矿 井 必 须 有 完 整 的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改 变 全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时, 必 须 编 制 通 风 设 计 及 安 全 措 施, 由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贯 通 巷 道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巷 道 贯 通 前 应 当 制 定 贯 通 专 项 措 施. 综 合 机 械 化 掘 进 巷 道 在 相 距 50m 前 其 他 巷 道 在 相 距 20m 前, 必 须 停 止 一 个 工 作 面 作 业, 做 好 调 整 通 风 系 统 的 准 备 工 作. 停 掘 的 工 作 面 必 须 保 持 正 常 通 风, 设 置 栅 栏 及 警 标, 每 班 必 须 检 查 风 筒 的 完 好 状 况 和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瓦 斯 浓 度 超 限 时,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掘 进 的 工 作 面 每 次 爆 破 前, 必 须 派 专 人 和 瓦 斯 检 查 工 共 同 到 停 掘 的 工 作 面 检 查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瓦 斯 浓 度 超 限 时, 必 须 先 停 止 在 掘 工 作 面 的 工 作, 然 后 处 理 瓦 斯, 只 有 在 2 个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浓 度 都 在 1 0% 以 下 时, 掘 进 的 工 作 面 方 可 爆 破. 每 次 爆 破 前,2 个 工 作 面 入 口 必 须 有 专 人 警 戒. ( 二 ) 贯 通 时, 必 须 由 专 人 在 现 场 统 一 指 挥. ( 三 ) 贯 通 后, 必 须 停 止 采 区 内 的 一 切 工 作, 立 即 调 整 通 风 系 统, 风 流 稳 定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间 距 小 于 20m 的 平 行 巷 道 的 联 络 巷 贯 通, 必 须 遵 守 以 上 56
71 规 定.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进 回 风 井 之 间 和 主 要 进 回 风 巷 之 间 的 每 条 联 络 巷 中, 必 须 砌 筑 永 久 性 风 墙 ; 需 要 使 用 的 联 络 巷, 必 须 安 设 2 道 联 锁 的 正 向 风 门 和 2 道 反 向 风 门.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箕 斗 提 升 井 或 者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风 井 使 用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生 产 矿 井 现 有 箕 斗 提 升 井 兼 作 回 风 井 时, 井 上 下 装 卸 载 装 置 和 井 塔 ( 架 ) 必 须 有 防 尘 和 封 闭 措 施, 其 漏 风 率 不 得 超 过 15%.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回 风 井 时, 井 筒 中 的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6m/s, 且 必 须 装 设 甲 烷 断 电 仪. ( 二 ) 箕 斗 提 升 井 或 者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进 风 井 时, 箕 斗 提 升 井 筒 中 的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6m/s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中 的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4m/s, 并 有 防 尘 措 施.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中 必 须 装 设 自 动 报 警 灭 火 装 置 敷 设 消 防 管 路.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进 风 井 口 必 须 布 置 在 粉 尘 有 害 和 高 温 气 体 不 能 侵 入 的 地 方. 已 布 置 在 粉 尘 有 害 和 高 温 气 体 能 侵 入 的 地 点 的,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新 建 高 瓦 斯 矿 井 突 出 矿 井 煤 层 容 易 自 燃 矿 井 及 有 热 害 的 矿 井 应 当 采 用 分 区 式 通 风 或 者 对 角 式 通 风 ; 初 期 采 用 中 央 并 列 式 通 风 的 只 能 布 置 一 个 采 区 生 产.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矿 井 开 拓 新 水 平 和 准 备 新 采 区 的 回 风, 必 须 引 入 总 回 风 巷 或 者 主 要 回 风 巷 中. 在 未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前, 可 将 57
72 此 回 风 引 入 生 产 水 平 的 进 风 中 ; 但 在 有 瓦 斯 喷 出 或 者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矿 井 中, 开 拓 新 水 平 和 准 备 新 采 区 时, 必 须 先 在 无 瓦 斯 喷 出 或 者 无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 岩 ) 层 中 掘 进 巷 道 并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为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的 掘 进 巷 道 的 回 风, 可 以 引 入 生 产 水 平 的 进 风 中. 上 述 2 种 回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都 不 得 超 过 0 5%,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生 产 水 平 和 采 ( 盘 ) 区 必 须 实 行 分 区 通 风. 准 备 采 区, 必 须 在 采 区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后, 方 可 开 掘 其 他 巷 道 ; 采 用 倾 斜 长 壁 布 置 的, 大 巷 必 须 至 少 超 前 2 个 区 段, 并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后, 方 可 开 掘 其 他 巷 道.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采 ( 盘 ) 区 构 成 完 整 的 通 风 排 水 系 统 后, 方 可 回 采. 高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每 个 采 ( 盘 ) 区 和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的 采 ( 盘 ) 区, 必 须 设 置 至 少 1 条 专 用 回 风 巷 ; 低 瓦 斯 矿 井 开 采 煤 层 群 和 分 层 开 采 采 用 联 合 布 置 的 采 ( 盘 ) 区, 必 须 设 置 1 条 专 用 回 风 巷. 采 区 进 回 风 巷 必 须 贯 穿 整 个 采 区, 严 禁 一 段 为 进 风 巷 一 段 为 回 风 巷.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当 实 行 独 立 通 风, 严 禁 2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之 间 串 联 通 风. 同 一 采 区 内 1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与 其 相 连 接 的 1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58
73 相 邻 的 2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布 置 独 立 通 风 有 困 难 时, 在 制 定 措 施 后, 可 采 用 串 联 通 风, 但 串 联 通 风 的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1 次. 采 区 内 为 构 成 新 区 段 通 风 系 统 的 掘 进 巷 道 或 者 采 煤 工 作 面 遇 地 质 构 造 而 重 新 掘 进 的 巷 道, 布 置 独 立 通 风 有 困 难 时, 其 回 风 可 以 串 入 采 煤 工 作 面, 但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且 串 联 通 风 的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1 次 ; 构 成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后, 必 须 立 即 改 为 独 立 通 风. 对 于 本 条 规 定 的 串 联 通 风, 必 须 在 进 入 被 串 联 工 作 面 的 巷 道 中 装 设 甲 烷 传 感 器, 且 甲 烷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都 不 得 超 过 0 5%,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都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的 要 求. 开 采 有 瓦 斯 喷 出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或 者 在 距 离 突 出 煤 层 垂 距 小 于 10m 的 区 域 掘 进 施 工 时, 严 禁 任 何 2 个 工 作 面 之 间 串 联 通 风.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井 下 所 有 煤 仓 和 溜 煤 眼 都 应 当 保 持 一 定 的 存 煤, 不 得 放 空 ; 有 涌 水 的 煤 仓 和 溜 煤 眼, 可 以 放 空, 但 放 空 后 放 煤 口 闸 板 必 须 关 闭, 并 设 置 引 水 管. 溜 煤 眼 不 得 兼 作 风 眼 使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煤 层 倾 角 大 于 12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下 行 通 风 时, 应 当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煤 工 作 面 风 速 不 得 低 于 1m/s. ( 二 ) 在 进 回 风 巷 中 必 须 设 置 消 防 供 水 管 路. ( 三 )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严 禁 采 用 下 行 通 风.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采 用 矿 井 全 风 压 通 风, 禁 59
74 止 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稀 释 瓦 斯.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进 风 和 回 风 不 得 经 过 采 空 区 或 者 冒 顶 区. 无 煤 柱 开 采 沿 空 送 巷 和 沿 空 留 巷 时, 应 当 采 取 防 止 从 巷 道 的 两 帮 和 顶 部 向 采 空 区 漏 风 的 措 施. 矿 井 在 同 一 煤 层 同 翼 同 一 采 区 相 邻 正 在 开 采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沿 空 送 巷 时, 采 掘 工 作 面 严 禁 同 时 作 业. 水 采 和 连 续 采 煤 机 开 采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由 采 空 区 回 风 时, 工 作 面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新 鲜 风 流,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的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和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采 空 区 必 须 及 时 封 闭. 必 须 随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推 进 逐 个 封 闭 通 至 采 空 区 的 连 通 巷 道. 采 区 开 采 结 束 后 45 天 内, 必 须 在 所 有 与 已 采 区 相 连 通 的 巷 道 中 设 置 密 闭 墙, 全 部 封 闭 采 区.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控 制 风 流 的 风 门 风 桥 风 墙 风 窗 等 设 施 必 须 可 靠. 不 应 在 倾 斜 运 输 巷 中 设 置 风 门 ; 如 果 必 须 设 置 风 门, 应 当 安 设 自 动 风 门 或 者 设 专 人 管 理, 并 有 防 止 矿 车 或 者 风 门 碰 撞 人 员 以 及 矿 车 碰 坏 风 门 的 安 全 措 施. 开 采 突 出 煤 层 时, 工 作 面 回 风 侧 不 得 设 置 调 节 风 量 的 设 施.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新 井 投 产 前 必 须 进 行 1 次 矿 井 通 风 阻 力 测 定, 以 后 每 3 年 至 少 测 定 1 次. 生 产 矿 井 转 入 新 水 平 生 产 改 变 60
75 一 翼 或 者 全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后, 必 须 重 新 进 行 矿 井 通 风 阻 力 测 定.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图 必 须 标 明 风 流 方 向 风 量 和 通 风 设 施 的 安 装 地 点. 必 须 按 季 绘 制 通 风 系 统 图, 并 按 月 补 充 修 改. 多 煤 层 同 时 开 采 的 矿 井, 必 须 绘 制 分 层 通 风 系 统 图. 应 当 绘 制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立 体 示 意 图 和 矿 井 通 风 网 络 图.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矿 井 必 须 采 用 机 械 通 风.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主 要 通 风 机 必 须 安 装 在 地 面 ; 装 有 通 风 机 的 井 口 必 须 封 闭 严 密, 其 外 部 漏 风 率 在 无 提 升 设 备 时 不 得 超 过 5%, 有 提 升 设 备 时 不 得 超 过 15%. ( 二 ) 必 须 保 证 主 要 通 风 机 连 续 运 转. ( 三 ) 必 须 安 装 2 套 同 等 能 力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装 置, 其 中 1 套 作 备 用, 备 用 通 风 机 必 须 能 在 10min 内 开 动. ( 四 ) 严 禁 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或 者 风 机 群 作 为 主 要 通 风 机 使 用. ( 五 ) 装 有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出 风 井 口 应 当 安 装 防 爆 门, 防 爆 门 每 6 个 月 检 查 维 修 1 次. ( 六 ) 至 少 每 月 检 查 1 次 主 要 通 风 机. 改 变 主 要 通 风 机 转 数 叶 片 角 度 或 者 对 旋 式 主 要 通 风 机 运 转 级 数 时, 必 须 经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七 ) 新 安 装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投 入 使 用 前, 必 须 进 行 试 运 转 和 通 风 机 性 能 测 定, 以 后 每 5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性 能 测 定. ( 八 ) 主 要 通 风 机 技 术 改 造 及 更 换 叶 片 后 必 须 进 行 性 能 测 试. 61
76 ( 九 ) 井 下 严 禁 安 设 辅 助 通 风 机.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生 产 矿 井 主 要 通 风 机 必 须 装 有 反 风 设 施, 并 能 在 10min 内 改 变 巷 道 中 的 风 流 方 向 ; 当 风 流 方 向 改 变 后,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供 给 风 量 不 应 小 于 正 常 供 风 量 的 40%. 每 季 度 应 当 至 少 检 查 1 次 反 风 设 施, 每 年 应 当 进 行 1 次 反 风 演 习 ;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有 较 大 变 化 时, 应 当 进 行 1 次 反 风 演 习.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严 禁 主 要 通 风 机 房 兼 作 他 用. 主 要 通 风 机 房 内 必 须 安 装 水 柱 计 ( 压 力 表 ) 电 流 表 电 压 表 轴 承 温 度 计 等 仪 表, 还 必 须 有 直 通 矿 调 度 室 的 电 话, 并 有 反 风 操 作 系 统 图 司 机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操 作 规 程.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运 转 应 当 由 专 职 司 机 负 责, 司 机 应 当 每 小 时 将 通 风 机 运 转 情 况 记 入 运 转 记 录 簿 内 ; 发 现 异 常, 立 即 报 告. 实 现 主 要 通 风 机 集 中 监 控 图 像 监 视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房 可 不 设 专 职 司 机, 但 必 须 实 行 巡 检 制 度.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矿 井 必 须 制 定 主 要 通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的 应 急 预 案. 因 检 修 停 电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停 止 主 要 通 风 机 运 转 时, 必 须 制 定 停 风 措 施. 变 电 所 或 者 电 厂 在 停 电 前, 必 须 将 预 计 停 电 时 间 通 知 矿 调 度 室. 主 要 通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切 断 电 源, 工 作 人 员 先 撤 到 进 风 巷 道 中, 由 值 班 矿 领 导 组 织 全 矿 井 工 作 人 员 全 部 撤 出. 主 要 通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期 间, 必 须 打 开 井 口 防 爆 门 和 有 关 风 62
77 门, 利 用 自 然 风 压 通 风 ; 对 由 多 台 主 要 通 风 机 联 合 通 风 的 矿 井, 必 须 正 确 控 制 风 流, 防 止 风 流 紊 乱.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矿 井 开 拓 或 者 准 备 采 区 时, 在 设 计 中 必 须 根 据 该 处 全 风 压 供 风 量 和 瓦 斯 涌 出 量 编 制 通 风 设 计. 掘 进 巷 道 的 通 风 方 式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风 筒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等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掘 进 巷 道 必 须 采 用 矿 井 全 风 压 通 风 或 者 局 部 通 风 机 通 风.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通 风 时, 应 当 采 用 压 入 式, 不 得 采 用 抽 出 式 ( 压 气 水 力 引 射 器 不 受 此 限 ); 如 果 采 用 混 合 式,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和 突 出 煤 层 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通 风 时, 必 须 采 用 压 入 式.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安 装 和 使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风 筒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局 部 通 风 机 由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 二 ) 压 入 式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启 动 装 置 安 装 在 进 风 巷 道 中, 距 掘 进 巷 道 回 风 口 不 得 小 于 10m; 全 风 压 供 给 该 处 的 风 量 必 须 大 于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吸 入 风 量, 局 部 通 风 机 安 装 地 点 到 回 风 口 间 的 巷 道 中 的 最 低 风 速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的 要 求. ( 三 ) 高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必 须 配 备 安 装 同 等 能 力 的 63
78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并 能 自 动 切 换.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必 须 采 用 三 专 ( 专 用 开 关 专 用 电 缆 专 用 变 压 器 ) 供 电, 专 用 变 压 器 最 多 可 向 4 个 不 同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供 电 ;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电 源 必 须 取 自 同 时 带 电 的 另 一 电 源, 当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故 障 时,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能 自 动 启 动, 保 持 掘 进 工 作 面 正 常 通 风. ( 四 ) 其 他 掘 进 工 作 面 和 通 风 地 点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可 不 配 备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但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必 须 采 用 三 专 供 电 ; 或 者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配 备 安 装 一 台 同 等 能 力 的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并 能 自 动 切 换.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电 源 必 须 取 自 同 时 带 电 的 不 同 母 线 段 的 相 互 独 立 的 电 源, 保 证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故 障 时,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能 投 入 正 常 工 作. ( 五 ) 采 用 抗 静 电 阻 燃 风 筒. 风 筒 口 到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自 动 切 换 的 交 叉 风 筒 接 头 的 规 格 和 安 设 标 准,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 六 ) 正 常 工 作 和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均 失 电 停 止 运 转 后, 当 电 源 恢 复 时,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和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均 不 得 自 行 启 动, 必 须 人 工 开 启 局 部 通 风 机. ( 七 ) 使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供 风 的 地 点 必 须 实 行 风 电 闭 锁 和 甲 烷 电 闭 锁, 保 证 当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或 者 停 风 后 能 切 断 停 风 区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源.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64
79 通 风 机 故 障, 切 换 到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工 作 时, 该 局 部 通 风 机 通 风 范 围 内 应 当 停 止 工 作, 排 除 故 障 ; 待 故 障 被 排 除, 恢 复 到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使 用 2 台 局 部 通 风 机 同 时 供 风 的,2 台 局 部 通 风 机 都 必 须 同 时 实 现 风 电 闭 锁 和 甲 烷 电 闭 锁. ( 八 ) 每 15 天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风 电 闭 锁 和 甲 烷 电 闭 锁 试 验, 每 天 应 当 进 行 一 次 正 常 工 作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与 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自 动 切 换 试 验, 试 验 期 间 不 得 影 响 局 部 通 风, 试 验 记 录 要 存 档 备 查. ( 九 ) 严 禁 使 用 3 台 及 以 上 局 部 通 风 机 同 时 向 1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供 风. 不 得 使 用 1 台 局 部 通 风 机 同 时 向 2 个 及 以 上 作 业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供 风.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条 使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通 风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不 得 停 风 ; 因 检 修 停 电 故 障 等 原 因 停 风 时, 必 须 将 人 员 全 部 撤 至 全 风 压 进 风 流 处, 切 断 电 源, 设 置 栅 栏 警 示 标 志, 禁 止 人 员 入 内.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条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必 须 有 独 立 的 通 风 系 统, 回 风 风 流 必 须 直 接 引 入 矿 井 的 总 回 风 巷 或 者 主 要 回 风 巷 中. 新 建 矿 井 采 用 对 角 式 通 风 系 统 时, 投 产 初 期 可 利 用 采 区 岩 石 上 山 或 者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和 不 燃 性 背 板 背 严 的 煤 层 上 山 作 爆 炸 物 品 库 的 回 风 巷. 必 须 保 证 爆 炸 物 品 库 每 小 时 能 有 其 总 容 积 4 倍 的 风 量.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井 下 充 电 室 必 须 有 独 立 的 通 风 系 统, 回 风 风 流 应 当 引 入 回 风 巷. 井 下 充 电 室, 在 同 一 时 间 内,5t 及 以 下 的 电 机 车 充 电 电 池 的 数 量 不 超 过 3 组 5t 以 上 的 电 机 车 充 电 电 池 的 数 量 不 超 过 1 65
80 组 时, 可 不 采 用 独 立 通 风, 但 必 须 在 新 鲜 风 流 中. 井 下 充 电 室 风 流 中 以 及 局 部 积 聚 处 的 氢 气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0 5%.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条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必 须 设 在 进 风 风 流 中 ; 采 用 扩 散 通 风 的 硐 室, 其 深 度 不 得 超 过 6m 入 口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 5m, 并 且 无 瓦 斯 涌 出. 井 下 个 别 机 电 设 备 设 在 回 风 流 中 的, 必 须 安 装 甲 烷 传 感 器 并 实 现 甲 烷 电 闭 锁. 采 区 变 电 所 及 实 现 采 区 变 电 所 功 能 的 中 央 变 电 所 必 须 有 独 立 的 通 风 系 统. 第 二 节 瓦 斯 防 治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一 个 矿 井 中 只 要 有 一 个 煤 ( 岩 ) 层 发 现 瓦 斯, 该 矿 井 即 为 瓦 斯 矿 井. 瓦 斯 矿 井 必 须 依 照 矿 井 瓦 斯 等 级 进 行 管 理. 根 据 矿 井 相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矿 井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工 作 面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和 瓦 斯 涌 出 形 式, 矿 井 瓦 斯 等 级 划 分 为 : ( 一 ) 低 瓦 斯 矿 井.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为 低 瓦 斯 矿 井 : 1 矿 井 相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不 大 于 10m 3 /t; 2 矿 井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不 大 于 40m 3 /min; 3 矿 井 任 一 掘 进 工 作 面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不 大 于 3m 3 /min; 66
81 4 矿 井 任 一 采 煤 工 作 面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不 大 于 5m 3 /min. ( 二 ) 高 瓦 斯 矿 井.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为 高 瓦 斯 矿 井 : 1 矿 井 相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10m 3 /t; 2 矿 井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40m 3 /min; 3 矿 井 任 一 掘 进 工 作 面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3m 3 /min; 4 矿 井 任 一 采 煤 工 作 面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5m 3 /min. ( 三 ) 突 出 矿 井.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每 2 年 必 须 对 低 瓦 斯 矿 井 进 行 瓦 斯 等 级 和 二 氧 化 碳 涌 出 量 的 鉴 定 工 作, 鉴 定 结 果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上 报 时 应 当 包 括 开 采 煤 层 最 短 发 火 期 和 自 燃 倾 向 性 煤 尘 爆 炸 性 的 鉴 定 结 果. 高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不 再 进 行 周 期 性 瓦 斯 等 级 鉴 定 工 作, 但 应 当 每 年 测 定 和 计 算 矿 井 采 区 工 作 面 瓦 斯 和 二 氧 化 碳 涌 出 量, 并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新 建 矿 井 设 计 文 件 中, 应 当 有 各 煤 层 的 瓦 斯 含 量 资 料. 高 瓦 斯 矿 井 应 当 测 定 可 采 煤 层 的 瓦 斯 含 量 瓦 斯 压 力 和 抽 采 半 径 等 参 数.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条 矿 井 总 回 风 巷 或 者 一 翼 回 风 巷 中 甲 烷 或 者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超 过 0 75% 时, 必 须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采 区 回 风 巷 采 掘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 超 过 1 0% 或 者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超 过 1 5% 时,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撤 出 人 员,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67
82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及 其 他 作 业 地 点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 达 到 1 0% 时, 必 须 停 止 用 电 钻 打 眼 ; 爆 破 地 点 附 近 20m 以 内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 达 到 1 0% 时, 严 禁 爆 破. 采 掘 工 作 面 及 其 他 作 业 地 点 风 流 中 电 动 机 或 者 其 开 关 安 设 地 点 附 近 20m 以 内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浓 度 达 到 1 5% 时,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切 断 电 源, 撤 出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采 掘 工 作 面 及 其 他 巷 道 内, 体 积 大 于 0 5m 3 的 空 间 内 积 聚 的 甲 烷 浓 度 达 到 2 0% 时, 附 近 20m 内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撤 出 人 员, 切 断 电 源, 进 行 处 理. 对 因 甲 烷 浓 度 超 过 规 定 被 切 断 电 源 的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在 甲 烷 浓 度 降 到 1 0% 以 下 时, 方 可 通 电 开 动.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风 流 中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达 到 1 5% 时,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撤 出 人 员, 查 明 原 因, 制 定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矿 井 必 须 从 设 计 和 采 掘 生 产 管 理 上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瓦 斯 积 聚 ; 当 发 生 瓦 斯 积 聚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当 瓦 斯 超 限 达 到 断 电 浓 度 时, 班 组 长 瓦 斯 检 查 工 矿 调 度 员 有 权 责 令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停 止 作 业, 停 电 撤 人. 矿 井 必 须 有 因 停 电 和 检 修 主 要 通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或 者 通 风 系 统 遭 到 破 坏 以 后 恢 复 通 风 排 除 瓦 斯 和 送 电 的 安 全 措 施. 恢 复 正 常 通 风 后, 所 有 受 到 停 风 影 响 的 地 点, 都 必 须 经 过 通 风 瓦 斯 检 查 人 员 检 查, 证 实 无 危 险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所 有 安 装 电 动 机 及 其 68
83 开 关 的 地 点 附 近 20m 的 巷 道 内, 都 必 须 检 查 瓦 斯, 只 有 甲 烷 浓 度 符 合 本 规 程 规 定 时, 方 可 开 启. 临 时 停 工 的 地 点, 不 得 停 风 ; 否 则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设 置 栅 栏 警 标, 禁 止 人 员 进 入, 并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停 工 区 内 甲 烷 或 者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达 到 3 0%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超 过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不 能 立 即 处 理 时, 必 须 在 24h 内 封 闭 完 毕. 恢 复 已 封 闭 的 停 工 区 或 者 采 掘 工 作 接 近 这 些 地 点 时, 必 须 事 先 排 除 其 中 积 聚 的 瓦 斯. 排 除 瓦 斯 工 作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严 禁 在 停 风 或 者 瓦 斯 超 限 的 区 域 内 作 业.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局 部 通 风 机 因 故 停 止 运 转, 在 恢 复 通 风 前, 必 须 首 先 检 查 瓦 斯, 只 有 停 风 区 中 最 高 甲 烷 浓 度 不 超 过 1 0% 和 最 高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1 5%, 且 局 部 通 风 机 及 其 开 关 附 近 10m 以 内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浓 度 都 不 超 过 0 5% 时, 方 可 人 工 开 启 局 部 通 风 机, 恢 复 正 常 通 风. 停 风 区 中 甲 烷 浓 度 超 过 1 0% 或 者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超 过 1 5%, 最 高 甲 烷 浓 度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3 0%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控 制 风 流 排 放 瓦 斯. 停 风 区 中 甲 烷 浓 度 或 者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超 过 3 0%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排 放 瓦 斯 措 施,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在 排 放 瓦 斯 过 程 中, 排 出 的 瓦 斯 与 全 风 压 风 流 混 合 处 的 甲 烷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均 不 得 超 过 1 5%, 且 混 合 风 流 经 过 的 所 有 巷 道 内 必 须 停 电 撤 人, 其 他 地 点 的 停 电 撤 人 范 围 应 当 在 措 施 中 明 确 规 69
84 定. 只 有 恢 复 通 风 的 巷 道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 不 超 过 1 0%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1 5% 时, 方 可 人 工 恢 复 局 部 通 风 机 供 风 巷 道 内 电 气 设 备 的 供 电 和 采 区 回 风 系 统 内 的 供 电.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条 井 筒 施 工 以 及 开 拓 新 水 平 的 井 巷 第 一 次 接 近 各 开 采 煤 层 时, 必 须 按 掘 进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的 准 确 位 置, 在 距 煤 层 垂 距 10m 以 外 开 始 打 探 煤 钻 孔, 钻 孔 超 前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m, 并 有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工 经 常 检 查 瓦 斯. 岩 巷 掘 进 遇 到 煤 线 或 者 接 近 地 质 破 坏 带 时, 必 须 有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工 经 常 检 查 瓦 斯, 发 现 瓦 斯 大 量 增 加 或 者 其 他 异 常 时, 必 须 停 止 掘 进, 撤 出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有 瓦 斯 或 者 二 氧 化 碳 喷 出 的 煤 ( 岩 ) 层, 开 采 前 必 须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打 前 探 钻 孔 或 者 抽 排 钻 孔. ( 二 ) 加 大 喷 出 危 险 区 域 的 风 量. ( 三 ) 将 喷 出 的 瓦 斯 或 者 二 氧 化 碳 直 接 引 入 回 风 巷 或 者 抽 采 瓦 斯 管 路.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在 有 油 气 爆 炸 危 险 的 矿 井 中, 应 当 使 用 能 检 测 油 气 成 分 的 仪 器 检 查 各 个 地 点 的 油 气 浓 度, 并 定 期 采 样 化 验 油 气 成 分 和 浓 度. 对 油 气 浓 度 的 规 定 可 按 本 规 程 有 关 瓦 斯 的 各 项 规 定 执 行.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甲 烷 二 氧 化 碳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检 查 制 度,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70
85 ( 一 ) 矿 长 矿 总 工 程 师 爆 破 工 采 掘 区 队 长 通 风 区 队 长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班 长 流 动 电 钳 工 等 下 井 时, 必 须 携 带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瓦 斯 检 查 工 必 须 携 带 便 携 式 光 学 甲 烷 检 测 仪 和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安 全 监 测 工 必 须 携 带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 二 ) 所 有 采 掘 工 作 面 硐 室 使 用 中 的 机 电 设 备 的 设 置 地 点 有 人 员 作 业 的 地 点 都 应 当 纳 入 检 查 范 围. ( 三 )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甲 烷 浓 度 检 查 次 数 如 下 : 1 低 瓦 斯 矿 井, 每 班 至 少 2 次 ; 2 高 瓦 斯 矿 井, 每 班 至 少 3 次 ; 3 突 出 煤 层 有 瓦 斯 喷 出 危 险 或 者 瓦 斯 涌 出 较 大 变 化 异 常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必 须 有 专 人 经 常 检 查. ( 四 ) 采 掘 工 作 面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应 当 每 班 至 少 检 查 2 次 ; 有 煤 ( 岩 ) 与 二 氧 化 碳 突 出 危 险 或 者 二 氧 化 碳 涌 出 量 较 大 变 化 异 常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必 须 有 专 人 经 常 检 查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对 于 未 进 行 作 业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可 能 涌 出 或 者 积 聚 甲 烷 二 氧 化 碳 的 硐 室 和 巷 道, 应 当 每 班 至 少 检 查 1 次 甲 烷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 五 ) 瓦 斯 检 查 工 必 须 执 行 瓦 斯 巡 回 检 查 制 度 和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并 认 真 填 写 瓦 斯 检 查 班 报. 每 次 检 查 结 果 必 须 记 入 瓦 斯 检 查 班 报 手 册 和 检 查 地 点 的 记 录 牌 上, 并 通 知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甲 烷 浓 度 超 过 本 规 程 规 定 时, 瓦 斯 检 查 工 有 权 责 令 现 场 人 员 停 止 工 作, 并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71
86 ( 六 ) 在 有 自 然 发 火 危 险 的 矿 井, 必 须 定 期 检 查 一 氧 化 碳 浓 度 气 体 温 度 等 变 化 情 况. ( 七 ) 井 下 停 风 地 点 栅 栏 外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浓 度 每 天 至 少 检 查 1 次, 密 闭 外 的 甲 烷 浓 度 每 周 至 少 检 查 1 次. ( 八 ) 通 风 值 班 人 员 必 须 审 阅 瓦 斯 班 报, 掌 握 瓦 斯 变 化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并 向 矿 调 度 室 汇 报. 通 风 瓦 斯 日 报 必 须 送 矿 长 矿 总 工 程 师 审 阅, 一 矿 多 井 的 矿 必 须 同 时 送 井 长 井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阅. 对 重 大 的 通 风 瓦 斯 问 题, 应 当 制 定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地 面 永 久 抽 采 瓦 斯 系 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地 面 永 久 抽 采 瓦 斯 系 统 或 者 井 下 临 时 抽 采 瓦 斯 系 统 : ( 一 ) 任 一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5m 3 /min 或 者 任 一 掘 进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3m 3 /min, 用 通 风 方 法 解 决 瓦 斯 问 题 不 合 理 的. ( 二 ) 矿 井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的 : 1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40m 3 /min; 2 年 产 量 1 0~1 5Mt 的 矿 井, 大 于 30m 3 /min; 3 年 产 量 0 6~1 0Mt 的 矿 井, 大 于 25m 3 /min; 4 年 产 量 0 4~0 6Mt 的 矿 井, 大 于 20m 3 /min; 5 年 产 量 小 于 或 者 等 于 0 4Mt 的 矿 井, 大 于 15m 3 /min. 72
87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抽 采 瓦 斯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地 面 泵 房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并 必 须 有 防 雷 电 装 置, 其 距 进 风 井 口 和 主 要 建 筑 物 不 得 小 于 50m, 并 用 栅 栏 或 者 围 墙 保 护. ( 二 ) 地 面 泵 房 和 泵 房 周 围 20m 范 围 内, 禁 止 堆 积 易 燃 物 和 有 明 火. ( 三 ) 抽 采 瓦 斯 泵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至 少 应 当 有 1 套 备 用, 备 用 泵 能 力 不 得 小 于 运 行 泵 中 最 大 一 台 单 泵 的 能 力. ( 四 ) 地 面 泵 房 内 电 气 设 备 照 明 和 其 他 电 气 仪 表 都 应 当 采 用 矿 用 防 爆 型 ; 否 则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五 ) 泵 房 必 须 有 直 通 矿 调 度 室 的 电 话 和 检 测 管 道 瓦 斯 浓 度 流 量 压 力 等 参 数 的 仪 表 或 者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 六 ) 干 式 抽 采 瓦 斯 泵 吸 气 侧 管 路 系 统 中, 必 须 装 设 有 防 回 火 防 回 流 和 防 爆 炸 作 用 的 安 全 装 置, 并 定 期 检 查. 抽 采 瓦 斯 泵 站 放 空 管 的 高 度 应 当 超 过 泵 房 房 顶 3m. 泵 房 必 须 有 专 人 值 班, 经 常 检 测 各 参 数, 做 好 记 录. 当 抽 采 瓦 斯 泵 停 止 运 转 时, 必 须 立 即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如 果 利 用 瓦 斯, 在 瓦 斯 泵 停 止 运 转 后 和 恢 复 运 转 前, 必 须 通 知 使 用 瓦 斯 的 单 位, 取 得 同 意 后, 方 可 供 应 瓦 斯.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设 置 井 下 临 时 抽 采 瓦 斯 泵 站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临 时 抽 采 瓦 斯 泵 站 应 当 安 设 在 抽 采 瓦 斯 地 点 附 近 的 新 73
88 鲜 风 流 中. ( 二 ) 抽 出 的 瓦 斯 可 引 排 到 地 面 总 回 风 巷 一 翼 回 风 巷 或 者 分 区 回 风 巷, 但 必 须 保 证 稀 释 后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不 超 限. 在 建 有 地 面 永 久 抽 采 系 统 的 矿 井, 临 时 泵 站 抽 出 的 瓦 斯 可 送 至 永 久 抽 采 系 统 的 管 路, 但 矿 井 抽 采 系 统 的 瓦 斯 浓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三 ) 抽 出 的 瓦 斯 排 入 回 风 巷 时, 在 排 瓦 斯 管 路 出 口 必 须 设 置 栅 栏 悬 挂 警 戒 牌 等. 栅 栏 设 置 的 位 置 是 上 风 侧 距 管 路 出 口 5 m 下 风 侧 距 管 路 出 口 30m, 两 栅 栏 间 禁 止 任 何 作 业.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条 抽 采 瓦 斯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抽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采 空 区 瓦 斯 时, 抽 采 管 路 应 当 安 设 一 氧 化 碳 甲 烷 温 度 传 感 器, 实 现 实 时 监 测 监 控. 发 现 有 自 然 发 火 征 兆 时,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 二 ) 井 上 下 敷 设 的 瓦 斯 管 路, 不 得 与 带 电 物 体 接 触 并 应 当 有 防 止 砸 坏 管 路 的 措 施. ( 三 ) 采 用 干 式 抽 采 瓦 斯 设 备 时, 抽 采 瓦 斯 浓 度 不 得 低 于 25%. ( 四 ) 利 用 瓦 斯 时, 在 利 用 瓦 斯 的 系 统 中 必 须 装 设 有 防 回 火 防 回 流 和 防 爆 炸 作 用 的 安 全 装 置. ( 五 ) 抽 采 的 瓦 斯 浓 度 低 于 30% 时, 不 得 作 为 燃 气 直 接 燃 烧. 进 行 管 道 输 送 瓦 斯 利 用 或 者 排 空 时, 必 须 按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74
89 第 三 节 瓦 斯 和 煤 尘 爆 炸 防 治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条 新 建 矿 井 或 者 生 产 矿 井 每 延 深 一 个 新 水 平, 应 当 进 行 1 次 煤 尘 爆 炸 性 鉴 定 工 作, 鉴 定 结 果 必 须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开 采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煤 层 的 矿 井, 必 须 有 预 防 和 隔 绝 煤 尘 爆 炸 的 措 施. 矿 井 的 两 翼 相 邻 的 采 区 相 邻 的 煤 层 相 邻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间, 掘 进 煤 巷 同 与 其 相 连 的 巷 道 间, 煤 仓 同 与 其 相 连 的 巷 道 间, 采 用 独 立 通 风 并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其 他 地 点 同 与 其 相 连 的 巷 道 间, 必 须 用 水 棚 或 者 岩 粉 棚 隔 开. 必 须 及 时 清 除 巷 道 中 的 浮 煤, 清 扫 冲 洗 沉 积 煤 尘 或 者 定 期 撒 布 岩 粉 ; 应 当 定 期 对 主 要 大 巷 刷 浆.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矿 井 应 当 每 年 制 定 综 合 防 尘 措 施 预 防 和 隔 绝 煤 尘 爆 炸 措 施 及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矿 井 应 当 每 周 至 少 检 查 1 次 隔 爆 设 施 的 安 装 地 点 数 量 水 量 或 者 岩 粉 量 及 安 装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条 高 瓦 斯 矿 井 突 出 矿 井 和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矿 井, 煤 巷 和 半 煤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当 安 设 隔 爆 设 施. 75
90 第 四 章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防 治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在 矿 井 井 田 范 围 内 发 生 过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的 煤 ( 岩 ) 层 或 者 经 鉴 定 认 定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 岩 ) 层 为 突 出 煤 ( 岩 ) 层. 在 矿 井 的 开 拓 生 产 范 围 内 有 突 出 煤 ( 岩 ) 层 的 矿 井 为 突 出 矿 井. 煤 矿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经 事 故 调 查 认 定 为 突 出 事 故 的, 发 生 事 故 的 煤 层 直 接 认 定 为 突 出 煤 层, 该 矿 井 为 突 出 矿 井.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煤 层, 应 当 立 即 进 行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否 则 直 接 认 定 为 突 出 煤 层 ; 鉴 定 未 完 成 前, 应 当 按 照 突 出 煤 层 管 理 : ( 一 ) 有 瓦 斯 动 力 现 象 的. ( 二 ) 瓦 斯 压 力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0 74MPa 的. ( 三 ) 相 邻 矿 井 开 采 的 同 一 煤 层 发 生 突 出 事 故 或 者 被 鉴 定 认 定 为 突 出 煤 层 的.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将 突 出 矿 井 及 突 出 煤 层 的 鉴 定 结 果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新 建 矿 井 应 当 对 井 田 范 围 内 采 掘 工 程 可 能 揭 露 的 所 有 平 均 厚 76
91 度 在 0 3m 以 上 的 煤 层 进 行 突 出 危 险 性 评 估, 评 估 结 论 作 为 矿 井 初 步 设 计 和 建 井 期 间 井 巷 揭 煤 作 业 的 依 据. 评 估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时, 建 井 期 间 应 当 对 开 采 煤 层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采 掘 活 动 造 成 威 胁 的 煤 层 进 行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或 者 认 定. 第 一 百 九 十 条 新 建 突 出 矿 井 设 计 生 产 能 力 不 得 低 于 0 9 Mt/a, 第 一 生 产 水 平 开 采 深 度 不 得 超 过 800m; 生 产 矿 井 延 深 水 平 开 采 深 度 不 得 超 过 1200m.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突 出 矿 井 的 防 突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先 行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补 充 的 原 则.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包 括 区 域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和 区 域 验 证 等 内 容.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包 括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等 内 容. 突 出 矿 井 的 新 采 区 和 新 水 平 进 行 开 拓 设 计 前, 应 当 对 开 拓 采 区 或 者 开 拓 水 平 内 平 均 厚 度 在 0 3m 以 上 的 煤 层 进 行 突 出 危 险 性 评 估, 评 估 结 论 作 为 开 拓 采 区 或 者 开 拓 水 平 设 计 的 依 据. 对 评 估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所 有 井 巷 揭 煤 作 业 还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或 者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 对 评 估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按 突 出 煤 层 进 行 设 计. 突 出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区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严 禁 在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未 达 到 要 求 的 区 域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施 工 中 发 现 有 突 出 预 兆 或 者 发 生 突 出 的 区 域,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77
92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经 区 域 验 证 有 突 出 危 险, 则 该 区 域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或 者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按 突 出 煤 层 管 理 的 煤 层,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或 者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在 突 出 煤 层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期 间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确 定 合 理 的 采 掘 部 署, 使 煤 层 的 开 采 顺 序 巷 道 布 置 采 煤 方 法 采 掘 接 替 等 有 利 于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实 施. 突 出 矿 井 在 编 制 生 产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生 产 计 划 时, 必 须 同 时 编 制 相 应 的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规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将 保 护 层 开 采 区 域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等 工 程 与 矿 井 采 掘 部 署 工 程 接 替 等 统 一 安 排, 使 矿 井 的 开 拓 区 抽 采 区 保 护 层 开 采 区 和 被 保 护 层 有 效 区 按 比 例 协 调 配 置, 确 保 采 掘 作 业 在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有 效 区 内 进 行.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的 新 建 矿 井 及 突 出 矿 井 的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的 设 计, 必 须 有 防 突 设 计 篇 章. 非 突 出 矿 井 升 级 为 突 出 矿 井 时, 必 须 编 制 防 突 专 项 设 计.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石 门 井 筒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必 须 编 制 防 突 专 项 设 计, 并 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必 须 编 制 防 突 专 项 设 计. 矿 井 必 须 对 防 突 措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效 果 进 行 实 际 考 察 确 定.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突 出 矿 井 的 采 掘 布 置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78
93 ( 一 ) 主 要 巷 道 应 当 布 置 在 岩 层 或 者 无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内. 突 出 煤 层 的 巷 道 优 先 布 置 在 被 保 护 区 域 或 者 其 他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域 内. ( 二 ) 应 当 减 少 井 巷 揭 开 ( 穿 ) 突 出 煤 层 的 次 数, 揭 开 ( 穿 ) 突 出 煤 层 的 地 点 应 当 合 理 避 开 地 质 构 造 带. ( 三 ) 在 同 一 突 出 煤 层 的 集 中 应 力 影 响 范 围 内, 不 得 布 置 2 个 工 作 面 相 向 回 采 或 者 掘 进.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条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掘 工 作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禁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法 倒 台 阶 采 煤 法 或 者 其 他 非 正 规 采 煤 法. ( 二 ) 在 急 倾 斜 煤 层 中 掘 进 上 山 时, 应 当 采 用 双 上 山 伪 倾 斜 上 山 等 掘 进 方 式, 并 加 强 支 护. ( 三 ) 上 山 掘 进 工 作 面 采 用 爆 破 作 业 时, 应 当 采 用 深 度 不 大 于 1 0m 的 炮 眼 远 距 离 全 断 面 一 次 爆 破. ( 四 ) 预 测 或 者 认 定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严 禁 使 用 风 镐 作 业. ( 五 ) 在 过 突 出 孔 洞 及 其 附 近 30m 范 围 内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时, 必 须 加 强 支 护. ( 六 ) 在 突 出 煤 层 的 煤 巷 中 安 装 更 换 维 修 或 者 回 收 支 架 时, 必 须 采 取 预 防 煤 体 冒 落 引 起 突 出 的 措 施. 第 一 百 九 十 七 条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的 新 建 矿 井 或 者 突 出 矿 井, 开 拓 新 水 平 的 井 巷 第 一 次 揭 穿 ( 开 ) 厚 度 为 0 3m 及 以 上 煤 79
94 层 时, 必 须 超 前 探 测 煤 层 厚 度 及 地 质 构 造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及 瓦 斯 含 量 等 与 突 出 危 险 性 相 关 的 参 数.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在 突 出 煤 层 顶 底 板 掘 进 岩 巷 时, 必 须 超 前 探 测 煤 层 及 地 质 构 造 情 况, 分 析 勘 测 验 证 地 质 资 料, 编 制 巷 道 剖 面 图, 及 时 掌 握 施 工 动 态 和 围 岩 变 化 情 况, 防 止 误 穿 突 出 煤 层. 第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填 写 突 出 卡 片 分 析 突 出 资 料 掌 握 突 出 规 律 制 定 防 突 措 施, 在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内, 将 上 年 度 的 突 出 资 料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百 条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编 制 并 及 时 更 新 矿 井 瓦 斯 地 质 图, 更 新 周 期 不 得 超 过 1 年, 图 中 应 当 标 明 采 掘 进 度 被 保 护 范 围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地 质 构 造 突 出 点 的 位 置 突 出 强 度 瓦 斯 基 本 参 数 等, 作 为 突 出 危 险 性 区 域 预 测 和 制 定 防 突 措 施 的 依 据.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突 出 煤 层 工 作 面 的 作 业 人 员 瓦 斯 检 查 工 班 组 长 应 当 掌 握 突 出 预 兆. 发 现 突 出 预 兆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按 避 灾 路 线 撤 出,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班 组 长 瓦 斯 检 查 工 矿 调 度 员 有 权 责 令 相 关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停 止 作 业, 停 电 撤 人.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煤 与 二 氧 化 碳 突 出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突 出 岩 石 与 瓦 斯 突 出 的 管 理 和 防 治 措 施 参 照 本 章 规 定 执 行. 80
95 第 二 节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对 突 出 煤 层 进 行 区 域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 以 下 简 称 区 域 预 测 ). 经 区 域 预 测 后, 突 出 煤 层 划 分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和 突 出 危 险 区. 未 进 行 区 域 预 测 的 区 域 视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具 备 开 采 保 护 层 条 件 的 突 出 危 险 区, 必 须 开 采 保 护 层. 选 择 保 护 层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优 先 选 择 无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作 为 保 护 层. 矿 井 中 所 有 煤 层 都 有 突 出 危 险 时, 应 当 选 择 突 出 危 险 程 度 较 小 的 煤 层 作 保 护 层. ( 二 ) 应 当 优 先 选 择 上 保 护 层 ; 选 择 下 保 护 层 开 采 时, 不 得 破 坏 被 保 护 层 的 开 采 条 件. 开 采 保 护 层 后, 在 有 效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被 保 护 层 区 域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超 出 有 效 保 护 范 围 的 区 域 仍 然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有 效 保 护 范 围 的 划 定 及 有 关 参 数 应 当 实 际 考 察 确 定. 正 在 开 采 的 保 护 层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超 前 于 被 保 护 层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其 超 前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保 护 层 与 被 保 护 层 之 间 法 向 距 离 的 3 倍, 并 不 得 小 于 100m. 第 二 百 零 六 条 对 不 具 备 保 护 层 开 采 条 件 的 突 出 厚 煤 层, 利 用 上 分 层 或 者 上 区 段 开 采 后 形 成 的 卸 压 作 用 保 护 下 分 层 或 者 下 区 段 时, 应 当 依 据 实 际 考 察 结 果 来 确 定 其 有 效 保 护 范 围. 81
96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开 采 保 护 层 时, 应 当 不 留 设 煤 ( 岩 ) 柱. 特 殊 情 况 需 留 煤 ( 岩 ) 柱 时, 必 须 将 煤 ( 岩 ) 柱 的 位 置 和 尺 寸 准 确 标 注 在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和 瓦 斯 地 质 图 上, 在 瓦 斯 地 质 图 上 还 应 当 标 出 煤 ( 岩 ) 柱 的 影 响 范 围. 在 煤 ( 岩 ) 柱 及 其 影 响 范 围 内 采 掘 作 业 前,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防 突 措 施.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开 采 保 护 层 时, 应 当 同 时 抽 采 被 保 护 层 和 邻 近 层 的 瓦 斯. 开 采 近 距 离 保 护 层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误 穿 突 出 煤 层 和 被 保 护 层 卸 压 瓦 斯 突 然 涌 入 保 护 层 工 作 面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零 九 条 采 取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预 抽 区 段 煤 层 瓦 斯 的 钻 孔 应 当 控 制 区 段 内 的 整 个 回 采 区 域 两 侧 回 采 巷 道 及 其 外 侧 如 下 范 围 内 的 煤 层 : 倾 斜 急 倾 斜 煤 层 巷 道 上 帮 轮 廓 线 外 至 少 20m, 下 帮 至 少 10m; 其 他 煤 层 为 巷 道 两 侧 轮 廓 线 外 至 少 各 15m. 以 上 所 述 的 钻 孔 控 制 范 围 均 为 沿 煤 层 层 面 方 向 ( 以 下 同 ). ( 二 )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钻 孔 应 当 控 制 整 条 煤 层 巷 道 及 其 两 侧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煤 层. 该 范 围 与 ( 一 ) 中 回 采 巷 道 外 侧 的 要 求 相 同. ( 三 )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井 巷 ( 含 石 门 立 井 斜 井 平 硐 ) 揭 煤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时, 应 当 控 制 井 巷 及 其 外 侧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煤 层, 并 在 揭 煤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7m 以 前 实 施 ( 在 构 造 破 坏 带 应 当 适 当 加 大 距 离 ). 82
97 ( 四 ) 顺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时, 应 当 控 制 的 煤 巷 条 带 前 方 长 度 不 小 于 60m 和 煤 层 两 侧 一 定 范 围, 该 范 围 与 ( 一 ) 中 回 采 巷 道 外 侧 的 要 求 相 同. ( 五 ) 当 煤 巷 掘 进 和 采 煤 工 作 面 在 预 抽 防 突 效 果 有 效 的 区 域 内 作 业 时, 工 作 面 距 未 预 抽 或 者 预 抽 防 突 效 果 无 效 范 围 的 前 方 边 界 不 得 小 于 20m. ( 六 ) 厚 煤 层 分 层 开 采 时, 预 抽 钻 孔 应 当 控 制 开 采 分 层 及 其 上 部 法 向 距 离 至 少 20m 下 部 10m 范 围 内 的 煤 层. ( 七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预 抽 瓦 斯 钻 孔 能 够 按 设 计 参 数 控 制 整 个 预 抽 区 域. 第 二 百 一 十 条 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突 出 煤 层, 不 得 将 在 本 巷 道 施 工 顺 煤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瓦 斯 作 为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 ( 一 ) 新 建 矿 井 的 突 出 煤 层. ( 二 ) 历 史 上 发 生 过 突 出 强 度 大 于 500t/ 次 的. ( 三 ) 开 采 范 围 内 煤 层 坚 固 性 系 数 小 于 0 3 的 ; 或 者 煤 层 坚 固 性 系 数 为 0 3~0 5, 且 埋 深 大 于 500m 的 ; 或 者 煤 层 坚 固 性 系 数 为 0 5~0 8, 且 埋 深 大 于 600m 的 ; 或 者 煤 层 埋 深 大 于 700 m 的 ; 或 者 煤 巷 条 带 位 于 开 采 应 力 集 中 区 的. 第 二 百 一 十 一 条 保 护 层 的 开 采 厚 度 不 大 于 0 5m 上 保 护 层 与 突 出 煤 层 间 距 大 于 50m 或 者 下 保 护 层 与 突 出 煤 层 间 距 大 于 80m 时, 必 须 对 每 个 被 保 护 层 工 作 面 的 保 护 效 果 进 行 检 验. 采 用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防 突 措 施 的 区 域, 必 须 对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效 83
98 果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无 效 时, 仍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检 验 有 效 时,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每 推 进 10~50m 至 少 进 行 2 次 区 域 验 证, 并 保 留 完 整 的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和 效 果 检 验 的 原 始 资 料. 第 三 节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第 二 百 一 十 二 条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经 工 作 面 预 测 后 划 分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和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未 进 行 突 出 预 测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视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当 预 测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时, 必 须 实 施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和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只 有 经 效 果 检 验 有 效 后, 方 可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第 二 百 一 十 三 条 井 巷 揭 煤 工 作 面 的 防 突 措 施 包 括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排 放 钻 孔 金 属 骨 架 煤 体 固 化 水 力 冲 孔 或 者 其 他 经 试 验 证 明 有 效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一 十 四 条 井 巷 揭 穿 ( 开 ) 突 出 煤 层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法 向 距 离 10m ( 地 质 构 造 复 杂 岩 石 破 碎 的 区 域 20m) 之 外, 至 少 施 工 2 个 前 探 钻 孔, 掌 握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地 质 构 造 瓦 斯 情 况 等. ( 二 ) 从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法 向 距 离 大 于 5m 处 开 始, 直 至 揭 穿 煤 层 全 过 程 都 应 当 采 取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84
99 ( 三 ) 揭 煤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法 向 距 离 2m 至 进 入 顶 ( 底 ) 板 2 m 的 范 围, 均 应 当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掘 进 工 艺. ( 四 ) 厚 度 小 于 0 3m 的 突 出 煤 层, 在 满 足 ( 一 ) 的 条 件 下 可 直 接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掘 进 工 艺 揭 穿. ( 五 ) 禁 止 使 用 震 动 爆 破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第 二 百 一 十 五 条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当 选 用 超 前 钻 孔 预 抽 瓦 斯 超 前 钻 孔 排 放 瓦 斯 的 防 突 措 施 或 者 其 他 经 试 验 证 实 有 效 的 防 突 措 施.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可 以 选 用 超 前 钻 孔 预 抽 瓦 斯 超 前 钻 孔 排 放 瓦 斯 注 水 湿 润 煤 体 松 动 爆 破 或 者 其 他 经 试 验 证 实 有 效 的 防 突 措 施. 第 二 百 一 十 七 条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当 根 据 煤 层 实 际 情 况 选 用 防 突 措 施,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不 得 选 用 水 力 冲 孔 措 施, 倾 角 在 8 以 上 的 上 山 掘 进 工 作 面 不 得 选 用 松 动 爆 破 水 力 疏 松 措 施. ( 二 ) 突 出 煤 层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前 方 遇 到 落 差 超 过 煤 层 厚 度 的 断 层, 应 当 按 井 巷 揭 煤 的 措 施 执 行. ( 三 )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超 前 钻 孔 预 抽 瓦 斯 和 超 前 钻 孔 排 放 瓦 斯 作 为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时, 超 前 钻 孔 的 孔 数 孔 底 间 距 等 应 当 根 据 钻 孔 的 有 效 抽 排 半 径 确 定. ( 四 ) 松 动 爆 破 时, 应 当 按 远 距 离 爆 破 的 要 求 执 行. 第 二 百 一 十 八 条 工 作 面 执 行 防 突 措 施 后, 必 须 对 防 突 措 施 85
100 效 果 进 行 检 验. 如 果 工 作 面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结 果 均 小 于 指 标 临 界 值, 且 未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则 措 施 有 效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执 行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或 者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条 在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第 一 次 执 行 局 部 防 突 措 施 或 者 无 措 施 超 前 距 时, 必 须 采 取 小 直 径 钻 孔 排 放 瓦 斯 等 防 突 措 施, 只 有 在 工 作 面 前 方 形 成 5m 以 上 的 安 全 屏 障 后, 方 可 进 入 正 常 防 突 措 施 循 环. 第 二 百 二 十 条 井 巷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和 在 突 出 煤 层 中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时, 必 须 采 取 避 难 硐 室 反 向 风 门 压 风 自 救 装 置 隔 离 式 自 救 器 远 距 离 爆 破 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条 突 出 煤 层 的 石 门 揭 煤 煤 巷 和 半 煤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进 风 侧 必 须 设 置 至 少 2 道 反 向 风 门. 爆 破 作 业 时, 反 向 风 门 必 须 关 闭. 反 向 风 门 距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应 当 根 据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通 风 系 统 和 预 计 的 突 出 强 度 确 定.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条 井 巷 揭 煤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必 须 明 确 起 爆 地 点 避 灾 路 线 警 戒 范 围, 制 定 停 电 撤 人 等 措 施. 井 筒 起 爆 及 撤 人 地 点 必 须 位 于 地 面 距 井 口 边 缘 20m 以 外, 暗 立 ( 斜 ) 井 及 石 门 揭 煤 起 爆 及 撤 人 地 点 必 须 位 于 反 向 风 门 外 500m 以 上 全 风 压 通 风 的 新 鲜 风 流 中 或 者 300m 以 外 的 避 难 硐 室 内.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起 爆 地 点 必 须 设 在 进 风 侧 反 向 风 门 之 外 的 全 风 压 通 风 的 新 鲜 风 流 中 或 者 避 险 设 施 内, 起 86
101 爆 地 点 距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措 施 中 明 确 规 定.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回 风 系 统 必 须 停 电 撤 人. 爆 破 后, 进 入 工 作 面 检 查 的 时 间 应 当 在 措 施 中 明 确 规 定, 但 不 得 小 于 30min.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条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附 近 爆 破 撤 离 人 员 集 中 地 点 起 爆 地 点 必 须 设 有 直 通 矿 调 度 室 的 电 话, 并 设 置 有 供 给 压 缩 空 气 的 避 险 设 施 或 者 压 风 自 救 装 置. 工 作 面 回 风 系 统 中 有 人 作 业 的 地 点, 也 应 当 设 置 压 风 自 救 装 置.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条 清 理 突 出 的 煤 ( 岩 ) 时, 必 须 制 定 防 煤 尘 片 帮 冒 顶 瓦 斯 超 限 出 现 火 源, 以 及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突 出 事 故 的 安 全 措 施. 87
102 第 五 章 冲 击 地 压 防 治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在 矿 井 井 田 范 围 内 发 生 过 冲 击 地 压 现 象 的 煤 层, 或 者 经 鉴 定 煤 层 ( 或 者 其 顶 底 板 岩 层 ) 具 有 冲 击 倾 向 性 且 评 价 具 有 冲 击 危 险 性 的 煤 层 为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有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的 矿 井 为 冲 击 地 压 矿 井.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煤 岩 冲 击 倾 向 性 鉴 定 : ( 一 ) 有 强 烈 震 动 瞬 间 底 ( 帮 ) 鼓 煤 岩 弹 射 等 动 力 现 象 的. ( 二 ) 埋 深 超 过 400m 的 煤 层, 且 煤 层 上 方 100m 范 围 内 存 在 单 层 厚 度 超 过 10m 的 坚 硬 岩 层. ( 三 ) 相 邻 矿 井 开 采 的 同 一 煤 层 发 生 过 冲 击 地 压 的. ( 四 ) 冲 击 地 压 矿 井 开 采 新 水 平 新 煤 层.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条 开 采 具 有 冲 击 倾 向 性 的 煤 层, 必 须 进 行 冲 击 危 险 性 评 价.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条 矿 井 防 治 冲 击 地 压 ( 以 下 简 称 防 冲 ) 工 作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设 专 门 的 机 构 与 人 员. 88
103 ( 二 ) 坚 持 区 域 先 行 局 部 跟 进 的 防 冲 原 则. ( 三 ) 必 须 编 制 中 长 期 防 冲 规 划 与 年 度 防 冲 计 划, 采 掘 工 作 面 作 业 规 程 中 必 须 包 括 防 冲 专 项 措 施. ( 四 ) 开 采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时, 必 须 采 取 冲 击 危 险 性 预 测 监 测 预 警 防 范 治 理 效 果 检 验 安 全 防 护 等 综 合 性 防 治 措 施. ( 五 ) 必 须 建 立 防 冲 培 训 制 度. 第 二 百 二 十 九 条 新 建 矿 井 和 冲 击 地 压 矿 井 的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新 煤 层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必 须 编 制 防 冲 设 计. 防 冲 设 计 应 当 包 括 开 拓 方 式 保 护 层 的 选 择 采 区 巷 道 布 置 工 作 面 开 采 顺 序 采 煤 方 法 生 产 能 力 支 护 形 式 冲 击 危 险 性 预 测 方 法 冲 击 地 压 监 测 预 警 方 法 防 冲 措 施 及 效 果 检 验 方 法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二 百 三 十 条 冲 击 地 压 矿 井 应 当 按 防 冲 要 求 进 行 矿 井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提 高 矿 井 生 产 能 力 和 新 水 平 延 深 时, 必 须 进 行 论 证. 采 取 综 合 防 冲 措 施 后 不 能 消 除 冲 击 地 压 灾 害 的 矿 井, 不 得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条 冲 击 地 压 矿 井 巷 道 布 置 与 采 掘 作 业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开 采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时, 在 应 力 集 中 区 内 不 得 布 置 2 个 工 作 面 同 时 进 行 采 掘 作 业.2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之 间 的 距 离 小 于 150 m 时, 采 煤 工 作 面 与 掘 进 工 作 面 之 间 的 距 离 小 于 350m 时,2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之 间 的 距 离 小 于 500m 时, 必 须 停 止 其 中 一 个 工 作 89
104 面. 相 邻 矿 井 相 邻 采 区 之 间 应 当 避 免 开 采 相 互 影 响. ( 二 ) 开 拓 巷 道 不 得 布 置 在 严 重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中, 永 久 硐 室 不 得 布 置 在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中. 煤 层 巷 道 与 硐 室 布 置 不 应 留 底 煤, 如 果 留 有 底 煤 必 须 采 取 底 板 预 卸 压 措 施. ( 三 ) 严 重 冲 击 地 压 厚 煤 层 中 的 巷 道 应 当 布 置 在 应 力 集 中 区 外. 双 巷 掘 进 时 2 条 平 行 巷 道 在 时 间 空 间 上 应 当 避 免 相 互 影 响. ( 四 )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应 当 严 格 按 顺 序 开 采, 不 得 留 孤 岛 煤 柱. 在 采 空 区 内 不 得 留 有 煤 柱, 如 果 必 须 在 采 空 区 内 留 煤 柱 时, 应 当 进 行 论 证, 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并 将 煤 柱 的 位 置 尺 寸 以 及 影 响 范 围 标 在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上. 开 采 孤 岛 煤 柱 的, 应 当 进 行 防 冲 安 全 开 采 论 证 ; 严 重 冲 击 地 压 矿 井 不 得 开 采 孤 岛 煤 柱. ( 五 ) 对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应 当 根 据 顶 底 板 岩 性 适 当 加 大 掘 进 巷 道 宽 度. 应 当 优 先 选 择 无 煤 柱 护 巷 工 艺, 采 用 大 煤 柱 护 巷 时 应 当 避 开 应 力 集 中 区, 严 禁 留 大 煤 柱 影 响 邻 近 层 开 采. 巷 道 严 禁 采 用 刚 性 支 护. ( 六 ) 采 用 垮 落 法 管 理 顶 板 时, 支 架 ( 柱 ) 应 当 有 足 够 的 支 护 强 度, 采 空 区 中 所 有 支 柱 必 须 回 净. ( 七 )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掘 进 工 作 面 临 近 大 型 地 质 构 造 采 空 区 其 他 应 力 集 中 区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 八 )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初 次 来 压 周 期 来 压 采 空 区 见 方 等 期 间 的 防 冲 措 施. 90
105 ( 九 ) 在 无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中 的 三 面 或 者 四 面 被 采 空 区 所 包 围 的 区 域 开 采 和 回 收 煤 柱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防 冲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具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高 瓦 斯 突 出 煤 层 的 矿 井, 应 当 根 据 本 矿 井 条 件, 制 定 专 门 技 术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条 开 采 具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急 倾 斜 特 厚 等 煤 层 时, 应 当 制 定 专 项 防 冲 措 施, 并 由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二 节 冲 击 危 险 性 预 测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条 冲 击 地 压 矿 井 必 须 进 行 区 域 危 险 性 预 测 ( 以 下 简 称 区 域 预 测 ) 和 局 部 危 险 性 预 测 ( 以 下 简 称 局 部 预 测 ). 区 域 与 局 部 预 测 可 根 据 地 质 与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等, 优 先 采 用 综 合 指 数 法 确 定 冲 击 危 险 性.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条 必 须 建 立 区 域 与 局 部 相 结 合 的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性 监 测 制 度. 应 当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考 察 资 料 和 积 累 的 数 据 确 定 冲 击 危 险 性 预 警 临 界 指 标. 第 二 百 三 十 六 条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区 域 必 须 进 行 日 常 监 测. 判 定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时,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撤 出 人 员, 切 断 电 源,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在 实 施 解 危 措 施 确 认 危 险 解 除 后 方 可 恢 复 正 常 作 业. 停 采 3 天 及 以 上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恢 复 生 产 前, 应 当 评 估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程 度,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91
106 第 三 节 区 域 与 局 部 防 冲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七 条 冲 击 地 压 矿 井 应 当 选 择 合 理 的 开 拓 方 式 采 掘 部 署 开 采 顺 序 采 煤 工 艺 及 开 采 保 护 层 等 区 域 防 冲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八 条 保 护 层 开 采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具 备 开 采 保 护 层 条 件 的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应 当 开 采 保 护 层. ( 二 ) 应 当 根 据 矿 井 实 际 条 件 确 定 保 护 层 的 有 效 保 护 范 围, 保 护 层 回 采 超 前 被 保 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三 ) 开 采 保 护 层 后, 仍 存 在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区 域, 必 须 采 取 防 冲 措 施. 第 二 百 三 十 九 条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的 采 煤 方 法 与 工 艺 确 定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用 长 壁 综 合 机 械 化 开 采 方 法. ( 二 ) 缓 倾 斜 倾 斜 厚 及 特 厚 煤 层 采 用 综 采 放 顶 煤 工 艺 开 采 时, 直 接 顶 不 能 随 采 随 冒 的, 应 当 预 先 对 顶 板 进 行 弱 化 处 理. 第 二 百 四 十 条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采 用 局 部 防 冲 措 施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用 钻 孔 卸 压 措 施 时, 必 须 制 定 防 止 诱 发 冲 击 伤 人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二 ) 采 用 煤 层 爆 破 措 施 时,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取 超 前 松 92
107 动 爆 破 卸 压 爆 破 等 方 法, 确 定 合 理 的 爆 破 参 数, 起 爆 点 到 爆 破 地 点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00m. ( 三 ) 采 用 煤 层 注 水 措 施 时, 应 当 根 据 煤 层 条 件, 确 定 合 理 的 注 水 参 数, 并 检 验 注 水 效 果. ( 四 ) 采 用 底 板 卸 压 顶 板 预 裂 水 力 压 裂 等 措 施 时, 应 当 根 据 煤 岩 层 条 件, 确 定 合 理 的 参 数.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条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工 作 面 实 施 解 危 措 施 后, 必 须 进 行 效 果 检 验, 确 认 检 验 结 果 小 于 临 界 值 后, 方 可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第 四 节 冲 击 地 压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二 百 四 十 二 条 进 入 严 重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区 域 的 人 员 必 须 采 取 特 殊 的 个 体 防 护 措 施. 第 二 百 四 十 三 条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供 电 供 液 等 设 备 应 当 放 置 在 采 动 应 力 集 中 影 响 区 外. 对 危 险 区 域 内 的 设 备 管 线 物 品 等 应 当 采 取 固 定 措 施, 管 路 应 当 吊 挂 在 巷 道 腰 线 以 下. 第 二 百 四 十 四 条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区 域 的 巷 道 必 须 加 强 支 护,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加 大 上 下 出 口 和 巷 道 的 超 前 支 护 范 围 和 强 度. 严 重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区 域, 必 须 采 取 防 底 鼓 措 施. 第 二 百 四 十 五 条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必 须 设 置 压 风 自 救 系 统, 明 确 发 生 冲 击 地 压 时 的 避 灾 路 线. 93
108 第 六 章 防 灭 火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百 四 十 六 条 煤 矿 必 须 制 定 井 上 下 防 火 措 施. 煤 矿 的 所 有 地 面 建 ( 构 ) 筑 物 煤 堆 矸 石 山 木 料 场 等 处 的 防 火 措 施 和 制 度,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防 火 的 规 定. 第 二 百 四 十 七 条 木 料 场 矸 石 山 等 堆 放 场 距 离 进 风 井 口 不 得 小 于 80m. 木 料 场 距 离 矸 石 山 不 得 小 于 50m. 不 得 将 矸 石 山 设 在 进 风 井 的 主 导 风 向 上 风 侧 表 土 层 10m 以 浅 有 煤 层 的 地 面 上 和 漏 风 采 空 区 上 方 的 塌 陷 范 围 内. 第 二 百 四 十 八 条 新 建 矿 井 的 永 久 井 架 和 井 口 房 以 井 口 为 中 心 的 联 合 建 筑,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对 现 有 生 产 矿 井 用 可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的 井 架 和 井 口 房, 必 须 制 定 防 火 措 施. 第 二 百 四 十 九 条 矿 井 必 须 设 地 面 消 防 水 池 和 井 下 消 防 管 路 系 统. 井 下 消 防 管 路 系 统 应 当 敷 设 到 采 掘 工 作 面, 每 隔 100m 设 置 支 管 和 阀 门, 但 在 带 式 输 送 机 巷 道 中 应 当 每 隔 50m 设 置 支 管 和 阀 门. 地 面 的 消 防 水 池 必 须 经 常 保 持 不 少 于 200m 3 的 水 量. 消 防 用 水 同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共 用 同 一 水 池 时, 应 当 有 确 保 消 防 用 水 的 措 施. 94
109 开 采 下 部 水 平 的 矿 井, 除 地 面 消 防 水 池 外, 可 以 利 用 上 部 水 平 或 者 生 产 水 平 的 水 仓 作 为 消 防 水 池. 第 二 百 五 十 条 进 风 井 口 应 当 装 设 防 火 铁 门, 防 火 铁 门 必 须 严 密 并 易 于 关 闭, 打 开 时 不 妨 碍 提 升 运 输 和 人 员 通 行, 并 定 期 维 修 ; 如 果 不 设 防 火 铁 门, 必 须 有 防 止 烟 火 进 入 矿 井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百 五 十 一 条 井 口 房 和 通 风 机 房 附 近 20m 内, 不 得 有 烟 火 或 者 用 火 炉 取 暖. 通 风 机 房 位 于 工 业 广 场 以 外 时, 除 开 采 有 瓦 斯 喷 出 的 矿 井 和 突 出 矿 井 外, 可 用 隔 焰 式 火 炉 或 者 防 爆 式 电 热 器 取 暖. 暖 风 道 和 压 入 式 通 风 的 风 硐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砌 筑, 并 至 少 装 设 2 道 防 火 门. 第 二 百 五 十 二 条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的 连 接 处 及 井 底 车 场, 主 要 绞 车 道 与 主 要 运 输 巷 回 风 巷 的 连 接 处,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主 要 巷 道 内 带 式 输 送 机 机 头 前 后 两 端 各 20m 范 围 内, 都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在 井 下 和 井 口 房, 严 禁 采 用 可 燃 性 材 料 搭 设 临 时 操 作 间 休 息 间.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井 下 严 禁 使 用 灯 泡 取 暖 和 使 用 电 炉.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井 下 和 井 口 房 内 不 得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作 业. 如 果 必 须 在 井 下 主 要 硐 室 主 要 进 风 井 巷 和 井 口 房 内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每 次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95
110 施, 由 矿 长 批 准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指 定 专 人 在 场 检 查 和 监 督. ( 二 )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地 点 的 前 后 两 端 各 10m 的 井 巷 范 围 内, 应 当 是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并 有 供 水 管 路, 有 专 人 负 责 喷 水, 焊 接 前 应 当 清 理 或 者 隔 离 焊 碴 飞 溅 区 域 内 的 可 燃 物. 上 述 工 作 地 点 应 当 至 少 备 有 2 个 灭 火 器. ( 三 ) 在 井 口 房 井 筒 和 倾 斜 巷 道 内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时, 必 须 在 工 作 地 点 的 下 方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设 施 接 受 火 星. ( 四 )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地 点 的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0 5%, 只 有 在 检 查 证 明 作 业 地 点 附 近 20m 范 围 内 巷 道 顶 部 和 支 护 背 板 后 无 瓦 斯 积 存 时,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 五 )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作 业 完 毕 后, 作 业 地 点 应 当 再 次 用 水 喷 洒, 并 有 专 人 在 作 业 地 点 检 查 1h, 发 现 异 常, 立 即 处 理. ( 六 ) 突 出 矿 井 井 下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时, 必 须 停 止 突 出 煤 层 的 掘 进 回 采 钻 孔 支 护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扰 动 突 出 煤 层 的 作 业. 煤 层 中 未 采 用 砌 碹 或 者 喷 浆 封 闭 的 主 要 硐 室 和 主 要 进 风 大 巷 中, 不 得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工 作. 第 二 百 五 十 五 条 井 下 使 用 的 汽 油 煤 油 必 须 装 入 盖 严 的 铁 桶 内, 由 专 人 押 运 送 至 使 用 地 点, 剩 余 的 汽 油 煤 油 必 须 运 回 地 96
111 面, 严 禁 在 井 下 存 放. 井 下 使 用 的 润 滑 油 棉 纱 布 头 和 纸 等, 必 须 存 放 在 盖 严 的 铁 桶 内. 用 过 的 棉 纱 布 头 和 纸, 也 必 须 放 在 盖 严 的 铁 桶 内, 并 由 专 人 定 期 送 到 地 面 处 理, 不 得 乱 放 乱 扔. 严 禁 将 剩 油 废 油 泼 洒 在 井 巷 或 者 硐 室 内. 井 下 清 洗 风 动 工 具 时, 必 须 在 专 用 硐 室 进 行, 并 必 须 使 用 不 燃 性 和 无 毒 性 洗 涤 剂. 第 二 百 五 十 六 条 井 上 下 必 须 设 置 消 防 材 料 库,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井 上 消 防 材 料 库 应 当 设 在 井 口 附 近, 但 不 得 设 在 井 口 房 内. ( 二 ) 井 下 消 防 材 料 库 应 当 设 在 每 一 个 生 产 水 平 的 井 底 车 场 或 者 主 要 运 输 大 巷 中, 并 装 备 消 防 车 辆. ( 三 ) 消 防 材 料 库 储 存 的 消 防 材 料 和 工 具 的 品 种 和 数 量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并 定 期 检 查 和 更 换 ; 消 防 材 料 和 工 具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二 百 五 十 七 条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检 修 硐 室 材 料 库 井 底 车 场 使 用 带 式 输 送 机 或 者 液 力 偶 合 器 的 巷 道 以 及 采 掘 工 作 面 附 近 的 巷 道 中, 必 须 备 有 灭 火 器 材, 其 数 量 规 格 和 存 放 地 点, 应 当 在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中 确 定.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灭 火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并 熟 悉 本 职 工 作 区 域 内 灭 火 器 材 的 存 放 地 点. 97
112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检 修 硐 室 材 料 库 的 支 护 和 风 门 风 窗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第 二 百 五 十 八 条 每 季 度 应 当 对 井 上 下 消 防 管 路 系 统 防 火 门 消 防 材 料 库 和 消 防 器 材 的 设 置 情 况 进 行 1 次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第 二 百 五 十 九 条 矿 井 防 灭 火 使 用 的 凝 胶 阻 化 剂 及 进 行 充 填 堵 漏 加 固 用 的 高 分 子 材 料, 应 当 对 其 安 全 性 和 环 保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制 定 安 全 监 测 制 度 和 防 范 措 施. 使 用 时, 井 巷 空 气 成 分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要 求. 第 二 节 井 下 火 灾 防 治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煤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分 为 容 易 自 燃 自 燃 不 易 自 燃 3 类. 新 设 计 矿 井 应 当 将 所 有 煤 层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鉴 定 结 果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及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生 产 矿 井 延 深 新 水 平 时, 必 须 对 所 有 煤 层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进 行 鉴 定.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 必 须 编 制 矿 井 防 灭 火 专 项 设 计, 采 取 综 合 预 防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六 十 一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时, 必 须 开 展 自 然 发 火 监 测 工 作, 建 立 自 然 发 火 监 测 系 统, 确 定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标 志 气 体 及 临 界 值, 健 全 自 然 发 火 预 测 预 报 及 管 理 制 度. 98
113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对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单 一 厚 煤 层 或 者 煤 层 群 的 矿 井, 集 中 运 输 大 巷 和 总 回 风 巷 应 当 布 置 在 岩 层 内 或 者 不 易 自 燃 的 煤 层 内 ; 布 置 在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煤 层 内 时, 必 须 锚 喷 或 者 砌 碹, 碹 后 的 空 隙 和 冒 落 处 必 须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充 填 密 实, 或 者 用 无 腐 蚀 性 无 毒 性 的 材 料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时,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采 用 后 退 式 开 采, 并 根 据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后 的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期 确 定 采 ( 盘 ) 区 开 采 期 限. 在 地 质 构 造 复 杂 断 层 带 残 留 煤 柱 等 区 域 开 采 时, 应 当 根 据 矿 井 地 质 和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另 行 确 定 采 ( 盘 ) 区 开 采 方 式 和 开 采 期 限. 回 采 过 程 中 不 得 任 意 留 设 设 计 外 煤 柱 和 顶 煤.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到 终 采 线 时,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使 顶 板 冒 落 严 实. 第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的 急 倾 斜 煤 层 用 垮 落 法 管 理 顶 板 时, 在 主 石 门 和 采 区 运 输 石 门 上 方, 必 须 留 有 煤 柱. 禁 止 采 掘 留 在 主 石 门 上 方 的 煤 柱. 留 在 采 区 运 输 石 门 上 方 的 煤 柱, 在 采 区 结 束 后 可 以 回 收, 但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自 然 发 火 措 施. 第 二 百 六 十 五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时, 必 须 制 定 防 治 采 空 区 ( 特 别 是 工 作 面 始 采 线 终 采 线 上 下 煤 柱 线 和 三 角 点 ) 巷 道 高 冒 区 煤 柱 破 坏 区 自 然 发 火 的 技 术 措 施. 当 井 下 发 现 自 然 发 火 征 兆 时,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处 理. 在 发 火 征 兆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时, 必 须 撤 出 人 员, 封 闭 危 险 区 域. 进 行 封 闭 施 工 作 业 时, 其 他 区 域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全 部 99
114 撤 出.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采 用 灌 浆 防 灭 火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 盘 ) 区 设 计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巷 道 布 置 方 式 隔 离 煤 柱 尺 寸 灌 浆 系 统 疏 水 系 统 预 筑 防 火 墙 的 位 置 以 及 采 掘 顺 序. ( 二 ) 安 排 生 产 计 划 时, 应 当 同 时 安 排 防 火 灌 浆 计 划, 落 实 灌 浆 地 点 时 间 进 度 灌 浆 浓 度 和 灌 浆 量. ( 三 ) 对 采 ( 盘 ) 区 始 采 线 终 采 线 上 下 煤 柱 线 内 的 采 空 区, 应 当 加 强 防 火 灌 浆. ( 四 ) 应 当 有 灌 浆 前 疏 水 和 灌 浆 后 防 止 溃 浆 透 水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六 十 七 条 在 灌 浆 区 下 部 进 行 采 掘 前, 必 须 查 明 灌 浆 区 内 的 浆 水 积 存 情 况. 发 现 积 存 浆 水, 必 须 在 采 掘 之 前 放 出 ; 在 未 放 出 前, 严 禁 在 灌 浆 区 下 部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条 采 用 阻 化 剂 防 灭 火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选 用 的 阻 化 剂 材 料 不 得 污 染 井 下 空 气 和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 二 ) 必 须 在 设 计 中 对 阻 化 剂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阻 化 效 果 等 主 要 参 数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三 ) 应 当 采 取 防 止 阻 化 剂 腐 蚀 机 械 设 备 支 架 等 金 属 构 件 的 措 施. 第 二 百 六 十 九 条 采 用 凝 胶 防 灭 火 时, 编 制 的 设 计 中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凝 胶 的 配 方 促 凝 时 间 和 压 注 量 等 参 数. 压 注 的 凝 胶 必 须 100
115 充 填 满 全 部 空 间, 其 外 表 面 应 当 喷 浆 封 闭, 并 定 期 观 测, 发 现 老 化 干 裂 时 重 新 压 注. 第 二 百 七 十 条 采 用 均 压 技 术 防 灭 火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有 完 整 的 区 域 风 压 和 风 阻 资 料 以 及 完 善 的 检 测 手 段. ( 二 ) 有 专 人 定 期 观 测 与 分 析 采 空 区 和 火 区 的 漏 风 量 漏 风 方 向 空 气 温 度 防 火 墙 内 外 空 气 压 差 等 状 况, 并 记 录 在 专 用 的 防 火 记 录 簿 内. ( 三 ) 改 变 矿 井 通 风 方 式 主 要 通 风 机 工 况 以 及 井 下 通 风 系 统 时, 对 均 压 地 点 的 均 压 状 况 必 须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保 证 均 压 状 态 的 稳 定. ( 四 ) 经 常 检 查 均 压 区 域 内 的 巷 道 中 风 流 流 动 状 态, 并 有 防 止 瓦 斯 积 聚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条 采 用 氮 气 防 灭 火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氮 气 源 稳 定 可 靠. ( 二 ) 注 入 的 氮 气 浓 度 不 小 于 97%. ( 三 ) 至 少 有 1 套 专 用 的 氮 气 输 送 管 路 系 统 及 其 附 属 安 全 设 施. ( 四 ) 有 能 连 续 监 测 采 空 区 气 体 成 分 变 化 的 监 测 系 统. ( 五 ) 有 固 定 或 者 移 动 的 温 度 观 测 站 ( 点 ) 和 监 测 手 段. ( 六 ) 有 专 人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分 析 和 整 理 有 关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处 理 等 规 章 制 度. 101
116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条 采 用 全 部 充 填 采 煤 法 时, 严 禁 采 用 可 燃 物 作 充 填 材 料. 第 二 百 七 十 三 条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和 自 燃 煤 层 时, 在 采 ( 盘 ) 区 开 采 设 计 中, 必 须 预 先 选 定 构 筑 防 火 门 的 位 置. 当 采 煤 工 作 面 通 风 系 统 形 成 后, 必 须 按 设 计 构 筑 防 火 门 墙, 并 储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封 闭 防 火 门 的 材 料. 第 二 百 七 十 四 条 矿 井 必 须 制 定 防 止 采 空 区 自 然 发 火 的 封 闭 及 管 理 专 项 措 施.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结 束 后, 必 须 在 45 天 内 进 行 永 久 性 封 闭, 每 周 1 次 抽 取 封 闭 采 空 区 气 样 进 行 分 析, 并 建 立 台 账. 开 采 自 燃 和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应 当 及 时 构 筑 各 类 密 闭 并 保 证 质 量. 与 封 闭 采 空 区 连 通 的 各 类 废 弃 钻 孔 必 须 永 久 封 闭. 第 二 百 七 十 五 条 任 何 人 发 现 井 下 火 灾 时, 应 当 视 火 灾 性 质 灾 区 通 风 和 瓦 斯 情 况,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方 法 直 接 灭 火, 控 制 火 势, 并 迅 速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矿 调 度 室 在 接 到 井 下 火 灾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按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通 知 有 关 人 员 组 织 抢 救 灾 区 人 员 和 实 施 灭 火 工 作. 矿 值 班 调 度 和 在 现 场 的 区 队 班 组 长 应 当 依 照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的 规 定, 将 所 有 可 能 受 火 灾 威 胁 区 域 中 的 人 员 撤 离, 并 组 织 人 员 灭 火. 电 气 设 备 着 火 时, 应 当 首 先 切 断 其 电 源 ; 在 切 断 电 源 前, 必 须 使 用 不 导 电 的 灭 火 器 材 进 行 灭 火. 抢 救 人 员 和 灭 火 过 程 中,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检 查 甲 烷 一 氧 化 102
117 碳 煤 尘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和 风 向 风 量 的 变 化, 并 采 取 防 止 瓦 斯 煤 尘 爆 炸 和 人 员 中 毒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百 七 十 六 条 封 闭 火 区 时, 应 当 合 理 确 定 封 闭 范 围,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检 查 甲 烷 氧 气 一 氧 化 碳 煤 尘 以 及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和 风 向 风 量 的 变 化, 并 采 取 防 止 瓦 斯 煤 尘 爆 炸 和 人 员 中 毒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节 井 下 火 区 管 理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条 煤 矿 必 须 绘 制 火 区 位 置 关 系 图, 注 明 所 有 火 区 和 曾 经 发 火 的 地 点. 每 一 处 火 区 都 要 按 形 成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编 号, 并 建 立 火 区 管 理 卡 片. 火 区 位 置 关 系 图 和 火 区 管 理 卡 片 必 须 永 久 保 存. 第 二 百 七 十 八 条 永 久 性 密 闭 墙 的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每 个 密 闭 墙 附 近 必 须 设 置 栅 栏 警 标, 禁 止 人 员 入 内, 并 悬 挂 说 明 牌. ( 二 ) 定 期 测 定 和 分 析 密 闭 墙 内 的 气 体 成 分 和 空 气 温 度. ( 三 ) 定 期 检 查 密 闭 墙 外 的 空 气 温 度 瓦 斯 浓 度, 密 闭 墙 内 外 空 气 压 差 以 及 密 闭 墙 墙 体. 发 现 封 闭 不 严 有 其 他 缺 陷 或 者 火 区 有 异 常 变 化 时,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处 理. ( 四 ) 所 有 测 定 和 检 查 结 果, 必 须 记 入 防 火 记 录 簿. ( 五 ) 矿 井 做 大 幅 度 风 量 调 整 时, 应 当 测 定 密 闭 墙 内 的 气 体 成 分 和 空 气 温 度. 103
118 ( 六 ) 井 下 所 有 永 久 性 密 闭 墙 都 应 当 编 号, 并 在 火 区 位 置 关 系 图 中 注 明. 密 闭 墙 的 质 量 标 准 由 煤 矿 企 业 统 一 制 定. 第 二 百 七 十 九 条 封 闭 的 火 区, 只 有 经 取 样 化 验 证 实 火 已 熄 灭 后, 方 可 启 封 或 者 注 销. 火 区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时, 方 可 认 为 火 已 熄 灭 : ( 一 ) 火 区 内 的 空 气 温 度 下 降 到 30 以 下, 或 者 与 火 灾 发 生 前 该 区 的 日 常 空 气 温 度 相 同. ( 二 ) 火 区 内 空 气 中 的 氧 气 浓 度 降 到 5 0% 以 下. ( 三 ) 火 区 内 空 气 中 不 含 有 乙 烯 乙 炔, 一 氧 化 碳 浓 度 在 封 闭 期 间 内 逐 渐 下 降, 并 稳 定 在 0 001% 以 下. ( 四 ) 火 区 的 出 水 温 度 低 于 25, 或 者 与 火 灾 发 生 前 该 区 的 日 常 出 水 温 度 相 同. ( 五 ) 上 述 4 项 指 标 持 续 稳 定 1 个 月 以 上.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启 封 已 熄 灭 的 火 区 前,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启 封 火 区 时, 应 当 逐 段 恢 复 通 风, 同 时 测 定 回 风 流 中 一 氧 化 碳 甲 烷 浓 度 和 风 流 温 度. 发 现 复 燃 征 兆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向 火 区 送 风, 并 重 新 封 闭 火 区. 启 封 火 区 和 恢 复 火 区 初 期 通 风 等 工 作, 必 须 由 矿 山 救 护 队 负 责 进 行, 火 区 回 风 风 流 所 经 过 巷 道 中 的 人 员 必 须 全 部 撤 出. 在 启 封 火 区 工 作 完 毕 后 的 3 天 内, 每 班 必 须 由 矿 山 救 护 队 检 查 通 风 工 作, 并 测 定 水 温 空 气 温 度 和 空 气 成 分. 只 有 在 确 认 火 104
119 区 完 全 熄 灭 通 风 等 情 况 良 好 后, 方 可 进 行 生 产 工 作. 第 二 百 八 十 一 条 不 得 在 火 区 的 同 一 煤 层 的 周 围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在 同 一 煤 层 同 一 水 平 的 火 区 两 侧 煤 层 倾 角 小 于 35 的 火 区 下 部 区 段 火 区 下 方 邻 近 煤 层 进 行 采 掘 时, 必 须 编 制 设 计,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留 有 足 够 宽 ( 厚 ) 度 的 隔 离 火 区 煤 ( 岩 ) 柱, 回 采 时 及 回 采 后 能 有 效 隔 离 火 区, 不 影 响 火 区 的 灭 火 工 作. ( 二 ) 掘 进 巷 道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误 冒 误 透 火 区 的 安 全 措 施. 煤 层 倾 角 在 35 及 以 上 的 火 区 下 部 区 段 严 禁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105
120 第 七 章 防 治 水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百 八 十 二 条 煤 矿 防 治 水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预 测 预 报 有 疑 必 探 先 探 后 掘 先 治 后 采 基 本 原 则, 采 取 防 堵 疏 排 截 综 合 防 治 措 施. 第 二 百 八 十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防 治 水 制 度,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防 治 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齐 专 用 探 放 水 设 备, 建 立 专 门 的 探 放 水 作 业 队 伍, 储 备 必 要 的 水 害 抢 险 救 灾 设 备 和 物 资.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极 复 杂 的 煤 矿, 应 当 设 立 专 门 的 防 治 水 机 构. 第 二 百 八 十 四 条 煤 矿 应 当 编 制 本 单 位 防 治 水 中 长 期 规 划 (5~10 年 )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应 当 每 3 年 修 订 一 次.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突 ( 透 ) 水 事 故 后, 矿 井 应 当 在 恢 复 生 产 前 重 新 确 定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极 复 杂 矿 井 应 当 每 月 至 少 开 展 1 次 水 害 隐 患 排 查, 其 他 矿 井 应 当 每 季 度 至 少 开 展 1 次.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当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尚 未 查 清 时, 应 当 进 106
121 行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工 作.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矿 井 应 当 对 主 要 含 水 层 进 行 长 期 水 位 水 质 动 态 观 测, 设 置 矿 井 和 各 出 水 点 涌 水 量 观 测 点, 建 立 涌 水 量 观 测 成 果 等 防 治 水 基 础 台 账, 并 开 展 水 位 动 态 预 测 分 析 工 作.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矿 井 应 当 编 制 下 列 防 治 水 图 件, 并 至 少 每 半 年 修 订 1 次 : ( 一 ) 矿 井 充 水 性 图. ( 二 ) 矿 井 涌 水 量 与 相 关 因 素 动 态 曲 线 图. ( 三 )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 四 )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柱 状 图. ( 五 )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剖 面 图. 第 二 百 八 十 八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或 者 其 他 地 点 发 现 有 煤 层 变 湿 挂 红 挂 汗 空 气 变 冷 出 现 雾 气 水 叫 顶 板 来 压 片 帮 淋 水 加 大 底 板 鼓 起 或 者 裂 隙 渗 水 钻 孔 喷 水 煤 壁 溃 水 水 色 发 浑 有 臭 味 等 透 水 征 兆 时,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撤 出 所 有 受 水 患 威 胁 地 点 的 人 员,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并 发 出 警 报. 在 原 因 未 查 清 隐 患 未 排 除 之 前,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采 掘 活 动. 第 二 节 地 面 防 治 水 第 二 百 八 十 九 条 煤 矿 每 年 雨 季 前 必 须 对 防 治 水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受 雨 季 降 水 威 胁 的 矿 井, 应 当 制 定 雨 季 防 治 水 措 施, 建 立 雨 季 巡 视 制 度 并 组 织 抢 险 队 伍, 储 备 足 够 的 防 洪 抢 险 物 资. 当 107
122 暴 雨 威 胁 矿 井 安 全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产 撤 出 井 下 全 部 人 员, 只 有 在 确 认 暴 雨 洪 水 隐 患 消 除 后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第 二 百 九 十 条 煤 矿 应 当 查 清 井 田 及 周 边 地 面 水 系 和 有 关 水 利 工 程 的 汇 水 疏 水 渗 漏 情 况 ; 了 解 当 地 水 库 水 电 站 大 坝 江 河 大 堤 河 道 河 道 中 障 碍 物 等 情 况 ; 掌 握 当 地 历 年 降 水 量 和 最 高 洪 水 位 资 料, 建 立 疏 水 防 水 和 排 水 系 统. 煤 矿 应 当 建 立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和 预 防 机 制, 加 强 与 周 边 相 邻 矿 井 的 信 息 沟 通, 发 现 矿 井 水 害 可 能 影 响 相 邻 矿 井 时, 立 即 向 周 边 相 邻 矿 井 发 出 预 警. 第 二 百 九 十 一 条 矿 井 井 口 和 工 业 场 地 内 建 筑 物 的 地 面 标 高 必 须 高 于 当 地 历 年 最 高 洪 水 位 ; 在 山 区 还 必 须 避 开 可 能 发 生 泥 石 流 滑 坡 等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的 地 段. 矿 井 井 口 及 工 业 场 地 内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地 面 标 高 低 于 当 地 历 年 最 高 洪 水 位 的, 应 当 修 筑 堤 坝 沟 渠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可 靠 防 御 洪 水 的 措 施. 不 能 采 取 可 靠 安 全 措 施 的, 应 当 封 闭 填 实 该 井 口. 第 二 百 九 十 二 条 当 矿 井 井 口 附 近 或 者 开 采 塌 陷 波 及 区 域 的 地 表 有 水 体 或 者 积 水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当 地 表 出 现 威 胁 矿 井 生 产 安 全 的 积 水 区 时, 应 当 修 筑 泄 水 沟 渠 或 者 排 水 设 施, 防 止 积 水 渗 入 井 下. ( 二 ) 当 矿 井 受 到 河 流 山 洪 威 胁 时, 应 当 修 筑 堤 坝 和 泄 洪 渠, 防 止 洪 水 侵 入. 108
123 ( 三 ) 对 于 排 到 地 面 的 矿 井 水, 应 当 妥 善 疏 导, 避 免 渗 入 井 下. ( 四 ) 对 于 漏 水 的 沟 渠 和 河 床, 应 当 及 时 堵 漏 或 者 改 道 ; 地 面 裂 缝 和 塌 陷 地 点 应 当 及 时 填 塞, 填 塞 工 作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百 九 十 三 条 降 大 到 暴 雨 时 和 降 雨 后, 应 当 有 专 业 人 员 观 测 地 面 积 水 与 洪 水 情 况 井 下 涌 水 量 等 有 关 水 文 变 化 情 况 和 井 田 范 围 及 附 近 地 面 有 无 裂 缝 采 空 塌 陷 井 上 下 连 通 的 钻 孔 和 岩 溶 塌 陷 等 现 象, 及 时 向 矿 调 度 室 及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将 上 述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存 档 备 查. 情 况 危 急 时, 矿 调 度 室 及 有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井 下 撤 人.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条 当 矿 井 井 口 附 近 或 者 开 采 塌 陷 波 及 区 域 的 地 表 出 现 滑 坡 或 者 泥 石 流 等 地 质 灾 害 威 胁 煤 矿 安 全 时, 应 当 及 时 撤 出 受 威 胁 区 域 的 人 员, 并 采 取 防 治 措 施. 第 二 百 九 十 五 条 严 禁 将 矸 石 杂 物 垃 圾 堆 放 在 山 洪 河 流 可 能 冲 刷 到 的 地 段, 防 止 淤 塞 河 道 和 沟 渠 等. 发 现 与 矿 井 防 治 水 有 关 系 的 河 道 中 存 在 障 碍 物 或 者 堤 坝 破 损 时,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清 理 障 碍 物 或 者 修 复 堤 坝, 防 止 地 表 水 进 入 井 下. 第 二 百 九 十 六 条 使 用 中 的 钻 孔, 应 当 安 装 孔 口 盖. 报 废 的 钻 孔 应 当 及 时 封 孔, 并 将 封 孔 资 料 和 实 施 负 责 人 的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存 档 备 查. 109
124 第 三 节 井 下 防 治 水 第 二 百 九 十 七 条 相 邻 矿 井 的 分 界 处, 应 当 留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 矿 井 以 断 层 分 界 的, 应 当 在 断 层 两 侧 留 有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矿 井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并 通 报 相 邻 矿 井. 严 禁 在 设 计 确 定 的 各 类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中 进 行 采 掘 活 动. 第 二 百 九 十 八 条 在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和 矿 井 充 水 性 图 上 必 须 标 绘 出 井 巷 出 水 点 的 位 置 及 其 涌 水 量 积 水 的 井 巷 及 采 空 区 范 围 底 板 标 高 积 水 量 地 表 水 体 和 水 患 异 常 区 等. 在 水 淹 区 域 应 当 标 出 积 水 线 探 水 线 和 警 戒 线 的 位 置. 第 二 百 九 十 九 条 受 水 淹 区 积 水 威 胁 的 区 域, 必 须 在 排 除 积 水 消 除 威 胁 后 方 可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 如 果 无 法 排 除 积 水, 开 采 倾 斜 缓 倾 斜 煤 层 的, 必 须 按 照 «建 筑 物 水 体 铁 路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留 设 与 压 煤 开 采 规 程» 中 有 关 水 体 下 开 采 的 规 定, 编 制 专 项 开 采 设 计, 由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严 禁 开 采 地 表 水 体 强 含 水 层 采 空 区 水 淹 区 域 下 且 水 患 威 胁 未 消 除 的 急 倾 斜 煤 层. 第 三 百 条 在 未 固 结 的 灌 浆 区 有 淤 泥 的 废 弃 井 巷 岩 石 洞 穴 附 近 采 掘 时, 应 当 制 定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三 百 零 一 条 开 采 水 淹 区 域 下 的 废 弃 防 隔 水 煤 柱 时, 应 当 110
125 彻 底 疏 干 上 部 积 水, 进 行 安 全 性 论 证, 确 保 无 溃 浆 ( 砂 ) 威 胁. 严 禁 顶 水 作 业. 第 三 百 零 二 条 井 田 内 有 与 河 流 湖 泊 充 水 溶 洞 强 或 者 极 强 含 水 层 等 存 在 水 力 联 系 的 导 水 断 层 裂 隙 ( 带 ) 陷 落 柱 和 封 闭 不 良 钻 孔 等 通 道 时, 应 当 查 明 其 确 切 位 置, 并 采 取 留 设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等 防 治 水 措 施. 第 三 百 零 三 条 对 于 煤 层 顶 底 板 带 压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当 提 前 编 制 防 治 水 设 计, 制 定 并 落 实 水 害 防 治 措 施. 第 三 百 零 四 条 煤 层 顶 板 存 在 富 水 性 中 等 及 以 上 含 水 层 或 者 其 他 水 体 威 胁 时, 应 当 实 测 垮 落 带 导 水 裂 隙 带 发 育 高 度, 进 行 专 项 设 计, 确 定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尺 寸. 当 导 水 裂 隙 带 范 围 内 的 含 水 层 或 者 老 空 积 水 等 水 体 影 响 采 掘 安 全 时, 应 当 超 前 进 行 钻 探 疏 放 或 者 注 浆 改 造 含 水 层, 待 疏 放 水 完 毕 或 者 注 浆 改 造 等 工 程 结 束 消 除 突 水 威 胁 后, 方 可 进 行 采 掘 活 动. 第 三 百 零 五 条 开 采 底 板 有 承 压 含 水 层 的 煤 层, 隔 水 层 能 够 承 受 的 水 头 值 应 当 大 于 实 际 水 头 值 ; 当 承 压 含 水 层 与 开 采 煤 层 之 间 的 隔 水 层 能 够 承 受 的 水 头 值 小 于 实 际 水 头 值 时, 应 当 采 取 疏 水 降 压 注 浆 加 固 底 板 改 造 含 水 层 或 者 充 填 开 采 等 措 施, 并 进 行 效 果 检 验, 制 定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三 百 零 六 条 矿 井 建 设 和 延 深 中, 当 开 拓 到 设 计 水 平 时, 必 须 在 建 成 防 排 水 系 统 后 方 可 开 拓 掘 进. 第 三 百 零 七 条 煤 层 顶 底 板 分 布 有 强 岩 溶 承 压 含 水 层 时, 111
126 主 要 运 输 巷 轨 道 巷 和 回 风 巷 应 当 布 置 在 不 受 水 害 威 胁 的 层 位 中, 并 以 石 门 分 区 隔 离 开 采. 对 已 经 不 具 备 石 门 隔 离 开 采 条 件 的 应 当 制 定 防 突 水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并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第 三 百 零 八 条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极 复 杂 或 者 有 突 水 淹 井 危 险 的 矿 井, 应 当 在 井 底 车 场 周 围 设 置 防 水 闸 门 或 者 在 正 常 排 水 系 统 基 础 上 另 外 安 设 由 地 面 直 接 供 电 控 制, 且 排 水 能 力 不 小 于 最 大 涌 水 量 的 潜 水 泵. 在 其 他 有 突 水 危 险 的 采 掘 区 域, 应 当 在 其 附 近 设 置 防 水 闸 门 ; 不 具 备 设 置 防 水 闸 门 条 件 的, 应 当 制 定 防 突 ( 透 ) 水 措 施, 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防 水 闸 门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防 水 闸 门 必 须 采 用 定 型 设 计. ( 二 ) 防 水 闸 门 的 施 工 及 其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闸 门 和 闸 门 硐 室 不 得 漏 水. ( 三 ) 防 水 闸 门 硐 室 前 后 两 端, 应 当 分 别 砌 筑 不 小 于 5m 的 混 凝 土 护 碹, 碹 后 用 混 凝 土 填 实, 不 得 空 帮 空 顶. 防 水 闸 门 硐 室 和 护 碹 必 须 采 用 高 标 号 水 泥 进 行 注 浆 加 固, 注 浆 压 力 应 当 符 合 设 计. ( 四 ) 防 水 闸 门 来 水 一 侧 15~25m 处, 应 当 加 设 1 道 挡 物 箅 子 门. 防 水 闸 门 与 箅 子 门 之 间, 不 得 停 放 车 辆 或 者 堆 放 杂 物. 来 水 时 先 关 箅 子 门, 后 关 防 水 闸 门. 如 果 采 用 双 向 防 水 闸 门, 应 当 在 两 侧 各 设 1 道 箅 子 门. ( 五 ) 通 过 防 水 闸 门 的 轨 道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带 式 输 送 机 等 112
127 必 须 灵 活 易 拆 ; 通 过 防 水 闸 门 墙 体 的 各 种 管 路 和 安 设 在 闸 门 外 侧 的 闸 阀 的 耐 压 能 力, 都 必 须 与 防 水 闸 门 设 计 压 力 相 一 致 ; 电 缆 管 道 通 过 防 水 闸 门 墙 体 时, 必 须 用 堵 头 和 阀 门 封 堵 严 密, 不 得 漏 水. ( 六 ) 防 水 闸 门 必 须 安 设 观 测 水 压 的 装 置, 并 有 放 水 管 和 放 水 闸 阀. ( 七 ) 防 水 闸 门 竣 工 后, 必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 对 新 掘 进 巷 道 内 建 筑 的 防 水 闸 门, 必 须 进 行 注 水 耐 压 试 验, 防 水 闸 门 内 巷 道 的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15m, 试 验 的 压 力 不 得 低 于 设 计 水 压, 其 稳 压 时 间 应 当 在 24h 以 上, 试 压 时 应 当 有 专 门 安 全 措 施. ( 八 ) 防 水 闸 门 必 须 灵 活 可 靠, 并 每 年 进 行 2 次 关 闭 试 验, 其 中 1 次 应 当 在 雨 季 前 进 行. 关 闭 闸 门 所 用 的 工 具 和 零 配 件 必 须 专 人 保 管, 专 地 点 存 放, 不 得 挪 用 丢 失. 第 三 百 零 九 条 井 下 防 水 闸 墙 的 设 置 应 当 根 据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确 定, 防 水 闸 墙 的 设 计 经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工, 投 入 使 用 前 应 当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第 三 百 一 十 条 井 巷 揭 穿 含 水 层 或 者 地 质 构 造 带 等 可 能 突 水 地 段 前, 必 须 编 制 探 放 水 设 计,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防 治 水 措 施. 井 巷 揭 露 的 主 要 出 水 点 或 者 地 段, 必 须 进 行 水 温 水 量 水 质 和 水 压 ( 位 ) 等 地 下 水 动 态 和 松 散 含 水 层 涌 水 含 砂 量 综 合 观 测 和 分 析, 防 止 滞 后 突 水. 113
128 第 四 节 井 下 排 水 第 三 百 一 十 一 条 矿 井 应 当 配 备 与 矿 井 涌 水 量 相 匹 配 的 水 泵 排 水 管 路 配 电 设 备 和 水 仓 等, 并 满 足 矿 井 排 水 的 需 要. 除 正 在 检 修 的 水 泵 外, 应 当 有 工 作 水 泵 和 备 用 水 泵. 工 作 水 泵 的 能 力, 应 当 能 在 20h 内 排 出 矿 井 24h 的 正 常 涌 水 量 ( 包 括 充 填 水 及 其 他 用 水 ). 备 用 水 泵 的 能 力, 应 当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 70%. 检 修 水 泵 的 能 力, 应 当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 25%.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泵 的 总 能 力, 应 当 能 在 20h 内 排 出 矿 井 24h 的 最 大 涌 水 量. 排 水 管 路 应 当 有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管. 工 作 排 水 管 路 的 能 力, 应 当 能 配 合 工 作 水 泵 在 20h 内 排 出 矿 井 24h 的 正 常 涌 水 量. 工 作 和 备 用 排 水 管 路 的 总 能 力, 应 当 能 配 合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泵 在 20h 内 排 出 矿 井 24h 的 最 大 涌 水 量. 配 电 设 备 的 能 力 应 当 与 工 作 备 用 和 检 修 水 泵 的 能 力 相 匹 配, 能 够 保 证 全 部 水 泵 同 时 运 转.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主 要 泵 房 至 少 有 2 个 出 口, 一 个 出 口 用 斜 巷 通 到 井 筒, 并 高 出 泵 房 底 板 7m 以 上 ; 另 一 个 出 口 通 到 井 底 车 场, 在 此 出 口 通 路 内, 应 当 设 置 易 于 关 闭 的 既 能 防 水 又 能 防 火 的 密 闭 门. 泵 房 和 水 仓 的 连 接 通 道, 应 当 设 置 控 制 闸 门. 排 水 系 统 集 中 控 制 的 主 要 泵 房 可 不 设 专 人 值 守, 但 必 须 实 现 图 像 监 视 和 专 人 巡 检. 114
129 第 三 百 一 十 三 条 矿 井 主 要 水 仓 应 当 有 主 仓 和 副 仓, 当 一 个 水 仓 清 理 时, 另 一 个 水 仓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新 建 改 扩 建 矿 井 或 者 生 产 矿 井 的 新 水 平, 正 常 涌 水 量 在 1000m 3 /h 以 下 时, 主 要 水 仓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当 能 容 纳 8h 的 正 常 涌 水 量. 正 常 涌 水 量 大 于 1000m 3 /h 的 矿 井, 主 要 水 仓 有 效 容 量 可 以 按 照 下 式 计 算 : V=2(Q+3000) 式 中 V 主 要 水 仓 的 有 效 容 量,m 3 ; Q 矿 井 每 小 时 的 正 常 涌 水 量,m 3. 采 区 水 仓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当 能 容 纳 4h 的 采 区 正 常 涌 水 量. 水 仓 进 口 处 应 当 设 置 箅 子. 对 水 砂 充 填 和 其 他 涌 水 中 带 有 大 量 杂 质 的 矿 井, 还 应 当 设 置 沉 淀 池. 水 仓 的 空 仓 容 量 应 当 经 常 保 持 在 总 容 量 的 50% 以 上. 第 三 百 一 十 四 条 水 泵 水 管 闸 阀 配 电 设 备 和 线 路,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和 维 护. 在 每 年 雨 季 之 前, 必 须 全 面 检 修 1 次, 并 对 全 部 工 作 水 泵 和 备 用 水 泵 进 行 1 次 联 合 排 水 试 验, 提 交 联 合 排 水 试 验 报 告. 水 仓 沉 淀 池 和 水 沟 中 的 淤 泥, 应 当 及 时 清 理, 每 年 雨 季 前 必 须 清 理 1 次. 第 三 百 一 十 五 条 大 型 特 大 型 矿 井 排 水 系 统 可 以 根 据 井 下 生 产 布 局 及 涌 水 情 况 分 区 建 设, 每 个 排 水 分 区 可 以 实 现 独 立 排 115
130 水, 但 泵 房 设 计 排 水 能 力 及 水 仓 容 量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一 十 一 条 至 第 三 百 一 十 四 条 要 求. 第 三 百 一 十 六 条 井 下 采 区 巷 道 有 突 水 危 险 或 者 可 能 积 水 的, 应 当 优 先 施 工 安 装 防 排 水 系 统, 并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排 水 能 力. 第 五 节 探 放 水 第 三 百 一 十 七 条 在 地 面 无 法 查 明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时, 应 当 在 采 掘 前 采 用 物 探 钻 探 或 者 化 探 等 方 法 查 清 采 掘 工 作 面 及 其 周 围 的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采 掘 工 作 面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确 定 探 水 线, 实 施 超 前 探 放 水, 经 确 认 无 水 害 威 胁 后, 方 可 施 工 : ( 一 ) 接 近 水 淹 或 者 可 能 积 水 的 井 巷 老 空 区 或 者 相 邻 煤 矿 时. ( 二 ) 接 近 含 水 层 导 水 断 层 溶 洞 和 导 水 陷 落 柱 时. ( 三 ) 打 开 隔 离 煤 柱 放 水 时. ( 四 ) 接 近 可 能 与 河 流 湖 泊 水 库 蓄 水 池 水 井 等 相 通 的 导 水 通 道 时. ( 五 ) 接 近 有 出 水 可 能 的 钻 孔 时. ( 六 ) 接 近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不 清 的 区 域 时. ( 七 ) 接 近 有 积 水 的 灌 浆 区 时. ( 八 ) 接 近 其 他 可 能 突 ( 透 ) 水 的 区 域 时. 116
131 第 三 百 一 十 八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超 前 探 放 水 应 当 采 用 钻 探 方 法, 同 时 配 合 物 探 化 探 等 其 他 方 法 查 清 采 掘 工 作 面 及 周 边 老 空 水 含 水 层 富 水 性 以 及 地 质 构 造 等 情 况. 井 下 探 放 水 应 当 采 用 专 用 钻 机, 由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职 探 放 水 队 伍 施 工. 探 放 水 前 应 当 编 制 探 放 水 设 计, 采 取 防 止 有 害 气 体 危 害 的 安 全 措 施. 探 放 水 结 束 后, 应 当 提 交 探 放 水 总 结 报 告 存 档 备 查. 第 三 百 一 十 九 条 井 下 安 装 钻 机 进 行 探 放 水 前,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加 强 钻 孔 附 近 的 巷 道 支 护, 并 在 工 作 面 迎 头 打 好 坚 固 的 立 柱 和 拦 板, 严 禁 空 顶 空 帮 作 业. ( 二 ) 清 理 巷 道, 挖 好 排 水 沟. 探 放 水 钻 孔 位 于 巷 道 低 洼 处 时, 应 当 配 备 与 探 放 水 量 相 适 应 的 排 水 设 备. ( 三 ) 在 打 钻 地 点 或 者 其 附 近 安 设 专 用 电 话, 保 证 人 员 撤 离 通 道 畅 通. ( 四 ) 由 测 量 人 员 依 据 设 计 现 场 标 定 探 放 水 孔 位 置, 与 负 责 探 放 水 工 作 的 人 员 共 同 确 定 钻 孔 的 方 位 倾 角 深 度 和 钻 孔 数 量 等. 探 放 水 钻 孔 的 布 置 和 超 前 距 离, 应 当 根 据 水 压 大 小 煤 ( 岩 ) 层 厚 度 和 硬 度 以 及 安 全 措 施 等, 在 探 放 水 设 计 中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探 放 老 空 积 水 最 小 超 前 水 平 钻 距 不 得 小 于 30m, 止 水 套 管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0m. 117
132 第 三 百 二 十 条 在 预 计 水 压 大 于 0 1MPa 的 地 点 探 放 水 时, 应 当 预 先 固 结 套 管, 在 套 管 口 安 装 控 制 闸 阀,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套 管 长 度 应 当 在 探 放 水 设 计 中 规 定. 预 先 开 掘 安 全 躲 避 硐 室, 制 定 避 灾 路 线 等 安 全 措 施, 并 使 每 个 作 业 人 员 了 解 和 掌 握. 第 三 百 二 十 一 条 预 计 钻 孔 内 水 压 大 于 1 5MPa 时, 应 当 采 用 反 压 和 有 防 喷 装 置 的 方 法 钻 进, 并 制 定 防 止 孔 口 管 和 煤 ( 岩 ) 壁 突 然 鼓 出 的 措 施. 第 三 百 二 十 二 条 在 探 放 水 钻 进 时, 发 现 煤 岩 松 软 片 帮 来 压 或 者 钻 孔 中 水 压 水 量 突 然 增 大 和 顶 钻 等 突 ( 透 ) 水 征 兆 时,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钻 进, 但 不 得 拔 出 钻 杆 ; 现 场 负 责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矿 井 调 度 室 汇 报, 撤 出 所 有 受 水 威 胁 区 域 的 人 员,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派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监 测 水 情 并 进 行 分 析, 妥 善 处 理. 第 三 百 二 十 三 条 探 放 老 空 水 前, 应 当 首 先 分 析 查 明 老 空 水 体 的 空 间 位 置 积 水 范 围 积 水 量 和 水 压 等. 探 放 水 时, 应 当 撤 出 探 放 水 点 标 高 以 下 受 水 害 威 胁 区 域 所 有 人 员. 放 水 时, 应 当 监 视 放 水 全 过 程, 核 对 放 水 量 和 水 压 等, 直 到 老 空 水 放 完 为 止, 并 进 行 检 测 验 证. 钻 探 接 近 老 空 时, 应 当 安 排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工 或 者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在 现 场 值 班, 随 时 检 查 空 气 成 分. 如 果 甲 烷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超 过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钻 进, 切 断 电 源, 撤 出 人 员,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百 二 十 四 条 钻 孔 放 水 前, 应 当 估 计 积 水 量, 并 根 据 矿 118
133 井 排 水 能 力 和 水 仓 容 量, 控 制 放 水 流 量, 防 止 淹 井 ; 放 水 时, 应 当 有 专 人 监 测 钻 孔 出 水 情 况, 测 定 水 量 和 水 压, 做 好 记 录. 如 果 水 量 突 然 变 化,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分 析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第 三 百 二 十 五 条 排 除 井 筒 和 下 山 的 积 水 及 恢 复 被 淹 井 巷 前,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被 水 封 闭 的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突 然 涌 出. 排 水 过 程 中, 应 当 定 时 观 测 排 水 量 水 位 和 观 测 孔 水 位, 并 由 矿 山 救 护 队 随 时 检 查 水 面 上 的 空 气 成 分, 发 现 有 害 气 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119
134 第 八 章 爆 炸 物 品 和 井 下 爆 破 第 一 节 爆 炸 物 品 贮 存 第 三 百 二 十 六 条 爆 炸 物 品 的 贮 存, 永 久 性 地 面 爆 炸 物 品 库 建 筑 结 构 ( 包 括 永 久 性 埋 入 式 库 房 ) 及 各 种 防 护 措 施, 总 库 区 的 内 外 部 安 全 距 离 等,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井 上 下 接 触 爆 炸 物 品 的 人 员, 必 须 穿 棉 布 或 者 抗 静 电 衣 服. 第 三 百 二 十 七 条 建 有 爆 炸 物 品 制 造 厂 的 矿 区 总 库, 所 有 库 房 贮 存 各 种 炸 药 的 总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厂 1 个 月 生 产 量, 雷 管 的 总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生 产 量. 没 有 爆 炸 物 品 制 造 厂 的 矿 区 总 库, 所 有 库 房 贮 存 各 种 炸 药 的 总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由 该 库 所 供 应 的 矿 井 2 个 月 的 计 划 需 要 量, 雷 管 的 总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的 计 划 需 要 量. 单 个 库 房 的 最 大 容 量 : 炸 药 不 得 超 过 200t,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500 万 发. 地 面 分 库 所 有 库 房 贮 存 爆 炸 物 品 的 总 容 量 : 炸 药 不 得 超 过 75t,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25 万 发. 单 个 库 房 的 炸 药 最 大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25t. 地 面 分 库 贮 存 各 种 爆 炸 物 品 的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由 该 库 所 供 应 矿 井 3 个 月 的 计 划 需 要 量. 第 三 百 二 十 八 条 开 凿 平 硐 或 者 利 用 已 有 平 硐 作 为 爆 炸 物 品 120
135 库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硐 口 必 须 装 有 向 外 开 启 的 2 道 门, 由 外 往 里 第 一 道 门 为 包 铁 皮 的 木 板 门, 第 二 道 门 为 栅 栏 门. ( 二 ) 硐 口 到 最 近 贮 存 硐 室 之 间 的 距 离 超 过 15m 时, 必 须 有 2 个 入 口. ( 三 ) 硐 口 前 必 须 设 置 横 堤, 横 堤 必 须 高 出 硐 口 1 5m, 横 堤 的 顶 部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硐 口 宽 度 的 3 倍, 顶 部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1 m. 横 堤 的 底 部 长 度 和 厚 度, 应 当 根 据 所 用 建 筑 材 料 的 静 止 角 确 定. ( 四 ) 库 房 底 板 必 须 高 于 通 向 爆 炸 物 品 库 巷 道 的 底 板, 硐 口 到 库 房 的 巷 道 坡 度 为 5, 并 有 带 盖 的 排 水 沟, 巷 道 内 可 以 铺 设 不 延 深 到 硐 室 内 的 轨 道. ( 五 ) 除 有 运 输 爆 炸 物 品 用 的 巷 道 外, 还 必 须 有 通 风 巷 道 ( 钻 眼 探 井 或 者 平 硐 ), 其 入 口 和 通 风 设 备 必 须 设 置 在 围 墙 以 内. ( 六 ) 库 房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巷 道 内 采 用 固 定 式 照 明 时, 开 关 必 须 设 在 地 面. ( 七 ) 爆 炸 物 品 库 上 面 覆 盖 层 厚 度 小 于 10m 时, 必 须 装 设 防 雷 电 设 备. ( 八 ) 检 查 电 雷 管 的 工 作, 必 须 在 爆 炸 物 品 贮 存 硐 室 外 设 有 安 全 设 施 的 专 用 房 间 或 者 硐 室 内 进 行. 第 三 百 二 十 九 条 各 种 爆 炸 物 品 的 每 一 品 种 都 应 当 专 库 贮 121
136 存 ; 当 条 件 限 制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同 库 贮 存 的 规 定 贮 存. 存 放 爆 炸 物 品 的 木 架 每 格 只 准 放 1 层 爆 炸 物 品 箱. 第 三 百 三 十 条 地 面 爆 炸 物 品 库 必 须 有 发 放 爆 炸 物 品 的 专 用 套 间 或 者 单 独 房 间. 分 库 的 炸 药 发 放 套 间 内, 可 临 时 保 存 爆 破 工 的 空 爆 炸 物 品 箱 与 发 爆 器. 在 分 库 的 雷 管 发 放 套 间 内 发 放 雷 管 时, 必 须 在 铺 有 导 电 的 软 质 垫 层 并 有 边 缘 突 起 的 桌 子 上 进 行. 第 三 百 三 十 一 条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应 当 采 用 硐 室 式 壁 槽 式 或 者 含 壁 槽 的 硐 室 式. 爆 炸 物 品 必 须 贮 存 在 硐 室 或 者 壁 槽 内, 硐 室 之 间 或 者 壁 槽 之 间 的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距 离 的 规 定.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应 当 包 括 库 房 辅 助 硐 室 和 通 向 库 房 的 巷 道. 辅 助 硐 室 中, 应 当 有 检 查 电 雷 管 全 电 阻 发 放 炸 药 以 及 保 存 爆 破 工 空 爆 炸 物 品 箱 等 的 专 用 硐 室. 第 三 百 三 十 二 条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的 布 置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库 房 距 井 筒 井 底 车 场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主 要 硐 室 以 及 影 响 全 矿 井 或 者 一 翼 通 风 的 风 门 的 法 线 距 离 : 硐 室 式 不 得 小 于 100m, 壁 槽 式 不 得 小 于 60m. ( 二 ) 库 房 距 行 人 巷 道 的 法 线 距 离 : 硐 室 式 不 得 小 于 35m, 壁 槽 式 不 得 小 于 20m. ( 三 ) 库 房 距 地 面 或 者 上 下 巷 道 的 法 线 距 离 : 硐 室 式 不 得 小 于 30m, 壁 槽 式 不 得 小 于 15m. 122
137 ( 四 ) 库 房 与 外 部 巷 道 之 间, 必 须 用 3 条 相 互 垂 直 的 连 通 巷 道 相 连. 连 通 巷 道 的 相 交 处 必 须 延 长 2m, 断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4 m 2, 在 连 通 巷 道 尽 头 还 必 须 设 置 缓 冲 砂 箱 隔 墙, 不 得 将 连 通 巷 道 的 延 长 段 兼 作 辅 助 硐 室 使 用. 库 房 两 端 的 通 道 与 库 房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置 齿 形 阻 波 墙. ( 五 ) 每 个 爆 炸 物 品 库 房 必 须 有 2 个 出 口, 一 个 出 口 供 发 放 爆 炸 物 品 及 行 人, 出 口 的 一 端 必 须 装 有 能 自 动 关 闭 的 抗 冲 击 波 活 门 ; 另 一 出 口 布 置 在 爆 炸 物 品 库 回 风 侧, 可 以 铺 设 轨 道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该 出 口 与 库 房 连 接 处 必 须 装 有 1 道 常 闭 的 抗 冲 击 波 密 闭 门. ( 六 ) 库 房 地 面 必 须 高 于 外 部 巷 道 的 地 面, 库 房 和 通 道 应 当 设 置 水 沟. ( 七 ) 贮 存 爆 炸 物 品 的 各 硐 室 壁 槽 的 间 距 应 当 大 于 殉 爆 安 全 距 离. 第 三 百 三 十 三 条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必 须 采 用 砌 碹 或 者 用 非 金 属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不 得 渗 漏 水, 并 采 取 防 潮 措 施. 爆 炸 物 品 库 出 口 两 侧 的 巷 道, 必 须 采 用 砌 碹 或 者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支 护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5m. 库 房 必 须 备 有 足 够 数 量 的 消 防 器 材. 第 三 百 三 十 四 条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的 最 大 贮 存 量, 不 得 超 过 矿 井 3 天 的 炸 药 需 要 量 和 10 天 的 电 雷 管 需 要 量.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的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必 须 分 开 贮 存. 每 个 硐 室 贮 存 的 炸 药 量 不 得 超 过 2t, 电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10 天 123
138 的 需 要 量 ; 每 个 壁 槽 贮 存 的 炸 药 量 不 得 超 过 400kg, 电 雷 管 不 得 超 过 2 天 的 需 要 量. 库 房 的 发 放 爆 炸 物 品 硐 室 允 许 存 放 当 班 待 发 的 炸 药, 最 大 存 放 量 不 得 超 过 3 箱. 第 三 百 三 十 五 条 在 多 水 平 生 产 的 矿 井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距 爆 破 工 作 地 点 超 过 2 5km 的 矿 井 以 及 井 下 不 设 置 爆 炸 物 品 库 的 矿 井 内, 可 以 设 爆 炸 物 品 发 放 硐 室, 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发 放 硐 室 必 须 设 在 独 立 通 风 的 专 用 巷 道 内, 距 使 用 的 巷 道 法 线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5m. ( 二 ) 发 放 硐 室 爆 炸 物 品 的 贮 存 量 不 得 超 过 1 天 的 需 要 量, 其 中 炸 药 量 不 得 超 过 400kg. ( 三 )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必 须 分 开 贮 存, 并 用 不 小 于 240mm 厚 的 砖 墙 或 者 混 凝 土 墙 隔 开. ( 四 ) 发 放 硐 室 应 当 有 单 独 的 发 放 间, 发 放 硐 室 出 口 处 必 须 设 1 道 能 自 动 关 闭 的 抗 冲 击 波 活 门. ( 五 ) 建 井 期 间 的 爆 炸 物 品 发 放 硐 室 必 须 有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必 须 制 定 预 防 爆 炸 物 品 爆 炸 的 安 全 措 施. ( 六 ) 管 理 制 度 必 须 与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相 同.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必 须 采 用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照 明 设 备, 照 明 线 必 须 使 用 阻 燃 电 缆,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127V. 严 禁 在 贮 存 爆 炸 物 品 的 硐 室 或 者 壁 槽 内 安 设 照 明 设 备. 124
139 不 设 固 定 式 照 明 设 备 的 爆 炸 物 品 库, 可 使 用 带 绝 缘 套 的 矿 灯.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携 带 矿 灯 进 入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房 内. 库 内 照 明 设 备 或 者 线 路 发 生 故 障 时, 检 修 人 员 可 以 在 库 房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护 下 使 用 带 绝 缘 套 的 矿 灯 进 入 库 内 工 作. 第 三 百 三 十 七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爆 炸 物 品 领 退 制 度 和 爆 炸 物 品 丢 失 处 理 办 法. 电 雷 管 ( 包 括 清 退 入 库 的 电 雷 管 ) 在 发 给 爆 破 工 前, 必 须 用 电 雷 管 检 测 仪 逐 个 测 试 电 阻 值, 并 将 脚 线 扭 结 成 短 路. 发 放 的 爆 炸 物 品 必 须 是 有 效 期 内 的 合 格 产 品, 并 且 雷 管 应 当 严 格 按 同 一 厂 家 和 同 一 品 种 进 行 发 放. 爆 炸 物 品 的 销 毁, 必 须 遵 守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节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第 三 百 三 十 八 条 在 地 面 运 输 爆 炸 物 品 时, 必 须 遵 守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条 在 井 筒 内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电 雷 管 和 炸 药 必 须 分 开 运 送 ; 但 在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井 筒 时,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不 受 此 限. ( 二 )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绞 车 司 机 和 井 上 下 把 钩 工. ( 三 ) 运 送 电 雷 管 时, 罐 笼 内 只 准 放 置 1 层 爆 炸 物 品 箱, 不 125
140 得 滑 动. 运 送 炸 药 时, 爆 炸 物 品 箱 堆 放 的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罐 笼 高 度 的 2/3. 采 用 将 装 有 炸 药 或 者 电 雷 管 的 车 辆 直 接 推 入 罐 笼 内 的 方 式 运 送 时, 车 辆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四 十 条 ( 二 ) 的 规 定. 使 用 吊 桶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时, 必 须 使 用 专 用 箱. ( 四 ) 在 装 有 爆 炸 物 品 的 罐 笼 或 者 吊 桶 内, 除 爆 破 工 或 者 护 送 人 员 外, 不 得 有 其 他 人 员. ( 五 ) 罐 笼 升 降 速 度, 运 送 电 雷 管 时, 不 得 超 过 2m/s; 运 送 其 他 类 爆 炸 物 品 时, 不 得 超 过 4m/s. 吊 桶 升 降 速 度, 不 论 运 送 何 种 爆 炸 物 品, 都 不 得 超 过 1m/s. 司 机 在 启 动 和 停 绞 车 时, 应 当 保 证 罐 笼 或 者 吊 桶 不 震 动. ( 六 ) 在 交 接 班 人 员 上 下 井 的 时 间 内, 严 禁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 七 ) 禁 止 将 爆 炸 物 品 存 放 在 井 口 房 井 底 车 场 或 者 其 他 巷 道 内. 第 三 百 四 十 条 井 下 用 机 车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在 同 一 列 车 内 运 输 时, 装 有 炸 药 与 装 有 电 雷 管 的 车 辆 之 间, 以 及 装 有 炸 药 或 者 电 雷 管 的 车 辆 与 机 车 之 间, 必 须 用 空 车 分 别 隔 开, 隔 开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3m. ( 二 ) 电 雷 管 必 须 装 在 专 用 的 带 盖 的 有 木 质 隔 板 的 车 厢 内, 车 厢 内 部 应 当 铺 有 胶 皮 或 者 麻 袋 等 软 质 垫 层, 并 只 准 放 置 1 层 爆 炸 物 品 箱. 炸 药 箱 可 以 装 在 矿 车 内, 但 堆 放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矿 车 上 缘. 运 输 炸 药 电 雷 管 的 矿 车 或 者 车 厢 必 须 有 专 门 的 警 示 126
141 标 识. ( 三 ) 爆 炸 物 品 必 须 由 井 下 爆 炸 物 品 库 负 责 人 或 者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的 人 员 专 人 护 送. 跟 车 工 护 送 人 员 和 装 卸 人 员 应 当 坐 在 尾 车 内, 严 禁 其 他 人 员 乘 车. ( 四 ) 列 车 的 行 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2m/s. ( 五 ) 装 有 爆 炸 物 品 的 列 车 不 得 同 时 运 送 其 他 物 品. 井 下 采 用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时, 应 当 按 照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百 四 十 一 条 水 平 巷 道 和 倾 斜 巷 道 内 有 可 靠 的 信 号 装 置 时, 可 以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的 车 辆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必 须 分 开 运 输, 运 输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1m/s. 运 输 电 雷 管 的 车 辆 必 须 加 盖 加 垫, 车 厢 内 以 软 质 垫 物 塞 紧, 防 止 震 动 和 撞 击. 严 禁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带 式 输 送 机 等 运 输 爆 炸 物 品. 第 三 百 四 十 二 条 由 爆 炸 物 品 库 直 接 向 工 作 地 点 用 人 力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电 雷 管 必 须 由 爆 破 工 亲 自 运 送, 炸 药 应 当 由 爆 破 工 或 者 在 爆 破 工 监 护 下 运 送. ( 二 ) 爆 炸 物 品 必 须 装 在 耐 压 和 抗 撞 冲 防 震 防 静 电 的 非 金 属 容 器 内, 不 得 将 电 雷 管 和 炸 药 混 装. 严 禁 将 爆 炸 物 品 装 在 衣 袋 内. 领 到 爆 炸 物 品 后, 应 当 直 接 送 到 工 作 地 点, 严 禁 中 途 逗 留. ( 三 ) 携 带 爆 炸 物 品 上 下 井 时, 在 每 层 罐 笼 内 搭 乘 的 携 带 127
142 爆 炸 物 品 的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4 人,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同 罐 上 下. ( 四 ) 在 交 接 班 人 员 上 下 井 的 时 间 内, 严 禁 携 带 爆 炸 物 品 人 员 沿 井 筒 上 下. 第 三 节 井 下 爆 破 第 三 百 四 十 三 条 煤 矿 必 须 指 定 部 门 对 爆 破 工 作 专 门 管 理, 配 备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所 有 爆 破 人 员, 包 括 爆 破 送 药 装 药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爆 炸 物 品 性 能 和 本 规 程 规 定. 第 三 百 四 十 四 条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立 井 井 筒, 向 井 底 工 作 面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和 在 井 筒 内 装 药 时, 除 负 责 装 药 爆 破 的 人 员 信 号 工 看 盘 工 和 水 泵 司 机 外, 其 他 人 员 必 须 撤 到 地 面 或 者 上 水 平 巷 道 中. 第 三 百 四 十 五 条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立 井 井 筒 中 的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工 作, 必 须 在 地 面 专 用 的 房 间 内 进 行. 专 用 房 间 距 井 筒 厂 房 建 筑 物 和 主 要 通 路 的 安 全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且 距 离 井 筒 不 得 小 于 50m. 严 禁 将 起 爆 药 卷 与 炸 药 装 在 同 一 爆 炸 物 品 容 器 内 运 往 井 底 工 作 面. 第 三 百 四 十 六 条 在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立 井 井 筒 时, 必 须 在 地 面 或 者 在 生 产 水 平 巷 道 内 进 行 起 爆. 在 爆 破 母 线 与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引 线 接 通 之 前, 井 筒 内 所 有 电 128
143 气 设 备 必 须 断 电. 只 有 在 爆 破 工 完 成 装 药 和 连 线 工 作, 将 所 有 井 盖 门 打 开, 井 筒 井 口 房 内 的 人 员 全 部 撤 出, 设 备 工 具 提 升 到 安 全 高 度 以 后, 方 可 起 爆. 爆 破 通 风 后, 必 须 仔 细 检 查 井 筒, 清 除 崩 落 在 井 圈 上 吊 盘 上 或 者 其 他 设 备 上 的 矸 石. 爆 破 后 乘 吊 桶 检 查 井 底 工 作 面 时, 吊 桶 不 得 蹾 撞 工 作 面. 第 三 百 四 十 七 条 井 下 爆 破 工 作 必 须 由 专 职 爆 破 工 担 任.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爆 破 工 作 必 须 由 固 定 的 专 职 爆 破 工 担 任.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执 行 一 炮 三 检 和 三 人 连 锁 爆 破 制 度, 并 在 起 爆 前 检 查 起 爆 地 点 的 甲 烷 浓 度. 第 三 百 四 十 八 条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编 制 爆 破 作 业 说 明 书,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炮 眼 布 置 图 必 须 标 明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高 度 和 打 眼 范 围 或 者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巷 道 断 面 尺 寸, 炮 眼 的 位 置 个 数 深 度 角 度 及 炮 眼 编 号, 并 用 正 面 图 平 面 图 和 剖 面 图 表 示. ( 二 ) 炮 眼 说 明 表 必 须 说 明 炮 眼 的 名 称 深 度 角 度, 使 用 炸 药 雷 管 的 品 种, 装 药 量, 封 泥 长 度, 连 线 方 法 和 起 爆 顺 序. ( 三 ) 必 须 编 入 采 掘 作 业 规 程, 并 及 时 修 改 补 充. 钻 眼 爆 破 人 员 必 须 依 照 说 明 书 进 行 作 业. 第 三 百 四 十 九 条 不 得 使 用 过 期 或 者 变 质 的 爆 炸 物 品. 不 能 使 用 的 爆 炸 物 品 必 须 交 回 爆 炸 物 品 库. 129
144 第 三 百 五 十 条 井 下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使 用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和 煤 矿 许 用 电 雷 管. 一 次 爆 破 必 须 使 用 同 一 厂 家 同 一 品 种 的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和 电 雷 管.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的 选 用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低 瓦 斯 矿 井 的 岩 石 掘 进 工 作 面,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一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 二 ) 低 瓦 斯 矿 井 的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半 煤 岩 掘 进 工 作 面,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 三 ) 高 瓦 斯 矿 井,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三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 四 ) 突 出 矿 井,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三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含 水 炸 药. 在 采 掘 工 作 面, 必 须 使 用 煤 矿 许 用 瞬 发 电 雷 管 煤 矿 许 用 毫 秒 延 期 电 雷 管 或 者 煤 矿 许 用 数 码 电 雷 管. 使 用 煤 矿 许 用 毫 秒 延 期 电 雷 管 时, 最 后 一 段 的 延 期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30ms. 使 用 煤 矿 许 用 数 码 电 雷 管 时, 一 次 起 爆 总 时 间 差 不 得 超 过 130ms, 并 应 当 与 专 用 起 爆 器 配 套 使 用. 第 三 百 五 十 一 条 在 有 瓦 斯 或 者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当 采 用 毫 秒 爆 破.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当 全 断 面 一 次 起 爆, 不 能 全 断 面 一 次 起 爆 的,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在 采 煤 工 作 面 可 分 组 装 药, 但 一 组 装 药 必 须 一 次 起 爆. 严 禁 在 1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使 用 2 台 发 爆 器 同 时 进 行 爆 破. 第 三 百 五 十 二 条 在 高 瓦 斯 矿 井 采 掘 工 作 面 采 用 毫 秒 爆 破 130
145 时, 若 采 用 反 向 起 爆,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三 百 五 十 三 条 在 高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实 体 煤 中, 为 增 加 煤 体 裂 隙 松 动 煤 体 而 进 行 的 10m 以 上 的 深 孔 预 裂 控 制 爆 破, 可 以 使 用 二 级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百 五 十 四 条 爆 破 工 必 须 把 炸 药 电 雷 管 分 开 存 放 在 专 用 的 爆 炸 物 品 箱 内, 并 加 锁, 严 禁 乱 扔 乱 放. 爆 炸 物 品 箱 必 须 放 在 顶 板 完 好 支 护 完 整, 避 开 有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的 地 点. 爆 破 时 必 须 把 爆 炸 物 品 箱 放 置 在 警 戒 线 以 外 的 安 全 地 点. 第 三 百 五 十 五 条 从 成 束 的 电 雷 管 中 抽 取 单 个 电 雷 管 时, 不 得 手 拉 脚 线 硬 拽 管 体, 也 不 得 手 拉 管 体 硬 拽 脚 线, 应 当 将 成 束 的 电 雷 管 顺 好, 拉 住 前 端 脚 线 将 电 雷 管 抽 出. 抽 出 单 个 电 雷 管 后, 必 须 将 其 脚 线 扭 结 成 短 路. 第 三 百 五 十 六 条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在 顶 板 完 好 支 护 完 整, 避 开 电 气 设 备 和 导 电 体 的 爆 破 工 作 地 点 附 近 进 行. 严 禁 坐 在 爆 炸 物 品 箱 上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数 量, 以 当 时 爆 破 作 业 需 要 的 数 量 为 限. ( 二 ) 装 配 起 爆 药 卷 必 须 防 止 电 雷 管 受 震 动 冲 击, 折 断 电 雷 管 脚 线 和 损 坏 脚 线 绝 缘 层. ( 三 ) 电 雷 管 必 须 由 药 卷 的 顶 部 装 入, 严 禁 用 电 雷 管 代 替 竹 木 棍 扎 眼. 电 雷 管 必 须 全 部 插 入 药 卷 内. 严 禁 将 电 雷 管 斜 插 在 药 卷 的 中 部 或 者 捆 在 药 卷 上. ( 四 ) 电 雷 管 插 入 药 卷 后, 必 须 用 脚 线 将 药 卷 缠 住, 并 将 电 131
146 雷 管 脚 线 扭 结 成 短 路. 第 三 百 五 十 七 条 装 药 前, 必 须 首 先 清 除 炮 眼 内 的 煤 粉 或 者 岩 粉, 再 用 木 质 或 者 竹 质 炮 棍 将 药 卷 轻 轻 推 入, 不 得 冲 撞 或 者 捣 实. 炮 眼 内 的 各 药 卷 必 须 彼 此 密 接. 有 水 的 炮 眼, 应 当 使 用 抗 水 型 炸 药. 装 药 后, 必 须 把 电 雷 管 脚 线 悬 空, 严 禁 电 雷 管 脚 线 爆 破 母 线 与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等 导 电 体 相 接 触.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条 炮 眼 封 泥 必 须 使 用 水 炮 泥, 水 炮 泥 外 剩 余 的 炮 眼 部 分 应 当 用 黏 土 炮 泥 或 者 用 不 燃 性 可 塑 性 松 散 材 料 制 成 的 炮 泥 封 实. 严 禁 用 煤 粉 块 状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可 燃 性 材 料 作 炮 眼 封 泥. 无 封 泥 封 泥 不 足 或 者 不 实 的 炮 眼, 严 禁 爆 破. 严 禁 裸 露 爆 破. 第 三 百 五 十 九 条 炮 眼 深 度 和 炮 眼 的 封 泥 长 度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炮 眼 深 度 小 于 0 6m 时, 不 得 装 药 爆 破 ; 在 特 殊 条 件 下, 如 挖 底 刷 帮 挑 顶 确 需 进 行 炮 眼 深 度 小 于 0 6m 的 浅 孔 爆 破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并 封 满 炮 泥. ( 二 ) 炮 眼 深 度 为 0 6~1m 时, 封 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炮 眼 深 度 的 1/2. ( 三 ) 炮 眼 深 度 超 过 1m 时, 封 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0 5m. ( 四 ) 炮 眼 深 度 超 过 2 5m 时, 封 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m. 132
147 ( 五 ) 深 孔 爆 破 时, 封 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孔 深 的 1/3. ( 六 ) 光 面 爆 破 时, 周 边 光 爆 炮 眼 应 当 用 炮 泥 封 实, 且 封 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0 3m. ( 七 ) 工 作 面 有 2 个 及 以 上 自 由 面 时, 在 煤 层 中 最 小 抵 抗 线 不 得 小 于 0 5m, 在 岩 层 中 最 小 抵 抗 线 不 得 小 于 0 3m. 浅 孔 装 药 爆 破 大 块 岩 石 时, 最 小 抵 抗 线 和 封 泥 长 度 都 不 得 小 于 0 3m. 第 三 百 六 十 条 处 理 卡 在 溜 煤 ( 矸 ) 眼 中 的 煤 矸 时, 如 果 确 无 爆 破 以 外 的 其 他 方 法, 可 爆 破 处 理, 但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爆 破 前 检 查 溜 煤 ( 矸 ) 眼 内 堵 塞 部 位 的 上 部 和 下 部 空 间 的 瓦 斯 浓 度. ( 二 ) 爆 破 前 必 须 洒 水. ( 三 ) 使 用 用 于 溜 煤 ( 矸 ) 眼 的 煤 矿 许 用 刚 性 被 筒 炸 药, 或 者 不 低 于 该 安 全 等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炸 药. ( 四 ) 每 次 爆 破 只 准 使 用 1 个 煤 矿 许 用 电 雷 管, 最 大 装 药 量 不 得 超 过 450g. 第 三 百 六 十 一 条 装 药 前 和 爆 破 前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严 禁 装 药 爆 破 : ( 一 ) 采 掘 工 作 面 控 顶 距 离 不 符 合 作 业 规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有 支 架 损 坏, 或 者 伞 檐 超 过 规 定. ( 二 ) 爆 破 地 点 附 近 20m 以 内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1 0%. ( 三 ) 在 爆 破 地 点 20m 以 内, 矿 车 未 清 除 的 煤 ( 矸 ) 或 者 133
148 其 他 物 体 堵 塞 巷 道 断 面 1/3 以 上. ( 四 ) 炮 眼 内 发 现 异 状 温 度 骤 高 骤 低 有 显 著 瓦 斯 涌 出 煤 岩 松 散 透 老 空 区 等 情 况. ( 五 ) 采 掘 工 作 面 风 量 不 足. 第 三 百 六 十 二 条 在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煤 层 中, 掘 进 工 作 面 爆 破 前 后, 附 近 20m 的 巷 道 内 必 须 洒 水 降 尘. 第 三 百 六 十 三 条 爆 破 前, 必 须 加 强 对 机 电 设 备 液 压 支 架 和 电 缆 等 的 保 护. 爆 破 前, 班 组 长 必 须 亲 自 布 置 专 人 将 工 作 面 所 有 人 员 撤 离 警 戒 区 域, 并 在 警 戒 线 和 可 能 进 入 爆 破 地 点 的 所 有 通 路 上 布 置 专 人 担 任 警 戒 工 作. 警 戒 人 员 必 须 在 安 全 地 点 警 戒. 警 戒 线 处 应 当 设 置 警 戒 牌 栏 杆 或 者 拉 绳. 第 三 百 六 十 四 条 爆 破 母 线 和 连 接 线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爆 破 母 线 符 合 标 准. ( 二 ) 爆 破 母 线 和 连 接 线 电 雷 管 脚 线 和 连 接 线 脚 线 和 脚 线 之 间 的 接 头 相 互 扭 紧 并 悬 空, 不 得 与 轨 道 金 属 管 金 属 网 钢 丝 绳 刮 板 输 送 机 等 导 电 体 相 接 触. ( 三 ) 巷 道 掘 进 时, 爆 破 母 线 应 当 随 用 随 挂. 不 得 使 用 固 定 爆 破 母 线,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后, 可 不 受 此 限. ( 四 ) 爆 破 母 线 与 电 缆 应 当 分 别 挂 在 巷 道 的 两 侧. 如 果 必 须 挂 在 同 一 侧, 爆 破 母 线 必 须 挂 在 电 缆 的 下 方, 并 保 持 0 3m 以 上 的 距 离. 134
149 ( 五 ) 只 准 采 用 绝 缘 母 线 单 回 路 爆 破, 严 禁 用 轨 道 金 属 管 金 属 网 水 或 者 大 地 等 当 作 回 路. ( 六 ) 爆 破 前, 爆 破 母 线 必 须 扭 结 成 短 路. 第 三 百 六 十 五 条 井 下 爆 破 必 须 使 用 发 爆 器.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通 达 地 面 的 井 筒 时, 无 瓦 斯 的 井 底 工 作 面 中 可 使 用 其 他 电 源 起 爆, 但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380V, 并 必 须 有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发 爆 器 或 者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必 须 采 用 矿 用 防 爆 型 ( 矿 用 增 安 型 除 外 ). 发 爆 器 必 须 统 一 管 理 发 放. 必 须 定 期 校 验 发 爆 器 的 各 项 性 能 参 数, 并 进 行 防 爆 性 能 检 查,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严 禁 使 用. 第 三 百 六 十 六 条 每 次 爆 破 作 业 前, 爆 破 工 必 须 做 电 爆 网 路 全 电 阻 检 测. 严 禁 采 用 发 爆 器 打 火 放 电 的 方 法 检 测 电 爆 网 路. 第 三 百 六 十 七 条 爆 破 工 必 须 最 后 离 开 爆 破 地 点, 并 在 安 全 地 点 起 爆. 起 爆 地 点 到 爆 破 地 点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具 体 规 定. 第 三 百 六 十 八 条 发 爆 器 的 把 手 钥 匙 或 者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的 钥 匙, 必 须 由 爆 破 工 随 身 携 带, 严 禁 转 交 他 人. 只 有 在 爆 破 通 电 时, 方 可 将 把 手 或 者 钥 匙 插 入 发 爆 器 或 者 电 力 起 爆 接 线 盒 内. 爆 破 后, 必 须 立 即 将 把 手 或 者 钥 匙 拔 出, 摘 掉 母 线 并 扭 结 成 短 路.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条 爆 破 前, 脚 线 的 连 接 工 作 可 由 经 过 专 门 训 练 的 班 组 长 协 助 爆 破 工 进 行. 爆 破 母 线 连 接 脚 线 检 查 线 路 和 通 135
150 电 工 作, 只 准 爆 破 工 一 人 操 作. 爆 破 前, 班 组 长 必 须 清 点 人 数, 确 认 无 误 后, 方 准 下 达 起 爆 命 令. 爆 破 工 接 到 起 爆 命 令 后, 必 须 先 发 出 爆 破 警 号, 至 少 再 等 5 s 后 方 可 起 爆. 装 药 的 炮 眼 应 当 当 班 爆 破 完 毕. 特 殊 情 况 下, 当 班 留 有 尚 未 爆 破 的 已 装 药 的 炮 眼 时, 当 班 爆 破 工 必 须 在 现 场 向 下 一 班 爆 破 工 交 接 清 楚. 第 三 百 七 十 条 爆 破 后, 待 工 作 面 的 炮 烟 被 吹 散, 爆 破 工 瓦 斯 检 查 工 和 班 组 长 必 须 首 先 巡 视 爆 破 地 点, 检 查 通 风 瓦 斯 煤 尘 顶 板 支 架 拒 爆 残 爆 等 情 况. 发 现 危 险 情 况,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第 三 百 七 十 一 条 通 电 以 后 拒 爆 时, 爆 破 工 必 须 先 取 下 把 手 或 者 钥 匙, 并 将 爆 破 母 线 从 电 源 上 摘 下, 扭 结 成 短 路 ; 再 等 待 一 定 时 间 ( 使 用 瞬 发 电 雷 管, 至 少 等 待 5min; 使 用 延 期 电 雷 管, 至 少 等 待 15min), 才 可 沿 线 路 检 查, 找 出 拒 爆 的 原 因. 第 三 百 七 十 二 条 处 理 拒 爆 残 爆 时, 应 当 在 班 组 长 指 导 下 进 行, 并 在 当 班 处 理 完 毕. 如 果 当 班 未 能 完 成 处 理 工 作, 当 班 爆 破 工 必 须 在 现 场 向 下 一 班 爆 破 工 交 接 清 楚. 处 理 拒 爆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由 于 连 线 不 良 造 成 的 拒 爆, 可 重 新 连 线 起 爆. ( 二 ) 在 距 拒 爆 炮 眼 0 3m 以 外 另 打 与 拒 爆 炮 眼 平 行 的 新 炮 136
151 眼, 重 新 装 药 起 爆. ( 三 ) 严 禁 用 镐 刨 或 者 从 炮 眼 中 取 出 原 放 置 的 起 爆 药 卷, 或 者 从 起 爆 药 卷 中 拉 出 电 雷 管. 不 论 有 无 残 余 炸 药, 严 禁 将 炮 眼 残 底 继 续 加 深 ; 严 禁 使 用 打 孔 的 方 法 往 外 掏 药 ; 严 禁 使 用 压 风 吹 拒 爆 残 爆 炮 眼. ( 四 ) 处 理 拒 爆 的 炮 眼 爆 炸 后, 爆 破 工 必 须 详 细 检 查 炸 落 的 煤 矸, 收 集 未 爆 的 电 雷 管. ( 五 ) 在 拒 爆 处 理 完 毕 以 前, 严 禁 在 该 地 点 进 行 与 处 理 拒 爆 无 关 的 工 作. 第 三 百 七 十 三 条 爆 炸 物 品 库 和 爆 炸 物 品 发 放 硐 室 附 近 30 m 范 围 内, 严 禁 爆 破. 137
152 第 九 章 运 输 提 升 和 空 气 压 缩 机 第 一 节 平 巷 和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第 三 百 七 十 四 条 采 用 滚 筒 驱 动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用 非 金 属 聚 合 物 制 造 的 输 送 带 托 辊 和 滚 筒 包 胶 材 料 等, 其 阻 燃 性 能 和 抗 静 电 性 能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二 ) 必 须 装 设 防 打 滑 跑 偏 堆 煤 撕 裂 等 保 护 装 置, 同 时 应 当 装 设 温 度 烟 雾 监 测 装 置 和 自 动 洒 水 装 置. ( 三 ) 应 当 具 备 沿 线 急 停 闭 锁 功 能. ( 四 )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中 使 用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必 须 装 设 输 送 带 张 紧 力 下 降 保 护 装 置. ( 五 ) 倾 斜 井 巷 中 使 用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上 运 时, 必 须 装 设 防 逆 转 装 置 和 制 动 装 置 ; 下 运 时, 应 当 装 设 软 制 动 装 置 且 必 须 装 设 防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 六 ) 在 大 于 16 的 倾 斜 井 巷 中 使 用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当 设 置 防 护 网, 并 采 取 防 止 物 料 下 滑 滚 落 等 的 安 全 措 施. ( 七 ) 液 力 偶 合 器 严 禁 使 用 可 燃 性 传 动 介 质 ( 调 速 型 液 力 偶 合 器 不 受 此 限 ). 138
153 ( 八 ) 机 头 机 尾 及 搭 接 处, 应 当 有 照 明. ( 九 ) 机 头 机 尾 驱 动 滚 筒 和 改 向 滚 筒 处, 应 当 设 防 护 栏 及 警 示 牌. 行 人 跨 越 带 式 输 送 机 处, 应 当 设 过 桥. ( 十 ) 输 送 带 设 计 安 全 系 数, 应 当 按 下 列 规 定 选 取 : 1 棉 织 物 芯 输 送 带,8~9. 2 尼 龙 聚 酯 织 物 芯 输 送 带,10~12. 3 钢 丝 绳 芯 输 送 带,7~9; 当 带 式 输 送 机 采 取 可 控 软 启 动 制 动 措 施 时,5~7. 第 三 百 七 十 五 条 新 建 矿 井 不 得 使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生 产 矿 井 采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装 设 过 速 保 护 过 电 流 和 欠 电 压 保 护 钢 丝 绳 和 输 送 带 脱 槽 保 护 输 送 带 局 部 过 载 保 护 钢 丝 绳 张 紧 车 到 达 终 点 和 张 紧 重 锤 落 地 保 护, 并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 试 验. ( 二 ) 在 倾 斜 井 巷 中, 必 须 在 低 速 驱 动 轮 上 装 设 液 控 盘 式 失 效 安 全 型 制 动 装 置, 制 动 力 矩 与 设 计 最 大 静 拉 力 差 在 闸 轮 上 作 用 力 矩 之 比 在 2~3 之 间 ; 制 动 装 置 应 当 具 备 手 动 和 自 动 双 重 制 动 功 能. ( 三 ) 采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送 人 员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输 送 带 至 巷 道 顶 部 的 垂 距, 在 上 下 人 员 的 20m 区 段 内 不 得 小 于 1 4m, 行 驶 区 段 内 不 得 小 于 1m. 下 行 带 乘 人 时, 上 139
154 下 输 送 带 间 的 垂 距 不 得 小 于 1m. 2 输 送 带 的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 8m, 运 行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1 8 m/s, 绳 槽 至 输 送 带 边 的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60mm. 3 人 员 乘 坐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4m. 乘 坐 人 员 不 得 站 立 或 者 仰 卧, 应 当 面 向 行 进 方 向. 严 禁 携 带 笨 重 物 品 和 超 长 物 品, 严 禁 触 摸 输 送 带 侧 帮. 4 上 下 人 员 的 地 点 应 当 设 有 平 台 和 照 明. 上 行 带 平 台 的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5m,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 8m, 并 有 栏 杆. 上 下 人 的 区 段 内 不 得 有 支 架 或 者 悬 挂 装 置. 下 人 地 点 应 当 有 标 志 或 者 声 光 信 号, 距 离 下 人 区 段 末 端 前 方 2m 处, 必 须 设 有 能 自 动 停 车 的 安 全 装 置. 在 机 头 机 尾 下 人 处, 必 须 设 有 人 员 越 位 的 防 护 设 施 或 者 保 护 装 置, 并 装 设 机 械 式 倾 斜 挡 板. 5 运 送 人 员 前, 必 须 卸 除 输 送 带 上 的 物 料. 6 应 当 装 有 在 输 送 机 全 长 任 何 地 点 可 由 乘 坐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操 作 的 紧 急 停 车 装 置. 第 三 百 七 十 六 条 采 用 轨 道 机 车 运 输 时, 轨 道 机 车 的 选 用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使 用 符 合 防 爆 要 求 的 机 车. ( 二 ) 新 建 高 瓦 斯 矿 井 不 得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运 输. 高 瓦 斯 矿 井 在 用 的 架 线 电 机 车 运 输,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沿 煤 层 或 者 穿 过 煤 层 的 巷 道 必 须 采 用 砌 碹 或 者 锚 喷 支 护 ; 2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掘 进 巷 道 的 回 风 流, 不 得 进 入 有 架 线 的 巷 140
155 道 中 ; 3 采 用 炭 素 滑 板 或 者 其 他 能 减 小 火 花 的 集 电 器. ( 三 ) 低 瓦 斯 矿 井 的 主 要 回 风 巷 采 区 进 ( 回 ) 风 巷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防 爆 要 求 的 机 车. 低 瓦 斯 矿 井 进 风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可 以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并 使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 四 ) 各 种 车 辆 的 两 端 必 须 装 置 碰 头, 每 端 突 出 的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00mm. 第 三 百 七 十 七 条 采 用 轨 道 机 车 运 输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生 产 矿 井 同 一 水 平 行 驶 7 台 及 以 上 机 车 时, 应 当 设 置 机 车 运 输 监 控 系 统 ; 同 一 水 平 行 驶 5 台 及 以 上 机 车 时, 应 当 设 置 机 车 运 输 集 中 信 号 控 制 系 统. 新 建 大 型 矿 井 的 井 底 车 场 和 运 输 大 巷, 应 当 设 置 机 车 运 输 监 控 系 统 或 者 运 输 集 中 信 号 控 制 系 统. ( 二 ) 列 车 或 者 单 独 机 车 均 必 须 前 有 照 明, 后 有 红 灯. ( 三 ) 列 车 通 过 的 风 门, 必 须 设 有 当 列 车 通 过 时 能 够 发 出 在 风 门 两 侧 都 能 接 收 到 声 光 信 号 的 装 置. ( 四 ) 巷 道 内 应 当 装 设 路 标 和 警 标. ( 五 ) 必 须 定 期 检 查 和 维 护 机 车,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处 理. 机 车 的 闸 灯 警 铃 ( 喇 叭 ) 连 接 装 置 和 撒 砂 装 置, 任 何 一 项 不 正 常 或 者 失 爆 时, 机 车 不 得 使 用. ( 六 ) 正 常 运 行 时, 机 车 必 须 在 列 车 前 端. 机 车 行 近 巷 道 口 硐 室 口 弯 道 道 岔 或 者 噪 声 大 等 地 段, 以 及 前 有 车 辆 或 者 视 线 141
156 有 障 碍 时, 必 须 减 速 慢 行, 并 发 出 警 号. ( 七 )2 辆 机 车 或 者 2 列 列 车 在 同 一 轨 道 同 一 方 向 行 驶 时, 必 须 保 持 不 少 于 100m 的 距 离. ( 八 ) 同 一 区 段 线 路 上, 不 得 同 时 行 驶 非 机 动 车 辆. ( 九 ) 必 须 有 用 矿 灯 发 送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的 规 定. 非 危 险 情 况 下,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用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 十 ) 机 车 司 机 开 车 前 必 须 对 机 车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确 认 ; 启 动 前, 必 须 关 闭 车 门 并 发 出 开 车 信 号 ; 机 车 运 行 中, 严 禁 司 机 将 头 或 者 身 体 探 出 车 外 ; 司 机 离 开 座 位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动 机 电 源, 取 下 控 制 手 把 ( 钥 匙 ), 扳 紧 停 车 制 动. 在 运 输 线 路 上 临 时 停 车 时, 不 得 关 闭 车 灯. ( 十 一 ) 新 投 用 机 车 应 当 测 定 制 动 距 离, 之 后 每 年 测 定 1 次. 运 送 物 料 时 制 动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40m; 运 送 人 员 时 制 动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20m. 第 三 百 七 十 八 条 使 用 的 矿 用 防 爆 型 柴 油 动 力 装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一 ) 具 有 发 动 机 排 气 超 温 冷 却 水 超 温 尾 气 水 箱 水 位 润 滑 油 压 力 等 保 护 装 置. ( 二 ) 排 气 口 的 排 气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77, 其 表 面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150. ( 三 ) 发 动 机 壳 体 不 得 采 用 铝 合 金 制 造 ; 非 金 属 部 件 应 具 有 阻 燃 和 抗 静 电 性 能 ; 油 箱 及 管 路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制 造 ; 油 箱 142
157 最 大 容 量 不 得 超 过 8h 用 油 量. ( 四 ) 冷 却 水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95. ( 五 ) 在 正 常 运 行 条 件 下, 尾 气 排 放 应 满 足 相 关 规 定. ( 六 ) 必 须 配 备 灭 火 器. 第 三 百 七 十 九 条 使 用 的 蓄 电 池 动 力 装 置,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充 电 必 须 在 充 电 硐 室 内 进 行. ( 二 ) 充 电 硐 室 内 的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采 用 矿 用 防 爆 型. ( 三 ) 检 修 应 当 在 车 库 内 进 行, 测 定 电 压 时 必 须 在 揭 开 电 池 盖 10min 后 测 试. 第 三 百 八 十 条 轨 道 线 路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运 行 7t 及 以 上 机 车 3t 及 以 上 矿 车, 或 者 运 送 15t 及 以 上 载 荷 的 矿 井 采 区 主 要 巷 道 轨 道 线 路, 应 当 使 用 不 小 于 30kg/m 的 钢 轨 ; 其 他 线 路 应 当 使 用 不 小 于 18kg/m 的 钢 轨. ( 二 ) 卡 轨 车 齿 轨 车 和 胶 套 轮 车 运 行 的 轨 道 线 路, 应 当 采 用 不 小 于 22kg/m 的 钢 轨. ( 三 ) 同 一 线 路 必 须 使 用 同 一 型 号 钢 轨, 道 岔 的 钢 轨 型 号 不 得 低 于 线 路 的 钢 轨 型 号. ( 四 ) 轨 道 线 路 必 须 按 标 准 铺 设, 使 用 期 间 应 当 加 强 维 护 及 检 修. 第 三 百 八 十 一 条 采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运 输 时, 架 空 线 及 轨 道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43
158 ( 一 ) 架 空 线 悬 挂 高 度 与 巷 道 顶 或 者 棚 梁 之 间 的 距 离 等, 应 当 保 证 机 车 的 安 全 运 行. ( 二 ) 架 空 线 的 直 流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600V. ( 三 ) 轨 道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两 平 行 钢 轨 之 间, 每 隔 50m 应 当 连 接 1 根 断 面 不 小 于 50 mm 2 的 铜 线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等 效 电 阻 的 导 线. 2 线 路 上 所 有 钢 轨 接 缝 处, 必 须 用 导 线 或 者 采 用 轨 缝 焊 接 工 艺 加 以 连 接. 连 接 后 每 个 接 缝 处 的 电 阻 应 当 符 合 要 求. 3 不 回 电 的 轨 道 与 架 线 电 机 车 回 电 轨 道 之 间, 必 须 加 以 绝 缘. 第 一 绝 缘 点 设 在 2 种 轨 道 的 连 接 处 ; 第 二 绝 缘 点 设 在 不 回 电 的 轨 道 上, 其 与 第 一 绝 缘 点 之 间 的 距 离 必 须 大 于 1 列 车 的 长 度. 在 与 架 线 电 机 车 线 路 相 连 通 的 轨 道 上 有 钢 丝 绳 跨 越 时, 钢 丝 绳 不 得 与 轨 道 相 接 触. 第 三 百 八 十 二 条 长 度 超 过 1 5km 的 主 要 运 输 平 巷 或 者 高 差 超 过 50m 的 人 员 上 下 的 主 要 倾 斜 井 巷, 应 当 采 用 机 械 方 式 运 送 人 员. 运 送 人 员 的 车 辆 必 须 为 专 用 车 辆, 严 禁 使 用 非 乘 人 装 置 运 送 人 员. 严 禁 人 物 料 混 运. 第 三 百 八 十 三 条 采 用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运 送 人 员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有 专 项 设 计. 144
159 ( 二 ) 吊 椅 中 心 至 巷 道 一 侧 突 出 部 分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0 7m, 双 向 同 时 运 送 人 员 时 钢 丝 绳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0 8m, 固 定 抱 索 器 的 钢 丝 绳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 0m. 乘 人 吊 椅 距 底 板 的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0 2m, 在 上 下 人 站 处 不 大 于 0 5m. 乘 坐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牵 引 钢 丝 绳 5s 的 运 行 距 离, 且 不 得 小 于 6m. 除 采 用 固 定 抱 索 器 的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外, 应 当 设 置 乘 人 间 距 提 示 或 者 保 护 装 置. ( 三 ) 固 定 抱 索 器 最 大 运 行 坡 度 不 得 超 过 28, 可 摘 挂 抱 索 器 最 大 运 行 坡 度 不 得 超 过 25, 运 行 速 度 应 当 满 足 表 6 的 规 定. 运 行 速 度 超 过 1 2m/s 时, 不 得 采 用 固 定 抱 索 器 ; 运 行 速 度 超 过 1 4m/s 时, 应 当 设 置 调 速 装 置, 并 实 现 静 止 状 态 上 下 人 员, 严 禁 人 员 在 非 乘 人 站 上 下. 表 6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运 行 速 度 规 定 m/s 巷 道 坡 度 θ/( ) 28 θ>25 25 θ>20 20 θ>14 θ 14 固 定 抱 索 器 可 摘 挂 抱 索 器 ( 四 ) 驱 动 系 统 必 须 设 置 失 效 安 全 型 工 作 制 动 装 置 和 安 全 制 动 装 置, 安 全 制 动 装 置 必 须 设 置 在 驱 动 轮 上. ( 五 ) 各 乘 人 站 设 上 下 人 平 台, 乘 人 平 台 处 钢 丝 绳 距 巷 道 壁 不 小 于 1m, 路 面 应 当 进 行 防 滑 处 理. 145
160 ( 六 )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必 须 装 设 超 速 打 滑 全 程 急 停 防 脱 绳 变 坡 点 防 掉 绳 张 紧 力 下 降 越 位 等 保 护,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发 生 保 护 动 作 后, 需 经 人 工 复 位, 方 可 重 新 启 动. 应 当 有 断 轴 保 护 措 施. 减 速 器 应 当 设 置 油 温 检 测 装 置, 当 油 温 异 常 时 能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沿 线 应 当 设 置 延 时 启 动 声 光 预 警 信 号. 各 上 下 人 地 点 应 当 设 置 信 号 通 信 装 置. ( 七 ) 倾 斜 巷 道 中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与 轨 道 提 升 系 统 同 巷 布 置 时, 必 须 设 置 电 气 闭 锁,2 种 设 备 不 得 同 时 运 行. 倾 斜 巷 道 中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与 带 式 输 送 机 同 巷 布 置 时, 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隔 离 措 施. ( 八 ) 巷 道 应 当 设 置 照 明. ( 九 ) 每 日 至 少 对 整 个 装 置 进 行 1 次 检 查, 每 年 至 少 对 整 个 装 置 进 行 1 次 安 全 检 测 检 验. ( 十 ) 严 禁 同 时 运 送 携 带 爆 炸 物 品 的 人 员. 第 三 百 八 十 四 条 新 建 扩 建 矿 井 严 禁 采 用 普 通 轨 斜 井 人 车 运 输. 生 产 矿 井 在 用 的 普 通 轨 斜 井 人 车 运 输,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车 辆 必 须 设 置 可 靠 的 制 动 装 置. 断 绳 时, 制 动 装 置 既 能 自 动 发 生 作 用, 也 能 人 工 操 纵. ( 二 ) 必 须 设 置 使 跟 车 工 在 运 行 途 中 任 何 地 点 都 能 发 送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的 装 置. 146
161 ( 三 ) 多 水 平 运 输 时, 从 各 水 平 发 出 的 信 号 必 须 有 区 别. ( 四 ) 人 员 上 下 地 点 应 当 悬 挂 信 号 牌. 任 一 区 段 行 车 时, 各 水 平 必 须 有 信 号 显 示. ( 五 ) 应 当 有 跟 车 工, 跟 车 工 必 须 坐 在 设 有 手 动 制 动 装 置 把 手 的 位 置. ( 六 ) 每 班 运 送 人 员 前, 必 须 检 查 人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保 险 链 和 制 动 装 置, 并 先 空 载 运 行 一 次. 第 三 百 八 十 五 条 采 用 平 巷 人 车 运 送 人 员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每 班 发 车 前, 应 当 检 查 各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轮 轴 车 门 ( 防 护 链 ) 和 车 闸 等. ( 二 ) 严 禁 同 时 运 送 易 燃 易 爆 或 者 腐 蚀 性 的 物 品, 或 者 附 挂 物 料 车. ( 三 ) 列 车 行 驶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4m/s. ( 四 ) 人 员 上 下 车 地 点 应 当 有 照 明, 架 空 线 必 须 设 置 分 段 开 关 或 者 自 动 停 送 电 开 关, 人 员 上 下 车 时 必 须 切 断 该 区 段 架 空 线 电 源. ( 五 ) 双 轨 巷 道 乘 车 场 必 须 设 置 信 号 区 间 闭 锁, 人 员 上 下 车 时, 严 禁 其 他 车 辆 进 入 乘 车 场. ( 六 ) 应 当 设 跟 车 工, 遇 有 紧 急 情 况 时 立 即 向 司 机 发 出 停 车 信 号. ( 七 ) 两 车 在 车 场 会 车 时, 驶 入 车 辆 应 当 停 止 运 行, 让 驶 出 147
162 车 辆 先 行. 第 三 百 八 十 六 条 人 员 乘 坐 人 车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听 从 司 机 及 跟 车 工 的 指 挥, 开 车 前 必 须 关 闭 车 门 或 者 挂 上 防 护 链. ( 二 ) 人 体 及 所 携 带 的 工 具 零 部 件, 严 禁 露 出 车 外. ( 三 ) 列 车 行 驶 中 及 尚 未 停 稳 时, 严 禁 上 下 车 和 在 车 内 站 立. ( 四 ) 严 禁 在 机 车 上 或 者 任 意 2 车 厢 之 间 搭 乘. ( 五 ) 严 禁 扒 车 跳 车 和 超 员 乘 坐. 第 三 百 八 十 七 条 倾 斜 井 巷 内 使 用 串 车 提 升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倾 斜 井 巷 内 安 设 能 够 将 运 行 中 断 绳 脱 钩 的 车 辆 阻 止 住 的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 二 ) 在 各 车 场 安 设 能 够 防 止 带 绳 车 辆 误 入 非 运 行 车 场 或 者 区 段 的 阻 车 器. ( 三 ) 在 上 部 平 车 场 入 口 安 设 能 够 控 制 车 辆 进 入 摘 挂 钩 地 点 的 阻 车 器. ( 四 ) 在 上 部 平 车 场 接 近 变 坡 点 处, 安 设 能 够 阻 止 未 连 挂 的 车 辆 滑 入 斜 巷 的 阻 车 器. ( 五 ) 在 变 坡 点 下 方 略 大 于 1 列 车 长 度 的 地 点, 设 置 能 够 防 止 未 连 挂 的 车 辆 继 续 往 下 跑 车 的 挡 车 栏. 上 述 挡 车 装 置 必 须 经 常 关 闭, 放 车 时 方 准 打 开. 兼 作 行 驶 人 车 的 倾 斜 井 巷, 在 提 升 人 员 时, 倾 斜 井 巷 中 的 挡 车 装 置 和 跑 车 防 148
163 护 装 置 必 须 是 常 开 状 态 并 闭 锁. 第 三 百 八 十 八 条 倾 斜 井 巷 使 用 提 升 机 或 者 绞 车 提 升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取 轨 道 防 滑 措 施. ( 二 ) 按 设 计 要 求 设 置 托 绳 轮 ( 辊 ), 并 保 持 转 动 灵 活. ( 三 ) 井 巷 上 端 的 过 卷 距 离, 应 当 根 据 巷 道 倾 角 设 计 载 荷 最 大 提 升 速 度 和 实 际 制 动 力 等 参 量 计 算 确 定, 并 有 1 5 倍 的 备 用 系 数. ( 四 ) 串 车 提 升 的 各 车 场 设 有 信 号 硐 室 及 躲 避 硐 ; 运 人 斜 井 各 车 场 设 有 信 号 和 候 车 硐 室, 候 车 硐 室 具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 五 ) 提 升 信 号 参 照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零 三 条 和 第 四 百 零 四 条 规 定. ( 六 ) 运 送 物 料 时, 开 车 前 把 钩 工 必 须 检 查 牵 引 车 数 各 车 的 连 接 和 装 载 情 况. 牵 引 车 数 超 过 规 定, 连 接 不 良, 或 者 装 载 物 料 超 重 超 高 超 宽 或 者 偏 载 严 重 有 翻 车 危 险 时, 严 禁 发 出 开 车 信 号. ( 七 ) 提 升 时 严 禁 蹬 钩 行 人. 第 三 百 八 十 九 条 人 力 推 车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1 次 只 准 推 1 辆 车. 严 禁 在 矿 车 两 侧 推 车. 同 向 推 车 的 间 距, 在 轨 道 坡 度 小 于 或 者 等 于 5 时, 不 得 小 于 10m; 坡 度 大 于 5 时, 不 得 小 于 30m. ( 二 ) 推 车 时 必 须 时 刻 注 意 前 方. 在 开 始 推 车 停 车 掉 道 149
164 发 现 前 方 有 人 或 者 有 障 碍 物, 从 坡 度 较 大 的 地 方 向 下 推 车 以 及 接 近 道 岔 弯 道 巷 道 口 风 门 硐 室 出 口 时, 推 车 人 必 须 及 时 发 出 警 号. ( 三 ) 严 禁 放 飞 车 和 在 巷 道 坡 度 大 于 7 时 人 力 推 车. ( 四 ) 不 得 在 能 自 动 滑 行 的 坡 道 上 停 放 车 辆, 确 需 停 放 时 必 须 用 可 靠 的 制 动 器 或 者 阻 车 器 将 车 辆 稳 住. 第 三 百 九 十 条 使 用 的 单 轨 吊 车 卡 轨 车 齿 轨 车 胶 套 轮 车 无 极 绳 连 续 牵 引 车,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运 行 坡 度 速 度 和 载 重, 不 得 超 过 设 计 规 定 值. ( 二 ) 安 全 制 动 和 停 车 制 动 装 置 必 须 为 失 效 安 全 型, 制 动 力 应 当 为 额 定 牵 引 力 的 1 5~2 倍. ( 三 ) 必 须 设 置 既 可 手 动 又 能 自 动 的 安 全 闸. 安 全 闸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性 能 : 1 绳 牵 引 式 运 输 设 备 运 行 速 度 超 过 额 定 速 度 30% 时, 其 他 设 备 运 行 速 度 超 过 额 定 速 度 15% 时, 能 自 动 施 闸 ; 施 闸 时 的 空 动 时 间 不 大 于 0 7s. 2 在 最 大 载 荷 最 大 坡 度 上 以 最 大 设 计 速 度 向 下 运 行 时, 制 动 距 离 应 当 不 超 过 相 当 于 在 这 一 速 度 下 6s 的 行 程. 3 在 最 小 载 荷 最 大 坡 度 上 向 上 运 行 时, 制 动 减 速 度 不 大 于 5 m/s 2. ( 四 ) 胶 套 轮 材 料 与 钢 轨 的 摩 擦 系 数, 不 得 小 于 0 4. ( 五 ) 柴 油 机 和 蓄 电 池 单 轨 吊 车 齿 轨 车 和 胶 套 轮 车 的 牵 引 150
165 机 车 或 者 头 车 上, 必 须 设 置 车 灯 和 喇 叭, 列 车 的 尾 部 必 须 设 置 红 灯. ( 六 ) 柴 油 机 和 蓄 电 池 单 轨 吊 车, 必 须 具 备 2 路 以 上 相 对 独 立 回 油 的 制 动 系 统, 必 须 设 置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司 机 应 当 配 备 通 信 装 置. ( 七 ) 无 极 绳 连 续 牵 引 车 绳 牵 引 卡 轨 车 绳 牵 引 单 轨 吊 车,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必 须 设 置 越 位 超 速 张 紧 力 下 降 等 保 护. 2 必 须 设 置 司 机 与 相 关 岗 位 工 之 间 的 信 号 联 络 装 置 ; 设 有 跟 车 工 时, 必 须 设 置 跟 车 工 与 牵 引 绞 车 司 机 联 络 用 的 信 号 和 通 信 装 置. 在 驱 动 部 各 车 场, 应 当 设 置 行 车 报 警 和 信 号 装 置. 3 运 送 人 员 时, 必 须 设 置 卡 轨 或 者 护 轨 装 置, 采 用 具 有 制 动 功 能 的 专 用 乘 人 装 置, 必 须 设 置 跟 车 工. 制 动 装 置 必 须 定 期 试 验. 4 运 行 时 绳 道 内 严 禁 有 人. 5 车 辆 脱 轨 后 复 轨 时, 必 须 先 释 放 牵 引 钢 丝 绳 的 弹 性 张 力. 人 员 严 禁 在 脱 轨 车 辆 的 前 方 或 者 后 方 工 作. 第 三 百 九 十 一 条 采 用 单 轨 吊 车 运 输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柴 油 机 单 轨 吊 车 运 行 巷 道 坡 度 不 大 于 25, 蓄 电 池 单 轨 吊 车 不 大 于 15, 钢 丝 绳 单 轨 吊 车 不 大 于 25. ( 二 ) 必 须 根 据 起 吊 重 物 的 最 大 载 荷 设 计 起 吊 梁 和 吊 挂 轨 道, 151
166 其 安 装 与 铺 设 应 当 保 证 单 轨 吊 车 的 安 全 运 行. ( 三 ) 单 轨 吊 车 运 行 中 应 当 设 置 跟 车 工. 起 吊 或 者 下 放 设 备 材 料 时, 人 员 严 禁 在 起 吊 梁 两 侧 ; 机 车 过 风 门 道 岔 弯 道 时, 必 须 确 认 安 全, 方 可 缓 慢 通 过. ( 四 ) 采 用 柴 油 机 蓄 电 池 单 轨 吊 车 运 送 人 员 时, 必 须 使 用 人 车 车 厢 ; 两 端 必 须 设 置 制 动 装 置,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防 护 装 置. ( 五 ) 采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单 轨 吊 车 运 输 时, 严 禁 在 巷 道 弯 道 内 侧 设 置 人 行 道. ( 六 ) 单 轨 吊 车 的 检 修 工 作 应 当 在 平 巷 内 进 行. 若 必 须 在 斜 巷 内 处 理 故 障 时,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七 ) 有 防 止 淋 水 侵 蚀 轨 道 的 措 施. 第 三 百 九 十 二 条 采 用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输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禁 非 防 爆 不 完 好 无 轨 胶 轮 车 下 井 运 行. ( 二 ) 驾 驶 员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三 ) 建 立 无 轨 胶 轮 车 入 井 运 行 和 检 查 制 度. ( 四 ) 设 置 工 作 制 动 紧 急 制 动 和 停 车 制 动, 工 作 制 动 必 须 采 用 湿 式 制 动 器. ( 五 ) 必 须 设 置 车 前 照 明 灯 和 尾 部 红 色 信 号 灯, 配 备 灭 火 器 和 警 示 牌. ( 六 ) 运 行 中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运 送 人 员 必 须 使 用 专 用 人 车, 严 禁 超 员 ; 152
167 2 运 行 速 度, 运 人 时 不 超 过 25km/h, 运 送 物 料 时 不 超 过 40km/h; 3 同 向 行 驶 车 辆 必 须 保 持 不 小 于 50m 的 安 全 运 行 距 离 ; 4 严 禁 车 辆 空 挡 滑 行 ; 5 应 当 设 置 随 车 通 信 系 统 或 者 车 辆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 6 严 禁 进 入 专 用 回 风 巷 和 微 风 无 风 区 域. ( 七 ) 巷 道 路 面 坡 度 质 量, 应 当 满 足 车 辆 安 全 运 行 要 求. ( 八 ) 巷 道 和 路 面 应 当 设 置 行 车 标 识 和 交 通 管 控 信 号. ( 九 ) 长 坡 段 巷 道 内 必 须 采 取 车 辆 失 速 安 全 措 施. ( 十 ) 巷 道 转 弯 处 应 当 设 置 防 撞 装 置. 人 员 躲 避 硐 室 车 辆 躲 避 硐 室 附 近 应 当 设 置 标 识. ( 十 一 ) 井 下 行 驶 特 殊 车 辆 或 者 运 送 超 长 超 宽 物 料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节 立 井 提 升 第 三 百 九 十 三 条 立 井 提 升 容 器 和 载 荷,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立 井 中 升 降 人 员 应 当 使 用 罐 笼. 在 井 筒 内 作 业 或 者 因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使 用 普 通 箕 斗 或 者 救 急 罐 升 降 人 员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二 ) 升 降 人 员 或 者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单 绳 提 升 罐 笼 必 须 装 设 可 靠 的 防 坠 器. 153
168 ( 三 ) 罐 笼 和 箕 斗 的 最 大 提 升 载 荷 和 最 大 提 升 载 荷 差 应 当 在 井 口 公 布, 严 禁 超 载 和 超 最 大 载 荷 差 运 行. ( 四 ) 箕 斗 提 升 必 须 采 用 定 重 装 载. 第 三 百 九 十 四 条 专 为 升 降 人 员 和 升 降 人 员 与 物 料 的 罐 笼,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乘 人 层 顶 部 应 当 设 置 可 以 打 开 的 铁 盖 或 者 铁 门, 两 侧 装 设 扶 手. ( 二 ) 罐 底 必 须 满 铺 钢 板, 如 果 需 要 设 孔 时, 必 须 设 置 牢 固 可 靠 的 门 ; 两 侧 用 钢 板 挡 严, 并 不 得 有 孔. ( 三 ) 进 出 口 必 须 装 设 罐 门 或 者 罐 帘,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 2m. 罐 门 或 者 罐 帘 下 部 边 缘 至 罐 底 的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250mm, 罐 帘 横 杆 的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200mm. 罐 门 不 得 向 外 开, 门 轴 必 须 防 脱. ( 四 ) 提 升 矿 车 的 罐 笼 内 必 须 装 有 阻 车 器. 升 降 无 轨 胶 轮 车 时, 必 须 设 置 专 用 定 车 或 者 锁 车 装 置. ( 五 ) 单 层 罐 笼 和 多 层 罐 笼 的 最 上 层 净 高 ( 带 弹 簧 的 主 拉 杆 除 外 ) 不 得 小 于 1 9m, 其 他 各 层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1 8m. 带 弹 簧 的 主 拉 杆 必 须 设 保 护 套 筒. ( 六 ) 罐 笼 内 每 人 占 有 的 有 效 面 积 应 当 不 小 于 0 18m 2. 罐 笼 每 层 内 1 次 能 容 纳 的 人 数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超 过 规 定 人 数 时, 把 钩 工 必 须 制 止. ( 七 ) 严 禁 在 罐 笼 同 一 层 内 人 员 和 物 料 混 合 提 升. 升 降 无 轨 胶 轮 车 时, 仅 限 司 机 一 人 留 在 车 内, 且 按 提 升 人 员 要 求 运 行. 154
169 第 三 百 九 十 五 条 立 井 罐 笼 提 升 井 口 井 底 和 各 水 平 的 安 全 门 与 罐 笼 位 置 摇 台 或 者 锁 罐 装 置 阻 车 器 之 间 的 联 锁,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井 口 井 底 和 中 间 运 输 巷 的 安 全 门 必 须 与 罐 位 和 提 升 信 号 联 锁 : 罐 笼 到 位 并 发 出 停 车 信 号 后 安 全 门 才 能 打 开 ; 安 全 门 未 关 闭, 只 能 发 出 调 平 和 换 层 信 号, 但 发 不 出 开 车 信 号 ; 安 全 门 关 闭 后 才 能 发 出 开 车 信 号 ; 发 出 开 车 信 号 后, 安 全 门 不 能 打 开. ( 二 ) 井 口 井 底 和 中 间 运 输 巷 都 应 当 设 置 摇 台 或 者 锁 罐 装 置, 并 与 罐 笼 停 止 位 置 阻 车 器 和 提 升 信 号 系 统 联 锁 : 罐 笼 未 到 位, 放 不 下 摇 台 或 者 锁 罐 装 置, 打 不 开 阻 车 器 ; 摇 台 或 者 锁 罐 装 置 未 抬 起, 阻 车 器 未 关 闭, 发 不 出 开 车 信 号. ( 三 ) 立 井 井 口 和 井 底 使 用 罐 座 时, 必 须 设 置 闭 锁 装 置, 罐 座 未 打 开, 发 不 出 开 车 信 号. 升 降 人 员 时, 严 禁 使 用 罐 座. 第 三 百 九 十 六 条 提 升 容 器 的 罐 耳 与 罐 道 之 间 的 间 隙,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安 装 时, 罐 耳 与 罐 道 之 间 所 留 间 隙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使 用 滑 动 罐 耳 的 刚 性 罐 道 每 侧 不 得 超 过 5mm, 木 罐 道 每 侧 不 得 超 过 10mm. 2 钢 丝 绳 罐 道 的 罐 耳 滑 套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直 径 之 差 不 得 大 于 5mm. 3 采 用 滚 轮 罐 耳 的 矩 形 钢 罐 道 的 辅 助 滑 动 罐 耳, 每 侧 间 隙 应 当 保 持 10~15mm. 155
170 ( 二 ) 使 用 时, 罐 耳 和 罐 道 的 磨 损 量 或 者 总 间 隙 达 到 下 列 限 值 时, 必 须 更 换 : 1 木 罐 道 任 一 侧 磨 损 量 超 过 15 mm 或 者 总 间 隙 超 过 40mm. 2 钢 轨 罐 道 轨 头 任 一 侧 磨 损 量 超 过 8mm, 或 者 轨 腰 磨 损 量 超 过 原 有 厚 度 的 25%; 罐 耳 的 任 一 侧 磨 损 量 超 过 8mm, 或 者 在 同 一 侧 罐 耳 和 罐 道 的 总 磨 损 量 超 过 10mm, 或 者 罐 耳 与 罐 道 的 总 间 隙 超 过 20mm. 3 矩 形 钢 罐 道 任 一 侧 的 磨 损 量 超 过 原 有 厚 度 的 50%. 4 钢 丝 绳 罐 道 与 滑 套 的 总 间 隙 超 过 15mm. 第 三 百 九 十 七 条 立 井 提 升 容 器 间 及 提 升 容 器 与 井 壁 罐 道 梁 井 梁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隙, 必 须 符 合 表 7 要 求. 提 升 容 器 在 安 装 或 者 检 修 后, 第 一 次 开 车 前 必 须 检 查 各 个 间 隙,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不 得 开 车. 采 用 钢 丝 绳 罐 道, 当 提 升 容 器 之 间 的 间 隙 小 于 表 7 要 求 时, 必 须 设 防 撞 绳. 第 三 百 九 十 八 条 钢 丝 绳 罐 道 应 当 优 先 选 用 密 封 式 钢 丝 绳. 每 个 提 升 容 器 ( 平 衡 锤 ) 有 4 根 罐 道 绳 时, 每 根 罐 道 绳 的 最 小 刚 性 系 数 不 得 小 于 500N/m, 各 罐 道 绳 张 紧 力 之 差 不 得 小 于 平 均 张 紧 力 的 5%, 内 侧 张 紧 力 大, 外 侧 张 紧 力 小. 每 个 提 升 容 器 ( 平 衡 锤 ) 有 2 根 罐 道 绳 时, 每 根 罐 道 绳 的 刚 性 系 数 不 得 小 于 1000N/m, 各 罐 道 绳 的 张 紧 力 应 当 相 等. 单 绳 156
171 提 升 的 2 根 主 提 升 钢 丝 绳 必 须 采 用 同 一 捻 向 或 者 阻 旋 转 钢 丝 绳. 表 7 立 井 提 升 容 器 间 及 提 升 容 器 与 井 壁 罐 道 梁 井 梁 间 的 最 小 间 隙 值 mm 罐 道 和 井 梁 布 置 容 器 与 容 器 之 间 容 器 与 井 壁 之 间 容 器 与 罐 道 梁 之 间 容 器 与 井 梁 之 间 备 注 罐 道 布 置 在 容 器 一 侧 罐 耳 与 罐 道 卡 子 之 间 为 20 罐 道 布 置 在 容 器 两 侧 木 罐 道 钢 罐 道 有 卸 载 滑 轮 的 容 器, 滑 轮 与 罐 道 梁 间 隙 增 加 25 罐 道 布 置 在 容 器 正 面 木 罐 道 钢 罐 道 钢 丝 绳 罐 道 设 防 撞 绳 时, 容 器 之 间 最 小 间 隙 为 200 第 三 百 九 十 九 条 应 当 每 年 检 查 1 次 金 属 井 架 井 筒 罐 道 梁 和 其 他 装 备 的 固 定 和 锈 蚀 情 况, 发 现 松 动 及 时 加 固, 发 现 防 腐 157
172 层 剥 落 及 时 补 刷 防 腐 剂. 检 查 和 处 理 结 果 应 当 详 细 记 录. 建 井 用 金 属 井 架, 每 次 移 设 后 都 应 当 涂 防 腐 剂. 第 四 百 条 提 升 系 统 各 部 分 每 天 必 须 由 专 职 人 员 至 少 检 查 1 次, 每 月 还 必 须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至 少 进 行 1 次 全 面 检 查. 检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检 查 和 处 理 结 果 都 应 当 详 细 记 录. 第 四 百 零 一 条 检 修 人 员 站 在 罐 笼 或 箕 斗 顶 上 工 作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罐 笼 或 箕 斗 顶 上, 必 须 装 设 保 险 伞 和 栏 杆. ( 二 ) 必 须 系 好 保 险 带. ( 三 ) 提 升 容 器 的 速 度, 一 般 为 0 3~0 5m/s, 最 大 不 得 超 过 2m/s. ( 四 ) 检 修 用 信 号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第 四 百 零 二 条 罐 笼 提 升 的 井 口 和 井 底 车 场 必 须 有 把 钩 工. 人 员 上 下 井 时, 必 须 遵 守 乘 罐 制 度, 听 从 把 钩 工 指 挥. 开 车 信 号 发 出 后 严 禁 进 出 罐 笼. 第 四 百 零 三 条 每 一 提 升 装 置, 必 须 装 有 从 井 底 信 号 工 发 给 井 口 信 号 工 和 从 井 口 信 号 工 发 给 司 机 的 信 号 装 置. 井 口 信 号 装 置 必 须 与 提 升 机 的 控 制 回 路 相 闭 锁, 只 有 在 井 口 信 号 工 发 出 信 号 后, 提 升 机 才 能 启 动. 除 常 用 的 信 号 装 置 外, 还 必 须 有 备 用 信 号 装 置. 井 底 车 场 与 井 口 之 间 井 口 与 司 机 操 控 台 之 间, 除 有 上 述 信 号 装 置 外, 还 必 须 装 设 直 通 电 话. 158
173 1 套 提 升 装 置 服 务 多 个 水 平 时, 从 各 水 平 发 出 的 信 号 必 须 有 区 别. 第 四 百 零 四 条 井 底 车 场 的 信 号 必 须 经 由 井 口 信 号 工 转 发, 不 得 越 过 井 口 信 号 工 直 接 向 提 升 机 司 机 发 送 开 车 信 号 ;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不 受 此 限 : ( 一 ) 发 送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 二 ) 箕 斗 提 升. ( 三 ) 单 容 器 提 升. ( 四 ) 井 上 下 信 号 联 锁 的 自 动 化 提 升 系 统. 第 四 百 零 五 条 用 多 层 罐 笼 升 降 人 员 或 者 物 料 时, 井 上 下 各 层 出 车 平 台 都 必 须 设 有 信 号 工. 各 信 号 工 发 送 信 号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井 下 各 水 平 的 总 信 号 工 收 齐 该 水 平 各 层 信 号 工 的 信 号 后, 方 可 向 井 口 总 信 号 工 发 出 信 号. ( 二 ) 井 口 总 信 号 工 收 齐 井 口 各 层 信 号 工 信 号 并 接 到 井 下 水 平 总 信 号 工 信 号 后, 才 可 向 提 升 机 司 机 发 出 信 号. 信 号 系 统 必 须 设 有 保 证 按 上 述 顺 序 发 出 信 号 的 闭 锁 装 置. 第 四 百 零 六 条 在 提 升 速 度 大 于 3m/s 的 提 升 系 统 内, 必 须 设 防 撞 梁 和 托 罐 装 置. 防 撞 梁 必 须 能 够 挡 住 过 卷 后 上 升 的 容 器 或 者 平 衡 锤, 并 不 得 兼 作 他 用 ; 托 罐 装 置 必 须 能 够 将 撞 击 防 撞 梁 后 再 下 落 的 容 器 或 者 配 重 托 住, 并 保 证 其 下 落 的 距 离 不 超 过 0 5m. 159
174 第 四 百 零 七 条 立 井 提 升 装 置 的 过 卷 和 过 放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罐 笼 和 箕 斗 提 升, 过 卷 和 过 放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8 所 列 数 值. ( 二 ) 在 过 卷 和 过 放 距 离 内, 应 当 安 设 性 能 可 靠 的 缓 冲 装 置. 缓 冲 装 置 应 当 能 将 全 速 过 卷 ( 过 放 ) 的 容 器 或 者 平 衡 锤 平 稳 地 停 住, 并 保 证 不 再 反 向 下 滑 或 者 反 弹. ( 三 ) 过 放 距 离 内 不 得 积 水 和 堆 积 杂 物. ( 四 ) 缓 冲 托 罐 装 置 必 须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检 查 和 保 养. 表 8 立 井 提 升 装 置 的 过 卷 和 过 放 距 离 提 升 速 度 /(m s -1 ) 过 卷 过 放 距 离 /m 提 升 速 度 为 表 8 中 所 列 速 度 的 中 间 值 时, 用 插 值 法 计 算. 第 三 节 钢 丝 绳 和 连 接 装 置 第 四 百 零 八 条 各 种 用 途 钢 丝 绳 的 安 全 系 数,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要 求. ( 一 ) 各 种 用 途 钢 丝 绳 悬 挂 时 的 安 全 系 数, 必 须 符 合 表 9 的 160
175 表 9 钢 丝 绳 安 全 系 数 最 小 值 用 途 分 类 安 全 系 数 的 最 小 值 专 为 升 降 人 员 9 单 绳 缠 绕 式 提 升 装 置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升 降 人 员 时 9 混 合 提 升 时 9 升 降 物 料 时 7 5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6 5 摩 擦 轮 式 专 为 升 降 人 员 H 升 降 人 员 时 H 提 升 装 置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混 合 提 升 时 升 降 物 料 时 H H 倾 斜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运 人 运 物 H L 但 不 得 小 于 L 但 不 得 小 于 4 倾 斜 无 极 绳 绞 车 运 人 运 物 L 但 不 得 小 于 L 但 不 得 小 于
176 续 表 用 途 分 类 安 全 系 数 的 最 小 值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6 悬 挂 安 全 梯 用 的 钢 丝 绳 6 罐 道 绳 防 撞 绳 起 重 用 的 钢 丝 绳 6 悬 挂 吊 盘 水 泵 排 水 管 抓 岩 机 等 用 的 钢 丝 绳 6 悬 挂 风 筒 风 管 供 水 管 注 浆 管 输 料 管 电 缆 用 的 钢 丝 绳 5 拉 紧 装 置 用 的 钢 丝 绳 5 防 坠 器 的 制 动 绳 和 缓 冲 绳 ( 按 动 载 荷 计 算 ) 3 钢 丝 绳 的 安 全 系 数, 等 于 实 测 的 合 格 钢 丝 拉 断 力 的 总 和 与 其 所 承 受 的 最 大 静 拉 力 ( 包 括 绳 端 载 荷 和 钢 丝 绳 自 重 所 引 起 的 静 拉 力 ) 之 比 ; 混 合 提 升 指 多 层 罐 笼 同 一 次 在 不 同 层 内 提 升 人 员 和 物 料 ; H 为 钢 丝 绳 悬 挂 长 度,m; L 为 由 驱 动 轮 到 尾 部 绳 轮 的 长 度,m. ( 二 ) 在 用 的 缠 绕 式 提 升 钢 丝 绳 在 定 期 检 验 时, 安 全 系 数 小 于 下 列 规 定 值 时, 应 当 及 时 更 换 : 1 专 为 升 降 人 员 用 的 小 于 7. 2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用 的 钢 丝 绳 : 升 降 人 员 时 小 于 7, 升 降 物 料 时 小 于 6. 3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和 悬 挂 吊 盘 用 的 小 于
177 第 四 百 零 九 条 各 种 用 途 钢 丝 绳 的 韧 性 指 标, 必 须 符 合 表 10 的 要 求. 表 10 不 同 钢 丝 绳 的 韧 性 指 标 钢 丝 绳 用 途 钢 丝 绳 种 类 钢 丝 绳 韧 性 指 标 下 限 新 绳 在 用 绳 说 明 光 面 绳 MT 716 中 光 面 钢 丝 绳 韧 性 指 标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90% 升 降 人 员 或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镀 锌 绳 MT 716 中 AB 类 镀 锌 钢 丝 韧 性 指 标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85% 面 接 触 绳 光 面 绳 GB/T 中 钢 丝 韧 性 指 标 MT 716 中 光 面 钢 丝 绳 韧 性 指 标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90%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80% 在 用 绳 按 MT 717 标 准 ( 面 接 触 绳 除 外 ) 升 降 物 料 镀 锌 绳 MT 716 中 A 类 镀 锌 钢 丝 韧 性 指 标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80% 面 接 触 绳 GB/T 中 钢 丝 韧 性 指 标 新 绳 韧 性 指 标 的 80% 罐 道 绳 密 封 绳 特 级 普 级 按 YB/T5295 标 准 第 四 百 一 十 条 新 钢 丝 绳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钢 丝 绳 到 货 后, 应 当 进 行 性 能 检 验. 合 格 后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备 用, 防 止 损 坏 或 者 锈 蚀. 163
178 ( 二 ) 每 根 钢 丝 绳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验 收 检 验 报 告 等 原 始 资 料 应 当 保 存 完 整. ( 三 ) 存 放 时 间 超 过 1 年 的 钢 丝 绳, 在 悬 挂 前 必 须 再 进 行 性 能 检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四 ) 钢 丝 绳 悬 挂 前, 必 须 对 每 根 钢 丝 做 拉 断 弯 曲 和 扭 转 3 种 试 验, 以 公 称 直 径 为 准 对 试 验 结 果 进 行 计 算 和 判 定 : 1 不 合 格 钢 丝 的 断 面 积 与 钢 丝 总 断 面 积 之 比 达 到 6%, 不 得 用 作 升 降 人 员 ; 达 到 10%, 不 得 用 作 升 降 物 料. 2 钢 丝 绳 的 安 全 系 数 小 于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零 八 条 的 规 定 时, 该 钢 丝 绳 不 得 使 用. ( 五 ) 主 要 提 升 装 置 必 须 有 检 验 合 格 的 备 用 钢 丝 绳. ( 六 ) 专 用 于 斜 井 提 升 物 料 且 直 径 不 大 于 18mm 的 钢 丝 绳,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等, 外 观 检 查 无 锈 蚀 和 损 伤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 一 ) ( 三 ) 所 要 求 的 检 验. 第 四 百 一 十 一 条 在 用 钢 丝 绳 的 检 验 检 查 与 维 护,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升 降 人 员 或 者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用 的 缠 绕 式 提 升 钢 丝 绳, 自 悬 挂 使 用 后 每 6 个 月 进 行 1 次 性 能 检 验 ; 悬 挂 吊 盘 的 钢 丝 绳, 每 12 个 月 检 验 1 次. ( 二 ) 升 降 物 料 用 的 缠 绕 式 提 升 钢 丝 绳, 悬 挂 使 用 12 个 月 内 必 须 进 行 第 一 次 性 能 检 验, 以 后 每 6 个 月 检 验 1 次. ( 三 ) 缠 绕 式 提 升 钢 丝 绳 的 定 期 检 验, 可 以 只 做 每 根 钢 丝 的 164
179 拉 断 和 弯 曲 2 种 试 验. 试 验 结 果, 以 公 称 直 径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和 判 定.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的 钢 丝 绳, 必 须 停 止 使 用 : 1 不 合 格 钢 丝 的 断 面 积 与 钢 丝 总 断 面 积 之 比 达 到 25% 时 ; 2 钢 丝 绳 的 安 全 系 数 小 于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零 八 条 规 定 时. ( 四 ) 摩 擦 式 提 升 钢 丝 绳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钢 丝 绳 平 衡 钢 丝 绳 以 及 专 用 于 斜 井 提 升 物 料 且 直 径 不 大 于 18mm 的 钢 丝 绳, 不 受 ( 一 ) ( 二 ) 限 制. ( 五 ) 提 升 钢 丝 绳 必 须 每 天 检 查 1 次, 平 衡 钢 丝 绳 罐 道 绳 防 坠 器 制 动 绳 ( 包 括 缓 冲 绳 )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钢 丝 绳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钢 丝 绳 和 井 筒 悬 吊 钢 丝 绳 必 须 每 周 至 少 检 查 1 次. 对 易 损 坏 和 断 丝 或 者 锈 蚀 较 多 的 一 段 应 当 停 车 详 细 检 查. 断 丝 的 突 出 部 分 应 当 在 检 查 时 剪 下. 检 查 结 果 应 当 记 入 钢 丝 绳 检 查 记 录 簿. ( 六 ) 对 使 用 中 的 钢 丝 绳, 应 当 根 据 井 巷 条 件 及 锈 蚀 情 况, 采 取 防 腐 措 施. 摩 擦 提 升 钢 丝 绳 的 摩 擦 传 动 段 应 当 涂 浸 专 用 的 钢 丝 绳 增 摩 脂. ( 七 ) 平 衡 钢 丝 绳 的 长 度 必 须 与 提 升 容 器 过 卷 高 度 相 适 应, 防 止 过 卷 时 损 坏 平 衡 钢 丝 绳. 使 用 圆 形 平 衡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有 避 免 平 衡 钢 丝 绳 扭 结 的 装 置. ( 八 ) 严 禁 平 衡 钢 丝 绳 浸 泡 水 中. ( 九 ) 多 绳 提 升 的 任 意 一 根 钢 丝 绳 的 张 力 与 平 均 张 力 之 差 不 得 超 过 ±10%. 第 四 百 一 十 二 条 钢 丝 绳 的 报 废 和 更 换,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65
180 ( 一 ) 钢 丝 绳 的 报 废 类 型 内 容 及 标 准 应 当 符 合 表 11 的 要 求. 达 到 其 中 一 项 的, 必 须 报 废. ( 二 ) 更 换 摩 擦 式 提 升 机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同 时 更 换 全 部 钢 丝 绳. 第 四 百 一 十 三 条 钢 丝 绳 在 运 行 中 遭 受 到 卡 罐 突 然 停 车 等 猛 烈 拉 力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车 检 查,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必 须 将 受 损 段 剁 掉 或 者 更 换 全 绳 : ( 一 ) 钢 丝 绳 产 生 严 重 扭 曲 或 者 变 形. ( 二 ) 断 丝 超 过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一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三 ) 直 径 减 小 量 超 过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一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四 ) 遭 受 猛 烈 拉 力 的 一 段 的 长 度 伸 长 0 5% 以 上. 表 11 钢 丝 绳 的 报 废 类 型 内 容 及 标 准 项 目 钢 丝 绳 类 别 报 废 标 准 说 明 使 用 期 限 摩 擦 式 提 升 机 提 升 钢 丝 绳 平 衡 钢 丝 绳 井 筒 中 悬 挂 水 泵 抓 岩 机 的 钢 丝 绳 悬 挂 风 管 输 料 管 安 全 梯 和 电 缆 的 钢 丝 绳 2 年 4 年 1 年 2 年 如 果 钢 丝 绳 的 断 丝 直 径 缩 小 和 锈 蚀 程 度 不 超 过 本 表 断 丝 直 径 缩 小 锈 蚀 类 型 的 规 定, 可 继 续 使 用 1 年 到 期 后 经 检 查 鉴 定, 锈 蚀 程 度 不 超 过 本 表 锈 蚀 类 型 的 规 定,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166
181 续 表 项 目 钢 丝 绳 类 别 报 废 标 准 说 明 升 降 人 员 或 者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用 钢 丝 绳 5% 断 丝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用 的 钢 丝 绳 平 衡 钢 丝 绳 防 坠 器 的 制 动 钢 丝 绳 ( 包 括 缓 冲 绳 ) 兼 作 运 人 的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钢 丝 绳 和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的 钢 丝 绳 10% 罐 道 钢 丝 绳 15% 各 种 股 捻 钢 丝 绳 在 1 个 捻 距 内 断 丝 断 面 积 与 钢 丝 总 断 面 积 之 比 无 极 绳 运 输 和 专 为 运 物 料 的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用 的 钢 丝 绳 25% 直 径 缩 小 提 升 钢 丝 绳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或 者 制 动 钢 丝 绳 10% 罐 道 钢 丝 绳 15% 1 以 钢 丝 绳 公 称 直 径 为 准 计 算 的 直 径 减 小 量 2 使 用 密 封 式 钢 丝 绳 时, 外 层 钢 丝 厚 度 磨 损 量 达 到 50% 时, 应 当 更 换 锈 蚀 各 类 钢 丝 绳 1 钢 丝 出 现 变 黑 锈 皮 点 蚀 麻 坑 等 损 伤 时, 不 得 再 用 作 升 降 人 员 2 钢 丝 绳 锈 蚀 严 重, 或 者 点 蚀 麻 坑 形 成 沟 纹, 或 者 外 层 钢 丝 松 动 时, 不 论 断 丝 数 多 少 或 者 绳 径 是 否 变 化, 应 当 立 即 更 换 167
182 在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间, 断 丝 数 突 然 增 加 或 者 伸 长 突 然 加 快, 必 须 立 即 更 换. 第 四 百 一 十 四 条 有 接 头 的 钢 丝 绳, 仅 限 于 下 列 设 备 中 使 用 : ( 一 ) 平 巷 运 输 设 备. ( 二 ) 无 极 绳 绞 车. ( 三 )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 四 ) 钢 丝 绳 牵 引 带 式 输 送 机. 钢 丝 绳 接 头 的 插 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000 倍. 第 四 百 一 十 五 条 新 安 装 或 者 大 修 后 的 防 坠 器, 必 须 进 行 脱 钩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对 使 用 中 的 立 井 罐 笼 防 坠 器, 应 当 每 6 个 月 进 行 1 次 不 脱 钩 试 验, 每 年 进 行 1 次 脱 钩 试 验. 对 使 用 中 的 斜 井 人 车 防 坠 器, 应 当 每 班 进 行 1 次 手 动 落 闸 试 验 每 月 进 行 1 次 静 止 松 绳 落 闸 试 验 每 年 进 行 1 次 重 载 全 速 脱 钩 试 验. 防 坠 器 的 各 个 连 接 和 传 动 部 分, 必 须 处 于 灵 活 状 态. 第 四 百 一 十 六 条 立 井 和 斜 井 使 用 的 连 接 装 置 的 性 能 指 标 和 投 用 前 的 试 验,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各 类 连 接 装 置 的 安 全 系 数 必 须 符 合 表 12 的 要 求. ( 二 ) 各 种 环 链 的 安 全 系 数, 必 须 以 曲 梁 理 论 计 算 的 应 力 为 准,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按 材 料 屈 服 强 度 计 算 的 安 全 系 数, 不 小 于 2 5; 2 以 模 拟 使 用 状 态 拉 断 力 计 算 的 安 全 系 数, 不 小 于
183 表 12 各 类 连 接 装 置 的 安 全 系 数 最 小 值 用 途 安 全 系 数 最 小 值 专 门 升 降 人 员 的 提 升 容 器 连 接 装 置 13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提 升 容 器 连 接 装 置 升 降 人 员 时 13 升 降 物 料 时 10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提 升 容 器 的 连 接 装 置 10 斜 井 人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13 矿 车 的 车 梁 碰 头 和 连 接 插 销 6 无 极 绳 的 连 接 装 置 8 吊 桶 的 连 接 装 置 13 凿 井 用 吊 盘 安 全 梯 水 泵 抓 岩 机 的 悬 挂 装 置 10 凿 井 用 风 管 水 管 风 筒 注 浆 管 的 悬 挂 装 置 8 倾 斜 井 巷 中 使 用 的 单 轨 吊 车 卡 轨 车 和 齿 轨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运 人 时 13 运 物 时 10 注 : 连 接 装 置 的 安 全 系 数 等 于 主 要 受 力 部 件 的 破 断 力 与 其 所 承 受 的 最 大 静 载 荷 之 比. 169
184 ( 三 ) 各 种 连 接 装 置 主 要 受 力 件 的 冲 击 功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常 温 (15 ) 下 不 小 于 100J; 2 低 温 (-30 ) 下 不 小 于 70J. ( 四 ) 各 种 保 险 链 以 及 矿 车 的 连 接 环 链 和 插 销 等,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批 量 生 产 的, 必 须 做 抽 样 拉 断 试 验,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不 得 使 用 ; 2 初 次 使 用 前 和 使 用 后 每 隔 2 年, 必 须 逐 个 以 2 倍 于 其 最 大 静 荷 重 的 拉 力 进 行 试 验, 发 现 裂 纹 或 者 永 久 伸 长 量 超 过 0 2% 时, 不 得 使 用. ( 五 ) 立 井 提 升 容 器 与 提 升 钢 丝 绳 的 连 接, 应 当 采 用 楔 形 连 接 装 置. 每 次 更 换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对 连 接 装 置 的 主 要 受 力 部 件 进 行 探 伤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继 续 使 用. 楔 形 连 接 装 置 的 累 计 使 用 期 限 : 单 绳 提 升 不 得 超 过 10 年 ; 多 绳 提 升 不 得 超 过 15 年. ( 六 )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时, 矿 车 之 间 的 连 接 矿 车 与 钢 丝 绳 之 间 的 连 接, 必 须 使 用 不 能 自 行 脱 落 的 连 接 装 置, 并 加 装 保 险 绳. ( 七 )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用 的 钢 丝 绳 连 接 装 置, 在 每 次 换 钢 丝 绳 时, 必 须 用 2 倍 于 其 最 大 静 荷 重 的 拉 力 进 行 试 验. ( 八 )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用 的 矿 车 连 接 装 置, 必 须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1 次 2 倍 于 其 最 大 静 荷 重 的 拉 力 试 验. 170
185 第 四 节 提 升 装 置 第 四 百 一 十 七 条 提 升 装 置 的 天 轮 卷 筒 摩 擦 轮 导 向 轮 和 导 向 滚 等 的 最 小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直 径 之 比 值, 应 当 符 合 表 13 的 要 求. 第 四 百 一 十 八 条 各 种 提 升 装 置 的 卷 筒 上 缠 绕 的 钢 丝 绳 层 数,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立 井 中 升 降 人 员 或 者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不 超 过 1 层,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不 超 过 2 层. ( 二 ) 倾 斜 井 巷 中 升 降 人 员 或 者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不 超 过 2 层, 升 降 物 料 的 不 超 过 3 层. ( 三 ) 建 井 期 间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不 超 过 2 层. ( 四 ) 现 有 生 产 矿 井 在 用 的 绞 车, 如 果 在 滚 筒 上 装 设 过 渡 绳 楔, 滚 筒 强 度 满 足 要 求 且 滚 筒 边 缘 高 度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一 十 九 条 要 求, 可 按 本 条 ( 一 ) ( 二 ) 所 规 定 的 层 数 增 加 1 层. ( 五 ) 移 动 式 或 者 辅 助 性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 包 括 矸 石 山 和 向 天 桥 上 提 升 等 ), 不 受 本 条 ( 一 ) ( 二 ) ( 三 ) 的 限 制. 第 四 百 一 十 九 条 缠 绕 2 层 或 者 2 层 以 上 钢 丝 绳 的 卷 筒,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卷 筒 边 缘 高 出 最 外 层 钢 丝 绳 的 高 度, 至 少 为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2 5 倍. 171
186 表 13 提 升 装 置 的 天 轮 卷 筒 摩 擦 轮 导 向 轮 和 导 向 滚 等 的 最 小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直 径 之 比 值 用 途 最 小 比 值 说 明 落 地 式 摩 擦 提 升 装 置 的 摩 擦 轮 及 天 轮 围 抱 角 大 于 180 的 塔 式 摩 擦 提 升 装 置 的 摩 擦 轮 围 抱 角 为 180 的 塔 式 摩 擦 提 升 装 置 的 摩 擦 轮 井 上 90 井 下 80 井 上 80 井 下 70 摩 擦 提 升 装 置 的 导 向 轮 80 地 面 缠 绕 式 提 升 装 置 的 卷 筒 和 围 抱 角 大 于 90 的 天 轮 地 面 缠 绕 式 提 升 装 置 围 抱 角 小 于 90 的 天 轮 井 下 缠 绕 式 提 升 机 和 凿 井 提 升 机 的 卷 筒, 井 下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的 主 导 轮 和 尾 导 轮 围 抱 角 大 于 90 的 天 轮 井 下 缠 绕 式 提 升 机 凿 井 提 升 机 和 井 下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围 抱 角 小 于 90 的 天 轮 在 这 些 提 升 装 置 中, 如 使 用 密 封 式 提 升 钢 丝 绳, 应 当 将 各 相 应 的 比 值 增 加 20% 斜 井 提 升 的 游 动 天 轮 围 抱 角 大 于 围 抱 角 在 35 ~60 40 围 抱 角 小 于 矸 石 山 绞 车 的 卷 筒 和 天 轮 50 悬 挂 水 泵 吊 盘 管 子 用 的 卷 筒 和 天 轮, 凿 井 时 运 输 物 料 的 提 升 机 卷 筒 和 天 轮, 倾 斜 井 巷 提 升 机 的 游 动 轮, 矸 石 山 绞 车 的 压 绳 轮 以 及 无 极 绳 运 输 的 导 向 滚 等
187 ( 二 ) 卷 筒 上 必 须 设 有 带 绳 槽 的 衬 垫. ( 三 ) 钢 丝 绳 由 下 层 转 到 上 层 的 临 界 段 ( 相 当 于 绳 圈 1/4 长 的 部 分 )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并 每 季 度 将 钢 丝 绳 移 动 1/4 绳 圈 的 位 置. 对 现 有 不 带 绳 槽 衬 垫 的 在 用 提 升 机, 只 要 在 卷 筒 板 上 刻 有 绳 槽 或 者 用 1 层 钢 丝 绳 作 底 绳, 可 继 续 使 用. 第 四 百 二 十 条 钢 丝 绳 绳 头 固 定 在 卷 筒 上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必 须 有 特 备 的 容 绳 或 者 卡 绳 装 置, 严 禁 系 在 卷 筒 轴 上. ( 二 ) 绳 孔 不 得 有 锐 利 的 边 缘, 钢 丝 绳 的 弯 曲 不 得 形 成 锐 角. ( 三 ) 卷 筒 上 应 当 缠 留 3 圈 绳, 以 减 轻 固 定 处 的 张 力, 还 必 须 留 有 定 期 检 验 用 绳. 第 四 百 二 十 一 条 通 过 天 轮 的 钢 丝 绳 必 须 低 于 天 轮 的 边 缘, 其 高 差 : 提 升 用 天 轮 不 得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 5 倍, 悬 吊 用 天 轮 不 得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 倍. 天 轮 和 摩 擦 轮 绳 槽 衬 垫 磨 损 达 到 下 列 限 值, 必 须 更 换 : ( 一 ) 天 轮 绳 槽 衬 垫 磨 损 达 到 1 根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深 度, 或 者 沿 侧 面 磨 损 达 到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1/2. ( 二 ) 摩 擦 轮 绳 槽 衬 垫 磨 损 剩 余 厚 度 小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绳 槽 磨 损 深 度 超 过 70mm. 第 四 百 二 十 二 条 矿 井 提 升 系 统 的 加 ( 减 ) 速 度 和 提 升 速 度 173
188 必 须 符 合 表 14 的 要 求. 表 14 矿 井 提 升 系 统 的 加 ( 减 ) 速 度 和 提 升 速 度 值 项 目 立 井 提 升 斜 井 提 升 升 降 人 员 升 降 物 料 串 车 提 升 箕 斗 提 升 加 ( 减 ) 速 度 / (m s -2 ) 提 升 速 度 / v 0 5 H, (m s -1 ) 且 不 超 过 12 v 0 6 H 5 7, 当 铺 设 固 定 道 床 且 钢 轨 38 kg/m 时, 9 注 :v 最 大 提 升 速 度,m/s;H 提 升 高 度,m. 第 四 百 二 十 三 条 提 升 装 置 必 须 按 下 列 要 求 装 设 安 全 保 护 : ( 一 ) 过 卷 和 过 放 保 护 : 当 提 升 容 器 超 过 正 常 终 端 停 止 位 置 或 者 出 车 平 台 0 5m 时, 必 须 能 自 动 断 电, 且 使 制 动 器 实 施 安 全 制 动. ( 二 ) 超 速 保 护 : 当 提 升 速 度 超 过 最 大 速 度 15% 时, 必 须 能 自 动 断 电, 且 使 制 动 器 实 施 安 全 制 动. ( 三 ) 过 负 荷 和 欠 电 压 保 护. ( 四 ) 限 速 保 护 : 提 升 速 度 超 过 3m/s 的 提 升 机 应 当 装 设 限 速 保 护, 以 保 证 提 升 容 器 或 者 平 衡 锤 到 达 终 端 位 置 时 的 速 度 不 超 过 2m/s. 当 减 速 段 速 度 超 过 设 定 值 的 10% 时, 必 须 能 自 动 断 电, 且 使 制 动 器 实 施 安 全 制 动. 174
189 ( 五 ) 提 升 容 器 位 置 指 示 保 护 : 当 位 置 指 示 失 效 时, 能 自 动 断 电, 且 使 制 动 器 实 施 安 全 制 动. ( 六 ) 闸 瓦 间 隙 保 护 : 当 闸 瓦 间 隙 超 过 规 定 值 时, 能 报 警 并 闭 锁 下 次 开 车. ( 七 ) 松 绳 保 护 : 缠 绕 式 提 升 机 应 当 设 置 松 绳 保 护 装 置 并 接 入 安 全 回 路 或 者 报 警 回 路. 箕 斗 提 升 时, 松 绳 保 护 装 置 动 作 后, 严 禁 受 煤 仓 放 煤. ( 八 ) 仓 位 超 限 保 护 : 箕 斗 提 升 的 井 口 煤 仓 仓 位 超 限 时, 能 报 警 并 闭 锁 开 车. ( 九 ) 减 速 功 能 保 护 : 当 提 升 容 器 或 者 平 衡 锤 到 达 设 计 减 速 点 时, 能 示 警 并 开 始 减 速. ( 十 ) 错 向 运 行 保 护 : 当 发 生 错 向 时, 能 自 动 断 电, 且 使 制 动 器 实 施 安 全 制 动. 过 卷 保 护 超 速 保 护 限 速 保 护 和 减 速 功 能 保 护 应 当 设 置 为 相 互 独 立 的 双 线 型 式. 缠 绕 式 提 升 机 应 当 加 设 定 车 装 置. 第 四 百 二 十 四 条 提 升 机 必 须 装 设 可 靠 的 提 升 容 器 位 置 指 示 器 减 速 声 光 示 警 装 置, 必 须 设 置 机 械 制 动 和 电 气 制 动 装 置. 严 禁 司 机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第 四 百 二 十 五 条 机 械 制 动 装 置 应 当 采 用 弹 簧 式, 能 实 现 工 作 制 动 和 安 全 制 动. 工 作 制 动 必 须 采 用 可 调 节 的 机 械 制 动 装 置. 175
190 安 全 制 动 必 须 有 并 联 冗 余 的 回 油 通 道. 双 滚 筒 提 升 机 每 个 滚 筒 的 制 动 装 置 必 须 能 够 独 立 控 制, 并 具 有 调 绳 功 能. 第 四 百 二 十 六 条 提 升 机 机 械 制 动 装 置 的 性 能,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制 动 闸 空 动 时 间 : 盘 式 制 动 装 置 不 得 超 过 0 3s, 径 向 制 动 装 置 不 得 超 过 0 5s. ( 二 ) 盘 形 闸 的 闸 瓦 与 闸 盘 之 间 的 间 隙 不 得 超 过 2mm. ( 三 ) 制 动 力 矩 倍 数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制 动 装 置 产 生 的 制 动 力 矩 与 实 际 提 升 最 大 载 荷 旋 转 力 矩 之 比 K 值 不 得 小 于 3. 2 对 质 量 模 数 较 小 的 提 升 机, 上 提 重 载 保 险 闸 的 制 动 减 速 度 超 过 本 规 程 规 定 值 时,K 值 可 以 适 当 降 低, 但 不 得 小 于 2. 3 在 调 整 双 滚 筒 提 升 机 滚 筒 旋 转 的 相 对 位 置 时, 制 动 装 置 在 各 滚 筒 闸 轮 上 所 产 生 的 力 矩, 不 得 小 于 该 滚 筒 所 悬 重 量 ( 钢 丝 绳 重 量 与 提 升 容 器 重 量 之 和 ) 形 成 的 旋 转 力 矩 的 1 2 倍. 4 计 算 制 动 力 矩 时, 闸 轮 和 闸 瓦 的 摩 擦 系 数 应 当 根 据 实 测 确 定, 一 般 采 用 0 30~0 35. 第 四 百 二 十 七 条 各 类 提 升 机 的 制 动 装 置 发 生 作 用 时, 提 升 系 统 的 安 全 制 动 减 速 度,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提 升 系 统 的 安 全 制 动 减 速 度 必 须 符 合 表 15 的 要 求. 176
191 表 15 提 升 系 统 安 全 制 动 减 速 度 规 定 值 减 速 度 θ 30 θ>30 提 升 减 速 度 /(m s -2 ) Ac 5 下 放 减 速 度 /(m s -2 ) 注 : Ac=g(sinθ+fcosθ) 式 中 Ac 自 然 减 速 度,m/s 2 ; g 重 力 加 速 度,m/s 2 ; θ 井 巷 倾 角,( ); f 绳 端 载 荷 的 运 行 阻 力 系 数, 一 般 取 0 010~ ( 二 ) 摩 擦 式 提 升 机 安 全 制 动 时, 除 必 须 符 合 表 15 的 要 求 外, 还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防 滑 要 求 : 1 在 各 种 载 荷 ( 满 载 或 者 空 载 ) 和 提 升 状 态 ( 上 提 或 者 下 放 重 物 ) 下, 制 动 装 置 所 产 生 的 制 动 减 速 度 计 算 值 不 得 超 过 滑 动 极 限. 钢 丝 绳 与 摩 擦 轮 衬 垫 间 摩 擦 系 数 的 取 值 不 得 大 于 由 钢 丝 绳 自 重 所 引 起 的 不 平 衡 重 必 须 计 入. 2 在 各 种 载 荷 和 提 升 状 态 下, 制 动 装 置 发 生 作 用 时, 钢 丝 绳 都 不 出 现 滑 动. 计 算 或 者 验 算 时, 以 本 条 第 ( 二 ) 款 第 1 项 为 准 ; 在 用 设 备, 以 本 条 第 ( 二 ) 款 第 2 项 为 准. 第 四 百 二 十 八 条 提 升 机 操 作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主 要 提 升 装 置 应 当 配 有 正 副 司 机. 自 动 化 运 行 的 专 用 于 提 升 物 料 的 箕 斗 提 升 机, 可 不 配 备 司 机 值 守, 但 应 当 设 图 像 监 视 并 定 时 巡 检. 177
192 ( 二 ) 升 降 人 员 的 主 要 提 升 装 置 在 交 接 班 升 降 人 员 的 时 间 内, 必 须 正 司 机 操 作, 副 司 机 监 护. ( 三 ) 每 班 升 降 人 员 前, 应 当 先 空 载 运 行 1 次, 检 查 提 升 机 动 作 情 况 ; 但 连 续 运 转 时, 不 受 此 限. ( 四 ) 如 发 生 故 障,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提 升 机 运 行, 并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第 四 百 二 十 九 条 新 安 装 的 矿 井 提 升 机, 必 须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运 行. 专 门 升 降 人 员 及 混 合 提 升 的 系 统 应 当 每 年 进 行 1 次 性 能 检 测, 其 他 提 升 系 统 每 3 年 进 行 1 次 性 能 检 测, 检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继 续 使 用. 第 四 百 三 十 条 提 升 装 置 管 理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资 料, 并 妥 善 保 管 : ( 一 ) 提 升 机 说 明 书. ( 二 ) 提 升 机 总 装 配 图. ( 三 ) 制 动 装 置 结 构 图 和 制 动 系 统 图. ( 四 ) 电 气 系 统 图. ( 五 ) 提 升 机 钢 丝 绳 天 轮 提 升 容 器 防 坠 器 和 罐 道 等 的 检 查 记 录 簿. ( 六 ) 钢 丝 绳 的 检 验 和 更 换 记 录 簿. ( 七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试 验 记 录 簿. ( 八 ) 故 障 记 录 簿. ( 九 )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设 备 完 好 标 准. 178
193 ( 十 ) 司 机 交 接 班 记 录 簿. ( 十 一 ) 操 作 规 程. 制 动 系 统 图 电 气 系 统 图 提 升 装 置 的 技 术 特 征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等 应 当 悬 挂 在 提 升 机 房 内. 第 五 节 空 气 压 缩 机 第 四 百 三 十 一 条 矿 井 应 当 在 地 面 集 中 设 置 空 气 压 缩 机 站. 在 井 下 设 置 空 气 压 缩 设 备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应 当 采 用 螺 杆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严 禁 使 用 滑 片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 二 ) 固 定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和 储 气 罐 必 须 分 别 设 置 在 2 个 独 立 硐 室 内, 并 保 证 独 立 通 风. ( 三 ) 移 动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必 须 设 置 在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且 具 有 新 鲜 风 流 的 巷 道 中. ( 四 ) 应 当 设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 五 ) 运 行 时 必 须 有 人 值 守. 第 四 百 三 十 二 条 空 气 压 缩 机 站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设 有 压 力 表 和 安 全 阀. 压 力 表 和 安 全 阀 应 当 定 期 校 准. 安 全 阀 和 压 力 调 节 器 应 当 动 作 可 靠, 安 全 阀 动 作 压 力 不 得 超 过 额 定 压 力 的 1 1 倍. ( 二 ) 使 用 闪 点 不 低 于 215 的 压 缩 机 油. ( 三 ) 使 用 油 润 滑 的 空 气 压 缩 机 必 须 装 设 断 油 保 护 装 置 或 者 179
194 断 油 信 号 显 示 装 置. 水 冷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必 须 装 设 断 水 保 护 装 置 或 者 断 水 信 号 显 示 装 置. 第 四 百 三 十 三 条 空 气 压 缩 机 站 的 储 气 罐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储 气 罐 上 装 有 动 作 可 靠 的 安 全 阀 和 放 水 阀, 并 有 检 查 孔. 定 期 清 除 风 包 内 的 油 垢. ( 二 ) 新 安 装 或 者 检 修 后 的 储 气 罐, 应 当 用 1 5 倍 空 气 压 缩 机 工 作 压 力 做 水 压 试 验. ( 三 ) 在 储 气 罐 出 口 管 路 上 必 须 加 装 释 压 阀, 其 口 径 不 得 小 于 出 风 管 的 直 径, 释 放 压 力 应 当 为 空 气 压 缩 机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的 1 25~1 4 倍. ( 四 ) 避 免 阳 光 直 晒 地 面 空 气 压 缩 机 站 的 储 气 罐. 第 四 百 三 十 四 条 空 气 压 缩 设 备 的 保 护,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螺 杆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的 排 气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120, 离 心 式 空 气 压 缩 机 的 排 气 温 度 不 得 超 过 130. 必 须 装 设 温 度 保 护 装 置, 在 超 温 时 能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并 报 警. ( 二 ) 储 气 罐 内 的 温 度 应 当 保 持 在 120 以 下, 并 装 有 超 温 保 护 装 置, 在 超 温 时 能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并 报 警. 180
195 第 十 章 电 气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四 百 三 十 五 条 煤 矿 地 面 井 下 各 种 电 气 设 备 和 电 力 系 统 的 设 计 选 型 安 装 验 收 运 行 检 修 试 验 等 必 须 按 本 规 程 执 行.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条 矿 井 应 当 有 两 回 路 电 源 线 路 ( 即 来 自 两 个 不 同 变 电 站 或 者 来 自 不 同 电 源 进 线 的 同 一 变 电 站 的 两 段 母 线 ). 当 任 一 回 路 发 生 故 障 停 止 供 电 时, 另 一 回 路 应 当 担 负 矿 井 全 部 用 电 负 荷. 区 域 内 不 具 备 两 回 路 供 电 条 件 的 矿 井 采 用 单 回 路 供 电 时, 应 当 报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部 门 审 查. 采 用 单 回 路 供 电 时, 必 须 有 备 用 电 源. 备 用 电 源 的 容 量 必 须 满 足 通 风 排 水 提 升 等 要 求, 并 保 证 主 要 通 风 机 等 在 10min 内 可 靠 启 动 和 运 行. 备 用 电 源 应 当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和 维 护, 每 10 天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启 动 和 运 行 试 验, 试 验 期 间 不 得 影 响 矿 井 通 风 等, 试 验 记 录 要 存 档 备 查. 矿 井 的 两 回 路 电 源 线 路 上 都 不 得 分 接 任 何 负 荷. 正 常 情 况 下, 矿 井 电 源 应 当 采 用 分 列 运 行 方 式. 若 一 回 路 运 行, 另 一 回 路 必 须 带 电 备 用. 带 电 备 用 电 源 的 变 压 器 可 以 热 备 用 ; 若 冷 备 用, 备 用 电 源 必 须 能 及 时 投 入, 保 证 主 要 通 风 机 在 10min 内 启 动 和 运 行. 10kV 及 以 下 的 矿 井 架 空 电 源 线 路 不 得 共 杆 架 设. 181
196 矿 井 电 源 线 路 上 严 禁 装 设 负 荷 定 量 器 等 各 种 限 电 断 电 装 置. 第 四 百 三 十 七 条 矿 井 供 电 电 能 质 量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电 力 电 子 设 备 或 者 变 流 设 备 的 电 磁 兼 容 性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电 气 设 备 不 应 超 过 额 定 值 运 行. 第 四 百 三 十 八 条 对 井 下 各 水 平 中 央 变 ( 配 ) 电 所 和 采 ( 盘 ) 区 变 ( 配 ) 电 所 主 排 水 泵 房 和 下 山 开 采 的 采 区 排 水 泵 房 供 电 线 路, 不 得 少 于 两 回 路. 当 任 一 回 路 停 止 供 电 时, 其 余 回 路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用 电 负 荷. 向 局 部 通 风 机 供 电 的 井 下 变 ( 配 ) 电 所 应 当 采 用 分 列 运 行 方 式. 主 要 通 风 机 提 升 人 员 的 提 升 机 抽 采 瓦 斯 泵 地 面 安 全 监 控 中 心 等 主 要 设 备 房, 应 当 各 有 两 回 路 直 接 由 变 ( 配 ) 电 所 馈 出 的 供 电 线 路 ; 受 条 件 限 制 时, 其 中 的 一 回 路 可 引 自 上 述 设 备 房 的 配 电 装 置. 向 突 出 矿 井 自 救 系 统 供 风 的 压 风 机 井 下 移 动 瓦 斯 抽 采 泵 应 当 各 有 两 回 路 直 接 由 变 ( 配 ) 电 所 馈 出 的 供 电 线 路. 本 条 上 述 供 电 线 路 应 当 来 自 各 自 的 变 压 器 或 者 母 线 段, 线 路 上 不 应 分 接 任 何 负 荷. 本 条 上 述 设 备 的 控 制 回 路 和 辅 助 设 备, 必 须 有 与 主 要 设 备 同 等 可 靠 的 备 用 电 源. 向 采 区 供 电 的 同 一 电 源 线 路 上, 串 接 的 采 区 变 电 所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3 个. 182
197 第 四 百 三 十 九 条 采 区 变 电 所 应 当 设 专 人 值 班. 无 人 值 班 的 变 电 所 必 须 关 门 加 锁, 并 有 巡 检 人 员 巡 回 检 查. 实 现 地 面 集 中 监 控 并 有 图 像 监 视 的 变 电 所 可 以 不 设 专 人 值 班, 硐 室 必 须 关 门 加 锁, 并 有 巡 检 人 员 巡 回 检 查. 第 四 百 四 十 条 严 禁 井 下 配 电 变 压 器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严 禁 由 地 面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的 变 压 器 或 者 发 电 机 直 接 向 井 下 供 电. 第 四 百 四 十 一 条 选 用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表 16 的 要 求. 第 四 百 四 十 二 条 井 下 不 得 带 电 检 修 电 气 设 备. 严 禁 带 电 搬 迁 非 本 安 型 电 气 设 备 电 缆, 采 用 电 缆 供 电 的 移 动 式 用 电 设 备 不 受 此 限. 检 修 或 者 搬 迁 前, 必 须 切 断 上 级 电 源, 检 查 瓦 斯, 在 其 巷 道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 低 于 1 0% 时, 再 用 与 电 源 电 压 相 适 应 的 验 电 笔 检 验 ; 检 验 无 电 后, 方 可 进 行 导 体 对 地 放 电. 开 关 把 手 在 切 断 电 源 时 必 须 闭 锁, 并 悬 挂 有 人 工 作, 不 准 送 电 字 样 的 警 示 牌, 只 有 执 行 这 项 工 作 的 人 员 才 有 权 取 下 此 牌 送 电. 第 四 百 四 十 三 条 操 作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非 专 职 人 员 或 者 非 值 班 电 气 人 员 不 得 操 作 电 气 设 备. ( 二 ) 操 作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主 回 路 时,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戴 绝 缘 手 套, 并 穿 电 工 绝 缘 靴 或 者 站 在 绝 缘 台 上. ( 三 )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操 作 手 柄 和 工 作 中 必 须 接 触 的 部 分 必 须 有 良 好 绝 缘. 183
198 表 16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选 型 高 瓦 斯 矿 井 低 瓦 斯 矿 井 设 备 类 别 突 出 矿 井 和 瓦 斯 喷 出 区 域 井 底 车 场 中 央 变 电 所 总 进 风 巷 和 主 要 进 风 巷 低 瓦 斯 矿 井 高 瓦 斯 矿 井 翻 车 机 硐 室 采 区 进 风 巷 总 回 风 巷 主 要 回 风 巷 采 区 回 风 巷 采 掘 工 作 面 和 工 作 面 进 回 风 巷 1 高 低 压 电 机 和 电 气 设 备 矿 用 防 爆 型 ( 增 安 型 除 外 ) 矿 用 一 般 型 矿 用 一 般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 增 安 型 除 外 ) 2 照 明 灯 具 矿 用 防 爆 型 ( 增 安 型 除 外 ) 矿 用 一 般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 增 安 型 除 外 ) 3 通 信 矿 用 防 爆 自 动 控 制 的 型 ( 增 安 型 除 仪 表 仪 器 外 ) 矿 用 一 般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矿 用 防 爆 型 ( 增 安 型 除 外 ) 注 :1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运 输 的 巷 道 中 及 沿 巷 道 的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内 可 以 采 用 矿 用 一 般 型 电 气 设 备 ( 包 括 照 明 灯 具 通 信 自 动 控 制 的 仪 表 仪 器 ). 2 突 出 矿 井 井 底 车 场 的 主 泵 房 内, 可 以 使 用 矿 用 增 安 型 电 动 机. 3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采 用 本 安 型 矿 灯. 4 远 距 离 传 输 的 监 测 监 控 通 信 信 号 应 当 采 用 本 安 型, 动 力 载 波 信 号 除 外. 5 在 爆 炸 性 环 境 中 使 用 的 设 备 应 当 采 用 EPLMa 保 护 级 别. 非 煤 矿 专 用 的 便 携 式 电 气 测 量 仪 表, 必 须 在 甲 烷 浓 度 1 0% 以 下 的 地 点 使 用, 并 实 时 监 测 使 用 环 境 的 甲 烷 浓 度. 第 四 百 四 十 四 条 容 易 碰 到 的 裸 露 的 带 电 体 及 机 械 外 露 的 184
199 转 动 和 传 动 部 分 必 须 加 装 护 罩 或 者 遮 栏 等 防 护 设 施. 第 四 百 四 十 五 条 井 下 各 级 配 电 电 压 和 各 种 电 气 设 备 的 额 定 电 压 等 级,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高 压 不 超 过 10000V. ( 二 ) 低 压 不 超 过 1140V. ( 三 ) 照 明 和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供 电 额 定 电 压 不 超 过 127V. ( 四 ) 远 距 离 控 制 线 路 的 额 定 电 压 不 超 过 36V. ( 五 ) 采 掘 工 作 面 用 电 设 备 电 压 超 过 3300V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门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四 百 四 十 六 条 井 下 配 电 系 统 同 时 存 在 2 种 或 者 2 种 以 上 电 压 时, 配 电 设 备 上 应 当 明 显 地 标 出 其 电 压 额 定 值. 第 四 百 四 十 七 条 矿 井 必 须 备 有 井 上 下 配 电 系 统 图,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示 意 图 和 供 电 线 路 平 面 敷 设 示 意 图, 并 随 着 情 况 变 化 定 期 填 绘. 图 中 应 当 注 明 : ( 一 ) 电 动 机 变 压 器 配 电 设 备 等 装 设 地 点. ( 二 ) 设 备 的 型 号 容 量 电 压 电 流 等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及 其 他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 三 ) 馈 出 线 的 短 路 过 负 荷 保 护 的 整 定 值 以 及 被 保 护 干 线 和 支 线 最 远 点 两 相 短 路 电 流 值. ( 四 ) 线 路 电 缆 的 用 途 型 号 电 压 截 面 和 长 度. 185
200 ( 五 ) 保 护 接 地 装 置 的 安 设 地 点. 第 四 百 四 十 八 条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到 矿 验 收 时, 应 当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并 核 查 与 安 全 标 志 审 核 的 一 致 性. 入 井 前, 应 当 进 行 防 爆 检 查, 签 发 合 格 证 后 方 准 入 井. 第 二 节 电 气 设 备 和 保 护 第 四 百 四 十 九 条 井 下 电 力 网 的 短 路 电 流 不 得 超 过 其 控 制 用 的 断 路 器 的 开 断 能 力, 并 校 验 电 缆 的 热 稳 定 性. 第 四 百 五 十 条 井 下 严 禁 使 用 油 浸 式 电 气 设 备. 40kW 及 以 上 的 电 动 机, 应 当 采 用 真 空 电 磁 起 动 器 控 制. 第 四 百 五 十 一 条 井 下 高 压 电 动 机 动 力 变 压 器 的 高 压 控 制 设 备, 应 当 具 有 短 路 过 负 荷 接 地 和 欠 压 释 放 保 护. 井 下 由 采 区 变 电 所 移 动 变 电 站 或 者 配 电 点 引 出 的 馈 电 线 上, 必 须 具 有 短 路 过 负 荷 和 漏 电 保 护. 低 压 电 动 机 的 控 制 设 备, 必 须 具 备 短 路 过 负 荷 单 相 断 线 漏 电 闭 锁 保 护 及 远 程 控 制 功 能. 第 四 百 五 十 二 条 井 下 配 电 网 路 ( 变 压 器 馈 出 线 路 电 动 机 等 ) 必 须 具 有 过 流 短 路 保 护 装 置 ; 必 须 用 该 配 电 网 路 的 最 大 三 相 短 路 电 流 校 验 开 关 设 备 的 分 断 能 力 和 动 热 稳 定 性 以 及 电 缆 的 热 稳 定 性. 必 须 用 最 小 两 相 短 路 电 流 校 验 保 护 装 置 的 可 靠 动 作 系 数. 保 186
201 护 装 置 必 须 保 证 配 电 网 路 中 最 大 容 量 的 电 气 设 备 或 者 同 时 工 作 成 组 的 电 气 设 备 能 够 起 动. 第 四 百 五 十 三 条 矿 井 6000V 及 以 上 高 压 电 网,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限 制 单 相 接 地 电 容 电 流, 生 产 矿 井 不 超 过 20A, 新 建 矿 井 不 超 过 10A. 井 上 下 变 电 所 的 高 压 馈 电 线 上, 必 须 具 备 有 选 择 性 的 单 相 接 地 保 护 ; 向 移 动 变 电 站 和 电 动 机 供 电 的 高 压 馈 电 线 上, 必 须 具 有 选 择 性 的 动 作 于 跳 闸 的 单 相 接 地 保 护. 井 下 低 压 馈 电 线 上, 必 须 装 设 检 漏 保 护 装 置 或 者 有 选 择 性 的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保 证 自 动 切 断 漏 电 的 馈 电 线 路. 每 天 必 须 对 低 压 漏 电 保 护 进 行 1 次 跳 闸 试 验. 煤 电 钻 必 须 使 用 具 有 检 漏 漏 电 闭 锁 短 路 过 负 荷 断 相 和 远 距 离 控 制 功 能 的 综 合 保 护 装 置. 每 班 使 用 前, 必 须 对 煤 电 钻 综 合 保 护 装 置 进 行 1 次 跳 闸 试 验. 突 出 矿 井 禁 止 使 用 煤 电 钻, 煤 层 突 出 参 数 测 定 取 样 时 不 受 此 限. 第 四 百 五 十 四 条 直 接 向 井 下 供 电 的 馈 电 线 路 上, 严 禁 装 设 自 动 重 合 闸. 手 动 合 闸 时, 必 须 事 先 同 井 下 联 系. 第 四 百 五 十 五 条 井 上 下 必 须 装 设 防 雷 电 装 置,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87
202 ( 一 ) 经 由 地 面 架 空 线 路 引 入 井 下 的 供 电 线 路 和 电 机 车 架 线, 必 须 在 入 井 处 装 设 防 雷 电 装 置. ( 二 ) 由 地 面 直 接 入 井 的 轨 道 金 属 架 构 及 露 天 架 空 引 入 ( 出 ) 井 的 管 路, 必 须 在 井 口 附 近 对 金 属 体 设 置 不 少 于 2 处 的 良 好 的 集 中 接 地. 第 三 节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第 四 百 五 十 六 条 永 久 性 井 下 中 央 变 电 所 和 井 底 车 场 内 的 其 他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应 当 采 用 砌 碹 或 者 其 他 可 靠 的 方 式 支 护, 采 区 变 电 所 应 当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硐 室 必 须 装 设 向 外 开 的 防 火 铁 门. 铁 门 全 部 敞 开 时, 不 得 妨 碍 运 输. 铁 门 上 应 当 装 设 便 于 关 严 的 通 风 孔. 装 有 铁 门 时, 门 内 可 加 设 向 外 开 的 铁 栅 栏 门, 但 不 得 妨 碍 铁 门 的 开 闭. 从 硐 室 出 口 防 火 铁 门 起 5m 内 的 巷 道, 应 当 砌 碹 或 者 用 其 他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硐 室 内 必 须 设 置 足 够 数 量 的 扑 灭 电 气 火 灾 的 灭 火 器 材. 井 下 中 央 变 电 所 和 主 要 排 水 泵 房 的 地 面 标 高, 应 当 分 别 比 其 出 口 与 井 底 车 场 或 者 大 巷 连 接 处 的 底 板 标 高 高 出 0 5m. 硐 室 不 应 有 滴 水. 硐 室 的 过 道 应 当 保 持 畅 通, 严 禁 存 放 无 关 的 设 备 和 物 件. 188
203 第 四 百 五 十 七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配 电 点 的 位 置 和 空 间 必 须 满 足 设 备 安 装 拆 除 检 修 和 运 输 等 要 求, 并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支 护. 第 四 百 五 十 八 条 变 电 硐 室 长 度 超 过 6m 时, 必 须 在 硐 室 的 两 端 各 设 1 个 出 口. 第 四 百 五 十 九 条 硐 室 内 各 种 设 备 与 墙 壁 之 间 应 当 留 出 0 5 m 以 上 的 通 道, 各 种 设 备 之 间 留 出 0 8m 以 上 的 通 道. 对 不 需 从 两 侧 或 者 后 面 进 行 检 修 的 设 备, 可 以 不 留 通 道. 第 四 百 六 十 条 硐 室 入 口 处 必 须 悬 挂 非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入 内 警 示 牌. 硐 室 内 必 须 悬 挂 与 实 际 相 符 的 供 电 系 统 图. 硐 室 内 有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时, 入 口 处 和 硐 室 内 必 须 醒 目 悬 挂 高 压 危 险 警 示 牌. 硐 室 内 的 设 备, 必 须 分 别 编 号, 标 明 用 途, 并 有 停 送 电 的 标 志. 第 四 节 输 电 线 路 及 电 缆 第 四 百 六 十 一 条 地 面 固 定 式 架 空 高 压 电 力 线 路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开 采 沉 陷 区 架 设 线 路 时, 两 回 电 源 线 路 之 间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二 ) 架 空 线 不 得 跨 越 易 燃 易 爆 物 的 仓 储 区 域, 与 地 面 189
204 建 筑 物 树 木 道 路 河 流 及 其 他 架 空 线 等 间 距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三 ) 在 多 雷 区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房 地 面 瓦 斯 抽 采 泵 站 的 架 空 线 路 应 当 有 全 线 避 雷 设 施. ( 四 ) 架 空 线 路 杆 塔 或 者 线 杆 上 应 当 有 线 路 名 称 杆 塔 编 号 以 及 安 全 警 示 等 标 志. 第 四 百 六 十 二 条 在 总 回 风 巷 专 用 回 风 巷 及 机 械 提 升 的 进 风 倾 斜 井 巷 ( 不 包 括 输 送 机 上 下 山 ) 中 不 应 敷 设 电 力 电 缆. 确 需 在 机 械 提 升 的 进 风 倾 斜 井 巷 ( 不 包 括 输 送 机 上 下 山 ) 中 敷 设 电 力 电 缆 时, 应 当 有 可 靠 的 保 护 措 施, 并 经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溜 放 煤 矸 材 料 的 溜 道 中 严 禁 敷 设 电 缆. 第 四 百 六 十 三 条 井 下 电 缆 的 选 用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电 缆 主 线 芯 的 截 面 应 当 满 足 供 电 线 路 负 荷 的 要 求. 电 缆 应 当 带 有 供 保 护 接 地 用 的 足 够 截 面 的 导 体. ( 二 ) 对 固 定 敷 设 的 高 压 电 缆 : 1 在 立 井 井 筒 或 者 倾 角 为 45 及 其 以 上 的 井 巷 内, 应 当 采 用 煤 矿 用 粗 钢 丝 铠 装 电 力 电 缆. 2 在 水 平 巷 道 或 者 倾 角 在 45 以 下 的 井 巷 内, 应 当 采 用 煤 矿 用 钢 带 或 者 细 钢 丝 铠 装 电 力 电 缆. 3 在 进 风 斜 井 井 底 车 场 及 其 附 近 中 央 变 电 所 至 采 区 变 190
205 电 所 之 间, 可 以 采 用 铝 芯 电 缆 ; 其 他 地 点 必 须 采 用 铜 芯 电 缆. ( 三 ) 固 定 敷 设 的 低 压 电 缆, 应 当 采 用 煤 矿 用 铠 装 或 者 非 铠 装 电 力 电 缆 或 者 对 应 电 压 等 级 的 煤 矿 用 橡 套 软 电 缆. ( 四 ) 非 固 定 敷 设 的 高 低 压 电 缆, 必 须 采 用 煤 矿 用 橡 套 软 电 缆. 移 动 式 和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应 当 使 用 专 用 橡 套 电 缆. 第 四 百 六 十 四 条 电 缆 的 敷 设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水 平 巷 道 或 者 倾 角 在 30 以 下 的 井 巷 中, 电 缆 应 当 用 吊 钩 悬 挂. ( 二 ) 在 立 井 井 筒 或 者 倾 角 在 30 及 以 上 的 井 巷 中, 电 缆 应 当 用 夹 子 卡 箍 或 者 其 他 夹 持 装 置 进 行 敷 设. 夹 持 装 置 应 当 能 承 受 电 缆 重 量, 并 不 得 损 伤 电 缆. ( 三 ) 水 平 巷 道 或 者 倾 斜 井 巷 中 悬 挂 的 电 缆 应 当 有 适 当 的 弛 度, 并 能 在 意 外 受 力 时 自 由 坠 落. 其 悬 挂 高 度 应 当 保 证 电 缆 在 矿 车 掉 道 时 不 受 撞 击, 在 电 缆 坠 落 时 不 落 在 轨 道 或 者 输 送 机 上. ( 四 ) 电 缆 悬 挂 点 间 距, 在 水 平 巷 道 或 者 倾 斜 井 巷 内 不 得 超 过 3m, 在 立 井 井 筒 内 不 得 超 过 6m. ( 五 ) 沿 钻 孔 敷 设 的 电 缆 必 须 绑 紧 在 钢 丝 绳 上, 钻 孔 必 须 加 装 套 管. 第 四 百 六 十 五 条 电 缆 不 应 悬 挂 在 管 道 上, 不 得 遭 受 淋 水. 电 缆 上 严 禁 悬 挂 任 何 物 件. 电 缆 与 压 风 管 供 水 管 在 巷 道 同 一 侧 191
206 敷 设 时, 必 须 敷 设 在 管 子 上 方, 并 保 持 0 3m 以 上 的 距 离. 在 有 瓦 斯 抽 采 管 路 的 巷 道 内, 电 缆 ( 包 括 通 信 电 缆 ) 必 须 与 瓦 斯 抽 采 管 路 分 挂 在 巷 道 两 侧. 盘 圈 或 者 盘 8 字 形 的 电 缆 不 得 带 电, 但 给 采 掘 等 移 动 设 备 供 电 电 缆 及 通 信 信 号 电 缆 不 受 此 限. 井 筒 和 巷 道 内 的 通 信 和 信 号 电 缆 应 当 与 电 力 电 缆 分 挂 在 井 巷 的 两 侧, 如 果 受 条 件 所 限 : 在 井 筒 内, 应 当 敷 设 在 距 电 力 电 缆 0 3m 以 外 的 地 方 ; 在 巷 道 内, 应 当 敷 设 在 电 力 电 缆 上 方 0 1m 以 上 的 地 方. 高 低 压 电 力 电 缆 敷 设 在 巷 道 同 一 侧 时, 高 低 压 电 缆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当 大 于 0 1m. 高 压 电 缆 之 间 低 压 电 缆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0mm. 井 下 巷 道 内 的 电 缆, 沿 线 每 隔 一 定 距 离 拐 弯 或 者 分 支 点 以 及 连 接 不 同 直 径 电 缆 的 接 线 盒 两 端 穿 墙 电 缆 的 墙 的 两 边 都 应 当 设 置 注 有 编 号 用 途 电 压 和 截 面 的 标 志 牌. 第 四 百 六 十 六 条 立 井 井 筒 中 敷 设 的 电 缆 中 间 不 得 有 接 头 ; 因 井 筒 太 深 需 设 接 头 时, 应 当 将 接 头 设 在 中 间 水 平 巷 道 内. 运 行 中 因 故 需 要 增 设 接 头 而 又 无 中 间 水 平 巷 道 可 以 利 用 时, 可 以 在 井 筒 中 设 置 接 线 盒. 接 线 盒 应 当 放 置 在 托 架 上, 不 应 使 接 头 承 力. 第 四 百 六 十 七 条 电 缆 穿 过 墙 壁 部 分 应 当 用 套 管 保 护, 并 严 192
207 密 封 堵 管 口. 第 四 百 六 十 八 条 电 缆 的 连 接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电 缆 与 电 气 设 备 连 接 时, 电 缆 线 芯 必 须 使 用 齿 形 压 线 板 ( 卡 爪 ) 线 鼻 子 或 者 快 速 连 接 器 与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连 接. ( 二 ) 不 同 型 电 缆 之 间 严 禁 直 接 连 接, 必 须 经 过 符 合 要 求 的 接 线 盒 连 接 器 或 者 母 线 盒 进 行 连 接. ( 三 ) 同 型 电 缆 之 间 直 接 连 接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橡 套 电 缆 的 修 补 连 接 ( 包 括 绝 缘 护 套 已 损 坏 的 橡 套 电 缆 的 修 补 ) 必 须 采 用 阻 燃 材 料 进 行 硫 化 热 补 或 者 与 热 补 有 同 等 效 能 的 冷 补. 在 地 面 热 补 或 者 冷 补 后 的 橡 套 电 缆, 必 须 经 浸 水 耐 压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下 井 使 用. 2 塑 料 电 缆 连 接 处 的 机 械 强 度 以 及 电 气 防 潮 密 封 老 化 等 性 能, 应 当 符 合 该 型 矿 用 电 缆 的 技 术 标 准. 第 五 节 井 下 照 明 和 信 号 第 四 百 六 十 九 条 下 列 地 点 必 须 有 足 够 照 明 : ( 一 ) 井 底 车 场 及 其 附 近. ( 二 )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调 度 室 机 车 库 爆 炸 物 品 库 候 车 室 信 号 站 瓦 斯 抽 采 泵 站 等. ( 三 ) 使 用 机 车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兼 作 人 行 道 的 集 中 带 式 输 193
208 送 机 巷 道 升 降 人 员 的 绞 车 道 以 及 升 降 物 料 和 人 行 交 替 使 用 的 绞 车 道 ( 照 明 灯 的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30m, 无 轨 胶 轮 车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两 侧 安 装 有 反 光 标 识 的 不 受 此 限 ). ( 四 ) 主 要 进 风 巷 的 交 岔 点 和 采 区 车 场. ( 五 ) 从 地 面 到 井 下 的 专 用 人 行 道. ( 六 )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工 作 面 ( 照 明 灯 间 距 不 得 大 于 15m). 地 面 的 通 风 机 房 绞 车 房 压 风 机 房 变 电 所 矿 调 度 室 等 必 须 设 有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第 四 百 七 十 条 严 禁 用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作 照 明 电 源. 第 四 百 七 十 一 条 矿 灯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矿 井 完 好 的 矿 灯 总 数, 至 少 应 当 比 经 常 用 灯 的 总 人 数 多 10%. ( 二 ) 矿 灯 应 当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每 盏 矿 灯 必 须 编 号, 经 常 使 用 矿 灯 的 人 员 必 须 专 人 专 灯. ( 三 ) 矿 灯 应 当 保 持 完 好, 出 现 亮 度 不 够 电 线 破 损 灯 锁 失 效 灯 头 密 封 不 严 灯 头 圈 松 动 玻 璃 破 裂 等 情 况 时, 严 禁 发 放. 发 出 的 矿 灯, 最 低 应 当 能 连 续 正 常 使 用 11h. ( 四 ) 严 禁 矿 灯 使 用 人 员 拆 开 敲 打 撞 击 矿 灯. 人 员 出 井 后 ( 地 面 领 用 矿 灯 人 员, 在 下 班 后 ), 必 须 立 即 将 矿 灯 交 还 灯 房. ( 五 ) 在 每 次 换 班 2h 内, 必 须 把 没 有 还 灯 人 员 的 名 单 报 告 194
209 矿 调 度 室. ( 六 ) 矿 灯 应 当 使 用 免 维 护 电 池, 并 具 有 过 流 和 短 路 保 护 功 能. 采 用 锂 离 子 蓄 电 池 的 矿 灯 还 应 当 具 有 防 过 充 电 过 放 电 功 能. ( 七 ) 加 装 其 他 功 能 的 矿 灯, 必 须 保 证 矿 灯 的 正 常 使 用 要 求. 第 四 百 七 十 二 条 矿 灯 房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 二 ) 取 暖 用 蒸 汽 或 者 热 水 管 式 设 备, 禁 止 采 用 明 火 取 暖. ( 三 )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装 置, 灯 房 和 仓 库 内 严 禁 烟 火, 并 备 有 灭 火 器 材. ( 四 ) 有 与 矿 灯 匹 配 的 充 电 装 置. 第 四 百 七 十 三 条 电 气 信 号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矿 井 中 的 电 气 信 号, 除 信 号 集 中 闭 塞 外 应 当 能 同 时 发 声 和 发 光. 重 要 信 号 装 置 附 近, 应 当 标 明 信 号 的 种 类 和 用 途. ( 二 ) 升 降 人 员 和 主 要 井 口 绞 车 的 信 号 装 置 的 直 接 供 电 线 路 上, 严 禁 分 接 其 他 负 荷. 第 四 百 七 十 四 条 井 下 照 明 和 信 号 的 配 电 装 置, 应 当 具 有 短 路 过 负 荷 和 漏 电 保 护 的 照 明 信 号 综 合 保 护 功 能. 第 六 节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保 护 接 地 第 四 百 七 十 五 条 电 压 在 36V 以 上 和 由 于 绝 缘 损 坏 可 能 带 195
210 有 危 险 电 压 的 电 气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构 架, 铠 装 电 缆 的 钢 带 ( 钢 丝 ) 铅 皮 ( 屏 蔽 护 套 ) 等 必 须 有 保 护 接 地. 第 四 百 七 十 六 条 任 一 组 主 接 地 极 断 开 时, 井 下 总 接 地 网 上 任 一 保 护 接 地 点 的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超 过 2Ω. 每 一 移 动 式 和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至 局 部 接 地 极 之 间 的 保 护 接 地 用 的 电 缆 芯 线 和 接 地 连 接 导 线 的 电 阻 值, 不 得 超 过 1Ω. 第 四 百 七 十 七 条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的 保 护 接 地 装 置 ( 包 括 电 缆 的 铠 装 铅 皮 接 地 芯 线 ) 和 局 部 接 地 装 置, 应 当 与 主 接 地 极 连 接 成 1 个 总 接 地 网. 主 接 地 极 应 当 在 主 副 水 仓 中 各 埋 设 1 块. 主 接 地 极 应 当 用 耐 腐 蚀 的 钢 板 制 成, 其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0 75m 2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5mm. 在 钻 孔 中 敷 设 的 电 缆 和 地 面 直 接 分 区 供 电 的 电 缆, 不 能 与 井 下 主 接 地 极 连 接 时, 应 当 单 独 形 成 分 区 总 接 地 网,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超 过 2Ω. 第 四 百 七 十 八 条 下 列 地 点 应 当 装 设 局 部 接 地 极 : ( 一 ) 采 区 变 电 所 ( 包 括 移 动 变 电 站 和 移 动 变 压 器 ). ( 二 ) 装 有 电 气 设 备 的 硐 室 和 单 独 装 设 的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 三 ) 低 压 配 电 点 或 者 装 有 3 台 以 上 电 气 设 备 的 地 点. ( 四 ) 无 低 压 配 电 点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运 输 巷 回 风 巷 带 式 196
211 输 送 机 巷 以 及 由 变 电 所 单 独 供 电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 至 少 分 别 设 置 1 个 局 部 接 地 极 ). ( 五 ) 连 接 高 压 动 力 电 缆 的 金 属 连 接 装 置. 局 部 接 地 极 可 以 设 置 于 巷 道 水 沟 内 或 者 其 他 就 近 的 潮 湿 处. 设 置 在 水 沟 中 的 局 部 接 地 极 应 当 用 面 积 不 小 于 0 6m 2 厚 度 不 小 于 3mm 的 钢 板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有 效 面 积 的 钢 管 制 成, 并 平 放 于 水 沟 深 处. 设 置 在 其 他 地 点 的 局 部 接 地 极, 可 以 用 直 径 不 小 于 35mm 长 度 不 小 于 1 5m 的 钢 管 制 成, 管 上 至 少 钻 20 个 直 径 不 小 于 5mm 的 透 孔, 并 全 部 垂 直 埋 入 底 板 ; 也 可 用 直 径 不 小 于 22mm 长 度 为 1m 的 2 根 钢 管 制 成, 每 根 管 上 钻 10 个 直 径 不 小 于 5mm 的 透 孔,2 根 钢 管 相 距 不 得 小 于 5m, 并 联 后 垂 直 埋 入 底 板, 垂 直 埋 深 不 得 小 于 0 75m. 第 四 百 七 十 九 条 连 接 主 接 地 极 母 线, 应 当 采 用 截 面 不 小 于 50mm 2 的 铜 线, 或 者 截 面 不 小 于 100mm 2 的 耐 腐 蚀 铁 线, 或 者 厚 度 不 小 于 4mm 截 面 不 小 于 100mm 2 的 耐 腐 蚀 扁 钢. 电 气 设 备 的 外 壳 与 接 地 母 线 辅 助 接 地 母 线 或 者 局 部 接 地 极 的 连 接, 电 缆 连 接 装 置 两 头 的 铠 装 铅 皮 的 连 接, 应 当 采 用 截 面 不 小 于 25mm 2 的 铜 线, 或 者 截 面 不 小 于 50mm 2 的 耐 腐 蚀 铁 线, 或 者 厚 度 不 小 于 4mm 截 面 不 小 于 50mm 2 的 耐 腐 蚀 扁 钢. 197
212 第 四 百 八 十 条 橡 套 电 缆 的 接 地 芯 线, 除 用 作 监 测 接 地 回 路 外, 不 得 兼 作 他 用. 第 七 节 电 气 设 备 电 缆 的 检 查 维 护 和 调 整 第 四 百 八 十 一 条 电 气 设 备 的 检 查 维 护 和 调 整, 必 须 由 电 气 维 修 工 进 行.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的 修 理 和 调 整 工 作, 应 当 有 工 作 票 和 施 工 措 施. 高 压 停 送 电 的 操 作, 可 以 根 据 书 面 申 请 或 者 其 他 联 系 方 式, 得 到 批 准 后, 由 专 责 电 工 执 行. 采 区 电 工,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对 采 区 变 电 所 内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停 送 电 的 操 作, 但 不 得 打 开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修 理. 第 四 百 八 十 二 条 井 下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运 行 维 护 和 修 理, 必 须 符 合 防 爆 性 能 的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防 爆 性 能 遭 受 破 坏 的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或 者 更 换, 严 禁 继 续 使 用. 第 四 百 八 十 三 条 矿 井 应 当 按 表 17 的 要 求 对 电 气 设 备 电 缆 进 行 检 查 和 调 整. 检 查 和 调 整 结 果 应 当 记 入 专 用 的 记 录 簿 内. 检 查 和 调 整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当 指 派 专 人 限 期 处 理. 198
213 表 17 电 气 设 备 电 缆 的 检 查 和 调 整 项 目 检 查 周 期 备 注 使 用 中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防 爆 性 能 检 查 配 电 系 统 断 电 保 护 装 置 检 查 整 定 高 压 电 缆 的 泄 漏 和 耐 压 试 验 每 月 1 次 每 6 个 月 1 次 每 年 1 次 每 日 应 当 由 分 片 负 责 电 工 检 查 1 次 外 部 负 荷 变 化 时 应 当 及 时 整 定 主 要 电 气 设 备 绝 缘 电 阻 的 检 查 至 少 6 个 月 1 次 固 定 敷 设 电 缆 的 绝 缘 和 外 部 检 查 移 动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橡 套 电 缆 绝 缘 检 查 接 地 电 网 接 地 电 阻 值 测 定 新 安 装 的 电 气 设 备 绝 缘 电 阻 和 接 地 电 阻 的 测 定 每 季 1 次 每 月 1 次 每 季 1 次 每 周 应 当 由 专 职 电 工 检 查 1 次 外 部 和 悬 挂 情 况 每 班 由 当 班 司 机 或 者 专 职 电 工 检 查 1 次 外 皮 有 无 破 损 投 入 运 行 以 前 第 八 节 井 下 电 池 电 源 第 四 百 八 十 四 条 井 下 用 电 池 ( 包 括 原 电 池 和 蓄 电 池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串 联 或 者 并 联 的 电 池 组 保 持 厂 家 型 号 规 格 的 一 199
214 致 性. ( 二 ) 电 池 或 者 电 池 组 安 装 在 独 立 的 电 池 腔 内. ( 三 ) 电 池 配 置 充 放 电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第 四 百 八 十 五 条 使 用 蓄 电 池 的 设 备 充 电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充 电 设 备 与 蓄 电 池 匹 配. ( 二 ) 充 电 设 备 接 口 具 有 防 反 向 充 电 保 护 措 施. ( 三 ) 便 携 式 设 备 在 地 面 充 电. ( 四 ) 机 车 等 移 动 设 备 在 专 用 充 电 硐 室 或 者 地 面 充 电. ( 五 ) 监 控 通 信 避 险 等 设 备 的 备 用 电 源 可 以 就 地 充 电, 并 有 防 过 充 等 保 护 措 施. 第 四 百 八 十 六 条 禁 止 在 井 下 充 电 硐 室 以 外 地 点 对 电 池 ( 组 ) 进 行 更 换 和 维 修, 本 安 设 备 中 电 池 ( 组 ) 和 限 流 器 件 通 过 浇 封 或 者 密 闭 封 装 构 成 一 个 整 体 替 换 的 组 件 除 外. 200
215 第 十 一 章 监 控 与 通 信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四 百 八 十 七 条 所 有 矿 井 必 须 装 备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有 线 调 度 通 信 系 统. 第 四 百 八 十 八 条 编 制 采 区 设 计 采 掘 作 业 规 程 时, 必 须 对 安 全 监 控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有 线 调 度 通 信 设 备 的 种 类 数 量 和 位 置, 信 号 通 信 电 源 线 缆 的 敷 设,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的 断 电 区 域 等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绘 制 安 全 监 控 布 置 图 和 断 电 控 制 图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图 井 下 通 信 系 统 图, 并 及 时 更 新. 每 3 个 月 对 安 全 监 控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等 数 据 进 行 备 份, 备 份 的 数 据 介 质 保 存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 年. 图 纸 技 术 资 料 的 保 存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 年. 录 音 应 当 保 存 3 个 月 以 上. 第 四 百 八 十 九 条 矿 用 有 线 调 度 通 信 电 缆 必 须 专 用. 严 禁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与 图 像 监 视 系 统 共 用 同 一 芯 光 纤.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主 干 线 缆 应 当 分 设 两 条, 从 不 同 的 井 筒 或 者 一 个 井 筒 保 持 一 定 间 距 的 不 同 位 置 进 入 井 下. 设 备 应 当 满 足 电 磁 兼 容 要 求. 系 统 必 须 具 有 防 雷 电 保 护, 入 井 线 缆 的 入 井 口 处 必 须 具 有 防 雷 措 施. 系 统 必 须 连 续 运 行. 电 网 停 电 后, 备 用 电 源 应 当 能 保 持 系 统 201
216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不 小 于 2h. 监 控 网 络 应 当 通 过 网 络 安 全 设 备 与 其 他 网 络 互 通 互 联. 安 全 监 控 和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主 机 及 联 网 主 机 应 当 双 机 热 备 份, 连 续 运 行. 当 工 作 主 机 发 生 故 障 时, 备 份 主 机 应 当 在 5min 内 自 动 投 入 工 作. 当 系 统 显 示 井 下 某 一 区 域 瓦 斯 超 限 并 有 可 能 波 及 其 他 区 域 时, 矿 井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按 瓦 斯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切 断 瓦 斯 可 能 波 及 区 域 的 电 源. 安 全 监 控 和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显 示 和 控 制 终 端 有 线 调 度 通 信 系 统 调 度 台 必 须 设 置 在 矿 调 度 室, 全 面 反 映 监 控 信 息. 矿 调 度 室 必 须 24h 有 监 控 人 员 值 班. 第 二 节 安 全 监 控 第 四 百 九 十 条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必 须 具 有 故 障 闭 锁 功 能. 当 与 闭 锁 控 制 有 关 的 设 备 未 投 入 正 常 运 行 或 者 故 障 时, 必 须 切 断 该 监 控 设 备 所 监 控 区 域 的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源 并 闭 锁 ; 当 与 闭 锁 控 制 有 关 的 设 备 工 作 正 常 并 稳 定 运 行 后, 自 动 解 锁.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必 须 具 备 甲 烷 电 闭 锁 和 风 电 闭 锁 功 能. 当 主 机 或 者 系 统 线 缆 发 生 故 障 时, 必 须 保 证 实 现 甲 烷 电 闭 锁 和 风 电 闭 锁 的 全 部 功 能. 系 统 必 须 具 有 断 电 馈 电 状 态 监 测 和 报 警 功 能. 第 四 百 九 十 一 条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的 供 电 电 源 必 须 取 自 被 控 开 关 的 电 源 侧 或 者 专 用 电 源, 严 禁 接 在 被 控 开 关 的 负 荷 侧. 202
217 安 装 断 电 控 制 系 统 时, 必 须 根 据 断 电 范 围 提 供 断 电 条 件, 并 接 通 井 下 电 源 及 控 制 线. 改 接 或 者 拆 除 与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关 联 的 电 气 设 备 电 源 线 和 控 制 线 时, 必 须 与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处 理. 检 修 与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关 联 的 电 气 设 备, 需 要 监 控 设 备 停 止 运 行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并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第 四 百 九 十 二 条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必 须 定 期 调 校 测 试, 每 月 至 少 1 次. 采 用 载 体 催 化 元 件 的 甲 烷 传 感 器 必 须 使 用 校 准 气 样 和 空 气 气 样 在 设 备 设 置 地 点 调 校,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在 仪 器 维 修 室 调 校, 每 15 天 至 少 1 次. 甲 烷 电 闭 锁 和 风 电 闭 锁 功 能 每 15 天 至 少 测 试 1 次. 可 能 造 成 局 部 通 风 机 停 电 的, 每 半 年 测 试 1 次.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在 故 障 处 理 期 间 必 须 采 用 人 工 监 测 等 安 全 措 施, 并 填 写 故 障 记 录. 第 四 百 九 十 三 条 必 须 每 天 检 查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及 线 缆 是 否 正 常, 使 用 便 携 式 光 学 甲 烷 检 测 仪 或 者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与 甲 烷 传 感 器 进 行 对 照, 并 将 记 录 和 检 查 结 果 报 矿 值 班 员 ; 当 两 者 读 数 差 大 于 允 许 误 差 时, 应 当 以 读 数 较 大 者 为 依 据,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并 在 8h 内 对 2 种 设 备 调 校 完 毕. 第 四 百 九 十 四 条 矿 调 度 室 值 班 人 员 应 当 监 视 监 控 信 息, 填 写 运 行 日 志, 打 印 安 全 监 控 日 报 表, 并 报 矿 总 工 程 师 和 矿 长 审 阅. 系 统 发 出 报 警 断 电 馈 电 异 常 等 信 息 时,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203
218 及 时 处 理, 并 立 即 向 值 班 矿 领 导 汇 报 ; 处 理 过 程 和 结 果 应 当 记 录 备 案. 第 四 百 九 十 五 条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必 须 具 备 实 时 上 传 监 控 数 据 的 功 能. 第 四 百 九 十 六 条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仪 的 调 校 维 护 及 收 发 必 须 由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严 禁 发 放 使 用. 第 四 百 九 十 七 条 配 制 甲 烷 校 准 气 样 的 装 备 和 方 法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选 用 纯 度 不 低 于 99 9% 的 甲 烷 标 准 气 体 作 原 料 气. 配 制 好 的 甲 烷 校 准 气 体 不 确 定 度 应 当 小 于 5%. 第 四 百 九 十 八 条 甲 烷 传 感 器 ( 便 携 仪 ) 的 设 置 地 点, 报 警 断 电 复 电 浓 度 和 断 电 范 围 必 须 符 合 表 18 的 要 求. 表 18 甲 烷 传 感 器 ( 便 携 仪 ) 的 设 置 地 点, 报 警 断 电 复 电 浓 度 和 断 电 范 围 设 置 地 点 报 警 浓 度 / % 断 电 浓 度 / % 复 电 浓 度 / % 断 电 范 围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风 隅 角 <1 0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低 瓦 斯 和 高 瓦 斯 矿 井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1 0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204
219 续 表 设 置 地 点 报 警 浓 度 / % 断 电 浓 度 / % 复 电 浓 度 / % 断 电 范 围 突 出 矿 井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1 0 工 作 面 及 其 进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1 0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突 出 矿 井 采 煤 工 作 面 进 风 巷 <0 5 工 作 面 及 其 进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采 用 串 联 通 风 的 被 串 采 煤 工 作 面 进 风 巷 <0 5 被 串 采 煤 工 作 面 及 其 进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高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中 部 <1 0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采 煤 机 <1 0 采 煤 机 电 源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岩 巷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1 0 掘 进 巷 道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205
220 续 表 设 置 地 点 报 警 浓 度 / % 断 电 浓 度 / % 复 电 浓 度 / % 断 电 范 围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岩 巷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回 风 流 中 <1 0 掘 进 巷 道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岩 巷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进 风 分 风 口 处 <0 5 掘 进 巷 道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采 用 串 联 通 风 的 被 串 掘 进 工 作 面 局 部 通 风 机 前 高 瓦 斯 矿 井 双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混 合 回 风 流 处 < < <1 0 被 串 掘 进 巷 道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被 串 掘 进 工 作 面 局 部 通 风 机 除 全 风 压 供 风 的 进 风 巷 外, 双 掘 进 巷 道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高 瓦 斯 和 突 出 矿 井 掘 进 巷 道 中 部 <1 0 掘 进 巷 道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掘 进 机 连 续 采 煤 机 锚 杆 钻 车 梭 车 <1 0 掘 进 机 连 续 采 煤 机 锚 杆 钻 车 梭 车 电 源 采 区 回 风 巷 <1 0 采 区 回 风 巷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206
221 续 表 设 置 地 点 报 警 浓 度 / % 断 电 浓 度 / % 复 电 浓 度 / % 断 电 范 围 一 翼 回 风 巷 及 总 回 风 巷 0 75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内 装 煤 点 处 <0 5 装 煤 点 处 上 风 流 100 m 内 及 其 下 风 流 的 架 空 线 电 源 和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矿 用 防 爆 型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0 5 机 车 电 源 矿 用 防 爆 型 柴 油 机 车 无 轨 胶 轮 车 <0 5 车 辆 动 力 井 下 煤 仓 <1 5 煤 仓 附 近 的 各 类 运 输 设 备 及 其 他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封 闭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地 面 走 廊 内, 带 式 输 送 机 滚 筒 上 方 <1 5 带 式 输 送 机 地 面 走 廊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地 面 瓦 斯 抽 采 泵 房 内 0 5 井 下 临 时 瓦 斯 抽 采 泵 站 下 风 侧 栅 栏 外 <1 0 瓦 斯 抽 采 泵 站 电 源 207
222 第 四 百 九 十 九 条 井 下 下 列 地 点 必 须 设 置 甲 烷 传 感 器 : ( 一 ) 采 煤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巷 和 回 风 隅 角, 高 瓦 斯 和 突 出 矿 井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长 度 大 于 1000m 时 回 风 巷 中 部. ( 二 )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高 瓦 斯 和 突 出 矿 井 的 掘 进 巷 道 长 度 大 于 1000m 时 掘 进 巷 道 中 部. ( 三 ) 突 出 矿 井 采 煤 工 作 面 进 风 巷. ( 四 ) 采 用 串 联 通 风 时, 被 串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进 风 巷 ; 被 串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局 部 通 风 机 前. ( 五 ) 采 区 回 风 巷 一 翼 回 风 巷 总 回 风 巷. ( 六 ) 使 用 架 线 电 机 车 的 主 要 运 输 巷 道 内 装 煤 点 处. ( 七 ) 煤 仓 上 方 封 闭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地 面 走 廊. ( 八 ) 地 面 瓦 斯 抽 采 泵 房 内. ( 九 ) 井 下 临 时 瓦 斯 抽 采 泵 站 下 风 侧 栅 栏 外. ( 十 ) 瓦 斯 抽 采 泵 输 入 输 出 管 路 中. 第 五 百 条 突 出 矿 井 在 下 列 地 点 设 置 的 传 感 器 必 须 是 全 量 程 或 者 高 低 浓 度 甲 烷 传 感 器 : ( 一 ) 采 煤 工 作 面 进 回 风 巷. ( 二 )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回 风 流 中. ( 三 ) 采 区 回 风 巷. ( 四 ) 总 回 风 巷. 208
223 第 五 百 零 一 条 井 下 下 列 设 备 必 须 设 置 甲 烷 断 电 仪 或 者 便 携 式 甲 烷 检 测 报 警 仪 : ( 一 ) 采 煤 机 掘 进 机 掘 锚 一 体 机 连 续 采 煤 机. ( 二 ) 梭 车 锚 杆 钻 车. ( 三 ) 采 用 防 爆 蓄 电 池 或 者 防 爆 柴 油 机 为 动 力 装 置 的 运 输 设 备. ( 四 ) 其 他 需 要 安 装 的 移 动 设 备. 第 五 百 零 二 条 突 出 煤 层 采 煤 工 作 面 进 风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进 风 的 分 风 口 必 须 设 置 风 向 传 感 器. 当 发 生 风 流 逆 转 时, 发 出 声 光 报 警 信 号. 突 出 煤 层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和 掘 进 巷 道 回 风 流 中 必 须 设 置 风 速 传 感 器. 当 风 速 低 于 或 者 超 过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值 时, 应 当 发 出 声 光 报 警 信 号. 第 五 百 零 三 条 每 一 个 采 区 一 翼 回 风 巷 及 总 回 风 巷 的 测 风 站 应 当 设 置 风 速 传 感 器,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风 硐 应 当 设 置 压 力 传 感 器 ; 瓦 斯 抽 采 泵 站 的 抽 采 泵 吸 入 管 路 中 应 当 设 置 流 量 传 感 器 温 度 传 感 器 和 压 力 传 感 器, 利 用 瓦 斯 时, 还 应 当 在 输 出 管 路 中 设 置 流 量 传 感 器 温 度 传 感 器 和 压 力 传 感 器. 使 用 防 爆 柴 油 动 力 装 置 的 矿 井 及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 应 当 设 置 一 氧 化 碳 传 感 器 和 温 度 传 感 器. 主 要 通 风 机 局 部 通 风 机 应 当 设 置 设 备 开 停 传 感 器. 主 要 风 门 应 当 设 置 风 门 开 关 传 感 器, 当 两 道 风 门 同 时 打 开 209
224 时, 发 出 声 光 报 警 信 号. 甲 烷 电 闭 锁 和 风 电 闭 锁 的 被 控 开 关 的 负 荷 侧 必 须 设 置 馈 电 状 态 传 感 器. 第 三 节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第 五 百 零 四 条 下 井 人 员 必 须 携 带 标 识 卡. 各 个 人 员 出 入 井 口 重 点 区 域 出 入 口 限 制 区 域 等 地 点 应 当 设 置 读 卡 分 站. 第 五 百 零 五 条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应 当 具 备 检 测 标 识 卡 是 否 正 常 和 唯 一 性 的 功 能. 第 五 百 零 六 条 矿 调 度 室 值 班 员 应 当 监 视 人 员 位 置 等 信 息, 填 写 运 行 日 志. 第 四 节 通 信 与 图 像 监 视 第 五 百 零 七 条 以 下 地 点 必 须 设 有 直 通 矿 调 度 室 的 有 线 调 度 电 话 : 矿 井 地 面 变 电 所 地 面 主 要 通 风 机 房 主 副 井 提 升 机 房 压 风 机 房 井 下 主 要 水 泵 房 井 下 中 央 变 电 所 井 底 车 场 运 输 调 度 室 采 区 变 电 所 上 下 山 绞 车 房 水 泵 房 带 式 输 送 机 集 中 控 制 硐 室 等 主 要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采 煤 工 作 面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附 近 爆 破 时 撤 离 人 员 集 中 地 点 突 出 矿 井 井 下 爆 破 起 爆 点 采 区 和 水 平 最 高 点 避 难 硐 室 瓦 斯 抽 采 泵 房 爆 炸 物 品 库 等. 有 线 调 度 通 信 系 统 应 当 具 有 选 呼 急 呼 全 呼 强 插 强 210
225 拆 监 听 录 音 等 功 能. 有 线 调 度 通 信 系 统 的 调 度 电 话 至 调 度 交 换 机 ( 含 安 全 栅 ) 必 须 采 用 矿 用 通 信 电 缆 直 接 连 接, 严 禁 利 用 大 地 作 回 路. 严 禁 调 度 电 话 由 井 下 就 地 供 电, 或 者 经 有 源 中 继 器 接 调 度 交 换 机. 调 度 电 话 至 调 度 交 换 机 的 无 中 继 器 通 信 距 离 应 当 不 小 于 10km. 第 五 百 零 八 条 矿 井 移 动 通 信 系 统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 一 ) 选 呼 组 呼 全 呼 等. ( 二 ) 移 动 台 与 移 动 台 移 动 台 与 固 定 电 话 之 间 互 联 互 通. ( 三 ) 短 信 收 发. ( 四 ) 通 信 记 录 存 储 和 查 询. ( 五 ) 录 音 和 查 询. 第 五 百 零 九 条 安 装 图 像 监 视 系 统 的 矿 井, 应 当 在 矿 调 度 室 设 置 集 中 显 示 装 置, 并 具 有 存 储 和 查 询 功 能. 211
226
227 第 四 编 露 天 煤 矿
228
229 第 四 编 第 一 章 露 天 煤 矿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百 一 十 条 多 工 种 多 设 备 联 合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并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第 五 百 一 十 一 条 采 用 铁 路 运 输 的 露 天 采 场 主 要 区 段 的 上 下 平 盘 之 间 应 当 设 人 行 通 路 或 者 梯 子,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梯 子 两 侧 设 置 安 全 护 栏. 第 五 百 一 十 二 条 在 露 天 煤 矿 内 行 走 的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走 人 行 通 路 或 者 梯 子. ( 二 ) 因 工 作 需 要 沿 铁 路 线 和 矿 山 道 路 行 走 的 人 员, 必 须 时 刻 注 意 前 后 方 向 来 车. 躲 车 时, 必 须 躲 到 安 全 地 点. ( 三 ) 横 过 铁 路 线 或 者 矿 山 道 路 时, 必 须 止 步 瞭 望. ( 四 ) 跨 越 带 式 输 送 机 时, 必 须 沿 着 装 有 栏 杆 的 栈 桥 通 过. ( 五 ) 严 禁 在 有 塌 落 危 险 的 坡 顶 坡 底 行 走 或 者 逗 留. 第 五 百 一 十 三 条 严 禁 非 作 业 人 员 和 车 辆 未 经 批 准 进 入 作 业 区. 第 五 百 一 十 四 条 采 场 内 有 危 险 的 火 区 老 空 区 滑 坡 区 等 地 点, 应 当 充 填 或 者 设 置 栅 栏, 并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 地 面 采 场 及 排 土 场 内 临 时 设 置 变 压 器 时 应 当 设 围 栏, 配 电 柜 箱 盘 应 当 加 213
230 锁,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防 触 电 标 志 ; 设 备 停 放 场 炸 药 厂 爆 炸 物 品 库 油 库 加 油 站 和 物 资 仓 库 等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必 须 设 置 防 爆 防 火 和 危 险 警 示 标 志 ; 矿 山 道 路 必 须 设 置 限 速 道 口 等 路 标, 特 殊 路 段 设 警 示 标 志 ; 汽 车 运 输 为 左 侧 通 行 的, 在 过 渡 区 段 内 必 须 设 置 醒 目 的 换 向 标 志. 严 禁 擅 自 移 动 和 损 坏 各 种 安 全 标 志. 在 运 输 线 路 两 侧 堆 放 物 料 时, 不 得 影 响 行 车 安 全. 第 五 百 一 十 五 条 在 下 列 区 域 不 得 建 永 久 性 建 ( 构 ) 筑 物 : ( 一 ) 距 采 场 最 终 境 界 的 安 全 距 离 以 内. ( 二 ) 爆 炸 物 品 库 爆 炸 危 险 区 内. ( 三 ) 不 稳 定 的 排 土 场 内. ( 四 ) 爆 破 岩 体 变 形 塌 陷 滑 坡 危 险 区 域 内. 第 五 百 一 十 六 条 机 械 设 备 内 必 须 备 有 完 好 的 绝 缘 防 护 用 品 和 工 具, 并 定 期 进 行 电 气 绝 缘 性 能 试 验, 不 合 格 的 及 时 更 换. 第 五 百 一 十 七 条 采 掘 运 输 排 土 等 机 械 设 备 作 业 时, 严 禁 检 修 和 维 护, 严 禁 人 员 上 下 设 备 ; 在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作 业 范 围 内, 严 禁 人 员 和 设 备 停 留 或 者 通 过. 移 动 设 备 应 当 在 平 盘 安 全 区 内 走 行 或 者 停 留, 否 则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一 十 八 条 设 备 走 行 道 路 和 作 业 场 地 坡 度 不 得 大 于 设 备 允 许 的 最 大 坡 度, 转 弯 半 径 不 得 小 于 设 备 允 许 的 最 小 转 弯 半 径. 214
231 第 五 百 一 十 九 条 遇 到 特 殊 天 气 状 况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大 雾 雨 雪 等 能 见 度 低 的 情 况 下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二 ) 暴 雨 期 间, 处 在 有 水 淹 或 者 片 帮 危 险 区 域 的 设 备, 必 须 撤 离 到 安 全 地 带. ( 三 ) 遇 有 6 级 及 以 上 大 风 时 禁 止 露 天 起 重 和 高 处 作 业. ( 四 ) 遇 有 8 级 及 以 上 大 风 时 禁 止 轮 斗 挖 掘 机 排 土 机 和 转 载 机 作 业. 第 五 百 二 十 条 作 业 人 员 在 2m 及 以 上 的 高 处 作 业 时, 必 须 系 安 全 带 或 者 设 置 安 全 网. 215
232 第 二 章 钻 孔 爆 破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百 二 十 一 条 露 天 煤 矿 钻 孔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编 制 钻 孔 爆 破 设 计 及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并 经 矿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钻 孔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按 设 计 进 行. 爆 破 前 应 当 绘 制 爆 破 警 戒 范 围 图, 并 实 地 标 出 警 戒 点 的 位 置. 第 五 百 二 十 二 条 爆 炸 物 品 的 购 买 运 输 贮 存 使 用 和 销 毁, 永 久 性 爆 炸 物 品 库 建 筑 结 构 及 各 种 防 护 措 施, 库 区 的 内 外 部 安 全 距 离 等 必 须 符 合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露 天 煤 矿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爆 破 安 全 规 程». 第 二 节 钻 孔 第 五 百 二 十 三 条 钻 孔 设 备 进 行 钻 孔 作 业 和 走 行 时, 履 带 边 缘 与 坡 顶 线 的 距 离 应 当 符 合 表 19 的 要 求. 表 19 钻 孔 设 备 履 带 边 缘 与 坡 顶 线 的 安 全 距 离 m 台 阶 高 度 <4 4~10 10~15 15 安 全 距 离 1~2 2~ ~ ~6 216
233 钻 凿 坡 顶 线 第 一 排 孔 时, 钻 孔 设 备 应 当 垂 直 于 台 阶 坡 顶 线 或 者 调 角 布 置 ( 夹 角 应 当 不 小 于 45 ); 有 顺 层 滑 坡 危 险 区 的, 必 须 压 碴 钻 孔 ; 钻 凿 坡 底 线 第 一 排 孔 时, 应 当 有 专 人 监 护. 第 五 百 二 十 四 条 钻 孔 设 备 在 有 采 空 区 的 工 作 面 钻 孔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并 在 专 业 人 员 指 挥 下 进 行. 第 三 节 爆 破 第 五 百 二 十 五 条 爆 炸 物 品 的 领 用 保 管 和 使 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账 卡 物 一 致 的 管 理 制 度. 严 禁 发 放 和 使 用 变 质 失 效 以 及 过 期 的 爆 炸 物 品. 爆 破 后 剩 余 的 爆 炸 物 品, 必 须 当 天 退 回 爆 炸 物 品 库, 严 禁 私 自 存 放 和 销 毁. 第 五 百 二 十 六 条 爆 炸 物 品 车 到 达 爆 破 地 点 后, 爆 破 区 域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爆 炸 物 品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无 误 后 双 方 签 字. 在 爆 破 区 域 内 放 置 和 使 用 爆 炸 物 品 的 地 点,20m 以 内 严 禁 烟 火,10m 以 内 严 禁 非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加 工 起 爆 药 卷 必 须 距 放 置 炸 药 的 地 点 5m 以 外, 加 工 好 的 起 爆 药 卷 必 须 放 在 距 炮 孔 炸 药 2m 以 外. 第 五 百 二 十 七 条 炮 孔 装 药 和 充 填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装 药 前 在 爆 破 区 边 界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严 禁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和 车 辆 进 入 爆 破 区. 217
234 ( 二 ) 装 药 时, 每 个 炮 孔 同 时 操 作 的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3 人 ; 严 禁 向 炮 孔 内 投 掷 起 爆 具 和 受 冲 击 易 爆 的 炸 药 ; 严 禁 使 用 塑 料 金 属 或 者 带 金 属 包 头 的 炮 杆. ( 三 ) 炮 孔 卡 堵 或 者 雷 管 脚 线 导 爆 管 及 导 爆 索 损 坏 时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无 法 处 理 时 必 须 插 上 标 志, 按 拒 爆 处 理. ( 四 ) 机 械 化 装 药 时 由 专 人 现 场 指 挥. ( 五 ) 预 装 药 炮 孔 在 当 班 进 行 充 填. 预 装 药 期 间 严 禁 连 接 起 爆 网 络. ( 六 ) 装 药 完 成 撤 出 人 员 后 方 可 连 接 起 爆 网 络. 第 五 百 二 十 八 条 爆 破 安 全 警 戒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有 安 全 警 戒 负 责 人, 并 向 爆 破 区 周 围 派 出 警 戒 人 员. ( 二 ) 爆 破 区 域 负 责 人 与 警 戒 人 员 之 间 实 行 三 联 系 制. ( 三 ) 因 爆 破 中 断 生 产 时, 立 即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采 取 措 施 后 方 可 解 除 警 戒. 第 五 百 二 十 九 条 安 全 警 戒 距 离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抛 掷 爆 破 ( 孔 深 小 于 45m): 爆 破 区 正 向 不 得 小 于 1000m, 其 余 方 向 不 得 小 于 600m. ( 二 ) 深 孔 松 动 爆 破 ( 孔 深 大 于 5m): 距 爆 破 区 边 缘, 软 岩 不 得 小 于 100m 硬 岩 不 得 小 于 200m. ( 三 ) 浅 孔 爆 破 ( 孔 深 小 于 5m): 无 充 填 预 裂 爆 破, 不 得 小 于 300m. 218
235 ( 四 ) 二 次 爆 破 : 炮 眼 爆 破 不 得 小 于 200m. 第 五 百 三 十 条 起 爆 前, 必 须 将 所 有 人 员 撤 至 安 全 地 点. 接 触 爆 炸 物 品 的 人 员 必 须 穿 戴 抗 静 电 保 护 用 品. 第 五 百 三 十 一 条 设 备 设 施 距 松 动 爆 破 区 外 端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当 符 合 表 20 的 要 求. 表 20 设 备 设 施 距 松 动 爆 破 区 外 端 的 安 全 距 离 m 设 备 名 称 深 孔 爆 破 浅 孔 及 二 次 爆 破 备 注 挖 掘 机 钻 孔 机 司 机 室 背 向 爆 破 区 风 泵 车 小 于 此 距 离 应 当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信 号 箱 电 气 柜 变 压 器 移 动 变 电 站 小 于 此 距 离 应 当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高 压 电 缆 小 于 此 距 离 应 当 拆 除 或 者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机 车 矿 用 卡 车 等 机 动 设 备 处 于 警 戒 范 围 内 且 不 能 撤 离 时, 应 当 采 取 就 地 保 护 措 施. 与 电 杆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m; 在 5~10m 时, 必 须 采 用 减 震 爆 破. 第 五 百 三 十 二 条 设 备 设 施 距 抛 掷 爆 破 区 外 端 的 安 全 距 离 : 爆 破 区 正 向 不 得 小 于 600m; 两 侧 有 自 由 面 方 向 及 背 向 不 得 219
236 小 于 300m; 无 自 由 面 方 向 不 得 小 于 200m. 第 五 百 三 十 三 条 爆 破 危 险 区 的 架 空 输 电 线 电 缆 和 移 动 变 电 站 等, 在 爆 破 时 应 当 停 电. 恢 复 送 电 前, 必 须 对 这 些 线 路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无 损 后 方 可 送 电. 第 五 百 三 十 四 条 爆 破 地 震 安 全 距 离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各 类 建 ( 构 ) 筑 物 地 面 质 点 的 安 全 振 动 速 度 不 应 超 过 下 列 数 值 : 1 重 要 工 业 厂 房,0 4cm/s; 2 土 窑 洞 土 坯 房 毛 石 房,1 0cm/s; 3 一 般 砖 房 非 抗 震 的 大 型 砌 块 建 筑 物,2~3cm/s; 4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房 屋,5cm/s; 5 水 工 隧 道,10cm/s; 6 交 通 涵 洞,15cm/s; 7 围 岩 不 稳 定 有 良 好 支 护 的 矿 山 巷 道,10cm/s; 围 岩 中 等 稳 定 有 良 好 支 护 的 矿 山 巷 道,15cm/s; 围 岩 稳 定 无 支 护 的 矿 山 巷 道,20cm/s. ( 二 ) 爆 破 地 震 安 全 距 离 应 当 按 下 式 计 算 : R=(k/v) 1 /a Q m 式 中 R 爆 破 地 震 安 全 距 离,m; Q 药 量 ( 齐 发 爆 破 取 总 量, 延 期 爆 破 取 最 大 一 段 药 量 ),kg; v 安 全 质 点 振 动 速 度,cm/s; 220
237 m 药 量 指 数, 取 m=1/3; k a 与 爆 破 地 点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有 关 的 系 数 和 衰 减 指 数. ( 三 ) 在 特 殊 建 ( 构 ) 筑 物 附 近 爆 破 条 件 复 杂 和 爆 破 震 动 对 边 坡 稳 定 有 影 响 的 地 区 进 行 爆 破 时, 必 须 进 行 爆 破 地 震 效 应 的 监 测 或 者 试 验. 第 五 百 三 十 五 条 爆 破 作 业 必 须 在 白 天 进 行, 严 禁 在 雷 雨 时 进 行 ; 严 禁 裸 露 爆 破. 第 五 百 三 十 六 条 在 高 温 区 自 然 发 火 区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测 试 孔 内 温 度. 有 明 火 的 炮 孔 或 者 孔 内 温 度 在 80 以 上 的 高 温 炮 孔 采 取 灭 火 降 温 措 施. ( 二 ) 高 温 孔 经 降 温 处 理 合 格 后 方 可 装 药 起 爆. ( 三 ) 高 温 孔 应 当 采 用 热 感 度 低 的 炸 药, 或 者 将 炸 药 雷 管 作 隔 热 包 装. 第 五 百 三 十 七 条 爆 破 后 检 查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爆 破 后 5min 内, 严 禁 检 查. ( 二 ) 发 现 拒 爆, 必 须 向 爆 破 区 负 责 人 报 告. ( 三 ) 发 现 残 余 爆 炸 物 品 必 须 收 集 上 缴, 集 中 销 毁. 第 五 百 三 十 八 条 发 生 拒 爆 和 熄 爆 时, 应 当 分 析 原 因, 采 取 措 施,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危 险 区 边 界 设 警 戒, 严 禁 非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警 戒 区. 221
238 ( 二 ) 因 地 面 网 路 连 接 错 误 或 者 地 面 网 路 断 爆 出 现 拒 爆, 可 以 再 次 连 线 起 爆. ( 三 ) 严 禁 在 原 钻 孔 位 钻 孔, 必 须 在 距 拒 爆 孔 10 倍 孔 径 处 重 新 钻 与 原 孔 同 样 的 炮 孔 装 药 爆 破. ( 四 ) 上 述 方 法 不 能 处 理 时, 应 当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并 指 定 专 业 人 员 研 究 处 理. 222
239 第 三 章 采 装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百 三 十 九 条 露 天 采 场 最 终 边 坡 的 台 阶 坡 面 角 和 边 坡 角, 必 须 符 合 最 终 边 坡 设 计 要 求. 第 五 百 四 十 条 最 小 工 作 平 盘 宽 度, 必 须 保 证 采 掘 运 输 设 备 的 安 全 运 行 和 供 电 通 信 线 路 供 排 水 系 统 安 全 挡 墙 等 的 正 常 布 置. 第 二 节 单 斗 挖 掘 机 采 装 第 五 百 四 十 一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行 走 和 升 降 段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行 走 前 检 查 行 走 机 构 及 制 动 系 统. ( 二 ) 根 据 不 同 的 台 阶 高 度 坡 面 角, 使 挖 掘 机 的 行 走 路 线 与 坡 底 线 和 坡 顶 线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 三 ) 挖 掘 机 应 当 在 平 整 坚 实 的 台 阶 上 行 走, 当 道 路 松 软 或 者 含 水 有 沉 陷 危 险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四 ) 挖 掘 机 升 降 段 或 者 行 走 距 离 超 过 300m 时, 必 须 设 专 人 指 挥 ; 行 走 时, 主 动 轴 应 当 在 后, 悬 臂 对 正 行 走 中 心, 及 时 调 整 方 向, 严 禁 原 地 大 角 度 扭 车. 223
240 ( 五 ) 挖 掘 机 行 走 时, 靠 铁 道 线 路 侧 的 履 带 边 缘 距 线 路 中 心 不 得 小 于 3m, 过 高 压 线 和 铁 道 等 障 碍 物 时, 要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 六 ) 挖 掘 机 升 降 段 之 前 应 当 预 先 采 取 防 止 下 滑 的 措 施. 爬 坡 时, 不 得 超 过 挖 掘 机 规 定 的 最 大 允 许 坡 度. 第 五 百 四 十 二 条 轮 斗 挖 掘 机 作 业 和 行 走 线 路 处 在 饱 和 水 台 阶 上 时, 必 须 有 疏 排 水 措 施, 否 则 严 禁 作 业 和 走 行. 第 五 百 四 十 三 条 挖 掘 机 采 装 的 台 阶 高 度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不 需 爆 破 的 岩 土 台 阶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最 大 挖 掘 高 度. ( 二 ) 需 爆 破 的 煤 岩 台 阶, 爆 破 后 爆 堆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最 大 挖 掘 高 度 的 1 1~1 2 倍, 台 阶 顶 部 不 得 有 悬 浮 大 块. ( 三 ) 上 装 车 台 阶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最 大 卸 载 高 度 与 运 输 容 器 高 度 及 卸 载 安 全 高 度 之 和 的 差. 第 五 百 四 十 四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尾 部 与 台 阶 坡 面 运 输 设 备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m. 停 止 作 业 时, 上 下 设 备 梯 子 应 当 背 离 台 阶. 第 五 百 四 十 五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向 列 车 装 载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列 车 驶 入 工 作 面 100m 内, 驶 出 工 作 面 20m 内, 挖 掘 机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 二 ) 列 车 驶 入 工 作 面, 待 车 停 稳, 经 助 手 与 司 旗 联 系 后, 224
241 方 可 装 车. ( 三 ) 物 料 最 大 块 度 不 得 超 过 3m 3. ( 四 ) 严 禁 勺 斗 压 碰 自 翻 车 车 帮 或 者 跨 越 机 车 和 尾 车 顶 部. 严 禁 高 吊 勺 斗 装 车. ( 五 ) 遇 到 大 块 物 料 掉 落 影 响 机 车 运 行 时, 必 须 处 理 后 方 可 作 业. 第 五 百 四 十 六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向 矿 用 卡 车 装 载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勺 斗 容 积 和 物 料 块 度 与 卡 车 载 重 相 适 应. ( 二 ) 单 面 装 车 作 业 时, 只 有 在 挖 掘 机 司 机 发 出 进 车 信 号, 卡 车 开 到 装 车 位 置 停 稳 并 发 出 装 车 信 号 后, 方 可 装 车. 双 面 装 车 作 业 时, 正 面 装 车 卡 车 可 提 前 进 入 装 车 位 置 ; 反 面 装 车 应 当 由 勺 斗 引 导 卡 车 进 入 装 车 位 置. ( 三 ) 挖 掘 机 不 得 跨 电 缆 装 车. ( 四 ) 装 载 第 一 勺 斗 时, 不 得 装 大 块 ; 卸 料 时 尽 量 放 低 勺 斗, 其 插 销 距 车 厢 底 板 不 得 超 过 0 5m. 严 禁 高 吊 勺 斗 装 车. ( 五 ) 装 入 卡 车 里 的 物 料 超 出 车 厢 外 部 影 响 安 全 时, 必 须 妥 善 处 理 后, 才 准 发 出 车 信 号. ( 六 ) 装 车 时 严 禁 勺 斗 从 卡 车 驾 驶 室 上 方 越 过. ( 七 ) 装 入 车 内 的 物 料 要 均 匀, 严 禁 单 侧 偏 装 超 装. 第 五 百 四 十 七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向 自 移 式 破 碎 机 装 载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25
242 ( 一 ) 卸 载 时, 勺 斗 斗 底 板 下 缘 距 受 料 斗 不 得 超 过 0 8m. 严 禁 高 吊 铲 斗 卸 载. ( 二 ) 自 移 式 破 碎 机 突 出 部 位 距 单 斗 挖 掘 机 机 尾 回 转 范 围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 0m. 第 五 百 四 十 八 条 操 作 单 斗 挖 掘 机 或 者 反 铲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禁 用 勺 斗 载 人 砸 大 块 和 起 吊 重 物. ( 二 ) 勺 斗 回 转 时, 必 须 离 开 采 掘 工 作 面, 严 禁 跨 越 接 触 网. ( 三 ) 在 回 转 或 者 挖 掘 过 程 中, 严 禁 勺 斗 突 然 变 换 方 向. ( 四 ) 遇 坚 硬 岩 体 时, 严 禁 强 行 挖 掘. ( 五 ) 反 铲 上 挖 作 业 时,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下 挖 作 业 时, 履 带 不 得 平 行 于 采 掘 面. ( 六 ) 严 禁 装 载 铁 器 等 异 物 和 拒 爆 的 火 药 雷 管 等. 第 五 百 四 十 九 条 2 台 以 上 单 斗 挖 掘 机 在 同 一 台 阶 或 者 相 邻 上 下 台 阶 作 业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公 路 运 输 时, 两 者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最 大 挖 掘 半 径 的 2 5 倍,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二 ) 在 同 一 铁 道 线 路 进 行 装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三 ) 在 相 邻 的 上 下 台 阶 作 业 时, 两 者 的 相 对 位 置 影 响 上 下 台 阶 的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五 十 条 挖 掘 机 在 挖 掘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并 报 告 调 度 室 检 查 处 理 : 226
243 ( 一 ) 发 现 台 阶 崩 落 或 者 有 滑 动 迹 象. ( 二 ) 工 作 面 有 伞 檐 或 者 大 块 物 料. ( 三 ) 暴 露 出 未 爆 炸 药 包 或 者 雷 管. ( 四 ) 遇 塌 陷 危 险 的 采 空 区 或 者 自 然 发 火 区. ( 五 ) 遇 有 松 软 岩 层, 可 能 造 成 挖 掘 机 下 沉 或 者 掘 沟 遇 水 被 淹. ( 六 ) 发 现 不 明 地 下 管 线 或 者 其 他 不 明 障 碍 物. 第 五 百 五 十 一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雨 天 作 业 电 缆 发 生 故 障 时, 应 当 及 时 向 矿 调 度 室 报 告. 故 障 排 除 后, 确 认 柱 上 开 关 无 电 时, 方 可 停 送 电. 第 三 节 破 碎 第 五 百 五 十 二 条 破 碎 站 设 置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避 开 沉 降 塌 陷 滑 坡 危 险 的 不 良 地 段. ( 二 ) 卸 车 平 台 应 当 便 于 卸 载 调 车. ( 三 ) 卸 车 平 台 应 当 设 矿 用 卡 车 卸 料 的 安 全 限 位 车 挡 及 防 止 物 料 滚 落 的 安 全 防 护 挡 墙. ( 四 ) 卸 车 平 台 应 当 有 良 好 的 照 明 系 统, 并 有 卸 料 指 示 信 号 安 全 装 置. ( 五 ) 移 动 式 破 碎 站 履 带 外 缘 距 工 作 平 盘 坡 底 线 和 下 台 阶 坡 顶 线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第 五 百 五 十 三 条 破 碎 站 作 业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27
244 ( 一 ) 处 理 和 吊 运 大 块 物 料 时, 非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 二 ) 清 理 破 碎 机 堵 料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系 统 突 然 启 动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第 五 百 五 十 四 条 自 移 式 破 碎 机 必 须 设 置 卸 料 臂 防 撞 检 测 过 负 荷 保 护 和 各 旋 转 部 件 防 护 装 置. 第 四 节 轮 斗 挖 掘 机 采 装 第 五 百 五 十 五 条 轮 斗 挖 掘 机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禁 斗 轮 工 作 装 置 带 负 荷 启 动. ( 二 ) 严 禁 挖 掘 卡 堵 和 损 坏 输 送 带 的 异 物. ( 三 ) 调 整 位 置 时, 必 须 设 地 面 指 挥 人 员. 第 五 百 五 十 六 条 采 用 轮 斗 挖 掘 机 - 带 式 输 送 机 - 排 土 机 连 续 开 采 工 艺 系 统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紧 急 停 机 开 关 必 须 在 可 能 发 生 重 大 设 备 事 故 或 者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下 方 可 使 用. ( 二 ) 各 单 机 间 应 当 实 行 安 全 闭 锁 控 制, 单 机 发 生 故 障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车, 同 时 向 集 中 控 制 室 汇 报. 严 禁 擅 自 处 理 故 障. 第 五 节 拉 斗 铲 作 业 第 五 百 五 十 七 条 拉 斗 铲 行 走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28
245 ( 一 ) 行 走 和 调 整 作 业 位 置 时, 路 面 必 须 平 整, 不 得 有 凸 起 的 岩 石. ( 二 ) 变 坡 点 必 须 设 缓 坡 段. ( 三 ) 当 行 走 路 面 处 于 路 堤 时, 距 路 边 缘 安 全 距 离 应 当 符 合 设 计. ( 四 ) 地 面 必 须 设 专 人 指 挥 监 护, 同 时 做 好 呼 唤 应 答. ( 五 ) 行 走 靴 不 同 步 时, 必 须 重 新 确 定 行 进 路 线 或 者 处 理 路 面. ( 六 ) 严 禁 使 用 行 走 靴 移 动 电 缆. 第 五 百 五 十 八 条 拉 斗 铲 作 业 时, 机 组 人 员 和 配 合 作 业 的 辅 助 设 备 进 出 拉 斗 铲 作 业 范 围 必 须 做 好 呼 唤 应 答. 严 禁 铲 斗 拖 地 回 转 在 空 中 急 停 和 在 其 他 设 备 上 方 通 过. 229
246 第 四 章 运 输 第 一 节 铁 路 运 输 第 五 百 五 十 九 条 铁 路 附 近 的 建 ( 构 ) 筑 物 和 设 备 接 近 限 界,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铁 路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桥 梁 隧 道 应 当 按 规 定 设 置 人 行 道 避 车 台 避 车 洞 电 缆 沟 及 必 要 的 检 查 和 防 火 设 施, 立 体 交 叉 处 的 桥 梁 两 侧 设 防 护 设 施. 运 输 线 路 上 各 种 机 车 运 行 的 限 制 坡 度 和 曲 线 半 径 应 当 符 合 表 21 的 要 求. 表 21 铁 道 线 路 的 限 制 坡 度 和 曲 线 半 径 机 车 种 类 限 制 坡 度 / 曲 线 半 径 /m 固 定 线 半 固 定 线 装 车 线 排 土 线 蒸 汽 机 车 电 力 机 车 内 燃 机 车 ( 困 难 情 况 150) 180 ( 困 难 情 况 150) ( 困 难 情 况 110) 110 向 曲 线 内 侧 排 弃 300; 向 曲 线 外 侧 排 弃 200 第 五 百 六 十 条 路 基 必 须 填 筑 坚 实, 并 保 持 稳 定 和 完 好. 装 车 线 路 的 中 心 线 至 坡 底 线 或 者 爆 堆 边 缘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 230
247 m; 上 装 车 线 应 当 根 据 台 阶 稳 定 情 况 确 定, 但 不 得 小 于 3m. 排 土 线 路 中 心 至 坡 顶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 5m, 至 受 土 坑 坡 顶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 4m. 线 路 终 端 外 必 须 留 有 不 小 于 30m 的 安 全 距 离. 第 五 百 六 十 一 条 铁 道 线 路 直 线 地 段 轨 距 为 1435mm, 曲 线 地 段 轨 距 按 表 22 的 要 求 加 宽 : 表 22 曲 线 半 径 R/m 铁 道 线 路 曲 线 地 段 轨 距 加 宽 值 轨 距 加 宽 值 /mm R >R >R> R 第 五 百 六 十 二 条 直 线 地 段 线 路 2 股 钢 轨 顶 面 应 当 保 持 同 一 水 平. 道 岔 应 当 铺 设 在 直 线 地 段, 不 得 设 在 竖 曲 线 地 段. 道 岔 应 当 保 持 完 好. 曲 线 地 段 外 轨 的 超 高 度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7 6v 2 /R 式 中 h 外 轨 的 超 高 度,mm; v 实 际 最 高 行 车 速 度,km/h; R 曲 线 半 径,m. 双 线 地 段 外 轨 最 大 超 高 不 得 超 过 150mm, 单 线 不 得 超 过 125mm. 231
248 第 五 百 六 十 三 条 铁 路 与 公 路 交 叉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根 据 通 过 的 人 流 和 车 流 量 按 规 定 设 置 平 面 或 者 立 体 交 叉. ( 二 ) 平 交 道 口 有 良 好 的 瞭 望 条 件, 并 按 规 定 设 置 道 口 警 标 和 司 机 鸣 笛 标 护 栏 和 限 界 标 志 ; 按 标 准 铺 设 道 口, 其 宽 度 与 公 路 路 面 相 同 ; 公 路 与 铁 路 采 用 正 交, 不 能 正 交 时, 其 交 角 不 得 小 于 45. ( 三 ) 道 口 按 级 别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和 设 施. ( 四 ) 道 口 两 侧 平 台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0m, 衔 接 平 台 的 道 路 坡 度 不 得 大 于 5%; 否 则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五 ) 车 站 曲 线 半 径 在 200m 以 下 的 线 路 段 和 通 视 条 件 不 良 的 路 堑 不 设 道 口. 道 岔 部 位 严 禁 设 道 口. 重 型 设 备 通 过 道 口, 必 须 得 到 煤 矿 企 业 批 准. 第 二 节 公 路 运 输 第 五 百 六 十 四 条 矿 用 卡 车 作 业 时, 其 制 动 转 向 系 统 和 安 全 装 置 必 须 完 好. 应 当 定 期 检 验 其 可 靠 性, 大 型 自 卸 车 设 示 宽 灯 或 者 标 志. 第 五 百 六 十 五 条 矿 场 道 路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宽 度 符 合 通 行 会 车 等 安 全 要 求. 受 采 掘 条 件 限 制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宽 度 时, 必 须 视 道 路 距 离 设 置 相 应 数 量 的 会 车 线. ( 二 )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挡 墙, 高 度 为 矿 用 卡 车 轮 胎 直 径 232
249 的 2/5~3/5. ( 三 ) 长 距 离 坡 道 运 输 系 统, 应 当 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缓 坡 道. 第 五 百 六 十 六 条 严 禁 矿 用 卡 车 在 矿 内 各 种 道 路 上 超 速 行 驶 ; 同 类 汽 车 正 常 行 驶 不 得 超 车 ; 特 殊 路 况 ( 修 路 弯 道 单 行 道 等 ) 下, 任 何 车 辆 都 不 得 超 车 ; 除 正 在 维 护 道 路 的 设 备 和 应 急 救 援 车 辆 外, 各 种 车 辆 应 为 矿 用 卡 车 让 行. 冬 季 应 当 及 时 清 除 路 面 上 的 积 雪 或 者 结 冰, 并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 前 后 车 距 不 得 小 于 50m; 行 驶 时 不 得 急 刹 车 急 转 弯 或 者 超 车. 第 五 百 六 十 七 条 矿 用 卡 车 在 运 输 道 路 上 出 现 故 障 且 无 法 行 走 时, 必 须 开 启 全 部 制 动 和 警 示 灯, 并 采 取 防 止 溜 车 的 安 全 措 施 ; 同 时 必 须 在 车 体 前 后 30m 外 设 置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并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雾 天 或 者 烟 尘 影 响 视 线 时, 必 须 开 启 雾 灯 或 者 大 灯, 前 后 车 距 不 得 小 于 30m; 能 见 度 不 足 30m 或 者 雨 雪 天 气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时,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第 五 百 六 十 八 条 矿 用 卡 车 不 得 在 矿 山 道 路 拖 挂 其 他 车 辆 ; 必 须 拖 挂 时,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并 设 专 人 指 挥 监 护. 第 五 百 六 十 九 条 矿 用 卡 车 在 工 作 面 装 车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待 进 入 装 车 位 置 的 卡 车 必 须 停 在 挖 掘 机 最 大 回 转 半 径 范 围 之 外 ; 正 在 装 车 的 卡 车 必 须 停 在 挖 掘 机 尾 部 回 转 半 径 之 外. 233
250 ( 二 ) 正 在 装 载 的 卡 车 必 须 制 动, 司 机 不 得 将 身 体 的 任 何 部 位 伸 出 驾 驶 室 外. ( 三 ) 卡 车 必 须 在 挖 掘 机 发 出 信 号 后, 方 可 进 入 或 者 驶 出 装 车 地 点. ( 四 ) 卡 车 排 队 等 待 装 车 时, 车 与 车 之 间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第 三 节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第 五 百 七 十 条 采 用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物 料 的 最 大 倾 角, 上 行 不 得 大 于 16, 严 寒 地 区 不 得 大 于 14 ; 下 行 不 得 大 于 12. 特 种 带 式 输 送 机 不 受 此 限. ( 二 ) 输 送 带 安 全 系 数 取 值 参 照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七 十 四 条. ( 三 )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运 输 能 力 应 当 与 前 置 设 备 能 力 相 匹 配. 第 五 百 七 十 一 条 带 式 输 送 机 必 须 设 置 下 列 安 全 保 护 : ( 一 ) 拉 绳 开 关 和 防 跑 偏 打 滑 堵 塞 等. ( 二 ) 上 运 时 应 当 设 制 动 器 和 逆 止 器, 下 运 时 应 当 设 软 制 动 和 防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 三 ) 机 头 机 尾 驱 动 滚 筒 和 改 向 滚 筒 处 应 当 设 防 护 栏. 第 五 百 七 十 二 条 带 式 输 送 机 设 置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避 开 采 空 区 和 工 程 地 质 不 良 地 段, 特 殊 情 况 下 必 须 采 234
251 取 安 全 措 施. ( 二 ) 带 式 输 送 机 栈 桥 应 当 设 人 行 通 道, 坡 度 大 于 5 的 人 行 通 道 应 当 有 防 滑 措 施. ( 三 ) 跨 越 设 备 或 者 人 行 道 时, 必 须 设 置 防 物 料 撒 落 的 安 全 保 护 设 施. ( 四 ) 除 移 置 式 带 式 输 送 机 外, 露 天 设 置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当 设 防 护 设 施. ( 五 ) 在 转 载 点 和 机 头 处 应 当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 六 ) 带 式 输 送 机 沿 线 应 当 设 检 修 通 道 和 防 排 水 设 施. 第 五 百 七 十 三 条 带 式 输 送 机 启 动 时 应 当 有 声 光 报 警 装 置, 运 行 时 严 禁 运 送 工 具 材 料 设 备 和 人 员. 停 机 前 后 必 须 巡 查 托 辊 和 输 送 带 的 运 行 情 况, 发 现 异 常 及 时 处 理. 检 修 时 应 当 停 机 闭 锁. 235
252 第 五 章 排 土 第 五 百 七 十 四 条 排 土 场 位 置 的 选 择, 应 当 保 证 排 弃 土 岩 时, 不 致 因 大 块 滚 落 滑 坡 塌 方 等 威 胁 采 场 工 业 场 地 居 民 区 铁 路 公 路 农 田 和 水 域 的 安 全. 排 土 场 位 置 选 定 后, 应 当 进 行 地 质 测 绘 和 工 程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以 确 定 排 土 参 数. 第 五 百 七 十 五 条 当 出 现 滑 坡 征 兆 或 者 其 他 危 险 时, 必 须 停 止 排 土 作 业,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七 十 六 条 铁 路 排 土 线 路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路 基 面 向 场 地 内 侧 按 段 高 形 成 反 坡. ( 二 ) 排 土 线 设 置 移 动 停 车 位 置 标 志 和 停 车 标 志. 第 五 百 七 十 七 条 列 车 在 排 土 线 路 的 卸 车 地 段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列 车 进 入 排 土 线 后, 由 排 土 人 员 指 挥 列 车 运 行. 机 械 排 土 线 的 列 车 运 行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20km/h; 人 工 排 土 线 不 得 超 过 15km/h; 接 近 路 端 时, 不 得 超 过 5km/h. ( 二 ) 严 禁 运 行 中 卸 土. ( 三 ) 新 移 设 线 路, 首 次 列 车 严 禁 牵 引 进 入. ( 四 ) 翻 车 时 2 人 操 作, 操 作 人 员 位 于 车 厢 内 侧. ( 五 ) 采 用 机 械 化 作 业 清 扫 自 翻 车, 人 工 清 扫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236
253 措 施. ( 六 ) 卸 车 完 毕, 在 排 土 人 员 发 出 出 车 信 号 后, 列 车 方 可 驶 出 排 土 线. 第 五 百 七 十 八 条 单 斗 挖 掘 机 排 土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受 土 坑 的 坡 面 角 不 得 大 于 70, 严 禁 超 挖. ( 二 ) 挖 掘 机 至 站 立 台 阶 坡 顶 线 的 安 全 距 离 : 1 台 阶 高 度 10m 以 下 为 6m; 2 台 阶 高 度 11~15m 为 8m; 3 台 阶 高 度 16~20m 为 11m; 4 台 阶 高 度 超 过 20m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七 十 九 条 矿 用 卡 车 排 土 场 及 排 弃 作 业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排 土 场 卸 载 区, 必 须 有 连 续 的 安 全 挡 墙, 车 型 小 于 240t 时 安 全 挡 墙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轮 胎 直 径 的 0 4 倍, 车 型 大 于 240 t 时 安 全 挡 墙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轮 胎 直 径 的 0 35 倍. 不 同 车 型 在 同 一 地 点 排 土 时, 必 须 按 最 大 车 型 的 要 求 修 筑 安 全 挡 墙, 特 殊 情 况 下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二 ) 排 土 工 作 面 向 坡 顶 线 方 向 应 当 保 持 3%~5% 的 反 坡. ( 三 ) 应 当 按 规 定 顺 序 排 弃 土 岩, 在 同 一 地 段 进 行 卸 车 和 排 土 作 业 时, 设 备 之 间 必 须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四 ) 卸 载 物 料 时, 矿 用 卡 车 应 当 垂 直 排 土 工 作 线 ; 严 禁 高 速 倒 车 冲 撞 安 全 挡 墙. 237
254 第 五 百 八 十 条 推 土 机 装 载 机 排 土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司 机 必 须 随 时 观 察 排 土 台 阶 的 稳 定 情 况. ( 二 ) 严 禁 平 行 于 坡 顶 线 作 业. ( 三 ) 与 矿 用 卡 车 之 间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四 ) 严 禁 以 高 速 冲 击 的 方 式 铲 推 物 料. 第 五 百 八 十 一 条 排 土 机 排 土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排 土 机 必 须 在 稳 定 的 平 盘 上 作 业, 外 侧 履 带 与 台 阶 坡 顶 线 之 间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 二 ) 工 作 场 地 和 行 走 道 路 的 坡 度 必 须 符 合 排 土 机 的 技 术 要 求. 第 五 百 八 十 二 条 排 土 场 卸 载 区 应 当 有 通 信 设 施 或 者 联 络 信 号, 夜 间 应 当 有 照 明. 238
255 第 六 章 边 坡 第 五 百 八 十 三 条 露 天 煤 矿 应 当 进 行 专 门 的 边 坡 工 程 地 质 勘 探 工 程 和 稳 定 性 分 析 评 价. 应 当 定 期 巡 视 采 场 及 排 土 场 边 坡, 发 现 有 滑 坡 征 兆 时, 必 须 设 明 显 标 志 牌. 对 设 有 运 输 道 路 采 运 机 械 和 重 要 设 施 的 边 坡, 必 须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发 生 滑 坡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滑 坡 区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并 进 行 专 门 的 勘 查 评 价 与 治 理 工 程 设 计. 第 五 百 八 十 四 条 非 工 作 帮 形 成 一 定 范 围 的 到 界 台 阶 后,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边 坡 稳 定 分 析 和 评 价, 对 影 响 生 产 安 全 的 不 稳 定 边 坡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八 十 五 条 工 作 帮 边 坡 在 临 近 最 终 设 计 的 边 坡 之 前, 必 须 对 其 进 行 稳 定 性 分 析 和 评 价. 当 原 设 计 的 最 终 边 坡 达 不 到 稳 定 的 安 全 系 数 时, 应 当 修 改 设 计 或 者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第 五 百 八 十 六 条 露 天 煤 矿 的 长 远 和 年 度 采 矿 工 程 设 计, 必 须 进 行 边 坡 稳 定 性 验 算. 达 不 到 边 坡 稳 定 要 求 时, 应 当 修 改 采 矿 设 计 或 者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五 百 八 十 七 条 采 场 最 终 边 坡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掘 作 业 必 须 按 设 计 进 行, 坡 底 线 严 禁 超 挖. ( 二 ) 临 近 到 界 台 阶 时, 应 当 采 用 控 制 爆 破. 239
256 ( 三 ) 最 终 煤 台 阶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煤 风 化 自 然 发 火 及 沿 煤 层 底 板 滑 坡 的 措 施. 第 五 百 八 十 八 条 排 土 场 边 坡 管 理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定 期 对 排 土 场 边 坡 进 行 稳 定 性 分 析, 必 要 时 采 取 防 治 措 施. ( 二 ) 内 排 土 场 建 设 前, 查 明 基 底 形 态 岩 层 的 赋 存 状 态 及 岩 石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测 定 排 弃 物 料 的 力 学 参 数, 进 行 排 土 场 设 计 和 边 坡 稳 定 计 算, 清 除 基 底 上 不 利 于 边 坡 稳 定 的 松 软 土 岩. ( 三 ) 内 排 土 场 最 下 部 台 阶 的 坡 底 与 采 掘 台 阶 坡 底 之 间 必 须 留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四 ) 排 土 场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排 水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水 流 入 排 土 场. 240
257 第 七 章 防 治 水 和 防 灭 火 第 一 节 防 治 水 第 五 百 八 十 九 条 每 年 雨 季 前 必 须 对 防 排 水 设 施 作 全 面 检 查, 并 制 定 当 年 的 防 排 水 措 施. 检 修 防 排 水 设 施 新 建 的 重 要 防 排 水 工 程 必 须 在 雨 季 前 完 工. 第 五 百 九 十 条 对 低 于 当 地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的 设 施, 必 须 按 规 定 采 取 修 筑 堤 坝 沟 渠, 疏 通 水 沟 等 防 洪 措 施. 第 五 百 九 十 一 条 地 表 及 边 坡 上 的 防 排 水 设 施 应 当 避 开 有 滑 坡 危 险 的 地 段. 排 水 沟 应 当 经 常 检 查 清 淤, 不 应 渗 漏 倒 灌 或 者 漫 流. 当 采 场 内 有 滑 坡 区 时, 应 当 在 滑 坡 区 周 围 采 取 截 水 措 施 ; 当 水 沟 经 过 有 变 形 裂 缝 的 边 坡 地 段 时, 应 当 采 取 防 渗 措 施. 排 土 场 应 当 保 持 平 整, 不 得 有 积 水, 周 围 应 当 修 筑 可 靠 的 截 泥 防 洪 和 排 水 设 施. 第 五 百 九 十 二 条 用 露 天 采 场 深 部 做 储 水 池 排 水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备 用 水 泵 的 能 力 不 得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 50%. 第 五 百 九 十 三 条 地 层 含 水 影 响 采 矿 工 程 正 常 进 行 时, 应 当 进 行 疏 干, 疏 干 工 程 应 当 超 前 于 采 矿 工 程. 因 疏 干 地 层 含 水 地 面 出 现 裂 缝 塌 陷 时, 应 当 圈 定 范 围 加 以 241
258 防 护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 半 ) 地 下 疏 干 泵 房 应 当 设 通 风 装 置. 第 五 百 九 十 四 条 地 下 水 影 响 较 大 和 已 进 行 疏 干 排 水 工 程 的 边 坡, 应 当 进 行 地 下 水 位 水 压 及 涌 水 量 的 观 测, 分 析 地 下 水 对 边 坡 稳 定 的 影 响 程 度 及 疏 干 的 效 果, 并 制 定 地 下 水 治 理 措 施. 因 地 下 水 水 位 升 高, 可 能 造 成 排 土 场 或 者 采 场 滑 坡 时, 必 须 进 行 地 下 水 疏 干. 第 二 节 防 灭 火 第 五 百 九 十 五 条 必 须 制 定 地 面 和 采 场 内 的 防 灭 火 措 施. 所 有 建 筑 物 煤 堆 排 土 场 仓 库 油 库 爆 炸 物 品 库 木 料 厂 等 处 的 防 火 措 施 和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露 天 煤 矿 内 的 采 掘 运 输 排 土 等 主 要 设 备, 必 须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并 定 期 检 查 和 更 换. 第 五 百 九 十 六 条 开 采 有 自 然 发 火 倾 向 的 煤 层 或 者 开 采 范 围 内 存 在 火 区 时, 必 须 制 定 防 灭 火 措 施. 242
259 第 八 章 电 气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百 九 十 七 条 露 天 煤 矿 的 各 种 电 气 设 备 电 力 和 通 信 系 统 的 设 计 安 装 验 收 运 行 检 修 试 验 等 工 作,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百 九 十 八 条 采 场 内 的 主 排 水 泵 站 必 须 设 置 备 用 电 源, 当 供 电 线 路 发 生 故 障 时, 备 用 电 源 必 须 能 担 负 最 大 排 水 负 荷. 第 五 百 九 十 九 条 向 采 场 内 的 移 动 式 高 压 电 动 设 备 供 电 的 变 压 器 严 禁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 当 采 用 中 性 点 经 限 流 电 阻 接 地 方 式 供 电 时, 且 流 经 单 相 接 地 故 障 点 的 电 流 应 当 限 制 在 200A 以 内, 必 须 装 设 两 段 式 中 性 点 零 序 电 流 保 护.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的 变 压 器 还 应 当 装 设 单 相 接 地 保 护. 第 六 百 条 执 行 电 气 检 修 作 业, 必 须 停 电 验 电 放 电, 挂 接 三 相 短 路 接 地 线, 装 设 遮 栏 并 悬 挂 标 示 牌. 第 二 节 变 电 所 ( 站 ) 和 配 电 设 备 第 六 百 零 一 条 变 电 站 ( 移 动 站 ) 设 置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场 变 电 站 应 当 使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修 建, 站 内 变 电 装 置 与 墙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0 8m, 距 顶 部 不 得 小 于 1m. 变 电 站 的 门 243
260 应 当 向 外 开, 门 口 悬 挂 警 示 牌. ( 二 ) 采 场 变 电 站 非 全 封 闭 式 移 动 变 电 站, 四 周 应 当 设 有 围 墙 或 者 栅 栏. ( 三 ) 必 须 对 变 电 站 移 动 变 电 站 开 关 箱 分 支 箱 统 一 编 号, 门 必 须 加 锁, 并 设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变 电 站 内 的 设 备 应 当 编 号, 并 注 明 负 荷 名 称, 必 须 设 有 停 送 电 标 志. ( 四 ) 移 动 变 电 站 箱 体 应 当 有 保 护 接 地. ( 五 ) 无 人 值 班 的 变 电 站 移 动 变 电 站 至 少 每 2 周 巡 视 一 次. ( 六 ) 变 电 站 室 内 必 须 配 备 合 格 的 检 测 和 绝 缘 用 具. 第 六 百 零 二 条 移 动 变 电 站 进 线 户 外 主 隔 离 开 关 必 须 上 锁, 馈 出 侧 隔 离 开 关 与 断 路 器 之 间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机 械 或 者 电 气 闭 锁. 第 三 节 架 空 输 电 线 和 电 缆 第 六 百 零 三 条 采 场 内 架 空 线 路 敷 设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固 定 供 电 线 路 和 通 信 线 路 应 当 设 置 在 稳 定 的 边 坡 上. ( 二 ) 高 压 架 空 输 电 线 截 面 不 得 小 于 35mm 2, 低 压 架 空 输 电 线 截 面 不 得 小 于 25mm 2. 由 架 空 线 向 移 动 式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和 移 动 变 电 站 供 电 的 分 支 线 路 应 当 采 用 橡 套 电 缆. ( 三 ) 架 设 在 同 一 电 杆 上 的 高 低 压 输 ( 配 ) 电 线 路 不 得 多 于 两 回 ; 对 于 直 线 杆, 上 下 横 担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800mm; 对 于 转 角 杆, 上 下 横 担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00mm (10kV 线 路 及 以 下 ). 同 一 电 杆 上 的 高 压 线 路, 应 当 由 同 一 电 压 等 级 的 电 源 供 电. 垂 直 244
261 向 采 场 供 电 的 配 电 线 路, 同 一 杆 上 只 能 架 设 一 回. 等 物 料. ( 四 ) 架 空 线 下 严 禁 停 放 矿 用 设 备, 严 禁 堆 置 剥 离 物 和 煤 炭 第 六 百 零 四 条 在 最 大 下 垂 度 的 情 况 下, 架 空 线 路 到 地 面 和 接 触 网 的 垂 直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表 23 的 要 求. 表 23 架 空 线 与 地 面 及 设 施 的 安 全 距 离 m 电 压 等 级 /kv <1 1~10 35 采 场 和 排 土 场 人 难 以 通 行 和 地 面 运 输 必 须 通 行 的 地 点 台 阶 坡 面 配 电 线 和 接 触 网 的 平 面 交 叉 点 铁 路 与 配 电 线 路 的 平 面 交 叉 点 第 六 百 零 五 条 移 动 金 属 塔 架 和 大 型 设 备 通 过 架 空 线 以 及 在 架 空 输 配 电 线 附 近 作 业 的 机 械 设 备, 其 最 高 ( 最 远 ) 点 至 电 线 的 垂 直 ( 水 平 ) 距 离, 应 当 符 合 表 24 的 要 求. 第 六 百 零 六 条 挖 掘 机 作 业 不 得 影 响 和 破 坏 电 缆 线 电 杆 或 者 其 他 支 架 基 础 的 安 全, 不 得 损 伤 接 地 导 体 和 接 地 线. 第 六 百 零 七 条 台 阶 上 6~10kV 的 架 空 输 配 电 线 最 边 上 的 导 线, 在 没 有 偏 差 的 情 况 下, 至 接 触 网 最 近 边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 5m, 至 铁 路 路 肩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m. 245
262 表 24 设 备 距 离 架 空 线 的 安 全 距 离 电 压 等 级 /kv 最 小 距 离 /m 第 六 百 零 八 条 电 压 小 于 10kV 的 输 配 电 线, 允 许 采 用 移 动 电 杆, 移 动 电 杆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50m, 特 殊 情 况 应 当 根 据 计 算 确 定. 第 六 百 零 九 条 敷 设 橡 套 电 缆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避 开 火 区 水 塘 水 仓 和 可 能 出 现 滑 坡 的 地 段. ( 二 ) 跨 台 阶 敷 设 电 缆 应 当 避 开 有 伞 檐 浮 石 裂 缝 等 的 地 段. ( 三 ) 新 投 入 的 高 压 电 缆, 使 用 前 必 须 进 行 绝 缘 试 验 ; 修 复 后 的 高 压 电 缆 必 须 进 行 绝 缘 试 验 ; 运 行 高 压 电 缆 每 年 雷 雨 前 应 当 进 行 预 防 性 试 验. ( 四 ) 电 缆 接 头 应 当 采 用 热 缩 或 者 冷 补 修 复, 其 强 度 和 导 电 性 能 不 低 于 原 要 求. ( 五 ) 缠 绕 在 卷 筒 ( 盘 ) 上 电 缆 载 流 量 的 计 算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温 升 不 超 过 要 求. 246
263 ( 六 ) 电 缆 穿 越 铁 路 公 路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严 禁 设 备 碾 压 电 缆. 第 四 节 电 气 设 备 保 护 和 接 地 第 六 百 一 十 条 高 压 配 电 线 路 应 当 装 设 过 负 荷 短 路 漏 电 保 护 ; 低 压 配 电 线 路 应 当 装 设 短 路 和 单 相 接 地 ( 漏 电 ) 保 护 ; 高 压 电 动 机 应 当 装 设 短 路 过 负 荷 漏 电 和 欠 压 释 放 保 护 ; 低 压 电 动 机 应 当 装 设 过 流 短 路 保 护 ; 中 性 点 接 地 的 变 压 器 必 须 装 设 接 地 保 护 ; 低 压 电 力 系 统 的 变 压 器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时, 必 须 装 设 接 地 保 护. 第 六 百 一 十 一 条 变 ( 配 ) 电 设 施 油 库 爆 炸 物 品 库 高 大 或 者 易 受 雷 击 的 建 筑, 必 须 装 设 防 雷 电 装 置, 每 年 雨 季 前 检 验 1 次. 第 六 百 一 十 二 条 电 气 保 护 检 验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电 气 保 护 装 置 使 用 前 必 须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并 做 好 记 录. ( 二 ) 运 行 中 每 年 至 少 对 保 护 做 1 次 检 验, 漏 电 保 护 6 个 月 1 次, 负 荷 调 整 线 路 变 动 应 当 及 时 检 验. ( 三 ) 接 地 系 统 每 月 检 查 1 次, 每 年 至 少 检 测 1 次, 并 做 好 记 录. 第 六 百 一 十 三 条 采 场 必 须 选 用 户 外 型 电 气 设 备, 所 有 高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裸 露 导 电 体 必 须 有 安 全 防 护. 247
264 第 六 百 一 十 四 条 变 电 所 ( 站 ) 的 各 种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每 2 年 至 少 做 1 次 试 验. 第 六 百 一 十 五 条 变 电 所 开 关 跳 闸 后,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调 度 人 员, 经 查 询, 可 试 送 1 次 ; 若 仍 跳 闸, 不 得 强 行 送 电, 待 查 明 原 因, 排 除 故 障 后, 方 可 送 电. 第 六 百 一 十 六 条 接 地 和 接 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采 场 的 架 空 线 主 接 地 极 不 得 少 于 2 组. 主 接 地 极 应 当 设 在 电 阻 率 低 的 地 方, 每 组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4Ω, 在 土 壤 电 阻 率 大 于 1000Ωmm 2 /m 的 地 区, 不 得 超 过 30Ω. 移 动 设 备 与 架 空 线 接 地 极 之 间 的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1Ω. 接 地 线 和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的 接 触 电 压 不 得 大 于 36V. ( 二 ) 高 压 架 空 线 的 接 地 线 应 当 使 用 截 面 大 于 35mm 2 的 钢 绞 线. ( 三 ) 采 用 橡 套 电 缆 的 专 用 接 地 芯 线 必 须 接 地 或 者 接 零, 严 禁 接 地 线 作 电 源 线. ( 四 )50V 以 上 的 交 流 电 气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构 架 等 必 须 接 地. ( 五 ) 连 接 电 气 设 备 与 接 地 母 线 应 当 使 用 截 面 不 小 于 50mm 2 的 耐 腐 蚀 的 铁 线, 严 禁 电 气 设 备 的 接 地 线 串 联 接 地, 严 禁 用 金 属 管 道 或 者 电 缆 金 属 护 套 作 为 接 地 线. ( 六 ) 低 压 接 地 系 统 的 架 空 线 路 的 终 端 和 支 线 的 终 端 必 须 重 复 接 地, 交 流 线 路 零 线 的 重 复 接 地 必 须 用 独 立 的 人 工 接 地 体, 不 248
265 得 与 地 下 金 属 管 网 相 连 接. 第 五 节 电 气 设 备 操 作 维 护 和 调 整 第 六 百 一 十 七 条 严 禁 带 电 检 修 移 动 电 气 设 备. 对 设 备 进 行 带 电 调 试 测 试 试 验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移 动 带 电 电 缆 时, 必 须 检 查 确 认 电 缆 没 有 破 损, 并 穿 戴 好 绝 缘 防 护 用 品. 采 用 快 速 插 接 式 的 高 压 电 缆 头 严 禁 带 电 插 拔. 第 六 百 一 十 八 条 操 作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非 专 职 和 非 值 班 人 员, 严 禁 操 作 电 气 设 备. ( 二 ) 操 作 高 压 电 气 设 备 回 路 时,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戴 绝 缘 手 套 穿 电 工 绝 缘 靴 或 者 站 在 绝 缘 台 上. ( 三 )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的 操 作 柄 和 工 作 中 必 须 接 触 的 部 分, 必 须 有 合 格 的 绝 缘. ( 四 ) 操 作 人 员 身 体 任 何 部 分 与 电 气 设 备 裸 露 带 电 部 分 的 最 小 距 离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第 六 百 一 十 九 条 检 修 多 用 户 使 用 的 输 配 电 线 路 时,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百 二 十 条 采 场 内 ( 变 电 站 所 及 以 下 ) 配 电 线 路 的 停 送 电 作 业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计 划 停 送 电 严 格 执 行 工 作 票 操 作 票 制 度. ( 二 ) 非 计 划 停 送 电, 应 当 经 调 度 同 意 后 执 行, 并 双 方 做 好 249
266 停 送 电 记 录. ( 三 ) 事 故 停 电, 执 行 先 停 电, 后 履 行 停 电 手 续,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做 好 记 录. ( 四 ) 严 禁 约 时 停 送 电. 第 六 百 二 十 一 条 高 压 变 配 电 设 备 和 线 路 的 检 修 及 停 送 电,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停 电 申 请 和 工 作 票 制 度. 停 电 线 路 维 修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由 负 责 人 统 一 指 挥. ( 二 ) 必 须 有 明 显 的 断 开 点, 该 线 路 断 开 的 电 源 开 关 把 手, 必 须 专 人 看 管 或 者 加 锁, 并 悬 挂 警 示 牌. ( 三 ) 停 电 后 必 须 验 电, 并 挂 好 接 地 线. ( 四 )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专 人 监 护. ( 五 ) 确 认 所 有 作 业 完 毕 后, 摘 除 接 地 线 和 警 示 牌, 由 负 责 人 检 查 无 误 后 通 知 调 度 恢 复 送 电. 第 六 百 二 十 二 条 雷 电 或 者 雷 雨 时, 严 禁 进 行 倒 闸 操 作, 严 禁 操 作 跌 落 开 关. 第 六 节 爆 炸 物 品 库 和 炸 药 加 工 区 安 全 配 电 第 六 百 二 十 三 条 爆 炸 物 品 库 房 区 和 加 工 区 的 10kV 及 以 下 的 变 电 所, 可 采 用 户 内 式, 但 不 应 设 在 A 级 建 筑 物 内. 变 电 所 与 A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0m. 250
267 柱 上 变 电 亭 与 A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00m, 与 B 级 和 D 级 建 筑 物 不 得 小 于 50m. 第 六 百 二 十 四 条 1~10kV 的 室 外 架 空 线 路, 严 禁 跨 越 危 险 场 所 的 建 筑 物. 其 边 线 与 建 筑 物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与 A 级 和 B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电 杆 间 距 的 2/ 3 且 不 应 小 于 35m; 与 生 产 炸 药 的 A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 二 ) 与 D 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电 杆 高 的 1 5 倍. 第 六 百 二 十 五 条 变 ( 配 ) 电 所 至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工 房 ( 库 房 ) 的 380V/220V 级 配 电 线 路, 必 须 采 用 金 属 铠 装 交 联 电 缆, 其 额 定 电 压 不 低 于 500V, 中 性 线 的 额 定 电 压 与 相 线 相 同, 并 在 地 下 敷 设. 电 缆 埋 地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15m. 电 缆 的 入 户 端 金 属 外 皮 或 者 装 电 缆 的 钢 管 应 当 接 地. 在 电 缆 与 架 空 线 的 连 接 处 应 当 装 设 防 雷 电 装 置. 防 雷 电 装 置 与 电 缆 金 属 外 皮 钢 管 绝 缘 铁 脚 应 当 并 联 一 起 接 地, 其 接 地 电 阻 不 应 大 于 10Ω. 低 压 配 电 应 当 采 用 TN-S 系 统. 第 六 百 二 十 六 条 有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中 的 金 属 设 备 管 道 和 其 他 导 电 物 体, 均 应 当 接 地, 其 防 静 电 的 接 地 电 阻 不 得 大 于 100Ω. 该 接 地 装 置 与 电 气 设 备 的 防 雷 电 的 接 地 装 置 共 用, 此 时 接 地 电 阻 值 取 其 中 最 小 值.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还 应 当 采 用 其 他 的 防 静 电 措 施. 251
268 第 七 节 照 明 和 通 信 第 六 百 二 十 七 条 固 定 式 照 明 灯 具 使 用 的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220 V, 手 灯 或 者 移 动 式 照 明 灯 具 的 电 压 应 当 小 于 36V, 在 金 属 容 器 内 作 业 用 的 照 明 灯 具 的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24V. 在 同 一 地 点 安 装 不 同 照 明 电 压 等 级 的 电 源 插 座 时, 应 当 有 明 显 区 别 标 志. 第 六 百 二 十 八 条 必 须 配 置 能 够 覆 盖 整 个 开 采 范 围 的 无 线 对 讲 系 统, 有 基 站 的 必 须 配 备 不 间 断 电 源, 同 时 配 置 其 他 的 有 线 或 者 无 线 应 急 通 信 系 统 ; 调 度 室 与 附 近 急 救 中 心 消 防 机 构 上 级 生 产 指 挥 中 心 的 通 信 联 系 必 须 装 设 有 线 电 话. 252
269 第 九 章 设 备 检 修 第 六 百 二 十 九 条 检 修 前, 应 当 选 择 坚 实 平 坦 的 地 面 停 放, 因 故 障 不 能 移 动 的 设 备 应 当 采 取 防 止 溜 车 措 施, 轮 式 设 备 必 须 安 放 止 轮 器. 第 六 百 三 十 条 检 修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检 修 时 必 须 执 行 挂 牌 制 度, 在 控 制 位 置 悬 挂 正 在 检 修, 严 禁 启 动 警 示 牌. ( 二 ) 检 修 时 必 须 设 专 人 协 调 指 挥. 多 工 种 联 合 检 修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三 ) 在 设 备 的 隐 蔽 处 及 通 风 不 畅 的 空 间 内 检 修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并 设 专 人 监 护. ( 四 ) 检 查 和 诊 断 运 动 铰 接 高 温 有 压 带 电 弹 性 储 能 等 危 险 部 位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检 修 前 必 须 切 断 相 应 的 动 力 源, 释 放 压 力. ( 五 ) 在 带 式 输 送 机 上 更 换 维 修 输 送 带 时,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百 三 十 一 条 检 修 用 电 设 备 的 高 压 进 线 和 总 隔 离 开 关 柜 时, 必 须 执 行 停 送 电 制 度. 检 修 设 备 高 压 线 路 时, 必 须 切 断 相 应 的 断 路 器 和 拉 开 隔 离 开 关, 并 进 行 验 电 放 电 挂 接 短 路 接 地 线. 253
270 第 六 百 三 十 二 条 拆 装 高 温 (>40 ) 或 者 低 温 (<-15 ) 部 件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严 禁 人 体 直 接 接 触. 第 六 百 三 十 三 条 电 焊 气 焊 切 割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工 作 场 地 通 风 良 好, 无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二 ) 各 类 气 瓶 要 距 明 火 10m 以 上, 氧 气 瓶 距 乙 炔 瓶 5m 以 上. 在 重 点 防 火 防 爆 区 焊 接 作 业 时, 办 理 用 火 审 批 单, 并 制 定 防 火 防 爆 措 施. ( 三 ) 在 焊 接 或 者 切 割 盛 放 过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或 者 情 况 不 明 物 品 的 容 器 时,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四 ) 进 入 设 备 或 者 容 器 内 部 焊 接 切 割 时, 在 确 认 无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或 者 物 品,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可 作 业. ( 五 ) 各 种 气 瓶 连 接 处 胶 管 接 头 减 压 器 等, 严 禁 沾 染 油 脂. ( 六 ) 电 焊 机 及 电 焊 用 具 的 绝 缘 必 须 合 格, 电 焊 机 外 壳 接 地. 第 六 百 三 十 四 条 吊 装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吊 装 作 业 区 四 周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夜 间 作 业 有 足 够 的 照 明. ( 二 ) 严 禁 超 载 吊 装 和 起 吊 重 量 不 明 的 物 体 ; 严 禁 使 用 一 根 绳 索 挂 2 个 吊 点 ; 严 禁 绳 索 与 棱 角 直 接 接 触. ( 三 )2 台 及 以 上 起 重 机 起 吊 同 一 物 体 时, 负 载 分 配 应 当 合 理, 单 机 载 荷 不 得 超 过 额 定 起 重 量 的 80%. 第 六 百 三 十 五 条 高 处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54
271 ( 一 ) 使 用 登 高 工 具 和 安 全 用 具. ( 二 ) 使 用 梯 子 时, 支 承 必 须 牢 固, 并 有 防 滑 措 施, 严 禁 垫 高 使 用. ( 三 )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止 人 员 坠 落 措 施, 有 条 件 时 应 当 设 置 防 护 网 或 者 防 护 围 栏. ( 四 ) 人 员 站 立 位 置 及 扶 手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 五 ) 防 止 物 体 坠 落, 严 禁 抛 掷 工 具 和 器 材. ( 六 ) 在 有 坠 落 危 险 的 下 方 严 禁 其 他 人 员 停 留 或 者 作 业. 第 六 百 三 十 六 条 检 修 矿 用 卡 车 必 须 编 制 作 业 规 程,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厢 斗 举 升 维 修 过 程 中, 设 定 警 戒 区, 严 禁 人 员 进 入. ( 二 ) 厢 斗 举 起 后, 采 用 刚 性 支 撑 或 者 安 全 索 固 定 厢 斗, 严 禁 利 用 举 升 缸 支 撑 作 业. ( 三 ) 在 车 上 进 行 焊 接 和 切 割 作 业 时, 要 防 止 火 花 溅 落 到 下 方 作 业 区 或 者 油 箱. 必 要 时, 应 当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四 ) 必 须 制 定 专 门 的 检 修 轮 胎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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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第 五 编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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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第 五 编 第 一 章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职 业 病 危 害 管 理 第 六 百 三 十 七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定 期 报 告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第 六 百 三 十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开 展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配 备 监 测 人 员 和 设 备.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每 3 年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存 入 煤 矿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定 期 向 从 业 人 员 公 布. 第 六 百 三 十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为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并 指 导 和 督 促 其 正 确 使 用.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正 确 使 用 防 尘 或 者 防 毒 等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257
276 第 二 章 粉 尘 防 治 第 六 百 四 十 条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 总 粉 尘 呼 吸 性 粉 尘 ) 浓 度 应 当 符 合 表 25 的 要 求.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表 25 作 业 场 所 空 气 中 粉 尘 浓 度 要 求 粉 尘 种 类 游 离 SiO2 含 量 /% 时 间 加 权 平 均 容 许 浓 度 / (mg m -3 ) 总 尘 呼 尘 煤 尘 < ~ 矽 尘 50~ 水 泥 尘 < 注 : 时 间 加 权 平 均 容 许 浓 度 是 以 时 间 加 权 数 规 定 的 8h 工 作 日 40h 工 作 周 的 平 均 容 许 接 触 浓 度. 第 六 百 四 十 一 条 粉 尘 监 测 应 当 采 用 定 点 监 测 个 体 监 测 方 法. 第 六 百 四 十 二 条 煤 矿 必 须 对 生 产 性 粉 尘 进 行 监 测,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58
277 ( 一 ) 总 粉 尘 浓 度, 井 工 煤 矿 每 月 测 定 2 次 ; 露 天 煤 矿 每 月 测 定 1 次. 粉 尘 分 散 度 每 6 个 月 测 定 1 次. ( 二 ) 呼 吸 性 粉 尘 浓 度 每 月 测 定 1 次. ( 三 ) 粉 尘 中 游 离 SiO2 含 量 每 6 个 月 测 定 1 次, 在 变 更 工 作 面 时 也 必 须 测 定 1 次. ( 四 ) 开 采 深 度 大 于 200m 的 露 天 煤 矿, 在 气 压 较 低 的 季 节 应 当 适 当 增 加 测 定 次 数. 第 六 百 四 十 三 条 粉 尘 监 测 采 样 点 布 置 应 当 符 合 表 26 的 要 求. 表 26 粉 尘 监 测 采 样 点 布 置 类 别 生 产 工 艺 测 尘 点 布 置 采 煤 工 作 面 掘 进 工 作 面 其 他 场 所 司 机 操 作 采 煤 机 打 眼 人 工 落 煤 及 攉 煤 多 工 序 同 时 作 业 司 机 操 作 掘 进 机 打 眼 装 岩 ( 煤 ) 锚 喷 支 护 多 工 序 同 时 作 业 ( 爆 破 作 业 除 外 ) 翻 罐 笼 作 业 巷 道 维 修 转 载 点 工 人 作 业 地 点 回 风 巷 距 工 作 面 10~ 15m 处 工 人 作 业 地 点 距 掘 进 头 10~15m 回 风 侧 工 人 作 业 地 点 穿 孔 机 作 业 挖 掘 机 作 业 下 风 侧 3~5m 处 露 天 煤 矿 司 机 操 作 穿 孔 机 司 机 操 作 挖 掘 机 汽 车 运 输 操 作 室 内 259
278 续 表 类 别 生 产 工 艺 测 尘 点 布 置 地 面 作 业 场 所 地 面 煤 仓 储 煤 场 输 送 机 运 输 等 处 进 行 生 产 作 业 作 业 人 员 活 动 范 围 内 第 六 百 四 十 四 条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消 防 防 尘 供 水 系 统,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应 当 在 地 面 建 永 久 性 消 防 防 尘 储 水 池, 储 水 池 必 须 经 常 保 持 不 少 于 200m 3 的 水 量. 备 用 水 池 贮 水 量 不 得 小 于 储 水 池 的 一 半. ( 二 ) 防 尘 用 水 水 质 悬 浮 物 的 含 量 不 得 超 过 30mg/L, 粒 径 不 大 于 0 3mm, 水 的 ph 值 在 6~9 范 围 内, 水 的 碳 酸 盐 硬 度 不 超 过 3mmol/L. ( 三 ) 没 有 防 尘 供 水 管 路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不 得 生 产. 主 要 运 输 巷 带 式 输 送 机 斜 井 与 平 巷 上 山 与 下 山 采 区 运 输 巷 与 回 风 巷 采 煤 工 作 面 运 输 巷 与 回 风 巷 掘 进 巷 道 煤 仓 放 煤 口 溜 煤 眼 放 煤 口 卸 载 点 等 地 点 必 须 敷 设 防 尘 供 水 管 路, 并 安 设 支 管 和 阀 门. 防 尘 用 水 应 当 过 滤. 水 采 矿 井 不 受 此 限. 第 六 百 四 十 五 条 井 工 煤 矿 采 煤 工 作 面 应 当 采 取 煤 层 注 水 防 尘 措 施,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除 外 : ( 一 ) 围 岩 有 严 重 吸 水 膨 胀 性 质, 注 水 后 易 造 成 顶 板 垮 塌 或 者 底 板 变 形 ; 地 质 情 况 复 杂 顶 板 破 坏 严 重, 注 水 后 影 响 采 煤 安 260
279 全 的 煤 层. ( 二 ) 注 水 后 会 影 响 采 煤 安 全 或 者 造 成 劳 动 条 件 恶 化 的 薄 煤 层. ( 三 ) 原 有 自 然 水 分 或 者 防 灭 火 灌 浆 后 水 分 大 于 4% 的 煤 层. ( 四 ) 孔 隙 率 小 于 4% 的 煤 层. ( 五 ) 煤 层 松 软 破 碎, 打 钻 孔 时 易 塌 孔 难 成 孔 的 煤 层. ( 六 ) 采 用 下 行 垮 落 法 开 采 近 距 离 煤 层 群 或 者 分 层 开 采 厚 煤 层, 上 层 或 者 上 分 层 的 采 空 区 采 取 灌 水 防 尘 措 施 时 的 下 一 层 或 者 下 一 分 层. 第 六 百 四 十 六 条 井 工 煤 矿 炮 采 工 作 面 应 当 采 用 湿 式 钻 眼 冲 洗 煤 壁 水 炮 泥 出 煤 洒 水 等 综 合 防 尘 措 施. 第 六 百 四 十 七 条 采 煤 机 必 须 安 装 内 外 喷 雾 装 置. 割 煤 时 必 须 喷 雾 降 尘, 内 喷 雾 工 作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2MPa, 外 喷 雾 工 作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4MPa, 喷 雾 流 量 应 当 与 机 型 相 匹 配. 无 水 或 者 喷 雾 装 置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时 必 须 停 机 ; 液 压 支 架 和 放 顶 煤 工 作 面 的 放 煤 口, 必 须 安 装 喷 雾 装 置, 降 柱 移 架 或 者 放 煤 时 同 步 喷 雾. 破 碎 机 必 须 安 装 防 尘 罩 和 喷 雾 装 置 或 者 除 尘 器. 第 六 百 四 十 八 条 井 工 煤 矿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应 当 安 设 风 流 净 化 水 幕. 第 六 百 四 十 九 条 井 工 煤 矿 掘 进 井 巷 和 硐 室 时, 必 须 采 取 湿 式 钻 眼 冲 洗 井 壁 巷 帮 水 炮 泥 爆 破 喷 雾 装 岩 ( 煤 ) 洒 水 和 净 化 风 流 等 综 合 防 尘 措 施. 261
280 第 六 百 五 十 条 井 工 煤 矿 掘 进 机 作 业 时, 应 当 采 用 内 外 喷 雾 及 通 风 除 尘 等 综 合 措 施. 掘 进 机 无 水 或 者 喷 雾 装 置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时, 必 须 停 机. 第 六 百 五 十 一 条 井 工 煤 矿 在 煤 岩 层 中 钻 孔 作 业 时, 应 当 采 取 湿 式 降 尘 等 措 施. 在 冻 结 法 凿 井 和 在 遇 水 膨 胀 的 岩 层 中 不 能 采 用 湿 式 钻 眼 ( 孔 ) 突 出 煤 层 或 者 松 软 煤 层 中 施 工 瓦 斯 抽 采 钻 孔 难 以 采 取 湿 式 钻 孔 作 业 时, 可 以 采 取 干 式 钻 孔 ( 眼 ), 并 采 取 除 尘 器 除 尘 等 措 施. 第 六 百 五 十 二 条 井 下 煤 仓 ( 溜 煤 眼 ) 放 煤 口 输 送 机 转 载 点 和 卸 载 点, 以 及 地 面 筛 分 厂 破 碎 车 间 带 式 输 送 机 走 廊 转 载 点 等 地 点, 必 须 安 设 喷 雾 装 置 或 者 除 尘 器, 作 业 时 进 行 喷 雾 降 尘 或 者 用 除 尘 器 除 尘. 第 六 百 五 十 三 条 喷 射 混 凝 土 时, 应 当 采 用 潮 喷 或 者 湿 喷 工 艺, 并 配 备 除 尘 装 置 对 上 料 口 余 气 口 除 尘. 距 离 喷 浆 作 业 点 下 风 流 100m 内, 应 当 设 置 风 流 净 化 水 幕. 第 六 百 五 十 四 条 露 天 煤 矿 的 防 尘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设 置 加 水 站 ( 池 ). ( 二 ) 穿 孔 作 业 采 取 捕 尘 或 者 除 尘 器 除 尘 等 措 施. ( 三 ) 运 输 道 路 采 取 洒 水 等 降 尘 措 施. ( 四 ) 破 碎 站 转 载 点 等 采 用 喷 雾 降 尘 或 者 除 尘 器 除 尘. 262
281 第 三 章 热 害 防 治 第 六 百 五 十 五 条 当 采 掘 工 作 面 空 气 温 度 超 过 26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超 过 30 时, 必 须 缩 短 超 温 地 点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时 间, 并 给 予 高 温 保 健 待 遇. 当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空 气 温 度 超 过 30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超 过 34 时, 必 须 停 止 作 业. 新 建 改 扩 建 矿 井 设 计 时, 必 须 进 行 矿 井 风 温 预 测 计 算, 超 温 地 点 必 须 有 降 温 设 施. 第 六 百 五 十 六 条 有 热 害 的 井 工 煤 矿 应 当 采 取 通 风 等 非 机 械 制 冷 降 温 措 施. 无 法 达 到 环 境 温 度 要 求 时, 应 当 采 用 机 械 制 冷 降 温 措 施. 263
282 第 四 章 噪 声 防 治 第 六 百 五 十 七 条 作 业 人 员 每 天 连 续 接 触 噪 声 时 间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8h 的, 噪 声 声 级 限 值 为 85dB(A). 每 天 接 触 噪 声 时 间 不 足 8h 的,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接 触 噪 声 的 时 间, 按 照 接 触 噪 声 时 间 减 半 噪 声 声 级 限 值 增 加 3dB(A) 的 原 则 确 定 其 声 级 限 值. 第 六 百 五 十 八 条 每 半 年 至 少 监 测 1 次 噪 声. 井 工 煤 矿 噪 声 监 测 点 应 当 布 置 在 主 要 通 风 机 空 气 压 缩 机 局 部 通 风 机 采 煤 机 掘 进 机 风 动 凿 岩 机 破 碎 机 主 水 泵 等 设 备 使 用 地 点. 露 天 煤 矿 噪 声 监 测 点 应 当 布 置 在 钻 机 挖 掘 机 破 碎 机 等 设 备 使 用 地 点. 第 六 百 五 十 九 条 应 当 优 先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采 取 隔 声 消 声 吸 声 减 振 减 少 接 触 时 间 等 措 施 降 低 噪 声 危 害. 264
283 第 五 章 有 害 气 体 防 治 第 六 百 六 十 条 监 测 有 害 气 体 时 应 当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作 业 地 点, 其 中 包 括 空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浓 度 最 高 作 业 人 员 接 触 时 间 最 长 的 地 点. 应 当 在 正 常 生 产 状 态 下 采 样. 第 六 百 六 十 一 条 氧 化 氮 一 氧 化 碳 氨 二 氧 化 硫 至 少 每 3 个 月 监 测 1 次, 硫 化 氢 至 少 每 月 监 测 1 次. 第 六 百 六 十 二 条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存 在 硫 化 氢 二 氧 化 硫 等 有 害 气 体 时, 应 当 加 强 通 风 降 低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在 采 用 通 风 措 施 无 法 达 到 作 业 环 境 标 准 时, 应 当 采 用 集 中 抽 取 净 化 化 学 吸 收 等 措 施 降 低 硫 化 氢 二 氧 化 硫 等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265
284 第 六 章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第 六 百 六 十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档 案,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第 六 百 六 十 四 条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从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周 期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接 触 粉 尘 以 煤 尘 为 主 的 在 岗 人 员, 每 2 年 1 次. ( 二 ) 接 触 粉 尘 以 矽 尘 为 主 的 在 岗 人 员, 每 年 1 次. ( 三 ) 经 诊 断 的 观 察 对 象 和 尘 肺 患 者, 每 年 1 次. ( 四 ) 接 触 噪 声 高 温 毒 物 放 射 线 的 在 岗 人 员, 每 年 1 次.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退 休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百 六 十 五 条 对 检 查 出 有 职 业 禁 忌 症 和 职 业 相 关 健 康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调 离 接 害 岗 位, 妥 善 安 置 ; 对 已 确 诊 的 职 业 病 人, 应 当 及 时 给 予 治 疗 康 复 和 定 期 检 查, 并 做 好 职 业 病 报 告 工 作. 第 六 百 六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病 症 之 一 的, 不 得 从 事 接 尘 作 业 : ( 一 )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病 及 肺 外 结 核 病. ( 二 ) 严 重 的 上 呼 吸 道 或 者 支 气 管 疾 病. ( 三 ) 显 著 影 响 肺 功 能 的 肺 脏 或 者 胸 膜 病 变. 266
285 ( 四 ) 心 血 管 器 质 性 疾 病. ( 五 ) 经 医 疗 鉴 定, 不 适 于 从 事 粉 尘 作 业 的 其 他 疾 病. 第 六 百 六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病 症 之 一 的, 不 得 从 事 井 下 工 作 : ( 一 ) 本 规 程 第 六 百 六 十 六 条 所 列 病 症 之 一 的. ( 二 ) 风 湿 病 ( 反 复 活 动 ). ( 三 ) 严 重 的 皮 肤 病. ( 四 ) 经 医 疗 鉴 定, 不 适 于 从 事 井 下 工 作 的 其 他 疾 病. 第 六 百 六 十 八 条 癫 痫 病 和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严 禁 从 事 煤 矿 生 产 工 作. 第 六 百 六 十 九 条 患 有 高 血 压 心 脏 病 高 度 近 视 等 病 症 以 及 其 他 不 适 应 高 空 (2m 以 上 ) 作 业 者, 不 得 从 事 高 空 作 业. 第 六 百 七 十 条 从 业 人 员 需 要 进 行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的,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所 需 的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史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等 资 料. 第 六 百 七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为 从 业 人 员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 从 业 人 员 离 开 煤 矿 企 业 时, 有 权 索 取 本 人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如 实 无 偿 提 供, 并 在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上 签 章. 267
286
287 第 六 编 应 急 救 援
288
289 第 六 编 第 一 章 应 急 救 援 一 般 规 定 第 六 百 七 十 二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落 实 应 急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预 警 应 急 值 守 信 息 报 告 现 场 处 置 应 急 投 入 救 援 装 备 和 物 资 储 备 安 全 避 险 设 施 管 理 和 使 用 等 规 章 制 度,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应 急 管 理 和 事 故 救 援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六 百 七 十 三 条 矿 井 必 须 根 据 险 情 或 者 事 故 情 况 下 矿 工 避 险 的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井 下 紧 急 撤 离 和 避 险 设 施, 并 与 监 测 监 控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通 信 联 络 等 系 统 结 合, 构 成 井 下 安 全 避 险 系 统. 安 全 避 险 系 统 应 当 随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和 完 善, 每 年 由 矿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开 展 有 效 性 评 估. 第 六 百 七 十 四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编 制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组 织 评 审, 由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当 与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相 衔 接.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在 事 故 处 置 和 应 急 演 练 中 发 现 存 在 重 大 问 题 时,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第 六 百 七 十 五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应 急 演 练 制 度. 应 急 演 练 计 划 方 案 记 录 和 总 结 评 估 报 告 等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2 年. 269
290 第 六 百 七 十 六 条 所 有 煤 矿 必 须 有 矿 山 救 护 队 为 其 服 务. 井 工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设 立 矿 山 救 护 队, 不 具 备 设 立 矿 山 救 护 队 条 件 的 煤 矿 企 业, 所 属 煤 矿 应 当 设 立 兼 职 救 护 队, 并 与 就 近 的 救 护 队 签 订 救 护 协 议 ; 否 则, 不 得 生 产. 矿 山 救 护 队 到 达 服 务 煤 矿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超 过 30min. 第 六 百 七 十 七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调 动 矿 山 救 护 队 救 援 装 备 和 救 护 车 辆 从 事 与 应 急 救 援 无 关 的 工 作, 不 得 挪 用 紧 急 避 险 设 施 内 的 设 备 和 物 品. 第 六 百 七 十 八 条 井 工 煤 矿 应 当 向 矿 山 救 护 队 提 供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图 井 上 下 对 照 图 井 下 避 灾 路 线 图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以 及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露 天 煤 矿 应 当 向 矿 山 救 护 队 提 供 采 剥 排 土 工 程 平 面 图 和 运 输 系 统 图 防 排 水 系 统 图 及 排 水 设 备 布 置 图 井 工 老 空 区 与 露 天 矿 平 面 对 照 图, 以 及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提 供 的 上 述 图 纸 和 资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且 至 少 每 季 度 为 救 护 队 更 新 一 次. 第 六 百 七 十 九 条 煤 矿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避 灾 路 线, 具 有 自 救 互 救 和 安 全 避 险 知 识.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熟 练 掌 握 自 救 器 和 紧 急 避 险 设 施 的 使 用 方 法. 班 组 长 应 当 具 备 兼 职 救 护 队 员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能 够 在 发 生 险 情 后 第 一 时 间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自 救 互 救 和 安 全 避 险. 外 来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和 应 急 基 本 知 识 培 训, 掌 握 自 救 器 使 用 方 法, 并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入 井. 270
291 第 六 百 八 十 条 煤 矿 发 生 险 情 或 者 事 故 后, 现 场 人 员 应 当 进 行 自 救 互 救, 并 报 矿 调 度 室 ; 煤 矿 应 当 立 即 按 照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组 织 涉 险 人 员 撤 离 险 区, 通 知 应 急 指 挥 人 员 矿 山 救 护 队 和 医 疗 救 护 人 员 等 到 现 场 救 援, 并 上 报 事 故 信 息. 第 六 百 八 十 一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电 话 值 班 人 员 发 出 警 报 后, 必 须 在 1min 内 出 动 救 援. 第 六 百 八 十 二 条 发 生 事 故 的 煤 矿 必 须 全 力 做 好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及 相 关 工 作, 并 报 请 当 地 政 府 和 主 管 部 门 在 通 信 交 通 运 输 医 疗 电 力 现 场 秩 序 维 护 等 方 面 提 供 保 障. 271
292 第 二 章 安 全 避 险 第 六 百 八 十 三 条 煤 矿 发 生 险 情 或 者 事 故 时, 井 下 人 员 应 当 按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应 急 指 令 撤 离 险 区, 在 撤 离 受 阻 的 情 况 下 紧 急 避 险 待 救. 第 六 百 八 十 四 条 井 下 所 有 工 作 地 点 必 须 设 置 灾 害 事 故 避 灾 路 线. 避 灾 路 线 指 示 应 当 设 置 在 不 易 受 到 碰 撞 的 显 著 位 置, 在 矿 灯 照 明 下 清 晰 可 见, 并 标 注 所 在 位 置. 巷 道 交 叉 口 必 须 设 置 避 灾 路 线 标 识. 巷 道 内 设 置 标 识 的 间 隔 距 离 : 采 区 巷 道 不 大 于 200m, 矿 井 主 要 巷 道 不 大 于 300m. 第 六 百 八 十 五 条 矿 井 应 当 设 置 井 下 应 急 广 播 系 统, 保 证 井 下 人 员 能 够 清 晰 听 见 应 急 指 令. 第 六 百 八 十 六 条 入 井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额 定 防 护 时 间 不 低 于 30min 的 隔 绝 式 自 救 器. 矿 井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在 避 灾 路 线 上 设 置 自 救 器 补 给 站. 补 给 站 应 当 有 清 晰 醒 目 的 标 识. 第 六 百 八 十 七 条 采 区 避 灾 路 线 上 应 当 设 置 压 风 管 路, 主 管 路 直 径 不 小 于 100mm, 采 掘 工 作 面 管 路 直 径 不 小 于 50mm, 压 风 管 路 上 设 置 的 供 气 阀 门 间 隔 不 大 于 200m.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和 极 复 杂 的 矿 井, 应 当 在 各 水 平 采 区 和 上 山 巷 道 最 高 处 敷 设 压 风 管 路, 并 设 置 供 气 阀 门. 272
293 采 区 避 灾 路 线 上 应 当 敷 设 供 水 管 路, 在 供 气 阀 门 附 近 安 装 供 水 阀 门. 第 六 百 八 十 八 条 突 出 矿 井, 以 及 发 生 险 情 或 者 事 故 时 井 下 人 员 依 靠 自 救 器 或 者 1 次 自 救 器 接 力 不 能 安 全 撤 至 地 面 的 矿 井, 应 当 建 设 井 下 紧 急 避 险 设 施. 紧 急 避 险 设 施 的 布 局 类 型 技 术 性 能 等 具 体 设 计, 应 当 经 矿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紧 急 避 险 设 施 应 当 设 置 在 避 灾 路 线 上, 并 有 醒 目 标 识. 矿 井 避 灾 路 线 图 中 应 当 明 确 标 注 紧 急 避 险 设 施 的 位 置 规 格 和 种 类, 井 巷 中 应 当 有 紧 急 避 险 设 施 方 位 指 示. 第 六 百 八 十 九 条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建 设 采 区 避 难 硐 室, 采 区 避 难 硐 室 必 须 接 入 矿 井 压 风 管 路 和 供 水 管 路, 满 足 避 险 人 员 的 避 险 需 要, 额 定 防 护 时 间 不 低 于 96h. 突 出 煤 层 的 掘 进 巷 道 长 度 及 采 煤 工 作 面 推 进 长 度 超 过 500m 时, 应 当 在 距 离 工 作 面 500m 范 围 内 建 设 临 时 避 难 硐 室 或 者 其 他 临 时 避 险 设 施. 临 时 避 难 硐 室 必 须 设 置 向 外 开 启 的 密 闭 门, 接 入 矿 井 压 风 管 路, 设 置 与 矿 调 度 室 直 通 的 电 话, 配 备 足 量 的 饮 用 水 及 自 救 器. 第 六 百 九 十 条 其 他 矿 井 应 当 建 设 采 区 避 难 硐 室, 或 者 在 距 离 采 掘 工 作 面 1000m 范 围 内 建 设 临 时 避 难 硐 室 或 者 其 他 临 时 避 险 设 施. 第 六 百 九 十 一 条 突 出 与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应 当 在 距 采 掘 工 作 面 25~40m 的 巷 道 内 爆 破 地 点 撤 离 人 员 与 警 戒 人 员 所 在 位 273
294 置 回 风 巷 有 人 作 业 处 等 地 点, 至 少 设 置 1 组 压 风 自 救 装 置 ; 在 长 距 离 的 掘 进 巷 道 中,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压 风 自 救 装 置 的 设 置 组 数. 每 组 压 风 自 救 装 置 应 当 可 供 5~8 人 使 用, 平 均 每 人 空 气 供 给 量 不 得 少 于 0 1m 3 /min. 其 他 矿 井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当 敷 设 压 风 管 路, 并 设 置 供 气 阀 门. 第 六 百 九 十 二 条 煤 矿 必 须 对 紧 急 避 险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和 管 理, 每 天 巡 检 1 次 ; 建 立 技 术 档 案 及 使 用 维 护 记 录. 274
295 第 三 章 救 援 队 伍 第 六 百 九 十 三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是 处 理 矿 山 灾 害 事 故 的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矿 山 救 护 队 必 须 实 行 标 准 化 军 事 化 管 理 和 24h 值 班. 第 六 百 九 十 四 条 矿 山 救 护 大 队 应 当 由 不 少 于 2 个 中 队 组 成, 矿 山 救 护 中 队 应 当 由 不 少 于 3 个 救 护 小 队 组 成, 每 个 救 护 小 队 应 当 由 不 少 于 9 人 组 成. 第 六 百 九 十 五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大 中 队 指 挥 员 应 当 由 熟 悉 矿 山 救 援 业 务, 具 有 相 应 煤 矿 专 业 知 识, 从 事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5 年 以 上 和 矿 山 救 援 工 作 3 年 以 上, 并 经 过 培 训 合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第 六 百 九 十 六 条 矿 山 救 护 大 队 指 挥 员 年 龄 不 应 超 过 55 岁, 救 护 中 队 指 挥 员 不 应 超 过 50 岁, 救 护 队 员 不 应 超 过 45 岁, 其 中 40 岁 以 下 队 员 应 当 保 持 在 2/3 以 上. 指 战 员 每 年 应 当 进 行 1 次 身 体 检 查, 对 身 体 检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超 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第 六 百 九 十 七 条 新 招 收 的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应 当 具 有 高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年 龄 在 30 周 岁 以 下, 从 事 井 下 工 作 1 年 以 上. 新 招 收 的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必 须 通 过 3 个 月 的 基 础 培 训 和 3 个 月 的 编 队 实 习, 并 经 综 合 考 评 合 格 后, 才 能 成 为 正 式 队 员. 第 六 百 九 十 八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出 动 执 行 救 援 任 务 时, 必 须 穿 275
296 戴 矿 山 救 援 防 护 服 装, 佩 戴 并 按 规 定 使 用 氧 气 呼 吸 器, 携 带 相 关 装 备 仪 器 和 用 品. 276
297 第 四 章 救 援 装 备 与 设 施 第 六 百 九 十 九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必 须 配 备 救 援 车 辆 及 通 信 灭 火 侦 察 气 体 分 析 个 体 防 护 等 救 援 装 备, 建 有 演 习 训 练 等 设 施. 第 七 百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技 术 装 备 救 援 车 辆 和 设 施 必 须 由 专 人 管 理,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和 保 养, 保 持 战 备 和 完 好 状 态. 技 术 装 备 不 得 露 天 存 放, 救 援 车 辆 必 须 专 车 专 用. 第 七 百 零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矿 井 灾 害 特 点, 结 合 所 在 区 域 实 际 情 况, 储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及 物 资,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重 点 加 强 潜 水 电 泵 及 配 套 管 线 救 援 钻 机 及 其 配 套 设 备 快 速 掘 进 与 支 护 设 备 应 急 通 信 装 备 等 的 储 备.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和 物 资 台 账, 健 全 其 储 存 维 护 保 养 和 应 急 调 用 等 管 理 制 度. 第 七 百 零 二 条 救 援 装 备 器 材 物 资 防 护 用 品 和 安 全 检 测 仪 器 仪 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满 足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特 殊 需 要. 277
298 第 五 章 救 援 指 挥 第 七 百 零 三 条 煤 矿 发 生 灾 害 事 故 后, 必 须 立 即 成 立 救 援 指 挥 部, 矿 长 任 总 指 挥. 矿 山 救 护 队 指 挥 员 必 须 作 为 救 援 指 挥 部 成 员, 参 与 制 定 救 援 方 案 等 重 大 决 策, 具 体 负 责 指 挥 矿 山 救 护 队 实 施 救 援 工 作. 第 七 百 零 四 条 多 支 矿 山 救 护 队 联 合 参 加 救 援 时, 应 当 由 服 务 于 发 生 事 故 煤 矿 的 矿 山 救 护 队 指 挥 员 负 责 协 调 指 挥 各 矿 山 救 护 队 实 施 救 援,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由 救 援 指 挥 部 另 行 指 定. 第 七 百 零 五 条 矿 井 发 生 灾 害 事 故 后, 必 须 首 先 组 织 矿 山 救 护 队 进 行 灾 区 侦 察, 探 明 灾 区 情 况. 救 援 指 挥 部 应 当 根 据 灾 害 性 质, 事 故 发 生 地 点 波 及 范 围, 灾 区 人 员 分 布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以 及 救 援 的 人 力 和 物 力, 制 定 抢 救 方 案 和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矿 山 救 护 队 执 行 灾 区 侦 察 任 务 和 实 施 救 援 时, 必 须 至 少 有 1 名 中 队 或 者 中 队 以 上 指 挥 员 带 队. 第 七 百 零 六 条 在 重 特 大 事 故 或 者 复 杂 事 故 救 援 现 场, 应 当 设 立 地 面 基 地 和 井 下 基 地, 安 排 矿 山 救 护 队 指 挥 员 待 机 小 队 和 急 救 员 值 班, 设 置 通 往 救 援 指 挥 部 和 灾 区 的 电 话, 配 备 必 要 的 救 护 装 备 和 器 材. 地 面 基 地 应 当 设 置 在 靠 近 井 口 的 安 全 地 点, 配 备 气 体 分 析 化 验 设 备 等 相 关 装 备. 278
299 井 下 基 地 应 当 设 置 在 靠 近 灾 区 的 安 全 地 点, 设 专 人 看 守 电 话 并 做 好 记 录, 保 持 与 救 援 指 挥 部 灾 区 工 作 救 护 小 队 的 联 络. 指 派 专 人 检 测 风 流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及 巷 道 支 护 等 情 况. 第 七 百 零 七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在 救 援 过 程 中 遇 到 突 发 情 况 危 及 救 援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时, 带 队 指 挥 员 有 权 作 出 撤 出 危 险 区 域 的 决 定, 并 及 时 报 告 井 下 基 地 及 救 援 指 挥 部. 279
300 第 六 章 灾 变 处 理 第 七 百 零 八 条 处 理 灾 变 事 故 时, 应 当 撤 出 灾 区 所 有 人 员, 准 确 统 计 井 下 人 数, 严 格 控 制 入 井 人 数 ; 提 供 救 援 需 要 的 图 纸 和 技 术 资 料 ; 组 织 人 力 调 配 装 备 和 物 资 参 加 抢 险 救 援, 做 好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第 七 百 零 九 条 进 入 灾 区 的 救 护 小 队, 指 战 员 不 得 少 于 6 人, 必 须 保 持 在 彼 此 能 看 到 或 者 听 到 信 号 的 范 围 内 行 动, 任 何 情 况 下 严 禁 任 何 指 战 员 单 独 行 动. 所 有 指 战 员 进 入 前 必 须 检 查 氧 气 呼 吸 器, 氧 气 压 力 不 得 低 于 18MPa; 使 用 过 程 中 氧 气 呼 吸 器 的 压 力 不 得 低 于 5MPa. 发 现 有 指 战 员 身 体 不 适 或 者 氧 气 呼 吸 器 发 生 故 障 难 以 排 除 时, 全 小 队 必 须 立 即 撤 出. 指 战 员 在 灾 区 工 作 1 个 呼 吸 器 班 后, 应 当 至 少 休 息 8h. 第 七 百 一 十 条 灾 区 侦 察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侦 察 小 队 进 入 灾 区 前, 应 当 考 虑 退 路 被 堵 后 采 取 的 措 施, 规 定 返 回 的 时 间, 并 用 灾 区 电 话 与 井 下 基 地 保 持 联 络. 小 队 应 当 按 规 定 时 间 原 路 返 回, 如 果 不 能 按 原 路 返 回, 应 当 经 布 置 侦 察 任 务 的 指 挥 员 同 意. ( 二 ) 进 入 灾 区 时, 小 队 长 在 队 列 之 前, 副 小 队 长 在 队 列 之 后, 返 回 时 则 反 之. 行 进 中 经 过 巷 道 交 叉 口 时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路 标. 视 线 不 清 时, 指 战 员 之 间 要 用 联 络 绳 联 结. 在 搜 索 遇 险 遇 难 280
301 人 员 时, 小 队 队 形 应 当 与 巷 道 中 线 斜 交 前 进. ( 三 ) 指 定 人 员 分 别 检 查 通 风 气 体 浓 度 温 度 顶 板 等 情 况, 做 好 记 录, 并 标 记 在 图 纸 上. ( 四 ) 坚 持 有 巷 必 察. 远 距 离 和 复 杂 巷 道, 可 组 织 几 个 小 队 分 区 段 进 行 侦 察. 在 所 到 巷 道 标 注 留 名, 并 绘 出 侦 察 线 路 示 意 图. ( 五 ) 发 现 遇 险 人 员 应 当 全 力 抢 救, 并 护 送 到 新 鲜 风 流 处 或 者 井 下 基 地. 在 发 现 遇 险 遇 难 人 员 的 地 点 要 检 查 气 体, 并 做 好 标 记. ( 六 ) 当 侦 察 小 队 失 去 联 系 或 者 没 按 约 定 时 间 返 回 时, 待 机 小 队 必 须 立 即 进 入 救 援, 并 报 告 救 援 指 挥 部. ( 七 ) 侦 察 结 束 后, 带 队 指 挥 员 必 须 立 即 向 布 置 侦 察 任 务 的 指 挥 员 汇 报 侦 察 结 果. 第 七 百 一 十 一 条 矿 山 救 护 队 在 高 温 区 进 行 救 护 工 作 时, 救 护 指 战 员 进 入 高 温 区 的 最 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表 27 的 规 定. 表 27 救 护 指 战 员 进 入 高 温 区 的 最 长 时 间 温 度 / 进 入 时 间 /min 第 七 百 一 十 二 条 处 理 矿 井 火 灾 事 故,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控 制 烟 雾 的 蔓 延, 防 止 火 灾 扩 大. 281
302 ( 二 ) 防 止 引 起 瓦 斯 煤 尘 爆 炸.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检 查 瓦 斯 和 煤 尘, 观 测 灾 区 的 气 体 和 风 流 变 化. 当 甲 烷 浓 度 达 到 2 0% 以 上 并 继 续 增 加 时, 全 部 人 员 立 即 撤 离 至 安 全 地 点 并 向 指 挥 部 报 告. ( 三 ) 处 理 上 下 山 火 灾 时,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因 火 风 压 造 成 风 流 逆 转 和 巷 道 垮 塌 造 成 风 流 受 阻. ( 四 ) 处 理 进 风 井 井 口 井 筒 井 底 车 场 主 要 进 风 巷 和 硐 室 火 灾 时, 应 当 进 行 全 矿 井 反 风. 反 风 前, 必 须 将 火 源 进 风 侧 的 人 员 撤 出, 并 采 取 阻 止 火 灾 蔓 延 的 措 施. 多 台 主 要 通 风 机 联 合 通 风 的 矿 井 反 风 时, 要 保 证 非 事 故 区 域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先 反 风, 事 故 区 域 的 主 要 通 风 机 后 反 风. 采 取 风 流 短 路 措 施 时, 必 须 将 受 影 响 区 域 内 的 人 员 全 部 撤 出. ( 五 ) 处 理 掘 进 工 作 面 火 灾 时, 应 当 保 持 原 有 的 通 风 状 态, 进 行 侦 察 后 再 采 取 措 施. ( 六 ) 处 理 爆 炸 物 品 库 火 灾 时, 应 当 首 先 将 雷 管 运 出, 然 后 将 其 他 爆 炸 物 品 运 出 ; 因 高 温 或 者 爆 炸 危 险 不 能 运 出 时, 应 当 关 闭 防 火 门, 退 至 安 全 地 点. ( 七 ) 处 理 绞 车 房 火 灾 时, 应 当 将 火 源 下 方 的 矿 车 固 定, 防 止 烧 断 钢 丝 绳 造 成 跑 车 伤 人. ( 八 ) 处 理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库 火 灾 时, 应 当 切 断 电 源,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氢 气 爆 炸. ( 九 ) 灭 火 工 作 必 须 从 火 源 进 风 侧 进 行. 用 水 灭 火 时, 水 流 应 从 火 源 外 围 喷 射, 逐 步 逼 向 火 源 的 中 心 ;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风 量 和 282
303 畅 通 的 回 风 巷, 防 止 水 煤 气 爆 炸. 第 七 百 一 十 三 条 封 闭 具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火 区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先 采 取 注 入 惰 性 气 体 等 抑 爆 措 施, 然 后 在 安 全 位 置 构 筑 进 回 风 密 闭. ( 二 ) 封 闭 具 有 多 条 进 回 风 通 道 的 火 区, 应 当 同 时 封 闭 各 条 通 道 ; 不 能 实 现 同 时 封 闭 的, 应 当 先 封 闭 次 要 进 回 风 通 道, 后 封 闭 主 要 进 回 风 通 道. ( 三 ) 加 强 火 区 封 闭 的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封 闭 过 程 中, 密 闭 墙 预 留 通 风 孔, 封 孔 时 进 回 风 巷 同 时 封 闭 ; 封 闭 完 成 后,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立 即 撤 出. ( 四 ) 检 查 或 者 加 固 密 闭 墙 等 工 作, 应 当 在 火 区 封 闭 完 成 24 h 后 实 施. 发 现 已 封 闭 火 区 发 生 爆 炸 造 成 密 闭 墙 破 坏 时, 严 禁 调 派 救 护 队 侦 察 或 者 恢 复 密 闭 墙 ;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实 施 远 距 离 封 闭. 第 七 百 一 十 四 条 处 理 瓦 斯 ( 煤 尘 ) 爆 炸 事 故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立 即 切 断 灾 区 电 源. ( 二 ) 检 查 灾 区 内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温 度 及 通 风 设 施 破 坏 情 况, 发 现 有 再 次 爆 炸 危 险 时, 必 须 立 即 撤 离 至 安 全 地 点. ( 三 ) 进 入 灾 区 行 动 要 谨 慎, 防 止 碰 撞 产 生 火 花, 引 起 爆 炸. ( 四 ) 经 侦 察 确 认 或 者 分 析 认 定 人 员 已 经 遇 难, 并 且 没 有 火 283
304 源 时, 必 须 先 恢 复 灾 区 通 风, 再 进 行 处 理. 第 七 百 一 十 五 条 发 生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事 故, 不 得 停 风 和 反 风, 防 止 风 流 紊 乱 扩 大 灾 情. 通 风 系 统 及 设 施 被 破 坏 时, 应 当 设 置 风 障 临 时 风 门 及 安 装 局 部 通 风 机 恢 复 通 风. 恢 复 突 出 区 通 风 时, 应 当 以 最 短 的 路 线 将 瓦 斯 引 入 回 风 巷. 回 风 井 口 50m 范 围 内 不 得 有 火 源, 并 设 专 人 监 视. 是 否 停 电 应 当 根 据 井 下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处 理 煤 ( 岩 ) 与 二 氧 化 碳 突 出 事 故 时, 还 必 须 加 大 灾 区 风 量, 迅 速 抢 救 遇 险 人 员. 矿 山 救 护 队 进 入 灾 区 时 要 戴 好 防 护 眼 镜. 第 七 百 一 十 六 条 处 理 水 灾 事 故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迅 速 了 解 和 分 析 水 源 突 水 点 影 响 范 围 事 故 前 人 员 分 布 矿 井 具 有 生 存 条 件 的 地 点 及 其 进 入 的 通 道 等 情 况. 根 据 被 堵 人 员 所 在 地 点 的 空 间 氧 气 瓦 斯 浓 度 以 及 救 出 被 困 人 员 所 需 的 大 致 时 间 制 定 相 应 救 灾 方 案. ( 二 ) 尽 快 恢 复 灾 区 通 风, 加 强 灾 区 气 体 检 测, 防 止 发 生 瓦 斯 爆 炸 和 有 害 气 体 中 毒 窒 息 事 故. ( 三 ) 根 据 情 况 综 合 采 取 排 水 堵 水 和 向 井 下 人 员 被 困 位 置 打 钻 等 措 施. ( 四 ) 排 水 后 进 行 侦 察 抢 险 时, 注 意 防 止 冒 顶 和 二 次 突 水 事 故 的 发 生. 第 七 百 一 十 七 条 处 理 顶 板 事 故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84
305 ( 一 ) 迅 速 恢 复 冒 顶 区 的 通 风. 如 不 能 恢 复, 应 当 利 用 压 风 管 水 管 或 者 打 钻 向 被 困 人 员 供 给 新 鲜 空 气 饮 料 和 食 物. ( 二 ) 指 定 专 人 检 查 甲 烷 浓 度 观 察 顶 板 和 周 围 支 护 情 况, 发 现 异 常, 立 即 撤 出 人 员. ( 三 ) 加 强 巷 道 支 护, 防 止 发 生 二 次 冒 顶 片 帮, 保 证 退 路 安 全 畅 通. 第 七 百 一 十 八 条 处 理 冲 击 地 压 事 故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分 析 再 次 发 生 冲 击 地 压 灾 害 的 可 能 性, 确 定 合 理 的 救 援 方 案 和 路 线. ( 二 ) 迅 速 恢 复 灾 区 的 通 风. 恢 复 独 头 巷 道 通 风 时, 应 当 按 照 排 放 瓦 斯 的 要 求 进 行. ( 三 ) 加 强 巷 道 支 护, 保 证 安 全 作 业 空 间. 巷 道 破 坏 严 重 有 冒 顶 危 险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二 次 冒 顶 的 措 施. ( 四 ) 设 专 人 观 察 顶 板 及 周 围 支 护 情 况, 检 查 通 风 瓦 斯 煤 尘, 防 止 发 生 次 生 事 故. 第 七 百 一 十 九 条 处 理 露 天 矿 边 坡 和 排 土 场 滑 坡 事 故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事 故 现 场 设 置 警 戒 区 域 和 警 示 牌, 禁 止 人 员 进 入 警 戒 区 域. ( 二 ) 救 援 人 员 和 抢 险 设 备 必 须 从 滑 体 两 侧 安 全 区 域 实 施 救 援. 285
306 ( 三 ) 应 当 对 滑 体 进 行 观 测, 发 现 有 威 胁 救 援 人 员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立 即 撤 离. 286
307 附 则 第 七 百 二 十 条 本 规 程 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七 百 二 十 一 条 条 款 中 出 现 的 必 须 严 禁 应 当 可 以 等 说 明 如 下 :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正 面 词 一 般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用 严 禁 ;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正 面 词 一 般 用 应 当, 反 面 词 一 般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表 示 允 许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采 用 可 以. 287
308 附 录 主 要 名 词 解 释 薄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厚 度 1 3m 以 下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厚 度 3 5m 以 下 的 煤 层. 中 厚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厚 度 1 3~3 5m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厚 度 3 5~10m 的 煤 层. 厚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厚 度 3 5m 以 上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厚 度 10m 以 上 的 煤 层. 近 水 平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倾 角 8 以 下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倾 角 5 以 下 的 煤 层. 缓 倾 斜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倾 角 8 ~25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倾 角 5 ~10 的 煤 层. 倾 斜 煤 层 地 下 开 采 时 倾 角 25 ~45 的 煤 层 ; 露 天 开 采 时 倾 角 10 ~45 的 煤 层. 急 倾 斜 煤 层 地 下 或 露 天 开 采 时 倾 角 在 45 以 上 的 煤 层. 近 距 离 煤 层 煤 层 群 层 间 距 离 较 小, 开 采 时 相 互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煤 层. 井 巷 为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在 煤 层 或 岩 层 内 所 开 凿 的 一 切 空 硐. 水 平 沿 煤 层 走 向 某 一 标 高 布 置 运 输 大 巷 或 总 回 风 巷 的 水 平 面. 阶 段 沿 一 定 标 高 划 分 的 一 部 分 井 田. 288
309 块 段. 区 段 ( 分 阶 段 小 阶 段 ) 在 阶 段 内 沿 倾 斜 方 向 划 分 的 开 采 主 要 运 输 巷 运 输 大 巷 运 输 石 门 和 主 要 绞 车 道 的 总 称. 运 输 大 巷 ( 阶 段 大 巷 水 平 大 巷 或 主 要 平 巷 ) 为 整 个 开 采 水 平 或 阶 段 运 输 服 务 的 水 平 巷 道. 开 凿 在 岩 层 中 的 称 岩 石 运 输 大 巷 ; 为 几 个 煤 层 服 务 的 称 集 中 运 输 大 巷. 石 门 与 煤 层 走 向 正 交 或 斜 交 的 岩 石 水 平 巷 道. 主 要 绞 车 道 ( 中 央 上 下 山 或 集 中 上 下 山 ) 不 直 接 通 到 地 面, 为 一 个 水 平 或 几 个 采 区 服 务 并 装 有 绞 车 的 倾 斜 巷 道. 上 山 在 运 输 大 巷 向 上, 沿 煤 岩 层 开 凿, 为 1 个 采 区 服 务 的 倾 斜 巷 道. 按 用 途 和 装 备 分 为 : 输 送 机 上 山 轨 道 上 山 通 风 上 山 和 人 行 上 山 等. 下 山 在 运 输 大 巷 向 下, 沿 煤 岩 层 开 凿, 为 1 个 采 区 服 务 的 倾 斜 巷 道. 按 用 途 和 装 备 分 为 : 输 送 机 下 山 轨 道 下 山 通 风 下 山 和 人 行 下 山 等. 采 掘 工 作 面 采 煤 工 作 面 和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总 称. 阶 檐 台 阶 工 作 面 中 台 阶 的 错 距. 老 空 采 空 区 老 窑 和 已 经 报 废 的 井 巷 的 总 称. 采 空 区 回 采 以 后 不 再 维 护 的 空 间. 锚 喷 支 护 联 合 使 用 锚 杆 和 喷 混 凝 土 或 喷 浆 的 支 护. 喷 体 支 护 喷 射 水 泥 砂 浆 和 喷 射 混 凝 土 作 为 井 巷 支 护 的 总 称. 289
310 水 力 采 煤 利 用 水 力 或 水 力 机 械 开 采 和 水 力 或 机 械 运 输 提 升 的 机 械 化 采 煤 技 术. 冻 结 壁 交 圈 各 相 邻 冻 结 孔 的 冻 结 圆 柱 逐 步 扩 大, 相 互 连 接, 开 始 形 成 封 闭 的 冻 结 壁 的 现 象. 止 浆 岩 帽 井 巷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时, 暂 留 在 含 水 层 上 方 或 前 方 能 够 承 受 最 大 注 浆 压 力 ( 压 强 ) 并 防 止 向 掘 进 工 作 面 漏 浆 跑 浆 的 岩 柱. 混 凝 土 止 浆 垫 井 筒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时, 预 先 在 含 水 层 上 方 构 筑 的, 能 够 承 受 最 大 注 浆 压 力 ( 压 强 ) 并 防 止 向 掘 进 工 作 面 漏 跑 浆 的 混 凝 土 构 筑 物. 冲 击 地 压 ( 岩 爆 ) 井 巷 或 工 作 面 周 围 煤 ( 岩 ) 体, 由 于 弹 性 变 形 能 的 瞬 时 释 放 而 产 生 的 突 然 剧 烈 破 坏 的 动 力 现 象. 常 伴 有 煤 岩 体 抛 出 巨 响 及 气 浪 等 现 象. 主 要 风 巷 总 进 风 巷 总 回 风 巷 主 要 进 风 巷 和 主 要 回 风 巷 的 总 称. 进 风 巷 进 风 风 流 所 经 过 的 巷 道. 为 全 矿 井 或 矿 井 一 翼 进 风 用 的 叫 总 进 风 巷 ; 为 几 个 采 区 进 风 用 的 叫 主 要 进 风 巷 ; 为 1 个 采 区 进 风 用 的 叫 采 区 进 风 巷, 为 1 个 工 作 面 进 风 用 的 叫 工 作 面 进 风 巷. 回 风 巷 回 风 风 流 所 经 过 的 巷 道. 为 全 矿 井 或 矿 井 一 翼 回 风 用 的 叫 总 回 风 巷 ; 为 几 个 采 区 回 风 用 的 叫 主 要 回 风 巷 ; 为 1 个 采 区 回 风 用 的 叫 采 区 回 风 巷 ; 为 1 个 工 作 面 回 风 用 的 叫 工 作 面 回 290
311 风 巷. 专 用 回 风 巷 在 采 区 巷 道 中, 专 门 用 于 回 风, 不 得 用 于 运 料 安 设 电 气 设 备 的 巷 道. 在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区, 专 用 回 风 巷 内 还 不 得 行 人.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风 流 采 煤 工 作 面 工 作 空 间 中 的 风 流.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风 流 掘 进 工 作 面 到 风 筒 出 风 口 这 一 段 巷 道 中 的 风 流. 分 区 通 风 ( 并 联 通 风 ) 井 下 各 用 风 地 点 的 回 风 直 接 进 入 采 区 回 风 巷 或 总 回 风 巷 的 通 风 方 式. 串 联 通 风 井 下 用 风 地 点 的 回 风 再 次 进 入 其 他 用 风 地 点 的 通 风 方 式. 扩 散 通 风 利 用 空 气 中 分 子 的 自 然 扩 散 运 动, 对 局 部 地 点 进 行 通 风 的 方 式. 独 立 风 流 从 主 要 进 风 巷 分 出 的, 经 过 爆 炸 材 料 库 或 充 电 硐 室 后 再 进 入 主 要 回 风 巷 的 风 流. 全 风 压 通 风 系 统 中 主 要 通 风 机 出 口 侧 和 进 口 侧 的 总 风 压 差. 火 风 压 井 下 发 生 火 灾 时, 高 温 烟 流 流 经 有 高 差 的 井 巷 所 产 生 的 附 加 风 压. 局 部 通 风 利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或 主 要 通 风 机 产 生 的 风 压 对 局 部 地 点 进 行 通 风 的 方 法. 循 环 风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回 风, 部 分 或 全 部 再 进 入 同 一 部 局 部 291
312 通 风 机 的 进 风 风 流 中. 主 要 通 风 机 安 装 在 地 面 的, 向 全 矿 井 一 翼 或 1 个 分 区 供 风 的 通 风 机. 辅 助 通 风 机 某 分 区 通 风 阻 力 过 大 主 要 通 风 机 不 能 供 给 足 够 风 量 时, 为 了 增 加 风 量 而 在 该 分 区 使 用 的 通 风 机. 局 部 通 风 机 向 井 下 局 部 地 点 供 风 的 通 风 机. 上 行 通 风 风 流 沿 采 煤 工 作 面 由 下 向 上 流 动 的 通 风 方 式. 下 行 通 风 风 流 沿 采 煤 工 作 面 由 上 向 下 流 动 的 通 风 方 式. 瓦 斯 矿 井 中 主 要 由 煤 层 气 构 成 的 以 甲 烷 为 主 的 有 害 气 体. 有 时 单 独 指 甲 烷.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浓 度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在 空 气 中 按 体 积 计 算 占 有 的 比 率, 以 % 表 示. 瓦 斯 涌 出 由 受 采 动 影 响 的 煤 层 岩 层, 以 及 由 采 落 的 煤 矸 石 向 井 下 空 间 均 匀 地 放 出 瓦 斯 的 现 象.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喷 出 从 煤 体 或 岩 体 裂 隙 孔 洞 或 炮 眼 中 大 量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异 常 涌 出 的 现 象. 在 20m 巷 道 范 围 内, 涌 出 瓦 斯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1 0m 3 /min, 且 持 续 时 间 在 8h 以 上 时, 该 采 掘 区 即 定 为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喷 出 危 险 区 域.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煤 层 经 煤 尘 爆 炸 性 试 验 鉴 定 证 明 其 煤 尘 有 爆 炸 性 的 煤 层. 岩 粉 专 门 生 产 的 用 于 防 止 爆 炸 及 其 传 播 的 惰 性 粉 末.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在 地 应 力 和 瓦 斯 的 共 同 作 用 下, 破 碎 292
313 的 煤 岩 和 瓦 斯 由 煤 体 或 岩 体 内 突 然 向 采 掘 空 间 抛 出 的 异 常 的 动 力 现 象. 保 护 层 为 消 除 或 削 弱 相 邻 煤 层 的 突 出 或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而 先 开 采 的 煤 层 或 矿 层. 石 门 揭 煤 石 门 自 底 ( 顶 ) 板 岩 柱 穿 过 煤 层 进 入 顶 ( 底 ) 板 的 全 部 作 业 过 程. 水 淹 区 域 被 水 淹 没 的 井 巷 和 被 水 淹 没 的 老 空 的 总 称. 矿 井 正 常 涌 水 量 矿 井 开 采 期 间, 单 位 时 间 内 流 入 矿 井 的 水 量. 矿 井 最 大 涌 水 量 矿 井 开 采 期 间, 正 常 情 况 下 矿 井 涌 水 量 的 高 峰 值. 主 要 与 人 为 条 件 和 降 雨 量 有 关. 安 全 水 头 值 隔 水 层 能 承 受 含 水 层 的 最 大 水 头 压 力 值. 不 燃 性 材 料 受 到 火 焰 或 高 温 作 用 时, 不 着 火 不 冒 烟 也 不 被 烧 焦 者, 包 括 所 有 天 然 和 人 工 的 无 机 材 料 以 及 建 筑 中 所 用 的 金 属 材 料. 永 久 性 爆 炸 物 品 库 使 用 期 限 在 2 年 以 上 的 爆 炸 物 品 库. 瞬 发 电 雷 管 通 电 后 瞬 时 爆 炸 的 电 雷 管. 延 期 电 雷 管 通 电 后 隔 一 定 时 间 爆 炸 的 电 雷 管 ; 按 延 期 间 隔 时 间 不 同, 分 秒 延 期 电 雷 管 和 毫 秒 延 期 电 雷 管. 最 小 抵 抗 线 从 装 药 重 心 到 自 由 面 的 最 短 距 离. 正 向 起 爆 起 爆 药 包 位 于 柱 状 装 药 的 外 端, 靠 近 炮 眼 口, 雷 管 底 部 朝 向 眼 底 的 起 爆 方 法. 293
314 反 向 起 爆 起 爆 药 包 位 于 柱 状 装 药 的 里 端, 靠 近 或 在 炮 眼 底, 雷 管 底 部 朝 向 炮 眼 口 的 起 爆 方 法. 裸 露 爆 破 在 岩 体 表 面 上 直 接 贴 敷 炸 药 或 再 盖 上 泥 土 进 行 爆 破 的 方 法. 拒 爆 ( 瞎 炮 ) 起 爆 后, 爆 炸 材 料 未 发 生 爆 炸 的 现 象. 熄 爆 ( 不 完 全 爆 炸 ) 爆 轰 波 不 能 沿 炸 药 继 续 传 播 而 中 止 的 现 象. 机 车 架 线 电 机 车 蒸 汽 机 车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和 内 燃 机 车 的 总 称. 电 机 车 架 线 电 机 车 和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的 总 称. 单 轨 吊 车 在 悬 吊 的 单 轨 上 运 行, 由 驱 动 车 或 牵 引 车 ( 钢 丝 绳 牵 引 用 ) 制 动 车 承 载 车 等 组 成 的 运 输 设 备. 卡 轨 车 装 有 卡 轨 轮, 在 轨 道 上 行 驶 的 车 辆. 齿 轨 机 车 借 助 道 床 上 的 齿 条 与 机 车 上 的 齿 轮 实 现 增 加 爬 坡 能 力 的 矿 用 机 车. 胶 套 轮 机 车 钢 车 轮 踏 面 包 敷 特 种 材 料 以 加 大 粘 着 系 数 提 高 爬 坡 能 力 的 矿 用 机 车. 提 升 装 置 绞 车 摩 擦 轮 天 轮 导 向 轮 钢 丝 绳 罐 道 提 升 容 器 和 保 险 装 置 等 的 总 称. 主 要 提 升 装 置 含 有 提 人 绞 车 及 滚 筒 直 径 2m 以 上 的 提 升 物 料 的 绞 车 的 提 升 装 置. 提 升 容 器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容 器, 包 括 罐 笼 箕 斗 带 乘 294
315 人 间 的 箕 斗 吊 桶 等. 防 坠 器 钢 丝 绳 或 连 接 装 置 断 裂 时, 防 止 提 升 容 器 坠 落 的 保 护 装 置. 挡 车 装 置 阻 车 器 和 挡 车 栏 等 的 总 称. 挡 车 栏 安 装 在 上 下 山, 防 止 矿 车 跑 车 事 故 的 安 全 装 置. 阻 车 器 ( 挡 车 器 ) 装 在 轨 道 侧 旁 或 罐 笼 翻 车 机 内 使 矿 车 停 车 定 位 的 装 置.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在 倾 斜 井 巷 内 安 设 的 能 够 将 运 行 中 断 绳 或 脱 钩 的 车 辆 阻 止 住 的 装 置 或 设 施. 最 大 内 外 偏 角 钢 丝 绳 从 天 轮 中 心 垂 直 面 到 滚 筒 的 直 线 同 钢 丝 绳 在 滚 筒 上 最 内 最 外 位 置 到 天 轮 中 心 的 直 线 所 成 的 角 度. 常 用 闸 绞 车 正 常 操 作 控 制 用 的 工 作 闸. 保 险 闸 在 提 升 系 统 发 生 异 常 现 象, 需 要 紧 急 停 车 时, 能 按 预 先 给 定 的 程 序 施 行 紧 急 制 动 装 置, 也 叫 紧 急 闸 或 安 全 闸. 罐 道 提 升 容 器 在 立 井 井 筒 中 上 下 运 行 时 的 导 向 装 置. 罐 道 可 分 为 刚 性 罐 道 ( 木 罐 道 钢 轨 罐 道 组 合 钢 罐 道 ) 和 柔 性 罐 道 ( 钢 丝 绳 罐 道 ). 罐 座 ( 闸 腿, 罐 托 ) 罐 笼 在 井 底 井 口 装 卸 车 时 的 托 罐 装 置. 摇 台 罐 笼 装 卸 车 时 与 井 口 马 头 门 处 轨 道 联 结 用 的 活 动 平 台. 矿 用 防 爆 特 殊 型 电 机 车 电 动 机 控 制 器 灯 具 电 缆 插 销 295
316 等 为 隔 爆 型, 蓄 电 池 采 用 特 殊 防 爆 措 施 的 蓄 电 池 电 机 车. 机 车 制 动 距 离 司 机 开 始 扳 动 闸 轮 或 电 闸 手 把 到 列 车 完 全 停 止 的 运 行 距 离. 机 车 制 动 距 离 包 括 空 行 程 距 离 和 实 际 制 动 距 离. 架 空 乘 人 装 置 在 倾 斜 井 巷 中 采 用 无 极 绳 系 统 或 架 空 轨 道 系 统 运 送 人 员 的 一 种 乘 人 装 置, 包 括 行 人 辅 助 器 蹬 座 ( 猴 车 ) 和 单 轨 吊 车 等 各 种 型 式 的 乘 人 装 置. 移 动 式 电 气 设 备 在 工 作 中 必 须 不 断 移 动 位 置, 或 安 设 时 不 需 构 筑 专 门 基 础 并 且 经 常 变 动 其 工 作 地 点 的 电 气 设 备. 手 持 式 电 气 设 备 在 工 作 中 必 须 用 人 手 保 持 和 移 动 设 备 本 体 或 协 同 工 作 的 电 气 设 备. 固 定 式 电 气 设 备 除 移 动 式 和 手 持 式 以 外 的 安 设 在 专 门 基 础 上 的 电 气 设 备. 带 电 搬 迁 设 备 在 带 电 状 态 下 进 行 搬 动 ( 移 动 ) 安 设 位 置 的 操 作. 矿 用 一 般 型 电 气 设 备 专 为 煤 矿 井 下 条 件 生 产 的 不 防 爆 的 一 般 型 电 气 设 备, 这 种 设 备 与 通 用 设 备 比 较 对 介 质 温 度 耐 潮 性 能 外 壳 材 质 及 强 度 进 线 装 置 接 地 端 子 都 有 适 应 煤 矿 具 体 条 件 的 要 求, 而 且 能 防 止 从 外 部 直 接 触 及 带 电 部 分 及 防 止 水 滴 垂 直 滴 入, 并 对 接 线 端 子 爬 电 距 离 和 空 气 间 隙 有 专 门 的 规 定. 矿 用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系 指 按 GB 标 准 生 产 的 专 供 煤 矿 井 下 使 用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本 规 程 中 采 用 的 矿 用 防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除 了 符 合 296
317 GB 的 规 定 外, 还 必 须 符 合 专 用 标 准 和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其 型 式 包 括 : 1 隔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d 具 有 隔 爆 外 壳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该 外 壳 既 能 承 受 其 内 部 爆 炸 性 气 体 混 合 物 引 爆 产 生 的 爆 炸 压 力, 又 能 防 止 爆 炸 产 物 穿 出 隔 爆 间 隙 点 燃 外 壳 周 围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2 增 安 型 电 气 设 备 e 在 正 常 运 行 条 件 下 不 会 产 生 电 弧 火 花 或 可 能 点 燃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高 温 的 设 备 结 构 上,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安 全 程 度, 以 避 免 在 正 常 和 认 可 的 过 载 条 件 下 出 现 这 些 现 象 的 电 气 设 备. 3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i 全 部 电 路 均 为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的 电 气 设 备. 所 谓 本 质 安 全 电 路, 是 指 在 规 定 的 试 验 条 件 下, 正 常 工 作 或 规 定 的 故 障 状 态 下 产 生 的 电 火 花 和 热 效 应 均 不 能 点 燃 规 定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电 路. 4 正 压 型 电 气 设 备 p 具 有 正 压 外 壳 的 电 气 设 备. 即 外 壳 内 充 有 保 护 性 气 体, 并 保 持 其 压 力 ( 压 强 ) 高 于 周 围 爆 炸 性 环 境 的 压 力 ( 压 强 ), 以 阻 止 外 部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进 入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5 充 油 型 电 气 设 备 o 全 部 或 部 分 部 件 浸 在 油 内, 使 设 备 不 能 点 燃 油 面 以 上 的 或 外 壳 外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6 充 砂 型 电 气 设 备 q 外 壳 内 充 填 砂 粒 材 料, 使 之 在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壳 内 产 生 的 电 弧 传 播 的 火 焰 外 壳 壁 或 砂 粒 材 料 表 面 的 过 热 温 度, 均 不 能 点 燃 周 围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7 浇 封 型 电 气 设 备 m 将 电 气 设 备 或 其 部 件 浇 封 在 浇 封 剂 297
318 中, 使 它 在 正 常 运 行 和 认 可 的 过 载 或 认 可 的 故 障 下 不 能 点 燃 周 围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8 无 火 花 型 电 气 设 备 n 在 正 常 运 行 条 件 下, 不 会 点 燃 周 围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且 一 般 不 会 发 生 有 点 燃 作 用 的 故 障 的 电 气 设 备. 9 气 密 型 电 气 设 备 h 具 有 气 密 外 壳 的 电 气 设 备. 10 特 殊 型 电 气 设 备 s 异 于 现 有 防 爆 型 式, 由 主 管 部 门 制 订 暂 行 规 定, 经 国 家 认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证 明, 具 有 防 爆 性 能 的 电 气 设 备. 该 型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须 报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备 案. 检 漏 装 置 当 电 力 网 路 中 漏 电 电 流 达 到 危 险 值 时, 能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的 装 置. 欠 电 压 释 放 保 护 装 置 即 低 电 压 保 护 装 置, 当 供 电 电 压 低 至 规 定 的 极 限 值 时, 能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的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阻 燃 电 缆 遇 火 点 燃 时, 燃 烧 速 度 很 慢, 离 开 火 源 后 即 自 行 熄 灭 的 电 缆. 接 地 装 置 各 接 地 极 和 接 地 导 线 接 地 引 线 的 总 称. 总 接 地 网 用 导 体 将 所 有 应 连 接 的 接 地 装 置 连 成 的 1 个 接 地 系 统. 局 部 接 地 极 在 集 中 或 单 个 装 有 电 气 设 备 ( 包 括 连 接 动 力 铠 装 电 缆 的 接 线 盒 ) 的 地 点 单 独 埋 设 的 接 地 极. 接 地 电 阻 接 地 电 压 与 通 过 接 地 极 流 入 大 地 电 流 值 之 比. 露 天 采 场 具 有 完 整 的 生 产 系 统, 进 行 露 天 开 采 的 场 所. 工 作 帮 由 正 在 开 采 的 台 阶 部 分 组 成 的 边 帮. 298
319 非 工 作 帮 由 已 结 束 开 采 的 台 阶 部 分 组 成 的 边 帮. 边 帮 角 ( 边 坡 角 ) 边 帮 面 与 水 平 面 的 夹 角. 剥 离 在 露 天 采 场 内 采 出 剥 离 物 的 作 业. 剥 离 物 露 天 采 场 内 的 表 土 岩 层 和 不 可 采 矿 体. 台 阶 按 剥 离 采 矿 或 排 土 作 业 的 要 求, 以 一 定 高 度 划 分 的 阶 梯. 平 盘 ( 平 台 ) 台 阶 的 水 平 部 分. 台 阶 高 度 台 阶 上 下 平 盘 之 间 的 垂 直 距 离. 坡 顶 线 台 阶 上 部 平 盘 与 坡 面 的 交 线. 坡 底 线 台 阶 下 部 平 盘 与 坡 面 的 交 线. 安 全 平 盘 为 保 持 边 帮 稳 定 和 阻 拦 落 石 而 设 的 平 盘. 折 返 坑 线 运 输 设 备 运 行 中 按 之 字 形 改 变 运 行 方 向 的 坑 线. 原 岩 未 受 采 掘 影 响 的 天 然 岩 体. 边 帮 监 测 对 边 帮 岩 体 变 形 及 相 应 现 象 进 行 观 察 和 测 定 的 工 作. 排 土 线 排 土 场 内 供 排 卸 剥 离 物 的 台 阶 线 路. 采 装 用 挖 掘 设 备 铲 挖 土 岩 并 装 入 运 输 设 备 的 工 艺 环 节. 上 装 挖 掘 设 备 站 立 水 平 低 于 与 其 配 合 的 运 输 设 备 站 立 水 平 进 行 的 采 装 作 业. 连 续 开 采 工 艺 采 装 移 运 和 排 卸 作 业 均 采 用 连 续 式 设 备 形 成 连 续 物 料 流 的 开 采 工 艺. 299
320 安 全 区 露 天 煤 矿 开 采 平 盘 上 不 受 采 装 及 运 输 威 胁 的 范 围. 安 全 标 志 在 安 全 区 范 围 设 置 的 醒 目 记 号 和 装 置. 挖 掘 机 用 铲 斗 从 工 作 面 铲 装 剥 离 物 或 矿 产 品 并 将 其 运 至 排 卸 地 点 卸 装 的 自 行 式 采 掘 机 械. 穿 孔 机 露 天 煤 矿 钻 孔 的 设 备. 轮 斗 挖 掘 机 ( 轮 斗 铲 ) 靠 装 在 臂 架 前 端 的 斗 轮 转 动, 由 斗 轮 周 边 的 铲 斗 轮 流 挖 取 剥 离 物 或 矿 产 品 的 一 种 连 续 式 多 斗 挖 掘 机. 推 ( 排 ) 土 犁 在 轨 道 上 行 驶, 用 侧 开 板 把 剥 离 物 外 推 并 平 整 路 基 的 排 土 机 械. 滑 坡 边 帮 岩 体 沿 滑 动 面 滑 动 的 现 象. 台 阶 坡 面 角 台 阶 坡 面 与 水 平 面 的 夹 角. 边 坡 稳 定 分 析 分 析 边 坡 岩 体 稳 定 程 度 的 工 作. 最 终 边 坡 露 天 采 场 开 采 结 束 时 的 边 坡. 滑 体 滑 坡 产 生 的 滑 动 岩 体. 塌 落 边 帮 局 部 岩 体 突 然 片 落 的 现 象. 外 部 排 土 场 建 在 露 天 采 场 以 外 的 排 土 场. 内 部 排 土 场 建 在 露 天 采 场 以 内 的 排 土 场. 排 土 场 滑 坡 排 土 场 松 散 土 岩 体 自 身 的 或 随 基 底 的 变 形 或 滑 动. 固 定 线 路 长 期 固 定 不 移 动 的 运 输 线 路. 接 触 网 沿 电 气 化 铁 路 架 设 的 供 电 网 路, 由 承 力 索 吊 弦 和 300
321 接 能 导 线 等 组 成. 电 力 牵 引 用 电 能 作 为 铁 路 运 输 动 力 能 源 的 牵 引 方 式. 路 堑 线 路 低 于 地 面 用 挖 土 的 方 法 修 筑 的 路 基. 粉 尘 煤 尘 岩 尘 和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粉 尘 的 总 称. 呼 吸 性 粉 尘 能 被 吸 入 人 体 肺 泡 区 的 浮 尘. 301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工 人 身 安 全, 防 止 煤 矿 事 故, 根 据 煤 炭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和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工 人 身 安 全, 防 止 煤 矿 事 故, 根 据 煤 炭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48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 年 为逻辑ꎬ并进而将 明道 与 修德 升华到 尊道 与 贵德 ꎬ无疑是抓住了认识与人化世界的关键与 根本ꎮ 用现代观点看ꎬ 尊道 是科学精神的核心ꎬ 大ꎬ人亦大ꎮ 域中有四大ꎬ而人居其一焉ꎮ 人法地ꎬ 地法天ꎬ天法道ꎬ道法自然ꎮ 从这些论述中可见ꎬ 道
第 17 卷第 2 期 2016 年 4 月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17 No.2 Apr.2016 明道 与 修德 并行 中华传统思想文化演进的内在逻辑与核心价值 凌 均 卫 ( 南华大学 老科协ꎬ湖南 衡阳 421001) [摘 要] 通过对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两大主要流派儒家与道家学说的研习可见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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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机 构 中国科学报社 加强报道策划性ꎬ 推动国家创新发展ꎮ 2014 年ꎬ «中国科学报» 注重加强新闻产品策划性ꎬ 围绕科技界热点话题ꎬ 结合中国科学院 率先 社 长: 陈 鹏 党委书记: 刘峰松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 条 乙 3号 邮政编码: 100190 电 话: 010 62580800 传 真: 010 62580899 电子信箱: bangongshi s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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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 文 件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青 海 省 深 入 推 动 金 融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青 政 2014 30 号 各 市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ꎬ 省 政 府 各 委 办 厅 局 : 彻 执 行 ꎮ «青 海 省 深 入 推 动 金 融 改 革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ꎬ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ꎬ 现 印 发
朱明静教师工作坊活动情况
朱 明 静 教 师 工 作 坊 活 动 情 况 简 报 主 办 : 重 庆 市 梁 平 县 朱 明 静 教 师 工 作 坊 承 办 : 朱 明 静 教 师 工 作 坊 第 1 小 组 第 5 期 2016 年 6 月 5 日 重 庆 市 梁 平 县 朱 明 静 教 师 工 作 坊 研 修 项 目 卷 首 语 布 谷 幽 扬 青 山 早, 绿 肥 红 瘦 四 月 天 在 这 充 满 活 力 的 美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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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卷 第 1 期 西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5 年 1 月 Vol.41 No.1 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Jan.,2015 DOI:10.13718/j.cnki.xdsk.2015.01.018 身 体 视 角 与 抗 战 文 学 向 天 渊 ( 西 南 大 学 中 国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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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肖像与影像民族志 以白族村落的视觉书写实践为例 邓启耀 [摘要] 对于视觉人类学来说ꎬ环境肖像是特定生境关系与族群认同的视觉表征ꎬ而影像民族志更是对其图文互 证的深描ꎮ 文章以 中国白族百村群像 和 中国白族村落影像文化志 两次民族村落视觉书写实践为例ꎬ通过 对调查对象历史背景 空间环境 主体性 生境和习俗的分析ꎬ讨论影像民族志书写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文化节 点ꎬ如历史与现实中跨区域经贸交往的关系ꎬ村落与生态的关系ꎬ多民族杂居地的族群关系ꎬ人文传统和文化心
应 用 清 热 剂 须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清 热 剂 一. 要 辨 别 里 热 所 在 部 位 及 热 证 之 真 假 虚 实 凡 屡 用 清 热 泻 火 之 剂 而 热 仍 不 退 者, 即 如 王 冰 所 言 寒 之 不 寒, 是 无 水 也,, 当 用 甘 寒 滋 阴 壮 水 之 法
第 四 章 清 热 剂 定 义 凡 以 清 热 药 为 主 组 成, 具 有 清 热 泻 火 凉 血 解 毒 等 作 用, 用 以 治 疗 里 热 证 的 方 剂, 统 称 清 热 剂 属 于 八 法 中 的 清 法 分 类 清 气 分 热 清 营 凉 血 气 血 两 清 清 热 解 毒 清 脏 腑 热 清 虚 热 1 应 用 清 热 剂 须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清 热 剂 一. 要 辨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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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第 五 部 分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资 料 表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工 程 量 清 单 竞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六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格 式 ) 第 一 部 分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1 项 目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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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 永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顾 问 王 波 陈 景 强 主 任 陈 善 明 副 主 任 王 晓 谦 韦 光 焰 成 员 李 晓 英 罗 俊 丹 何 光 远 李 祖 涛 靳 中 芸 «叙 永 年 鉴» 编 辑 部 主 编 曹 丹 责 任 主 编 靳 中 芸 执 行 主 编 黄 永 红 编 辑 周 跃 赵 志 强 龚 才 华 郭 林 秋 图 片 牟 泉 张 叶 李 颜 乾 王 承 伟 刘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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Тимофеев. Вост. _кит._ язык _ПК_ рефер. и перевода 032301
Федеральное агентство по образованию АМУ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ГОУВПО «АмГУ» УТВЕРЖДАЮ Зав. кафедрой китаеведения И.Б. Кейдун 2007г. ВОСТОЧНЫЙ (КИТАЙСКИЙ) ЯЗЫК (ПРАКТИЧЕСКИЙ КУРС) РЕФЕРИРОВАНИ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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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刊 稿, 请 勿 直 接 引 用 第 一 章 苏 联 文 化 管 理 体 制 与 行 政 干 预 机 制 苏 联 的 思 想 文 化 和 艺 术 管 理 体 系 分 为 国 家 和 党 的 两 个 系 统, 首 先 表 现 为 完 备 的 和 独 立 的 国 家 系 统, 但 最 终 权 力 却 归 结 到 党 手 中 当 代 俄 罗 斯 学 者 日 德 科 夫 认 为 : 苏 联 的 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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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钢 动 力 厂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2015 年 10 月 目 录 1. 通 用 部 分.. 1 2. 变 配 电 工 3 3. 电 气 维 检 工 4 4. 锅 炉 运 行 工 6 5. 化 学 分 析 工 7 6. 化 学 水 工 8 7. 混 合 加 压 工 10 8. 管 道 工 11 9. 机 械 维 检 工 14 10. 电 焊 工. 16 11. 安 装 起 重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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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扬 州 大 学 201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学 科 专 业 类 别 及 领 域 主 要 参 考 书 目 ( 一 )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001 社 会 发 展 学 院 010101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原 理 ( 上 下 ) 肖 前 等 主 编,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 当 代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关于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3 年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工 程 领 域 ): 法 律 硕 士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燕 山 大 学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制 表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填 一 申 请 增 列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 一 )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人 才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项 目 名 称 : 扬 州 市 江 都 区 红 旗 河 ( 反 修 河 ~ 波 庄 河 段 )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扬 州 市 江 都 区 水 务 局 编 制 日 期 :2016 年 4 月 江 苏 省 环 保 厅 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标题
2015 年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期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带 教 师 资 培 训 班 资 料 汇 编 江 苏 省 医 师 协 会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南 京 2015 年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期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带 教 师 资 培 训 班 日 程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下 午 13:30-18:00 地 点 : 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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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peration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JGJ 33 2001 J 119 2001 2001 1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peration of construction machinery JGJ 33-2001 : :2001 11 1 2001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 華 民 國 第 5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物 理 科 第 三 名 080115 問 水 哪 得 高 如 許? 為 有 熱 源 伴 水 來 學 校 名 稱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三 坑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六 陳 嬿 云 黃 啟 晉 小 六 張 婉 怡 關 鍵 詞 : 熱 脹 冷 縮 模 擬 燃 燒 影 響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
GB50263 97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1997 8 1 [1997]36 1989 30 GB50263 97 1997 2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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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2003/12/03 2 3 1984 1992 1996 1997 1998 2002 1984 1988 4 1993 1997 2003 10 68 5 6 2002 7 1987 1997 1998 8 2001 12 1979 1980 1987 1989 1991 1996 2001 2001 12 2002 10 1995 1997 < > 9 1998 1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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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 国 演 义 中 的 " 三 顾 茅 庐 ", 是 为 了 在 人 物 的 对 比 映 衬 中, 层 层 推 进, 簸 染 出 一 个 旷 世 人 才 ( ) A. 关 羽 B. 赵 子 龙 C. 刘 备 D. 诸 葛 亮 6. 最 初 点 燃 郁 积 在 郭 沫 若 心 中 诗 情 的
试 卷 代 号 : 2 5 9 2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 0 11 2012 学 年 度 第 二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 ( 半 开 卷 ) 中 国 文 学 经 典 试 题 2012 年 7 月 注 意 事 项 一 将 你 的 学 号 姓 名 及 分 校 ( 工 作 站 ) 名 称 填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规 定 栏 内 考 试 结 束 后, 把 试 卷 和
上海浦~1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参 与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年 度 报 告 ( ) 一 校 企 合 作 概 况 ( 一 ) 企 业 简 介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浦 发 银 行 ) 是 1992 年 8 月 28 日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设 立 1993 年 1 月 9 日 开 业 1999 年 在 上 海 证 券
中国困境的政治经济学透视
中 国 困 境 的 政 治 经 济 学 透 视 ( 征 求 意 见 稿 ) 王 中 宇 状 元 宰 相 的 文 章 是 不 足 为 据 的, 要 自 己 去 看 地 底 下 ---- 鲁 迅 2012 年 3 月 15 日 第 一 稿 2012 年 7 月 10 日 第 二 稿 2012 年 11 月 20 日 第 三 稿 2014 年 5 月 31 日 第 四 稿 目 录 前 言...5 第 一
《垓下歌》 項羽
1. 2. 3. 4. MM1 1 5. 6. 7. 8. MM1 2 9. ( ) 爲 10. 11. MM1 3 12. 13. 14. 15. 縧 16. MM1 4 17. 18. 19. MM1 5 20. 21. 22. 23. 24. 25. MM1 6 26. 27. 28. 29. 30. 31. MM1 7 32. 爲 33. 34. 35. 36. MM1 8 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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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五峰旗風景特定風景區開放行動咖啡車作業投標須知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湯 圍 溝 公 園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書 立 契 約 書 人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充 分 利 用 湯 圍 溝 公 園 空 間 效 益, 並 提 昇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特 委 託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經 營 管 理, 特 訂 定 本 契 約, 契 約 內 容 如 后 : 第 一 條 : 一 契 約 文 件 及
第 二 十 七 章 一 夜 苦 熬 第 二 十 八 章 租 房 同 居 第 二 十 九 章 二 人 世 界 第 三 十 章 取 消 面 试 第 三 十 一 章 中 暑 卧 床 第 三 十 二 章 找 到 工 作 第
商 场 风 月 之 新 欢 旧 爱 七 寸 明 月 / 著 第 一 章 凌 晨 惊 梦... 4 第 二 章 前 台 MM... 7 第 三 章 陪 赌 陪 嫖... 11 第 四 章 淫 声 荡 语... 15 第 五 章 孤 儿 报 恩... 19 第 六 章 一 招 断 腕... 21 第 七 章 惹 毛 警 察... 26 第 八 章 痛 扁 犯 人... 29 第 九 章 薄 惩 邢 科...
12 12 1 30 40 20 30 10 20 6 10 10 2 34.8 56.1 18.0 20.9 3.8 0.4 17.9 18.3 11.7 9.1 9.1 8.3 9.2 6.3 10.8 8.0 3 1949 1952 1957 1965 1975 1980 198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1.0 19.4 26.1 26.2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南 宋 时 期 就 初 具 规 模, 已 有 八 九 百 年 的 历
丽 江 古 城 托 管 挂 牌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上 海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申 江 文 化 商 品 运 营 服 务 平 台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有 不 良 企 图 时, 就 要 立 即 躲 开 他 当 你 实 在 难 以 分 辨 对 方 是 真 心 实 意 还 是 虚 情 假 意 时, 可 向 父 母 老 师 或 周 围 较 成 熟 和 亲 近 的 朋 友 请 教, 请 他 们 帮 你 分 析 情 况, 做 出 判 断 此 时, 拒 绝 帮
第 一 章 女 生 安 全 2009 年 11 月 2 日 深 夜,51 岁 的 农 民 李 某 翻 墙 进 入 某 中 学 行 窃, 他 悄 悄 来 到 一 小 屋 前, 并 无 所 获 见 屋 内 3 名 少 女 都 已 熟 睡, 便 生 邪 念, 欲 行 不 轨 3 少 女 慷 醒 后, 遭 李 某 的 殴 打 和 猥 亵, 其 中 一 名 16 岁 女 生 乘 机 溜 出 房 外, 将 房
內 容 及 試 題 範 例 術 科 評 量 規 範 評 分 標 準 一 (, 工 具 與 材 料 由 本 校 提 供, 考 生 無 須 自 備 ) ( 一 )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及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 二 )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 三 ) 工 具 與 材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職 業 類 科 甄 選 入 學 內 容 審 查 表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日 期 104 年 4 月 25 日 ( 六 ) 科 班 名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項 目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一 可 聯 接 性 : 術 科 命 題 規 範 命 題 內 容 基 本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序 號 試 場 序 號 姓 名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張 齡 文 王 美 蕙 吳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於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至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道 安 教 室 入 場 考 試, 未 攜 帶 者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冒 名
美 国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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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Water Engineering 2004 2004 2004 2 CIP 2004 2004 ISBN 7-5084-2249-X TU711 CIP 2004 070481 People s Republic of
兽医临床诊断学实验指导
兽 医 临 床 诊 断 学 实 验 指 导 河 北 科 技 师 范 学 院 动 物 科 学 系 临 床 兽 医 学 实 验 室 2009 年 2 月 目 录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3 实 习 一 动 物 的 接 近 保 定 和 基 本 检 查 法...4 实 习 二 临 床 基 本 检 查 法 及 一 般 检 查...10 实 习 三 循 环 系 统 的 临 床 检 查...15 实 习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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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選 擇 題 1. 師 說 : 巫 醫 樂 師 百 工 之 人, 君 子 不 齒, 今 其 智 乃 反 不 能 及 君 子 不 齒 意 謂 : (A) 不 足 君 子 掛 齒 (B) 君 子 不 屑 與 之 同 列 (C) 使 君 子 不 敢 輕 視 (D) 使 君 子 感 到 羞 辱 2. 道 之 所 存, 師 之 所 存 也 意 謂 : (A) 凡 通 曉 道 業 之 人, 皆 可 為 吾 師
项 目 名 称 : 文 件 类 型 : 小 武 基 垃 圾 转 运 站 全 密 闭 除 臭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适 用 的 评 价 范 围 : 社 会 服 务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言 君 ( 签 章 ) 主 持 编 制 机 构 : 轻 工 业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所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项 目 名 称 :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小 武 基 垃 圾 转 运 站 全 密 闭 除 臭 工 程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制 项 目 名 称 : 文 件 类 型 : 小 武 基 垃 圾 转 运 站 全 密 闭 除 臭 工 程 环 境 影
Microsoft PowerPoint - 赣江流域规划修编简介.ppt [Compatibility Mode]
赣 江 流 域 规 划 修 编 简 介 主 讲 人 : 李 明 辉 目 一 赣 江 流 域 概 况 二 流 域 开 发 现 状 及 存 在 问 题 录 三 流 域 规 划 的 指 导 思 想 与 原 则 四 流 域 规 划 的 目 标 与 任 务 五 流 域 总 体 规 划 1 一 赣 江 流 域 概 况 赣 江 是 鄱 阳 湖 水 系 的 第 一 大 河, 也 是 长 江 的 大 支 流 之 一
Microsoft Word - 厦钨污水处理站报告表正文1119.doc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厦 钨 增 资 扩 产 项 目 (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建 设 单 位 厦 门 钨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地 点 ( 海 域 ) 厦 门 海 沧 厦 门 钨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沧 厂 区 内 建 设 依 据 厦 沧 投 [2014] 函 41 号 主 管 部 门 福 建 省 冶 金 ( 控 股 ) 有 限 责 任
宠物外科与产科
动 物 外 产 科 目 录 第 一 篇 外 科 手 术...3 第 一 章 外 科 手 术 基 础...3 第 一 节 外 科 手 术 概 述...3 第 二 节 宠 物 保 定...4 第 三 节 无 菌 术...6 第 四 节 术 前 准 备... 15 第 五 节 术 后 管 理... 18 第 六 节 手 术 器 械 的 识 别 与 使 用... 19 复 习 思 考 题... 25 第 二
china
国 环 评 证 乙 字 第 3232 号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公 示 本 ) 项 目 名 称 : 新 津 县 杨 柳 河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成 都 市 新 津 县 工 业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制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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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gulation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of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DL5009.2 94 1995 4 1 1 2 110 500kV 35 63kV 3 4 5 6 ( )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 2. 3m
由九十年代今香港每年都有兩至三女性藝術展覽,也為慶祝三八婦女節棉的例牌節目、女畫會的年展、女性藝術家的個展、到近年一些較有導向性的策劃展覽
討 論 時 常 由 零 開 始 - 九 十 年 代 至 今 的 香 港 女 性 藝 術 展 覽 文 晶 瑩 2004 由 九 十 年 代 至 今 香 港 每 年 都 有 一 至 二 個 女 性 藝 術 題 材 的 展 覽, 有 為 慶 祝 三 八 婦 女 節 有 女 畫 會 的 年 展 女 性 藝 術 家 的 個 展 以 及 近 年 一 些 較 有 導 向 性 的 策 劃 展 覽 前 年 五 月 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