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 月 絮 语 治 民 还 是 民 治 张 斌 生 1 第 一 版 块 : 专 题 与 中 心 本 刊 专 稿 从 代 表 议 案 看 中 国 法 制 进 程 吴 运 浩 4 学 者 访 谈 议 案 要 提 在 关 节 眼 上 邢 五 一 8 统 一 规 则 : 律 师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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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 斌 生 党 的 十 五 大 报 告 指 出, 我 们 要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江 总 书 记 说 : 共 产 党 执 政 就 是 领 导 和 支 持 人 民 掌 握 管 理 国 家 的 权 力 人 民 是 国 家 的 主 人,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主 体 过 去 历 代 封 建 王 朝 都 在 治 民 上 下 功 夫, 希 望 能 稳 坐 江 山, 保 住 社 稷, 但 没 有 一 个 如 愿 以 偿 因 为 他 们 不 是 人 民 坐 江 山, 是 朕 主 宰 一 切, 不 是 民 治 而 是 治 民, 当 然 不 会 长 治 久 安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在 于 依 法 治 权 依 法 治 吏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五 年 来 制 定 了 118 个 法 律 文 件, 立 法 的 进 度 是 空 前 的 但 是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违 法 不 究 的 事 例 仍 然 很 多 因 为 权 大 于 法 言 大 于 法 情 大 于 法 钱 大 于 法 的 现 象 还 时 有 发 生 虽 然 这 些 都 是 个 别 的, 但 是 一 例 足 以 败 法, 恶 例 传 千 里, 败 坏 了 法 制 形 象, 动 摇 了 人 们 对 依 法 治 国 的 信 念 国 家 的 各 级 官 员 ( 包 括 行 政 官 员 法 官 检 察 官 ) 手 中 都 有 一 定 的 指 挥 权 执 行 权 裁 决 权 国 家 公 仆 权 力 的 行 使 必 须 有 规 矩 守 章 法 交 响 乐 团 的 指 挥 要 听 命 于 乐 谱, 不 能 离 谱, 瞎 指 挥 运 动 场 上 的 裁 判,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则 来 裁 判 不 能 设 想, 一 个 不 识 谱 的 人 能 指 挥 乐 队, 一 个 不 熟 悉 竞 赛 规 则 的 人 能 充 当 裁 判 同 样 的 道 理, 不 能 设 想 一 个 公 仆 意 识 不 强, 法 制 观 念 淡 薄 的 干 部 能 行 使 好 国 家 权 力 依 法 治 权 依 法 治 吏 的 紧 迫 性 更 在 于 现 实 中 存 在 不 少 权 力 异 化 的 现 象 例 如 部 门 扩 权, 手 伸 得 长, 权 揽 得 宽 ; 部 门 林 治 民 还 是 民 治 立, 拥 权 自 重, 掌 权 自 肥 ; 相 互 争 权, 随 意 越 权 ; 搞 权 钱 交 易, 将 公 职 义 务 转 化 为 有 偿 服 务 ; 擅 自 授 权 搞 垄 断 经 营, 形 成 特 权 这 些 现 象 要 根 治, 要 治 本, 就 得 依 法 治 权, 依 法 治 吏 当 前 迫 切 需 要 使 国 家 的 监 督 机 制 法 制 化 党 的 十 五 大 强 调 : 要 深 化 改 革, 完 善 监 督 法 制, 建 立 健 全 依 法 行 使 权 力 的 制 约 机 制 要 求 尽 快 制 定 监 督 法, 是 历 次 全 国 人 大 会 上 代 表 们 的 强 烈 呼 声 仅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历 次 大 会 中 先 后 有 1100 多 位 代 表 分 别 联 名 提 出 2 8 个 议 案 要 求 制 定 监 督 法 本 次 大 会 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也 说 : 监 督 工 作 仍 然 是 人 大 工 作 的 薄 弱 环 节 在 这 次 大 会 期 间 至 少 又 有 七 个 省 的 代 表 团, 到 议 案 截 止 时 又 有 三 个 省 级 代 表 团 提 出 制 定 监 督 法 的 议 案 因 为 人 大 的 几 项 法 定 职 权 : 提 案 审 议 权,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人 事 任 免 权 罢 免 权 质 询 权 特 定 的 几 项 调 查 权 都 与 监 督 权 有 关, 如 何 行 使 这 些 权 力, 也 必 须 有 立 法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全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关 于 议 案 审 议 的 报 告 中 说, 监 督 法 的 起 草 争 取 在 九 届 人 大 期 间 完 成, 我 们 要 为 监 督 法 的 出 台 助 产 催 生 让 我 们 以 自 己 的 努 力 期 盼 监 督 法 出 台 的 那 一 天! ( 编 者 注 : 作 者 现 任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第 八 届 与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本 文 系 张 斌 生 同 志 在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小 组 会 上 的 发 言 )

2 每 月 絮 语 治 民 还 是 民 治 张 斌 生 1 第 一 版 块 : 专 题 与 中 心 本 刊 专 稿 从 代 表 议 案 看 中 国 法 制 进 程 吴 运 浩 4 学 者 访 谈 议 案 要 提 在 关 节 眼 上 邢 五 一 8 统 一 规 则 : 律 师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的 新 法 宝 ( 下 ) 薛 春 喜 赵 建 基 37 跳 出 政 法 小 圈 子, 开 辟 法 制 大 天 地 全 国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法 制 报 刊 工 作 会 议 侧 记 金 木 9 从 律 师 法 颁 布 两 周 年 谈 起 刘 卫 星 9 法 律 : 在 理 想 与 现 实 之 间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李 浩 教 授 访 谈 录 刘 志 军 10 每 月 聚 焦 律 师 收 费 制 度 改 革 的 建 议 马 建 东 13 收 费 标 准 要 体 现 价 值 规 律 姜 学 濂 14 收 费 应 向 小 时 协 商 过 渡 张 燕 15 分 地 区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好 戴 琦 15 收 费 制 度 应 合 情 合 理 合 法 王 工 李 舍 予 16 收 费 应 放 开 黄 思 周 万 的 启 示 向 东 17 钱, 说 明 不 了 任 何 问 题 吴 江 水 18 收 费 标 准 不 能 一 刀 切 迟 夙 生 19 防 止 低 收 费 造 成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陈 紫 芸 19 第 二 版 块 热 点 与 纪 实 名 所 专 访 骄 阳 普 照 记 谭 孝 敖 和 湖 南 骄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文 心 28 热 点 追 踪 日 本 律 师 : 直 面 历 史 访 中 国 战 争 受 害 者 索 赔 诉 讼 案 代 理 律 师 小 野 寺 利 孝 元, 何 故 轰 动 全 国 我 国 首 例 因 长 途 话 费 引 起 的 官 告 民 案 件 ( 上 ) 陈 秋 兰 21 齐 祥 春 32 范 曾 发 怒 李 鬼 现 形 画 家 将 对 制 售 假 画 者 提 出 刑 事 诉 讼 黄 新 华 27

3 郑 州 惊 天 大 血 案 始 末 关 于 张 金 柱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的 冷 思 考 胡 震 杰 51 职 业 摸 奖 者 塞 翁 失 马 记 孙 国 栋 68 新 闻 点 评 巨 能 体 育 行 动 :3 0 万 巨 款 捐 赠 戚 务 生 万 元 捐 赠 的 法 律 思 考 汪 宏 杰 43 坦 然 受 赠 又 如 何 薛 云 华 44 第 三 版 块 : 探 索 与 研 究 企 业 与 律 师 来 自 企 业 的 呼 唤 对 建 设 公 司 律 师 的 几 点 看 法 史 济 生 25 为 何 解 散 法 律 室 王 清 河 樊 利 兵 26 理 论 园 地 民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改 革 的 一 条 新 途 径 程 辉 臧 天 祥 55 存 单 纠 纷 : 法 律 如 何 归 责 刘 红 宇 62 律 师 实 务 我 为 12 岁 孩 子 讨 公 道 许 小 平 45 问 题 探 讨 威 胁 还 是 保 护 : 刑 事 司 法 中 个 人 权 利 与 国 家 权 力 的 冲 突 与 协 调 ( 下 ) 龙 宗 智 48 小 心 : 商 品 房 预 售 有 陷 阱 孙 瑾 64 证 券 与 期 货 用 好 外 资 股 超 额 配 售 选 择 权 李 志 强 63 政 法 瞭 望 第 四 版 块 : 服 务 与 信 息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难 在 何 处 访 北 京 市 高 院 知 识 产 权 庭 庭 长 张 鲁 民 吴 意 20 法 制 文 摘 谁 妨 碍 了 司 法 公 正 ( 等 八 则 ) 4 〇 畅 所 欲 言 商 榷, 发 生 在 刘 晓 庆 又 成 被 告 之 后 何 立 君 36 屎 不 臭, 挑 起 臭 我 看 穷 棒 子 王 国 案 张 扬 58 私 了 难 了 高 鹏 59 律 考 信 息 1997 年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试 卷 一 二 评 析 与 疑 难 解 析 熊 文 钊 郭 凤 丽 年 本 刊 协 办 单 位 : 云 南 震 序 律 师 事 务 所 (0871) 山 东 琴 岛 律 师 事 务 所 (0532) 南 京 三 维 律 师 事 务 所 (025) 北 京 地 平 线 律 师 事 务 所 (010) 吉 林 长 春 律 师 事 务 所 (0431) 江 苏 南 通 英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0513) 河 南 焦 作 金 研 律 师 事 务 所 (0391) 湖 南 骄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0731) 北 京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010) 湖 北 襄 樊 开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0710) 上 海 万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021) 广 东 广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020) 转 2988 深 圳 星 辰 律 师 事 务 所 (0755) 深 圳 唐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0755) 港 澳 台 之 窗 香 港 与 内 地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制 度 比 较 ( 上 ) 孙 颖 66 海 外 交 流 中 美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的 比 较 分 析 赵 宏 绚 76 震 序 杯 律 师 回 首 征 文 我 被 当 事 人 辞 退 过 罗 斌 72 一 案 一 得 行 难, 送 达 更 难 徐 熙 73 藏 娇 的 金 屋 该 归 谁 ( 等 八 则 ) 宋 黎 晓 周 振 义 等 74 十 万 个 怎 么 办 商 家 赠 送 的 商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怎 么 办?( 等 四 则 ) 杨 洪 逵 79

4 从 代 表 议 案 看 中 国 法 制 进 程 本 刊 记 者 吴 运 浩 举 世 瞩 目 的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已 经 胜 利 闭 幕 了 笔 者 从 有 关 方 面 了 解 到, 截 至 本 次 大 会 提 出 议 案 的 截 止 时 间 3 月 1 1 日 1 8 时, 共 收 到 议 案 830 件, 其 中 代 表 团 提 出 的 议 案 2 6 件,3 0 名 以 上 代 表 联 名 提 出 的 议 案 804 件 本 次 大 会 收 到 议 案 总 数 居 历 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之 首 从 收 到 的 830 件 议 案 看, 这 些 议 案 内 容 涉 及 围 绕 深 化 改 革, 提 高 对 外 开 放 水 平,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完 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加 强 农 业 基 础 地 位, 加 快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发 展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事 业,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等 诸 多 方 面 在 这 830 件 议 案 中, 内 容 涉 及 立 法 方 面 的 有 多 件, 大 致 占 本 次 大 会 议 案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中 提 议 制 定 新 法 律 的 有

5 2 1 0 多 件, 提 议 修 订 有 关 法 律 的 6 0 多 件 在 这 些 涉 及 立 法 工 作 的 议 案 中, 代 表 们 不 仅 指 出 在 某 些 领 域 存 在 的 问 题, 制 定 或 修 订 有 关 法 律 的 条 件 和 时 机 已 经 成 熟, 而 且 大 多 还 就 法 律 的 具 体 内 容 提 出 了 相 关 建 议 和 意 见, 有 的 代 表 甚 至 还 附 上 初 拟 的 待 定 法 律 草 案 条 文 下 面, 记 者 结 合 在 大 会 期 间 对 有 关 代 表 的 采 访 记 录 及 通 过 有 关 方 面 的 了 解, 简 要 介 绍 一 下 涉 及 立 法 问 题 的 议 案 的 具 体 情 况 浙 江 省 代 表 团 蒋 福 弟 等 代 表 提 出 :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要 适 应 新 的 形 势, 把 自 身 工 作 重 心 从 立 法 转 移 到 立 法 和 执 法 并 重, 推 进 整 个 法 制 建 设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要 按 照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认 真 行 使 监 督 权, 监 督 一 府 两 院 的 工 作,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公 正 司 法, 同 时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作 监 督, 更 好 地 规 范 完 善 执 法 评 议 工 作 述 职 评 议 工 作 等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这 一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的 优 越 性, 加 快 监 督 法 立 法 步 伐 已 显 十 分 需 要 和 迫 切 上 海 市 代 表 团 张 仲 礼 等 代 表 提 出 : 建 议 制 定 中 介 市 场 法, 使 中 介 市 场 竞 争 有 序, 运 作 规 范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确 立 和 运 行, 中 介 市 场 迅 速 崛 起, 中 介 机 构 纷 纷 建 立, 中 介 服 务 为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活 跃 市 场 服 务 企 业 和 个 人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但 是, 目 前 中 介 市 场 总 体 运 行 情 况 与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求 很 不 适 应, 存 在 竞 争 无 序 管 理 不 严 运 作 不 规 范 等 诸 多 问 题 如, 现 有 不 少 中 介 机 构 为 本 系 统 的 三 产, 有 关 业 务 由 本 系 统 的 中 介 机 构 包 揽, 缺 乏 公 平 竞 争 机 制, 名 义 上 是 市 场, 实 质 上 并 未 市 场 化 还 有 一 些 中 介 机 构 片 面 追 求 经 济 效 益, 违 规 操 作 现 象 屡 屡 发 生, 为 争 取 业 务 不 惜 违 法 犯 规 地 迁 就 客 户, 或 是 过 高 过 低 评 估, 或 是 出 具 虚 假 资 信 证 明 等 等, 这 就 大 大 地 损 害 了 中 介 机 构 的 声 誉, 扰 乱 了 中 介 市 场 的 正 常 有 序 运 行 另 外, 中 介 从 业 人 员 的 数 量 明 显 不 足, 人 员 整 体 素 质 跟 不 上 经 济 发 展 的 形 势 中 介 服 务 体 系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体 系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中 介 市 场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重 要 标 志 近 年 来, 我 国 也 相 继 公 布 了 一 些 有 关 中 介 行 业 的 各 单 行 法 规, 其 规 定 尚 明 确 可 行 但 由 于 中 介 机 构 覆 盖 面 广 泛, 涉 及 部 门 ( 行 业 ) 众 多, 所 以 大 多 数 中 介 行 业 的 立 法 仍 是 空 白, 统 一 性 法 律 并 未 出 台 目 前 中 介 市 场 仍 偏 重 于 以 行 政 手 段 或 部 门 规 章 加 以 调 整 和 规 范, 就 此 来 说, 显 然 法 律 层 次 有 些 偏 低 鉴 于 上 述 我 国 中 介 市 场 的 现 状, 加 快 对 中 介 市 场 的 立 法 步 伐, 以 便 执 行 现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加 强 管 理, 规 范 中 介 市 场 运 行 已 是 当 务 之 急 建 议 尽 快 制 定 并 出 台 中 介 市 场 法 上 海 市 代 表 团 张 仲 礼 等 代 表 还 提 出 : 建 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司 法 解 释 法, 以 保 障 法 律 的 统 一 稳 定 权 威 和 严 肃 性 根 据 1981 年 6 月 五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1 9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加 强 法 律 解 释 工 作 的 决 议 的 规 定, 法 律 解 释 包 括 立 法 解 释 和 司 法 解 释 其 中 司 法 解 释 的 主 体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立 法 解 释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内 容 性 质 不 同 当 司 法 解 释 有 分 歧 时, 人 大 常 委 会 不 进 行 主 动 干 预 实 践 中 的 情 况 是 : 一 是 立 法 解 释 几 乎 只 有 一 个, 如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几 个 问 题 的 解 释, 而 司 法 解 释 非 常 多, 根 据 审 判 业 务 资 料 统 计 1995 年 司 法 解 释 有 4 4 件,1996 年 有 4 8 件,1997 年 有 2 9 件 二 是 司 法 解 释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通 常 有 规 定 解 释 意 见 批 复 复 函 解 答 通 知 座 谈 纪 要 等 三 是 司 法 解 释 内 容 与 立 法 解 释 内 容 难 于 分 辨, 例 如, 对 其 它 毒 品 的 解 释 究 竟 是 司 法 解 释 还 是 立 法 解 释, 难 于 掌 握 司 法 解 释 有 扩 大 到 立 法 解 释 之 嫌, 或 名 为 司 法 解 释 实 为 立 法 解 释 司 法 解 释 权 的 实 际 操 作 中 有 扩 大 化 的 趋 势, 这 既 不 符 合 立 法 司 法 各 行 其 职,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院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而 且 不 利 于 维 护 立 法 权 的 统 一 性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严 肃 性 稳 定 性 四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有 分 歧, 如 关 于 保 证 金 的 交 付 问 题 关 于 人 保 与 物 保 是 否 可 以 同 时 采 取 的 问 题 证 据 如 何 提 交 法 院 的 问 题 等 司 法 解 释 的 分 歧 影 响 两 院 的 声 誉 五 是 变 相 的 司 法 解 释 大 量 存 在 各 省 市 一 级 的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作 出 大 量 如 何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这 些 变 相 的 司 法 解 释 在 本 区 域 内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而 出 了 本 区 域 就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形 成 各 地 自 有 一 套 司 法 操 作 规 定, 极 不 利 于 国 家 法 制 的 统 一, 而 这 些 司 法 解 释 权 是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6 六 是 司 法 解 释 大 多 以 内 部 文 件 发 至 司 法 部 门, 公 民 无 从 知 道, 而 司 法 解 释 又 多 直 接 涉 及 公 民 法 人 的 实 体 权 利 和 义 务, 极 不 利 于 法 律 的 普 及 七 是 不 少 司 法 解 释 在 审 判 中 的 作 用 几 乎 大 于 法 律 法 规, 而 在 判 决 书 中 对 司 法 解 释 不 加 引 用, 使 当 事 人 对 判 决 的 依 据 和 理 由 不 明 白 不 理 解, 影 响 当 事 人 对 判 决 的 诚 服 八 是 司 法 解 释 还 经 常 表 现 为 由 人 大 公 检 法 司 等 联 合 作 出, 从 司 法 解 释 的 定 义 上 讲, 这 种 情 况 不 是 司 法 解 释, 但 从 内 容 上 讲, 又 是 就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问 题 作 出 的 规 定 有 鉴 于 此, 建 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尽 快 制 定 司 法 解 释 法 ( 或 扩 大 到 法 律 解 释 法 ), 其 意 义 在 于 保 障 法 律 的 统 一 稳 定 权 威 严 肃, 统 一 司 法 解 释 的 主 体 权 力 范 围 程 序 效 力 监 督 等, 防 止 司 法 解 释 越 权 扩 大 过 滥 不 统 一 无 监 督, 使 司 法 解 释 权 力 的 行 使 规 范 化 具 体 内 容 可 包 括 : 明 确 立 法 解 释 与 司 法 解 释 的 概 念 对 象 界 限, 禁 止 司 法 解 释 扩 大 化 ; 明 确 司 法 解 释 的 机 关, 只 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才 有 权 作 出 司 法 解 释 ; 明 确 禁 止 变 相 司 法 解 释, 省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省 市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只 有 在 两 院 ( 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与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笔 者 注 ) 的 授 权 下, 就 某 一 数 额 问 题 ( 如 贪 污 盗 窃 受 贿 数 额 ) 作 出 解 释, 并 且 作 为 两 院 相 同 问 题 司 法 解 释 的 附 件 ; 明 确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根 据 司 法 解 释 的 内 容, 可 以 考 虑 以 解 释 规 定 复 函 作 为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并 且 必 须 编 排 文 号, 标 明 司 法 解 释 ; 明 确 司 法 解 释 的 制 定 程 序, 包 括 提 案 主 体 确 定 提 案 的 主 体 起 草 人 审 核 主 体 表 决 通 过 形 式 两 院 之 间 的 互 报 上 报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人 大 常 委 会, 以 避 免 司 法 解 释 扩 大, 加 强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司 法 解 释 制 定 的 监 督, 公 布 必 须 有 指 定 新 闻 媒 体, 加 强 公 民 对 司 法 解 释 的 监 督 和 知 悉 ; 明 确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对 司 法 解 释 进 行 主 动 干 预, 当 发 现 司 法 解 释 违 背 法 律 法 令 的 基 本 原 则 及 有 内 容 不 符 时 两 院 司 法 解 释 之 间 有 分 歧 时 超 越 司 法 解 释 权 时,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主 动 干 预, 对 司 法 解 释 作 出 不 予 批 准, 已 经 批 准 的, 有 权 做 出 撤 消 的 处 理 ; 明 确 司 法 解 释 的 再 解 释 补 充 应 与 司 法 解 释 的 制 定 采 取 同 样 的 程 序 ; 明 确 司 法 解 释 的 废 除 应 由 制 定 机 关 发 布 废 除 决 定 或 通 知, 并 且 予 以 公 布 ; 明 确 规 定 司 法 解 释 的 执 行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进 行 监 督 ; 明 确 规 范 司 法 解 释 的 应 用, 凡 审 判 中 应 用 司 法 解 释 的, 必 须 在 判 决 书 中 引 用 司 法 解 释 的 有 关 条 文 陕 西 省 代 表 团 于 小 文 等 代 表 提 出 : 为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推 动 企 业 产 权 流 动,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建 议 尽 快 制 定 产 权 交 易 法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产 权 交 易 行 为 出 现 并 逐 步 取 得 成 效, 为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为 推 进 国 有 资 产 的 产 权 流 动 与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的 重 组 提 供 了 经 验 但 是, 我 国 的 国 有 企 业 产 权 交 易 行 为 不 规 范, 在 资 产 重 组 进 程 中, 由 于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极 不 健 全, 交 易 行 为 随 机 性 大, 原 因 在 于 : 第 一, 由 于 没 有 我 国 统 一 的 产 权 交 易 法 律, 各 地 产 权 交 易 部 门 都 按 自 己 的 思 路 进 行, 交 易 方 式 程 序 不 统 一, 造 成 客 观 上 限 制 了 企 业 产 权 流 动 和 结 构 重 组 第 二, 有 些 人 利 用 不 规 范 的 市 场 搞 私 下 交 易, 损 公 肥 私, 或 资 产 低 估 不 估, 或 借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之 机 分 产 权 不 分 债 务, 将 原 国 有 企 业 能 发 挥 生 产 经 营 效 益 的 资 产 抽 光 组 成 新 企 业, 债 务 留 给 老 企 业,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第 三, 行 政 行 为 的 不 当 参 与 企 业 产 权 交 易 应 在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引 导 下, 按 照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的 合 理 流 动 重 新 组 合, 但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及 主 管 部 门 以 主 观 臆 断 和 计 划 因 素 的 行 政 行 为 忽 视 产 权 主 体 的 权 益 和 应 有 的 法 律 程 序, 强 行 兼 并, 引 起 矛 盾, 影 响 资 产 重 组, 不 但 企 业 搞 不 活, 反 而 使 好 的 企 业 陷 入 困 境, 这 种 情 况 屡 见 不 鲜 针 对 上 述 情 况, 为 规 范 产 权 交 易, 深 化 企 业 改 革, 需 要 国 家 全 方 位 调 整 和 规 范 产 权 交 易 行 为, 应 当 尽 快 制 定 产 权 交 易 法, 对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产 权 交 易 原 则 程 序, 产 权 交 易 的 责 权 利, 产 权 交 易 法 律 责 任 作 出 规 定 从 而 通 过 依 法 规 范 产 权 交 易 活 动, 强 化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职 能, 解 决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直 接 干 预 企 业 行 为, 为 企 业 产 权 交 易 创 造 平 等 互 利 公 开 公 平 诚 实 的 产 权 交 易 环 境, 依 法 进 行 有 效 规 范 调 整, 避 免 市 场 经 济 混 乱 山 东 省 代 表 团 谷 建 芬 等 代 表 提 出 : 加 速 修 改 著 作 权 法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与 国 际 著 作 权 公 约 的 差 距, 导 致 了 对 外 国 人 的 保 护 优 于 对 中 国 人 的 保 护 一 旦 我

7 国 以 及 台 湾 地 区 香 港 澳 门 各 自 以 单 独 关 税 区 的 资 格 成 为 世 贸 组 织 (W T O ) 的 独 立 成 员 后, 中 国 赋 予 世 贸 组 织 (W T O ) 成 员 高 标 准 的 保 护, 也 必 须 赋 予 台 港 澳 居 民 如 果 到 那 时 候 仍 适 用 现 在 的 著 作 权 法, 在 中 国 人 当 中 又 要 分 出 不 同 的 保 护 标 准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显 然 极 大 地 损 害 了 我 国 作 为 主 权 国 家 的 尊 严 和 形 象, 也 不 利 于 调 动 我 国 文 学 艺 术 科 学 作 品 作 者 的 创 作 积 极 性 ;2 由 于 著 作 权 法 中 缺 少 集 体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使 法 律 不 能 有 效 地 实 施 通 过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机 构 有 效 地 实 现 权 利 人 个 人 无 法 主 张 的 权 利, 是 保 护 和 管 理 著 作 权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机 构 的 法 律 地 位 及 主 要 职 责 应 当 由 著 作 权 法 予 以 确 认 我 国 目 前 虽 然 已 成 立 了 第 一 家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机 构, 但 是 由 于 在 著 作 权 法 中 没 有 关 于 集 体 管 理 的 规 定, 致 使 该 机 构 的 工 作 难 于 有 效 开 展 另 外, 当 前 存 在 众 多 的 著 作 权 侵 权 现 象, 是 现 行 著 作 权 法 难 以 规 范 和 解 决 的 这 些 侵 权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对 社 会 评 论 经 济 秩 序 和 社 会 评 论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的 严 重 危 害 强 烈 呼 吁 立 法 部 门 对 此 能 够 予 以 足 够 的 重 视, 并 加 快 修 改 著 作 权 法 的 进 度 湖 南 省 代 表 黄 湘 平 等 代 表 提 出 : 建 议 修 改 公 司 法 有 关 条 款 首 先, 现 行 公 司 法 的 有 些 具 体 规 定 和 体 系 已 经 严 重 脱 离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实 际 如 公 司 法 关 于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或 转 让 的 一 些 规 定 阻 碍 了 证 券 市 场 的 有 效 运 行 和 企 业 资 本 运 行 的 有 效 进 行 如 公 司 法 第 条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条 件 的 规 定, 要 求 前 一 次 发 行 的 股 份 已 经 募 足, 并 且 间 隔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条 件 过 于 严 苛 ; 公 司 法 第 条 的 规 定, 既 不 符 合 国 际 惯 例, 也 对 那 些 有 活 力 的 具 有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点 的 集 体 企 业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公 平 ; 公 司 法 第 1 2 条 规 定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额 限 制 的 规 定, 既 无 法 操 作, 又 不 利 于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有 效 资 本 运 营 目 前 不 少 上 市 公 司 在 进 行 集 团 化 经 营, 另 外 公 司 吸 收 外 资 的 主 要 方 式 是 通 过 合 资 进 行,5 0 % 的 比 例 限 制 就 会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运 作 其 次, 公 司 法 体 系 必 须 重 新 调 整, 不 能 因 为 有 了 公 司 法 而 限 制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自 身 科 学 体 系 的 形 成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在 一 个 成 熟 的 市 场 环 境 下, 应 该 自 成 体 系, 与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并 行 不 悖,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层 次 和 性 质 来 规 范 和 调 整 证 券 市 场 而 不 应 该 出 现 或 有 可 能 出 现 公 司 法 大 于 证 券 法, 由 公 司 法 来 调 整 证 券 发 行, 而 证 券 法 只 调 整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的 现 象 否 则 就 会 阻 碍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发 展, 造 成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与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内 容 交 叉, 逻 辑 混 乱 有 鉴 于 此, 既 要 对 公 司 法 中 不 符 合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需 要 的 有 关 证 券 发 行 的 条 款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以 外, 还 应 当 由 证 券 法 对 证 券 发 行 作 出 专 门 规 定, 删 去 公 司 法 中 关 于 证 券 发 行 等 规 定, 以 保 证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科 学 化 体 系 化, 防 止 出 现 法 律 规 定 上 不 衔 接 甚 至 出 现 法 律 真 空 的 问 题 收 到 的 议 案 中 有 关 建 议 尽 快 制 定 或 出 台 法 律 的 还 有 : 重 大 项 目 管 理 法 国 有 资 产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法 科 学 技 术 投 入 法 新 闻 法 浪 费 惩 治 法 黄 河 法 投 资 管 理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法 私 营 企 业 法 立 法 法 执 行 法 医 师 法 酒 类 专 卖 法 教 育 投 资 法 劳 动 保 护 法 文 化 市 场 法 期 货 法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法 证 据 法 三 峡 法 ( 长 江 法 ) 人 口 法 语 言 文 字 法 计 划 生 育 法 反 垄 断 法 国 有 企 业 兼 并 法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个 人 财 产 申 报 法 集 体 经 济 审 计 法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法 新 兴 产 业 扶 植 发 展 法 等 等 ; 建 议 尽 快 修 改 或 修 订 现 行 法 律 的 还 有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归 侨 侨 眷 权 益 保 护 法 破 产 法 产 品 质 量 法 土 地 管 理 法 婚 姻 法 工 会 法 水 法 环 境 保 护 法 兵 役 法 等 等 另 据 悉, 有 关 部 门 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对 代 表 所 提 议 案 进 行 认 真 分 类, 建 议 将 其 中 190 件 交 有 关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议, 提 出 是 否 列 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或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意 见, 由 常 委 会 审 议 决 定 其 余 件, 将 作 为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连 同 大 会 期 间 收 到 代 表 提 出 的 其 他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交 由 有 关 机 关 组 织 认 真 研 究 处 理, 并 负 责 答 复 代 表 本 文 责 编 / 文 心

8 张 斌 生 是 第 八 届 第 九 届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他 认 为 人 大 的 立 法 活 动 一 定 要 与 改 革 开 放 的 重 大 决 策 相 结 合, 在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议 案, 一 定 要 准 确 反 映 当 前 国 家 改 革 开 放 中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他 除 了 起 草 提 出 贯 彻 十 五 大 精 神, 加 快 制 定 监 督 法 的 议 案 外, 还 起 草 提 出 了 尽 快 制 定 国 家 机 构 编 制 法 的 议 案 他 说, 建 国 以 来, 政 府 已 进 行 过 七 次 机 构 精 简, 每 一 次 都 难 以 摆 脱 精 简 膨 胀 再 精 简 再 膨 胀 的 恶 性 循 环, 关 键 是 机 构 改 革 没 有 彻 底 摆 脱 人 治 的 影 响 这 次 大 会 上,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的 方 案 虽 已 获 得 通 过, 但 从 代 表 们 的 议 论 中, 明 显 感 到 有 一 种 担 心 : 此 次 精 简 是 否 会 走 以 往 的 老 路 张 斌 生 认 为, 必 须 用 法 律 来 保 障, 才 能 使 这 项 改 革 的 成 果 得 到 巩 固 张 斌 生 起 草 的 议 案 还 有 一 个 是 尽 快 出 台 立 法 法 他 说, 立 法 和 监 督 是 人 大 作 为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的 两 个 重 要 职 能, 这 些 年 立 法 活 动 成 绩 很 大, 台 湾 的 一 些 大 法 官 老 的 法 学 教 授 对 全 国 人 大 的 立 法 速 度 十 分 敬 佩 可 是 到 目 前 为 止, 全 国 人 大 还 没 有 一 部 就 立 法 程 序 操 作 来 规 范 立 法 活 议 案 的 起 草 审 议 讨 论 修 改, 最 后 的 通 过 公 布, 应 更 加 详 细, 更 加 可 操 作 他 认 为 法 律 的 修 改 废 止 法 律 相 互 之 间 的 矛 盾 冲 突 如 何 解 决, 都 需 要 在 立 法 法 中 予 以 明 确 这 其 中 最 难 的 是 在 立 法 活 动 中 不 掺 杂 丝 毫 人 治 的 因 素, 真 正 体 现 党 的 主 张 和 人 民 的 意 愿 作 为 厦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张 斌 生 不 仅 关 注 着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对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也 十 分 关 注 他 的 股 份 合 作 制 必 须 尽 快 立 法 规 范 化 的 议 案 就 是 体 现 他 说, 股 份 合 作 制 是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中 新 出 现 的 一 种 合 作 形 式, 目 前 全 国 至 少 有 万 家, 可 谓 来 势 很 猛, 发 展 很 快 从 1992 年 开 始, 一 些 政 府 部 门, 地 方 政 府 相 继 出 台 了 一 些 条 例, 国 家 体 改 委 也 有 一 部 扼 要 的 股 份 制 规 范 意 见 但 目 前 股 份 合 作 制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的 也 不 少, 如 果 不 及 早 用 统 一 的 法 律 来 引 导 约 束, 很 可 能 一 两 年 后 又 要 回 过 头 来 清 理 整 顿, 那 样 付 出 的 代 价 就 太 大 了 张 斌 生 认 为 立 法 活 动 要 与 经 济 改 革 中 的 新 事 物 相 配 合 他 在 议 案 中 提 出 : 要 用 法 律 来 规 范 股 份 合 作 制 的 基 本 特 征 组 织 原 则 所 有 制 责 任 制 以 及 权 力 机 构 权 力 之 间 的 制 约 关 系 ; 正 确 处 理 好 分 配 与 积 累 利 润 与 公 益 等 的 关 系 他 说, 现 在 各 地 是 八 仙 过 海, 各 行 其 是, 亟 需 用 统 一 的 法 律 来 规 范, 纳 入 基 本 相 同 的 模 式 中 本 次 大 会 上 的 四 个 议 案 是 张 斌 生 会 前 经 过 深 思 熟 虑 后 提 出 来 的, 作 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他 认 为 要 本 着 对 人 民 对 事 业 负 责 的 态 度, 把 议 案 真 正 提 在 关 节 眼 上 动 的 法 律 他 在 议 案 中 提 出, 立 法 权 的 划 分 应 更 加 明 确 ; 立 法 一 常 务 理 事 和 机 关 主 要 工 作 : 1.2 月 1 8 日, 张 耕 副 部 长 到 全 国 律 协 听 取 全 国 律 协 1997 年 工 作 总 结 和 1998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汇 报 张 耕 副 部 长 在 听 取 汇 报 后 对 全 国 律 协 工 作 给 予 了 充 分 的 肯 定, 并 作 了 重 要 指 示 任 继 圣 会 长, 赵 小 鲁 武 晓 骥 常 务 理 事, 杨 金 国 秘 书 长 以 及 律 师 司 副 司 长 吴 明 德, 行 业 处 处 长 丘 征 等 同 志 参 加 了 会 议 2.2 月 1 1 日, 杨 金 国 秘 书 长 主 持 召 开 全 国 律 协 各 业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联 席 会 议 会 议 总 结 了 1997 年 各 业 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具 体 研 究 布 置 了 1998 年 各 业 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3.2 月 1 2 日, 杨 金 国 秘 书 长 参 加 全 国 司 法 厅 ( 局 ) 长 紧 急 会 议 2 月 1 3 日, 律 协 机 关 召 开 全 体 人 员 大 会, 杨 金 国 秘 书 长 传 达 了 会 议 精 神, 并 就 全 国 律 协 机 关 干 部 队 伍 进 行 教 育 整 顿 问 题 和 开 展 律 师 队 伍 教 育 整 顿 活 动 提 出 了 意 见 4. 2 月 1 6 日, 杨 金 国 秘 书 长 与 王 工 张 思 之 等 老 同 志 座 谈, 就 搜 集 整 理 中 国 律 师 制 度 史 料, 组 织 撰 写 中 国 律 师 制 度 史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讨 论 5. 2 月 1 9 日 上 午, 杨 金 国 秘 书 长 列 席 司 法 部 党 组 会 议, 研 究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的 有 关 问 题 肖 扬 部 长 就 进 一 步 开 展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作 了 重 要 指 示 6. 2 月 2 0 日, 任 继 圣 会 长 高 宗 泽 副 会 长 等 领 导 参 加 司 法 部 颁 发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华 设 立 办 事 处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内 地 设 立 办 事 处 批 准 证 书 仪 式 及 座 谈 会 7. 2 月 2 4 日, 杨 金 国 同 志 参 加 司 法 部 法 学 教 育 司 召 开 的 关 于 9 8 年 度 招 收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在 职 研 究 生 有 关 问 题 会 议, 商 定 律 师 界 今 年 推 荐 报 名 共 名 二 主 要 外 事 活 动 1.2 月 1 0 日, 杨 金 国 秘 书 长 会 见 总 部 设 在 罗 马 的 国 际 发 展 法 律 学 院 亚 州 地 区 代 表 布 兰 奇 先 生 及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法 律 顾 问 李 曙 光 博 士, 就 与 全 国 律 协 进 行 培 训 项 目 的 合 作 等 事 宜 进 行 了 商 谈 2.2 月 1 9 日, 冯 秀 梅 副 秘 书 长 会 见 亚 洲 基 金 会 华 盛 顿 办 事 处 主 任 南 希 园 女 士, 就 有 关 与 全 国 律 协 合 作 项 目 争 取 资 金 等 事 进 行 商 谈 3. 2 月 2 0 日, 日 本 安 德 森 毛 利 法 律 事 务 所 的 高 级 合 伙 人 长 滨 毅 先 生 及 曾 我 贵 志 先 生 拜 会 全 国 律 协 杨 金 国 秘 书 长 冯 秀 梅 副 秘 书 长 及 宋 芮 副 主 任 出 席 会 见 双 方 探 讨 了 今 后 加 强 法 律 业 务 合 作, 派 遣 中 国 律 师 去 该 所 研 修 等 事 项 4. 2 月 2 6 日, 冯 秀 梅 副 秘 书 长 会 见 加 拿 大 开 发 署 罗 余 期 博 士, 就 中 国 法 制 发 展 探 讨 有 关 合 作 意 向 参 加 会 谈 的 有 国 际 部 副 主 任 蓝 虹 律 协 工 作 动 态

9 跳 出 政 法 小 圈 子, 开 辟 法 制 大 天 地 全 国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法 制 报 刊 工 作 会 议 侧 记 本 刊 记 者 金 木 在 期 刊 中, 中 国 律 师 杂 志 等 报 刊 从 用 纸 到 封 面 设 计, 内 页 版 式 以 及 装 订 印 刷 等 方 面 都 以 较 高 的 水 准, 在 整 个 法 制 期 刊 里 名 列 前 茅 摘 自 刘 飏 副 部 长 的 讲 话 1998 年 2 月 2 6 日 至 2 8 日, 全 国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法 制 报 刊 工 作 会 议 在 海 口 召 开 近 一 百 位 报 刊 负 责 人 参 加 了 此 次 会 议 司 法 部 副 部 长 刘 飏 同 志 出 席 会 议 并 作 了 重 要 讲 话 目 前, 由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主 办 主 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国 法 制 报 刊 共 7 0 家, 其 中 地 方 法 制 报 刊 5 0 家, 部 直 属 法 制 报 刊 2 0 家, 期 刊 发 行 量 近 万 份, 初 步 形 成 了 覆 盖 全 国 的 法 制 新 闻 网 络 在 对 近 几 年 法 制 报 刊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简 单 的 回 顾 后, 刘 飏 副 部 长 指 出 : 一 支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法 制 新 闻 工 作 者 队 伍 已 经 成 长 起 来, 法 制 报 刊 作 为 年 轻 的 报 刊, 也 从 小 到 大, 从 弱 到 强, 从 幼 稚 逐 渐 走 向 成 熟, 法 制 新 闻 作 为 党 的 新 闻 工 作 的 一 个 新 分 支 正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在 新 闻 界 取 得 了 一 席 之 地, 正 发 挥 着 不 容 忽 视 的 作 用 刘 飏 同 志 强 调 指 出, 法 制 新 闻 工 作 正 面 临 着 一 个 良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在 新 形 势 下, 法 制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如 何 服 从 服 务 于 全 党 全 国 工 作 的 大 局, 从 思 想 认 识 上 宣 传 力 度 上 舆 论 导 向 上 报 道 质 量 上 进 行 改 进 和 加 强, 努 力 开 创 法 制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的 新 局 面, 任 务 紧 迫 而 艰 巨 在 谈 到 法 制 报 刊 的 宣 传 报 道 范 围 时, 刘 飏 副 部 长 提 出 了 独 到 的 见 解 她 说 : 有 些 法 制 报 刊 宣 传 报 道 领 域 狭 窄, 一 提 法, 似 乎 就 是 刑 法, 报 道 的 都 是 政 法 几 家 的 事 法 制 介 入 政 治 经 济 科 技 文 化 社 会 乃 至 家 庭 生 活 的 各 个 领 域, 几 乎 无 所 不 包, 无 处 不 在, 法 制 新 闻 有 着 取 之 不 尽, 用 之 不 竭 的 生 活 源 泉, 是 一 座 富 矿, 需 要 我 们 去 挖 掘 去 发 现 去 反 映, 真 正 把 法 制 报 刊 办 成 法 制 建 设 信 息 总 汇 精 神 文 明 舆 论 先 导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顾 问 全 民 普 法 良 师 益 友 综 合 治 理 宣 传 阵 地 法 制 报 不 是 政 法 报, 不 能 只 局 限 于 宣 传 报 道 政 法 工 作, 要 跳 出 政 法 小 圈 子, 开 辟 法 制 大 天 地 最 后, 刘 飏 副 部 长 要 求 各 法 制 报 刊 加 强 领 导, 强 化 管 理, 狠 抓 队 伍 建 设, 努 力 培 养 造 就 一 支 跨 世 纪 的 法 制 新 闻 工 作 者 队 伍 中 共 海 南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朱 明 国 司 法 部 宣 传 司 司 长 刘 一 杰 海 南 省 政 法 委 副 书 记 吴 邦 海 海 南 省 司 法 厅 代 厅 长 钟 玉 瑜 同 志 出 席 了 会 议 刑 诉 法 律 师 法 实 施 一 年 多 来, 众 多 律 师 已 经 从 颁 布 之 初 的 雀 跃 兴 奋 转 而 进 入 深 思 和 担 忧 显 然, 两 法 贯 彻 执 行 的 效 果 还 不 大 理 想 短 短 的 一 年 多 时 间, 辩 护 律 师 已 备 尝 酸 甜 苦 辣 可 谓 百 感 交 集 但 是, 如 果 我 们 用 穿 过 历 史 和 现 实 彷 徨 和 理 想 的 眼 光 来 审 视 和 观 察 问 题, 或 许 有 助 于 我 们 理 解 接 受 加 入 这 样 一 个 伟 大 而 艰 难 的 过 程 从 我 国 法 制 发 展 的 历 史 长 河 中 看, 从 我 国 普 通 民 众 目 前 的 法 治 权 利 的 意 识 观 念 来 看, 我 国 法 制 与 法 治 的 道 路 还 要 经 过 一 个 比 较 长 的 阶 段 青 山 遮 不 住, 毕 竟 东 流 去, 历 史 潮 流 不 会 逆 转 尽 管 两 法 在 诉 讼 中 的 人 权 保 护 社 会 制 约 等 规 定 方 面 尚 未 完 全 到 位, 但 这 毕 竟 是 迈 出 了 历 史 性 的 实 质 性 的 一 步 在 这 个 磨 合 期 内, 还 会 有 一 些 根 深 蒂 固 的 思 想 观 念 出 来 作 祟, 还 会 有 一 些 司 法 人 员 很 不 习 惯 正 如 许 多 律 师 所 担 忧 的 那 样 : 两 法 实 施 初 期 会 有 一 部 分 律 师 栽 进 去 如 果 这 种 栽 进 去 是 由 律 师 自 身 以 外 的 因 素 造 成 的 话, 那 么 栽 进 去 也 就 是 实 现 法 制 法 治 目 标 的 历 史 代 价 路 漫 漫 其 修 远 兮, 吾 将 上 下 而 求 索 在 追 求 真 理 的 道 路 上, 从 来 不 乏 取 义 成 仁, 舍 身 赴 义 的 先 驱, 我 不 下 地 狱, 谁 下 地 狱 的 呼 喊 声, 屡 屡 变 为 提 示 历 史 进 步 的 警 钟 怀 着 公 平 正 义 的 社 会 信 念, 朝 向 法 治 文 明 的 理 想 目 标, 愿 中 国 律 师 前 进 的 步 伐 义 无 反 顾, 时 间 将 为 之 谱 写 英 雄 主 义 的 乐 章

10 法 律 : 在 理 想 与 现 实 之 间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李 浩 教 授 访 谈 录 本 刊 记 者 刘 志 军 阳 春 三 月, 北 京 的 阳 光 分 外 灿 烂 当 我 在 两 会 结 束 后 见 缝 插 针 地 采 访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李 浩 教 授 时, 我 们 谈 论 的 却 是 司 法 腐 败 以 及 司 法 改 革 这 样 一 些 并 不 轻 松 的 话 题 记 者 : 祝 贺 您 当 选 为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听 说 这 次 换 届 选 举 有 不 少 法 学 界 的 专 家 学 者 当 选 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这 能 否 看 作 我 国 民 主 法 制 进 程 的 一 个 信 号? 李 浩 : 从 公 布 的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名 单 看, 这 一 届 法 学 界 的 专 家 学 者 多 于 以 往 任 何 一 届, 除 了 王 家 福 教 授 应 松 年 教 授 这 些 老 一 辈 的 著 名 法 学 专 家 外, 还 有 郑 成 思 王 利 明 公 丕 祥 赵 学 清 李 力 等 著 名 中 青 年 学 者, 我 本 人 大 概 可 以 归 入 中 年 学 者 这 些 专 家 学 者 一 般 都 同 时 兼 任 律 师, 有 的 还 兼 任 仲 裁 员 所 以 我 们 也 是 律 师 大 家 庭 中 的 成 员, 中 国 律 师 是 我 们 喜 爱 的 刊 物 之 一, 也 是 大 家 必 读 的 刊 物, 您 能 来 采 访 我, 我 感 到 特 别 高 兴 据 说 这 次 统 计 律 师 界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没 有 把 我 们 这 些 做 兼 职 律 师 的 算 上, 我 们 还 是 有 保 留 意 见 的 记 者 : 在 您 诸 多 的 身 份 比 如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学 者 律 师 当 中, 您 最 喜 欢 哪 一 种? 李 浩 : 我 最 喜 欢 学 者 身 份 作 为 学 者, 比 较 超 脱, 视 野 宽 阔, 可 以 冷 静 理 智 地 判 断 问 题 我 1985 年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就 兼 职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了 学 校 不 坐 班, 教 学 科 研 又 需 要 来 自 实 践 中 的 感 性 材 料, 因 此 既 有 从 事 律 师 业 务 的 必 要, 又 有 从 事 律 师 业 务 的 条 件 我 长 期 担 任 中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总 公 司 合 肥 公 司 安 徽 科 技 出 版 社 安 徽 文 艺 出 版 社 等 单 位 的 法 律 顾 问, 每 年 平 均 办 六 七 件 案 件 我 的 时 间 分 配 是 三 个 三 分 之 一, 即 三 分 之 一 的 时 间 搞 教 学 三 分 之 一 的 时 间 搞 科 研 三 分 之 一 的 时 间 从 事 律 师 业 务 如 果 考 虑 到 每 年 有 将 近 三 个 月 的 寒 暑 假, 加 上 科 研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下 班 后 晚 上 进 行 的, 我 实 际 从 事 律 师 业 务 的 时 间 可 达 到 五 分 之 二 去 年 我 代 理 了 两 件 可 称 作 全 囯 首 例 的 著 作 权 案 件 一 件 是 寂 寞 花 一 书 的 书 名 侵 权 案 ; 另 一 件 是 中 国 盆 景 画 册 制 作 者 署 名 权 案 件 这 两 个 案 件 都 对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适 用 范 围 提 出 了 一 些 尚 需 法 律 明 确 的 问 题 所 以 说, 我 们 这 些 兼 职 律 师 对 律 师 事 业 还 是 做 出 了 一 定 贡 献 的 记 者 : 听 说 您 和 两 位 研 究 生 班 的 同 学 在 这 次 全 国 人 大 会 上 喜 相 逢 您 认 为, 这 是 一 种 巧 合, 还 是 一 种 必 然 现 象? 李 浩 : 我 是 西 南 政 法 学 院 8 2 级 研 究 生, 当 时 招 生 人 数 很 少, 全 年 级 总 共 才 1 4 人, 这 次 当 选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还 有 周 强 和 李 力, 周 强 是 民 法 学 硕 士, 毕 业 后 在 司 法 部 工 作, 后 来 调 到 团 中 央, 任 团 中 央 常 务 书 记, 他 不 仅 被 选 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而 且 被 选 为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是 人 大 常 委 会 成 员 中 最 年 轻 的 一 位 李 力 是 法 理 学 硕 士, 现 任 广 州 大 学 法 学 系 主 任 副 教 授, 还 兼 任 律 师 和 广 州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仲 裁 员 全 年 级 1 4 位 同 学 中 有 3 人 同 时 当 选 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确 属 罕 见 这 当 然 是 巧 合 和 偶 然, 但 在 我 国 社 会 逐 步 走 向 法 制 化 的 历 史 大 潮 中, 这 种 偶 然 又 是 历 史 必 然 中 的 偶 然 这 次 换 届 中, 法 学 专 家 学 者 律 师 当 选 的 人 数 明 显 多 于 以 往, 实 际 上 是 在 传 递 这 样 一 种 信 息 随 着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进 程 不 断 向 前 推 进, 法 律 职 业 者 和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背 景 的 党 政 干 部 的 人 数 在 逐 步 增 加 我 也 要 借 此 机 会 感 谢 培 育 了 我 们 的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和 学 校

11 的 各 位 老 师 记 者 : 作 为 一 名 新 代 表, 您 提 出 了 什 么 议 案? 李 浩 : 既 然 当 选 为 代 表, 总 是 要 尽 代 表 的 职 责, 为 推 进 我 国 的 法 制 建 设 尽 可 能 多 做 些 工 作 这 次 我 提 出 两 个 议 案, 一 个 是 建 议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中 增 设 司 法 改 革 委 员 会 或 者 在 内 务 司 法 委 员 会 中 设 置 负 责 司 法 改 革 的 专 门 机 构, 另 一 个 是 建 议 对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管 辖 的 规 定 进 行 修 改 前 一 个 议 案 旨 在 通 过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工 作 来 推 进 我 国 的 司 法 改 革, 后 一 个 议 案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修 改 和 完 善 有 关 管 辖 的 规 定, 克 服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长 期 存 在, 难 以 治 愈 的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和 司 法 利 益 化 的 问 题 记 者 : 江 泽 民 同 志 在 党 的 十 五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要 推 进 司 法 改 革, 许 多 有 识 之 士 也 认 为 司 法 改 革 是 当 务 之 急 您 能 否 谈 谈 您 建 议 增 设 司 法 改 革 委 员 会 的 必 要 性? 李 浩 : 党 的 十 五 大 提 出 了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目 标 司 法 是 法 律 适 用 的 关 键, 能 否 建 立 独 立 公 正 的 司 法 制 度, 是 直 接 关 系 到 我 国 法 制 建 设 命 运 的 重 大 问 题 在 我 国 一 些 地 方, 司 法 受 干 预, 裁 判 不 公 正 的 问 题 仍 相 当 突 出 因 此, 江 泽 民 同 志 在 十 五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应 推 进 司 法 改 革, 从 制 度 上 保 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地 行 使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把 司 法 改 革 作 为 加 强 法 治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我 国 法 院 现 在 虽 然 正 在 进 行 刑 事 民 事 审 判 方 式 的 改 革, 但 由 法 院 自 身 进 行 的 改 革 具 有 严 重 的 局 限 性, 它 无 法 解 决 因 法 官 由 地 方 选 举 或 任 命 法 院 经 费 由 地 方 拨 付 而 带 来 的 法 院 无 法 抗 御 地 方 干 预 的 问 题 司 法 改 革 属 国 家 机 构 的 改 革, 改 革 我 国 的 司 法 制 度, 使 之 更 加 符 合 司 法 的 内 在 规 律, 使 司 法 机 关 的 设 置 进 一 步 趋 于 合 理 化, 涉 及 到 宪 法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等 法 律 的 修 改, 因 此 需 要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来 领 导 和 组 织 司 法 改 革 另 一 方 面, 司 法 改 革 又 是 一 项 艰 巨 而 复 杂 的 工 程, 需 要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才 能 够 完 成 因 此 本 届 人 大 不 仅 应 当 责 无 旁 贷 地 担 负 起 领 导 组 织 司 法 改 革 的 重 任, 而 且 应 当 在 任 期 内 始 终 把 司 法 改 革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的 工 作 来 抓 司 法 改 革 是 一 项 长 期 复 杂 而 艰 巨 的 任 务, 法 律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是 立 法, 内 务 司 法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是 对 法 律 实 施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活 动 实 行 监 督, 现 有 的 这 两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已 很 重, 目 前 尚 不 能 有 效 地 履 行 领 导 和 组 织 司 法 改 革 的 职 能, 因 此 有 必 要 专 门 设 立 司 法 改 革 委 员 会, 由 该 委 员 会 来 研 究 现 行 司 法 制 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向 全 国 人 大 提 出 改 革 的 方 案 和 措 施, 组 织 司 法 改 革 的 实 施 如 果 在 专 门 委 员 会 中 增 设 司 法 改 革 委 员 会 一 时 还 难 以 做 到, 那 么 至 少 应 当 在 内 务 司 法 委 员 会 中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司 法 改 革 的 工 作 机 构, 以 便 从 组 织 上 保 证 司 法 改 革 的 实 施 自 1979 年 重 建 法 制, 揭 开 大 规 模 立 法 序 幕 以 来, 我 国 的 立 法 工 作 已 取 得 了 举 世 瞩 目 的 成 就, 上 届 人 大 立 法 的 成 绩 尤 为 突 出, 初 步 建 立 了 调 整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法 律 体 系 现 在 我 国 法 制 建 设 的 主 要 矛 盾 已 不 再 是 无 法 可 依, 而 是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执 法 违 法 因 此, 本 届 人 大 在 继 续 完 善 立 法 的 同 时, 要 把 工 作 重 点 转 移 到 强 化 对 法 律 实 施 的 监 督 和 推 进 司 法 改 革 上 来, 只 要 抓 住 了 这 一 工 作 重 点, 本 届 人 大 就 一 定 能 够 在 上 届 人 大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将 我 国 的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推 向 新 的 高 潮, 取 得 更 大 的 成 就 记 者 : 或 许 有 人 会 担 心, 在 本 届 人 大 任 期 内, 我 国 正 在 进 行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行 政 机 构 改 革 和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改 革 的 任 务 已 十 分 繁 重, 如 果 再 立 即 进 行 司 法 改 革, 会 不 会 分 散 改 革 的 精 力, 冲 淡 乃 至 妨 碍 三 大 改 革? 李 浩 : 这 种 担 心 是 完 全 不 必 要 的 首 先, 从 职 能 上 说, 三 大 改 革 主 要 是 政 府 的 事, 由 政 府 来 领 导 和 组 织 实 施, 而 司 法 改 革 则 是 人 大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事, 由 人 大 和 司 法 机 关 来 组 织 实 施, 两 者 不 存 在 精 力 上 的 冲 突 ; 其 次, 在 三 大 改 革 的 过 程 中, 必 然 会 产 生 各 种 各 样 的 矛 盾 和 纠 纷, 它 们 往 往 需 要 司 法 手 段 来 解 决 公 正 的 司 法 对 及 时 化 解 矛 盾 和 纠 纷, 保 障 三 大 改 革 的 顺 利 进 行, 肯 定 会 起 到 积 极 的 作 用 记 者 : 您 刚 才 提 到 目 前 我 国 法 制 建 设 的 主 要 矛 盾 不 是 无 法 可 依, 而 是 有 法 不 依 应 该 如 何 理 解 立 法 与 执 法 的 关 系? 李 浩 : 写 在 纸 上 的 法 律 与 活 的 法 律 在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都 有 差 距 有 很 多 人 对 法 律 抱 有 很 高 的 期 望 值, 认 为 只 要 法 律 一 出 台, 问 题 就 会 迎 刃 而 解 但 法 的 实 施 与 法 律 文 化 社 会 环 境 执 法 人 员 的 素 质 等 多 方 因 素 息 息 相 关, 在 执 法 者 素 质 达 不 到 要 求 时, 法 的 实 行 就 会 大 打 折 扣 以 一 个 圈 内 人 的 眼 光 来 看, 这 在 现 阶 段 是 一 个 正 常 现 象, 不 足 为 怪 我 把 这 种 观 点 称 之 为 法 律 浪 漫 主 义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期 望 值 未 得 到 实 现, 浪 漫 主 义 会 转 化 成 悲 观 主 义, 产 生 法 律 无 用 论, 从 一 个 极 端 走 向 另 一 个 极 端 对 此, 应 该 有 清 醒 的 现 实 的 辩 证 的 估 价 立 法 增 多 的 同 时 必 然 违 法 现 象 也 会 增 多 这 些 年 来, 法 治 确 确 实 实 在 向 前 推 进, 老 百 姓 的 法 律 意 识 也 在 不 断 提 高 在 这 种 大 背 景 下, 执 法 者 的 整 体 素 质 亟 待 提 高, 执 法 的 质 量 亟 待 完 善 记 者 : 持 续 几 年 的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上, 人 大 代 表 们

12 对 腐 败 问 题 反 应 强 烈,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也 不 例 外 而 且, 这 次 人 大 代 表 们 就 司 法 腐 败 所 提 交 的 提 案 和 批 评 建 议 也 非 常 多, 您 对 此 如 何 评 价? 李 浩 : 对 于 司 法 腐 败 有 一 个 如 何 界 定 的 问 题 在 法 治 化 社 会 中, 司 法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极 其 重 要, 是 正 确 实 施 法 律 和 实 现 社 会 正 义 的 关 键 环 节, 随 着 我 国 法 制 建 设 不 断 向 前 推 进, 司 法 机 关, 尤 其 是 法 院 的 权 力 和 作 用 越 来 越 大, 法 院 除 了 继 续 承 担 惩 治 犯 罪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职 责 外, 还 通 过 裁 判 民 事 经 济 劳 动 行 政 争 议, 调 整 着 日 益 广 泛 的 社 会 关 系 根 据 司 法 最 终 解 决 原 则, 法 院 对 上 述 争 议 的 解 决 是 最 后 的, 也 是 最 有 权 威 的 解 决, 这 又 使 法 院 比 其 他 解 决 争 议 的 机 构, 如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等, 具 有 大 得 多 的 权 力 司 法 机 关 权 力 愈 大, 地 位 愈 重 要, 社 会 对 司 法 机 关 的 合 理 设 置, 对 司 法 人 员 的 素 质 和 工 作 质 量, 对 司 法 公 正 就 必 然 会 提 出 愈 严 格 愈 高 的 要 求 我 国 目 前 的 司 法 制 度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还 不 能 很 好 地 适 应 法 治 国 家 对 司 法 的 要 求, 司 法 滞 后 于 立 法 的 问 题 还 相 当 突 出, 我 国 的 司 法 工 作 主 要 存 在 着 三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一 是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部 门 保 护 主 义 在 一 些 地 方 仍 相 当 严 重 ; 二 是 司 法 利 益 化 的 倾 向 在 一 些 司 法 机 关 和 司 法 人 员 身 上 还 表 现 得 相 当 突 出 ; 三 是 少 数 司 法 人 员 办 关 系 案 人 情 案 金 钱 案, 贪 赃 枉 法, 徇 私 舞 弊 的 现 象 还 时 有 发 生 如 果 司 法 腐 败 仅 指 上 述 三 类 现 象, 在 整 个 司 法 队 伍 中 确 确 实 实 是 少 数 但 如 果 将 司 法 腐 败 扩 大 到 大 盖 帽, 两 头 翘, 吃 了 原 告 吃 被 告, 包 括 请 吃 请 喝 请 跳 舞 请 娱 乐 等 等, 则 具 有 相 当 的 普 遍 性 广 泛 性 这 也 是 一 种 腐 败, 与 司 法 职 业 道 德 根 本 违 背 香 港 法 律 中 就 有 规 定, 执 法 人 员 有 与 身 份 相 悖 的 行 为 是 免 职 条 件 之 一 这 样 评 价, 并 没 有 与 两 院 报 告 中 对 司 法 腐 败 的 评 价 冲 突 五 年 来, 检 察 系 统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有 多 人, 法 院 系 统 也 是 多 人 但 还 有 未 受 司 法 处 理, 却 受 到 了 行 政 处 理 的 司 法 人 员, 为 数 不 少 毫 无 疑 问, 司 法 队 伍 的 主 流 是 好 的, 贡 献 是 主 要 的 但 是, 为 什 么 人 大 代 表 们 对 司 法 腐 败 反 映 如 此 强 烈? 主 要 是 因 为 对 暴 露 出 来 的 问 题 看 得 多 一 些, 反 面 的 东 西 具 有 新 闻 价 值, 轰 动 效 应 大 这 是 一 种 不 准 确 认 识, 我 们 应 该 理 性 地 看 待 司 法 腐 败 问 题, 人 大 代 表 尤 其 应 该 如 此. 司 法 腐 败 尽 管 发 生 在 极 少 数 人 身 上, 但 却 是 一 个 极 其 严 重 的 问 题, 司 法 机 关 是 反 腐 败 的 中 坚 力 量, 负 担 着 查 处 和 惩 治 腐 败 的 职 能, 如 果 司 法 机 关 自 身 也 受 到 腐 败 的 污 染, 社 会 的 净 化 功 能 就 会 极 大 地 弱 化,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努 力 就 会 受 到 严 重 挫 折 另 一 方 面, 司 法 腐 败 必 然 造 成 司 法 不 公 司 法 不 公 不 仅 会 严 重 损 害 涉 讼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会 极 大 损 害 民 众 对 法 治 的 信 心 其 进 一 步 发 展, 就 会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因 此, 对 于 司 法 腐 败 的 严 重 性, 无 论 如 何 估 评 都 不 为 过 今 年 第 3 期 中 国 律 师 杂 志 上, 就 有 原 任 司 法 部 长 现 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肖 扬 同 志 的 一 篇 讲 话, 标 题 就 是 政 法 机 关 是 维 护 社 会 正 义 的 最 后 关 口, 我 非 常 赞 同 记 者 : 对 于 司 法 腐 败 的 解 决 方 法, 许 多 专 家 学 者 都 提 出 过 不 少 极 富 见 地 的 方 案, 乃 至 法 律 界 外 的 一 些 有 识 之 士 也 纷 纷 献 计 献 策 比 如, 本 刊 就 从 去 年 开 始 连 续 辟 出 专 门 版 面 供 各 方 发 表 高 见 对 此, 您 能 否 提 出 您 的 独 到 见 解? 李 浩 : 导 致 司 法 腐 败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有 历 史 社 会 机 制 观 念 等 多 种 因 素 因 此, 解 决 方 案 也 应 是 多 元 的, 应 对 症 下 药, 数 管 齐 下 我 简 单 谈 一 下 我 的 看 法 第 一, 设 立 申 诉 法 院, 从 知 名 律 师 中 选 任 申 诉 法 院 的 法 官 ; 第 二, 对 现 行 法 院 设 置 进 行 改 变, 由 全 囯 人 大 来 担 负 此 任 ; 第 三, 完 善 诉 讼 程 序, 在 高 度 重 视 程 序 的 今 天, 程 序 违 法 也 是 违 法 行 为 强 化 上 级 法 院 对 下 级 法 院 的 监 督, 发 现 错 案 立 即 撤 销, 并 追 究 错 案 责 任, 因 错 案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国 家 赔 偿 ; 第 四, 重 整 司 法 职 业 道 德, 走 高 薪 养 廉 之 路 高 薪 未 必 养 廉, 不 高 薪 则 肯 定 不 养 廉 法 官 是 最 优 秀 的 法 律 人 才, 应 该 给 其 应 有 待 遇 我 总 结 了 几 句 话 : 精 减 其 人 数, 提 高 其 地 位, 增 加 其 待 遇, 强 化 其 素 质, 树 立 其 权 威, 造 就 其 荣 誉 ; 第 五, 弱 化 职 权 主 义, 进 行 裁 判 文 书 改 革, 杜 绝 为 少 数 法 官 滥 用 审 判 权 开 启 方 便 之 门 ; 第 六, 强 化 人 大 监 督, 这 也 是 本 届 代 表 们 的 共 识 ; 第 七, 强 化 新 闻 监 督, 新 闻 监 督 有 其 独 到 之 处, 但 新 闻 监 督 应 是 事 后 监 督, 以 尊 重 审 判 独 立 原 则 李 浩,1982 年 毕 业 于 安 徽 大 学, 获 文 学 学 士 学 位, 同 年 入 西 南 政 法 学 院 ( 现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1985 年 毕 业,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毕 业 后 分 配 至 安 徽 省 委 党 校 任 教 1993 年 晋 升 为 副 教 授,1996 年 破 格 晋 升 为 教 授 同 年 被 聘 为 安 徽 大 学 兼 职 教 授, 诉 讼 法 专 业 硕 士 生 导 师 现 为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安 徽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 咨 询 员 中 国 诉 讼 法 学 会 民 事 诉 讼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安 徽 协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曾 获 安 徽 省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优 秀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著 有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研 究 中 国 民 事 诉 讼 的 理 论 与 实 务 中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专 论 行 政 复 议 概 论 等 著 作, 在 法 学 研 究 中 国 法 学 法 学 家 等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3 0 余 篇

13 我 国 现 行 律 师 收 费 制 度 怎 样 改 革? 如 何 制 定 一 个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的 收 费 标 准? 这 不 仅 是 我 国 律 师 体 制 改 革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广 大 律 师 所 面 临 的 一 个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一 律 师 收 费 标 准 应 提 高 当 前, 社 会 上 部 分 群 众 对 有 些 律 师 高 收 费 反 映 比 较 强 烈, 甚 至 认 为 律 师 有 暴 富 现 象, 故 而 对 提 高 律 师 收 费 标 准 有 异 议 事 实 上 这 并 不 是 普 遍 现 象 仅 就 黑 龙 江 这 个 边 远 省 份 来 说, 除 哈 尔 滨 等 几 个 大 城 市 的 律 师 在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时 可 收 几 千 元 ( 极 个 别 的 可 收 万 元 以 上 ) 外, 其 他 绝 大 部 分 市 县 律 师 一 般 只 收 元 或 元, 少 数 经 验 丰 富 水 平 高 在 当 地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的 律 师 不 过 千 元, 还 有 一 些 律 师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收 费 仅 为 元 左 右 显 然, 律 师 付 出 的 劳 动 与 收 费 不 成 比 例 这 极 不 利 于 调 动 律 师 办 案 的 积 极 性 至 于 有 些 律 师 业 务 能 力 强 信 誉 度 高, 工 作 强 度 大, 在 当 事 人 认 可 的 情 况 下, 收 费 上 万 元 也 无 法 与 暴 富 相 提 并 论 8 0 年 代 以 来, 我 国 律 师 制 度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化 律 师 事 务 所 已 由 国 家 统 收 统 支 的 行 政 包 干, 走 上 了 不 占 国 家 编 制, 不 要 国 家 经 费, 自 愿 组 合 自 收 自 支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约 束 的 道 路, 律 师 收 费 也 从 过 去 的 补 偿 性 收 费 变 为 律 师 生 活 工 作 医 疗 养 老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唯 一 经 费 来 源 因 此, 笔 者 认 为, 为 了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应 相 应 地 提 高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标 准, 以 保 证 律 师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正 常 运 行 二 应 因 地 制 宜 因 人 而 宜 地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我 国 幅 员 辽 阔, 沿 海 省 区 与 内 地 边 远 省 份 的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差 别 很 大, 即 便 是 在 一 个 省 内, 不 同 地 方 也 存 在 很 大 差 别 而 且 律 师 因 个 体 素 质 不 甚 相 同, 办 案 质 量 也 有 较 大 差 别 像 9 0 年 代 初 那 样 没 有 根 据 各 地 和 个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而 制 定 的 统 一 的 收 费 标 准, 实 际 上 又 回 到 平 均 主 义 的 老 路 上 去 所 以 在 制 定 律 师 收 费 标 准 时, 应 考 虑 各 个 地 区 公 民 的 收 入 水 平 和 委 托 人 的 承 受 能 力, 参 照 律 师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知 名 度 工 作 经 验 业 务 水 平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技 能 法 律 事 务 本 身 的 难 易 程 度 等, 规 定 不 同 层 次 的 收 费 标 准, 拉 开 收 费 档 次, 以 体 现 优 质 优 价, 依 质 付 酬 三 律 师 与 委 托 人 协 商 收 费 应 是 律 师 收 费 的 一 种 主 要 形 式 现 行 的 律 师 收 费 规 定 与 法 院 收 取 诉 讼 费 的 规 定 大 体 相 同 实 际 上 人 民 法 院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收 费 是 两 种 性 质 不 同 的 收 费, 前 者 是 诉 讼 费 用, 用 于 弥 补 司 法 业 务 费 用 的 不 足, 而 后 者 是 有 偿 的 法 律 服 务 收 费, 体 现 了 按 劳 取 酬 的 原 则 对 这 两 种 收 费 制 度 适 用 一 个 大 体 相 同 的 固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显 然 是 极 不 合 理 的 现 行 的 民 经 案 件 收 费 标 准, 是 以 其 标 的 额 为 依 据, 按 一 定 比 例 收 费, 常 常 不 尽 科 学 合 理 事 实 上 法 律 事 务 标 的 额 的 大 小 往 往 不 能 完 全 体 现 出 律 师 提 供 的 法 律 事 务 的 难 易 程 度 例 如 同 是 一 个 律 师, 依 案 件 标 的 额 收 费, 有 时 只 收 几 千 元 的 案 子 往 往 比 收 几 万 元 的 案 子 所 花 费 的 时 间 精 力 大 得 多 所 以 案 件 的 难 度 律 师 收 费 制 度 改 革 的 建 议 黑 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马 建 东 大 小 要 求 时 间 的 急 缓 律 师 投 入 智 能 劳 动 的 多 寡, 往 往 是 委 托 人 和 接 受 委 托 的 律 师 最 清 楚 尤 其 是 当 前 新 开 拓 了 许 多 业 务 领 域, 律 师 投 入 了 大 量 的 时 间 精 力 和 财 力 进 行 强 化 学 习 培 训, 有 的 服 务 事 项 还 规 定 要 持 证 上 岗 因 此, 在 这 些 较 高 技 能 的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中, 律 师 的 收 费 更 应 允 许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四 应 制 定 加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收 费 管 理 的 相 应 条 款 当 前, 由 于 新 的 律 师 收 费 规 定 尚 未 出 台, 事 实 上 律 师 在 收 费 上 处 于 一 种 无 法 可 依 比 较 混 乱 的 状 态 具 体 表 现 为 : 一 是 有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无 财 会 人 员, 帐 目 不 健 全 有 的 由 律 师 自 己 拿 着 票 据, 自 己 直 接 给 委 托 人 开 收 据 甚 至 个 别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论 律 师 来 自 何 方, 只 要 交 钱 就 给 出 票 据 我 认 为, 在 制 定 律 师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时, 应 对 律 师 私 自 收 费 等 现 象 制 定 一 个 禁 止 性 的 条 款, 并 规 定 物 价 部 门 律 师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监 督 处 理 二 是 有 些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个 人 分 配 比 例 过 高, 年 年 分 光 吃 净, 这 种 方 式 很 不 利 于 律 师 事 业 的 发 展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分 配 方 式 上, 美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确 定 律 师 报 酬 的 做 法 值 得 我 们 借 鉴, 他 们 不 仅 看 律 师 收 费 多 少, 还 要 看 其 他 的 因 素 我 们 在 制 定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时, 可 参 照 外 国 的 先 进 经 验, 对 不 留 足 上 述 诸 项 基 金 的 现 象 制 定 处 罚 条 款 另 外, 近 几 年 律 师 管 理 部 门 在 处 理 委 托 人 投 诉 要 求 律 师 退 费 问 题 时, 工 作 难 度 很 大 1990 年 的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1 5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过 于 笼 统, 实 践 中 不 好 掌 握, 也 难 以 理 服 人 这 不 但 使 该 退 费 的 律 师 逃 避 了 责 任, 在 群 众 中 造 成 很 坏 的 影 响, 也 使 无 过 错 的 律 师 遭 不 白 之 冤 因 此, 制 定 比 较 明 确 的 规 定, 划 清 责 任, 才 能 使 处 理 此 类 问 题 有 章 可 循, 也 可 使 争 议 双 方 心 悦 诚 服

14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中, 律 师 提 供 的 是 有 偿 的 法 律 服 务, 如 何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需 要,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必 须 符 合 价 值 规 律 年 国 家 制 定 的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标 准, 实 践 证 明, 这 个 收 费 标 准 已 不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一 是 统 的 过 死, 不 符 合 中 国 的 国 情 在 发 展 极 不 平 衡 的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现 状 下, 规 定 全 国 统 一 的 收 费 标 准, 是 不 现 实 的 据 统 计 1996 年 武 威 地 区 律 师 承 办 的 案 件 占 法 院 审 结 数 的 百 分 比 是 : 刑 收 费 标 准 要 体 现 价 值 事 案 件 占 7 %, 民 事 案 件 占 3 %, 经 济 案 件 占 6 %, 承 担 的 法 律 顾 问 占 企 事 业 机 关 团 体 总 数 的 2. 5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的 资 金 在 流 失, 公 民 法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造 成 以 上 结 果 的 原 因 除 了 人 们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有 关 方 面 的 干 扰 之 外, 主 要 原 因 是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标 准 不 符 合 价 值 规 律, 不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形 势 发 展 的 要 求 在 甘 肃 的 古 浪 县, 律 师 承 办 刑 事 案, 当 事 人 每 件 能 支 付 元 就 了 不 起 了, 收 高 了 当 事 人 交 不 起, 收 低 了 律 师 不 愿 意 承 办 刑 事 案 件 这 种 不 合 理 的 收 费 标 准, 阻 碍 了 律 师 事 业 的 发 展, 影 响 了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维 护, 不 利 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法 制 化 的 建 设 二 是 收 费 太 低, 不 符 合 价 值 规 律 1990 年 国 家 制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律 师 承 办 刑 事 案 件, 收 费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元 武 威 中 院 审 理 的 韩 明 和 等 1 3 被 告 流 氓 集 团 案 承 办 律 师 耗 去 1 5 天 时 间 阅 完 了 2 5 本 案 卷, 就 座 法 庭 审 理 1 5 天, 按 规 定 最 高 收 费 元 元 办 案 费 中 交 完 五 种 税, 支 付 会 费 管 理 费 办 公 费 后, 律 师 最 多 只 得 报 酬 150 元, 平 均 每 天 的 劳 动 收 入 5 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裁 判 文 书 中 如 何 引 用 修 订 前 后 刑 法 名 称 的 通 知 法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高 级 本 民 法 院, 解 放 军 军 事 法 院 : 为 统 一 在 裁 判 文 书 中 引 用 修 订 前 刑 法 和 修 订 后 刑 法 的 名 称, 现 通 知 如 下 : 从 收 到 本 通 知 之 日 起, 在 裁 判 文 书 中 引 用 修 订 前 的 刑 法, 一 律 称 1979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引 用 修 订 后 的 刑 法, 一 律 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规 律 甘 肃 姜 学 濂 律 师 事 务 所 姜 学 濂 钱 市 场 上 的 摊 贩 代 书 质 量 低 劣 的 字 的 诉 讼 文 书, 收 费 达 40 元, 全 部 自 得, 而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律 师 代 书 诉 讼 文 书 最 高 只 能 收 取 3 0 元, 本 人 最 多 能 得 1 5 元 过 低 的 收 费 标 准, 体 现 不 了 律 师 劳 动 的 价 值, 维 持 不 了 正 常 的 生 活 水 平, 影 响 了 律 师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利 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的 建 立 健 全 和 发 展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标 准 应 当 改 革, 改 革 的 原 则 应 该 是,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标 准 应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相 适 应 大 权 归 中 央, 中 央 制 定 全 国 范 围 适 应 的 最 高 和 最 低 的 收 费 标 准, 小 权 归 地 方, 省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在 中 央 制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之 内, 结 合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制 定 出 和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正 确 体 现 律 师 劳 动 价 值 的 收 费 标 准, 允 许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之 内 协 商 收 费 例 如, 律 师 承 办 刑 事 案 件, 中 央 可 规 定 每 件 1 00 元 至 元 的 幅 度 收 费 标 准, 甘 肃 省 可 制 定 元 至 1500 元 的 收 费 标 准, 在 武 威 地 区 律 师 一 月 可 承 办 刑 事 案 件 4 件, 每 件 协 商 收 费 500 元, 月 收 费 元, 除 上 交 税 费 会 费 办 公 费 积 累 等, 律 师 可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3 5 %, 即 月 收 入 元, 略 高 于 国 家 科 级 干 部 工 资 我 认 为 应 规 定 律 师 解 答 法 律 询 问 承 办 非 诉 讼 调 解 案 件 代 书 和 承 担 法 律 顾 问 应 根 据 各 地 实 际 协 商 收 费, 承 办 民 事 案 件 不 涉 及 财 产 的 每 件 收 费 元 至 1000 元, 涉 及 财 产 的 案 件 按 争 议 标 的 1 % 至 5 % 以 内 收 费 这 样 的 收 费 标 准, 既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又 促 进 律 师 事 业 的 发 展, 比 较 好 地 体 现 了 律 师 劳 动 的 价 值, 有 利 于 调 动 律 师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对 故 意 伤 害 盗 窃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子 能 否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问 题 的 批 复 法 释 号 (1997 年 1 2 月 2 3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1998 年 1 月 1 2 日 公 布 起 施 行 )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_ 你 院 关 于 对 故 意 伤 害 盗 窃 ( 重 大 ) 等 犯 罪 分 子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的, 能 否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请 示 收 悉 经 研 究,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刑 法 第 5 6 条 规 定, 对 于 故 意 杀 人 强 奸 放 火 爆 炸 投 毒 抢 劫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子, 可 以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对 故 意 伤 害 盗 窃 等 其 他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犯 罪 分 子 主 观 恶 性 较 深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罪 行 严 重 的, 也 可 以 依 法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此 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5 律 师 究 竟 该 怎 样 收 费, 众 说 纷 纭 以 前 定 的 标 准 确 实 不 能 适 应 现 在 的 情 况, 我 认 为 律 师 收 费 应 借 鉴 国 外 的 一 些 做 法, 向 小 时 协 商 收 费 过 渡 这 种 收 费 方 式 能 够 比 较 充 分 地 体 现 律 师 的 价 值 现 在 办 经 济 案 件, 实 行 的 是 按 标 的 收 费, 实 践 中 有 些 经 济 案 件 虽 然 标 的 很 高, 但 案 情 清 楚, 证 据 充 足, 办 起 来 比 较 容 易 另 有 一 些 案 件, 标 的 额 不 高, 但 案 情 复 杂, 取 证 困 难, 办 案 难 度 很 大, 如 果 按 标 的 收 费, 很 可 能 没 有 律 师 愿 意 办 如 果 采 取 协 商 收 费 的 办 法 则 比 较 容 易 解 决 另 外, 现 在 非 诉 讼 业 务 越 来 越 多, 以 小 时 为 单 位 计 算 收 费 也 比 较 合 理 对 于 民 事 案 件 可 以 规 定 上 下 限 ; 对 刑 事 案 件, 现 在 律 师 提 前 介 入 要 冒 风 险, 收 费 也 应 与 之 相 适 应 陕 西 西 安 市 第 二 律 师 事 务 所 张 燕 在 许 多 地 区, 律 师 已 是 完 全 的 个 体 劳 动 者, 由 于 社 会 保 障 机 制 还 不 健 全, 如 果 突 然 发 生 意 外, 处 境 可 能 还 不 如 下 岗 职 工 我 认 识 一 位 合 伙 所 的 律 师, 突 然 得 了 重 病, 丧 失 了 工 作 能 力, 没 有 一 家 社 会 机 构 能 帮 忙 所 以 看 律 师 收 费 的 高 低, 不 能 简 单 地 与 公 职 人 员 比, 不 能 用 工 薪 收 入 的 标 准 来 衡 量 当 然 律 师 在 考 虑 经 济 效 益 时, 不 能 忘 记 社 会 责 任, 要 有 为 国 救 民 的 热 忱, 但 这 是 另 外 一 个 问 题 ( 根 据 谈 话 摘 要 整 理 ) 安 徽 界 首 市 正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戴 琦 分 地 区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好 这 几 年, 律 师 收 费 已 成 为 社 会 的 热 门 话 题 圈 子 里 的 人 说 少, 圈 子 外 的 人 说 多 我 认 为 判 断 收 费 多 与 少, 应 与 律 师 所 处 的 具 体 经 济 环 境 联 系 起 来 考 察 我 们 界 首 市 是 安 徽 省 阜 阳 地 区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的 地 区, 一 般 一 个 民 事 案 件 或 一 个 刑 事 案 件 也 就 是 收 几 百 元 而 现 在 的 执 法 环 境 与 以 前 相 比, 增 加 了 不 少 困 难 因 素, 需 要 提 前 介 入, 需 要 取 证, 律 师 的 付 出 比 以 前 要 多 很 多, 办 一 个 民 事 案 件 或 刑 事 案 件 至 少 花 费 上 千 元 年 轻 的 专 职 律 师 如 果 总 是 办 这 类 案 件, 连 温 饱 都 难 以 解 决 我 们 代 理 的 经 济 案 件, 由 于 企 业 不 景 气, 有 些 收 费 还 低 于 国 家 标 准 以 前 我 们 曾 试 过 一 段 先 办 案, 然 后 从 为 客 户 讨 回 的 债 务 中 扣 除 律 师 费, 虽 然 客 户 增 加 了, 但 收 入 却 减 少 了, 最 后 只 好 放 弃 我 们 现 在 的 收 费 标 准, 如 果 在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实 行, 律 师 连 中 等 生 活 水 平 也 达 不 到, 恐 怕 都 得 改 行 所 以 收 费 标 准 切 忌 一 刀 切, 还 是 按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分 地 区 制 定 好, 对 经 济 不 发 达 的 地 区 则 可 规 定 一 个 最 低 标 准 与 世 界 其 他 国 家 相 比, 中 国 律 师 被 认 为 物 美 价 廉, 但 对 中 国 很 多 老 百 姓 来 说, 这 个 费 用 又 很 难 承 受 我 认 为, 对 经 济 收 入 低 又 确 实 需 要 法 律 帮 助 的 人, 应 该 实 行 法 律 援 助 但 现 在 法 律 援 助 资 金 较 少, 资 金 又 集 中 在 大 城 市, 对 中 国 广 大 的 地 区 靠 律 师 每 年 做 二 三 件 法 律 援 助, 确 实 是 杯 水 车 薪, 如 果 要 求 律 师 多 做, 律 师 的 生 存 又 要 成 问 题 我 认 为 律 师 的 收 费 应 该 提 高, 作 为 国 家 行 为 的 法 律 援 助 也 要 加 强 ( 根 据 谈 话 摘 要 整 理 ) 国 内 第 一 部 系 统 介 绍 金 融 行 业 担 保 方 法 的 大 型 工 具 书 150 万 字, 豪 华 精 装, 定 价 :110 元 ( 含 邮 费 ) 金 融 贷 款 担 保 全 书 是 我 国 担 保 法 及 商 业 银 行 法 等 各 项 金 融 业 法 出 台 后, 第 一 部 全 面 系 统 地 介 绍 金 融 担 保 的 基 本 理 论 运 作 程 序 方 法 及 纠 纷 处 理 等 的 大 型 工 具 书 全 书 分 为 六 篇 : 基 础 理 论 篇 全 面 阐 述 了 金 融 担 保 的 基 本 原 则 法 律 性 质 种 类 及 特 点 和 意 义 ; 保 证 篇 着 重 介 绍 了 金 融 担 保 保 证 的 概 念 特 征 及 保 证 设 定 的 程 序 条 件 和 保 证 责 任 保 证 保 全 等 广 大 金 融 信 贷 企 业 主 管 财 务 工 作 者 普 遍 关 心 的 内 容 ; 抵 押 质 押 两 篇 首 次 根 据 我 国 担 保 法 及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贷 款 担 保 全 书 法 的 有 关 内 容 将 信 贷 抵 押 和 质 押 科 学 区 分, 分 篇 阐 述 主 要 介 绍 了 抵 押 质 押 设 定 的 程 序 条 件, 抵 押 质 押 合 同 的 签 订, 抵 押 登 记 保 险, 抵 押 质 押 物 种 类 及 其 估 价 占 管 和 处 理, 抵 押 质 押 保 全 及 纠 纷 处 理 等 基 本 内 容 ; 案 例 篇 收 集 了 十 多 例 可 以 借 鉴 的 各 类 金 融 担 保 案 例, 并 对 其 成 功 失 误 之 处 加 以 详 细 评 析, 总 结 归 纳 出 若 干 经 验 ; 名 词 法 律 法 规 篇 收 集 了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并 对 主 要 名 词 作 专 门 介 绍, 便 于 读 者 查 阅 汇 款 请 寄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四 九 条 7 2 号 中 国 律 师 杂 志 社 收 邮 编 :100007

16 近 2 0 年 来,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入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确 立 和 逐 步 完 善, 我 国 律 师 事 业 有 了 重 大 发 展 但 是, 关 于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问 题 一 直 没 有 得 到 妥 善 的 解 决 笔 者 不 揣 浅 陋, 从 下 列 三 个 方 面 略 陈 管 见 : 一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应 该 合 情 何 谓 合 情? 笔 者 认 为 应 从 多 方 面 予 以 理 解 具 体 地 讲, 包 括 案 情 行 情 和 国 情 就 案 情 而 言, 传 统 的 律 师 业 务 主 要 是 国 内 民 事 经 济 行 政 案 件 的 诉 讼 代 理 和 刑 事 案 件 辩 护, 而 今 的 律 师 业 务 已 经 渗 透 到 参 与 国 际 政 策 制 定 行 政 管 理 投 资 贸 易 和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层 面, 非 诉 讼 业 务 在 经 济 发 达 城 市 已 经 占 到 律 师 业 务 量 的 很 大 比 例 由 于 案 情 不 同, 主 管 部 门 不 可 能 对 律 师 的 各 项 具 体 业 务 颁 布 灵 活 的 政 府 定 价, 但 是, 又 不 能 放 任 律 师 及 其 执 业 机 构 完 全 按 照 市 场 调 节 规 律 自 行 定 价, 否 则, 容 易 造 成 当 事 人 在 需 要 律 师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时 心 中 无 数 和 律 师 及 其 执 业 机 构 报 价 乱 套 就 行 情 而 言, 律 师 为 社 会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是 一 种 无 形 的 商 品, 不 易 标 明 确 定 的 单 价 对 于 某 些 业 务, 可 以 给 予 当 事 人 和 律 师 及 其 执 业 机 构 较 大 的 自 由 协 商 的 权 利 在 竞 争 日 益 激 烈 的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上, 当 事 人 愿 意 以 较 低 或 者 较 高 的 价 格 与 律 师 及 其 执 业 机 构 成 交, 应 该 是 允 许 的 有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有 的 律 师 及 其 执 业 机 构 为 了 得 到 业 务 压 低 价 格 是 错 误 的 笔 者 认 为, 法 律 服 务 的 质 量 与 收 费 并 不 一 定 成 正 比, 如 果 在 质 量 得 以 保 证 和 实 现 的 情 况 下, 当 事 人 可 以 较 低 的 价 格 得 到 法 律 服 务, 或 者 律 师 及 其 执 业 机 构 在 其 能 够 承 受 的 情 况 下 愿 意 以 较 低 的 价 格 或 免 费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应 该 是 允 许 的 就 国 情 而 言, 我 国 内 地 还 处 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而 港 澳 台 是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的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进 行 国 际 投 资 和 贸 易 的 外 商 也 主 要 来 自 经 济 发 达 的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那 么, 主 管 部 门 在 制 定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办 法 时 应 该 考 虑 这 些 国 情 因 素 而 把 握 一 定 的 灵 活 二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应 该 合 理 何 谓 合 理? 笔 者 认 为 可 理 解 成 律 师 及 其 执 业 机 构 与 当 事 人 针 对 具 体 业 务, 根 据 或 参 照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收 费 办 法,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因 素, 就 报 酬 问 题 在 平 等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自 愿 达 成 协 议 合 理 收 费 是 主 管 部 门 制 收 费 制 度 应 合 情 合 通 合 法 定 办 法 和 律 师 及 其 执 业 机 构 报 价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三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应 该 合 法 为 了 规 范 价 格 行 为, 发 挥 价 格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的 作 用, 保 护 消 费 者 和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年 2 月 2 9 日 通 过 了 价 格 法», 其 中 第 2 条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实 行 并 逐 步 完 善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下 主 要 由 市 场 形 成 价 格 的 机 制 价 格 的 制 定 应 当 符 合 价 值 规 律, 大 多 数 商 品 和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极 少 数 商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或 者 政 府 定 价 律 师 业 务 提 供 的 是 有 偿 法 律 服 务, 当 然 适 用 价 格 法 的 规 定 一 方 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考 虑 到 案 情 行 情 和 国 情, 以 合 理 为 原 则, 依 法 制 定 和 监 督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办 法 ; 另 一 方 面, 律 师 及 其 执 业 机 构 应 考 虑 到 案 情 行 情 和 国 情, 以 合 理 为 原 则, 实 行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业 务 收 费 办 法 律 师 法 第 四 章 第 2 5 条 规 定 了 律 师 可 以 从 事 的 业 务 有 七 大 类, 即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民 行 案 件 代 理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代 理 申 诉 参 加 调 解 和 仲 裁 活 动 代 理 非 诉 讼 事 务 法 律 咨 询 和 代 书 分 述 如 下 : 中 国 远 见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王 工 李 舍 予 1 关 于 法 律 顾 问 业 务, 按 服 务 对 象 和 地 区 的 不 同, 收 费 应 有 所 差 异,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情 况 制 定 指 导 价 2 关 于 民 行 案 件 代 理 代 理 申 诉 参 加 调 解 和 仲 裁 活 动, 不 涉 及 争 议 标 的 金 额 的,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情 况 制 定 指 导 价 ; 涉 及 争 议 标 的 金 额 的, 由 司 法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全 国 统 一 收 费 的 参 考 比 例 3 关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 不 附 带 民 事 案 件 ) 代 理 非 诉 讼 事 务 法 律 咨 询 和 代 书,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情 况 制 定 指 导 价 各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中 央 和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颁 布 的 指 导 价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收 费 标 准

17 近 二 三 年 来, 我 们 不 断 听 到 社 会 上 对 律 师 收 费 的 抨 击, 认 为 律 师 收 费 太 高, 应 予 遏 制 另 一 方 面, 律 师 界 又 普 遍 抱 怨, 律 师 收 费 已 产 生 严 重 的 恶 性 竞 争, 有 些 律 师 收 费 标 准 低 得 可 怜, 远 比 司 法 部 国 家 物 价 局 公 收 费 应 放 开 本 人 觉 得, 律 师 收 费 有 区 别 是 正 常 的, 布 的 标 准 为 低, 律 师 界 要 求 制 定 最 低 收 费 底 线 的 呼 声 与 日 俱 增 应 如 何 看 待 这 一 现 象 呢? 就 深 圳 来 说, 律 师 所 已 近 7 0 家, 律 师 700 多 人, 还 不 包 括 法 律 咨 询 公 司 及 未 在 深 圳 注 册 而 在 深 圳 揽 活 的 律 师, 深 圳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的 竞 争 已 完 全 形 成, 各 种 水 平 素 质 的 律 师 应 有 尽 有, 应 该 说, 深 圳 的 律 师 水 平 能 满 足 深 圳 市 场 的 需 要 深 圳 各 所 律 师 的 收 费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抱 怨 律 师 收 费 高 的 客 户, 完 全 可 以 不 请 那 个 律 师 如 果 先 干 活, 后 约 定 收 费 标 准, 客 户 不 付 款, 吃 亏 的 还 是 律 师 一 来 律 师 自 己 对 这 类 事 情 处 理 不 周, 会 引 起 客 户 及 同 行 的 诋 毁 ; 二 来 高 的 收 费 偏 离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亦 不 会 得 到 支 持 客 户 既 然 同 意 与 律 师 签 订 合 同 约 定 收 费, 这 是 两 厢 情 愿 的 事, 不 存 在 高 收 费 问 题, 律 师 服 务 满 足 不 了 客 户 的 委 托, 客 户 完 全 有 权 要 求 律 师 相 应 退 费 律 师 亦 没 有 义 务 一 定 要 以 低 收 费 来 为 客 户 服 务 律 师 在 单 位 时 间 里 的 工 作 效 率 是 有 限 的, 有 好 的 客 户, 好 的 案 源, 当 然 深 圳 恒 通 律 师 事 务 所 黄 思 周 要 选 择 好 的 来 做 现 在, 许 多 客 户 请 律 师 时, 是 货 比 三 家, 物 美 价 廉 的 律 师 当 然 受 欢 迎 了, 抢 不 到 案 子 的 律 师 产 生 抱 怨 情 绪 也 就 不 足 为 奇 律 师 有 必 要 制 定 最 低 收 费 线 吗? 从 感 情 上 说, 制 定 最 低 收 费 线 是 好 的, 从 社 会 效 益 上 来 看, 它 就 未 必 是 好 事 了 对 律 师 收 费, 律 师 本 身 亦 会 随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自 觉 进 行 调 整, 这 二 年 的 收 费, 总 的 来 说 是 偏 低 的, 像 为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最 初 是 按 公 司 净 资 产 值 和 新 发 行 面 值 的 1 收 取 律 师 费 的, 现 在 却 收 不 到 了, 有 些 所 已 将 其 降 至 很 低, 甚 至 不 如 做 一 个 经 济 案 件 来 得 划 算, 但 仍 有 许 多 人 争 着 做, 这 说 明 律 师 亦 在 拼 搏, 在 求 生 存, 知 悉 这 一 情 况 的 客 户 又 怎 会 按 标 准 来 付 费 呢? 本 人 认 为,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律 师 事 务 所 已 实 行 了 合 伙 制, 律 师 已 是 个 体 化, 此 时 的 律 师 收 费 是 根 据 每 个 律 师 的 能 力 水 平 工 作 及 案 件 难 易 来 决 定 的, 每 次 收 费 都 有 与 客 户 讨 价 还 价 的 过 程, 现 在 的 收 费 有 时 已 很 细 化 了, 到 不 同 阶 段 有 不 同 的 价 格 我 认 为 律 师 不 需 要 一 个 统 一 的 收 费 标 准, 完 全 可 由 律 师 所 律 师 根 据 直 接 成 本 劳 务 报 酬 去 决 定 但 为 了 引 导 律 师 正 确 制 订 收 费 标 准, 可 由 律 师 协 会 发 布 律 师 收 费 建 议 标 准, 作 为 律 师 收 费 的 一 个 参 考 上 海 律 师 郑 传 本 一 刑 案 收 费 16 万, 经 过 媒 介 一 炒 成 了 新 闻, 后 来 竟 被 北 京 青 年 报 评 为 焦 点 人 物, 要 是 我 没 记 错, 这 是 该 报 焦 点 人 物 一 栏 第 一 次 出 现 律 师 的 身 影 郑 老 师 我 认 识, 胖 胖 的 老 头, 夏 天 总 是 一 把 纸 扇 不 离 手, 连 眉 毛 都 是 白 的, 心 绝 对 不 会 黑 传 呼 打 过 去, 郑 老 师 很 快 回 了 电 话, 开 始 表 示 对 此 事 不 想 多 讲, 可 说 着 说 着, 他 就 抑 制 不 住 了 原 来, 郑 律 师 在 办 理 梅 氏 两 兄 弟 杀 人 一 案 中, 证 人 曾 受 到 来 自 检 察 机 关 的 威 胁, 包 括 郑 律 师 本 人 也 受 到 了 潜 在 威 胁 为 了 避 免 成 为 第 二 个 陈 惠 中 ( 郑 是 陈 惠 中 伪 证 罪 一 案 的 辩 护 律 师 ), 郑 律 师 向 当 事 人 讲 明 情 况, 经 双 方 协 商, 收 了 当 事 人 10 万 元 的 律 师 风 险 金 证 人 风 险 金, 郑 律 师 将 此 事 汇 报 了 有 关 部 门 事 情 一 出, 社 会 上 反 响 很 大, 一 些 人 指 责 郑 律 师 超 标 准 收 费, 损 害 了 律 师 形 象, 一 些 人 慨 叹 律 师 是 为 有 钱 人 服 务 的, 仿 佛 律 师 成 了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中 最 大 逆 不 道 的 职 业 我 看 此 事 的 暴 露 并 非 坏 事, 也 不 能 简 单 地 以 对 错 评 价, 它 反 映 了 几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首 先, 律 师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仍 存 在 风 险 这 种 风 险 不 是 律 师 办 案 是 否 能 成 功, 也 不 是 费 用 是 否 能 收 到 的 风 险, 而 是 执 法 部 门 的 违 法 行 为 引 发 的 风 险, 它 的 存 在 阻 碍 了 律 师 刑 事 业 务 的 开 展 损 害 了 司 法 机 关 的 形 象, 也 是 对 法 律 的 践 踏 其 次, 这 里 有 个 观 念 问 题 随 着 市 场 体 制 的 健 全, 律 师 的 性 质 已 在 律 师 法 中 重 新 确 认, 他 不 再 是 国 家 法 律 工 作 者, 他 要 中 国 律 师 报 向 东 以 自 己 的 服 务 换 取 收 入, 从 而 维 持 生 计,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没 钱 就 是 请 不 到 好 律 师 当 然 对 于 需 要 帮 助 的 特 殊 人 群, 国 家 有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但 这 不 能 否 定 律 师 工 作 的 目 的, 谈 钱 并 不 可 耻 第 三, 律 师 收 费 到 底 应 以 何 为 标 准, 计 件 收 费 显 然 不 合 理 案 件 的 难 易 程 度 不 同, 再 者, 不 同 层 次 的 律 师 收 费 应 有 区 别, 一 个 好 律 师 每 小 时 工 作 的 质 量 与 一 般 水 平 的 律 师 肯 定 不 同, 这 种 差 别 自 然 要 在 收 费 上 体 现 第 四, 早 在 1994 年 就 有 报 道 说 律 师 收 费 已 拟 定 了 改 革 方 案, 可 当 今 我 们 已 跨 入 1998 年 仍 未 听 到 任 何 风 声 一 件 刑 案 收 150 元, 贬 低 了 律 师 的 劳 动 价 值,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这 一 事 业 的 发 展 1 6 万 的 风 波 似 已 尘 埃 落 定, 郑 律 师 的 对 与 错, 在 此 我 们 不 作 评 述, 关 键 是 这 一 事 件 暴 露 出 了 以 上 问 题, 值 得 有 关 部 门 思 考 16 万 的 启 示

18 目 前 律 师 的 收 费 是 过 高 还 是 不 高? 这 不 是 一 个 诸 如 一 加 一 等 于 几 那 类 马 上 就 可 以 回 答 的 问 题, 即 使 与 9 0 年 代 初 的 那 个 收 费 标 准 相 比 也 是 如 此 问 题 的 关 键 是 律 师 在 收 费 后 做 了 什 么 或 是 做 了 什 么 后 收 了 多 少 费, 而 不 是 律 师 收 了 多 少 费 第 一, 律 师 是 法 律 方 面 的 专 业 人 员, 他 们 的 收 费 比 非 法 律 专 业 的 人 高 是 完 全 合 理 的, 因 为 人 们 需 要 聘 用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经 验 的 内 行 来 完 成 他 们 所 需 办 理 的 事 务 而 内 行 人 员 的 工 作 质 量 及 工 作 经 验 也 是 外 行 人 士 无 可 比 似 的 比 方 说, 一 个 人 需 要 做 阑 尾 切 除 手 术, 外 科 医 生 的 开 价 是 1000 元, 兽 医 的 开 价 是 100 元, 而 屠 宰 工 的 开 价 是 1 0 元, 人 们 会 如 何 选 择? 这 恐 怕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第 二, 律 师 为 人 们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务 很 可 能 从 体 力 上 是 简 单 的 劳 动,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律 师 的 劳 动 是 简 单 容 易 的 在 五 六 十 年 代, 中 国 已 有 几 亿 人 在 埋 头 苦 干, 但 没 有 几 位 杰 出 的 科 学 家, 原 子 弹 开 不 了 花 卫 星 也 上 不 了 天 不 流 汗 的 劳 动 未 必 是 简 单 的 劳 动, 有 的 还 是 具 有 决 定 意 义 的 劳 动 人 们 往 往 只 知 道 需 要 法 律 帮 助 但 并 不 知 道 问 题 关 键, 知 道 问 题 的 关 键 并 提 供 最 需 要 的 帮 助, 这 本 身 就 是 律 师 的 工 作 医 院 的 条 件 药 钱, 说 明 不 了 任 何 问 题 浙 吴 江 水 江 杭 州 新 大 陆 律 师 事 务 所 物 再 好, 没 有 医 生 精 确 的 诊 断 也 会 误 人 性 命 第 三, 律 师 的 收 费 即 使 在 规 定 标 准 的 上 下 浮 动, 也 很 难 断 定 其 收 费 的 高 低 律 师 的 工 作 带 有 一 定 的 自 觉 成 分, 经 验 丰 富 自 觉 性 高 的 律 师 多 想 多 跑 多 问 多 试 不 厌 其 烦 不 厌 其 精, 即 使 其 收 费 高 于 规 定 的 标 准, 其 多 收 的 费 用 也 是 超 劳 所 值 相 反, 如 果 一 个 律 师 的 收 费 只 是 标 准 的 十 分 之 一, 但 收 费 后 光 说 不 练 甚 至 失 踪, 与 前 者 相 比 较, 收 费 孰 高 孰 低 也 是 一 比 即 知 的 第 四, 不 光 要 看 律 师 收 了 多 少, 还 要 看 你 得 到 了 多 少 人 们 往 往 宁 肯 花 钱 买 营 养 品, 买 健 身 器 械 来 维 护 其 身 体 的 健 康, 甚 至 宁 可 花 钱 供 菩 萨 许 愿 以 换 取 个 平 安 但 对 于 真 正 能 够 起 到 回 避 风 险, 减 少 不 必 要 麻 烦 的 法 律 服 务 为 什 么 会 如 此 计 较? 省 下 几 万 元 甚 至 只 有 几 千 元 几 百 元 的 律 师 费, 但 却 损 失 了 几 百 万 几 千 万 甚 至 几 个 亿 的 案 例 俯 拾 皆 是 这 说 明 人 们 对 律 师 的 认 识 还 没 有 到 位 当 然, 任 何 事 情 都 有 个 度 的 问 题, 太 离 谱 的 收 费 不 论 是 当 事 人 还 是 同 行 也 都 会 不 禁 要 问 你 到 底 做 了 什 么? 但 可 惜 的 是 国 外 同 行 那 种 按 工 作 量 收 费 的 方 法 在 国 内 还 无 法 行 得 通, 否 则 可 能 会 有 一 个 合 理 的 说 法

19 黑 龙 江 省 齐 齐 哈 尔 市 夙 生 律 师 事 务 所 迟 夙 生 收 费 标 准 不 能 一 刀 切 现 在 我 们 实 行 的 还 是 9 0 年 代 初 国 家 制 定 的 标 准, 肯 定 是 偏 低 了 一 个 律 师 从 大 学 的 校 门 走 向 社 会, 一 是 学 校 的 课 程 与 实 际 脱 节, 磨 合 过 程 需 要 投 入 ; 二 是 这 些 年 新 法 出 台 很 多, 律 师 需 要 熟 悉 ; 三 是 我 们 在 建 设 法 制 個 家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了 许 多 新 问 题 新 事 物, 律 师 都 要 研 究 这 一 切 不 仅 需 要 智 力 的 投 入, 也 需 要 物 质 的 投 入 而 现 行 的 收 费 标 准 与 律 师 的 投 入 实 在 不 成 比 例 但 是 谈 收 费 问 题, 不 能 离 开 具 体 的 环 境, 我 们 齐 齐 哈 尔 市 地 理 位 置 偏 僻, 据 去 年 的 统 计, 人 均 可 支 配 的 收 入 才 元 / 年, 在 岗 的 工 人 每 月 不 过 二 三 百 元 这 种 状 况 决 定 了 我 们 的 收 费 不 可 能 高 个 别 的 律 师 由 于 收 费 太 少 只 好 去 做 其 他 生 意, 以 增 加 收 入 我 们 所 办 刑 事 案 件, 一 个 阶 段 收 元, 办 民 事 案 件, 一 件 往 往 还 收 不 到 元 标 的 额 较 大 的 经 济 案 件, 企 业 效 益 也 比 较 好, 收 费 还 可 能 高 些 这 样 的 收 费 标 准 在 大 城 市 和 沿 海 经 济 发 达 的 地 区 肯 定 行 不 通 应 该 由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一 个 原 则, 各 地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当 地 群 众 的 承 受 能 力, 再 相 应 制 定 一 个 标 准, 不 要 一 刀 切 ( 根 据 谈 话 摘 要 整 理 ) 陈 紫 芸 广 东 佛 山 华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防 止 低 收 费 造 成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对 律 师 收 费, 近 来 人 们 议 论 很 多 在 律 师 界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应 该 提 高 就 佛 山 市 来 说, 一 般 的 刑 事 案 件 收 费 约 在 二 三 千 元 左 右, 经 济 案 件 则 按 国 家 规 定 收 费 在 实 践 中 我 们 感 到, 各 地 律 师 收 费 不 能 一 刀 切, 应 当 允 许 协 商 收 费 实 际 上 现 在 许 多 案 件 的 收 费 都 是 协 商 酌 定 当 事 人 来 找 律 师, 并 不 是 你 说 多 少, 他 就 给 多 少, 经 常 是 在 比 较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后, 才 决 定 请 谁 来 做 在 经 济 发 达 的 地 区, 律 师 竞 争 很 激 烈, 收 费 标 准 应 该 有 一 个 下 限, 主 要 是 防 止 同 行 业 不 正 当 竞 争 对 于 收 费 的 上 限 是 否 作 规 定?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不 作 规 定 为 好, 律 师 与 当 事 人 双 方 一 个 愿 打, 一 个 愿 挨, 但 我 认 为 应 该 有 所 限 制, 不 能 漫 天 要 价 太 离 谱, 主 要 是 防 止 某 些 人 利 用 职 权 关 系 网 索 要 当 事 人 钱 财, 损 害 律 师 形 象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非 诉 讼 代 理 业 务 越 来 越 多, 尤 其 是 为 企 业 当 法 律 顾 问, 一 直 没 有 收 费 规 定, 目 前 有 的 收 费 压 得 非 常 低 我 认 为 国 家 应 有 一 个 原 则 规 定, 下 面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收 费 的 幅 度 如 果 同 竞 相 压 价, 不 仅 当 事 人 得 不 到 高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律 师 事 业 也 难 以 发 展 ( 根 据 谈 话 摘 要 整 理 ) 律 师 收 费 近 来 已 从 圈 子 里 的 话 题 变 成 了 社 会 的 热 门 话 题 和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相 比, 中 国 律 师 被 公 认 为 物 美 价 廉, 中 国 律 师 也 认 为 现 行 的 关 于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的 标 准 难 以 维 持 律 师 个 人 的 生 活 和 办 案 开 支, 而 打 官 司 的 百 姓 又 发 出 律 师 收 费 高 的 抱 怨 本 期 刊 出 的 几 篇 文 章, 对 此 各 抒 己 见, 畅 所 欲 言 据 悉, 国 家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已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准 备 尽 快 出 台 新 的 律 师 业 务 收 费 标 准, 读 者 对 此 还 可 继 续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编 者

20 漫 天 要 价, 就 地 还 钱 漫 天 要 价, 就 地 还 钱, 这 是 当 前 许 多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件 在 法 院 审 理 结 案 时 所 遇 到 的 现 象 原 告 诉 被 告 以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给 他 们 造 成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百 万 甚 至 千 万, 法 院 认 定 侵 害 成 立, 但 赔 偿 不 过 十 分 之 一 甚 至 更 少 为 什 么 会 有 这 种 现 象? 北 京 市 高 级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庭 庭 长 张 鲁 民 解 释 说 : 这 是 因 为 原 告 方 难 以 提 出 支 持 要 求 高 额 赔 偿 的 充 分 证 据, 并 非 法 院 偏 袒 被 告 如 何 确 定 不 正 当 竞 争 造 成 的 损 失, 并 不 只 是 中 国 法 官 才 感 到 困 难 的 事 张 鲁 民 庭 长 说, 她 曾 与 法 国 美 国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的 法 官 教 授 交 换 过 意 见, 都 认 为 确 定 损 失 额 是 这 类 案 件 中 难 度 较 大 的 一 件 事 因 为 原 告 要 求 的 标 的 额 多 由 无 形 因 素 所 构 成, 分 析 起 来 较 为 复 杂, 而 且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与 普 通 经 济 纠 纷 案 有 所 不 同, 原 告 提 出 充 分 的 经 得 住 鉴 定 推 敲 的 证 据 很 困 难, 这 样 的 案 件 就 容 易 出 现 标 的 很 大, 但 法 院 判 决 赔 偿 的 很 少 看 来, 律 师 代 理 这 类 官 司, 想 为 当 事 人 争 得 高 额 赔 偿, 功 夫 一 定 得 下 在 取 证 上 在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件 中,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 这 几 年 明 显 增 多 北 京 市 高 院 知 识 产 权 庭 刚 成 立 时, 这 类 的 案 子 一 年 也 就 办 理 几 件, 现 在 每 年 得 有 三 四 十 件 张 鲁 民 分 析 说, 案 件 的 增 加, 一 方 面 说 明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竞 争 越 趋 激 烈 ; 另 一 方 面 说 明 经 营 者 用 法 律 保 护 自 己 商 业 秘 密 的 意 识 大 大 增 强 了 在 审 理 这 类 案 件 中, 张 鲁 民 感 到 许 多 当 事 人 对 何 为 商 业 秘 密 如 何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谁 是 商 业 秘 密 的 占 有 者 认 识 模 糊 在 现 代 企 业, 规 模 大 技 术 人 员 多, 保 密 是 一 个 大 问 题 张 鲁 民 说, 在 一 些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较 好 的 国 家, 都 将 自 己 的 商 业 秘 密 分 解 成 为 若 干 个 部 位 分 别 保 护, 在 技 术 人 员 进 入 和 离 开 企 业 时, 都 要 签 订 有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条 款 的 合 同, 且 十 分 详 细 这 很 值 得 我 们 的 管 理 者 借 鉴 这 种 情 况 提 醒 律 师, 在 为 企 业, 尤 其 是 为 高 技 术 企 业 做 法 律 顾 问 时, 对 合 同 中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 条 款 应 尽 可 能 订 的 明 确 细 致, 一 但 遇 上 纠 纷, 所 举 证 据 也 容 易 为 法 院 采 信 一 些 律 师 经 常 抱 怨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中 对 什 么 是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规 定 过 于 宽 泛, 过 于 抽 象, 实 践 中 难 于 搡 作 张 鲁 民 也 有 同 感 她 说, 制 定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对 保 护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市 场 的 公 平 竞 争 确 实 有 很 大 作 用 但 由 于 制 定 时 缺 乏 实 践 经 验, 许 多 规 定 显 得 笼 统 或 过 于 广 泛, 实 践 中 确 实 不 好 操 作 有 人 说 这 部 法 是 兜 底 的 法, 有 关 法 律 涵 盖 不 了 的 案 件, 统 通 归 到 这 里 在 审 理 时, 法 院 只 有 就 案 论 案, 进 行 集 体 讨 论, 采 取 既 不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又 能 取 得 共 识 和 行 得 通 的 办 法 为 了 使 这 方 面 的 法 制 逐 步 完 善, 市 高 院 就 不 正 当 竞 争 中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具 体 界 线 的 划 定 如 何 确 定 赔 偿 额 等 问 题 开 过 几 次 研 讨 会, 最 高 法 院 也 将 就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中 的 问 题 做 出 一 些 司 法 解 释 文 抄 公 不 能 再 有 市 场 近 几 年 知 识 产 权 庭 审 理 的 案 件, 商 标 专 利 案 件 数 量 比 较 平 稳, 技 术 合 同 案 有 所 下 降, 增 加 较 快 的 除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案 件 外, 还 有 著 作 权 案 张 鲁 民 说 : 在 去 年 审 理 的 多 起 案 件 中, 著 作 权 案 就 有 多 起 这 并 不 是 说 以 前 侵 权 的 少, 现 在 增 多 了, 而 是 说 明 公 民 依 法 保 护 自 己 著 作 权 的 意 识 吴 意 增 强 了 我 采 访 一 位 出 版 社 老 总 时, 听 说 过 这 样 一 件 事 :7 0 年 代 末, 几 位 德 国 同 行 来 到 出 版 社, 想 将 该 出 版 社 具 有 专 有 出 版 权 的 几 套 书 在 德 国 出 版, 为 此 要 求 与 出 版 社 签 订 协 议 当 时 出 版 社 的 一 位 领 导 大 方 地 说, 你 们 愿 意 在 德 国 出 版 我 们 的 书, 这 是 帮 我 们 扩 大 影 响 的 好 事, 用 不 着 签 合 同 没 想 到, 这 一 番 慷 慨 竟 被 认 真 的 德 国 人 拒 绝 了, 书 也 不 在 德 国 出 了, 人 家 怕 万 一 出 了 书 有 人 打 官 司 现 在, 再 不 会 有 这 样 的 笑 话 了 著 作 人 出 版 人 都 知 道 用 法 律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近 年 此 类 案 件 的 增 多, 从 侵 权 人 来 看, 无 视 法 律, 想 在 短 时 间 里 名 利 双 收 是 一 个 原 因, 另 外 历 代 都 有 的 天 下 文 章 一 大 抄 的 文 抄 公 在 一 些 人 那 里 仍 有 市 场 从 被 侵 权 人 来 看, 著 作 权 法 实 施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里, 对 法 律 能 否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持 观 望 态 度, 这 几 年 看 到 国 家 对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力 度 在 增 强, 感 到 自 己 的 著 作 权 被 侵 犯 后, 通 过 诉 讼 不 失 为 解 决 问 题 的 好 办 法 法 官 认 为, 这 类 案 子 的 增 多 是 个 好 现 象, 无 论 是 树 立 我 国 在 世 界 上 重 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形 象, 还 是 规 范 文 化 市 场, 作 用 都 是 明 显 的 人 们 还 记 得, 几 年 前 美 国 五 家 公 司 状 告 我 国 两 家 计 算 机 公 司 软 件 盗 版 案, 北 京 市 中 级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判 决, 对 在 国 际 上 树 立 中 国 政 府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形 象 起 了 积 极 作 用 年 初, 张 鲁 民 作 为 访 问 学 者 到 美 国, 在 与 美 国 的 法 学 教 授 法 官 的 交 谈 中 感 到,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问 题 上, 打 击 什 么 保 护 什 么, 两 国 在 立 法 和 对 具 体 法 律 条 文 的 认 识 上 有 诸 多 相 同 之 处, 我 们 并 不 比 美 国 落 后 多 少 再 如 去 年 审 结 的 王 同 忆 海 南 出 版 社 侵 犯 中 国 社 科 院 语 言 所 和 商 务 印 书 馆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补 编 的 著 作 权 和 专 有 出 版 权 一 案, 在 社 会 上 引 起 了 极 大 的 反 响 不 仅 使 辞 书 界 长 期 以 来 关 于 义 项 是 否 具 有 著 作 权 的 问 题 得 到 澄 清, 还 规 范 了 辞 书 编 辑 出 版 市 场 可 见, 审 理 好 一 件 案 子, 影 响 的 绝 不 仅 仅 是 当 事 人 当 然, 审 得 再 好 的 案 子, 得 不 到 执 行, 违 法 者 还 是 逍 遥 法 外 提 高 法 院 的 威 信, 加 大 执 行 力 度, 已 成 为 当 务 之 急 北 京 市 高 级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庭 在 全 国 是 最 早 成 立 的, 至 今 正 好 五 年 张 鲁 民 是 成 立 之 初 从 经 济 庭 过 来 的 她 认 为, 普 通 的 经 济 案 件 和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虽 然 遵 守 的 都 是 民 法 民 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但 考 虑 问 题 的 出 发 点 和 思 路 有 很 大 的 区 别 因 为 普 通 的. 经 济 纠 纷 所 涉 及 的 是 有 形 财 产, 而 知 识 产 权 涉 犮 的 是 无 形 财 产, 审 理 起 来 更 加 复 杂 她 认 为 代 理 知 识 产 权 案 的 律 师 最 好 能 在 懂 法 律 之 外 再 懂 些 专 业, 这 样 才 能 在 取 证 举 证 质 证 时, 知 道 如 何 才 对 自 己 的 当 事 人 有 利 张 鲁 民 认 为, 北 京 代 理 知 识 产 权 案 的 律 师 有 些 确 实 让 人 称 道, 但 也 有 让 法 官 头 痛 的 看 来, 律 师 代 理 这 类 案 件, 还 要 尽 可 能 多 地 了 解 法 律 之 外 的 专 业 知 识, 否 则 揽 上 了 瓷 器 活 儿, 手 里 没 有 金 钢 钻, 到 头 来 误 人 误 己 在 北 京 市 法 院 系 统, 高 院 知 识 产 权 庭 是 最 早 对 所 审 案 件 提 出 审 限 要 求 的 张 鲁 民 认 为, 知 识 产 权 案 对 审 限 很 敏 感, 一 项 技 术 的 保 护 期 有 限, 一 项 专 利 的 保 护 期 也 是 有 限 的, 如 果 没 特 殊 原 因 案 件 总 是 拖 而 不 结, 就 会 影 响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今 年 市 高 院 知 识 产 权 庭 将 在 总 结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对 审 限 作 出 更 加 严 格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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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哈萨克牧民安居富民之绿色脱贫探析 以新源县为例 张振华 张 倩 [ 摘要] 新疆新源县以 保景富民 为主旨ꎬ以 增绿 富民 为牧民定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ꎬ开创出 生态为 先 精准为上 高效为要 富美为旨 的绿色脱贫发展之路ꎮ 设立哈萨克牧民安居示范村 新疆 哈萨克第一 村 阿尔善村ꎮ 以那拉提大草原为依托ꎬ紧扣安居富民工程ꎬ开创绿色脱贫之路ꎻ大力发展乡村生态旅游业ꎬ传 承哈萨克民族文化ꎮ 这些举措对进一步健全治疆ꎬ完善牧民定居方略ꎬ实现新疆全面稳定和绿色脱贫具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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