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忠三律师事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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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8) 鄂忠意见字第 181 号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中国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468 号 CFD 时代财富中心 22 楼邮编 /F,CFD Building, 468 Xinhua Rd., Jianghan District,Wuhan , P.R.China 电话 (Tel): 传真 (Fax):

2 目录 引言... 1 正文... 5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5 二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 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 5 三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6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7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9 六 关于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七 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八 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九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 结论意见... 15

3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8) 鄂忠意见字第 181 号 致 :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作为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股票发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贵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 ( 一 )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之理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 1

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对贵公司本次发行所涉及 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法律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二 )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验资及审计 资产评估 投 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 验资及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予以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 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 三 ) 本法律意见书旨在提及对于本次发行而言重要的问题, 不旨 在涵盖本法律意见书内提及的每一份文件的所有条款, 如需要进一步了 解任何文件的具体条款, 建议参阅该等文件之文本 ( 四 ) 贵公司已经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 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 合法 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贵公司 主办券商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的证明文件 说明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 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 五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但贵公 2

5 司做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需经 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 六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 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 可能导致歧义的部分引述 仅本所律师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作解释或说 明 二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简称 含义 贵公司或发行人指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方案 指 指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 600 万股股票的行为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本所及本所律师 指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业务指南 指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股票发行业务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3

6 细则 细则 ( 试行 ) 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细则 公司章程 指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现行有效的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公 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元指人民币元 4

7 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 一 ) 本次股票发行方案贵公司本次以人民币 3 元 / 股的价格向贵公司现有股东宋文超 戴荣明和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 6,000,000 股公司股票, 募集金额为 18,000,000 元, 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 二 ) 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条件 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 股东人数为 5 名, 其中 2 名自然人股东 3 名法人股东 本次股票发行后, 股东仍为 5 名, 其中 2 名自然人股东, 3 名法人股东, 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本次股票发行符合 管理办法 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但应当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备案报告 二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 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根据发行人及其相关主体和本次发行对象的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证券期货市场失 5

8 信记录查询平台 ( 以及 信用中国 ( 等网站进行检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 本所律师未发现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子公司和本次发行对象属于 关于 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 中提及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不存在因违反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16]33 号 ) 相关规定而被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符合 关 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 中对于挂牌公司实施股票 发行的要求 三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八条规定,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 的, 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 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 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贵公司 公司章程 未对在册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做出限制性规定 贵公 司目前现有股东武汉吉和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吉祥岛投资有限 公司已书面承诺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并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前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 股票发行方案 中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内容 发行 人在册股东出具的放弃股份优先认购权的承诺函, 以及发行人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股东 6

9 大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除发行对象外的其他在册股东均放弃优先认购权, 上述放弃优先认购的安排充分体现了现有股东的意志, 保障了现有股东 的合法权益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 及结果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 机构或者自然人 :( 一 ) 公司股东 ;( 二 )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 核心员工 ;( 三 )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 法人 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 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 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 由监事会发表明 确意见后,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 另行制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六条规定 :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 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 一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以及符合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 二 ) 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为发行人现有股东宋文超 戴荣明和辽宁奥克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 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 ( 一 ) 项, 以 7

10 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六条的规定, 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如下 : 1. 宋文超, 董事长, 核心技术人员, 男,1968 年 8 月出生, 中国国 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三届 十四届 十五届人大代表, 武汉青年企业家协 会第九届理事会副会长 1990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化学系有机化学专 业 ;1990 年 9 月 ~1999 年 3 月在武汉风帆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 技术主管 技术部经理 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 ~2014 年 8 月在武汉吉 和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5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在武汉吉和 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4 年 1 月 ~2017 年 7 月 兼任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核 心技术人员 其已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号为 , 开户券商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戴荣明, 董事兼总经理, 男,1968 年 8 月出生, 中国国籍, 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 深圳市吉安商会常务副会长, 深圳大学 EMBA 总裁班常 务副会长,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DP 总裁班 14 期结业, 华商书院 36 期国学班结业 1991 年 7 月毕业于江西吉安师专化工专业, 大学专科学 历 ;1991 年 8 月 ~2000 年 4 月在香港建滔公司历任技术员 技术主管 技术部经理 业务部经理 化工部总裁 ;2000 年 5 月 ~2014 年 7 月任深 圳市吉和昌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05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兼任武汉吉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014 年 1 月 ~2017 年 7 月兼任 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发行人董事 总经理 其已开立 证券账户, 证券账号为 , 开户券商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11 3.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奥克股份 上市时间 2010 年 5 月 20 日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朱建民 注册资本 住所 68,167 万元人民币 辽阳市宏伟区万和七路 38 号 成立日期 2000 年 1 月 1 日生产聚乙二醇 聚醚 化工助剂 ; 销售化工产品 ( 环氧乙烷 烯丙醇 苯酚, 其它危险品不得经营 ), 本企业自营进出口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2 类 1 项,3 类, 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除外 ); 表面活性剂 聚羧酸聚合物 环氧烷烃类催化及聚合领域内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证券账号 开户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 一 ) 本次股票发行过程 1.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本 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 实际出席董事 5 名, 会议由董事长宋文超先生 主持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 <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 的议案 关于因本次股票发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签署开具募集资金专 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9

12 大会的议案 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事项 其中,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 案的议案 关于批准 <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 > 的议案, 因董 事宋文超 戴荣明 王树博 黄健军为本次股票发行的关联董事, 因此该 4 名董事对于该两项议案回避表决 因非关联董事仅有 1 人, 不足全体 董事半数, 该两项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其他议案均无回避表 决情况, 同意票数 5 票, 占本次董事会有表决权董事人数的 100%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 股票发行方案 武汉吉和昌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 武汉吉和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等文件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应出席股东 5 名, 实际出席股东 ( 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名,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75,0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 <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 的议案 关于因本次股票发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签署开具募集资金专 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对于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的议案 关于签署 <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 的议案 两项议案, 因 10

13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宋文超 戴荣明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同 时宋文超 戴荣明持有公司股东武汉吉和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 股权, 故关联股东武汉吉和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宋文超 戴荣明回避表决, 同意该两项议案的股数均为 8,600,000 股, 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除此之外, 发行人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议案均无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75,0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等文件 ( 二 )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结果 根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 发行人拟向现有股东宋文超 戴荣明和辽 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 6,000,000 股股票, 募集金额为人民 币 18,000,000 元, 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发行人已与发行对象签订了 附 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 2018 年 12 月 5 日,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 股票发行认购 公告, 本次发行的缴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缴款账号为 , 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 支行, 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发行人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 股票发 行认购结果公告,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18,000,000 元已到账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 行 主办券商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股票发行进行了验资, 并出具了编号为众 11

14 环验字 (2018) 号的 验资报告, 经审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000,000 元, 至此, 发行对象认 购款已全部到位, 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81,000,000 元, 股份总数 变更为 81,000,000 股, 股本总额变更为 81,000,000 元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已经取得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履行了验资程序, 确认发行 对象的股票认购款已经缴付到位, 并获得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股票发 行的有关规定 的意见 六 关于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已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签署了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 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自愿, 且合同 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协议合法有效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 对股份认购安排 认购价支付方式 协 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自愿限售安排 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作了约定, 其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 股票发行方案 及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 议,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不存在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 认购协议 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其约定未违反法 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票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 12

15 七 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根据 股票发行方案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 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 票, 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八 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根据 股票发行方案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认购的新增股份,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限售情况外, 各认购人无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符合 公司法 业务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一 )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相关主体信息资料, 以及发行对象出具的 关于不存在股权代持的声明, 其认购的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份均为自行持有, 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等情形,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代持情形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 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均以自己名义出资到位 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 二 )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持股平台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其不属于不具有主营业务 单纯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而成立的持股平 13

16 台 ( 三 )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根据 股票发行方案,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不涉及投向房地产 理财产品 购买住宅类房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 四 ) 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发行人自挂牌以来, 共完成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 1.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 月 13 日, 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定发行 2,900,000 股股份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4,640,000 元 2.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该次募集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 : 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总额 4,640, 一 支付货款 加工费 3,104, 二 支付工资 622, 三 支付社保 公积金 198, 四 支付中介机构审计咨询费等 130, 五 支付税款 508, 六 其他日常费用支出 77, 支出总计 4,641, 剩余募集资金金额

17 综上, 发行人以往已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与发行方案 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且已全部使用完毕 十 结论意见 ( 一 )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 管理办法 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 二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相关主体和本次发 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发行人符合 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 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 中对于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的要求 ( 三 ) 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 四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需 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履行了验资程序, 确认发行对象的股票认购款已 经缴付到位, 并获得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 五 )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 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其约定未违反法律 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 六 )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结果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 七 ) 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新增股份, 相关出 资均已足额缴纳, 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人 ( 八 ) 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 15

18 ( 九 ) 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均为其真实出资, 不 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 十 ) 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非持股平台 ( 十一 ) 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合法合规 ( 十二 )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资金使用与发行方案中 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 十三 ) 发行人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 合发行人业务发展需要, 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票发行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16

19 此页无正文, 为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 章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严道清 李光胜 俞 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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