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Sea-going Ships Engaged on Domestic Voyages 年 1 月 01 日生效 Effective from December 北京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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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船级社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Sea-going Ships Engaged on Domestic Voyages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2 中国船级社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Sea-going Ships Engaged on Domestic Voyages 年 1 月 01 日生效 Effective from December 北京 Beijing

3 第 1 篇总则 1-1

4 第 1 章通则...3 第 1 节适用范围...3 第 节规范...3 第 3 节定义

5 第 1 章通则 第 1 节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内航行船长 0m 及以上的钢质海船 本规范适用于新船 规范生效前建造的船舶, 原则上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规范要求 重大改建船舶, 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适用新规范 对船舶的舯剖面图或等效结构图已批准的船舶, 仍应适用原规范 如船舶涉及下列方面, 尚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相关要求: (1) 冰区航行 ; () 设置蒸汽控制系统 ; (3) 设置货物冷藏装置 ; (4) 具有轮机自动化控制系统 对具有特殊型式 特殊功能或特殊用途的船舶, 尚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8 篇的相关补充规定 船舶的材料与焊接, 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要求 除另有指明外,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 (1) 军船 ; () 木质船 ; (3) 游艇 ; (4) 高速船 ; (5) 小水线面船 ; (6) 帆船 ; (7) 渔船 第 节规范 1..1 规范 规范是一本内容完整的技术要求 旨在控制安全与质量达到适当水平, 并得到广泛的认同 专门规范 是指只有专门内容 且与本规范配套使用的技术规定 1-3

6 对现有规范中没有包括的内容, 或规范中有原则要求 需进一步细化的内容, 或需增加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 或新颖船舶或设备或系统, 将制定相应的指南 凡规范中引用的 指南, 则 指南 中涉及的内容均构成规范的要求 CCS 的 COMPASS 计算软件系统, 包括结构计算与评估 船舶性能 轴系振动与强度计算 短路电流计算 计算软件在审图 建造中和建造后检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规范是船舶及相关产品的设计 制造及试验的依据, 但不是设计唯一依据 规范不能替代制造厂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 也不能减轻或解除制造方的责任 CCS 颁布的规范的解释权属 CCS 总部 1.. 规范制订 制订规范的主要依据为 : (1) 使用经验 ; () 有关理论和科研成果 ; (3) 国际海事组织 (IMO)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 等所通过的有关公约 规则 决议 统一要求, 以及中国政府有关的法定要求等适用部分 1... 规范或其修改通报的初稿, 发送到有关船舶及产品的主管机关 设计 制造 检验 船东 科研 高等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上述有关方面的专家的评议意见或建议, 对规范或修改通报初稿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并经 CCS 技术委员会或其分委会审定后, 由 CCS 总裁签署后颁布 根据使用经验证明和事故调查涉及的安全情况, 中国政府有关的法定要求生效, 且涉及本规范需要修改时,CCS 将直接颁布修改通报 1..3 规范生效 除另有说明外, 规范 ( 含修改通报 ) 发布后, 一般在 6 个月后生效 生效日期注明在相应篇的第 1 页或出版物的扉页上 除特别说明外, 规范适用于新建船舶 如经建造厂和船东同意, 对建造中的船舶可以采用新规范的要求 ; 同样, 如新规范的要求比较合理而可行时, 可同意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新规范的要求 不管何种情况, 均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规范的生效日期仅与规范批准颁布日期有关, 不受其他法定要求生效的影响 第 3 节定义 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 本规范定义如下 : (1) 中国水域 :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 内水 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水域 ; () 国内航行 : 系指在中国水域航行 当船舶航行于中国水域或特殊区域或某一航区时, 应满足适用的 1-4

7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制定的国家规则 (3) 有限航区划分如下 : 近海航区 : 系指中国渤海 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 00n mile 的海域 ; 台湾海峡 ; 南海距岸不超过 10n mile( 台湾岛东海岸 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距岸不超过 50n mile) 的海域 ; 沿海航区 : 系指台湾岛东海岸 台湾海峡东西海岸距岸不超过 10 n mile 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 0 n mile 的海域 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 0n mile 的海域 ; 遮蔽航区 : 系指在沿海航区内, 海岸与岛屿 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 波浪较小的海域, 且该海域内岛屿与岛屿之间 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 10n mile, 或具有类似条件的水域 ; (4) 远海航区 : 系指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 (5) 特定航线 : 系指船舶专门从事于两个或几个港口之间的航行 ; (6) 乘客 : 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 : 船长 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 的人员 ; 或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7) 客船 : 系指乘客定额超过 1 人的船舶 ; (8) 客滚船 : 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以装载滚装货物的客船 ; (9) 货船 : 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 (10) 油类 : 就其用途而言, 系指任何形式的石油, 包括原油 燃油 油泥 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 不 包括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第 3 章所规定的石油化学产品 ; (11) 油船 : 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 包括兼用船 ( 矿砂 / 油类等 ) 在内的船型 ; (1) 滚装船 : 系指其构造适合于以滚进和滚出的方式, 来装卸车辆和集装箱 / 或托盘化货物的船舶 ; (13) 集装箱船 : 系指其构造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 (14) 散货船 : 系指在货物区域内通常建造为单甲板 具有顶边舱 底边舱和双层底, 且主要从事运输 散装干货的船舶 ; (15) 机动船 : 系指设有主要用于航行目的的机械推进装置的船舶 1-5

8 第 篇船体 -1

9 目录第 1 章通则... 6 第 1 节一般规定... 6 第 节船体构件... 8 第 3 节船体结构用钢 第 4 节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 1 第 5 节高强度钢的使用 第 6 节结构防腐 第 7 节有限航区船舶 第 8 节结构布置 第 章船体结构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总纵强度 第 3 节外板 第 4 节甲板 第 5 节单层底 第 6 节双层底... 7 第 7 节舷侧骨架 第 8 节甲板骨架 第 9 节悬臂梁 第 10 节支柱 第 11 节非水密支承舱壁 第 1 节水密舱壁 第 13 节深舱 第 14 节首尾柱 球鼻首 尾轴架 挂舵臂 第 15 节船端加强 第 16 节主机基座及轴隧 第 17 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第 18 节直升机甲板 第 19 节舷墙及栏杆 第 0 节舱口和舱口盖 第 1 节车辆甲板 第 节重货加强 附录 1 装载仪 一般要求 硬件检验 软件的功能要求 软件认可 实船安装检验 第 3 章舾装 第 1 节舵 第 节锚泊及系泊设备 第 3 节木铺板及护舷木条 第 4 节桅或起重柱

10 第 4 章航行冰区的加强 第 5 章双壳油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外板 第 3 节甲板 第 4 节双层底结构 第 5 节双壳结构 第 6 节甲板骨架 第 7 节平面油密横舱壁 第 8 节平面油密纵舱壁 第 9 节槽形油密横舱壁 第 10 节槽形油密纵舱壁 第 11 节非油密舱壁和制荡舱壁 第 1 节特殊要求 第 13 节货油舱舱口 第 6 章单壳油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外板和甲板 第 3 节纵骨架式船底骨架 第 4 节横骨架式船底骨架 第 5 节纵骨架式舷侧骨架 第 6 节横骨架式舷侧骨架 第 7 节纵骨架式甲板骨架 第 8 节膨胀甲板结构 第 7 章集装箱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总纵强度 第 3 节甲板结构 第 4 节外板... 1 第 5 节舷侧骨架... 1 第 6 节双层底 第 7 节舱壁 第 8 节船首舷侧结构加强 附录 1 集装箱系固设备 一般规定 材料与试验 集装箱的堆装与系固 集装箱的受力与系固设备的计算... 1 第 8 章散货船... 9 第 1 节一般规定... 9 第 节船底骨架... 9 第 3 节舷侧骨架 第 4 节水密舱壁 第 5 节底边舱

11 第 6 节顶边舱 第 7 节装载手册和装载仪的附加要求 第 8 节货舱舱口盖尺寸的确定 第 9 章滚装船 客船 客滚船与渡船... 4 第 1 节一般规定... 4 第 节船体结构 第 3 节升降平台和车辆坡道 第 4 节首门和内门 第 5 节舷门和尾门 第 6 节车辆跳板 第 7 节直接计算 第 10 章拖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船体骨架 第 3 节机舱棚 第 4 节舷墙及护舷材 第 5 节拖曳设备与支承结构 第 11 章近海供应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货物围护和其他设施 第 3 节外板和甲板 第 4 节船体骨架 第 5 节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第 1 章驳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总纵强度 第 3 节外板和甲板 第 4 节船体骨架 第 13 章起重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总纵强度... 7 第 3 节外板 第 4 节甲板 第 5 节单层底 第 6 节双层底 第 7 节舷侧骨架 第 8 节强力甲板骨架 第 9 节支柱与桁架 第 14 章挖泥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总纵强度 第 3 节外板 第 4 节甲板及甲板骨架 第 5 节船底骨架

12 第 6 节舷侧骨架 第 7 节坐底作业加强 第 8 节泥舱 第 9 节对开式挖泥船和泥驳 第 10 节其他 第 15 章半潜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结构强度 第 16 章矿砂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第 节总纵强度 第 3 节船体骨架 第 4 节舱壁

13 第 1 章通则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篇适用于焊接结构的钢质海上航行船舶 船体还应符合第 1 篇的适用要求 1.1. 定义 船长 L(m): 沿夏季载重线, 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 ; 对无舵柱的船舶, 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 ; 但均不应小于夏季载重线总长的 96%, 且不必大于 97% 对于箱形船体,L 为沿夏季载重线自船首端壁前缘量至船尾端壁后缘的长度 船宽 B(m): 在船舶的最宽处, 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型深 D(m): 在船长中点处, 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上层连续甲板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 ; 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船舶, 则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横梁上缘延伸线与肋骨外缘延伸线的交点 吃水 d(m): 在船长中点处, 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夏季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方形系数 C b : 方形系数 C b 由下式确定 : C b = LBd 式中 : 相应于夏季载重线吃水时的型排水体积,m 3 ; L B d 见本节 ,1.1.., 上层连续甲板 : 船体的最高一层全通甲板 强力甲板 : (1) 上层连续甲板 ; () 在船中部 0.5L 区域内长度不小于 0.15L 的上层建筑甲板, 和此上层建筑区域以外的上层连续甲板 下甲板 : 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第 1 层连续甲板为第 甲板, 依次向下为第 3 甲板 总称为下甲板 舱壁甲板 : 各水密横舱壁上伸到达的连续甲板 干舷甲板 : 量计干舷高度的甲板 平台甲板 : 强力甲板以下, 不计入船体总纵强度的不连续甲板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 上层连续甲板上, 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 4% 船宽 B 的围蔽建筑为上层建筑, 即首楼 桥楼 尾楼 其他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长上层建筑及短上层建筑 : 长度大于 0.15L, 且不小于其高度 6 倍的上层建筑为长上层建筑 不符合长上层建筑条件的为短上层建筑 长甲板室及短甲板室 : 长度大于 0.15L, 且不小于其高度 6 倍的甲板室为长甲板室 不符合长甲板室条件的为短甲板室 装载率 γ(m 3 /t): 货舱容积对货舱内货物质量的比值 ( 货舱容积不包括舱口围所包围的 -6

14 容积 ) 首 尾垂线 : 首垂线为通过首柱前缘与夏季载重线交点的垂线 尾垂线为通过舵柱后缘与夏季载重线交点的垂线, 对无舵柱船舶为舵杆中心线 大开口 : 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甲板开口为大开口 : (1) b 0.7; B 1 () l l H BH 0.89; (3) b l >0.6 和 l B 1 H BH >0.7 式中 : b 开口宽度,m, 如有几个舱口并列, 则 b 代表各开口宽度之和, 即 b= b 1 + b, 如图 ; B 1 在开口长度中点处包括开口在内的甲板宽度,m; l 舱口长度,m; H l 每一舱口两端横向甲板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 如图 如舱口前或后再无 BH 其他舱口时, 则 l BH 算到舱壁为止 图 主要构件 : 船体的主要支撑构件称为主要构件, 如强肋骨 舷侧纵桁 强横梁 甲板纵桁 实肋板 船底桁材 舱壁桁材等 次要构件 : 一般是指板的扶强构件, 如肋骨 纵骨 横梁 舱壁扶强材 组合肋板的骨材等 载重线船长 L L (m): 载重线定义的船长 位置 1: 为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 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 位置 : 为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干舷甲板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 以及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 且在干舷甲板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 -7

15 第 节船体构件 1..1 一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者外, 本篇内所要求的构件剖面模数和惯性矩均为连同带板的最小要求值, 且假定带板是与构件的腹板相垂直的 当构件的腹板与带板不垂直, 且其腹板与带板的夹角小于 75 时, 其剖面特征 ( 惯性矩 剖面模数和剪切面积 ) 应相对于与带板平行的轴进行计算 当构件为轧制型材时, 其实际剖面模数可按下式近似地确定 : W=W sinα cm 3 式中 :W 假定构件的腹板垂直于带板时的构件实际剖面模数,cm 3 ; α 构件的腹板与带板之间的夹角,(º) 本篇内所规定的各种构件, 除另有规定者外, 不应任意开孔 公式或表格中, 如仅规定船中部及船端的构件尺寸时, 则中间区域的构件尺寸应予逐渐变化 构件中断处, 应有良好的过渡 本篇各表列数值, 除另有规定者外, 其中间值均可用内插法求得 考虑到商品化的船用板材 轧制型材是尺寸不连续的产品系列, 为了在保证结构强度的前提下提供一个经济 合理的结构要求, 在根据本篇所要求的构件尺寸选取钢材产品时, 其舍入容差按下述原则确定 : (1) 规范要求的板材厚度, 如小数小于或等于 0.5mm 可予不计 ; 大于 0.5mm 且小于 0.75mm 时, 应取为 0.5mm; 大于或等于 0.75mm 时, 应进为 1.0mm; () 对于采用轧制型材的构件, 其包括有效带板的剖面模数可比规范要求的值小 3%; (3) 对于同一区域 位置相邻的一组采用轧制型材的同类构件, 当在建造时选用相同尺寸时, 其包括有效带板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该组各单独构件规范要求值的平均值, 但这一平均值应不小于该组中单个构件最大规范要求值的 95%; (4) 上述 () (3) 两原则不可同时使用 除另有规定者外, 本篇所规定的各种构件尺寸均系最小值 在营运中腐蚀和磨耗较严重的部分构件, 设计时可适当增厚 对于在使用中可能经常承受靠泊 顶推或拖带等外力的局部构件, 应作适当加强 1.. 构件的带板 主要构件带板的有效剖面积 A 应按下列各式确定, 但取值不小于面板剖面积 : (1) 安装在平板上 : A=10f bt p cm () 安装在槽形板上且与槽形平行的 : A=10at cm (3) 安装在槽形板上且与槽形成直角的 : -8

16 A=10 b f t f cm 式中 : f 系数, 等于 0.3(l/b) / 3, 但不大于 1; b 主要构件所支承的面积的平均宽度,m; l 主要构件的长度,m; t p 带板的平均厚度,mm; b f 主要构件面板宽度,m; t f 主要构件面板厚度,mm; a 槽形板平面部分的宽度,m; t 槽形板厚度,mm 1... 次要构件的带板宽度, 取为 1 个骨材间距 1..3 构件的跨距点 除另有规定者外, 本篇计算构件所取的计算跨距均为跨距点之间的有效跨距 主要构件的跨距点应取距离构件末端为 b e 的点 ( 见图 1..3.): b e =b b (1- d w ) d b 次要构件的跨距点, 当设置端部肘板时, 见图 (1) 当不设置端部肘板时, 跨距点取在该构件的端部 ( 如图 () 所示 ) 图 当构件相对于垂向或水平轴向倾斜超过 10 时, 其跨距应沿着构件量取 如构件两端的支撑结构不能有效地防止转动和位移, 则构件使用的有效跨距应另行考虑 -9

17 图 (1) 图 () 1..4 构件的几何特性 轧制型材 ( 包括球扁钢 不等边角钢和不等边不等厚角钢 )( 见图 ) 连同带板的剖面积 A z 惯性矩 I 和剖面模数 W 可按下列各式计算 : A z = A 1 + A cm I = I x 1 +(y 1 -y) A 1 + At 10 +(0.05t+y) A cm 4 1 I W = 0.1h y cm 3 式中 :h 型材的高度,mm; A 1 型材的剖面积,cm ; I x 1 型材的自身惯性矩,cm 4 ; y 1 型材的中和轴位置,cm; A 带板剖面积,cm ; t 带板厚度,mm; y 连带板的中和轴位置, 按下式计算 : y = A 0. 05At 1y1 A Z cm -10

18 图 如 T 型材的面板和带板的厚度不大于 1/10 的腹板高度,T 型材连同带板的剖面模数 W 和惯性矩 I ( 见图 1..4.) 可按下列各式计算 : d W W = a + 10 ( A a) f s 1+ 6 A + f s cm 3 I d W 1 = f s + Aa 0.5 f A + a + f s s cm 4 式中 : a 面板剖面积, cm ; A 带板剖面积,cm ; 如带板 A 小于面板 α 时, 取 A 等于 α ; f s 腹板剖面积,cm ; d W 腹板高度, mm 图 槽形舱壁一个槽形宽度 s 的剖面模数 W 和惯性矩 I( 见图 ) 可按下列各式计算 : W = b 3 d w t (a + ) cm 3 1 I = 0 b d 4 w t (a+ ) cm 3 式中 : a 槽形平面部分宽度,m; -11

19 b 槽形斜面部分宽度,m; d w 槽形深度,mm; t 槽形舱壁板厚度,mm; α 槽形斜面部分与平面部分的夹角 图 双层板舱壁剖面模数 W 和惯性矩 I( 见图 ) 可按下列各式计算 : bt W = b( fst + ) 10 3 cm 3 式中 : b 双层板的间距,m; s 隔板平均间距,m; bt I = 5( fst + t p 双层板舱壁的板厚,mm; t W 隔板的厚度,mm; f 系数, 与本章 的规定相同 p p 6 W 6 W )b 10 4 cm 4 图 构件剖面的最小惯性半径 r 应按下式计算 : r = I A cm 式中 : I 构件剖面的最小惯性矩,cm 4 ; A 构件的剖面积,cm 1..5 结构细则 -1

20 主要构件的布置, 应确保结构的有效连续性, 避免剖面或高度的突然变化 当构件在舱壁或其他主要构件的两侧对接时, 应保证其位置在同一直线上 液舱内的主要构件应构成一个连续性的支撑, 并尽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环形框架 环形框架的接合处应做成具有足够半径的圆角 一般圆角半径应不小于邻接构件的腹板高度 主要构件的腹板厚度 t w 应不小于 0.01 S W (mm), 其中 S W 为腹板上的水平扶强材间距或无扶强的腹板高度 (mm); 在干货舱内 t w 应不小于 7mm, 在液体舱内应不小于 8mm; 对船长小于 60m 的船舶可减小 1mm, 对船长小于 40m 的船舶可减小 mm 主要构件面板的剖面积 A f 一般应不超过 dw t w /150(cm ), 其中 d w 为腹板的高度 (mm), t 为腹板的厚度 (mm) w 主要构件应设置防倾肘板 当主要构件为对称剖面时, 应每 4 个骨材间距设置防倾肘板 当主要构件为非对称剖面时, 应每隔 1 根骨材设置防倾肘板 主要构件承受集中载荷处也应设置防倾肘板 在主要构件端肘板的趾端处, 如腹板高度与其厚度之比大于 55 时, 也应设置防倾肘板或加强筋 防倾肘板的高度应伸至主要构件的面板, 宽度应不小于其高度的 40%; 当主要构件的面板或折边无支撑的宽度超过 15t(t 为主要构件面板的厚度 ) 时, 防倾肘板应与主要构件的面板或折边焊接 防倾肘板的厚度 t b (mm) 应不小于 (5+0.05L), 但不必大于主要构件的腹板厚度, 其中 L 为船长 当防倾肘板的自由边长 l b (m) 大于 0.06t b 时, 则防倾肘板应有面板或折边, 其面板或折边的截面积 A(cm ), 一般应不小于 10l b 所有结构上的开口应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域, 如无法避开时应作相应的补偿, 开口的角隅处均应有良好的圆角 构件与板材直接连接时应避免出现硬点 在船中 0.4L 区域内, 当强力甲板纵桁的腹板高度大于 65t K (t 为腹板厚度,K 为材料系数 ) 时, 应设置平行于面板的水平加强筋 1..6 次要构件的端部连接 除本篇另有规定外, 次要构件的端部连接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次要构件的端部一般应设置连接肘板, 如图 所示 参与总纵弯曲的次要构件在舱壁或横向主要构件处切断时, 应设置连接肘板以保证结构的纵向连续性 位于舱壁或横向主要构件两侧的肘板应对齐 确定肘板尺寸的骨材剖面模数 W 应按下述规定选取 : (1) 对次要构件连接到主要构件上的肘板,W 为次要构件的剖面模数 ; () 肋骨端部的肘板,W 为肋骨的剖面模数 ; (3) 其他肘板,W 为连接构件中的剖面模数的较小者 肘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骨材的腹板厚度, 且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 0.5 W mm -13

21 图 式中 :W 骨材剖面模数,cm 3 ; 对于液舱, 肘板厚度应较上述增加 1mm; 对无折边的肘板, 其厚度还应增加 1.5mm 骨材的剖面模数 W 400 cm 3 或肘板的自由边长大于肘板厚度的 40 倍时, 肘板应有折边或面板 折边或面板宽度 b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b = 0.04W + 40 mm, 且不小于 50mm 式中 :W 骨材剖面模数,cm 肘板的臂长 h 应不小于. 倍的骨材腹板高度 ( 但当骨材端部焊接时可减为不小于 倍, 见图 1..6.(1)), 且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h = 75 W t t c mm 式中 : W 骨材剖面模数,cm 3 ; t 肘板的厚度,mm; t 腐蚀余量, 按本章 确定 c 肘板的两臂长应尽可能相等 如肘板的两臂长不等时, 应符合下述要求 : h 1 + h h h 1 0.8h h 0.8h 式中 : h 1 和 h 肘板两臂的实际臂长, 如图 所示,mm; h 肘板的臂长,mm, 见本节 当骨材与肘板的连接采用搭接时, 搭接长度应不小于骨材腹板高度的 1.5 倍 当骨材用肘板与主要构件连接时, 该肘板一般应延伸至主要构件的面板 -14

22 1..7 主要构件的端部连接 除本篇另有规定外, 主要构件的端部连接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主要构件的端部应设置连接肘板 当肘板连接两个主要构件时, 肘板的尺寸可按剖面模数较小的主要构件的尺寸确定 包括主要构件腹板高度在内的端肘板臂长, 应不小于 倍的主要构件的腹板高度, 肘板的厚度应不小于主要构件腹板的厚度 肘板应有折边或面板, 其尺寸一般与主要构件的面板相同 主要构件的腹板应与连接构件相焊接 当肘板无支撑的臂长大于 100t(t 为肘板的腹板厚度 ) 时, 应设置平行于肘板面板的加强筋 非液舱内的主要构件, 采用整体式端肘板与舱壁连接时 ( 即主要构件的腹板在端部逐渐升高 ), 肘板臂长应不小于 1.5 倍的主要构件的腹板高度 主要构件的腹板应与舱壁相焊接, 面板应连续延伸至舱壁 当甲板纵桁或强横梁与舱壁或外板上的垂直构件相连接时, 为保证连接节点具有足够的抗转动刚度, 可以要求增大垂直构件的尺度 为避免主要强力构件端部的应力集中, 在大型肘板趾端处, 其腹板厚度应适当加厚, 肘板的面板应向端部削斜 建议的大型肘板趾端结构型式, 见图 图 骨材的标准间距 肋骨 横梁或纵骨 ( 船底 舷侧 甲板 ) 的标准间距 s b 应按下式计算 : s b = L m, 且不大于 0.7m 式中 : L 船长,m 在首尾尖舱内, 肋骨或舷侧纵骨的标准间距 s b 应为按本节 计算所得值和 0.6m 的较小者 在船端 0.05L 区域内,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甲板纵骨或横梁的标准间距 s b 应按本节 计算所得值和 0.6m 的较小者 1..9 直接计算 本规范有专门要求时 ; 或者采用新颖的结构形式 ; 或者结构的布置 船舶尺度超出本规 -15

23 范规定时应进行结构直接计算 直接计算可采用适用的通用程序, 如使用非通用程序时, 送审单位还应提供所采用的计算机程序可靠性说明的文件 直接计算所考虑的装载工况应包括船舶营运中最为严重的装载工况 对直接计算方法如无特殊要求时, 可参见 CCS 船体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的有关规定 采用直接计算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1) 计算中所采用的图纸清单 ; () 计算报告, 包括 : 1 计算模型的详细说明 ( 包括结构模型化的方法 边界条件 计算工况 载荷等 ) 以及计算的结构模型图 ; 计算所用的输入数据 ; 3 计算结果 ( 包括应力数据 变形数据 ( 如需要时 ) 和结构变形图等 ); 4 结构修改的方案 ( 如适用时 ) (3) 一般情况应提交计算所用的电子数据 第 3 节船体结构用钢 一般要求 船体结构用钢材的化学成份和力学性能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1 篇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船用钢材的制造和试验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1 篇第 1 章及第 章的规定 屈服点大于或等于 65N/ mm 的钢属于高强度钢 船体结构使用高强度钢应符合本章第 5 节的规定 尾柱 舵柱 尾轴架 舵杆及其他结构用的锻钢件 铸钢件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1 篇第 5 章和第 6 章的规定 钢以外的其他材料, 应根据等效原则特殊考虑 除另有规定外, 钢材的弹性模量可取为 N/ mm 1.3. 正常气温下船体结构用钢的要求 当船长大于等于 90m 时, 船体结构用钢应符合下述 的要求 当船长小于 90m 时, 船体结构用钢一般可以使用 A/AH 钢级 为了防止断裂, 全船不同部位的船体构件按其所承受的应力情况分为 3 个类别, 即次要类 主要类和特殊类 船体各强力构件的材料级别应不低于表 的规定 表内没有列入的构件一般可以使用 A/AH 钢级 对不同材料级别的船体构件, 应根据船体构件所取的板厚按表 选用钢级 当板厚大于规范要求的厚度时, 应根据建造的实际板厚按表 选用钢级 用于制造尾柱 舵 挂舵臂和尾轴架的板材一般应不低于由材料级别 II 所对应的钢级 对于承受集中力的舵结构 ( 如半平衡舵的下舵承或平衡舵的上部分 ) 应取材料级别 III 在船中 0.4L 区域内, 凡采用钢级 E/EH 或材料级别 III 的单列板的宽度应不小于 800+5L mm (L 为船长 ), 但不必大于 1800mm 用于增强构件的材料级别, 以及用于焊接连接件的材质 ( 低碳钢或高强度结构钢 ) 例如流 -16

24 水沟的扁钢或舭龙骨, 通常应与该处的船体外板相同 当构件与圆弧形舷板连接时, 对所需的钢级, 应作特殊考虑, 并应注意到所需结构布置及连接的细则 材料级别和钢级的使用 表 构件类材料级别或钢级构件名称别船中 0.4L 内船中 0.4L 外 ⑴ 纵舱壁板, 除主要类要求者外 次要类 ⑵ 露天甲板板, 除主要类和特殊类要求者外 I A/AH ⑶ 舷侧板 主要类 ⑴ 船底板, 包括平板龙骨 ⑵ 强力甲板板, 不包括特殊类要求的甲板板 ⑶ 强力甲板以上的纵向连续构件, 不包括舱口围板 ⑷ 纵舱壁最上一列板 ⑸ 垂直列板 ( 舱口纵桁 ) 和顶边舱的最上一列斜板 II A/AH ⑴ 强力甲板处的舷侧顶列板 1 ⑵ 强力甲板处的甲板边板 1 ⑶ 在纵舱壁处的甲板列板 ⑷ 集装箱船和其他有类似舱口的船舶在货舱口角隅处与舷侧之间的强 II 特殊类 力甲板板 3 ( 船中 0.6L 外 III ⑸ 散货船 矿砂船 兼用船及其他有类似舱口的船舶在货舱口角隅处为 I) 的强力甲板板 4 ⑹ 舭列板 56 ⑺ 长度超过 0.15L 的纵向舱口围板 7 (8) 纵向货舱舱口围板的端肘板和甲板室过渡 7 注 : 1 船长大于 50m 的船舶, 在船中 0.4L 范围内选用应不低于 E/EH 钢级 不包括双壳船在内壳纵舱壁处的甲板板 3 在货舱区域的长度范围内选用应不低于材料级别 III 4 在船中 0.6L 区域内选用应不低于材料级别 III, 在货舱区域的其余长度范围选用应不低于材料级别 II 5 船长小于 150m 且整个船宽范围内设有双层底的船舶, 舭列板可以选用材料级别 II 6 船长大于 50m 的船舶在船中 0.4L 范围内, 舭列板选用应不低于 D/DH 钢级 7 选用应不低于 D/DH 钢级 各材料级别要求的钢级 表 材料级别 I II III 板厚 (mm) 低碳钢 高强度钢 低碳钢 高强度钢 低碳钢 高强度钢 t 15 A AH A AH A AH 15<t 0 A AH A AH B AH 0<t 5 A AH B AH D DH 5<t 30 A AH D DH D DH 30<t 35 B AH D DH E EH 35<t 40 B AH D DH E EH 40<t 50 D DH E EH E EH 船中 0.4L 区域内的甲板板 舷顶列板以及纵舱壁上列板的材料级别, 在尾楼前端和桥楼两端处, 亦应保持不变 -17

25 集装箱船的中部 0.4L 区域内的强力甲板 舷顶列板及抗扭箱形结构所用的材料级别, 在整个货舱区域内应保持不变 在具有尾楼的液货船上, 尾楼前的强力甲板向前延伸至任何泵舱开口的周围, 其材质应保持一致 在船体结构为 T 型或十字型接头, 且使用全焊透焊接处和板材在板厚方向承受重大拉应力的构件, 建议采用具有全厚度特性的 Z 向钢钢板 对冷藏舱室结构用钢的要求 当冷藏舱内结构的最低设计温度低于 0 时, 除符合本节 1.3. 要求外, 其甲板板 甲板纵桁腹板 与甲板连接的纵舱壁上列板 以及支承舱口盖的承梁及其面板, 所选用的钢材级别一般应符合表 的规定 板厚 (mm) 冷藏舱内结构用钢的钢级 表 ~-10-10~-5-5~-40 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 t 1.5 B AH D DH E EH 1 1.5<t 5.5 D DH E EH 特殊考虑 1 t>5.5 E EH 特殊考虑注 :1 一般可用奥氏体不锈钢 一般可用 FH 钢级 特殊考虑 1 特殊考虑 特殊考虑 特殊考虑 决定冷藏舱甲板的最低设计温度可以按温度梯度计算法确定, 也可按表 确定 若有关的内部舱室之一为非冷藏舱时, 则该舱的温度应取为 5 冷藏舱甲板的设计温度 表 序号 布置 甲板温度 1 冷藏舱内甲板无绝缘材料覆盖时 以冷藏舱内温度计算 甲板在冷藏舱内的一面用绝缘材料覆盖, 以无绝缘材料一面的温度为准而另一面无绝缘材料时 3 甲板的两面均有绝缘材料覆盖 : (1) 温差 11 时 ()11 < 温差 33 时 以甲板上方和下方两舱内的平均温度计算以甲板上方和下方两舱内的平均温度减去 3 后计算 冰区航行船舶结构用钢的要求 冰区航行的船舶应考虑环境温度的影响 具有 B 1 * B1 和 B 冰级的船舶, 其冰带区域及以上的船体外板和强力甲板应采用比本节 1.3. 要求的高一级钢级的钢板 对 B3 和 B 冰级的船舶, 其冰带区域内的船体外板, 一般应采用比本节 1.3. 要求的高一级钢级的钢板 对于长期在低温中和冰区条件下航行的船舶, 船体露天结构用钢应按本节 的规定选取 暴露于低气温下的船体结构用钢的要求 对于经常在低温地区 ( 设计温度小于等于 -0 ) 航行的船舶, 其暴露于低气温中的船体结构用钢应根据设计温度 t D 选取 设计温度 t D 是指船舶作业区域的年内最低的日平均气温, 气温值为不 -18

26 少于 0 年的统计平均值 最低压载水线 (BWL) 以上的暴露于低气温下的船体结构用钢应不低于表 的规定, 对于 BWL 以上非暴露于低气温下的船体结构用钢和 BWL 以下的船体结构用钢应满足本节 1.3. 的要 求 对不同材料级别的船体构件所要求的钢级, 应根据船体构件所取的板厚和设计温度按表 选取 设计温度 t D <-55 时, 其所用的钢级应特殊考虑 凡采用钢级 E/EH 及 FH 或材料级别 III 的单列板的宽度应不小于 800+5Lmm(L 为船长, m), 但不必大于 1800mm 用于制造尾柱 舵 挂舵臂和尾轴架的板材应不低于按本节 1.3. 的要求 低气温下的材料级别 表 构件类别 构件名称 材料级别船中 0.4L 内船中 0.4L 外 次要类 通常的露天甲板板 BWL 以上的舷侧板 BWL 以上的横舱壁 I I 主要类 1 强力甲板板强力甲板以上的纵向连续构件 ( 不包括舱口围板 ) BWL 以上的纵舱壁 BWL 以上的顶边舱舱壁 II I 特殊类 舷侧顶列板, 包括圆弧形舷板 强力甲板边板 3 纵舱壁处的甲板板 4 纵向连续的舱口围板 注 :1 大开口角隅处的强力甲板板应作特殊考虑 凡可能发生局部高应力处的强力甲板板应按材料级别 III 或选用 E/EH 钢级 船长大于 50m 的船舶, 在船中 0.4L 范围内, 应选用不低于 E/EH 钢级 3 船宽超过 70m 的船舶, 至少有 3 列甲板板应为材料级别 III 4 应选用不低于 D/DH 钢级 III II -19

27 低温下各材料级别要求的钢级 表 材料级别 I 板厚 (mm) -0~-5-6~-35-36~-45-46~-55 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 t 10 A AH B AH D DH D DH 10<t 15 B AH D DH D DH D DH 15<t 0 B AH D DH D DH E EH 0<t 5 D DH D DH D DH E EH 5<t 30 D DH D DH E EH E EH 30<t 35 D DH D DH E EH E EH 35<t 45 D DH E EH E EH - FH 45<t 50 E EH E EH FH - FH 材料级别 II 板厚 (mm) -0~-5-6~-35-36~-45-46~-55 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 t 10 B AH D DH D DH E EH 10<t 0 D DH D DH E EH E EH 0<t 30 D DH E EH E EH - FH 30<t 40 E EH E EH FH - FH 40<t 45 E EH FH FH <t 50 E EH FH FH - - 材料级别 III 板厚 (mm) -0~-5-6~-35-36~-45-46~-55 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低碳钢高强度钢 t 10 D DH D DH E EH E EH 10<t 0 D DH E EH E EH - FH 0<t 5 E EH E EH FH - FH 5<t 30 E EH E EH FH - FH 30<t 35 E EH FH FH <t 40 E EH FH FH <t 50 FH FH 注 : 表中 - 为不适用 铝合金材料的使用 钢质船上的上层建筑 甲板室和舱口盖等类似结构, 可使用铝合金材料等效代替本规范要求的船体结构钢 除另有规定外, 铝合金的弹性模量可取为 70000N/ mm 铝合金结构的尺寸可按下式求得 : 板厚 : t a = t s K a mm 剖面模数 : W a = Ws K a cm 3 式中 : t s 使用低碳钢规范要求的板厚,mm; W 使用低碳钢规范要求的剖面模数,cm 3 ; s -0

28 K 铝合金的材料系数, K =35/ Rp0. ; a a Rp0. 铝合金材料在退火状态下的 0.% 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N/mm ; 取不大于 66% 的材料抗拉强度值 铝合金的焊接工艺应经认可 铝合金与钢材之间的连接方法以及有关防腐蚀措施的资料应提交审查 第 4 节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 一般要求 本节规定适用于一般船体结构和构件的焊缝设计 船体结构的焊接工艺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规定 船体结构的焊缝布置应考虑到便于焊工施焊 施焊时焊缝位置尽可能采用平焊 船体各种焊接结构应避免将焊缝布置于应力集中区域 在结构剖面突变之处应有足够的过渡区域, 尽量避免焊缝过分地集中 船体主要结构中的平行焊缝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对接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 100mm, 且避免尖角相交 ; 对接焊缝与角接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 50mm 船体外板 甲板 内底板及舱壁板等之间的连接, 均应采用对接焊缝 船体板材的连接, 特别是高负荷区域的板材一般不宜采用搭接焊缝 船体结构中, 凡承受高应力的焊缝, 应尽量避免采用固定垫板连接 船体结构下列部位的角焊缝应采用双面连续焊缝 : (1) 风雨密甲板和上层建筑外围壁边界的角焊缝, 包括舱口围板 升降口和其他开口处 ; () 液体舱 水密舱室的周界 ; (3) 机座和机器支承结构的连接处 ; (4) 尾尖舱内所有结构 ( 包括舱壁扶强材 ) 的角焊缝 ; (5) 装载化学品和食用液体货舱内的所有角焊缝 ; (6) 散货船的货舱内主肋骨及其上下肘板与舷侧外板 上下边舱的斜板之间的所有角焊缝 ; (7) 液舱内所有搭接焊缝 ; (8) 船首 0.5L 区域内, 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与船底板连接处的所有角焊缝 ; (9) 中桁材与龙骨板的连接角焊缝 ; (10) 厨房 配膳室 洗衣室 浴室 厕所和蓄电池室等处的周界角焊缝 ; (11) 船体所有主要 次要构件端部与板材连接的角焊缝和肘板端部与板材连接的搭接焊缝 (1) 其他特殊结构 在高强度钢板上安装附件和连接件时的角接焊缝应特殊考虑 高强度钢角焊缝通常应为双面连续焊缝 船体结构主要构件焊接的细节, 包括焊缝型式和尺寸, 应清楚地标明在提交审核的图纸上 自动焊的使用范围应在图纸上注明 1.4. 焊接材料 船体结构所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规定 所选用焊接材料的级别应与船体结构用的钢级相适应, 并符合表 的规定 -1

29 焊接材料的选用表表 焊接材料级别 船体结构钢级 A B D E F AH3 DH3 EH3 FH3 AH36 DH36 EH36 FH36 DH40 EH40 FH Y Y 3Y 4Y Y40 3Y40 4Y40 注 : 为适用的钢级 当不同强度的母材被焊接连接时, 除在结构不连续处或应力集中区域内应选用较高强度等级的焊接材料外, 一般可选用与较低强度级别的母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当母材的连接强度相同, 韧性级别不同时, 除结构受力情况复杂或施工条件恶劣者外, 一般可选用与较低韧性级别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焊接下列船舶构件和结构时应采用低氢焊条 : (1) 船体大合拢时的环形对接缝和纵桁材对接缝 ; () 具有冰区加强的船舶, 船体外板端接缝和边接缝 ; (3) 桅杆 吊货杆 吊艇架 系缆桩等承受强大载荷的舾装件及其所有承受高应力的零部件 ; (4) 要求具有较大刚度的构件, 如首框架 尾框架 尾轴架等, 及其与外板和船体骨架的接缝 (5) 主机基座及其相连接的构件 当焊接高强度钢或钢材碳当量大于 0.41% 时, 建议采用低氢焊接材料 对接 搭接与塞焊焊缝 不同厚度钢板进行对接, 其厚度差大于或等于 4mm 时, 应将厚板的边缘削斜, 使其均匀过渡, 削斜的宽度应不小于厚度差的 4 倍 若其厚度差小于 4mm 时, 可在焊缝宽度内使焊缝的外形均匀地过渡 若必需采用搭接焊缝时, 两板的搭接宽度应为较薄板厚度的 3~4 倍, 但不必大于 50mm 搭接表面应紧密贴合 搭接的两端应施以连续角焊 若外板与其内侧的型材腹板无法直接采用角焊缝进行连接时, 可采用扁钢衬垫于构件腹板与外板之间, 扁钢与外板的连接可用连续熔透焊缝或长孔塞焊 塞焊孔的长度应不小于 90mm, 孔的宽 -

30 度应不小于板厚的 倍, 孔的端部呈半圆形, 孔的间距应不大于 150mm 长孔塞焊通常不必在孔内填满 焊肉 角接焊缝 船体角焊缝通常应为双面焊接 角焊缝的型式和使用部位如表 所示 船体角焊缝的尺寸, 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角焊缝的焊喉厚度 h 按下式计算所得 : h= w τ t l d p mm 式中 : t p 角焊缝连接构件中较薄一块板的厚度,mm, 如本节表 中序号 1 的 t 1或 t 中较小值 ; d 焊缝节距,mm; 指间断角焊缝中, 前一条焊缝的起始处至后一条焊缝的起始处的长度 如 本节表 序号 中所示 ; 若角焊缝为连续焊缝时, 令 d 等于 l ; l 焊缝长度,mm; 指焊缝的连续长度, 但应不小于 75mm; w τ 焊接系数, 船体结构的焊接系数规定在表 中 当采用认可的单道自动深熔焊工艺 时, w 可取为表值的 85% τ () 填角焊缝的焊脚高度 K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K= w τ t p d l mm 式中 : t p w τ d 及 l 同本条 (1) -3

31 角焊缝的型式表 序号角焊缝名称型式备注 1 双面填角焊 为双面连续角焊缝的一种, 用于一般结构 K 焊脚高度 h 焊喉厚度 t 1, t 焊件厚度 双面深熔角焊 为双面连续角焊缝的一种, 用于受应力较大的结构 3 双面全焊透角焊 为双面连续角焊缝的一种, 用于受高应力的结构 4 交错间断角焊缝 间断角焊缝两端部位连续包焊 l 焊缝长度 e 焊缝间距 d 焊缝节距 5 链式间断角焊缝 间断角焊缝两端部位连续包焊 l 焊缝长度 e 焊缝间距 d 焊缝节距 6 挖孔焊 孔端部周围应连续包焊 -4

32 1 一般结构 ( 除下列另有规定外 ) (1) 水密或油密板材的周界 () 非密性板材周界 (3) 纵骨 肋骨 横梁和其他次要构件与外板 甲板或舱壁板 (4) 板格加强筋 ( 即小扶强材 ) (5) 搭接焊缝 (6) 纵骨为扁钢时, 对板 货舱区船底结构 (1) 密性的中桁材对平板龙骨对内底板 () 非密性中桁材 ( 或中内龙骨 ) 对平板龙骨对内底板 ( 或中内龙骨的面板 ) (3) 密性肋板 旁桁材的四周边界 (4) 非密性肋板 旁桁材 ( 或旁内龙骨 ) 和肘板等的四周边界 焊接系数表 项目焊接系数备注 (5) 内底纵骨和内底骨材对内底板 (6) 支撑平面舱壁 槽形舱壁 双层板舱壁 舱壁凳的肋板对内底板 3 舷侧骨架 (1) 强肋骨和舷侧纵桁的腹板对外板 ( 强肋骨和舷侧纵桁的腹板对面板 (3) 舭肘板对外板或内底板 (4) 散货船的货舱主肋骨对外板 (5) 散货船的货舱主肋骨的端肘板. 4 甲板及其支承结构 (1) 强力甲板边板对外板 () 其他甲板对外板和舱壁板 ( 液舱边界除外 ) (3) 悬臂梁的腹板对甲板及根部肘板对外板 (4) 悬臂梁腹板对面板 (5) 支柱 : 端部连接端部连接 ( 管状 ) (6) 纵桁腹板的连接和支柱端部肘板处 (7) 舱口纵桁 甲板强横梁腹板对甲板 面板 5 舱壁和液舱结构 (1) 水密的平面舱壁 槽形舱壁 双层板舱壁对船底 内底 舭板 底边舱和顶边舱 甲板和舱壁凳的面板 () 上 下舱壁凳板对舱壁凳面板 (3) 舱壁凳板对内底板 甲板 边舱斜板 (4) 舱壁板对舷侧外板 (5) 舱壁板对起支柱作用的次要构件 (6) 非水密舱壁的周界 (7) 制荡舱壁和开孔平台板的周界 液舱内端部连接处 双面连续焊 不开孔 在端部 0. 跨距长度处主肋骨下端舭肘板处在重货加强区域双面连续焊 见本篇 见本篇 见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3 篇 5..5, 甲板边板单面或双面坡口, 留根 t/3 或 10mm 取小值一般为双面连续焊 舱口纵桁端部 0.15 跨距长度内为 0.1 底凳处应全焊透 -5

33 6 油船货油舱区域结构 项目焊接系数备注 (1) 船底纵骨对外板 0.1 船首 0.5L 区域 () 主要构件之间的连接 0.44 底部结构 0.34 甲板结构 (3) 纵向油密舱壁周界 0.44 焊喉厚度 h 0.34t,t 为舱壁板厚,mm (4) 横向油密舱壁的底部 0.44 焊喉厚度 h 0.34t,t 为舱壁板厚,mm 横向油密舱壁对甲板 舷侧外板和纵舱壁 0.34 (5) 非密性舱壁周界 0.1 (6) 双层底内的非水密桁材及肋板的周界 0.34 一般 0.40 在端部 0.l 区域内 0.44 在舱壁凳下 (7) 底边舱和顶边舱内的横框架与外板 甲板 斜底 ( 顶 ) 板 0.34 (8) 双层壳横隔板或横框架 舷侧纵桁周界 0.34 一般 0.40 端部 0.l 区域内 (9) 双层壳 双层底及底边舱 顶边舱内的主要构件之间 0.34 (10) 底边舱 顶边舱及双层壳内纵向或横向框架对面板 0.7 (11) 货油舱内主要构件腹板对纵 横舱壁 内底 甲板 0.34 一般 0.44 端部 0.l 区域内 (1) 货油舱内主要构件腹板对面板 0.7 一般 0.34 端部 0.l 区域内 7 耙吸式挖泥船的漏斗型泥舱结构 (1) 舱壁周界 () 边舱横向构件对纵舱壁 (3) 支柱的端部连接 (4) 自卸船等的泥舱铰链 在底部和舭部处在甲板和围板处深熔焊 8 机舱的结构 (1) 非水密的中桁材 ( 或中内龙骨 ) 对平板龙骨和内底板 0.7 ( 或中内龙骨面板 ) () 非水密肋板对机座推力轴承座和锅炉座处的中桁材 0.7 ( 或中内龙骨 ) (3) 非水密肋板 旁桁材 ( 或旁内龙骨 ) 对外板和内底板 0.1 (4) 主机座纵桁腹板对面板 深熔焊, 纵桁腹板应向两侧削斜, 留根 3 t p 主机座纵桁对外板和内底板 0.44 实肋板对主机座纵桁 0.7 肘板对主机座纵桁 0.1 (5) 纵向或横向骨材对外板 在船首 0.5L 区域的结构 (1) 肋板和桁材 ( 或中内龙骨等 ) 对外板和内底板 0.1 () 船底纵骨对外板 0.13 (3) 横向和纵向舷侧构架对外板 0.13 (4) 液舱舭肘板对肋骨和内底板 0.34 (5) 抗拍击纵桁对外板与肋骨 0.34 (6) 首尖舱内的全部结构 0.13 除有关条文中要求更大的焊接系数外 -6

34 项目 焊接系数 备注 10 尾尖舱内的全部结构, 包括尾尖舱壁扶强材 0.1 除有关条文中要求更大的焊接系数外 11 上层建筑与甲板室 (1) 外围壁对甲板 第一层与第二层建筑其余各层 () 内隔壁对甲板 舱口及关闭装置 (1) 舱口围板对甲板 0.34 角隅处为 0.44 () 舱口围板扶强材 ( 加强筋 肘板 ) 对舱口围板 0.13 对甲板 0.1 (3) 舱口盖板支承扁钢 0.16 (4) 楔耳和配件等 0.44 可要求加强焊 (5) 舱口盖结构 0.10 对液舱或上方承受负荷的舱口盖为 操纵控制系统 (1) 舵 1 组合下舵杆 下舵杆内部隔板与舵叶板的连接 0.44 舵叶板和内隔板的长孔塞焊 其他结构 0.1 () 导流管 推进器的人字架等的主结构 0.44 其余结构 0.1 (3) 侧推器 减摇装置的主结构 0.44 其余结构 舾装设备及其他附件 (1) 人孔盖围槛对甲板 内底板和舱壁板 0.34 () 外板或风雨密围壁上的门框结构 0.34 (3) 水密门上的加强筋 0.1 (4) 通风筒 空气管等的围板对甲板 0.34 位置 1 和位置 对其他部位处 0.1 (5) 通风筒等附件 0.1 (6) 流水孔及排水口对甲板 0.44 (7) 桅 起重柱和起重机基座等对甲板 0.44 见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3 篇 5..7 (8) 甲板机械的基座对甲板 0.1 特殊设备由设计决定 (9) 带缆桩等系泊设备底座对甲板 0.1 可要求加强焊或完全焊透 (10) 舷墙支撑肘板对甲板 0.1 (11) 舷墙和栏杆的支柱等对甲板 0.34 (1) 舭龙骨座板对外板 0.34 (13) 舭龙骨对座板 T 型角接中的竖板 ( 如扶强材 纵骨等的腹板 ) 厚度大于 15mm, 且大于平列板 ( 如舱壁板 外板或甲板 ) 的厚度时, 其角接焊缝应为双面连续焊, 且焊喉厚度 h 应不小于本节表 () 的规定, 并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h=0.5 Ct v mm h=0.1t h mm 式中 : 竖列板厚度,mm; t v -7

35 t h 平列板厚度,mm; C 系数, 取为 0.1( 干货舱 ) 或 0.7( 液舱 ) 所有角焊缝的焊喉厚度, 除本节 及 规定者外, 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焊喉厚度的极限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 焊喉厚度的最小值还应符合表 () 的规定 焊缝型式 焊喉厚度的极限值表表 (1) 最小值 焊喉厚度的极限值 (mm) 最大值 双面连续角焊缝 0.1t p 0.44t p 间断角焊缝 0.7t p 0.44t p 注 :1t p 见本节 (1) 当实际板厚 t p 超过 5mm 时, 表中 t p =0.5( t p +5) 焊喉厚度的最小值表表 () 长度 ; 焊喉厚度的最小值 注 : t p 见本节 (1) 当船体构件采用间断角焊缝时, 对下列部位在包角焊缝的规定长度内应采用双面连续角焊缝 : (1) 肘板趾端的包角焊缝长度应不小于连接骨材的高度, 且不小于 75mm; () 型钢端部, 特别是短型钢的端部削斜时, 其包角焊缝的长度应不小于型钢的高度且不小于削斜 (3) 各种构件的切口 切角和挖孔焊的端部处, 以及其他构件的垂直交叉连接处的包角焊, 当板厚 大于 1mm 时, 包角焊缝的长度应不小于 75mm, 板厚小于或等于 1mm 时, 其包角焊缝长度应不小于 50mm 当船体构件采用挖孔间断焊时, 孔的两端应呈圆弧形, 并应光滑 但在下列位置处, 不准开孔 : (1) 在肘板趾端的应力集中区域内 ; () 与主支承构件相交时, 其主肋骨 纵骨及扶强材等的相交处两侧至少各 30mm 区域内 当构件贯穿水密或油密舱壁时, 舱壁上的贯穿孔应按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密性补板, 并应按 图 (1) 所示, 在密性焊缝一侧的贯穿构件上切割一小半圆孔, 从半圆孔到舱壁处应为包角双面连 续角焊缝, 以确保舱壁的密性 板厚 t p 7.5 >7.5 邻接液舱的舱壁, 为了防止危险气体或液体渗漏至相邻舱室内, 在紧靠油气密或水密舱壁前后 150mm 的填角焊缝应有适当的坡口并确保焊透 见图 () 但也允许采用其他等效措施 主要构件角焊缝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焊接系数可按表 查得 ; 手工焊或自动焊 (mm) 自动深熔焊 3 3 () 当主要构件的腹板因次要构件贯穿而开口, 且切口的宽度超过骨材间距 15% 时, 则其焊接系数 W τ 或填角焊缝的焊脚高度 K 应乘以按下式计算的修正系数 C: 0.85 倍骨材间距 C = 切口之间的腹板长度 -8

36 (3) 计算焊喉厚度时, 可包括构件端部的焊缝长度 图 (1) 图 () -9

37 T 型构件面板的剖面积 A( cm ) A 30 30<A 65 65<A 95 95<A 130 A>130 主要构件的焊接系数表 表 油舱内 干货舱内 1 位置 腹板对面板 腹板对平列板 腹板对面板 腹板对平列板 w τ w τ w τ w τ 端部 其余区域 端部 其余区域 端部 其余区域 端部 其余区域 端部 其余区域 注 :1 表中 端部 加大焊接系数的焊缝长度应为每端 0. 倍构件的长度, 从构件端部 ( 包括端肘板 ) 量起, 但至少应超过肘板的趾端 垂直桁材腹板上端的焊接系数可不必加大, 但下端加大焊接系数的焊缝长度, 则应扩大到 0.3 倍构件的长度 构件长度 是指构件 ( 包括端部肘板 ) 的总长度 在油船的货油舱内的构件, 其焊接系数应为 0.34 角焊缝最终焊喉厚度应不小于 0.34t p, t p 见本节 (1). 3 当 T 型构件腹板局部增厚时, 其焊喉厚度由 0.44t p, 或 0.34t c 来决定, 取其大者, 其中 t p 见本节 (1), t c 为增厚板厚度 4 船长超过 10m 的油船, 其底部横向构件与外底板的焊接系数, 舷侧横向构件与外板的焊接系数, 以及纵横向舱壁上的垂直桁材在深度一半以下的桁材与壁板的焊接系数, 均应不小于 主要构件的端部连接焊缝面积应不小于构件的横剖面面积, 且焊接系数应不小于 0.34( 液舱内 ) 或 0.7( 在其他处所 ) 当纵向强力构件在支持点处被切断, 且强力构件的连续性系由肘板提供时, 其焊缝面积 A w 应不小于强力构件的横剖面面积 当次要构件贯穿主要构件, 并由主要构件的腹板支持时, 其连接焊缝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焊缝面积 A w 应不小于 0.5 W, 且焊接系数应不小于 0.34( 液舱内 ) 或 0.7( 干货舱内 ), 其中 W 为次要构件的剖面模数 (cm 3 ); () 在油船的油舱内 : 焊缝尺寸应较本条 (1) 增大 0% 次要构件端部连接的角焊缝应符合表 的规定, 如表中有 个数值时, 取其较大值 -30

38 构件连接 次要构件端部连接的焊接系数表 焊缝面积 A w (cm 焊接系数 ) 1 骨材直接焊于甲板 外板 舱壁板等 0.34 骨材与肘板连接或其与肘板的搭接 (1) 在干舱内 () 在液舱内 (3) 在船首 0.15L 区域内主肋骨与舭肘板的连接 w τ 0.5 A s 或 肘板与骨材面板连接和肘板与外板 甲板 舱壁板等的连接 骨材端部不以焊接固定时, 骨材端部与板的连接为 0.1 倍骨材跨距范围 0.34 注 :1 表中 A s 扶强材的横剖面面积, cm ; A 焊缝面积 (cm )= 焊缝总长 (cm) 焊喉厚度 (cm) w 第 5 节高强度钢的使用 一般要求 高强度钢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要求 船体上使用高强度钢时, 其种类 等级及分布情况, 应在结构图上注明, 以便维修 总纵强度的材料系数 KL 见表 : 总纵强度的材料系数 KL 表 ReH (N/ mm ) KL 局部强度的材料系数 K: K=35/ ReH, 但不小于 0.66 式中 :ReH 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1.5. 总纵强度 当船体中部区域内的船体结构采用高强度钢时, 船中最小剖面模数 W ho 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ho = KLW o cm 3 I h = 3W o L cm 4 式中 : W o 船中最小剖面模数,cm 3 ; 按本篇第 章..5.1 计算 ; KL 材料系数, 按本节 选取 ; -31 和惯性矩 I h 应不

39 L 船长,m 当船体为部分采用高强度钢时, 高强度钢的垂向范围应不小于 : 当强力甲板结构采用高强度钢时, 从该甲板边线向下 y 1 (1- KL/Fd) 的区域 ; 当船底结构采用高强 度钢时, 从平板龙骨向上 y (1- KL/Fb ) 的区域 y 1 和 y 分别为中和轴至甲板边线和平板龙骨的垂直 距离 (m), 如图 所示 其中 KL 为总纵强度的材料系数, F F 见本篇..5.7 d b 图 当船中部区域采用高强度钢而端部采用低碳钢时, 使用高强度钢板的区域应延伸至端部所要求的低碳钢板厚与船中部高强度钢板厚相同处为止 ( 见图 ) 图 当强力甲板结构采用高强度钢时, 与强力甲板焊接的连续构件 ( 舱口围板 甲板开口的加强构件等 ) 通常也应采用相应的高强度钢 局部强度 -3

40 当船体外板或强力甲板采用高强度钢时, 船中 0.4L 区域内, 外板或强力甲板的厚度 t h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h = t 1 K L mm t h = t K mm 式中 : t 1 t 船体外板或强力甲板使用低碳钢时所要求的板厚,mm; K 局部强度的材料系数, 见本节 ; KL 总纵强度的材料系数, 见本节 除本节 以外的其他构件使用高强度钢时, 板的厚度 t h, 构件的剖面模数 W h 和惯性矩 I h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h = t K mm W = WK cm 3 h h I =I cm 4 式中 : t 规范对采用低碳钢的船体构件所要求的厚度,mm; W 规范对采用低碳钢的船体构件所要求的剖面模数, cm 3 ; I 规范对采用低碳钢的船体构件所要求的剖面惯性矩, cm 4 ; K 局部强度的材料系数, 见本节 第 6 节结构防腐 一般要求 所有船舶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船体构件的过分腐蚀 所有以船体外板为界的海水压载舱, 应涂以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的防腐蚀涂料 除海水压载舱之外的船体内部结构及船体外板的内侧, 诸如双层底船的舭部污水沟 单底船实肋板以下处所 隔离空舱等, 也应根据舱室的用途提供相适应的涂层保护 散货船的货舱舱口围板及舱口盖的内外表面, 以及在货舱中暴露在货物中的所有内表面 ( 包括所有骨材及其端肘板, 但不包括内底板和舷侧肋骨下肘板趾端以下大约 300mm 至内底边线的底边舱斜板 ) 均应具有有效的保护涂层 ( 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涂料 ) 在选择涂料时, 船东应适当考虑将来营运中预定的装货情况 结构表面在涂刷涂料之前, 应按涂料制造厂的工艺要求进行表面处理, 并达到相应的清洁度要求 涂层的层数和总的干膜厚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在两种不同金属连接处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电化腐蚀 1.6. 底漆或涂料 运载闪点低于 60 ( 闭杯试验 ) 的货油船上, 含铝的油漆不能用于货油舱 货油舱甲板 泵舱 隔离舱或其他油气可能积聚的部位 -33

41 1.6.. 如在建造期内使用车间底漆时, 应在钢材表面处理后立即涂车间底漆 底漆的成分应不影 响以后的焊缝质量, 也不致于在以后的焊接工作中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 并应与以后使用的结构防腐蚀系统有关的油漆或涂料相适应 底漆应按 CCS 有关的规定进行认可 液舱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 如在液舱内设置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系统, 则应提交一份标明牺牲阳极位置及其固定细节的图纸 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系统仅适用于水压载舱 ( 包括油舱兼压载舱 ) 而不适用于干货舱和专用油舱 液舱内装设阴极保护系统时, 所有高于正常液位 ( 最少不小于舱顶以下 1.5m) 的表面应按本节 1.6. 的要求涂刷涂料, 液舱的其余部分应由牺牲阳极保护 上述涂料应与底漆和采用的阴极保护系统相适应 为能检查牺牲阳极的块数 类型和分布情况, 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说明书 : (1) 阳极材料及其容量 ; () 液舱结构的计算表面积 ; (3) 阳极的大小 形状, 包括横剖面积和总重量 ; (4) 载运货物的类型 ; (5) 用于压载的时间 在确定阴极保护要求时, 应计及与这些受保护表面相邻接的无涂料表面 ( 如液舱的附件 ) 的影响 铝阳极 镁阳极和锌阳极 : (1) 铝和铝合金的牺牲阳极允许在货油舱及其相邻的液舱中使用, 但仅限于势能不超过 75J 的部位 阳极的重量应取装配时的重量, 包括衬垫和装置设施 () 阳极的高度通常应从液舱底部量至阳极中心, 如牺牲阳极位于或紧靠近于一个水平构件的上表面 ( 如舱壁水平桁 ), 而该水平构件的宽度不小于 1.0m, 且有不小于 75mm 向上的折边或面板时, 则阳极的高度也可以从该水平构件上表面量起 ; (3) 除非有邻近构件的保护外, 铝阳极不应设在液货舱舱口或洗舱机开口的下面 ; (4) 镁和镁合金阳极仅允许在专门作为水压载舱中使用 ; (5) 锌和锌合金阳极的使用位置可不受限制 牺牲阳极的安装要求 : (1) 牺牲阳极应根据受保护表面的结构特征合理布置, 同时应注意相邻构件和开口的影响 ; () 牺牲阳极应装有钢芯, 钢芯应使阳极耗蚀后仍能保持住阳极 牺牲阳极应为认可的设计型式, 并应有足够的刚度, 以避免与其支座发生共振 ; (3) 阳极与结构的连接应可靠 可采用下列的连接方法 : 1 钢芯以足够尺寸的连续焊与结构连接 ; 钢芯用螺栓连接到用连续焊焊接于结构上的支座上, 每个支座上至少应有 只带防松螺母的螺栓 ; 3 其他已认可的机械夹紧装置 ; (4) 舱内牺牲阳极不应固定在船壳板上, 牺牲阳极的两端点也不应固定在可能发生相对运动的分开的构件上 ; (5) 牺牲阳极应固定在扶强材上或与平面舱壁扶强材相对应的位置上 钢芯或支座与主要构件焊接时, 应避开肘板趾端及类似应力集中处 当钢芯或支座与不对称扶强材焊接时, 应与其腹板连接, 且焊缝距腹板边缘的距离至少 5mm; 当扶强材或桁材具有对称面板时, 则钢芯或支座可连接到腹板或面板的中心线上, 但应避开自由边缘 建议阳极尽可能不装在高强度钢纵骨的面板上 -34

42 1.6.4 船体外部保护 舷侧外板, 特别是轻 重载重水线之间的舷侧外板, 以及露天甲板和舱口盖, 均应提供适当的防腐措施 如设有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时, 应提交显示有关阳极布置 参比电极 线路图以及与舵 螺旋桨的连接方法的图纸或资料 对电缆穿过船壳板的密封装置的布置, 应使用其包围在一个小的隔离空间内, 连接阳极的电缆不应通过载运低闪点油的油舱 当电缆通过油船的隔离空舱或清洁压载舱时, 应将它们封闭在厚度不小于 10mm 的坚实钢管内 对于拟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的船舶, 船体水线以下部分应采用高效防腐蚀涂料, 该涂料的细则应提交备查 腐蚀余量 除本篇另有规定外, 按本篇计算的船体构件尺寸均已包含本条规定的腐蚀余量 t c 船体构件, 包括板材和骨材的腐蚀余量 t c 应按表 确定 对于压载舱或液货舱的周界, 腐蚀余量应不小于.5mm 腐蚀余量 t c 表 厚度 t(mm) 腐蚀余量 t c (mm) >10 0.1t+0.5, 最大 对于干燥处所 ( 但不包括散货船的装货处所 ), 其腐蚀余量应为 0.5t c ( t c 见表 ), 但应不小于 1.0mm 第 7 节有限航区船舶 一般要求 本节规定适用于在有限航区航行的船舶 本节无规定者, 均应符合本篇其他章节的有关要求 有限航区定义见本规范第 1 篇第 1 章第 3 节 1.7. 总纵强度 除另有规定者外, 按本篇第 章第 节的要求对船舶进行总纵强度计算时, 对船中最小剖面模数 W o 值 波浪弯矩 M W 值和波浪切力 F w 值可按下述要求减小 : (1) 在近海航区内航行的船舶减小 5%; () 在沿海航区内航行的船舶减小 10%; -35

43 (3) 在遮蔽航区内航行的船舶减小 15% 对仅在港口水域作业的起重船 ; 按本篇 的公式计算船中剖面模数 W 时, 系数 C 应取按本篇..3.1 要求计算所得之值的 1/3; 按 13.. 计算剪切强度时, 波浪切力应取按本篇..3. 要求计算所得之值的 1/ 按本篇 14 章要求计算挖泥船总纵强度时, 船中最小剖面模数 W o 调迁工况的波浪弯矩 M W 和波浪切力 F w 的可按下述要求减小 : 对近海航区减小 5%, 对沿海航区减小 10%, 对遮蔽航区减小 15% 挖泥工况的波浪弯矩 M W 和波浪切力 F w 可按下述要求减小 : 对近海海域减小 10%, 对沿海海域 减小 5%, 对遮蔽海域减小 40% 构件规范尺寸的折减 在有限航区内航行的船舶, 除本节 和 规定外, 按本篇其他章节要求计算的船体构件尺寸, 包括板的厚度 构件的剖面积和剖面模数的计算值, 可按下述要求减小 : (1) 在近海航区内航行的船舶减小 5%; () 在沿海航区航行的船舶减小 10%; (3) 在遮蔽航区内航行的船舶减小 15% 折减后的构件尺寸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船长等于或大于 65m 的船舶, 计算其外板和甲板厚度, 按本篇第 章第 节要求取 F d 值和 F b 值小于 1 时, 船中 0.4L 范围内船体外板和主甲板不能按 的规定减小其厚度值 对下列构件, 不能按 的规定减小其规范尺寸 : 有冰区加强要求的船体构件, 以及舱壁 深舱构件 承载重货的内底板和内底骨架 载货甲板骨架 车辆甲板 支柱 首尾柱 尾轴架和舵等构件 折减后的最小厚度要求 : (1) 船长小于 65m 的船舶, 其外板最小厚度为 5mm () 船长小于 65m 的船舶, 强力甲板最小厚度为 5mm, 其他甲板的最小厚度为 4mm (3) 船长小于 65m 的船舶, 双层底内底板的最小厚度为 5mm (4) 船长小于 65m 的船舶, 钢质风雨密舱口盖板的最小厚度为 5mm 船长小于 40m 的船舶, 计算横骨架式船底板厚时, 肋骨间距 s 可取实船肋骨间距值 平板龙骨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加 1.5mm, 且不小于相邻船底板的厚度 航行于沿海航区或遮蔽航区内的船舶, 可免除本篇第 章第 15 节船首底部加强的规定 锚泊设备 按本篇第 3 章第 节要求配备的锚设备, 可按下述规定减免 : (1) 除本条 () 规定之外, 在沿海航区内航行的船舶, 其锚泊设备可按舾装数 N 降低 1 档选取 船长小于 30m 的交通艇或专线渡船, 首锚可仅配 1 只, 锚链可配一半的长度 ; () 在沿海航区内航行的起重船 打桩船或其他类似的工程船舶和耙吸式挖泥船, 锚泊设备可按舾装数 N 降低 档选取 ; (3) 在遮蔽航区内航行的船舶, 锚泊设备可按舾装数 N 降低 档选取 船长小于 30m 的交通艇或专线渡船, 首锚可仅配 1 只, 锚链可配一半的长度 ; (4) 在具有防波堤的港口水域作业的船舶, 其锚泊设备可按舾装数 N 之半选取, 锚链可配一半的长度 有限航区船舶的首锚可采用超大抓力锚 每只超大抓力锚的质量可为本篇第 3 章表 -36

44 3..1.1() 中规定的普通无杆首锚质量的 50% 超大抓力锚的质量一般应不超过 1500kg, 其要求见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1 篇第 10 章第 1 节的规定 第 8 节结构布置 一般规定 本节规定了船体主要结构的布置的原则要求 除另有说明外, 本节适用于本规范第 1 篇第 1 章第 3 节定义的船舶 除本节规定外, 还应符合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 1.8. 水密舱壁的布置 所有船舶至少应设有以下水密舱壁 : (1) 一道防撞舱壁 ; () 一道尾尖舱舱壁 ; (3) 机器处所每端一道舱壁 ; (4) 除本条 (1) 至 (3) 的要求外, 对客船, 水密舱壁的数量及沿船长的分布, 还应满足关于分舱与稳性的要求 ; (5) 除本条 (1) 至 (3) 的要求外, 对载重量 600t 及以上的油船, 水密舱壁的数量及沿船长的分布还应按照防污染对分舱与稳性的要求 防撞舱壁的布置 客船防撞舱壁的布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防撞舱壁应水密延伸到舱壁甲板, 当首部设有长的上层建筑时, 防撞舱壁应风雨密延伸到舱壁甲板的上一层完整甲板 此延伸部分的布置应避免在首门万一发生破损或脱落时, 对其造成损坏的可能性 如延伸舱壁的所有部分位于本条 () 规定的限界之后, 则此延伸部分不必直接设于下面舱壁之上 () 防撞舱壁应位于距首垂线不小于船长的 5% 而不大于 3m 加船长的 5% 处 对球鼻首, 上述距离应自下列各点之一量取, 取小者 : 船舶水线以下自首垂线向前延伸部分的长度中点 ; 或首垂线前方船长的 1.5% 处 ; 或首垂线前方 3m 处 上述船长系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3) 当有一斜坡道形成本条 (1) 所述防撞舱壁的延伸部分时, 舱壁甲板以上大于.3m 的延伸部分可以向前超出本条 () 规定的前部限界, 但不应大于 1m 货船防撞舱壁的布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防撞舱壁应水密延伸到干舷甲板, 当首部设有长的上层建筑时, 防撞舱壁应风雨密延伸到干舷甲板上一层的甲板 此延伸部分不必直接设于下面舱壁之上, 但应位于本条 () 规定的限度内, 形成阶层的甲板部分应为风雨密 () 防撞舱壁与首垂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 5% 或 10m, 取小者, 但不必大于船长的 8% 对球鼻首, 上述距离应自下列各点之一量取, 取小者 : 船舶水线以下自首垂线向前延伸部分的长度中点 ; 或首垂线前方船长的 1.5% 处 ; 或 -37

45 首垂线前方 3m 处 上述船长和首垂线分别为载重线船长和首垂线 (3) 在本条 () 规定的限度内, 防撞舱壁可以具有阶层或凹入 (4) 当设有首门且装货斜坡道形成干舷甲板以上的防撞舱壁的延伸部分时, 高出干舷甲板.3m 的坡道部分可从本条 () 规定的限度向前延伸 坡道全长范围内都应风雨密 尾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管的布置 尾尖舱舱壁的布置应使尾管和舵杆筒围蔽在水密处所内 如轴系布置使尾管无法围蔽在水密舱室内, 经同意, 可以采用替代布置 客船的尾尖舱舱壁和机器处所的舱壁应水密延伸至舱壁甲板, 货船的尾尖舱舱壁和机器处所的舱壁应水密延伸至干舷甲板 尾尖舱舱壁在舱壁甲板 ( 客船 )/ 干舷甲板 ( 货船 ) 以下可具有阶层, 但船舶的分舱安全应不会受到影响 尾尖舱舱壁可在载重水线以上的第一层甲板终止, 但这层甲板应对船尾或水密尾端肋板保持水密 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 围壁通道的布置和水密性 水密舱壁上开口的数量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减至最少 位于最终进水阶段平衡水线以下的进水限界面上的开口应为水密的 浸没在复原力臂曲线正值范围内的开口至少应为风雨密的 水密舱壁可以设置具有阶层或凹入, 但应符合破损分析中的假定 客船舱壁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不应设置门 人孔 通风管道或其他开口 凡是为了出入 管路 通风 电缆等需要而穿过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时, 应设有保持水密完整性的关闭装置 如任何进一步进水能易于控制而不损害船舶安全, 则可同意放宽对舱壁甲板 / 干舷甲板以上的开口的水密性要求 水密通风管道及围壁通道在客船上应至少向上延伸到舱壁甲板, 在货船上应至少向上延伸到干舷甲板 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围壁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凡由船员舱室进入锅炉舱的围壁通道或隧道, 及用作装设管子或任何其他用途的围壁通道或隧道, 如穿过主横水密舱壁, 应为水密 在航行中用作通路的每一围壁通道或隧道, 至少其一端的出口应通过保持水密到足够高度的围阱, 方能由限界线以上处所出入 围壁通道或隧道的另一端出入口可经一水密门, 其型式按所在位置决定, 此类围壁通道或隧道不应通过防撞舱壁之后的第一个分舱舱壁 ; () 如连接冷藏货物处所和通风设备的围壁通道或强力通风隧道穿过一个以上水密舱壁, 则此类开口的关闭装置应由动力操纵, 并应能从位于舱壁甲板上方的集控位置处将其关闭 可以装设铰链的 滚动的或滑动的门或坡道作为大型货物处所的内部分隔, 但这类门或坡道不应是遥控操纵的 客滚船滚装甲板 ( 舱壁甲板 ) 以下的通道的布置和水密性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在设有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车辆坡道的情况下, 坡道开口关闭时应能保持风雨密, 以防止下层处所进水, 并在驾驶室设有报警与指示装置 ; () 经同意, 可以为船上的某些必需的工作 ( 如机器与物料的移动 ) 设置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特别通道 但该通道应为水密, 并在驾驶室设有报警与指示装置 舱壁上的门应符合表 的要求 : -38

46 舱壁上的门表 滑动式 铰链式 滚动式 驾驶室 驾驶室 仅就地 驾驶室 驾驶室 仅就地 ( 甲板 遥控操 指示器 操纵 遥控操 指示器 操纵 处所间 纵指示 纵指示 的货物 ) 海上打 X 干舷甲 开 板 / 舱 通常关 X X 水密 壁甲板 闭 () (3) 以下 保持关 X X X 闭 () (4) (5) (4) (5) (4) (5) 海上打 X 干舷甲 开 风雨密 / 板 / 舱 通常关 X X 水密 (1) 壁甲板 闭 () 以上 保持关闭 () X (4) (5) (1) 在最后进水阶段平衡水线以下位置需设置水密门 ; 其他位置可设置风雨密门 () 在门的两面均应张贴 在海上时保持关闭 的告示 (3) 对货船, 船长 150m 及以上的 A 型船舶和减少干舷的 B 型船舶, 在机舱和操舵装置处所之间可设置铰链式水密门, 但该门门槛应高于夏季载重水线 (4) 开航前该门应关闭 (5) 如该门在航行时可进入, 则应设置防止擅自打开的装置 舱壁甲板 / 干舷甲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和水密性 外板上的开口数量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情况下减至最少 排水舷口应能迅速排出甲板积水和放尽积水, 舷墙上的排水舷口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 (1) 干舷甲板上每个阱内在船舶每侧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 (A) 应按下式算得 在上层建筑甲板上的每个阱的最小面积应为按下式算得面积的一半 : 如阱内舷墙长度 l 为 0 m 或以下 : A = l m 如 l 超过 0 m,a = 0.07l,m 在任何情况下, 所取之 l 值不必大于 0.7 L 如果舷墙平均高度大于 1. m, 则所需面积对每 0.1 m 高度差, 按每米阱长增加 m 如果舷墙平均高度小于 0.9 m, 则所需面积对每 0.1 m 高度差, 按每米阱长减少 m () 对没有舷弧的船舶, 则按 (1) 算得的面积应增加 50% 如果舷弧小于标准舷弧, 此百分数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3) 如干舷甲板露天部分的凸形甲板未在其长度一半范围内装设栏杆, 或者如在分立的上层建筑之间设有连续或大体连续的舱口侧围板, 排水舷口的最小面积应按下表计算 : 舱口或凸形甲板的宽度与船舶宽度比值 -39 排水舷口面积与舷墙总面积比值

47 40% 或小于 40% 75% 或大于 75% 介于中间宽度比值的排水舷口面积, 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4) 当船舶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或上层建筑甲板的任一端或两端都是开敞的而由开敞甲板上的舷墙形成阱时, 上层建筑内的开敞处所应有适当的排水设施 (5) 排水舷口的下边缘应尽实际可能接近甲板 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 /3 应分布在阱内最接近舷弧最低点的二分之一范围内 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三分之一应沿剩下的阱长平均分布 在舷弧为零或舷弧很小的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排水舷口面积应沿阱长平均分布 (6) 舷墙上所有排水舷口, 应用间距约为 30 mm 的栏杆或铁条保护 如排水舷口设有盖板, 则应有足够空隙以防堵塞 铰链的销子或轴承应用耐腐材料制成 盖板不应装设锁紧装置 舷窗和窗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在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处所的舷窗, 应装置有铰链的可靠的内侧舷窗盖, 其装置应能有效地关闭和保证水密 () 所有舷窗窗槛应不低于在舷侧处的干舷甲板的平行线, 该平行线的最低点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的距离为船宽的.5% 或 500mm, 取其大者 (3) 舷窗和窗连同其玻璃 窗盖和风暴盖 ( 如设有时 ) 应符合接受的标准, 并具有坚固的结构, 不允许采用非金属框架 (4) 除上述要求外, 舷窗和窗还应满足载重线的有关要求 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干舷甲板以下船舷两侧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应装设与周围外板相同水密性和结构完整性的向外开启的门 () 本条 (1) 中所述开口的下边缘不应低于船侧干舷甲板的平行线, 该线最低点在最高载重线上边缘以上至少 30mm (3) 可同意设置相等强度和水密性的第二道门, 但在两道门之间的舱室中应设有渗漏探测器 应设置易于到达的螺旋泵将水从该舱室排放至舱底的泄水系统 外门应向外开启 泄水孔 进水孔和排水孔应符合以下要求 : 泄水孔 进水孔和排水孔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从干舷甲板以上的装有符合 要求的门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通过船壳的排水孔, 除本条 () 规定外, 均应装设有效的和便于到达的设备, 以防水浸入船内 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孔应有 1 只自动止回阀, 并具备从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关闭该设备 但如从夏季载重线至排水管船内一端的垂直高度超过 0.01L, 排水孔可以有 只自动止回阀, 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 但内端的阀在营运条件下要能便于经常进行检查 ; 如上述垂直距离超过 0.0L, 经批准, 可以同意单一的自动止回阀, 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 直接操纵止回阀的设备应便于到达, 并备有表示该阀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 () 在船舶横倾 5 干舷甲板边缘不被水浸没的情况下, 才允许设置从载货的封闭上层建筑内引出穿过外板的泄水孔 否则, 排水应引向船内 (3) 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 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海水主 副进水口和排水口可以就地控制 控制设备应便于到达, 并应设有表示该阀是开或关的指示器 (4) 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管和排水管, 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 450mm 或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小于 600mm 处穿过船壳板, 均应在船壳板处设有止回阀 除本条 (1) 所要求的以外,, 如管系有足够厚度, 此阀可以省略 (5) 由未装置符合 要求的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引出的泄水, 应通到舷外 (6) 所有船壳上的附件和本条要求的阀应为钢质 青铜或其他经批准韧性材料 不允许采用普通的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 本条所涉及的一切管系, 应为钢质的或经认可的其他相当材料 0% 10% -40

48 所有通向在破损分析中假定为完整的且位于最终水线以下的外板开口, 应要求水密 其他开口及其关闭装置 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出入口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应装设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门, 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 并应有加强筋加强, 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 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 () 除非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否则门均应向外开启并设有防止海水冲击的保护 (3) 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 380mm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舱口围板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 : 1 在位置 1 时, 为 600mm; 和 在位置 时, 为 450mm () 除本条 (1) 规定外, 处于位置 1 和位置 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 还应满足载重线的有关要求 (3)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开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 1 在 位置 1 或 位置 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 应用能达到水密的坚固罩盖关闭 除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以外, 罩盖应永久地附装于开口处 在干舷甲板上, 除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机舱口 人孔与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 应由封闭的上层建筑或强度相当和风雨密的甲板室 升降口来保护 在露天的上层建筑甲板或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 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以内的处所的任何开口, 应用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作保护 在上述甲板室或升降口的通道, 应装设符合 要求的门 3 在 位置 1, 升降口通道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至少应为 600mm, 在 位置 则至少应为 380mm 机舱开口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机舱开口应有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 其出入口应设有风雨密门, 门槛高度应至少高出甲板 600mm( 位置 1)/ 380mm( 位置 ) 舱棚的其他开口应设有永久附装其上的罩盖 () 核定干舷小于基本干舷的船舶, 如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 则应装设双道门, 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 30mm, 外门门槛高度应为 600mm (3) 机舱通风筒如围板高度符合 的要求, 可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对须向应急发电机舱连续供风的通风筒, 如稳性计算中计入其浮力或视其保护通向下层的开口, 则应装设符合 要求高度的围板, 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4) 如机舱和应急发电机舱通风筒围板小于 要求的高度, 则应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5) 机炉舱顶棚开口应装设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罩盖, 并永久附设其上 (6) A 型船舶的机舱棚应由下列装置之一保护 : 1 至少为标准高度的封闭尾楼或桥楼, 或 同等高度和相当强度的甲板室 但是, 如果没有从干舷甲板直接进入机舱的开口, 机舱棚可以是露天的 此时, 在机舱棚上可允许装设一扇符合 要求的门, 但该门应通向一个与机舱棚有同样坚固结构的处所或通道, 同时又用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第二扇风雨密门把进入机舱的梯道分开 通风筒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在位置 1 或位置, 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 应设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 其结构应坚固并与甲板牢固地连接 如通风筒围板的高度大于 900mm 时, 则应有 -41

49 专门的支撑 () 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 应在干舷甲板上设有坚固的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 (3) 在位置 1 的通风筒, 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不小于 900mm (4) 在位置, 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不小于 760mm (5) 通风筒围板的厚度应按表 (5) 选取, 但不必超过甲板厚度 通风筒围板厚度 表 (5) 通风筒内径 (mm) 围板厚度 (mm) (6) 在位置 1 的通风筒, 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 4.5m, 和在位置 的通风筒, 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3m, 均不必装设封闭装置 (7) 除本条 (6) 规定外, 通风筒的开口应装设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 当载重线船长 L L 不超过 100m 时, 关闭装置应永久安装在通风筒围板上 ; 当载重线船长 L L 大于 100m 时, 关闭装置可贮放在所安装的通风筒附近 空气管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空气管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3 篇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 压载水舱和其他舱柜的空气管, 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的高度, 在干舷甲板上应不小于 760mm, 在上层建筑甲板上应不小于 450mm 如上述高度可能妨碍船上工作, 可同意用一个较小的高度, 但应经认可该关闭装置和其他周围环境表明可以用这一较小的高度 空气管露出甲板部分, 其结构应坚固 (3) 露天甲板上的空气管, 其壁厚应至少为 : 管子外径 80mm 及以下 6.0mm 管子外径 160mm 及以上 8.5mm 中间值可用内插法决定 (4) 在空气管的管口, 应具有永久附装于管口的合适的关闭装置 (5) 当关闭装置为非自动型时, 应采取措施, 以防液舱向外排放时产生真空 (6) 因载运甲板货而不能到达的空气管, 应装有自动关闭装置 双层底 ( 除液货船外 ) 的布置 双层底的设置, 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 尽实际可能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舱壁 对客船, 双层底的设置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长度在 50 m 及以上至 61 m 以下的船舶, 应至少自机器处所至首尖舱舱壁或尽可能接近该处之间设置双层底 () 长度在 61 m 及以上至 76 m 以下的船舶, 应至少在机器处所外设置双层底, 并应延伸至首 尾尖舱舱壁, 或尽可能接近该处 (3) 长度在 76 m 及以上的船舶, 应在船中部设置双层底, 并应延伸至首 尾尖舱舱壁, 或尽可能接近该处 -4

50 如设有双层底, 其内侧应延伸至船舷两侧, 以保护船底至舭部弯曲部位 对客船, 内底边板的外缘与舭部外板的交线, 在任何部分不应低于通过在基线上距中线为型宽一半处所作的与基线成 5 角的横斜线与船中剖面肋骨线相交点的水平面 双层底内与货舱排水装置相连的小阱, 不应向下延伸超过所需的深度 对客船该深度不应大于中线处双层底高度减 460 mm, 也不应延伸至 所述的水平面以下 但可同意轴隧后端的污水阱延伸至外底 专供装载液体的水密舱, 如当该舱的底部破损时不致有损于船舶的稳性安全, 可不设双层底 隔离舱的布置 隔离舱系指空的处所, 其布置是为了使每一侧的舱室没有共同的限界面 ; 隔离舱可以垂直或水平设置 通常, 隔离舱应适当通风, 并应有足够大的尺寸, 以便可以进入检查 维护和安全撤离 隔离舱应设置在拟装载液态碳氢化合物 ( 燃油 润滑油 ) 和淡水 ( 饮用水 推进装置和锅炉用水 ) 的舱室之间, 以及拟装载灭火用液态泡沫的液舱之间 拟载运易燃液体的处所应使用隔离舱把它们与居住和服务处所分开 对双层底的内底板在舷侧升高的船舶, 仅要求在双层底燃油舱和直接布置在燃油装满至内底板的这些燃油舱上面的液舱间设置隔离舱 但燃油舱与液舱的相对位置为角对角的情况, 液舱不被认为是相邻的 首部干舷甲板及防撞舱壁前舱室的布置 首部干舷甲板及封闭上层建筑 ( 如设有 ) 的布置应满足载重线对最小船首高度的要求 位于防撞舱壁以前的首尖舱和其他舱室不可用来载运燃油及其他易燃品 客船限界线以上的布置 应采取措施, 以限制海水在舱壁甲板以上进入及漫流 此类措施可包括装设局部舱壁或桁材 当局部水密舱壁和桁材装于主分舱舱壁上方或附近的舱壁甲板上时, 应与外板及舱壁甲板连接, 以使在船舶破损横倾的情况下限制海水沿甲板漫流 如局部水密舱壁与其下方的舱壁错开, 则两者间的舱壁甲板应作有效的水密 舱壁甲板或其上一层甲板应为风雨密 露天甲板上的所有开口, 应设有足够高度和强度的围板, 并应设有能迅速关闭成风雨密的有效装置 应按需要装设排水舷口 栏杆及流水孔, 以便在任何天气情况下均能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的积水 客船空气管除应符合 的要求外, 终止于上层建筑内的空气管开口端, 应至少高出船舶横倾 15 或由直接计算决定的中间浸水阶段的最大横倾角 ( 取较大者 ) 时的水线以上 1m 此外, 除了油舱以外的舱室的空气管允许穿过上层建筑的舷侧排气 在限界线以上外板上的舷窗 舷门 装货门和装煤门以及关闭开口的其他装置, 应考虑到所装设的处所及其相对于最深分舱载重线的位置, 作有效的设计与构造, 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在舱壁甲板以上第一层甲板以下处所内的所有舷窗, 应设有有效的内侧舷窗盖, 其布置应能易于有效地关闭, 并紧固成水密 双壳油船的双壳布置 载重量 5000t 及以上的油船的边舱和双层底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边舱内壳与舷侧壳板之间垂直距离 W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 W = DW/0000 m 或 W =.0 m 取小者, 最小值 W = 1.0 m () 双层底高度不应小于下式计算值 : -43

51 h = B / 15 m 或 h =.0 m 取小者, 最小值 h = 1.0 m 载重量 5000t 以下油船的双层底应符合下述要求 : h = B / 15 m; 最小值 h = 0.76 m 货油舱的保护, 应按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对防止油船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关于通 过边舱或舷侧处所以及双层底液舱处所保护货油舱的要求或允许的其他方式 专用压载水舱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专用压载水舱的容量应按照下述要求 : 每艘 0,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每艘 30,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 均应设有专用压载水舱 1 各压载舱的总容量 : 对载重量为 0000t 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载重量为 30000t 及以上的成品油船, 各边舱 双层底舱 首尖舱和尾尖舱的总容量应不小于满足 所必需的专用压载舱的容量 用以满足 要求的各边舱或处所和双层底舱应尽可能均匀地沿货油舱长度布置 为减少船体总梁弯曲应力 船舶纵倾等, 附加的专用压载舱的容量可布置在船内的任意位置 专用压载水舱容量, 应使船舶可以不依靠利用货油舱装载压载水而安全地进行压载航行 但在所有的情况下, 专用压载水舱的容量至少能使船舶的吃水和吃水差, 在航程的任何部分, 不论处于何类压载情况, 包括只是空载加压载水的情况在内, 均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 (a) 船中部型吃水 d m ( 不考虑任何船舶变形 ) 应不小于 : d m = L (b) 在首 尾垂线处的吃水, 应相当于由 (a) 规定所确定的船中部型吃水 d m, 但向尾纵倾的吃水差不得大于 0.015L; 以及 (c) 尾垂线处的吃水, 无论如何不得小于螺旋桨全部浸没所必需的吃水 () 专用压载水舱的布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在每艘载重量为 0000t 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载重量为 30000t 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船中, 位于货舱长度范围内的专用压载舱, 应按 3 及 4 的要求进行布置, 以提供一种在万一发生搁浅或碰撞时防止油类外流的保护措施 在货舱长度 L t 范围之内的专用压载舱以及非油舱的处所, 其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 PAC + PAS J[ Lt ( B + D) ] 式中 :PA C 每一专用压载舱或非油舱的处所按型尺度在舷侧的投影面积,m PA S 每一上述的舱或处所按型尺度在船底投影面积,m L t 货油舱区前后末端之间的长度,m B 所定义的船舶最大宽度,m D 型深,m; 在船中舷侧处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 对舷缘为圆弧形的船舶, 型深应量至甲板型线与舷侧壳板型线延伸线的交点, 即将舷缘视为方角形的设计 ; J=0.45 载重量为 0 000t 的油船 ; J=0.30 载重量为 t 及以上的油船, 但尚可依照 3 的规定予以减少 ; 对载重量为中间值时, J 值按内插法求得 3 对载重量为 00000t 及以上的油船, J 值可减小如下 : OC + O 减小的 J= J a 4O A 式中 :a=0.5 载重量为 00000t 的油船 ; a=0.40 载重量为 t 的油船 ; a=0.50 载重量为 40000t 及以上的油船 ; -44 S 或 0., 取较大者

52 载重量为中间值时, a 值按内插法求得 ; O C 假定船侧破损的流出油量 : O C = Wi+ KiCi m 3, 假定船侧破损的纵向范围 (lc):l /3 或 14.5m, 取小者, 横向范围 (lc):b/5 或 11.5m, 取小者 ( 在相当于勘定的夏季干舷水平面, 自舷侧向船内中心线垂直量取 ), 垂向范围 (v c ) O S 假定船底破损的流出油量 : O s = ( ZiWi+ ZiCi) / 3 m 3 假定船底破损 : 自船首垂线起 0.3L 内船舶的其他部分纵向范围 (ls):l/10 L/10 或 5m, 取小者横向范围 (ts):b/6 或 10m, 取小者, 但不小于 5m 5m 自基线量起的垂向范围 (v c ):B/15 或 6m, 取小者 其中 :Wi 一个破损边舱的容积,m 3, 对专用压载舱, 取为 0; Ci 一个破损中间舱的容积,m 3, 对专用压载舱, 取为 0; Ki=1 - bi/tc; 当 bi tc 时,Ki 取 0; Zi=1 - hi/ Vs; 当 hi Vs 时,Zi 取 0; bi 所考虑的边舱宽度,m; 在相当于勘定的夏季干舷水平面, 自舷侧向船内中心线垂直量取 ; hi 所考虑的双层底的最小深度,m; 如无双层底, 则 hi 取为 0 O A 见 (1) 规定许可的油流出量 4 在确定专用压载舱及非油舱处所的 PA C 和 PA S 时, 适用下述规定 : (a) 不论其是每一边舱或处所的最小宽度伸展到舷侧全深或是从甲板至双层底内底板, 应不小于 m 该宽度应自舷侧向中心垂直量取 如宽度小于 m, 则在计算保护面积 PA C 时, 该边舱或处所应不予以考虑 ; (b) 每一双层底舱或处所的最小垂直深度, 应为 B/15 或 m, 取较小者 如深度小于此值, 则在计算保护面积 PA S 时, 该底舱或处所应不予考虑 对边舱及双层底舱最小宽度与深度的量取, 应避开舭部, 同时, 对最小宽度的量取, 还应避开任何圆弧形的舷缘部分 采用清洁压载舱的油船, 清洁压载舱的布置应满足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要求 货油舱尺寸和布置的限度应按照下述要求 : (1) 对载重量 5000t 及以上的油船, 应使船长范围内任何一处舷侧破损或船底破损造成的假设漏油不超过 30,000 m 3 3 或 400 DWT, 取大者, 但最大不应超过 40,000 m 3, 其中 DWT 是船舶在比重 1.05 的水中载重水线处以公吨计的载重量, 相应于核定的夏季干舷 任一边油舱的容积不应超过上述假定漏油量的 75% 任一中间货油舱的容积不应超过 m 3 但位于两个专用压载水舱之间的一个边油舱, 如宽度超过船侧横向破损范围 t c, 其许可的容积可增至假定流出量的最大限额 () 对载重量 5000t 以下的油船 : 各货油舱每舱容积不应超过 700m 3, 除非边舱布置按 (1) 满足下列要求 : W = DW/0000 m; 最小值 W = 0.76 m (3) 每一货油舱的长度不应超过 10m 或下列各值之一 : 1 货油舱内不设纵向舱壁 :(0.5b i / B + 0.1)L, 但不超过 0.L 货油舱中心线上设置纵向舱壁 :(0.5b i / B )L 3 货油舱内设置两个或以上纵向舱壁 : (a) 对边油舱 :0.L (b) 对中间货油舱 : (i) 如 b i /B 等于或大于 1/5:0. L (ii) 如 b i /B 小于 1/5: -45

53 未设置中心线纵向舱壁 : (0.5b i /B + 0.1)L 设置中心线纵向舱壁 : (0.5b i /B )L b i 为相应于夏季干舷水平面上, 自舷侧舱内垂直量取的, 从船侧到相关货舱纵向舱 壁外侧之间的最小距离 货油舱的分隔应按照下述要求 : 货油泵舱 货油舱 污油水舱和隔离舱应位于机器处所之 前 货物主要控制站 控制站 住舱和服务处所应位于货油舱 污油水舱和将货油舱或污油水舱与机器处所相隔离的处所之后, 但不必在燃油舱和压载水舱之后 污油水舱应按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对油船防污染的规定, 设有清洗货油舱并将脏的残余压载水和洗舱水从货油舱转移到污油水舱的设备, 其布置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残油 ( 油泥 ) 舱的容量和布置应满足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对油船机器处所防止油污染设备的要求 单壳油船的舱室布置 载重量为 600 载重吨及以上 小于 5000 载重吨的油船, 应设有双层底舱或处所, 其高度同 的要求 货油舱的容积要求同 () 的要求 载重量小于 600 载重吨的油船, 可以不设双层底和双层壳 货油舱长度应符合 (3) 的要求 货油舱的分隔 污油水舱和残油 ( 油泥 ) 舱分别应符合 至 的要求 油船货物区域中处所的出入 通过水平开口 舱口或人孔的通道尺寸应足以保证穿戴自储式呼吸装置和保护设备的人员上下梯子不受阻碍, 而且净孔尺寸应便于将负伤人员从舱底提升上来 最小的净孔尺寸应不小于 600mm 600mm 如通过货舱口进入货舱, 梯子的顶部应尽可能靠近舱口围板 ; 如舱口围板的高度超过 900mm, 则在梯子同一位置的舱口围板外侧应设置踏板 如通过制荡舱壁 肋板 纵桁和强肋骨上的垂向开口和人孔到达该处所长度或宽度范围, 这些开孔的最小尺寸应不小于 600mm 800mm, 除非设有格栅或踏板, 否则这些开孔应位于从船底板量起不超过 600mm 的高度处 对于载重量小于 5000 吨的油船, 在特殊情况下, 可允许设置较小尺度的开口, 只要能认可这些开口的通行和转移伤员的能力 船员保护及出入通道 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 栏杆或舷墙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 1m 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 其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 应不超过 30mm; 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 380mm 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 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平坦部位 A 型船舶的步桥和出入通道, 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在上层建筑甲板平面上, 于尾楼和船中桥楼或甲板室 ( 如设有时 ) 之间, 应设置一条构造坚固和强度足够 贯通前后的固定步桥, 或采取同等的通道设施, 例如在甲板之下的通道 在其他地方和没有船中部桥楼的 A 型船上, 应有经认可的能保护船员到达船上工作所需的一切处所的设施 () 在分离的船员舱室之间以及船员舱室和机器处所之间, 在步桥一层应有安全和合适的出入通道 -46

54 第 章船体结构 第 1 节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主要适用于干货船 本章无规定者, 按本篇第 1 章的要求.1.1. 本章适用的基本结构形式为多层甲板或单层甲板且设有单层底或双层底, 以及正常尺度的舱口布置 船底和强力甲板开口线外一般采用纵骨架式.1. 图纸资料.1..1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对特殊结构和布置, 如认为必要, 可要求增加送审图纸资料的范围 : (1) 主要横剖面图 ; () 基本结构图, 包括纵剖面 各层甲板 内底结构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 ; (3) 首柱结构图 ; (4) 尾柱结构图 ; (5) 外板展开图 ; (6) 油密和水密舱壁图 ; (7) 主机座和推力轴承座结构图 ; (8) 尾轴架结构图 ; (9) 货舱口围板结构图 ; (10) 货舱舱口盖结构图及其强度计算书 ; (11) 锚设备布置图, 包括舾装数计算 ; (1) 舵 舵杆和舵柄及其强度计算书 ; (13) 桅 起重柱 起重机基座及其支撑结构图 ; (14) 总纵强度计算书 ( 适用时 ); (15) 冰区加强结构图 ; (16) 焊接方式和规格 ; (17) 估算及完工装载手册.1..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备查 : (1) 总布置图 ; () 型线图或型值表 ; (3) 肋骨型线图 ; (4) 舱容图 ; (5) 船体及设备说明书 -47

55 第 节总纵强度..1 一般要求..1.1 本节规定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 65m 的船舶..1. 本节规定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 : L/B >5 B/D.5 C b 对于不满足本节..1. 条件的船舶, 应采用直接计算确定, 并应提交审批.. 设计静水弯矩和设计静水切力...1 应以下述工况计算船体梁各横剖面处的静水弯矩和静水切力 : 满载 : 出港 到港 ; 压载 : 出港 到港 对装载手册中所规定的各种工况也应计算... 在计算静水弯矩和静水切力时, 向下的载荷取为正值, 向上的载荷取为负值, 从尾端向 船首沿船长积分 静水弯矩 M 和静水切力 F 的符号 ( 正 负 ) 规定见图... s s 图 通常按出港和到港情况, 并应考虑燃料 淡水和贮藏品等对下列装载和压载工况沿船长 计算各横剖面的静水弯矩 M 和静水切力 F s s 如在任何航行中途, 上述消耗品的数量和布置对于总纵强度是严重的情况时, 该状态的计算书应提交批准 凡拟在航行中进行压载 / 排压载操作的船舶, 对于压载舱在压载 / 排压载的前后工况也应提交批准, 批准后纳入装载手册作为操作指南 (1) 普通干货船 集装箱船 滚装船和冷藏货船 散货船 矿砂船 : 1 最大吃水时的均匀装载工况 ; 压载工况 ; 3 特殊装载工况, 如小于最大吃水时的集装箱装载或轻载工况, 重货 空舱或非均匀货物装载工况, 装甲板货工况等 ( 如适用时 ); 4 短程航行或港内工况 ( 如适用时 ); 5 坞内起浮工况 ; -48

56 6 装卸瞬时工况 ( 如适用时 ); () 油船 : 1 均匀装载工况 ( 不包括干压载舱和清洁压载舱 ) 和压载或部分装载工况 ; 任何指定的非均匀装载工况 ; 3 在航行途中明显不同于压载工况的与清舱或其他操作有关的工况 ; 4 坞内起浮工况 ; 5 装卸瞬时工况 ( 如适用时 ) (3) 化学品船 : 1 计算工况与油船指定的工况相同 ; 装载高密度货或加热货和需隔离的货的工况 (4) 液化气体船 : 1 对所有允许装载的货品的均匀装载工况 ; 压载工况 ; 3 一舱或多舱为空舱或部分装载, 或同时装载几种密度明显不同的货物的工况 ; 4 经核准所增加蒸汽压力下的港内工况 ; 5 坞内起浮工况 (5) 兼用船 : 1 计算工况与油船和货船指定工况相同...4 压载工况中, 出港 到港和中途工况下, 首尾尖舱和 / 或其他压载舱的部分压载工况不应作为设计工况, 除非满足下述要求 : (1) 上述压载舱在空舱与满舱之间的所有压载高度下, 满足设计应力的限制 ; () 出于设计需要, 对所有出港 到港工况以及本节...3 要求计算工况和中途工况, 部分压载舱可假定为空舱和满舱进行校核 另外, 对于指定的部分压载工况也应校核...5 装载工况中, 本节...4 的要求仅适用于首尾尖舱部分压载..3 波浪弯矩和波浪切力..3.1 船体梁各横剖面的中拱波浪弯矩 M W (+) 和中垂波浪弯矩 M W (-)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M W (+)=+190 BCb MCL 10 3 kn m M W (-)=-110 MCL B ( C b +0.7) 10 3 kn m 式中 :M 弯矩分布系数, 见图..3.1; L 船长,m; B 船宽,m; C b 方形系数, 但计算取值不应小于 0.60; C 系数, 按下列各式计算 : C=0.041L+4, 当 L <90m 时 ; 3, 当 90 L 300m 时 ; C=10.75, 当 300<L<350m 时 ; 300 L C= L 350 C= , 当 350 L 500m 时 -49

57 ..3. 船体梁各横剖面的中拱波浪切力 F w (+) 和中垂波浪切力 F w (-) 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F w (+)=+30 F 1 CL B ( C b +0.7) 10 kn F w (-)=-30 F CL B ( C b +0.7) 10 kn 图..3.1 式中 : F 1 和 F 切力分布系数, 见图..3.(1) 和..3.(); C 系数, 见本节..3.1; C b 同本节..3.1; L 船长,m; B 船宽,m 图..3.(1) 图..3.()..4 船体梁剖面特性计算..4.1 将船体梁横剖面对其水平中和轴的惯性矩, 除以中和轴到强力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 可 得出甲板处的船体梁剖面模数 W ; 除以从中和轴到平板龙骨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可得出船底处的船体 d -50

58 梁剖面模数 W b..4. 强力甲板及其以下所有在 0.4L 区域内连续的纵向构件的剖面积, 均可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 强力甲板以上可计入舷顶列板伸出强力甲板的部分和连续的舷边角钢的剖面积 强力甲板以上的连续凸形甲板和连续纵向舱口围板 ( 多个并列舱口的内侧舱口围板除外 ), 当由纵舱壁或高腹板桁材作有效支持时, 也可将其剖面积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4.3 在有多个并列舱口时, 其连续内侧舱口围板及其以下的支持结构的有效剖面积, 应根据其支持条件用直接计算法予以确定 在无详细计算时, 可采用下列规定 : (1) 支持连续内侧舱口围板的甲板下连续纵桁, 应取 50% 的剖面积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 如甲板下连续纵桁直接与纵舱壁连结时, 可将其 100% 的剖面积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 如甲板下连续纵桁为箱形结构或非箱形结构而有适当支持与船底相联结的, 可允许 80% 的剖面积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 上述纵桁的长细比均应不大于 60 () 连续的内侧舱口围板的计算剖面积的百分比, 可与其下面所支持的甲板下连续纵桁所取的百分比相同..4.4 对于本节..4. 和..4.3 的情况, 在计算船体梁剖面模数时所用的计算点到中和轴 之间的垂直力臂 Z 应按下式计算, Z 的计算值应大于中和轴到强力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 : t t Z = Z t c y B 1 m 式中 : Z 中和轴至连续强力构件顶点的垂直距离,m; c y 连续强力构件的顶点与船体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m; B 1 计算剖面处的船宽,m 在计算中, Z 和 y 均应量到能给出 Z 最大值的位置 c t..4.5 如甲板纵骨或纵桁布置在强力甲板以上, 其剖面积可全部计入船体梁剖面模数 力臂 Zt 为中和轴到强力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加上纵向构件的高度..4.6 如甲板开口长度 ( 首尾方向 ) 超过.5m, 或者宽度超过 1.m 或 0.04B( 取其较小者 ), 在 计算船体梁剖面模数时, 应扣除其剖面积..4.7 比本节..4.6 规定小的甲板小开口 ( 包括人孔在内 ), 如其宽度或阴影区宽度 ( 见图..4.7) 在一个横剖面上的总和 b c 符合下式要求时, 则在计算船体梁剖面模数时, 不必扣除其剖面积 : bc 0.06( B 1 -Σb) 式中 : B 1 计算剖面处的船宽, m; Σb 计算剖面处按本节..4.6 规定应扣除的开口宽度的总和,m..4.8 若纵骨或纵桁的开孔 ( 如减轻孔 流水孔 焊缝处的单个扇形孔 ) 高度不超过腹板高度的 5%( 但对扇形孔深度最大不超过 75mm) 时, 则在计算船体梁剖面模数时不必扣除其面积..5 船体梁弯曲强度..5.1 船中最小剖面模数 W 0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 CL B ( C b +0.7) cm

59 式中 : C 系数, 按本节..3.1 选取 ; C b 同本节..3.1; L 船长,m; B 船宽,m 计入船中最小剖面模数 W 0 的纵向连续构件尺寸应在船中 0.4L 区域内保持不变 但在特殊情况下, 考虑到船舶种类 船型和装载条件, 且不降低船舶的装载适应性, 纵向连续构件尺寸可向船中 0.4L 区 域的两端逐渐减小 在 y-y 剖面处小开孔宽度之和为 b c = b 1 + b + b 3 图 船中剖面对水平中和轴的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3W 0 L cm 4 式中 : W 0 按本节..5.1 计算所得的船中最小剖面模数,cm 3 ; L 船长,m..5.3 在各种装载工况下, 沿船体梁各横剖面处的设计静水弯矩应满足下述条件 : M (+) M s (+) s M (-) M ( ) 式中 : M 计算工况下的设计静水弯矩,kN m; s s s M s 许用静水弯矩,kN m, 按本节..5.4 计算..5.4 许用静水弯矩 (1) 许用静水弯矩 M s (+) 和 M s (-)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M s (+)= M - -5 M W (+) kn m

60 M s (-)=- M - 式中 : M 波浪弯矩, 见本节..3.1; W M W (-) kn m M 许用合成弯矩,kN m, 按下列两式计算, 取较小者 ; M = F d M = F b W d [σ] 10-3 W b [σ] 10-3 kn m kn m 其中 : F F 根据..5.7(1) 确定 ; d d b W 甲板处的剖面模数,cm 3 ; W b 龙骨处的剖面模数,cm 3 ; () 许用弯曲应力 [σ]=175/k L,N/mm, 其中 K L 为材料系数..5.5 总纵弯曲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 σ= M s + M W W c 10 3 N/mm 式中 : M s 许用静水弯矩,kN m, 按本节..5.4 计算 ; M W 波浪弯矩,kN m, 按本节..3.1 计算 ; W c 计算点处的船体梁剖面模数,cm 对具有甲板大开口的船舶 载运特殊货物的船舶或非常规船型的船舶, 应分别符合下列 附加要求 : (1) 载运特殊货物的船舶或非常规船型船舶应根据货物特性或船型作直接计算 ; 若不能进行直接 计算则需通过船模试验综合确定设计载荷, 并提交审批 () 具有甲板大开口的船舶, 还应按本篇第 7 章第 节的要求校核弯扭组合的总纵强度..5.7 局部构件尺寸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甲板处和龙骨处的最大总纵弯曲应力小于许用弯曲应力 [σ] 时, 可取适宜的折减系数 Fd 和 F, 以减小局部构件的尺寸, 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 b Fd σ d [ σ ] 式中 : σ 甲板处的总纵弯曲应力,N/mm ; d σ 龙骨处的总纵弯曲应力,N/mm ; b Fb σ b [ σ ] [σ] 弯曲许用应力,N/mm, 见本节..5.4() 对于外板和甲板, 折减系数 F d 和 F b 应不小于 0.7; 对于骨材, 折减系数 F d 和 F b 应不小于 0.8 () 对船长小于 65m 的船舶, F d 和 F b 均取为 1..6 船体梁剪切强度..6.1 设计静水切力 (1) 在各种装载情况下, 沿船体梁各横剖面处的设计静水切力应满足下述条件 : -53

61 式中 : F 计算工况下的设计静水切力,kN; s F (+) F (+) s Fs ( ) F s ( ) F s 许用静水切力,kN, 按..6. 计算 () 对表..6. 中船体剖面类型 1 和, 如货舱间隔装载或严重不均匀装载, 应对横舱壁处的静 水切力 F 进行修正 切力修正如图..6.1 所示 切力修正值 N 和 N 分别按下列各式计算 : s s k m 式中 : F F F sa sb sc N =F F - F kn k m sa N =F F - F sa sb sc kn 分别是横舱壁 A B 和 C 处用船体梁计算所得切力,kN; F 静水切力修正系数, 按下式计算 : Bo F=.( B + lh ) 式中 : B 计算舱段内双层底平坦部分平均宽度,m; o B 船宽,m; l H 舱长,m 图 许用静水切力 : (1) 许用静水切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Iδ F s (+)=[τ] 10 - S Iδ F s (-)=-[τ] 10 - S - F w (+) kn - F w (-) kn -54

62 式中 : F 波浪切力,kN; 按..3. 计算 ; w [τ] 许用剪切应力,N/mm, 见..6.(); I 计算横剖面对水平中和轴的惯性矩,cm 4 ; S 计算横剖面上, 水平中和轴以上有效纵向构件对水平中和轴的静矩,cm 3 ; δ 取 δ 1 和 δ 的较小者,δ 1 和 δ 按下列各式计算 : δ 1 = t1 f + m 1 1, δ = f t + m t 1 计算剖面上水平中和轴处舷侧外板的厚度 ( 双壳船为内外壳板厚度之和 ),mm; t 计算剖面上水平中和轴处纵舱壁板的厚度,mm; f 1 f m 1 及 m 系数, 见表..6. () 许用剪切应力 [τ]=110/k L,N/mm, 其中 K L 为材料系数, 系数 f 1 f m 1 及 m 表..6. 序号船体横剖面类型系数 f i 系数 m i 1 f 1 =0.5 m 1 =0 f 1 =0.5 m 1 =0 3 f 1 = A 1 / A f = A 1 / A m 1 =0.5 m m =0.5(0.1+γ) 4 f 1 = A 1 / A f = A 1 / A m 1 = m b m =(0.1+γ) B 注 : A 1 A 分别为舷侧外板和纵舱壁板的受剪切面积,cm ; b 纵舱壁板距舷侧的水平距离,m; B 船宽,m; γ 如横向非均匀装载时,γ=0.15; 横向均匀装载时,γ= 对于表..6. 规定以外的横剖面形式, 如有 3 道或 3 道以上纵舱壁的船舶, 其舷侧外 -55

63 板和纵舱壁板上的剪切应力可由直接计算法确定..6.4 剪切应力 : (1) 舷侧外板上的剪切应力 τ 按下式计算 : τ= F s + F Iδ 1 w S 10 N/mm 式中 : F s 许用静水切力,kN, 见本节..6.; S 静矩,cm 3, 如计算点在水平中和轴以上时, S 为通过计算点的水平线以上的所有纵向构件对水平中和轴的静矩, 如计算点在水平中和轴以下时, 则 S 为通过计算点的水平线以下的所有纵向构件对水平中和轴的静矩 ; F w I 及 δ 1 见本节..6. () 纵舱壁板上的剪切应力 τ 按下式计算 : τ= 式中 : F s S 同..6.4(1); F w I 及 δ 见本节..6. F s + F Iδ w S 10 N/mm..7 屈曲强度..7.1 船长大于等于 90m 的船舶, 受船体梁弯曲和剪切应力的板格及纵向构件, 应按下述规定作屈曲强度校核..7. 板格和纵骨的工作压应力 σ 按本节..5.5 计算 ( 但取值应不小于 30/K L,N/mm,K L 为材料系数 ), 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σ 1 σ c β 式中 :β=1, 对板和对加强材的腹板 ( 局部屈曲 ); β=1.1, 对加强筋 ; σ c 临界屈曲应力, 按本节..7.6 计算..7.3 板格的工作剪切应力 τ 按本节..6.4 计算, 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τ τ c 式中 : τ c 临界屈曲剪切应力, 按本节..7.7 计算..7.4 板的理想弹性屈曲应力按下列各式计算 : (1) 受压板格的理想弹性屈曲应力 σ E 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E 材料弹性模量,N/mm ; tb σ E = Kc E N/mm s s 板格的短边长度,m; t b 减去表..7.4 给定值后的板的净厚度,mm; K 系数, 按下列公式计算 : c -56

64 K c = 8.4 ψ + 1.1, 对于具有与压应力平行的纵向加强筋的板 ; K c = C 1 + S l.1, 对于具有与压应力垂直的横向加强筋的板 ψ 其中 : l 板格的长边长度,m; C=1.3, 由肋板或高腹板梁扶强的板格 ; C=1.1, 加强筋是角钢或 T 型材 ; C=1.10, 加强筋是球扁钢 ; C=1.05, 加强筋是扁钢 ; ψ 为最小与最大压应力之比值, 0 ψ 1, ( 见图..7.4) 图..7.4 () 受剪切板格的理想弹性屈曲剪切应力 τ E 按下式计算 : s 式中 : K t = ; l E t b s 和 l 见本条 (1) tb τ E = 0.9Kt E N/mm 1000s 标准减薄厚度表..7.4 结构标准减薄厚度 (mm) 最小最大极限值 (mm) 散装干货舱 ; 一面在压载舱或液货舱内的垂直表面及倾斜表面 ( 与水平线夹角 >5 ) 一面在压载舱或液货舱内的水平表面及倾斜表面 ( 与水平线夹角 5 ); 两面均在压载舱或液货舱内的垂直表面及倾斜表面 ( 与水平线夹角 >5 ) 两面均在压载舱或液货舱内的水平表面及倾斜表面 ( 与水平线夹角 5 ) 注 : 表中 t 为设计的板厚值,mm 0.05t 0.5~1 0.10t ~3 0.15t ~ 纵骨的理想弹性屈曲应力按下列各式计算 : -57

65 (1) 横截面无转动的柱屈曲模式 ( 垂直于板的平面 ), 纵骨的理想弹性屈曲应力 σ E 应按下式计算 : σ E =0.001E I a N/mm Al 式中 : I a 纵骨惯性矩,cm 4 ; 包括带板, 且按本节表..7.4 减薄后的厚度计算 ; A 纵骨横截面面积,cm, 包括带板, 且按本节表..7.4 减薄后的厚度计算 ; l 纵骨跨距,m () 扭转屈曲模式, 纵骨的理想弹性屈曲应力 σ E 按下式计算 : σ E = π EI W I l 10 p 4 n + K n B I E I t p N/mm 4 Cl 6 式中 : K B = 10 ; 4 π EI W n 半波数, 由表..7.5 给出 ; I t 剖面的圣维南惯性矩 ( 不包括带板 ),cm 4, 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3 I t = h w t w , 对扁钢 ; I t = t f h wt w b f t f, 对有折边剖面 3 b f I p 扶强材与板连接处的剖面极惯性矩,cm 4 : I p = I p =( 3 h wt 3 w 3 h wt 3 w 10-4, 对扁钢 ; + h b t f f ) 10-4, 对有折边剖面 I w 扶强材与板连接处的剖面扇形惯性矩,cm 6 : I w = 3 h wt 36 3 w 10-6, 对扁钢 ; 3 t f bwh I w = 1 w 10-6, 对 T 形剖面 ; b I w = 1 b 3 f ( + h ) f h w l 纵骨跨距,m; E 材料弹性模量,N/mm w [ t ( b f + b h w + 4h w ) + 3t b h ] 其中 : h w 腹板高度,mm; t w 按本节表..7.4 减薄后的腹板厚度,mm; -58 f f w f w 10-6, 对角钢和球扁钢

66 b f 面板宽度,mm; t f 按本节表..7.4 减薄后的面板厚度,mm, 对球扁钢, 可用球的平均厚度 ; C 由支持板格产生的弹簧刚度, 按下式计算 : s 纵骨的间距,m; 3 K pet p C = 1.33K ph t s 1000st 3 w p 3 w 10 t p 板格厚度,mm, 按本节表..7.4 减薄后的厚度计算 ; 3 K =1-η 取正值, 对于折边剖面, K 取不小于 0.1; p p p σ η p = ; σ EP σ 工作压应力, 按本节..5.5 计算, 但取值应不小于 30/K L,N/mm, 其中 K L 为材料系 σ EP 数 ; 按本节..7.4 计算所得的支持板的理想弹性屈曲应力 半波数 n 值表 <K b 4 4<K B 36 36<K B 144 (n-1) n <K B n (n+1) n 1 3 n (3) 纵骨腹板和面板的屈曲 : 1 对纵骨的腹板, 理想弹性屈曲应力 σ 应按下式计算 : E σ E =3.8E( t h w w ) N/mm 式中 : t w h w E 见本条 () 对于角钢和 T 形截面的纵骨, 面板的屈曲可按下式要求校核 : bf 15 式中 : b f 对角钢为面板的宽度, 对 T 形截面为面板的半宽,mm; t f 面板厚度,mm..7.6 受压时的临界屈曲应力 σ c 按下列各式计算 : R σ c = σ E 当 σ E t f eh -59

67 σ = R (1- c eh R eh 4σ E ReH ) 当 σ E > 式中 :ReH 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 σ E 按本节..7.4(1) 和..7.5 计算的理想弹性屈曲应力,N/mm..7.7 受剪时的临界屈曲剪切应力 τ c 按下列各式计算 : τ c = τ E, τ s 当 τ E τ c = τ s (1- τ s 4τ E τ s ), 当 τ E > R 式中 : τ s = eh 3 ; ReH 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 τ E 按本节..7.4() 计算的理想弹性屈曲剪切应力,N/mm..8 装载手册和装载仪..8.1 船舶竣工后, 设计部门应及时编制该船的装载手册, 并提交审批 装载手册的编制格式可参照 CCS 的 装载手册编制指南..8. 船舶的装载应符合装载手册的规定, 以避免在船体结构中产生不允许有的应力..8.3 装载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船舶设计所依据的装载工况, 包括沿船长的许用静水弯矩和许用静水切力曲线 ; () 各种装载情况下的静水弯矩和静水切力的计算值, 必要时还应考虑对扭转载荷和横向载荷的限制 ; (3) 结构 ( 如舱口盖 甲板和双层底等 ) 所允许的局部载荷..8.4 装载仪应符合下述规定 : (1) 装载仪既可为模拟式又可为数字式的仪器, 借助该仪器可以容易并迅速地确认在某一指定的读出点处的静水弯矩 静水剪力以及如适用时还有静水扭矩和横向载荷, 在任何装载或压载工况下均不应超过规定的许用值 ; () 通常应为装载仪配备操作手册 ; (3) 不接受单点式装载仪 ; (4) 对装载仪的具体要求见本章附录 符合下述规定之一的船舶为第 I 类船舶 : (1) 甲板大开口船舶, 应考虑大开口处船体梁垂向弯曲和水平弯曲以及扭转和横向载荷所产生的合成应力 ; () 可能非均匀装载的船舶, 即货物和 / 或压载可以是不均匀分布 船长 10m 以下的船舶, 如设计考虑了货物和压载的不均匀分布, 则属于第 II 类船舶 ; (3) 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8.6 符合下述规定之一的船舶为第 II 类船舶 : (1) 其布置使得货物和压载分布的变化可能性很小的船舶, 以及在定期航线和以固定贸易方式营运的船舶, 对于这类船舶的装载手册应给予足够重视 ; () 第 I 类中除外的船舶..8.7 除船长小于 90m 且载重量不超过夏季载重线吃水对应的排水量的 30% 的第 II 类船舶无需 -60

68 配备装载手册外, 其他的所有船舶均应备有经批准的装载手册..8.8 船长 100m 及以上的所有第 I 类船舶应配备经认可的装载仪..8.9 船长 150m 及以上的散货船 矿砂船和兼用船应按本篇第 8 章第 7 节的要求配备经认可的 装载手册和装载仪 对在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航行的船舶, 可不配备装载仪 装载手册的批准条件 : (1) 装载手册的批准应以船舶的完工数据为依据, 手册应包括批准船体结构尺寸所依据的设计装 载和压载工况 ; () 如船舶的改建导致船舶主要数据的改变, 则要签发一份新的经批准的装载手册 ; (3) 装载手册应采用使用者能够理解的语言编制..8.1 装载仪的批准条件 : (1) 装载仪应包括以下内容并经认可 : 1 型式认可的确认, 如有时 ; 确认船舶的完工数据已被采用 ; 3 确认读出点的数目和位置 ; 4 确认所有读出点的有关许用值 ; 5 按照经确认的装载计算测试报告检查装载仪在船上的正确安装和操作, 并检查是否备有一份操作手册的副本 () 如船舶的改建导致船舶主要数据的改变, 则装载仪也要作相应的改变并重新认可 ; (3) 操作手册和装载仪的输出结果应采用使用者能够理解的语言编制 ; (4) 安装后要确认装载仪的操作情况, 并检查船上是否具备装载仪操作手册和经批准的测试装载工况 第 3 节外板 值 :.3.1 船底板 船底板是指由平板龙骨至舭列板之间的外板.3.1. 船底为横骨架式时, 船中部 0.4L 区域内的船底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 t 1=0.07sE -1 (L+170) F b mm t =7.0s ( d h1 ) F b + mm 式中 :s 肋骨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肋骨的标准间距 ; d 吃水, m; L 船长, m; 但计算时取不必大于 00m; F b 折减系数, 见本章..5.7; s E=1+ S, 其中, S 为船底桁材或龙骨间距,m; h 1 =0.6C, 计算时取不大于 0.d; C 系数, 见本章第 节

69 船底为纵骨架式时, 船中 0.4L 区域内的船底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1=0.043s(L+30) F b mm t =5.6s ( d h1 ) F b + mm 式中 :s 纵骨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纵骨的标准间距 ; d 吃水, m; L 船长, m, 计算时取不必大于 190m; F b h 1 见本节 离船端 0.075L 区域内的船底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35l+6) s s b mm 式中 :L 船长,m; s 肋骨或纵骨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 s b ; s b 肋骨或纵骨的标准间距,m 船中部 0.4L 区域内的船底板厚度应不小于本节 要求的端部船底板厚度, 并应使船中部 0.4L 区域以外的船底板厚度, 能逐渐向端部船底板厚度过渡 首部船底板的厚度还应符合本章第 15 节中的有关规定.3. 平板龙骨.3..1 平板龙骨的宽度 b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b= l mm 式中 : L 船长,m 平板龙骨的宽度不必大于 1800mm 平板龙骨的宽度应在整个船长内保持不变.3.. 平板龙骨的厚度不应小于本节所要求的船底板厚度加 mm 且均应不小于相邻船底板的厚度.3.3 舭列板 舭列板厚度, 当舭列板处为横骨架式时, 应不小于按本节.3.1. 计算所得 ; 当舭列板处为纵骨架式时, 应不小于按本节 计算所得.3.3. 当船底和舷侧均为纵骨架式, 而舭部不设纵骨, 横向强力构件或相当舭肘板的设置符合本 rfb 章 的要求时, 舭列板的厚度应不小于 165K 底折减系数 ), 且应不小于相邻船底板的厚度 L (r 为舭部半径,mm,K L 为材料系数,F b 为船.3.4 舷侧外板 舷侧外板系指从舭列板至舷顶列板之间的外板.3.4. 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船中部 0.4L 区域内舷侧外板厚度 t 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1) 距基线 D 以上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4-6

70 t 1=0.073sE -1 (L+110) F d mm t =4.s ( ) d + mm h () 距基线 1 D 以下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4 t 1=0.07sE -1 (L+110) F b mm t =6.3s ( d h1 ) F b + mm 式中 :s 肋骨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肋骨的标准间距 ;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00m; d 吃水,m; F F 折减系数, 见本章..5.7; d b s E=1+ S, 其中, S 为舷侧纵桁间距,m; h =0.5C, 计算时, 取不大于 0.36d; h 1 C 见本节.3.1. D 3 (3) 距基线至距基线 D 区域内的舷侧外板厚度 t, 由上述计算所得之值用内插法求得 舷侧为纵骨架式时, 船中部 0.4L 区域内舷侧外板厚度 t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1) 距基线 D 以上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1=0.06s(L+110) F d mm t =4.s ( ) d + mm h () 距基线 1 D 以下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4 t 1=0.06s(L+110) F b mm t =5.4s ( d h1 ) F b + mm 式中 :s 纵骨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纵骨的标准间距 ;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190m; d 吃水,m; F F 折减系数, 见本章..5.7; d b h 1 见本节.3.1.; h 见本节

71 (3) 距基线 1 1 D 至距基线 D 区域内的舷侧外板厚度 t, 根据上述 (1) () 中的 t 用内插法求得, 4 但不应小于上述 () 中的 t 离船端 0.075L 区域内的舷侧外板厚度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船中部 0.4L 区域内的舷侧外板厚度应不小于本节 要求的端部舷侧外板厚度, 并 应使船中部 0.4L 区域外的舷侧板厚度能逐渐向端部舷侧外板厚度过渡.3.5 舷顶列板 舷顶列板的宽度应不小于 : b=800+5l mm, 但也不必大于 1800mm 式中 :L 船长,m.3.5. 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船中 0.4L 区域内舷顶列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1=0.085s E -1 (L ) F d mm t =1.05s L + 75 mm 式中 :s 肋骨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肋骨的标准间距 ; L 船长,m; L 1 =L,m, 但计算时, 取不必大于 00m; F d E 见本节.3.4. 值 : 舷侧为纵骨架式时, 船中 0.4L 区域内的舷顶列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 t 1=0.06s(L ) F d mm t =0.9s L + 75 mm 式中 :s 纵骨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纵骨的标准间距 ; L 船长,m; L 1 =L, 其中 L 为船长,m, 但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00m; F d 折减系数, 见本章 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的舷顶列板的厚度,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不小于强力甲板边板厚度的 0.8 倍, 也不小于相邻舷侧外板的厚度 舷顶列板的厚度可逐渐向两端过渡到端部的舷侧外板厚度 舷顶列板与甲板边板的连接采用焊接时, 舷顶列板上缘应平整, 在船中部 0.5L 范围内应避免焊接其他装置 ; 在此范围内或上层建筑间断处, 如舷顶列板高出甲板, 则在舷顶列板的甲板以上部分不应开流水孔 用圆弧舷板时, 圆弧半径应不小于板厚的 15 倍 圆弧舷板厚度至少应等于甲板板厚度 加工后应采取措施保证钢材应具有的性能 在船中部 0.5L 区域内的圆弧舷板上应尽量避免焊接甲板装置 -64

72 .3.6 局部加强 与尾柱连接的外板 轴毂处的包板以及多推进器尾轴架托掌固定处的外板厚度, 应不小于端部外板厚度的 1.5 倍, 也不小于中部外板的厚度.3.6. 锚链筒处的外板及其下方一块板应予加厚或用复板 锚链筒出口处应有足够的圆弧半径, 用钢板或铸钢制作的锚唇外缘的圆弧半径建议不小于锚链直径的 1 倍.3.7 外板开口 在船中部 0.5L 区域内, 舭列板弯曲部分应尽量避免开口, 必需开口时, 应开成长轴沿船长方向布置的椭圆形开口.3.7. 舷顶列板上的圆形孔, 如避开舷缘和舱口边线外的任何甲板开口, 且此孔的高度不超过舷顶列板高度的 0% 或 380mm( 以较小者为准 ) 时, 则一般不必补偿 此项圆形孔应充分避开上层建筑端点 圆弧形舷缘上不允许开口 海水进口及其他开口角隅应有足够大的圆角 通海阀箱厚度应与邻近的外板厚度相同, 船长等于及大于 90m 时, 应不小于 1mm, 但不必大于 5mm 舷门等开口角隅应采用足够大的圆角, 而且要避开上层建筑端点和货舱口边线外的甲板开口 在船中部 0.5L 范围内, 应完全补偿, 补偿可用加厚板或复板, 在船长方向应有足够长度 外板开口的上述规定, 一般也适用于首 尾端部区域.3.8 舭龙骨 如在船体上安装有舭龙骨时, 舭龙骨应连接在一根连续的扁钢上, 此扁钢可焊接在船体上, 舭龙骨上的端接缝 扁钢上的端接缝与外板上的端接缝都应相互错开 舭龙骨和扁钢不能突然中断, 应逐渐减小, 且在端点处的船体内应有适当的内部支持 第 4 节甲板.4.1 一般要求 本节规定适用于纵骨架式和横骨架式的各层甲板.4.1. 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中断的平台甲板, 应在中断处以水平肘板延伸适当长度.4. 强力甲板.4..1 开口边线外强力甲板厚度 t, 除应符合中剖面模数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1) 横骨架式 : t 1=0.085s E -1 (L ) F d mm t =1.05s L + 75 mm 式中 :s 横梁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横梁的标准间距 ; L 船长,m; L 1 =L,m, 但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00m; F d 折减系数, 见本章..5.7; -65

73 s E=1 + S, 其中, S 为甲板纵桁间距 () 纵骨架式 : t 1=0.06s(L ) F d mm t =0.9s L + 75 mm 式中 :s 纵骨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纵骨的标准间距 ; L 船长,m; L 1 =L,m, 但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00m; F d 折减系数, 见本章..5.7 (3) 当甲板开口宽度小于 0.4B 时, 则开口边线外强力甲板的厚度在符合船中剖面模数要求的情况 下, 可适当减薄.4.. 在开口边线以内及离船端 0.075L 区域内的强力甲板, 无论是纵骨架式或横骨架式, 其厚 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0.9s L + 75 mm 式中 :s 骨材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骨材的标准间距 ; L 船长,m;.4..3 强力甲板 ( 包括端部甲板 ) 的最小厚度 t 应不小于 6mm.4..4 在船中部 0.5L 区域内的长桥楼甲板作为强力甲板时, 其船中剖面模数及最小厚度应符合 本章..5 及.4..1 的要求.4..5 船中部强力甲板厚度应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保持相同, 并逐渐向端部甲板厚度过渡.4..6 如强力甲板在船首端无首楼保护时, 在距首垂线 0.15L 以前的强力甲板板厚还应满足首 楼甲板的要求.4.3 甲板边板 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的强力甲板边板宽度, 应不小于 (6.8L+500)mm 其中 L 为船长, 但不必大于 1800mm 强力甲板边板在端部的宽度, 应不小于船中部宽度的 65% 强力甲板边板厚度, 应不小于强力甲板厚度.4.4 甲板开口 当强力甲板上机炉舱 货舱开口的角隅是抛物线形或椭圆形时, 角隅处的甲板不需加厚板, 但应符合图 的规定 -66

74 图 当强力甲板上的机炉舱 货舱开口的角隅是圆形时, 角隅处要求加厚板, 且角隅半径与舱口宽度之比不小于 1/0, 但对于舱口围板处未设置甲板纵桁者不小于 1/10 如甲板伸进舱口围板内, 圆形角隅的最小半径为 300mm; 如舱口围板以套环形式与甲板内缘焊接时, 圆形角隅最小半径为 150mm 角隅处加厚板的尺寸应符合图.4.4. 的规定 角隅处加厚板端接缝应与舱口围板的端接缝以及甲板骨架的角接焊缝错开, 加厚板的厚度应较强力甲板增加 4mm 图 在强力甲板舱口边线外的开口应尽量减少, 并应避开舱口角隅 所有开口角隅应有良好的圆角和光滑的边缘 船中部桥楼和甲板室的端壁和货舱口角隅之间的强力甲板上应尽量避免开口 在船中部 0.5L 区域内, 强力甲板舱口线外的开口, 符合本章..4.7 的规定时, 不必补偿 符合下列要求者, 开口边缘不必加强 : (1) 椭圆形开口的长轴应沿船长方向布置, 且开口的长宽比不小于 ; () 其他形状的开口, 如试验证明其应力集中系数对低碳钢小于 ; 对高强度钢小于 在船中 0.5L 区域内, 强力甲板舱口线外的开口不符合本章..4.7 规定时, 应予以补偿 通常的补偿方法是加厚甲板 当开口不符合本节.4.4.4(1) () 的规定时, 应采用套环形式 ( 如图.4.4.5), 或其他等效方式加强开口边缘 当采用套环形式时, 圆环板的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67

75 A=0.5rt mm 式中 :r 开口半径,mm, 对椭圆形开口取为开口宽度的一半 ; t 甲板厚度,mm 图 下甲板开口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第 甲板机舱 货舱开口角隅处要求加厚板, 厚度应较甲板增加.5mm 第 3 甲板及以下甲板 ( 包括平台甲板 ) 的舱口角隅处一般不要求加厚板 ; () 舱口线外的开口应尽量避开舱口角隅处和其他高应力区域 本节 和 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下甲板, 但开口总宽度 ( 见本章图..4.7 所示阴影部分 ) 超过该甲板用作中剖面模数计算宽度的 15% 时, 方需补偿 甲板开口的上述规定, 一般也适用于船中部 0.5L 以外区域.4.5 甲板负荷不超过 40kPa 的下甲板和平台甲板 第 甲板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的货舱口边线外的甲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1s mm, 且不小于 6mm 在舱口边线以内及离船端 0.075L 区域内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10s mm, 且不小于 6mm 式中 : s 骨材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骨材的标准间距.4.5. 第 3 甲板和平台甲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10s mm, 且不小于 6mm 式中 :s 骨材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骨材的标准间距.4.6 升高甲板 对于升高甲板的要求见本章 上层建筑端部 上层建筑端部甲板的加强应符合本章.17.6 的要求.4.8 甲板敷盖 甲板敷盖材料应不腐蚀钢板, 否则应用不腐蚀钢板的保护层使之与钢板有效地隔离.4.8. 在露天钢甲板上的木铺板厚度, 当船长小于 10m 时, 应不小于 50mm( 松木 ) 及 45mm( 柚 -68

76 木 ); 当船长等于或大于 10m 时, 应分别不小于 60mm 及 50mm 在遮蔽舱室内的钢甲板上的松木铺板厚度应不小于 40mm 设有上述木铺板的钢甲板厚度可比不设木铺板的减薄 1mm 该木铺板的每一板条应在每一横梁处用螺柱固定于甲板上 如以化学敷料代替钢甲板上的木铺板时, 则钢甲板的厚度不应减薄 第 5 节单层底.5.1 适用范围 本节规定适用于 500 总吨以下或船长不大于 76m 的横骨架式单层底的船舶.5. 中内龙骨.5..1 在船舶中纵剖面处应设置中内龙骨 中内龙骨的高度应等于肋板的高度, 其腹板厚度 t 和面板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 : t=0.06l+6. mm A=0.65L+ cm 在船端 0.075L 区域内 : t=0.05l+5.5 mm A=0.5L cm 式中 : L 船长,m 在首尖舱内, 中内龙骨可与肋板等高 等厚和具有相同的面板剖面积.5.. 中内龙骨一般应贯通全船, 在舱壁处中断时应用下列方式之一与舱壁连接 : (1) 将中内龙骨的腹板在 1 个肋距内逐渐升高至舱壁处, 该处高度应为原高度的 1.5 倍 中内龙骨的面板应延伸至舱壁, 并与之焊接, 如图.5..(1) 所示 () 用有面板或折边的肘板与舱壁连接, 肘板的高度和长度应等于中内龙骨的高度 此时, 中内龙骨面板可不与舱壁焊接 肘板的厚度应与中内龙骨腹板厚度相同 如图.5..() 所示 图.5..(1) -69

77 图.5..() (3) 将中内龙骨面板宽度在 1 个肋距内逐渐放宽, 至舱壁处其宽度为原宽度的两倍, 并与舱壁焊接 如图.5..(3) 所示.5..3 在机舱内, 中内龙骨腹板厚度应按本节.5..1 计算值增加 1mm 如单机船的机座纵桁在整个机舱长度内是贯通的, 并且在两端舱壁的背面均设有过渡的肘板时, 则机舱内的中内龙骨可以省略, 但在中内龙骨中断处的机舱内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个肋距的肘板作为中内龙骨的过渡, 如图.5..3 所示 对尾机型船舶, 此种机座纵桁应尽可能地向尾延伸, 且其端部应由强肋骨或实肋板支持 如由于尾部线型过于尖瘦导致在尾尖舱舱壁后无法设过渡肘板时, 可不设过渡肘板.5.3 旁内龙骨 旁内龙骨的高度与该处肋板高度相同 其腹板的厚度 t 和面板的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 L 船长,m t=0.05l+5 mm A=0.5L+5 cm 图.5..(3) -70

78 图.5..3 在机舱内, 旁内龙骨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本节.5..1 所要求的中内龙骨腹板的厚度.5.3. 当船宽等于或小于 9m 时, 应在中内龙骨两侧至少各设 1 道旁内龙骨 ; 当船宽大于 9m 小于 16m 时, 应在中内龙骨两侧至少各设 道旁内龙骨 若船底板格长与宽之比值超过 4 时, 还应设置连续或 间断的纵向加强筋 旁内龙骨应尽可能均匀设置并向首尾延伸 主机基座纵桁外侧, 应设置按本节 要求的旁内龙骨, 并应注意结构的连续性 对机舱在尾部的双机型船舶, 若因机舱狭小而无法设 置时, 可不设置 旁内龙骨在舱壁处的连接与对中内龙骨的要求相同 ( 见本节.5..).5.4 肋板 每个肋位处应设置实肋板, 其中纵剖面处腹板高度 h 厚度 t 及面板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h=4(b+d)-70 mm t=0.01h+3 mm, 但不必大于 14mm A=4.8d-3 cm 式中 : B 船宽,m; d 吃水,m -71

79 .5.4. 肋板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肋板腹板的厚度, 面板宽度应不小于其厚度的 10 倍, 但亦不必大于 15 倍 对具有显著的舭部 ( 或向首尾端 ) 升高的船舶, 应增加实肋板的高度 当实肋板是水密舱壁或深舱 液舱舱壁的组成部分时, 肋板在中纵剖面处的高度应不小于 900mm, 其厚度应不小于舱壁底列板的厚度 对小型船舶, 肋板在中纵剖面处的高度可适当减小 在机舱区域内, 肋板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本节.5..1 所要求的中内龙骨腹板的厚度 对中机型船舶, 机舱肋板的腹板高度和面板剖面积应按本节 的计算值增加 10%, 肋板面板不应以折边代替 机舱位于尾部或者处于底部肋板升高部位, 则肋板高度应根据船舶线型和强度予以相应的增高.5.5 舭肘板 肋板与肋骨之间应用舭肘板连接 舭肘板的高度由基线算起为纵中剖面处肋板高度的 倍 舭肘板长度, 由肋骨内缘算起等于纵中剖面处肋板高度 舭肘板厚度等于肋板厚度 舭肘板应有面板或折边 当为折边时, 其折边宽度不应大于 10 倍肘板厚度, 但不小于 50mm.5.5. 由于船舶线型或其他原因不能设置舭肘板时, 肋板应向船侧升高到舭肘板所需的高度 当舭肘板或肋板与肋骨搭接时, 其搭接长度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 (1) 当肋骨高度等于或小于 100mm 时, 搭接长度应不小于 倍肋骨高度 ; () 当肋骨高度大于 100mm 时, 搭接长度应不小于 1.5 倍肋骨高度, 且不小于 00mm.5.6 流水孔 船底肋板 旁内龙骨上均应开流水孔, 流水孔大小应考虑到泵的抽唧率, 使自船底部的各个流水孔至吸口均能自由流通 第 6 节双层底.6.1 一般要求 双层底除应满足本节要求外, 还应满足本篇第 1 章第 8 节的有关要求.6.1. 双层底中断处船底纵向骨架应保持连续性, 中断区域的单底中内龙骨和旁内龙骨应为双层底中桁材和旁桁材的直接延续部分 ; 而内底板应在不小于 3 个肋距内逐渐缩小为中内龙骨和旁内龙骨的面板, 此面板在双层底中断处的宽度应不小于旁内龙骨间距的一半 内底边板亦应向中断区域延伸不小于 3 个肋距 ; 当内底边板为倾斜时, 其延伸部分应有面板或折边, 其宽度可逐渐减小 中断区域内, 不与双层底旁桁材直接连续的旁内龙骨, 应向双层底内延伸 3 个肋距, 其高度可逐渐降低, 其自由边应有折边 机舱内, 在主机部位应布置足够的纵桁, 并应保持结构的连续性 对中机型船舶, 这些纵桁应在整个机舱长度内延伸, 并应向机舱前 后舱壁处延伸至少 3 个肋距, 但向机舱后壁以后的延伸部分还应支持最前面的轴隧中间轴承 ; 对尾机型船舶, 这些纵桁应尽可能向尾延伸, 并应与强肋骨或肋板有效连接 在主机基座纵桁外侧, 应设有旁桁材, 并应注意结构的连续性 所有肋板 旁桁材上均应开人孔 ; 除轻型肋板外, 开孔的高度应不大于该处双层底高度的 50%, 否则应予加强 各肋板开孔位置在船长方向应尽量按直线排列, 以便利人员出入 在肋板的端部和横舱壁处的 1 个肋距内的旁桁材上, 不应开人孔和减轻孔, 否则开孔边缘应予加强 且开孔要光滑 -7

80 肋板及旁桁材在支柱下的部分一般不应开孔, 否则应作有效加强 所有肋板 旁桁材 船底及内底纵骨上, 均应有适当的流水孔和透气孔, 并应考虑到泵的 抽唧率, 使自舱内各处到空气管和吸口的空气与水能自由流通.6. 中桁材.6..1 在船体中纵剖面处应设置中桁材 中桁材高度 h 0 应不小于 : h 0 = 5B+4d+300 mm, 且不小于 650mm 式中 : B 船宽, m; d 吃水, m 对于双壳结构的船舶 ( 设有双层底和双舷侧结构 ), 可用内外壳中点之间的距离 B 作为等效船宽 e 代替式中的船宽 B( 见图.6..1) B 的取值一般应不小于 0.9B, 如双层底的强度符合 CCS 的直接 e 计算强度标准, B 的取值应不小于 0.8B e 图 中桁材的厚度 t 应不小于下述规定 : (1) 船中部 0.4L 区域内 : t= h 0 +4 mm 式中 : h 0 双层底计算高度,mm () 船端 0.075L 区域内, 中桁材厚度可比本条 (1) 的要求减少 mm (3) 炉舱内中桁材厚度应较船中部 0.4L 区域内中桁材增厚.5mm.6..3 中桁材在船中部 0.75L 区域范围内应连续, 并应尽量向首尾柱延伸.6..4 船中部 0.75L 区域内, 中桁材上不应开人孔或减轻孔,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一定要开孔时, 应适当加强 -73

81 船中部 0.75L 区域以外, 中桁材 ( 舱壁前后 1 个肋距内除外 ) 上可以开孔, 但开孔的高度应不大于该 处中桁材高度的 40%.6.3 箱形中桁材 中桁材可用箱形中桁材 ( 管隧 ) 代替 箱形中桁材侧板厚度应不小于水密肋板的厚度, 侧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m 箱形中桁材区域的船底板和内底板应适当增厚.6.3. 箱形中桁材的骨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在箱形中桁材内的每个肋位上, 应设置船底骨材和内底骨材,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sdl cm 3 式中 : s 肋骨间距,m; d 吃水,m; l 跨距,m, 取两道侧板的间距 () 船底骨材和内底骨材的两端应逐渐放大, 与箱形中桁材侧板连接, 其放大后的高度和长度应不小于骨材高度的 1.5 倍 同时, 侧板的外侧无肋板的肋位上, 应设置与实肋板等厚的肘板, 并与船底和内底纵骨连接 (3) 箱形中桁材内在船体中心线上, 应设置间断的船底纵向骨材 箱形中桁材和中桁材的衔接处, 至少应有不小于 3 个肋距的相互交叉过渡区.6.4 横骨架式旁桁材 旁桁材的厚度可比本节.6.. 规定的中桁材厚度减少 3mm 水密旁桁材厚度应较旁桁材厚度增厚 mm 但旁桁材的厚度均应不小于相应的肋板厚度.6.4. 船宽大于 10m 的船舶, 中桁材两侧至少各设 1 道旁桁材 ; 船宽大于 18m 时, 中桁材两侧至少各设 道旁桁材, 桁材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大于 4m 但距首垂线 0.L 以前区域, 旁桁材设置间距应不大于 3 个肋距 旁桁材应尽可能均匀设置.6.5 横骨架式实肋板 货舱和机舱实肋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但不必超过 15mm: t= h 0 +1 mm 式中 : h 0 双层底计算高度,mm 炉舱内实肋板和污水阱处的实肋板应较上式增加.5mm.6.5. 至少每隔 4 个肋距应设置实肋板, 且间距不大于 3.m 船长超过 90m 或肋板高度超过 0.9m 时, 实肋板上应设置垂直加强筋, 其间距不大于 1.5m, 厚度与肋板相同, 宽度为肋板高度的 1/10 机舱 锅炉座下 推力轴承座下应每个肋位上设置实肋板 横舱壁以及支柱下应设置实肋板 距 首垂线 0.L 以前区域应每个肋位上设置实肋板.6.6 横骨架式水密肋板 水密肋板的厚度按下述规定 : (1) 水密肋板厚度较货舱实肋板厚度增加 mm, 但一般不必大于 15mm -74

82 在横向水密舱壁下应尽量设置水密肋板 ; () 油舱的油密肋板厚度与上述要求相同.6.6. 水密肋板的高度大于 0.9m 而不超过 m 时, 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0.9m 的垂直加强筋, 加强筋两端应削斜,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5.5shl cm 3 式中 :s 加强筋间距,m; h 由内底板到溢流管顶的垂直距离,m; l 加强筋跨距,m; 即实取的双层底高度 油舱的油密肋板加强筋的要求与上式相同 当双层底与边液体舱或隔离舱内部相连通, 或实肋板的高度超过 m 时, 水密肋板的尺度应不小于对深舱的要求, 同时垂直加强筋的端部要加肘板.6.7 组合肋板 横骨架式的双层底在不设置实肋板的肋位上应设置组合肋板 其在中桁材及内底边板处的肘板宽度应不小于中桁材高度的 75%; 其厚度应与该区域肋板的板厚相同 ; 如双层底高度等于或大于 800mm 时, 肘板应有面板或折边, 其宽度为厚度的 10 倍, 但不宜大于 90mm 旁桁材一边应设扶强材, 扶强材尺寸与内底骨材相同, 如图 图中 l 值大于.5m 时, 应设符合本节.6.7. 要求的中间撑柱 图 组合肋板船底骨材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5-.5l1)sdl cm 3 式中 :s 肋骨间距,m; d 吃水,m; l 骨材跨距,m, 自肘板边缘量至旁桁材 ( 如图.6.7.1); l 1 同 l, 但 l>.5m 时, 取 l 1 =.5m 如在上述骨材跨距 l 的一半处设置中间撑柱时, 则船底骨材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上式计算值的一半 中间撑柱截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75

83 A= W cm, 当 W>85cm 3 时 A=0.3W cm, 当 W 85cm 3 时 式中 : W 船底骨材的剖面模数,cm 3 内底骨材的剖面模数应为船底骨材的 85% 在锅炉舱区域内的骨材及撑柱应增厚 mm 组合肋板的船底骨材及内底骨材与肘板的搭接要求与本章 舭肘板与肋骨的搭接相同.6.8 轻型肋板 横骨架式双层底在不设置实肋板的肋位上, 可设置轻型肋板以代替组合肋板 轻型肋板腹板厚度不小于所在区域实肋板厚度 其开孔边缘至内底或船底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0. 倍中桁材高度 ; 从中桁材和内底边板至开口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 0.5 倍中桁材高度 ; 旁桁材与开口边缘的距离不小于 0.5 倍中桁材高度 ; 开口长度应不超过 1. 倍中桁材高度, 如图 所示 肋板上的垂直扶强材尺寸应符合本节.6.5. 的要求, 其间距应不大于.m.6.9 横骨架式内底板及内底边板 内底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 t=0.04l+5s+.1 mm 在机舱区域内 t=0.055l+4.8 mm 式中 :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400m; s 肋骨间距,m 图 船端部 0.075L 区域内的厚度为船中部 0.4L 区域内厚度的 0.9 倍 其他区域的厚度应自船中部 0.4L 区域的厚度向端部的厚度逐渐过渡.6.9. 内底板的局部增厚 : (1) 双层底内为燃油舱的区域, 内底板厚度应不小于 8mm () 如货舱舱口下未铺设木铺板时, 应将舱口下内底板至少增厚 mm 如采用抓斗或其他类似机械卸货而又未按本篇 规定铺设木铺板时, 内底板至少增厚 5mm 内底边板的宽度, 当内底边板为向下倾斜形式时, 应不小于中桁材高度的 80%; 为水平形式时, 应不小于舭肘板宽度加 50mm 内底边板向下倾斜时, 在货舱区域内, 当船长等于或小于 110m 时, 应较内底板增厚 1.5mm; 当船长大于 110m 时, 应增厚 mm 机舱和炉舱区域, 不小于各区域的内底板厚度 -76

84 .6.10 纵骨架式船底桁材 中桁材的高度和厚度与本节.6..1 和.6.. 要求相同 但在实肋板之间的中桁材两侧, 应各设通达邻近纵骨的肘板, 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1.0m, 肘板厚度与肋板相同 如中桁材是水密的, 则在肘板与肋板之间 ( 间距大于 1 个肋距时 ) 应设置与本节.6.6. 同样尺寸的加强筋 对船宽大于 1m 但不大于 0m 的船舶, 中桁材两侧至少应各设 1 道旁桁材 对船宽大于 0m 的船舶, 中桁材两侧至少应各设 道旁桁材, 桁材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大于 5m 距首垂线 0.L 以前区域, 旁桁材间距应不大于 4 个纵骨间距 旁桁材应尽可能均匀设置 旁桁材和水密旁桁材的厚度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如双层底与边液舱或深隔离舱内部相连通时, 水密旁桁材厚度还应符合深舱要求 上述桁材均应设置垂直加强筋 旁桁材上的垂直加强筋应按本节.6.5. 的规定设置, 水密旁桁材上的垂直加强筋应按本节.6.6. 的规定设置.6.11 纵骨架式肋板 在机舱区域, 至少每隔 1 个肋位上应设置实肋板, 但在主机座 锅炉座 推力轴承座下的每个肋位处均应设置实肋板 横舱壁下和支柱下应设置实肋板 距首垂线 0.L 以前区域应在每隔 1 个肋位上设置实肋板 其余区域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 3.6m 纵骨架式实肋板厚度应较本节 要求的实肋板厚度增厚 10%, 但不必大于 15mm, 而水密和油密肋板厚度与本节 相同 肋板上的每根纵骨处应设置垂直加强筋 非水密肋板垂直加强筋的厚度等于肋板厚度, 宽度应不小于 150mm; 船长小于 90m 时, 加强筋的宽度取不小于 1.65L(mm), 但至少为 50mm 水密肋板垂直加强筋的尺寸与.6.6. 相同 垂直加强筋应与内外底纵骨焊接 肋板厚度与高度之比一般不小于 1/130 如双层底与边液舱或深隔离舱内部相连通时, 水密肋板厚度及其扶强材均应按深舱的要求.6.1 纵骨架式船底纵骨 船底纵骨的最大间距应不大于 1m.6.1. 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8.5 f W= 1.73 ( d + h F 式中 :s 纵骨间距,m; l 纵骨跨距,m, 但不小于 1.5m; d 吃水,m; f 系数, 有中间垂直撑柱时为 0.5, 无中间垂直撑柱时为 1.0; F b 折减系数, 见本章第 节..5.7; b 1 ) sl cm 3 h 1 见本节.3.1. 如实肋板间距大于.5m, 可在跨距中点设置连接船底纵骨与内底纵骨的垂直撑柱, 其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A= W cm, 当 W>85cm 3 时 A=0.3W cm, 当 W 85cm 3 时 -77

85 式中 : W 纵骨的剖面模数,cm 内底纵骨的剖面模数为船底纵骨剖面模数的 85% 在锅炉舱内 纵骨 撑柱及肘板等应增厚 mm 纵骨穿过非水密肋板时, 纵骨应与肋板和该处肋板上的垂直加强筋焊接 当纵骨在水密肋板处中断时, 纵骨应以肘板与水密肋板连接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要求 当船长超过 00m 或纵骨采用了高强度钢时, 船底纵骨应穿过水密肋板, 但也可采用相应的替代结构.6.13 纵骨架式内底板及内底边板 内底板的厚度应按本节 公式计算, 式中 s 应取纵骨间距, 但计算值可减小 1mm 内底板的局部增厚按.6.9. 的要求 内底边板的厚度除符合按本节 的要求外, 还应按本节 的要求增厚 内底边板应在每个肋位处设置通达邻近底纵骨的肘板 ( 见图 ), 肘板边缘应作加强, 肘板厚度与肋板相同 铲车在舱内装卸货物的加强 采用铲车在货舱内装卸货物时, 内底板及骨架还应符合本章第 1 节对车辆甲板的有关要求.6.15 舭肘板 舭肘板应在每个肋位上设置 舭肘板厚度与实肋板厚度相同 舭肘板上可以开圆形减轻 图 孔, 但孔缘任何地方的板宽均应不小于舭肘板宽度的 舭肘板的自由边缘应有面板或折边, 面板或折边的宽度一般为其厚度的 10 倍 舭肘板的标准高度和宽度按下述规定 : 连接次要构件的舭肘板的高度为内底板至最近一层甲板之间高度的 10% 或肋骨腹板高度的. 倍, 取较大者 连接主要构件的舭肘板的高度为肋骨腹板高度的 1.65 倍 舭肘板的宽度和高度相同 舭肘板的宽度和高度按图 所示量取 如双层底内底边板为水平式时, 则在舭肘板趾端的双层底内肋板上应设置垂直加强筋 ( 如图 所示 ), 加强筋的要求与本节.6.5. 相同 -78

86 图 如舭肘板与肋骨的连接方式采用搭接时, 则搭接长度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 当船底和舷侧采用纵骨架式且舭部不设纵骨时, 该处的横向强力构件或相当舭肘板的间距 S 应不超过下式要求 : S= t Dr t r mm 式中 :t 舭板厚度,mm; D 型深,m; r 舭部半径,mm 同时, 在实肋板之间还应设置适当数量的与舭部上下端弯曲处纵骨相连接的中间舭肘板 第 7 节舷侧骨架.7.1 一般要求.7.1 肋骨或舷侧纵骨的最大间距应不大于 1.0m.7. 肋骨.7..1 除首尾尖舱外, 主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值 : 式中 :s 肋骨间距,m; d 吃水,m; W = cc sdl 1 cm3 l 肋骨跨距, m, 但无论如何应不小于 D (D 为型深 ), 在从尾尖舱舱壁至距首垂线 0.L 之间的区域内, 应取用船中的肋骨跨距, 在从距首垂线 0.L 至防撞舱壁之间的区域内, 应取用该区中最大的肋骨跨距 ; 0.65d + c = D ; D 1.45 l -79

87 c 1 系数, 当 L<90m 时, c 1 =1.05, 当 L 90m 时, c 1 =1.7.. 对主肋骨剖面模数的修正 : (1) 如舭肘板的高度小于本章 或 规定值, 则每减小 100mm, 按本节.7..1 规 定计算所得的主肋骨剖面模数应增加.7% () 如主肋骨与横梁或近舷侧甲板纵骨相连接的肘板的臂长大于本篇 的规定值, 则每增 加 100mm, 按本节.7..1 规定计算所得的主肋骨剖面模数可减小 1.3%.7..3 如按均匀布置的原则设置符合本节 要求的舷侧纵桁, 则可按下列规定减小主肋 骨的剖面模数 : (1) 当设置 1 根舷侧纵桁时, 主肋骨的剖面模数可为按本节.7..1 或.7.. 计算所得值的 1/ () 当设置 根舷侧纵桁时, 主肋骨的剖面模数可为按本节.7..1 或.7.. 计算所得的 /7 (3) 当设置 3 根舷侧纵桁时, 主肋骨的剖面模数可为按本节.7..1 或.7.. 计算所得值的 1/ 舱口端梁下的主肋骨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本节所规定的普通主肋骨剖面模数的 1.67 倍.7..5 当机舱位于船中部时, 如未按本节.7.4. 的规定在机舱内设置强肋骨, 则应将机舱内 主肋骨的剖面模数增加 50%.7..6 在任何情况下, 主肋骨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本节所要求的甲板间肋骨的剖面模数, 且不 小于 0cm 主肋骨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3.Wl cm 4 式中 :W 本节所规定的主肋骨剖面模数,cm 3 ; l 肋骨跨距,m, 无舷侧纵桁时, 同本节.7..1 的规定, 当设有舷侧纵桁时, 为肋板的面板或内底板的上缘与纵桁之间或舷侧纵桁之间或舷侧纵桁与最下层甲板的边线之间的垂直距离.7..8 首 尾尖舱内的肋骨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矩 I 应分别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4.6sdD cm 3 I=3.5Wl cm 4 式中 :s 肋骨间距,m; d 吃水,m; D 型深,m; l 肋骨的实际跨距,m.7..9 甲板间及上层建筑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s 肋骨间距,m; d 吃水,m; W = CC1sdl D cm 3 l 肋骨跨距,m, 即为在舷侧量得的甲板间高, 且对于甲板间肋骨, 当其实际距跨距小于.6m 时, 应取 l=.6m, 对于上层建筑肋骨当其实际跨距小于.3m 时应取 l=.3m; D 型深,m; C 系数, 取 C=0.7+4 D d ; C 1 系数, 按肋骨所在位置确定 : 对于上甲板以下第一层甲板间, C 1 =1.0, 第二层甲板间, -80

88 C 1 =1.1, 第三层及其以下各层甲板间, 1 C =1.45, 对于首楼肋骨, C 1 =0.90, 桥楼和尾楼肋骨 C 1 = 舱口端梁下的甲板间肋骨的剖面模数, 应不小于本节所规定的普通甲板间肋骨剖面模数 的 1.67 倍 当机舱位于船中部时, 如未按本节.7.4. 的规定在机舱内设置强肋骨, 则应将机舱内载重水线以上最低一层甲板以下的甲板间肋骨剖面模数增大 50%.7..1 如首楼或尾楼的长度大于 0.5L, 则位于首楼后端或尾楼前端的两根肋骨的尺寸应按该处上甲板下的甲板间肋骨公式计算 桥楼两端各 4 根肋骨的尺寸应按该处上甲板下的甲板间肋骨公式计算 肋骨端部的连接结构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肋骨上端与横梁的连接肘板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规定 当甲板为纵骨架式时, 应将肋骨上端处的肘板伸至最近一根甲板纵骨, 并予以焊接 () 主肋骨下端的舭肘板应符合本章第 5 节和第 6 节的有关要求 (3) 如将甲板间肋骨在下甲板处中断, 则在中断处应设置肘板, 肘板的尺寸与甲板间肋骨上端肘板的尺寸相同 若将甲板间肋骨及该甲板下方的肋骨均直接与下甲板焊接, 则甲板间肋骨的下端可不设肘板.7.3 舷侧纵桁 支持主肋骨的舷侧纵桁的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矩 I, 应分别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7.8hbl cm 3 I=.5Wl cm 4 式中 :b 舷侧纵桁支持面积的宽度,m; h 从舷侧纵桁跨距中点至上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l 舷侧纵桁的跨距,m.7.3. 在舷侧纵桁与横舱壁的连接处, 应设置连接肘板, 并应符合本篇 1..7 的要求 在舷侧纵桁与强肋骨的连接处, 应使舷侧纵桁的面板或折边具有足够的连续性 在横骨架式的机舱区域内, 当主肋骨跨距大于 6m 时, 应设置支持主肋骨的舷侧纵桁, 其剖面模数和剖面惯性矩均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 但其腹板高度应不小于主肋骨高度的.5 倍 在横骨架式的机舱区域内, 也可用间断的舷侧纵桁替代本节 所述的舷侧纵桁, 但其间距一般应为.5m; 其腹板高度与主肋骨的高度相同 ; 其腹板厚度 t 和面板的剖面积 A, 应分别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3l+6 mm A=0.14L+1 cm 式中 : L 船长,m.7.4 横骨架式强肋骨 对于支持舷侧纵桁的强肋骨, 其尺寸应由直接计算予以确定, 计算时, 假定强肋骨两端为刚性固定, 强肋骨承受由舷侧纵桁传递的集中载荷 ( 舷侧纵桁的计算水压头, 应为舷侧纵桁的跨距中点至上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的作用, 取许用弯曲应力为 93.N/mm, 许用剪切应力为 83.4N/mm.7.4. 当机舱位于船尾部 且船侧为横骨架式结构时, 则在机舱区域内, 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5 个肋骨间距的强肋骨, 强肋骨应从内底延伸至上甲板 在横骨架式的机舱区域内, 支持舷侧纵桁的强肋骨的尺寸, 应按本节 予以确定 在横骨架式的机舱区域内, 不支持舷侧纵桁的强肋骨,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81

89 在最下层甲板以下 W=5 S hl cm 3 在甲板间 W=3.5 S dl D cm 3 式中 : S 强肋骨间距,m; h 从强肋骨跨距中点至上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l 强肋骨的跨距,m; d 吃水,m; D 型深,m 在横骨架式的机舱区域内, 强肋骨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相邻肋骨高度的.5 倍 横骨架式强肋骨端部的连接结构应符合本章.6.15 和 的有关规定.7.5 舷侧纵骨 上甲板以下的舷侧纵骨 ( 包括舭部纵骨 ) 的剖面横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8.5 h sl cm 3 f 式中 :s 纵骨间距,m; l 纵骨跨距,m; f 系数, 应按下列两式计算, 计算时取不大于 1.077: f =. 73 Z Z n 1 F, 当 Z d n D Z n Z 时 ; f =. 73 Z Z Z 时 n 1 F, 当 Z< b n Z n h 计算压头, 应按下式计算 : Z h = 0.6C + d ( 0. 06C + d ) D Z n 船体横剖面的水平中和轴距基线的高度,m; D 型深,m; d 吃水,m; C 系数, 见本章第 节..3.1; F F 折减系数, 见本章第 节..5.7; b d Z 纵骨距基线的高度,m.7.5. 在从距首垂线 0.L 至首尖舱舱壁之间的区域内, 上甲板以下的舷侧纵骨的剖面模数, 除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 当机舱位于船尾部时, 机舱区域内的舷侧纵骨的剖面模数, 除应符合本节 规定外, 还应不小于按本节 计算所得值的 0.8 倍 在首尖舱内, 舷侧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7.5shl cm 3 式中 :s 纵骨间距,m; h 从纵骨至量计船首最小高度的甲板以上 3m 的垂直距离,m; l 纵骨跨距,m; 但计算时取值不应小于 1.5m 在尾尖舱内, 舷侧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8

90 W=8.5sl (h+0.167d) cm 3 式中 :s 纵骨间距,m; l 纵骨跨距,m, 但计算时取值不应小于 1.5m; h 从纵骨至上甲板边线的垂直距,m, 但应取 h 不小于 3m; D 型深,m, 但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0m 舷侧纵骨 ( 包括舭部纵骨 ) 的剖面模数, 不必大于与其间距相同的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舷侧纵骨应穿过强肋骨, 且在纵骨腹板与强肋骨腹板的相交处应予以焊接 当舷侧纵骨在横舱壁处中断时, 在舷侧纵骨与横舱壁的连接处应设置肘板, 肘板应符合本篇 1..6 的有关规定.7.6 纵骨架式强肋骨 当舷侧为纵骨架式时, 应设置支持舷侧纵骨的强肋骨 强肋骨应设置在实肋板平面内 强肋骨的间距, 当船长等于或小于 100m 时, 一般应不大于 3.6m; 当船长大于 100m 时, 一般应不大于 (0.006L+3.0),m, 其中 L 为船长 在首 尾尖舱内, 纵骨架式强肋骨的间距 : 当船长等于或小于 100m 时, 应不大于.5m; 当船长等于或大于 300m 时, 应不大于 3.5m, 中间值用内插法求得.7.6. 除机舱区域和首 尾尖舱外, 纵骨架式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0 S hl cm 3 式中 : S 强肋骨间距,m; h 从强肋骨跨距中点至上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L 强肋骨跨距,m 在纵骨架式的机舱区域内, 强肋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在最下层甲板以下 W=10 S hl cm 3 在甲板间 W=4.4 S dl D cm 3 式中 : S 强肋骨间距,m; h 从强肋骨跨距中点至上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l 强肋骨的跨距,m; d 吃水 m; D 型深,m 强肋骨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其所支持的舷侧纵骨高度的.5 倍 在纵骨架式的首尖舱内, 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矩 I, 应分别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4 S hl cm 3 I=.5Wl cm 4 式中 : S 强肋骨间距,m; h 从强肋骨跨距中点至首尖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至溢流管顶的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较大者 ; l 强肋骨跨距,m 当设有撑杆时, 强肋骨和撑杆应符合本篇第 6 章第 5 节的有关规定 -83

91 在纵骨架式的尾尖舱内, 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0 S hl cm 3 式中 : S 强肋骨间距,m; h 从强肋骨跨距中点至上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l 强肋骨跨距,m 纵骨架式强肋骨端部的连接结构应符合本章第 6 节 第 8 节和本篇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第 8 节甲板骨架 关要求.8.1 一般要求 甲板的计算压头应符合表 的规定 对于深舱处的甲板还应满足本章第 13 节的相 甲板计算压头表 甲板名称及位置计算压头 h(m) 设计货物载荷 (kpa) 露天甲板 ( 最小构件尺寸 ): 距首垂线 0.075L 以前 距首垂线 0.075L~0.15L 之间 距首垂线 0.15L 以后 主要构件 : h 0 +3; 次要构件 :1.5 h 0 主要构件 : h 0 +; 次要构件 :1.5 h 0 h 0 露天甲板 ( 规定货物载荷 ): 距首垂线 0.075L 以前 0.49p+ h 距首垂线 0.075L~0.15L 之间 0.37p+ h 距首垂线 0.15L 以后 0.14p+ h p ( 8.5) p ( 8.5) p ( 8.5) 非露天货物甲板 0.14p, 但不小于甲板间的平均高度 H max(p,7.06h) 居住处所的甲板 1. 仓库处所的甲板.0 机舱平台以及修理间和机舱物料间处所.6 的甲板 上层建筑甲板 : 第 1 层 0.90, 露天部分增加 ( h 0-1.) 第 层 0.60, 露天部分增加 ( h 0-1.) 第 3 层及以上 0.45, 露天部分增加 ( h 0-1.) 距首垂线 0.L 以前的首楼甲板 同相应位置的露天甲板 注 :1 表中 ho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但应不小于 1.m, 也不必大于 1.5m: L h0 = ( 150) m 1000 D d 式中 : L 船长,m; D 型深,m; d 吃水,m 对于船长小于 90m 的船舶, 可适当减小其首尾端区域的主要构件的计算压头, 但应不小于相同位置的次要构件

92 的计算压头 3 上层建筑甲板的定义见本章 甲板横梁.8..1 甲板横梁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 C1C Dd C3shl cm 3 W + 式中 : C 1 系数, 根据横梁所在区域的甲板 ( 包括桥楼和尾楼甲板 ) 总层数决定 : 对于 1 层, C 1 =, 对于 层, C 1 =1.33, 对 3 层, C 1 =1.05, 对于 4 层及 4 层以上, C 1 =0.93, 对于首楼甲板, C 1 =1.33; C C 3 系数, 见表.8..1; D 型深,m; d 吃水,m; s 横梁间距,m; h 甲板计算压头,m, 见本节.8.1.1; l 横梁跨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 m 系数 c 和 c 3 表.8..1 甲板名称 c c 3 距首垂线 0.075L 以前的露天 / 强力甲板或露天首楼甲板 B 距首垂线 0.075L~0.15L 的露天 / 强力甲板或露天首楼甲板 0.8 距首垂线 0.15L 以后的露天 / 强力甲板或露天首楼甲板 0.54 露天的短桥楼和尾楼甲板 0.14 与舷侧相连的横梁 :0.36B 其他横梁 :0.33B 货物甲板及其他甲板 居住处所的强力甲板或下层甲板 注 : 表中 B 为船宽,m.8.. 对于露天甲板, 其横梁剖面模数 W 不必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Bshl cm 3 式中 :B 型宽,m, 计算时取值不大于 1.5m; s h l 见本节 甲板横梁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 60mm.8..4 横梁与肋骨的连接应符合本篇 1..6 的要求.8..5 应将横梁穿过甲板纵桁, 并应在横梁与纵桁腹板的相交处进行焊接 当需将横梁在舱口纵桁或甲板纵桁的腹板处中断时, 应设置肘板将横梁与纵桁连接,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规定, 肘板应延伸至甲板纵桁面板.8.3 横骨架式甲板纵桁 对于距首垂线 0.075L 以前的露天强力甲板, 其支持横梁的甲板纵桁的间距应不大于 -85

93 3.6m; 对于尾尖舱舱壁以后的上甲板和下甲板, 其支持横梁的甲板纵桁的间距应不大于 3m.8.3. 支持横梁的甲板纵桁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4.75bhl cm 3 式中 :b 甲板纵桁所支承面积的平均宽度,m; h 甲板的计算压头,m, 见本节.8.1.1; l 甲板纵桁的跨距,m 当支持横梁的甲板纵桁承受 1 个集中载荷时, 还应增加其剖面模数, 所增加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0.10cPl cm 3 式中 :P 集中载荷,kN; l 甲板纵桁跨距,m; c 系数, 按表 选取 表中,a 为 P 的作用点至纵桁两支点间较远一点的距离,m 系数 c 表 a/l c 当支持横梁的甲板纵桁承受 个或 3 个集中载荷时, 对于其所需增加的剖面模数 W, 应 由直接计算确定 计算时, 假定纵桁的两端为刚性固定, 许用弯曲应力为 14 N/mm 甲板纵桁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Wl cm 4 式中 :W 本节所要求的甲板纵桁剖面模数,cm 3 ; l 甲板纵桁的跨距,m 甲板纵桁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横梁穿过处的切口高度的 1.6 倍 对切口的设计, 应使腹板上的应力集中为最小 甲板纵桁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其高度的 1% 加 4mm 当需将电缆和管系穿过甲板纵桁的腹板时, 在腹板上的开孔高度应不超过腹板高度的 5%, 开孔的宽度应不超过横梁间距的 60% 或纵桁腹板的高度 ( 为其较大者 ), 否则应予以补偿 开孔的边缘至纵桁面板的距离应不小于纵桁腹板高度的 40%; 开孔的边缘应光滑并具有良好的圆角 不应将开孔密度集中地布置在相邻的肋位内 离纵桁肘板趾端 00mm 范围内的纵桁腹板上, 不应有任何开孔 甲板纵桁的端部与横舱壁的连接应符合本篇 1..7 的有关规定 对于参加总纵强度的甲板纵桁, 应特别注意其在横舱壁处的结构纵向连续性.8.4 横骨架式强横梁 对于支持甲板纵桁的强横梁, 其尺寸应由直接计算确定 计算时, 假定强横梁两端为刚性固定, 并承受由甲板纵桁传递的集中载荷, 许用弯曲应力为 14 N/mm.8.4. 支持甲板纵桁的强横梁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Wl cm 4-86

94 式中 :W 按本节 计算所得的强横梁剖面模数,cm 3 ; l 强横梁的跨距,m 支持甲板纵桁的强横梁的腹板厚度和腹板上的开孔均应符合本节 和 的规定 支持甲板纵桁的强横梁与肋骨或强肋骨或纵舱壁的连接结构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8.5 甲板纵骨 露天 / 强力甲板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c 1 shl cm 3 W= c sh+ c 3 sl L 10-4 cm 3 式中 :s 纵骨间距,m; h 甲板的计算压头,m, 按本节 的规定, 但在船中部 0.4L 区内的甲板开口线以外,.6L h ; 1780 L l 纵骨跨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 m; c 1 c 和 c 3 系数, 按本节表 的规定 ;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00m 系数 c 1 c c 3 表 序号甲板纵骨位置区域 C 1 C C 3 1 距首垂线 0.075L 以前 距首垂线 0.075L~0.15L 距首垂线 0.15L 处 4 距首垂线 0.15L~0.3L 5 船中部 0.4L 区域 6 距尾垂线 0.075L~0.3L 开口线外 开口线内 开口线外 见注 开口线内 开口线外 开口线内 开口线外 见注 开口线内 距尾垂线 0.07L 以后 注 : 对于该处甲板纵骨的剖面模数, 可以通过将船中部和端部的甲板纵骨的剖面模数直线过渡后予以确定.8.5. 货物甲板纵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5shl +0.6sL cm 3, 对 L 90 m W=5shl cm 3, 对 L<90m 式中 :s h l L 见本节

95 居住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5shl +0.5sL W=4.4shl cm 3, 对 L 90m cm 3, 对 L<90m; 式中 :s h l L 见本节 甲板纵骨腹板高度均应不小于 60mm 应将开口线外的甲板纵骨穿过强横梁, 且在纵骨与强横梁腹板的相交处, 应予以焊接 当甲板纵骨在舱口端梁或强横梁的腹板处中断时 ( 限于甲板开口线内或船端部分 ), 在甲板纵骨与舱口端梁或强横梁的连接处, 应设置肘板,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有关规定, 并应将肘板沿舱口端梁腹板或强横梁腹板伸至舱口端梁或强横梁的面板 当甲板纵骨在横舱壁处中断时, 在甲板纵骨与横舱壁的连接处, 应设置肘板,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有关规定 当船长大于 00m 时或采用高强度钢时, 应将甲板开口线外的强力甲板纵骨连续穿过横舱壁, 但也可采用相应的替代结构 不应将开口线外的强力甲板纵骨终止在同一横剖面处, 而应将其末端适当错开, 并应将其延伸至横向构件.8.6 纵骨架式甲板纵桁 对于支持强横梁的甲板纵桁, 其尺寸应由直接计算确定, 计算时, 假定甲板纵桁的两端为刚定固定, 并承受由强横梁传递的集中载荷, 许用弯曲应力为 14 N/mm.8.6. 支持强横梁的甲板纵桁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Wl cm 4 式中 :W 按本节 计算所得的甲板纵桁剖面模数,cm 3 ; l 甲板纵桁跨距,m 支持强横梁的甲板纵桁的腹板厚度和腹板上的开孔应分别符合本节 和 中的有关规定 支持强横梁的甲板纵桁与横舱壁的连接结构应符合本节 中的有关规定.8.7 纵骨架式强横梁 当甲板为纵骨架式时, 应设置支持甲板纵骨的强横梁 甲板强横梁应设置在实肋板平面内 强横梁的间距 : 当船长等于或小于 100m 时, 一般应不大于 3.6m; 当船长大于 100m 时, 一般应不大于 (0.006L+3.0)m, 其中 L 为船长 在首 尾尖舱内, 纵骨架式强横梁的间距 : 当船长等于或小于 100m 时, 应不大于.5m; 当船长等于或大于 300m 时, 应不大于 3.5m; 中间值用内插法求得.8.7. 在机舱区域和尾尖舱内, 应将支持甲板纵骨的强横梁设在强肋骨所处的肋位上 支持甲板纵骨的强横梁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5 S hl cm 3 式中 : S 强横梁间距,m; h 甲板的计算压头,m, 按本节 的规定 ; l 强横梁跨距,m 对单甲板船, 其强横梁剖面模数应较按本节 计算所得的值增大 15% -88

96 当支持甲板纵骨的强横梁承受集中载荷时, 对于其所增加的剖面模数, 可按本节 或 对甲板纵桁的规定计算 支持甲板纵骨的强横梁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Wl cm 4 式中 :W 本节所规定的强横梁剖面模数,cm 3 ; l 强横梁跨距,m 强横梁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甲板纵骨穿过处的切口高度的 1.6 倍 对切口的设计, 应使腹板的应力集中为最小 强横梁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其高度的 1% 加 4mm 当需将电缆和管系穿过甲板强横梁的腹板时, 在腹板上的开孔高度应不超过腹板高度的 5%, 开孔的宽度应不超过甲板纵骨间距的 60% 或强横梁腹板的高度 ( 为其较大者 ), 否则应予以补偿 开孔的边缘至强横梁面板的距离应不小于强横梁腹板高度的 40%; 开孔的边缘应光滑并具有良好的圆角 不应将开孔密集地布置在相邻的纵骨间距内, 离强横梁肘板趾端 00mm 范围内的强横梁腹板上不应有任何开孔 强横梁端部与肋骨或强肋骨或纵舱壁之间应设置连接肘板,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7 的有关规定 当将横横梁与强肋骨或纵舱壁垂直桁的连接结构设计成整体形时, 一般应使其形成环形框架, 连接处的肘板应为圆弧形 其圆弧半径一般应不小于强横梁腹板高度和强肋骨或纵舱壁垂直桁腹板高度中的较小者, 并应设面板将强横梁面板与强肋骨或纵舱壁垂直桁面板相连接, 面板的尺寸应与强横梁面板尺寸相同 当肘板的尺寸较大时, 应在肘板上设置加强筋.8.8 舱口甲板纵桁 当将露天甲板的舱口甲板纵桁 ( 包括露天甲板舱口围板 ) 同时兼作甲板纵桁 且以舱口两端作为支点时, 舱口甲板纵桁的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矩 I 应分别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7hbl cm 3 I=.6Wl cm 4 式中 :h 甲板的计算压头,m, 见本节.8.1.1; b 舱口甲板纵桁所支承面积的平均宽度,m; l 舱口甲板纵桁的跨距,m.8.8. 下甲板舱口甲板纵桁的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矩 I 应分别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5.hbl cm 3 I=Wl m 4 式中 :h 甲板的计算压头,m, 见本节.8.1.1; b 下甲板舱口甲板纵桁所支承面积的平均度,m; l 下甲板舱口甲板纵桁的跨距,m 当下甲板舱口甲板纵桁承受集中载荷时, 还应增加其剖面模数, 所增加的剖面模数应为本节 或 计算所得值的 1.1 倍 舱口甲板纵桁腹板在甲板以下的高度应不小于与其相连接的横梁腹板的高度 舱口甲板纵桁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其高度的 1% 加 4mm, 舱口围板厚度和结构应符合本章.0.3. 的要求 -89

97 在计算舱口甲板纵桁 ( 包括舱口围板 ) 的剖面模数和剖面惯性矩时, 可算至舱口围板的水平面上缘 ( 应扣除水平面板上的开孔 ); 当不设水平面板时, 仅能算至围板的水平加强筋上缘 对于舱口甲板纵桁延伸构件的尺寸, 应予逐渐过渡 当甲板为纵骨架式时, 应设肘板将舱口甲板纵桁与强横梁相连接, 若甲板下舱口甲板纵桁的腹板高度与强横梁的腹板高度相同, 则应将舱口甲板纵桁直接与强横梁相连接 当强横梁的间距大于 个肋骨间距时, 应在强横梁之间增设 1 块防倾肘板, 防倾肘板应伸至舱口甲板纵桁面板和邻近的甲板纵骨, 肘板的厚度应与邻近的强横梁腹板厚度相同, 肘板的折边或面板应符合本篇第 1 章 的规定 当甲板为横骨架式时, 在每根横梁与舱口甲板纵桁的连接处均应设置肘板, 并应将肘板伸至舱口甲板纵桁的面板,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规定.8.9 舱口端横梁 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舱口端横梁 : (1) 当在舱口的四角设有符合本章第 10 节要求的支柱 ( 即舱口端横梁不支持舱口纵桁 ) 时, 舱口端横梁的剖面模数应符合本节.8..1 的要求, 但计算式中的 s 应为端横梁实际支承面积的宽度 () 当舱口端横梁支持舱口纵桁承受的全部载荷 且在甲板中纵剖面处的舱口端横梁下设有支柱以及在甲板中纵剖面处还设有甲板纵桁或纵舱壁时, 在船宽范围内, 端横梁应为连续结构, 其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4.6chAl cm 3 I=3Wl cm 4 式中 :l 端横梁的跨距,m; A 载荷面积,m ; 应按下列情况予以确定 : 1 当甲板为纵骨架式 且舱口纵桁的延伸部分支持 1 根或 1 根以上强横梁时, 见图.8.9.1(1): A= F 1 + F 3 + F 4 + F 5 当甲板为纵骨架式, 但舱口纵桁的延伸部分不支持强横梁时, 见图.8.9.1(): A= F 1 + F + F 3 3 当甲板为横骨架式, 且不设附加纵桁时, 见图.8.9.1(3): A= F 1 + F 4 4 当甲板为横骨架式, 且设附加纵桁时, 见图.8.9.1(4): A= F 1 + F 4 ; h 甲板的计算压头,m, 见本节.8.1.1; c 系数, 根据舱口纵桁距中纵剖面的距离 a 选取 : 当 a l/(l 为端横梁的跨距 ) 时,c=1.6, 当 a l/3 时,c=1.5, 当 l/3<a<l/ 时, 以内插法求得 c.8.9. 舱口端横梁与肋骨或强肋骨或纵舱壁的连接结构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90

98 图 第 9 节悬臂梁.9.1 一般要求 本节所述的悬臂梁是从舷边延伸至其所支持的舱口甲板纵桁的甲板强横梁, 关于悬臂梁及其支持肋骨的结构形式, 如图 所示.9.1. 悬臂梁及其支持肋骨的计算剖面均为在其连接肘板趾端处 ( 即肘板圆弧的切点 ) 所对应的剖面 本节的要求适合于对悬臂梁的布置大致均匀 舱口纵桁受到悬臂梁支持以及甲板和舱口盖承受均匀载荷的情况 -91

99 .9. 悬臂梁.9..1 悬臂梁计算剖面处的剖面模数 W i 应不小于按下式各式计算之值 : (1) 当悬臂梁未得到舱口纵桁的支持时 : 图 W i =30.6 S l i ( l i h 1 + b o h ) cm 3 式中 : S 悬臂梁的载荷宽度,m; l i 悬臂梁跨距,m; b o 舱口宽度,m; h 1 舱口开口线外的甲板计算压头,m, 见本章.8.1.1; h 舱口开口线内的甲板或舱盖的计算压头,m, 见本章 或.0. () 舱口纵桁两端设有符合本章.8.9 要求的舱口端横梁, 悬臂梁又得到舱口纵桁的的部分支持时 : W = W -G cm 3 i o 式中 : W o =30.6 S l i ( l i h 1 + b o h ),cm 3, 其中 S l i b o h 1 和 h 见本条 (1); 8l G= ( n +1) i l h ( W + W ) h P,cm 3 ; -9

100 其中 : W h 按本章 或.8.8. 计算所得的舱口纵桁剖面模数,cm 3, 计算跨距为悬臂梁间距 ; W 按本章.8.3 计算所得的舱口纵桁延伸线上的甲板纵桁剖面模数,cm 3, 取 W 不大于 p p W h ; n 舱口范围内悬臂梁的数目 ; l 舱口长度,m; h l i 悬臂梁跨距,m (3) 当舱口纵桁两端由横舱壁支承, 且悬臂梁得到舱口纵桁的部分支持时 : n + 1 W = W KG ( K ) E i n K o 1 cm 3 式中 : W G n 见本条 (); o K= l l h b ; 其中 : l h l b 见本节图.9..1(1); 4 W1 + W,cm 3, 舱口端横梁中点无支柱等构件支持时, 或 n li W1 + W + W + W,cm 3, 舱口端横梁中点有支柱或舱壁支持时 ; 3 n + 1 b E= ( ) E= [ ( ) ( ) ] o 其中 : W 1 W W 3 为图.9..1() 中所示的舱口端横梁剖面模数,cm 3, 取 W 为舱口开 口线两侧的舱口端横梁剖面模数中的较小值 ; l i b o 见本节图.9..1(1) 悬臂梁剖面模数 W i 还应不小于按本条 () 计算所得之值 (4) 在舱口纵桁处承受集中载荷, 且悬臂梁得到舱口纵桁的部分支持时 : 3.5l W i = W ' o - i Wh S cm 3 式中 : W o 悬臂梁承受集中载荷和均布载荷且未得到舱口纵桁支持时的剖面模数,cm 3, 计算时, 假定悬臂梁一端为刚性固定, 许用弯曲应力为 115.N/mm ; l i S W h 见本条 (1) () 悬臂梁剖面模数 W 还应不小于按本条 () (3) 计算所得之值 i -93

101 图.9..1(1) 图.9..1().9.. 悬臂梁在计算剖面处的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9W i l i cm 4 式中 : W 按本节.9..1 计算所得的悬臂梁剖面模数,cm 3 ; i l i 悬臂梁跨距,m.9..3 悬臂梁腹板净剖面积 A x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A x =0.43 S 式中 : S b o h 1 h 见本节.9..1(1);.9.3 支持肋骨 0.83 W i hi X + boh + Pc S W cm o X 悬臂梁校核剖面距舱口纵桁的距离,m; W o 见本节.9..1(),cm 3 ; W i 见本节.9..1 计算所得的悬臂梁剖面模数,cm 3 ; P c 按本节.9..1(4) 计算时, 作用在舱口纵桁处的集中载荷,kN, 无集中载荷时, P =0 c 支持肋骨在计算剖面处的剖面模数 W f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d i bi W fi = Wi W f ( i 1) cm 3 H i li 式中 : d i H i b i l i 见本节图.9.1.1; W f ( i 1) (i-1) 层甲板悬臂梁的支持肋骨剖面模数,cm 3, 对于上甲板 W f ( i 1) =0; W i 见本节.9..1 计算所得的悬臂梁剖面模数,cm 3 ; i 表示甲板层数的标号, 上甲板 :i 为 1, 二甲板 :i 为, 依次类推.9.3. 下甲板支持肋骨的尺寸一般不小于上一层甲板间的支持肋骨尺寸 -94

102 .9.4 结构要求 悬臂梁和支持肋骨之间应设置连接肘板 肘板的圆弧半径应不小于 u i, 肘板面板剖面积和 腹板厚度均应不小于所连接构件中的较大者 ; 肘板趾端 ( 悬臂梁和支持肋骨计算剖面处 ) 应设防倾肘板, 在连接肘板的腹板上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加强筋, 如本节图 所示.9.4. 当甲板为纵骨架式时, 悬臂梁应按本篇 的要求设置防倾肘板 ; 当甲板为横骨架式时, 悬臂梁防倾肘板的间距一般为 3m 悬臂梁和支持肋骨腹板的最小厚度, 应不小于腹板高度的 1% 加 4.5mm 当腹板高度大于 700mm 时, 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1.5 倍腹板高度的垂直加强筋 悬臂梁和支持肋骨的腹板高度和面板剖面积, 可以从计算剖面起向端部逐渐过渡, 但端部最小高度应不小于计算剖面处腹板高度的 50%, 端部面板剖面积应不小于计算剖面处面板剖面积的 60% 当纵骨穿过悬臂梁和支持肋骨时, 还应符合本章 的有关要求 悬臂梁和支持肋骨的有效带板面积, 应按本篇 计算 如悬臂梁和支持肋骨是由 个或 3 个靠在一起的 T 型剖面的构件组成时, 应将此种悬臂梁看作是一根悬臂梁, 在按本节.9..1 进行计算求出组合悬臂梁的剖面模数后, 根据 T 型构件的实际数量, 求出每个 T 型剖面所需的尺寸 应用肘板将舱内支持肋骨与内底牢固连接, 在双层底内的对应于悬臂梁和支持肋骨的平面上, 应设置实肋板或其他加强结构 舱口纵桁在甲板板以下的腹板高度一般应不应小于悬臂梁端部的腹板高度 应将悬臂梁与舱口纵桁牢固连接 第 10 节支柱.10.1 支柱的载荷 对于支柱所受的载荷 P, 应按下式计算 : P=7.06 abh+ P o kn 式中 :a 支柱所支持的甲板面积的长度,m, 见图 ; b 支柱所支持的甲板面积的平均宽度,m, 见图 ; h 支柱所支持的甲板的计算压头,m, 见本章.8.1.1; P o 上方支柱所传递的载荷,kN -95

103 图 支柱的剖面积 支柱的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P A = cm l r 式中 :P 支柱所受的载荷,kN, 见本节 ; l 支柱的有效长度,m, 为支柱全长的 0.8 倍 ; r 支柱剖面的最小惯性半径,cm.10.3 支柱的壁厚 管形支柱的壁厚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P t = 0.39d 4. l mm p 9 d t = p mm 40 式中 :P 支柱所受的载荷,kN, 见本节 ; l 见本节.10..1; d p 管形支柱的平均直径,mm 管形支柱的最小壁厚 : 船长 L<60m 时为 5mm;60m L<90mm 时为 6mm;L 90m 时为 7mm 组合形支柱以及轧制型材支柱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空心矩形剖面支柱的壁厚 t 以及工字形或槽形剖面支柱的腹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 算所得值中的较小者 : br t = mm 60l -96

104 b t = mm 55 式中 :b 空心矩形剖面的长度,mm, 工字形或槽形剖面的腹板高度 ; l r 见本节 空心矩形剖面支柱的最小壁厚以及工字形或槽形剖面支柱的最小腹板厚度 : 船长 L<60m 时为 5mm;60m L<90m 时为 6mm;L 90m 时为 7mm () 角形剖面支柱的角边厚度 t 以及槽形剖面支柱的面板厚度 t 均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值中的较小者 : br t = mm 0l b t = mm 18 式中 :b 角形剖面的角边宽度,mm, 槽形剖面的面板宽度 ; r l 同本节 (3) 工字形剖面支柱的面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值中的较小者 : br t = mm 40l b t = mm 36 式中 :b 工字形剖面的面板宽度,mm; r l 同本节 支柱端部的结构加强 应保证支柱上下端处的结构能合理地承受和传递载荷 管形支柱和空心矩形剖面支柱的上端应与由有效肘板支持的板相连接 在组合形或轧制型材支柱的上端和下端应设纵向和横向的肘板 在支柱的下方应设置复板或加厚板 应将支柱设置在实肋板上或桁上, 并应在实肋板或桁材上设置垂直加强筋 当支柱的间距较大时, 应将支柱设置在实肋板与桁材的交叉点上, 如不设在交叉点上则应在支柱下面设置局部肋板或局部桁材 在支柱下面的肋板和桁材上不准开设人孔 当在轴隧上或其他较弱的骨架上设置支柱时, 则应对该部位的结构作适当加强 对于压载舱或其他液舱内的支柱, 应注意可能受拉的影响 在油舱内不应选用管形支柱或空心矩形剖面的支柱 第 11 节非水密支承舱壁.11.1 一般要求 舱壁板的最小厚度在下层货舱内应为 7mm, 在甲板间舱内应为 6mm; 船长小于 90m 时, 最小厚度均应为 5mm 舱壁扶强材的最大间距为 1500mm 支承横梁 纵骨 纵桁 强横梁等的舱壁扶强材的剖面积 A( 包括宽度不超过 600mm 的 -97

105 扶强材带板 )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80< t s <10 时,A 由内插法求得 式中 :P 和 r 见本章.10..1; l 扶强材跨距,m; s 扶强材间距,mm; t 舱壁板厚度,mm P A = cm s, 当 80 时 ; l t r P A = cm s, 当 10 时 l t r 扶强材腹板的最小高度, 在下层货舱内应为 150mm, 在甲板间舱内应为 100mm; 船长小于 90m 时, 最小高度分别应为 100mm 和 75mm 第 1 节水密舱壁.1.1 一般要求 水密舱壁除应满足本节要求外, 还应满足本篇第 1 章第 8 节的有关要求.1.1. 水密舱壁的总数一般应不少于表.1.1. 的规定 对于船长大于 190m 的船舶, 由直接计算确定 水密舱壁总数表.1.1. 船长船型 L 60 60<L 85 85<L <L 15 15<L <L <L 190 中机型 尾机型 水密舱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除防撞舱壁和尾尖舱壁外, 其余水密舱壁均应通至舱壁甲板 ; () 货舱舱壁应均匀地间隔设置 当一个货舱的长度超过 0.15L 或 30m( 取大者 ) 时, 横向结构应予以加强, 并提交相应的技术支持文件 (3) 由于特殊运输需求, 如水密舱壁的设置无法满足表.1.1. 的要求时, 只要进行适当的结构补偿并经直接计算证实船体的横向强度是足够的, 可减少一道或几道水密舱壁 水密舱壁为深舱舱壁组成部分时, 其结构应同时符合本章第 13 节对深舱舱壁的要求 舱壁形式可采用平面舱壁 对称槽形舱壁或双层板舱壁 本节规定均指横向水密舱壁, 对纵向水密舱壁的要求取与横向水密舱壁相同 -98

106 .1. 防撞舱壁.1..1 计算防撞舱壁构件时, 其 h 值应为相应规定高度的 1.5 倍.1.3 平面舱壁板 平面舱壁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但应不小于 5.5mm: t=4s h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在舷侧处由列板下缘量到舱壁甲板的垂直距离,m, 但取值应不小于.5m.1.3. 舱壁最下列板的厚度应较计算所得增厚 1mm, 污水沟及舱底污水阱处应增厚.5mm 尾管通过处舱壁板的厚度应增加 1 倍 舱壁最下列板由内底板算起 ( 单底时自船底算起 ) 的高度应不小于 900mm 如舱壁一面设有双层底而另一侧为单底时, 最下列板至少高出双层底平面 300mm 如舱壁板厚度同与其连接的桁材腹板厚度相差过大时, 该连接区域的舱壁板应予增厚.1.4 平面舱壁扶强材 舱壁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shl cm 3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在舷侧处由扶强材跨距中点量到舱壁甲板的垂直距离,m, 但取值不小于 m; l 扶强材跨距,m; C 系数, 按下面情况选取 : C=6, 扶强材端部不连接或与无扶强的板直接连接 ; C=3, 扶强材端部用肘板连接 ; 扶强材端部直接同纵向构件搭接 ; 扶强材端部直接同纵骨架式甲板板 ( 内底板 ) 连接, 且扶强材和纵骨的腹板在同一平面内 ; 扶强材端部同甲板或桁材腹板直接连接, 但甲板或桁材另一边应具有与之连接且与该扶强材在同一直线上的至少为相同剖面的相邻构件.1.4. 当横向舱壁支持甲板纵桁时, 应在甲板纵桁位置设置舱壁扶强材, 该扶强材连带板剖面积还应符合本章第 10 节对支柱的要求 舱壁扶强材端部肘板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规定 扶强材端部不连接的形式仅适用于上甲板间舱 扶强材上下端的肘板应分别延伸到舱壁邻近的横梁或肋板, 并牢固地与之焊接 如甲板或底部为纵骨架式而舱壁扶强材末端之肘板又不在纵骨平面内时, 应在肘板末端与纵骨之间设置加强筋.1.5 对称槽形舱壁 槽形各部分尺度的代号见本篇第 1 章图 槽形舱壁的尺寸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槽形舱壁一个槽形宽度的剖面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shl cm 3-99

107 式中 :l 槽形跨距,m; h 在舷侧处由槽形跨距中点量至舱壁甲板的垂直距离,m, 但取值不小于 m; s 一个槽形宽度,m; C 系数, 按表.1.5. 规定的端部固定情况选取 ; () 槽形斜面部分与平面部分的夹角 α 40 o ; (3) 当槽形跨距超过 15m 时, 在跨距中点附近应设置隔板或等效的加强措施 C 值表.1.5. 下端 上端 直接同甲板连接 按本节图.1.5.() 或 (3) 所示 按本节图.1.5.(1) 或 () 或 (3) 所示 图 对称槽形舱壁板的厚度 t 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 计算时 s 以槽形平面部分宽度 a 或槽形斜面部分宽度 b 的较大者替代, 且应符合下式要求 : a t 70 mm 式中 :a 槽形平面部分宽度,mm 槽形舱壁跨距中点的板厚应保持至不低于跨距中点以上 0.l 处.1.6 双层板舱壁 双层板舱壁隔板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shl cm 3 式中 :s 隔板间距,m, 见本篇第 1 章图 ; h 在舷侧处由跨距中点量至舱壁甲板的垂直距离,m, 但取值不小于 m; l 隔板跨距,m; C 系数, 按表 规定的端部固定情况选取 C 值表 下端 上端 直接同甲板连接 按本节图.1.5.() 或 (3) 所示 按本节图.1.5.(1) 或 () 或 (3) 所示

108 .1.6. 双层板舱壁的尺寸符合本节 和 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双层板舱壁板厚度 t p 应符合下列要求 : s 在顶部 t p 75 s 在底部 t p 65 mm mm 式中 :s 隔板间距,mm () 双层板舱壁的隔板厚度 t w 和剪切面积 A w 应符合下列要求 : b 在顶部 t w 85 mm W Aw 0.1 cm l b 在底部 t w 75 mm W Aw 0.18 cm l 式中 :b 双层板舱壁的舱壁板之间的间距,mm; W 本节 要求的剖面模数,cm 3 ; l 隔板的跨距,m 双层板舱壁跨距中点处板的厚度应保持至不低于跨距中点以上 0.l 双层板舱壁隔板自每端 1/3 长度内不应开人孔或类似开孔.1.7 桁材 桁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6.6bhl cm 3 式中 :b 桁材支持面积的宽度,m; h 在舷侧处, 由桁材跨距中点量至舱壁甲板的垂直距离,m, 但取值不小于 m; l 桁材跨距,m.1.7. 桁材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其支持的舱壁扶强材腹板高度的.5 倍, 腹板厚度应不小于舱壁板在桁材平面处的厚度, 面板宽度应不大于腹板高度或面板厚度的 35 倍 桁材的末端应用肘板连接 肘板应延伸至邻近的肋骨或舱壁扶强材,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7 的有关规定.1.8 水密舱壁台阶 舱壁台阶处甲板或平台的横梁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4.shl cm 3-101

109 式中 :s 横梁间距,m; h 在舷侧处由构成舱壁台阶处的甲板或平台量至舱壁甲板的垂直距离,m, 但取值不小于 m; l 横梁跨距,m, 但取值不小于 m.1.8. 台阶处甲板板或平台板的厚度应按本节 的规定增厚 1mm, 此时公式中的 s 取横梁间距 台阶处甲板板或平台板的厚度及横梁尺寸, 在任何情况下皆应不小于本章第 4 节及第 8 节对相应的甲板板和横梁所要求的尺寸 第 13 节深舱.13.1 一般要求 本节所述的深舱为双层底以外的压载舱 船用水舱 货油舱 ( 例如植物油舱 ) 及按闭杯试验法闪点不低于 60 的燃油舱等 燃油舱 植物油舱及淡水舱相互间应有隔离舱 散装食物冷藏舱与非食用油舱之间也应设有隔离舱 用于装载作为货物的燃油和植物油的深舱应在船舶证书中注明 本节关于舱壁的规定指横向舱壁.13. 平面舱壁 平面舱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4s h +.5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由舱壁板列下缘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板的厚度应不小于 : 当 L 90m 时为 8mm; 当 60m L<90m 时为 7mm; 当 L<60m 时为 6mm.13.. 舱壁的最下列板的厚度应比本节 所要求的板厚增厚 1mm, 而作为污水沟或污水阱处的舱壁板应增厚.5mm 舱壁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shl cm 3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l 扶强材跨距,m; h 由扶强材跨距中点量到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扶强材端部应用肘板连接,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有关要求 扶强材端部也可同甲板或桁材直接连接, 但甲板或桁材另一边应具有与之连接且与该扶强材在同一直线上的至少为相同剖面的相邻构件 扶强材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3Wl cm 4-10

110 式中 :W l 同上.13.3 对称槽形舱壁 槽形舱壁的尺寸应符合下述规定 : (1) 槽形舱壁一个槽形宽度的剖面模 W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shl cm 3 式中 :l 槽形跨距,m; h 由槽形跨距中点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s 一个槽形宽度,m; C 系数, 按表 规定的端部固定情况选取 () 槽形斜面部分与平面部分的夹角 α 40 (3) 当槽形跨距超过 15m 时, 应在跨距中点附近设置水平桁材 C 值 表 上端 下端 直接同甲板连接 按本章图.1.5.() 或 (3) 所示 按本章图.1.5.(1) 或 () 或 (3) 所示 槽形舱壁板的厚度 t 应符合本节 规定, 计算时 s 以槽形平面部分宽度 a 或槽形斜面部分宽度 b 的较大者代替 且应符合下式要求 : a t mm 70 式中 :a 槽形平面部分宽度,mm 槽形舱壁跨距中点处的板厚应保持至不低于跨距中点以上 0.l 处.13.4 双层板舱壁 双层板舱壁隔板剖面模数 W 和舱壁板间距 b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shl cm 3 b=40l mm 式中 :s 隔板间距,m; h 由跨距中点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l 隔板跨距,m; C 系数, 按表 规定的端部固定情况选取 C 值 表 上端 下端 直接同甲板连接 按本章图.1.5.() 或 (3) 所示 按本章图.1.5.(1) 或 () 或 (3) 所示

111 双层板舱壁板厚度 t p 除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两式要求 : s 在顶部 t p 75 s 在底部 t p 65 mm mm 式中 :s 隔板间距,mm 双层板舱壁隔板厚度 t w 和剪切面积 A w 应符合下列要求 : 式中 : b 双层板舱壁板间距,mm; b 在顶部 t w 85 mm W Aw 0.07 cm l b 在底部 t w 75 W 本节 要求的剖面模数,cm 3 ; l 隔板跨距,m mm W Aw 0.10 cm l 双层板舱壁跨距中点处的板厚应保持至不低于跨距中点以上 0.l 处 双层板舱壁隔板自每端 1/3 长度内不应开人孔或类似开孔.13.5 桁材 桁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bhl cm 3 式中 :b 桁材支持面积的宽度,m; h 由桁材跨距中点处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大者,m; l 桁材跨距,m 桁材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5Wl cm 4 式中 :W l 同本节 桁材腹板高度应不小于被支持的舱壁扶强材腹板高度的.5 倍, 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在 桁材平面处舱壁板的厚度, 面板的宽度应不大于腹板高度或面板厚度的 35 倍 桁材的末端应用肘板连接 肘板应延伸至邻近的肋骨或舱壁扶强材,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 篇 1..7 的有关规定.13.6 横骨架式舷侧 肋骨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肋骨剖面模数应较本章第 7 节要求增加 15%; () 肋骨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距 I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104

112 W=7shl cm 3 I=3.5Wl cm 4 式中 :s 肋骨间距,m; l 肋骨跨距,m, 由肋板或内底的上缘量至舷侧纵桁或舷侧纵桁之间, 或舷侧纵桁至甲板间的垂直距离 ; h 由肋骨跨距中点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者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3) 肋骨端部肘板的臂长应较本篇 1..6 的要求增加 0% 支持肋骨的舷侧纵桁除应符合本节 ~ 的要求外, 其剖面模数 W 和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bhl cm 3 I=.5Wl cm 4 式中 :b 桁材支持面积的宽度,m; h 由桁材跨距中点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 但不小于由桁材跨距中点量至上甲板的垂直距离或量至平板龙骨以上 1.4d(d 为吃水 ) 处的垂直距离的较小者,m; l 桁材跨距,m 在距首垂线 0.L 以前区域的深舱内, 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5m 的舷侧纵桁, 或设置符合本章 要求的开孔平台 当舱长超过 14m 且以开孔平台代替舷侧纵桁时, 应设置强肋骨或横向制荡舱壁 支持舷侧纵桁的强肋骨, 其尺寸应按本章 要求计算 但计算压头 h 为自舷侧纵桁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 ; 但不小于由桁材量至上甲板的距离或量至平板龙骨以上 1.4d(d 为吃水 ) 处的垂直距离的较小者.13.7 纵骨架式舷侧 舷侧纵骨剖面模数 W 除应符合本章第 7 节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9shl cm 3 式中 :s 纵骨间距,m; h 由纵骨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l 纵骨跨距,m 舷侧纵骨端部连接应符合 的有关要求 端部肘板的臂长应较本篇 1..6 要求增大 0% 支持舷侧纵骨的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shl cm 3 式中 : s 强肋骨间距,m; h 由强肋骨跨距中点量至深舱顶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l 强肋骨跨距,m, 由肋板或内底上缘量至甲板的垂直距离 强肋骨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值 : -105

113 I=.5Wl cm 4 式中 :W l 同本节 距首垂线 0.L 以前区域的深舱内, 支持纵骨的强肋骨剖面模数应按本节 计算所得之值再增加 0%, 强肋骨的间距 : 当船长等于或小于 100m 时, 一般应不大于 3.0m; 当船长等于或大于 300m 时, 一般应不大于 4.m, 中间值用内插法求得 当深舱深度大于 16m 时, 应设置开孔平台且在强肋骨处设置强横梁 值 :.13.8 甲板及其骨架 深舱甲板 ( 或平台 ) 板的厚度 t 除应符合本章第 4 节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 t=4s h +3.5 mm 式中 :s 骨材间距,m; h 由甲板 ( 或平台 ) 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深舱甲板 ( 或平台 ) 板厚度 t 应不小于 : 当船长 L 90m 时为 8mm; 当 60m L<90m 时为 7mm; 当 L<60m 时为 6mm 深舱甲板 ( 或平台 ) 纵骨或横梁剖面模数 W, 除应符合本章第 8 节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9shl cm 3 式中 :s 纵骨或横梁间距,m; h 由甲板 ( 或平台 ) 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l 纵骨或横梁的跨距,m 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3Wl cm 4 式中 :W l 同上 深舱甲板 ( 或平台 ) 纵桁或强横梁剖面模数 W, 除应符合本章第 8 节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 S hl cm 3 式中 : S 纵桁或强横梁间距,m; h 由甲板 ( 或平台 ) 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m; l 桁材或强横梁跨距,m 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5Wl cm 4 式中 :W l 同上 甲板纵桁和强横梁的腹板高度应符合本章第 8 节的有关要求 -106

114 距首垂线 0.L 以前区域的深舱内, 支持甲板纵骨的强横梁间距与本节 规定的 强肋骨间距相同.13.9 船底骨架 距首垂线 0.L 以前区域深舱横骨架式单底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横骨架式单底应在每一肋位处设置实肋板, 肋板尺寸应不小于本章 的要求 在强肋 骨处肋板高度和面板尺寸应不小于强肋骨的相应尺寸 ; () 横骨架式单底中内龙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的较大者 : W=9 S h 1 l cm 3 式中 : S 中内龙骨的平均支承宽度,m; l 中内龙骨的跨距,m; W=10 S h l cm 3 h 1 在舷侧处由跨距中点量到上甲板的垂直距离,m; 在距首垂线 0.15L 以前区域应量到量计 船首最小高度的甲板以上 3m 的垂直距离 ; h 由跨距中点量到深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到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取较大者, m 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5Wl cm 4 式中 :W l 同上 (3) 横骨架式单底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3 个肋骨间距的间断旁内龙骨 旁内龙骨的尺寸与肋板相同 距首垂线 0.L 以前区域深舱纵骨架式单底, 支持纵骨的实肋板间距与本节 规定的强肋骨间距相同 实肋板应由连续中内龙骨或纵舱壁支持 实肋板和中内龙骨的尺寸应符合本篇第 6 章第 3 节的有关要求 纵舱壁或制荡舱壁 深舱由一舷至另一舷时, 在中纵剖面处应设置纵舱壁或制荡舱壁 在距首垂线 0.3L 以前区域, 如舱宽最大处超过 0.5B, 则应在舱宽中心线设置制荡舱壁 ; 如舱宽最大处超过 0.7B, 则建议在船宽中心线设置纵舱壁 纵舱壁的要求与本节中对横舱壁的要求相同 制荡舱壁厚度与本节所述舱壁相同 扶强材剖面模数为舱壁扶强材的 50%, 但 h 值为量至深舱顶 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 制荡舱壁上开孔面积应不小于舱壁总面积的 5%, 也不大于 10% 第 14 节首尾柱 球鼻首 尾轴架 挂舵臂.14.1 首柱 矩形首柱在夏季载重线以上 0.5m 处以下区域的横剖面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 -107

115 算所得之值 : A=1.L cm, 当 L<90m A=1.63L-38 cm, 当 L 90m 式中 : L 船长,m 夏季载重线以上 0.5m 处以上区域的首柱横剖面面积可逐渐减小, 至顶端可减小 5% 钢板焊接首柱在夏季载重线以上 0.5m 处以下区域的板厚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8l+5.5 mm 式中 : L 船长,m, 但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30m 夏季载重线以上 0.5m 处以上区域的厚度可逐渐减小, 至顶端可等于船端外板的厚度 首柱应以水平肘板加强, 其间距应不大于 1m 肘板厚度应不小于邻接外板的厚度 肘板应向后延伸与肋骨或舷侧纵桁连接, 但至少应超过首柱板与外板的对接缝 对曲率半径较大的首柱, 沿其中纵剖面处应设置与水平肘板厚度相同的纵向加强筋 铸钢首柱应便于制造, 其所有圆角应有足够大的半径 铸钢首柱的剖面积应不小于本节 对矩形首柱剖面面积的规定, 在铸钢首柱上应有水平加强筋.14. 无舵柱的尾柱 无舵柱的尾柱由尾框底骨 推进器柱及其在推进器柱上的轴毂组成.14.. 钢板焊接的推进器柱 ( 如图.14.. 所示 ) 尺寸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剖面长度 :a=46 L mm 剖面厚度 :t=.3 L +3 mm 式中 : L 船长,m 铸钢推进器柱 ( 如图 所示 ) 尺寸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剖面长度 :a=41 L mm 剖面厚度 : t 1 =3 L mm t =4 L mm 圆角半径 :R=4.9 L mm 式中 : L 船长,m 钢板或铸钢推进器柱应设置水平肘板予以加强, 其位置根据船体骨架与推进器柱结构而定, 但其间距不大于 650mm 铸钢尾柱应便于制造, 所有圆角应有足够大的半径, 曲率半径较大的部分还应设置纵向加强筋 -108

116 图.14.. 图 尾框底骨 ( 如图 所示 ) 任一计算剖面处对垂直中和轴 (Z 轴 ) 的剖面模数 W z, 应 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C W z = Px cm 3 80 式中 :P 尾框底骨对舵叶的支持力,N, 应按本篇第 3 章第 1 节的有关规定计算 ; C 系数, 对于钢板组合的尾框底骨,C=K,K 为按本篇 所取的材料系数 ; 对于铸钢 的尾框底骨,C= K 1,K 为按本篇 所取的材料系数 ; x 计算剖面至舵杆中心线的距离,m, 其取值应不小于 0.5l s, l s 为最大距离 ( 见图.14..5) 图 尾框底骨任一计算剖面处对水平中和轴 (Y 轴 ) 的剖面模数 W y,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 得之值 : W =0.5W cm 3 y z 式中 : W 按本节 计算的剖面模数,cm 3 z 尾框底骨任一横剖面的剖面积 A s,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109

117 式中 :P 和 C 见本节 A s = C P 48 mm 在长度 l s 范围内, 尾框底骨任一横剖面上的相当应力 σ e 应符合下式要求 : σ e = σ + 3τ 115/C N/mm 式中 : σ= Px,N/mm, 其中 P 和 x 见本节.14..5, W z 为计算剖面对 Z 轴的剖面模数,cm 3 ; W z τ= P,N/mm, 其中 P 见本节.14..5, A s 为计算剖面的剖面积,mm ; A s C 见本节 在钢板组合的尾框底骨中, 应设置间距不超过 760mm 的横向隔板 如钢板组合的尾框 底骨内宽度超过 900mm 时, 还应装设中心线垂直隔板 尾框底骨应由推进器柱轴毂前端向船首延伸至少 3 个肋距, 并与平板龙骨牢固连接 该延伸部分的横剖面面积允许逐渐减小到与平板龙骨有效连接所需的面积 尾轴管应与肋板或舱壁牢固连接 与尾轴管连接的肋板或舱壁的下列板应增厚 3mm 推进器柱在尾管轴或推进器轴通出处的毂壁厚度 t, 在搪孔完毕后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 所得之值 : 式中 : d 尾管轴或推进器轴的直径,mm s t=0.1 d +60 mm, 但不必大于 0.3 d s.14.3 双推进器船推进器柱 双推进器船和船身组成一体的推进器柱, 其尺寸 ( 如图 (1) 和 () 所示 )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剖面宽度 : b=33 L mm 剖面厚度 : t 1 =3.3 L mm s 式中 : L 船长,m t =3.7 L mm t 3 =4.5 L mm 圆角半径 : R=4.4 L mm.14.4 推进器净空 推进器与尾柱 舵之间的最小间隙 ( 如图 所示 ) 建议不小于下列要求 : a = 0.1D m b =0.0D m c =0.14D m d =0.04D m 式中 : D 螺旋桨直径,m -110

118 图 (1) 图 () 图 球鼻首 设置球鼻首的船舶, 球鼻结构应有足够支持, 并与首尖舱结构组成一个整体 一般应按下列要求加强 : (1) 在球鼻首前端应设置间隔约 1m 的水平隔板, 并与中纵桁连接 ; () 由首尖舱肋骨到球鼻首肋骨的过渡区域应装设横向垂直隔板 ; (3) 对于长球鼻, 一般应设置横向制荡舱壁作附加加强或每隔 5 个肋距设置强肋骨 ; (4) 对于宽球鼻, 一般应在中纵剖面处设置制荡舱壁作附加加强 ; (5) 球鼻前端以及易受锚和锚链碰损部分的外板应予增厚, 加厚板的厚度可取为钢板首柱的厚度.14.6 尾轴架 尾轴架可采用铸钢 钢板焊接和分段铸件或锻件焊接构成, 支臂与轴毂的焊缝应充分焊透 每个支臂和轴毂的尺寸,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支臂厚度 : t=0.45 d s mm 支臂截面积 : A=0.45 d s mm 轴毂厚度 : t=0.33 d s mm -111

119 轴毂长度 : l=3 d s mm 式中 : d 尾管轴或推进器轴直径,mm s 尾轴架固定处的船体骨架应予加强, 船体外板按本章 加厚 支臂应伸进船体内部, 并与肋板 纵桁和外板牢固连接.14.7 挂舵臂 支承半悬挂舵的挂舵臂可采用钢板焊接或铸钢, 其水平剖面形状可参照推进器柱的截面 挂舵臂应伸入船体, 并与加强的主体结构牢固地连接 挂舵臂与船体外板相交处, 应设置具有适当圆弧的过渡板 圆弧半径不小于 (0.8L+150)mm, 其中 L 为船长 挂舵臂 ( 如图 所示 ) 上任一水平剖面的弯矩 M b 剪力 Q 和扭矩 M T 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M b =PZ Q=P M T =Pe Nm N Nm 式中 :Z 和 e 见图.14.7.,m; P 挂舵臂的支持力,N, 应按本篇 计算 图 挂舵臂任一水平剖面对 X 轴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C W= M b cm 3 67 式中 : M 计算剖面处的弯矩,Nm, 按本节 计算 ; b C 系数, 对于钢板焊接的挂舵臂,C=K,K 为按本篇 所取的材料系数 ; 对于铸钢的 挂舵臂,C= K 1,K 为按本篇 所取的材料系数 挂舵臂任一水平剖面上因切力产生的剪切应力 τ, 应不超过按下式计算所之值 : τ= C 48 N/mm 式中 :C 见本节

120 挂舵臂任一水平面上的相当应力 σ e 应不超过 10/C,N/mm ( 系数 C 见本节 ) 相当应力 σ e 应按下式计算 : σ = σ 3( τ + τ t ) e + N/mm M 式中 :σ= b,n/mm, 其中 M 见本节.14.7.,W 为计算剖面对 X 轴的剖面模数,cm 3 ; W τ= b P,N/mm, 其中 P 见本节.14.7., A y 为计算剖面在 Y 轴方向上的有效剪切面积,mm ; A y M T 10 3 τ =,N/mm, 其中 M T 见本节.14.7., A T 为计算剖面处由挂舵臂型线围住的面积, A t T mm,t 为挂舵臂板厚,mm 第 15 节船端加强.15.1 首尖舱内的加强 在每个肋位处均应设置实肋板, 其腹板高度 h 厚度 t 和面板剖面积 A, 应分别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h=85d+140 mm, 但不必大于 1500mm t =0.03L+6 mm A=0.85 B cm 式中 :B 船宽,m; D 型深,m;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50m 在中纵剖面处应设置中内龙骨, 其腹板的高度和厚度以及面板剖面积均应符合本节 对实肋板的规定 若因船底过分尖瘦, 则可不必将中内龙骨的腹板伸至船底, 其高度约为肋板高度的 1/3 或者, 不设置中内龙骨, 但在肋板的腹板上应设置数道水平加强筋, 且在这些肋板腹板的上缘设置开孔平台, 以代替肋板的面板 在本节 所述的情况下, 应在防撞舱壁前的若干档肋位内, 设置逐渐减小尺寸的中内龙骨, 以作为防撞舱壁后的中桁材或中内龙骨的延伸部分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应在每隔 1 档肋位处设置垂向间距不大于 m 的强胸横梁, 其垂向设置范围应为从肋板的上缘至最下层甲板, 且至少应达到满载水线以上 1m 处 强胸横梁的剖面积 A 和最小剖面惯性矩 I 应分别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A=0.7L+8 cm I=ce h i l cm 4 式中 :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50m; -113

121 c 强胸横梁的水平间距,m; e 强胸横梁的垂直间距,m; h i 强胸横梁至量计船首最小高度的甲板以上 3m 处的垂直距离,m; l 强胸横梁的跨距,m 当首尖舱为液舱且其最宽处的宽度超过 0.5B(B 为船宽 ) 时, 在中纵剖面处应设置有效的 支撑构件或制荡舱壁, 以支持强胸横梁 制荡舱壁应符合本章 的规定 当首尖舱长度超过 10m 时, 还应在首尖舱内设置横向的制荡舱壁或强肋骨, 以对其作横 向的附加加强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在每道强胸横梁处应设置具有折边或面板的舷侧纵桁, 其腹板高 度 h 和厚度 t 应分别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h=5.6l+166 mm, 当 L<90m 时 h=3.0l+400 mm, 当 L 90m 时 t=0.03l+6 mm 式中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50m 在舷侧纵桁与肋骨的连接处的下缘, 应设肘板, 肘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纵桁腹板的厚度, 并应将肘板伸至舷侧纵桁的折边或面板 ; 在设有强胸横梁处, 沿肋骨的肘板臂长应不小于舷侧纵桁腹板高度的 75%; 在未设强胸横梁处, 肘板臂长应不小于舷侧纵桁腹板高度的 50% 在舷侧纵桁腹板与肋骨相交处, 应予以焊接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且用开孔平台结构代替强胸横梁和舷侧纵桁时, 开孔平台的间距应不大于.5m 其垂向设置范围为从肋板的上缘至满载水线以上的最下层甲板, 但应不低于满载水线以上 1.0m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开孔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每一平台的开孔面积应不小于该平台总面积的 10%; () 开孔平台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3l+5 mm 式中 : L 船长,m; (3) 在开孔平台下, 应每隔 1 档肋位设置横梁, 其不连带板的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A=0.13L+4 cm 式中 : L 船长,m; (4) 开孔平台的横梁与肋骨的连接肘板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要求 当舷侧为纵骨架式且舱深超过 10m 时,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 1 层或多层开孔平台, 或者, 应在每根强肋骨处设置 1 道或多道符合本节 规定的强胸横梁 当舷侧为纵骨架式时, 在首尖舱舱顶和开孔平台 ( 如设有时 ) 处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强横梁, 强横梁与强肋骨的连接肘板应符合本篇 1..7 的规定 当舷侧为纵骨架式时, 开孔平台应符合本节 (1)~(3) 的要求, 同时应在开孔平台横梁与舷侧板的连接处设置肘板, 且应将肘板伸至邻近的舷侧纵骨 在强肋骨与舷侧纵骨连接处的前缘应设置肘板 肘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强肋骨腹板的厚度 ; 应将肘板伸到强肋骨的面板 ; 在设有强胸横梁处沿舷侧纵骨的肘板臂长应不小于强肋骨腹板高度 -114

122 的 75%; 在未设强胸横梁处, 沿舷侧纵骨的肘板臂长应不小于强肋骨腹板高度的 50%.15. 首尖舱外的舷侧加强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对于从距首垂线 0.15L 至防撞舱壁区域内的舷侧结构,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加强 : (1) 当主肋骨跨距不超过 9m 时, 应沿首尖舱内的舷侧纵桁或开孔平台的延伸线设置间断的舷侧纵桁 ; () 当主肋骨跨距不超过 9m 且未设置间断舷侧纵桁时, 对于该区域的外板, 应按下述要求予以增厚 : 当 L 150m 时, 应较本章规定的厚度增厚 15%; 当 L 00m 时, 应较本章规定的厚度增厚 5%; 当船长 L 为中间值时, 应由线性内插法求得需增厚的百分比数 ; (3) 当主肋骨跨距超过 9m 时, 应沿首尖舱内的舷侧纵桁或开孔平台的延伸线设置间断的舷侧纵桁, 并应将其延伸至距首垂线 0.L 处 (4) 当下甲板间肋骨跨距超过.6m 或上甲板间肋骨跨距超过 3m 时, 应设置间断舷侧纵桁 ; 但若将舷侧外板按本条 () 的要求进行增厚时, 则可不设舷侧纵桁.15.. 本节 所述的间断舷侧纵桁的腹板高度可与肋骨高度相同, 但应将间断舷侧纵桁的腹板在距防撞舱壁不少于 档肋距的长度内向防撞舱壁处逐渐升高, 使其在防撞舱壁处的高度与首尖舱内舷侧纵桁的腹板高度相同 若在首尖舱内所设的是开孔平台, 则应按本节 规定计算首尖舱内舷侧纵桁的腹板高度 间断舷侧纵桁的腹板厚度 t 以及面板剖面积 A 应分别不小于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3l+6 mm, 且不必大于 1mm A=0.14L+1 cm, 且不小于 7cm 式中 : L 船长,m.15.3 船首底部的加强 当船长 L 等于或大于 65m, 且航行中最小首吃水小于 0.04L 时, 应对其从首垂线向后的底部平坦部分进行加强 横向加强范围的边线高于基线应不小于 0.014B(B 为船宽 )), 但不必大于 0.8m 纵向加强范围的端线距首垂线的长度 X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C X= b 0.65 L m 式中 : L 船长,m; C 方形系数, 当 C <0.7 时, b b C =0.7, 当 C >0.8 时, b b C b =0.8 对于载重量为 0000t 及以上的油船, 应根据仅使用专用压载水舱时的工况, 确定其最小首吃水 在加强范围内, 对横骨架式的双层底骨架应作下列加强 : (1) 应在每档肋位处设置实肋板 ; () 一般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3 档肋骨间距的旁桁材, 并于其中间设置有折边的半高旁桁材, 应将旁桁材和半高旁桁材尽量向首延伸 在加强范围内, 对纵骨架式双层底骨架应作下列加强 : (1) 应在每隔 1 档肋位处设置实肋板 ; -115

123 1.85m () 船底纵骨剖面模数应比按本章.6.1. 的计算值大 10%, 但代入公式中的 l 值应不小于 (3) 一般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3 倍纵骨间距的旁桁材, 并应将其尽量向船首延伸 在加强范围内, 对横骨架式单层底骨架应作下列加强 : (1) 对于肋板腹板的高度和厚度, 除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外, 还应按实际可能向船首逐档 加高肋板的腹板高度, 并适当增加腹板厚度, 以保证其稳定性 肋板的面板剖面积应比本节 的要求值大 50%, 且不应以折边代替肋板的面板 ; () 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3 档肋骨间距的旁内龙骨, 并在其中间加设半高旁内龙骨或等效的底部纵向 扶强构件, 且应尽可能地将其向船首延伸 在加强范围内, 对首部船底板应作下列加强 : (1) 首部船底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 L 船长,m; d1 航行中的最小首吃水,m; s 骨材间距,m; s b 骨材标准间距,m; e 纵向位置修正系数, 见表 ; t= d1 se CC mm L C 系数, 当 65 L 145m 时,C= L; 当 145<L 00m 时,C=19.0; 当 00<L 300m 时,C= L; 当 L>300m 时, C=16.7; s C 1 =1.-, 其中 l 为主要构件间距, C 1 大于 1 时, 取 C 1 等于 1 l () 对于与加强范围相邻的船底板和外板, 应予以逐渐过渡 s b 修正系数 e 表 位置 e 从距首垂线 (X-0.15L) 至距首垂线 X 之间 f C b 从首垂线至距首垂线 (X-0.L) 之间 f C b 其余位置 1 注 : C b 见本节 ; f 所计算的位置至首垂线的距离 x(m) 与船长 L(m) 之比, 即 f= x ; L X 见本节 当船舶的最小首吃水小于 0.01L 时, 对其首部船底的加强应按直接计算法确定, 设计方应提供详细的直接计算资料 在加强范围内, 对纵骨架式单层底骨架应作下列加强 : (1) 应在每隔 1 档肋位处设置实肋板, 实肋板应符合 (1) 的规定 ; () 船底纵骨剖面模数应比按本章.6.1. 的计算值大 10%, 但代入公式中的 l 值应不小于 -116

124 1.85m; 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3 倍纵骨间距的旁内龙骨, 并应将其尽量向船首延伸.15.4 尾尖舱内的加强 在每档肋位上应设置实肋板, 其厚度应较本节所要求的首尖舱内的实肋板厚度增厚 1.5mm 对于单螺旋桨船舶, 应将其肋板伸至尾管以上的足够高度 在推进器柱 尾轴架和挂舵臂处, 一般应将肋板伸至舱顶并应增加其厚度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在肋板以上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m 的强胸横梁和舷侧纵桁或符合本节 要求的开孔平台 强胸横梁 舷侧纵桁及其与肋骨的连接均应符合对首尖舱的要求 当舷侧为纵骨架式时, 在舱顶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强横梁 强横梁与强肋骨的连接肘板应符合本篇 1..7 的要求 当舷侧为纵骨架式时, 在舱顶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强横梁 强横梁与强肋骨的连接肘板应符合本篇 1..7 的要求 在尾尖舱上部和尾突出体或巡洋舰尾的中纵剖面处一般应设置制荡舱壁 但当尾部悬伸特别宽大时, 可要求在其左右舷另外设置纵向制荡舱壁 制荡舱壁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 且应在其每一肋位处设置扶强材.15.5 尾尖舱上面的舷侧加强 当尾尖舱上面的甲板间舱舷侧为横骨架式, 且甲板间舱高度大于 3m 时, 应设抗拍击的间断舷侧纵桁, 其腹板高度与肋骨相同, 其腹板厚度和面板剖面积应满足本节.15.. 的要求 ; 如不设间断舷侧纵桁, 则应按本节.15..1() 的要求增加该区域的外板厚度 当尾尖舱上面的甲板间舱舷侧为横骨架时, 应设置不大于 4 档肋骨间距的强肋骨,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3.5 S dh D cm 3 式中 : S 强肋骨间距,m; d 吃水,m; h 甲板间舱高度,m; D 型深,m 当尾尖舱上面的甲板间舱舷侧为纵骨架式时, 应设置支持纵骨的强肋骨 强肋骨的间距 : 当船长等于或小于 100m 时, 应不大于.5m; 当船长等于或大于 300m 时, 应不大于 3.5m; 中间值用内插法求得 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4.4 S dh D cm 3 式中 : S d h 和 D 同本节 第 16 节主机基座及轴隧.16.1 主机基座 主机基座的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主机基座通常是由两道纵桁, 及设在每个肋位处的横隔板及横肘板组成 横隔板设在纵桁之间, 并应尽量升高 横肘板设在纵桁外侧, 宽度一般不小于其高度 横肘板应与纵桁面板焊接 -117

125 主机基座纵桁应与底部旁桁材设在同一平面内 ; 如无法办到, 则应在机座纵桁下设置与 旁桁材同厚的局部桁材 在个别情况下, 局部桁材可为仅与内底及肋板焊接的半高旁桁材 主机基座构件尺寸 (1) 1470kW 以上的大型低速柴油机主机基座, 其纵桁的水平面板厚度 t 纵桁的腹板厚度 t 1及横隔 板 横肘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1 t= p +10s mm h 1 t =0.65t(1+ ) mm, 对 L 90m 10 t 1=0.70t t =0.77t 1 t =0.80t 1 mm, 对 L<90m mm, 对 L 90m mm, 对 L<90m 式中 :P 主机功率,KW; s 肋骨间距,m; h 纵桁腹板高度,m () 1470kW 及以下的主机基座纵桁腹板的厚度, 当采用柴油机时应较机舱区双层底旁桁材或单层 底旁内龙骨增厚 60%; 当采用涡轮机或电动机时增厚 30% 同时均应有较腹板增厚 40% 的连续水平面板 主机基座纵桁的末端应逐渐消失 横隔板及横肘板的厚度, 当采用柴油机时应较肋板增厚 40%, 当采用涡轮机或电动机时应增厚 30% 横隔板及横肘板应有面板或折边 (3) 大功率涡轮机主机, 大功率电动主机, 大功率中速 高速柴油主机基座尺寸可适当减小 主机基座纵桁的水平面板应在固定螺栓处以适当数量的垂直肘板支持 肘板的高度应为 宽度的 倍 当主机基座及推力轴承座的固定螺栓直接穿过内底板时, 该区域内底板厚度 t 3 应不小于 下列要求 : (1) 当装设 1470kW 以上的大型低速柴油主机时, t 3 =t,t 见本节 (1); () 当装设 1470kW 及以下的主机时, t 3 为该区域的内底板厚度的 倍, 且不小于 0mm; (3) 当装设大功率涡轮机主机等时, t 3 值将另行考虑 上述区域的双层底内不应装载油 水, 在靠近固定螺栓处并应设置局部桁材或半高桁材 邻近的油 水舱的纵向隔板和旁纵桁可视为固定螺栓处的局部桁材.16. 轴隧 轴隧应为水密结构.16.. 轴隧板的厚度应符合本章 对水密舱壁板的要求 拱形顶板在干货舱内的厚度可减少 10%, 平形顶板在干货舱内的厚度应不小于对水密舱壁厚度要求的 1.1 倍 在货舱口下的顶板厚度应至少增加 mm, 否则应按本篇 的要求铺设木铺板 轴隧扶强材应尽量设在肋骨平面内,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118

126 W=6shl cm 3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扶强材垂直部分的中点至舱壁甲板的垂直距离,m; l 扶强材垂直部分的长度,m 平顶形的横梁应不小于水密舱壁台阶处横梁的要求 ( 见本章.1.8) 扶强材垂直部分的下端应与内底板焊接 轴隧经过或邻接深舱时, 其相邻部分之壁板及扶强材应符合本章第 13 节对深舱的要求 推力轴承龛及轴隧尾室的结构, 应符合水密舱壁台阶的要求 如其周围为深舱时, 应符合对深舱舱壁及扶强材的要求 轴隧应有通向露天甲板的应急通道, 其围壁结构应符合对水密舱壁的要求 通道的关闭装置应能两面操纵 第 17 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17.1 一般要求 所有船舶应设置首楼或增大舷弧, 使船首最小高度符合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要求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如承受本节规定以外的载荷时, 除应符合本节要求外, 还应适当增大构件尺寸 当在船中 0.5L 区域内设置长上层建筑时, 第 1 层长上层建筑的甲板结构应满足强力甲板的要求, 舷侧外板应满足船体外板的要求 当在船中 0.5L 区域内设置长甲板室时, 根据长甲板室参与船体梁总纵弯曲的程度, 第 1 层长甲板室的甲板板厚度和骨架尺寸应增大 近海供应船首楼甲板上的甲板室应符合本篇第 11 章第 5 节的要求 上层建筑 / 甲板室各层的定义 : 最低层或第 1 层通常系指直接位于计量规范型深 D 时所量到最上层连续甲板上的上层建筑 / 甲板室 第 层指位于最低层之上的那一层, 依次类推 第 N 层上层建筑 / 甲板室的甲板是指该层上层建筑 / 甲板室的顶甲板 对于具有特大干舷的船舶, 即假定船舶有一个比规范型深 D 低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虚拟型深 D, 也能达到或超过载重线规定的未经修正的表列干舷值时 ( 见图 ), 则在应用本节的要求时, 可将第 1 层作为第 层处理, 第 层作为第 3 层处理 上层建筑的标准高度 h s 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L L 载重线船长,m h s = L L m, 且 1.8 h s.3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减小干舷的 B 型船舶 -119

127 干舷甲板 虚拟干舷甲板 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hs fs>=f+hs fs f 虚拟型深 D 规范型深 D fs: 实际干舷 f: 未经修正的表列干舷 图 计算压头 露天的上层建筑端壁和甲板室围壁 ( 端壁和侧壁 ) 的计算压头 h 应按下式计算, 且应不 小于表 所列的最小值 : h=αδ(βλ-γ) m 式中 :α β λ 和 δ 系数, 分别按本节 和 确定 γ 自夏季载重线至扶强材跨距中点或至板格中心的垂直距离,m 船长 L(m) L 50 50<L<50 L 50 表 计算压头 h min (m) 最下层无保护前端壁 其他位置 L L 系数 α 按下列各式计算 : α= L 1 +.0, 最下层无保护前端壁 α= L , 第二层无保护前端壁 α= L , 第三层及以上无保护前端壁 各层有保护前端壁和各层侧壁 α= 0.001L 1-0.8(X/L)+0.7, 各层位于船中以后的后端壁 -10

128 α= 0.001L 1-0.4(X/L)+0.5, 各层位于船中以前的后端壁 式中 :L L 1 船长,m,L 1 取值不必大于 300m; X 尾垂线至所考虑舱壁的距离,m; 在确定甲板室侧壁的构件尺寸时, 应将甲板室分成长度 大致相等而不超过 0.15L 的若干部分, 而 X 则应量至每一部分长度的中点 系数 β 按下列各式计算 : X L 045. β = C + 0. b, 当 X L 045. X L 045. β = , 当 X L> 045. C + 0. b 式中 : L 船长,m; X 见.17..; C b 方形系数, 当 C b <0.6 时, 取 C b =0.6; 当 C b >0.8 时, 取 C b =0.8; 当上层建筑后端壁位于船中以前, 用以确定后端壁 β 值的 C b 应不小于 系数 λ 按下列各式计算 : L L 300 λ = e [1 ( ) ] , 当 L<150m 时 L λ = L / 300 e 10, 当 150m L<300m 时 λ = 11.03, 当 L 300m 时 / L 式中 :L 船长,m 系数 δ 按下式计算 : b δ = , B 1 且不小于 式中 : b 所考虑位置的甲板室宽,m; B 1 船舶的露天甲板在所考虑位置处的最大实际宽度,m 对于上层建筑 机舱棚的露天部分和保护泵舱开口的甲板室应取 δ= 上层建筑端壁和甲板室围壁 上层建筑端壁板和甲板室围壁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 : t = 3s h mm t min =0.01L+5.0 t min =0.01L+4.0 mm, 对最下层 mm, 对其他各层, 且不小于 5mm -11

129 式中 : s 扶强材间距, m; h 计算压头, m; 按本节.17. 计算 ; L 船长, m 上层建筑端壁和甲板室围壁的扶强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 : W=3.5shl cm 3 式中 : s 扶强材间距, m; l 扶强材跨距, m; 应取为甲板间高度, 但在任何情况下取值不应小于.0m; h 计算压头, m, 按本节.17. 计算 下列情况的扶强材端部应用肘板连接或采用其他等效措施, 肘板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有关规定 : (1) 最下层前端壁扶强材 ; () 船长大于 150m 的上层前端壁扶强材 ; (3) 单层甲板室侧壁扶强材 ; (4) 最下层尾甲板室后端壁扶强材 ; (5) 船长大于 150m 的上层甲板室侧壁扶强材, 设置二层或二层以上甲板室时最下层甲板室的侧壁扶强材 ; 如不设肘板而直接与甲板焊接时, 扶强材剖面模数应增加 0% 在船中部的露天机舱棚和泵舱棚前端壁扶强材, 以及位于量计型深 D 的甲板上的露天机舱棚和泵舱棚后端壁扶强材的两端应用肘板连接, 如不用肘板而直接与甲板连接时, 则按相应位置甲板室扶强材剖面模数增加 0% 除此以外的露天机舱棚和泵舱棚的扶强材两端都应与甲板焊接.17.4 上层建筑的侧壁 上层建筑舷侧骨架应符合本章第 7 节的有关要求 上层建筑的舷侧外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首楼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 : s t = ( 0.08L + 5.5) mm s b 式中 : L 船长, m; s 肋骨或纵骨间距, 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 s b ; s b 肋骨或纵骨的标准间距, m () 桥楼和尾楼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 : s t = ( 0.05L + 5) mm 式中 : L 船长, m; -1 s b

130 s 肋骨或纵骨间距, 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 s b ; s b 肋骨或纵骨的标准间距, m.17.5 甲板 上层建筑的甲板骨架应符合本章第 8 节的有关要求 首楼甲板骨架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在距首垂线 0.075L 以前区域, 支持横梁的甲板纵桁的间距一般不大于 3.5m; 支持甲板纵骨的强横梁的间距一般不大于.5m; () 甲板纵桁和强横梁腹板高度应不小于所支持的横梁或纵骨穿过处开口高度的 倍 甲板室甲板纵骨或横梁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 : W = 5shl cm 3, 且不小于 5s 式中 : s 甲板纵骨或横梁间距, m; l 甲板纵骨或横梁跨距,m; h 计算压头,m, 按下列选取 : 在第一层 :0.9m; 在第二层 :0.6m; 在第三层和以上 :0.45m 甲板室甲板纵桁和强横梁尺寸按本章第 8 节的有关要求计算, 但计算压头按本节 的规定 甲板室纵桁的腹板厚度应不小于其高度的 1% 加 mm 但不小于 4mm 除首楼外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甲板板厚度 t 应不小于 : s t = ( 0.0L + C) tc mm, 且不小于 5mm s 式中 :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100m; s 甲板纵骨或横梁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 s b ; b s b 甲板纵骨或横梁的标准间距,m; C 系数, 按下列选取 : 在第一层 :5.5; 在第二层 :5.0; 在第三层和以上 :4.5 t c 对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内部干燥处所的甲板, t c =1; 其他情况 tc = 首楼甲板板厚度 t 应不小于 : t L ) = ( mm s b 式中 :L 船长,m; -13 s

131 s 甲板纵骨或横梁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 s b ; s b 甲板纵骨或横梁的标准间距,m.17.6 上层建筑的局部加强 当尾楼或桥楼上面有大甲板室或其他建筑物时, 在尾楼或桥楼内应设置间距约 9m 的强肋骨或局部舱壁以支持甲板室的侧壁和端壁 其他高负荷区域下也应设置相应的强力构件 上层建筑内强肋骨或局部舱壁应尽可能设置在与其下面的水密舱壁或其他强力构件同一垂直平面内 上层建筑端部的下面应设置支柱 隔壁 舱壁或其他强力构件以支持上层建筑 为降低舷侧无内缩的上层建筑端部主船体结构中的应力集中, 上层建筑的舷侧外板应延伸至上层建筑端部以外, 且其高度逐步减小至主船体的舷顶列板, 过渡应光顺 ( 延伸板的自由边缘一般应做成长轴为水平布置的椭圆状, 见图 ) 延伸板应用加强肘板支持, 上缘应用相同厚度而宽度不小于 10 倍厚度的面板加强 延伸板应满足下述要求 : (1) 当上层建筑端壁位于船中部 0.5L 区域内, 延伸板的长度应不小于 1.5 倍的上层建筑高度, 延伸板的厚度应增加 5%; () 当上层建筑端壁位于离船端 0.L 区域内, 延伸板的长度应不小于上层建筑高度, 延伸板的厚度可不增加 ; (3) 当上层建筑端壁位于离船端 0.L 至 0.5L 之间区域内, 延伸板的长度和厚度的增加值应按内插法求得 上层建筑高度 延伸板长度 图 从上层建筑端壁向内至少 个肋距至舷侧外板延伸部分端点外 个肋距之间区域 ( 见图 ), 上甲板的甲板边板和舷顶列板应按下列要求增加厚度 : -14

132 (1) 当上层建筑端壁位于船中部 0.5L 区域内, 甲板边板和舷顶列板的厚度应增加 0%; () 当上层建筑端壁位于离船端 0.L 区域内, 甲板边板和舷顶列板的厚度可不增加 ; (3) 当上层建筑端壁位于离船端 0.L 至 0.5L 之间区域内, 甲板边板和舷顶列板的增加值应按内插法求得 上层建筑端壁 延伸板增厚区域 上层建筑舷侧外板 甲板边板增厚区域 个肋距 延伸板长度 个肋距 舷顶列板增厚区域 图 甲板室的局部加强 甲板室端部的下面应设支柱 隔板 舱壁或其他强力构件以支持甲板室 应注意甲板室角隅和支持结构区域与甲板的连接, 一般应加复板或采用其他有效结构 长甲板室侧壁上的开口应有足够的加强和圆角 门或类似开口的下面和上面应有足够高度的连续围壁板 甲板室顶的吊艇架区域应加强 在船中部 0.5L 区域内的甲板室端区应尽量减小侧壁开口的尺寸和数量 最下层长甲板室端壁和侧壁一般应以间距约 9m 的局部舱壁或垂直桁材加强, 此加强构件应尽可能和甲板室下面甲板间舱的加强结构位于同一平面内.17.8 升高甲板 升高甲板区的主肋骨按本章第 7 节的要求确定, 此时肋骨跨距应量至升高甲板 升高甲板的横梁应按本章第 8 节对强力甲板的有关要求确定 升高甲板区的舷顶列板厚度应按本章第 3 节的要求选取 ; 甲板厚度应按本章第 4 节对强力甲板的有关要求选取 此时型深可取升高甲板处的型深 甲板台阶处端壁板厚度及扶强材应按相应上层建筑的端壁选取 船中部 0.5L 区域内升高甲板台阶处的加强 : (1)L<65m 时, 强力甲板的甲板边板和升高甲板的甲板边板应分别自台阶处端壁向首尾延伸 3 至 4 个肋距, 并逐渐消失 ; ()L 65m 时, 台阶处上下甲板应交错 至 3 个肋距, 此时各层甲板的甲板边板应自交错部分的 -15

133 甲板端部再向前延伸 至 3 个肋距 在交错部分的两甲板间, 应设置与纵中剖面平行的垂直隔板, 隔板的间距不应大于 1.5m, 厚度等于台阶处的端壁厚度, 隔板上应以加强筋加强, 其自由边应有折边或面板 在船中部 0.5L 区域以外升高甲板台阶处, 强力甲板的甲板边板, 应自台阶处延伸 3 个肋距, 并逐渐消失 在升高甲板端壁向首尾各 3 至 5 个肋距的范围内, 舷顶列板的厚度应增加 30% 当升高甲板与长桥楼相连时, 在台阶前后至少各 个肋距的范围内, 升高甲板区域舷侧外板的顶列板厚度应增加 5%; 桥楼区域舷侧外板应自桥楼甲板边板端部逐渐向升高甲板区域舷侧外板的顶列板过渡, 该过渡区的长度须大于桥楼高出升高甲板的高度的 1.5 倍.17.9 机舱棚 机舱在露天甲板上的开口应以坚固可靠的钢质舱棚保护, 干舷甲板及尾升高甲板上的机舱棚, 应尽可能设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内 机舱棚的门应为钢质且结构坚固, 并在其内外两面均可关闭 露天机舱棚围壁的构件尺寸, 应按相应位置的甲板室围壁的要求进行计算 非露天机舱棚的构件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机舱棚围壁板最小厚度, 在货舱区域应不小于 6.5mm; 在居住舱室区域应不小于 5mm; () 机舱棚围壁扶强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sl cm 3 式中 : s 扶强材间距, m; l 扶强材跨距, m 对 L 65m 的船舶, 扶强材高度应不小于 60mm 当机舱棚扶强材支持甲板强横梁或纵桁, 或扶强材与下面的支柱在同一直线上时, 扶强材应适当加强 当机舱棚的围壁支持其上面的甲板时, 围壁上门 窗等开口应有效地加强 对支持烟囱或排气烟道的机舱棚部分应注意加强 挡浪板 计算载荷参照本节.17. 按上层建筑前端壁的要求确定 挡浪板的板厚和扶强材尺寸按本节.17.3 确定 支持挡浪板的主要构件 ( 水平桁材和垂直桁材 ) 尺寸应用直接计算法确定, 许用应力如下 : 式中 :K 材料系数 = σ + τ 许用相当应力 [ σ ] 3 35/ K e = N/mm -16

134 第 18 节直升机甲板.18.1 一般要求 本节要求适用于具有直升机正常起降场地和设施的船舶 本节所涉及的直升机甲板仅指直升机甲板结构.18. 图纸资料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直升机甲板布置详图, 包括总体外形尺寸 降落区域 / 停放区域 ( 如有时 ); () 直升机甲板结构图及强度计算书.18.. 操作手册中应包括拟使用的直升机型号及其参数 ( 包括最大起飞重量 旋翼直径 轮印尺寸和轮距等 ), 并应同时提交备查.18.3 直升机甲板的布置 作为强力甲板的直升机甲板的布置参照 IMO 海安会通函 MSC/Circ.895 有关客滚船直升机降落区域的建议 的建议及附件 桁架式独立平台结构的直升机甲板的布置参照 IMO 海安会 MSC 63/3/Add 1 附件 0 中第附件 3 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1989) 中直升机设施条款的修正案 若将舱口盖作为直升机甲板, 其布置应与作为强力甲板的直升机甲板布置要求相同.18.4 设计工况 直升机平台结构的设计应考虑以下 3 种设计工况 : 甲板均布载荷工况 直升机着陆冲击工况和直升机系留工况 ( 如规定要将直升机安全地存放在直升机甲板的预定位置上 ): (1) 甲板均布载荷工况 : 1 考虑整个甲板区域上面覆盖 kn / m 的均布载荷 ; () 直升机着陆冲击工况 : 应考虑下列载荷的联合作用 : 1 直升机正常降落时的垂直冲击载荷 P H = 1. 5P ( P 为最大起飞重量 ), 并均匀分布 在直升机着陆时着地的轮印上 ( 一般情况下假定为两轮同时着地 ) 如无实际轮印尺寸资料, 轮印尺寸可取 0.30m 0.30m 的正方形面积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按其受力最不利的直升机着地位置考虑 当直升机平台的起降甲板为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顶甲板, 且其下处所通常有人活动 ( 如 控制室 船员住室等 ) 时, 则上述垂直冲击载荷 P H = 1. 75P ; 直升机平台结构自重 ; 3 必要时, 还应考虑 0. 5 kn / m 的均布载荷, 以考虑雪 冰或其他环境载荷 ; (3) 直升机系留工况 : 应考虑下列载荷的联合作用 : 1 承受最大起飞重量的机轮载荷, 其着地承载面积可按直升机撞击工况中的假定 ; 直升机平台结构自重 ; 3 必要时, 还应考虑 0. 5 kn / m 的均布载荷, 以考虑雪 冰或其他环境载荷 ; -17

135 4 还应考虑在可存放的相应环境条件下, 直升机和直升机平台结构由于船舶运动而产生的惯性力 如无合适资料, 则水平惯性力和垂直惯性力可取存放的直升机和直升机平台结构自重相应载荷的 0.5 倍 对具有非轮式降落机构的直升机, 其着地承载面积应按照直升机制造商提供的数据予以确定.18.5 直升机甲板板 直升机甲板的初始板厚可按本章.1..1(1) 计算求得, 其中, 载荷取上述各设计工况中规定取用的直升机轮印载荷 如直升机甲板为船中 0.4L 内的强力甲板时, 按 算得的轮印载荷还应乘以系数 1.18; 该系数从船中 0.4L 内沿船长向船首或船尾线性递减至 直升机甲板板厚的确定应基于按 或 计算所得的直升机甲板初始板厚, 且满足整个直升机甲板结构直接计算的强度验证 舱口盖的直升机甲板除满足本节要求外, 还应满足本章第 0 节的要求 如直升机甲板作为露天甲板或其他用途甲板的一部分, 则尺寸应不低于相同位置上对这些甲板的要求.18.6 直接计算强度验证 直升机甲板结构的直接计算应采用三维有限元结构分析手段, 程序和结构理想化应采用公认的程序和使用方法 直升机甲板板 甲板骨架及其支撑结构的许用弯曲应力 [σ] 许用剪切应力[τ] 和受 压构件的许用应力 [ σ ] 如下 : cb (1) 许用弯曲应力 [σ] 按表 确定 ; 许用弯曲应力 [σ] 表 构件设计工况甲板均布载荷工况直升机着陆冲击工况直升机系留工况 甲板板 甲板纵骨和横梁等甲板次要构件 0.6ReH 见 1 0.6ReH ReH ReH 甲板纵桁 甲板强横梁等甲板主要构件和平台支柱 撑杆等平台桁架构件 0.6ReH 0.9ReH ReH 0.9ReH 0.9ReH * * * 表中 :ReH 材料屈服应力 ; * 对于承受轴向压缩的构件, 应按许用弯曲应力和许用临界屈曲应力之小者进行校核 ; 对于直升机着陆冲击工况, 直升机甲板板的应力若按承受垂向分布载荷的四边铰支板进行求解时, 该项的许用应力可取 1.1ReH 注 : 1 对于甲板均布载荷工况, 直升机甲板板厚应不小于.18.5 和本规范中的最小板厚规定 ; () 许用剪切应力 ;[τ]=[σ]/ 3 ; (3) 许用压应力 [ σ cb ] 按本章..7.5(1) 和..7.6 计算 -18

136 作为强力甲板的直升机甲板的甲板骨材和桁材的弯曲许用应力值, 应乘以表 中的折减系数 折减系数 表 直升机甲板所处位置 折减系数 船中 0.4L 区域 0.7 船首 尾垂线区域 1.0 其间区域 线性内插 兼作直升机甲板的舱口盖构件尺寸应符合本章.0.9, 但计算时, 载荷按本节规定取用 第 19 节舷墙及栏杆.19.1 一般要求 在露天干舷甲板以及在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甲板的露天部分均应装设舷墙或栏杆 露天干舷甲板以及上层建筑甲板和第一层甲板室甲板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不小于 1.0m 当此高度影响船舶正常营运时, 经同意可予以适当降低 但甲板上设计成装运木材时, 其舷墙高度至少应为 1.0m.19. 舷墙 对船长小于 65m 的船舶, 干舷甲板上的舷墙板厚度应不小于 5mm; 对船长等于或大于 65m 的船舶, 干舷甲板上的舷墙板厚度应不小于 6mm 对其他甲板上的舷墙可予以适当减薄.19.. 在舷墙的上缘应设有扁钢或型钢 应在甲板的横梁或梁肘板位置设置舷墙的支撑肘板 支撑肘板应有折边或面板 当肋距不大于 60mm 时, 肘板的间距应不大于 3 档肋距 ; 当肋距大于 60mm 或需在甲板上载运木材时, 肘板的间距应不大于 档肋距 当首楼甲板上的舷墙外倾较大时, 应在甲板的每档横梁位置设支撑肘板 支撑肘板根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L) SH cm 3 式中 : S 肘板间距,m;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100m; H 舷墙高度,m 如未将肘板的折边部分与甲板焊接, 则不应将折边部分计入支撑肘板根部的剖面模数 对舷墙上的桅侧稳索和吊杆稳索等的系固处以及导缆孔安装处均应予以加强 如在舷墙上开有通道口或其他开口, 则应在开口的两旁设置加强的支撑肘板 在上层建筑端部加强区域的舷墙上不应开有通道口或其他开口 在船中部, 应尽可能不将舷墙与舷顶列板相焊接, 以避免其参加船体总纵弯曲.19.3 栏杆 栏杆的最低一根横杆距甲板应不超过 30mm, 其他横杆的间距应不超过 380mm -19

137 第 0 节舱口和舱口盖.0.1 一般要求 舱口和舱口盖除应满足本节要求外, 还应注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0.1. 对于舱口盖扶强材或活动横梁的变断面系数 K 1 和 K 应按下列两式计算 : 3.α γ 0.8 K 1 =1+, 但不小于 1 7γ ( β ) 8α 3 K = β l 式中 :α= l I β= I , 其中 l 0 为舱口盖扶强材跨距,m, l 1 为从扶强材腹板平行部分端点至扶强材端点的距离,m; 其中 I 0 为舱口盖扶强材跨距中点剖面惯性矩,cm 4, I 1 为舱口盖扶强材端点剖面惯性矩,cm 4 ; W 1 γ=, 其中 W o 为舱口盖扶强材跨距中点剖面模数,cm 3, W 1 为舱口盖扶强材端点剖面模数,cm 3 W 0.0. 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0..1 露天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 h 应符合表.0..1 的规定, 或为按舱口盖上的实际货物进 行换算后所得值,h 应为较大者 舱口盖的计算压头 表.0..1 项目 计算压头 h(m) 附注 位置 L+1.07 其中 L 为船长,m, 计算时取值应 位置 0.01L+0.8 不小于 4m, 也不必大于 100m.0.. 下甲板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 h 应为该舱口盖至上一层甲板的舱口盖扶强材下缘的垂直距离.0..3 居住舱室内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 h 应为 1.8m.0.3 舱口围板 舱口围板的高度 : (1) 在位置 1, 其高度应不小于 600mm; () 在位置, 其高度应不小于 450mm; (3) 采用钢质风雨密舱口盖的船舶, 在不影响船舶安全和采取有效措施的条件下, 经同意, 对其舱口围板高度可适当降低 ; -130

138 (4) 在非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 可按其所在位置及所需的舱口保护程度, 设置适当高度的围板.0.3. 露天舱口围板的结构 : (1) 围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5l+6.5 mm 式中 :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90m () 当围板高度等于或大于 600mm 时, 应在其上缘或离上缘约 50mm 处设置水平球扁钢或其他等强度构件 水平球扁钢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 180mm, 并应在水平球扁钢与甲板之间设置间距不大于 3m 的垂直加强筋或肘板 加强筋或肘板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水平球篇钢的腹板高度, 并应具有折边或面板 当围板高度大于 900mm 时, 应减小上述加强筋或肘板的间距 当围板高度等于或大于 100mm 时, 应在围板半高处增设一根水平球扁钢或其他等强度构件 当舱口围板承受集装箱时, 应对舱口围板及其支撑构件作相应加强 ; (3) 如在围板上缘不设面板, 则在该处应用半圆钢或其他能保证围板刚性和上缘部分圆滑的型材 ; (4) 当甲板板不伸入围板内时, 应将舱口角隅处的围板弯成圆形 在船中部 0.5L 区域内, 此圆角半径应符合本章.4.4 的要求 当甲板板伸入围板内, 而甲板开口的角隅处符合本章.4.4 要求, 且将纵向围板在舱口角隅处削斜延伸时, 则舱口角隅处的舱口围板可为方形 ; (5) 不应将与舱口围板大致在一直线上的外伸肘板或供贮存钢质舱盖的轨道焊于甲板室或桅屋上, 除非经过计算后表明可以将舱口围板作为船体的纵向强力构件 ; (6) 如将露天舱口围板同时兼作甲板纵桁时, 其结构应符合本章.8.8 中的有关要求 当将下甲板舱口围板同时兼作甲板纵桁时, 其结构还应符合本章.8.8 中的有关要求.0.4 钢质风雨密舱口盖及其封闭装置 钢质风雨密舱口盖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扶强材在其跨距中点处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9.3 K 1 shl cm 3 式中 : K 1 系数, 按本节.0.1. 计算 ; s 扶强材间距,m; h 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m, 见本节.0.; l 扶强材跨距,m () 扶强材在其跨距中点处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15.7 K shl 3 cm 4 式中 : K 系数, 按本节.0.1. 计算 ; h s 和 l 见本条 (1); (3) 扶强材两端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其跨距中点处腹板高度的 /5 且不小于 150mm, 在该处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跨距中点处的 0.35 倍 ; (4) 舱口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不小于 6mm: -131

139 t=10s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0.4. 在钢质风雨密舱口盖上应装设可靠的扣紧装置及合适的衬垫材料, 其布置应保证能在任何海况下维持舱口盖的密性.0.5 钢质箱形舱口盖及其封闭装置 钢质箱形舱口盖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扶强材在其跨距中点处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1 K 1 shl cm 3 式中 : K 1 系数, 按本节.0.1. 计算 ; h 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m, 见本节.0.; s 扶强材间距,m; l 扶强材跨距,m () 扶强材在其跨距中点处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 K 系数, 按本节.0.1. 计算 ; I=0 K shl 3 cm 4 h s 和 l 见本条 (1); (3) 扶强材两端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其跨距中点处腹板高度的 /5 且不小于 150mm, 在该处的剖 面模数应不小于跨距中点处的 0.35 倍 ; (4) 舱口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不小于 6mm: t=10s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0.5. 应按下列要求配备防水帆布和压紧装置 : (1) 对位于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露天舱口, 当配以钢质箱形舱口盖时, 至少应覆两层结实的防水帆布 () 不应用黄麻制作防水帆布 在防水帆布被制成舱盖布以前的单位面积最小重量为 : 如帆布涂煤焦油 0.65kg/m ; 如帆布涂化学涂料 0.65kg/m ; 如帆布涂黑油 0.55kg/m ; (3) 在舱口围板或水平加强筋上应焊有楔耳, 楔耳应有适合楔子的斜度 楔耳宽度应不小于 65mm, 中心间距不大于 600mm, 近舱口角隅的楔耳距舱口角隅应不大于 150mm (4) 应采用硬木做楔子 楔子的斜率应不大于 1:6, 其薄头厚度至少为 13mm (5) 对位于干舷甲板及上层建筑甲板上的露天舱口, 当配以钢质箱形舱口盖时, 应配备扁钢或其他相当属具, 以便能有效地压紧覆在舱口盖上防水帆布 对于长度大于 1.5m 的舱口盖, 至少应用两套装置予以压紧 (6) 对于其他位置的露天舱口, 当配以钢质箱形舱口盖时, 应配备供系缚用的松紧螺栓或其他装置 -13

140 .0.6 带活动横梁的舱口盖及其封闭装置 舱口活动横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舱口活动横梁在其跨距中点处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1 K 1 S hl cm 3 式中 : K 1 系数, 按本节.0.1. 计算 ; h 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m, 见本节.0.; S 舱口活动横梁的间距,m; l 舱口活动横梁的跨距,m () 舱口活动横梁在其跨距中点处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0 K S hl 3 cm 4 式中 : K 系数, 按本节.0.1. 计算 ; h S 和 l 见本条 (1) (3) 活动横梁两端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跨距中点处腹板高度的 /5 且不小于 150mm, 在该处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跨距中点处的 0.35 倍 但还应将距端部至少为 180mm 长度内的腹板加厚 1 倍, 或在原腹板上加设复板 (4) 舱口活动横梁的上下缘应设有连续面板 上缘面板的宽度应达到使支承舱口盖板的宽度不小于 65mm, 并在腹板平面内加装高为 50mm 的扁钢.0.6. 在活动横梁的承座上应设有效的装置, 以将舱口活动横梁固定在其中 承座的支承长度至少为 75mm 舱口盖板可为木质的, 亦可为钢质的 (1) 木质盖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所得之值, 且不小于 60mm: t=40 S mm 式中 : S 舱口活动横梁间距,m 若计算压头大于.6m, 则应按比例增加板厚 木质盖板的两端应用宽为 65mm, 厚为 3mm 的镀锌扁钢进行围箍, 并予以有效固定 () 钢质盖板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 剖面惯性矩 I 以及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W=9.4hb S cm 3 I=16hb S 3 cm 4 t=10s mm 式中 :h 舱口盖板上的计算压头,m, 应符合本节.0. 的规定 ; b 盖板宽度,m; S 舱口活动横梁间距,m; s 盖板扶强材间距,m 防水帆布和压紧装置应符合本节.0.5. 的要求 -133

141 .0.7 货舱内及居住区舱内的舱口盖 钢质舱口盖或活动横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钢质舱口盖扶强材或活动横梁在其跨距中点处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 得之值 : W=7.5 K 1 S hl cm 3 式中 : K 1 系数, 按本节.0.1. 计算 ; h 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m, 应符合本节.0. 的规定 ; S 扶强材或活动横梁间距,m; l 扶强材或活动横梁的跨距,m 当需要叉式装卸车在货舱口盖上作业时, 舱口盖还应符合本章第 1 节的有关要求 ; () 扶强材或活动横梁在其跨距中点处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所得之值 : I=1.5 K S hl 3 cm 4 式中 : K 系数, 按本节.0.1. 计算 ; h S 和 l 见本条 (1) (3) 扶强材或活动横梁两端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跨距中点处腹板高度的 /5 且不小于 150mm, 在 该处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跨距中点处的 0.35 倍.0.7. 与活动横梁相配的舱口盖板尺寸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但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 应符合本节.0. 的规定.0.8 深舱内的钢质舱口盖 对深舱内舱口盖的尺寸, 可根据其所在的位置, 按本节的有关要求予以确定, 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 其尺寸应不小于本章第 13 节对深舱甲板及其骨架的要求.0.9 直接计算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对于舱口盖的构件尺寸, 应采用直接计算予以确定 : (1) 在舱口盖上装载集装箱或舱口盖承受集中载荷 ; () 舱口盖的结构型式不同于本节所规定的结构型式.0.9. 直接计算时所用的舱口盖载荷 许用应力和许用挠度均应符合表.0.9. 的规定 -134

142 舱口盖载荷 许用应力和许用挠度表.0.9. 甲板位置 舱口盖类型和位置 载荷 (kn/m ) 位置 钢质风雨密舱位置 1.75 口盖露天甲板集装箱载荷 ( 静力 ) 箱形舱口盖 位置 位置 1.75 下甲板 钢质舱口盖 均布货物或集装箱载荷 许用弯曲应力 [σ](n/mm ) 0.35R m 0.5ReH 许用剪切应力 [τ] (N/mm ) 许用挠度 (m) 0.9 ReH 0.008l o 0. R m 0.9 ReH 0.00l o 0.5 ReH 0.9 ReH l o 注 :1 表中 :R m 材料的抗拉强度,N/mm ;ReH 材料屈服应力,N/mm ; l o 舱口盖扶强材的跨距,m 当在露天甲板的舱口盖装载集装箱时, 舱口盖的构件尺寸应分别符合能承受露天甲板的舱口盖载荷和集装箱载荷的要求 3 如露天甲板的舱口盖上装载甲板货且货物载荷超过表.0.9. 中规定的露天甲板舱口盖载荷, 则舱口盖上的载荷应为实际货物载荷.0.10 其他类型的开口 露天甲板上的小舱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小舱口围板的高度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 其厚度应不小于本章对舱口开口线内的甲板所规定的最小厚度或 11mm, 为其较小者 ; () 小舱口应配以钢质风雨密的舱口盖, 并设可靠的紧固装置, 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使舱口盖保持风雨密, 舱口盖的板厚应不小于本章对舱口开口线内的甲板所规定的最小厚度或 8mm, 为其较小者 对位于露天的干舷甲板 后升高甲板 或露天的上层建筑甲板上以及在非封闭的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与甲板齐平的小舱口, 应配以坚固的能达到水密关闭的罩盖, 除应设置间隔较小的紧固螺栓外, 还应将罩盖永久地附设于人孔或小舱口处 对于干舷甲板上除货舱口 机舱口 人孔和与甲板齐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 应由封闭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与其强度相当的风雨密升降口予以保护 对位于露天的上层建筑甲板上或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 且用于通往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以内处所的任何开口, 应采用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予以保护 在本节 所述的甲板室或升降口的通道口处, 应设置钢质或用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门, 该门应永久和牢固装于围壁上, 并应对门框进行加强, 使开门孔的围壁结构与未开孔时的围壁等强度 通常应将门设计成向外开启, 门关闭时应保持风雨密 该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以及被永久和牢固地装设在围壁或门上的夹扣装置或其他等效装置 应在门的两面均能对门进行操作 当本节 所述的甲板室或升降口, 如位于露天的干舷甲板 后升高甲板或距首垂线 0.5L 以前的露天的上层建筑甲板上时, 其通道口处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00mm; 当其位于距首垂线 0.5L 以后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时, 其通道口处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380mm -135

143 第 1 节车辆甲板.1.1 一般要求 当在甲板或舱口盖上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货物时, 甲板或舱口盖的构件尺寸除应满足本篇有关相应要求外, 还应按本节的要求校核甲板或舱口盖的强度.1.1. 当在内底板上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货物时, 也可参照本节的要求校核内底板的强度.1. 甲板.1..1 甲板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甲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CK P +1.5 mm 式中 :P 轮印上的荷重,t, 如两个轮印之间的距离很小, 则可将其视为一个轮印, 并取轮印上的荷重之和 ; C K 系数, 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u 当 0.5 <1 时 : v u 4.58 K=0.73(0.85- )+ v v s v l C=1-( )(.5- ) s s u 当 1 < 时 : v u 4.58 K=0.51(0.79- )+ v v s v l C=1-( )(.5- ) s s u 当 <3 时 : v u 4.30 K=0.4(0.66- )+ v v s v l C=1-( )(.5- ) s s 其中 : v u 为轮印长度和宽度比值, 见图.1..1(1), 对于 1 个板格上有 个轮印时, 如图 u '.1..1(), 取 u =u; 如 3 时, 按 u 1 = v 1 = v u ' v 进行计算 ; -136

144 l 骨材跨距,m; s 骨材间距,m; l l 当 >.5 时, 取 =.5 s s 图.1..1(1) 图.1..1() () 当甲板上使用叉式装卸车装卸货物且无车辆轮印和自重等资料时, 可按下式求得甲板厚度 : s t P + 1 式中 :t 甲板厚度,mm; s 甲板纵骨或横梁的间距,mm; P 叉式装卸车所能铲起的货物重量,t (3) 如在具有绝缘层的甲板上装载或使用车辆, 则在根据甲板厚度确定甲板的允许载荷时, 应考虑甲板变形对绝缘层的影响.1.. 甲板横梁或纵骨的剖面模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当载货甲板上使用叉式装卸车装卸货物时, 甲板横梁或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0.375 K 1 Pl +1.5 K hsl cm 3 式中 :P 叉式装卸车的总重量, t; h 甲板计算压头,m, 见本章.8.1.1; s 骨材间距,m; l 骨材跨距,m; K 1 K 系数, 按表.1.. 查得 系数 K 1 K 表

145 K 及以上 K K 注 : 表中 K= 轮距骨材跨距, 轮距为同一轴上两端的最外侧两轮的距离 () 当甲板为永久性载运车辆甲板时, 横梁或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0.536 K 1 Pl +1.5 K shl cm 3 式中 :P 1 根车轴上的载荷,t, 即为车辆的总重量除以车轴的数量 ; 当重量不平均时,P 应为最大的车轴轴载荷 ; h 甲板的计算压头,m, 应符合本章 的规定, 但 h 不必大于.5m; s 骨材间距,m; l 骨材跨距,m; K 1 K 系数, 按表.1.. 查得 (3) 甲板横梁或纵骨除满足上述要求外, 还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强度校核 : 假定横梁或纵骨二端刚性固定, 梁上仅承受车轮的集中负荷, 许用弯曲应力为 104N/mm.1..3 甲板强横梁或纵桁的剖面模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当甲板强横梁或纵桁仅承受均布载荷时,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4.75bhl cm 3 式中 :b 强横梁或纵桁间距,m; l 强横梁或纵桁跨距,m; h 甲板的计算压头,m, 应符合本章 的规定 ; () 当甲板强横梁或纵桁承受集中载荷时不管其是否同时承受均布载荷, 对其剖面模数均应由计算予以确定 计算时可认为强横梁或纵桁的两端为刚性固定, 其许用弯曲应力为 118N/mm.1.3 舱口盖 当在舱口盖上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货物时, 舱口盖板的厚度应满足本节.1..1 的规定.1.3. 当在舱口盖上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货物时, 舱口盖的扶强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K 3 Pl K4 shl cm 3 式中 :P 1 根车轴上的载荷,t, 见本节.1..; h 舱口盖上的计算压头,m, 见本章.0.; s 扶强材间距,m; l 扶强材跨距,m; -138

146 K 3 K 4 系数, 按表.1.3. 查得 系数 K 3 K 4 表.1.3. K K K 注 : 表 K= 轮距扶强材跨距, 轮距为同一轴上两端的最外侧两轮之间的距离 第 节重货加强..1 一般要求..1.1 本节规定适用具有重货加强的干货船.. 结构要求...1 货舱区域的强力甲板和船底骨架均应为纵骨架式, 并应在货舱区域设置双层底..3 船底骨架的加强..3.1 实肋板间距一般应不大于.5m, 其厚度应不小于本章 的要求..3. 船底桁材间距一般应不大于 3.6m, 旁桁材的厚度应不小于本章 的要求..3.3 水密或油密肋板的厚度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3.4 内底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 0.04L + 5s mm H t = 4. 65s mm γ 式中 : L 船长, 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400m; s 内底纵骨间距,m; γ 装载率,m 3 /t, 其值应不大于 0.833; H 在船中部舷侧处, 从内底板量至甲板的垂直距离,m..3.5 内底纵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本章.6.1. 要求的船底纵骨剖面模数的 85%, 且应不小于 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8.5 W= Hsl γ -139 cm 3

147 式中 :γ H s 同本节..3.4; l 内底纵骨跨距,m..3.6 如在内底纵骨的跨距中点处设有垂直撑柱, 且内底纵骨承受均布载荷, 则可采用直接计算确定内底纵骨和撑柱的尺寸..3.7 对箱形中桁材的设置应符合本章.6.3 的要求, 但其内底骨材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本节..3.5 计算所得之值, 其中 s 为骨材间距,l 为骨材跨距 附录 1 装载仪 1 一般要求 1.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按本章..8 要求配备的船上电子计算机系统组成的装载仪 1.1. 本附录适用于 所述船上安装计算稳性软件的计算机 本附录所述的装载仪仅包括采用手工输入数据的被动系统与离线操作模式下的主动系统, 而不涉及采用传感器读取 输入液舱内的液体容量等数据的主动系统以及用基于传感器提供输入来控制或触发动作的集成系统 被动系统 主动系统与集成系统的定义见附录 第 款 1. 装载仪的检验 1..1 装载仪的检验包括硬件检验 软件认可 实船安装检验 建造后检验 装载仪检验的实施步骤见图

148 图 1..1 装载仪检验的实施步骤 1.. 软件认可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 (1) 软件总体认可后再进行针对特定船的软件单船认可 ; () 对一特定船直接进行软件单船认可 1..3 装载仪在船上的配备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 (1) 船上配备单台装载仪 ; () 船上配备两套相同的装载仪, 即主用机加备用机的形式 硬件检验.1 一般要求.1.1 装载仪硬件检验应按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1 篇第 3 章以及本节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一般包括图纸资料审查 型式试验及出厂检验, 合格后签发 船用产品证书.1. 装载仪硬件一般由计算机及必要的外围设备组成, 如打印机与计算机分开而成为单独提供的设备, 可不对打印机进行型式试验 -141

149 . 图纸资料..1 申请硬件检验时下述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 : (1) 硬件及外围设备的技术条件 ; () 装载仪的固定及安装图 ; (3) 型式试验大纲.3 型式试验.3.1 型式试验, 应在授权的验证试验机构内进行试验, 一般应有验船师在场.3. 型式试验项目 (1) 外观检查 ; () 性能试验 ; (3) 电源波动试验 ; (4) 干热试验 ; (5) 湿热试验 ; (6) 振动试验 ; (7) 倾斜和摇摆试验 ; (8) 外壳防护试验 ; (9) 低温试验 ; (10) 电磁兼容性试验.3.3 如装载仪仅用于计算目的, 不涉及输入外部信号及输出控制信号, 且装载仪硬件安装在室内空调环境中, 可适当减少型式试验项目.3.4 如采用主用机加备用机的形式, 其硬件可不进行型式试验.3.5 型式试验方法, 可参照 CCS 船舶与海上设施用电气电子设备型式试验指南 或接受的标准的有关要求.4 出厂检验.4.1 装载仪的出厂检验应包括下述项目 : (1) 外观检查 : 对装载仪的硬件各组成单元进行外观检查, 内容包括检查连线是否正确, 硬件和外围设备是否完整 () 系统自检功能试验 : 按使用说明书对带有自检功能的硬件和外围设备进行自检 3 软件的功能要求 3.1 一般要求 装载仪的功能应至少包括能迅速 方便地计算和显示其所安装的船舶任一装载或空载状态下船体指定部位的静水弯矩和静水切力 适用时, 因货物装载不均匀而产生的静水扭矩, 并显示其最大许用值 3.1. 不接受单点 ( 即全船只有一个校核点 ) 装载仪 装载仪不可取代已批准或确认的完工装载手册或稳性资料 ( 以下简称完工装载手册 ), 其计算结果仅适用于认可所针对的船舶 对某艘船舶而言, 总强度方面的要求是强制的 但如所配备的装载仪还具有计算稳性的功能 -14

150 时, 无论是强制的或非强制的要求, 稳性计算软件应能计算所有适用于该船应的稳性要求 ( 包括完整稳性 谷物稳性和破损稳性 ) 以及包含相应的稳性资料, 并应经认可 建议软件具备用户实时帮助功能, 即软件系统可对输入 输出 计算和打印提供实时帮助 软件应能确保普通用户无法修改已输入的船舶几何特征, 空船重量及重心 舱容表 许用值曲线等实船数据 软件应能确保用户无法修改已输入的应用程序 软件应尽可能减少明显的或不合逻辑的输入错误, 如输入值超过实际最大舱容或舱容为负值时, 软件应能提醒用户 软件应能清楚地判断装载状况是否满足要求, 即对某一装载工况, 进行计算 当计算结果超过许用值时, 应能以明显方式, 如突出显示 特殊标志或兼有声光报警等, 在屏幕上显示或打印输出提示用户 软件应设有口令, 当输入非法口令时, 计算机应拒绝工作, 并报警提示用户 软件应至少能计算任意装载工况下的排水量及其重心, 完成总强度 ( 和稳性, 如适用时 ) 计算及衡准, 并以屏幕显示及打印输出进行计算和保存计算结果的日期和时间 屏幕显示及打印输出的包括首 尾吃水在内的全部输入数据及计算结果应使用明确的 一致的计量单位, 易于和批准的完工装载手册作比较, 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混乱与误解, 每页上均应能以明显方式显示软件标识及版本号 软件界面应对用户充分友好, 用户操作失误时能报警提示用户, 并尽可能避免因用户操作失误引起的数据丢失或死机现象 3. 总强度 3..1 对总强度的软件功能要求可见本章 完整稳性 软件在适用时应输入完整稳性许用重心高度曲线或许用初稳性高度曲线 3.3. 软件应能计算并显示重心高度及初稳性高度, 并对它们进行自由液面修正, 并在适用时与许用值进行比较, 如超出许用值, 应能自动报警 软件至少应能计算并显示 GZ 曲线, 并对其进行自由液面修正 软件应能计算任意装载工况下的完整稳性, 并按规定进行完整稳性衡准, 其衡准方法应与完工装载手册保持一致, 如选用其他衡准方法应在送审时加以说明, 并经审图单位同意 如发现超出许用衡准值时, 软件应能自动报警 3.4 散装谷物稳性 软件应满足 3.3 的有关要求 3.4. 软件应输入许用倾侧力矩曲线 软件应能计算并按规定进行散装谷物稳性衡准, 其衡准方法应与完工装载手册保持一致, 一般至少能计算实际谷物移动倾侧力矩及许用倾侧力矩, 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若发现超出许用值, 软件应能自动报警 3.5 破损稳性 软件在适用时应输入破损稳性许用重心高度曲线或初稳性高度曲线 3.5. 软件应说明其计算方法是采用损失浮力法或增加重量法, 建议采用前者 软件应对 GZ 曲线进行自由液面修正 软件应考虑对原装有液体的舱室破损后液体流失进行修正 软件应事先定义破损舱室与相关的破损工况以供船员计算时选用, 并能计算及显示破损后的 -143

151 GZ 曲线 软件应能计算任意破损工况下的平衡位置与稳性, 其内容应包括首 尾吃水及平均吃水 纵倾值 横倾角 平衡水线至进水开口的距离 剩余初稳性高度及剩余稳性等, 并按规定进行破损稳性衡准, 其衡准方法应与完工装载手册保持一致 如发现超出许用衡准值时, 软件应能自动报警 软件在适用时应能计算完整稳性, 基于极限曲线 ( 许用重心高度曲线或初稳性高度曲线 ) 或已批准的装载工况来校核破损稳性 3.6 散货船 矿砂船和混装船的附加要求 除上述规定外, 散货船 矿砂船和混装船的装载仪还应满足本篇第 8 章第 7 节的要求 4 软件认可 4.1 一般要求 软件认可分软件总体认可及软件单船认可, 应包括 : (1) 验证使用的数据符合船舶的当前状况 ; () 验证和批准测试工况 ; (3) 验证软件适合于要求的船舶类型与相应的各项计算 4. 软件总体认可要求 4..1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是指对软件的设计及计算程序的认可, 即按照申请书中所述的适用范围,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测试船舶, 对该软件的设计方法 计算功能和原理以及软件编写和使用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认可 4..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软件的设计方法 计算功能和原理应与船级 / 法定要求相符合, 同时应满足本附录 3 中有关要求 ; () 对于所选择的不同测试船型, 按本附录 4.6 要求选择的典型装载工况计算结果与批准的装载手册或审图软件计算结果相比, 应满足本附录 4.7 规定的精度要求 ; (3) 装载仪用户操作手册应满足本附录 4.8 有关要求 4..3 经总体认可的软件, 将签发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证书 4..4 在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证书 上应加注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 如适用船型及功能限制等 4..5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证书 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证书到期时, 如经申请方确认该软件的版本未发生变化时, 则将予以换发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证书 但负责认可的审图单位应根据需要, 如用户投诉等, 对软件进行不定期地评估 4..6 申请方对软件进行了更改, 而未经重新认可时, 所签发的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证书 将不再有效 4..7 经总体认可的装载仪软件, 版本升级式或变更后应重新申请认可, 送审的图纸资料与已认可的版本相重复的部分可不必送审, 但申请方应在申请书上注明 4.3 软件总体认可实施步骤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应根据审图有关规定进行 4.3. 申请方应填写装载仪软件认可申请书, 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可参见本附录 3 有关要求 测试船的选择应能确保覆盖申请书中所要求的所有船型及功能, 且 : (1) 对强度计算软件, 申请方应选择至少一条测试船的计算结果, 测试船可以是提供的样船, 也可由申请方自行确定, 若为后者, 则事先应经审图单位同意 ; -144

152 () 对稳性计算软件, 测试船的选择应符合本附录附录 第 6.1 款的规定 申请方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船舶审图单位批准 审批后 1 份退申请方,1 份送总部,1 份由审图单位存档 ( 若测试船同时申请软件单船认可, 则用户操作手册及计算测试报告应各增加 1 份, 以便提交执行检验单位 ): (1) 软件系统说明书, 其内容应包括软件设计方法 计算功能和原理 数据结构及软件流程图, 同时应对申请书中所确定的功能项目及该软件准确计算能力等方面, 如所使用的数值积分和插值方法等, 进行说明 ; () 装载仪用户操作手册 ; (3) 软件中输入的测试船舶数据, 如船舶主尺度 空船重量分布与重心 邦金曲线 静水力数据 舱容数据以及许用静水切力, 许用静水弯矩和适用时的舱壁切力修正系数和静水扭矩的许用值, 若该软件还具有完整稳性 散装谷物稳性 破舱稳性等计算功能, 还应提交相应数据 ; (4) 装载计算测试报告, 其工况选取应按本附录 4.6 要求, 并经审图部门同意, 其内容应包含输入数据及全部输出结果 ; (5) 测试船的总布置图 型线图 完工装载手册及要求增加的其他图纸或数据, 以供备查或校核计算用 ; (6) 一套包括执行软件和内部测试数据在内的安装软盘 对上述图纸资料审批完毕后可签发 装载仪的软件认可证书 4.4 软件单船认可要求 装载仪软件单船认可是指就某一特定船舶而言, 对安装在该船上的装载仪软件进行认可 即对安装在该船上装载仪的软件设计方法 计算功能和原理 输入数据 用户操作手册以及实船测试报告等文件进行认可 4.4. 软件单船认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软件的设计方法 计算功能和原理应与入级要求相符合, 同时应满足本附录 3 有关要求 () 软件中的所有输入数据应与实船相符, 即取自批准或确认的完工文件, 同时特别注意空船重量及重心应取自倾斜试验报告 如软件包括计算稳性功能时, 输入数据还应符合附录 第 6. 款的规定 ; (3) 沿船长的计算点及数量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 (4) 沿船长的计算点处的许用静水弯矩 许用静水切力及适用时许用静水扭矩及舱壁切力修正系数应计算正确, 并与完工装载手册保持一致 ; (5) 按本附录 4.6 要求选择的典型装载工况计算结果与完工装载手册或审图软件计算结果相比, 应满足本附录 4.7 规定的精度要求 ; (6) 装载仪用户操作手册应满足本附录 4.8 有关要求 已取得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证书 的软件, 对证书中适用的船型及功能, 申请装载仪单船软件认可时, 涉及软件的设计方法及所使用的计算功能和原理部分的内容可不必送审 尚未取得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证书 的软件, 申请方可直接申请装载仪软件单船认可 4.5 软件单船认可实施步骤 软件单船认可应根据审图有关规定进行 4.5. 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可参见本附录 3 有关要求 申请方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若软件未获总体认可, 应提交本附录 4.3.4(1) () (3) (4) (5) 及 (6) 项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船舶的内容 ; () 若软件已获总体认可, 应提交本附录 4.3.4() (3) (4) (5) 及 (6) 项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船舶的内容以及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证书 的复印件 -145

153 4.5.4 对上述图纸审批完毕后, 可在装载仪用户操作手册及装载计算测试报告封面上加盖批准章 4.6 测试工况 测试工况应选自完工装载手册 4.6. 测试工况至少应包含以下装载工况 : (1) 排水量最小者, 如空船工况或轻压载到港工况 ; () 静水弯矩最大者, 如压载或部分装载工况 ; (3) 排水量最大者, 如满载工况 ; (4) 产生静水切力极大值的任意工况, 如隔舱装矿工况等 ; (5) 如软件具有计算散装谷物稳性功能时, 则测试工况还应包括满舱端部平舱, 满舱端部不平舱及部分装载工况 ; (6) 如软件具有计算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功能时, 所需的典型工况应符合附录 第 6. 款的规定 测试工况应包括出港及到港工况, 并尽可能覆盖所有装载舱室及软件所有功能 经批准的测试工况应作为输入数据保存, 确保用户无法修改 船上还应备有 1 份经批准的测试工况的复印件 4.7 许用值与误差控制 软件所选用的所有许用值及沿船长计算点应取自批准的完工文件 4.7. 静水切力及静水弯矩曲线应与完工装载手册对应的曲线趋势保持一致 静水弯矩峰值通常应 发生在静水切力为 0 处 静水切力 静水弯矩 静水扭矩最大值及其沿船长各计算点处的计算值与完工装载手册或审 图软件计算结果相比, 误差应控制在表 范围内 误差控制 表 误差 ( 与批准值相比,%) 静水切力 +5% 静水弯矩 +5% 静水扭矩 +5% 软件计算稳性时, 其计算误差应符合附录 第 5 款的规定 审核时如发现装载仪个别点计算值与完工装载手册误差较大, 而又无充分证据说明装载仪计算错误时, 应用审图软件进行校核, 并以审图软件计算结果为准, 如发现完工装载手册有原则性错误, 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完工装载手册审批单位, 并建议对原完工装载手册进行修订 4.8 操作手册 船上应至少保存 1 份经批准的该船装载仪操作手册 4.8. 装载仪操作手册应用船上用户使用的语言编写, 并与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以及船上批准的完工装载手册使用的语言相同 若该语言不是英文则还应译成英文 操作手册应用简洁而易懂的方式编写, 推荐使用流程框图来解释操作过程 操作手册应包括下述内容 : (1) 软件概况及其版本号 ; () 装载仪软件总体认可证书 复印件( 适用时 ); (3) 运行软件所需的硬件说明以及软件安装的指南 ; (4) 菜单与对话显示的软件运行步骤, 运行软件可能遇到的错误和警示以及在此情况下的下一步操作说明 ; -146

154 (5) 空船重量和重心坐标 ; (6) 装载计算测试工况的载重量说明 ; (7) 许用静水切力和静水弯矩图表及适用时的许用货物扭矩 ; (8) 切力修正系数 ( 适用时 ); (9) 通过算例, 表明操作程序 ; (10) 输入与输出的数据以及屏幕输出格式表示的计算结果, 并以必要的文字加以说明 ; (11) 功能键的说明 5 实船安装检验 5.1 一般要求 船东或委托方应向船舶停靠港的检验单位提交申请 5.1. 船员可通过学习或培训等方法, 掌握本船装载仪的操作与计算, 安装检验应由该船船员来操作 装载仪上船安装后应尽早进行实船安装检验, 以验证装载仪能满意地运行及计算 校核强度与稳性 若此时完工装载手册尚未批准, 安装检验可推迟到批准后进行 5. 检验与试验 5..1 如船上采用主用计算机加备用计算机的方式配备装载仪, 应对这两套装载仪分别进行安装检验, 并要求两套均合格 5.. 进行实船安装检验应有验船师在场 安装检验一般应包括下列项目 : (1) 核查硬件的产品证书 ; () 核查船上是否保存由批准的用户操作手册 装载计算测试报告 ; (3) 系统安装环境及位置检查 : 检查系统安装位置 安装方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 (4) 系统稳定性试验 : 计算机系统连续运行 1h 应能正常工作 ; (5) 硬件及外围设备自检功能试验 : 按使用说明书对带有自检功能的硬件和外围设备进行自检 ; (6) 电源瞬时中断试验 : 电源瞬时中断 30s 后重新启动, 系统应满足 : 1 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 系统的程序和数据不丢失 (7) 软件保密性试验 : 输入非合法口令 ( 或人为误操作 ) 计算机系统应拒绝工作 ; (8) 软件封闭性试验 : 普通用户应无法改动应用程序及已输入的船舶几何特征 舱容表 许用值曲线等实船数据 ; (9) 系统功能试验 : 根据批准的装载计算测试报告中的装载工况, 由该船船员操作, 其计算结果应与批准的装载计算测试报告相同 如软件具有计算稳性功能时, 试验还应符合附录 第 8 款的规定 5..3 安装检验时由装载仪打印出的装载计算测试报告应由现场验船师确认及签署 安装检验合格后, 现场验船师签发报告 5.3 现有船上装载仪的检验 对装有已获其他 IACS 成员船级社认可的装载仪的船舶, 可复核该船级社批准的操作手册 装载计算测试报告和所签发的装载仪硬件和软件有关证书文件, 并按本附录 5.. 进行安装检验 5.3. 对装有不符合有关规定装载仪的船舶或对装有非 IACS 成员船级社认可的装载仪的船舶, 应重新进行检验 -147

155 第 3 章 舾装 第 1 节舵 一般要求 本节规定适用于普通流线型舵 单板舵 襟翼舵 操舵装置应符合第 3 篇第 13 章的有关规定 本节规定适用于采用普通强度船体结构钢的舵结构 如采用高强度钢时, 则可采用本篇 第 1 章第 5 节规定的材料系数来相应减小舵构件尺度 舵的焊接件材料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船体结构钢的有关规定 制造舵杆 舵销 连接螺栓 键和舵的铸件, 其材料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 关规定 对于舵杆 舵销 连接螺栓和键, 其所使用材料的最小屈服应力 R eh 应不小于 00N/mm 在计算上述零件的尺寸时, 所使用的材料系数 K 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K=( R eh /35) 0.75, 当 R eh >35 N/mm 时 K= R eh /35, 当 ReH 35N/mm 时 式中 : R eh 是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取值应不大于 0.7Rm 或 450N/mm, 取其小者 ; 其中 Rm 是材料 的抗拉应力,N/mm 当使用屈服应力超过 35N/mm 的钢材制造舵杆时, 如由此而导致舵杆直径明显减小, 则可要求对舵杆变形进行评估 为防止在轴承处产生过大的边缘应力, 应该避免较大的舵杆变形 舵承周围部分的船体结构应适当加强, 以便支撑舵的重量 同时应有合适的装置, 以防 止舵被抬升 通海的舵杆套筒, 应在最大载重水线之上安装有密封装置或填料函, 以防海水进入舵机 舱, 冲走舵承上的润滑剂 若舵杆套筒的顶部低于最大载重水线, 应设有两个分开的填料函 3.1. 舵力 舵力 F 应按下式计算 : F=13 K 1 K KA 3 V d N 式中 :A 舵叶面积,m ; V d 舵设计航速,kn, 按本节 计算 ; K 系数, 按本节 计算 ; 1 K 系数, 见表 ; 经认可, 可以采用试验提供数据 K 3 系数, 对位于螺旋桨尾流之外的舵取 0.8; 对位于固定螺旋桨导流管之后的舵取 1.15, 其他情况取

156 3.1.. 舵设计航速 V d 按下列各式计算 : V d =V 正车, 当 V>10kn 时 V d =(V+0)/3 正车, 当 V<10kn 时 系数 K 表 翼型 正车时 K 倒车时 NACA-00 哥汀根翼型 凹翼型 平边翼型 襟翼舵 倒车时, V d 应为最大倒车速度, 但取值应不小于 0.5V,V 为夏季载重吃水时船舶的最大服务航速, kn 系数 K 1 应按下式计算 : 1 K 1 = (λ+) 3 式中 : λ= b, 其中 b 为舵叶平均高度,m, 按本节 计算 ; A t 为在平均高度范围内, 舵叶面 A t 积 A 和舵柱或挂舵臂面积之和,m ;λ 的取值不必大于 舵叶的平均宽度 c 和平均高度 b 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1 c= ( X + X 3 X1) m -149

157 1 b= ( Z Z Z ) 3 + m 4 式中 : X 1 X 及 X 3 X 坐标值,m, 见图 ; Z Z 3 及 Z 4 Z 坐标值,m, 见图 舵杆扭矩 正车和倒车时, 舵杆扭矩 T 均按下式计算 : T=FR Nm 式中 :F 舵力,N, 按本节 计算 ; R 臂矩,m, 按本节 和 计算 无缺口舵叶的臂矩 R 应按下式计算 : R=c(α-β) m 式中 : c 舵叶平均宽度,m, 按本节 计算 ; 图 α 系数, 正车时取 0.33, 倒车时取 0.66 对襟翼舵可特殊考虑, 如不能提供试验数据, 正车时取 0.40, 倒车时取 0.66; A β= f, 其中 A f 为舵杆中心线前方的舵叶面积,m,A 为舵叶面积,m A 在正车时, 臂距 R 的取值应不小于 0.1c 有缺口舵叶 ( 半悬挂舵 ) 的臂距 R 应按下式计算 : A α1 β1 + c α m A c1 β 1 A R= ( ) ( ) A 式中 :A 舵叶面积,m ; A 1 A 面积,m ; 见图 ; -150

158 c 1 c A 1 和 A 部分面积的平均宽度,m, 按本节 计算 ; β 1 = A1 f, 其中 A 1 f 见图 ,m ; A β = 1 A f, 其中 f A α 1 A 见图 ,m ; α 系数, 正车时取 0.33, 倒车时取 0.66; 但对位于固定结构 ( 如挂舵臂 ) 之后的部分舵, 正车时取 0.5, 倒车时取 0.55 在正车时, 臂距 R 的取值应不小于 1 ( A 1 c 1 + A c ) 10 A 舵杆 舵叶系统的受力 舵杆 舵叶系统的受力分析是为了求解下舵承处的舵杆弯矩 舵叶弯矩和剪力以及各轴 承的支持力 在系统的受力分析中, l 1 ~l 5 为系统内各构件长度, I 1 ~ I 5 为这些构件的惯性矩 对于图 (1) 所示的舵钮双支点舵和图 () 所示的舵轴双支点舵, 其受力应 按下式计算 : 舵叶弯矩 M : 舵叶剪力 N : r r M r =0.15Fb Nm N r =F(0.6-h/b) N 图 上舵销轴承和舵轴上轴承的支持力 P: P=0.7F N 下舵销轴承和舵轴下轴承的支持力 P: P=0.6F N 式中 :F 舵力,N, 按本节 计算 ; b 舵叶的平均高度,m, 按本节 计算 ; h 所计算剖面以上或以下部分的舵高,m, 取较小者 -151

159 图 对于图 所示的半悬挂双舵钮舵, 其受力应按下式计算 : 下舵销处 (A A 剖面 ) 的舵叶弯矩 M : r A M r =Fh 1 A Nm 下舵销处 (A A 剖面 ) 的舵叶剪力 N : r A N r =F 1 A N 下舵销轴承的支持力 P: F Ab 1 P= 1 + A b h 上舵销轴承的支持力 P, 但应不小于 0.4F: F A P= 1b A b h ( ) 1 1 ( ) 1 N N 式中 :F 舵力,N, 按本节 计算 ; A 舵叶面积,m ; A 1 A A 剖面以下的舵面积,m, 见图 ; h 面积 A 1的形心至 A-A 剖面的垂直距离,m; h 1 A-A 剖面以下的舵高,m; b 舵叶的平均高度,m, 按本节 计算 图

160 对于图 所示的悬挂舵, 其受力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下舵承处的舵杆弯矩 M : 舵叶弯矩 M : r b ( ) l M b = ( ) 1 C1 + C F l + Nm 3 C1 + C A M r = ' Fh Nm A 舵叶剪力 N : r A N ' r = F N A 上舵承的支持力 P: P= M b l 3 N 下舵承的支持力 P: P=F+ M b l 3 N 式中 : l 1 l l 3 C 1 和 C 见图 ,m; F 舵力,N; 按本节 计算 ; A 舵叶面积,m ; A 所计算剖面以下部分的舵面积,m ; h 面积 A 的形心至计算剖面的垂直距离,m 对于图 所示的普通双支点舵, 其受力应按图 所示的计算模型用直接计 算法确定 计算载荷 P 应按下式计算 : 图

161 P= F l 1 N/m 式中 :F 舵力,N, 按本节 计算 ; l 1 见图 示,m 上舵承处支持力的取值应不小于 0.1F 第一次近似确定舵销直径时, 舵销的支持力可取 0.6F 对于图 所示的半悬挂单舵钮舵, 其受力应按图 所示的计算模型用直接 计算法确定 计算载荷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式中 : l 1 l 见图 示,m; F 舵力,N, 按本节 计算 ; FA P 1 = 1 N/m l A 1 FA P = N/m l A A 舵叶面积,m ; A 1 A 面积,m, 见图 上舵承处支持力的取值应不小于 0.1F, 下舵承处支持力的取值应不小于 0.3F 第一次近似确定舵销直径时, 舵销的支持力 P 可按下式估算 : P= Fh N l + l 3 式中 : l l 3 见图 示,m; F 舵力,N, 按本节 计算 ; h 舵叶形心至下舵承的距离,m 图 图 尾框底骨和挂舵臂的支承弹簧常数 : -154

162 (1) 尾框底骨的支承弹簧常数 k 应按下式计算 : I k= l N/m 式中 :I 尾框底骨剖面对垂直中和轴的惯性矩,cm 4 ; l 5 尾框底骨的有效长度,m, 见图 () 挂舵臂的支承弹簧常数 k 应按下式计算 : k= 1 N/m f b + f t 式中 : f b 在支持中心作用 1N 力时, 挂舵臂产生的弯曲位移,m/N, f b 可按本条 (3) 计算 ; f t 在支持中心作用 1N 力时, 挂舵臂产生的扭转位移,m/N, f t 可按本条 (4) 计算 (3) f b 可按下式计算 : 3 1.3l f b = h 6.18I 10-3 m/n 式中 : l h 见图 ,m; I 挂舵臂水平剖面对对称轴惯性矩,cm 4 (4) f t 可按下式计算 : ui lhe f t t = i m/n.14 A 3 a 式中 :e 见图 示,m; l h 见图 ,m; A 挂舵臂外界限封闭面积的平均值,m ; i a u 形成挂舵臂平均截面积的各块板的宽度,mm; t 各块板的宽度范围内相应的厚度,mm i 舵杆 舵柄处传递舵扭矩的舵杆直径 D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D t =4. 式中 :T 舵杆扭矩,Nm, 按本节 计算 ; K s 舵杆材料系数, 见本节 其相应的许用扭转应力为 68 K s,n/mm 若舵机 ( 如单柱塞双油缸舵机 ) 通过舵柄或舵扇对上舵承处的舵杆产生附加弯矩, 则舵柄 处的舵杆直径应按本节 计算, 其中弯矩 M 用附加弯矩代替 的直径 3 b 本节图 和图 所示型式的舵, 其上舵承以下的舵杆直径应不小于舵柄处 本节图 图 和图 中所示型式的舵, 其下舵承处和下舵承以下的舵杆直径 D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c -155 T K s mm

163 D = D c t 6 4 M 1 + b mm 3 T 式中 : D t 舵柄处的舵杆直径,mm, 按本节 计算 ; T 舵杆扭矩,Nm, 按本节 计算 ; M b 下舵承至舵叶顶部间舵杆的最大弯矩,Nm, 按本节 和 计算 当用直接计算法校核下舵承处和下舵承以下的舵杆强度时, 则舵杆上的等效应力 σ e 应不超过 118 K s,n/mm ( K s 为舵杆材料系数, 见本节 ) 等效应力 σ 应按下式计算 : e σ e = σ + 3τ t N/mm 式中 :σ= 10.M b ,N/mm ; 其中 M b 同本节 , D c 为下舵承处和下舵承以下的舵杆直径,mm; Dc τ = 5.1 T 10 3,N/mm, 其中 T 同本节 , D 为下舵承处和下舵承以下的舵杆直径,mm t 3 D c 下舵承以上的舵杆直径应尽可能保持与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一致, 然后可逐渐减小至舵柄处的直径, 但锥体的长度应不小于直径差额的 3 倍 锥体上端部应特别注意避免存在任何缺口 拖船的舵杆直径应较公式计算所得之值增大 5% c 舵叶 为保证舵叶的整体强度, 舵叶的结构应能把受力有效地传递给舵杆 舵轴和舵销 以箱形结构代替下舵杆时, 该箱形结构由连续垂向隔板和有效舵旁板组成 有效舵旁板的宽度应取不大于该处舵叶横向尺度的 倍, 也不大于.5 倍的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或舵顶部连接法兰的长度 在舵叶弯矩和剪力 ( 见本节 3.1.4) 作用下, 箱形结构水平剖面上的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无缺口舵叶 : 弯曲应力 σ 110 N/mm 剪切应力 τ 50 N/mm 等效应力 σ = σ + 3τ 10 N/mm e () 有缺口舵叶 : 弯曲应力 σ 75N/ mm ( 对于缺口处的剖面 ) 剪切应力 τ 50 N/mm 等效应力 σ = e σ + 3τ 100 N/mm 舵旁板 顶板和底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4 t=5.5sβ F d + 10 A +.5 mm 式中 :d 吃水,m; F 舵力,N, 按本节 计算 ; -156

164 β= A 舵叶面积,m ; s b b, 其中 s 和 b 分别为板格的短边长度和长边长度,m, 如.5, 则 β 取 1 s 舵顶板和底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舵旁板的厚度 舵叶内应设置垂直隔板和水平隔板, 其厚度应不小于 0.7 倍的舵旁板厚度, 且不小于 8mm 舵叶的导边板厚度应不小于 1. 倍的舵旁板厚度, 但也不必大于 mm 对本节图 和图 所示的半悬挂舵, 其下舵销区域的舵旁板应加厚, 其厚 度应较本节 式计算所得之厚度增加 80%, 该加厚的舵旁板应延伸超过连续垂直隔板和下舵销区 域上下的水平隔板, 在角隅处应有尽可能大的圆角 舵叶内部应涂以防锈涂料, 舵的上 下部应有排泄孔, 并配有以不锈金属制成的栓塞 舵杆和舵叶的水平连接法兰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 d b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d b =0.6 K ne K D 3 c b s b mm 式中 : D c 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mm; n 螺栓总数, 至少应有 6 个 ; E b 螺栓中心与螺栓系统中心的平均距离,mm, 见本节 ; K b 螺栓材料系数, 见本节 ; K s 舵杆材料系数, 见本节 ; 连接法兰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但不小于 0.9 d b : t= d b K K b f mm 式中 : d 按不超过 8 个螺栓数计算所得的螺栓直径,mm; b K f 法兰材料系数, 见本节 ; K b 螺栓材料系数, 见本见 , 螺栓中心与螺栓系统中心的平均距离应不小于 0.9 倍的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 D c 如连接法兰承受弯曲应力, 则螺栓中心到法兰纵向中心线间的平均距离应不小于 0.6 D c 螺栓孔外侧的宽度应不小于 0.67 倍的螺栓直径 连接法兰的螺栓应为铰孔螺栓, 螺母应有可靠的止动装置 连接法兰应装有紧配键, 以减轻螺栓的载荷 如螺栓直径按本节 计算所得之值 再增加 10%, 则可不装紧配键 如舵杆与法兰分别锻制而以焊接连接时, 则应在整个接合面内焊透, 并应符合 CCS 材料 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要求 舵杆与舵叶的有键锥形连接 锥形连接应具有直径为 1:8~1:1 的锥度, 锥体长度应不小于 1.5 倍下舵承处的舵杆直 径 D c 舵杆下端应用螺母紧固, 螺母应有可靠的止动装置 锥形连接应装有键, 该键应装置在舵的前后方向上 键的剪切面积 A s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157

165 A s = 16T D k R f eh cm 式中 : T f 舵杆的设计屈服扭矩,Nm; 按本节 计算 ; D k 舵杆锥体装键处的平均直径,mm; R eh 键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键的受挤压面积 A k ( 不计圆边部分 )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A k = 式中 : T f 舵杆的设计屈服扭矩,Nm, 按本节 计算 ; D k 舵杆锥体装键处的平均直径,mm; R 键 舵杆或承座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取其较小者 eh 舵杆的设计屈服扭矩 T f 应按下式计算 D 5T T f = D K s Nm 式中 : D t 按本节 计算的舵杆直径,mm, 如实际直径大于 D t, 应取实际直径, 但不必大于 1.15 D t ; K 舵杆材料系数, 见本节 s 螺母 ( 见图 ) 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 k f R eh 3 t cm 螺纹外径 螺母长度 d 0.65 D ; g h 0.6 d ; n g c 螺母外径 d 1. D ( D 见图 所示 ) 或 1.5 d, 取较大者 n u u 舵叶内的承座在其中点 ( 不计及键槽 ) 处的厚度应不小于锥体平均直径的 0.5 倍 承座与垂直隔板和水平隔板应有良好的连接 舵杆与舵叶的无键锥形连接 舵杆与舵叶间采用液压装配或冷缩配合的无键锥形连接, 具有直径为 1:1~1:0 的锥度 锥体长度应不小于 1.5 倍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 g -158

166 图 为了使舵杆与舵叶之间的连接能安全地传递扭矩, 应按下列要求确定推入长度和推入压力 : (1) 推入长度 S 应满足下式要求 : 最小推入长度 S 1 = 1 k E 1 k pd k ( 1) m mm S1 S S 最大推入长度 S = R k k eh Dm 4 1 3k + 1E mm 式中 : 对于非悬挂舵,p= 8.5K s D D lf m 3 t N/mm ; 对于悬挂舵,p= 6M b 10 3 N/mm ; D l m K =( D m +t a )/ D m ; l 锥体长度,mm, 见图 ; D m 锥体的平均直径,mm, 见图 ; t a 承座的平均厚度,mm, 见图 ; D t 舵柄处的舵杆直径,mm; M b 见本节 ,Nm; K s 舵杆材料系数, 本节 ; K 1 锥体的直径锥度 ; R eh 承座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 E 弹性模量, 取 ,N/mm ; f 摩擦系数, 对于液压连接取 0.15; 对于干式锥形连接取 0.18 () 推入压力 P 应按下式计算 : SE( K 1) P= D K m K 1 N/mm 式中 : K 1 K D 及 E 同本条 (1); m S 按本条 (1) 确定的推入长度,mm (3) 推入力 P e 可按下式计算 : K P = 3.14PD ( 1 ml + 0.0) e N -159

167 式中 : P 按本条 () 计算的推入压力,N/mm ; D m K 1 l 同本条 (1) 舵叶内的承座在其中点的厚度应不小于锥体平均直径的 0.5 倍 承座与垂直隔板和水平隔板应有良好的连接 舵杆与舵叶的垂向法兰连接 连接的螺栓直径 d b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d =0.81 D b c Ks nk b mm 式中 : D 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mm; c n 螺栓总数, 至少应有 8 个 ; K b 螺栓材料系数, 见本节 ; K s 舵杆材料系数, 见本节 螺栓面积对法兰中心的静矩 m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3 c m= D cm 3 式中 : D c 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mm 连接法兰厚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 螺栓孔外侧的宽度应不小于 0.67 倍的螺栓直径 连接螺栓应为铰孔螺栓, 螺母应有可靠的止动装置 舵销 舵销与销座应为锥形配合, 锥体长度应不小于舵销直径 对于键连接和其他人工装配并用止动螺母锁紧的舵销, 应具有直径为 1:8~1:1 的锥度 对于用注油和液压螺母安装的舵销 应具有直径为 1:1~1:0 的锥度 舵销直径 D p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D p =0.35 P K p mm 式中 :P 舵销对舵叶的支持力 ( 即舵销轴承支持力 ),N, 按本节 和 计算 ; K p 舵销的材料系数, 见本节 拖船的舵销直径应较公式计算所得之值增大 5% -160

168 螺母的尺寸应按本节 要求来确定, 但在计算时应用舵销直径 D p 代替舵杆直径 D c 销座的厚度应不小于 0.5 倍的舵销直径 舵销轴承的长度应不小于舵销衬套的直径, 但不应超过舵销衬套直径的 1. 倍, 轴承衬套外侧的舵钮厚度应不小于 0.5 倍的舵销直径 舵轴 舵轴在下轴承处的直径 D 1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D = AV d E mm 式中 :A 舵叶面积,m ; V d 按本节 计算 ; E= 1 (a+b),m,a b 见图 上轴承处的舵轴直径 D =1.1 D 1, 上下轴承之间的舵轴直径应为 0.9 D 舵轴上端垂直法兰连接螺栓应至少有 6 个, 螺栓直径应等于 0.8 D 1 螺栓中心至法兰 中心平均距离应不小于 0.9 D 1, 且不小于 80mm; 螺栓中心距法兰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螺栓直径的 1. 倍 垂直法兰的厚度应等于螺栓直径的 0.9 倍 舵轴下端的锥体 螺母等尺寸应符合本节 的有关要求 轴承长度 l b ( 见本节图 ) 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图 舵杆 舵销和舵轴的轴承 轴承应具有足够的润滑, 其支承面积 A b ( 支承面的长度乘以直径 )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 所得之值 : A b = P [ P] mm 式中 :P 轴承的支持力,N, 按本节 计算 ; [P] 许用表面压力,N/mm, 见表 , 制造商的规格超出表列数值时可以考虑, 但 应提供试验证明 -161

169 轴承许用表面压力 [P] 表 轴承材料 [P](N/mm ) 铁梨木.5 白合金, 油润滑 肖氏硬度在 60 至 70 之间的合成材料 5.5 钢 青铜及热压青铜 石墨材料 7 注 :1 压痕硬度试验应在 3 及具有 50% 湿度情况下, 按公认的标准进行 合成材料应是认可型的 指不锈钢和耐磨钢, 并以认可方式同舵杆衬套组合 支承面的长度和直径之比应不大于 金属轴承的径向间隙 δ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d 支承面直径,mm d δ= mm 径向间隙值可以根据接受的标准确定 如采用非金属轴承, 轴承的径向间隙应考虑材料的膨胀和热膨胀特性予以专门确定 无论如何该间隙应不小于 1.5mm 单板舵 舵杆直径应按本节 确定, 对悬挂舵其下段的三分之一可向下过渡至下舵杆直径的 0.75 倍 舵叶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1.5sv d +.5 mm 式中 :s 加强筋间距,m, 应不超过 1m; V d 舵设计航速,kn, 按本节 计算 加强筋的厚度应不小于舵叶厚度, 加强筋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V d W=0.5sl cm 3 式中 :s V d 见本节 ; l 自舵后端至舵杆中心线的水平距离,m 值 : 舵扇与舵柄 舵柄在距舵杆中心 D t 处的剖面对其垂直轴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 -16

170 W=0.14 D t 3 1 D R t cm 3 式中 : D 舵柄处的舵杆直径,cm; t R 舵扇半径或舵柄长度,cm 对于一个幅条以上的舵扇, 各幅条的剖面数总和应不小于上式要求 矩形舵柄剖面的宽度与高度之比应不大于 舵柄的剖面模数可以从毂部向端点逐渐减小至上式要求的 40% 舵扇 舵柄毂的高度 h=1.0 D, 外径 D =1.8 D, 见图 t o t 图 舵柄或无联动舵柄的舵扇应紧套在舵杆上, 并配以合适尺寸的键 松套在舵杆的舵扇, 其幅条的剖面模数在整个辐条长度内可减为距舵杆中心 D t 处剖面 模数的 50% 人力操舵装置传动零件 操舵链的直径 d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d=0.3 D t 3 R +5 mm 式中 : D 舵柄处的舵杆直径,mm; t R 舵扇半径或舵柄长度,mm 直径等于或小于 15mm 的舵链, 可用破断负荷相等的柔韧镀锌钢丝绳代替 操舵牵杆的直径应为操舵链直径的 1. 倍 舵链滑车量自舵链链环中心的直径应不小于舵链直径的 1 倍 滑车销轴的直径应不小于舵链直径的 倍 在每舷的传动线路上应装置松紧螺旋扣, 松紧螺旋扣应有制锁装置 每舷操舵链索线路上应装设弹簧缓冲器, 缓冲器的尺寸应按舵链或舵索的安全工作负荷选用 冰区加强 -163

171 航行冰区的船舶, 舵的结构尺寸和布置应符合本篇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第 节锚泊及系泊设备 3..1 舾装数 海船的锚泊及系泊设备应根据船舶种类及其航行水域并根据本节 所求得的舾装 数 N, 按表 (1) 和表 () 的要求配备 表中所列第 3 只首锚 拖索和系船索不作为船舶 入级的条件, 仅为指导性要求 对工作特殊, 船东要求加大锚重, 且借助于其他设施进行锚泊作业的非自航船舶, 其锚链的配备 可仅按规范要求的锚重选取 舾装数 N 按下式计算 : N= 3 Δ +Bh+ 10 A 式中 : Δ 夏季载重线下的型排水量,t; B 船宽,m; h 从夏季载重水线到最上层舱室顶部的有效高度,m; 对最下层的层高 h i 从上甲板中心线量起, 或具有不连续上甲板时, 从上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部分甲板的延伸线量起, 即 : h=a+ h i 其中 :a 从船中夏季载重水线至上甲板的距离,m; h i 各层宽度大于 B/4 的舱室, 在其中心线处量计的高度,m; A 船长 L 范围内夏季载重水线以上的船体部分和上层建筑以及各层宽度大于 B/4 的甲板室的 侧投影面积的总和,m 拖船的舾装数, 按下式计算 : N= Δ 3 +(ab+ b i A h i )+ 10 式中 :a B 和 h i 同上所述 ; b i 上层建筑宽度或各层宽度超过 B/4 甲板室的宽度,m 计算 h 和 A 时, 不必计及舷弧和纵倾 凡是超过 1.5m 高度的挡风板和舷墙, 均应视为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一部分 设备配置 表 (1) 船型 要求配置的设备 货船 散货船 油船 耙吸式挖泥船 渡船等 按 N 选取 拖船 按 N 选取 拖索应足以承受最大系柱拉力, 其安全系数.0 近海供应船 按 N 选取, 但锚链按 N 增大 档选取 有人驳船 按 N 选取 无人驳船 按 N 选取, 但首锚可仅配 1 只, 锚链可仅配一半长度 起重船 打桩船或其他类 按 N 选取, 但起重机 打桩机等的侧投影面积应计入 N 若作业用锚满足本表的要 似作业的船舶 求, 可代替首锚 若用钢索代替锚链时, 则其长度应不小于 1.5 倍相应锚链的值, -164

172 其破断强度应与相应锚链破断强度相同 锚与钢索之间应装有短锚链, 其长度为 1.5m 在钢索与锚链的衔接处应加转环 3.. 锚 每个首锚的质量可以与本节表 () 所列锚质量相差 ±7%, 但首锚的总质量应不小于表列锚质量的总和 3... 普通无杆锚的锚头质量, 包括梢子与转轴在内, 应不小于该锚总质量的 60% 可以采用有杆的首锚, 但其质量 ( 不包括横杆 ) 应不小于本节表 () 所规定的无杆锚质量的 80% 当采用大抓力锚作为首锚时, 每只锚的质量可以为本节表 () 规定的普通无杆首锚质量的 75%, 其具体要求详见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1 篇第 10 章第 1 节的规定 序号 锚泊和系泊设备 表 () 舾装数 N 首锚 有档首锚链 拖索 系船索 超过 不超过 直径数每只质长度破断负每根长破断负总长度 (m) 数量量量 (kg) (m) 荷 (kn) 度 (m) 荷 (kn) CCS AM1-165 CCS AM CCS AM

173 舾装数 N 首锚有档首锚链拖索系船索每只直径长破断数每根破断序号不超数总长度超过质量 CCS CCS CCS 度负荷量长度负荷过量 (m) (kg) AM1 AM AM3 (m) (kn) (m) (kn) 锚链 本节表中所列锚链直径如等于及小于 17mm 时, 可用试验负荷相等的无档锚链或破断负荷 -166

174 相等的钢丝绳或纤维绳代替 锚链于连接锚的一端应装设 1 个转环 锚链的内端应系固在船体结构上, 并能在锚链舱外易于到达的地方, 迅速解脱 拉伸应力小于 400N/mm 的 CCSAM1 级链不能用于大抓力锚 CCSAM3 级链仅适用于链径为 0.5mm 或以上的锚链 3..4 拖索和系船索 如船舶的 A/N 大于 0.9(A 和 N 见本节 的定义 ) 时, 本节表 () 中系船索的数量建议按下列要求增加 : A/N 的比值系船索增加数量 0.9<A/N <A/N 1. 1.<A/N 3 A 和 N 的定义见本节 本节表 () 所列的拖索和系船索是钢丝抗拉强度不小于 1.37kN/mm 的柔韧镀锌钢丝绳 钢丝绳的结构形式见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1 篇第 10 章第 4 节的规定 如表列缆索的破断负荷大于 490kN, 船上个别缆索的破断负荷和缆索数量可以与表列的不同, 只要船上缆索破断负荷的总和不小于表列破断负荷与缆索数的乘积 拖索和系船索, 可以采用植物纤维 合成纤维或钢丝与植物纤维组成的缆索 使用植物纤维 合成纤维的缆索, 其周长应不小于 63mm( 直径 0mm) 缆索的破断负荷大于 736kN 时, 应采用专门设计的缆车来进行操作 工程船上的作业用绞车可以代替锚机, 但应保证有效地收放锚链 -167

175 3..5 船首甲板锚机固定的强度要求 是对所有船长 80m 及以上的船舶, 距夏季载重线以上高度小于 0.1L 或 m, 取小者, 露天甲板上位于距船首 0.5L 区域内的锚机固定的强度要求 当系泊绞车和锚机为整体式时, 系泊绞车被认为是锚机的一部分 作用在锚机上的压力和计算面积可按下述计算 ( 见图 ): (1) 垂直于轴线由船首向后方向, 力 P x 为 00kN/ m 乘以该方向的投影面积 义如下 : () 平行于轴线分别作用于舷内和舷外侧, 力 P y 为 150kN/ m 乘以 f 倍该方向的投影面积,f 定 f = 1+ H B, 但不大于.5 式中 :B 平行于轴线的锚机计算宽度,m; H 锚机最大高度,m 固定锚机于甲板上的螺栓 楔块和限位块上的力应予计算, 锚机由 N 个螺栓组支持, 每个螺栓组包含 1 个或多个螺栓, 见图 第 i 个螺栓组 ( 或螺栓 ) 的轴向 R i 可按下式计算 : R xi = P xhxi Ai I x kn R yi = P hy A y I y i i kn R = R + R - R i xi yi si kn 式中 :Px 垂直于轴线的作用力,kN; Py 平行于轴线的作用力,kN, 舷内侧或舷外侧, 取较大者 ; h 锚机轴线离安装平面的高度,cm; x i, y i 第 i 个螺栓组到所有 N 个螺栓组的中心的 x 和 y 方向的坐标,cm, 作用力的相反方向为正值 ; A i 螺栓组所有螺栓横剖面面积之和,cm ; I x A i x i,cm 4 ; I y A i y i,cm 4 ; R si 由锚机重量作用在第 i 个螺栓组上的静反力,kN 作用在第 i 个螺栓组上的剪切力 F xi F yi, 以及合成力 F i 可按下式计算 : P F xi = x agw N F yi = P x agw N kn kn -168

176 F i = xi F yi F + kn 式中 :α 摩擦系数, 取 0.5; W 锚机重量,t; g 重力加速度, 取 9.81m/ s ; N 螺栓组数量 上述 的轴向力与 的横向力, 在支撑结构的设计中应予考虑 应计算每个螺栓组中的单个螺栓的轴向拉伸应力 水平力 F xi 和 F yi 通常由剪切楔块承 受 如紧配螺栓设计成支撑 1 个或 个方向的剪切力时, 应计算单个螺栓的等效应力, 并与验证负荷下的应力相比较 相对于螺栓强度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0 当底座垫片采用环氧树脂时, 计算中应适当考虑 支承锚机与 ~ 所述固定锚机的螺栓载荷的甲板骨架强度应进行直接计算 -169

177

178 第 3 节木铺板及护舷木条 木铺板 在单层底船的肋板 舭肘板上以及双层底船的舭部污水沟上, 应铺设遮蔽板并应设有局部的活动铺板, 以便掀开进行检查 如在货舱口下方的内底板上铺设木铺板, 则木铺板下面应垫木条, 该木条的厚度至少应为 30mm 如双层底柜内不装燃油, 可直接铺设在先涂好一层沥青化合物或其他有效敷料的内底板上 不论单层底或双层底船, 如在货舱内铺设木铺板, 其厚度应根据船长 L 按下述规定选取 : L 60m: 木铺板厚度应不小于 50mm; 60m<L 90m: 木铺板厚度应不小于 55mm; L>90m: 木铺板厚度应不小于 60mm 位于货舱口下方的内底板或轴隧顶板如增厚 mm, 可免予铺设木铺板 如使用抓斗或其他类似机械进行装卸, 则在货舱口下方的内底板上铺设双层木铺板 ( 每层厚度按本节 规定 ), 如内底板已增厚 5mm, 可免予铺设木铺板 如货舱舱壁的另一侧为深油舱且具有加热设备时, 应在货舱一侧铺设木铺板或敷设绝缘 如铺设木铺板, 其厚度应按本节 规定 货舱内的人孔盖及其附件, 应尽量不高出内底板或木铺板, 如高出内底板, 则对每一人孔应先加钢镶框, 再加上木铺板或钢盖板, 使其逐渐过渡 铺设木铺板的双层底柜顶板或轴隧顶板的外表面, 应涂刷沥青溶液或其他有效的涂料 ; 不铺设木铺板的双层底柜顶板或轴隧顶板则应涂刷油漆 3.3. 护舷木条 装运杂货的处所, 应沿船舷内侧装设护舷木条, 其边缘之间距应不超过 300mm, 其宽度与厚度应根据船长 L 按下列规定选取 L 60m: 护舷木条的宽度应不小于 100mm, 厚度应不小于 30mm; 60m<L 90m: 护舷木条的宽度应不小于 10mm, 厚度应不小于 40mm; L>90m: 护舷木条的宽度应不小于 150mm, 厚度应不小于 50mm 护舷条亦可采用钢质材料 第 4 节桅或起重柱 一般要求 轻型吊杆装置的桅或起重柱, 应至少有 个牢固的支持点 具有足够强度的上层建筑甲板或甲板室甲板, 可作为其中一个有效的支持点 桅或起重柱穿过甲板支持点处应牢固地与甲板连接, 甲板开孔周围应作有效的补强 3.4. 壁厚 桅或起重柱的外径 D 与厚度 t 的关系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 -171

179 1000t D mm, 当 t 15mm 时 5 t D 100t mm, 当 t>15mm 时 桅或起重柱的最小壁厚为 6mm, 如桅或起重柱兼作通风筒时, 则应不小于 7mm 局部加强 轻型吊杆的桅或起重柱的下端 桅肩 吊货杆座 千斤索眼板和桅支索眼板固定区域等应力集中的部位, 应根据需要加装复板或增加壁厚 用复板加强时, 复板的高度和宽度应按情况稍大于上述零部件的高度和宽度或该处桅或起重柱的外径 桅或起重柱强度计算的工况和安全系数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 -17

180 第 4 章航行冰区的加强 航行冰区船舶的加强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篇第 4 章的适用规定 第 5 章双壳油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具有双层底 双壳 机舱位于尾部 载运闪点 ( 闭杯试验 ) 不超过 60 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船货油舱结构及货油舱邻接的泵舱 压载舱 隔离舱的结构, 但不包括不邻接货油舱的舱壁, 本章中无规定者按本篇第 章和第 6 章中有关要求 若采用高强度钢, 除另有规定外, 对本章给出的尺寸还应按本篇第 1 章第 5 节 的要求进行修正 对仅载运闪点 ( 闭杯试验 ) 超过 60 油品的双壳油船也应满足本章要求, 但本节 的某些要求可以免除 如油船运输异于上述的液体, 则可根据所运输液体的性质和密度另行考虑构件的布置和尺寸 对于要装运密度大于 1.05t/m 3 液体的油船, 其液货舱区域的结构强度应作特殊考虑 5.1. 图纸资料 油船按本篇第 章第 1 节规定提交审查的图纸资料中应包括下述的内容 : (1) 纵骨与其他构件连接的节点 ; () 横向框架与纵向框架相交处的结构节点 ; (3) 甲板上所有开口的关闭装置 ; (4) 在主要结构和布置图上应表明满载时作为空舱的干货舱或专用压载水舱 ; (5) 在甲板结构图上应表明所有开口和开孔的位置 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 本条所述的边油舱指的是具有油密纵舱壁的油船上以内壳为一个边界的货油舱, 其余货油舱称中间油舱 有关分舱 货油舱尺度 双边壳间距和双层底高度应满足本篇第 1 章第 8 节的要求 专用压载舱 清洁压载舱 污油水舱等的布置应满足本篇第 1 章第 8 节的要求 货油舱区前后两端应设有隔离舱, 以便与机炉舱 干货舱 居住舱室等隔离 隔离舱舱壁间应有足够的距离, 以便于进出, 至少不小于 760mm, 且应遮隔全部货油舱端部舱壁面积 当需要隔离的两个舱室为对角时, 可在角隅处设置隔板予以隔离 泵舱 压载舱 燃油舱可兼作隔离舱 与货油舱相邻的舱室的出入口应设在露天甲板 ; 穿过或邻接货油舱的通道和管隧, 当未设置隔离舱进行隔离时, 应设有机械通风, 且出入口也应设在露天甲板 -173

181 泵舱下部如凹入机舱, 凹入部位的总高度自基线向上量取一般应不大于船舶型深的 1/3; 载重量不超过 5000t 的船舶, 经同意可以增高, 但最高应不超过型深的 1/ 船舶驾驶室如设在货油舱区域上方, 则与货油舱甲板应至少有 m 高度的开敞空间予以分离 应设有使甲板上溢油与起居和服务区域隔开的设施, 该设施可为安装一个高度不小于 300mm 连续延伸到两舷的固定挡板 对于具有尾部装卸油设施的船舶, 此项挡油布置应予特别考虑, 以保证甲板上的溢油不致流出舷边 货油舱和泵舱内的装置应紧固在船体结构上 舷墙长度应不超过露天甲板长度的一半 ; 如设有膨胀甲板则应全部设置栏杆 在上层建筑 ( 包括甲板室 ) 之间可设置与上层建筑甲板同样高度的坚固的步桥, 或用其他等效措施代替步桥 结构型式 油船货油舱区域的甲板骨架 船底骨架和内底骨架应为纵骨架式, 船长大于 190m 时, 舷侧 内壳和纵舱壁一般也应为纵骨架式 货油舱区域以外的船体结构可为横骨架式或纵骨架式 纵骨架式与横骨架式之间应有良好的过渡 双壳油船的典型中剖面和本章所用的构件名称如图 所示 货油舱由双层底 双壳 隔离空舱和甲板围成, 双层底内和双壳内不允许装货油和燃油 -174

182 图 (1) 典型中剖面 -175

183 1 内壳 ; 纵舱壁 ;3 内底 ;4 甲板强横梁 5 纵舱壁垂直桁材 ;6 双壳横隔板 ; 7 撑材 ; 8 双层底肋板 ; 9 双壳平台 ; 10 双层底中桁材 ; 11 双层底旁桁村 ; WB 边压载舱 ; WT 边油舱 ; CT 中间油舱 ; HT 底边舱 ; DB 双层底 1 甲板板 ; 甲板边板和舷顶列板 ; 3 舷侧板 1; 4 舷侧板 ; 5 舷侧板 3; 6 舷侧板 4; 7 舭列板 ;8 船底板 ;9 平板龙骨 ; 图 () 典型中剖面和构件名称 最小厚度 货油舱区域 ( 包括边压载舱 货油舱区两端或货油舱间的隔离空舱 ) 内主要构件的腹板和面板以 及外板 甲板 舱壁板 内壳板的最小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6.5+l/50 mm 式中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大于 300m 次要构件的最小厚度也应满足上述的要求, 但不必大于 11mm 泵舱 隔离空舱的及其他空舱内构件的最小厚度可按本节 要求减小 1mm, 但不小于 7.5mm 双壳油船的总纵强度 双壳油船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节规定的总纵强度要求 船体结构强度直接计算和疲劳评估 -176

184 船长为 190m 及以上的油船, 其货油舱区域主要构件 ( 纵向 横向 ) 应用直接计算方法进行强度计算, 直接计算应符合 CCS 油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要求, 由直接计算确定的构件厚度还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并提交批准 船长为 190m 及以上的油船, 其货油舱区域结构应进行疲劳强度评估 疲劳强度评估应符合 CCS 船体结构疲劳强度指南 要求, 并提交审核 第 节外板 5..1 一般要求 本节的公式适用于纵骨架式船底板 平板龙骨 舭列板 舷侧外板 舷顶列板厚度的确定 5.. 船底板 船中部 0.4L 区域内的船底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1 =0.05s ( L 170) Fb 1 + mm t =4.9s hw d mm 式中 :s 纵骨间距,m, 且应不小于纵骨标准间距 ; d 吃水,m; L 1 船长,m, 但计算时取值不大于 190m; F b 折减系数, 见本篇第 章第 节..5.7; hw=0.b 其中 :B 船宽,m; L 船长,m; C L C 见本篇第 章第 节 平板龙骨 在整个货油舱区域内, 平板龙骨的宽度 b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b= l mm 平板龙骨的厚度 t 应不小于 : t=t o +.0 mm L 190m t=t o +3.0 mm L>190m 式中 :L 船长,m; t o 按本节 确定的船底板厚度,mm 5..4 舭列板 -177

185 船中部 0.4L 区域内舭列板厚度应与船底板厚度相同 rfb 当船底和舷侧为纵骨架式而舭部不设纵骨时, 舭列板厚度还应不小于 165K L (r 为舭部 半径,mm,K L 为材料系数, F 为船底折减系数 ), 且该部位的骨架应符合本章第 4 节 的要求 b 5..5 舷侧外板 舷侧为纵骨架式时, 船中部 0.4L 区域内舷侧外板厚度 t 应符合下述规定 : 3 (1) 距基线 D 以上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4 t1=0.058s(l+110) t =7.1s hw F d 式中 :s 纵骨间距,m, 且应不小于纵骨标准间距 ;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大于 190m; F d 折减系数, 见本篇第 章第 节..5.7; hw 见本节 () 距基线 D 以下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4 t1 =0.06s(L+110) F b t =5.s hw + 0.8d 0. D 式中 :s 纵骨间距,m, 且应不小于纵骨标准间距 ; d 吃水,m; F b 折减系数, 见本篇第 章第 节..5.7;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不大于 190m; hw 见本节 (3) 距基线 D 以上与距基线 D 以下区域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 4 4 值 : t 1=s[ t 11 +( t 1 -t 11 )h] mm t =s[ t 1 +( t -t 1 )h] mm 式中 : t 11 = t1, s t 1 = t1, s t 1 = t s z = 0.5 D z = 0.5 D z = 0.75 D z = 0.75 D, z = 0.5 D z = 0.5 D -178

186 t = t s, z 0.75 D == z 0.75 D h= z 0.5 D 0.5 D sz 0. 5D = 0.5D 处的纵骨间距,m; sz 0. 75D = 0.75D 处的纵骨间距,m; 1, = 0.5D 处的 t 1板厚,mm; t z 0. 5D 1, = 0.75D 处的 t 1板厚,mm; t z 0. 75D, = 0.5D 处的 t 板厚,mm; t z 0. 5D t, z = 0. 75D 0.75D 处的 t 板厚,mm; s 计算点处的纵骨间距,m; D 型深,m; z 计算点至基线的距离 5..6 舷顶列板 舷顶列板宽度应不小于 0.1D 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 舷顶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应不小于相邻舷侧外板的厚度 : t1 =0.060s( L ) F d mm t =0.9s L + 75 mm 式中 :s 纵骨间距,m, 应不小于纵骨标准间距 ; L 船长,m; L1 =L, 其中 L 为船长,m, 但计算时取值不大于 190m; F 折减系数, 见本篇第 章第 节..5.7 d 5..7 端部外板 端部外板厚度均应按本篇第 章第 3 节有关规定 第 3 节甲板 一般要求 本节的公式适用于船中 0.4L 区域内强力甲板板厚度的确定 5.3. 强力甲板 船中部 0.4L 区域内强力甲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179

187 t1 =0.060s( L ) F d mm t =0.9s L + 75 mm 式中 :s 纵骨间距,m; 且应不小于纵骨标准间距 ; L 船长,m; L1 =L, 其中 L 为船长 m; 但计算时取值不大于 190m; F d 折减系数, 见本篇第 章第 节 端部强力甲板厚度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4 节的有关规定 甲板边板与舷顶列板的连接 甲板边板与舷顶列板的连接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3 节的有关规定 第 4 节双层底结构 一般要求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 油舱双层底结构的尺寸和布置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6 节的要求 双层底应保持完整性, 在货油舱的内底上不应开设人孔, 也不应从机舱出入 进入双层底的出入口应通至露天甲板 位于货油舱下的双层底应布置成能注入压载水, 以清除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 如采用箱形中桁材或管隧时, 则该箱形中桁材或管隧不应与机舱相通 应在相距最大距离处, 设有通向开敞甲板的至少两个出口 如上述出口之一是经由泵舱, 则从泵舱进入箱形中桁材或管隧的出入口应具有水密舱口盖 肋板 旁桁材上应开人孔, 开孔要求见本篇第 章第 6 节.6.1, 同时也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 肋板 旁桁材 船底纵骨和内底纵骨上应有流水孔和透气孔, 要求见本篇第 章第 6 节 船底桁材 双层底内在船纵中剖面处应设置中桁材或箱形中桁材, 在两侧还应设置旁桁材 纵舱壁或槽形纵舱壁底凳下面应设置桁材, 底边舱斜板下应设置旁桁材 槽形横舱壁的底凳下的双层底内还应根据要求设置局部桁材, 见本章第 9 节 中桁材的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同时也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13 节深舱要求 : t=0.008 h o +1.0 mm 式中 : h o 中桁材计算高度,mm, 见本篇第 章第 6 节 箱形中桁材侧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同时也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13 节深舱要求 : -180

188 t=0.008 h o mm 式中 : h o 同本节 规定 旁桁材的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当旁桁材为水密时, 还应同时满足本篇第 章第 13 节深舱要求 : t=0.007 h o +1.0 mm, 但不必大于 14mm 式中 : h o 同本节 规定 对于船宽大于 1m 但不大于 0m 的船舶, 中纵剖面两侧至少应各设 1 道旁桁材 ( 包括底 边舱处旁桁材在内 ) 对于船宽大于 0m 的船舶, 纵中剖面两侧可各设 道旁桁材 ( 包括底边舱处旁桁 材和纵舱壁下的旁桁材在内 ); 也可按直接计算方法确定设置旁桁材的数目, 但应经批准 要求 同 中桁材 箱形中桁材和旁桁材上应设置水平加强筋, 其剖面惯性矩应满足本章 实肋板之间中桁材两侧每隔一挡肋位应各设通达邻近纵骨的肘板, 肘板厚度与实肋板相 箱形中桁材内部骨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在箱形中桁材内每隔一挡肋位应设置横向船底骨材和内底骨材,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 式计算所得之值 : W=sdl cm 3 式中 :s 骨材间距,m; d 吃水,m; l 跨距,m; 取箱形中桁材两侧板的间距 () 横向船底骨材和内底骨材的两端应逐渐放大, 并与箱形中桁材侧板连接, 其放大后的高度应不小于骨材高度的 1.5 倍 同时, 在侧板的外侧相应的位置上应设置与实肋板等厚的肘板, 并与船底和内底纵骨连接 (3) 箱形中桁材内也应设置间断的内底纵骨和船底纵骨 中桁材 箱形中桁材 旁桁材应按直接计算方法进行校核, 桁材沿船长方向可由不同厚度的板组成 船底肋板 横舱壁 槽形横舱壁底凳下面应设置实肋板 实肋板标准间距一般应不大于 (0.006 L+3.),m, 其中 L 为船长 实肋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07 h o +1.0 mm, 但不必大于 14mm 式中 : h o 同本节 水密实肋板同时也应满足深舱要求 肋板厚度应按直接计算方法进行校核, 同一肋板沿船宽方向可由不同厚度的板组成 肋 -181

189 板在桁材处切断时应注意对中, 确保它的横向连续性 实肋板上船底纵骨与内底纵骨之间应设置垂直扶强材 舭肘板 当船底和舷侧采用纵骨架式而舭部不设纵骨时, 在实肋板间的舭部应设置适当数量与舭部上下端弯曲处纵骨相连接的中间舭肘板 舭肘板与实肋板或舭肘板之间距离 S 应不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S= t Dr t r mm 式中 :t 舭列板厚度,mm; D 型深,m; r 舭部半径,mm 舭肘板的厚度与实肋板厚度相同 船底纵骨 船底纵骨的最大间距应不大于 1m 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1.5sdl cm 3 式中 :s 纵骨间距,m; d 吃水,m; l 纵骨跨距 纵骨穿过非水密肋板时, 纵骨应与肋板和该处肋板上的垂直加强筋焊接 当纵骨在水密肋板处中断时, 纵骨应用肘板与水密肋板连接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要求 当船长超过 190m 或纵骨采用高强度钢时, 船底纵骨应穿过水密肋板, 但也可采用相应的等效替代结构 内底板和内底纵骨 内底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s t 1= mm t =4s h +.5 mm 式中 :s 内底纵骨间距,m; h 纵中剖面处内底板至舱顶的垂直距离,m 内底纵骨应与对应的船底纵骨位于同一垂直剖面内 内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4s(h+1.)l cm 3 式中 :s,h 见本节 ; -18

190 l 纵骨跨距,m 底边舱斜板及斜板纵骨 底边舱斜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还应不小于相邻的内壳板要求的厚度 : s t 1 = mm t = 4s h +.5 mm 式中 :s 斜板纵骨间距,m; h 列板下缘至中纵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m 斜板纵骨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应不小于相邻内壳板纵骨的剖面模数 : W = 8.4s(h + 1.)l cm 3 式中 :s 斜板纵骨间距,m; h 斜板纵骨至中纵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m 第 5 节双壳结构 一般要求 本节适用于双壳油船货油舱区域双壳内骨架布置方式和尺寸的确定 双壳内的横隔板和平台应开人孔, 人孔可开成圆形或长圆形, 长圆的长轴方向应是垂直方向或船长方向, 除通道开口外, 上下相邻平台上的孔不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开孔周边应予以加强 5.5. 双壳的结构布置 双壳内一般应为纵骨架式, 在舷侧板和内壳板上均应设置纵骨 双壳内与货油舱横舱壁水平桁材同样高度处应设置纵向连续的平台 在底边舱顶部高度处应设平台 ( 该平台由稳性要求也可不开人孔 ) 平台 货油舱横舱壁的水平桁材和纵舱壁的水平桁材应形成水平强框架结构 双壳内在货油舱横舱壁同一平面处应设置横框架或横隔板 双壳内与双层底肋板同一平面内应设置横框架或横隔板, 它与货油舱甲板强横梁 纵舱壁的垂直桁材 内壳与纵舱壁之间或纵舱壁之间的横向撑材 ( 如设置的话, 见本章第 1 节图 ()) 和双层底的肋板构成横向强框架结构 舷侧纵骨 舷侧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7.s(h+1.)l cm 3 式中 :s 纵骨间距,m; h 从计算纵骨量至船中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但取值不小于 0.5D; l 纵骨跨距,m; -183

191 D 型深,m 船长超过 150m 或纵骨采用高强度钢时, 离船底和强力甲板 0.1D 范围内的舷侧纵骨应连续穿过水密横隔板 舷侧纵骨在水密横隔板处切断时, 应用肘板与横隔板连接, 肘板应有面板, 它的臂长应较本篇第 1 章 1..6 的要求增大 0%, 如面板采用折边, 则折边宽度还应不小于其厚度的 8 倍 内壳板及其纵骨 内壳板应伸展到舷侧全深或从双层底顶端到最上层甲板, 内壳板的布置应使得全部货油舱皆位于边压载舱的内侧, 同时应尽量向首尾方向延伸并与该处结构有效连接和过渡 内壳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3.75s h +.5 mm 在距甲板 0.1D 范围内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3.75s D +.5 mm 式中 :s 纵骨间距,m; h 板列下缘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 但不小于 0.4D,m; D 型深,m 内壳板的纵骨间距与舷侧纵骨间距相同, 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满足本章第 8 节 要求 船长超过 150m 或纵骨采用高强度钢时, 离船底和甲板 0.1D 范围内的内壳纵骨应连续穿过水密横隔板 当纵骨在上述横隔板处切断时, 应用肘板与横隔板连接, 肘板的尺寸应满足本节 要求 平台 双壳内与货油舱横舱壁的水平桁材同一高度设置的非水密平台的厚度 t 应满足本章第 1 节 要求 平台纵骨的尺寸应满足本章 要求 双壳内的横隔板 双壳内的水密横隔板和扶强材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13 节深舱要求 舷侧和内壳纵骨穿过水密横隔板时应符合本节 和 要求 横隔板上舷侧纵骨与内壳板纵骨之间应设置加强筋 在双壳内与肋板同一肋位上应设置支持舷侧纵骨和内壳纵骨的非水密横隔板, 非水密横隔板的厚度应满足本章第 1 节 条要求 舷侧纵骨和内壳纵骨应穿过该横隔板, 在开口处应设置补板将纵骨与横向结构相连接 横隔板上舷侧纵骨与内壳纵骨之间应设置扶强材 -184

192 第 6 节甲板骨架 强横梁 强横梁应设置在每个设有肋板的平面内 强横梁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LS(l+1) cm 3 式中 :C 系数, 中间油舱 C=1.80, 边油舱 C=1.9; S 强横梁间距,m; L 船长,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 65m, 但也不必大于 190m; l 强横梁跨距,m 强横梁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7.5Wl cm 4 式中 :W l 见本节 上述强横梁的腹板高度还应不小于甲板纵骨穿过腹板的开口高度的.5 倍 强横梁腹板上应每隔 1 根甲板纵骨设置垂直于面板的加强筋, 当强横梁腹板高度大于 10t(t 为腹板厚度 ) 时, 应在距面板 1/4 腹板高度位置加设水平加强筋 加强筋的尺寸应满足本章 要求 强横梁在端肘板趾端附近和其他部位一般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4.5m 或 0 倍面板宽度 ( 取较小者 ) 的防倾肘板 防倾肘板应满足本篇第 1 章 要求 强横梁应设端肘板与内壳板 纵舱壁 舷侧骨架及连续甲板纵桁相连接,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7 要求 当与连续甲板纵桁连接时, 肘板应伸至纵桁面板并与之焊接 5.6. 甲板纵桁 连续甲板纵桁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0.1Lbl cm 3 式中 :L 船长,m; b 连续甲板纵桁支承面积的平均宽度,m; l 连续甲板纵桁跨距,m 连续甲板纵桁的腹板上应设置平行于面板的水平加强筋, 加强筋应满足本章 要求 连续甲板纵桁应按本篇第 1 章 的要求设置防倾肘板 甲板纵桁与横舱壁或横舱壁垂直桁的连接应符合本篇第 1 章 1..7 的要求 甲板纵骨 甲板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185

193 W=csl cm 3 式中 :s 纵骨间距,m; l 纵骨跨距,m, 但取值不小于.5m; c 系数, 取下列的较大值 :c=0.35l 或 c=0.1l+1.6, 其中 L 为船长,m; 当 L>190m 时, 取 190m 甲板纵骨连同它所附连的甲板一起, 在船中部 0.4L 区域以外, 可以逐渐向端部过渡, 在离首 尾端 0.075L 处, 甲板纵骨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本节 计算所得之值的 80%, 同时也应不小于本篇第 章 所规定的端部甲板纵骨的要求 甲板纵骨与横舱壁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刚性, 并应保证纵向强度的连续性 当船长大于 150m 或甲板纵骨采用高强度钢时, 甲板纵骨应连续穿过横舱壁 甲板纵骨在横舱壁处切断时, 应用肘板与舱壁连接,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有关规定 如肘板采用折边面板, 则折边的宽度还应不小于其厚度的 8 倍 甲板纵骨应与强横梁腹板焊接, 当与强横梁加强筋相遇时, 且应与加强筋焊接 第 7 节平面油密横舱壁 一般要求 平面横舱壁的骨架型式一般可采用水平桁材和垂直扶强材或垂直桁材和水平扶强材 横舱壁的水平桁材应与双壳内的平台 纵舱壁的水平桁材在同一平面内 垂直扶强材应设在船底和内底纵骨的同一纵剖面内 当设置垂直桁材时, 垂直桁材应与甲板纵桁 船底桁材在同一纵剖面内 水平扶强材应设在舷侧和内壳纵骨的同一水平面内 5.7. 舱壁板厚度 舱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3.75s h +.5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板列下缘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m, 但不小于 0.4D 舱壁板厚度 t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当舱壁设置水平桁材和垂直扶强材时 : 舱壁上部 3/4 区域 t s/70 mm 舱壁下部 1/4 区域 t s/60 mm () 当舱壁设置垂直桁材和水平扶强材时 : 舱壁上部 3/4 区域 t s/85 mm 舱壁下部 1/4 区域 t s/70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m 水平桁材和垂直扶强材 水平桁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186

194 W=10.5b(h+1.)l cm 3 式中 :b 水平桁材支承宽度,m, 为与水平桁材相交的垂直扶强材上下段长度和之半 ; h 水平桁材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m; l 水平桁材的跨距,m 水平桁材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垂直扶强材穿过水平桁材开口高度的.5 倍 当水平桁材与纵舱壁水平桁材和双壳内平台不形成环状框架时, 水平桁材两端肘板应伸至邻近的垂直桁材或横隔板 肘板厚度与水平桁材腹板厚度相同, 肘板面板与水平桁材面板相同 水平桁材两端应设端肘板, 它应满足本篇第 1 章第 节 1..7 要求 在端肘板平面内舱壁的另一侧还应设置支撑肘板 水平桁材在端肘板趾端附近和其他部位一般应设置间距不超过 4.5m 或 15 倍面板宽度 ( 取较小者 ) 的防倾肘板 防倾肘板应满足本篇第 1 章 要求 水平桁材腹板厚度应不小于 s/80(s 为加强筋间距,mm) 在水平桁材腹板上应单面在每根垂直扶强材上设置垂直于面板的加强筋 当水平桁材高度超过 165t(t 为腹板厚度 ) 时, 应在离面板 1/4 腹板高度处加设 1 根平行于面板的加强筋 当在甲板纵中剖面处设置连续甲板纵桁时, 在纵中剖面处可设置中心垂直桁材, 其尺寸由直接计算确定, 它们之间的连接应满足本篇 1..7 条要求 垂直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7.s(h+1.)l cm 3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扶强材跨距中点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 但取值不小于 0.5D,m; l 扶强材跨距,m 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与内底及甲板纵骨连接, 肘板应符合本篇 1..6 的有关规定 扶强材穿过水平桁材时应与水平桁材的腹板及其垂直加强筋焊接 垂直桁材和水平扶强材 垂直桁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b(h+1.)l cm 3 式中 :b 垂直桁材支承宽度,m, 为与垂直桁材相交的水平扶强材左右段长度和之半 ; h 垂直桁材跨距中点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 ; l 垂直桁材的跨距,m; C 系数, 纵中剖面处垂直桁材取 C=11, 不在纵中剖面并支持水平扶强材的垂直桁材取 C= 8.8 垂直桁材腹板高度应不小于水平扶强材穿过垂直桁材开口深度的.5 倍 垂直桁材与底纵桁和甲板纵桁不形成环状框架时, 垂直桁材两端肘板应伸至相邻的强横梁或肋板, 肘板厚度与垂直桁材腹板厚度相同, 肘板面板与垂直桁材面板相同, 或采用其他有效的替代结构型式, 确保结构的连续性 垂直桁材两端应设端肘板, 它应满足本篇第 1 章第 节 1..7 要求, 在端肘板平面内舱壁的另一侧还应设置支撑肘板 -187

195 垂直桁材在端肘板趾端附近和其他部位一般应设置间距不超过 4.5m 或 15 倍面板宽度 ( 取较小者 ) 的防倾肘板 防倾肘板应满足本篇第 1 章 要求 在垂直桁材的腹板上应设置平行于面板, 且间距不大于 60 倍腹板厚度的加强筋 当垂直桁材支持横舱壁水平扶强材时, 应在每根水平扶强材处设置垂直于面板的加强筋, 加强筋的尺度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 水平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7.s(h+1.)l cm 3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计算扶强材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m, 但取值不小于 0.5D,m; l 扶强材跨距,m 扶强材应用肘板与内壳及纵舱壁的水平扶强材连接, 肘板尺寸按本章 1..6 要求 水平扶强材应与垂直桁材腹板及垂直桁材加强筋焊接 第 8 节平面油密纵舱壁 一般要求 纵舱壁应连续通过所有油舱, 并应尽量向首尾延伸 在舱壁终断处应有大肘板或其他纵向过渡构件, 以确保构件的有效连续性 纵舱壁的骨架型式可为水平桁材和垂直扶强材或垂直桁材和水平扶强材 水平桁材应设在横舱壁的水平桁材同一水平面内, 垂直扶强材应设在肋骨横剖面内 垂直桁材应设在船底肋板的同一横剖面内, 水平扶强材应设在舷侧纵骨的同一水平面内 平面纵舱壁处的双层底内应设置连续桁材 5.8. 舱壁板厚度 纵舱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t=3.75s h +.5 mm 在距甲板 0.1D 范围内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3.75s D +.5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板列下缘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 但不小于 0.4D,m; D 型深,m 舱壁板厚度 t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设置垂直扶强材时 t (as)/(0d) mm 设置水平扶强材时 t (as)/(7d)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m; a 板格中心至 D/ 水平面的垂直距离,m; -188

196 D 型深,m 距甲板 0.1D 范围内的纵舱壁板厚度, 可不必大于相同骨材间距的舷顶列板厚度 水平桁材和垂直扶强材 水平桁材剖面模数按本章 计算和满足相关要求, 但计算跨距应不小于 3m 水平桁材与横舱壁水平桁材的连接要求见本篇 垂直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7.s(h+1.)l cm 3 式中 :s h 及 l 同本章 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固定 肘板应伸至最近的内底纵骨及甲板纵骨, 肘板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要求, 但下端肘板沿扶强材高度不小于船底至邻近 1 道水平桁材距离的 15% 垂直扶强材应与水平桁材腹板及水平桁材腹板加强筋焊接 垂直桁材和水平扶强材 当设置 1 道纵舱壁时, 可在肋板平面内设置对称于中纵剖面的垂直桁材, 也可在纵舱壁一侧设置垂直桁材 当设置 道纵舱壁时, 应在设撑材的舱内设置舱壁垂直桁材 垂直桁材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S(h+1.)l cm 3 式中 :S 垂直桁材间距,m; h 垂直桁材跨距中点至舱顶的垂直距离,m; l 垂直桁材跨距,m; C 系数, 无水平撑材时 C=11, 有 1 根水平撑材时 C=3., 有 根水平撑材时 C= 垂直桁材上端肘板应符合本篇 1..7 的有关规定 下端肘板应符合本篇第 1 章 1..5 的要求 水平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7.s(h+1.)l cm 3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扶强材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 但不小于 0.5D,m; l 扶强材跨距,m 当船长大于 150m 或采用高强度钢时, 纵舱壁水平扶强材在距甲板和距船底 0.1D 范围内应连续通过横舱壁 当水平扶强材在横舱壁处切断时, 应用肘板与横舱壁连接 当横舱壁设置垂直扶强材时, 水平扶强材端肘板应伸至邻近的横舱壁垂直扶强材,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章 规定 水平扶强材应与垂直桁材腹板及垂直桁材腹板加强筋焊接 撑材 具有 道纵舱壁的油船, 横向强框架内应设置图 () 所示的水平撑材 撑材的位置为 : 当设置 1 根水平撑材时, 撑材中心线位于距甲板 0.5D 至 0.7D 处 ; 当设置 根水平撑材时, 则上面 1 根位于距甲板 0.4D 至 0.5D 范围内, 下面 1 根位于距甲板 0.7D 至 0.8D 处 与水密横舱壁相邻 -189

197 A=1.1bs(h+1.)+50 cm I=.1bs(h+1.)l cm 4 W=8.8s(h+1.)l cm 3 I=8s(h+1.)l 3 cm 4 的横向强框架内可以不设撑材 水平撑材的剖面积 A 及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b 支承宽度,m, 设 1 根撑材时取型深的一半 ; 设 根撑材时, 取自相邻撑材至甲板或船底之间距离的一半 ; h 撑材中心线至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s 强框架间距,m; l 撑材长度,m 撑材两端应设置坚固的垂直肘板和水平肘板与内壳和纵舱壁垂直桁材连接 垂直肘板应与撑材腹板在同一平面内, 水平肘板应与撑材面板在同一平面内 撑材腹板上应设置平行于面板的加强筋 当 L 90m 时, 加强筋与面板之间, 或 根加强筋之间的距离应不超过 80t(t 为撑材腹板厚度 ); 当 L 190m 时, 加强筋与面板之间, 或 根加强筋之间的距离应不超过 55t 中间值用内插法求得 撑材腹板上应设置肘板以支持面板和水平加强筋 撑材应进行屈曲校核 第 9 节槽形油密横舱壁 一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 槽形各部分尺寸的符号见本篇第 1 章图 所示 槽形横舱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采用垂直槽形, 槽形斜面部分与平面部分的夹角应不小于 对于船长 190m 及以上的油船, 槽形舱壁应设底凳, 一般情况下也应设顶凳 5.9. 槽形尺寸和舱壁板 槽形横舱壁厚度应按本章 确定, 计算时 s 值取槽形平面部分或斜面部分宽度中较大者 槽形舱壁一个槽形的剖面模数 W 和惯性矩 I 应不小于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s 一个槽形宽度,m; h 自槽条跨距中点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m; l 槽条跨距,m 底凳 底凳应满足 要求 底凳下面的双层底内部纵桁材间距超过 3.8m 时, 底凳下面的双层底内还应设置局部桁 -190

198 W=8.8s(h+1.)l cm 3 I=8s(h+1.)l 3 cm 4 材 在底凳内对应于中桁材 旁桁材 局部桁材处应设置纵向隔板 顶凳 顶凳应满足 的要求 无底凳或顶凳的结构布置 如果不设顶凳, 在甲板下应设两强横梁, 它们与槽形平面部分安装在同一条直线上 如果不设底凳, 在底部, 槽形舱壁板通过全融透焊与内底板连接, 支撑肋板通过全融透焊或深熔焊与内底板连接 支撑肋板的厚度和材料特性应至少与槽形平面部分相同 另外, 内底纵桁穿过该处双层底肋板处的切口应用衬板封住 支撑肋板间应用抗剪板互相连接 底凳的边板与槽形平面部分安在同一条直线上, 底凳内边板垂直扶强材和肘板与内底纵骨应安装在同一条直线上, 以便这些加强构件之间以合理的方式传递载荷 在内底板和凳顶板之间的凳边板的任何地方, 不应采用折角形式 水平桁材 槽形横舱壁设置水平桁材时, 水平桁材的尺度和结构要求应符合本章 对于平面舱壁水平桁材的规定 水平桁材的腹板计算高度取面板与舱壁间的最小距离 第 10 节槽形油密纵舱壁 一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 槽形各部分尺寸的符号见本篇第 1 章图 所示 一般情况下槽形斜面部分与平面部分的夹角应不小于 对于船长为 190m 及以上的油船建议不采用槽形纵舱壁 槽形纵舱壁可为水平槽形或垂直槽形 应避免纵舱壁和横舱壁的槽形同时为水平布置 垂直槽形纵舱壁 槽形纵舱壁的舱壁板厚度按本章 的要求 计算时 s 值取槽形平面部分或斜面部分宽度之较大者 槽形舱壁一个槽形的剖面模数 W 和惯性矩 I 应不小于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s 一个槽形宽度,m; h 自槽条跨距中点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m;h 应不小于.5m; l 槽条跨距,m 一般情况下垂直槽形油密纵舱壁应设顶凳和底凳 底凳的高度一般不小于槽深的 3 倍 底凳顶板的厚度和材料特性不低于其上面舱壁板的要求 在从底凳顶向下深度等于槽形平面部分宽度的范围内的边板 ( 或垂直或倾斜 ) 的厚度和材料至少与满足槽条下端的舱壁刚度要求的槽形平面部分的厚度和材料特性一样 底凳顶板的边缘到槽形平面部分表面的距离不小于槽形平面部分厚度的 1.5 倍 底凳底部与双层 -191

199 底箱形中桁材安装在同一条直线上, 底部宽度不小于槽形平均深度的.5 倍 底凳内边板上与本章 所述骨材同一平面上设置垂直扶强材, 其两端通过肘板与凳的上下端连接 底凳边板上还应设置水平扶强材, 其惯性矩 I 可按本章 () 确定 底凳内在实肋板平面内应设置横隔板, 它的厚度与双层底内实肋板厚相同 上述肘板 横隔板与底凳顶板焊接应避免有扇形孔 顶凳的高度一般取为槽深 ~3 倍, 而矩形顶凳的高度一般是槽深的 倍, 但应大于甲板强横梁的高度 顶凳底板的宽度一般与底凳顶板的宽度相等 非矩形顶凳的顶部宽度不小于槽深的 倍 顶凳的边板可直接与甲板相连接, 横向通过肘板与横梁相连接 顶凳底板的厚度和材料与其下面的舱壁板相同, 顶凳边板的厚度不小于相同材料的舱壁板上部厚度的 80%, 顶凳边板上设置垂直扶强材, 它两端通过肘板与凳的上下端连接 顶凳边板上还应设置水平扶强材 顶凳内甲板强横梁平面内应设置横隔板, 它的厚度与强横梁腹板厚度相同 上述肘板和横隔板与顶凳底板焊接时应避免有扇形孔 如不设底凳, 在底部, 槽形平面部分与箱形中桁材的侧板安装在同一平面内, 通过深熔焊与内底板相连接 如设置水平桁材, 则应满足 要求 水平槽形纵舱壁 水平槽形纵舱壁的舱壁板厚度按本章 的要求, 计算时 s 值取槽形平面部分或斜面部分宽度之较大者 槽形舱壁一个槽形的剖面模数按本章 确定 水平槽形舱壁的底部平面部分应与双层底内的纵桁材位于同一平面内, 它通过深溶焊与内底板相连接, 顶部直接与甲板焊接 底部平面部分宽度应不小于肋板高度, 顶部平面部分宽度应不小于强横梁高度, 且均不小于 0.1D 底部和顶部平面部分宽度大于槽形平面部分或斜面部分宽度时应有适当的扶强结构 水平槽形舱壁的垂直桁材应设置在实肋板平面内, 它应满足本章 的要求, 垂直桁材的腹板计算高度取垂直桁面板与舱壁间的最小距离 第 11 节非油密舱壁和制荡舱壁 一般要求 货油舱内若设置横向非油密舱壁或制荡舱壁时, 其开孔面积应不小于舱壁总面积的 10 %, 纵向非油密舱壁还应不超过 5% 支持底中纵桁的非油密舱壁, 开孔的位置应不损及舱壁对于船体的有效支持 舱壁下部的必要开孔 ( 如管子 通道等开孔 ) 一般为圆形, 且边缘应加强 非油密舱壁或制荡舱壁应设有不小于 600mm 800mm 的通道开口 舱壁板及扶强材 舱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本章 的要求 支持中纵桁的横舱壁板厚还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 同时, 板格的最大边长应不大于舱壁板厚度的 180 倍 支持底中纵桁的非油密横舱壁的垂向净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A=0.14l xbdx cm -19

200 式中 : l x 所计算的非油密横舱壁的相邻两个舱壁 ( 油密或非油密 ) 之间的距离,m; b 油舱总宽度,m; D x 非油密横舱壁或横向制荡舱壁的实际深度,m 扶强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l W=15sl x cm 3 L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l 扶强材跨距,m; l x 见本节 ; L 船长,m 扶强材端部应用肘板连接 肘板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要求 垂直桁材和水平桁材 在非油密舱壁或制荡舱壁上, 应于所支承的强力构件的同一平面内设置桁材或扶强材 垂直桁材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对同样布置的油密舱壁垂直桁材的要求的一半 水平桁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l W=150bl x cm 3 L 式中 :b 支承宽度,m, 为与桁材相交的扶强材上 下段长度之和的一半 ; l 桁材跨距,m; l x 见本节 ; L 船长,m 第 1 节特殊要求 一般要求 压载水线以下 m 至满载水线以上 m 之间的舷侧纵骨及内壳纵骨应尽可能采用对称剖面, 在纵舱壁上述范围内的纵骨也建议采用对称剖面, 以避免产生附加的扭转应力 如舷侧纵骨采用高强度钢, 且横向主要构件腹板上的垂直加强筋或肘板直接与舷侧纵骨连接时, 则上述范围内的加强筋或肘板的趾端应有良好的圆弧, 见图 但如有恰当的疲劳评估, 则其他的结构布置也将给予考虑 -193

201 图 高强度钢的舷侧纵骨在货油舱区域穿过水密横隔板时, 则在舭部上缘至 0.8D 吃水线之间的舷侧纵骨, 应用相同材料的圆弧形肘板安装在舱壁前后两侧, 并应确保舱壁前后的肘板对中 对于船长大于 50m 的油船, 应特别注意如图 (1) 和 () 所示的横向强框架 横舱壁水平桁与有关相邻构件之间连接时应对中 角焊缝应采用深熔焊或加大焊喉厚度 加大焊喉厚度的长度应不小于 s 或 1.m, 取较大值, 其中 s 为次要构件间距,m 注 : 图中阴影部分表示需深熔焊, 其余区域需按图中所示的焊接系数加大焊喉厚度 图 拟作部分装满的液货舱, 则该舱的甲板以及相邻舱壁的结构应能承受由液体运动施加的负荷, 计算结果应提交审批 5.1. 结构细则 纵骨采用扁钢时, 其高度与厚度之比, 当纵骨贯穿舱壁时, 应不大于 18; 当纵骨在舱壁处中断时, 不应大于 15 扶强材采用扁钢时, 高度与厚度之比应不大于 主要构件减轻孔直径应不大于腹板高度的 0% 孔的边缘至面板的距离应不小于腹板高度的 40%, 且与通过骨材的切口角隅等距离 开孔位置应避开切口和肘板趾端 开孔边缘应整齐光滑 -194

202 但在舷侧纵桁 纵舱壁水平桁 舱壁两侧腹板对称的桁材上, 以及强肋骨和垂直桁在撑杆处和端部连接处, 不应开减轻孔 距甲板和距船底 0.1D( 其中 D 为型深 ) 范围内的纵向主要构件腹板上的开孔一般应作加强 高腹板的纵向和横向桁材上所开设的通道孔, 应提供适当补强以满足腹板抵抗局部变形和剪切屈曲 用于暖油管系的开孔, 其下边缘距外板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mm; 如与通过纵骨的切口相近时, 纵骨切口应设封板 主要构件腹板加强筋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 75mm 当同时在面板的平行方向和垂直方向布置加强筋时, 水平加强筋的尺寸应不小于垂直加强筋的尺寸 加强筋的剖面惯性矩应分别符合下述要求 : (1) 垂直加强筋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0.175( s h ).4 st 3 cm 4 式中 :h 腹板高度,m; s 加强筋间距,m; t 腹板厚度,mm 计算时, 当 h/s<1 时, 仍取 1; 当 h/s>3.3 时, 仍取 3.3 () 水平加强筋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对甲板 舷侧和船底纵桁 : I=.85l A cm 4 对其他主要构件 : I=l A cm 4 式中 :l 加强筋跨距,m; A 加强筋连同带板的横剖面积,cm 大肘板应设加强筋, 使肘板无扶强的三角形边长不大于肘板厚的 100 倍 加强筋与面板平行, 邻近面板的加强筋, 距面板的距离不大于肘板板厚的 30 倍, 其他加强筋间距可不大于肘板板厚的 45 倍 肘板的面板和加强筋应给予适当支持以防倾 肘板面板不与构件面板连续时, 肘板面板的两端应削斜 肘板加强筋的高度应不小于 75mm, 其剖面惯性矩 I 规定如下 : 对甲板纵桁和龙骨的肘板应不小于 : I=3l A cm 4 对其他主要构件的肘板应不小于 : I=l A cm 4 式中 :l 加强筋跨距,m; A 加强筋及其带板的剖面积,cm 在货油舱区域, 主要构件的端肘板应尽可能采用面板连续的整体肘板 当连接二个主要构件的面板宽度不相同时, 面板较大的主要构件应将其面板宽度保持至肘板自由边的中点, 并向较小面板的主要构件面板逐渐过渡, 过渡的斜率一般应不超过 1:3, 当面板宽度大于 500mm 时, 应不超过 1:4 较厚的面板连接到较薄面板时, 其厚度差应不超过 4mm, 超过时应按 1:3 的比例过渡 -195

203 第 13 节货油舱舱口 一般要求 货油舱舱口应满足本篇第 1 章第 8 节的要求 货油舱舱口 货油舱舱口在满足合理的通道和通风要求的条件下应保持最小尺寸 当货油舱由一个或几个制荡舱壁 ( 或非油密舱壁 ) 隔开时, 至少应有两个相互远离的舱口 舱口应尽量避免布置在同一肋距内 舱口的开口建议做成圆形或椭圆形, 椭圆形舱口的长轴应沿船长方向布置 开口处应进行适当的加强 决定舱口的尺寸和位置时, 应考虑到油舱维修保养时材料和脚手架的搬运, 同时, 还应考虑到穿戴呼吸器具的人员的出入和失去知觉的受伤人员 ( 可能在担架上 ) 从油舱底部的撤出 舱口围板的高度应不小于 600mm, 其厚度应不小于 10mm; 若围板高度大于 600mm 时, 应增加厚度, 并在围板上部设置水平扶强材加强 舱口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 1mm; 如舱盖面积大于 1.m 时, 应用加强筋加强或增加盖板的厚度 紧固舱盖的螺栓间距一般应不大于 460mm, 在角隅处与舱口角隅的间距应不超过 30mm 测量孔与观察孔 舱盖上应有直径不小于 150mm 的测量孔与观察孔 孔上应有保证油密的有效盖闭装置 梯道 每个货油舱舱口应设有固定的扶梯 梯子应为钢质, 并有钢质扶手或栏杆, 扶梯的倾斜度应不大于 70 扶梯实际长度大于 9m 时应设置休息平台 休息平台应有足够的尺寸和栏杆 -196

204 第 6 章单壳油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本篇第 1 章第 8 节所规定的单壳单底或单壳双底结构的油船 凡本章未规定者, 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和第 5 章的相关规定 6.1. 结构布置 有关分舱 货油舱尺度和双层底高度等应满足本篇第 1 章第 8 节的要求 对于船长大于 65m 的油船, 货油舱区域的甲板骨架 船底骨架和内底骨架应为纵骨架式, 舷侧可为纵骨架式或横骨架式 对于船长小于 65m 的油船可全部采用横骨架式 第 节外板和甲板 6..1 一般要求 货油舱区域横骨架式的外板和甲板厚度可按本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6.. 船底板和舭列板 船中部 0.4L 区域内的船底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1=0.07sE -1 (L+170) F b mm t =7.0s ( d h1 ) F b + mm 式中 : s 肋骨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肋骨的标准间距 ; d 吃水,m; L 船长,m; F b 折减系数, 见本篇第 章..5.7; E=1+ s, 其中 S 为船底桁材或龙骨间距,m; S h 1 0.6C, 计算时取不大于 0.d; C 系数, 见本篇第 章 舭列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按 计算所得的船底板的厚度, 同时, 也不小于相邻船底板的实际厚度 6..3 平板龙骨 -197

205 平板龙骨的宽度应不小于本篇第 5 章 的要求, 厚度不应小于本节所要求的船底 板厚度加 mm, 且均应不小于相邻船底板的厚度 6..4 舷侧外板 船中部 0.4L 区域内舷侧外板厚度 t 应符合下述规定 : (1) 距基线 3D/4 以上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1=0.075sE -1 (L+110) t =4.s h d + mm F d mm () 距基线 D/4 以下的舷侧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1=0.075sE -1 (L+110) t =6.3s ( d h1 ) F b F b mm + mm 式中 :s d L h 1 见本节 6...1; F F 折减系数, 见本篇第 章..5.7; b d h 0.5C, 但不大于 0.36d;C 为系数, 按本篇第 章..3.1 选取 ; s E=1+ S, 其中 S 为舷侧纵桁间距,m (3) 距基线 D/4 以上,3D/4 以下区域的舷侧外板厚度, 由上述计算所得之值用内插法求得 6..5 舷顶列板 舷顶列板的宽度应不小于 0.1D 舷顶列板厚度应不小于相邻舷侧外板厚度 在船中部 0.4L 区域内, 舷顶列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1=0.086sE -1 (L+110) t =1.05s + 75 L mm F d mm 式中 :s d L F E S 见本节 d 6..6 强力甲板 在船中 0.4L 区域内, 强力甲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1=0.086sE -1 (L+110) F d mm -198

206 t =4.s D mm 式中 :s 横梁间距,m, 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肋骨的标准间距 ; D 型深,m; s E=1+ S,S 为甲板纵桁间距,m; L F 见 d 强力甲板厚度一般应不小于按 计算所得的舷侧顶列板的厚度 第 3 节纵骨架式船底骨架 一般规定 本节适用于纵骨架式的单层底结构 6.3. 船底纵骨 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之值 : W=10sDl cm 3 式中 :s 纵骨间距,m; D 型深,m; l 纵骨跨距,m 船底纵骨与舱壁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刚性, 且应保持其强度的连续性 若纵骨采用高强度钢时, 则应连续贯穿横舱壁 船底纵骨如在横舱壁处切断, 应设置与横舱壁连接的肘板,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篇 1..6 的要求, 同时其折边宽度还应不小于其厚度 8 倍 纵骨应与肋板腹板和肋板垂向加强筋焊接 肋板 肋板间距应不大于 3.6m 当在货油舱区域设置 1 道纵中舱壁时, 肋板剖面模数 W 及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1SDl cm 3 I=10.5Wl cm 4 式中 : S 肋板间距,m; D 型深,m; l 肋板跨距,m 对货油舱区域设置 道纵舱壁的船舶, 若中舱内设置符合本节 要求的连续中 -199

207 内龙骨时, 中舱肋板的剖面模数 W 及其在纵舱壁跨距点处腹板的净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 1 SDl cm 3 A=C SDl cm 4 式中 : S 肋板间距,m; D 型深,m; l 肋板跨距,m 中内龙骨和肋板的弯矩系数 C1 和切力系数 C, 根据该舱肋板的道数和系数 K, 查下表 ( 中间值用内插法 ). 其中系数 K 按下式计算 : l 3 G K = 3 lf I I F G 式中 :lg - 中内龙骨跨距,m; lf 肋板跨距,m; IG 中内龙骨剖面惯性矩,cm 4 ; IF 肋板剖面惯性矩,cm 4. K 龙 C 道 骨 C 肋 肋 C 板 板 C 龙 C 道 骨 C 肋 肋 C 板 板 C 注 :(1) 设 道肋板时, 可按 3 道肋板计算, 但中内龙骨的系数 C1 可减小 0%,C 可减少 5%; () 设 4 道肋板时, 系数按内插法求得. 在肋板跨距中点剖面处腹板的净剖面积应不小于 A C 1. 上述 W 和 A 也可直接计算确定 对在货油舱区域设置 道纵舱壁的船舶, 其边舱肋板的尺寸 ( 包括剖面模数和跨距点处 腹板的净剖面积 ), 一般应与中舱肋板相同 肋板腹板的高度均应不小于船底纵骨开口高度的.5 倍 肋板端部应设肘板与纵舱壁或舷侧连接 肘板应符合本篇 1..7 的要求 当与舷侧连接 时, 应尽可能构成环形框架 边油舱内, 当舷侧和纵舱壁为横骨架式时, 边舱肋板在端部的升高应伸至最下一根舷侧纵桁及纵 舱壁处最下一根水平桁 ; 当舷侧和纵舱壁为纵骨架式时, 边舱肋板与强肋骨 纵舱壁垂直桁和甲板强横梁应构成横向强肋框 横向强肋框在边舱肋板接合处的圆角半径一般应不小于邻接构件的腹板高度, 接合处的面板应保持连续且截面积不小于肋板面板的截面积 肋板腹板厚度应不小于 s/80(s 为加强筋间距 ) 在肋板腹板上一般应在纵骨位置单面设置垂直加强筋 当肋板腹板高度大于 165t(t 为腹板厚度 ) 时, 则应在距面板 1/4 腹板高度处加设 1 根 -00

208 W=10SDbl cm 3 A=1.45bDS cm 平行于面板的加强筋 垂直加强筋和水平加强筋的尺寸应符合本篇第 5 章 的有关要求 肋板在端肘板的趾端附近和其他部位一般按本篇 的有关规定应设置防倾肘板 中内龙骨和旁内龙骨 当船长大于 70m 且设置 1 道纵中舱壁时, 一般在其左 右舷约 1/4 船宽处应各设 1 道间断旁内龙骨 对于不设纵中舱壁的油船, 应设置连续中内龙骨 连续中内龙骨的剖面模数及腹板在任一剖面处的净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 b 支持宽度,m, 取该处肋板在两舷侧的跨距点之间的距离之半 ; S 肋板间距,m; D 型深,m; l 中内龙骨的跨距,m 中内龙骨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肋板的腹板高度, 中内龙骨的腹板厚度应不小于肋板的腹板厚度加 mm 间断旁内龙骨的腹板厚度和面板尺度与该处的肋板相同, 其高度可为肋板的一半 中内龙骨的加强和端部连接 中内龙骨在肋板之间或肋板与横舱壁之间的中点处的两侧应设置坞墩肘板 该肘板应与适当的船底纵骨相连接, 肘板应有面板或折边 肘板厚度与中内龙骨腹板厚度相同 ; 肘板的高度在中内龙骨的一侧应伸至中内龙骨的面板并与之焊接, 在另一侧可中止于某一适当的水平加强筋处 连续中内龙骨端肘板的趾端附近, 还应设置防倾肘板 在连续中内龙骨腹板的一面, 应设置水平加强筋, 在垂直桁腹板和端部肘板区域, 还应适当地增设垂直加强筋 水平加强筋的间距应不大于 50t(t 为中内龙骨腹板厚度 ) 水平加强筋和垂直加强筋的尺寸应符合本篇第 5 章 的有关要求 第 4 节横骨架式船底骨架 一般规定 本节适用于横骨架式的单层底结构 6.4. 肋板 每个肋位处应设置实肋板, 其在中纵剖面处的腹板高度 h 厚度 t 及面板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01

209 h =4(B+d)-70 mm t =0.01h+3 mm, 但不必大于 14mm A =4.8d-3 cm 式中 :B 船宽,m; d 吃水,m 肋板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肋板腹板的厚度, 面板宽度应不小于其厚度的 10 倍, 但亦不必大于 15 倍 中内龙骨和旁内龙骨 对于不设纵中舱壁的油船, 应设置连续中内龙骨 在整个货油舱区域内, 其腹板厚度 t 和面板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6l+6. mm A=0.65L+ cm 式中 :L 船长,m 中内龙骨一般应贯通全船, 在横舱壁处中断时应将中内龙骨的腹板在 1 个肋距内逐渐升高至舱壁处, 该处高度应为原高度的 倍 中内龙骨的面板应延伸至舱壁, 并作各 15 的削斜, 如图 所示 图 当船宽等于或小于 7m 时, 可不设旁内龙骨 ; 大于 7m 小于 1m, 应在中内龙骨两侧至少各设 1 道旁内龙骨 ; 当船宽大于 1m 时, 应在中内龙骨两侧至少各设 道旁内龙骨 旁内龙骨应尽可能均匀设置并向首尾延伸 旁内龙骨的高度与该处肋板高度相同 其腹板的厚度 t 和面板的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5l+5 mm A=0.5L+5 cm 式中 :L 船长,m -0

210 第 5 节纵骨架式舷侧骨架 舷侧纵骨 舷侧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4s(h+1.)l cm 3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h 从计算纵骨量至船中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但不小于.5m; l 纵骨跨距,m 舭部纵骨的尺寸, 应由最下一根舷侧纵骨逐渐过渡到船底纵骨的尺寸 当船底和舷侧采用纵骨架式而舭部不设纵骨时, 该处的横向强力构件或相当舭肘板的间距应符合本篇第 5 章 的要求 舷侧纵骨在横舱壁处切断时, 应用肘板与横舱壁连接 肘板的臂长应较本篇 1..6 的要求增大 0%, 同时其折边的宽度还应不小于其厚度的 8 倍 舷侧纵骨应与强肋骨腹板焊接 6.5. 强肋骨 强肋骨应设置在纵骨架式船底的每个实肋板平面内 强肋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CS(h+1.)l cm 3 式中 :S 强肋骨间距,m; h 强肋骨跨距中点至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l 强肋骨跨距,m; C 系数, 无水平撑材时 C=11; 有 1 根水平撑材时,C=3.; 有 根水平撑材时 C= 强肋骨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7.5Wl cm 4 式中 : W 强肋骨剖面模数, cm 3 ; l 强肋骨跨距,m 强肋骨端肘板趾端附近 撑杆处和其他部位一般应按本篇 的有关规定设置防倾肘板 强肋骨腹板厚度应不小于 s/80(s 为加强筋间距或无扶强的腹板高度,mm) 在强肋骨腹板上一般应单面在每根纵骨处设置垂直于面板的加强筋 当强肋骨腹板高度超过 165t(t 为腹板厚度 ) 时, 应在离面板 1/4 腹板高度处加设 1 根平行面板的加强筋 加强筋的尺度应符合本篇第 5 章 的有关要求 强肋骨与强横梁及肋板连接应尽可能构成横向强肋框, 横向强肋框在接合处的圆角半径一般应不小于邻接构件的腹板高度 强肋骨上端肘板如采用独立肘板, 则其肘板尺寸应符合本篇 1..7 的规定 -03

211 连接肋板的肘板按本章 的规定 撑材 在舷侧强肋骨与纵舱壁垂直桁之间, 如设置水平撑材时, 水平撑材的尺寸 扶强及端部连接应分别符合本篇第 5 章的有关要求 第 6 节横骨架式舷侧骨架 肋骨 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1s(h+1.)l cm 3 式中 : s 肋骨间距,m; h 从肋骨的跨距中点量至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但取值不小于.5m; l 肋骨跨距,m, 但取值不小于.5m 当设置强肋骨时, 肋骨剖面模数可较上式计算所得之值减小 15% 在肋板及强横梁平面内的肋骨剖面模数建议予以适当增大 用以连接肋骨与强横梁的肘板, 其高度及宽度一般应不小于强横梁腹板高度 不在肋板及强横梁平面内的肋骨, 应以肘板与甲板和船底连接, 肘板的臂长应较本篇 1..6 的要求增大 0% 与甲板连接的肘板应有不小于 80mm 的面板或折边, 且应延伸至甲板的最近 1 根纵骨, 并与之焊接 舭肘板应延伸至船底最近 1 根纵骨, 并与之焊接, 同时舭部肘板还应盖住整个舭部 舭部肘板的面板宽度应不小于 10mm 肋骨下端如与舭部肘板搭接时, 其搭接长度应不小于肋骨高度的 倍 肋骨应与舷侧纵桁腹板焊接 6.6. 强肋骨 当型深大于 11m 时, 或当油密或非油密横舱壁间距大于 15m 时, 应在纵骨架式船底的实肋板平面内设置符合本章 6.5. 规定的强肋骨 ; 如船底采用横骨架式时, 则其舷侧骨架的加强将作特殊考虑 若强肋骨不支持舷侧纵桁, 则强肋骨的剖面模数可比 要求之值减小 0% 强肋骨腹板上的防倾肘板参照本章 规定 强肋骨腹板上的加强筋参照本章 规定 强肋骨与强横梁及肋板连接的肘板参照本章 规定 舷侧纵桁 当型深小于等于 7.5m 时, 应设 1 道舷侧纵桁, 但当型深小于 6.0m 时, 可不设舷侧纵桁 当型深大于 7.5m 时, 一般应设 道舷侧纵桁 舷侧纵桁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b(h+1.)l cm 3-04

212 式中 : b 支持宽度,m, 取与计算纵桁相交的肋骨上下段总长度之半 ; h 自舷侧纵桁量至中纵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m; l 舷侧纵桁跨距,m, 当设有强肋骨时取为强肋骨间距 具有 道或 道以上舷侧纵桁时, 则其最上面 1 道舷侧纵桁的剖面模数应比上式求得之值增大 0 % 舷侧纵桁腹板高度应不小于肋骨穿过舷侧纵桁的开口高度的.5 倍 舷侧纵桁端肘板趾端附近 撑杆处和其他部位一般应按本篇第 1 章 的有关规定设置防倾肘板 舷侧纵桁腹板厚度应不小于 s/80(s 为加强筋间距或无扶强的腹板高度,mm) 在舷侧纵桁腹板上一般应单面在每根肋骨处设置垂直于面板的加强筋 当舷侧纵桁腹板高度超过 165t (t 为腹板厚度 ) 时, 应在离面板 1/4 腹板高度处加设 1 根平行于面板的加强筋 加强筋的尺度应符合本篇第 5 章 的有关要求 舷侧纵桁末端与横舱壁的连接应符合下述要求 : 当舷侧纵桁与横舱壁板连接时, 舷侧纵桁在距舱壁板约 1 个腹板高度范围内逐渐升高至原高度的 倍, 纵桁腹板应与舱壁板焊接, 纵桁面板应延伸至舱壁 ; 如舷侧纵桁与横舱壁上水平桁连接时, 应符合本篇 1..7 的要求 撑材 在舷侧纵桁与纵舱壁水平桁之间设置水平撑材时, 水平撑材的尺寸 扶强及端部连接应 分别符合本篇第 5 章的有关要求 第 7 节纵骨架式甲板骨架 甲板横梁 货油舱区域的甲板横梁的剖面模数和惯性矩应不小于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0.8shl cm 3 I=.3Wl cm 4 式中 :s 横梁间距,m; h 甲板计算压头,m, 按本篇 确定, 但不小于油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 ; l 横梁跨距,m, 但不小于.5m 甲板横梁应用肘板与舷侧肋骨相连接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 甲板横梁应贯穿 连续甲板纵桁, 并与连续甲板纵桁焊接 6.7. 甲板纵桁 强力甲板上一般应在船底纵桁的同一纵剖面上设置连续甲板纵桁 连续甲板纵桁的剖面模数和惯性矩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bhl cm 3-05

213 I=.5Wl cm 4 式中 :b 甲板纵桁支承面积的平均宽度,m; h 甲板计算压头,m, 与本节 相同 ; l 甲板纵桁跨距,m 甲板纵桁的腹板高度一般应不小于甲板横梁开口高度的.5 倍 甲板纵桁与横舱壁或横舱壁垂直桁的连接应符合本篇 1..7 的要求 甲板纵桁应按本篇 的规定设置防倾肘板 第 8 节膨胀甲板结构 一般规定 膨胀甲板结构如图 所示 它作为强力甲板的一部分, 应有效地嵌入主船体的结构内 当设有膨胀甲板时, 计算型深 D 1 应从基线量至相当甲板 相当甲板的位置按下式确定 : b h D 1 =D+0.6 t t b, 当 t 0.8 时 ; B B b D 1 =D+ h t (.6 t b -1.6), 当 t >0.8 时 B B 式中 :D B 分别为型深和船宽,m; b t h t 分别为膨胀甲板的平均宽度和高度,m, 见图 当计算舷侧 甲板 船底和舱壁的构件尺寸时, 若计算压头取至液货舱的最高点时, 应取至相当甲板在纵中剖面处的最高点 ( 计及膨胀甲板的梁拱 ) 图 结构布置 -06

214 膨胀甲板结构一般应在整个货油舱长度内分布, 并向两端作有效的延伸 膨胀甲板的侧壁板在两端的延伸长度一般应不小于其高度的 1.5 倍, 并构成圆弧形的延伸肘板 延伸肘板应有面板或折边 膨胀甲板和侧壁一般应采用纵骨架式 膨胀甲板的横向强力构件应与甲板强横梁布置在同一平面内 膨胀甲板的侧壁与强力甲板的连接处的结构布置, 应使结构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的连续性 当甲板采用纵骨架式, 舷侧采用横骨架式时, 在甲板的强横梁位置应设置强肋骨 确定甲板强横梁尺寸的计算跨距应从舷侧的跨距点量至纵舱壁 同时, 在膨胀甲板的侧壁处应设置连续甲板纵桁 连续甲板纵桁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甲板强横梁的腹板高度 连续甲板纵桁的面板剖面积应不小于甲板强横梁面板的剖面积 在膨胀甲板的前后端处应设置延伸肘板和加强的垂直扶强材或相当结构, 以保证膨胀甲板的结构与主船体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强度连续性 在前后端壁处, 强力甲板应按本篇.4.4 的要求在甲板开口的角隅处作圆弧过渡 若膨胀甲板的强力构件或纵向扶强材布置在外侧时, 其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特殊考虑 构件尺寸 膨胀甲板和侧壁板的厚度以及侧壁外强力甲板的厚度应满足本篇第 5 章第 3 节的要求 膨胀甲板的纵骨和强横梁的尺寸应不小于本篇第 5 章第 6 节强力甲板的甲板骨架的相应要求 船中 0.4L 区域内的各横剖面在膨胀甲板和龙骨处的船体中剖面模数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节的相应要求, 膨胀甲板内的所有纵向连续构件均可计入船体中剖面模数内 第 7 章集装箱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货舱内和甲板上载运标准集装箱的船舶 对于本章中无规定者, 均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要求 7.1. 图纸资料 除本篇第 章第 1 节规定的图纸资料外, 还应将下列图纸提交批准 : (1) 集装箱的装载布置图 ; () 集装箱底座受力处的结构加强图 ; (3) 箱格导轨的布置和结构连接图 布置及结构形式 本章所要求的船体基本结构形式为双层底和双层壳舷侧结构, 且在双层壳舷侧的顶部应设置有效的抗扭箱结构 在保证船体结构强度的情况下, 也可用双层底和具有抗扭箱或其他等效 -07

215 结构的单层壳舷侧结构代替 在舷侧顶部应采用纵骨架式, 且对于船长大于 100m 的船舶, 在双层底内也应采用纵骨架式 除敞口集装箱船外, 船体在水动力扭矩作用下, 强力甲板舱口的平均扭转角一般不超过 /m, 强力甲板舱口的对角线伸长一般不超过 35mm 船体结构强度直接计算和疲劳强度评估 强力甲板舱口的宽度大于 0.85 B(B 为船宽 ) 或船宽 B 大于 3.m 时, 货舱区域主要构件应按 CCS 集装箱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的有关要求进行强度计算, 并应提交批准 强力甲板舱口的宽度大于 0.89B(B 为船宽 ) 或结构布置非常规形式或结构尺寸超出规范规定时, 应按 CCS 集装箱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的要求对其主要结构的总体强度进行计算, 并应提交批准 船长 150m 及以上的集装箱船, 其货舱区域结构应按 CCS 船体结构疲劳强度指南 的要求进行疲劳强度评估, 并应提交批准 第 节总纵强度 7..1 一般要求 当集装箱船强力甲板上的开口符合本篇第 1 章 大开口的条件时, 其总纵强度除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节的要求外, 还应按本节的要求校核船体的总纵强度 在货舱区域内, 至少应计算下列 7 个横剖面处的应力 : (1) 机舱前端 ; () 开口长度的前端, 开口长度即为自机舱前的货舱舱口的后端至最前一个货舱舱口前端的距离 ; (3) 在开口长度内应有 5 个剖面, 其中, 至少应有 3 个剖面位于船中 0.4L 范围内 在设置剖面时, 应尽可能将剖面设置在纵向结构突变处 在货舱区域内, 还应计算除本节 要求外的其他任何纵向结构突变处的横剖面上的应力 7.. 波浪弯矩 垂向波浪弯矩 M v 应按下式计算 : M v =9.81MKFL B( C b +0.7) 10 - 式中 : L 船长,m; B 船宽,m; M 弯矩分布系数, 见本篇第 章第 节..3.1; C b 方形系数, 当实际方形系数小于 0.6 时, 取 0.6; L K= kn m F 系数, 取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08

216 300 L F= F=9.4, 当 300<L<350m 时 ; F= L , 当 L 300m 时 ;, 当 350 L 500m 时 7... 在船中剖面处的水平波浪弯矩 M H 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 L B 见本节 M H =0.431L B kn m 在船长两端处的 M H 为零, 沿船长的 M H 为由船中向两端按直线分布 7..3 扭矩 沿船长任一剖面处的水动力扭矩 M T ( x) ) 应按下式计算 : L LB C M T ( x) = T ε π e cos x 0000 D L kn m 式中 : e 自然对数底 ; L 船长,m; B 船宽,m; D 型深,m; C = C +78.9C ; T W W 其中 C 水线面系数, 不必大于 C ; W ε 从船基线以下的剪切中心至船基线的距离,m; x 从任一剖面至尾垂线的距离,m; C b 方形系数, 同本节 b 货物扭矩是由于货物重量 消耗品或压载的横向分布不均匀所引起的 如无其他的指定 装载情况, 在船中剖面处的货物扭矩 M, 按下式计算 : 式中 :B 船宽,m; TC M TC =15.7B n B n B 在船中部货舱内沿船宽方向的集装箱行数 ; n t kn m n t 在船中部货舱内的集装箱层数, 不包括甲板上和舱口盖上的集装箱 在船长两端处的 M TC 为零, 沿船长的 M TC 为由船中向两端按直线分布 7..4 应力计算及衡准 静水弯曲应力 σ s 应按下式计算 : -09

217 M s σ s = 10 3 W V N/mm 式中 : M 静水弯矩,kN m; 见本篇第 章..; s W V 甲板处或船底处的垂向弯曲剖面模数,cm 3, 垂向弯曲剖面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节的有关规定 在强力甲板处和龙骨处的许用静水弯曲应力 [ σ ] 均为 88/ K L,N/mm, 其中 K L 为材料系数 船舶处于迎浪状态时的垂向合成弯曲应力 σ c 应按下式计算 : σ c = 式中 : M W 同本节 ; s V M s + M W V V s 10 3 N/mm M V 垂向波浪弯矩,kN m, 见本节 在强力甲板处的许用垂向合成弯曲应力 [ σ ] 为 157/ K L,N/mm ; 在龙骨处的许用垂向合成弯曲应力 [ σ c ] 为 150/ K L,N/mm, 其中 K L 见 船舶处于斜浪状态时的合成应力应为下述应力之和 : (1) 垂向弯曲合成应力 σ c 应按下式计算 : c σ c = M s M W V V 10 3 N/mm 式中 : M W 同本节 ; s V M V 见本节 () 水平弯曲应力 σ H 应按下式计算 : σ H = ym H 5 10 I H N/mm 式中 : M 水平波浪弯矩,kN m, 见本节 7...; H y 计算点距横剖面中心线的水平距离,m; I H 水平惯性矩,cm 4 (3) 由水动力扭矩 M T 及货物扭矩 M TC 所产生的翘曲正应力 在强力甲板处和船底处的许用合成应力均为 157/ K L,N/mm, 其中 K L 见

218 第 3 节甲板结构 一般要求 甲板结构的尺寸除应分别符合本篇第 章第 4 节和第 8 节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节和本章第 节对总纵强度的要求 在货舱区域内, 强力甲板应为纵骨架式, 同时, 按本篇第 章第 节和本章第 节所要求的船体剖面模数确定的强力甲板构件尺寸在货舱区域内应保持不变 为了保证船体结构的强度, 应特别注意甲板结构的连续性, 应尽量避免其形状 剖面和厚度的突变 对甲板开口长度的两端结构应作有效地过渡 应使舱口角隅和开口处结构所引起的应力集中为最小 如强力甲板开口线内 外的厚度差超过 1mm, 则在其间应设置厚度为二者平均厚度的过渡板 如将下层甲板作为支持舷侧骨架的主要构件, 则可要求对其适当加厚 7.3. 横向甲板条 当强力甲板的横向甲板条构成横舱壁的顶板时, 其宽度 b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b= l mm 式中 : L 船长,m 如在横舱壁顶部设置箱形结构, 则强力甲板的横向甲板条宽度可通过计算酌情减少 强力甲板的横向甲板条厚度 t 除应符合本篇.4.. 的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l mm 式中 :L 船长,m 强力甲板以下的第二层甲板横向甲板条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但不应小于 8mm: t=1s mm 式中 :s 横梁间距,m, 计算时取值不小于横梁的标准间距 第二层甲板以下的其他甲板横向甲板条厚度可为 8mm 在横向甲板条上应设有足够的横向扶强构件, 对其应力集中处应予以增厚 应对横向甲板条的端部与抗扭箱结构进行有效的连接 强力甲板纵桁 在强力甲板下, 应设置支持纵向舱口围板的纵桁 ( 设有抗扭箱结构处除外 ) 应使强力甲板纵桁在整个货舱区域内连续, 如机舱位于货舱之间, 则应将纵桁通过机舱 应将强力甲板纵桁的两端完整地伸入货舱区域以外的结构 应特别注意纵桁与横向箱形梁的连接 甲板开口 对于强力甲板上的舱口, 其开口角隅应为圆角 近舷侧处的开口角隅半径应不小于 -11

219 ( L)(m)(L 为船长,m); 在强力甲板纵桁与横向甲板条相交处的角隅半径应不小于 0.5m 对于采用负半径的园角隅, 设计方应提供技术依据 对于邻接机舱的货舱, 应尽可能加大其舱口的角隅半径, 近似地可将其定为不小于 0.04B(B 为船宽 ) 在舱口的开口角隅处应设加厚板, 其厚度应较强力甲板厚度增加 15% 对于邻接机舱的货舱, 其舱口角隅处的加厚板厚度应较强力甲板增厚 5%, 且增厚值应不小于 4mm, 其材料应与强力甲板相同 应将加厚板从开口边缘起前后各延伸 1m 以上 在货舱区域内的舱口开口边线外的强力甲板上, 一般不应设有任何开口 舱口围板 如舱口围板在整个开口范围内保持连续, 则在舱口围板的端部应具有良好的结构过渡 舱口围板的结构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0 节中的有关规定, 围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应不小于 11mm, 还应保持舱口围板的屈曲强度 : t=0.008h mm 式中 : H 舱口围板高度,mm 第 4 节外板 船底板和舭列板 船底板的厚度除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3 节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节和本章第 节对总纵强度的要求 对横骨架式的船底板和舭列板, 应特别注意其屈曲强度 7.4. 舷顶列板和舷侧外板 舷顶列板和舷侧外板的厚度除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3 节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节和本章第 节对总纵强度的要求, 同时, 对其受力较大的部位以及双层壳舷侧结构在舷侧外板的终端处, 可要求局部加厚 舷顶列板与以下的一列舷侧外板的厚度差应不大于 5mm 第 5 节舷侧骨架 单层壳舷侧骨架 舷侧骨架的布置以及舷侧骨架的尺寸, 均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7 节的要求 也可要求通过直接计算校核其主要支持构件的强度 如舷侧为纵骨架式, 则应将强肋骨与双层底内的实肋板和抗扭箱的横框架布置在同一剖面上, 使它们构成整体框架, 以保证船舶的横向强度 7.5. 双层壳舷侧骨架 双层壳舷侧内的横框架和水平隔板 ( 包括开孔平台 ) 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但不必大于 10mm: -1

220 t= l mm 式中 : L 船长,m 在横框架和水平隔板上应设置扶强构件, 且在其切力较大处予以局部加厚 第 6 节双层底 一般要求 双层底的构件尺寸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6 节的有关规定, 但在集装箱的角座下方应予以 局部加强 7.6. 旁桁材和实肋板 在集装箱的角座下方应设置旁桁材 当双层底的高度超过 1.6m 时, 在旁桁材上除应按本篇第 章第 6 节的有关规定设置垂直加强筋外, 还应设置水平加强筋, 以保证其屈曲强度 对于纵骨架式的双层底, 在横舱壁下面以及在舱长中点处和距横舱壁 1/4 舱长处的支持结构下面均应设置实肋板 双层底的支持结构 在舱长中点处或距横舱壁 1/4 舱长处所设的双层底的支持结构, 可采用有效扶强的箱形结构或其他等效结构 第 7 节舱壁 内层壳纵壁 内层壳纵壁的构件尺寸除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和第 13 节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节和本章第 节对总纵强度的要求 在货舱区域内, 内层壳纵壁的纵向构件应保持连续 如机舱位于货舱之间, 则内层壳纵壁的纵向构件在机舱区域内也应连续通过 如将内层壳纵壁设计成阶梯形时, 则在其阶梯部分应具有不小于 3 个肋距的交叉长度予以过渡 在内层壳纵壁的两端终止处, 应具有良好的过渡结构 内层壳纵壁 ( 抗扭箱处 ) 的顶列板与下一列板的厚度差应不大于 5mm 7.7. 水密横舱壁 在水密横舱壁的顶部和底部, 一般应设置箱形结构, 同时, 在水密横舱壁上应设置垂直桁材和水平桁材, 以支持舱壁的扶强材 应将垂直桁材的上端和下端分别与强力甲板纵桁和双层底内的旁桁材对齐 当舱壁的深度与宽度的比值较大时, 应采用直接计算确定其垂直桁的尺寸 -13

221 第 8 节船首舷侧结构加强 一般要求 船首部舷侧结构应予以加强 加强的纵向范围为距首垂线后 0.1L 处开始朝船首的向前区 域, 垂向范围为夏季载重线以上的区域 ( 不包括首楼 ) 在该区域内的舷侧构件的尺寸应符合本节的要 求 除本节要求外, 船首舷侧结构还应满足本篇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船首砰击计算压头 h s 按下式计算 : h = C ( tanα)(0.4Vsinβ+0.6 L ) m s s 式中 : C s =0.144(C-0.5 h 1 ), 且不大于 0.8; C 波浪系数, 见本篇..3.1; α 计算点处的外飘角, 定义为在该处横剖面上, 垂线与外板切线之间的夹角, 度, 见图 (1); β 计算点处的首尖角, 定义为在该处水平面上, 中心线与外板切线之间的夹角, 度, 见图 (); V 满载时的最大设计航速,kn; L 船长,m, 但计算时取值不必大于 50 m 其中 : h 1 夏季载重线与计算点之间的垂直距离,m, 见图 (1) 对于外板, 计算点取板 格中心 ; 对于横向构件, 计算点取跨距中点 7.8. 舷侧外板 舷侧外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3.b r1 s h s +1.5 mm 式中 : b r1 系数, 按以下取用, 且不小于 0.7: b r1 =1.0 s 0.4 l -14

222 图 (1) 其中 :s 次要构件间距,m; l 次要构件跨距,m; 图 () s b r1 = l s >0.4 l h s 船首砰击计算压头, 见本节第 次要构件 舷侧纵骨或舷侧肋骨等次要构件的剖面模数 W 和腹板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 算所得之值 : s 式中 : b r =1- ; l s 次要构件间距,m; W=.7s h s l cm 3 A=0.38br ls h s cm h s 船首砰击计算压头, 见本节第 ; l 次要构件跨距,m 当舷侧纵骨或舷侧肋骨等次要构件的腹板与外板的夹角小于 70 时, 应在构件跨距中点 -15

223 设置防倾肘板, 以加强板格的横向稳定 主要构件 舷侧水平桁材或垂直桁材等主要构件的剖面模数 W 与腹板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S h s l cm 3 式中 :S 桁材间距,m; A=0.65S h s l cm h s 船首砰击计算压头, 见本节第 ; l 桁材跨距,m 附录 1 集装箱系固设备 1 一般规定 1.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符合国际标准组织 (ISO) 标准系列 1 的货物集装箱的系固设备 1. 图纸资料 1..1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集装箱排列和重量布置图 ; () 箱格导轨结构图 ( 如有时 ); (3) 非箱格导轨集装箱系固设备布置图 ; (4) 系固设备和配件详图 ; (5) 集装箱系固手册 ( 船上应配有经批准的集装箱系固手册 ) 材料与试验.1 材料.1.1 制造箱格导轨结构及与船体相连接的固定配件所用钢材, 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规定. 原型试验..1 除箱格导轨外, 对系固设备及其配件均应进行原型试验, 以确定其破断负荷 至少应在每种 -16

224 部件中抽取 件进行原型试验 表..1 为破断负荷与许用负荷之间的关系 当试验负荷达到表列验证 负荷时, 试件应无永久变形 ( 夹头部分除外 ) 设计破断负荷和验证负荷 表..1 项目 最小设计破断负荷 (kn) 最小验证负荷 (kn) SWL 400 SWL>400 SWL 400 SWL>400 绑扎装置 : 钢丝绳杆 ( 低碳钢 ) 杆 ( 高强度钢 ) 链 ( 低碳钢 ) 链 ( 高强度钢 ) 配件及系固装置 3 SWL 3 SWL SWL 3 SWL.5 SWL SWL SWL SWL 1.5 SWL 1.5 SWL SWL+00 注 :1 高强度钢的屈服应力应不小于 315N/mm 若不用钢材而采用其他材料, 则对其破断负荷和验证负荷, 将另行考虑 3 SWL 为安全工作负荷,kN.. 若两个试件中有 1 个试件在试验负荷未达到设计破断负荷之前发生破坏, 则应增加 1 个试件 如符合下列 3 个条件, 则仍可认为原型试验合格 : (1) 发生破坏的试件的实际破断负荷不小于设计破断负荷的 95%; () 对所增加的 1 个试件进行的原型试验合格 ; (3) 包括所增加的 1 个试件在内,3 个试件的实际破断负荷的平均值不小于设计破断负荷..3 系固设备及其配件可按表..3 的模式进行试验.3 产品试验.3.1 当制造厂按照原型试验合格的系固设备及其配件的图纸资料进行成批生产时, 对其产品还应按下列两者之一的要求进行产品试验 : (1) 批量试验 : 对于绑扎用的杆 配件及系固装置, 在每 50 件 ( 不足 50 件仍按 50 件计 ) 中应抽取 1 个试件, 并对其进行验证负荷试验 验证负荷为其安全工作负荷的 1.5 倍 对于绑扎装置用的链或钢丝绳, 在每 50 件 ( 不足 50 件仍按 50 件计 ) 中应抽取 1 个试件, 并对其进行破断试验 ; () 逐件试验 : 对每个配件 系固装置及绑扎用的杆均应按其相应的许用负荷逐件进行试验 但对绑扎装置用的链或钢丝绳, 在每批产品出厂前, 从中抽取 1 个试件, 并对其进行破断试验.3. 当按本节.3.1(1) 的要求对批量产品进行试验时, 如在下述试验负荷范围内, 试件产生永久变形, 则认为该试件不合格 : (1) 1.5 SWL, 当 SWL<50 kn 时 ; () SWL+15, 当 SWL 50 kn 时.3.3 当 1 个试件过早地出现破坏或严重的塑性变形时, 则需另抽取 个试件并对其进行复试 如复试结果均合格, 则可以验收该批产品.3.4 当按本节.3.1() 进行产品试验时, 若试件产生永久变形, 则应不予验收 -17

225 试验模式表..3 系固设备 试验模式 绑扎杆绑扎链绑扎钢丝绳花篮螺丝扭锁带连接板扭锁堆锥带连接板堆锥埋入式底座底座 D 形环绑扎眼板桥接件撑柱连接板 -18

226 3 集装箱的堆装与系固 3.1 一般要求 对集装箱应用下述一种装置或几种装置的组合进行系固 这些装置是角锁紧装置 绑扎装置 箱格导轨 撑柱 单压撑柱或其他等效的支撑结构 3.1. 对集装箱的系固方式应按本附录第 4 节的规定经受力计算后予以确定, 并应能保证集装箱和系固设备的强度 必要时, 对舱口盖以及船体结构应予以局部加强, 以使其能承受来自集装箱的惯性力和系固力 3. 集装箱露天甲板上的堆装和系固 3..1 将集装箱堆装在露天甲板上应符合下述要求 : (1) 露天甲板上应设置可供人员进行工作用的安全通道, 并设有供安装和检查系固设备用的足够通道 ; () 对于甲板上和舱口盖上的集装箱, 一般应纵向排列 ; (3) 不应使集装箱伸出船边, 对伸出舱口围板或其他舱面结构物的集装箱须提供适当的支承 ; (4) 当将集装箱堆装在舱口盖上时, 应装设能防止舱口盖滑动的制动器或其他等效装置 3.. 对 1 层集装箱的系固 : (1) 在集装箱的底角处应用角锁紧装置对集装箱进行系固 ; () 除本条 (1) 的方式外, 也可在每只集装箱的两端用绑扎装置以对角或垂直的方式对集装箱进行系固 并在每个集装箱底角处用定位锥定位 3..3 对 层集装箱的系固 : (1) 在每一层集装箱的底角处应用角锁紧装置对集装箱进行系固 ; () 除本条 (1) 的方式外, 也可在第 层每只集装箱的两端与甲板或舱口盖之间对集装箱用绑扎装置进行系固 且在每一层集装箱的底角处应设定位锥 ; 若经计算表明在集装箱的底角处出现分离力, 则应在该处设角锁紧装置 3..4 对 层以上的集装箱应用角锁装置进行系固 ; (1) 对第 1 层和第 层集装箱应按本节 3..3 的要求进行系固 ; () 对第 3 层及其以上的集装箱应用角锁紧装置进行系固 3..5 可以采用箱格导轨装置 3.3 集装箱在舱内的堆装系固 无箱格导轨装置 : (1) 对于货舱内和甲板间舱内的集装箱, 一般应纵向排列 ; () 对集装箱可仅用角锁紧装置或用角锁紧装置 撑柱 单压撑柱或绑扎装置的组合, 并参照本节 3. 的规定进行系固 ; (3) 若经计算表明在集装箱层之间出现分离力, 则应在该层设角锁紧装置 对其他位置可考虑使用双头定位锥 ; (4) 若经计算表明各层集装箱均无分离力出现, 则对于角锁紧装置可考虑全部由双头定位锥替代 ; (5) 撑柱与船体结构须牢固连接, 若有可能, 撑柱与船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应适合于不同高度的集装箱堆 ; (6) 单压撑柱与船体结构的连接可为固定式 铰接式或可拆式 3 种, 对该处的船体结构应作必要 -19

227 的加强 安装单压撑柱时, 应使其紧靠箱角件并保持最小间隙 ; (7) 为了传递横向载荷, 相邻集装箱堆之间的连接构件的位置和强度均应与撑柱或单压撑柱的位 置和强度相一致 ; (8) 如有必要, 对支持撑柱和单压撑柱的船体结构应作加强 3.3. 箱格导轨装置 : (1) 箱格导轨装置不应与船体构件形成整体结构, 设计时应使其不受船体主应力的影响 ; () 箱格导轨装置应为坚固结构, 设计时应能使其将船舶运动时产生的集装箱负荷传递到船体结 构, 并能承受由集装箱装卸时产生的负荷以及阻止集装箱移动 ; 箱格导轨装置的许用应力如下 ( R 为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 eh 许用剪应力 : τ =0.4 R eh 许用正应力 : σ =0.67 R eh (3) 箱格导轨装置一般应由钢板和型钢构成, 并应将导轨从内底延伸到导箱构件的下缘 对箱格导轨的上端应作有效的支撑 ; (4) 在箱格导轨之间要设置横撑材, 对其间距应按作用在导轨上的载荷而定 但一般不超过 5m, 并尽可能将其布置在集装箱角的同一水平面上 在舱的全宽内, 对横撑材至少应设有两个支撑点, 以防止其纵向移动, 但如横撑材在纵向的最大位移不超过 0mm, 仅设 1 个支撑点 ; (5) 在箱格导轨与横撑材之间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抗扭转强度 ; (6) 在箱格导轨上应设置适当间距的中间肘板 ; (7) 当由结构受力计算表明需要安装纵向拉杆时, 对其间距和位移的要求同本节 3.3.(4); (8) 如位于货舱两边和两端的导轨与纵 横舱壁相连接, 则该舱壁要作局部加强, 以承受附加负荷 ; (9) 每只集装箱和导轨之间的横向间隙之和应不超过 5mm, 纵向间隙之和应不超过 40mm 应注意箱格导轨的安装精度, 以确保对集装箱的顺利吊装 ; (10) 引导集装箱进入箱格导轨的导箱构件应是坚固设备, 一般应将其安装在导轨的顶部 与 40 集装箱的混合堆装 在用于装载 40 集装箱的箱格导轨装置的处所, 可以配备装 0 集装箱的临时中间箱格导轨设施 其结构应适应于对这两种规格集装箱的装载 3.4. 在用于装载 40 集装箱的箱格导轨装置的处所全长范围的 1/ 处, 可以考虑对 0 集装箱进行支撑 当用于装载 40 集装箱的箱格导轨装置的处所中间处的 0 集装箱不用支撑时, 应按下述要求堆装集装箱 : (1) 在最多 5 层 0 集装箱上应堆装 40 集装箱 ; () 在 0 集装箱堆上应堆装至少 1 层 40 集装箱 ( 可以是空箱 ); (3) 在 0 集装箱在用于装载 40 集装箱的箱格导轨装置的处所全长范围的 1/ 处的所受的力应不超过本附录 4.7 的规定 ; (4) 在 0 集装箱层与层之间及 0 集装箱与舱底之间应安装堆锥以防止横向滑移 ; (5) 如用前后拉压元件将 个 0 集装箱前后连接相当于 1 个 40 集装箱时, 则在 0 集装箱堆上不需堆装 40 集装箱,0 集装箱堆重一般不应超过 10t -0

228 4 集装箱的受力与系固设备的计算 4.1 一般要求 对于集装箱所受的力, 应根据船舶装载工况及船舶运动予以确定 这些力包括由于船舶的横摇 纵摇和垂荡运动所产生的集装箱惯性力以及集装箱的总重量 风力 系固力和波浪的冲击力 4.1. 船舶横摇中心轴被定为满载水线面的中心线, 或 1/ 型深处水线面的中心线, 取其较高者 集装箱上所受的力可分为 F x F y 及 F z 三个分力, 如图 所示 其中 OX 为横摇中心轴, F x F y 及 F z 均作用在集装箱的中心, 即认为集装箱的重心位于箱的中心处 图 集装箱受力分析 4. 船舶的运动 4..1 船舶的摇摆振幅和周期 : (1) 船舶的最大横摇角 ϕ m 可按下式计算, 但不必大于 30 : ϕ m = B ( ) 式中 :B 船宽,m () 船舶的横摇周期 T r 可按下式计算 : 如无 GM 的确切数据, 则 T r 可按下式估算 : 0. 7B T r = s GM -1

229 T =1.7 B + 0 s r 式中 :B 船宽,m; GM 满载集装箱时的横向初稳性高度,m (3) 船舶的最大纵摇角 ψ m 可按下式计算, 但不必大于 8 : ψ m =1e L ( ) 式中 :L 船长,m 4.. 船舶在纵摇和垂荡时, 纵向各部位的垂向加速度参数 a 可按下列各式计算 : (1) 船中后 : x L a=15( )e L m/s 式中 : x 1 从集装箱重心至艉垂线的距离,m; L 船长, m () 船中前 : a=15( x + L 1 15 )e L m/s 式中 : x 从集装箱重心至船中的距离,m; L 船长,m (3) 以上两式求得的 a 均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L 船长,m amin =3.75e L m/s (4) 对垂向加速度参数 a 的取值不必大于 3m/s 4.3 集装箱的受力 对平行于甲板的横向分力 F y 应按下式计算 : F y Z = )sinϕ + Q kn c 9.81G ( L Tr m 式中 :G 集装箱的总重量,t; ϕ m 船舶最大横摇角,( ), 见本节 4..1(1); Z c 集装箱重心的垂向位置 ( 如图 所示 ), 此值在 O 点以下负值,m; -

230 T r 船舶的横摇周期,s, 见本节 4..1(); Q= qa,kn, 其中 q 为风压, 对于舷旁外侧的集装箱 q=1.1kpa, 对于中间和货舱内的集装箱 q=0, A 为受风压作用的集装箱的侧面积,m 4.3. 对垂直于甲板的垂向分力 F z 应按下式计算 : F z =9.81G (1+0.1 a) kn 式中 :G 见本节 4.3.1; a 见本节 对平行于甲板的纵向分力 F x 应按下式计算 : Z F x =9.81G ( c )sinψ m L kn 式中 : Z G 见本节 4.3.1; c ψ m L 见本节 4..1(3) 4.4 集装箱上力的分配和组合 在每只集装箱上, 力的分配如下 : (1) 对于横向分力 F y 由箱的前后两端壁传递到支撑点 x 对第 i 只集装箱的每个端壁传递的横向 力 H 应按下式计算 : i Fyi H i = kn H 的分配 : 在集装箱端壁上端为 H /, 在下端为 H / i i i 式中 : F 第 i 只集装箱的横向分力, 见本节 yi -3

231 图 4.4. 集装箱封端上的力 () 对于垂向分力 F z, 由箱的 4 个底角传递到座点处的支撑结构上 对第 i 只集装箱的每只底角 处的垂向分力 V 应按下式计算 : i Fzi V i = 4 kn 式中 : F 第 i 只集装箱的垂向分力, 见本节 4.3. zi (3) 对于纵向分力, 由箱的左右纵壁传到支撑点 x 对第 i 只集装箱的每道纵壁传递的纵向分力 Li 应按下式计算 : Fxi L i = kn 式中 : F 第 i 只集装箱的纵向分力, 见本节 xi 4.4. 对于一叠 3 层的集装箱, 其封端上力的分配如图 4.4. 及表 4.4. 对其纵壁上的力可用类似的方法予以处理 -4

232 各层集装箱封端上的力表 4.4. 力 层次 第 1 层第 层第 3 层 每道封端上的 横向扭变力 R i F 3 + F + F 1 F 3 + F F 3 每一箱底角处最大箱角压力 P i F V 3 F 3 + ( h 3 + h + h 1 )+ V + b b F ( h + h 1 )+ V h 1 b F V 3 F 3 + ( h 3 + h )+ V F + h V h 3 b b b 每一箱底角处最小箱角压力 ' P i V3 - F 3 /b( h 3 + h + h 1 )+ V - F F ( h + h 1 )+ V h 1 b b F V 3 F 3 - ( h 3 + h )+ V F - h V h 3 b b b 每一箱底角处 剪切力 S i 0.55( H 3 + H + H 1 ) 0.55( H 3 + H ) 0.55 H 3 注 : 当 P <0 时, 即为分离力 ' i 4.5 集装箱绑扎装置的计算 绑扎装置可为钢丝绳 钢杆或钢链组成 对于其安全工作负荷, 可根据本附录表..1 的破断负荷予以决定 4.5. 如图 4.5. 为一叠 层的集装箱, 对第 层用绑扎装置对角系固 当选定绑扎装置的有效剖面积 A 时, 可按下式计算集装箱上所承受的剩余扭变力 T (T 应符合本节 4.7.() 的要求 ): T = 1 H 1 + H AE l C c AE μ cos l cos a + 1 a kn 式中 : H 1 H 见本节 4.4.1(1); l 绑扎装置的长度 ; a 如图 4.5. 所示 ; E 绑扎装置的弹性模量, 按如下取 : 钢丝绳 kN/cm, 钢链 ( 按钢链的名义直径 )4000kN/cm ; 钢杆 ( 绑扎到第 1 层集装箱箱顶或第 层集装箱箱底 )

233 kn/cm, 钢杆 ( 绑扎到第 层集装箱箱顶或第 3 层集装箱箱底 )17 500kN/cm, 钢杆 ( 绑扎到第 3 层集装箱箱顶或第 4 层集装箱箱底 )19 000kN/cm ; A 绑扎装置的有效剖面积,cm ; μ 集装箱底座处的滑动位移,mm, 一般可取为零 ; C c 集装箱横向框架的柔度, 如无实际资料, 可按表 4.5. 选取 集装箱横向框架的柔度 C (mm/kn) 表 4.5. 箱高 (m) 门端 封闭端 纵壁 c 图 4.5. 一叠 层集装箱 绑扎装置所产生的绑扎力应不超过本节第 4.7.(1) 所规定的集装箱角件上的许用负荷 4.6 支撑力 当舱内集装箱的堆装不用导轨而用刚性支撑时, 支点的受力如下 : 如图 所示, 对支撑力 Q 3 Q 5 应按下述计算 : 1 1 Q 3 = [ H 4 ( h1 Z 4 ) + H 5 ( h1 Z 5 )] + [ H1Z1 + H Z + H 3Z 3] kn h h 1 1 Q 5 = ( H 4Z 4 + H 5Z 5 ) kn h 1 式中 : H 1 H H 3 H 4 及 H 5 见本节 4.4.1(1) Q 是对一叠集装箱的支撑力 当横向并列有 n 叠集装箱, 且 n 不超过 4 时, 支撑力应为 nq ; 当 n 1 i 超过 4 时, 对支撑力 Q (n), 可按下式计算 : i -6

234 Q i (n)= Q i [n-0.015(n-4) 3 ] 4.6. 当舱内集装箱的堆装用弹性支撑时, 支点的受力如下 : 如图 4.6. 所示, 一叠集装箱有 i j 及 k 三个弹性支撑点, 支撑力分别 Q Q 及 Q 支撑力可 根据支撑点处弹性支撑的位移与集装箱总位移相等的原则求得, 且应考虑各支撑力间的相互影响 对 支撑力 Q Q 及 Q 也可按下式求得 : i j k i j k Q ( C k sk k + 1 H r ( r r= 1 + kcc ) + ( kqi + kq j ) Cc + δ k = Cc[( H k + H k + + H k H k + 4 ) k + 1 )] 式中 : C si Csj 及 C sk 分别为 i j 及 k 支撑点的柔度, mm/kn; δ δ 及 δ 分别为 i j 及 k 及支撑点处的初始间隙 ; i j k C c 见表 4.5. 图 刚性支撑的支点受力 图 4.6. 弹性支撑的支点受力 4.7 集装箱的许用负荷 对集装箱无论采用何种系固方式, 作用在集装箱上的力均应不超过集装箱的许用负荷 4.7. 如图 4.7. 所示, 符合国际标准组织 (ISO) 标准系列 1 的集装箱许用负荷如下 : (1) 作用于角件上的绑扎力 : 端壁或侧壁上的水平分力应不超过 150kN; 端壁或侧壁上的垂直分力应不超过 300kN; 角件上水平分力和垂直分力的合力应不超过 300kN () 端壁或侧壁上的扭变力 : 端壁上的横向扭变力应不超过 150kN; 侧壁上的纵向扭变力应不超过 100kN -7

235 (3) 作用于角件上的垂向拉力和压力 : 顶角件上的垂向拉力应不超过 50kN; 底角件上的垂向拉力应不超过 50kN; 集装箱角柱上的压力应不超过 864kN (4) 作用于角件上的横向水平压力和拉力 : 0 集装箱顶角件上的水平压力 ( 拉力 ) 应不超过 5kN; 40 集装箱顶角件上的水平压力 ( 拉力 ) 应不超过 340kN; 0 集装箱底角件上的水平压力 ( 拉力 ) 应不超过 350kN; 40 集装箱底角件上的水平压力 ( 拉力 ) 应不超过 500kN 当支撑在中间堆层时,0 集装箱的总水平压力 ( 拉力 ) 应不超过 575kN, 40 集装箱的总水平压力 ( 拉力 ) 应不超过 840kN 图 或 40 集装箱的许用负荷 -8

236 第 8 章散货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机舱在尾部 货舱区域设有底边舱和顶边舱 且开口边线外强力甲板和双层底为纵骨架式的单甲板散货船 舷侧为双壳结构的散货船, 应满足 CCS 双舷侧散货船船体结构指南 的要求 对本章无规定者, 均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要求 8.1. 图纸资料 除本篇第 章第 1 节规定的资料图纸外, 还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备查 : (1) 航行时各舱柜最大压头以及底边舱和顶边舱相通的任何双层底的详细情况 ; () 如货舱内装载压载水或液体货物, 应提供任何部分装载深度的详细情况 船体结构强度直接计算和疲劳评估 船长为 150m 及以上 货舱区域采用单舷侧结构的散货船, 其货舱区域主要构件 ( 纵向 横向 ) 应用直接计算方法进行强度计算, 直接计算应符合 CCS 散货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要求, 并提交批准 船长 150m 及以上 货舱区域采用双舷侧结构, 且舷侧外板与内壳板的垂直间距不小于 1000mm 的散货船, 其货舱区域主要构件 ( 纵向 横向 ) 应用直接计算方法进行强度计算, 直接计算应符合 CCS 双舷侧散货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要求, 并提交批准 船长为 150m 及以上的散货船, 其货舱区域结构应进行疲劳强度评估 疲劳强度评估应符合 CCS 船体结构疲劳强度指南 要求, 并提交批准 第 节船底骨架 8..1 一般要求 对于重货加强的散货船, 其船底骨架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节的规定 如双层底与底边舱相通, 则其尺寸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3 节对深舱构件的要求 8.. 直接计算 船长小于 150m 的散货船, 具有重货加强且有指定空舱或间隔空舱的散货船, 其船底骨架除应符合本节要求外, 双层底的主要构件 ( 纵向 横向 ) 应用直接计算方法进行强度计算, 直接计算应符合 CCS 散货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 要求, 并提交批准 -9

237 第 3 节舷侧骨架 适用范围 本节适用于单壳散货船 8.3. 舷侧外板 舷侧外板的厚度应按本篇第 章的要求确定 货舱区域内底边舱与顶边舱之间的舷侧外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L mm 式中 :L 船长,m 主肋骨 船长 190m 及以上的散货船货舱区的主肋骨应与其上 下肘板为整体式结构, 且均应为对称横剖面 船长 190m 以下的散货船货舱区的低碳钢主肋骨可设置分离式的上 下肘板, 可采用非对称的横剖面 主肋骨腹板的最小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 t= l mm 式中 :L 船长,m, 取值不必大于 00m 舱内主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5.8sh 1 l cm 3 式中 : s 肋骨间距,m; h 1 肋骨跨距中点和处于满载水线以上 (0.01L+0.8) 的点之间的垂直距离,m, 见图 其中 :L 船长,m; l 肋骨跨距 m, 为斜板与舷侧板交点之间的垂直距离, 当 l<0.5d 时取 0.5D,D 为型深 -30

238 图 主肋骨腹板的高度和厚度之比应不超过下列值 : 60 K, 对于具有对称面板的主肋骨 50 K, 对于具有非对称面板的主肋骨式中 :K 材料系数 主肋骨面板突出部分的最大宽度不超过面板厚度的 10 K 倍 主肋骨面板在与上 下肘板面板的连接处应是圆弧型 ( 见图 ), 其曲率半径不小于下式值 : 0.4b f r= t f mm 式中 : b 上或下肘板的面板的宽度,mm; f t f 上或下肘板的面板的厚度,mm 图

239 8.3.4 主肋骨的上肘板和下肘板 主肋骨的下肘板的厚度应不小于主肋骨腹板的厚度, 且应不小于按本节 计算所得之值再增加 mm 主肋骨的上肘板的厚度应不小于主肋骨腹板的厚度 上和下肘板的外形尺寸应不小于如图 所示的尺寸 如图 所示位置主肋骨和肘板或整体肘板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本节 计算所得之值的 倍 在顶边舱和底边舱内应设置如图 所示的连接肘板, 以确保主肋骨上下两端结构连续性 连接肘板应予以加强, 以提高它的稳定性 上 下肘板的端部建议设置本篇第 1 章第 节图 所示的软趾 第 1 货舱舷侧结构的加强 主肋骨的腹板最小厚度应为本节 所要求的腹板最小厚度的 1.15 倍 为了防止船壳板变形, 应适当增大紧邻防撞舱壁的主肋骨的尺寸 作为替代, 也可将首尖舱内的舷侧纵桁或开孔平台延伸至第 1 货舱的第 1 根肋骨处, 该延伸结构在与肋骨连接处应有足够的抗剪切面积 如第 1 货舱的主肋骨为非对称截面时, 则应在主肋骨的跨距中点附近设置间隔的防倾肘板, 如图 所示 图 图

240 图 主肋骨和上 下肘板与舷侧外板和斜板的焊接 连接主肋骨和肘板至舷侧外板 顶边舱和底边舱斜板的填角焊缝, 以及主肋骨和肘板的腹板与面板连接的填角焊缝应采用双面连续焊, 焊喉的尺寸要求如下 ( 见图 ): 在 a 区域 : 0.44t 在 b 区域 : 0.4t 式中 :t 为二个连接板中较薄板的厚度,mm 如船的线型妨碍有效的填角焊时, 肋骨和肘板的腹板边缘可以要求削斜, 以便达到上述焊喉尺寸并有效焊接 第 4 节水密舱壁 一般要求 水密舱壁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的要求 当横舱壁构成压载货舱的周界时, 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3 节对深舱舱壁要求 水密槽形舱壁上 下端如设置凳式结构时, 其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底凳斜边板应设置在实肋板上, 其厚度除应不小于本篇第 章第 1 节舱壁板厚度外, 还应不小于本章 对底边舱斜板的要求 ; () 底凳斜边板如设置扶强材时, 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本章 对底边舱斜板纵骨要求 ; (3) 底凳内部应在船底桁材位置处设置纵向板, 其厚度与内底纵桁厚度相同 ; (4) 顶凳尺寸应不小于本篇第 章第 1 节的要求 ; (5) 位于液体舱处的凳式结构, 还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13 节对深舱构件的要求 第 5 节底边舱 一般要求 -33

241 底边舱在货舱水密舱壁处应尽可能设置水密隔壁, 否则应设置制荡舱壁 应考虑底边舱首尾末端结构的连续性 当底边舱与顶边舱相通时, 底边舱构件的计算压头 h 应量至顶边舱的最高点 本节的要求适用于纵骨架式底边舱 8.5. 斜板 斜板厚度应不小于本篇第 章第 6 节对内底板的要求 具有重货加强时, 应按本篇..3.4 要求增加厚度, 但可从斜板与内底板交接处往舷侧逐渐过渡, 至舷侧处可不必增厚 当底边舱与顶边舱边舱相通或为压载货舱周界时, 斜板厚度还应不小于本篇第 章第 13 节的深舱要求 当底边舱设置水密侧壁时, 侧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4s h +.5 mm 式中 : s 扶强材间距,m; h 由列板下缘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较大者 纵骨 斜板纵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本篇第 章第 6 节对内底纵骨的要求 具有重货加强时, 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 8.5Hsl / γ cm 3 式中 : γ 见本篇第 章第 节 ; H 自纵骨量至顶边舱斜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m; s 纵骨间距,m; l 纵骨跨距,m 当底边舱与顶边舱相通或为压载货舱周界时, 斜板纵骨的剖面模数还应不小于 : W = 9shl cm 3 式中 : s l 同上 ; h 自纵骨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较大者 底边舱内的舷侧纵骨和舭部纵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本篇第 章第 7 节的要求 底边舱内的船底纵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本篇第 章第 6 节的要求 横向支持构件 在货舱内设置肋板的肋位处应设置支持底边舱纵骨的横向支持构件 船底肋板和舷侧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34

242 W=1Shl cm 3 I=.5Wl cm 4 式中 :S 肋板或强肋骨间距,m; l 肋板或强肋骨跨距,m; h 在舷侧处, 自跨距中点量至上甲板的垂直距离,m 斜板强横梁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Shl cm 3 I=.5Wl cm 4 式中 : S 强横梁间距,m; l 强横梁跨距,m; h 自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大者 具有重货加强时, 斜板强横梁剖面模数 W 和剖面惯性矩 I 还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W=6.6HSl /γ cm 3 I=1.8Wl cm 4 式中 :γ 见本篇第 章第 节 ; H 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斜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m; S 强横梁间距,m; l 强横梁跨距,m 肋板 强肋骨和强横梁之间应作有效的连接 纵骨应连续地穿过肋板 强肋骨和强横梁, 并与其腹板焊接 主要构件腹板高度应不小于纵骨穿过处开孔高度的.5 倍, 腹板上应于斜板纵骨与船底纵骨或与舷侧纵骨之间适当设置加强筋, 其要求与本篇第 章第 6 节 相同 在主要构件面板与纵骨之间至少应每隔 1 根纵骨设置肘板, 其厚度与主要构件腹板厚度相同 当设置开孔板代替肋板 强肋骨和强横梁时, 开孔板厚度应不小于货舱肋板厚度, 且开孔不能过大, 开孔之间应设置加强筋, 以保证必要的强度和刚度 当货舱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在底边舱舱顶的每一肋位处应设置肘板 肘板厚度与底边舱内强肋骨框架处腹板厚度相同 肘板沿斜板和舷侧方向的长度应不小于货舱主肋骨下端肘板的自由边长度, 并应与相邻近的纵骨焊接 肘板上应设置垂直于斜板的加强筋, 其剖面尺寸与肋板加强筋相同 水密隔壁 水密隔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4s h +.5 mm 式中 : s 扶强材间距,m; h 由列板下缘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较大者 水密隔壁扶强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35

243 W=8.shl cm 3 式中 : s 扶强材间距,m; h 由扶强材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较大者 ; l 扶强材跨距,m 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 非水密隔壁和制荡隔壁 非水密隔壁或制荡隔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应不小于 8mm: t=1s mm 式中 : s 扶强材间距,m 非水密隔壁或制荡隔壁扶强材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本节 计算所得的 50% 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 第 6 节顶边舱 一般要求 顶边舱于货舱水密舱壁处应尽可能设置水密隔壁, 否则应设置制荡舱壁 应考虑顶边舱首尾末端结构的连续性 8.6. 斜板和舱口垂向列板 斜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不应小于 8mm: t=4s h +.5 mm t=1s mm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h = h 1 cosθ + b1 sinθ, 或自板列下缘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 半,m, 取较大者 ; h 1 自板列下缘量至顶边舱的最高点的垂直距离,m; b 1 自板列下缘量至顶边舱任一侧最高点的水平距离,m, 取较大者 ; θ = 30 最下列板应比上式计算所得增加 1mm 舱口垂向列板及顶边舱斜板的顶列板厚度应不小于开口线外甲板厚度的 60%, 且不小于 18s(s 为纵骨间距,m) 垂向列板处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个肋距的伸至甲板和斜板纵骨的肘板, 且应与 -36

244 之焊接 纵骨 甲板纵骨 斜板纵骨和舷侧纵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0shl cm 3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l 纵骨跨距,m; h = h 1 cosθ + b1 sinθ, 或自纵骨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较大者, 且应不小于 1.5m; h 1 自纵骨量至顶边舱的最高点的垂直距离,m; b 1 自纵骨量至顶边舱任一侧最高点的水平距离,m, 取较大者 ; θ = 甲板纵骨和舷侧纵骨的尺寸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要求 横向支持构件 支持纵骨的甲板强横梁 斜板强横梁和舷侧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及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W=7.5Shl cm 3 I=.5Wl cm 4 式中 :S 强横梁或强肋骨间距,m; l 强横梁或强肋骨跨距,m; h = h 1 cosθ + b1 sinθ, 或自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 半,m, 取较大者, 且应不小于 1.5m; h 1 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的最高点的垂直距离,m; b 1 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任一侧最高点的水平距离,m, 取较大者 ; θ = 强横梁或舷侧强肋骨还应不小于本篇第 章的要求, 其腹板高度应不小于纵骨穿过处开口高度的 倍 腹板厚度应不小于其高度的 1% 加 4mm 甲板强横梁 斜板强横梁和舷侧强肋骨之间应以肘板连接 纵骨应连续穿过甲板强横梁 斜板强横梁和舷侧强肋骨, 并与其腹板焊接, 在主要构件面板与纵骨之间至少应每隔 1 根纵骨设置肘板, 其厚度与主要构件腹板厚度相同 支持顶边舱内纵骨的横向支持构件的间距, 当船长 L 等于或小于 100m 时, 一般不大于 3.6m; 当船长 L 大于 100m 时, 一般应不大于 (0.006L+3.0)m -37

245 可用开孔板代替上述支持纵骨的横向支持构件 开孔板厚度应不小于本节 的要求, 且应适当加强, 以保证必要的强度 当货舱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顶边舱舷侧底部应在每一肋位处设置肘板, 其厚度与顶边舱内强肋骨框架处腹板厚度相同, 沿舷侧和斜板方向应伸至邻边的纵骨, 并与之焊接 该肘板应与货舱肋骨上端肘板在同一平面内 当采用圆弧形舷缘时, 应在舷缘处于强横梁之间设置伸至邻近甲板纵骨和舷侧纵骨的肘板, 并与之焊接 舱口端围板处, 顶边舱内应设置与围板在同一平面内的横向支持构件 肋骨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肋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0shl cm 3 式中 : s 肋骨间距,m; l 肋骨跨距,m; h = h 1 cosθ + b1 sinθ, 或自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 半,m, 取较大者 ; h 1 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的最高点的垂直距离,m; b 1 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任一侧最高点的水平距离,m, 取较大者 ; θ = 30 肋骨还应符合本篇 的要求 肋骨两端应设置伸至邻近甲板纵骨和斜板纵骨的肘板, 且应与之焊接 其厚度与货舱主肋骨上端肘板相同 水密隔壁 水密隔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不小于 8mm: t=4s h +.5 mm t=1s mm 式中 : s 扶强材间距,m; h = h 1 cosθ + b1 sinθ, 或自板列下缘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 半,m, 取较大者 ; h 1 自板列下缘量至顶边舱的最高点的垂直距离,m; b 1 自板列下缘量至顶边舱任一侧最高点的水平距离,m, 取较大者 ; θ = 30-38

246 最下列板的厚度应比上述计算所得之值增加 1mm 水密隔壁扶强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0shl cm 3 式中 : s 扶强材间距,m; l 扶强材跨距,m; h = h 1 cosθ + b1 sinθ, 或自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 半,m, 取较大者 ; h 1 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的最高点的垂直距离,m; b 1 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任一侧最高点的水平距离,m, 取较大者 ; θ = 30 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 非水密隔壁和制荡隔壁 非水密隔壁或制荡隔壁的厚度 t 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 非水密隔壁或制荡隔壁扶强材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本节 计算所得的 50% 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 第 7 节装载手册和装载仪的附加要求 适用范围 本节适用于船长 150m 及以上的散货船 矿砂船和兼用船 8.7. 装载手册 装载手册应包括的内容 : (1) 船舶设计所依据的装载工况的静水弯矩 静水剪力, 如适用时, 包括扭转载荷的计算结果 ; () 静水弯矩和剪力的许用值 ; (3) 满载吃水时空的货舱和货舱组 如在满载吃水时不允许有空舱, 则在装载手册中应有明确的说明 ; (4) 以货舱中部位置的吃水函数的形式给出每一舱内许用载货量及所要求的最小载货量和双层底内的油和水的重量 ; (5) 以两货舱相应范围的平均吃水的函数的形式给出任意两相邻舱内许用载货量及所要求的最小的载货量和双层底内油和水的重量 平均吃水为两舱各自中点位置的吃水的平均值 ; (6) 双层底许用载货量以及除散货以外的货物的性质的说明书 ; (7) 甲板和舱口盖的最大许用载荷, 如船舶未批准在甲板和舱口盖上载货, 则在装载手册中应予以说明 ; (8) 最大的压载水变化率以及关于以能达到的压载水变化率为基础的装载计划, 应取得港口方面 -39

247 同意的建议 装载手册的批准条件除了满足本篇 的要求外, 装载手册还应包括以下工况, 按合适与否, 分为出港和到港状态 : (1) 最大吃水时轻货和重货的隔舱装载工况, 如适用时 ; () 最大吃水时轻货和重货的均匀装载工况 ; (3) 压载工况 对具有与顶边舱 底边舱和双层底相邻的压载货舱的散货船, 当该压载货舱灌满水而底边舱 顶边舱和双层底舱是空的时, 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4) 船舶装至最大吃水但燃料有限的短航程工况 ; (5) 多港口装 / 卸工况 ; (6) 甲板载货工况, 如适用时 ; (7) 船舶在均匀装载工况 相关的部分装载工况和隔舱装载工况 ( 如适用时 ) 下从开始装货到装至最终载货量的过程中的典型的装载顺序 这些工况下的典型的卸货顺序也要包括在内 在制定典型的装 / 卸载顺序时应注意不应超过适用的强度限制 在制定典型的装 / 卸载顺序时要注意装 / 卸载速率和压载水排放量 ; (8) 航行中更换压载水的典型过程, 如适用时 装载仪 装载仪显示的数据装载仪是一个由本篇..8.4 中定义并经认可的数字系统, 除了满足本篇..8.4 中要求外, 如适用时, 应准确给出 : (1) 每一个货舱内货物重量和相应的双层底内的油和水与货舱中部吃水的函数关系 ; () 任意两相邻货舱内货物重量和相应的双层底内的油和水与两货舱相应的平均吃水的函数 ; 装载仪的批准条件装载仪应经过批准, 除满足..8.1 的要求外, 如适用时, 还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的批准 : (1) 所有读出点的船体梁弯矩的许用值 ; () 所有读出点的船体梁切力的许用值 ; (3) 以吃水的函数形式给出的每一舱内载货量和双层底内油和水的重量 ; (4) 以吃水的函数形式给出的任意两相邻舱内载货量及双层底内油和水的重量 第 8 节货舱舱口盖尺寸的确定 一般要求 本节适用于单壳和双壳散装货船 舱口盖除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0 节的要求外, 位于自首垂线起至 0.5L 范围内的舱口盖的最小尺寸还应满足本节要求 8.8. 载荷模式 作用在舱口盖上的压力 p 应按下式计算 : p=19.6 H kn/m -40

248 式中 :H=0.14A VL - d ; C b f A 根据舱口盖板长度中点的纵向位置确定的系数, 见表 , 中间值用内插法求得 如 舱口盖由二块或二块以上板铰接而成, 每块板应分别考虑 V 船舶设计航速,kn, 取值应不小于 13kn; L 船长,m; C b 方形系数 ; d f 从夏季载重线吃水至舱口围板顶部的垂直距离,m 离首垂线的距离 L L L L L 1.00 A 表 强度衡准 舱口盖的次要加强构件, 主要支撑构件及其相连的板的许用应力如下 : 许用正应力 [σ ]=0.80 R eh 许用剪切应力 [τ]=0.45 R 式中 : R 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 eh 计算应力时应采用净尺寸 确定主要支撑构件的剖面模数时, 受压翼板的有效宽度应按本节 计算 受压翼板的有效宽度 (1) 平行于加强方向的主要构件受压翼板的有效宽度 b ef 应按下式计算 : eh b = C S ef el m 式中 : C el = - β β C el =1.0 对于 β>1.0 对于 β 1.0 β= s R eh 10 3 t E t 板的净厚度,mm; s 板的短边长度,m; R eh 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 E 材料的弹性模量, N/mm -41

249 () 与加强方向成垂直的主要构件受压翼板的有效宽度 b ef 应按下式计算 : b = C l el et m 式中 : s s C et = C el (1- )(1+ 1 l l β ) 1.0 l,s 分别为板的长边和短边的长度,m; C el β 同本条 (1) (3) 双向受压的情况, 有效宽度应另行考虑 舱口盖板的板厚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17.88s p R eh + t c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t c 腐蚀余量,mm, 见 8.8.5; p 8.8. 中规定的压力,kN/m ; R eh 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局部细节 对于无首楼或防浪板的船舶, 最前货舱的围板的尺寸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18 节对该位置 处甲板室前端壁的要求 腐蚀余量 对于单层舱口盖所有结构 ( 板和加强构件 ) 的腐蚀余量为.0mm 对于箱形舱口盖, 顶板和底板的腐蚀余量为 mm, 内部结构的腐蚀余量为 1.5mm 第 9 章滚装船 客船 客滚船与渡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要求适用于下列定义的滚装船 客船 客滚船与渡船 : (1) 滚装船系指一种设计和制造成能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集装箱或托盘货物的专用船舶 ; () 客船系指载运乘客超过 1 人的船舶 ; (3) 客滚船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 (4) 渡船系指为载运乘客 且不设卧铺和 / 或车辆往返于海峡两岸或岛屿间作定班期营运而专门设计的船舶 -4

250 滚装处所系指非正常分隔的并延伸至船舶大部分长度或整个长度的处所, 该处所能以水平方向正常装卸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油的机动车或者货物 ( 包装或散装 用于公路或铁路装载的有车厢和无车厢车辆, 包括公路或铁路油槽车 拖车 集装箱 货盘 可拆箱柜 类似装载装置或其他容器 ) 特种处所系指在舱壁甲板以上或以下能让车辆驾驶进出, 并有乘客可以进入通道的围蔽处所 如车辆的总净空高度不超过 10m, 特种处所可设置一层及以上的甲板 对于本章无规定者, 均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要求 9.1. 图纸资料 除本篇第 章第 1 节所规定的图纸资料外, 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跳板结构图及强度计算书 ; () 首门或尾门和舷门及内门结构图及其主要结构 紧固和支持装置强度计算书 ; (3) 升降平台结构图和强度计算书 ; (4) 车辆坡道结构图和强度计算书 ; (5) 车辆甲板强度直接计算书 ( 如有时 ); (6) 横向强度直接计算书 ( 如适用时 ) 应提供载运车辆的轮印布置及载荷 轴载荷等与设计载荷有关的数据资料备查 第 节船体结构 9..1 一般要求 船体结构布置应符合本篇第 1 章第 8 节的有关规定 船体的基本结构形式应为具有单层或多层甲板和双层底的结构, 也可在干舷甲板或舱壁甲板以下设置左右边舱 当横舱壁道数不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的规定时, 应设置局部横舱壁或强肋骨和强横梁, 以保证船体的横向强度 强力甲板和船底一般应为纵骨架式 舱壁甲板以上车辆舱的强横梁与强肋骨可采用连续性圆角连接或无肘板交叉连接, 见图 圆角连接的圆角半径 R 应不小于强横梁和强肋骨腹板高度的较大者 无肘板交叉连接接头 ( 强横梁与强肋骨之间 ) 的腹板厚度 t 3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的较大者, 且应不小于强横梁和强肋骨腹板厚度的较大者 t 3 1 σ 1A1 tτ = ( ) mm K dw 100 t 3 1 σ A t1τ 1 = ( ) mm K dw 式中 : A 1 A 分别为强肋骨和强横梁的面板的剖面积,cm ; dw 1 dw 分别为强肋骨和强横梁的腹板高度,mm; -43

251 t 1 t 分别为邻近交叉连接接头处强肋骨和强横梁的腹板厚度,mm; σ 1 σ 分别为邻近交叉连接接头处强肋骨和强横梁的弯曲应力,N/mm ; τ 1 τ 分别为邻近交叉连接接头处强肋骨和强横梁的剪应力,N/mm ; K 腹板的材料系数 (1) () 图 对于无肘板交叉连接的强肋骨或强横梁的面板应保持连续至甲板板和舷侧外板, 并与甲板板和舷侧外板连接 必要时车辆系固设备与船体结构系固点区域的结构应作相应的局部加强 减摇水舱和平衡水舱的构件尺寸应符合本篇第 13 节对深舱的要求, 对可能承受晃动载荷的构件尺寸应增大 10% 9.. 总纵强度 总纵强度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节的要求 当强力甲板下舷侧外板具有较大的开口时, 导致舷侧外板明显降低了向强力甲板传递的剪力, 则强力甲板及其以下开口范围内的纵向连续构件对总纵强度的有效性可采用有限元直接计算确定 9..3 横向强度 滚装船 客滚船和渡船应按本章第 7 节的有关规定校核横向强度 9..4 上层建筑甲板 当上层建筑甲板为强力甲板时, 除首楼外的甲板板厚度应符合本篇第 章 的规定, 且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节总纵强度的屈曲强度要求, 但均不应小于 6mm 当上层建筑甲板为强力甲板时, 上层建筑甲板骨架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8 节的有关要求, -44

252 且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节总纵强度的屈曲强度要求 9..5 舷侧骨架 舷侧骨架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7 节的有关要求 但在计算干舷甲板以下的舷侧骨架的主 要构件尺寸时, 计算压头可量计至干舷甲板边线 9..6 车辆甲板 车辆甲板结构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1 节的要求 当车辆甲板板和装载车辆内底板的板格上有两个及以上轮印时, 可采用有限元直接强度计算法确定板厚 当车辆甲板骨架同时设置强横梁和纵桁时, 可按本章第 7 节的有关规定, 采用直接计算法确定强横梁和纵桁的尺寸 9..7 火车车辆甲板 甲板上的路轨应设置在甲板纵桁或甲板纵骨处, 强度计算时不应计入路轨 甲板板厚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4 节的有关要求 甲板骨架的纵骨或横梁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8 节的有关规定, 计算压头 h 取 0.14p,p 为设计货物载荷,kPa 对于支撑路轨的甲板纵骨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的有关规定 甲板骨架的纵桁和强横梁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有关规定 当甲板骨架同时设置强横梁和纵桁时, 可按本章第 7 节的有关规定, 采用直接计算法确定强横梁和纵桁的尺寸 计算时应分别考虑火车车轮载荷和起重器支撑点的集中载荷 若火车车辆甲板拟载运公路车辆时, 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以及本章对车辆甲板的有关规定 采用起重器对火车车辆进行系固时, 起重器的支撑点应尽量布置在甲板结构的主要支撑构件上, 否则该区域的结构应作相应的局部加强 9..8 居住处所甲板室甲板骨架 甲板室甲板纵骨或横梁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 5 shl cm 3, 且不小于 5s 式中 : s 甲板纵骨或横梁间距, m; l 甲板纵骨或横梁跨距,m; h 计算压头,m, 取 0.45m, 对露天部分还应增加 (h o - 1.) m, 其中 h o 按本篇第 章第 8 节 计算 甲板室甲板纵桁和强横梁尺寸按本篇第 章第 8 节的有关要求计算, 但计算压头取 0.45m, 甲板室纵桁的腹板厚度应不小于其腹板高度的 1% 加 mm, 且应不小于 4mm 9..9 行李和储藏处所甲板室甲板骨架 甲板室甲板骨架按本篇第 章第 8 节的非露天货物甲板的要求计算 -45

253 第 3 节升降平台和车辆坡道 升降平台 升降平台一般设计为板架结构 在升降平台的安放位置上应设有紧固装置 升降平台的支持构件应有足够强度, 在设计升降平台时, 应根据升降平台承受的实际载荷 ( 包括其自重 ) 对下述支点处的零件或构件进行强度校核 : (1) 软支点 : 如对于链条和钢丝索等零件, 许用载荷为 1/5 破断载荷 ; () 硬支点 : 许用应力为 : 许用弯曲应力 [σ ] 85/K N/mm 许用剪切应力 [τ ] 43/K N/mm 许用相当应力 [ σ e ]= σ + 3τ 108/K N/mm 式中 :K 材料系数 (3) 应对受压构件进行屈曲校核 升降平台板的厚度应按车辆甲板板厚度计算 当在升降平台上使用叉式装卸车装卸货物时, 其扶强材尺寸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对车辆甲板横梁或纵骨的规定 对于专门装载车辆的升降平台, 其扶强材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 1.39 K 1 Pl cm 3 式中 : K 1 P l 见本篇第 章第 1 节.1..(1) 对于升降平台的桁材的尺寸, 可按下列衡准由直接计算予以确定 : 许用弯曲应力 [σ ] 18/K N/mm 许用剪切应力 [τ ] 64/K N/mm 许用相当应力 [ σ ]= e σ + 3τ 160/K N/mm 挠度 f l/400 mm 式中 :K 材料系数 ; l 骨材支撑点之间的距离,mm 9.3. 车辆坡道 固定式车辆坡道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车辆甲板的有关规定 活动式车辆坡道应符合本章第 6 节车辆跳板的有关规定 其硬支点应满足 () 的要求 第 4 节首门和内门 -46

254 9.4.1 一般要求 适用范围 (1) 本节要求适用于通向完整的或长的船首部封闭上层建筑的首门和内门的布置 强度和紧固 也可用于等效于最小船首高度的长的非封闭上层建筑结构 () 本节规定适用下列两种首门形式 : 1 罩壳式首门 : 靠纵向布置的升降臂, 通过两个或多个位于近门顶的门主要结构上的绞链绕一水平轴向上和向外开启 边绞链式首门 : 通过两个或多个位于近舷侧的绞链绕垂直轴向外旋转开启, 或利用绞接于门上和船上的水平连杆作水平移动开启 边绞链式首门应预先考虑为成对设置的 如使用其他形式的首门, 应作特殊考虑 布置 (1) 首门应位于干舷甲板之上 为满足该要求, 位于防撞舱壁之前和最大载重线以上, 用于布置跳板或其他有关机械设备的干舷甲板内的水密凹槽, 可视为干舷甲板的一部分 () 应设置一道内门作为防撞舱壁的一部分 若该内门位于防撞舱壁位置的规定限度内 ( 见本篇第 1 章第 8 节 或 的规定 ), 则不必直接设在防撞舱壁上面 为此可按本篇第 1 章第 8 节 或 中规定的位置布置一车辆跳板 如不能满足上述规定, 则应尽实际可能在防撞舱壁位置的规定限度内装设单独的风雨密内门 (3) 设置首门是为了保证符合营运条件的密闭性和有效地保护内门 构成防撞舱壁部分的内门在货舱整个高度内应为风雨密, 且在门的后面装设固定的密封支持装置 (4) 首门和内门的设置应使得在首门损坏或脱落情况下, 不会引起内门或防撞舱壁的结构损坏 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 则应按本节 () 中的规定, 装设单独的风雨密内门 (5) 对内门的要求是基于这样的假设 : 即车辆在装载位置上被有效地固缚而不致移动 定义 : (1) 紧固装置 : 使门保持关闭, 防止其绕铰链转动的一种装置 ; () 支持装置 : 指将门承受的外载荷或内载荷传递给紧固装置, 再从紧固装置传递给船体结构的一种装置, 或将门承受的载荷传递给船体结构除紧固装置以外的一种装置, 如绞链 制动器或其他固定装置 ; (3) 锁紧装置 : 指将紧固装置锁紧在关闭位置的一种装置 ; (4) 客滚船 : 见本章第 1 节 (3); (5) 滚装处所 : 见本章第 1 节 ; (6) 特种处所 : 见本章第 1 节 主要结构 紧固装置和支持装置的强度衡准 首门和内门的主要构件 紧固装置和支持装置的尺寸应按承受本节 中规定的设计载荷确定, 且许用应力如下 : 许用弯曲应力 [σ ]=10/K N/mm 许用剪切应力 [τ ]=80/K N/mm 许用相当应力 [ σ ]= e σ + 3τ =150/K N/mm 式中 :K 材料系数, 该值不小于 0.7( 除非进行疲劳分析 ) 主要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屈曲强度 对紧固和支持装置中钢对钢的支承, 将设计载荷除以支承的投影面积所得的支承压力应不 -47

255 应超过 0.8 R eh, 其中 R eh 为支承材料的屈服应力 对其他支承材料, 其许用支承应力应按制造厂的技术规格确定 紧固和支持装置的布置应使螺栓不承受支持力 在螺栓不承受支持力的螺纹处最大拉应力应不超过 15/K,N/mm 设计载荷 首门 (1) 确定首门的主要构件 紧固装置和支持装置的尺寸时的设计外压力 P e,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V 合同航速,kn; P =.75λC ( tanα)(0.4Vsinβ+0.6 L ) kn/m e L 船长,m, 其取值不必大于 00m; λ 系数, 根据船舶预定航行区域确定 : λ=1 远海航区和近海航区的船舶 ; λ=0.8 沿海航区的船舶 ; λ=0.5 H 遮蔽航区的船舶 C H 系数, 按以下确定 : C H = 0.015L (L<80m) C H = 1 (L 80m) α 计算点的外飘角, 定义为在垂直于门外板水平切线的垂直平面内测得的垂线与舷侧外板 切线间的夹角, 计算点则位于在门底以上 h/ 高度的水平面与首柱的交点往后 l/ 处, 见图 (1); l 门底以上 h/ 高度处门的长度,m, 见图 (1); β 计算点的入射角, 定义为平行于中心线的纵向直线与在水平面内的外板切线间的夹角, 计算点与 α 角相同, 见图 (1) () 计算首门紧固装置和支持装置的尺寸时的设计外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F x = P e A x kn 式中 : F y = P e F z = P e A y A z A x 门的底平面与上甲板舷墙之间或门底与门顶之间, 门的横向垂直投影面积,m, 取较小 kn kn 者, 如舷墙是门的一部分, 则应包括舷墙 如舷墙的外飘角比相邻舷侧板的外飘角小 15, 可从门底平面的高度量至上甲板或门顶, 取小者 计算门底平面至上甲板或门 顶高度时, 应不包括舷墙, 见图 (); A y 门的底平面与上甲板舷墙之间或门底与门顶之间, 门的纵向垂直投影面积,m, 取较 小者, 如舷墙是门的一部分, 则应包括舷墙 如舷墙的外飘角比相邻舷侧板的外飘角小 15, 可从门底平面的高度量至上甲板或门顶, 取小者, 见图 (); A z 门的底平面与上甲板舷墙之间或门底与门顶之间, 门的水平投影面积,m, 取较小者, -48

256 如舷墙是门的一部分, 则应包括舷墙 如舷墙的外飘角比相邻舷侧板的外飘角小 15, 可从门底平面的高度量至上甲板或门顶, 取小者, 见图 (); 图 (1) 图 () (3) 罩壳式首门在外负荷作用下的关闭力矩 M y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M = F a + 10Wc - y x F z b kn m 式中 : F x, F z 由本节 () 中求得 ; W 罩壳式首门的质量,t; a 从罩壳的旋转中心到罩壳式首门的横向垂直投影面形心的垂直距离,m, 如图 () 所示 ; -49

257 b 从罩壳的旋转中心到罩壳式首门的水平投影面形心的水平距离, m, 如图 () 所示 ; c 从罩壳的旋转中心到罩壳重心的水平距离,m, 如图 () 所示 (4) 此外, 罩壳式首门的升降臂及其支承应按起升和降落操作期间作用的静力和动力并计及最小 风压 1.5 kn/m 后确定其尺寸 内门 (1) 确定内门的主要构件 紧固和支持装置以及周围结构尺寸时的设计外压力应为 p e 和静水压力 p s 中的较大者 : 式中 :L 船长,m, 其取值不必大于 00m; p e = 0.45L kn/m p s = 10h kn/m h 从载荷计算点到货舱顶的距离,m () 确定内门紧固装置尺寸时的设计内压力 p i 应不小于 5 kn/m 首门的构件尺寸 一般要求 (1) 首门的强度应与周围结构相当 () 首门应予足够加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关闭时产生横向或垂向移动 对罩壳式首门, 为了门的开启和关闭, 升降臂与门结构及船体结构的连接应有足够的强度 板和骨材 (1) 首门的板厚应不小于按首门骨材间距计算所得的舷侧外板厚度, 且应不小于首端外板的厚度要求 () 水平或垂直加强材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对船端肋骨的要求 必要时应考虑船体肋骨与首门加强材在端部固定方面的差异 (3) 加强材腹板的净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QK A= 10 cm 式中 :Q 加强材中的切力,kN, 用本节 (1) 中给出的均布外力 P e 计算 ; K 材料系数 主要结构 (1) 首门的扶强材应由构成门主要加强的主要构件支持 () 首门和该处船体结构的主要构件均应有足够的刚度, 以保证门周围支持结构的完整性 (3) 主要构件的尺寸通常应按照本节 (1) 中给出的外压力和本节 中给出的许用应 力, 由直接计算确定 通常可用两端简支的单跨梁计算弯曲应力 内门的构件尺寸 一般要求 (1) 主要构件的尺寸通常应按照本节 (1) 和本节 (1) 中给出的外压力以及本节 中给出的许用应力, 由直接计算确定 -50

258 () 如内门也用作车辆跳板, 则其尺寸应符合本章第 6 节的规定 (3) 作用在紧固和支持装置上的力的分布, 通常应考虑结构的柔性 支点的实际位移及其刚性, 由直接计算确定 首门的紧固和支持装置 一般要求 (1) 对首门应设置与周围结构的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紧固和支持装置 首门处的船体支持结构应适合于承受与紧固和支持装置相同的设计载荷和设计应力 当要求密封时, 则密封材料应为较柔软的类型, 且支持力应仅由钢结构承受 可以考虑采用其他类型的密封 紧固和支持装置间的最大设计间隙一般应不超过 3mm 应提供一种机械固定方法将门固定在开启位置 () 在计算支持和紧固装置上的反力时, 仅考虑在相关方向上具有有效刚性的主要支持装置和紧固装置 用于对密封材料施加局部压缩的小的或柔性的装置 ( 如夹扣 ), 通常不包括在本节 (5) 要求的计算中 紧固和支持装置的数量通常应尽实际最少, 但应考虑本节 (6) 和本节 (7) 中所要求的余量, 并在船体结构中为足够的支持留有可用空间 (3) 对向外开启的罩壳式首门, 转轴的布置通常应使罩壳在外载荷作用下能自动关闭, 即 M y >0 此外, 本节 (3) 中给出的关闭力矩 M 应不小于 : y y M =10Wc+0.1 ( a + b )( F x + F z ) kn m 式中 : F x, F z 由本节 () 中求得 ; W 罩壳式首门的质量,t; a 从罩壳的旋转中心到罩壳式首门的横向垂直投影面形心的垂直距离,m, 如图 () 所示 ; b 从罩壳的旋转中心到罩壳式首门的水平投影面形心的水平距离,m, 如图 ( ) 所示 ; c 从罩壳的旋转中心到罩壳重心的水平距离,m, 如图 () 所示 构件尺寸 (1) 紧固和支持装置应予适当设计, 以便在承受反力时应力控制在本节 给出的许用应力范围内 ; () 对罩壳式首门, 在确定作用在有效紧固和支持装置上的反力时, 假定门为一刚体, 并考虑与门的自重同时作用的下列外力组合 : 第一种情况 : F x 和 F z ; 第二种情况 : 每边分别施加 0.7 F y, 并同时施加 0.7 F x 和 0.7 F z (3) 对边绞链式首门, 在确定作用在有效紧固和支持装置上的反力时, 假定门为一刚体, 并考虑与门的自重同时作用的下列外力组合 : 第一种情况 : F x F y 和 F z 作用在两扇门上 ; 第二种情况 :0.7 F x 和 0.7 F z 作用在两扇门上, 且 0.7 F y 单独作用在每扇门上 上述 () (3) 式中的 F x F y 和 F z 按本节 () 中所示确定, 且作用在投影面积的形心 (4) 按本节 () 和本节 (3)( 第一种情况 ) 确定的支持反力通常对通过面积 A x ( 见图 ()) 形心的横轴产生一零力矩 对罩壳式首门, 在门底销轴和 / 或楔块的纵向反力所产生的力矩应不是向前的 -51

259 (5) 作用在紧固或支持装置上反力的分布, 在考虑船体结构的柔性 支点的实际位置和支座刚 ( 柔 ) 度的情况下, 由直接计算给出 (6) 紧固装置以及位于该处支持装置的布置应设计成具有余度, 以使得万一任何单个紧固和支持装置发生故障时, 剩下的装置仍然能够承受反力, 而其应力不大于本节 9.4. 中给出的许用应力的 0% (7) 对罩壳式首门, 应在门的下部装设两个紧固装置, 并使其都能在 中给出的许用应力范 围内, 提供防止首门开启所需的全部反力 该反力所平衡的开启力矩 M 0 应按下式计算 : M 0 = 10Wd + 5 A x a kn m 式中 : A x 由本节 () 中求得 ; W 罩壳式首门的质量,t; a 从罩壳的旋转中心到罩壳式首门的横向垂直投影面形心的垂直距离,m, 如图 () 所示 ; d 从绞链轴到门重心的垂直距离,m ( 见图 () ) (8) 对罩壳式首门, 除铰链外, 应能在不超过本节 中给出的许用应力范围内, 承受垂直设 计力 ( F -10W) 式中 : z F 由本节 () 中求得 ; z W 罩壳式首门的质量,t (9) 在设计载荷的传力路线上, 从门经过紧固和支持装置至船体结构, 包括焊接连接的所有传力 部件的强度水平应与紧固和支持装置相同 传力部件应包括销子和肘板 (10) 对边绞链式首门, 在桁材端部应设推力轴承, 以防在关闭两扇门时由于不对称压力作用造成 门的相互错位 ( 见图 ) 推力轴承的各部分应靠紧固装置相互紧固 也可提议作用相同的其他布 置方案 图 紧固和锁紧装置 操作系统 (1) 紧固装置应操作简单且易于到达 紧固装置应配备机械式锁紧装置 ( 自锁或独立锁装置 ) 或为重力式 开启和关闭系统应与紧固和锁紧装置联锁, 使其只能按一定顺序操作 () 首门和通向车辆甲板的内门应装设遥控装置, 以便从干舷甲板以上的某一位置对下列情况进行遥控操作 : 1 门的开启和关闭 ; 每扇门的紧固和锁紧装置 -5

260 每扇门和每个紧固和锁紧装置的开启 / 关闭位置均应在遥控台上得到显示 未经许可的人员应不能接近门的操作控制板 应在每一控制板上设置 离港前所有紧固装置均应关闭和锁紧 的告示牌, 并应增设警告指示灯 (3) 如使用液压紧固装置, 则系统在关闭位置应能机械锁紧 即如出现液压油泄漏时, 紧固装置仍能保持锁紧 该液压系统在紧固装置处于关闭位置时应与其他液压管路隔绝 门的指示 / 监控系统见第 4 篇第 章第 9 节的有关规定 操作和维修手册 船上应备有首门和内门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操作和维护手册应包含下列必要的资料 : (1) 主要数据和设计图纸 : 特种安全预警 ; 船舶 入级证书和法定证书 ; 跳板设备和设计载荷 ; 门和跳板的设备平面图 ; 制造商建议的设备试验 ; 设备描述 : 首门 内门 首跳板 / 门 舷门 尾门 中央电源单元 ; 驾驶室控制屏, 机舱控制室控制屏 ; () 使用条件 : 船舶装 / 卸载时的横倾与纵倾限制 ; 操作门时的横倾与纵倾限制 ; 门 / 跳板操作指示 ; 门 / 跳板应急操作指示 ; (3) 维护和功能试验 : 维护范围与维护计划 ; 故障解答 ; 制造商维护程序 ; (4) 检验和修理记录, 包括锁门装置 锁紧装置和支承装置的检验 维修和换新 该手册应提交审批, 确保上述资料包含在操作和维护手册中, 并且维护部分包括维修所需要的信息和故障解答 首门和内门的关闭和紧固书面操作程序应保持在船上, 并在适当的部位张贴 第 5 节舷门和尾门 舷门和尾门的一般要求 本节要求适用于防撞舱壁后的舷门以及通向封闭处所的尾门的布置 强度和紧固 客船的尾门应位于舱壁甲板之上, 滚装货船的尾门和舷门可设在干舷甲板之上或之下 舷门和尾门的设置应确保其密闭性和结构完整性, 并与其所处的位置及周围的结构相当 当任一舷门的门槛低于最高载重线时, 其布置应特殊考虑 即应考虑在该处设置一道与舷门等强度和水密的内门, 并在两门之间的处所内装设水渗漏探测装置, 且该处所的舱底泄水系统由易 1 1 建议门支承装置和锁紧装置的维护手册由船长每月记录一次, 包括可能导致损坏的事件 ( 恶劣海况 舷侧或尾门的触碰 ) 上述损坏记录应报告 -53

261 于到达的螺杆阀控制 门一般应向外开启 定义 : (1) 紧固装置 : 指用于防止门绕绞链转动或绕附连于船上的附件旋转, 使门保持关闭状态的一种装置 () 支持装置和锁紧装置 客滚船 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定义见本章 的定义 9.5. 舷门和尾门的强度衡准 舷门和尾门的主要构件 紧固和支持装置的尺寸应按本节 规定的设计载荷确定, 其许用应力如下 : 许用弯曲应力 [σ]=10/ K N/ mm 许用剪切应力 [τ]=80/ K N/ mm σ + 3τ =150/ K N/ mm 许用相当应力 [σe]= 式中 :K 材料系数, 但取不小于 0.7( 除非进行疲劳分析 ) 在紧固和支持装置中钢对钢的支承, 用设计载荷除以支承的投影面积所得的名义支承压力应不大于 0.8 R eh, R eh 为支承材料的屈服应力 对其他支承材料, 其许用支承压力应按制造厂的说明书确定 紧固和支持装置的布置应使螺栓不承受支承力, 在螺栓不承受支承力的螺纹处最大拉应力 应不大于 15/ K,N/ mm, K 与本节 的规定相同 舷门和尾门的设计载荷 确定舷门和尾门的主要构件 紧固和支持装置的尺寸时, 设计力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1) 对内开式门的紧固或支持装置的设计力 : 外力 : F e = AP e + F p 内力 : F i = F o +10W () 对外开式门的紧固或支持装置的设计力 : (3) 主要构件的设计力 : 式中 :A 门孔的面积,m ; W 门的质量,t; 外力 : F e = AP e kn 内力 : F = F +10W+ F 外力 : 内力 : i o F e = AP e kn F = F +10W F p 总的密封力,kN; 密封线压力一般应不小于 5N/mm; i o p kn kn kn kn F o 取 F c 与 5A 中之大者,kN; F c 由于货物松动等引起的意外力,kN; 在整个面积 A 上的均匀分布, 且应取不小于 300kN, -54

262 对燃料舱门和引水员门类似的小门, F 值可以适当减少 如设有诸如跳板等附加结构能 使门免受货物松动等引起的意外力的作用, 则 F 值可取为零 ; P e 外部设计压力,kN/ m ; 在门孔的重力中心确定, 且应不小于 : P e =10(T- Z G )+5 kn/ m 对 ZG <d c c P e =5 kn/ m 对 ZG d 另外, 对装有首门的船舶的尾门, P e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d 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处的吃水,m; P =0.6λC ( L ) kn/ m Z G 门的面积中心在基线以上的高度,m; λ 系数, 依船舶拟航行的区域而定 : λ=1 远海航区和近海航区船舶 ; λ=0.8 沿海航区船舶 ; λ=0.5 遮蔽航区船舶 ; C H =0.015L 对 L<80m; e H C H =1 对 L 80m; L 船长,m, 取不大于 00m 舷门和尾门的构件尺寸 舷门和尾门的强度应与周围结构的强度相当 舷门和尾门应适当扶强, 且应采取措施, 防止门关闭后有任何的横向或垂向移动 在吊臂操纵臂和铰链与门结构以及船体结构的连接, 应有足够的强度 当门作为车辆跳板时, 铰链的设计应考虑可能导致铰链受力不均匀的船舶纵倾和横倾角 舷门开口角隅应有园角, 且应在两侧设强肋骨及在开口的上 下缘设纵桁或相当构件予以扶强, 并应符合本篇.3.7 的有关规定 门板的厚度应不小于用门扶强材间距算得的舷侧外板的厚度, 且应不小于同一位置上的舷侧外板的最小厚度 当门作为车辆跳板时, 其厚度应符合本章第 6 节的规定 水平扶强材或垂直扶强材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对舷侧肋骨的要求 如有必要, 应考虑舷侧肋骨与门扶强材之间, 在稳定性方面的差异 当门作为车辆跳板时, 扶强材尺寸应符合本章第 6 节的规定 扶强材应由构成门的主要构件来支持 主要构件及门周围的船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性, 以保证门周围的结构完整性 主要构件的尺寸应按本节 规定的设计力和 规定的许用应力标准, 用直接计算确定 通常可用两端简支的单跨梁计算弯曲应力 门的紧固和支持 舷门和尾门应装设足够的紧固和支持装置, 以便与周围的结构强度和刚性相当 近门处的 -55

263 船体支持结构应适合于如紧固和支持装置相同的设计载荷和应力 当要求密封时, 密封材料应为比较柔软型的, 且其支承力应仅由钢结构承受 其他类型的密封材料也可以考虑 紧固和支持装置之间的最大设计间隙, 一般应不大于 3mm 应提供一种机械固定方法将门固定在开启位置 在计算作用在装置上的反力时, 仅包括和考虑在有关方向上具有效刚性的主要支持和紧固装置 用于对密封材料施加局部压缩的小的和 / 或柔性的装置, 如夹扣, 一般不包括在本节 要求的计算中 紧固和支持装置的数量, 一般应为实际的最少量, 但需考虑本节 规定的余量要求, 并在船体结构中为足够支持预留可用的空间 紧固和支持装置应适当地设计, 以便在承受反力时, 应力控制在本节 规定的许用应力范围内 作用在紧固和支持装置上反力的分布, 可以在考虑了船体结构的柔性和支点的实际位置后, 用直接计算确定 紧固装置以及位于该处的支持装置的布置应设计成具有余量, 以使任一单个紧固装置或支持装置发生故障, 则剩余的装置仍能承受反力, 而其应力不大于本节 规定的许用应力的 0% 在设计载荷轨迹中所有传力部件, 从门通过紧固和支持装置至船体结构, 包括焊接, 其强度标准应与紧固和支持装置的要求相同 传力部件应包括销子和肘板 门的紧固和锁紧装置的布置及其操作系统 紧固装置应操作简单, 且易于到达 紧固装置应配备机械式锁紧装置 ( 自锁或独立装置 ) 或重力式的 开启和关闭系统以及紧固和锁紧装置应通过一定程序的操作方式来联锁 对净开口面积大于 6 m, 且部分或全部位于干舷甲板以下的门, 应装设遥控装置, 以便从干舷甲板上的某一位置遥控操纵门的开启和关闭以及有关的紧固和锁紧装置 要求装设遥控装置的门, 门及紧固和锁紧装置的开启 / 关闭位置均应能在遥控站显示 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应靠近操纵控制板 在操纵板处应设置 船离港前关闭和锁紧所有紧固装置 的告示牌, 并应增设警告指示灯 如使用液压紧固装置, 则系统在关闭位置应能机械锁住 如液压油发生泄漏, 紧固装置仍能保持锁住 对紧固和锁紧装置液压系统, 当在关闭位置时应与其他液压回路隔离 门的指示 / 监控系统见第 4 篇第 章第 9 节的有关规定 操作和维护手册 船上应备有舷门和尾门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操作和维护手册应包含下列必要的资料 : (1) 主要数据和设计图纸 ; 特殊安全防范措施 ; 船舶详细资料 入级证书和法定证书 ; 跳板设备和设计载荷 ; 门和跳板的设备平面图 ; 制造商建议的设备试验 ; 设备描述 : 首门 内门 首跳板 / 门 舷门 尾门 中央电源单元 ; 驾驶室控制屏, 机舱控制室控制屏 () 使用条件 ; 船舶装 / 卸载时的横倾与纵倾限制 ; -56

264 操作门时的横倾与纵倾限制 ; 门 / 跳板操作指示 ; 门 / 跳板应急操作指示 (3) 维护和功能试验 ; 维护范围与维护计划 ; 故障解答和可接受的偏差 ; 制造商维护程序 (4) 检验和修理记录, 包括锁门装置 锁紧装置和支承装置的检验 维修和换新 该手册应提交审批, 确保上述资料包含在操作和维护手册中, 并且维护部分包括维修所需要的信 息和故障解答 舷门和尾门的关闭和紧固书面操作程序应保持在船上, 并在适当的部位张贴 第 6 节车辆跳板 车辆跳板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对车辆甲板的有关规定 9.6. 车辆跳板的骨架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强度校核 : (1) 跳板处于放下状态 ; () 设计的车辆负荷乘上 1.1 的系数以最不利的位置作用于跳板上, 同时考虑跳板的自身重量负荷 ; (3) 许用弯曲应力为 :[σ ] =141/K,N/mm, 其中 K 为材料系数 ; 许用挠度为 :[f]=l/400 mm, 其中 l 为骨材支撑点之间的距离,mm 车辆跳板连接铰链应满足如下要求 : (1) 铰链轴销的直径 d 应满足下式 : 1.7F d mm [ τ ] () 铰链中心眼板的尺寸应满足下列两式 : F b t 0 0 [ τ ], b0 d (3) 铰链的两侧眼板的尺寸应满足下列两式 : F [ τ t 1 t 式中 :F 铰链承受的最大剪切力,N; t 1 t b 0 t 0 d 见图 9.6.3; ], t1 d [τ ] 许用剪切应力, 取 [τ ]=81.6/K, N/mm, 其中 K 为材料系数 1 建议门支承装置和锁紧装置的维护手册由船长每月记录一次, 包括可能导致损坏的事件 ( 恶劣海况 舷侧或尾门的触碰 ) 上述损坏记录应报告 -57

265 单位 mm 图 第 7 节直接计算 一般要求 本节规定了车辆甲板骨架的强横梁和纵桁以及船体结构横向强度的直接计算方法 9.7. 设计载荷 船舶运动加速度 (1) 船舶运动时的摇摆周期和摇摆角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1 横摇周期 T R 应按下式计算 : T = k GM sec R r 式中 :k r 横摇转动半径, m, 没有确切数值时, 可按下式估算 : k r = 039. B 其中 : B 船宽,m; GM 满载出港工况下的初稳性高度, 没有确切数值时, 可按下式估算 : GM = 007. B 其中 : B 船宽,m 最大横摇角 ϕ m 应按下式计算, 但不必大于 0.53: 式中 : T R 见 (1) 1; TR ϕ m = k rad B + 75 B 船宽,m; k 系数, 应按下列各式取值 : -58

266 k = 1. 无舭龙骨的船舶 ; k = 10. 有舭龙骨的船舶 ; k = 08. 具有减摇装置的船舶 3 纵摇周期 T P 应按下式计算 : TP = 180. L 10 sec 式中 : L 船长, m 4 最大纵摇角 Ψ m 应按下式计算, 但不必大于 0.14: ψ m = 05. a 0 C rad b 式中 : C b 方形系数 ; a 0 加速度系数, 应按下式计算 : a 0 = 3S C L + C V V L 其中 : C L V = 50, 取不大于 0.; L 船长, m ; V 最大服务航速,kn; C 系数, 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C = 0.041L + 4 当 L< 90m 时 ; C = ( 300 L) S 航区系数, 应按下列各式取值 : 当 90m L 300m 时 ; S =1.00, 远海航区 ; S =0.95, 近海航区 ; S =0.90, 沿海航区 ; S =0.85; 遮蔽航区 () 船舶运动时的加速度应按下列各式计算 : 1 横荡加速度 a y 应按下式计算 : -59

267 ay = 3a 0 ms 式中 : a 0 见 (1)4 升沉加速度 a z 应按下式计算 : a = 7a 0 C ms z b 式中 : a 0 C b 见 (1)4 3 横摇角加速度 a r 应按下式计算 : a ( T ) = ϕ 68. rad s r m R 式中 : T R 横摇周期,sec, 按 (1)1 计算 ; ϕ m 最大横摇角,rad, 按 (1) 计算 4 纵摇角加速度 a p 应按下式计算 : a ( T ) = ψ 68. rad s p m p 式中 : Tp 纵摇周期,sec, 按 (1)3 计算 ; ψ m 最大纵摇角,rad, 按 (1)4 计算 5 横向合成加速度 a t 应按下式计算 : [ ( ) ] a a = + a z z + 10sinϕ ms t y r rp m 式中 : a y 横荡加速度, 见 ()1; a r 横摇角加速度, 见 ()3; ϕ m 最大横摇角, 见 (1); z 计算点到基线的垂向距离 ; z rp 横摇转动轴和纵摇转动轴到基线的垂直距离, 应按下列两式计算, 取小者 : D d z rp 1 = + m 4 D z rp = m -60

268 其中 :D 型深, m ; d 吃水, m 6 垂向合成加速度 a v 应按下列两式计算, 取大者 : a = a + a y ms ; a v1 z r v = a z + a p L ( x 0.45 ) m s ; 式中 : a z 升沉加速度, 见 (); a r 横摇角加速度, 见 ()3; a p 纵摇角加速度, 见 ()4; x 计算点到尾垂线的纵向距离, m ; y 计算点到纵中剖面的横向距离, m ; L 船长, m 车辆甲板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时, 甲板设计载荷 P V 应按下式计算 : P V =(g+0.5a v )M kn 式中 : g 重力加速度,9.81 m/s ; a v 垂向合成加速度,m/s, 见 ()6; M 计入的车辆质量,t 横向强度直接计算时, 假定船舶横倾至最大横摇角, 各层甲板设计载荷按下列各式计算 : (1) 车辆甲板载荷为垂向载荷 P V 和横向载荷 P t, 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 P V = (g cos ϕ m a ) M kn P t = (g sin ϕ m a ) M kn t v 式中 : g 重力加速度,9.81 m/s ; ϕ m 最大横摇角, 见 (1), 计算时取值不应小于 0.35; a v 垂向合成加速度,m/s, 见 ()6; a t 横向合成加速度,m/s, 见 ()5; M 计入的车辆质量,t ()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甲板载荷为垂向载荷 P V 和横向载荷 P t, 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 p V = 0.35( g cos ϕ m a ) kn/m v -61

269 p t = 0.35( g sin ϕ m + 0.5a t ) kn/m 式中 : g 重力加速度,9.81 m/s ; ϕ m 最大横摇角, 见 (1), 计算时取值不应小于 0.35; a v 垂向合成加速度,m/s, 见 ()6; a t 横向合成加速度,m/s, 见 ()5; 车辆甲板结构强度的计算模型和边界条件 车辆甲板结构强度的直接计算模型可采用二维或三维梁系或板梁组合模型, 模型范围选取的原则通常为 : 以车辆甲板的纵桁和强横梁作为主要分析对象, 纵向应至少取二分之一的甲板长度, 也可根据载荷分布 甲板结构及其支撑结构 ( 如支柱 舱壁等 ) 的具体情况, 选择某一段典型的甲板结构计算模型 无论模型长度如何, 载荷选取应考虑整层甲板范围 车辆甲板结构强度计算时, 为尽量减少边界约束对车辆甲板结构强度计算结果的影响, 边界条件宜施加在距车辆甲板平面之上和 / 或之下的适当距离处 对于模型的前后端面, 垂直于端面方向的线位移为零, 绕端面内两坐标轴的角位移为零 横向强度的计算模型和边界条件 横向强度的直接计算模型可采用二维或三维梁系或板梁组合模型, 模型范围选取的原则通常为 : 以甲板的主要构件及其支持结构 ( 如支柱 舱壁 舷侧结构以及横向强框架等 ) 的主要构件作为主要的分析对象, 模型范围至少应包括 : 垂向为基线与舱壁甲板之间的中点处至舱壁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及其支持结构 ; 横向取整个船宽 ; 纵向在船中处至少取 5 档强框架长度或一个设计车长, 取大者 为尽量减少边界约束对横向强度计算结果的影响, 边界条件宜施加在舱壁甲板以下足够远的距离处 ( 一般取基线与舱壁甲板之间的中点处 ), 对于模型的前后端面, 垂直于端面方向的线位移为零, 绕端面内两坐标轴的角位移为零 许用应力 二维或三维梁系模型的许用应力 许用弯曲应力 [σ ] 为 : [σ ] = 165/K,N/mm, 但对横向主要构件取 180/K,N/mm ; 许用剪切应力 [τ ] 为 : [τ ] = 94/K,N/mm ; 式中 :K 材料系数 ; σ 弯曲应力,N/mm ; τ 剪切应力,N/mm 板梁组合模型的许用应力 许用剪切应力 [τ ] 为 : [τ ] = 94/K,N/mm ; 许用相当应力 [ σ ] 为 : e -6

270 [ ] = σ + σ σ σ + 3τ = 180 K σ N/mm e x y x y xy / 式中 :K 材料系数 ; σ x 平面应力状态下结构任一点 X 坐标方向的正应力,N/mm ; σ y 平面应力状态下结构任一点 Y 坐标方向的正应力,N/mm ; τ xy 平面应力状态下结构任一点 X 坐标方向的剪切应力,N/mm 第 10 章拖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专门从事拖曳的船舶 对于本章无规定者, 均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要求 决定拖船构件尺寸时, 吃水 d 应取不小于型深的 85% 在计算舵力时, 设计航速 V 应取不小于 10kn 图纸资料 除本篇第 章第 1 节规定的图纸资料外, 还应将下列图纸提交批准 : (1) 拖曳设备的支承结构图 应将下列图纸提交备查 : (1) 拖曳布置图 第 节船体骨架 强横梁 在较长的机舱开口中部, 应设置一道全通的强横梁 10.. 首尖舱外的舷侧加强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首尖舱外的舷侧骨架应按本篇.15. 的要求加强, 但加强范围应延伸到离首垂线 0.3L 处 在加强范围内, 主肋骨和甲板间肋骨的剖面模数应较本篇第 章第 7 节有关要求增大 0% -63

271 第 3 节机舱棚 机舱棚 露天机舱棚的高度应不小于 900mm, 扶强材的间距应不大于 750mm 其围壁的板厚应 较本篇 的要求增厚 0%, 扶强材的剖面模数应较本篇 的要求增厚 50% 第 4 节舷墙及护舷材 舷墙 拖船应设置内倾式舷墙 舷墙板厚度 t 应不小于下列要求 : t =5mm, 当 L 30m 时 ; t =6mm, 当 30<L<50m 时 ; t =7mm, 当 L 50m 时 式中 :L 船长,m 舷墙应在横梁位置上设置有折边或面板的支撑肘板, 支撑肘板间距应不大于 个肋距 护舷材 拖船在整个船长范围内应沿甲板边线设置护舷材, 其厚度可取船中 0.4L 处的舷侧外板的厚度 护舷材内应设置加强筋 第 5 节拖曳设备与支承结构 拖钩 拖缆机 拖钩或拖缆机通常应位于船长中点后方 5%~10% 船长处, 但在各种装载状态下, 其位置不应在拖船重心纵向位置之前, 并应置于尽可能低的位置, 以使拖船在正常工作时的横倾力矩减到最小 拖钩或拖缆机构件的设计应根据拖索的破断强度来决定 拖钩的破断强度一般应为拖索破断强度的 1.5 倍 释放装置 拖钩应设有可靠的释放装置, 不论拖船的横倾角和拖索的方向如何, 都能方便地随时解脱拖索, 同时又能避免任何意外地解脱拖索 操纵释放装置的地点应安置在能见到拖钩的地方 建议在驾驶室亦能操纵释放装置 支承结构 在拖曳设备下应尽可能设置支柱或支承舱壁 拖曳设备处支承结构的设计载荷应不小于拖曳系统的破断强度 支承结构的主要构件应用直接计算法确定, 许用应力如下 : -64

272 许用剪切应力 [τ]=87/k N/mm 许用弯曲应力 [σ]=150/k N/mm 许用相当应力 [ σ e ]= σ + 3τ =13/ K N/mm 式中 :K 材料系数 -65

273 第 11 章近海供应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向移动式或固定式的近海工程设施运送专门的备品与货物而设计和建造的供应船, 也适用于近海拖曳供应船和拖曳锚作供应船 对于本章无规定者, 均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要求 适用于本章的船型系将起居处所及驾驶室设于首部和具有尾部货物甲板的供应船 拖曳供应船除符合本章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本篇第 10 章第 5 节的要求 拖曳供应船在从事拖曳作业时, 一般不应装载甲板货 图纸和资料 除本篇第 章第 1 节规定的图纸资料外, 还应将下列图纸提交批准 : (1) 独立的货物舱 ( 柜 ) 及其固定和支承结构图 ; () 表示负荷 作用点以及绑扎布置的甲板图 ; (3) 拖曳布置图 ; (4) 拖缆机 尾缆桩以及锚作供应船的尾滚筒的基座及其支承结构图 ( 包括相应强度计算书 ); (5) 活动甲板及其可拆部件的存放设施 ; (6) 排水布置图 尾部干舷 在各种操作状态下, 尾部干舷一般应不小于 0.01L(L 为船长,m) 第 节货物围护和其他设施 货物围护 甲板货物装载区应设有保护和固定甲板货物的围护设施, 一般应设置坚固的内栏杆 搁架或内舷墙, 且应固定于已作相应加强的船体结构上 船上应备有合适的固定甲板货物的锁紧和绑扎设备 小舱口 ( 包括逃口 ) 控制阀 通风筒和空气管等应避开货物围护区, 并置于有保护的位置 11.. 门和出入口 近海供应船不应有直接的从开敞的货物甲板进入机舱或货物甲板以下其他处所的出入口 非直接的出入口应具有风雨密装置的双层门结构, 其外门的门槛高度应不小于 600mm, 内门的门槛高度应不小于 380mm, 两门之间的过渡处所或走廊应能充分排水 通往货物甲板以下处所的出入口最 -66

274 好能布置在上层建筑甲板或以上的位置 直接通往开敞货物甲板的门和在开敞货物甲板上的舱口等, 在航行中应保持关闭 这些 门应有明显的标志, 以表明除出入时外应保持关闭状态 方窗 天窗和舷窗 方窗仅允许在驾驶室以及货物甲板上第 层和以上各层的甲板室后端壁上设置 方窗在满足操作要求下应保持最小尺寸 所有方窗应具有固牢的活动式钢质风暴盖, 但驾驶室可使用其他适当的材料 如驾驶室采用有效的认可措施, 则其方窗的风暴盖也可免去 如装有天窗, 则天窗的结构应牢固, 天窗的围板高度, 当其位于开敞的干舷甲板 后升高甲板和首垂线起 L/4 以前的开敞上层建筑甲板上时, 应为 600mm, 当其位于距首垂线 L/4 以后的开敞上层建筑甲板时, 应为 450mm 天窗的玻璃厚度应与相同位置的舷窗或方窗玻璃厚度相同 天窗应装有坚固的风暴盖 空气管 通风筒和排水舷口 位于露天货物甲板和首楼甲板上的空气管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机舱通风筒应布置在上层建筑甲板以上, 如无上层建筑甲板时, 则应布置在与上层建筑甲板相当的高度上 在货物甲板舷墙上的排水舷口, 其面积应较本篇 规定的最小面积作适当的增加, 其分布应确保最有效地排除甲板货内的积水和首楼后端壁处凹入处所内的积水 对于航行在容易发生冰冻区域的船舶, 在排水舷口处不应设置档板 柴油机排气口应位于甲板以上尽可能高的位置, 且应设火星熄灭器 第 3 节外板和甲板 外板 舷侧外板厚度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3 节的有关要求, 但应不小于 9mm 锚作供应船直接与重型带缆桩相邻的船尾滚筒处外板及其他高负荷区的外板应作局部增厚 甲板 甲板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5l+7 mm 式中 : L 船长,m 对于载货区域的货物甲板厚度 t 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4.8s h +.5 mm 式中 : s 横梁或纵骨间距,m; h=0.14p 实际的甲板计算压头,m, 但不小于 3.5m, 其中 p 为甲板负荷,kPa 供应船接近尾部的甲板以及受集中载荷作用的甲板应作局部增厚 -67

275 第 4 节船体骨架 甲板骨架 货物甲板的构件尺寸应适应设计的负荷, 但在任何情况下其计算压头均应不小于 3.5m 特定的货物可能引起集中载荷时, 应相应增加构件尺寸 舷侧骨架 水线以上的舷侧部分应设置护舷材, 其厚度可取舷侧外板的厚度 护舷材内应设置加强筋 主肋骨和甲板间肋骨的剖面模数应较本篇第 章第 7 节有关要求增大 5% 肋骨上不应开焊接矩形孔 船底骨架 尾部船底平坦部分应作适当加强 第 5 节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构件尺寸 上层建筑肋骨剖面模数应较本篇第 章第 7 节的有关要求增大 5% 其端壁构件尺寸应不小于本节表 的有关要求 位于首楼甲板上的各层甲板室的构件尺寸应符合表 的要求 甲板室板厚 扶强材剖面模数及扶强材腹板高度表 位置 板厚扶强材剖面模数 W t(mm) (cm 3 ) 前端壁 1s 或 8.0, 取较大者 34sl 侧壁 10s 或 6.5, 取较大者 7sl 后端壁 8s 或 6.5, 取较大者 7sl 注 : 表中 s 和 l 分别为扶强材间距和跨距,m 扶强材高度 (mm) 不小于 100 不小于 75 不小于 端部连接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或采用其他等效措施 -68

276 第 1 章驳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所指驳船为下列有人或无人的非机动驳船 : (1) 货舱内装载一般干货的驳船 ; () 货舱内装载散装液体货的驳船 ; (3) 货舱内装载一般干货, 且适于装在大船上的船载驳 ; (4) 在甲板上装载不易腐烂的货物而专门设计的箱形驳 对于本章无规定者, 均应符合本篇第 章或第 6 章的有关要求 1.1. 图纸资料 除本篇第 章第 1 节规定的图纸资料外,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 : (1) 用以固定和绑扎甲板货的结构与系固设备的细节, 带缆桩及其支持结构图 ; () 顶推驳船应提供全部连接结构与支持布置的详细资料 ; (3) 船载驳的纵向强度和起吊布置 布置及结构 在货舱内装载货物的驳船, 其结构布置和船型应与正常船舶相似 甲板上具有大开口的驳船, 其甲板骨架和船底骨架应尽可能采用纵骨架式 驳船应设置水密防撞舱壁 当驳船没有固定的船首和船尾, 两端的结构和形状相同, 则每一端均应设置防撞舱壁 水密防撞舱壁距首垂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 5% 或 10m, 取较小者 第 节总纵强度 1..1 一般要求 总纵强度要求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规定 采用吊车进行吊装的船载驳, 应对悬吊满载状态进行总纵强度计算 许用应力规定如下 : 许用弯曲应力 [σ]=150/ K L N/mm 许用剪切应力 [τ]=100/ K L N/mm 式中 :K L 材料系数 甲板上具有大开口的驳船, 应进行扭转强度校核 -69

277 第 3 节外板和甲板 外板 对于每舷有两个舭折角的驳船, 舭列板的厚度按船底板厚度公式进行计算 对于具有尖舭折角的驳船, 一般不采用折边的形式 ; 若舭折角采用外板折边的形式, 则从板的内缘量得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板厚的 10 倍 当设置圆钢时, 其直径应不小于相邻接的较厚板厚度的 3 倍 若采用焊接的舭折角, 则应保证在焊缝断面内能保持外板的厚度 1.3. 甲板 甲板上具有大开口的驳船, 船中部 0.4L 区域强力甲板的半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1 a= B(L+30) cm 4.3 式中 : L 船长,m; B 船宽,m 甲板半剖面积系指甲板纵中剖面的一侧, 大开口以外的甲板板 甲板纵骨以及甲板纵桁等纵向连续构件的剖面积之和 箱形驳载货部位的甲板厚度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5.5s h mm 式中 : s 横梁或纵骨间距,m; h=0.14p+0.3 计算压头,m, 其中 p 为设计载荷, kpa 第 4 节船体骨架 一般规定 在甲板和船底的横向主要构件处应设置强肋骨, 使船底 舷侧和甲板的横向主要构件构成横向框架, 以加强横向强度 对于箱形驳, 以及甲板上具有大开口的驳船, 当采用横骨架式时, 应适当设置相类似的横向框架 当甲板载荷是由包括甲板纵桁 底部纵桁 支柱以及对角斜撑的结构支持时, 则对角斜撑一般应与水平线成 45, 其剖面积约为相邻支柱剖面积的 50% 1.4. 船底骨架 箱形驳采用单底横骨架式时, 每个肋位处应设置横向骨材,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70

278 W=9.5sDl cm 3 式中 : s 骨材间距,m; D 型深,m; l 骨材跨距,m 从上述得到的构件尺寸不必超过本篇第 章所要求的构件尺寸 箱形驳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的剖面模数 W 应符合下列要求 : W=9.5SDl cm 3 式中 : S 中内龙骨和旁内龙骨间距,m; D 型深,m; l 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跨距,m 从上述得到的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尺寸不必超过本篇第 章所要求的尺寸 舷侧骨架 主肋骨剖面模数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规定 舷侧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shl cm 3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h 从舷侧纵骨至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但不小于 (0.01L+0.7), 其中 L 为船长,m; l 纵骨跨距,m 纵骨架式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Shl cm 3 式中 : S 强肋骨间距,m; h 强肋骨跨距中点至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但不小于 (0.01L+0.7), 其中 L 为船长,m; l 强肋骨跨距,m 装载散装液体的驳船, 其舷侧骨架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本篇第 6 章的相关规定 第 13 章起重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甲板与船底均为纵骨架式的单甲板起重船 -71

279 对于本章无规定者, 均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要求 定义 船长 L(m): 在上甲板下缘, 自船首端外板的外表面到船尾端外板的外表面的水平距离 船首与船尾 : 非自航起重船船首与船尾的称谓, 依其所处的状态不同而不同, 在调遣时与一般船舶的规定相同, 即将前进方向的船体的前端称为船首, 相应另一端称为船尾 在调遣以外的其他状态, 则将安装有起重臂的一端称为船首, 相应另一端称为船尾 布置和结构 船体纵向连续构件, 应尽可能自首至尾连续设置 全船应设置 道或 道以上首尾贯通的纵舱壁 ( 或纵向桁架 ) 在首部与尾部适当位置应各设 1 道水密横舱壁 中部对于船长不超过 50m 的船舶应至少设一道水密横舱壁, 对于船长超过 50m 的船舶应至少设 道水密横舱壁, 水密横舱壁的布置应注意合理均匀 起重机支持结构处, 应设置纵横支承舱壁或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其他有效结构 这种加强结构应能有效地传递应力 该处的甲板应予以增厚或设置复板 复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该处的甲板厚度 其他甲板机械及较大荷重作用处的船体结构应作局部加强 第 节总纵强度 船体弯曲强度 在船中部 0.5L 内, 船中最小剖面模数 W 应符合第 章..5.1 的规定, 还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 C 系数, 见本篇第 章..3.1; L 船长,m; B 船宽,m; W=CC L B+7. M cm 3 b C b 相对于最大设计排水量的方形系数 ; M s 在各装载状态下航行或作业时的最大静水弯矩,kN m 如计算所得的静水弯矩为中垂弯距, 则 M 还应加上由最大起吊荷重传递到船体上的最大水平分力所产生的附加弯矩 ( 中 s 垂弯矩 ) s 13.. 船体剪切强度 起重船应按照本篇第 章第 节校核其剪切强度 静水切力计算中应取在各种装载状态下航行或作业时的最大静水切力 许用剪切应力为 100/K L, N/mm (K L 为材料系数 ) -7

280 第 3 节外板 最小厚度 外板的最小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44l+5.6 mm 式中 : L 船长,m 船底板 船中部 0.5L 范围内的船底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1.3s L +.5 mm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L 船长,m 舷侧外板 船中部 0.5L 范围内的舷侧外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1.7s L +.5 mm 式中 : s 骨材间距,m; L 船长,m 第 4 节甲板 甲板厚度 船中部 0.5L 范围内的强力甲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8.75s+.5 mm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上述区域以外的强力甲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7.13s+.5 mm -73

281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第 5 节单层底 中内龙骨 起重船应设置中内龙骨, 并在中内龙骨两侧设置间距不超过.5m 的旁内龙骨 中内龙骨腹板的厚度 t 与面板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65l+5 mm A=0.60L+9 cm 式中 : L 船长,m 旁内龙骨 旁内龙骨腹板的厚度 t 与面板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65l+5 mm A=0.4L+10 cm 式中 : L 船长,m 实肋板 实肋板的间距应不超过.5m 实肋板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4Shl cm 3 式中 : S 肋板间距,m; h 计算压头,m, 取 d 或 0.66D 中的较大值 (d 与 D 分别为吃水与型深,m); l 肋板跨距,m 肋板腹板的高度 h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应大于纵骨通过处开口高度的.5 倍 : h=60 l 1 mm 式中 : l 1 纵舱壁之间或纵舱壁与舷侧之间的水平距离,m 船底纵骨 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1.90shl cm 3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74

282 h 计算压头,m, 取 d 或 0.66D 中的较大值 (d 与 D 分别为吃水与型深,m); l 纵骨跨距,m 第 6 节双层底 一般要求 设置双层底时, 双层底的高度 h 由下式确定, 且应不小于 700mm: h=b/18 mm 式中 : b 纵舱壁 ( 或纵桁架 ) 之间的水平距离,mm 机舱区域内的中桁材 旁桁材 实肋板与内底板的厚度, 应按本节以下有关各式计算所 得之值分别增加 mm 中桁材 中桁材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5l+4 mm 式中 : L 船长,m 旁桁材 旁桁材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60 L + mm 式中 : L 船长,m 实肋板 实肋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60 L + mm 式中 : L 船长,m 内底板 内底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67s L +.5 mm -75

283 式中 : s 内底纵骨间距,m; L 船长,m 纵骨 船底纵骨剖面模数按本章 计算 内底纵骨剖面模数为船底纵骨剖面模数的 85% 第 7 节舷侧骨架 强肋骨 强肋骨应设置在实肋板的平面内,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9.5Shl cm 3 式中 : S 强肋骨间距,m; h 从强肋骨跨距中点到上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l 强肋骨跨距,m 强肋骨腹板的高度 h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应大于纵骨穿过处开口高度的 倍 : h=100l mm 式中 : l 强肋骨跨距,m 第 8 节强力甲板骨架 强力甲板载荷 强力甲板计算压头 h 按表 选取 计算压头 h 表 类别 纵骨 纵桁与强横梁 支柱 计算压头 h(m) 0.0L L-1.04(D-d) 0.098L-1.1(D-d) 注 : 表中 L 为船长,m;D 为型深,m;d 为吃水,m 甲板上载有负荷时, 计算压头应取 0.14p,m, 但应不小于表 中相应的计算压头 h 值, 其中 p 为设计载荷,kPa -76

284 13.8. 甲板纵桁 甲板纵桁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3.5bhl cm 3 式中 : b 甲板纵桁支承面积的平均宽度,m; l 甲板纵桁的跨距,m; h 甲板计算压头,m; 见本节 强横梁 强横梁应设置在强肋骨的平面内,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3.9Shl cm 3 式中 : S 强横梁间距,m; l 强横梁跨距,m; h 甲板计算压头,m, 见本节 强横梁腹板的高度应不小于纵骨通过处开口高度的 倍 甲板纵骨 甲板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5shl cm 3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h 甲板计算压头,m, 见本节 ; l 纵骨跨距,m 第 9 节支柱与桁架 支柱 支柱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0 节的有关规定, 但强力甲板下的支柱的计算压头 h 值, 按本章 确定 纵向桁架 纵向桁架由甲板纵桁 内龙骨 支柱与斜撑杆组成 纵向桁架支柱的剖面积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0 节的要求 桁架斜撑杆 : (1) 桁架斜撑杆的倾角为 45 左右 () 桁架斜撑杆的剖面积应不小于按本篇第 章第 10 节计算所得的支柱剖面积的一半, 同时撑杆长度与撑杆的剖面最小惯性半径之比应不大于 10-77

285 第 14 章挖泥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单层甲板自航与非自航的钢质挖泥船, 包括 : (1) 耙吸式挖泥船 ; () 绞吸 / 斗轮式挖泥船 ; (3) 链斗式挖泥船 ; (4) 抓斗式挖泥船 ; (5) 泥驳 ; (6) 吹泥船 ; (7) 对开式挖泥船 ; (8) 对开式泥驳 铲斗式挖泥船可参照本章规定并作适当加强 本章无规定者均按本篇第 章的要求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主尺度比值范围的挖泥船 : 有泥舱的挖泥船 B/D 3 其他类型挖泥船 B/D 图纸资料 除本篇第 章第 1 节规定的图纸资料外, 适用时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泥舱 泵舱 挖泥机械舱和开槽的剖面图 ; () 泥舱舱壁和开槽舱壁 ( 包括斜底部分结构 ) 及其连接区域 ; (3) 泥舱舱壁和开槽舱壁 ( 包括斜底部分结构 ) 的过渡布置图 ; (4) 拆除和再装配挖泥设备用专门布置图 ( 如在航行期间将挖泥设备收藏起来时 ); (5) 凡其强度和完整性对船体主结构有直接影响的挖泥设备的结构图, 例如绞刀架 门字架 定位桩 泥门及其他类似设备 与上述挖泥结构连接的支撑结构, 以及泥泵 挖泥机械等的底座 (6) 对开式泥驳和对开式挖泥船 : 1 液压装置连接件的结构图 ; 甲板铰链图 甲板室铰链图, 及其强度计算书 ; 3 铰链与船体结构的连接图 ; 4 液压装置连接件与船体结构的连接图 ; 5 船底平面和甲板平面的纵向承压板图 ; 6 甲板室纵向承压板及其与船体结构的连接图 ; 7 横向承压板图 定义 -78

286 开底泥舱 : 在挖泥船和泥驳上能打开舱底泥门, 自动卸出挖掘物的泥舱 箱形龙骨 : 在船体中心线上, 纵向布置于开底泥舱下部的泥舱前后端壁之间的一种箱形组合结构 架空横梁 : 在甲板开口线内, 横跨于泥舱纵舱壁或泥舱舱口围板之间的一种组合梁结构 架空纵梁 : 在甲板开口线内, 纵跨于泥舱前后端壁之间的一种组合梁结构 开槽 : 为布置挖泥设备, 在挖泥船船体上的凹进部分或阱 对开泥驳或对开挖泥船 : 由沿船体纵向分开的两个独立半体组成, 半体通过设在泥舱前后端壁旁的甲板铰链和液压装置相互连接的泥驳或挖泥船 第 节总纵强度 一般要求 本节规定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 65m 的挖泥船和泥驳 对开挖泥船和泥驳总纵强度的规定见本章第 9 节 泥舱纵舱壁 箱形龙骨以及开槽纵壁等连接纵向构件, 在其中断处应有良好的过渡, 避免剖面突变 14.. 船体梁弯曲强度 船中剖面模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船中最小剖面模数 W o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 o =CL B( C b +0.7) cm 3 式中 :C 系数, 按本篇..3.1 确定 ; L 船长,m; B 船宽,m; C b 船舶在设计夏季载重线下的方形系数, 但计算取值应不小于 0.6; 此 W o 值一般在船中 0.4L 区域内应保持不变, 但如能符合本条 () 要求, 船中点以外部分可予降低 () 船中 0.4L 区域内的各横剖面在甲板 龙骨和泥舱舱口围板顶 ( 适用时 ) 处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M 对挖泥工况 :W= sd + M w 10 3 cm 3 σ 式中 : [ ] M 对调迁工况 :W= s + M w 10 3 cm 3 σ c [ ] c M sd 挖泥作业时静水弯矩,kN m, 按本章 确定 ; M 调迁时静水弯矩,kN m, 按本章 确定 ; s M w 波浪弯矩,kN m, 按本篇..3.1 计算 ; 合成许用应力,N/mm, 按本篇..5.4() 的规定 [ σ c ] 船中剖面惯性矩 -79

287 对有泥舱的挖泥船和泥驳, 其船中剖面对水平中和轴的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3.5W L cm 4 o 式中 : W o 按本章 (1) 要求的船中剖面模数, cm 3 ; L 船长,m 船体梁剪切强度 对有泥舱的挖泥船和泥驳, 应进行剪切应力校核 在泥舱前后端壁附近的船体剖面上剪切应力 τ 应符合下列要求 : 对挖泥工况 : τ = Fsd + Fw Dt [τ ] N/mm 对调迁工况 : τ = Fs + Fw Dt [τ ] N/mm 式中 : F sd 挖泥作业时静水切力,kN, 按本节 计算 ; F s 调迁时静水切力,kN, 按本节 计算 ; F 波浪切力, 按本篇..3. 计算 ; w D 型深,m; t 舷侧外板和纵舱壁板的平均厚度之和或舷侧外板的平均厚度,mm; [τ ] 同本篇..6., 但当船体为部分采用高强度钢时,[τ ]=110 N/mm 若计算所得的切应力大于 [τ] 时, 需加厚舷侧外板 沿船长方向的加强范围应向泥舱端壁外延伸不小于 0.04L(L 为船长,m) 设计静水弯矩和设计静水切力 应按下列挖泥工况及调迁工况计算船体梁各横剖面的静水弯矩和静水切力, 并考虑出港 到港的影响 (1) 相应于最大挖泥吃水的最大装载工况 ; () 对设有几个泥舱的挖泥船, 各泥舱不同时卸空时的各种工况 ; (3) 吃水至夏季载重水线时的调迁工况 ; (4) 如适用, 泥舱为空舱时的压载调迁工况 ; (5) 较上述工况更为危险的装载工况 中剖面模数和惯性矩的计算 计算中剖面模数和惯性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强力甲板及其以下所有连续的纵向构件, 均可计入船中剖面模数和惯性矩 ; () 连续的舱口围板, 若有纵舱壁或高腹板桁材作有效支撑时, 可计入 100% 的剖面积, 否则仅可计入 80% 的剖面积 ; (3) 架空纵梁两端有良好过渡者, 可计入 60% 的剖面积 ; (4) 箱形龙骨两端有良好过渡者, 可计入 85% 的剖面积 ; (5) 纵桁腹板上的开口大于腹板高度的 0% 时, 应扣除开口的剖面积 舷侧溢流口的剖面积一般不予扣除, 但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 -80

288 第 3 节外板 船底板 有泥舱的挖泥船和泥驳的船底板厚度应较本篇.3.1. 和 规定增厚 15% 平板龙骨 对在船纵中线上有开槽或有泥门者, 应在开槽或泥门开口的二侧设置平板龙骨, 每侧平板龙骨的宽度应不小于本篇.3..1 规定值的一半 平板龙骨的位置应在进坞布置图上标明 平板龙骨的厚度应较船底板规定值增厚 mm 外板开口 船底板上泥门开口或开槽的角隅应做成圆形, 其开口角隅半径与开口宽度之比应不小于 1/ 舷顶列板上一般不应开口, 否则应符合本章 的规定 局部加强和特别要求 连接开底泥舱纵舱壁或开槽围壁的船底板厚度, 应较本节规定所得的厚度增加 1mm, 其宽度应不小于平板龙骨的宽度 当开底泥舱延伸至船中 0.4L 之外时, 船中部外板厚度应向泥舱端壁外延伸 档肋距, 并逐渐向首尾两端过渡 耙吸式挖泥船的吸管连接区域的外板 绞吸式挖泥船及链斗式挖泥船定位桩处的外板以及开槽的围壁板均应较舷侧外板增厚 mm 耙吸式挖泥船的耙头与舭部和舷侧相碰擦的列板应适当增厚 耙吸式挖泥船在舷侧设置凹进舷侧外板的吸泥管开槽时, 在船长方向足够长度的范围内, 应设导槽包复板 包复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外板厚度, 包复板的宽度应能覆盖导槽, 导槽包复板在其内侧应以强肋骨和纵桁加强 纵桁的尺寸应足以承受舷侧纵骨传递的载荷, 以保持纵向构件的连续性 链斗式挖泥船的开槽宽度应保证在船体最大允许工作倾角下, 斗链的悬垂部分不至碰擦槽壁的下缘 链斗式挖泥船连接开槽端壁的船底板厚度应增厚 50%, 加厚范围沿船宽方向应不小于开槽宽度的 倍, 沿船长方向自端壁板起向首尾各延伸至少 个肋距 链斗式挖泥船的开槽纵壁板上应设有防止斗桥移动时造成破坏的护材 第 4 节甲板及甲板骨架 强力甲板 船中强力甲板的厚度除应符合本章第 节的要求外, 还应较本篇第 章第 4 节的有关规定增厚 1mm 对具有封闭式泥舱的挖泥船, 在泥舱区域内的甲板厚度应适当增厚 -81

289 14.4. 甲板半剖面积 对船长小于 65m 的挖泥船和开底泥驳, 中部强力甲板的半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 所得之值 : 对于方体船 : 对于开底泥驳 : 式中 : B 船宽,m; D 型深,m; b 中部船底开槽或开口宽度,m; B a= C 1 - C Dt 1 + C 3 (B-b) t cm D B a= C 1-1.6D t Dt 3 cm D t 1 按本篇.3.4 规定的船侧板厚度,mm, 对于在船中 0.4L 内具有连续纵舱壁的船, t 1 应计 入纵舱壁厚度 ; t 在船中 0.4L 区域内连续的内底板厚度,mm; t 3 连续纵向舱口围板腹板厚度,mm; C 1 = 0.065L -L + 9 (L 为船长 ); C C 3 按表 选取 上述甲板半剖面积系指甲板纵中剖面的一侧, 大开口以外的甲板板 甲板边板 甲板纵骨及甲板纵桁等连续纵向构件的剖面积之和 对两端有良好过渡的架空纵梁其剖面积可计入 60% 由甲板半剖面积决定的甲板厚度不应作航区折减 C 和 C 3 值表 船舶结构类型 C C 3 船中 0.4L 内无连续纵舱壁的方体船 船中 0.4L 内有连续纵舱壁的方体船 甲板骨架 边舱甲板为横骨架式时, 应在强肋骨位置上设边舱强横梁, 其腹板高度应为强肋骨腹板高度的 /3, 其腹板厚度及面板剖面积应与强肋骨相同 对具有封闭式泥舱的挖泥船, 泥舱区域内的甲板骨架的剖面模数应较本篇第 章第 8 节有关规定增加 10% 局部加强 对链斗式挖泥船和铰吸式挖泥船, 与开槽围壁板相连接的甲板厚度应增加 1mm, 其宽度应不小于平板龙骨的宽度 与重型挖泥机械底座相连接的甲板厚度及骨架的设计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必要时应进行局部强度校核 对于下列区域的甲板及甲板骨架应予足够加强 : -8

290 (1) 斗塔和斗桥吊架处 ; () 绞刀架及其吊架支承处 ( 对用液压起升的绞刀架支承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必要时应进行局部强度校核 ); (3) 支承吸管的吊架处 ; (4) 定位桩支承处 ; (5) 拖缆桩处 ; (6) 绞车座处 ; (7) 抓斗吊机处 ; (8) 耙吸式挖泥船吸泥管导槽处的甲板边板厚度应增厚 60%, 加厚板应至少向导槽两端强肋骨外延伸 1 档肋距 ; (9) 其他工作机械区域 第 5 节船底骨架 一般要求 泵舱内的船底骨架应按机舱的要求加强 泵舱内因泥泵布置而使双层底中断的地方, 底部构架应作特殊加强 泥泵底座应不低于本篇第 章第 16 节对主机基座的要求 其他挖泥设备或专用机械的底座, 抓斗 铲斗机的底盘和链斗式挖泥船的斗塔等与船底构架连接时, 则该构架应作适当加强 船长等于或大于 65m 的耙吸式挖泥船, 除泥舱区域外应尽可能地从首尖舱舱壁到尾尖舱舱壁之间设置双层底 双层底的结构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6 节的要求 对纵骨架式双层底的实肋板间距还应符合本章 对强肋骨间距的规定 泥舱向两端过渡的船底纵向构件应保持连续性 在双层底区域内泥舱纵舱壁和开槽纵壁的肘板下方应设附加旁桁材 附加旁桁材应从肘板末端起延伸不小于 3 个肋距 横骨架式单层底 边舱和开槽两侧区域内应在每个肋位设置实肋板 实肋板的剖面模数 W 腹板高度 h 和腹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6.4sdl +150 cm 3 h=110l mm t=0.01h+3.5 mm 式中 : s 肋板间距,m; d 吃水,m; l 肋板跨距,m, 沿肋板面板从外板内缘量至泥舱纵舱壁或开槽侧壁板内缘之距离,l<0.3B 时取 0.3B(B 为船宽,m) 舷侧和泥舱侧壁在船底处的间距大于 3.5m 时, 在边舱内应设置旁内龙骨 旁内龙骨的 -83

291 厚度应等于该处肋板的厚度 纵骨架式单层底 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1.5sdl cm 3 式中 : s 纵骨间距,m; d 吃水,m; l 纵骨跨距,m 船底纵骨与横舱壁或肋板的连接应符合本篇 1..6 的规定 边舱肋板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6.4Sdl cm 3 式中 : S 肋板间距,m; d 吃水,m; l 肋板跨距,m, 沿肋板面板从外板内缘量至泥舱纵舱壁板内缘之距离 边舱肋板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其跨距的 1/9, 并应不小于纵骨开口高度的.5 倍 肋板腹板厚度应不小于肋板高度的 0.01 倍加 4.5mm 边舱内设有一道旁内龙骨时, 其肋板剖面模数可减少 5% 设置 道纵舱壁的箱形船, 边舱内的肋板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中舱肋板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9Sdl cm 3 式中 : S 肋板间距,m; d 吃水,m; l 中舱肋板跨距,m, 为纵舱壁之间的距离 中舱肋板的剖面模数也应不小于边舱肋板的剖面模数 中舱肋板腹板高度应不小于其跨距的 1/1, 并应不小于纵骨开口高度的.5 倍 肋板腹板厚度应不小于肋板高度的 0.01 倍加 4.5mm 肋板腹板在船底纵骨位置上应设垂直加强筋, 其厚度与肋板腹板等厚, 其宽度为厚度的 8 倍 横骨架式双层底 舷侧与泥舱侧壁在船底处的间距大于 3.5m 时, 应在边舱内设置旁桁材, 旁桁材的厚度应等于该区域肋板的厚度 纵骨架式双层底 船底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本节 的规定 内底纵骨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船底纵骨剖面模数的 85% 第 6 节舷侧骨架 -84

292 横骨架式舷侧骨架 开底泥驳的边舱内应尽可能设置舷侧纵桁 纵骨架式舷侧骨架 强肋骨间距应不大于 0.01L+.5m ( L 为船长,m) 对耙吸式挖泥船, 强肋骨间距应不大于 4m 强肋骨剖面模数应按本篇.7.6. 确定 当设置符合本节 要求的横撑或斜撑时, 则强肋骨剖面模数可减少 50% 强肋骨撑杆处及其他部位应按本篇 规定设置防倾肘板 横撑和斜撑 边舱内设置横撑或斜撑时, 撑杆面积 A 和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A=1.5abh+10 cm I=3Al cm 4 式中 : a 撑杆间距,m; b 撑杆支撑宽度,m, 为与撑杆相交的肋骨上下长度总和的一半 ; h 计算压头,m, 自支撑点量到空气管顶的距离 ; l 包括肘板在内的撑杆长度,m 第 7 节坐底作业加强 适用范围 如挖泥船需坐底作业或在使用期间允许搁浅时, 则其船底结构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船底结构加强 船底板厚度应较本篇.3.1. 和 规定增厚 0% 横骨架式单层底结构应作下列加强 : (1) 肋板腹板上应设垂直加强筋, 其间距应不大于 1.5m; () 旁内龙骨的间距应不大于.m, 并应设置腹板尺寸为 100mm 10mm 的中间球扁钢纵骨或相当的构件 纵骨架式单层底结构应作下列加强 : (1) 开槽两侧横向构件或肋板间距一般应不大于.5m, 其他地方不大于 1.85m; () 横向构件或肋板腹板在最靠近船壳板的板格尺寸一般应不大于 80t 80t, 其中 t 为腹板实际厚度 (3) 旁内龙骨间距应不大于.m 横骨架式双层底结构应作下列加强 : (1) 每个肋位处均应设实肋板, 实肋板上的垂直加强筋的间距一般应不大于 1.5m; () 旁桁材间距应不大于.5m, 并应设置腹板尺寸 100mm 10mm 的中间球扁钢纵骨或相当的构件 纵骨架式双层底结构应作下列加强 : -85

293 (1) 实肋板间距一般应不大于 1.85m; () 旁桁材的间距应不大于.5m 第 8 节泥舱 适用范围 本节船底骨架要求适用于单层底泥舱 箱形龙骨 箱形龙骨侧板厚度和扶强材剖面模数应符合本节对泥舱舱壁的有关规定 箱形龙骨在泥舱肋板处及支柱下端应予适当加强 箱形龙骨在泥舱端壁处中断时, 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个肋距的过渡肘板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 以保证箱形龙骨的良好过渡 箱形龙骨在泥舱肋板平面内应设置强框架, 以保证船宽范围内横向强度的连续性 泥舱肋板 泥舱肋板高度应不小于 0.13B(B 为船宽,m) 平板肋板的间距应不大于 4m, 箱形肋板 的间距应不大于 5.4m 当箱形肋板的间距大于 4m 时, 其间距每增加 10%, 其高度应增加 5% 平板肋板的腹板厚度应不小于本章 的规定值 肋板腹板扣除开孔后的净剖面 积 A, 在距肋板跨距端点等于肋板高度一半的长度范围内,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 S 肋板间距,m; A=0.93( h 1 Sl-α s o 1 h -ρfs+0.10p ) cm l 肋板跨距,m, 在泥舱纵舱壁之间沿肋板的上缘与下缘量得的距离的平均值 ; h 1 =ρ(d+ h f )-d+1.5,m, 当 h1 <d 时, 取 d; ρ 泥浆密度,t/m 3, 同本节 ; D 型深,m; h f 溢流闸液面至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当溢流闸液面位于甲板边线以下时, h f 为负值 ; d 吃水,m; s o 泥门面积,m ; f 箱形龙骨横剖面面积,m ; P 在一个肋板间距内的支柱负荷,kN, 按本章 计算 ; α 系数 : 对柱塞式泥门, α=; 对铰链式泥门, α=1; 对抽斗式泥门, α=0 在其他范围内, 其净剖面积 A 可减少 0% 平板肋板腹板上应设垂直加强筋, 加强筋的间距应不大于 80t(t 为肋板腹板厚度,mm), 加强筋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86

294 W=40sl cm 3 式中 : s 加强筋间距,m; l 加强筋跨距,m 肋板上缘应用扁钢或型材予以加强 箱形肋板的侧板厚度和扶强材剖面模数应符合本节对泥舱舱壁的有关规定 泥舱舱壁 泥舱两端和开槽端部应设置横贯两舷的水密横舱壁 泥舱纵舱壁两端应用上下肘板向外延伸 上肘板应与甲板纵桁或强框架连接, 下肘板应与旁内龙骨或旁桁材连接, 延伸长度应不小于 个肋距, 肘板高度应不小于 1/4 舱深 泥舱舱壁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应不小于 8mm 或当采用抓斗装卸时不小于 10mm: t=4s ρ h +.5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ρ 泥浆密度,t/m 3,ρ=P/V; P 在最大作业吃水下泥舱内最大载泥质量,t; V 到最高的溢流口为止的泥舱舱容,m 3 ; h 由舱壁列板下缘量至最高溢流闸液面的垂直距离, 若不设溢流口, 则应量至泥舱舱口围板上缘的垂直距离,m 泥舱舱壁最下列板在距船底 0.1D 高度范围内的板厚, 应不小于该处船底板的厚度,D 为型深 对泥舱舱壁的易磨损区域, 设计时可考虑增加 mm 的板厚磨耗余量 泥舱舱壁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 及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sρhl cm 3 I=.3Wl cm 4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ρ 泥浆密度,t/m 3, 同本节 ; h 由扶强材跨距中点量至最高溢流闸液面的垂直距离, 若不设溢流口, 则应量至泥舱舱口围板上缘的垂直距离,m; l 扶强材跨距,m, 如设有桁材, 为扶强材末端与桁材之间或桁材与桁材之间的距离 当设水平扶强材时, 最上面两根扶强材的尺寸应与甲板下第 3 根扶强材的尺寸相同 扶强材端部应用肘板连接, 肘板尺寸按本篇 1..6 的规定确定 泥舱舱壁桁材的剖面模数 W 及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1bρhl cm 3 I=.5Wl cm 4 式中 :b 桁材支承面积的宽度,m; ρ 泥浆密度,t/m 3, 同本节 ; -87

295 h 由桁材跨距中点量至溢流闸液面的垂直距离 ; 若不设溢流口, 则应量至泥舱舱口围板上缘的垂直距离,m; l 桁材跨距,m 当设有符合本章 要求的撑杆时, 泥舱舱壁桁材的剖面模数可减少 50% 泥舱舱壁桁材腹板高度应不小于舱壁扶强材穿过处开口高度的.5 倍, 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桁材平面处舱壁板的厚度 桁材面板宽度应不大于腹板高度和面板厚度 35 倍中的较小值 泥舱舱壁桁材应按本篇 的要求设防倾肘板 边舱横舱壁和强框架 边舱在泥舱肋板平面内应设置横舱壁或强框架, 其间距还应符合本章 的规定 强框架应由肋板 强肋骨 泥舱纵舱壁垂直桁 强横梁和 / 或撑杆组成, 其尺寸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边舱横舱壁为水密舱壁或深舱舱壁时, 舱壁板和扶强材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1 节或第 13 节的规定 边舱横舱壁为非水密舱壁时, 舱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0.03l+5.6 mm 式中 : L 船长,m 舱壁扶强材的剖面模数可较水密舱壁扶强材剖面模数减少 40% 扶强材两端应设肘板 边舱横舱壁在与泥舱肋板连接处应予适当加强 泥舱强横梁和架空横梁 在泥舱肋板平面内应设置泥舱强横梁或架空横梁 泥舱强横梁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5.75Shl +0.10CFl cm 3 式中 : S 强横梁间距,m; h 计算压头,m, 按本篇 选取 ; l 强横梁跨距,m, 不设中间支柱时为泥舱纵舱壁间距, 设中间支柱时为泥舱纵舱壁至支柱中心线的距离 ; F 泥门启闭机械最大作用力,kN; C 系数 : 设中间支柱时 C=100K(1-K) ; 不设中间支柱时 C=100K(1-K) 其中 :K 力作用点到最邻近的端点的距离与 l 之比 泥舱强横梁的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Wl cm 4 式中 : W l 与本节 规定相同 泥舱强横梁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纵骨穿过处开口高度的 倍, 腹板厚度应不小于其高度的 1% 加 4mm 泥舱强横梁与泥舱纵舱壁的连接应符合本篇 的规定 架空横梁的剖面模数 W 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 式中 S 为架空横梁的面板宽度 (m);l 为架空横梁的跨距 (m), 当不设中间支柱时, 跨距 l 为泥舱纵舱壁之间的距离, 当设中间支柱时, -88

296 为泥舱纵舱壁至支柱中心线的距离 当架空横梁支承起重机和 / 或吸泥管时, 还应增加其剖面模数, 并由计算确定 计算时假定架空横 梁的两端为刚性固定, 许用弯曲应力取 98N/mm 架空横梁在扣除开孔后的总净剖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式中 :S 肋板间距,m; D 型深,m; A=S( C 1 D + C l )+0 cm l 肋板跨距,m, 按本节 规定量取 ; C 1 C 按表 (1) () 查取, 当 C1 D + C l 为负值时取绝对值 -89

297 D D + h D f C 1 值表 (1) d D D + h D f C 值表 () d 注 : 表中 d 1 =d-1.5,m; h f 见本节 ; 对于铰链式泥门, 查表所得 C 值应增加 15% 当 C1 D + C l >0 时, 架空横梁的最小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3Al 1 cm 4 式中 : A 架空横梁的总剖面积,cm ; l 1 架空横梁的跨距,m 当泥舱肋板间距大于 4m 时, 架空横梁的构件尺寸应用直接计算验证, 计算时剖面积应按扣除开孔计 计算模型的假定和许用弯曲应力同上 甲板纵桁和架空纵梁 支承泥门启闭机械的纵桁或架空纵梁, 其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5.3bhl +1.94Fl cm 3 式中 : b 甲板纵桁支承面积的平均宽度,m, 对架空纵梁, 为其面板的宽度,m; -90

298 h 计算压头,m, 按本篇 选取 ; l 纵桁或纵梁的跨距,m; F 泥门启闭机械的最大作用力,kN 支柱 当设置箱形龙骨时, 一般应设支柱, 将泥舱肋板和泥舱强横梁或架空横梁连接起来 管形 钢质支柱的尺寸应按本篇 和 的规定, 但其壁厚应较 计算值增加 1mm, 且 不小于 7mm 支柱负荷 P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F P =7.06abh+ e +ΔP kn l 式中 : a 计算支柱所支持的甲板面积的长度,m, 对架空横梁, 为其面板的宽度 ; b 计算支柱所支持的甲板面积的宽度,m, 对架空横梁, 为其面板长度的一半 ; h 计算支柱所支持的甲板的计算压头,m, 按本篇 选取 ; F 泥门启闭机械的最大作用力,kN; e 泥门启闭机械力的作用点距横梁端点的距离,m; l 强横梁或架空横梁跨距,m; ΔP 支柱承受的起重机和 / 或吸泥管的作用力,kN 连续舱口围板 舱口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按本节 计算的泥舱纵舱壁上列板的厚度 舱口围板水平扶强材间距, 在围板下部应不超过围板厚度的 80 倍, 在围板上部应不超过围板厚度的 65 倍 水平扶强材的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I=Al cm 4 式中 : A 水平扶强材和带板的总剖面积,cm ; l 舱口围板肘板间距,m 舱口围板在泥舱两端应予延伸, 延伸长度一般应不小于围板高度的 1.5 倍 舱口围板上缘应设面板或其他能保证围板刚性的型材加强 舱口围板的肘板应设置在横梁的位置上 肘板的厚度应等于舱口围板的厚度, 肘板下端的宽度应不小于舱口围板高度的 1/3 如舱口围板与泥舱纵舱壁板不在同一平面内, 则肘板下端的宽度还应不小于泥舱纵壁至舱口围板距离的 倍, 并应在肘板的同一平面上, 在泥舱内设置支撑肘板, 其厚度与舱口围板厚度相同 肘板应有折边或面板, 其宽度为其厚度的 10 倍 第 9 节对开式挖泥船和泥驳 -91

299 一般要求 本节适用于自航与非自航钢质单甲板对开式泥驳和对开式挖泥船 本节未规定者应符合本章其他适用规定 通常每个半体均应设置一个锚链舱和一条锚链, 对于对开泥驳, 可只在某一半体上设置一台锚机, 但应设置合适的导向装置, 以便顺利地收放另一半体上的锚 对无人的对开泥驳, 可仅配首锚 1 只, 锚链长度可为规定长度的一半 每个半体均应配置舵和舵机, 并应安装能使两个舵同步动作的自动化系统 当泥舱超出船中 0.4L 区域时, 船中部外板 甲板的板厚应向泥舱端壁外延伸 档肋距, 并逐渐向首尾两端过渡 对舭部区域的外板和纵骨应予以足够加强 除本篇 1.3. 要求的钢材等级外, 对承受高应力 ( 铰链 液压装置 承压板等反作用力 ) 的板, 当厚度大于 0mm 时, 应采用 D 级钢, 当厚度大于 40mm 时, 建议采用 E 级钢 总纵强度 船长大于等于 65m 的对开式泥驳和挖泥船的船中剖面模数应符合本章 (1) 的要求 船长小于 65m 的对开式泥驳和挖泥船的中部强力甲板的半剖面积应符合本章 的要求 对所有的对开式泥驳和挖泥船, 均应对调迁和挖泥工况校核半体的总纵强度, 并考虑出港 到港的影响 船中 0.4L 区域内半体横剖面上任一点的总纵弯曲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并应不超过 175/K,N/mm, 其中 K 为材料系数 M X M Y σ = Y X 10 5 N/mm I X IY 式中 : M X M Y 关于主惯性轴的弯矩,kN m, 按 计算 ; X Y 计算点在主惯性轴坐标系 GXY 中的坐标值,m, 见图 ; I X I Y 关于主惯性轴的惯性矩,cm 关于半体主惯性轴 (GX,GY) 的弯矩 M X 和 M Y 应按下式计算 : M X = M u cosθ+ Y M sinθ kn m M =- M sinθ+ M cosθ kn m u v v 式中 : M M 分别为剖面的垂向弯矩和水平弯矩,kN m u v 在船中区域, 作用于半体的垂向弯矩 M u 应按下式计算 : -9

300 图 调迁工况 : 挖泥工况 : M =0.5( M + M ) kn m u s M u =0.5( M sd + M wv ) kn m wv 式中 : M M 相应工况下最大垂向静水弯矩,kN m, 中拱弯矩为正, 中垂弯矩为负 ; s sd M wv 垂向波浪弯矩,, 按本篇..3.1 计算 在船中区域, 作用于半体的水平弯矩 M v 按下式确定 : 调迁工况 : 挖泥工况 : M v = M sh + M wh kn m M v = M shd + M wh kn m 式中 : M wh 水平波浪弯矩,kN m, 其正负号取与 M sh 或 M shd 的正负号相同, 并按下式计算 : M wh =±0.L.5 (d+0.3b) C b kn m 其中 :L 船长,m; B 船宽,m; d 相应工况下的吃水,m; C b 相应工况下的方形系数 ; M sh 调迁工况下的水平静水弯矩,kN m, 一般 M sh =0; M 挖泥工况下的水平静水弯矩,kN m, 如舷侧缘受压, 水平静水弯矩为正 ; 如舷侧缘受拉, shd 水平静水弯矩为负, 并按下式计算 : M shd =±0.15P L p ( 其中 : L 泥舱舱长,m, 见图 ; p L d 甲板铰链间长,m, 见图 ; P 单位长度水平载荷,kN/m, 按下式计算 : L - L ) d p kn m P=4.9ρ( h 1 -a) -5.0(d-a) -93

301 其中 :ρ 泥浆密度,t/m 3, 同本节 ; h 1 最高载泥面至基线的高度,m; a 船底密封装置的高度,m; d 相应工况下的吃水,m; K K 同 d 图 甲板铰链和液压装置 连接两个半体的液压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功率, 以保证在所有预期的海况条件下能有效地 开闭半体, 及不会因船的运动和振动导致半体的意外分开 与甲板铰链 液压装置连接处的局部结构应予以足够加强, 并能有效地将载荷传递到船 体结构中去 连接两个半体的甲板铰链及液压装置连接件的构件尺寸由直接计算确定, 作用其上的载 荷应根据在各设计工况下预期的最大静动载荷的适当组合来确定 各设计工况下甲板铰链所承受的合力 F h 应按下式计算 : F h = ( F sh Fdh) + Fdv + kn 式中 : F 甲板铰链的水平静力,kN, 按 (1) 计算 ; sh F 甲板铰链的水平动力,kN, 按 计算 ; dh F 甲板铰链的垂向动力,kN, 按 计算 dv 各设计工况下液压装置所承受的水平力 F r 应按下式计算 : F = F + F kn r sr dr 式中 : F 液压装置的水平静力,kN, 按 () 计算 ; sr F dr 液压装置的水平动力,kN, 按 计算 甲板铰链及液压装置的水平静力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 (1) 铰链水平静力 F sh : -94

302 F = 0.5 F F h + (1 h M + h5 4 sh w s ) Fsr kn 5 式中 : F 泥舱范围内舷外静水压力,kN, 按下式计算 : w F w =5.0(d-a) L F 泥浆水平压力,kN, 按下式计算 : s F s =4.9ρ( h 1 -a) ρ h 1 d a L p 同 ; F sr 液压装置的水平作用力,kN, 按本条 () 确定 ; M 力矩,KN m, 使半体打开的力矩为正, 闭合的力矩为负, 按下式确定 : M= F s h - F w 3 p L h +Δb 1 -W 1 b - p W s b 3 h 泥浆水平压力至铰链点的垂直距离,m; h 3 舷外静水压力至铰链点的垂直距离,m; h 4 液压装置水平力至铰链点的垂直距离,m; h 5 甲板铰链至基线的垂直距离,m; Δ 载泥时半体的静水浮力,kN; W l 不载泥时半体的重力,kN; W s 半体泥浆的重力,kN; b 1 b b 3 分别为 Δ W l W s 至铰链点的水平距离 参见图 图 () 液压装置的水平静力 F sr 等于作用在液压缸柱塞端面上的压力 F p,kn, 其对铰链点的力矩应 大于等于打开力矩 M, 以保证两个半体的闭合, 即有 : F sr = F p M h 甲板铰链及液压装置所承受的由船舶波浪中运动引起的动载荷, 应按照预期作业的海 况条件, 经动力计算及统计分析得到 kn -95

303 在 中的算式仅适用于泥舱两端各设一具甲板铰链和一台液压装置的情况 当铰链和 / 或液压装置的数量不同时, 应通过求解作用在船体上的静动力系来得到 铰链各部分的构件尺寸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 (1) 销轴直径 d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 d 1 =54 F R eh mm d =13. 3 F ( a t c ) R eh mm 式中 :F 铰链的合力,kN, 按 计算 ; a 两块侧眼板内缘之间或两侧眼板衬套内缘之间的距离,mm; t c 中心眼板或其衬套与销轴的接触长度,mm; R eh 销轴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 眼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中心眼板 : 两侧眼板 : 式中 :F 同 (1); b c b s t c + b 1c t s + b 1s t 1c t 1s 500 F mm R eh 150 F mm R eh R eh 眼板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 b 1 c b c b 1 s b s t 1 t c t 1 s t s 见图 c 图 (3) 中心眼板 两侧眼板与甲板连接处的剖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 Fz Fxh + F zl ( + ) R eh N/mm A W 式中 : F 铰链的水平力,kN, 按下式计算 : x -96

304 F 铰链的垂向力,kN, 按下式计算 : z h 销轴中心至甲板的垂直距离,mm; F = F + F x z sh F = F l 销轴中心至剖面中和轴的水平距离,mm; A 剖面面积,mm ; W 剖面的剖面模数,mm 3 ; R eh 眼板材料的屈服应力,N/mm dv dh 甲板室铰链 作用在甲板室上的载荷应根据船舶装载情况及船舶运动予以确定 甲板室所承受的力可分为 F x F y 及 F z 三个分力, 如图 所示 图中 OX 为横 摇中心轴 ; F F 及 F 均作用在甲板室的重心处 x y z 图 D d D 横摇中心轴至基线的距离可取为 ( + ) 和中的较小值 其中,D 和 d 分别为型深 4-97

305 和吃水,m 平行于甲板的纵向 横向分力 F x F y 及垂直于甲板的垂向分力 F z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F =Mg( Z ) x G kn F = Mg ( Z ) y G kn F z = Mg ( X G ) kn 式中 :M 甲板室的质量,t; Z G 甲板室重心至 OXY 平面的垂直距离,m; X G 甲板室重心至 OYZ 平面的水平距离,m; g 重力加速度,m/s 当两个半体均设置纵向承压板时, 可假定横向分力 F y 垂向分力 F z 由甲板室铰链承受, 纵向分力 F x 由纵向承压板承受 否则甲板室铰链也应承受纵向分力 F x 甲板室铰链所承受的力应根据铰链的型式 位置及甲板室重心的实际位置, 通过求解力系平衡方程求得 当甲板室铰链由两个铰链及两根端部铰接的连杆组成时, 如图 所示, 铰链所承受的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连杆轴向力 F: 铰链的横向力 F : 铰链的垂向力 F : h v l F h = l 每块承压板的纵向力 F : c l e h be F= Fy + Fz (1 ) lh cosα bh bh F kn h b e ( 1 tgα ) + Fz (1 tgα kn b b e y ) h h h le h be F v = ( Fy + Fz ) kn l b b h h h 1 F c = n c F x kn 式中 : F F F 作用于甲板室重心的分力,kN, 可按 确定 ; x y z α 连杆中心线与垂线间的夹角, ; l e 甲板室重心至较远铰链的纵向距离,m; -98

306 be 甲板室重心至连杆中心处垂线的横向距离,m; h 甲板室重心至通过铰链中心水平线的垂直距离,m; b h 铰链中心与连杆中心之间的横向距离,m; l 前后铰链中心之间的纵向距离,m; h n c 纵向承压板的数量 甲板室铰链各部分的构件尺寸应按本节 要求确定 第 10 节其他 舷墙 栏杆和排水舷口 对开敞泥舱的挖泥船和泥驳, 在泥舱区域不应装设舷墙, 但应装设栏杆或防滑装置, 对设有舷墙的挖泥船, 则应在舷墙的全部长度范围内开有足够面积的排水舷口 护舷材 挖泥船和泥驳按其作业特点, 一般应在整个船长范围内沿甲板边线设置护舷材 但对需要泥驳配合作业的的挖泥船还应在最低作业水线处增设一根护舷材 两根护舷材之间还应设置适当间距的垂直护舷材 护舷材厚度可取船中 0.4L 处船侧板的厚度 护舷材内应设置加强筋 溢流管口 应尽可能避免在舷顶列板上开溢流管口 船长超过 65m 时, 泥舱溢流管口不应开在距舷顶列板上缘 800mm 范围内 开口角隅半径应不小于 150mm, 并应有适当的补偿 在任何情况下, 泥舱溢流管口都不能开在结构不连续处 ( 如上层建筑中断处等 ) 的舷顶列板上 水密围阱 泥泵周围和耙吸式挖泥船吸口处应设置水密围阱 隔离舱 链斗式挖泥船斗桥开槽处应设置隔离舱, 其尺寸应足以在因挖泥设备和挖掘物体撞击造成开槽侧板及船底板破损情况下防止相邻舱室进水, 并且这些隔离舱是可以进入的 第 15 章半潜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装运船舶 海上设施或其他大件货物的半潜船 -99

307 对于本章未作规定者, 还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要求 定义 半潜船 : 系指有较大开敞露天载货甲板, 首部或尾部有较高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 在装卸货物作业过程中呈半潜状态的船舶 半潜状态 : 系指举升甲板被水淹没, 仅依赖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提供储备浮力的状态 举升甲板 : 系指承载货物并在装卸货物作业过程中被水淹没的开敞露天甲板 最大沉深 : 系指半潜作业状态下允许下潜到的最大吃水 第 节结构强度 一般要求 所有压载水舱都应设置空气管, 其直径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对于所有压载水舱, 应在其纵 横强力构件上的适当位置开设一定数量的人孔, 以便能顺利到达舱内各部位, 同时在空舱情况下能起到通风作用 如非自航半潜驳需拖航使用, 则应进行拖航强度计算, 并考虑拖带设备的布置和相应的结构加强 半潜船船体结构所采用的一般强度钢或高强度钢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如采用直接计算法或其他通用的经验公式来决定各构件的尺寸时, 则应将有关的计算与计算假定及计算说明一并提交审查 15.. 纵向强度 总纵强度计算应满足本篇第 章的要求 总纵强度计算的工况还应包括半潜船典型的作业工况, 其中应含有假定期望的最危险作业工况 计入纵强度剖面模数的构件, 应在半潜船中部 0.4L 区域内保持纵向连续 但起重机轨道不应计入剖面模数中 对设计用于在遮蔽航区或港内作业的非自航的半潜驳, 其作业状态下的总纵强度中的载荷和计算工况可以按照 CCS 浮船坞入级与建造规范 中的相关要求计算 横向强度 应对整个船长范围内典型横向结构进行横向强度校核 横向强度计算的工况应包括半潜船典型的作业工况, 其中应含有假定期望的最危险作业工况 横向强度校核时, 应考虑下述载荷的作用 : (1) 半潜船的自重 ( 包括龙骨墩 ); () 被运输物件的最大重量 ; (3) 特定吃水下的外部静水压力 ; (4) 相应于 (3) 规定的吃水, 且半潜船举起被运输物件最大重量时, 均布压载水的内部静水压力 ; -300

308 弯曲许用应力为 170/K L N/mm, 剪切许用应力为 95/K L N/mm, 任何点合成应力的 许用应力取为 180/K L, N /mm (K L 材料系数 ) 局部强度 所有承受横向载荷的液体舱舱壁板的板厚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且应不小于 7.5mm: t = 3.9s h +.5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取下述值, 但不小于.5m (1) 对液体舱取为板下缘至液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大者 ; () 对压载水舱除满足 (1) 的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 所述的最大压差水头高,m; (3) 对空舱和隔离空舱取为板下缘至最大吃水线的垂直距离,m; (4) 对采用压缩空气排压载水的压载舱, 取与压缩空气的最大压力相当的水压头,m 承受横向载荷的舱壁扶强材 纵骨 横梁 肋骨的最小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6.8shl W = cm 3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l 扶强材跨距,m; h 取下述值, 但不小于.5m (1) 对液舱取为由扶强材跨距中点量至液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大者 ; () 对压载水舱除应满足 ( 1 ) 的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 所述的扶强材跨距中点最大压差水头高,m; (3) 对空舱和隔离空舱取为扶强材跨距中点至最大吃水线的垂直距离,m; (4) 对采用压缩空气排压载水的压载舱, 取与压缩空气的最大压力相当的水压头,m 承受横向载荷的强肋骨 强横梁及支持扶强材的桁材的最小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6.8bhl W = cm 3 式中 :b 强肋骨 强横梁或桁材支持宽度,m; l 强肋骨 强横梁或桁材间的跨距,m; h 取下述值, 但不小于.5m (1) 对液舱取为由强肋骨 强横梁或桁材跨距中点量至液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 取大者 ; () 对压载水舱除应满足 (1) 的要求外, 还应不小于 所述的强肋骨 强横梁或桁材跨距中点最大压差水头高,m; -301

309 (3) 对空舱和隔离空舱取为强肋骨 强横梁或桁材跨距中点至最大吃水线的垂直距离,m; (4) 对采用压缩空气排压载水的压载舱, 取与压缩空气的最大压力相当的水压头,m 非水密支承舱壁板厚及扶强材尺寸, 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但负荷 P 应取为支柱实 际支持的负荷 撑杆的剖面积 壁厚和端部加强, 可按本规范对支柱的有关规定确定, 但负荷 P 应取为 : P = 9. 8shl kn 式中 :h 所述的撑杆处最大压差水头高,m; s 撑杆间距,m; l 撑杆支撑处上下方桁材距中点之间的垂直距离,m 最大压差水头高系指半潜船在工作沉浮过程中, 船体结构某处所承受的内外最大水面差所形成的水头高 如在局部强度计算中使用了最大压差水头高, 则应先计算出船体内调节压载水位与船体外吃水水面差值随半潜船吃水的变化, 从而确定最大压差水头高, 并将该资料随同其他图纸资料一起提交审查 第 16 章矿砂船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单甲板 货舱区具有二道纵舱壁 中舱为双层底 机舱在尾部 中舱装矿砂 自航式矿砂船的货舱区域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的确定 矿砂船典型的横剖面如图 所示 图

310 矿砂船装载手册和装载仪的要求应符合本篇第 8 章第 7 节的要求 本章无规定者均应符合本篇第 章的有关要求 布置及结构形式 矿砂船在货舱区域的船底和货舱开口线外的强力甲板均应为纵骨架式, 开口边线以内强力甲板采用横骨架式 货舱区域中舱的水密横舱壁应尽可能与边舱的水密横舱壁位于同一平面内, 否则应采取措施, 以保证横向强度 但中舱的水密横舱壁和边舱的水密横舱壁可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货舱区域边舱内可设置强框架 水密横舱壁 制荡舱壁, 它们应与中舱船底肋板位于同一平面内 如必要, 可在强框架之间的船底设置中间肋板 船体结构强度直接计算和疲劳强度评估 船长 150m 及以上的矿砂船, 货舱区域的主要构件应进行直接计算, 并提交批准 船长 150m 及以上的矿砂船, 其货舱区域结构应按 CCS 船体结构疲劳强度指南 的要求进行疲劳强度评估, 并提交批准 第 节总纵强度 一般要求 总纵强度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节的要求 货舱甲板开口为大开口时, 还应按规范本篇第 7 章第 节的要求校核弯扭组合的总纵强度, 其中的货物扭矩一般可取为零 第 3 节船体骨架 双层底结构 矿砂船的双层底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本篇第 章第 6 节和第 8 章第 节的有关要求, 但船长 30m 及以上时实肋板间距可取不大于.80m 中舱双层底宽度和高度除满足本章强度要求外, 还应满足装货后的稳性要求 双层底高度超过本篇第 章第 6 节中规定的最小值的 1.5 倍时, 肋板和桁材的加强筋尺寸应予增大, 对加强筋 肋板和桁材应进行屈曲校核 双层底内的水密肋板 水密桁材上的加强筋的尺寸应按深舱舱壁扶强材的要求, 并应在两端设肘板连接 当边舱采用单底结构时, 须注意中舱的双层底内底板向单底边舱的良好过渡, 内底板应向边舱内连续延伸足够宽度, 且与舱壁或强框架间应设置连接肘板, 肘板应满足本篇第 1 章 1..7 节要求 当边舱采用单底结构时, 若仅在强框架间中舱底部设中间肋板时, 应注意肋板向边舱的良好过渡, 在边舱的对应位置设垂向肘板 该肘板在横向一般应向舷侧延伸足够宽度, 在垂向应伸出内底板在边舱的延伸部分以上足够高度, 肘板厚度可取为实肋板厚度 -303

311 如双层底与边舱相通或中舱为风暴压载水舱, 则其尺寸也应符合本篇第 第 13 节对深舱 构件的要求 单底结构 船底纵骨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值 : W=10sDl cm 31 式中 :s- 纵骨间距,m; D- 型深,m; l- 纵骨跨距,m 舭部纵骨的尺寸, 应是最下一根舷侧纵骨的尺寸逐渐过渡到船底纵骨的尺寸 肋板间距应不大于 3.6 m 肋板剖面模数 W 及跨距点处肋板净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值, 但不必大于对应的中舱肋板的尺寸 : W=4.59SDl cm 3 A=0.56SDl cm 式中 :S- 肋板间距,m; D- 型深,m; l- 肋板跨距,m 船底桁材的间距和尺寸应由直接计算决定 甲板骨架 甲板骨架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8 节的有关要求 舱口之间的甲板结构应进行屈曲校核 舷侧骨架 舷侧通常釆用纵骨架式, 离船底和甲板 0.1D 以内的舷侧纵骨应连续穿过横舱壁 舷侧纵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4s(h+1.)l cm 3 式中 :s- 纵骨间距,m; h- 从计算纵骨量至船中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但不小于.5m; l- 纵骨跨距,m 强肋骨应设置在纵骨架式船底的实肋板平面内 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值 : -304

312 W=CS(h+1.)l cm 3 式中 :S- 强肋骨间距,m; h- 强肋骨跨距中点至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l- 强肋骨跨距,m; C - 系数, 无水平撑材时 C=11; 有 1 根水平撑材时 C=3.; 有 根水平撑材时 C= 强肋骨腹板净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值 : A=C1S(h+1.)l cm 式中 :S- 强肋骨间距,m; h- 强肋骨跨距中点至甲板边线的垂直距离,m; l- 强肋骨跨距,m; C1- 系数, 有 1 根水平撑材时, 跨距点剖面处为 0.5, 其他剖面为 0.5; 有 根水平撑材时, 跨距点剖面处为 0.66, 其他剖面为 边舱内的强框架 边舱内强框架由强横梁 强肋骨 实肋板 纵舱壁垂直桁材和撑材组成 强框架间距应不大于 : S=0.006L+3. m, 但不应大于 5.6m; 式中 :L- 船长,m; 撑材应满足本篇第 5 章第 8 节的有关要求 对强框架应进行直接强度计算校核, 撑材应进行屈曲校核 第 4 节舱壁 水密横舱壁 水密横舱壁的底部应设置实肋板 水密横舱壁及其上 下壁凳 ( 如有的话 ) 构件尺寸除滿足本节要求外, 还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1 节 第 8 章第 4 节的有关要求 当横舱壁构成压载货舱周界时, 还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13 节对深舱舱壁要求 水密横舱壁的最下列板厚度应不小于与内底板厚度, 向上逐渐减薄 水密纵舱壁 纵舱壁应是平面舱壁, 通常釆用纵骨架式 纵舱壁的底部应设置连续底纵桁 纵舱壁的构件尺寸除滿足本节要求外, 还应满足本篇第 章第 1 节的有关要 -305

313 求 舱壁折角处板厚应适当增加, 舱壁折角处可设置水平桁材予以加强, 以提高纵舱壁的横向抗压能力, 水平桁材的尺寸由直接计算确定 对舱壁折角部位和舱壁与甲板相交节点部位应进行细化有限元分析和疲劳评估 舱壁板 (1) 舱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4s h +.5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h- 板列下缘至纵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 但不小于 0.4D,m; () 在距甲板 0.1D 范围内舱壁板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4.s D +.5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 D- 型深,m (3) 舱壁板厚度 t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t (as)/(7d) mm 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m a- 板格中心至 D/ 水平面的垂直距离,m; D- 型深,m (4) 纵舱壁的最下列板厚度应不小于相邻内底板厚度, 再逐渐过渡到舱壁板厚度 (5) 距甲板 0.1D 范围内的纵舱壁板厚度, 可不必大于相同骨材间距的舷顶列板厚度 垂直桁材 (1) 纵舱壁垂直桁材应设置在边舱内, 垂直桁材的剖面模数应按本章 计算 () 垂直桁材两端肘板应符合本篇第 1 章 1..7 的有关规定 (3) 在垂直桁材腹板上应单面在每根水平扶强材处设置垂直于面板的加强筋 水平扶强材 (1) 水平扶强材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W=8.4s(h+1.)l cm 3 式中 : s- 水平扶强材间距,m; h- 水平扶强材至中剖面处舱顶的垂直距离, 但不小于 0.5D,m; l- 水平扶强材跨距,m () 内底板以上 0.10(D-ho) 范围内水平扶强材的剖面模数不小干同样间距的相邻内底纵骨剖面模 -306

314 数, 再逐渐过渡到水平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其中,ho- 双层底高度 (3) 水平扶强材在距甲板和距内底 0.1D 范围内应连续通过横舱壁 制荡舱壁 必要时在边舱内设置开孔式平面制荡舱壁 制荡舱壁应符合本篇第 5 章第 11 节的有关要求 -307

315 第 3 篇轮机

316 目 录 第 1 章通则第 1 节一般要求第 节一般规定第 3 节布置 第 章泵与管系第 1 节一般规定第 节碳钢与低合金钢第 3 节铜与铜合金第 4 节其他材料第 5 节管路连接 热处理与无损检测第 6 节泵 阀与附件第 7 节试验第 8 节布置 第 3 章船舶管系与舱室通风系统第 1 节一般规定第 节除机器处所外其他舱室的排水第 3 节机器处所的排水第 4 节舱底泵与舱底水管系第 5 节客船排水的附加要求第 6 节排水的其他附加要求第 7 节非机动船舶的舱底排水与压载管系第 8 节压载与甲板排水管系第 9 节遥控的舱底水与压载水管系第 10 节空气 溢流与测量管第 11 节舱室通风系统 第 4 章动力管系第 1 节一般规定第 节燃油管系第 3 节蒸汽管系第 4 节锅炉给水 排污与凝水管系第 5 节冷却水管系第 6 节滑油管系第 7 节液压传动管系第 8 节热油系统第 9 节液货船锅炉使用原油或污油作为燃料的有关要求第 10 节排气管路 第 5 章油船管系第 1 节一般规定第 节货油装卸管系 3-1

317 第 3 节舱底 压载与其他管系第 4 节货油加热第 5 节货油舱测深第 6 节货油舱的透气装置第 7 节油船双层壳体间的规定第 8 节运载闪点超过 60 货油油船的规定 第 6 章锅炉与压力容器 第 7 章汽轮机 第 8 章燃气轮机 第 9 章柴油机 第 10 章齿轮传动装置 第 11 章轴系与螺旋桨第 1 节一般规定第 节轴系第 3 节轴系传动装置第 4 节螺旋桨 第 1 章轴系振动与校中第 1 节一般规定第 节扭转振动第 3 节纵向振动第 4 节回旋振动第 5 节轴系校中 第 13 章操舵装置与锚机装置 3-

318 第 1 章通则 第 1 节一般要求 适用范围 船舶的主推进机械和辅助机械装置, 锅炉 压力容器 泵和管系以及齿轮传动装置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轮机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1 篇的适用要求 1.1. 图纸资料 船舶建造前应按本篇各章所列图纸资料提交审批 根据不同装置情况, 可要求提交其他有关的图纸资料 经批准的图纸, 其基本设计 材料或其他方面作任何重要改动, 均应将修改的图纸重新送审批准 第 节一般规定 1..1 环境条件 主 辅机和轴系传动装置, 以及船舶必需的机械设备, 其设计 选型和布置均应符合表 中船舶倾斜角的规定, 以保证其能正常运转 考虑到船舶的类型 尺寸和营运情况, 可采用较 小的倾斜角 船舶倾斜角 表 倾斜角 1 ( o ) 装置和设备 横向 纵向 横倾 横摇 纵倾 纵摇 主机和辅机 安全设备 : 如应急发电机装置 应急消防泵及其驱动装置 注 :1 横向和纵向倾斜可能同时发生 当船舶长度大于 100m 时, 纵倾倾斜角可取 500/L, 式中 L 为船舶总长度,m 船舶必需的机械设备, 其设计和布置均应符合表 中环境温度的规定, 以保证其能正常运转 对限定航区的船舶, 环境温度可按航区实际情况选取 环境温度 表 环境 位置 温度 ( 0 C) 室内 0 至 45 大气 在特定处所内或机械设备上 按特定处所或设备的实际温度 露天甲板 -5 至 45 海水 所有位置 3 3-3

319 确定船舶主 辅柴油机的功率, 应采用下列基准环境条件 : 绝对大气压 0.1MPa 环境温度 45 相对湿度 60% 海水温度 ( 中冷器进口处 ) 3 柴油机制造厂在试验台上不必按本条规定提供模拟的基准环境条件, 但应提供基准环境条件下柴油机功率的修正值 对限定航区的船舶, 确定主 辅机功率所根据的环境条件, 应适应于该航区的情况 1.. 振动 推进装置的设计 结构和安装应避免在常用转速范围内因振动而产生过大的应力 1..3 倒车功率 为保证船舶在任何正常情况下具有足够的机动性和安全可靠的控制性, 主推进系统应能倒车运转, 并能使船舶从最大的服务航速开始倒车制动到静止 主推进机械应能以 70% 正车额定转速倒车自由航行 当主推进机械为汽轮机时, 其应能以 70% 正车额定转速倒车自由航行至少 15min, 在航行试验时, 此倒车航行时间应限制在 30min 之内, 或按制造厂推荐的时间进行, 以避免由于 鼓风 (windage) 和磨擦引起的过热 对具有换向离合装置 可变螺矩螺旋桨或电力推进装置的主推进系统, 倒车运转时不应使推进机械装置过载 1..4 超负荷能力 主机和发电机组的原动机, 应具有 110% 额定功率运转的能力 1..5 瘫船起动 船舶机械设备的布置, 应能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 只通过船上可用的设备使其从 瘫船 状态达到运转的目的 瘫船 状态是指主推进装置 锅炉和辅机已停止运行, 且在恢复推进的过程中, 假定已没有储能可用于起动和运行推进装置 主发电机和其他必需辅助设备的一种状态 如应急动力源是一台满足本篇 和本规范第 4 篇..1.6 要求的应急发电机, 则这台发电机可用于恢复主推进装置 锅炉和辅机的运行, 但为发动机运行所必需的任何动力供应系统应保护到起动装置的类似水平 如未安装应急发电机或应急发电机未满足上述要求, 则使主辅机械进入运转的布置, 应能在没有外界帮助的情况下, 在船上提供初始起动所需的压缩空气 电力或其他任何动力源 如为此而要求采用应急空气压缩机或应急发电机, 则应采用手动起动的柴油机或手动压缩机 使主辅机械进入运转的配置应有足够的容量, 以使在瘫船后 30 min 内得到为恢复发动机运行所需的起动能源和任何动力供应系统 对蒸汽主推进装置, 此处的 30min 应为瘫船后至第一台主锅炉点火成功的时间 上述 条要求对下列船舶不要求 : (1) 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货船和遮蔽航区客船 ; () 500 总吨以下货船 1..6 材料 主 辅机械和推进轴系的主要零部件以及锅炉和压力容器在制造中所用的材料, 应符合 CCS 3-4

320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规定 1..7 燃料 主推进机械及发电机组的原动机或锅炉用的燃油, 其闪点 ( 闭杯试验 ) 一般应不低于 60, 应急发电机组的原动机所用燃油的闪点可不低于 对于限定航区的船舶, 如有专门的措施, 其燃油的储藏或使用处所的环境温度能限制在低于该燃油闪点 10 以下范围内时, 可使用闪点低于 60, 但不低于 43 的燃油 如符合下列条件, 可以使用闪点低于 60 0 C 但不低于 43 0 C 的燃油 ( 例如为应急消防泵发动机和位于 A 类机器处所以外的辅机供油 ): (1) 除布置在双层底舱外, 其他燃油舱柜应位于 A 类机器处所以外 ; () 在燃油泵的吸油管上应设有油温测量装置 ; (3) 燃油滤器的进口侧和出口侧均设有截止阀和 / 或旋塞 ; (4) 应尽可能使用焊接结构的管接头或圆锥型的或球型的组合管接头 (5) 整个燃油系统均应位于 A 类机器处所之外 (6) 燃油舱柜的布置还应符合本篇 (1) 至 (5) 的要求 在货船上, 可使用闪点低于 43 的燃油, 但这种燃料不应储存在任何机器处所内, 且整套装置的布置应提交批准 1..8 试验 轮机装置安装完毕后, 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同意的试验大纲, 进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试验结束后, 应由船厂提供有关试验的技术文件和试验报告 第 3 节布置 脱险通道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篇的相关规定 1.3. 锅炉布置 当在机器处所二层及以上平台甲板上设有锅炉, 而且锅炉间未用水密舱壁与机器处所隔开时, 锅炉所在的平台甲板应设置 00mm 高的围板 该区域的油污水可以泄放到舱底 泄放柜不可构成溢流系统的组成部分 锅炉与燃油舱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 的规定 对 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 如采取有效隔热措施, 表中距离可适当减小 水管锅炉 火管锅炉 锅炉与燃油舱之间的距离 (mm) 表 双层底燃油舱的顶板 燃油舱壁 外壁 450 底部 600 后封头 600 底部 舱棚天窗 3-5

321 A 类机器处所的天窗应为钢质, 且不应包含玻璃板, 应适当采取措施, 以便在发生火灾后, 使烟气能从被保护处所释放 通风 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通风, 以保证当其中的机器或锅炉在各种气候包括恶劣天气条件下按全功率运转时, 有充分的空气以确保该处所人员的安全与舒适及机器的运转 所有能积聚可燃或有毒气体或蒸汽的处所均应具有适当的通风 防腐蚀 暴露于腐蚀环境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成, 或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防护设施 l 机械运转时, 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 应设置防护罩或栏杆等安全设施 为避免机械设备和系统在操作及转换中的差错, 应设有安全操作说明标牌和标签 l 所有机械设备和管路的表面温度可能伤人时应以栏杆或围护进行保护, 当其表面温度可能超过 0 时, 其表面应有有效的防护设施, 以防触及可燃液体引起着火 如绝热设施的表面是吸油的或可能被油渗透, 则应采用薄钢板或类似材料妥善包裹 通信 机器处所或通常控制发动机的控制室与驾驶室之间, 至少应设置 套独立的通信设施 其中 1 套应为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能直接显示指令和回令的车钟 其他能控制推进器速度和方向的任何位置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 以便接收来自驾驶室和机舱的指令 维修通道 机 炉舱内应设有便于操纵 维护和检修各种机械设备的通道 轴系填料箱 轴系通过水密舱壁处应设有填料箱, 其设置应便于从机舱方面压紧和更换填料 尾管的前端密封处和中间轴的轴承处, 应便于接近和维修 起重设备 在机舱内应备有适当的起重设备, 用于拆装主 辅机械的零部件, 且当船舶在航行时亦能正常使用 客船应急装置的位置 应急电源 消防泵 舱底泵 ( 防撞舱壁以前处所专用的舱底泵除外 ) 本规范第 6 篇要求的任何固定灭火系统, 以及为船舶安全必需的其他应急装置, 除锚机外, 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以前 3-6

322 第 章泵与管系 第 1 节一般规定.1.1 一般要求 除另有说明外, 本章规定适用于船舶的管系, 但不适用于化学品货物管系 化学品处理管 系 液化气体货物管系和液化气体处理管系.1. 图纸和资料.1..1 对所有船舶,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机 炉舱布置图 ; () 舱底水和压载管系图 ; (3) 空气管 测量管和溢流管布置图 ; (4) 主辅机和锅炉燃油供油管系图 ; (5) 燃油驳运管系图 ; (6) 主辅机滑油管系图 ; (7) 主辅机冷却水管系图 ; (8) 压缩空气管系图 ; (9) 蒸汽管系图 ; (10) 凝水和乏汽管系图 ; (11) 锅炉给水管系和锅炉泄放管系图 ; (l) 燃油加热管系图 ; (13) 燃油 滑油净化管系图 ; (14) 主 辅机排气管系图 ; (15) 机舱通风管布置图 ; (16) 液压系统管系图 ; (17) 疏排水管布置图 (18) 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资料.1.1. 对油船, 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货油管系图 ; () 货泵舱和隔离空舱舱底水管系图 ; (3) 货油加热管系图 ; (4) 透气系统布置图 ( 包括驱气除气系统 ); (5) 闭式测量系统图 ( 如采用时 ) (6) 货泵舱布置图.l..3 对所有船舶,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备查 ( 如相关内容已在送审图纸中反映, 则可不必提交 ): (1) 轮机说明书 ; () 机械设备明细表 (3) 机械设备计算书.1..4 图纸上应注明管子 阀和附件等的材料 尺寸 类型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 安全阀的调定压力等 ; 如无另附计算书时, 图上还应附有必要的规范计算 3 7

323 .1.3 设计压力 管系设计压力是管系最高许用工作压力, 应不小于安全阀或溢流阀的最高设定压力.1.3. 燃油管系的设计压力可按表.1.3. 取值 燃油管系的设计压力表.1.3. 工作压力工作温度 T 60 T>60 P 0.7MPa P >0.7MPa 0.3MPa 或最高工作压 力, 取较大者 最高工作压力 0.3MPa 或最高工作压力, 取较大者 1.4MPa 或最高工作压力, 取较大者 在特殊场合, 设计压力另行规定.1.4 设计温度 设计温度应取管内流体的最高温度, 但不低于 50 对过热蒸汽管, 如过热器出口蒸汽的温度能被严格控制, 则其设计温度应取所设计的管路的工作蒸汽温度 如在正常使用中温度波动会超过设计温度 15 时, 则用来确定许用应力所使用的温度应增加该超额数值 在特殊场合, 设计温度另行规定.1.5 管系等级 为确定适当的试验要求 连接型式以及热处理和焊接工艺规程, 不同用途的压力管系按其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分为 3 级, 如表 所示 管系等级表 压力 P I 级管系 P II 级管系 P 1 III 级管系 T 1 T 温渡 T I 级 II 级 III 级 管系 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 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 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 >P(MPa) >T( ) P (MPa) T ( ) P1(MPa) T1( ) 蒸汽 >1.6 或 > 和 和 170 热油 >1.6 或 > 和 和 150 燃油 滑油 可燃液压油 >1.6 或 > 和 和 60 其他介质 >4.0 或 > 和 和

324 注 : 1 当管系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其中一个参数达到表中 I 级规定时, 即定为 I 级管系 ; 当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其中一个参数达到表中 II 级规定时, 即定为 II 级管系 ; 两参数均不超过表中 III 级规定时, 即定为 III 级管系 有毒和腐蚀介质 加热温度超过其闪点的可燃介质和闪点低于 60 介质 以及液化气体等一般为 I 级管系 ; 如设有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泄漏和泄漏后产生的后果, 也可为 II 级管系, 但有毒介质除外 3 货油管系一般为 III 级管系 4 不受压的开式管路如泄水管 溢流管 排气管 透气管和锅炉放汽管等也为 III 级管系 5 其他介质是指空气 水和不可燃液压油等 6 热油是指本篇第 4 章第 8 节热油系统所用的循环油液.1.6 材料 各种管子 阀和附件所用的材料应与介质和管路承担的用途相适应 对用于腐蚀性极强的介质的管子材料, 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考虑.1.6. 所有 I 级管系和 II 级管系中的管子 阀和附件, 海底阀 舷旁阀和短管以及安装在防撞舱壁上的阀的材料和试验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相关要求 III 级管系中的管子 阀和附件的材料和试验应符合适用的标准 第 节碳钢与低合金钢..1 碳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阀件和附件..1.1 用于 I 级和 II 级管系的管子, 应为无缝钢管或按照认可的焊接工艺而制造的焊接管..1. 碳钢和碳锰钢钢管 阀件和附件一般不能用于流体温度超过 400 的管系, 但是, 如其冶金性能和高温耐久强度 (100000h 以上的最大抗拉极限强度 ) 符合国家或国际规则和标准, 并且这些数值能由钢厂保证, 则可以用于更高温度的管系.. 管壁厚度的计算...1 受内压的钢管, 其最小壁厚 δ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 δ=δ o + b + c mm 式中 :δ o 基本计算壁厚,mm, 见本节... 的规定 ; b 弯曲附加余量,mm, 见本节...3 的规定 ; c 腐蚀余量, 其值按表...1 的规定选取,mm; 对于穿过舱柜的管路, 应增加一个计及外部腐蚀的附加腐蚀余量, 该腐蚀余量取决于外部介质 ; 如采用涂层 衬层等措施对管子及其接头进行了有效的防蚀保护, 则腐蚀余量最多可减少 50%; 当使用有足够抗蚀性能的特种钢时, 其腐蚀余量可以减少, 甚至可减少到零 钢管腐蚀余量 C,mm 表...1 管系用途 C 管系用途 C 过热蒸汽管系 0.3 滑油管系 0.3 饱和蒸汽管系 0.8 燃油管系 1.0 货油舱蒸汽加热管系.0 货油管系.0 锅炉开式给水管系 1.5 冷藏装置制冷剂管系 0.3 锅炉闭式给水管系 0.5 淡水管系 0.8 锅炉排污管系 1.5 海水管系 3.0 压缩空气管系 1.0 冷藏货舱盐水管系.0 液压油管系

325 ... 钢管基本计算壁厚 δ o 应按下式计算 : δ o =pd/([σ]e+p) mm 式中 : p 设计压力,MPa, 见本章.1.3 的规定 ; D 钢管外径,mm; [σ] 钢管许用应力, N/mm, 见本节...4 的规定 ; e 焊接有效系数, 对无缝钢管, 电阻焊和高频焊钢管应取 1, 其他方法制造的管子,e 值另行考虑...3 弯曲附加余量 b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 b=0.4 R D δo mm 式中 : R 平均弯曲半径,mm, 通常 R 不小于 3D; D 钢管外径,mm; δ o 基本计算壁厚,mm, 见本节... 的规定...4 钢管许用应力 [σ] 应取下列公式计算的最小值 : [σ]= R m.7 N/mm [σ]= T R eh 1.6 N/mm T σ [σ]= D 1.6 N/mm [σ]= σ N/mm T c 式中 : R m 材料在常温下的抗拉强度,N/mm ; R 材料在设计温度下的屈服点或 0.% 的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 ( R P0. ),N/mm ; T eh T σ D 材料在设计温度下 h 内产生破断的平均应力,N/mm ; T σ c 材料在设计温度下 h 内产生 1% 蠕变的平均应力,N/mm ; R m R T eh σ T D 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规定...5 本节...1 所述的最小壁厚 δ 未考虑制造负公差, 因此, 当有制造负公差时, 管子的壁厚 δ m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 δ δ m = a mm 式中 :a 壁厚的制造负公差百分数 3 10

326 外径 D 3468 一般用管 910 钢管外径与最小公称壁厚 δ,mm 表...6(1) 最小公称壁厚 δ 通过压载舱和燃油舱的 与船体结构有关 舱底 压载水管 舱底水管 空气管 溢 的舱柜的空气管 一般海水管和液舱 流管和测量管 通过燃 1 溢流管和测量管 内的蒸气加热盘管 油舱的压载管和通过压 载舱的燃油管 ~1 13.5~ ~5 6.9~ ~ ~ ~ ~ ~17 133~ ~ ~ ~ ~ 注 :1 如采用涂层 衬层等措施对管子及其接头进行有效的防蚀保护, 其最小壁厚可以适当减薄, 但减薄最多不超 过 1 mm; 除液货闪点小于 60 的液货舱测量管外, 表列测量管的最小壁厚系适用于液舱外部的测量管 ; 3 对于允许采用的螺纹管, 最小壁厚应自螺纹根部量起 ; 4 焊接钢管和无缝钢管的外径和壁厚的数值取自 ISO 的推荐文件 R336, 如按其他标准选取管子壁厚可适当减小 ; 5 通过深舱的舱底水管和压载管的最小壁厚应另行考虑, 通过货油舱的压载水管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本篇第 5 章 第 3 节表 规定的值 ; 6 外径大于 457mm 的管子的最小壁厚可参照国家或国际标准, 但任何情况下其最小壁厚不应小于表...6(1) 中管子外径为 406.4~457mm 所对应的值 ; 7 舱底 测量 空气和溢流管的最小内径应为 : 舱底管 50mm 测量管 3mm 空气和溢流管 50mm 8 本表所列的最小壁厚一般是指公称壁厚, 因此不必考虑负公差和弯曲减薄余量 ; 9 排气管的最小壁厚应另行考虑 ; 10 货油管的最小壁厚应另行考虑 3 11

327 ...6 当由本节...5 所述公式计算所得的最小壁厚小于表...6(1) 或...6() 所列的数值时, 则应采用表列相应的标准管的最小公称壁厚 螺纹管的壁厚, 应量至螺纹根部...7 甲板排水管和泄水管的最小壁厚应符合本规范第 篇 的有关规定...8 露天甲板以上的空气管的最小壁厚应符合本规范第 篇 的有关规定 不锈钢管外径 D 与最小公称壁厚 δ,mm 表...6() 管子外径 (D) 不锈钢管最小公称壁厚 (δ) ~ ~ ~ ~ ~ ~ ~ ~ 第 3 节铜与铜合金.3.1 铜和铜合金管 阀件和附件 I 级和 II 级管系中所使用的铜和铜合金管应为无缝管.3.1. III 级管系所用的铜和铜合金材料, 应根据接受的标准进行制造和试验 铜和铜合金管 阀件和附件的使用温度一般应不超过下列规定 : 铜和铝黄铜 :00 ; 铜镍合金 :300 ; 适合高温用途的特殊青铜 :60.3. 管壁厚度的计算.3..1 受内压的铜和铜合金管, 其最小壁厚 δ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δ=δ 0 + b + c mm 式中 :δ 0 基本计算壁厚,mm, 见本节.3.. 的规定 ; b 弯曲附加余量,mm, 见本节.3..3 的规定 ; c 腐蚀余量, 对铜 铝黄铜和镍含量低于 10% 的铜镍合金 c=0.8mm, 对镍含量为 10% 及以上的铜镍合金 c=0.5mm, 对于介质对管材不产生腐蚀者,c=0.3.. 铜和铜合金管的基本计算壁厚 δ 0 应按下式计算 : pd δ 0 = [ σ ] + p mm 式中 : p 设计压力,MPa, 见本章.1.3 的规定 ; D 管子外径,mm; [σ] 许用应力,N/mm, 由表.3.. 查得 3 1

328 铜和铜合金管许用应力 表.3.. 管子材料 抗拉许用应力 (N/mm ) 材料强度设计温度 ( ) 条件 (N/mm ) 铜 退火 铝黄铜 退火 铜镍合金 65. CuNi5Fe1Mn 退火 CuNi10Fe1Mn 铜镍合金 CuNi30 退火 注 : 1 如金属温度处于表中所列数值之间, 则许用应力可采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 表内未包括的材料, 许用应力的选取应提交详细资料.3..3 弯曲附加余量 b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之值 : b=0.4 R D δ0 mm 式中 : R 平均弯曲半径,mm, 通常 R 应不小于 3 D; D 管子外径,mm; δ 0 基本计算壁厚,mm, 见本节.3.. 的规定.3..4 本节.3..1 所述最小壁厚 δ 并未考虑制造负公差, 当考虑制造负公差修正时, 管子的壁厚 δ m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 δ δ m = a mm 式中 :a 壁厚的制造负公差百分数 铜和铜合金管外径与最小公称壁厚 δ m,mm 表.3..5 外径 D 最小公称壁厚 δ m 铜铜合金 8~ ~ ~ ~ ~ ~ ~ ~ 注 : 1 外径和壁厚的数值取自 ISO 标准 ; 如按其他标准选取管径, 管子壁厚可适当减小 3 13

329 .3..5 当由本节.3..4 所述公式计算所得的最小壁厚小于表.3..5 所列数值时, 则应采用表列 相应的标准管的最小公称壁厚 螺纹管的壁厚应量至螺纹根部 第 4 节其他材料.4.1 灰铸铁管 阀和附件 灰铸铁管 阀和附件一般不用于 I 级和 II 级管系, 但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分别不超过 1.3MPa 和 0 的 II 级蒸汽管系的阀和附件可以采用灰铸铁材料.4.1. 灰铸铁管 阀和附件一般可用于 III 级管系及油船货油舱内的货油管路, 但不应用于下列用途 : (1) 载运闪点低于或等于 60 货油的油船露天甲板上的货油管路 ; () 介质温度超过 0 的管路 ; (3) 承受压力冲击 过大应力和振动的管路 ; (4) 舷旁阀和海水箱上的阀 ; (5) 安装在防撞舱壁上的阀 ; (6) 燃油舱柜外壁上受静压的阀 ; (7) 锅炉排污管路 ; (8) 蒸汽管 消防水管 舱底水管和压载水管路 灰铸铁一般也可用于在油船露天甲板上压力不大于 1.6MPa 和货油闪点高于 60 的货油管路, 但与货油装卸软管连接的分配总管及其阀件和附件除外.4. 球墨铸铁管 阀和附件.4..1 II 级和 III 级管系中使用的铁素体球墨铸铁管 阀和附件, 其材料的最低伸长率在标距为 5.65 S 0 时应不小于 1%, 式中 S 0 为试样的横截面积.4.. 铁素体球墨铸铁管 阀和附件可用于舱底 压载和货油管系.4..3 铁素体球墨铸铁管 阀和附件不应用于介质温度超过 350 的管系.4..4 铁素体球墨铸铁管 阀和附件用于舷旁管和舷旁阀时, 其材料性能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规定.4..5 当球墨铸铁材料的伸长率小于本节.4..1 的最低要求时, 则应作为灰铸铁处理.4.3 塑料管 塑料管在船上的应用范围及其部位应按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章附录 1 中的表 1 规定, 并满足表中规定的防火要求.4.3. 船上所用塑料管应根据其化学成分 机械性能和耐温极限选取 塑料管一般不用于介质温度高于 60 或低于 0 的管系 船上所用塑料管的设计 制造 使用和试验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章附录 1 的有关规定.4.4 挠性软管 挠性软管通常指带有为安装而预制的端部配件的金属或非金属的短软管.4.4. 挠性软管可用于固定管路系统和机械部件之间的固定连接, 亦可用于便携式设备和管路之间 3 14

330 的临时连接 船上所用挠性软管的设计 制造 使用和试验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章附录 的有关规定 第 5 节管路连接 热处理与无损检测.5.1 管段连接 管段直接连接可采用下列方式 : (1) 管子之间或管子与阀箱或其他附件之间对接焊, 对接焊应为全焊透型式, 并对根部质量有特殊规定, 或全焊透型式但对根部质量无特殊规定 ; () 套筒焊接连接, 套筒焊接应按照公认的标准, 以适当尺寸的套筒与有关焊接工艺进行 ; (3) 认可型的螺纹套筒连接 管段连接 表.5.1.(1) 连接方式 适用管系等级 适用外径 采取改善焊缝根部质量措施的对接焊 I II III 不采取改善焊缝根部质量措施的不限 II III 对接焊 III 套筒焊接连接 I II, 但有毒介质或预期工作中可引起疲劳 严重腐蚀的管系除外 D 88.9 mm.5.1. 上述管子连接方式的使用范围如下 : (1) 对接焊连接和套筒焊接连接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 螺纹套筒连接应符合公认的标准 螺纹套筒连接可用于下述外径的管系, 但不应用于输送有毒或易燃介质或预期工作中可引起疲劳 严重腐蚀的管系 二氧化碳系统中的螺纹连接只可用于被保护处所内和二氧化碳气瓶室 1 锥形螺纹的螺纹连接可适用于外径不大于 33.7mm 的 I 级管系和外径不大于 60.3mm 的 II 级管系 ; 平行螺纹的螺纹连接可用于外径不大于 60.3mm 的 III 级管系 ; 3 在特殊情况下, 如其满足公认的国际或国家标准的的要求, 可以接受大于上述规定的尺寸.5. 法兰连接.5..1 典型的法兰连接示于图.5..1 中 对于小直径管子, 根据个别情况及工作状态, 可以采用套筒连接 螺纹套筒连接或其他管段直接对接型式 ( 如喇叭套筒或突肩连接 ).5.. 对上述各型法兰连接的选用, 应符合表.5.. 的规定.5..3 法兰及其螺栓的尺寸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可接受的标准选取 对于特殊用途的法兰及其螺栓的尺寸应另行考虑 3 15

331 管系等级 有毒或有腐蚀性的介质 4, 可燃介质 4, 液化气 典型法兰连接的应用表.5.. 滑油和燃油 3 蒸汽和热油 13 其他介质 I A B 6 A B A B 6 A B II A B C A B C E 7 A B C D 5 E 6 III A B C E A B C D E A B C D E F 注 : 1 包括水 空气 其他气体 液压油 ; F 型仅适用于水管和开口管路 ; 3 设计温度超过 400 时, 仅适用 A 型 ; 4 设计压力超过 1MPa 时, 仅适用 A 型 ; 5 设计温度超过 50 时, 不应用 D 型和 E 型 ; 6 B 型仅适用于外径小于 150mm 的管子 ; 7 E 型仅适用于设计温度小于 150 和设计压力小于 1.6MPa 的油管.5.3 机械接头 本条所适用的各类机械接头图示于表.5.3.1(1) 中 它们的使用应符合表.5.3.1() 和表.5.3.1(3) 的规定 机械接头应根据不同用途和位置按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章附录 3 的要求进行型式认可.5.3. 机械接头的结构应能防止其装船后因压力脉动 管路振动 温度变化和其他类似不利影响的产生而引起的密封失效 机械接头的材料应与管系材料和内外介质相容 机械接头应能承受其内外压力 用于吸入管路的机械接头应能在一定的真空度下正常工作 由于使用咬合环或其他结构元件而导致管壁厚度减小, 应在确定设计压力下的最小管壁厚度时予以考虑 在发生破损时会引起火灾或浸水的机械接头, 不应直接连接至通海或易燃液体舱的管段上 油路系统中的机械接头的数量应尽可能少 机器处所和高失火危险处所 ( 如货泵舱和车辆处所 ) 的舱底水系统的机械接头应是耐火型的 要求耐火型的机械接头详见表.5.3.1() 机械接头应作 4 倍于设计压力的爆破压力试验 具有机械接头的管路应予以适当的调节 校直和支撑 支架或吊架不应用在连接处对管路进行强迫校直 滑套接头不应用于货舱内 液舱内和不易接近的其他处所内的管系 与液舱同种介质的方可在液舱内使用滑套接头 滑套接头不应作为管路连接的主要方式 只有当管路的侧向变形需要补偿时, 方可使用未受限制的滑套接头 机械接头不应用于下列场合 : (1) 穿过压载舱和燃料舱的舱底水管系 ; () 穿过货舱和燃料舱的海水和压载管系, 包括空气和溢流管系 ; (3) 穿过机器处所 货舱和压载舱的燃料和油类管系, 包括空气和溢流管系 ; (4) 压力水雾系统中的非注水管 ( 干管系统 ) 3 16

332 图.5..1 典型法兰连接 3 17

333 机械接头举例表.5.3.1(1) 管接头 电焊和铜焊型 压力接头 镦粗型 压紧型 咬合型 扩管型 滑套接头 夹扣型 3 18

334 机械槽型 滑动型 3 19

335 管系 机械接头的应用表.5.3.1() 管接头 可燃液体 ( 闪点不大于 60 ) 接头类型 6 压力接头 滑套接头 1 货油管系 5 原油洗舱管系 5 3 透气管系 3 惰性气体 4 水封排水管系 5 扫舱排放管系 6 惰性气体总管 5 7 惰性气体支管 5 可燃液体 ( 闪点大于 60 ) 8 货油管系 5 9 燃油管系 3 10 滑油管系 3 11 液压油管系 3 1 热油管系 3 海水 13 舱底水管系 1 14 消防总管和水雾管 3 15 泡沫管系 3 16 喷淋管系 3 17 压载管系 1 18 冷却水管系 1 19 洗舱服务管 0 非重要管系 淡水 1 冷却水管系 1 冷凝回水管 1 3 非重要管系 卫生 / 排放 / 疏水 4 甲板排水管 ( 船内 ) 4 5 卫生排放管 6 疏水管和排放管 ( 舷外 ) - 测深 / 透气 7 湿舱 / 干舱 8 油舱 ( 闪点大于 60 ) 3 其他 9 启动 / 控制空气管 - 30 杂用空气管 ( 非重要的 ) 31 盐水管 1 3 CO 管系 - 33 蒸汽管 - 3 0

336 备注 : 允许使用 ; - 不允许使用 ; 1 在 A 类机器处所内, 只能使用认可的耐火型式 ; 不在 A 类机器处所或生活处所内, 假如连接接头位于易看见和到达的位置, 可接受在其他的机器处所内 ; 3 认可的耐火型式 ; 4 仅适用于干舷甲板以上 ; 5 泵舱和开敞甲板, 仅适用耐火型式 ; 6 假如压力接头含有任何易受火灾损坏的部件, 压力接头也应与滑套接头的要求一样, 是认可的耐火型式 管系等级下的机械接头的应用 表.5.3.1(3) 接头型式 系统管系等级 I 级 II 级 III 级 管接头 电焊和铜焊型 (D mm) (D mm) 压力接头 镦粗型 咬合型扩管型 (D mm) (D mm) (D mm) (D mm) 压紧型 - - 滑套接头 机械槽型 夹扣型 - 滑动型 - 备注 : 允许使用 ; - 不允许使用 ; D 0 管子外径.5.4 热处理 压力管的焊后热处理应满足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要求.5.4. I 级管系碳钢和碳锰钢钢管, 经冷弯后, 如弯曲半径小于其外径的 3 倍时, 应进行热处理 所有合金钢钢管经弯曲后, 均应进行热处理 由于冷弯而硬化的铜和铜合金管, 在制造完工后进行液压试验之前, 应进行适当的热处理, 铜管应进行退火, 铜合金管应进行退火或消除应力热处理 碳钢和碳锰钢钢管冷弯后的热处理, 应缓慢均匀加热至 580~60, 保持温度的时间应为每 5mm 壁厚 ( 或不足 5mm 者 ) 至少 1h, 在炉内缓慢冷却到 400, 然后置于静止的空气中进行冷却 合金钢钢管的热处理根据成分决定.5.5 无损检测 在 I 级管系中, 外径大于 76mm 的管子的对接焊接头, 应全部经 X 射线或 γ 射线检测.5.5. 在 II 级管系中, 外径大于 100mm 的管子的对接焊接头, 以及 I 级管系中外径等于或小于 76mm 的管子的对接焊接头, 应以 10% 抽样进行 X 射线或 γ 射线检测 当由于技术原因,I 级管系和 II 级管系的 X 射线或 γ 射线检测不能进行时, 可采用其他等效检测方法 3 1

337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以超声波代替射线检测 在 I 级管系中, 法兰接头的角焊缝应进行磁粉检查或其他合适的无损检测 根据材料类型 管壁厚度 外径尺寸以及流体性质等不同情况, 可提出对其他等级的管系中的角焊缝进行磁粉检测或等效检测 除上述的无损检测外, 可根据个别的特殊情况附加提出超声波检测要求 X 射线 γ 射线及超声波检测, 应由持证人员按合适的工艺进行 必要时,X 射线 γ 射线及超声波检测的完整工艺应提交审查 磁粉检测应由适当的设备和工艺, 且磁通量应足够探测出缺陷, 必要时, 设备应以标准试块进行校准 焊缝质量应符合可接受的标准, 焊缝中不可接受的缺陷应予去除, 并按规定要求修补 第 6 节泵 阀与附件.6.1 泵 泵应按接受的标准进行设计制造.6.1. 液压试验所有泵的受压部件应在车间进行液压试验, 试验压力为 1.5 倍设计压力, 但不必大于设计压力加 7MPa 离心泵的设计压力取性能曲线上的最大压头 ; 容积式泵的设计压力取安全阀的调整压力 蒸汽驱动泵的蒸汽一侧的试验压力为 1.5 倍蒸汽工作压力 流量试验应按泵的设计条件 ( 标定转速和标定压力 ) 检查泵的流量 对离心泵的特性曲线 ( 压头 - 流量曲线 ) 应由验船师确认 对已经做过流量试验的同型号泵, 可不进行流量试验 安全阀流量试验对带有安全阀的容积式泵, 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和相应于泵最大标定流量时安全阀的流量应进行试验 对已经做过安全阀流量试验的同类泵的安全阀, 可不进行安全阀的流量试验.6. 阀.6..1 阀应按接受的标准进行设计制造.6.. 管系中的阀的强度, 应与它们所连管路的强度相适应, 并在最高工作压力下能有效地工作.6..3 所有阀件的结构, 均应能防止当工作时阀盖及压盖发生松出或松动的可能 旋入式阀盖不应用于 I 级和 II 级管系中公称直径超过 40mm 的阀, 以及公称直径超过 40mm 的海底阀 舷旁阀和装在易燃液体系统中的阀.6..4 船用阀件应以手轮顺时针方向转动为关闭, 反之为开启.6..5 阀上应设有显示阀开闭状态的的指示装置, 但能通过其他方法观察到者除外.6..6 阀件和旋塞应有标明用途的铭牌.6..7 阀体上的焊接颈部应足够长, 以确保阀不因接头处焊接和焊后热处理而变形.6..8 所有阀件应在车间进行液压试验 其试验压力应为 1.5 倍设计压力, 但不必大于设计压力加 7MPa.6.3 空气管关闭装置 本规范第 篇 要求空气管安装自动关闭装置时, 该空气管自动关闭装置应按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章附录 4 的要求进行设计 制造和试验 3

338 .6.4 空冷器 空冷器应持有工厂材料证明 空冷器的焊接程序和焊工资格应经认可.6.4. 空冷器的冷却水侧应作液压试验, 试验压力应不小于 1.5 倍最大工作压力 ( 但不小于 0.4MPa) 第 7 节 试验.7.1 管路装船前液压试验 所有 I 级和 II 级管系用管以及设计压力大于 0.35MPa 的蒸汽管 给水管 压缩空气管和燃油管连同附件一起, 在制造完工后包扎绝热材料或涂上涂层之前, 均应经液压试验.7.1. 液压试验的试验压力 P s 应不低于下式计算之值 : P s =1.5 p MPa 式中 :p 设计压力,MPa, 见本章.1.3 的规定 当设计温度超过 300 时, 所使用的钢管和附件的试验压力 P s, 应由下式决定, 但不必超过 p P s =1.5 [ σ ] 100 [ σ ] t 式中 :p 同本节.7.1.; [σ] 时的许用应力,N/mm ; [σ] t 设计温度下的许用应力,N/mm 为避免在弯曲处和 T 型接管处产生过大的应力, 上述试验压力可以减小到 1.5p 在试验温度下, 膜应力应不超过屈服点的 90% 当管路的液压试验在船上进行时, 可以和装船后的密性试验一起进行 内径小于 15mm 的管子, 可以不要求液压试验, 由于技术原因, 在装船前无法对管路各段进行完整的液压试验, 应申请认可对所有管路的闭合长度作试验, 且应特别注意闭合处的接缝 p MPa.7. 阀和附件装船前液压试验.7..1 所有阀和附件的受压部件在装配前应在车间进行液压试验 其试验压力应为 1.5 倍设计压力, 但不必大于设计压力加 7MPa 安装在载重线之下舷侧的阀件 旋塞和接管应进行液压试验, 其试验压力应不小于 0.5MPa.7.3 装船后的试验 所有管系均应在工作情况下检查泄漏情况.7.3. 燃料 ( 油或气 ) 管系 油舱加热管系 通过双层底舱或深舱的舱底水管路以及液压管系, 应按照表.7.3. 的要求进行液压试验 3 3

339 管系燃料 ( 油或气 ) 管系油舱加热管系通过双层底舱或深舱的舱底水管路液压管系 装船后的液压试验表.7.3. 试验压力 1.5 倍设计压力, 但不小于 0.4MPa 不小于该舱的试验压力 1.5 倍设计压力, 但不必超过设计压力加 7MPa 当 I 级和 II 级管系在船上安装过程中采用对接焊连接时, 则在焊接后应根据本节 至 的要求进行液压试验 在安装过程中和液压试验之前, 除接头处外, 管段可以包扎绝热材料 如上述对接焊焊缝的整个圆周均应经超声波或射线检测, 并取得良好结果, 则本节 所要求的液压试验可以免除 第 8 节布置.8.1 管路布置 管路应加以固定, 并应能避免管子因温度变化或船体变形而损坏.8.1. 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 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 管子用螺栓固定在水密舱壁上时, 螺栓孔不应穿舱壁 管子穿过有防火分隔的甲板或舱壁处, 其布置不应破坏甲板或舱壁的防火分隔 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应装有能在干舷甲板 ( 客船为舱壁甲板 ) 以上操作的截止阀, 阀体应安装在首尖舱内的舱壁上, 并带有显示阀开闭状态的指示装置 上述阀也可安装在防撞舱壁的后侧, 但在一切营运情况下均应易于接近, 且其所在处所不是装货处所 该阀可不必设置在干舷甲板以上进行控制的机构 上述阀应为钢质 青铜或其他认可的塑性材料, 普通铸铁或类似材质的阀不能采用 客船在限界线下的防撞舱壁只准穿过 1 根管子, 以处理首尖舱内的液体 首尖舱如被纵向分隔成两个分舱以装载不同的液体时, 则每一分舱可各装 1 根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 对有破舱稳性要求的船舶, 如在假定浸水舱范围内设有管系, 其布置应保证继续浸水不会扩展到那些假定浸水的舱室以外的其他舱室 淡水管不应通过油舱, 油管也不应通过淡水舱, 如不可避免时, 应在油密隧道或套管内通过.8. 舱柜分隔.8..1 下列舱柜相邻布置时, 应以隔离空舱隔开 : (1) 滑油舱柜与淡水舱柜 ; () 锅水舱柜与燃油舱柜 ; (3) 淡水舱柜与燃油舱柜 ; (4) 锅水舱柜与滑油舱柜.8.. 如燃油舱柜和滑油舱柜直接相邻, 则其相邻舱壁的焊接应为全焊透型式的.8.3 防蚀 钢管应有防止锈蚀的保护措施, 并在全部加工 ( 即钢管弯制 成形和焊接 ) 完成以后, 施以保护涂层.8.4 防火 应避免燃油舱柜的空气管 溢流管和测量管通过居住舱室, 如有困难时, 则通过该类舱室的 3 4

340 管子不应有可拆接头.8.4. 蒸汽管 油管 水管 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 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 如不可避免时, 则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油管及油柜还应避免设在锅炉 烟道 蒸汽管 排气管及消声器的上方 如有困难时, 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管路或设备的热表面上.8.5 防护 布置在货舱 煤舱 锚链舱内及其他处所内易受碰损的管子, 应具有可靠的 便于拆装的防护罩.8.5. 各种管系应根据需要在管子 附件 泵 滤器和其他设备上设有放泄阀或旋塞 使用时压力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管路, 应在泵的输出端管路上设有安全阀 对于油管路, 由安全阀溢出的液体应流回至泵的吸入端或舱柜内 管路中的加热器和空气压缩机的冷却器也应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调整压力, 一般应不超过管路的设计压力 压力管路上如装有减压阀时, 应在减压阀后装设安全阀及压力表, 并应设有旁通管路或另设有一只并联的备用减压阀.8.6 绝热包扎 温度在 0 以上的所有机械表面的绝热包扎应满足本篇 的要求 可拆接头及阀件处的绝热材料应便于拆换.8.6. 非冷藏装置的管路通过冷藏舱 ( 包括渔船的冷藏渔舱 ) 时, 应包扎防冻材料, 并与钢构件作绝热分隔 一般情况下, 通过温度为 0 或低于 0 舱室的管子, 应与该舱室的钢构件作绝热分隔.8.7 膨胀补偿及热处理 承受胀缩或其他应力的管子, 应采用管子弯曲或膨胀接头等必要的补偿措施.8.7. 与膨胀接头毗连的管子应适当地校直和固定 必要时, 波纹管型膨胀接头需加以防护, 以防机械损伤 一般滑动式膨胀接头只能用于在船舶正常航行中工作人员可随时到达进行检查处所的管子 干货舱和深舱等不便检查处所的管子, 不应装设滑动式膨胀接头 但位于装载与管子内所输送液体相同的舱柜内的管子可使用滑动式膨胀接头 滑动式膨胀接头不应用于下列管系中 : (1) I 级管系 ; () II 级管系中的油 ( 如燃料油 润滑油 液压油 热油 ) 管路 ; (3) 舵机液压系统 ; (4) 起动空气和控制空气系统 ; (5) 锅炉供水系统 ; (6)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 (7) 位于干货舱 深舱和双层底舱内的舱底水管路 ; (8) 位于管弄中的货油管路 ; (9) 位于 A 类机器处所 起居处所及无机械通风的管弄内的 III 级管系中的油 ( 如燃料油 润滑油 液压油 热油 ) 管路 ; (10) 通过其他液舱的管路 ; (11) 排气系统 滑动式膨胀接头的具体使用要求, 见本章第 5 节.5.3 的相关规定 3 5

341 .8.8 阀和附件的安装 阀 旋塞 管子或其他附件直接连接于舱柜壁板以及要求水密结构的舱壁 甲板 平台或轴隧壁时, 应采用螺柱旋入焊于壁板上的座板而不穿透座板的方法加以固定.8.8. 机舱 炉舱 泵舱及轴隧内阀件的布置应便于操作 凡装在花钢板以下不便于操作的阀件, 应将阀杆接长或配备便于操作的工具, 花钢板根据需要相应开孔及加盖 当海水系统装有安全阀时, 则该阀应装在花钢板之上易于见到的地点, 其布置应使海水自安全阀的任何排放均能易于发现 所有遥控阀均应设有与遥控操纵机构无关的就地手动操纵装置 使用手动装置进行开闭后, 不能使阀的遥控系统的功能受到影响 对于海底阀 舷旁阀和防撞舱壁上的阀, 应永久附有就地手动操纵装置.8.9 舷旁阀和附件的安装 ( 甲板排水管和卫生排泄管上的除外 ) 所有海水进口及其舷外排出口的阀或旋塞, 均应直接固定在壳板或附连于壳板的钢质海水箱箱壁上 阀或旋塞的安装, 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 (1) 阀或旋塞均应采用螺柱旋入焊于外板或海水阀箱上的座板, 而不穿透座板的方法加以固定 () 阀或旋塞, 可装在焊于外板或海水阀箱壁的短管上, 短管壁厚应满足本篇表 的要求 短管应有足够的加强, 以保证刚性.8.9. 所有直接固定在外板上的吸入阀 排出阀或旋塞, 均应装有贯通外板的凸肩 如吸入阀 排出阀或旋塞装在座板或接管上, 而座板或接管在外板上已构成凸肩时, 则阀和旋塞的凸肩可以免除 锅炉排污阀或旋塞的凸肩穿过外板处, 应在外板外侧焊有护环 舷侧锅炉排污阀的操纵装置, 应位于花钢板以上易于接近之处, 并应有显示阀开闭状态的指示装置 舷侧排水孔应避免开在救生艇及舷梯卸放区域内, 如布置有困难时, 则应有防止水排至救生艇内或舷梯上的有效措施 海底阀 舷外排出阀和旋塞, 应装在易于接近且便于察看之处, 并应有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指示装置 主海底阀的手轮, 应高出花钢板之上 一般应高出花钢板以上 450mm 当舷侧进水或排出管路通过边舱时, 上述舷旁阀可装在边舱的内舱壁上 在边舱的内舱壁和船壳板之间的管子壁厚应满足本篇表 的要求 海底阀和海水箱的所有船舷开口, 均应装设格栅, 栅条沿船壳纵向布置, 格栅有效通流面积一般应不小于海底阀通流面积的 倍, 且应有用低压蒸汽或压缩空气吹洗格栅的设施 钢质舷旁阀和附件以及海水箱等, 应有适当的防蚀保护措施 海水箱的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如在海水箱顶部装设透气管时, 应在其根部装设截止阀 透气管的开口端应高于舱壁甲板以上或在舱壁甲板附近通至舷外并装设舷旁截止阀 具有航行冰区加强船舶的通海连接, 应符合本篇第 14 章的有关规定 3 6

342 第 3 章船舶管系与舱室通风系统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除另有说明外, 本章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系和舱室通风系统 3.1. 材料 除本章另有说明外, 管子 阀和附件应使用钢 铸铁 铜 铜合金或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来制造 铝 铅和塑料等热敏感材料不应用于关系船舶安全的重要管系, 以及当泄漏或破损后可能造成火灾或水密舱室浸水的可燃液体管系或海水管系 塑料管的使用, 见本篇第 章第 4 节的有关要求 图纸资料 本章需送审的图纸资料见本篇.1. 第 节除机器处所外其他舱室的排水 3..1 一般要求 所有船舶均应设有有效的舱底排水装置, 以便能抽除及排干任何水密舱室中的水, 但固定用来装载淡水 压载水 燃油或液体货物以及设有在所有实际可能情况下能够使用的其他有效抽除设施的处所除外 冷藏货舱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装置, 其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 5 篇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排水管系的布置应在船舶正浮或横倾不超过 5 时, 任何舱室或水密区域内的积水, 均能通过至少 1 个吸口予以排出 为此, 除在短而狭的舱室内设置 1 个吸口即可有效地排水以外, 其余舱室一般均应在两舷设置吸口 对于客船, 在事故后所有实际可能的情况下, 无论船舶正浮或倾斜, 应能抽除并排干任 1 个水密分舱内的积水, 但固定油舱和水舱除外 货舱舱底水吸口的布置 表 货舱情况 每一舱舱底水吸口布置 后端靠近中纵剖面处 1 只船底向两舷升高 5 单层底船舶 船底向两舷升高 <5 后端每舷 1 只 内底板向两舷延伸形成舭污水沟 每舷 1 只 双层底船舶 内底板向两舷升高 中纵剖面处 1 只 内底板向两舷延伸并不形成污水沟 每舷设 1 只污水井及 1 只吸口 仅有一个货舱且该舱长度 >35m 前后端均应设置 首 尾端狭窄货舱 中纵剖面处 1 只 3.. 货舱 货舱的舱底水吸口设置, 应符合表 的规定 3... 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 3 7

343 位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要求的排水装置, 亦可按下列要求通过泄水孔以 重力泄放的形式进行排放 : (1) 当船舶横倾为 5 0 时, 其干舷不会使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边缘浸水, 则该货物处所可通过设有足够 数量适当尺度的泄水孔直接将水排向舷外 此类泄水孔舷外排出管的布置, 应符合本规范第 篇 的要求 ; () 当船舶横倾为 5 0 或小于 5 0 时, 其干舷使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边缘浸水, 则该货物处所内排出的水应导向一个或多个容量足够的泄水舱, 该泄水舱应有高水位报警器和向舷外排放的有效 ; (3) 应在左右舷均布置泄水孔, 泄水孔的数量与布置应能防止水的不合理积聚 ; 泄水孔的开口端应设有格栅 ; 一般泄水孔的通径应不小于 100mm; (4) 如上述封闭的货物处所由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保护, 则甲板泄水系统还应考虑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工作时增加的水量要求 ; (5) 如上述封闭的货物处所由 CO 灭火系统保护, 则甲板泄水孔应设有防止此类窒息性气体泄漏的装置 ; (6) 受石油或其他危险品物质污染的水, 不应排向机器处所或其他可能存在火源的处所 3..3 交替装载液货或干货的货舱和深舱 如舱柜内底板以不小于 5 的下倾角向中纵剖面倾斜, 则可在中纵剖面处设 1 只吸口而不设边吸口 上述舱柜的液货和压载水的注入管和抽吸管应设有盲板法兰或其他隔离装置, 舱底水支吸管也应设置盲板法兰, 以便在装载干货时将液货和压载水的注入管和抽吸管隔断, 而装载液货或压载水时将舱底水支吸管隔断 3..4 首 尾尖舱和隔离空舱 首 尾尖舱如作为干舱, 应装设舱底水支管及吸口或用有效的手动泵排水, 手动泵吸口至泵的高度应不大于 7m 隔离空舱应设有适当的排水设施 3..5 首 尾尖舱和机器处所之上的处所 锚链舱和首尖舱以上的水密舱室, 应设手动泵或通过接至动力舱底泵的吸口或其他设备进行排水 尾尖舱以上的小围蔽舱室和舵机舱, 应设手动泵或接至动力舱底泵的吸口进行排水 这些舱室也可用内径不小于 38mm 的疏水管将水泄入轴隧 ( 或尾机型船舶的机器处所 ) 内, 并应在照明良好且易于察看的地点装设自闭式旋塞或阀 3..6 轴隧和管隧 轴隧和管隧内一般应在尾端设 1 只舱底水支吸口 如首端有积水可能或其长度超过 35m 时, 则应在首端增设吸口 第 3 节机器处所的排水 一般要求 机器处所内舱底水排除装置的布置, 应在船舶正浮或横倾不大于 5 时, 至少能通过两个舱底水吸口进行排水, 上述吸口之一应为支吸口, 另一个为直通舱底泵吸口 对于客船, 在事故后所有实际可能的情况下, 无论船舶正浮或倾斜, 均应能排除机器处所内 3 8

344 的积水 3.3. 机器处所内舱底水吸口布置 机器处所内舱底水吸口的布置, 应符合表 的规定 对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货船或 500 总吨以下的船舶, 表中直通吸口的规定可改为 1 个 对 500 总吨以下的船舶, 表中支吸口的规定均可改为 个 对 100 总吨以下的船舶, 表中支吸口的规定均可改为 1 个 对于由曲柄坑或其他凹槽 具有反梁拱的双层底顶板或双层底不连续所形成的双层底顶板上凹陷处的排水, 可要求增设额外的舱底水吸口 电力推进船舶的机舱, 除按机舱情况布置支吸口和直通舱底泵吸口外, 还应设有防止在发电机和推进电动机下面积水的设施 在客船上, 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每台独立动力舱底泵应有引自该处所的直通吸口, 但任一处所内上述吸口不必多于 个, 当装有 个或 个以上这种吸口时 ; 则在该处所内每舷至少有 1 个吸口 单层底主机舱双层底主机舱 机器处所舱底水吸口布置 表 机器处所情况 舱底水支吸口 直通舱底泵吸口 船底向两舷升高 5 中纵剖面处 1 只 中纵剖面处 1 只 船底向两舷升高 <5 及所有客船内底板扩展至机舱全长并在两舷形成舭污水沟内底板扩展至机舱全长和全宽尾机型船舶机舱 中纵剖面处 1 只及每舷 1 只 中纵剖面处 1 只 每舷 1 只 每舷 1 只 每舷 1 只污水井, 每井内 1 只 每舷污水井内 1 只 前端每舷 1 只及后端中纵剖面处 1 只 机舱前端每舷 1 只 用水密舱壁与机舱隔开的炉舱或辅机舱 ; 电每 1 水密分舱至少设按货舱要求力推进船舶的独立电动机机舱 1 只 机器处所应急舱底水吸口 除本节 至 所要求的舱底水吸口以外, 在每一主机机器处所还应设 1 个应急舱底水吸口, 该吸口一般应通向 1 台主冷却水泵并装设截止止回阀, 阀杆应适当延伸以使手轮高出花钢板以上 一般应高出花钢板以上 450mm 在汽轮机主机的船舶上, 应急吸口的直径至少应为主循环泵进口直径的 /3; 在其他船舶上, 应急吸口直径应不小于泵的进口直径 当主冷却水泵不适合用来抽输舱底水时, 则应急舱底水吸口可接至除舱底泵外的最大 1 台动力泵, 其排量应不小于所要求的舱底泵排量, 吸口尺寸至少应与泵的进口尺寸相同 当应急舱底水吸口连接的泵是自吸式泵时, 则该船同舷的直通舱底泵吸口可以不设, 但客船除外 应急舱底水吸口阀应设有清楚而永久性的铭牌 对于 500 吨以下的船舶, 机器处所不要求设舱底水应急吸口 第 4 节舱底泵与舱底水管系 舱底泵数量 每艘船舶的动力舱底泵数量, 应符合表 的规定 3 9

345 对小于 100 总吨的船舶, 舱底泵可仅设一台机带泵和 1 台手动泵 客船 动力舱底泵数量 表 船舶种类 独立动力泵 主机带动或独立动力泵 客滚船 业务衡准数 30 3 台 1 台 ( 近海或近海之外航区 ) 业务衡准数 <30 台 1 台 客船 ( 近海或近海之外航区的 台 1 台 客滚船除外 ) 除客船外的船舶 船长 >91.5m 台 船长 91.5m 1 台 1 台 在本节 中所述的每台舱底泵, 可由几台泵组成的舱底泵组代替 每一泵组的总排量应不小于本节 中所规定的 1 台舱底泵的计算排量 独立动力的卫生泵 压载泵及总用泵, 如其排量足够且为自吸式泵或带自吸装置的泵并与舱底水管系有适当的连接时, 均可作为独立动力舱底泵 除客船外的其他船舶,1 个舱底水喷射器如有适当压力的海水泵供水并与舱底水管系有适当连接时, 可取代 1 台所要求的独立动力舱底泵 3.4. 舱底泵的型式和排量 所有的动力舱底泵, 均应为自吸式泵或带自吸装置的泵 连接应急舱底水吸口的冷却水泵, 不必为自吸式泵或带自吸装置的泵 每一动力舱底泵应能使流经所需的舱底水总管的水流速度不小于 m/s 每一舱底泵的排量 Q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 Q=5.66 d m 3 /h 式中 : d 1 舱底水总管内径,mm, 按本节 所述公式计算 除客船外的其他船舶, 当一台舱底泵的排量稍小于规定值时, 则其差额可由其他舱底泵超过的排量补足, 通常, 该差额应限制在规定值的 30% 之内 整 : 舱底水管 舱底水总管的内径 d 1 应按下式计算, 但是舱底水总管的实际内径可按最接近的标准尺度取 d = L ( B + D) mm 1 式中 : L 船长 ( 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m; 当机舱舱底水系统仅服务于机器处所而不为货舱或货物处所服务时, 则公式中 L 的长度可取为船长减去所有货舱或货物处所的总长度 但无论如何, 此时机舱舱底水总管的流通横截面积不应小于机舱 根舱底水支管的流通横截面积之和 B 船宽 ( 在或低于最深分舱载重线处, 由一舷肋骨外缘至另一舷肋骨外缘间的最大宽度 ),m; D 至舱壁甲板的型深,m 当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上封闭货物处所内的舱底水排放通过本舱底水系统进行排放时, 则 D 应按下列要求选取 : 3 30

346 (1) 当封闭货物处所延伸至船舶全长时, 则 D 应量至舱壁甲板以上的第一层甲板 () 当封闭货物处所的长度较短时,D 应取为至舱壁甲板的型深加上 lh/l, 此处 l 和 h 分别为此类封闭货物处所的累计长度和高度 在任何情况下, 舱底水总管的内径应不小于最大舱底水支管的内径 装货处所和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支管内径 d 应按下式计算, 但是舱底水支管的实际内径可按 所接受标准的最接近的尺度取整 : d =5+.15 l ( B + D) mm 式中 : l 舱室长度,m; B 船宽,m; D 至舱壁甲板的型深,m 舱底水支管的内径一般应不小于 50mm 对于船长小于或等于 5m 的船舶, 舱底水支管的内径一般应不小于 40mm 直通舱底泵的舱底水管内径, 应不小于该船的舱底水总管的内径 轴隧舱底水支管内径一般应不小于 65mm 对于船长小于或等于 60m 的船舶, 轴隧舱底水支管内径一般应不小于 50mm 连接舱底水总管和分配阀箱的连接管的截面积, 应不小于连接于该阀箱的两个最大舱底水支管的规定截面积的总和, 也不必大于所规定的舱底水总管的截面积 舱底泵和舱底水管的连接 舱底泵与舱底水管系的连接, 应确保当其他舱底泵在拆开检修时, 至少有 1 台泵仍能继续工作 泵及其管路的布置, 应能使所连接的任何泵的工作不受同时工作的其他泵的影响 所有舱底水吸入管路, 直至与舱底泵吸入阀箱连接之前, 不应与其他管路有任何连接 止回布置 为防止水密舱室间 水密舱室与货舱和机器处所间 干燥舱室与海水或舱柜间发生沟通的可能性, 下列附件上应装设截止止回阀 : (1) 舱底水分配阀箱或舱底水支管 ; () 舱底泵或舱底水总管上舱底水吸入软管的接管 ; (3) 直通舱底泵吸入管 ; (4) 舱底泵与舱底水总管之间的连接管 盲断布置 对于既可装载压载水又可装载干货的深舱和货舱, 应设有转换装置, 以便当装载干货时盲断压载水注入管和抽吸管, 而装载压载水时盲断舱底水吸入管 深舱装载燃油或货油 ( 闭杯闪点超过 60 ) 时的盲断布置, 见本篇 的规定 通过深舱和双层底舱的舱底水管 在深舱内, 舱底水管最好在管隧内通过, 否则管壁厚度应符合本篇表...6(1) 的规定, 并采用焊接接头或其他可靠接头, 接头数量应保持最少 在深舱内, 舱底水管段应装设非滑动式膨胀接头 货舱舱底水管通过深舱时, 应在该舱底水吸入管的开口端附近安装认可型的止回阀 3 31

347 舱底水管应尽量避免通过双层底舱, 如不能避免时, 则通过双层底舱的舱底水管的管壁厚度应符合本篇表...6(1) 的要求 双层底舱内的管段应装设非滑动式膨胀接头 安装完成后, 通过深舱和双层底舱的管路应经压力试验, 试验压力应不小于该舱的试验压力 舱底附件 凡机 炉舱和货舱的内底板延伸至两舷不形成舭部污水沟者, 均应将舱底水吸口设于污水井中 污水井应由钢板制成, 其容积应不小于 0.15m 3 对于 500 总吨以下的船舶, 机 炉舱和货舱污水井容积, 可适当减小, 但应不小于 0.10m 机器处所和轴隧内的每根舱底水支吸管及直通舱底泵吸管 ( 应急吸管除外 ), 均应设置泥箱, 该泥箱应易于接近, 并自泥箱引一直管至污水井或污水沟 直管下端或应急舱底水吸口不应装设滤网箱 对于 100 总吨以下的船舶, 机 炉舱的舱底水吸入管, 可在管端装设滤网箱以替代泥箱 货舱及除机器处所和轴隧外的其他舱室舱底水吸入管的开口端, 应封闭在网孔直径不大于 10mm 的滤网箱内 滤网箱的通流面积应不小于该舱底水吸入管截面积的 倍 滤网箱应便于拆装和清理 舱底阀件 旋塞和泥箱应尽可能装在靠近机器处所和轴隧的花钢板处或在花钢板之上, 如装在花钢板之下时, 则花钢板应有活门或盖子以及指明上述附件存在的铭牌 其他 残油 ( 油泥 ) 舱和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设计 构造和布置, 应符合国内法规的规定 舱底水系统的设置, 应遵守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方面的规定 第 5 节客船排水的附加要求 舱底泵和舱底水总管的布置 客船所要求的动力舱底泵, 应尽可能置于分开的水密舱室内 如机器和锅炉装于 个或 个以上的水密舱室内时, 则舱底泵应尽可能分散布置在所有这些舱室内 船长等于或大于 91.5m 或业务衡准数等于或大于 30 的客船, 在海上可能浸水的一切通常情况下, 其抽水布置应至少有 1 台动力泵可供使用 此项要求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予以满足 : (1) 所需各泵中的 1 台是可靠的固定式潜水舱底泵, 其动力源位于舱壁甲板以上 ; () 各泵及其动力源应在整个船长范围内分布, 在该船所需要经受的任何浸水情况下, 于未破损的 1 个舱内至少有一台泵可供使用 舱底水总管应不布置在距舷侧 1/5 船宽的范围内 ( 在最深分舱载重线水平面上垂直于中纵剖面的方向量计 ) 当舱底泵或舱底泵与舱底水总管的连接管布置在距舷侧 1/5 船宽范围内时, 则此连接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应急舱底泵及其与舱底水总管之间的连接管应布置在距舷侧 1/5 船宽线的船内侧 3.5. 舱底水管的布置 应有设施, 以防装有舱底水吸管的舱室, 由于设有该吸管的其他舱室因碰撞或搁浅使吸管断裂或其他损坏而引起浸水 为此, 当该管子的任何部分位于距舷侧不足 1/5 船宽或在箱形龙骨内者, 应在其开口端所在舱室内的管子上装设止回阀 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分配阀箱 阀及旋塞, 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到达之处 其布置应使浸水时, 舱底泵之一能用于任何舱室排水 ; 此外, 在距舷侧 1/5 船宽处绘 1 线, 处于线外侧的舱底泵或其与舱底水总管连接的管子损坏时, 不应使舱底水系统丧失作用 如仅有一组管子为各泵共用时, 则控制舱 3 3

348 底水管的阀件或旋塞, 应能自舱壁甲板以上操作 如除主舱底排水系统外, 还设有应急舱底排水系统时, 则该应急系统应独立于主系统, 其布置应在浸水时有一台舱底泵能用于任一个舱室排水 ; 在此情况下, 仅操纵应急系统所需的阀和旋塞, 应能在舱壁甲板以上操作 在本章 中所述的能自舱壁甲板以上操作的所有阀和旋塞的控制器, 应在其操作处加以明显标志, 并设有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指示装置 第 6 节排水的其他附加要求 油船舱底排水的附加要求 油船舱底排水的附加要求, 见本篇第 5 章第 3 节的有关规定 3.6. 使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处所排水的附加要求 , 使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处所应设有舱底排水和泄水设施, 以便排除由于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工作可能在甲板上或双层底内底板上形成的大量积水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对于客船 : 1 在舱壁甲板以上处所, 应设有泄水孔以保证这些水能被迅速排往舷外 ; 该处所的排水设施应根据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喷水量来设计, 且一般应在该处所的左右舷设置间距约为 9m, 直径不小于 150mm 的排水孔 当船舶在航行时应保持泄水孔的阀门处于打开状态, 对按本规范第 篇 要求需装设截止阀的泄水孔管路上的阀门, 应装设能从舱壁甲板以上位置操作的可靠关闭装置 ; 在舱壁甲板以下处所, 可要求在本章第 至第 5 节的要求以外另装设泵和排水设施 在这种情况下, 排水系统的尺度应能排走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消防水枪的组合容量的 15% 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从所保护位置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置进行操作 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 并应布置在船侧, 其在每一水密舱内, 相互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40m; () 对于货船 : 排水和抽水装置应能够防止形成自由液面 在这种情况下, 排水系统的尺度应能够排走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消防水枪的组合容量的 15% 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从所保护位置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置进行操作 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 并应布置在船侧, 其在每一水密舱内相互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40 m 如不可能, 在批准稳性资料时应将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不良影响考虑到其认为必要的程度 这些信息应包括在所要求的向船长提供的稳性资料中 第 7 节非机动船舶的舱底排水与压载管系 一般要求 非机动船舶应在对浮力和漂浮性有影响的所有水密舱室 ( 固定用来装载液体的舱室除外 ) 均设有排水设施 本节是对非机动船舶的舱底排水与压载管系的补充要求 除以下规定的项目外, 其他应参照有推进机械的船舶的排水规定和原则执行 3.7. 无辅助动力的非机动船舶 无辅助动力的非机动船舶, 至少应设 台可移式手动泵供各舱排水用 且各舱均应设有供排水设施接入舱底进行排水的有效通道 手动泵吸入管内径 d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d=0.01 T +50 mm 3 33

349 式中 : T 上甲板以下的吨位数 当船舶分隔成较小的水密舱室时, 则泵的吸入管内径可为 50mm 手动泵的水缸内径应不小于 倍吸 入管内径 有辅助动力并有人看管的非机动船舶 有辅助动力的非机动船舶, 应设有供舱柜和主要舱室舱底排水的动力泵及固定式舱底水排放系统 有辅助动力并有人看管的船舶应设有二台动力驱动的舱底泵 近海航区及其之内有辅助动力并有人看管的船舶可仅设有一台动力驱动的舱底泵, 但此时舱底泵不能用作消防泵 要求设有舱底水排放措施的所有舱室均应设有与船舶舱底水系统相连的舱底水支吸口 机舱应除舱底水支吸口外, 还应设有一个直通舱底泵吸口 作为干舱的首尾尖舱可使用手动泵排水 位于甲板上的舱室可直接向舷外排水 有辅助动力无人看管的非机动船舶 有辅助动力无人看管的船舶至少应设有一台动力驱动的舱底泵 机 泵舱应设有接至动力舱底泵的舱底水吸口 其他舱室可使用手提泵进行排水 但各舱均应设有供排水设施接入舱底进行排水的有效通道 非机动船舶的压载系统 设有压载舱的非机动船舶, 各压载舱均应设有通过管路连接的压载水系统 无辅助动力的非机动船舶可使用一台可移式泵作为压载泵 有辅助动力的非机动船舶至少应设有一台动力驱动的压载泵 第 8 节压载与甲板排水管系 压载管系 压载管系的布置和压载舱吸口的数量, 应使船舶在正常营运条件下的正浮或倾斜位置均能排除和注入各压载舱的压载水 当压载舱长度超过 35m 时, 一般应在前 后端均设置吸口 压载管系的布置, 应避免舷外的水或压载舱内的水进入货舱 机器处所或其他舱室 压载水管不应通过饮水舱 锅水舱或滑油舱 如不可避免, 则在饮水舱 锅炉水舱或滑油舱内的压载管壁厚应符合本篇表...6(1) 的要求, 并应采用焊接接头 压载管系不应与干货舱及机 炉舱的舱底管系和油舱管系接通, 但泵与阀箱之间的连接管 泵排出舷外总管和本节 所述的情况除外 干货舱或油舱 ( 包括深舱 ) 可能用作压载舱时, 压载管系应装设盲板或其他隔离装置 饮用淡水舱兼作压载舱时, 为避免两个系统相互沟通, 也应符合这一要求 含油压载水的排放, 应符合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规定 燃油与压载水的交替装载应符合本篇第 4 章 4..9 的相关要求 油船压载水系统的要求, 见本篇第 5 章第 3 节的有关规定 3.8. 甲板排水管和卫生排泄管 3 34

350 甲板排水管和卫生排泄管的要求, 见本规范第 篇 的规定 第 9 节遥控的舱底水与压载水管系 布置 如设有机舱外舱底水总管, 则其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 (1) 如仅设有一根舱底水总管, 则该总管应位于管隧内, 并尽可能位于管隧的较高部位 每一接至该总管的舱底水支吸管上均应装设遥控阀 ; () 设两根舱底水总管, 每一货舱均设有分别接至每一舱底水总管的舱底水支吸管, 并在每一舱底水吸入支管上装设遥控阀 货舱舱底水总管的尺寸应与机器处所舱底水总管的尺寸相同, 在机器处所内应装设货舱舱底水总管截止阀 3.9. 阀件 舱底水吸入支管的遥控阀应为截止止回阀或串联在一起的截止阀及止回阀 泵 遥控舱底泵和压载泵应在遥控操纵板上设有泵的运转指示装置 第 10 节空气 溢流与测量管 一般要求 本节所提到的 货油 是指闪点超过 60 ( 闭杯试验 ) 的油类 空气管 溢流管和测量管应以钢或其他认可材料制造 空气管以及所有测量管的顶端, 均应设置铭牌 除符合本节要求外, 空气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篇 的要求 空气管的布置 储藏水 燃油 滑油的舱柜以及隔离空舱和管隧均应装设空气管, 必要时, 轴隧也应装设空气管 空气管应从舱柜的高处引出并远离注入管 顶板的长度或宽度不小于 7m 的舱柜, 应设 根或多根空气管, 其间距应适当 如舱柜顶部形状特殊或不规则时, 则空气管的数目和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具有阴极保护的舱柜, 应在其前 后端设置空气管 所有双层底舱都应设置空气管, 延伸至两舷的每一个双层底分舱应自两舷引出空气管 空气管的布置, 应在任一个舱柜破舱浸水后, 不致使海水通过空气总管进入位于其他水密舱室内的舱柜 空气管的终止 下列舱柜和隔离舱的空气管, 应引至干舷甲板以上的敞开地点 : (1) 燃油舱柜 ; () 货油舱 ; (3) 加热的滑油舱和液压油舱 ; (4) 位于机器处所之外且未设溢流管并能用泵灌装的舱柜 ; 3 35

351 (5) 与燃油舱或货油舱相邻的隔离舱 除本节 中规定的舱柜外, 下列舱柜和隔离舱的空气管, 应引至舱壁甲板以上 : (1) 双层底舱 ; () 延伸至外板的深舱 ; (3) 能直接从舷外和海水箱注水的舱柜 ; (4) 其他隔离舱 滑油舱柜或容积小于 0.5m 3 的燃油放泄柜 ( 非动力注入柜 ) 的空气管, 如其出口端位于溢油不致与电气设备及热表面接触之处, 则可以终止于机器处所之内 燃油和货油舱柜空气管的开口端, 应位于开敞甲板上不致因溢油或油气而产生危险的处所 燃油和货油舱柜的空气管的管端, 应装设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 空气管管端金属防火网的净通流面积, 应不小于对该空气管所要求的横截面积 空气管尺寸 对于能用船内泵或岸泵通过注入总管灌装的所有舱柜, 每一个舱柜的空气管的总横截面积, 应比各自注入管的有效截面积至少大 5% 任何情况下, 上述舱柜空气管的内径应不小于 50mm 如舱柜装有本节规定的溢流管时, 则空气管的横截面积至少应为该舱柜注入管横截面积的 0% 当装有本节规定溢流管的几个舱柜共用一根空气管时, 则该空气管的横截面积, 至少应为独立舱柜中两根最大注入管横截面积之和的 0% 对于冰区航行的船舶, 空气管的截面积应适当增大 参与船体结构的舱柜, 其空气管的壁厚, 应符合本篇表...6(1) 的规定 轴隧和管隧所安装的空气管, 其内径应不小于 75mm 溢流管的布置 相应于空气管高度的液体压头大于该舱柜所能承受的压力, 或空气管的截面积小于本节 的要求时, 则所有能用泵灌装的舱柜, 均应装设溢流管 燃油和滑油舱柜的溢流管, 应引向有足够容积的溢流柜或预留有溢流空间的储存舱柜 除燃油和滑油舱柜外, 其他舱柜的溢流管应引至开敞处所或溢流柜 溢流管上应装设具有良好照明的观察器, 观察器应安装在垂直管上易于察看之处 作为等效办法, 也可装设报警装置, 以便当舱柜溢流或油量达到舱柜的预定液面高度时予以报警 溢流管上不应装设截止阀或旋塞 溢流管的尺寸 每一舱柜溢流管的截面积, 应不小于该舱柜注入管截面积的 1.5 倍 溢流管串流的预防 用于交替装载燃油 货油 压载水或干货等深舱的溢流管, 如与其他舱柜的溢流总管相连接, 则其布置应能防止来自其他舱柜的液体或气体等进入装有干货的深舱, 还应能防止装在深舱内的液体进入其他舱柜之内 溢流管的布置, 应在任一舱柜破舱浸水后, 不致使海水通过溢流总管进入位于其他水密舱室内的舱柜 测量管 所有舱柜 隔离空舱 管隧以及不易经常接近的污水沟或污水井, 均应设置测量管 测量管一般应引至舱壁甲板以上随时可以接近的地点 3 36

352 测量管应尽可能靠近抽吸口 其他测量装置可用来代替舱柜的测量管 测量装置在装船后应经试验合格 为防止海水通过测量管进入舱柜, 所有可能进水的测量管均应装有永久附连的可靠关闭装置 测量管下端开口处的底板上, 应安装适当厚度和尺寸的防击板 短测量管 在机器处所和轴隧内, 当测量管不可能如本节 要求那样延伸时, 则可安装延伸至花钢板以上的短测量管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测量管应易于接近, 并应装设旋塞或用链条与管子相连的螺旋帽 ; () 在客船上, 仅机器处所范围内的隔离空舱和双层底舱柜可以使用短测量管, 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安装自闭式关断装置 燃油舱柜测量管的附加要求 应设有安全而有效的设施, 以确定任何燃油舱柜内的存油量 如使用测量管, 则它们不应终止于测量管溢油有被引燃危险的任何处所, 尤其不应终止于乘客或船员处所 作为一般原则, 它们不应终止于机器处所 然而, 如布置有困难时, 可准许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 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安装满足本节 要求的油面计 ; () 测量管终止于远离着火危险的位置, 否则应采取预防措施, 例如安装有效的防火网, 以防止从测量管终端溢出的油与着火源相接触 ; (3) 测量管终端装有自闭式关断装置, 并在其下面装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 用于确定该关断装置打开前没有燃油存在 应采取措施确保从控制旋塞溢出的油没有着火危险 对于双层底舱以上的燃油舱柜, 如其设有满足要求的溢流管或高液位报警装置, 则当其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时, 仅需满足上述 () 和 (3) 的要求 对位于双层底舱的燃油舱柜, 则当其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时, 仅需满足上述 () 和 (3) 的要求 如满足下述条件, 可使用其他的油面计代替测量管 : (1) 在客船上, 此类装置不应在舱柜顶部以下贯穿, 且在其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应有燃油溢出 ; () 在货船上, 此类装置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应有燃油溢到处所内 可以使用装有平板玻璃且在油面计和油柜之间设有自闭阀的油面计 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油面计 滑油舱柜测量管的附加要求 一般确定滑油舱柜内存油量的设施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但如其终止于机器处所内的测量管装有适当的关闭装置, 则对 (1) 和 (3) 的要求可以不适用 其他易燃油类舱柜测量管的附加要求 位于含有点火设施的处所内的易燃油类舱柜, 确定其舱柜内存油量的设施应符合本节 的要求 对位于其他位置的易燃油类舱柜, 如使用油面计替代测量管, 则至少应符合 () 的要求 测量管尺寸 测量管的内径应不小于 3mm, 重燃油舱柜测量管的内径应不小于 50mm 当测量管通过温度为 0 或 0 以下的舱室时, 其内径应不小于 65mm 3 37

353 第 11 节舱室通风系统 一般要求 A 类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通风, 以保证其中的机器或锅炉在所有气候包括恶劣气候条件下全功率运转时, 该处所能有充足的空气供应, 从而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舒适以及机器的运转 其他机器处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所有锅炉舱自然通风用的风斗, 应具有能将风斗转至任何所需位置并能加以固定的转动装置 灯间 油漆间以及其他储存易燃 易爆物品或可能积聚有毒气体 易爆气体的舱室, 均应设有安全和有效的通风装置 当舱室通风管通过其他舱室时, 应符合有关防火分隔和破舱稳性的相关要求 通风筒 通风筒应符合本规范第 篇 的有关规定 通风帽 通风帽应设在开敞甲板上, 并尽量远离排气管口 天窗和升降口等处 3 38

354 第 4 章动力管系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除另有说明者外, 本章规定适用于船舶的动力管系 4.1. 材料 除本章另有说明外, 管子 阀和附件应使用钢 铸铁 铜 铜合金或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来制造 铝 铅和塑料等热敏感材料不应用于关系船舶安全的重要管系, 以及当泄漏或破损后可能造成火灾或水密舱室浸水的可燃液体管系或海水管系 塑料管的使用, 见本篇.4.3 的有关要求 图纸资料 本章需送审的图纸资料见本篇.1. 第 节燃油管系 4..1 一般要求 船舶使用的燃油, 应符合本篇 1..9 的规定 在不构成船体结构部分的油柜 燃油泵 过滤器 锅炉燃烧器以及需经常打开进行清洁和调整的燃油装置下面, 均应设置油盘 油盘内的残油应泄至专设的污油柜内, 如污油柜设于船体双层底结构内, 则其泄油管上应装设截止阀或其他可靠的隔断装置, 以防双层底舱破损后海水通过泄油管进入舱内 泄油管与舱柜溢流系统应相互独立 燃油舱柜人孔门及燃油管路法兰接头的垫片, 应采用耐油 耐热的材料制成 凡所用燃油必需经分油机分离的船舶, 应设有主用及备用燃油分离设备和加热设备 设有锅炉燃烧装置 燃油沉淀柜和日用油柜的处所, 应有良好的通风并易于出入 所有独立驱动的燃油驳运泵 锅炉燃油泵 柴油机燃油供给泵及分油机的动力源, 除能就地切断外, 还应能在其所在舱室外面易于到达的地点进行应急切断 燃烧重柴油的柴油机燃烧系统, 应有能立即换用轻柴油的切换设施 4.. 锅炉烟道布置 除废气锅炉外, 锅炉烟道不应与柴油机的排气管相连接 4... 燃油锅炉的烟道或烟囱内, 不应装设烟道调节器或其他能封闭烟道的设备 如所设的废气锅炉不能干烧, 则应在废气进入锅炉处设置废气的旁通管路, 并有表明其开闭状态的显示 4..3 锅炉燃烧装置 本章称 重要用途辅锅炉, 系指为船舶安全航行服务的辅机供应蒸汽的辅助锅炉 主锅炉 重要用途辅锅炉或供重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 应设有不少于 套燃油供油装置, 每套装置通常包括 1 台压力泵 1 个吸入滤器 1 个排出滤器和 1 个加热器, 当其中任何 1 套发生故障时, 其余的装置均应能保持锅炉产生重要用途所需的全部蒸汽 如另有废气锅炉能供应重要用途的蒸汽时, 则辅助锅炉可仅设 1 套燃油供油装置 燃油废气两用锅炉的废气侧能供应重要用途的蒸汽时, 也可仅设 1 套 3 39

355 燃油供油装置 对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货船或遮蔽航区客船, 如设有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的压力备品泵, 则其中 1 套燃油供油装置中的压力泵可不要求 对于 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 可仅设 1 套燃油供油装置 燃油装置的压力泵不应与给水 舱底水和压载水管系相连接 当采用重力供油时, 则向燃烧器供油的管路上应装设双联滤器 主锅炉应设有不需船外供应动力的初始升汽设施 当锅炉燃烧器接有蒸汽吹洗或蒸汽雾化设施时, 则应有有效措施防止燃油进入蒸汽系统 燃烧器应布置为当燃烧器的燃油供应未切断前, 燃烧器不能抽出 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 应安装 1 只速闭总阀 该总阀应位于适当的地点, 使在应急情况下能直接操纵, 或能在适当地点予以遥控 如为自动控制燃油锅炉, 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7 篇的有关规定 顶燃式锅炉, 应有当火焰熄灭时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油供应, 并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的设施 小型顶燃式辅助锅炉, 可以例外 应有可靠的止回装置, 以防止在切断燃烧器的供油后, 燃油从回油系统流至燃烧器 燃油 废气交替使用的炉膛, 其废气进口管应设有隔断装置和联锁装置, 使在切断废气进口后才能将燃油供入燃烧器 4..4 燃油泵 滤器与隔离阀 当主柴油机设有燃油供给泵时, 应设有 1 台在主机输出最大持续功率时有足够容量的主供给泵和 1 台能使船舶正常航行的足够容量的备用泵 备用泵应为独立动力驱动并能供立即使用 当装有 台或多台主机并各设有供给泵时, 则可仅设 1 台能供立即使用的备用泵或备有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的备品泵 对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货船或遮蔽航区客船, 如设有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的备品泵, 则可不设备用泵 对于 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 可不设备用泵或备品泵 当设有喷油器冷却泵时, 其备用泵的配备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 柴油机燃油供油管路上应安装燃油过滤器 对主机和安装在辅柴油机供油总管上的过滤器, 其布置应做到当对过滤器进行清洗时, 能保证不中断向柴油机供应过滤燃油 以在不中断向发动机供油时可清洗为目的, 且并联安装的燃油过滤器 ( 如双联滤器 ) 的布置, 应使在压力下因误操作而打开滤器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滤器 / 滤器腔应有适当的措施, 以在投入运用时透气, 在打开之前释放压力 为此, 应该采用有泄放至安全地点的泄放管路的阀或旋塞 当设有动力泵驳运燃油时, 则应设有一台备用泵 如有合适的泵接入该系统, 则可作为备用泵 对于工作时有可能使压力超过其系统设计压力的所有泵, 均应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排出的油应流回至泵的吸入端, 并能有效地将泵的排出压力限制在系统的设计压力之内 泵与吸入管以及排出管之间应设有阀或旋塞, 以便将泵与管路切断并打开进行维修 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中, 应提供隔离各自发动机供油和溢油管线的装置 隔离装置不应影响其他发动机的工作, 并应能够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近的位置操作 隔断装置应能可靠手动关闭 4..5 燃油管路 燃油管路应与其他管路隔离 不许油进入结构上不宜装油的舱柜或进入用于装载淡水的舱柜 燃油管路如确需与压载管系连接时, 则管路间应设置盲通两用法兰或其他可靠的隔离装置 从双层底舱抽吸的每根吸油管, 均应装设阀或旋塞 3 40

356 燃油装置的阀和旋塞, 应能在花钢板以上易于到达的地点进行操纵 燃油管线不应位于紧靠高温装置的上方和附近 这些装置包括锅炉 蒸汽管线 排气总管 消音器或本篇第 1 章 条要求加以隔热的其他设备 应尽实际可能使燃油管线的布置远离热表面 电气装置或其他着火源, 并应予以围罩或采取其他适当保护措施, 以避免燃油喷到或渗漏到着火源上, 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管系的接头数量 向锅炉输送热燃油的压力管, 应为具有法兰接头或焊接接头的无缝钢管或其他合适材料的管子 上述管路应安装在有良好照明的部位, 且在花钢板以上易于看到的地点 法兰接头的数量应保持最少 法兰应经机加工, 其接头垫片应耐油并在油温达 150 时不致渗漏, 垫片应尽可能减薄 管子及其法兰的尺寸应至少能承受 1.37MPa 的压力 从锅炉旁的控制阀到燃烧器的短连接管段, 可使用结构坚固的锥面螺纹接头 燃烧器接管可以使用挠性软管, 但应备有足够数量的带有连接接头的备用挠性软管 挠性软管应符合本篇.4.4 的相关要求 燃油管及其阀件和附件应用钢质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成 安装在燃油舱 ( 柜 ) 并承受静压头的阀件, 可使用球墨铸铁 而且普通铸铁的阀件可用在设计压力低于 0.7MPa 和设计温度低于 60 的燃油管系上 某些地方可限制地使用挠性软管 挠性软管应符合本篇.4.4 的相关要求 4..6 燃油布置及燃油舱柜 燃油系统中, 凡压力超过 0.18MPa 的燃油加热部件, 应尽可能不设置在隐蔽处所, 以便于检视 上述部件设置处, 应设有足够照明 每一燃油管如损坏后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上方的储油柜 沉淀柜和日用油柜溢出, 则应在这些油柜舱壁上或在长度不超过按下式计算的刚性短管上装设阀或旋塞 ; 这些阀或旋塞除能就地关闭外, 还应能在该舱柜所在处所之外易于接近且安全的地点进行遥控关闭 舱柜容量不大于 0.5m 3 者的出口阀门或旋塞, 可不设遥控关闭装置, 但日用燃油柜除外 : L =0.8 D +80 mm 式中 : L 刚性短管长度, mm; D 钢管外径,mm 应急发电机和应急消防泵的燃油阀遥控切断控制, 应独立于其他阀的遥控切断控制 如有深油舱位于轴隧 管隧内或类似处所内的特殊情况, 则这些深油舱应装设阀, 但在失火时可由在轴隧 管隧或类似处所外的管路上加装的阀进行控制 如这种加装的阀是安装在机器处所, 则此阀应于该处所外予以操纵 当深油舱的注入管不是在靠近舱顶处相连接, 则在舱柜壁上应装设止回阀或设有如本节 所规定的既能就地关闭, 又能遥控关闭的阀或旋塞 燃油舱柜不应直接位于锅炉或其他高温热表面的上方 应采取预防措施, 防止任何油类在压力下可能从泵 滤器或加热器溢出与热表面相接触 燃油舱柜尽可能成为船体结构的一部分, 并尽可能位于 A 类机器处所之外 除双层底舱柜外, 其他燃油舱柜如必需与 A 类机器处所相邻或位于 A 类机器处所之内时, 至少他们的垂直侧面之一应连续于该机器处所限界面, 并最好与双层底柜具有共同的限界面而与机器处所共同的限界面的面积保持最小 当上述舱柜位于 A 类机器处所之内时, 不应用它们盛装闪点 ( 闭杯试验 ) 低于 60 的燃油 一般情况下, 应避免使用孤立架设的燃油柜, 但如在客船上使用这种油柜时, 则不应位于 A 类机器处所之内 如准许使用时, 则该油柜下应设置足够大小的油密溢油盘, 此盘应有能导至适当尺寸的溢油柜的适当排泄管 沉淀舱柜应有放水的设施 如未设沉淀舱柜时, 则燃油舱或日用油柜应有放水的设施 3 41

357 燃油舱柜放水用的阀或旋塞应为自闭式的, 且应设有收集油柜排出的含油污水的适当舱柜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其首尖舱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应装载油类 400 总吨以下的所有 船舶, 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 应尽量符合上述规定 4..7 注入管路 船舶加油应通过固定的管路进行 注入管应伸入舱柜内并尽可能接近底部 如船上设有加油站, 则该站应与其他处所隔离, 并能有效的排水和通风 加油站还应布置成能安全地从船的两舷进行加油 注入管路上应有防止超压的设施 如安装安全阀作为防止超压措施, 则该阀的溢油应排至溢流舱柜或其他安全处所 4..8 燃油 ( 滑油 ) 加热 燃油 ( 滑油 ) 舱柜 加热器或分油机内的燃油 ( 滑油 ) 加热介质的温度应不超过 0 0 C, 燃油 ( 滑油 ) 贮存舱柜内燃油 ( 滑油 ) 加热的最高温度至少应比它们的闪点低 10 但如满足下列 (1) 至 (5) 的所有条件, 则燃油日用油柜 沉淀油柜和燃油供应系统中的其他油柜中的燃油可以加热至该限制温度以上 : (1) 该类油柜透气管的长度或冷却装置应足以将油气冷却到 60 以下, 或透气管的排气口应远离着火危险区域至少 3m; () 透气管应设有防火网 ; (3) 燃油舱的蒸气空间未设有通往机器处所的开口 ( 但可以接受由螺栓紧固的人孔 ); (4) 围蔽处所不应直接位于这类燃油舱上方, 但通风良好的隔离舱例外 ; (5) 燃油舱的蒸气空间内不应设置电气设备, 除非该电气设备核准为本质安全型 加热燃油 ( 滑油 ) 的蒸汽管路的凝水或热水管的回水, 应排至具有良好照明的专用凝水观察柜内 凝水观察柜的布置应易于看清凝水或回水中是否有油存在 加热器的燃油侧应装有安全阀, 安全阀排出的油应引至相关泵的吸口或其他安全的地点 采用加热燃油的船舶, 其燃油管路和驳油管路应按需要设置适当的加热设施 需加热的燃油 ( 滑油 ) 舱柜和加热器, 应装有指示油温的适当设施 当燃油 ( 滑油 ) 加热需使用蒸汽加热器或其他加热介质的加热器时, 除非不可能达到介质着火的温度, 否则, 除温度控制装置外, 至少还应设置一套高温报警器或低流量报警器 应尽可能避免采用电加热器供燃油或滑油加热 当采用电加热器加热时, 应采取措施, 以保证在有电流通过时, 全部加热器件始终都浸没在油液之中, 为避免加热器件的表面温度达到 0 或以上, 应设置一个独立于自动控制传感器的安全温度开关, 该温度开关应在达到限制温度时切断电力供应, 并且能手动复位 柴油机的排气不应直接用于加热燃油 4..9 燃油和压载水的交替装载 总吨及 150 总吨以上的油船和任何客船, 以及 4000 总吨及 4000 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 一般不应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如必需在燃油舱中装载压载水, 则应设有适当的防止含油压载水污染海洋的设施 燃油舱如用作交替装载燃油和压载水, 则所设的沉淀舱柜或日用油柜的容量应能足够供全船正常航行 1h 之用, 否则, 抽吸这些油舱的管路应布置成当用燃油泵从任一油舱抽油的同时, 压载泵可用于任何其他舱柜 交替装载油 压载水或干货的深舱 可交替装载燃油 货油 压载水或干货的深舱, 当用于装载干货时, 其油和压载水的注入管 3 4

358 与抽吸管以及蒸汽加热管 ( 如不需拆除时 ), 均应设有盲板或其他可靠的隔断装置 当深舱用于装载油类或压载水时, 则其舱底水吸入管应装有盲板或其他可靠的隔断装置 如深舱与溢流系统相连接, 则应有设施使深舱装载干货时, 液体与油气不致从其他舱柜进入该深舱 燃油与货油的隔离 输送植物油和类似货油的油管, 不应通过燃油舱, 燃油管也不应通过装载上述货油的舱柜 4..1 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 在压力下使用于动力传动系统 控制和驱动系统, 以及加热系统中的其他易燃油类, 其储藏 分配和使用的布置, 应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在含有点火设施的处所, 这些布置应至少符合本节 和本篇第 3 章第 10 节有关规定 第 3 节蒸汽管系 布置 蒸汽管一般不应穿过灯具间 油漆间和货舱 但当通过货舱为不可避免时, 则货舱内的蒸汽管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可靠措施, 管子接头应尽可能少, 并尽量采用对接焊接 工作压力大于 0.98MPa 的蒸汽管沿燃油舱壁布置时, 管子与燃油舱壁的距离一般应不小于 50mm 蒸汽管路应布置在机 炉舱内容易看到且便于接近的地方 除加热管路和吹洗管路外, 蒸汽管路一般不应敷设在花钢板下面 如 台或 台以上锅炉的蒸汽管相连通时, 则应在每台锅炉至总管的连接管上加设 1 只截止止回阀 在这些阀中间的管段上应有泄放凝水用的阀 4.3. 泄放凝水 管子的斜度和放水阀或旋塞的数量和位置, 应在船舶处于正常纵倾 正浮或横倾不超过 5 时, 能自蒸汽管系任何管段有效地泄放凝水 放水阀和旋塞的布置应便于接近 如设有凝水阻汽器时, 则应有旁通管路 热膨胀应力 工作温度超过 350 的蒸汽管路, 应考虑其热膨胀应力数值及安装工艺 第 4 节锅炉给水 排污与凝水管系 给水泵 主锅炉 重要用途的辅锅炉或供重油加热用蒸汽辅锅炉, 至少应有 台独立动力的给水泵, 在任何一台给水泵发生故障停止工作时, 其余泵的排量应足够补给全负荷工况下的锅炉用水 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货船或遮蔽航区客船, 辅锅炉可设 1 台给水泵和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备品泵 500 总吨以下货船可不设备用泵或备品泵 强制循环锅炉应有 台独立动力循环水泵, 其中 1 台为备用 对于非重要用途的强制循环辅助锅炉, 可只设 1 台循环水泵 如另设有停泊用的给水泵, 则该泵可兼作其他用途, 但不应用于驳油或抽输含油污水, 并应保证海水不致混入给水系统 3 43

359 4.4. 给水管系 主锅炉 重要用途的辅锅炉应有 套独立的给水管系 ( 包括给水泵在内 ), 当其中一套停止工作时, 另一套管系应能保证锅炉的正常工作 对用蒸汽加热的蒸汽发生器, 如重要用途的蒸汽能同时从另一来源得到, 则可只装一套给水管系 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货船 遮蔽航区客船或 500 总吨以下货船, 辅锅炉可仅设 1 套给水管系 给水管系的布置应使油或含油污水不致混入到锅炉内的水中 泵与吸入管以及排出管之间应设有阀或旋塞, 以便能将泵与管路切断并打开进行维修 备用给水 装有主锅炉的船舶, 应设有足够容量的锅炉水舱柜 装有主锅炉的船舶, 应设有 1 台或多台具有足够生产量的海水淡化装置, 以补充系统中锅水的损失 装有重要用途辅助锅炉的船舶, 应根据需要设置海水淡化装置 冷凝水泵 应至少设有 台独立动力冷凝水泵, 以处理主 辅冷凝器的冷凝水, 其中 1 台为备用 独立动力给水泵可作为备用冷凝水泵 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货船或遮蔽航区客船, 辅锅炉可设 1 台冷凝水泵和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备品泵 500 总吨以下货船可不设备用泵或备品泵 排污管系 锅炉排污管的内径应按本篇 的规定选配, 其船底或船舷阀的布置及结构, 应符合本篇.8.9. 及 的规定 台或 台以上的锅炉, 其上 下排污管可接至一根公共的排出管, 但每台锅炉的排出管上应装有止回阀 在排污管上建议装置节流圈 第 5 节冷却水管系 冷却水泵 对于柴油机船舶, 当仅装有 1 台主机时, 应设有 1 台在主机输出最大功率时, 有足够容量的主冷却水泵和 1 台能使船舶正常航行的足够容量的备用泵, 备用泵应为独立动力驱动并应能供立即使用 当装有 台或 台以上主机时, 如各自均带有冷却水泵, 则可备有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的备品泵作为备用冷却水泵 对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货船或遮蔽航区客船, 要求的备用冷却水泵, 可用其他具有足够排量的泵或备有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的备品泵代替 对 500 总吨以下货船, 可以不设本篇 要求的备用泵或备品泵 蒸汽动力装置船舶, 其冷凝器的主循环水泵应设有代用泵, 代用泵的排量应足够维持船舶的正常操纵 ( 一般为不少于主循环水泵排量的 30%) 当主循环水泵系由 台排量相接近的独立动力泵组成时, 则可不设代用泵 当以海水进水戽装置代替主循环水泵时, 则除应设有 1 台独立动力循环水泵且其排量至少为循环水最大需用量的 30% 外, 还应接通 1 台合适的最大的泵作为船舶操纵时供应循环水的第二套设施 当每台辅机均带有冷却水泵时, 则可不设备用冷却水泵 如多台辅机共用一冷却水系统时, 则仍应设备用泵 也可用其他足够排量的泵代替备用泵 当主机和 ( 或 ) 辅机使用淡水冷却且与海水系统有应急连接时, 则可不设备用淡水泵 3 44

360 4.5. 管系及附件 柴油机冷却管系的布置, 应能有效地调节冷却水的进水温度, 闭式冷却管系应设有淡水膨胀水箱, 并建议装设高温警报器 对于工作时有可能使压力超过其系统设计压力的冷却水泵, 应在泵的出口端装设安全阀 如安全阀的排水泄至舱底, 则该阀应位于花钢板以上易于见到的地点, 且阀的排水应能易于看到 海水冷却管系或循环系统的冷却水泵应连接不少于 个舷外海水吸口, 而海水吸口尽可能分布于两舷 在船舶正常航行情况下, 任一台冷却泵或循环泵均可自任一海水吸口吸取海水 所有用海水冷却的装置, 均应有防蚀措施 海水冷却泵和海水箱之间的管路上, 应装有滤器, 其布置应使滤器在清洗时不致中断冷却水的供应 主柴油机闭式淡水冷却管系, 应按需要装设适当的加热设备或与辅机淡水冷却管系接通 第 6 节滑油管系 滑油泵 主机应设有 1 台在其输出最大持续功率时, 有足够容量的主滑油泵和 1 台能使船舶正常航行的足够容量的备用泵, 备用泵应为独立动力驱动, 并应能供立即使用 对多台主机船舶, 可只设 1 台独立动力备用泵 ; 如每台主机各装有自带滑油泵, 则可设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的备品泵代替独立动力备用泵 对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船舶, 如主机单机功率不大于 440kW 时, 可以不设备用泵 重要用途的辅机, 如每台机器均带有滑油泵, 则可不设备用泵, 如多台辅机共用一滑油管系, 则仍应设备用泵 4.6. 管系及附件 滑油管系应与其他管系隔开 柴油机及齿轮箱不宜采用共同的滑油系统 滑油管系应装有滤器 对于主推进机械, 滤器的结构应在不中断供应船舶正常航行所要求的过滤油的情况下, 对滤器进行内部清洗 对于发电机组, 滤器的结构应在不中断供应发电机组于正常工作负荷情况下所要求的过滤油的情况下, 对滤器进行内部清洗 滤器前后应设有压力表 如在高速发动机上装设滑油应急自动旁通装置时, 应经同意 主涡轮机及大功率减速齿轮箱的滑油滤器均应设有磁性装置 如滑油泵能使管系的压力超过设计值时, 则应在泵的排出端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排出的滑油应流回至泵的吸入端, 并能有效地将泵的排出压力限制在管系的设计压力之内 滑油管系应设有滑油压力明显下降时能发出视觉和听觉的报警装置 如装有 台或多台柴油机, 则各油底壳引至滑油循环舱柜的泄油管应独立, 避免曲轴箱之间互通 对主涡轮机和主涡轮发电机滑油管系的附加要求 主涡轮机和电力推进船舶的主涡轮发电机的滑油管系, 应有应急供油设备 为此, 可用下列任一方法 : (1) 用一重力油柜, 其容量为 : 对主涡轮机, 应不少于整个装置润滑 5min 所需油量 ; 对主涡轮发电机, 为涡轮机卸去负荷后从最大额定转速至停止转动时所需的滑油量 该油柜应能在滑油泵的供油发生故障时, 自动地立即向涡轮机供油, 并设有当油柜中油位低于规定值时即能发出视觉和听觉的报警器 () 由备用滑油泵或应急滑油泵供油 泵的布置, 应使其效能不受主电源失电的影响而能自动投入工 3 45

361 作 重力油柜应设有溢流管, 溢流管应引至滑油循环柜, 其截面积应不小于来自滑油泵的注入管的 1.5 倍 溢流管上应装设具有照明的液流观察器 滑油布置及滑油舱柜 滑油舱柜与相邻舱柜的分隔应符合本篇.8. 的规定 滑油循环舱的容量, 应能容纳循环于系统中的全部滑油 在必需设双层底的船舶上, 当柴油机滑油循环舱延伸至船舶的外底板时, 则应在柴油机油底壳至滑油循环舱之间的泄油管上装设截止阀 该阀应能在花钢板以上易于接近的地点进行关闭 如柴油机的滑油循环舱用隔离空舱与外底板隔开, 则可不设上述截止阀 滑油循环舱的进油管, 应延伸至最低工作液面以下适当深度, 并应与出油口尽量远离 压力润滑系统的布置, 应符合本章 及本篇第 3 章第 10 节有关规定 容量小于 0.5m 3 的油柜可以不设遥控关闭装置 如设计方确认当误动滑油舱柜上的遥控关闭阀会危及主机或重要辅机的运转安全时, 则可以不设遥控关闭装置 所有船舶均应设有适当容量的滑油储存柜 滑油的加热应符合本章 4..8 的相关要求 第 7 节液压传动管系 材料 液压传动管系中的所有部件, 应由不受浸蚀 与液压油不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造 液压油应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和粘温性能 液压动力传输系统中起主要作用的部件一般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 材料试验应按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要求进行 4.7. 管系 液压传动管系不应用于该管系外的任何机件的润滑 液压管及配件的强度, 应能承受管系内可能产生的最高波动压力 液压传动管系中应设有滤油器和溢流阀, 溢流一般应回至油箱 液压管系和液压油缸等设备应有放气装置, 管系布置应避免空气储积 管系中如设有蓄能器, 则应在进油端装设溢流阀 气液式蓄能器的空气端应装有安全阀或易熔塞, 否则应在管路上装设 软管的使用应符合本篇.4.4 的相关要求 软管的布置, 应避免急转弯和扭曲, 并远离振源和热源 液压传动遥控的重要阀件, 应能用手动泵应急操纵, 并在操纵处所装有指示开或关的装置 重要用途液压传动装置中的动力油泵, 应设有备用泵, 且能迅速转换使用 布置 工作压力大于 1.5MPa 的液压部件, 一般应独立布置 如不可能, 则应对其提供适当的防护 第 8 节热油系统 3 46

362 4.8.1 一般要求 用于热油系统的循环油液, 应与被加热的液体相容 当使用热油对闪点低于 60 的液体加热时, 应采取完全位于货物区域内的 1 套独立布置的双回路系统 如采用单回路系统, 则应符合下列条件 : (1) 系统的布置应在循环泵不工作时, 盘管内能保持高于液货静压 3m 水柱以上的正压 ; () 热油系统膨胀柜应设有高低液位报警装置 ; (3) 在热油系统膨胀柜内, 应有探测易燃液货气的措施 ; (4) 单独加热盘管上的阀, 应有锁紧装置, 以便在所有时间内能使盘管保持静压 4.8. 图纸资料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管路和泵吸系统图 ; () 热油装置总布置图 ; (3) 热油炉及其主要部件图 ; (4) 监控和报警系统图 ; (5) 热油特性参数 : 粘度 闪点 燃点 分解温度 自燃温度等 ; (6) 操作保养说明书 设计制造 , 热油系统一般应至少设有 台热油循环泵和滤器 燃油式热油炉和废气加热式热油器的进口阀和出口阀, 应能从热油炉和热油器所在处所的外面加以控制 ; 或者作为替代办法, 也可以设有装置能将系统内的热油靠重力迅速泄至收集柜内 应设有装置, 以便能从热油炉和热油器所在处所的里面和外面, 使膨胀柜内的油液靠重力迅速泄至适当的油柜 热油加热器应设有机旁就地控制, 并按表 设置监测报警项目 : 热油加热器监测报警项目 表 监测项目 机旁显示报警自动停止 备注 (1) 燃油式 热油膨胀柜油位 x 低 x 热油流量或压力 x 低 x 热油出口温度 x 高 x 燃烧空气压力或强制通风机 低或停止 x 燃油压力 x 过低 自动启动备用泵 重油温度或粘度 x 低或大 排气温度 x 高 x 燃烧器火焰或点火 熄灭 / 失败 x 对每一燃烧器需进行监测 () 废气加热式 热油膨胀柜油位 x 低 x 热油流量或压力 x 低 x 热油出口温度 x 高 x 废气温度 x 高 注 :x = 功能要求 3 47

363 热油管应为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热油系统内的泵 阀和类似设备的壳体, 应采用钢或同等的塑性材料制造 热油管路一般应采用焊接连接, 但为便于进行检查和维修, 可以采用有限而必要的法兰接头 法兰应为凹槽型,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 以防法兰连接处油液飞溅 热油管路不应使用螺纹接头 热油管系应设有补偿器或膨胀接头 热油炉和热油管路均应包覆隔热层, 但法兰接头不应被隔热材料覆盖 隔热材料的自燃点应尽可能不低于管内热油的自燃点 热油系统还应符合本规范其他有关篇章的要求 布置 热油炉一般应位于独立于主辅机机器处所的单独舱室内, 该舱室应视为 A 类机器处所, 并应满足本规范第 6 篇的有关要求 热油循环泵应能从其所在处所的外面进行关停 在热油系统可能发生泄漏的装置的下方, 应设置油盘, 油盘内的存油应泄放至适当的污油柜 热油系统应设有适当容积的膨胀油柜 热油膨胀柜和泵吸装置, 一般应位于与热油炉处所相同的处所内 热油膨胀柜和热油储存柜的透气管, 应通往开敞甲板 热油管路和泵吸系统应符合本章第 节的有关要求 热油管路不应穿过起居处所和控制站 ; 对热油管穿过主 辅机器处所, 应尽可能加以限制 热油炉炉舱应有适当的机械通风和良好的照明 热油炉炉舱应设有认可的自动探火系统或火灾报警系统 废气加热式油加热器附加要求 加热器的设计和安装, 应能使所有管道易于检查有无腐蚀和泄漏迹象 加热器应装设温度传感器和探火报警装置 应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和冷却降温系统, 为此, 可装设有足够水量的喷淋系统 加热器下面的废气管道应设有适当的积水和泄水装置, 以防水流入柴油机内 试验 热油系统和装置, 应按照本篇第 章和第 6 章有关要求进行液压试验和密性试验 安装完工后, 热油系统应按照试验大纲进行工作试验 第 9 节液货船锅炉使用原油或污油作为燃料的有关要求 一般要求 按下列要求, 液货船上的主或辅锅炉可以使用原油或污油作为燃料 为此, 原油装置的所有布置图包括管路敷设图和安全设备, 在每一情况下均应提交批准 锅炉使用的原油或污油, 可直接取自货油舱或溢流污油舱或其他适当油柜 这些油柜应设在货油舱区域, 并以气密舱壁的隔离空舱与非气体危险区域分隔开 锅炉和燃烧器的结构与制造工艺, 应证明适宜于原油工作 锅炉的整个表面应同机舱气密隔开 锅炉在使用前应进行气密试验 泵 滤器 分油机和加热器的整个系统 ( 如设有时 ), 应设在货泵舱或认为是危险的另外舱室, 并应以气密舱壁与机舱和锅炉舱相分隔 当原油以蒸汽或热水加热时, 加热盘管的出口应引至同上述部件安装在一起的独立观察柜 此闭式柜应按照 3 48

364 液货船的规定, 装有引至露天安全地点的透气管, 且在出口处设有抗蚀材料制成的 易于拆下清洁的 合适的防火金属丝网 驱动泵和分油机的电动机 内燃机和蒸汽机 ( 蒸汽温度大于 0 ), 应设在机舱或其他非危险舱室内 如驱动轴穿过泵舱的舱壁或甲板时, 应设有气密填料函, 该填料函应自泵舱之外能对其进行有效润滑 泵应在排出端装有释压旁通管路, 使油通到吸入端, 且泵应可以由位于锅炉前端附近或机器控制室和机舱外部进行遥控, 使其关停 原油或污油必需进行预热时, 其温度应进行自动控制, 并应设有高温报警器 4.9. 布置 原油或污油管路以及本节 所述泄油盘的排泄管的壁厚, 如表 所示 排泄管外径与壁厚,mm 表 外径 d e 壁厚 t d e < d e < d e d e 8.8 管路的接头应为加厚法兰型, 且法兰接头数目应保持最少 在机 炉舱内这些管子, 应安装在金属导管内, 该导管应为气密并紧密连接到与泵舱分隔的前舱壁, 并连接至泄油盘 此导管 ( 和封闭的管路 ) 不应布置在距舷侧 1/5 船宽 (B) 的范围内 并装成使其对锅炉处于倾斜升高, 这样当发生泄漏的情况或出油压力故障时, 使油自然地流向泵舱 气密导管应装设带气密门的观察孔, 该孔要开在导管内管路的接头之处, 并且应在泵舱一侧设有自动关闭型的泄油盘, 使泄漏出的原油排入泵舱 为检测泄漏, 应在本节 所述的残油柜上, 安装带有相应报警的液位指示器 在导管的最高部位还应装有透气管, 且应引到安全地点的开敞空间 其出口端应装有以耐蚀材料编织的合适的阻火金属丝网, 此金属丝网应易于拆下清洁 导管应与惰气系统供应管路永久地相连, 以供下述可能使用 : 导管中失火或泄漏时送入惰气 ; 在泄漏情况下进行管路施工之前对导管进行驱气 对本节 所述的导管与舱壁相接之处, 出油和回油管应装在泵舱一侧, 并具有从靠近锅炉前端或从机器控制室的某一点进行遥控关闭的阀 遥控阀应与排气风机的罩壳 ( 本节 所述 ) 相连锁, 以保证不论何时, 只要原油在循环, 则风机就应运转 锅炉应装有泄油盘或沟槽, 盘或槽应有适当的深度和合适的范围, 以能集聚由燃烧器 阀件和接头处可能泄漏出的油 此油盘或沟槽应装有耐蚀材料制成的阻火金属丝网, 并易于拆下清洁 油的排出和回流管应以密封穿过的方法通过油盘或油槽, 并应连接到供油总管 每一锅炉的供油总管上, 应装设一个快关总阀 油盘或油槽应装设放泄管, 将油排泄到泵间的集油柜中 此集油柜应装有引到安全地点 开敞处所的透气管, 透气管的出口端应装有以耐蚀材料制成的金属丝网, 并易于拆下清洁 该放泄管应设有能防止气 3 49

365 体回流入锅炉间或机舱的装置 其他要求 锅炉应装有合适的罩壳, 罩壳的布置应尽可能将燃烧器 阀件及油管罩进罩壳内, 而在另一侧, 且不能妨碍空气进入燃烧器的调节器 如有必要, 罩壳应在位于能进行检查和接触位于其后的油管及阀之处, 装有合适的门 应装有引到安全地点 开敞处所的导管, 导管的出口应安装适当的阻火金属丝网, 并易于拆下清洁 且至少应装设 台具有防止叶轮发生火花的机械传动排气风机, 以使罩壳内部的压力小于锅炉间的气压 排气风机应连接成, 在其中 1 台运行停止或失效时能自动替换 排气风机的原动机应布置在导管之外, 且其轴穿过舱壁时应布置成气密 安装在气体危险区域或可能变成危险区域 ( 如在敷有原油管路的罩壳或导管内 ) 的电气设备, 应按 CCS 要求确证其为安全型设备 当可用燃料油供给锅炉和从锅炉回流时, 则应将燃烧装置布置在锅炉房内 燃烧用燃料油的供给和回流, 应通过合适的机械连锁装置来实施, 以使锅炉燃料油在燃烧时, 能自动排除原油的介入, 反之亦然 锅炉舱应装设机械通风装置, 并应设计成能避免形成气囊 本节 所述的导管 罩壳导管 ( 排气风机下段锅炉处 ) 和可能减少通风的所有区域内, 应装有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的气样吸入口 应在锅炉前端附近和在机器控制室内设有视觉报警装置 应设有在机舱及其控制室能听到的听觉报警器 锅炉应设有点火前进行自动扫气的设施 应在机 炉舱设额外的灭火装置, 该装置与本规范所要求的灭火装置无关, 这样以使某一认可的灭火剂有可能直接喷射到锅炉前端和本节 所述的泄油盘上 灭火剂喷射时, 应自动停止锅炉罩壳的排气风机 在靠近炉前易于看到的位置应设警告牌 该警告牌应表明, 当本节 所述可燃气体探测装置测得爆炸性混合物时, 值班人员应立即关闭泵舱内原油排出和回流管的遥控阀, 关停有关泵, 将惰性气体送入本节 所述的导管中, 并使锅炉转到正常的燃油运行状态 除正常的燃烧控制外, 还要求设置 1 个引火油头 第 10 节排气管路 布置 除废气锅炉外, 锅炉烟道不应与柴油机的排气管相连接 燃油锅炉的烟道或烟囱内, 不应装设烟道调节器或其他封闭烟道的设备 如所设的废气锅炉不能干烧, 则应在废气进入锅炉处设置废气的旁通管路, 并有表明其开闭状态的显示 消声器 消声器的结构应便于进行内部清洁和检查, 且应有空气或蒸汽冲洗装置或其他清洁装置及放水阀或旋塞 消声器的外部应包扎绝热材料 热水器 排气 排烟管道上设置的热水器, 一般应为开式 如其设置闭式热水器, 则其强度计算, 应符合本篇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3 50

366 闭式热水器应装安全阀 压力表以及水位表等附件 闭式热水器制成后, 应进行 1.5 倍设计压力的液压试验, 且试验压力应不小于 0.4MPa 安全阀试验应按本篇 要求进行 开式热水器应装有足够直径的透气管, 透气管上不应装有任何关闭装置 3 51

367 第 5 章油船管系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载运闪点 ( 闭杯试验 ) 不超过 60 的原油及石油产品的尾机型油船 对于载运闪点 ( 闭杯试验 ) 超过 60 的货油的油船, 应符合本章第 6 节的规定 油船管系除应符合本章所述的规定外, 凡本篇第 3 及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如对其适用者也应满足 5.1. 危险处所内的布置 柴油机或其他能构成火源的设备, 均不应位于货油舱 泵舱 隔离空舱或其他可能有货油或易爆气体的处所之内, 或位于直接与货油舱 污油水舱相邻的处所或区域之内 在上述处所内管子 ( 或加热管 ) 里面的蒸汽或其他液体的温度, 应不超过 货油舱的蒸汽连接 当货油舱或货油管系设有蒸汽熏舱连接管时, 则该连接管应装有截止止回阀 通向上述连接管的主供汽管上, 应在远离货油舱易于接近的地点装 1 个总截止阀 熏舱管的布置可根据需要, 使货油舱的上部和下部能分别进行供汽 货泵舱 货泵舱应位于货油区域之内或与货油舱区域相邻接, 并应在开敞甲板设有易于进出的通道 货泵舱应完全独立于机器处所, 且不应与其直接相通 泵舱内蒸汽带动泵及蒸汽管路的泄水管, 应在离舱底足够高度处终止 污油水舱 油船上指定用于收集和处理货油舱洗舱水 含油压载水及其他含油污水的污油水舱, 其透气布置 液位测量装置 加热管系及含油污水和货油的输送管系等, 均应符合有关货油舱的规定 从污油水舱排放含油污水, 应遵守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规定 油气驱除设备 船上应有在卸油后驱除货油舱油气, 及对所有与货油舱相邻的舱室进行通风和驱除油气的设施 为监测可燃气体, 船上应备有便携式测爆仪 货油管电气接地 货油舱和管系的防静电接地和跨接, 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篇 的要求 火星的预防与消除 主机 辅机 锅炉以及其他燃烧设备的排气管出口, 应位于主甲板上足够高度处, 该出口与货油区域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0m 如内燃机设有经认可的火星熄灭器, 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排气管也设有火星熄灭器, 则该距离可减至 5m 3 5

368 第 节货油装卸管系 5..1 一般要求 货油管系应至少设有 台独立动力货油泵, 以便能泵运每个货油舱内的货油 其布置应使其中任 1 台泵不能工作时, 不影响其他泵的工作 当货油舱内货物的驳运为通过位于各自货油舱内的 1 台单独的深井泵进行时, 应提供能在深井泵故障时排出货油舱内货油的应急措施 5.. 货油泵 货油泵除可兼用于原油洗舱 货泵舱的排水 ( 见本章 ), 以及注入和排除货油舱内的压载水外, 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货油泵不应与货油区域以外的舱室有任何连接 5... 货油泵应位于独立泵舱内 如采用蒸汽温度不超过 0 的蒸汽机或汽轮机作为货油泵的原动机, 则可在泵舱内 当货油泵由穿过泵舱舱壁或甲板的轴系驱动时, 应在泵舱的一侧安装轴的气密填料函 该填料函应能在泵舱的外侧进行润滑, 其结构应设计成能防止发生过热, 填料函的密封部应由不致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如采用波纹管贯通附件时, 则应在安装前作试验压力为 0.34MPa 的液压试验 对安装于货油泵舱并由穿过泵舱舱壁的轴驱动的货油泵, 应装设能从货油泵舱外部监测货油泵轴的舱壁填料函 轴承和泵壳温度的温度传感器, 并当上述填料函 轴承和泵壳温度过高时触发报警 对于工作时有可能使压力超过其系统设计压力的货油泵, 均应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排出的油应流回至泵的吸入端, 并能有效地将泵的排出压力限制在该系统的设计压力之内 货油泵除能就地关停外, 还应能在泵舱以外的适当地点关停 每台货油泵出口端和货油泵控制站附近均应设有货油压力表 船上所设扫舱泵及其管路系统的安全要求, 应与货油泵及其管路系统相同 5..3 货油管路 货油管路只能敷设在货油区域之内 但下述 规定的货油舱区域以外的首尾装卸装置除外 除另有规定外, 货油管路应完全独立于其他任何管路 当货油舱和污油水舱设有直接的注入管时, 则注入管应伸入舱内, 其出口应尽可能接近舱底, 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如需通过吸入管路装油, 则应设有旁通管, 绕过货油泵, 将吸入管路与输出管路接通 旁通管上应设置截止阀 货油管路如需兼作货油舱压载管用, 则在海水进口和货油总管间的连接管上, 应设有下列隔断措施之一 : (1) 设盲板法兰或可拆短管, 并在盲板法兰或可拆短管的两端接管上设截止阀 () 设 个阀, 其中 1 个应能在关闭状态下予以锁住 含油压载水的排放应遵守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规定 与接岸软管直接连接的货油装卸管路的终端接管 阀件及其他附件, 均应为钢质或塑性材料制成, 并应具有坚固的结构和牢固的支撑 每根货油装卸接岸连接管均应装置手动截止阀 货油管路应按需要设置膨胀接头或弯头 货油管路应有能将管路内和泵内的货油排至货油舱 污油水舱或岸上的设施 货油舱内的阀门传动装置, 应引至开敞甲板上 ; 如货油舱与甲板以下的泵舱或管隧相邻, 则传动装置可装在泵舱或管隧内的舱壁上 货油舱阀门的传动装置在穿过甲板或舱壁处, 应设密封填料函, 其结构应能在货油舱外面更换填料 3 53

369 传动装置应设有指示阀门开或闭的装置 货油管路的阀件 传动杆及货油泵挠性联轴器等的摩擦部分, 应选用在动作时不致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货油管路不应穿过压载舱, 如不可避免, 则在压载舱内的货油管壁厚, 应符合本章表 的要求, 并应采用焊接接头 首尾装卸装置当船舶在货油舱区域以外的首部或尾部设有装 卸货油的连接接头时, 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用于首尾装卸的货油管路应位于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 机器处所和控制站之外 并应有清楚的标识 ; () 位于货油区域之外的所有用于首尾装卸的货油管路的连接, 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 (3) 用于首尾装卸的货油管路, 在与货油区域内的货油总管连接处, 应设有盲通两用法兰或可拆短管, 并在盲板法兰或可拆短管的两端接管上设截止阀 ; (4) 首 尾装卸通岸连接接头的末端, 应设有截止阀和盲板法兰 接头下方应设有围油栏或溢油盘 ; (5) 首 尾装卸货油管路的布置, 应使管路内的油能自泄至货油舱或污油水舱内 ; (6) 上述 (4) 所述的接头和围油栏边缘 3m 范围内, 应视为气体危险区, 并应有清晰的标识 ; (7) 货油区域所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应能有效保护首尾货物装卸区域 5..4 遥控阀 甲板上和泵舱内的阀如为遥控时, 则应设有与遥控机构无关的就地手动操纵装置, 或装设万一甲板上主液压回路损坏时能操纵阀件执行器的应急装置 ; 例如在尽量靠近阀件执行器管路上, 装设带截止阀的连接管, 供船上备用的可移式泵连接之用 当阀及其执行器位于货油舱内时, 则应在每一货油舱内设置 个独立的吸口, 或设有万一执行器产生故障时能抽空货油舱的其他设施 建议阀件执行器的供液管由甲板垂直引入货油舱内, 并在甲板上的管路设有带截止阀的连接管, 以便万一主液压管路损坏时, 能连接船上备用的可移式泵作应急操纵阀件之用 在遥控站应设有指示遥控阀是打开还是关闭的装置 所有执行器均应设计成当工作介质失压时, 处于关闭状态的阀件仍能保持关闭, 且在正常工作情况下, 不致发生货油污染执行器内的工作介质 压缩空气不应用作在货油舱内的执行器的工作介质 货油舱内的执行器, 其供液柜应位于货油舱顶部以上尽可能高的地点, 且其供液管路应自货油舱的最高部位引入 供液柜应为封闭式并装有引至开敞甲板上安全处所的空气管, 空气管开口端应装有金属防火网 该柜还应设有高 低液位听觉和视觉报警装置 第 3 节舱底 压载与其他管系 货油区域以外的船舶首尾端部的抽吸管系布置 机器处所和首部的抽吸管系布置, 除本节另有规定者外, 均应符合货船的有关规定 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总管及直通舱底泵的舱底水管内径 d 1 应按本篇 的要求进行计算, 公式中 L 的长度可取为船长减去所有货油区域的总长度 但无论如何, 此时机舱舱底水总管的流通横截面积不应小于机舱 根舱底水支管的流通横截面积之和 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支管内径 d, 见本篇 的要求 凡与船舶首 尾端的泵 舱柜或舱室相连接的舱底 压载和燃油等管路, 不应通过货油舱或与货油舱及货油管路相连接 必要时, 这些管路可以通过货油区域的压载舱和空舱 所有服务于与货油舱直接相邻的各舱室的所有泵的布置, 亦应符合本章 5...~

370 条对货油泵的要求, 但服务于位于货油舱后部并直接与货油舱相邻的燃料油舱的泵和管路除外 为上述燃料油舱服务的泵和管路可位于机舱之内 除另有规定外, 货油区域以外的管系与货油区域内的管系应相互独立 5.3. 货泵舱的排水 货泵舱的排水应由专用舱底泵或喷射器进行 如用货油泵或扫舱泵进行排水, 则应在舱底水管吸入端装设截止止回阀, 在泵的吸入管与舱底水阀箱之间装设截止阀 对于 150 总吨以下的油船, 货油泵舱的舱底水可用吸入管内径为 50mm 的手动泵进行排水 货泵舱的舱底水吸入管不应进入机器处所 货泵舱舱底水的排放应遵守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规定 建议将货泵舱的舱底水排入污油水舱 所有货泵舱均应设有舱底水水位监测装置, 以及适当的同步报警装置 货油区域内隔离空舱的排水 隔离空舱舱底水抽吸设备应安装在货油区域内 如用货油泵或扫舱泵进行排水, 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 ; 隔离舱亦可用舱底水喷射器进行排水 货油区域内的压载水管系 货油区域内压载水舱和双层底舱的压载水管系, 应有专设的压载泵和独立的压载管路 压载泵应设在货泵舱内或货油区域内的其他适当处所内 压载泵的布置亦应符合本章 5... 至 对货油泵的规定 但如压载泵位于单独的压载泵舱内, 则其中 的规定可以不要求 压载管路不应通过货油舱 如无法避免时, 通过货油舱的压载管路应为重型钢管, 且应采用焊接或重型法兰接头, 货油舱内的管子壁厚应不小于表 要求 接头的数量应保持最少 如采用较碳钢更耐腐蚀的材料时, 则管壁厚度可予减小 货油舱内的压载管应设置弯管膨胀接头或波纹管膨胀接头, 但不应采用滑动式膨胀接头 压载管路可以在货泵舱内通过活动短管与货油管路连接作为应急排放之用, 但应在压载管路的接管上装有止回阀和截止阀, 在货油管路的接管上装有截止阀 当压载泵设置在货泵舱内时, 该泵的海水进口应与货油泵的海水进口完全分开 消防总管的供水, 可作为用于货油区域内压载水舱压载水排放, 或隔离空舱舱底水排放的喷射泵的动力水 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 (1) 喷射泵应位于货油区域内 ( 如泵舱 ); () 用于上述目的的引自消防管的供水管, 应从货舱区域的上甲板引入 ; (3) 在上述管路穿过甲板前并尽量靠近甲板的适当位置, 装设截止止回阀 隔离空舱的空气管及测量管 货油舱前后两端的深隔离空舱, 以及货油区域内非装货的其他舱柜或隔离空舱, 均应装设引至开敞甲板的空气管和测量管 空气管的出口端应设可更换的金属防火网 空气管可能进水的最低点离货油舱甲板的高度应不小于 760mm 本节 中所要求的空气管和测量管, 应尽可能避免穿过货油舱 但对未设边压载水舱或空边舱的油船上, 其双层底处所的空气管和测量管可以穿过货油舱, 但穿过货油舱的管子壁厚应符合本章表 的要求, 且这些管子应为整根, 或采用焊接接头 3 55

371 货油舱内管子壁厚表 混装船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管子公称直径 污油水舱应以隔离空舱围隔, 但如污油水舱在干货管子壁厚 (mm) (mm) 航程中可能载有污油水, 且其限界面为船体 主货物甲板 货油泵 舱舱壁或燃油舱时可除外 这些隔离空舱不应向双层底 管隧 泵舱或其他封闭处所开孔 应设有向隔离空舱灌水和排水的装置 应设有设施以隔断连接泵舱和本节 所述污油水舱的管路 隔断设施应包括 1 只阀, 阀后接装有盲通法兰或具 有适当盲板法兰的短管 此项装置应邻接于污油水舱, 如此种布置 00 及以上 1.5 不可注 :1 公称直径在表列之间的管子, 行时, 可以设置在泵舱内直接位于穿过舱壁的管路之后 应设有壁厚可用插入法计算独立的泵及管系装置, 以便当船舶从事于干货运输时将污油水舱内的污物直接经开敞甲板排放 污油水舱的舱口和舱柜清洗开口仅可设在开敞甲板上, 并应配备关闭装置 这些关闭装置应有锁紧设施, 并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 如采用螺栓紧固的盖板, 且螺栓间距能保证水密时可以除外 如设有边货舱时, 甲板下的货油管系应设在这些边舱内 未设有边货舱时, 则甲板下的货油管系应布置在特别导管内, 导管应可清洗和通风 第 4 节货油加热 一般要求 加热货油的介质温度应不超过 蒸汽加热 加热货油的蒸汽应为饱和蒸汽 加热货油的凝水总管应接至专用的凝水观察柜 该柜可位于机舱内具有良好通风和照明的地点, 且应尽可能远离锅炉 柴油机的排气管和电气设备 柜的上排污管应接至污油柜 加热货油的蒸汽管路和凝水管路, 只能通过货油舱的顶部进入货油舱 蒸汽管路和凝水管路应敷设在露天甲板上 每一个货油舱加热管路的进 出口处, 均应设有截止阀或旋塞 每一货油舱的凝水支管出口处, 应设有检查加热盘管有否漏油的阀或旋塞 该阀或旋塞的开口应位于开敞甲板上 加热货油的蒸汽管及凝水管, 应在货油区域适当地点设有盲通两用法兰或短管, 以便在货油不需加热或加热管从货油舱拆除的情况下, 能将管路隔断 也可在每一货油舱的加热支管上, 设置盲通两用法兰 热油加热 货油的热油加热应符合本篇第 4 章第 8 节的相关要求 第 5 节货油舱测深 一般要求 每一个货油舱均应设有测定舱内液位的适当装置, 并应分别符合下列 5.5.~5.5.4 的相关规定 3 56

372 5.5. 闭式测量装置 设有固定惰性气体系统的油船, 其货油舱应装设闭式测量装置 该装置在使用中不应有气体 自货油舱逸出 限制式测量装置 对不要求装设闭式测量装置的货油舱, 可装设在使用中允许有限量油气自货油舱逸出的测量管或其他测量装置 该装置应设计成, 使油气或货油在压力下突然放出和货油溢至甲板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此外, 还应设有在使用之前释放舱内压力的设施 在使用中可能有油气逸出的限制式测量装置, 不应布置在封闭处所内 开式测量装置 可设置供测量上部空间用的单独开口作为测量货油舱液位的备用措施 第 6 节货油舱的透气装置 一般要求 每个货油舱均应设有透气装置, 以限制货油舱内的压力或真空度 货油舱的透气管不应与其他舱柜的空气管相连接 透气装置应具有如下的功能 : (1) 在货油装卸和驱除油气的过程中, 使大量的气体通过本装置进出货油舱 ; () 在正常航行中, 由于温度变化, 使少量的油气排出货油舱或少量的空气进入货油舱 ; (3) 应设有一套辅助设施以替代本条 (1) 装置失效时之用 作为替代, 可按本节 (1) 要求布置进行保护的每一液货舱中设置压力传感器 传感器的监测系统应布置在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位置处 监测设备还应备有通过对液货舱内过压或真空状况进行探测报警的报警装置 5.6. 透气系统及压力真空系统 透气系统及压力真空系统可以是分开的, 或者是合一的, 也可连接于一惰性气体系统 透气管及压力真空阀的竖管应自货油舱的最高部位引出 当自每一货油舱 ( 或几个货油舱 ) 引出的管子集中于 1 根总管时, 则应在各舱与总管之间的连接管上装设隔断装置 如货油舱未装有单独的压力真空阀时, 则应有当支管被隔断时仍能维持舱内呼吸的设施 如对与公共透气装置隔离的货油舱或货油舱组在装货和压载或卸载, 这些货油舱或货油舱组应装有本节 (3) 要求的 1 套过压或低压保护装置 在压力真空阀上或通向压力真空阀的管子上, 不应装设截止阀 但可装设旁通阀或设有能使压力真空阀保持开启位置的装置, 并应有指示旁通阀已开启或压力真空阀已固定于开启位置的设施 压力真空阀应位于开敞甲板, 且应有能易于检查其效用的设施 压力真空阀应能调整舱内的压力, 以防止货油舱承受高于该舱试验压力的正压 ( 一般不大于 0.01MPa) 和低于 0.007MPa 的负压 用于装货时的透气系统, 考虑到舱内气体可能增加的因素, 为防止任何货油舱的压力超过设计压力, 每个货油舱透气管的截面积, 应根据最大设计装油速率乘以至少为 1.5 的系数来决定 透气管路上可能积聚凝水的地点, 应设有泄水装置 油气出口的布置 透气管出口和必要时压力真空阀的进 出口, 应设有易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 金属网应由耐腐蚀的材料制成 注 :1 参见 MSC/Circ.677 号通函 : 经修订的液货船上防止火火焰进入液货舱装置的设计 试验和安装位置标准 和 MSC/Circ.450/Rev.1 号通函 : 经修订的液货舱透气和除气布置设计时应考虑的因素 3 57

373 装货时使用的透气管出口和压力真空阀的出口, 应布置成使油气垂直向上排出 透气管的出 口和压力真空阀的进 出口, 均应布置成能防止海水进入货油舱 透气管出口的高度和位置 本节 (1) 规定的用于货油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为下列两者之一 : (1) 应允许蒸气混合物自由流通 ; () 应使排泄蒸气混合物的节流速度应不小于 30m/s 其布置应使蒸气混合物垂直向上排出 当采用蒸气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 其出口应布置在货油舱甲板以上不小于 6m 处 ; 或其出口位于步桥范围以内 4m 时, 应位于前后步桥以上不小于 6m 处, 且应离开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 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的水平距离, 均应不小于 10m 当采用高速排气方式时, 则排气出口应布置在货油舱甲板以上不小于 m 处, 且应离开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 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的水平距离, 均应不小于 10m 本节 () 规定的压力释放开口应为 : (1) 其位置应高于货油舱甲板尽可能大的高度, 以获得可燃蒸气的最大扩散, 但应不低于货油舱甲板之上 m; () 应布置在距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 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尽可能远的地方, 其距离均应不小于 5m 预防透气系统液体上升 应采取措施, 以防止透气系统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液货舱设计压头的高度 可通过采用高位报警或溢流控制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 连同独立测量装置和液货舱充装程序来实现 就本条而言, 溢流阀不被视为等效于溢流系统 第 7 节油船双层壳体间的规定 双层壳体间的惰化 通风和可燃气体测定 双层壳体间应装设合适的通风接头 对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油船 : (1) 双层壳体间应装设惰性气体接头 ; () 当上述处所与惰性气体分配系统连接时, 应设有防止可燃气体通过该系统进入该处所的装置 ; (3) 当上述处所不是与惰性气体分配系统连接时, 应设有适当装置, 以便与惰性气体总管接通 船上应配备便携式氧气和可燃气体浓度测量仪表 在选择这种仪器时, 应注意到本节 中提到的取样系统配合使用 当采用挠性软管取样不能可靠地测量双层壳体间的气体时, 则应安装固定式气体取样管路, 这些管路的走向应与该处所的设计相适应 气体取样管路的材料和结构应防止管内产生节流 如采用塑料型材料, 则应是导电型的 第 8 节运载闪点超过 60 货油油船的规定 一般要求 运载闪点 ( 闭杯试验 ) 超过 60 的货油, 而且货油舱内加热的最高温度至少比该货油闪点低 10 的油船, 应符合本章规定, 但本章下列各条款的要求可以不适用 : 3 58

374 5.1.,5.1.4,5.1.6,5...1~5...5,5..3.1,5..3.1,5..4.5,5.3..1,5.3.., , , ,5.5..1,5.6.1~5.6.5, 货油泵可位于机舱内, 也可位于与机舱同等要求的另一个处所内 5.8. 货油舱空气管 每一货油舱均应设有空气管, 空气管应自舱的最高部位引至干舷甲板以上的开敞地点 该空气管不应与其他非货油舱舱柜的空气管相连接 本节 所要求的空气管, 各货油舱可单独设置, 也可将几个货油舱引出的空气管汇集于一根总管 空气管 ( 包括支管和总管 ) 出口端的高度, 在干舷甲板以上应不小于 760mm 空气管出口端应设有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 3 59

375 第 6 章锅炉与压力容器 锅炉与压力容器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6 章的规定 3 60

376 第 7 章汽轮机 汽轮机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7 章的规定 3 61

377 第 8 章燃气轮机 燃气轮机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8 章的规定 3 6

378 第 9 章柴油机 柴油机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9 章的规定 3 63

379 第 10 章齿轮传动装置 齿轮传动装置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10 章的规定 3 64

380 第 11 章轴系与螺旋桨 第 1 节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柴油机 蒸汽轮机 燃气轮机和电力推进船舶的轴系 一般要求 当推力轴 中间轴 尾管轴 ( 通过尾管但不安装螺旋桨的轴 ) 及螺旋桨轴的联轴器是非整体式时, 则应确保倒车时联轴器与轴之间不产生相对运动, 而且不致于在轴上引起过度的应力集中 轴系及螺旋桨的材料应符合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规定 锻钢轴的抗拉强度, 一般应在下列范围内选择 : (1) 碳钢和锰钢为 400~760N/mm ; () 合金钢不超过 800N/mm 如材料抗拉强度超过本章 (1) 和 () 的限制值, 则轴径计算应符合本章 的规定, 扭振许用应力计算应符合本篇第 1 章 的规定 轴系联轴器也可用球墨铸铁制造 主推进轴系及其传动装置应能承受足够的倒车功率 对具有减速齿轮 可调螺距螺旋桨或电力推进装置等的主推进轴系, 倒车运转时不应引起主机的超负荷 主推进轴系及其传动装置中的滑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 70, 滚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 轴系的振动与校中 轴系还应满足本篇第 1 章轴系振动与校中的要求 图纸资料 应将下列轴系和螺旋桨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轴系布置图 ; () 推力轴 中间轴 尾管轴 ( 如有 ) 螺旋桨轴图; (3) 尾管总图, 包括油封装置和尾管轴承图 ; (4) 轴系强度计算书, 包括联轴器的连接计算 螺栓计算等 ; (5) 螺旋桨强度计算书 ; (6) 螺旋桨图 ( 包括与船体的间隙等 ); (7) 螺旋桨液压装配图及计算书 ( 对无键或有键连接液压装配的螺旋桨 ) 图纸应标有足够详细的尺寸, 以及为验证计算所必需的参数 第 节轴系 一般要求 按本节计算的轴最小直径, 其扭转振动附加应力应符合本篇第 1 章轴系振动与校中的规定 11.. 轴的直径 3 65

381 轴的直径 d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 d= FC 3 N n e e 560 ( ) R m mm 式中 : F 推进装置型式系数, F=95, 对于涡轮推进装置 具有滑动型联轴节的柴油机推进装置和电力推进装置的中间轴 ; F=100, 对于所有其他型式的柴油机推进装置和所有螺旋桨轴 ; C 不同轴的设计特性系数 ( 具体数值见表 ); N e 轴传递的额定功率, kw; n 轴传递 N 的额定转速, r/min; e e R m 轴材料的抗拉强度, 对于中间轴, 如 R m >800N/mm 时, 取 800N/mm ; 对于螺旋桨轴 和尾管轴, 如 R >600N/mm 时, 取 600N/mm m 整体连接法兰 不同轴的设计特性系数 C 表 具有下述型式的中间轴 对在发动机外的推力轴 具有下述型式的螺旋桨轴 液压无键套合联轴键槽器 在推力环处在轴向向外等于推适用于 规轴承处, 径向力轴直径的定的螺旋桨轴长度以此处滚无键套合或法兰有键螺旋桨孔 横纵向槽部分, 其余前的螺旋桨轴或尾管柱轴承连接的螺旋桨轴轴向孔部分可按圆轴到尾尖舱舱壁部分用作推锥减小到中的直径力轴承间轴直径 注 :1 法兰根部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 0.08 d 至少在键槽及从键槽两端延伸到 0.d 的长度范围内,C 取 1.10 在这个范围以外, 轴的直径可以减至以 C=1.0 的计算直径 键槽底部横截面的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 0.015d 3 至少在孔及从孔两边缘延伸到 0.d 的长度范围内,C 取 1.10 在这个范围以外, 轴的直径可以减至以 C=1.0 的计算直径 镗孔直径应不大于 0.3d 4 至少在槽及从槽两边延伸到 0.3d 的长度范围内,C 取 1.0 在这个范围以外, 轴的直径可以减至以 C=1.0 的计算直径 5 当遇到轴上有多种型式时, 则其修正时, 多个系数应连乘计算 6 其中 d 为以 C=1.0 时计算所得的值 尾尖舱舱壁前的螺旋桨轴或尾管轴直径可以向前逐渐减小到中间轴直径 螺旋桨轴在从螺旋桨桨毂前面到尾管后轴承前端轴段的直径应不小于 规定的值 如这部分轴段长度小于规定直径的.5 倍, 则符合规定直径的轴段应由尾管后轴承前端向前延伸, 使具有规定直径轴段的长度不小于规定直径的.5 倍 轴的修正 3 66

382 如轴的孔径 d 0 大于 0.4d 时, 则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 d = d c 1 d ( ) d a mm 式中 : d c 修正后轴的直径,mm; d 按本节 式计算的轴直径,mm; d 0 轴的实际孔径,mm; d a 轴的实际外径,mm 轴上的槽或孔的边缘应磨光滑 对于仅在港口内航行的船舶轴系的直径, 可较上述计算结果相应减少 3% 轴套 尾管轴或螺旋桨轴在轴承档处的铜套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 t=0.03 d +7.5 mm 式中 : d 尾管轴或螺旋桨轴在轴承档处的直径,mm 在轴承档之间的轴套厚度可适当减小, 但应不小于 0.75t 一个轴承处轴套一般应是整体铸造 需要时, 轴套可由几段组成, 但应采用可靠的方法焊成一体以防海水浸入 如两段轴承轴套之间使用玻璃钢或工程塑料等物包覆轴身时, 则其包覆工艺及与轴套衔接处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海水浸入 一般轴套衔接处可做成半圆槽, 包覆多层玻璃钢或工程塑料且用铜丝或不锈钢丝扎牢 接缝部分不应处在轴承区域内 整体式或分段轴套, 在粗加工后应进行 0.MPa 的液压试验, 应无裂纹或泄漏现象 轴套应采用热套或液压套合法压入到轴上, 不应用销子固定 应提供有效的措施, 以防止海水从轴套后端与桨毂之间浸入轴 尾管及其轴承 邻接并支撑螺旋桨的轴承长度规定如下 : (1) 对海水润滑的铁梨木 合成橡胶或塑料轴承, 其长度应不小于规范所要求的螺旋桨轴计算直径的 4 倍或实际直径的 3 倍, 取其较大值 根据审查批准的轴系合理校中计算的轴承比压,, 轴承长度可适当减小 ; () 对油润滑的白合金轴承的长度, 应不小于规范所要求的螺旋桨轴直径的 倍或实际直径的 1.5 倍, 取其较大值, 根据审查批准的轴系合理校中计算的轴承比压, 轴承长度可适当减小 ; (3) 对油润滑或水润滑的合成塑料轴承, 其长度应不小于规范所要求的螺旋桨轴直径的 倍 (4) 采用其他的轴承材料或润滑方式时, 应提供采用其轴承长度的背景资料, 如轴承材料的膨胀特性 承压能力等试验结果或使用经验 对水润滑的直径等于或大于 400mm 的铁梨木轴承 以及各种尺寸的橡胶或塑料轴承, 应采用强力海水润滑系统, 且在进入尾尖舱处或隔舱壁前轴承处的润滑管路上, 应装设控制水量的截止阀或旋塞 3 67

383 对油润滑的轴承, 应装有可靠的油封装置 对油润滑的轴承, 如采用重力油柜润滑系统时, 则油柜应设在满载水线以上适当的位置, 且在机舱内应设有一低油位报警装置 对油润滑的轴承, 应设有冷却润滑油的措施 为此, 可在尾尖舱中保持充水至高出尾管的高度, 或采用其他适当措施 尾管在船上安装以前, 应进行压力为 0.MPa 的液压试验 第 3 节轴系传动装置 适用范围 本节规定适用于联轴器 液力传动装置 离合器及可调螺距螺旋桨的传动与操纵装置 齿轮传动装置见本篇第 10 章 联轴器 法兰联轴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 (1) 对于连接两轴的法兰联轴器, 法兰厚度应不小于 要求的中间轴直径的 0%, 且不能小于与轴材料抗拉强度相等的联轴器紧配螺栓的直径 法兰根部的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联轴器处实际轴径的 8% () 对于把螺旋桨连接到螺旋桨轴上的法兰联轴器, 法兰厚度应不小于邻近联轴器法兰处螺旋桨轴实际直径的 5% 法兰根部的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联轴器处轴直径的 1.5% (3) 过渡圆角处应加工光顺, 并在螺母和螺栓头处不形成凹槽 其应力集中系数应不大于过渡园角半径为 0.08 倍实际轴径的应力集中系数 对于用键传递扭矩的联轴器, 键材料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轴材料的抗拉强度, 键受剪切的有效截面积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 d BL.6 3 d m mm 式中 : B 键的宽度,mm; L 键的有效长度,mm; d 由 确定的中间轴直径,mm; d m 键中部处轴的直径,mm 用液压无键套合到轴上的联轴器, 应满足以下要求 : (1) 对于套筒式联轴器, 应具有传递.8 倍额定扭矩的能力, 且其最大过盈的当量应力应不超过套筒材料屈服点的 70% () 对于不属于上述 (1) 所指的一般液压套合联轴器, 则实际选用的轴向推入量 S 或过盈量 δ 应满足下列要求 : S1 S S δ 1 δ δ mm mm δ N e S 1 = = [ ( c1 + c ) ] K K An e mm 3 68

384 S δ = K = K 4 R eh d ( c + c 1 1 ) K 3K mm 式中 : S 1 最小轴向推入量,mm; S 最大轴向推入量,mm; δ 1 最小过盈量,mm; δ 最大过盈量,mm; K 套合轴的锥度 ; N e 轴传递的额定功率,kW; n 传递 N 时轴的转速,r/min; e e A 套合面的理论接触面积,mm ; 1+ K c 1 = μ1 ; 1 K 1 1 K + 1 c = + μ ; K 1 d 0 K 1 = ; d1 d K = ; d1 d 0 轴中孔直径,mm; d 1 套合接触长度范围内轴的平均直径,mm; d 套合接触长度范围内联轴器平均外径,mm; μ 1 = μ =0.3; R eh 联轴器材料的屈服点,N/mm 夹壳式联轴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夹壳联轴器的强度应不小于中间轴的强度 ; () 夹壳式联轴器应装有键 对于传递推力的夹壳式联轴器, 应装有可靠的轴向锁紧装置 ; (3) 扭矩是由联轴器夹紧后产生的摩擦力矩和键传递, 摩擦力矩应不小于额定扭矩以保证不打滑, 此 时键尺寸应不小于 公式确定值的 /3; (4) 联轴器的总夹紧长度通常至少为轴径的.4 倍 3 69

385 如采用其他型式的联轴器或其他的连接方式传递扭矩, 应提供试验结果或使用经验的背景 材料,, 以证明其可靠性 联轴器螺栓 在联轴器接合面处的紧配螺栓的直径 d f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 d f 3 d (R m 160 ) = mm DZR mb 式中 : d 实心中间轴规范计算直径, 如考虑冰区加强应按本篇第 14 章的要求,mm; Z 螺栓数 ; D 节圆直径,mm; R m 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N/mm ; R mb 螺栓材料的抗拉强度, 应不小于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 不大于 1.7 倍中间轴材料的抗 拉强度, 也不大于 1000N/mm, N/mm 如采用普通螺栓连接时, 则螺栓的螺纹根部直径 d n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 d n N 10 n DZR 6 e = 5 mm e m 式中, N 轴传递的额定功率,kW; e n 轴传递 N 时的转速,r/min; e e 其他符号意义与本节 相同 应提供普通螺栓预紧力及安装工艺备查 螺旋桨与螺旋桨轴的连接螺栓应为紧配螺栓, 其直径至少应比本节 计算的值增大 5% 对仅航行在港口的船舶, 其连接螺栓的直径可以减小 4% 对连接曲轴各段及曲轴与推力轴的联轴器紧配螺栓, 其直径至少应比 计算的值增大 5% 离合器及操纵装置 采用摩擦元件的离合器, 在正常运转时不应有打滑现象 ; 在空车运转时, 其带排扭矩不应使与其连接的推进轴系有带转现象 离合器所传递的最大扭矩, 一般应不小于主机额定扭矩的 1.5 倍 对气压操纵的弹性离合器, 在操纵处应设有充气压力表 离合器结合和脱开的信号装置 以及空气高 低压报警装置 气压弹性离合器的供气系统, 应设有应急的充气设备 对于可倒 顺的传动离合器, 其换向时间应不大于 15s 单桨船舶的离合装置应设有机械联接装置以便在应急情况时能传递必要的功率 3 70

386 液力传动装置 单桨船舶轴系的液力传动装置, 应设有应急的机械联接机构, 以便当液压系统失灵时能够传递足够的功率 液力传动装置的滑油系统应是独立的循环系统 系统中应设有滤器 冷却器 集油柜等设备, 对液力齿轮传动装置机组, 则在循环系统中还应设有磁性滤器 液力传动装置应设有独立的备用泵, 对双机双桨推进系统可只设 1 台备用泵 液力传动装置的滑油系统, 除应装设滑油温度计及压力表外, 还应设有高温和低压的报警装置 液力偶合器的涡轮 泵轮应进行静平衡试验, 并建议进行动平衡试验 液力传动装置的操纵处应设有充油和放油的信号装置 液力传动装置可在机旁 集中控制室或驾驶室操纵 如设置几套操纵机构时, 各套之间应互为联锁 多机单桨船舶的液力传动装置的操纵机构应设有联锁装置, 以防止主机不同转向时同时充油 液力传动装置的操纵处应设有标明螺旋桨轴转速的转速表及旋转方向的指示器 可调螺距螺旋桨传动装置 可调桨的液压传动系统应装有独立的备用泵, 其容量应不小于单机正常运转时所需的容量 对功率不超过 00kW 的推进装置, 如另装 1 台手动泵以控制螺距, 且该手动泵能使桨叶在足够短的时间内从正车位置转至倒车位置, 则独立的备用泵可不设 机舱操纵台与驾驶室内均应装有螺距角指示器, 且与螺旋桨实际螺距角的偏差不超过 ±1 o 机舱与驾驶室内的操纵系统应互为联锁 对非机械操纵系统, 则机旁应设有备用手动操纵装置 液压可调螺距螺旋桨的操纵系统, 应能灵敏而准确地控制所需桨叶的角度 在任意工况下, 可调螺距螺旋桨工作应能稳定, 在 0 螺距角时, 其波动值应不超过 ± 在额定转速下操纵可调螺距螺旋桨, 从正 ( 或负 ) 全负荷螺距角的 1/3 到负 ( 或正 ) 全负荷螺距角的 1/3 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15s 调距桨的调距范围, 应保证在额定转速下主机能发出额定功率, 以及规定的倒车功率 桨叶紧固螺栓螺纹根部的直径 dk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 d k W R 0.35R P0. A =.6 mm dzr eh α W. 35 式中 : 0 R 在半径 0.35R 处展开的圆柱截面的剖面模数,mm 3 ; R P0. 螺旋桨材料非比例伸长应力,N/mm ; α A 紧固螺栓的旋紧系数, 取 1.~1.6, 取决于所用的旋紧方法 ; d 紧固螺栓的齿根圆孔直径,mm; Z 螺栓数 ; R eh 紧固螺栓屈服强度,N/mm 在下列情况时, 调距桨应具有报警功能 : (1) 液压系统压力过低 ; () 液压油主油箱油位过低 ; (3) 油滤器堵塞 ; 3 71

387 (4) 桨毂润滑油压力过低 ( 油脂润滑方式除外 ); (5) 液压油油温过高 ; (6) 调距功能失效 ; (7) 控制系统的电力供应故障 应装设有适当装置, 确保在改变螺距时不至引起推进装置超载或停机 在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 应有措施以确保桨叶位置不改变或者缓慢地转到终端位置, 以便应急控制系统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工作 调距桨系统应设有应急控制设施, 以便在遥控系统故障时还能继续对螺旋桨进行操纵 建议装设能把螺旋桨叶片锁定在 正车 位置上的装置 当实行 定距桨状态 应急工况时, 应有有效措施防止进行调距操作 可调桨的液力传动与操纵系统, 其管系与动力元件在装船前, 应进行 1.5 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 ; 装船后应进行 1.5 倍工作压力的密性试验 可调桨及其主要零部件, 应按照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相关要求, 进行材料试验和无损探伤检测 可调桨的叶片与桨毂间应有良好的防水 沙渗入及润滑油脂泄漏的密封装置 桨毂内应充填润滑油脂 Z 型推进装置 Z 型推进装置应设有从驾驶室 机械控制站和就地控制 在上述控制地点应设有舵角指示器 当主机输出轴与 Z 型推进装置输入轴不在一个水平面时, 其轴系应设有万向联轴器, 且万向联轴器应成对设置, 并具有相同的轴间夹角, 其夹角一般应不大于 10 为宜 Z 型推进装置动力设备如为电动或电动液压时, 应设有备用动力设备或其他紧急操纵措施 如船舶设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 Z 型推进装置, 则可不设备用动力设备 Z 型推进装置的输入轴 立轴及螺旋桨轴的直径, 应不小于按本篇 公式计算所得之值 Z 型推进装置轴系振动计算, 应符合本篇第 1 章的规定 Z 型推进装置的螺旋桨的强度和安装, 应符合本篇第 11 章第 4 节的规定 与系统故障有联系的所有报警应显示于驾驶台 在下列情况时,Z 型推进装置应具有报警功能 : (1) 滑油低压 ; () 滑油高温 ; (3) 液压油低位 ; (4) 液压油低压 ; (5) 液压油高温 ( 装有油冷却器时 ); (6) 液压油滤器压差过高 ( 装有滤油器时 ) (7) 离合器低压 Z 型推进装置的上下齿箱 转舵齿轮箱 舵柱等部件制造完毕后, 应进行 0.MPa 的液压试验, 组装后应进行密性试验 密性试验可以 0.1MPa 压力的液体进行 ; 亦可以 0.03MPa 的压缩空气用涂皂液的方法进行试验检查, 不应有渗漏现象 液压管路应进行 1.5 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 装船后应连同附件进行 1.5 倍工作压力的密性试验 液压系统还应满足本篇 相关要求 Z 型推进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及配套件, 应按照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进行材料试验和 3 7

388 无损探伤检测 侧推装置 侧推装置应有足够的侧推力, 能满足船舶低速航行及靠离码头的工作要求 侧推装置及其组成部件的材料 试验, 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驱动侧推装置的柴油机, 应符合本篇第 9 章的有关规定 驱动侧推装置的电动机及其配电系统, 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篇的有关规定 轴系及其部件 螺旋桨的设计, 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侧推装置的管隧厚度应不小于相邻船体部分的厚度 安装的轴密封装置, 应能防止海水以保护钢轴不受海水腐蚀 对下列故障应在驾驶室均设有单项或组合报警指示 : (1) 原动机停车 ; () 遥控系统电源故障 ; (3) 报警系统电源故障 ; (4) 滑油柜 ( 如装有 ) 液位低 ; (5) 滑油压力低 ( 如系强制润滑系统 ); (6) 液压日用柜液位低 ; (7) 液压系统压力低 下列项目应在驾驶室内设有单项指示 : (1) 原动机和伺服机构过载 ; () 可调螺距螺旋桨装置的螺距 ; (3) 定距桨装置的转向和转速 ; (4) 报警系统的电源故障 在驾驶室应设有停止侧推装置运行的装置, 该装置应独立于遥控系统 仪表设备和自动化还应符合第 7 篇的有关规定 第 4 节螺旋桨 一般要求 螺旋桨应作表面质量和尺寸偏差的检查, 并进行静平衡试验 对组合式和可调螺距螺旋桨的静平衡试验, 应在机械加工后分别进行, 还与桨毂及所有附件装配成套后进行 组合式螺旋桨的桨叶固定螺栓, 应用锻钢制成, 其材料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 400N/mm 螺旋桨及其附件的固定螺栓 螺母等, 均应有可靠的防止松动及防蚀措施 螺旋桨与船壳板间隙 为避免螺旋桨激励给予船体的不良影响, 螺旋桨与船壳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 建议其最小间隙见第 篇.14.4 的规定 螺旋桨桨叶厚度 螺旋桨桨叶厚度 t ( 固定螺距螺旋桨为 0.5R 和 0.6R 剖面处, 可调螺距螺旋桨为 0.35R 和 0.6R 剖面处 )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t= K Y X mm 式中 : Y 功率系数, 按本节 求得 ; 3 73

389 K 材料系数, 查表 ; X 转速系数, 按本节 求得 螺旋桨材料系数 K 表 材料抗拉强度 R m (N/mm ) 材料密度 G (g/cm 3 ) 材料系数 K 碳钢与合金钢 铁素体与马氏体不锈钢 奥氏体不锈钢 Cu1 锰青铜 Cu 镍锰青铜 Cu3 镍铝青铜 Cu4 锰铝青铜 注 : 上表以外的材料, K 值可参照决定 功率系数 Y 按下式计算 : D D D 式中 : A1 = ( K1 K ) + K 3 K 4 ; P P P 1 K, K 3, D 螺旋桨直径,m; P 所计算剖面处的螺距,m; P R 剖面处的螺距,m; R 螺旋桨半径,m; K, K 系数, 查表 ; A Y= 1 N Zbn e e N e 主机的额定功率,kW;; Z 桨叶叶数 ; b 所计算剖面处的桨叶宽度,m; n e 螺旋桨在主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r/min; 对于桨叶随缘尾翘的机翼型剖面, 上式求得之 A 1 值应增加 30% r K 螺旋桨不同半径处 K 值系数表 K 1 K K 3 K 4 K 5 K 6 K 7 K R R R

390 转速系数 X 按下式计算 : D 式中 : A = ( K 5 + K 6ε ) + K 7ε + K8 ; P AGAd ne D X= Zb 3 D P n Z 和 b 见 ; e ε 桨叶后倾角, ; K 5, K 6, K 7, K 8 系数, 查表 ; G 桨叶材料密度,g/cm 3 ; A d 螺旋桨圆盘面积比 可采用其他计算方法来确定螺旋桨桨叶厚度, 但应提供试验结果或使用经验的背景材料 根据螺旋桨使用情况, 可以要求提供详细的伴流数据或增大叶片厚度 螺旋桨与螺桨轴的安装 如用法兰连接螺旋桨时, 则连接螺栓的直径应符合本章 和 的规定 法兰厚度应符合本章 () 的规定 如用键安装时, 则螺旋桨桨毂应有精确的锥度, 以便与螺旋桨轴的锥端相配合, 桨毂前端配合面长度一般不小于螺旋桨轴的直径 螺旋桨轴锥端的锥度应不大于 1/10 油压无键安装的螺旋桨, 锥度应不大于 1/15 螺旋桨轴的圆柱体与圆锥体交界处, 不应有凸肩或圆角, 轴上键槽前端应平滑, 且呈汤匙形 轴上键槽前端到轴锥部大端的距离应不小于 0. 倍锥部大端的直径 桨毂与键的顶端应有适当的间隙 键的两侧应紧贴在轴及桨毂的键槽内 键槽底部的边缘应磨光滑, 圆角半径应不小于锥部大端直径的 1.5% 键应用螺钉固定在轴上, 螺钉孔不应放在距前端键长 1/3 的范围内 螺钉孔的深度应不大于螺钉孔直径, 且孔的边缘应打磨光滑 对于完全用键来传递扭矩时, 则键受剪切的有效截面积应符合下式规定, 且键材料的抗拉强度应等于或大于轴材料的抗拉强度 : 3 d BL.35 d m mm 式中 : B 键的宽度,mm; l 键的有效长度,mm; d 计算的中间轴直径,mm; d m 在键中部处的轴直径,mm 对用键安装螺旋桨, 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且键的尺寸可适当减小 : (1) 在海水温度为 35 时, 防止摩擦滑动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1.0; () 在海水温度为 15 时, 桨毂内表面压力不小于 0MPa; (3) 在海水温度为 0 时, 桨毂内表面主应力不大于其材料最小屈服点的 35% 螺旋桨油压无键安装 3 75

391 用油压无键安装螺旋桨时, 则螺旋桨套合到轴上的轴向推入量应满足 或 的要求 用油压无键安装螺旋桨时, 则螺旋桨套合到轴上的轴向推入量 S 可满足下式要求 : S1 S S mm 1 4 N e C1 C S1 = [ ( + ) + ( a a1)(35 t) d ] K An E E e 1 mm 1 K 1 C1 C S = [0.7ReH d1 ( + ) ( a a1) d1t] mm K 4 3K + 1 E1 E 式中 : S 1 最小轴向推入量,mm; S 最大轴向推入量,mm; K 螺旋桨轴端锥度,K 1/15; N e 传递到螺旋桨轴的额定功率,kW; n 传递 N 时的转速,r/min; e e A 螺旋桨毂与螺旋桨轴的理论接触面积,mm ; 1+ K C 1 = μ1; 1 K 1 1 K + 1 C = + μ ; K 1 d 0 K 1 = ; d1 d K = ; d1 d 0 轴中孔直径,mm; d 1 套合接触长度范围内轴的平均直径,mm; d 桨毂的平均外径,mm; μ 1 =0.30; μ 螺旋桨材料的泊松比, 对铜质一般可取 μ =0.34; E 1= N/mm ; 3 76

392 E 螺旋桨材料弹性模数, 对铜质一般可取 E = N/mm ; t 螺旋桨套合时的温度, ; a 1 = / ; a 螺旋桨材料的线膨胀系数, 对铜质一般可取 a = / ; R eh 螺旋桨材料的屈服点,N/mm o C 时, 作用在浆毂上的最大等效单轴向应力应不大于螺旋桨屈服应力的 70% 或 0.% 非 比例伸长应力 对于铸铁, 应不大于名义抗拉强度的 30% 用油压无键安装螺旋桨时, 则螺旋桨套合到轴上的轴向推入量 S 也可满足下式要求 : 在 35 0 C 时最小表面压力 : P 35 在 35 0 C 时最小推入量 : SFT S F K Fv = ( + μ + B( ) ) N/mm AB T d1 1 K S 35 = P35 ( ( + μ ) + (1 μ1)) mm K E K 1 E1 温度 t(t<35 0 C) 时的最小推入量 : St d1 = S 35 + ( a a1)(35 t) mm K 温度 t 时相应最小表面压力 : St Pt = P35 N/mm S 35 温度 t 时最小推入负荷 : K Wt = APt( μ + ) N 温度 0 0 C 时最大许用表面压力 : P max 0.7ReH ( K 1) = 4 3K + 1 N/mm 温度 0 0 C 时最大推入量 : P P S max = max S 35 mm 35 S 式中 : F K B = μ 4 000CM e Fv = N d

393 Ne T = 176 N V SF 在 35 0 C 时防止滑移的摩擦安全系数, 应不小于.8; T 自由航行时船舶发出的持续推力,N; V 功率为 Ne 时船速,Kn; μ 结合面的摩擦系数 对于用油压方法, 浆毂用青铜 黄铜或钢制造时, 摩擦系数为 0.13; Fv 结合面上的切向力,N; Me 对应于 Ne 和 ne 的额定扭矩,Nm; C 常数 C=1 对汽轮机 齿轮传动的柴油机 电力驱动装置以及用液压或电磁或高弹性联轴器直接驱动的柴油机 ; C=1. 对上述规定以外直接驱动的柴油机 其他符号同 在套合之前, 桨毂与轴锥部的实际接触面积应不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 70% 一般可着色进行检查 不接触带不应环绕整个浆毂或延伸到整个浆毂全长 在最后拉入后, 应用螺母把螺旋桨固定在尾轴上 在套合之前, 应使螺旋桨与轴的温度相等, 配合表面应清洁 无油脂 螺旋桨的配合情况应在车间内进行验证 作出与温度有关的安装曲线及相应的负荷资料, 应保留在船上 同时应备有必要的拆装专用工具 的计算公式不适用轴和桨毂间有轴套的螺旋桨 3 78

394 第 1 章轴系振动与校中 第 1 节一般规定 一般要求 轴系的布置及轴的结构尺寸除应符合本篇第 11 章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且所要求的轴系扭振 纵振 回旋振动及校中获得批准后, 整个轴系方可最后获得批准 轴系振动与校中的计算书应提交批准 如认为必要时, 其实测报告应提交批准或备查 对新颖或复杂的轴系, 如有类似装置的实测报告并符合本章规定时, 经详细研究后也可给予批准 如已批准的轴系其后又作更改, 如安装高弹性联轴器 轴承尺寸改变 更换机型 更换齿轮箱 更换螺旋桨 增减轴承等等, 均需根据不同情况重新进行轴系振动与校中计算, 并提交批准 轴系振动与校中计算书, 应包括审查核算所需要的详细资料及必要的说明 1.1. 振动的转速禁区 如轴系振动的振幅或应力或扭矩超过本章规定的持续运转的许用值时, 则在 这个共振转速 n 附近应设 转速禁区 在此禁区内, 机器不应持续运转 c 应避开的转速范围如下 : 16n c 18 r) n ~ 18 r 16 ( c n 式中 : r = n c e, 其中 n e 为额定转速 (r/min) 如振幅或应力或扭矩接近瞬时运转许用值时, 则转速禁区应适当扩大 ; 反之如稍超过持续运转许用值时, 转速禁区可适当缩小 转速禁区也可由实测确定, 即可取超过持续运转许用值的转速, 并适当计入转速表的误差 因扭振而引起齿轮齿击, 或弹性元件的振动扭矩大于持续运转的许用交变扭矩时, 也应设转速禁区 如设转速禁区, 则转速表在转速禁区附近的读数误差应在 ±% 以内 所设转速禁区应在转速表上用红色标明, 并应在操纵台前设告示牌 测量 柴油机制造厂应在台架上对所设计的或有重大修改的柴油机进行扭振和纵振 ( 如有要求时 ) 测量, 并校核其当量参数值 可根据所提供的振动计算方法 振幅或应力或扭矩大小等情况, 决定是否需要用实测来验证 如提供类似装置的实测报告并符合本章规定者, 则可不必进行实船轴系振动测量 振动测量所采用的仪器型式 测点位置和转速间隔, 应能正确反映所测振动的 3 79

395 特性 一般当实测与计算的固有振动频率误差小于 ±5% 时, 可用实测振幅或应力 ( 扭矩 ) 按计算振型推算系统各处的振幅或应力 ( 扭矩 ) 扭振测量报告应包括试验转速下各测点的简谐次数 角振幅或应力 固有频率 各轴的扭振应力 各弹性联轴器和齿轮的振动扭矩 ( 如适用时 ), 并作出应力 / 扭矩与转速曲线图, 且加绘其允许值 测量时, 主机从最低稳定转速开始到额定转速为止, 转速分档并转速稳定情况下进行测量 在共振转速附近, 转速间隔应适当减少 其他 如机器底座采用弹性支承时, 则轴系应采用弹性联接 与本章有关的计算方法 提交资料等可参照 CCS 船上振动控制指南 有关规定 对于采用主机润滑油循环供油并靠其阻尼工作的扭振减振器或纵振减振器, 应安装减振器进油压力指示器和低压报警装置或振幅监测装置 除非有有效的手段识别减振器是否正常工作 扭振许用应力和纵振许用振幅值, 也可按本篇第 9 章附录 3 柴油机曲轴强度评定 进行确定 第 节扭转振动 1..1 适用范围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下列系统 : (1) 主柴油机推进系统, 但对仅在港口航行的船舶且主推进柴油机额定功率小于 110kW 者除外 ; () 重要用途的额定功率等于或大于 110kW 的辅柴油机系统 ; (3) 涡轮机推进系统 ; (4) 电力推进系统 1.. 扭振计算书 扭振计算书应包括 : 机型 额定功率 额定转速 轴系布置图 轴材料的抗拉强度 系统的扭振当量参数及必要的说明 所要求的各节振动的霍尔茨表以及相应的相对振幅矢量和 主要谐次的振动响应计算及相应的许用值 1... 如装置在使用中存在不同工况时, 如带离合器 多机并车 轴带发电机等等, 均需按不同工况分别进行扭振计算 如备用的螺旋桨与工作的螺旋桨结构尺寸有较大差别时, 则还应对安装备用螺旋桨的系统进行扭振计算 对长期使用的特殊转速要求, 如可调桨的运转转速范围, 轴带发电机的运转转速范围等, 也应加以说明 对可调桨轴系, 应对螺距为零和最大时的扭振进行计算 除进行正常工况下的扭振计算外, 还应对 1 缸熄火进行扭振计算 一般应计算 0.8 n min ~1. n e ( n min 为最低稳定转速,r/min) 范围内直到 1 次 简谐的振动情况 对柴油机推进轴系, 当采用能量法计算扭振时, 还应计算超过 1. n 的 1 e 3 80

396 节主简谐产生的非共振情况 1..3 许用应力 计算轴系扭振许用应力时, 以轴的基本直径为基础, 而不计应力集中的影响 即对曲轴以曲柄销直径为准, 对中间轴以轴的最小直径为准, 对螺旋桨轴以其后轴承到隔舱壁密封填料函之间的最小直径为准 主推进柴油机曲轴的扭振许用应力应不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持续运转 (0<r 1.0): [τc]=±[( d)-( d) r ] N/mm (1.0<r 1.05): [τc]=±[( d)+( d) r 1 ] N/mm 瞬时运转 (0<r<0.8): [τt]=±.0[τc] N/mm 1..3.~ 中符号意义如下 : [τc] 持续运转扭振许用应力,N/mm ; [τt] 瞬时运转扭振许用应力,N/mm ; d 轴的基本直径,mm; n c r = ; n n c 共振转速,r/min; e n e 额定转速,r/min 推力轴 中间轴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的扭振许用应力应不超过按下式计算所 得之值 : 持续运转 (0< r<0.9): [τc]=± C C C (3- r ) N/mm ; W K (0.9 r 1.05): D [τc]=±1.38c C C N/mm ; 瞬时运转 (0< r 0.8): W K D [τt]=1.7[τc]/ C K N/mm ; 式中 : C 材料系数 : C =( R +160)/18 ; W W m R 轴材料的抗拉强度, 对中间轴, 如 R 大于 800N/mm 时, 取 800N/mm m m 对螺旋桨轴和尾管轴, 如 R 大于 600N/mm 时, 取 600N/mm ; m C K 形状系数, 见表 ; 3 81

397 0. C 尺度系数 : C = d D D 形状系数 C K 表 中间轴 推力轴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 在轴向 适用于 规定的螺 过盈轴承处旋桨轴长整体键槽键槽在推无键套合或套合径向纵向滚柱轴有键螺度以前的连接 ( 圆锥 ( 圆柱力环法兰连接的联轴孔槽承用作旋桨轴螺旋桨轴法兰连接 ) 连接 ) 两侧螺旋桨轴器推力轴或尾管轴 承 到尾尖舱 舱壁部分的直径 注 :1 对于多圆弧过渡的中间轴, 如所用的 C 值大于 1, 则应提供试验依据或使用经验 k 发电用柴油机及重要用途的辅柴油机曲轴与传动轴, 以及恒速运转的推进柴油机曲轴, 其扭振许用应力应不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持续运转 (0.95 r 1.05): [τ c ]=±( d) N/mm 瞬时运转 (0<r<0.95): [τ t ]=±5.5[τ c ] N/mm 对恒速运转的推进轴系, 如提供使用经验的背景材料, 轴的扭振许用应力可适当提高 除轴材料为球墨铸铁外, 当 和 中轴材料的抗拉强度大于 430N/mm 时, 则扭振许用应力 τ 可用下式计算 : R +184 τ = m τ N/mm 614 式中 : R 轴材料的抗拉强度,N/mm ; m τ 按本节 和 计算的扭振许用应力,N/mm e 1..4 发电机的附加要求 在额定工况下, 交流发电机转子处的合成振幅应不大于 3.5 ( 电角 ) 施加在发电机转子处的振动惯性扭矩, 在 r=0.95~1.10 范围内应不超过 ± M ( M 为额定转速时的平均扭矩 ), 在 r<0.95 范围内应不超过 ±6 M 如一台主机驱动 e 台或多台发电机时, 应分别考虑每台发电机本身的额定扭矩 e 1..5 齿轮和弹性联轴器的许用扭矩 齿轮传动装置中的齿轮啮合处的振动扭矩, 在 r=0.9~1.05 范围内一般应不 3 8

398 超过全负荷平均扭矩的 1/3 如轮齿齿面接触应力和齿根弯曲应力小于本篇第 10 章附录 1 规定的许用值时, 则可以考虑采用较高的振动扭矩值, 但不应产生齿击现象 弹性联轴器的弹性元件, 在持续运转时的振动扭矩应不超过其许用交变扭矩值 ; 瞬时运转时应不超过其瞬时运转的许用交变扭矩值 1..6 其他 在柴油机常用转速范围内或特殊使用转速范围内, 不应产生危险的共振转速 在正常工况下, 在常用转速 (r=0.8~1.0) 范围内一般不设转速禁区 在 r=0.85 时, 由共振上波坡产生的扭振应力应不超过持续运转许用应力 [τ c ] 在 r=0.85~1.05 范围内, 由共振和重要的非共振产生的合成应力, 应不超过本节规定的扭振许用应力的 1.5 倍 根据制造厂提供的经验数据或详细计算资料, 可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扭振许用应力 ( 或扭矩 ) 值 曲轴扭振许用应力也可按照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 统一要求计算, 但应按本篇第 9 章附录 3 的规定提交计算书 第 3 节纵向振动 一般要求 对主推进轴系, 设计单位和船厂应保证在整个转速范围内没有过大振幅的纵向振动 否则, 应根据不同情况设转速禁区或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 大型低速二冲程柴油机推进轴系及涡轮机推进轴系的纵向振动特性, 应提交批准 1.3. 纵振计算书 纵振计算书应包括 : 机型 额定功率 额定转速 轴系布置图 系统的纵振当量参数及必要的说明,0 节和 1 节振动的霍尔茨表以及相应的相对振幅矢量和 主要简谐的振动响应及相应的许用值 许用振幅 柴油机推进轴系, 在 r=0~1.0 范围内, 由轴系纵振产生的曲轴自由端持续运转的纵振振幅应不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的值 : [ A a1 R[ Δa0 ] ] = mm d j ( Δak ) max ( R + ) 式中 : [ A a1 ] 曲轴自由端持续运转许用纵振振幅,mm; ( Δ ak ) max 所计算纵振振型曲轴中相对振幅差的最大值,mm; d j 曲轴主轴颈直径,mm; [ Δ a 0 ] 允许的曲轴臂距差的最大值,mm; 3 83

399 R 曲拐回转半径,mm 瞬时运转的许用纵振振幅, 一般可为持续运转许用值的 1.5 倍 如超过持续运转的许用值, 则应设转速禁区 一般在 r=0.85 时由共振或上波坡产生的纵振振幅应不超过持续运转许用值, 在 r=1.0 时由共振或下波坡产生的纵振振幅也应不超过持续运转许用值 根据制造厂提供的经验数据或详细的计算资料, 可采用制造厂提供的许用纵振振幅 第 4 节回旋振动 一般要求 对主推进轴系, 设计单位和船厂应保证在常用转速范围内没有过大振幅的回旋振动, 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设转速禁区或采取必要的调频措施等 对具有人字架 万向轴的推进轴系的回旋振动特性, 应提交批准 1.4. 回旋振动计算书 回旋振动计算书应包括 : 机型 额定功率 额定转速 速比 ( 如适用时 ) 轴系布置图 轴承位置及长度 轴承材料 螺旋桨的质量和惯量 1 次和叶片次正逆回旋振动共振转速 回旋振动计算时, 应计入轴承的刚度, 并应考虑各轴承的负荷分配情况 应避开的转速范围 对具有人字架的轴系 万向轴的轴系, 叶片次正回旋共振转速不应在 r=0.85~1.0 范围内出现,1 次正回旋共振转速应大于额定转速 0% 以上 第 5 节轴系校中 一般要求 设计单位和船厂应保证主推进轴系的校中, 使轴系在热态情况下具有合理的轴承反力和轴弯曲力矩 轴承的数量及其布置应正确合理, 以尽量使由于船体变形或轴承磨损而对轴系校中产生的影响减到最小 同时也应考虑轴承下部舱柜加热的影响 下列主推进轴系的轴系校中计算书连同其安装工艺应提交批准 : (1) 规范要求的螺旋桨轴直径大于 300mm 的推进轴系 ; () 大齿轮由 个或 个以上小齿轮传动的, 具有减速齿轮的推进轴系 对于 以外的主推进轴系, 如船厂自愿采用合理校中的方法进行校中, 则轴系校中计算书连同其安装工艺应提交批准 1.5. 轴系校中计算书 轴系校中计算书应包括 : 机型 额定功率 额定转速 轴系布置图 各集中载荷及其作用位置 轴承的位置及长度, 以及柴油机输出法兰处允许的弯矩和剪力 应提供热态情况下轴系合理校中时的轴系变位值 轴截面的弯矩或弯曲应力 剪力 转角 轴承负荷 轴系负荷影响系数, 以及当采用顶举法检验时的轴承负荷顶举系数 当认为必要时, 还应提供运行状态下的轴承反力和轴弯曲力矩 还应提供安装时轴各法兰的偏移与开口值 3 84

400 1.5.3 轴系校中工艺 轴系校中工艺应正确体现轴系校中计算结果 轴系安装时, 应按轴系校中计算书规定的条件进行 如有尾管斜镗孔时, 应包括斜镗孔的细节与详细描述 轴系校中一般以船舶漂浮状态下 船舶上层建筑与主要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如船舶在坞内进行轴系校中, 则应计入船舶变形的影响, 还应提交坞内轴系校中计算书 轴系校中要求 轴系校中一般应使热态情况下符合下列要求 : (1) 轴承负荷的最大值应不超过轴承的允许比压 ; () 每个轴承应为正反力, 且应不小于相邻两跨轴重量的 0%; (3) 轴的附加弯曲应力应不超过规定值 ; (4) 施加到柴油机输出法兰处的弯矩和剪力应不超过柴油机制造厂所规定的值 ; (5) 大齿轮前后轴承的反力差应不超过两轴承之间轴段及大齿轮重量的 0% 或满足本篇第 10 章附录 1 的有关规定 ; (6) 尾管后轴承支点处的螺旋桨轴与尾管后轴承的相对转角应不超过 rad 轴系安装 轴系安装应按批准的安装工艺进行, 如安装时与计算条件不符时, 则应重新提交校中计算书中 轴系安装后, 一般应对轴系校中结果进行实测验证 如轴系校中是在坞内进行, 则还应在船舶漂浮状态时进行实测验证 轴承安装时的实际负荷误差一般应不超过计算值的 ±0% 如超过, 则可按实测结果进行轴系校中计算, 如仍满足 其他要求时, 可以接受 3 85

401 第 13 章操舵装置与锚机装置 操舵装置与锚机装置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3 篇第 11 章的规定 3 86

402 第 4 篇电气装置 4-1

403 第 4 篇 国内海船建造规范 目录 第 1 章通则...3 第 1 节一般规定...3 第 节工作条件...7 第 3 节设计 制造与安装...8 第 章系统设计与安装...16 第 1 节主电源...16 第 节应急电源...18 第 3 节外来电源... 第 4 节供电与配电... 第 5 节系统保护...4 第 6 节辅助机械...8 第 7 节照明与航行灯...30 第 8 节船内通信系统...3 第 9 节船舶与乘员安全系统...33 第 10 节电热器具...37 第 11 节蓄电池组...37 第 1 节电缆...39 第 13 节避雷...50 第 14 节交流高压电气装置特殊要求...51 第 15 节电力推进装置附加要求...55 第 16 节油船附加要求...59 第 17 节载运油箱中有自用燃料车辆船舶附加要求

404 第 4 篇 国内海船建造规范 第 1 章 通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一般要求 本篇规定适用于国内航行的海船的电气装置 除本篇另有规定外, 远海航行海船的电源配备和布置等要求应符合 CCS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 以下简称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 第 4 篇的规定 对电力推进装置 为推进装置服务的配套设备和对船舶安全必不可少的辅助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 应符合本篇的相关规定和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4 篇第 3 章的规定 电气装置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1 篇的适用要求 电气装置应能 : (1) 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和满足正常居住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备供电, 而不需求助于应急电源 ; () 确保在各种紧急状态下, 向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 ; (3) 确保旅客 船员及船舶的安全, 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1.1. 定义 本篇的定义如下 : (1) 重要设备 : 系指推进 操舵和船舶安全所必需的设备 包括 : 1 主重要设备 : 系指为保持推进和操舵需连续运转的设备 例如 : (a) 操舵装置 ; (b) 调距桨装置 ; (c) 为主 辅柴油机服务的鼓风机 燃油供给泵 喷油嘴冷却泵 滑油泵和冷却水泵, 以及推进用涡轮机所必需的相应设备 ; (d) 为向主重要设备供汽的辅锅炉服务的和在蒸汽轮机船上为蒸汽装置服务的强力鼓风机 给水泵 循环水泵 真空泵 冷凝水泵以及油燃烧装置 ; (e) 单独作推进 / 操舵用的方位推进器连同其滑油泵和冷却水泵 ; (f) 用于电力推进装置的电气设备连同其滑油泵和冷却水泵 ; (g) 向上述 (a) 至 (f) 设备供电的发电机及有关电源 ; (h) 向上述 (a) 至 (f) 设备提供动力的液压泵 ; (i) 重油粘度控制设备 ; (j) 消防泵和其他灭火剂泵 ; (k) 航行灯 航行设备和其他信号设备 ; (l) 船内安全通信设备 ; (m) 照明系统 ; (n) 以上 (a) 至 (m) 所列设备的控制 监视和安全设备 / 系统 次重要设备 : 系指为保持推进和操舵不必连续运转的设备, 以及为保持船舶安全必需的设备 例如 : (a) 锚机 ; (b) 燃油输送泵和燃油处理设备 ; 4-3

405 第 4 篇 国内海船建造规范 (c) 滑油输送泵和滑油处理设备 ; (d) 重油预热设备 ; (e) 起动空气和控制空气压缩机 ; (f) 舱底 压载和平衡泵 ; (g) 机舱和炉舱通风机 ; (h) 保持危险区域处于安全状态必需的设备 ; (i) 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 (j) 水密关闭设备 ; (k) 为降低环境空气温度的制冷设备 ( 见本章 1..1.); (l) 向上述 (a) 至 (k) 设备供电的发电机和有关电源 ; (m) 向上述 (a) 至 (k) 设备提供动力的液压泵 ; (n) 货物围护系统的控制 监视和安全系统 ; (o) 上述 (a) 至 (m) 设备的控制 监视和安全设备 / 系统 3 船舶上作业所需的特殊设备可作为重要设备 () 非重要设备 : 系指短时间不运转不会对船舶推进和操舵有损害, 也不会危及乘客 船员 货物 船舶以及机械安全的设备 (3) 应急设备 : 系指在主电源失电后, 须由应急电源供电的设备 (4) 主电源 : 系指向主配电板供电, 并通过主配电板对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和居住条件所必需的所有设备配电的电源 (5) 应急电源 : 系指在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的情况下, 用来向应急配电板供电的电源 (6) 瘫船状态 : 系指主推进装置 锅炉和辅机己停止运行, 且在恢复推进的过程中, 假定无储存的能源起动和运行推进装置 主发电机和其他重要辅机的状态 (7) 一次配电系统 : 系指与发电机有直接电气连接的系统 (8) 二次配电系统 : 系指与发电机无直接电气连接的系统, 例如用双绕组变压器加以隔离的系统 (9) 低压系统 : 系指工作于额定频率为 50Hz 或 60Hz 导体间最高电压不超过 1000V 的交流系统, 或在额定工作条件下导体间最高瞬时电压不超过 1500V 的直流系统 (10) 高压系统 : 系指额定电压大于 1kV 但不超过 15kV, 额定频率为 50Hz 或 60Hz 的交流系统, 或在额定工作条件下最高瞬时电压超过 1500V 的直流系统 (11) 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件 : 系指一个或多个开关电器, 连同控制 测量 信号 保护和调节设备等的组合, 由制造厂负责加上所有电气和机械的内部连接件和结构件组装完成的组件 (1) 主配电板 : 系指由主电源直接供电 并分配和控制电能至船上各种设备的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件 (13) 应急配电板 : 系指正常情况下由主配电板供电, 而在主电源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 由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直接供电, 并分配和控制电能至各种应急设备的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件 (14) 分配电板 : 系指用于控制和分配电能至最后分路的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件 (15) 最后分路 : 系指位于配电系统最后一个过电流保护电器之后的部分 (16) 完全选择性保护 : 系指在有 个或 个以上过电流保护电器串联的电路中, 当发生过电流故障时, 只是最接近故障点的保护电器起保护作用, 而不会导致其他保护电器动作的过电流选择性保护 (17) 部分选择性保护 : 系指在有 个或 个以上过电流保护电器串联的电路中, 当发生过电流故障时, 只是在一定的短路电流范围内, 才能做到最接近故障点的保护电器起保护作用, 而不会导致其他保护电器动作的过电流选择性保护 (18) 后备保护 : 系指由于最接近故障点的保护电器有故障或缺乏能力, 或者其它保护电器有故障, 以致它们的动作不能及时清除系统故障的情况下起作用的保护设备或系统 (19) 供电连续性 : 系指在某电路发生故障期间以及故障之后, 非故障电路的供电能始终得以保证 (0) 危险区域 : 系指通常可能聚集易燃或易爆蒸气 气体 粉尘或爆炸物的区域 4-4

406 第 4 篇 国内海船建造规范 (1) 围蔽处所 : 系指由舱壁和甲板所围蔽的处所, 可以有可关闭的门 窗或其他开口 () 半围蔽处所 : 系指由于具有诸如顶板 风障和舱壁等结构, 以致其自然通风条件与在开敞甲板上的处所有显著差异, 且其布置又使气体不易扩散的处所 (3) 船舶失电 : 系指主 辅助机械, 包括主电源不能工作, 但起动他们的设备 ( 如压缩空气 起动蓄电池等 ) 仍然可用的状态 (4) 蓄电池的贮存寿命 : 系指蓄电池在规定条件下的贮存期间, 在此期间的最后仍能保持其规定的性能 (5) 气闸 : 气闸应设有两扇间距不小于 1.5m, 但也不必大于.5m 的气密门 ; 气密门应为自闭式, 且没有任何门背钩装置 (6) 纹波电压 : 纹波电压的幅值为图 所示的 U max 与 U min 之差值 图 纹波电压示意图 图纸资料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 : (1) 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电力负荷估算书 ; () 短路电流计算书 ( 适用于可并联连接的发电机总容量大于 50kVA 的船舶 ); (3) 提供表明符合本篇 和 要求的保护电器协调动作的分析 ( 适用于可并联连接的发电机总容量大于 50kVA 的船舶 ); (4) 主配电板单线图, 图中应标明 : 1 保护电器 ( 例如短路 过载 逆功率和卸载保护等 ) 的型号 规格和整定值 ; 测量仪表 ; 3 同步装置 ; 4 遥控切断 ; 5 接地故障监视和报警 ; 6 联锁 (5) 应急配电板 ( 或应急蓄电池充放电板 ) 单线图, 图中应标明 : 1 保护电器 ( 例如短路 过载保护等 ) 的型号 规格和整定值 测量仪表 ; 3 接地故障监视和报警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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