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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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工作規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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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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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合聘、改聘案:

乙方於本契約期滿時, 即無條件終止工作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變動因素, 得於終止契約一週前通知乙方, 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乙方請事假超過三天, 則甲方得終止勞動契約 八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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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本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_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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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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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修正條文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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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717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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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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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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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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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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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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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大千綜合醫院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東吳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91 年 3 月 18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97 年 1 月 3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97 年 12 月 16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99 年 10 月 26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第 條 100 年 1 月 27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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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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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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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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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_1_ 勞工處來函修正-佛光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修正案.docx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第四案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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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業銀行團體協約修訂草案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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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 ) (1) (2) (3) (4) 2

勞動部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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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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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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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備 文件勞 工名卡出勤勤紀錄 工資清冊 工資基本 工資加班費 工資給付 勞基法相關規定 工時 工時制度延長 工時時間記載 休假例例假休息休假 契約終 止資遣退休撫卹 其他職災補償特別保護 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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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Transcription:

國立陽明大學遴聘業界專業教師契約書 國立陽明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執行 大專校院遴聘業界專業教師方案 進用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 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 一 契約期間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因應業務所需, 得先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滿合格者同意繼續續約, 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 從事下列工作 : 三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四 工作時間 :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下, 每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二周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 ( 一 ) 依甲方辦公時間到校上班, 出勤由服務單位管理, 但服務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 ( 二 ) 配合甲方之作息, 乙方每二周上班不足八十四小時之部分, 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之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 元月二日 ) 革命先烈紀念日 ( 三月二十九日 ) 婦女節 兒童節合併假日 (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 ( 九月二十八日 ) 台灣光復節 ( 十月二十五日 )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 十月三十一日 ) 國父誕辰紀念日 ( 十一月十二日 ) 及行憲紀念日 ( 十二月二十五日 ) 調整之 五 例假 ( 特別 ) 休假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 甲方依照 附表一 國立陽明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 辦理 惟特別休假部份不予適用 六 工資 : ( 一 ) 乙方之工資為每月新臺幣元整 上開工資已包含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 二 ) 給付乙方之工資, 發放時間為每月一日發放前月之工資 七 請假 :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 甲方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甲方得預告乙方終止本契約 : ( 一 ) 甲方因不可抗力, 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二 ) 工作計畫變更, 有減少進用人員之必要, 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 三 ) 乙方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前項之終止應於十日前預告之 九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 福利 : ( 一 ) 甲方應依規定為乙方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二 ) 甲方應按月為乙方提繳每月薪資之 6% 退休金於勞保局個人帳戶, 乙方也可以在 6% 的範圍內, 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帳戶 ( 三 ) 年終獎金發放, 按實際就職月份依比率給付, 計算至年 12 月份止 ( 四 ) 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享受甲方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 : 1 借閱圖書 2 申請游泳證 停車證十一 考核及獎懲 :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十二 服務與紀律 : ( 一 ) 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 並應謙和 誠實 謹慎 主動 積極從事工作 ( 二 )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上 技術上之秘密, 不得洩漏, 退職後亦同 ( 三 )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 四 ) 乙方於工作時間內, 對於甲方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 不得拒絕 ( 五 )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 非經主管允許,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 六 ) 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勞工教育 訓練及集會 十三 安全衛生 ; 甲 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四 提前離職之預告義務 : 於聘用期間屆滿前, 因故需提前離職時,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規定期間, 事前提出申請 十五 不得請求資遣費 : 除有第八點規定之事由, 乙方不得因契約終止或屆滿, 對甲方請求資遣費 十六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 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 法令及團體協約之之補充效力 :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 契約修訂 :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 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九 契約之存執 : 本契約書 1 式 2 份, 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國立陽明大學 ( 蓋公司印章 ) 代表人 : ( 簽名蓋章 ) 聘僱用單位主管 : ( 簽名蓋章 ) 乙方 : ( 簽名蓋章 ) 地址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一 : 國立陽明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 假別給假天數工資給與備註 婚假事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 8 日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一 未住院者,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二 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不給工資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以 1 年為限 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 其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女性員工因生同上 ( 本校每年准給不扣薪事假 5 日, 未滿一年者, 依比例計算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 足之 一 本表係依勞動基準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編製, 事業單位給假如有優於法令者, 從其規定 二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喪假, 勞工如因禮俗原因, 得於百日內申請分次給假 三 勞工事假 普通傷病假 婚假 喪假期間, 除延長假期在 1 個月以上者外, 如遇例假 休假, 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四 產假係以事實認定為準, 不論已婚或未婚 五 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 1 星期及 5 日之產假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喪假 公傷病假 公假 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一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 8 日 二 祖父母 ( 含母之父母 )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 6 日 三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 ( 含母之父母 ) 喪亡者, 給予喪假 3 日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員工奉派出 一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二 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條第 2 項規定, 就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折半發給工資 六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 喪假 生理假 陪產假 家庭照顧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 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產假 特別休假期間, 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七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 5 天工作制時, 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 至於喪假 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 均應以曆日之 1 日為計算單位 八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 :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所謂 1 日 係指連續 24 小時而言 九 例假為強制規定, 雇主如非因勞

家庭照顧假陪產假產假 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員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 7 日為限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本公司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一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 二 女工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 無論死產或活產, 給予產假 8 星期, 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三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4 星期 四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不給工資 一 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二 女性受僱者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請 1 星期及 5 日之產假, 雇 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 縱使勞工同意, 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之行業可依該規定調整例假 十一 行政院勞委員會 94 年 6 月 8 日勞動 2 字第 0940029639 號公告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 ( 喪假 ) 上述公告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

例假 休假 特別休假 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1 星期 五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5 日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7 日 二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 10 日 三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 14 日 四 10 年以上者, 每 1 年加給一日, 加至 30 日為止 主不得拒絕 依勞動基準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並無規定, 前開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請勞資雙方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