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遴聘業界專業教師契約書 國立陽明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執行 大專校院遴聘業界專業教師方案 進用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 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 一 契約期間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因應業務所需, 得先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滿合格者同意繼續續約, 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 從事下列工作 : 三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四 工作時間 :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下, 每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二周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 ( 一 ) 依甲方辦公時間到校上班, 出勤由服務單位管理, 但服務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 ( 二 ) 配合甲方之作息, 乙方每二周上班不足八十四小時之部分, 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之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 元月二日 ) 革命先烈紀念日 ( 三月二十九日 ) 婦女節 兒童節合併假日 (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 ( 九月二十八日 ) 台灣光復節 ( 十月二十五日 )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 十月三十一日 ) 國父誕辰紀念日 ( 十一月十二日 ) 及行憲紀念日 ( 十二月二十五日 ) 調整之 五 例假 ( 特別 ) 休假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 甲方依照 附表一 國立陽明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 辦理 惟特別休假部份不予適用 六 工資 : ( 一 ) 乙方之工資為每月新臺幣元整 上開工資已包含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 二 ) 給付乙方之工資, 發放時間為每月一日發放前月之工資 七 請假 :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 甲方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甲方得預告乙方終止本契約 : ( 一 ) 甲方因不可抗力, 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二 ) 工作計畫變更, 有減少進用人員之必要, 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 三 ) 乙方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前項之終止應於十日前預告之 九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 福利 : ( 一 ) 甲方應依規定為乙方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二 ) 甲方應按月為乙方提繳每月薪資之 6% 退休金於勞保局個人帳戶, 乙方也可以在 6% 的範圍內, 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帳戶 ( 三 ) 年終獎金發放, 按實際就職月份依比率給付, 計算至年 12 月份止 ( 四 ) 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享受甲方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 : 1 借閱圖書 2 申請游泳證 停車證十一 考核及獎懲 :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十二 服務與紀律 : ( 一 ) 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 並應謙和 誠實 謹慎 主動 積極從事工作 ( 二 )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上 技術上之秘密, 不得洩漏, 退職後亦同 ( 三 )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 四 ) 乙方於工作時間內, 對於甲方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 不得拒絕 ( 五 )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 非經主管允許,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 六 ) 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勞工教育 訓練及集會 十三 安全衛生 ; 甲 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四 提前離職之預告義務 : 於聘用期間屆滿前, 因故需提前離職時,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規定期間, 事前提出申請 十五 不得請求資遣費 : 除有第八點規定之事由, 乙方不得因契約終止或屆滿, 對甲方請求資遣費 十六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 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 法令及團體協約之之補充效力 :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 契約修訂 :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 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九 契約之存執 : 本契約書 1 式 2 份, 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國立陽明大學 ( 蓋公司印章 ) 代表人 : ( 簽名蓋章 ) 聘僱用單位主管 : ( 簽名蓋章 ) 乙方 : ( 簽名蓋章 ) 地址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一 : 國立陽明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 假別給假天數工資給與備註 婚假事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 8 日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一 未住院者,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二 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不給工資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以 1 年為限 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 其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女性員工因生同上 ( 本校每年准給不扣薪事假 5 日, 未滿一年者, 依比例計算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 足之 一 本表係依勞動基準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編製, 事業單位給假如有優於法令者, 從其規定 二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喪假, 勞工如因禮俗原因, 得於百日內申請分次給假 三 勞工事假 普通傷病假 婚假 喪假期間, 除延長假期在 1 個月以上者外, 如遇例假 休假, 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四 產假係以事實認定為準, 不論已婚或未婚 五 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 1 星期及 5 日之產假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喪假 公傷病假 公假 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一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 8 日 二 祖父母 ( 含母之父母 )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 6 日 三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 ( 含母之父母 ) 喪亡者, 給予喪假 3 日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員工奉派出 一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二 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條第 2 項規定, 就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折半發給工資 六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 喪假 生理假 陪產假 家庭照顧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 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產假 特別休假期間, 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七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 5 天工作制時, 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 至於喪假 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 均應以曆日之 1 日為計算單位 八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 :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所謂 1 日 係指連續 24 小時而言 九 例假為強制規定, 雇主如非因勞
家庭照顧假陪產假產假 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員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 7 日為限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本公司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一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 二 女工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 無論死產或活產, 給予產假 8 星期, 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三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4 星期 四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不給工資 一 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二 女性受僱者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請 1 星期及 5 日之產假, 雇 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 縱使勞工同意, 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之行業可依該規定調整例假 十一 行政院勞委員會 94 年 6 月 8 日勞動 2 字第 0940029639 號公告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 ( 喪假 ) 上述公告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
例假 休假 特別休假 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1 星期 五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5 日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7 日 二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 10 日 三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 14 日 四 10 年以上者, 每 1 年加給一日, 加至 30 日為止 主不得拒絕 依勞動基準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並無規定, 前開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請勞資雙方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