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生育手术安全保险条款 [2009]N45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或并发症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并发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并自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180 日内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并自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180 日内因计划生育手术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伤残, 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保险人按所评定的伤残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额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伤残等级, 保险人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 一 )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严重感染的, 保险人给付人民币 1000 元 ; ( 二 )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严重粘连的, 保险人给付人民币 2000 元 ; ( 三 )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大出血的, 保险人给付人民币 3000 元 ; ( 四 )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子宫穿孔或破裂的, 保险人给付人民币 4000 元 责任免除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或发生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疾病 药物过敏 ; ( 五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六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七 ) 恐怖袭击 ; ( 八 ) 非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致的死亡 ( 含猝死 ) 残疾或并发症; ( 九 )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手术或不执行医嘱, 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或发生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 ( 一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日止 ; ( 二 ) 取宫内节育器 : 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一日止 ; ( 三 ) 输精管结扎 : 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七日止 ; ( 四 ) 单纯输卵管结扎 : 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十一日止 ; ( 五 ) 人工流产 : 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四日止 ; ( 六 )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 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六日止 ; ( 七 )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 : 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 ( 八 ) 引产 : 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 ( 九 ) 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 : 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四十日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在 5 日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复印件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 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 4 就诊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证明 病历;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 5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 除以上 1 至 4 项资料外, 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殡葬证明 ; 6 申请残疾保险金的, 除以上 1 至 4 项资料外, 还需提供省市级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 ; 7 申请并发症保险金的, 除以上 1 至 4 项资料外, 还需提供国家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 诊治病历 检查报告及原始医疗发票 第二十二条若被保险人遭受难以界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或相关机构 ( 包括公安 安监局等 ) 对 /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金申请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 鉴定 ( 包括提请做必要 合理的尸体解剖检验 )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全额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1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肢: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3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4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5 严重感染: 指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盆腔或全身的细菌性等感染并出现血液学改变 发烧 局部疼痛等炎性反应 6 严重粘连: 指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子宫腔基底膜的损伤导致宫腔粘连, 伴发周期性腹痛 月经减少或闭经 不孕等, 经雌激素 孕激素治疗未引起撤退性出血 7 大出血:: 指计划生育手术中或手术后 24 小时出血量超过 400ml, 并经宫缩药物或手术治疗的情况 8 子宫穿孔: 指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子宫壁全层损伤, 致使宫腔与腹腔, 或其他脏器
相通, 并经手术治疗的情况 9 猝死 :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 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