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经人民法院宣告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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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意外 [2014] 主 23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或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保险金或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 烧烫伤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经人民法院宣告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伤残, 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保险人按所评定的伤残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额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伤残等级, 保险人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产生意外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不超过相应各项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后, 在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 保险人在意外身故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实际支出给付意外身故丧葬费用保险金 ( 可选责任 ) 第八条补充保障 ( 可选责任 ) ( 一 ) 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发作, 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5 日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后, 在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保障适用补偿原则, 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 ( 包括本保险 ) 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二 ) 误工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游时发生保险事故, 在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 50 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 ;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 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 ( 含九十日 ), 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 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3 ( 三 ) 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游时发生保险事故, 因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 保险人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单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以 100 元人民币为限 保险期间内, 累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以 200 元人民币为限 ( 四 ) 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发生保险事故, 经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 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以 1000 元人民币为限 ( 五 ) 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必须因意外伤害需要在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 保险人按直系亲属探望实际已支出的交通费 食宿费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给付金额以 2000 元人民币为限 ( 六 ) 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必须需要在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三天 ( 不含三天 ) 以上或死亡, 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给付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保险金 给付金额以 1000 元人民币为限 ( 七 ) 行程延迟费用被保险人在旅游时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额外的食宿 交通费用给付行程延迟费用保险金 给付金额以 1000 元人民币为限 责任免除第九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或产生任何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猝死 疾病 药物过敏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八 ) 恐怖袭击 ;

4 ( 九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十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滑水 滑翔 跳伞 攀岩 狩猎 探险 武术 摔跤 特技 赛马 赛车 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或产生任何费用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用于矫形 美容 心理咨询 器官移植或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配镜等 ) 的费用 ; ( 二 ) 被保险人体检 疗养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 ( 三 )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或非保险人认可医院的治疗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若被保险人遭受难以界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或相关机构 ( 包括公安 安监局等 ) 对 /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金申请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 鉴定 ( 包括提请做必要 合理的解剖检验 )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在 5 日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6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复印件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 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 4 相关机构( 公安 消防 安监 景区管委会 见证人等 ) 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结果等有关材料 ; 5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除第 1 至 4 项约定的材料外, 还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 ( 包含公安部门 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 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户籍注销证明 火化或殡葬证明 ; 6 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 除第 1 至 4 项约定的材料外, 还须提供省市级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 ; 7 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的, 除第一至 4 项约定的材料外, 还需提供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 住院证明 出院小结 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住院医疗费用结帐明细清单 附有病理检查 血液生化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 8 申请其它保险金的, 除第 1 至 4 项约定的材料外, 还须提供与申请相应项目的相关材料, 如交通费用票据 转运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全额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1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 2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 猝死: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4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5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8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 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 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 180 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 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以及法定传染病 10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8 11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2 攀岩: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13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4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5 特技: 指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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