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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學上之相關聯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 但符合流行病學條件 ; 惟某些疾病, 須經由實驗室檢驗證實, 始判定為極可能病例, 如 : 日本腦炎 漢他病毒症候群等 確定病例 : 絕大多數確定病例之判定需經實驗室檢驗確認, 依疾病特性不同, 確定病例之研判大致可分下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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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類法定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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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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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學苑系列 029 法定傳染病監測工作指引 Guidelines for Notifiable Communicable Diseases Surveillance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編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出版 2010 年 11 月

序言 近幾十年來, 我國在公共衛生前輩與各界防疫工作人員的努力下, 使得許多傳染病因公共衛生的進步或完善的預防接種計畫, 而不再威脅國人的健康 然而, 因為交通的便捷, 地球村的互動頻仍, 再加上全球氣候變遷等因素, 原本一些已經有效控制的傳染病或其他新興傳染病, 再度成為全球公共衛生關心的議題 面對層出不窮的流行疫情, 這場人類與傳染病之間的戰爭不可能結束, 相關傳染病監測與防治工作也更加重要, 而明確的病例定義, 更有助於相關防疫工作的執行 為落實依法通報, 加強傳染病監測品質, 以掌握防疫時效, 本局於 97 年出版 法定傳染病監測工作指引, 提供衛生單位及醫療院所工作人員參考 該指引出版後, 使用者反應熱烈, 後續索取者眾多 這次本局配合新修訂之病例定義及通報定義, 增修出版第二版指引, 且延續上一版之口袋書形式, 以方便衛生防疫工作人員隨身攜帶, 可供隨時查閱參考 本第二版監測工作指引將現行必須依法通報之傳染病, 集結其病例定義 通報定義及檢體採檢送驗流程等重要防疫資訊, 並附上各縣市衛生局與相關單位的聯絡方式, 期能提昇防疫資訊取得之方便性, 強化整體防疫工作效能, 有效保障民眾的健康安全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局長 謹誌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目錄5 目錄 壹 序言 3 貳 前言 8 參 名詞解釋 11 肆 傳染病分類及防治措施 14 伍 法定傳染病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與第十版 (ICD-9-CM, ICD-10) 疾病碼一覽表 16 陸 法定傳染病潛伏期一覽表 18 柒 第一類傳染病 21 1. 天花 (Smallpox) 23 2. 鼠疫 (Plague) 25 3.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28 4. 狂犬病 (Rabies) 31 5. 炭疽病 (Anthrax) 33 6.H5N1 流感 (H5N1 Influenza) 35 捌 第二類傳染 39 1. 白喉 (Diphtheria) 41 2. 傷寒 (Typhoid Fever 43 3. 副傷寒 (Paratyphoid Fever) 45 4. 登革熱 (Dengue Fever) 47 5.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Meningoccal Meningitis) 50 6. 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症 ( 小兒麻痺症監視指標 ) (Acute Flaccid Paralysis and Poliomyelitis) 52 7. 桿菌性痢疾 (Shigellosis) 54 8. 阿米巴性痢疾 (Amoebiasis) 56 9. 瘧疾 (Malaria) 58 10. 麻疹 (Measles) 60 11.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A) 62 12.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Enterohaemorrhagic E. coli Infection) 64 13. 漢他病毒症候群 (Hantavirus Syndrome) 66

目錄6 14. 霍亂 (Cholera) 68 15. 德國麻疹 (Rubella) 70 16.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Multidrug-Resistant Tuberculosis) 72 17. 屈公病 (Chikungunya Fever) 74 18. 西尼羅熱 (West Nile Fever) 76 19. 流行性斑疹傷寒 (Epidemic Typhus Fever) 78 玖 第三類傳染病 81 1. 百日咳 (Pertussis) 83 2. 破傷風 (Tetanus) 85 3. 新生兒破傷風 (Neonatal Tetanus) 87 4. 日本腦炎 (Japanese Encephalitis) 89 5. 結核病 (Tuberculosis) 91 6. 漢生病 (Hansen s Disease) 93 7.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Congenital Rubella Syndrome) 95 8. 急性病毒性 B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B) 97 9. 急性病毒性 C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C) 99 10. 急性病毒性 D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D) 101 11. 急性病毒性 E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E) 103 12. 急性病毒性肝炎未定型 (Acute Viral Hepatitis Unspecified) 105 13. 流行性腮腺炎 (Mumps) 107 14. 退伍軍人病 (Legionellosis) 109 15.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Invasive Haemophilus influenzae Type b Infection) 111 16. 梅毒 (Syphilis) 113 17. 淋病 (Gonorrhea) 115 18.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Enteroviruses Infection with Severe Complications) 117 19.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 (HIV Infection) 119 20.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121 拾 第四類傳染病 125 1.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 (Herpesvirus B Infection) 127

目錄7 2. 鉤端螺旋體病 (Leptospirosis) 130 3. 類鼻疽 (Melioidosis) 132 4. 肉毒桿菌中毒 (Botulism) 134 5.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Invasive Pneumococcal Disease) 137 6.Q 熱 (Q fever) 139 7. 地方性斑疹性傷寒 (Endemic Typhus Fever) 141 8. 萊姆病 (Lyme Disease) 143 9. 兔熱病 (Tularemia) 145 10. 恙蟲病 (Scrub Typhus) 148 11. 水痘 (Varicella) 150 12. 貓抓病 (Cat-scratch Disease) 152 13. 弓形蟲感染症 (Toxoplasmosis) 154 14. 流感併發重症 (Severe Complicated Influenza Case) 156 15. 庫賈氏病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158 16. NDM-1 腸道菌感染症 (New Delhi metallo-β-lactamase 1 Enterobacteriaceae) 164 拾壹 第五類傳染病 167 1. 裂谷熱 (Rift Valley Fever) 169 2. 馬堡病毒出血熱 (Marburg Fever) 171 3. 黃熱病 (Yellow Fever) 173 4.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Ebola Fever) 175 5. 拉薩熱 (Lassa Fever) 177 拾貳 附錄 179 附錄一 防疫檢體採檢手冊 181 附錄二 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名單 202 附錄三 腸病毒重症醫療網 207 附錄四 疾病管制局暨所屬分局及各縣市衛生局等相關單位聯絡方式 208 1. 疾病管制局暨所屬分局住址 電話及傳真 208 2. 各縣市衛生局地址 疫情通報專線 傳真及總機號碼 210

8 目錄前言8 前言 傳染病監測是影響疫情防治成效最重要的因素之ㄧ, 而明確的疾病定義更與傳染病監測的落實及疫情研判的正確密不可分, 透過傳染病通報之機制, 衛生主管機關得以儘快掌握傳染病發生的相關資訊, 及早研判疫情並投以適當的防疫人力及資源, 以避免疫情的擴散, 另一方面, 透過傳染病通報所建立的疫情監測及資料分析等自動化應用系統, 將更容易預測季節性傳染病發生變化情形, 提早對民眾進行相關的衛教宣導, 以降低民眾感染的風險 ; 為使衛生主管機關更快獲得正確的疫情資訊, 疾病管制局除了加強通報系統的穩定 通報流程的順暢及通報時效的執行外, 並致力於提升影響監測品質的最重要因素, 即傳染病通報定義的明確化 建立傳染病通報的目的係基於維護全民的健康, 為落實傳染病通報,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加強疾病通報定義的宣導一直不遺餘力, 並將傳染病通報之精神予以法制化, 於傳染病防治法中訂定應依法通報之各項傳染病, 各項疾病之通報定義亦配合修正及出版, 提供各醫事人員瞭解並依據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關於傳染病防治的法制基礎, 可溯及民國 33 年時所制定的 傳染病防治條例, 後經民國 70 年後, 台灣地區面臨社會經濟變化所帶來的各項公共衛生的挑戰, 如開放民眾出國觀光及大陸探親 外勞引進等環境的改變及新興病原體的發現 變異等, 傳染病防治條例所規定的法定傳染病項目亦由包括霍亂 桿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 傷寒 副傷寒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白喉 猩紅熱 鼠疫 班疹傷寒 回歸熱 狂犬病 黃熱病等原先的 13 項, 歷經民國 79 年的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

言目錄9 9 前治條例 公布, 於民國 88 年全文修正並更名為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90 年公告新增 漢他病毒出血熱 及 漢他病毒肺症候群 後, 法定傳染病項目新增共 4 類 40 項, 爾後不斷參考國際間建立重要傳染病監測的相關規範, 並評估各項傳染病在國內引起感染危害之風險及對健康威脅之嚴重性後, 法定傳染病項目分別歷經民國 96 年 10 月 民國 97 年 10 月及民國 99 年 9 月之公告程序, 而成為現行 5 類共 61 項法定傳染病, 即本手冊所彙集之疾病定義內容所含括範圍 疾病定義的修訂, 除為建立傳染病監測之目的, 進而作為國內歷年疫情變化趨勢之分析外, 在傳染病防治無國界的概念下, 亦將作為國際間各項傳染病疫情分析比較之基礎, 它所顯示的不僅是該國傳染病資料之統計數據, 亦可作為世界衛生組織 (WHO) 推動及強化區域性特定疾病防治計畫之參考, 為了達到此一目的, 本手冊中各項傳染病定義之敘述內容, 將參考歐盟疾病管制中心 (European Centre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ecdc) 所編訂供其各會員國向 ECDC 通報傳染病之疾病定義格式, 將各項傳染病分別以臨床條件 (Clinical criteria) 檢驗條件(Laboratory criteria) 及流行病學條件 (Epidemiology criteria) 等類別進行說明及描述, 再依疾病研判之等級區分為可能病例 (Possible case) 極可能病例 (Probable case) 及確定病例 (Confirmed case) 在傳染病的管理及防治措施上, 為求一致性及可比較性, 針對疾病予以明確的定義, 確有其必要性 ; 同時基於防疫的目的, 為求及早掌握傳染病個案, 所以一般皆以臨床條件來定義可能病例, 即醫師診療為疑似傳染病就通報衛生機關, 惟對某些特定疾病 ( 如 H5N1 流感 ), 為不浪費防疫資源, 所以界定通報定義時, 不僅考量臨床表現, 還需加上流行病學的相

10 目錄前言10 關條件, 再依符合臨床條件的嚴重程度, 對通報個案進行更明確的疾病分類 ; 另外某些疾病 ( 如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等腸道傳染病 ), 為避免遺漏可能未出現臨床症狀卻仍有感染健康者之虞的帶原者, 如醫院因檢體採檢送驗而初步呈現為陽性時, 雖其不具臨床症狀, 仍應通報衛生單位, 進行相關防疫措施 綜上所述, 故對於疾病定義採上述三個等級之區分 (H5N1 流感另採四個分類等級 ), 係為提供各防疫單位對於被通報個案採取各項防疫措施及疫情研判之分類, 對於本局為加強醫師通報法定傳染病所訂定之通報定義而言, 其符合通報之條件可能不僅止於符合臨床症狀之可能病例範圍, 亦可能需同時考量臨床及流病之相關資訊, 或合併實驗室之初步檢驗結果等各項因素, 視疾病可能造成感染之特性或防疫資源之有效運用而定, 因此通報定義不完全等同於本手冊所界定之可能病例定義之範疇, 這是必需加以特別說明之處 為了與國際接軌, 如 WHO 已有明確之傳染病確定病例定義, 我國將比照訂定 ; 同時另採歐盟對病例分別以 3 項類別之界定模式, 部分疾病新增極可能病例之類別, 即僅 符合臨床及流行病學條件, 惟未能符合檢驗條件 者, 係基於過去傳染病個案多以實驗室之檢驗結果為研判確定病例之依據, 惟檢驗結果常受制於採檢時機 採檢技術 送驗過程之檢體保存 個案是否配合與其他檢驗過程等因素影響, 對於同時已符合臨床症狀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 只是無法自檢驗結果確認之個案, 其在疫情防治上應特別顯示其意義, 不但應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以與過去僅含可能病例及確定病例 2 類分法作區分, 且符合國際間對傳染病研判等級之趨勢, 以建立我國與國際疫情比較之基礎

詞解釋名名詞解釋臨床條件 (Clinical criteria) 患者具有疾病之一般或相關癥候及症狀 (signs and symptoms) 臨床條件係針對疾病之概述, 符合臨床條件之個案, 不需具備所有臨床條件之特徵 檢驗條件 (Laboratory criteria) 檢驗條件是應用實驗室檢驗方法以證實個案是否為確定病例 通常僅需一項實驗室檢驗, 就足以判定確定病例, 除非在特定情況下, 可能需結合數種檢驗方法以利判定 作為判定確定病例所需採檢之相關檢體, 係依該項傳染病所需採檢之特定的檢體種類而定 部分疾病之某些檢體檢驗結果雖不足以作為疾病確認之依據, 惟仍可依符合該項檢驗條件研判極可能病例 (probable case), 如 : 日本腦炎 漢他病毒症候群等 流行病學條件及流行病學關聯 (Epidemiological criteria and epidemiological link) 在疾病潛伏期之期間內, 符合以下六項情況之一者, 可定義為具有流行病學關聯 : 一 曾接觸經實驗室檢驗為確定病例之個案, 且其傳染途徑可經由人傳染至人 二 曾接觸經實驗室檢驗證實為感染之動物, 且其傳染途徑可經由動物傳染至人 三 與確定病例暴露共同感染源 四 食入經實驗室檢驗確認之受污染的食物 飲用水或其 11 11

名詞解釋12 他經檢驗確認為來自感染動物之相關產品 五 具有經檢驗確認為汙染的環境或水源之接觸史者 六 具有實驗室潛在暴露之實驗室工作人員 通常視為和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關聯者, 係指所調查之整個傳染途徑鏈中, 至少有一名需經實驗室檢驗證實為確定病例, 但如為糞口傳染或空氣傳染之爆發流行時, 上述之條件不一定要成立, 即可將個案視為具有流行病學關聯 傳染的途徑可能經空氣 透過物質之直接或間接接觸 母子垂直感染 交通工具或飲食等方式傳播 通報定義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醫師或醫療院所及衛生局等單位相關人員, 如發現符合以下通報定義之個案, 應依通報期限之規定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就該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訂定傳染病通報定義, 具體規範通報準則 疾病分類 個案依符合臨床條件 檢驗條件及流行病學等條件之程度, 可分類為可能病例 (Possible case) 極可能病例 (Probable case) 及確定病例 (Confirmed case), 可能病例及極可能病例均屬疑似病例 可能病例 (Possible case) 符合臨床條件, 但未檢驗或未能符合檢驗條件, 且與其他可能或確定病例無流行病學上之相關聯 目錄12 12

名詞解釋極可能病例 (Probable case) 符合臨床條件, 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 但符合流行病學條件 ; 惟某些疾病, 須經由實驗室檢驗證實, 始判定為極可能病例, 如 : 日本腦炎 漢他病毒症候群等 確定病例 (Confirmed case) 絕大多數確定病例之判定需經實驗室檢驗確認, 依疾病特性不同, 確定病例之研判大致可分下列四種 : 一 同時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二 僅符合檢驗條件, 個案可能僅有實驗室檢驗報告, 卻無臨床症狀資料, 亦即帶原卻不顯感染之個案, 如 : 阿米巴性痢疾 三 同時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如 :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流行性腮腺炎等 四 符合臨床條件, 如 : 結核病 參考資料 : Explanation of the sections used for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cases, Commission of 28 April 2008,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3 13

染病分類及防治措施深埋傳傳染病分類及防治措施 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9 年 9 月 9 日署授疾字第 0990001077 號公告修正, 並自同日生效 類別建議傳染病名稱報告時限病人處置措施屍體處置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炭疽病 H5N1 流感 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 ( 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 )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 ( 除 A 型外 ) 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 (24 小時內通報 ) 漢生病 (Hansen s disease) 24 小時 24 小時 一週內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 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核准後深埋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核准後 14

傳染病分類及防治措施15 類別建議傳染病名稱報告時限病人處置措施屍體處置 第四類 第五類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 NDM-1 腸道菌感染症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 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貓抓病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 庫賈氏病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拉薩熱 24 小時 一週內 一個月 24 小時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24 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通報網址 : 醫療院所 https://ida4.cdc.gov.tw/hospital/ 衛生局所 https://ida4.cdc.gov.tw/phb/ 其他參考網站 : 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http://nidss.cdc.gov.tw/

法定傳染病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與第十版(ICD-9-CM, ICD-10 )疾病碼一覽表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771.0 P35.0 法定傳染病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與第十版 (ICD-9-CM, ICD-10) 疾病碼一覽表 類別傳染病名稱 ICD-9 ICD-10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天花 050 B03 鼠疫 020 A20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 U04 狂犬病 071 A82 炭疽病 022 A22 H5N1 流感 488 J09 白喉 032 A36 傷寒 002.0 A01.0 副傷寒 002.1 A01.1 登革熱 061, 065.4 A90, A91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036.0 A39.0 小兒麻痺症 045 A80 桿菌性痢疾 004 A03 阿米巴性痢疾 006 A06 瘧疾 084 B50- B54 麻疹 055 B05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070.0, 070.1 B15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008.0 A04.3 漢他病毒症候群 078.6, 480.8 A98.5, J12.8 霍亂 001 A00 德國麻疹 056 B06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010-018 A15- A19 屈公病 066.3 A92.0 西尼羅熱 066.4 A92.3 流行性斑疹傷寒 080 A75.0 百日咳 033.0 A37.0 破傷風 037 A35, A34 新生兒破傷風 771.3 A33 日本腦炎 062.0 A83.0 結核病 ( 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 ) 010-018 A15- A19 漢生病 030 A30 16

法定傳染病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與第十版(ICD-9-CM, ICD-10 )疾病碼一覽表類別傳染病名稱 ICD-9 ICD-10 第四類 第五類 急性病毒性 B 型肝炎 070.20, 070.21, 070.30, 070.31 B16 急性病毒性 C 型肝炎 070.41, 070.51 B17.1 急性病毒性 D 型肝炎 070.42, 070.52 B17.0 急性病毒性 E 型肝炎 070.43, 070.53 B17.2 急性病毒性未定型肝炎 070.49, 070.59 B17.8 流行性腮腺炎 072 B26 退伍軍人病 482.84 A48.1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320.0 G00.0 梅毒 090-097 A50-A53 淋病 098 A54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047-049, 074 B08 HIV 感染 042 B20-B23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042 B24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 054 B00 鉤端螺旋體病 100 A27 類鼻疽 025 A24 肉毒桿菌中毒 005.1 A05.1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481, 482, 485, 486, 038, 041, 320 Q 熱 083.0 A78 地方性斑疹傷寒 081.0 A75.2 J13, J15.8, J18, A40, A49 萊姆病 088.81, 104.8 A69.2, A69.8 兔熱病 021 A21 恙蟲病 081.2 A75.3 水痘 052 B01 貓抓病 078.3 A28.1 弓形蟲感染症 130 B58 流感併發重症 487 J10, J11 庫賈氏病 046.1 A81.0 NDM-1 腸道菌感染症 - - 裂谷熱 066.3 A92.4 馬堡病毒出血熱 078.89 A98.3 黃熱病 060 A95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078.8 A98.4 拉薩熱 078.8 A96.2 參考資料 : 世界衛生組織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 17

法定傳染病潛伏期一覽表18 法定傳染病潛伏期一覽表 類別傳染病名稱潛伏期 第一類 第二類 天花 7~19 天不等, 平均是 13 天 鼠疫通常為 1~7 天 原發性肺鼠疫為 1~4 天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狂犬病 2~7 天不等, 最長可達 10 天以上 通常約 3~8 週, 偶有短於 9 天或可長達 7 年 炭疽病 1~7 天, 也可能長至 60 天 H5N1 流感 2~8 天 白喉 一般是 2~5 天, 偶爾更長 傷寒因感染病菌多寡而不同, 一般為 1~3 週 副傷寒 1~10 天 登革熱約 3~14 天, 通常約 3~8 天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2~10 天, 通常為 3~4 天 小兒麻痺症 3~35 天, 通常是 6~20 天 桿菌性痢疾 12~96 小時 ( 通常 1~3 天 ), 有時長達 1 週 阿米巴性痢疾 瘧疾 約 2 至 4 週, 但長短極為懸殊, 可由數日至數年不等 熱帶瘧約 6~25 天 ( 平均 11 天 ), 間日瘧約 8~27 天 ( 平均 14 天 ) 卵形瘧約 8~30 天 ( 平均 15 天 ), 三日瘧約 18~40 天 ( 平均 28 天 ) 潛伏期的長短, 除因瘧原蟲之種類及感染芽胞 (Sporozoite) 數量外, 尚包括人體免疫力強弱之影響, 故亦有長達數月至數年之久者 麻疹 7~18 天, 通常為 14 天 ( 自暴露至紅疹出現 )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15~50 天, 平均為 28~30 天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漢他病毒症候群 3~8 天, 通常為 3~4 天 漢他病毒出血熱 的潛伏期一般是 12~16 天, 但變化範圍在 5~42 天 漢他病毒肺症候群 則未有確切定論, 一般認為範圍在 6 天至數週之間, 平均約 2 週 霍亂數小時至 5 天, 經常 2~3 天 德國麻疹平均約 14~17 天, 範圍 14~21 天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屈公病 - 西尼羅熱 2~15 天 1~12 天, 平均 2~3 天 流行性斑疹傷寒 1~2 週, 通常為 12 天

法定傳染病潛伏期一覽表19 類別傳染病名稱潛伏期 第三類 第四類 百日咳一般約為 9~10 天, 範圍為 6~20 天 破傷風 3~21 天, 大部分病例在 14 天內發生 傷口污染情形越嚴重者 病況越嚴重者 預後情形越差者, 通常潛伏期越短 新生兒破傷風平均 6 天, 範圍為 3~28 天 日本腦炎通常為 5~15 天 結核病 ( 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 ) 從受到感染到初發病灶出現, 或對結核菌素測驗呈現有意義反應, 大約須 4~12 週 ; 而從感染後 6~12 個月是病程繼續進行到肺結核的最危險期 無論如何, 一旦受到感染, 終其一生均可能為一潛在發病源 漢生病最短 2.5 個月, 最長可達 40 年, 通常為 2~5 年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平均約 14~17 天, 範圍 14~21 天 急性病毒性 B 型肝炎 45~180 天, 平均潛伏期為 60~90 天, 潛伏期長短與感染的病毒量 傳染途徑及宿主本身因素有關 急性病毒性 C 型肝炎 2 週 ~6 個月, 通常為 6~9 週 急性病毒性 D 型肝炎約 2~8 週 急性病毒性 E 型肝炎 15~64 天, 平均潛伏期從 26~42 天 流行性腮腺炎 12~25 天, 通常約為 18 天 退伍軍人病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退伍軍人病 : 一般為 2~10 天, 通常為 5~6 天 龐提亞克熱 :24~48 小時 變化極大, 目前仍不清楚, 可能很短, 約 2~4 天 梅毒 10~90 天, 通常約為 3 週 淋病 通常為 2~7 天, 偶爾更長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2~10 天, 平均 3~5 天 HIV 感染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通常約 3~21 天 不一定, 感染後通常約 6~12 週產生抗體, 能檢驗出其血清抗體, 一旦呈陽性反應, 表示受到感染, 從感染到發展成為愛滋病病患, 需要多久時間, 並無定論, 尚待觀察, 快者半年至 5 年, 慢者 7 年至 10 年或更久 如果使用藥物控制治療, 可以延緩其發病, 延長潛伏期 嬰兒的潛伏期要比成人短 鉤端螺旋體病通常為 10 天左右, 其範圍在 2~30 天 類鼻疽 可短至 2 天, 或長達數月或數年

法定傳染病潛伏期一覽表20 類別傳染病名稱潛伏期 第五類 肉毒桿菌中毒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食因型肉毒桿菌症之神經性症狀通常於攝食後 12~36 小時間出現, 但亦有數天後才發作 創傷型肉毒桿菌的潛伏期約為 4~14 天, 較食因型長 潛伏期愈短病情通常愈嚴重, 死亡率愈高 腸道型肉毒桿菌症之正確潛伏期目前尚不清楚 變化極大, 目前仍不清楚 可能很短, 約 1~3 天 Q 熱通常為 2~3 週, 範圍 3~30 天 地方性斑疹傷寒 1~2 週, 通常為 12 天 萊姆病 兔熱病 被感染蜱叮咬後 3~32 天, 平均 7~10 天會出現遊走性紅斑 與病原株的毒性 接觸病原的量有關, 一般為 1~14 天, 通常為 3~5 天 恙蟲病 6~21 天, 通常為 10~12 天 水痘 2~3 週, 一般為 13~17 天 貓抓病 弓形蟲感染症通常約 10~23 天 不一定, 但通常在抓傷或咬傷後第 3~14 天產生初期病灶, 第 5~50 天產生淋巴腺病變 流感併發重症短, 通常 1~4 天, 平均為 2 天 庫賈氏病 NDM-1 腸道菌感染症 裂谷熱通常約 2~15 天 馬堡病毒出血熱通常約 2~21 天 黃熱病 3~6 天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通常約 2~21 天 拉薩熱通常約 6~21 天 醫源型案例的潛伏期為 15 個月至 30 年 而不同的感染方式會影響其潛伏期, 中樞神經直接接觸為 15 個月至 10 年 ; 周邊接觸 ( 如 : 注射人類腦下垂體激素 ) 為 4 年半至 30 年以上 散發型及新類型案例的潛伏期尚不清楚 視各種腸道致病菌之種類不同, 有不同潛伏期

第一類傳染病

第一類傳染病23 天花 (Smallpox) 一 臨床條件 ( 一 ) 爆發流行前 : 突然發燒 38.3 (101 F) 以上, 接著會依序出現不同型態及進展一致的皮膚病灶如紅疹 丘疹 水泡或膿疱, 且無其他明顯病因, 並須特別與水痘 (VZV) 做鑑別診斷 ( 二 ) 爆發流行時 : 於發現第一例天花病例後,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發燒 1 至 4 天後出現皮疹, 且演進的發展性皮疹 2. 突然發燒 38.3 (101 F) 以上 ; 或並未出現符合臨床通報定義之症狀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水泡液 膿疱液 瘡痂或組織等 ) 分離並鑑定出天花病毒 (Variola virus)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曾接觸天花確定病例, 如與確定病例有唾液 血液 組織液 水泡液 脫落的皮屑 結痂 排泄物之接觸, 或接觸天花病人使用過沾有天花病毒之物品等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第一類傳染病24 ( 二 ) 爆發流行時, 雖未出現臨床症狀, 但醫師或法醫師高度懷疑, 且患者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上相關者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病患並未出現符合臨床通報定義之症狀, 但臨床醫師高度懷疑是天花, 且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 且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天花 水疱液 膿疱內容物及瘡痂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PCR) 發燒期 ( 第 1-3 天 ) 1. 以 1 ml 無菌針筒接 26 號針頭, 採集水疱液及膿疱內容物, 置入無菌檢體小管 2. 以 2 6 號針頭挑開瘡痂 ( 至少 4 個 ), 各取 2 片瘡痂置於 2 個無菌檢體小管 低溫 ( 感染性物質 A 包裝 ) 1. 在可能的情況下, 儘量由具有免疫力之醫療人員執行採檢 2. 採檢人員 ( 無論注射過疫苗或未曾注射疫苗 ) 皆應採取空氣及接觸傳染防護措施, 細節請參照本局醫 ( 療 ) 事機構隔離措施建議 3. 水疱液及膿疱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13 節 4. 感染性物質 A 包裝及運送請參考附錄一第 4 節

第一類傳染病25 鼠疫 (Plague) 一 臨床條件 出現發燒 寒顫 頭痛 不適 虛脫及白血球增多, 且伴隨下列一 ( 含 ) 種以上之主要臨床型態 : ( 一 ) 局部淋巴腺炎 ( 腺鼠疫 ) ( 二 ) 沒有明顯淋巴腺腫之敗血症 ( 敗血性鼠疫 ) ( 三 ) 肺鼠疫 : 腺鼠疫或敗血性鼠疫經血行蔓延造成 ( 次發性肺鼠疫 ) 或吸入飛沫感染 ( 原發性肺鼠疫 ) ( 四 ) 由暴露於較大感染性飛沫或食入受感染組織 ( 咽鼠疫 ) 所造成之咽炎和頸部淋巴腺炎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淋巴液 血液 痰液 咽喉擦拭液等 ) 分離並鑑定出鼠疫桿菌 (Yersinia pestis )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 恢復期血清較急性期血清抗體效價 4 倍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具有鼠疫流行地區之旅遊史, 且曾接觸囓齒類動物, 或遭跳蚤叮咬 ( 二 ) 曾接觸鼠疫確定病例

第一類傳染病26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 三 ) 醫師或法醫師高度懷疑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雖未經實驗室證實, 但與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鼠疫 淋巴液 抗凝固全血或全血 血清 以無菌針筒接 18 至 22 號針頭吸取 1-2 病原體檢 ml 生理食鹽水, 注測 ( 分淋巴結呈入患者鼠蹊部 頸離 鑑現漲大部 側頸部 腋窩定 ) 部腫大之淋巴結部位, 再抽取 1-2 ml 淋巴液 病原體檢急性期測 ( 分未投藥前離 鑑立即採檢定 ) 抗體檢測 1. 以含抗凝劑 ( 肝素或 EDTA) 採血管採集 5 ml 血液, 混合均勻 2. 或以採血管採 5-10 ml 靜脈血, 立即注入含 50 ml TSB 或 BHI 培養基之嗜氧血瓶內, 充分混合 急性期及恢復期以無菌試管收集至 (21 天少 1 ml 血清 後 ) 常溫 常溫 低溫 1. 高度危險病原採檢及運送必需特別小心, 防範感染 2. 採集軟化之淋巴結內容, 有波動觸感之液體, 病原體檢出率低 3. 皮膚表面有化膿污染物質時, 應除去膿及軟化之內容物後, 由內側周壁刮取液體, 可提高檢出率 4. 淋巴液採集應由醫師執行 採檢人員應使用四環素進行預防性投藥 5. 無炎性淋巴腺腫脹, 喀痰中混有鮮紅色之血液 ( 與其他藍綠色痰不同 )

第一類傳染病27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鼠疫 ( 續 ) 痰液 咽喉擦拭液 ( 有食用鼠肉習慣之人或動物 ) 蚤類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鑑定 ) 咳發作及喀痰排出以無菌容器收集排出時 ( 投藥之痰液 前立即採檢 ) 配合流行病學調查 宿主體上有蚤類 以沾有生理食鹽水之細菌拭子之棉棒擦抹其咽喉內面, 插入 Cary-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 1. 誘捕鼠類以含汽油之棉球燻殺 20 分鐘後, 將蚤類放入無菌檢體小管 2. 將貓 犬身體浸濕後, 以刷子將蚤類刷到水盤內後, 將蚤類放入無菌檢體小管 低溫 6. 淋巴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10 節, 由醫師執行, 7. 全血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 3.1 節 8.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9. 痰液檢體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9 節 10. 寄送檢體前, 先與本局昆陽辦公室檢體單一窗口聯繫

第一類傳染病28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一 臨床條件 同時具有下列四項條件 : ( 一 ) 發燒 ( 38 ) ( 二 ) 一種或以上的下呼吸道症狀 ( 咳嗽 呼吸困難 呼吸短促 ) ( 三 ) 放射線診斷學上有與肺炎或呼吸窘迫症候群一致的肺浸潤的證據或者屍體解剖的發現與肺炎或呼吸窘迫症候群的病理學一致 ( 四 ) 無其他可替代的診斷能完全解釋疾病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咽喉擦拭液 痰液 糞便及血液 ) 分離並鑑定出 SARS-CoV 病毒 ( 二 ) 臨床檢體 SARS-CoV 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1. 至少二種不同之臨床檢體呈現陽性, 比如 : 咽喉和糞便 2. 相同部位但在疾病過程中, 二個或二個以上不同時間取得的檢體均呈現陽性, 比如 : 一系列鼻咽部抽取液 3. 從臨床檢體萃取出的 R 做二次不同的檢驗或重新萃取的 R 進行重複 PCR 均呈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ELISA 或 IFA 檢測抗體陽轉 (seroconversion) 1. 急性期血清抗體陰性, 但恢復期血清抗體呈陽性 2. 恢復期血清較急性期血清抗體效價 4 倍上升

第一類傳染病29 三 流行病學條件 發病前 10 日,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有 SARS 流行地區 ( 經 WHO 宣布 ) 之旅遊史 ( 二 ) 有 SARS 確定病例之接觸史 ( 三 ) 有與活性 SARS 冠狀病毒及感染 SARS 冠狀病毒個案臨床檢體相關之暴露史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二 ) 醫師或法醫師高度懷疑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2. 未符合流行病學條件, 但符合臨床條件, 且為醫師高度懷疑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且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 三 ) 確定病例 : 1. 兩次流行期之間 : 同時符合臨床條件 流行病學條件及檢驗條件 2. 爆發流行時 : 符合檢驗條件與流行病學條件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任一條件

第一類傳染病30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嚴重急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SARS) 咽喉擦拭液 痰液 糞便 血清 病原體檢測 (PCR) 病原體檢測 (PCR); 抗體檢測 (ELISA) 發病 5 天內 發病 7 天後 急性期 ( 發病 1-5 天 ) ; 恢復期 ( 發病 14-20 天 )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或痰液, 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以糞便專用採檢瓶挖取約 1 g 糞便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3 ml 血清 低溫 1. 見附錄一 2.7.5 備註說明, 咽喉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7 節及圖 3.7 2. 痰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9 節 見附錄一 2.7.2 備註說明, 採檢步驟請見附錄一第 3.5 節 1. 血清檢體共需採檢 2 次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一類傳染病31 狂犬病 (Rabies) 一 臨床條件 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臨床描述 : 一種急性病毒性腦脊髓炎, 症狀包括焦慮 頭痛 發燒 被動物咬傷部位之異樣感 焦躁和恐懼氣流是經常出現的症狀 疾病會漸進性發展至麻痺 吞嚥困難, 咽喉部肌肉痙攣, 以致於引起恐水現象, 隨後併有精神錯亂及抽搐等現象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唾液 血液 腦脊髓液或中樞神經系統組織等 ) 分離並鑑定出狂犬病病毒 (Rabies virus)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臨床檢體 ( 腦海馬角部份或頸背毛囊周圍的神經 ) 以直接螢光抗體染色法檢測抗原陽性 ( 四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疾病潛伏期內,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有狂犬病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 且曾遭犬 貓 蝙蝠 浣熊等哺乳動物咬傷, 或傷口 黏膜曾接觸帶有狂犬病病毒之唾液 ( 二 ) 曾接受器官移植者, 而器官捐贈者疑似感染狂犬病 ( 三 ) 進行狂犬病病毒或檢體實驗室操作

第一類傳染病32 四 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 三 ) 醫師或法醫師高度懷疑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 但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狂犬病 唾液 血清 腦脊髓液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抗原檢查 PCR) 抗體檢測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抗原檢查 PCR) 立即採檢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口腔, 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3 ml 血清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1 ml 腦脊髓液 低溫 1. 檢體處理需在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進行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3. 腦脊髓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6 節, 由醫師採檢

第一類傳染病33 炭疽病 (Anthrax) 一 臨床條件 一種急性發病的疾病, 可分為四種臨床類型 : ( 一 ) 局部的 : 皮膚型 : 皮膚潰瘍從丘疹進展到水泡 黑色焦痂, 伴隨輕微到嚴重的水腫 ( 二 ) 全身的 : 1. 腸胃型 : 腹部不適, 如 : 噁心 嘔吐 食慾缺乏, 接著出現發燒 2. 吸入型 : 短暫的前驅症狀類似急性病毒性呼吸疾病, 接著出現急遽發生的缺氧 呼吸困難及高燒, 伴隨 X 光有縱隔腔變寬情形 3. 腦膜 / 腦炎型 : 發燒合併以下任一症狀意識喪失 抽慉 或腦膜炎症狀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血液 水疱液 腦脊髓液 鼻咽腔分泌物或皮膚傷口 ( 焦痂 ) 分離並鑑定出炭疽桿菌 (Bacillus anthracis )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動物接觸史 ( 二 ) 與確定病例暴露共同感染源 ( 三 ) 暴露污染的食物 飲用水

第一類傳染病34 四 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 三 ) 醫師或法醫師高度懷疑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且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炭疽病 抗凝固全血 水疱液 皮膚傷口 ( 焦痂 ) 腦脊髓液 鼻咽腔分泌物 環境檢體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鑑定 ) 未投藥前立即採檢 懷疑曝露於污染環境時 以含肝素 (Heparin) 之綠頭採血管採集 5 ml 血液檢體, 並混合均勻 以無菌檢體小瓶收集 0.3 ml 水疱液 以無菌針頭挑取皮膚傷口焦痂, 置入無菌檢體小瓶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1.5 ml 腦脊髓液 以鼻咽採檢拭子之採檢棒採集鼻咽腔分泌物, 插入細菌拭子內之 Cary-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 可疑粉末 郵件等置於雙層夾鏈袋中 低溫 常溫 1. 寄送檢體前, 先與本局昆陽辦公室檢體單一窗口聯繫 2. 抗凝固全血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2 節 3. 水疱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13 節 4. 傷口採檢請參考附錄一第 3.11 節 5. 腦脊髓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6 節, 由醫師採檢 6. 鼻咽腔分泌物採檢步驟見附錄一第 3.8 節及圖 3.9

第一類傳染病35 H5N1 流感 (H5N1 Influenza) 一 臨床條件 ( 一 ) 符合類流感病例通報定義 * ( 二 ) 胸部 X 光片顯示肺炎者 ( 三 ) 不明原因快速惡化之肺炎病患 ( 四 ) 未明原因急性下呼吸道疾病且伴隨發燒 (>38 ) 與咳嗽 呼吸急促或呼吸困難 ( 五 ) 胸部 X 光顯示浸潤性肺炎或急性肺炎變化, 且有呼吸衰竭症狀 ( 缺氧 呼吸急促 ) * 類流感病例通報定義, 同時具有以下至少三種條件者 : ( 一 ) 突然發病, 有發燒 ( 耳溫 38 ) 及呼吸道症狀 ; ( 二 ) 具有肌肉酸痛 頭痛 極度倦怠感其中一種症狀者 ; ( 三 ) 需排除單純性流鼻水 扁桃腺炎與支氣管炎 二 檢驗條件 ( 一 ) 調查病例 : 醫療 ( 事 ) 機構 學術或研究機構檢出 H5 亞型流感病毒 ( 二 ) 極可能病例 : 實驗室確認感染 A 型流感, 但尚未能確認係感染 H5N1 流感 ( 三 ) 確定病例 ( 具下列任一條件者 ) 1. 臨床檢體 ( 咽喉擦拭液 ) 分離並鑑定出 H5N1 流感病毒 (Influenza A virus(h5n1)) 2. 分子生物學 H5 核酸檢測陽性 : 檢驗出兩種不

第一類傳染病36 同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標的物 ( 如以 A 型流感及 H5 HA 之引子檢測 ) 3.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 發病 1 4 天後的單一血清檢體測得之 H5N1 微中和 (microneutralization) 抗體效價 1:80, 且另一種血清學檢測亦呈現陽性 ( 如馬紅血球凝集抑制試驗效價 1:160 或 H5 特異性抗體經由西方墨點法證實為陽性 ); 或恢復期較急性期 ( 發病 7 天內 )H5N1 血清中和抗體效價 4 倍上升, 且恢復期的中和抗體效價 1:80 三 流行病學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於國內曾與 H5N1 流感疑似 極可能或確定病例接觸或與懷疑感染 H5N1 流感之動物 ( 或其排泄物 ) 接觸者 ( 二 ) 曾赴一個月內有 H5N1 流感確定病例之境外地區 ( 三 ) 曾赴一個月內有動物 H5N1 流感疫情發生的境外地區, 且有動物接觸史或至禽畜相關場所者 ( 四 ) 曾處於從事流感病毒實驗之實驗室 ( 五 ) 與疑似 (suspected) 極可能 (probable) 或確定 (confirmed) 之 H5N1 流感病例有密切接觸者 ( 距離一公尺內, 如 : 照顧 談話 碰觸 ) ( 六 ) 曾至過去一個月內發生動物或人類 H5N1 流感疑似 極可能或確定病例的地方, 處理家禽 ( 如飼養 屠宰 去毛或販售前的準備工作等 ) 接觸野鳥或其屍體, 或暴露於被其糞便污染的環境

第一類傳染病37 ( 七 ) 曾至過去一個月內出現動物或人類 H5N1 流感疑似 極可能或確定病例的地方, 生食或食用未煮熟的禽肉 ( 八 ) 與其他動物 H5N1 流感確定病例 ( 如貓 豬 ) 有密切接觸 ( 九 ) 在實驗室或其他環境, 處理動物或人類之檢體, 而該檢體可能含有 H5N1 流感病毒 ( 十 ) 與 H5N1 流感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 有時間 地點或暴露史等流行病學相關之未明原因急性呼吸道疾病死亡病例 四 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即通報 * 為 H5N1 流感調查病例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第一項或第二項, 且於發病前七天內, 具有流行病學條件第一項至第四項之任一條件 ( 二 ) 符合臨床條件第三項 ( 三 ) 符合檢驗條件第一項 * 自 症狀監視通報系統 進行通報 五 疾病分類 ( 一 ) 調查病例 (Person under investigation):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第一項或第二項, 且於發病前七天內, 具有流行病學條件第一項至第四項之任一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第三項 3. 符合調查病例之檢驗條件

第一類傳染病38 ( 二 ) 疑似病例 (Suspected H5N1 case): 符合臨床條件第四項, 且於發病前七天內, 具有流行病學條件第五項至第九項之任一條件 ( 三 ) 極可能病例 (Probable H5N1 case):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為 H5N1 流感疑似病例, 且符合臨床條件第五項 2. 為 H5N1 流感疑似病例, 且符合極可能病例之檢驗條件 3. 符合流行病學條件第十項 ( 四 ) 確定病例 (Confirmed H5N1 case): H5N1 流感疑似病例或極可能病例, 且符合確定病例之檢驗條件, 並經疾病管制局推定為確定病例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H5N1 流感 咽喉擦拭液 血清 病原體檢 (Real time RT- PCR) 抗體檢測 ( 檢體保留 ) 發病 3 天內 急性期 ( 發病 1-5 天 ); 恢復期 ( 發病 14-20 天之間 )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 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3 ml 血清 低溫 見附錄一 2.7.5 備註說明, 咽喉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7 節及圖 3.7 1. H5N1 流感第 2 次血清採檢時機, 由本局昆陽辦公室通知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二類傳染病

第二類傳染病41 白喉 (Diphtheria) 一 臨床條件 ( 一 ) 呼吸道白喉 : 扁桃腺 咽喉 鼻 急性感染, 因外毒素致組織壞死形成灰白色膜 ( 偽膜 ), 並伴有喉嚨發炎 喉嚨痛 輕微發熱 ( 二 ) 皮膚白喉 : 持久不癒的皮膚感染及潰瘍, 可能形成膿疱並被偽膜覆蓋 二 檢驗條件 臨床檢體 ( 咽頭 喉頭及鼻黏膜之病灶偽膜 ), 分離並鑑定出白喉桿菌 (Corynebacterium diphtheriae ) 三 流行病學條件 與確定病例具有密切接觸, 即照護 同住, 或與確定病例有呼吸道分泌物等接觸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第二類傳染病42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和檢驗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 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 但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 檢體種類 採檢目的 採檢時機 採檢規定 運送條件 注意事項 1. 以細菌拭子之棉棒直接採集咽頭 喉頭及鼻黏膜等之病灶偽 1. 見附錄一 2.7.6 及圖 2.5 備註說明, 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7 節說 白喉 膜, 插入 Cary- 明 咽頭 喉病原體檢臨床診斷 Blair 保存輸送培 2. 病灶偽膜採集頭及鼻黏測 ( 分為疑似病養管 低溫時, 由醫師執行膜之病灶離 鑑例時 2. 細菌拭子之棉棒為原則 偽膜定 ) 放入無菌試管 中, 加少許生理 食鹽水, 密封, 供作直接染色 用

第二類傳染病43 傷寒 (Typhoid Fever) 一 臨床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持續性發燒 ( 二 ) 頭痛 不適 厭食 ( 三 ) 相對性心跳過慢 ( 四 ) 脾臟腫大 ( 五 ) 身軀出現紅疹 ( 六 ) 成年人較常出現便秘或腹瀉 淋巴組織病變 感染者也可能只有輕微或非典型之症狀 二 檢驗條件 臨床檢體 ( 糞便或血液 ) 分離並鑑定出傷寒桿菌 (Salmonella typhi )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食用被患者 帶菌者糞便或尿所污染之食物 飲水 ( 二 ) 與確定病例具有密切接觸 ( 如照護 同住 ), 或食用確定病例所烹調處理之食物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第二類傳染病44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 檢體種類 採檢目的 採檢時機 採檢規定 運送條件 注意事項 以採血管採 全血採檢步驟請 5-10 ml 血 參考附錄一第 3.1 液, 立即注入 節 全血 未投藥前之含 50 ml TSB 發燒期間或 BHI 培養基 常溫 之嗜氧血瓶 內, 充分混 合 傷寒 副傷寒 糞便 自來水環境檢體 井水 水溝水等環境檢體 菌株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鑑定 ) 病原體檢測 ( 鑑定 ) 未投藥前立即採檢 爆發疫情流行時 儘速送驗 以細菌拭子之棉棒採集糞便, 插入 Cary- 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 以無菌容器或採水袋收集 1 L 以上可疑污染源水檢體, 每 1 L 加 0.05 g 硫代硫酸鈉 (Sodium thiosulfate) 以無菌容器或採水袋收集 1 L 以上可疑污染源水檢體 低溫 見附錄一 2.7.2. 備註說明, 糞便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5 節 傷寒 副傷寒流行病學調查時的檢體

第二類傳染病45 副傷寒 (Paratyphoid Fever) 一 臨床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持續性發燒 ( 二 ) 頭痛 不適 厭食 ( 三 ) 相對性心跳過慢 ( 四 ) 脾臟腫大 ( 五 ) 身軀出現紅疹 ( 六 ) 成年人較常出現便秘或腹瀉 淋巴組織病變 感染者也可能只有輕微或非典型之症狀 二 檢驗條件臨床檢體 ( 糞便或血液 ) 分離並鑑定出傷寒桿菌 (Salmonella paratyphi A ) 三 流行病學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食用被患者 帶菌者糞便或尿所污染之食物 飲水 ( 二 ) 與確定病例具有密切接觸 ( 如照護 同住 ), 或食用確定病例所烹調處理之食物 四 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第二類傳染病46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傷寒 副傷寒 全血 糞便 自來水環境檢體 井水 水溝水等環境檢體 菌株 病原體檢 測 ( 分 離 鑑 定 ) 病原體檢測 ( 鑑定 ) 以採血管採 5-10 ml 血液, 立即未投藥前注入含 5 0 m L 之發燒期 TSB 或 BHI 培養基間之嗜氧血瓶內, 充分混合 未投藥前立即採檢 爆發疫情流行時 儘速送驗 以細菌拭子之棉棒採集糞便, 插入 Cary-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 以無菌容器或採水袋收集 1 L 以上可疑污染源水檢體, 每 1 L 加 0.05 g 硫代硫酸鈉 (Sodium thiosulfate) 以無菌容器或採水袋收集 1 L 以上可疑污染源水檢體 常溫 低溫 全血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1 節 見附錄一 2.7.2. 備註說明, 糞便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5 節 傷寒 副傷寒流行病學調查時的檢體

第二類傳染病47 登革熱 (Dengue Fever) 一 臨床條件 ( 一 ) 登革熱 : 突發發燒 38 且伴隨下列二 ( 含 ) 種以上症狀 1. 頭痛 2. 後眼窩痛 3. 肌肉痛 4. 關節痛 5. 出疹 6. 出血性癥候 (hemorrhagic manifestations) 7. 白血球減少 (leukopenia) ( 二 ) 登革出血熱 : 同時具有下列四項條件 : 1. 發燒 2. 出血傾向 : 符合以下一項以上 : (1) 血壓帶試驗陽性 (2) 點狀出血 瘀斑 紫斑 (3) 黏膜 腸胃道 注射點滴處或其他地方出血 (4) 血便 吐血 3. 血小板下降 (10 萬以下 ) 4. 血漿滲漏 (plasma leakage): 因微血管滲透性增加之故, 須符合以下一項以上 : (1) 血比容上升 20% 以上 (2) 輸液治療後, 血比容下降 20% (3) 肋膜積水或腹水或低血清蛋白 ( 3gm/dl)

第二類傳染病48 ( 三 ) 登革休克症候群 : 具備登革熱及登革出血熱疾病症狀, 且皮膚濕冷 四肢冰涼 坐立不安 及低血壓 ( 收縮壓 100mmHg) 或脈搏微弱至幾乎測不到 ( 脈搏壓 20 毫米汞柱 ) 二 檢驗條件 符合下列檢驗結果之任一項者, 定義為檢驗結果陽性 : ( 一 ) 臨床檢體 ( 血液 ) 分離並鑑定出登革病毒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原 ( 指登革病毒的非結構蛋白 nonstructural protein 1, 簡稱 NS1) 檢測陽性 ( 四 ) 急性期 ( 或初次採檢 ) 血清中, 登革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為陽性者 ( 五 ) 成對血清 ( 恢復期及急性期 ) 中, 登革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 ( 二者任一 ) 有陽轉或 4 倍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一 ) 住家或活動範圍附近有登革熱陽性病例 ( 二 ) 有登革熱流行地區相關旅遊史 四 通報定義 符合各通報項目之臨床條件

第二類傳染病49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四項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一 二 三 五項之任一項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 檢體種類 採檢目的 採檢時機 採檢規定 運送條件 注意事項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Realtime RT-PCR 集 3 ml 血清 以無菌試管收發病 7 天內 NS1 抗原 ) 登革熱 血清 抗體檢測 (ELISA) 急性期 ( 立即採檢 ); 恢復以無菌試管收期 ( 發病 14-40 集 3 ml 血清 天之間 ) 低溫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二類傳染病50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Meningoccal Meningitis) 一 臨床條件 發燒 劇烈頭痛 噁心 嘔吐 意識模糊 頸部僵直 出血性皮疹 瘀斑 (purpura) 譫妄 抽慉 昏迷及休克 二 檢驗條件 臨床檢體 ( 血液或腦脊髓液 ) 分離並鑑定出腦膜炎雙球菌 (Neisseria meningitidis ) 三 流行病學條件 與確定病例具有密切接觸, 即照護 同住, 或與確定病例有呼吸道分泌物等接觸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例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噁心 嘔吐除外 ) 及流行病學條件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第二類傳染病51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全血 腦脊髓液 菌株 病原體檢測 ( 分未投藥前離 鑑立即採檢定 ) 以採血管採全血, 立即注入嗜氧性血液培養瓶 ( 血液與培養液比例為 1:5 至 1:10) 以無菌容器收集至少 1 ml 腦脊髓液 接種於巧克力培養基, 以封口膜 (paraffin) 密封, 並加夾鏈帶運送 常溫 1. 採檢種類由臨床醫師依症狀採檢, 檢體採檢應由醫師執行為原則 2. 全血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1 節 3. 腦脊髓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6 節, 由醫師採檢 4. 腦脊髓膜炎球菌易死亡, 採檢後應儘速送驗 5. 送菌株, 應註明來源 ( 如全血 ), 請採檢單位自備巧克力培養基

第二類傳染病52 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症 ( 小兒麻痺症監視指標 ) (Acute Flaccid Paralysis and Poliomyelitis) 一 AFP 臨床條件 15 歲以下孩童出現任何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現象, 但沒有感覺或認知功能障礙 二 檢驗條件 臨床檢體 ( 糞便或腦脊髓液 ) 分離並鑑定出野生株小兒麻痺病毒 (Wild Poliovirus)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發病前 35 天, 有小兒麻痺症疫區之旅遊史 ( 二 ) 曾接觸確定感染個案之上呼吸道 口咽等分泌物或排泄物, 與確定感染個案有流行病學上關聯 四 通報定義 15 歲以下符合急性無力肢體麻痺臨床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AFP 確定病例 : 通報病例經 AFP 監視調查專家進行臨床調查後, 判定符合 AFP 病例定義 ( 二 ) 小兒麻痺症確定病例 : 符合 AFP 確定病例條件及小兒麻痺症檢驗條件, 經衛生署傳染病防治審議委員會 - 小兒麻痺症根除成果保全證明組專家審查確定

第二類傳染病53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小兒麻痺症 / 急性無力肢體麻痺 (AFP) 糞便 腦脊髓液 血清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分生檢測 ) 抗體檢測 發病 14 天內採取 2 次糞便檢體,2 份檢體收集時間至少間隔 1 天 發病 14 天內 以本局提供之密閉廣口塑膠瓶採集約 10 g( 約荔枝大 ) 新鮮糞便 以無菌容器收集至少 1 ml 腦脊髓液 以無菌檢體小瓶收集至少 1 ml 血清 低溫 低溫 1. 勿採集超過 2 週之糞便 糞便過大時, 可用扁平木棒將其弄小, 放入瓶內, 勿沾瓶口並旋緊瓶蓋 2. 採集腦脊髓液, 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3. 檢體採集後立即冷藏, 於 72 小時內送達檢驗單位 4. 檢體容器外面, 務必標明患者姓名及採檢日期 5. 隨同檢體放置 3 M (10I) 溫度監測卡及附上 AFP 檢體送驗專用單 6.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二類傳染病54 桿菌性痢疾 (Shigellosis) 一 臨床條件 出現嚴重程度不等的腹瀉 伴隨發燒 噁心 嘔吐 腹部絞痛及裏急後重 (tenesmus) 血便及粘液便等症狀 無症狀感染也可能發生 二 檢驗條件 臨床檢體 ( 糞便或肛門拭子 ) 分離與鑑定出痢疾志賀氏菌 (Shigella dysenteriae S. flexneri S. boydii 或 S. sonnei )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經與確定病例具有密切接觸 ( 二 ) 攝食曾被病人或帶菌者糞便直接或間接污染之食物 飲用水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第二類傳染病55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桿菌性痢疾 糞便 病原體檢 測 ( 分未投藥前 離 鑑立即採檢 定 ) 以細菌拭子之棉棒採集帶血或膿之黏液糞便, 插入 Cary-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 低溫 見附錄一 2.7.6. 備註說明及圖 2.5, 糞便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5 節

第二類傳染病56 阿米巴性痢疾 (Amoebiasis) 一 臨床條件輕微 慢性到嚴重腹瀉, 糞便中帶粘液 血絲 裏急後重 間歇性下痢, 腹痛 發燒 噁心 嘔吐 惟大部份痢疾阿米巴帶原者其臨床症狀不明顯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糞便 組織或膿瘍抽出物等 ) 經疾病管制局實驗室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確認為痢疾阿米巴原蟲 ( 二 ) 腸道及腸外之組織切片或潰瘍刮除, 發現痢疾阿米巴活動體者 ( 三 ) 病例有臨床症狀 ( 發燒或右上腹疼痛 ) 及超音波或電腦斷層診斷為肝膿瘍, 且血清學檢查痢疾阿米巴抗體陽性 ( 註 : 依廠商試劑之使用說明界定 )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經與確定病例具有密切接觸 ( 二 ) 攝食曾被病人或帶菌者糞便直接或間接污染之食物 飲用水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第二類傳染病57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檢驗條件第一項 2. 符合臨床條件 ( 發燒或右上腹疼痛 ), 且符合檢驗條件第二項或第三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阿米巴性痢疾 已固定染色之糞便 新鮮糞便 膿瘍 病原體檢符合病例測 ( 鏡定義時檢 ) 以糞便專用採檢瓶挖取約 5g ( 約拇指大 ) 新鮮糞便 ( 若糞便帶血或黏液, 則採集該部分 ), 立即加入 1 0 ml merthiolatei o d i n e - formaldehyde (MIF) 染色固定液中, 充分攪拌均勻 以糞便專用採檢病原體檢瓶挖取約 5g 新鮮測 (PCR) 糞便 ( 若糞便帶抗體檢測符合病例血或黏液, 則採 (ELISA) 定義時集該部分 ) 病原體檢測 (PCR) 常溫 低溫 1. 採檢瓶瓶口應以封口膜 (paraffin) 密封, 避免檢體乾掉或滲漏 2. 糞便 ( 新鮮 ) 或肝膿瘍 1 週內採集 3 次, 勿加任何固定液並立即冷藏, 於採檢後 24 小時內送達檢驗單位 3. 見附錄一 2.7.2. 備註說明, 糞便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5 節

第二類傳染病58 瘧疾 (Malaria) 一 臨床條件發燒 寒顫 出汗 頭痛 背痛 出汗 肌肉痛 噁心 嘔吐 下痢 脾腫大 黃疸 休克 肝腎衰竭 急性腦病變或昏迷等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顯微鏡血液抹片檢查陽性 ( 二 ) 臨床檢體 ( 血液 ) 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經到過瘧疾流行地區 ( 二 ) 有瘧蚊分布地區相關旅遊史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 三 ) 醫師高度懷疑

第二類傳染病59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瘧疾 血片 抗凝固全血 病原體檢測 ( 鏡檢 ) 病原體檢測 符合病例定義或緊急通報瘧疾病例 符合病例定義 以新鮮血液製作厚層及薄層血片 以含抗凝劑 (EDTA) 採血管採集 3-5 ml 血液檢體, 並混合均勻 常溫 低溫 1. 消毒患者皮膚後, 俟酒精乾燥才可採血 2. 厚層及薄層血片製作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14 節 厚層血片偵測病原體的存在與否 ; 薄層觀察病原體型態, 區分種類及期別 3. 血片檢體不可加熱乾燥 厚層血片不得以甲醇固定 4. 血片須以血片紙夾保護 5. 抗凝固全血採檢請參考附錄一第 3.2 節

第二類傳染病60 麻疹 (Measles) 一 臨床條件 ( 一 ) 出疹 ( 斑丘疹 ) 且發燒 ( 耳溫或肛溫 ) 38 ( 二 ) 有時伴隨咳嗽 流鼻水或結膜炎 ( 畏光 流淚水或眼睛發紅 )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血液 咽喉擦拭液或尿液 ) 分離並鑑定出麻疹病毒 (Measles virus)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 單一血清檢體 IgM 抗體陽性或急性期與恢復期之成對血清檢體 IgG 抗體顯著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發病前三週內, 曾有麻疹流行地區旅遊史 ( 二 ) 曾與確定病例有空氣或飛沫接觸, 或曾直接接觸確定病例之鼻咽分泌物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之二項條件 ( 二 ) 符合臨床條件第一項及流行病學條件第一項

第二類傳染病61 五 疾病分類配合三麻一風疾病根除保全與消除作業, 部分個案需由防疫醫師進行病例判定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項 2.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且與疫苗接種相關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 未接種麻疹相關疫苗或接種史不明, 且符合流行病學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麻疹 抗凝固全血 咽喉擦拭液 尿液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 抗體檢測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 急性期 ( 發病 7 天內 ) 以含抗凝劑 ( 肝素或 EDTA) 採血管採集 5 ml 血液, 混合均勻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喉, 插入保存輸送管 以取無菌容器收集 10-50 ml 尿液, 緊密封口 低溫 抗凝固檢體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2 節 見附錄一 2.7.5 備註說明, 咽喉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7 節及圖 3.7 尿液收集以晨起第 1 次為最佳 尿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4 節

第二類傳染病62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A) 一 臨床條件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急性 A 型肝炎, 並同時具有下列二項條件 : ( 一 ) 出現急性發作症狀 : 包括發燒 全身倦怠 噁心 嘔吐 腹部不舒服等 ( 二 ) 黃疸或 ALT 上升 二 檢驗條件血清學 A 型肝炎 IgM 抗體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與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 同住 ( 二 ) 食用受污染的水 食物等, 或曾與確定病例暴露共同感染源 四 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 檢驗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者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無臨床條件, 但符合檢驗條件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和檢驗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 且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第二類傳染病63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血清 抗體檢測 急性期 ( 立以無菌試即採 ); 恢管收集復期 ( 據第 3 ml 血 1 次採血日清 14 天後 ) 低溫 1.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 第 1 次檢查時, 如 IgM 與 IgG 其中之一檢驗結果介於陰性與陽性臨界值者, 採恢復期血清 3.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二類傳染病64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Enterohaemorrhagic E. coli Infection) 一 臨床條件出現疑似症狀, 如腹瀉 ( 多為血便 ) 腹絞痛, 可能合併溶血性尿毒症候群或栓塞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等 無症狀感染也可能發生 二 檢驗條件臨床檢體 ( 糞便或肛門拭子 ) 分離並鑑定出 E. coli O157:H7 或不具活動性之產毒性 E. coli O157:NM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經與確定病例具有密切接觸 ( 二 ) 與確定病例暴露共同感染源 四 通報定義具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 但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第二類傳染病65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和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O157) 糞便 菌株 病原體檢測 ( 分立即採檢離 鑑定 ) 病原體檢測 ( 毒素鑑定 ); 儘速送驗抗血清鑑定 1. 以糞便專用採檢瓶挖取糞便中心部位約 1 g 糞便 2. 如為液狀糞便, 以無菌容器收集 1-2 ml 糞便 3. 無法取得足量糞便時, 以細菌拭子之棉棒採直腸檢體, 插入 Cary- 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 低溫 1. 見附錄一 2.7.2 備註說明, 糞便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5 節 2. 採檢瓶瓶口應以封口膜 (paraffin) 密封, 避免檢體乾掉或滲漏 3. 患者如施以任何治療措施, 應備註於檢體送驗單 4. 屬於食品中毒案件, 送檢時附食品中毒調查表影本

第二類傳染病66 漢他病毒症候群 (Hantavirus Syndrome) 一 臨床條件 ( 一 ) 漢他病毒肺症候群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臨床診斷為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 或發燒高於 38.3 且兩側肺部呈現瀰漫間質性水腫 2. 不明原因呼吸性疾病致死, 經屍體解剖發現非心源性肺水腫, 且原因仍不明 ( 二 ) 漢他病毒出血熱併腎症候群同時具有下列二項條件 : 1. 急性發燒, 合併不同程度的出血症狀和腎臟功能異常 2. 至少有兩種以上症狀 : 頭痛 肌肉酸痛或背痛 噁心嘔吐 腹瀉 視力模糊 二 檢驗條件 符合下列檢驗結果之任一項者, 定義為檢驗結果陽性 : ( 一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二 ) 急性期 ( 或初次採檢 ) 血清中, 漢他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為陽性者 ( 三 ) 成對血清 ( 恢復期及急性期 ) 中, 漢他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 ( 二者任一 ) 有陽轉或 4 倍上升 ( 四 ) 組織切片免疫化學染色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發病前兩個月內,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有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 且曾接觸齧齒類動物或其排泄物 分泌物

第二類傳染病67 ( 二 ) 具有極可能病例 確定病例或其污染物接觸史 ( 漢他病毒肺症候群 ) ( 三 ) 進行漢他病毒或檢體之實驗室操作 四 通報定義 具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 三 ) 醫師或法醫師高度懷疑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二項 2. 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 但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一 三 四項之任一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漢他病毒症候群 血清 病原體檢 (Realtime RT- PCR); 抗體檢測 (ELISA) 急性期 ( 立即採 ); 恢復期 ( 發病 14-40 天之間 )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低溫 1. 若無法取得急性期之血液, 請採間隔 7 天之恢復期血清, 分 2 次送驗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二類傳染病68 霍亂 (Cholera) 一 臨床條件 急性腸胃炎, 快速腹瀉或嘔吐的症狀, 其嚴重程度因人而異 二 檢驗條件 臨床檢體 ( 糞便或嘔吐物 ) 分離並鑑定出產毒性 O1 型或產毒性 O139 型霍亂弧菌 (Vibrio cholerae serogroup O1 或 O139)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經與確定病例具有密切接觸 ( 如照護 同住 ) ( 二 ) 與確定病例暴露共同感染源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第二類傳染病69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霍亂 糞便 嘔吐物 水樣環境檢體 非水樣環境檢體 菌株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鑑定 )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鑑定 ) ; 毒性試驗 (PCR) 未投藥前立即採檢 配合案例 儘速送驗 以無菌容器收集 1-2 ml 米湯樣糞便或以細菌拭子之棉棒採集糞便或直腸檢體, 插入 Cary-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 以無菌棉花棒 ( 約 13-14 公分 ) 採集嘔吐物, 插入 Cary-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之培養液中 以無菌塑膠袋收集 2 袋 800 ml 以上可疑污染源水檢體 以無菌棉花棒 ( 約 13-14 公分 ) 沾取檢體, 插入 Cary-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之培養液中 低溫 111見附錄一 2.7.2. 備註說明, 糞便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5 節 222可疑環境檢體請與本局昆陽辦公室檢體單一窗口聯繫

第二類傳染病70 德國麻疹 (Rubella) 一 臨床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症狀者 : ( 一 ) 急性全身出現斑丘疹 ( 二 ) 耳溫或肛溫 37.2 ( 三 ) 有關節炎 關節痛 急性頸部或頭部淋巴腺腫大 或結膜炎等症狀之一者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血液或咽喉擦拭液 ) 分離並鑑定出德國麻疹病毒 (Rubella virus)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 單一血清檢體 IgM 抗體陽性或急性期與恢復期之成對血清檢體 IgG 抗體顯著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發病前三週內, 曾有德國麻疹流行地區旅遊史 ( 二 ) 曾與確定病例有空氣或飛沫接觸, 或曾直接接觸確定病例之鼻咽分泌物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第二類傳染病71 五 疾病分類 為配合三麻一風疾病根除保全與消除作業, 部分個案需由防疫醫師進行病例判定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 但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項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 未接種德國麻疹相關疫苗或接種史不明, 且符合流行病學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德國麻疹 血清 咽喉擦拭液 抗體檢測 急性期 ( 發病 7 天內 ) 以無菌試管 ; 恢復期收集至少 2 ( 發病 ml 血清 15-30 天之間 ) 病原體檢發病 7 天測 ( 分內離 )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 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低溫 1. 檢體對象若為懷孕婦女, 請特別於附送之檢體送驗單內註明 孕婦 2. 血清檢體必要時需採檢 2 次 3.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咽喉採檢見附錄一 2.7.5 備註說明, 咽喉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7 節及圖 3.7

第二類傳染病72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Multidrug-Resistant Tuberculosis) 一 臨床條件 病人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 ( 一 ) 具有結核病之徵候或症狀如長期咳嗽 體重減輕 發燒等, 或胸部 X 光顯示疑似結核病灶 ( 二 ) 經抗結核藥物治療後臨床症狀或徵候之表現, 無明顯改善, 懷疑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二 檢驗條件 ( 一 ) 臨床檢體 ( 如痰 肋膜液 胃洗液 支氣管沖洗液 組織切片等 ) 結核菌培養陽性, 鑑定為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培養陽性之藥物感受性試驗顯示至少同時對 Isoniazid 及 Rifampicin 抗藥 ( 二 ) 塗片抗酸菌染色檢查陽性之痰檢體, 經分子檢驗顯示至少同時對 Isoniazid 及 Rifampicin 具抗藥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 一 ) 具有與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確定病例之接觸史 ( 二 ) 醫師依據病史為復發個案 ; 或經抗結核藥物治療後失敗個案 四 通報定義 符合可能病例

第二類傳染病73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同時符合二項臨床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第一項, 且同時符合流行病學條件第一項或第二項 3. 符合任一項臨床條件, 且同時符合檢驗條件第一項或第二項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1. 符合可能病例, 且經疾病管制局檢驗確認 2. MDR TB 治療失敗或治療過程中有檢驗結果顯示為 XDR TB, 同套檢體應送經疾病管制局再次確認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藥敏試驗初判為多重抗藥性菌株 分 生 檢 測 ( 鑑 定 ); 藥 物感受性 試驗 配合案例 詳附錄一 3.15.2 菌株檢體 低溫 ( 感染性物質 A 級包裝及運送 ) 菌株檢體運送請依感染性物質 A 級包裝及運送, 詳請參考附錄一第 4 節

第二類傳染病74 屈公病 (Chikungunya Fever) 一 臨床條件 急性發燒 38 且有嚴重關節炎或關節痛, 無法以其他醫學診斷解釋者 二 檢驗條件 符合下列檢驗結果之任一項者, 定義為檢驗結果陽性 : ( 一 ) 臨床檢體 ( 血液 ) 分離並鑑定出屈公病毒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急性期 ( 或初次採檢 ) 血清中, 屈公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為陽性者 ( 四 ) 成對血清 ( 恢復期及急性期 ) 中, 登革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 ( 二者任一 ) 有陽轉或 4 倍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住家或活動範圍附近有屈公病確定病例或有與屈公病確定病例接觸史 ( 二 ) 有屈公病流行地區相關旅遊史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第二類傳染病75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三項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一 二 四項之任一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屈公病 血清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RT- PCR); 抗體檢測 (ELISA) 急性期 ( 發病 7 天內 ) ; 恢復期 ( 發病 14-40 天之間 )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低溫 111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22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二類傳染病76 西尼羅熱 (West Nile Fever) 一 臨床條件 發燒 38, 且具有下列任一臨床表現 : 頭痛 關節痛 肌痛 倦怠 丘疹般塊狀紅疹 淋巴腺腫大 腸胃道症狀 ( 如嘔吐或腹瀉 ) 腦膜炎 腦炎 急性無力性麻痺症候群 二 檢驗條件符合下列檢驗結果之任一項者, 定義為檢驗結果陽性 : ( 一 ) 臨床檢體 ( 組織 血清 腦脊髓液或其他體液 ) 分離並鑑定出西尼羅病毒, 或證實含有特異性抗原者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腦脊髓液中有西尼羅病毒特異性之 IgM 抗體 ( 四 ) 急性期 ( 或初次採檢 ) 血清中, 西尼羅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為陽性者 ( 五 ) 成對血清 ( 恢復期及急性期 ) 中, 西尼羅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 ( 二者任一 ) 有陽轉或 4 倍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有西尼羅熱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 ( 二 ) 與確定病例有器官移植 輸血之接觸 ; 或母子垂直感染

第二類傳染病77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二 ) 醫師或法醫師高度懷疑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上相關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四項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一 二 三 五項之任一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西尼羅熱 血清 腦脊髓液 病原體檢測急性期 ( 立即 (Real-time 採 ); 恢復期以無菌試管收 RT-PCR); ( 發病 14-40 集 3 ml 血清 抗體檢測天之間 ) (ELISA) 病原體檢測 (Real-time RT-PCR); 住院期間抗體檢測 (ELISA) 以無菌容器收集腦脊髓液 2-3 ml 低溫 低溫 1. 若無法取得急性期之血液, 請採間隔 7 天之恢復期血清, 分 2 次送驗 2.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3.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4. 腦脊髓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6 節, 由醫師採檢

第二類傳染病78 流行性斑疹傷寒 (Epidemic Typhus Fever) 一 臨床條件 猝發性, 頭痛 畏寒 虛脫 發燒 肌肉酸痛 噁吐 第 5 至 6 天軀幹出現斑點 二 檢驗條件符合下列檢驗結果之任一項者, 定義為檢驗結果陽性 : ( 一 ) 臨床檢體 ( 血液 ) 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二 ) 以間接免疫螢光染色法 ( I n d i r e c t Immunofluorescene Assay,IFA) 檢測急性期 ( 或初次採檢 ) 血清,IgM 抗體 1:80 且 IgG 抗體 1:320 ( 三 ) 以間接免疫螢光染色法, 檢測成對 ( 恢復期及急性期 ) 血清, 普氏立克次體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 ( 二者任一 ) 有陽轉或 4 倍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經到過流行性斑疹傷寒流行地區, 並遭受體蝨叮咬 ( 二 ) 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共同暴露源 四 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第二類傳染病79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任一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流行性斑疹傷寒 抗凝固全血 血清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Realtime RT- PCR) 抗體檢測 (IFA) 急性期 ( 未投藥前立即採檢 ) 急性期 ( 發病 7 天內 ); 恢復期 ( 發病 14-40 天之間 ) 以含抗凝劑 (Heparin 或 EDTA) 採血管採集 5 至 1 0 m L 靜脈血, 並混合均勻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低溫 1. 應需採檢後當日寄送至本局昆陽辦公室檢體單一窗口 2. 若無法取得急性期之血液, 請採間隔 7 天之恢復期血清, 分 2 次送驗 3. 抗擬固全血採檢請參考附錄一第 3.2 節 4. 血清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共需採檢 2 次 5.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二類傳染病80

第三類傳染病

第三類傳染病83 百日咳 (Pertussis) 一 臨床條件 持續咳嗽至少 2 週, 且至少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陣發性咳嗽 (Paroxysmal cough) ( 二 ) 吸入性哮聲 (Inspiratory whoop) ( 三 ) 咳嗽後嘔吐 (Post-tussive vomiting)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鼻咽腔後部分泌物 ) 分離並鑑定出百日咳桿菌 (Bordetella pertussis )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曾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有飛沫 近距離或親密之接觸史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有咳嗽病史或僅出現輕微症狀, 且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流行病學條件, 且近期有咳嗽史

第三類傳染病84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3. 具有急性咳嗽 ( 不須符合臨床條件 ) 及符合檢驗條件第一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百日咳 鼻咽腔後部分泌物 病原體檢測 ( 分離 鑑定 ) 未投藥前立即採檢 病原體檢測 (PCR) 以百日咳專用鼻咽拭子採集鼻咽腔後部分泌物, 插入 Regan-Lowe 保存輸送培養管 百日咳專用 PCR 拭子 低溫 1. 見附錄一第 2.7.6 節說明及圖 2.3, 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8 節及圖 3.9 2. 所需鼻咽拭子及其輸送培養基, 請事先與本局昆陽辦公室檢體單一窗口聯繫

第三類傳染病85 破傷風 (Tetanus) 一 臨床條件 具下列任一條件, 且排除其他臨床診斷者 ( 一 ) 痛性之肌肉收縮 ( 最初在咬肌及頸部肌肉, 而後為軀幹肌肉 ) ( 二 ) 腹部僵硬 (abdominal rigidity) ( 三 ) 肌肉痙攣 (spasm) ( 四 ) 角弓反張 (opisthotonus) ( 五 ) 臉部表情出現 痙笑 (risus sardonicus) 二 檢驗條件 三 流行病學條件 發病前 3-12 天內有受傷, 且未經破傷風抗毒素處理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第三類傳染病86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破傷風 無 ( 見注新生兒破意事項 ) 傷風 無無無無 破傷風桿菌自感染部位檢出機率極低, 通常無法從患者血液中檢出抗體反應 故不採集疑似患者檢體檢驗, 以臨床症狀作為病例確認判定依據

第三類傳染病87 新生兒破傷風 (Neonatal Tetanus) 一 臨床條件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新生兒於出生兩天內具正常之哭泣及吸奶動作, 出生三到二十八天間出現哭聲微弱及吸奶困難現象, 伴隨出現牙關緊閉, 肌肉僵直, 全身痙攣症狀 ( 二 ) 任何新生兒於出生三到二十八天間發生不明原因死亡, 且不當斷臍者 二 檢驗條件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且相關就醫病歷資料經專家審查判定

第三類傳染病88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破傷風 無 ( 見注新生兒破意事項 ) 傷風 無無無無 破傷風桿菌自感染部位檢出機率極低, 通常無法從患者血液中檢出抗體反應 故不採集疑似患者檢體檢驗, 以臨床症狀作為病例確認判定依據

第三類傳染病89 日本腦炎 (Japanese Encephalitis) 一 臨床條件 出現下列急性神經症狀 : 發燒 意識障礙 嘔吐 頸部僵硬 抽筋 肌張力異常 頭痛 腦膜刺激症狀及精神症狀 ( 譫妄 意識不清等 ) 二 檢驗條件符合下列檢驗結果之任一項者, 定義為檢驗結果陽性 : ( 一 ) 臨床檢體 ( 組織 腦脊髓液或其他體液 ) 分離並鑑定出日本腦炎病毒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腦脊髓液中日本腦炎病毒特異性之 IgM 抗體陽性 ( 三 ) 急性期 ( 或初次採檢 ) 血清中, 日本腦炎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為陽性者 ( 四 ) 在最近未接受預防注射及排除其他黃病毒交叉反應的情形下, 成對血清 ( 恢復期及急性期 ) 中, 日本腦炎病毒特異性 IgM 或 IgG 抗體 ( 二者任一 ) 有陽轉或 4 倍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住家或活動範圍附近有日本腦炎確定病例 ( 二 ) 有日本腦炎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

第三類傳染病90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醫師高度懷疑與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上相關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三項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結果陽性定義之第一 二 四項之任一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日本腦炎 血清 腦脊髓液 抗體檢測 (ELISA); 病原體檢測 (Real-time RT-PCR) 急性期 ( 立即採檢 ); 恢復期 ( 發病 14-40 天之間 ) 住院期間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以無菌容器收集腦脊髓液 2-3 ml 低溫 低溫 1. 若無法取得急性期之血液, 請採間隔 7 天之恢復期血清, 分 2 次送驗 2.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3.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4. 腦脊髓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6 節, 由醫師採檢

第三類傳染病91 結核病 (Tuberculosis) 一 臨床條件 ( 一 ) 具有結核病之徵候或症狀 : 如長期咳嗽 體重減輕 發燒等, 或胸部 X 光顯示疑似結核病灶 ( 二 ) 經抗結核藥物治療後, 胸部 X 光進步或臨床症狀改善 二 檢驗條件 ( 一 ) 臨床檢體 ( 如痰 肋膜液 胃洗液 支氣管沖洗液 組織切片等 ) 結核菌培養陽性, 鑑定為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omplex( 不含 Mycobacterium bovis BCG ) ( 二 ) 臨床檢體 ( 如痰 肋膜液 胃洗液 支氣管沖洗液 組織切片等 ) 塗片抗酸菌染色檢查陽性 ( 三 ) 組織切片顯示典型病理報告 ( 四 ) 臨床檢體塗片抗酸菌染色檢查陽性且同套檢體經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omplex 核酸 ( 該試劑取得國內藥政許可 ) 偵測為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四 通報定義 符合任一檢驗條件或臨床條件第一項

第三類傳染病92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第一項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同時符合二項臨床條件 2. 符合檢驗條件第一項或第四項 3. 符合臨床條件第一項, 且符合檢驗條件第二項或第三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結核病 ( 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 ) 痰液 菌株 病原體檢測 ( 抗酸菌抹片鏡檢 分離 鑑定 ); 藥物感受性試驗 初次驗痰 ( 未服藥前 ) 病原體檢測 ( 鑑定 ); 配合案例藥物感受性試驗 以 50 ml 無菌離心管收集 3-5 ml 痰檢體 詳附錄一 3.9 痰液檢體 詳附錄一 3.15.2 菌株檢體 低溫 1. 建議採集 3 次檢體, 其中至少有 1 次為清晨第 1 口痰檢體 2. 痰檢體採集請參考附錄一第 3.9 節 3. 檢體與送驗單分別以夾鏈袋包裝 4. 菌株檢體運送請依感染性物質 A 級包裝及運送 詳請參考附錄一第 4 節

第三類傳染病93 漢生病 (Hansen's Disease) 一 臨床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皮膚斑疹 結節等持續的皮膚病灶上併感覺喪失或改變 ( 二 ) 神經腫大併感覺喪失或改變 二 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皮膚抹片或病理切片發現麻風桿菌 (Mycobacterium leprae ) ( 二 ) 組織病理有符合漢生病的肉芽腫反應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或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或檢驗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同時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第三類傳染病94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漢生病 (Hansen's Disease) 皮膚抹片或皮膚切片 1. 麻風桿菌檢查發現符合 2. 漢生病臨床條件肉芽腫反應 1. 皮膚抹片 : 刀劃法取皮膚組織液將刀片上的檢體抹成直徑約 5-7mm 的圓形區於玻片上, 自然乾燥, 或加熱乾燥 2. 鼻腔黏膜或喉頭分泌物 : 直接塗抹於玻片上, 自然乾燥, 或加熱乾燥 3. 病理切片檢查應注意所採取的標本必須包括皮膚各層及皮下脂肪 4. 檢體採抗酸性染色法 5. 所採取之組織塗抹於玻片上之標本圖點需標示清楚, 並需記載每圖點採集部位於檢驗報告單上 常溫 1. 公私立醫療院所將通報個案所採檢之檢體玻片 ( 需含皮膚蠟塊檢體及染色玻片 ) 包裝妥善, 寄送轄區衛生局或確診醫院 2. 個案經確診後, 確診醫院需將原檢體玻片 ( 皮膚蠟塊檢體及染色玻片 ) 寄還原通報醫院

第三類傳染病95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Congenital Rubella Syndrome) 一 臨床條件 小於一歲孩童或死產嬰兒, 出現第一項之任何一種缺陷及第二項之任何一種缺陷, 或第一項中之任兩種缺陷者 ( 一 ) 先天性白內障 先天性青光眼 色素性視網膜病變 失聰 先天性心臟病 ( 常見 : 開放性動脈導管 周邊肺動脈狹窄 ) ( 二 ) 紫斑症 閉塞性黃疸 (24 小時內發生 ) 脾腫大 小腦症 心智發育遲緩 腦膜腦炎或長骨放射線透度異常 二 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尿液 咽喉擦拭液 血液或臍帶血 ) 分離並鑑定出德國麻疹病毒 (Rubella virus)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 排除疫苗接種影響下, 抗德國麻疹 IgM 抗體陽性或 IgG 抗體未如預期隨著時間逐漸衰減 三 流行病學條件 母親於孕期中被確診德國麻疹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第三類傳染病96 五 疾病分類 為配合三麻一風疾病根除保全與消除作業, 個案需由防疫醫師進行判定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 ( 第一項中任二種缺陷 ; 或第一 二項中任一種 ) 與檢驗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3. 任何死產嬰兒, 排除其他可能致死原因並符合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尿液 咽喉擦拭先天性德液國麻疹症候群 血清或臍帶血 病原體檢出生後 3 個測 ( 分月內離 ) 病原體檢測 ( 分出生後 6 個離 ); 月內抗體檢測 以無菌容器收集 1 0-5 0 ml 尿液, 緊密封口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 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2 ml 血清 低溫 低溫 1. 尿液檢體採檢請參考附錄一第 3.4 節 2. 見附錄一 2.7.5 備註說明, 咽喉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7 節及圖 3.7 3. 疑似個案必要時得於其後 3-6 個月內再採第 2 次血清送驗, 血清量至少 1 ml 4.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三類傳染病97 急性病毒性 B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B) 一 臨床條件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急性 B 型肝炎, 且排除慢性肝炎急性發作 並同時具有下列二項條件 : ( 一 ) 出現急性發作症狀 : 包括發燒 全身倦怠 噁心 嘔吐 腹部不舒服等 ( 二 ) 黃疸或 ALT 上升 二 檢驗條件血清學 B 型肝炎 IgM 核心抗體 (IgM anti-hbc) 及 HBsAg 抗原檢測陽性 ; 且 A 型肝炎 IgM 抗體 (IgM anti-hav) 陰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與 B 型肝炎帶原者或急性 B 型肝炎個案有性行為或血 體液之接觸史 ( 二 ) 使用受 B 型肝炎病毒所污染之注射器 針頭 針灸 紋眉 穿耳洞 刺青等器具 ( 三 ) 與 B 型肝炎感染者共用刮鬍刀 牙刷 ( 四 ) 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檢驗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者

第三類傳染病98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急性病毒性肝炎 ( 除 A 型外 ) 血清 病原體檢測 ( 抗原檢查 ); 立即採檢抗體檢測 (ELISA)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低溫 1.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三類傳染病99 急性病毒性 C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C) 一 臨床條件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急性 C 型肝炎, 且排除慢性肝炎急性發作 並同時具有下三項條件 : ( 一 ) 出現急性發作症狀 : 包括發燒 全身倦怠 噁心 嘔吐 腹部不舒服等 ( 二 ) 黃疸且 ALT 100 ( 三 ) 曾檢驗血清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anti-hcv) 陰性, 後轉變成 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 ( 建議以一年內之 anti-hcv 陰性轉陽性為宜 ) 二 檢驗條件 血清學 C 型肝炎抗體 (anti-hcv) 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與 C 型肝炎帶原者或急性 C 肝個案性行為或血 體液接觸 ( 二 ) 使用受 C 型肝炎病毒所污染之注射器 針頭 針灸紋眉 穿耳洞 刺青等器具 ( 三 ) 與 C 型肝炎感染者共用刮鬍刀 牙刷等行為 ( 四 ) 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檢驗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者

第三類傳染病100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急性病毒性肝炎 ( 除 A 型外 ) 血清 病原體檢測 ( 抗原檢查 ); 立即採檢抗體檢測 (ELISA)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低溫 1.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三類傳染病101 急性病毒性 D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D) 一 臨床條件 個案為 B 型肝炎帶原者, 且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急性 D 型肝炎 並同時具有下列二項條件 : ( 一 ) 出現急性發作症狀 : 包括發燒 全身倦怠 噁心 嘔吐 腹部不舒服等 ( 二 ) 黃疸或 ALT 上升 二 檢驗條件 血清學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及 D 型肝炎 IgM 抗體 (IgM anti-hdv) 檢測陽性 ( 急性 D 型肝炎檢驗部分送疾病管制局確認 ) 三 流行病學條件個案為 B 型肝炎帶原者, 並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與 D 型肝炎個案性行為或血 體液接觸 ( 二 ) 使用受 D 型肝炎病毒所污染之注射器 針頭 針灸紋眉 穿耳洞 刺青等器具 ( 三 ) 與 D 型肝炎感染者共用刮鬍刀 牙刷等行為 ( 四 ) 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檢驗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者

第三類傳染病102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急性病毒性肝炎 ( 除 A 型外 ) 血清 病原體檢測 ( 抗原檢查 ); 抗體檢測 (ELISA) 立即採檢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低溫 1.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三類傳染病103 急性病毒性 E 型肝炎 (Acute Hepatitis E) 一 臨床條件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急性 E 型肝炎, 且需排除急性 A B C 型肝炎 並同時具有下列二項條件 : ( 一 ) 出現急性發作症狀 : 包括發燒 全身倦怠 噁心 嘔吐 腹部不舒服 ( 二 ) 黃疸或 ALT 上升 二 檢驗條件 血清學 E 型肝炎 IgM 抗體 (IgM anti-hev) 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與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 同住 ( 二 ) 食用受污染的水 食物等, 或曾與確定病例暴露共同感染源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檢驗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者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第三類傳染病104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急性病毒性肝炎 ( 除 A 型外 ) 血清 病原體檢測 ( 抗原檢查 ); 立即採檢抗體檢測 (ELISA)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低溫 1.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三類傳染病105 急性病毒性肝炎未定型 (Acute Viral Hepatitis Unspecified) 一 臨床條件 具有急性肝炎之症狀 ( 如黃疸 茶色尿 疲倦 腹痛 胃口差 噁心 嘔吐 ) 及 ALT 上升 2.5 倍以上, 排除藥物 中毒性肝炎 自體免疫性肝炎 酒精性肝炎 膽道疾病 心血管疾病 ( 如鬱血性心衰竭 休克等 ) 二 檢驗條件 血清學標記 (IgM anti -HAV IgM anti -HBc HBsAg anti HCV IgM anti HEV) 檢驗項目均為陰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且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 急性 E 型肝炎檢驗, 送疾病管制局確認 )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第三類傳染病106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急性病毒性肝炎 ( 除 A 型外 ) 血清 病原體檢測 ( 抗原檢查 ); 抗體檢測 (ELISA) 立即採檢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低溫 1.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三類傳染病107 流行性腮腺炎 (Mumps) 一 臨床條件 急性發作, 單或雙側腮腺 ( 或其他唾液腺 ) 疼痛, 自限性腫脹持續達 2 天以上, 且無其他明顯原因者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咽喉擦拭液 血液或尿液 ) 分離並鑑定出腮腺炎病毒 (Mumps virus)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 排除接種疫苗之影響下,IgM 抗體陽性或急性期與恢復期血清 IgG 抗體顯著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 與確定病例有飛沫接觸, 或直接接觸感染病人之唾液 呼吸道分泌物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或檢驗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第三類傳染病108 ( 三 ) 確定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及檢驗條件 2. 符合臨床條件, 且與經實驗室證實之確定病例具有流行病學之關聯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流行性腮腺炎 ( 群聚感染 ) 咽喉擦拭液 血清 病原體檢測 (RT-發病 7 天內 PCR) 抗體檢測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 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急性期 ( 發病 7 天以無菌試內 ); 恢管收集至復期 ( 發少 2 ml 血病 15-30 天清 之內 ) 低溫 1. 疑似個案僅通報, 無需採檢 若經疫調認為有群聚感染疑慮, 則進行採檢 2. 見附錄一 2.7.5 備註說明, 咽喉拭子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7 節及圖 3.7 3. 血清檢體必要時需採檢 2 次

第三類傳染病109 退伍軍人病 (Legionellosis) 一 臨床條件 以肺炎為主要症狀, 並出現倦怠感 畏寒 肌肉酸痛 頭痛 發燒 頭昏 咳嗽 噁心 腹痛 腹瀉及呼吸困難等任一症狀 二 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痰液 呼吸道分泌物或胸膜液 ) 分離並鑑定出退伍軍人菌 (Legionella spp.) ( 二 ) 尿液抗原檢測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 檢測抗體效價, 恢復期 (4 ~12 週 ) 比起發病初期有 4 倍以上增加, 且 128 三 流行病學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與確定病例暴露共同感染源 ( 二 ) 具有經檢驗確認為汙染的環境或水源之接觸史 ( 曾暴露於退伍軍人菌高風險環境 ) 四 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第三類傳染病110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血清學檢測之恢復期抗體效價出現上升, 但未達 4 倍上升 2.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和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退伍軍人病 痰液 呼病原體檢吸道分泌測 ( 分物 胸膜離 鑑液定 ) 尿液 血清 水龍頭 蓮蓬頭 飲水機 冷卻水塔等水源環境檢體 抗原檢測 抗體檢測 (IFA) 立即採檢 病原體檢測 ( 分配合陽性離 鑑案例定 ) 以無菌容器收集直接喀出之痰液 以無菌容器收集 1 0 ml 尿液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3 ml 血清 1. 水龍頭 蓮蓬頭 飲水機等水源 :(1) 以細菌拭子之棉棒在欲採樣之水源下潤溼後, 伸入水源出水口內部, 上下左右旋轉數次後, 插入 Cary-Blair 保存輸送培養管 或者 (2) 以無菌棉棒在欲採樣之之水源下潤溼後, 伸入水源出水口內部, 上下左右旋轉數次後, 折斷棉棒置於無菌容器或採水袋中, 再續接 200 ml 環境水於同一容器中 2. 冷卻水塔水源 : 以無菌容器或採水袋收集約 100 ml 冷卻水塔水 低溫 1. 勿以棉花拭子採集痰液 呼吸道分泌物 胸膜液等檢體 2. 勿採患者口水 3. 痰液檢體採檢請參考附錄一第 3.9 節 4. 胸膜液等體液採檢請參考附錄一第 3.10 節 5. 尿液檢體見附錄一 2.7.2 備註說明, 尿液檢體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4 節 6.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第三類傳染病111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Invasive Haemophilus influenzae Type b Infection) 一 臨床條件 由 b 型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所引起的侵襲性疾病, 可能產生的臨床症狀包括 : 腦膜炎 菌血症 肺炎 蜂窩組織炎 敗血性關節炎 骨髓炎 會厭炎等 二 檢驗條件 正常無菌檢體 ( 血液 腦脊髓液 關節液 肋膜液 心包膜液等體液 ) 分離並鑑定出 b 型嗜血桿菌 (Haemophilus influenzae type b) 三 流行病學條件 曾經與確定病例或極可能病例具有密切接觸, 即照護 同住 或與確定病例有呼吸道分泌物 體液之直接接觸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且經醫院自行檢驗,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第三類傳染病112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 檢體種類 採檢目的 採檢時機 採檢規定 運送條件 注意事項 以採血管採 全血, 立即 注入嗜氧性 全血 血瓶 ( 血液 與培養液比 例為 1:5 至 1:10)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腦脊髓液 肋膜液 關節液等 菌株 病原體檢 測 ( 分未投藥前 離 鑑立即採檢 定 ) 以無菌容器收集至少 1 ml 腦脊髓液或體液 或直接接種於巧克力培養基 接種於巧克力培養基, 以封口膜 (paraffin) 密封, 並加夾鏈帶運送 常溫 1. 全血採檢請參考附錄一第 3.1 節 2. 腦脊髓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6 節, 由醫師採檢 3. 肋膜液 關節液等體液採檢請參考附錄一第 3.10 節

第三類傳染病113 梅毒 (Syphilis) 一 臨床條件 出現硬下疳或全身性梅毒紅疹等臨床症狀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未曾接受梅毒治療或病史不清楚者, 其血清學快速血漿反應素試驗 (RPR) 或性病研究實驗室試驗 (VDRL) 陽性, 且梅毒螺旋體血液凝集試驗 (TPHA) 或梅毒螺旋體粒子凝集試驗 (TPPA) 效價 1:320 ( 二 ) 曾經接受梅毒治療者, 其血清學性病研究實驗室試驗 (VDRL) 效價 4 倍上升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四 通報定義 ( 一 ) 活性梅毒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第一項 2. 僅符合檢驗條件第二項 ( 二 ) 非活性梅毒 : 僅符合檢驗條件第一項

第三類傳染病114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1. 活性梅毒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1)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第一項 (2) 符合檢驗條件第二項 2. 非活性梅毒 : 符合檢驗條件第一項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梅毒 血清 抗體檢測 ( RPR/ VDRL TPHA/TPP) 發現符合性病症狀群症狀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 血清 低溫 1.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採檢步驟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3. 腦脊髓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6 節, 由醫師採檢

第三類傳染病115 淋病 (Gonorrhea) 一 臨床條件 符合各項次所列以下任一條件 : ( 一 ) 男性 : ( 二 ) 女性 : 1. 尿道有膿性分泌物, 排尿有刺痛或灼熱感 2. 男同性戀者常患直腸感染 1. 尿道炎或子宮頸炎 2. 約有 20% 之病患因月經週期導致子宮被侵犯, 引起子宮內膜炎 輸卵管炎或骨盤腔腹膜炎 3. 青春期前之女孩可能會發生外陰陰道炎 ( 三 ) 泌尿生殖系統外之感染 : 1. 新生兒淋菌性結膜炎 2. 淋病性關節炎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尿道 / 子宮頸分泌物或尿液 ) 染色鏡檢淋病雙球菌陽性 ( 二 ) 臨床檢體分離並鑑定出淋病雙球菌 (Neisseria gonorrhoeae ) ( 三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檢測陽性

第三類傳染病116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 一 ) 可能病例 : ( 二 ) 極可能病例 :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 檢體種類 採檢目的 採檢時機 採檢規定 運送條件 注意事項 病原體檢 1. 以細菌拭子之棉棒採集尿道或陰道分泌物, 插入 Cary- Blair 保存輸送 尿道 / 子宮測 (PCR 培養管 或頸分泌物培養 鏡發現符合 2. 以無菌棉棒採 常溫 檢 ) 尿道炎 / 子宮頸炎症 集尿道或陰道分泌物, 淋病 候群症狀 接種於 Thayer Martine 或巧克力培養基 尿液 菌株 病原體檢測 (PCR 培養 ) 以無菌容器收集 10 ml 尿液 病原體檢已分離疑接種於巧克力培測 ( 鑑似淋菌菌養基, 並加夾鏈定 ) 株帶運送 低溫 常溫 1. 見附錄一 2.7.6 備註說明, 淋病尿道 / 子宮頸分泌物檢體採檢請參考附錄一第 3.12 節 2. 見附錄一 2.7.2 備註說明, 尿液檢體請參考附錄一第 3.4 節 3. 巧克力培養基請由採檢單位自備

第三類傳染病117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Enteroviruses Infection with Severe Complications) 一 臨床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出現典型的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 同時有肌抽躍 (myoclonic jerks) 之症狀或併發腦炎 急性肢體麻痺症候群 急性肝炎 心肌炎 急性心肌病變 心肺衰竭等嚴重病例 ( 二 ) 出生三個月內嬰兒, 出現心肌炎 肝炎 腦炎 血小板下降 多發性器官衰竭等敗血症徵候, 並排除細菌等其他常見病原感染者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 ( 咽喉擦拭液或咽喉洗液 糞便或直腸拭子 腦脊髓液或水疱液等 ), 分離並鑑定出腸病毒 (Enterovirus) ( 二 )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陽性 ( 指血清中腸病毒 71 型特異性 IgM 抗體 )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個案發病前兩個月內, 家庭或嬰幼兒托育場所之共同居住成員 ( 尤其是嬰幼兒 ) 曾感染腸病毒 四 通報定義 符合臨床條件

第三類傳染病118 五 疾病分類 由防疫醫師審查判定 ( 一 ) 排除個案 : 嚴重程度未達臨床條件, 或不符合檢驗條件 ( 二 ) 極可能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但無實驗室確認, 或高度懷疑為腸病毒感染 ( 三 ) 確定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種類採檢目的採檢時機採檢規定運送條件注意事項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水疱液 腦脊髓液 血清 咽喉擦拭液 糞便 病原體檢測 ( 分水疱液呈透以無菌檢體小瓶收集離 分生明狀時至少 0.3 ml 水疱液 檢測 ) 病原體檢測 ( 分發病 5 天內離 分生檢測 )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1.5 ml 以上腦脊髓液 急性期 ( 發抗體檢測病 7 天內 ) ( E V 7 1 ; 恢復期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IgM 抗體 ( 發病 1.5 ml 血清 檢測 ) 14-21 天內 ) 病原體檢測 ( 分發病 7 天內離 分生檢測 ) 病原體檢測 ( 分發病 7 天內離 分生檢測 )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 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1.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採直腸檢體, 插入病毒保存輸送管 2. 以糞便專用採檢瓶挖取約 3 g 糞便 低溫 水疱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13 節 1. 腦脊髓液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 存於腦脊髓液內之病毒容易死亡, 立即送驗 3. 腦脊髓液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6 節, 由醫師採檢 1. 應採 2 次血清檢體 2. 目前僅對腸病毒 71 型之抗體效價, 列為例行性檢驗 3.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 及 2.7.4 備註說明, 血清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3 節 1. 見附錄一 2.7.5 備註說明, 咽喉採檢步驟請參考附錄一第 3.7 節及圖 3.7 2. 見附錄一 2.7.2 備註說明, 糞便採檢步驟請見附錄一第 3.5 節

第三類傳染病119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 (HIV Infection) 一 臨床條件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成人 青少年或 18 個月以上的個案,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1. 血清學抗體檢測 (ELISA 或 PA) 二次陽性且經西方墨點法檢驗確認陽性反應 2. 血清學抗體檢測 (ELISA 或 PA) 二次陽性, 西方墨點法檢驗無法確認, 而核酸檢測陽性 * (* 需檢附二份核酸檢測陽性報告, 其中一份需為疾病管制局複驗報告 ) ( 二 ) 年齡小於 18 個月以下個案, 於兩次不同時點採樣, 並由疾病管制局核酸檢測為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四 通報定義 ( 一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 (HIV 感染 ): 成人 青少年或 18 個月以上的個案, 符合檢驗條件者 ( 二 ) 新生兒疑似 HIV 感染 : 年齡小於 18 個月以下個案,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