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國 國 務 院 已 下 令 非 必 要 外 交 人 員 家 屬 撤 離 沙 國, 同 時 呼 應 五 月 一 日 發 出 的 旅 遊 警 訊, 建 議 在 沙 國 的 美 國 民 間 人 士 考 慮 離 境, 美 國 人 非 必 要 暫 勿 前 往 沙 國 美 國 官 員 事 先 已 警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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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層 出 不 窮 的 恐 怖 攻 擊 國 際 要 聞 評 析 陳 斯 劫 近 二 十 天 來, 恐 怖 攻 擊 迭 有 發 生, 令 舉 世 為 之 惶 惑 不 安, 死 傷 人 數 總 共 逾 五 百 人 先 是 一 輛 載 有 爆 炸 物 的 卡 車 於 上 ( 五 ) 月 十 二 日 在 車 臣 北 部 的 佐 納 曼 斯 柯 耶 衝 進 一 個 聯 邦 政 府 及 地 方 政 府 辦 公 區 後 爆 炸, 造 成 至 少 四 十 三 人 死 亡, 百 餘 人 受 傷, 另 有 數 十 人 被 埋 在 受 損 建 築 的 瓦 礫 堆 中 佐 納 曼 斯 柯 耶 位 於 車 臣 首 府 格 洛 斯 尼 北 方 約 十 五 公 里, 遭 攻 擊 的 辦 公 區 內 除 有 俄 羅 斯 情 報 單 位 聯 邦 安 全 局 的 支 部, 還 有 地 區 警 察 總 部 及 一 棟 地 方 行 政 大 樓 肇 事 的 卡 車 載 有 重 一 噸 的 爆 裂 物, 破 壞 威 力 之 大 不 難 想 像 這 件 自 殺 攻 擊 的 災 情 還 波 及 鄰 近 的 六 棟 公 寓 建 築 俄 羅 斯 及 車 臣 官 員 譴 責 這 起 自 殺 攻 擊 案 顯 係 車 臣 叛 軍 所 為, 此 案 也 突 顯 出 聯 邦 和 地 方 政 府 皆 無 法 終 結 車 臣 叛 軍 的 活 動 車 臣 分 離 主 義 叛 軍 一 直 誓 言 升 高 攻 擊, 破 壞 今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一 項 確 立 車 臣 留 在 俄 羅 斯 聯 邦 內 的 公 民 投 票 結 果 在 那 次 公 投 中, 多 數 選 民 同 意 了 莫 斯 科 的 新 憲 法, 此 後 當 地 就 頻 傳 暴 力 事 件 四 月 間, 叛 軍 犯 下 的 一 次 中 型 巴 士 的 爆 炸 案 中, 有 十 六 人 因 而 喪 生 事 出 不 到 二 十 四 小 時, 一 名 女 性 在 格 洛 斯 尼 以 東 約 四 十 五 公 里 的 伊 利 希 汗 約 特 村 一 項 人 潮 擁 擠 的 回 教 活 動 中, 發 動 自 殺 炸 彈 攻 擊, 至 少 炸 死 三 十 人, 另 一 百 五 十 人 受 傷, 其 中 約 五 十 人 傷 勢 嚴 重 案 發 當 時 有 約 一 萬 五 千 名 回 民 正 在 慶 祝 回 教 先 知 穆 罕 默 德 的 冥 誕 車 臣 首 席 行 政 官 員 卡 迪 洛 夫 也 在 參 加 這 項 慶 祝 活 動, 但 沒 有 受 傷 這 名 女 炸 彈 客 在 試 圖 擠 進 講 台 時 引 爆 纏 在 身 上 的 炸 彈, 卡 迪 洛 夫 的 四 名 保 鑣 當 場 殞 命 就 在 這 名 不 知 其 身 分 的 女 炸 彈 客 在 莫 斯 科 時 間 下 午 三 時 許 發 動 攻 擊 的 同 時, 俄 羅 斯 總 統 蒲 亭 正 將 與 美 國 國 務 卿 鮑 爾 就 美 國 發 動 而 獲 得 莫 斯 科 支 持 的 反 恐 戰 舉 行 會 談 蒲 亭 指 出 十 二 日 在 車 臣 和 同 日 在 利 雅 德 (Riradh) 發 生 的 恐 怖 事 件 手 法 如 出 一 轍 俄 羅 斯 軍 方 發 言 人 指 控 叛 軍 首 腦 馬 斯 卡 多 夫 陰 謀 發 動 攻 擊 時 隔 一 天, 在 巴 基 斯 坦 南 部 大 城 喀 拉 蚩 (Kaiachi) 又 驚 傳 一 連 串 爆 炸 案, 所 幸 損 失 輕 微, 亦 無 人 受 傷 十 四 日 晚 間, 喀 拉 蚩 市 區 的 公 共 及 民 間 建 築 均 點 亮 了 五 彩 繽 紛 的 燈 光, 人 們 紛 紛 湧 入 市 區, 參 加 慶 祝 穆 罕 默 德 先 知 誕 辰 的 紀 念 活 動, 凌 晨 四 時 至 五 時 之 間, 歹 徒 使 用 一 批 爆 竹 綁 上 定 時 炸 彈, 在 市 區 的 十 二 個 殼 牌 石 油 公 司 加 油 站, 引 發 一 連 串 爆 炸, 爆 炸 發 生 的 間 隔 約 五 至 十 分 鐘 殼 牌 加 油 站 一 向 被 列 為 攻 擊 目 標, 因 為 它 為 外 國 人 經 營 的 企 業 兩 天 後 的 五 月 十 六 日, 北 非 名 城 摩 洛 哥 (Morocco) 的 卡 薩 布 蘭 加 (Casablanca) 又 發 生 了 爆 炸 事 件, 恐 怖 分 子 在 晚 間 九 點 二 十 分 許 幾 乎 同 時 引 爆 至 少 五 個 自 殺 爆 炸 裝 置, 致 使 四 十 一 人 喪 生, 六 十 多 人 受 傷 這 些 攻 擊 都 有 凱 達 恐 怖 組 織 的 印 記 其 犯 案 手 法 與 十 二 日 的 利 雅 德 自 殺 炸 彈 攻 擊 有 很 多 相 似 之 處 都 是 數 小 股 恐 怖 分 子 夜 間 對 多 處 警 備 鬆 懈 的 目 標 同 時 發 動 猛 烈 爆 炸 攻 擊 這 些 攻 擊 是 國 際 恐 怖 攻 擊 行 動, 死 者 中 有 十 人 可 能 是 恐 怖 分 子, 傷 亡 者 大 部 分 為 摩 洛 哥 人 據 報 導 至 少 有 三 起 爆 炸 是 汽 車 炸 彈, 第 四 起 是 由 恐 怖 分 子 將 炸 藥 綁 在 身 上 發 動 的 自 殺 攻 擊 一 個 猶 太 人 的 社 區 中 心 和 公 墓 比 利 時 領 事 館 一 家 西 班 牙 餐 廳 和 一 家 大 飯 店 分 別 遭 到 爆 炸 破 壞 其 中 比 利 時 領 事 館 損 壞 嚴 重, 兩 名 警 察 被 炸 死, 一 名 警 衛 受 傷 大 部 分 死 者 都 死 於 西 班 牙 商 界 和 外 交 界 人 士 常 去 的 西 班 牙 餐 廳, 報 導 說 : 餐 廳 內 到 處 是 屍 塊 西 班 牙 曾 全 力 支 持 美 國 攻 打 伊 拉 克 這 五 起 爆 炸 使 卡 薩 布 蘭 加 市 中 心 秩 序 大 亂, 不 過 在 全 世 界 很 多 國 家 都 在 嚴 防 恐 怖 組 織 發 動 攻 擊 的 同 時, 摩 洛 哥 內 政 部 長 薩 爾 說 摩 洛 哥 將 不 會 向 恐 怖 組 織 投 降, 也 不 會 任 人 破 壞 其 安 全 事 發 後 雖 迄 無 人 自 承 犯 案, 但 恐 怖 組 織 顯 然 準 備 對 警 備 薄 弱 的 地 方 進 行 攻 擊, 所 以 可 能 涉 案 據 說 由 賓 拉 登 所 領 導 的 凱 達 恐 怖 組 織 目 前 在 摩 洛 哥 也 有 活 動 摩 洛 哥 是 美 國 的 堅 定 盟 邦, 但 曾 對 伊 拉 克 危 機 無 法 和 平 解 決 表 示 遺 憾 摩 洛 哥 民 眾 曾 抗 議 美 國 攻 打 伊 拉 克, 三 月 份 在 首 都 拉 巴 特 (Rabat) 的 一 次 示 威 就 有 二 十 萬 人 參 加 激 進 的 回 教 組 織 曾 譴 責 摩 洛 哥 積 極 與 美 國 主 導 的 全 球 反 恐 行 動 合 作 上 月 十 二 日 發 生 在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首 都 利 雅 德 三 處 外 僑 住 宅 區 的 自 殺 炸 彈 攻 擊 案, 情 況 甚 為 嚴 重, 造 成 九 十 一 人 喪 生, 包 括 十 至 十 二 名 美 國 公 民, 但 無 美 國 外 交 或 政 府 官 員 另 有 一 百 九 十 四 人 受 傷, 行 凶 的 九 名 炸 彈 客 據 信 已 當 場 斃 命 利 雅 德 副 總 督 布 雷 赫 之 子 也 在 爆 炸 事 件 中 罹 難 美 國 國 務 卿 鮑 爾 譴 責 攻 擊 首 都 外 僑 社 區 的 行 為, 有 蓋 達 恐 怖 組 織 的 特 徵 美 國 聯 邦 調 查 局 已 派 遣 由 幹 員 炸 彈 專 家 及 技 術 人 員 組 成 的 評 估 小 組 前 往 這 個 世 界 最 大 石 油 輸 出 國 協 助 調 查 這 次 攻 擊 事 件 是 一 個 血 淋 淋 的 警 訊, 提 醒 布 希 政 府, 儘 管 他 們 成 功 扳 倒 伊 拉 克 海 珊 政 權, 反 恐 戰 尚 未 結 束 布 希 說, 他 懷 疑 本 案 是 凱 達 所 為 ; 他 誓 言 全 力 緝 兇 他 說 : 這 是 那 些 心 中 祇 有 仇 恨 的 殺 手 犯 下 的 卑 鄙 犯 行, 美 國 一 定 會 揪 出 那 些 殺 手, 讓 他 們 知 道 什 麼 叫 美 國 式 正 義 反 恐 將 繼 續 進 行 沙 國 駐 英 國 大 使 認 為, 兇 手 應 該 是 五 月 初 在 利 雅 德 逃 過 逮 捕 的 十 九 名 凱 達 嫌 犯 全 球 政 治 與 宗 教 領 袖 也 同 聲 撻 伐 英 國 首 相 布 萊 爾 強 烈 譴 責 這 起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並 對 所 有 死 傷 者 家 屬 表 示 悼 慰 之 意 他 說, 這 起 攻 擊 事 件 再 度 凸 顯 出 國 際 間 必 須 合 作 處 理 安 全 事 務, 中 東 問 題 必 須 解 決 法 國 總 統 席 哈 克 除 了 強 烈 譴 責 這 起 攻 擊 事 件, 同 時 宣 布 法 國 將 堅 定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德 國 外 長 費 雪 (Joschka Fischer) 則 警 告 說, 國 際 社 會 在 對 付 暴 力 極 端 主 義 這 個 問 題 上 面 臨 一 大 挑 戰 歐 洲 聯 盟 外 交 事 務 主 管 索 拉 納 說, 這 起 攻 擊 事 件 危 及 中 東 穩 定 中 東 國 家 也 表 示 震 驚 與 憤 慨 巴 林 科 威 特 阿 曼 卡 達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及 沙 國 組 成 的 波 斯 灣 合 作 理 事 會 發 表 聲 明 說, 不 管 形 式, 不 管 源 自 何 處, 波 斯 灣 合 作 理 事 會 重 申 反 對 所 有 恐 怖 攻 擊

2 美 國 國 務 院 已 下 令 非 必 要 外 交 人 員 家 屬 撤 離 沙 國, 同 時 呼 應 五 月 一 日 發 出 的 旅 遊 警 訊, 建 議 在 沙 國 的 美 國 民 間 人 士 考 慮 離 境, 美 國 人 非 必 要 暫 勿 前 往 沙 國 美 國 官 員 事 先 已 警 告, 恐 怖 分 子 正 計 畫 在 沙 國 發 動 攻 擊, 爆 炸 發 生 後 次 日, 美 駐 沙 大 使 喬 丹 指 控, 沙 國 對 於 有 關 加 強 外 籍 人 士 建 築 物 安 全 措 施 的 要 求 反 應 不 夠 快 速 總 部 設 在 倫 敦 的 國 際 戰 略 研 究 所 說, 利 雅 德 的 自 殺 炸 彈 攻 擊 案 可 能 是 伊 拉 克 戰 爭 引 發 恐 怖 分 子 反 撲 的 先 兆 這 些 攻 擊 案 都 帶 有 九 一 一 恐 怖 攻 擊 主 嫌 賓 拉 登 (Osmsn Ben Laden) 所 屬 凱 達 組 織 的 印 記, 可 能 顯 示 阿 拉 伯 世 界 對 伊 拉 克 戰 爭 懷 恨 在 心 該 所 又 說, 此 案 凸 顯 迅 速 成 立 伊 拉 克 臨 時 政 府 的 重 要 性, 一 旦 臨 時 政 府 成 立, 即 可 協 助 穩 定 伊 拉 克 及 中 東 該 所 發 表 的 一 篇 研 究 報 告 說, 雖 然 以 美 國 為 首 的 聯 軍 享 有 絕 對 優 勢, 可 對 恐 怖 分 子 產 生 遏 制 效 果, 但 這 場 戰 爭 同 樣 也 可 能 增 加 凱 達 的 號 召 力 雖 然 這 起 攻 擊 可 能 是 孤 立 事 件, 但 也 可 能 是 恐 怖 分 子 對 沙 國 境 內 西 方 國 家 僑 民 或 財 產 所 進 行 持 續 攻 擊 的 第 一 砲 國 際 戰 略 研 究 所 所 長 契 普 曼 說, 美 軍 自 一 九 九 一 年 第 一 次 波 灣 戰 爭 之 後, 約 有 五 千 名 美 國 部 隊 留 駐 沙 國 以 封 鎖 伊 拉 克 上 空 的 禁 航 區, 這 項 做 法, 一 直 是 賓 拉 登 對 美 國 利 益 進 行 攻 擊 的 主 要 動 機 契 普 曼 說, 由 於 英 美 聯 軍 至 今 未 能 找 到 伊 拉 克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貯 藏 所, 伊 拉 克 戰 爭 的 正 當 性 至 今 仍 有 爭 議 他 說, 除 非 在 伊 拉 克 找 到 許 多 生 化 武 器, 否 則 伊 戰 最 重 要 的 正 當 性 可 能 來 自 成 功 的 政 治 重 建 過 程 沙 國 實 際 領 導 人 阿 布 杜 拉 王 儲 (Abdullah)( 按 沙 國 國 王 法 赫 德 Fahd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中 風 後, 便 將 較 多 權 力 交 付 王 儲 ) 對 於 攻 擊 事 件 加 以 譴 責, 並 指 恐 怖 分 子 為 罪 犯 和 屠 夫, 背 棄 了 一 切 回 教 和 人 道 原 則 他 誓 言 : 爆 炸 事 件 不 會 破 壞 沙 國 安 定 沙 國 好 戰 分 子 指 控 領 導 階 層 為 美 國 利 益 的 附 庸, 特 別 是 因 為 當 局 允 許 美 軍 入 駐 該 國, 不 過 自 聯 軍 攻 占 伊 拉 克 以 來, 美 國 已 檢 討 其 在 此 一 地 區 的 軍 力 派 駐 問 題, 最 近 並 宣 布 將 把 駐 沙 軍 隊 幾 乎 全 部 撤 出 美 國 駐 中 東 地 區 的 空 軍 指 揮 部 且 已 自 沙 國 遷 往 卡 達 美 國 的 當 務 之 急 是 迅 速 將 實 際 權 力 轉 移 給 伊 拉 克 政 府, 且 把 該 國 各 方 勢 力 納 入 新 政 府 的 政 治 運 作 中, 此 事 如 果 失 敗, 世 人 將 見 到 當 地 不 同 族 群 間 及 反 美 暴 力 事 件 了 無 已 時 另 一 方 面, 如 何 處 理 利 雅 德 的 攻 擊 事 件, 將 是 對 沙 國 王 室 的 嚴 厲 考 驗, 也 許 能 決 定 該 王 室 能 否 繼 續 統 治 沙 國 伊 國 浴 火 重 生 略 見 端 倪 喧 騰 一 時 的 美 伊 戰 爭, 在 銀 樣 蠟 槍 頭 的 伊 拉 克 政 治 人 物, 虛 幌 一 招 後, 隨 著 海 珊 政 權 的 瓦 解, 終 於 宣 告 結 束, 美 國 總 統 布 希 上 月 二 日 在 向 美 軍 官 兵 和 全 美 民 眾 發 表 的 電 視 演 說, 指 出 推 翻 海 珊 是 遏 阻 極 權 暴 力 的 一 項 主 要 進 展 不 過 他 念 茲 在 茲 的 說, 出 兵 伊 拉 克 祇 是 反 恐 戰 爭 的 一 部 分, 艱 苦 的 工 作 仍 在 眼 前 布 希 在 演 說 中 並 未 正 式 宣 布 伊 拉 克 的 戰 爭 已 經 獲 勝 或 推 翻 海 珊 的 戰 爭 已 正 式 結 束 他 說 : 伊 拉 克 戰 爭 是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開 始 的 反 恐 戰 爭 的 一 項 勝 利, 而 反 恐 戰 爭 仍 未 終 止 布 希 承 認, 若 干 重 要 的 戰 爭 目 標 尚 未 達 成, 包 括 這 次 出 兵 的 主 要 理 由 找 出 伊 拉 克 大 規 模 滅 性 武 器 ; 奠 定 伊 拉 克 的 民 主 之 路 ; 以 及 重 建 伊 拉 克 的 基 礎 建 設 等 工 作 仍 有 待 完 成 布 希 的 演 說 除 以 伊 拉 克 戰 爭 為 重 點 外, 還 涉 及 如 何 重 建 伊 拉 克 秩 序, 建 立 新 政 權, 繼 續 搜 尋 生 化 武 器 的 藏 置 處 所, 以 及 繼 續 長 期, 澈 底 進 行 反 恐 戰 爭 的 必 要 性 與 決 心 演 說 的 主 要 內 容 有 如 下 述 : 伊 拉 克 的 主 要 戰 爭 行 動 已 經 結 束, 在 伊 拉 克 的 戰 爭, 美 國 與 盟 國 獲 得 勝 利 海 珊 雕 像 在 眾 目 睽 睽 下 被 拉 倒, 見 證 了 一 個 伊 拉 克 新 紀 元 的 來 臨 以 新 的 戰 術 和 精 確 武 器, 美 國 達 到 了 不 直 接 傷 害 平 民 而 獲 得 軍 事 勝 利 目 標, 戰 爭 的 悲 劇 雖 然 難 以 磨 滅, 但 是 讓 罪 有 應 得 的 人 比 一 般 無 辜 百 姓 更 害 怕 戰 爭, 也 算 是 一 大 進 展 伊 拉 克 人 民 在 慶 祝 海 珊 被 推 倒 時, 不 分 老 小 歡 慶 自 由, 數 十 年 來 的 謊 言 與 高 壓 統 治, 也 無 法 讓 伊 拉 克 人 民 愛 他 們 的 統 治 者, 人 人 對 自 由 的 渴 望 令 暴 君 不 寒 而 慄 戰 後 的 伊 拉 克, 美 國 仍 負 有 艱 巨 任 務, 必 須 幫 助 他 們 恢 復 秩 序, 從 舊 政 權 中 幫 他 們 尋 找 合 適 的 新 領 袖 ; 我 們 已 開 始 搜 尋 仍 藏 匿 中 的 化 學 與 生 物 武 器, 已 發 現 許 多 可 疑 地 點 將 展 開 調 查 解 放 是 反 恐 戰 爭 的 一 大 進 展, 我 們 已 去 除 了 阿 富 汗 蓋 達 組 織 的 盟 友, 斷 絕 恐 怖 分 子 的 財 源 最 重 要, 也 是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 恐 怖 分 子 今 後 不 能 再 從 伊 拉 克 政 權 取 得 大 規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因 為 海 珊 政 權 已 灰 飛 煙 滅 九 一 一 的 罹 難 者, 令 人 永 難 忘 懷, 恐 怖 分 子 與 其 支 持 者 發 動 的 恐 怖 攻 擊, 無 異 對 美 國 宣 戰, 而 出 兵 伊 拉 克 也 是 因 他 們 而 起 反 恐 戰 爭, 完 全 根 據 我 對 盟 國 明 確 揭 事 的 原 則 行 事 凡 是 參 與 從 事 或 策 劃 對 美 國 發 動 恐 怖 攻 擊 的 人, 都 是 美 國 人 民 公 敵, 也 是 美 國 對 討 回 公 理 正 義 的 對 象 凡 是 支 持, 保 護 或 藏 匿 恐 怖 分 子 的 個 人 組 織 或 政 府, 視 同 謀 殺 無 辜, 等 於 犯 下 恐 怖 罪 行 與 恐 怖 組 織 有 連 繫, 謀 求 或 擁 有 大 規 模 毀 滅 性 式 器 的 任 何 非 法 政 權, 對 文 明 世 界 都 構 成 威 脅, 應 受 嚴 懲 世 界 上 任 何 人, 祇 要 為 爭 取 自 由 而 努 力, 為 自 由 犧 牲, 都 是 美 國 忠 實 的 盟 友 包 括 阿 拉 伯 世 界 的 朋 友 對 自 由 的 承 諾 是 美 國 一 貫 的 傳 統 我 們 承 諾 協 助 阿 富 汗 人 獲 得 自 由, 解 放 伊 拉 克 與 巴 勒 斯 坦, 我 們 都 有 承 諾 反 恐 戰 爭 並 末 結 束, 但 也 並 非 遙 遙 無 期, 我 們 雖 然 不 知 道 最 後 勝 利 的 日 子, 我 們 知 道 已 扭 轉 乾 坤 為 了 協 助 維 護 伊 拉 克 戰 後 的 和 平, 使 其 早 日 恢 復 正 常 的 生 活 秩 序 和 政 治 運 作, 美 國 與 盟 國 英 國 和 波 蘭 將 成 立 一 支 多 國 部 隊 以 安 定 伊 拉 克 局 勢, 其 具 體 做 法 為 將 伊 拉 克 畫 為 三 部 分, 分 別 由 前 述 三 國 負 責 領 導, 它 們 將 徵 召 其 他 有 意 願 的 國 家 加 入 提 供 部 隊, 共 維 和 平, 但 不 包 括 聯 合 國 提 供 的

3 部 隊 這 項 計 劃 係 英 國 國 防 大 臣 胡 恩 於 四 月 三 十 日 在 倫 敦 一 項 會 議 上 所 提 出, 與 會 者 有 英 國 美 國 北 大 西 洋 公 約 組 織 其 他 小 國, 以 及 四 個 非 北 約 國 共 十 六 國 之 前 反 對 美 國 出 兵 伊 拉 克 的 法 國 德 國 與 俄 羅 斯 三 國 皆 未 應 邀 參 加 此 項 盟 國 安 定 行 動 初 步 計 畫 與 會 官 員 說, 這 支 維 和 部 隊 將 不 尋 求 聯 合 國 授 權, 不 過, 要 是 某 些 國 家 認 為 必 須 獲 得 北 約 同 意 才 肯 加 入, 則 不 妨 送 交 北 約 防 禦 計 畫 委 員 會 尋 求 通 過 法 國 並 非 該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因 此 無 法 使 用 否 決 權 詢 以 法 德 俄 是 否 因 為 當 初 反 對 伊 拉 克 戰 爭 才 被 排 除, 作 為 懲 罰, 一 位 美 國 高 級 官 員 說 : 那 是 原 因 之 一 他 說, 另 一 個 理 由 是, 他 們 都 沒 有 作 出 任 何 貢 獻 這 項 美 英 法 三 國 成 立 伊 拉 克 維 和 部 隊, 分 區 負 責 領 導 的 構 想, 讓 人 聯 想 到 二 次 大 戰 結 束 後, 四 國 共 管 德 國 柏 林 的 往 事, 其 後 果 如 何 不 難 想 見! 為 了 實 際 掌 控 伊 拉 克 的 石 油, 美 國 當 局 又 宣 布 一 個 新 的 管 理 團, 以 接 管 伊 拉 克 石 油 部, 將 由 一 名 伊 拉 克 人 士 和 由 一 名 美 國 人 主 持 的 顧 問 委 員 會 建 設 與 人 道 援 助 戰 後 伊 拉 克 辦 公 室 主 任, 美 國 退 役 將 軍 賈 納 的 副 手 克 勞 斯 發 布 聲 明 說, 戰 前 石 油 部 企 劃 首 長 賈 德 班, 已 同 意 擔 任 臨 時 管 理 團 隊 的 執 行 長 而 石 油 業 務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則 分 別 由 卡 洛 爾 與 歐 斯 曼 擔 任 卡 洛 爾 曾 任 殼 牌 石 油 公 司 董 事 長, 執 行 長 及 福 洛 工 程 公 司 執 行 長 歐 斯 曼 過 去 身 為 伊 拉 克 的 國 家 石 油 銷 售 組 織 主 席, 並 在 伊 拉 克 石 油 部 歷 任 要 職, 退 休 後 一 直 卜 居 土 耳 其 新 的 石 油 業 務 顧 問 委 員 會 將 監 督 伊 拉 克 石 油 工 業 的 政 策 規 劃, 管 理 小 組 則 負 責 日 常 業 務 運 作 美 國 政 府 已 大 幅 調 整 戰 後 管 治 伊 拉 克 的 作 業, 前 面 述 及 的 建 設 與 人 道 援 助 伊 拉 克 辦 公 室 主 住 的 賈 納, 在 主 持 伊 拉 克 戰 後 重 建 近 一 個 月 後 已 遭 解 職 伊 拉 克 人 認 為, 賈 納 領 導 的 團 隊 並 未 兌 現 發 放 薪 餉 恢 復 民 生 基 本 服 務, 肅 清 犯 罪 活 動, 邀 請 伊 拉 克 人 共 同 擘 畫 成 立 巴 格 達 新 政 府 等 承 認 伊 拉 克 戰 後 重 建 步 調 緩 慢 使 美 國 國 務 院 官 員 大 感 意 外, 他 們 並 認 為, 美 國 政 府 必 須 具 備 外 交 幹 才 的 文 人 負 責 協 調 重 建 工 作, 但 五 角 大 廈 對 此 嗤 之 以 鼻, 並 堅 持 軍 方 掌 控 全 局 的 一 貫 立 場, 不 過 國 務 院 的 觀 點 最 後 得 到 白 宮 認 同, 認 為 文 人 主 持 伊 拉 克 重 建 大 局 必 能 獲 得 其 他 國 家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我 們 在 此 衷 心 地 祝 福 受 苦 受 難 的 伊 拉 克 民 眾 能 早 日 脫 離 深 重 的 苦 難 與 此 同 時, 美 國 總 統 布 希 已 宣 布 中 止 對 伊 拉 克 的 經 濟 制 裁, 國 務 卿 鮑 爾 已 向 安 理 會 提 交 解 除 伊 拉 克 制 裁 新 提 案, 要 求 安 理 會 與 美 方 一 致 行 動, 解 除 對 伊 已 實 施 十 三 年 的 制 裁 措 施 為 解 除 國 際 認 為 美 國 藉 解 除 制 裁 重 新 掌 控 伊 拉 克 石 油 的 疑 慮, 鮑 爾 說, 新 提 案 將 給 聯 合 國 在 伊 戰 後 重 建 重 要 角 色 自 美 伊 戰 爭 於 三 月 二 十 日 開 打 後, 伊 拉 克 原 油 即 無 法 出 口, 聯 合 國 對 伊 以 油 換 糧 計 畫 也 告 停 擺 ; 安 理 會 解 除 制 裁, 可 使 伊 拉 克 重 新 輸 出 原 油, 藉 此 提 供 戰 後 重 建 需 求 孔 殷 的 經 費 美 國 的 這 項 中 止 對 伊 拉 克 經 濟 制 裁 的 新 方 案, 重 點 包 括 逐 步 中 止 聯 合 國 以 油 換 糧 計 畫, 伊 拉 克 輸 出 原 油 由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安 南 (Kofi Annan) 世 界 銀 行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及 美 國 石 油 企 業 組 成 的 國 際 委 員 會 監 管 ; 聯 合 國 指 派 專 人 與 美 英 協 調 伊 拉 克 戰 後 治 理 及 重 建 事 宜 美 英 兩 國 復 於 五 月 九 日 向 聯 合 國 提 出 授 權 治 理 伊 拉 克 至 少 一 年, 且 到 期 後 可 自 動 延 展, 草 案 中 聯 合 國 祇 聊 備 一 格, 祗 具 有 限 的 權 力, 而 且 首 度 自 承 是 伊 拉 克 的 占 領 國 (Occupying power) 這 項 長 達 八 頁 的 草 案 與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許 多 會 員 國 的 立 場 南 轅 北 轍, 尤 其 俄 羅 斯 美 國 官 員 對 草 案 得 能 在 聯 合 國 過 關 頗 具 信 心, 認 為 戰 前 反 對 美 國 攻 打 伊 拉 克 最 力 的 法 國 雖 然 對 美 英 占 領 伊 拉 克 不 滿, 但 將 不 會 動 用 否 決 權, 甚 至 會 投 贊 成 票 美 國 在 提 出 草 案 前 曾 大 事 遊 說, 國 務 卿 鮑 爾 除 分 別 於 與 法 國 外 長 德 維 爾 賓 和 德 國 外 長 費 雪 會 談 外, 並 派 助 理 國 務 卿 霍 姆 斯 赴 莫 斯 科 說 服 俄 羅 斯 外 長 伊 凡 諾 夫 草 案 解 除 聯 合 國 對 伊 拉 克 所 生 產 原 油 的 控 制, 未 來 售 油 所 得 歸 美 英 控 制 的 伊 拉 克 援 助 基 金 會, 供 人 道 和 重 建 所 需 草 案 要 求 聯 合 國 立 即 解 除 對 伊 拉 克 的 禁 運, 並 在 四 月 內 逐 步 取 消 聯 合 國 在 伊 拉 克 的 以 油 換 糧 計 畫, 但 軍 火 禁 運 仍 繼 續 維 持 草 案 表 示 將 尊 重 前 政 權 所 簽 定 的 合 約, 但 未 說 明 是 否 將 履 行 所 有 合 約, 包 括 與 俄 羅 斯 價 值 十 六 億 美 元 的 進 口 合 約 草 約 要 求 繼 續 銷 毀 伊 拉 克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及 彈 道 飛 彈, 但 對 聯 合 國 武 檢 小 組 隻 字 未 提 ; 美 國 反 對 讓 聯 合 國 武 檢 小 組 重 返 伊 拉 克, 但 俄 羅 斯 則 適 得 其 反, 表 示 贊 成 草 案 要 求 授 權 美 英 治 理 伊 拉 克 一 年, 而 且 除 非 安 理 會 另 有 決 議, 否 則 將 自 動 延 長 事 實 上, 由 於 美 英 皆 為 享 有 否 決 權 的 安 理 會 常 任 理 事 國, 安 理 會 根 本 不 可 能 通 過 請 美 英 撤 出 伊 拉 克 的 決 議 案 美 英 負 責 恢 復 伊 拉 克 的 秩 序 並 推 進 伊 拉 克 人 民 的 福 祉, 直 到 臨 時 政 府 成 立 美 英 既 自 承 為 伊 拉 克 的 占 領 國, 依 據 日 內 瓦 公 約, 占 領 國 必 須 負 起 國 際 法 所 賦 予 的 多 項 權 責, 但 草 案 中 並 未 闡 明 占 領 國 的 權 利 義 務 因 為 目 前 的 聯 合 國 以 油 換 糧 計 畫 半 年 效 期 祗 到 本 ( 六 ) 月 三 日 為 止, 安 理 會 勢 必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對 美 英 的 這 項 草 案 做 成 決 議, 審 時 度 勢, 以 美 英 的 強 勢 地 位 及 對 伊 拉 克 的 實 際 占 領, 形 勢 比 人 強, 草 案 的 通 過, 已 屬 必 然, 果 如 此 則 美 國 在 中 東 的 霸 權 形 勢, 將 更 為 鞏 固, 我 們 切 盼 為 了 中 東 的 和 平, 美 國 應 放 遠 眼 光, 調 和 多 方 衝 突, 消 弭 仇 恨, 畢 竟 所 有 戰 爭 的 最 終 目 的 在 於 尋 求 和 平!

4 中 共 國 防 費 持 續 增 長, 隱 多 示 少 鍾 堅 中 共 自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後, 從 一 九 八 二 年 以 來 連 續 加 碼 年 度 國 防 費, 從 不 間 斷 ; 今 年 三 月 所 編 列 的 本 年 度 國 防 費, 竟 高 達 一 八 五 三 億 元 人 民 幣, 較 去 年 增 加 了 百 分 之 九 點 六 中 共 窮 兵 黷 武 的 建 軍 目 標, 所 求 何 為? 鉅 額 的 國 防 費, 真 能 支 撐 中 共 的 建 軍 目 標? 是 否 還 有 更 高 額 的 隱 藏 性 軍 費, 分 散 在 中 共 中 央 財 政 支 出 內? 中 共 所 公 布 的 國 防 費 用, 過 去 十 年 內 已 經 翻 兩 翻 ; 從 一 九 九 三 年 的 四 二 六 億 元 人 民 幣 暴 增 至 二 三 年 的 一 八 五 三 億 元 人 民 幣, 足 足 增 加 了 四 倍 餘 ; 不 過, 依 照 中 共 的 辯 稱, 國 防 費 用 的 平 均 年 增 率, 較 中 央 財 政 總 支 出 的 平 均 年 增 率 要 低, 若 再 考 量 通 貨 膨 脹, 中 共 聲 稱 十 年 內 軍 費 實 質 總 成 長 委 實 有 限 中 共 七 年 前 所 公 布 之 中 國 的 軍 備 控 制 與 裁 軍 白 皮 書, 首 度 向 外 披 露 國 防 費 用 的 構 成 比 例 ; 中 共 將 國 防 費 分 成 三 部 分 : 坽 人 員 生 活 費 軍 官 軍 士 士 兵 和 職 工 的 服 裝 伙 食 薪 資 退 除 役 俸 給 和 眷 屬 教 育 費 夌 活 動 維 持 費 部 隊 作 戰 訓 練 工 程 建 設 維 修 水 電 暖 氣 費 用 奅 裝 備 經 費 裝 備 的 科 研 試 驗 產 製 維 修 運 送 和 儲 存 中 共 自 建 政 以 來, 各 期 程 國 防 使 用 於 上 述 三 份 比 例 大 致 上 是 三 分 天 下, 逐 年 略 有 消 長 ; 此 外, 中 共 也 公 布 國 防 費 用 各 項 項 目 的 配 比, 自 建 政 以 來 花 耗 在 裝 備 經 費 的 比 例, 從 抗 美 援 朝 時 期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三, 文 革 期 間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四, 到 改 革 開 放 期 間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都 只 佔 國 防 費 用 的 少 部 分 ; 而 人 員 生 活 費 和 活 動 維 持 費 這 些 軍 隊 日 常 必 要 的 耗 費, 卻 佔 了 大 部 分 的 軍 費 中 共 另 數 度 發 表 中 國 的 國 防 白 皮 書, 闡 明 近 年 裝 備 經 費 僅 為 國 防 費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一 上 下 其 實, 中 共 官 方 版 本 的 國 防 費 用, 其 內 隱 藏 著 無 窮 的 弔 詭 試 想, 本 年 度 共 軍 的 裝 備 經 費 ( 約 五 七 四 億 元 人 民 幣 ) 若 分 攤 給 人 民 武 裝 力 量 ( 含 解 放 軍 武 警 民 兵 與 預 備 役 部 隊 ) 近 五 百 萬 官 兵, 平 均 每 一 位 共 軍 僅 分 得 一 一 九 元 人 民 幣 ( 相 當 於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 此 金 額 或 許 足 以 支 付 步 兵 個 人 武 器 與 彈 藥 年 度 所 需, 但 令 人 難 以 釋 疑 的 是, 共 軍 擁 有 數 量 龐 大 的 火 砲 戰 機 軍 艦 導 彈 電 子 及 電 抗 武 器 等 各 式 武 器 裝 備 載 台, 其 外 購 研 發 試 驗 產 製 更 新 維 修 運 送 貯 存 的 經 費 究 竟 從 何 而 來? 這 些 弔 詭 本 身 就 是 答 案 : 世 界 軍 事 強 國 或 大 國, 只 要 是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的, 廣 義 的 年 度 國 防 預 算, 至 少 都 佔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的 百 分 之 二 以 上 ( 如 美 國 的 百 分 之 三 點 二, 英 國 的 百 分 之 二 點 七, 法 國 的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新 加 坡 的 百 分 之 五 點, 南 韓 的 百 分 之 三 點 一, 就 連 我 國 也 有 百 分 之 二 點 六 ) 國 防 費 佔 GDP 合 理 的 相 對 比 例, 和 該 國 國 民 年 均 所 得 及 軍 人 待 遇 的 絕 對 值 無 關 因 此, 中 共 近 十 年 來 國 防 費 僅 佔 GDP 的 百 分 之 一 點 一 至 一 點 七, 與 先 進 國 家 的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至 五 點 相 較, 其 間 的 反 差 不 也 說 明 了 隱 藏 性 軍 費 的 規 模? 再 者, 早 年 中 共 處 於 深 挖 洞 廣 積 糧 備 戰 備 荒 為 人 民 的 臨 戰 狀 態, 早 打 大 打 打 核 戰 爭 的 國 防 費, 竟 然 僅 佔 中 共 中 央 財 政 支 出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上 下, 這 與 常 備 不 懈 臨 戰 國 家 動 輒 百 分 之 七 十 至 八 十 五 相 去 太 遠 合 理 的 詮 釋, 是 長 年 以 來 中 共 隱 藏 性 軍 費 是 國 防 費 的 二 至 三 倍 中 共 每 年 花 耗 在 國 防 的 經 費, 大 部 分 根 本 沒 有 編 列 在 對 外 公 開 的 國 防 費 用 內 其 中 顯 而 易 見 的 弔 詭, 是 坽 武 警 民 兵 軍 工 複 合 體 制 內 的 職 工 人 員 生 活 費, 沒 有 編 入 國 防 費 用 內 ; 夌 軍 品 外 銷 及 軍 辦 企 業 的 利 潤 收 歸 共 軍 所 有, 也 沒 有 編 入 國 防 費 用 內 ; 奅 生 產 軍 品 的 軍 需 工 業 預 算, 更 沒 有 編 入 國 防 經 費 內 ; 而 妵 諸 多 軍 隊 的 生 活 費 維 持 費 和 裝 備 經 費 都 隱 藏 在 中 共 國 務 院 其 它 部 委 的 預 算 內, 還 是 沒 編 入 國 防 費 用 內 中 共 自 上 世 紀 九 年 代 開 始, 尤 其 是 自 波 灣 戰 爭 之 後, 因 迫 切 感 受 到 打 贏 高 技 術 戰 爭 的 需 要, 故 而 銳 意 發 展 高 新 技 術 裝 備 及 武 器, 如 反 潛 裝 備 制 空 戰 機 防 空 系 統 導 彈 更 新 等 方 面 的 發 展 自 後 鄧 時 期 以 來, 中 共 公 布 的 年 度 國 防 費 所 佔 中 央 財 政 支 出 的 比 例, 五 年 間 逐 年 由 百 分 之 八 點 一 遞 增 至 百 分 之 十 二 點 二 ; 年 度 國 防 費 佔 GDP 的 比 例, 也 由 百 分 之 一 點 二 擴 張 百 分 之 一 點 七 共 軍 軍 方 近 五 年 屢 屢 要 求 增 加 國 防 費, 也 顯 示 在 後 鄧 時 期 軍 方 已 不 能 再 強 勢 主 導 其 它 單 位 替 共 軍 編 列 軍 費 ; 各 部 會 本 位 主 義 的 抬 頭, 逼 使 共 軍 不 得 不 把 隱 藏 性 軍 費 逐 批 回 編 到 國 防 費 用 內 鄧 小 平 文 選 曾 立 下 豪 語, 替 中 共 經 濟 建 設 與 國 防 建 設 彩 繪 藍 圖 : 中 共 期 望 於 公 元 二 一 年 的 經 濟 建 設 能 追 上 開 發 中 國 家 水 平, 在 國 防 建 設 上 能 成 為 亞 太 軍 事 強 國 ; 到 了 建 政 百 週 年 的 公 元 二 四 九 年, 中 共 的 經 濟 經 設 要 能 趕 上 中 等 發 達 國 家 水 平, 國 防 建 設 要 成 為 世 界 軍 事 強 國! 要 冀 望 成 為 全 球 超 強 的 能 力, 軍 事 投 資 將 遠 超 過 中 共 所 公 布 的 年 度 國 防 費 ( 作 者 任 教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原 子 科 學 系 )

5 何 謂 SARS? 追 擊 SARS 瞄 準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器 官 症 候 群 陳 豪 勇 依 據 WHO(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的 報 告 是 感 染 一 種 稱 為 SARS 病 毒 所 造 成 的 瀰 漫 性 肺 炎 及 呼 吸 衰 竭, 較 過 去 醫 學 所 熟 知, 由 其 他 病 毒 或 細 菌 所 引 起 的 非 典 型 肺 炎 來 得 嚴 重 的 疾 病 稱 為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器 官 症 候 群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截 至 五 月 九 日 全 世 界 的 罹 患 數 已 超 過 七 一 八 三 例, 而 且 仍 持 續 增 加 中, 其 中 五 六 三 人 死 亡 本 症 最 初 出 在 中 國 大 陸 廣 東 省, 其 次 是 香 港 及 越 南 ( 河 內 ), 但 目 前 已 擴 散 到 全 世 界 三 個 國 家 與 地 區 雖 然 目 前 不 明 之 處 仍 很 多 但 至 少 已 經 知 道 此 症 候 群 是 由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造 成,WHO 己 於 四 月 十 六 日 將 此 病 毒 命 名 為 SARS 冠 狀 病 毒 (SARS-corona virus) 病 患 大 多 集 中 在 醫 護 人 員 及 病 患 家 屬 大 部 分 是 因 為 緊 密 接 觸 (close contact) 造 成 感 染 此 病 的 致 死 率 約 百 分 之 十? 二 十, 大 部 分 的 病 例 大 都 可 在 二 週 內 康 復, 但 病 毒 可 在 病 患 體 內 殘 存 長 達 三 週 之 久 出 現 病 例 的 國 家 流 行 狀 況 死 亡 遍 布 全 世 界 各 國, 但 病 患 主 要 集 中 在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新 加 坡 加 拿 大 及 臺 灣 等 地 最 初 是 在 二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在 中 國 大 陸 廣 東 省 佛 山 市 出 現 不 明 原 因 造 成 的 非 典 型 肺 炎 二 三 年 一 月 到 二 月 共 有 三 五 人 發 病 其 中 五 人 二 三 年 二 月 下 旬 有 位 越 裔 美 籍 商 人 由 上 海 經 香 港 回 到 越 南 河 內 後 因 非 典 型 肺 炎 發 病 住 院 三 月 上 旬 在 河 內 的 法 國 醫 院 約 有 二 十 名 醫 護 人 員 因 接 觸 到 該 病 患 而 產 生 相 同 的 症 狀 在 此 同 時 在 香 港 也 有 二 十 名 醫 護 人 員 出 現 類 似 症 狀 三 月 八 日 在 有 位 赴 大 陸 洽 公 的 商 人 回 國 後 因 呼 吸 困 難 進 住 臺 大 醫 院, 三 月 十 四 日 其 妻 也 因 相 同 症 狀 住 院, 接 著 其 兒 子 也 在 三 月 十 七 日 住 進 臺 大 醫 院, 至 今 ( 二 三 年 五 月 九 日 ) 臺 灣 地 區 已 有 一 八 例 疑 似 病 例 全 世 界 的 感 染 人 數 超 過 七 一 八 三 人, 分 布 超 過 三 十 個 地 區 及 國 家 WHO 在 三 月 十 五 日 緊 急 發 布 旅 遊 忠 告, 並 訂 出 SARS 的 定 義 在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之 前 雖 有 香 港 的 學 者 相 繼 發 現 本 症 是 由 不 同 的 病 毒 ( 變 異 的 冠 狀 病 毒 與 人 類 間 質 肺 炎 病 毒 ) 造 成, 但 均 未 獲 得 確 認, 然 而 可 確 認 的 是 抗 生 素 無 效, 死 亡 病 例 也 相 繼 出 現 罹 患 的 病 患 主 要 以 醫 護 人 員 為 中 心 以 及 緊 密 接 觸 的 家 人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美 國 疾 病 管 制 局 宣 布 急 性 嚴 重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是 由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造 成,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臺 灣 的 疾 病 管 制 局 也 證 實 第 一 例 非 典 型 肺 炎 是 由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造 成 發 生 原 因 在 四 月 七 日 之 前 仍 不 瞭 解 真 正 的 發 生 原 因, 但 由 病 患 檢 體 的 檢 驗 研 究 顯 示 主 要 仍 鎖 定 是 由 病 毒 造 成 三 月 十 七 日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分 離 出 副 黏 液 病 毒 科 的 病 毒 三 月 十 七 日 臺 大 醫 師 由 病 患 的 肺 組 織 切 片 發 現 有 細 胞 融 合 現 象 (multinucleated giant cell), 因 此 推 測 本 症 可 能 是 由 病 毒 造 成 三 月 二 十 日 香 港 大 學 自 死 亡 病 患 的 肺 組 織 分 離 到 病 毒 ( 冠 狀 病 毒 )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美 國 CDC 自 病 患 的 肺 組 織 及 氣 管 清 洗 液 分 離 到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臺 灣 的 疾 病 管 制 局 也 自 病 患 的 咽 喉 擦 拭 液 檢 測 到 此 種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WHO 也 認 為 冠 狀 病 毒 科 的 病 毒 可 能 就 是 造 成 SARS 的 主 要 原 因 病 毒 四 月 五 日 日 本 國 立 感 染 症 研 究 所 也 自 新 加 坡 越 南 及 香 港 與 中 國 大 陸 所 提 供 的 疑 似 SARS 病 患 的 檢 體 中 檢 測 到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四 月 十 六 日 WHO 確 認 SARS 是 由 一 種 新 型 的 冠 狀 病 毒 造 成, 因 此 將 此 病 毒 重 新 定 名 為 SARS 冠 狀 病 毒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臺 灣 的 疾 病 管 制 局 自 一 位 死 亡 病 患 分 離 出 SARS 冠 狀 病 毒 目 前 正 以 此 病 毒 研 發 檢 驗 試 劑 感 染 途 徑 潛 伏 期 流 行 病 學 一 般 相 信 是 接 觸 到 病 患 的 飛 沫 及 其 分 泌 物 (bodily secretion, 如 鼻 涕 ) 造 成 感 染 也 有 可 能 是 與 病 患 緊 密 接 觸 (close contact) 造 成 感 染 通 常 約 二 至 七 天, 平 均 約 三 至 五 天, 但 出 現 在 臺 灣 的 部 分 病 例 則 長 達 十 天 或 以 上 WHO 在 四 月 一 日 將 潛 伏 期 更 改 為 二 至 十 天

6 主 要 發 生 在 冬 季 及 初 春, 在 此 期 間 的 感 染 比 例 約 百 分 之 十 至 二 十 是 由 冠 狀 病 毒 造 成, 而 且 感 染 對 象 主 要 以 二 十 歲 以 上 成 年 人 及 高 齡 層 為 主, 中 和 抗 體 ( 傳 統 型 冠 狀 病 毒 ) 的 保 有 率 十 歲 以 下 約 百 分 之 十 五 至 二 十, 成 人 約 百 分 之 五 十 至 八 十 臨 床 病 狀 及 診 斷 (WHO 的 定 義 ) 疑 似 病 例 (Suspect Case ) 高 燒 ( 三 八 以 上 ) 與 咳 嗽 呼 吸 窘 迫 呼 吸 困 難 等 呼 吸 症 狀 中 的 一 種 或 以 上 以 及 在 發 病 前 十 天 曾 與 被 診 斷 為 SARS 病 患 有 過 緊 密 接 觸 (close contact) 或 發 病 前 十 天 曾 到 過 SARS 感 染 區 的 人 註 緊 密 接 觸 (close contact) 是 指 護 士 同 居 家 人 直 接 接 觸 到 SARS 病 患 的 呼 吸 分 泌 物 ( 如 鼻 涕 或 打 噴 嚏 時 的 噴 出 液 ) 或 血 液 體 液 (body fluids) 等 可 能 病 例 (Probable Case) 上 述 的 疑 似 病 例, 胸 部 X 光 檢 查 可 發 現 肺 部 病 變 呼 吸 困 難 或 因 無 法 解 釋 之 呼 吸 道 疾 患 導 致 死 亡 病 例, 經 屍 體 解 剖 顯 示 未 知 原 因 引 起 之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病 理 變 化 除 了 發 燒 或 呼 吸 困 難 等 症 狀 之 外 也 出 現 下 列 症 狀, 如 頭 痛 打 噴 嚏 肌 肉 ( 病 ) 僵 直 食 慾 不 振 意 識 紊 亂 不 舒 服 皮 疹 與 腹 瀉 ( 軟 便 )( 約 百 分 之 十? 三 十 ) 實 驗 室 診 斷 1. 病 毒 分 離 : 可 取 發 病 七 天 內 病 患 的 氣 管 洗 液 或 喉 嚨 擦 拭 液 用 VERO-E6 細 胞 培 養 分 離, 但 本 病 毒 分 離 不 易 ( 分 離 成 功 率 約 百 分 之 二 十 ) 2. 分 子 生 物 檢 測 法 : 可 用 RT-PCR 或 Real-Time PCR 檢 測 病 毒 基 因, 此 法 速 度 快 ( 約 三 小 時 ) 準 確 度 高, 但 PT-PCR 法 則 需 八 小 時 以 上 3. 抗 體 檢 測 法 : 感 染 SARS 冠 狀 病 毒 後 約 二 十 一 天 才 會 出 現 足 夠 量 的 抗 體, 因 此 利 用 抗 體 檢 測 時 除 採 急 性 期 血 清 外, 恢 復 期 血 清 則 需 在 感 染 後 二 十 一 天 採 取 檢 測 抗 體 的 方 法 有 間 接 螢 光 抗 體 法 ( 可 用 於 確 定 診 斷, 但 無 法 大 量 檢 測 ) 補 體 合 法 及 ELISA 法, 目 前 疾 病 管 制 局 是 用 ELISA 法 檢 測 抗 體, 不 僅 速 度 快 而 且 檢 測 量 大 治 療 目 前 仍 以 對 症 療 法 為 主, 尤 其 是 呼 吸 器 官 正 常 功 能 的 維 護 可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Ribavirin 或 干 擾 素 (interferon) 治 療, 但 效 果 不 明 防 止 二 次 感 染 的 方 法 1. 醫 護 人 員 宜 帶 N95 口 罩 並 勤 洗 手 2. 避 免 與 病 患 的 分 泌 物 直 接 接 觸 3. 居 家 辦 公 處 所 醫 院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學 校 教 室 的 地 板 宜 用 百 分 之 二 至 五 的 漂 白 水 消 毒, 桌 椅 及 易 接 觸 到 的 手 把 宜 用 百 分 之 一 ( 若 有 有 機 物 質 時 則 宜 增 加 濃 度 ) 的 漂 白 水 消 毒 4. 在 人 多 的 密 閉 空 間 宜 打 開 門 窗, 保 持 室 內 通 風 5. 儘 量 避 免 長 時 間 停 留 在 室 內, 同 時 應 關 冷 氣 機, 宜 到 室 外 活 動 6. 注 意 飲 食 衛 生 及 飲 食 要 均 衡, 不 要 輕 信 偏 方 或 傳 言 隨 便 增 強 免 疫 7. 醫 院 應 防 院 內 感 染 8. 除 非 必 要 勿 到 醫 院 探 病 探 病 時 應 帶 N95 口 罩 同 時 也 應 勤 洗 手 消 毒 方 法 A 可 加 熱 滅 菌 者 : 1.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一 二 一 二 十 分 鐘 2. 乾 熱 滅 菌, 一 八 至 二, 一 小 時 或 一 六 九 至 一 七, 二 小 時 3. 煮 沸 消 毒, 九 八 以 上, 十 五 分 鐘 B 不 可 加 熱 滅 菌 者 : 1. 次 氯 酸 鈉 ( 漂 白 劑 ) * 有 效 氯 濃 度 為 百 分 之 二 至 五 ( 二 至 五 ppm) 浸 泡 一 小 時 才 可 抑 制 病 毒, 但 要 殺 死 SARA 病 毒 需 百 分 之 一 ( 一 ppm) 以 上, 而 且 作 用 時 間 需 三 十 分 鐘 以 上 * 對 布 料 金 屬 等 具 腐 蝕 性, 在 有 機 物 質 存 在 下 會 降 低 殺 病 毒 效 果 * 人 體 不 可 使 用

7 * 實 驗 衣 需 先 用 百 分 一 ( 一 ppm) 的 漂 白 劑 浸 泡 三 十 分 鐘 後 用 清 水 洗 淨 餐 具 用 水 洗 後, 用 百 分 之 一 至 二 ( 一 至 二 ppm) 漂 白 劑 浸 泡 三 十 分 鐘 而 後 再 用 清 水 洗 淨 * 排 泄 物 用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ppm 以 上 ) 的 漂 白 劑 消 毒 2. 酒 精 消 毒 : * 對 人 體 毒 性 小, 因 此 可 用 於 手 部 的 消 毒, 劑 量 為 百 分 之 七 五, 但 會 造 成 皮 膚 粗 糙 * 不 可 使 用 在 黏 膜 部 位 3. 紫 外 線 具 殺 病 毒 ( 不 分 DAN 及 RNA) 效 果, 其 效 果 依 照 射 距 離 而 有 不 同 ( 一 公 尺 為 17.5 W/cm2), 但 眼 睛 不 可 直 視 光 源 或 直 接 照 射 身 體 以 免 受 到 傷 害 燈 管 使 用 時 間 不 可 超 過 四 小 時 ( 陳 豪 勇 博 士 任 職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

8 細 說 大 理 洪 麗 玉 一 談 到 大 理, 很 多 人 就 會 想 到 金 庸 的 天 龍 八 部, 或 許 就 是 這 個 原 因, 讓 大 理 蒙 上 一 層 神 秘 色 彩, 所 以 一 踏 上 大 理 土 地 時, 心 情 也 不 由 自 主 地 振 奮 起 來 大 理 是 中 國 歷 史 文 化 古 城, 如 今 是 國 家 級 的 風 景 名 勝 區, 由 於 唐 代 的 南 詔 國 和 宋 代 的 大 理 國, 都 曾 在 此 建 都, 所 以 給 大 理 留 下 很 多 文 物 古 跡, 讓 它 擁 有 文 化 古 都 之 稱 關 於 南 詔 國 的 統 一, 有 一 個 這 樣 的 傳 說 : 南 詔 國 是 唐 代 大 理 六 詔 之 一 南 詔 國 的 領 袖 皮 邏 閣 即 位, 他 意 圖 統 一 六 詔, 於 是 以 邀 請 其 他 五 詔 首 領 一 齊 祭 祖 為 由, 在 松 明 樓 飲 酒, 酒 後 就 趁 機 下 令 燒 樓, 五 詔 之 主 來 不 及 逃 生, 一 一 被 燒 死, 南 詔 國 就 開 始 了 統 一 戰 爭 經 過 幾 年 時 間, 終 於 在 公 元 七 三 七 年 統 一 六 詔, 而 且 也 得 到 唐 朝 的 支 持, 所 以 在 公 元 七 三 八 年, 南 詔 國 就 被 封 為 特 進 雲 南 王 南 詔 國 勢 力 逐 漸 強 大, 成 為 中 原 的 隱 憂 之 一, 於 是 在 天 寶 年 間, 楊 國 忠 就 請 命 三 十 萬 大 軍, 想 要 降 服 這 個 西 南 王 國, 但 是 大 敗 而 回 ; 後 來 又 派 李 泌 率 領 三 十 萬 大 軍 南 下 征 討, 卻 仍 然 全 軍 盡 沒, 這 就 是 天 寶 之 戰, 而 南 詔 國 的 勢 力 也 就 愈 來 愈 大 了 南 詔 國 總 共 歷 經 十 三 位 君 主, 可 惜 缺 少 仁 君 ; 所 以 在 唐 後 五 代 時, 被 一 位 鄭 氏 革 命, 雖 然 成 功 了, 卻 也 是 沒 有 能 力 治 理 ; 後 來 由 段 思 平 領 導, 取 名 大 理 國 大 理 歷 經 二 十 位 君 主, 對 宋 稱 臣, 生 活 安 定 天 龍 八 部 中 的 段 譽, 在 大 理 史 冊 上, 本 名 段 正 嚴, 又 名 段 和 譽, 在 位 最 久, 長 達 三 十 九 年 朝 代 更 迭, 君 主 易 人, 這 原 本 只 是 歷 史 洪 流 中 的 一 段 滴 涓 之 事, 而 大 理 卻 能 夠 因 為 金 庸 的 天 龍 八 部, 而 名 聲 大 噪, 引 來 如 今 的 盛 名 不 衰, 真 乃 全 是 武 俠 小 說 之 賜 也! 只 是 建 於 明 初 的 古 城, 在 征 戰 中 幾 次 興 廢, 曾 經 的 繁 華, 如 今 也 只 剩 下 城 門 城 牆 而 已, 唯 一 的 作 品 是 供 遊 客 拍 照 存 證, 證 明 到 此 一 遊 過 ; 所 以 城 門 等 著 拍 照 的 人 潮 一 波 接 一 波, 不 論 站 在 哪 裡, 都 是 摩 肩 接 踵, 拿 起 相 機 想 捕 捉 古 城 風 貌, 鏡 頭 前 卻 只 見 一 大 堆 人 頭 擠 來 擠 去, 根 本 無 法 獵 取 淨 空 的 全 貌, 真 讓 人 頓 足, 由 此 也 看 到 了 它 的 超 級 魅 力 走 出 古 城, 在 西 北 二 公 里 處, 有 著 大 理 最 著 名 的 崇 慶 寺 三 塔 它 位 於 蒼 山 應 東 峰 下, 是 唐 宋 時 期 南 詔 國 的 皇 家 寺 院, 規 模 宏 大 三 塔 矗 立 在 重 聖 寺 山 門 前, 主 塔 高 有 六 九 一 三 米, 呈 方 形, 共 有 十 六 層, 造 型 與 西 安 小 雁 塔 相 似, 也 是 大 陸 最 高 的 偶 數 塔 南 北 兩 小 塔 位 於 主 塔 之 後, 兩 塔 相 距 有 九 七 五 米, 與 主 塔 相 距 是 七 十 米, 而 三 塔 位 置 恰 成 鼎 足 之 勢 兩 塔 都 是 八 角 形, 高 四 二 一 九 米, 都 有 十 層, 建 於 公 元 十 二 世 紀 當 車 子 奔 馳 馬 路 時, 遠 遠 望 去, 就 見 三 塔 好 似 三 支 插 立 大 地 的 蠟 燭, 在 一 片 低 矮 的 建 築 物 中, 有 如 鶴 立 雞 群 一 般, 更 像 傲 視 群 倫 的 三 個 巨 人 除 了 拔 地 而 起 的 三 塔 外, 寬 闊 的 寺 院 早 就 被 摧 毀 了 ; 只 是 三 塔 旁 邊 另 外 有 高 樹 矮 叢, 步 入 其 間, 陣 陣 花 馥 草 香 撲 鼻 ; 而 曲 池 水 面 如 鏡, 四 周 景 物 倒 映 水 中, 如 夢 似 幻, 讓 大 家 頻 頻 抓 起 相 機, 捕 捉 這 難 得 的 美 景 晚 上 逛 了 有 名 的 洋 人 街, 它 是 當 時 外 國 人 最 愛 佇 足 購 物 的 地 方, 如 今 已 經 不 復 當 年 的 熱 鬧 景 象, 雖 然 也 有 少 數 洋 人 漫 步 街 頭, 但 卻 不 會 吸 引 我 們 的 眼 光, 因 為 團 裡 有 很 多 人 常 跑 國 外, 對 洋 人 根 本 不 覺 好 奇 整 排 洋 人 街 道 狹 窄, 店 面 貨 物 琳 瑯 滿 目, 有 點 像 賣 南 北 貨 的 小 街 道, 只 是 賣 的 東 西 是 雲 南 地 方 的 身 穿 手 戴 之 物 大 家 一 進 商 店, 就 開 始 展 開 你 來 我 往 的 數 字 砍 殺 大 戰, 讓 一 向 沒 有 數 字 概 念 的 我, 只 有 盯 著 殺 手 殺 價 的 高 手, 看 他 們 買 了 什 麼, 我 就 跟 著 買 什 麼, 因 為 只 有 如 此 才 能 保 證 不 會 上 當 大 理 雖 然 是 雲 南 省 內 最 有 民 族 特 色 的 城 市, 但 是 走 進 其 間, 卻 有 見 面 不 如 聞 名 的 感 覺 我 們 因 受 其 他 事 影 響, 所 以 在 大 理 待 了 三 天 兩 夜, 除 了 固 定 的 遊 點 外, 再 也 沒 有 其 他 地 方 可 去, 所 以 購 物 就 成 了 唯 一 的 消 遣, 使 得 每 個 人 手 上 都 是 大 包 小 包, 大 家 紛 紛 笑 道 : 一 回 到 臺 灣, 可 以 馬 上 在 機 場 擺 地 攤 了! 或 許 只 能 說, 因 為 天 龍 八 部 的 成 功, 才 讓 大 理 湧 進 這 麼 多 好 奇 的 遊 客, 也 為 大 理 觀 光 事 業 帶 來 一 筆 財 富 據 導 遊 說, 金 庸 在 寫 天 龍 八 部 時, 他 本 人 還 沒 有 到 過 大 理, 等 到 天 龍 八 部 風 靡 群 眾 後, 當 金 庸 一 到 大 理 時, 就 受 到 當 地 民 眾 的 熱 列 歡 迎, 還 因 此 得 到 類 似 榮 譽 市 民 的 頒 贈 呢! 文 字 可 以 記 載 史 實 可 以 寫 故 事 ; 文 字 當 然 也 可 以 褒 可 以 貶, 只 是 對 大 理 來 說, 能 夠 擁 有 如 今 盛 況, 可 真 是 要 拜 文 字 之 功 了

9 我 在 大 陸 看 病 的 經 驗 羅 曼 過 去, 返 大 陸 探 親, 至 多 十 天 半 個 月 就 回 來 了, 所 以 沒 有 發 生 什 麼 病 痛 的 現 象 這 次 由 於 要 修 父 母 的 墳 墓, 不 得 不 在 故 鄉 多 待 了 幾 天, 由 於 氣 候 適 應 不 良 就 感 冒 了 這 本 來 是 件 小 事, 可 是 咳 嗽 不 止 又 有 點 發 燒, 於 是, 親 友 們 就 送 我 到 武 漢 市 最 大 的 協 和 醫 院 求 診 清 晨, 他 們 叫 的 士, 送 我 到 協 和 醫 院 掛 號, 偌 大 的 門 診 大 廳, 擠 滿 了 人, 好 像 菜 市 場 一 樣 亂 哄 哄 的 這 裡 掛 號 分 類, 不 像 臺 灣 醫 院 那 麼 詳 細, 僅 只 是 內 科 外 科 小 兒 科 婦 產 科 眼 科 牙 科 耳 鼻 喉 科 而 已 大 廳 內 也 沒 有 標 示 牌 告 訴 病 患, 今 天 有 那 些 大 夫 門 診, 只 有 老 病 號 才 知 道 那 些 醫 生 門 診 日 期, 我 是 初 診, 根 本 就 弄 不 清 楚, 只 好 掛 內 科 看 診 誰 知 這 裡 掛 號 是 分 等 級 的, 如 果 要 教 授 級 看 診, 掛 號 是 八 元 人 民 幣, 普 通 則 為 四 元, 我 外 甥 女 就 為 我 掛 了 一 般 普 通 級 的, 這 裡 還 要 自 己 花 一 塊 錢 去 買 病 歷 表, 豈 不 是 怪 事? 而 且 並 不 是 你 排 到 幾 號 醫 生 門 診, 就 直 接 按 號 進 去 求 醫, 而 是 在 內 科 室 門 診 前, 就 在 外 邊 等 待 護 士 叫 號 碼, 裡 面 並 不 是 一 個 醫 生 一 個 房 間 來 問 診, 而 是 在 大 屋 子 裡, 放 置 七 八 個 桌 子, 由 護 士 小 姐 臨 時 指 定 你 到 那 個 桌 子 那 邊 去 求 診 我 被 分 到 門 邊 的 那 個 醫 生, 將 自 己 買 好 的 門 診 薄 交 給 他 看, 再 問 我 病 情, 就 開 了 好 幾 張 檢 驗 單, 要 我 先 作 各 項 檢 查 之 後, 再 將 各 種 檢 查 報 告 單, 拿 回 來 給 大 夫 看, 又 抽 血 又 照 X 光 片, 這 些 似 乎 與 病 情 無 關 項 目, 都 要 你 去 花 錢 而 且 每 做 一 次 檢 查, 都 要 先 去 繳 完 了 費, 才 可 以 去 做, 因 為 他 怕 病 人 做 了 會 不 給 錢 溜 走, 所 以 很 費 時 間 不 像 臺 灣 任 何 診 斷, 都 是 看 完 了 病 之 後, 一 次 收 費 就 這 樣 樓 上 樓 下 跑 個 不 停, 折 騰 了 老 半 天, 才 收 齊 各 種 報 告 單, 一 併 送 給 醫 生 來 評 斷 最 後, 他 說 是 呼 吸 道 感 染, 要 吃 藥, 於 是 他 就 在 病 歷 上 寫 出 病 情 和 處 方, 要 我 們 先 去 繳 費, 再 去 拿 藥 沒 料 到 所 拿 的 均 為 成 藥 西 藥 中 藥 各 半, 混 合 治 療 當 然, 我 不 知 道 效 果 如 何? 這 要 等 服 藥 之 後 才 知 道, 三 四 味 藥, 連 診 斷 要 三 四 元 人 民 幣 折 合 臺 幣 一 千 多 元, 真 是 貴 啊! 難 怪 大 陸 人 是 害 不 起 病 的 因 為 他 們 付 不 起 昂 貴 的 醫 藥 費, 就 多 半 買 點 成 藥 來 自 行 服 用 求 癒 我 為 了 退 燒, 希 望 打 點 鹽 水 吊 針, 但 這 種 打 點 滴 針, 雖 然 要 花 三 個 小 時, 應 該 是 讓 病 人 躺 在 床 上 打, 比 較 合 適, 舒 服 一 點, 但 這 裡 多 半 都 坐 著 打, 若 要 躺 著 打, 還 要 額 外 收 費 的 因 此, 一 般 病 人 為 了 省 錢, 就 只 好 坐 著 打 點 滴, 這 真 是 奇 怪 的 事 誰 也 不 知 道, 大 陸 上 的 醫 院, 為 什 麼 要 採 中 西 藥 合 用, 難 道 效 果 好 些 嗎? 其 實 不 然, 只 不 過 是 要 病 人 多 花 錢 而 已 事 實 上, 我 吃 光 院 方 所 開 的 藥 之 後, 並 未 痊 癒, 咳 嗽 更 加 厲 害, 我 想 不 能 再 拖 了 於 是, 立 即 辦 好 返 臺 手 續, 搭 機 回 來 次 日, 即 往 臺 北 榮 總 求 醫, 醫 生 照 過 喉 頭 一 看, 是 氣 管 發 炎, 馬 上 打 了 一 針, 開 三 天 的 藥, 立 刻 見 效, 咳 嗽 減 少, 喉 嚨 也 不 痛 了 由 此 可 見 大 陸 的 醫 療 落 後, 誰 敢 在 大 陸 求 醫 呢? 難 怪, 王 永 慶 要 在 北 京 開 設 長 庚 醫 院 沒 有 被 採 納, 因 為 他 們 怕 技 術 不 如 人, 沒 有 臺 灣 醫 術 設 備 好, 而 遭 淘 汰 啊!

10 壹 前 言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簡 介 ( 上 ) 劉 成 焜 國 家 機 密 牽 涉 國 家 之 安 危 或 重 大 利 益, 當 今 世 界 各 國, 無 論 政 府 組 織 型 態 權 力 分 工 為 何, 莫 不 對 國 家 機 密 嚴 加 保 護, 即 使 在 訂 有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亦 將 國 家 機 密 列 入 得 不 公 開 之 事 項, 藉 以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與 利 益 由 於 國 家 機 密 之 事 項, 係 隨 各 機 關 之 職 務 運 作 陸 續 產 生, 相 關 人 員 自 應 依 具 體 情 事, 權 衡 是 否 與 國 家 安 全 及 利 益 相 關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報 請 核 定 為 國 家 機 密, 故 國 家 機 密 之 保 護, 就 積 極 層 面 而 言, 應 在 產 生 或 使 用 國 家 機 密 之 各 機 關 間, 建 立 保 護 制 度, 採 取 種 種 管 制 措 施, 作 程 序 上 之 規 範, 嚴 格 限 制 得 接 近 知 悉 使 用 此 等 資 訊 之 人 員, 以 防 止 洩 密 ; 就 消 極 層 面 而 言, 則 在 對 於 洩 漏 國 家 機 密 者 予 以 處 罰 參 諸 外 國 立 法 例, 英 國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等 國 係 制 定 公 務 機 密 法, 俄 羅 斯 則 制 定 俄 羅 斯 聯 邦 國 家 機 密 法, 以 上 均 是 以 法 律 規 範 國 家 機 密 之 維 護 及 違 反 者 之 處 罰 ; 而 在 美 國 奧 地 利 日 本 韓 國 則 無 相 關 之 法 律, 美 國 係 以 國 家 安 全 資 訊 命 令 國 務 院 安 全 資 訊 規 則 司 法 部 安 全 資 訊 規 則 等 作 為 相 關 之 依 據, 奧 地 利 則 有 聯 邦 公 務 處 理 規 定, 與 日 本 之 關 於 機 密 文 書 等 之 處 理 及 總 務 廳 文 書 管 理 規 則 韓 國 之 保 安 業 務 規 章 等 均 屬 法 規 命 令 或 行 政 規 則 我 國 現 行 法 中, 在 刑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妨 害 軍 機 治 罪 條 例 及 陸 海 空 軍 刑 法 中 對 於 洩 漏 國 防 或 軍 事 上 應 秘 密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均 設 有 處 罰 之 規 定 而 在 保 密 制 度 之 建 立 方 面, 有 關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之 主 要 規 定, 固 有 行 政 院 於 四 十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以 ( 四 九 ) 臺 安 字 第 一 六 七 號 令 訂 頒 之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辦 法, 其 間 經 歷 五 十 四 年 五 月 八 日 六 十 二 年 八 月 四 日 八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數 次 修 正, 內 容 共 六 十 八 條, 分 為 總 則 機 密 等 級 區 分 機 密 資 料 之 分 發 文 書 機 密 維 護 會 議 機 密 維 護 通 信 機 密 維 護 器 材 機 密 維 護 其 他 機 密 維 護 機 密 洩 漏 之 處 理 附 則 等 十 章, 惟 其 屬 命 令 之 位 階, 僅 能 規 範 行 政 院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就 全 部 之 公 務 機 關 而 言, 則 尚 乏 統 一 之 規 範 為 建 立 公 務 機 關 共 同 遵 循 之 標 準, 使 國 家 機 密 之 設 定 等 級 區 分 維 護 及 解 密 等, 於 各 機 關 間 均 有 統 一 之 作 法 及 標 準, 期 能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與 利 益, 並 透 過 制 度 之 建 立, 減 少 民 意 機 關 或 社 會 大 眾 對 行 政 機 關 機 密 認 定 之 疑 慮 與 爭 議, 貫 徹 依 法 行 政 之 精 神, 故 有 訂 定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之 必 要 貳 立 法 沿 革 本 法 因 有 必 要 及 早 完 成 立 法, 法 務 部 曾 於 八 十 四 年 八 月 四 日 以 法 八 十 四 參 字 第 一 八 四 七 號 函 將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草 案 送 請 行 政 院 審 查, 行 政 院 於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三 日 審 查 完 畢, 惟 決 議 : 本 草 案 俟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草 案 草 擬 完 畢 後, 再 一 併 提 報 行 政 院 院 會 審 查 嗣 於 八 十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行 政 院 將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草 案 與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草 案 併 案 審 查 完 竣, 於 同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經 行 政 院 二 六 二 六 次 院 會 通 過, 而 於 同 年 五 月 十 日 以 臺 八 十 八 法 字 第 一 八 一 三 九 號 函 將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草 案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立 法 院 於 九 十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第 四 屆 第 五 會 期 完 成 一 讀 程 序 後, 再 經 朝 野 黨 團 完 成 協 商 及 簽 字, 準 備 完 成 二 三 讀 立 法 程 序, 惟 因 會 期 最 後 時 間 短 促 而 未 完 成 審 議, 依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尚 未 議 決 之 法 律 案, 下 屆 不 予 繼 續 審 議, 故 原 送 請 立 法 院 之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草 案 已 不 再 審 議 迨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立 法 院 第 五 屆 會 期, 再 就 上 開 完 成 協 商 之 草 案 條 文,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轉 立 法 院 審 議, 經 行 政 院 於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第 二 七 七 九 次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同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並 經 立 法 院 決 議 由 該 院 法 制 司 法 國 防 外 交 及 僑 務 四 委 員 會 進 行 聯 席 審 查, 歷 經 多 次 聯 席 審 查 會 討 論 後, 終 於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奉 總 統 於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九 二 一 九 三 二 號 令 公 布 之 參 本 法 之 主 要 內 容 本 法 分 總 則 國 家 機 密 之 核 定 與 變 更 國 家 機 密 之 維 護 國 家 機 密 之 解 除 罰 則 及 附 則 等 六 章, 共 四 十 一 條, 以 下 謹 就 本 法 條 文, 簡 要 析 述 之 : 一 立 法 目 的 : 揭 示 本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乃 為 建 立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制 度,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及 利 益 ( 第 一 條 ) 二 適 用 範 圍 : ( 一 ) 本 法 所 稱 國 家 機 密, 係 指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必 要, 對 政 府 機 關 持 有 或 保 管 之 資 訊 ( 包 括 存 在 於 文 書 圖 畫 照 片 磁 碟 等 媒 介 物, 及 任 何 紀 錄 內 之 訊 息 ), 經 依 本 法 核 定 機 密 等 級 者 本 法 對 於 國 家 機 密 之 定 義, 係 兼 採 實 質 與 形 式 要 件, 除 實 質 上 須 為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外, 形 式 上 亦 須 經 依 本 法 規 定 核 定 其 機 密 等 級 者, 始 足 當 之 ( 第 二 條 ) ( 二 ) 所 稱 機 關, 指 中 央 與 地 方 各 級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構 暨 依 法 令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公 務 之 民 間 團 體 或 個 人 本 法 為 配 合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資 訊 公 開 及 其 限 制 之 法 律, 故 有 關 機 關 之 範 圍, 應 配 合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之 規 定, 始 能 周 延 ( 第 三 條 ) ( 三 ) 至 於 其 他 不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之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其 或 出 自 行 政 上 之 考 量, 或 基 於 保 護 工 商 秘 密 或 個 人 隱 私, 而 設 保 密 之 規 定, 例 如 電 信 法 第 六 條 : 電 信 事 業 及 專 用 電 信 處 理 之 通 信, 他 人 不 得 盜 接 盜 錄 或 以 其 他 非 法 之 方 法 侵 犯 其 秘 密 電 信 事 業 應 採 適 當 並 必 要 之 措 施, 以 保 障 其 處 理 通 信 之 秘 密 同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 電 信 事 業 或 其 服 務 人 員 對 於 電 信 之 有 無 及 其 內 容, 應 嚴 守 秘 密, 退 職 人 員 亦 同 ; 郵 政 法 第 十 一 條 :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或 其 服 務 人 員 因 職 務 知 悉 他 人 秘 密 者, 有 保 守 秘 密 之 義 務 ; 其 服 務 人 員 退 職 者, 亦 同 ; 專 利 法 第 十 七 條 :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職 員 及 審 查 專 利 人 員 對 職 務 上 知 悉 或 持 有 關 於 專 利 之 發 明 新 型 或 新 式 樣, 或 申 請 人 事 業 上 之 秘 密, 有 保 密 之 義 務 等 規 定, 均 與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之 國 家 機 密 不 同, 此 等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均 已 有 各 個 法 規 規 定 為 依 據, 其 態 樣 繁 多, 要 求 保 密 程 度 不 一, 如 由 權 責 機 關 依 其 業 務 所 掌 管 之 性 質, 自 行 訂 定 保 密 之 作 業 規 範, 將 較 具 彈 性, 並 更 能 符 合 實 際 上 之 需 要, 故 本 法 未 將 此 部 分 納 入 規 範

11 三 國 家 機 密 之 等 級 區 分 : 分 為 絕 對 機 密 極 機 密 機 密 三 等 級, 此 係 按 其 洩 漏 後 對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之 損 害 程 度 為 遭 受 非 常 重 大 損 害 重 大 損 害 或 損 害 之 不 同 程 度 而 設 定, 至 於 具 體 程 度 之 認 定, 則 委 由 核 定 權 責 人 員 本 於 專 業 職 責 判 定 之 ( 第 四 條 ) 四 核 定 原 則 : 核 定 國 家 機 密 應 於 必 要 之 最 小 範 圍 內 為 之 按 民 主 政 治 國 家, 政 府 資 訊 應 依 法 公 開, 而 國 家 機 密 之 核 定, 係 限 制 資 訊 之 公 開, 自 須 謹 慎 為 之, 其 核 定 範 圍 自 宜 從 嚴, 亦 即 須 在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與 利 益 及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之 間, 作 最 適 當 之 衡 量 ; 並 且 不 得 基 於 灱 為 隱 瞞 違 法 或 行 政 疏 失, 牞 為 限 制 或 妨 礙 事 業 之 公 平 競 爭, 犴 為 掩 飾 特 定 之 自 然 人 法 人 團 體 或 機 關 ( 構 ) 之 不 名 譽 行 為, 犵 為 拒 絕 或 遲 延 提 供 應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等 不 正 目 的 而 為 核 定, 以 避 免 假 國 家 機 密 之 名, 遂 行 上 述 不 當 目 的 之 實 ( 第 五 條 ) 五 先 行 保 密 義 務 : 為 促 使 各 機 關 之 人 員 於 其 執 掌 或 業 務 範 圍 內, 發 現 有 應 屬 國 家 機 密 之 事 項 時, 能 及 時 報 請 有 核 定 權 責 人 員 核 定, 本 法 爰 規 定 相 關 人 員 於 核 定 前, 即 應 暫 擬 機 密 等 級, 先 行 採 取 保 密 措 施, 以 防 洩 漏 ; 另 要 求 核 定 權 貴 人 員 於 接 獲 報 請 後,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完 成 核 定, 早 日 確 定 國 家 機 密, 俾 據 以 採 取 維 護 措 施 ( 第 六 條 ) 六 機 密 之 核 定 變 更 及 其 相 關 事 宜 : ( 一 ) 核 定 權 責 人 員 : 絕 對 機 密 須 總 統 行 政 院 長 或 經 其 授 權 之 部 會 級 首 長 親 自 核 定, 戰 時 亦 須 編 階 中 將 以 上 各 級 部 隊 主 官 或 主 管 及 部 長 授 權 之 相 關 人 員 親 自 為 之 ; 而 極 機 密 係 由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及 監 察 院 長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秘 書 長 國 家 安 全 局 局 長 國 防 部 部 長 外 交 部 部 長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或 戰 時 編 階 少 將 以 上 部 隊 主 官 等 人 親 自 核 定 ; 至 機 密 則 由 前 述 人 員 或 經 其 授 權 之 主 管 人 員 中 央 各 院 之 部 會 首 長 駐 外 機 關 首 長 或 戰 時 編 階 中 校 以 上 部 隊 主 官 親 自 核 定 之 ( 第 七 條 ) ( 二 ) 機 密 等 級 之 變 更 : 國 家 機 密 等 級 核 定 後, 如 遇 情 況 變 更, 有 註 銷 解 除 機 密 或 變 更 其 等 級 必 要 時, 有 核 定 權 責 人 員 得 依 職 權 或 依 申 請, 就 實 際 狀 況 適 時 註 銷 解 除 或 變 更 之 ; 而 個 人 或 團 體 為 申 請 時, 則 以 其 所 爭 取 之 權 利 或 法 律 上 利 益 因 國 家 機 密 之 核 定 而 受 有 損 害 或 有 損 害 之 虞 始 得 之 若 依 申 請 被 駁 回 者, 尚 得 依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等 規 定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 第 十 條 ) ( 三 ) 相 關 核 定 事 項 : 核 定 國 家 機 密 時, 應 注 意 其 相 關 之 準 備 文 件 草 稿 等 資 料 是 否 一 併 核 定 ; 如 機 密 事 項 涉 及 其 他 機 關 業 務, 並 應 於 核 定 前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 第 八 條 及 第 九 條 ) ( 作 者 任 職 法 務 部 法 規 委 員 會 )

12 令 人 抓 狂 的 親 子 問 題 葉 雪 鵬 今 年 的 四 月 間, 有 一 位 家 住 高 雄 市 的 阮 姓 男 子, 為 了 五 歲 的 女 兒 的 戶 籍 問 題 無 法 得 到 解 決, 心 生 不 滿, 便 帶 同 女 兒 來 到 臺 北 市, 先 到 立 法 院 向 一 位 立 法 委 員 陳 情, 沒 有 得 到 迴 響 以 後 又 轉 到 一 家 有 線 電 視 台, 也 得 不 到 重 視 於 是 就 帶 著 女 兒 上 了 臺 北 市 火 車 站 前 橫 跨 忠 孝 西 路 的 人 行 天 橋, 一 手 斜 抱 著 女 兒 跨 坐 在 橋 欄 上, 另 一 手 則 揮 舞 著 一 把 美 工 刀, 並 作 勢 要 往 下 跳, 把 女 兒 嚇 得 全 身 發 抖 驚 駭 哭 叫 天 橋 下 面 正 是 車 輛 來 往 頻 繁 的 車 行 地 下 道 的 出 入 口, 如 果 一 躍 而 下, 雖 然 不 致 於 粉 身 碎 骨, 也 會 被 來 往 車 輛 壓 個 正 著 事 關 兩 條 人 命, 被 路 人 發 覺 後 連 忙 報 警 處 理 警 察 到 場 後 這 位 阮 姓 男 子 一 再 示 意 警 察 不 得 靠 近, 否 則 就 要 跳 橋 自 殺 警 方 為 了 不 讓 悲 劇 發 生, 不 敢 作 進 一 步 動 作, 只 是 由 消 防 人 員 在 橋 下 舖 設 安 全 氣 墊, 防 止 他 跳 下 造 成 傷 亡 另 外 兵 分 二 路, 一 路 與 阮 姓 男 子 正 面 周 旋, 分 散 他 的 注 意 另 一 路 則 埋 伏 在 天 橋 的 另 一 端, 隨 機 而 動 對 峙 七 十 分 鐘, 埋 伏 的 人 員 乘 他 不 注 意 之 際 衝 出, 一 把 將 阮 姓 男 子 拉 下 橋 欄, 將 其 控 制 後 救 出 飽 受 驚 嚇 的 小 女 孩, 才 結 束 這 場 抓 狂 的 鬧 劇 由 於 這 位 阮 姓 男 子 的 跳 橋, 選 在 人 車 擁 擠 的 臺 北 市 交 通 要 道, 馬 上 吸 引 了 電 子 媒 體 的 注 意, 在 電 視 立 即 轉 播 下, 那 些 作 勢 欲 跳 的 驚 險 場 面, 以 及 被 挾 持 的 小 女 孩 的 驚 恐 無 助 的 眼 神, 都 同 步 出 現 在 電 視 機 的 螢 幕 中 讓 看 到 的 人 留 下 難 以 磨 滅 的 印 象 有 識 之 士 對 這 位 阮 姓 男 子 因 自 身 難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而 鬧 自 殺, 竟 挾 持 無 辜 孩 子 要 同 赴 黃 泉 的 舉 止 都 難 以 接 受 孩 子 也 有 她 自 己 的 生 命 權, 大 人 憑 什 麼 可 以 剝 奪 小 孩 的 生 命 權? 有 人 更 認 為 挾 持 小 孩 的 大 人 根 本 無 尋 死 的 意 願, 所 以 會 帶 同 孩 子 作 出 那 些 驚 險 的 動 作, 無 非 是 想 藉 此 透 過 媒 體 的 傳 話, 要 脅 社 會 和 相 關 單 位 和 他 妥 協 不 問 阮 姓 男 子 當 時 內 心 如 何 想 法, 他 的 挾 持 幼 童 做 出 危 害 她 的 生 命 動 作, 也 因 警 方 處 置 得 宜, 未 造 成 任 何 實 害 行 為 手 中 揮 舞 著 的 美 工 刀, 也 只 割 傷 他 自 己 但 是 表 現 在 外 部 的 那 些 動 作, 已 經 妨 害 到 女 童 的 人 身 自 由 因 此 所 涉 嫌 的 刑 事 責 任, 被 捕 後 便 被 移 送 檢 察 官 偵 辦, 人 也 被 檢 察 官 聲 請 法 院 予 以 預 防 性 羈 押 進 了 看 守 所 被 挾 持 的 小 女 童 則 由 居 住 地 的 高 雄 市 社 會 局 帶 回 暫 時 安 置 為 了 女 兒 而 抓 狂 的 事 件 至 此 告 一 段 落 不 過, 導 致 這 位 阮 姓 男 子 抓 狂 的 真 正 原 因, 卻 未 得 到 任 何 解 決 新 聞 報 導 指 出 : 這 位 阮 性 男 子 到 臺 北 來 的 目 的, 是 五 歲 的 女 兒 快 到 入 學 的 年 齡, 要 把 女 兒 戶 籍 申 報 在 自 己 的 戶 內, 結 果 未 能 如 願, 所 以 來 臺 北 謀 求 解 決 之 道 或 許 有 人 認 為 : 為 自 己 的 女 兒 報 戶 口, 走 一 趟 戶 政 事 務 所 任 何 難 題 不 就 都 解 決 了 嗎 那 有 必 要 遠 來 臺 北 鬧 自 殺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注 意 如 果 把 報 上 的 相 關 新 聞 綜 合 起 來 看 這 事 情, 似 乎 不 如 阮 姓 男 子 說 的 那 麼 單 純 也 不 是 鬧 鬧 自 殺 就 可 讓 有 關 單 位 曲 從 而 把 事 情 擺 平 因 為 其 中 牽 涉 到 民 法 上 難 以 解 決 的 親 子 問 題 原 來 這 阮 姓 男 子 與 被 他 帶 來 臺 北 的 女 童 生 母 之 間, 並 無 正 式 婚 姻 關 係 存 在, 生 下 女 童 當 時, 女 童 的 生 母 與 某 一 男 人 有 婚 姻 關 係, 在 民 法 上 是 某 一 男 人 的 配 偶 也 就 是 別 人 的 妻 子 阮 姓 男 子 是 與 別 人 的 妻 子 相 處 而 生 下 女 童, 女 童 的 生 母 在 生 女 童 的 時 候 與 別 人 既 然 有 婚 姻 關 係 存 在, 生 下 的 子 女,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六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是 她 生 母 與 生 母 的 丈 夫 的 婚 生 子 女 另 外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六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 妻 之 受 胎, 係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者, 推 定 所 生 子 女 為 婚 生 子 女 也 就 是 說, 生 母 所 生 子 女, 只 要 受 胎 的 時 候 與 人 有 婚 姻 關 係, 縱 使 受 胎 的 時 候 丈 夫 不 在 身 旁, 沒 有 與 丈 夫 同 居, 生 下 的 子 女 在 法 律 上 還 是 推 定 是 丈 夫 所 生 的 婚 生 子 女 法 條 中 所 謂 的 推 定, 指 的 是 指 測 假 定 的 意 思, 並 不 是 事 實 的 確 百 分 百 如 此 如 果 有 反 證 證 明 推 定 的 事 實 是 錯 誤 的 是 不 實 的, 是 可 以 用 反 證 來 推 翻 的 由 於 所 推 定 的 是 一 種 親 子 關 係, 不 能 任 其 長 期 處 於 不 穩 定 的 狀 態 之 下, 因 此 於 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前 項 推 定, 如 夫 妻 之 一 方 能 證 明 妻 非 自 夫 受 胎 者, 得 提 起 否 認 之 訴 但 應 於 知 悉 子 女 出 生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為 之 依 這 法 條 來 看, 要 把 別 人 的 婚 生 子 女, 變 成 為 非 婚 生 子 女, 依 現 行 的 民 法 只 有 提 起 否 認 子 女 之 訴 一 途 提 起 否 認 子 女 之 訴 在 法 律 上 有 三 個 要 件 : 第 一 有 權 提 起 訴 訟 之 人, 必 須 是 婚 生 子 女 的 父 親 或 者 母 親, 其 他 的 人 都 沒 有 這 種 權 利 第 二 要 掌 有 妻 非 自 夫 受 胎 的 證 據 像 妻 受 胎 時 夫 正 旅 居 國 外 等 等 第 三 應 於 知 悉 子 女 出 生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提 起 這 是 除 斥 期 間, 逾 期 就 不 能 提 起 法 律 這 樣 規 定, 無 非 要 使 親 子 關 係 早 日 確 定 阮 姓 男 子 所 稱 為 他 所 生 的 女 兒, 今 年 已 經 五 歲 了, 她 的 生 母 顯 然 已 經 過 了 提 起 否 認 子 女 之 訴 的 期 間 了 至 於 女 童 的 法 律 上 父 親 也 就 是 女 童 生 母 的 丈 夫, 可 不 可 以 提 起 否 認 之 訴, 要 看 他 是 什 麼 時 候 知 道 妻 子 為 他 生 了 一 個 不 屬 於 自 己 骨 肉 的 女 兒 知 道 以 後 超 過 一 年, 也 不 能 提 起 有 權 提 起 否 認 子 女 之 訴 的 人, 提 起 訴 訟 被 法 院 駁 回 確 定, 或 者 超 過 提 否 認 之 訴 的 期 間 而 未 提 起, 這 女 童 在 法 律 上 是 別 人 的 婚 生 子 女 的 身 分, 便 告 確 定 依 最 高 法 院 七 十 五 年 臺 上 字 第 二 七 一 號 判 例 意 旨 : 不 論 何 人, 皆 不 得 在 婚 生 子 女 的 身 分 確 定 以 後, 提 出 反 對 的 主 張 也 不 容 許 任 何 人 以 生 交 名 義 出 面 來 認 領 就 是 說 在 法 律 上 是 無 可 補 救 了 令 阮 姓 男 子 抓 狂 的 另 一 個 原 因, 報 載 阮 姓 男 子 曾 經 為 他 的 這 位 女 兒, 在 九 十 年 間 向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親 子 關 係 存 在 之 訴, 經 過 DNA 的 比 對, 符 合 率 高 達 百 分 之 九 九 點 九, 因 此 法 院 判 決 他 勝 訴 確 定, 他 拿 判 決 書 到 當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要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結 果 被 戶 政 事 務 所 根 據 民 法 上 規 定, 認 為 不 能 把 法 律 認 定 的 別 人 婚 生 子 女, 任 意 予 以 變 更 說 法 自 有 專 業 上 理 由 阮 姓 男 子 則 認 為 法 院 已 經 確 認 父 女 關 係 存 在, 戶 政 機 關 就 該 依 據 法 院 的 判 決 辦 理 登 記, 怎 麼 可 以 駁 回 呢! 指 為 意 在 刁 難 其 實 這 種 說 法 冤 枉 了 戶 政 事 務 所 因 為 阮 姓 男 子 提 起 的 民 事 訴 訟, 是 確 認 法 律 關 係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的 確 認 之 訴, 對 第 三 人 並 無 強 制 力, 戶 政 事 務 所 可 不 受 判 決 的 拘 束 如 果 對 戶 政 機 關 提 起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之 訴 或 行 政 訴 訟, 勝 訴 判 決 確 定, 戶 政 機 關 才 會 遵 照 判 決 辦 理 真 的 提 起 那 種 訴 訟, 做 被 告 的 戶 政 機 關 搬 出 民 法 那 一 套 來 抗 辯, 原 告 的 官 司 不 一 定 會 打 贏 問 題 還 是 無 解 阮 姓 男 子 的 事 件, 要 想 得 到 妥 善 的 解 決, 只 有 期 望 法 務 部 趕 快 提 出 民 法 的 修 正 案, 修 法 讓 最 需 要 真 正 爸 爸 的 孩 子, 也 可 以 為 自 身 利 益,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否 認 只 是 法 律 上 的 名 義 爸 爸 而 不 是 生 他 或 她 的 爸 爸! ( 作 者 為 最 高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13 參 案 例 研 析 一 案 情 概 述 析 論 洩 漏 或 交 付 國 防 以 外 之 秘 密 罪 ( 下 ) 吳 榮 修 甲 乙 分 別 為 A B 分 局 警 備 隊 警 員, 均 係 依 據 法 令 從 事 公 務 之 人 員, 且 負 有 保 守 其 因 職 務 而 知 悉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之 義 務, 竟 各 別 基 於 概 括 犯 意, 承 諾 C 徵 信 公 司 負 責 人 丙, 連 續 收 受 賄 賂 而 違 背 職 務 洩 漏 秘 密 甲 利 用 其 從 事 犯 罪 調 查 職 務 而 得 向 各 警 察 局 通 報 台 或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查 詢 案 件 關 係 人 之 機 會, 於 民 國 ( 下 同 ) 八 十 二 年 一 月 間 至 八 十 四 年 六 月 間, 連 續 以 每 件 新 臺 幣 ( 下 同 ) 肆 佰 元 至 捌 佰 元 不 等 之 價 額, 為 C 公 司 查 詢 特 別 對 象 之 出 入 境 紀 錄 地 址 ( 以 車 號 查 址 ) 前 科 通 緝 更 名 等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行 秘 密 之 消 息, 並 使 用 綽 號 丁 資 為 掩 飾, 以 電 話 向 C 公 司 女 職 員 戊 洩 漏 該 等 消 息, 並 先 後 收 取 貳 拾 伍 萬 陸 仟 柒 佰 零 貳 元 賄 款 乙 則 於 八 十 三 年 十 月 至 八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間, 與 某 姓 名 年 籍 不 詳 已 滿 十 八 歲 之 勞 工 保 險 局 人 員, 基 於 共 同 洩 密 之 意 思 聯 絡, 以 每 件 貳 佰 元 至 壹 仟 伍 佰 元 不 等 之 價 額, 先 後 受 C 公 司 之 託, 推 由 上 述 不 詳 姓 名 之 勞 工 保 險 局 人 員 代 查 特 定 對 象 之 勞 工 保 險 資 料, 再 由 乙 以 電 話 轉 知 戊, 連 續 多 次 洩 漏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行 秘 密 之 消 息, 乙 並 向 丙 收 受 總 計 捌 萬 參 仟 肆 佰 元 賄 款 ( 其 中 二 筆 款 項 計 伍 萬 元, 係 由 丙 囑 託 知 情 之 另 名 C 公 司 女 職 員 已 電 匯 交 付 予 乙 ) 嗣 經 調 查 機 關 循 線 查 獲, 移 送 該 管 檢 察 官 偵 查 提 起 公 訴 ( 註 九 ) 二 判 決 結 果 案 經 二 審 法 院 審 理 後 判 決, 認 定 甲 乙 二 人 為 依 據 法 令 從 事 公 務 之 人 員, 竟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收 受 賄 賂, 乃 依 據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規 定, 分 別 判 處 甲 有 期 徒 刑 伍 年 拾 月, 褫 奪 公 權 肆 年, 所 得 貳 拾 伍 萬 陸 仟 柒 佰 零 貳 元 追 繳 沒 收, 如 全 部 或 一 部 無 法 追 繳 時, 以 其 財 產 抵 償 之 ; 判 處 乙 有 期 徒 刑 伍 年 肆 月, 褫 奪 公 權 參 年 陸 月, 所 得 捌 萬 參 仟 肆 佰 元 追 繳 沒 收, 如 全 部 或 一 部 無 法 追 繳 時, 以 其 財 產 抵 償 之 ; 丙 則 為 依 據 法 令 從 事 公 務 之 人 員, 共 同 連 續 ( 註 十 ) 對 於 依 據 法 令 從 事 公 務 之 人 員, 關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交 付 賄 賂, 處 有 期 徒 刑 貳 年 貳 月, 褫 奪 公 權 壹 年 捌 月 ( 註 十 一 ) 甲 乙 丙 三 人 不 服 此 一 判 決, 分 別 提 起 上 訴, 惟 渠 等 所 提 上 訴 意 旨 所 指 摘 原 判 決 違 法 情 事, 顯 與 法 律 規 定 得 為 第 三 審 上 訴 理 由 之 違 法 情 形 不 相 符 合, 經 最 高 法 院 以 渠 等 上 訴 為 違 背 法 律 上 之 程 式, 予 以 駁 回, 全 案 乃 告 確 定 ( 註 十 二 ) 三 適 用 法 條 研 析 ( 一 ) 涉 案 警 員 所 為 是 否 屬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本 案 被 告 甲 乙 二 人 均 為 警 員, 職 司 犯 罪 調 查 業 務, 均 為 依 據 法 令 從 事 公 務 之 人 員, 渠 二 人 明 知 因 業 務 需 要, 認 有 查 詢 民 眾 之 前 科 戶 籍 口 卡 車 籍 勞 保 等 資 料 之 必 要 時, 須 依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之 程 序 辦 理, 並 應 報 奉 核 准 始 得 為 之, 且 該 等 公 務 資 料 為 應 行 秘 密 之 資 料,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對 外 洩 漏, 竟 基 於 牟 利 之 犯 意, 於 向 相 關 單 位 查 詢 取 得 資 料 後, 隨 即 違 法 將 該 等 資 料 內 容 洩 漏 予 徵 信 公 司, 則 其 行 為 顯 屬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無 違 ( 二 ) 系 爭 個 人 戶 籍 前 科 口 卡 出 入 境 紀 錄 勞 保 工 保 險 等 資 料 是 否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之 應 秘 密 之 資 料 :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受 理 犯 罪 資 料 查 詢 作 業 規 定, 各 警 察 局 戶 口 通 報 台 所 建 立 之 口 卡 資 料 素 行 紀 錄 卡, 屬 於 應 行 秘 密 資 料, 係 受 理 警 察 機 關 軍 司 法 機 關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查 詢 犯 罪 資 料 之 用, 非 因 公 務 及 未 具 公 務 身 分 者 不 得 查 詢 警 員 因 案 以 電 話 查 詢 時, 各 通 報 台 應 依 刑 事 警 察 局 每 月 發 布 查 詢 犯 罪 保 密 代 號 與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每 三 個 月 所 發 布 之 保 密 代 碼 ( 供 戶 政 警 政 單 位 查 詢 ) 等 二 種 保 密 方 式, 供 值 勤 人 員 受 理 電 話 查 詢 時 辨 識 對 方 身 分 使 用 個 人 車 籍 資 料 由 監 理 單 位 列 管, 依 交 通 部 之 函 釋, 各 監 理 單 位 得 依 各 政 府 機 關 之 公 函 查 詢 予 以 函 復 ( 註 十 三 ), 另 對 於 警 政 單 位 人 員 以 電 話 或 親 往 查 詢 者, 則 應 核 對 及 指 出 查 車 代 號 ( 與 前 開 保 密 代 碼 相 同 ), 或 查 驗 身 分 證 件 無 誤 後, 始 得 查 詢 人 民 入 出 境 之 紀 錄, 依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之 函 釋, 認 為 屬 於 應 行 秘 密 之 資 料 ( 註 十 四 ) 勞 工 保 險 資 料, 依 主 管 機 關 勞 工 保 險 局 之 函 釋, 亦 認 為 屬 於 應 行 秘 密 之 資 料 ( 註 十 五 ) ( 三 ) 本 案 適 用 法 律 情 形 : 本 案 被 告 甲 乙 二 人, 所 為 違 背 職 務 收 受 賄 賂 及 洩 漏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消 息 之 行 為, 分 別 觸 犯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當 時 施 行 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之 罪 嫌, 渠 二 人 係 基 於 概 括 之 犯 意, 先 後 多 次 收 受 賄 賂 及 洩 密, 所 犯 各 為 構 成 要 件 相 同 之 罪 名, 應 依 連 續 犯 規 定 論 以 一 罪, 並 加 重 其 刑 ( 參 見 刑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 又 該 二 罪 間, 有 方 法 結 果 之 牽 連 關 係, 應 從 一 重 之 違 背 職 務 收 受 賄 賂 罪 處 斷 ( 參 見 刑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 甲 為 調 查 職 務 之 警 察 人 員, 且 所 洩 漏 者 亦 為 其 職 務 上 所 知 悉 之 事 項, 應 依 修 正 前 貪 污 治 罪 條 犯 第 七 條 規 定 加 重 其 刑 ( 註 十 六 ), 並 依 連 續 犯 規 定 加 重 其 刑 乙 所 知 悉 之 勞 工 保 險 資 料, 非 利 用 其 執 行 犯 罪 調 查 職 務 所 得, 係 該 不 詳 姓 名 之 勞 工 保 險 局 人 員 提 供, 再 由 乙 轉 知 予 丙, 並 由 乙 收 取 賄 款, 則 乙 所 為 犯 行 情 節, 尚 無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七 條 加 重 規 定 之 適 用 C 徵 信 公 司 實 際 負 責 人 丙 為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之 人 員, 其 基 於 概 括 之 犯 意, 對 於 同 條 例 第 二 條 人 員, 關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交 付 賄 賂, 應 依 同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之 行 賄 罪 處 斷 肆 結 語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洩 漏 或 交 付 國 防 以 外 之 秘 密 罪, 其 刑 度 雖 輕, 但 條 文 設 計 上, 處 罰 故 意 犯 與 過 失 犯, 並 擴 大 及 於 非 公 務 員, 是 公 務 人 員 公 職 生 涯 中 較 可 能 觸 犯 之 罪 行, 尤 其 是 司 法 警 政 監 理 稅 務 電 信 工 商 登 記 勞 工 保 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等 機 關 之 基 層 人 員, 因 平 日 工 作 所 接 觸 之 業 務 資 料 極 多 且 雜, 或 因 交 友 不 慎 或 因 一 時 圖 利 失 慮 或 因 人 情 請 託 或 因 疏 忽 失 言 等, 易 將 職 務 上 所 持 有 或 知 悉 之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洩 漏 予 不 應 知 悉 之 人, 不 僅 為 自 己 招 來 官 司 牢 獄 之 禍, 亦 將 妨 礙 國 家 政 務 或 事 務 之 推 行, 且 危 害 民 眾 之 個 人 隱 私 權 益, 若 該 等 資 料 淪 入 不 肖 之 徒 從 事 不 法 行 為, 更 將 對 社 會 治 安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因 此, 承 辦 公 務 之 人 員, 或 是 因 職 權 機 會 持 有 或 知 悉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之 非 公 務 員, 於 處 理 相 關 應 秘 密 之 資 料 時, 應 審 慎 嚴 守 保 密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以 免 因 小 失 大 害 人 誤 己, 為 個 人 家 庭 及 服 務 機 關 帶 來 無 窮 的 傷 害 ( 全 文 完 )

14 註 解 註 九 參 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九 十 年 度 上 更 ( 二 ) 字 第 三 十 六 號 刑 事 判 決 註 十 參 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八 十 七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二 一 一 二 號 刑 事 判 決,C 公 司 女 職 員 戊 己 為 行 賄 罪 共 犯, 經 判 決 有 罪 後, 未 提 起 上 訴 業 已 確 定 註 十 一 同 註 九 註 十 二 同 註 五 註 十 三 參 見 交 通 部 七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交 路 七 三 字 第 三 三 七 一 號 函 : 為 維 護 車 主 權 益 及 社 會 治 安, 查 閱 車 籍 資 料 仍 以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以 公 函 查 詢 者, 函 復 提 供, 人 民 社 團 來 函 查 詢 者 予 以 婉 拒 註 十 四 參 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八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八 七 警 署 字 第 七 六 四 七 八 號 函 註 十 五 參 見 勞 工 保 險 局 八 十 五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八 五 保 政 字 第 一 一 號 函 八 十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八 七 保 政 字 第 一 二 五 號 函 註 十 六 有 調 查 追 訴 或 審 判 職 務 之 人 員,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或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罪 者, 對 人 民 的 權 益 及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影 響 甚 大, 故 有 必 要 加 重 其 刑 本 條 文 於 入 十 五 年 修 正 時, 立 法 院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認 為 應 配 合 加 強 宣 示 政 府 肅 貪 決 心, 爰 將 行 政 院 修 正 草 案 第 七 條 之 三 分 之 一 修 正 為 二 分 之 一, 即 為 目 前 之 條 文 內 容

15 提 高 警 覺, 預 防 詐 騙 施 巧 珍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知 識 水 準 的 提 高 及 經 濟 的 不 景 氣, 犯 罪 率 不 斷 的 提 高, 其 中 又 以 智 慧 型 犯 罪 愈 來 愈 多, 尤 以 利 用 電 腦 技 術 犯 罪 日 益 猖 獗 手 法 不 斷 推 陳 出 新, 先 前 在 各 大 賣 場 百 貨 公 司 等 遭 歹 徒 裝 置 側 錄 器 盜 錄 盜 刷 之 罪 行, 近 來 更 發 現 歹 徒 將 此 一 作 案 手 法 進 一 步 應 用 在 金 融 機 構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上 裝 置 側 錄 設 備, 藉 以 盜 領 存 款 側 錄 設 備 係 由 一 台 袖 珍 型 ( 或 隱 藏 式 ) 錄 影 機 及 一 台 側 錄 器 組 裝 而 成 歹 徒 大 都 將 錄 影 機 裝 設 在 按 鍵 上 方, 如 自 動 櫃 員 機 之 上 方 營 業 廳 跑 馬 燈 內? 等, 一 般 人 不 易 察 覺 之 隱 密 處 ; 側 錄 器 在 銀 行 一 般 裝 設 在 設 有 門 禁 刷 卡 處 ; 郵 局 因 自 動 櫃 員 機 大 多 屬 開 放 式, 並 無 門 禁, 因 此 側 錄 器 係 裝 設 在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片 插 口 上 方, 並 在 旁 邊 張 貼 提 款 前 請 先 刷 卡, 以 啟 動 防 搶 功 能 藉 以 誘 騙 提 款 人 刷 卡 ( 若 有 兩 台 以 上 之 提 款 機, 則 在 未 裝 側 錄 器 之 提 款 機 貼 上 防 搶 功 能 裝 置 中 或 故 障 中 或 其 他 類 似 標 語, 強 迫 提 款 人 使 用 裝 有 側 錄 器 之 提 款 機, 歹 徒 且 多 在 郵 局 下 班 後 裝 設, 作 案 時 間 短 暫 ) 歹 徒 係 利 用 錄 影 機 錄 下 提 款 人 之 密 碼 ; 提 款 人 如 受 騙 在 側 錄 器 上 刷 卡, 歹 徒 利 用 這 側 錄 資 料 就 可 製 成 偽 卡, 再 和 密 碼 同 時 使 用 就 能 盜 領 成 功 作 案 地 點 一 般 均 選 擇 提 款 機 使 用 次 數 頻 繁 警 力 薄 弱 之 處 下 手, 如 百 貨 公 司 大 賣 場 機 關 或 學 校 附 近, 且 其 作 案 時 間 均 極 為 短 暫 致 於 如 何 有 效 預 防 犯 罪, 保 障 儲 戶 存 款 安 全, 吾 人 認 為 應 可 從 下 列 兩 方 面 同 時 著 手 : 一 顧 客 宣 導 方 面 : ( 一 ) 適 時 宣 導 客 戶 不 定 期 更 換 密 碼, 以 維 自 身 存 款 安 全 ( 二 ) 在 自 動 櫃 員 機 旁 張 貼 提 款 人 輸 入 密 碼 時, 請 以 手 或 他 物 掩 蔽 按 鍵 上 方, 以 防 密 碼 遭 側 錄 ( 三 ) 製 作 宣 傳 海 報 或 標 語 張 貼 於 營 業 廳, 隨 時 提 醒 公 眾 切 勿 任 意 刷 提 款 機 以 外 之 不 明 機 器 ( 四 ) 於 寄 發 客 戶 或 帳 單 傳 單 或 通 知 單 上 加 印 警 示 標 語 ( 五 ) 在 各 金 融 業 網 站 上 張 貼 公 告 週 知 二 金 融 機 構 本 身 方 面 : ( 一 ) 澈 底 執 行 定 時 派 員 巡 邏 自 動 櫃 員 機 及 營 業 廳 是 否 遭 裝 置 可 疑 或 不 明 機 器? ( 二 ) 不 定 時 檢 查 錄 影 監 視 器 角 度 是 否 正 確? 有 無 被 歹 徒 移 動 過? ( 三 ) 錄 影 之 攝 影 鏡 頭 與 保 全 連 線, 以 免 遭 歹 徒 調 換 而 不 易 察 覺 ( 四 ) 自 動 櫃 員 機 週 遭 及 檯 面 隨 時 保 持 乾 淨, 以 免 因 髒 亂 而 予 歹 徒 有 裝 置 袖 珍 ( 隱 藏 ) 型 錄 影 機 之 機 會 ( 五 ) 下 班 前 再 次 確 認 錄 影 系 統 是 否 正 常 運 作 中? 一 般 而 言, 歹 徒 作 案 時 會 先 將 金 融 機 構 所 貼 之 各 式 警 示 標 語 一 一 撕 除, 再 貼 上 其 預 備 誘 騙 刷 卡 之 貼 紙 為 預 防 歹 徒 此 一 動 作, 金 融 機 構 應 可 修 改 自 動 櫃 員 機 電 腦 螢 幕 程 式 或 裝 置 ( 修 改 ) 語 音 系 統, 將 警 示 標 語 以 螢 幕 或 語 音 顯 現 但 此 一 做 法 僅 能 治 標, 無 法 治 本, 最 重 要 的 仍 是 客 戶 的 再 教 育 及 本 身 的 警 覺 性 才 是 根 本 解 決 之 道 但 又 不 宜 過 度 宣 導, 以 免 客 戶 不 願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造 成 金 融 機 構 現 有 資 源 的 浪 費 窗 口 人 員 工 作 負 擔 的 增 加 及 作 業 成 本 的 提 高 如 何 在 兩 者 之 間 尋 求 一 個 平 衡 點, 乃 金 融 機 構 現 今 一 重 要 課 題, 值 得 深 思 ( 作 者 任 職 臺 中 郵 局 政 風 室 )

16 慶 端 午 悼 屈 原 端 午 節, 在 中 國 傳 統 習 俗 裡, 是 與 春 節 和 中 秋 節 並 列 的 重 要 節 日, 據 荊 楚 歲 時 記 載 五 月 五 日, 居 民 出 郊 踏 百 草, 採 艾 縛 為 人 形, 懸 門 戶 胡 黔 立 上, 以 穰 毒 氣 也 有 在 大 門 掛 鍾 馗 像, 表 示 藉 神 明 來 辟 瘟 疾 ; 大 家 都 知 道 端 午 節 是 紀 念 愛 國 詩 人 屈 原, 有 關 屈 原 之 生 平 事 蹟, 許 多 人 耳 熟 能 詳 屈 原 是 中 國 第 一 位 偉 大 詩 人, 在 北 方 詩 經 問 世 大 約 二 百 年 後, 在 南 方 飽 含 楚 地 聲 韻 的 詩 歌 也 孕 育 成 熟 了, 這 就 是 楚 辭, 楚 辭 與 詩 經 在 中 國 文 學 史 上, 南 北 相 競, 並 稱 風 騷, 風 泛 指 詩 經 中 的 民 歌 情 詩, 騷 則 指 楚 辭 中 一 首 長 達 兩 千 四 百 餘 字 的 抒 情 長 詩, 離 騷 代 稱 楚 辭, 詩 經 大 多 是 四 字 一 句, 而 楚 辭 則 不 同, 句 式 長 短 不 一, 詩 經 是 古 代 無 數 歌 手 們 創 作 精 華 的 匯 集, 楚 辭 是 中 國 最 早 出 自 文 人 手 筆 下 的 作 品 楚 辭 的 代 表 作 家 屈 平, 又 名 屈 原, 別 號 靈 均, 戰 國 時 期 楚 國 人, 其 故 里 在 今 湖 北 秭 歸 縣 屈 坪, 至 今 尚 保 存 著 許 多 相 傳 中 與 屈 原 有 關 的 古 跡, 還 有 後 人 修 茸 的 屈 子 廟 等 人 類 自 來 有 尋 根 的 天 性, 而 歷 史 是 一 門 探 索 尋 根 之 道 的 專 門 學 問, 中 國 古 諺 云 : 溫 故 知 新, 現 在 就 讓 我 們 一 起 來 回 顧 一 下 戰 國 時 代 楚 國 三 閭 大 夫 屈 原 之 一 生 事 蹟, 讀 者 或 可 從 故 事 敘 述 中 進 一 步 窺 探 或 瞭 解 其 中 所 蘊 含 之 倫 理 價 值 與 所 代 表 之 歷 史 文 化 意 義 在 楚 懷 王 統 治 初 期, 由 於 受 到 吳 起 變 法 之 影 響, 一 度 有 過 匡 時 濟 弊, 改 革 圖 強 之 企 圖, 年 輕 的 屈 原 就 是 在 此 時 懷 著 崇 高 的 理 想, 從 家 鄉 來 到 了 當 時 楚 國 的 郢 都 ( 今 湖 北 江 陵 西 北 紀 南 城 ), 他 以 博 聞 強 記, 明 於 治 理, 嫻 於 辭 令 等 特 長, 和 楚 懷 王 侃 侃 而 談, 從 遠 古 怎 樣 開 始, 到 天 地 怎 樣 形 成, 從 吳 起 變 法 的 失 敗, 到 商 鞅 變 法 的 成 功, 從 秦 楚 兩 國 間 的 對 比, 說 到 變 法 的 必 要 性, 終 於 取 得 了 楚 懷 王 的 信 任, 楚 懷 王 見 他 有 理 想, 有 遠 見, 知 識 淵 博, 品 節 堅 貞, 於 是 任 命 他 做 楚 國 的 左 徒, 左 徒 在 當 時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官 職, 地 位 僅 次 於 令 尹 ( 宰 相 ), 能 參 預 商 討 國 家 大 事, 負 責 發 布 命 令, 接 待 賓 客, 應 付 外 交 事 務, 同 時 還 可 以 草 擬 憲 令, 具 體 掌 握 了 國 家 的 方 針 政 策 屈 原 在 任 左 徒 期 間, 有 意 想 通 過 楚 懷 王 對 他 的 信 任, 來 實 現 其 政 治 抱 負 與 理 想, 就 像 離 騷 中 所 說 的 : 舉 賢 而 授 能 兮, 循 繩 墨 而 不 頗 即 在 政 治 上 舉 賢 任 能, 使 國 家 遵 循 一 定 的 規 矩 而 不 偏 離 方 向, 政 在 賢 者 而 天 下 太 平, 他 認 為 如 果 背 法 度 而 心 治, 猶 如 無 轡 而 禦 烈 馬, 是 很 危 險 的 楚 懷 王 十 一 年 ( 前 三 一 八 年 ), 懷 王 派 屈 原 出 使 齊 國, 和 齊 國 結 為 聯 盟, 再 加 上 蘇 秦 又 說 服 了 燕 趙 韓 魏 等 國, 於 是 六 國 共 推 舉 楚 懷 王 為 縱 長, 同 年, 楚 懷 王 率 領 六 國 之 兵, 一 直 打 到 函 谷 關 ( 今 河 南 靈 寶 東 北 ), 由 於 秦 國 的 頑 強 抵 抗, 六 國 軍 隊 才 領 兵 而 歸, 這 是 屈 原 在 任 左 徒 期 間, 從 事 外 交 工 作 的 巨 大 成 就 此 外, 在 任 左 徒 期 間, 屈 原 亦 曾 向 楚 懷 王 提 出 了 改 革 政 治 的 主 張, 並 受 楚 懷 王 之 命, 秘 密 起 草 了 一 部 專 責 打 擊 舊 貴 族 特 權 的 法 令 憲 令, 起 草 憲 令 雖 然 在 秘 密 中 進 行, 但 是 舊 貴 族 已 嗅 出 並 察 覺 到 勢 將 對 他 們 有 不 利 之 舉 動, 於 是 以 上 官 大 夫 靳 尚 為 首, 代 表 舊 貴 族 之 勢 力 開 始 進 行 反 撲, 並 處 處 與 以 屈 原 為 首 之 改 革 派 作 對, 時 時 在 楚 懷 王 面 前 進 讒 言, 說 屈 原 的 不 是, 靳 尚 等 認 為 現 在 既 已 到 了 死 生 存 亡 關 頭, 便 也 顧 不 得 什 麼 國 家 機 密, 懷 王 禁 令, 不 顧 一 切 的 與 屈 原 爭 奪 起 憲 令 草 稿, 屈 原 深 知 起 草 憲 令 是 楚 懷 王 下 的 命 令, 憲 令 沒 有 公 布 之 前, 任 何 人 都 不 許 擅 自 偷 窺, 就 斷 然 拒 絕 了 靳 尚 無 理 的 要 求, 靳 尚 奪 稿 未 遂, 就 千 方 百 計 誣 陷 屈 原, 由 於 靳 尚 長 期 生 活 在 楚 懷 王 身 邊, 深 知 楚 懷 王 妄 自 尊 大, 言 而 無 信, 容 易 動 怒 之 個 性, 楚 懷 王 也 最 擔 心 屈 原 把 起 草 憲 令 的 消 息 宣 揚 出 去, 因 此 靳 尚 就 誣 陷 屈 原 說 : 大 王 讓 屈 原 起 草 憲 令, 朝 廷 內 外 無 人 不 知, 無 人 不 曉, 屈 原 還 自 誇 其 功, 說 除 他 本 人 以 外, 誰 也 辦 不 成 這 件 大 事, 這 豈 不 是 有 意 蔑 視 大 王 嗎? 這 番 挑 撥 言 詞 正 觸 痛 了 楚 懷 王 的 自 尊 心, 在 盛 怒 之 下, 既 未 經 調 查 清 楚, 也 不 問 事 實 真 相, 就 只 憑 上 述 一 句 讒 言, 從 此 疏 遠 了 屈 原 正 當 此 時, 秦 國 派 往 楚 國 之 間 諜 和 靳 尚 等 人 相 互 勾 結, 互 通 聲 息, 並 不 時 從 中 煽 動 屈 原 和 楚 懷 王 間 君 臣 之 關 係, 使 得 變 法 無 疾 而 終 就 此 流 產 了, 雖 然 屈 原 每 次 向 楚 懷 王 歷 情 以 陳 辭 要 求 給 予 適 當 之 辯 誣 機 會, 楚 懷 王 卻 詳 ( 佯 ) 聾 而 不 聞, 不 久 楚 懷 王 就 免 去 了 屈 原 左 徒 的 官 職, 只 讓 他 做 管 理 昭 景 屈 三 氏 譜 牒 和 負 責 宗 廟 祭 祀 的 三 閭 大 夫 一 職 信 而 見 疑, 忠 而 被 謗, 屈 原 的 耿 耿 忠 心, 反 遭 致 懷 疑, 在 傷 心 之 餘, 他 寫 下 了 一 首 長 詩 傾 吐 他 的 離 憂 哀 怨, 這 就 是 離 騷, 離, 猶 遭 也 ; 騷, 憂 也, 遭 憂 作 詞, 司 馬 遷 曰 : 離 騷 者, 猶 離 憂 也 離 騷 全 詩 共 二 千 四 百 九 十 字, 其 文 約, 其 辭 微, 宏 博 雅 麗, 為 詞 賦 所 宗 主 張 聯 齊 抗 秦 的 屈 原 被 流 放 後, 楚 國 的 親 秦 派 得 勢 了, 嗣 後 秦 國 復 以 獻 土 地 六 百 里 作 誘 餌, 使 得 楚 國 同 齊 國 絕 交 了, 從 此 楚 國 由 於 孤 立 而 力 量 益 形 削 弱, 不 斷 受 到 秦 國 的 掠 奪 蠶 食, 到 了 楚 襄 王 即 位 後, 雖 再 度 起 用 屈 原, 屈 原 也 懷 著 報 效 社 稷 之 強 烈 願 望 回 到 郢 都, 距 料 再 次 受 譖 言 被 逐, 謫 放 到 江 南, 詩 人 傷 慟 已 極, 憤 而 出 走, 放 浪 各 處, 並 徘 徊 於 湘 江 之 畔, 寫 下 了 一 首 氣 貫 斗 牛 的 天 問 一 詩, 共 提 了 一 百 七 十 二 個 問 題, 愴 然 呼 號, 問 天 質 地, 屈 原 的 坎 坷 流 離, 懷 才 見 嫉, 不 能 容 於 濁 世, 所 謂 舉 世 皆 濁 我 獨 清, 眾 人 皆 醉 我 獨 醒, 在 離 騷 最 末 尾 一 段, 他 這 樣 說 : 已 矣 哉! 國 無 人, 莫 我 知 兮 算 了 吧, 國 無 人, 都 不 了 解 我 啊 屈 原 不 但 具 有 詩 人 的 氣 質 與 風 骨, 還 具 有 思 想 家, 政 治 家 的 偉 大 品 格, 屈 原 雖 行 吟 澤 畔, 顏 色 憔 悴, 形 容 枯 槁, 卻 無 時 不 在 憂 國 憂 民, 當 他 得 知 郢 都 失 陷, 祖 國 淪 亡 時, 憤 然 寫 下 了 哀 郢, 懷 沙 等 詩 篇, 最 後 終 於 在 農 曆 五 月, 懷 石 自 沉 於 汨 羅 江 湘 江 支 流 中, 以 身 殉 國, 時 年 六 十 二 歲 兩 千 多 年 來, 愛 國 詩 人 屈 原 在 國 人 心 目 中 起 了 深 遠 巨 大 之 影 響, 他 的 文 學 天 才 發 揮 至 極 點, 他 以 渾 厚 壯 美 的 詞 句, 寫 出 其 耿 介 忠 憤 的 志 趣, 所 作 之 賦, 後 世 難 及 其 項 背, 在 古 代 詩 苑 中 獨 闢 蹊 徑, 自 成 一 家 ; 中 國 歷 代 的 詩 人 佼 佼 者, 如 李 白 和 杜 甫, 無 論 在 藝 術 上 和 品 德 上 都 受 到 他 的 啟 迪, 其 他 如 賈 誼 司 馬 相 如 楊 耀 枚 乘 等 亦 均 受 其 影 響 從 事 於 仿 作, 當 代 已 故 的 文 學 家 兼 史 學 家 郭 沫 若 曾 說 : 屈 原 的 文 字 是 用 生 命 在 寫, 確 非 虛 譽 湖 南 桃 江 縣 有 關 屈 原 天 問 台 古 跡 遺 址, 至 今 尚 保 存 完 好, 屈 原 當 年 投 水 的 汨 羅 江 畔, 修 有 屈 原 的 墓 和 祠, 屈 原 殉 難 的 五 月 五 日 被 定 為 紀 念 他 的 節 日, 俗 稱 端 午 節 ; 晉 代 周 處 的 風 土 紀 中 記 載 : 仲 夏 端 午, 始 也, 謂 五 月 初 五 也 因 農 曆 一 月 為 寅 月, 五 月 就 是 午 月, 五 日 也 稱 午 日, 因 午 月 午 日, 兩 個 午 字 相 重, 又 稱 重 午 ; 又 可 作 五 月 五 日, 因 此 也 稱 重 五, 只 因 端 午 用 的 最 早, 因 此 沿 用 迄 今 每 逢 端 午 ( 是 日 亦 為 詩 人 節 ) 這 一 天, 江 南 人 民 按 例 皆 舉 行 龍 舟 盛 會 ( 競 渡 ), 並 把 葦 葉 包 糯 米 製 成 的 粽 子, 投 到 江 裡 餵 魚 吃, 據 傳 是 怕 魚 吃 掉 沉 在 水 底 屈 原 的 遺 體, 端 午 節 包 粽 子 成 了 全 國 性 的 風 俗, 相 沿 至 今, 這 種 習 俗 也 傳 到 日 本, 朝 鮮 馬 來 西 亞 等 許 多 國 家, 大 家 對 屈 大 夫 全 節 而 死 之 志 節, 無 不 感 傷 之 至 唐 朝 詩 人 文 秀 曾 有 詩 詠 之 : 節 兮 端 午 有 誰 言? 萬 古 傳 聞 為 屈 原, 堪 笑 楚 江 空 渺 渺, 不 能 洗 得 直 臣 冤 江 水 悠 悠, 逝 者 已 矣, 今 天 我 們 在 此 憑

17 弔 愛 國 詩 人, 於 粽 葉 飄 香 中, 益 發 增 添 思 古 之 幽 情

18 另 一 次 的 護 漁 任 務 吳 登 仕 日 前 奉 派 陪 同 監 察 委 員 巡 察 地 方 機 關, 此 次 安 排 行 程 為 南 海 諸 島, 巡 察 七 美 望 安 兩 鄉 基 層 建 設 九 點 五 十 分 我 們 抵 達 復 興 碼 頭, 農 漁 局 所 屬 巡 護 船 澎 興 號 已 待 命 等 候 多 時 根 據 天 氣 預 報 海 上 七 級 風 中 浪, 而 澎 興 號 船 長 十 六 米 寬 六 米 馬 力 一 千 三 百 匹 船 齡 十 五 年, 能 否 頂 得 住 七 級 強 風 摧 殘, 著 實 令 人 耽 心 開 航 前 船 長 信 心 滿 滿 說 : 開 船 技 術 沒 問 題, 只 怕 大 夥 暈 船 難 受 我 向 來 最 不 耐 暈 船 ; 船 緩 離 岸 邊, 才 剛 駛 出 港 口 就 已 感 覺 顛 簸 搖 晃 地 厲 害, 船 長 一 面 開 船 一 面 熱 心 為 我 們 講 解 海 圖 及 現 在 位 置, 我 很 仔 細 聆 聽 著, 據 船 長 估 算 抵 七 美 大 約 是 上 午 十 一 點 半 左 右 ; 哇 塞! 九 十 分 鐘 航 程, 這 種 天 氣 不 暈 才 怪? 我 一 直 守 在 駕 駛 台 旁 專 心 聆 聽 船 長 解 說, 一 則 增 加 見 聞, 另 則 分 散 注 意 力, 以 避 免 太 早 暈 船, 約 過 三 十 分 鐘 光 景, 船 已 駛 到 外 海, 風 浪 更 加 強 勁, 大 夥 都 進 到 艙 內 避 風 浪, 以 免 被 浪 花 打 溼 此 時 遙 望 浩 翰 無 垠 汪 洋, 只 有 這 扁 舟 在 大 海 中 乘 風 破 浪 前 進, 愈 加 顯 得 人 類 的 渺 小 只 聞 馬 達 砰 砰 砰 夾 雜 著 海 浪 衝 擊 船 舷 激 起 的 浪 花 聲, 頓 時 我 額 頭 開 始 冒 汗, 胃 部 溢 出 胃 酸, 依 經 驗 我 意 識 到 這 是 暈 船 嘔 吐 的 前 兆, 一 個 箭 步 跑 到 艙 外, 呼 吸 著 新 鮮 摻 雜 鹹 味 的 海 風, 也 顧 不 得 海 浪 的 吹 襲, 風 勢 逐 漸 轉 強, 五 六 米 高 聳 海 浪 打 在 船 舷, 激 起 的 浪 花 如 大 雨 般 灑 下, 我 全 身 無 一 處 不 溼 透 了, 扁 舟 連 續 不 規 則 搖 晃 傾 斜 將 近 四 十 五 度, 不 耐 暈 船 的 我 經 不 起 天 眩 地 轉, 才 一 會 功 夫, 哇! 美 味 的 早 餐 全 都 餵 魚 去 了 我 仍 舊 佇 立 在 甲 板 上, 雙 手 緊 緊 抓 住 扶 梯, 以 前 弓 後 箭 步 法, 穩 住 晃 動 的 身 子, 茫 茫 大 海 已 不 知 身 在 何 處 正 值 驚 險 萬 分 之 際, 瞬 間 引 擎 熄 火 天 啊! 我 整 顆 心 都 跌 入 谷 底, 怎 麼 辦 呢? 還 好 不 到 一 分 鐘 就 被 排 除 了, 隨 後 艙 內 傳 來 : 海 象 惡 劣, 無 法 前 航, 為 了 安 全 急 速 折 返 馬 公 說 時 遲 那 時 快, 船 上 農 漁 局 同 仁 個 個 眼 尖, 大 夥 異 口 同 聲 說 : 十 二 點 鐘 方 向 發 現 有 艘 大 陸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我 們 駛 向 前 去 驅 趕 他 們 船 長 受 命 二 話 不 說, 打 轉 方 向 盤 加 速 馬 力 前 進, 艙 內 十 幾 個 人 不 約 而 同 蜂 擁 而 上 一 探 究 竟, 我 也 顧 不 得 暈 船 的 難 受, 情 緒 為 之 振 奮 趨 前 軋 一 腳 湊 熱 鬧 約 略 數 百 公 尺 距 離 時 對 方 也 發 現 我 們 來 意 之 後, 遂 開 始 起 錨 收 網 準 備 離 去 待 澎 興 號 駛 近 約 五 六 十 公 尺, 我 們 才 看 清 楚 原 來 是 一 艘 大 陸 鐵 殼 船 閩 龍 漁 一 一 八 三 號, 船 尾 標 示 著 漳 州 但 見 船 上 同 仁 陳 立 賢 搶 到 船 頭 向 大 陸 漁 民 喊 話, 並 揮 手 示 意 要 渠 等 快 速 離 去, 突 然 間 一 個 巨 浪 襲 來, 見 他 沒 站 穩, 在 千 鈞 一 髮 之 際 幸 好 抓 到 了 扶 手 差 點 沒 掉 到 海 裡, 我 們 都 為 他 捏 了 一 把 冷 汗, 大 陸 仔 也 猛 吹 哨 子 回 應 表 示 馬 上 要 離 開 了 據 農 漁 局 人 員 指 稱 : 大 陸 漁 船 經 常 越 界 捕 魚, 為 了 護 漁 我 們 巡 護 船 經 常 出 任 務 驅 離 他 們, 也 許 今 天 海 象 不 佳, 大 陸 仔 以 為 我 們 不 會 出 巡, 所 以 又 來 犯 我 海 域 ; 他 們 都 是 使 用 滾 輪 式 拖 網, 對 我 海 洋 生 態 嚴 重 破 壞, 尤 其 這 些 大 陸 仔 老 跟 我 們 玩 警 察 抓 小 偷 的 遊 戲 為 了 澈 底 驅 離 他 們, 李 副 局 長 迅 指 示 船 上 聯 絡 海 巡 隊 前 來 支 援 驅 趕 任 務, 我 聽 見 他 們 通 話 : 在 貓 嶼 海 域 東 經 一 一 九 度 二 三 分 北 緯 二 三 度 二 六 分 發 現 兩 艘 大 陸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請 速 支 援 驅 離 待 海 巡 隊 回 答 之 後 我 們 才 返 航 馬 公, 回 到 馬 公 天 氣 已 放 晴 了, 今 天 雖 然 沒 有 完 成 巡 察 任 務, 但 卻 無 意 間 執 行 了 另 一 次 的 驚 險 護 漁 工 作 ( 作 者 任 職 澎 湖 縣 政 府 政 風 室 )

19 SARS 疫 情 如 野 火 燎 原 研 發 特 效 藥 緩 不 濟 急 科 技 新 聞 摘 要 林 治 平 四 月 底 以 來, 臺 灣 的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SARS) 疫 情 快 速 擴 散, 病 例 和 死 亡 人 數 激 增, 已 到 人 人 聞 煞 色 變 的 地 步 就 全 球 疫 情 狀 況 而 言, 五 月 中 的 死 亡 病 例 己 達 六 百 個, 為 四 月 中 的 四 倍, 而 病 例 總 數 逾 七 千 六 百 個, 為 一 個 月 前 的 兩 倍 多, 死 亡 率 明 顯 升 高, 而 全 球 科 學 家 雖 致 力 研 發 藥 物 和 疫 苗, 也 有 了 初 步 進 展, 但 遠 水 恐 怕 救 不 了 近 火 科 學 家 在 上 個 月 破 解 了 SARS 病 毒 的 基 因 密 碼, 完 成 基 因 定 序 工 作, 但 至 今 對 這 種 病 毒 的 來 源 以 及 它 為 何 感 染 力 和 殺 傷 力 這 麼 強 仍 無 頭 緒 包 括 號 稱 冠 狀 病 毒 研 究 之 父 的 中 央 研 院 院 士 賴 明 詔 在 內, 多 位 專 家 都 認 為 這 種 病 毒 可 能 來 自 中 國 某 種 野 生 鳥 類 有 些 專 家 對 防 治 SARS 表 示 樂 觀, 認 為 要 對 付 這 種 病 毒 不 難, 可 望 在 不 久 後 研 發 出 疫 苗 不 過, 他 們 也 都 補 充 說, 若 是 要 完 成 臨 床 實 驗 的 正 常 程 序, 恐 怕 還 是 需 要 幾 年 時 間 目 前 宣 稱 找 到 SARS 病 毒 罩 門 的 德 國 科 學 家 也 是 如 此, 他 認 為 引 發 SARS 的 冠 狀 病 毒 弱 點 在 蛋 白 酵 素, 這 是 病 毒 複 製 的 關 鍵, 如 無 法 複 製, 即 無 法 致 病,SARS 病 毒 的 蛋 白 酵 素 與 引 起 感 冒 的 鼻 病 毒 類 似, 而 輝 瑞 藥 廠 研 發 中 的 感 冒 鼻 噴 劑 可 以 抑 制 鼻 病 毒 蛋 白 酵 素, 稍 加 改 良, 可 能 可 以 在 幾 個 月 內 用 來 對 付 SARS 病 毒, 只 是 要 發 展 成 特 效 藥 還 要 一 兩 年 時 間 包 括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內, 不 少 衛 生 機 構 認 為 SARS 恐 怕 將 和 人 類 常 相 左 右, 成 為 季 節 性 的 風 土 病, 更 糟 的 是, 這 種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死 亡 率 越 來 越 高, 起 初 估 計 僅 百 分 之 四, 如 今 估 計 可 能 高 達 百 分 之 十 五 在 疫 苗 和 特 效 藥 問 世 前, 第 一 線 的 醫 療 人 員 嘗 試 以 各 種 方 式 救 治 患 者, 包 括 類 固 醇 和 血 清 療 法, 美 國 的 華 裔 愛 滋 病 專 家 何 大 一 則 在 研 究 包 圍 療 法, 就 是 以 一 種 名 為 多 太 的 氨 基 酸 包 圍 病 毒, 使 之 不 能 侵 入 人 體 細 胞 進 行 複 製, 初 步 發 現 有 效, 但 尚 難 於 近 期 內 臨 床 使 用 SARS 雖 令 群 醫 束 手, 相 關 研 究 倒 也 非 亳 無 成 果, 對 這 種 病 毒 的 特 性 了 解 漸 多 新 加 坡 基 因 組 研 究 院 院 長 劉 德 斌 指 出, 比 對 各 國 病 毒 檢 體 的 基 因 序 列 後, 發 現 這 種 病 毒 相 當 穩 定, 變 化 不 快 這 有 好 有 壞, 好 處 是 病 毒 若 不 快 速 突 變, 比 較 不 會 產 生 新 品 種, 就 可 能 研 發 疫 苗 對 付 它 ; 不 利 的 是 這 意 味 病 毒 很 適 應 人 類 宿 主, 可 能 不 會 變 成 毒 性 較 弱 的 品 種 加 強 免 疫 力 非 抗 煞 保 證 誤 信 偏 方 可 能 有 害 健 康 SARS 蔓 延, 無 藥 可 醫, 人 體 免 疫 力 成 了 抗 煞 的 重 要 防 線, 各 種 號 稱 能 增 強 免 疫 力 或 強 身 的 食 品 和 偏 方 大 行 其 道, 然 而 一 味 增 強 免 疫 力, 效 果 可 能 適 得 其 反, 就 如 服 用 維 他 命 過 量 反 而 會 危 害 健 康 一 樣, 何 況 有 些 口 耳 相 傳 的 補 品 和 偏 方 未 必 可 靠, 更 有 人 以 偽 劣 材 料 販 售 圖 利, 也 有 人 自 行 煎 藥 吃 出 問 題, 顯 示 抗 煞 之 戰 不 能 不 慎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微 生 物 系 主 任 袁 國 勇 表 示, 他 們 研 究 社 區 感 染 重 災 區 淘 大 花 園 社 區 的 七 十 五 個 SARS 病 例 後, 研 判 病 患 的 肺 部 受 損 並 非 病 毒 繁 殖 造 成, 而 可 能 肇 因 免 疫 系 統 的 反 應 臺 灣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臨 床 研 究 組 主 任 蘇 益 仁 也 警 告, 盲 目 增 強 免 疫 力, 反 而 會 引 發 免 疫 細 胞 與 SARS 病 毒 激 戰, 造 成 肺 葉 受 損, 加 重 病 情, 因 此 選 擇 食 品 或 藥 品 抗 煞 時, 要 注 意 調 節 免 疫 力, 讓 免 疫 反 應 恰 如 其 分, 而 非 一 味 加 強 有 些 謠 傳 的 抗 煞 偏 方 吃 綠 豆 湯 鳳 梨 等 尚 無 大 礙, 有 的 健 康 食 品 和 藥 物 則 可 能 有 害, 尤 其 近 來 中 藥 偏 方 大 行 其 道, 已 經 有 中 醫 師 提 醒 服 用 中 藥 須 配 合 體 質, 並 非 一 體 適 用 中 國 大 陸 就 已 傳 出 一 些 吃 錯 藥 的 事 件, 例 如 廣 西 省 鳳 山 縣 一 所 小 學 的 校 長 仿 偏 方 自 製 中 藥, 發 給 學 生, 造 成 八 十 餘 名 學 生 中 毒 ; 陝 西 也 有 一 所 中 學 由 校 醫 以 板 藍 根 等 藥 材 熬 藥, 有 上 百 學 生 出 現 中 毒 症 狀 新 加 坡 也 有 人 沖 食 菌 類 保 健 食 品 造 成 食 體 不 適 為 了 防 SARS, 也 有 人 猛 吞 維 他 命, 不 過, 英 國 食 品 標 準 局 最 近 在 網 站 上 公 告 說, 專 家 認 為 長 期 過 量 服 用 維 他 命 與 礦 物 質 會 危 害 健 康 這 些 專 家 審 核 了 三 十 四 種 維 他 命 和 礦 物 質 的 資 料, 判 定 大 部 分 沒 有 安 全 顧 慮, 但 能 平 衡 血 糖 值 的 啶 甲 酸 鉻 可 能 致 癌, 每 天 攝 取 量 不 宜 超 過 十 毫 克, 維 他 命 B 6 的 每 日 攝 取 量 也 不 應 超 過 十 毫 克, 而 長 期 大 量 補 充 維 他 命 B3 和 鋅 磷 也 有 害, 至 於 最 常 見 的 維 他 命 C 鈣 和 鐵 也 不 應 服 用 過 量 垃 圾 郵 件 成 為 網 路 公 害 業 者 和 政 府 擬 設 法 清 掃 為 了 避 免 沾 上 SARS 病 毒, 如 今 大 家 都 盡 量 避 免 出 門, 網 路 空 間 反 而 熱 鬧, 除 了 透 過 網 路 購 物, 電 子 郵 件 也 成 為 私 人 通 信 和 處 理 公 務 的 重 要 管 道,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越 頻 繁, 越 是 感 覺 如 今 的 垃 圾 郵 件 (Spam) 多 得 讓 人 難 以 消 受, 不 只 使 用 者 有 此 感 覺, 提 供 郵 件 服 務 的 業 者 也 決 定 聯 手 封 殺 垃 圾 郵 件, 而 美 國 政 府 更 呼 籲 包 括 臺 灣 在 內 的 世 界 五 十 九 個 國 家, 堵 住 讓 人 得 以 隱 匿 身 分 濫 發 垃 圾 郵 件 的 漏 洞 垃 圾 郵 件 所 以 日 漸 受 到 各 國 重 視, 實 因 這 類 垃 圾 數 量 太 過 驚 人, 根 據 IDC 公 司 的 調 查, 一 九 九 九 年 時, 全 球 每 日 傳 送 的 垃 圾 郵 件 約 十 億 封, 二 二 年 已 增 至 五 十 六 億 封, 今 年 估 計 會 有 七 十 三 億 封, 而 明 年 將 增 至 八 十 八 億 封 據 估 計 這 些 垃 圾 郵 件 造 成 生 產 力 龐 大 損 失, 今 年 的 金 額 一 百 億 美 元, 而 企 業 防 堵 這 些 垃 圾 的 支 出 將 達 兩 億 美 元 令 網 路 服 務 業 者 頭 痛 的 不 是 內 容, 而 是 數 量, 目 前 全 球 的 電 子 郵 件 服 務 使 用 者 平 均 每 天 收 到 十 封 垃 圾 郵 件, 占 電 子 郵 件 流 量 的 四 分 之 三, 而 且 可 能 很 快 就 會 跨 出 電 腦 網 路, 湧 入 通 訊 網 路, 攻 進 能 接 收 簡 訊 的 手 機, 美 國 的 三 大 網 路 服 務 業 者 美 國 線 上 微 軟 和 雅 虎 公 司 因 此 決 定 聯 手 打 擊 這 類 垃 圾 至 於 臺 灣 的 垃 圾 郵 件 數 量, 據 網 路 消 費 協 會 統 計 網 路 服 務 業 者 提 供 的 資 料, 每 天 的 電 子 郵 件 數 量 約 二 千 四 百 萬 封, 而 垃 圾 郵 件 占 了 九 成, 占 用 全 部 空 間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鑑 於 垃 圾 郵 件 泛 濫, 經 建 會 已 開 始 研 擬 對 策, 雖 然 牽 涉 言 論 自 由 與 隱 私 權 等 易 引 起 爭 議 的 問 題, 仍 研 究 依 據 刑 法 遏 阻 濫 發 電 子 廣 告 郵 件 造 成 損 害, 以 及 依 據 民 法 求 償, 並 將 追 查 隱 匿 或 變 造 發 信 郵 件 是 否 涉 及 不 法 行 為

20 美 國 已 有 法 辦 濫 發 垃 圾 郵 件 者 的 案 例, 這 名 嫌 犯 盜 用 他 人 身 分 散 發 數 億 封 偽 造 電 子 郵 件, 遭 查 獲 後 被 控 盜 用 身 分 等 罪 名, 而 受 害 業 者 也 已 贏 得 求 償 上 千 萬 美 元 的 損 害 賠 償 官 司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表 示, 垃 圾 電 子 郵 件 多 半 牽 涉 財 色, 如 推 銷 快 速 致 富 方 法, 介 紹 色 情 網 站, 還 有 販 賣 違 禁 品 和 身 分 資 料 等, 而 其 中 約 有 三 分 之 二 可 能 有 詐, 如 隱 藏 發 信 者 的 身 分 或 郵 址, 或 以 各 種 方 式 騙 人 開 信, 涉 及 不 法 發 送 垃 圾 郵 件 者 常 利 用 公 私 機 構 的 開 放 式 轉 信 伺 服 器 轉 寄 郵 件, 以 隱 匿 身 分, 美 國 政 府 已 追 蹤 到 一 千 部 這 類 伺 服 器, 分 布 在 五 十 九 個 國 家, 其 中 九 成 在 臺 灣 等 十 六 個 國 家, 將 要 求 相 關 國 家 合 作 堵 住 這 個 漏 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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