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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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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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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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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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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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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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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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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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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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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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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第四章出勤... 4 第五章給假... 5 第六章服務... 6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7 第八章訓練進修... 7 第九章保險及福利... 7 第十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8 第十一章離職... 9 第十二章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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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得給予經費補助 第 6-1 條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 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第 8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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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修訂紀錄 : 行政會議制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號函核備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九 復職 : 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勞動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5 條為審議 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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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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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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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人事管理規則 准修正准修正准修正准修正准修正准修正奉准修正准修正一屆第四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一屆第八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3.3.18 第十二屆第八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4.2.3 第十二屆第十四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辦事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院員工之任用 服務 調動 待遇 給假 福利與教育訓練 績效考核與獎懲 解職 留職停薪 退休與撫卹 職業災害補償等事項, 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 前項所稱之員工, 係指依本院組織規程之職等 職稱一覽表規定, 經本院任用並按月受有薪資之職員 第二章任用第三條員工之任用概依本院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凡經任用之員工由本院發給任職書 第四條新進員工應依聘僱通知書所定應報到日前辦妥報到手續並繳交下列資料 : 一 填具員工基本資料 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報書, 並繳交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第 1 頁, 共 13 頁

二 繳驗國民身分證 學歷證件 離職證明 兵役證明等 三 其他有關手續 無故未於前項期限內辦妥報到手續者, 視為放棄聘僱資格論 第五條凡初任本院八職等 ( 含 ) 以下之員工經雙方議定應先行試用三至六個月, 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方得正式任用 試用期間經所屬主管考核無法勝任職務時, 本院得隨時終止試用,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 薪資給付至試用終止日為止 前項考核由所屬主管, 簽報管理處後, 轉呈院長核定 員工服務年資自受僱試用之日起算, 但基於特殊需求所延攬之人員, 其於前一服務機構 ( 關 ) 之服務年資, 得經勞雇雙方協議, 並經專案簽報核定後併計 第六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本院員工 : 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二 吸食毒品無法勝任工作者 三 經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四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尚未痊癒致無法勝任工作者 第三章服務第七條員工應遵守本院一切規章, 誠實服務, 對所擔任職務應盡全責 若有規章未明文或規定不甚明確及關係重要者, 應先報呈上級主管後方得辦理 第八條員工應盡忠職守, 努力工作, 不得洩漏業務上之機密 第九條員工應服從上級之合理監督指揮, 不得推諉違抗, 但得陳述意見, 以供採擇 員工除辦理本職事務外, 如遇其他部門工作繁忙時, 必 第 2 頁, 共 13 頁

須遵從上級之指示, 通力合作, 協助辦理, 以發揮團隊精神 第十條員工每週上班時數及休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為原則, 惟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本院員工每日上 下班時間及相關出勤規定, 依員工出缺勤管理辦法 基於本院業務需求, 員工負有輪值 加班及出差之義務, 有關輪值 加班及出差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女性員工在妊娠期間, 若因生理上之需, 在本院業務範圍許可下, 經雙方合意得改調合適之工作, 且不得減少其薪資 第十二條員工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關係人, 其範圍如下 : 一 員工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員工之二親等以內家屬 三 員工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 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十三條員工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者, 應事先以口頭或書面說明具體原因及事實後迴避, 並知會管理處 未能於事先聲明迴避者, 得當場報經會議主席或相關主管後迴避之, 事後並知會管理處 本院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者, 應命該員工迴避, 被指示迴避者, 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員工因利益衝突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本院應考量其情節之輕重, 經人力資源委員會決議予以懲處 第四章調動第十五條基於培養人才或業務上之需要, 本院在不違背下列原則下得指定員工互為調動 : 第 3 頁, 共 13 頁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三 對員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本院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員工任職同一職務達三年以上者, 得申請調動 第十六條員工應服從本院之調動派遣, 接到調任通知後, 應於指定日期經有關主管監交, 辦妥手續後就任新職 若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日期就任新職者, 視同辭職 第五章待遇第十七條員工薪資參酌新聘人員之學 經歷及所擔任之職務內容等因素, 由勞雇雙方議定 員工待遇分為薪資及獎金兩類, 薪資採單一薪給制, 獎金包括考核獎金與工作獎金兩部份 第十八條員工薪資標準 獎金發給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員工薪資自到職之日起支給至離職之日止 ( 含例 休假日薪資 ) 薪資經勞雇雙方約定每月一日以預支方式發給, 惟如遇天然災害臨時宣布放假致未及作業, 得順延之 員工預支薪資後, 若未屆滿前而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者, 該已支領尚未屆期之薪資應如數返還本院, 否則將依法訴追 第二十條員工本人或家屬有急需者, 經核准後, 得以先行借支薪資, 但以二個月為限 員工薪資借支清償辦法另訂 第六章給假 第 4 頁, 共 13 頁

第二十一條員工給假分為事假 病假 公傷病假 婚假 喪假 產假 產檢假 陪產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公假 特別休假等, 其給假期限如下 : 一 事假 : 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 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天, 未超過七日者薪資照給 ; 超過七天者, 超過部分不給薪資 事假必須事前申請, 但緊急且必需親自處理者除外, 惟應於事後二個工作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否則以曠職論處 二 病假 : 員工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而未住院者, 得請病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十五日 ( 含 ) 薪資照給, 逾十五日薪資減半 員工因患病經醫師證明需住院或長期療養者,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病假日數兩年內不得超過一年, 病假期間, 薪資照給 三 公傷病假 : 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得給予公傷病假, 薪資照給 四 婚假 : 員工因結婚得請婚假十天, 薪資照給 婚假不得分段申請 五 喪假 : 員工因親屬死亡, 得依下列規定請喪假, 薪資照給, 並得依習俗分次請假, 惟應於百日內請畢 請喪假十二日 父母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第 5 頁, 共 13 頁

者, 得請喪假八日 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喪亡者, 得請喪假四日 六 產假 :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任職未滿六個月者, 薪資減半發給 產假期間含星期例假及國定假日 七 產檢假 : 女性員工妊娠期間, 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薪資照給 八 陪產假 : 男性員工之配偶分娩時, 得給予五天之陪產假, 薪資照給 陪產假須於分娩當日及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申請, 陪產假遇假日者, 均包含在內, 不另給假 九 生理假 :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如一年內生理假請假日數合併病假未超過三十日, 依病假規定辦理, 超過部分, 薪資折半發給 十 家庭照顧假 : 員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第 6 頁, 共 13 頁

十一 公假 : 員工奉派參加各種會議 訓練 進修 研習 考察 兵役召集等, 得請公假, 薪資照給 十二 特別休假 : 員工服務本院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休假, 特別休假實施辦法另訂 第二十二條員工請假應依式填具請假單, 視其職別依下列規定, 呈請核准 : 一 院長報由董事長核准 二 副院長在三天以內者, 呈院長核准 ; 超過三天者, 呈董事長核准 三 主管 副主管在三天以內者, 呈副院長核准 ; 超過三天者, 呈院長核准 四 其餘員工請假, 在三天以內者, 由各該單位主管核准, 超過三日者, 由院長核准 除事假 病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產檢假 公傷病假 公假及特別休假得以小時計外, 其餘假別均以四小時計 本院認為有需要者, 得要求員工提出請假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章福利與教育訓練第二十三條本院應依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 分別為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前項保險, 員工應依政府法令自行負擔部份費用 第二十四條本院為照顧員工福利, 得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 其設置及管理辦法另訂 第二十五條本院為砥礪員工品德, 提高其素質及工作效率, 得視業 第 7 頁, 共 13 頁

務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有關業務之教育訓練或講習 必要時並得選派人員赴國內外考察 實習或進修 第二十六條員工參與前條各種教育訓練或講習, 其成績得為所屬主管, 於年度考績評定之參考 員工教育訓練 在職進修辦法另訂 第二十七條本院為鼓勵員工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以發展身心健康, 每年得定期舉辦員工旅遊活動, 或以補助款方式辦理 第八章績效考核與獎懲第二十八條員工績效考核每年施行二次, 分為年中及年底考核, 並輔以平時考核 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另訂 第二十九條為落實獎掖優秀員工及貫徹人事公開本旨, 員工之晉升應符合公正公開之原則 員工年度晉升及調薪辦法另訂 第三十條為鼓勵本院員工勇於任事, 避免推諉搪塞, 賞罰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員工獎懲辦法另訂 第九章解職第三十一條員工解職分辭職 資遣及解僱等三種 第三十二條員工辭職時, 應按下列規定之預告期間, 以書面申請, 並應載明辭職原因, 經核准後再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 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 二 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 三 服務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 第三十三條辭職申請未經核准即擅離職守者, 致本院受有損失時, 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 第 8 頁, 共 13 頁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三十五條本院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 一 適用本院員工退休辦法者, 依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二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 依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最高以六個月平均薪資為限 前項之預告期間準用第三十七條規定, 員工於接到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惟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本院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院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院首長 主管 ( 副主管 ) 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其他本院所 第 9 頁, 共 13 頁

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院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 致本院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本院依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三十七條經解僱之員工, 於接獲解僱通知後, 應即將經辦事項及經管之案卷 帳目 款項 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 向本院管理處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八條勞動契約終止時, 員工得申請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十章留職停薪第三十九條所稱留職停薪, 係指員工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 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 回復原職務復薪或由本院視當時工作需要, 酌調相當之職務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享有本院各項福利及獎金 且該期間年資不予併計 第四十條本院員工得依下列條件申請留職停薪 : 一 服務年資滿二年, 為提升本職工作技能, 自費或接受其他機構補助自行申請赴國內外進修者, 以二年為限,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 二 依法應徵服義務兵役者, 以法定服義務兵役期間為限 三 經借調或本院首長指派, 擔任外部機構職務者, 以三年為限 期滿得申請延長一次, 但以再延長三年為限 本院與外部機構人員借調及兼職辦法另訂 四 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但以一年為限 五 其他因健康或重大家庭因素者, 以二年為限 第 10 頁, 共 13 頁

六 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四十一條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向管理處申請復職, 並於期限屆滿之次日復職, 屆期未復職者, 視同辭職 第十一章退休與撫卹第四十二條員工於本院任職屆達退休條件者, 本院應發給退休金 員工退休辦法另訂 第四十三條為確保員工身故後其遺屬生活之安定, 本院並發給撫卹金 員工撫卹辦法另訂 第十二章職業災害補償第四十四條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本院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本院支付費用補償者, 本院不予以抵充之 : 一 員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院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院應按其原領薪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本條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院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薪資後, 免除此項薪資補償責任 三 員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院應按其平均薪資及其殘廢程 第 11 頁, 共 13 頁

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員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本院除給與五個月平均薪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薪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 姐妹 第四十五條本院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四十六條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員工辭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十三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院依法辦理安全衛生工作, 員工應遵照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第四十八條本院為協調勞資關係, 增進彼此瞭解, 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依中央主管機關頒訂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定期舉辦勞資會議 第四十九條員工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時, 可向管理處申訴 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另訂 第五十條本規則若有法令修改 未盡事宜或涉及員工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院得視實際需要, 按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一條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修 第 12 頁, 共 13 頁

訂時亦同 第 13 頁, 共 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