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 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第四章出勤... 4 第五章給假... 5 第六章服務... 6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7 第八章訓練進修... 7 第九章保險及福利... 7 第十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8 第十一章離職... 9 第十二章退休... 10 第十三章其他... 11
國立交通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1 月 25 日 96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97 年 3 月 4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21113 號函同意備查 102 年 6 月 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3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 年 8 月 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2 年 8 月 21 日府勞動字第 1020337283 號函同意備查 105 年 4 月 8 日 104 學年度第 20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5 年 4 月 1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062578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 國立交通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健全約用人員管理制度, 提昇行政服務品質, 促進勞資和諧共識,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中央相關法規, 訂定本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做為同仁依循之準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校約用人員有關聘僱 薪資 出勤 給假 服務 獎懲及考核 訓練進修 保險及福利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離職 退休及其他事項, 除政府法令 勞資會議決議或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為本校以校務基金 特定經費 各項管理費及本校所設立各種專款, 並依本規則進用之專任工作人員或諮商人員 第四條 疑義解釋 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 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 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下, 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陳報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 (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 解釋 第五條 遴聘與類別 第二章聘僱 約用人員之聘僱應採公開 公平 公正原則辦理 約用人員直屬主管者之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 姻親應迴避任用 約用人員聘僱應依本校約用人員進用流程表辦理, 聘僱後應提職員評審委員會核備 約用人員採內升與外補兼顧原則, 所需職責程度暨知能條件等依本校約用人員約用標準表 約用諮商人員約用標準表規定 1
約用人員類別依工作性質 職責程度及專業知能條件分為以下四類 : 一 行政類 : 資深管理師 管理師 副管理師 助理管理師 行政專員 二 技術類 : 資深工程師 工程師 副工程師 助理工程師 技術專員 三 諮商類 : 總諮商督導 諮商督導 資深諮商師 諮商師 四 護理師 約用人員約用標準表 約用諮商人員約用標準表得視本校業務需要與發展情形隨時修訂之 約用人員採公開甄選, 經校長核定後聘用, 並須經一定期間之試用, 其試用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勞動契約 本校依業務需要與約用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經聘用單位與受雇者雙方同意, 得以書面修訂之 ; 簽訂不定期契約者, 約用年齡最高至 65 歲止, 生日之前 1 日為服務最終日, 翌日屆齡應離職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及規範約定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試用期間 約用人員先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滿由人事室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考核, 成績及格者, 予以正式聘僱, 成績不及格者, 停止試用並不予聘僱, 並終止勞動契約 ; 約用人員於試用期間受傷或生病住院等正當事由, 得延長試用期間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 十六 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聘僱基本條件 本校各類約用人員之聘僱具備基本條件如下 : 一 行政類 技術類 : 以錄用大學畢業者為原則, 如應業務之需求, 得錄用專科以上畢業者 二 諮商類 : 以碩士畢業者為限 三 護理師 : 大學以上醫護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護理師證書 第九條 聘僱限制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僱為本校約用人員 : 一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受監護宣告, 尚未撤銷者 三 有賭博 酗酒 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習性者 四 身體衰弱不堪勝任工作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五 因重大過失曾受本校終止契約處分者 六 無行為能力者 七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 如因業務上特殊需要並經簽奉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十條 報到文件 本校新進人員應整備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學經歷證件 退伍令影本及專業證照影本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張 2
三 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相片二吋二張 四 勞 健保轉出證明 五 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 約用人員勞動契約書一式三份 七 約用請核單 八 約用人員資料表 九 其他經本校指定應繳交之文件 第十一條 限期到職 新進人員除因患病或其他重大原因經本校同意者外, 應依用人單位通知之日期報到, 無故或未經本校同意逾期未到任者, 取消其聘僱資格 第十二條 遷調 本校因業務需要, 在不違反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下, 得調整約用工作項目或調動至其他工作場所或單位服務, 且調動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可能勝任者, 並考量約用人員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約用人員不得拒絕 第三章薪資 第十三條 支薪標準 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 依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支給表規定核給, 但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工資 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 依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支給表規定核給, 但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工資 前項所稱薪資, 指約用人員自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酬金 但延長工作時間之薪資及休假日 例假日工作加給之薪資均不計入 約用人員每日工作時間少於八小時者, 除本規則 契約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其酬金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視工作性質績效得酌予發給工作加給 技術加給, 經單位主管評定績效不佳者, 得予酌減之 約用人員曾任本校編制內正式人員 約用人員或專任計畫助理之年資, 其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至多提敘三級 ; 曾任校外工作性質相類似者 ( 由職員評審委員會認定 ) 之年資, 每滿二年提敘一級, 至多提敘三級 約用人員進用條件包含相當工作經驗者, 應扣除所需工作年資後再予辦理提敘 約用人員改聘為專任計畫助理, 再聘為約用人員年資未中斷者, 或特殊事蹟, 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 得銜接支薪 第十四條 薪資發放 本校約用人員薪資發放方式如下 : 一 新進人員之薪資自到職日起計支 二 每月五日前核發當月薪資 三 未經核准擅自離職者, 依規定追繳溢領薪資 第十五條 年終工作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依本校各項經費情形支給, 年資未滿一年者, 依比例核給年終工作獎金 3
第四章出勤 第十六條 工作時數 本校約用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每日為八小時, 每週工作時數四十小時 ( 均不含中午累積為寒暑休之延長工作時間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得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彈性上下班時間 :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 下午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第十七條 休息時間 本校約用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晝夜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整休息 第十八條 差勤管理 本校約用人員差勤管理依下列各項辦理 : 一 應按時服勤, 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職 二 每日於上 下班時間內各刷卡一次, 分為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 上班刷卡時間開始算足上班時數後, 始得刷卡下班 ; 上班後公出者, 應刷卡後始得離開 三 請假 休假或出差者, 均應事先至本校差勤系統辦妥請假手續始得離校 ; 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 可請託同事或親友代請, 但應同時告知單位主管及權責單位 未辦妥請假 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曠職者不給工資 四 忘記刷卡 ( 漏刷卡 ), 應於本校差勤系統申請單位主管簽核並由權責單位登錄 五 刷卡須親自為之, 若有代刷卡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被代刷卡者以曠職論外, 並均予以記過懲處 六 出勤 ( 含遲到及早退補請假 忘刷次數 ) 紀錄, 列入平時及年終考核參據 第十九條 假日出勤 例假 休假 特別休假日薪資均照給, 如因業務需要, 本校徵得約用人員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得於六個月內擇日補休或加倍發給薪資 第二十條 天災 事變出勤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約用人員之例假 休假及特別休假 前項停止假期, 約用人員如出勤者, 本校應加倍發給薪資並得於事後補休 第二十一條 延長工時 本校有使約用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二條 延長工時薪資 ( 加班費 ) 核給標準 4
本規則第十九 二十一條各項加班費核給標準如下 : 一 平時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二 休假日加班 : 於休假日工作者除當日薪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薪資所得 本校因經費限制, 每月報支加班費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超過二十小時之加班時數, 得經勞工事後同意改以補休方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加班申請 本校約用人員因業務需要依本規則第十九 二十 二十一條加班, 均應事先至本校差勤系統填送加班申請單, 並經主管同意 第二十四條 例假 第五章給假 約用人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日, 工資照給 第二十五條 休假 約用人員於下列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假日, 均應放假, 薪資照給 一 紀念日如下 : ( 一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元月一日 ) ( 二 ) 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 三 ) 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二 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三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 ( 一 ) 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 ) ( 二 ) 兒童節 ( 四月四日 )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 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 於後一日放假 ( 三 ) 民族掃墓節 ( 定於清明日 ) ( 四 ) 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 ( 五 )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 六 ) 農曆除夕 ( 七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於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調整時, 悉依其規定辦理 勞動節另依學校視業務情形, 事先經勞資協商後, 調移於 6 個月內至其他工作日放假 第二十六條 特別休假 約用人員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 每學年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 一 服務滿一學年者, 第二學年起, 給假七日 二 服務滿三學年者, 第四學年起, 給假十日 三 服務滿五學年者, 第六學年起, 給假十四日 四 服務滿十學年者, 第十一學年起, 每學年加給一日, 最高三十日 5
前項人員工作年資, 自受僱當日起算 約用人員於九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學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學年八月起給予特別休假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約用人員依前項規定休假時, 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特別休假在不影響業務並經單位主管同意, 始得休假 二 當學年度之特別休假, 應全部休畢 ; 應休而未休假者, 不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第二十七條 請假種類 手續 約用人員給假分為事假 家庭照顧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婚假 喪假 公假 公傷病假 陪產假 特別休假及產假等 ( 詳如約用人員給假一覽表 ), 因故不能出勤時應辦理請假 約用人員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 檢附證明文件, 經核准登記始生效, 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 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第二十八條 留職停薪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簽請留職停薪, 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 : 一 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以 1 年為限 二 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 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約用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原本由本校負擔之保險費, 應予繳納 ; 原由約用人員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三年繳納 奉准留職停薪之約用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 申請復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約用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學年度及次學年度慰勞假, 均按前一在職學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第二十九條 遵守紀律事項 第六章服務 本校約用人員應遵守下列服務紀律 : 一 應確實遵守本校各單行規章及政府所頒法令, 本於職守 公誠廉明 謹慎謙和之精神, 並應維持行政中立, 忠實執行職務 二 在職期間所知悉或保管之一切技術或資料應嚴加保密, 不論本人在職與否, 絕不作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以任何方法洩漏 其離職時繳回全部有關之技術資料 三 於聘僱期間內, 不得擔任或兼任本校組織編制內法定主管職務 四 於聘僱期間內, 不得在校內兼課或兼任校外職務 五 約用人員之服務事項除本規則及契約書另有規定外, 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情形, 如有特殊需要並經專案簽奉核准者, 不在此限 6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第三十條 獎懲 約用人員之獎懲依本校員工獎懲辦法辦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作業 每年一月底辦理平時考核, 由人事室將平時考核表送各單位主管評核 每年六月底辦理年終考核, 由用人單位主管初核, 並填寫 本校約用人員考核意見表 之考核項目 總結意見及具體擬處意見等欄位 一級單位主管經綜合考評後, 填列複評分數, 並以其複評分數為考核成績之依據 第三十二條 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在最高薪範圍內均得晉一級, 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得繼續聘僱但不晉級, 六十九分以下者不予續聘僱 各一級單位約用人員晉級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 ( 不含已支最高薪級及任職未滿一年者 ) 平時考核表及年終考核表另訂之 考核結果予以續聘僱者, 由人事室通知辦理續約事宜 ; 不予續僱者, 即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 十六 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訓練進修 第八章訓練進修 約用人員訓練進修依本校員工訓練及國內進修處理原則辦理 第三十四條 相對服務義務 本校約用人員參加前條訓練進修者, 負有相對服務義務如下 : 一 訓練進修期間所支薪資及相關費用於十萬元以下者, 訓練進修期滿後一年內不得辭職 二 訓練進修期間所支薪資及相關費用於十萬元以上者, 訓練進修期滿後二年內不得辭職 三 未遵照前項規定辭職者, 應償還本校於訓練進修期間之薪資及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勞保與健保 第九章保險及福利 約用人員自到職日起, 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約用人員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按月自薪資中代為扣繳 第三十六條 福利 本校約用人員得享有以下福利事項 : 一 生日禮券 7
二 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類文康活動 三 參加本校各類教職員工社團 四 在本校服務滿三學年, 第四學年起, 每學年得利用特別休假持國民旅遊卡申請旅遊補助, 最高以新台幣四仟元為限 五 其他經行政程序核定之福利事項 第三十七條 職災認定 第十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約用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病之認定, 除由單位主管出具證明外, 並得準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 或經勞工保險局之審查 第三十八條 職災補償 約用人員因公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或福利措施, 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時, 本校得予以抵充之 : 一 約用人員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校得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公傷之認定及職業病之種類與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約用人員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校得按其原領薪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薪資後免除此項薪資補償責任 三 約用人員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校應按其平均薪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約用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時, 本校除給與五個月平均薪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薪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補償充抵 本校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就同一事故已支付或賠償之相關費用抵充之 第四十條 一般死亡撫卹 約用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 本校按其死亡時之服務年資給與一年一個月平均薪資之撫卹金及三個月平均薪資之喪葬費, 但合計最高以四十萬元為限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申請手續 約用人員遺屬於請領死亡補償 撫卹及喪葬費用時, 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申請發給之 受領死亡補償 撫卹金 喪葬費之遺屬, 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 應共同具名承領, 如 8
有自願放棄者, 應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二條 申請時效 本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與第四十條規定之撫卹金及喪葬費,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及撫卹金之權利, 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十一章離職 第四十三條 離職 約用人員離職除死亡為當然離職外, 分為辭職 解聘僱 不續聘僱 資遣 退休等 離職時, 均須簽奉校長核准後於離職生效日前依專任人員離職交代系統流程完成離職手續, 始得離職 未依規定辦理移交 移交不清或其他情事致生損害時, 其有涉及財產 經費事項時, 得視情節輕重移送法辦 辦妥手續離職者, 本校應結清薪資並發給離職證明書 第四十四條 離職預告 約用人員離職應依下列期間預告單位主管, 如未遵守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得依規定請求賠償 : 一 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在本校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四十五條 解聘僱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有具體事證且經查明屬實, 本校得不經預告, 由單位主管簽提職員評審委員會審議, 予以解聘僱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校長 各級主管 教職員工生或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耗儀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 營運上之秘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五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六 營私舞弊 挪用公款 收受佣金者 七 違抗職務上之合理命令者 八 擅離崗位或怠忽職守有具體事實者 九 造謠滋事 煽動非法怠工 非法罷工者 十 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有事證者 十一 在標示嚴禁吸煙地區吸煙或引火者 十二 有竊盜行為或在本校場所內賭博者 十三 參加非法組織, 經司法機關認定者 9
十四 在工作場所有性騷擾 性侵害或妨礙風化之行為者 本校依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十四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本條各款情事予以解聘僱者, 均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十六條 資遣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校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 一 機關裁併時 二 業務減併或人事費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經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 影響本校與其他員工安全者 六 病假逾限經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滿一年仍未能痊癒者 七 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四十七條 核定資遣 約用人員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期間, 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契約 ; 但本校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繼續聘僱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 第四十八條 資遣預告 本校依前二條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依下列規定預告之 如未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 : 一 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在本校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約用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期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四十九條 資遣費之發給 本校依前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 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薪資外, 其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後適用該條例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資為限 第五十條 不發預告薪資及資遣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薪資及資遣費 : 一 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終止聘僱關係者 二 辭職或留職停薪經核准者 三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而離職者 第五十一條 自請退休 第十二章退休 約用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10
一 於本校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於本校服務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五十二條 強制退休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五十三條 退休金之提繳 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提繳規定, 依約用人員每月薪資 ( 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 之百分之六按月提繳公提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專戶 ; 約用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 ( 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 百分之六範圍內, 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提繳率之調整, 一年以二次為限 第五十四條 退休金之請領 本校約用人員, 於年滿六十歲退休或離職時, 其退休金之請領,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性騷擾防治 第十三章其他 本校為維護職場性別平等, 營造友善工作環境,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訂定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本校教職員工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 保護及處理事項, 悉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安全衛生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 設環保安全中心及衛生保健組,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五十七條 勞資會議 本校為促進團結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處理約用人員權益問題, 得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 第五十八條 補充規定 本規則未盡事項, 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施行程序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 11
國立交通大學約用人員進用流程表 序號項目注意事項承辦單位會辦單位 1 2 3 4 擬約用單位簽請核准約用人員之進用 ( 外補 ) 一 應先確認擬約用人員擬約用單位人事室經費來源 主計室二 奉准後始得辦理公開甄研發處或經選 費相關單位 將約用機關名稱 約用單位 約不得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擬約用單位用職級名稱 資格條件等於報刊法或違反性別平等情事 或網路上公告 一 擬約用單位初選後, 邀集所屬一 二級單位主管 職員評審委員會委員一至二人及業務相關單位主管進行面談 另得視實際需要, 邀請人事室代表參加面談 一 面談委員主要成員為擬約用單位一 二級單位主管 惟擬約用人員為管理師 工程師以上人員, 須有專業人士共同組成 二 擬約用人員為資深管理師 二 新進人員須附基本資料資深工程師及管理師 工程表, 助理管理師 ( 含 ) 師等各類, 擬約用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須附工作年須另邀請校內外專業人士資證明或優秀表現證二人以上參與面談, 並簽請明文件及語文能力證職員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明等 ( 依約用標準表之指定委員二人共同成立審規定條件 ) 查委員會進行面談 三 必要時得進行測驗 一 通過面談之管理師 工程檢附刊登公告 面談會議紀師以上擬進用人員須先提錄 擬進用人員履歷及相關經職員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經歷證件 二 經面談後錄取或會議審議通過人員檢陳相關資料 ( 並附約用人員請核單 ) 簽請校長核定 擬約用單位擬約用單位一 二級單位主管業務相關單位主管職員評審委 擬約用單位人事室 員會委員人事室 ( 視實際需要 ) 人事室主計室出納組研發處或經費相關單位 5 經核准錄用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提職員評審委員會核備 人事室 12
國立交通大學約用人員試用成績通知書依據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 7 條規定 : 新進之學校約用人員, 應先予試用 3 個月, 試用期滿經約用單位考核, 成績及格者, 予以正式聘僱 成績不及格者, 停止試用並不予聘僱, 終止勞動契約 ; 約用人員於試用期間受傷或生病住院等正當事由, 得延長試用期間 貴單位約用人員, 試用期間自起至試用期滿止 其試用期滿成績請貴單位依試用成績考核表填復後傳送本室辦理 此致 ( 用人單位 ) 人事室 啟 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校約用人員試用成績考核表 本單位約用人員, 試用期間自起至試用期滿止 其試用成 績經本單位考核如下 : 試用成績及格, 予以正式聘僱 試用成績不及格, 停止聘僱 單位主管簽章 : 一級單位主管簽章 : 此致 人事室 中華民國年月日 13
國立交通大學約用人員報酬支給表 1 0 0. 0 7. 0 1 生效 薪點 月支數額 14 月支數額與專業加給合計數 諮商督導 550( 含 ) 薪管理師 工程師 副管理師 副助理管理師 助理工程師及行政點以上 總諮商督導及工程師及諮商師 資深諮商師 專員 技術專員資深管理師 資深工程師諮商督導 (550 薪點以下 ) 710 51,745 69,075 680 49,745 67,075 650 48,415 65,745 625 47,080 64,410 600 45,750 63,080 575 44,420 61,750 550 43,085 60,415 59,495 525 41,755 59,085 58,165 500 40,420 57,750 56,830 475 39,090 56,420 55,500 450 36,425 53,755 52,835 430 35,425 51,835 17,330 16,410 14,530 14,530 13,680 410 34,430 50,840 48,960 390 33,430 49,840 47,960 370 32,430 48,840 46,960 350 31,430 47,840 45,960 330 30,430 46,840 44,960 310 29,435 45,845 43,965 290 28,435 44,845 42,965 275 27,435 43,845 41,965 260 26,435 42,845 40,965 245 25,435 41,845 39,965 230 24,440 38,970 38,970 220 23,770 38,300 38,300 210 23,105 37,635 200 22,440 36,120 190 21,775 35,455 180 21,110 34,790 170 20,440 34,120 160 19,775 33,455 150 19,110 32,790 140 18,445 32,125 130 17,780 31,460 120 17,110 30,790
附註 : 一 各級約用人員本薪所列之薪點係參照教育人員薪額標準, 專業加給部分參照公立大專校院職員專業加給表計支 二 支給報酬計算係比照本校舊制職員相當等級職稱之本薪及專業加給 ( 扣除房租津貼 眷屬實物代金 本人實物代金, 合計 4,380 元 ) 兩項計算 三 本表依本校約用人員約用標準表所列薪點訂定 四 約用諮商人員薪點依諮商人員約用標準表規定比照適用本表 五 本校約用人員如為退休 ( 伍 ) 軍人及教育人員, 每月報酬不得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7 級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 即 32,160 元 ) 15
國立交通大學約用人員給假一覽表 假別給假日數工資給與 婚假 結婚者給假 8 日 工資照給 事假 因事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1 學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家庭照顧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不給工資 假 請家庭照顧假,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學年以 7 日為限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 學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2. 住院者,2 學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 學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1 學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 領有勞工保險普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 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半數者, 由本校補足 * 超過上開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之 予留職停薪, 但以 1 年為限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 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喪假 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假 8 日 2.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假 6 日 3.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假 3 日 工資照給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假 按原領工資數額補 16 償 但同一事故已由 本校支付費用補償 者, 得予抵充之 公假奉派出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日數核給 工資照給 陪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產假 1.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給假 42 日 2. 懷孕 5 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假 42 日 3. 懷孕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者, 給假 21 日 4.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給假 14 日 ( 以上給假日數均以工作日計算 ) 產前假 例假 休假 ( 紀念日 ) 分娩前給假 6 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每 7 日中至少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1.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屬休假 2. 勞動節另依學校視業務情形, 調移於 6 個月內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補休 特別休假在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學年依下列服務年資核給 : 一 服務滿 1 學年者, 第 2 學年起, 給假 7 日 二 服務滿 3 學年者, 第 4 學年起, 給假 10 日 三 服務滿 5 學年者, 第 6 學年起, 給假 14 日 四 服務滿 10 學年者, 第 11 學年起, 每學年加給 1 日, 最高 30 日 * 9 月以後到職者, 按當月至學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8 月給 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停止 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 給 工資照給
假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寒休每年至多 5 日, 期限至當年 6 月底休畢 暑休每年至多 15 日, 期限至當年 12 月底休畢 備註 : 本表依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工請假規則並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編製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