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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訓練 訓練成績不及格申請重訓人員 ; 如有因實際需要須隨班附讀者 [ 例如 : 律師經核准轉任檢察官之人員參加司法官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代訓僑務委員會之僑務人員參加外交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警察特考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跨考與畢 ( 結 ) 業學系 ( 科 類 ) 無

檢署試辦案件 五 訓練機關 ( 一 ) 專業訓練 ( 第 1 3 階段訓練 ): 由司法官學院負責辦理 ( 二 ) 實務訓練 ( 第 2 4 階段訓練 ): 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負責辦理 六 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 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1) ( 一 ) 第 1 階段 :6 週專業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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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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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 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必要時, 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 得辦理特殊查核 ; 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 適用對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 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 於當事人有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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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分委任 薦任 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6 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必要時, 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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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 亦不得 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 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似, 爰參酌 上開銓敘部函釋意旨, 同意放寬旨揭事宜, 惟 於預算員額內進用之約僱人員請娩假以外假 別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 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員請 娩假期間所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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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鄉 ( 鎮 市 ) 公所設主計室, 置主任 前項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並置副處長 ; 縣 ( 市 ) 政府主計處得置副處長 各機關未設統計單位者, 統計業務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辦理 第八條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 ( 室 ) 標準之各機關, 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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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考試命題趨勢也會反映實務情形 對於新興的議題分析也是相當重 要的準備方式 因此 要予以關注報紙時事及考試院 人事行政總處等網 站的訊息 如果有出現相關法規修訂的 草案 讀一下其中的立法理由 和修正說明的地方 因為 那極有可能是未來出題的方向 例如 近幾年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變革討論熱烈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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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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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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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輔員工作手冊導 感謝您加入公務人力培訓的行列, 由於您的參與, 將協助提升 國家 政府機關生力軍的人力素質, 使其能成為政府施政的重要推 手與支柱 您除了是機關遴選出來的優秀業務達人外, 亦將是新進人員進 入政府機關的好導師, 公務經驗的傳承者, 工作知能的指導者, 以 及生活適應 生涯規劃 心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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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票選委員四人 : 由受考人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再由全體職員投票選出四人及候補委員二人 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席 ;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時, 由接替人員遞補之 第一項第三款委員因故出缺時, 由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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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制 ( 修 ) 訂 ( 一 ) 作業流程 各單位蒐集本機關職掌有 關資料 編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 人事室編 ( 修 ) 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並召開會議討論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發布實施 ( 二 ) 法令依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字第 號函 ) ( 六 )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99 年 8 月 31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號 院授人力字 第 號令修正發布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本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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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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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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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投影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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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分發法規與 實務案例研討 報告人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人事室 游任顯 105 年 03 月 30 日 1

研討大綱 考試分發法制 考試分配訓練流程 2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分發引用法令 1. 公務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8.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9.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0.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11.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施行細則 ) 12. 公務人員陞遷法 3

考試分發法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 :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 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 得經分發機關同意, 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4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 :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 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 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 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6 條 : 用人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 其遺缺及遞遺之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 就公務人員各該等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分配訓練 5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 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 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 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但當年度經用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者, 於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 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6

各機關經人事行政總處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之職缺, 應於收受該處同意函之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核派, 如逾期未予核派, 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人事行政局 99.03.19. 局力字第 0990005358 號函 ) 7

各機關經銓敘部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 應於接獲銓敘部同意函之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派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於 99 年 03 月 19 日以局力字第 0990005358 號函, 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經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 規範遴員派補期限 為期行政院以外機關與行政院所屬機關作法一致, 爰規定行政院以外各機關經本部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 應於接獲本部同意函之日起 03 個月內遴員派補, 如逾期未予核派, 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銓敍部 99 年 4 月 12 日部管四字第 0993186578 號函 8

機關學校職務出缺由用人單位簽會人事單位經機關學校首長批示是否提列考試任用計畫 機關學校需用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 每年於 11 月底至 1 月初, 人事行政總處函文請機關學校至 ecpa 人事行政網 / 應用系統 /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職缺填報作業 / 職缺填報, 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機關學校需用地方特考錄取人員, 每年 3 月底, 人事行政總處函文請機關學校至 ecpa 人事行政網 / 應用系統 /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職缺填報作業 / 職缺填報, 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9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之提缺增列職缺審核機制 一 以職務出缺時間及增列職缺規模作業審核之依據 : ( 一 ) 各機關於任用計畫查缺截止前即出缺之職務, 如未提報任用計畫職缺者, 原則未便同意列入 增列需用名額 ( 二 ) 如各機關所提報增列職缺加計任用計畫職缺已 超過近 3 年各該考試 ( 錄取分發區 ) 之需用平 均總數, 原則暫緩列入增列名額 ; 至上開未列 入增列之職缺, 則同意改列各該項考試增額分 配之職缺 10

二 以提報任用計畫職缺總數作為提報增列數之基準 : ( 一 ) 各主管機關 ( 暨所屬機關 ) 如於任用計畫查缺階段未提報職缺者, 原則不得提報增列職缺 ; 另各主管機關提列任用計畫職缺數每滿 5 人得提列增列職缺 2 人, 並視未來各機關提報職缺規模情形酌予調整, 惟有關各該類科實際提報增列職缺情形, 仍依 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規定及機關提列順序辦理 ( 二 ) 上開審核基準所稱職缺數係以各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之職缺總數為計算範圍 11

月 提 三 調整各機關得提報增列需用名額時間 : 原則以各該項考試舉行之間前 1 個月為截止日 105 年 03 01 日起至同年 05 月 06 日止, 並得視考試職缺報情形酌予調整, 惟人事行政總處函送考選部之時點以不超過考試舉行日為限 12

而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列入年度考試任用計畫者, 可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點規定 : ( 第 1 項 ) 各機關職務代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 ) 出缺之職務, 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 第 2 項 )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 以一年為限 13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規定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 有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 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 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 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 一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 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 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 二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 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期間達一個月以上,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 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 三 ) 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 ( 務 ), 由機關視前二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14

宜蘭縣政府 94 年 03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09400380 80 號函規定略以,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依前項第 4 點規定職務代理約僱人員之報酬如下 : 代理課員支約僱 5 等 280 薪點 代理助理員 佐理員 村里幹事支約僱 4 等 250 薪點 代理辦事員支約僱 3 等 220 薪點 代理書記支約僱 1 等 160 薪點 宜蘭縣政府 97 年 11 月 11 日府人力字第 09701502 46 號函規定略以, 自 98 年 1 月份起, 書記職缺約僱職務代理人, 支約僱 2 等 190 薪點 15

依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 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作業要點 第 4 點第 4 款規定, 各機關申請考試列缺原聘僱之約聘僱人員, 因各該考試不足額錄取等情形, 仍須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配結果後第 11 日解僱 惟同一出缺職務因未能遞補考試及格人員, 經再行列入下一年度考試任用計畫, 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後, 其職務前後代理期間不受 1 年為限規定之限制 16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1 項 : 公務人員之考試, 分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三等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 三級 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 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 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 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17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 :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十八歲, 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並於 網際網路查詢服務 項下之 公務人員銓審資料查詢 子系統查詢 18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其立法意旨為避免機關長官徇私用人損及立場, 影響機關業務之推動及和諧 另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3 條規定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即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分發任用 準此,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發任用, 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6 條規定辦理 ( 銓敘部 90.10.15. 九十管一字第 2072429 號函 )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1 條規定 :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 : 三 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 19

考試分發流程 機關職務出缺 職缺提報考試任用計畫 (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職缺填報 ) 考試分配結果公告 通知分配實務訓練人員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接受訓練 ( 逾期未報到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報到當日辦理一般保險 ( 經費由用人機關支應 )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之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下載作業 項下, 登錄填載 報到日期 及 基礎訓練地區 相關欄位 依考試等級發給津貼 報到 7 日內傳送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 傳送保訓會, 副知分發機關, 並辦理職前講習 工作觀摩 專業課程訓練 個別會談 ) 20

報到 7 日內函送保訓會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報到 1 個月內函送保訓會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輔導員每月至少 1 次填寫輔導紀錄表 參加基礎訓練及集中實務訓練 訓練期滿,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均及格 ( 成績不及格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訓練成績及格, 7 日內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翌日, 發布派代令 21

實務訓練輔導員 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重點 : 同時間以輔導 1 人為原則, 至多不超過 2 人 1. 充實工作所需知能 : 針對其工作內容, 教導處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及實務工作技能 2. 培養品德操守 : 輔導其工作情緒 思維方式及對個人相關操守問題之判斷, 以協助建立正確之工作觀念與價值觀 3. 教導服務態度 : 適時教導使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及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 4. 輔導員應充分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 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5 點 22

實務訓練輔導員輔導方式 : 1. 職前講習 :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辦理職前講習, 內容包括機關環境介紹 單位簡介 公文辦理流程 電腦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2. 工作觀摩 : 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 至少選擇 3 項業務, 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3. 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 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 至少選擇 3 種實際個案, 進行討論 操作或演練, 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 並就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專業需求, 以研讀 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4. 個別會談 : 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之期中及期末期間, 至少各進行 1 次個別會談, 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前揭輔導方式之實施順序及時點,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得視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6 點 23

實務訓練輔導員輔導紀錄 : 1. 每月至少填寫 1 份輔導紀錄表, 送單位主管核 閱 2. 就受訓人員之品德 才能 生活表現 學習態 度 工作績效加以詳實記錄 3. 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7 點 24

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 如有曠職 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 ( 殺 )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 ( 如死亡 ),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 1. 即時通報保訓會 :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 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 : 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 應詳實記錄人 事 時 地 物 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 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 適時運用外部資源 : 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導正異常行為 ( 有關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諮商相關機關 ( 構 ) 網路資源, 刊登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csptc.gov.t w 左方 培訓發展業務 /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業務 / 實務訓練相關業務 項下, 歡迎自行下載運用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7 點 25

實務訓練輔導員成績考核 : 1. 本質特性 ( 含品德 才能 生活表現 ) 占 45%, 服務成績 (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 ) 占 55% 2. 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 詳密登記, 作公正之 考評 3. 切實考核 為國舉才 寧缺勿濫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6 條 26

實務訓練輔導員獎勵 : 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9 點及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得予敘獎 27

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工作重點 錄取人員報到 1. 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 依受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 指派其適當工作, 並列入實務訓練計畫表 2. 至保訓會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之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下載作業 項下, 填載錄取人員 報到日期 及 基礎訓練地區 資料, 以作為基礎訓練之調訓依據, 請各機關確實填報 3. 辦理一般保險事宜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3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7 點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 28

填報實務訓練計畫表 1. 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 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 陳報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並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傳送至保訓會列管, 及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2. 作為考核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參考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7 點 29

免除基礎訓練 報到後 7 日內受訓人員填報免除基礎訓練申請 書, 並由機關學校造列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函送保訓會核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8 條 縮短實務訓練 報到後 1 個月內受訓人員填報縮短實務訓練申請 書, 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 逾期不予受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0 條 30

成績考核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 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 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 一 本質特性 : 百分之四十五 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 才能占百分之十五, 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 二 服務成績 : 百分之五十五 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 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成績考核及格, 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6 條 31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 1. 仍留原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2.1 個月內函送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8 條 32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仍留原訓練機關 構 學校訓練 1.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評定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 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2.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 送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評定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3. 踐行上開 2 點程序後,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 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保訓會核處 4. 保訓會派員赴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機關訪查後, 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成績及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9 條 33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1. 訓練期滿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及格者, 應於期滿 7 日內, 至保訓會請證資訊管理系統進行請證作業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第 2 點 2. 通知考試錄取人員以多元繳款方式繳交證書費 :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 直接至自動櫃員機 ( ATM )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員,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免繳交證書費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作業要點 34

廢止受訓資格 1.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 人事單位宜主動連繫錄取人員填具自願放棄切結書, 或於公函中敘明連繫結果,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44 條 35

受訓人員權益 正額錄取人員分配訓練作業完成前, 有下列情形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1.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進修博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3.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 36

參加基礎訓練 一 訓期 : 高考及地方特考三等 (5 週 ), 普考 初考及地方特考四 五等 (3 週 ) 二 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 :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 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 ( 一 )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二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 二 )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二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 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8 條 37

100 年高考三級考試稅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王美麗, 98 年稅務特考三等考試錄取, 曾受過稅務特考專業訓練 4 週課程, 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稅務特考專業訓練非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相關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之基礎訓練, 爰王美麗並不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1 8 條免除基礎訓練規定 38

參加基礎訓練 三 成績不及格 : 仍留原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接受實務 申 訓練, 1 個月內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提出 請核轉保訓會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四 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 廢止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8 條 44 條 39

縮短實務訓練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最近四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 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於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 一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前項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 應於訓練計畫訂定之 但不得少於二個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0 條 40

縮短實務訓練所稱低一職等以上, 指下列各款情形者 : 一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 : 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 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 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 二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 : 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 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 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三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2 條 41

縮短實務訓練 所稱職責程度相當,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3 條 42

99 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法律政風類科錄取人員王甲乙, 曾任 地方法院占司法行政職系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執達員職務, 期間自 99 年 7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1 日止 ( 辭職 ),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 現於 縣政府實務訓練期間占政風職系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職務實務訓練,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具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之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其期間滿 4 個月以上, 但未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系之資格, 不符合訓練辦法第 20 條縮短實務訓練規定 43

實務訓練方式 1. 實習階段 : 自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 ( 不含基礎訓練期間 ), 以 不具名方式 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2. 試辦階段 : 實習階段以外期間, 受訓人員在輔導員輔導下 具名 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3. 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 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2 條 4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實習階段, 機關未依規定而要求錄取人員以具名方式辦理業務, 該業務倘發生爭議或違法時, 錄取人員得否免責或阻卻違法 銓敘部 94 年 6 月 27 日部管四字第 0942511502 號函之意見 : 錄取人員所承辦業務, 具公權力之效力 ; 又以錄取人員於接受訓練期間, 係屬考試程序之一, 故除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已具分配實務訓練職缺之任用資格, 並已依該法辦理任用審查者外, 餘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 公務人員 之身分, 亦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 是類人員於訓練期間所承辦業務涉有行政疏失時, 似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規定處理 ; 惟所承辦業務如有違法時, 自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理 錄取人員於實習階段, 倘因機關 ( 長官 ) 指示等, 仍要求錄取人員於實習期間於公文書上具名 ( 簽名或蓋章 ), 錄取人員是否因此對其具名 ( 簽名或蓋章 ), 以違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而得以免責或其具名 ( 簽名或蓋章 ) 不生效力一節, 查法務部 90 年 2 月 27 日 ( 90 ) 法律字第 045729 號函釋略以, 錄取人員於接受訓練期間, 即使未具公務人員身分, 其承辦業務時, 如經上級長官指示以具名方式辦理業務, 該職務行為係以機關名義對外發生效力, 原則上尚不生效力未定或無效之疑義 ; 是以, 縱使錄取人員係被動具名, 該業務或公文書之效力並不受影響 至錄取人員得否免責部分, 係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相關規定, 仍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於權責衡酌 倘該業務或公文書發生違法情事, 錄取人員如係依機關 ( 長官 ) 命令行事 ( 簽名或蓋章 ), 得否以此而阻卻違法一節, 仍同銓敘部 94 年 6 月 27 日部管四字第 094 2511502 號函意見, 即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 其承辦業務如有違法時, 自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理 銓敍部 97 年 7 月 7 日部管四字第 0972949812 號函 45

訓練期間本訓練訓期之計算, 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 參加基礎訓練人員, 依第十七條規定變更調訓梯次或因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調訓需要, 致本訓練原定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 其訓練期滿日, 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 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 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 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 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如有前項事由, 致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 其訓練期滿日, 應追溯自重新訓期屆滿日生效 經核准免除基礎訓練時, 該免除之訓期不得併入本訓練期間計算訓練期滿日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5 條 46

高普考試基礎訓練因訓練機構容量等因素, 順延期間完成者, 其派代生效日期 為維護高普考試部分人員基礎訓練須順延期間完成者之權益, 其派代案, 銓敘部同意追溯於實務訓練期滿之翌日生效 ; 惟是類人員於接獲考試及格證書經派代後, 任用機關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 現為第 22 條 ) 之有關規定辦理 銓敍部 82 年 4 月 29 日 82 台華登一字第 0832780 號函 47

受訓人員津貼 高考一級 特考一等 : 比照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高考二級 特考二等 : 比照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高考三級 特考三等 : 比照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普考 特考四等 : 比照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初考 特考五等 : 比照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6 條 48

99 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蔡志明, 經分配至 機關占 檢查員 職缺 ( 職務列等單列薦任第七職等 ), 其訓練期間之訓練津貼應如何支給? 蔡志明實務訓練期間雖占薦任第七職等訓練, 惟其訓練津貼仍應依訓練辦法第 26 條規定,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標準支給本俸及專業加給 49

受訓人員福利 比照支給婚 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遺族撫 慰金 受訓人員保險 1.103 年起之考試錄取人員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及一般保險 2.102 ( 含 ) 年以前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 50

各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不得仍占或保留原服務機關職缺, 並以請假方式至被分配機關接受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配訓練人員係占缺實務訓練 未占缺實務訓練者, 有警察特考 ( 受訓期間 9 個月 ) 及司法官特考 ( 受訓期間 2 年 ) 錄取人員等 是類現職公務人員前往受訓者, 依銓敘部 91 年 11 月 20 日部特三字第 0912163055 號函均不宜核給公假, 亦不得准予留職停薪參加訓練 至於是否得以事 休假方式前往受訓, 以其既不得以留職停薪方式辦理, 基於衡平, 亦不宜以請假方式辦理 準此, 各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另應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者, 除因不可抗力事由者, 得准予延期於接到報到通知後 1 個月 ( 現為 3 0 日 ) 內報到者外, 其餘人員, 均應於 10 日內向被分配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 否則即應註銷分配 所分配者無論是否占有實缺, 因均領有津貼, 基於公務員服務法 1 人不得重複支薪之原則, 自無仍占或保留原服務機關職缺, 並以請假方式至被分配機關另行占缺 ( 或未占缺 ) 受訓, 而支領 2 份國家薪俸之餘地 ; 其餘有關各機關 ( 構 ) 聘用 派用人員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人員, 若有類此情形, 應作相同之處理 銓敍部 94 年 11 月 10 日部管四字第 0942554960 號書函 51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 不得以現職工作需要申請延期於聘用期滿後, 始至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95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技藝科錄取人員某甲, 得否以其於國立中央大學之聘用期間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申請延期至 12 月 31 日始至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一節, 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0 條 ( 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 條 ) 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接到分發機關分配通知函後 10 日內至用人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如未於期限內報到者, 由各用人機關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又不可抗力之事由須以 非人力所能抵抗 為限, 某甲與聘用機關間之聘約尚未期滿應非屬上開之不可抗力事由, 自無法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0 條 ( 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 條 ) 規定, 因不可抗力事由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延後報到 銓敍部 95 年 10 月 14 日部管四字第 0952710663 號書函 5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未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不得以原經銓敍審定俸級核敍 銓敘部 78 年 8 月 16 日 78 台華登一字第 294714 號及 93 年 11 月 9 日部管四字第 0932430140 號函, 係規定非現職人員經高等考試筆試錄取, 經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人員, 如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 則准先予派代送審, 其訓練津貼得參照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訓練津貼之規定支給, 其意旨係為維護已具有所占職缺之任用資格人員權益 該部 83 年 12 月 9 日 83 台中甄四字第 1064305 號及 94 年 4 月 6 日部銓五字第 0942485070 號函, 則基於特考特用限制之需要, 爰規定受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 如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 經分發至原機關或得以轉調之其他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如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 得准先予派代送審, 並以曾銓敍審定之俸級核敍 據上, 無論現職或非現職人員,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如已具所占職缺任用資格, 得准先行派代送審, 並依銓敍審定俸級核敍 至詢及如係未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則其原經銓敍審定之級俸可否支給一節, 以其實務訓練期間並未占缺, 自無從以曾銓敍審定俸級核敍 銓敍部 95 年 3 月 28 日部管四字第 0952615260 號書函 53

現職公務人員 某甲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其遭停職處分前後, 及該會委員會議決定前後, 得否接受分發訓練 某甲雖經原服務之主管機關於其分配報到前 後核予停職處分, 對其分配訓練之影響, 及公懲會議決前 後對其分配訓練之影響一節, 某甲除於分配前即經公懲會議決撤職或休職之處分, 始於停止任用期間, 不得辦理分配外, 其原服務之主管機關於其分配報到前 後所核予之停職處分, 均不影響其接受分配 至於其分配報到後, 其實務訓練是否會受影響一節, 應視某甲實務訓練期間之身分, 判別其是否適用服務法及公 懲法之規定而論 : 54

一 某甲具有所占訓練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並經被分配機關以其委任考試及格資格先行派代送審 ( 即某甲高考實務訓練期間經派代送審 ): 銓敘部 89 年 5 月 19 日 89 銓二字第 1885367 號函釋略以, 初任各官等人員, 既經權責機關依法先行命令派代職務 領受俸給, 且經銓敍機關審定 先予試用 有案, 即具有公務 ( 人 ) 員身分, 屬公懲法第 2 條之適用對象, 於任職試用期間, 如有違法失職情事, 自得依公懲法第 2 條及第 9 條之規定予以懲戒處分 是以, 某甲如具有所占訓練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並經被分配機關先行派代送審, 於實務訓練期間即有服務法及公懲法之適用, 其於原職前擔任某私人事業負責人之登記尚未註銷一事, 即應依服務法及公懲法相關規定辦理, 且其如經公懲會議決撤 ( 休 ) 職之處分, 其主管長官應於收受公懲會議決書之翌日撤 ( 休 ) 其現職 ( 即高考實務訓練期間所占之職務 ) 55

二 某甲未具所占訓練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 以考試錄取人員如未具所占訓練職務之任用資格, 於實務訓練期間即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自非屬公懲法之適用對象, 於實務訓練期間如經公懲會議決撤 ( 休 ) 職之處分應如何執行, 事涉公懲會權責 ; 另某甲雖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惟依銓敘部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 號函釋規定, 其於實務訓練期間因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0 條 ( 現為第 26 條 ) 規定得發給津貼, 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自仍應受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惟以其於訓練期間尚未派代任職, 自不生停職與否之問題 ( 銓敍部 96 年 11 月 12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63454 號書函 ) 56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於停職期間得否分配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 ( 現為第 12 條第 2 項 ) 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規定,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3 條 ( 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2 條第 4 款 ) 規定, 本辦法所稱分發, 係指考試錄取人員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配至用人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即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分發任用 綜上, 考試錄取人員除於分配前即有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於停止任用期間, 不得辦理分配外, 尚無其他不得辦理分配之規定 考選部 96 年 12 月 3 日選規定第 0960009369 號函略以, 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係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增訂 又所稱 依法停止任用, 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某甲雖經核定先行停職並移付懲戒, 惟以其所受停職處分, 非屬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於相關法令尚未規範停職不得分配 ( 發 ) 之前提下, 尚非不得辦理分配並實施實務訓練 至於如何篩選考試錄取人員是否有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俾分發機關知悉一節, 以公務員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或休職處分, 均須辦理懲戒處分動態登記書送銓敘部登記 是以, 考試錄取人員是否有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得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或考選部於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榜示後, 檢附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送銓敘部查證 銓敍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書函 57

自 103 年度之考試起, 停止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 以下簡稱公保 )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 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 得比照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 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 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保險 第 2 項規定 : 前項一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 由保訓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 3 項規定 : 前 2 項修正條文, 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但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 仍適用原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二 休假及其他權益 : ( 二 ) 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 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爰 103 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已不得參加公保, 而係參加一般保險, 惟符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所稱 現職人員, 仍維持原有公保, 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一字第 1023743221 號函 58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 比照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生育補助 103 年度起, 就參加一般保險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符合請領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條件者, 其請領生育給付及與生育補助間差額之原則, 說明如下 : ( 一 ) 男性考試錄取人員 : 1 其配偶 為 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因男性 非 屬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按 : 僅女性有分娩或早產事實發生之可能 ), 比照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項目限制欄二規定, 其配偶應優先請領各項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 其配偶 非 任何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比照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項目限制欄一 ( 一 ) 規定, 因配偶分娩或早產, 得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 二 ) 女性考試錄取人員 : 1 為 勞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按 : 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 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 依前揭附帶決議意旨, 應優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 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2 為 國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依前揭附帶決議意旨, 應優先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以國保生育給付之給付標準係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 ( 按 : 104 年 1 月 1 日起為新臺幣 以下同 18,282 元 ) 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 ( 按 : 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 依當時適用之法律, 生育給付為 1 個月 ), 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3 同時為 勞保 及 國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應就勞保生育給付及國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 如選擇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者, 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 至如選擇國保生育給付者, 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4 均非 勞保 及 國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得比照生育補助表規定, 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 月 22 日公訓字第 1052160062 號函 59

受訓人員退休年資 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期間, 因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 60

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 如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派代送審後, 其訓練期間得否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公教人員保險法 ( 以下簡稱公保法 ) 第 2 條規定 :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 一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 6 條規定 : ( 第 1 項 ) 符合第 2 條規定之保險對象, 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 ( 第 2 項 ) 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 ( 薪 ) 給之機關加保,..... 公務人員退休法 ( 以下簡稱退休法 ) 第 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退休法適用範園, 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並經本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 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 且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 ( 薪 ) 給之有給專任人員 準此, 公保法定加保對象, 須符合占法定機關編制內職務, 具該職務任用資格並依法支領薪給等條件 ;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則須符合經權責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年資條件 據上, 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 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 該段占缺訓練期間, 應依前開規定參加公保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 103 年 0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 61

受訓人員請假一. 基礎訓練期間 : 1.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2. 得請公假 事假 喪假 娩假 產前假 陪產假 流產假及病假 ; 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20 % 二. 實務訓練期間 : 1. 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娩假 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請假超過之日數,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公假 產前假及陪產假未列入 2. 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 1/2 經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3.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依實際需要給假 其期間超過 14 日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4. 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0 31 條 62

陳志宇 100 年 3 月 31 日到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 將於 5 月 1 日與相戀多年的女友怡君結婚, 並赴法國巴黎浪漫蜜月 婚假計算 : 14 日 *4/12=4.6 日, 以 5 日計算, 可請足 14 日婚假, 惟須相對延長訓練期間 9 日 (14 日 -5 日 =9 日 ), 訓練期滿日期由 100 年 7 月 30 日延後為 8 月 8 日 63

受訓人員休假 應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休 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 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 用後, 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 規定, 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 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 64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訓練權益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一 津貼 :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 ( 構 ) 學校訓練,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 ( 一 ) 級俸 : 仍准支原敘級俸 ( 二 ) 加給 : 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 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二 休假及其他權益 : ( 一 ) 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 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 二 ) 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 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9 條 65

考試錄取分發占缺訓練及學習人員, 如具有該職缺之任用或權理資格, 得否先予派代送審並參加當年考績 銓敘部 78 年 8 月 16 日 78 台華登一字第 294714 號函釋 : 占缺實施實務訓練人員, 如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 則先予派代送審, 當年即可參加考績 準此, 經分發占缺接受訓練及學習人員, 須具有該職缺之任用或權理資格, 始得先予派代送審並參加當年考績 某甲曾任土木工程職系技士, 經審定 以技術人員任用 ; 應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丙等一般民政職系村里幹事科筆試錄取, 經分發至新機關接受訓練及學習, 以該項考試, 依規定須經訓練及學習 1 年, 俟期滿成績及格後, 始完成考試程序 是以, 某甲目前尚無從以考試及格資格, 依法辦理現職派代送審 又某甲雖具有土木工程職系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惟係應一般民政職系村里幹事科考試錄取, 應分發佔普通行政職組職系之職缺接受訓練及學習, 因尚未具所佔職缺之任用或權理資格, 自無從派代送審及參加考績 銓敍部 79 年 8 月 21 日 79 台華甄四字第 0441960 號書函 66

受訓人員扣薪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 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前項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 均以時計算, 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6 條之 1 67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一 成績及格 :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二 成績不及格 : 經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 送保訓經訪查後核定 : 1. 廢止受訓資格 2. 延長實務訓練 3. 核定成績及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9 條 68

受訓人員廢止受訓資格 一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二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 成績仍不及格 三 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 喪假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四 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 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 五 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六 基礎訓練測驗時,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44 條 69

受訓人員廢止受訓資格七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八 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 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九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 流產假 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十 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已達一大過 十一 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講座 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 十二 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 經檢查不合格, 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 十三 性質特殊訓練依各該訓練計畫相關請假 獎懲 成績考核等規定, 未達及格標準, 有具體事證 十四 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44 條 70

公務人員考試 ( 含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錄取分配機關占缺訓練之人員,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 不得計入該機關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 :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第 3 項 : 前 2 項各級政府機關 公 私立學校 團體及公 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 ( 構 ); 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 以各義務機關 ( 構 ) 每月 1 日參加勞保 公保人數為準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修正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 ( 含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錄取占缺訓練人員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 不得參加公保, 而係參加一般保險, 依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 不得計入分配機關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 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9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7183 號函 71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及娩假期間,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 :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娩假 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次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 各機關職務代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下列情形為限 :( 二 ) 公差 公假 請假或休 第 5 點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 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 期間達 1 個月以上, 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 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 僅得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是以, 分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及娩假期間接續達 48 天, 考量渠等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所遺職缺人力及業務推行之實需,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 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 年 1 月 9 日公訓字第 1000019631 號函 72

機關內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 分配實務訓練人員, 可否參與機關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 ( 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 銓敘部 90 年 11 月 11 日 90 法二字第 2091251 號書函解釋略以, 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因實施實務訓練為考試程序之一, 是類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尚非屬正式公務人員, 應無法擔任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 又該部 92 年 3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15919 號令釋規定略以,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 ( 含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 之行使, 應以本機關受考人為限 準此, 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 分配實務訓練人員, 是否具有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 端視機關辦理是類票選委員選舉時, 其是否已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並為本機關受考人而定 銓敍部 97 年 7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0972960157 號電子郵件 73

參考網站及諮詢管道 相關網站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銓敘法規 法規彙編 考試分發 相關網站 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 http://www.csptc.gov.tw) 培訓發展業務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業務 實務訓練相關業務項下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人力科聯絡電話 : 03-9251000 轉 2120 2122 2123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 : 03-9325164 轉 251 74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