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影片 1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投影片 1"

Transcription

1 最新修正人事法令解析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編製主講人 : 陳處長坤榮 105 年 7 月 日 1 1

2 壹 近期完成研修之人事法規 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二.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施行細則四.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七. 公務人員退休法八.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九.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十.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十一. 公務員懲戒法十二.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十三. 公務員服務法十四. 升官等訓練法規與實務 2

3 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 第 9 條及第 17 條 (103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 ) 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 第 5 條 ) 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不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前提下, 得為公職候選人只具名不具銜在大眾傳播媒體廣告或公開站台 助講 遊行或拜票 ( 第 9 條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 須兼任行政職務者, 始準用中立法規定 ( 第 17 條 )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須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 始準用中立法規定 ( 第 17 條 ) 3 3

4 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 (facebook) 噗浪 (plurk) 等社交網站, 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 或針對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 ( 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 本部 99 年 12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 ) 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 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 機會或方法, 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 臉書 或 噗浪 之會員, 或支持特定之政黨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 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 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 或支持特定之政黨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但不得具銜 ( 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 ) 或具銜且具名 4 4

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第 9 條 (104 年 2 月 9 日修正發布 ) 本法第 9 條所稱 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指動用行政資源 行使職務權力 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等 ( 第 6 條 ) 公營事業對經營決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 總經理 代表公股之董事 監察人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 ( 第 9 條 ) 5 5

6 二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103 年 7 月 22 日修正發布 ) 修正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之要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為限 : 針對時弊, 研擬改進措施, 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對主辦業務, 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 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察舉嚴重不法事件, 對維護國家安全 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 確有卓越貢獻 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 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 能予有效控制, 對維護生命 財產或減少損害, 確有重大貢獻 6 ( 續 ) 6

7 遇重大事件, 不為利誘, 不為勢劫, 而秉持立場, 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 有具體事實 在工作中發明 創造, 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 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 會議, 對增加國庫收入 經濟產值 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 確有重大貢獻 以上各款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 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7 7

8 增訂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銓敘審定相關程序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送本部銓敘審定時, 應檢附具體事實表 除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 送本部銓敘審定後, 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 銓敘部銓敍審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除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 應依本法第 16 條及第 22 條規定辦理外, 應就專案考績案件之性質 規模 困難度及複雜度等, 為妥適性及衡平性之考量, 並得依原送審程序, 退還主管機關再行審酌 專案小組審查 8 8

9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19 條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綜合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 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 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依據 105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除非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 得逕行為之外, 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9 9

10 新修正有關考績 ( 成 ) 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8 日公保字第 號函 )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示, 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 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茲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 25 日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 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揭示 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 除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外, 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 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 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上開決議亦已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 據此, 有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 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 而得提起行政訴訟, 則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 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 即不再援用, 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 改依復審程序處理, 俾使考績 ( 成 ) 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以提起司法救濟 10 10

11 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 第 36 條之 1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 ) 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案 (104 年 6 月 17 日公布 ), 刪除該條例之法源依據 ( 第 36 條 ) 增訂原依派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 依其類型予以適當處理之相關規定, 以適度維護派用人員權益 ; 臨時機關應於 3 年內修正組織法規為任用機關 ( 第 36 條之 1)

1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3 22 條 (105 年 2 月 26 日修正公布 ) 配合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增訂第 8 款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 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 爰據以配合修正第 3 條第 2 項有關公務人員於擬任人員具結書 增訂各機關辦理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之送審, 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 如未敘明, 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 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之規定 ( 以避免公務人員遭惡意降調, 違反文官中立, 破壞文官體制, 嚴重影響公務人員職務調整之公平性等疑慮 ; 故如僅以業務需要為由, 即降調低一職等職務, 與上開規定不符 ; 如因該人員, 工作質量未達一般標準, 或無法勝任職務等具體事證, 足認其有不適任之情事, 自可對其進行調整職務 ) 12 12

13 四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第 3 款 第 6 條第 4 款 第 10 條 (105 年 3 月 28 日修正發布 ) 調任辦法第 5 條第 3 款及第 6 條第 4 款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 業增訂須最近 10 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規定, 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 自 106 年 2 月 1 日施行 ; 於同年 1 月 31 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 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 10 年之年限限制 調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 自 105 年 3 月 30 日起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系專長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 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 1 年後,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13 13

14 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104 年 1 月 22 日修正發布, 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增定安胎假 延長病假核假要件 婚假核給起迄期間, 以及娩假得提前核給之日數規定 ( 第 3 條 ) 因安胎必須治療者, 得請病假 ; 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 得請延長病假 延長病假核假要件 : 重大傷病 機關得參考健保法規所定之重大傷病範圍, 並本於權責判斷當事人所具客觀事實予以認定是否應核予延長病假 婚假 14 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 1 年內請畢 分娩前得提前核給娩假, 並以 12 日為限 14 14

15 修正生理假規定及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 陪產假給假條件 日數及給假期間 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流產假改以懷孕週數計算 配合性平法修正陪產假為 5 日, 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請假 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改以時計 申請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 第 8 條 ) 因公傷病請公假 2 年核假期間不扣除例假日規定 ( 第 15 條 ) 15 15

16 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104 年 1 月 20 日修正發布 )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修正, 將第 2 條第 3 項之 分發任用, 修正為 分配訓練 ( 第 2 條 ) 明確定義得予採計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年資須為全職專任年資 ( 第 3 條 ) 16 16

17 七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1 條 (105 年 5 月 11 日公布施行 )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應不予受理 :( 事前管制 ) 留職停薪期間 停職期間 休職期間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涉嫌內亂罪 外患罪, 尚未判決確定, 或不起訴處分未確定, 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 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 ( 以下簡稱屆退日 ) 起, 應先行停職 17 17

18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 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 ( 年功 ) 俸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人員逾屆退日者, 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 以書面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辦理退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仍不得辦理退休 : 撤職或免職 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 仍有第二十二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前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 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 但退休條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 且其遺族符合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條件者, 得按應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給與月撫慰金 前二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 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前項人員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 ( 年功 ) 俸, 應由退休金支給 ( 發放 ) 機關自所發退休給與或撫慰金中, 覈實收回 18 18

19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 事中停發 ) 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褫奪公權而尚未復權 因案被通緝期間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 ( 以下簡稱薪酬 ) 之機關 ( 構 ) 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 行政法人 公法人 政府原始捐助 ( 贈 ) 或捐助 ( 贈 ) 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19 行政法人 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19

20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 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或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 : 1. 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 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已再任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者, 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 仍照本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 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 ( 理 ) 事長及執行長者, 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 應即更換 但有特殊考量, 經主管院核准者, 不在此限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 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20 20

21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4 條之 1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未經停 ( 免 ) 職, 或未經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 於依本法退休 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時, 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 其已支領者, 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 事後追繳 ) 1. 經判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 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2. 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 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五十 3. 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三十 4.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之百分之二十 21 21

22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 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 從重處罰 第一項所定退離給與, 應按最近一次退休 資遣或離職前任職年資核給 ; 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 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 資遣給與, 以及依第三十條支給之補償金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優惠存款利息 遺族撫慰金 第一項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 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 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 於重行退休 資遣或離職時, 不予計算 22 22

23 退休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離給與者, 於再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 資遣之年資, 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併計後, 以不超過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依本法退休 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 應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 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 ( 薪 ) 級或俸 ( 薪 ) 額計算退休 資遣給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有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情形者, 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23 23

24 八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第 3 34 條 (103 年 8 月 12 日修正發布 ) 第 3 條 第 34 條 自殺得辦理撫卹, 考量時代變遷及現代公務人員生活型態轉變, 生理與心理疾病多樣, 爰將病故或意外之概念, 做較寬幅度之規範, 惟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配合第 3 條之修正, 明訂該條文之施行日期 24 24

25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第 3 條將自殺身亡, 除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 得辦理撫卹事由意涵 (103 年 8 月 12 日修正發布 ) 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所稱 犯罪 參照 103 年 8 月 12 日發布修正之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條文說明, 係指 故意犯侵害重大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與生命法益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或涉嫌觸犯上開罪狀之當事人自殺於確定判決之前而犯罪事證明確者 ; 至所謂 重大, 係指 犯法定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或最重本刑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25 25

26 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自殺死亡得否辨理撫慰?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18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約聘僱人員自 101 年 7 月 23 日後自殺死亡者, 除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 得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 比照因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公 自提儲金本息, 另依其身分類別, 分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6 條, 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給與撫慰金 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所稱 犯罪 參照 103 年 8 月 12 日發布修正之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條文說明, 係指 故意犯侵害重大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與生命法益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或涉嫌觸犯上開罪狀之當事人自殺於確定判決之前而犯罪事證明確者 ; 至所謂 重大, 係指 犯法定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或最重本刑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26 26

27 九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修正之重點及效益 : (103 年 6 月 1 日施行 ) 1 2 公保年金化, 提供公教人員老年基本生活保障 - 將來年金機制全面上路後, 公教人員都有機會選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 ; 保險年資每滿 1 年, 在給付率 0.75% 至 1.3% 之間, 核給公保養老年金給付 本次公保法大幅修正, 原則上都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 適用於全體公保被保險人 ; 其中只有 公保年金 的規定上, 採 私校被保險人先適用, 其他被保險人則俟公教人員退撫法案, 及公保法再修正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 即可適用 的 2 階段實施方式 ( 續 )

28 3 因應少子化及鼓勵生育政策, 比照勞保標準, 增列生 育給付 4 為確保公保永續經營, 落實世代正義, 將來保險費率每 3 年辦理一次精算, 覈實調整 ; 遇有精算保費與當年保費相差達正負 5% 或因增減給付項目 內容或標準而影響保險財務時, 即應調整保險費率 5 建立公 勞保年資併計, 成就請領年金條件機制, 保 障轉業者的老年基本生活 28

29 已領取養老給付後再加保者之保費負擔 103 年 5 月 31 日 前再加保者 被保險人負擔 : 應付保費的 35% 政府負擔 : 應付保費的 32.5 % 雇主負擔 : 應付保費的 32.5 % 103 年 6 月 1 日後 再加保者 被保險人負擔 : 應付保費的 67.5% 雇主負擔 : 應付保費的 32.5% 修法前因停職 ( 聘 ) 休職或留職停薪等原因退保, 於修法後因原因消滅而再加保者, 其保險費仍得由政府補助 65%;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 32.5% 29

30 重複加保之禁止 公保被保險人 禁止參加 其他職域社會保險 ( 軍保 勞保 國保 ) 重複加保 所生效果 1. 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除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 2. 不退保費 3. 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的條件 ( 但該段重複加保年資不予給付 ) 30

31 例外 依規定可身兼兩個專任職務 ( 被強制參加軍保或勞保 ) 須在 60 日內做選擇可選擇是否退出公保 選擇繼續加保權益 : 1 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的條件 ( 6) 2 可領取 按 2 種保險俸的差額 所計得的養老給付 ( 13) 義務 : 應繳交與他人相同之保費 31 31

32 死亡給付 領受人 配偶領受 1/2; 其餘按下列順序之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 1. 子女 ( 死亡或拋棄時, 由其子女代位領受 )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兄弟姊妹 32 32

33 失能給付 確定成殘日之認定 1. 手術切除器官, 存活 1 個月以上者, 以該手術日期為準 2. 公保法令及殘廢標準定有須治療 ( 含復建 觀察等 ) 及最低期限者, 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 期限屆滿翌日 ) 3. 殘廢標準未定有須經一定治療 ( 含復建 觀察等 ) 期限者, 以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之日為準 33 33

34 生育給付 比照勞保規定給與之 給付條件 1. 參加保險並繳費滿 280 日後分娩者 2. 參加保險並繳費滿 181 日後早產者 給付金額 1. 以被保險人生育當月往前推算 6 個月平均保俸為給與計算基準 ( 申請人實際任職月數未滿 6 個月, 以實際任職月數之平均薪俸額計算 ) 2. 給與 2 個月保俸額 34

35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6 條 第 48 條 (104 年 6 月 10 日 17 日修正公布 ) 因應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業於 1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 爰比照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標準, 增訂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之規定 ( 第 36 條 ) 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且無優惠存款利息保障之公營事業機構公保人員及駐衛警察人員, 比照私立學校教職員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 ( 第 48 條 ) 因應 104 年 12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12 條 : 將 殘障 用語修正為 失能 35 35

36 十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3 條 第 8 條 第 16 條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 ) 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 於延後 分配訓練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應向分發機關 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分配訓練 ( 第 8 條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 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 第 3 條 第 16 條 ) 36

37 十一 公務員懲戒法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105 年 5 月 2 日施行 ) 修正之重點 : 退休 ( 職 伍 ) 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於任職期間之違法或失職行為, 適用本法予以懲戒, 避免公務員以離職為手段, 規避懲戒責任 修正公務員應受懲戒之原因, 須因違法執行職務 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如停職事由消滅, 得申請復職要件及方式 懲戒處分除維持現行六種懲戒種類 ( 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 外, 增列 免除職務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及 罰款 三種, 並明定上開懲戒處分之法律效果 另增列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之上限為 5 年以下 (1 年以上 ) 休職期間之上限為 3 年以下 (6 個月以上 ) 37 ( 續 )

38 休職之懲戒處分, 行使期間為 10 年 ; 對於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處分, 行使期間為 5 年 惟免除職務 撤職及剝奪退休 ( 職 伍 ) 金處分, 則無行使期間限制 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 應為免議之判決 明定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處分 又公務員懲戒係採取刑 ( 行 ) 懲併罰原則,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均得予以懲戒 懲戒案件由公懲會以合議庭進行審判程序, 而非以會議方式進行審議程序 修正懲戒案件再審事由 提起期間 明定懲戒處分執行程序 38 ( 續 )

39 新的公務員懲戒法以懲戒實效化 組織法庭化 程序精緻化為取向, 有關懲戒實效化部分增列免除職務規定, 遭免除現職後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這是非常嚴厲的處罰 基於 實體從舊 程序從新 原則, 目前在公懲會審理中的案件, 僅程序上適用新法, 處罰種類仍採舊制的處罰 公懲會 105 年 5 月 2 日起收到的案件, 若違失行為的時間持續跨至今天, 程序 處罰均適用新制, 以違失行為的時間為主 過去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久不能定讞而延宕, 無法即時產生懲儆實效, 屢遭外界批評 新制上路後, 公懲會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得裁定停止審理, 但只能在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39

40 懲戒種類及其法律效果 : 懲戒處分種類法律效果 1.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 並不得再任公務員 撤職 撤其現職, 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 期期間 1 年以上,5 年以下 3.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自再任之日起 2 年內, 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剝奪其離職前所有退休 ( 職 伍 ) 或其他離職給與 ; 或減少 10%~20% 其已支領者, 並應追回之 4. 休職 休其現職, 停發俸 ( 薪 ) 給, 並不得申請退休 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 ; 其期間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自再任之日起 2 年內, 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續 )

41 5. 降級 依其現職之俸 ( 薪 ) 給降 1 級或 2 級改敘 自改敘之日起 2 年內, 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6. 減俸 依其現職之月俸 ( 薪 ) 減之 10%~20%; 其期間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自減俸之日起 1 年內, 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7. 罰款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 百萬以下 8.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 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9. 申誡以書面為之 41

42 4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叮嚀事項 保訓會於 104 年 7 月 20 日通函各機關, 建議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 依行政程序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規定, 儘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並應預留適當之準備期間 請各機關持續配合辦理 配合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 25 日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保訓會已於 104 年 10 月 28 日通函各機關, 有關考績 ( 成 ) 丙等事件, 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 均改依復審程序處理, 並請各機關注意救濟程序教示之正確性 為便於判斷保障事件提起人是否遵守法定救濟期間, 各機關於製發行政處分函 書面管理措施 有關工作條件之書面處置或申訴函復時, 請務必教示救濟程序 ; 於辦理保障事件答辯 ( 復 ) 作業時, 請一併檢附上開文件之送達證明 ; 於收受公務人員之申訴書 再申訴書及復審書時, 請加蓋收文戳章或附記日期

43 自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 曾任以下職務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之年資,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公務人員於 106 年 1 月 1 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 ( 銓敘部 105 年 5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號令釋 ) 1.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2. 政務人員年資 3. 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 例如 : 縣市長 鄉鎮市長, 不含村里長 ) 4. 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5. 公立訓練 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6. 公立社會教育 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 43 ( 續 ) 43

44 7. 各機關 ( 構 ) 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年資 8. 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 例如 : 職業軍人 ) 9. 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 例如 : 義務役 替代役 ) 10. 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11.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 僱 ) 用之年資 12.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 ; 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 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44

45 自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 曾任下列職務之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1. 技工友 司機 清潔隊員 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 ( 純勞工 ) 測量助理 2. 臨時工程助理員 臨時助理員 約用人員 臨時人員 年 2 月 28 日以前之職務代理人 4. 軍中聘僱人員 5.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 6. 立法院立法委員 地方議會議員公費助理 7. 代理 ( 課 ) 教師 8. 國立大學本於職權所僱用, 且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 按月支薪臨時人員服務年資 45

46 公教人員參加公保暨退撫基金離職權益通知書 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注意事項 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程序 保留公保年資 46

47 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注意事項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 資遣於中途離職者, 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 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 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不再任公職, 得於辭 ( 離 ) 職之日起五年內, 由最後服務機關向基金管理會專案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惟離職人員於上開期間內亡故, 亦得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領 47 申請退費如經領回, 嗣後再任公職, 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併計退撫年資領取退撫給與, 亦不得申請補繳已發還之基金費用

48 如自離職或免職之日起五年內未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者, 無法再申請發還原自繳之基金費用本息 惟嗣後再任公務人員, 該未曾領取離職退費之年資, 將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併計退休年資或併計再任年資申請離職退費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7 條規定, 請領離職退費之權利,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但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 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 其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4 條第 6 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不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權利 (10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離職者適用 ) 48

49 依銓敘部 99 年 8 月 26 日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7 條第 2 項有關保留年資規定之適用對象, 係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離職人員, 至於 100 年 1 月 1 日以前離職人員, 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有關申請發還繳付基金費用請求權之行使期限, 自離職生效日起,5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自無上開退休法第 27 條第 2 項保留年資規定之適用 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資遣給與及依退休條例第 8 條第 4 項 第 5 項或第 6 項申請發還基金費用 ( 如離職退費 ) 自 102 年 5 月 23 日起請求權為 10 年 (102 年 5 月 23 日以前發生, 惟其時效於 102 年 5 月 23 日以前尚未完成者, 自 102 年 5 月 24 日起適用法, 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 10 年 ) 49

50 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程序 中途離職者 服務機關 ( 構 ) 公立學校 離退人員填竣並親自簽名及蓋章之 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 離職證明書影本 退離令函副本 任公職期間無違法 失職行為經權責機 關依法追究期行政責任情形之證明書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管理委員會 50 將應退還之基金費用本息, 直接撥入領 受人指定之帳戶

51 亡故不合辦理撫卹者 遺族 填竣並完成簽章之 參加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 書, 併死亡證明書影本 經 亡故人員最後服務機關 ( 構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管理委員會 將應退還之基金費用本息, 直接撥入領 受人指定之帳戶 51

52 保留公保年資 被保險人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退保而未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者, 除第四十九條另有規定外, 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 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 得由原服務機關 ( 構 ) 學校, 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 依退保當時之規定, 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 一 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 ( 職 伍 ) 二 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三 年滿六十五歲 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 依第 26 條規定標準, 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 ( 薪 ) 給, 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 不適用之 52

53 十二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修正理由 : 53 (105 年 7 月 5 日修正發布 ) 修正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 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 修正條文 2) 配合性平法規定, 修正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 ; 將 得申請 留職停薪事由之機關准駁要件與裁量標準予以明確規範 增列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 (3 足歲以下 ) 先行共同生活, 其共同生活期間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 修正條文 5) 增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 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三足歲止, 不受以二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規定之限制 ( 修正條文 6) 增訂留職停薪之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 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 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 ; 另就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 經通知 10 日內未復職者視同辭職, 並以留職停職原因消滅之次日為離職生效日 ( 修正條文 7) 就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 修正為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放寬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修正條文 9)

54 十二 公務員服務法 壹 前言 大綱 貳 公務員服務事項 參 結語 54 54

55 壹 前言 為因應近期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兼職情形, 為期各機關人事人員能充分了解相關人事法規, 適時轉達各該機關所屬同仁確實遵行, 避免公務員違反公務倫理 55 55

56 貳 公務員服務事項 公務員服務法主要特色 僅規範行為及義務 處罰方式 : 除行政懲處 司法懲戒外, 亦包括 - 刑罰 56 56

57 一 適用對象 第 24 條規定 :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 相關函釋 : 所稱 俸給, 不僅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級俸而言, 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 不以由國家開支者為限, 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自治經費內開支 57 者, 亦包括在內 ( 司法院 35 年 7 月 18 日院解字第 3159 號解釋 ) 57 57

58 適用對象簡易分類 1. 依法任 ( 派 ) 用人員 2.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 3. 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 4.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5.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員訓練期間不含純勞工 ) 6. 駐衛警察 7. 現役軍 ( 士 ) 官及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 8.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9. 社教 學術研究機構聘任人員 1.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 2. 工友 清潔隊員 3. 民選村 ( 里 ) 長 4.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長 董事 監察人 藝術總監及新進人員 5. 中央研究院院士 6. 鄰長 7. 各級民意代表 8. 依鐘點計費或按件 按日計酬之人員 9. 替代役 10. 公營事業機關純勞工 58 58

59 二 相關規定 ( 公務員之義務 ) ( 一 ) 忠實 第 1 條規定 :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 忠心努力, 依法律命令所定, 執行其職務 ( 二 ) 保守秘密 59 第 4 條規定 : ( 第 1 項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 退職後亦同 ( 第 2 項 )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 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 續 )

60 ( 三 ) 執行職務 第 7 條規定 : 公務員執行職務, 應力求切實, 不得畏難規避, 互相推諉, 或無故稽延 ( 四 ) 保持品位 第 5 條規定 :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 謹慎勤勉, 不得有驕恣貪惰, 奢侈放蕩, 及冶遊賭博, 吸食煙毒等,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60 ( 續 )

61 ( 五 ) 服從 第 2 條規定 :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 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 如有意見, 得隨時陳述 監督範圍內 所發之命令 合法 : 服從 違法 : 報告 書面下達 : 服從 非以書面下達 : 請求 書面, 拒絕視為撤回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意旨 違反刑事法律 : 無服 從之義務 61 ( 續 )

62 ( 六 ) 不為一定行為 1. 經商之限制 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 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所指 經營 原為規度謀作之意, 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 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至於 投資, 乃指以營利為目的, 用資本於事業之謂, 其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有別 ( 銓敍部 74 年 7 月 19 日 74 台銓華參字第 號函 ) 62 ( 續 )

63 2. 兼任公司董監事的限制 -1 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司法第 8 條 : 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 ( 股份 ) 有限公司為董事, 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 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 與董事同負民事 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相關函釋 : 1. 獨立董事仍為公司法所稱之董事, 並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 以及依公司法負其應負之民事 刑事與行政罰之責任, 獨立董事尚不生有代表官股之情事, 故依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獨立董事 ( 銓敍部 102 年 3 月 19 日部法一字第 號書函 ) 2. 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 親戚經營商業 ( 行政院 50 年 8 月臺 50 人字第 4829 號令 ) 3. 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 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 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 尚非第 13 條第 1 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 銓敍部 97 年 11 月 28 日部法一字第 號書函 ) 63

64 2. 兼任公司董監事的限制 -2 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 : 公務員利用權力 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 依刑法第 131 條處斷, 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 依其規定 其離職者, 亦同 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 : 公務員違反第 1 項 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 應先予撤職 相關函釋 : 所謂先予撤職,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 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 司法院 37 年 6 月 21 日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 ) 64

65 65 違反經商限制之認定標準 ( 銓敍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號函 )

66 66 66

67 3. 兼職之限制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或兼領公費 第 14 條之 2 規定 : ( 第 1 項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第 2 項 ) 前項許可辦法, 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 14 條之 3 規定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67

68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 5 條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服務機關應不予許可 : 1 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2 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之虞者 3 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4 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5 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6 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務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7 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 8 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9 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68 68

69 相關函釋 : 第 14 條 公職 範圍, 依司法院釋字第 42 號解釋, 指各級民意代表 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 至若 業務, 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 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 其須領證執業, 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 諸如 : 醫師 律師 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 此外, 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 就兼任而言, 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 銓敍部 75 年 4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號函 ) 69 69

70 某國立大學教授,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期間, 同時兼任 A 公司獨立董事 某國立大學教授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期間, 同時兼任 A 公司獨立董事, 於監察院約詢時辯稱 : 不知公務員不得兼任已上市 ( 櫃 ) 公司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不得兼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經監察院查證屬實, 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兼任行政職的教師, 依司法院大法官第 308 號解釋, 屬於公務 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應受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 兼職之限制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 申誡 *100 年度鑑字第 號議決, 指明公務員之違失責任, 不因 不知法律規定而免除其違法責任 70 70

71 某縣政府公務員, 兼任 B 公司董事, 且投資持股達該公 司股本總額 60% 某縣政府公務員於任公職前, 即擔任 B 公司董事, 未於擔任公職時起, 辭卸 B 公司董事乙職, 該公司 95 年 98 年及 101 年董監事任期屆滿重新改選, 仍連續經選任為董事, 並親自簽署董事願任同意書, 且投資持股達該公司股本總額 60% 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以及相關投資持股上限之規定, 違法事證明確, 監察院依法提案彈劾, 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 記過壹次 71 71

72 某機關助理研究員, 將專利代理人證書租借 C 國際商標 事務所, 並收取顧問車馬費 某研究機關助理研究員, 領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代理人證書, 任公職期間將該證書租借 C 國際商標事務所, 並收取顧問車馬費, 且具名代理申辦專利案件 依智財局認定專利代理人證書係屬專業證照, 故上開行為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 業務 行為, 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之規定, 監察院依法提案彈劾, 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 降貳級改敘 72 72

73 某公營事業機構之業務助理, 擔任禮儀公司樂師, 並於 D 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某公營事業機構之業務助理, 具公務員身分, 擔任禮儀公司樂師, 利用上班時間兼營殯葬事業, 曾以不實事由填寫外出證, 離開工作場所至告別式場合演奏二胡, 並於 D 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未支領相關費用, 係兄弟姊妹一起投資之事業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及第 14 條第 1 項不得兼職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依法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 降貳級改敘 73 73

74 未來因應措施 建置兼職查核平台 為期杜絕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經營商業限制之情事, 銓敘部刻正積極規劃建置查核平台, 擬定期勾稽相關資料, 爾後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 均由權責機關依法辦理 74 74

75 ( 七 ) 利益迴避 第 17 條規定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 同法第 33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為自行迴避 ; 第 10 條第 4 項為命令迴避 ; 第 12 條為申請迴避 75

76 ( 八 ) 離職後利益迴避之限制 第 14 條之 1 規定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2 條之 1 規定 : ( 第 1 項 )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 項 ) 犯前項之罪者, 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76

77 參 結語 服務法係公務員之行為準則, 知法守法, 型塑公務員形象, 提昇施政效能, 防止弊端發生, 強化人民對政府施政信心 77 77

78 十三 升官等訓練法規與實務 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人員官等晉升方式 方法一 : 升官等考試及格 ( 任用法第 17 條第一項 ),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4 條規定, 現任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並任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如滿 3 年, 即得報考本項考試 ( 現職為五職等書記可報考升官等考試, 純以職等為準 ) 方法二 :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該職務辦理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 現職為五職等書記不可參加升官等訓練, 以職務列等為準 ) 考試 + 資歷 + 升官等訓練合格 學歷 + 資歷 + 升官等訓練合格 ( 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第 6 項 )

79 任用法第 17 條第 8 項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 年資, 均不得作為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之考績 年資 註 : 如以低職等 ( 薦任第八職等 ) 併高職等 ( 薦任第九職等 ) 辨理之併資考績 另予考績 ; 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實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 降級 減俸或記過人員, 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 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 上開年資及考績均不得作為升官等訓練之考績 年資 79

80 晉升官等訓練 - 基本條件 第 17 條第 2 項 ( 薦升簡 ) 第 6 項 ( 委升薦 ) 現任 經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 經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考績 俸級 80 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 3 年 2 甲 1 乙 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 3 年 2 甲 1 乙 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81 晉升官等訓練 - 合格實授 年資 第 17 條第 2 項 ( 薦升簡 ) 第 6 項 ( 委升薦 ) 考試 1. 高等考試等考試 2. 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3 年者 1. 普通考試等考試 2. 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3 年者 學歷 1. 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畢業 2. 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6 年者 1. 高中 專科 大學及獨立學院以上畢業 2. 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10 年 滿 8 年 滿 6 年者 81

82 考績 採計之實務案例 Q1 最近 3 年考績 2 甲 1 乙之認定標準?( 銓敘部 91 年 6 月 6 日部法二字第 號令 ). A: 所稱 最近 3 年年終考績, 非以連續為必要, 其期間中斷者, 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銓敘部於 86 年 7 月 17 日以 86 台法二字第 號書函函釋略以,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 曾有辭職再任或年資中斷等情事者, 同意將其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前後年資予以併計 是以, 現職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人員得併計其降調前曾任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年資職務,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 例如 : 某委任 5 職等戶籍員迄 99 年 3 月已任職 2 年 3 個月, 年終考績皆考列甲等,99 年 3 月 1 日自願降調書記職務,102 年 3 月 10 日調陞戶籍員, 年均考列甲等, 該戶籍員 104 年始得參加升官等訓練 Q2 最近 3 年考績 2 甲 1 乙是否含考核 ( 公營事業機構 ) 併資考績( 公營事業機構併計一般行政機關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 銓敘部 87 年 11 月 27 日八七臺法二字第 號書函 ) 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 適用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 ( 現為第 6 項 ) 第 1 2 款有關年資之規定, 惟其最近 3 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 始得採認 82

83 Q3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 得否作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之考績?( 參任用法第 17 條第 8 項規定 ) Ex. 甲君應特種考試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及格 年 1 月 1 日原為 A 部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職務 年 10 月 6 日降調 B 局薦任第八職等室主任職務 年 1 月 21 日配合 B 局機關修編, 原職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 4. 其 92 年 93 年 94 年及 95 年均以薦九參加當年度考績, 均考甲等 A: 甲君 92 年 93 年考績均為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 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 該 2 年度考績無法採計作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之考績年資 83

84 Q4 當年 12 月 2 日以後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 如其在原機關以薦任第九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 ) 考績, 則得予採計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第 6 項規定之年終考績 (96 年 4 月 25 日部銓四字第 號書函 ) Ex: 甲君 1.90 年 1 月 1 日任 A 機關薦任第九職等主任 2.90 年 12 月 31 日調任 B 機關薦任第八職等課長 3. 其 90 年度係以 A 機關 ( 原機關 ) 薦任第九職等主任之資格參加年終考績 A:90 年度之考績得作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之考績年資 84

85 Q5 曾受懲戒處分之年終考績, 不得作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第 6 項規定之年終考績 ( 參任用法第 17 條第 8 項規定 ) Ex. 甲君應特種考試軍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軍法官考試及格 年 11 月 16 日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消費者保護官 年考績均列甲等 年 3 月 13 日因前任軍事檢察官職等違法失職, 受記過貳次懲戒處分 A: 甲君於 93 年間受記過懲戒處分, 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93 年年終考績自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惟日後渠不得晉敘期間屆滿後之年終考績, 得併其 年列甲等之考績 85

86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 考試 第 2 項 ( 薦升簡 ) 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3 年者 1. 高等考試 2. 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3. 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 4. 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 第 6 項 ( 委升薦 ) 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3 年者 1. 普通考試 2.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3. 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 4. 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 86

87 Q1: 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 是否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所列舉之考試?(84 年 6 月 26 日 84 臺中甄一字第 號函 ) A: 依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現為第 8 條 ) 第 1 項規定及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 依法考試及格, 亦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6 項第 1 款所列舉之考試, 均不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Q2. 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所稱之 相關考試 是否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暨相當之檢覈考試?( 銓敘部 86 年 8 月 19 日以八六臺法二字第 號書函釋 ) A: 檢定考試 檢覈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均非屬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 ( 現為第 6 項 ) 第 1 款所定之各類考試範圍 87

88 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及格者, 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第 3 項比照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任用, 經審定 合格實授 之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 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持其所具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之學歷, 參加升官等訓練 ( 銓敘部 84 年 8 月 17 日 84 臺中甄二字第 號函 ) 警察官制人員與簡薦委制人員, 如具任用 ( 官 ) 資格相互調任時, 係直接銓審定其調任前相當之官職等級,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得併計曾任警佐一階 ( 相當委任第五職等 ) 職務之年資 考績,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 ( 現為第 6 項 ) 規定, 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銓敘部 90 年 5 月 24 日九十法二字第 號 ) 88

89 Q1. 依專技轉任或檢覈人員, 得否適用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或第 5 項第 1 款規定? ( 銓敘部 96 年 5 月 23 日部銓一字第 號令 ) A: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人員, 如另具公務人員高等 普通考試或相關考試及格資格, 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同法條第 5 項 ( 現為第 6 項 ) 第 1 款規定, 取得參加晉升官等訓練資格 Q2. 現職委任第五等人員, 得否併計曾任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第 3 項審定 合格實授 及第 10 條審定 以技術人員任用 之薦任官等考績及年資, 適用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 ( 現為第 6 項 ) 規定?( 銓敘部 89 年 4 月 1 日八九銓四字第 號函 ) 89 A: 以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現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有案, 其曾任薦任官等考績及年資, 得參照銓敘部 86 年 9 月 4 日 (86) 法二字第 號函規定 ( 按 : 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之精神 ), 基於高資得以低用之原則, 予以採計換算

90 Q3. 現職公務人員得否併計其 89 年曾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當年度所參加之年終考績, 適用任用法第 17 條第 5 項 ( 現為第 6 項 ) 規定?( 銓敘部 91 年 3 月 4 日部地一字第 號書函 ) Ex: 甲應普通考試及格, 任護士, 核敘委任第五職等 1.88 年 6 月 28 日依專技條例改派薦任, 核敘薦任第六職等 2.89 年 1 月 19 日再依醫事條例規定, 改任換敘為士 ( 生 ) 級 3.90 年 6 月 18 日以其所具普考及格資格, 核敘委任第五職等 A: 醫事人員雖未列有官等 職等, 惟如係原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於醫事條例施行後, 經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者, 自得再轉調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從而其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 (89 年以醫事人員任用而參加之年終考績 ), 得採計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5 項 ( 現為第 6 項 ) 規定之考績年資 90

91 Q4. 學校職員於 83 年 7 月 3 日納入銓敘審查前,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審定有案者, 其原任職務所敘本薪相當委任三級 210 薪額以上年資, 得否視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 ( 現為第 6 項 ) 所指合格實授年資?( 銓敘部 86 年 7 月 17 日 86 臺法二字第 號書函 ) A:74 年 5 月 3 日以後具考試及格資格進用之學校職員, 其原任職務所敘本薪相當委任三級 210 薪額以上, 於 83 年 7 月 3 日納入銓敘審查後, 經本部改任為 合格實授 現敘委任第五職等者, 得以其考試及格生效後所敘本薪相當委任三級 210 薪額以上 ( 相當委任第五職等 ) 年資, 併計改任後之 合格實授 年資, 比照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 ( 現為第 6 項 ) 規定辦理 91

92 派用人員參加晉升官等訓練之實務案例 Q 依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審定 准予登記 之委派人員, 所具資格如符合新修正之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 ( 現為第 6 項 ) 所列之職等 俸級 考績 考試 學歷及年資等規定, 是否能比照審定 合格實授 者, 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銓敘部 86 年 5 月 14 日 86 臺法二字第 號函 ) 考試 : 依 派用條例 第 6 條第 1 款審定 准予登記 之現職委派人員, 如符合任用法第 17 條所規定之考績 學歷 考試 年資及訓練等條件時, 准予視同審定 合格實授 之委任人員, 適用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 學歷 : 依派用條例第 6 條第 1 款以外各款審定之現職委派人員, 除嗣後經考試及格, 其考試及生效日後之任公職年資, 得依前開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外, 其他未具任何考試及格資格者, 即不適用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 92

93 Q. 現職 薦派 薦任機要人員及 現任 民選鄉鎮市長人員, 得否以現職參加委升薦訓練?( 銓敘部 86 年 9 月 4 日 86 臺法二字第 號函 ) 現職 薦派 薦任機要人員, 雖具委任官等考試及格資格並曾經本部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有案, 惟其現任職務並非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人員 現任 民選鄉鎮市長, 係非依任用法 考績法規定任用銓敘及辦理考績之人員 上開 2 種人員, 均無從採計考試及格生效日後所任年資, 重新換算, 依本法條規定, 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93

94 技術人員參加晉升官等訓練之實務案例 Q1. 以技術人員任用 之技術人員, 以考試及格資格, 改任為 合格實授, 其自取得該相關考試及格生效後所任審定 以技術人員任用 年資, 是否亦得併計?( 銓敘部 86 年 5 月 14 日 86 臺法二字第 號函 ) A: 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為 以技術人員任用 之委任技術人員, 如具有考試及格資格, 經依新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改任為 合格實授 者, 得以自其取得相關考試及格生效後所任審定 以技術人員任用 年資, 併計改任後之 合格實授 年資, 比照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Q2. 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未具考試及格資格人員, 得否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銓敘部 86 年 12 月 1 日 86 臺法二字第 號書函 ) A: 經審定 以技術人員任用 之人員, 以其未具考試及格資格, 僅係以學 經歷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 因與以考試及格並審定合格實授人員為適用對象有別, 故無法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 ( 現為第 6 項 ) 考績晉升薦任官等之規定 94

95 有關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因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 該年度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年資, 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2 款職務年資?( 銓敍部 103 年 3 月 27 日部銓三字第 號書函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款 第 2 款所定晉升薦任官等所需之任職年資, 係以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為限 ; 且適用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之人員, 均須符合該條項序文所定最近 3 年年終考績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之 考績 條件, 是該等人員於依該條項第 2 款規定計算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時, 其於 最近 3 年 之前任職年資之考績等次尚無甲等或乙等以上之限制 準此,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合格實授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任職年資, 倘非屬調任較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或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敍期間者, 尚不受任用法第 17 條第 8 項規定之限制, 亦即得採計作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2 款之職務年資 95

96 受特考轉調限制人員, 如以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轉調時, 其調任當年年資未中斷者, 得將調任當年前後經銓敍審定合格實授有案年資,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年終考績, 得否作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之考績及年資?( 銓敍部 103 年 4 月 14 日部銓一字第 號書函 ) 某甲 100 年年終考績係以合格實授薦任第六職等職務 ( 以尚未解除三等警察特考年限資格任職 ) 併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 以丙等警察特考資格任職 ) 辦理之考績, 經審酌以, 受特考轉調限制之人員, 如以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轉調時, 考量其轉調前之任職事實, 其調任當年年資未中斷者, 得將調任當年前後經銓敍審定合格實授有案之年資,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終考績, 並得作為考績升等之年資, 以某甲 100 年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及年資, 係以合格實授薦任第六職等職務併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辦理, 且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8 項所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之考績 年資, 爰得作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之考績及年資 96

97 因案停職後獲判無罪之年資, 得否併計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疑義 ( 銓敘部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89 銓三字第 號書函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3 項 ( 按 : 現為第 6 項 ) 之立法意旨在提升資深績優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的升遷機會, 爰予規定具應有一定 考績 考試 或 學歷 及 訓練合格 等資格之委任第五職等人員,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一定年資, 使得不經升官等考試及格逕予晉升薦任官等, 某甲停職期間年資, 不論其是否得依其他法規規定於復職後補發停職期間俸給, 其停職期間均無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事實, 是以, 該停職期間仍無法併計 97

98 現職公務人員得否併計其 89 年曾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當年度所參加之年終考績, 適用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 ( 委升薦官等訓練 ) 規定? EX..某甲應普通考試及格, 現職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五職等 1.88 年 6 月 28 日依專技條例改派薦任, 核敘薦任第六職等 2.89 年 1 月 19 日再依醫事條例規定, 改任換敘為士 ( 生 ) 級 3.90 年 6 月 18 日以其所具普考及格資格, 核敘委任第五職等 A. 醫事人員雖未列有官等 職等, 惟如係原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於醫事條例施行後, 經改任換敘而其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醫事人員年資及考績 (89 年以醫事人員任用而參加之年終考績 ), 得採計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之考績年資 ( 註..薦升簡比照辦理 ) 98

99 某甲普考及格現敘委任 5 職等本俸 5 級書記,5 職等職務滿三年, 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 2 年甲 1 年乙以上, 可否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及參加晉升官等訓練? 某甲現任現敘 5 職等本俸 5 級書記, 係依法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者, 可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 理由..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4 條規定, 現任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並任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如滿 3 年, 即得報考本項考試 某甲現任現敘 5 職等本俸 5 級書記, 係依法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者, 不可以參加升官等訓練 理由..依法經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現職人員始得參訓, 因某甲現職為委任 1 至 3 職等書記職務, 故無法參訓 註 : 以訓練合格方式升任薦任官等人員, 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資考績四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例如 : 不得擔任鄉鎮公所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課長職務 ; 可擔任委任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之主管職務 99

100 結語 遴報參訓名冊或派代時應再詳加檢視 : 1. 是否現敘薦任第九職等或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 2. 是否任職務等級上限, 亦即是否為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或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以上? 3. 有無懲戒處分尚在不得晉敘期間, 不得採計考績 年資, 或不得派代之情形? 4. 是否採計最近 3 個年度之年終考績? 考績等次是否 2 甲 1 乙以上? 5. 有無低職等職務併資情形? 或高職等職務降低職等職務情形? 6.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是否為須受訓? 或為免訓人員? 7. 先升後訓人員是否於期限內補訓合格並辦理變更? 8. 是否符合晉升官等訓練辦法所定相關規定? 100

101 公門好修行, 積德心安寧守法又精進, 必有好願景做好本份事, 諸事能無誤樂善又好施, 成就在於此 ~~~~~ 共勉之 ~~~~~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參 升任官等訓練 141 次目錄 次目錄 一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157 ( 一 ) 參訓對象... 157 釋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增訂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規定後, 關務 警察及交通事業人員之晉升相當簡任官等 ( 資位 ) 應如何辦理及能否參加保訓會辦理之 92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疑義... 157 釋 2 現職薦任人員參加 91 年年終考績後, 在未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前,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More information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98年度人事法規測驗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98年度人事法規測驗 基隆市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 105 年度人事法規測驗試題卷 ( 學校組 ) 105.08.05 服務機關 : 職稱 : 姓名 : 選擇題 :(100 分, 每題 2.5 分, 共 40 題 ) (D)1. 某教師現敘十八級 350 薪點, 於 105 年 7 月 2 日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 以下何者有誤? (A) 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66

66 勞工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 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勞動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 嬰留職停薪權利 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 案 增訂有薪生理假 產檢假 並延長陪 六個月後 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 協 助 建 構 國 內 友 善 的 收 養 環 產假日數等 積極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 境 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 場 立 法 院 於103年11月21 日 三 讀 通 過 性

More information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 第 1 條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公務人員權利 義務與責任 彰化縣政府人事處報告人 : 陳啟聰 民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1 報告大綱 公務人員之權利 公務人員之義務 公務人員之責任 結語 2 公務人員之權利 經濟方面的權利身分方面的權利救濟方面的權利 1. 俸給權 2. 考績權 3. 公保給付權 4. 退休金權 5. 撫卹金權 1. 身分保障權 2. 職務執行保障權 3. 請假及休假權 4. 受獎勵權 5. 結社權 1.

More information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十條之一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任用 :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 考試院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十條之一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任用 :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 考試院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於六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 迄今歷經六次修正 茲因考量警察勤 業務特殊性及任用警察人員之實際需要, 同時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之修正, 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要點如下 : 一 增訂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 為不得任用警察官事由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 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 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 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 下簡稱性平法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性平法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More information

者 ( 五 )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 六 )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 七 )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 八 )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 九 )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

者 ( 五 )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 六 )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 七 )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 八 )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 九 )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 名稱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於每年年終辦理, 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 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 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 以月計之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doc 考銓制度第 12 章公務人員服務 利益迴避與懲戒制度補正 本校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兼本課程召集人許道然博士 立法院第 8 屆第 7 會期在民國 104 年 5 月 1 日召開第 10 次院會, 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嗣經總統於同月 20 日公布, 為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再次邁向新的里程 按公務員懲戒法上次修正公布時間為民國 74 年 5 月 3 日, 距今已 30 年之久, 期間社會環境已經有大幅度的變化,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More information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退休案報送及退休權益 送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現職待遇計算表 5. 退撫基金資料卡 6. 戶籍謄本 7. 未曾領受公保因公殘廢給付切結書參考送案注意事項 公務

退休案報送及退休權益 送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現職待遇計算表 5. 退撫基金資料卡 6. 戶籍謄本 7. 未曾領受公保因公殘廢給付切結書參考送案注意事項 公務 親愛的人事夥伴們關於退休 ~ 的事 報告人 : 羅東國小李昀蓁 104.4.16 分享的是 ~~ 退休案報送及退休權益 退休制度變革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重點 1 退休案報送及退休權益 送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現職待遇計算表 5. 退撫基金資料卡 6. 戶籍謄本

More information

政務官與事務官考. 古. 題試比較說明政務官與事務官兩者在任用資格 懲戒種類及救濟途徑方面各有何區別?(25 分 ) 102 地特 法律廉政 ( 三等 ) 析 Analysis. 本題主要涉及 政務官與事務官 之比較, 是經典題型, 透過本題可以 好好理解 熟悉 政務官與事務官 的相關

政務官與事務官考. 古. 題試比較說明政務官與事務官兩者在任用資格 懲戒種類及救濟途徑方面各有何區別?(25 分 ) 102 地特 法律廉政 ( 三等 ) 析 Analysis. 本題主要涉及 政務官與事務官 之比較, 是經典題型, 透過本題可以 好好理解 熟悉 政務官與事務官 的相關 1 完全適用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2. 公務員服務法 3. 公教人員保險法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2 部分適用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8 條規定 : 本法除第 26 條 第 26 條之 1 及第 28 條規定外, 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申言之, 政務人員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首長任用之迴避限制 第 26 條之 1 首長任用與遷調之期間限制及第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6 法規名稱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修正時間 :102.11.25 第一條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以下簡稱本訓練 ) 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 (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 ) 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

More information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More information

(4) 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 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4. 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 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 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 係依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辦理, 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

(4) 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 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4. 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 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 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 係依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辦理, 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 教職員兼職 兼課 補習及專業證照等規定宣導資料 105.8.29 一 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 :...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依上開規定,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 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 現行法令及懲處規定 : (

More information

LCIDC01_ doc

LCIDC01_ doc 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More information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A Study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PRC s Civil Servant: From a Legal System Perspective 沈建中 (Shen, Chien-Chung)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摘要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法(考績制度).indd

公務員法(考績制度).indd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1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課前導讀 1. 本章非常非常重要 2. 考績種類 項目 等次 獎懲是基本常識 3. 考績免職的規定及救濟規定非常重要 一考績的意義與功能 ( 一 ) 任何組織內的工作人員, 於其任職後, 一定要對 其工作績效之良窳, 作客觀之考評, 此種作用稱 為考核, 考核之具體制度, 稱為考績 考核為考 績之手段, 考核之項目 方法 標準 獎懲及程 序等, 即為考績之制度

More information

頁次 : 下列何職等以上人員, 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人員 13 公務人員經依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得如何處理? 提起訴願 提起行政訴訟 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1

頁次 : 下列何職等以上人員, 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人員 13 公務人員經依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得如何處理? 提起訴願 提起行政訴訟 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1 頁次 :4-1 10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科別 : 政風科目 :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與懲戒 ) 大意考試時間 : 1 小時座號 : 注意 :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 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50 題, 每題 2 分, 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編號 要 旨 頁次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 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 監察人 原經營商業之人, 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 得否繼續經營 公務員得於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 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

目錄 編號 要 旨 頁次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 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 監察人 原經營商業之人, 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 得否繼續經營 公務員得於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 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第 1 頁, 共 24 頁 目錄 編號 要 旨 頁次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 1 2 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 監察人... 1 3 原經營商業之人, 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 得否繼續經營... 1 4 公務員得於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 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 1 5 現任官吏不得充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92 2 26 0920001662 91 11 21 9106743 92 2 10 0920000903 95 10 11 0950006806 42 95 10 17 0950009936 91 2 07 9100679 91 6

More information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2015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015 12 31 2015 12 31 (www.cqrcb.com) (www.hkexnews. hk)2015 12 31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155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A46B5D8A46ABEC7C2BEADFBB0A5A5F4B5FBA4C0BCD0B7C7AAED5F39392D35A448B5FBB77CADD7AD71AAA95F>

<4D F736F F D20AA46B5D8A46ABEC7C2BEADFBB0A5A5F4B5FBA4C0BCD0B7C7AAED5F39392D35A448B5FBB77CADD7AD71AAA95F> 國立東華大學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89 年 10 月 11 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通過 9 年 1 月 13 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修正 9 年 7 月 3 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修正 93 年 1 月 1 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3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修正 97 年 11 月 5 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修正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考核獎懲訓練差勤等法規 與實務案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主任呂秋華 課程大綱 壹 考核貳 獎懲叄 訓練肆 差勤 ( 重要法規 案例說明 ) 壹 考核 一 主要法規暨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修正第 14 條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 修正第 2 條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二 考績原則 1. 綜覈名實 2. 信賞必罰

More information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8 383 現行考銓制度 補充教材 國家考試知多少 / 謝連參 現行考銓制度 第一次開課時 有幾位同學分別問及有關參加國家考 試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如何蒐集應試科目有關資料 如何準備考試 以及考 試答題技巧等問題 茲依據相關規定及個人經驗說明如下 一 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一向寬鬆 以報考人數較多的高考三 級 大專畢業 普考 高中 職畢業 為例 行政類如一般行政 一般民 政

More information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第 264 期 刊登於本部人事服務網 http://personnel.moi.gov.tw 歡迎同仁點閱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人事處綜合規劃科編製 人事服務簡訊 人事動態 ( 部本部 ) 單位職稱姓名異動別生效日期備註 民政司科長李朝麟自願退休 104.02.02 地政司科員林后駿 他機關調進 104.02.02 原職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科員 統計處專員陳昭如 本機關調陞 104.02.03

More information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no.04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20149 31.6 20157 2 社 會 企 業? 社 會 效 益 債 券 創 櫃 板?? 社 會 創 新? KEY WORDS B Lab B 型 企 業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3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More information

報告大綱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未來退休法令修正重點

報告大綱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未來退休法令修正重點 公教人員退休實務分享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李昀蓁 102.5.1 報告大綱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未來退休法令修正重點 戀在宜蘭 ~ 心心相遇兩性成長營 在等妳喔! 別錯失機會哦 我們需要女性未婚同仁 11 名哦!! 退休業務常見案例 報送退休案流程 前 1 年度登記列冊 前 1 年度未及登記 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 1.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2. 證件 3. 事實表 4.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5 1 1 2014 84.30 33.78 118.08 75.10 33.22 108.32 72.80 36.14 108.94 45.00 45.00 40.00 40.00 Nout WELLINK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40.00 7

2014 2015 1 1 2014 84.30 33.78 118.08 75.10 33.22 108.32 72.80 36.14 108.94 45.00 45.00 40.00 40.00 Nout WELLINK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40.00 7 1960 2013 5 2016 1960 2014 4 2017 1955 2004 8 2016 1955 2010 10 2016 1957 2011 7 2017 1972 2011 7 2017 1962 2013 7 2016 1957 2014 9 2017 1954 2014 10 2017 1946 2010 10 2016 1950 2011 3 2017 Nout WELLINK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More information

A

A 第五十三期發行單位 : 人事室編輯 : 湯杏芬發行日期 :104 年 02 月 http://www.ncnu.edu.tw/ncnuweb/home.aspx?unitid=e000 人事服務簡訊 人事異動 學務處 職務 代理人 張晏甄 合約 期滿 104.02.01 ( 一 ) 新進人員 單位職稱姓名 異動情形 生效日期 社工系約用組員陳俐如到職 104.02.05 學務處 住服組 學務處 課外活動

More information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More information

12345

12345 101 年度 兼任兼辦人事人員研習營 公務人員差勤考績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人事室主任黃福廷 2012.08.23 大 綱 一 公務人員請假案例探討 二 公務人員考績案例探討 一 公務人員請假 案例探討 1. 某公務人員甲於 2 月 1 日就職,8 月 1 日離職, 本年度已請 5 天, 應否按日扣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 第 2 項銓敘部函

More information

內 容 食 品 技 師 保 健 食 品 工 程 師 技 能 檢 定 ( 乙 級 檢 驗 分 析 ) 公 職 考 試 其 他 2

內 容 食 品 技 師 保 健 食 品 工 程 師 技 能 檢 定 ( 乙 級 檢 驗 分 析 ) 公 職 考 試 其 他 2 食科大未來-證照考試解析 梁志弘 內 容 食 品 技 師 保 健 食 品 工 程 師 技 能 檢 定 ( 乙 級 檢 驗 分 析 ) 公 職 考 試 其 他 2 食 品 技 師 為 什 麼 要 考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資 訊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科 目 錄 取 標 準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2014.3.11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國 內 實 施 HACCP 食 品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公教人員差假規定 與實務問題探討 成功國小人事室主任洪儷陵 103 年 10 月 8 日 主要法令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注意事項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0EAC0E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35DB86DB1F8A8D22E646F63>

<4D F736F F D20B0EAC0E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35DB86DB1F8A8D22E646F63>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91 號 第一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經營商港, 設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港務公司 ), 其設 置依本條例之規定 港務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第二條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 一 商港區域之規劃 建設及經營管理 二 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三 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四 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

More information

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1 條 公務人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 其 實物代金及補助費, 依下列規定加發 : (1) 依本法第 6 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 每一基數加發 1 個月本人實 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 2 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

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1 條 公務人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 其 實物代金及補助費, 依下列規定加發 : (1) 依本法第 6 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 每一基數加發 1 個月本人實 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 2 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 ( 五 ) 人事費 - 退休金壹 法令依據 一 公務人員退休金 ( 一 ) 公務人員退休法 1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 (1)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2) 任職滿 25 年者 前項第 1 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 者, 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 50 歲 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

More information

N S ( ) 9975 (852) (852)

N S  ( ) 9975 (852) (852) 2015 N S 2 6 8 40 41 N S www.chinaunicom.com.hk ( ) 9975 (852) 2126 2018 (852) 2126 2016 董事長報告書 中國聯通 股 公司 年 年 公司 國 聯網 + 網絡 公司 合 年 年 公司 1,202.75.3% 網 8.8 68.3% 公司 年 EBITDA 504.6 5.8% EBITDA 42.0%4.4 69.9

More information

No.39 第十卷第三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The Correlation of Core Capability of Public Policy Examination and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bstract Yu-Tou

No.39 第十卷第三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The Correlation of Core Capability of Public Policy Examination and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bstract Yu-Tou 專題 公共政策應試科目之核心能力與政經發展之關聯性分析 * ** 20 *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博士候選人 (Ph.D.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Shih Hsin University) **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目錄 編號要旨頁次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 1 2 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 監察人 1 3 原經營商業之人, 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 得否繼續經營 1 4 現任官吏不得充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 1 5 公務員同居或共財之父兄經營商業, 是否為公務員經營商業 1 6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所稱先予撤職疑義

More information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 第 3 條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More information

B ( 2 A ) ( ) 4 9 B ( 2 A )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More information

公司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More information

人事業務常見問題或錯誤案例探討及最新修正人事法令解析 -退休撫卹(機關組)

人事業務常見問題或錯誤案例探討及最新修正人事法令解析 -退休撫卹(機關組) 人事業務常見問題或錯誤案例探 討及最新修正人事法令解析 - 退休撫卹 ( 機關組 )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公保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退休 撫慰 資遣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退撫主要內容 撫卹 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退休議題常見問題 Q 公務人員退休法適用對象 - 涉案人員得否辦理退休? Who

More information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四等執行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四等執行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5 月 10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379 號函核定 一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一 ) 專業訓練 : 以增進有關公證業務之專業知識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 二 ) 實務訓練

More information

三 八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八年度決算表冊 包括營業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及待彌補虧損案 業經本監察人等依照公司法第二一條之規定 審查完竣 尚無不符 繕具報告 如上 敬請鑒察 此致 本公司年股東常會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兆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三 八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八年度決算表冊 包括營業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及待彌補虧損案 業經本監察人等依照公司法第二一條之規定 審查完竣 尚無不符 繕具報告 如上 敬請鑒察 此致 本公司年股東常會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兆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1. 財 務 結 構 (1)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2)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率 =( 股 東 權 益 淨 額 + 長 期 負 債 )/ 固 定 資 產 淨 額 2. 償 債 能 力 (1)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2) 速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存 貨 - 預 付 費 用 )/ 流

More information

座談會 貳 選拔情況 一 選拔要求

座談會 貳 選拔情況 一 選拔要求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選拔與結構分析 An Analysis of Member Screening and Structure of the 18 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吳仁傑 (Wu, Jen-Je) 中共研究雜誌社研究員 壹 引言 3 4 2012 11 8 14 205 171 25 9 7 5 1 1 人民日報 2012 11 15 2 40 座談會 貳 選拔情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54F\255\267\266\351\246a104.11.docx)

(Microsoft Word - \254F\255\267\266\351\246a104.11.docx)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政風園地 104 年 11 月號 本期目錄 廉政新聞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洪 涉嫌收受遠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洪 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賄賂案 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賄賂案 判解新訊 公務員之 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 凡係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 凡係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 得為事務均屬之 得為事務均屬之 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為限 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為限

More information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段落 ( ) 1 18 1 10 11 12 14 15 18 ( ) 19 48 20 適度有為 20 21 23 24 32 香港和內地 24 30 香港和外國 31 32 33 41 金融服務業 34 37 工商及專業服務 38 39 國際航運中心 40 41 42 47 創新科技產業 43 45 檢測和認證產業 46 47 48 ( ) 49 91 49

More information

業 務 往 來 指 揮 監 督 或 費 用 補 ( 獎 ) 助 等 關 係 正 在 尋 求 進 行 或 已 訂 立 承 攬 買 賣 或 其 他 契 約 關 係 其 他 因 本 機 關 ( 構 ) 業 務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將 遭 受 有 利 或 不 利 之 影 響 ( 二 ) 舉

業 務 往 來 指 揮 監 督 或 費 用 補 ( 獎 ) 助 等 關 係 正 在 尋 求 進 行 或 已 訂 立 承 攬 買 賣 或 其 他 契 約 關 係 其 他 因 本 機 關 ( 構 ) 業 務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將 遭 受 有 利 或 不 利 之 影 響 ( 二 ) 舉 104 年 08 月 19 日 廉 能 是 政 府 的 核 心 價 值 貪 腐 足 以 摧 毀 政 府 的 形 象 公 務 員 應 堅 持 廉 潔, 拒 絕 貪 腐 廉 政 檢 舉 專 線 :0800-286-586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問 答 集 行 為 規 範 內 容 一 問 : 本 規 範 第 2 點 第 3 款 但 書 規 定 : 同 一 年 度 來 自 同 一 來 源 受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More information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宜蘭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擬任人員送審作業流程 步驟機關學校上級機關 公務人員就職 2. 就職後三個月內填報擬任人員送審書附件 :. 擬任人員送審書.2 公務人員任用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範例及確認表注意事項 2. 銓敘部審定 3 3. 簽會當事人 財政課 主計室等單位 4 4. 由 web 任免遷調子系統接收銓 審資料轉檔並更新現職 5 結案 . 擬任人員送審書 ( 範例 ) 受文者 : 宜蘭縣政府

More information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確保本港公務員隊伍與時並進 目的 公務員事務局的工作 2. (a) (b) (c) 3. 4. 附件 A - 2-5.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6. 168 500 161 600 5% 衞 7. (a) (b) (c) (d) (e) (f) 8. - 3-9. 附件 B 公務員體制改革 10. (a) (b) (c) (d)

More information

退休實務 黃秋萍 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 人事主任

退休實務    黃秋萍 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 人事主任 105 年度兼任辦人事人員 研習 - 學校場次 退撫法令及實務探討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人事室黃秋萍 退休 撫卹內涵 退休 撫慰 撫卹 那些年資可以採計為退休 ( 撫卹 ) 年資? 退休條件都一樣嗎? 只要退休就一定可以領月退嗎? 退休金 ( 撫卹金 ) 怎麼計算才對? 哪裡可以試算退休金 ( 撫卹 ) 呢? 退休 - 適用法令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99.1.13)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103.11.12)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相關訓練法規及課程重點介紹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相關訓練法規及課程重點介紹 辦理作業綱要介紹 概述篇總體作業流程參訓人員關聯 遴選篇參訓資格作業流程 訓前篇 報送名冊作業 訓前自願放棄參訓處理作業 訓前因故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處理 訓中篇 訓中因故申請停止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處理 訓中因故廢止受訓資格 作業 作業 訓後篇 成績核定 & 複查作業 請領訓練合格證書 & 繳交證書費 補訓作業 補充篇 再次參訓規定 參訓資格不符處理方式 相關訓練資源連結 & 服務專線 2 概述篇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推動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績優計畫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推動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績優計畫 人事案例典藏 105 年 9 月製 目錄 編號類別項目內容頁次 A-1 綜合企劃 有關人事室主任及人事管理員職期屆滿申請延長案 B-1 組織編制有關各機關辦理修正組織規程時應注意事項 3 B-2 組織編制未具任用資格人員占缺之職務歸系疑義 5 C-1 考試任用 有關公營事業人員依法退休後, 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學習, 其相關權益應如何處置 C-2 考試任用試用人員試用未期滿成績考核不及格作業

More information

論 著 貳 褫奪公權與免職撤職處分之法律關係一 褫奪公權與免職撤職處分性質不同 褫奪公權, 為刑法規定之從刑, 係刑罰 之一種, 而免職處分, 係行政處分, 彼此性 質不同 故對公務人員為免職處分時, 並不 以先經宣告褫奪公權為必要 1 二 臨時性用人之免職撤職處分 聘用人員之屬性為臨時性用人, 雖

論 著 貳 褫奪公權與免職撤職處分之法律關係一 褫奪公權與免職撤職處分性質不同 褫奪公權, 為刑法規定之從刑, 係刑罰 之一種, 而免職處分, 係行政處分, 彼此性 質不同 故對公務人員為免職處分時, 並不 以先經宣告褫奪公權為必要 1 二 臨時性用人之免職撤職處分 聘用人員之屬性為臨時性用人, 雖 論著公務人員褫奪公權與免職撤職處分 效力問題之探討 尤重道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壹 者, 應予免職 ;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 前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 :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More information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73 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 89.12.16 8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97.11.29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98.11.21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 撫卹與資遣, 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 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

More information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 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 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 條 第 2 條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093009391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098084000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9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099084002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More information

生活簡訊

生活簡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退休人員生活簡訊 民國 102 年 9 月 ( 第 13 期 ) 人事室編印 各位退休先進, 大家好 : 半年 1 期發行的 生活簡訊 又來囉, 敬請各位退休先進參閱運用 人事室退休人員連絡專線 (02)23767622 蔡小姐 重要通知為提供各位退休先進即時 完整之退休人員相關資訊, 特建置本局 退休人員專區 網頁, 歡迎點閱利用, 請由本局網站 ( 網址 http://www.tipo.gov.tw)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PPT 模板下载 :www.1ppt.com/moban/ 目錄 壹 認識衛生福利部 貳 公務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參 研發替代役之管理 2 認識衛生福利部 一 組織架構 二 人員組成 3 一 組織架構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整併原衛生署 3 個所屬委員會 ( 中醫藥委員會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 26 家醫療機構, 與原內政部兒童局 社會福利工作訓練中心 13 家社福機構 原教育部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業務及員額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H69「現行考銓制度」勘誤表_ _.doc

Microsoft Word - AH69「現行考銓制度」勘誤表_ _.doc AH69 現行考銓制度新論 ( 含公務員法 ) 勘誤表 (103 年 8 月版 ) 頁 數題 號原 答 案更 正 答 案備 註 目錄 3 第七章第十五節任命權貴分析 第十五節任命權責分析 文字誤植 4-13 第五行草案, 函請行政院會銜草案, 函請行政院會銜送條號訂正 送請立法, 其中第 9 條 公請立法, 其中第 7 條 公 務人員自就職之 務人員自就職之 4-13 倒數第七行 月 10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協會法,

More information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250 本資料僅提供醫護人員衛教使用 ............... Zytiga... Zytiga... Zytiga... 2 3 4 5 6 7 8 9 Zytiga... 10 Zytiga... 10...... 13 18 Zytiga Zytiga 2 25% 3 PSA PSA 3~4 ng/ml PSA bone scan CT scan MRI 4 5 攝護腺癌之治療 治療方面

More information

任免遷調及考試分發法規與實務

任免遷調及考試分發法規與實務 105 年度兼任辦人事人員 研習 - 學校場次 1 任免法規與實務探討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人事室黃秋萍 參考法規 2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俸給法 四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五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七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八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考試訓練實施計畫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0EAAE61AAEDBA74C3C0B34EA4A4A4DFB35DB86DB1F8A8D22E646F63>

<4D F736F F D20B0EAAE61AAEDBA74C3C0B34EA4A4A4DFB35DB86DB1F8A8D22E646F6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0731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辦理國家戲劇院 國家音樂廳 ( 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 ) 衛武營國 家藝術文化中心 ( 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 ) 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 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 行銷 推廣及交流, 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 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編者的話壹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1-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 二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

目錄 編者的話壹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1-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 二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 05 1 國家文官學院各項訓練計畫 www.nacs.gov.tw 目錄 編者的話壹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1-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 二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5 1-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6 1-3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9 1-4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11 1-5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More information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可持續發展報告 關懷僱員 62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2012 60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20132012 業務分部 2013 年 2012 11,999 469 12,006 460 12,468 12,466 624 656 (1) 163 145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1) (2) 2013 63 可持續發展報告 2013 Excel 2013300

More information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美國實施第 3 輪量化寬鬆 (QE3) 政策對全球經濟之影響 The Impact of the US s Implementation of Round III Quantitative Easing Policy on the Global Economy 聶建中 (Nieh, Chien-Chung)

More information

交通部公路總局人事制度改為簡薦委制專題報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人事制度改為簡薦委制專題報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組織改造說明 簡 報 報告人 : 人力科吳科長燕真 目 錄 壹 本局組織改造及改制時程 貳 本局未來組織架構及員額 參 人事制度改為簡薦委制 肆 結 語 壹 本局組織改造 及改制時程 民國 101 年元月施行 本局前為因應立法院 98 年 10 月 29 日審查本局預算時決議 : 本局薪資結構應於一年內解決, 故原規劃於 100 年完成人事制度改為簡薦委制 現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法案業經完成立法,

More information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案例二 : 1. 機關人事室 員利用職務之便, 及退休後利用回該室敘舊機會, 製作不實資料, 詐領 退撫基金離職退費 及 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 2. 案經檢討結果, 該機關人事室除 退撫基金離職退費 及 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 核撥作業有重大疏漏外, 其人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案例二 : 1. 機關人事室 員利用職務之便, 及退休後利用回該室敘舊機會, 製作不實資料, 詐領 退撫基金離職退費 及 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 2. 案經檢討結果, 該機關人事室除 退撫基金離職退費 及 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 核撥作業有重大疏漏外, 其人 各人事單位辦理人事業務常見案例一覽表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1-1 人事 管理 1-2 人事管理 人事人員必須係規劃移撥人員始得參加專長轉換訓練 ; 各人事機關 ( 構 ) 並應本綜覈名實之原則評核所屬人事人員考績 請各人事機構加強各項人事業務之控管機制及人員風紀與操守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實施計畫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與兼業限制

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與兼業限制 廉政倫理與利益衝突迴避 講授人 : 郭福育 105.05.12 1 講授人郭福育簡歷出生年月日 : 民國 44 年 9 月 30 日學歷 :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 民國六十八年 ) 考試 : 高考及普考勞工行政及格 特考人事行政及格經歷 : 台塑企業 ( 派明志工專服務 )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管理師經濟部人事處科員 專員 科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人事室主任 ( 簡任第十職等 ) 經濟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1科全部.doc

Microsoft Word - 第1科全部.doc SOP-0101: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一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地方制度法 ( 二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三 ) 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 1 ( 四 ) 職務列等表 ( 五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六 )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 七 ) 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 八 ) 嘉義市各區區公所組織規程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緒論 近年來, 受到經濟不景氣與金融風暴影響, 於就業結構上已經有顯著的改變 選擇 報考國家考試, 以圖一份穩定 福利相對完善, 並受永業制保障的工作, 儼然成為社會 趨勢 公務人員依法任用以後, 便取得職務上及身份上的保障, 非依法律不能予以免職 撤職 停職 降級 減俸等影響其身分權及財產權 就像捧著一副鐵飯碗, 即使工作不力, 但難以將之革職 就是因為這原因, 少數人不思進取 因循怠惰,

More information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馬偕醫學院教職員請假規則 98 年 9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98 年 9 月 22 日 98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6 月 8 日第 3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5 月 30 日第 3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1 年 6 月 13 日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3 年 5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