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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兼任兼辦人事人員應有的角色與作為 報告人 : 莊秋燕服務機關及職稱 : 臺中市立太平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電話 : #151 adna@tpjh.tc.edu.tw

2 課程對象 :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兼任人事人員 課程目標 : 兼任人事人員皆了解及認同在機關中之角色及定位, 善盡兼任 ( 辦 ) 人事責任, 熱誠與樂在人事工作並熟悉近一年制度變動及新增修法規

3 課程大綱 壹. 前言貳. 兼任兼辦人事業務的內容參. 兼任兼辦人事的角色扮演肆. 兼任兼辦人事的應有作為伍. 近一年制度變革及新增修法規陸. 經驗分享七. 結語

4 壹. 前言 什麼是人事人員? 公僕中的公僕? 人事人員應備的服務態度 : * 一顆熱誠的心 * 一面誠懇的臉 * 一對明銳的眼 * 一副聰敏的耳 * 一個靈活的腦 * 一張悅服的嘴 * 一雙主動的手 * 一對勤快的腳 兼辦人事同仁常見的問題經驗不足, 手足無措 法規不常用或不熟悉 其他業務推動, 造成壓力

5 貳. 兼任兼辦人事業務的內容 ( 一 ) 組織編制 人力需求與計畫, 規程編制與配置, 職務歸系與異動, 職務說明書, 分層負責, 留用人員管制, 員工名籍冊管理 任免銓審 考試列管與分發, 內陞與遷調, 外補遴用, 派免及敘薪, 銓審 動態及請任, 到離職手續證明, 交待與交接, 兼職代理與借調, 約聘僱業務, 遷調與請調作業, 甄審會之組成 差勤管理 請假管理, 出差管理, 加班管理, 出國管理, 赴大陸地區管理, 首長差假作業, 國民旅遊卡及休假旅遊補助, 未休假加班費

6 貳. 兼任兼辦人事業務的內容 ( 二 ) 保障訓練及考核 終身學習, 數位學習, 各項政策性訓練, 英語能力提升, 職前訓練, 在職專業訓練, 升官等訓練, 國內外進修業務, 復審案與再審議, 申訴案與再申訴案件處理, 考核及考績委員會組成 待遇福利 待遇業務, 生活津貼, 公保 勞保 全民健保, 其他給與, 其他福利, 文康及慶生活動, 員工健康檢查 退休撫卹 退撫管制與調查, 辦理退休案 撫慰案, 撫卹案 資遣案, 退休資料管理與退休人員照護, 退休志願服務, 退撫基金管理, 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7 貳. 兼任兼辦人事業務的內容 ( 三 ) 中等以下教師聘用及緩召作業 教師甄選介聘 教師敘薪作業 兼 ( 代 ) 課教師資歷證件審查 教師證遺失補發作業, 教師緩召作業 人事資料管理 人事資料登記 統計分析及保管, 人事資料報表填報, 人事資料證明文件之核發, 人事資料移轉及查催, 人事行政資訊系統管理 行政興革 績效評核推動, 參與建議制度推動, 品管圈, 人力資本衡量, 員額評鑑, 行政中立, 委託外包, 性別主流化, 性別平等, 員工協助方案, 顧客導向服務, 工作簡化, 人事研究發展與創新

8 參. 兼任兼辦人事的角色扮演 傳統與現代角色的不同 現代人事人員角色功能 現代人事人員核心能力 人事服務的理念 人事人員的角色定位 機關首長的智慧幕僚 業務部門的策略夥伴 人力資源的開發者 員工關懷服務者 組織變革的推動者

9 傳統與現代角色的不同 傳統角色 現代角色 人事管理角色 --- 公務機關中法規命令的詮釋者與行政執行的監督者 人力資源的開發者 --- 積極的策略規劃與價值創造功能 隨著策略性人力資源的變革, 人事人員角色趨於多元, 除了是決策的執行者, 人事服務者, 人事單位更是帶給機關幸福的單位.

10 人事人員將單純的人事管理例行工作以及管制性角色, 轉變為下列 4 種角色與功能 (Dave Ulrich,2001) 角色效益內涵 ㄧ 策略夥伴二 員工貢獻管理者三 轉型與變革管理者四 行政管理專家 策略規劃與執行 提升員工之承諾與專業能力 組織創新與變革 建立有效率的組織與流程 組織診斷 創造組織價值 整合人力資源管理各項功能 提供員工成長資源 協助員工能力提升 員工關懷及發展 組織發展 文化與價值變革 組織改造 績效管理 流程改造 行政業務簡化

11 核心能力項目顧客服務人事法規績效管理資訊技術 行為標準描述 充分瞭解同仁需要, 本主動服務及積極溝通協調精神提供有效人事服務, 以獲得機關及同仁的認同 充分瞭解人事政策及法制, 並訂定完善之內部管理規定 ; 運用人事法規, 維護同仁權益並達成機關目標 參與組織目標之設定與控管, 具備評估績效及提升工作效能的能力, 以建立績效導向的團隊 有效應用資訊科技, 簡化及整合各項人事業務, 並能配合維護相關人事資料之正確性, 以提升行政效能

12 以客為尊 如宅急便 法理情並重 貼心入微

13 人事人員的角色定位 ( 一 ) 機關首長 的智慧幕僚 配合組織的目標與首長的理念. 了解人事政策熟悉人事法令協助業 務推行 業務部門 的策略夥伴 與業務部門建立良好夥伴關係. 協助業務部門解決問題. 溝通協調有效回應, 提升業務部門對組織貢獻能力

14 人事人員的角色定位 ( 二 ) 以顧客服務為導向, 以績效管理為 目標 人力資源開發者 以溝通為方法, 以尊重個人差異為 手段 人力資源的活動必須以傳送價值為 前提, 以提升公務部門戰鬥能力

15 人事人員的角色定位 ( 三 ) 聽懂 話 及 背後的情緒 緒, 給予接納和回應 員工關懷服務者 積極推動公務同仁心理衛生的 保健與心理健康的促進工作 人事單位是帶給機關同仁幸福 的單位

16 人事人員的角色定位 ( 四 ) 組織變革推動者 變化是未來唯一不變的事情, 回應民眾對政府的要求, 組織必須不斷變革進步 包括組織發展組織文化的變革. 經由人力資源管理, 推動組織變革

17 人事人員的角色定位 ( 五 ) ( 一 ) 人事專業應以策略規劃 提升貢獻為核心 人事人員應瞭解人事政策 熟稔人事法規與靈活運用, 並精進人力資源管理知能, 結合組織策略目標, 規劃人力資源, 提升同仁之組織貢獻 ( 二 ) 人事角色應以溝通協調 有效回應為責任 人事人員應具備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 對長官交辦事項及同仁反映問題, 應提供建設性處理方案 ; 對內對外均能有效溝通, 建立友善互動關係

18 人事人員的角色定位 ( 六 ) 靈活運用

19 人事人員的角色定位 ( 七 ) 人事幕僚與首長互動原則 首長交辦案件之處理原則 爭取首長信任 尋求首長支持 遂行首長施政理念與組織目標 人事單位與其他同仁互動原則 提昇服務品質 凝聚同仁向心力 與其他單位互信合作 首長交辦事項處理小撇步注重同仁身心健康 迅速有效回應 提供建設性方案 促進團隊合作

20 人事人員的角色具備的原則 創新的思維及作法 進取的態度及方式 專業的服務及熱忱

21 兼任人事人員的角色壓力 角色模糊 --- 無法確知上級與教職員工的角色期望, 無法明確掌握自 己在組織中的角色, 以致於無法適切執行角色任務 角色衝突 --- 兼任人事人員扮演多角色, 是幕僚, 是法令執行者, 多重角色造成矛盾產生的壓力 角色過度負荷 --- 兼任人事人員一人兼二校, 或由其他行政人員兼 任, 致無法在常規內完成工作, 角色負荷過重 角色能力不足 --- 角色賦予者對角色要求太高, 超過其能力所造成負 面反應, 衍生角色能力不足心理問題

22 肆. 兼任兼辦人事的應有作為 精進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 能力 1 人事法令與各項作業 能力 2 顧客服務的能力 能力 3 熟練溝通協調技巧 能力 4 建立信任 能力 5 人力資源規劃 創新學習與變革的作為 打破慣性思維迷失 開放的態度吸收新知 正向思考與多元思維 對組織變革能採取創新或調適措施 能協助達成組織的變革, 塑造優質的組織文化

23 人事服務與員工激勵 落實顧客導向的服務 了解每個人不同, 每個職務不同 及時回應理性溝通 激勵員工, 是透過滿足員工的某些需求, 激發員工為組織目標努力工作的意願 效能的作為 貫徹機關願景達成機關使命 提升效能的過程, 達成長官或制度面所要求的使命

24 精進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 ( 一 ) 編號項目名稱細目說明 能力 1 人事法令與各項作業 因應人事法令不斷在變化修正, 人事人員要清楚法令修正之背景 重點 意旨及內涵, 以及人事單位應該配合及注意事項 法令是死的, 配合政策, 法理情兼顧下靈活運用 能力 2 顧客服務的能力 能力 3 熟練溝通協調技巧 重視機關同仁的需求及意見, 並有效迅速的回應 力求行政程序簡化, 以便利服務機關同仁 常站在機關同仁的角度思考及處理案件 採行有效策略, 真誠主動提供滿意之服務 能聆聽 包容各方的不同想法及意見 能清楚表達人事部門的意見 能作為各方之溝通橋樑, 協助彼此瞭解 有與其他部門相互協商達成共識的能力

25 精進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 ( 二 ) 編號項目名稱細目說明 能力 4 建立信任 具同理心, 能站在同仁立場著想 能積極進取, 對機關提供有效人事策略 能力求改善, 對同仁善盡人事服務 敬業的態度, 獲得機關及同仁的認同與信任 能力 5 人力資源規劃 熟悉人力資源管理的理論與管理工具 能善用人力資源管理的理論與工具 能採行有效策略, 達成預設目標與任務 所規劃之案件能提升機關與同仁的績效及競爭力

26 落實顧客導向的服務 步驟一 確認誰是顧客 步驟二 確認顧客的需求 步驟三 經營顧客關係 - 確認主要顧客需求為何, 建立與顧客間的溝通管道 步驟四 組織再訓練 - 為了提供顧客良好的服務, 組織除了提供硬體設備以外, 對於直接面對顧客的員工更應提供適當的訓練 步驟五 建立回饋系統

27 伍. 近一年制度變革及新增修法規 退休法修訂, 年金改革 未定 教師待遇條例 奉總統 104 年 6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 行政院 104 年 12 月 2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定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8 日以臺教人 ( 四 ) 字第 B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28 近一年制度變革及新增修法規 ( 二 )--- 教師待遇條例實施前後教師權益比較 項目名稱實施後實施前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1.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三級,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五級 ;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二級.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2. 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示,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者, 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 1. 以學歷 ( 碩士 245, 博士 330) 起敘, 扣除進修期間後按年資逐年採計提敘 2. 可改敘惟需依教育部 86 年 6 月 7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議處 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示,

29 近一年制度變革及新增修法規 ( 三 )--- 教師待遇條例實施前後教師權益比較 項目名稱實施後實施前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30 近一年制度變革及新增修法規 ( 四 )--- 教師待遇條例實施前後教師權益比較 項目名稱實施後實施前 導師費及特教津貼 1. 性質 : 列為法定職務加給第 13 條加給分下列三種 : 一 職務加給 : 對兼任主管職務者 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 學術研究加給 : 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 地域加給 : 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2. 請假不必扣導師費, 代導者連續代理 10 個工作天發給導師費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2 月 3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 ) 1. 性質 : 津貼 2. 除喪假外依實際請假日數扣除導師費給代導老師, 喪假代理導師導師費則由公家支付 連續請假 7 日以上扣特教津貼

31 近一年制度變革及新增修法規 ( 五 )--- 教師待遇條例實施前後教師權益比較 項目名稱實施後實施前 導師費及特教津貼 3. 列入考核獎金 ( 教育部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國署人字 號 ) 4. 不列入年終獎金 ( 教育部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 月 15 日臺教國署人字 號 ) 5. 列入全民健保投保金額 ( 教育部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 月 1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 ) 3. 不列入考核獎金 4. 不列入年終獎金 5. 不列入全民健保投保金額

32 近一年制度變革及新增修法規 ( 六 )--- 近一年新增修法規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號令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之規定 )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 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 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 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

33 銓敘部104年1月22日部退一字第 號令發布 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 並符合繳費與給付 權益對等原則 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被保險人因重 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並依公保法令規定選擇退出公保者 於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 職 資遣或離職 時 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規定 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其依規定得請領年金給付者 應依基本年金率 0.75 之年金 給付率 計給

3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1.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 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原規定其請假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2.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 十週流產者 給流2.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 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 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 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原規定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 二日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 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將月修正為週 並增列娩假得提前 核給之日數 3.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含例假日 內請畢 (原規定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三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 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增列二十週以上 原陪產假三日修正為五日 原前後三日內請畢修正為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

35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 增列 ) 案例 : 某公務員 84 年 1 月任職,103 年度得休假天數 30 日,103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6 月 30 日止留職停薪,104 年 7 月 1 日復職, 其 104 年度休假 15 日 (103 年度在職 6 個月 ),105 年度休假 15 日 (104 年度在職 6 個月 )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病延長假期者, 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 增列 )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9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36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3 月 24 日院授人培字第 號函 1.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2. 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 ( 增列 ) 3.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十四日 4. 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37 行政院民國 104 年 4 月 9 日院授人培字第 號函 一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 - 觀光休閒及藝文業別 - 其他觀光服務業增列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 輪胎及汽車維修 ) 及未分類其他零售業 (MIT 微笑協力專賣店 ) 二 考量輪胎及汽車維修 MIT 微笑協力專賣店與增加內需 提振國內觀光及鼓勵公務人員休假具有關聯性, 又為配合政府鼓勵優良本土企業發展及推廣 MIT 產品之政策, 爰行政院增列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 輪胎及汽車維修 ) 及 未分類其他零售業 (MIT 微笑協力專賣店 )

38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部銓三字第 號書函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士 ( 或護理師 )2 人且現職進用護理師 2 人,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規定, 須請假達 1 個月以上, 考量護士 ( 或護理師 ) 之職務, 無論由護士或護理師擔任, 其實際工作內容並無差異, 且為維護學童安全, 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7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號書函一 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 ( 或護理師 )2 人, 且現職護理師 2 人, 其現職護理師須請假達 1 個月以上, 始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惟如公立學校設有 2 校區, 且護理人員分別於不同校區辦理護理業務時, 如其中一校區之護理人員請假, 另一校區之護理師確實無法代理時, 同意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二 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 ( 或護理師 )2 人, 且現職護理師 2 人, 如其中 1 位護理師請假未超過 1 個月, 則第 2 位護理師於第 1 位護理師請假期間遇有偶發緊急情事急需請假者, 為維護學童安全, 得由機關審酌業務需要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惟倘非上開情形, 亦即另 1 名現職護理師僅係一般性休假而非偶發性緊急狀況須請假時, 請學校就該護理師之請假事由妥為控管, 即允宜留守 1 人辦理護理業務, 以維護學童安全, 不宜參照上開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倘學校同意該護理師請一般性休假, 宜由主管機關調配其他機關 學校之現職護理人員代理

39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5 月 29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一 共計修正 5 點, 重點如下 : ( 一 ) 將依法先行停職人員所遺業務納入職務代理之範圍 ( 第 2 點 ) ( 二 ) 一級單位副主管職務出缺並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員代理 經提列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職缺, 尚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或考試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等特殊情形, 得予延長代理 ( 第 2 點 ) ( 三 )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之延長代理期限不受 1 年之限制 ( 第 2 點 ) ( 四 ) 機關副首長及單位副主管得由其他機關 ( 單位 ) 人員代理 ( 第 3 點 ) ( 五 ) 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或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達 1 個月以上, 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 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 得依被代理職缺 ( 務 ) 之官等, 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第 5 點 )

40 ( 六 ) 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 ( 務 ), 得由機關審酌業務需要及經費情形, 自行決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第 5 點 ) ( 七 ) 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授權由主管機關查考, 由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抽查, 俾簡化查考作業程序 ( 第 11 點 ) 二 各機關於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發布 (104 年 5 月 29 日 ) 前, 業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職務代理相關事宜者, 仍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 修正發布生效後, 銓敘部歷次令 ( 函 ) 釋等規定與修正後之規定不符部分, 均自修正生效日 (104 年 5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

41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5 月 28 日部特四字第 號函 為加強落實簡化各機關醫事人員送審案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日後各機關醫事人員送審案件符合下列適用範圍者, 送審時得免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檢覈或醫事證書影本, 相關作業事宜, 說明如下 : 一 適用範圍 : 送審時得免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檢覈證書之案件, 以 82 年以後之是類證書者為限 ; 倘涉及 81 年以前者, 仍請檢附 至醫事證書, 一律無須檢附 二 注意事項 : 免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檢覈或醫事證書之案件, 須於送審書表之相關欄位中, 分別敘明所具考試 檢覈證書資格之年度 考試全稱 生效日期 核發日期文號 ; 醫事證書資格之年度 該類別醫事證書名稱 核發日期文號 ( 如醫事證書上加註生效日期者, 應一併敘明 ), 以利查考 三 例外情形 : 如遇特殊情事或業務需要, 該部仍得就個別送審案件通知機關, 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補送考試 檢覈或醫事證書影本

42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6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勞動部於本年 5 月 29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號令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產檢假 5 日, 受僱者得擇定以 半日 或 小時 為請假單位, 但擇定後不得變更 所定產檢假 5 日, 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產前假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 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 8 日, 並可再請產檢假 5 日疑義 公務人員雖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明定之適用對象, 惟公務人員請產前假本得以時計, 且給假日數優於性平法規定, 是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 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產前假, 尚不受上開勞動部令釋所稱, 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 亦不另核給

43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8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 一 銓敘部 94 年 4 月 22 日部退三字第 號通函以 : 各機關人事機構自同年 5 月 1 日起, 有關公 ( 政 ) 務人員請領退休 ( 職 ) 撫卹 撫慰及動態登記等人事業務均免除檢送紙本戶籍謄本, 改由銓敘部承辦人直接連結戶役政系統逕行線上查詢方式辦理 二 查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配合簡化措施, 已刪除須檢附 全戶戶籍謄本 之規定, 惟為便利服務機關受理遺族撫慰金案查驗退休公務人員死亡情形及確認遺族範圍之需要, 仍保留遺族須檢具亡故退休公務人員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今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免附戶籍謄本措施, 各機關於受理遺族撫慰金案時, 針對亡故退休公務人員死亡情形及遺族範圍確認作業, 請通知遺族改以新式戶口名簿及電子戶籍謄本替代紙本戶籍謄本 至於是類撫慰案件送部時, 依前述 94 年 4 月 22 日函規定, 免附戶籍謄本, 但請於相關申請書及領受順序表詳細填寫遺族身分證統號等資料, 俾本部承辦人員逕行線上查詢, 以達成政府服務免附戶籍謄本措施之政策目標

44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部退二字第 號函一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8 條規定 : ( 第 1 項 ) 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 第 4 項 ) 遺族為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 得依下列規定, 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同法第 25 條規定 : ( 第 1 項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撫慰金 : 一 褫奪公權終身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三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 第 2 項 ) 依第 18 條第 4 項請領月撫慰金遺族, 有死亡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情形之一者, 喪失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復查憲法第 22 條規定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另查民法第 72 條規定 : 法律行為, 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無效 第查本部 102 年 8 月 16 日部退二字第 號書函規定略以 : 配偶請領撫慰金之權利, 若確係因犯罪所衍生之法益, 基於公序良俗 社會公平正義之維護, 該配偶應不具請領撫慰金之權利 據上, 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除有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不得申請撫慰金之要件而應喪失撫慰金領受資格外, 其請領撫慰金之權利如係因犯罪所衍生之法益, 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該領受權利應予適度限制, 以合於憲法精神

45 三. 另查本部 78 年 8 月 21 日 78 台華特一字第 號函與 84 年 9 月 20 日 84 台中特三字第 號書函, 對於遺族殺害公務人員不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及撫卹金規定, 均以 故意 犯罪為認定要件, 是本部前開 102 年 8 月 16 日書函所定遺族殺害退休公務人員致死而不得請領撫慰金者, 應以 故意 犯罪者為限 ; 從而, 是類涉案之遺族應俟法院判決確定非屬故意犯罪者, 始得請領撫慰金, 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46 銓敘部民國 104 年 11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 100 年 7 月 14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所定 非僅承攬政府機關 ( 構 ) 業務之團體 個人 所僱用之全職工作, 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 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 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47 行政院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一 104 年 6 月 10 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 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按比例增給 2 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 為期適用明確, 將原說明六 有關 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另增給生育補助, 雙胞胎者, 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 三胞胎者, 給與四個月薪俸額 ; 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之規定移列至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欄,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 本表修正後, 公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除不符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外 ( 按 : 為本表生育補助限制一 二 之支給對象 ), 均應依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48 行政院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為符實需, 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立幼兒園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103 年 8 月 1 日起, 高級中等學校副校長支領相當薦任第 9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 校長及單位主管主管職務加給, 仍依旨述加給表高中 高職校長及單位主管規定辦理 二 101 年 1 月 1 日起,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之公立幼兒園, 其主任及組長主管職務加給, 依 公立中小學校校長 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幼稚園主任及組長規定辦理

49 案例十五 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及 24 條條文 銓敘部民國 105 年 1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轉考試院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號令本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 一 年終考績考核項目占比 ( 第 3 條 ) 二 增訂受考人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第 4 條 ) 三 增訂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敍審定合格實授, 復應其他考試錄取, 實施未占缺訓練者, 其當年度原職另予考績, 應隨時辦理 ( 第 7 條 ) 四 明定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之辦理程序, 並修正機關先行發布獎懲令後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之時限規定 ( 第 13 條 ) 五 為簡化行政作業並適度尊重機關首長考核權限, 修正受考人考績復議之程序規定 ( 第 19 條 ) 六 提起免職救濟經撤銷原處分並准予復職者, 以其停職期間併計為任職年資, 可依規定辦理年終 ( 另予 ) 考績, 故刪除是類人員停職期間逾六個月不予辦理該年考績之規定 ( 第 24 條 )

50 案例十六 修正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1 點 行政院民國 105 年 1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號函 行政院民國 105 年 1 月 22 日修正發布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1 點, 修正重點為服務機關於公教人員之退休 ( 職 ) 案 資遣案經審定或核定 辭職令發布日後, 即得辦理服務獎章請頒及核頒作業

51 案例十七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業經銓敘 部以民國105年1月8日部退一字第 號 令修正發布 銓敘部民國105年1月8日部退一字第 號函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103年6月6 日訂定發布 為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業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爰修正本標準名稱 以及第2條至第9條規定 並於第10條明 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52 案例十八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訓練 期間 比照用人機關 構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生育補 助相關疑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5年1月22日公訓字第 號函 一 有關103年度起 參加一般保險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於 訓練期間 應如何比照用人機關 構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生育補助 前經 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揭104年8月17日書函表示意見 就參加一般保險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符合請領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條件者 其 請領生育給付及與生育補助間差額之原則 說明如下 (一)男性考試錄取人員 1.其配偶 為 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因男性 非 屬國民年金 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按 僅女性有分娩或早產事 實發生之可能 比照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項目限制欄二規定 其配偶應 優先請領各項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 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其配偶 非 任何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比照生育補助表生育 補助項目限制欄一 一 規定 因配偶分娩或早產 得請領2個月薪俸額 之生育補助

53 ( 二 ) 女性考試錄取人員 : 1. 為 勞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按 : 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 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 依前揭附帶決議意旨, 應優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 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2. 為 國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依前揭附帶決議意旨, 應優先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以國保生育給付之給付標準係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 ( 按 : 104 年 1 月 1 日起為新臺幣 以下同 18,282 元 ) 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 ( 按 : 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 依當時適用之法律, 生育給付為 1 個月 ), 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3. 同時為 勞保 及 國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應就勞保生育給付及國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 如選擇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者, 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 至如選擇國保生育給付者, 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4. 均非 勞保 及 國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得比照生育補助表規定, 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二 至有關 未占缺 訓練人員生育給付之相關規定, 依前揭訓練辦法第 28 條規定, 得由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比照前條規定, 於訓練計畫訂定之, 併予敘明

54 人事業務參考網站項次網站名稱網址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核系統 3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ung.gov.tw/ 4 臺中市政府人事服務平臺 ung.gov.tw/doptc/index.ph p 5 ECPA 人事服務網 6 銓敘作業網路作業系統 rtal/index.aspx 7 教育部人事處 D4200/

55 陸. 經驗分享 一. 人事人員要自我學習 : (1) 熟讀法規及多看歷年檔案, 能幫你盡快進入狀況 (2) 多認識其他人事夥伴, 經常業務討論, 除避免發生錯誤, 並能精 進專業 (3) 認識服務單位同仁, 建立情感 二. 整理並分類法規 市府及中央函釋, 雖無法全部記得, 但要用時, 分便查閱, 分類細一點, 以後較好找 三. 勤作筆記熟讀法令, 建立自我檢核表, 每月應填報表做自我檢核 四. 參考機關學校舊檔案 五. 善用人事品管圈資源

56 柒. 結語 人事長的名言 : 專業是人事人員的尊嚴關懷與服務是專業的靈魂 對於不清楚或沒把握的業務要多問 ~ 多問 ~ 再多問 人事人員服務的對象, 是身旁最親近之公教同仁, 且人事業務與單位同仁皆有密切關係, 尤其是各項權益, 因此, 人事人員需具備 顧客至上 服務第一 的信念, 方能適應人事人員必須秉持 公僕中的公僕 之崇高理想與目標, 與大家共勉之!

57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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