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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改聘案: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修正條文

717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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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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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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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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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 ) (1) (2) (3) (4) 2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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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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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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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綜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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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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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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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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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備 文件勞 工名卡出勤勤紀錄 工資清冊 工資基本 工資加班費 工資給付 勞基法相關規定 工時 工時制度延長 工時時間記載 休假例例假休息休假 契約終 止資遣退休撫卹 其他職災補償特別保護 工作規則

得給予經費補助 第 6-1 條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 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第 8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PowerPoint 簡報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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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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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勞動部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勞動契約書(草案)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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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九 復職 : 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勞動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5 條為審議 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照顧服務產業之相關勞動法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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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Microsoft Word - 調適指引草案10612(發文版)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四 勞動契約之訂定 終止及退休 五 資遣費 退休金 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 安全衛生 八 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 福利 十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 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 獎懲 十三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 7-1 條 第 7-2 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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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勞動契約 阿財最近剛加盟一間飲料店, 但怕自己一人忙不過來, 打算僱用幾位工讀生和正職人員 Q1 小華是今天剛來報到的工讀生, 阿財可以告訴小華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時薪是 100 元嗎?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所僱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 如工資 工時 休假 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勞動基準法 雇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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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管理實務 講師 : 鄭茂洲高雄市工業會副總幹事勞委會職訓局 TTQS 評核委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高雄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信箱 :franky@factory.org.tw 2012/11/7 1

課程大綱 2012/11/7 1. 雇主工資續付義務 2. 工時安排 3. 婚假 喪假管理程 4. 事假與病假處理模式與案例研究 5. 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條件 6. 職災勞工公傷病假如何給薪與給假 7. 特別休假管理 8. 公假的種類與管理 9. 加班補休的適法性探討 10. 意見交流 2

前言 1. 新法勝舊法 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3. 私契牴觸公法無效 勞雇雙方約定每月工資 15840 元為何無效? 家庭看護外勞每月薪水 15840 元 2012/11/7 有無違法? 3

勞基法二大爭議區塊 1. 勞動派遣 指揮監督權移轉 2. 部分工時 休假 例假適用嗎? 2012/11/7 4

臨時工觀念 甲公司採取點工制度, 焊接工每日 1800 元, 雙方約定, 有作有錢, 沒做沒錢, 焊接工在沒有工作時還可以到其他公司做臨時工 今年 8 月 9 月均未派工給, 該焊接工以公司違反勞動準法第 14 條第五款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終止雙方勞雇關係並要求資遣費請問合理嗎? 2012/11/7 5

部分工時人員工資 工時 特休 勞工退休金問題 部分工時人員與正職人員最大的不同, 在於正職人員至少有勞基法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日, 再由法理及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怌台內勞字第五一二 七四號主旨 例假日不得上班, 如已上班應加發一日之工資, 看出例假日不用上班仍應給薪而部分工時人員沒有例假日工資 政府為規範其勞動條件, 特別規定 雇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實施要點 自其頒布以來, 又有多少人知道? (91 年 3 月 4 日以勞動一字第 0920011034 號函, 明令廢止 ) 發布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 2012/11/7 6

部分工時工資計算主張 現行時薪含例假日薪卻不含假日薪 在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實施要點, 有一條 工資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其基本工資, 既然按工作時間比例, 所以某些團體認為部分工時人員, 其 時工資 至少為基本工資除以工作日除以八小時, 即 18780 元除二百九十四日 ( 三六五日扣掉五十二個例假日 十八個國定假日 五一勞動節 ) 再除以每天八小時, 時薪應為八十點八元 而不是 18780 元除三六五日除八小時的 79 元時薪 2012/11/7 7

勞委會對部分工時假日看法 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 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 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 如一律折入現行 19 日國定休假日後, 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 ; 國定休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 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 有失衡平 2012/11/7 8

NO WORK NO PAY 世界潮流 現行企業聘僱員工幾乎都是按照國際慣例採取 月薪制, 以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強調的 工資延遲給付 (deferred payment)( 勞工休假是為後續工作做準備 ) 工資持續撥付 ( 勞工工資計算時間不應斷計 ) 等有利勞工的原則處理 但國內部分雇主卻一直主張, 勞工薪資應採取 沒工作 (NO WORK) 沒酬勞 (NO PAY) 的 時薪 計算方式, 只是受限 基本工資時薪與月薪連動, 無法實施 2012/11/7 9

勞動契約中雇主工資續付義務 勞基法第 37 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工資續付義務, 係純粹來自勞動法之概念, 為傳統民法所陌生, 也不能用民法法理來說明, 必須在勞動法體系下, 才能瞭解 根據 民法契約原理 對價等值 原則, 勞務之提供 與 工資給付 為契約之兩項 主給付, 兩者有對價關係, 立法對等地位, 受僱人無勞務之給付, 雇主即無工資給付義務可言, 此乃雙務契約之效力 台灣高等法院勞上易字第 84 號 由於勞動契約具有從屬性因此排除民法上的原則由請假規則就可看出雇主工資續付的色彩 2012/11/7 10

例假與休假 勞工一年休假 110 天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2012/11/7 11

星期日 ( 例假日可以加班嗎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 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 詳述理由,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012/11/7 12

請假之沿革變遷 工廠法第 76 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內政部定之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5 款 : 工廠依本法第 75 條訂定工廠規則, 應載明左列事項 : 5. 工人請假規定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勞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 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 2012/11/7 13

勞工請假規則 73 年 8 月勞基法公布施行, 內政部隨即於同年 9 月 20 日以台內勞字第 256811 號函送 勞工請假規則 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並於 74 年 3 月 20 日以台內勞字第 2965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依該草案第 3 條之立法說明, 係參考公務人員 公營事業請假規定及有關單位建議和實際狀況訂定, 因此, 勞工請假規則有未規定的事項, 則應類推適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之規定 2012/11/7 14

勞工請假規則 ( 法規命令 ) 第 1 條 ( 訂定之依據 )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43 條規定訂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 請假事由 ) 勞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 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2/11/7 15

婚假 第 2 條 ( 婚假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問題 : 訂婚可否列入婚假計算? 2012/11/7 16

一次給足 內政部 (74) 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 全文內容 :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至喪假, 勞工如因禮俗原因, 得申請分次給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 : 因結婚者, 給婚假 14 日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請畢 ( 第 3 款 ) 2012/11/7 17

離婚後再婚, 婚假? Q: 勞工離婚後不久再行結婚, 是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給予婚假? A: 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此項假期應以事實認定 婚假係以勞工有無結婚之事實為給假之依據, 對勞工結婚次數及頻率並未限制, 故事業單位不得於工作規則中加以限制 86 年 8 月 11 日勞動 2 字第 033079 號祝員工林美美小姐梅開三度 2012/11/7 18

試用期間, 婚假? Q: 勞工在試用期間, 是否可申請婚假 8 日? A: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 8 日, 工資照給 係以勞工有無結婚事實為給假之依據, 不因勞工是否仍在試用期間內而有所不同 所詢勞工於試用期間可否請婚假乙節, 仍應依規定給假 8 日 84 年 10 月 21 勞動 2 字第 138960 號 2012/11/7 19

補請婚假 我先生是外國人在國外的時候因為我需要工作證所以先登記沒有請婚宴回來台灣也是為了他的工作證拿西班牙已婚的文件去台灣的戶政登記但最近才要補請客公司跟我說已經結婚了所以沒有婚假叫我請事假但是我先生的公司卻給他八天婚假? 請問是我公司太摳還是我先生的公司太好? 根據勞基法應該怎樣是對的呢? 2012/11/7 20

儀式婚 登記婚 修正後 ( 現行條文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前 (97.5.23) 結婚, 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 推定其已結婚 2012/11/7 21

儀式婚 登記婚 勞工只要有結婚的意思表示與外觀上籌備結婚的事實, 縱使事後因故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完成結婚的法定方式 ), 其婚假應仍屬合法 是以, 勞工之婚假 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請休, 亦應配合民法第 982 條規定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而放寬為 至遲應於結婚登記之日 起請休 22 2012/11/7 22

喪假 第 3 條 ( 喪假之規定 )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 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工資照給 2.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工資照給 3.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工資照給 2012/11/7 23

喪假 第 3 條 ( 喪假之規定 ) 1.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 2. 一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工資照給 3. 二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 4. 假六日, 工資照給 5. 三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工資照給 6. 父母亡太太 6 日先生 8 日 2012/11/7 24

有關喪假問題討論 1. 勞工之子女已過繼給該勞工之兄弟收養, 該子女死亡時, 勞工本人及該子女之養父母喪假如何處理? 2. 勞工之配偶死亡或離婚後, 其前配偶之父母或祖父母死亡時, 勞工可否請喪假? 3. 外勞父親過世請問有無喪假? 若外勞不回國奔喪可否取銷喪假資格? 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 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 4. 外祖母與祖母去世喪假相同嗎? 5. 請問繼父的生母喪亡可否請喪假? 可請幾天喪假? 把你的身份證拿出來看, 父親那欄是誰的名字? 如果是繼父的名字, 那代表你繼父有辦領養手續, 等同父親, 那她的生母就是你的祖母, 當然可以請喪假 2012/11/7 25

有關喪假問題討論 6. 父母與兄弟姊妹 6 人出國旅遊, 不幸遊艇翻覆 6 人同時罹難, 請問該名勞工可請幾天喪假 死亡名單 父 :1 人 母 :1 人 兄 :1 人 姐 :1 人 弟 :1 人 妹 :1 人 2012/11/7 26

喪假 喪假, 勞工如因禮俗原因, 得申請分次給假 勞工之父母同日喪亡, 得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請給喪假 外勞如確因父喪, 雖無法返國, 不需處理喪葬事宜, 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痛, 事業單位於外勞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2012/11/7 27

外祖父母 -- 喪假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 : 勞動 2 字第 0940035882 號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7 月 6 日 主說 0940035882 旨 : 貴院函詢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喪假修正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明 : 一 復貴院 94 年 6 月 28 日 (94) 奇人字第 2929 號函 二 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 無內外之別, 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母, 即通稱之外祖父母 三 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修正案, 業經本會 94 年 6 月 8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29639 號令公告, 對於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得依該規定申請喪假各三日, 本項修正案, 自 94 年 6 月 10 日起生效, 有關配偶之祖父母喪假部分, 原勞工請假規則訂為六日 ( 未含母之父母 ), 修正後配偶之祖父母 ( 包含母之父母 ) 喪亡者, 喪假三日 四 前述公告第 2 款內所定之祖父母, 亦包括母之父母, 如有喪亡得依規定申請喪假六日 2012/11/7 28

喪假 & 婚假 Q: 勞工於 5 月 8 日結婚, 配偶之父於同年 5 月 4 日逝世, 事業單位是否應該給予喪假? 5 月 4 日喪亡 5 月 8 日結婚 配偶之父喪亡 結婚 婚假 8 日 2012/11/7 29

喪假 & 婚假 A: 勞工於 5 月 8 日結婚, 配偶之父於 5 月 4 日逝世, 申請喪假疑義乙案, 台端如係屬純勞工, 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上述情形並無給假規定 83 年 6 月 25 日台 (83) 勞動 2 字第 39694 號函 2012/11/7 30

喪假成立否?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 雇主應給予產假 8 週 但是, 如果嬰兒死亡 配偶? 陪產假 母子平安 至於嬰兒出生後死亡, 是否應給予喪假? 係以嬰兒脫離母體後是否曾獨立存活為要件, 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 故嬰兒脫離母體後如曾獨立存活後死亡, 雇主仍應依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給予喪假六日 ; 反之, 如未獨立存活 ( 死產 ), 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 2012/11/7 31

產假 & 陪產假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 雇主應給予 8 週產假, 其配偶亦可請 3 日之陪產假 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依全民健保所給付之生產住院日數, 自然產為 3 日, 剖腹產為 6 日, 因此目前規定之 2 日陪產假實有不足 鑑於兩性平權, 配偶亦應參與產婦及嬰兒照顧工作, 故於 97 年 1 月 16 日修法延長陪產假為 3 日 2012/11/7 32

陪產假適逢星期日是否補假?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 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2012/11/7 33

請喪假要扣全勤嗎? 第九條 ( 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 )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 喪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 扣發全勤獎金 事假 病假沒有列入該如何? 2012/11/7 34

普通傷病假 勞工請假雇主一定要准嗎? 勞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 一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足之 2012/11/7 35

請假理由可以不准嗎? 1. 早上起來覺得頭暈, 無法騎車上班, 需要休息請假一天 2. 我覺得很累想去做全身檢查請病假 3 天 3. 喉嚨痛下午想請半病天假 2. (80) 台勞動二字第 30260 號 : 勞工於請病假時, 如未檢附醫療證明, 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 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74) 台內勞字第 344223 號 :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 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 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74) 台內勞字第 374520 號 : 查本部本 ( 七十四 ) 年九月十一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四四二二三號函 :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 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續時, 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雇主如對上開診斷證明書認為記載不實者, 可自行酌情處理 2012/11/7 36

體檢 勞安法第 12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 檢查紀錄應予保存 ; 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2 條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每年檢查一次 二 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 未滿四十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2012/11/7 37

常見問題 1. 員工第一天上班開始請假, 從 10/1( 星期一 ) 請 7 天病假至 10/9,10/15 早上申請離職請問該付幾天薪水?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10/8 1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2. 對任職未滿一個月的員工可以採用日薪制嗎? 2012/11/7 38

一年內? 勞工自 12 月 1 日上班請問當年度病假可請幾天 勞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 一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2012/11/7 39

一年 修正後的現行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上述所謂 一年內 的 年, 應依民法第 123 條第 1 項規定 : 稱月或年者, 依曆計算 及同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 : 以日 星期 月或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 例如勞工某甲於 97 年 2 月 2 日因感冒發燒前往醫院門診治療, 當日 (2 月 2 日 ) 不計, 自 97 年 2 月 3 日起算至 98 年 2 月 2 日為止, 這段期間稱為一年, 應依照民法既有之規定, 而不是動輒謂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徒增適用上之困擾 2012/11/7 40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係指同條第 1 款與第 2 款合計後, 不得超過一年而言 又該條第 2 款所定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之規定, 非以同一疾病為限, 故勞工因病同時有該條第一 二款之情形時, 仍依各該款之規定辦理 81 年 10 月 7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3698 號函 41 2012/11/7 41

普通傷病假問題 1. 阿強假日其撞斷雙腿須請假休養 6 個月該如何計算工資?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該如何? 勞工應可請超過 30 天以外的病假, 只是該期間雇主不需給付半薪, 所以勞工如果要請病假, 雇主仍應准許, 其中包括因生病理由請事假 2. 安胎假如何辦理?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012/11/7 42

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1. 勞工事假 婚假 喪假期間, 如遇例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2. 勞工事假 普通傷病假 婚假 喪假期間, 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 如遇例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內政部 74 年 5 月 13 日 (74) 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 43 2012/11/7 43

安胎假與罹癌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公司說安胎假超過 30 天後, 則屬無薪病假, 所以需改請 " 因病留職停薪 ", 請問是合理? 2012/11/7 44

普通傷病假 3. 女工服務滿 5 年日前提出離職申請並依公司規定於 30 日前向雇主預告旋即以割痣瘡為由請假一個月雇主該如何處置? 4. 某公司在請假則辦法中規定三日以上病假應提供教學醫院證明始能准假有無違法? 理由 : 勞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 准駁權在雇主? 2012/11/7 45

勞委會態度 ( 沒說不可以 ) 勞委會再次重申 : 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 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 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 不應以包括 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 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 要求先請特別休假 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 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當有專人即行查處 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 可依違反勞基法第 43 條規定論處, 可處新台幣 6 千元以上,6 萬元以下之罰鍰 ; 立法院 100 年 6 月 13 日三讀通過後之罰則如公布施行後, 可處新台幣 2 萬至 30 萬之罰鍰 勞委會八十年七月一日 (80) 台勞動三字第一六六一四號函女性生理齊病假釋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至於所請病假天數仍受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限制, 兩者並無牴觸之處 2012/11/7 46

嚴苛病假限公立醫院證明 台灣立凱電能科技公司 8 月底發電子郵件給員工, 規定須提出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以上的看診證明, 才能請病假, 遭批不通人情 台灣立凱電能科技公司表示, 請病假規定雖嚴苛, 仍有較為彈性的作法, 並非不通人情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表示, 限制員工就醫地點的規定太苛刻, 勞工可申訴 2012/11/7 47

公傷病假 第六條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2012/11/7 48

休養期間如何計薪 若從文義上觀之, 醫療 與 治療 似無不同 因此 休養期間 似指治 ( 醫 ) 療痊癒後, 尚無法回復原本工作能力而無法工作的期間 這段期間仍可請公傷病假, 但無法請求原領工資 2012/11/7 49

勞工之公傷病假有無時間限制? 內政部台 (75) 內勞字第四一九四四七號函更解釋公傷病假並無期間之限制, 再加上勞基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從而導致部分勞工對公傷病假有偏差之認識, 甚至濫用此項權利 2012/11/7 50

公傷病假 1.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職災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被保險人上 下班, 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 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 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75 年 6 月 23 日七五台內勞字第四一 三 一號函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 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 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 應屬職業災害, 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2012/11/7 51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 1. 如果是昨天晚上和女友約會摔倒報公帳該如何防範? 2. 參考範例 2012/11/7 52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情況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吸食毒品 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 蛇行或以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012/11/7 53

中午外出用餐車禍能請公傷假嗎?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 值班, 如雇主未規定必項於工作場所用餐, 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 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012/11/7 54

職災勞工久病不癒如何處理 林姓員工下班途中遭快遞貨運車擦撞造成右腿骨折經治療 1 年 10 個月仍不良於行 ( 醫不好 ) 請問該如何? 請定義醫好 何謂醫療終止? 2012/11/7 55

勞保條例第五十三條所稱 治 療終止 之定義為何?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 經治療終止後, 如身體遺存障害, 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 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 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 殘廢給付標準表如附表二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 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 如身體遺存障害, 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 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012/11/7 56

治療終止 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 所謂治療終止, 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 經治療後, 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 治療終止非指形式上有無追蹤診療為判斷, 蓋有些治療僅是維持性之必要治療, 而非具有 療效性 之治療, 繼續治療只是為了延續生命, 故治療終止是指醫療上之實質治療效果無法期待, 若後續之追縱治療僅是維持生命之必要而非具療效性之醫療效果者, 即屬治療終止 2012/11/7 57

治療終止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 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 如身體遺存障害, 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 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012/11/7 58

醫生證明中 玄機 治療 復健 休養 追蹤 解釋 宜休養繼續追蹤 2012/11/7 59

防止勞工惡意請領補償 勞工請公傷假遲遲不肯上班該如何? 1. 公傷病假固係勞工之權利, 惟權利之行使有一定之界限, 該界限就是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稱之 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係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 倘勞工行使公傷病假之權利已逾越誠信原則, 即與權利保護之目的有違 2. 有關公傷病假期間, 雇主仍可視 實際需要 而定, 苟若勞工已能工作, 只需要定期前往醫療院所從事復健, 則僅該 復健時間 雇主應繼續給與公傷病假 ( 參勞委會台勞動二字第 九九一九號函 ), 於非復健時間, 雇主即得不予准假, 且得要求勞工返回工作, 2012/11/7 60

防止勞工惡意請領補償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 (81) 勞動 3 字第 46887 號函, 該函認為 : 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 雇主對於痊癒與否如有疑義, 雖不得強制要求勞工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 但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 應無不可, 惟勞工因前往就診所生之費用, 應由雇主負擔 尤其目前之就醫實務上, 勞工所出具之診斷書內容, 常常是醫師基於人情並根據勞工之 主訴 或 請求 而填寫, 且其內容也經常是語意不清, 例如填寫 宜 休養, 而未對從事原工作或其他輕便工作是否影響傷病情形作進一步之說明, 為杜絕此類勞工偏差及僥倖心態, 雇主應善加運用管理權, 要求勞工另行選擇其他醫療院所並由雇主派人陪同就醫, 並視實際傷病情形重開診斷書, 再依據新開之診斷書中醫師之專業評斷認定是否繼續給予公傷病假, 或令勞工銷假上班 2012/11/7 61

事假 員工說舅舅的女兒生小孩要去看一看, 想請事假, 是否應該准假? 勞工請假規則中有關事假有些甚麼規定? 2012/11/7 62

事假 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判斷勞工請普通事假的合法的標準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九號民事判決提出判斷勞工請普通事假的合法的標準 : 除應考慮勞工是否確實有應親自處理之事故外, 並應斟酌勞工業務之種類 事務之繁重與否 有無適當人選代理及是否影響雇主一般性工作之運作等情為綜合之考量 2012/11/7 63

事假 問題 : 1. 事假一次最多可請幾天? 幾天前請? 2. 某員工提出前往美國省親請 1 個月事假雇主同意有無違法? 3. 事假超過 14 天該如何處理? 勞工全年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 其超過部分之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 : 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 事業單位如有 優於本規則者, 可從其規定 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 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 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 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 報准後實施, 並公開揭示 2012/11/7 64

家庭照護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2012/11/7 65

公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 1. 公假情況有那些? 2. 某員工因老板少算加班費向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並訂下週一召開調解會請問員工可請公假嗎 2012/11/7 66

公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元月十三日台 85 勞動二字第一 四一九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召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出庭時, 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如該爭議事項經有權機關 ( 法院或主管機關 ) 判 ( 認 ) 定係出自於雇主違法所引起, 雇主應改給公假 2012/11/7 67

出差 公假 公差 公出 差別 1 公差: 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2 公出: 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3 公假: 原則上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 交通費住宿費 1. 奉派出差美國搭機 15 小時算加班嗎? 2. 美國出差 15 天假日要補發加班費嗎? 3. 晚上奉派參加國際研討會算加班嗎? 2012/11/7 68

請假手續 第 10 條 ( 請假手續 ) 勞工請假時, 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請假事由親自口頭書面證明文件 一 事前請假 二 口頭或書面為請假的通知 三 敍明請假事由與日數 四 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五 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請假手續 六 雇主有無同意權 2012/11/7 69

請假手續 案例 4 甲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受僱於志泰公司擔任捆工 甲因眼疾要開刀, 而向志泰公司負責調度作業之經理湯樹泉口頭請假, 第一次他說親戚有喜事請假, 湯經理要他寫請假單, 第二天他打電話說要開刀 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七日未上班, 並於十二月九日上班時提出記載甲左眼白內障開刀之診斷證明書 [1] [1] 本案擷錄自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民事判決 2012/11/7 70

請假手續 試問 : 1. 甲是否得主張係因眼疾開刀請病假, 請求公司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折半給付工資? 2. 甲如果無法舉證證明曾經口頭請假, 結果是否不同? 2012/11/7 71

一 事前請假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勞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 : 經查謝恢章於上開期間未上班, 其事前並未以口頭或書面向志泰公司請病假, 亦未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之事實,, 丙 等亦無法舉證證明謝恢章有事先請假情事, 且記載謝恢章左眼白內障開刀之診斷證明書係於十二月九日上班時所提出, 尚難據此推認謝恢章有依規定事先請病假 2012/11/7 72

最高法院認定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民事判決 : 本件丙 等主張 : 謝恢章確有因眼疾要開刀, 而向志泰公司負責調度作業之經理湯樹泉口頭請假, 湯樹泉在台中地檢署八十五年相字第一九 一號案件中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 他說請假, 眼睛開刀, 第一次他說親戚有喜事請假, 我要他寫請假單, 第二天他打電話說要開刀, 謝恢章既已口頭請假, 即與無正當理由之曠工有別等語, 2012/11/7 73

勞動法觀點 ( 不一定合法 ) 勞工請假規則固然規定勞工有事先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的義務 勞工通知雇主的目的應該僅在於使雇主有時間安排人力, 不應作為雇主是否續付工資, 甚至作為勞工無故曠工的實質要件 否則不無過度保護雇主利益, 而忽視勞工利益的失衡, 有違勞基法保護勞工的立法目的 2012/11/7 74

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請假手續 案例 甲任職於中有公司, 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因坐骨神經痛, 前往醫院就診, 翌日, 因仍未癒, 以電話告中有公司會計呂美花請假事宜, 並請其轉告中有公司, 但會計呂美花因月底結帳未代辦請假手續 試問 : 甲的請假是否合法? 2012/11/7 75

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八號民事判決理由 勞工因病請人代為請假, 只要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 縱代理人未代辦請假手續, 勞工既有正當理由, 自得於上班後再行補辦請假手續 2012/11/7 76

自訂 考勤管理辦法 效力 開利公司關於內部員工之考勤 請假事項, 訂有 考勤管理辦法, 依該辦法第二 三條的規定, 請假應先填妥請假單, 述明事由並檢附第十條所述證明文件, 依職務代理人順位表向職務代理人交待代理事項, 並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交行政部 因病或突發事故不及事先請假時, 應於一日內委託同事 家屬或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如需提供證明, 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送其工作單位按權責核定之 且依該辦法第四條規定, 凡未依規定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缺勤者, 一律以曠職論 開利公司以甲未填妥請假單, 與規定之請假程序未合, 而未准假 甲自九十四年五月六日以後即未到公司上班 試問 : 甲的請假是否合法? 2012/11/7 77

請病假應經雇主核准後, 始生 合法請假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勞上易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理由略謂 : 被上訴人委請王毅成代辦請病假手續, 仍應依上開規定, 填妥請假單, 述明事由及檢附診斷證明書, 向職務代理人交待代理事項, 並經權責主管核准後, 始生合法請假之效力 查蔡毅俊在九十四年五月六日係以簽呈及檢附入院許可證之方式申請病假三個月, 並未填妥請假單, 顯與上訴人規定之請假程序未合, 應視為曠職 2012/11/7 78

未合法請假 勞工未依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請假, 其請假不合法 實務上的見解普遍認為此時勞工未履行其勞務給付義務, 雇主無續付工資的義務 2012/11/7 79

勞工未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 即屬無正當理由曠工?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理由 勞工於有事故, 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 固得請假, 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 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 仍應認構成曠職, 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 始能兼顧勞 資雙方之權益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八號民事判決理由 法律上對於未完成請假手續者, 並無須先扣抵特別假 休假之日數, 如有不足, 始計入曠工日數之規定 故勞工如無因病致無法親自或委託第三人請假之情事, 而未經請假不到班者即為曠工 2012/11/7 80

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的法律效果 一 勞務給付義務暫時休止二 雇主續付工資三 因病假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四 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2012/11/7 81

一 勞務給付義務暫時休止 甲公司員工向公司申請二個月病假開刀治療癌症, 公司要求甲退保請問是否合法? 勞工請假期間僅勞務給付發生障礙, 暫時停止履行而已, 勞動契依然存續 2012/11/7 82

二 雇主續付工資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二 三 四條與第八條的規定, 勞工請婚假 喪假 與公假者工資照給 ; 請普通傷病假者, 在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的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但己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者, 雇主僅需補足未達工資半數的部分 前開規定是有關勞工請假期間 勞工無法履行勞務給付義務 而雇主有 工資續付的義務, 是 無工作無報酬 的例外情形 此與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所規定的雙務契約一方給付不能, 他方免對待給付的一般風險分擔方式不同 2012/11/7 83

四 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雇主公告 : 即日起, 凡請假 ( 含曠職 ) 者, 除無全勤獎金外, 另加扣工作獎金 10% / 天 是否合法? 該條文之立法目的, 係基於上開假期乃符合社會常情所必需之休假, 且勞工在上開假期時, 雇主仍需依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照給工資, 為避免雇主以扣發全勤獎金之方式, 剝奪勞工之婚 喪 公傷病 公假之權益, 故有該條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勞上易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2012/11/7 84

特別休假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 :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工因故離職, 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惟勞動契約之終止,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2012/11/7 85

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 1. 特別休假計算 ( 特休表 ) 2. 員工請特休程序 (1) 公司排定 (2) 抵充事病假 (3) 員工申請 3. 員工離職要給特休假嗎? 勞委會 (79) 台勞動二字第 21776 號函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惟勞動契約之終止,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2012/11/7 86

產假問題 2010.8.19 屏東報導 : 產假沒休完提前上班, 老闆還得被罰錢? 這個罕見的判決發生在屏東的一間製衣廠, 有兩名女員工請了產假, 不過休了 40 天後提早 16 天回公司上班, 卻害老闆吃上官司, 一審判決, 業者被裁罰四萬五千元 老闆只有私下表示, 自己是體恤員工有經濟壓力, 讓她們回來上班, 卻因此害了自己, 真的是一肚子委屈 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違反第五十條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案情討論 1. 員工自己銷假上班雇主有事嗎? 2. 只有罰錢嗎? 3. 日薪人員有做有錢也要給產假薪水嗎? 2012/11/7 87

產假係為強制性規定, 不得任 意拋棄 (80) 台勞動三字第 01622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係為保護母性法律明定停止工作之強制性規定, 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方式拋棄 計件女工產假期間工資之計給疑義全文內容 :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 發給計件女工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時, 可依產前最近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 2012/11/7 88

產假 勞基法 50 條 (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 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性平法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2012/11/7 89

性平法產假薪資給付疑義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勞動三字第 0910035173 號令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 雇主不得拒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以勞動基準法而言, 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 基此,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 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折半發給工資 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 產假期間之薪資, 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2012/11/7 90

哺乳時間比較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 )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 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 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2012/11/7 91

家住很遠可請求哺乳完再上班嗎? 但現在我們公司有一位女性員工希望申請在上班時間開始以及下班前 30 分鐘是她小孩哺乳時間, 此舉實際上形同可以遲到早退, 請問這樣合理嗎? 另外, 有一位單親爸爸也要請哺乳假, 可以嗎? 哺乳時間係指在事業單位內之哺育設施為之 哺乳期間 到底規定多久 (83) 台勞動三字第 100039 號函 所謂哺乳, 不限於餵哺母乳, 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 至於哺乳期間之長短, 該條文未予規定, 應視個別女工之實際情況而定, 經參酌同法第五十二條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 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 雇主不得使 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等規定, 該 哺乳期間 可解釋為產後一年, 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 2012/11/7 92

颱風假 ( 天然災害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80130 513 號函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1.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 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 ( 後 ) 出勤者, 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 ; 2. 天然災害發生時 ( 後 ), 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 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 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 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 ; 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 參照本要點辦理 2012/11/7 93

颱風假 企業究竟在颱風過境時, 應不應該放假? 各地方政府在颱風過境時, 會依行政院頒布的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 來公布是否停止上班, 但是這是地方政府機關用行政命令, 來要求所屬機關的員工是否停止上班, 其法律效力嚴格說來, 並不擴及民營企業 不過在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二日勞委會的解釋函 ( 台八 O 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 ) 中提到 : 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 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 依左列原則處理 : ( 一 ) 天然災害發生時 ( 後 ), 事業單位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 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 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 以求明確 ; 訂定時可參照行政院頒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 之規定 如事前並無約定, 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 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 二 ) 天然災害發生時 ( 後 ), 勞工卻因災害而未出勤,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 或強迫以事假處理, 惟亦可不發工資 ; 勞工如到工時, 雇主是否加給工資, 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只是颱風過境時是否要員工繼續上班, 民營企業一則無能力判定, 二則在颱風過境的惡劣天氣下, 若要求員工繼續上班, 也有點不近人情 ; 於是多數民營企業也就習慣比照政府機關, 只要地方政府宣佈停止上班, 民營企業也同樣停止上班 ; 雖然沒有明訂在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 大家也都約定俗成, 不會對此有所爭論 2012/11/7 94

颱風假 ( 天然災害 ) 2. 天然災害發生時 ( 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 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 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 一 )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 以下稱作業辦法 ) 規定通報停止辦公, 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 二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 惟勞工確因颱風 洪水 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 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 ( 下 ) 班必經地區, 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 致未出勤時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 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 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 宜加給勞工工資, 並提供交通工具 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2012/11/7 95

投票假 97.2.25 勞動 2 字第 0970130105 號令 1. 核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 放假一日 ; 原毋須出勤者, 不另給假給薪 所稱放假一日, 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 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2012/11/7 96

投票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台 82 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二七號函 內政部內勞字第 357091 421316 號函所稱 各類公職人員,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 係指國民大會代表 立法委員 省 ( 市 ) 議員 縣 ( 市 ) 員 鄉 ( 鎮 市 ) 民代表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及村里長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 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 74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 九一號函釋在案, 其中該函對於不具投票權勞工及投票日逢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者並無給假規定, 同時雇主如因業務需要, 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 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 凡此, 均係基於兼顧企業經營及人民行使選舉罷免權所作之規定 上開該函所稱一日, 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75 台內勞字第四二一三一六號函釋, 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廿四小時, 此乃係基於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一及返回戶籍地投票日路程遠近不同所作之規定, 應屬合理 2012/11/7 97

留職停薪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 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 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 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 仍未痊癒者, 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 前經內政部 74.08.20 (74) 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 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 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 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 並發給資遣費 2012/11/7 98

留職停薪的事由 留職停薪的事由可分為約定事由及法定事由, 而約定事由係指由勞雇雙方依契約自由協議, 常見者有進修深造 侍親及其他情事等 ; 至於法定事由大抵有下列四種 :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育嬰留職停薪 ; 2. 兵役法的留職停薪 ; 3. 請假規則第 5 條的因普通傷病假逾期致留職停薪 ; 4. 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第 3 款的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 2012/11/7 99

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012/11/7 100

違反育嬰留停該罰多少?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第 33 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 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 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 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012/11/7 101

兵役留職停薪 兵役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 享有下列權利 : 1. 在營服役期間, 學生保留學籍, 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原無學籍與職業者, 退伍 歸休 復員或解除召集後, 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2012/11/7 102

傷病留職停薪 第 5 條 (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 1 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 1 年為限 勞保條例第 9 條第 3 款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1. 應徵召服兵役者 2. 派遣出國考察 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3.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 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 職業災害未超過 2 年者 2012/11/7 103

得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上述 被保險人 得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係為考量該等勞工因傷病無法工作, 而於留職停薪期間仍需醫療照護, 故得繼續加保, 以保障其給付權益 雖然該等勞工屬於自願性加保對象, 故對該等勞工並無強制性, 惟該等勞工如果願意繼續加保, 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 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 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 此由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 :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繼續加保時, 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之規定觀之, 更足證明雇主無否准之權利, 雖然法條文字係 被保險人 得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2012/11/7 104

得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及 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其 受僱者 得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及 受僱者 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亦作同樣解釋 2012/11/7 105

勞資協商? 第 5 條 (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 1 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 1 年為限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雇主得否拒絕, 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 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 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 ; 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 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 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委會 76 年 12 月 11 日 (76) 台勞動字第 9409 號 2012/11/7 106

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人吃五穀雜糧, 沒有不生病的, 何以於普通傷病假期滿且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之前提下, 留職停薪尚須取決於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是法令上不給予保障? 還是主管機關解釋有誤? 思考 : 婦女有安胎之必要時, 申請 : 產假? 病假 (1 年內 30 日 )? 視同住院病假 (2 年內 1 年 )? 留職停薪? 社會安全福利計畫支應? 2012/11/7 107

留職停薪期滿 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 雇主可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其符合該法第 53 條或第 54 條規定者, 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 ; 思考 : 由誰發動 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 而勞工卻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 主管機關建議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 並發給資遣費 勞委會 76 年 10 月 3 日 (76) 台勞動字第 2762 號 2012/11/7 108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 停薪, 雇主得否拒絕 : 勞委會 (76) 台勞動字第 9409 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雇主得否拒絕, 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 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 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 ; 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 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 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2012/11/7 109

勞工申請留職停薪, 雇主可否 拒絕 勞工如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因勞工請假規則係依勞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的, 也就是說留職停薪是勞工的法定權利, 同時該請假規則第五條內容 勞工,, 得予以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其中 得予以留職停薪 之意思, 依司法院七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79) 廳民一字第 0940 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之公文解釋 雇主對勞工亦有准予留職停薪之 義務, 雇主應予准許 從司法院的解釋, 可以很清楚的瞭解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 勞工 得 予以留職停薪, 該內容之 得 是勞工當主詞的 得, 因此就成為雇主的 應, 換句話說勞工提出留職停薪的申請時, 雇主有義務應予准許 同理勞工如因兵役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留職停薪法定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時, 雇主只有照准的義務 2012/11/7 110

分組討論 分組討論 第一組 : 第二組 : 第三組 : 第四組 : 2012/11/7 111

分組問題討論 第一題 : 曠職與事假差別? 相同點 : 相異點第二題 : 有無任何方法可以防止員工常請假? 有無何方法 : 2012/11/7 112

分組問題討論 第三題 : 請問領時薪部分工時的工作 ( 有做有錢沒做沒錢 ), 有喪假或婚假, 產假嗎? 理由 : 第四組 : 原預定假日出勤加班但勞工突然打電話請假說家中有事, 算請假 ( 扣全勤 )? 還是未加班 ( 不計加班費 )? 員工捐贈骨髓要准假嗎? 事假病假公假? 理由? 理由 : 2012/11/7 113

如何訂定有效事病假管理 分組討論 病假 : 事假 : 2012/11/7 114

參考 技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請假管理辦法 2012/11/7 115

謝謝大家 敬請惠予指正 2012/11/7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