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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稅務法令研習會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大 同 大 學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機會中獎稅金 102/09/04 機會中獎稅金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 8 類 : 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 扣取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綜所稅課 傅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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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各類所得免稅/應稅暨扣繳一覽表」乙份,敬請 查照

執行業務 9B 1. 專題演講費 ( 註 1)2. 沒有僱用關係取得 1.10%, 達 $200,010 20%( 每次給付金額不所得之翻譯費 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 ( 註元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 含以上者超過新台幣 5,000 元 2)3. 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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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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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新竹出於舊竹枝,猶需老幹相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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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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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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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居民企業稱股權轉讓方 二 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歸屬於中國應稅財產的數額 ( 以下稱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 ), 應按以下順序進行稅務處理 : ( 一 ) 對歸屬於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 場所財產的數額 ( 以下稱間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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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之草案內容, 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 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翌日起 7 日內陳述 : ( 一 ) 承辦機關 : 財政部賦稅署 ( 二 ) 地址 : 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 三 ) 電子信箱 部 長李述德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目錄 A B C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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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rulifloxacin PLx Pharma PLx Pharma RegeneRx Biopharmaceuticals, Inc. Thymosin Beta 4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tics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試題評析 高點 版權所有, 重製必究! 106 來勝記帳士 全套詳解 租稅申報實務 今年的題目皆為計算, 雖然都是平日上課強調的重點, 但因命題老師在每一子題都有精心佈下陷阱及考點, 同學們應謹慎作答 小心計算, 並且充分掌握時間, 方能拿到滿意的分數 第一大題 : 屬於每年必考之綜合所得計算題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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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 如有任何疑義, 請逕向公 ( 發 ) 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金管證發字第 號 一 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二 五三九號令修正發布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八條 第十八條 第六條及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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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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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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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極限的概念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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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1 條 公務人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 其 實物代金及補助費, 依下列規定加發 : (1) 依本法第 6 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 每一基數加發 1 個月本人實 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 2 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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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Transcription: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講習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大屯稽徵所 吳俊泓 1

目錄 何謂扣繳 扣繳的時點 扣繳如何申報 綜合所得稅 10 類所得之扣繳 扣繳相關罰則

扣繳單位 給付所得 免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 4 條 施行細則第 83 條 應稅所得 居住者 扣繳所得 區分身分別 非居住者 非扣繳所 得 自行申報納稅 ( 例如自力耕作所 得 財產交易所得 等)

何謂扣繳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 將所得人應繳的 稅款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 在規定的時間 內向國庫繳納 且按時填寫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向稽徵機關申報及轉交所得人 稅法上 通 稱這整個過程為扣繳 扣繳的目的 1. 調整國庫稅收俾靈活調度 全力配合政務推展 2. 掌握課稅資料提升稽徵效率 4 3. 具分期付稅意義 較不會有沉重負擔

綜合所得稅計算方式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綜合所 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扣繳 ( 可扣抵 ) 稅額 = 實際繳 納 ( 退稅 ) 或不補不退

扣繳的時點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之當時 若 達到起扣點即應扣取所得稅款 所稱給付時 係指實際給付 轉帳給付或匯 撥給付之時 公司應付股利 於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 日起 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 視同給付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 6

扣取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規定 每次給 付扣繳稅額未超過 2000 元者 免予扣繳 ( 此僅針對 給付境內居住者及執行業務者 ) 繳納 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 將每次應扣繳稅額 於次月 10 日以前向國庫繳納之 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 事業 有第 88 條規定各類所得時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 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開 具扣繳憑單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12/13/13 扣繳 扣取 繳納 申報 填發

12/13/13 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暨 92 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 於每年 1 月底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扣免 繳憑單 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 扣繳 憑單彙 報期間延長至 2 月 5 日止 扣繳憑單填發期間 延長至 2 月 15 日止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 廢止 合併 或轉讓 或機關 團體裁撤 變更時 扣繳義務人應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 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 10 日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填發 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暨 92 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 應於 2 月 10 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誰應辦理扣繳及填報扣 免 繳憑 單 應由扣繳義務人辦理 扣繳義務人 是指依稅法規定應於給付所得時 負責代為 扣繳稅款並依規定填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的人 現行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機關團體之扣 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所稱 責應扣繳單位主 管 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機關團體 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 扣繳義務人 欄載明扣繳義 務人者 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 未經指定者 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 財政部880708台財稅第881924323號 ) 9

10

Q: 小明向小華承租房屋, 每月給付租金 30,000 元, 試問是否需要辦理扣繳? A: 本案承租人小明為個人 無須辦理扣繳 Q: 超強學校向小華承租房屋, 每月給付租金 30,000 元, 試問是否需要辦理扣繳? A: 超強學校應於每次給付時按租金扣繳率 10% 扣取稅 款 3,000 元 並於次月 10 日以前向國庫繳納完竣 且 於每年 1 月底以前申報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 並在每 年 2 月 10 日以前填發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12/13/13 案例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認定原則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下列兩種 ( 所 得稅法第 7 條 )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 境內者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 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 個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認定原則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 其認定原則如下 ( 台財稅字第10104610 410號令 ) 一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 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二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 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前點第 2 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應衡酌個人之 家庭與社會關係 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 職業 營業所在 地 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 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 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 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 民國境內經營事業 執行業務 管理財產 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 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 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各類所得扣繳之介紹 第一類 營利所得 1.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 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 盈餘總額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 盈餘總額 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 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2.87 年度以後股東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營利所 得皆申報股利憑單 給付時不須辦理扣繳 3. 股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或總機構在中華民 國境外的營利事業 按給付額 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 20 14

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 1. 常見的自由職業者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土木 電機等技師 醫 師 藥師 助產士 保險經紀人 記帳士以上皆須取有證書或執 照 代書 代客記帳業者 工匠 歌唱 演藝人 著作人 編劇者 漫畫家 等 (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 ) 2. 公私機關 團體 事業及各級學校 聘請學者 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 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 與稿 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等全年合計數 3. 納稅義務人若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 10 ; 納稅義務人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 取 20 15

第三類 薪資所得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 凡公 教 軍 警 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 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 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 前項薪資包括 薪金 俸給 工資 津貼 歲費 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雇主之目的 執 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 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 規定標準者 及依第 4 條規定免稅之項目 不在此 限 16

扣繳單位給付薪 資所得 非居住者 ( 併全月薪資所得及獎金 ) 居住者 固定薪資 非固定薪資 全月薪資超過 基本工資 1.5 倍 全月薪資在 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

居住者 固定薪資 1. 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 須填報免稅 額申報表 ) 或 2. 一律扣 5%( 扣繳稅額超過 2000 元 ) 非固定薪資 104.1.1 起給付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及兼職所得達 73,001 元以上扣繳率為 5% 非居住者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薪工資 之 1.5 倍以下者 按給付總額扣取 6% 超過基本薪 工資 1.5 倍者 按給付總額扣取 18% (104.7.1 起基本工資為 20,008 元 ) 18

勞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 係以每月在職務 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 亦即扣繳憑單 中應填載之 薪資所得 給付總額 其由雇主自上項 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 職工福利金 交通費及 保險費等 於計算扣繳稅款時 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 除 台財稅第 33363 函 ) 依台財稅第 09404538580 號函 勞工依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 每月工資自願提繳 6% 之退休金或年 金保險費 免計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12/13/13 薪資所得係以給付總額計算

公務員依法撥繳之退撫基金應併計撥繳年度所得課稅 依 8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8 條 編者註 現為第 14 條 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金 應由政 府及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 並建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 之 該項共同撥繳之費用 係按公務人員本俸加 1 倍 8% 編者註 現為 12% 15% 之費率撥繳 其中 35% 由公 務人員負擔 該項自行按月繳納基金之數額 係其薪給總 額之一部分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之薪 資所得 依法應併計撥繳年度參加退撫新制人員之個人綜 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 台財稅第 841662792 號函 )

外僑來我國居住 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 究應按 非居住者扣繳 抑按居住者扣繳 可由扣繳義務人就 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 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其屬 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者 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如離境不再 來我國時 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 合計不滿 183 天者 再依 非居住者 扣繳率核計其 扣繳稅額 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 台財稅 第 30456 號函 ) 12/13/13 外僑居留期間之判斷及來源所得課稅

第三類 薪資所得 ( 強制休假補助費 休假補助費 ) 強制休假補助費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之薪資所得 休假補助 公務人員依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 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之薪資所得 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 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 90.12.24. 臺財稅字第 0900457359 號函 ) 22

公 教 軍 警 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 給付之健康檢查費 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 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 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 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台財稅第 09504527890 號 ) 12/13/13 薪資所得 ( 員工健康檢查費 )

第三類 薪資所得 ( 子女教育補助 ) 有關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發給 並不以子女在 學成績是否達到特定標準為條件 凡公教人員在 學子女均按人發給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之薪資所得 應依法合併課徵所得稅 24

第三類 薪資所得 ( 特支費免稅 - 適用所得所得稅法 4 條5款) 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給付之特支費免稅 - 包括首長特支費及主管特 支費 (66.3.30 台財稅 32062 號函 ) 學校導師加給比照校長特支費免稅 (68.5.18 台財稅 33258 號函 ) 專上導師之鍾點費比照校長特支費免稅 (68.8.23 台財稅 35839 號 函) 私立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給付校長 主任 組長之特支費 未逾公立 學校給與標準者 免稅 (77.4.5 台財稅 770013259 號函 )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76.10.5 台財稅 761187694 號函 ) 公務人員年終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76.11.3 台財稅 760184543 號函 ) 公教軍警人員考績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81.2.10 台財稅 810034297 號函 ) 25

第三類 薪資所得 ( 獎助學金免稅 - 適用所得所得稅法 4 條8款)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獎學金之發給 既係以在校之學業及 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 與一般子女教育補助費性質不同 准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予以免稅 61/08/15 台財稅第 36893 號令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 一定條件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8 款規定免稅 76/02/27 台財稅第 7635348 號函 26

第三類 薪資所得 ( 學費免稅 - 適用所得所得稅法 4 條 8款)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推薦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 由政府補助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 第 8 款規定 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 69/10/17 台財稅 第 38644 號函 27

加班費徵免標準 ( 不休假加班費 )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二 公私營事業員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及第 32 條規定 每月平日 延長工作總時數 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 可免納所 得稅 三 機關 團體 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 國定假日 例假日 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 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 免 納所得稅 其加班時數 不計入 每月平日延長工 作總時數 之內 台財稅第16713號

中小學及幼兒園有關加班費性質 學期中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具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 每月合計不超過 70 小時內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2 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 執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 暑假期間每 月不超過 25 小時 寒假期間不超過 15 小時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2 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兼任行政 職務之教師 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 仍應按薪資 所得課稅 ( 教育部 102 年 1 月 16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000169 號 函) 12/13/13 第三類薪資所得

第四類 利息所得 1. 利息所得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 中華民國境內之法 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如個人 存放銀行之存款 可到期還本之有獎儲蓄券中獎獎金 購買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各種短期票券 受 益證券或資產金融基礎證券所分配之利息 及從事附 條件交易 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等等 2. 納稅義務人若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 利息所得按給 付額扣取 10 ; 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者為 20% 30

第五類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1. 租賃與權利金所得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出租之 租金所得 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或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 因在中 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2. 納稅義務人若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 租賃與權利金 所得按給付額扣取 10 ; 納稅義務人若為非中華民國 境內之個人 租賃與權利金所得按給付額扣取 20 ; 31

第八類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 凡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各項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獎金 或給與 獎品憑購入發票之金額或自行生產之成本為獎額 由 中獎人繳付扣繳稅款 納稅義務人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競技競賽機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 10 32

第八類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統一發票或樂透 >>> 分離課稅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 組 注 獎額不超 過新臺幣 2000 元者 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 20%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8 類第 3 款規定 除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 得總額 例 統一發票六獎 200 元及五獎 1000 元均免予扣繳 四獎 4000 元扣繳 800 元 以此類推 33

第九類 退職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 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 老金等所得 104 年度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 領取總額在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零 2 超過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未達 351,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 351,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 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 6 個月者 以半年計算 滿 6 個月者 以 1 年計算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 758,000 元後之餘 額為所得額 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者其扣繳率均為 6 34

退職所得 (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 )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 其於退休當年度 或以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規定之退職 所得 應參酌財政部 89 年 2 月 2 日台財稅第 0880451484 號函規定 計算應稅退職所得 依法 課徵所得稅 ( 台財稅第 0900452962 號 )

退職所得 ( 軍公教支領一次退職所得有關退 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 ) 一 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 公 教及政務人員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第 1 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 有關 退職服務年資 應以實際服 務年資為計算標準 所稱 實際服務年資 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 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 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 工友之年資 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 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 二 軍 公 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 伍 職 其退職服務 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 仍應併入前項 實際服務年 資 計算之 三 另依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 編者註 現行第 63 條 第 2 項規定 私立學 校校長 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 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其於公 立學校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時 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 資應予扣除外 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準此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辦 理退休 撫卹 資遣時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 以經採認併計之公私 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 四 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 應以 發給機關 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 台財稅字第 0900457377 號

退職所得登打注意事項 1.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公務人員是銓敘部 教師是教育 主管機關) 2.單位出示之退休金計算單 3.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載退職所得計算軟體 註 公文上請注意退休人員出生日期 退休生效日期及 退撫新舊制年資 服務年資需合併加總

退職所得登打注意事項 退休金計算單 原則上除了月退休金之 外 其他部分皆屬一次給付金額 在登打退職所得計算軟體時 其金額皆 是按照退休金計算單之小計登打 另公教人員退休金大都皆是半年領取 1 次 且皆為期初領取 如 1 月領取 1 至 6 月份 7 月領取 7 至 12 月份

第十類 其他所得 所得中除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 得 利息所得 租賃 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 及機會中獎 財產交易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 之所得及退職所得以外之所得為其他所得 不 屬扣繳範圍 告發或檢舉獎金除外 給付不 須扣繳 但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39

第十類 其他所得 公司機關團體之捐贈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 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稱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 機關或團體之捐贈 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 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97.10.16 台財稅字第 09700346920 號 ) 40

扣繳違章處罰 - 所得稅法第 111 條 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即無扣繳稅額 未依限申報或未如期填發免扣繳憑單 1. 屬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者 通知 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 管或事業之負責人 2. 私人團體或私立學校 私營事業 處該團體 或學校之責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 1,500 元之罰鍰 41

違章處罰 - 所得稅法第 114 條 違反扣繳義務 有扣繳稅額 ( 應扣未扣或短扣 )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 除限期責令補 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 並按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 倍以下之罰鍰 其未於 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 或不按實補報 扣繳憑單者 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3 倍以 下之罰鍰 42

( 已扣取稅款未申報 )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 而未依規定 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 除限期 責令補報或填發外 應按扣繳稅額處 20% 之 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 20,000 元 最低不得 少於 1,500 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 減 半處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 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 者 應按扣繳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但最 高不得超過 45,000 元 最低不得少於 3,000 元 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 每 逾 2 日加徵 1% 滯納金

自 99 年 7 月 1 日起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可下載列印附 條碼之各類所得及薪資所得扣繳繳款書 代收據點 統一 來來 全家 萊爾富等 4 家便利商店 設於臺閩地區之營業門市 繳款期限 法定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 24 時 逾期或延期繳納案件一律不受理 限額 以現金繳納且每筆金額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下 注意事項 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 自行列印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 於完納稅捐後 取得便利商店開立之手續費統一發票 交易明細表 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 44

線上列印繳款書操作步驟 步驟 1 登錄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網站 點選左 方 選單之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連結 45

步驟 2 於畫面列表點選 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 線上版 ) 連結進入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 46

步驟 3 於畫面列表點選 綜所稅 連結進入繳款書類 別選擇頁面 47

方查詢服務 項目之法令查詢 12/13/13 如何查詢解釋函令 步驟 1 至財政部選取左

12/13/13 步驟 2: 點選法令彙編釋示檢索系統

12/13/13 如何查詢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暨相關報表 : 步驟 1 至中區國稅局分稅導覽中點選綜所稅

12/13/13 步驟 2 點選扣繳申報專區

亦可至軍教專區搜尋相關函令

可連結至賦稅署軍教專區

可點選所得稅法令規定

大屯稽徵所扣繳業務承辦人 聯絡電話 04 24852934 轉分機 221 223~229 傳真電話 04 24850015 電子申報報繳稅網站 tax.nat.gov.tw 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