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Transcription

1 102 年度機關團體 所得稅扣繳及申報講習

2 扣繳的意義及作用 意義 對於所得稅法規定為課稅範圍之所得類別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應辦理扣繳事宜者 在所得 給付時 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 向所得人 扣繳稅款 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及向國稅局 列單申報 ( 故海外所得 免稅 ( 含定額免稅部分 ) 所得毋須辦理扣 繳) 作用 1. 確實掌握所得資料 2. 使國庫收入平均 分配 便利調度 3. 減輕集中繳稅的痛苦感 4. 確保稅收 5. 分離課稅及就源扣繳所得之完稅方式

3 扣繳制度 扣 繳 填 報 送 居住者 非居住者 給付時扣取稅款 ( 所 88 條 ) 扣 繳 給付日次月 10 日前 ( 所 92 條) 填 填寫扣 ( 免 ) 繳憑單 報 給付日次年 1 月底前 ( 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 延長至 2 月 5 日 )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 所 92 條) 填寫扣 ( 免 ) 繳憑單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扣繳 憑單 ( 所 92 條 ) ( 免扣繳憑單及信託憑單仍為 次年 1 月底前 ) 送 次年 2 月 10 日前 所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 所 92 條 ( 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 延長至 2 月 15 日 ) 條) 次年 2 月 10 日前 免扣繳憑單 信託憑單 ( 所 之 1)

4 稅法第 94 條之 1 第 102 條之 1 及第 126 條修正草案 (1) 立法院財委會於 102 年 11 月 24 日審查通過修正草案 修正內容 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 關 且憑單內容符合規定之情形者 得免填發憑單予 納稅義務人 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 規定納稅義 務人要求填發憑單時 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5 稅法第 94 條之 1 第 102 條之 1 及第 126 條修正草案 (2) 免填發憑單之範圍 符合下列各項情形者 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申報期限將憑單列報該管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 機關 團體 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者 憑單填發單位無解散 廢止 合併 轉讓 裁撤或變更之情形 扣繳 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 詢服務者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6 * 如何判斷該筆所得應否辦理扣繳 一 先區分應稅或免稅再釐清所得類別 二 判斷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 再依所得人屬性 ( 居住者或非居住者 ) 確認扣繳率及課稅方式

7 誰是扣繳義務人 定義 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 得稅款之人 所 89 依性質分述如下 (1) 事業負責人 也就是營利事業的老闆 (2) 機關 團體 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原則上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機關 團體已在扣繳稅額繳款書 扣繳總表或扣 ( 免 ) 繳憑 單之 扣繳義務人 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 視為該指定之扣 繳義務人 未經指定者 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 財政部 88/07/08 台財稅第 號函 )

8 誰是納稅義務人 定義 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分為個人及法人 個人 自然人 又區分為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係指左列兩種 ( 居住 者個人 )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 內者 ( 以前原則住滿一天 )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 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係指前項規定以 外之個人 ( 非居住者個人 ) 法人又區分為 1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 居住者法人 ) 2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 非居住者法人 )

9 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 令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 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 籍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二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 其 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前點第 2 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 社會關係 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 職業 營業所在地 管理財產所 在地等因素 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 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 執行業務 管理財產 受僱提供勞務或 擔任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10 應辦理扣繳之所得類目 ( 所 88) 營利所得 分配予非居住者個人 非居住者法人營利所得 薪資所得 (50) 執行業務所得 (9A)(9B)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51)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91) 退職所得 (93) 其他所得 僅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所得屬 分離課稅之所得 應辦理扣繳 國際運輸 承包營建工程 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 等 4 項 所 25 國外影片事業 所 26

11 扣 繳 時 點 扣繳義務人於 給付 納稅義務人扣繳類目所得之當時 扣 取所得稅款 因此 扣繳所得稅款的時點即係於 給付時 ( 所 88 ) 給付時的定義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82 ) 實際給付 以現金 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轉帳給付 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 所得者即已可支配該項 所得 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存款人帳戶 匯撥給付 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者 視同給付 公司之應付股利 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 6 個月內尚未給付者 視同給付 ( 收付實現制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例外規定 )

12 小額免扣繳 小額免列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 ( 修正 )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包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 居留 停留合計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 如有應扣繳稅款 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者 免予扣繳 2.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 1000 元者 得免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 3.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8 條 現為第 13 條 得免予扣繳及 免列單申報規定之適用對象 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 財政部 86 年 1 月 9 日台財稅第 號函 )

13 逾期繳納扣繳稅款 應加徵滯納金或加徵利息 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 每逾 2 日加徵 1% 滯納金 在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已扣稅款或補扣補繳者之處理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 未依法扣繳稅款 在未經檢舉及 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 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 尚不發生滯 納問題 亦免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規定處罰 惟應適用稅捐稽徵 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 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 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 公庫繳納稅款者 尚非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所稱 應扣未 扣 或 短扣 稅款之情形 免依該法條規定處罰 應查明有無 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 依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至 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 係屬遲延繳 納 應無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3 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 財政部 74/10/29 台財稅第 號函 )

14 扣繳稅款有誤扣 溢扣稅款之處理方式 ( 一 ) 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後 如發現有溢扣情事 應將 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 ( 即所得人 ) 並向所轄國稅局 分局 稽徵所 服務處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 抵之 如已屆年度結束 應向所轄國稅局 分局 稽徵所 服 務處辦理退還手續 ( 所得施行細則 96) ( 二 ) 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 如果發現少扣扣繳稅款 則應由扣繳義務人補繳 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 自行拿 A4 紙寫申請書敘明 年 月 日多扣或溢扣並附上 正本繳款書及帳冊 國稅局會先退給扣繳單位 扣繳單位再 退給所得人

15 各類所得扣 ( 免 ) 繳憑單申報作業於何時始 (1) 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 ( 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 ) 機關 團體 學校 事業 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 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 及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之其他所得 因未達起扣點 或因不屬扣繳範圍 而未經扣繳稅款者 應於每年 1 月底前 依規定格式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並應於 2 月 10 日前 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扣繳憑單申報期限 ( 所得稅法第 92 條 )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於每年 1 月底前將上 1 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 額 開具扣繳憑單 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並應於 2 月 10 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 廢止 合併或轉讓 或機關 團體裁撤 變更時 扣繳義務人應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 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 10 日內向該 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6 各類所得扣 ( 免 ) 繳憑單申報作業於何時始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 有第 88 條規定各類所得時 扣繳義務人 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 開具扣繳憑單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稅法中有關 之日起 之規定 該 之日起 應自即日起算 ( 即始日計算在內 ) ( 財政部賦稅署 96 年 12 月 11 日台稅 六發字第 號函 ) 例 某小學於 100 年 1 月 5 日給付外籍教師薪資所得 50,000 元 已依規定扣繳率 18% 扣繳稅額 9,000 元 惟未依規定於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1 月 14 日前 申報核驗扣繳憑單 而於同年 1 月 15 日始自動補報 應按扣繳稅額處5 罰 鍰 450 元

17 各類所得扣 ( 免 ) 繳憑單申報方 式 居 網 住 路 者 1. 至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網站 (tax.nat.gov.tw) 下載電子申報軟體 (imx) 2. 逐一登打所得資料或匯入所得檔資料 3. 審核處理已匯入或輸入建檔資料及傳送所得檔 4. 列印回執聯 申報書 扣免繳憑單 非 人工 人工手寫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送至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 關 ( 申報時須檢附申報書 扣繳憑單 繳款書 ) 居 住 媒體 利用國稅局提供之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登打資 料 ( 申報時須檢附所得資料電子檔 扣繳憑單 申 者 報書 繳款書 遞送單 )

18 申報人工扣免繳憑單應注意事項 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有無漏填字跡是 否清楚 誤用扣繳憑單 例如外僑填寫本國人之扣憑 逾期申報仍用 電子申報專用扣憑 填報外僑專用之扣免繳憑單記得勾註本年度居留是否已滿 183 天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仍具國民身分證統一證號者 請填寫身分 證統一編號 並使用中英對照之扣免繳憑單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已滿 183 天 所得人統一證號欄 須填報居留證統一證號 不得以稅籍編號代替 ( 未滿 183 天無統一證號者 才可用稅籍編號填報 ) 扣免繳憑單及申報書請以黑筆填寫 若填寫錯誤請於更改處 蓋扣繳義務人印章 蓋章處不可遮住正確資料 檢查扣繳憑單給付年度與申報書申報年度是否一致

19 如何辦理更正 1. 扣 免 繳憑單申報後 若發現資料內容填載 錯誤或有應剔除部分 可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 申請更正 申請時 需檢附扣 免 繳憑單更 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 已驗印的原申 報書第二聯和更正後申報書全份 及書寫相關更 正表格併同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 視不同個案檢 附之文件不盡相同 ) 2. 若發現有短漏報部分 請就短漏報部分填寫扣 若發現有短漏報 ( 免 ) 繳憑單及申報書申報 不適用更正程序

20 違章處罰 -111 條 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未依限申報或未如期填發免扣繳憑單 屬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者 通知其主 管機關議處 屬私人團體或私立學校 私營事業 破產財團及 執行業務者 處 1,500 元罰鍰 並責限補報或填 發 逾期仍不補報或填發 按給付額處 5 罰鍰 但最低不得少於 3,000 元 最高不得超過 90,000 元 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 處 750 元罰 鍰 其給付總額在 1,500 元以下者 按給付總額 1/2 處罰

21 違章處罰 -114 條 違反扣繳義務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 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 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 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 倍以下之罰鍰 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 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 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3 倍 以下之罰鍰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 而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 填發扣繳憑單者 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 應按扣繳稅額處 20% 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 20,000 元 最低不得少於 1,500 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 減半處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 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 應按扣繳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 45,000 元 最低不得少於 3,000 元

22 各類所得相關之 法令與解釋函令

23 解釋令查詢方法 -

24 執行業務所得 常見的自由職業者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土木 電機等 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士 保險經紀人 記帳士 以上皆 須取有證書或執照 代書 代客記帳業者 工匠 歌唱 演藝人 著作人 編劇者 漫畫家 等 ( 所 11 條第 1 項 ) 實務上對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標準 是否自付盈虧 是否受有競業禁止之約束 是否接受指揮調度 是否具有薪資所得的特性 ( 例如 享有健勞保 底薪 職工 福利 等等 ) 是否具有專門職業之資格 是否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同業利潤標準訂有是項業別

25 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所稱稿費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話等收入 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 之文稿 樂譜 樂曲 劇本及漫話等 讓售與他 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8 條之 5)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 及因修改 增刪 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 如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等 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 屬薪資所得外 為稿費性質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3 款規定 定額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 68/8/11 台財稅第 號函

26 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所稱稿費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話等收入 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 之文稿 樂譜 樂曲 劇本及漫話等 讓售與他 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8 條之 5)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 及因修改 增刪 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 如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等 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 屬薪資所得外 為稿費性質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3 款規定 定額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 68/8/11 台財稅第 號函

27 執行業務所得 參加文化作品競賽 其所獲得之獎金或給與 其所得 類別區別如下 一 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 所頒 發入選作品獎金 應認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競賽之獎金 二 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 其版權為舉辦機關 所有者 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 應認屬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個人取得之獎金不論屬稿費收入或競賽之獎金 應併 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惟屬稿費收入者 可 於減除 18 萬元後之餘額列入申報 ( 財政部 台財稅 號函 )

28 執行業務所得 ( 適用所得稅法 4 條 23- 定額免稅 24 款 免稅 ) 個人編印兒童讀物之繪圖 如具漫畫之特質者 其讓售與他人 或以之在報章雜誌刊登或自行出版發售所取得之收入 可依所 得稅法第 4 條第 23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5 規定 免納所得 稅 財政部 67/03/23 台財稅第 號函 大專院校博 碩士班研究生撰寫論文 發給論文指導教授之 論文指導費 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著作時發給審查人員之 審查費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3 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博 碩士學位考試時 發給參與論文口試教授或論文筆試閱卷 教授之 論文考試車馬費 發給參與學科考試命題 監考 閱卷教授之 學科考試車馬費 及附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發給辦理試務人員之 試務工作費 發給閱卷教授之 閱 卷費 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4 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 68/11/08 台財稅第 號函

29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 執行業務扣繳 ex 甲學校於 100 年 8 月 2 日給付與境內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費 情況一 設計費為 15,000 元 扣繳稅額 * 10% 1,500 元 2,000 元得免扣繳 情況二 設計費為 30,000 元 扣繳稅額 =30000 * 10% =3,000 元 給付非居住者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 演講 鐘點費 ( 格式為 9B 者 ) 每次給付額不超過五千元 ( 含 ) 者 得 免 予扣繳 給付大陸人士 視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有否 滿 183 日準用相關規定

30 薪資所得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 凡公 教 軍 警 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 所得 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 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 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 前項薪資包括 薪金 俸給 工資 津貼 歲費 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雇主之目的 執 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 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 規定標準者 及依第 4 條規定免稅之項目 不在此 限

31 薪資所得扣繳率 居 固薪 定資 住 有填表 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 未填表 扣繳率 5% ( 扣繳稅額 2000 元 免扣繳 ) 者 非薪 固 定資 扣繳率 5%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扣繳義 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表無配偶及受 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02 年度為 元 ) 免予扣繳 非 居 住 者 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 102 年 1 月 1 日起為 元 102 年 4 月 1 日起為 元 扣繳率 6% 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上者 扣繳率 全薪 月資 給總 付額

32 居住者薪資所得 是否免稅 是 否 毋需扣繳及申報 扣繳憑單 非每月給付之 薪資及兼職所得 每月給付之薪資 是否有填免稅額 申報表 是否超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起扣標準 102 年 元 是 按給付額扣 5% 扣繳稅額 於次 月 10 日前繳納 明年 1 月底前 申報扣繳憑單 否 毋需扣繳 明 年 1 月底前申 報扣繳憑單 是 否 全月給付總額按表扣繳 全月給付總額按 5%扣繳 扣繳稅額於次月 10 日 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 前 繳納 明年 1 月底 得免扣繳) 扣繳稅額 前申報扣繳憑單 於次月 10 日前繳納 明年 1 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40020 元

33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 合併全月薪資所得含月薪及獎金 全月薪資在基本 工資 1.5 倍以上 100 年度為 元 101 及 102 年度為 元 102 年 4 月 1 日起為 元 全額扣繳 18 全月薪資在基本 工資 1.5 倍以下 100 年度為 元 101 及 102 年度為 元 102 年 4 月 1 日起為 元 全額扣繳 6

34 薪資所得 薪資受領人遇有扶養親屬異動時 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 親屬人數者 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 依異 動情形辦理扣繳 其為離婚 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 人數者 應自次年 1 月 1 日起 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4 條 ) 夫妻兩人均為薪資所得者 不論其是否在同一單位服務 其薪資所得 均得分別按有配偶者薪資所得扣繳稅額 表之規定 扣繳所得稅 ( 財政部 66/09/05 台財稅第 號函 ) 公司補發薪資 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 除當月份薪 資部分依所屬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率表 編者註 現行薪 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之規定 扣繳所得稅款 其他補發 各月份之數額 應依非固定薪資 編者註 現為非每月 給付之薪資 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 59/07/09 台財稅 第 號令

35 薪資所得 非每月給付薪資 如三節加發獎金 補發薪資 結婚 生 育 教育補助費 員工分紅配股等 並非每月給付 兼職薪資 係指薪資受領人在本機構以外 尚兼任其他 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薪資而言 至兼任本機構內之其他 職務取得之薪資 應合併計算扣繳稅款 財政部 5/02/20 台財稅第 號函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 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扣繳稅額 薪資所得 ( 用餐指導費 ) (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台北市政府編列之導師用餐指導費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之薪資所得 不適用財政部 68 年 5 月 18 日台財稅第 號函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36 薪資所得 ( 學前特教專任教師之教學輔導費 ) 學前特教專任教師之教學輔導費 其所得稅適用規定 : 依所得 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公 教 軍 警人員及勞工所 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 考量導師工作有其特殊行 且所領導師費之性質與主管特支費相同 財政部 68 年 5 月 18 日台財稅第 號函爰規定 學校教師所領之導師加給 可比照校長 主任 組長所領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 學前特殊教育班如設置導師 其所支領之導師費 得依前開 財政部 68 年函釋規定免所得稅 至未擔任導師職務之學前教 育班教師 依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 費差額及教學輔導作業要點支領之教學輔導費 非屬導師費 爰尚無前開財政部 68 年函釋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37 薪資所得 替代役役男 在營軍人及其遺族支領各項給 與徵免所得稅規定如附表 (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國軍官兵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依所附 一覽表辦理 ( 台財稅字第 號令 )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 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依所附 一覽表辦理 ( 台財稅字第 號令 )

38 薪資所得 徵免所得稅 依據 員工眷屬之喪葬補 助費 由服務單位給付者 屬 財政部 台 員工之薪資所得 應稅 財稅第 號 非因公死亡而退職 之員工退 離 職 金 慰勞金 撫卹 金 係屬死亡人遺族之其它所得 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 離 職金 慰勞金 撫卹 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則 須依照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4 款 註 並依同法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 之規定 依法 徵免所得稅 給付死亡員工之喪 葬費 ( 斂葬費 = 死亡員 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 台財 計徵遺產稅 ( 免所得稅 ) 稅第 號函 工) 函 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39 公務員依法取得眷屬之喪葬費屬保險給付免稅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18 條 編者註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 法第 17 條 規定 取得眷屬死亡之喪葬費津貼 屬軍 公 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7 款 規定 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 75/03/05 台財稅第 號函

40 薪資所得 ( 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稅 - 適用所得所得稅法 4 條 5 款) 私校教職員實物配給或代金未逾公立學校標準 者免稅 ( 台財稅 號函 ) 公營機構之約聘僱及臨時人員所領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免稅 ( 台財稅 號函 ) 公教軍警年終及考績獎金中併入本俸及專業加 給之房租津貼實物代金免稅 ( 台財 稅 號函 ) 夫妻均任職公營機構所領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 租津貼部分不得重複免稅 ( 台財稅 號函 )

41 薪資所得 特支費 導師加給 主管職務加給 - 適用所得所得稅法 4 條 5 款 免稅 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給付之特支費免稅 - 包括首長特支費 及主管特支費 ( 台財稅 號函 ) 學校導師加給比照校長特支費免稅 ( 台財稅 號函 ) 專上導師之鍾點費比照校長特支費免稅 ( 台財稅 號函 ) 私立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給付校長 主任 組長之特支費 未 逾公立學校給與標準者 免稅 ( 台財稅 號函 )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 台財稅 號函 ) 公務人員年終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 台財稅 號函 ) 公教軍警人員考績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 台 財稅 號函 ) 托兒所及幼兒園教職員所領之教保費比照學校教師所領之導 師費免納所得稅 台財稅字第

42 薪資所得 ( 交通費 服裝費 - 免稅 ) 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 用 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 免予 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 財政部 54 台財稅發第 0190 號 令 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核發予教職員工之交通補助費 如具核實 報銷性質 得參照本部 54 年台財稅發第 0190 號令規定 免 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 台財稅字第 號 函) 定額給付之交通費 應稅 公教軍警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服裝費 屬所得稅法規定之 實物配給或其代金 准予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 45 台財稅發 第 2957 號令

43 私校教職員依法撥繳之退撫儲金 - 免稅薪資 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 私校教職員依規定撥繳之退休 金及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 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 得課稅 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 教師 職 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 職員為限 教職員依法定比率撥繳者 ( 以本 ( 年功 ) 薪加 1 倍 以 12% 撥繳 其中 35% 由教職員提撥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條例第 8 條第 10 項 第 9 條第 1 項 )

44

45

46 薪資所得 ( 健康檢查費用 - 應稅 ) 公 教 軍 警 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 之健康檢查費 鄉民代表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 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 之人身保險費 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 核屬所得稅 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尚不因該等健 康檢查費或保險費係為檢據核銷 由單位機構直接支應 或採直接撥發受領人而有別 自 95 年度起 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 免予扣繳所得稅 但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47 填報憑單應注意事項 跨年度所得給付 103 年 1 月之薪資所得 如提前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發放 係屬 102 年度所得 102 年 12 月之薪資所得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採 預借方式 而於 103 年 1 月 5 日發薪日沖轉 則給 付日期為 103 年 1 月 5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為借 支日 應屬 103 年度之所得

48 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 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 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如個人存放 銀行之存款 可到期還本之有獎儲蓄券中獎獎金 購買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各種短期票券 受益證券或 資產金融基礎證券所分配之利息 及從事附條件交易 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等等 公 教 軍 警人員 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 屬所得 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類利息所得 應併入個人之綜合 所得總額計算所得稅

49 利息所得 ( 死亡人存款孳生之利息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委員會榮民之家以遺產管理人身分 代已 故榮民結清生前儲存於金融機構 郵局或國軍同袍儲蓄會之存款 有關該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所得 應依下列規定扣繳稅款 ( 財政部 臺財稅字第 號 ) 1.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 係屬受領人之利息所得 扣繳 義務人應於給付時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並由 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 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 2.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 係屬死亡人遺留之權利 應 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免予課徵所得稅 3.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 係屬繼承人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 付時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惟在遺產管理人 移 交遺產前 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 俟遺產管理人移交遺產時 再按 實際繼承人或賸餘財產歸屬者填發扣繳憑單 併入遺產或賸餘財產 移交年度受移交者之所得 依法徵免所得稅

50 遺產或所得? 案例 Q 員工於 101 年 10 月 4 日在職期間死亡 於 102 年 1 月間 給付 其 101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應否申報所得憑單 A 該二筆獎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列為員工死 亡時遺有財產價值之債權係屬員工之遺產而非薪資所得 若有溢繳 扣繳稅款可逕向所轄機關申請退還

51 租賃與權利金所得 租賃與權利金所得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財產出典典價 經運用之所得 或專利權 商標權 著 作權 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 因在 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 金

52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 凡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各項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 獎金或給與 競技 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項 如係實物 應按取 得時 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 未經 政府規定者 以當地時價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9 條之 1 本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類扣繳所得 如為實物 有價證券或外 國貨幣 適用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 獎品憑購入發票之金額或自行生產之成本為獎額 由中獎人繳付扣繳稅款

53 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終 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均屬之 但個人領取 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 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 得課稅部份及其孳息 不在此限 退職所得均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辦理扣繳 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扣繳 6 給付予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扣繳 18 各類所 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 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

54 第九類 退職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 個人領取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及 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102 年度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 領取總額在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 下者 所得額為零 2 超過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未達 351,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 數為所得額 3 超過 351,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 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 元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55 第 9 類 退職所得 所得期間 領取方式 一 次 領 取 者 分期 領取者 兼領一次 及分期者 以後 A 16 萬 1 千元 Y 部分 免 稅 A 16 萬 9 千元 Y 部 分 免 稅 A 17 萬 5 千元 Y 部分 免 稅 A 超過 16 萬 1 千 元 Y 但未達 32 萬 2 千 元 Y 之金額部分 半 數 課 稅 A 超過 16 萬 9 千元 Y 但未達 33 萬 9 千元 Y 之金額部分 半 數 課 稅 A 超過 17 萬 5 千元 Y 但未達 35 萬 1 千元 Y 之金額部分 半 數 課 稅 A 超過 32 萬 2 千 元 Y 之金額部分 全 數 課 稅 A 超過 33 萬 9 千元 Y 之金額部分 全 數 課 稅 A 超過 35 萬 1 千元 Y 之金額部分 全 數 課 稅 B 超過 69 萬 7 千 元之金額部分 課 稅 B 超過 73 萬 3 千元之 金額部分 課 稅 B 超過 75 萬 8 千元 之金額部分 課 稅 上 2 項規定可減除之金額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 (A 一次領取總額 B 分期領取之全年領取總額 Y 退職服務年資 )

56 退職所得 給付項目 加發基數金額 現金補償金 服務獎章給與 公教退休人員各項給付 性質 徵免規定 一次領取 退職所得 分三階段計算 免 半數 全數 分期領取 退職所得 定額免稅 非法定給與 免稅 其他項目所得 月退休金 子女教育補助費 年終慰問金 三節慰問金

57 退職所得 退休公務人員依行政院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規定 領取 三節 春節 端午節及中秋節 慰問金 係屬政府之贈與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 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 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 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 核屬所得稅 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之退職所得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依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發給之獎勵金 係針對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 獎章 榮譽紀念章者 於其退休或死亡時給與之額外報酬 性 質同於退休金或撫卹金 (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58 退職所得 ( 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 ) 一 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 公 教及政務人員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第 1 款規定計 算所得額時 有關 退職服務年資 應以實際服 務年資為計算標準 所稱 實際服務年資 以曾 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 但 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 工友之年資 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 是項年資應不予計 入 二 軍 公 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 休 伍 職 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 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 仍應併入前項 實際服務 年資 計算之

59 退職所得 ( 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 ) 三 另依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 編者註 現行第 63 條 第 2 項規定 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審定 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於轉任 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 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時 除已在私立 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 其服務年資 得合併計算 準此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時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 以經採認併 計之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 四 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 應以 發給機 關 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 財政部 91/01/04 台財稅字第 號令

60 其他所得 ( 適用所得所得稅法 4 條 17 款 - 政府贈與免稅 ) 各級政府機關支用之特別費 其受領之機關 團體或人員之 所得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 1. 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 奠儀 禮品 花籃 圈 喜幛 輓 聯 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受領人為個人者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2. 對外部機關 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 民間團體 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 餽 捐 贈及慰問等公務支出 A 受贈者符合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稱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者 應由該機關或團體列報收入 並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規定徵免所得稅 受贈者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營 利事業者 該項受贈款係屬該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 應依法併 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上開 餽 捐 贈款時 免予扣繳稅款 惟應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 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B 對有關人士之招待 餽 捐 贈及慰問等支出 依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61 其他所得 公司對機關團體之捐贈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 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稱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 或團體之捐贈 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 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 台財稅字第 號 ) 98 年度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於 其他所 得 類別欄項 增列 97 受贈所得 細項代碼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7 款 因繼承 遺贈或贈與而取得 之財產免所得稅 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不在此限

62 其他所得 ( 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助個人是否需扣繳 )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 或團體 以下簡稱機關團體 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 含 食品 如未有轉售情事 僅將該受贈物品 含食品 依其創 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 ( 捐 ) 助之個人或其他 機關團體 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 依據實際受贈及 轉贈事實 於登記簿載明捐贈人 捐贈日期 受贈品名 數量 及受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 轉贈之受贈人 轉贈日期 轉贈品 名 數量及轉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 免列入首揭機關團體之收 入及支出計算 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 品 含食品 轉贈予受救 ( 捐 ) 助之個人 如屬支應其基本生 活或應付急難所需 則尚無所得發生 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 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台財稅字第 號 )

63 政府贈與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 父母為就業家庭育兒 津貼實施計劃 發給之育兒津貼 核屬政府之贈 與 免納所得稅 (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國軍空勤人員因作戰或因公受傷依 國軍空勤 勤務加給表 第 8 點規定續領之空勤勤務加給 核屬政府贈與 免納所得稅 (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政府機關召募志工 依其獎勵事宜作業原則 於中秋節值致贈每位志工提貨單及表揚優秀志工 給予之提貨單 核屬政府之贈與 免納所得稅 (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64 政府贈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 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計劃 發給就業弱勢者之職場學習及再 適應津貼 核屬政府之贈與 免納所得稅 (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內政部依 100 年度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 電補助計 委由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對具有特 殊醫療及照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電費補助 核屬 政府之贈與 受補助對象免納所得稅 前揭基金會係 代收轉付 尚不發生計入該基金會收入課稅問題 內 政部及該基金會給付時無須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列 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65 政府贈與 新北市立淡水國民中學依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校 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 對身心障礙學生補助 之上下學交通費 係依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第 4 項 規定 以符合條件之自然人為補助對象 非因提供 對等勞務而發給酬勞 屬政府贈與性質 免納所得 稅 (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之身心障礙病患參與 院內復健工作訓練取得之工作獎金 可適用所得稅 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66

67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黃秀圓 #213 傳 真 :

何謂扣繳? 扣繳制度程序 : 扣 繳 填 報四個程序 : 扣 :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 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 依規定扣繳率預先 扣 下 繳 : 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 繳 納 填 : 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 並依規定 填 寫扣 免 繳憑單 報 : 在時限內, 將各項扣繳書表, 向稽徵機關辦理

何謂扣繳? 扣繳制度程序 : 扣 繳 填 報四個程序 : 扣 :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 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 依規定扣繳率預先 扣 下 繳 : 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 繳 納 填 : 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 並依規定 填 寫扣 免 繳憑單 報 : 在時限內, 將各項扣繳書表, 向稽徵機關辦理 扣繳法令與申報實務 ( 機關團體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103 年 12 月 何謂扣繳? 扣繳制度程序 : 扣 繳 填 報四個程序 : 扣 :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 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 依規定扣繳率預先 扣 下 繳 : 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 繳 納 填 : 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 並依規定 填 寫扣 免 繳憑單 報 : 在時限內, 將各項扣繳書表, 向稽徵機關辦理申 報 後,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講習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大屯稽徵所 吳俊泓 1 目錄 何謂扣繳 扣繳的時點 扣繳如何申報 綜合所得稅 10 類所得之扣繳 扣繳相關罰則 扣繳單位 給付所得 免稅所得 所得稅法第 4 條 施行細則第 83 條 應稅所得 居住者 扣繳所得 區分身分別 非居住者 非扣繳所 得 自行申報納稅 ( 例如自力耕作所 得 財產交易所得 等) 何謂扣繳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 將所得人應繳的 稅款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扣繳實務及法令 (103 年各類憑單申報期間 - 104.1.1 ~ 104.2.2) 扣繳制度介紹 扣繳程序 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扣繳的時點 納稅義務人 ( 即所得人 ) 各類所得相關規定 申報期限及相關函釋 扣繳程序 扣 :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 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款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 扣 下 繳 : 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 繳 納 報 : 依規定時限內, 填寫各類所得扣 ( 免 ) 繳憑單,

More information

大 同 大 學

大 同 大 學 中山醫學大學 各類所得免稅 / 應稅暨扣繳一覽表 103.11.05 會計財務室編修 所得類別参考法規 薪資所得 1. 薪資 :( 按月固定給付 ) 薪資 工資 津貼 工讀金等 ( 非固定給付 ) 鐘點費 授課鐘點費 出席費 工作津貼 補助款 評鑑費 主持費 引言費 臨時工讀金 指導費 生活費 調查費 諮詢費 訪問費 校對費 顧問費 婚喪生育補助費 資料蒐集費 教材編輯費 打字費 口語翻譯費 一般審查費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稅務法令研習會

101年度稅務法令研習會 所得稅扣繳 股利憑單製發 申 報及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講習會 所得稅扣繳法令及稽徵實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綜所稅課方奕仁 1 扣繳之意義 對於所得稅法規定為課稅範圍之所得類別 所 14,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所 8 且應辦理扣繳事宜者, 在所得給付時, 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 向所得人扣繳稅款, 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及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故境外所得 免稅所得 ( 含定額免稅部分 租稅協定減免

More information

執行業務 9B 1. 專題演講費 ( 註 1)2. 沒有僱用關係取得 1.10%, 達 $200,010 20%( 每次給付金額不所得之翻譯費 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 ( 註元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 含以上者超過新台幣 5,000 元 2)3. 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 2,000 元,

執行業務 9B 1. 專題演講費 ( 註 1)2. 沒有僱用關係取得 1.10%, 達 $200,010 20%( 每次給付金額不所得之翻譯費 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 ( 註元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 含以上者超過新台幣 5,000 元 2)3. 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 2,000 元, 所得類別說明及扣繳稅率表 日期 1070131 修訂 1 版,1070101 起適用 扣繳稅率 所得類別格式內容 居住者非居住者 ( 每年 1/1 起算至 12/31 日止, 在台未居留滿 1 8 3 天者 ) 固定薪資 ( 按月固定給付 ) 50 1. 月支薪資 1.5% 2. 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 填寫薪資所得受領人額申報表 ; 未達查表起扣標準者, 免予扣繳, 起 扣標準 107 年度起為

More information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行 政 院 臺 ( 八 十 ) 財 字 第 一 一 二 二 二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行 政 院 臺 八 十 三 財 字 第 九 四 二 號 令 發 布 ( 修 正 第 八 條 條 文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行政院令發布 ( 修正第八條條文 ) 第一條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

More information

機會中獎稅金 102/09/04 機會中獎稅金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 8 類 : 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 扣取稅款

機會中獎稅金 102/09/04 機會中獎稅金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 8 類 : 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 扣取稅款 截取資料來源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信箱問答集稅目類別 公司發給個人之婚喪喜慶禮金或奠儀是否列入個人薪資所得 文宣品是否納入所得辦理扣繳作業 103/3/20 102/6/26 公司發給個人之婚喪喜慶禮金或奠儀是否列入個人薪資所得 (50 或 92) 國防單位為宣導新陸軍製作相關文宣品, 發放時無特定對象, 請問是否需辦理扣繳作業, 依據是什麼? 若發放時有特定對象, 是否需辦理扣繳作業, 依據是什麼?

More information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綜所稅課 傅家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綜所稅課 傅家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綜所稅課傅家俊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法令 1 課程大綱 壹 : 扣繳制度簡介 貳 : 無需辦理扣繳之所得 參 : 各類所得介紹 肆 : 扣免繳違章處罰之規定 伍 : 申報方式 更正 退稅之處理 2 壹 扣繳制度簡介 扣繳制度簡介 : 意義 目的 程序 憑單免填發 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 扣繳時點 申報期限 3 扣繳制度的意義及目的 意義 : 在年度進行中, 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稅且應扣繳所得類目,

More information

主旨:檢送「各類所得免稅/應稅暨扣繳一覽表」乙份,敬請 查照

主旨:檢送「各類所得免稅/應稅暨扣繳一覽表」乙份,敬請  查照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 / 暨扣繳一覽表 薪資所得 50 1. 薪資 :( 按月固定給付 ) 薪資 工資 津貼 工讀金等 ( 非固定給付 ) 鐘點費 出席費 工作津貼 補助款 評審費 主持費 引言費 工讀金 評論費 臨時工資 生活費 調查費 諮詢費 訪問費 校對費 顧問費 休假婚喪生育補助費 資料蒐集費 教材編輯費 打字費 口語翻譯費 一般審查費 ( 專案研究告及著作等審查 ) 審查費 ( 一般論文 )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or機關團體1030424

Microsoft Word - for機關團體1030424 所 得 稅 扣 繳 法 令 與 實 務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審 查 二 科 報 告 人 : 劉 郁 初 講 授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所 得 稅 扣 繳 及 申 報 法 令 扣 繳 義 務 人 與 納 稅 義 務 人 各 類 所 得 相 關 法 令 介 紹 扣 繳 時 點 申 報 期 限 扣 繳 違 章 介 紹 2 所 得 稅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More information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一薪資所得 - 所得類別代號為 50 1. 薪資 : 包含酬勞 工資 工作酬勞 助理薪資 兼職酬金 工作所得 助理費 人事費 工讀費 工讀助學金 工作費 臨時工資 各類津貼 年終獎金 考績獎金 調薪差額 晉級差額等 2. 授課鐘點費 : 包含學校開課 訓練班 講習會等排定課程發給之鐘點費 3. 國科會撥付研究生獎助學金 4. 各機關 單位委託專案研究補助費 5. 研究費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charles.chan@crowehorwath.hk 譚建國先生 : +852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之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計算及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以免受罰 ( 玖 ) : 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 藉以掩飾國內銷售額逃稅者, 將遭受處罰 ( 拾 ) : 基於愛心辦稅, 主動輔導營利事業自動補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免予處罰 2

之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計算及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以免受罰 ( 玖 ) : 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 藉以掩飾國內銷售額逃稅者, 將遭受處罰 ( 拾 ) : 基於愛心辦稅, 主動輔導營利事業自動補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免予處罰 2 證券金融 財政稅務 經濟工商等法規 解釋函令及新聞稿彙總表分類頁碼壹 證券金融 : 無 ( 壹 ) 法律及法規命令 : ( 貳 ) 行政規則 ( 解釋函令 ): 貳 財政稅務 : 無 ( 壹 ) 法律及法規命令 : ( 貳 ) 行政規則 ( 解釋函令 ): 參 經濟工商 : 無 ( 壹 ) 法律及法規命令 : ( 貳 ) 行政規則 ( 解釋函令 ): 肆 司法解釋 : 無 伍 其他 : 無 ( 壹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2C438B3B9A9D2B16FB57CA6A9C3BAA8EEABD72E646F63>

<4D F736F F D20B2C438B3B9A9D2B16FB57CA6A9C3BAA8EEABD72E646F63> 第八章所得稅扣繳制度 第一節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所得稅稽徵, 從所得的產生到所得稅額的核定, 簡言之, 包含四個程序, 從年度進行中各類所得扣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次一年度結算申報 最後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所得額 現行台灣所得稅扣繳制度稅目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兩部分, 本章主要重點在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 ; 然絕大多數扣繳所得類別仍然適用於所得人為營利事業單位 執行業務者及教育 文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新竹出於舊竹枝,猶需老幹相扶持

新竹出於舊竹枝,猶需老幹相扶持 101 年國中 小教師開始課稅 --- 你知道多少? 政策部 & 文宣部 101 年國中小教師所得開始課稅, 各位老師, 您對課稅的配套了解多少? 哪些要課稅 哪些不課稅? 課稅後如何真正落實改善教學與學習環境的訴求? 這些配套又是怎樣來的? 本市國中小在本會與各教師會的努力爭取之下, 從降低並固定授課節數及國中各科教師基本授課節數齊一化, 課稅之後國中教師授課節數再減兩節, 國小教師亦減兩節 級任再減兩節,

More information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簡 介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三 重 稽 徵 所 105 年 6 月 27 日 1 一 前 言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二 總 則 ( 第 1 點 至 第 2 點 ) 三 交 易 日 取 得 日 及 持 有 期 間 ( 第 3 點 至 第 5 點 ) 四 個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及 相 關 調 整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結算申報實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謝春惠 102.11.29 1 大 綱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貳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 所得稅適用標準 簡稱免 稅標準 參 相關解釋函令及新聞稿 肆 支出比例計算 伍 機關團體網路申報 2 壹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簡稱 機關團體 符合行 政院規定標準者 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主旨:檢送「各類所得免稅/應稅暨扣繳一覽表」乙份,敬請 查照

主旨:檢送「各類所得免稅/應稅暨扣繳一覽表」乙份,敬請  查照 所得類別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免 / 應暨扣一覽表 格式代號 薪資所得 50 1. 薪資 :( 按月固定給付 ) 薪資 工資 津貼 工讀金等 ( 非固定給付 ) 鐘點費 出席費 工作津貼 補助款 評審費 主持費 引言費 工讀金 評論費 臨時工資 生活費 調查費 諮詢費 訪問費 校對費 顧問費 休假婚喪生育補助費 資料蒐集費 教材編輯費 打字費 口語翻譯費 一般審查費 ( 專案研究報告及著作等審查 ) 審查費(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101 8 2 02-2308-5230 1999 58999 101 3 2 02-2308-5231 101 8 2 02-2338-0277 1999 58988 3 251 3 1 02-2308-0236 6 393 2 1 / 02-8931-5334 6 393 3 1 / 02-2930-2696 81 6 / 1 02-2381-3344 30 5 / 02-2898-1819 6

More information

營業稅介紹(96年度)

營業稅介紹(96年度) 營 業 登 記 及 營 業 稅 申 報 稽 徵 實 務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南 投 分 局 主 講 人 : 張 慧 貞 1 營 業 登 記 及 營 業 稅 申 報 稽 徵 實 務 營 業 人 稅 籍 登 記 規 定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申 報 實 務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繳 納 規 定 重 要 規 定 及 案 例 分 享 2 營 業 人 稅 籍 登 記 規 定 ( 一 ) 法 源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5 1 1 2014 84.30 33.78 118.08 75.10 33.22 108.32 72.80 36.14 108.94 45.00 45.00 40.00 40.00 Nout WELLINK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40.00 7

2014 2015 1 1 2014 84.30 33.78 118.08 75.10 33.22 108.32 72.80 36.14 108.94 45.00 45.00 40.00 40.00 Nout WELLINK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40.00 7 1960 2013 5 2016 1960 2014 4 2017 1955 2004 8 2016 1955 2010 10 2016 1957 2011 7 2017 1972 2011 7 2017 1962 2013 7 2016 1957 2014 9 2017 1954 2014 10 2017 1946 2010 10 2016 1950 2011 3 2017 Nout WELLINK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技術專刊 103-2 (NO.158) 與 應用 作 製 定價 新臺幣30元 行 政 院 農業委員會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03年6月 編印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313034A67EABD7AEBDB4DAA9FAB2D3202E786C7378>

<313034A67EABD7AEBDB4DAA9FAB2D3202E786C7378> 捐款方式 捐款日期 捐款人代碼 捐款金額 銀行匯款 2015/5/1 10100506 20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308523 20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310234 3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303247 10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311093 1000 郵政劃撥 2015/5/1 10401679 500 郵政劃撥 2015/5/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普考-稅務法規

Microsoft Word - 105普考-稅務法規 類科 : 財稅行政科目 : 稅務法規 105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甲 申論題部分 :(50 分 ) 一 依據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 那些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依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那些營利事業可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對於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其完稅方式為何?(25 分 ) 擬答 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 : 依據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73 條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境內之事業,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臺 中 市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計 畫 常 見 問 答 集 Q: 目 前 臺 中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為 何? A: 目 前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老 人 健 保 費 補 助 對 象 如 下 : 一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且 參 加 全 民 健

More information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 如有任何疑義, 請逕向公 ( 發 ) 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金管證發字第 號 一 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二 五三九號令修正發布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八條 第十八條 第六條及附表三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 如有任何疑義, 請逕向公 ( 發 ) 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金管證發字第 號 一 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二 五三九號令修正發布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八條 第十八條 第六條及附表三 券金融 財政稅務 經濟工商等法規 解釋函令及新聞稿彙總表分類頁碼 壹 證券金融 : ( 壹 ) 法律及法規命令 : ( 貳 ) 行政規則 ( 解釋函令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 1030001175 號令 : 訂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 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及 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電 子 發 票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暨 消 費 通 路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作 業 要 點 法 規 簡 介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電 子 發 票 推 動 小 組 法 規 組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1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一 般 性 規 範 參 B2B 作 業 規 範 肆 B2C 作 業 規 範 2 壹 前 言 3 法 規 沿 革 電 子 發 票 實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