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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资料 : 主要参考资料 : 7 4.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预字 [1984]85 号, 发布, 实施 5. 关于征求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意见的通知, 财会便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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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主管人员 2. 任职资格 会计法 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 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可以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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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 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 成绩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 健全档案机构, 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 团体 企业事

42 2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 2000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990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颁布的 总会计师条例 等 3 会计部门规章会计

导 ; ( 五 ) 组织 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 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 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 六 ) 组织 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档案法 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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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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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建立和维持与政府对口部门及银行 税务 证券等机构的良好业务关 系 ( 五 ) 指导和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 指导并对直接下属进行考核 对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 ( 六 ) 向董事会 总经理报告工作, 完成董事会 总经理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现行会计法是 1999 年 10 月 31 日修订, 并于 2000 年 7 月 1 日施行 地位 : 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 ; 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 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 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 是会计机构 ; 会计工

海南省会计学会 2018 年初级会计职称测试题 初级会计实务 第二章 一 单选题 1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自建一幢仓库, 购入工程物资 200 万元, 增 值税税额为 34 万元, 已全部用于建造仓库 ; 耗用库存材料 50 万元, 应负担 的增值税税额为 8.5 万元 ; 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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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账务处理程序 1 第一节 账务处理程序概述 2 第二节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3 第三节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4 第四节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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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承接 1 第三章业务处理 3 第四章业务档案管理 5 第五章客户沟通与投诉管理 14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 第七章业务质量控制 第八章业务风险控制 21 第九章附则 23

2019 年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表 序号性别岗位类别岗位编号准考证号 公共知识 ( 满分 100 分 ) 公共知识 ( 权重 40%) 专业知识 ( 满分 100 分 ) 专业知识 ( 权重 60%) 合成成绩 ( 满分 100 分 ) 1 男综合主管 001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工作的主管 部门 ; 州 ( 市 ) 县 ( 市 区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将重 要 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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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 2018 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笔试成绩及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考场考号报考科目笔试成绩是否进入面试 第一考场 01 初中语文 67 是 第一考场 02 初中语文 0 第一考场 03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4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5 初中语文 58 第一考场 06 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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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 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 各部门在实施 规范 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 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 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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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 法规 ; ( 二 )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 ( 三 )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自被吊销之日起 5 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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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 二 ) 突出重点, 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 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 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 三 ) 加强指导, 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 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 创新继续教育方式, 提高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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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 是指党中央各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 以下简称 各单位 )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规范简朴 务实

4. 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 ) A. 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B. 所有权的抛弃 C. 所有权的转让 D. 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5.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人代表人是 ( ) A. 国家 B. 政府 c. 职工大会 D. 厂长 ( 经理 ) 趴在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

20 科员 ( 三 ) 科员 ( 四 ) 科员 ( 五 ) 科员 ( 六 ) 科员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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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 一 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二 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三 会计数据处理功能的基本要求四 会计数据输出功能的基本要求 例题 单选题 1989 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法规是 ( ) A.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B.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C.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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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点精讲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知识点切片 : 知识点编号:0527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法律制度概念 ( ) 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例题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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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 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 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 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布,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以下统称单位 ) 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 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 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 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 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 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 整理 保管 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 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 完整 可用 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 ( 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 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 ( 一 ) 会计凭证, 包括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 ( 二 ) 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月度 季度 半年度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 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 一 ) 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 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 ( 二 ) 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 完整 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 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设定了经办 审核 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 ( 三 ) 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 管理 利用电子会计档案, 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 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 ( 四 )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 ( 五 ) 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 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 ( 六 ) 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规定的电子签名的, 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 ( 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 ) 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 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 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 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 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 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 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 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 完整性 可用性 安全性进行检测, 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 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 复制 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 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 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 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 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 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 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 对保管期满, 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 组织单位会计 审计 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 ( 一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 卷号 册数 起止年度 档案编号 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 二 ) 单位负责人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 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 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三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 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 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 在会计档案销毁后, 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 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 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 解散 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 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 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 其他方可以查阅 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 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各方可以查阅 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 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 应当由原单位保管, 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 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 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 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 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 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 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 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 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 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 卷号 册数 起止年度 档案编号 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 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 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 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 完整 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 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 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 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 计划 制度等文件材料, 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其会计档案的收集 整理 保管 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档案局,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8 年 8 月 21 日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财会字 [1998]32 号 ) 同时废止 附表 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年 2 记账凭证 30 年 二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 年 4 明细账 30 年 5 日记账 30 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 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 季度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 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 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 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附表 2 财政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 档案名称 财政 保管期限 行政单位 号 总预算 事业单位 会计 一 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 10 年 10 年 凭证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 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30 年 包括 :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和传 票汇总表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30 年包括 : 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 会计账簿 5 日记账 30 年 30 年 6 总账 30 年 30 年 30 年 7 税收日记账 ( 总账 ) 30 年 8 明细分类 分户账或登记簿 30 年 30 年 30 年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永久 下级财政 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 11 部门财务报告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 12 财政总决算 永久 下级财政 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 13 部门决算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 14 税收年报 ( 决算 )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 ( 决算 ) 10 年 16 基本建设拨 贷款年报 ( 决算 ) 10 年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 季度报表 10 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 18 税收会计报表 10 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 2 年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年 10 年 20 银行对账单 10 年 10 年 10 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年 30 年 30 年 税收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永久 永久 注 : 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