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四年大华府拖拉机游戏锦标赛规则



Similar documents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标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4D F736F F D20C9FABBB7B9FAD6D 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标题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2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密 级:

市六届人大--次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 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4D F736F F D20342E31332D 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四、实施步骤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 docx)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2014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4D F736F F 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自评报告合成.doc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附件3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君泰所 稿纸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000545C.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隐公(元年~十一年)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E /...ec6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川人发〔2008〕74号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 E.doc

User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4D F736F F 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Transcription:

二 O 一 四 年 大 华 府 拖 拉 机 游 戏 锦 标 赛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1.1 该 规 则 为 华 盛 顿 地 区 拖 拉 机 游 戏 比 赛 专 用 规 则 为 了 保 证 比 赛 的 公 平 性 和 娱 乐 性, 请 牌 手 自 觉 遵 守 规 则 并 服 从 裁 判 组 裁 决 如 有 违 规, 轻 则 警 告 / 罚 分 / 降 级 ; 重 则 判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1.2 一 场 游 戏 以 甲 乙 两 方 ( 队 ) 对 阵 进 行 参 赛 者 ( 男 女 不 限 ) 自 由 组 队, 然 后 以 队 报 名 参 加 比 赛 1.3 每 队 每 场 由 三 人 参 加 比 赛, 其 余 人 员 则 为 候 补 队 员 参 赛 选 手 男 女 不 限 自 由 组 队 ; 一 旦 组 队 后, 当 某 队 成 员 人 数 少 于 参 赛 规 定 人 数 时, 该 队 将 被 判 为 弃 权 输 1.4 比 赛 以 场 为 单 位 记 胜 负 一 场 比 赛 由 多 把 牌 组 成, 以 一 把 牌 结 果 为 最 小 计 分 单 位 整 场 比 赛 结 束 时, 得 ( 积 ) 分 高 者 为 胜 方, 得 ( 积 ) 分 低 者 为 败 方 1.5 该 锦 标 赛 分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为 小 组 循 环 赛, 第 二 阶 段 为 淘 汰 赛 详 情 见 第 二 章 比 赛 方 式 1.6 每 位 牌 手 有 着 不 同 的 角 色, 详 见 第 三 章 牌 手 1.7 每 场 游 戏 使 用 三 幅 牌, 分 别 共 162 张 牌 每 张 牌 在 种 类, 性 质, 和 分 工 上 均 有 不 同, 详 见 第 四 章 牌 的 种 类 1.8 各 牌 之 间 有 功 能 大 小 之 别, 第 五 章 牌 的 大 小 详 述 分 辨 两 牌 大 小 的 规 则 1.9 一 把 牌 中 以 一 圈 牌 为 最 小 单 位 每 位 牌 手 出 牌 一 次 叫 一 圈 每 圈 中 有 头 牌 和 跟 牌 之 分 牌 手 必 须 按 顺 序 和 规 则 出 牌, 详 见 第 六 章 头 牌 和 第 七 章 跟 牌 1.10 牌 手 可 以 通 过 杀 牌 来 大 牌 杀 牌 必 须 按 规 则 进 行, 详 见 第 八 章 杀 牌 一 章 1.11 每 把 牌 由 牌 手 抢 定 主 牌, 这 一 过 程 为 叫 牌, 第 九 章 叫 牌 详 述 叫 牌 规 则 1.12 牌 手 可 以 反 牌 反 牌 有 反 主 反 庄 和 反 底 等 形 式 反 牌 还 有 按 次 序 及 大 小 之 分, 详 见 第 十 章 反 牌 1.13 庄 家 必 须 按 规 则 置 换 底 牌, 见 第 十 一 章 扣 底 牌 1.14 一 场 游 戏 由 多 把 牌 组 成 一 把 牌 结 束 后, 裁 判 按 结 果 给 甲 乙 双 方 计 分 升 级 详 见 第 十 二 章 成 绩 考 核 1.15 本 比 赛 诚 实 为 宗 旨 牌 手 必 须 按 章 办 事, 遵 规 守 则, 按 理 出 牌 对 个 别 投 机 取 巧, 弄 虚 作 假 者, 则 视 其 性 质 和 严 重 成 度 予 以 惩 罚 第 十 三 章 处 罚 列 举 惩 罚 规 则 1.16 严 明 的 纪 律 是 比 赛 顺 利 进 行 的 保 证, 见 第 十 四 章 比 赛 纪 律 第 二 章 比 赛 方 式 2.1 拖 拉 机 游 戏 由 甲 乙 两 方 对 阵 进 行 2.2 游 戏 在 牌 桌 上 进 行 牌 桌 上 位 置 被 分 为 1, 2, 3, 4, 5, 6 号 2.3 每 位 牌 手 分 座 一 位 置 两 队 之 牌 手 交 叉 入 座 1 3 5 号 位 为 一 方 队 员,2 4 和 6 号 位 为 另 一 方 队 员 2.4 为 了 方 便 描 述, 本 规 则 定 一 把 牌 中 庄 家 所 在 一 方 为 甲 方, 非 甲 方 者 为 一 方 2.5 甲 乙 两 方 以 对 抗 形 式 进 行 比 赛 1

2.6 比 赛 以 场 ( 累 计 总 分 ) 为 单 位 记 胜 负 一 场 比 赛 由 多 把 牌 组 成, 以 一 把 牌 结 果 为 最 小 计 分 单 位 整 场 比 赛 结 束 时, 得 分 高 者 为 胜 方, 得 分 低 者 为 败 方 2.7 本 赛 分 两 阶 段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为 小 组 循 环 赛, 第 二 阶 段 为 淘 汰 赛 2.8 小 组 循 环 阶 段 中 积 分 高 的 队, 获 得 小 组 出 线 权, 将 进 入 第 二 轮 比 赛 2.9 淘 汰 赛 阶 段 中, 获 胜 方 将 进 入 下 一 轮 比 赛, 直 到 决 出 冠 军 为 止 第 三 章 牌 手 3.1 一 场 比 赛 中 由 位 牌 手 参 赛 每 位 牌 手 在 一 把 牌 中 只 扮 演 以 下 角 色 之 一 : 庄 家, 二 家 三 家 和 底 家 这 些 角 色 在 其 功 能 任 务 和 职 责 上 有 着 明 显 的 区 别, 具 体 表 现 在 摸 牌, 出 牌, 和 反 牌 的 顺 序 等 而 这 顺 序 之 别 又 将 牌 手 们 相 互 定 位 为 上 家 和 下 家 以 下 对 诸 角 色 予 以 简 述 3.2 庄 家 : 与 其 他 牌 手 相 比, 庄 家 在 一 把 牌 中 有 着 一 定 的 特 权 庄 家 有 以 下 特 权 : 3.2.1 庄 家 有 摸 ( 揭, 或 拿 ) 第 一 张 牌 和 置 换 底 牌 的 权 力 3.2.2 不 论 其 他 牌 手 反 牌 与 否, 庄 家 有 置 换 底 牌 和 出 第 一 张 头 牌 的 权 利 庄 家 3.2.3 在 第 一 把 牌 中, 庄 家 是 第 一 个 的 亮 牌 成 功 或 反 牌 成 功 者 在 摸 牌 结 束 后, 必 须 等 待 五 秒 钟, 再 拿 底 牌 该 时 间 是 留 给 乙 方 反 牌 所 用 3.2.4 庄 家 不 可 连 庄 甲 方 胜 利 时, 该 把 牌 中 离 庄 家 最 近 的 甲 方 队 员 为 下 一 把 牌 的 庄 家 例 如, 甲 方 3 号 位 做 庄 成 功, 下 把 牌 时 由 5 号 位 做 庄 3.3 二 家 : 庄 家 的 右 侧 牌 手 为 二 家 二 家 有 优 先 反 牌 的 权 利 一 把 结 束, 甲 方 失 利 时, 二 家 下 一 把 牌 中 做 庄 3.4 底 家 : 庄 家 的 左 侧 牌 手 为 底 家 底 家 为 庄 家 抬 ( 切 ) 牌 3.5 三 家 : 三 家 出 牌 时, 都 必 须 在 二 家 完 成 之 后, 方 可 进 行, 其 余 依 此 类 推 3.6 上 家 : 对 某 一 位 牌 手 来 说, 他 的 左 侧 为 其 上 家 如 对 庄 家 来 说, 他 的 上 家 是 底 家, 他 的 下 家 是 二 家 其 余 依 此 类 推. 3.7 下 家 : 对 某 一 位 牌 手 来 说, 他 右 侧 为 其 下 家 如 对 三 家 来 说, 他 的 下 家 是 四 家 其 他 成 员 来 说, 下 家 关 系 依 次 类 推 3.8 上 下 家 之 间 的 关 系 :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 如 出 牌 ), 上 下 家 之 间 有 着 严 格 和 明 显 的 区 别 具 体 地 说, 下 家 可 以 对 上 家 采 取 行 动, 但 上 家 不 可 以 对 下 家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3.9 记 分 员 : 负 责 成 绩 考 核 的 牌 手 叫 记 分 员, 记 分 员 可 由 队 员 或 裁 判 承 担, 他 成 绩 考 核 一 章 的 规 则 为 甲 乙 各 方 记 录 成 绩 第 四 章 牌 的 种 类 4.1 一 场 比 赛 使 用 三 幅 牌, 共 162 张 牌 这 些 牌 被 分 成 多 种 类 型, 如 主 牌 副 牌 底 牌 亮 牌 反 牌 拖 拉 机 甩 牌 及 垫 牌 等 每 种 牌 在 形 式 上 和 功 能 上 有 很 大 区 别 一 张 牌 首 先 从 功 能 上 被 分 成 主 牌 或 者 副 牌 两 大 类, 它 然 后 被 定 位 其 它 类 型 欲 辨 一 张 牌 之 大 小, 请 看 牌 之 大 小 一 章 4.2 主 牌 : 主 牌 是 两 大 类 牌 之 一 主 牌 不 同 种 类, 主 牌 数 量 也 因 打 法 而 异 4.3.1 主 牌 种 类 : 主 牌 由 三 种 牌 组 成 : 王 级 别 牌 和 普 通 主 牌 4.2.1.1 王 : 有 大 小 各 三 张 4.2.1.2 级 别 牌 : 共 12 张 级 别 牌 面 值 ( 如 3, 4, 哦 让 5 等 ) 因 游 戏 进 展 程 度 而 变 2

级 别 牌 只 反 映 庄 家 的 级 别 即 庄 家 打 4 时, 4 是 级 别 牌 ; 庄 家 打 8 时, 8 是 级 别 牌 另 外, 级 别 牌 有 主 副 之 分 例 如 : 当 为 主 牌 时, 4 是 主 4 ( 或 正 4), 其 它 4 均 为 副 4 确 切 地 说, 副 4 包 括 4 4 和 4 还 有 : 主 4 > ( 大 于 ) 副 4, 但 副 4 之 间 无 大 小 之 别 4.2.1.3 普 通 主 牌 : 这 些 牌 指 主 级 别 牌 所 代 表 的 那 门 花 色 中 所 有 的 牌 张 例 : 当 4 是 主 级 别 牌 时, 以 下 牌 都 成 为 主 牌 : 2 3 5 6 7 8 9 10 J Q K A 4.2.2 主 牌 打 法 : 主 牌 有 两 种 打 法 : 通 常 打 法 和 无 将 4.2.2.1 通 常 打 法 : 在 通 常 打 法 中, 主 牌 包 括 所 有 的 主 牌 类 型 4.2.2.2 无 将 : 无 将 是 一 种 特 殊 打 法 此 时, 主 牌 仅 包 括 王 和 级 别 牌 两 类 另 外, 级 别 牌 无 主 副 大 小 之 别 4.2.3 主 牌 数 量 : 主 牌 数 量 因 叫 牌 方 法 而 异 4.2.3.1 通 常 打 法 : 三 副 牌 中 共 有 54 张 主 牌 4.2.3.2 无 将 : 三 副 牌 中 分 别 有 18 张 主 牌 4.2.3.3 一 把 牌 中, 最 多 只 有 一 种 花 色 能 够 作 主 牌 例 如 作 主 时,,, 都 是 副 牌 4.3 副 牌 : 副 牌 也 是 两 大 牌 种 之 一 副 牌 指 除 主 牌 之 外 所 有 的 牌 张 从 数 量 上 来 讲, 副 牌 张 数 可 能 多 于 主 牌 二 至 八 倍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幅 牌 有 108 张 ; 无 将 时, 幅 牌 有 144 张 4.4 底 牌 : 共 六 张 任 何 牌 都 可 以 做 底 牌, 但 当 底 牌 归 乙 方 所 有 时 ( 即 抠 底 时 ), 其 分 数 牌 总 值 将 倍 增 具 体 规 则 为 : 单 抠 乘 2,, 双 抠 乘 4, 三 抠 或 者 拖 拉 机 抠 时 乘 8 为 了 避 免 底 牌 数 量 的 不 足 4.5 分 数 牌 : 每 张 5, 10, K 都 是 分 数 牌 它 们 在 分 别 代 表 5,10, 和 10 分 把 分 数 牌 放 入 底 牌 是 甲 方 跑 分 的 有 效 办 法 之 一 但 当 其 在 底 牌 被 乙 方 所 有 时, 总 分 值 将 被 乘 以 2-8 倍, 详 见 底 牌 4.6 亮 主 牌 : 亮 主 牌 是 出 示 一 张 级 别 牌 过 程 亮 牌 者 必 须 将 其 欲 亮 牌 放 在 桌 面 上, 正 面 朝 上, 并 申 明 他 已 亮 牌 亮 牌 被 至 少 另 一 位 牌 手 证 实 后, 方 可 生 效 被 亮 牌 所 代 表 的 花 色 中 所 有 的 牌 则 全 部 成 为 主 牌 亮 牌 者 根 据 其 本 人 对 牌 势 的 判 断 来 亮 牌 亮 牌 有 先 后 之 别, 第 一 张 牌 被 亮 之 后, 其 余 牌 无 效 但 反 牌 除 外, 反 牌 是 亮 牌 的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请 参 考 反 牌 一 章 4.7 拖 拉 机 : 拖 拉 机 ( 俗 称 姊 妹 对 ) 指 两 对 以 上 大 小 相 邻 花 色 一 致 ( 级 别 牌 除 外 ) 的 牌 张, 如 7 7 8 8 等 拖 拉 机 牌 格 式 繁 多, 有 对 托, 三 托, 清 三 托 等, 见 表 一 另 外, 在 打 四 时, 3 3 5 5 也 是 拖 拉 机, 因 为 其 大 小 相 邻 还 有, 打 4 无 将 时, 一 对 小 王 和 任 何 一 对 同 一 花 色 4 将 组 成 一 幅 拖 拉 机 又 : 此 时 所 有 花 色 的 4 都 是 等 值, 无 正 副 4 区 别, 也 无 大 小 区 别 注 意 : 大 王 和 4 不 构 成 拖 拉 机 10 10 10 J J ( 三 二 牌 ) 也 不 是 拖 拉 机 4.8 甩 牌 : 甩 牌 是 把 两 张 以 上 最 大 的 单 副 牌 一 起 出, 而 且 其 中 至 少 一 张 是 单 牌, 如 K Q; 或 K Q 10 7 等, 见 表 四 注 意 : 在 以 上 两 例 中, Q 和 7 分 别 不 大 时, 出 牌 者 受 罚, 并 且 只 能 出 Q 或 7, 详 见 处 罚 章 4.9 垫 牌 : 垫 牌 是 一 种 特 殊 跟 牌 形 式 跟 牌 者 在 他 本 人 一 无 头 牌 牌 式, 二 无 头 牌 花 色, 三 不 想 ( 或 者 不 能 ) 杀 牌 时, 随 便 扔 几 张 牌 凑 数 叫 垫 牌 例 如, 头 牌 是 主 牌, 跟 牌 者 无 主 ; 或 头 牌 是 6 6 6, 跟 牌 者 只 有 一 张 8, 于 时, 他 在 8 之 外, 随 便 扔 两 张 非 牌 ( 甚 至 主 牌 ) 顶 数 4.10 其 它 牌 : 炒 地 皮 中 有 多 种 牌 式, 如 清 三 对 子, 见 表 一 3

表 一 : 主 要 出 牌 式 式 示 意 图 序 号 名 称 牌 式 定 义 1 单 牌 6 一 张 牌 2 对 子 6 6 两 张 花 色 相 同, 大 小 一 样 的 牌 3 清 三 6 6 6 三 张 花 色 相 同 大 小 一 样 的 牌 4 拖 拉 机 6 6 7 7 同 一 花 色 大 小 相 邻 5 拖 拉 机 6 6 6 6 打 6 时, 正 副 级 别 牌 大 小 相 邻 6 拖 拉 机 两 小 王 6 6 打 6 时, 小 王 6 大 小 相 邻 7 拖 拉 机 6 6 A A 打 6 时,6 与 A 大 小 相 邻 8 拖 拉 机 3 3 5 5 打 4 时,3 与 5 大 小 相 邻 9 三 托 6 6 7 7 8 8 6 7 8 花 色 一 致 大 小 相 邻 10 清 三 托 6 6 6 7 7 7 两 清 三 牌 大 小 相 邻 11 甩 牌 A K J 10 7 数 张 单 牌 在 一 起 出 12 带 对 甩 A K J J 7 几 张 单 牌 和 对 子 一 起 出 13 清 三 甩 A K J J J 7 几 张 单 牌 和 清 三 牌 一 起 出 第 五 章 牌 的 大 小 5.1 扑 克 牌 张 之 间 有 大 小 差 别 本 章 列 举 辨 别 牌 的 大 小 之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利 用 数 字, 主 副, 花 色, 和 几 率 等 来 辨 大 小 5.2 数 字 大 小 : 该 方 法 只 限 于 同 色 牌 之 间, 数 字 越 大, 牌 值 越 大, 如 A > K > Q > J > 10 >... > 2, 但 级 别 牌 除 外 5.3 主 副 差 别 : 任 何 一 张 主 牌 都 大 于 任 何 一 张 副 牌, 如 打 红 桃 4 时, 2 > K; 但 牌 式 必 须 相 同, 故 2 3 不 大 于 K K 5.4 主 牌 大 小 : 主 牌 按 以 下 顺 序 由 大 变 小 : 大 王, 小 王, 主 X, 副 X,A, K, Q 2; 其 中 X 是 级 别 牌, 即 通 用 主 如 在 打 四 时, 四 是 级 别 牌 ; 打 五 时, 五 是 级 别 牌 又 : 打 4 时, 整 把 主 牌 的 大 小 次 序 是 : 大 王 > 小 王 > 4> 4= 4= 4> A > K > Q > J > 10 > 9 > 8 > 7 > 6 > 5 > 3 > 2 另 外 : 5.4.1 级 别 牌 : 主 级 别 牌 大 于 副 级 别 牌. 副 级 别 牌 间 等 值, 其 大 小 依 先 后 次 序 来 定 5.4.2 无 将 : 打 无 将 时, 所 有 的 级 别 牌 都 等 值, 无 正 副 大 小 之 别 5.5 副 牌 大 小 : 副 牌 也 有 大 小, 但 这 种 大 小 差 别 仅 从 在 于 同 一 样 花 色 中 5.5.1 同 一 花 色 : 在 同 一 花 色 的 牌 中,2 最 小,K 次 大,A 最 大 二 和 K 之 间 的 牌 依 次 类 推 5.5.2 不 同 花 色 : 两 种 不 同 花 色 副 牌 之 间, 仅 以 出 现 次 序 为 大 小, 不 以 面 值 数 字 论 高 低 例 如 3 和 A 两 张 牌 之 中, 先 出 者 为 大 5.6 拖 拉 机 : 拖 拉 机 牌 间 也 有 大 小 辨 别 拖 拉 机 牌 大 小 的 原 理 与 辨 别 其 它 牌 相 同, 如 7 7 8 8 > 6 6 7 7 5.7 王 牌 : 反 牌 时, 三 个 王 之 间 有 大 小 之 别 : 大 大 小 > 小 小 大 ; 大 大 大 > 小 小 小 注 意 : 杀 牌 除 外 5.8 其 它 : 花 色 和 数 字 相 同 的 牌, 其 大 小 以 出 现 次 序, 即 先 出 者 为 大 如 两 张 红 四 牌 之 间, 第 一 张 牌 为 大 4

第 六 章 头 牌 6.1 该 游 戏 的 最 小 单 位 为 圈 每 一 圈 的 第 一 张 牌 叫 头 牌 6.2 一 把 牌 中 第 一 张 头 牌 由 庄 家 来 出 以 后 每 圈 的 头 牌 有 上 圈 牌 中 获 胜 者 出 6.3 每 一 圈 中, 每 位 牌 手 必 须 按 顺 序 出 牌 一 次, 每 人 所 出 的 牌 张 数 也 必 须 相 等 6.4 每 圈 中 的 牌 张, 由 于 出 现 次 序 不 同, 被 定 为 头 牌 和 跟 牌 6.5 头 牌 数 量 ( 牌 张 数 ) 无 限 制, 但 有 形 式 限 制, 违 者 受 罚 6.6 头 牌 形 式 有 多 种 形 式, 如 单 牌, 对 子, 清 三, 拖 拉 机, 和 甩 牌 等, 见 < 牌 指 种 类 > 一 章 6.7 甩 牌 : 甩 牌 有 单 甩 和 带 队 等 多 种 甩 法. 甩 牌 时, 每 张 牌 必 须 最 大, 否 则 将 被 罚 6.7.1 单 甩 : 每 张 牌 都 是 单 牌 如 A K Q; A K J 10 7 6.7.2 带 对 甩 : 所 甩 之 牌 中 只 少 有 一 对, 如 A K K Q, 或 者 K J 9 7 7 6.7.3 其 它 甩 : 如 带 三 甩 等 例 : 带 三 甩 : A K J 8 8 8 6.8 注 意 : 10 10 J J J ( 二 三 牌 ) 不 是 拖 拉 机, 下 家 中 有 对 牌 大 于 10 10 或 J J J 时, 出 头 牌 者 受 罚 6.9 一 圈 中 出 示 最 大 的 牌 的 牌 手, 拥 有 该 圈 牌 中 的 所 有 分 数, 并 且 获 得 下 一 圈 出 头 牌 的 权 利 第 七 章 跟 牌 7.1 在 头 牌 之 后 出 牌 叫 跟 牌 7.2 跟 牌 顺 序 以 逆 时 针 方 向 进 行 如 庄 家 二 家 三 家 底 家 又 如, 三 家 四 家 底 家 庄 家 二 家 7.3 跟 牌 有 严 格 的 形 式 限 制, 见 表 二, 违 者 受 罚, 见 第 十 一 章 7.4 跟 牌 基 本 准 则 : 跟 牌 的 牌 式 和 张 数 必 须 与 头 牌 相 同 7.5 跟 牌 的 形 式, 再 牌 手 右 派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与 头 牌 相 同, 但 无 牌 者 除 外 具 体 表 现 在 : 主 跟 主, 副 跟 副, 单 跟 单, 对 跟 对, 三 根 三 等, 见 表 四 7.6 跟 牌 者 手 中 无 头 牌 之 牌 式 类 型 时, 也 必 须 按 一 定 规 则 的 先 后 次 序 跟 牌 ( 亦 见 表 二 ) 7.7 下 家 跟 牌 必 须 用 同 样 花 色 张, 直 到 无 同 样 牌 为 至, 因 此 可 能 被 破 三 7.8 手 中 无 同 样 花 色 牌 时, 可 垫 牌 杀 牌 杀 垫 牌 时 例 外, 见 杀 牌 和 牌 的 种 类 二 章 7.9 每 一 圈 中, 每 位 牌 手 必 须 按 顺 序 出 牌 一 次, 每 人 所 出 的 牌 张 数 也 必 须 相 等 出 牌 顺 序 以 逆 时 针 方 向 为 准 表 二 : 跟 牌 次 序 示 意 图 头 牌 必 跟 牌 次 序 不 跟 牌 名 称 格 式 1 2 3 4 5 6 1 对 6 6 对 单 垫 a 清 三 清 三 6 6 6 清 三 对 单 垫 两 三 托 6 6 6 7 7 7 清 三 拖 拉 机 两 队 + 两 单 对 + 单 牌 单 垫 5

+ 1 对 + 两 单 a. 垫 牌 只 能 在 牌 手 无 头 牌 花 色 或 者 无 主 时 使 用 第 八 章 杀 牌 8.1 杀 牌 是 用 主 牌 战 胜 副 牌 8.2 杀 牌 成 功 者, 获 该 圈 的 分 数, 并 获 下 一 圈 出 头 牌 权 8.3 杀 牌 只 能 在 杀 牌 者 本 人 无 头 牌 所 代 表 的 副 牌 花 色 时 行 使, 否 则 受 罚, 件 第 十 一 章 8.4 杀 牌 牌 路 必 须 与 头 牌 牌 路 相 同 即 以 单 杀 单, 以 对 杀 对, 以 拖 杀 拖 等 8.5 两 人 以 上 杀 牌 时, 杀 牌 者 争 杀 8.6 争 杀 有 两 种, 牌 手 们 商 议 后 选 其 一 : 8.6.1 先 杀 后 不 杀 : 两 杀 牌 者 只 比 两 人 的 最 大 牌 张 ( 或 队 三 等 ) 牌 8.6.2 杀 对 子 时, 两 杀 牌 之 间, 比 对 子 之 大 小, 对 子 大 者 胜 杀 清 三 者 同 理 8.7 杀 牌 只 限 于 一 圈 牌, 不 可 轮 流 进 行 第 九 章 叫 牌 9.1 叫 牌 是 每 把 牌 中 确 定 主 ( 将 ) 牌 的 过 程 叫 牌 以 先 后 次 序 为 准 则 9.2 每 把 牌 中, 最 先 叫 牌 者 比 须 将 所 叫 牌 张 之 正 面 放 在 比 赛 桌 上, 并 轻 巧 桌 子, 以 提 醒 其 余 牌 手 第 十 章 反 牌 10.1 反 牌 就 是 改 主 牌 如 甲 方 一 成 员 亮 了 红 桃 主, 乙 方 不 喜 欢, 而 将 主 改 成 黑 桃 10.2 反 牌 除 开 局 一 把 可 以 反 主 和 反 庄 同 时 进 行 外, 反 牌 只 限 于 反 主, 既 不 可 反 庄, 也 不 能 反 底 10.3 反 牌 只 能 在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对 抗 进 行, 不 可 在 本 方 之 内 进 行, 即 2 和 4 号 均 不 可 反 6 号, 但 2 4 6 号 均 可 以 反 1 2 和 3 号 10.4 反 主 有 两 种 形 式 :1) 改 花 色 ;2) 改 无 将 10.5 改 花 色 : 改 花 色 是 最 基 本 的 一 种 反 主 方 式, 也 叫 正 常 反 主 该 花 色 指 把 主 从 一 种 颜 色 改 成 另 一 种 颜 色 如 从 红 桃 改 黑 桃 10.6 改 无 将 : 改 无 将 时 把 主 牌 改 成 只 有 王 和 级 别 牌 两 种 10.7 改 无 将 花 色 之 间 的 反 牌 可 以 牌 的 大 小 顺 序 交 替 进 行, 见 表 二 10.8 反 主 时 必 须 按 时 间, 位 置 和 牌 之 大 小 按 顺 序 依 次 进 行 10.8.1 时 间 顺 序 : 反 牌 在 摸 完 拍 后 5 秒 中 内 完 成, 过 时 反 牌 无 效 10.8.2 位 置 顺 序 : 反 牌 只 能 在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交 替 按 次 序 进 行 进 行 即 乙 甲 乙 甲 对 方 不 反 时, 任 何 一 方 不 可 自 反, 如 3 号 不 能 直 接 反 1 号 但 2 号 和 4 号 都 可 以 反 1 号, 而 且 4 号 只 能 在 二 号 不 反 的 前 提 下 反 牌 10.8.3 大 小 顺 序 : 表 三 以 打 五 为 例, 列 举 反 牌 其 大 小 ; 其 中 1 最 小, 7 最 大 反 牌 只 能 以 从 小 6

到 大 单 向 进 行, 不 可 反 向 而 行 之 如 第 3 式 可 以 反 第 2 式 ; 第 5 式 可 以 反 第 3 式, 但 底 式 不 能 反 笛 式 10.8.4 不 可 自 我 反 牌 如 二 家 亮 3 后, 发 现 打 无 将 己 方 更 有 利, 要 打 无 将 此 时 误 反 者 受 罚, 因 为 暗 示 己 方 其 他 成 员 自 己 的 牌 很 强 势 表 三 : 牌 大 小 顺 序 示 意 表 ( 以 打 五 为 例 ) a 顺 序 牌 式 1 5 2 5 5 3 混 三 王 ( 小 小 大 ) 4 混 三 王 ( 大 大 小 ) 5 5 5 5; 或 5 5 5 6 清 三 王 ( 小 小 小 ) 7 清 三 王 ( 大 大 大 ) a. 反 牌 顺 序 一 列 中 :1 最 小,9 最 大, 其 与 类 推 反 牌 时, 可 以 越 级 反, 但 不 可 倒 反 10.9 反 牌 方 式 的 复 杂 多 变 如 反 主 反 底, 反 主 反 庄, 反 主 不 反 底, 反 主 不 反 庄 等 10.9.1 反 主 不 反 庄 : 除 第 一 把 牌 之 外, 所 有 反 牌 都 不 反 庄, 庄 家 换 底 牌, 并 出 第 一 张 头 牌 10.9.2 反 主 反 庄 : 游 戏 开 始, 第 一 把 牌, 反 主 成 功, 获 得 置 换 底 牌 的 权 利, 成 为 庄 家 10.10 加 固 亮 牌 者 用 来 组 织 法 牌 的 过 程 叫 加 固 例 : 二 家 亮 一 张 5, 庄 家 以 5 5 反, 二 家 不 允, 便 再 出 示 一 张 5, 这 时 二 家 有 5 5 二 家 亮 出 第 二 张 5 的 过 程 叫 加 固 叫 加 固 因 5 5 和 5 5 平 级, 庄 家 无 权 反 牌 失 败 但 当 庄 家 用 反 牌 大 于 5 5 牌 反 牌 时, 二 家 加 固 无 效 例 : 庄 家 以 三 王 ( 大 大 小 ) 或 者 5 5 5 反 时, 底 家 的 5 5 无 法 阻 止 反 牌 11.1 庄 家 置 换 底 牌 的 过 程 叫 扣 底 牌 11.2 底 牌 共 有 六 张 11.3 庄 家 可 将 任 何 牌 扣 在 底 牌 中 第 十 一 章 扣 底 牌 11.4 底 牌 扣 好 后, 即 开 始 打 牌 后, 庄 家 不 得 再 拿 起 底 牌 查 看 11.5 庄 家 多 底 牌 多 于 或 少 于 六 张 时, 将 被 判 为 其 ( 甲 方 ) 主 动 放 弃 该 盘 比 赛 甲 方 下 台, 乙 方 下 把 牌 做 庄, 并 升 一 级 11.6 庄 家 扣 底 牌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一 分 钟 第 十 二 章 成 绩 考 核 12.1 成 绩 考 核 以 甲 乙 两 方 为 基 本 单 位 12.2 比 赛 开 始 时, 甲 乙 双 方 比 分 均 为 2 12.3 每 把 牌 结 束 后, 裁 判 员 根 据 乙 方 得 分 数 量 和 其 它 有 关 规 则, 进 行 成 绩 考 核, 然 后 为 甲 乙 两 方 升 降 级 12.4 成 绩 考 核 中 有 升 级 和 降 级 两 大 类 7

12.5 升 级 : 升 级 是 给 胜 方 晋 级, 如 由 2 升 到 3 4 或 5 12.6 降 级 : 降 级 是 把 牌 手 级 别 减 低 如 由 4 降 到 3 12.7 一 把 牌 结 束 后, 牌 手 的 升 级 幅 度 因 牌 局 而 异 有 时 甲 方 升 级, 有 时 乙 方 升 级 记 分 员 按 乙 方 所 得 分 数, 和 甲 乙 各 方 之 积 分, 决 定 双 方 的 升 降 级 幅 度 然 后 将 本 把 牌 的 得 分 追 加 在 该 方 之 积 分 之 上 如 庄 家 在 打 8, 一 把 牌 结 束, 裁 判 判 定 甲 方 升 2 级, 甲 方 总 积 分 则 变 成 10 12.8 升 级 幅 度 与 乙 方 所 得 分 数 及 是 否 抠 与 有 关 乙 方 得 分 范 围 也 有 规 定, 见 表 四 表 四 : 甲 乙 双 方 升 级 幅 度 计 算 表 甲 方 ( 庄 家 方 ) 乙 方 ( 非 家 方 ) 升 级 数 乙 方 得 分 数 升 级 数 未 抠 底 仅 得 分 即 抠 底 又 得 分 0 3 - - 5-55 2 - - 60-115 1 - - < 115 1-0 120-175 0 0 1 180-235 - 1 2 240-295 - 2 3 300-3 4 12.9 抠 底 牌 算 分 规 则 裁 判 员 根 据 以 下 规 则 为 乙 方 算 分 : 12.9.1 用 拖 拉 机 扣 底, 底 牌 总 分 乘 4 12.9.2 用 清 3 牌 扣 底, 底 牌 总 分 乘 4 12.9.3 用 对 子 抠 底 ( 包 括 两 个 对 和 两 个 以 上 对 子 ), 底 牌 总 分 乘 2 12.9.4 单 张 牌 抠 时, 底 牌 总 分 乘 1 12.9.5 用 混 合 牌 形 式 抠 底 是, 以 最 大 牌 式 算 分 如 拖 拉 机 对 单 均 有 时, 以 拖 拉 进 抠 底 算 分, 即 底 牌 总 分 乘 4 12.10 比 赛 结 束 时, 裁 判 员 根 据 以 下 获 胜 判 定 胜 负 : 12.10.1 比 赛 时 间 未 到, 领 先 打 过 A 方 获 胜 12.10.2 比 赛 时 间 已 到, 积 分 最 高 队 获 胜 12.10.3 比 赛 时 间 已 到 甲 乙 双 方 积 分 相 等, 优 先 抵 达 该 分 之 方 获 胜 12.10.4 比 赛 结 束 未 到, 但 剩 余 时 间 不 足 10 分 钟 时, 不 许 开 始 下 一 把 牌 此 时 按 10.3 和 10.3 判 定 胜 负 第 十 三 章 处 罚 13.1 该 游 戏 以 诚 实 自 律 为 宗 旨 每 位 牌 手 必 须 遵 守 规 则, 按 理 出 牌, 按 章 办 事 13.2 对 个 别 投 机 取 巧, 弄 虚 作 假 者, 发 现 后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予 以 惩 罚 13.3 有 牌 不 出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降 1-3 级 13.3.1 一 般 情 况 下, 马 上 纠 正 错 误, 拍 继 续 打, 但 予 以 处 罚 处 罚 分 两 种 :1) 升 / 降 一 级, 2 罚 分,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罚 分 规 则 如 下 : 8

13.3.1.1 如 果 出 错 牌 被 及 时 发 现,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下 一 轮 出 牌 未 开 始 ), 每 张 扣 10 分 13.3.1.2 如 果 出 错 牌 未 被 及 时 发 现,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下 一 轮 出 牌 已 经 开 始 ), 出 错 方 再 降 一 级, 另 加 : 13.3.1.2.1 乙 方 错 : 在 此 之 前 所 得 分 降 为 0 分 13.3.1.2.2 甲 方 错 : 给 乙 方 追 加 60 分 13.3.2 任 何 情 况 下 升 级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4 级 / 次 13.3.3 甩 牌 违 规, 罚 分 罚 分 计 算 规 则 : 罚 分 总 数 = 甩 牌 张 总 数 x 10 所 罚 分 数 归 对 方 所 有 例 : 13.3.3.1 乙 方 的 二 家 因 甩 错 牌 被 罚 50 分, 裁 判 将 从 乙 方 得 分 中 被 减 去 50 分 13.3.3.2 甲 方 的 五 家 因 甩 错 牌 被 罚 50 分, 裁 判 将 给 乙 方 得 分 加 上 50 分 13.3.4 有 意 暴 露 牌 张 者 将 予 以 惩 罚 处 罚 规 则 于 甩 错 牌 相 同 以 下 情 形 属 于 暴 露 牌 张 : 在 抓 牌 和 打 牌 过 程 中, 过 早 地 暴 露 牌 张 或 牌 张 组 合 ; 即 把 牌 面 向 上, 放 在 桌 上, 或 持 握 的 方 式 使 他 人 有 意 无 意 地 看 见 牌 面, 或 有 意 无 意 地 掉 在 地 上 让 人 看 到 牌 面, 均 属 暴 露 张 凡 属 于 暴 露 张 的, 当 甩 错 的 牌 张 组 合 为 多 种 时, 出 甩 错 者 的 下 家 指 定 出 其 中 的 一 种 组 合 跟 错 牌 垫 错 牌 错 将 吃 : 均 按 藏 张 处 理 13.3.5 多 牌 少 牌 者, 降 总 分 一 级 13.3.6 牌 张 数 目 不 符 : 当 比 赛 中 途 发 现 某 家 牌 张 数 目 不 符, 无 错 方 升 级 如 双 方 均 错, 则 终 止 该 局 比 赛 13.3.7 表 五 ( 第 11 页 ) 为 处 罚 规 则 一 览 表 第 十 四 章 比 赛 纪 律 14.1 由 于 拖 拉 机 ( 升 级 ) 比 赛 规 则 众 多, 经 过 裁 判 组 多 次 研 究 决 定 ; 本 次 首 届 华 人 扑 克 牌 拖 拉 机 ( 升 级 ) 大 奖 赛 的 主 要 规 则 如 下 ( 规 则 一 但 明 确, 对 大 家 都 一 样 ) 14.2 参 赛 选 手 男 女 不 限 自 由 组 队 ; 一 旦 组 队 后, 本 次 大 奖 赛 期 间 不 得 更 改 14.3 不 在 赛 场 大 声 喧 哗 14.4 参 赛 选 手 准 时 到 达 赛 场, 迟 到 者 被 罚 出 发 规 则 依, 按 国 际 体 育 规 则 惯 例 :5 分 钟 之 内 警 告, 违 例 一 次 ;6-10 分 钟, 首 局 扣 20 分 ;11-15 分 钟, 首 局 扣 30 分 ;16-20 分 钟, 首 局 自 动 放 弃, 对 手 自 动 升 级 ;21 分 钟 以 上 判 全 队 该 轮 比 赛 弃 权 ( 特 殊 情 况 由 裁 判 组 裁 决 ) 14.5 听 从 指 挥 和 裁 判 安 排 本 赛 裁 判 组 保 留 对 本 参 赛 规 则 的 解 释 权 凡 是 < 主 要 规 则 ( 简 易 版 )> 和 < 比 赛 细 则 > 没 有 包 括 的 内 容, 由 裁 判 组 裁 决 如 有 违 规, 轻 则 警 告 / 罚 分 / 降 级 ; 重 则 判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14.6 比 赛 期 间 不 得 使 用 手 机, 所 有 手 机 应 关 机 14.7 比 赛 期 间 不 得 讲 话 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 声 音, 暗 示, 动 作, 表 情 等 ) 来 传 递 非 法 信 息 比 赛 期 间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请 举 手 召 来 裁 判 裁 判 到 来 之 后, 方 可 小 声 讲 话 ( 陈 述 情 况 等 ) 14.8 水 或 饮 料 只 能 放 在 地 上, 不 得 放 在 比 赛 桌 上 14.9 比 赛 期 间 手 机 全 都 关 机, 不 得 使 用 比 赛 期 间 不 得 讲 话 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 声 音, 暗 示, 动 作, 表 情 等 ) 来 传 递 非 法 信 息 比 赛 期 间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请 举 手 召 来 裁 判 裁 判 到 来 之 后, 方 可 小 声 讲 话 ( 陈 述 情 况 等 ) 14.10 比 赛 时 间 : 每 场 比 赛 必 须 在 2 小 时 内 完 成 在 规 定 的 2 小 时 内, 谁 先 打 过 A 为 胜 ( 如 时 间 未 到, 比 赛 也 结 束 ), 如 双 方 都 未 过 A, 则 以 K Q L 3 2 为 顺 序, 排 前 者 为 胜 比 赛 最 后 10 分 钟 裁 判 将 提 醒 选 手 将 最 后 一 局 打 完 最 后 10 分 钟 内 不 再 开 始 下 一 盘 如 下 一 盘 还 没 开 始, 双 方 相 同 在 一 级 时, 先 升 到 该 级 者 为 胜 9

14.11 理 牌 : 其 次 每 人 每 轮 出 的 牌 应 放 在 自 己 前 面, 不 得 与 别 人 的 牌 搅 乱, 每 轮 结 束 后, 每 人 把 自 己 的 牌 反 扣 在 面 前 以 后 自 己 不 得 查 看, 但 可 以 查 看 自 己 上 一 轮 的 牌 10

表 五 : 违 规 处 罚 总 表 违 规 项 目 庄 家 ( 甲 方 ) 下 家 ( 乙 方 ) 7.2 抓 错 牌 7.21 底 牌 扣 10 分 / 张 庄 家 权 力 扣 10 分 / 张 10 分 / 张 7.3 叫 牌 相 同 相 同 7.4 反 牌 相 同 ( 仅 限 于 反 对 方 ) 相 同 ( 仅 限 于 反 对 方 ) 7.5 扣 底 牌 多 扣 少 扣 视 为 藏 张, 按 藏 张 处 不 适 用 理 7.6.1 牌 序 暴 露 张,10 分 / 张 10 分 / 张 7.6.2 跟 牌 1. 藏 张, 比 赛 继 续, 在 结 果 上 加 一 级 罚 如 果 闲 家 无 分, 发 现 时 所 有 分 数 无 效, 结 果 加 一 级 罚 加 60 分 ; 如 果 闲 家 有 分, 当 时 的 分 数 加 倍 2. 甩 错 牌,10 分 / 张, 换 出 最 10 分 / 张, 换 出 最 小 张 小 张 3. 出 错 牌 ( 出 错 跟 错 ), 10 分 / 张 ( 第 一 个 人 受 罚 ) 10 分 / 张 ( 第 一 个 人 受 罚 ) 7.6.3 牌 张 不 符 1. 按 藏 张 处 理 2. 如 果 双 方 同 时 发 生, 则 终 止 该 局 比 赛 ( 重 赛 或 双 方 弃 权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