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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Transcription: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赛 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Hengtong Innovation Luxwood Technology Co., Ltd. (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长 阳 万 兴 路 86-5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不 超 过 2,434 万 股, 且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占 公 司 发 行 后 发 行 股 数 :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本 次 发 行 中 公 司 股 东 不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老 股 每 股 面 值 : 1.00 元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 拟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 年 月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万 股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及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 1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志 强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之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至 上 述 期 间, 公 司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 在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前 做 出 的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限 制 措 施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12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的 恒 通 赛 木 股 份 总 数 的 15%;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第 13 至 24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第 13 个 月 初 本 人 持 有 恒 通 赛 木 股 份 总 数 的 15% 减 持 价 格 ( 复 权 后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2

自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上 市 至 本 人 减 持 期 间, 若 恒 通 赛 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人 减 持 价 格 和 股 份 数 量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本 人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在 恒 通 赛 木 的 职 务 调 整 或 离 职 而 发 生 变 化 2 发 起 人 股 东 晨 光 景 泰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在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前 做 出 的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限 制 措 施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12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恒 通 赛 木 股 份 总 数 的 15%;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第 13 至 24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第 13 个 月 初 本 公 司 持 有 恒 通 赛 木 股 份 总 数 的 15% 减 持 价 格 ( 复 权 后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自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上 市 至 本 公 司 减 持 期 间, 若 恒 通 赛 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公 司 减 持 价 格 和 股 份 数 量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3 发 起 人 股 东 中 科 投 资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在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前 做 出 的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限 制 措 施 承 诺, 在 本 公 司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份 锁 定 期 满 后,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经 营 或 投 资 需 求,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大 宗 交 易 协 议 转 让 或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适 当 转 让 部 分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本 公 司 将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减 持 不 超 过 100%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后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自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上 市 至 本 公 司 减 持 期 间, 若 恒 通 赛 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3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公 司 减 持 价 格 和 股 份 数 量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如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承 诺, 本 公 司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发 起 人 股 东 金 石 投 资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截 至 上 市 之 日 已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在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前 做 出 的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限 制 措 施 承 诺, 在 本 公 司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份 锁 定 期 满 后,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经 营 或 投 资 需 求,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大 宗 交 易 协 议 转 让 或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适 当 转 让 部 分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本 公 司 将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减 持 完 毕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全 部 股 票, 且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恒 通 赛 木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自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上 市 至 本 公 司 减 持 期 间, 若 恒 通 赛 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公 司 减 持 价 格 和 股 份 数 量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如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承 诺, 本 公 司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5 张 劲 松 和 江 靖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6 晨 光 景 泰 股 东 王 秋 艳 王 玉 莲 申 海 军 倪 绍 良 李 德 谭 黎 明,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之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4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至 上 述 期 间, 公 司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 本 人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在 恒 通 赛 木 的 职 务 调 整 或 离 职 而 发 生 变 化 7 晨 光 景 泰 股 东 原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许 忠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之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日 期 : 2015 年 月 日 5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保 荐 人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承 诺 因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公 司 出 具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所 载 资 料, 包 括 公 司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出 具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公 司 出 具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所 载 资 料, 包 括 公 司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出 具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所 载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对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 投 资 者 自 主 判 断 发 行 人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因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变 化 或 者 股 票 价 格 变 动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6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的 风 险 因 素 部 分, 并 特 别 注 意 下 列 事 项 一 本 次 发 行 前 未 分 配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2014 年 4 月 2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了 关 于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的 事 项,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的 滚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由 发 行 后 的 新 老 股 东 按 照 持 股 比 例 共 享 二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2014 年 4 月 2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上 市 后 适 用 的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议 案, 对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形 式 比 例 和 决 策 机 制 等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同 时 兼 顾 公 司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及 公 司 的 远 期 战 略 发 展 目 标 且 需 要 保 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稳 定 性,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决 策 程 序 机 制 为 : ( 一 )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 1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现 金 和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具 备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应 当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 公 司 可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十 2 现 金 分 红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比 例 : (1) 公 司 当 年 实 现 盈 利 且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和 依 法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值, 且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的 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2)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并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7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可 以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处 理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指 : 公 司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0 万 元 (3) 公 司 目 前 发 展 阶 段 属 于 成 长 期 且 未 来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因 此 现 阶 段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在 当 年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随 着 公 司 的 不 断 发 展,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阶 段 属 于 成 熟 期 的, 则 根 据 公 司 有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计 划, 由 董 事 会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调 整 的 程 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提 高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在 当 年 利 润 分 配 中 的 最 低 比 例 并 相 应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3 若 公 司 净 利 润 快 速 增 长, 且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不 匹 配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有 利 于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时, 可 以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的 情 况 下, 提 出 并 实 施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方 案 4 存 在 股 东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红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的 资 金 5 拟 发 行 证 券 借 壳 上 市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合 并 分 立 或 者 因 收 购 导 致 公 司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或 发 行 预 案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报 告 书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或 者 收 购 报 告 书 中 详 细 披 露 募 集 或 发 行 重 组 或 者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及 相 应 的 安 排 董 事 会 对 上 述 情 况 的 说 明 等 信 息 8

( 二 ) 利 润 分 配 的 决 策 程 序 机 制 : 公 司 制 定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时, 应 当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决 策 程 序 董 事 会 应 当 就 股 东 回 报 事 宜 进 行 专 项 研 究 论 证, 制 定 明 确 清 晰 的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并 详 细 说 明 规 划 安 排 的 理 由 等 情 况 : 1 公 司 在 制 定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时, 董 事 会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和 论 证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的 时 机 条 件 和 最 低 比 例 调 整 的 条 件 及 其 决 策 程 序 要 求 等 事 宜,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提 出 分 红 提 案, 并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前,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2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章 程 确 定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的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确 有 必 要 对 公 司 章 程 确 定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者 变 更 的, 应 当 满 足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过 详 细 论 证 后, 履 行 相 应 的 决 策 程 序, 并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应 对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理 由 的 真 实 性 充 分 性 合 理 性 审 议 程 序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等 事 项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且 公 司 应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与 中 小 股 东 充 分 沟 通 交 流,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必 要 时, 可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征 集 股 东 意 见 ( 三 ) 公 司 调 整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具 体 条 件 : 1 公 司 发 生 亏 损 或 者 已 发 布 预 亏 提 示 性 公 告 的 ; 2 自 利 润 分 配 的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后 的 两 个 月 内, 公 司 除 募 集 资 金 政 府 专 项 财 政 资 金 等 专 款 专 用 或 专 户 管 理 资 金 以 外 的 现 金 ( 含 银 行 存 款 高 流 动 性 的 债 券 等 ) 余 额 均 不 足 以 支 付 现 金 股 利 ; 3 按 照 既 定 分 红 政 策 执 行 将 导 致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重 大 交 易 无 法 按 既 定 交 易 方 案 实 施 的 ; 4 董 事 会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按 照 既 定 分 红 政 策 执 行 将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或 保 持 盈 利 能 力 构 成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9

5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阶 段 属 于 成 熟 期, 需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公 司 有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计 划, 对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在 当 年 利 润 分 配 中 的 最 低 比 例 进 行 提 高 ( 四 ) 利 润 分 配 的 监 督 约 束 机 制 : 1 监 事 会 应 对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的 决 策 程 序 及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2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在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决 策 和 论 证 过 程 中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独 立 董 事 和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开 通 专 线 电 话 董 秘 信 箱 及 邀 请 中 小 投 资 者 参 会 等 )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 3 在 公 司 有 能 力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做 出 现 金 分 红 预 案 的,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说 明 未 现 金 分 红 的 原 因 相 关 原 因 与 实 际 情 况 是 否 相 符 合 未 用 于 分 红 的 资 金 留 存 公 司 的 用 途 及 收 益 情 况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此 发 表 明 确 的 独 立 意 见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上 述 议 案 时, 应 为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决 策 提 供 便 利 ; 4 公 司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详 细 披 露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制 定 及 执 行 情 况, 说 明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要 求, 分 红 标 准 和 比 例 是 否 明 确 和 清 晰, 相 关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是 否 完 备,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尽 职 履 责 并 发 挥 了 应 有 的 作 用, 中 小 股 东 是 否 有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和 诉 求 的 机 会,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维 护 等 对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还 要 详 细 说 明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和 透 明 等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公 司 制 定 了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赛 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2014-2016 年 度 ), 对 未 来 三 年 的 利 润 分 配 作 出 了 进 一 步 安 排 关 于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及 股 东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的 具 体 内 容, 参 见 招 股 意 向 书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相 关 内 容 10

三 本 次 发 行 方 案 根 据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及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发 行 方 案,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不 超 过 2,434 万 股, 且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占 公 司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本 次 发 行 中 公 司 股 东 不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老 股 四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 一 )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基 准 日 是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2014 年 度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未 经 审 计, 但 已 经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阅 并 出 具 了 瑞 华 阅 字 [2015] 第 01680002 号 审 阅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基 准 日 之 后 经 审 阅 的 主 要 财 务 情 况 如 下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的 资 产 总 额 为 94,589.81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48,806.69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45,783.12 万 元 2014 年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41,529.00 万 元, 同 比 增 长 16.80%; 净 利 润 为 6,219.51 万 元, 同 比 增 长 0.72%;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5,605.74 万 元, 同 比 增 长 0.17% 公 司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财 务 报 告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具 体 情 况 见 本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之 十 三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 二 )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模 式, 主 要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规 模 及 采 购 价 格, 主 要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规 模 及 销 售 价 格, 主 要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的 构 成, 税 收 政 策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的 重 大 事 项 未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三 )2014 年 度 及 2015 年 一 季 度 预 计 业 绩 情 况 11

公 司 预 计 2014 年 全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的 区 间 为 37,376.10 万 元 至 45,681.90 万 元, 较 2013 年 增 长 5.12% 至 28.48%;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的 区 间 为 5,045.16 万 元 至 6,166.31 万 元, 较 2013 年 增 长 -9.84% 至 10.19% 公 司 预 计 2015 年 一 季 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的 区 间 为 2,745.22 万 元 至 3,355.27 万 元, 较 2014 年 同 期 增 长 546.34% 至 689.97%;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的 区 间 为 -771.18 万 元 至 -630.97 万 元, 较 2014 年 同 期 增 长 9.59% 至 26.03% 上 述 经 营 业 绩 为 公 司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进 行 的 预 计, 未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五 关 于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后 股 票 价 格 稳 定 措 施 的 预 案 ( 一 )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条 件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若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 以 下 简 称 启 动 条 件 ), 则 公 司 应 启 动 增 持 或 回 购 等 稳 定 股 价 的 措 施 ( 在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公 开 披 露 之 日 起 至 启 动 条 件 触 发 之 日 期 间, 若 公 司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上 述 每 股 净 资 产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 ( 二 )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本 预 案 所 称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包 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预 案 所 称 控 股 股 东 是 指 孙 志 强 先 生, 本 预 案 中 应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董 事 ( 本 预 案 中 的 董 事 特 指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既 包 括 在 公 司 上 市 时 任 职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也 包 括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新 聘 任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三 )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1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股 份 的 具 体 措 施 :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方 式 稳 定 股 价, 股 份 增 持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12

(1) 控 股 股 东 每 次 至 少 应 以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从 公 司 获 得 的 现 金 分 红 的 30% 与 300 万 元 之 中 的 高 者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单 次 或 多 次 用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资 金 总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1,500 万 元 (2)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每 人 每 次 至 少 应 以 其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及 税 后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的 30%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单 次 或 多 次 用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资 金 总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及 税 后 现 金 分 红 的 总 额 若 在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 或 准 备 实 施 ) 股 份 增 持 的 过 程 中,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除 权 后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格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除 权 后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终 止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2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的 具 体 措 施 公 司 可 视 情 形 需 要, 通 过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式 稳 定 股 价, 公 司 每 次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应 不 低 于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0.5%, 且 公 司 单 次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回 购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且 不 应 导 致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公 司 单 次 或 多 次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总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 公 司 一 次 或 多 次 实 施 回 购 后, 剩 余 回 购 资 金 不 足 500 万 元 的, 下 次 回 购 可 以 3,000 万 元 与 已 使 用 回 购 资 金 的 差 额 进 行 回 购 若 在 公 司 实 施 ( 或 准 备 实 施 ) 股 份 回 购 的 过 程 中,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除 权 后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格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除 权 后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有 权 做 出 决 议 终 止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事 宜 3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增 持 股 票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并 执 行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稳 定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的 预 案, 包 括 按 照 该 预 案 的 规 定 履 行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4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新 聘 任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承 诺 13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聘 任 新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应 要 求 其 在 任 职 前 签 署 承 诺 书,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执 行 本 预 案, 并 按 照 本 预 案 的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义 务 ; 新 聘 任 的 董 事 还 应 同 时 保 证 将 在 董 事 会 上 对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的 预 案 投 赞 成 票 ( 四 )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启 动 程 序 1 控 股 股 东 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于 启 动 条 件 触 发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启 动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措 施, 并 于 3 个 月 内 实 施 完 毕 ; 若 增 持 实 施 完 毕 后,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再 次 均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控 股 股 东 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再 次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2 如 公 司 董 事 会 作 出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的 决 议,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回 购 股 份 决 议 作 出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董 事 会 决 议 回 购 股 份 预 案, 并 公 告 关 于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3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事 宜 应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始 实 施, 并 应 在 履 行 相 关 法 定 手 续 ( 如 需 ) 后 的 6 个 月 内 实 施 完 毕 六 本 公 司 及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的 承 诺 事 项 ( 一 ) 本 公 司 的 承 诺 : 若 公 司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将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回 购 价 格 以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或 二 级 市 场 市 价 孰 高 值 确 定, 并 于 有 权 部 门 处 罚 和 认 定 事 实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启 动 回 购 措 施 若 公 司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若 公 司 所 作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或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公 司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公 司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14

(2) 向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二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参 见 本 节 七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及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此 外,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志 强 还 承 诺 : 若 公 司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在 公 司 的 职 务 调 整 或 离 职 而 发 生 变 化 若 公 司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购 回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回 购 价 格 以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或 二 级 市 场 市 价 孰 高 值 确 定, 并 于 有 权 部 门 处 罚 和 认 定 事 实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启 动 回 购 措 施 若 本 人 未 能 履 行 回 购 股 份 承 诺 的, 本 人 承 诺 将 暂 停 行 使 表 决 权, 并 将 当 期 及 以 后 各 期 获 得 的 全 部 分 红 赠 予 公 司, 直 至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本 人 将 严 格 履 行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前 本 人 所 作 出 的 各 项 承 诺, 若 本 人 所 作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或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 本 人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2) 向 恒 通 赛 木 及 其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恒 通 赛 木 及 其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3) 将 上 述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提 交 恒 通 赛 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4) 本 人 违 反 本 人 承 诺 所 得 的 收 益 将 全 部 归 属 于 恒 通 赛 木, 因 此 给 恒 通 赛 木 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对 恒 通 赛 木 或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15

如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本 人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2) 向 恒 通 赛 木 及 其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恒 通 赛 木 及 其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三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承 诺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参 见 本 节 七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及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若 公 司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在 公 司 的 职 务 调 整 或 离 职 而 发 生 变 化 此 外,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还 承 诺 : 本 人 将 严 格 履 行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前 本 人 所 作 出 的 各 项 承 诺, 若 本 人 所 作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或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 本 人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2) 向 恒 通 赛 木 及 其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恒 通 赛 木 及 其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3) 将 上 述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提 交 恒 通 赛 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16

(4) 本 人 违 反 本 人 承 诺 所 得 的 全 部 收 益 将 归 属 于 恒 通 赛 木, 因 此 给 恒 通 赛 木 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对 恒 通 赛 木 或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如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本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确 已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本 人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本 人 承 诺 未 能 履 行 无 法 履 行 或 无 法 按 期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2) 向 恒 通 赛 木 及 其 投 资 者 提 出 补 充 承 诺 或 替 代 承 诺, 以 尽 可 能 保 护 恒 通 赛 木 及 其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在 恒 通 赛 木 的 职 务 调 整 或 离 职 而 发 生 变 化 ( 四 )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的 承 诺 保 荐 机 构 及 主 承 销 商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因 本 保 荐 机 构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保 荐 机 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发 行 人 律 师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诺 : 因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审 计 及 验 资 复 核 机 构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 因 本 机 构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机 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北 京 大 正 海 地 人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因 本 机 构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机 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七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及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1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志 强 承 诺 : 17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之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至 上 述 期 间, 公 司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 在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前 做 出 的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限 制 措 施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12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的 恒 通 赛 木 股 份 总 数 的 15%;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第 13 至 24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第 13 个 月 初 本 人 持 有 恒 通 赛 木 股 份 总 数 的 15% 减 持 价 格 ( 复 权 后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自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上 市 至 本 人 减 持 期 间, 若 恒 通 赛 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人 减 持 价 格 和 股 份 数 量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本 人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在 恒 通 赛 木 的 职 务 调 整 或 离 职 而 发 生 变 化 2 发 起 人 股 东 晨 光 景 泰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在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前 做 出 的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限 制 措 施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12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恒 通 赛 木 股 份 总 数 的 15%;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第 13 至 24 个 月 内,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第 13 个 月 初 本 公 司 持 有 恒 通 赛 木 股 份 总 数 的 15% 减 持 价 格 ( 复 18

权 后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自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上 市 至 本 公 司 减 持 期 间, 若 恒 通 赛 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公 司 减 持 价 格 和 股 份 数 量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3 发 起 人 股 东 中 科 投 资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在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前 做 出 的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限 制 措 施 承 诺, 在 本 公 司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份 锁 定 期 满 后,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经 营 或 投 资 需 求,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大 宗 交 易 协 议 转 让 或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适 当 转 让 部 分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本 公 司 将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减 持 不 超 过 100%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后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自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上 市 至 本 公 司 减 持 期 间, 若 恒 通 赛 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公 司 减 持 价 格 和 股 份 数 量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如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承 诺, 本 公 司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发 起 人 股 东 金 石 投 资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截 至 上 市 之 日 已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在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前 做 出 的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限 制 措 施 承 诺, 在 本 公 司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份 锁 定 期 满 后,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经 营 或 19

投 资 需 求,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大 宗 交 易 协 议 转 让 或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适 当 转 让 部 分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本 公 司 将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减 持 完 毕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全 部 股 票, 且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恒 通 赛 木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自 恒 通 赛 木 股 票 上 市 至 本 公 司 减 持 期 间, 若 恒 通 赛 木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配 股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公 司 减 持 价 格 和 股 份 数 量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如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承 诺, 本 公 司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5 张 劲 松 和 江 靖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6 晨 光 景 泰 股 东 王 秋 艳 王 玉 莲 申 海 军 倪 绍 良 李 德 谭 黎 明,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之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恒 通 赛 木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至 上 述 期 间, 公 司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 本 人 减 持 恒 通 赛 木 的 股 票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恒 通 赛 木 予 以 公 告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本 人 在 恒 通 赛 木 的 职 务 调 整 或 离 职 而 发 生 变 化 20

7 晨 光 景 泰 股 东 原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许 忠 承 诺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之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八 关 于 销 售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特 别 风 险 提 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主 要 集 中 在 北 京 地 区 和 新 疆 地 区, 在 收 入 及 利 润 贡 献 方 面,2011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9 月, 公 司 来 自 于 北 京 地 区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53.89% 60.55% 62.29% 和 80.69%, 毛 利 金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59.36% 61.35% 79.17% 和 85.29%, 其 中, 来 自 于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52.90% 45.19% 59.21% 和 76.21%, 毛 利 金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58.54% 45.81% 76.21% 和 81.73%;2011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9 月 ; 公 司 来 自 于 新 疆 地 区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43.58% 27.38% 20.30% 和 14.00%, 毛 利 金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38.37% 23.45% 16.50% 和 12.17%, 其 中, 来 自 于 新 疆 乌 苏 市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38.36% 20.67% 11.30% 和 3.82%, 毛 利 金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33.88% 17.08% 8.66% 和 3.25% 2011 年 以 来, 公 司 加 大 了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已 相 继 拓 展 了 北 京 其 他 区 县 新 疆 其 他 县 市 国 内 其 他 省 市 及 海 外 市 场 虽 然 公 司 销 售 区 域 已 拓 展 到 北 京 和 新 疆 以 外 地 区, 但 北 京 和 新 疆 地 区 对 公 司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贡 献 仍 然 很 大, 如 果 北 京 和 新 疆 地 区 的 销 售 情 况 出 现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仍 将 对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九 经 营 业 绩 波 动 风 险 ( 一 ) 宏 观 经 济 及 客 户 需 求 变 化 导 致 盈 利 能 力 下 降 的 风 险 2010 年 以 来, 全 球 经 济 均 受 到 欧 债 危 机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响, 我 国 的 宏 观 经 济 也 受 到 了 很 大 影 响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以 无 机 集 料 阻 燃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为 核 心 产 品 的 21

可 循 环 再 利 用 新 型 建 筑 材 料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及 组 装, 公 司 产 品 的 最 终 用 户 也 可 能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出 现 需 求 下 降 导 致 建 设 支 出 减 少 的 情 况 若 宏 观 经 济 景 气 度 持 续 下 降, 或 公 司 客 户 需 求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均 将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二 ) 经 营 业 绩 波 动 风 险 公 司 产 品 的 销 售 区 域 主 要 集 中 在 北 京 和 新 疆 等 北 方 地 区, 由 于 北 方 地 区 冬 季 气 温 较 低, 不 利 于 施 工 的 时 间 较 长, 因 此 一 季 度 销 售 的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和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部 品 部 件 较 少, 在 一 季 度 或 上 半 年 可 能 会 出 现 微 利 甚 至 亏 损 的 情 况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通 过 承 接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项 目 的 形 式 推 广 自 行 生 产 的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部 品 部 件, 公 司 对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项 目 均 在 房 屋 组 装 完 成 并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可 能 出 现 房 屋 组 装 与 竣 工 验 收 分 属 两 个 不 同 会 计 期 间 的 情 况, 从 而 导 致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在 各 季 度 及 年 度 之 间 出 现 较 大 幅 度 的 波 动, 甚 至 出 现 下 滑 50% 及 以 上 的 风 险 十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及 时 收 回 的 风 险 公 司 为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成 套 部 品 部 件 供 应 商, 客 户 主 要 为 建 设 单 位 和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项 目 价 款 结 算 手 续 复 杂 耗 时 较 长, 往 往 存 在 付 款 不 及 时 的 情 况,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占 流 动 资 产 和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大 2011 年 -2014 年 9 月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分 别 为 6,644.63 万 元 19,494.76 万 元 20,912.29 万 元 和 24,580.38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1.86% 48.16% 43.26% 和 52.28%, 占 各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2.01% 65.12% 58.82% 和 119.67%, 如 果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及 时 收 回, 将 会 影 响 公 司 资 金 的 周 转, 导 致 公 司 的 运 营 能 力 下 降 ; 虽 然 目 前 公 司 客 户 的 信 用 良 好, 但 如 果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收 回, 将 导 致 公 司 的 直 接 损 失 十 一 影 响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主 要 因 素 ( 一 ) 对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对 公 司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销 售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风 险 宏 观 经 济 及 客 户 需 求 变 化 导 致 盈 利 能 力 下 降 的 风 险 经 营 业 绩 波 动 风 险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及 时 收 回 的 风 险 税 收 优 惠 风 险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规 22

模 扩 张 导 致 的 管 理 风 险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足 或 流 失 的 风 险 技 术 持 续 创 新 风 险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控 制 风 险 汇 率 风 险 等, 公 司 已 在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中 进 行 了 分 析 和 披 露 ( 二 ) 保 荐 机 构 对 发 行 人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模 式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品 种 结 构 未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发 行 人 的 行 业 地 位 或 所 处 行 业 的 经 营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发 行 人 在 用 的 商 标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特 许 经 营 权 等 重 要 资 产 或 者 技 术 的 取 得 或 者 使 用 不 存 在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或 净 利 润 对 关 联 方 或 者 有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的 客 户 不 存 在 重 大 依 赖 ;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年 的 净 利 润 不 存 在 主 要 来 自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以 外 的 投 资 收 益 的 情 况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 发 行 人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十 二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公 司 出 具 了 承 诺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后, 公 司 将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保 证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有 效 使 用 有 效 防 范 即 期 回 报 被 摊 薄, 并 承 诺 公 司 将 通 过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动 募 投 项 目 的 建 设 募 集 资 金 合 理 规 范 使 用 加 强 技 术 研 发 和 创 新 等 措 施 来 提 升 经 营 效 率 和 盈 利 能 力 ; 同 时, 公 司 将 严 格 依 据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赛 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和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等 规 定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制 定 和 执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现 金 分 红 方 案, 并 在 必 要 时 进 一 步 完 善 利 润 分 配 制 度 特 别 是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强 化 投 资 者 回 报 机 制 以 上 承 诺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九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及 作 为 股 东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重 要 承 诺 之 ( 五 )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23

目 录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7 一 本 次 发 行 前 未 分 配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7 二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7 三 本 次 发 行 方 案... 11 四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11 五 关 于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后 股 票 价 格 稳 定 措 施 的 预 案... 12 六 本 公 司 及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的 承 诺 事 项... 14 七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及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17 八 关 于 销 售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特 别 风 险 提 示... 21 九 经 营 业 绩 波 动 风 险... 21 十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及 时 收 回 的 风 险... 22 十 一 影 响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主 要 因 素... 22 十 二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23 目 录... 24 第 一 节 释 义... 27 第 二 节 概 览... 33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33 二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简 介... 34 三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34 四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36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37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7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当 事 人... 38 三 公 司 与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股 权 关 系 和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39 四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重 要 时 间 安 排... 40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41 一 销 售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风 险... 41 二 经 营 业 绩 波 动 风 险... 41 三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及 时 收 回 的 风 险... 42 四 税 收 优 惠 风 险... 42 五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44 六 规 模 扩 张 导 致 的 管 理 风 险... 45 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足 或 流 失 的 风 险... 45 八 技 术 持 续 创 新 风 险... 45 九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控 制 风 险... 46 十 汇 率 风 险... 46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47 24

一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47 二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情 况... 47 三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49 四 公 司 股 权 关 系 及 组 织 结 构... 49 五 子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情 况... 50 六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55 七 公 司 股 本 情 况... 65 八 公 司 员 工 情 况... 66 九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及 作 为 股 东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重 要 承 诺... 67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69 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设 立 以 来 的 变 化 情 况... 69 二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其 竞 争 状 况... 85 三 公 司 销 售 情 况 和 主 要 客 户... 104 四 公 司 采 购 情 况 和 主 要 供 应 商... 113 五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源 要 素... 122 六 公 司 特 许 经 营 许 可 权 情 况... 138 七 公 司 研 发 和 技 术 情 况... 138 八 境 外 经 营 情 况... 143 九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的 发 展 规 划... 143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149 一 同 业 竞 争... 149 二 关 联 交 易... 150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 161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简 介... 161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个 人 投 资 情 况... 168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的 薪 酬 情 况... 170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有 关 协 议 做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及 履 行 情 况... 171 五 董 事 监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171 六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两 年 内 的 变 动 情 况... 172 七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与 运 行 情 况... 173 八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性 的 自 我 评 估 和 鉴 证 意 见... 178 九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情 况... 178 十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资 金 占 用 及 违 规 担 保 情 况... 178 十 一 对 外 投 资 担 保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179 十 二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情 况... 181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184 一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意 见... 184 二 财 务 报 表... 184 三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188 四 公 司 主 要 税 种 税 率 享 受 的 主 要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99 25

五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201 六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202 七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205 八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206 九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227 十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248 十 一 股 利 分 配... 251 十 二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方 案... 257 十 三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截 止 日 后 的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及 经 营 状 况... 258 第 十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261 一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概 况... 261 二 项 目 一 :30 万 平 方 米 赛 木 集 成 房 屋 部 品 部 件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262 三 项 目 二 :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267 第 十 一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272 一 重 要 合 同... 272 二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277 三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277 第 十 二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声 明... 279 一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声 明... 279 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 280 三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281 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282 五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283 六 验 资 复 核 机 构 声 明... 284 第 十 三 节 附 件... 285 一 备 查 文 件... 285 二 文 件 查 阅 时 间... 285 三 文 件 查 阅 地 址... 285 26

第 一 节 释 义 本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非 专 业 用 语 发 行 人 公 司 恒 通 赛 木 指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赛 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恒 通 发 展 指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木 塑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前 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指 孙 志 强 先 生 晨 光 景 泰 中 科 投 资 中 科 招 商 指 指 指 北 京 晨 光 景 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发 起 人 股 东 北 京 市 中 科 房 山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公 司 发 起 人 股 东, 现 更 名 为 北 京 市 中 科 燕 山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中 科 招 商 投 资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现 更 名 为 中 科 招 商 投 资 管 理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石 投 资 指 金 石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发 起 人 股 东 恒 通 赛 木 ( 新 疆 ) 指 新 疆 恒 通 创 新 赛 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子 公 司 组 装 公 司 ( 北 京 ) 组 装 公 司 ( 乌 苏 分 公 司 ) 指 指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整 体 房 屋 组 装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子 公 司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整 体 房 屋 组 装 有 限 公 司 乌 苏 直 属 分 公 司, 系 公 司 子 公 司 组 装 公 司 ( 北 京 ) 之 分 公 司 组 装 公 司 ( 一 分 公 司 ) 指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整 体 房 屋 组 装 有 限 公 司 一 分 公 司, 系 公 司 子 公 司 组 装 公 司 ( 北 京 ) 之 分 公 司 恒 通 远 景 指 北 京 恒 通 远 景 进 出 口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子 公 司 恒 通 制 品 指 北 京 恒 通 赛 木 木 塑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子 公 司 27

恒 通 赛 木 ( 吐 鲁 番 ) 指 吐 鲁 番 恒 通 赛 木 新 型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金 恒 通 达 长 阳 建 筑 欣 福 良 苑 展 鸿 租 赁 金 恒 通 房 地 产 翔 远 装 饰 博 大 咨 询 浩 然 混 凝 土 卓 越 环 节 金 恒 通 物 业 房 建 第 二 分 公 司 泰 斗 通 房 地 产 ( 张 家 口 ) 房 建 股 份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北 京 金 恒 通 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市 长 阳 金 恒 通 达 建 筑 有 限 公 司 ( 已 注 销 ),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经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欣 福 良 苑 假 日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展 鸿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金 恒 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市 翔 远 装 饰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博 大 远 翔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浩 然 混 凝 土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卓 越 环 节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已 注 销 ),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经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金 恒 通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已 转 让 ),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经 控 制 的 企 业 北 京 房 建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分 公 司 ( 已 解 除 承 包 关 系 ), 系 公 司 董 事 王 秋 艳 曾 经 承 包 经 营 并 担 任 负 责 人 的 公 司 张 家 口 泰 斗 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能 够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的 企 业 北 京 房 建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参 股 的 企 业 28

本 次 发 行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本 所 载 条 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股 票 的 行 为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保 荐 人 主 承 销 商 中 信 证 券 指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律 师 中 伦 指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申 报 会 计 师 瑞 华 指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报 告 期 指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9 月 老 股 指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前,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的 36 个 月 以 上 的 股 份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二 专 业 用 语 由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的 物 理 和 化 学 性 质 不 同 的 相 对 高 分 子 复 合 材 料 热 塑 性 复 合 材 料 木 塑 复 合 材 料 合 成 树 脂 PVC 指 指 指 指 指 分 子 质 量 较 高 的 物 质 组 合 而 成 的 一 种 多 相 固 体 材 料 以 热 塑 性 树 脂 为 基 料, 以 各 种 纤 维 为 增 强 材 料 而 制 成 的 复 合 材 料 以 木 制 品 废 弃 物 和 合 成 树 脂 ( 也 可 使 用 废 弃 塑 料 或 其 他 固 体 废 弃 物 ) 为 主 要 原 料, 利 用 高 分 子 界 面 原 理, 经 特 殊 工 艺 处 理 后 加 工 成 型 的 一 种 多 用 途 新 型 材 料 由 人 工 合 成 的 一 类 高 分 子 聚 合 物 ; 合 成 树 脂 种 类 繁 多, 其 中 聚 乙 烯 (PE) 聚 氯 乙 烯 (PVC) 聚 苯 乙 烯 (PS) 聚 丙 烯 (PP) 和 ABS 树 脂 为 五 大 通 用 合 成 树 脂, 是 应 用 最 为 广 泛 的 合 成 树 脂 材 料 聚 氯 乙 烯, 是 氯 乙 烯 在 引 发 剂 作 用 下 聚 合 而 成 的 热 塑 性 树 脂 29

砼 指 混 凝 土 人 类 在 生 产 消 费 生 活 和 其 他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固 态 固 体 废 弃 物 粉 煤 灰 指 指 半 固 态 废 弃 物 质, 主 要 包 括 固 体 颗 粒 垃 圾 炉 渣 污 泥 废 弃 的 制 品 等 煤 炭 在 燃 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细 微 灰 尘, 可 作 为 填 充 材 料 尾 矿 砂 指 矿 石 经 选 矿 流 程 后 的 废 弃 物 公 司 以 工 厂 化 标 准 化 生 产 的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为 墙 体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赛 木 集 成 房 屋 住 宅 产 业 化 模 数 制 木 塑 建 筑 模 板 木 塑 日 字 龙 骨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I 型 木 塑 墙 板 轻 型 钢 结 构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材 料 以 轻 型 钢 结 构 等 作 为 整 体 结 构 连 接, 同 时 配 套 室 内 外 装 饰 材 料 等, 并 依 照 标 准 组 装 图 集 或 客 户 需 求 快 速 组 装 而 成 的 成 套 产 品 用 工 业 化 生 产 的 方 式 来 建 造 住 宅, 以 提 高 住 宅 生 产 的 劳 动 生 产 率, 提 高 住 宅 的 整 体 质 量, 降 低 成 本, 降 低 物 耗 能 耗 为 了 实 现 设 计 的 标 准 化 而 制 定 的 一 套 基 本 规 则, 使 不 同 的 建 筑 物 及 各 分 部 之 间 的 尺 寸 统 一 协 调, 使 之 具 有 通 用 性 和 互 换 性, 以 加 快 设 计 速 度,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降 低 造 价 采 用 木 塑 复 合 材 料 生 产 的, 应 用 于 现 浇 混 凝 土 结 构 施 工 成 型 的 临 时 性 维 护 结 构 材 料 采 用 木 塑 复 合 材 料 生 产 的, 用 于 保 证 现 浇 混 凝 土 结 构 施 工 成 型 中 模 板 形 状 尺 寸 及 空 间 位 置 的 支 撑 部 件, 横 截 面 为 日 字 形 状 公 司 主 导 产 品 无 机 集 料 阻 燃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以 PVC 塑 料 为 基 料, 粉 煤 灰 尾 矿 砂 或 石 粉 等 为 无 机 集 料, 经 防 腐 和 防 虫 蛀 处 理 的 木 质 纤 维 为 抗 裂 增 强 材 料, 掺 加 阻 燃 剂 等 助 剂 经 挤 出 成 型 的 轻 型 墙 板 由 小 截 面 的 热 轧 H 型 钢 焊 接 H 型 钢 或 冷 成 型 钢 管 组 成 的 纯 框 架 或 支 撑 框 架 结 构 体 系 30

钢 筋 桁 架 楼 承 板 功 能 助 剂 指 指 钢 筋 桁 架 与 底 板 通 过 电 阻 点 焊 连 接 而 成 的 整 体 桁 架 板, 公 司 生 产 的 钢 筋 桁 架 楼 承 板 主 要 用 于 与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成 套 部 品 部 件 配 套, 作 为 楼 板 部 件 润 滑 剂 偶 联 剂 增 塑 剂 着 色 剂 发 泡 剂 冲 击 改 性 剂 阻 燃 剂 抗 菌 剂 和 光 稳 定 剂 等 抗 冲 击 性 能 指 抵 抗 冲 击 负 荷 作 用 的 能 力 抗 压 强 度 软 化 系 数 维 卡 软 化 温 度 含 水 率 抗 冻 性 耐 火 极 限 燃 烧 性 能 氧 指 数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在 单 向 受 压 力 作 用 破 坏 时, 单 位 面 积 上 所 承 受 的 荷 载 评 价 材 料 耐 水 性 的 一 个 参 数, 其 取 值 范 围 在 0-1 之 间, 其 值 越 大, 表 明 材 料 的 耐 水 性 越 好 将 热 塑 性 塑 料 放 于 液 体 传 热 介 质 中, 在 一 定 的 负 荷 和 一 定 的 等 速 升 温 条 件 下, 试 样 被 1 平 方 毫 米 的 压 针 头 压 入 1 毫 米 时 的 温 度 维 卡 软 化 温 度 越 高, 表 明 材 料 受 热 时 的 尺 寸 稳 定 性 越 好 纤 维 材 料 及 其 制 品 的 自 身 含 水 重 量 与 干 燥 后 重 量 的 差 数 对 其 自 身 含 水 重 量 的 百 分 率 材 料 在 吸 水 饱 和 的 状 态 下 经 历 多 次 冻 融 循 环, 保 持 其 原 有 性 质 或 不 显 著 降 低 原 有 性 质 的 能 力 对 建 筑 构 件 按 时 间 温 度 标 准 曲 线 进 行 耐 火 试 验, 从 受 到 火 的 作 用 时 起, 到 失 去 支 持 能 力 或 完 整 性 被 破 坏 或 失 去 隔 火 作 用 时 为 止 的 这 段 时 间, 用 小 时 表 示 建 筑 材 料 燃 烧 或 遇 火 时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物 理 和 化 学 变 化, 这 项 性 能 由 材 料 表 面 的 着 火 性 和 火 焰 传 播 性 发 热 发 烟 炭 化 失 重, 以 及 毒 性 生 成 物 的 产 生 等 特 性 来 衡 量 在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材 料 在 氧 氮 混 合 气 流 中 进 行 有 焰 燃 烧 所 需 的 最 低 氧 浓 度 传 热 系 数 指 不 同 材 料 之 间 热 传 递 的 能 力 31

本 中 部 分 合 计 数 与 各 加 数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存 在 差 异, 这 些 差 异 是 因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32

第 二 节 概 览 声 明 : 本 概 览 仅 对 全 文 作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全 文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概 况 中 文 名 称 : 英 文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 公 司 设 立 时 间 : 住 所 :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赛 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Hengtong Innovation Luxwood Technology Co., Ltd. 7,300 万 元 7,300 万 元 孙 志 强 2006 年 8 月 31 日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长 阳 万 兴 路 86-5 号 经 营 范 围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加 工 木 塑 制 品 ;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 中 介 除 外 )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 销 售 机 械 设 备 模 具 ; 回 收 废 旧 物 品 ; 施 工 总 承 包 ; 货 物 进 出 口 ( 国 营 贸 易 管 理 货 物 除 外 ) 代 理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 二 ) 公 司 设 立 情 况 公 司 前 身 恒 通 发 展 成 立 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 2010 年 9 月 29 日, 恒 通 发 展 召 开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以 截 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175,628,787.55 元 为 基 数, 按 照 1:0.4156 的 折 股 比 例 折 为 7,300 万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日, 恒 通 发 展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了 发 起 人 协 议 2010 年 10 月 9 日, 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现 已 更 名 为 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下 同 ) 对 本 次 整 体 变 更 所 涉 股 东 的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利 安 达 验 字 [2010] 第 A1069 号 验 资 报 告 同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33

份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2010 年 10 月 27 日, 股 份 公 司 取 得 了 由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11009878383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7,300 万 元 截 至 签 署 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7,300 万 元 ( 三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以 无 机 集 料 阻 燃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为 核 心 产 品 的 可 循 环 再 利 用 新 型 建 筑 材 料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及 组 装 在 传 统 木 塑 复 合 材 料 技 术 的 基 础 上, 公 司 通 过 改 性 技 术 研 发 和 生 产 的 无 机 集 料 阻 燃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不 仅 具 有 传 统 木 塑 复 合 材 料 的 优 点, 同 时 具 备 建 筑 材 料 所 需 的 物 理 性 能 无 机 集 料 阻 燃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应 用 于 房 屋 建 造 领 域, 公 司 已 与 中 国 建 筑 标 准 设 计 研 究 院 共 同 制 定 了 无 机 集 料 阻 燃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在 房 屋 建 造 中 的 应 用 标 准 公 司 以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作 为 墙 体 材 料 以 轻 型 钢 结 构 等 建 筑 结 构 材 料 作 为 结 构 体 系, 并 配 套 室 内 外 装 饰 材 料 等 建 筑 功 能 材 料, 为 客 户 提 供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部 品 部 件 产 品, 同 时 提 供 组 装 及 配 套 建 造 服 务 二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简 介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孙 志 强 先 生 截 至 签 署 日, 孙 志 强 持 有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52.80% 的 公 司 股 份 (3,854.40 万 股 ) 孙 志 强 先 生 系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110225195906******, 现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三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0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资 产 总 额 809,665,757.10 725,744,912.21 651,715,513.40 526,121,135.67 负 债 总 额 401,627,580.96 331,260,774.02 317,402,544.95 251,292,780.35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权 益 397,722,242.76 388,390,689.40 328,610,161.01 268,801,585.48 34

项 目 2014.0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408,038,176.14 394,484,138.19 334,312,968.45 274,828,355.32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05,395,401.79 355,556,092.90 299,386,145.30 301,848,820.15 营 业 利 润 11,377,051.22 75,307,293.42 69,060,515.37 67,351,666.46 利 润 总 额 17,252,320.50 81,628,176.85 75,274,935.65 67,504,395.23 净 利 润 12,893,154.40 61,752,972.72 60,609,020.67 52,035,855.54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3,000,669.81 61,362,331.37 60,332,983.07 50,897,596.6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5,849,837.43 5,402,379.69 5,484,941.56 167,226.03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7,150,832.38 55,959,951.68 54,848,041.51 50,730,370.64 润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6,288,886.58 101,369,802.71-71,921,577.02-3,869,689.25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66,703,693.17-14,135,774.14-29,223,310.37 17,527,242.22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3,408,502.56-8,121,859.12 31,467,366.36 43,301,336.15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35,868,736.39 78,632,145.66-69,748,472.56 56,958,889.12 ( 四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流 动 比 率 ( 倍 ) 1.47 1.91 2.88 4.72 速 动 比 率 ( 倍 ) 0.91 1.50 2.17 3.63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52.98% 50.86% 49.49% 46.51% 资 产 负 债 率 ( 合 并 ) 49.60% 45.64% 48.70% 47.76%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0.84 1.65 2.16 4.55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1.01 2.28 2.08 3.01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3.22 8.62 9.17 9.86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净 -0.77 1.39-0.99-0.05 35

项 目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现 金 流 量 ( 元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0.18 0.84 0.83 0.70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加 权 平 均 ) 3.47% 17.08% 20.18% 21.37% 四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2011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和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有 关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项 目 的 议 案,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组 织 实 施 以 下 项 目 : 单 位 : 万 元 拟 用 募 集 资 金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期 投 资 总 额 投 资 金 额 30 万 平 方 米 赛 木 集 成 房 屋 部 品 部 件 1 18 个 月 17,199.81 17,162.16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2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和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 10,188.07 10,188.07 合 计 27,387.88 27,350.23 如 果 募 集 资 金 不 能 满 足 以 上 投 资 项 目 的 资 金 需 求, 公 司 将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或 自 有 资 金 予 以 补 足 ; 如 果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超 过 以 上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公 司 将 在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后 做 出 适 当 处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 自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至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之 前, 已 由 公 司 先 行 支 付 的 资 金, 待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予 以 偿 还 36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每 股 面 值 : 发 行 股 数 及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1.00 元 不 超 过 2,434 万 股, 且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占 公 司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本 次 发 行 中 公 司 股 东 不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老 股 询 价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发 行 市 盈 率 : 倍 ( 按 发 行 价 格 除 以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计 算 )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 发 行 前 每 股 净 资 产 :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按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核 的 2013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损 益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总 股 数 计 算 ) 5.32 元 ( 按 经 审 计 的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净 资 产 除 以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计 算 ) 元 ( 按 经 审 计 的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净 资 产 除 以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发 行 市 净 率 : 倍 ( 按 发 行 价 格 除 以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计 算 )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网 下 向 投 资 者 配 售 与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发 行, 或 采 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符 合 资 格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和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户 的 境 内 发 行 对 象 :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承 销 方 式 : 拟 上 市 地 点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 余 额 包 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万 元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 万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与 本 次 发 行 相 关 的 发 行 费 用 概 算 :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为 4,805.37 万 元, 其 中, 保 荐 承 销 费 用 : 3,800.00 万 元, 审 计 评 估 及 验 资 费 用 :487.20 万 元, 律 37

师 费 用 :170.00 万 元, 用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307.00 万 元 ; 材 料 制 作 及 发 行 手 续 费 用 :41.17 万 元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当 事 人 ( 一 ) 发 行 人 : 北 京 恒 通 创 新 赛 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长 阳 万 兴 路 86-5 号 孙 志 强 电 话 : 010-57961617 传 真 : 010-57961616 联 系 人 : 互 联 网 网 址 : 电 子 信 箱 : 谭 黎 明 www.htcxms.com hengtongsaimu@sohu.com ( 二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王 东 明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21 层 电 话 : 010-60838709 传 真 : 010-60833083 保 荐 代 表 人 : 项 目 协 办 人 : 项 目 经 办 人 : 庞 雪 梅 董 向 征 洪 立 斌 孙 毅 王 家 骥 封 奇 李 嵩 ( 三 ) 律 师 :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负 责 人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甲 6 号 SK 大 厦 36 37 层 张 学 兵 电 话 : 010-59572288 传 真 : 010-59572020 经 办 律 师 : 宋 晓 明 李 磐 38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负 责 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16 号 院 2 号 楼 4 层 顾 仁 荣 电 话 : 010-88095588 传 真 : 010-88091199 经 办 会 计 师 : 刘 兴 武 于 德 强 ( 五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北 京 大 正 海 地 人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八 里 庄 西 里 100 号 住 邦 2000 商 务 中 心 1 号 楼 A 座 707 室 负 责 人 : 陈 冬 梅 电 话 : 010-85868816 传 真 : 010-85868385 经 办 评 估 师 : 程 远 航 郭 海 涛 注 : 北 京 大 正 海 地 人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系 由 北 京 国 友 大 正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而 来 ( 六 ) 股 票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3 号 中 信 大 厦 18 楼 电 话 : 0755-25938000 传 真 : 0755-25988122 ( 七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收 款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瑞 城 中 心 支 行 三 公 司 与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股 权 关 系 和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金 石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5% 的 股 份, 系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中 信 证 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公 司 存 在 向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款,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中 信 证 券 的 关 联 方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中 介 机 构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关 系 和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各 中 介 机 构 负 责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经 办 人 员 未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与 公 司 也 不 存 在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39

四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重 要 时 间 安 排 发 行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 询 价 推 介 时 间 : 定 价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 申 购 及 缴 款 日 期 : 预 计 股 票 上 市 日 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 行 结 束 后 将 尽 快 安 排 上 市 40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本 次 发 行 及 做 出 投 资 决 定 时, 除 本 已 披 露 的 其 他 信 息 外, 应 慎 重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下 述 风 险 因 素 的 分 类 根 据 重 要 性 原 则 或 有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决 策 的 程 度 进 行 排 序, 但 该 排 序 并 不 表 示 风 险 因 素 会 依 次 发 生 一 销 售 区 域 相 对 集 中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主 要 集 中 在 北 京 地 区 和 新 疆 地 区, 在 收 入 及 利 润 贡 献 方 面,2011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9 月, 公 司 来 自 于 北 京 地 区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53.89% 60.55% 62.29% 和 80.69%, 毛 利 金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59.36% 61.35% 79.17% 和 85.29%, 其 中, 来 自 于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52.90% 45.19% 59.21% 和 76.21%, 毛 利 金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58.54% 45.81% 76.21% 和 81.73%;2011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9 月 ; 公 司 来 自 于 新 疆 地 区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43.58% 27.38% 20.30% 和 14.00%, 毛 利 金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38.37% 23.45% 16.50% 和 12.17%, 其 中, 来 自 于 新 疆 乌 苏 市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38.36% 20.67% 11.30% 和 3.82%, 毛 利 金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33.88% 17.08% 8.66% 和 3.25% 2011 年 以 来, 公 司 加 大 了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已 相 继 拓 展 了 北 京 其 他 区 县 新 疆 其 他 县 市 国 内 其 他 省 市 及 海 外 市 场 虽 然 公 司 销 售 区 域 已 拓 展 到 北 京 和 新 疆 以 外 地 区, 但 北 京 和 新 疆 地 区 对 公 司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贡 献 仍 然 很 大, 如 果 北 京 和 新 疆 地 区 的 销 售 情 况 出 现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仍 将 对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二 经 营 业 绩 波 动 风 险 ( 一 ) 宏 观 经 济 及 客 户 需 求 变 化 导 致 盈 利 能 力 下 降 的 风 险 2010 年 以 来, 全 球 经 济 均 受 到 欧 债 危 机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响, 我 国 的 宏 观 经 济 也 受 到 了 很 大 影 响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以 无 机 集 料 阻 燃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为 核 心 产 品 的 可 循 环 再 利 用 新 型 建 筑 材 料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及 组 装, 公 司 产 品 的 最 终 用 户 也 可 能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出 现 需 求 下 降 导 致 建 设 支 出 减 少 的 情 况 若 宏 41

观 经 济 景 气 度 持 续 下 降, 或 公 司 客 户 需 求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均 将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二 ) 经 营 业 绩 波 动 风 险 公 司 产 品 的 销 售 区 域 主 要 集 中 在 北 京 和 新 疆 等 北 方 地 区, 由 于 北 方 地 区 冬 季 气 温 较 低, 不 利 于 施 工 的 时 间 较 长, 因 此 一 季 度 销 售 的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和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部 品 部 件 较 少, 在 一 季 度 或 上 半 年 可 能 会 出 现 微 利 甚 至 亏 损 的 情 况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通 过 承 接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项 目 的 形 式 推 广 自 行 生 产 的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部 品 部 件, 公 司 对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项 目 均 在 房 屋 组 装 完 成 并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可 能 出 现 房 屋 组 装 与 竣 工 验 收 分 属 两 个 不 同 会 计 期 间 的 情 况, 从 而 导 致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在 各 季 度 及 年 度 之 间 出 现 较 大 幅 度 的 波 动, 甚 至 出 现 下 滑 50% 及 以 上 的 风 险 三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及 时 收 回 的 风 险 公 司 为 木 塑 集 成 房 屋 成 套 部 品 部 件 供 应 商, 客 户 主 要 为 建 设 单 位 和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项 目 价 款 结 算 手 续 复 杂 耗 时 较 长, 往 往 存 在 付 款 不 及 时 的 情 况,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占 流 动 资 产 和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大 2011 年 -2014 年 9 月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分 别 为 6,644.63 万 元 19,494.76 万 元 20,912.29 万 元 和 24,580.38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1.86% 48.16% 43.26% 和 52.28%, 占 各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2.01% 65.12% 58.82% 和 119.67%, 如 果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及 时 收 回, 将 会 影 响 公 司 资 金 的 周 转, 导 致 公 司 的 运 营 能 力 下 降 ; 虽 然 目 前 公 司 客 户 的 信 用 良 好, 但 如 果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收 回, 将 导 致 公 司 的 直 接 损 失 四 税 收 优 惠 风 险 ( 一 )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风 险 2009 年 7 月 23 日,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认 定 公 司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效 期 三 年, 期 间 为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享 受 优 惠 期 间 所 得 税 率 为 15% 42

2012 年 7 月 9 日,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认 定 公 司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效 期 三 年, 期 间 为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享 受 优 惠 期 间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15% 2011 年 -2013 年, 公 司 因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质 享 受 的 所 得 税 减 免 金 额 分 别 为 130.12 万 元 358.33 万 元 和 80.07 万 元 (2014 年 1-9 月 恒 通 赛 木 净 利 润 为 负, 因 此 未 考 虑 当 期 享 受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 58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013 年 5 月 8 日, 乌 苏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下 发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项 目 备 案 登 记 表 : 恒 通 赛 木 ( 新 疆 )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项 目 备 案 所 属 年 度 为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5 月 29 日, 乌 苏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下 发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项 目 备 案 登 记 表 : 恒 通 赛 木 ( 新 疆 )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项 目 备 案 所 属 年 度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9 月, 恒 通 赛 木 ( 新 疆 ) 享 受 的 所 得 税 减 免 金 额 分 别 为 25.18 万 元 29.29 万 元 和 38.21 万 元 如 果 国 家 改 变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或 者 公 司 未 能 继 续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将 可 能 对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一 定 的 不 利 影 响 ( 二 ) 增 值 税 税 收 优 惠 风 险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分 别 于 2009 年 6 月 18 日 2011 年 6 月 16 日 和 2013 年 6 月 16 日 下 发 编 号 为 综 证 书 ( 京 ) 第 2009-061 号 综 证 书 ( 京 ) 第 2011-169 号 综 证 书 ( 京 ) 第 2013-137 号 的 认 定 证 书, 认 定 公 司 主 导 产 品 I 型 木 塑 墙 板 为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新 疆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委 员 会 分 别 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 和 2013 年 6 月 28 日 下 发 编 号 为 新 综 证 书 第 667 号 和 新 综 证 书 第 667 号 的 认 定 证 书, 认 定 公 司 轻 质 建 筑 空 心 墙 板 1 为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根 1 I 型 木 塑 墙 板 轻 质 建 筑 空 心 墙 板 均 为 公 司 生 产 的 无 机 集 料 阻 燃 木 塑 复 合 墙 板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