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和 备 案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依 据 )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定 义 ) 本 办 法 所 称 重 点 区 域 是 指 内 环 线 以 内 区 域 和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确 定 的 其 他 重 点 区 域 本 办 法 所 称 一 般 区 域 是 指 除 重 点 区 域 以 外 的 本 市 其 他 行 政 区 域 第 三 条 ( 适 用 范 围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房 屋 类 建 筑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和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及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第 四 条 ( 职 责 分 工 ) 市 环 保 局 负 责 对 本 市 重 点 区 域 的 房 屋 类 建 筑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的 许 可, 委 托 相 关 区 ( 县 ) 环 保 局 设 立 许 可 受 理 点, 区 ( 县 ) 环 保 局 负 责 所 辖 重 点 区 域 的 夜 间 房 屋 类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的 受 理 现 场 核 查 及 许 可 后 的 监 管 工 作, 以 及 一 般 区 域 的 房 屋 类 建 筑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的 许 可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修 订 颁 布 后, 按 照 最 新 规 定 执 行 ) 3
市 区 ( 县 )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市 建 筑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审 核 的 配 合 工 作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市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的 备 案 管 理, 具 体 由 上 海 市 路 政 局 ( 以 下 简 称 市 路 政 局 ) 组 织 实 施 区 ( 县 )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市 政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的 备 案 和 监 督 管 理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负 责 对 未 经 环 保 部 门 批 准 或 者 未 按 批 准 要 求 从 事 夜 间 建 筑 施 工, 造 成 噪 声 污 染 的 行 为,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其 他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房 屋 类 建 筑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第 五 条 ( 许 可 办 理 部 门 ) 重 点 区 域 内, 除 抢 修 抢 险 以 外, 因 特 殊 工 序 或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在 夜 间 22 时 至 次 日 早 晨 6 时 从 事 房 屋 类 建 筑 施 工 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向 市 环 保 局 办 理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一 般 区 域 内, 建 筑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按 照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六 条 ( 可 以 申 请 夜 间 施 工 )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除 下 列 特 殊 施 工 工 序 外, 禁 止 建 筑 工 程 从 事 夜 间 施 工 ( 一 ) 不 可 中 断 的 混 凝 土 搅 捣 施 工 ; ( 二 ) 关 系 安 全 质 量 的 深 基 坑 开 挖 ( 含 渣 土 装 运 ) 施 工 ; ( 三 ) 关 系 工 程 桩 基 质 量 的 钻 孔 灌 注 桩 钻 孔 施 工 ; ( 四 )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拆 除 4
第 七 条 ( 许 可 天 数 要 求 ) 本 市 范 围 内 连 续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不 得 超 过 3 天, 两 次 获 准 的 夜 间 施 工 之 间 应 有 24 小 时 以 上 的 间 隔, 申 请 夜 间 施 工 的 工 地 应 当 提 交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见 附 件 6); 同 一 施 工 工 地 夜 间 施 工 当 月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12 天,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超 过 规 定 天 数 的, 应 当 提 交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见 附 件 7) 第 八 条 ( 夜 间 施 工 要 求 ) 获 准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的 施 工 工 地, 施 工 单 位 及 其 施 工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拆 除 建 ( 构 ) 筑 物 的, 破 损 混 凝 土 构 件 基 坑 混 凝 土 支 撑, 禁 止 使 用 夯 锤 气 压 镐 头 机 械, 禁 止 采 用 爆 破 拆 除, 应 采 用 低 音 机 械 设 备 和 工 艺 实 施 拆 除 或 切 割 等 作 业 实 施 拆 除 作 业 和 建 材 设 备 工 具 模 具 传 运 堆 放 作 业 时, 应 使 用 机 械 吊 运 或 人 工 传 运 方 式, 严 禁 高 空 抛 掷 和 重 摔 重 放 ( 二 ) 在 施 工 现 场 或 加 工 作 业 区 禁 止 进 行 钢 筋 扳 直 切 割 成 型 钢 筋 构 件 加 工 作 业, 禁 止 进 行 钢 ( 木 竹 ) 模 板 加 工 和 整 修 作 业, 应 采 用 后 方 基 地 预 制 成 型 钢 筋 构 件 和 预 制 成 型 模 板 实 施 现 场 直 接 装 配 ( 三 ) 围 挡 距 离 居 民 住 宅 小 于 5 米 或 施 工 作 业 点 距 离 居 民 住 宅 医 院 学 校 等 敏 感 建 筑 物 小 于 15 米 时, 应 采 取 增 高 围 挡 或 在 围 挡 上 设 置 隔 声 屏 障 等 降 噪 措 施, 隔 声 屏 障 设 置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和 规 定 设 置 隔 音 屏 的 围 挡 应 重 新 进 行 抗 风 计 算, 满 足 抗 风 要 求, 并 确 保 屏 障 设 置 结 实 牢 固 5
( 四 ) 实 施 工 程 桩 施 工 时, 严 禁 使 用 汽 锤 油 锤 打 入 桩 工 艺, 应 采 用 压 桩 或 钻 孔 灌 注 桩 等 低 音 性 工 艺 施 工 ( 五 ) 进 出 建 设 工 地 的 所 有 车 辆 禁 止 鸣 号 ( 六 )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对 机 械 或 设 备 增 设 有 效 的 降 噪 措 施 ( 七 ) 按 照 市 环 保 局 等 部 门 制 定 的 上 海 市 建 筑 工 地 污 染 防 治 指 导 手 册, 结 合 各 个 建 筑 工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指 导 施 工 单 位 合 理 布 局 施 工 设 施, 保 持 高 噪 声 设 备 与 居 民 楼 的 合 理 控 制 间 距, 采 取 必 要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措 施, 减 少 夜 间 施 工 噪 声 对 周 边 居 民 的 影 响 ( 八 ) 在 施 工 现 场 严 禁 露 天 敞 开 堆 放 易 扬 尘 建 材 ; 在 施 工 现 场 切 割 加 工 易 扬 尘 建 材 时, 应 采 取 有 效 防 扬 尘 措 施 严 禁 在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敞 开 式 搅 拌 砂 浆 混 凝 土 作 业 和 敞 开 式 易 扬 尘 加 工 作 业 第 九 条 ( 排 污 申 报 ) 属 于 房 屋 建 筑 类 施 工 工 程 的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15 天 向 辖 区 环 保 局 办 理 污 染 物 排 放 申 报 登 记 手 续, 申 报 登 记 排 放 污 染 物 及 其 处 理 设 施, 并 提 供 有 关 污 染 防 治 的 技 术 资 料 第 十 条 ( 夜 间 施 工 申 请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照 房 屋 建 筑 类 工 地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许 可 申 请 表 ( 附 件 1) 样 式 和 规 定, 如 实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在 拟 实 施 夜 间 施 工 5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所 在 地 区 ( 县 ) 环 保 局 提 出 申 请 同 一 工 程 的 不 同 施 工 单 位 应 分 别 填 写 附 件 1, 由 建 设 单 位 协 6
调 后 统 一 提 出 申 请 首 次 申 请 递 交 的 材 料 应 包 括 下 列 ( 一 ) 至 ( 十 ) 项, 同 一 工 地 再 次 申 请 的, 递 交 的 材 料 应 包 括 下 列 第 ( 四 ) ( 五 ) ( 六 ) ( 九 ) 两 项 : ( 一 ) 相 关 单 位 ( 包 括 建 设 单 位 承 包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转 承 包 单 位 )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工 程 项 目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 二 ) 建 筑 工 地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包 括 周 边 敏 感 建 筑 物 分 布 情 况 ) 和 施 工 布 置 图 ( 包 括 施 工 设 备 布 置 情 况 ); ( 三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表 ( 需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盖 章 ); ( 四 ) 现 场 夜 间 连 续 施 工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工 程 量 ( 需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盖 章 ); ( 五 ) 建 设 工 程 监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该 项 工 程 属 于 允 许 夜 间 施 工 的 特 殊 工 序 ( 或 需 要 ) 的 证 明 ( 附 件 6 或 附 件 7); ( 六 ) 施 工 单 位 与 当 地 居 委 会 ( 或 业 委 会 小 区 所 在 地 街 道 镇 政 府 ) 签 订 的 夜 间 建 筑 施 工 谅 解 协 议 ; ( 七 )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材 料 和 依 法 缴 纳 超 标 排 污 费 的 证 明 材 料 ; ( 八 ) 夜 间 文 明 施 工 承 诺 书 ; ( 九 ) 夜 间 施 工 噪 声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 需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盖 章 ) 第 十 一 条 ( 许 可 流 程 ) 区 ( 县 ) 环 保 局 在 受 理 施 工 单 位 夜 间 施 工 申 请 后, 应 视 情 况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现 地 核 实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属 于 重 点 区 域 范 围 的, 区 环 保 局 应 当 将 相 关 材 料 递 交 市 环 保 局, 由 市 环 保 局 进 行 审 7
核 和 签 署 许 可 意 见 后 返 回 区 环 保 局, 由 区 环 保 局 制 作 送 达 许 可 文 书,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告 知 手 续 属 于 一 般 区 域 范 围 的, 区 ( 县 ) 环 保 局 直 接 办 理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环 保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夜 间 施 工 申 请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二 条 ( 不 予 许 可 的 情 形 ) 房 屋 类 建 筑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申 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一 律 不 予 许 可 : ( 一 ) 不 属 于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特 殊 施 工 工 序 ; ( 二 ) 在 城 市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内, 对 施 工 时 间 较 短, 完 全 可 以 避 开 夜 间 施 工 的 ; ( 三 ) 不 符 合 许 可 要 求 的 施 工 作 业 ; ( 四 ) 中 高 考 期 间 或 市 政 府 规 定 的 其 它 特 殊 时 间 段 内 的 夜 间 施 工 申 请 ; ( 五 )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虚 假 或 缺 漏 的 ; ( 六 )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不 落 实 的 ; ( 七 ) 获 准 夜 间 施 工 的 当 月 内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并 造 成 严 重 扰 民 的 ; ( 八 ) 当 月 累 计 施 工 超 过 规 定 天 数 的 第 十 三 条 ( 信 息 报 送 及 公 示 ) 区 ( 县 ) 环 保 局 应 于 每 日 17:00 前 将 当 日 获 准 的 建 筑 工 地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信 息 在 上 海 环 境 网 等 政 府 网 站 上 公 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和 举 报, 并 及 时 告 知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8
第 十 四 条 ( 施 工 告 示 ) 经 获 准 可 以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的 施 工 工 地, 施 工 单 位 应 提 前 1 天 在 施 工 铭 牌 中 的 告 示 栏 内 和 周 边 主 要 居 民 点 予 以 张 贴 获 准 批 件 复 印 件 第 十 五 条 ( 许 可 后 的 监 管 ) 区 ( 县 ) 环 保 局 应 当 加 强 辖 区 内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办 理 和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监 管 检 查, 加 强 对 建 筑 工 地 的 现 场 检 查 和 后 期 监 管 第 三 章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 备 案 办 理 部 门 )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的 夜 间 施 工,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向 区 ( 县 ) 市 政 管 理 机 构 部 门 办 理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 施 工 天 数 要 求 ) 同 一 路 段 的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施 工 工 地 连 续 夜 间 施 工 除 遇 有 即 将 发 生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外,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10 天, 两 次 获 准 的 夜 间 施 工 之 间 必 须 有 24 小 时 以 上 的 间 隔 ; 同 一 路 段 施 工 工 地 夜 间 施 工 当 月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20 天,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超 过 规 定 天 数 的, 需 递 交 道 路 所 辖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八 条 ( 夜 间 施 工 要 求 ) 获 准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或 备 案 的 施 工 工 地, 施 工 单 位 及 其 施 工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获 准 夜 间 施 工 的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对 机 械 或 9
设 备 加 设 降 噪 措 施 ; ( 二 ) 禁 止 采 取 捶 打 敲 击 和 锯 割 等 易 产 生 高 噪 声 的 作 业, 装 卸 材 料 应 确 保 轻 卸 轻 放 ; ( 三 ) 实 施 建 材 设 备 工 具 模 具 传 运 堆 放, 应 使 用 机 械 吊 运 或 人 工 传 运 方 式, 禁 止 重 摔 重 放 ; ( 四 ) 禁 止 使 用 气 压 破 碎 机 空 压 机 泵 锤 机 筒 门 锯 金 属 切 割 机 等 高 噪 声 机 械 或 设 备 ; ( 五 ) 获 准 夜 间 实 施 钻 孔 灌 注 桩 施 工 的, 晚 22:00 时 至 次 晨 6:00 时 的 时 间 段 内 禁 止 实 施 混 凝 土 浇 捣 ; ( 六 ) 进 出 建 设 工 地 的 所 有 车 辆 禁 止 鸣 号 第 十 九 条 (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材 料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照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备 案 申 请 表 ( 附 件 2) 样 式 和 规 定, 如 实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在 拟 实 施 夜 间 施 工 5 个 工 作 日 前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 县 ) 市 政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同 时 递 交 下 列 备 案 材 料 : 1. 相 关 单 位 ( 包 括 建 设 单 位 承 包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转 承 包 单 位 )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工 程 项 目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建 管 部 门 发 ) 或 上 海 市 城 市 道 路 掘 路 执 照 ( 市 政 管 理 部 门 发 ) 和 道 路 施 工 安 全 意 见 书 (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发 ); 2. 施 工 工 地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包 括 周 边 敏 感 建 筑 物 分 布 情 况 ) 和 施 工 布 置 图 ( 包 括 施 工 设 备 布 置 情 况 );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表 现 场 夜 间 连 续 施 工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工 程 量 ( 需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盖 章 ); 10
4.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占 掘 路 施 工 交 通 安 全 意 见 书 ; 5. 施 工 单 位 与 当 地 居 委 会 或 业 委 会 小 区 所 在 地 街 道 镇 政 府 的 夜 间 施 工 谅 解 协 议 ; 6. 夜 间 文 明 施 工 承 诺 书 ; 7. 夜 间 施 工 噪 声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 需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盖 章 ) 第 二 十 条 ( 备 案 流 程 )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由 工 程 所 在 区 ( 县 ) 市 政 管 理 机 构 受 理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 县 ) 市 政 管 理 机 构 在 受 理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申 请 时 应 按 规 定 严 格 审 查 备 案 材 料, 接 受 备 案 申 请 后 应 在 2 日 内 派 员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现 场 核 实, 对 于 情 况 属 实 且 确 需 夜 间 施 工 的, 应 当 于 2 日 内 在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备 案 申 请 表 中 的 审 核 意 见 栏 内 签 署 意 见 后 加 盖 公 章, 并 及 时 签 发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备 案 审 查 意 见 书 ( 附 件 3) 返 回 申 请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 不 予 备 案 的 情 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条 件 ( 一 ) 在 城 市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内, 对 施 工 时 间 较 短, 完 全 可 以 避 开 夜 间 施 工 的 ; ( 二 ) 不 符 合 许 可 或 备 案 要 求 的 施 工 作 业 ; ( 三 ) 中 高 考 期 间 或 市 政 府 规 定 的 其 它 特 殊 时 间 段 内 的 夜 间 11
施 工 申 请 ; ( 四 )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虚 假 或 缺 漏 的 ; ( 五 )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不 落 实 的 ; ( 六 ) 获 准 夜 间 施 工 的 当 月 内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并 造 成 严 重 扰 民 的 ; ( 八 ) 当 月 累 计 施 工 超 过 规 定 天 数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 信 息 报 送 及 公 示 ) 区 ( 县 ) 市 政 管 理 机 构 应 于 每 日 17:00 前 将 当 日 获 准 的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工 地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信 息 通 过 邮 箱 报 市 路 政 局, 市 路 政 局 每 2 日 在 市 路 政 局 网 站 上 公 示 第 二 十 三 条 ( 施 工 告 示 ) 经 获 准 可 以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的 施 工 工 地, 施 工 单 位 应 提 前 1 天 在 施 工 铭 牌 中 的 告 示 栏 内 和 周 边 主 要 居 民 点 予 以 张 贴 获 准 批 件 ( 施 工 铭 牌 处 应 张 贴 原 件 ) 第 二 十 四 条 ( 备 案 后 的 监 管 ) 区 ( 县 ) 市 政 管 理 机 构 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备 案 办 理 和 施 工 现 场 监 管 检 查 并 加 强 后 期 监 管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 监 督 管 理 ) 各 级 环 保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把 关, 从 严 许 可 对 于 不 如 实 申 报, 或 不 按 时 限 超 权 限 超 范 围 准 予 许 可 的 行 为,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加 强 对 夜 间 施 12
工 工 地 的 巡 查, 做 好 市 民 投 诉 受 理 的 配 合 工 作 各 级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市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的 巡 查 和 监 督, 及 时 查 处 各 类 违 规 行 为 各 级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职 责, 加 强 对 未 经 环 保 部 门 批 准 或 者 未 按 批 准 要 求 从 事 夜 间 建 筑 施 工, 造 成 噪 声 污 染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 行 政 处 罚 ) 对 违 反 夜 间 施 工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有 关 单 位, 环 保 部 门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交 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处 罚 ; 对 屡 教 不 改 或 违 法 违 规 情 节 严 重 行 为 恶 劣 的, 市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将 依 法 予 以 降 级 或 吊 消 企 业 资 质 的 行 政 处 罚 第 二 十 七 条 ( 信 访 处 理 ) 本 市 因 房 屋 类 建 筑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产 生 的 信 访 及 投 诉, 应 按 照 属 地 化 管 理 的 原 则, 由 区 ( 县 ) 环 保 局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处 理 和 化 解 ; 因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产 生 的 信 访 及 投 诉, 按 照 谁 备 案 谁 管 辖 的 原 则,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 县 ) 市 政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处 理 和 化 解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此 前 其 他 相 关 夜 间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有 冲 突 的,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5 年 13
附 件 :1. 房 屋 建 筑 类 工 地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许 可 申 请 表 2.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备 案 申 请 表 3.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备 案 意 见 书 4. 各 区 县 房 屋 建 筑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办 理 窗 口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申 请 备 案 办 理 窗 口 5.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申 请 备 案 办 理 窗 口 6. 房 屋 建 筑 类 工 程 允 许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项 目 证 明 件 7. 房 屋 建 筑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超 量 作 业 项 目 证 明 件 14
附 件 1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房 屋 建 筑 类 工 地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许 可 申 请 表 工 程 地 址 GPS( 经 度 ) GPS( 纬 度 )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施 工 单 位 ( 盖 章 ) 建 设 单 位 联 系 人 施 工 单 位 联 系 人 电 话 / 手 机 电 话 / 手 机 夜 间 施 工 工 艺 深 基 坑 开 挖 土 石 方 量 (M 3 ) 混 凝 土 浇 捣 浇 捣 量 (M 3 ) 钻 孔 灌 注 桩 桩 长 (M) 施 工 起 止 时 间 ( 月 / 日 / 时 ) 施 工 起 止 时 间 ( 月 / 日 / 时 ) 施 工 起 止 时 间 ( 月 / 日 / 时 )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施 工 证 明 材 料 附 后 施 工 设 备 :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 1 ) 同 意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至 在 当 日 夜 间 22:00 年 至 次 日 凌 晨 月 日 时, 之 间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拟 采 取 的 防 噪 降 噪 措 施 : (2) 同 意 施 工 作 业 内 容 及 使 用 设 备 : (3) 在 施 工 前 1 天, 应 将 夜 间 施 工 内 容 告 示 (4)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夜 间 施 工 的 规 定, 加 强 管 理, 落 实 防 治 措 施,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申 请 材 料 : (5) 其 它 要 求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工 地 设 备 布 置 图 ; 工 地 周 边 地 形 图 ; 特 殊 需 要 连 续 施 工 的 证 明 材 料 : 审 批 部 门 ( 盖 章 ): 夜 间 连 续 施 工 需 超 过 3 天 的 技 术 报 告 审 批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一 式 四 联 区 环 保 局 区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区 城 管 大 队 申 请 单 位 各 持 一 份 15
附 件 2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备 案 申 请 表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施 工 单 位 ( 盖 章 ) 联 系 人 项 目 经 理 电 话 手 机 电 话 手 机 夜 间 施 工 内 容 市 政 高 架 及 轨 道 交 通 城 市 道 路 混 凝 土 浇 捣 立 方 量 桥 梁 板 架 设 平 方 量 M 2 开 挖 路 面 平 方 量 M 2 其 他 施 工 工 作 量 万 元 桥 梁 道 路 建 设 与 改 造 工 作 量 万 元 道 路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工 作 量 万 元 其 他 道 路 施 工 工 作 量 万 元 施 工 起 止 时 间 ( 月 / 日 / 时 ) 施 工 用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拟 采 取 防 噪 降 噪 措 施 : 工 程 受 监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备 案 受 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本 表 一 式 四 联 备 案 部 门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受 监 部 门 申 请 单 位 各 持 一 份 16
附 件 3 备 案 部 门 : 编 号 :( 年 ) 号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备 案 审 查 意 见 书 单 位 :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递 交 的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备 案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送 审 资 料 收 悉, 综 合 工 程 受 监 部 门 和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同 意 接 受 你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夜 间 施 工 备 案 申 请, 有 关 意 见 如 下 : 地 址 : 一 夜 间 施 工 的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施 工 内 容 :, 工 作 量 : ( m 2 m 3 或 万 元 ), 所 处 路 段 : 路 口 至 路 口 二 夜 间 施 工 时 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共 日 ) 每 晚 夜 间 22:00 至 次 日 凌 晨 时 止 三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和 有 关 夜 间 施 工 的 各 项 规 定, 加 强 管 理, 落 实 防 治 措 施,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四 自 收 到 本 意 见 书 之 日 起, 应 在 施 工 前 2 日 张 贴 于 告 示 栏 内 予 以 社 会 告 示, 并 分 送 所 属 街 道 居 委 会 和 属 区 城 管 大 队,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备 案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17
附 件 4 各 区 县 房 屋 建 筑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办 理 窗 口 区 县 办 理 窗 口 地 址 闵 行 闵 行 区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莘 凌 路 248 号 嘉 定 嘉 定 区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嘉 戬 公 路 118 号 宝 山 宝 山 区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淞 滨 路 1 号 2 楼 徐 汇 徐 汇 区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南 宁 路 969 号 1 号 楼 2 楼 杨 浦 杨 浦 区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宁 国 路 121 号 虹 口 虹 口 区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中 山 北 一 路 212 号 2 楼 崇 明 崇 明 区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城 桥 镇 翠 竹 路 1501 号 普 陀 普 陀 区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梅 岭 支 路 67 号 浦 东 陆 家 嘴 金 融 贸 易 区 管 委 会 塘 桥 新 路 87 号 松 江 松 江 区 环 保 局 污 染 防 治 科 中 山 中 路 38 号 1 号 楼 1123 室 黄 浦 黄 浦 区 环 保 局 污 染 防 治 科 重 庆 南 路 100 号 1502 室 长 宁 长 宁 区 环 保 局 污 染 防 治 科 长 宁 路 599 号 1009 室 奉 贤 奉 贤 区 环 保 局 污 染 防 治 科 南 桥 镇 华 苑 路 19 号 静 安 静 安 区 环 保 局 污 染 防 治 科 广 中 西 路 1207 号 3 楼 青 浦 青 浦 区 环 保 局 环 评 科 外 青 松 公 路 6189 号 金 山 金 山 区 环 保 局 环 评 科 龙 山 路 二 楼 B 区 环 保 窗 口 注 : 办 理 窗 口 不 定 期 更 新, 可 在 www.sepb.gov.cn 上 海 环 境 网 / 噪 声 污 染 控 制 栏 目 查 询 18
附 件 5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路 ( 含 大 中 修 整 治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申 请 备 案 办 理 窗 口 办 理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道 路 管 线 监 察 办 公 室 东 方 路 3451 号 58701035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城 管 署 苗 圃 路 568 号 50282372 金 桥 城 管 署 台 儿 庄 路 362 号 68510200 三 林 城 管 署 南 码 头 路 1155 号 68368915 川 沙 城 管 署 川 周 公 路 8728 号 58986167 港 城 城 管 署 临 港 新 城 环 湖 西 一 路 819 号 68029365 惠 南 城 管 署 惠 南 镇 北 大 门 大 街 170 号 68029369 黄 浦 区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所 瞿 溪 路 937 弄 23 号 3 楼 63056793 静 安 区 市 政 配 套 管 理 局 秣 陵 路 38 号 2 楼 63805390* 5235 普 陀 区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署 武 宁 路 911 号 62066983 长 宁 区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延 安 西 路 2787 号 62788788 徐 汇 区 市 政 和 水 务 管 理 署 南 宁 路 969 号 1 号 楼 2 楼 64086699* 206 虹 口 区 市 政 和 水 务 管 理 中 心 场 中 路 816 号 66691222 杨 浦 区 市 政 和 水 务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杨 浦 区 交 通 管 理 中 心 ) 闵 行 区 政 通 路 168 号 4 楼 65195885 市 政 所 路 政 建 设 科 闵 行 区 莘 浜 路 383 号 1 楼 64922667 公 路 所 设 施 管 理 科 沪 闵 路 5818 号 1 楼 64883263 宝 山 区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署 淞 滨 路 1 号 4 楼 26097892 松 江 区 公 路 ( 市 政 ) 管 理 署 松 江 区 乐 都 西 路 867/871 号 4 号 楼 4 楼 67726289 奉 贤 区 公 路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所 奉 贤 区 南 桥 镇 沿 江 路 18 号 57420208 金 山 区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所 金 山 区 石 化 松 南 支 路 49 号 57936948 19
办 理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嘉 定 区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所 嘉 定 区 金 沙 路 367 号 59529667 青 浦 区 公 路 ( 市 政 ) 工 程 管 理 所 青 浦 外 青 松 公 路 128 号 59728710 崇 明 县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所 崇 明 县 城 桥 镇 新 崇 中 路 387 号 39611348 注 : 办 理 窗 口 不 定 期 更 新, 可 在 市 路 政 局 网 站 查 询 20
附 件 6 证 明 部 门 : 编 号 :( 年 ) 号 房 屋 建 筑 类 工 程 允 许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项 目 证 明 件 ( 环 保 局 ): 兹 有 建 设 / 施 工 单 位, 其 所 属 的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地 址 为 : ( 或 路 段 为 : 路 至 路 ) 拟 定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实 施 夜 间 施 工 该 工 程 实 施 夜 间 施 工 符 合 市 府 48 号 令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六 项 规 定 实 施 夜 间 施 工, 其 符 合 特 殊 工 序 施 工 的 具 体 内 如 下 : 1 不 可 中 断 的 混 凝 土 搅 捣 施 工 ;( 需 天 ) 2 关 系 安 全 质 量 的 深 基 坑 开 挖 ( 含 渣 土 装 运 ) 施 工 ;( 需 天 ) 3 关 系 工 程 桩 基 质 量 的 钻 孔 灌 注 桩 钻 孔 施 工 ; ( 需 天 ) 4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拆 除 ( 需 天 ) 我 单 位 承 诺 施 工 中 严 格 遵 守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和 本 市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和 备 案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的 各 项 规 定, 加 强 管 理,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特 此 证 明 ( 申 请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 证 明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21
附 件 7 证 明 部 门 : 编 号 :( 年 ) 号 房 屋 建 筑 类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超 量 作 业 项 目 证 明 件 ( 环 保 局 ): 兹 有 建 设 / 施 工 单 位, 其 所 属 的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地 址 为 : 满 12 天, 现 由 于 当 月 累 计 夜 间 施 工 已 的 原 因, 需 要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实 施 夜 间 施 工 其 特 殊 工 序 施 工 的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不 可 中 断 的 混 凝 土 搅 捣 施 工 ;( 需 天 ) 2 关 系 安 全 质 量 的 深 基 坑 开 挖 ( 含 渣 土 装 运 ) 施 工 ;( 需 天 ) 3 关 系 工 程 桩 基 质 量 的 钻 孔 灌 注 桩 钻 孔 施 工 ; ( 需 天 ) 4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拆 除 ( 需 天 ) 该 工 程 的 建 设 和 施 工 单 位 已 承 诺 施 工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和 本 市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和 备 案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的 各 项 规 定, 加 强 管 理,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特 此 证 明 ( 申 请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 证 明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