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9E3B7A2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C9CFCAD0B5C4B2B9B3E4B7A8C2C9B9A4D7F7B1A8B8E6A3A8D2BBA3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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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钝 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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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海 市 广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一 ) 致 :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广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接 受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的 委 托, 作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工 作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号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出 具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本 所 已 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 出 具 了 上 海 市 广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及 上 海 市 广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0 年 6 月 7 日 第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鉴 于 立 信 永 华 已 对 发 行 人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 出 具 了 宁 信 会 审 字 (2010)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和 其 他 相 关 申 报 文 件 也 发 生 了 部 分 修 改 和 变 动, 本 所 现 就 反 馈 意 见 中 发 行 人 律 师 需 说 明 的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审 计 报 告 及 招 股 说 明 书 和 其 他 相 关 申 报 文 件 相 关 修 改 和 变 动 部 分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以 及 自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日 (2010 年 3 月 16 日 )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日 ( 以 下 简 称 期 间 )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出 具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及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1 -
2 本 所 律 师 已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发 行 人 的 行 为 以 及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和 验 证, 保 证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一 并 使 用,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相 关 简 称 如 无 特 殊 说 明,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含 义 一 致 一 关 于 报 告 期 内 前 五 大 客 户 与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之 间 关 联 关 系 的 核 查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7 条 ) ( 一 ) 发 行 人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生 产 模 式 服 务 模 式 及 盈 利 模 式 1 发 行 人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采 购 / 生 产 模 式 发 行 人 的 硬 件 生 产 采 取 自 主 研 发 + 外 包 生 产 的 模 式, 即 发 行 人 制 定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的 标 准 及 指 标, 自 主 研 发 设 计, 外 包 生 产 发 行 人 的 软 件 生 产 采 取 自 主 研 发 生 产 的 模 式, 即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开 放 性 的 基 础 平 台, 基 础 平 台 具 备 了 标 准 的 开 发 接 口, 供 应 商 在 获 得 发 行 人 的 授 权 后 可 以 利 用 这 些 标 准 的 接 口 开 发 相 关 软 硬 件 产 品 2 发 行 人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服 务 模 式 发 行 人 在 长 期 大 量 的 业 务 实 践 中, 在 售 前 售 中 售 后 形 成 了 标 准 化 的 服 务 方 案,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为 客 户 定 制 差 异 化 的 服 务 方 案 售 前, 发 行 人 拥 有 个 性 化 服 务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安 装 布 线 车 辆 数 据 交 换 配 套 软 硬 件 定 制 研 发 等 方 案 ; 售 中, 发 行 人 拥 有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标 准 化 安 装 标 准 化 检 测 系 统 集 成 等 方 案 ; 售 后, 发 行 人 拥 有 呼 叫 中 心 提 供 7*24 小 时 无 间 断 服 务 响 应 按 级 别 实 施 故 障 处 理 等 方 案 发 行 人 通 过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的 措 施, 确 保 发 行 人 服 务 的 持 续 稳 定 可 靠 : (1) 稳 健 的 服 务 团 队 发 行 人 具 有 稳 健 的 服 务 团 队, 团 队 成 员 长 期 从 事 - 2 -
3 一 线 客 户 服 务, 具 有 周 到 的 服 务 理 念 和 成 熟 的 服 务 模 式 (2) 分 布 式 的 服 务 网 点 发 行 人 设 立 了 7*24 小 时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为 客 户 提 供 快 速 持 续 的 故 障 受 理 技 术 支 持 客 户 回 访 信 息 查 询 等 全 面 服 务 ; 同 时 在 主 要 客 户 分 布 区 域 设 立 了 服 务 网 点, 可 以 为 客 户 提 供 持 续 快 速 的 技 术 支 持 和 服 务 (3) 先 进 的 服 务 工 具 发 行 人 投 资 建 设 了 呼 叫 中 心 网 络 监 测 系 统 综 合 调 试 仪 异 常 数 据 发 布 等 一 系 列 自 动 化 的 服 务 工 具, 协 助 服 务 人 员 快 速 有 效 地 提 供 服 务, 规 避 人 为 因 素 影 响, 确 保 持 续 性 (4) 标 准 化 的 服 务 管 理 发 行 人 制 订 了 天 泽 星 网 位 置 信 息 服 务 标 准 工 程 师 检 修 服 务 规 范 驻 外 维 修 点 管 理 办 法 话 务 坐 席 服 务 用 语 标 准 话 务 坐 席 服 务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严 格 的 服 务 流 程 操 作 人 员 工 作 守 则 以 及 相 关 作 业 指 导 书, 覆 盖 服 务 全 过 程 3 发 行 人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盈 利 模 式 发 行 人 集 运 营 服 务 软 硬 件 研 发 和 提 供 系 统 集 成 为 一 体, 在 提 供 标 准 化 服 务 及 配 套 软 硬 件 产 品 的 基 础 上, 为 客 户 定 制 开 发 个 性 化 的 服 务 及 配 套 软 硬 件, 收 取 服 务 费 和 软 硬 件 费 用 一 方 面, 发 行 人 为 客 户 提 供 长 期 服 务, 获 得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收 入 和 利 润, 依 据 发 行 人 近 五 年 来 的 统 计 数 据, 入 网 车 辆 的 在 网 时 间 为 3-5 年 另 一 方 面, 凭 借 在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中 提 供 自 主 研 发 的 配 套 软 硬 件 获 得 较 高 的 利 润 随 着 发 行 人 业 务 拓 展, 新 增 入 网 客 户 和 在 网 车 辆 的 不 断 增 长, 软 硬 件 销 售 和 运 营 服 务 收 入 及 利 润 将 保 持 稳 定 并 持 续 增 加 ( 二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销 售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发 行 人 就 报 告 期 内 其 产 品 或 服 务 销 售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出 具 了 说 明, 同 时, 本 所 律 师 抽 查 了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与 客 户 之 间 签 订 的 合 同 相 关 销 售 发 票, 并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总 经 理 财 务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及 2010 年 1-6 月, 发 行 人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的 平 均 销 售 单 价 分 别 为 1, 元 / 台 1, 元 / 台 1, 元 / 台 1, 元 / 台 ; 车 辆 远 程 管 理 软 件 的 平 均 销 售 单 价 分 别 为 1, 元 1, 元 1, 元 1, 元 ; 车 辆 - 3 -
4 远 程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的 平 均 销 售 单 价 为 75 元 / 台 / 月 左 右 ( 三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相 关 情 况 及 销 售 情 况 1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销 售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董 事 总 经 理 进 行 了 访 谈,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2010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销 售 金 额 占 发 行 人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销 售 金 额 ( 万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1 日 立 建 机 1, % 2 利 星 行 % 3 广 西 玉 柴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 4 威 斯 特 % 5 易 初 明 通 % 合 计 3, % 2009 年 度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销 售 金 额 占 发 行 人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销 售 金 额 ( 万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1 日 立 建 机 1, % 2 利 星 行 1, % 3 威 斯 特 % 4 易 初 明 通 % 5 久 保 田 % 合 计 4, % 2008 年 度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销 售 金 额 占 发 行 人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销 售 金 额 ( 万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1 日 立 建 机 1, % 2 利 星 行 1, % 3 威 斯 特 % 4 久 保 田 % 5 易 初 明 通 % 合 计 4, % - 4 -
5 2007 年 度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销 售 金 额 占 发 行 人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销 售 金 额 ( 万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1 日 立 建 机 % 2 利 星 行 % 3 威 斯 特 % 4 易 初 明 通 % 5 沃 尔 沃 % 合 计 % 上 述 对 前 五 大 客 户 ( 除 广 西 玉 柴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 的 销 售 收 入 均 为 各 客 户 及 其 各 分 子 公 司 或 经 销 商 的 合 并 数,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007 年, 日 立 建 机 包 含 日 立 建 机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和 日 立 建 机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及 各 经 销 商, 利 星 行 包 含 利 星 行 机 械 ( 扬 州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昆 山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包 含 天 津 威 斯 特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 北 京 )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易 初 明 通 包 含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易 初 明 通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沃 尔 沃 包 含 沃 尔 沃 在 广 州 济 南 山 西 西 安 新 疆 河 北 江 苏 辽 宁 芜 湖 武 汉 昆 明 浙 江 成 都 重 庆 等 14 个 省 区 市 的 经 销 商 2008 年, 日 立 建 机 包 含 日 立 建 机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和 日 立 建 机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及 各 经 销 商, 利 星 行 包 含 利 星 行 机 械 ( 扬 州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昆 山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包 含 天 津 威 斯 特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 北 京 )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易 初 明 通 包 含 易 初 明 通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云 南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宁 夏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久 保 田 包 含 北 京 江 西 江 苏 上 海 重 庆 济 南 河 南 昆 明 湖 南 成 都 青 岛 杭 州 安 徽 新 疆 陕 西 湖 北 等 16 个 省 区 市 的 经 销 商 2009 年, 日 立 建 机 包 含 日 立 建 机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和 日 立 建 机 ( 中 国 ) 有 - 5 -
6 限 公 司 及 各 经 销 商, 利 星 行 包 含 利 星 行 机 械 ( 扬 州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昆 山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包 含 天 津 威 斯 特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 北 京 )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易 初 明 通 包 含 易 初 明 通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云 南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久 保 田 包 含 北 京 江 西 江 苏 上 海 重 庆 济 南 河 南 昆 明 湖 南 成 都 青 岛 杭 州 安 徽 新 疆 陕 西 湖 北 等 16 个 省 区 市 的 经 销 商 2010 年 1-6 月, 日 立 建 机 包 含 日 立 建 机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包 含 利 星 行 机 械 ( 扬 州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杭 州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南 京 )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包 含 天 津 威 斯 特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 北 京 )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 中 国 )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易 初 明 通 包 含 易 初 明 通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云 南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易 初 明 通 工 程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 关 联 关 系 的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调 阅 了 日 立 建 机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利 星 行 机 械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威 斯 特 ( 北 京 )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易 初 明 通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久 保 田 建 机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威 斯 特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沃 尔 沃 建 筑 设 备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并 以 调 查 问 卷 的 形 式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的 五 大 客 户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的 五 大 客 户 与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条 ) 二 关 于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的 核 查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9 ( 一 ) 关 于 中 住 集 团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对 发 行 人 实 际 经 营 影 响 情 况 的 核 查 - 6 -
7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中 住 集 团 欠 付 发 行 人 款 项 万 元 2007 年 度, 中 住 集 团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2850 万 元 还 款 1340 万 元 ;2008 年 度, 中 住 集 团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550 万 元 还 款 500 万 元 ;2009 年 度, 中 住 集 团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1300 万 元 还 款 万 元, 中 住 集 团 于 2009 年 5 月 底 前 将 该 等 欠 款 全 部 偿 清 针 对 上 述 中 住 集 团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事 项, 发 行 人 与 中 住 集 团 于 2009 年 5 月 1 日 签 订 协 议 书, 中 住 集 团 按 照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向 发 行 人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808, 元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2007 年 度,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万 元, 当 年 11 月 取 得 股 东 增 资 2910 万 元, 公 司 资 金 较 为 充 沛,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资 金 低 于 账 面 资 金 ; 另 由 于 公 司 筹 建 天 泽 星 网 科 研 大 楼 申 请 了 2000 万 元 专 项 贷 款, 当 年 11 月 取 得 银 行 贷 款 1000 万 元, 而 工 程 在 2007 年 11 月 动 工, 初 期 投 入 较 少 ;2007 年 期 间, 中 住 集 团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净 额 1510 万 元, 期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万 元, 能 够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资 金 的 需 求 2008 年 度,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万 元 ;2008 年 期 间, 中 住 集 团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净 额 50 万 元, 期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万 元, 该 等 资 金 占 用 并 不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2009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万 元, 中 住 集 团 于 2009 年 5 月 底 前 将 欠 款 全 部 偿 清, 发 行 人 期 末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万 元,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现 金 需 求 未 受 中 住 集 团 资 金 占 用 的 影 响 综 上 所 述, 报 告 期 内 虽 然 存 在 中 住 集 团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的 情 形, 但 该 等 情 形 没 有 影 响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资 金 的 需 求 和 使 用, 没 有 对 发 行 人 实 际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二 )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原 因 1 发 行 人 与 中 住 集 团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发 行 人 与 中 住 集 团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的 明 细 账 记 账 凭 证 及 原 始 单 据,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董 事 财 务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发 行 人 与 中 住 集 团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7 -
8 时 间 资 金 发 生 额 ( 元 ) 发 生 原 因 期 末 余 额 ( 元 ) 2006 年 12 月 1,094, 年 8 月 4,000, 向 发 行 人 借 款 5,094, 年 9 月 3,000, 发 行 人 代 付 华 东 科 技 股 权 转 让 款 8,094, 年 9 月 1,500, 发 行 人 代 付 华 东 科 技 股 权 转 让 款 9,594, 年 9 月 2,500, 向 发 行 人 还 款 7,094, 年 11 月 10,000, 向 发 行 人 借 款 17,094, 年 11 月 900, 向 发 行 人 还 款 16,194, 年 12 月 10,000, 向 发 行 人 借 款 26,194, 年 12 月 10,000, 向 发 行 人 还 款 16,194, 年 3 月 1,000, 发 行 人 代 付 华 东 科 技 股 权 转 让 款 17,194, 年 4 月 1,000, 发 行 人 代 付 华 东 科 技 股 权 转 让 款 18,194, 年 7 月 3,500, 发 行 人 代 付 华 东 科 技 股 权 转 让 款 21,694, 年 12 月 5,000, 向 发 行 人 还 款 16,694, 年 1 月 4,000, 向 发 行 人 还 款 12,694, 年 5 月 13,000, 向 发 行 人 借 款 25,694, 年 5 月 20,000, 向 发 行 人 还 款 5,694, 年 5 月 5,694, 向 发 行 人 还 款 0 2 发 行 人 与 孙 伯 荣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发 行 人 与 孙 伯 荣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的 明 细 账 记 账 凭 证 及 原 始 单 据,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董 事 财 务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欠 付 孙 伯 荣 款 项 120 万 元 2008 年 度, 孙 伯 荣 借 给 发 行 人 资 金 150 万 元,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欠 付 孙 伯 荣 款 项 270 万 元 发 行 人 于 2009 年 12 月 底 前 将 该 等 欠 款 全 部 偿 清 3 发 行 人 与 扬 州 健 海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发 行 人 与 扬 州 健 海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的 明 细 账 记 账 凭 证 及 原 始 单 据,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董 事 财 务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扬 州 健 海 于 2008 年 10 月 2009 年 3 月 分 别 向 发 行 人 借 款 20 万 元 25 万 元 2010 年 1 月, 发 行 人 与 扬 州 健 海 之 间 的 往 来 全 部 结 清 - 8 -
9 4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的 明 细 账 记 账 凭 证 及 原 始 单 据,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董 事 财 务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高 景 通 信 于 2009 年 1 月 向 发 行 人 借 款 130 万 元, 并 于 当 月 将 该 等 借 款 全 部 偿 清 5 苏 州 天 泽 与 中 住 集 团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苏 州 天 泽 与 中 住 集 团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的 明 细 账 记 账 凭 证 及 原 始 单 据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苏 州 天 泽 与 中 住 集 团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时 间 资 金 发 生 额 ( 元 ) 发 生 原 因 期 末 余 额 ( 元 ) 2008 年 9 月 1,095, 向 苏 州 天 泽 借 款 1,095, 年 10 月 1,000, 向 苏 州 天 泽 还 款 95, 年 2 月 220, 向 苏 州 天 泽 借 款 315, 年 9 月 315, 向 苏 州 天 泽 还 款 0 ( 三 ) 关 于 中 住 集 团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的 核 查 1 中 住 集 团 的 货 币 资 金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无 锡 安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安 信 审 字 (2010) 第 1006 号 审 计 报 告 安 信 审 字 (2010) 第 4046 号 审 计 报 告, 根 据 该 等 审 计 报 告, 中 住 集 团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的 货 币 资 金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合 并 母 公 司 报 表 项 目 货 币 资 金 17, , , , 中 住 集 团 资 金 需 求 的 来 源 根 据 中 住 集 团 出 具 的 关 于 公 司 经 营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的 说 明, 中 住 集 团 系 投 资 控 股 型 集 团, 除 对 外 投 资 外, 未 从 事 具 体 生 产 经 营 性 业 务 中 住 集 团 下 属 子 公 司 中, 仅 房 地 产 类 企 业 对 资 金 运 营 需 求 量 较 大 从 未 来 可 预 见 的 资 金 流 入 来 看, 中 住 集 团 下 属 镇 江 中 住 房 地 产 无 锡 中 住 房 地 产 名 下 分 别 有 一 处 物 业 已 经 - 9 -
10 竣 工 但 尚 未 销 售, 对 应 的 成 本 费 用 则 已 基 本 支 付 完 毕, 预 计 未 来 销 售 收 入 分 别 为 3.47 亿 元 和 3.85 亿 元, 将 在 未 来 3 年 内 陆 续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从 未 来 可 预 见 的 资 金 运 用 来 看, 目 前 仅 镇 江 中 住 房 地 产 君 临 南 山 ( 四 期 ) 项 目 正 在 开 发 当 中, 已 完 工 约 30%, 后 续 投 资 约 2.93 亿 元, 项 目 未 来 销 售 收 入 预 计 为 6.01 亿 元, 项 目 后 期 投 入 所 需 资 金 完 全 可 由 自 身 销 售 回 笼 资 金 解 决 综 上 所 述, 中 住 集 团 当 前 拥 有 充 足 的 货 币 资 金, 有 能 力 支 撑 其 业 务 发 展 需 求, 且 中 住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未 来 现 金 流 入 充 足, 有 能 力 保 持 自 身 持 续 稳 定 的 发 展, 中 住 集 团 的 资 金 需 求 能 够 得 到 满 足 ( 四 ) 关 于 规 范 资 金 占 用 问 题 及 公 司 治 理 情 况 的 核 查 1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中 住 集 团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伯 荣 的 承 诺 为 了 避 免 对 发 行 人 资 金 的 占 用,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中 住 集 团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伯 荣 出 具 关 于 避 免 资 金 占 用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 未 来 将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及 要 求 公 司 违 规 为 其 提 供 担 保 ( 一 ) 本 承 诺 所 称 的 公 司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 指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通 过 采 购 销 售 相 互 提 供 劳 务 等 生 产 经 营 环 节 的 关 联 交 易 产 生 的 资 金 占 用 ;2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 指 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垫 付 工 资 与 福 利 保 险 广 告 等 期 间 费 用 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以 有 偿 或 无 偿 的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拆 借 资 金 代 偿 债 务 及 其 他 在 没 有 商 品 和 劳 务 对 价 情 况 下, 提 供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使 用 的 资 金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互 相 代 为 承 担 成 本 和 其 他 支 出 等 ( 二 ) 本 承 诺 所 称 的 违 规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未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程 序 ;2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决 议 时, 关 联 董 事 或 股 东 未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回 避 表 决 ;3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或 单 项 担 保 的 数 额 超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限 额 ;4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后, 未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内 容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时 披 露 信 息 ;5 独 立 董 事 未 按 规 定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6 其 他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中 住 集 团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伯 荣 作 出 的 上 述 承 诺 系 有 效 避 免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的 措 施, 并 且 有 利 于 发 行
11 人 完 善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2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自 设 立 以 来 召 开 的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的 核 查, 发 行 人 于 2009 年 9 月 6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以 及 于 2009 年 9 月 26 日 召 开 的 2009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 发 行 人 于 2009 年 11 月 14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 发 行 人 于 2009 年 11 月 14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以 及 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 召 开 的 2009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行 为 规 范 上 述 各 项 制 度, 对 发 行 人 的 资 金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对 外 投 资 对 外 担 保 关 联 交 易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行 为 规 范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3 关 于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内 控 制 度 的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目 前 有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核 查, 发 行 人 的 公 司 章 程 中 已 明 确 对 外 担 保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审 议 程 序 : (1)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1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2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3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 4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 的 担 保 ;
12 5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担 保 (2) 公 司 章 程 第 七 十 四 条 关 于 需 要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中 第 ( 四 ) 项 规 定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 四 )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或 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此 外, 发 行 人 在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行 为 规 范 中 对 发 行 人 资 金 管 理 对 外 投 资 担 保 制 度 及 禁 止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通 过 借 款 违 规 担 保 等 方 式 占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等 事 宜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4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运 行 情 况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机 构, 明 确 了 各 部 门 的 管 理 职 能 同 时, 发 行 人 资 产 完 整, 业 务 人 员 机 构 和 财 务 等 方 面 与 控 股 股 东 相 互 独 立, 具 备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和 独 立 经 营 的 能 力 发 行 人 具 有 严 格 的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发 行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且 被 有 效 执 行, 能 够 合 理 保 证 财 务 报 告 的 可 靠 性 生 产 经 营 的 合 法 性 营 运 的 效 率 与 效 果 发 行 人 自 建 立 相 关 内 控 制 度 以 来 发 生 的 处 置 参 股 子 公 司 股 权 向 控 股 子 公 司 增 资 申 请 银 行 授 信 等 重 要 事 项 均 已 参 照 相 关 内 控 制 度 审 批 实 施, 发 行 人 的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已 遵 照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及 财 务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执 行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运 行 情 况 良 好 综 上 所 述,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已 经 建 立 并 正 常 运 行, 不 存 在 风 险 三 关 于 2005 年 5 月 增 资 情 况 的 核 查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10 条 ) 2005 年 5 月 25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将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3090 万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730 万 元 的 出 资 方 出 资 方 式 及 出 资 金 额 为 : 中 住 集 团 以 货 币 资 金 万 元 对 公 司 增 资 江 苏 盐 业 以 对 公 司 享 有 的 债 权 万 元 对 公 司 增 资
13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江 苏 盐 业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比 例 由 原 来 的 16.50% 变 更 为 15.53%, 但 本 次 增 资 过 程 中 未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江 苏 天 泽 进 行 评 估 根 据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未 经 审 计 ), 截 至 2005 年 4 月 30 日, 公 司 账 面 净 资 产 为 万 元 按 照 当 时 公 司 2360 万 元 的 实 收 资 本 计 算, 其 每 元 出 资 额 对 应 的 净 资 产 为 0.9 元 江 苏 盐 业 及 江 苏 天 泽 其 他 股 东 以 1 元 / 元 出 资 额 的 价 格 对 江 苏 天 泽 增 资, 是 为 确 保 江 苏 天 泽 实 收 资 本 的 夯 实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江 苏 盐 业 所 持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比 例 由 16.5% 降 至 15.53%, 华 东 科 技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比 例 由 原 来 的 41.25% 变 更 为 %, 系 因 中 住 集 团 同 时 以 相 同 的 价 格 (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 对 江 苏 天 泽 增 资 万 元 所 致, 实 质 上 未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不 存 在 损 害 国 有 资 产 利 益 的 情 形 2009 年 12 月 10 日, 公 司 向 江 苏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提 出 关 于 呈 请 转 报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就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及 股 权 演 变 的 合 法 性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的 请 示, 并 经 由 江 苏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转 报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 出 具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确 认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合 规 性 的 函 确 认, 天 泽 股 份 历 史 沿 革 中 涉 及 的 国 有 股 权 演 变 过 程 履 行 了 相 关 法 定 程 序,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本 所 认 为, 本 次 增 资 不 存 在 潜 在 的 纠 纷 和 风 险 隐 患, 未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不 会 构 成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性 障 碍 四 关 于 江 苏 盐 业 债 权 转 股 权 相 关 情 况 的 核 查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11 条 ) ( 一 ) 关 于 江 苏 盐 业 对 公 司 享 有 债 权 情 况 的 核 查 根 据 江 苏 盐 业 出 具 的 说 明, 为 支 持 江 苏 天 泽 的 业 务 发 展, 江 苏 盐 业 于 2001 年 5 月 10 日 借 出 300 万 元 给 江 苏 天 泽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公 司 提 供 的 记 账 凭 证 及 银 行 进 账 单, 该 笔 借 款 金 额 于 2001 年 5 月 15 日 汇 入 江 苏 天 泽 银 行 账 户 ( 二 ) 关 于 债 权 转 股 权 相 关 情 况 的 核 查
14 1 关 于 债 权 转 股 权 的 公 允 性 2004 年 12 月 24 日, 江 苏 天 泽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将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2360 万 元, 由 各 股 东 同 比 例 增 资 合 计 360 万 元, 其 中 : 华 东 科 技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中 住 集 团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江 苏 盐 业 以 对 公 司 享 有 的 债 权 出 资 万 元 陈 进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3.60 万 元 2005 年 5 月 25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将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3090 万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730 万 元 的 出 资 方 及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金 额 为 : 中 住 集 团 以 货 币 资 金 万 元 对 公 司 增 资 江 苏 盐 业 以 对 公 司 享 有 的 债 权 万 元 对 公 司 增 资 上 述 增 资 过 程 中, 未 对 江 苏 盐 业 作 为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资 产 ( 债 权 ) 进 行 评 估, 不 符 合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 鉴 于 该 等 债 权 系 江 苏 盐 业 向 江 苏 天 泽 提 供 借 款 产 生, 江 苏 盐 业 本 次 债 权 出 资 金 额 以 江 苏 天 泽 的 账 面 值 确 定, 即 使 对 债 权 进 行 评 估, 该 等 债 权 的 评 估 值 与 账 面 值 不 会 存 在 差 异, 债 权 转 股 权 的 价 格 公 允 2 关 于 债 权 转 股 权 的 批 准 程 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上 述 债 权 转 股 权 过 程 中 江 苏 盐 业 的 董 事 会 文 件, 根 据 江 苏 盐 业 2004 年 12 月 3 日 董 事 会 决 议, 同 意 省 公 司 ( 即 江 苏 盐 业 ) 将 天 泽 公 司 ( 即 江 苏 天 泽 ) 所 欠 省 公 司 300 万 元 中 的 150 万 元 转 作 对 天 泽 公 司 投 资, 余 款 由 天 泽 公 司 按 协 议 归 还 省 公 司, 上 述 债 权 转 股 权 已 经 江 苏 盐 业 董 事 会 同 意 江 苏 盐 业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出 具 关 于 对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情 况 的 确 认 函, ( 一 )2004 年 12 月, 江 苏 天 泽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2,360 万 元, 由 各 股 东 按 照 所 持 股 权 比 例 增 资 共 计 360 万 元, 我 公 司 以 对 江 苏 天 泽 享 有 的 债 权 作 为 出 资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经 江 苏 华 瑞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并 于 2005 年 1 月 经 省 工 商 局 核 准 变 更 登 记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江 苏 盐 业 对 江 苏 天 泽 出 资 万 元, 股 权 比 例 仍 为 16.5%;( 二 )2005 年 5 月, 江 苏 天 泽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3,090 万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730 万 元 我 公 司 以 对 江 苏 天 泽 享 有 的 债 权 万 元 作 为 出 资 本 次 增 资 经 江 苏 华 瑞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并 于 2005 年 6 月 经 省 工 商 局 核 准 变 更 登 记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江 苏 盐 业
15 对 江 苏 天 泽 出 资 480 万 元,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比 例 变 更 为 15.53%, 江 苏 盐 业 对 上 述 两 次 债 权 转 股 权 的 情 况 均 予 以 确 认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 出 具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确 认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合 规 性 的 函 确 认, 天 泽 股 份 历 史 沿 革 中 涉 及 的 国 有 股 权 演 变 过 程 履 行 了 相 关 法 定 程 序,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本 所 认 为, 江 苏 盐 业 以 债 权 转 股 权 的 价 格 公 允, 已 经 江 苏 盐 业 董 事 会 审 批 同 意, 且 经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履 行 了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确 认 程 序, 该 等 增 资 合 法 合 规 五 关 于 2007 年 11 月 华 东 科 技 股 权 转 让 的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12 条 ) ( 一 ) 关 于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江 苏 天 泽 股 权 的 相 关 情 况 1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江 苏 天 泽 股 权 的 原 因 本 所 律 师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查 询 了 华 东 科 技 的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并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孙 伯 荣 陈 进 进 行 了 访 谈,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江 苏 天 泽 的 原 因 为 : 由 于 华 东 科 技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真 空 电 子 器 件 电 光 源 产 品 显 示 器 件 新 型 电 子 器 件 及 电 子 材 料 晶 体 元 器 件 的 生 产 销 售 动 力 供 应 等, 与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同 ; 并 且, 江 苏 天 泽 的 其 他 股 东 拟 计 划 对 江 苏 天 泽 增 资, 增 资 后 华 东 科 技 所 持 有 的 江 苏 天 泽 股 权 将 进 一 步 下 降, 华 东 科 技 为 了 整 合 其 主 营 业 务 体 系, 集 中 资 金 拓 展 其 主 营 业 务 的 发 展, 决 定 放 弃 对 江 苏 天 泽 增 资, 并 转 让 所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31.51% 的 股 权 2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江 苏 天 泽 股 权 的 批 准 程 序 本 所 律 师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查 询 了 华 东 科 技 的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根 据 华 东 科 技 于 2007 年 10 月 13 日 发 布 的 南 京 华 东 电 子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华 东 科 技 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 召 开 的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转 让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议 案
16 根 据 华 东 科 技 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 发 布 的 南 京 华 东 电 子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华 东 科 技 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 召 开 的 2007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转 让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议 案 根 据 该 等 公 告 和 相 关 议 案, 华 东 科 技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将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 的 股 权 按 照 合 计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中 住 集 团 及 陈 进 综 上 所 述,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已 经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批 准 程 序 并 进 行 了 公 告,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潜 在 风 险 隐 患 ( 二 ) 关 于 华 东 科 技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于 凤 凰 网 网 站 ( 查 阅 了 南 京 华 东 电 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概 要 南 京 华 东 电 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99 年 度 配 股 说 明 书, 并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查 询 了 华 东 科 技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止 的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经 核 查, 华 东 科 技 披 露 的 有 关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使 用 情 况 的 公 告 如 下 : 序 公 告 时 间 报 告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号 年 5 月 5 日 1999 年 7 月 13 日 2002 年 12 月 11 日 南 京 华 东 电 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概 要 南 京 华 东 电 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99 年 度 配 股 说 明 书 股 份 变 动 及 增 发 A 股 上 市 公 告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拟 募 集 资 金 23,840 万 元, 用 于 高 效 节 能 电 光 源 系 列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参 股 华 赛 吸 气 剂 有 限 公 司 及 华 飞 彩 色 显 示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实 施 增 资 配 股, 拟 募 集 资 金 23, 万 元, 用 于 国 家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和 信 息 产 业 硬 件 产 品 开 发 项 目 ( 吸 气 剂 生 产 线 扩 产 项 目 南 京 华 联 兴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扩 产 石 英 晶 体 谐 振 器 项 目 及 南 京 电 子 网 板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扩 产 高 分 辨 率 平 板 荫 罩 项 目 ) 新 增 上 市 流 通 股 45,418,737 股 股 份,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24, 万 元, 其 中 4,067 万 元 用 于 江 苏 省 全 球 卫 星 募 集 资 金 是 否 使 用 于 江 苏 天 泽 否 否 否
17 年 11 月 20 日 2006 年 11 月 30 日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公 告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公 告 定 位 (GPS) 信 息 服 务 网 络 系 统 项 目 华 东 科 技 计 划 投 资 的 江 苏 省 全 球 卫 星 定 位 (GPS) 信 息 服 务 网 络 系 统 项 目, 因 实 施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改 为 收 购 建 设 GPS 项 目 的 江 苏 天 泽 部 分 股 权 华 东 科 技 受 让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90 万 元, 结 余 募 集 资 金 3977 万 元 同 上 90 万 元 用 于 受 让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同 上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华 东 科 技 涉 及 江 苏 天 泽 相 关 业 务 的 股 票 发 行 为 华 东 科 技 于 2002 年 11 月 至 12 月 实 施 的 A 股 增 发, 该 次 发 行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24, 万 元, 原 计 划 投 资 4067 万 元 用 于 江 苏 省 全 球 卫 星 定 位 (GPS) 信 息 服 务 网 络 系 统 项 目, 华 东 科 技 实 际 使 用 了 其 中 的 90 万 元 资 金 用 于 受 让 泽 西 电 子 以 及 田 伟 萍 等 5 名 自 然 人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股 权 除 此 之 外, 华 东 科 技 历 次 对 江 苏 天 泽 的 投 资 受 让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均 不 存 在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的 情 形 综 上 所 述, 华 东 科 技 股 票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存 在 投 向 并 用 于 公 司 业 务 的 情 形, 涉 及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为 90 万 元, 占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24, 万 元 的 0.36%, 该 等 情 形 对 华 东 科 技 的 影 响 较 小, 亦 未 对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造 成 影 响 ( 三 ) 关 于 华 东 科 技 与 发 行 人 在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1 业 务 独 立 华 东 科 技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真 空 电 子 器 件 电 光 源 产 品 显 示 器 件 新 型 电 子 器 件 及 电 子 材 料 晶 体 元 器 件 的 生 产 销 售 动 力 供 应 等 ; 而 发 行 人 则 专 业 从 事 车 辆 远 程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及 配 套 软 硬 件 的 研 发 与 销 售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独 立 于 华 东 科 技 的 业 务 范 围, 且 发 行 人 能 够 独 立 提 供 运 营 服 务, 并 进 行 配 套 软 硬 件 的 研 发, 与 华 东 科 技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之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或 者 显 失 公 平 的 关 联 交 易 发 行 人 具 有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经 营 的 能 力,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与 风 险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独 立 于 华 东 科 技
18 2 资 产 完 整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是 车 辆 远 程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及 配 套 软 硬 件 的 研 发 与 销 售 发 行 人 拥 有 与 前 述 业 务 有 关 的 研 发 检 测 服 务 及 相 关 配 套 设 施, 拥 有 独 立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房 屋 商 标 专 利 软 件 著 作 权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所 有 权, 具 有 独 立 的 设 备 采 购 产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体 系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独 立 于 华 东 科 技 3 人 员 独 立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制 度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通 过 合 法 程 序 产 生 发 行 人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在 华 东 科 技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担 任 任 何 职 务 或 兼 职, 未 在 华 东 科 技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领 薪 发 行 人 的 人 员 独 立 于 华 东 科 技 4 财 务 独 立 发 行 人 设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已 建 立 独 立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规 范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对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能 够 独 立 做 出 财 务 决 策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华 东 科 技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以 借 款 代 偿 债 务 代 垫 款 项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占 用 的 情 形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独 立 于 华 东 科 技 5 机 构 独 立 发 行 人 已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设 置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总 经 理 负 责 的 管 理 层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商 务 管 理 部 市 场 管 理 部 质 量 管 理 部 等 职 能 部 门, 形 成 了 完 整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健 全 的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独 立 行 使 管 理 职 权, 与 华 东 科 技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之 间 不 存 在 机 构 混 同 合 署 办 公 的 情 形 发 行 人 的 机 构 独 立 于 华 东 科 技 综 上 所 述,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发 行 人 在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等 方 面 均 独 立 于 华 东 科 技 ( 四 ) 发 行 人 核 心 技 术 形 成 的 核 查 情 况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发 行 人 业 务 开 展 初 期 主 要 基 于 JSGPS 全 球 卫 星
19 定 位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v1.0, 该 系 统 是 在 2001 年 由 发 行 人 技 术 人 员 自 主 研 发 通 过 发 行 人 技 术 团 队 的 不 断 创 新, 发 行 人 在 该 系 统 的 基 础 上 又 形 成 了 如 SIM 卡 测 试 检 验 方 法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快 速 测 试 技 术 CAN-BUS 通 信 技 术 无 线 传 感 器 技 术 等 多 项 核 心 技 术 自 发 行 人 设 立 起, 发 行 人 通 过 自 主 招 聘 引 进 技 术 人 员, 形 成 稳 固 的 技 术 团 队, 不 存 在 向 华 东 科 技 引 进 技 术 人 员 的 情 形, 发 行 人 的 技 术 人 员 独 立 于 华 东 科 技 此 外, 在 发 行 人 核 心 技 术 形 成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自 华 东 科 技 引 进 技 术 华 东 科 技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华 东 科 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等 依 赖 于 华 东 科 技 的 情 形, 与 华 东 科 技 不 存 在 关 系 ( 五 ) 关 于 华 东 科 技 与 发 行 人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的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查 询 了 华 东 科 技 的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根 据 华 东 科 技 2001 年 至 2007 年 年 度 报 告, 华 东 科 技 2001 年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真 空 器 件 电 光 源 产 品 电 子 计 算 机 及 配 件 以 及 其 它 电 子 产 品 ; 其 2002 年 至 2007 年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真 空 电 子 器 件 电 光 源 产 品 显 示 器 件 新 型 电 子 器 件 及 电 子 材 料 晶 体 元 器 件 的 生 产 销 售 动 力 供 应 等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车 辆 远 程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及 配 套 软 硬 件 的 研 发 与 销 售 在 华 东 科 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权 期 间, 华 东 科 技 不 存 在 从 事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似 业 务 的 情 形, 发 行 人 与 华 东 科 技 之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六 ) 关 于 华 东 科 技 与 发 行 人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关 联 关 系 核 查 情 况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为 中 住 集 团 孙 伯 荣 陈 进, 中 住 集 团 的 股 东 为 孙 伯 荣 与 金 薇 本 所 律 师 以 调 查 问 卷 的 形 式 对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孙 伯 荣 陈 进 进 行 了 访 谈 和 核 查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不 存 在 华 东 科 技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关 联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情 形, 华 东 科 技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 七 )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股 权 对 发 行 人 的 影 响 华 东 科 技 于 2007 年 11 月 转 让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前, 江 苏 天 泽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职 务 姓 名 推 荐 方 江 苏 天 泽 的 任 职 与 华 东 科 技 的 关 系
20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孙 伯 荣 孙 伯 荣 董 事 无 陈 进 陈 进 董 事 总 经 理 无 赵 竟 成 华 东 科 技 董 事 任 华 东 科 技 董 事 长 司 云 聪 华 东 科 技 董 事 任 华 东 科 技 总 经 理 顾 庭 纲 中 住 集 团 董 事 无 陈 进 孙 伯 荣 董 事 总 经 理 无 曹 全 军 华 东 科 技 财 务 负 责 人 华 东 科 技 推 荐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后, 经 公 司 2007 年 11 月 10 日 召 开 的 股 东 会 同 意, 免 去 司 云 聪 的 董 事 职 务, 选 举 薛 扬 为 公 司 董 事 2007 年 11 月 30 日, 公 司 召 开 董 事 会, 聘 任 陈 进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 连 任 ) 薛 扬 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孙 洁 为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免 去 曹 全 军 财 务 负 责 人 职 务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前 后,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仅 有 一 名 原 由 华 东 科 技 推 荐 的 董 事 发 生 变 化 ;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总 经 理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财 务 负 责 人 由 原 华 东 科 技 委 派 的 曹 全 军 变 更 为 孙 洁, 副 总 经 理 薛 扬 自 2001 年 开 始 在 公 司 任 职, 于 2007 年 11 月 正 式 受 聘 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公 司 新 增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华 东 科 技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系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前 后,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及 运 营 模 式 未 发 生 变 化 综 上 所 述, 华 东 科 技 转 让 持 有 江 苏 天 泽 的 股 权, 没 有 对 发 行 人 的 正 常 营 业 和 持 续 发 展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六 关 于 江 苏 天 泽 吸 收 合 并 天 泽 科 技 的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13 条 ) ( 一 ) 关 于 天 泽 科 技 存 续 期 间 的 主 营 业 务 和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天 泽 科 技 成 立 于 1999 年 11 月 26 日, 天 泽 科 技 经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计 算 机 应 用 服 务, 商 品 信 息 咨 询, 国 内 贸 易 ( 国 家 有 专 项 规 定 的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后 经 营 ), 服 装 化 工 产 品 ( 危 险 品 除 外 ) 电 子 产 品 及 通 信 设 备 的 制 造 (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除 外 ), 企 业 形 象 设 计, 资 产 重 组 策 划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天 泽 科 技 1999 年 度 2000 年 度 2001 年 1-4 月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天 泽 科 技 1999 年 度 2000 年 度 2001 年 1-4 月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等 情 况 如 下 :
21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01 年 1-4 月 2000 年 度 1999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商 品 销 售 利 润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营 业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税 后 利 润 ,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天 泽 科 技 自 设 立 起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及 其 存 续 期 间 的 财 务 报 表, 天 泽 科 技 在 其 存 续 期 间 未 实 际 开 展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中 的 业 务, 未 形 成 任 何 技 术, 仅 对 外 投 资 设 立 了 江 苏 天 泽 与 江 苏 天 泽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 二 ) 关 于 天 泽 科 技 注 销 前 的 业 务 技 术 与 江 苏 天 泽 业 务 技 术 之 间 的 关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天 泽 科 技 在 其 存 续 期 间 除 对 外 投 资 设 立 子 公 司 外, 未 从 事 经 营 范 围 中 的 具 体 业 务, 亦 未 形 成 任 何 技 术 而 自 发 行 人 设 立 起, 发 行 人 通 过 自 主 招 聘 引 进 技 术 人 员, 形 成 稳 固 的 技 术 团 队, 不 存 在 向 天 泽 科 技 引 进 技 术 人 员 的 情 形, 发 行 人 的 核 心 技 术 均 由 发 行 人 技 术 团 队 人 员 自 主 研 发 形 成 发 行 人 目 前 经 营 的 业 务 和 技 术, 与 天 泽 科 技 的 业 务 技 术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系 条 ) 七 关 于 收 购 深 圳 天 昊 股 权 的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16 ( 一 ) 江 苏 天 泽 收 购 深 圳 天 昊 股 权 并 增 资 的 具 体 情 况 1 江 苏 天 泽 收 购 深 圳 天 昊 股 权 并 增 资 的 原 因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车 辆 远 程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及 配 套 软 硬 件 的 研 发 与 销 售,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的 技 术 先 进 性 与 品 质 优 良 性 对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发 展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为 了 确 保 向 客 户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发 行 人 决 定 投 资 一 家 硬 件 提 供 商 以 控 制 产 品 质 量 通 过 与 深 圳 天 昊 的 长 期 合 作, 及 与 其 他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提 供 商 比 较, 发 行 人 认 为 深 圳 天 昊 所 提 供 的 车 载 信 息 终
22 端 在 技 术 研 发 产 品 性 能 等 方 面 均 优 于 其 他 提 供 商, 因 此, 发 行 人 决 定 收 购 深 圳 天 昊 的 股 权, 并 增 资 使 之 成 为 控 股 子 公 司 2 江 苏 天 泽 收 购 深 圳 天 昊 股 权 并 增 资 的 价 格 及 作 价 依 据 根 据 江 苏 天 泽 与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于 2007 年 9 月 18 日 签 订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江 苏 天 泽 收 购 深 圳 天 昊 股 权 的 价 格 如 下 : 转 让 方 转 让 份 额 股 权 比 例 出 资 额 转 让 价 格 刘 建 新 13.5% 万 元 5,000 元 邓 立 红 8.1% 万 元 3,000 元 张 迎 春 5.4% 万 元 2,000 元 合 计 27% 81 万 元 10,000 元 根 据 深 圳 天 昊 于 2009 年 7 月 19 日 召 开 的 股 东 会 以 及 深 圳 海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 出 具 的 海 华 验 资 报 字 [2009] 第 412 号 验 资 报 告, 发 行 人 以 货 币 资 金 方 式 对 深 圳 天 昊 溢 价 增 资, 投 入 的 资 金 合 计 为 250 万 元, 其 中 : 147 万 元 作 为 注 册 资 本 103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江 苏 天 泽 于 2007 年 9 月 以 合 计 1 万 元 的 价 格 受 让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三 人 持 有 深 圳 天 昊 27% 的 股 权 于 2009 年 7 月 以 250 万 元 对 深 圳 天 昊 溢 价 增 资 的 作 价 依 据 为 : 根 据 江 苏 天 泽 ( 甲 方 ) 于 2006 年 12 月 21 日 与 深 圳 天 昊 ( 乙 方 ) 及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 丙 方 ) 签 订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的 约 定,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年 内 江 苏 天 泽 向 深 圳 天 昊 订 购 终 端 产 品 数 量 累 计 达 到 36,000 套 时, 丙 方 则 同 意 无 偿 将 其 51%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江 苏 天 泽 ; 丙 方 同 意 先 将 持 有 的 深 圳 天 昊 27% 的 股 权 先 行 转 让 给 江 苏 天 泽 ; 江 苏 天 泽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任 何 时 间 点 提 前 控 股 深 圳 天 昊, 基 本 原 则 为 甲 方 按 照 不 低 于 未 完 成 采 购 数 量 总 金 额 的 15%, 向 丙 方 溢 价 收 购 余 下 24% 股 份, 具 体 事 宜 由 双 方 再 议 自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签 订 生 效 起 至 江 苏 天 泽 2009 年 7 月 增 资 时, 江 苏 天 泽 未 完 成 终 端 采 购 数 量 总 金 额 为 24,555, 元, 未 完 成 采 购 数 量 总 金 额 的 15% 为 3,683, 元, 即 如 果 江 苏 天 泽 欲 提 前 控 股 深 圳 天 昊, 应 以 3,683, 元 价 收 购 深 圳 天 昊 其 他 股 东 24% 的 股 权 综 合 考 虑 各 方 之 间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及 江 苏 天 泽 未 来 的 发 展 前 景, 经 与 深 圳 天 昊 其 他 股 东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江 苏 天 泽 以 250 万 元 增 资 深 圳 天 昊
23 ( 二 ) 深 圳 天 昊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与 深 圳 天 昊 之 间 发 生 的 有 关 采 购 和 销 售 的 明 细 合 同 发 票 等,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委 托 深 圳 天 昊 生 产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由 发 行 人 提 出 产 品 要 求, 深 圳 天 昊 按 要 求 生 产 产 品, 以 同 类 产 品 的 市 场 价 为 标 准 协 定 价 格 销 售 给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从 深 圳 天 昊 购 买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后 对 外 销 售 具 体 金 额 如 下 : 交 易 类 型 交 易 内 容 交 易 定 价 方 式 及 决 策 程 序 2009 年 1-7 月 2008 年 单 位 : 万 元 2007 年 月 购 买 商 品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市 价 销 售 商 品 小 额 配 件 市 价 ( 三 ) 深 圳 天 昊 其 他 股 东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关 联 关 系 的 核 查 情 况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自 2007 年 9 月 江 苏 天 泽 收 购 深 圳 天 昊 股 权 并 对 其 增 资 后, 深 圳 天 昊 的 股 东 一 直 为 发 行 人 与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向 深 圳 天 昊 其 他 股 东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以 及 对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的 核 查, 深 圳 天 昊 其 他 股 东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四 ) 关 于 发 行 人 对 深 圳 天 昊 的 债 权 债 务 责 任 的 核 查 2004 年 4 月, 深 圳 天 昊 的 原 股 东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以 共 同 拥 有 的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具 有 高 压 保 护 的 无 线 定 位 装 置 作 价 250 万 元 对 深 圳 天 昊 增 资 该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以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对 深 圳 天 昊 的 出 资 比 例 达 到 83.3%,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根 据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深 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促 进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发 展 若 干 注 册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深 府 办 [2001]82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承 诺 共 同 承 担 企 业 债 权 债 务 的 连 带 责 任 根 据 深 府 办 [2001]82 号 文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作 价 出 资 的 比 例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35% 的, 全 体 股 东 应 当 共 同 出 具 承 担 企 业 债 权 债 务 连 带 责 任 的 书 面
24 承 诺 的 规 定, 应 由 相 关 股 东 以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出 资 当 时 深 圳 天 昊 的 全 体 股 东 出 具 承 担 企 业 债 权 债 务 连 带 责 任 的 承 诺 而 发 行 人 是 于 2007 年 9 月 2009 年 7 月 分 别 通 过 股 权 受 让 和 增 资 的 方 式 成 为 深 圳 天 昊 的 股 东, 发 行 人 没 有 法 定 的 对 深 圳 天 昊 的 债 权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义 务 ; 同 时, 发 行 人 没 有 出 具 对 深 圳 天 昊 的 债 权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相 关 承 诺 2010 年 7 月 15 日,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并 承 诺, 因 江 苏 天 泽 以 受 让 股 权 及 以 货 币 资 金 增 资 的 方 式 入 股 深 圳 天 昊, 相 关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已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和 缴 纳 ;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原 出 具 的 无 形 资 产 转 移 承 诺 书 中 关 于 承 担 企 业 债 权 债 务 连 带 责 任 的 承 诺 与 江 苏 天 泽 无 涉 ; 江 苏 天 泽 作 为 深 圳 天 昊 的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深 圳 天 昊 承 担 责 任 综 上 所 述, 上 述 无 形 资 产 转 移 承 诺 书 对 发 行 人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发 行 人 作 为 深 圳 天 昊 的 股 东,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对 深 圳 天 昊 的 债 权 债 务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五 ) 关 于 刘 建 新 等 三 人 共 同 承 担 企 业 债 权 债 务 的 连 带 责 任 承 诺 的 情 况 2004 年 4 月 20 日, 深 圳 天 昊 的 原 股 东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共 同 出 具 无 形 资 产 转 移 承 诺 书, 承 诺 共 同 承 担 企 业 债 权 债 务 的 连 带 责 任 该 等 承 诺 是 基 于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以 工 业 产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出 资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0% 以 及 关 于 以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出 资 入 股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以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出 资 入 股, 作 价 总 金 额 可 以 超 过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0%, 但 不 得 超 过 35% 的 规 定, 刘 建 新 等 三 人 按 照 深 圳 市 当 地 政 策 深 府 办 [2001]82 号 文 的 规 定 而 出 具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公 司 法 规 定 全 体 股 东 的 货 币 出 资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30%, 即 全 体 股 东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金 额 不 得 高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70% 发 行 人 于 2009 年 7 月 对 深 圳 天 昊 增 资 后, 相 关 股 东 以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金 额 占 深 圳 天 昊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为 55.93%, 符 合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2010 年 7 月 20 日, 深 圳 天 昊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三 名 股 东 对 公 司 截 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的 债 权 债 务 仍 共 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具 体 金 额 及 明 细 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以 2010 年 7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出 具 的 专 项 审 计 报
25 告 为 准 ), 对 公 司 2010 年 7 月 31 日 之 后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并 相 应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综 上 所 述, 深 圳 天 昊 的 原 股 东 刘 建 新 邓 立 红 张 迎 春 于 2004 年 4 月 20 日 共 同 出 具 无 形 资 产 转 移 承 诺 书, 直 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刘 建 新 邓 丽 红 张 迎 春 三 名 股 东 解 除 连 带 责 任 承 诺 期 间 持 续 有 效 2 承 诺 期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深 圳 海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10 年 8 月 4 日 出 具 海 华 专 审 报 字 (2010) 第 018 号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根 据 该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深 圳 天 昊 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 的 债 权 债 务 余 额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债 权 金 额 ( 元 ) 债 务 金 额 ( 元 ) 应 收 票 据 2,580, 应 付 账 款 1,341, 应 收 账 款 9, 预 收 账 款 627, 其 他 应 收 款 57, 其 他 应 付 款 10, 预 付 账 款 28,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780, 长 期 借 款 1,526, 应 交 税 费 154, 合 计 2,676, 合 计 4,441, 本 所 认 为, 截 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深 圳 天 昊 的 原 股 东 刘 建 新 等 三 人 对 深 圳 天 昊 债 权 债 务 的 连 带 责 任 已 经 终 止 ; 发 行 人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深 圳 天 昊 的 承 担 责 任, 不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和 风 险 隐 患, 上 述 情 形 不 构 成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性 障 碍 ( 六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向 深 圳 天 昊 采 购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与 深 圳 天 昊 之 间 发 生 的 有 关 采 购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的 明 细 发 票 等,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向 深 圳 天 昊 采 购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交 易 类 型 交 易 内 容 交 易 定 价 方 式 及 决 策 程 序 2010 年 1-6 月 内 部 交 易 关 联 交 易 年 8-12 月 2009 年 1-7 月 2008 年 2007 年 月 2007 年 1-9 月
26 购 买 商 品 销 售 商 品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小 额 配 件 市 价 1, 市 价 上 述 发 行 人 与 深 圳 天 昊 之 间 的 销 售 交 易 中, 深 圳 天 昊 小 额 配 件 由 江 苏 天 泽 从 非 关 联 方 采 购 后 平 价 返 销 给 深 圳 天 昊 上 述 发 行 人 与 深 圳 天 昊 之 间 的 采 购 交 易 中,2009 年 8 月 以 后 发 生 的 交 易 为 内 部 交 易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该 等 内 部 交 易 已 抵 消, 合 并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相 关 规 定 上 述 发 行 人 与 深 圳 天 昊 之 间 的 采 购 交 易 中,2007 年 10 月 至 2009 年 7 月 之 间 发 生 的 交 易 为 关 联 交 易 本 所 律 师 将 发 行 人 向 深 圳 天 昊 采 购 的 同 类 产 品 合 同 发 票 与 同 期 发 行 人 向 高 景 通 信 采 购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硬 件 及 配 套 的 合 同 发 票 载 明 的 价 格 进 行 了 比 较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向 深 圳 天 昊 采 购 货 物 的 价 格 与 发 行 人 向 高 景 通 信 采 购 同 类 货 物 的 价 格 差 异 较 小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与 深 圳 天 昊 之 间 发 生 的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八 关 于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相 关 交 易 的 核 查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17 条 ) ( 一 ) 徐 州 天 泽 天 泽 智 能 高 景 通 信 的 主 营 业 务 及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根 据 徐 州 天 泽 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 出 具 的 主 营 业 务 及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的 业 务 说 明, 徐 州 天 泽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卫 星 监 控 系 统 软 件 和 硬 件 销 售 安 装, 卫 星 监 控 系 统 运 营 服 务 ;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系 为 徐 州 地 区 的 工 程 机 械 行 政 执 法, 危 险 品 车 辆 提 供 卫 星 监 控 运 营 服 务 根 据 天 泽 智 能 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 出 具 的 主 营 业 务 及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的 说 明, 天 泽 智 能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系 为 苏 州 地 区 的 政 府 单 位 企 业 单 位 卫 生 医 疗 单 位 房 地 产 开 发 等 行 业 提 供 建 筑 智 能 业 务
27 根 据 高 景 通 信 于 2010 年 6 月 25 出 具 的 主 营 业 务 及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的 说 明, 高 景 通 信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的 研 发 与 销 售 ;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为 工 程 机 械 公 路 物 流 领 域 ( 二 ) 发 行 人 历 次 转 让 高 景 通 信 股 权 的 具 体 情 况 1 历 次 转 让 高 景 通 信 的 原 因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与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的 访 谈, 以 及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关 于 南 京 高 景 通 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情 况 的 说 明,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车 辆 远 程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及 配 套 软 硬 件 的 研 发 与 销 售,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的 技 术 先 进 性 与 品 质 优 良 性 对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的 发 展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为 了 确 保 向 客 户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发 行 人 决 定 投 资 一 家 硬 件 提 供 商 以 控 制 产 品 质 量 自 2005 年 6 月 发 行 人 持 有 高 景 通 信 股 权 起, 高 景 通 信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在 此 期 间, 深 圳 天 昊 所 提 供 的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在 技 术 研 发 产 品 性 能 等 方 面 具 备 一 定 的 优 势, 因 此, 发 行 人 决 定 收 购 深 圳 天 昊 的 股 权 使 之 成 为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而 转 让 高 景 通 信 股 权 2 受 让 方 情 况 2008 年 12 月, 江 苏 天 泽 将 持 有 高 景 通 信 的 股 权 予 以 转 让, 受 让 方 为 : 陈 智 也 陈 智 兮 李 苏 宁 薛 冉 冉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该 等 受 让 方 的 身 份 证 件 与 陈 进 进 行 了 访 谈, 该 等 受 让 方 的 相 关 情 况 如 下 : 受 让 方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所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陈 智 也 男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新 模 范 发 行 人 董 事 长 马 路 66 号 总 经 理 陈 进 之 子 陈 智 兮 女 **** 南 京 市 下 关 区 热 河 南 无 关 联 关 系 路 45 号 李 苏 宁 男 **** 南 京 市 下 关 区 上 元 里 无 关 联 关 系 171 号 薛 冉 冉 女 ****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秣 陵 街 发 行 人 董 事 副 道 美 之 国 花 园 215 幢 总 经 理 薛 扬 之 女 注 : 陈 智 兮 为 发 行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陈 进 的 侄 女 3 江 苏 天 泽 转 让 高 景 通 信 股 权 的 价 格
28 根 据 江 苏 天 泽 与 陈 智 也 李 苏 宁 陈 智 兮 薛 冉 冉 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 签 订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江 苏 天 泽 转 让 所 持 高 景 通 信 股 权 给 陈 智 也 等 四 人, 各 受 让 方 具 体 受 让 价 格 如 下 : 受 让 方 受 让 份 额 股 权 比 例 出 资 额 受 让 价 格 陈 智 也 20% 80 万 元 80 万 元 陈 智 兮 8% 32 万 元 32 万 元 李 苏 宁 15% 60 万 元 60 万 元 薛 冉 冉 7% 28 万 元 28 万 元 合 计 50% 200 万 元 200 万 元 4 转 让 价 格 的 作 价 依 据 及 其 公 允 性 江 苏 天 泽 将 持 有 高 景 通 信 200 万 元 的 股 权 按 照 合 计 20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陈 智 也 等 四 人, 系 参 照 高 景 通 信 注 册 资 本 金 额 作 价, 即 每 1 元 出 资 额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1 元 陈 智 也 薛 冉 冉 系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陈 智 也 薛 冉 冉 与 江 苏 天 泽 关 于 高 景 通 信 的 股 权 转 让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高 景 通 信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情 况, 发 行 人 转 让 给 陈 智 也 薛 冉 冉 高 景 通 信 的 股 权 比 例 合 计 27%, 参 照 高 景 通 信 的 净 资 产 额, 该 等 股 权 对 应 高 景 通 信 净 资 产 价 值 为 万 元, 低 于 发 行 人 转 让 给 陈 智 也 薛 冉 冉 的 合 计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108 万 元 )9.50 万 元 发 行 人 与 陈 智 也 薛 冉 冉 之 间 关 于 高 景 通 信 股 权 的 转 让 而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其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与 发 行 人 将 持 有 高 景 通 信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非 关 联 方 的 价 格 一 致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与 陈 智 也 薛 冉 冉 之 间 发 生 的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对 发 行 人 的 影 响 较 小 ; 该 等 关 联 交 易 不 存 在 损 害 发 行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5 高 景 通 信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与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进 行 了 访 谈, 查 阅 了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之 间 发 生 交 易 的 相 关 财 务 凭 证 原 始 单 据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高 景 通 信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交 易 主 要 为 产 品 采 购 和 有 关 股 权 转 让 的 关 联 交 易,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9 (1) 产 品 采 购 交 易 2009 年 1-9 月,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之 间 发 生 的 采 购 关 联 交 易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采 购 金 额 ( 万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成 本 比 例 (%) 占 当 期 同 类 交 易 比 例 (%) 采 购 产 品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向 高 景 通 信 采 购 货 物 的 价 格 与 发 行 人 向 深 圳 天 昊 采 购 同 类 货 物 的 价 格 差 异 较 小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之 间 发 生 的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该 等 关 联 交 易 不 存 在 损 害 发 行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法 律 障 碍 (2) 股 权 转 让 交 易 2009 年 6 月 5 日,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发 行 人 将 持 有 天 泽 智 能 7.49% 的 股 权 ( 出 资 额 为 万 元 ) 作 价 1 元 转 让 给 高 景 通 信 2009 年 4 月 16 日,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发 行 人 将 持 有 徐 州 天 泽 35% 股 权 ( 出 资 额 为 70 万 元 ) 作 价 70 万 元 转 让 给 高 景 通 信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发 行 人 转 让 上 述 股 权 的 价 格 与 徐 州 天 泽 天 泽 智 能 其 他 股 东 将 相 关 股 权 转 让 给 高 景 通 信 的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一 致,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不 存 在 损 害 发 行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该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较 小,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主 营 业 务 产 生 影 响 (3) 房 屋 租 赁 交 易 2009 年 8 月 31 日,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书, 发 行 人 将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云 龙 山 路 80 号 天 泽 星 网 科 研 大 楼 6 楼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的 房 屋 租 赁 给 高 景 通 信 使 用, 租 赁 期 限 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 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 止, 租 金 为 每 年 165, 元 上 述 房 屋 租 赁 交 易 中,2009 年 9 月 15 日 至 9 月 30 日 期 间 的 房 屋 租 赁 金 额 为 6, 元, 系 关 联 交 易 本 所 律 师 将 发 行 人 向 高 景 通 信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的 价 格 与 发 行 人 向 其 他 非 关 联 方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的 价 格 进 行 了 比 较, 发 行 人 向 高 景 通 信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的 价 格 与 发 行 人 向 其 他 非 关 联 方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的 价 格 相 近 本 所 认 为,
30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发 生 的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 三 ) 关 于 高 景 通 信 的 股 东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关 联 关 系 的 核 查 情 况 自 2009 年 10 月 陈 智 兮 将 持 有 高 景 通 信 8%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沈 重 明 后, 高 景 通 信 的 股 东 一 直 为 沈 重 明 与 李 苏 宁 本 所 律 师 以 调 查 问 卷 的 形 式 向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了 核 查,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高 景 通 信 的 股 东 沈 重 明 李 苏 宁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沈 重 明 与 发 行 人 及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四 ) 关 于 高 景 通 信 纳 入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的 依 据 及 对 发 行 人 的 影 响 2005 年 6 月, 江 苏 天 泽 持 有 高 景 通 信 50% 的 股 权,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进 持 有 高 景 通 信 10% 的 股 权, 高 景 通 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为 陈 进 ;2007 年 6 月 陈 进 受 让 部 分 股 权 后 持 有 高 景 信 息 50% 的 股 权 根 据 陈 进 出 具 的 承 诺, 陈 进 与 江 苏 天 泽 为 一 致 行 动 人, 陈 进 与 公 司 于 2008 年 12 月 同 时 转 让 股 权 因 此,2007 年 度 和 2008 年 度, 公 司 将 高 景 信 息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高 景 通 信 2007 和 2008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报 表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08 年 度 / 2007 年 度 /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额 负 债 总 额 净 资 产 收 入 总 额 利 润 总 额 净 利 润 占 发 行 人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1.23% 2.75% 由 于 高 景 通 信 的 收 入 及 利 润 规 模 较 小, 当 期 净 利 润 ( 按 持 股 比 例 ) 仅 占 公 司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3% 以 下, 因 此 对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影 响 较 小 ( 五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向 高 景 通 信 采 购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之 间 发 生 的 有 关 采 购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的 明 细 发 票 等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向 高 景 通 信 采 购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及 配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31 2010 年 1-6 月 2009 年 月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2009 年 1-9 月 ( 关 联 交 易 ) 占 同 类 交 易 金 额 的 比 例 单 位 : 万 元 2008 年 度 2007 年 度 ( 内 部 交 易 )( 内 部 交 易 ) 金 额 金 额 % 上 述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之 间 的 采 购 交 易 中,2007 年 至 2008 年 之 间 发 生 的 交 易 为 内 部 交 易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构 成 内 部 交 易 的 已 抵 消, 合 并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相 关 规 定 上 述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之 间 的 采 购 交 易 中,2009 年 1 月 至 9 月 之 间 发 生 的 交 易 为 关 联 交 易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本 所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与 高 景 通 信 之 间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该 等 关 联 交 易 不 存 在 损 害 发 行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法 律 障 碍 九 关 于 苏 州 中 泽 的 相 关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18 条 ) ( 一 ) 关 于 苏 州 中 泽 的 设 立 原 因 及 其 主 营 业 务 和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1 苏 州 中 泽 的 设 立 原 因 根 据 苏 州 天 泽 出 具 的 关 于 投 资 及 转 让 苏 州 中 泽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有 关 情 况 的 说 明, 苏 州 天 泽 原 希 望 通 过 苏 州 中 泽 拓 展 现 场 数 据 采 集 控 制 设 备 的 业 务 领 域, 从 而 使 苏 州 天 泽 的 业 务 有 多 元 化 的 发 展, 因 而 于 2009 年 6 月 与 凌 卫 青 杨 静 深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苏 州 中 泽, 并 持 有 苏 州 中 泽 50% 的 股 权 2 苏 州 中 泽 的 主 营 业 务 和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根 据 苏 州 中 泽 持 有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其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研 究 开 发 及 销 售, 工 业 传 感 器 现 场 数 据 采 集 控 制 设 备 研 发 及 销 售, 科 研 项 目 研 发 技 术 成 果 转 让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根 据 2010 年 7 月 2 日 苏 州 天 泽 出 具 的 说 明, 苏 州 中 泽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现 场 数 据 采 集 控 制 设 备 研 发 及 销 售, 但 是 在 苏 州 天 泽 控 股 苏 州 中 泽 期 间, 苏 州 中 泽 尚 未 实 际 开 展 其 主 营 业 务
32 3 苏 州 中 泽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在 生 产 和 销 售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根 据 苏 州 天 泽 于 2010 年 6 月 27 日 出 具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对 苏 州 中 泽 自 2009 年 6 月 至 2009 年 9 月 间 各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进 行 的 核 查, 自 苏 州 中 泽 设 立 起 至 苏 州 天 泽 转 让 苏 州 中 泽 股 权 期 间, 苏 州 中 泽 并 未 开 展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也 未 进 行 产 品 销 售 因 此, 苏 州 中 泽 与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苏 州 天 泽 在 生 产 经 营 和 销 售 方 面 不 存 在 关 系 ( 二 ) 关 于 苏 州 天 泽 转 让 苏 州 中 泽 股 权 的 相 关 情 况 1 苏 州 天 泽 转 让 苏 州 中 泽 股 权 的 原 因 根 据 发 行 人 以 及 苏 州 天 泽 出 具 的 说 明, 苏 州 天 泽 转 让 苏 州 中 泽 股 权 的 原 因 为 : 苏 州 中 泽 拟 从 事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现 场 数 据 采 集 控 制 设 备 研 发 及 销 售 业 务, 该 业 务 与 苏 州 天 泽 的 主 营 业 务 方 向 不 同, 并 且 经 市 场 调 查 研 究 后 发 现 该 项 目 的 前 景 并 不 明 朗, 基 于 前 述 原 因, 苏 州 天 泽 决 定 对 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苏 州 中 泽 股 权 2 苏 州 天 泽 转 让 苏 州 中 泽 股 权 的 价 格 及 作 价 依 据 根 据 苏 州 天 泽 与 夏 历 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 签 订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苏 州 天 泽 将 所 持 苏 州 中 泽 50% 的 股 权 按 照 5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夏 历,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的 作 价 依 据 为 苏 州 中 泽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额, 即 每 1 元 出 资 额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1 元 3 关 于 受 让 方 关 联 关 系 的 核 查 根 据 苏 州 天 泽 出 具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向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的 核 查, 受 让 方 夏 历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伯 荣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另 据 本 所 律 师 向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的 核 查, 苏 州 中 泽 的 股 东 夏 历 凌 卫 青 杨 静 深 王 爱 民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三 ) 苏 州 中 泽 2009 年 6 月 至 9 月 的 经 营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苏 州 中 泽 2009 年 6 月 至 9 月 期 间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苏 州 中 泽 2009 年 6 月 至 9 月 期 间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损 益 以 及 经 营 情 况 如 下 :
33 单 位 : 元 项 目 2009 年 6 月 / 2009 年 7 月 / 2009 年 8 月 / 2009 年 9 月 / 2009 年 6 月 30 日 2009 年 7 月 31 日 2009 年 8 月 31 日 2009 年 9 月 30 日 资 产 合 计 1,000, ,000, ,000, , 负 债 合 计 净 资 产 1,000, ,000, ,000,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 营 业 利 润 , 利 润 总 额 , 净 利 润 , 根 据 以 上 财 务 数 据, 苏 州 中 泽 除 2009 年 9 月 有 少 量 业 务 收 入 外,2009 年 6 月 至 8 月 均 未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苏 州 天 泽 持 有 苏 州 中 泽 的 股 权 比 例 为 50%, 持 有 期 间 为 2009 年 6 月 至 2009 年 9 月, 在 报 告 期 内 苏 州 天 泽 对 苏 州 中 泽 的 投 资 是 以 成 本 法 进 行 核 算, 并 于 2009 年 9 月 份 以 成 本 价 收 回 投 资 根 据 苏 州 中 泽 2009 年 6 月 至 9 月 的 财 务 报 表, 苏 州 天 泽 持 有 苏 州 中 泽 的 股 权, 苏 州 中 泽 尚 处 于 开 业 初 期, 未 全 面 开 展 业 务, 经 营 损 益 较 小, 因 此, 苏 州 中 泽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的 影 响 较 小 十 关 于 交 广 俱 乐 部 的 相 关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20 条 ) ( 一 ) 关 于 交 广 俱 乐 部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相 关 情 况 1 交 广 俱 乐 部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时 间 和 事 件 经 过 本 所 律 师 调 阅 了 交 广 俱 乐 部 的 工 商 档 案, 因 交 广 俱 乐 部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参 加 年 检,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江 苏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 出 具 苏 工 商 案 字 (2009) 第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2010 年 4 月 12 日, 交 广 俱 乐 部 召 开 股 东 会, 决 定 成 立 清 算 组 对 公 司 进 行 清 算 ; 由 清 算 组 代 表 各 股 东 利 益 负 责 公 司 日 后 清 算 事 宜 2 交 广 俱 乐 部 的 经 营 规 范 情 况
34 根 据 交 广 俱 乐 部 的 工 商 档 案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向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白 下 分 局 第 二 税 务 所 进 行 的 核 查, 另 据 交 广 俱 乐 部 清 算 组 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 出 具 的 说 明, 其 成 立 起 至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期 间 除 因 逾 期 未 参 与 年 检 受 到 上 述 行 政 处 罚 外, 并 不 存 在 经 营 不 规 范 的 情 形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交 广 俱 乐 部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后 现 已 依 法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且 发 行 人 所 持 交 广 俱 乐 部 股 权 价 值 较 小 本 所 认 为, 交 广 俱 乐 部 上 述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事 项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造 成 影 响, 不 会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 二 ) 关 于 交 广 俱 乐 部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交 易 的 核 查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与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财 务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核 查 了 江 苏 永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交 广 俱 乐 部 进 行 审 计 并 分 别 于 2007 年 1 月 29 日 2008 年 1 月 29 日 2010 年 2 月 22 日 出 具 的 苏 永 诚 会 审 字 [2007]103 号 审 计 报 告 苏 永 诚 会 审 字 [2007]49 号 审 计 报 告 苏 永 诚 会 审 字 [2010]73 号 审 计 报 告 根 据 前 述 审 计 报 告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交 广 俱 乐 部 与 发 行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发 生 交 易 的 情 况 ( 三 ) 交 广 俱 乐 部 的 财 务 数 据 以 及 对 发 行 人 的 影 响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交 广 俱 乐 部 2007 年 度 2008 年 度 2009 年 度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交 广 俱 乐 部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09 年 度 / 2008 年 度 / 2007 年 度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额 2,337, ,179, ,845, 负 债 总 额 1,541, ,607, ,666, 净 资 产 796, ,571, ,178, 营 业 收 入 2,557, ,531, ,552, 利 润 总 额 -450, , , 净 利 润 -450, , , 由 于 交 广 俱 乐 部 经 营 不 善, 业 务 难 以 维 持, 出 于 谨 慎 性 原 则, 公 司 于 2009 年 末 对 其 长 期 投 资 全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记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该 损 失 占 公 司 2009 年 度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为 1.52%, 对 发 行 人 的 影 响 较 小
35 十 一 关 于 发 行 人 的 税 收 优 惠 和 财 政 补 贴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27 条 ) 年 度 月 ( 一 ) 关 于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及 政 府 补 贴 的 情 况 1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及 政 府 补 贴 的 具 体 情 况 根 据 立 信 永 华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以 及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或 政 府 补 贴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享 受 优 惠 或 补 贴 主 体 发 行 人 苏 州 天 泽 税 收 优 惠 或 政 府 补 贴 的 依 据 金 额 ( 元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关 于 下 达 2009 年 度 省 级 现 代 化 服 务 业 ( 金 融 业 ) 发 展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的 通 知 收 到 贷 款 贴 息 补 贴 根 据 南 京 市 软 件 著 作 权 及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资 助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收 到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科 技 局 软 件 著 作 权 补 助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关 于 下 达 2009 年 第 四 批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 重 大 科 技 支 撑 与 自 主 创 新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及 市 第 二 十 八 批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 科 技 型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 市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助 经 费 的 通 知 收 到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苏 州 高 新 区 民 营 经 济 ( 中 小 企 业 ) 扶 持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收 到 补 贴 占 当 期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2,041, % 2,318, % 200, % 229, % 120, % 200, , %
36 2009 根 据 关 于 下 达 2009 年 第 四 批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及 科 技 经 费 的 通 知 520, 收 到 科 技 经 费 拨 款 根 据 苏 州 市 城 市 客 运 交 通 管 理 处 出 具 的 说 明, 收 到 用 于 调 550, 度 中 心 工 资 补 贴 的 财 政 拨 款 根 据 危 化 品 货 物 在 途 安 全 状 态 监 测 技 术 及 系 统 研 发 与 应 用 项 目 的 经 费 安 排, 收 到 , 计 划 项 目 科 研 经 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456, % 深 圳 天 昊 根 据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科 技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9 年 修 100, % 订 稿 ) 收 到 补 贴 合 计 6,885, % 发 行 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2,482, %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优 惠 政 策 3,679,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352, %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优 惠 政 策 157, % 根 据 苏 州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科 学 技 术 局 苏 州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关 于 下 达 2009 年 第 四 批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 重 大 科 技 支 撑 与 自 主 创 新 ) 专 项 引 50, 导 资 金 及 市 第 二 十 八 批 科 技 苏 州 天 泽 发 展 计 划 ( 科 技 型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 市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助 经 费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0.21% 收 到 市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助 经 费 根 据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软 件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苏 府 [2003]169 号 ) 的 规 定, 收 到 苏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20, 区 科 技 局 拨 付 的 2009 年 软 件 专 项 基 金 补 助 经 费 深 圳 天 昊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84, %
37 发 行 人 2008 苏 州 天 泽 2007 发 行 人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合 计 6,826,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1,908, %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优 惠 政 策 4,459, % 根 据 南 京 市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收 到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科 技 局 拨 付 专 利 补 助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优 惠 政 策 (10-12 月 ) 80, % 根 据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软 件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苏 府 [2003]169 号 ) 的 规 定, 40, % 收 到 苏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科 技 局 拨 款 合 计 6,489, % 软 件 企 业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际 执 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1,807, % 率 为 16.5%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优 惠 政 策 2,097, % 根 据 南 京 市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收 到 南 京 市 鼓 11, % 楼 区 科 技 局 专 利 补 助 合 计 3,916,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及 政 府 补 贴 共 计 24,117, 元, 其 中 : 享 受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优 惠 政 策 金 额 合 计 20,470, 元,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其 他 税 收 优 惠 及 政 府 补 贴 合 计 3,647, 元 2 发 行 人 所 享 受 的 上 述 优 惠 的 可 持 续 性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苏 州 天 泽 深 圳 天 昊 经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8]111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008 年 度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8]985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的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38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苏 州 天 泽 深 圳 天 昊 未 发 生 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不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情 形 根 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行 人 苏 州 天 泽 深 圳 天 昊 应 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不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或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苏 州 天 泽 深 圳 天 昊 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期 满 经 复 审 合 格 后, 可 持 续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的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0]25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 起 至 2010 年 底 以 前, 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按 17% 的 法 定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同 意,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苏 州 天 泽 分 别 自 2007 年 1 月 2007 年 7 月 起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在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的 期 间 内, 发 行 人 及 苏 州 天 泽 销 售 其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可 持 续 享 受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优 惠 政 策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同 意, 发 行 人 于 2007 年 度 享 受 软 件 企 业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该 等 优 惠 政 策 不 具 有 可 持 续 性 ;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享 受 的 其 他 政 府 补 贴 政 策 不 具 有 可 持 续 性 ( 二 ) 关 于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不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的 税 收 优 惠 的 确 认 经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属 分 局 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 减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表 同 意, 发 行 人 享 受 软 件 企 业 的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减 半 征 收 发 行 人 2007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发 行 人 2007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33% 的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实 际 执 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16.5%,2007 年 度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为 1,807, 元 2010 年 6 月 21 日,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属 分 局 出 具 关 于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情 况 的 确 认, 对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该 等 优 惠 政 策 予 以 确 认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不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企 业 和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口 径 等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3]82 号 ) 的 规 定 ; 鉴 于 该 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已 经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属 分 局
39 确 认, 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中 住 集 团 以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伯 荣 出 具 了 相 关 承 诺, 承 诺 如 果 发 生 国 家 有 关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追 缴 股 份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所 享 受 的 软 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税 款 的 情 况, 中 住 集 团 及 孙 伯 荣 同 意 以 现 金 方 式 无 条 件 的 对 股 份 公 司 所 需 补 交 的 所 得 税 税 款 及 相 关 费 用 予 以 全 额 补 偿, 该 等 情 形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法 律 障 碍 十 二 关 于 最 近 两 年 内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更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一 重 点 问 题 第 28 条 )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发 行 人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以 及 股 东 ( 大 )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会 议 资 料 等 文 件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职 务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008 年 1 月 1 日 的 任 职 情 况 孙 伯 荣 陈 进 薛 扬 赵 竟 成 顾 庭 纲 等 5 人 徐 德 明 陈 进 ( 总 经 理 ) 薛 扬 ( 副 总 经 理 ) 孙 洁 ( 财 务 负 责 人 ) 变 化 时 间 2009 年 8 月 23 日 2009 年 8 月 23 日 2009 年 8 月 23 日 2009 年 9 月 6 日 2009 年 11 月 14 日 变 化 情 况 人 员 变 化 情 况 陈 进 孙 伯 荣 薛 扬 赵 竟 成 王 殿 祥 朱 晓 天 张 祖 国 等 7 人, 其 中 : 王 殿 祥 朱 晓 天 张 祖 国 为 独 立 董 事 吴 莹 赵 燕 胡 淳 之 陈 进 ( 总 经 理 ) 孙 洁 ( 财 务 负 责 人 ) 高 丽 丽 ( 董 事 会 秘 书 ) 增 加 聘 任 薛 扬 为 副 总 经 理 增 加 聘 任 高 丽 丽 为 副 总 经 理 江 苏 天 泽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根 据 股 票 发 行 并 上 市 的 相 关 规 定, 董 事 会 设 立 3 名 独 立 董 事 发 行 人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董 事 会 成 员 设 定 为 7 人, 因 此 减 少 一 名 执 行 董 事 顾 庭 纲, 增 加 3 名 独 立 董 事 发 行 人 最 近 两 年 内 董 事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江 苏 天 泽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发 行 人 设 立 监 事 会 成 员 为 3 人, 其 中 :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一 名 原 公 司 监 事 徐 德 明 由 于 身 体 原 因 没 有 继 续 担 任
40 监 事 职 务, 股 东 会 选 举 的 监 事 为 赵 燕 胡 淳 之, 吴 莹 系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江 苏 天 泽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过 程 中, 于 2009 年 8 月 23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聘 任 陈 进 为 总 经 理 孙 洁 为 财 务 负 责 人 高 丽 丽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于 2009 年 9 月 6 日 召 开 的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聘 任 薛 扬 为 发 行 人 副 总 经 理 发 行 人 于 2009 年 11 月 14 日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聘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高 丽 丽 为 副 总 经 理, 符 合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要 求, 发 行 人 最 近 两 年 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两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发 行 人 最 近 两 年 内 部 分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更, 没 有 导 致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及 运 营 模 式 发 生 变 化, 亦 没 有 导 致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决 策 组 织 机 构 运 作 及 业 务 运 营 等 方 面 发 生 变 化, 没 有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稳 定 十 三 关 于 发 行 人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纳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二 一 般 性 说 明 核 查 披 露 的 问 题 第 30 条 ) ( 一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的 工 资 表,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与 员 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支 付 工 资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及 生 育 保 险 ) 费 用 的 凭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了 关 于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情 况 说 明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发 行 人 现 有 244 名 员 工 中 有 18 名 员 工 未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其 中 :6 名 员 工 为 退 休 返 聘 及 原 单 位 内 退 返 聘 人 员,12 名 员 工 为 外 地 办 事 处 员 工 由 其 自 行 在 当 地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后 向 公 司 报 销 苏 州 天 泽 现 有 63 名 员 工 中 有 4 名 员 工 未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该 4 名 员 工 由 其 自 行 缴 存 社 会 保 险 后 向 公 司 报 销 深 圳 天 昊 现 有 42 名 员 工 中 有 13 名 员 工 未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该 13 名 员 工 为 新 入 职 员 工, 尚 未 办 理 完 毕 劳 动 关 系 及 社 保 登 记 手 续 太 仓 天 泽 现 有 15 名 员 工 已 全 部 缴 纳 了 社 会 保 险
41 根 据 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管 理 中 心 深 圳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局 苏 州 高 新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太 仓 市 城 厢 镇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所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均 已 与 员 工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为 员 工 缴 纳 了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在 社 会 保 险 方 面 不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形 ( 二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了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为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相 关 凭 证, 发 行 人 出 具 了 关 于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情 况 说 明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发 行 人 现 有 员 工 中 有 18 名 员 工 未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其 中 :6 名 员 工 为 退 休 返 聘 及 原 单 位 内 退 返 聘 人 员,12 名 员 工 为 外 地 办 事 处 员 工 由 其 自 行 在 当 地 缴 存 公 积 金 后 向 公 司 报 销 苏 州 天 泽 现 有 员 工 中 有 4 名 员 工 未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未 缴 原 因 为 该 4 名 员 工 已 购 买 住 房, 声 明 不 愿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发 行 人 苏 州 天 泽 太 仓 天 泽 已 依 法 为 其 他 员 工 缴 存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深 圳 天 昊 原 以 向 职 工 发 放 住 房 补 贴 的 形 式 为 员 工 提 供 住 房 保 障 福 利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深 圳 天 昊 为 3 名 深 圳 户 籍 员 工 缴 存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 其 他 39 名 外 地 户 籍 员 工 未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但 深 圳 天 昊 仍 为 该 等 员 工 发 放 住 房 补 贴 根 据 深 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第 三 条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主 体 的 规 定, 本 市 ( 深 圳 市 ) 国 家 机 关 国 有 企 业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城 镇 私 营 企 业 及 其 他 城 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本 市 ( 深 圳 市 ) 户 籍 的 在 职 职 工 均 须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非 本 市 ( 深 圳 市 ) 户 籍 在 职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可 参 照 有 关 规 定 为 非 户 籍 职 工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根 据 深 圳 市 的 地 方 规 定, 深 圳 市 户 籍 的 在 职 职 工 必 须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对 于 非 深 圳 户 籍 职 工 则 没 有 强 制 规 定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中 住 集 团 及 孙 伯 荣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对 于 发 行 人 苏 州 天 泽 太 仓 天 泽 深 圳 天 昊 历 史 当 中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如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补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相 关 费 用 和 责 任
42 由 承 诺 人 全 额 承 担, 承 诺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予 以 缴 纳 如 因 此 给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带 来 损 失 的, 承 诺 人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补 偿 责 任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苏 州 天 泽 太 仓 天 泽 已 依 法 为 员 工 缴 存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深 圳 天 昊 尚 存 在 未 全 部 执 行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的 情 形, 但 该 等 情 形 符 合 深 圳 市 有 关 政 策 的 规 定,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作 出 愿 意 承 担 补 缴 未 缴 公 积 金 的 承 诺, 该 情 形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构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十 四 关 于 发 行 人 合 作 研 发 项 目 及 研 发 成 果 归 属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二 一 般 性 说 明 核 查 披 露 的 问 题 第 32 条 ) 本 所 律 师 与 发 行 人 的 总 经 理 进 行 了 访 谈, 核 查 了 苏 州 天 泽 与 同 济 大 学 中 国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研 究 院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研 究 院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集 集 团 ) 签 订 的 863 计 划 专 项 课 题 申 报 合 作 协 议 苏 州 天 泽 参 与 了 由 中 集 集 团 牵 头 实 施, 苏 州 天 泽 同 济 大 学 安 全 研 究 院 协 助 承 接 的 国 家 863 计 划 项 目 危 化 品 货 物 在 途 安 全 状 态 监 测 技 术 及 系 统 研 发 与 应 用 项 目 该 合 作 研 发 项 目 的 有 关 情 况 如 下 : ( 一 ) 合 作 研 发 项 目 的 成 果 归 属 情 况 根 据 苏 州 天 泽 同 济 大 学 安 全 研 究 院 分 别 与 中 集 集 团 于 2008 年 7 月 3 日 签 订 的 863 计 划 专 项 课 题 申 报 合 作 协 议 第 三 条 的 约 定,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知 识 产 权, 双 方 独 立 完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各 自 所 有 ; 合 作 双 方 或 多 方 共 同 完 成 的, 按 照 合 作 双 方 或 多 方 的 贡 献 大 小 进 行 分 配 ; 所 有 的 成 果 优 先 在 中 集 集 团 进 行 产 业 化 如 属 于 课 题 中 合 作 双 方 或 多 方 合 作 成 果 的 转 让, 须 合 作 双 方 或 多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 二 ) 合 作 研 发 项 目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根 据 863 计 划 专 项 课 题 申 报 合 作 协 议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的 约 定, 各 方 主
43 要 权 利 义 务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合 同 主 体 权 利 义 务 ( 合 作 协 议 的 主 要 任 务 ) 中 集 集 团 苏 州 天 泽 同 济 大 学 安 全 研 究 院 获 得 总 国 拨 经 费 的 52% 获 得 总 国 拨 经 费 的 16% 获 得 总 国 拨 经 费 的 8% 获 得 总 国 拨 经 费 的 24% (1) 危 化 品 介 质 状 态 检 测 模 板, 罐 体 状 态 监 测 模 块 研 发 ; (2) 危 化 品 气 体 泄 漏 监 测 模 板 和 监 测 终 端 标 定 平 台 开 发 ; (3) 集 成 危 化 品 介 质 危 化 品 装 载 容 容 器 危 化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状 态 监 测 模 块 与 设 备 的 智 能 槽 罐 车 开 发 ; (4) 系 统 总 成 设 计 ; (5) 危 化 品 货 物 在 途 安 全 监 测 与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及 示 范 应 用 (1) 负 责 专 家 分 析 系 统 设 计 及 预 警 模 型 建 立, 车 辆 状 态 检 测 模 块 研 发 ; (2) 一 体 化 车 载 终 端 设 备 (ibox) 开 发 ; (3) 参 与 后 台 系 统 设 计 和 部 分 模 块 开 发 及 应 用 示 范 (1) 负 责 危 化 品 在 途 安 全 状 态 监 测 多 信 息 融 合 技 术 研 究 ; (2) 负 责 危 化 品 货 物 在 途 安 全 安 全 状 态 识 别 与 评 判 决 策 模 型 研 究 ; (3) 负 责 专 家 分 析 系 统 设 计 及 预 警 模 型 建 立 (1) 负 责 危 化 品 源 及 仓 储 小 区 内 的 GIS 电 子 地 图 细 化 与 加 工, 开 发 集 成 有 全 国 危 化 品 源 地 理 信 息 的 电 子 地 图 (2) 研 究 危 化 品 货 物 在 途 安 全 事 务 的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 (3) 研 究 并 起 草 课 题 申 请 书 中 说 明 的 危 化 品 货 物 在 途 安 全 监 测 技 术 及 系 统 的 相 关 标 准 经 核 查 国 家 高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863 计 划 ) 专 题 课 题 申 请 书 ( 危 化 品 货 物 在 途 安 全 状 态 监 测 技 术 及 系 统 研 发 与 应 用 ) 863 计 划 专 项 课 题 申 报 合 作 协 议,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签 订 的 上 述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不 存 在 潜 在 风 险 或 纠 纷 十 五 关 于 发 行 人 商 标 专 利 的 相 关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二 一 般 性 说 明 核 查 披 露 的 问 题 第 39 条 )
44 序 号 ( 一 ) 发 行 人 现 有 和 正 在 注 册 商 标 及 相 关 产 品 的 情 况 1 发 行 人 现 有 注 册 商 标 及 对 应 的 公 司 产 品 情 况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及 苏 州 天 泽 现 有 商 标 及 对 应 的 公 司 产 品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商 标 名 称 商 标 注 册 证 号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类 别 第 42 类 第 9 类 第 42 类 第 9 类 第 42 类 第 9 类 第 42 类 第 9 类 第 42 类 第 42 类 第 9 类 注 册 有 效 期 限 2006 年 6 月 7 日 至 2016 年 6 月 6 日 2006 年 4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 2007 年 7 月 21 日 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 2006 年 8 月 7 日 至 2016 年 8 月 6 日 2008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 2009 年 7 月 21 日 至 2019 年 7 月 20 日 2009 年 10 月 7 日 至 2019 年 10 月 6 日 2009 年 11 月 28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 2010 年 3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2010 年 5 月 21 日 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 2010 年 2 月 21 日 至 所 有 权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对 应 的 公 司 产 品 服 务 硬 件 服 务 硬 件 服 务 硬 件 服 务 硬 件 软 件 备 用 商 标 备 用 商 标 备 用 商 标 备 用 商 标 服 务 硬 件 服 务 硬 件
45 第 42 类 第 9 类 第 9 类 2020 年 2 月 20 日 2010 年 7 月 7 日 至 2020 年 7 月 6 日 2010 年 3 月 28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2010 年 3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苏 州 天 泽 服 务 硬 件 服 务 硬 件 备 用 商 标 2 发 行 人 已 注 册 商 标 的 来 源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苏 州 天 泽 已 注 册 的 商 标 权 均 为 发 行 人 或 苏 州 天 泽 自 行 申 请 取 得 ( 二 ) 关 于 商 标 权 证 和 专 利 权 证 变 更 手 续 的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原 江 苏 天 泽 名 下 的 商 标 权 证 均 已 变 更 至 发 行 人 名 下 ; 原 江 苏 天 泽 名 下 的 专 利 权 中, 除 专 利 号 为 ZL 的 专 利 权 更 名 手 续 尚 在 办 理 之 中 外, 其 余 的 专 利 权 均 已 变 更 至 发 行 人 名 下 十 六 关 于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房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的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二 一 般 性 说 明 核 查 披 露 的 问 题 第 41 条 ) ( 一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拥 有 房 产 及 土 地 的 相 关 情 况 1 发 行 人 拥 有 房 产 及 土 地 的 相 关 情 况 发 行 人 目 前 经 营 办 公 所 用 房 产 位 于 南 京 市 新 城 科 技 园 内 云 龙 山 路 80 号,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13, 平 方 米, 该 房 产 系 发 行 人 自 行 建 造 取 得, 该 等 房 屋 建 筑 物 已 经 竣 工 根 据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该 房 产 的 账 面 原 值 14,685, 元 发 行 人 已 经 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 取 得 相 关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建 筑 面 积 设 计 权 证 号 座 落 位 置 号 ( 平 方 米 ) 用 途 1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车 库 云 龙 山 路 80 号 负 一 层
46 第 号 储 藏 室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1, 厂 房 云 龙 山 路 80 号 一 层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1, 厂 房 云 龙 山 路 80 号 二 层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1, 厂 房 云 龙 山 路 80 号 三 层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1, 厂 房 云 龙 山 路 80 号 四 层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1, 厂 房 云 龙 山 路 80 号 五 层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1, 厂 房 云 龙 山 路 80 号 六 层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1, 厂 房 云 龙 山 路 80 号 七 层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厂 房 云 龙 山 路 80 号 八 层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厂 房 云 龙 山 路 80 号 九 层 合 计 13, 发 行 人 上 述 房 屋 建 筑 物 占 用 的 土 地 为 面 积 6, 平 方 米 的 国 有 出 让 土 地,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系 发 行 人 根 据 与 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于 2007 年 6 月 8 日 签 订 的 宁 国 土 资 让 合 [2007]187 号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发 行 人 已 经 取 得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于 2007 年 5 月 30 日 颁 发 的 权 证 号 为 宁 建 国 用 (2009)19139 号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根 据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以 及 发 行 人 与 南 京 新 城 科 技 园 于 2006 年 9 月 6 日 签 订 的 南 京 新 城 科 技 园 入 园 合 同, 该 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出 让 金 为 万 元, 发 行 人 向 南 京 新 城 科 技 园 支 付 的 土 地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70 万 元 / 亩, 土 地 价 款 总 额 为 700 万 元 2 深 圳 天 昊 拥 有 房 产 及 土 地 的 相 关 情 况 深 圳 天 昊 现 拥 有 位 于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八 卦 岭 路 鹏 基 商 务 时 空 大 厦 508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的 办 公 用 房 一 处, 该 房 产 涉 及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八 卦 岭 路 鹏 基 商 务 时 空 大 厦 508 的 房 产 分 摊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用 途 为 商 业 办 公, 使 用 年 限 为 50 年 该 房 地 产 系 深 圳 天 昊 根 据 与 深 圳 鹏 基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8 日 签 订 的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 预 售 ) 买 受 取 得, 买 卖 价 款 4,193, 元 深 圳 天 昊 已 经 取 得 深 圳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于
47 年 8 月 3 日 颁 发 的 深 房 地 字 第 号 房 地 产 证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及 深 圳 天 昊 对 上 述 房 产 拥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对 上 述 土 地 拥 有 合 法 的 使 用 权, 发 行 人 及 深 圳 天 昊 可 以 以 合 法 的 方 式 使 用 上 述 房 产 土 地, 该 等 房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不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 二 ) 发 行 人 拥 有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的 相 关 情 况 根 据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电 子 及 办 公 设 备 原 值 11,185, 元 累 计 折 旧 4,862, 元 净 值 6,322, 元, 平 均 成 新 率 为 56.52%, 主 要 为 机 柜 服 务 器 交 换 机 电 脑 工 控 机 等 电 子 办 公 设 备 主 要 经 营 设 备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1 设 备 名 称 原 值 净 值 取 得 时 间 ( 单 位 : 元 ) 成 新 率 (%) 取 得 方 式 呼 叫 中 心 二 期 升 级 设 备 ( 含 软 件 ) 345, , 购 买 2 车 载 终 端 模 具 256, , 购 买 PBX 主 设 备 ( 西 门 子 3800) 松 下 交 换 机 ( 含 中 心 软 件 ) IBM 服 务 器 X3800 磁 盘 阵 列 柜 IBM DS , , 购 买 149, , 购 买 132, , 购 买 109, , 购 买 7 调 度 屏 模 具 108, , 购 买 8 行 驶 记 录 仪 模 具 95, , 购 买 9 GPS 加 工 模 具 94, , 购 买 山 特 16K 不 间 断 电 源 IBM 服 务 器 X3800 IBM 服 务 器 X RC 76, , 购 买 75, , 购 买 71, , 购 买 13 思 科 防 火 墙 66, , 购 买 14 思 科 防 火 墙 , 购 买 15 IBM 服 务 器 59, , 购 买
48 IVR 卡 语 音 卡 50, , 购 买 17 IBM 磁 盘 柜 50, , 购 买 HXD09 智 能 语 音 交 换 平 台 DELL 2950 服 务 器 1 台 156, , 购 买 50, , 购 买 上 述 主 要 设 备 中, 除 第 18 项 HXD09 智 能 语 音 交 换 平 台 第 19 项 DELL 2950 服 务 器 1 台 属 于 苏 州 天 泽 所 有 之 外, 其 他 的 主 要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人 均 为 发 行 人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设 备 的 购 买 凭 证,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法 拥 有 上 述 设 备, 对 上 述 设 备 的 占 有 和 使 用 合 法 有 效, 不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十 七 关 于 发 行 人 及 关 联 方 的 合 法 经 营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二 一 般 性 说 明 核 查 披 露 的 问 题 第 42 条 ) ( 一 ) 关 于 对 中 住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合 法 经 营 情 况 的 核 查 根 据 中 住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江 苏 中 住 物 业 无 锡 中 住 房 地 产 山 水 物 业 中 联 生 态 镇 江 中 住 房 地 产 金 山 大 剧 院 的 工 商 档 案, 相 关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合 法 证 明,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以 调 查 问 卷 的 形 式 对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的 核 查, 中 住 集 团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工 商 税 收 等 规 定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损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不 存 在 未 经 法 定 机 关 核 准, 擅 自 公 开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或 者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虽 然 发 生 在 三 年 前, 但 目 前 仍 处 于 持 续 状 态 的 情 形 ( 二 ) 关 于 对 发 行 人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合 法 经 营 情 况 的 核 查 根 据 发 行 人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深 圳 天 昊 苏 州 天 泽 太 仓 天 泽 吴 江 天 泽 的 工 商 档 案, 相 关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合 法 证 明,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以 调 查 问 卷 的 形 式 对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的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其
49 下 属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工 商 税 收 等 规 定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损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不 存 在 未 经 法 定 机 关 核 准, 擅 自 公 开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或 者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虽 然 发 生 在 三 年 前, 但 目 前 仍 处 于 持 续 状 态 的 情 形 ( 三 ) 关 于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转 让 或 注 销 公 司 的 合 法 经 营 情 况 根 据 高 景 通 信 苏 州 中 泽 的 工 商 档 案, 相 关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合 法 证 明,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以 调 查 问 卷 的 形 式 对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的 核 查,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转 让 或 注 销 的 公 司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工 商 税 收 等 规 定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损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不 存 在 未 经 法 定 机 关 核 准, 擅 自 公 开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或 者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虽 然 发 生 在 三 年 前, 但 目 前 仍 处 于 持 续 状 态 的 情 形 ( 四 ) 关 于 中 住 集 团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诉 讼 情 况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中 住 集 团 的 子 公 司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有 一 项 诉 讼 正 在 一 审 审 理 过 程 中,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009 年 6 月 29 日, 江 苏 世 纪 金 牛 科 工 贸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世 纪 金 牛 ) 以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为 被 告 南 京 中 住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南 京 中 住 ) 为 第 三 人 向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返 还 因 债 务 承 担 超 付 的 欠 款 1,917, 元 2009 年 7 月 24 日,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向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反 诉, 将 世 纪 金 牛 和 南 京 中 住 列 为 共 同 被 告, 并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世 纪 金 牛 应 支 付 给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的 万 元 转 让 款 已 抵 冲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应 支 付 给 南 京 中 住 的 君 临 紫 金 项 目 商 铺 02 幢 ( 面 积 约 1325 平 方 米 ) 商 铺 购 房 款,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无 须 再 就 该 商 铺 向 南 京 中 住 付 购 房 款 ; 判 令 中 住 置 业 按 照 总 价 万 元 的 价 格 与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签 订 君 临 紫 金 项 目 商 铺 02 幢 ( 面 积 约 1325 平 方 米 ) 商 铺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契 约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案 移 送 至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根 据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与 世 纪 金 牛 2007 年 2 月 8 日 签 署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备 忘 录,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应 将 所 持 无 法 律 障 碍 的 南 京 中 住 80% 的 股 权, 并 确 保 国 联 信 托 将 其 持 有 的 南 京 中 住 20% 的 股 权 总 计 折 合 人 民 币 万 元 分 别 转 让
50 给 世 纪 金 牛 和 世 纪 金 牛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 上 述 万 元 的 转 让 款 中,2000 万 元 作 为 股 权 转 让 款, 其 余 万 元 为 世 纪 金 牛 代 南 京 中 住 偿 还 给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的 的 债 权 ; 中 住 房 地 产 购 买 南 京 中 住 拥 有 的 位 于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铁 匠 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 君 临 紫 金 项 目 ) 中 沿 街 02 幢 ( 面 积 约 1325 平 方 米 ) 的 商 铺, 并 按 万 元 的 价 格 与 南 京 中 住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中 住 房 地 产 应 支 付 的 购 买 商 铺 的 价 款, 由 世 纪 金 牛 代 付, 并 从 世 纪 金 牛 代 南 京 中 住 偿 还 给 中 住 房 地 产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世 纪 金 牛 也 可 以 直 接 将 应 付 的 购 买 款 支 付 给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或 其 指 定 的 帐 户 该 案 中, 世 纪 金 牛 以 南 京 中 住 对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的 债 务 与 事 实 不 符 为 由 要 求 退 还 超 付 的 欠 款 1,917, 元, 而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则 认 为 该 债 务 金 额 已 于 2007 年 双 方 签 署 协 议 时 经 双 方 认 同, 并 认 为 世 纪 金 牛 和 南 京 中 住 为 了 逃 避 付 款 和 签 订 商 铺 买 卖 契 约 的 义 务, 于 2009 年 6 月 故 意 制 造 诉 讼, 因 此 要 求 世 纪 金 牛 和 南 京 中 住 继 续 按 约 定 履 行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备 忘 录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除 江 苏 中 住 房 地 产 正 在 进 行 的 上 述 诉 讼 外, 中 住 集 团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诉 讼 的 情 形 ( 五 ) 关 于 发 行 人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诉 讼 情 况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的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尚 未 了 结 的 或 可 预 见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案 件 十 八 关 于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1 月 2 日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议 案 根 据 该 次 董 事 会 的 提 议 和 召 集,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 召 开 了 2010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上 述 议 案 ( 详 见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一 关 于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对 发 行 人
51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议 案 作 出 修 订,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订 关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议 案 的 议 案 根 据 该 次 董 事 会 的 提 议 和 召 集,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6 月 26 日 召 开 了 201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订 关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议 案 的 议 案, 对 于 在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募 集 资 金 超 过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的 情 况 下, 超 过 部 分 资 金 使 用 作 出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议 案 内 容 如 下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21, 万 元 用 于 天 泽 星 网 车 辆 远 程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扩 建 项 目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之 前, 公 司 将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投 入, 并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之 后 予 以 置 换 若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不 能 满 足 该 项 目 投 资 需 要, 资 金 缺 口 通 过 公 司 自 筹 方 式 解 决 ; 若 募 集 资 金 满 足 该 项 目 投 资 后 尚 有 剩 余, 则 剩 余 资 金 用 于 补 充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营 运 资 金 十 九 关 于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条 件 立 信 永 华 对 发 行 人 2007 年 度 2008 年 度 2009 年 度 以 及 2010 年 1-6 月 的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 出 具 了 宁 信 会 审 字 (2010)0720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根 据 该 审 计 报 告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发 行 人 仍 符 合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条 件 1 根 据 立 信 永 华 出 具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以 及 立 信 永 华 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 出 具 的 0271 号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0271 号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报 告 ), 发 行 人 2007 年 度 2008 年 度 2009 年 度 2010 年 1-6 月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22.42% 28.55% 24.20% 17.79%, 发 行 人 最 近 两 年 连 续 盈 利, 具 有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符 合 证 券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2 立 信 永 华 对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符 合 国
52 家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反 映 了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无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财 务 会 计 文 件 无 虚 假 记 载, 无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符 合 证 券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3 根 据 立 信 永 华 出 具 的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以 及 0271 号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报 告, 发 行 人 2007 年 度 2008 年 度 2009 年 度 2010 年 1-6 月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8,047, 元 20,900, 元 27,815, 元 22,747, 元, 最 近 两 年 累 计 净 利 润 为 48,715, 元 ;2007 年 度 2008 年 度 2009 年 度 2010 年 1-6 月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5,977, 元 20,055, 元 22,890, 元 21,314,, 元, 最 近 两 年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累 计 净 利 润 为 42,945, 元 ; 发 行 人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 二 ) 项 最 近 两 年 连 续 盈 利, 最 近 两 年 净 利 润 累 计 不 少 于 一 千 万 元, 且 持 续 增 长 ; 或 者 最 近 一 年 盈 利, 且 净 利 润 不 少 于 五 百 万 元, 最 近 一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少 于 五 千 万 元, 最 近 两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均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三 十 净 利 润 以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的 规 定 4 根 据 立 信 永 华 出 具 的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为 221,459, 元 负 债 合 计 83,613,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为 131,193, 元, 其 中 :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39,860, 元 ; 发 行 人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 三 ) 项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两 千 万 元, 且 不 存 在 未 弥 补 亏 损 的 规 定 5 根 据 立 信 永 华 出 具 的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地 反 映 了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6 根 据 立 信 永 华 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 出 具 的 0270 号 无 保 留 结 论 的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发 行 人 根 据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规 范 基 本 规 范 ( 试 行 ) 及 相 关 具 体 规 范,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53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保 持 了 与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 发 行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且 被 有 效 执 行, 能 够 合 理 保 证 财 务 报 告 的 可 靠 性 生 产 经 营 的 合 法 性 营 运 的 效 率 与 效 果,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认 为,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条 件 和 具 体 要 求 二 十 关 于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 一 )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车 辆 远 程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及 配 套 软 硬 件 的 研 发 与 销 售 根 据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2007 年 度 2008 年 度 2009 年 度 2010 年 1-6 月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46,463, 元 70,062, 元 89,050, 元 67,374,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00% 100% 99.89% 99.57%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二 ) 发 行 人 的 持 续 经 营 情 况 发 行 人 为 从 事 车 辆 远 程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及 配 套 软 硬 件 的 研 发 与 销 售 企 业,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不 存 在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变 化 可 能 对 发 行 人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不 存 在 终 止 经 营 或 破 产 清 算 的 事 由 或 情 形 ;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不 存 在 持 续 经 营 的 法 律 障 碍 ( 三 )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外, 发 行 人 另 于 2010 年 5 月 取 得 4 项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54 软 件 产 品 名 称 证 书 编 号 发 证 日 期 有 效 期 天 泽 星 网 车 管 之 星 GPS 智 能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V2.0 天 泽 星 网 位 置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通 讯 网 关 软 件 V1.0 天 泽 星 网 城 市 客 运 出 租 车 GPS 智 能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V1.0 天 泽 星 网 位 置 信 息 服 务 核 心 平 台 软 件 V1.0 苏 DGY 年 5 月 18 日 5 年 苏 DGY 年 5 月 18 日 5 年 苏 DGY 年 5 月 18 日 5 年 苏 DGY 年 5 月 18 日 5 年 ( 四 ) 发 行 人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变 化 情 况 深 圳 天 昊 原 持 有 编 号 为 的 中 国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该 证 书 认 证 的 产 品 范 围 为 GPS 车 载 终 端, 制 造 商 和 生 产 企 业 均 为 深 圳 天 昊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由 于 深 圳 天 昊 的 GPS 车 载 定 位 监 控 终 端 产 品 由 深 圳 市 资 达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资 达 科 技 ) 生 产, 经 深 圳 天 昊 申 请,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于 2009 年 8 月 12 日 颁 发 了 证 书 编 号 为 的 中 国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认 证 的 制 造 商 为 深 圳 天 昊 生 产 企 业 为 资 达 科 技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 出 具 撤 销 认 证 证 书 通 知, 深 圳 天 昊 原 持 有 的 证 书 编 号 为 的 中 国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被 撤 销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由 于 深 圳 天 昊 原 持 有 的 编 号 为 的 中 国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认 证 的 部 分 产 品 深 圳 天 昊 已 不 再 采 用, 深 圳 天 昊 针 对 其 目 前 生 产 经 营 中 需 要 采 用 的 相 关 型 号 规 格 的 车 载 信 息 终 端 重 新 申 请 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并 于 2010 年 8 月 24 日 取 得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的 中 国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深 圳 天 昊 原 持 有 的 编 号 为 的 中 国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已 暂 停 使 用 本 所 认 为, 深 圳 天 昊 上 述 相 关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被 撤 销 及 重 新 申 请 的 事 宜, 不 会 对 深 圳 天 昊 的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二 十 一 关 于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同 业 竞 争
55 ( 一 )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1 发 行 人 董 事 长 孙 伯 荣 担 任 董 事 的 其 他 企 业 本 所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担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企 业 进 行 了 核 查,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外, 发 行 人 董 事 长 孙 伯 荣 担 任 无 锡 市 文 苑 艺 术 品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文 苑 艺 术 品 ) 无 锡 阿 尔 帕 克 创 意 产 业 策 划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阿 尔 帕 克 ) 的 董 事, 文 苑 艺 术 品 阿 尔 帕 克 为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方 该 等 关 联 方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1) 文 苑 艺 术 品 孙 伯 荣 担 任 文 苑 艺 术 品 董 事 职 务, 同 时, 中 住 集 团 持 有 文 苑 艺 术 品 20% 的 股 权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文 苑 艺 术 品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自 设 立 起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等 材 料 文 苑 艺 术 成 立 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 系 由 中 住 集 团 无 锡 市 文 化 投 资 发 展 中 心 ( 简 称 文 化 投 资 中 心 ) 无 锡 招 商 城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2008 年 5 月, 无 锡 招 商 城 有 限 公 司 将 所 持 文 苑 拍 卖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无 锡 招 商 城 市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中 住 集 团 持 有 20% 的 股 权 文 化 投 资 中 心 持 有 60% 的 股 权 无 锡 招 商 城 市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20% 的 股 权 文 苑 艺 术 品 持 有 江 苏 省 无 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住 所 为 无 锡 市 惠 河 路 71 号 ( 文 物 公 司 主 楼 西 区 二 层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言 朝 晖, 公 司 类 型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允 许 的 物 品 拍 卖 ; 拍 卖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专 项 审 批 的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经 营 ) 目 前, 文 苑 艺 术 品 正 在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2) 阿 尔 帕 克 孙 伯 荣 担 任 阿 尔 帕 克 董 事 职 务, 同 时, 中 住 集 团 持 有 阿 尔 帕 克 30% 的 股 权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阿 尔 帕 克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自 设 立 起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等 材 料 阿 尔 帕 克 成 立 于 2007 年 6 月 26 日, 系 由 中 住 集 团 及 境 外 公 司 Sodefinance&Partners SA I.PARKS PARTICIPATIONS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其 中 : 中 住 集 团 持 有 30% 的 股 权 Sodefinance&Partners SA 持 有 35% 的 股 权 I.PARKS PARTICIPATIONS 持 有 35% 的 股 权 阿 尔 帕 克 持 有 江 苏 省 无 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56 的 注 册 号 为 企 合 苏 锡 总 字 第 号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住 所 为 无 锡 市 锡 山 区 鹅 湖 镇 鹅 湖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ASSOULINE Gilles,Gilbert, 公 司 类 型 为 有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美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数 字 动 漫 企 业 的 策 划 设 计,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提 供 房 地 产 信 息 咨 询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有 效 许 可 证 明 经 营 ) 2 江 苏 中 住 物 业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本 所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控 制 的 企 业 进 行 了 核 查,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所 披 露 之 外, 江 苏 中 住 物 业 新 增 了 一 家 控 股 公 司, 即 巢 湖 中 住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巢 湖 中 住 物 业 )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巢 湖 中 住 物 业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自 设 立 起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等 材 料 巢 湖 中 住 物 业 成 立 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 系 由 江 苏 中 住 物 业 与 信 泰 ( 巢 湖 )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信 泰 巢 湖 )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其 中 : 江 苏 中 住 物 业 持 有 51% 的 股 权 信 泰 巢 湖 持 有 49% 的 股 权 巢 湖 中 住 物 业 持 有 巢 湖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为 物 业 管 理 及 相 关 配 套 服 务, 物 业 顾 问 与 咨 询, 房 屋 机 电 设 备 维 修, 空 调 设 备 安 装 及 维 修, 室 内 装 饰, 房 屋 中 介, 家 政 服 务 3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苏 州 天 泽 增 资 情 况 2010 年 5 月 7 日, 苏 州 天 泽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江 苏 天 泽 苏 州 客 运 以 货 币 资 金 700 万 元 对 苏 州 天 泽 增 资, 其 中 : 江 苏 天 泽 增 资 630 万 元 苏 州 客 运 增 资 70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经 苏 州 万 隆 永 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9 日 出 具 的 苏 万 隆 验 字 (2010)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并 经 苏 州 市 高 新 区 ( 虎 丘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登 记, 苏 州 天 泽 的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000 万 元, 其 中 : 发 行 人 出 资 9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0%, 苏 州 客 运 出 资 1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发 行 人 与 苏 州 客 运 持 有 苏 州 天 泽 的 股 权 比 例 未 发 生 变 化 4 广 电 移 动 的 股 权 转 让 情 况 发 行 人 原 持 有 广 电 移 动 30% 的 股 权 2010 年 1 月 27 日, 发 行 人 与 广 电 新 媒 体 签
57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发 行 人 将 持 有 广 电 移 动 30% 的 股 权 按 照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广 电 新 媒 体 该 等 股 权 转 让 已 经 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后 登 记 备 案,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已 不 再 持 有 广 电 移 动 股 权 5 中 住 集 团 经 营 范 围 及 住 所 变 更 情 况 2010 年 8 月, 经 无 锡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备 案, 中 住 集 团 的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为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电 子 计 算 机 遥 感 设 备 的 技 术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 国 内 贸 易 ( 不 含 专 项 许 可 项 目 ); 利 用 自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专 项 审 批 的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经 营 ) ; 住 所 变 更 为 无 锡 市 永 乐 路 29 号 新 天 地 休 闲 广 场 山 水 物 业 的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情 况 2010 年 7 月, 经 无 锡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备 案, 山 水 物 业 的 住 所 变 更 为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滨 湖 镇 漆 塘 北 村 9 号 无 锡 市 滨 海 区 雪 浪 街 道 山 水 东 路 2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为 陈 国 新 ( 二 )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1 发 行 人 接 受 关 联 方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根 据 发 行 人 与 江 苏 中 住 物 业 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 签 订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江 苏 中 住 物 业 为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天 泽 星 网 科 研 大 楼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止 2010 年 1-6 月, 发 行 人 向 中 住 物 业 支 付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合 计 为 388, 元 2 发 行 人 接 受 关 联 方 担 保 2010 年 1 月 5 日, 中 住 集 团 与 中 信 南 京 分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0) 宁 银 保 字 第 0016 号 的 保 证 合 同, 中 住 集 团 为 发 行 人 与 中 信 南 京 分 行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010) 宁 银 贷 字 第 0016 号 的 人 民 币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1000 万 元 借 款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借 款 期 限 自 2010 年 1 月 5 日 至 2011 年 1 月 5 日 ), 保 证 期 间 为 主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二 年 2010 年 5 月 27 日, 中 住 集 团 与 中 信 南 京 分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0 宁 银 保 字 第
58 号 的 保 证 合 同, 中 住 集 团 为 发 行 人 与 中 信 南 京 分 行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010 宁 银 贷 字 第 0312 号 的 人 民 币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1000 万 元 借 款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借 款 期 限 自 2010 年 5 月 27 日 至 2011 年 1 月 27 日 ), 保 证 期 间 为 主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二 年 ( 三 ) 关 于 发 行 人 与 新 增 关 联 方 之 间 关 联 交 易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的 核 查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与 文 苑 艺 术 品 阿 尔 帕 克 巢 湖 中 住 物 业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交 易 以 及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二 十 二 关 于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财 产 变 化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房 产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位 于 南 京 市 新 城 科 技 园 内 的 办 公 楼 已 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 取 得 相 关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该 等 房 产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13, 平 方 米, 坐 落 位 置 为 云 龙 山 路 80 号 负 一 层 至 九 层, 设 计 用 途 分 别 为 车 库 储 藏 室 厂 房 该 等 房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十 六 关 于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房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的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二 一 般 性 说 明 核 查 披 露 的 问 题 第 41 条 ) ( 二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1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及 变 化 情 况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外, 苏 州 天 泽 另 有 2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已 取 得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版 权 局 颁 发 的 相 关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1 软 件 名 称 苏 州 天 泽 GPS 客 运 出 租 车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V3.2[ 简 称 : 客 运 出 租 车 MIS 系 统 ] 证 书 编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首 次 发 表 日 期 登 记 号 SR
59 序 号 2 软 件 名 称 苏 州 天 泽 GPS 监 控 管 理 及 WEB 客 户 端 应 用 系 统 软 件 V2.0[ 简 称 :GPS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 证 书 编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首 次 发 表 日 期 登 记 号 SR03343 经 过 上 述 变 化,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23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登 记 号 证 书 编 号 软 件 名 称 2001SR SR SR SR SR SR SR SR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JSGPS 全 球 卫 星 定 位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 简 称 : JSGPS] V1.0 天 泽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软 件 [ 简 称 : 天 泽 造 价 2001] V5.0 天 泽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平 台 软 件 [ 简 称 : WebEngine] V3.0 天 泽 汽 车 行 驶 记 录 仪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V2.0 天 泽 工 程 机 械 车 辆 GPS 智 能 管 理 平 台 软 件 V1.0 天 泽 星 网 位 置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通 讯 网 关 软 件 V1.0[ 简 称 : 位 置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通 讯 网 关 软 件 ] 天 泽 星 网 城 市 客 运 出 租 车 GPS 智 能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V1.0 天 泽 星 网 车 管 之 星 GPS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V1.0[ 简 称 : 车 管 之 星 ] 取 得 方 式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首 次 发 表 日 期 2001 年 3 月 1 日 2001 年 3 月 30 日 2003 年 8 月 8 日 2003 年 12 月 1 日 2004 年 5 月 8 日 2004 年 7 月 1 日 2005 年 3 月 1 日 2005 年 3 月 25 日 著 作 权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60 9 2009SR SR SR SR SR SR SR SR SR SR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工 程 机 械 数 据 传 输 邮 件 服 务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 工 程 机 械 邮 件 服 务 系 统 ]V3.1 危 险 品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 危 险 品 管 理 系 统 ] V5.0 工 程 机 械 GPS 智 能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 工 程 机 械 软 件 ] V5.0 位 置 信 息 服 务 核 心 平 台 软 件 [ 简 称 : 位 置 信 息 服 务 核 心 平 台 ] V1.0 车 管 之 星 GPS 智 能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 车 管 之 星 ] V2.0 OCX-SP 接 口 控 件 软 件 V1.0 [ 简 称 :OCX-SP 接 口 控 制 件 ] 公 安 GPS 指 挥 调 度 系 统 V3.0 苏 州 天 泽 GPS 监 控 管 理 及 WEB 客 户 端 应 用 系 统 软 件 V2.0 [ 简 称 : GPS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 苏 州 天 泽 GPS 客 运 出 租 车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V3.2 [ 简 称 : 客 运 出 租 车 MIS 系 统 ] 天 泽 RFIBS 智 能 公 交 电 子 站 牌 系 统 软 件 V1.0[ 简 称 : 公 交 电 子 站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2006 年 11 月 1 日 2007 年 2 月 28 日 2007 年 12 月 20 日 2008 年 1 月 4 日 2008 年 1 月 4 日 2008 年 6 月 28 日 2008 年 10 月 1 日 2004 年 5 月 1 日 2005 年 5 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苏 州 天 泽 苏 州 天 泽 苏 州 天 泽
61 SR SR SR SR SR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牌 系 统 软 件 ] 天 泽 GPS 导 航 监 控 车 载 设 备 应 用 系 统 软 件 V1.0 带 远 程 定 位 的 车 辆 监 控 仪 表 软 件 V1.1 车 载 GPS 远 程 定 位 监 控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PL China]V1.3 物 流 之 星 车 载 监 控 终 端 软 件 V1.0 带 图 像 采 集 传 输 的 远 程 定 位 监 控 终 端 软 件 V1.6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原 始 取 得 2008 年 6 月 1 日 2008 年 10 月 31 日 2008 年 5 月 29 日 未 发 表 2008 年 6 月 15 日 苏 州 天 泽 深 圳 天 昊 深 圳 天 昊 深 圳 天 昊 深 圳 天 昊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上 述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系 自 行 申 请 取 得, 已 经 取 得 国 家 版 权 局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对 该 等 计 算 机 软 件 拥 有 合 法 的 著 作 权 ;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可 以 以 合 法 的 方 式 使 用 上 述 计 算 机 软 件, 不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2 发 行 人 正 在 申 请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有 1 项 正 在 申 请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软 件 名 称 及 版 本 号 为 天 泽 星 网 物 流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软 件 V1.0 受 理 日 期 为 2010 年 7 月 21 日, 受 理 号 为 2010R11S038421, 发 行 人 已 经 取 得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软 件 登 记 部 出 具 的 软 件 登 记 受 理 通 知 书 ( 三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的 商 标 权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已 经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苏 州 天 泽 正 在 申 请 的 商 标 中 的 6 项 商 标 申 请 获 得 了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的 核 准, 并 取 得 了 相 应 的 商 标 注 册 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62 序 号 商 标 名 称 商 标 注 册 证 号 核 定 使 用 类 别 第 9 类 第 9 类 第 42 类 第 42 类 第 42 类 第 9 类 注 册 有 效 期 限 2010 年 2 月 21 日 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 2010 年 3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2010 年 3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2010 年 5 月 21 日 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 2010 年 7 月 7 日 至 2020 年 7 月 6 日 2010 年 3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申 请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苏 州 天 泽 经 过 上 述 变 化,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及 苏 州 天 泽 合 计 拥 有 14 项 注 册 商 标,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商 标 名 称 商 标 注 册 证 号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类 别 第 42 类 第 9 类 第 42 类 注 册 有 效 期 限 2006 年 6 月 7 日 至 2016 年 6 月 6 日 2006 年 4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 2007 年 7 月 21 日 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 核 定 服 务 项 目 或 使 用 商 品 范 围 计 算 机 编 程 ; 计 算 机 软 件 设 计 ; 计 算 机 软 件 升 级 ; 计 算 机 软 件 维 护 ; 计 算 机 系 统 分 析 ; 把 有 形 的 数 据 和 文 件 转 换 成 电 子 媒 体 ; 替 他 人 创 建 和 维 护 网 站 ; 主 持 计 算 机 站 ( 网 站 );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数 据 的 数 据 转 换 ( 非 有 形 转 换 ); 计 算 机 程 序 复 制 智 能 卡 ( 集 成 电 路 卡 ); 计 算 机 软 件 ( 已 录 制 ); 密 码 磁 卡 ; 电 脑 软 件 ( 录 制 好 的 ); 计 算 机 程 序 ( 可 下 载 软 件 ); 计 算 机 用 介 面 卡 ; 电 子 出 版 物 ( 可 下 载 ); 计 算 机 游 戏 软 件 ;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 磁 性 数 据 介 质 计 算 机 编 程 ; 计 算 机 软 件 设 计 ; 计 算 机 软 件 升 级 ; 计 算 机 软 件 维 护 ; 计 算 机 系 统 分 析 ; 把 有 形 的 数 据 和 文 件 转 换 成 电 子 媒 体 ; 替 他 人 创 建 和 维 护 网 站 ;
63 第 9 类 第 42 类 第 9 类 第 42 类 第 9 类 第 42 类 2006 年 8 月 7 日 至 2016 年 8 月 6 日 2008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 2009 年 7 月 21 日 至 2019 年 7 月 20 日 2009 年 10 月 7 日 至 2019 年 10 月 6 日 2009 年 11 月 28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 2010 年 3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主 持 计 算 机 站 ( 网 站 );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数 据 的 数 据 转 换 ( 非 有 形 转 换 ); 计 算 机 程 序 复 制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 计 算 机 软 件 ( 已 录 制 ); 电 脑 软 件 ( 录 制 好 的 ); 密 码 磁 卡 ; 计 算 机 用 介 面 卡 ; 磁 性 数 据 介 质 ; 电 子 出 版 物 ( 可 下 载 ); 计 算 机 程 序 ( 可 下 载 软 件 ); 计 算 机 游 戏 软 件 ; 智 能 卡 ( 集 成 电 路 卡 ) 计 算 机 编 程 ; 计 算 机 软 件 设 计 ; 计 算 机 软 件 升 级 ; 计 算 机 软 件 维 护 ; 计 算 机 系 统 分 析 ; 把 有 形 的 数 据 和 文 件 转 换 成 电 子 媒 体 ; 替 他 人 创 建 和 维 护 网 站 ; 主 持 计 算 机 站 ( 网 站 );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数 据 的 数 据 转 换 ( 非 有 形 转 换 ); 计 算 机 程 序 复 制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 计 算 机 软 件 ( 已 录 制 ); 电 脑 软 件 ( 录 制 好 的 ); 密 码 磁 卡 ; 计 算 机 用 介 面 卡 ; 磁 性 数 据 介 质 ; 电 子 出 版 物 ( 可 下 载 ); 计 算 机 程 序 ( 可 下 载 软 件 ); 计 算 机 游 戏 软 件 ; 智 能 卡 ( 集 成 电 路 卡 ) 主 持 计 算 机 站 ( 网 站 ); 把 有 形 的 数 据 和 文 件 转 换 成 电 子 媒 体 ; 替 他 人 创 建 和 维 护 网 站 ; 计 算 机 软 件 设 计 ;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数 据 的 数 据 转 换 ( 非 有 形 转 换 ); 计 算 机 系 统 分 析 ; 计 算 机 程 序 复 制 ; 计 算 机 编 程 ; 计 算 机 软 件 升 级 ; 计 算 机 软 件 维 护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 计 算 机 软 件 ( 已 录 制 ); 电 脑 软 件 ( 录 制 好 的 ); 密 码 磁 卡 ; 计 算 机 用 介 面 卡 ; 磁 性 数 据 介 质 ; 电 子 出 版 物 ( 可 下 载 ); 计 算 机 程 序 ( 可 下 载 软 件 ); 计 算 机 游 戏 软 件 ; 智 能 卡 ( 集 成 电 路 卡 ) 计 算 机 编 程 ; 计 算 机 软 件 设 计 ; 计 算 机 软 件 升 级 ; 计 算 机 软 件 维 护 ; 计 算 机 系 统 分 析 ; 把 有 形 的 数 据 和 文 件 转 换 成 电 子 媒 体 ; 替 他 人 创 建 和 维 护 网 站 ; 主 持 计 算 机 站 ( 网 站 );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数 据 的 数 据 转 换 ( 非 有 形 转 换 ); 计 算 机 程 序 复 制 第 42 类 2010 年 5 月 21 日 计 算 机 编 程 ; 计 算 机 软 件 设 计 ;
64 第 9 类 第 42 类 第 9 类 第 9 类 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 2010 年 2 月 21 日 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 2010 年 7 月 7 日 至 2020 年 7 月 6 日 2010 年 3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2010 年 3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 计 算 机 软 件 升 级 ; 计 算 机 软 件 维 护 ; 计 算 机 系 统 分 析 ; 把 有 形 的 数 据 和 文 件 转 换 成 电 子 媒 体 ; 替 他 人 创 建 和 维 护 网 站 ; 托 管 计 算 机 站 ( 网 站 ); 计 算 机 程 序 复 制 ;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数 据 的 数 据 转 换 ( 非 有 型 转 换 )( 截 止 )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 计 算 机 软 件 ( 已 录 制 ); 电 脑 软 件 ( 录 制 好 的 ); 密 码 磁 卡 ; 计 算 机 用 介 面 卡 ; 磁 性 数 据 介 质 ; 电 子 出 版 物 ( 可 下 载 ); 计 算 机 程 序 ( 可 下 载 软 件 ); 计 算 机 游 戏 软 件 ; 智 能 卡 ( 集 成 电 路 卡 ) 计 算 机 编 程 ; 计 算 机 软 件 设 计 ; 计 算 机 软 件 升 级 ; 计 算 机 软 件 维 护 ; 计 算 机 系 统 设 计 ; 把 有 形 的 数 据 和 文 件 转 换 成 电 子 媒 体 ; 网 络 服 务 器 的 出 租 ; 替 他 人 创 建 和 维 护 网 站 ;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数 据 的 数 据 转 换 ( 非 有 形 转 换 ); 托 管 计 算 机 站 ( 网 站 )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 电 脑 软 件 ( 录 制 好 的 ); 电 子 出 版 物 ( 可 下 载 ); 计 算 机 软 件 ( 已 录 制 ); 导 航 仪 器 ; 光 通 讯 设 备 ; 网 络 通 讯 设 备 ; 计 算 机 ; 计 算 机 程 序 ( 可 下 载 软 件 ); 中 心 加 工 装 置 ( 信 息 处 理 器 ) 航 行 用 信 号 装 置 ; 电 子 公 告 牌 ; 亮 灯 的 电 指 示 牌 ; 声 纳 导 航 探 测 系 统 ; 导 航 仪 器 ; 车 辆 导 航 仪 器 ( 随 车 计 算 机 ); 卫 星 导 航 仪 器 ; 程 控 电 话 交 换 设 备 ; 通 讯 设 备 ; 激 光 导 向 仪 上 述 第 1-13 项 商 标 权 利 人 为 发 行 人 第 14 项 商 标 权 利 人 为 苏 州 天 泽, 该 等 商 标 均 为 发 行 人 及 苏 州 天 泽 自 行 申 请 取 得, 发 行 人 及 苏 州 天 泽 已 取 得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颁 发 的 商 标 注 册 证 ;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及 苏 州 天 泽 对 上 述 商 标 拥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不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 四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的 专 利 权 1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专 利 权 (1)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专 利 权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65 根 据 江 苏 省 专 利 信 息 中 心 出 具 的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专 利 信 息 明 细 ( 以 下 简 称 专 利 信 息 明 细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中 有 3 项 已 经 取 得 专 利 权 证 书,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专 利 类 型 名 称 申 请 ( 专 利 ) 号 申 请 日 1 发 明 基 于 GPS 的 菜 单 调 度 业 务 的 方 法 ZL 实 用 新 型 车 辆 耗 油 量 的 测 量 系 统 ZL 实 用 新 型 手 机 文 本 调 度 系 统 ZL 经 过 上 述 变 化, 发 行 人 目 前 拥 有 的 专 利 为 10 项, 其 中 : 发 明 专 利 4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5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 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1 2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别 专 利 号 证 书 号 基 于 互 联 网 方 式 的 地 图 数 据 采 集 更 新 方 法 栅 格 电 子 地 图 源 数 据 生 成 组 织 及 目 标 数 据 生 成 的 方 法 发 明 ZL 发 明 ZL 短 信 费 用 超 限 预 警 管 理 方 法 发 明 ZL SIM 卡 测 试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ZL GPS 定 位 通 信 对 讲 机 实 用 新 型 ZL 蒸 汽 清 洁 器 外 观 设 计 ZL 车 载 无 线 传 感 器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ZL 手 机 文 本 调 度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ZL 车 辆 耗 油 量 的 测 量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ZL 基 于 GPS 的 菜 单 调 度 业 务 的 方 法 (2) 深 圳 天 昊 拥 有 的 专 利 权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发 明 ZL 根 据 专 利 信 息 明 细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已 经 披 露 的 深 圳 天 昊 拥 有 的 专 利 中 的 3 项 专 利 因 未 缴 年 费 而 终 止,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66 序 号 1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别 专 利 号 证 书 号 专 利 权 人 一 种 定 位 服 务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ZL 深 圳 天 昊 长 春 一 汽 启 明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 车 载 定 位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ZL 深 圳 天 昊 3 定 位 服 务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ZL 深 圳 天 昊 根 据 深 圳 天 昊 于 2010 年 6 月 21 日 出 具 的 说 明, 深 圳 天 昊 上 述 终 止 的 专 利 一 种 定 位 服 务 装 置 ( 专 利 号 ZL ) 车 载 定 位 装 置 ( 专 利 号 ZL ) 的 专 利 技 术 内 容 已 包 括 在 新 取 得 的 专 利 一 种 远 程 定 位 监 控 装 置 ( 专 利 号 ZL ) 之 中 ; 终 止 的 专 利 定 位 服 务 装 置 ( 专 利 号 ZL ) 的 专 利 技 术 已 经 过 时, 其 产 品 已 经 不 再 生 产 ; 因 此, 上 述 三 项 专 利 权 终 止 的 情 形, 不 会 对 深 圳 天 昊 的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经 过 上 述 变 化,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深 圳 天 昊 拥 有 的 专 利 为 6 项, 其 中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4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2 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别 专 利 号 证 书 号 1 一 种 车 辆 监 控 仪 表 实 用 新 型 ZL 一 种 远 程 定 位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ZL 一 种 远 程 定 位 监 控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ZL 具 有 高 压 保 护 的 无 线 定 位 装 置 实 用 新 型 ZL 车 载 定 位 监 控 装 置 外 观 设 计 ZL X 车 载 定 位 监 控 装 置 ( 三 防 型 ) (3) 苏 州 天 泽 拥 有 的 专 利 外 观 设 计 ZL 根 据 专 利 信 息 明 细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披 露 的 苏 州 天 泽 正 在 使 用 的 2 项 专 利 权 已 由 辛 克 瑜 转 让 给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已 经 取 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颁 发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证 书,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型 申 请 ( 专 利 ) 号 证 书 号 1 一 种 GPS 车 辆 导 航 监 控 设 备 实 用 新 型 ZL
67 2 一 种 RFID 智 能 公 交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ZL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拥 有 的 上 述 专 利 权 中, 除 苏 州 天 泽 拥 有 的 2 项 专 利 系 受 让 取 得 外, 其 他 专 利 均 系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自 行 申 请 取 得, 已 经 取 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颁 发 的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证 书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证 书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对 该 等 专 利 拥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发 行 人 可 以 以 合 法 的 方 式 使 用 上 述 专 利, 不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2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变 化 情 况 (1) 发 行 人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根 据 专 利 信 息 明 细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已 经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中, 有 1 项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被 驳 回,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别 申 请 号 导 航 电 子 地 图 制 作 中 基 于 GPS 的 轨 迹 记 录 方 法 和 记 录 器 发 明 根 据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该 专 利 不 具 有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关 于 创 造 性 的 要 求 被 驳 回, 该 驳 回 对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经 过 上 述 变 化,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为 3 项, 全 部 为 发 明 专 利,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别 申 请 号 手 机 文 本 调 度 系 统 及 其 文 本 调 度 方 法 车 载 无 线 传 感 器 系 统 及 其 监 测 方 法 车 辆 耗 油 量 的 测 量 系 统 及 其 测 量 方 法 发 明 发 明 发 明 (2) 深 圳 天 昊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的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深 圳 天 昊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为 5 项, 其 中 : 实 用 新 型 3 项 外 观 设 计 2 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68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别 申 请 号 1 一 种 车 辆 远 程 定 位 监 控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一 种 车 辆 远 程 定 位 监 控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X 3 GPS 定 位 装 置 ( 一 ) 外 观 设 计 GPS 定 位 装 置 ( 二 ) 外 观 设 计 一 种 车 载 GPS 定 位 终 端 车 辆 及 车 辆 远 程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3) 苏 州 天 泽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X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苏 州 天 泽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为 1 项, 系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类 别 申 请 号 低 温 储 运 设 备 智 能 管 理 系 统 实 用 新 型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上 述 正 在 申 请 的 专 利 为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自 行 申 请, 已 获 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颁 发 的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 五 )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担 保 或 其 他 权 利 受 到 限 制 的 情 况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发 行 人 在 其 与 建 行 大 厂 支 行 于 2007 年 9 月 29 日 签 订 编 号 为 DC 的 抵 押 合 同 因 主 债 权 提 前 履 行 完 毕 而 终 止 目 前, 发 行 人 以 其 拥 有 的 宁 建 国 用 (2009)19139 号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项 下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部 分 地 上 建 筑 物 为 发 行 人 向 建 行 大 厂 支 行 的 借 款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发 行 人 与 建 行 大 厂 支 行 于 2010 年 7 月 6 日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DCDY 的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发 行 人 以 其 拥 有 的 权 证 号 为 宁 建 国 用 (2009)19139 号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项 下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以 及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号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项 下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为 发 行 人 向 建 行 大 厂 支 行 自 2010 年 7 月 7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发 生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的 主 债 权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六 ) 财 产 产 权 及 潜 在 纠 纷 的 核 查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的 主 要 财 产 均 为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合 法 拥
69 有, 且 均 登 记 在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名 下, 不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 截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除 已 在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及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披 露 的 抵 押 情 形 外,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对 各 自 主 要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的 行 使 无 限 制 不 存 在 设 定 任 何 担 保 或 其 他 权 利 受 到 限 制 的 情 况 二 十 三 关 于 发 行 人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的 变 化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的 重 大 合 同 本 所 律 师 审 查 了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自 2010 年 3 月 16 日 至 2010 年 7 月 15 日 发 行 人 新 增 的 正 在 履 行 的 重 大 合 同, 主 要 包 括 : 1 销 售 与 服 务 合 同 (1)2010 年 4 月 20 日, 发 行 人 与 厦 门 太 古 可 口 可 乐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太 古 饮 料 ) 签 订 车 辆 (GPS) 采 购 框 架 合 约, 约 定 了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期 间 太 古 饮 料 向 发 行 人 采 购 产 品 的 种 类 产 品 的 价 格 产 品 的 规 格 和 售 后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2)2010 年 4 月 27 日,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外 运 山 东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山 东 外 运 ) 签 订 GPS 车 辆 管 理 系 统 及 车 载 终 端 设 备 维 护 服 务 合 同 山 东 外 运 租 用 发 行 人 的 GPS 相 关 设 备 ( 合 同 适 用 于 GPS 车 辆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的 所 有 硬 件 设 备 及 软 件 系 统 ), 并 享 受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山 东 外 运 向 发 行 人 支 付 相 应 的 租 赁 费, 合 同 期 限 为 5 年 (3)2010 年 6 月 6 日, 发 行 人 与 凯 斯 工 程 机 械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凯 斯 机 械 ) 签 订 天 泽 星 网 位 置 信 息 服 务 合 同 书 ( 合 同 编 号 :TZ-CASE/ 合 同 /100606) 发 行 人 向 凯 斯 机 械 供 应 合 同 约 定 数 量 的 GPS 车 载 终 端, 并 且 提 供 天 泽 星 网 工 程 车 辆 GPS 智 能 管 理 平 台 的 使 用 服 务 和 维 护 服 务, 同 时, 发 行 人 为 凯 斯 机 械 提 供 天 泽 星 网 位 置 信 息 服 务 暨 GPS 智 能 管 理 平 台 使 用 授 权, 从 而 使 凯 斯 机 械 达 到 并 实 现 有 效 管 理 之 目 的 2 借 款 合 同 及 相 关 担 保 合 同
70 (1)2010 年 5 月 27 日, 发 行 人 与 中 信 南 京 分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0 宁 银 贷 字 第 0312 号 的 人 民 币 借 款 合 同, 发 行 人 向 中 信 南 京 分 行 借 款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用 于 流 动 资 金 周 转, 借 款 期 限 自 2010 年 5 月 27 日 至 2011 年 1 月 27 日 止, 贷 款 利 率 为 % 该 笔 借 款 由 中 住 集 团 与 中 信 南 京 分 行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010 宁 银 保 字 第 0314 号 的 保 证 合 同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保 证 期 间 为 主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二 年 (2) 根 据 发 行 人 与 建 行 大 厂 支 行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DCED 的 额 度 授 信 协 议, 发 行 人 取 得 建 行 大 厂 支 行 额 度 为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的 授 信, 有 效 期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该 额 度 授 信 协 议 项 下 的 债 权 由 发 行 人 与 建 行 大 厂 支 行 于 2010 年 7 月 6 日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DCDY 的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抵 押 物 为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权 证 号 为 宁 建 国 用 (2009)19139 号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项 下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以 及 宁 房 权 证 建 初 字 第 号 号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项 下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根 据 该 额 度 授 信 协 议, 发 行 人 与 建 行 大 厂 支 行 于 2010 年 7 月 6 日 签 订 合 同 编 号 为 DC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发 行 人 向 建 行 大 厂 支 行 借 款 人 民 币 1,500 万 元, 借 款 期 限 为 12 个 月, 即 自 2010 年 7 月 7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贷 款 利 率 为 5.31% ( 二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上 述 合 同 均 为 发 行 人 在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产 生, 均 由 发 行 人 作 为 合 同 主 体, 发 行 人 在 上 述 合 同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与 其 依 据 其 他 合 同 或 法 律 文 件 承 担 的 义 务 不 存 在 冲 突, 合 同 内 容 和 形 式 均 合 法 有 效, 合 同 履 行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 三 ) 根 据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及 本 所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截 止 2010 年 6 月 30 日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下 的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的 核 查,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4,265, 元, 无 持 有 本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欠 款 ;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2,630, 元, 无 应 付 持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款 项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系 因 正 常 的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合 法 有 效 二 十 四 关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规 范 运 作
71 ( 一 )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情 况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自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2010 年 3 月 16 日 )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201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订 关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议 案 的 议 案 ( 二 ) 董 事 会 召 开 情 况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自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2010 年 3 月 16 日 )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三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010 年 4 月 18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苏 州 天 泽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议 案 2010 年 6 月 10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向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大 厂 支 行 申 请 融 资 借 款 事 项 的 议 案 关 于 修 订 关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的 议 案 的 议 案 2010 年 7 月 20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至 2010 年 6 月 财 务 报 告 ( 三 ) 监 事 会 召 开 情 况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自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2010 年 3 月 16 日 ) 至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了 一 次 监 事 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010 年 7 月 20 日, 发 行 人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江 苏 天 泽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至 2010 年 6 月 财 务 报 告 经 本 所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召 开 上 述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会 议 通 知 议 案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签 到 簿 各 项 议 案 的 表 决 票 和 统 计 票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决 议 等 文 件 的 核 查,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上 述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召 开 决 议 内 容 及 签 署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有 效 二 十 五 关 于 发 行 人 的 税 务
72 1 发 行 人 执 行 的 税 种 税 率 情 况 发 行 人 持 有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于 2009 年 9 月 8 日 换 发 的 鼓 国 税 字 X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其 2010 年 1-6 月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15% 税 率 计 缴 ; 增 值 税 适 用 17% 的 税 率, 按 规 定 扣 除 进 项 税 额 后 缴 纳 ; 营 业 税 按 营 业 收 入 的 5% 计 缴 (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的 营 业 税 按 营 业 收 入 的 3% 计 缴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按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的 7% 计 缴 ;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的 4% 计 缴 2 发 行 人 的 子 公 司 执 行 的 税 种 税 率 情 况 苏 州 天 泽 持 有 苏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苏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 颁 发 的 苏 州 地 税 登 字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其 2010 年 1-6 月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15% 税 率 计 缴 ; 增 值 税 适 用 17% 的 税 率, 按 规 定 扣 除 进 项 税 额 后 缴 纳 ; 营 业 税 按 营 业 收 入 的 5% 计 缴 (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的 营 业 税 按 营 业 收 入 的 3% 计 缴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按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的 7% 计 缴 ;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的 4% 计 缴 深 圳 天 昊 持 有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于 2009 年 10 月 26 日 颁 发 的 深 国 税 登 字 号 深 地 税 字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其 2010 年 1-6 月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15% 税 率 计 缴 ; 增 值 税 适 用 17% 的 税 率, 按 规 定 扣 除 进 项 税 额 后 缴 纳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按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的 1% 计 缴 ;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的 3% 计 缴 太 仓 天 泽 持 有 江 苏 省 太 仓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太 仓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于 2006 年 11 月 16 日 颁 发 的 太 仓 国 税 登 字 X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其 2010 年 1-6 月 企 业 所 得 税 为 核 定 征 收,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增 值 税 适 用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3% 的 征 收 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营 业 税 按 营 业 收 入 的 5% 计 缴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按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的 7% 计 缴 ;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的 4% 计 缴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执 行 的 税 种 税 率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73 ( 二 )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2008 年 12 月 9 日, 发 行 人 取 得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颁 发 的 GR 号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经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建 邺 税 务 分 局 备 案, 发 行 人 自 2008 年 度 起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的 优 惠 政 策 ; 发 行 人 2010 年 1-6 月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免 税 1,901, 元 2009 年 9 月 11 日, 苏 州 天 泽 取 得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颁 发 的 GR 号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苏 州 天 泽 自 2009 年 度 起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的 优 惠 政 策, 其 2010 年 1-6 月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免 税 229, 元 2009 年 10 月 29 日, 深 圳 天 昊 取 得 深 圳 市 科 技 工 贸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颁 发 的 GR 号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深 圳 天 昊 自 2009 年 度 起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的 优 惠 政 策, 其 2010 年 1-6 月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免 税 452, 元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苏 州 天 泽 深 圳 天 昊 享 受 的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8]111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008 年 度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8]985 号 ) 的 规 定 2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发 行 人 经 江 苏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认 定 为 软 件 企 业, 并 持 有 江 苏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颁 发 的 证 书 编 号 为 苏 R 号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经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 出 具 的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认 定 结 果 通 知 书 ( 鼓 国 税 流 优 惠 认 字 [2007] 第 24 号 ) 同 意, 发 行 人 对 其 销 售 自 行 开
74 发 生 产 的 JSGPS 全 球 卫 星 定 位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软 件 V1.0 软 件 产 品 享 受 按 17% 的 法 定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的 优 惠 政 策, 有 效 期 限 自 2007 年 8 月 1 日 起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1-6 月 享 受 的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金 额 为 2,318,174.2 元 苏 州 天 泽 经 江 苏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认 定 为 软 件 企 业, 并 持 有 江 苏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颁 发 的 证 书 编 号 为 苏 R 的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经 苏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同 意, 苏 州 天 泽 对 其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享 受 按 17% 的 法 定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的 优 惠 政 策, 苏 州 天 泽 于 2010 年 1-6 月 享 受 的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金 额 为 120, 元 苏 州 天 泽 享 受 增 值 税 退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批 准 文 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批 准 文 件 发 文 时 间 期 间 金 额 ( 元 ) 号 (2009) 苏 国 税 新 ( 批 ) 2009 年 1 字 第 203 号 关 于 增 值 税 2009 年 12 月 23 日 67, 月 即 征 即 退 的 批 复 (2010) 苏 国 税 新 ( 批 ) 字 第 021 号 关 于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的 批 复 (2010) 苏 国 税 新 ( 批 ) 字 第 046 号 关 于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的 批 复 (2010) 苏 国 税 新 ( 批 ) 字 第 078 号 关 于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的 批 复 2010 年 2 月 4 日 2010 年 3 月 26 日 2010 年 5 月 24 日 2009 年 12 月 2010 年 1-2 月 2010 年 3-4 月 28, , ,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及 苏 州 天 泽 享 受 的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符 合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0]25 号 ) 的 规 定 ( 三 )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财 政 补 贴 政 策 根 据 0720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于 2010 年 1-6 月 期 间 收 到 财 政 补 助 及 扶 持 资 金 合 计 1,718,900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根 据 关 于 下 达 2009 年 度 省 级 现 代 化 服 务 业 ( 金 融 业 ) 发 展 专 项 引 导
75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的 通 知,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 和 2010 年 2 月 2 日 总 计 收 到 贷 款 贴 息 补 贴 200, 元 2 根 据 南 京 市 软 件 著 作 权 及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资 助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发 行 人 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 收 到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科 技 局 软 件 著 作 权 补 助 元 3 根 据 关 于 下 达 2009 年 第 四 批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 重 大 科 技 支 撑 与 自 主 创 新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及 市 第 二 十 八 批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 科 技 型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 市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助 经 费 的 通 知, 苏 州 天 泽 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 收 到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200, 元 4 根 据 苏 州 高 新 区 民 营 经 济 ( 中 小 企 业 ) 扶 持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苏 州 天 泽 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 收 到 补 贴 100, 元 5 根 据 关 于 下 达 2009 年 第 四 批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及 科 技 经 费 的 通 知, 苏 州 天 泽 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 收 到 科 技 经 费 拨 款 520, 元 6 根 据 苏 州 市 城 市 客 运 交 通 管 理 处 出 具 的 关 于 调 度 中 心 补 贴 的 说 明, 苏 州 天 泽 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 收 到 用 于 调 度 中 心 工 资 补 贴 的 财 政 拨 款 550, 元 7 根 据 危 化 品 货 物 在 途 安 全 状 态 监 测 技 术 及 系 统 研 发 与 应 用 项 目 的 经 费 安 排, 苏 州 天 泽 于 2010 年 2 月 5 日 收 到 863 计 划 项 目 科 研 经 费 48, 元 8 根 据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科 技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9 年 修 订 稿 ), 深 圳 天 昊 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 收 到 补 贴 100, 元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上 述 财 政 补 贴 符 合 相 关 政 策 的 规 定, 并 已 经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批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有 效 ( 三 )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依 法 纳 税 情 况 根 据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属 分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建 邺 税 务 分 局 苏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苏 州 地 方
76 税 务 局 第 四 税 务 分 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太 仓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一 税 务 分 局 太 仓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出 具 的 证 明, 发 行 人 及 子 公 司 苏 州 天 泽 深 圳 天 昊 太 仓 天 泽 在 近 三 年 均 依 法 纳 税, 不 存 在 违 反 有 关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而 被 国 家 或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形 本 所 认 为, 除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十 六 关 于 发 行 人 的 税 务 ( 五 )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近 三 年 的 依 法 纳 税 情 况 所 述 发 行 人 2009 年 9 月 因 少 缴 印 花 税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外,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申 报 期 内 能 够 依 法 纳 税, 不 存 在 欠 税 重 大 偷 逃 税 款 等 违 反 税 收 管 理 法 规 的 情 形 二 十 六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第 116 页 十 六 关 于 发 行 人 的 税 务 ( 二 )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中, 深 圳 天 昊 2009 年 度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免 税 79, 元 由 于 原 统 计 该 等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金 额 时, 以 20% 为 法 定 税 率 ( 深 圳 市 普 遍 执 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及 过 渡 期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计 算 了 2009 年 1-12 月 间 法 定 税 率 与 优 惠 税 率 差 额 形 成 的 所 得 税 减 免 金 额, 现 调 整 为 以 25% 为 法 定 税 率, 计 算 2009 年 8-12 月 ( 深 圳 天 昊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期 间 ) 法 定 税 率 与 优 惠 税 率 的 差 额 形 成 的 所 得 税 减 免 金 额 上 述 计 算 口 径 变 更 后, 现 将 深 圳 天 昊 2009 年 度 享 受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免 税 金 额 更 正 为 84, 元 二 十 七 本 次 发 行 的 总 体 结 论 性 意 见 本 所 认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的 实 质 条 件 符 合 证 券 法 公 司 法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影 响 其 股 票 公 开 发 行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法 律 障 碍
77 本 补 充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正 本 六 份 上 海 市 广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办 律 师 单 位 负 责 人 许 平 文 陈 文 君 陈 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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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政 府 办 公 厅 2014 年 第 9 期 ( 总 第 559 期 ) 目 录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关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1)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藏 自 治 区 整 改 落 实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意 见 方 案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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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縣 高 屏 信 鴿 聯 合 會 競 翔 比 賽 規 則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會 定 名 屏 東 縣 高 屏 信 鴿 聯 合 會 第 二 條 : 本 會 以 連 絡 會 員 感 情 提 倡 高 尚 風 氣, 以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之 原 則 下 進 行 比 賽, 促 進 養 鴿 技 術, 陶 冶 身 心 康 樂 為 宗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所屬隊會登山途徑說明
中 華 民 國 山 岳 協 會 所 屬 隊 會 7~8 月 份 登 山 活 動 預 定 表 日 期 7.1 7.2 6.25~7.2 ( 六 ~ 六 ) 7.3 7.3 7.3 7.3 7.5 7.6 ( 三 ) 7.7 ( 四 ) 7.8 7.9 7.10 7.10 7.10 7.10 7.12 目 的 地 乘 車 地 點 下 車 集 合 出 發 里 附 交 通 工 具 路 線 嚮 導 員 時 間
2009年总站工作计划-2009-0102
附 件 : 全 国 地 表 水 国 控 断 面 基 础 信 息 调 查 表 序 号 省 份 流 域 城 市 河 流 断 面 名 称 1 安 徽 长 江 安 庆 市 长 江 前 江 口 2 安 徽 长 江 安 庆 市 长 江 皖 河 口 3 安 徽 长 江 池 州 市 秋 浦 河 入 江 口 4 安 徽 长 江 滁 州 市 滁 河 汊 河 5 安 徽 长 江 马 鞍 山 长 江 江 宁 县 三 兴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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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徐济德副司长一行到林芝检查指导并看望慰问一线调查队员... 1 巴桑罗布到林芝市巴宜区检查指导连清外业工作... 2 巴桑罗布处长深入昌都检查指导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4 察隅-秘境中的诗和远方... 6 路... 8 难忘的 3773... 9 八宿县连清外业调查圆满完成... 11 九分队轶事... 13 2016 年连清洛隆县外业调查顺利结束... 16 再临米林... 18 打油诗...
第卷 第 二 相關單位說明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副局長居豐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余股長瑞堂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蕭主任再興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民政課李課長秀蓉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工商組李組長俊輝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楊視察漢宗 三 民意代表 學者專家及各界代表陳述意見及討論交流 一 林
第卷 第 事業廢棄物到處亂竄就束手無策嗎 公聽會會議紀錄 日 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月 17 日 星期一 下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本會 1 樓第一會議室 出 列 席人員 民意代表 議員林義迪 議員張豐藤 服務處助理謝政憲代表 政府官員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工商組組長李俊輝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主任蕭再興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管理師葉淑芬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股長余瑞堂
绝密★启用前
绝 密 启 用 前 2010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上 海 卷 ) 地 理 试 卷 一 选 择 题 ( 共 50 分, 每 小 题 2 分 每 小 题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 ( 一 ) 城 市, 让 生 活 更 美 好, 城 市 空 间 结 构 与 城 市 职 能 自 然 环 境 密 切 相 关 1. 不 同 的 城 市 职 能 具 有 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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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 13 日 星 期 五 第 1490 期 今日 8 版 国内统一刊号 CN53 0047 国内邮发代号 63 61 零售价 1.00 元 公安部 居民身份证将可异地换证补证挂失 新华社北京 11 月 12 日电 记者 王茜 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 同时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 会应用环境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 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日前公安部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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