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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政 府 办 公 厅 2014 年 第 9 期 ( 总 第 559 期 ) 目 录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关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1)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藏 自 治 区 整 改 落 实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意 见 方 案 的 通 知 (4)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7)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田 建 文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11)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12)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紧 急 通 知 (13)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西 藏 军 区 关 于 批 转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西 藏 军 区 政 治 部 西 藏 自 治 区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15)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卢 彦 朝 等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17)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杨 锐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18)

2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胡 新 生 等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18)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韩 辉 等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18)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孔 原 同 志 免 职 的 通 知 (19)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做 好 藏 语 文 社 会 用 字 检 查 整 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31)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统 计 报 送 工 作 的 通 知 (33)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充 实 西 藏 博 物 馆 改 扩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40)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自 治 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关 于 开 展 金 融 信 用 县 创 建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41)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自 治 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关 于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推 广 使 用 企 业 和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意 见 的 通 知 (43)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自 治 区 科 普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通 知 (45)

3 区 政 府 令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关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125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西 藏 自 治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已 经 2014 年 7 月 31 日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第 10 次 常 务 自 治 区 主 席 洛 桑 江 村 会 议 通 过,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此 发 至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 西 藏 自 治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保 障 退 役 士 兵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和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退 役 士 兵, 是 指 依 照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现 役 士 兵 服 役 条 例 的 规 定 退 出 现 役 的 义 务 兵 和 士 官 第 三 条 按 照 国 家 建 立 以 扶 持 就 业 为 主, 自 主 就 业 安 排 工 作 退 休 供 养 等 多 种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制 度, 妥 善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承 办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公 安 税 务 工 商 行 - 1 -

4 区 政 府 令 政 管 理 机 构 编 制 等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退 役 士 兵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法 律 法 规, 服 从 人 民 政 府 的 安 置 第 六 条 退 役 士 兵 所 在 部 队 应 当 依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将 退 役 士 兵 移 交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第 七 条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地 为 退 役 士 兵 入 伍 时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入 伍 时 是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生 的 退 役 士 兵, 退 出 现 役 后 不 复 学 的 其 安 置 地 为 入 学 前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第 八 条 退 役 士 兵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根 据 本 人 申 请, 可 以 由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有 利 于 退 役 士 兵 生 活 的 原 则 确 定 其 安 置 地 : ( 一 ) 因 战 致 残 的 ( 二 ) 服 现 役 期 间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 三 ) 在 维 护 祖 国 统 一, 反 对 分 裂 斗 争 中 致 残 被 评 为 5 级 至 8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 四 ) 烈 士 子 女 的 ( 五 ) 父 母 双 亡 的 第 九 条 退 役 士 兵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易 地 安 置 : ( 一 ) 服 现 役 期 间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地 变 更 的, 可 以 在 父 母 现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 二 ) 符 合 军 队 有 关 现 役 士 兵 结 婚 规 定 且 结 婚 满 2 年 以 上 的, 可 以 在 配 偶 或 者 配 偶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 三 )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由 部 队 师 ( 旅 ) 级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易 地 安 置 第 十 条 退 役 士 兵 符 合 下 列 条 之 一 的, 由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 ( 一 ) 士 官 服 现 役 满 12 年 的 ( 二 ) 服 现 役 期 间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 三 ) 因 战 致 残 被 评 定 为 5 级 至 8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 四 ) 在 维 护 祖 国 统 一, 反 对 分 裂 斗 争 中 致 残 被 评 为 5 级 至 8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 五 ) 烈 士 子 女 的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条 的 退 役 士 兵 在 艰 苦 地 区 和 特 殊 岗 位 服 现 役 的, 优 先 安 排 工 作 ; 因 精 神 障 碍 基 本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予 以 妥 善 安 置 中 级 以 上 士 官 因 战 致 残 被 评 定 为 5 级 至 6 级 残 疾 等 级, 本 人 自 愿 放 弃 退 休 安 置 选 择 由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政 府 可 以 安 排 工 作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的 退 役 士 兵, 退 役 时 自 愿 选 择 自 主 就 业 的, 依 照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和 本 实 施 细 则 中 的 自 主 就 业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和 总 参 谋 部 下 达 的 退 役 士 兵 由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年 度 计 划, 制 定 我 区 安 排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年 度 接 收 安 置 计 划 年 度 接 收 安 置 计 划 应 含 在 藏 中 直 单 位 第 十 二 条 各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按 照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下 达 的 年 度 接 收 安 置 计 划, 根 据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的 退 役 士 兵 人 数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下 达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退 役 士 兵 安 排 工 作 的 任 务,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 2 -

5 区 政 府 令 第 十 三 条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对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的 退 役 士 兵 进 行 安 置, 保 障 其 第 一 次 就 业 第 十 四 条 安 置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的 6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年 度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工 作 的 任 务 第 十 五 条 承 担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工 作 任 务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时 完 成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下 达 的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工 作 任 务, 在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开 出 介 绍 信 1 个 月 内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上 岗, 并 与 退 役 士 兵 依 法 签 订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合 同 存 续 期 内 单 位 依 法 关 闭 破 产 改 制 的, 退 役 士 兵 与 所 在 单 位 其 他 人 员 一 同 执 行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的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的, 应 当 优 先 留 用 退 役 士 兵 第 十 六 条 由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服 现 役 年 限 和 符 合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待 安 排 工 作 时 间 计 算 为 工 龄, 享 受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条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七 条 非 因 退 役 士 兵 本 人 原 因, 接 收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上 岗 的, 应 当 从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开 出 介 绍 信 的 当 月 起, 按 照 不 低 于 本 单 位 同 等 条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80% 的 标 准 逐 月 发 给 退 役 士 兵 生 活 费 至 其 上 岗 为 止 第 十 八 条 对 安 排 工 作 的 残 疾 退 役 士 兵, 所 在 单 位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人 事 关 系 第 十 九 条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的 退 役 士 兵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服 从 安 置 地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视 为 放 弃 安 排 工 作 待 遇 ; 在 待 安 排 工 作 期 间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取 消 其 安 排 工 作 待 遇 第 二 十 条 义 务 兵 和 服 现 役 不 满 12 年 的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的, 由 人 民 政 府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由 部 队 发 给 一 次 性 退 役 金, 一 次 性 退 役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安 排 第 二 十 二 条 为 体 现 对 义 务 兵 家 庭 的 照 顾 和 优 待, 实 行 城 乡 统 一 的 优 待 金 制 度, 即 士 兵 服 义 务 兵 期 间, 义 务 兵 家 属 优 待 金 统 一 按 两 年 元 的 标 准, 给 其 家 庭 发 放 优 待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两 年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后 自 主 就 业 的 给 予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金 元, 自 主 就 业 退 出 现 役 士 官 每 超 期 服 役 一 年 增 加 元, 最 高 服 役 满 11 年 的 士 兵 可 领 取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金 14 万 元 义 务 兵 家 属 优 待 金 和 自 主 就 业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承 担 并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年 度 预 算 第 二 十 四 条 根 据 我 区 基 层 用 人 需 求,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从 西 藏 籍 退 役 士 兵 中 公 开 考 录 公 务 员 ( 工 作 人 员 )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参 加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参 加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的 退 役 士 兵 本 着 自 愿 参 加 技 能 为 主 免 费 培 训 属 地 管 理 城 乡 一 体 的 原 则, 具 体 按 照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藏 自 治 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办 法 ( 暂 行 ) 的 通 知 ( 藏 政 发 号 ) 执 行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退 役 1 年 以 上 参 加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的,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3 -

6 区 政 府 文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退 役 士 兵,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给 予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扶 持, 从 事 微 利 项 目 的 给 予 财 政 贴 息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易 地 安 置 的 退 役 士 兵, 符 合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的, 由 安 置 地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安 排 工 作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按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享 受 入 伍 地 义 务 兵 家 属 优 待 金 和 自 主 就 业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金, 不 再 享 受 安 置 地 有 关 优 待 金 和 补 助 金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报 考 大 中 专 院 校 退 役 士 兵 的 优 惠 政 策 : ( 一 )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进 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习 的 报 考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校 或 者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可 增 加 10 分 投 档 ( 二 )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后 自 愿 回 校 复 学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国 家 给 予 资 助 具 体 事 项 参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对 退 役 一 年 以 上, 考 入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根 据 本 人 申 请, 由 政 府 给 予 教 育 资 助 具 体 事 项 参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关 于 实 施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的 意 见 ( 财 教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规 定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其 他 安 置 事 项 的, 按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退 休 安 置 国 家 供 养 的 残 疾 退 役 士 兵 按 照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退 役 士 兵 保 险 关 系 的 接 续 按 照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退 役 士 兵 档 案 的 管 理 和 移 交 按 照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关 于 印 发 退 役 士 兵 档 案 移 交 审 核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参 务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于 退 役 士 兵 报 到 时 为 其 开 具 落 户 介 绍 信 公 安 机 关 凭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的 落 户 介 绍 信, 及 时 为 退 役 士 兵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 一 ) 转 业 士 官 持 退 出 现 役 证 和 省 级 安 置 部 门 出 具 的 接 收 安 置 转 业 士 官 通 知 书 转 业 士 官 接 收 安 置 审 批 表 由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二 ) 异 地 安 置 的 退 役 士 兵 凭 安 置 部 门 的 分 配 通 知 书 和 接 收 单 位 出 具 的 介 绍 信, 由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三 ) 在 校 大 学 生 复 学 的 回 原 学 校 所 在 地 落 户, 不 复 学 的 持 退 出 现 役 证 学 籍 证 明 入 学 时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安 置 部 门 出 具 的 落 户 介 绍 信 到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主 管 部 门 参 与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和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的 单 位 违 反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和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按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2011 年 12 月 1 日 后 ( 含 2011 年 12 月 1 日 ) 入 伍 的 西 藏 籍 退 役 士 兵 按 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2011 年 12 月 1 日 前 入 伍 的 西 藏 籍 退 役 士 兵 可 执 行 本 实 施 细 则, 本 人 自 愿 的, 也 可 以 按 照 入 伍 时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由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 4 -

7 区 政 府 文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藏 自 治 区 整 改 落 实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意 见 方 案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为 落 实 好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第 十 考 核 组 对 我 区 消 防 工 作 提 出 问 题 的 整 改 意 见 建 议, 全 面 推 进 西 藏 消 防 事 业 发 展, 现 将 西 藏 自 治 区 整 改 落 实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意 见 的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西 藏 自 治 区 整 改 落 实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意 见 的 方 案 2014 年 4 月 16 日 至 20 日,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第 十 考 核 组 对 我 区 进 行 了 全 面 细 致 的 检 查 考 核, 反 馈 了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了 针 对 性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为 切 实 将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组 反 馈 的 问 题 整 改 落 实 到 位, 全 面 推 进 西 藏 消 防 事 业 发 展,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总 体 目 标 通 过 努 力, 实 现 公 共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和 消 防 部 队 装 备 建 设 逐 年 达 标, 消 防 部 队 专 业 力 量 基 层 公 安 机 构 半 专 业 力 量 和 多 种 形 式 消 防 力 量 均 衡 发 展,1787 座 寺 庙 县 以 上 老 城 区 和 边 境 口 岸 等 人 员 集 中 区 域 火 灾 隐 患 逐 步 消 除, 社 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机 制 创 新 规 范 有 序, 消 防 安 全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为 加 强 对 整 改 工 作 的 领 导, 成 立 整 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见 附 1) 二 整 改 措 施 ( 一 ) 推 进 三 大 设 施 建 设, 解 决 制 约 消 防 事 业 发 展 的 瓶 颈 问 题 一 是 加 强 公 共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2015 年 3 月 前, 完 成 63 个 建 制 镇 消 防 规 划 专 篇 的 编 制 工 作 ; 完 成 西 藏 自 治 区 十 二 五 消 防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中 2014 年 新 建 消 防 站 的 建 设 任 务 ; 开 展 - 5 -

8 区 政 府 文 城 镇 消 防 水 源 普 查, 摸 清 底 数, 建 立 台 账, 快 补 旧 账, 不 欠 新 账, 确 保 县 以 上 城 区 ( 镇 ) 市 政 消 火 栓 消 防 水 鹤 或 取 水 码 头 的 建 设 率 完 好 率 达 到 100%, 确 保 有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维 护 保 养, 并 能 满 足 灭 火 救 援 供 水 需 要 二 是 加 强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严 把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批 关, 推 行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验 收 终 身 负 责 制, 开 展 已 建 在 建 工 程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普 查, 确 保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率 完 好 率 达 到 100% 三 是 加 强 消 防 部 队 装 备 及 训 练 设 施 建 设 立 项 规 划 推 进 加 强 自 治 区 和 七 地 ( 市 ) 消 防 训 练 基 地 建 设 按 照 消 防 装 备 配 备 标 准, 尽 快 配 齐 消 防 中 队 及 新 建 消 防 队 ( 站 ) 消 防 车 辆, 力 争 2015 年 年 底 前, 所 有 县 ( 市 区 ) 水 罐 消 防 车 数 量 能 够 满 足 辖 区 灭 火 救 援 需 求 ( 二 ) 建 强 三 种 力 量, 解 决 消 防 事 业 发 展 的 短 板 问 题 一 是 加 快 发 展 消 防 部 队 专 业 力 量 积 极 争 取 增 加 现 役 消 防 编 制, 严 格 落 实 地 方 消 防 经 费 保 障 标 准, 推 动 建 立 消 防 人 财 物 对 口 援 藏 机 制, 加 快 打 造 现 代 化 高 原 消 防 铁 军, 充 分 发 挥 消 防 部 队 专 业 力 量 作 用 二 是 综 合 发 展 各 警 种 半 专 业 力 量 规 范 落 实 公 安 派 出 所 便 民 警 务 站 等 基 层 公 安 力 量 消 防 工 作, 落 实 公 安 派 出 所 便 民 警 务 站 社 区 警 务 室 消 防 装 备 器 材 配 备 三 是 加 强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队 伍 建 设 将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队 纳 入 地 方 行 政 或 事 业 编 制 ( 或 采 取 国 务 院 考 核 组 建 议 的 南 和 模 式 ), 逐 年 组 建 64 个 县 ( 市 区 )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队 2014 年, 制 定 出 台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队 管 理 办 法, 组 建 完 成 16 个 县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队 ( 三 ) 综 合 整 治 三 大 隐 患, 解 决 社 会 消 防 安 全 重 大 风 险 问 题 一 是 综 合 整 治 寺 庙 火 灾 隐 患 突 出 抓 好 火 源 油 源 气 源 电 源 和 周 边 场 所 隐 患 整 治, 切 实 加 强 僧 尼 志 愿 消 防 力 量 建 设, 加 大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力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广 大 僧 尼 的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全 面 落 实 火 灾 防 控 的 措 施 和 责 任 2015 年 3 月 前, 建 设 完 成 自 治 区 级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城 镇 重 点 寺 庙 火 灾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推 广 应 用 分 布 式 细 水 雾 灭 火 装 置 二 是 整 治 老 城 区 消 防 安 全 风 险 推 广 拉 萨 老 城 区 综 合 改 造 经 验,2015 年 3 月 前, 整 治 日 喀 则 教 武 场 市 场 山 南 乃 东 县 泽 当 居 委 会 和 结 莎 居 委 会 林 芝 毛 纺 厂 等 老 城 区 消 防 安 全 风 险 三 是 提 前 谋 划 整 治 边 境 口 岸 及 人 员 集 中 区 域 火 灾 风 险 以 樟 木 口 岸 为 重 点, 将 口 岸 消 防 水 源 车 道 建 筑 防 火 间 距 消 防 队 ( 站 )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力 量 建 设 等 纳 入 重 点 城 镇 建 设 内 容 结 合 季 节 特 点, 持 续 开 展 针 对 性 消 防 安 全 专 项 治 理 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确 保 人 员 集 中 区 域 消 防 安 全 ( 四 ) 推 进 机 制 创 新 和 现 代 消 防 治 理, 解 决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难 题 一 是 从 政 策 机 制 上 强 化 管 理 坚 持 把 消 防 工 作 纳 入 发 展 稳 定 两 个 平 台 统 筹 部 署 ; 坚 持 把 消 防 工 作 纳 入 到 日 常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中 来 部 署 落 实 ; 坚 持 把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作 为 驻 村 驻 寺 和 双 联 户 创 建 的 主 要 内 容, 推 动 各 级 消 防 工 作 责 任 落 实, 努 力 构 建 大 消 防 格 局 二 是 从 经 济 信 誉 上 强 化 管 理 2015 年 前, 将 消 防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和 消 防 安 全 条 纳 入 企 事 业 单 位 个 人 承 保 贷 款 行 政 审 批 证 照 年 检 工 作 的 重 点 内 容, 推 动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主 动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将 政 府 部 门 的 单 一 管 理 模 式 过 渡 为 社 会 单 位 自 我 管 理 与 政 府 宏 观 监 管 相 结 合 的 多 元 治 理 模 式 三 是 从 考 评 问 责 上 强 化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西 藏 自 治 区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将 各 职 能 部 门 社 会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年 终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的 内 容, 统 一 考 评 ; 将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绩 效 考 评 和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较 大 以 上 火 灾 事 故 的 问 责, 一 律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主 管 和 分 管 领 导 的 责 任 - 6 -

9 区 政 府 文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七 月 七 日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精 神,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不 断 推 进 我 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着 力 形 成 政 府 领 导 部 门 联 动 群 众 参 与 齐 抓 共 管 标 本 兼 治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格 局, 最 大 限 度 地 预 防 和 减 少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积 极 创 建 畅 通 安 全 和 谐 的 交 通 环 境,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进 一 步 增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是 保 增 长 保 民 生 保 稳 定 的 迫 切 需 要, 是 促 进 我 区 经 济 社 会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障,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治 边 稳 藏 方 针 的 具 体 举 措 当 前, 我 区 道 路 交 通 已 进 入 高 速 增 长 阶 段 截 至 2013 年 年 底, 我 区 公 路 通 车 里 程 机 动 车 保 有 量 和 驾 驶 人 数 分 别 达 到 公 里 辆 和 人, 自 2010 年 起, 平 均 每 年 分 别 以 7.7% 16% 6% 的 速 度 递 增 ; 旅 游 业 呈 井 喷 式 发 展, 入 藏 游 客 2013 年 与 2012 年 同 比 增 加 22% 但 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现 状 与 交 通 大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还 不 适 应, 道 路 交 通 参 与 者 整 体 素 质 不 高, 驾 驶 人 员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突 出, 道 路 通 行 能 力 普 遍 较 低, 安 防 设 施 匮 乏, 安 全 监 管 力 量 薄 弱,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呈 现 高 发 多 发 态 势, 严 重 制 约 了 我 区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成 为 影 响 人 民 群 众 安 全 感 的 主 要 因 素 各 级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把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预 防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作 为 一 项 长 期 的 重 要 政 治 任 务,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加 强 研 究 部 署, 从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保 障 改 善 民 生 的 战 略 高 度 出 发, 积 极 应 对 当 前 道 路 交 通 迅 猛 发 展 所 面 临 的 严 峻 形 势, 统 筹 协 调 分 级 负 责 夯 实 基 础 标 本 兼 治, 努 力 提 高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总 体 水 平, 最 大 限 度 地 预 防 和 减 少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全 力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社 会 大 局 稳 定 和 经 济 跨 越 式 发 展 二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机 制 ( 一 ) 完 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组 织 保 障 机 制 各 级 政 府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通 过 定 期 排 查 会 审 评 议 社 会 公 布 限 期 整 改 组 织 验 收 等 措 施, 建 立 健 全 道 路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道 路 隐 患 专 家 评 议 会, 对 排 查 的 道 路 隐 患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明 确 责 任 单 位,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实 行 挂 牌 督 办 - 7 -

10 区 政 府 文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党 政 同 责 一 岗 双 责 责 任 制,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责 任 和 考 核 体 系, 严 格 落 实 一 票 否 决 和 末 位 淘 汰 制 各 级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本 行 政 区 域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负 责 人 为 直 接 责 任 人 ; 负 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的 各 相 关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本 行 业 本 部 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负 责 人 为 直 接 责 任 人 ( 二 ) 建 立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长 效 机 制 以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为 责 任 主 体, 深 入 开 展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治 理 工 作, 定 期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定 和 落 实 治 理 规 划, 逐 年 减 少 安 全 隐 患 路 段 联 合 公 安 部 门 开 展 重 要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的 清 理 整 顿 工 作, 按 照 统 一 规 范 标 准 设 置 标 志 标 线 ( 三 ) 建 立 完 善 交 通 事 故 倒 查 工 作 机 制 各 级 政 府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建 立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严 格 按 照 国 发 号 文 精 神, 凡 辖 区 6 个 月 内 发 生 两 起 死 亡 3 人 以 上 较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单 位 的 责 任, 处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自 治 区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要 依 法 对 较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进 行 挂 牌 督 办, 督 促 事 发 地 限 期 结 案, 督 促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到 位 要 尽 快 制 定 出 台 西 藏 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规 范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各 级 监 察 部 门 要 主 动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对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敷 衍 了 事 被 动 应 付 不 负 责 任 等 行 为 要 坚 决 予 以 纠 正 各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监 督 不 力 把 关 不 严 徇 私 舞 弊 等 造 成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依 法 追 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任 人 和 直 接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四 ) 建 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形 势 研 判 和 预 警 工 作 机 制 各 级 安 委 会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完 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在 同 级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设 办 公 室, 充 分 发 挥 统 筹 协 调 和 联 席 议 事 作 用, 每 年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在 综 合 研 判 的 基 础 上,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形 势 严 峻 隐 患 突 出 监 管 薄 弱 的 区 域 路 段 和 环 节, 由 本 级 或 上 一 级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及 时 发 出 预 警 并 负 责 督 办 ( 五 ) 建 立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紧 急 救 援 机 制 由 自 治 区 政 府 应 急 办 牵 头, 公 安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民 政 财 政 安 全 监 管 旅 游 等 部 门 积 极 参 与, 共 同 建 立 包 括 事 故 现 场 处 理 秩 序 维 护 事 故 救 援 伤 员 救 治 道 路 保 畅 旅 游 人 员 救 助 等 内 容 的 应 急 救 援 联 动 机 制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要 分 别 牵 头 研 究 制 定 重 特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恶 劣 天 气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尽 快 纳 入 到 自 治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 六 ) 建 立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监 管 工 作 机 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建 设 的 责 任 主 体,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第 36 号 令 ) 的 要 求, 对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落 实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及 其 监 管 责 任,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落 实 安 全 设 施 建 设 责 任 对 不 落 实 三 同 时 制 度 的, 责 成 项 目 单 位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限 期 改 正, 并 对 项 目 单 位 和 人 员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对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预 评 价, 编 制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 在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时,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对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设 计, 编 制 安 全 专 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交 通 运 输 公 安 旅 游 等 部 门 成 立 审 查 组, 对 道 路 建 设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报 告 安 全 专 篇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等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 8 -

11 区 政 府 文 ( 七 ) 建 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深 化 交 巡 警 体 制 改 革, 逐 步 建 立 三 级 公 路 交 巡 警 机 构, 实 行 一 个 机 构 两 块 牌 子, 履 行 治 安 和 交 通 管 理 双 重 职 责, 做 到 点 线 结 合 快 速 反 应 快 速 处 置 机 动 灵 活, 加 大 公 路 治 安 刑 事 案 打 击 和 交 通 安 全 管 控 力 度 适 时 组 建 公 安 厅 交 警 总 队 高 速 管 理 支 队, 全 面 加 强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 逐 步 建 立 高 速 公 路 交 巡 警 队 伍,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实 行 条 块 结 合 协 同 作 战 的 管 理 模 式 进 一 步 强 化 主 要 国 省 干 线 一 级 检 查 站 的 执 法 力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安 厅 统 一 调 度 指 挥 管 理 机 制 ( 八 ) 建 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经 费 保 障 长 效 机 制 各 级 政 府 要 切 实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建 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经 费 保 障 长 效 机 制, 提 高 经 费 保 障 水 平, 以 适 应 我 区 道 路 通 车 里 程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人 员 数 量 道 路 交 通 运 量 持 续 大 幅 增 长 的 形 势, 确 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三 进 一 步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不 到 位 是 影 响 我 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重 要 因 素, 各 级 政 府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清 交 通 大 发 展 所 面 临 的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针 对 当 前 道 路 交 通 监 管 机 构 不 健 全 农 村 地 区 失 管 漏 控 现 象 严 重 科 技 监 管 力 量 薄 弱 重 点 公 路 和 旅 游 干 线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投 入 不 足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缺 失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标 识 不 规 范 以 及 运 输 车 辆 动 态 监 控 系 统 应 用 率 不 高 等 严 重 制 约 交 通 安 全 发 展 的 突 出 问 题, 科 学 调 研 通 盘 考 虑 合 理 部 署, 加 大 交 通 安 全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投 入 力 度 ( 一 ) 各 级 政 府 要 将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纳 入 议 事 日 程 加 快 拉 林 等 高 等 级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执 勤 执 法 营 房 等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与 高 等 级 公 路 建 设 同 步 规 划 设 计 同 步 投 入 使 用 ; 深 化 平 安 畅 通 县 区 活 动, 积 极 改 善 县 乡 道 路 通 行 条 ; 大 力 发 展 县 乡 特 别 是 农 牧 区 客 运 和 公 共 交 通, 积 极 扶 持 和 培 育 客 运 市 场 ; 研 究 制 定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发 展 中 长 期 规 划, 完 善 城 市 静 态 交 通 设 施 配 套 建 设 ; 加 快 推 进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路 智 能 卡 口 建 设 方 案 的 修 改 完 善 和 论 证 工 作, 加 强 沟 通 协 调, 确 保 按 期 立 项 审 批, 按 期 建 设 实 施 ; 研 究 制 定 县 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布 局,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层 监 管 队 伍 建 设 2014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县 级 交 警 队 的 组 建 工 作 ; 按 照 公 安 部 交 警 队 正 规 化 建 设 标 准,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安 交 警 警 力 编 制,2017 年 年 底 前, 实 现 高 速 交 警 队 的 警 力 配 置 不 低 于 每 公 里 1 人 标 准, 县 交 警 队 的 警 力 配 置 不 少 于 8 人 的 总 体 目 标 ( 二 ) 推 动 建 立 符 合 我 区 实 际 的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防 控 体 系 各 级 政 府 要 组 织 公 安 安 全 监 管 交 通 运 输 气 象 等 部 门, 统 筹 规 划 整 合 资 源 统 一 标 准, 在 2016 年 年 底 前, 基 本 建 成 比 较 完 备 的 由 公 路 交 通 监 控 公 安 交 通 指 挥 集 成 平 台 交 通 安 全 执 法 服 务 站 组 成 的 三 位 一 体 的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防 控 体 系, 实 现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大 联 网 大 管 控, 大 力 推 动 公 路 区 间 测 速 和 城 市 电 子 监 控 设 施 设 备 的 建 设, 全 面 提 升 道 路 智 能 化 监 管 水 平, 对 运 行 车 辆 实 时 全 程 监 控, 对 重 点 违 法 车 辆 和 行 为 实 施 自 动 抓 拍 有 效 拦 截, 对 交 通 事 故 及 时 发 现 定 位 就 近 调 警 处 置, 对 恶 劣 天 气 即 时 提 示 快 速 应 对, 使 公 路 交 通 管 理 勤 务 更 加 科 学 指 挥 更 加 高 效 反 应 更 加 迅 速 监 督 更 加 有 力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要 尽 快 研 究 制 定 西 藏 自 治 区 重 要 国 省 道 旅 游 干 道 公 路 安 防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积 极 争 取 中 央 专 款 支 持, 全 面 推 进 公 路 安 防 建 设 工 作 ( 三 ) 加 快 推 进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建 设 和 应 用 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牵 头, 交 通 运 输 公 安 等 部 门 配 合, 严 格 贯 彻 落 实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动 态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第 5 号 令 ), 对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动 态 监 控 工 作 实 施 联 合 监 督 管 理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推 动 道 路 交 通 行 业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的 升 级 改 造 工 作, 实 现 运 输 车 辆 的 动 态 - 9 -

12 区 政 府 文 监 控 ; 交 通 运 输 和 综 合 执 法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监 督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动 态 监 控 平 台 的 维 护 使 用 和 系 统 终 端 的 安 装 使 用 监 控 处 罚 等 工 作, 并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负 责 依 据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动 态 监 控 系 统 记 录 的 交 通 违 法 信 息 进 行 教 育 处 罚, 并 定 期 通 报 相 关 情 况 ( 四 ) 加 强 农 村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各 级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要 统 筹 安 排, 协 同 推 进, 着 力 构 建 农 村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三 级 ( 县 乡 镇 村 居 ) 防 控 体 系 建 立 村 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组 织, 实 行 交 通 安 全 协 管 员 聘 用 制, 将 农 村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村 ( 居 ) 委 会 综 治 工 作 职 责 ; 乡 ( 镇 ) 派 出 所 要 积 极 参 与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加 大 严 防 严 治 严 管 力 度, 紧 紧 围 绕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微 型 面 包 车 和 农 村 道 路, 深 化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持 续 开 展 农 村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 五 ) 完 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充 分 发 挥 各 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的 作 用, 进 一 步 完 善 西 藏 自 治 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实 施 细 则,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扩 展 救 助 范 围 2015 年 年 底 前, 自 治 区 和 地 市 ) 两 级 政 府 分 别 划 拨 专 项 应 急 资 金 投 入 到 两 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专 门 用 于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救 援 伤 员 急 救 家 属 安 抚 及 无 力 赔 付 损 害 等 情 形, 最 大 限 度 地 消 除 事 故 造 成 的 危 害 和 损 失 四 进 一 步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管 力 度 ( 一 )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的 监 管 要 按 照 责 权 利 相 一 致 原 则, 进 一 步 明 确 交 通 运 输 旅 游 等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强 化 属 地 管 理, 全 面 加 强 客 货 运 企 业 的 监 管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要 尽 快 研 究 出 台 客 运 企 业 经 营 模 式 改 革 意 见, 制 定 取 缔 挂 靠 实 行 公 司 化 经 营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政 策 措 施 ; 依 法 严 把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市 场 准 入 关, 加 快 推 进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旅 游 部 门 要 加 强 旅 游 客 运 企 业 的 监 管, 严 查 严 处 运 输 企 业 所 属 驾 驶 员 私 自 与 旅 行 社 进 行 业 务 往 来 或 与 旅 行 社 总 部 以 外 的 非 法 挂 靠 部 门 和 个 人 签 订 合 约 等 行 为 ; 强 化 导 游 的 教 育 培 训, 推 进 导 游 上 岗 证 和 交 通 安 全 员 证 双 证 上 岗 制 度 ( 二 ) 加 强 客 运 场 站 的 监 管 要 将 客 运 场 站 和 客 运 车 辆 的 监 管 纳 入 到 维 稳 防 控 体 系 建 设 中, 安 装 设 置 必 要 的 安 检 设 备 和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强 化 旅 客 和 行 包 及 客 运 车 辆 的 安 全 检 查, 加 大 站 内 和 周 边 的 治 安 巡 查 力 度, 严 格 落 实 三 不 进 站 六 不 出 站 规 定, 从 源 头 上 消 除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 三 ) 强 化 驾 驶 人 监 管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要 对 驾 驶 人 培 训 机 构 运 输 企 业 实 行 常 态 化 管 理, 定 期 对 驾 驶 人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情 况 和 客 货 运 企 业 驾 驶 人 聘 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定 期 组 织 重 点 驾 驶 人 开 展 特 殊 条 下 驾 驶 技 能 培 训 教 育 公 安 交 管 和 交 通 运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作, 对 考 试 人 数 及 考 试 质 量 依 法 进 行 监 管, 实 施 驾 驶 人 培 训 机 构 定 员 管 理 ; 建 立 驾 驶 人 培 训 机 构 信 息 公 告 制 度, 定 期 向 社 会 通 报 驾 驶 人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质 量 考 试 合 格 率 毕 业 学 员 交 通 违 法 率 和 肇 事 率 等 信 息 ; 建 立 客 货 运 驾 驶 人 从 业 信 息 交 通 违 法 交 通 事 故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设 立 驾 驶 人 黑 名 单 信 息 库, 加 以 重 点 监 管 ( 四 ) 强 化 车 辆 监 管 公 安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严 把 机 动 车 转 入 注 册 登 记 关 公 安 商 务 质 监 工 商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机 动 车 强 制 报 废 标 准 规 定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严 防 报 废 拼 装 车 辆 流 入 市 场 对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企 业 的 资 格 认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资 格 认 定 和 计 量 认 证 管 理,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营 运 车 辆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等 各 个 环 节 要 制 定 规 范, 明 确 责 任, 公 开 流 程, 加 强 管 理 要 切 实 加 强 农 用 机 动 车 的 监 管 工 作 建 立 完 善 由 公 安 机 关 牵 头 农 机 部 门 配 合 的 农 机 管 理 工 作 机 制, 进 一 步 理 顺 培 训 考 试 登 记 注 册 路 面 管 控 等

13 区 政 府 文 监 管 主 体 和 职 责, 并 做 好 农 机 监 管 资 金 保 障 工 作 ; 公 安 质 监 财 政 发 展 改 革 等 部 门 要 共 同 研 究 农 牧 地 区 驾 驶 人 审 验 和 车 辆 检 测 问 题, 积 极 推 动 和 开 展 移 动 车 管 所 和 流 动 安 全 检 测 线 的 试 点 工 作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综 合 监 管, 研 究 出 台 西 藏 自 治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各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要 依 法 督 促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确 保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安 装 符 合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车 载 终 端 技 术 要 求 等 标 准 的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和 紧 急 切 断 装 置, 并 保 证 车 辆 监 控 数 据 准 确 实 时 完 整 地 传 输 ; 质 监 部 门 要 尽 快 研 究 解 决 全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 常 压 油 罐 车 辆 )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和 车 辆 上 线 检 测 问 题, 将 紧 急 切 断 装 置 作 为 罐 体 必 检 项 目 之 一 ; 公 安 部 门 要 严 格 公 路 通 行 秩 序 管 控, 严 查 严 纠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超 速 疲 劳 驾 驶 驾 驶 证 与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等 各 类 严 重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财 政 部 门 要 为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卫 星 定 位 监 控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提 供 必 需 的 资 金 保 障 公 安 部 门 要 推 进 生 命 绿 丝 带 安 全 工 程, 研 究 出 台 全 区 客 运 车 辆 安 全 带 管 理 使 用 办 法, 分 阶 段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和 集 中 整 治 工 作, 并 形 成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五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各 级 政 府 负 责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进 一 步 明 确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宣 传 责 任 和 新 闻 媒 体 刊 播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公 益 广 告 的 要 求, 开 辟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阵 地, 打 造 专 业 品 牌 栏 目, 要 尽 快 建 立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基 地, 组 织 开 展 情 景 教 育 体 验 教 育 和 事 故 案 例 警 示 教 育 ; 广 电 部 门 要 建 立 开 通 交 通 安 全 藏 汉 双 语 栏 目 ; 各 地 ( 市 ) 要 组 建 由 宣 传 安 全 监 管 公 安 教 育 交 通 运 输 农 牧 广 电 等 部 门 和 新 闻 单 位 组 成 的 宣 传 队 伍, 充 分 结 合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深 入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进 学 校 进 农 牧 区 进 社 区 进 寺 庙 进 企 业 的 五 进 活 动, 依 托 驻 村 驻 寺 工 作 队 的 优 势, 深 入 各 乡 村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工 作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田 建 文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 田 建 文 任 自 治 区 林 业 厅 副 厅 长 ( 列 郭 杰 之 后 )

14 区 政 府 文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2014 年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关 于 着 力 防 控 地 方 性 债 务 风 险 的 要 求, 根 据 2014 年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第 1 次 常 务 会 议 部 署, 现 就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通 知 如 下 : 一 全 区 政 府 性 债 务 基 本 现 状 近 年 来, 各 地 ( 市 ) 各 相 关 部 门 为 加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改 善 民 生,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撬 动 作 用, 积 极 拓 宽 政 府 性 投 融 资 渠 道, 通 过 直 接 借 入 或 提 供 担 保 回 购 等 信 用 支 持 形 成 政 府 性 债 务, 安 排 建 设 了 一 批 事 关 我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急 需 项 目, 为 我 区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支 撑 当 前, 我 区 政 府 性 债 务 总 体 规 模 虽 然 可 防 可 控, 但 个 别 地 方 政 府 的 债 务 总 量 增 长 较 快, 显 性 债 务 隐 性 债 务 增 多,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越 来 越 高, 应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加 以 防 控 二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工 作 要 求 ( 一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将 对 全 区 政 府 性 债 务 实 行 债 务 总 规 模 控 制 及 年 度 收 支 计 划 管 理, 建 立 规 范 合 理 的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及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债 务 总 规 模 由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加 强 源 头 规 范, 把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分 门 别 类 纳 入 全 口 径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政 府 举 债 程 序 ; 明 确 责 任 落 实,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对 本 地 区 政 府 性 债 务 负 责 任 ( 二 ) 以 债 务 依 存 度 债 务 率 和 偿 债 率 指 标 为 重 点, 构 建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监 测 体 系, 对 政 府 性 债 务 的 规 模 结 构 和 安 全 性 进 行 动 态 监 测 评 估 其 中 : 债 务 依 存 度 ( 当 年 新 增 债 务 / 当 年 财 政 支 出 ) 不 得 超 过 15% 债 务 率 ( 当 年 债 务 余 额 / 当 年 可 偿 债 财 力 ) 不 得 超 过 100% 偿 债 率 ( 当 年 债 务 还 本 付 息 额 / 当 年 地 方 政 府 可 偿 债 财 力 ) 不 得 高 于 15% 三 项 监 测 预 警 指 标 中 任 何 一 项 超 过 警 戒 线, 原 则 上 不 得 举 借 新 债 ( 三 ) 自 治 区 本 级 及 各 地 ( 市 ) 债 务 规 模 举 债 安 排 具 体 项 目 等, 均 需 报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不 得 擅 自 举 债 ( 四 )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举 借 政 府 性 债 务, 用 于 楼 堂 馆 所 工 资 福 利 津 ( 补 ) 贴 人 员 经 费 等 经 常 性 支 出, 以 及 竞 争 性 项 目 建 设 和 国 家 自 治 区 明 令 禁 止 事 项 ( 五 ) 县 ( 市 区 ) 及 以 下 政 府 ( 包 括 所 属 部 门 和 机 构 ) 一 律 不 得 举 借 债 务 或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 六 ) 建 立 政 府 债 务 偿 还 准 备 金 制 度 各 地 ( 市 ) 财 政 部 门 和 各 举 债 单 位 每 年 必 须 按 照 债 务 余 额 一 定 比 例 设 立 偿 债 准 备 金, 以 防 范 风 险 发 生 ( 七 ) 构 建 政 府 债 务 预 警 体 系, 债 务 规 模 和 逾 期 债 务 规 模 达 到 一 定 水 平, 及 时 预 警 ( 八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积 极 推 动 在 全 区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会 计 制 度, 编 制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科 学 确 定 债 务 规 模

15 区 政 府 文 ( 九 ) 要 坚 持 谁 举 借 谁 偿 还, 谁 担 保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领 导 干 部 强 化 教 育 和 考 核, 把 政 府 债 务 作 为 一 个 硬 指 标 纳 入 政 绩 考 核, 加 大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中 债 务 状 况 指 标 考 核 权 重, 实 行 离 任 审 计 终 身 负 责 制 对 违 规 举 债 或 提 供 担 保 虚 报 项 目 骗 取 政 府 性 债 务 资 金 截 留 或 挪 用 政 府 性 债 务 资 金 及 偿 债 资 金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逃 避 政 府 性 债 务 造 成 财 政 性 资 金 损 失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要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和 行 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要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各 地 ( 市 ) 行 署 ( 人 民 政 府 ) 和 区 直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规 范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自 治 区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举 借 政 府 性 债 务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把 短 期 应 对 措 施 和 长 期 制 度 建 设 结 合 起 来 ; 要 加 强 源 头 防 范, 严 格 政 府 举 债 程 序, 严 防 新 的 隐 性 债 务 产 生, 切 实 做 好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防 控 工 作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紧 急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自 治 区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同 志 近 期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坚 决 遏 制 重 特 大 事 故 发 生, 根 据 自 治 区 党 委 的 统 一 部 署, 现 就 进 一 步 强 化 全 区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切 实 增 强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进 入 6 月 份 以 来, 随 着 生 产 经 营 大 忙 季 节 和 旅 游 高 峰 期 的 到 来, 人 流 物 流 车 流 的 持 续 增 多, 汛 期 强 降 雨 带 来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道 路 等 通 行 条 的 降 低, 全 区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呈 现 上 升 态 势, 给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造 成 了 重 大 损 失 对 此, 各 地 ( 市 ) 各 部 门 一 定 要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务 必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自 治 区 党 委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部 署 要 求, 以 对 党 和 人 民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生 产 事 关 生 命 事 关 发 展 稳 定 大 局 和 抓 安 全 生 产 就 是 抓 发 展 抓 安 全 生 产 就 是 抓 稳 定 的 思 想, 站 在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政 治 高 度, 全 面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进 一 步 增 强 责 任 感 危 机 感 和 紧 迫 感, 扎 扎 实 实 抓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警 钟 长 鸣 警 示 高 悬 常 抓 不 懈, 采 取 坚 决 有 效 的 措 施, 坚 决 守 住 安 全 生 产 这 条 底 线 红 线 高 压 线, 坚 决 遏 制 重 特 大 事 故, 为 维 护 我 区 和 谐 稳 定 提 供 坚 强 保 障 二 全 面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和 安 全 隐 患 大 排 查 各 地 ( 市 )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全 覆 盖 零 容 忍 严 执 法 重 实 效 的 要 求, 结 合 全 国 性 集 中 开 展 的 六 打 六 治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进 行 再 动 员 再 强 调 和 再 部 署, 深 入 扎 实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大 排 查 大 整 治 行 动, 制 订 工 作 方 案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在 问 题 隐 患 整 改 和 长 效 机 制 建 设 上 下 功 夫, 在 重 点 领 域 安 全 和 关

16 区 政 府 文 键 环 节 落 实 上 做 文 章 在 集 中 打 击 和 整 治 一 批 非 法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上 见 力 度, 坚 决 防 止 重 特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发 生, 有 效 遏 制 较 大 事 故 发 生, 严 密 防 范 一 般 性 事 故 发 生, 促 进 全 区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在 大 检 查 和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中, 采 取 四 不 两 直 明 察 暗 访, 坚 持 区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乡 镇 ( 街 道 ) 村 ( 居 委 会 ) 和 企 业 六 级 联 动 机 制, 抓 好 工 矿 商 贸 道 路 交 通 建 筑 施 工 旅 游 安 全, 易 燃 易 爆 消 防 火 灾 油 气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食 品 药 品 森 林 防 火 等 重 点 行 业 和 领 域, 查 责 任 查 制 度 查 证 照 查 措 施 查 防 范 查 整 改 和 查 教 育 培 训, 不 留 死 角 不 打 折 扣, 推 动 建 立 常 态 化 安 全 检 查 隐 患 排 查 和 风 险 防 控 体 系 三 加 大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治 理 力 度 各 地 ( 市 )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安 全 发 展 和 保 障 安 全 的 原 则,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重 在 治 本 关 口 前 移, 突 出 重 点 行 业 重 点 领 域 和 重 点 部 位, 深 入 持 续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大 排 查 和 大 整 治 一 是 强 化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检 查 和 整 治 强 化 事 故 和 地 质 灾 害 多 发 易 发 路 段 排 查 治 理, 完 善 和 强 化 公 路 安 防 设 施 强 化 交 通 执 法, 突 出 打 击 超 速 超 员 超 载 超 限, 酒 后 驾 驶 等 违 法 行 为, 重 点 抓 好 客 运 站 安 全 检 查 车 况 检 查 和 证 照 审 查 工 作 全 面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旅 游 客 运 企 业 的 安 全 监 管, 严 格 车 载 GPS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的 管 理 使 用 严 格 落 实 长 途 客 运 驾 驶 人 停 车 换 人, 落 地 休 息 制 度 民 航 铁 路 水 运 等 要 结 合 各 自 实 际, 抓 好 安 全 生 产, 确 保 绝 对 安 全 二 是 强 化 油 气 领 域 和 消 防 安 全 监 管 从 严 管 控 成 品 油, 严 格 执 行 成 品 油 三 证 审 查 和 实 名 制 登 记 加 油 制 度, 推 行 一 卡 通 加 油 措 施 继 续 扎 实 推 进 3456 消 防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确 保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和 消 防 设 施 完 备 强 化 易 燃 易 爆 品 运 输 安 全 整 治, 打 击 非 法 违 装 非 法 运 输 和 无 资 质 运 输 行 为, 加 强 城 市 供 气 管 线 安 全 监 管, 严 防 泄 漏 爆 燃 事 故 做 好 烟 花 爆 竹 和 民 爆 物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三 是 强 化 大 型 活 动 安 全 监 管 突 出 雪 顿 节 珠 峰 文 化 旅 游 节 等 大 型 节 庆 活 动, 制 订 严 密 的 活 动 方 案, 严 控 规 模 严 控 流 量, 严 防 踩 踏 拥 挤 等 事 故 发 生 四 是 强 化 汛 期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加 大 水 利 工 程 电 力 工 程 尾 矿 库 等 周 边 部 位 和 群 众 居 住 区 和 工 程 生 活 区 的 灾 害 排 查 灾 情 预 警, 确 保 安 全 五 是 强 化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落 实 矿 山 一 支 笔 审 批 制, 积 极 推 进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和 地 下 矿 山 六 大 系 统 建 设 工 作, 严 厉 打 击 无 证 开 采 以 探 代 采 越 界 代 采 等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2015 年 前, 所 有 尾 矿 库 必 须 安 装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搭 建 监 控 平 台,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工 商 贸 学 校 食 品 药 品 医 疗 卫 生 特 种 设 备 等 其 他 行 业 和 领 域 要 突 出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特 点, 周 密 部 署 强 化 措 施, 深 入 持 久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和 大 整 治 四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党 政 同 责 一 岗 双 责 齐 抓 共 管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层 层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有 人 抓 有 人 管, 有 人 负 责 有 人 担 责 要 明 确 领 导 责 任, 各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行 政 一 把 手 对 本 地 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总 责, 分 管 领 导 具 体 抓 落 实 要 明 确 属 地 责 任, 本 辖 区 本 单 位 本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明 确 监 管 责 任,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切 实 负 起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综 合 监 督 监 管 责 任 要 明 确 管 理 责 任, 严 格 落 实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全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责 任 制 要 求 要 明 确 主 体 责 任, 企 业 要 切 实 负 起 安 全 生 产 的 主 体 责 任, 切 实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严 肃 责 任 追 究, 切 实 提 高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能 力 五 严 格 监 督 检 查 和 责 任 追 究 自 治 区 政 府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督 查 组, 按 照 不 发 通 知 不 打 招 呼 不 听 汇 报 不 用 陪 同 和 直 赴 现 场 直 奔 基 层 的 工 作 要 求, 对 各 地 ( 市 ) 各 部 门 各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情 况 进 行 明 察 暗 访 专 项 督 查 ; 各 地 ( 市 ) 要 组 织 督 查 组 对 辖 区 内 县 ( 市 区 ) 进 行 督 查, 各 县 ( 市

17 区 政 府 文 区 ) 也 要 组 织 督 查 组 对 辖 区 内 乡 ( 镇 ) 进 行 督 查, 同 时 要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好 自 查 自 纠 活 动 要 健 全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考 评 评 价 体 系, 建 立 严 格 的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机 制, 凡 发 生 事 故 的 不 论 职 位 多 高 不 论 贡 献 多 大 不 论 资 格 多 老, 都 要 严 肃 追 究 事 故 责 任 人 及 有 关 领 导 的 责 任, 决 不 姑 息, 坚 持 事 故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事 故 责 任 人 未 受 处 理 不 放 过, 干 部 群 众 未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事 故 整 改 措 施 未 落 实 不 放 过, 对 存 在 失 职 渎 职 的 坚 决 依 法 移 送 检 察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直 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六 切 实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能 力 各 地 ( 市 ) 各 部 门 要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力 度, 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的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坚 决 曝 光 各 类 安 全 隐 患 措 施 不 落 实 和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对 媒 体 披 露 的 线 索, 要 抓 住 不 放 一 查 到 底 要 建 立 健 全 人 民 群 众 广 泛 参 与 的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和 隐 患 举 报 奖 励 制 度, 鼓 励 群 众 和 新 闻 单 位 监 督 举 报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努 力 营 造 全 社 会 参 与 安 全 生 产 支 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的 良 好 氛 围 要 加 强 协 作 配 合, 建 立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牵 头 的 跨 部 门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联 合 执 法 机 制, 提 高 联 合 执 法 效 能 要 着 力 构 建 安 全 生 产 长 效 监 管 机 制, 健 全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和 新 形 势 下 的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格 局,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安 全 预 防 控 制 体 系,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黑 名 单 和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等, 年 内 出 台 具 有 操 作 性 强 有 力 管 用 的 实 施 办 法 要 加 强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畅 通 信 息 报 送 渠 道, 提 升 应 急 预 警 能 力, 完 善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体 系, 落 实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装 备 和 物 资,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立 即 启 动 预 案, 确 保 有 效 应 对, 及 时 处 置, 将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各 地 ( 市 ) 各 部 门 要 将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及 时 报 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此 发 至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西 藏 军 区 关 于 批 转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西 藏 军 区 政 治 部 西 藏 自 治 区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七 月 七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西 藏 军 区 政 治 部 制 定 的 西 藏 自 治 区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已 经 自 治 区 党 委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18 区 政 府 文 西 藏 自 治 区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西 藏 军 区 政 治 部 第 一 条 为 实 现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充 分 就 业, 促 进 军 队 战 斗 力 建 设 与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批 转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随 军 家 属, 是 指 经 西 藏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解 放 军 武 警 公 安 现 役 部 队 ( 以 下 简 称 驻 藏 部 队 ) 师 ( 旅 ) 级 以 上 单 位 政 治 机 关 批 准, 并 办 理 了 随 军 手 续 的 现 役 军 人 配 偶 第 三 条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享 受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优 待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 含 中 央 驻 藏 单 位 及 自 治 区 以 下 垂 直 管 理 单 位,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均 有 接 收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的 义 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政 策, 督 导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完 成 接 收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的 任 务 第 四 条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由 各 地 ( 市 ) 县 市 区 ) 属 地 管 理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市 场 调 节 就 地 就 近 发 挥 个 人 专 长 职 级 身 份 不 变 的 原 则, 实 行 计 划 安 置 推 荐 安 置 市 场 安 置 和 鼓 励 自 主 择 业 创 业 等 办 法, 切 实 做 好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各 项 工 作 第 五 条 驻 藏 部 队 要 积 极 配 合 驻 地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主 动 提 供 随 军 家 属 相 关 情 况, 协 助 驻 地 政 府 解 决 安 置 难 题, 教 育 引 导 随 军 家 属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组 织 随 军 家 属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要 充 分 挖 掘 部 队 事 业 单 位 安 置 潜 力, 最 大 限 度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缓 解 社 会 就 业 压 力 西 藏 军 区 是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的 牵 头 组 织 单 位, 要 充 分 发 挥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协 调 驻 藏 部 队 配 合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抓 好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的 落 实 第 六 条 随 军 前 为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职 人 员 的, 根 据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本 人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在 编 制 和 职 数 范 围 内 推 荐 到 类 型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单 位 接 受 单 位 有 明 确 意 见 后,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七 条 随 军 前 具 有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身 份 的 随 军 家 属, 由 地 ( 市 )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参 照 专 业 工 种 学 历 和 个 人 身 份 等 相 关 情 况 安 置 或 推 荐 至 相 应 或 相 近 的 国 有 企 业 岗 位, 并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不 少 于 3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八 条 将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的 随 军 家 属 纳 入 就 业 再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范 围, 为 其 免 费 提 供 失 业 登 记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档 案 转 接 保 管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等 服 务 每 年 通 过 举 办 专 场 招 聘 会 送 岗 位 进 军 营 供 需 洽 谈 会 等, 免 费 开 展 面 向 随 军 家 属 的 就 业 服 务 系 列 活 动, 为 随 军 家 属 提 供 就 业 平 台 用 人 单 位 每 年 在 新 招 录 职 工 和 安 排 公 益 性 岗 位 时,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用 工 需 求 和 岗 位 要 求,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择 优 定 向 聘 用 随 军 家 属 第 九 条 鼓 励 随 军 家 属 自 主 创 业 对 在 西 藏 自 治 区 范 围 内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随 军 家 属 及 为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而 新 开 办 的 企 业,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查 认 定 后,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3 年 内 免 征 营 业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第 十 条 烈 士 遗 属 因 公 牺 牲 军 人 遗 属 和 荣 立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军 人 的 随 军 家 属, 本 人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的,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先 安 置 第 十 一 条 随 军 家 属 符 合 我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考 录 公 务 员 ( 工 作 人 员 ) 报 考 条 的, 可 以 参 加 我

19 区 政 府 文 区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公 开 考 录, 同 等 条 优 先 录 用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不 安 排 随 军 家 属 下 岗, 在 裁 员 时, 在 同 等 条 下 要 优 先 留 用 随 军 家 属, 因 编 制 体 制 调 整 破 产 停 产 等 原 因 造 成 随 军 家 属 下 岗 的,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把 随 军 家 属 职 业 培 训 统 一 纳 入 当 地 职 业 培 训 计 划, 鼓 励 随 军 家 属 根 据 其 特 长 就 业 意 向 和 社 会 用 工 需 求, 积 极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对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通 过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规 定 发 放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补 贴 第 十 四 条 自 治 区 成 立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协 调 领 导 小 组, 并 下 设 办 公 室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研 究 部 署 全 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协 调 解 决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全 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协 调 联 络 督 办 和 检 查 指 导 工 作 各 地 市 ) 县 ( 市 区 ) 参 照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各 级 相 关 部 门 要 各 司 其 职, 共 同 做 好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是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权 限 内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 财 政 部 门 要 做 好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资 金 的 保 障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编 制 部 门 要 做 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接 收 随 军 家 属 编 制 的 审 核 工 作 ; 工 商 税 务 部 门 负 责 随 军 家 属 享 受 就 业 创 业 相 关 税 费 的 减 免 审 核 工 作 ;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随 军 家 属 户 口 迁 移 审 批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每 年 10 月 底 前, 各 驻 藏 部 队 负 责 收 集 统 计 下 一 年 度 待 安 置 随 军 家 属 基 本 情 况, 并 报 安 置 地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协 调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各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将 岗 位 需 求 情 况 报 安 置 地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协 调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安 置 地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协 调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下 达 次 年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计 划, 并 于 次 年 9 月 底 前 完 成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任 务 随 军 家 属 要 服 从 安 置, 在 接 到 用 人 单 位 通 知 后, 无 故 逾 期 15 天 不 报 到 的, 视 为 放 弃 就 业 安 置 ; 推 荐 就 业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服 从 安 排 的, 不 再 列 入 安 置 计 划 第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将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目 标 管 理, 作 为 考 核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干 部 政 绩 和 创 建 双 拥 模 范 城 ( 县 市 区 ), 评 选 党 管 武 装 好 书 记 国 防 之 星 的 重 要 指 标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以 往 有 关 随 军 家 属 优 待 安 置 的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卢 彦 朝 等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七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 卢 彦 朝 任 自 治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王 寿 碧 任 自 治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白 玛 桑 布 任 自 治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胡 学 军 任 自 治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果 吉 尔 锑 任 自 治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央 宗 任 自 治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副 巡 视 员

20 区 政 府 文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杨 锐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七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杨 锐 任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副 巡 视 员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胡 新 生 等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七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 胡 新 生 任 自 治 区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 自 治 区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办 公 室 ) 主 任 ; 旦 增 任 自 治 区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 自 治 区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办 公 室 ) 副 主 任 ( 正 厅 级 ); 王 英 才 任 自 治 区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 自 治 区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办 公 室 ) 副 主 任 ; 普 布 次 仁 任 自 治 区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 自 治 区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办 公 室 ) 副 主 任 ; 杨 光 辉 任 自 治 区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 自 治 区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办 公 室 ) 副 巡 视 员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韩 辉 等 同 志 任 职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九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 韩 辉 任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 自 治 区 版 权 局 ) 局 长 ; 德 吉 卓 嘎 游 胜 苗 金 美 多 吉 次 仁 央 金 张 先 群 许 文 彤 杨 国 瑞 任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 自 治 区 版 权 局 ) 副 局 长 ; 刘 立 强 任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 自 治 区 版 权 局 ) 副 巡 视 员

21 区 政 府 文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孔 原 同 志 免 职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 免 去 孔 原 的 自 治 区 监 察 厅 副 厅 长 职 务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藏 政 发 号 (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 各 行 署 拉 萨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4 年 7 月 31 日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第 10 次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益 性 岗 位 的 开 发 与 管 理 工 作, 帮 助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通 过 公 益 性 岗 位 实 现 就 业 再 就 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西 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办 法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做 好 促 进 就

22 区 政 府 文 业 工 作 通 知 的 实 施 意 见 ( 藏 政 发 号 )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是 指 以 政 府 支 持 为 主 导, 通 过 政 策 扶 持 政 府 投 资 和 社 会 筹 资 等 方 式, 以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和 安 置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为 主 要 目 的, 从 事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公 益 性 服 务 的 岗 位 第 三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是 政 府 帮 扶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援 助 措 施, 不 同 于 正 规 就 业, 具 有 阶 段 性 公 益 性 过 渡 性 流 动 性 强 的 特 点, 在 规 定 的 援 助 期 限 内,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经 由 公 益 性 岗 位 锻 炼, 提 高 就 业 能 力 后, 应 退 出 公 益 性 岗 位, 并 通 过 转 岗 实 现 稳 定 就 业 第 四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与 管 理 坚 持 严 格 控 制 规 模 科 学 有 序 开 发 规 范 管 理 服 务 加 强 准 入 审 核 畅 通 人 员 出 口 的 原 则, 按 照 统 筹 开 发 分 级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促 进 就 业 的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和 财 政 部 门 共 同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考 核 招 聘 安 置 和 统 筹 管 理 转 岗 技 能 培 训, 以 及 政 府 补 贴 预 算 的 申 请 执 行 监 督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政 府 补 贴 的 筹 集 审 核 拨 付 与 监 督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政 府 补 贴 的 申 报 发 放 和 社 会 保 险 的 统 一 缴 纳 等 第 六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各 级 财 政 安 排 的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自 治 区 本 级 购 买 公 益 性 岗 位 所 需 资 金, 由 自 治 区 财 政 全 额 承 担 ; 各 地 市 ) 购 买 公 益 性 岗 位 所 需 补 贴 资 金, 由 自 治 区 财 政 和 地 ( 市 ) 财 政 按 6 4 的 比 例 分 担 第 二 章 岗 位 类 别 和 安 置 对 象 第 七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根 据 开 发 性 质 和 服 务 范 围 分 为 四 类 : ( 一 ) 政 府 部 门 行 使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开 发 的 辅 助 性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具 体 包 括 基 层 ( 乡 镇 街 道 社 区 ) 市 政 管 理 基 层 公 共 环 境 与 设 施 管 理 维 护 基 层 托 老 托 幼 助 残 服 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基 层 文 化 科 技 服 务 基 层 农 业 服 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基 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协 理 等 工 作 领 域 的 岗 位, 具 体 岗 位 参 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公 布 第 一 批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目 录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函 号 ) 等 有 关 文 执 行 ( 二 ) 单 位 开 发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具 体 包 括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设 置 的 后 勤 保 障 及 公 共 管 理 服 务 岗 位 具 体 包 括 门 卫 保 洁 保 绿 学 校 食 宿 管 理 打 字 驾 驶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等 岗 位 ( 三 ) 政 府 补 贴 社 会 开 发 的 适 合 安 置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其 他 服 务 性 岗 位, 具 体 包 括 公 共 安 全 保 卫 停 车 场 管 理 公 共 卫 生 保 洁 绿 化 公 园 看 护 广 场 管 理 等 岗 位 ( 四 ) 为 安 置 适 合 我 区 生 源 登 记 未 就 业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由 政 府 开 发 的 具 有 一 定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第 八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对 象 为 具 有 我 区 城 镇 户 籍 (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不 受 我 区 城 镇 户 籍 限 制 )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办 理 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且 经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认 定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 ( 一 ) 国 有 企 业 关 闭 破 产 需 要 安 置 的 3545 人 员 ( 指 女 满 35 周 岁, 男 满 45 周 岁 );

23 区 政 府 文 ( 二 ) 城 镇 零 就 业 家 庭 成 员 ; ( 三 ) 城 镇 持 残 疾 证 的 残 疾 人 ; ( 四 ) 享 受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人 员 ; ( 五 ) 自 失 业 登 记 之 日 起 连 续 失 业 6 个 月 以 上 未 实 现 就 业 的 城 镇 失 业 人 员 ; ( 六 ) 军 烈 属 现 役 军 人 配 偶 复 员 退 役 军 人 ( 不 包 括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转 干 部 ); ( 七 ) 城 镇 抚 养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单 亲 家 庭 成 员 ; ( 八 ) 登 记 失 业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 ( 九 ) 城 镇 规 划 区 内 的 被 征 地 失 业 农 牧 民 第 三 章 岗 位 开 发 申 报 与 审 批 第 九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由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开 发 岗 位 指 标 总 数, 由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根 据 各 地 ( 市 ) 就 业 困 难 群 体 数 量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和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审 核 并 批 复 下 达 公 益 性 岗 位 指 标, 同 时 抄 送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备 案 第 十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实 行 申 报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应 本 着 岗 位 真 实 设 置 合 理 适 度 开 发 的 原 则, 开 发 本 部 门 所 需 公 益 性 岗 位, 向 同 级 就 业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申 报, 填 写 公 益 性 岗 位 认 定 申 请 表 ( 见 附 1), 并 附 岗 位 名 称 申 请 数 额 劳 动 报 酬 补 贴 标 准 劳 动 强 度 及 工 作 环 境 描 述 培 训 转 岗 计 划 等 相 关 资 料 申 报 材 料 经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初 审, 由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定 后, 向 用 人 单 位 下 达 使 用 公 益 性 岗 位 指 标 批 复, 同 时 抄 送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并 由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考 试 考 核 择 优 聘 用 的 原 则, 负 责 组 织 招 聘 第 十 一 条 我 区 各 类 企 业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申 报 公 益 性 岗 位 达 到 或 超 过 自 治 区 规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员 不 得 申 请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第 十 二 条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申 请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应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并 填 写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申 请 表 ( 见 附 2), 向 户 籍 所 在 单 位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居 委 会 提 出 申 请, 由 户 籍 所 在 单 位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居 委 会 审 核 汇 总, 并 在 单 位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居 委 会 向 社 会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报 同 级 就 业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复 核 认 定 第 十 三 条 对 审 核 认 定 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相 关 台 账 和 数 据 库, 全 面 掌 握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并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审 核 批 准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指 标 数, 组 织 做 好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考 试 考 核 拟 用 公 示 择 优 聘 用 等 工 作 对 拟 用 人 员 要 在 所 在 单 位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居 委 会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方 可 对 符 合 条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下 达 公 益 性 岗 位 上 岗 通 知 书 ( 见 附 3), 推 荐 上 岗 对 提 出 异 议 的, 应 认 真 进 行 核 查, 严 格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意 见 告 知 提 出 意 见 人 员 第 十 四 条 开 发 公 益 性 岗 位 的 用 人 单 位 如 需 安 置 本 单 位 符 合 条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应 向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确 认 后, 由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统 一 调 剂 到 申 请 单 位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第 十 五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应 优 先 安 置 年 龄 大 技 能 弱 零 就 业 家 庭 成 员 残 疾 人 等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第 十 六 条 对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岗 位 应 优 先 安 置 登 记 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对 需 要 持 证 上 岗 的 岗 位, 可 由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会 同 需 要 用 人 单 位 对 拟 上 岗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24 区 政 府 文 第 四 章 公 益 性 岗 位 人 员 的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要 建 立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数 据 库 和 个 人 档 案, 实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对 拨 付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建 立 专 账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对 原 始 凭 证 装 订 立 卷, 存 档 备 案, 做 到 人 数 岗 位 聘 用 时 间 发 放 政 府 补 贴 底 数 清 楚 第 十 八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遵 循 谁 使 用, 谁 负 责 的 管 理 原 则 各 用 人 单 位 应 确 定 专 门 机 构 和 专 门 人 员 具 体 负 责 公 益 性 岗 位 人 员 的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实 行 考 勤 制 度, 制 定 相 应 的 岗 前 培 训 日 常 管 理 和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并 按 要 求 及 时 向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如 实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和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工 作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建 立 空 岗 缺 岗 报 告 制 度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出 现 退 职 辞 退 无 故 缺 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 变 动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报 告 公 益 性 岗 位 空 岗 缺 岗 具 体 情 况 对 空 出 的 岗 位 需 继 续 使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应 填 写 公 益 性 岗 位 空 岗 申 报 表 ( 见 附 4), 提 出 补 缺 申 请,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根 据 缺 岗 情 况, 及 时 考 核 推 荐 符 合 条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上 岗 ; 对 不 再 需 要 公 益 性 岗 位 的, 由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将 公 益 性 岗 位 指 标 收 回, 并 及 时 停 拨 政 府 补 贴 第 二 十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人 员 非 本 人 原 因 被 用 工 单 位 退 回 的, 由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考 核 推 荐 到 开 发 了 公 益 性 岗 位 的 用 人 单 位 对 经 安 排 上 岗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自 行 辞 职 离 岗 的, 以 及 无 正 当 理 由 两 次 拒 绝 接 受 与 其 健 康 劳 动 能 力 等 相 适 应 的 工 作 岗 位 的, 由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备 案 后 不 再 作 为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对 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法 定 和 自 治 区 规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制 度 对 因 工 作 需 要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工 作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安 排 相 应 的 调 休 时 间 如 不 能 安 排 相 应 调 休 的, 要 按 照 休 息 日 不 低 于 工 资 200% 法 定 休 息 日 不 低 于 工 资 300% 的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待 遇 对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满 1 年 不 满 3 年 的, 年 休 假 为 20 天, 籍 贯 为 区 外 的 年 休 假 为 30 天 ; 工 作 满 3 年 及 其 以 上 的, 年 休 假 为 30 天, 籍 贯 为 区 外 的 年 休 假 为 40 天 休 假 路 费 和 食 宿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符 合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正 常 产 假 为 98 天 ( 包 括 产 前 检 查 15 天 ), 难 产 的 增 加 15 天 产 假,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育 一 胎 增 加 15 天 产 假 ; 对 在 产 假 期 间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的 增 加 30 天 产 假 ; 妊 娠 2 个 月 内 终 止 妊 娠, 享 受 15 天 假 期 ; 妊 娠 2 个 月 ( 含 2 个 月 ) 以 上 终 止 妊 娠 的, 享 受 30 天 假 期 在 生 育 产 假 期 间, 继 续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生 育 期 间 路 费 和 食 宿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自 行 将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调 整 至 不 属 于 公 益 性 岗 位 范 畴 以 外 岗 位 的, 一 经 查 实, 收 回 公 益 性 岗 位 指 标 并 停 止 享 受 相 关 补 贴 继 续 使 用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立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动 态 管 理 有 序 流 动 考 核 退 出 机 制, 凡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符 合 下 列 条 的 要 退 出 公 益 性 岗 位 : ( 一 ) 通 过 招 考, 被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 ( 二 ) 具 备 一 定 专 业 技 能 和 工 作 经 验, 在 编 制 范 围 内 被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为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的 ; ( 三 ) 通 过 其 他 合 法 途 径 实 现 就 业 并 取 得 稳 定

25 区 政 府 文 收 入 的 ; ( 四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实 名 注 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或 者 通 过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 ( 五 )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的 ; ( 六 ) 户 口 迁 出 公 益 性 岗 位 所 在 地 的 ; ( 七 ) 达 到 自 治 区 规 定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年 龄, 已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 ( 八 ) 因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不 再 符 合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 定 条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退 出 后, 用 人 单 位 应 及 时 报 告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审 核 认 定, 对 符 合 条 退 出 公 益 性 岗 位 的, 应 在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上 予 以 注 明 第 五 章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及 解 除 第 二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 从 聘 用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与 其 签 订 一 式 三 份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经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鉴 证 后,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用 人 单 位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各 持 一 份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合 同 实 行 一 年 一 签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由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经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续 签 下 一 年 劳 动 合 同 ; 对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应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由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另 行 推 荐 到 其 他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连 续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3 年 但 对 距 自 治 区 规 定 的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年 龄 不 足 5 年 ( 含 5 年 )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合 同 可 延 长 至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年 龄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家 庭 特 别 困 难,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满 3 年 后 仍 难 以 就 业 的, 且 工 作 期 间 被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3 年 考 核 评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人 员, 由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对 其 身 份 重 新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经 地 ( 市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复 核, 并 报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延 长 工 作 期 限, 继 续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十 条 对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经 认 定 不 符 合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条 的, 应 退 出 公 益 性 岗 位, 其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转 移 接 续 封 存 继 续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可 合 并 计 算 缴 费 年 限 ; 对 退 出 公 益 性 岗 位 后 未 实 现 稳 定 就 业 的 人 员, 可 按 规 定 向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第 三 十 一 条 除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外, 因 公 益 性 岗 位 消 失 的, 用 人 单 位 要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给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由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推 荐 到 其 他 有 公 益 性 岗 位 的 单 位 就 业 第 三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应 出 具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报 告, 由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及 时 停 拨 相 关 费 用, 并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每 年 12 月 25 日 前 向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如 实 填 报 年 度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增 减 统 计 表 ( 见 附 5) 各 地 ( 市 )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将 本 地 ( 市 )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政 府 补 贴 发 放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并 于 次 年 1 月 20 日 前 报 自 治 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汇 总,1 月 30 日 前 报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审 核 后, 送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备 案

26 区 政 府 文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劳 动 合 同 不 适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和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要 结 合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意 愿, 加 大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力 度, 提 高 其 通 过 市 场 就 业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要 在 开 展 各 项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时, 预 留 部 分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名 额,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提 高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就 业 技 能 要 不 定 期 举 办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转 岗 就 业 专 项 招 聘 会 或 在 其 他 招 聘 会 现 场 设 置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就 业 区 域, 及 时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转 岗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开 展 就 业 援 助 活 动, 鼓 励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实 现 转 岗 就 业 对 退 出 公 益 性 岗 位 而 有 培 训 意 愿 的 人 员, 由 各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开 展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较 强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提 高 他 们 通 过 市 场 就 业 的 技 能 水 平, 并 提 供 免 费 的 职 业 指 导 就 业 推 荐 等 公 共 服 务 第 六 章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标 准 申 请 与 拨 付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由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两 部 分 组 成 第 三 十 七 条 岗 位 补 贴 标 准 为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120%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调 整 时, 应 及 时 调 整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岗 位 补 贴 标 准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愿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的, 除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外,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相 关 规 定 增 发 适 当 的 生 活 补 助 金 用 人 单 位 可 根 据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在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和 工 作 表 现, 按 月 给 予 一 定 的 生 活 补 助, 所 需 资 金 由 用 人 单 位 自 行 解 决 岗 位 补 贴 和 生 活 补 助 应 通 过 银 行 卡 方 式, 按 月 足 额 发 放 第 三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按 规 定 为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失 业 和 工 伤 保 险, 并 由 政 府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标 准 为 用 人 单 位 为 公 益 性 岗 位 人 员 缴 纳 的 养 老 失 业 和 工 伤 保 险 费 之 和, 缴 费 基 数 为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统 计 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全 区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按 规 定 由 个 人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费 由 本 人 自 行 承 担 个 人 应 缴 纳 部 分 由 用 人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按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地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由 各 级 财 政 按 照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补 助 办 法 给 予 定 额 补 助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符 合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生 育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由 本 人 按 规 定 向 参 保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核 销 生 育 医 疗 费 第 四 十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实 行 先 发 ( 缴 ) 后 申 报 拨 付 的 办 法, 由 用 人 单 位 先 行 垫 付 后 按 季 向 同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统 一 申 请 核 拨 第 四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政 府 补 贴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益 性 政 府 补 贴 申 请 表 ( 见 附 6); ( 二 ) 符 合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条 的 人 员 花 名 册 ; ( 三 ) 补 贴 对 象 本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复 印 ; ( 四 ) 劳 动 合 同 书 及 岗 位 补 贴 生 活 补 贴 发 放

27 区 政 府 文 表 ; ( 五 ) 公 益 性 岗 位 上 岗 通 知 书 ; ( 六 )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的 社 会 保 险 申 报 表 和 核 定 缴 费 凭 证 ; ( 七 ) 单 位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 ( 八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四 十 二 条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对 用 人 单 位 申 报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并 报 经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支 付 到 单 位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第 四 十 三 条 自 治 区 财 政 承 担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由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对 各 地 ( 市 ) 公 益 性 岗 位 指 标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审 核 后, 在 每 年 1 月 30 日 前 统 一 报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经 复 核 后 下 达 政 府 补 贴 预 算 指 标, 并 将 所 需 资 金 直 接 拨 付 给 自 治 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和 各 地 ( 市 ) 财 政 局 各 地 ( 市 ) 财 政 局 根 据 当 地 公 益 性 岗 位 的 落 实 情 况 及 时 将 本 级 配 套 资 金 落 实 到 位, 确 保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及 时 领 取 岗 位 补 贴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从 离 岗 次 月 起 停 拨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用 人 单 位 应 及 时 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养 老 失 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封 存 等 手 续, 并 告 知 本 人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因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及 全 区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调 整 而 出 现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政 府 补 贴 缺 口, 由 自 治 区 地 ( 市 )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汇 总 确 认 后, 在 每 年 十 月 底 报 自 治 区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决 算,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在 年 内 下 达 资 金 缺 口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益 性 岗 位 及 政 府 补 贴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采 取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单 位 用 人 情 况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在 岗 情 况 的 检 查,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级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用 人 单 位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使 用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待 遇 落 实 等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应 限 期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不 合 格 的, 收 回 岗 位 指 标 ; 对 不 符 合 公 益 性 性 质 的 岗 位 要 予 以 清 退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管 理 考 试 考 核 公 示 聘 用 监 督 检 查 的 相 关 单 位 和 经 办 人 员 应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对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领 导 及 经 办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要 定 期 对 用 人 单 位 申 领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冒 名 顶 替 违 反 政 策 获 取 公 益 性 岗 位 上 岗 资 格 岗 位 名 额 的, 取 消 其 上 岗 资 格 ; 对 虚 报 冒 领 私 分 挪 用 骗 取 政 府 补 贴 的, 除 追 回 资 金 外, 还 将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的 责 任 第 五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对 公 益 性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所 申 请 拨 付 的 政 府 补 贴 必 须 设 立 专 账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单 独 列 账, 按 规 定 使 用, 并 接 受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审 计 和 监 察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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