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支 持 执 行 2007 年 麻 管 局 毒 品 和 前 体 标 准 参 照 物 进 出 口 准 则 的 附 加 行 动 方 案 供 国 家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和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使 用 2012 年 2 月
一. 导 言 1. 2007 年, 麻 管 局 发 布 了 毒 品 和 前 体 标 准 参 照 物 进 出 口 准 则, 认 可 了 司 法 鉴 定 实 验 室 的 重 要 性, 承 认 需 要 确 保 这 些 实 验 室 获 得 其 从 事 工 作 所 需 的 工 具, 包 括 高 质 量 标 准 参 照 物 2. 麻 管 局 在 准 则 中 指 出 了 参 照 样 本 供 应 中 存 在 的 障 碍, 并 将 其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对 颁 发 进 口 许 可 的 程 序 要 求 认 识 不 足 ; 有 时 颁 发 许 可 需 要 的 时 间 较 长 ; 立 法 或 其 他 条 例 阻 碍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进 口 ; 以 及 缺 乏 将 受 管 制 物 质 运 入 或 运 出 一 个 国 家 的 适 当 基 础 设 施 针 对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供 应 中 持 续 存 在 的 这 些 障 碍, 准 则 还 提 出 了 政 府 为 促 进 和 方 便 样 本 供 应 而 应 采 取 的 具 体 行 动 方 案 3. 尽 管 承 认 了 确 保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供 应 的 重 要 性, 而 且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已 经 取 得 了 进 展, 但 许 多 实 验 室 在 获 得 其 所 需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方 面 仍 然 继 续 遇 到 困 难 和 / 或 延 误 政 府 已 经 注 意 到, 充 足 样 品 供 应 方 面 的 许 多 已 知 障 碍 对 供 应 过 程 仍 然 存 在 不 利 影 响, 使 其 过 于 复 杂 耗 费 时 间 而 且 成 本 高 昂, 对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有 效 性 和 可 行 性 存 在 负 面 影 响 4. 2011 年 3 月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四 届 会 议 与 会 各 国 政 府 通 过 了 题 为 确 保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科 研 用 途 的 管 制 物 质 参 照 样 本 和 检 测 样 本 的 供 应 的 第 54/3 号 决 议 ( 附 件 一 ), 重 申 了 这 些 关 切 第 54/3 号 决 议 重 申, 各 国 政 府 需 要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与 麻 管 局 及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协 商, 为 供 应 用 作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受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提 供 便 利 决 议 请 双 方 合 作 拟 定 可 行 的 机 制, 便 利 向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提 供 所 需 最 基 本 但 足 够 数 量 的 管 制 物 质 参 照 样 本 和 检 测 样 本 ( 第 3 执 行 段 ) 二. 麻 管 局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对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供 应 障 碍 的 研 究 5. 在 其 2011 年 5 月 的 第 101 届 会 议 上, 麻 管 局 指 示 麻 管 局 秘 书 处 与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的 实 验 室 和 科 学 科 合 作, 准 备 一 项 研 究, 找 出 受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供 应 中 存 在 的 障 碍, 并 就 可 能 的 补 救 行 动 方 案 提 出 建 议 麻 管 局 秘 书 处 与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编 写 并 散 发 了 一 份 调 查, 旨 在 向 负 责 审 批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运 输 的 主 管 当 局 和 需 要 这 些 样 本 的 实 验 室, 包 括 那 些 参 加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国 际 协 作 活 动 及 质 量 保 证 方 案 的 实 验 室 征 求 意 见 和 信 息 6. 在 2011 年 11 月 的 第 102 届 会 议 上, 麻 管 局 审 议 了 麻 管 局 秘 书 处 与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编 写 的 研 究 报 告 根 据 从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和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收 到 的 信 息, 麻 管 局 注 意 到, 2007 年 准 则 指 出 的 许 多 障 碍 仍 继 续 阻 碍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获 得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麻 管 局 还 注 意 到 了 麻 管 局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调 查 答 复 者 提 出 的 其 他 困 难 7. 本 文 件 详 细 介 绍 了 这 些 调 查 结 果, 重 申 调 查 显 示 麻 管 局 的 重 要 建 议 仍 然 适 用, 除 麻 管 局 在 2007 年 准 则 中 确 定 的 行 动 方 案 之 外, 为 解 决 麻 管 局 在 准 则 中 所 指 出 的 问 题, 提 出 了 若 干 行 动 方 案 建 议 三.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供 应 中 继 续 存 在 的 障 碍 8. 针 对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和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的 问 卷 所 涉 及 的 专 题 领 域 如 下 :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供 应, 包 括 国 内 来 源 ; 进 口 许 可 程 序 有 效 性 和 适 用 时 限 ; 装 运 方 式 及 相 关 手 续 ; 提 升 认 识 和 机 构 间 合 作 ; 通 过 为 样 本 供 应 提 供 便 利 的 机 制 ; 以 及 面 向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的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国 际 协 作 活 动 和 质 量 保 证 方 案 1
9. 接 受 调 查 的 大 多 数 实 验 室 在 获 得 其 所 需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方 面 仍 然 面 临 困 难, 尤 其 是 当 标 准 参 照 物 无 国 内 来 源 供 应 时, 更 是 如 此 实 验 室 报 告 的 四 种 最 常 见 困 难 涉 及 以 下 方 面 : 装 运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的 审 批 ; 海 关 和 成 本 10. 以 下 总 结 了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和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问 卷 答 复 者 提 出 的 问 题 : 问 题 1. 绝 大 多 数 接 受 调 查 的 实 验 室 都 必 需 从 国 外 获 得 至 少 部 分 样 本, 但 只 有 数 量 有 限 的 国 家 完 全 禁 止 进 口 任 何 或 部 分 受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用 作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的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 问 题 2. 许 多 实 验 室 都 不 了 解 发 放 进 口 许 可 和 / 或 提 交 进 出 口 许 可 申 请 要 遵 循 的 全 套 程 序, 也 不 知 道 自 己 填 写 的 申 请 不 正 确, 还 未 附 上 所 需 文 件 ; 问 题 3. 在 作 出 答 复 的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进 口 在 报 关 和 进 口 许 可 程 序 中 不 享 有 任 何 优 先 待 遇 ; 问 题 4. 对 于 进 口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大 多 数 接 受 调 查 的 国 家 都 不 免 除 与 进 出 口 许 可 和 关 税 相 关 的 费 用 在 相 当 数 目 的 答 复 国, 实 验 室 可 在 同 一 申 请 表 申 请 一 种 以 上 物 质 的 进 口 许 可 允 许 用 同 一 表 格 罗 列 多 种 物 质 的 国 家 中, 大 多 数 国 家 报 告, 与 一 种 物 质 一 张 申 请 相 比, 这 一 措 施 并 没 有 降 低 成 本, 因 而 未 能 解 决 与 获 得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有 关 的 经 济 负 担 问 题 问 题 5.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出 口 国 的 延 误 意 味 着, 在 进 出 口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前 无 法 获 得 运 输 许 可 许 多 回 答 两 份 问 卷 的 答 复 者 称, 其 国 家 进 出 口 许 可 有 效 期 为 三 个 月 或 以 下, 只 有 少 数 主 管 当 局 报 告 称 有 效 期 为 六 个 月 或 以 上 ; 问 题 6. 未 参 加 国 际 协 作 活 动 方 案 的 答 复 实 验 室 报 告 称, 作 为 非 参 与 实 验 室 获 得 样 本 时 面 临 的 困 难 大 得 多 未 参 加 国 际 协 作 活 动 方 案 的 实 验 室 报 告 称, 作 为 非 参 与 者, 进 口 许 可 审 批 时 间 长 得 多 ; 问 题 7. 近 年 来,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成 本 显 著 增 加 某 些 物 质 需 求 有 限, 经 常 让 制 造 商 决 定 停 止 或 延 迟 生 产 有 关 物 质, 导 致 这 些 物 质 样 本 的 价 格 飞 涨 变 化 不 定 的 趋 势, 加 上 化 学 变 体 新 物 质 ( 特 别 是 化 学 合 成 物 质 ) 的 迅 速 涌 现, 带 来 了 新 的 困 难 ; 问 题 8. 好 几 个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报 告, 如 果 进 口 会 导 致 本 国 超 过 向 麻 管 局 报 告 的 有 关 物 质 估 计 量, 它 们 会 拒 绝 此 等 物 质 进 口 只 有 极 少 数 国 家 报 告 称, 其 与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保 持 定 期 对 话, 以 评 估 需 求 ; 问 题 9. 受 管 制 物 质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装 运 继 续 给 此 类 物 质 供 应 带 来 困 难 对 于 受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装 运, 大 多 数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对 邮 政 服 务 和 航 运 公 司 都 没 有 任 何 适 当 的 程 序 要 求 ; 问 题 10.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在 其 答 复 中 表 示, 本 国 没 有 适 当 的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机 制, 来 促 进 旨 在 为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获 得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提 供 便 利 的 机 构 间 合 作 ; 问 题 11. 一 半 以 上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报 告, 没 有 适 当 机 制 促 进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与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之 间 的 合 作 ; 问 题 12. 大 多 数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表 示, 本 国 尚 未 采 取 任 何 措 施 让 各 方 认 识 到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对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四. 建 议 在 2011 年 度 报 告 第 315 和 316 段 中, 麻 管 局 再 次 强 调, 消 除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供 应 障 碍 的 关 键 是 提 高 认 识 和 机 构 间 合 作 麻 管 局 还 请 各 国 政 府 继 续 努 力, 确 保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2
室 拥 有 其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工 具 鉴 于 上 述 障 碍, 麻 管 局 邀 请 各 国 政 府 也 考 虑 实 施 以 下 建 议 视 情 况 在 括 号 内 标 记 了 所 参 考 2007 年 准 则 的 相 应 段 落 建 议 1. 最 重 要 的 是, 实 验 室 能 够 从 国 外 获 得 受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仍 然 禁 止 进 口 受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少 数 国 家 应 考 虑 修 订 其 立 法 ( 2007 年 准 则 第 19 段 ) 建 议 2. 调 查 中 提 到 的 拒 绝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材 料 进 出 口 的 最 常 见 理 由 之 一 是,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不 遵 守 既 定 程 序 和 / 或 未 填 写 所 需 表 格 或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应 与 实 验 室 协 作, 完 善 进 出 口 许 可 申 请 程 序 方 面 的 知 识, 并 应 建 立 联 络 点, 协 助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 2007 年 准 则 第 18 段 ) 建 议 3. 为 了 加 快 审 批 程 序 和 降 低 成 本,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不 妨 考 虑 优 先 处 理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提 交 的 进 口 许 可 申 请 以 及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报 关, 并 免 除 有 关 费 用 它 们 也 可 考 虑 允 许 实 验 室 用 同 一 表 格 申 请 进 口 多 种 物 质, 并 减 少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单 据 ( 2007 年 准 则 第 19 20 22 和 23 段 ) 建 议 4. 各 国 政 府 不 妨 考 虑 将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有 效 期 延 至 最 少 六 个 月 ( 2007 年 准 则 第 19 段 ) 建 议 5.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特 别 是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获 取 受 限 国 家 的 主 管 当 局 不 妨 考 虑 参 加 国 际 协 作 活 动 方 案 或 类 似 质 量 保 证 方 案 还 应 鼓 励 有 资 源 这 样 做 的 国 家 为 这 些 举 措 提 供 资 金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物 质 支 助 ( 2007 年 准 则 第 19 段 ) 建 议 6. 由 于 样 本 成 本 高 昂, 应 进 一 步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减 少 或 消 除 其 对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收 取 的 任 何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出 口 进 口 和 报 关 费 用 各 国 政 府 也 不 妨 考 虑 采 取 措 施, 降 低 经 商 业 途 径 获 得 物 质 的 成 本, 这 些 物 质 通 常 难 以 获 得 和 / 或 获 取 成 本 昂 贵 它 们 也 可 考 虑 降 低 成 本 的 措 施, 如 大 宗 订 单 ( 2007 年 准 则 第 22 和 23 段 ) 建 议 7.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拒 绝 授 权 进 口 特 定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原 因 是, 进 口 会 导 致 该 国 超 过 其 有 关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估 计 量 这 些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不 妨 在 确 定 其 估 计 量 时 向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正 式 询 问 其 预 期 需 求, 以 便 将 其 所 需 物 质 计 入 估 计 年 度 需 求 量 必 要 时, 政 府 也 可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补 充 估 计 量 信 息 ( 2007 年 准 则 第 18 段 ) 建 议 8. 各 国 政 府 应 考 虑 就 受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装 运 制 定 明 确 要 求, 以 避 免 运 输 在 审 批 程 序 中 因 原 则 不 清 和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适 用 而 遭 到 不 必 要 的 拒 绝 ( 2007 年 准 则 第 19 段 ) 任 何 修 订 也 都 应 要 求 采 取 一 定 保 障 措 施 ( 使 用 信 使 等 ), 从 而 防 止 样 本 转 移 欧 洲 理 事 会 第 2001/419/JHA 号 决 定 ( 附 件 二 ) 建 立 的 程 序 提 供 了 一 种 可 能 的 模 式 建 议 9. 为 了 促 进 在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供 应 问 题 上 更 有 效 的 机 构 间 合 作, 各 国 政 府 应 考 虑 为 采 购 和 分 发 参 照 样 本 指 定 一 名 国 家 协 调 员 ; 将 政 府 机 构 之 间 的 合 作 制 度 化, 如 组 建 机 构 间 工 作 组 ; 以 及 建 立 一 个 协 调 机 构, 从 以 前 缉 获 毒 品 中 辨 别 出 新 的 物 质, 并 将 缉 获 毒 品 样 本 分 发 给 全 国 的 其 他 所 有 实 验 室 ( 2007 年 准 则 第 18 段 ) 建 议 10. 各 国 政 府 应 考 虑 建 立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机 制, 促 进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与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之 间 的 合 作 ( 2007 年 准 则 第 18 段 ) 建 议 11. 国 家 有 关 各 方 对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是 确 保 这 些 科 研 用 样 本 供 应 的 基 本 因 素, 各 国 政 府 应 采 取 旨 在 促 进 有 关 机 构 认 识 到 这 些 问 题 的 措 施 ( 2007 年 准 则 第 18 段 ) 3
五. 结 论 让 参 与 购 买 受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检 测 和 参 照 样 本 的 各 方 认 识 到 样 本 对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至 关 重 要 并 予 以 合 作, 为 获 得 样 本 提 供 便 利, 这 一 点 依 然 非 常 重 要 虽 然 收 到 的 数 据 表 明, 一 些 国 家 政 府 拥 有 的 旨 在 加 强 机 构 间 合 作 的 适 当 机 构 设 施 有 限, 但 所 发 现 问 题 的 性 质 表 明, 需 要 继 续 在 这 方 面 做 出 更 大 努 力 4
附 件 一 第 54/3 号 决 议 确 保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科 研 用 途 的 管 制 物 质 参 照 样 本 和 检 测 样 本 的 供 应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承 认 根 据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订 的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第 9 条 第 4 款 而 赋 予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的 重 要 作 用, 回 顾 1971 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其 中 承 认 科 研 用 途 的 精 神 药 物 不 可 缺 少, 这 类 用 途 的 精 神 药 物 供 应 不 应 受 到 不 当 限 制, 还 回 顾 其 2010 年 3 月 12 日 第 53/4 号 决 议, 委 员 会 在 其 中 强 调 应 当 促 进 科 研 用 途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的 适 当 供 应, 同 时 防 止 其 转 移 用 途 和 遭 到 滥 用, 注 意 到 必 须 在 防 止 转 移 用 途 和 滥 用 的 条 例 和 法 律 框 架 内 满 足 世 界 各 地 科 研 上 对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需 要, 承 认 根 据 委 员 会 2007 年 3 月 16 日 第 50/4 和 2009 年 3 月 20 日 第 52/7 号 决 议 药 物 分 析 实 验 室 作 为 药 物 管 制 系 统 组 成 部 分 的 重 要 作 用 和 实 验 室 结 果 的 价 值, 还 承 认 这 类 实 验 室 分 析 和 结 果 的 可 靠 性 对 司 法 系 统 执 法 工 作 和 预 防 保 健 以 及 对 数 据 的 国 际 协 调 统 一 和 毒 品 信 息 的 世 界 范 围 交 流 和 协 调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获 取 管 制 物 质 的 参 照 样 本 是 实 现 这 一 可 靠 性 的 一 个 重 要 质 量 保 证 要 求, 强 调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质 量 保 证 方 案 对 药 物 分 析 实 验 室 的 重 要 性, 因 为 通 过 该 方 案 向 会 员 国 参 与 该 方 案 的 各 实 验 室 分 发 数 量 很 少 但 是 够 需 要 的 参 照 样 本, 以 便 能 不 间 断 地 监 督 和 改 进 其 工 作 情 况,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获 得 所 需 进 出 口 证 明 和 提 供 管 制 物 质 参 照 原 料 所 涉 及 的 费 用 和 需 完 成 的 复 杂 行 政 程 序 扰 乱 实 验 室 例 行 的 分 析 工 作, 1. 鼓 励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继 续 努 力 确 保 科 研 用 途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适 当 供 应, 并 鼓 励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考 虑 只 要 当 有 这 些 物 质 特 性 的 适 当 规 范 说 明 时 即 加 以 提 供 ; 2. 请 会 员 国 与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及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协 商, 酌 情 并 根 据 各 项 公 约 的 规 定 对 本 国 政 策 和 立 法 框 架 内 的 国 家 程 序 进 行 审 查, 以 便 为 科 研 目 的 获 取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参 照 样 本 和 检 测 样 本 不 受 影 响 ; 3. 请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密 切 合 作 拟 定 可 行 的 机 制, 便 利 向 毒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提 供 所 需 最 基 本 但 足 够 数 量 的 管 制 物 质 参 照 样 本 和 检 测 样 本, 包 括 酌 情 通 过 加 强 现 有 的 国 家 方 案, 以 支 持 这 些 实 验 室 在 分 析 和 质 量 保 证 方 面 的 工 作 ; 并 注 意 到 这 类 机 制 可 包 括 指 定 国 家 联 络 点, 最 好 是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国 际 协 作 活 动 方 案 中 的 实 验 室, 以 及 实 行 关 于 获 取 管 制 物 质 参 照 样 本 和 检 测 样 本 的 有 效 行 政 程 序 ; 4. 建 议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继 续 支 持 会 员 国 加 强 实 验 室 的 分 析 工 作 和 对 专 家 的 培 训 5
附 件 二 2001 年 5 月 28 日 欧 洲 理 事 会 关 于 受 管 制 物 质 样 本 传 输 的 第 2001/419/JHA 号 决 定 欧 洲 联 盟 理 事 会, 考 虑 到 欧 洲 联 盟 条 约, 特 别 是 第 30 31 和 34(2)(c) 条, 考 虑 到 瑞 典 王 国 的 举 措, 考 虑 到 欧 洲 议 会 的 意 见 (1), 鉴 于 : (1) 打 击 非 法 生 产 和 贩 运 毒 品 是 成 员 国 执 法 和 司 法 当 局 共 同 关 心 的 问 题 (2) 如 果 成 员 国 当 局 之 间 可 以 合 法 传 输 用 于 侦 查 调 查 和 检 控 刑 事 犯 罪 或 用 作 法 医 分 析 样 本 的 所 缉 获 受 管 制 物 质 样 本, 那 么 将 提 高 打 击 非 法 生 产 和 贩 运 毒 品 的 效 率 (3) 目 前 尚 不 存 在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规 则 来 监 管 成 员 国 当 局 之 间 传 输 所 缉 获 受 管 制 麻 醉 药 物 样 本 因 此, 应 在 欧 洲 联 盟 层 次 上 建 立 一 个 允 许 此 等 样 本 依 法 传 输 的 系 统 该 系 统 应 适 用 于 成 员 国 之 间 所 缉 获 受 管 制 物 质 样 本 所 有 形 式 的 传 输 传 输 应 基 于 发 送 国 和 接 收 国 之 间 的 协 定 (4) 传 输 应 采 取 安 全 的 方 式, 保 证 所 运 输 样 品 不 被 滥 用, 兹 决 定 如 下 : 第 1 条 样 本 传 输 系 统 的 建 立 1. 本 决 定 规 定 在 成 员 国 之 间 建 立 一 个 受 管 制 物 质 样 本 传 输 系 统 2. 根 据 本 决 定 进 行 的 受 管 制 物 质 样 本 ( 以 下 简 称 为 样 本 ) 传 输 在 所 有 成 员 国 均 应 视 为 合 法 第 2 条 定 义 本 决 定 中 的 受 管 制 物 质 指 : (a) 联 合 国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附 表 一 或 二 及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公 约 提 及 的 任 何 物 质, 不 论 其 为 天 然 产 品 或 合 成 品 ; (b) 联 合 国 1971 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经 修 订 后 的 附 表 一 二 三 和 四 提 及 的 任 何 物 质 ; (c) 根 据 1997 年 6 月 16 日 关 于 信 息 交 流 风 险 评 估 和 新 合 成 毒 品 管 制 的 联 合 行 动 97/396/JHA 号 第 5(1) 条 采 取 的 管 制 措 施 适 用 的 任 何 物 质 (2) 6
第 3 条 国 家 联 络 点 1. 各 成 员 国 应 为 执 行 本 决 定 指 定 一 个 国 家 联 络 点 2. 有 关 指 定 国 家 联 络 点 的 信 息, 包 括 后 续 修 改, 均 应 传 给 理 事 会 总 秘 书 处, 总 秘 书 处 应 将 其 发 布 在 官 方 公 报 上 3. 尽 管 有 一 些 刑 事 事 项 司 法 协 助 方 面 的 相 关 规 定, 但 根 据 本 决 定, 国 家 联 络 点, 视 情 况 与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机 构 一 起, 应 作 为 批 准 样 本 传 输 的 唯 一 主 管 机 构 第 4 条 传 输 样 本 的 协 议 和 收 讫 通 知 1. 欲 发 送 样 本 的 成 员 国 国 家 联 络 点 与 欲 接 受 样 本 的 成 员 国 国 家 联 络 点 应 在 传 输 之 前 就 运 输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为 此, 它 们 应 使 用 附 件 所 载 的 样 本 传 输 表 格 2. 如 果 样 本 传 输 涉 及 经 另 一 成 员 国 领 土 ( 以 下 简 称 为 过 境 国 ) 运 输, 发 送 国 国 家 联 络 点 应 相 应 地 通 知 过 境 国 国 家 联 络 点, 告 知 其 所 规 划 的 运 输 事 宜 为 此, 各 过 境 国 应 在 传 输 开 始 之 前 收 到 一 份 正 式 填 妥 的 样 本 传 输 表 格 3. 接 收 国 应 向 发 送 国 确 认 样 本 收 讫 第 5 条 运 输 方 式 1. 样 本 须 以 安 全 方 式 运 输 2. 以 下 运 输 方 式 应 视 为 安 全 : (a) 由 发 送 国 或 接 收 国 的 官 员 运 输 ; (b) 由 信 使 运 输 ; (c) 用 外 交 邮 袋 运 输 ; (d) 以 挂 号 邮 件 ( 快 递 ) 运 输 3. 样 本 在 整 个 运 输 过 程 都 应 随 附 第 4 条 提 及 的 正 式 填 妥 的 样 本 传 输 表 格 4. 有 关 成 员 国 当 局 不 得 阻 碍 或 扣 留 任 何 随 附 有 正 式 填 妥 的 样 本 传 输 表 格 的 运 输, 但 怀 疑 运 输 是 否 合 法 的 情 况 除 外 如 果 对 样 本 传 输 表 格 的 法 律 地 位 有 所 怀 疑, 扣 留 运 输 的 成 员 国 国 家 联 络 点 应 联 系 负 责 填 写 样 本 传 输 表 格 的 成 员 国 国 家 联 络 点, 以 澄 清 问 题, 不 得 延 误 5. 如 果 选 择 由 发 送 国 或 接 收 国 官 员 运 输, 那 么 该 官 员 不 得 穿 制 服 此 外, 该 官 员 不 得 开 展 与 运 输 有 关 的 任 何 业 务 活 动, 但 符 合 适 用 国 家 立 法 且 经 发 送 国 过 境 国 或 接 收 国 同 意 者 除 外 如 果 经 飞 机 运 输, 则 只 能 采 用 在 某 一 成 员 国 注 册 之 航 空 公 司 7
第 6 条 样 本 数 量 及 使 用 1. 样 本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为 执 法 和 司 法 目 的 或 样 本 分 析 所 认 为 的 必 要 数 量 2. 样 本 在 接 收 国 的 使 用 须 经 发 送 国 与 接 收 国 达 成 一 致, 样 本 可 用 于 侦 查 调 查 和 检 控 刑 事 犯 罪, 或 用 作 法 医 分 析 样 本 第 7 条 评 价 1. 本 决 定 生 效 至 少 两 年 后, 最 多 不 超 过 五 年, 须 在 理 事 会 内 接 受 评 价 2. 为 评 价 之 目 的, 各 发 送 国 国 家 联 络 点 应 将 至 少 过 去 五 年 内 签 发 的 每 一 份 样 本 传 输 表 格 副 本 都 存 档 第 8 条 生 效 本 决 定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2001 年 5 月 28 日 于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理 事 会 代 表 : 主 席 : T. Bodström (1) 2001 年 5 月 4 日 发 表 的 意 见 ( 尚 未 在 官 方 公 报 上 公 布 ) (2) OJ L 167,1997 年 6 月 25 日, 第 1 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