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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5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招 标 内 容 ------------------------------------ 24 第 四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30 第 五 章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38 第 六 章 资 料 清 单 ----------------------------------------------- 39 第 七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0 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一 项 目 名 称 : 山 东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项 目 二 项 目 编 号 : WT-RZCG2016-1206 三 项 目 分 包 情 况 : 包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预 算 金 额 1 投 标 人 须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和 合 同 义 务, 能 在 国 内 合 法 提 供 采 购 内 容 及 其 相 应 的 服 务 2 投 标 人 在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1 山 东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项 目 3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4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有 软 件 硬 件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和 安 装 调 试 的 能 力, 能 够 满 足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所 有 要 求 和 服 务 106 万 元 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投 标 人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注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或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建 设 要 求 : 1 智 慧 党 建 云 平 台 必 须 确 保 与 党 员 年 报 系 统 无 缝 对 接, 实 现 原 山 东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数 据 迁 移, 实 现 与 其 他 系 统 的 集 成 2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平 台 所 有 程 序 设 计 开 发 的 源 码 和 详 细 的 技 术 文 档, 技 术 成 果 归 采 购 方 所 有, 平 台 及 所 有 子 系 统 可 供 采 购 商 永 久 使 用 ( 提 供 相 关 承 诺 证 明 材 料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本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后 至 开 发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期 间, 提 供 人 员 固 定 的 项 目 开 发 团 队 驻 场 ( 山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办 公 大 楼 ) 开 发, 该 团 队 项 目 开 发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10 名, 并 同 时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的 社 保 证 明 ( 社 保 证 明 系 指 :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授 权 代 表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投 保 的 证 明 或 提 供 社 保 部 门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的 证 明 资 料 ), 常 驻 3

现 场 (7X24 小 时 )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服 务, 需 采 购 方 同 意 方 可 变 更 项 目 开 发 人 员 四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1. 时 间 :2016 年 06 月 08 日 至 2016 年 06 月 15 日, 每 天 上 午 08 时 30 分 至 11 时 30 分, 下 午 14 时 30 分 至 17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地 点 :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交 易 窗 口 ( 日 照 市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B 座 ) 3. 方 式 : 现 场 购 买, 售 后 不 退 4. 售 价 :150 元 / 份 5. 供 应 商 在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时,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以 下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一 套 ( 加 盖 公 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留 存 ) 进 行 报 名 审 核 ( 报 名 审 核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的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 不 能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办 理 采 购 文 件 购 买 手 续 : (1)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其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 社 保 证 明 系 指 : 社 会 劳 动 保 障 中 心 出 具 的 授 权 代 表 近 半 年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投 保 的 证 明 或 提 供 社 保 部 门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的 证 明 资 料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 若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时 提 供 ); (2) 投 标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 (3) 投 标 人 的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原 件 五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06 月 28 日 09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06 月 28 日 0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四 楼 第 四 开 标 室 ( 日 照 市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B 座 ) 六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06 月 28 日 0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四 楼 第 四 开 标 室 ( 日 照 市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B 座 ) 七 联 系 方 式 1. 招 标 人 : 日 照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地 址 : 日 照 市 北 京 路 156 号 联 系 人 : 李 凤 鸣 联 系 电 话 :0633-8796191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日 照 路 达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4

地 址 : 日 照 市 威 海 路 卫 校 沿 街 联 系 人 : 柴 宏 超 联 系 方 式 :0633-8010707 rzluda@163.com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总 则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简 称 招 标 文 件 )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中 所 叙 述 的 山 东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项 目 2. 定 义 2.1 招 标 人 系 指 日 照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日 照 路 达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3 投 标 人 系 指 响 应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单 位 2.4 评 标 委 员 会 系 指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负 责 组 织, 由 招 标 人 和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临 时 组 织 2.5 中 标 人 系 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确 定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较 强,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最 优, 取 得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2.6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甲 方 系 指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乙 方 系 指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2.7 上 一 年 度 是 指 从 上 一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上 两 年 度 是 指 从 上 两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以 此 类 推 2.8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书 面 文 字 电 传 传 真 电 报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公 告 (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山 东 日 照 政 府 采 购 网 日 照 政 务 网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2.9 原 件 系 指 最 初 产 生 的 区 别 于 复 制 件 的 原 始 文 件 或 文 件 的 原 本 或 投 标 人 所 在 地 公 证 处 出 具 的 文 件 复 制 件 公 证 书 3. 使 用 文 字 种 类 计 量 单 位 时 间 单 位 及 货 币 种 类 3.1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所 有 书 面 形 式 的 来 往 函 件 记 录 等 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3.2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用 其 他 语 言 打 印 的 数 据 或 资 料, 但 是 必 须 提 供 由 专 业 翻 译 机 构 出 具 的 简 体 中 文 译 文, 并 以 简 体 中 文 译 文 为 准, 否 则 视 同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该 数 据 或 资 料 3.3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须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6

3.4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招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时 间 单 位 天 日 均 指 日 历 天 3.5 招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货 币 的 数 额 表 示 全 部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5.1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5.2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5.3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5.4 在 以 往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纪 违 规 违 约 等 不 良 行 为 5.5 投 标 人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山 东 省 日 照 市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5.6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它 规 定 和 要 求 6. 投 标 有 效 期 6.1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90 个 工 作 日 在 此 期 间, 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受 招 标 文 件 约 束, 如 投 标 人 被 授 予 合 同, 投 标 人 不 得 拒 绝 6.2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若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6.3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是 否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6.4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并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6.5 因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造 成 投 标 人 损 失 的,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除 外 6.6 本 须 知 第 7 条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延 长 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7. 投 标 保 证 金 7.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7.2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与 报 价 有 效 期 一 致 7

7.3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或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21000.00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执 行 鲁 财 采 2011 49 号 文 件 )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纳, 户 名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缴 纳, 并 且 在 备 注 中 注 明 山 东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开 户 银 行 : 日 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账 户 名 称 : 日 照 路 达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370100201090013520 7.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不 退 现 金 ), 中 标 人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合 同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 均 须 原 件 ) 7.5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处 以 本 项 目 成 交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日 照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并 予 以 公 告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7.5.1 投 标 人 无 故 不 参 加 投 标 或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期 间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7.5.2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 7.5.3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 7.5.4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其 他 投 标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 7.5.5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7.5.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与 招 标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 7.5.7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 7.5.8 投 标 人 有 前 款 7.5.1 至 7.5.6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标 无 效 7.6 中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日 照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并 予 以 通 报 : 7.6.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签 订 合 同 的,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 或 8

因 主 观 因 素 ) 放 弃 中 标 的 ; 7.6.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7.6.3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8. 基 础 资 料 提 供 8.1 投 标 人 确 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存 在 缺 项 漏 项 或 计 算 误 差, 应 于 2016 年 06 月 15 日 12:00 前 (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所 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认 可 的 时 间 ),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答 复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同 时 提 供 WORD 格 式 电 子 版 发 往 :rzluda@163.com) 投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提 出 异 议,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认 可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资 料 包 含 了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基 础 资 料 全 部 内 容 二 招 标 文 件 9.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9.1 投 标 人 应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资 料 清 单,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如 有 缺 漏, 请 立 即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解 决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招 标 内 容 第 四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五 章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第 六 章 资 料 清 单 第 七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2 除 本 须 知 第 9.1 款 内 容 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或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9.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如 果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及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并 根 9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其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0.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10.1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于 2016 年 06 月 15 日 12:00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答 复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同 时 提 供 WORD 格 式 电 子 版 发 往 :rzluda@163.com); 若 没 有, 视 为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无 任 何 异 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2016 年 06 月 15 日 12:00 前 收 到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答 复 中 包 括 所 问 问 题,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10.2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均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10.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同 一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该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的 文 件 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文 件 ( 若 在 山 东 日 照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出 通 知, 则 视 为 所 有 投 标 人 都 已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 10.4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形 式 的 通 知 为 准 10.5 为 使 投 标 人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并 将 此 变 更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同 一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11. 解 释 权 11.1 本 次 招 标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当 对 一 个 问 题 有 多 种 解 释 时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释 为 准 11.2 招 标 文 件 未 做 须 知 明 示, 而 又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此 所 做 解 释 以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11.3 若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异 议, 则 视 为 投 标 人 同 意 及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之 全 部 内 容 及 条 款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2.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0

12.1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12.2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书 和 技 术 标 书 两 部 分 组 成, 商 务 标 书 和 技 术 标 书 可 装 订 成 一 册 或 分 别 进 行 装 订 成 册 12.3 商 务 标 书 12.3.1 商 务 标 书 目 录 12.3.2 投 标 函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 12.3.3 投 标 报 价 表 ( 本 项 目 作 为 一 个 包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人 须 就 包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编 制 报 价, 并 列 出 明 细, 不 得 漏 项 ) 12.3.3.1 开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 12.3.3.2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投 标 清 单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 12.3.4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 12.3.5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 12.3.6 投 标 人 近 两 年 度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 投 标 人 应 在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后 附 上 同 类 项 目 合 同 的 复 印 件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 12.3.7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承 诺 书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 12.3.8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声 明 函 ( 格 式 自 拟 ) 12.3.9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 12.3.10 拟 派 驻 技 术 小 组 情 况 ( 格 式 自 拟 ) 12.3.11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12.3.11.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时 提 供,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8)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其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 社 保 证 明 系 指 : 社 会 劳 动 保 障 中 心 出 具 的 授 权 代 表 近 半 年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投 保 的 证 明 或 提 供 社 保 部 门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的 证 明 资 料 )(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投 标 时 提 供,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 12.3.11.2 投 标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函 原 件 ( 格 式 自 拟 ); 12.3.11.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凭 证 或 汇 款 凭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12.3.11.4 招 标 文 件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中 要 求 的 各 类 加 分 的 相 关 原 件 ; 12.3.11.5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以 上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应 单 独 装 袋 并 附 上 目 录 ( 其 中 身 份 证 原 件 可 现 场 提 交 ) 11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中 有 外 文 资 料 的, 应 当 将 外 文 资 料 完 整 客 观 真 实 的 翻 译 为 中 文, 翻 译 人 员 签 字 并 注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联 系 方 式 其 中 第 12.3.11.1-12.3.11.3 款 所 需 资 料 必 须 按 要 求 提 交 齐 全 且 真 实 可 靠, 缺 一 不 可,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招 标 文 件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中 要 求 的 各 类 打 分 的 相 关 原 件 应 随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没 有 或 者 不 能 提 交 的 不 得 分 所 有 证 件 须 现 场 一 次 性 出 示, 不 接 受 二 次 补 充 ( 身 份 证 原 件 可 现 场 提 交 ) 上 述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也 要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书 中 体 现,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2.3.12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文 件 和 资 料 12.4 技 术 标 书 12.4.1 技 术 标 书 目 录 12.4.2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9) 12.4.3 总 体 建 设 方 案 数 据 对 接 方 案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及 工 期 保 障 后 期 服 务 方 案 软 件 系 统 培 训 计 划 等 12.4.4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2.4.4.1 服 务 响 应 及 相 关 资 料 ; 12.4.4.2 提 供 服 务 所 需 设 施 设 备 ; 12.4.4.3 技 术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总 体 要 求 的 理 解 ; (2) 服 务 方 案 ; (3) 服 务 说 明 ; (4)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者 供 应 商 认 为 其 他 应 介 绍 或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和 文 件 ; (5) 证 明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资 料, 证 明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服 务 主 要 内 容 指 标 要 求 ; 2 保 证 在 服 务 期 内 正 常 连 续 使 用 所 必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清 单 ; 3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服 务 要 求, 说 明 所 提 供 服 务 是 否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响 应, 如 有 偏 离, 则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服 务 偏 离 表 或 商 务 偏 离 表 格 式 填 写 清 楚, 并 提 供 所 偏 离 的 具 体 参 数 以 及 要 求 ; 4 供 应 商 在 详 细 阐 述 服 务 主 要 内 容 指 标 要 求 时, 应 注 意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技 术 和 商 12

务 要 求 中 的 规 定 以 及 要 求 (6) 供 应 商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文 件 和 说 明 12.4.4.2 投 标 人 所 供 产 品 属 于 国 家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产 品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必 须 提 供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属 于 国 家 实 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产 品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必 须 提 供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 所 供 产 品 有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12.4.5 投 标 人 认 为 其 它 应 介 绍 或 提 交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注 :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一 切 产 权 关 系 负 全 部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纠 纷 以 及 费 用 12.5 唱 标 密 封 袋 12.5.1 为 方 便 唱 标, 请 投 标 人 另 外 准 备 一 式 两 份 开 标 一 览 表, 用 密 封 袋 单 独 密 封, 在 封 面 标 明 唱 标 密 封 袋 字 样,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或 投 标 人 全 权 代 表 签 字 唱 标 密 封 袋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分 别 递 交 13.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13.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各 自 情 况 等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的 编 制, 报 价 应 包 括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包 括 平 台 设 计 开 发 调 试 验 收 第 三 方 检 测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及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服 务 的 所 有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本 项 目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凡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中 未 列 明 但 又 为 本 次 招 标 所 必 备 的 项 目 或 遗 漏 项 目, 招 标 人 将 一 律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报 价 中,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将 不 予 考 虑 13.2 本 次 招 标 过 程 中, 各 投 标 人 只 有 一 次 报 价 的 机 会 ; 但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中 标 的 唯 一 因 素, 投 标 人 所 报 方 案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13.3 本 次 招 标 只 允 许 各 投 标 人 报 一 种 方 案, 若 报 多 种 方 案 或 备 选 方 案, 评 委 只 接 受 报 价 最 高 的 方 案, 其 余 方 案 不 予 接 受 13.4 开 标 时,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唱 标 密 封 袋 内 开 标 一 览 表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为 准 13.5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13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13.6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或 个 别 单 价 明 显 高 于 或 低 于 其 他 报 价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做 出 说 明, 其 说 明 报 价 高 或 低 的 理 由 是 否 合 理, 须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2/3 以 上 ( 含 2/3) 的 成 员 认 定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据 此 对 其 做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处 理 14.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按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据 此 对 其 做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4.2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数 据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若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数 据 不 详, 或 提 供 了 虚 假 数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据 此 对 其 做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14.3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2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 可 以 相 同 格 式 扩 展 或 另 行 编 写, 但 不 得 删 减 内 容 或 与 本 须 知 第 12 条 的 内 容 相 悖 ), 以 A4 纸 大 小 为 标 准 装 订 成 册 并 自 编 目 录 及 页 码 除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以 外, 每 页 都 要 在 底 部 编 制 页 码, 如 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或 宣 传 资 料 彩 页 等 材 料 而 无 法 编 制 页 码 的, 可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笔 按 顺 序 填 写, 但 字 迹 应 清 晰 可 认, 不 可 潦 草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查 找 不 到 而 被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等 不 利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4.4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订 履 行 通 知 等 事 项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印 章 公 章 等 处 均 仅 指 与 当 事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形 式 ( 如 带 有 专 用 章 合 同 章 财 务 章 业 务 章 等 字 样 ) 的 印 章, 非 标 准 公 章 的 须 具 有 投 标 人 对 该 非 标 准 公 章 行 使 标 准 公 章 的 授 权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据 此 对 其 做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4.5 未 提 供 参 考 格 式 的, 投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表 格 及 编 写 相 关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材 料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4.6 招 标 文 件 如 果 涉 及 到 品 牌 型 号 等, 并 不 表 明 该 标 的 被 指 定, 而 是 仅 供 投 标 人 做 技 术 性 的 参 考, 投 标 人 所 投 报 的 产 品 只 要 性 能 达 到 或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或 没 有 重 大 14

偏 离 ), 都 将 被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了 实 质 性 响 应 14.7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标 的 采 购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交 由 他 人 完 成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14.8 投 标 人 应 对 本 项 目 的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若 有 偏 差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书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中 予 以 说 明 ; 若 没 有, 应 注 明 无 偏 离 字 样 若 没 有 填 写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即 视 为 投 标 人 声 明 其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 但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据 此 就 商 务 标 书 中 实 际 不 响 应 部 分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决 定 14.9 投 标 人 应 对 其 所 报 方 案 的 技 术 指 标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若 有 偏 差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书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中 予 以 说 明 ; 若 没 有, 应 注 明 无 偏 离 字 样 若 没 有 填 写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即 视 为 投 标 人 声 明 其 所 报 方 案 的 技 术 指 标 完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据 此 就 技 术 标 书 中 实 际 不 响 应 部 分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决 定 15.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和 签 署 15.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2 条 的 要 求, 准 备 一 式 五 份 投 标 文 件 ( 一 份 正 本 四 份 副 本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5.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复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全 权 代 表 签 字 / 盖 章 15.3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外,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人 签 字 / 盖 章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6.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11) 16.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用 密 封 袋 密 封, 并 在 封 口 启 封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全 权 代 表 签 字 16.2 密 封 袋 上 应 注 明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及 请 勿 在 2016 年 06 月 28 日 09: 30 之 前 启 封 的 字 样 16.3 密 封 袋 上 除 写 明 本 须 知 第 16.2 款 所 要 求 的 识 别 字 样 外,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以 便 本 须 知 第 19 条 情 况 发 生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按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的 15

投 标 人 地 址 将 投 标 文 件 原 封 退 回 16.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6.1 款 16.2 款 要 求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投 标 人 17.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7.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8.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8.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8.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须 知 第 10 条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者 和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均 应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19.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9.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20.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回 20.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0.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5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和 签 署, 并 按 本 须 知 第 16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标 记, 同 时 还 应 在 封 套 上 加 注 补 充 修 改 字 样 补 充 修 改 文 件 同 样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0.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实 质 性 修 改 20.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21. 开 标 一 般 规 定 2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16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委 派 代 表 准 时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须 签 名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1.2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0 条 规 定, 同 意 撤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21.3 开 标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将 当 众 宣 读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主 要 内 容,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详 细 内 容 21.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包 括 按 本 须 知 第 21.3 款 规 定 在 开 标 时 宣 读 的 全 部 内 容 22.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2.1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 22.1.1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22.1.2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6.1 款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22.1.3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2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送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比 较 23. 评 标 委 员 会 23.1 开 标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立 即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23.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其 成 员 由 招 标 人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或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3.3 评 标 委 员 会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负 责 审 议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24.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24.1 公 开 开 标 后, 直 至 向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是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建 议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透 露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首 先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检 查,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据 此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的 决 定 : 25.1.1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25.1.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法 定 代 表 人 未 签 字 / 印 章 ( 或 签 字 / 印 章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 17

25.1.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25.1.4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25.1.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25.2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的 投 标 所 谓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影 响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合 同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或 者 在 实 质 上 与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而 且 限 制 了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或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证 据 25.2.1 在 商 务 评 议 时, 投 标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据 此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的 决 定 : 25.2.1.1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开 发 周 期 质 保 期 服 务 期 限 付 款 方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25.2.1.2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人 财 政 预 算 25.2.1.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编 制 或 字 迹 模 糊 不 清, 难 以 辨 认 的 25.2.1.4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人 案 的 或 招 标 文 件 有 其 它 说 明 的 除 外 ) 25.2.1.5 售 后 服 务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且 未 得 到 有 效 改 正 或 弥 补 的 25.2.1.6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25.2.1.7 公 开 唱 标 后,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退 出 评 标 的 25.2.1.8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的 25.2.1.9 妨 碍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5.2.1.10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25.2.1.11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25.2.1.1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25.2.2 在 技 术 评 议 时, 投 标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据 此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的 决 定 : 18

25.2.2.1 未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提 供 进 口 产 品 的 ; 25.2.2.2 投 标 文 件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主 要 参 数 要 求 或 主 要 参 数 无 技 术 资 料 支 持 的 25.2.2.3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一 般 参 数 超 出 允 许 偏 离 的 最 大 范 围 或 最 高 项 数 的 25.2.2.4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的 响 应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投 标 或 没 有 相 关 技 术 支 持 说 明 的 25.2.2.5 投 标 人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相 关 部 分 内 容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的 25.2.2.6 评 标 委 员 会 2/3 以 上 ( 含 2/3) 的 成 员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方 案 产 品 技 术 含 量 低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25.2.2.7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技 术 条 款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评 标 期 间, 为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但 并 非 对 每 个 投 标 人 都 做 澄 清 要 求 26.2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应 派 人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做 出 书 面 澄 清, 书 面 澄 清 的 内 容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部 分, 但 投 标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得 做 任 何 更 改 26.3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26.2 款 的 规 定 做 出 澄 清,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6.4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允 许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的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但 这 些 修 改 不 能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相 应 的 名 次 排 列 27.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和 比 较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5 条 的 规 定, 仅 对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标 准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7.2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前 提 下,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后, 以 评 标 总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作 为 中 标 人 ; 评 标 方 法 标 准 细 则 详 见 本 须 知 附 表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19

六 政 策 性 功 能 28. 优 采 强 采 投 标 人 所 报 产 品 列 入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制 定 的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制 定 的 最 新 一 期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的 : 在 价 格 评 审 项 中,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加 分 ( 加 分 = 价 格 评 标 总 分 值 5%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在 技 术 评 审 项 中,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加 分 ( 加 分 = 技 术 评 标 总 分 值 5%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说 明 : 本 项 计 分 以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投 标 清 单 及 最 新 发 布 的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为 准,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技 术 评 审 加 分 ; 投 标 人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29. 小 微 企 业 29.1 给 予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 包 括 相 互 之 间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产 品 的 价 格 6% 的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4%,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若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按 照 附 件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填 写, 并 提 交 原 件 (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还 须 提 供 代 理 商 企 业 的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原 件, 下 同 ),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2% 的 价 格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是 : 计 算 方 法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8%,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提 供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原 件 和 联 合 体 协 议 原 件,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30. 监 狱 企 业 30.1 给 予 监 狱 企 业 ( 包 括 相 互 之 间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产 品 的 价 格 6% 的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4%,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20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30.2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与 监 狱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监 狱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2% 的 价 格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8%,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联 合 体 协 议 原 件,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31. 投 标 人 有 前 述 三 款 组 合 情 形 的, 应 累 计 加 分 和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21

七 合 同 的 授 予 32.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27.2 条 规 定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3.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权 利 33.1 招 标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有 权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拒 绝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已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无 息 退 还, 但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费 用 不 退 还 34. 中 标 通 知 书 34.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中 标 人, 确 认 其 投 标 已 被 接 受 ; 投 标 人 可 登 录 山 东 日 照 政 府 采 购 网 查 询 中 标 结 果 34.2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35. 签 订 合 同 中 标 人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八 其 他 36. 中 标 服 务 费 36.1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 1980 号 ) 文 件 收 费 标 准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成 交 服 务 费 ( 成 交 金 额 大 于 50 万 元 的 项 目, 按 收 费 标 准 的 80% 计 取 ; 大 于 100 万 元 的 项 目, 按 收 费 标 准 的 70% 计 取 ; 大 于 500 万 元 的 项 目, 按 收 费 标 准 的 60% 计 取 ; 大 于 2000 万 元 的 项 目, 按 收 费 标 准 的 50% 计 取 ) 36.2 如 果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7.1 款 的 规 定 去 做,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可 将 标 授 予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37. 质 疑 37.1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依 法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7.2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22

37.3 质 疑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并 按 照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附 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质 疑 文 件 应 按 照 下 列 格 式 制 作 并 书 面 送 达 签 字 确 认, 否 则,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 (1) 质 疑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公 开 招 标 或 公 开 招 标 资 格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公 开 报 价 时 间 ; (2)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及 法 律 依 据 ( 具 体 条 款 ); (3) 质 疑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证 明 材 料 ; (4) 质 疑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 包 括 手 机 传 真 号 码 ); (5)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本 人 姓 名 或 印 盖 本 人 姓 名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别 授 权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参 加 招 标 项 目 的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本 人 姓 名 或 印 盖 本 人 姓 名 章 等 37.4 投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虚 假 质 疑 和 恶 意 质 疑, 并 对 质 疑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投 标 供 应 商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通 过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等 方 式 提 出 异 议 或 投 诉, 阻 碍 采 购 活 动 正 常 进 行 的, 属 于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提 请 财 政 部 门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37.5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将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核 实,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投 标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投 标 供 应 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7.6 质 疑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日 照 市 财 政 局 投 诉 38. 知 识 产 权 38.1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所 有 涉 及 到 的 有 关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版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而 需 要 向 其 他 方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38.2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招 标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使 用 合 同 项 下 的 设 备 软 件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版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否 则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对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商 标 版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权 责 任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23

附 件 项 目 名 称 : 山 东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项 目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一 评 分 说 明 1. 评 分 标 准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资 料 或 评 分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需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列 明 或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单 项 证 明 材 料 内 容 必 须 完 整 有 效,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或 未 明 确 列 明 的 不 得 分 2. 分 数 列 分 值 是 指 投 标 人 在 某 评 审 项 目 中 在 该 项 目 所 能 得 到 的 最 高 分 ; 评 分 ( 包 括 计 算 ) 如 出 现 小 数 点,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3.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然 后 汇 总 每 个 投 标 人 得 分 4. 技 术 评 标 总 得 分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汇 总 得 分 后 的 平 均 值 5.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单 项 评 分 为 无 效 分 :1) 评 分 超 出 其 评 审 标 准 中 该 单 项 的 分 值 范 围 的 ;2) 评 分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3) 一 个 计 分 内 容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计 分 的 ;4) 其 它 违 反 评 审 细 则 规 定 要 求 评 分 的 6.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采 用 记 名 评 分 的 方 式, 在 评 分 表 中 的 任 何 改 写 处, 均 必 须 由 该 评 分 人 员 或 计 算 人 员 小 签 7. 按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以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综 合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8.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中 要 求 的 各 类 加 分 的 相 关 原 件 应 随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所 有 证 件 须 现 场 一 次 性 出 示, 不 接 受 二 次 补 充 没 有 或 者 不 能 提 交 的 不 得 分 二 评 分 细 则 ( 详 见 下 页 ) 24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评 审 项 目 分 数 投 标 报 价 15 评 审 要 素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15 分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15 分 ( 如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为 106 万 元,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若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本 项 目 废 标 ) 商 务 标 30 分 技 术 标 70 分 资 质 10 同 类 业 绩 5 响 应 情 况 35 1 投 标 人 企 业 具 有 国 际 CMMI( 软 件 能 力 成 熟 度 模 型 )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认 证 证 书 得 3 分 2 投 标 人 企 业 具 有 省 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得 3 分 3 投 标 人 企 业 具 有 国 家 级 ISO20000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2 分 4 投 标 人 企 业 具 有 国 家 级 ISO27001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2 分 本 项 计 分 以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书 原 件 为 准, 没 有 或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的 不 得 分 投 标 人 近 两 年 内 具 有 20 万 元 以 上 智 慧 党 建 相 关 案 例 的 ( 近 两 年 指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具 体 时 间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间 为 准 ), 每 具 有 一 个 案 例 的 得 1 分, 最 多 得 5 分 本 项 计 分 以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中 标 通 书 知 和 合 同 原 件 为 准, 没 有 或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的 不 得 分 1 投 标 人 就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提 出 的 建 设 任 务 的 论 述 贴 合 采 购 人 实 际 需 要, 技 术 路 线 清 晰 合 理 详 细, 技 术 方 法 可 行, 投 标 人 对 应 用 系 统 内 部 各 功 能 模 块 间 接 口 设 计 有 详 细 描 述 并 且 体 系 架 构 功 能 模 块 化 可 基 于 业 务 快 速 调 整, 系 统 可 方 便 实 现 二 次 开 发, 并 承 诺 个 性 化 修 改 ; 总 体 架 构 应 包 括 软 件 平 台 详 细 设 计 及 架 构 方 案 系 统 部 署 及 培 训 方 案 等, 表 述 详 细 可 行, 完 全 能 达 到 指 导 初 步 设 计 的 要 求 得 14-15 分 ; 基 本 能 达 到 指 导 初 步 设 计 的 要 求 得 12-13 分 ; 达 到 指 导 初 步 设 计 的 要 求 较 差 得 9-11 分 2 投 标 人 就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所 作 的 系 统 功 能 设 计 完 整 模 块 清 晰, 25

满 足 应 用 需 要 得 9-10 分, 基 本 能 达 到 要 求 得 7-8 分 ; 达 到 一 般 要 求 得 6-7 分 ; 3 投 标 人 就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的 重 点 难 点 内 容, 综 合 论 述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有 利 条 件 和 优 势 基 础, 内 容 全 面 得 9-10 分 ; 较 好 得 7-8 分 ; 一 般 得 6-7 分 4 任 务 和 目 标 明 确, 具 体, 方 案 思 路 清 晰 有 针 对 性 有 创 新 全 面 系 统, 能 够 满 足 快 速 实 施 的 要 求 ; 技 术 方 案 属 实 质 性 偏 离 评 委 将 不 再 考 虑 其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设 计 开 发 的 系 统 来 演 示, 演 示 内 容 需 包 含 : 根 据 招 标 需 求, 演 示 整 体 功 能, 根 据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性 由 评 标 项 目 演 示 15 委 员 会 酌 情 打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演 示 情 况 得 0-15 分 注 : 演 示 讲 解 时 间 不 超 过 15 分 钟, 整 个 演 示 必 须 为 原 型 系 统 演 示, 其 他 形 式 演 示 不 得 分, 自 备 演 示 环 境, 现 场 演 示 应 用 软 件 功 能, 因 设 备 不 齐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投 标 人 不 能 演 示 或 造 成 其 他 不 良 影 响 的 其 不 利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无 演 示 不 得 分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协 调 解 决 和 完 成 整 个 信 息 化 平 台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措 组 织 实 施 13 施 ; 有 对 本 工 程 施 工 保 修 阶 段 的 工 作 承 诺, 根 据 以 上 措 施 可 行 程 度, 内 容 全 面 得 10-13 分 ; 较 好 得 7.8-10 分 ; 一 般 得 7.8 分 对 投 标 人 的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及 培 训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包 括 质 保 年 限 响 售 后 服 务 7 应 时 间 服 务 方 式 服 务 内 容 培 训 师 资 及 内 容 等, 评 分 区 间 1-7 分 26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招 标 内 容 一 项 目 说 明 1.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采 购 文 件 各 自 情 况 等 进 行 报 价 的 编 制, 报 价 应 包 括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含 货 物 制 造 包 装 保 险 税 费 运 输 装 卸 售 后 服 务 及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服 务 的 所 有 费 用 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本 项 目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凡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中 未 列 明 但 又 为 本 项 目 所 必 备 的 内 容 或 遗 漏 项 目, 采 购 人 将 一 律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报 价 中,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将 不 予 考 虑 2. 采 购 文 件 如 果 涉 及 到 品 牌 型 号 等, 并 不 表 明 该 标 的 被 指 定, 而 是 仅 供 供 应 商 参 考, 供 应 商 所 投 报 的 产 品 只 要 性 能 达 到 或 超 过 都 将 被 视 为 对 采 购 文 件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3. 供 应 商 应 对 本 项 目 的 商 务 条 款 完 全 响 应, 若 有 偏 差 须 在 报 价 文 件 商 务 标 书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中 予 以 说 明 ; 若 没 有, 应 注 明 无 偏 离 字 样 若 没 有 填 写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即 视 为 供 应 商 声 明 其 完 全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据 此 就 商 务 标 书 中 实 质 不 响 应 部 分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决 定 4. 供 应 商 报 价 方 案 的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本 章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若 有 偏 差 须 在 报 价 文 件 技 术 标 书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中 予 以 说 明 ; 若 没 有, 应 注 明 无 偏 离 字 样 若 没 有 填 写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即 视 为 供 应 商 声 明 其 报 价 方 案 的 技 术 指 标 完 全 符 合 本 章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但 有 权 据 此 就 技 术 标 书 中 实 质 不 响 应 部 分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决 定 二 其 他 说 明 交 货 期 质 保 期 及 付 款 方 式 详 见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三 采 购 数 量 及 要 求 具 体 技 术 要 求 如 下 : 认 真 落 实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互 联 网 + 党 建 试 点 工 作 要 求, 建 设 基 于 统 一 后 台 管 理 的 内 网 外 网 和 移 动 终 端 三 个 子 系 统 为 一 体 的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突 出 内 网 党 务 管 理 外 网 党 建 宣 传 和 移 动 终 端 服 务 党 员 群 众 的 功 能, 加 强 和 改 进 系 统 党 建 工 作 Ⅰ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 内 网 ) 设 计 需 求 省 局 市 局 (17 个 ) 县 ( 市 区 ) 局 (177 个 ) 三 级 平 台 和 所 有 党 支 部 (1654 个 ), 27

共 4 级 架 构, 系 统 部 署 在 省 局 ( 一 ) 省 局 市 局 县 局 平 台 规 范 化 党 支 部 首 页 布 局 ( 二 ) 栏 目 设 臵 ( 省 局 ) 1 一 级 栏 目 (1) 党 建 之 窗 内 设 图 片 新 闻 一 线 传 真 ( 省 局 市 局 县 局 党 支 部 : 四 个 标 签 页 切 换 显 示 ) 电 子 报 刊 ( 具 有 下 载 功 能 ) 媒 体 视 点 经 验 交 流 理 论 研 讨 电 子 报 刊 统 一 报 头, 方 便 图 文 编 辑 (2) 党 务 管 理 内 设 党 建 绩 效 ( 系 统 机 关 ) 通 知 公 告 组 织 概 况 党 务 规 范 E 票 通 ( 在 线 投 票 在 线 调 查 ) 党 务 指 南 党 建 责 任 制 1 党 建 绩 效 系 统 : 总 分 = 图 片 新 闻 + 党 建 动 态 ( 市 局 / 县 市 区 局 * 系 数 / 基 层 党 支 部 * 系 数 )+ 媒 体 视 点 + 经 验 交 流 + 理 论 研 讨 + 党 建 荣 誉 + 党 务 管 理 ( 流 程 化 积 分 管 理, 参 照 绩 效 管 理 系 统 ); 分 数 来 源 数 据 实 现 钻 取, 按 照 得 分 进 行 分 类 并 以 文 字 方 式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数 据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可 导 出 excel 表 格 ; 分 值 及 系 数 可 由 管 理 员 配 臵 机 关 : 总 分 = 基 本 分 + 特 别 加 分 基 本 分 = 规 范 化 支 部 栏 目 ( 三 会 一 课 组 织 生 活 会 民 主 评 议 党 务 公 开 ) 系 统 按 条 数 自 动 统 计 ( 计 分 项 目 及 分 值 后 台 可 调 整 勾 选 ) 特 别 加 分 = 党 建 动 态 + 媒 体 视 点 + 经 验 交 流 + 理 论 研 讨 + 党 建 荣 誉 ( 计 分 项 目 及 分 值 后 台 可 调 整 勾 选 ) 分 数 来 源 数 据 明 查 倒 查 ; 数 据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可 导 出 excel 表 格 ; 分 值 及 系 数 后 台 可 更 改 2 通 知 公 告 签 收 后 系 统 自 动 确 认, 声 音 提 示 功 能 推 送 移 动 终 端 功 能 3 组 织 信 息 电 子 地 图 显 示 ( 可 以 参 照 齐 鲁 先 锋 网 首 页, 地 图 和 文 字 两 种 导 航 渠 道 ) 下 管 一 级 模 式 设 臵 ( 设 省 局 市 局 县 市 局 ); 建 设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 ( 采 用 党 员 年 报 系 统 数 据 直 统 模 式, 共 用 数 据 ),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生 成 智 能 分 析 年 龄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入 党 时 间 学 历 职 务 级 别 报 表 ; 组 织 信 息 内 容 : 系 统 党 组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组 省 局 和 各 市 局 的 机 关 党 委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成 立 及 换 届 时 间, 党 员 数 40 岁 以 下 党 员 数 预 备 党 员 数 积 极 分 子 数 党 务 干 部 数 量 ( 数 据 按 年 留 存 ); 党 员 基 本 信 息 内 容 :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地 籍 贯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学 历 工 作 时 间 入 党 时 间 职 务 职 级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方 式 月 党 费 缴 纳 额 等, 分 级 维 护 excel 表 格, 系 统 自 动 汇 总 生 成 ( 以 28

县 局 市 局 省 局 为 统 计 单 位 ) 密 码 登 录 分 级 分 权 限 查 询 4 党 务 规 范 内 设 党 建 责 任 制 党 务 公 开 ( 系 统 / 机 关 ) 党 建 会 议 ( 系 统 / 机 关 ) 大 事 记 5E 票 通 内 设 在 线 投 票 在 线 调 查 在 线 投 票 提 供 照 片 文 字 照 片 + 文 字 三 种 表 达 方 式 ; 支 持 记 名 投 票 留 言 投 票, 管 理 员 可 统 计 投 票 结 果,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 非 法 投 票 数 据 过 滤, 投 票 IP 地 址 投 票 时 间 等 数 据 的 统 计, 并 给 出 统 计 结 果 ; 投 票 数 据 的 归 档 和 后 台 查 询 ; 提 供 多 种 模 版 ; 在 线 调 查 系 统 根 据 管 理 员 输 入 的 问 题 信 息, 自 动 生 成 调 查 问 卷 ; 后 台 维 护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单 选 多 选 和 填 空 ; 管 理 员 可 统 计 调 查 结 果,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 非 法 调 查 数 据 过 滤, 历 史 调 查 数 据 归 档 6 党 务 指 南 内 设 党 章 党 规 党 务 指 南 党 建 文 件 ( 标 签 式 切 换 ) (3) 规 范 化 党 支 部 (4) 地 税 先 锋 内 设 网 上 荣 誉 室 地 税 先 锋 ( 视 频 ) 先 进 典 型 ( 图 文 ) 光 辉 足 迹 荣 誉 统 计 ( 链 接 省 局 文 明 创 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5) 党 员 驿 站 内 设 数 字 展 馆 网 络 课 堂 ( 听 党 课 学 政 策 做 一 题 读 好 书 链 接 山 东 地 税 大 讲 堂 廉 政 文 化 教 育 基 地, 建 立 网 上 党 校 ) (6) 党 群 互 动 内 设 诉 求 信 箱 ( 账 号 登 录 管 理 员 负 责 回 复 本 级 填 写 诉 求 越 级 提 报 诉 求 按 有 关 规 则 办 理 ) 有 话 要 说 ( 账 号 登 录, 设 留 言 窗 口 信 息 回 复 窗 口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回 复 ) 群 团 工 作 (7) 网 络 直 通 车 实 现 与 总 局 省 市 局 主 站 市 局 党 建 平 台 县 局 党 建 平 台 基 层 党 支 部 ( 树 形 多 级 目 录 显 示 ) 党 建 杂 志 报 刊 ( 光 盘 杂 志 ) 等 网 站 网 页 的 链 接 ; 业 务 平 台 的 链 接 (8) 统 计 分 析 整 合 各 模 块 各 层 级 的 数 据, 访 问 量 绩 效 并 分 析 利 用 ( 三 ) 栏 目 设 臵 ( 市 局 ) 1 一 级 栏 目 (1) 党 建 之 窗 内 设 图 片 新 闻 一 线 传 真 ( 市 局 县 局 党 支 部 :3 个 标 签 页 切 换 显 示 ) 电 子 报 刊 ( 一 般 为 月 报 双 月 报 季 报, 自 选 动 作 ) 经 验 交 流 电 子 报 刊 统 一 报 头, 方 便 图 文 编 辑 (2) 党 务 管 理 内 设 党 建 绩 效 ( 系 统 机 关 ) 通 知 公 告 组 织 概 况 党 务 规 范 E 票 通 ( 在 线 投 票 在 线 调 查 ) 党 务 指 南 党 建 责 任 制 29

1 党 建 绩 效 系 统 : 总 分 = 图 片 新 闻 + 党 建 动 态 ( 县 市 区 局 * 系 数 / 基 层 党 支 部 * 系 数 )+ 经 验 交 流 + 党 建 荣 誉 + 党 务 管 理 ( 流 程 化 积 分 管 理, 参 照 绩 效 管 理 系 统 ); 分 数 来 源 数 据 可 倒 查 ; 数 据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 分 值 及 系 数 后 台 可 更 改 ( 党 建 动 态 计 分 明 细 为 市 局 采 用 分 + 省 局 采 用 分 ) 机 关 : 总 分 = 党 建 动 态 + 经 验 交 流 + 党 建 荣 誉 + 规 范 化 支 部 栏 目 ( 三 会 一 课 组 织 生 活 会 民 主 评 议 党 务 公 开 ) 分 数 来 源 数 据 明 细 倒 查 ; 数 据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 分 值 及 系 数 后 台 可 更 改 2 通 知 公 告 分 系 统 机 关 标 签 式 切 换, 签 收 后 查 看, 声 音 提 示 功 能 推 送 移 动 终 端 功 能 3 组 织 信 息 电 子 地 图 显 示 下 管 一 级 模 式 设 臵 党 旗 图 案 标 示 ; 建 设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 ( 采 用 党 员 年 报 数 据 直 统 模 式, 共 用 数 据 ),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生 成 智 能 分 析 报 表 ; 组 织 信 息 内 容 : 各 市 局 的 机 关 党 委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党 员 预 备 党 员 积 极 分 子 党 务 干 部 数 量 和 成 立 换 届 时 间 党 员 基 本 信 息 内 容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入 党 时 间 学 历 职 务 等, 分 级 维 护 excel 表 格, 系 统 自 动 汇 总 生 成 4 党 务 规 范 内 设 党 建 责 任 制 党 务 公 开 ( 系 统 / 机 关 ) 党 建 会 议 ( 系 统 / 机 关 ) 大 事 记 5E 票 通 内 设 在 线 投 票 在 线 调 查 在 线 投 票 提 供 照 片 文 字 照 片 + 文 字 三 种 表 达 方 式 ; 支 持 记 名 投 票 留 言 投 票, 管 理 员 可 统 计 投 票 结 果,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 非 法 投 票 数 据 过 滤, 投 票 IP 地 址 投 票 时 间 等 数 据 的 统 计, 并 给 出 统 计 结 果 ; 投 票 数 据 的 归 档 和 后 台 查 询 ; 提 供 多 种 模 版 ; 在 线 调 查 系 统 根 据 管 理 员 输 入 的 问 题 信 息, 自 动 生 成 调 查 问 卷 ; 后 台 维 护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单 选 多 选 和 填 空 ; 管 理 员 可 统 计 调 查 结 果,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 非 法 调 查 数 据 过 滤, 历 史 调 查 数 据 归 档 6 党 务 指 南 内 设 党 章 党 规 党 务 指 南 党 建 文 件 市 局 文 件 ( 标 签 式 切 换, 前 3 个 省 局 维 护 建 立 链 接 ) (3) 规 范 化 党 支 部 链 接 按 钮 或 者 模 块 式 表 达 (4) 地 税 先 锋 内 设 网 上 荣 誉 室 地 税 先 锋 ( 视 频 ) 先 进 典 型 ( 图 文 ) 光 辉 足 迹 荣 誉 统 计 ( 链 接 省 局 文 明 创 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地 税 先 锋 省 局 维 护 建 立 链 接 ) (5) 党 员 驿 站 内 设 数 字 展 馆 网 上 党 校 网 络 课 堂 ( 听 党 课 学 政 策 做 一 题 30

读 好 书 ) 山 东 地 税 大 讲 堂 廉 政 文 化 教 育 基 地 网 络 教 育 学 院, 志 愿 服 务 自 助 小 屋 ( 随 手 拍 有 感 而 发 书 画 作 品 文 学 作 品 摄 影 作 品, 采 取 账 号 登 录 ) 前 六 项 省 局 维 护, 建 立 链 接 后 三 项 实 现 地 域 范 围 可 选 (6) 党 群 互 动 内 设 诉 求 信 箱 ( 账 号 登 录 管 理 员 负 责 回 复 本 级 填 写 诉 求 越 级 提 报 诉 求 按 有 关 规 则 办 理 ) 有 话 要 说 ( 账 号 登 录, 设 留 言 窗 口 信 息 回 复 窗 口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回 复 ) 群 团 工 作 (7) 网 络 直 通 车 实 现 与 总 局 省 市 局 主 站 市 局 党 建 平 台 县 局 党 建 平 台 基 层 党 支 部 ( 树 形 多 级 目 录 显 示 ) 党 建 杂 志 报 刊 ( 光 盘 杂 志 ) 等 网 站 网 页 的 链 接 业 务 平 台 的 链 接 ( 四 ) 栏 目 设 臵 ( 县 局 ) 1 一 级 栏 目 (1) 党 建 之 窗 内 设 图 片 新 闻 一 线 传 真 电 子 报 刊 ( 可 选 ) (2) 党 务 管 理 内 设 党 建 绩 效 通 知 公 告 组 织 概 况 党 务 规 范 E 票 通 ( 在 线 投 票 在 线 调 查 ) 党 务 指 南 党 建 责 任 制 1 党 建 绩 效 系 统 : 总 分 = 图 片 新 闻 + 党 建 动 态 + 党 建 荣 誉 + 其 他 + 党 务 管 理 ( 流 程 化 积 分 管 理, 参 照 绩 效 管 理 系 统 ); 分 数 来 源 数 据 可 明 细 倒 查 ; 数 据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 分 值 及 系 数 后 台 可 更 改 ( 党 建 动 态 计 分 明 细 为 县 局 采 用 分 + 市 局 采 用 分 + 省 局 采 用 分 ) 2 通 知 公 告 签 收 后 查 看, 声 音 提 示 功 能 推 送 移 动 终 端 功 能 3 组 织 信 息 电 子 地 图 显 示 下 管 一 级 模 式 设 臵 党 旗 图 案 标 示 ; 建 设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 ( 采 用 党 员 年 报 系 统 ),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生 成 智 能 分 析 报 表 ; 组 织 信 息 内 容 : 各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党 员 预 备 党 员 积 极 分 子 党 务 干 部 数 量 和 成 立 换 届 时 间 党 员 基 本 信 息 内 容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入 党 时 间 学 历 职 务 等, 分 级 维 护 excel 表 格, 系 统 自 动 汇 总 生 成 4 党 务 规 范 内 设 党 建 责 任 制 党 务 公 开 党 建 会 议 大 事 记 5E 票 通 内 设 在 线 投 票 在 线 调 查 在 线 投 票 提 供 照 片 文 字 照 片 + 文 字 三 种 表 达 方 式 ; 支 持 记 名 投 票 留 言 投 票, 管 理 员 可 统 计 投 票 结 果,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 非 法 投 票 数 据 过 滤, 投 票 IP 地 址 投 票 时 间 等 数 据 的 统 计, 并 给 出 统 计 结 果 ; 投 票 数 据 的 归 档 和 后 台 查 询 ; 提 供 多 种 模 版 ; 在 线 调 查 系 统 根 据 管 理 员 输 入 的 问 题 信 息, 31

自 动 生 成 调 查 问 卷 ; 后 台 维 护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单 选 多 选 和 填 空 ; 管 理 员 可 统 计 调 查 结 果, 结 果 以 图 表 式 柱 状 式 呈 现 ; 非 法 调 查 数 据 过 滤, 历 史 调 查 数 据 归 档 6 党 务 指 南 内 设 党 章 党 规 党 务 指 南 党 建 文 件 ( 省 局 市 局 县 局 )( 标 签 式 切 换, 前 4 个 省 市 局 维 护 建 立 链 接 ) (3) 规 范 化 党 支 部 链 接 按 钮 或 者 模 块 式 表 达 (4) 地 税 先 锋 内 设 网 上 荣 誉 室 地 税 先 锋 ( 视 频 ) 先 进 典 型 ( 图 文 ) 光 辉 足 迹 ( 滚 动 展 示 荣 誉 ) 荣 誉 统 计 ( 链 接 省 局 文 明 创 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地 税 先 锋 先 进 典 型 省 局 维 护 建 立 链 接 ) (5) 党 员 驿 站 内 设 数 字 展 馆 网 上 党 校 ( 包 括 听 党 课 学 政 策 做 一 题 读 好 书 ) 山 东 地 税 大 讲 堂 廉 政 文 化 教 育 基 地 网 络 教 育 学 院, 自 助 小 屋 ( 随 手 拍 有 感 而 发 书 画 作 品 文 学 作 品 摄 影 作 品, 采 取 账 号 登 录 ) 前 六 项 省 局 维 护, 建 立 链 接 后 三 项 实 现 地 域 范 围 可 选 (6) 党 群 互 动 内 设 诉 求 信 箱 ( 账 号 登 录 管 理 员 负 责 回 复 本 级 填 写 诉 求 越 级 提 报 诉 求 按 有 关 规 则 办 理 ) 有 话 要 说 ( 账 号 登 录, 设 留 言 窗 口 信 息 回 复 窗 口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回 复 ) 群 团 工 作 (7) 网 络 直 通 车 实 现 与 总 局 省 市 局 主 站 市 局 党 建 平 台 县 局 党 建 平 台 基 层 党 支 部 ( 树 形 多 级 目 录 显 示 ) 党 建 杂 志 报 刊 ( 光 盘 杂 志 ) 等 网 站 网 页 的 链 接 业 务 平 台 的 链 接 ( 五 ) 规 范 化 党 支 部 栏 目 设 臵 (1) 组 织 概 况 组 织 信 息 内 容 : 党 支 部 书 记 支 委 党 员 预 备 党 员 积 极 分 子 党 务 干 部 数 量 和 成 立 换 届 时 间 等 信 息 党 员 基 本 信 息 内 容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入 党 时 间 学 历 职 务 等, 后 台 维 护, 前 台 表 单 式 呈 现, 县 局 市 局 省 局 汇 总 生 成 (2) 图 片 新 闻 定 期 维 护 信 息, 并 自 动 呈 送 上 级 局 一 线 传 真 栏 目 实 现 勾 选 直 接 采 用 及 积 分 统 计 按 年 度 计 算 当 年 累 计 完 成 数 量 占 总 年 度 工 作 量 比 例, 图 标 显 示 (3) 党 建 动 态 自 动 呈 送 上 级 局 一 线 传 真 栏 目, 实 现 勾 选 直 接 采 用 及 积 分 统 计 按 年 度 计 算 当 年 累 计 完 成 数 量 占 总 年 度 工 作 量 比 例, 图 标 显 示 (4) 支 部 建 设 三 会 一 课 组 织 生 活 会 民 主 评 议 党 建 述 职 发 展 党 员 党 费 收 缴 创 新 工 作 ( 管 理 权 限 设 在 县 局, 后 台 制 作 各 项 记 录 模 板, 在 模 板 左 面 显 示 帮 助 32

窗 口 提 供 相 关 规 定 及 流 程 图, 同 时 设 定 任 务 计 划 跟 踪 管 理, 以 不 同 的 颜 色 显 示 进 行 工 作 提 醒 同 时 可 增 加 打 印 和 导 出 电 子 表 格 功 能, 电 子 文 档 可 添 加 照 片 附 件 ) 按 年 度 计 算 当 年 累 计 完 成 数 量 占 总 年 度 工 作 量 比 例, 星 级 图 标 显 示 (5) 党 建 责 任 制 按 年 度 计 算 当 年 累 计 完 成 数 量 占 总 年 度 工 作 量 比 例, 图 标 显 示 (6) 党 务 公 开 (7) 发 展 党 员 程 序 (8) 党 员 积 分 系 统 ( 项 目 条 目 自 定 义 ) ( 六 ) 内 部 党 务 管 理 充 分 利 用 目 前 已 有 信 息 化 资 源,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全 省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系 统 建 设 运 行 规 范 数 据 中 心 应 用 系 统 省 级 智 慧 党 建 管 理 系 统 的 建 设, 覆 盖 全 省 地 税 各 级 党 组 织 (1) 基 础 信 息 管 理 按 照 中 组 部 全 国 组 织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信 息 结 构 体 系 和 国 家 公 务 员 法 等 文 件 要 求, 搭 建 全 省 地 税 系 统 党 员 数 据 库 和 基 础 党 务 管 理 (2) 党 组 织 信 息 管 理 党 组 织 信 息 维 护 主 要 提 供 对 各 级 党 组 织 的 增 加 删 除 修 改 查 询 功 能, 党 组 织 信 息 维 护 可 由 各 级 党 组 织 管 理 自 行 进 行 维 护, 党 组 织 信 息 的 维 护 主 要 包 含 : 党 组 织 名 称 党 组 织 全 称 党 组 织 代 码 组 织 分 类 党 组 织 属 地 关 系 批 准 建 立 党 组 织 日 期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3) 党 员 信 息 管 理 提 供 党 员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功 能, 可 进 行 党 员 增 加 删 除 修 改 查 询 等 操 作 党 员 信 息 管 理 支 持 按 照 不 同 方 式 进 行 党 员 信 息 快 速 查 找, 主 要 提 供 按 党 员 状 态 所 在 支 部 等 方 式 (4)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提 供 线 上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功 能, 党 员 关 系 变 更, 通 过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流 程 相 应 操 作, 即 可 流 入 变 更 党 组 织 (5) 提 供 党 费 缴 纳 登 记 功 能 党 费 缴 纳 标 准 : 可 设 臵 每 个 党 员 党 费 缴 纳 标 准 按 月 季 缴 纳 登 记 : 可 选 择 按 照 月 季 度 方 式 进 行 党 费 缴 纳 登 记 Ⅱ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 外 网 ) 设 计 需 求 1 层 级 架 构 省 市 局 (17 个 ) 二 级 平 台, 共 两 级 架 构, 系 统 部 署 在 省 局 2 栏 目 需 求 编 号 一 级 菜 单 二 级 菜 单 及 模 块 说 明 功 能 描 述 1 Logo Flash 引 导 页, 动 态 显 示 附 党 史 上 的 今 天 33

2 时 政 要 闻 省 局 内 设 中 央 总 局 省 委 一 个 栏 目 四 个 标 签 页 切 换 显 示 ; 市 局 的 省 直 工 委 要 闻 ; 市 局 内 设 中 市 委 要 闻 自 行 维 护, 其 他 链 接 省 局 央 总 局 省 委 市 委 要 闻 3 党 建 动 态 图 片 新 闻 文 字 新 闻 由 省 局 内 网 推 送, 前 台 实 时 显 现 ; 通 知 公 告 内 网 推 送, 并 实 现 内 外 网 和 app 的 直 通 在 线 调 查 实 现 网 上 在 线 调 查 和 投 票 功 能 在 线 投 票 4 经 验 交 流 刊 发 系 统 内 的 党 建 经 验 做 法, 能 够 维 护 文 字 图 片 视 频 和 音 频 等 数 据 5 党 务 公 开 公 布 系 统 和 机 关 党 务 需 公 开 事 项 分 为 时 代 楷 模 地 税 先 锋 能 够 维 护 文 字 图 片 视 频 和 音 频 等 数 据 6 创 先 争 优 红 旗 党 支 部 党 建 品 牌 四 个 栏 目 7 历 年 荣 誉 领 导 批 示 领 导 以 背 景 墙 为 依 托, 动 态 显 示, 能 够 维 护 文 光 辉 税 月 视 察 字 图 片 视 频 和 音 频 等 数 据 网 上 党 校 党 务 指 南 知 识 网 上 党 校 分 为 文 字 图 书 图 说 党 史 音 闯 关 电 子 书 屋 ( 投 标 人 需 频 和 视 频, 在 线 考 试 ; 党 务 指 南 分 为 文 字 8 网 上 党 校 提 供 中 工 网 的 万 册 电 子 书 flash 视 频 图 书 在 线 考 试 等 知 识 闯 使 用 权 ) 知 识 闯 关 职 业 关 以 超 级 玛 丽 闯 关 游 戏 为 参 考 心 理 测 试 等 9 分 为 工 具 百 宝 箱 和 网 站 链 网 上 助 手 接 两 个 栏 目 10 系 统 党 建 制 度 机 关 党 建 制 规 章 制 度 度 11 他 山 之 石 12 公 示 公 告 发 布 通 知, 分 系 统 省 局 机 关 两 级 确 定 查 看 范 围 管 理 员 能 够 发 布 修 改 删 除 其 中 的 信 息, 职 工 可 以 查 看 其 中 的 信 息, 信 息 分 目 录 详 细 情 况 二 级 显 示, 公 告 详 细 情 况 可 以 插 入 图 片 13 书 记 信 箱 14 官 方 微 信 微 信 公 众 号 app 可 以 通 过 扫 码 直 接 进 入 手 机 端 15 工 具 百 宝 箱 Ⅲ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 移 动 终 端 ) 设 计 需 求 直 接 显 示 照 片 处 理 器 万 年 历 党 费 计 算 器 等 有 关 的 工 具 软 件 1 角 色 身 份 微 信 公 众 号 面 向 公 众, 手 机 app 分 管 理 员 普 通 党 员 ( 手 机 号 码 登 录 认 证 ) 和 游 客 三 种 身 份 2 栏 目 设 臵 (1) 微 信 订 阅 号 34

编 号 功 能 模 块 模 块 组 成 后 台 管 理 模 块 详 述 1 要 闻 党 建 和 税 情 投 票 主 题 栏 目 音 视 2 互 动 频 图 文 发 布 悦 读 实 用 生 活 等 栏 3 服 务 目 此 模 块 需 由 投 标 人 与 中 国 工 会 网 签 订 协 议, 提 供 微 刊 服 务 留 言 管 理 app 链 接 其 他 搜 索 链 接 (2) 手 机 App 适 用 对 象 : 系 统 内 党 员 群 众, 分 权 限 显 示 模 块 内 容 编 功 能 管 理 模 块 说 明 功 能 描 述 号 模 块 权 限 我 来 报 到 通 知 省 提 醒 评 选 投 票 市 县 智 慧 1 局 党 务 2 3 4 4 共 同 出 彩 喜 乐 淘 无 微 不 至 系 统 设 臵 调 研 问 卷 查 缴 党 费 爱 心 驿 站 ( 志 愿 服 务 ) 兴 趣 县 局 小 组 心 灵 港 湾 税 收 创 客 通 知 提 醒 要 和 内 网 通 知 系 统 同 步, 实 现 工 作 通 知 的 实 时 接 收 提 醒, 实 现 党 建 工 作 通 知 文 件 的 分 范 围 分 层 次 提 醒, 查 阅 标 记 存 储 搜 索, 需 要 和 内 网 或 外 网 同 步 数 据, 支 持 党 费 计 算 微 信 等 多 渠 道 提 醒 和 互 联 网 交 纳, 以 及 数 据 的 统 计 汇 总 功 能 省 市 志 愿 服 务 包 括 微 心 愿 和 志 愿 活 动, 和 微 信 公 众 号 一 致, 实 现 微 心 愿 志 愿 活 动 的 申 请 审 核 发 布 分 享 报 名 ( 响 应 ) 记 录 评 论 分 类 搜 索 筛 选 ; 兴 趣 小 组 以 业 务 爱 好 为 基 础, 为 交 流 经 验 组 织 线 下 活 动 提 供 平 台 ; 实 现 兴 趣 小 组 的 申 请 审 核 发 布, 对 兴 趣 小 组 设 臵 限 制 条 件, 如 年 龄 性 别 地 域 等 税 收 创 客 展 示 党 务 干 部 自 己 创 作 的 各 种 作 品, DIY 手 工 等 ; 实 现 文 稿 图 片 作 品 的 上 传 审 核 作 品 评 论 分 享 等 类 似 淘 宝 省 对 闲 臵 物 品 进 行 展 示, 既 可 以 以 物 易 物, 也 可 无 市 县 偿 捐 赠, 实 现 文 字 图 片 的 上 传 审 核 评 论 分 享 局 搜 索 筛 选 特 性 排 序 等 提 供 常 用 应 用 软 件 链 接 分 为 个 人 中 心 个 性 化 意 见 反 馈 3 个 二 级 菜 单 省 局 省 市 县 局 公 积 金 火 车 票 平 安 好 医 生 济 南 公 交 党 费 计 算 器 一 周 天 气 查 询 根 据 后 续 需 求 自 行 扩 展, 以 插 件 的 形 式, 实 现 软 件 功 能 的 动 态 扩 展 增 删 更 新 个 人 中 心 实 现 个 人 账 户 的 管 理, 包 括 密 码 修 改 找 回, 参 与 过 的 活 动 记 录, 关 注 的 兴 趣 小 组 志 愿 活 动 等 ; 实 现 个 人 账 户 的 管 理, 包 括 密 码 修 改 找 回, 参 与 过 的 活 动 记 录, 关 注 的 兴 趣 小 组 志 愿 活 动 动 态 等 个 性 化 用 于 字 体 类 型 大 小 的 调 整 和 背 景 颜 色 切 换 ; 意 见 反 馈 收 集 用 户 对 党 务 工 作 和 平 台 发 展 的 建 议 35

5 其 他 项 目 名 称 : 山 东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项 目 积 分 系 统, 积 分 的 获 取 打 赏 兑 换 奖 励 ; 统 计 app 安 装 率 四 系 统 管 理 ( 一 ) 机 构 管 理 机 构 包 括 省 局 市 局 县 局 基 层 所 ( 科 处 室 ), 机 构 账 号 沿 用 山 东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2015 版 ) 登 录 号 ; 方 便 地 实 现 机 构 的 增 加 删 除 修 改 调 动 及 停 用 ; ( 二 ) 用 户 管 理 用 户 为 全 省 地 税 党 员 群 众, 用 户 账 号 用 金 三 账 号 ; 方 便 地 实 现 个 人 的 增 加 删 除 修 改 调 动 及 停 用 等 用 户 管 理 按 照 下 管 一 级 的 规 则 进 行, 分 别 在 省 局 市 局 县 局 维 护 管 理 ( 三 ) 平 台 管 理 方 便 实 现 市 局 县 局 和 规 范 化 党 支 部 平 台 网 站 的 可 复 制 式 的 增 加 删 除 修 改 平 台 管 理 按 照 下 管 一 级 的 规 则 进 行, 分 别 在 省 局 市 局 县 局 维 护 管 理, 可 根 据 权 限 支 持 多 机 构 多 用 户 协 同 维 护 管 理, 实 现 多 层 次 分 级 权 限 设 臵 ( 四 ) 网 页 界 面 内 外 网 提 供 老 人 模 式 网 页 风 格 切 换 等 功 能 ( 参 照 新 华 网 无 障 碍 版 ) ( 五 ) 自 定 义 栏 目 管 理 为 市 局 县 局 提 供 部 分 自 定 义 栏 目 的 自 我 维 护 功 能, 实 现 平 台 群 总 体 统 一, 又 能 满 足 各 市 局 县 局 个 性 需 求 ( 六 ) 数 据 迁 移 对 山 东 地 税 智 慧 党 建 平 台 (2015 版 ) 历 史 数 据 进 行 迁 移 ( 七 ) 信 息 编 辑 实 现 信 息 新 建 申 请 审 核 删 除 发 布 臵 顶 撤 稿 回 收 站 呈 送 获 取 转 移 合 并 排 序 相 关 导 入 格 式 过 滤 导 出 批 量 修 改 预 览 查 重 关 键 字 提 取 摘 要 自 动 生 成 内 容 过 滤 替 换 以 及 可 视 化 页 面 风 格 的 在 线 编 辑 等, 满 足 用 户 对 信 息 的 提 供 各 种 不 同 的 快 捷 编 辑 模 式, 保 障 信 息 的 多 样 化 页 面 展 现 ( 八 ) 数 据 检 索 统 计 支 持 对 MS OFFICE(Word / Excel / PowerPoint) HTML RTF PDF TXT 和 其 他 文 本 文 件 等 非 格 式 化 数 据 的 检 索 服 务 支 持 与 或 非 逻 辑 组 合 检 索 布 尔 检 索 分 类 检 索 拼 音 检 索 同 义 检 索 模 糊 检 索 以 及 短 语 检 索 扩 展 词 检 索 渐 进 检 索 和 自 动 排 序 等 功 能, 同 时 支 持 对 检 索 字 符 串 中 出 现 的 特 殊 字 符 过 滤 和 对 检 索 结 果 按 相 关 性 排 序 ( 九 ) 可 定 制 的 办 理 流 程 用 户 可 根 据 其 机 构 的 办 件 办 理 流 程 特 点 制 定 出 符 合 自 身 的 交 互 办 理 流 程, 系 统 提 供 的 办 理 流 程 类 别 包 括 : 受 理 直 接 办 理 交 办 转 办 协 办 督 办 等, 完 成 办 件 办 理 的 各 种 复 杂 流 程, 实 现 单 一 办 件 的 多 部 门 流 转 办 理 系 统 可 支 持 36

按 不 同 条 件 的 办 件 详 细 统 计 功 能 ( 如 : 满 意 度 统 计 单 位 统 计 超 期 天 数 统 计 处 理 人 统 计 提 交 对 象 统 计 办 件 分 统 计 等 ), 以 方 便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各 类 统 计 数 据 对 相 关 办 件 办 理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平 台 采 用 在 线 及 时 通 信 技 术, 针 对 各 办 件 在 办 理 流 程 过 程 中 及 时 地 进 行 流 转 和 工 作 衔 接, 同 时 针 对 办 件 办 理 的 各 状 态 和 结 果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或 邮 件 方 式 及 时 地 告 知 递 交 办 件 的 用 户, 可 有 效 地 增 强 办 件 处 理 的 时 效 性, 为 公 务 人 员 及 外 网 用 户 提 供 了 人 性 化 的 服 务 ( 十 ) 访 问 统 计 实 现 时 间 和 地 域 统 计 分 析, 以 图 表 等 方 式 对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说 明 统 计 分 析 网 站 整 体 的 流 量, 为 网 站 内 容 和 功 能 的 调 整 提 供 依 据 ; 记 录 每 页 或 指 定 栏 目 页 面 的 浏 览 情 况 能 够 按 不 同 属 性 进 行 自 动 排 序, 维 护 人 员 能 够 按 需 要 自 主 定 义 ; 能 够 记 录 浏 览 人 的 IP 地 址 平 均 逗 留 时 间 浏 览 页 面 数 等 具 体 业 务 需 求, 以 采 购 人 业 务 需 求 说 明 书 为 准 五 技 术 方 案 要 求 1. 系 统 软 件 平 台 (1) 实 现 在 山 东 省 地 税 局 省 级 集 中 方 式 部 署 (2) 平 台 开 发 要 求 使 用 数 据 库 软 件 为 ORACLE, 应 用 服 务 器 为 WEBLOGIC (3) 客 户 端 要 求 减 少 插 件 或 客 户 端 软 件, 必 须 使 用 时, 要 求 满 足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操 作 系 统 和 应 用 环 境 要 求 支 持 多 种 市 场 主 流 计 算 机 终 端 和 智 能 移 动 终 端, 并 根 据 终 端 操 作 系 统 浏 览 器 新 版 本 推 出 情 况 在 保 质 期 内 及 时 改 造 升 级 系 统 2. 系 统 硬 件 平 台 (1) 服 务 器 : 小 型 机 /PC 服 务 器 / 虚 拟 服 务 器, 操 作 系 统 支 持 AIX LINUX (2)PC 客 户 端 : 常 用 PC 机, 操 作 系 统 为 WINDOWS 系 列 (3) 智 能 移 动 终 端 : 市 场 主 流 智 能 终 端, 操 作 系 统 为 Android ios 等 3. 设 计 要 求 (1) 性 能 要 求 本 项 目 应 充 分 考 虑 采 购 人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趋 势, 提 供 稳 定 高 效 及 时 的 系 统 处 理 能 力 本 系 统 应 可 满 足 至 少 1000 用 户 同 时 在 线 操 作, 普 通 业 务 页 面 响 应 时 间 不 超 过 3 秒 (2) 易 用 性 平 台 易 于 管 理 和 使 用, 要 求 符 合 用 户 的 操 作 习 惯, 具 备 完 善 的 帮 助 文 档 所 有 的 37

业 务 功 能 界 面 风 格 和 操 作 流 程 一 致 不 同 尺 寸 的 智 能 移 动 终 端 具 有 良 好 的 展 示 效 果 (3) 安 全 性 本 项 目 应 遵 循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信 息 化 项 目 建 设 的 相 关 安 全 标 准 规 范 本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遵 循 等 级 保 护 和 安 全 测 评 的 要 求, 达 到 三 级 等 保 要 求 在 整 个 项 目 建 设 和 质 保 期 内, 若 在 采 购 人 组 织 的 安 全 评 估 和 检 测 中 发 现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问 题, 中 标 人 必 须 说 明 原 因, 无 条 件 完 成 整 改 本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专 门 提 供 安 全 解 决 方 案 本 项 目 涉 及 内 外 网 信 息 交 互,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要 求, 应 实 现 业 务 受 理 业 务 处 理 核 心 业 务 之 间 逻 辑 分 层 和 隔 离 ; 对 于 交 易 业 务, 只 允 许 由 内 向 外 抓 取 和 推 送 数 据, 对 于 查 询 业 务, 允 许 从 外 向 内 请 求 基 本 技 术 架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本 项 目 涉 及 移 动 智 能 终 端, 安 全 解 决 方 案 中 需 包 含 对 智 能 终 端 安 全 的 专 门 描 述 (4) 可 靠 性 本 项 目 涉 及 广 大 纳 税 人 和 税 务 工 作 人 员, 具 有 较 大 的 社 会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方 案 中 需 对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进 行 专 门 描 述 (5) 可 维 护 性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功 能 点 众 多, 业 务 变 化 频 繁, 与 其 他 系 统 关 联 密 切, 系 统 必 须 具 有 较 好 的 可 维 护 性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作 出 响 应 38

(6) 规 范 性 1 满 足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山 东 地 税 系 统 的 代 码 接 口 工 作 流 权 限 数 据 安 全 门 户 等 技 术 开 发 规 范 和 标 准 2 实 现 与 山 东 地 税 系 统 现 有 及 今 后 的 门 户 集 成 统 一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和 其 他 系 统 接 口 调 用 服 务 等 的 整 合 和 衔 接 7.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1 中 标 人 在 项 目 建 设 及 运 维 过 程 中,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为 其 他 相 关 项 目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协 助 2 如 使 用 其 他 第 三 方 软 件, 投 标 人 应 单 独 报 价, 并 计 入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8. 技 术 团 队 要 求 1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须 对 项 目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要 有 项 目 管 理 组 织 项 目 管 理 计 划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项 目 验 收 计 划 等 方 案, 确 保 工 程 实 施 质 量 2 要 求 为 本 项 目 成 立 专 门 的 项 目 组, 项 目 组 成 员 不 少 于 10 人, 并 指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组 成 员 日 常 考 勤 由 采 购 人 监 督 项 目 组 开 发 团 队 要 求 具 有 同 类 项 目 经 验 3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须 遵 循 采 购 人 项 目 管 理 总 体 流 程 和 制 度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在 项 目 关 键 节 点 ( 如 系 统 设 计 上 线 运 行 项 目 验 收 等 )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组 织 论 证, 该 项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4 项 目 建 设 及 运 维 过 程 中,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更 换 项 目 组 人 员 期 间 确 需 人 员 变 动,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申 请, 同 时 配 备 同 资 质 人 员 并 行 一 个 月, 经 采 购 人 许 可 后, 方 可 调 整 更 换 4 由 于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中 标 人 能 够 随 时 为 本 项 目 增 配 胜 任 工 作 需 要 的 人 员, 以 保 障 工 期 安 排 5 本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及 成 员 职 责 分 工 拥 有 的 证 书 资 质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应 在 方 案 中 明 确 描 述 9. 项 目 上 线 及 验 收 (1) 必 须 通 过 由 甲 方 组 织 的 第 三 方 安 全 评 测, 方 可 正 式 上 线 运 行 (2) 要 求 本 项 目 全 部 开 发 完 成 并 正 式 上 线 试 运 行 至 少 3 个 月 以 上, 参 照 软 件 工 程 的 国 家 标 准, 提 交 所 有 的 技 术 文 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软 件 随 机 资 料 系 统 及 应 用 软 件 清 单 及 介 质 详 细 设 计 说 明 书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书 数 据 库 设 计 说 明 书 程 序 源 码 用 户 手 39

册 管 理 员 手 册 安 装 指 南 等 用 户 文 档 资 料 后, 启 动 验 收 程 序 (3) 所 有 提 交 的 文 档 和 资 料 均 应 采 用 标 准 的 中 文, 以 电 子 文 档 为 载 体, 并 和 所 提 供 的 软 件 一 致 当 软 件 有 变 更 时, 中 标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修 改 后 的 补 充 文 档 10. 项 目 培 训 中 标 人 负 责 编 写 培 训 教 材, 提 供 师 资, 完 成 对 采 购 人 的 培 训 11. 保 修 期 1 本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后, 中 标 人 须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自 验 收 之 日 起 至 少 三 年 的 免 费 质 保 期 在 免 费 质 保 期 内, 中 标 人 需 为 采 购 人 免 费 提 供 应 用 问 题 答 疑 系 统 性 能 优 化 软 件 问 题 处 理 及 需 求 框 架 内 因 业 务 变 动 引 起 的 软 件 修 改 完 善 等 服 务 2 要 求 在 免 费 质 保 期 内, 提 供 不 少 于 1 名 技 术 人 员 常 驻 用 户 现 场 常 驻 人 员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其 能 力 水 平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工 作 表 现 及 后 期 工 作 安 排 从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中 进 行 选 择 确 定,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日 常 运 维 和 支 持, 并 服 从 中 标 人 安 排 具 体 工 作 12. 其 他 要 求 中 标 人 应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使 用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软 件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工 业 设 计 权 及 使 用 权 ) 的 起 诉 本 项 目 开 发 的 应 用 软 件 的 版 权 归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中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加 入 影 响 应 用 的 程 序 陷 阱 应 用 系 统 中 的 所 有 数 据 的 所 有 权 归 采 购 人, 中 标 人 未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数 据 和 向 外 泄 露 数 据 注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如 果 是 国 家 专 利 产 品, 投 标 方 必 须 对 投 标 内 容 和 提 供 的 产 品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专 利 承 担 责 任, 并 负 责 保 护 最 终 用 户 的 利 益 不 受 任 何 损 害 无 论 投 标 货 物 是 否 为 国 家 专 利 产 品, 一 切 由 于 文 字 商 标 软 件 和 技 术 专 利 等 方 面 的 侵 权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裁 决 诉 讼 和 费 用 均 与 最 终 用 户 无 关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