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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屆 興 大 睿 茶 平 臺 興 大 睿 茶 證 照 簡 章 編 印 單 位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教 育 部 智 慧 生 活 創 新 創 業 育 成 平 臺 計 畫 興 大 睿 茶 平 臺 學 校 地 址 :40227 台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50 號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查 詢 專 線 :04-22840558#11 ( 服 務 時 間 9:00~17:30) 04-22854527 ( 服 務 時 間 14:00~21:00) 索 取 簡 章 洽 詢 電 話 :04-22840558#11 ( 服 務 時 間 9:00~17:30) 04-22854527 ( 服 務 時 間 14:00~21:00)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興 大 睿 茶 證 照 報 名 http://wisdomtea.nchu.edu.tw/registact/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或 通 訊 報 名,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將 個 人 資 料 鍵 入 報 名 網 站, 或 採 通 訊 報 名 將 個 人 資 料 寄 至 本 單 位 請 考 生 報 名 前 詳 細 閱 讀 簡 章 內 容, 並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名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NCHU Wisdom Tea Platform

第 一 屆 興 大 睿 茶 平 臺 興 大 睿 茶 證 照 簡 章 目 錄 目 錄..1 重 要 預 定 日 期 與 考 生 注 意 事 項..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3 壹 貳 參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報 名 日 期...4 檢 定 日 期...4 報 檢 資 格...4 報 檢 科 目...4 准 考 證...4 學 科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5 檢 定 方 式...6 成 績 評 定...6 成 績 複 查...6 壹 拾 合 格 發 證...6 壹 拾 壹 注 意 事 項...7 附 錄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考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8 報 名 表..11 中 興 大 學 校 區 位 置 總 配 置 圖..12 中 興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簡 圖..12 1

第 一 屆 興 大 睿 茶 平 臺 興 大 睿 茶 證 照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10 月 10 日 止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10 月 10 日 下 午 5 點 截 止 ( 通 訊 以 郵 戳 為 憑 ) 發 放 考 試 簡 章 網 路 現 場 或 通 訊 報 名 ( 請 擇 一 方 式 報 名 ) 請 勿 重 複 報 名, 否 則 視 為 無 效 104 年 10 月 16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 自 行 拿 取 104 年 10 月 26 日 下 午 5 點 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聯 絡 本 單 位 04-22840558#11 / 04-22854527 104 年 11 月 7 日 茶 園 健 康 管 理 師 證 照 考 試 104 年 11 月 7 日 茶 藝 師 證 照 學 科 考 試 正 確 時 間 依 通 知 單 為 主 茶 藝 師 證 照 術 科 考 試 ( 依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獲 得 參 與 資 格, 參 與 資 格 會 另 外 寄 發 通 知 單 ) 104 年 11 月 25 日 公 告 考 試 結 果 104 年 11 月 27 日 下 午 5 點 前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請 來 電 本 單 位 04-22840558#11 / 04-22854527)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寄 發 成 績 單 與 證 照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2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http://wisdomtea.nchu.edu.tw/registact/ 請 輸 入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 此 個 人 資 料 僅 用 於 主 辦 單 位 舉 辦 本 證 照 考 相 關 事 宜 使 用, 並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妥 善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 資 料 正 確 後, 請 點 選 提 交 待 主 辦 單 位 回 信, 確 認 報 名 成 功 3

壹 報 名 日 期 : 104 年 9 月 16 日 至 10 月 10 日 下 午 5 點 前 截 止 報 名 方 式 採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或 通 訊 報 名 貳 檢 定 日 期 : 茶 園 健 康 管 理 師 檢 定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茶 藝 師 學 科 檢 定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茶 藝 師 術 科 檢 定 : 學 科 通 過 者 再 另 行 通 知, 以 通 知 單 上 時 間 為 主 參 報 檢 資 格 : 一 茶 園 健 康 管 理 師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曾 選 修 中 興 大 學 開 授 之 茶 產 業 相 關 課 程 之 學 生 ( 含 隨 班 附 讀 學 生 ) 2. 茶 產 業 相 關 業 師 / 產 學 聯 盟 者 等 推 薦 者 3. 對 茶 產 業 有 興 趣 且 具 初 級 考 試 之 能 力 者 二 茶 藝 師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曾 選 修 中 興 大 學 開 授 之 茶 產 業 相 關 課 程 之 學 生 ( 含 隨 班 附 讀 學 生 ) 2. 茶 產 茶 產 業 相 關 業 師 / 產 學 聯 盟 者 等 推 薦 者 3. 對 茶 葉 茶 具 茶 道 知 識 豐 富 有 興 趣, 且 具 初 級 考 試 之 能 力 者 肆 報 檢 科 目 : 證 照 類 別 考 試 ( 專 業 ) 科 目 茶 園 健 康 管 理 師 雜 草 學 植 物 病 害 植 物 害 蟲 土 壤 營 養, 各 佔 25% 茶 藝 師 初 級 認 證 學 科 : 茶 藝 學 術 科 : 茶 席 伍 准 考 證 4 一 准 考 證 寄 發 日 期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本 單 位 會 將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寄 出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留 意 信 件 二 考 生 於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應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位 資 料, 若 資 料 有 錯 誤 或 有 疑 問 者, 請 向 本 單 位 查 詢,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本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為 04-22840558#11 / 04-22854527 三 若 考 生 於 10 月 16 日 後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考 生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 下 午 5 點 前 聯 絡 本 單 位 本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為 04-22840558#11 / 04-22854527 四 考 生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須 備 身 分 證 件, 在 考 試 當 天 向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之 准 考 證, 於 准 考 證 上 加 蓋 補 發 字 樣 章, 以 資 識 別

五 准 考 證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若 准 考 證 再 次 遺 失, 即 不 再 補 發, 並 依 照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陸 學 科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二 學 科 考 試 時 間 表 : 科 時 間 目 日 期 11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8:20 8:40 預 備 考 生 入 場 上 8:40 10:00 茶 園 健 康 管 理 午 10:20 考 生 入 場 10:20 11:40 茶 藝 師 學 科 備 註 ( 一 ) 依 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訂 定 特 殊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二 ) 考 生 答 案 卷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與 紅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本 項 考 試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三 )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未 附 計 算 器 之 手 錶 修 正 液 等 )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或 物 品 入 場,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必 須 關 閉, 另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檢 查 後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各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四 ) 凡 持 有 視 覺 障 礙 殘 障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訂 視 覺 障 礙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得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參 加 考 試 三 考 試 地 點 : 試 場 於 11 月 6 日 中 午 在 興 大 睿 茶 平 臺 網 站 http://wisdomtea.nchu.edu.tw/ 公 布 試 場 位 於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 雲 平 樓 ( 詳 細 位 置 請 參 考 中 興 大 學 校 區 位 置 總 配 置 圖 ) 5

柒 檢 定 方 式 : 一 學 科 : 茶 園 健 康 管 理 師 : 採 筆 試 測 驗 題 方 式 ( 是 非 題 20 題, 每 題 1 分, 選 擇 題 40 題 ( 含 複 選 題 ), 每 題 2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共 100 分 ) 測 試 時 間 80 分 鐘, 採 人 工 閱 卷 茶 藝 師 : 採 筆 試 測 驗 題 方 式 ( 單 選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問 答 題 4 題, 每 題 10 分 共 100 分 ) 測 試 時 間 80 分 鐘, 採 人 工 閱 卷 二 術 科 : 採 實 作 測 試 方 式 茶 藝 師 檢 定 辦 法 :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文 化 禮 儀 素 養 30% 茶 湯 30% 茶 席 技 巧 20% 茶 席 20% ( 一 ) 壺 泡 半 球 形 之 清 香 或 熟 香 茶 ( 二 ) 依 術 科 規 定 考 試 內 容, 完 整 呈 現 事 茶 流 程 捌 成 績 評 定 : 一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達 到 6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及 格 成 績 將 於 測 試 結 束 四 週 內 評 定 完 畢, 並 於 網 路 公 布 成 績 二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需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試 題 之 功 能 要 求, 成 績 及 格 者, 術 科 檢 定 評 定 為 及 格 玖 成 績 複 查 : 一 請 於 11 月 27 日 下 午 5 點 前, 來 電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二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就 某 科 成 績 核 計 或 漏 閱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及 請 求 告 知 有 關 資 料 三 複 查 後 將 於 104 年 11 月 28 日 統 一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壹 拾 合 格 發 證 : 凡 經 參 加 檢 定 學 科 及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由 中 興 大 學 製 發 檢 定 合 格 證 6

壹 拾 壹 注 意 事 項 : 一 學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不 同,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由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於 測 試 前 5 天 掛 號 通 知 二 應 檢 人 須 留 意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參 考 表 ( 將 與 術 科 通 知 單 一 同 寄 發 ), 並 備 妥 需 自 備 之 應 檢 工 具 三 術 科 測 試 及 格 者,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自 翌 年 度 起,3 年 內 參 加 檢 定 時, 得 予 保 留 四 考 試 時 遇 有 颱 風 地 震 空 襲 注 意 事 項 ( 一 ) 因 颱 風 影 響 不 能 依 照 原 訂 時 間 或 辦 法 舉 行 考 試 時, 由 本 校 召 開 緊 急 會 議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核 示 後,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經 由 手 機 簡 訊 廣 播 網 路 公 告 或 媒 體 播 出 ; 俟 颱 風 過 境 後, 再 由 本 校 公 告 補 考 時 間, 並 通 知 各 考 區 辦 理 ( 二 ) 考 試 時, 如 發 生 嚴 重 地 震 時, 由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自 行 緊 急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情 形 提 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至 於 需 否 補 考 及 其 他 後 續 處 理,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三 )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所 有 人 員, 均 應 力 持 鎮 靜,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1.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由 試 場 監 試 負 責 人 員 宣 布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將 試 題 卷 放 置 考 桌 上, 迅 即 退 出 試 場, 各 自 疏 散 試 題 試 卷 不 得 私 自 攜 出, 概 由 監 試 人 收 齊 送 交 考 區 辦 事 處 2. 各 科 考 試 開 始 後 未 滿 60 分 鐘 發 生 警 報 者, 重 考, 已 過 60 分 鐘 者, 不 再 重 考, 即 憑 已 考 之 試 卷 評 定 成 績, 惟 實 際 考 試 時 間,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知 該 科 目 閱 卷 委 員, 以 供 閱 卷 委 員 給 分 之 參 考 3. 警 報 解 除 以 後 之 各 節 考 試, 仍 照 規 定 時 間 舉 行, 惟 警 報 解 除 距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不 足 一 小 時 者, 則 該 節 考 試 延 至 距 警 報 解 除 達 一 小 時 之 時 間 開 始, 次 一 節 考 試 亦 依 次 順 延 4. 警 報 期 間 缺 考 之 科 目, 另 行 規 定 日 期 補 考 5. 因 空 襲 應 重 考 或 補 考 科 目, 應 於 全 部 科 目 依 照 日 程 考 畢 後 舉 行, 其 重 考 或 補 考 時 間, 由 本 校 公 告 五 其 餘 考 場 之 規 定 詳 如 附 件 一 7

附 錄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考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二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三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四 相 互 交 談, 經 制 止 不 聽 五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出 現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未 經 試 務 或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即 使 用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三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四 考 生 應 考 時,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廠 牌 及 型 號 由 本 校 於 考 試 前 10 日 公 告, 其 功 能 僅 能 有 加 減 乘 除 開 根 號 指 數 對 數 冪 數 及 三 角 函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0 分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前 項 各 款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備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食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節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8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事 項 第 七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八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應 試 時, 皆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係 指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或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如 發 現 考 生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9 一 考 生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當 日 各 科 成 績 2 分 二 考 生 未 攜 帶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時, 監 試 人 員 應 請 試 務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考 生 並 應 於 2 個 上 班 日 內 親 自 攜 帶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未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者 各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一 作 答 後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二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三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二 作 答 後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同 一 分 區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考 生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 二 )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或 為 不 同 分 區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冊 答 案 卷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事 項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據 以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撕 毀 答 案 卷 或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條 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姓 名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書 寫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並 應 依 照 試 題 冊 及 答 案 卷 上 之 規 定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但 各 考 科 如 有 特 殊 作 答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二 考 生 應 在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答 案 寫 在 試 題 冊 或 在 作 答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作 答, 或 違 反 其 他 作 答 規 定 者,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並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三 因 字 跡 潦 草 或 未 標 明 題 號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冊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試 題 冊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及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違 者 依 其 情 節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3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事 項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入 場 後, 於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 經 監 試 人 制 止 仍 強 行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離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依 其 情 節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應 於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冊 交 給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逕 將 答 案 卷 或 試 題 冊 攜 出 試 場 外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後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若 於 試 場 內 或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三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廿 四 條 凡 違 反 本 辦 法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校 權 益 者, 本 校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第 廿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

第 一 屆 興 大 睿 茶 平 臺 興 大 睿 茶 證 照 報 名 表 報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電 話 報 名 項 目 茶 園 健 康 管 理 師 茶 藝 師 兩 者 皆 報 名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此 個 人 資 料 僅 用 於 主 辦 單 位 舉 辦 本 證 照 考 相 關 事 宜 使 用, 並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妥 善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11 受 檢 人 簽 名

中 興 大 學 校 區 位 置 總 配 置 圖 中 興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簡 圖.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