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WG.6/4/CHN/3 5 January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第 四 届 会 议 2009 年 2 月 2 日 至 13 日, 日 内 瓦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5/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15(C) 段 编 写 的 材 料 概 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本 报 告 为 46 个 利 益 攸 关 方 1 为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所 提 供 材 料 的 概 述 报 告 采 用 的 是 人 权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准 则 的 结 构 其 中 不 含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的 任 何 意 见 看 法 或 建 议, 亦 不 含 对 具 体 主 张 的 任 何 判 断 或 评 定 所 载 资 料 均 在 尾 注 中 一 一 注 明 出 处, 对 原 文 尽 可 能 不 作 改 动 某 些 具 体 问 题 如 资 料 不 全 或 重 点 不 突 出, 可 能 是 由 于 利 益 攸 关 方 未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凡 所 收 到 的 材 料, 均 可 在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网 站 上 查 阅 全 文 编 写 本 报 告 时 考 虑 到 第 一 轮 审 议 周 期 为 4 年 * 本 文 件 在 送 交 联 合 国 翻 译 部 门 前 未 经 编 辑 文 件 迟 交 GE. 08-17345 (C) 130109 210109
page 2 A/HRC/WG.6/4/CHN/3 一 背 景 和 框 架 A. 国 际 义 务 范 围 1. 中 国 劳 工 通 讯 促 请 政 府 撤 销 目 前 对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 甲 ) 项 的 保 留, 因 其 限 制 了 工 人 选 择 加 入 工 会 的 自 由 ; 并 促 请 政 府 批 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2 中 国 人 权 指 出, 中 国 应 取 消 限 制 条 约 机 构 有 权 审 查 个 人 或 其 他 缔 约 国 提 出 的 关 切 或 指 控 的 保 留, 并 批 准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3 国 际 工 会 联 盟 表 示 政 府 还 应 批 准 劳 工 组 织 第 87 号 和 第 98 号 公 约 4 B. 宪 法 和 法 律 框 架 2. 中 国 人 权 研 究 会 表 示, 包 括 刑 事 诉 讼 法 在 内 的 三 大 诉 讼 法 的 修 订 已 经 进 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五 年 立 法 规 划 学 者 们 普 遍 认 为, 无 罪 推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沉 默 权 和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要 有 律 师 在 场 有 可 能 进 入 新 法 律 5 但 是, 中 国 人 权 指 出, 正 在 形 成 的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宪 法 和 法 律 框 架 受 到 国 家 保 密 制 度 ( 包 括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国 家 安 全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刑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以 及 各 类 法 规 ) 的 削 弱 6 3. 香 港 人 权 监 察 指 出,1997 年 香 港 交 还 中 国 治 理 后, 中 国 采 取 了 一 国 两 制 原 则 7 回 归 以 来 迄 今 对 基 本 法 做 了 三 次 解 释, 其 中 两 次 释 法 导 致 大 量 家 庭 和 个 人 被 侵 犯 了 在 居 留 权 方 面 的 受 保 障 人 权, 阻 碍 了 家 庭 团 聚, 第 三 次 释 法 剥 夺 了 合 格 选 民 通 过 普 选 产 生 立 法 会 的 权 利 8 C. 体 制 和 人 权 基 础 设 施 4. 中 国 联 合 国 协 会 建 议 按 照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以 及 巴 黎 原 则 建 立 国 家 机 构, 并 建 议 政 府 为 此 应 加 强 机 构 间 协 商, 强 化 各 类 机 构 的 权 威 和 职 责 9 世 界 维 吾 尔 代 表 大 会 和 美 国 维 吾 尔 协 会 维 吾 尔 人 权 计 划 认 为, 有 少 数 民 族 代 表 且 真 正 参 与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至 关 重 要 10 香 港 人 权 联 委 会 和 香 港 人 权 监 察 建 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按 照 巴 黎 原 则 设 立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人 权 机 构 11
A/HRC/WG.6/4/CHN/3 page 3 D. 政 策 措 施 5. 北 京 青 少 年 法 律 援 助 研 究 中 心 建 议 尽 快 建 立 科 学 和 有 效 的 数 据 收 集 管 理 和 信 息 传 播 系 统 12 国 际 工 会 联 盟 指 出, 在 一 系 列 问 题 上 没 有 官 方 记 录, 有 官 方 记 录 的 也 都 是 自 相 矛 盾 和 误 导 性 的, 大 部 分 中 央 数 据 属 于 秘 密 13 14 6. 北 京 市 农 民 工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和 北 京 青 少 年 法 律 援 助 研 究 中 心 指 出,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专 家 在 法 律 起 草 和 修 订 中 发 挥 了 日 益 重 要 的 作 用 15 中 国 经 济 社 会 理 事 会 也 指 出, 四 川 地 震 和 北 京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的 成 功 刺 激 了 中 国 民 间 社 会 的 发 展 16 西 藏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论 坛 建 议 政 府 允 许 独 立 的 民 间 团 体 在 西 藏 自 治 区 开 展 活 动, 允 许 双 边 技 术 援 助 提 供 者 和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进 入 并 予 以 支 持, 以 推 动 西 藏 民 间 团 体 的 发 展 17 二 实 际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情 况 A. 与 人 权 机 制 的 合 作 7. 中 国 人 权 指 出, 中 国 没 有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所 有 专 题 特 别 程 序 发 出 长 期 有 效 邀 请 18 人 权 优 先 组 织 建 议 向 人 权 维 护 者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发 出 邀 请 19 国 际 人 权 无 疆 界 组 织 鼓 励 中 国 向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发 出 邀 请 20 西 藏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论 坛 建 议 邀 请 即 决 处 决 和 任 意 处 决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并 允 许 包 括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和 其 他 独 立 观 察 员 在 内 的 联 合 国 人 权 专 家 不 受 阻 碍 地 进 入 西 藏 自 治 区 21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呼 吁 中 国 落 实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2004 年 报 告 中 的 建 议, 包 括 正 式 定 义 诸 如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和 完 整 等 用 语, 并 邀 请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工 作 组 往 访, 包 括 访 问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22 B. 履 行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的 情 况 1. 平 等 和 不 歧 视 8. 中 国 人 权 指 出, 由 于 没 有 任 何 关 于 歧 视 的 法 律 定 义, 妇 女 更 加 容 易 受 到 歧 视 23 中 华 全 国 妇 女 联 合 会 ( 全 国 妇 联 ) 认 为 性 别 偏 见 和 歧 视 是 各 种 针 对 妇 女 暴
A/HRC/WG.6/4/CHN.3 page 4 力 现 象 的 根 本 原 因 24 它 也 提 到 增 加 妇 女 从 政 比 例 和 妇 女 平 等 参 与 政 治 的 重 要 性 全 国 妇 联 呼 吁 政 府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社 会 和 文 化 环 境, 努 力 倡 导 改 变 陈 规 定 型 的 性 别 文 化, 营 造 有 利 于 妇 女 参 政 的 环 境 25 9. 国 际 工 会 联 盟 指 出, 少 数 群 体 不 能 平 等 获 得 教 育 机 会 和 就 业 歧 视 是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及 其 周 边 等 一 些 地 区 深 怀 怨 恨 的 根 源 所 在 26 伊 斯 兰 人 权 委 员 会 指 出, 北 京 的 许 多 公 共 建 筑 上 贴 了 以 下 告 示 : 对 可 以 确 认 身 份 的 外 来 西 藏 人, 新 疆 维 吾 尔 族, 青 海 华 隆 回 族 人 进 入 大 厦, 请 立 即 报 告 保 安 部, 保 安 人 员 会 力 劝 其 离 开 大 厦 27 10. 香 港 人 权 监 察 表 示, 虽 然 2008 年 7 月 香 港 通 过 了 种 族 歧 视 条 例 草 案, 但 其 中 对 间 接 歧 视 的 定 义 很 窄 ; 没 有 涵 盖 大 部 分 政 府 行 为, 特 别 是 移 民 和 警 察 ; 没 有 涵 盖 基 于 国 籍 居 民 权 和 居 留 的 歧 视, 因 此 实 际 上 将 大 陆 人 移 民 和 移 民 工 人 排 除 在 外 ; 没 有 向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提 供 保 护 28 香 港 人 权 监 察 表 示, 人 权 理 事 会 应 呼 应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呼 吁, 敦 促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确 保 该 条 例 充 分 符 合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29 11. 北 京 爱 知 行 研 究 所 报 告 了 血 友 病 患 者 受 到 的 丑 化 和 社 会 歧 视, 30 指 出 : 法 院 常 常 拒 绝 因 1995 年 以 前 缺 乏 血 液 管 理 而 感 染 肝 炎 和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者 的 赔 偿 诉 讼 ; 31 坚 持 维 权 和 争 取 赔 偿 的 血 友 病 患 者 常 常 受 到 政 府 的 压 制 ; 32 缺 乏 充 分 和 及 时 的 治 疗, 有 时 甚 至 没 有 医 疗 保 险 33 12.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表 示, 虽 然 中 国 近 年 来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进 步, 但 残 疾 人 仍 然 是 弱 势 群 体, 面 临 特 殊 的 困 难, 近 一 千 万 人 生 活 贫 困 34 2. 生 命 权 人 身 自 由 和 安 全 权 13.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律 研 究 所 称, 限 制 使 用 死 刑 的 紧 急 立 法 工 作 将 以 逐 步 减 少 中 国 对 经 济 罪 行 适 用 死 刑 为 目 标 35 它 还 建 议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起 草 关 于 死 刑 案 件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便 为 全 国 的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指 导 36 对 话 基 金 会 表 示, 中 国 将 死 刑 数 字 列 为 国 家 秘 密, 从 而 阻 止 了 对 死 刑 的 使 用 适 用 死 刑 的 罪 名 众 多 以 及 政 府 最 终 废 除 死 刑 的 目 标 进 行 公 开 讨 论 37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自 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恢 复 对 死 刑 判 决 进 行 复 核 以 来, 当 局 声 称 死 刑 数 字 有 所 下 降 38 对 话 基 金 会 估 计 2007 年 中 国 处 决 的 人 数 在 5,000 到 6,000 之 间 39
A/HRC/WG.6/4/CHN/3 page 5 14. 人 权 观 察 社 指 出,2008 年 4 月 初,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和 几 位 联 合 国 特 别 报 告 员 请 求 访 问 西 藏 自 治 区, 遭 到 婉 拒 40 人 权 观 察 社 表 示, 被 指 控 参 与 2008 年 3 月 西 藏 自 治 区 抗 议 事 件 的 几 百 名 西 藏 人 至 今 仍 下 落 不 明 41 15. 大 赦 国 际 认 为, 加 强 酷 刑 禁 令 的 大 量 法 规 未 能 充 分 符 合 国 际 法 上 的 酷 刑 定 义 42 中 国 联 合 国 协 会 称, 最 高 法 院 颁 布 了 明 确 指 示, 如 果 有 切 实 证 据 表 明 证 人 证 词 受 害 人 陈 述 以 及 被 告 供 词 通 过 系 酷 刑 威 胁 引 诱 欺 骗 或 其 它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则 为 无 效 但 上 述 内 容 未 纳 入 刑 事 诉 讼 法 43 维 权 网 认 为, 酷 刑 仍 在 被 采 用, 调 查 严 重 缺 乏 透 明 度, 供 词 仍 被 作 为 最 有 价 值 的 证 据 形 式, 常 常 有 逼 供 行 为 44 大 赦 国 际 报 告 说, 它 继 续 收 到 在 监 狱 劳 动 教 养 所 和 公 安 拘 留 所 关 押 期 间 死 亡 的 报 告, 其 中 许 多 据 称 是 因 关 押 中 遭 受 酷 刑 或 虐 待 所 致 45 中 国 人 权 研 究 会 称, 刑 讯 逼 供 量 刑 错 误 以 及 渺 视 律 师 等 问 题 是 造 成 冤 假 错 案 的 根 源, 并 导 致 许 多 侵 犯 人 权 案 件 46 16. 中 国 联 合 国 协 会 认 为 迫 切 需 要 改 革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47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行 政 关 押 方 式 包 括 劳 动 教 养 拘 留 教 育 ( 对 妓 女 和 嫖 娼 者 ) 以 及 强 制 戒 毒 据 估 计, 劳 动 教 养 犯 在 300,000 到 500,000 人 之 间 虽 然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允 许 被 告 提 出 异 议 或 申 请 减 轻 或 暂 停 处 罚, 但 在 实 践 中 很 少 有 成 功 的 48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根 据 联 合 国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2006 年 访 问 中 国 的 报 告, 估 计 约 有 66% 的 酷 刑 案 件 发 生 于 行 政 拘 留 期 间 49 17. 维 权 网 报 告 了 一 种 新 形 式 的 非 法 拘 留 通 常 由 地 方 政 府 和 机 构 ( 如 司 法 机 关 ) 开 设 的 黑 牢, 50 还 有 双 规, 用 以 关 押 涉 嫌 腐 败 或 渎 职 的 党 内 和 政 府 官 员 维 权 网 认 为, 对 被 双 规 者 的 酷 刑 和 虐 待 是 一 个 主 要 问 题 51 18. 国 际 工 会 联 盟 重 点 指 出 强 迫 劳 动 这 一 严 重 问 题, 提 及 以 下 内 容 : 被 刑 事 司 法 体 系 判 刑 的 囚 犯 要 进 行 劳 动 改 造 ; 使 用 劳 动 教 养 和 管 教 所, 后 者 指 的 是 地 方 公 安 局 可 不 经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将 年 龄 在 13 岁 至 16 岁 之 间 的 青 少 年 收 容 到 管 教 所 52 19. 全 国 妇 联 指 出, 虽 然 政 府 做 了 种 种 努 力, 但 仍 然 存 在 针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行 为 和 案 件, 如 拐 卖 妇 女 和 儿 童, 对 妇 女 的 家 庭 暴 力, 性 骚 扰 以 及 残 害 和 遗 弃 女 婴 等 为 女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提 供 的 庇 护 和 援 助 不 能 满 足 需 求 53 全 国 妇 联 呼 吁 中 国 考 虑 在 国 家 立 法 计 划 中 制 订 专 门 的 家 庭 暴 力 法, 并 在 正 式 出 台 国 家 家 庭 暴 力 法 之 前 修 订 和 改 进 现 有 相 关 法 律 54
A/HRC/WG.6/4/CHN.3 page 6 20. 国 际 工 会 联 盟 指 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为 商 业 性 剥 削 目 的 贩 运 妇 女 的 中 转 站 和 目 的 地, 有 证 据 表 明 一 些 人 被 欺 骗 或 胁 迫 成 为 性 奴 隶, 往 往 是 利 用 债 役 所 致 55 21. 北 京 青 少 年 法 律 援 助 研 究 中 心 表 示, 中 国 有 一 些 先 进 的 行 政 规 则 和 规 定, 如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但 其 中 许 多 没 有 得 到 很 好 的 执 行 它 建 议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接 受 适 当 的 儿 童 保 护 培 训, 从 而 避 免 侵 犯 儿 童 权 利 的 案 件 56 国 际 工 会 联 盟 指 出, 法 律 禁 止 童 工, 并 对 年 龄 在 16 岁 至 18 岁 之 间 者 作 了 限 制 规 定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存 在 大 量 雇 用 16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情 况, 私 营 部 门 的 童 工 问 题 日 益 扩 大, 特 别 是 在 纺 织 业 和 整 个 出 口 行 业 儿 童 也 受 雇 从 事 计 件 工 作 ( 在 家 里 ) 烟 花 炮 竹 建 筑 娱 乐 ( 有 组 织 ) 乞 讨 街 头 叫 卖 作 窑 工 和 卖 淫 等 57 3. 司 法 ( 包 括 有 罪 不 罚 问 题 ) 和 法 治 22. 南 开 大 学 人 权 研 究 中 心 表 示, 中 国 颁 布 和 修 订 了 一 系 列 有 关 人 权 的 法 律, 但 在 宪 法 的 法 律 救 济 制 度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民 事 诉 讼 管 辖 权 以 及 法 院 财 政 维 持 能 力 等 方 面 仍 有 进 一 步 的 改 进 空 间 58 中 国 联 合 国 协 会 进 一 步 指 出 : 合 格 法 官 远 远 落 后 于 日 益 增 长 的 需 要, 特 别 是 在 欠 发 达 地 区 ; 59 法 院 院 长 或 上 级 法 院 干 扰 法 律 程 序 的 现 象 仍 不 时 发 生, 损 害 了 案 件 审 理 的 独 立 性 和 诉 讼 当 事 方 的 上 诉 权 利 ; 60 法 院 在 人 力 财 政 和 物 质 资 源 等 方 面 仍 然 受 制 于 地 方 政 府, 造 成 同 类 案 件 的 判 决 结 果 不 同, 影 响 了 平 民 平 等 获 得 法 律 救 济 61 2007 年 10 月 修 订 了 律 师 法, 修 订 的 内 容 尚 未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反 映 出 来 62 23. 加 拿 大 律 师 人 权 观 察 表 示, 所 有 的 司 法 任 命 免 职 和 运 作 都 在 政 府 的 直 接 控 制 下 进 行 63 中 国 维 权 律 师 关 注 组 报 告 了 人 权 律 师 和 法 律 权 利 维 护 者 为 维 护 被 强 迫 拆 迁 居 民 维 权 人 士 异 议 作 家 和 记 者 以 及 中 国 大 陆 其 他 弱 势 群 体 的 权 利 而 遇 到 的 困 难, 报 告 了 被 视 为 高 度 政 治 敏 感 的 案 件 64 人 权 观 察 社 进 一 步 指 出, 当 局 阻 止 北 京 的 律 师 为 西 藏 抗 议 者 辩 护 65 加 拿 大 律 师 人 权 观 察 指 出, 中 国 共 产 党 禁 止 法 院 接 受 代 表 法 轮 功 练 习 者 提 起 的 法 律 诉 讼 66 对 话 基 金 会 指 出,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除 了 一 些 例 外 情 况, 法 院 应 允 许 任 何 旁 观 者 旁 听 刑 事 审 理 67 对 话 基 金 会 指 出, 除 了 有 限 地 向 刑 事 案 件 相 关 人 员 发 送 判 决 书 外, 法 院 限 制 提 供 判 决 书 ; 律 师 和 被 告 的 家 庭 成 员 受 到 不 许 散 发 判 决 书 的 警 告 以 及 否 则 将 以 国 家 秘 密 法 进 行 起 诉 的 暗 示 威 胁 ; 法 院 常 常 不 散 发 判 决 结 果, 限 制 公 众 获 得 法 院 记 录 68
A/HRC/WG.6/4/CHN/3 page 7 24. 中 国 联 合 国 协 会 表 示, 各 级 共 产 党 和 政 府 建 立 了 来 信 来 访 办 公 室, 以 回 复 公 民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电 话 或 来 访 提 出 的 请 愿 69 中 国 联 合 国 协 会 建 议 应 赋 予 信 访 办 公 室 执 行 权 力, 以 更 加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职 能 70 25. 北 京 青 少 年 法 律 援 助 研 究 中 心 注 意 到 全 国 各 地 建 立 了 少 年 庭, 建 议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部 成 立 专 业 厅 局, 指 导 和 协 调 少 年 案 件, 并 推 动 地 方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机 关 成 立 专 业 处 室, 尽 快 配 备 专 业 检 察 员 和 警 察 71 4. 隐 私 权 婚 姻 权 和 家 庭 生 活 权 26. 性 权 利 倡 议 着 重 指 出, 没 有 关 于 同 性 性 骚 扰 和 性 暴 力 的 法 律 或 政 策 性 权 利 倡 议 指 出, 法 律 不 支 持 同 性 恋 婚 姻, 同 性 恋 者 不 能 收 养 儿 童 72 5.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言 论 自 由 结 社 自 由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以 及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参 与 权 27. 照 料 关 怀 儿 童 组 织 建 议 政 府 更 加 关 注 社 会 转 型 期 间 各 类 人 群 的 精 神 需 求, 并 解 决 一 些 现 实 问 题 例 如, 道 教 和 佛 教 的 名 山 圣 地 应 防 止 过 度 开 发, 为 宗 教 信 徒 到 宗 教 场 所 提 供 有 利 条 件, 避 免 非 宗 教 因 素 过 多 干 预 宗 教 场 所 73 28. 国 际 人 权 无 疆 界 组 织 表 示, 公 开 表 达 宗 教 信 仰 没 有 得 到 宪 法 的 保 护, 破 坏 公 共 秩 序 健 康 或 教 育 的 宗 教 活 动 以 及 受 外 国 势 力 支 配 的 宗 教 受 到 禁 止 74 贝 克 特 基 金 报 告 说,2008 年 1 月, 政 府 颁 布 了 新 的 西 藏 自 治 区 实 施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办 法, 对 西 藏 佛 教 徒 宗 教 信 仰 和 宗 教 活 动 的 各 个 方 面 实 施 控 制, 包 括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外 出 75 国 际 人 权 无 疆 界 组 织 指 出,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允 许 地 方 官 员 任 意 拘 捕 宗 教 信 徒, 关 闭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并 对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外 出 和 行 动 规 定 了 限 制, 甚 至 包 括 国 家 承 认 的 宗 教 76 信 徒 经 常 由 于 各 种 有 关 宗 教 活 动 的 刑 事 指 控 遭 到 逮 捕 和 受 到 处 罚, 如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违 反 对 未 登 记 团 体 集 会 旅 行 或 公 开 发 行 出 版 物 的 限 制 规 定 77 国 际 人 权 无 疆 界 组 织 报 告 说, 维 吾 尔 穆 斯 林 和 西 藏 佛 教 徒 等 少 数 民 族 和 宗 教 群 体 在 宗 教 自 由 和 文 化 方 面 受 到 限 制 但 是, 对 信 奉 不 被 国 家 承 认 的 宗 教 的 汉 族 人 来 说 也 是 一 样 78 人 权 观 察 社 指 出,2007 年 6 月, 新 疆 当 局 开 始 没 收 穆 斯 林 的 护 照, 显 然 是 为 了 防 止 他 们 在 未 获 得 国 家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赴 麦 加 朝 觐, 79 政 府 只 允 许 在 国 家 控 制 的 宗 教 场 所 并 在 政 府 任 命 的 教 职 人
A/HRC/WG.6/4/CHN.3 page 8 员 的 主 持 下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80 法 轮 功 人 权 工 作 组 指 出, 中 国 于 1999 年 7 月 20 日 取 缔 了 法 轮 功 这 一 精 神 修 炼 团 体 81 法 轮 功 人 权 工 作 组 表 示, 据 报 法 轮 功 练 习 者 经 受 了 下 列 遭 遇 : 任 意 关 押, 若 干 种 酷 刑,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强 迫 劳 动, 摘 取 器 官, 长 期 监 禁, 代 理 律 师 被 取 缔 执 照 和 受 到 恐 吓, 旅 行 限 制, 中 止 发 放 养 老 金, 财 产 充 公 以 及 子 女 被 学 校 开 除 等 82 欧 洲 法 学 暨 司 法 中 心 指 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允 许 自 由 练 习 法 轮 功 83 29. 国 际 笔 会 指 出, 未 入 狱 的 异 议 作 家 和 记 者 在 行 动 讲 话 以 及 自 由 发 表 作 品 等 方 面 受 到 严 重 的 限 制 84 国 际 笔 会 报 告 了 最 近 被 关 闭 的 一 些 网 站, 包 括 一 个 天 安 门 母 亲 的 网 站 以 及 维 吾 尔 在 线 论 坛, 后 者 是 以 促 进 汉 族 和 维 吾 尔 少 数 民 族 之 间 理 解 为 目 标 的 一 个 网 站 85 记 者 无 疆 界 组 织 报 告 说, 主 要 为 西 藏 学 生 使 用 的 一 些 网 站 以 及 一 个 内 蒙 古 青 年 论 坛 也 被 关 闭 ; 86 当 局 拒 绝 为 外 国 记 者 发 放 进 入 西 藏 自 治 区 的 许 可 据 称,2008 年 3 月 14 日 至 20 日, 据 报 至 少 有 25 名 记 者 被 驱 逐 出 西 藏 自 治 区 和 相 邻 地 区 ; 87 国 际 笔 会 指 出, 自 3 月 份 以 来, 通 过 政 府 组 织 的 三 次 访 问, 少 数 记 者 获 准 进 入 西 藏 地 区 88 30. 香 港 人 权 监 察 报 告 了 一 些 调 查 情 况, 其 中 表 明 香 港 新 闻 自 由 缩 小 的 最 重 要 指 标 是 自 我 审 查 89 提 到 了 拒 绝 对 民 间 电 台 发 放 广 播 许 可 证 一 事 ; 90 并 提 到 政 府 任 命 的 一 个 委 员 会 建 议, 激 烈 抨 击 中 国 和 香 港 当 局 的 香 港 电 台 将 来 不 宜 作 为 公 共 服 务 广 播 台 91 31.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近 年 来, 当 局 越 来 越 多 地 使 用 定 义 模 糊 的 刑 事 指 控, 包 括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泄 露 国 家 机 密 等, 让 中 国 的 和 平 活 动 人 士 噤 声 并 使 其 入 狱 92 人 权 优 先 组 织 指 出,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工 作 环 境 日 益 恶 化, 面 临 逮 捕 黑 牢 和 劳 教 所 的 关 押 威 胁 和 恐 吓 93 32. 维 权 网 建 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应 要 求 审 查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特 别 是 社 会 团 体 必 须 挂 靠 政 府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这 条 规 定, 并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94 6. 工 作 权 和 公 正 良 好 工 作 条 件 权 33.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指 出, 虽 然 中 国 的 工 会 在 保 障 工 人 权 益 方 面 取 得 了 重 大 成 就, 但 在 保 护 工 人 权 益 方 面 仍 有 许 多 不 足 特 别 是 某 些 私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和
A/HRC/WG.6/4/CHN/3 page 9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中 超 时 工 作 和 拖 欠 工 资 问 题 安 全 问 题 和 严 重 侵 权 等 问 题 经 常 发 生,1,400 万 农 民 工 中 有 很 大 一 部 分 没 有 加 入 工 会 95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还 指 出,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中 国 企 业 中 的 劳 动 关 系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化, 劳 动 纠 纷 趋 于 增 加 96 34. 中 国 劳 工 通 讯 通 报 说, 国 有 企 业 重 组 工 作 对 几 百 万 下 岗 工 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如 普 遍 不 支 付 工 资 养 老 金 和 社 会 保 障 金 ; 缺 少 诉 诸 适 当 法 律 救 济 的 途 径, 以 及 国 有 企 业 劳 动 案 件 的 政 治 化 97 一 些 有 关 国 企 重 组 的 抗 议 导 致 工 人 活 动 者 被 逮 捕 并 因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的 罪 名 被 判 刑 98 35. 国 际 工 会 联 盟 报 告 说, 法 律 禁 止 工 人 在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之 外 组 织 工 会, 而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的 章 程 规 定 其 接 受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99 为 支 持 工 人 而 成 立 的 团 体 受 到 严 密 的 政 府 监 控 和 骚 扰 100 地 方 政 府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日 益 转 向 通 过 大 规 模 调 动 军 队 和 防 暴 警 察 来 暴 力 镇 压 工 人 抗 议 101 仍 有 几 十 名 独 立 劳 工 活 动 者 被 关 在 狱 中 102 36. 北 京 市 农 民 工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指 出, 虽 然 为 保 护 农 民 工 的 权 利 通 过 了 几 部 重 要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但 仍 存 在 许 多 问 题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制 度 仍 然 极 为 复 杂 和 昂 贵 北 京 市 农 民 工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建 议 应 让 当 事 方 能 够 选 择 更 愿 意 通 过 劳 动 仲 裁 还 是 法 院 ; 103 政 府 应 鼓 励 新 的 和 现 有 民 间 团 体 向 农 民 工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特 别 是 在 资 金 方 面 104 37. 人 权 观 察 社 指 出, 农 民 建 筑 工 人 仍 然 容 易 被 拖 欠 工 资 受 伤 甚 至 死 亡, 大 部 分 雇 主 不 为 其 支 付 法 律 规 定 的 医 疗 保 险 和 意 外 保 险 105 38. 国 际 工 会 联 盟 报 告 说, 据 信 澳 门 有 一 个 当 地 工 人 中 支 持 罢 工 者 的 黑 名 单, 并 拒 绝 外 国 麻 烦 制 造 者 入 境 2008 年 8 月 刚 刚 通 过 新 的 劳 动 法, 但 受 到 国 内 劳 工 群 体 的 广 泛 批 评, 因 为 该 法 没 有 对 不 支 付 工 资 的 用 人 单 位 规 定 刑 事 处 罚, 也 没 有 规 定 最 高 工 作 时 数 和 最 低 工 资 106 7. 社 会 保 障 权 和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39. 中 国 经 济 社 会 理 事 会 提 到, 近 期 立 法 工 作 的 发 展 进 一 步 改 进 了 对 公 民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权 利 的 保 障, 如 物 权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107 中 国 非 洲 商 会 强 调 了 指 导 企 业 家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的 重 要 性 108
A/HRC/WG.6/4/CHN.3 page 10 40. 国 际 工 会 联 盟 指 出, 人 们 仍 然 生 活 在 贫 困 线 以 下, 特 别 是 农 村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不 平 等 状 况 加 剧 109 古 巴 全 国 经 济 学 家 协 会 建 议 继 续 关 注 城 市 和 农 村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不 平 等 现 象 110 41. 人 权 观 察 社 指 出, 几 百 万 农 民 建 筑 工 人 由 于 明 确 将 其 排 除 在 外 的 官 方 户 籍 登 记 制 度 户 口 制 而 被 剥 夺 了 社 会 福 利 111 中 国 经 济 社 会 理 事 会 建 议, 优 惠 就 业 政 策 也 应 适 用 于 农 民 工, 因 为 他 们 没 有 登 记 为 城 市 居 民, 从 而 不 符 合 执 行 这 些 政 策 的 条 件 政 府 也 应 改 进 基 本 生 活 补 贴 制 度, 提 高 最 低 工 资, 推 进 医 疗 和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以 便 向 在 城 市 地 区 维 持 生 活 最 困 难 的 人 们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补 贴 医 疗 援 助 和 廉 租 住 房 112 42. 西 藏 妇 女 协 会 引 用 的 资 料 表 明, 产 妇 和 婴 儿 死 亡 率 仍 然 很 高 营 养 差 缺 乏 受 过 培 训 的 医 疗 工 作 者 以 及 急 救 服 务 的 提 供 很 有 限 使 西 藏 妇 女 和 婴 幼 儿 成 为 产 妇 和 新 生 儿 死 亡 的 高 危 群 体 113 43. 虽 然 有 新 的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以 及 学 校 艾 滋 病 教 育 指 导 原 则 和 政 策 文 件, 但 性 权 利 倡 议 报 告 说, 缺 少 合 格 的 老 师, 标 准 教 学 大 纲 以 及 采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的 适 当 教 材 ; 114 对 某 些 群 体 进 行 强 迫 和 匿 名 检 测 ; 对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患 者 施 加 旅 行 限 制 ; 医 院 拒 绝 收 治 ; 学 校 摒 弃 艾 滋 病 孤 儿 ; 争 取 福 利 金 困 难 重 重 ; 监 狱 缺 少 预 防 和 治 疗 服 务 ; 性 工 作 者 和 非 法 吸 毒 者 在 寻 求 辅 导 或 预 防 性 治 疗 时 面 临 被 警 察 拘 留 的 危 险 115 44. 中 国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指 出, 政 府 颁 布 了 大 量 法 律 法 规, 以 保 护 人 口 的 生 殖 健 康 和 计 划 生 育 权 利 除 西 藏 外, 其 他 30 个 省 都 修 正 或 建 立 了 本 省 的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116 中 国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还 评 论 指 出, 为 进 一 步 改 进 人 权 状 况, 仍 需 做 大 量 工 作, 主 要 涉 及 如 下 方 面 :(1) 在 一 些 边 远 穷 地 区 确 实 不 时 发 生 侵 犯 人 们 生 殖 权 利 的 事 件 ;(2) 如 何 充 分 有 效 地 保 护 青 少 年 的 生 殖 健 康 和 权 利 ;(3) 大 部 分 农 民 工 仍 然 处 于 现 有 生 殖 健 康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体 系 之 外, 因 此 无 法 充 分 实 现 生 殖 健 康 和 权 利 117 45. 中 国 光 彩 事 业 促 进 会 表 示, 应 特 别 重 视 环 境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118 46. 住 房 权 利 和 驱 逐 住 客 问 题 中 心 指 出, 为 准 备 2008 年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对 100 多 万 人 进 行 了 搬 迁 拆 迁 行 为 常 常 不 经 过 正 当 程 序, 也 不 提 供 充 分 补 偿 和 法 律 求 助 渠 道 119 住 房 权 利 和 驱 逐 住 客 问 题 中 心 报 告 了 骚 扰 和 监 禁 住 房 权 利 活 动 者 的 案 件, 包 括 在 北 京 以 外 的 案 件 120
A/HRC/WG.6/4/CHN/3 page 11 8. 受 教 育 权 和 参 加 社 会 的 文 化 生 活 权 47. 中 国 教 育 国 际 交 流 协 会 提 到 教 育 领 域 的 成 就, 如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成 年 人 扫 盲 成 就,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发 展 和 学 前 教 育 121 中 国 人 权 建 议 确 保 小 学 阶 段 实 现 宪 法 保 障 的 全 民 义 务 教 育 制 122 48. 人 权 观 察 社 提 到 工 读 学 校 制 度, 指 出 法 规 没 有 明 确 界 定 这 一 特 殊 种 类 工 作 的 允 许 形 式 强 度 和 总 时 间 近 年 来, 有 文 件 表 明 存 在 大 量 儿 童 在 工 读 学 校 制 度 掩 盖 下 的 恶 劣 环 境 中 劳 动 的 案 件 123 49. 西 藏 妇 女 协 会 指 出, 西 藏 儿 童 很 少 读 中 学, 获 得 大 学 毕 业 文 凭 的 就 更 少 上 高 中 是 家 里 的 一 项 经 济 负 担 124 中 国 藏 学 研 究 中 心 指 出, 西 藏 自 治 区 的 教 育 体 系 中 广 泛 采 用 藏 文, 各 级 政 府 将 藏 文 研 究 和 使 用 列 为 工 作 日 程 的 重 点 125 西 藏 妇 女 协 会 指 出, 双 语 教 育 仅 限 于 小 学 阶 段, 初 中 和 高 中 课 程 均 以 普 通 话 教 授 126 9. 少 数 群 体 和 土 著 人 民 50. 中 国 西 藏 文 化 保 护 与 发 展 协 会 指 出, 过 去 50 年 来, 在 西 藏 自 治 区 发 生 了 巨 大 的 变 化, 但 是 西 藏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仍 然 落 后 于 中 国 其 他 许 多 地 区, 人 权 状 况 仍 有 改 善 的 空 间 127 西 藏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论 坛 报 告 了 在 主 要 居 民 为 藏 民 的 牧 区 进 行 的 强 制 搬 迁 征 用 土 地 以 及 修 建 围 墙 的 政 策, 这 些 对 藏 民 维 持 生 活 造 成 难 以 恢 复 的 后 果 128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呼 吁 中 国 执 行 保 存 西 藏 传 统 文 化 和 特 点 的 政 策 129 51.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指 出, 近 年 来, 政 府 提 倡 农 村 和 城 市 移 民, 作 为 解 决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贫 困 问 题 的 办 法, 这 项 移 民 政 策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年 龄 在 16 岁 到 25 岁 之 间 的 妇 女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称, 报 告 表 明 当 局 胁 迫 妇 女 及 其 家 人 搬 家 同 时, 政 府 继 续 支 持 成 千 上 万 的 汉 族 经 济 移 民 前 来 寻 找 工 作, 改 变 了 人 口 构 成, 严 重 威 胁 到 维 吾 尔 文 化 130 52.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敦 促 政 府 确 保 内 蒙 古 人 能 够 自 由 获 得 和 出 版 任 何 有 关 内 蒙 古 人 民 和 文 化 的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 131 敦 促 政 府 停 止 强 迫 搬 迁 和 征 用 土 地 的 政 策, 允 许 内 蒙 古 少 数 民 族 在 祖 居 土 地 上 继 续 自 己 的 传 统 生 活 132
A/HRC/WG.6/4/CHN.3 page 12 10. 移 徙 者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53. 香 港 人 权 监 察 提 到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情 况, 呼 吁 人 权 理 事 会 敦 促 中 国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使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适 用 于 香 港 ( 和 中 国 其 它 地 区 ); 取 消 雇 员 再 培 训 征 款 ; 并 响 应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2006 年 )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1994 1996 2001 和 2005 年 ) 以 及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1996 和 2001 年 ) 的 呼 吁, 敦 促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废 除 和 解 决 两 周 规 则 的 问 题, 其 中 要 求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在 合 同 结 束 或 提 前 终 止 后 即 离 开 香 港 133 11. 人 权 与 反 恐 54. 人 权 观 察 社 指 出, 由 于 维 吾 尔 分 离 主 义 运 动 的 一 些 派 别 诉 诸 暴 力 寻 求 民 族 独 立, 从 而 加 剧 了 准 确 评 估 新 疆 人 权 状 况 的 复 杂 性 政 府 对 一 切 分 离 主 义 诉 求 采 取 了 强 硬 方 针 134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指 出, 中 国 当 局 定 期 宣 称 维 吾 尔 人 都 是 穆 斯 林 极 端 主 义 分 子, 频 繁 对 这 一 群 体 加 上 恐 怖 主 义 的 标 签 135 三 成 绩 最 佳 做 法 挑 战 和 制 约 因 素 55. 亚 洲 和 大 洋 洲 研 究 中 心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农 业 产 业 商 会 中 国 光 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和 中 国 经 济 社 会 理 事 会 强 调 中 国 过 去 几 十 年 来 的 经 济 发 展 是 一 项 杰 出 的 成 就, 大 大 减 少 了 绝 对 贫 困 人 数 136 无 四 国 家 重 要 优 先 事 项 举 措 和 承 诺 五 能 力 建 设 与 技 术 援 助 56. 中 国 联 合 国 协 会 表 示, 社 会 团 体 需 要 自 我 加 强, 以 增 强 保 护 人 权 的 作 用, 人 权 高 专 办 2007 年 9 月 主 办 了 一 系 列 培 训 课 程, 中 国 的 一 些 民 间 社 会 团 体 参 加 并 从 中 受 益 它 建 议 定 期 并 更 经 常 地 开 办 类 似 培 训 课 程 137 57. 北 京 青 少 年 法 律 援 助 研 究 中 心 指 出, 中 国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有 3.41 亿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政 府 在 儿 童 保 护 方 面 面 临 许 多 挑 战 它 理 解 这 些 挑 战, 希 望 将 来 联 合 国 人 权 保 护 机 构 在 此 领 域 给 予 中 国 更 多 的 财 政 和 技 术 支 持 138
A/HRC/WG.6/4/CHN/3 page 13 注 1 The stakeholders listed below have contributed information for this summary; the full texts of all original submissions are available at: www.ohchr.org. (One asterisk denotes a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 consultative status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CFTU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Beijing (China) ACWF All-China Women s Federation, Beijing (China)* AI Amnesty International, London (England)* AICC-ACFIC Agricultural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CFIC) (China) ANEC Asociación Nacional de Economistas de Cuba, Cuba * BAI 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 China BCLARC Beijing Children s Legal Aid and Research Center, China, with contributions from: the Child Protection Legal Affairs Committee of Beijing Lawyers Association; the Child Protection Committees of the Anhui Lawyers Association; the Fujian Lawyers Association; the Liaoning Lawyers Association and the Inner Mongolia Lawyers Association; the Youth Working Committee of Shanxi Lawyers Association and the Shanxi Child Legal Aid Office BLAOMW Beijing Legal Aid Office for Migrant Workers, China CABC China-Africa Business Council, Beijing (China) CAPDTC 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ibetan Culture CCCS China Care and Compassion Society, Beijing (China)* CDPF China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China* CEAIE 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China* CEAO El Centro de Estudios sobre Asia y Oceanía, Habana (Cuba) CESC China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Beijing (China) CFPA China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Beijing (China)* CHRD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hina CHRLCG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 China CLB China Labour Bulletin, Hong Kong (China) CSHRS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China* CSJRNU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at Nankai Universit, Tianjin (China) CSPGP China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 China * CTRC China Tibetology Research Centre, China COHRE Centre on Housing Rights and Evictions, Geneva (Switzerland)* DHF Dui Hua Foundation, San Francisco (USA)* ECLJ European Centre for Law and Justice, Strasbourg (France)* FGHRWG The Falun Gong Human Rights Working Group, San Diego (USA)
A/HRC/WG.6/4/CHN.3 page 14 HKHRC Hong Kong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a coalition of elev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hristians for Hong Kong Society; Hong Kong Catholic Youth Council; Hong Kong Christian Industrial Committee; Hong Kong Christian Institut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Catholic Students; Hong Kong Social Workers General Union; Hong Kong Storehouse and Transportation Staff Association; Hong Kong Women Christian Council; Justice and Peace Commission of the Hong Kong Catholic Diocese; Society for Community Organization; Student Christian Movement of Hong Kong, Hong Kong (China) HKHRM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Hong Kong (China) HRF Human Rights First, Washington DC (USA)* HRIC Human Rights in China, New York (USA) HRW Human Rights Watch, Geneva (Switzerland)* HRWFI Human Rights Without Frontiers International, Brussels (Belgium) IHRC Islamic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Wembley (England) IL-CASS Institute of Law-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China), information on the Chinese Legislative Restrictions on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ir Application; and on the Anti-Torture Situation in China I-PEN International PEN, London (England) * ITUC 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 Brussels (Belgium) LRWC 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 Vancouver (Canada)* RSF Reporters sans Frontieres, Paris (France)* SRI Sexual Rights Initiative, Buenos Aires (Argentina): a coalition including MULABI Latin American Space for Sexualities and Rights, Action Canada for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Creating Resources for Empowerment and Action-India and others. TBF The Becket Fund, Washington DC, USA* TUPRF Joint submission by the Tibetan UPR Forum, a global coalition of organizations acting as the Tibetan consultation on the UPR: Mouvement contre le racisme et pour l amitié entre les peoples; France Libertés; Helsinki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Society for Threatened Peoples; Asian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Network; The International Campaign for Tibet The Netherlands; Tibetan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India; Tibetan Women s Association India; Tibetan United Nations Advocacy Switzerland. TWA Joint submission by the Tibetan Women's Association -India; Tibetan Women's Association -North America; Tibetan Women's Association - Canada; Tibetan Women's Association -Europe. WUC and UHRP Joint submission by the World Uyghur Congress and Uyghur Human Rights Project of the Uyghur American Association, Washington, D.C
A/HRC/WG.6/4/CHN/3 page 15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UNA-China 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 of China, Beijing, China* information on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in China, and on China s Judicial Reform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UNPO 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CLB, para. 15, page 5. See also submission from ITUC, page 10. HRIC, paras. 2-3, page 1. ITUC, para. 32, page 10. CSHRS, para. 6, page 3. HRIC, para. 5, page 1. HKHRM, para. 1, page 1. HKHRM, para. 3, page 1. UNA-C, page 2, Section II, para 1, part A, of the information on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in China,. WUC and UHRP, page 3. HKHRM, page 5. BCLARC, para. 8, pp.4-5. ITUC, para. 6, page 2. BLAOMW, para. 5, page 2. BCLARC, para.4, page 2. CESC, pp.4-5. TUPRF, page 9. HRIC, para. 10, page 2. HRF, para. 15, page 5. HRWFI, page 4. TUPRF, page 9. UNPO, page 2, part 1.1. HRIC, para. 12, page 3. ACWF, para. 12, page 3. ACWF, para. 6, page 2. ITUC, para. 27, page 7. IHRC, page 2. HKHRM, para. 21, page 4. HKHRM, para. 22, page 5. BAI, page 2. BAI, pp. 2-3. BAI, page 4. BAI, page 5. CDPF, page 1.
A/HRC/WG.6/4/CHN.3 page 16 35 IL-CASS, para 13, pp.4-5, of the information on Chinese legislative restrictions on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ir application. 36 IL-CASS, para 14, page 5, of the information on Chinese legislative restrictions on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ir application. 37 DHF, para. 4, page 1. See also HRIC; AI. 38 AI, page 1. See also submission from CSHRS. 39 DHF, paras. 7-8. 40 HRW, page 2. 41 HRW, page 2. 42 AI, page 4. See submission for cases cited. 43 UNA-C, para 3, part D, page 1, of the information on China s judicial reform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44 CHRD, page 1. 45 AI, page 4. 46 CSHRS, para. 6, page 3. 47 UNA-C, para. 3 part E, page 2, of the information on China s judicial reform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ee also ITUC, page 10. 48 AI, pp. 3-4. 49 AI, page 4. 50 CHRD, page 1. 51 CHRD, page 3. 52 ITUC, para.20, pages 6-7. 53 ACWF, para. 9, page 2. 54 ACWF, para. 11, page 3. 55 ITUC, page 9. 56 BCLARC, para 6, page 4. 57 ITUC, para. 17, page 6. 58 CSHRNU, pages 1-3. See also UNA-C, pages 1-2; CSHRS, pages 1-3. 59 UNA-C, para. 3, part A, page 1. 60 UNA-C, para. 3, part B, page 1. 61 UNA-C, para. 3, part C, page 1. 62 UNA-C, para. 3, part F, page 2. 63 LRWC, page 3. 64 CHRLCG, page 1. See also submission from LRWC, HRW and DHF. 65 HRW, page 2. 66 LRWC, pages 1-2. 67 DHF, para. 26. 68 DHF, para. 28. 69 UNA-C, page 1, Section I, para 1, part D, of information on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in China.
A/HRC/WG.6/4/CHN/3 page 17 70 71 72 73 74 75 UNA-C, page 2, Section II, para 1, part B, of information on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in China. BCLARC, para 7, page 4. SRI, para. 27, page 5. CCCS, para. 9, page 4. HRWFI, page 1. See also submission from TBF; ECLJ. TBF, page 3. 76 HRWFI, pages 1-3. See submission for cases cited. See also submission from IHRC pages 1-3 and ECLJ, pages 1-2. 77 TBF, page 3. See submission for cases cited. 78 HRWFI, page 4. See also submission from TBF; WUC and UHRP. 79 HRW, pages 2-3. See also UNPO and WUC and UHRP. 80 HRW, pages 2-3. 81 FGHRWG, page 1. See also ECJL, page 3. 82 FGHRWG, pages 1-5. 83 ECJL, pages 3-4. 84 IP, page 2. 85 I-PEN, page 2. 86 RSF, page 2. 87 RSF, pages 1-2. 88 I-PEN, page 2. 89 HKHRM, para. 13. 90 HKHRM, para. 15. 91 HKHRM, paras. 16 and 18. 92 AI, page 6. See also submission from CHRD, page 4; HRIC, page 5. 93 HRF, pages 1-2. See submission for cases cited. 94 CHRD, pages 6-7. 95 ACFTU, page 7. 96 ACFTU, pp. 4-5. 97 CLB, pages 1-5. 98 CLB, page 4. See also ITUC page 5. 99 ITUC, page 1. 100 ITUC, page 2. See submission for cases cited. 101 ITUC, page 4. See submission for cases cited. 102 ITUC, page 5. See submission for cases cited. 103 BLAOMW, pages 1-2. 104 BLAOMW, para. 7, pp. 2-3. 105 HRW, pages 3-4. 106 ITUC, page 9. 107 CESC, page 1.
A/HRC/WG.6/4/CHN.3 page 18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CABC, pages 1-3. ITUC, page 7. ANEC, pages 1-3. HRW, pages 3-4. CESC, page 4. TWA, page 6. SRI, pages 1-2. SRI, pages 1-6. CFPA, page 2. CFPA, pages 4-5. CSPGP, para. 9.4, page 2. COHRE, page 1. COHRE page 6. See submission for cases cited. CEAIE, page 1. HRIC, page 1. See also CEAIE. HRW, page 4. See also ITUC, para. 18, page 6. TWA, page 4. CTRC, page 1. TWA, page 4. CAPDTC, page 4. TUPRF, page 6. UNPO, page 5. See also submission from TUPRF; CAPDTC. UNPO, page 2. UNPO, pages 3-4. UNPO, pages 3-4. HKHRM, page 5. See also ITUC, page 9. HRW, page 2. UNPO, page 1. CEAO pages 1-5; AICC/ACFIC, pages 1-4 ; CSPGP, pages 1-3; CESC, pages 1-5. See also ANEC, pages 1-3. 137 UNA-C, information on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in China, page 2. 138 BCLARC, para. 9, page 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