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 開 發 區 ), 將 重 新 規 劃 配 置, 引 進 會 展 旅 館 與 航 空 關 聯 產 業 等 商 務 機 能 刻 由 民 航 局 研 擬 該 產 業 廊 帶 開 發 案 規 劃 及 招 商 總 顧 問 專 業 服 務 招 標 文 件,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整 體 規



Similar documents
DataWindow

( 四 ) 基 於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於 內 政 部 廢 止 84 年年 函 釋 之 命 令令 生 效 日 前, 其 獎 勵勵 增 設 停 車車 空 間 之 使 用, 仍 得 依 84 年年 函 釋 辦 理理 本 府 為 求 類類 此 增 設 停 車車 空 間 開 放 供 不不 特 定 公

內政部函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業經該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四○八四號令發布乙案

untitled

投影片 1

政府服務品質獎 服務規劃機關 參獎申請書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維 護 相 對 不 易, 現 在 破 損 補 丁 的 地 磚 路 面 也 讓 民 眾 行 車 安 全 與 市 容 景 觀 同 受 威 脅 二 據 了 解, 北 市 府 為 強 化 整 體 地 區 或 商 圈 文 化 特 質 與 形 象, 提 升 商 圈 行 銷 實 力,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六章 教育、人口及人力資源

Microsoft Word - 永政发〔2016〕48号.doc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措 施 且 獲 民 意 支 持 後, 將 著 手 進 行 預 算 規 劃 ; 另 亦 呼 籲 全 體 市 民 及 里 長 共 襄 盛 舉, 踴 躍 提 供 狗 運 動 公 園 之 設 置 地 點, 營 造 臺 北 市 成 為 友 善 狗 狗 的 城 市 2 質 詢 日 期

江 西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曝 光 台 写 入 两 会 报 告 摘 要 1 月 27 日, 江 西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举 行 第 二 次 全 体 会 议,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张 忠 厚 向 大 会 作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将 说 明 原 因 并 予 退 回, 不 予 重 新 修 改 提 交 ( 形 式 审 查 常 见 主 要 问 题 参 考 附 件 3) ( 三 ) 申 请 人 下 载 打 印 网 上 状 态 为 请 交 纸 质 材 料 至 窗 口 受 理 的 申 报 书, 报 送 项

撤 离 你 听 到 了 吗? 它 们 已 经 进 了 墙 里 边 了 那 些 金 属 的 撞 击 声 在 狂 风 之 中 很 难 听 清, 但 断 然 不 会 有 错 围 坐 在 桌 边 的 四 人 靠 得 更 紧 了 些, 并 不 是 因 为 害 怕, 而 是 为 了 取 暖 你 们 觉 得 呢?

計畫-送府.doc


Microsoft Word - K34行政法-法制_題+解+評OK_.doc

四、實務實習課程之實習工作日誌(請貼上掃描檔)

你很難不去注意到她

現 在 和 他 熟 嗎? 我 當 了 衛 生 局 局 長 2 年 半 之 間, 大 概 臺 北 市 各 醫 院 的 院 長 都 認 得 了 我 的 記 者 會 結 束 後, 不 知 道 你 有 沒 有 接 到 什 麼 電 話? 沒 有 我 為 什 麼 要 這 麼 問 兩 位? 因 為 林 院 長 在

Taipei Free Wi-Fi 106 ( ) ( ) 見 里 行 行 量 數 益 ( ) ,287 SOP ( ) ( ) i-voting 2234

A B B

連 江 縣 政 府 施 政 報 告 目 錄 前 言 第 1 頁 壹 重 要 施 政 成 果 第 2 頁 一 縣 民 社 福 優 先, 創 造 幸 福 城 市 第 2 頁 二 整 合 海 空 資 源, 提 昇 交 通 能 量 第 4 頁 三 推 動 觀 光 產 業,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第 6 頁

2010 年 5 月 在 首 都 維 也 納? 用, 一 年 之 內 共 有 30 座 電 話 亭 陸 續 改 裝 為 電 動 車 充 電 站 對 此, 本 席 要 求 市 府 加 速 設 置 電 動 機 車 充 電 站, 並 參 考 奧 地 利 電 信 改 裝 公 共 電 話 亭 為 電 動 機

( 二 ) 輔 導 店 家 建 立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發 展 澎 湖 產 業 線 上 行 銷, 以 無 遠 弗 屆 的 電 子 商 務 跨 越 冬 季 遊 客 不 足 的 限 制, 活 絡 產 業 商 機 ( 三 ) 制 訂 影 視 媒 體 行 銷 澎 湖 獎 勵 條 例, 提 供 獎 勵

创新“派、树、挂”工作法,助推欠发达地区“两新”党建工作规范发展

會 議 紀 錄 第 9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8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7 分 至 6 時 14 分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6 時 35 分 5 月 2

全 天 自 由 活 动 建 议 行 程 : 伊 尔 库 茨 克 市 淘 宝 一 日 游 宾 馆 早 餐 后, 驱 车 前 往 伊 尔 库 茨 克 市 开 始 淘 宝, 第 五 天 抵 达 后, 安 排 到 列 宁 广 场 的 淘 宝 商 店 开 始 一 天 的 淘 宝 之 旅, 在 这 里 大 家

3 次 了, 你 這 樣 叫 警 察 局 局 長 邱 豐 光, 這 樣 子, 我 不 敢 叫 邱 局 長, 我 都 說 報 告 局 長 我 若 有 公 文 要 給 你 們 時, 你 問 周 副 市 長, 我 都 叫 他 周 媽 媽, 你 問 問 周 媽 媽 她 比 你 年 輕 她 真 的 很 慈 祥

如 來 明 妃

2017 臺 北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進 度 報 告 Nov Mar. 2014

<4D F736F F D20A874A643B14DC344B3F8BEC FB3D0B773C0B3A5CEBEE3A658AED7A8D25FB4BCBC7AA4C6A97EA6EDAAC5B6A1B7D3C540AA41B0C82E646F63>

untitled

财务部57

() 221 (26) : : : : : : (37) : : : : : : : ( ) ( ) ( ) 6 6 ( ) ( ) ( ) ( )

<4D F736F F D20B367A6C3AA76B86FB1F8A8D2B9CFA751B86FBA63A6A8AD6EA5F3B8D1AA52B3CCABE1A7B9A6A8AAA95FB3CCB E31302E32362E646F63>

2. 有 鑒 於 遠 雄 巨 蛋 公 司 不 當 移 植, 不 但 有 違 本 府 綠 資 源 保 護 政 策, 更 引 起 輿 論 撻 伐, 且 影 響 工 程 推 動, 本 府 自 5 月 7 日 會 議 決 議 由 專 家 學 者 監 造 單 位 公 園 處 體 育 局 ( 大 巨 蛋 籌 備

<4D F736F F D A67EB2C4A447A975C65BB2B3B74EA8A3BDD5AC64B3F8A7692DBAF4AFB82E646F63>

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第 10 屆 第 2 次 定 期 大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第 1 次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16 分 至 12 時 35 分 地 點 : 本

5.3支撑材料.doc

計畫編號:K-P-E

25.( 0 在 進 行 水 溫 與 溶 解 量 的 實 驗 時, 每 一 匙 糖 都 要 刮 平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何? 1 避 免 一 次 溶 解 太 多 糖 2 可 以 增 加 溶 解 糖 的 次 數 3 控 制 加 入 的 每 一 匙 糖 都 一 樣 多 4 可 以 減 少 溶 解 量

公 司 我 们 等 称 谓 表 达 报 告 查 阅 及 联 系 方 式 公 网 部 地 司 : 中 储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址 : 门 : 战 略 部 址 : 北 京 南 四 环 西 路 总 部 基 地 188 号 6 区 18 号 楼 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公 司 管 理 部 : 根 据 贵 部 2016 年 4 月 7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对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重 组 问 询 函 ( 创 业 板 许 可 类 重 组 问 询 函 2016 第 23 号 ), 四 川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顧 慮 社 會 觀 感, 毫 不 考 慮 交 九 京 站 周 邊 交 通 狀 況, 停 車 費 漲 就 漲, 猶 於 台 北 市 的 太 上 交 通 局 一 般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拿 出 魄 力 來, 並 要 用 盡 一 切 行 措 施, 要 求 萬 達 通 公

項 別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標 準 備 註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擬 定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行 前 準 備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內 容 設 計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山东大厦“仙居养生美食节”活动方案

第八章 社会事业发展与边疆和谐稳定


Microsoft Word doc

2009年

untitled

第十二期.indd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 部 门 ) 概 况 一 广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 部 门 ) 主 要 职 能 ( 一 ) 广 泛 团 结 和 组 织 广 州 地 区 社 会 科 学 理 论 研 究 和 实 际 工 作 者,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2 ( 一 ) 毕 业 生 数 量... 2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2 ( 三 ) 生 源 分 布 情 况... 2 ( 四 ) 就 业 情 况... 4 ( 五 ) 毕 业 生 择 业 观

<5B43485D81794E C A CC C98AD682B782E B836792B28DB E786477>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发电

产 权 市 场 蓝 皮 书 程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租 赁 交 易 工 作 流 程 实 物 资 产 交 易 规 则 试 行 实 物 资 产 转 让 动 态 报 价 实 施 办 法 实 物 资 产 转 让 拍 卖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实 物 资 产 转 让 网 络 竞 价 实 施 办

嘉義市政府企劃處通知單990920


高 雄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3 卷 第 11 期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龔 厝 里 里 長 黃 秋 堂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頂 厝 里 里 長 黃 天 麟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港 埔 里 里 長 吳 石 南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港 嘴 里 里 長 鄭 天 蔭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附件一:工作計畫書

甬教〔2016〕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2016年工作要点和2015年工作总结的通知.doc

温 ( ) ( ) ( ) ,845 5,


Microsoft Word - 广州开发区管委办公室2016年部门预算.doc

观 察 窗 关 乎 生 老 病 死 ( 一 ) 中 国 医 疗 卫 生 透 视 ( 曾 德 强 )71 人 格 风 范 德 乃 医 之 大 道 ( 王 永 清 )89 企 业 文 化 锡 器 礼 品 浅 谈 礼 品 文 化 走 进 安 康 之 二 ( 胡 伟 )95 组 工 干 部 之 歌 林 彦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t78x2;


-

96年度工作報告

動 物 園 遊 記 目 錄 : 前 言 1 象 龜 2 國 王 企 鵝 3 紅 鶴 4 河 馬 5 獅 子 6 犀 牛 7 孟 加 拉 虎 8 亞 洲 象 9 貓 熊 10 台 灣 黑 熊 11 台 灣 獼 猴 12 我 的 上 課 心 得 13 爸 爸 的 讚 美 14

/ Line APP 1,400 Google 104 APP ( ) ,348 5, , ( ) QR Code 103 1

鄂尔多斯年鉴电子版2006年11111.doc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綱領 - 第六章 教育、人口及人力資源

22. 蔚 县 民 丰 杏 扁 产 业 园 物 业 管 理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香 港 IT 数 码 港 基 地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服 务 外 包 及 培 训 基 地 国 际 服

陆家嘴安全社区

股份有限公司

市 教 育 工 会 : 女 教 师 素 质 提 升 工 程 市 卫 计 委 工 会 ( 原 医 管 中 心 工 会 ): 打 造 医 患 双 向 体 验 双 向 宣 传 工 程 市 国 资 委 国 联 集 团 工 会 : 全 员 阅 读 书 香 国 联 市 人 社 局 工 会 : 促

11 e M U 1999 Part e 119 e e Skype , , ,

<4D F736F F D20AD7BB14BB752C2A7AB48A4A4BEC7B971A46CBEC7B2DFA454A67EAD70B9BA5F E646F6378>

6 流 設 系 流 設 系 彩 妝 與 美 髮 副 修 是 否 能 分 開 流 設 系 回 覆 流 設 系 的 美 造 組 是 結 合 美 髮 美 容 的 事 業 主 修 領 域, 對 應 產 業 界 的 需 求, 如 以 美 髮 為 主, 則 副 修 以 彩 妝, 所 以 同 時 開 兩 門 副

二 优 秀 活 动 示 范 单 位 1.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白 家 庄 小 2.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史 家 胡 同 小 3.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中 营 小 4.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闽 侯 路 小 5. 天 津 市 静 海 县 模 范 小 6. 天 津 市 河 北 区 兴 华

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深 圳 日 海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对 深 圳 日 海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问 询 函 ( 中 小 板 重 组 问 询 函 ( 需 行 政 许

目 錄 壹 104 年 上 半 年 重 要 業 務 執 行 概 況... 1 一 事 務 工 作... 1 二 文 書 處 理 及 檔 案 管 理... 2 三 國 際 事 務 及 城 市 外 交 推 展... 4 四 機 要 業 務... 7 五 視 察 及 動 員 業 務... 9 六 民 眾

( ) ( ) ( )

總論.PDF

3

宁 德 核 电 1 号 机 组 N101 大 修 顺 利 结 束 有 必 要 始 终 保 持 一 颗 追 求 卓 越 的 心 宁 德 核 电 2 号 机 组 完 成 168 小 时 试 运 行 具 备 商 运 条 件

<4D F736F F D20AA46B3A1A4BDC5A5B77CB74EA8A3B74ABEE35FB56FA4E5AAA95F2E646F63>

( 三 ) 新 住 民 照 顧 與 服 務 51 ( 四 ) 豐 富 多 元 文 藝 生 活 52 ( 五 ) 提 升 閱 讀 服 務 品 質 54 ( 六 ) 舉 辦 年 度 重 大 活 動 56 ( 七 ) 形 塑 新 北 觀 光 特 色 58 五 推 廣 全 民 運 動, 落 實 在 地 就

成 人 牧 區 時 間 內 容 教 室 教 師 09:30~10:10 週 日 基 督 徒 信 仰 要 理 102 教 室 林 欣 衛 / 溫 宏 遠 09:00~09:50 週 日 英 文 查 經 班 201 教 室 李 家 遠 09:00~10:30 週 二 詩 篇 聖 堂 一 樓 戴 文 峻

( 二 )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质 量 特 点 1 收 入 分 析 (1) 毕 业 后 月 收 入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后 的 月 收 入 为 3210 元, 比 全 国 高 职 院 校 毕 业 半 年 后 高 (2) 各 专 业 的 月 收 入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后 月

( ) - 2 -

公 司 年 度 大 事 记 2015 年 3 月 2 日, 公 司 正 式 由 有 限 公 司 改 制 成 为 股 份 公 司, 全 称 为 山 东 华 鼎 伟 业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5 月 19 日,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烟 台 福 康 电 力 工 程

Wireless DAC_UM-TC_ indd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Microsoft Word 學校日彙整-彙整完成0329.docx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归 属 于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Transcription:

第 11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市 政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覆 書 面 答 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質 詢 組 別 : 第 一 組 質 詢 議 員 : 陳 議 員 永 德 李 議 員 慶 元 一 市 長 於 101 年 底 宣 布 推 動 臺 北 新 十 大 建 設, 期 藉 由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及 提 升 競 爭 力, 惟 其 中 新 十 大 之 首 的 雙 子 星 大 樓 開 發 案, 因 爆 發 第 一 投 資 申 請 人 未 能 履 約 之 爭 議, 刻 由 檢 調 單 位 偵 辦 中, 如 待 司 法 調 查 結 果, 恐 無 限 期 延 宕, 建 請 市 府 加 強 積 極 作 為, 避 免 政 策 空 轉 另 捷 運 信 義 線 與 松 山 線 係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希 依 規 劃 時 程 如 期 完 工, 以 帶 動 周 邊 商 機 及 繁 榮 ; 又 請 積 極 推 辦 松 山 機 場 開 發 案, 以 利 該 區 都 市 更 新 建 設 至 市 長 任 期 僅 餘 1 年 半, 除 積 極 進 行 各 項 建 設 外, 亦 希 政 策 延 續 執 行, 勿 因 選 舉 輪 替 而 中 斷, 俾 利 市 政 建 設 發 展 ( 一 ) 雙 子 星 大 樓 開 發 案 後 續 將 採 擇 優 遞 補 方 式 辦 理, 目 前 捷 運 局 正 針 對 第 二 順 位 投 資 申 請 人 開 發 建 議 書 承 諾 事 項, 審 慎 研 訂 初 擬 審 定 條 件, 後 續 邀 集 法 務 局 財 政 局 都 發 局 交 通 局 及 工 務 局 等, 綜 整 考 量 後 定 出 審 定 條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第 二 順 位 投 資 申 請 人, 並 俟 其 於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修 正 意 見 後, 由 本 府 決 定 最 後 審 定 條 件,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送 達 翌 日 起 30 日 內, 投 資 申 請 人 決 定 是 否 按 最 後 審 定 條 件 簽 訂 投 資 契 約 書 政 風 處 亦 注 意 相 關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如 發 現 不 法 當 依 規 定 辦 理, 未 來 將 尊 重 檢 調 的 調 查 結 果, 若 有 影 響 公 平 性 之 瑕 疵 或 不 法, 本 府 不 排 除 重 新 徵 求 投 資 人 ( 二 ) 有 關 捷 運 信 義 線 與 松 山 線 辦 理 進 度 說 明 如 後 : 1. 捷 運 信 義 線 已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完 工, 現 正 進 行 穩 定 性 測 試 前 置 作 業 與 信 義 路 新 路 型 人 行 道 暨 路 面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於 7 月 初 開 始 系 統 穩 定 性 測 試, 接 續 由 捷 運 公 司 辦 理 模 擬 演 練, 並 經 本 府 初 勘 交 通 部 履 勘 通 過 後, 由 本 府 正 式 對 外 宣 布 通 車 時 間 2. 捷 運 松 山 線 正 進 行 車 站 站 體 出 入 口 通 風 井 共 同 管 道 之 結 構 施 作 及 車 站 站 體 裝 修 作 業, 周 邊 道 路 人 行 道 暨 附 屬 設 施 改 善 作 業 亦 同 步 進 行 中 ; 另 軌 道 工 程 已 完 成 全 線 安 裝 作 業, 並 移 交 機 電 系 統 標 進 場 安 裝 設 備, 預 定 完 工 時 程 為 103 年 3 月, 接 續 辦 理 系 統 穩 定 性 測 試 捷 運 公 司 模 擬 演 練, 並 經 本 府 初 勘 交 通 部 履 勘 通 過 後, 由 本 府 正 式 對 外 宣 布 通 車 時 間 ( 三 ) 經 查 交 通 部 所 提 報 松 山 機 場 整 體 開 發 案, 業 經 行 政 院 於 101 年 11 月 1 日 審 核 通 過, 案 內 區 分 為 機 場 範 圍 內 及 機 場 周 邊 地 區 兩 部 分 : 1. 機 場 範 圍 內 部 分 : 配 合 松 山 機 場 未 來 將 朝 首 都 商 務 機 場 之 發 展 目 標, 民 權 東 路 北 側 由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大 樓 至 華 航 松 訓 區 廊 帶 ( 民 航 關 聯 產 業 廊 3343

帶 開 發 區 ), 將 重 新 規 劃 配 置, 引 進 會 展 旅 館 與 航 空 關 聯 產 業 等 商 務 機 能 刻 由 民 航 局 研 擬 該 產 業 廊 帶 開 發 案 規 劃 及 招 商 總 顧 問 專 業 服 務 招 標 文 件,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整 體 規 劃 和 可 行 性 評 估, 再 進 行 後 續 招 商 作 業 2. 機 場 周 邊 地 區 部 分 : 將 由 本 府 與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國 防 部 等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規 劃 推 動 周 邊 軍 方 土 地 ( 民 權 東 路 側 土 地 國 泰 營 區 松 齡 營 區 富 錦 營 區 及 慈 恩 四 村 等 ) 公 辦 都 市 更 新, 以 改 造 松 山 機 場 周 邊 環 境 其 中 營 建 署 城 鄉 分 署 辦 理 之 機 場 西 南 側 軍 方 民 權 東 路 散 戶 與 民 宅 更 新 案, 已 於 102 年 5 月 24 日 完 成 最 優 申 請 人 評 選 審 查 ; 松 齡 營 區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案, 亦 由 營 建 署 城 鄉 分 署 協 助 國 防 部 辦 理 評 選 實 施 者 事 宜 ; 目 前 富 錦 營 區 及 慈 恩 四 村 土 地 為 機 場 用 地, 後 續 將 配 合 民 航 局 需 求 和 考 量 機 場 周 邊 整 體 發 展, 研 議 妥 適 開 發 計 畫 ( 四 ) 臺 北 新 十 大 建 設 來 自 對 城 市 規 劃 的 前 瞻 思 維, 為 建 構 具 影 響 力 的 國 際 級 首 都 格 局 與 促 進 市 民 福 址, 而 審 慎 擘 劃 之 城 市 發 展 藍 圖, 係 現 階 段 列 為 優 先 推 動 完 成 之 項 目, 具 有 前 瞻 性 永 續 性 及 經 濟 發 展 等 指 標 意 義 為 具 體 促 進 臺 北 新 十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推 動, 本 府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已 確 認 至 103 年 底 應 執 行 內 容, 並 定 期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督 導 各 主 辦 機 關 執 行 相 關 事 項, 各 案 件 執 行 過 程 中 如 遇 有 困 難, 則 由 三 位 副 秘 書 長 協 助 處 理 或 協 調 解 決, 以 期 各 計 畫 能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二 針 對 廣 慈 博 愛 園 區 開 發 案, 市 府 與 承 商 解 約 後, 迄 今 毫 無 進 展 另 原 信 義 區 陸 軍 兵 工 保 修 廠 閒 置 空 地 約 8 公 頃, 開 發 計 畫 遲 未 核 定, 類 此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延 宕, 嚴 重 影 響 市 政 之 發 展, 請 積 極 檢 討 策 進 ( 一 ) 有 關 民 間 參 與 廣 慈 博 愛 園 區 興 建 及 營 運 案 部 分 : 1. 柏 德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柏 德 公 司 )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如 期 取 得 第 1 期 土 地 之 建 造 執 照, 延 宕 社 福 設 施 開 發 興 建 與 推 動 期 程, 違 約 情 事 重 大, 本 府 業 於 100 年 8 月 23 日 函 知 終 止 契 約 在 案 本 府 終 止 契 約 後, 多 次 催 告 柏 德 公 司 辦 理 塗 銷 第 1 期 土 地 地 上 權 登 記, 並 返 還 土 地 未 果, 本 府 爰 依 興 建 營 運 契 約, 將 爭 議 提 付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仲 裁, 經 該 協 會 於 102 年 2 月 25 日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命 柏 德 公 司 應 塗 銷 第 1 期 土 地 之 地 上 權 登 記, 本 府 於 3 月 5 日 依 仲 裁 判 斷 予 以 塗 銷 在 案, 且 柏 德 公 司 並 未 於 仲 裁 判 斷 交 付 或 送 達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提 出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之 訴, 故 此 仲 裁 判 斷 業 已 確 定 社 會 局 即 於 3 月 29 日 至 5 月 29 日 期 間, 多 次 函 催 柏 德 公 司 辦 理 土 地 返 還 點 交, 惟 其 仍 拒 絕 配 合 返 還 土 地 為 維 護 公 共 權 益, 本 府 業 於 6 月 5 日 取 回 土 地, 並 請 工 務 局 公 園 處 辦 理 開 放 公 園 區 之 清 潔 維 護 事 宜 2. 為 活 化 低 度 利 用 之 市 有 土 地, 釋 出 開 放 空 間 公 共 資 源 與 社 區 共 享, 並 引 進 部 分 商 業 活 動, 以 挹 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本 府 業 於 95 年 11 月 28 日 公 告 實 施 變 更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福 德 段 二 小 段 319 地 號 等 11 筆 土 地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用 地 公 園 用 地 商 業 區 及 道 路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案, 整 體 考 量 未 來 3344

開 發 之 人 行 建 物 配 置 交 通 開 放 空 間 與 捷 運 站 出 入 口 等 劃 設 社 福 設 施 用 地 公 園 用 地 商 業 區 等 分 區, 並 規 定 得 採 設 定 地 上 權 BOT 或 由 本 府 編 列 預 算 經 費 開 闢 全 案 刻 由 財 政 局 及 社 會 局 進 行 作 業 中, 未 來 仍 以 興 建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為 主, 亦 會 保 留 部 分 作 為 公 園 綠 地, 俾 提 供 市 民 優 質 的 生 活 空 間 ( 二 ) 有 關 陸 軍 保 養 廠 案, 本 府 業 以 94 年 6 月 24 日 修 訂 信 義 區 原 陸 軍 保 養 廠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案 劃 設 住 宅 區 道 路 用 地 及 公 園 用 地, 並 以 99 年 4 月 8 日 修 訂 信 義 區 原 陸 軍 保 養 廠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定 細 部 計 畫 案 修 訂 開 發 方 式 事 業 及 財 務 計 畫, 後 續 將 協 調 國 有 土 地 儘 速 規 劃 利 用 三 為 打 造 本 市 成 為 花 園 城 市, 市 府 曾 於 100 年 5 月 宣 布 於 4 年 內 建 置 35 條 林 蔭 大 道, 目 前 捷 運 信 義 線 沿 線 道 路 已 初 見 綠 化 成 果, 本 席 甚 表 肯 定, 請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以 提 升 城 市 景 觀 另 臺 灣 氣 候 易 受 風 災 豪 雨 侵 襲, 請 妥 善 規 劃 林 蔭 大 道 植 栽 樹 種, 以 避 免 受 災 毀 損 ( 一 ) 為 辦 理 林 蔭 大 道 樹 種 選 擇, 工 務 局 公 園 處 已 於 101 年 12 月 13 日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府 級 林 蔭 大 道 選 樹 小 組, 將 依 樹 種 選 擇 原 則 與 評 估 各 路 段 環 境 特 色, 研 商 各 路 段 植 栽 之 樹 種 另 本 市 林 蔭 大 道 以 原 生 樹 種 為 主, 並 考 量 下 列 原 則 :1. 具 環 境 調 節 功 能 : 含 遮 蔭 降 溫 及 降 低 空 污 等 效 果 ;2. 具 景 觀 性 : 含 整 體 串 連 性 樹 型 大 中 小 喬 木 枝 條 生 長 與 展 開 形 式 等 及 季 節 變 化 ( 落 葉 變 葉 開 花 等 );3. 易 維 護 管 理 : 含 生 長 強 健 ( 抗 風 抗 病 蟲 害 等 能 力 ) 無 根 竄 性 ( 避 免 破 壞 樹 穴 人 行 道 等 既 有 設 施 物 ) 及 環 境 安 全 ( 無 落 果 傷 人 或 引 起 過 敏 等 ) ( 二 ) 信 義 路 為 本 府 規 劃 建 置 林 蔭 大 道 之 一, 植 栽 樹 種 係 經 學 者 專 家 建 議, 採 非 淺 根 落 葉 少 且 考 量 城 市 景 觀 所 選 定, 目 前 已 種 植 接 近 完 成 階 段, 為 避 免 受 天 災 氣 候 產 生 毀 損, 捷 運 局 依 契 約 要 求, 請 廠 商 加 強 植 栽 養 護 及 保 活 責 任 四 自 開 放 陸 客 來 臺 觀 光 以 來, 本 市 旅 客 量 大 幅 攀 升, 時 見 市 區 內 大 型 遊 覽 車 違 停 情 事, 市 府 雖 稱 已 針 對 本 市 各 旅 遊 景 點 與 知 名 伴 手 禮 商 店 規 劃 停 車 場 及 增 設 大 客 車 臨 停 區, 惟 多 數 停 車 場 距 離 景 點 甚 遠, 不 便 利 用, 建 請 針 對 大 客 車 違 停 情 事, 研 議 有 效 對 策 積 極 改 善, 俾 兼 顧 交 通 順 暢 與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 一 ) 觀 傳 局 已 提 供 本 市 觀 光 景 點 伴 手 禮 名 店 與 旅 館 周 邊 相 關 停 車 資 訊 予 旅 行 遊 覽 車 業 者, 以 利 業 者 安 排 行 程, 避 免 影 響 市 容 交 通, 並 提 升 本 市 觀 光 品 質 ( 二 ) 針 對 熱 門 伴 手 禮 名 店 衍 生 交 通 衝 擊 事 宜, 交 通 局 業 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請 停 管 處 提 供 本 市 熱 門 伴 手 禮 與 免 稅 商 店 周 遭 公 民 營 停 車 場 資 料, 並 請 商 業 處 轉 知 相 關 商 家 加 以 宣 導 另 依 公 運 處 101 年 9 月 10 日 函 文, 為 維 行 車 安 全 及 交 通 秩 序, 觀 傳 局 函 請 旅 行 業 相 關 公 ( 協 ) 會 周 知 所 屬 會 員, 加 強 宣 導 所 屬 導 遊 等 旅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切 勿 要 求 遊 覽 車 客 運 駕 駛 3345

於 紅 線 違 規 臨 停 上 下 客, 並 加 強 以 人 等 車 之 宣 導 ( 三 ) 為 因 應 熱 門 觀 光 景 點 的 遊 覽 車 停 車 需 求, 停 管 處 已 設 置 790 席 大 客 車 停 車 位 ( 路 外 549 席 路 邊 241 席 ), 並 將 資 訊 公 告 於 該 處 網 站 (http://www.pma. taipei.gov.tw) 另 於 各 熱 門 景 點 規 劃 遊 覽 車 停 車 場, 相 關 資 訊 已 由 觀 傳 局 與 公 運 處 轉 知 旅 遊 業 者 及 遊 覽 車 駕 駛, 未 來 仍 會 持 續 觀 察 和 檢 討 於 合 適 的 地 點 增 設 大 客 車 格 位 ( 四 ) 針 對 遊 覽 車 違 規 停 車, 警 察 局 100 年 舉 發 4,901 件 101 年 6,843 件 與 102 年 1 月 至 5 月 底 止 2,897 件, 並 持 續 針 對 本 市 觀 光 景 點 及 伴 手 禮 名 店 周 邊 遊 覽 車 違 規 停 車 加 強 取 締 和 勸 導 驅 離 五 查 許 姓 市 政 顧 問 性 騷 擾 案, 市 府 未 依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先 行 開 罰, 讓 本 案 拖 延 至 今 真 相 未 明 ; 至 日 前 發 生 馥 敦 飯 店 南 京 館 女 實 習 生 疑 遭 具 中 國 官 方 身 分 人 員 性 猥 褻, 受 理 員 警 未 積 極 查 處, 草 率 了 事, 以 及 97 年 至 今 臺 北 捷 運 發 生 93 起 性 騷 擾 案 件 等 諸 多 事 例, 突 顯 本 市 已 淪 為 性 騷 擾 溫 床, 請 市 府 檢 討 ( 一 ) 有 關 市 政 顧 問 疑 似 性 騷 擾 案 部 分 : 1. 目 前 為 再 申 訴 程 序, 本 市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亦 持 續 進 行 調 查, 並 秉 持 客 觀 公 正 專 業 原 則 依 法 行 政, 將 依 法 定 期 限 2 個 月 內 (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1 個 月 ) 完 成 調 查 程 序 2. 當 事 人 提 起 再 申 訴, 基 於 維 護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應 待 再 申 訴 之 調 查 程 序 完 成 後, 視 調 查 結 果, 由 本 府 辦 理 後 續 行 政 事 宜 再 者, 本 案 業 經 當 事 人 提 起 刑 事 告 訴, 依 行 政 罰 法 第 26 條 規 定, 一 行 為 同 時 觸 犯 刑 事 法 律 及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規 定 者, 依 刑 事 法 律 處 罰 之 故 應 待 刑 事 案 件 結 果 確 定 後, 視 其 結 果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3. 本 府 將 持 續 推 展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並 加 強 性 騷 擾 教 育 訓 練, 以 降 低 性 騷 擾 事 件 發 生 民 眾 如 遇 性 騷 擾 時, 得 向 就 近 警 察 局 或 向 本 市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請 求 協 助 ( 二 ) 關 松 山 分 局 員 警 受 理 馥 敦 飯 店 實 習 生 疑 遭 中 國 大 陸 籍 住 客 性 騷 擾 或 猥 褻 案 查 處 情 形 說 明 如 後 : 1. 警 察 局 松 山 分 局 員 警 到 場 時, 雖 未 明 示 要 對 加 害 人 提 出 告 訴, 惟 當 時 飯 店 幹 部 既 有 對 員 警 告 知 女 實 習 生, 係 遭 房 客 性 騷 擾 等 情, 員 警 應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明 定 之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女 實 習 生 若 不 願 提 出 告 ( 申 ) 訴 時, 應 依 職 權 詳 予 紀 錄, 明 確 詳 載 不 願 申 訴 及 告 訴, 並 陳 報 分 局, 惟 松 山 分 局 員 警 僅 向 女 實 習 生 告 知 權 益, 並 未 做 進 一 步 處 理, 亦 未 對 加 害 人 實 施 調 查 或 訪 談, 處 理 現 場 亦 無 蒐 證 影 音 畫 面, 以 致 現 場 還 原 困 難, 顯 有 疏 失 2. 警 察 局 已 要 求 松 山 分 局 對 員 警 加 強 辦 理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案 ( 事 ) 件 受 ( 處 ) 理 流 程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員 警 專 業 能 力 熟 稔 作 業 流 程, 保 障 當 事 人 權 益, 並 秉 持 保 密 規 定, 以 保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列 為 最 高 原 則, 落 實 執 行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3. 全 案 已 由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著 手 調 查 偵 辦 中, 相 關 人 3346

員 行 政 責 任, 俟 該 署 調 查 結 果 後, 再 行 議 處 4.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業 已 製 作 案 例, 函 請 所 屬 單 位 受 ( 處 ) 理 各 類 婦 幼 案 件 時, 應 以 嚴 謹 態 度 審 慎 為 之, 並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明 定 之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 另 要 求 所 屬 單 位 加 強 辦 理 性 騷 擾 案 ( 事 ) 件 受 ( 處 ) 理 案 件 教 育 訓 練, 並 詳 實 登 載 紀 錄 被 害 人 之 情 節, 保 全 證 據, 如 涉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5 條 性 觸 摸 罪 時, 應 即 進 行 事 件 調 查, 當 事 人 如 提 出 告 訴, 案 件 應 移 送 行 為 地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 三 ) 為 防 制 捷 運 系 統 內 之 性 騷 擾 行 為, 相 關 策 進 作 為 說 明 如 後 : 1. 針 對 捷 運 車 站 內 之 死 角 區 域, 優 先 加 裝 配 置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2. 捷 運 警 察 站 務 人 員 及 稽 查 人 員 不 定 時 於 捷 運 車 站 及 列 車 巡 邏, 並 加 強 死 角 區 域 之 巡 邏 頻 率 3. 加 強 服 務 人 員 處 理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教 育 訓 練 4. 加 強 宣 導 旅 客 於 捷 運 系 統 內 遇 有 緊 急 或 異 常 情 況, 均 可 立 即 透 過 月 臺 上 或 列 車 內 之 對 講 機 通 知 服 務 人 員, 捷 運 公 司 會 儘 速 派 員 前 往 處 理 5. 每 日 夜 間 末 班 車 上, 均 配 置 捷 運 警 察 隨 車 維 護 治 安 6. 設 置 夜 間 婦 女 候 車 區, 區 內 設 置 監 視 系 統 對 講 機, 並 有 站 務 及 保 全 人 員 加 強 巡 邏 7. 警 察 局 捷 運 警 察 隊 於 捷 運 系 統 站 體, 落 實 執 行 巡 邏 守 望 及 末 班 車 護 車 車 廂 巡 邏 勤 務 8. 提 醒 民 眾 對 於 性 騷 擾 案 件 應 勇 於 說 不, 遭 受 性 騷 擾 時, 應 立 即 大 聲 喝 斥 呼 救 並 報 警 9. 依 據 捷 運 系 統 內 治 安 狀 況, 由 警 察 局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全 力 偵 辦 各 類 刑 案 ; 為 彌 補 警 力 不 足, 捷 運 公 司 亦 督 促 站 務 保 全 人 員 加 強 重 點 區 域 巡 邏, 一 旦 發 現 可 疑 人 事 物, 立 即 通 報 10. 提 供 治 安 情 報, 協 請 捷 運 公 司 針 對 易 發 生 案 件 之 處 所, 增 設 監 視 錄 影 設 備, 以 降 低 歹 徒 犯 罪 機 會 11. 針 對 婦 女 安 全 訂 定 計 畫, 擇 定 重 點 時 段 地 點 規 劃 婦 女 保 護 專 案 勤 務 12. 製 作 宣 導 燈 片 海 報 於 捷 運 站 體 車 廂 內 刊 登 報 案 聯 繫 方 式 防 制 性 騷 擾 等 海 報 13. 經 常 利 用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特 警 巡 邏 網 節 目, 以 性 騷 擾 案 件 防 制 為 主 題, 提 醒 民 眾 搭 乘 捷 運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14. 對 於 落 網 嫌 犯 建 立 捷 運 色 狼 檔 案 列 管, 並 提 供 勤 務 同 仁 辨 識, 以 事 先 約 制 犯 嫌 言 行, 防 止 再 犯 質 詢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李 議 員 芳 儒 秦 議 員 慧 珠 郭 議 員 昭 巖 一 謹 就 本 市 住 宅 政 策 議 題 就 教 : ( 一 ) 市 府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提 供 10% 比 例 予 弱 勢 族 群, 惟 住 宅 法 規 定 係 至 少 10% 以 上 比 例, 顯 有 提 增 空 間 ( 二 ) 本 市 原 住 民 族 家 庭 貧 窮 率 達 78.6%, 失 業 率 達 7.33%, 公 營 住 宅 配 租 比 例, 應 視 經 濟 狀 況 與 人 口 比 例 等 特 殊 條 件 重 新 計 算, 以 落 實 居 住 正 義 3347

( 三 ) 國 宅 是 否 屬 於 社 會 住 宅? 請 市 府 儘 速 釐 清, 並 提 出 相 關 管 理 辦 理 ( 四 ) 原 住 民 居 住 於 違 建 鐵 皮 屋 或 房 東 不 願 提 供 租 賃 契 約 並 同 意 設 籍 等 因 素, 係 弱 勢 族 群 無 法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之 困 境, 請 市 府 正 視 與 協 處 ( 一 ) 有 關 社 會 局 權 責 部 分 : 1. 為 照 顧 弱 勢 民 眾 居 住 需 求, 社 會 局 已 提 供 老 人 住 宅 婦 女 中 途 之 家 與 平 價 住 宅 等 福 利 設 施, 服 務 老 人 單 親 婦 女 及 低 收 入 戶, 並 提 供 社 工 專 業 服 務, 以 協 助 其 安 養 照 顧 和 脫 貧 另 對 於 設 籍 並 實 居 本 市, 且 領 有 本 市 核 ( 換 ) 發 或 註 記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者, 社 會 局 提 供 房 屋 租 金 補 貼 及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行 在 外 租 屋 或 購 屋, 以 擴 大 服 務 範 疇 2. 安 康 平 宅 與 周 邊 公 有 土 地, 業 已 納 入 安 康 公 營 出 租 住 宅 旗 艦 計 畫, 並 由 都 發 局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將 以 分 期 方 式 興 建, 除 提 供 一 般 戶 承 租, 亦 保 留 部 分 比 例 予 低 收 入 戶 等 弱 勢 戶 數 承 租, 且 不 少 於 原 安 康 平 宅 可 配 住 之 戶 數, 同 時 於 第 1 期 興 建 工 程 中 納 入 福 利 服 務 設 施, 完 整 規 劃 全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之 輸 送, 俾 更 多 元 彈 性 的 方 式 照 顧 弱 勢 戶 的 居 住 需 求, 以 及 建 構 更 貼 近 居 民 生 活 的 社 區 ( 二 ) 有 關 都 發 局 權 責 部 分 : 1. 本 市 社 會 住 宅 之 90% 將 提 供 40% 所 得 分 位 點 ( 家 庭 年 所 得 130 萬 元 ) 以 下 之 青 年 市 民 居 住, 餘 10% 依 住 宅 法 規 定 提 供 予 特 殊 情 形 或 身 分 者, 其 中 配 合 年 輕 化 政 策, 育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3 人 以 上 家 庭 優 先 提 供, 而 低 收 入 戶 65 歲 以 上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與 原 住 民 係 依 推 估 無 自 有 住 宅 戶 數, 占 本 市 無 自 有 住 宅 戶 數 之 比 例 研 擬, 訂 定 比 例 分 配 為 育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3 人 以 上 者 5% 低 收 入 戶 2% 65 歲 以 上 老 人 1% 身 心 障 礙 者 1 % 及 原 住 民 1% 2. 由 於 現 階 段 本 市 公 有 出 租 住 宅 數 量 有 限, 本 府 業 辦 理 下 列 住 宅 補 貼, 以 實 質 提 升 市 民 居 住 負 擔 的 能 力 (1) 推 出 租 事 順 利 好 孕 多 更 多 租 金 加 碼 方 案 : 配 合 內 政 部 住 宅 補 貼 政 策, 辦 理 租 金 補 貼, 在 中 央 補 貼 4,000 元 之 上, 每 戶 每 月 另 加 碼 1,000 元 ( 最 高 為 5,000 元 / 月 ), 如 育 有 3 名 以 上 未 成 年 子 女, 再 加 1,000 元 ( 最 高 為 6,000 元 / 月 ) (2)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租 金 補 貼 每 戶 每 月 1,500 元 身 心 障 礙 者 租 賃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及 原 住 民 租 屋 補 助 3. 考 量 松 山 寶 清 萬 華 青 年 及 安 康 社 會 住 宅 案, 對 於 低 收 入 戶 之 保 障 業 達 一 定 水 準 以 上, 後 續 於 本 市 社 會 住 宅 總 量 增 加 後, 將 考 量 調 整 總 體 弱 勢 比 例 上 限, 並 增 加 對 原 住 民 的 協 助 4. 依 住 宅 法 第 49 條 第 2 項 規 定 : 本 法 施 行 前, 政 府 已 辦 理 之 出 租 國 民 住 宅, 其 承 租 資 格 辦 理 程 序 等 相 關 事 項, 得 依 原 依 據 之 法 令 規 定 繼 續 辦 理, 至 該 出 租 國 民 住 宅 轉 型 為 社 會 住 宅 或 完 成 出 標 售 為 止, 本 市 出 租 國 宅 計 有 23 處 3,833 戶, 等 候 名 冊 8,000 餘 戶 本 府 將 依 規 定 轉 型 為 社 會 住 宅, 惟 二 者 之 承 租 資 格 配 租 制 度 租 期 與 租 金 等, 皆 3348

有 所 差 異, 故 出 租 國 宅 須 通 盤 研 議 完 善 之 轉 型 配 套 措 施, 以 兼 顧 承 租 戶 等 候 戶 及 弱 勢 市 民 之 權 益 爰 委 請 專 業 單 位 辦 理 臺 北 市 既 有 出 租 國 宅 轉 型 社 會 住 宅 及 其 配 套 措 施 之 研 擬 規 劃 案, 後 續 將 依 規 劃 成 果 檢 討 辦 理 5. 有 關 申 領 租 金 補 貼, 必 須 設 籍 於 本 市 提 出 合 法 住 宅 證 明 及 房 東 提 供 租 約 等 限 制, 因 涉 及 中 央 擬 訂 之 自 建 自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及 租 金 補 貼 辦 法, 本 府 將 於 該 辦 法 檢 討 時, 適 時 建 請 中 央 考 量 是 否 酌 予 放 寬 ( 三 ) 原 民 會 將 現 有 原 住 民 市 民 經 濟 狀 況 與 弱 勢 人 口 等 資 料, 提 供 都 發 局 作 為 推 動 公 營 住 宅 政 策 參 考 另 原 民 會 將 協 助 原 住 民 尋 找 合 法 建 物 承 租, 以 取 得 補 助 ; 至 房 東 不 願 提 供 契 約 及 同 意 設 籍 等 個 案 問 題, 原 民 會 亦 會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並 依 個 案 情 形 維 護 其 法 律 權 益 ( 四 ) 針 對 原 住 民 提 供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及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說 明 如 後 : 1. 就 業 服 務 : 本 市 設 有 7 個 就 業 服 務 站, 可 依 原 住 民 就 業 需 求, 提 供 求 職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及 就 業 諮 詢 等 服 務 2. 專 責 服 務 窗 口 : 為 強 化 原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自 100 年 起 於 信 義 就 業 服 務 站 設 置 1 名 原 住 民 業 務 輔 導 員 為 專 責 窗 口, 並 與 原 民 會 北 原 會 館 合 作, 定 期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以 建 立 各 事 業 單 位 間 資 源 網 絡 及 合 作 關 係 ; 此 外, 自 101 年 起 每 週 三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於 北 原 會 館 提 供 駐 點 就 業 服 務 3. 原 民 會 參 與 就 業 博 覽 會 設 攤 : 為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就 服 處 辦 理 中 型 大 型 就 博 會 均 會 邀 請 原 民 會 參 與 設 攤, 並 於 邀 商 時 鼓 勵 廠 商 進 用 原 住 民, 期 讓 原 住 民 順 利 就 業 4. 協 助 特 定 對 象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暑 期 工 讀 計 畫 : 自 101 年 起,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10% 名 額 5. 相 關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 (1) 職 場 學 習 及 再 適 應 計 畫 : 由 用 人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同 意 後, 透 過 補 助 用 人 單 位 津 貼, 使 其 願 意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予 原 住 民, 最 長 補 助 3 個 月, 每 月 補 助 1 萬 8,780 元 ; 另 補 助 雇 主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每 月 5,000 元, 目 的 在 讓 雇 主 釋 放 職 缺, 進 用 有 轉 業 需 求 的 民 眾, 並 予 留 用, 以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2) 就 業 保 險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辦 法 ( 僱 用 獎 助 措 施 ): 經 雇 主 辦 理 求 才 登 記 後, 藉 由 薪 資 補 助 方 式, 獎 勵 雇 主 進 用 原 住 民, 每 月 補 助 1 萬 元, 最 長 12 個 月 (3) 臺 北 市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穩 定 就 業 補 助 計 畫 : 凡 經 由 本 市 各 就 服 站 推 介 工 作 就 業, 且 加 保 薪 資 在 2 萬 4,000 元 以 下 之 原 住 民, 每 月 提 供 5,000 元 補 助, 最 長 為 6 個 月 (4)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 原 住 民 身 分 民 眾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後,14 日 內 推 介 一 般 性 工 作 2 次 以 上, 均 未 能 找 到 合 適 之 工 作, 經 專 業 諮 詢 評 估 無 適 當 就 業 機 會, 可 申 請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補 助 期 間 最 長 為 6 個 月, 津 貼 補 助 每 小 時 109 元, 每 月 最 高 發 給 176 小 時 二 市 府 將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運 動 會 納 入 績 優 體 育 選 手 及 教 練 獎 勵 辦 法 之 作 法, 已 成 為 3349

其 他 縣 市 表 率, 本 席 在 此 敬 表 肯 定 之 意 ; 為 能 持 續 落 實 照 顧 體 育 人 才 政 策, 建 請 於 12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提 供 50% 就 業 名 額 予 本 市 績 優 運 動 選 手, 其 中 原 住 民 選 手 應 占 10% 部 分, 請 體 育 局 積 極 辦 理, 尤 其 對 未 來 就 業 較 受 限 之 田 徑 類 或 其 他 單 項 選 手 希 多 予 關 照, 以 維 運 動 選 手 就 業 力 ( 一 ) 本 市 各 運 動 中 心 皆 依 法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經 營 管 理, 並 簽 訂 契 約, 惟 未 約 定 須 進 用 一 定 比 例 之 優 秀 或 原 住 民 選 手 為 尊 重 勞 動 市 場 之 供 需 機 制, 如 有 適 合 的 工 作 機 會, 各 營 運 廠 商 皆 樂 意 與 優 秀 或 原 住 民 選 手 藉 其 體 育 專 才 尋 求 就 業 合 作 機 會 ( 二 ) 體 育 局 日 後 將 修 正 相 關 評 鑑 機 制 及 指 標, 引 導 各 運 動 中 心 朝 此 方 向 配 合 努 力 另 原 民 會 業 積 極 整 合 建 置 本 市 原 住 民 體 育 人 才 資 料 庫, 除 配 合 落 實 相 關 體 育 人 才 政 策 外, 並 提 供 相 關 機 關 規 劃 本 市 體 育 人 才 培 育 扶 持 及 利 用 之 基 礎 資 料 三 本 市 屋 齡 逾 30 年 以 上 建 物 高 達 44%, 多 數 老 舊 社 區 建 物 擁 擠 巷 道 狹 窄 公 共 建 設 與 生 活 機 能 不 足, 且 有 危 險 之 虞, 亟 待 都 更 改 建 市 府 雖 積 極 推 動 都 更 政 策, 惟 萬 華 區 因 產 權 複 雜 缺 乏 公 共 建 設 等 因 素, 多 數 建 商 意 願 不 高, 居 民 亦 憂 心 改 建 後 容 積 減 少, 迄 今 申 請 及 核 定 老 舊 公 寓 事 業 計 畫 件 數 偏 低 又 日 前 張 副 市 長 曾 提 出 房 屋 健 檢 概 念, 建 請 依 健 檢 分 級 和 分 類 結 果, 擬 定 差 別 性 之 都 更 獎 勵 誘 因, 以 加 速 萬 華 大 同 區 等 老 舊 社 區 改 建, 達 到 軸 線 翻 轉 政 策 目 標 另 市 府 成 立 都 更 推 動 中 心, 係 為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希 能 傾 聽 並 參 考 民 眾 意 見 積 極 辦 理 都 更 案, 以 符 實 需 ( 一 ) 有 關 房 屋 健 檢 部 分, 本 府 已 於 102 年 6 月 11 日 市 政 會 議 通 過 老 屋 健 檢 執 行 計 畫, 預 定 12 月 31 日 前 公 告, 自 103 年 1 月 開 始 實 施 受 理 申 請 意 見 ( 二 ) 本 府 多 年 來 投 入 環 境 與 公 共 議 題 作 為 協 助 社 區 周 邊 環 境 之 改 善, 現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並 由 民 間 主 動 申 請 劃 定 已 達 116 處 另 早 期 開 發 的 老 舊 社 區 雖 產 權 複 雜, 惟 其 地 方 人 文 社 會 歷 史 等 豐 富 紋 理 仍 為 關 鍵, 目 前 本 府 考 量 舊 城 區 所 擁 有 的 軟 體 優 勢 與 特 點, 作 為 推 動 整 體 都 市 再 生 的 主 要 工 作, 由 軟 實 力 的 充 沛 能 量 推 動 地 區 整 體 環 境 再 造 ( 三 ) 有 關 本 府 推 動 前 述 都 市 再 生 之 作 法, 說 明 如 後 : 1. 目 前 正 辦 理 大 同 及 萬 華 地 區 整 體 公 共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透 過 整 體 區 域 檢 討 探 討 地 區 關 係, 進 一 步 了 解 需 改 善 區 塊, 作 為 提 升 整 體 都 市 景 觀 空 間 品 質 與 生 活 水 準, 串 聯 各 公 共 環 境 節 點 活 絡 區 域 發 展, 達 到 策 略 引 導 區 域 公 共 事 務, 帶 動 公 共 環 境 及 軸 線 延 伸 2. 老 舊 社 區 整 體 規 劃 - 萬 華 大 同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為 101 年 度 嘗 試 啟 動 以 參 與 式 規 劃 方 式, 透 過 與 在 地 的 對 話 持 續 溝 通 及 共 識 凝 聚, 了 解 在 地 議 題, 並 找 出 地 區 的 再 生 課 題, 尋 找 居 民 期 待 的 發 展 願 景 四 為 帶 動 城 中 區 博 愛 路 ( 相 機 街 ) 書 街 等 商 圈 發 展, 本 席 提 出 本 市 古 蹟 行 人 徒 步 區 之 構 想, 希 結 合 商 圈 與 古 蹟 景 點 製 作 觀 光 導 覽 地 圖, 並 設 置 YouBike 租 借 3350

站, 以 活 化 城 中 區 商 圈, 帶 動 觀 光 發 展 及 商 機, 請 市 長 大 力 促 成 ( 一 ) 為 提 供 遊 客 清 晰 美 觀 之 旅 遊 指 引, 觀 傳 局 業 於 臺 北 車 站 商 圈 之 博 愛 路 ( 相 機 街 ) 與 重 慶 南 路 一 段 ( 書 店 街 ) 等 地, 設 置 13 座 觀 光 導 覽 地 圖 牌 座 ( 二 ) 針 對 該 商 圈 周 邊 熱 鬧 街 區 與 古 蹟 之 行 銷 宣 傳, 觀 傳 局 已 於 臺 北 畫 刊 陸 續 報 導, 並 將 運 用 臺 北 畫 刊 精 彩 臺 北 觀 光 活 動 地 圖 摺 頁 Discover Taipei 英 日 文 雙 月 刊 等, 持 續 行 銷 推 廣 博 愛 路 等 特 色 街 區 ( 三 ) 商 業 處 業 於 102 年 5 月 21 日 辦 理 協 調 會, 因 案 涉 當 地 居 民 與 店 家 之 交 通 及 進 出 需 求, 將 由 申 請 人 ( 臺 北 市 相 機 商 圈 發 展 協 會 ) 依 與 會 各 單 位 意 見 納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倘 屬 可 行, 再 依 臺 北 市 徒 步 區 闢 建 及 管 理 維 護 辦 法 規 定, 研 提 行 人 徒 步 區 試 辦 計 畫 書, 向 都 發 局 提 出 申 請, 商 業 處 亦 依 其 需 求 提 供 協 助, 並 於 102 年 度 印 製 導 覽 地 圖, 以 推 廣 商 圈 另 交 通 局 初 步 已 擇 定 萬 華 運 動 中 心 附 近 開 封 街 西 寧 南 路 口 ( 福 星 國 小 側 ) 設 置 微 笑 單 車 租 借 站, 惟 城 中 區 撫 臺 街 洋 樓 及 紀 州 庵 周 邊, 因 人 行 道 寬 度 較 為 狹 小, 且 可 設 置 空 間 ( 柱 數 ) 有 限, 考 量 營 運 需 求, 目 前 尚 無 設 置 計 畫 後 續 將 與 營 運 廠 商 尋 找 適 合 位 置 設 置, 以 便 利 居 民 和 觀 光 遊 客 使 用 ( 四 ) 針 對 臺 北 府 城 門 - 北 門 臺 北 郵 局 撫 臺 街 洋 樓 明 星 咖 啡 屋 合 作 金 庫 中 山 堂 等 見 證 臺 北 城 發 展 之 重 要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文 化 局 將 配 合 規 劃 辦 理 古 蹟 相 關 文 化 推 廣 活 動 五 鑒 於 102 年 1 月 新 竹 縣 發 生 公 寓 火 警, 因 現 場 巷 道 狹 小, 消 防 車 輛 無 法 進 入, 造 成 民 眾 傷 亡 事 件, 內 政 部 遂 於 1 月 18 日 函 頒 劃 設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指 導 原 則, 消 防 局 並 於 2 月 起 實 施 搶 救 不 易 狹 小 巷 道 專 案, 要 求 各 權 責 單 位 就 列 管 地 點 進 行 違 停 取 締 繪 設 禁 停 標 線 與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等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惟 本 市 老 舊 社 區 巷 道 狹 小, 欠 缺 停 車 空 間, 實 難 以 配 合, 致 當 地 里 長 抱 怨 不 斷, 建 請 市 府 暫 緩 實 施 專 案, 加 強 與 地 方 溝 通 及 宣 導, 並 研 擬 相 關 配 套 方 案 妥 為 因 應, 以 求 周 延 ( 一 ) 本 市 列 管 搶 救 不 易 狹 小 巷 道 計 1,632 處, 消 防 局 已 將 清 冊 公 告 於 該 局 網 站, 並 劃 分 紅 黃 藍 區 等 執 行 期 程, 其 中 510 處 紅 區 預 定 102 年 12 月 底 完 成 1,048 處 黃 區 及 74 處 藍 區 預 定 103 年 6 月 底 完 成 於 各 路 段 繪 設 禁 停 紅 線 前, 消 防 局 已 將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紅 線 圖 說 函 送 各 區 公 所 轉 知 各 里 辦 公 處, 並 請 各 相 關 機 關 協 助 宣 導, 交 工 處 亦 於 劃 設 前 1 日 電 話 告 知 里 辦 公 處 如 遇 巷 道 繪 設 禁 停 紅 線 作 業 有 爭 議, 則 由 消 防 局 辦 理 說 明 會, 教 育 民 眾 了 解 消 防 動 線 與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淨 空 之 重 要 性, 以 減 少 民 眾 紛 爭, 並 爭 取 支 持 ( 二 ) 針 對 繪 設 禁 停 紅 線 或 排 除 道 路 障 礙 後, 仍 不 足 解 決 消 防 救 災 車 輛 通 行 需 求 之 狹 小 巷 道, 消 防 局 將 重 新 評 估, 並 研 議 後 續 執 行 方 案 ( 三 ) 警 察 局 正 依 狹 小 巷 道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研 訂 取 締 稽 查 違 規 停 車 與 道 路 障 礙 執 行 計 畫 配 合 違 規 停 車 相 關 宣 導 事 宜 協 助 排 除 劃 設 標 線 過 程 民 眾 抗 爭 等 障 礙, 以 及 提 供 110 報 案 專 線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違 規 停 車 和 道 路 障 礙 對 於 推 動 狹 小 巷 道 淨 空 工 作, 警 察 局 將 俟 各 項 配 套 3351

措 施 公 告 完 成 後,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及 合 法 劃 設 之 標 誌 標 線, 加 強 違 規 停 車 等 執 法 六 市 府 投 資 台 北 花 卉 產 銷 ( 股 ) 公 司, 股 權 占 40%, 據 聞 股 票 帳 面 價 值 未 達 1,000 元, 卻 依 雙 方 協 商 以 1,579 元 計 算, 其 並 非 賺 錢 公 司, 市 府 仍 要 投 資 6,000 萬 元, 令 人 質 疑, 且 21 位 董 事 及 9 位 監 事 中, 市 府 僅 占 8 位 董 事, 無 法 掌 握 經 營 政 策 主 導 權, 建 請 積 極 爭 取 更 多 席 次, 並 提 送 相 關 資 料 以 利 每 位 議 員 了 解 全 案, 俾 爭 取 支 持 ( 一 ) 查 台 北 花 卉 產 銷 ( 股 ) 公 司 章 程 第 5 條, 該 公 司 總 資 本 額 5,000 萬 元, 共 發 行 50,000 股, 每 股 面 額 1,000 元 本 府 投 資 台 北 花 卉 公 司 每 股 金 額, 係 以 首 次 上 市 上 櫃 公 開 發 行 計 算 公 式 為 計 算 原 則, 且 為 求 審 慎, 於 101 年 度 請 台 北 市 會 計 師 公 會 協 助 審 核 計 算, 並 建 議 每 股 投 資 金 額 為 1,483 元 ; 另 該 公 司 101 年 每 股 淨 值 為 1,500 元, 已 超 過 本 府 預 定 投 資 金 額 ( 即 每 股 1,483 元 ), 並 無 高 估 之 問 題 另 該 公 司 將 以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方 式, 由 本 府 取 得 40% 之 股 份 (33,334 股 ), 投 資 金 額 4,943 萬 餘 元, 至 102 年 度 已 編 列 投 資 股 金 預 算 6,000 萬 餘 元, 其 剩 餘 部 分 將 依 法 繳 庫 ( 二 ) 台 北 花 卉 公 司 自 96 年 至 101 年 每 年 損 益 表,96 年 淨 利 458 萬 餘 元 97 年 淨 利 230 萬 餘 元 98 年 淨 利 113 萬 餘 元 99 年 淨 利 470 萬 餘 元 100 年 淨 利 715 萬 餘 元 101 年 淨 利 931 萬 餘 元, 截 至 101 年 底 累 積 保 留 盈 餘 達 2,502 萬 餘 元, 並 無 虧 損 情 事 ( 三 ) 本 府 完 成 投 資 後, 依 照 所 持 有 之 股 數 比 例 約 可 取 得 該 公 司 全 部 21 席 董 事 中 之 8 席, 雖 未 過 半 數, 但 仍 可 循 臺 北 農 產 漁 產 畜 產 公 司 模 式, 在 官 股 投 資 未 達 50% 狀 況 下, 與 其 他 友 好 團 體 合 作, 以 取 得 由 本 府 股 權 代 表 擔 任 董 事 長 之 機 會, 並 掌 握 公 司 營 運 方 向 七 萬 華 區 福 民 平 宅 社 區 老 舊 亟 需 進 行 改 建, 為 解 決 現 住 戶 安 置 與 建 物 未 達 報 廢 年 限 問 題, 建 請 市 府 停 止 平 價 住 宅 借 住 申 請, 逐 步 控 留 安 置 資 源, 以 配 合 後 續 計 畫 順 利 進 行, 並 儘 速 比 照 安 康 平 宅 模 式 推 動, 以 符 民 意 期 待 本 案 經 張 副 市 長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邀 集 社 會 局 及 都 發 局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會 議 結 論 如 後 : ( 一 ) 就 改 建 規 模 合 理 性 及 開 發 效 益 考 量 以 A 區 全 區 改 建 較 佳, 請 社 會 局 就 A 區 先 行 改 建 提 出 可 行 之 安 置 計 畫 ( 包 括 期 程 ) 供 都 發 局 彙 整, 以 利 本 府 進 行 深 入 評 估, 並 向 貴 小 組 報 告 進 程 ( 二 ) 請 都 發 局 研 議 於 102 年 啟 動 福 民 平 宅 改 建 可 行 性 評 估 計 畫 委 辦 之 可 能 性, 規 劃 費 用 先 以 住 宅 基 金 支 應, 若 無 法 支 應 則 洽 財 政 局 是 否 得 以 促 參 獎 勵 金 支 應 八 為 促 進 南 萬 華 區 的 發 展, 建 請 比 照 北 投 溫 泉 季 模 式, 於 青 年 公 園 舉 辦 花 茶 祭, 並 積 極 推 動 青 年 公 園 改 造, 以 行 銷 當 地 特 色, 請 相 關 機 關 依 下 列 事 項 辦 理 : ( 一 ) 請 工 務 局 審 慎 規 劃 青 年 公 園 閱 覽 室 及 周 邊 硬 體 建 設 整 修 工 程, 並 加 強 昭 和 3352

櫻 維 護 管 理, 且 配 合 未 來 花 茶 祭 活 動 之 辦 理 ( 二 ) 請 文 化 局 儘 速 與 當 地 史 學 工 作 者, 就 在 地 特 色 美 食 風 土 人 文 的 史 蹟 資 料 進 行 彙 整 與 展 館 及 策 展 規 劃, 俾 利 參 觀 民 眾 體 會 南 萬 華 之 美, 進 而 帶 動 商 圈 發 展 及 文 創 產 業 ( 三 ) 請 產 業 局 輔 導 當 地 成 立 商 圈, 並 配 合 花 茶 祭 相 關 商 圈 產 業 活 動 之 舉 辦 ( 四 ) 為 推 廣 地 方 文 化 並 宣 傳 萬 華 特 色 景 點, 請 萬 華 區 公 所 結 合 周 邊 九 里, 並 廣 邀 地 方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擴 大 行 銷 ( 五 ) 請 觀 傳 局 協 調 並 整 合 全 府 資 源, 視 花 茶 祭 後 續 規 劃 內 容, 提 供 適 當 行 政 協 助 或 經 費 補 助 ( 一 ) 為 提 供 更 優 質 之 活 動 場 地, 工 務 局 公 園 處 於 102 年 度 辦 理 青 年 公 園 閱 覽 室 外 側 廣 場 地 坪 改 善 工 程, 預 計 11 月 底 完 成 改 善 另 為 營 造 花 卉 特 色, 目 前 園 內 栽 植 山 櫻 花 及 昭 和 櫻 百 餘 株, 惟 多 數 苗 木 尚 未 達 開 花 之 樹 齡 樹 冠 樹 型 尚 未 開 展 成 形, 經 評 估 尚 需 3 至 4 年 以 上 生 長 期, 較 能 呈 現 豐 盛 開 花 景 象, 公 園 處 將 持 續 加 強 維 護 管 理 照 顧, 並 配 合 辦 理 花 茶 祭 活 動 ( 二 ) 有 關 彙 整 在 地 特 色 美 食 風 土 人 文 的 史 蹟 資 料 策 展 規 劃 及 推 動 體 驗 南 萬 華 之 美 部 分, 說 明 如 後 : 1. 文 化 局 曾 於 101 年 委 託 執 行 青 年 公 園 參 與 式 規 劃 工 作 坊 調 查, 並 提 出 青 年 公 園 現 有 資 源 之 整 合 方 向 另 於 102 年 執 行 萬 華 區 推 動 文 化 再 生 與 創 意 經 濟 發 展 計 畫, 進 行 萬 華 區 文 史 空 間 及 相 關 人 員 團 體 之 盤 點 2. 文 化 局 將 負 責 青 年 公 園 閱 覽 室 2 樓 之 策 展, 透 過 活 潑 手 法 結 合 當 地 特 色, 展 示 萬 華 地 區 文 史 故 事 及 資 料, 加 強 萬 華 區 文 史 展 示 空 間 內 涵, 預 定 於 103 年 完 成 ; 另 102 至 103 年 度 續 編 750 萬 元, 於 青 年 公 園 進 行 萬 華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期 上 述 作 為 能 帶 動 商 圈 產 業 發 展 文 化 局 101 年 委 託 銘 傳 大 學 執 行 青 年 公 園 參 與 式 規 劃 工 作 坊 調 查, 並 提 出 青 年 公 園 現 有 資 源 之 整 合 方 案, 其 中 建 議 將 園 內 植 物 稍 加 整 理 成 大 型 植 物 園, 使 園 內 一 年 四 季 皆 能 展 現 特 色 另 建 議 可 找 專 業 講 師 舉 辦 園 藝 教 學, 若 能 開 放 合 適 土 地 成 立 植 栽 教 學 區 域, 更 可 為 都 市 居 民 增 添 樂 趣, 並 兼 具 教 育 意 義 ( 三 ) 目 前 南 萬 華 地 區 已 有 艋 舺 商 圈, 商 業 處 將 依 地 方 需 求 配 合 花 茶 祭 舉 辦 相 關 宣 傳 ( 四 ) 為 推 廣 地 方 文 化, 並 宣 傳 萬 華 特 色 景 點, 民 政 局 請 萬 華 區 公 所 配 合 行 銷, 同 時 邀 請 地 方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 五 ) 觀 傳 局 建 請 依 北 投 溫 泉 季 模 式, 由 萬 華 區 當 地 民 間 團 體 針 對 花 茶 祭 內 容 進 行 規 劃 後, 並 依 臺 北 市 觀 光 活 動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提 供 適 當 之 行 政 協 助 或 經 費 補 助 九 媒 體 報 導 民 間 團 體 自 發 性 於 公 館 地 區 推 動 無 塑 商 圈 計 畫, 鼓 勵 消 費 者 自 備 環 保 袋 便 當 盒, 獲 得 商 家 與 民 眾 熱 烈 迴 響, 惟 對 照 市 府 多 年 前, 亦 有 類 此 限 制 塑 膠 袋 政 策, 至 今 未 見 後 續 積 極 作 為, 突 顯 施 政 未 用 心, 請 研 議 具 體 辦 法 積 3353

極 推 動 ( 一 ) 環 保 局 自 95 年 6 月 起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告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加 強 稽 查 列 管 業 者, 成 效 良 好, 惟 考 量 夜 市 攤 商 衛 生 因 素 民 眾 接 受 度, 以 及 未 提 供 座 位 之 外 帶 式 飲 料 店 不 易 改 採 可 重 複 清 洗 餐 具, 故 環 保 署 尚 未 列 為 管 制 對 象 ( 二 ) 為 宣 導 民 眾 少 用 塑 膠 袋 觀 念, 環 保 局 結 合 公 館 之 水 花 園 有 機 農 夫 市 集 ( 思 源 街 1 號, 活 動 時 間 101 年 12 月 至 102 年 4 月 ), 自 101 年 12 月 起 共 同 推 動 自 備 購 物 袋 活 動, 截 至 102 年 4 月 底, 自 備 購 物 袋 民 眾 已 從 23% 成 長 至 90%; 此 外, 有 機 農 產 品 包 裝 材 質 使 用 上, 環 保 局 推 廣 以 聚 乳 酸 (PLA) 材 質 取 代 傳 統 塑 膠,PLA 使 用 率 亦 達 8 成 以 上 ( 三 ) 市 場 處 與 商 業 處 擬 擇 寧 夏 環 保 夜 市 及 3 處 商 圈, 作 為 示 範 點 先 行 試 辦, 視 成 效 再 逐 步 推 廣 實 施, 環 保 局 亦 配 合 產 業 局 輔 導 商 家 落 實 辦 理 十 有 關 牛 樟 芝 研 究 報 告 發 現 影 響 食 用 安 全 之 報 導, 引 發 外 界 諸 多 討 論, 請 市 府 密 切 注 意 其 後 續 發 展, 並 加 強 查 察, 以 維 大 眾 健 康 ( 一 ) 針 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證 3 項 含 牛 樟 芝 之 健 康 食 品 ( 國 鼎 牛 樟 芝 菌 絲 體 樟 芝 王 菌 絲 體 膠 囊 利 得 牛 樟 芝 固 態 培 養 菌 絲 體 膠 囊 ), 衛 生 局 持 續 與 經 濟 部 及 衛 生 署 聯 繫 確 認 研 究 報 告 結 論, 如 發 現 確 有 會 造 成 人 體 不 良 影 響, 將 配 合 衛 生 署 採 取 必 要 的 管 制 措 施 ( 二 ) 衛 生 局 已 函 請 該 3 項 含 牛 樟 芝 之 健 康 食 品 廠 商, 提 供 安 全 性 試 驗 相 關 資 料, 以 供 查 察 ; 除 上 開 3 項 含 牛 樟 芝 產 品 獲 得 衛 生 署 認 證 為 健 康 食 品, 其 餘 均 為 一 般 食 品 近 5 年 來 查 獲 4 件 標 示 涉 及 易 生 誤 解, 已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38 件 違 反 一 般 食 品 廣 告 規 定, 亦 依 法 裁 處 十 一 市 府 國 賠 案 件 數 之 前 十 名, 依 序 為 公 園 處 新 工 處 北 水 處 水 利 處 環 保 局 交 工 處 衛 工 處 警 察 局 地 政 局 與 民 政 局, 惟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求 償 權 行 使 基 準 規 定, 僅 於 同 仁 有 重 大 過 失, 方 負 賠 償 責 任, 致 求 償 比 例 偏 低, 多 數 由 全 民 負 擔 實 不 合 理, 請 相 關 機 關 通 盤 檢 討, 加 強 同 仁 職 能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考, 以 減 少 國 賠 情 事 發 生, 並 提 送 改 進 報 告 供 參 ( 一 ) 有 關 工 務 局 所 屬 機 關 策 進 作 為 說 明 如 後 : 1. 新 工 處 已 全 面 進 行 路 平 專 案, 以 澈 底 改 善 道 路 品 質, 並 於 全 面 完 成 路 平 更 新 前, 督 促 委 外 廠 商 加 強 一 般 巡 查 修 補 工 作, 亦 指 派 承 辦 人 員 參 加 國 賠 相 關 課 程, 了 解 國 賠 內 涵 及 處 理 程 序, 以 減 少 國 賠 案 件 發 生 2. 造 成 樹 木 損 害 的 態 樣 前 4 高 分 別 為 斷 枝 褐 根 病 倒 伏 與 傾 斜, 公 園 處 將 於 日 巡 查 加 強 樹 木 枝 條 巡 視 褐 根 病 防 治 傾 斜 樹 木 處 理 ( 修 剪 移 植 或 加 掛 警 示 帶 等 ), 以 及 對 榕 樹 樟 樹 椰 子 樹 和 猢 猻 木 等 四 大 易 致 國 賠 樹 種 加 強 巡 檢 頻 度, 並 於 法 制 教 育 時, 針 對 態 樣 宣 導, 避 免 產 生 國 賠 事 件 3354

3. 衛 工 處 已 加 強 施 工 路 面 維 護 管 理, 並 指 定 新 進 人 員 與 工 程 承 辦 人 員 參 加 公 訓 處 舉 辦 國 家 賠 償 實 務 研 習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期 能 了 解 國 家 賠 償 法 內 涵 及 事 件 處 理 方 式, 以 減 少 國 賠 案 件 數 4. 水 利 處 為 降 低 國 家 賠 償 案 數, 研 擬 減 少 下 水 道 預 防 人 孔 蓋 彈 跳 對 策 加 強 巡 查 河 濱 道 路 與 控 管 河 濱 施 工 案 件 品 質 及 提 升 修 復 效 率, 以 及 加 強 河 濱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檢 討 更 換 設 施 材 質 和 進 行 花 臺 結 構 補 強 ; 另 針 對 抽 水 站 操 作 疏 失 之 改 善, 說 明 如 後 : (1) 加 強 各 抽 水 站 機 組 SOP 操 作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考 核 (2) 設 置 門 禁 隔 間 隔 離 壓 力 箱 涵 及 重 力 閘 門 開 關 箱 (3) 設 置 萬 芳 抽 水 站 壓 力 箱 涵 閘 門 開 關 箱 操 作 警 語 (4) 設 置 壓 力 箱 涵 閘 門 電 源 開 關 隔 離 措 施 (5) 設 置 機 械 插 銷 保 護 壓 力 箱 涵 閘 門 (6) 依 氣 象 預 警 成 立 動 態 監 視 小 組 時, 即 召 回 輪 休 站 員, 增 派 人 力 加 強 戒 備 ( 二 ) 有 關 北 水 處 策 進 作 為 說 明 如 後 : 1. 加 強 同 仁 職 能 教 育 訓 練 部 分 : 每 年 均 依 訓 練 需 求 籌 編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並 執 行 之 為 減 少 國 賠 情 事, 辦 理 相 關 管 線 工 程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包 括 監 工 同 仁 實 作 操 作 演 練 加 強 閥 栓 箱 蓋 與 水 表 箱 等 之 巡 查 維 護 管 理 宣 導, 並 落 實 路 平 專 案 實 施 事 項 及 路 面 修 復 品 質 和 國 賠 處 理 案 例 學 習 經 驗 2. 加 強 同 仁 管 考 : (1) 依 臺 北 市 道 路 挖 掘 施 工 自 主 品 管 作 業 規 定, 落 實 三 級 品 管 制 度, 以 提 升 道 路 挖 掘 品 質 (2) 辦 理 快 速 人 手 孔 升 降 工 法 (NSC 工 法 ), 保 障 用 路 人 安 全, 以 減 少 國 賠 情 事 發 生 (3) 持 續 辦 理 閥 栓 類 巡 查 清 理 整 平 等 工 作, 加 強 查 核 及 現 場 督 導 (4) 辦 理 管 網 工 程 品 質 競 賽, 公 開 表 揚 績 優 同 仁 及 承 商 ( 三 ) 有 關 環 保 局 策 進 作 為 說 明 如 後 : 1. 已 要 求 區 隊 車 輛 駕 駛 於 平 日 出 勤 前 落 實 車 輛 安 全 檢 查 勤 前 教 育, 各 級 管 理 幹 部 與 現 場 監 督 人 員 強 化 走 動 管 理, 並 針 對 行 車 肇 事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定 期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車 輛 保 養 等 課 程 2. 由 於 路 面 出 現 油 漬 或 其 他 廢 棄 物 係 屬 不 定 時 不 定 點 發 生, 已 要 求 轄 區 內 清 潔 人 員 注 意, 若 無 法 一 次 清 除, 需 留 守 人 員 於 現 場 警 示 指 揮 交 通, 惟 發 現 或 接 獲 通 報 至 採 取 必 要 之 警 示 或 清 除 前, 尾 隨 之 汽 機 車 仍 可 能 造 成 行 車 事 故 3. 針 對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環 保 局 同 仁 如 有 疏 失, 均 依 公 務 員 過 失 程 度 追 究 當 事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行 政 責 任 並 求 償 ( 四 ) 有 關 交 工 處 策 進 作 為 說 明 如 後 : 1. 已 建 立 LED 燈 面 交 通 號 誌 控 制 器 與 交 通 標 線 之 生 命 週 期 機 制, 針 對 使 用 已 逾 生 命 週 期 之 號 誌 燈 面 及 控 制 器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汰 舊 換 新, 並 依 標 線 使 用 年 限 派 員 現 場 確 認 標 線 妥 善 情 形, 如 已 模 糊 不 清, 則 錄 案 辦 理 全 路 段 更 新, 以 降 低 設 施 損 壞 率, 避 免 因 設 施 故 障, 造 成 用 路 人 損 傷 而 3355

提 出 國 家 賠 償 2. 交 通 號 誌 部 分 由 外 勤 人 員 主 動 巡 查, 全 市 12 個 行 政 區 提 高 巡 查 頻 率 每 4 個 月 巡 查 1 次, 如 可 現 場 修 復 則 立 即 改 善, 確 保 號 誌 正 常 運 作 3.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及 安 全 設 施 部 分, 由 2 名 同 仁 針 對 損 壞 查 報 件 數 較 多 之 行 政 區 域 加 強 巡 查 ; 另 要 求 同 仁 於 外 勤 勘 查 時, 加 強 巡 視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透 過 自 我 巡 檢, 針 對 損 壞 標 誌 標 線 及 安 全 設 施 辦 理 修 復, 提 高 設 施 妥 善 率, 以 維 用 路 人 通 行 安 全 4. 落 實 監 造 作 業 確 保 各 項 交 通 設 施 檢 修 工 程 施 作 品 質, 避 免 因 施 工 不 當 致 用 路 人 損 傷, 以 降 低 國 賠 案 件 發 生 率 ( 五 ) 有 關 警 察 局 策 進 作 為 說 明 如 後 : 1. 為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提 升 員 警 執 法 品 質, 兼 顧 人 權 保 障, 避 免 爭 議 與 訟 端, 並 利 用 年 度 法 規 業 務 訪 視 及 法 規 測 驗 等 機 會, 教 育 和 宣 導 國 家 賠 償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增 進 執 法 效 能, 期 使 所 屬 員 警 執 行 各 項 勤 業 務 均 能 順 遂 2. 加 強 灌 輸 員 警 法 學 素 養, 認 知 有 關 國 家 之 損 失 補 償 責 任, 已 不 再 強 調 以 行 為 之 適 法 性 為 前 提, 雖 有 法 律 依 據, 但 使 人 受 到 特 別 犧 牲 之 程 度, 超 出 必 要 範 圍, 因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而 構 成 不 法 之 情 形, 亦 援 引 損 失 補 償 之 原 理 對 損 害 加 以 填 補 故 所 屬 單 位 於 執 行 重 大 事 件 時, 應 有 周 全 之 相 關 安 全 管 制 與 標 準 執 法 流 程, 俾 利 員 警 執 法 及 保 障 人 權 等 作 為 有 所 遵 行 3. 警 察 為 達 成 其 法 定 任 務, 執 行 臨 檢 路 檢 取 締 或 盤 查 等, 均 屬 對 人 或 物 之 查 驗 與 干 預, 影 響 人 民 行 動 自 由 財 產 權 及 隱 私 權 等 甚 鉅 ; 警 察 局 將 加 強 宣 導 員 警 執 勤 技 能, 依 法 執 行 公 務, 多 方 查 證 謹 慎 行 事, 言 談 舉 止 懇 切 適 中, 秉 持 同 理 心 之 態 度, 避 免 影 響 人 民 權 利, 方 符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之 意 旨 4. 辦 理 基 層 員 警 各 級 幹 部 法 律 教 育 訓 練, 有 效 提 升 法 令 研 讀 成 效, 並 配 合 各 外 勤 單 位 每 月 實 施 之 法 令 研 讀 計 畫, 落 實 法 律 教 育 訓 練 推 展, 以 及 針 對 新 進 人 員 舉 辦 講 習 另 配 合 法 務 局 辦 理 各 項 法 制 業 務 講 習, 依 參 訓 人 數 分 配 予 各 單 位 派 員 參 加, 俾 有 效 控 管 各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5. 針 對 民 眾 提 起 國 家 賠 償 之 案 件, 加 強 掌 控 處 理 時 效, 於 最 短 時 間 查 明 案 件 始 末, 若 員 警 有 執 勤 不 當 作 為 應 即 查 明 責 任 歸 屬 另 主 動 協 助 民 眾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宜, 協 助 闡 明 國 家 賠 償 法 令 適 用 疑 義,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 六 ) 地 政 局 已 函 知 所 屬 加 強 同 仁 職 能 教 育 訓 練 與 宣 導 外 業 同 仁 安 全 講 習, 善 盡 監 督 安 全 責 任, 加 強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以 減 少 國 賠 情 事 發 生 ( 七 ) 民 政 局 98 年 迄 今 之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多 為 各 區 公 所 之 公 園 樹 木 倒 塌 或 8 公 尺 以 下 巷 道 路 面 不 平, 致 受 有 損 害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是 以 民 政 局 與 各 區 公 所 為 加 強 本 市 各 鄰 里 公 園 及 8 公 尺 以 下 巷 道 側 溝 之 管 理 維 護, 近 年 來 引 進 社 區 參 與 改 造 鄰 里 公 園, 並 於 101 年 度 建 置 臺 北 後 花 園 e 化 管 理 系 統, 分 級 巡 查 各 鄰 里 公 園 及 8 公 尺 以 下 巷 道 側 溝 ; 另 將 8 公 尺 以 下 巷 道 路 面 列 入 市 容 查 報 範 圍, 嚴 格 要 求 各 里 幹 事 巡 視 查 報 爾 後, 民 政 局 與 各 區 公 所 仍 將 積 極 維 護 管 理 權 管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以 提 供 市 民 良 好 的 居 住 品 質 及 通 行 安 3356

全, 亦 要 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殯 葬 處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以 維 民 眾 權 益 ( 八 ) 有 關 法 務 局 權 責 部 分 : 1. 本 府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與 向 所 屬 公 務 員 行 使 求 償 權 設 有 公 平 機 制,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須 提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該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13 人, 其 中 過 半 數 為 府 外 學 者 專 家, 府 內 委 員 則 由 法 務 政 風 人 事 研 考 等 府 內 督 責 機 關 遴 派, 可 確 保 審 議 之 客 觀 公 正 及 專 業 超 然, 非 由 賠 償 義 務 機 關 球 員 兼 裁 判 2.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求 償 權 行 使 基 準 等 規 定,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向 所 屬 公 務 員 行 使 求 償 權, 須 以 該 員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之 責 任 條 件 為 限, 其 要 件 本 較 民 眾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為 嚴 格, 是 以 向 公 務 員 求 償 案 件 及 金 額 總 數 會 較 民 眾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者 為 少 另 有 關 向 公 務 員 求 償 比 率 之 多 寡 問 題, 本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亦 非 常 重 視 此 問 題, 法 務 局 在 遵 守 國 家 賠 償 法 前 提 下, 擬 妥 臺 北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求 償 權 行 使 基 準 修 正 草 案, 並 進 行 修 正 程 序, 業 於 7 月 1 日 函 頒 施 行 ( 九 ) 研 考 會 列 席 每 月 本 府 召 開 之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係 為 適 時 了 解 相 關 機 關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若 有 公 文 處 理 異 常 或 涉 及 權 責 區 分 案 件, 即 配 合 主 席 指 示 進 行 後 續 調 卷 分 析 或 開 會 研 商 之 幕 僚 作 業 ; 如 發 現 機 關 有 公 文 處 理 缺 失 或 未 即 時 依 相 關 規 定 釐 清 權 責, 則 專 案 簽 報 究 責 處 理 ( 十 )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行 使 公 權 力 時, 如 因 故 意 過 失 或 怠 於 執 行 職 務, 造 成 國 賠 案 件, 其 行 政 責 任 檢 討 說 明 如 後 : 1.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 如 行 政 責 任 涉 及 二 大 過 免 職 處 分 或 一 次 記 一 大 過, 應 分 別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12 條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規 定 辦 理 ; 如 情 節 較 輕 微, 以 記 過 或 申 誡 方 式 辦 理, 應 依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標 準 表 規 定 辦 理 2. 職 工 部 分 : 如 屬 於 工 友 管 理 要 點 第 2 點 規 定 之 各 機 關 編 制 內 非 生 產 性 之 普 通 工 友 與 技 術 工 友 ( 含 駕 駛 ), 則 上 開 人 員 如 有 行 政 責 任, 除 依 該 要 點 進 行 考 核 及 獎 懲 外, 亦 應 依 各 機 關 所 訂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或 勞 動 契 約 規 定 檢 討 相 關 責 任, 如 符 合 各 機 關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之 規 定, 則 由 各 機 關 予 以 解 僱 3. 聘 用 約 僱 人 員 部 分 : 應 依 各 機 關 聘 僱 用 契 約 之 規 定 處 理 十 二 為 協 助 弱 勢 學 童 救 急 募 款 需 求, 教 育 部 自 97 年 起 推 動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開 辦 教 育 儲 蓄 戶, 由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捐 贈 開 戶 費 用 每 校 2 萬 元, 惟 經 調 閱 資 料 發 現, 目 前 仍 有 29 所 學 校 尚 未 開 戶, 而 開 戶 後 有 93 所 學 校 並 無 捐 款 收 入, 使 中 央 良 善 政 策 形 同 具 文, 突 顯 教 育 局 作 為 失 當 ; 且 日 前 新 北 市 政 府 推 出 幸 福 保 衛 站 計 畫,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餐 點, 市 府 如 未 計 畫 跟 進, 即 應 落 實 推 動 中 央 統 一 訂 頒 之 政 策, 以 加 強 關 懷 及 協 助 弱 勢 學 子, 請 檢 討 ( 一 ) 依 教 育 部 推 動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本 市 自 97 年 起 推 動 高 3357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業 務, 當 年 度 申 請 開 辦 學 校 獲 教 育 部 捐 贈 每 校 2 萬 元 ( 直 轄 市 所 屬 學 校 ), 本 市 共 有 17 所 學 校 申 請 開 辦 雖 從 98 年 起, 教 育 部 不 再 補 助 開 辦 學 校, 惟 本 府 教 育 局 仍 全 力 推 動 該 項 業 務, 積 極 輔 導 所 屬 學 校 將 原 本 仁 愛 基 金 轉 型 為 教 育 儲 蓄 戶, 期 透 過 公 開 平 臺, 募 得 全 國 各 地 愛 心 捐 款, 幫 助 本 市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102 年 度 全 市 237 所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計 208 所 業 已 開 辦, 尚 有 29 所 尚 未 開 設 專 戶, 其 中 高 中 職 20 所 國 中 8 所 及 國 小 1 所 ( 前 述 數 字 均 未 含 國 立 學 校 ) 經 教 育 局 多 次 函 請 未 開 辦 教 育 儲 蓄 戶 學 校 辦 理 勸 募 申 請 作 業, 各 校 均 願 於 下 年 度 積 極 配 合 辦 理 ( 教 育 儲 蓄 戶 依 年 度 每 年 提 出 申 請 ), 教 育 局 將 持 續 追 蹤, 落 實 推 動 中 央 訂 頒 之 政 策, 以 加 強 關 懷 和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學 生 ( 二 ) 教 育 局 對 弱 勢 學 生 與 家 庭 之 照 顧 及 協 助 有 多 重 管 道, 如 安 心 就 學 溫 馨 輔 導 計 畫 協 助 學 生 繳 交 教 科 書 午 餐 代 收 代 辦 及 課 後 輔 導 照 顧 等 費 用, 品 行 優 良 努 力 向 學 定 額 獎 助 學 金,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育 費 補 助 高 中 職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另 各 校 皆 有 辦 理 仁 愛 基 金 及 時 輔 助 突 遭 變 故 家 庭, 使 其 度 過 難 關 ( 三 ) 針 對 弱 勢 學 子, 本 市 已 於 各 行 政 區 設 有 社 福 中 心 婦 女 ( 暨 家 庭 ) 服 務 中 心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兒 童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中 心 兒 少 關 懷 據 點 等, 落 實 於 社 區 各 角 落 發 掘 高 風 險 家 庭, 且 上 述 相 關 單 位 已 連 結 社 區 內 資 源 提 供 高 風 險 等 弱 勢 家 庭 生 活 物 資 愛 心 餐 食 等 服 務,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資 源 亦 多 且 密, 許 多 教 會 及 慈 善 團 體 進 行 課 後 輔 導 服 務 亦 有 供 餐, 尚 能 有 效 協 助 社 區 內 有 立 即 性 餐 食 需 求 之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 四 ) 針 對 高 風 險 家 庭 服 務 部 分, 本 府 亦 加 強 各 機 關 通 報 網 絡 之 建 立, 透 過 宣 導 訓 練 與 定 期 辦 理 跨 機 關 聯 繫 會 議 等 方 式, 增 進 橫 向 交 流, 並 於 定 期 聯 繫 會 議 中 強 調 即 早 發 現 及 確 實 通 報 之 重 要 性 另 第 一 線 容 易 接 觸 學 童 的 教 育 單 位 通 報 量, 每 年 皆 占 總 通 報 量 之 第 一 位 ( 約 50% 至 60%), 經 評 估 有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者, 後 續 由 社 會 救 助 系 統 或 高 風 險 家 庭 服 務 介 入 協 助 及 輔 導 十 三 為 愛 護 地 球 有 限 的 資 源, 本 席 提 供 美 國 舊 金 山 市 政 府 推 動 之 環 保 政 策, 請 市 府 參 照 辦 理 :( 一 ) 該 市 府 所 有 會 議 或 活 動 全 面 禁 用 包 裝 水, 包 括 戶 外 活 動 亦 同 ;( 二 ) 該 市 府 將 全 市 垃 圾 公 開 標 售, 由 承 商 自 行 收 集 垃 圾, 並 僱 用 弱 勢 族 群 進 行 垃 圾 分 類 予 以 變 賣, 不 僅 節 省 公 帑 且 挹 注 收 入, 請 市 府 參 採 ( 一 ) 環 保 局 依 照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所 定 推 動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紙 杯 減 量 方 案, 於 96 年 7 月 1 日 辦 理 宣 導 公 家 機 關 減 少 使 用 紙 杯 一 次 用 塑 膠 杯 及 包 裝 飲 用 水, 以 分 年 度 達 成 目 標 方 式 實 施 : 1. 96 年 7 月 1 日 起 以 下 場 合 限 制 提 供 :(1)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會 議 (2) 政 府 機 關 所 屬 開 放 空 間 或 服 務 民 眾 場 所 2. 97 年 7 月 1 日 起 增 列 以 下 場 合 限 制 提 供 :(1) 員 工 訓 練 機 構 ( 含 委 外 辦 理 ) (2)40 人 以 下 之 室 內 會 議 ( 如 公 聽 會 業 務 說 明 會 及 研 討 會 等 ) (3) 其 他 於 室 內 舉 辦 之 集 會 或 活 動 除 有 特 殊 需 要 者 外, 應 以 不 主 動 提 供 瓶 裝 水 為 原 則 ( 二 ) 因 戶 外 活 動 涉 及 飲 用 水 源 供 應, 完 全 限 制 不 提 供 保 特 瓶 ( 瓶 裝 水 ) 確 有 執 3358

行 因 難 之 處, 一 次 用 產 品 之 減 少 使 用 涉 及 民 生 習 慣 改 變, 非 一 蹴 可 幾, 須 循 序 漸 進, 加 強 宣 導 以 誘 導 民 眾 逐 步 改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產 品 另 保 特 瓶 ( 瓶 裝 水 )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及 範 圍 係 屬 全 國 一 致 性 工 作, 若 僅 由 單 一 縣 市 實 施 較 難 顯 現 成 效, 應 由 中 央 考 量 政 策 可 行 性 制 定 為 宜, 環 保 局 現 階 段 禁 用 保 特 瓶 ( 瓶 裝 水 ) 之 規 劃, 一 切 依 環 保 署 規 定 ( 三 ) 目 前 本 市 垃 圾 仍 由 環 保 局 自 行 清 運 處 理, 未 來 亦 規 劃 評 估 超 商 賣 場 及 寺 廟 等 代 收 垃 圾 之 可 行 性, 對 於 舊 金 山 市 政 府 推 動 經 驗, 將 再 行 了 解 評 估, 以 作 為 未 來 業 務 推 動 之 參 考 質 詢 組 別 : 第 三 組 質 詢 議 員 : 吳 議 員 思 瑤 徐 議 員 佳 青 梁 議 員 文 傑 一 本 市 人 才 與 行 政 資 源 較 多, 媒 體 露 光 度 亦 最 高, 惟 於 天 下 雜 誌 遠 見 雜 誌 縣 市 長 滿 意 度 評 比 及 新 新 聞 週 刊 2013 年 縣 市 施 政 民 感 度 大 調 查 等 排 名 落 後, 且 研 考 會 所 做 101 年 市 長 滿 意 度 平 均 僅 有 46.9%, 請 市 府 檢 討 改 進 研 考 會 秉 持 了 解 民 意 動 向, 持 續 針 對 本 府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議 題 進 行 不 定 期 民 意 調 查, 並 將 調 查 結 果 提 供 各 相 關 機 關 參 考 二 依 財 政 局 網 站 公 布 資 料,102 年 度 市 府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1,697 億 元, 平 均 每 人 負 擔 6.3 萬 元 ( 依 267 萬 人 口 計 算 ), 僅 較 馬 前 市 長 95 年 度 1,699 億 元, 平 均 每 人 負 擔 6.4 萬 元 ( 依 263 萬 人 口 計 算 ) 略 降, 請 市 府 慎 處 ( 一 ) 本 市 歲 出 預 算 雖 逐 年 成 長, 惟 自 本 人 上 任 並 未 相 對 增 加 舉 債 金 額 95 年 底 時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 實 際 數 ) 為 1,698 億 餘 元 每 人 平 均 負 債 6.4 萬 元,96 年 至 99 年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逐 年 下 降 至 1,461 億 餘 元 人 均 負 債 亦 降 至 5.6 萬 元, 債 務 控 管 情 形 良 好 99 年 起 執 行 勞 健 保 爭 議 款 還 款 計 畫, 截 至 102 年 5 月 底 累 計 已 撥 付 529 億 餘 元, 因 還 款 期 間 本 市 支 出 大 幅 增 加, 致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攀 升 至 1,696 億 餘 元 人 均 負 債 6.3 萬 元,6 月 已 執 行 債 務 還 本 66 億 元, 屆 時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將 下 降 至 1,630 億 餘 元 人 均 負 債 降 至 6.1 萬 元 ( 二 ) 本 市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依 公 共 債 務 法 所 定 債 限 規 範, 嚴 格 控 管 年 度 舉 債 額 度 與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除 依 公 共 債 務 法 規 定, 每 年 至 少 按 當 年 度 稅 課 收 入 之 5% 編 列 債 務 還 本 數 外 (97 年 起 每 年 均 編 列 債 務 還 本 66 億 元, 自 95 年 至 101 年 總 計 償 還 債 務 524 億 元 ), 並 視 財 政 狀 況 以 歲 入 及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財 源 增 加 還 本 數, 以 減 少 債 務 三 本 席 特 提 出 多 項 施 政 問 題, 請 市 府 正 視 並 慎 處 : 貓 空 纜 車 營 運 呈 現 虧 損, 僅 促 進 少 數 商 家 提 升 商 機 建 成 圓 環 遊 客 稀 少 臺 北 小 巨 蛋 承 商 欠 錢 不 還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營 運 績 效 未 翻 轉 忠 孝 西 路 公 車 專 用 道 成 裝 飾 藝 術 常 德 街 與 中 山 南 路 口 地 下 道 及 承 德 吉 利 人 行 陸 橋 使 用 率 偏 低 西 門 市 場 營 運 虧 錢 仍 苦 撐 文 創 無 線 寬 頻 Taipei Free 網 路 穩 定 度 不 足 大 巨 蛋 設 計 及 工 期 一 再 變 動 等 市 政 議 題, 市 府 至 今 均 未 妥 處, 請 積 極 檢 討 辦 理 3359

( 一 ) 興 建 貓 空 纜 車 係 為 改 善 貓 空 地 區 交 通 問 題 與 發 展 當 地 產 業, 兼 具 休 閒 遊 憩 功 能, 故 採 行 低 票 價 策 略 1. 為 提 供 市 民 休 閒 需 求 及 帶 動 貓 空 休 閒 旅 遊 文 化, 捷 運 公 司 研 擬 策 進 措 施, 說 明 如 後 : (1) 持 續 辦 理 各 項 行 銷 活 動 : 不 定 期 配 合 特 殊 節 慶 ( 如 兒 童 節 等 ) 或 暑 期 旅 遊 旺 季, 推 出 貓 空 纜 車 行 銷 活 動 (2) 結 合 周 邊 資 源 促 銷 推 廣 : 鼓 勵 民 眾 搭 乘 貓 空 纜 車 中 途 於 指 南 宮 站 或 動 物 園 內 站 下 車 遊 憩, 推 出 貓 空 纜 車 來 回 超 值 票, 搭 配 貓 空 特 約 店 家 及 動 物 園 販 賣 店 享 有 相 關 優 惠 折 扣 (3) 與 旅 行 業 者 合 作 團 體 預 約 搭 乘 : 主 動 接 洽 拜 訪 旅 遊 公 會 及 旅 行 社 等, 鼓 勵 帶 團 搭 乘, 同 時 持 續 推 動 國 內 國 民 旅 遊, 規 劃 貓 空 纜 車 為 必 遊 景 點 (4) 建 置 貓 空 纜 車 網 路 預 約 系 統 : 為 便 利 旅 客 有 效 規 劃 行 程 及 縮 短 排 隊 候 車 時 間, 開 放 貓 空 纜 車 網 路 預 約, 提 升 民 眾 搭 乘 意 願 (5) 在 不 影 響 服 務 品 質 下, 進 行 各 項 節 約 能 源, 依 照 實 際 營 運 情 形, 調 整 營 運 車 廂 數, 節 省 系 統 電 費, 並 持 續 檢 討 各 項 撙 節 支 出 作 為 (6) 貓 纜 通 車 營 運 截 至 102 年 5 月 底, 總 運 量 累 計 已 超 過 1,420 萬 人 次, 101 年 第 4 季 貓 纜 旅 客 滿 意 度 更 高 達 92.9%, 依 102 年 3 月 觀 傳 局 發 布 本 市 外 籍 旅 客 消 費 與 動 向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歐 美 旅 客 對 於 貓 空 觀 感 度 最 好, 對 帶 動 貓 空 地 區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及 提 升 臺 北 旅 遊 服 務, 已 發 揮 相 當 助 益 2. 商 業 處 自 97 年 起 輔 導 貓 空 店 家, 除 強 化 店 家 經 營 體 質 營 造 茶 產 業 形 象 與 茶 餐 料 理 文 化 外, 亦 整 合 當 地 生 態 文 化 步 道 系 統, 依 時 令 節 慶 推 出 一 系 列 商 品 套 裝 行 程, 以 輔 導 型 塑 貓 空 品 茗 賞 景 生 態 遊 之 品 牌 意 象 主 要 透 過 4 個 面 向 輔 導 推 廣, 以 提 升 貓 空 特 色 產 業 知 名 度, 分 述 如 後 : (1) 茶 產 業 輔 導 方 面, 規 劃 套 裝 主 題 遊 程, 推 廣 茶 產 業 形 象, 塑 造 貓 空 茶 餐 料 理 文 化, 並 依 時 令 節 慶 規 劃 行 銷 主 題, 採 茶 遊 程 體 驗, 以 強 化 貓 空 茶 文 化 產 業, 為 當 地 店 家 創 造 商 機 (2) 品 茗 賞 景 空 間 改 善 方 面, 主 要 是 協 助 店 家 軟 硬 體 設 施 改 善, 藉 由 計 畫 將 原 有 貓 空 店 家 轉 化 為 亮 點 店 家,97 年 至 99 年 計 協 助 37 家 (3) 整 體 區 域 規 劃 及 硬 體 設 施 改 善 方 面, 提 出 識 別 系 統 建 置 與 整 合, 規 劃 紅 黃 藍 三 區 入 口 環 境 意 象, 並 設 置 解 說 導 覽 識 別 系 統 電 子 資 訊 看 版 及 互 動 式 電 子 地 圖, 亦 提 出 樟 樹 步 道 支 線 構 想, 綜 合 97 年 至 99 年 已 為 貓 空 整 體 區 域, 提 出 具 體 藍 圖 和 設 計 成 果, 且 利 用 資 通 訊 科 技 (ICT) 概 念 設 置 之 基 礎 工 程, 使 遊 客 清 楚 了 解 貓 空 地 區 各 景 點 店 家 相 對 位 置 (4) 特 色 產 業 行 銷 方 面, 主 要 為 塑 造 七 夕 行 銷 主 題,97 年 98 年 舉 辦 這 個 七 夕 一 起 喝 茶 吧 活 動,99 年 於 樟 樹 步 道 舉 辦 貓 空 嫁 女 兒 活 動,100 年 舉 辦 七 夕 情 人 節 活 動,101 年 度 以 主 題 行 銷 模 式 推 廣 貓 空 茶 產 業, 於 101 年 9 月 24 日 起 結 合 中 秋 節 議 題 辦 理 貓 3360

空 茶 餐 美 食 節 行 銷 活 動, 皆 吸 引 大 批 民 眾 參 與, 提 升 貓 空 特 色 產 業 知 名 度 ( 二 ) 有 關 提 升 建 成 圓 環 商 機 部 分 : 1. 承 商 以 彩 色 圓 環, 保 庇 臺 灣 為 主 題, 注 入 大 稻 程 的 廟 宇 中 藥 茶 葉 布 匹 與 信 仰 文 化 等 傳 統 元 素, 將 圓 環 打 造 為 保 庇 文 化 概 念 館, 空 間 規 劃 為 1 樓 蛙 咖 啡 買 保 庇 文 創 商 品 區 藝 文 展 演 廣 場 及 2 樓 呷 保 庇 主 題 中 式 餐 廳 拜 保 庇 神 明 主 題 區 2. 持 續 透 過 各 項 宣 傳 行 銷 計 畫 藝 文 活 動 延 續 民 眾 對 圓 環 傳 統 美 食 記 憶 與 傳 承 歷 史 情 感, 同 時 調 整 2 樓 餐 廳 菜 單, 在 保 庇 特 色 下 提 供 更 多 元 普 及 的 餐 飲 服 務, 讓 圓 環 成 為 民 眾 聚 餐 及 情 感 交 流 的 好 去 處 ( 三 ) 捷 運 公 司 皆 已 依 小 巨 蛋 契 約 追 繳 廠 商 應 支 付 之 款 項, 目 前 已 無 廠 商 積 欠 款 項 之 情 形 ( 四 ) 市 場 處 除 持 續 與 龍 山 寺 地 下 街 商 場 自 治 會 討 論 商 場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外, 並 將 研 議 結 合 周 遭 景 點 商 圈, 朝 彰 顯 萬 華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方 向 努 力 ( 五 ) 有 關 忠 孝 西 路 公 車 專 用 道 部 分 : 1. 查 該 專 用 道 已 完 工 路 段 之 車 道 數 並 未 縮 減 ( 仍 維 持 雙 向 各 4 個 車 道 ), 實 施 後 路 型 配 置, 車 道 寬 度 介 於 3 公 尺 至 3.5 公 尺, 可 減 少 最 外 側 車 道 過 寬 所 產 生 之 併 排 行 駛 爭 道 問 題 雖 該 公 車 專 用 道 尚 未 實 施 啟 用, 但 已 開 放 一 般 車 輛 使 用, 並 依 交 通 現 況 作 調 整 改 善 措 施, 如 站 臺 增 設 反 光 及 防 撞 設 施, 且 進 行 綠 美 化 ; 另 透 過 公 車 候 車 月 臺 分 隔, 可 有 效 區 隔 最 內 側 車 道 由 車 行 地 下 道 行 駛 至 忠 孝 西 路 之 通 過 性 車 流 與 靠 站 公 車 及 轉 向 車 流, 避 免 車 流 交 織 干 擾 所 致 混 亂 和 危 險 現 象 2. 依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該 公 車 專 用 道 設 置 前 與 設 置 後 ( 至 99 年 11 月 )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及 行 駛 速 率 並 無 明 顯 差 異 考 量 現 階 段 臺 北 車 站 周 邊 區 域 正 興 闢 捷 運 二 期 路 網 工 程 ( 信 義 線 松 山 線 等 )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等 多 項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忠 孝 東 西 路 目 前 具 有 替 代 動 線 機 動 調 節 車 流 的 功 能, 且 捷 運 二 期 路 網 工 程 完 成 後, 臺 北 車 站 周 邊 公 車 路 線 班 次 將 有 較 大 規 模 之 整 併 和 調 整, 俟 臺 北 車 站 特 定 區 開 發 案 整 體 建 設 完 成 時, 再 綜 合 考 量 評 估 實 施 時 機 ( 六 ) 經 查 本 市 常 德 街 與 中 山 南 路 口 地 下 道 係 臺 大 醫 院 人 行 地 下 道, 該 路 口 因 設 有 平 面 行 穿 設 施 及 人 行 地 下 道 並 存, 造 成 該 地 下 道 使 用 率 較 低, 惟 考 量 鄰 近 醫 院 病 患 行 動 不 便 者 穿 越 道 路 所 需, 該 地 下 道 目 前 仍 有 使 用 需 求 另 承 德 吉 利 人 行 陸 橋 位 於 承 德 路 7 段 及 吉 利 路 口, 因 該 路 段 路 幅 寬 車 速 快, 現 況 尚 無 平 面 穿 越 設 施, 故 該 陸 橋 仍 有 使 用 需 求 ( 七 ) 有 關 西 門 商 場 營 運 部 分 : 1. 西 門 市 場 為 臺 灣 第 1 座 官 方 市 場, 早 期 為 傳 統 菜 市 場, 近 年 已 轉 型 為 本 市 西 區 新 生 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中 心, 目 前 西 門 紅 樓 由 文 化 局 委 託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營 運 管 理, 而 西 門 紅 樓 旁 L 型 店 鋪 則 規 劃 為 西 門 商 場, 由 市 場 處 管 理 2. 目 前 西 門 商 場 以 休 閒 餐 飲 販 售 各 式 特 色 商 品 為 經 營 主 軸, 提 供 餐 飲 服 飾 美 容 理 髮 花 卉 等 各 項 服 務, 並 於 與 紅 樓 間 廣 場 空 間 設 立 露 天 咖 3361

啡 座, 讓 消 費 者 品 嘗 美 食 的 同 時, 亦 能 欣 賞 西 門 紅 樓 的 古 蹟 建 築 之 美 ( 八 ) 本 府 自 100 年 起 推 動 臺 北 公 眾 區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Taipei Free) 服 務, 民 眾 踴 躍 申 辦 使 用, 截 至 102 年 5 月 底 之 累 計 帳 號 申 辦 人 數 已 達 217 萬 1.064 位,102 年 1 月 至 5 月, 月 平 均 使 用 人 次 為 342 萬 8,414 人 次 因 民 眾 對 Taipei Free 有 高 度 需 求, 為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本 府 自 102 年 3 月 陸 續 執 行 室 外 熱 點 長 距 型 AP 設 備 更 新 將 低 使 用 率 熱 點 調 整 至 高 使 用 率 場 所 更 新 捷 運 車 站 等 高 使 用 率 室 內 公 共 場 所 熱 點 設 備, 透 過 韌 體 更 新 改 善 各 AP 熱 點 訊 號, 逐 步 將 室 外 熱 點 後 端 網 路 改 以 實 體 線 路 優 化 強 化 各 區 域 網 路 傳 輸 架 構 調 校 加 強 巡 檢 頻 率 等 精 進 作 為, 以 有 效 運 用 有 限 預 算 穩 定 整 體 網 路 連 線 品 質, 持 續 提 增 使 用 率 及 滿 意 度 ( 九 ) 大 巨 蛋 業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取 得 建 照, 依 契 約 約 定 需 於 取 得 建 造 執 照 後 3 年 完 工 惟 承 商 依 契 約 提 出 申 請 履 約 期 限 展 延 事 宜, 目 前 業 已 函 復 補 充 佐 證 資 料 中 四 2010 年 推 動 之 臺 北 十 大 建 設, 其 中 社 子 島 開 發 案, 僅 完 成 區 段 徵 收, 全 案 尚 未 通 過 ;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開 發 案 施 工 進 度 緩 慢 ; 推 動 大 臺 北 黃 金 雙 子 城 計 畫, 卻 未 能 解 決 美 河 市 案 爭 議 ; 淡 水 河 曼 哈 頓 計 畫, 僅 選 定 5 處 示 範 地 點 實 施 更 新 及 辦 理 委 託 研 究 案 ; 一 年 一 條 捷 運 通 車, 其 中 預 定 今 年 通 車 的 信 義 線 於 101 年 破 功 ; 網 球 中 心 與 籃 球 運 動 館 之 興 建 遭 居 民 杯 葛 ; 放 棄 申 辦 東 亞 運 與 亞 運 ; 雙 子 星 大 樓 開 發 案 履 約 之 爭 議 ; 民 眾 對 一 區 一 日 照 政 策 之 推 動, 知 曉 度 低 ; 推 動 E 化 教 育 - 一 區 一 英 語 中 心 尚 有 4 區 未 設 立, 請 檢 討 改 進 ( 一 ) 有 關 社 子 島 開 發 部 分 : 1. 社 子 島 開 發 計 畫 之 推 動, 分 為 防 洪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區 段 徵 收 社 子 大 橋 與 捷 運 建 設 等 六 大 面 向, 目 前 防 洪 計 畫 已 於 99 年 5 月 10 日 獲 行 政 院 核 定, 變 更 臺 北 市 士 林 社 子 島 地 區 主 要 計 畫 案 亦 於 100 年 6 月 8 日 公 告 實 施, 惟 89 年 至 91 年 擬 具 之 社 子 島 細 部 計 畫 與 現 行 捷 運 輕 軌 路 線 廟 宇 保 存 填 土 開 發 等 規 劃 已 不 相 符, 經 都 發 局 辦 理 委 託 研 究 並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共 同 研 商, 業 完 成 細 部 計 畫 草 案 修 正 作 業, 並 報 府 核 准 於 101 年 9 月 12 日 移 由 地 政 局 土 地 開 發 總 隊 辦 理 後 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2. 有 關 細 部 計 畫 公 告 實 施 時 程, 依 開 發 行 為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細 目 及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第 27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略 以 ): 依 前 項 規 定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以 市 地 重 劃 或 區 段 徵 收 取 得 土 地 者, 應 於 都 市 計 畫 之 細 部 計 畫 核 定 前 辦 理, 爰 都 發 局 於 環 評 審 查 期 間 將 配 合 審 查 意 見 調 整 細 部 計 畫 方 案, 並 俟 環 評 審 查 通 過 後, 續 行 辦 理 細 部 計 畫 相 關 法 定 程 序 ( 二 ) 北 投 士 林 科 技 園 區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工 程 開 發 計 畫 分 為 2 期 工 程 第 1 期 施 工 範 圍 原 住 戶 拆 遷 搬 離 後 進 行 填 土 整 地 與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並 於 1 期 開 發 計 畫 內 興 建 專 案 住 宅, 待 完 竣 交 屋 拆 遷 戶 遷 入 後, 始 進 行 第 2 期 填 土 整 地 及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目 前 正 進 行 第 1 期 開 發 計 畫, 工 務 局 新 工 處 將 督 促 施 工 廠 商 持 續 趲 趕, 俾 如 期 如 質 完 工 另 旨 揭 區 段 徵 收 正 辦 理 第 1 期 拆 遷 範 圍 3362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專 案 住 宅 工 程 及 第 2 期 拆 遷 範 圍 地 上 物 查 估 等 作 業, 整 體 進 度 截 至 102 年 5 月 底 止, 辦 理 進 度 為 55.8%, 將 賡 續 趕 辦 本 區 段 徵 收 各 項 工 程 作 業 ( 三 ) 有 關 新 店 機 廠 開 發 案 說 明 如 後 : 1. 因 監 察 院 於 101 年 12 月 糾 正 本 府, 並 就 合 建 分 屋 後 公 有 土 地 移 轉 予 私 人 之 法 令 與 相 關 解 釋 提 出 質 疑, 目 前 除 本 案 土 地 登 記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及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刻 正 尋 求 相 關 解 釋 外,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法 務 部 亦 就 法 律 面 研 商 中, 俟 有 確 切 解 釋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方 能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2. 針 對 本 案, 捷 運 局 始 終 審 慎 積 極 處 理, 亦 依 監 察 院 其 他 糾 正 事 項, 檢 討 研 擬 配 套 解 決 方 案 報 府, 次 與 日 勝 生 公 司 共 同 釐 清 相 關 事 宜, 期 儘 速 辦 理 產 權 登 記 事 宜, 避 免 影 響 購 買 戶 權 益 3. 有 關 本 案 產 權 登 記 與 土 地 移 轉 登 記 事 宜 案, 捷 運 局 業 於 102 年 4 月 25 日 簽 奉 核 定, 為 確 保 本 府 權 益, 要 求 日 勝 公 司 應 保 留 予 公 地 主 1.5 倍 權 值 捷 運 局 俟 與 投 資 人 協 商 同 意 具 體 提 出 額 外 倍 切 結 擔 保 並 報 府 同 意 後, 即 函 請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後 續 產 權 登 記 事 宜 ( 四 ) 有 關 淡 水 河 曼 哈 頓 計 畫, 除 於 100 年 時 擇 定 5 處 公 有 土 地 示 範 地 點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與 更 新 改 建, 作 為 未 來 發 展 之 指 標 計 畫 外, 都 發 局 另 編 列 320 萬 元, 進 行 淡 水 河 沿 線 土 地 再 發 展 策 略 計 畫 研 擬 委 辦 案, 調 查 沿 線 土 地 發 展 現 況 檢 討 公 共 設 施, 並 研 擬 整 體 發 展 機 制, 作 為 後 續 推 動 更 新 之 上 位 指 導 計 畫, 目 前 刻 辦 理 期 末 階 段 作 業 ( 五 ) 有 關 一 年 一 條 捷 運 通 車, 其 中 預 定 今 年 通 車 的 信 義 線 於 101 年 破 功 一 節, 說 明 如 後 : 1. 捷 運 局 辦 理 捷 運 工 程 新 莊 線 新 北 巿 段 於 101 年 1 月 5 日 分 段 通 車 至 輔 大 站, 丹 鳳 站 廻 龍 站 已 於 102 年 6 月 29 日 通 車 ; 新 莊 線 臺 北 巿 段 東 門 站 則 於 101 年 9 月 30 日 通 車 2. 有 關 捷 運 信 義 線 與 松 山 線 辦 理 進 度 說 明 如 後 : (1) 捷 運 信 義 線 已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完 工, 現 正 進 行 穩 定 性 測 試 前 置 作 業 與 信 義 路 新 路 型 人 行 道 暨 路 面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於 7 月 初 開 始 系 統 穩 定 性 測 試, 接 續 由 捷 運 公 司 辦 理 模 擬 演 練, 並 經 本 府 初 勘 交 通 部 履 勘 通 過 後, 由 本 府 正 式 對 外 宣 布 通 車 時 間 (2) 捷 運 松 山 線 正 進 行 車 站 站 體 出 入 口 通 風 井 共 同 管 道 之 結 構 施 作 及 車 站 站 體 裝 修 作 業, 周 邊 道 路 人 行 道 暨 附 屬 設 施 改 善 作 業 亦 同 步 進 行 中 ; 另 軌 道 工 程 已 完 成 全 線 安 裝 作 業, 並 移 交 機 電 系 統 標 進 場 安 裝 設 備, 預 定 完 工 時 程 為 103 年 3 月, 接 續 辦 理 系 統 穩 定 性 測 試 捷 運 公 司 模 擬 演 練, 並 經 本 府 初 勘 交 通 部 履 勘 通 過 後, 由 本 府 正 式 對 外 宣 布 通 車 時 間 ( 六 ) 有 關 居 民 對 網 球 中 心 與 籃 球 館 興 建 所 反 映 相 關 建 議, 體 育 局 將 與 居 民 妥 善 溝 通 協 調, 並 納 入 規 劃 設 計 考 量, 以 妥 適 辦 理 市 政 建 設 ( 七 ) 有 關 申 辦 東 亞 運 與 亞 運 部 分 : 1. 前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定 由 臺 中 市 代 表 我 國 申 辦 2017 年 東 亞 運, 惟 日 前 東 亞 運 聯 合 會 理 事 會 會 議 決 議,2013 天 津 東 亞 運 將 是 末 屆 東 亞 運, 3363

未 來 由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取 代 東 亞 運 2. 本 市 於 99 年 3 月 底 獲 選 代 表 我 國 申 辦 2019 年 亞 洲 運 動 會, 隨 即 配 合 體 委 會 與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之 規 劃 展 開 各 項 申 辦 活 動 ; 本 市 復 於 100 年 4 月 22 日 由 體 委 會 核 定 代 表 我 國 申 辦 2017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11 月 29 日 取 得 2017 世 大 運 主 辦 權, 該 項 賽 會 係 我 國 有 史 以 來 舉 辦 規 模 最 大 之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考 量 需 投 入 龐 大 之 人 力 及 資 源, 爰 於 101 年 3 月 函 請 中 華 奧 會 轉 知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本 市 停 止 申 辦 亞 運, 並 已 取 得 中 央 及 中 華 奧 會 之 共 識 ( 八 ) 雙 子 星 大 樓 開 發 案 後 續 將 採 擇 優 遞 補 方 式 辦 理, 目 前 捷 運 局 正 針 對 第 二 順 位 投 資 申 請 人 開 發 建 議 書 承 諾 事 項, 審 慎 研 訂 初 擬 審 定 條 件, 後 續 邀 集 法 務 局 財 政 局 都 發 局 交 通 局 及 工 務 局 等, 綜 整 考 量 後 定 出 審 定 條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第 二 順 位 投 資 申 請 人, 並 俟 其 於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修 正 意 見 後, 由 本 府 決 定 最 後 審 定 條 件,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送 達 翌 日 起 30 日 內, 投 資 申 請 人 決 定 是 否 按 最 後 審 定 條 件 簽 訂 投 資 契 約 書 政 風 處 亦 注 意 相 關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如 發 現 不 法 當 依 規 定 辦 理, 未 來 將 尊 重 檢 調 的 調 查 結 果, 若 有 影 響 公 平 性 之 瑕 疵 或 不 法, 本 府 不 排 除 重 新 徵 求 投 資 人 ( 九 ) 針 對 一 區 一 日 照 中 心 部 分 : 1. 本 市 目 前 已 於 10 個 行 政 區 設 有 13 所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可 提 供 405 人 收 託 量, 截 至 102 年 5 月 底 止, 計 提 供 42,680 人 次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率 已 達 96% 2. 本 市 日 照 中 心 辦 理 50 歲 以 上 失 智 症 老 人 服 務, 嘉 惠 市 民 減 輕 家 庭 負 擔, 且 102 年 5 月 27 日 報 載 顯 示, 該 項 政 策 新 北 市 市 民 亦 知 曉 3. 為 因 應 高 齡 化 社 會 照 護 需 求, 社 會 局 持 續 積 極 增 設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目 前 中 正 區 大 安 區 與 北 投 區 均 已 覓 得 適 當 場 地 設 置, 未 來 將 持 續 配 合 內 政 部 推 動 長 期 照 顧 10 年 計 畫 內 容, 針 對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居 家 服 務 及 家 庭 托 顧 等 進 行 宣 導, 以 達 高 齡 化 社 會 照 護 需 求 和 落 實 在 地 老 化 之 政 策 目 標 ( 十 ) 有 關 一 區 一 英 語 村 計 畫 : 1. 依 市 政 白 皮 書, 持 續 推 動 一 區 一 英 語 村 計 畫, 提 供 學 生 英 語 學 習 模 擬 真 實 情 境, 並 藉 由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聘 用 引 發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達 示 範 教 學 目 的, 教 育 局 訂 有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增 置 英 語 情 境 中 心 3 年 計 畫, 將 分 3 年 完 成 12 行 政 區 各 1 所 英 語 情 境 中 心 之 建 置, 俾 學 生 資 源 共 享 2. 至 今 業 完 成 8 所 情 境 中 心 設 置, 為 了 解 各 校 對 設 置 英 語 情 境 中 心 之 看 法 與 意 願, 教 育 局 已 於 102 年 1 月 25 日 函 請 各 校 填 妥 臺 北 市 國 小 英 語 情 境 中 心 設 置 問 卷 調 查 表 並 報 局 彙 辦, 俾 辦 理 後 續 實 地 勘 查 及 擇 定 等 相 關 事 宜, 預 訂 102 年 度 下 半 年 開 始 籌 設 五 士 林 夜 市 因 應 地 下 化, 致 攤 數 減 少 ; 師 大 社 區 專 案 紛 擾 不 斷 ; 未 來 本 市 土 地 仍 有 增 值 空 間, 請 張 副 市 長 協 助 督 導 市 有 財 產 出 售 事 宜, 避 免 賤 售 情 事 發 生 ( 一 ) 士 林 夜 市 之 範 圍 橫 跨 文 林 路 大 東 路 大 南 路 與 基 河 路 等 街 區, 公 有 士 林 3364

市 場 係 屬 士 林 夜 市 之 一 部 分 士 林 市 場 因 受 建 蔽 率 限 制 及 遵 照 都 審 會 意 見, 市 場 單 一 樓 層 無 法 安 置 全 部 536 個 攤 商, 市 場 處 乃 於 95 年 與 市 場 自 治 會 研 商 後, 決 議 將 需 固 著 設 備 的 飲 食 類 攤 位 設 置 於 地 下 1 樓, 目 前 士 林 市 場 安 置 536 位 攤 商 ( 原 538 位, 兩 名 攤 商 退 場 ) ( 二 ) 有 關 師 大 社 區 周 邊 環 境 之 整 頓, 在 陳 副 市 長 雄 文 積 極 督 導 及 專 案 小 組 共 同 努 力 下, 已 展 現 初 步 成 效, 本 府 將 持 續 秉 持 保 障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原 則, 以 業 者 自 律 居 民 接 受 為 基 礎, 持 續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及 加 強 溝 通, 並 將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訪 談, 針 對 居 民 提 出 問 題, 規 劃 遠 景 與 解 決 方 案, 以 型 塑 出 師 大 社 區 特 有 的 居 住 文 化 ( 三 ) 有 關 本 市 財 產 管 理 部 分 : 1. 財 政 局 經 管 之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倘 各 機 關 有 公 用 使 用 需 求, 均 保 留 不 予 出 售 至 各 機 關 學 校 倘 評 估 無 公 務 或 公 用 使 用 需 求, 視 土 地 面 積 大 小 區 位 與 開 發 價 值, 採 行 標 設 地 上 權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辦 理 BOT 主 導 都 市 更 新 或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合 建 分 屋 或 調 整 地 形, 以 及 小 面 積 畸 零 土 地 辦 理 出 售 等 方 式 進 行 開 發 利 用 2. 其 中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之 出 售, 依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及 公 有 土 地 經 營 及 處 理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又 公 有 土 地 經 營 及 處 理 原 則 第 7 點 但 書 第 1 款 規 定, 面 積 在 5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且 無 鄰 接 公 有 土 地 可 合 併 建 築 使 用 之 土 地, 得 予 出 售 惟 對 於 面 積 超 過 150 平 方 公 尺 市 地 之 出 售, 現 由 副 市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都 發 局 法 務 局 政 風 處 財 政 局 建 管 處 等 組 成 專 案 跨 局 處 審 查 會, 審 議 是 否 出 售 故 財 政 局 辦 理 出 售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均 已 審 慎 評 估, 出 售 之 土 地 多 為 面 積 畸 零 狹 小 無 法 單 獨 開 發 之 零 星 土 地, 並 均 依 土 地 法 第 25 條 規 定 送 請 貴 會 行 政 院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3. 至 出 售 價 格 之 計 價, 依 臺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82 條 規 定, 應 比 照 國 有 財 產 計 價 方 式 參 考 市 價 查 估, 並 經 本 府 市 有 財 產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由 財 政 局 報 請 府 核 定 目 前 實 務 上 市 價 查 估 方 式, 係 由 財 政 局 委 託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依 不 動 產 估 價 技 術 規 則 等 規 定 辦 理 查 估 後 提 財 審 會 審 議, 實 無 賤 售 市 產 情 事 六 市 府 2012 年 提 出 之 臺 北 新 十 大 建 設 尚 無 具 體 成 果, 其 中 雙 子 星 大 樓 開 發 案 簽 約 遙 遙 無 期 ; 松 山 機 場 周 邊 地 區 的 更 新 開 發 捷 運 信 義 線 與 松 山 線 工 程 進 度 落 後 光 纖 到 府 僅 部 分 區 域 享 有 該 項 服 務 ; 雲 端 產 業 園 區 僅 就 內 湖 區 規 劃 設 置, 其 他 6 處 基 地 僅 處 於 評 估 階 段 ; 臺 北 秋 葉 原 係 2005 年 簽 約, 何 新 之 有? 臺 北 藝 術 中 心 多 次 變 更 設 計 及 追 加 預 算 ; 北 部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係 中 央 預 算, 不 應 納 入 市 府 政 績, 請 檢 討 積 極 推 動 ( 一 ) 雙 子 星 大 樓 開 發 案 後 續 將 採 擇 優 遞 補 方 式 辦 理, 目 前 捷 運 局 正 針 對 第 二 順 位 投 資 申 請 人 開 發 建 議 書 承 諾 事 項, 審 慎 研 訂 初 擬 審 定 條 件, 後 續 邀 集 法 務 局 財 政 局 都 發 局 交 通 局 及 工 務 局 等, 綜 整 考 量 後 定 出 審 定 條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第 二 順 位 投 資 申 請 人, 並 俟 其 於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修 正 意 見 3365

後, 由 本 府 決 定 最 後 審 定 條 件,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送 達 翌 日 起 30 日 內, 投 資 申 請 人 決 定 是 否 按 最 後 審 定 條 件 簽 訂 投 資 契 約 書 政 風 處 亦 注 意 相 關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如 發 現 不 法 當 依 規 定 辦 理, 未 來 將 尊 重 檢 調 的 調 查 結 果, 若 有 影 響 公 平 性 之 瑕 疵 或 不 法, 本 府 不 排 除 重 新 徵 求 投 資 人 ( 二 ) 經 查 交 通 部 所 提 報 松 山 機 場 整 體 開 發 案, 業 經 行 政 院 於 101 年 11 月 1 日 審 核 通 過, 案 內 區 分 為 機 場 範 圍 內 及 機 場 周 邊 地 區 兩 部 分 : 1. 機 場 範 圍 內 部 分 : 配 合 松 山 機 場 未 來 將 朝 首 都 商 務 機 場 之 發 展 目 標, 民 權 東 路 北 側 由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大 樓 至 華 航 松 訓 區 廊 帶 ( 民 航 關 聯 產 業 廊 帶 開 發 區 ), 將 重 新 規 劃 配 置, 引 進 會 展 旅 館 與 航 空 關 聯 產 業 等 商 務 機 能 刻 由 民 航 局 研 擬 該 產 業 廊 帶 開 發 案 規 劃 及 招 商 總 顧 問 專 業 服 務 招 標 文 件,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整 體 規 劃 和 可 行 性 評 估, 再 進 行 後 續 招 商 作 業 2. 機 場 周 邊 地 區 部 分 : 將 由 本 府 與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國 防 部 等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規 劃 推 動 周 邊 軍 方 土 地 ( 民 權 東 路 側 土 地 國 泰 營 區 松 齡 營 區 富 錦 營 區 及 慈 恩 四 村 等 ) 公 辦 都 市 更 新, 以 改 造 松 山 機 場 周 邊 環 境 其 中 營 建 署 城 鄉 分 署 辦 理 之 機 場 西 南 側 軍 方 民 權 東 路 散 戶 與 民 宅 更 新 案, 已 於 102 年 5 月 24 日 完 成 最 優 申 請 人 評 選 審 查 ; 松 齡 營 區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案, 亦 由 營 建 署 城 鄉 分 署 協 助 國 防 部 辦 理 評 選 實 施 者 事 宜 ; 目 前 富 錦 營 區 及 慈 恩 四 村 土 地 為 機 場 用 地, 後 續 將 配 合 民 航 局 需 求 和 考 量 機 場 周 邊 整 體 發 展, 研 議 妥 適 開 發 計 畫 ( 三 ) 捷 運 信 義 線 與 松 山 線 工 程 進 度 落 後 部 分 : 1. 捷 運 信 義 線 已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完 工, 現 正 進 行 穩 定 性 測 試 前 置 作 業 與 信 義 路 新 路 型 人 行 道 暨 路 面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於 7 月 初 開 始 系 統 穩 定 性 測 試, 接 續 由 捷 運 公 司 辦 理 模 擬 演 練, 並 經 本 府 初 勘 交 通 部 履 勘 通 過 後, 由 本 府 正 式 對 外 宣 布 通 車 時 間 2. 捷 運 松 山 線 正 進 行 車 站 站 體 出 入 口 通 風 井 共 同 管 道 之 結 構 施 作 及 車 站 站 體 裝 修 作 業, 周 邊 道 路 人 行 道 暨 附 屬 設 施 改 善 作 業 亦 同 步 進 行 中 ; 另 軌 道 工 程 已 完 成 全 線 安 裝 作 業, 並 移 交 機 電 系 統 標 進 場 安 裝 設 備, 預 定 完 工 時 程 為 103 年 3 月, 接 續 辦 理 系 統 穩 定 性 測 試 捷 運 公 司 模 擬 演 練, 並 經 本 府 初 勘 交 通 部 履 勘 通 過 後, 由 本 府 正 式 對 外 宣 布 通 車 時 間 3. 目 前 信 義 線 至 5 月 底 止,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為 96.41% 實 際 進 度 為 96.41%, 松 山 線 至 5 月 底 止,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為 85.96% 實 際 進 度 為 86.01%, 均 無 落 後 ; 捷 運 局 將 持 續 趲 趕 工 進, 期 儘 速 達 成 通 車 目 標 ( 四 ) 依 契 約 規 定, 光 纖 到 府 案 推 動 期 程 包 含 審 查 建 設 與 營 運 等 3 階 段 建 設 階 段 自 廠 商 取 得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CC) 建 設 許 可 證 後, 最 快 1,110 日 內 完 成 本 市 家 戶 覆 蓋 率 80% 之 光 纖 網 路 佈 設 作 業 為 提 供 更 全 面 之 服 務, 資 訊 局 業 與 廠 商 協 調, 並 獲 其 同 意 將 全 力 配 合 本 府 政 策, 積 極 推 動 光 纖 建 設, 承 諾 未 來 全 市 家 戶 覆 蓋 率 可 達 95%, 計 有 95 萬 戶 可 享 有 高 速 低 價 通 訊 服 務 ( 五 ) 針 對 雲 端 產 業 園 區 之 規 劃 設 置 : 3366

1. 因 應 全 球 雲 端 運 算 服 務 市 場 快 速 成 長, 雲 端 產 業 發 展 潛 力 雄 厚, 本 府 規 劃 採 多 核 心 分 階 段 方 式 設 置 雲 端 產 業 園 區, 以 促 進 產 業 朝 結 合 雲 端 運 算 發 展 經 本 府 初 步 分 析 本 市 有 6 處 地 點 可 供 考 量, 並 經 調 查 業 界 意 見 回 復, 業 者 需 求 最 高 地 點 為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且 考 量 該 區 已 具 備 聚 落 效 應, 並 有 可 供 設 置 之 市 有 土 地, 爰 本 府 以 內 湖 港 墘 路 洲 子 街 及 瑞 光 路 所 圍 街 廓 基 地 為 第 1 階 段 推 動 地 點 2. 就 廠 商 對 於 本 市 各 區 位 設 置 雲 端 園 區 之 進 駐 需 求 序 位 觀 之, 目 前 雲 端 廠 商 進 駐 內 湖 科 技 園 區 之 意 願 較 高, 未 來 配 合 內 科 雲 端 園 區 之 開 發 完 成 期 程, 屆 時 將 視 雲 端 產 業 發 展 情 形 及 廠 商 進 駐 需 求, 再 行 評 估 另 5 處 地 點 開 發 雲 端 園 區 之 可 行 性, 以 增 進 開 發 之 整 體 效 益 ( 六 ) 本 府 於 62 年 在 光 華 路 橋 下 公 共 空 間 設 立 了 光 華 商 場, 原 先 以 販 售 舊 書 古 董 為 主 的 攤 商, 後 來 轉 型 改 售 電 腦 光 碟 等 資 訊 產 業 周 邊 產 品, 造 就 現 在 的 光 華 商 場 為 配 合 光 華 橋 拆 除 及 攤 商 臨 時 安 置 政 策, 於 94 年 6 月 23 日 以 臺 北 資 訊 產 業 大 樓 預 定 地 旁 國 有 財 產 局 土 地 ( 原 金 山 拖 吊 場 ) 為 臨 時 安 置 地 點, 原 光 華 商 場 攤 商 於 95 年 春 節 於 臨 時 賣 場 重 新 開 幕 營 運 ( 七 ) 臺 北 藝 術 中 心 興 建 工 程 於 97 年 貴 會 審 定 通 過 建 築 團 隊 之 服 務 費 5.7 億 元 為 固 定 金 額, 不 因 預 算 調 整 而 增 加 服 務 費 98 年 審 定 通 過 施 工 經 費 48 億 元 99 年 設 計 團 隊 經 與 國 內 劇 場 界 專 家 2 次 座 談 會, 提 交 經 其 精 確 分 析 之 完 整 方 案, 需 54.23 億 元, 經 新 工 處 協 助 預 算 估 算 檢 討 合 理,100 至 101 年 為 撙 節 總 經 費 分 階 段 辦 理 13 次 細 部 設 計 成 果 之 專 家 學 者 及 工 程 審 查, 並 歷 經 全 期 程 反 覆 之 32 次 審 查 會 19 次 討 論 會 15 次 會 勘 11 次 督 導 會, 以 確 認 建 築 團 隊 所 提 圖 說 預 算 之 合 理 性, 於 102 年 提 出 第 一 次 追 加 預 算, 全 案 將 於 104 年 底 竣 工 105 年 開 幕 營 運 ( 八 ) 北 部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係 文 化 部 編 列 預 算 委 託 本 府 代 辦, 本 府 積 極 推 動 興 建 及 營 運 計 畫, 硬 體 方 面 包 括 用 地 取 得 經 費 協 調 國 際 競 圖 專 案 管 理 設 計 監 造 施 工 等 代 辦 事 項, 軟 體 方 面 亦 有 諸 多 配 套 計 畫 如 資 深 音 樂 人 口 述 歷 史 臺 灣 流 行 音 樂 資 料 庫 總 目 錄 建 置 臺 北 流 行 音 樂 季 等 付 出 諸 多 努 力, 興 建 完 成 由 本 府 經 營 管 理, 全 案 預 計 於 105 年 底 竣 工 106 年 底 開 幕 營 運 七 查 近 3 年 來 臺 北 公 眾 區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Taipei Free 政 策 之 執 行, 每 年 占 資 訊 局 全 年 預 算 達 40%, 號 稱 擁 有 6,561 服 務 熱 點, 提 供 本 市 主 要 室 內 外 公 共 場 所 免 費 Wi-Fi 無 線 寬 頻 服 務, 惟 實 際 上 係 市 府 斥 資 經 費, 讓 遠 傳 電 信 藉 由 安 源 公 司 幫 助 額 外 擴 張 熱 點, 且 上 網 者 僅 需 租 用 三 大 電 信 業 者 之 3G 易 付 卡, 即 可 滿 足 需 求, 致 本 市 101 年 8 月 至 12 月 國 際 觀 光 客 申 請 Taipei Free 帳 號 僅 2.02%, 執 行 成 效 有 限, 請 加 強 檢 討 臺 北 公 眾 區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Taipei Free) 提 供 公 共 場 所 免 費 Wi-Fi 無 線 上 網, 係 絕 大 多 數 無 線 上 網 載 具 (device, 如 智 慧 型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筆 記 型 電 腦 等 ) 均 內 建 支 援, 且 廣 為 國 際 城 市 公 共 無 線 上 網 採 用 之 技 術 規 格 另 Taipei Free 基 於 屬 地 主 義 原 則, 對 在 本 市 從 事 觀 光 及 商 務 活 動 的 國 際 人 士, 提 供 下 列 多 元 化 帳 號 申 請 管 道 :( 一 ) 臨 櫃 申 請 : 可 在 本 市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主 要 旅 館 及 3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