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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方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12 月 12 日 证 监 许 可 [2013]1571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的 市 场 风 险, 因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利 率 风 险 或 负 收 益 风 险, 因 债 券 和 票 据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到 期 不 能 兑 付 的 信 用 风 险, 因 本 产 品 相 关 技 术 规 则 操 作 等 创 新 性 造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是 根 据 投 资 人 持 有 份 额 的 时 间 或 数 量 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后 由 系 统 自 动 升 级 生 成, 若 满 足 升 级 条 件 的 当 日 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升 级 日 期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因 此 可 能 存 在 投 资 人 持 有 份 额 的 实 际 持 有 时 间 比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升 级 条 件 的 持 有 时 间 更 长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风 险 揭 示 章 节 本 基 金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债 券 型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1

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4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8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18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3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25 七 基 金 的 募 集... 27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29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30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37 十 一 基 金 的 财 产... 44 十 二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45 十 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49 十 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51 十 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54 十 六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55 十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60 十 八 风 险 揭 示... 64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67 二 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88 二 十 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01 二 十 二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02 二 十 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03 二 十 四 备 查 文 件... 104 2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以 及 南 方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3

二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南 方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南 方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南 方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南 方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南 方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并 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法 人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4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5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6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9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5

31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4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5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日 期 36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7 业 务 规 则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8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1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2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3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或 简 称 定 投 计 划 4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6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47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6

48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49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收 益 率 50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扣 除,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51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2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4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55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6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7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 层 成 立 时 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注 册 资 本 :1.5 亿 元 人 民 币 电 话 :(0755)82763888 传 真 :(0755)82763889 联 系 人 : 鲍 文 革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4 号 文 批 准, 由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广 西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2000 年,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0]78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了 增 资 扩 股,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1 亿 元 人 民 币 2005 年,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201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注 册 资 本 达 1.5 亿 元 人 民 币 目 前 股 权 结 构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5%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0%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15% 及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吴 万 善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金 融 管 理 处 科 员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市 分 行 江 宁 支 行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证 券 发 行 部 副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 江 苏 省 证 券 登 记 处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总 裁,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张 涛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毕 业 于 河 海 大 学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专 业, 获 博 士 学 位 1994 年 8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历 任 总 裁 秘 书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业 务 经 理 上 海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裁 助 理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总 裁 党 委 委 员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党 委 委 员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姜 健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毕 业 于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经 济 及 管 理 专 业, 获 硕 士 学 位 1994 年 12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并 一 直 在 华 泰 证 券 工 作, 历 任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总 监 总 裁 助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职 务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副 总 裁 党 委 委 员 8

董 事 会 秘 书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江 苏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余 钢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高 级 经 济 师,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湘 潭 大 学 英 语 专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法 专 业 曾 在 广 州 军 区 深 圳 市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深 圳 市 国 资 委 深 圳 市 地 铁 集 团 等 单 位 工 作, 长 期 从 事 投 融 资 股 权 管 理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2010 年 4 月 加 入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党 委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项 建 国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高 级 会 计 师,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曾 在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任 教 并 担 任 审 计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其 后 在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市 商 贸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任 职,2004 年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历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部 长 投 资 发 展 部 部 长 企 业 一 部 部 长, 长 期 从 事 投 融 资 股 权 管 理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部 部 长 中 国 深 圳 对 外 贸 易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深 圳 市 长 城 润 达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华 润 五 丰 肉 类 食 品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深 圳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深 圳 市 深 投 华 控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李 自 成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 理 计 财 部 经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工 会 主 席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庄 园 芳 女 士, 董 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经 济 师 历 任 兴 业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负 责 人,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兴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兴 证 ( 香 港 )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杨 小 松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 硕 士, 注 册 会 计 师 历 任 德 勤 国 际 会 计 师 行 会 计 专 业 翻 译,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部 职 员, 美 国 NASDAQ 实 习 职 员,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201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担 任 督 察 长,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党 委 副 书 记 姚 景 源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曾 任 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代 市 长 市 长,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党 组 书 记, 国 家 统 计 局 总 经 济 师 现 任 国 务 院 参 事 室 研 究 员 中 国 统 计 学 会 副 会 长 北 京 大 学 清 华 大 学 吉 林 大 学 浙 江 大 学 兼 职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李 心 丹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金 融 学 博 士,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历 任 东 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现 任 南 京 大 学 工 程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9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国 信 证 券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金 融 创 新 实 验 室 兼 职 研 究 员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兼 职 教 授 教 育 部 金 融 开 放 实 验 室 副 主 任 ( 兼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江 苏 省 科 技 创 新 协 会 副 会 长,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江 苏 分 行 咨 询 顾 问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秦 淮 区 政 府 顾 问 国 电 南 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南 京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周 锦 涛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历 任 香 港 警 务 处 ( 黄 大 仙 及 油 尖 区 ) 警 务 督 察, 香 港 警 务 处 (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 警 务 总 督 察,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证 券 主 任,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总 监 顾 问, 现 任 香 港 汇 业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旗 下 汇 业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汇 业 金 融 期 貨 有 限 公 司 汇 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郑 建 彪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 硕 士 及 工 商 管 理 硕 士,20 年 以 上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毕 业 于 财 政 部 科 研 所,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京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机 构, 先 后 担 任 干 部 经 理 副 主 任 等 工 作 现 担 任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董 事 合 伙 人, 兼 任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务 周 蕊 女 士, 独 立 董 事,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曾 于 西 北 大 学 宣 传 部 陕 西 电 视 台 新 闻 部 陕 西 博 硕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万 商 天 勤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中 伦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信 利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任 职, 现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副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律 师 协 会 证 券 期 货 和 基 金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深 圳 市 易 尚 展 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广 西 强 强 碳 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深 圳 松 海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 监 事 会 成 员 骆 新 都 女 士, 监 事, 经 济 学 硕 士, 经 济 师 历 任 民 政 部 外 事 处 处 长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顾 问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舒 本 娥 女 士, 监 事,15 年 的 证 券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毕 业 于 杭 州 电 子 工 业 学 院 会 计 专 业, 获 学 士 学 位 曾 任 职 于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担 任 财 务 处 处 长 工 作 1998 年 10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历 任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姜 丽 花 女 士, 监 事, 中 共 党 员, 高 级 会 计 师,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深 圳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曾 在 浙 江 兰 溪 马 间 专 厂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工 作,2004 年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历 任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长 期 从 事 财 务 管 理 投 融 资 股 权 管 理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长, 深 圳 市 科 实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0

监 事 深 圳 市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 国 科 技 开 发 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深 圳 市 深 福 保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深 圳 市 建 安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苏 荣 坚 先 生, 监 事, 中 共 党 员, 学 士 学 位,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三 明 市 财 政 局 财 委, 厦 门 信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部 业 务 主 办 副 经 理, 自 营 业 务 部 经 理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兼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林 红 珍 女 士, 监 事, 投 资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后 参 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进 修 班 曾 任 厦 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1994 年 进 入 兴 业 证 券, 先 后 担 任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兴 业 证 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兴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苏 民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博 士 研 究 生, 工 程 师 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市 场 服 务 部 总 监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张 德 伦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2010 年 1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林 斯 彬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民 商 法 专 业 硕 士, 先 后 担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2008 年 12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经 理 高 级 经 理,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助 理 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吴 万 善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金 融 管 理 处 科 员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市 分 行 江 宁 支 行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证 券 发 行 部 副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 江 苏 省 证 券 登 记 处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总 裁,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杨 小 松 先 生,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 硕 士, 注 册 会 计 师 历 任 德 勤 国 际 会 计 师 行 会 计 专 业 翻 译,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部 职 员, 美 国 NASDAQ 实 习 职 员,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201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担 任 督 察 长,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党 委 副 书 记 俞 文 宏 先 生, 副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经 济 师,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江 苏 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2003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11

司 副 总 裁 党 委 委 员 郑 文 祥 先 生, 副 总 裁,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曾 任 职 于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农 业 银 行 南 方 证 券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2000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历 任 国 债 投 资 经 理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监 南 方 避 险 增 值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朱 运 东 先 生, 副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 学 士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 办 公 厅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200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历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党 委 委 员 秦 长 奎 先 生, 副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历 任 南 京 汽 车 制 造 厂 经 营 计 划 处 科 员,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2005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曾 任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纪 委 委 员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鲍 文 革 先 生, 督 察 长,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经 济 学 硕 士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行 部 及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1998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 人 总 经 理 助 理,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4 基 金 经 理 刘 朝 阳,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硕 士 学 位,2007 年 7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历 任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债 券 交 易 员 及 固 定 收 益 部 宏 观 策 略 高 级 研 究 员 2011 年 5 月 至 今, 任 南 方 50 债 基 金 经 理 ;2011 年 10 月 至 今, 任 南 方 现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3 年 5 月 至 今, 任 南 方 中 票 基 金 经 理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裁 杨 小 松 先 生, 总 裁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李 海 鹏 先 生, 交 易 部 总 监 王 珂, 固 定 收 益 部 执 行 总 监 韩 亚 庆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12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3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证 券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8) 协 助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9)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10) 贬 损 同 行, 以 提 高 自 己 ; (11)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欺 诈 成 分 ; (12)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3)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4

(14)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行 为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和 投 资 股 票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如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六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能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控 制 严 密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 理 方 法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内 控 原 则 控 制 环 境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15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责 任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2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运 作 环 节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来 实 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3 主 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复 核 制 度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财 产 登 记 保 管 和 实 物 资 产 盘 点 制 度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等 (2)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 组 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 序 性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3)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董 事 会 聘 任, 并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16

务 投 资 决 策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 议 上 报 告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明 确 规 定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的 情 况 17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3 年 9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9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3 年 9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37 只,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开 放 式 332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8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2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2)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 审 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19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环 境 独 立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网 络 独 立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互 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 练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稳 定 地 发 展 20

(2)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21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2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 真 :(0755)82763900 联 系 人 : 张 锐 珊 2 其 他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情 况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新 增 其 他 发 售 机 构 并 及 时 公 告 二 登 记 机 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6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0755)82763849 传 真 :(0755)82763889 联 系 人 : 古 和 鹏 三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联 系 人 : 孙 睿 23

四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电 话 :(021)2323880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汪 棣 陈 熹 联 系 人 : 陈 熹 24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一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或 数 量, 分 别 设 置 A 类 B 类 和 C 类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类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开 放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B 类 和 C 类 不 开 放 认 购 和 申 购 业 务, 只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本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时 使 用 同 一 个 基 金 代 码, 但 是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信 息 披 露 等 场 合 可 以 使 用 不 同 的 代 码 和 简 称, 分 别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划 分 1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或 数 量, 确 定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份 额 类 别 以 及 其 管 理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项 目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时 间 (N 为 持 有 时 间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 份 额 数 量 (M 为 持 有 的 份 额 数 ) N<7 日 且 M<10 万 份 7 日 N<14 日 或 10 万 份 M<50 万 份 N 14 日 或 M 50 万 份 管 理 费 ( 年 费 率 ) 0.27% 0.22% 0.17%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年 费 率 ) 0.25% 0.20% 0.15% 2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开 放 认 购 和 申 购 业 务,B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是 根 据 持 有 时 间 或 持 有 数 量 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后 由 系 统 自 动 升 级 生 成 (1) 若 投 资 人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且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不 足 10 万 份 时, 自 认 购 或 申 购 确 认 之 日 起, 该 笔 份 额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的 持 有 时 间 达 到 7 日 时, 该 账 户 持 有 的 该 笔 份 额 由 A 类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若 该 笔 份 额 继 续 持 有, 持 有 时 间 达 到 14 日 时, 该 账 户 持 有 的 该 笔 份 额 由 B 类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2) 若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10 万 份 时, 该 账 户 持 有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自 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50 万 份 时, 该 账 户 持 有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自 动 升 级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 (3)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满 足 上 述 (1) 和 (2) 项 中 任 一 项 条 件 时, 系 统 自 动 升 25

级 满 足 升 级 条 件 的 当 日 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升 级 日 期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4) 系 统 只 对 满 足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升 级 处 理,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降 级 处 理 (5)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实 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以 根 据 上 述 规 则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为 准 当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份 额 类 别 发 生 变 化 的, 将 自 其 份 额 类 别 变 化 的 当 日 起 适 用 于 新 份 额 类 别 的 管 理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年 费 率 三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的 调 整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并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26

七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12 月 12 日 证 监 许 可 [2013]1571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一 基 金 的 类 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二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四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五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六 发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公 开 发 售,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若 资 金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认 购 不 成 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认 购 不 成 功 或 认 购 无 效 的 款 项 退 回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一 经 确 认 不 得 撤 销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本 基 金 认 购 的 申 请 方 式 为 书 面 申 请 或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其 他 方 式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按 面 值 发 售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 资 人 通 常 可 在 T+1 日 到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在 募 集 截 止 日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七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27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认 购 1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认 购 65 万 元, 其 中 A 类 基 金 份 额 5 万 元 B 类 基 金 份 额 10 万 元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50 万 元 上 述 三 笔 认 购 确 认 金 额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划 分 规 则 确 定 所 属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不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且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不 赎 回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后 续 认 购 及 申 购 确 认 的 持 有 份 额 不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产 生 的 份 额 不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九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十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的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该 笔 认 购 产 生 利 息 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为 : 认 购 份 额 =(100,000+50)/1.00 = 100,050.00 份 2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舍 弃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3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十 一 基 金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首 次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如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限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28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29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 申 购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可 在 上 述 范 围 内 规 定 具 体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三 申 购 赎 回 的 原 则 1 确 定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30

规 定 的,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即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四 申 购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正 常 情 况 下, 投 资 人 赎 回 (T 日 )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款 项 于 T+1 日 从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经 销 售 机 构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遇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规 定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1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五 申 购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31

1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0.01 元,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2 投 资 人 当 日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置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份 额 上 限 或 单 个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份 额 上 限, 并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置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单 个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单 日 累 计 赎 回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上 限 单 个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赎 回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上 限 单 笔 申 购 赎 回 上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2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3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确 认 的 方 式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1.00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100,000/1.00=100,000.00 份 4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确 认 的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1.00 元 +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例 :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100,000 份, 赎 回 50,000 份,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为 1.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50,000 1.00+1.50=50001.50 元 5 申 购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舍 弃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6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3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7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8 本 基 金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9 单 一 账 户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10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11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11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对 于 上 述 第 8 9 10 项 拒 绝 申 购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每 一 开 放 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申 购 上 限 设 定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33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本 基 金 每 日 累 计 赎 回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8 单 一 账 户 每 日 累 计 赎 回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9 单 笔 赎 回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10 项 情 形 之 一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对 于 上 述 第 7 8 9 项 拒 绝 赎 回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每 一 开 放 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赎 回 上 限 设 定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34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 式 )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十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十 一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