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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 国 证 监 会 1 证 监 会 公 告 [2016]9 号 : 公 布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司 债 券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上 市 公 司 半 年 度 报 告 披 露 的 补 充 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 起 施 行 公 布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司 债 券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上 市 公 司 半 年 度 报 告 披 露 的 补 充 规 定 详 情 请 见 附 件 1 2 2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上 市 审 核 1. 证 监 会 审 核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上 市 时 重 点 关 注 哪 些 问 题? 答 : 证 监 会 在 审 核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上 市 时, 重 点 关 注 下 列 问 题 : (1)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是 否 符 合 产 权 清 晰 公 司 治 理 健 全 风 险 管 控 能 力 强 资 产 质 量 好 有 一 定 规 模 且 业 务 较 为 全 面 竞 争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的 要 求 (2) 最 近 两 年 银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评 级 的 综 合 评 级 结 果 (3) 最 近 三 年 年 末 及 最 近 一 期 末 风 险 监 管 核 心 指 标 是 否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4)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5) 最 近 一 年 及 最 近 一 期 末 存 款 或 贷 款 规 模 在 主 要 经 营 地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的 市 场 份 额 排 名 中 是 否 居 于 前 列 (6) 最 近 三 年 内 是 否 进 行 过 重 大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剥 离, 或 发 生 过 重 大 银 行 案 件 (7) 报 告 期 内 监 管 评 级 风 险 监 管 核 心 指 标 的 变 动 情 况 及 变 动 原 因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3

(8) 内 部 职 工 持 股 是 否 符 合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关 于 规 范 金 融 企 业 内 部 职 工 持 股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0]97 号 ) 的 规 定 (9) 银 行 设 立 历 次 增 资 和 股 权 转 让 是 否 按 规 定 向 银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等 手 续 (10) 是 否 已 结 合 资 本 状 况 股 权 结 构 业 务 现 状 及 其 发 展 状 况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资 本 金 补 充 机 制, 并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披 露 (11) 是 否 参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26 号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8]33 号 ) 的 规 定 编 制 招 股 说 明 书 2. 保 荐 机 构 在 推 荐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上 市 时 应 履 行 哪 些 核 查 义 务? 答 : 保 荐 机 构 应 结 合 所 推 荐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的 实 际 情 况, 重 点 对 下 列 事 项 的 核 查 : (1)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制 度 的 健 全 性 和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确 认 所 推 荐 的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已 根 据 银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制 定 贷 款 分 类 制 度 并 在 报 告 期 内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2)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确 认 所 推 荐 的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已 建 立 健 全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确 认 其 报 告 期 内 各 项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得 到 全 面 有 效 执 行 ; (3) 重 点 风 险 领 域 相 关 业 务 的 风 险 与 合 法 合 规 性, 确 认 所 推 荐 的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相 关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不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 (4) 贷 款 集 中 度 和 关 联 贷 款, 确 认 所 推 荐 中 小 商 业 银 行 不 存 在 重 大 信 用 风 险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4

3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关 于 修 改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中 止 审 查 情 形 的 通 知 为 进 一 步 简 化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提 高 审 核 效 率, 方 便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原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关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中 止 审 查 的 情 形 中 发 行 人 申 请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财 务 资 料 已 过 有 效 期 需 中 止 审 查 的 规 定 不 再 执 行 初 审 会 发 审 会 及 正 式 刊 登 招 股 意 向 书 时,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资 料 应 在 有 效 期 ( 含 1 个 月 延 长 期 ) 内 4 资 产 证 券 化 监 管 问 答 ( 一 ) 一 对 于 污 水 处 理 费 垃 圾 处 理 费 政 府 还 贷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费 等 收 费, 其 按 照 污 染 者 / 使 用 者 付 费 原 则 由 企 业 或 个 人 缴 纳, 全 额 上 缴 地 方 财 政, 专 款 专 用, 并 按 照 约 定 返 还 给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的 提 供 方 请 问 上 述 收 费 权 类 资 产 是 否 可 以 作 为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基 础 资 产? 答 : 上 述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最 终 由 使 用 者 付 费,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并 约 定 了 明 确 的 费 用 返 还 安 排 的 相 关 收 费 权 类 资 产, 可 以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该 类 基 础 资 产 应 当 取 得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或 有 权 部 门 按 约 定 划 付 购 买 服 务 款 项 的 承 诺 或 法 律 文 件 以 该 类 资 产 为 基 础 资 产 的,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中 详 细 了 解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企 业 的 历 史 现 金 流 情 况, 约 定 明 确 的 现 金 流 返 还 账 户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现 金 流 返 还 账 户 获 得 完 整 充 分 的 控 制 权 限 二 对 于 现 金 流 入 中 包 含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能 源 清 洁 化 利 用 新 能 源 汽 车 及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绿 色 节 能 建 筑 等 领 域 的 项 目, 请 问 现 金 流 中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部 分 是 否 可 以 作 为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基 础 资 产? 答 : 我 会 积 极 支 持 鼓 励 绿 色 环 保 产 业 相 关 项 目 比 照 各 交 易 场 所 关 于 开 展 绿 色 公 司 债 券 试 点 通 知 的 相 关 要 求, 通 过 资 产 证 券 化 方 式 融 资 发 展 上 5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述 项 目 现 金 流 中 来 自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政 策 标 准 发 放 的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部 分 ( 包 括 价 格 补 贴 ), 可 纳 入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基 础 资 产 三 对 于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项 目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请 问 相 关 PPP 项 目 的 范 围 应 当 如 何 界 定? 答 :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项 目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原 则 上 需 为 纳 入 财 政 部 PPP 示 范 项 目 名 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PPP 推 介 项 目 库 或 财 政 部 公 布 的 PPP 项 目 库 的 项 目 PPP 项 目 现 金 流 可 来 源 于 有 明 确 依 据 的 政 府 付 费 使 用 者 付 费 政 府 补 贴 等 其 中 涉 及 的 政 府 支 出 或 补 贴 应 当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四 对 于 单 一 信 托 受 益 权 进 行 资 产 证 券 化, 请 问 有 哪 些 关 注 要 点? 答 : 以 单 一 信 托 受 益 权 为 基 础 资 产, 基 础 资 产 除 必 须 满 足 现 金 流 独 立 持 续 稳 定 可 预 测 的 要 求 之 外, 还 应 当 依 据 穿 透 原 则 对 应 和 锁 定 底 层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来 源, 同 时 现 金 流 应 当 具 备 风 险 分 散 的 特 征 无 底 层 现 金 流 锁 定 作 为 还 款 来 源 的 单 笔 或 少 笔 信 托 受 益 权 不 得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五 对 于 以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为 基 础 资 产 进 行 资 产 证 券 化, 请 问 有 哪 些 关 注 要 点? 答 : 以 融 资 租 赁 债 权 为 基 础 资 产 的, 管 理 人 除 应 当 对 出 租 人 与 承 租 人 租 赁 合 同 的 商 业 合 理 性 租 赁 物 评 估 价 值 的 合 理 性 承 租 人 偿 还 租 金 的 还 款 安 排 租 赁 公 司 的 内 控 制 度 和 资 产 服 务 能 力 等 出 具 核 查 意 见 以 外, 还 应 对 基 础 资 产 所 实 现 的 风 险 分 散 程 度 以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信 用 增 级 做 出 相 关 披 露 和 说 明 5 关 于 私 募 等 金 融 类 机 构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融 资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参 与 新 三 板 做 市 业 务 的 问 答 (1) 问 : 自 去 年 12 月 21 日 起, 证 监 会 暂 停 了 私 募 等 金 融 类 机 构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融 资, 请 问 目 前 进 展 情 况? 6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答 :2015 年 以 来, 新 三 板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频 繁 融 资, 融 资 金 额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等 问 题 引 起 社 会 关 注 和 质 疑 为 此, 证 监 会 就 金 融 类 机 构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融 资 进 行 了 调 研 论 证 为 落 实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聚 焦 新 三 板 服 务 创 新 型 创 业 型 成 长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市 场 定 位,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功 能, 促 进 创 新 创 业 激 发 经 济 增 长 新 动 力, 切 实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隐 患,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广 泛 调 研 并 充 分 听 取 市 场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对 金 融 类 机 构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融 资 作 出 了 原 则 性 安 排 : 国 家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颁 发 许 可 证 的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符 合 条 件 的 私 募 基 金 机 构 可 以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和 融 资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应 制 定 具 体 挂 牌 条 件, 从 严 监 管 已 挂 牌 金 融 类 机 构, 并 实 施 差 异 化 信 息 披 露 及 监 管 要 求 证 监 会 将 一 如 既 往 履 行 国 务 院 关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所 赋 予 的 监 管 职 责, 坚 守 新 三 板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市 场 定 位, 打 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新 三 板 的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2) 问 : 证 监 会 近 期 对 丰 富 新 三 板 做 市 机 构 类 型 有 何 考 虑? 答 : 近 期, 我 会 对 新 三 板 做 市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认 为 允 许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参 与 新 三 板 做 市 业 务, 对 丰 富 新 三 板 市 场 做 市 机 构 类 型 促 进 新 三 板 市 场 价 格 发 现 以 及 支 持 私 募 机 构 发 展 提 高 服 务 中 小 微 企 业 能 力 等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为 此, 我 会 拟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参 与 新 三 板 做 市 业 务 试 点 由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具 体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参 与 新 三 板 做 市 业 务 试 点 的 备 案 管 理 工 作, 从 资 本 实 力 专 业 人 员 业 务 方 案 信 息 系 统 和 诚 信 记 录 等 方 面, 明 确 资 质 条 件, 按 照 稳 起 步 原 则, 择 优 选 取 机 构 试 点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相 关 准 备 完 成 后, 将 在 其 网 站 公 告 有 关 备 案 条 件 材 料 和 程 序 要 求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7

6 公 示 第 六 届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名 单 及 本 月 重 大 人 事 调 整 (1) 委 员 候 选 人 公 示 名 单 如 下 : ( 一 ) 专 家 学 者 委 员 候 选 人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 学 位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1 田 轩 男 1978.05 博 士 清 华 大 学 五 道 口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助 理 教 授 金 融 学 2 白 重 恩 男 1963.10 博 士 清 华 大 学 经 管 学 院 副 院 长, 经 济 系 系 主 任 教 授 经 济 数 学 3 肖 星 女 1971.03 博 士 清 华 大 学 经 管 学 院 会 计 系 系 主 任 教 授 会 计 学 序 号 ( 二 ) 证 券 公 司 委 员 候 选 人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 学 位 职 务 职 称 工 作 单 位 1 江 禹 男 1975.05 硕 士 研 究 生 公 司 董 事 执 委 会 委 员 董 事 总 经 理 2 徐 鸣 镝 男 1969.11 硕 士 研 究 生 副 总 裁 3 张 剑 男 1977.11 博 士 研 究 生 4 刘 乃 生 男 1971.02 硕 士 研 究 生 并 购 业 务 线 负 责 人 董 事 总 经 理 执 委 会 委 员 董 事 总 经 理 保 荐 业 务 负 责 人 投 资 银 行 部 负 责 人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8 保 荐 代 表 人 经 济 师 注 册 会 计 师 保 荐 代 表 人 中 级 会 计 师 5 欧 阳 西 男 1967.12 硕 士 研 究 生 副 总 裁 中 级 经 济 师 6 薛 军 男 1970.02 大 学 本 科 / 硕 士 7 杨 晓 涛 男 1973.03 硕 士 研 究 生 8 姜 诚 君 男 1968.04 硕 士 研 究 生 总 经 理 投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总 裁 并 购 融 资 部 总 经 理, ( 兼 ) 创 新 投 行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投 资 银 行 事 业 部 总 裁 副 总 经 理, 分 管 投 行 部 工 作 会 计 师 无 经 济 师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 胡 华 勇 男 1972.10 博 士 研 究 生 无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姜 文 国 男 1967.08 硕 士 研 究 生 无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崔 洪 军 男 1972.12 硕 士 研 究 生 副 总 裁 无 东 方 花 旗 证 券 有 限

12 胡 伟 男 1981.01 硕 士 研 究 生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并 购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保 荐 代 表 人 中 国 并 购 公 会 注 册 并 购 交 易 师 13 谢 运 男 1976.11 博 士 研 究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中 级 经 济 师 14 谢 继 军 男 1972.05 硕 士 研 究 生 15 王 世 平 男 1968.12 博 士 研 究 生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 兼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无 保 荐 代 表 人 律 师 职 业 资 格 公 司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有 限 公 司 ( 三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委 员 候 选 人 序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 学 位 职 务 职 称 工 作 单 位 号 高 级 经 济 北 京 天 健 兴 业 资 产 评 估 有 1 孙 建 民 男 1964.12 研 究 生 / 硕 士 董 事 长 师 限 公 司 2 王 青 华 女 1970.11 研 究 生 / 硕 士 总 经 理 中 和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助 理 高 级 经 济 3 张 树 帆 男 1975.10 研 究 生 / 硕 士 中 通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师 高 级 经 济 中 水 致 远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4 肖 力 男 1968.11 研 究 生 / 硕 士 董 事 长 师 司 中 联 资 产 评 估 集 团 有 限 公 5 胡 智 男 1964.04 本 科 / 学 士 总 裁 工 程 师 司 北 京 中 企 华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6 阮 咏 华 女 1972.06 本 科 / 硕 士 副 总 裁 责 任 公 司 中 级 经 济 上 海 东 洲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7 蒋 骁 男 1978.05 研 究 生 / 硕 士 高 级 副 总 裁 师 司 高 级 商 务 上 海 立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8 杨 伟 暾 男 1970.06 研 究 生 / 硕 士 董 事 长 师 司 高 级 经 济 北 京 中 同 华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9 管 伯 渊 男 1972.09 研 究 生 / 硕 士 首 席 评 估 师 师 公 司 北 京 中 天 华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10 孙 彦 君 男 1968.06 本 科 副 总 经 理 会 计 师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会 计 11 王 传 军 男 1977.03 研 究 生 / 硕 士 副 总 经 理 坤 元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师 首 席 评 估 师 北 京 国 融 兴 华 资 产 评 估 有 12 黎 军 男 1974.04 本 科 会 计 师 副 总 经 理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北 方 亚 事 资 产 评 估 事 13 温 云 涛 男 1971.12 大 专 首 席 评 估 师 会 计 师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14 梅 惠 民 男 1957.06 大 专 总 经 理 审 计 师 银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评 估 上 海 申 威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15 崔 建 平 男 1976.08 本 科 / 学 士 副 总 经 理 师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9

( 四 ) 会 计 师 委 员 候 选 人 序 性 姓 名 号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 学 位 职 务 职 称 工 作 单 位 1 李 燕 玉 女 1966.07 研 究 生 / 硕 士 合 伙 人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2 周 颖 女 1967.01 研 究 生 合 伙 人 中 级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3 潘 莉 华 女 1972.07 研 究 生 / 硕 士 合 伙 人 高 级 会 计 师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4 张 京 京 女 1969.09 本 科 / 学 士 合 伙 人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5 施 其 林 男 1965.08 大 专 / 硕 士 副 总 裁 会 计 师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6 梁 晓 燕 女 1966.09 研 究 生 / 硕 士 合 伙 人 高 级 会 计 师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7 张 居 忠 男 1970.10 本 科 / 学 士 合 伙 人 天 职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8 李 惠 琦 男 1971.12 本 科 / 硕 士 合 伙 人 会 计 师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9 刘 红 卫 男 1966.04 大 专 / 硕 士 合 伙 人 审 计 师 中 天 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0 周 海 斌 男 1978.11 本 科 / 学 士 合 伙 人 高 级 会 计 师 中 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1 陈 胜 华 男 1970.09 研 究 生 / 硕 士 高 级 合 高 级 会 计 伙 人 师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2 杨 涛 女 1969.07 研 究 生 / 硕 士 高 级 合 高 级 会 计 伙 人 师 中 审 亚 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3 周 俊 杰 男 1968.05 本 科 合 伙 人 会 计 师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4 丁 亚 轩 男 1964.02 研 究 生 / 硕 士 合 伙 人 高 级 经 济 师 中 兴 财 光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5 朱 宗 瑞 女 1968.10 研 究 生 / 硕 士 合 伙 人 高 级 会 计 师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序 号 姓 名 ( 五 ) 律 师 委 员 候 选 人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 学 位 职 务 职 称 工 作 单 位 1 方 祥 勇 男 1972.08 研 究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合 伙 人 无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2 徐 萍 女 1969.12 研 究 生 / 硕 士 合 伙 人 无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3 陈 巍 男 1976.08 法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合 伙 人 无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4 徐 建 军 男 1974.04 研 究 生 / 民 商 法 学 硕 士 合 伙 人 无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5 姜 翼 凤 女 1979.12 研 究 生 / 民 商 法 学 硕 士 合 伙 人 无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6 陈 瑛 明 男 1964.02 研 究 生 / 国 际 首 席 合 经 济 法 学 硕 士 伙 人 无 上 海 市 瑛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7 许 平 文 男 1969.06 本 科 / 学 士 合 伙 人 工 程 师 上 海 市 广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8 苏 波 女 1970.11 本 科 / 硕 士 高 级 合 伙 人 无 北 京 观 韬 律 师 事 务 所 9 罗 会 远 男 1966.09 研 究 生 / 法 律 硕 士 合 伙 人 无 北 京 市 海 润 律 师 事 务 所 10 黄 文 表 男 1969.01 本 科 / 学 士 合 伙 人 无 广 东 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10

11 郑 晓 东 男 1978.10 研 究 生 / 法 学 硕 士 合 伙 人 无 北 京 金 诚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12 陈 国 琴 女 1972.01 本 科 / 硕 士 高 级 合 伙 人 无 北 京 市 尚 公 律 师 事 务 所 13 廖 青 云 男 1983.09 本 科 / 学 士 合 伙 人 无 湖 南 启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14 郑 曦 林 男 1969.08 研 究 生 / 硕 士 执 行 合 伙 人 无 北 京 安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15 卢 贤 榕 女 1978.05 本 科 / 在 职 法 律 硕 士 合 伙 人 无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16 蒋 红 毅 男 1967.03 研 究 生 / 法 学 高 级 合 注 册 会 计 硕 士 伙 人 师 北 京 市 中 咨 律 师 事 务 所 17 刘 斌 男 1968.12 金 融 证 本 科 / 法 律 硕 券 部 负 士 责 人 二 级 律 师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18 张 党 路 男 1971.03 本 科 / 学 士 合 伙 人 无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 六 ) 机 构 投 资 人 委 员 候 选 人 序 性 姓 名 号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 学 位 职 务 机 构 1 阳 琨 男 1973.06 硕 士 研 究 生 副 总 经 理 华 夏 基 金 2 史 博 男 1972.05 硕 士 研 究 生 权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南 方 基 金 3 于 江 勇 男 1972.12 硕 士 研 究 生 总 经 理 助 理 富 国 基 金 4 冀 洪 涛 男 1975.06 硕 士 研 究 生 总 裁 助 理 鹏 华 基 金 5 王 华 男 1975.01 硕 士 研 究 生 总 经 理 助 理 A 股 投 资 总 监 银 华 基 金 6 张 则 斌 男 1972.07 博 士 研 究 生 投 资 总 监 国 泰 基 金 (2) 重 大 人 事 变 动 1 本 月 国 务 院 决 定, 任 命 赵 争 平 为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25 月 20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干 部 大 会 会 上 宣 布 了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 吴 清 同 志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党 委 书 记, 提 名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会 理 事 长 ( 副 部 长 级 ) 人 选 ; 桂 敏 杰 同 志 由 于 年 龄 原 因 不 再 担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党 委 书 记 理 事 长 职 务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第 三 届 理 事 会 第 65 次 会 议,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选 举 吴 清 同 志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理 事 会 理 事 长 7 关 于 欣 泰 电 气 造 假 上 市 的 处 罚 案 例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11

2 发 布 上 市 公 司 筹 划 重 大 事 项 停 复 牌 业 务 指 引 ( 上 证 发 2016 19 号 ) 为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办 理 重 大 事 项 的 停 复 牌 业 务, 提 高 停 牌 期 间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效 性,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规 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制 定 了 上 市 公 司 筹 划 重 大 事 项 停 复 牌 业 务 指 引 ( 见 附 件 5),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上 交 所 2014 年 11 月 25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筹 划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停 复 牌 及 相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上 证 发 2014 78 号 ) 2015 年 1 月 8 日 发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信 息 披 露 及 停 复 牌 业 务 指 引 ( 上 证 发 2015 5 号 ) 第 三 章 重 组 筹 划 及 停 牌 的 有 关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三 深 交 所 1 发 布 主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9 号 上 市 公 司 停 复 牌 业 务 详 见 附 件 6 2 发 布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22 号 : 上 市 公 司 停 复 牌 业 务 详 见 附 件 7 3 发 布 中 小 企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14 号 : 上 市 公 司 停 复 牌 业 务 详 见 附 件 8 4 发 布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格 式 第 4 号 : 上 市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公 告 格 式 (2016 年 修 订 ) 详 见 附 件 9 5 发 布 中 小 企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13 号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格 式 13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详 见 附 件 10 6 发 布 主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7 号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格 式 (2016 年 5 月 修 订 ) 详 见 附 件 11 7 上 交 所 与 深 交 所 停 复 牌 差 异 比 较 事 项 存 在 差 异 之 处 上 交 所 深 交 所 主 要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上 市 公 司 以 筹 划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停 牌 为 由 申 请 停 牌 的, 应 当 在 停 牌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披 露 截 至 停 牌 前 1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前 10 大 股 东 的 名 称 及 持 股 数 量, 前 10 大 流 通 股 股 东 的 名 称 及 持 股 数 量 股 东 总 人 数 在 1 进 2 前, 披 露 停 牌 进 展 公 告 时, 披 露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前 1 个 交 易 日 的 主 要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包 括 前 10 名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和 所 持 股 份 类 别 只 有 符 合 特 殊 条 件 之 一 ( 需 要 前 置 审 批 海 外 并 购 重 大 无 先 例 ) 的, 应 当 在 原 定 复 牌 期 限 届 满 前, 重 大 延 期 条 件 才 可 以 申 请 延 期 复 牌 (3 进 5) 应 当 在 原 定 复 牌 期 限 届 满 前 召 开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于 继 续 停 牌 筹 划 重 组 的 议 案, 且 继 续 停 资 产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申 请 延 期 牌 时 间 不 超 过 3 个 月 (3 进 6) 重 组 复 牌 的 议 案 (3 进 5) 重 组 框 架 协 议 公 告 审 议 停 牌 期 满 3 个 月 继 续 延 期 的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后 应 当 公 告 重 组 框 架 协 议 公 告 审 议 停 牌 期 满 3 个 月 继 续 延 期 的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发 布 时 就 应 公 告 重 组 框 架 协 议 公 告 投 资 者 说 明 会 应 当 在 审 议 停 牌 期 满 3 个 月 继 续 延 期 的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之 前 召 开 停 牌 时 间 较 长 鼓 励 召 开, 期 满 6 个 月 仍 未 能 复 牌 的 需 要 在 届 满 前 召 开 最 长 累 计 停 牌 期 限 事 项 依 法 依 规 须 经 事 前 审 批 或 者 属 重 大 无 先 例 的, 公 司 可 以 申 请 继 续 停 牌 事 项 依 法 依 规 须 事 前 审 批 重 大 无 先 例 或 跨 境 交 易 事 项, 且 公 司 在 停 牌 期 限 届 满 前 召 开 投 14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资 者 说 明 会, 充 分 披 露 筹 划 事 项 的 进 展 继 续 停 牌 的 原 因 和 预 计 复 牌 时 间 的, 公 司 可 以 申 请 继 续 停 牌 符 合 1 资 金 特 别 巨 大 2 海 外 收 T+10 个 交 易 日 购 3 相 关 事 项 尚 未 获 批 4 重 大 只 有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涉 及 重 大 资 常 规 停 牌 期 限 无 先 例 产 购 买 的 方 可 延 期, 累 计 停 牌 ( 第 一 次 延 期 ) 四 种 情 况 之 一 可 申 请 第 一 次 延 期,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个 月 延 期 时 间 不 超 过 5 个 交 易 日 T+15 个 交 易 日 应 当 在 期 限 届 满 前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 沪 ) 第 二 次 延 议, 审 议 是 否 申 请 第 二 次 延 期 复 牌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期 T+1 个 月 ( 深 ) 最 长 累 计 停 牌 期 限 T+15 个 交 易 日 +20 天 ( 沪 ) 第 三 次 延 期 不 超 过 20 天 的 议 案 - 应 当 在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第 二 次 延 期 20 天 后 申 请 第 三 次 延 期 复 牌 的 议 案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申 请 延 期 复 牌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个 月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相 关 情 况 并 申 请 复 牌, 包 括 届 满 前 无 法 完 成 相 关 事 项 筹 划 的 - T+15 个 交 易 日 +20 天 +2 月 ( 沪 ) 最 长 累 计 停 牌 期 限 应 当 复 牌, 但 非 公 开 发 行 事 项 依 法 须 经 事 前 审 批 或 者 属 重 大 无 先 例 的 除 外 - T+5 个 交 易 日 确 有 必 要 的,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其 他 ( 沪 ) 常 规 停 牌 后, 可 以 申 请 延 期 复 牌 不 超 过 5 个 - 重 要 期 限 交 易 日 事 项 T+10 个 交 易 日 应 当 申 请 复 牌, 公 司 筹 划 事 项 依 法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相 关 情 况 并 申 请 最 长 累 计 停 牌 须 经 事 前 审 批 或 属 重 大 无 先 例 的 复 牌, 包 括 届 满 前 无 法 完 成 相 15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期 限 除 外 关 事 项 筹 划 的 四 国 务 院 1 国 办 发 2016 28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详 见 附 件 12 五 财 政 部 1 财 政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政 府 债 务 问 题 答 记 者 问 1. 当 前 全 国 政 府 债 务 整 体 水 平 如 何? 截 至 2015 年 末,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中 央 政 府 债 务 10.66 万 亿 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16 万 亿 元, 两 项 合 计, 全 国 政 府 债 务 26.66 万 亿 元, 占 GDP 的 比 重 为 39.4% 加 上 地 方 政 府 或 有 债 务 ( 即 政 府 负 有 担 保 责 任 的 债 务 和 可 能 承 担 一 定 救 助 责 任 的 债 务 ), 按 照 2013 年 6 月 审 计 署 匡 算 的 平 均 代 偿 率 20% 估 算,2015 年 全 国 政 府 债 务 的 负 债 率 将 上 升 到 41.5% 左 右 上 述 债 务 水 平 低 于 欧 盟 60% 的 预 警 线, 也 低 于 当 前 主 要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和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水 平 ( 如 日 本 超 过 200% 美 国 超 过 120% 法 国 120% 左 右 德 国 80% 左 右 巴 西 100% 左 右 ) 总 体 来 看, 我 国 政 府 债 务 仍 有 一 定 举 债 空 间 为 落 实 中 央 去 杠 杆 的 改 革 任 务, 政 府 可 以 阶 段 性 加 杠 杆, 支 持 企 业 逐 步 去 杠 杆 按 照 新 修 订 的 预 算 法, 适 度 加 大 国 债 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是 政 府 依 法 规 范 加 杠 杆 的 重 要 举 措, 可 以 避 免 全 社 会 债 务 收 缩 对 经 济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随 着 全 社 会 的 杠 杆 水 平 逐 步 下 降, 政 府 的 杠 杆 也 可 以 逐 步 释 放 2. 当 前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情 况 如 何?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16

目 前,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总 体 可 控 以 国 际 通 用 的 债 务 率 ( 债 务 余 额 / 综 合 财 力 ) 指 标 衡 量,2015 年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率 为 89.2%, 低 于 国 际 通 行 警 戒 值 另 外, 与 发 生 债 务 危 机 的 国 家 不 同,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形 成 了 大 量 与 债 务 相 对 应 的 优 质 资 产 作 为 偿 债 保 障, 加 上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内 我 国 经 济 将 保 持 中 高 速 增 长, 也 为 债 务 偿 还 提 供 了 根 本 保 障 近 年 来, 财 政 部 一 直 监 测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情 况 当 前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包 括 : 地 方 政 府 偿 债 能 力 总 体 有 所 下 降, 局 部 地 区 债 务 风 险 有 所 上 升 ;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或 变 相 举 债 担 保 仍 有 发 生 ; 不 规 范 的 PPP 模 式 等 对 这 些 问 题, 有 关 部 门 正 在 督 促 地 方 和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解 决 3.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取 得 了 哪 些 成 效? 按 照 国 务 院 工 作 部 署, 财 政 部 认 真 落 实 预 算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4 43 号 ) 要 求,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取 得 了 阶 段 性 成 效 一 是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审 议 批 准 了 2015 年 和 2016 年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限 额, 印 发 了 关 于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财 预 2015 225 号 ) 等 制 度 办 法, 建 立 了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规 模 控 制 的 长 效 机 制 二 是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置 换 存 量 债 务 2015 年, 财 政 部 下 达 了 三 批 置 换 债 券 额 度 共 3.2 万 亿 元, 有 效 降 低 了 地 方 利 息 负 担, 缓 解 了 部 分 地 区 偿 债 压 力, 也 为 地 方 腾 出 资 金 用 于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创 造 了 条 件 三 是 发 行 新 增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2015 年, 全 国 人 大 批 准 新 增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6000 亿 元 2016 年, 全 国 人 大 批 准 新 增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限 额 11800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加 5800 亿 元, 落 实 了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积 极 的 财 政 政 策 要 加 大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17

力 度 阶 段 性 提 高 财 政 赤 字 率 的 要 求 新 增 债 券 资 金 为 地 方 稳 增 长 提 供 了 有 力 支 持 四 是 将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财 政 部 印 发 一 般 债 券 和 专 项 债 券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调 整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在 2016 年 全 国 预 算 草 案 中 全 面 反 映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情 况, 指 导 地 方 分 别 在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和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中 反 映 政 府 债 务 情 况, 主 动 接 受 各 级 人 大 监 督 五 是 建 立 健 全 债 务 风 险 预 警 和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综 合 运 用 债 务 率 偿 债 率 逾 期 率 等 指 标, 组 织 评 估 了 截 至 2014 年 末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情 况, 并 将 风 险 评 估 和 预 警 结 果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省 级 政 府, 督 促 高 风 险 地 区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化 解 债 务 风 险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以 后, 既 有 效 防 范 化 解 了 财 政 金 融 风 险, 又 有 力 促 进 了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4. 下 一 步 将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下 一 步, 按 照 国 务 院 工 作 部 署, 财 政 部 将 抓 紧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认 真 落 实 预 算 法 国 发 2014 43 号 文 件 等 规 定, 切 实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防 范 化 解 财 政 金 融 风 险, 促 进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一 是 督 促 地 方 用 好 用 足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资 金,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债 务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支 持 作 用 二 是 加 快 推 进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市 场 化 转 型 和 融 资, 继 续 发 挥 转 型 后 的 企 业 对 经 济 发 展 的 积 极 作 用 三 是 督 促 和 指 导 地 方 严 格 落 实 政 府 债 务 限 额 管 理 和 预 算 管 理, 控 制 政 府 债 务 规 模, 硬 化 预 算 约 束 四 是 建 立 健 全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预 警 和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防 范 和 控 制 风 险 五 是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切 实 履 行 偿 债 责 任, 妥 善 处 理 存 量 债 务 六 是 继 续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置 换 存 量 债 务, 降 低 地 方 利 息 负 担, 化 解 债 务 风 险 七 是 加 大 对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违 规 举 债 担 保 行 为 的 惩 处 力 度 5. 如 何 推 动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市 场 化 转 型?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18

推 动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市 场 化 转 型, 是 落 实 预 算 法 和 国 发 2014 43 号 文 件 要 求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的 重 要 举 措, 也 是 2016 年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明 确 的 一 项 重 点 任 务 目 前, 财 政 部 正 在 抓 紧 研 究 出 台 相 关 制 度 办 法 总 的 思 路 : 一 是 在 妥 善 处 理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政 府 存 量 债 务 的 基 础 上, 关 闭 空 壳 类 公 司, 推 动 实 体 类 公 司 转 型 为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发 展 的 市 场 主 体 二 是 由 企 业 承 担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或 业 务, 政 府 通 过 完 善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注 入 资 本 金 安 排 财 政 补 贴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予 以 支 持, 严 禁 安 排 财 政 资 金 为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市 场 化 融 资 买 单 三 是 由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转 型 的 企 业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融 资 和 偿 债, 消 除 政 府 隐 性 担 保, 实 现 风 险 内 部 化, 其 举 借 的 债 务 不 纳 入 政 府 债 务 政 府 在 出 资 范 围 内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或 依 法 承 担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协 议 等 约 定 的 责 任, 不 得 为 企 业 举 债 承 担 偿 还 责 任 或 提 供 担 保 四 是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的 约 束 作 用, 完 善 市 场 化 退 出 和 重 组 机 制, 通 过 司 法 程 序 对 违 约 的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市 场 化 债 务 进 行 处 置, 阻 断 风 险 传 导 6.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置 换 存 量 债 务 进 展 如 何?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置 换 存 量 债 务, 是 依 法 规 范 存 量 债 务 管 理 的 重 要 措 施, 对 经 济 下 行 期 间 避 免 地 方 债 领 域 出 现 系 统 性 风 险 起 到 了 关 键 作 用 2015 年, 财 政 部 下 达 了 三 批 置 换 债 券 额 度 共 3.2 万 亿 元, 总 体 来 看 置 换 工 作 推 进 有 序 平 稳 按 既 定 政 策 安 排,2016 年 继 续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置 换 存 量 债 务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以 后,2016 年 置 换 债 券 规 模 原 则 上 由 省 级 政 府 根 据 偿 债 需 求 市 场 情 况 等 自 行 确 定 为 避 免 地 方 竞 相 发 债 对 市 场 产 生 冲 击, 财 政 部 对 各 地 发 债 规 模 节 奏 进 度 等 进 行 必 要 的 组 织 协 调 财 政 部 将 会 同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等 协 调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通 过 定 向 发 行 债 券 方 式 置 换 的 力 度, 降 低 置 换 债 券 发 行 对 市 场 流 动 性 的 影 响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19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置 换 非 政 府 债 券 形 式 的 存 量 政 府 债 务, 只 是 债 务 形 式 发 生 变 化, 不 增 加 政 府 债 务 余 额, 也 不 会 增 加 当 年 财 政 赤 字 置 换 债 券 有 利 于 改 善 金 融 机 构 资 产 结 构, 不 会 产 生 隐 性 信 贷 投 放, 也 不 会 对 民 间 资 本 产 生 挤 出 效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置 换 债 券 资 金 只 能 用 于 偿 还 符 合 条 件 的 政 府 债 务 本 金,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支 出 因 此,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地 方 严 格 将 置 换 债 券 资 金 用 于 偿 还 被 置 换 的 债 务 为 加 强 对 置 换 债 券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2016 年 一 季 度, 财 政 部 组 织 各 地 财 政 部 门 和 专 员 办 对 2015 年 地 方 政 府 置 换 债 务 情 况 进 行 了 自 查 和 核 查, 督 促 地 方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认 真 整 改 严 肃 追 责 下 一 步, 财 政 部 将 继 续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加 强 置 换 债 券 资 金 管 理, 确 保 置 换 债 券 资 金 用 于 指 定 用 途 7. 如 何 处 理 存 量 或 有 债 务? 2015 年, 财 政 部 印 发 关 于 对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财 预 2015 225 号 ), 明 确 要 依 法 分 类 处 理 地 方 政 府 存 量 或 有 债 务 一 是 对 确 需 依 法 代 偿 的 或 有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要 将 代 偿 部 分 的 资 金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并 依 法 对 原 债 务 单 位 及 有 关 责 任 方 保 留 追 索 权 二 是 对 因 预 算 管 理 方 式 变 化 导 致 原 偿 债 资 金 性 质 变 化 为 财 政 资 金 相 应 确 需 转 化 为 政 府 债 务 的 存 量 或 有 债 务, 在 不 突 破 限 额 的 前 提 下, 报 经 省 级 政 府 批 准 后 转 化 为 政 府 债 务 三 是 对 违 法 违 规 担 保 的 或 有 债 务, 由 政 府 债 务 人 与 债 权 人 共 同 协 商, 重 新 修 订 合 同, 明 确 责 任, 依 法 解 除 担 保 关 系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等 方 式 减 少 政 府 债 务 余 额 腾 出 的 限 额 空 间, 要 优 先 用 于 解 决 上 述 或 有 债 务 代 偿 或 转 化 问 题 另 外, 地 方 政 府 新 发 生 或 有 债 务 要 严 格 限 定 在 依 法 担 保 的 范 围 内, 并 根 据 担 保 合 同 依 法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地 方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或 有 债 务 的 统 计 分 析 和 风 险 防 控, 做 好 相 关 监 管 工 作 8. 如 何 提 高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发 行 市 场 化 水 平?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20

推 进 建 立 市 场 化 的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发 行 机 制, 有 利 于 发 挥 市 场 对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的 约 束 作 用 2015 年 以 来, 财 政 部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发 行 市 场 化 水 平 一 是 健 全 利 率 形 成 机 制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全 部 由 省 级 政 府 自 发 自 还, 与 同 期 限 国 债 的 利 差 逐 步 回 归 合 理 水 平, 发 行 市 场 化 水 平 稳 步 提 升 二 是 强 化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机 制 2016 年, 财 政 部 印 发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信 用 评 级 信 息 披 露 等 相 关 制 度 办 法, 强 调 债 券 发 行 应 遵 循 市 场 化 原 则, 要 求 发 行 主 体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和 债 券 市 场 监 管 有 关 规 定 披 露 债 券 信 息 财 政 状 况 债 务 余 额 债 务 限 额 等 目 前,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每 笔 发 行 均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上 及 时 予 以 信 息 披 露 三 是 积 极 推 动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区 在 上 海 等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内, 吸 引 外 资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参 加 债 券 承 销 团 试 点 研 究 探 索 面 向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今 后, 财 政 部 将 继 续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发 行 定 价 信 息 披 露 等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地 方 政 府 信 用 评 级 制 度, 逐 步 细 化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提 高 债 券 发 行 定 价 市 场 化 水 平 此 外, 还 将 鼓 励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试 点 商 业 银 行 柜 台 市 场 面 向 企 业 个 人 等 其 他 投 资 者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推 进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群 体 多 元 化 ; 积 极 建 设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二 级 市 场, 提 高 债 券 流 动 性 9. 对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违 规 举 债 或 担 保 采 取 了 哪 些 措 施? 管 好 地 方 债, 应 疏 堵 结 合, 既 要 建 立 规 范 的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又 要 强 化 对 违 法 违 规 举 债 的 惩 处 力 度 新 修 订 的 预 算 法 实 施 以 后, 财 政 部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对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行 为 的 监 管, 要 求 各 地 严 格 在 批 准 的 限 额 内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举 债, 不 得 在 限 额 之 外 通 过 企 业 举 借 政 府 债 务, 并 及 时 制 止 一 些 市 县 政 府 违 法 违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21

规 为 企 业 举 债 提 供 担 保 承 诺 的 行 为 2016 年, 针 对 当 前 反 映 部 分 地 方 为 银 行 贷 款 等 项 目 违 规 提 供 担 保 承 诺 或 回 购 的 情 况, 财 政 部 组 织 力 量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及 时 与 有 关 方 面 沟 通 协 调, 督 促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依 法 合 规 开 展 业 务, 同 时 要 求 地 方 不 得 在 批 准 的 限 额 之 外 变 相 举 借 政 府 债 务 今 后, 财 政 部 将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继 续 加 强 对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行 为 的 监 督 对 地 方 违 法 违 规 举 债 或 担 保 以 及 违 反 规 定 替 企 业 偿 债 的,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法 规 定 追 究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2 财 税 [2016]60 号 :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政 策 及 征 收 管 理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执 行 对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 以 下 简 称 营 改 增 ) 后 娱 乐 服 务 征 收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有 关 事 项 补 充 通 知, 具 体 如 下 : 一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娱 乐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以 下 称 缴 纳 义 务 人 ), 应 按 照 本 通 知 以 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政 策 及 征 收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25 号 ) 的 规 定 缴 纳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二 缴 纳 义 务 人 应 按 照 提 供 娱 乐 服 务 取 得 的 计 费 销 售 额 和 3% 的 费 率 计 算 娱 乐 服 务 应 缴 费 额,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娱 乐 服 务 应 缴 费 额 = 娱 乐 服 务 计 费 销 售 额 3% 娱 乐 服 务 计 费 销 售 额, 为 缴 纳 义 务 人 提 供 娱 乐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含 税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三 未 达 到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免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四 本 通 知 所 称 娱 乐 服 务, 是 指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36 号 ) 的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中 娱 乐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服 务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22

五 本 通 知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1997]95 号 ) 同 时 废 止 3 财 金 [2016]32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共 同 做 好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4 60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42 号 ) 出 台 实 施 以 来, 各 地 认 真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大 力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 下 简 称 PPP),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效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PPP 有 关 工 作, 现 通 知 如 下 : 一 稳 妥 有 序 推 进 PPP 工 作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力 度, 引 导 各 界 树 立 正 确 的 理 念 认 识, 制 订 切 合 实 际 的 工 作 目 标,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工 作 预 期, 积 极 稳 妥 地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供 给, 切 实 推 动 PPP 模 式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二 进 一 步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形 成 政 策 合 力, 积 极 推 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顺 利 实 施 对 于 涉 及 多 部 门 职 能 的 政 策, 要 联 合 发 文 ; 对 于 仅 涉 及 本 部 门 的 政 策, 出 台 前 要 充 分 征 求 其 他 部 门 意 见, 确 保 政 令 统 一 政 策 协 同 组 织 高 效 精 准 发 力 三 扎 实 做 好 PPP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要 加 强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充 分 论 证 科 学 决 策, 确 保 合 理 有 效 地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项 目 决 策 后, 选 择 条 件 成 熟 适 合 采 用 PPP 模 式 的 项 目, 依 法 选 择 社 会 资 本 方, 加 快 前 期 工 作 四 建 立 完 善 合 理 的 投 资 回 报 机 制 23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各 地 要 通 过 合 理 确 定 价 格 和 收 费 标 准 运 营 年 限, 确 保 政 府 补 贴 适 度, 防 范 中 长 期 财 政 风 险 要 通 过 适 当 的 资 源 配 置 合 适 的 融 资 模 式 等,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要 充 分 挖 掘 PPP 项 目 后 续 运 营 的 商 业 价 值,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创 新 管 理 模 式, 提 高 运 营 效 率, 降 低 项 目 成 本, 提 高 项 目 收 益 要 建 立 动 态 可 调 整 的 投 资 回 报 机 制, 根 据 条 件 环 境 等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完 善, 防 范 政 府 过 度 让 利 五 着 力 提 高 PPP 项 目 融 资 效 率 各 地 要 与 中 国 PPP 融 资 支 持 基 金 积 极 做 好 项 目 对 接, 推 动 中 央 和 地 方 联 动, 优 化 PPP 项 目 融 资 环 境,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要 坚 决 杜 绝 各 种 非 理 性 担 保 或 承 诺 过 高 补 贴 或 定 价, 避 免 通 过 固 定 回 报 承 诺 明 股 实 债 等 方 式 进 行 变 相 融 资 六 强 化 监 督 管 理 各 地 要 对 PPP 项 目 有 关 执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产 品 或 服 务 技 术 规 范 等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依 法 加 强 项 目 合 同 审 核 与 管 理, 加 强 成 本 监 督 审 查 要 杜 绝 固 定 回 报 和 变 相 融 资 安 排, 在 保 障 社 会 资 本 获 得 合 理 收 益 的 同 时, 实 现 激 励 相 容 七 加 强 PPP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要 实 现 项 目 信 息 的 及 时 发 布 与 投 资 需 求 的 有 效 对 接, 推 动 市 场 信 息 对 称 和 充 分 公 平 竞 争 要 依 法 及 时 充 分 披 露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招 标 投 标 采 购 文 件 项 目 合 同 工 程 进 展 运 营 绩 效 等 相 关 信 息, 切 实 保 障 公 众 知 情 权,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六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1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告 2016 第 8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进 入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自 2016 年 4 月 27 日 起 施 行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24

为 规 范 发 展 债 券 市 场 提 高 市 场 效 率, 根 据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0 第 2 号 发 布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9 第 1 号 发 布 ) 等 规 定, 现 就 进 一 步 做 好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进 入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本 公 告 所 称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是 指 符 合 本 公 告 要 求 的 境 内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非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是 指 符 合 本 公 告 要 求 的 金 融 机 构 法 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商 业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等 经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许 可 的 金 融 机 构 金 融 机 构 的 授 权 分 支 机 构 参 照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管 理 非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是 指 金 融 机 构 等 作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人 ), 在 依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接 受 客 户 的 委 托 或 授 权, 按 照 与 客 户 约 定 的 投 资 计 划 和 方 式 开 展 资 产 管 理 或 投 资 业 务 所 设 立 的 各 类 投 资 产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等 保 险 产 品, 经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参 照 非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管 理 二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二 ) 具 有 健 全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 三 ) 债 券 投 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合 规 ( 四 ) 具 有 熟 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专 业 人 员 ( 五 ) 具 备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和 承 担 能 力, 知 悉 并 自 行 承 担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25

( 六 ) 业 务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最 近 3 年 未 因 债 券 业 务 发 生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七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三 非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产 品 设 立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定, 并 已 依 法 在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获 得 批 准 或 完 成 备 案 ( 二 ) 产 品 已 委 托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金 融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托 管 人 ) 进 行 独 立 托 管, 托 管 人 对 委 托 人 资 金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单 独 核 算 ( 三 ) 产 品 的 管 理 人 获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许 可 具 有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对 于 经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资 产 管 理 实 缴 规 模 处 于 行 业 前 列 ( 四 ) 产 品 的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具 有 健 全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以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 五 ) 产 品 的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业 务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最 近 3 年 未 因 债 券 业 务 发 生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六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四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进 入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应 按 规 定 通 过 电 子 化 方 式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备 案,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登 记 托 管 结 算 机 构 和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联 网 手 续 五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完 成 备 案 开 户 联 网 手 续 后, 即 成 为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参 与 者 六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非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开 展 债 券 交 易 清 算 托 管 结 算 等 相 关 业 务 时,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定, 以 及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26

七 非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管 理 人 应 遵 守 与 委 托 人 之 间 的 约 定, 不 得 投 资 于 超 出 投 资 范 围 或 委 托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债 券 产 品 八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非 法 人 类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应 不 断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等 各 类 制 度 建 设, 完 善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置, 提 高 相 关 人 员 业 务 能 力, 防 止 有 关 机 构 和 个 人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损 害 投 资 者 和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九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应 根 据 本 公 告 制 定 相 应 实 施 细 则, 明 确 备 案 开 户 联 网 所 需 的 各 项 材 料 要 求, 并 应 在 收 到 完 整 材 料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办 理 手 续, 及 时 以 电 子 化 的 方 式 告 知 投 资 者 十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应 做 好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债 券 交 易 清 算 托 管 结 算 的 一 线 监 测 工 作, 及 时 披 露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有 关 信 息, 并 在 每 月 前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报 告 上 月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账 户 开 立 变 更 注 销 联 网 及 终 止 联 网 等 情 况, 并 抄 送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十 一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应 加 强 对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自 律 管 理 十 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依 法 对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债 券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或 非 现 场 检 查, 检 查 中 发 现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并 通 报 相 关 机 构 监 管 部 门, 或 者 移 交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十 三 本 公 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现 行 规 定 与 本 公 告 不 符 的, 以 本 公 告 为 准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27

七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1 股 转 系 统 公 告 2016 37 号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精 神, 加 快 完 善 市 场 功 能, 降 低 投 资 人 信 息 收 集 成 本, 提 高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审 慎 推 进 市 场 创 新,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 制 定 了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分 层 管 理 办 法 ), 现 正 式 发 布 实 施,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 起,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正 式 对 挂 牌 公 司 实 施 分 层 管 理 二 自 分 层 管 理 办 法 发 布 之 日 起, 尚 未 正 式 挂 牌 的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分 层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进 入 创 新 层 申 请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申 报 文 件 操 作 流 程 和 申 请 挂 牌 同 时 发 行 股 票 的 具 体 要 求 另 行 发 布 三 为 保 障 分 层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确 保 分 层 数 据 准 确 和 完 整, 拟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主 办 券 商 于 2016 年 6 月 6 日 前,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分 层 支 持 平 台 (http://fc.neeq.com.cn) 填 报 经 审 计 的 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等 数 据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确 保 填 报 的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勤 勉 尽 责, 做 好 挂 牌 公 司 填 报 数 据 的 事 先 审 查 和 督 导 四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最 迟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经 主 办 券 商 督 导 后, 公 开 披 露 分 层 管 理 办 法 第 7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制 度 五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分 层 管 理 办 法 第 7 条 的 规 定, 设 立 董 事 会 秘 书 并 作 为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董 事 会 秘 书 任 职 要 求 及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发 布 28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六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整 改 后, 符 合 创 新 层 标 准 的, 可 以 进 入 创 新 层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典 当 行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以 及 互 联 网 金 融 等 特 殊 行 业 挂 牌 公 司, 在 相 关 监 管 政 策 明 确 前, 暂 不 进 入 创 新 层 七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在 官 网 公 示 进 入 基 础 层 和 创 新 层 的 挂 牌 公 司 名 单 后, 有 异 议 或 者 自 愿 放 弃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分 层 管 理 办 法 第 14 条 的 规 定, 在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公 示 分 层 名 单 之 日 起 3 个 转 让 日 内 向 指 定 邮 箱 (scfc@neeq.com.cn) 发 送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的 异 议 申 请 文 件 扫 描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并 及 时 将 异 议 申 请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邮 寄 至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挂 牌 公 司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按 照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的 要 求,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分 层 相 关 工 作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有 重 要 情 况, 及 时 向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报 告 详 见 附 件 13 2 股 转 系 统 公 告 2016 36 号 : 关 于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融 资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为 落 实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更 好 地 服 务 创 新 型 创 业 型 成 长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有 效 降 低 杠 杆 率 和 控 制 金 融 风 险, 提 升 资 本 市 场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能 力,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 就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融 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金 融 类 企 业 的 挂 牌 准 入 标 准 ( 一 )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对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管 并 持 有 相 应 监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等 证 牌 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 按 现 行 挂 牌 条 件 审 核 其 挂 牌 申 请, 对 其 日 常 监 管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差 异 化 的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29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 二 ) 私 募 机 构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在 现 行 挂 牌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机 构 ) 新 增 8 个 方 面 的 挂 牌 条 件 :1. 管 理 费 收 入 与 业 绩 报 酬 之 和 须 占 收 入 来 源 的 80% 以 上 ;2. 私 募 机 构 持 续 运 营 5 年 以 上, 且 至 少 存 在 一 支 管 理 基 金 已 实 现 退 出 ;3. 私 募 机 构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管 理 基 金 中 的 出 资 额 不 得 高 于 20%;4. 私 募 机 构 及 其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三 年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属 于 中 国 证 券 基 金 业 协 会 黑 名 单 成 员, 不 存 在 诚 信 类 公 示 列 示 情 形 ;5. 创 业 投 资 类 私 募 机 构 最 近 3 年 年 均 实 缴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在 20 亿 元 以 上, 私 募 股 权 类 私 募 机 构 最 近 3 年 年 均 实 缴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在 50 亿 元 以 上 ; 6. 已 在 中 国 证 券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并 合 规 运 作 信 息 填 报 和 更 新 及 时 准 确 ;7. 挂 牌 之 前 不 存 在 以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私 募 机 构 发 行 的 股 份 或 股 票 的 情 形 ; 募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投 资 沪 深 交 易 所 二 级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及 相 关 私 募 证 券 类 基 金 的 情 形, 但 因 投 资 对 象 上 市 被 动 持 有 的 股 票 除 外 ;8.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 三 )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典 当 公 司 等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 大 多 处 于 新 兴 阶 段, 所 属 细 分 行 业 发 展 尚 不 成 熟, 监 管 政 策 尚 待 进 一 步 明 确 与 统 一, 面 临 的 监 管 形 势 错 综 复 杂, 行 业 风 险 突 出 在 相 关 监 管 政 策 明 确 前, 暂 不 受 理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的 挂 牌 申 请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虽 不 属 于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但 其 持 有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的 股 权 比 例 20% 以 上 ( 含 20%) 或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的, 也 暂 不 受 理, 对 已 受 理 的, 予 以 终 止 审 查 二 关 于 新 老 划 断 的 处 理 措 施 对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私 募 机 构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 包 括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虽 不 属 于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但 其 持 有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30

性 企 业 的 股 权 比 例 20% 以 上 ( 含 20%) 或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的 ) 处 于 新 申 报 在 审 已 取 得 挂 牌 函 已 挂 牌 等 不 同 阶 段,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采 取 以 下 新 老 划 断 处 理 措 施 : ( 一 ) 新 增 申 报 的 处 理 对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继 续 执 行 现 行 挂 牌 条 件, 正 常 受 理 对 私 募 机 构, 符 合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正 常 受 理 对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在 相 关 监 管 政 策 明 确 前, 暂 不 受 理 ( 二 ) 在 审 企 业 的 处 理 对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在 审 企 业, 按 正 常 程 序 审 查, 因 暂 停 审 查 而 致 财 务 报 表 过 期 的, 经 补 充 审 计 报 告 后, 继 续 审 查 对 在 审 的 私 募 机 构, 须 按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审 查, 因 暂 停 审 查 而 致 财 务 报 表 过 期 的, 应 在 本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1 年 内 按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补 充 材 料 和 审 计 报 告, 如 符 合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的, 继 续 审 查 对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在 审 企 业, 采 取 终 止 审 查 措 施, 待 相 关 监 管 政 策 明 确 后, 重 新 申 报 ( 三 ) 已 取 得 挂 牌 函 的 处 理 已 取 得 挂 牌 函 的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按 正 常 程 序 办 理 后 续 挂 牌 手 续 已 取 得 挂 牌 函 的 私 募 机 构, 须 按 照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重 新 审 查, 如 符 合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的, 可 办 理 后 续 挂 牌 手 续 ; 如 不 符 合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的, 应 在 本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1 年 内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后 符 合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的, 可 办 理 后 续 挂 牌 手 续, 否 则 将 撤 销 已 取 得 的 挂 牌 函 对 已 取 得 挂 牌 函 的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终 止 挂 牌 手 续, 撤 销 已 取 得 的 挂 牌 函, 待 相 关 监 管 政 策 明 确 后, 重 新 申 报 ( 四 ) 挂 牌 企 业 的 处 理 已 挂 牌 的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按 监 管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已 挂 牌 的 私 募 机 构, 应 当 对 是 否 符 合 本 通 知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31

和 第 七 项 除 外 ) 进 行 自 查, 并 经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后, 披 露 自 查 整 改 报 告 和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报 告 不 符 合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的 第 一 项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第 六 项 和 第 八 项 的, 应 当 在 本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1 年 内 进 行 整 改, 未 按 期 整 改 的 或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将 予 以 摘 牌 已 挂 牌 的 私 募 机 构 发 行 股 票 ( 包 括 发 行 对 象 以 其 所 持 有 该 挂 牌 私 募 机 构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的 情 形 ), 发 行 对 象 已 完 成 认 购 的, 可 以 完 成 股 票 发 行 备 案 并 办 理 新 增 股 份 登 记 手 续 已 挂 牌 的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不 得 采 用 做 市 转 让 方 式, 但 本 通 知 发 布 前 已 采 用 做 市 转 让 方 式 的 除 外 三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及 监 管 的 要 求 ( 一 ) 挂 牌 准 入 的 差 异 化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1.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应 结 合 相 关 指 标 的 分 析 以 及 内 控 措 施 等 充 分 揭 示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应 披 露 业 务 监 管 的 相 关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监 管 层 级 安 排, 监 管 的 主 要 思 路 及 具 体 措 施 ; 应 披 露 与 业 务 开 展 相 关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务 符 合 现 行 规 定 和 监 管 要 求 的 情 况,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具 体 制 度 安 排 及 相 应 措 施 ; 应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监 管 指 标 情 况, 并 分 析 波 动 原 因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监 管 标 准 等 2. 私 募 机 构 应 披 露 : 管 理 模 式 相 关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模 式 ; 设 立 及 日 常 管 理 相 关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存 续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项 目 的 遴 选 标 准 投 资 决 策 体 系 及 执 行 情 况 ; 项 目 退 出 相 关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累 计 已 退 出 项 目 数 量 累 计 已 退 出 项 目 的 投 资 总 额 ; 基 金 清 算 相 关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名 称 存 续 时 间 实 缴 金 额 清 算 原 因 清 算 进 展 基 金 及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收 益 情 况 ; 财 务 信 息 相 关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报 告 期 内 收 入 来 源 收 入 确 认 方 法 收 入 和 成 本 ( 费 用 ) 结 构, 收 入 成 本 ( 费 用 ) 等 应 与 业 务 内 容 相 匹 配 等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32

( 二 ) 挂 牌 期 间 的 差 异 化 信 息 披 露 及 监 管 要 求 1. 已 挂 牌 的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 切 实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做 好 风 险 防 控 工 作 ; 在 此 基 础 上, 可 以 进 行 股 票 发 行 并 购 重 组 等 业 务 2. 已 挂 牌 的 私 募 机 构 对 监 管 和 信 息 披 露 提 出 以 下 4 个 方 面 的 要 求 : (1) 股 票 发 行, 每 次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发 行 前 净 资 产 的 50%, 前 次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集 资 金 未 使 用 完 毕 的, 不 得 再 次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 不 得 以 其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其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投 资 沪 深 交 易 所 二 级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及 相 关 私 募 证 券 类 基 金, 但 因 投 资 对 象 上 市 被 动 持 有 的 股 票 除 外 ;(2) 规 范 运 作, 应 当 建 立 受 托 管 理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之 间 的 风 险 隔 离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等 制 度 ;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挂 牌 后 新 设 立 的 基 金 中 的 出 资 额 不 得 高 于 20%;(3) 涉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并 购 重 组, 如 收 购 人 收 购 挂 牌 公 司 的, 其 所 控 制 的 企 业 中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应 当 承 诺 收 购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在 完 成 收 购 后, 不 以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方 式 向 挂 牌 公 司 注 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相 关 的 资 产 ;(4)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应 当 披 露 季 度 报 告,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充 分 披 露 在 管 存 续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项 目 投 资 情 况 等 3. 已 挂 牌 的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季 度 报 告, 在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中,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监 管 指 标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风 险 因 素 及 其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等 方 面 的 披 露 口 径, 与 申 请 挂 牌 准 入 的 披 露 口 径 保 持 一 致 不 属 于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的 挂 牌 公 司, 其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参 股 或 控 股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本 通 知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金 融 机 构 挂 牌 新 三 板 相 关 事 宜 答 记 者 问 33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一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就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新 三 板 制 定 特 殊 的 行 业 准 入 标 准 和 差 异 化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主 要 原 因 和 目 的 是 什 么? 答 : 当 前, 我 国 经 济 正 处 于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重 要 时 期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旨 在 完 善 我 国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落 实 供 给 侧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聚 焦 服 务 创 新 型 创 业 型 成 长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市 场 定 位,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切 实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功 能, 促 进 创 新 创 业 激 发 经 济 增 长 新 动 力 随 着 新 三 板 市 场 效 应 的 逐 步 释 放, 挂 牌 企 业 数 量 迅 速 增 加, 其 中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和 融 资 增 长 迅 速 大 量 金 融 行 业 企 业 申 请 挂 牌 后, 出 现 了 目 前 试 行 业 务 规 则 不 完 全 适 用 的 问 题, 并 可 能 导 致 跨 市 场 金 融 风 险 上 升 为 适 应 金 融 监 管 新 形 势, 进 一 步 规 范 金 融 机 构 挂 牌 新 三 板 的 相 关 业 务 和 行 为, 有 效 防 控 金 融 市 场 风 险,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指 导 下, 结 合 金 融 行 业 的 特 征 和 特 殊 风 险 类 型, 对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新 三 板 制 定 特 殊 的 行 业 准 入 标 准 和 差 异 化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2015 年 以 来, 新 三 板 市 场 上 的 各 类 金 融 企 业 频 繁 融 资, 融 资 金 额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等 问 题 引 起 社 会 关 注 和 质 疑 因 此,2015 年 12 月 起, 中 国 证 监 会 暂 停 了 金 融 类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的 挂 牌 和 融 资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对 此 类 企 业 的 前 期 融 资 使 用 情 况 展 开 调 研, 在 摸 清 相 关 情 况 并 吸 纳 市 场 意 见 后, 优 化 准 入 标 准, 完 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切 实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确 保 新 三 板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运 行, 维 护 金 融 市 场 稳 定 二 新 三 板 市 场 以 包 容 度 高 著 称, 此 次 针 对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设 定 的 条 件 明 显 高 于 原 有 准 入 标 准, 这 么 做 代 表 了 什 么 样 的 监 管 取 向? 答 : 众 所 周 知, 我 国 中 小 微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业 态 模 式 和 发 展 阶 段 极 其 多 元, 包 容 性 的 制 度 设 计 有 利 于 增 强 资 本 市 场 对 实 体 经 济 需 求 的 适 应 能 力, 这 是 新 三 板 的 一 大 特 色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将 坚 持 市 场 包 容 的 理 念 不 变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34

金 融 类 企 业 本 身 负 有 提 供 投 融 资 渠 道 优 化 市 场 资 源 配 置 和 促 进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职 责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新 三 板 后, 其 融 资 和 并 购 行 为 出 现 了 与 新 三 板 支 持 金 融 类 企 业 从 而 间 接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初 衷 有 所 背 离 的 情 况 为 更 好 地 聚 焦 新 三 板 服 务 于 创 新 型 创 业 型 成 长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市 场 定 位,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对 实 体 经 济 的 促 进 作 用,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对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新 三 板 设 立 不 同 准 入 标 准, 有 利 于 更 好 地 把 握 新 三 板 市 场 发 展 方 向, 提 升 新 三 板 市 场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三 针 对 不 同 类 型 金 融 企 业 的 挂 牌 准 入 和 信 息 披 露,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的 具 体 标 准 和 要 求 是 什 么? 答 : 对 于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企 业, 持 有 相 应 监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等 证 牌 的, 其 挂 牌 准 入 按 现 有 条 件 继 续 推 进, 但 需 要 遵 守 差 异 化 的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对 于 私 募 机 构 的 挂 牌 准 入, 在 现 有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8 个 方 面 的 条 件 :1. 管 理 费 收 入 与 业 绩 报 酬 之 和 须 占 收 入 来 源 的 80% 以 上 ;2. 私 募 机 构 持 续 运 营 5 年 以 上, 且 至 少 存 在 一 支 管 理 基 金 已 实 现 退 出 ;3. 私 募 机 构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管 理 基 金 中 的 出 资 额 不 得 高 于 20%;4. 私 募 机 构 及 其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三 年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属 于 中 国 证 券 基 金 业 协 会 黑 名 单 成 员, 不 存 在 诚 信 类 公 示 列 示 情 形 ; 5. 创 业 投 资 类 私 募 机 构 最 近 3 年 年 均 实 缴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在 20 亿 元 以 上, 私 募 股 权 类 私 募 机 构 最 近 3 年 年 均 实 缴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在 50 亿 元 以 上 ; 6. 已 在 中 国 证 券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并 合 规 运 作 信 息 填 报 和 更 新 及 时 准 确 等 ;7. 挂 牌 之 前 不 存 在 以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私 募 机 构 发 行 的 股 份 或 股 票 的 情 形 ; 募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投 资 沪 深 交 易 所 二 级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及 相 关 私 募 证 券 类 基 金 的 情 形, 但 因 投 资 对 象 上 市 被 动 持 有 的 股 票 除 外 ; 8.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另 外, 在 信 息 披 露 方 面 同 样 提 出 了 差 异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35

化 要 求 处 于 审 查 反 馈 中 及 已 取 得 挂 牌 函 尚 未 正 式 挂 牌 的 私 募 机 构 符 合 新 增 条 件 的, 继 续 推 进 审 查 和 办 理 挂 牌 手 续 ; 暂 不 符 合 新 增 条 件 的, 给 予 1 年 的 整 改 期, 整 改 后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继 续 推 进 审 查, 不 符 合 新 增 条 件 的 终 止 审 查 对 于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 小 贷 担 保 融 资 租 赁 商 业 保 理 典 当 等 ), 由 于 监 管 政 策 尚 待 进 一 步 明 确 与 统 一, 在 监 管 政 策 明 确 前 暂 不 受 理 新 的 申 请, 已 受 理 企 业 终 止 审 查, 待 政 策 明 确 后 重 新 申 报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虽 不 属 于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机 构, 但 其 持 有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机 构 的 股 权 比 例 20% 以 上 ( 含 20%) 或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的, 也 暂 不 受 理 终 止 审 查 主 办 券 商 在 推 荐 业 务 中 应 勤 勉 尽 责, 在 项 目 立 项 尽 职 调 查 内 核 等 环 节, 严 格 按 照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准 入 和 信 息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对 申 报 企 业 进 行 审 查, 严 格 把 关, 严 禁 推 荐 不 符 合 新 准 入 标 准 的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如 发 现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不 符 合 通 知 要 求 的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将 严 肃 处 理, 相 应 采 取 自 律 监 管 措 施 并 予 以 公 示 四 已 挂 牌 金 融 企 业 后 续 监 管 有 何 新 的 要 求? 答 : 已 挂 牌 的 一 行 三 会 监 管 的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切 实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做 好 风 险 防 控 工 作 ; 在 此 基 础 上, 可 以 进 行 股 票 发 行 并 购 重 组 等 业 务 已 挂 牌 的 私 募 机 构 应 当 对 是 否 符 合 本 通 知 新 增 的 挂 牌 条 件 (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和 第 七 项 除 外 ) 进 行 自 查, 并 经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后, 披 露 自 查 整 改 报 告 和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报 告 不 符 合 新 增 挂 牌 条 件 的 第 一 项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第 六 项 和 第 八 项 的, 应 当 在 关 于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融 资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1 年 内 进 行 整 改, 未 按 期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将 予 以 摘 牌 已 挂 牌 的 私 募 机 构 发 行 股 票 ( 包 括 发 行 对 象 以 其 所 持 有 该 挂 牌 私 募 机 构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的 情 形 ), 发 行 对 象 已 完 成 认 购 的, 可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36

以 完 成 股 票 发 行 备 案 并 办 理 新 增 股 份 登 记 手 续 后 续 的 股 票 发 行 规 范 运 作 并 购 重 组 和 信 息 披 露 也 应 符 合 新 的 要 求 已 挂 牌 的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不 得 采 用 做 市 转 让 方 式, 但 在 关 于 金 融 类 企 业 挂 牌 融 资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发 布 前 已 采 用 做 市 转 让 方 式 的 除 外 已 挂 牌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季 度 报 告,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监 管 指 标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风 险 因 素 及 其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等 方 面 的 披 露 口 径, 与 申 请 挂 牌 准 入 的 披 露 口 径 保 持 一 致 不 属 于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企 业 的 挂 牌 公 司, 其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参 股 或 控 股 其 它 具 有 金 融 属 性 的 企 业 五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对 金 融 类 企 业 的 差 异 化 信 息 披 露 及 监 管 要 求 还 有 那 些 后 续 安 排? 答 :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正 在 制 定 各 类 金 融 企 业 挂 牌 准 入 和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的 业 务 指 引, 待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向 市 场 发 布 4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答 记 者 问 1. 挂 牌 公 司 为 什 么 要 分 层, 主 要 目 的 是 什 么? 答 :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是 新 三 板 市 场 发 展 的 内 在 需 求 和 必 然 结 果, 分 层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更 好 满 足 中 小 微 企 业 差 异 化 需 求, 合 理 分 配 监 管 资 源, 同 时 有 效 降 低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收 集 成 本 自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扩 大 试 点 至 全 国 以 来,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数 量 快 速 上 升, 海 量 市 场 规 模 已 经 形 成 截 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数 量 已 达 7394 家, 且 仍 保 持 高 速 增 长 态 势 随 着 挂 牌 公 司 数 量 的 增 加, 挂 牌 公 司 在 发 展 阶 段 经 营 水 平 股 本 规 模 股 东 结 构 融 资 需 求 等 方 面 差 异 较 大, 在 交 易 频 率 价 格 连 续 性 市 值 等 方 面 差 异 也 越 来 越 明 显 面 对 海 量 挂 牌 公 司, 投 资 人 在 信 息 收 集 标 的 遴 选 研 究 决 策 等 方 面 的 难 度 也 日 益 加 大 通 过 分 层 管 理, 一 方 面 以 差 异 化 的 制 度 安 排, 对 挂 牌 公 司 实 现 分 类 服 务 分 层 监 管, 满 足 中 小 微 企 业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差 异 化 需 求, 合 理 分 37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配 监 管 资 源 ; 另 一 方 面 则 从 盈 利 能 力 成 长 性 和 市 场 认 可 三 个 维 度 划 设 创 新 层, 对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企 业 提 出 更 高 的 信 息 披 露 及 规 范 性 要 求, 对 挂 牌 公 司 形 成 引 导 效 应, 为 投 资 人 遴 选 标 的 及 投 研 决 策 提 供 更 充 分 的 信 息 和 更 大 便 利 此 外,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市 场 流 动 性 问 题, 目 前 正 根 据 市 场 的 发 展 情 况, 研 究 解 决 流 动 性 的 措 施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与 解 决 市 场 流 动 性 没 有 必 然 联 系 2.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遵 循 的 理 念 和 原 则 是 什 么? 答 :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的 总 体 思 路 为 多 层 次, 分 步 走, 需 求 引 导 渐 进 分 层 起 步 阶 段 将 挂 牌 公 司 划 分 为 创 新 层 和 基 础 层, 随 着 市 场 的 发 展, 进 行 优 化 和 调 整 主 要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是 市 场 化 的 原 则 紧 紧 围 绕 服 务 创 新 型 创 业 型 成 长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要 求,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的 现 状 和 需 求, 基 于 中 小 微 企 业 商 业 模 式 新 颖 创 新 性 强 高 速 成 长 的 特 点, 设 置 三 套 并 行 的 创 新 层 标 准, 以 适 应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公 司 的 分 层 需 求 二 是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为 维 护 市 场 三 公 原 则, 保 护 挂 牌 公 司 和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挂 牌 公 司 的 分 层 标 准 维 持 标 准 以 及 层 级 调 整 坚 持 客 观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确 保 分 层 标 准 依 据 公 开 披 露 或 者 客 观 可 量 化 的 信 息, 做 到 公 开 透 明, 避 免 人 为 因 素 3.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后 不 同 层 次 将 有 何 差 异 化 的 制 度 安 排? 答 :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的 本 质 是 风 险 的 分 层 管 理, 其 实 现 方 式 是 制 度 的 差 异 化 安 排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不 是 将 挂 牌 公 司 简 单 地 分 为 好 与 坏 优 与 次, 而 是 为 处 于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和 具 有 不 同 市 场 需 求 的 挂 牌 公 司 提 供 相 适 应 的 资 本 市 场 平 台, 从 而 更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监 管 要 求 和 提 供 差 异 化 服 务, 合 理 分 配 监 管 资 源, 提 高 监 管 的 有 效 性 基 础 层 挂 牌 公 司 同 样 是 新 三 板 的 挂 牌 企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38

业, 同 样 能 获 得 与 其 发 展 阶 段 发 展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资 本 市 场 服 务, 同 样 能 赢 得 成 长 空 间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将 针 对 创 新 层 和 基 础 层 挂 牌 公 司 采 取 差 异 化 的 制 度 安 排 : 一 方 面 推 动 创 新 层 挂 牌 公 司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切 实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发 行 融 资 和 并 购 重 组 的 监 管, 提 升 创 新 层 挂 牌 公 司 整 体 规 范 化 水 平, 在 此 基 础 上 为 市 场 的 后 续 制 度 创 新 和 服 务 创 新 打 开 空 间 另 一 方 面 对 基 础 层 挂 牌 公 司 加 强 服 务 和 引 导, 针 对 基 础 层 挂 牌 公 司 大 部 分 处 于 初 创 期 股 权 集 中 融 资 交 易 不 活 跃 的 特 点, 引 导 基 础 层 挂 牌 公 司 主 动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优 化 基 础 层 挂 牌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加 强 基 础 层 挂 牌 公 司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规 则 的 培 训, 提 供 针 对 性 培 育 孵 化 和 融 资 对 接 并 购 服 务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挂 牌 公 司 差 异 化 制 度 的 构 建 是 一 个 持 续 的 过 程, 需 要 在 分 层 实 践 基 础 上 不 断 推 进 目 前,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正 在 根 据 分 层 条 件 下 市 场 监 管 的 需 要, 对 挂 牌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规 则 股 票 发 行 业 务 细 则 股 票 转 让 细 则 主 办 券 商 管 理 细 则 以 及 挂 牌 公 司 董 秘 管 理 办 法 挂 牌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等 进 行 修 订, 以 贯 彻 落 实 提 供 差 异 化 监 管 和 服 务 的 理 念, 为 创 新 层 挂 牌 公 司 和 基 础 层 挂 牌 公 司 创 造 适 宜 其 发 展 的 资 本 市 场 环 境 4. 创 新 层 准 入 标 准 的 制 定 主 要 基 于 什 么 样 的 考 虑? 答 :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挂 牌 公 司 分 层 标 准 是 分 层 方 案 的 核 心 和 难 点, 也 是 广 大 市 场 参 与 者 最 为 关 心 的 问 题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经 过 两 年 多 的 深 入 研 究 和 论 证, 参 考 境 外 成 熟 市 场 分 层 的 指 标 和 经 验, 结 合 立 足 于 服 务 创 新 型 创 业 型 成 长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市 场 定 位,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的 现 状 和 需 求, 设 置 了 三 套 并 行 标 准, 筛 选 出 市 场 关 注 的 不 同 类 型 公 司 进 入 创 新 层 标 准 一 侧 重 于 挂 牌 公 司 的 盈 利 要 求, 以 满 足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相 对 成 熟 挂 牌 公 司 的 分 层 需 求 ; 标 准 二 侧 重 于 挂 牌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要 求, 以 满 足 处 于 初 创 期 高 速 成 长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分 层 需 求 ; 标 准 三 侧 重 于 挂 牌 公 司 的 做 市 市 值 要 求,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39

以 满 足 商 业 模 式 新 颖 创 新 创 业 型 企 业 的 分 层 需 求 除 了 上 述 三 套 差 异 化 准 入 标 准,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挂 牌 公 司 还 需 满 足 公 司 治 理 合 法 合 规 性 以 及 交 易 或 者 融 资 要 求 5.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入 创 新 层 与 已 挂 牌 公 司 有 何 不 同? 具 体 如 何 操 作? 答 : 为 满 足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需 求,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制 定 了 企 业 申 请 挂 牌 时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标 准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入 创 新 层 有 三 套 标 准, 该 三 套 标 准 与 已 挂 牌 公 司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三 套 标 准 基 本 一 致 但 考 虑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尚 未 经 过 挂 牌 后 的 规 范 化 运 作 和 持 续 监 管, 尚 未 公 开 交 易 和 分 散 股 权, 也 没 有 做 市 交 易 市 值, 因 此, 就 准 入 标 准 作 了 适 当 调 整 : 一 是 将 申 请 挂 牌 即 采 用 做 市 转 让 方 式 作 为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共 同 标 准, 以 适 当 提 高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质 量 ; 二 是 就 标 准 一 增 加 了 申 请 挂 牌 同 时 发 行 股 票, 且 融 资 额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要 求 ; 三 是 要 求 标 准 三 中 市 值 按 照 挂 牌 同 时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格 计 算, 发 行 对 象 中 应 当 包 括 不 少 于 6 家 做 市 商, 且 融 资 额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以 提 高 发 行 市 值 的 公 允 性 同 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合 法 合 规 方 面 还 应 当 满 足 挂 牌 准 入 的 要 求 拟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自 评 满 足 创 新 层 标 准 的, 应 当 在 取 得 同 意 挂 牌 函 后, 办 理 挂 牌 手 续 时, 按 照 挂 牌 业 务 操 作 指 南 的 规 定, 及 时 填 报 分 层 数 据 并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并 在 挂 牌 提 示 性 公 告 中 公 告 其 分 层 结 果 6. 创 新 层 维 持 标 准 的 制 定 是 如 何 考 虑 的? 答 : 为 保 证 市 场 分 层 的 动 态 管 理, 就 创 新 层 挂 牌 公 司 设 置 了 维 持 标 准, 暂 定 为 每 年 调 整 一 次 创 新 层 挂 牌 公 司 如 果 不 能 满 足 三 套 维 持 标 准 之 一 的, 将 被 调 整 到 基 础 层 在 维 持 标 准 的 设 置 上, 考 虑 到 中 小 微 企 业 成 长 生 命 周 期 的 规 律 经 营 业 绩 不 稳 定 以 及 股 票 交 易 二 级 市 场 波 动 性 等 因 素, 维 持 标 准 的 部 分 指 标 与 准 入 条 件 保 持 一 致, 但 净 利 润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营 业 收 入 复 合 增 长 率 和 市 值 指 标 低 于 准 入 要 求, 这 样 一 方 面 符 合 市 场 发 展 规 律, 提 北 京 分 公 司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政 策 汇 编 (2016 年 5 月 )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