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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募 投 资 基 金 风 险 揭 示 书 尊 敬 的 投 资 者 : 投 资 有 风 险 当 您 / 贵 机 构 认 购 或 申 购 私 募 基 金 时, 可 能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但 同 时 也 面 临 着 投 资 风 险 您 / 贵 机 构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充 分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认 真 考 虑 基 金 存 在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并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海 聚 孚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及 投 资 者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风 险 揭 示 及 声 明 :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募 集 资 金 前 已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取 得 管 理 人 登 记 编 码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投 资 者 声 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投 资 者 签 署 基 金 合 同 前 已 ( 或 已 委 托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向 投 资 者 揭 示 了 相 关 风 险 ; 已 经 了 解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偏 好 风 险 认 知 能 力 和 承 受 能 力 ; 已 向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说 明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说 明 投 资 冷 静 期 回 访 确 认 的 制 度 安 排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权 利 ( 四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不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二 风 险 揭 示 ( 一 ) 特 殊 风 险 揭 示 1 基 金 合 同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不 一 致 所 涉 风 险 如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产 品 结 构 设 计 等 存 在 特 殊 约 定 而 无 法 完 全 适 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发 布 的 合 同 指 引, 虽 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本 风 险 揭 示 书 中 进 行 特 别 揭 示, 并 在 基 金 合 同 报 送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时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但 仍 存 在 因 该 等 特 殊 约 定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自 律 规 则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从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2 私 募 基 金 委 托 募 集 所 涉 风 险 ( 如 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已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业 务 资 格 并 已 成 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募 集 服 务, 由 于 销 售 机 构 专 业 能 力 不 足 操 作 失 误 等 均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3 私 募 基 金 外 包 事 项 所 涉 风 险 3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外 包 业 务 登 记 编 码 :A00016) 作 为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募 集 资 金 清 算 估 值 核 算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等 服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专 业 能 力 不 足 操 作 失 误 等 均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4 私 募 基 金 未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所 涉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完 成 前 无 法 进 行 投 资 操 作, 因 备 案 所 需 时 间 无 法 准 确 预 估 且 投 资 者 在 此 期 间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其 投 资 本 金, 本 基 金 及 投 资 者 均 存 在 在 备 案 期 间 错 失 投 资 机 会 的 风 险 如 本 基 金 因 未 成 功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而 清 算 终 止, 募 集 备 案 及 清 算 期 间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自 有 财 产 承 担, 但 仍 存 在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潜 在 风 险 ( 二 ) 一 般 风 险 揭 示 1 资 金 损 失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认 购 资 金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也 不 保 证 一 定 盈 利 及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属 于 高 风 险 投 资 品 种, 适 合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承 受 能 力 高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2 基 金 运 营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基 金 财 产 及 投 资 者 承 担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知 晓 投 资 运 营 的 相 关 风 险,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3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将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风 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5)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4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变 化 4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影 响 5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预 计 存 续 期 限 为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至 本 基 金 结 束 并 清 算 完 毕 为 止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资 金 不 能 退 出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根 据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提 前 结 束 或 延 期 结 束, 投 资 者 可 能 因 此 面 临 委 托 资 金 不 能 按 期 退 出 等 风 险 6 信 用 风 险 指 本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未 能 如 期 足 额 兑 付 应 付 本 息,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7 募 集 失 败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成 立 需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满 足 成 立 条 件 从 而 无 法 成 立 的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确 认 基 金 无 法 成 立 )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交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8 税 收 风 险 契 约 型 基 金 所 适 用 的 税 收 征 管 法 律 法 规 可 能 会 由 于 国 家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而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收 益 也 可 能 因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而 受 到 影 响 9 其 他 风 险 除 上 述 风 险 外, 本 基 金 还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法 律 与 政 策 风 险 因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政 策 等 的 变 动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等 不 符 合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其 他 政 策 规 定, 虽 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及 时 跟 进 法 律 及 政 策 变 动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但 仍 存 在 因 法 律 及 政 策 变 动 导 致 本 基 金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2)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风 险 a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b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本 基 金 和 托 管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5

外 的 风 险, 也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损 (3) 技 术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在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等 合 作 方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可 能 造 成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内 幕 交 易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等 本 基 金 使 用 的 主 经 纪 商 交 易 系 统 具 有 普 通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具 有 的 全 部 风 险, 同 时 具 有 程 序 化 自 动 委 托 等 量 化 交 易 的 特 有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政 策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违 约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系 统 风 险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产 生 的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三 ) 本 基 金 特 定 投 资 方 法 以 及 特 定 投 资 对 象 的 风 险 揭 示 1 预 警 止 损 机 制 的 风 险 虽 然 本 基 金 设 计 有 预 警 止 损 机 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执 行 预 警 止 损, 在 止 损 卖 出 过 程 中, 由 于 大 量 卖 出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大 幅 下 跌 或 因 证 券 跌 停 停 牌 等 事 件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及 时 卖 出 等 因 素, 可 能 给 本 基 金 带 来 较 大 损 失, 导 致 止 损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远 低 于 止 损 线 基 金 止 损 线 并 非 基 金 最 大 损 失 线, 在 基 金 完 成 止 损 清 仓 操 作 之 后, 基 金 委 托 人 的 损 失 可 能 远 大 于 原 定 的 止 损 线 2 关 联 交 易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能 投 资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关 联 方 发 行 管 理 的 产 品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关 联 方 进 行 交 易, 此 种 投 资 交 易 行 为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存 在 被 监 管 层 否 定 的 政 策 风 险 和 相 应 的 关 联 交 易 风 险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中 发 生 此 类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及 时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披 露 3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因 为 所 直 接 投 资 或 间 接 投 资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自 其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不 得 转 让, 这 段 时 间 内 市 场 情 况 或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状 况 的 变 化, 将 加 剧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从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财 产 面 临 损 失 4 港 股 通 交 易 风 险 (1) 投 资 范 围 限 制 与 调 整 风 险 通 过 港 股 通 买 卖 的 股 票 存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限 制, 且 港 股 通 股 票 名 单 会 动 态 调 整 对 于 被 调 出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自 调 整 之 日 起, 将 不 得 再 行 买 入 (2) 投 资 额 度 限 制 风 险 港 股 通 业 务 试 点 期 间 存 在 每 日 额 度 和 总 额 度 限 制 总 额 度 余 额 少 于 一 个 每 日 额 度 的,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自 下 一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起 停 止 接 受 买 入 申 报, 本 基 金 将 面 临 不 能 通 过 港 股 通 进 行 买 入 交 易 的 风 险 ;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联 交 所 ) 开 市 前 阶 段, 当 日 额 度 使 用 完 毕 的, 新 增 的 买 单 申 报 将 面 临 失 败 的 风 险 ; 在 联 交 所 持 续 交 易 时 段, 当 日 额 6

度 使 用 完 毕 的, 当 日 本 基 金 将 面 临 不 能 通 过 港 股 通 进 行 买 入 交 易 的 风 险 (3) 投 资 交 易 日 风 险 只 有 沪 港 两 地 均 为 交 易 日 且 能 够 满 足 结 算 安 排 的 交 易 日 才 为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具 体 以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在 其 指 定 网 站 公 布 的 日 期 为 准 圣 诞 前 夕 (12 月 24 日 ) 元 旦 前 夕 (12 月 31 日 ) 或 除 夕 日 为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的, 港 股 通 仅 有 半 天 交 易, 且 当 日 为 非 交 收 日 (4) 停 市 风 险 香 港 出 现 台 风 黑 色 暴 雨 或 者 联 交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联 交 所 将 可 能 停 市, 基 金 将 面 临 在 停 市 期 间 无 法 进 行 港 股 通 交 易 的 风 险 ; 出 现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认 定 的 交 易 异 常 情 况 时,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将 可 能 暂 停 提 供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港 股 通 服 务,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在 暂 停 服 务 期 间 无 法 进 行 港 股 通 交 易 的 风 险 (5) 汇 率 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提 交 订 单 依 据 的 港 币 买 入 参 考 汇 率 和 卖 出 参 考 汇 率, 并 不 等 于 最 终 结 算 汇 率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日 终,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结 算 ) 进 行 净 额 换 汇, 将 换 汇 成 本 按 成 交 金 额 分 摊 至 每 笔 交 易, 确 定 交 易 实 际 适 用 的 结 算 汇 率 (6) 交 易 与 结 算 规 则 风 险 港 股 通 股 票 不 设 置 涨 跌 幅 限 制, 与 内 地 证 券 市 场 相 比, 联 交 所 在 订 单 申 报 的 最 小 交 易 价 差 每 手 股 数 申 报 最 大 限 制 等 方 面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 通 过 港 股 通 业 务 获 得 的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免 费 一 档 行 情, 与 付 费 方 式 获 得 的 行 情 相 比, 在 刷 新 频 率 档 位 显 示 等 方 面 存 在 差 异 ;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与 内 地 证 券 市 场 在 证 券 资 金 的 交 收 期 安 排 上 存 在 差 异, 港 股 通 交 易 的 交 收 期 为 T+2 日 若 卖 出 证 券, 在 交 收 完 成 前 仍 享 有 该 证 券 的 权 益 若 买 入 证 券, 在 交 收 完 成 后 才 享 有 该 证 券 的 权 益, 港 股 通 交 易 的 交 收 可 能 因 香 港 出 现 台 风 或 黑 色 暴 雨 等 发 生 延 迟 交 收 ; 对 于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派 发 的 现 金 红 利, 由 于 中 国 结 算 需 要 在 收 到 香 港 中 央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香 港 结 算 ) 派 发 的 外 币 红 利 资 金 后 进 行 换 汇 清 算 发 放 等 业 务 处 理, 通 过 港 股 通 业 务 获 得 的 现 金 红 利 将 会 较 香 港 市 场 有 所 延 后 对 于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派 发 的 红 股, 中 国 结 算 在 收 到 香 港 结 算 派 发 红 股 到 账 当 日 或 次 日 进 行 业 务 处 理, 相 应 红 股 可 于 处 理 日 下 一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上 市 交 易 红 股 可 卖 首 日 均 较 香 港 市 场 晚 一 个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由 于 香 港 市 场 的 费 用 收 取 或 汇 率 的 大 幅 波 动 等 原 因, 可 能 会 引 起 账 户 的 透 支 (7)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港 股 通 交 易 中 若 联 交 所 与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之 间 的 报 盘 系 统 或 者 通 信 链 路 出 现 故 障, 可 能 导 致 15 分 钟 以 上 不 能 申 报 和 撤 销 申 报, 投 资 者 应 当 关 注 因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8) 费 用 与 税 收 风 险 香 港 市 场 收 费 标 准 与 内 地 市 场 收 费 标 准 不 同, 香 港 地 区 与 内 地 在 税 收 安 排 方 面 也 存 在 差 异, 投 资 者 买 卖 港 股 通 股 票, 应 当 按 照 香 港 市 场 有 关 规 定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并 按 照 香 港 地 区 相 关 规 定 缴 纳 税 款 7

5 融 资 融 券 风 险 (1) 因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自 身 变 化 原 因 导 致 损 失 的 风 险,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管 理 人 在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期 间, 自 身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可 能 因 监 管 原 因 而 受 到 影 响, 比 如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或 融 券 业 务 资 格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资 者 账 户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融 资 或 融 券 资 格 等 B 管 理 人 信 用 资 质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证 券 公 司 降 低 其 授 信 额 度, 并 由 此 导 致 管 理 人 不 能 从 事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或 该 管 理 人 适 用 的 相 关 警 戒 线 指 标 被 证 券 公 司 单 方 面 提 高 C 因 基 金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其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或 其 它 有 权 机 关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或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或 者 出 现 终 止 清 算 情 况 时, 基 金 将 面 临 被 证 券 公 司 提 前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D 因 基 金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的 期 限 清 偿 债 务, 或 上 市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导 致 日 终 清 算 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警 戒 线, 且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的 时 间 数 量 追 加 担 保 物 时, 将 面 临 担 保 物 被 证 券 公 司 强 制 平 仓 的 风 险 E 因 基 金 自 身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变 化 而 导 致 基 金 信 用 账 户 交 易 受 到 限 制 F 管 理 人 误 将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委 托 类 别 当 作 普 通 委 托 交 易 类 别 进 行 委 托 申 报 (2) 政 策 风 险 A 因 交 易 所 监 管 机 关 要 求 或 证 券 公 司 自 身 管 理 需 要 发 生 融 资 融 券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调 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或 折 算 率 调 整 标 的 证 券 暂 停 交 易 或 终 止 上 市 保 证 金 比 例 调 整 关 注 线 或 警 戒 线 指 标 调 整 等 情 况, 基 金 将 可 能 面 临 被 证 券 公 司 限 制 交 易 或 提 前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B 由 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变 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等 原 因, 可 能 会 对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本 基 金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3) 市 场 风 险 在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果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同 期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调 高, 证 券 公 司 将 相 应 调 高 融 资 利 率 或 融 券 费 率, 基 金 将 面 临 融 资 融 券 成 本 增 加 的 风 险 (4) 系 统 风 险 由 于 网 络 通 讯 线 路 及 邮 递 所 造 成 的 管 理 人 无 法 收 到 有 关 通 知, 将 会 面 临 担 保 物 被 证 券 公 司 强 制 平 仓 的 风 险 (5) 因 证 券 公 司 净 资 本 变 化 等 原 因 触 发 交 易 监 控 指 标, 导 致 基 金 信 用 账 户 交 易 受 到 限 制 的 风 险 6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1)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成 交 不 活 跃 时, 可 能 在 建 仓 和 平 仓 股 指 期 货 时 面 临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交 易 数 量 上 的 风 险 (2) 基 差 风 险 8

基 差 是 指 股 票 指 数 现 货 价 格 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之 间 的 差 额 若 产 品 运 作 中 出 现 基 差 波 动 不 确 定 性 加 大 基 差 向 不 利 方 向 变 动 等 情 况, 则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3) 合 约 展 期 风 险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期 货 合 约 主 要 包 括 股 指 期 货 当 月 和 近 月 合 约 当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合 约 临 近 交 割 期 限, 即 需 要 向 较 远 月 份 的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展 期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价 差 损 失 以 及 交 易 成 本 损 失, 将 对 投 资 收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4) 股 指 期 货 保 证 金 不 足 风 险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朝 不 利 方 向 变 动, 导 致 期 货 账 户 的 资 金 低 于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者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的 最 低 保 证 金 要 求, 如 果 不 能 及 时 补 充 保 证 金, 股 指 期 货 头 寸 将 被 强 行 平 仓, 导 致 无 法 规 避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5) 杠 杆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金 融 衍 生 品, 其 投 资 收 益 与 风 险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若 行 情 向 不 利 方 向 剧 烈 变 动, 本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超 出 保 证 金 甚 至 基 金 资 产 本 金 的 损 失 7 商 品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1)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商 品 期 货 市 场 成 交 不 活 跃 时, 可 能 在 建 仓 和 平 仓 股 指 期 货 时 面 临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交 易 数 量 上 的 风 险 (2) 合 约 展 期 风 险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期 货 合 约 主 要 包 括 期 货 当 月 和 近 月 合 约 当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合 约 临 近 交 割 期 限, 即 需 要 向 较 远 月 份 的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展 期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价 差 损 失 以 及 交 易 成 本 损 失, 将 对 投 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3) 期 货 保 证 金 不 足 风 险 由 于 期 货 价 格 朝 不 利 方 向 变 动, 导 致 期 货 账 户 的 资 金 低 于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者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的 最 低 保 证 金 要 求, 如 果 不 能 及 时 补 充 保 证 金, 期 货 头 寸 将 被 强 行 平 仓, 导 致 无 法 规 避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4) 杠 杆 风 险 商 品 期 货 作 为 金 融 衍 生 品, 其 投 资 收 益 与 风 险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若 行 情 向 不 利 方 向 剧 烈 变 动, 本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超 出 保 证 金 甚 至 基 金 资 产 本 金 的 损 失 8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1) 利 率 波 动 原 因 造 成 的 市 场 价 格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可 以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价 格 风 险 和 再 投 资 风 险 1) 价 格 风 险 一 般 来 讲,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国 债 价 格 将 下 降, 这 将 给 投 资 者 持 有 国 债 现 券 的 价 值 带 来 损 失, 即 使 投 资 者 选 择 持 有 到 期, 不 在 二 级 市 场 中 出 售, 该 投 资 者 失 去 了 以 更 低 的 成 本 购 买 该 国 债 的 机 会, 也 失 去 了 获 得 更 多 收 益 的 机 会 2) 再 投 资 风 险 附 息 国 债 在 持 有 期 间 要 发 生 多 次 利 息 支 付, 9

利 息 再 投 资 收 益 取 决 于 利 息 支 付 时 的 市 场 利 率 高 低 在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投 资 者 不 得 不 以 较 低 的 利 率 将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致 使 投 资 收 益 比 购 买 国 债 时 确 定 的 收 益 要 少, 这 种 风 险 就 是 再 投 资 风 险 对 于 无 息 票 国 债, 如 果 债 券 到 期 时 市 场 利 率 预 期 方 向 相 反 或 者 上 升 的 幅 度 不 同, 则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着 要 以 较 高 的 成 本 进 行 国 债 再 投 资 这 也 是 国 债 投 资 风 险 的 一 种 (2) 宏 观 因 素 和 政 策 因 素 变 化 而 引 起 的 系 统 风 险 宏 观 环 境 变 化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通 过 影 响 整 体 金 融 市 场 进 而 影 响 国 债 期 货 市 场 而 产 生 的 具 体 可 分 为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风 险 国 际 游 资 的 冲 击 以 及 由 于 重 大 政 治 经 济 和 社 会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产 生 的 风 险 (3) 市 场 和 资 金 流 动 性 原 因 引 起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包 括 因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和 因 资 金 流 动 性 不 足 造 成 的 风 险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者 因 缺 乏 合 约 交 易 对 手 而 无 法 变 现 或 平 仓 的 风 险, 这 是 由 市 场 深 度 和 广 度 不 够 或 市 场 价 格 剧 烈 波 动 致 使 投 资 者 无 法 在 一 定 价 位 上 对 特 定 头 寸 轧 平 或 对 冲 而 引 起 的 资 金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者 因 流 动 资 金 不 足 造 成 合 约 到 期 时 无 法 履 行 支 付 义 务, 或 者 在 结 算 时 无 法 按 合 约 要 求 追 加 保 证 金 而 被 迫 平 仓 造 成 的 风 险 国 债 期 货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防 范 主 要 在 于 两 个 方 面 : 其 一, 设 计 合 理 的 合 约 面 值 及 报 价 单 位, 保 证 国 债 期 货 市 场 能 够 具 有 足 够 的 市 场 深 度 ; 其 二, 制 定 相 关 会 员 及 客 户 的 持 仓 限 额 及 大 户 报 告 制 度, 能 够 从 制 度 上 防 范 市 场 过 于 集 中 而 引 发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风 险 ; 其 三, 通 过 设 置 合 理 的 保 证 金 标 准, 执 行 当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等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保 障 国 债 期 货 的 资 金 流 动 性 (4) 交 易 制 度 不 完 善 而 引 发 的 制 度 性 风 险 交 易 所 是 国 债 期 货 推 出 后 的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所 交 易 制 度 设 计 是 否 合 理 风 险 控 制 力 能 力 是 否 充 足 关 系 到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能 否 顺 利 进 行 3.27 国 债 期 货 事 件 的 教 训 已 经 表 明, 不 完 善 的 交 易 所 交 易 制 度 是 国 债 期 货 市 场 风 险 产 生 的 温 床 9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风 险 (1)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风 险 对 于 股 票 期 权 的 买 方 来 说, 会 面 临 在 短 期 内 损 失 所 有 期 权 购 买 费 用 的 风 险, 即 当 股 票 期 权 到 期 后, 其 价 值 变 为 0 股 票 期 权 的 风 险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其 杠 杆 更 高, 即 相 对 于 直 接 购 买 标 的 证 券 而 言, 股 票 期 权 控 制 的 标 的 证 券 更 多 股 票 期 权 的 杠 杆 越 高, 其 获 利 或 者 损 失 的 幅 度 也 就 越 大 (2) 期 权 卖 方 风 险 对 于 股 票 期 权 的 卖 方 来 说, 如 果 一 个 期 权 在 可 以 被 行 权 时 处 于 价 内 状 态, 期 权 卖 方 可 以 预 期 期 权 将 会 被 行 权, 尤 其 是 在 快 临 近 到 期 日 的 时 候 当 期 权 买 方 要 求 行 权 时, 期 权 卖 方 必 须 卖 出 ( 在 认 购 期 权 的 情 况 下 ) 或 者 购 买 ( 在 认 沽 期 权 的 情 况 下 ) 标 的 证 券 股 票 期 权 卖 方 的 风 险 可 以 通 过 在 期 权 市 场 上 购 买 相 同 标 的 证 券 的 其 他 期 权 来 构 建 价 差 期 权 或 者 其 他 套 期 保 值 策 略 来 降 低 或 对 冲 ; 但 是 即 便 如 此 操 作, 风 险 仍 然 存 在 10

(3) 交 易 策 略 风 险 无 备 兑 认 购 期 权 和 认 沽 期 权 的 卖 方 面 临 的 风 险 非 常 大, 只 适 合 那 些 足 够 了 解 这 些 风 险, 有 足 够 能 力 和 意 愿 承 受 风 险 的 投 资 者 组 合 期 权 交 易, 如 买 卖 期 权 相 结 合 等 会 给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额 外 的 风 险 组 合 期 权, 如 价 差 期 权 比 单 独 买 入 或 卖 出 一 个 期 权 复 杂 的 多, 这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风 险 另 外, 新 的 期 权 策 略 一 直 在 不 断 出 现, 它 们 的 风 险 只 有 在 交 易 和 运 作 过 程 中 才 能 显 著 的 表 现 出 来 对 于 那 些 很 复 杂 的 期 权 策 略, 它 们 的 风 险 通 常 不 能 被 很 好 的 发 现 和 描 述 (4) 交 易 及 行 权 限 制 风 险 交 易 所 可 能 会 对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的 交 易 和 行 权 进 行 一 些 限 制 如 果 标 的 证 券 停 牌, 对 应 期 权 合 约 交 易 也 停 牌 当 标 的 证 券 被 摘 牌 时, 对 应 期 权 合 约 也 会 被 摘 牌 期 权 交 易 市 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暂 停 期 权 交 易 当 某 期 权 合 约 出 现 价 格 异 常 波 动 时, 期 权 交 易 市 场 可 以 暂 停 该 期 权 合 约 的 交 易 对 于 暂 停 交 易 的 期 权 来 说, 交 易 所 经 常 会 行 使 这 样 的 权 利 即 限 制 行 权 当 期 权 交 易 中 断 或 者 被 限 制 行 权 时, 期 权 买 方 的 头 寸 将 会 被 锁 定, 直 到 限 制 解 除 或 者 期 权 重 新 开 始 交 易 (5) 流 动 性 风 险 虽 然 交 易 所 期 望 为 股 票 期 权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二 级 市 场 使 其 可 以 在 到 期 前 的 任 何 时 间 进 行 平 仓, 但 是 无 法 保 证 任 何 时 候 所 有 期 权 合 约 都 可 以 在 市 场 中 交 易 投 资 者 缺 乏 投 资 兴 趣 流 动 性 的 变 化 或 者 其 他 因 素 都 可 能 给 某 些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有 效 性 持 续 性 甚 至 有 序 与 否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交 易 所 也 可 能 会 永 久 地 停 止 某 类 期 权 或 期 权 序 列 的 交 易 在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交 易 所 可 能 也 会 停 止 交 易, 例 如 交 易 量 超 过 了 交 易 所 系 统 能 够 承 担 的 交 易 或 清 算 能 力 系 统 故 障 失 火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都 能 够 妨 碍 正 常 的 市 场 交 易 10 其 他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可 能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投 资 新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由 于 新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固 定 的 交 易 及 市 场 等 风 险,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超 出 保 证 金 甚 至 基 金 资 产 本 金 的 损 失 11 变 现 期 间 继 续 计 提 费 用 风 险 如 本 基 金 终 止 时 有 未 能 流 通 变 现 的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继 续 按 规 定 计 提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其 估 值 方 法 继 续 按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计 算 清 算 小 组 在 该 证 券 可 流 通 变 现 时 应 及 时 变 现, 在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后 按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并 履 行 相 应 的 告 知 义 务, 直 至 所 有 未 能 流 通 变 现 的 证 券 全 部 清 算 完 毕 12 基 金 发 生 亏 损 时 已 收 取 的 业 绩 报 酬 不 予 退 还 的 风 险 在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后, 如 果 后 续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亏 损 的 情 况, 已 计 提 的 业 绩 报 酬 将 不 会 退 还 本 风 险 揭 示 书 的 揭 示 事 项 仅 为 列 举 性 质, 未 能 详 尽 列 明 投 资 者 参 与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资 产 损 失 的 所 有 因 素 11

三 投 资 者 声 明 作 为 武 当 金 山 1 号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本 人 / 机 构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谨 慎 评 估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愿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该 私 募 基 金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本 人 / 机 构 做 出 以 下 陈 述 和 声 明, 并 确 认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和 正 确 : 1 本 人 / 机 构 已 仔 细 阅 读 私 募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和 其 他 文 件, 充 分 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本 私 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愿 意 承 担 由 上 述 风 险 引 致 的 全 部 后 果 2 本 人 / 机 构 知 晓,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相 关 机 构 不 应 当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状 况 作 出 任 何 承 诺 或 担 保 3 本 人 / 机 构 已 通 过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官 方 网 站 (www.amac.org.cn) 查 询 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并 将 于 本 私 募 基 金 完 成 备 案 后 查 实 其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的 相 关 信 息 与 打 款 账 户 信 息 的 一 致 性 4 在 购 买 本 私 募 基 金 前, 本 人 / 机 构 已 符 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并 已 按 照 募 集 机 构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5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6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章 私 募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7 本 人 / 机 构 知 晓, 投 资 冷 静 期 及 回 访 确 认 的 制 度 安 排 以 及 在 此 期 间 的 权 利 8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章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9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八 章 私 募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10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章 争 议 的 处 理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11 本 人 / 机 构 知 晓,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12 本 人 / 机 构 承 诺 本 次 投 资 行 为 是 为 本 人 / 机 构 购 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13 本 人 / 机 构 承 诺 不 以 非 法 拆 分 转 让 为 目 的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不 会 突 破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或 其 收 益 权 进 行 非 法 拆 分 转 让 投 资 者 在 参 与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理 解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风 险 揭 示 书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确 信 自 身 已 做 好 足 够 的 风 险 评 估 与 财 务 安 排, 避 免 因 参 与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而 遭 受 超 过 投 资 者 承 受 能 力 的 损 失 12

特 别 提 示 : 投 资 者 在 本 风 险 揭 示 书 上 抄 写 约 定 内 容 并 签 字, 表 明 投 资 者 已 经 理 解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参 与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损 失 本 人 / 本 机 构 作 为 投 资 者 已 详 阅 并 充 分 理 解 风 险 揭 示 书 及 相 关 基 金 文 件 所 提 示 的 风 险, 并 自 愿 承 担 由 上 述 风 险 引 致 的 全 部 后 果 [ 为 充 分 提 示 风 险, 提 请 投 资 者 将 本 段 抄 录 在 后 ] 投 资 者 抄 录 : 本 人 / 本 机 构 作 为 投 资 者 已 风 险 揭 示 书 及 相 关 基 金 文 件 所 提 示 的 风 险, 并 由 上 述 风 险 引 致 的 全 部 后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 自 然 人 签 字 或 机 构 盖 章 ): 日 期 : 经 办 员 ( 签 字 ): 日 期 : 募 集 机 构 ( 盖 章 ): 日 期 : 13

合 格 投 资 者 承 诺 书 上 海 聚 孚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本 人 / 本 单 位 确 认 符 合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条 件 ( 即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者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人 民 币,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为 监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合 格 投 资 者 ), 具 有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投 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没 有 非 法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投 资 私 募 基 金 本 人 / 本 单 位 承 诺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偏 好 投 资 限 制 财 产 收 入 情 况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基 本 情 况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合 法,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遗 漏 或 误 导 本 人 / 本 单 位 在 参 与 贵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如 果 因 存 在 欺 诈 隐 瞒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的 陈 述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由 本 人 / 本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与 贵 公 司 无 关 特 此 承 诺 基 金 投 资 者 ( 自 然 人 签 字 或 机 构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4

投 资 者 告 知 书 尊 敬 的 投 资 者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信 建 投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担 任 武 当 金 山 1 号 私 募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中 信 建 投 作 为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仅 依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上 海 聚 孚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外 包 服 务 协 议 及 关 于 武 当 金 山 1 号 私 募 基 金 的 相 关 产 品 要 素 表 的 约 定,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募 集 资 金 归 集 与 清 算 份 额 登 记 估 值 核 算 等 后 台 运 营 支 持 外 包 服 务 本 基 金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销 售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以 人 民 币 货 币 资 金 形 式 交 付, 在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须 将 认 购 资 金 从 在 中 国 境 内 开 立 的 自 有 银 行 账 户 划 款 至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在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按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缴 付 资 金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开 立, 该 账 户 仅 用 于 统 一 归 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收 益 给 付 赎 回 款 项 以 及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等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是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提 供 基 金 服 务 的 专 用 账 户, 并 不 代 表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也 不 表 明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在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其 自 身 操 作 不 当 等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账 户 名 : 账 号 : 开 户 行 : 大 额 支 付 号 :302100011421 本 人 / 本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上 述 投 资 者 告 知 书, 清 楚 了 解 并 认 可 关 于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的 上 述 告 知 内 容, 知 悉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产 品 的 运 作 中 实 际 承 担 的 职 责,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本 产 品 可 能 导 致 的 一 切 风 险 和 损 失 承 诺 人 ( 自 然 人 签 字 或 机 构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5

目 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风 险 揭 示 书... 3 合 格 投 资 者 承 诺 书... 3 投 资 者 告 知 书... 3 一 前 言... 3 二 释 义... 3 三 声 明 与 承 诺... 3 四 私 募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3 五 私 募 基 金 的 结 构 化 安 排... 3 六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3 七 私 募 基 金 的 成 立 与 备 案... 3 八 私 募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让... 3 九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3 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日 常 机 构... 3 十 一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3 十 二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3 十 三 私 募 基 金 的 财 产... 3 十 四 资 金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3 十 五 投 资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3 十 六 越 权 交 易... 3 十 七 私 募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算... 3 十 八 私 募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3 十 九 私 募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3 二 十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3 二 十 一 风 险 揭 示... 3 二 十 二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变 更 解 除 和 终 止... 3 二 十 三 私 募 基 金 的 清 算... 3 二 十 四 违 约 责 任... 3 二 十 五 争 议 的 处 理... 3 二 十 六 其 他 事 项... 3 16

一 前 言 ( 一 )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依 据 和 原 则 1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为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规 范 运 作, 保 护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2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办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1 号 ( 契 约 型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指 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募 集 行 为 办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权 机 关 颁 布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自 律 规 则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若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或 修 改 导 致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存 在 冲 突 的,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相 应 变 更 和 调 整 3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本 合 同 是 约 定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如 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或 有 冲 突 的, 均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在 本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全 部 赎 回 本 基 金 之 日 起, 不 再 是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接 受 本 合 同 的 备 案 并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 不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二 释 义 在 本 合 同 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下 列 用 语 应 当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本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 指 武 当 金 山 1 号 私 募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以 及 任 何 对 其 有 效 的 变 更 和 补 充 2 本 基 金 : 指 武 当 金 山 1 号 私 募 基 金 17

3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本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本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 私 募 基 金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并 通 过 投 资 获 取 收 益 的 投 资 基 金 5 基 金 投 资 者 /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私 募 基 金,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与 投 资 本 基 金 相 关 风 险 能 力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其 他 合 格 投 资 者 6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上 海 聚 孚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7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签 署 本 合 同,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并 且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9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根 据 与 其 签 订 的 外 包 服 务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服 务 范 围,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估 值 等 服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为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销 售 机 构 :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11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或 基 金 业 协 会 : 指 由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相 关 机 构 自 愿 结 成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性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12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3 中 登 公 司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包 括 其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14 交 易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15 工 作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理 日 常 业 务 的 营 业 日 16 开 放 日 ( 如 有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17 开 放 期 ( 如 有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所 有 工 作 日 18 T 日 : 指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 红 投 资 交 易 等 特 定 行 为 发 生 日 19 T+n 日 : 指 T 日 后 的 第 n 个 工 作 日, 当 n 为 负 数 时 表 示 T 日 前 的 第 n 个 工 作 日 20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资 产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拥 有 合 法 所 有 权 或 处 分 权 委 托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作 为 本 合 同 标 的 的 财 产 21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托 管 账 户 :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财 产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用 于 基 金 财 产 中 现 金 资 产 的 归 集 存 放 与 支 付, 该 账 户 不 得 存 放 其 他 性 质 的 资 金 22 证 券 账 户 : 指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和 中 登 公 司 等 相 关 机 构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财 产 在 中 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有 关 账 户 23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财 产 在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下 属 18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开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基 金 财 产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存 管 记 载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变 动 明 细 以 及 场 内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按 照 第 三 方 存 管 模 式 与 托 管 账 户 建 立 一 一 对 应 关 系,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银 证 转 账 的 方 式 完 成 资 金 划 付 24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 指 由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提 供 基 金 服 务 的 专 用 账 户, 用 于 统 一 归 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收 益 给 付 赎 回 款 项 以 及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等 25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 是 指 由 募 集 机 构 归 集 的, 在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之 间 划 转 的 往 来 资 金 2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2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28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的 数 值 2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30 募 集 期 : 指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31 存 续 期 : 指 本 基 金 成 立 至 清 算 完 毕 之 间 的 期 间 32 认 购 : 指 在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3 申 购 : 指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基 金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4 赎 回 : 指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将 本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35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三 声 明 与 承 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声 明 与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募 集 资 金 前 已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编 码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投 资 者 特 别 声 明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2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已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充 分 地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说 明 了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投 资 工 具 的 运 作 市 场 及 方 式, 同 时 揭 示 了 相 关 风 险 ; 已 经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偏 好 风 险 认 知 能 力 和 承 受 能 力,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了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19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声 明 与 承 诺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并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并 非 对 基 金 财 产 本 金 或 收 益 的 保 证 或 承 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风 险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收 益 分 配 等 内 容,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由 于 本 基 金 的 设 计 安 排 管 理 运 作 模 式 而 产 生 的 经 济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予 承 担 ( 三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1 基 金 投 资 者 承 诺 已 按 私 募 办 法 的 要 求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披 露 其 最 终 投 资 者 并 声 明 其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证 监 会 及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关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标 准, 其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财 产 为 其 拥 有 合 法 所 有 权 或 处 分 权 的 资 产 基 金 投 资 者 保 证 财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存 在 非 法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投 资 的 情 形, 保 证 有 完 全 及 合 法 的 授 权 委 托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该 财 产 的 投 资 管 理 和 托 管 业 务, 保 证 没 有 任 何 其 他 限 制 性 条 件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财 产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且 该 权 利 不 会 为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所 质 疑 2 基 金 投 资 者 保 证 已 充 分 理 解 本 合 同 条 款,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了 解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且 投 资 事 项 符 合 其 业 务 决 策 程 序 的 要 求 3 基 金 投 资 者 承 诺 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偏 好 投 资 限 制 财 产 收 入 情 况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基 本 情 况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合 法,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遗 漏 或 误 导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如 发 生 任 何 实 质 性 变 更,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募 集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知 晓 并 认 可,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相 关 机 构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状 况 做 出 任 何 承 诺 或 担 保 四 私 募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的 名 称 : 武 当 金 山 1 号 私 募 基 金 ( 二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定 期 开 放 式 ( 三 ) 基 金 的 计 划 募 集 总 额 : 本 基 金 初 始 募 集 总 额 不 低 于 1000 万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创 造 稳 健 的 收 益 和 回 报 ( 五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 20

1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新 股 创 业 板 港 股 通 股 票 定 向 增 发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包 括 上 市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封 闭 式 基 金 开 放 式 基 金 等 ) 债 券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融 资 融 券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商 品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等 ) 场 内 期 权 ; 2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逆 回 购 场 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 在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经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同 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收 到 管 理 人 执 行 投 资 范 围 变 更 程 序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履 行 对 调 整 后 投 资 范 围 的 监 督 职 责 ( 六 )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限 : 年 ( 七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 自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12 个 月 ( 八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为 自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的 每 自 然 月 ( 不 含 当 月 ) 的 20 日, 如 遇 节 假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利 益,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得 设 立 临 时 开 放 日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募 集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 十 ) 基 金 的 结 构 化 安 排 :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设 置 结 构 化 安 排 ( 十 一 ) 基 金 的 托 管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为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准 ( 十 二 ) 基 金 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聘 任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承 担 本 基 金 募 集 资 金 清 算 份 额 登 记 估 值 核 算 等 后 台 运 营 支 持 外 包 服 务,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相 关 基 金 运 营 事 项 委 托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并 不 意 味 着 基 金 管 理 人 放 弃 相 应 事 项 的 管 理 职 责,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不 是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相 关 外 包 服 务 协 议 另 行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的 服 务 质 量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为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外 包 业 务 登 记 编 码 :A00016) ( 十 三 ) 其 他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应 当 设 定 为 均 等 份 额,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私 募 基 金 的 结 构 化 安 排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设 置 结 构 化 安 排 21

六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期 限 募 集 机 构 和 募 集 方 式 募 集 对 象 1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个 月, 具 体 募 集 期 ( 或 称 认 购 期 发 行 期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告 知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本 基 金 销 售 的 实 际 情 况 延 长 或 缩 短 募 集 期, 此 类 变 更 适 用 于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延 长 或 缩 短 募 集 期 的 相 关 信 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告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即 视 为 履 行 完 毕 延 长 或 缩 短 募 集 期 的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自 公 告 之 时 起 不 再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2 募 集 机 构 和 募 集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机 构 为 直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销 售 机 构 ( 以 下 称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增 加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之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通 过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互 联 网 等 公 众 传 播 媒 体 或 者 讲 座 报 告 会 分 析 会 和 布 告 传 单 手 机 短 信 微 信 博 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的 募 集 行 为 应 当 持 续 符 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并 将 协 议 中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代 销 机 构 权 利 义 务 划 分 以 及 其 他 涉 及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部 分 在 投 资 者 签 署 本 基 金 合 同 时 一 并 提 供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负 责 向 投 资 者 说 明 相 关 内 容 如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与 投 资 者 在 签 署 本 基 金 合 同 时 所 接 收 的 材 料 中 关 于 基 金 销 售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资 者 签 署 本 基 金 合 同 时 所 接 收 到 的 材 料 为 准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的 联 系 方 式 为 : 名 称 : 上 海 聚 孚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张 江 高 科 技 园 区 盛 夏 路 560 号 308 联 系 电 话 :21-61107837 3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对 象 (1)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符 合 下 列 相 关 标 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1)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单 位 ; 2)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或 者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的 个 人 前 款 所 称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2)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依 法 设 立 并 在 22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于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格 投 资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在 完 成 合 格 投 资 者 确 认 程 序 后 签 署 本 基 金 合 同 ( 二 ) 基 金 的 认 购 事 项 1 合 格 投 资 者 人 数 上 限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规 模 上 限 为 200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限 每 个 工 作 日 可 接 受 的 人 数 限 制 内,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金 额 优 先 的 原 则 确 认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超 出 基 金 人 数 规 模 上 限 的 认 购 申 请 为 无 效 申 请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的, 人 数 规 模 控 制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约 定 的 方 式 为 准 2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无 认 购 费 3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当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下 午 15:00 点 前 撤 销,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后 不 得 撤 销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认 购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成 功 的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4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5 募 集 期 限 内 投 资 者 资 金 的 管 理 募 集 期 限 内,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应 存 入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在 基 金 初 始 销 售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动 用,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 以 同 期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活 期 利 率 计 算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付 款 期 限 1 认 购 和 持 有 限 额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以 人 民 币 转 账 形 式 交 付 基 金 不 接 受 现 金 方 式 认 购, 在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须 将 认 购 资 金 从 在 中 国 境 内 开 立 的 自 有 银 行 账 户 一 次 性 全 额 划 款 至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在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按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缴 付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限 的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不 含 认 购 费 用 ), 并 可 多 次 认 购, 募 集 期 限 追 加 认 购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10 万 元 人 民 币 2 认 购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认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认 购 不 成 功, 即 为 无 效 申 请, 已 交 付 的 委 托 款 项 将 退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资 金 账 户, 不 计 利 息 ( 四 ) 投 资 者 冷 静 期 及 投 资 者 回 访 确 认 23

1 投 资 冷 静 期 的 设 置 (1)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设 置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投 资 冷 静 期, 募 集 机 构 在 投 资 冷 静 期 内 不 得 主 动 联 系 投 资 者 ; (2) 投 资 冷 静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完 毕 且 投 资 者 交 纳 认 购 基 金 的 款 项 后 起 算 2 回 访 确 认 (1)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资 冷 静 期 满 后, 指 令 本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推 介 业 务 以 外 的 人 员 以 录 音 电 话 电 邮 信 函 等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投 资 回 访 回 访 过 程 不 得 出 现 诱 导 性 陈 述 (2) 募 集 机 构 在 投 资 冷 静 期 内 进 行 的 回 访 确 认 无 效 (3) 回 访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确 认 受 访 人 是 否 为 投 资 者 本 人 或 机 构 ; 2)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自 己 购 买 了 本 基 金 以 及 投 资 者 是 否 按 照 要 求 亲 笔 签 名 或 盖 章 ; 3)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已 经 阅 读 并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和 风 险 揭 示 的 内 容 ; 4) 确 认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及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是 否 与 本 基 金 风 险 等 级 相 匹 配 ; 5)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知 悉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主 要 费 用 及 费 率, 投 资 者 的 重 要 权 利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方 式 及 频 率 ; 6)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知 悉 未 来 可 能 承 担 投 资 损 失 ; 7)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知 悉 投 资 冷 静 期 的 起 算 时 间 期 间 以 及 享 有 的 权 利 ; 8)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知 悉 纠 纷 解 决 安 排 (4)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机 构 回 访 确 认 成 功 前 有 权 解 除 基 金 合 同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时,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退 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认 购 款 项 (5) 未 经 回 访 确 认 成 功, 投 资 者 交 纳 的 认 购 基 金 款 项 不 得 由 募 集 账 户 划 转 到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投 资 运 作 投 资 者 交 纳 的 认 购 基 金 款 项 3 基 金 投 资 者 属 于 以 下 情 形 的, 募 集 机 构 可 以 不 设 置 投 资 冷 静 期 和 不 进 行 回 访 确 认 : 1)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 2) 依 法 设 立 并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 3) 受 国 务 院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管 的 金 融 产 品 ; 4) 投 资 于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 5) 投 资 者 为 专 业 投 资 机 构 的 ; 6)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五 )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1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基 金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用 于 统 一 归 集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收 益 给 付 赎 回 款 项 以 及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等 2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从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划 出, 到 达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之 前, 属 于 投 资 者 24

的 合 法 财 产 3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是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提 供 基 金 服 务 的 专 用 账 户, 并 不 代 表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也 不 表 明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在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其 自 身 操 作 不 当 等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账 户 名 : 账 号 : 开 户 行 : 大 额 支 付 号 :302100011421 5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监 督 机 构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对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实 施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不 再 另 行 订 立 账 户 监 督 协 议, 账 户 监 督 事 项 以 双 方 签 订 的 外 包 服 务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七 私 募 基 金 的 成 立 与 备 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原 则 上 采 取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三 方 签 署 纸 制 合 同 方 式, 在 满 足 电 子 合 同 签 署 条 件 后, 本 基 金 合 同 也 可 以 采 取 电 子 合 同 签 署 方 式 ( 二 ) 基 金 成 立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全 部 募 集 资 金 划 入 托 管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后, 出 具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确 认 函, 基 金 成 立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不 超 过 200 人 ; 2 基 金 的 初 始 资 产 合 计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成 立 时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专 区 或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发 布 基 金 成 立 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自 基 金 成 立 后 开 始 ( 三 ) 基 金 的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完 成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若 基 金 备 案 失 败, 按 照 募 集 失 败 的 方 式 处 理 基 金 备 案 完 成 前, 不 得 进 行 投 资 运 作 ( 四 )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25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设 立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还 基 金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八 私 募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让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时 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的 除 外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当 期 开 放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为 自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的 每 自 然 月 () 的 20 日, 如 遇 节 假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利 益,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得 设 立 临 时 开 放 日 ( 三 ) 出 资 方 式 及 申 购 期 限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以 人 民 币 转 账 形 式 交 付, 基 金 不 接 受 现 金 方 式 申 购 在 直 销 机 构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应 在 本 次 可 申 购 开 放 日 日 终 16:00 前 将 申 购 资 金 从 在 中 国 境 内 开 立 的 自 有 银 行 账 户 划 款 至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按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缴 付 资 金 ( 四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方 式 价 格 及 程 序 1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按 照 申 购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时, 按 照 赎 回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2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价 格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3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原 则 为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按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26

5 拟 在 当 期 开 放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应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受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期 开 放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下 午 15:00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1 对 于 通 过 申 购 首 次 参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六 章 第 ( 四 ) 条 的 约 定, 履 行 投 资 者 冷 静 期 及 投 资 者 回 访 确 认 程 序, 并 提 示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回 访 确 认 成 功 前 有 权 解 除 基 金 合 同 2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T+2 日 对 T 日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将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3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1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即 为 无 效 申 请, 已 交 付 的 委 托 款 项 将 退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资 金 账 户, 不 计 利 息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 回 款 项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理 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告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网 站 公 告 前 述 调 整 事 项, 即 视 为 履 行 了 告 知 义 务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限 制 1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开 放 日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如 其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未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则 首 次 申 购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不 含 申 购 费 用 ), 在 开 放 日 内 追 加 申 购 的, 每 次 申 购 追 加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10 万 元 人 民 币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100 万 元 时, 可 以 选 择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后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得 低 于 100 万 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100 万 元 的, 必 须 选 择 一 次 性 赎 回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选 择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持 有 份 额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做 全 部 赎 回 处 理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必 须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告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网 站 公 告 前 述 调 整 事 项, 即 视 为 履 行 了 告 知 义 务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无 申 购 赎 回 费 27

( 九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价 格 申 购 价 格 为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2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3 申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资 金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 以 同 期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活 期 利 率 计 算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当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达 到 200 户 ; (2) 如 接 受 该 申 请, 将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规 模 超 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上 限 ; (3)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出 现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4)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某 个 或 某 些 证 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原 因,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5)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某 些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账 户 2 在 如 下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无 法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的 情 形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情 形 ; (3) 发 生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形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时, 应 当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告 知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告 知 基 金 28

投 资 者 3 在 如 下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开 放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情 形 ; (3) 发 生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形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以 公 告 形 式 告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金 额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总 金 额 的 比 例 将 可 支 付 金 额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工 作 日 予 以 支 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以 公 告 形 式 告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本 基 金 需 处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超 过 本 基 金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即 认 为 本 基 金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1) 一 个 开 放 期 中 开 放 日 天 数 >1 时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赎 回 a.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对 开 放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如 构 成 巨 额 赎 回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全 额 接 受 赎 回, 但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时 间 可 适 当 延 长, 最 长 不 应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b.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兑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兑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该 工 作 日 接 受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其 余 部 分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后 续 工 作 日 予 以 受 理 对 于 需 要 部 分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做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赎 回 处 理, 转 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但 是 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非 赎 回 开 放 日,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全 部 处 理,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部 分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按 全 额 赎 回 处 理 发 生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但 最 长 不 应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29

(2) 一 个 开 放 期 中 开 放 日 天 数 =1 时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赎 回 a.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对 开 放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如 构 成 巨 额 赎 回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全 额 接 受 赎 回, 但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时 间 可 适 当 延 长, 最 长 不 应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b. 接 受 部 分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兑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兑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该 工 作 日 接 受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未 被 接 受 的 剩 余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重 新 提 交 (3) 巨 额 赎 回 的 通 知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网 站 公 告 前 述 事 项, 即 视 为 履 行 了 通 知 义 务 (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方 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从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的 行 为 非 交 易 过 户 包 括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类 型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接 收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与 解 冻 包 括 但 仅 限 于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他 国 家 有 权 机 构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与 解 冻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事 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质 押 在 不 违 反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业 务, 公 布 并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十 五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但 均 应 满 足 在 转 让 期 30

间 及 转 让 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数 量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0 人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现 时 或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其 转 让 地 点 时 间 规 则 费 用 等 按 照 相 关 办 理 机 构 的 规 则 执 行 2 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约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 (1) 转 让 程 序 1) 转 让 方 受 让 方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协 议 ; 2) 受 让 方 如 是 本 基 金 的 新 进 投 资 者, 还 需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等 相 关 规 定, 并 签 订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让 方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资 格 审 核 职 责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3)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协 议 交 由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并 同 时 抄 送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4) 受 让 方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款 划 转 至 本 产 品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 5)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转 让 协 议 办 理 转 让 份 额 的 过 户, 并 同 时 将 转 让 款 划 转 至 转 让 方 指 定 收 款 账 户 (2)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协 议 至 少 要 包 含 的 内 容 : 1) 转 让 方 名 称 身 份 信 息 联 系 信 息, 购 买 基 金 的 时 间 份 额 数 量 ; 2) 受 让 方 名 称 身 份 信 息 联 系 信 息 ; 3) 双 方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信 息 ; 4) 转 让 标 的 ( 要 注 明 协 会 备 案 编 码 ) 价 格 ( 管 理 人 转 让 方 受 让 方 三 方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 份 额 数 量, 转 让 款 总 额 ; 5) 交 收 方 式 ( 受 让 方 将 受 让 款 全 额 划 款 至 产 品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由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依 据 转 让 协 议 核 实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转 让 信 息 办 理 转 让 款 份 额 的 交 割 ); 6) 转 让 方 受 让 方 管 理 人 三 方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转 让 协 议 方 可 生 效 采 取 第 二 种 转 让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方 基 金 份 额 受 让 方 负 责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不 负 责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转 让 也 不 承 担 因 份 额 转 让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九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基 金 投 资 者 签 署 本 合 同,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并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详 细 情 况 在 合 同 签 署 页 列 示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1) 取 得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31

(2) 取 得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让 基 金 ; (4)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参 加 或 申 请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行 使 相 关 职 权 ; (5)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投 资 管 理 及 托 管 义 务 的 情 况 ; (6)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 (7)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导 致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 (8)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1)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投 资 资 金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 (2) 接 受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定 程 序, 如 实 填 写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能 力 问 卷, 如 实 承 诺 资 产 或 者 收 入 情 况, 如 实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产 证 明 文 件 或 收 入 证 明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承 诺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并 签 署 合 格 投 资 者 承 诺 书 ; (3) 以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汇 集 多 数 投 资 者 资 金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应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充 分 披 露 上 述 情 况 及 最 终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但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除 外 ; (4) 认 真 阅 读 并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 (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缴 纳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6)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基 金 的 投 资 损 失 ; (7)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募 集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募 集 机 构 的 尽 职 调 查 与 反 洗 钱 工 作 ; (7)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的 投 资 计 划 或 意 向 等 ; (8)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干 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 (9)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投 资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10) 保 证 其 享 有 签 署 包 括 本 合 同 在 内 的 基 金 相 关 文 件 的 权 利, 并 就 签 署 行 为 已 履 行 必 要 的 批 准 或 授 权 手 续, 且 履 行 上 述 文 件 不 会 违 反 任 何 对 其 有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合 同 协 议 的 约 定 ; (11)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名 称 : 上 海 聚 孚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张 江 高 科 技 园 区 盛 夏 路 560 号 308 3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姜 民 伟 联 系 人 : 陈 晶 晶 通 讯 地 址 : 上 海 市 张 江 高 科 技 园 区 盛 夏 路 560 号 308 联 系 电 话 :021-61107837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独 立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获 得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费 用 及 业 绩 报 酬 ( 如 有 ); (3)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4)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制 止 ; (5)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权 益,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范 围 内,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规 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总 规 模 单 个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申 购 金 额 每 次 申 购 金 额 及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总 金 额 限 制 等 ) 进 行 调 整 ; (6)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第 三 方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协 议 文 件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7) 自 行 销 售 或 者 委 托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机 构 销 售 基 金, 制 定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的 业 务 规 则, 并 对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8) 自 行 担 任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估 值 核 算 及 信 息 披 露 等 业 务, 并 对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不 因 委 托 而 免 除 ; (9)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减 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 (10) 依 据 本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或 委 托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要 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并 在 上 述 文 件 和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时, 及 时 提 交 变 更 后 的 相 关 文 件 与 资 料 ; (12)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3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履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2)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履 行 受 托 人 义 务,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3) 制 作 调 查 问 卷, 对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 (4) 制 作 风 险 揭 示 书, 向 投 资 者 充 分 揭 示 相 关 风 险 ; (5)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能 力 的 人 员 进 行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