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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1 温 州 医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条 例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硕 士 研 究 生 英 语 课 程 免 修 免 考 的 规 定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8 10 18 20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临 床 能 力 毕 业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和 答 辩 管 理 办 法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和 答 辩 管 理 办 法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编 排 及 打 印 格 式 要 求 24 28 29 34 39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41 43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期 刊 定 级 名 录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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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需 持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内 容 包 括 入 学 资 格 道 德 品 质 健 康 状 况 档 案 材 料 等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注 册,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移 交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五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研 究 生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事 先 请 假, 经 批 准 后 方 为 有 效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注 册 超 过 两 周 者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注 册 前 办 理 好 各 项 交 费 手 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第 三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和 学 校 培 养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的 教 学 及 各 类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一 ) 因 病 请 假, 需 持 有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一 周 以 内 须 经 导 师 同 意, 一 周 以 上 二 周 以 内 经 导 师 同 意, 由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 二 周 以 上 由 学 院 提 出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 二 )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请 事 假, 如 确 需 请 事 假, 审 批 手 续 同 上 ( 三 ) 请 假 期 满, 应 按 时 销 假, 未 办 理 销 假 者, 超 假 时 间 作 未 请 假 处 理 如 需 续 假, 应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 四 ) 研 究 生 未 经 请 假, 或 未 准 假 而 擅 自 离 校, 或 请 假 期 满 未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批 准 而 逾 期 不 返 校 者, 均 作 旷 课 论 对 旷 课 的 研 究 生 应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直 至 取 消 学 籍 ( 五 ) 研 究 生 在 一 学 期 内, 请 病 假 事 假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超 期 需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因 培 养 环 节 需 要 出 国 出 境 出 校 进 行 联 合 培 养 合 作 研 究 或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等, 须 按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应 经 导 师 学 院 同 意,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定 向 和 委 托 培 养 研 究 生 各 类 出 国 出 境 的 申 请 须 征 得 原 单 位 同 意 第 八 条 在 学 期 间 不 受 理 研 究 生 请 假 出 国 探 亲 及 旅 游 申 请 自 费 留 学 者 须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第 四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一 般 不 得 转 专 业 个 别 因 为 专 业 调 整 和 导 师 变 动 等 原 因, 必 须 转 专 业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转 入 转 出 双 方 导 师 和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本 校 不 能 继 续 培 养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两 校 同 意,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转 学 到 省 外 院 校 的 须 经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2 3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五 章 学 制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三 年 在 规 定 学 制 时 间 内 不 能 完 成 学 业 者, 可 以 申 请 延 长 修 学 年 限 ( 以 下 简 称 延 期 ), 延 期 期 限 最 长 为 二 年 超 过 最 长 修 学 年 限 尚 未 毕 业 者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者,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 ( 一 )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因 病 请 假 或 入 医 院 治 疗 累 计 超 过 1 个 月 者 ; ( 二 ) 经 医 院 诊 断 患 传 染 性 疾 病 ( 如 肝 炎 肺 结 核 等 ), 治 疗 期 及 医 生 建 议 休 养 期 超 过 1 个 月 者 ; ( 三 )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1 个 月 者 ; ( 四 ) 已 婚 女 研 究 生 生 育 者 ; ( 五 )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注 册 者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须 办 理 休 学 离 校 手 续, 由 本 人 提 交 休 学 申 请, 经 导 师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同 意 后 方 可 休 学 因 病 休 学 须 同 时 提 交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意 见 定 向 和 委 托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休 学, 须 征 得 原 单 位 同 意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但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研 究 生 待 遇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由 本 人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导 师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同 意 后 方 可 复 学 因 病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持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健 康 证 明, 经 校 保 健 中 心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对 准 予 复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注 册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期 为 限,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二 学 年 休 学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休 学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年 限 相 应 延 长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违 法 乱 纪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给 予 退 学 或 其 它 处 理 第 六 章 退 学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 两 周 )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二 ) 在 规 定 修 学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三 ) 经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自 愿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条 根 据 第 十 九 条 对 研 究 生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由 学 院 提 出 拟 处 理 意 见, 告 知 导 师, 并 通 知 研 究 生 本 人 学 院 将 拟 处 理 意 见 提 交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按 规 定 处 理 4 5

自 愿 申 请 退 学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按 规 定 处 理 研 究 生 因 各 种 原 因 死 亡 的, 即 自 动 取 消 学 籍 由 其 生 前 所 在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拟 处 理 意 见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报 研 究 生 院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经 分 管 校 长 签 发 文 件 后 执 行, 同 时 上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各 学 院 将 退 学 文 件 送 达 研 究 生 本 人, 退 学 文 件 无 法 送 达 本 人 的, 由 研 究 生 院 在 网 上 公 布 两 周 后 视 作 已 送 达 第 二 十 二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在 批 准 退 学 的 文 件 下 发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凭 离 校 单 到 研 究 生 院 领 取 学 习 证 明,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逾 期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的, 由 研 究 生 院 通 知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注 销 其 在 校 各 种 关 系, 不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程 序 办 理 申 诉 第 二 十 七 条 结 束 学 业 的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好 离 校 手 续, 领 取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有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 结 ) 业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贷 款 承 办 银 行 签 定 还 款 协 议 后, 方 可 领 取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八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凡 学 习 满 一 年,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的 课 程, 学 习 且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学 习 不 满 一 年 者,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二 十 九 条 依 据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研 究 生 院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研 究 生 毕 ( 结 ) 业 信 息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三 十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予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一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可 以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和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七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规 定 修 学 年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其 他 环 节 的 考 核,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德 智 体 合 格 的 研 究 生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五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符 合 学 校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学 校 向 其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规 定 修 学 年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其 他 环 节 的 考 核, 但 未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者, 准 予 结 业,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八 章 其 他 第 三 十 二 条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除 定 向 委 托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除 学 制 原 因 外, 医 学 七 年 一 贯 制 学 生 进 入 研 究 生 阶 段 的 学 籍 管 理 按 照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施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6 7

温 州 医 学 院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为 实 现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与 临 床 医 师 准 入 标 准 相 结 合, 积 极 探 索 全 日 制 在 读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方 式,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研 究 生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研 函 2010 1 号 ) 浙 江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浙 卫 发 2011 214 号 ) 精 神 和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我 校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需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中 西 医 结 合 临 床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暂 不 参 加 第 二 条 申 请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生 ) 应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 一 ) 具 有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条 件 ; ( 二 ) 本 科 阶 段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申 请 者 经 资 格 审 核 通 过 后 需 与 学 校 和 培 训 医 院 签 订 温 州 医 学 院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参 加 浙 江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协 议 书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具 有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籍, 同 时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须 接 受 学 校 和 培 训 医 院 按 照 国 家 浙 江 省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的 管 理 温 医 2013 1 号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完 成 温 州 医 学 院 医 学 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培 养 环 节 其 中 临 床 技 能 训 练 部 分 纳 入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按 照 浙 江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临 床 培 训 ( 不 少 于 33 个 月 ) 和 培 训 考 核, 同 时 按 照 浙 江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进 行 培 训 管 理 第 五 条 培 养 期 间, 因 个 人 原 因 终 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或 完 成 并 通 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但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达 到 研 究 生 培 养 要 求, 研 究 生 学 籍 自 动 取 消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按 规 定 达 到 温 州 医 学 院 医 学 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且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临 床 技 能 毕 业 考 核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后, 由 学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并 授 予 其 学 位 第 七 条 在 学 期 间,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研 究 生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籍, 享 受 学 校 研 究 生 的 相 关 待 遇 第 八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期 间, 除 培 训 费 外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研 究 生 个 人 自 行 承 担 第 九 条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毕 业,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的 研 究 生 需 按 学 校 标 准 缴 纳 相 应 学 费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8 9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条 例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加 强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范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遵 循 从 严 治 教,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一 条 管 理 体 制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实 行 校 学 院 ( 部 所 ) 二 级 管 理 研 究 生 院 作 为 全 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的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全 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的 宏 观 管 理, 组 织 各 类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的 检 查 评 估 各 学 院 ( 部 所 ) 作 为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的 管 理 实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开 展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的 具 体 工 作, 安 排 落 实 有 关 教 研 室 及 任 课 教 师 认 真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第 二 条 课 程 设 置 学 校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研 究 生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推 进 在 更 广 范 围 内 设 置 研 究 生 课 程, 拓 宽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口 径 ; 突 出 课 程 设 置 的 基 础 性 系 统 性 及 前 瞻 性 ;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体 现 学 科 水 平 与 我 校 特 色 温 医 大 研 2013 16 号 ( 一 ) 课 程 类 别 : 研 究 生 课 程 分 为 学 位 课 程 与 非 学 位 课 程 学 位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学 位 课 专 业 学 位 课 ; 非 学 位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非 学 位 课 专 业 非 学 位 课 ( 二 )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 开 设 研 究 生 课 程 必 须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教 学 大 纲 或 课 程 简 介 教 学 大 纲 内 容 包 括 :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编 号 开 课 单 位 主 讲 教 师 开 课 学 期 授 课 学 时 授 课 对 象 教 学 目 的 教 学 要 求 主 要 内 容 及 学 时 分 配 教 学 方 式 考 核 方 式 教 材 或 主 要 参 考 书 先 修 课 程 或 预 备 知 识 要 求 等 教 学 大 纲 应 经 教 研 室 ( 科 室 研 究 室 ) 讨 论 学 院 ( 部 所 ) 审 定 后, 交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三 ) 教 学 方 式 : 研 究 生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应 结 合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类 型 研 究 生 教 学 的 特 点, 以 研 究 生 为 教 学 主 体, 更 多 地 采 用 启 发 式 研 讨 式 或 其 他 有 利 于 研 究 生 主 动 参 与 的 教 学 方 式 不 仅 要 注 重 传 授 知 识 和 技 能, 更 要 注 重 研 究 生 科 研 基 本 素 质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鼓 励 教 师 创 造 性 地 借 鉴 引 进 吸 收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教 学 理 念 教 学 模 式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 四 ) 课 程 教 材 : 研 究 生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有 相 应 的 教 材 选 用 的 教 材 应 具 备 高 水 平 有 特 色, 有 利 于 研 究 生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接 触 该 学 科 的 发 展 前 沿, 充 分 了 解 国 内 外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训 练 科 学 思 维, 培 养 创 新 能 力 的 特 点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教 材 可 以 是 正 式 出 版 的 教 材, 也 可 以 是 最 新 文 献 资 料 选 编 的 胶 印 本 或 文 印 本 文 献 选 读 应 选 用 国 内 外 一 流 的 学 术 期 刊 的 原 文 同 时 也 提 倡 教 师 根 据 自 己 的 科 研 实 践 自 编 反 映 学 科 发 展 水 平 和 学 校 特 色 的 教 材 ( 五 ) 为 提 高 教 学 资 源 的 利 用 率, 开 课 人 数 在 20 人 以 下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不 予 开 课 学 校 对 于 实 验 课 的 实 验 试 剂 实 验 材 料 等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费 支 持 ( 六 ) 研 究 生 院 每 三 至 五 年 对 全 校 开 设 的 课 程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对 不 宜 继 续 开 设 的 课 程 予 以 淘 汰 ; 每 三 至 五 年 组 织 教 师 对 教 学 大 纲 或 课 程 简 介 进 行 修 订 工 作, 以 提 高 所 开 课 程 的 适 应 性 10 11

第 三 条 课 程 教 学 ( 一 )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必 须 从 教 学 科 研 经 验 较 丰 富 教 学 效 果 较 好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人 员 中 选 任 对 连 续 两 年 研 究 生 反 映 教 学 水 平 低 质 量 不 高 的 教 师, 必 须 停 止 安 排 其 担 任 研 究 生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 二 ) 研 究 生 院 在 上 一 学 期 末 向 有 关 学 院 ( 部 所 ) 下 达 下 一 学 期 的 研 究 生 教 学 任 务 书 研 究 生 教 学 任 务 书 是 学 校 统 计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及 对 课 程 认 可 的 唯 一 依 据 有 关 学 院 ( 部 所 ) 必 须 要 求 开 课 教 研 室 及 任 课 教 师 认 真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 三 ) 任 课 教 师 在 接 到 教 学 任 务 书 后, 要 及 时 写 好 教 学 进 度 表, 按 课 程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在 指 定 教 室 上 课 执 教 期 间, 要 按 时 上 下 课,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上 课 期 间 不 得 吸 烟, 不 得 在 授 课 中 使 用 手 机, 不 得 无 故 缺 课, 不 得 随 意 调 课 停 课,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随 意 找 人 代 课, 排 定 的 课 程 表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若 授 课 教 师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调 整 课 程 的, 至 少 提 前 三 天 填 写 调 停 课 申 请 单 ( 见 附 件 1), 由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签 署 意 见,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备 案 后 方 可 调 停 课 调 停 课 后 必 须 及 时 安 排 时 间 由 开 课 学 院 通 知 研 究 生 进 行 补 课 因 工 作 失 职, 违 反 教 学 纪 律, 引 起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教 学 负 面 影 响 的, 则 为 教 学 事 故 对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者,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将 予 以 公 开 通 报 批 评 或 者 一 定 的 纪 律 处 分 ( 四 ) 任 课 教 师 应 做 好 研 究 生 的 考 勤 工 作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采 取 不 定 期 考 勤 制 度, 一 般 具 2 个 学 分 的 课 程 不 定 期 点 名 不 少 于 3 次, 具 3 个 学 分 的 课 程 不 定 期 点 名 不 少 于 4 次, 其 中 未 经 准 假 缺 勤 一 次 者, 该 课 程 平 时 成 绩 扣 5 分 ; 未 经 准 假 缺 勤 三 次 者 取 消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资 格 ( 五 ) 各 学 院 ( 部 所 ) 应 要 求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对 所 开 课 程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总 结 内 容 包 括 研 究 生 学 习 情 况 分 析 教 学 体 会 今 后 改 进 设 想 对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要 求 和 建 议 课 程 教 学 总 结 应 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完 成, 经 教 研 室 ( 科 室 ) 主 任 审 阅 后 保 存, 供 研 究 生 院 和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调 阅 第 四 条 课 程 考 核 ( 一 ) 考 核 目 的 是 帮 助 研 究 生 系 统 地 复 习 和 巩 固 所 学 知 识, 提 高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也 是 检 查 教 师 授 课 质 量 及 研 究 生 学 习 效 果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各 单 位 及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认 真 对 待 研 究 生 每 一 门 课 程 都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分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原 则 上 均 采 用 考 试 方 式 ; 非 学 位 课 程 及 实 验 课 专 题 讨 论 课 等 可 以 采 用 考 查 方 式, 所 有 考 核 均 按 百 分 制 计 分 课 程 成 绩 达 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为 及 格 申 请 学 位 者, 所 有 课 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必 须 达 75 分 以 上 ( 含 75 分 ) 凡 课 程 不 及 格 或 课 程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未 达 规 定 要 求 者 可 申 请 重 修 申 请 重 修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于 每 个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初 至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重 修 手 续, 纳 入 相 应 的 班 级 学 习 与 考 试 ( 二 ) 考 试 方 式 有 笔 试 口 试 或 口 笔 试 结 合 笔 试 可 以 开 卷 闭 卷 和 开 闭 卷 并 用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笔 试 必 须 采 用 统 一 答 卷 纸 格 式 考 查 方 式 有 撰 写 文 献 综 述 实 验 报 告 读 书 报 告 等 研 究 生 参 加 考 试 应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违 纪 者,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为 零 分,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及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一 年 之 内 不 得 报 名 重 修 ( 三 )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因 故 申 请 缓 考 者, 必 须 于 考 试 前 三 天 填 写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课 程 缓 考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12 13

2), 经 导 师 同 意, 学 院 审 核,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方 可 缓 考 缓 考 的 研 究 生 重 新 参 加 考 试 时, 必 须 于 每 个 学 期 开 学 初 将 要 求 参 加 本 学 期 课 程 考 试 的 书 面 申 请 交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未 办 理 相 关 缓 考 手 续 而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试 者 按 缺 考 处 理 缺 考 考 生 成 绩 按 总 评 90% 计 算 ( 四 )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命 题 需 准 备 难 度 相 当 的 试 题 两 套, 同 时 作 好 参 考 答 案 其 中 一 套 用 于 考 试, 另 一 套 密 封 后 备 用 ( 五 )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的 命 题, 监 考 成 绩 评 定 试 卷 保 管 等 各 项 要 求 详 见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考 试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 一 ) 任 课 教 师 应 不 断 总 结 教 学 经 验,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同 时 应 积 极 配 合 学 院 和 学 校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的 检 查 和 评 估 ( 二 )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做 好 课 程 考 试 后 的 分 析 总 结 内 容 包 括 研 究 生 学 习 情 况 分 析 课 程 成 绩 构 成 及 比 例 成 绩 分 布 情 况 及 教 学 总 结 ( 三 ) 各 学 院 ( 部 所 ) 应 建 立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与 反 馈 制 度 每 学 期 应 当 组 织 随 堂 听 课 召 开 任 课 教 师 和 研 究 生 座 谈 会 及 组 织 研 究 生 进 行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掌 握 各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情 况 各 学 院 ( 部 所 ) 应 将 质 量 评 价 信 息 反 馈 给 相 关 任 课 教 师, 并 帮 助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不 高 的 教 师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 四 ) 研 究 生 院 定 期 对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督 查, 各 学 院 应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第 六 条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 一 ) 任 课 教 师 应 积 极 配 合 本 学 院 ( 部 所 )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档 案 的 收 集 与 归 档 工 作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档 案 主 要 包 括 :1. 学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2. 主 要 教 学 用 书 及 资 料 ;3. 研 究 生 开 课 计 划 课 程 表 ;4.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计 划 ;5. 课 程 试 题 样 卷 ;6. 课 程 研 究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7. 课 程 考 试 分 析 与 教 学 总 结 ;8. 教 学 检 查 材 料 听 课 记 录 及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结 果 ;9. 课 程 相 关 课 件 与 多 媒 体 资 料 ;10.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相 关 材 料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相 关 文 件 ( 二 ) 研 究 生 教 学 档 案 由 各 学 院 ( 部 所 ) 负 责 收 集 研 究 生 院 根 据 归 档 要 求 对 部 分 教 学 档 案 进 行 统 一 归 档, 保 存 于 学 校 档 案 室 其 他 教 学 档 案 由 各 学 院 ( 部 所 ) 保 存 第 七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调 课 申 请 单 附 件 2: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课 程 缓 考 申 请 表 14 15

附 件 1: 附 件 2: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调 课 申 请 单 课 程 名 称 : 授 课 对 象 :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课 程 缓 考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姓 名 学 号 性 别 调 课 原 因 (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专 业 名 称 所 在 学 院 ( 系 所 ) 申 请 缓 考 课 程 导 师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人 : 申 请 缓 考 的 理 由 : 调 课 内 容 调 课 时 间 调 课 方 式 ( 停 调 代 ) 调 整 结 果 导 师 意 见 : 申 请 人 ( 签 名 ): 日 期 : 导 师 签 字 : 学 院 ( 系 所 ) 意 见 : 日 期 : 学 院 意 见 经 办 人 ( 签 名 ): 负 责 人 ( 签 名 盖 章 ): 日 期 : 日 期 : 经 办 人 ( 签 名 ): 日 期 : 研 究 生 院 意 见 : 研 究 生 院 意 见 经 办 人 ( 签 名 ): 负 责 人 ( 签 名 盖 章 ): 日 期 : 日 期 : 注 : 调 课 原 因 若 为 病 假 需 附 病 历 证 明, 若 为 事 假 需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等 经 办 人 ( 签 名 ): 日 期 : 注 :1. 研 究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者, 可 申 请 缓 考 2. 申 请 缓 考 手 续 必 须 在 考 试 前 三 天 办 理 16 17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硕 士 研 究 生 英 语 课 程 免 修 免 考 的 规 定 ( 试 行 ) 本 着 因 材 施 教 个 性 化 学 习 和 分 层 次 教 学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为 更 快 推 进 我 校 研 究 生 英 语 教 学 改 革, 促 进 研 究 生 英 语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学 校 决 定 对 研 究 生 实 施 英 语 课 程 的 免 修 方 案, 具 体 方 案 如 下 : 一 研 究 生 英 语 教 学 及 考 试 要 求 研 究 生 英 语 教 学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第 一 学 期, 上 课 学 时 48 学 时, 为 研 究 生 必 修 非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达 到 60 分 为 合 格 二 免 修 免 考 条 件 及 成 绩 认 定 办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免 修 免 考, 直 接 获 得 英 语 全 部 学 分, 成 绩 按 80 分 计 ( 一 )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统 考 英 语 成 绩 达 75 分 ( 含 75 分 ) 及 以 上 ; ( 二 )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2005 年 6 月 以 前 成 绩 合 格 ;2005 年 6 月 以 后 成 绩 425 分 以 上 ( 含 425 分 )](5 年 内 有 效 ); ( 三 )TOEFL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2 年 内 有 效 ); ( 四 )IELTS 成 绩 5.5 分 以 上 (2 年 内 有 效 ); ( 五 ) 本 科 阶 段 为 英 语 专 业 并 获 学 士 学 位 ( 六 ) 在 相 应 的 英 语 国 家 学 习 且 获 学 士 学 位 三 申 请 程 序 温 医 大 研 2013 17 号 每 年 7 月 研 究 生 院 网 页 发 布 接 受 当 年 新 生 免 修 免 考 申 请 的 通 知, 以 实 际 通 知 为 准 四 注 意 事 项 ( 一 ) 达 到 免 修 免 考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也 可 参 加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及 考 试, 其 成 绩 以 实 际 考 试 分 数 计, 已 办 理 免 修 免 考 申 请 的 研 究 生 不 得 再 参 加 英 语 课 程 考 试 ; ( 二 ) 达 到 免 修 免 考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如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申 请 免 修 免 考, 一 律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须 参 加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及 考 试 ; ( 三 ) 研 究 生 仅 在 入 学 时 能 申 请 免 修 免 考, 未 达 到 免 修 免 考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需 参 加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及 考 试 五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18 19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温 医 大 研 2013 18 号 为 了 健 全 研 究 生 培 养 制 度, 加 强 研 究 生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具 体 实 际, 对 我 校 具 有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中 期 考 核 是 在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基 本 结 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之 后, 对 其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课 程 学 习 科 研 能 力 / 临 床 技 能 /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能 力 等 方 面 进 行 的 一 次 综 合 考 核 和 评 定 其 目 的 是 评 价 研 究 生 入 学 以 来 的 学 习 成 效,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使 品 学 兼 优 的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健 康 成 长 ; 使 绝 大 多 数 研 究 生 毕 业 时 能 达 到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对 少 数 不 宜 继 续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者 尽 早 做 出 妥 善 处 理 二 考 核 时 间 中 期 考 核 时 间 原 则 上 定 于 第 三 学 期, 在 研 究 生 已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之 后 进 行 研 究 生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按 时 参 加 中 期 考 核,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签 署 意 见, 所 在 培 养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延 期, 但 必 须 参 加 本 培 养 单 位 6 个 月 内 的 补 考 核 工 作 已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的 研 究 生, 如 休 学 时 间 为 6 个 月, 则 参 加 本 培 养 单 位 在 正 常 考 核 后 6 个 月 内 组 织 的 补 考 核 工 作, 如 休 学 时 间 大 于 6 个 月, 中 期 考 核 与 低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同 期 进 行 三 考 核 组 织 ( 一 )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由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具 体 组 织 和 实 施 ( 二 )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应 成 立 由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有 关 学 科 专 业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中 期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 三 )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按 学 科 或 专 业 成 立 考 核 小 组 ( 设 考 核 组 长 秘 书 各 1 名 ), 负 责 本 专 业 研 究 生 的 考 核 工 作 硕 士 生 中 期 考 核 小 组 一 般 由 3-5 位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上 专 家 组 成, 博 士 生 中 期 考 核 小 组 一 般 由 5-7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专 家 组 成 被 考 核 学 生 导 师 可 参 加 考 核 提 问, 但 不 能 参 与 评 分 四 考 核 内 容 ( 一 )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 考 核 研 究 生 政 治 素 质 治 学 态 度 道 德 修 养 集 体 观 念 组 织 纪 律 等 方 面 ( 二 )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 检 查 研 究 生 执 行 培 养 计 划 情 况, 各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完 成 学 分 情 况 ( 三 ) 科 研 能 力 : 考 核 研 究 生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进 展 论 文 发 表 及 获 奖 等 情 况 ( 四 ) 临 床 技 能 /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 考 核 研 究 生 从 事 临 床 技 能 / 综 合 实 践 工 作 的 能 力 ( 五 ) 身 心 状 况 : 检 查 研 究 生 身 体 和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五 考 核 等 级 及 评 定 标 准 中 期 考 核 结 果 设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见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中 期 考 核 评 估 表 ( 附 件 ) 20 21

( 一 ) 优 秀 : 思 想 政 治 综 合 考 核 优 秀, 身 心 健 康,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无 重 修 记 录, 科 研 能 力 (/ 临 床 技 能 / 综 合 实 践 ) 能 力 突 出,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论 证, 综 合 评 估 成 绩 在 90 分 以 上, 中 期 考 核 优 秀 率 不 超 过 20% ( 二 ) 合 格 : 思 想 政 治 综 合 考 核 良 好, 身 心 健 康,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科 研 能 力 (/ 临 床 技 能 / 综 合 实 践 ) 能 力 较 强,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论 证, 综 合 评 估 成 绩 在 60 分 89 分 之 间 ( 三 ) 不 合 格 :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科 研 能 力 / 临 床 技 能 /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等 较 差, 综 合 评 估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下 六 考 核 步 骤 和 要 求 ( 一 ) 各 二 级 学 院 中 期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召 集 各 学 科 专 业 考 核 小 组 导 师 研 究 生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传 达 中 期 考 核 精 神 及 实 施 方 案 ( 二 ) 被 考 核 的 研 究 生 按 中 期 考 核 表 如 实 填 写 有 关 内 容, 并 向 考 核 小 组 汇 报 ( 时 间 为 5 8 分 钟 ) 入 学 以 来 在 思 想 政 治 课 程 学 习 科 研 能 力 (/ 临 床 技 能 / 综 合 实 践 ) 能 力 论 文 进 展 等 方 面 情 况 ( 三 ) 导 师 对 所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并 在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表 中 签 署 综 合 考 核 意 见 ( 四 ) 考 核 小 组 审 核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科 研 能 力 / 临 床 技 能 /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及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等 ( 五 ) 考 核 小 组 根 据 考 核 内 容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参 照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评 估 表 对 研 究 生 逐 个 进 行 全 面 综 合 评 议, 并 给 出 考 核 结 果, 各 二 级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在 考 核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 六 )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对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审 核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和 不 合 格 的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院 对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 七 )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在 6 个 月 内 对 未 参 加 中 期 考 核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研 究 生 进 行 一 次 补 考 核 工 作 ( 八 ) 未 参 加 中 期 考 核 的 研 究 生, 不 得 参 加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七 考 核 结 果 ( 一 ) 对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研 究 生, 可 按 培 养 计 划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研 究 生 评 优 评 奖 的 重 要 依 据,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硕 博 连 读 的 基 本 条 件 ( 二 ) 对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的 研 究 生, 可 按 培 养 计 划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 三 ) 对 考 核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研 究 生, 由 二 级 学 院 在 6 个 月 内 对 其 进 行 补 考 核 工 作, 补 考 核 通 过 者, 继 续 攻 读 相 应 学 位 ( 四 ) 凡 无 故 未 参 加 中 期 考 核 及 补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研 究 生,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培 养 程 序, 需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半 年, 并 参 加 下 一 级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八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2 23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临 床 能 力 毕 业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有 关 专 业 学 位 试 行 办 法, 为 加 强 对 我 校 医 学 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知 识 及 技 能 的 考 核, 特 组 织 医 学 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临 床 能 力 毕 业 考 核 ( 含 毕 业 理 论 考 试 和 临 床 技 能 毕 业 考 核 ), 管 理 办 法 如 下 : 一 毕 业 理 论 考 试 ( 一 ) 组 织 管 理 : 毕 业 理 论 考 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实 施 ( 二 ) 报 名 时 间 : 医 学 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于 毕 业 前 最 后 一 学 期 报 名 参 加 毕 业 理 论 考 试 ( 三 ) 考 试 时 间 : 毕 业 理 论 考 试 一 年 两 次, 分 别 为 4 月 份 和 10 月 份 ( 四 ) 考 试 内 容 : 毕 业 理 论 考 试 原 则 上 按 二 级 学 科 进 行 命 题, 题 型 以 选 择 题 为 主, 满 分 100 分, 及 格 为 60 分 ( 五 ) 毕 业 理 论 考 试 是 医 学 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临 床 能 力 毕 业 考 核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毕 业 理 论 考 试 未 通 过 者,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并 可 在 半 年 后 和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申 请 重 新 考 试 二 临 床 技 能 毕 业 考 核 ( 一 ) 组 织 管 理 温 医 大 研 2013 19 号 1 各 学 院 要 高 度 重 视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临 床 技 能 毕 业 考 核 工 作,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准 备, 严 密 组 织, 确 保 考 核 的 严 肃 性 科 学 性 客 观 性 和 公 正 性 2 在 各 学 院 分 管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院 长 领 导 下,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具 体 事 宜 3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成 立 分 专 业 考 核 小 组, 确 定 考 核 小 组 组 长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应 由 本 学 科 专 业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3-5 位 专 家 组 成 4 考 核 小 组 设 秘 书 1 人, 秘 书 人 选 由 考 核 小 组 组 长 确 定 秘 书 负 责 以 下 工 作 : (1) 联 系 各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 (2) 考 核 会 场 布 置 ; (3) 准 备 考 核 材 料 ; (4) 考 核 过 程 记 录 整 理 ; (5) 考 核 结 束 后 的 成 绩 汇 总 及 统 计 一 般 应 由 本 专 业 高 年 资 且 有 一 定 教 学 工 作 经 验 的 住 院 或 主 治 医 师 担 任 秘 书, 在 读 研 究 生 不 能 担 任 秘 书 ( 二 ) 考 核 要 求 及 内 容 1 考 核 要 求 : 考 查 考 生 是 否 掌 握 本 学 科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临 床 分 析 和 思 维 能 力, 能 否 独 立 处 理 本 学 科 的 常 见 病, 并 对 下 级 医 师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达 到 高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水 平 2 考 核 内 容 (1) 临 床 基 本 技 能 考 核 A 病 例 考 核 : 考 核 小 组 在 二 级 学 科 范 围 内 选 择 一 位 未 经 考 生 经 治 过 的 病 人, 由 考 生 对 该 病 人 进 行 询 问 病 史 体 检 后, 书 写 病 历 并 作 出 诊 断 和 初 步 治 疗 意 见 B 手 术 或 辅 助 诊 疗 技 术 : 外 科 系 统 的 考 生 做 一 例 手 术 ( 考 核 手 术 中 的 部 分 操 作 ); 内 科 系 统 的 考 生 做 一 项 辅 助 诊 疗 技 术 或 辅 助 检 查 并 作 出 诊 断 报 告 ; 医 疗 技 术 学 科 ( 如 影 像 医 学 与 核 24 25

医 学 ) 考 核 有 关 仪 器 的 使 用 熟 练 程 度 及 诊 断 水 平 (2) 病 例 答 辩 考 生 结 合 上 述 病 例, 作 出 临 床 诊 断 和 鉴 别 诊 断 的 分 析 拟 定 治 疗 原 则 及 措 施 考 核 小 组 就 该 病 例 所 涉 及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进 行 提 问, 考 核 其 理 论 知 识 的 运 用 和 临 床 思 维 能 力 (3) 病 历 评 估 随 机 抽 取 考 生 经 治 的 完 整 病 历 资 料 5 份 评 估 项 目 包 括 病 历 是 否 规 范 完 整, 诊 断 是 否 正 确, 病 例 分 析 是 否 合 理, 处 理 是 否 及 时 得 当, 预 后 情 况 等 按 浙 江 省 住 院 病 历 质 量 ( 医 疗 ) 评 价 表 评 估 ( 三 ) 考 核 评 分 及 结 论 1 各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根 据 考 生 的 实 际 考 核 情 况, 如 实 填 写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临 床 技 能 毕 业 考 核 评 分 表 2 考 核 小 组 组 长 根 据 各 成 员 的 考 核 评 分 表, 如 实 填 写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临 床 技 能 毕 业 考 核 成 绩 汇 总 表, 并 做 出 最 后 结 论 3 考 核 结 束 后, 秘 书 应 整 理 考 生 考 核 材 料 汇 总 统 计 成 绩, 报 所 在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4 临 床 技 能 毕 业 考 核 分 临 床 基 本 技 能 考 核 病 例 答 辩 病 历 评 估 等 三 个 部 分, 满 分 为 100 分,90 分 为 及 格 分 值 比 例 为 : 临 床 基 本 技 能 考 核 50 分 ( 其 中 病 例 考 核 手 术 或 辅 助 诊 疗 技 术 各 占 25 分 ), 病 例 答 辩 25 分, 病 历 评 估 25 分 5 研 究 生 院 将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取 成 绩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后 10% 的 考 生, 连 同 随 机 抽 取 其 余 总 数 10% 的 考 生, 再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二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将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可 在 半 年 后 和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申 请 重 新 考 核 ( 四 ) 注 意 事 项 : 1 对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进 行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时, 该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应 回 避 2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需 将 各 专 业 考 核 时 间 地 点 提 前 一 周 报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将 对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3 各 考 核 小 组 应 认 真 做 好 考 核 总 结 工 作, 对 考 核 的 方 式 内 容 及 考 生 在 考 核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报 研 究 生 院 4 各 学 院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临 床 技 能 毕 业 考 核 工 作,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及 考 核 材 料 送 交 研 究 生 院 三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施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26 27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为 不 断 完 善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工 作, 规 范 考 试 程 序,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学 校 实 行 校 内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制 度, 通 过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作 为 授 予 相 应 学 位 的 必 要 条 件 研 究 生 必 须 通 过 研 究 生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才 能 获 得 博 士 ( 硕 士 ) 学 位 二 已 通 过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的 研 究 生 可 免 考 研 究 生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通 过 标 准 :CET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 含 425 分 ) 以 上 或 CET 六 级 合 格 证 书 三 未 通 过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的 研 究 生 可 于 毕 业 前 最 后 一 个 学 期 报 名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四 根 据 研 究 生 教 学 科 研 及 临 床 实 习 时 间 安 排, 结 合 学 位 授 予 时 间,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一 年 两 次, 分 别 为 4 月 份 和 8 月 份 温 医 大 研 2013 20 号 五 研 究 生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参 照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大 纲 进 行 命 题 满 分 100 分, 及 格 为 60 分 未 通 过 研 究 生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者, 在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可 申 请 重 新 考 试 六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和 答 辩 管 理 办 法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科 研 能 力 和 培 养 质 量 的 集 中 体 现 为 了 提 高 我 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总 体 质 量, 更 加 客 观 公 正 地 做 好 学 位 论 文 的 评 阅 和 工 作, 确 保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论 文 评 阅 :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方 可 以 申 请 学 位 ( 一 ) 博 士 生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并 已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环 节 ; ( 二 ) 学 位 论 文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核 同 意 送 审 第 二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程 序 ( 一 ) 博 士 生 提 出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申 请, 填 写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申 请 表, 指 导 教 师 签 署 送 审 意 见 ( 二 ) 博 士 生 将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申 请 表 和 符 合 盲 审 要 求 的 学 位 论 文 送 交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各 学 院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将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者 的 相 关 材 料 移 交 校 学 位 办 公 室 温 医 大 研 2013 21 号 第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方 式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评 阅, 应 在 答 辩 前 两 个 月 聘 请 5 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 评 阅 人 必 须 具 有 正 高 职 称 且 有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28 29

师 资 格, 校 外 单 位 专 家 不 少 于 1 位 ),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对 论 文 是 否 达 到 该 生 所 攻 读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可 否 提 交 答 辩 等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学 校 统 一 对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校 内 评 审 和 校 外 盲 审 校 内 评 审 即 所 有 拟 送 审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须 经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进 行 校 内 评 审 校 内 评 审 通 过 后, 方 可 送 校 外 盲 审 校 外 盲 审 即 在 校 外 送 审 及 评 阅 过 程 中, 隐 去 相 关 资 料 中 的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以 及 评 阅 人 姓 名 等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第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专 家 ( 一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校 内 评 审 专 家 为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成 员 ; ( 二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校 外 评 审 专 家 为 外 校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授 且 具 有 博 士 生 导 师 资 格 的 专 家 ( 三 ) 为 了 避 免 因 学 术 观 点 等 原 因 导 致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过 程 中 发 生 不 公 正 现 象, 博 士 生 及 其 导 师 可 以 提 出 其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需 要 回 避 的 院 校 或 专 家, 最 多 可 以 提 出 2 所 院 校 或 3 名 专 家 第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结 论 及 处 理 ( 一 ) 校 内 评 审 : 1 评 审 结 论 为 同 意 外 送 评 阅, 则 将 予 以 参 加 校 外 评 审 ; 2 评 审 结 论 为 不 同 意 外 送 评 阅, 则 不 予 以 参 加 校 外 评 审, 博 士 生 应 根 据 校 内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充 分 修 改 ( 修 改 时 间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修 改 完 成 后 参 加 下 一 次 校 内 评 审 ( 二 ) 校 外 盲 审 : 1 评 审 意 见 均 为 同 意 答 辩 或 修 改 后 答 辩, 则 博 士 生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修 改 论 文, 经 导 师 审 核 通 过 后 即 可 申 请 答 辩 2 评 审 意 见 中 有 一 份 为 修 改 后 重 新 评 阅 或 不 同 意 答 辩, 则 博 士 生 应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及 时 修 改, 经 导 师 审 阅 后 提 交 论 文 进 行 复 评 复 评 结 论 为 同 意 答 辩 或 修 改 后 答 辩, 则 博 士 生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修 改 论 文, 经 导 师 审 核 通 过 后 即 可 申 请 答 辩 ; 复 评 结 论 为 修 改 后 重 新 评 阅 或 不 同 意 答 辩, 则 博 士 生 应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充 分 修 改 ( 修 改 时 间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3 评 审 意 见 中 有 两 份 及 以 上 为 修 改 后 重 新 评 阅 或 不 同 意 答 辩, 则 博 士 生 应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充 分 修 改 ( 修 改 时 间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修 改 完 成 后 填 写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重 新 送 审 申 请 表, 经 导 师 审 阅 同 意 后 提 交 论 文 进 行 复 评, 复 评 通 过 后 方 可 申 请 答 辩 第 六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和 答 辩 ( 一 ) 预 答 辩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是 切 实 检 查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保 证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预 答 辩 程 序 : 1 博 士 生 导 师 根 据 博 士 生 的 研 究 方 向 论 文 特 点, 组 织 本 学 科 及 相 关 学 科 具 有 正 高 职 称 的 专 家 5~7 人, 组 成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2 博 士 生 按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告 及 回 答 问 题 博 士 生 报 告 的 时 间 应 为 约 40 分 钟 3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对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严 格 认 真 30 31

的 审 查, 着 重 检 查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中 的 创 新 成 果 及 创 新 水 平 论 文 工 作 量 等, 并 详 细 指 出 论 文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和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4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采 取 评 议 方 法 做 出 通 过 预 答 辩 未 通 过 预 答 辩 或 经 修 改 后 通 过 预 答 辩 的 决 议 对 有 争 议 者, 可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做 出 决 定 5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应 将 评 议 意 见 填 入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情 况 表 6 博 士 生 应 根 据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修 改 后 的 论 文 经 导 师 签 字 批 准 后, 方 可 提 出 答 辩 申 请 ( 二 ) 预 答 辩 通 过 者, 提 出 答 辩 申 请, 经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相 关 专 业 主 任 或 委 员 同 意 二 级 学 院 审 核, 方 可 进 行 答 辩 ( 三 )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5-7 名 具 有 正 高 职 称 且 有 博 士 生 导 师 资 格 专 家 组 成 ( 其 中 外 校 博 导 不 少 于 2 人 ) 答 辩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1 人 ( 原 则 上 为 外 校 博 导 ), 秘 书 1 人 ( 具 有 博 士 学 历 中 级 职 称 ) 导 师 不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 四 )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坚 持 学 术 标 准,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对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应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赞 成 方 能 通 过, 决 议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批 准 ( 五 ) 未 通 过 博 士 论 文 答 辩 者,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可 在 六 个 月 后 两 年 内 申 请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重 新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者, 不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七 条 博 士 生 要 注 意 保 护 自 己 的 研 究 成 果, 需 要 保 密 的 研 究 成 果 应 在 论 文 撰 写 时 适 当 处 理 涉 及 保 密 内 容 的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专 家 返 回 的, 应 在 学 位 论 文 封 面 注 明 回 收 字 样 第 八 条 凡 被 举 报 并 经 查 实 确 定 为 侵 占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的, 按 照 我 校 研 究 生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九 条 博 士 生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不 得 干 扰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和 答 辩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如 有 违 反 将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第 十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每 年 定 期 召 开 两 次 会 议, 分 别 为 6 月 份 与 12 月 份, 讨 论 学 位 授 予 等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32 33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和 答 辩 管 理 办 法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科 研 能 力 和 培 养 质 量 的 集 中 体 现 为 了 提 高 我 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总 体 质 量, 更 加 客 观 公 正 地 做 好 学 位 论 文 的 评 阅 和 答 辩 工 作, 确 保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论 文 评 阅 :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方 可 以 申 请 学 位 ( 一 ) 硕 士 生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并 已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环 节 ( 二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核 同 意 送 审 第 二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程 序 ( 一 ) 硕 士 生 提 出 学 位 论 文 送 审 申 请, 填 写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申 请 表, 指 导 教 师 签 署 送 审 意 见 ( 二 ) 硕 士 生 将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申 请 表 和 符 合 盲 审 要 求 的 学 位 论 文 送 交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各 学 院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将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者 的 相 关 材 料 移 交 校 学 位 办 公 室 温 医 大 研 2013 22 号 第 三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方 式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应 在 答 辩 前 两 个 月 聘 请 1-2 名 ( 同 等 学 力 在 职 申 请 学 位 者 需 聘 请 3 名 )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 评 阅 人 必 须 具 有 副 高 职 称 且 有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学 校 统 一 对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校 内 评 审 和 校 外 盲 审 ; 对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校 内 盲 审 校 内 评 审 即 所 有 拟 送 审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须 经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进 行 校 内 评 审 校 内 评 审 通 过 后, 方 可 送 校 外 盲 审 校 外 盲 审 或 校 内 盲 审 即 在 校 外 或 校 内 送 审 及 评 阅 过 程 中, 隐 去 相 关 资 料 中 的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以 及 评 阅 人 姓 名 等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第 四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专 家 ( 一 ) 校 内 评 审 专 家 为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成 员 ( 二 ) 校 外 评 审 专 家 为 相 关 专 业 的 副 教 授 且 具 有 硕 士 生 导 师 资 格 的 专 家 第 五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结 论 及 处 理 ( 一 )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论 文 的 评 阅 结 论 及 处 理 1 校 内 评 审 结 论 及 处 理 (1) 评 审 结 论 为 同 意 外 送 评 阅, 则 将 予 以 参 加 校 外 评 审 (2) 评 审 结 论 为 不 同 意 外 送 评 阅, 则 不 予 以 参 加 校 外 评 审, 硕 士 生 应 根 据 校 内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充 分 修 改 ( 修 改 时 间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修 改 完 成 后 参 加 下 一 次 校 内 评 审 2 校 外 盲 审 结 论 及 处 理 (1) 评 审 意 见 均 为 同 意 答 辩 或 修 改 后 答 辩, 则 硕 士 生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修 改 论 文, 经 导 师 审 核 通 过 后 即 可 申 请 答 34 35

辩 (2) 评 审 意 见 中 有 一 份 为 修 改 后 重 新 评 阅 或 不 同 意 答 辩, 则 硕 士 生 应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及 时 修 改, 经 导 师 审 阅 后 提 交 论 文 进 行 复 评 复 评 结 论 为 同 意 答 辩 或 修 改 后 答 辩, 则 硕 士 生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修 改 论 文, 经 导 师 审 核 通 过 后 即 可 申 请 答 辩 ; 复 评 结 论 为 修 改 后 重 新 评 阅 或 不 同 意 答 辩, 则 硕 士 生 应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充 分 修 改 ( 修 改 时 间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3) 评 审 意 见 中 有 两 份 及 以 上 为 修 改 后 重 新 评 阅 或 不 同 意 答 辩, 则 硕 士 生 应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充 分 修 改 ( 修 改 时 间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修 改 完 成 后 填 写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重 新 送 审 申 请 表, 经 导 师 审 阅 同 意 后 提 交 论 文 进 行 复 评, 复 评 通 过 后 方 可 申 请 答 辩 ( 二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论 文 的 校 内 评 审 结 论 及 处 理 1 评 审 意 见 为 同 意 答 辩 或 修 改 后 答 辩, 则 硕 士 生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修 改 论 文, 经 导 师 审 核 通 过 后 即 可 申 请 答 辩 2 评 审 意 见 为 修 改 后 重 新 评 阅 或 不 同 意 答 辩, 则 硕 士 生 应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及 时 修 改, 经 导 师 审 阅 后 提 交 论 文 进 行 复 评 复 评 结 论 为 同 意 答 辩 或 修 改 后 答 辩, 则 硕 士 生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修 改 论 文, 经 导 师 审 核 通 过 后 即 可 申 请 答 辩 3 如 复 评 结 论 仍 为 修 改 后 重 新 评 阅 或 不 同 意 答 辩, 则 硕 士 生 应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充 分 修 改 ( 修 改 时 间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修 改 完 成 后 填 写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重 新 送 审 申 请 表, 经 导 师 审 阅 同 意 后 提 交 论 文 进 行 复 评, 复 评 通 过 后 方 可 申 请 答 辩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和 答 辩 ( 一 ) 预 答 辩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是 切 实 检 查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保 证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预 答 辩 程 序 1 硕 士 生 导 师 根 据 硕 士 生 的 研 究 方 向 论 文 特 点, 组 织 本 学 科 及 相 关 学 科 的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5 人, 组 成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2 硕 士 生 按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告 及 回 答 问 题 硕 士 生 报 告 的 时 间 约 30 分 钟 3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委 员 对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严 格 认 真 的 审 查, 着 重 检 查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中 的 创 新 成 果 及 创 新 水 平 论 文 工 作 量 等, 并 详 细 指 出 论 文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和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4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采 取 评 议 方 法 做 出 通 过 预 答 辩 未 通 过 预 答 辩 或 经 修 改 后 通 过 预 答 辩 的 决 议 对 有 争 议 者, 可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做 出 决 定 5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应 将 评 议 意 见 填 入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情 况 表 6 硕 士 生 应 根 据 预 答 辩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意 见 对 论 文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修 改 后 的 论 文 经 导 师 签 字 批 准 后, 方 可 提 出 答 辩 申 请 ( 二 ) 预 答 辩 通 过 者, 提 出 答 辩 申 请, 经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相 关 专 业 主 任 或 委 员 同 意 二 级 学 院 审 核, 方 可 进 行 答 辩 ( 三 )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3-5 名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专 家 ( 同 等 学 36 37

力 在 职 申 请 学 位 者 的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5 人 ) 组 成,( 硕 导 不 少 于 3 人, 其 中 外 校 硕 导 不 少 于 1 人 ) 答 辩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1 人 ( 原 则 上 为 外 校 硕 导 ), 秘 书 1 人 ( 具 有 硕 士 学 历, 中 级 职 称 ) 导 师 不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 四 )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坚 持 学 术 标 准,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对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应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赞 成 方 能 通 过, 决 议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批 准 ( 五 ) 未 通 过 硕 士 论 文 答 辩 者,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对 论 文 充 分 修 改 ( 修 改 时 间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一 年 之 内 申 请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重 新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者, 不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第 七 条 硕 士 生 要 注 意 保 护 自 己 的 研 究 成 果, 需 要 保 密 的 研 究 成 果 应 在 论 文 撰 写 时 适 当 处 理 涉 及 保 密 内 容 的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专 家 返 回 的, 应 在 学 位 论 文 封 面 注 明 回 收 字 样 第 八 条 凡 被 举 报 并 经 查 实 确 定 为 侵 占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的, 按 照 我 校 研 究 生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九 条 硕 士 生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不 得 干 扰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如 有 违 反 将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第 十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每 年 定 期 召 开 两 次 会 议, 分 别 为 6 月 份 与 12 月 份, 讨 论 学 位 授 予 等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编 排 及 打 印 格 式 要 求 一 论 文 格 式 : 封 面 答 辩 成 员 目 录 中 文 摘 要 ( 关 键 词 ) 英 文 摘 要 ( 关 键 词 ) 引 言 ( 前 言 ) 材 料 与 方 法 结 果 分 析 与 讨 论 ( 小 结 ) 参 考 文 献 ( 附 录 ) 致 谢 综 述 及 参 考 文 献 独 创 性 声 明 ( 导 师 和 本 人 亲 笔 签 名 ) 二 论 文 打 印 要 求 : 1 论 文 采 用 A4 纸 大 小 编 排 并 双 面 印 刷, 标 题 与 正 文 之 间 需 空 一 行 2 论 文 封 面 格 式 请 到 研 究 生 院 网 页 下 载 博 士 论 文 封 面 颜 色 为 米 黄 色, 硕 士 论 文 封 面 为 浅 蓝 色 论 文 书 脊 以 竖 排 依 序 用 中 文 打 印 :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作 者 姓 名 及 时 间 字 母 3 题 目 : 要 求 中 文 一 般 不 超 过 25 个 字 ; 英 文 不 超 过 100 个 4 目 录 : 用 3 号 黑 体 字 ( 居 中 ), 各 分 标 题 用 4 号 楷 体, 页 码 一 律 用 半 角 阿 拉 伯 数 字 5 中 文 摘 要 : 论 文 题 目 用 3 号 黑 体 字 ; 内 容 用 小 4 号 宋 体 ; 字 数 在 1500 个 左 右 英 文 摘 要 : 论 文 题 目 用 西 文 标 准 3 号 字 体, 题 目 中 的 实 词 的 第 一 字 母 必 须 大 写, 虚 词 一 律 用 小 写 ; 内 容 与 中 文 摘 要 一 致, 并 用 西 文 标 准 小 4 号 字 体 温 医 大 研 2013 23 号 6 引 言 ( 前 言 ) 材 料 与 方 法 结 果 分 析 与 讨 论 38 39

致 谢 综 述 等 字 一 律 用 黑 体 4 号 字, 内 容 用 小 4 号 宋 体, 字 符 间 距 为 标 准 ; 行 距 为 20 磅 7 参 考 文 献 用 黑 体 5 号 字, 内 容 用 5 号 宋 体 8 附 录 : 包 括 在 校 期 间 发 表 的 文 章 ( 名 称 发 表 期 刊 时 间 ) 和 科 研 工 作 的 调 查 表 或 实 验 设 计 方 案 等 9 页 眉 为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居 中 ; 页 码 居 中 10 论 文 中 所 用 图 表 均 必 须 清 晰, 文 中 引 用 参 考 文 献 号 用 方 括 号, 括 号 内 用 半 角 阿 拉 伯 数 字, 为 右 上 标 三 参 考 文 献 格 式 : 1 中 文 : 作 者 姓 名 ( 三 人 以 下 全 部 列 出, 三 人 以 上 的 列 出 前 三 名 作 者 姓 名 并 加 等 字 ).( 空 一 格 ) 论 文 题 目.( 空 一 格 ) 杂 志 名 称 ( 空 一 格 ) 年 份, 卷 号 ( 期 号 ): 页 码 ( 起 页 止 页 ) 2 英 文 : 作 者 姓 名 ( 三 人 以 下 全 部 列 出, 三 人 以 上 的 列 出 前 三 名 作 者 姓 名 并 加 et al 字 ).( 空 一 格 ) 论 文 题 目.( 空 一 格 ) 杂 志 名 称 ( 空 一 格 ) 年 份, 卷 号 ( 期 号 ): 页 码 ( 起 页 止 页 ) 3 论 著 : 主 编, 书 名, 出 版 社, 年 份, 页 码 ( 起 页 止 页 )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防 范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产 生, 提 高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现 对 我 校 研 究 生 申 请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开 展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如 下 : 文 月 上 旬 一 检 测 范 围 我 校 所 有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的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二 检 测 时 间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一 年 两 次, 分 别 为 3 月 上 旬 和 9 三 检 测 程 序 ( 一 ) 各 学 院 将 本 学 院 内 所 有 申 请 评 阅 的 学 位 论 文 经 审 核 后 按 规 定 时 间 统 一 提 交 至 研 究 生 院 ( 二 ) 研 究 生 院 使 用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系 统 进 行 相 似 度 检 测, 并 形 成 检 测 结 果 ( 三 ) 研 究 生 院 将 检 测 结 果 反 馈 给 各 学 院 ( 四 ) 研 究 生 院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报 告 本 次 学 位 申 请 中 相 似 度 检 测 及 处 理 情 况 四 检 测 结 果 处 理 温 医 大 研 2013 24 号 ( 一 ) 参 加 论 文 评 阅 的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总 相 似 40 41

比 不 得 >30%; 否 则 不 予 送 审 ( 二 ) 学 位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总 相 似 比 31%~50% 的 学 位 论 文, 可 由 研 究 生 及 导 师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修 改, 再 次 进 行 检 测 再 次 检 测 结 果 30% 者 可 以 参 加 论 文 评 阅 ; 再 次 检 测 结 果 仍 >30% 者, 则 本 次 论 文 评 阅 不 予 受 理, 半 年 后 可 申 请 复 检 ( 三 ) 学 位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总 相 似 比 >50% 的 学 位 论 文, 本 次 论 文 评 阅 不 予 受 理 各 学 院 须 在 二 周 内 对 该 论 文 做 出 是 否 存 在 抄 袭 等 学 术 不 端 情 况 的 评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研 究 生 须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认 真 修 改 论 文, 至 少 半 年 后 方 可 申 请 复 检 ( 四 ) 如 有 研 究 生 及 导 师 对 该 论 文 的 检 测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填 写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结 果 自 述 分 析 表, 经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将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该 论 文 进 行 评 定, 根 据 专 家 评 定 结 果 再 作 相 应 处 理 五 其 他 事 项 ( 一 )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相 似 度 检 测 的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不 得 参 加 论 文 评 阅 ( 二 ) 在 论 文 相 似 度 检 测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所 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按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等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三 )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并 于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我 校 有 权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第 二 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三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成 员 从 教 授 中 遴 选, 由 校 长 审 定,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一 人, 下 设 学 位 办 公 室,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第 四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职 责 : ( 一 ) 审 定 本 校 有 关 学 位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审 定 并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三 ) 审 议 并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四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五 ) 审 核 研 究 生 的 指 导 教 师 名 单 ; ( 六 ) 对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的 学 位 作 出 撤 消 决 定 ; ( 七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中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和 其 他 事 项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决 议, 应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要 有 全 体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本 细 则 所 称 以 上 大 于 均 包 含 本 数 ) 出 席, 经 超 过 全 体 成 员 的 半 数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42 43

第 三 章 学 位 申 请 人 资 格 审 查 第 五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遵 纪 守 法,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身 体 健 康, 并 具 有 学 位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均 可 按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学 位 学 位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校 外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第 四 章 学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要 求 : ( 一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 二 )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完 成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 ( 三 )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考 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表 明 确 已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1. 在 校 期 间 课 程 学 习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大 于 2.0; 2.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考 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合 格 ( 四 ) 具 有 初 步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政 治 上 有 明 显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和 行 动, 经 教 育 仍 无 明 显 改 正 者 ; ( 二 ) 在 校 期 间 受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者 ; ( 三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课 程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低 于 2.0 者 ; ( 四 )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考 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 ( 五 ) 未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者 ; ( 六 ) 学 制 范 围 内 仍 未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者 第 八 条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因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不 能 取 得 学 位 者, 在 受 到 处 分 后, 直 至 毕 业 前, 没 有 再 次 受 纪 律 处 分 且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仍 可 授 予 相 应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获 校 级 二 等 以 上 奖 学 金 者 ; ( 二 ) 获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干 部 三 好 生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之 一 者 ( 考 试 作 弊 受 处 分 者 不 适 用 此 条 款 ); ( 三 ) 获 省 级 以 上 学 生 创 新 项 目 ( 第 一 负 责 人 )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学 科 竞 赛 并 获 得 三 等 奖 一 次 以 上 者 ; ( 四 ) 其 它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有 突 出 表 现 者 第 五 章 硕 士 学 位 第 九 条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要 求 :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必 须 达 到 本 校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通 过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下 列 学 术 水 平 者, 可 以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 一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 二 ) 对 本 门 学 科 已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规 定 要 求,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44 45

过 论 文 答 辩 ; ( 三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 ( 四 ) 能 够 熟 练 地 运 用 一 门 外 国 语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能 撰 写 外 文 的 论 文 摘 要, 能 熟 练 地 运 用 计 算 机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能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政 治 上 有 明 显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和 行 动, 经 教 育 仍 无 明 显 改 正 ; ( 二 ) 在 校 期 间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中 有 严 重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 ( 三 ) 在 校 期 间 受 记 过 处 分 或 留 校 察 看 后, 无 明 显 悔 改 表 现 ; ( 四 )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未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硕 士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 ( 五 )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未 能 通 过 相 关 的 外 语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和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考 试 ; ( 六 ) 研 究 生 ( 含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者 ) 学 习 期 间 课 程 考 试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未 达 到 75 分 ; ( 七 ) 在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文 章 未 达 到 学 校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发 表 论 文 规 定 要 求 ( 学 术 期 刊 定 级 标 准 按 照 最 新 版 学 校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期 刊 定 级 名 录 执 行 ); ( 八 )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衔 接 的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临 床 出 科 考 核 毕 业 考 核 未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 ( 九 ) 研 究 生 ( 含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者 ) 学 习 期 间 作 学 术 报 告 未 达 到 2 次, 或 参 加 学 术 报 告 讲 座 未 达 到 10 次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手 续 : ( 一 ) 本 校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由 本 人 提 交 学 位 申 请 书, 导 师 介 绍 推 荐,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考 核, 经 研 究 生 院 对 申 请 人 的 政 治 表 现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试 成 绩 学 位 论 文 完 成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核, 合 格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与 答 辩, 通 过 答 辩 后,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再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方 可 授 予 学 位 ; ( 二 ) 非 我 校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应 由 导 师 推 荐,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提 供 历 年 学 习 成 绩 单 考 试 课 程 的 试 题 论 文 及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和 有 关 材 料 ; ( 三 )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者 申 请 学 位 时, 除 按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外, 还 应 同 时 送 交 两 位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专 家 推 荐 意 见, 推 荐 人 应 负 责 介 绍 申 请 人 的 政 治 表 现 业 务 基 础 理 论 水 平 科 研 能 力 外 语 程 度 等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的 科 目 : ( 一 ) 硕 士 学 位 考 试 科 目 包 括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至 少 三 至 四 门 外 国 语 一 门 ; ( 二 ) 本 校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进 行 第 十 三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 ( 一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 ( 二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评 阅,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应 在 答 辩 前 2 个 月 聘 请 1-2 名 ( 同 等 学 力 在 职 申 请 学 位 者 需 聘 请 3 名 ) 与 论 46 47

文 研 究 内 容 相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 评 阅 人 必 须 具 有 副 高 职 称 且 有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对 论 文 给 予 详 细 学 术 评 语, 对 论 文 是 否 达 到 该 生 所 攻 读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可 否 提 交 答 辩 等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评 阅 人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审 查 论 文 质 量 : 1. 论 文 设 计 是 否 合 理, 有 无 新 的 见 解 ; 2. 研 究 成 果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际 价 值 ; 3. 论 据 是 否 充 分 可 靠 ; 4. 掌 握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研 究 方 法 和 技 能 的 水 平 ; 5. 论 文 的 科 学 性 逻 辑 性 及 其 优 缺 点 等 如 1 名 评 阅 人 的 评 语 属 否 定 的, 应 另 增 聘 1 名 评 阅 人, 评 语 仍 属 否 定 的 则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 如 2 名 评 阅 人 的 评 语 属 否 定 的, 则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未 通 过 评 阅 的 论 文, 应 予 充 分 修 改,6 个 月 后 重 新 参 与 评 阅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专 家 评 语 须 在 答 辩 前 送 交 答 辩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和 答 辩 程 序 : ( 一 )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3-5 人 ( 同 等 学 力 在 职 申 请 学 位 者 的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5 人 ) 组 成, 其 中 具 有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 且 其 中 校 外 单 位 硕 士 生 导 师 不 少 于 1 人 答 辩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1 人, 秘 书 1 人 ( 负 责 材 料 整 理 答 辩 记 录 等 工 作 )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原 则 上 由 外 校 的 硕 士 生 导 师 担 任, 学 位 申 请 人 导 师 不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 ( 二 ) 论 文 答 辩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学 位 申 请 人 导 师 介 绍 申 请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简 历 和 学 业 成 绩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等 ; 2. 申 请 人 报 告 论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 最 多 一 小 时 ); 3. 答 辩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旁 听 者 提 出 问 题, 申 请 人 进 行 答 辩 ; 4. 答 辩 委 员 会 宣 读 导 师 和 论 文 评 阅 人 的 学 术 评 语, 对 论 文 作 出 评 价, 对 是 否 授 予 学 位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并 作 出 决 议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决 议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批 准 ; 5.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和 论 文 评 语, 答 辩 情 况 由 秘 书 作 好 详 细 记 录 ( 三 )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坚 持 学 术 标 准 和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评 审 论 文 时, 要 严 格 把 关, 不 降 格 以 求 答 辩 要 发 扬 民 主, 以 公 开 方 式 举 行 ; ( 四 ) 答 辩 工 作 应 在 申 请 人 提 交 论 文 后 的 3 个 月 内 进 行 完 毕 如 遇 答 辩 委 员 因 故 缺 席, 可 另 聘 请 合 格 人 员 补 足, 原 答 辩 委 员 评 语 应 在 答 辩 委 员 会 上 宣 读 ; ( 五 ) 未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应 充 分 修 改 论 文 且 时 间 不 少 于 6 个 月, 一 年 内 可 申 请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六 章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要 求 :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必 须 达 到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通 过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下 列 学 术 水 平 者, 可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48 49

( 二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三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四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 ( 五 ) 具 备 熟 练 运 用 一 种 外 语 阅 读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写 作 专 业 文 章 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能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政 治 上 有 明 显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和 行 动, 经 教 育 仍 无 明 显 改 正 ; ( 二 ) 在 校 期 间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中 有 严 重 舞 弊 作 伪 行 为 ; ( 三 ) 在 校 期 间 受 记 过 处 分 或 留 校 察 看 后, 无 明 显 悔 改 表 现 ; ( 四 ) 未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博 士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 ( 五 ) 学 习 期 间 课 程 考 试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未 达 到 75 分 ; ( 六 ) 在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文 章 未 达 到 学 校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发 表 论 文 规 定 的 要 求 ( 学 术 期 刊 定 级 标 准 按 照 最 新 版 的 学 校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期 刊 定 级 名 录 执 行 ); ( 七 ) 学 习 期 间 作 学 术 报 告 未 达 到 4 次, 或 参 加 学 术 报 告 讲 座 未 达 到 10 次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手 续 : 本 校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由 本 人 提 交 学 位 申 请 书, 导 师 介 绍 推 荐,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考 核, 经 研 究 生 院 对 申 请 人 的 政 治 表 现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试 成 绩 学 位 论 文 完 成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核, 合 格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与 答 辩, 通 过 答 辩 后,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再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方 可 授 予 学 位 第 十 八 条 博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的 科 目 : 博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的 科 目 依 据 培 养 计 划 包 括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外 国 语 两 门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和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书, 并 经 2 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专 家 推 荐,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 可 免 考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第 十 九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 ( 一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申 请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在 科 学 和 专 门 技 术 上 作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 二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评 阅, 应 在 答 辩 前 2 个 月 聘 请 5 名 与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内 容 相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 评 阅 人 必 须 具 有 正 高 职 称 且 有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外 单 位 专 家 不 少 于 1 名 ), 对 学 位 论 文 给 予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对 学 位 论 文 是 否 达 到 申 请 人 攻 读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可 否 提 交 答 辩 等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如 1 名 评 阅 人 的 评 语 属 否 定 的, 应 另 增 聘 一 名 评 阅 人 对 论 文 予 以 评 阅, 如 评 语 仍 属 否 定 的 则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 如 2 名 评 阅 人 的 评 语 均 属 否 定 的, 则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未 通 过 评 阅 的 论 文, 应 予 充 分 修 改,6 个 月 后 重 新 参 与 评 阅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专 家 评 语 须 在 答 辩 前 送 交 答 辩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和 答 辩 程 序 : ( 一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5-7 名 具 有 正 高 职 称 且 有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外 校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不 少 于 2 人 答 辩 委 员 会 设 主 席 1 人, 秘 书 1 人 ( 负 责 材 料 整 理 50 51

答 辩 记 录 等 工 作 )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原 则 上 由 外 校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担 任, 学 位 申 请 人 导 师 不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答 辩 前 一 个 月 送 达 各 答 辩 委 员 ; ( 二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公 开 举 行 事 先 应 张 贴 答 辩 海 报, 同 时 将 答 辩 人 姓 名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答 辩 时 间 答 辩 地 点 等 上 报 校 学 位 办 公 室 ; ( 三 ) 论 文 答 辩 程 序 : 同 本 细 则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 四 )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坚 持 学 术 标 准 和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评 审 论 文 时, 要 严 格 把 关, 不 降 格 以 求 答 辩 要 发 扬 民 主, 以 公 开 方 式 举 行 ; ( 五 ) 答 辩 工 作 应 在 申 请 人 提 交 论 文 后 的 3 个 月 内 进 行 完 毕 如 遇 答 辩 委 员 因 故 缺 席, 可 另 聘 请 合 格 人 员 补 足, 原 答 辩 委 员 评 语 应 在 答 辩 委 员 会 上 宣 读 ; ( 六 ) 未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6 个 月 后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申 请 答 辩 一 次 第 二 次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者, 不 予 再 行 答 辩, 不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七 ) 已 通 过 答 辩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后, 由 学 校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其 生 效 期 为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因 故 不 能 举 行 会 议, 造 成 需 跨 年 度 进 行 决 议 的, 学 位 证 书 生 效 期 为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日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如 确 认 学 位 错 授, 或 发 现 有 舞 弊 行 为 等 严 重 违 反 学 位 条 例 情 况 的, 经 两 人 及 以 上 委 员 提 出 异 议 和 主 席 同 意, 可 以 复 议, 如 有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员 认 为 确 系 错 授, 可 撤 销 学 位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经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通 过 执 行,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施 行 原 相 关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由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章 名 誉 博 士 第 二 十 一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授 予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八 章 其 他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52 53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期 刊 定 级 名 录 (2013 年 版 ) 一 被 SCI EI 收 录 期 刊 二 A 级 期 刊 分 为 A-1 级 期 刊 A-2 级 期 刊 ( 一 )A-1 级 期 刊 名 录 共 184 种 ( 见 附 件 一 ),; ( 二 )A-2 级 期 刊 为 未 被 A-1 级 期 刊 收 录, 但 被 CSCD(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数 据 库 ) 核 心 库 收 录 的 期 刊 ; ( 三 ) 发 表 在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学 报 的 文 章, 其 中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5 篇 论 著 可 视 为 A-1 级 : 1 该 论 著 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或 其 他 国 家 级 项 目, 且 内 容 与 项 目 一 致 ; 2 该 论 著 篇 幅 在 5 页 以 上 ( 含 ) 三 B 级 期 刊 名 录 共 465 种, 见 附 件 二 ; 未 被 B 级 期 刊 名 录 收 录, 但 发 表 在 CSCD(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数 据 库 ) 扩 展 库 收 录 的 期 刊, 等 同 于 B 级 期 刊 四 发 表 在 未 被 SCI 收 录 的 外 文 期 刊, 等 同 于 B 级 期 刊 五 本 期 刊 定 级 名 录 自 2013 级 研 究 生 开 始 实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温 医 大 研 2013 12 号 附 件 一 :A-1 级 期 刊 名 录 ( 共 185 种 ): 序 号 刊 名 ISSN 号 主 办 承 办 单 位 1 病 毒 学 报 1000-8721 中 国 微 生 物 学 会 2 材 料 研 究 学 报 ( 原 名 材 料 科 学 进 展 ) 1005-3093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金 属 研 究 所 3 测 绘 学 报 1001-1595 中 国 测 绘 学 会 4 茶 叶 科 学 1000-369X 中 国 茶 叶 学 会 5 传 感 技 术 学 报 中 国 微 米 纳 米 技 术 学 会 会 刊 ; 全 国 1004-1699 高 校 传 感 技 术 研 究 会 ; 东 南 大 学 6 催 化 学 报 中 国 化 学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连 化 学 0253-9837 物 理 研 究 所 7 大 气 科 学 1006-9895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气 物 理 研 究 所 8 电 路 与 系 统 学 报 1007-0249 中 国 科 学 院 广 州 电 子 技 术 研 究 所 9 电 信 科 学 1000-0801 中 国 通 信 学 会 ;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10 电 子 学 报 ( 中 英 文 版 ) 0372-2112 中 国 电 子 学 会 11 电 子 与 信 息 学 报 中 国 科 学 院 电 子 学 研 究 所 ; 国 家 自 1009-5896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信 息 科 学 部 12 动 物 学 报 中 国 科 学 院 动 物 研 究 所 中 国 动 物 0001-7302 学 会 13 动 物 学 研 究 中 国 科 学 院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中 国 0254-5853 动 物 学 会 14 分 析 化 学 中 国 化 学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长 春 应 用 0253-3820 化 学 研 究 所 15 复 合 材 料 学 报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 中 国 复 合 材 料 1000-3851 学 会 16 高 等 学 校 化 学 学 报 0251-0790 吉 林 大 学 南 开 大 学 ( 中 英 文 版 ) 17 高 分 子 学 报 ( 中 英 文 中 国 化 学 会 ; 中 国 科 学 院 化 学 研 究 1000-3304 版 ) 所 18 中 国 物 理 学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高 能 物 中 国 物 理 C( 中 英 文 0254-3052 理 研 究 所 中 国 科 学 院 近 代 物 理 研 版 ) 究 所 54 55

序 号 刊 名 ISSN 号 主 办 承 办 单 位 19 高 校 应 用 数 学 学 报 浙 江 大 学 ; 中 国 工 业 与 应 用 数 学 学 1000-4424 会 20 古 生 物 学 报 中 国 古 生 物 学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南 京 0001-6616 地 质 古 生 物 所 21 固 体 力 学 学 报 ( 中 英 0254-7805 中 国 力 学 学 会 文 版 ) 22 光 电 工 程 中 国 科 学 院 光 电 技 术 研 究 所 中 国 1003-501X 光 学 学 会 23 光 学 学 报 0253-2239 中 国 光 学 学 会 24 光 子 学 报 1004-4213 25 硅 酸 盐 学 报 0454-5648 中 国 硅 酸 盐 学 会 26 果 树 学 报 ( 原 名 : 果 树 科 学 ) 27 海 洋 工 程 1005-9865 中 国 光 学 学 会 ; 中 国 科 学 院 西 安 光 学 精 密 机 械 研 究 所 1009-9980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郑 州 果 树 研 究 所 28 海 洋 学 报 0253-4193 中 国 海 洋 学 会 中 国 海 洋 学 会 ; 南 京 水 利 科 学 研 究 院 29 海 洋 与 湖 沼 0029-814X 中 国 海 洋 湖 沼 学 会 中 国 原 子 能 农 学 会 ;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30 核 农 学 报 1000-8551 院 原 子 能 利 用 研 究 所 红 外 与 毫 米 波 学 报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技 术 物 理 研 究 所 ; 31 1001-9014 ( 中 英 文 版 ) 中 国 光 学 学 会 中 国 化 学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有 机 32 化 学 学 报 0567-7351 化 学 研 究 所 33 环 境 科 学 0250-3301 中 国 科 学 院 生 态 环 境 研 究 中 心 34 环 境 科 学 学 报 ( 中 英 文 版 ) 0253-2468 中 国 科 学 院 生 态 环 境 研 究 中 心 35 计 量 学 报 1000-1158 中 国 计 量 测 试 学 会 36 37 38 计 算 机 辅 助 设 计 与 图 形 1003-9775 中 国 计 算 机 学 会 学 学 报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报 中 国 金 属 学 会 ; 中 国 材 料 研 究 学 会 ; 1000-9000 ( 英 文 版 ) 中 国 科 学 院 金 属 所 计 算 机 学 报 ( 中 英 文 中 国 计 算 机 学 会 ; 中 国 科 学 院 计 算 0254-4164 版 ) 技 术 研 究 所 序 刊 名 ISSN 号 主 办 承 办 单 位 号 中 国 科 学 院 计 算 技 术 研 究 所 ; 中 国 39 计 算 机 研 究 与 发 展 1000-1239 计 算 机 学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计 算 数 学 与 科 学 工 程 计 40 计 算 数 学 ( 中 英 文 版 ) 0254-7791 算 所 41 解 剖 学 报 0529-1356 中 国 解 剖 学 会 42 菌 物 学 报 1672-6472 43 科 学 通 报 ( 中 英 文 版 ) 0023-074X 中 国 科 学 院 44 控 制 理 论 与 应 用 1000-8152 中 科 院 微 生 物 研 究 所 中 国 菌 物 学 会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 中 国 科 学 院 系 统 科 学 研 究 所 45 昆 虫 分 类 学 报 1000-7482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中 国 昆 虫 学 会 46 中 国 科 学 院 动 物 研 究 所 中 国 昆 虫 昆 虫 学 报 ( 中 英 文 版 ) 0454-6296 学 会 47 中 国 力 学 学 会 ; 中 国 科 学 院 力 学 研 力 学 学 报 ( 中 英 文 版 ) 0459-1879 究 所 48 林 业 科 学 1001-7488 中 国 林 学 会 49 煤 炭 学 报 ( 中 英 文 版 ) 0253-9993 中 国 煤 炭 学 会 50 棉 花 学 报 1002-7807 中 国 农 学 会 51 模 式 识 别 与 人 工 智 能 1003-6059 52 农 药 学 学 报 1008-7303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53 农 业 生 物 技 术 学 报 1674-7968 54 气 象 学 报 0577-6619 中 国 气 象 学 会 55 燃 料 化 学 学 报 0253-2409 中 国 自 动 化 学 会 ; 国 家 智 能 计 算 机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 中 国 科 学 院 合 肥 智 能 机 械 研 究 所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 中 国 农 业 生 物 技 术 学 会 中 国 化 学 会 ; 中 国 科 学 院 山 西 煤 炭 化 学 研 究 所 56 软 件 学 报 1000-9825 中 国 科 学 院 软 件 研 究 所 57 生 理 学 报 中 国 生 理 学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上 海 生 0371-0874 命 科 学 研 究 所 58 生 态 学 报 中 国 生 态 学 学 会 中 国 科 学 院 生 态 1000-0933 环 境 研 究 中 心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