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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生 手 册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汇 编 教 务 处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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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 位 同 学 : 翻 开 这 一 页, 预 示 着 你 们 崭 新 的 大 学 生 活 开 始 了 学 生 手 册 涵 盖 了 教 学 管 理 与 事 务 等 诸 多 规 定, 它 将 是 你 们 成 长 成 才 的 制 度 保 障 与 服 务 导 航 请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并 领 会 本 手 册 的 内 容, 维 护 自 身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教 务 处 201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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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 已 认 真 阅 读 本 手 册, 已 了 解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所 在 学 院 : 专 业 : 年 级 : 学 号 : 本 人 签 名 : 签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按 学 院 要 求, 本 页 由 学 生 签 名 后 于 9 月 底 交 本 院 学 生 科 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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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校 园 文 明 公 约 自 尊 自 爱 慎 微 慎 独 尊 师 爱 生 团 结 互 助 交 往 得 体 仪 表 端 庄 讲 究 卫 生 保 护 公 物 注 重 公 德 加 强 修 养 教 学 相 长 和 睦 融 洽 待 人 有 礼 举 止 文 雅 美 化 环 境 爱 校 如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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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目 录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稿 ) (1) 教 学 管 理 类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3)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24)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调 整 意 见 (27)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补 充 规 定 (28)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29)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33)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36)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创 新 学 分 和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41)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45)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本 科 生 选 课 管 理 办 法 (49)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学 习 交 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53) 学 生 管 理 类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奖 励 条 例 ( 修 订 稿 ) (63)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修 订 稿 ) (71)

10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81)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综 合 评 价 办 法 ( 修 订 稿 ) (85)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稿 ) (91)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94)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99)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07)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112)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稿 ) (115)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证 校 徽 管 理 办 法 (120)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图 书 馆 管 理 制 度 (121)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财 务 手 续 办 理 须 知 (126) 附 件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3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33) 教 育 部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144) 高 等 学 校 校 园 秩 序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152) 马 克 思 主 义 宗 教 观 我 国 的 宗 教 政 策 及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反 邪 教 基 本 常 识 (157)

11 ) ) ) ) ) ) ) ) ) ) ) ) ) ) ) )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稿 ) 绍 学 院 发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与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国 家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三 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 1 -

12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六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 2 -

13 入 学 者, 必 须 在 报 到 日 期 前 向 学 校 书 面 请 假 假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七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第 八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九 条 学 生 入 学 后,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必 须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到 校 报 到, 按 规 定 缴 费 后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申 请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课 程 修 读 与 考 核 第 十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完 成 各 类 课 程 和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学 习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学 业 情 况 申 请 提 前 或 延 迟 修 读 课 程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课 程 的 免 修 免 听 和 免 修 免 考 第 十 三 条 为 加 强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学 校 设 立 创 新 学 - 3 -

14 分 和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参 加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上 课 实 习 军 训 等 实 行 考 勤 制 不 能 参 加 者 须 按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对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应 参 加 所 修 读 课 程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按 照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对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与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进 行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得 转 专 业 : ( 一 )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年 及 以 上 的 ; ( 二 ) 拟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 ( 三 ) 二 次 转 专 业 转 学 或 已 获 准 转 专 业 但 自 愿 放 弃 的 ; ( 四 ) 属 三 升 二 或 专 升 本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的 要 求 审 批 程 序 等 按 照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本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学 生 转 学 的 有 关 具 体 事 项 按 照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暂 行 规 定 办 理 - 4 -

15 转 入 我 校 继 续 学 习 的 学 生, 转 学 后 的 学 业 要 求 及 转 学 前 所 学 课 程 的 学 分 认 定, 参 照 转 专 业 办 理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需 暂 停 学 业, 可 以 申 请 休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单 位,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续 休, 但 学 习 时 间 与 休 学 时 间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符 合 征 兵 工 作 条 例 应 征 入 伍 的 在 校 生,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休 学 手 续 的 办 理 和 休 学 期 间 的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办 理 复 学 申 请 或 续 休 学 手 续 第 五 节 学 业 预 警 与 退 学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每 学 期 初 对 学 生 的 学 业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学 生 应 主 动 查 询 自 己 的 学 业 状 况 学 校 对 未 达 到 学 业 要 求 的, 给 予 学 业 预 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在 非 毕 业 当 学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 经 重 修 已 合 格 的 课 程 除 外 ) 的 必 修 课 程 限 制 性 选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累 计 达 30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逾 期 2 周 不 办 理 复 学 或 续 休 学 手 续, 或 者 复 学 申 请 未 批 准 的 ; ( 三 ) 经 学 校 动 员, 因 病 该 休 学 而 不 休 学, 且 在 一 学 期 内 缺 课 超 过 五 周 的 ; ( 四 ) 累 计 休 学 时 间 超 过 3 年 的 ; ( 五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 5 -

16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六 ) 未 请 假 离 校 且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七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且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八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退 学 手 续 按 照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制 度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条 款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条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德 育 体 育 ( 包 括 体 能 测 试 ) 均 合 格, 修 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并 获 得 其 总 学 分 数,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一 条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并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提 前 修 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但 未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数 的,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学 生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可 在 结 业 后 至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的 每 学 期 初 申 请 返 校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校 学 习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而 中 途 退 学 学 习 期 满 未 达 到 毕 业 或 结 业 要 求 者, 作 肄 业 处 理,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6 -

17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一 节 校 园 秩 序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学 生 对 有 关 切 身 利 益 问 题 的 建 议, 应 当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积 极 向 学 校 反 映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爱 护 校 园 公 共 设 施, 维 护 校 园 秩 序, 讲 究 文 明 礼 貌, 注 意 公 共 卫 生 ; 团 结 互 助, 关 心 集 体, 勤 俭 节 约, 热 爱 劳 动, 创 造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二 条 图 书 馆 教 室 实 验 室 体 育 场 馆 食 堂 宿 舍 等 场 所 的 公 共 财 产, 学 生 应 当 爱 惜 和 保 护, 损 坏 应 予 赔 偿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遵 守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节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社 团 是 学 生 自 愿 组 织 的 群 众 性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在 校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学 生 社 团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必 须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就 社 团 宗 旨 章 程 活 动 内 容 形 式 和 负 责 - 7 -

18 人 等 内 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后 由 校 团 委 审 批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社 团 邀 请 校 外 人 员 到 学 校 进 行 社 会 政 治 和 学 术 活 动 均 需 经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跨 校 区 建 立 社 团, 除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外, 还 必 须 经 过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参 加 校 内 外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将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奖 励 条 例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 8 -

19 期 限 申 诉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学 生 管 理, 是 指 对 学 生 从 入 学 到 毕 业 整 个 在 校 阶 段 的 管 理, 是 对 全 校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行 为 的 规 范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2009 级 开 始 执 行 二 九 年 九 月 八 日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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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教 学 管 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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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绍 学 院 发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二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必 须 在 报 到 日 期 前 向 学 校 书 面 请 假 假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周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或 者 请 假 后 逾 期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三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并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24 第 四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按 下 一 学 年 新 生 入 学 要 求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五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到 校 报 到,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费 后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第 六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核 对 本 人 电 子 注 册 信 息 信 息 有 误 的, 须 及 时 向 所 在 学 院 反 馈, 逾 期 未 反 馈 的, 后 果 自 负 第 三 章 课 程 修 读 第 七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完 成 各 类 课 程 和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学 习 第 八 条 本 科 专 业 的 学 制 一 般 为 四 年, 部 分 专 业 为 五 年, 普 通 专 升 本 专 业 学 制 为 两 年 学 校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四 年 制 本 科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三 至 六 年, 五 年 制 医 学 类 本 科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五 至 七 年, 其 它 五 年 制 本 科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四 至 七 年, 普 通 专 升 本 专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第 九 条 大 类 招 生 录 取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填 报 志 愿 选 择 专 业,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学 校 批 准 后, 进 入 相 应 专 业 学 习

25 , 第 十 条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学 业 情 况 申 请 提 前 或 延 迟 修 读 课 程 申 请 应 于 前 一 学 期 期 末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开 课 学 院 批 准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提 前 或 延 迟 修 读 的 课 程 一 般 采 用 插 班 方 式 修 读 第 十 一 条 为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读 的 学 分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30 学 分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参 加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上 课 实 习 军 训 等 实 行 考 勤 制 不 能 参 加 者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依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已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可 申 请 免 修 学 生 应 于 当 学 期 第 一 周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与 开 课 学 院 同 意 并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参 加 学 期 插 班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达 到 80 分 及 以 上 可 获 得 学 分, 未 达 到 80 分, 则 需 重 修 该 课 程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体 育 课 以 及 军 训 实 验 课 实 习 见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性 课 程 不 得 免 修 第 十 四 条 修 读 课 程 若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学 生 可 申 请 免 听 或 部 分 免 听 其 中 一 门 课 程 申 请 须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开 课 学 院 批 准,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学 生 必 须 完 成 免 听 或 部 分 免 听 课 程 规 定 的 作 业 测 验 实 验 上 机 等 操 作 练 习 项 目, 否 则,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通 过 由 国 家 权 威 机 构 组 织 的 考 试 并 获 得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已 证 明 达 到 某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要 求, 可 申 请 免 修 免 考 该 门 课 程 免 修 免 考 课 程 成 绩 由 开 课 学 院 予 以 确 认 并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第 十 六 条 为 加 强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设 立 创 新 学 分 和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其 中 创 新 学 分 可 按 规 定 抵 充 部 分 课 程 学 分 具 体 学 分 认 定 和 抵 充 办 法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创 新 学 分 和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26 认 定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章 课 程 考 核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应 参 加 所 修 读 课 程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取 得 课 程 学 分 第 十 八 条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九 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 含 期 中 考 试 成 绩 ) 和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可 按 百 分 制 记 分, 也 可 按 五 级 制 记 分 实 验 实 习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性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五 级 制 记 分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采 用 绩 点 制 综 合 衡 量 1. 课 程 绩 点 与 考 核 成 绩 绩 点 的 对 应 关 系 : 绩 点 数 百 分 制 绩 点 五 级 制 绩 点 95~100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2. 某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等 于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乘 以 该 课 程 的 3.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等 于 各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总 和 除 以 各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总 数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计 算 时 应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第 二 十 一 条 优 4 良 3 中 2 及 格 1 59 分 及 以 下 0 不 及 格 0 学 校 实 行 课 程 考 核 资 格 审 查 制 度 在 课 程 考 核 前, 任 课 教 师 应 当 对 学 生 进 行 课 程 考 核 资 格 审 查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取 消 其 该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0 分,

27 , 并 不 予 以 补 考 : 1. 一 学 期 内 缺 课 ( 包 括 事 假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等 )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本 学 期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 2. 一 学 期 缺 交 作 业 ( 实 验 报 告 ) 达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 3. 抄 袭 他 人 作 业 ( 实 验 报 告 ) 等,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 4. 无 故 不 参 加 期 中 考 试 课 程 考 试 前, 由 任 课 教 师 将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学 生 的 名 单 及 原 因 报 开 课 学 院, 开 课 学 院 核 实 后 告 知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由 所 在 学 院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学 生 对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有 异 议 的, 可 依 据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制 度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申 诉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按 要 求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一 般 不 得 申 请 缓 考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可 申 请 缓 考 : 1. 因 考 试 时 间 冲 突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核 ; 2. 因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证 明 ( 同 时 需 校 医 务 部 门 审 核 ) 确 实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 3. 因 特 殊 原 因 ( 如 直 系 亲 属 亡 故 等 ), 经 批 准 离 校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核 第 二 十 三 条 缓 考 申 请 必 须 在 考 前 提 出,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开 课 学 院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未 经 批 准 而 擅 自 缺 考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考 试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得 补 考 : 1.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不 及 格 ; 2.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 3.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 4. 未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 5. 重 修 考 试 不 及 格 ;

28 6.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不 及 格 第 二 十 五 条 补 考 通 过 者,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补 考 不 予 缓 考, 逾 期 不 参 加 补 考 视 为 放 弃 补 考 机 会 第 二 十 六 条 必 修 课 和 专 业 方 向 课 考 核 不 合 格, 必 须 参 加 重 修 第 二 十 七 条 课 程 成 绩 的 记 载 1. 课 程 的 正 考 成 绩 和 课 程 的 重 修 成 绩 按 实 际 考 核 成 绩 记 载 ; 2. 课 程 补 考 不 计 平 时 成 绩, 补 考 合 格 后 课 程 绩 点 均 计 为 1 ; 3. 缓 考 课 程 的 成 绩 作 为 正 考 成 绩 记 载 ; 4. 考 核 作 弊 的 课 程 成 绩 无 效, 计 为 0 分 并 加 以 注 明 ; 5. 旷 考 的 课 程 成 绩 计 为 0 分 并 加 以 注 明 ; 6. 免 修 考 核 成 绩, 达 到 80 分 ( 或 良 好 ) 及 以 上,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 低 于 80 分 ( 或 良 好 ) 以 下 的, 计 为 不 及 格 7. 各 类 课 程 一 经 选 定, 不 论 成 绩 合 格 与 否 均 计 入 学 生 学 分 绩 点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应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者,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交 流 ( 交 换 ) 学 习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其 学 分 认 定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对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与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写 出 有 关 实 际 表 现 的 评 语 第 五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可 申 请 转 专 业 : 1. 确 有 专 长, 转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特 长 ;

29 , 2. 对 别 的 专 业 有 强 烈 兴 趣, 并 具 备 相 应 的 学 习 能 力 ; 3. 患 某 种 疾 病 或 有 生 理 缺 陷, 经 指 定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别 的 专 业 学 习 ; 4.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或 非 学 生 本 人 原 因, 不 转 专 业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得 申 请 转 专 业 : 1.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年 及 以 上 的 ; 2. 拟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 3. 二 次 转 专 业 转 学 或 已 获 准 转 专 业 但 自 愿 放 弃 的 ; 4. 部 分 专 门 招 生 方 式 入 校 的 ; 5.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转 专 业 具 体 工 作 程 序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转 专 业 后 的 学 业 要 求 : 1. 学 生 须 按 照 转 入 专 业 年 级 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进 行 学 习, 应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达 到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方 能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对 转 入 前 该 年 级 已 开 设 的 专 业 课 程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补 修 各 学 院 依 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为 转 专 业 学 生 确 定 应 补 修 的 课 程, 补 修 可 按 照 重 修 方 式 进 行 2. 学 生 已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学 生 转 学 的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浙 江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办 理 申 请 转 入 我 校 学 习 的 学 生, 其 健 康 状 况 由 学 校 医 务 室 审 核 是 否 适 合 在 校 学 习 并 提 出 相 关 意 见, 由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对 其 学 习 能 力 进 行 测 试 并 根 据 专 业 容 纳 条 件 提 出 能 否 转 入 意 见, 并 由 教 务 处

30 招 生 监 督 部 门 联 合 对 其 转 学 理 由 高 考 成 绩 思 想 表 现 原 校 成 绩 等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后 共 同 提 出 是 否 同 意 转 入 的 初 步 意 见,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确 认 无 异 议 后, 由 校 长 签 署 接 收 函 转 入 我 校 继 续 学 习 的 学 生, 转 学 后 的 学 业 要 求 及 转 学 前 所 学 课 程 的 学 分 认 定, 参 照 转 专 业 办 理 第 六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需 暂 停 学 业, 可 以 休 学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学 生 应 申 请 休 学 : 1. 因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超 过 五 周 的 ; 2. 因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创 业 或 从 事 创 新 实 践 等 工 作 请 假 超 过 五 周 的 ; 3. 因 其 他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休 学 学 校 认 为 学 生 应 当 休 学 的, 可 劝 其 休 学 或 责 令 其 休 学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休 学, 可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单 位,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续 休, 但 学 习 时 间 与 休 学 时 间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的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休 学 学 生 户 口 不 迁 出 学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校 不 承 担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的 管 理 责 任 2.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原 享 受 的 各 类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和 补 贴 停 发 3.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31 第 四 十 条 凡 符 合 征 兵 工 作 条 例 应 征 入 伍 的 在 校 生,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两 年 学 校 根 据 退 出 现 役 通 知 书 等 材 料 给 予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办 理 复 学 申 请 或 续 休 学 手 续 休 学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不 得 复 学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由 所 在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核 准, 方 可 复 学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持 有 指 定 医 院 的 康 复 证 明 并 经 校 医 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复 学 的 学 生, 按 其 学 业 状 况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相 应 年 级 学 习 第 七 章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与 退 学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在 每 学 期 初 对 学 生 的 学 业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学 生 应 主 动 查 询 自 己 的 学 业 状 况 学 校 对 未 达 到 学 业 要 求 的, 作 如 下 处 理 : 学 生 在 所 修 读 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中, 必 修 课 专 业 方 向 课 考 核 不 合 格 ( 已 重 修 合 格 课 程 除 外 ), 其 学 分 累 计 达 10 学 分 及 以 上 20 学 分 以 下 的, 给 予 学 业 预 警 ; 其 学 分 累 计 达 20 学 分 及 以 上 30 学 分 以 下 的, 编 入 同 专 业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1. 在 非 毕 业 当 学 期, 必 修 课 程 专 业 方 向 课 考 核 不 合 格 ( 已 重 修 合 格 课 程 除 外 ) 的 学 分 累 计 达 30 学 分 及 以 上 ; 2. 休 学 期 满, 逾 期 2 周 不 办 理 复 学 或 续 休 学 手 续, 或 者 复 学 申 请 未 批 准 ; 3. 经 学 校 动 员, 因 病 该 休 学 而 不 休 学, 且 在 一 学 期 内 缺 课 超 过 五 周 ; 4. 累 计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 含 休 学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保 留 学 籍 ) 时 间 超 过 3 年 ;

32 5.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 6. 未 请 假 离 校 且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 7.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且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 8.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退 学, 由 所 在 学 院 出 具 情 况 说 明, 并 由 学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学 校 批 准 对 退 学 学 生,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退 学 决 定 书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的, 在 校 内 公 告 30 天, 公 告 期 满 视 为 送 达 退 学 决 定 书 同 时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制 度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条 款 办 理 第 八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四 十 七 条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德 育 体 育 ( 包 括 体 能 测 试 ) 均 合 格 ; 修 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并 获 得 其 总 学 分 数, 准 于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资 格 审 定 及 毕 业 证 书 发 放 分 别 在 每 年 的 6 月 及 12 月 各 办 理 一 次 第 四 十 八 条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并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每 年 6 月 组 织 一 次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学 制 年 限 内, 修 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但 未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数,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学 生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可 在 结 业 后 至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的 每 学 期 初 申 请 返 校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修 满 学 分 者,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生 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未 修 满 学 分 者, 仍 为 结

33 业, 不 再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在 学 制 年 限 内, 未 达 到 毕 业 或 结 业 要 求 的, 可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教 务 处 审 批,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延 长 学 制 视 同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在 校 学 习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而 中 途 退 学 学 习 期 满 未 达 到 毕 ( 结 ) 业 要 求 者, 作 肄 业 处 理,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二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并 登 报 声 明,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类 学 籍 异 动 ( 包 括 转 专 业 转 学 休 学 复 学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退 学 等 ) 均 记 入 学 生 档 案, 并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自 2015 级 开 始 执 行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由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2015 年 6 月 30 日

34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绍 学 院 发 号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我 校 在 籍 本 科 学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完 成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二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1. 坚 持 学 术 诚 信 原 则, 学 术 道 德 良 好 2. 综 合 学 业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大 于 1.5 ( 包 括 1.5) 3. 在 校 期 间 曾 经 补 考 或 重 修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累 计 不 超 过 25 学 分 4.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普 通 话 水 平 达 到 相 应 等 级 要 求 ( 其 中, 汉 语 言 文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其 他 专 业 毕 业 生 达 到 二 级 乙 等 ) 第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生, 不 得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35 ,, ( 二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因 考 试 作 弊 受 到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三 ) 综 合 学 业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小 于 1.5 ( 四 ) 在 校 期 间 补 考 或 重 修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累 计 超 过 25 学 分 ( 五 )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普 通 话 水 平 未 达 到 相 应 等 级 要 求 ( 其 中, 汉 语 言 文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未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其 他 专 业 毕 业 生 未 达 到 二 级 乙 等 ) ( 六 )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经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认 为 不 适 宜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第 三 条 为 鼓 励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对 已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但 因 第 二 条 第 3 或 第 4 款 而 未 获 得 学 位 者, 如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授 予 学 位 ( 一 ) 通 过 各 类 竞 赛 文 体 比 赛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出 版 著 作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等 途 径 获 得 3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创 新 学 分 ( 具 体 参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创 新 学 分 和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 ( 二 ) 非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425 分 以 上 ( 艺 体 类 学 生 CET-3 成 绩 合 格,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专 业 英 语 八 级 考 试 合 格 ) 且 全 省 计 算 机 二 级 考 试 合 格 ( 三 ) 毕 业 当 年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或 志 愿 服 务 浙 江 省 欠 发 达 地 区 计 划 ( 四 ) 毕 业 当 年 参 加 研 究 生 考 试 被 录 取 或 参 加 公 务 员 考 试 被 录 用 第 四 条 已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但 因 第 二 条 第 2 款 而 未 获 得 学 位 者, 作 为 在 校 生 受 处 分 后 2 年 以 上 未 再 发 生 学 术 诚 信 问 题, 表 现 良 好, 经 学 位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授 予 学 位 第 五 条 学 位 一 般 不 予 补 授 但 因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而 结 业 的 学 生 如 果 在 结 业 后 一 年 内 回 校 参 加 重 修, 成 绩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如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补 授 学 位

36 第 六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分 学 院 学 位 评 审 组 和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院 学 位 评 审 组 一 般 由 学 院 领 导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3~5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1 人 主 要 职 责 是 : 按 照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条 件,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政 治 表 现 学 习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材 料, 提 出 本 学 院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和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校 学 院 领 导 和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设 主 席 1 人, 副 主 席 若 干 人 主 要 职 责 是 : 按 照 本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对 各 学 院 提 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进 行 复 审, 提 出 复 审 意 见, 确 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和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教 务 处 第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一 年 组 织 一 次, 学 院 学 位 评 审 组 在 每 年 五 月 份 提 出 本 学 院 授 予 学 位 和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预 计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并 在 考 试 或 答 辩 等 教 学 环 节 结 束 后 的 第 二 天 将 准 确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于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五 天, 确 定 授 予 或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并 将 名 单 公 示 三 天 学 生 对 学 位 授 予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申 诉 程 序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公 示 结 束 后, 对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并 将 授 予 学 位 的 情 况 按 规 定 上 报 第 八 条 凡 违 反 本 细 则, 营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者, 一 经 查 出 将 撤 消 已 授 学 位, 并 对 有 关 人 员 作 出 严 肃 处 理 第 九 条 本 细 则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自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执 行,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原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暂 行 ) ( 绍 学 院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37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调 整 意 见 绍 学 院 发 号,,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绍 学 院 发 号 ) 中 的 有 关 条 款 作 如 下 调 整 一 将 第 三 条 第 2 款 非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425 分 以 上 ( 艺 体 类 学 生 CET3 成 绩 合 格,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专 业 英 语 八 级 考 试 合 格 ) 且 全 省 计 算 机 二 级 考 试 合 格 调 整 为 : 大 学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艺 体 类 专 业 学 生 CET3 成 绩 达 到 合 格,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CJT3 或 CFT3 或 TEM8 成 绩 达 到 合 格, 其 他 专 业 CET4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及 以 上 ; 浙 江 省 高 校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二 级 ) 成 绩 合 格 二 将 第 四 条 已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但 因 第 二 条 第 2 款 而 未 获 得 学 位 者, 作 为 在 校 生 受 处 分 后 2 年 以 上 未 再 发 生 学 术 诚 信 问 题, 表 现 良 好, 经 学 位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授 予 学 位 调 整 为 : 因 第 二 条 第 2 款 而 未 获 得 学 位 者, 若 在 受 处 分 后 2 学 年 及 以 上 未 再 发 生 学 术 诚 信 问 题, 表 现 良 好,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二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38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补 充 规 定 绍 学 院 发 号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绍 学 院 发 号 )(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中 关 于 专 升 本 学 生 五 年 制 学 生 的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作 以 下 补 充 规 定 细 则 第 一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我 校 在 籍 本 科 学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二 款 中 3. 在 校 期 间 曾 经 补 考 或 重 修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累 计 不 超 过 25 学 分, 调 整 为 :3. 在 校 期 间 曾 经 补 考 或 重 修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基 本 学 制 四 年 的 学 生 累 计 不 超 过 25 学 分 ; 基 本 学 制 五 年 的 学 生 累 计 不 超 过 31 学 分 ; 基 本 学 制 二 年 的 学 生 累 计 不 超 过 13 学 分 细 则 第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生, 不 得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中 第 四 款 在 校 期 间 补 考 或 重 修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累 计 超 过 25 学 分, 调 整 为 : 在 校 期 间 补 考 或 重 修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基 本 学 制 四 年 的 学 生 累 计 超 过 25 学 分 ; 基 本 学 制 五 年 的 学 生 累 计 超 过 31 学 分 ; 基 本 学 制 二 年 的 学 生 累 计 超 过 13 学 分 本 补 充 规 定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39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绍 学 院 发 号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维 护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试 是 指 学 校 组 织 的 考 试, 以 及 经 省 市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批 准 由 学 校 承 办 的 教 育 考 试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第 三 条 对 于 考 试 违 纪 的 学 生 视 其 违 纪 行 为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和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学 生 因 考 试 违 纪 受 到 处 分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且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补 考 第 四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指 出 仍 拒 不 改 正 者, 且 情 节 严 重,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一 ) 未 在 指 定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 ( 二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 ( 三 ) 未 经 许 可 使 用 自 备 草 稿 纸 ; ( 四 ) 自 行 拆 散 装 订 成 册 的 试 卷 ; ( 五 ) 未 经 许 可 互 借 文 具 或 互 问 时 间 ; ( 六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

40 ( 七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 ( 八 ) 在 考 场 内 外 喧 哗 或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 ( 九 ) 其 他 应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一 ) 未 经 允 许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 ( 二 ) 抄 袭 或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 ( 三 ) 偷 看 接 受 他 人 试 题 答 案, 或 为 他 人 偷 看 试 卷 提 供 方 便, 或 为 他 人 提 供 试 题 答 案 ; ( 四 ) 他 人 强 拿 自 己 试 卷 答 案 或 草 稿 纸 未 加 拒 绝 且 未 及 时 向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 ( 五 ) 违 反 有 关 考 试 规 定, 将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材 料 带 出 考 场 ; ( 六 ) 其 他 应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的 作 弊 行 为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一 ) 使 用 通 讯 电 子 等 设 备 作 弊 ; ( 二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 ( 三 ) 相 互 传 递 交 换 试 卷 答 案 草 稿 纸 ; ( 四 ) 参 与 有 组 织 作 弊 ; ( 五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及 其 他 材 料 参 加 考 试 或 获 得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 ( 六 ) 其 他 应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 ( 二 ) 组 织 作 弊 ; ( 三 ) 抢 夺 窃 取 强 拿 试 卷 答 案 草 稿 纸 ; ( 四 ) 使 用 通 讯 电 子 等 设 备 作 弊, 情 节 严 重 ;

41 ( 五 ) 严 重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致 使 考 试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 ( 六 ) 其 他 应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第 八 条 对 如 实 陈 述 自 己 的 违 纪 行 为 者, 视 其 违 纪 情 节 和 认 识 态 度, 可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分 第 九 条 累 计 两 次 考 试 违 纪, 其 第 二 次 违 纪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累 计 三 次 考 试 违 纪, 其 第 三 次 违 纪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条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留 校 察 看 期 满, 学 生 可 提 出 终 止 留 校 察 看 申 请,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对 其 表 现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毕 业 当 学 期 发 生 违 纪 行 为,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取 消 其 毕 业 资 格, 作 结 业 处 理 察 看 期 满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或 者 显 著 进 步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等 作 出 鉴 定, 经 学 校 同 意 终 止 察 看 期, 可 以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处 理 程 序 : ( 一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学 生 有 违 纪 行 为, 应 及 时 制 止, 终 止 其 考 试, 并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试 场 情 况 记 载 表 中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扣 留 试 场 情 况 记 载 表 中 的 违 纪 记 录 是 认 定 考 生 违 纪 事 实 的 依 据, 违 纪 记 录 必 须 客 观 详 细, 并 由 两 名 及 以 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结 束 时, 由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或 巡 视 人 员 将 有 关 材 料 报 送 学 生 所 属 学 院 ( 二 ) 学 院 应 派 两 名 及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收 集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并 对 违 纪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进 行 初 步 认 定,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填 写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处 理 表, 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 三 ) 警 告 和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由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由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42 经 教 务 处 审 议 后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审 议 后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 四 )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听 取 学 生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 认 真 作 好 询 问 笔 录, 结 束 时, 该 学 生 应 在 笔 录 上 签 字 第 十 三 条 处 分 决 定 书 由 学 校 统 一 编 号 发 文, 向 全 校 公 布 处 分 决 定 书 的 内 容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申 诉 的 权 利, 以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和 受 理 的 部 门 第 十 四 条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及 时 送 交 受 处 分 学 生 本 人, 并 要 求 其 在 文 件 送 交 通 知 书 上 签 字 受 处 分 学 生 拒 绝 签 收 的,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应 在 文 件 送 交 通 知 书 上 注 明 告 知 受 处 分 学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拒 收 事 由, 并 由 两 名 在 场 的 工 作 人 员 签 名 处 分 决 定 书 无 法 直 接 送 交 的 应 在 校 内 公 告,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满 30 天 视 同 送 交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规 定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十 六 条 受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的 学 生, 在 受 处 分 后 表 现 良 好, 可 在 毕 业 当 学 期 提 出 解 除 处 分 申 请, 学 院 应 考 察 其 实 际 表 现 并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学 校 可 以 解 除 其 处 分, 但 处 分 决 定 书 归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学 生 受 处 分 6 个 月 内 不 得 提 出 解 除 处 分 申 请 第 十 七 条 考 试 违 纪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证 据 等 材 料, 应 及 时 整 理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二 八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二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43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绍 学 院 发 号 为 营 造 有 利 于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的 良 好 环 境, 维 护 学 生 的 权 益, 依 据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修 订 本 办 法 一 工 作 原 则 ( 一 )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 ( 二 ) 坚 持 尊 重 教 育 规 律 的 原 则 ; ( 二 ) 坚 持 以 学 生 发 展 为 本 的 原 则 ; ( 三 ) 坚 持 优 化 教 学 资 源 的 原 则 二 数 额 规 定 每 专 业 净 转 入 学 生 数 控 制 在 该 专 业 新 生 入 学 人 数 的 20% 如 教 学 资 源 限 制,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适 当 调 整 比 例, 但 不 得 少 于 新 生 数 的 10% 三 申 请 条 件 ( 一 )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转 专 业 : 1. 确 有 专 长, 转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 2. 对 别 的 专 业 有 强 烈 兴 趣, 并 具 备 相 应 的 学 习 能 力 ; 3. 患 某 种 疾 病 或 者 有 生 理 缺 陷, 经 指 定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它 专 业 学 习 ; 4.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或 非 学 生 本 人 原 因, 不 转 专 业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 二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转 专 业 : 1.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年 及 以 上 ;

44 2. 拟 作 退 学 处 理 ; 3. 二 次 转 专 业 转 学 或 已 获 准 转 专 业 但 自 愿 放 弃 ; 4. 三 升 二 专 升 本 ; 5. 以 单 招 单 考 或 三 位 一 体 招 生 方 式 录 取 ; 6. 不 符 合 招 生 时 学 科 要 求 的 ; 7.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四 工 作 程 序 转 专 业 工 作 每 学 期 1 次, 一 般 于 第 12 周 开 始, 至 下 学 期 第 1 周 结 束 ( 一 ) 第 12 周, 教 务 处 发 布 工 作 通 知, 公 布 各 专 业 可 转 入 的 学 生 数 专 业 素 质 测 试 要 求 等 ( 二 ) 第 13 周,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依 据 第 三 条 第 一 点 第 款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提 供 获 奖 证 书 研 究 成 果 等 资 质 证 明 或 者 指 定 医 院 的 医 疗 证 明 等 材 料 其 中, 依 据 第 三 条 第 一 点 第 3 4 款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其 入 学 当 年 高 考 总 分 不 低 于 拟 转 入 专 业 当 年 在 学 生 所 在 地 招 生 录 取 最 低 分 ( 如 转 入 专 业 当 年 在 当 地 无 招 生, 则 按 照 两 专 业 当 年 在 浙 江 省 的 最 低 录 取 分 进 行 比 较 ) ( 三 ) 第 14 周,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初 审, 并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 四 ) 第 15 周, 教 务 处 审 核 汇 总 材 料, 将 转 专 业 申 请 信 息 发 转 入 学 院 ( 五 ) 第 16 周, 转 入 学 院 组 织 专 业 素 质 测 试, 并 将 测 试 结 果 报 教 务 处 ( 六 ) 学 期 末,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生 学 分 绩 点 排 名 及 测 试 成 绩 确 定 转 专 业 名 单 具 体 规 则 如 下 : 1. 测 试 后 主 动 放 弃 者 以 及 专 业 素 质 测 试 不 及 格 者, 不 予 转 专 业

45 , 2. 依 据 第 三 条 第 一 点 第 款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可 优 先 转 入 相 应 专 业 3. 依 据 第 三 条 第 一 点 第 2 款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按 照 学 期 学 分 绩 点 排 名 比 ( 学 生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排 名 除 以 所 在 年 级 专 业 的 总 人 数 ) 排 名, 在 名 额 范 围 内 择 优 录 取 ( 七 ) 下 学 期 开 学, 教 务 处 公 示 转 专 业 结 果 并 发 文 ( 八 ) 第 1 周, 学 生 到 转 入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报 到 学 习, 学 院 做 好 转 专 业 学 生 档 案 等 相 关 材 料 的 交 接 工 作, 教 务 处 更 新 转 专 业 学 生 学 籍 及 相 关 信 息 五 相 关 说 明 ( 一 ) 学 生 须 按 照 转 入 专 业 对 应 年 级 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学 习,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达 到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方 能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 二 ) 转 专 业 学 生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第 二 学 期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只 允 许 在 同 年 级 本 学 科 门 类 各 专 业 之 间 互 转,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原 则 上 应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 第 三 四 学 期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 四 ) 按 照 专 业 大 类 招 生 的 学 生, 可 按 照 本 办 法 转 入 大 类 外 其 他 专 业, 大 类 内 专 业 的 选 择 按 照 大 类 分 流 办 法 操 作 ( 五 ) 同 一 专 业 师 范 方 向 与 非 师 范 方 向 之 间 转 入 或 转 出, 视 为 转 专 业 ( 六 ) 招 生 章 程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专 业, 转 专 业 方 案 按 照 招 生 章 程 执 行 六 本 办 法 自 2015 级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高 职 学 生 转 专 业 可 参 照 执 行 二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46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绍 学 院 发 号 为 促 进 我 校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提 高 学 科 竞 赛 质 量,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宗 旨 及 方 针 学 校 组 织 学 科 竞 赛 的 宗 旨 是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平 台, 扩 大 第 二 课 堂 教 学 内 涵, 丰 富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氛 围,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提 高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各 学 院 要 遵 照 积 极 扩 大 参 与 面, 努 力 提 高 获 奖 率 的 工 作 方 针, 加 强 对 学 科 竞 赛 的 组 织 领 导,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推 进 学 科 竞 赛 工 作 持 续 健 康 的 发 展 二 范 围 及 分 类 本 办 法 所 指 学 科 竞 赛 包 括 各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竞 赛 及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级 选 拔 赛 国 家 级 省 级 竞 赛 分 类 由 浙 江 省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委 员 会 认 定 市 级 竞 赛 指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的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三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学 校 成 立 由 分 管 教 学 校 长 为 组 长, 教 务 处 处 长 为 副 组 长,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各 二 级 学 院 院 长 为 成 员 的 校 学 科 竞 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和 各 学 科 竞 赛 基 地 ( 一 )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1. 负 责 制 订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

47 ,, 2. 负 责 各 学 科 竞 赛 基 地 建 设 的 立 项 审 批 和 督 查 工 作 ; 3. 做 好 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协 调 工 作 ; 4. 负 责 对 竞 赛 获 奖 学 生 及 指 导 教 师 的 表 彰 ( 二 ) 办 公 室 职 责 1. 指 导 督 促 各 学 科 竞 赛 基 地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2. 审 定 学 校 参 赛 规 模 和 选 拔 赛 计 划 ; 3. 负 责 与 校 内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二 级 学 院 的 协 调 ; 4. 负 责 全 校 学 科 竞 赛 经 费 预 算 及 使 用 管 理 ; 5. 负 责 竞 赛 结 果 的 公 布 统 计 及 材 料 的 存 档 ( 三 ) 学 院 职 责 1. 负 责 学 科 竞 赛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 2. 负 责 竞 赛 的 宣 传 发 动 和 组 织 学 生 报 名 指 导 教 师 的 选 拔 推 荐, 做 好 竞 赛 期 间 的 协 调 工 作 ; 3. 负 责 本 学 院 相 关 竞 赛 基 地 经 费 管 理 与 报 销 审 核 ; 4. 负 责 落 实 竞 赛 所 需 场 地 及 其 它 软 硬 件 设 施 ( 四 ) 学 科 竞 赛 基 地 职 责 1. 做 好 本 竞 赛 的 日 常 组 织 和 管 理 工 作 ; 2. 负 责 制 订 竞 赛 组 织 方 案, 包 括 落 实 指 导 教 师 开 设 竞 赛 相 关 专 题 讲 座 ; 遴 选 参 赛 选 手 及 组 队 ; 收 集 参 考 资 料, 准 备 耗 材 ; 3. 负 责 组 织 校 级 选 拔 竞 赛 命 题 评 审 等 ; 4. 根 据 竞 赛 规 模 做 出 年 度 竞 赛 活 动 经 费 预 算,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量 ; 5. 负 责 按 时 上 报 有 关 参 赛 信 息 及 参 赛 缴 费 ; 6. 负 责 组 织 队 员 按 时 参 加 竞 赛 ; 7. 负 责 做 好 竞 赛 类 文 件 材 料 ( 包 括 上 级 来 文 竞 赛 报 名 表 竞 赛 结 果 获 奖 证 书 作 品 等 ) 的 整 理 统 计 和 上 交 工 作 ; 8. 负 责 竞 赛 经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及 对 竞 赛 获 奖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奖 金 发 放 等 工 作

48 四 竞 赛 组 织 与 管 理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宣 传 发 动 ; ( 二 ) 校 级 选 拔 赛 ; ( 三 ) 组 队 报 名 及 强 化 培 训 ; ( 四 ) 参 加 竞 赛 ; ( 五 ) 总 结 表 彰 奖 励 五 学 科 竞 赛 经 费 管 理 凡 列 入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学 科 竞 赛, 学 校 给 予 专 项 经 费 保 障 在 各 竞 赛 基 地 年 初 上 报 预 算 的 基 础 上, 学 校 根 据 本 年 度 竞 赛 整 体 工 作 与 学 科 竞 赛 年 度 经 费, 结 合 往 年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分 配 各 学 科 竞 赛 基 地 经 费, 统 一 发 文 分 期 划 拨 到 二 级 学 院 竞 赛 基 地 经 费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专 款 专 用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 ( 一 ) 参 赛 报 名 费 ( 参 赛 费 ); ( 二 ) 学 生 参 加 相 关 决 赛 答 辩 租 车 费 ; ( 三 ) 竞 赛 期 间 学 校 领 队 指 导 教 师 及 参 赛 学 生 的 住 宿 费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贴 及 公 杂 费 ; ( 四 ) 参 赛 作 品 消 耗 材 料 费, 制 作 加 工 费 ; ( 五 ) 参 加 竞 赛 组 委 会 举 办 的 相 关 会 议 差 旅 费 六 工 作 量 计 算 和 奖 励 办 法 ( 一 ) 根 据 学 校 每 年 核 定 的 总 量 计 算 指 导 教 师 重 点 学 术 工 作 量 奖 励 及 工 作 量 补 贴 ( 二 ) 参 加 竞 赛 的 学 生 可 根 据 绍 学 院 发 号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创 新 学 分 和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申 请 创 新 学 分 ( 三 ) 教 务 处 根 据 绍 学 院 教 号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科 竞 赛 指 导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核 算 各 竞 赛 基 地 工 作 总 量, 并 划 拨 到 相 应 学 院 竞 赛 基 地 据 实 分 配 给 竞 赛 指 导 教 师

49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二 级 学 院 审 核 汇 总, 上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发 放 ( 四 ) 竞 赛 奖 励 标 准 学 科 竞 赛 奖 励 标 准 单 位 : 元 比 赛 类 别 获 奖 等 级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国 家 级 省 级 学 生 团 体 赛 个 人 赛 工 作 团 队 学 生 团 体 赛 个 人 赛 工 作 团 队 注 :1 挑 战 杯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奖 励 额 度 按 同 级 别 标 准 上 浮 20% 2 同 一 团 队 指 导 同 一 竞 赛 同 一 主 题 单 组 获 不 同 级 别 奖 项, 按 最 高 奖 计 一 次 ; 同 一 团 队 指 导 同 一 竞 赛 同 一 主 题 多 组 获 不 同 级 别 奖 项, 最 高 奖 全 额 奖 励 一 次, 其 余 奖 项 依 次 按 标 准 80% 50% 50% 50% 计, 不 超 过 5 组 ; 同 一 竞 赛 不 同 主 题 或 不 同 团 队, 视 为 不 同 竞 赛 计 发 奖 金 3 工 作 团 队 重 点 学 术 工 作 量 计 算 方 法 按 学 校 当 年 科 研 标 准 折 算 后 计 入 校 学 术 研 究 管 理 系 统 4 工 作 团 队 每 位 成 员 奖 金 由 学 科 竞 赛 基 地 依 据 个 人 贡 献, 集 体 讨 论 制 定 分 配 办 法 合 理 分 配,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5 同 一 竞 赛 获 奖 学 生 奖 励 以 最 高 奖 计 一 次, 奖 金 直 接 颁 发 给 个 人

50 ( 五 ) 学 院 对 学 科 竞 赛 基 地 的 建 设 管 理 及 竞 赛 的 组 织 工 作, 纳 入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年 度 考 核 承 办 省 级 及 以 上 学 科 竞 赛 酌 情 加 分 七 监 督 异 议 和 申 诉 ( 一 ) 各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做 好 竞 赛 各 个 环 节 的 工 作, 并 主 动 接 受 省 竞 赛 巡 视 员 学 校 学 生 社 会 等 各 方 面 的 监 督 出 现 违 纪 违 规 情 况, 一 经 查 实 严 肃 处 理 ( 二 ) 设 立 异 议 期 制 度 校 级 及 以 上 竞 赛, 参 赛 队 员 及 指 导 教 师 对 竞 赛 组 织 及 公 示 的 竞 赛 成 绩 有 异 议 的, 在 异 议 期 内 向 校 学 科 竞 赛 领 导 小 组 申 诉 八 其 他 学 校 鼓 励 各 学 院 结 合 专 业 建 设 和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参 加 本 办 法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由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行 业 协 会 等 学 术 团 体 组 织 的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通 过 产 学 研 合 作 企 业 赞 助 等 形 式 筹 措 经 费 组 织 办 法 由 学 院 自 行 制 定, 竞 赛 获 奖 级 别 的 效 力 学 校 不 做 认 定 九 附 则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原 绍 学 院 教 号 文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2014 年 10 月 8 日

51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创 新 学 分 和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绍 学 院 发 号 为 实 施 创 新 教 育, 积 极 鼓 励 学 生 参 与 创 新 和 素 能 拓 展 活 动,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学 校 决 定 从 2007 级 学 生 开 始 设 立 创 新 学 分 和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对 学 生 在 第 一 课 堂 外 实 施 的 一 系 列 创 新 和 素 能 拓 展 活 动 中 取 得 的 创 新 或 素 能 成 果, 经 学 校 认 定 后 可 授 予 一 定 的 学 分, 以 资 鼓 励 具 体 如 下 : 一 认 定 范 围 及 内 容 创 新 活 动 一 般 包 括 : 第 一 课 堂 外 的 一 系 列 具 有 创 新 性 的 活 动 如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挑 战 杯 科 技 竞 赛 等 各 类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活 动 ; 文 化 艺 术 体 育 竞 赛 活 动 ; 进 行 与 专 业 相 关 学 科 科 学 研 究 并 发 表 相 关 学 术 论 文 或 取 得 一 定 标 志 性 的 科 技 成 果 等 素 能 拓 展 活 动 一 般 包 括 : 第 一 课 堂 外, 旨 在 积 极 推 进 复 合 型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以 培 养 高 素 质 合 格 的 大 学 生 为 目 标 而 开 展, 可 获 得 各 类 素 能 ( 技 能 ) 等 级 证 书 的 活 动 以 及 考 研 考 公 务 员 等 活 动 二 学 分 的 计 算 ( 一 )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创 新 学 分 : 1. 各 类 竞 赛 : (1)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及 以 上,5 学 分 ; (2)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或 省 级 一 等 奖 及 以 上,4 学 分 ; (3) 省 级 二 等 奖, 3 学 分 ; (4) 省 级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及 以 上,2 学 分 ; (5) 省 级 成 功 参 赛 奖 地 厅 级 三 等 奖 或 校 级 一 等 奖 及 以 上,1 学 分 ;

52 (6) 校 级 二 等 奖,0.5 学 分 学 科 竞 赛 分 类 具 体 参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 绍 学 院 教 号 ) 2. 文 体 比 赛 : (1) 参 加 全 国 或 国 际 文 体 比 赛 ( 含 演 讲 比 赛 辩 论 比 赛 知 识 竞 赛 等, 不 含 非 比 赛 性 演 出 展 出 ), 获 前 三 名 者 分 别 得 学 分, 其 余 名 次 获 得 者 得 2 学 分 ; 集 体 项 目 获 前 三 名 者, 每 人 分 别 得 学 分, 集 体 项 目 其 余 名 次 获 奖 者, 每 人 分 别 得 1 学 分 (2) 参 加 省 级 文 体 正 式 比 赛 ( 含 演 讲 比 赛 辩 论 比 赛 知 识 竞 赛 等 ), 获 前 三 名 者 分 别 得 学 分, 其 余 名 次 获 得 者 得 1 学 分 ; 集 体 项 目 (6 人 以 上 ) 获 前 三 名 者, 每 人 分 别 得 学 分, 集 体 项 目 其 余 名 次 获 奖 者, 每 人 分 别 得 0.5 学 分 3. 各 类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 (1) 被 SCI SSCI EI 检 索 或 权 威 期 刊,5 学 分 ; (2) 一 级 学 术 期 刊,4 学 分 ;(3) 核 心 学 术 期 刊,3 学 分 ; 期 刊 的 级 别 按 科 研 处 颁 布 的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权 威 期 刊 一 级 期 刊 目 录 (2007 版 )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2004 版 ) 确 定 如 期 刊 级 别 认 定 目 录 有 更 新, 以 更 新 后 的 相 应 目 录 为 准 4. 正 式 出 版 著 作 :4 学 分 5. 科 学 研 究 : (1) 通 过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鉴 定 :1 省 部 级 5 学 分 ;2 市 级 4 学 分 ; (2) 取 得 发 明 专 利 5 学 分 ; 取 得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3 学 分 ; 取 得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 学 分 ; (3) 主 持 纵 向 课 题 ( 包 括 科 研 项 目 ) 并 完 成 :1 国 家 级 5 学 分 ;2 省 级 4 学 分 ;3 市 级 2 学 分 ;4 校 级 重 点 项 目 1 学 分, 校 级 一 般 项 目 0.5 学 分 (4) 主 持 并 完 成 横 向 课 题 并 得 到 校 科 研 处 确 认, 课 题 经 费 在 : 120 万 元 及 以 上 5 学 分 ;25 万 元 及 以 上 3 学 分 ;32 万 元 及 以 上 2 学 分 ;41 万 元 及 以 上 1 学 分 (5) 完 成 获 得 学 校 专 项 经 费 资 助 并 有 相 应 成 果 证 明 ( 作 品 ) 的 开 放 实 验 项 目, 每 次 可 获 0.5 学 分, 累 计 最 高 不 超 过 1 学 分

53 6. 论 文 著 作 或 科 技 成 果 第 一 作 者 第 一 完 成 人 计 满 学 分, 第 二 以 下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第 一 完 成 人 得 分 乘 以 调 节 系 数 ( 系 数 具 体 见 下 表 ), 后 取 整 记 分 值 ( 不 作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以 0.5 学 分 为 限 合 作 论 文 著 作 或 科 技 成 果 按 作 者 人 数 与 排 名 次 序 分 解 系 数 如 下 :, 作 者 人 数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第 三 作 者 第 四 作 者 第 五 作 者 1 人 人 人 人 人 及 以 上 : 与 校 外 作 者 合 作 按 上 表 分 解 计 分, 校 内 作 者 也 可 由 第 一 作 者 分 解 计 分, 但 必 须 提 交 分 配 清 单 ( 二 )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 通 过 各 类 素 能 拓 展 活 动, 经 一 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核 获 得 的 各 类 素 能 ( 技 能 ) 等 级 证 书 者, 按 级 别 高 低 给 以 一 定 的 学 分, 学 分 值 为 2~0.5 分, 由 学 院 根 据 学 生 参 加 素 能 活 动 的 时 间 跨 度 难 易 度 素 能 ( 技 能 ) 证 书 等 级 等 情 况 按 相 应 的 级 别 进 行 认 定, 制 定 学 院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认 定 标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执 行 若 增 加 新 的 可 认 定 学 分 的 项 目, 必 须 由 相 应 学 院 ( 部 门 )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学 生 参 加 研 究 生 考 试 被 录 取 或 参 加 公 务 员 考 试 被 录 用 的 也 可 申 请 获 得 2 个 学 分 ( 三 ) 以 上 多 项 者 可 累 计, 但 同 一 项 目 只 记 最 高 分 值 ( 四 ) 各 类 竞 赛 文 体 比 赛 获 奖 登 记 以 证 书 ( 文 件 ) 为 准 ;

54 学 术 论 文 发 表 以 正 式 刊 物 ( 非 增 刊 ) 为 准 ; 著 作 以 正 式 出 版 物 为 准 ; 科 学 研 究 鉴 定 以 鉴 定 证 书 ( 文 件 ) 为 准 ; 专 利 发 明 以 专 利 发 明 证 书 为 准 ; 项 目 课 题 以 立 项 ( 结 题 ) 文 件 为 准 三 学 分 的 记 载 由 学 生 本 人 根 据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创 新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认 定 表, 经 学 院 初 审 同 意 后, 于 每 学 年 第 2 学 期 第 12 周 前 ( 毕 业 当 年 认 定 材 料 上 报 截 止 日 期 为 6 月 30 日 )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认 定, 经 公 示 后 发 文 公 布, 并 由 学 院 负 责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四 学 分 的 使 用 ( 一 ) 获 得 1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创 新 学 分 素 能 拓 展 学 分 可 申 请 抵 冲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分,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4 学 分 ( 二 ) 获 得 3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创 新 学 分 可 参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作 为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之 一, 但 经 认 定 抵 冲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分 的 创 新 学 分 不 再 重 复 作 为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五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六 本 办 法 自 2007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同 时 2007 级 学 生 不 再 执 行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课 外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二 七 年 九 月 十 日 (

55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绍 学 院 教 号,, 随 着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发 展, 校 际 交 流 合 作 的 扩 大, 校 际 交 换 生 学 籍 异 动 学 生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籍 管 理, 规 范 课 程 管 理, 完 善 学 分 制, 确 保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认 定 范 围 1. 转 学 ( 包 括 三 升 二 ) 学 生 在 原 学 校 修 得 的 课 程 2. 校 派 省 际 交 流 学 生 在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修 得 的 课 程 3. 转 专 业 复 学 等 学 生 在 学 籍 异 动 前 修 得 的 课 程 4. 参 加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期 间 修 得 的 课 程 5. 因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而 变 更 的 课 程 二 认 定 原 则 1. 课 程 须 符 合 我 校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 2. 课 程 名 称 相 同 相 近, 或 课 程 内 容 一 致 率 达 70% 及 以 上 ; 3. 已 修 课 程 学 分 不 少 于 认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或 者 学 分 差 在 1 学 分 以 内, 且 课 程 成 绩 在 80 分 ( 良 好 ) 及 以 上 三 认 定 办 法 ( 一 )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一 般 采 用 一 门 课 程 认 定 为 一 门 课 程 ( 简 称 一 对 一 ) 的 办 法,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采 用 一 门 课 程 认 定 为 多 门 课 程 ( 简 称 一 对 多 ), 或 者 多 门 课 程 认 定 为 一 门 课

56 程 ( 简 称 多 对 一 ) ( 二 )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1. 一 对 一 认 定 的 课 程, 按 原 成 绩 认 定 ; 2. 一 对 多 认 定 的 课 程, 按 原 成 绩 认 定 ; 3. 多 对 一 认 定 的 课 程, 按 以 下 公 式 折 算 后 认 定 : 认 定 成 绩 = ( 所 修 课 程 学 分 所 修 课 程 成 绩 ) 所 修 课 程 学 分 ( 三 ) 已 修 课 程 成 绩 按 非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记 分 的, 按 以 下 标 准 转 换 为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记 分 : 成 绩 百 分 制 成 绩 五 级 制 成 绩 A+,A 95 优 A-, B+,B 85 B-,4 80 良 C+,C 75 C-, 中 D+,D 65 D-,3 60 及 格 通 过 / F,2 50 不 及 格 四 工 作 程 序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工 作 于 每 学 期 第 9 教 学 周 开 始, 具 体 程 序 : ( 一 ) 学 生 依 照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填 写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申 请 表 ( 附 件 1), 提 供 成 绩 单 交 流 学 习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等 材 料,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申 请 ( 二 )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初 审, 对 所 属 课 程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将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同 时 将 课 程 信 息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57 ( 三 ) 相 关 学 院 审 核 所 属 课 程 ( 四 ) 教 务 处 复 审, 并 将 认 定 后 的 课 程 信 息 在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予 以 确 认 五 赴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学 生 的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在 校 学 生 参 加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赴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六 本 规 定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申 请 表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教 务 处 2014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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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本 科 生 选 课 管 理 办 法 绍 学 院 教 号 为 规 范 选 课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学 生 科 学 有 序 地 选 课, 促 进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根 据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关 于 制 订 2014 级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选 课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选 课 课 程 类 别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并 获 得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全 部 必 修 课 程 学 分, 同 时 获 得 规 定 的 选 修 课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必 修 课 主 要 包 括 公 共 平 台 课 程 和 专 业 平 台 课 程, 选 修 课 程 主 要 包 括 专 业 方 向 模 块 课 程 和 全 校 选 修 课 程 全 校 选 修 课 程 主 要 包 括 :1 公 共 艺 术 类 ;2 大 学 英 语 类 ; 3 辅 修 专 业 类 和 其 他 类 ( 如 专 业 拓 展 专 业 普 适 校 本 特 色 等 模 块 ) 二 选 课 原 则 和 要 求 ( 一 ) 学 生 选 课 的 依 据 是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学 生 根 据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制 定 个 人 学 习 计 划, 并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根 据 课 程 设 置 及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课 程 选 修 ( 二 ) 课 程 修 学 首 先 应 保 证 必 修 课 的 学 习, 然 后 选 修 其 他

60 课 程 对 于 有 选 课 限 制 的 课 程, 应 在 符 合 选 课 条 件 后 修 读 ; 有 严 格 先 后 关 系 的 课 程, 须 按 先 后 顺 序 选 读 ; 对 于 分 层 次 教 学 的 课 程, 学 生 应 选 择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层 次 ( 学 分 ) 的 课 程 ( 三 ) 学 生 应 修 满 22 学 分 的 全 校 选 修 课 程, 其 中 非 艺 术 类 专 业 学 生 应 修 读 公 共 艺 术 类 课 程 至 少 2 学 分,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应 修 读 一 个 教 师 教 育 类 模 块 课 程 入 学 第 一 学 期 未 通 过 CET4 ( 艺 体 类 专 业 学 生 为 CET3), 则 必 须 在 第 3 学 期 修 读 全 校 选 修 课 程 中 的 大 学 英 语 A3 课 程 ( 艺 体 类 专 业 学 生 为 大 学 英 语 B3 课 程 ) ( 四 )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是 培 养 创 新 型 实 践 型 复 合 型 人 才 的 重 要 平 台, 为 保 证 课 程 学 习 的 系 统 性 有 效 性, 学 生 必 须 起 码 完 成 一 个 辅 修 专 业 或 者 一 个 拓 展 ( 普 适 ) 模 块 的 学 习, 要 求 学 生 首 次 选 课 必 须 选 定 拟 修 读 的 辅 修 专 业 或 模 块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20 学 分, 可 单 独 申 请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 五 ) 学 生 每 一 学 期 修 读 课 程 的 总 学 分 ( 包 括 重 修 课 程 学 分 ) 控 制 在 15~25 学 分 为 宜, 最 高 不 超 过 30 学 分 全 校 选 修 课 程 的 修 读 开 始 时 间 一 般 在 第 三 学 期, 学 生 每 学 期 选 修 学 分 一 般 不 超 过 6 学 分 三 选 课 办 法 和 程 序 ( 一 ) 选 课 准 备 选 课 开 始 前, 学 校 根 据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及 选 课 实 际 需 要, 发 布 选 课 通 知, 公 布 课 程 名 称 任 课 教 师 上 课 时 间 及 地 点 等 学 生 应 了 解 课 程 安 排 情 况 及 选 课 相 关 信 息, 根 据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本 人 学 习 进 度, 拟 订 个 人 学 习 计 划, 及 时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查 询 本 专 业 年 级 推 荐 课 表, 为 正 式 选 课 做 好 准 备 ( 二 ) 选 课 程 序

61 1. 公 共 平 台 课 程 和 专 业 平 台 课 程 默 认 为 已 选 课 程, 自 动 出 现 在 学 生 个 人 课 表 中 2. 专 业 方 向 模 块 课 程 根 据 学 生 所 选 方 向 确 定, 并 默 认 为 已 选 课 程, 自 动 出 现 在 学 生 个 人 课 表 中 3. 全 校 选 修 课 程 的 选 课 程 序 必 须 修 读 大 学 英 语 A3 ( 或 大 学 英 语 B3 ) 课 程 该 课 程 的 学 生, 该 课 程 自 动 出 现 在 学 生 个 人 课 表 中 学 生 自 主 选 课 分 四 轮 进 行 : 前 两 轮 选 课 面 向 首 次 选 课 学 生 开 放, 必 须 按 照 辅 修 专 业 或 模 块 课 程 整 体 选 课, 学 生 一 旦 选 定, 相 关 课 程 自 动 出 现 在 学 生 个 人 课 表 中 第 一 轮 选 课 :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14 周, 学 生 根 据 需 要 选 择 拟 修 读 的 辅 修 专 业 或 模 块, 先 选 先 得 选 课 人 数 少 于 15 人 的 辅 修 专 业 和 模 块 做 停 开 处 理 第 二 轮 选 课 : 一 般 在 第 14~15 周, 本 轮 为 辅 修 专 业 和 模 块 改 选 阶 段, 针 对 第 一 轮 选 课 后 停 开 的 辅 修 专 业 和 模 块 有 关 学 生 开 放, 允 许 相 关 学 生 改 选 达 到 开 设 要 求 的 辅 修 专 业 或 模 块 后 两 轮 选 课 面 向 有 选 课 需 要 所 有 学 生, 为 单 门 课 程 选 课 为 提 升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质 量, 建 议 学 生 在 本 轮 选 课 中 仍 然 注 重 保 持 所 选 课 程 的 模 块 化 第 三 轮 选 课 :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15 周, 采 取 先 选 先 修 的 方 式 决 定 选 课 名 单 本 轮 选 课 结 束 后, 选 课 人 数 小 于 15 人 的 课 程, 做 停 开 处 理, 停 开 课 程 的 选 课 结 果 无 效 第 四 轮 选 课 : 一 般 安 排 在 16 周, 本 轮 为 第 三 轮 选 课 改 选 阶 段, 停 开 课 程 的 学 生 进 行 课 程 改 选, 未 及 时 选 课 的 学 生 可 在 本 轮 补 选, 先 选 先 修, 额 满 为 止 ( 三 ) 选 课 结 果 的 处 理 1. 学 生 可 根 据 本 人 学 习 进 度 向 所 在 学 院 和 开 课 学 院 申 请 退

62 选 公 共 平 台 课 程 专 业 平 台 和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2. 选 修 课 教 学 班 名 单 由 学 生 在 选 课 周 期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选 课 退 选 改 选 和 补 选 等 环 节 自 主 形 成 3. 选 课 过 程 中 和 学 生 个 人 课 表 形 成 后, 学 生 可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查 询 自 己 的 个 人 课 表 查 看 选 课 结 果, 关 注 因 学 分 超 限 等 造 成 的 选 课 失 败, 及 时 进 行 退 改 补 选 4. 选 课 结 果 一 旦 确 定,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改, 任 课 教 师 不 得 自 行 接 受 学 生 选 课 或 退 课 学 生 在 修 学 辅 修 专 业 和 模 块 课 程 一 学 期 后, 可 以 根 据 个 人 的 修 读 意 愿, 有 一 次 申 请 模 块 调 整 的 机 会 四 选 课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 一 ) 教 务 处 总 体 负 责 学 校 选 课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负 责 制 定 与 选 课 相 关 的 政 策 办 法 和 流 程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对 学 生 进 行 选 课 培 训 与 指 导, 并 做 好 选 课 的 管 理 工 作 开 课 学 院 负 责 课 程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 二 ) 选 课 是 学 生 自 主 性 学 习 活 动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学 生 必 须 认 真 对 待, 选 课 退 选 改 选 和 补 选 等 均 须 由 本 人 完 成,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 三 ) 学 生 选 课 成 功 后, 参 加 正 常 的 课 程 教 学 活 动 并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后 方 可 取 得 课 程 成 绩 和 学 分 ( 四 ) 每 学 期 学 生 选 课 结 束 后, 学 生 最 终 所 选 修 课 程 的 总 学 分 是 学 分 学 费 收 取 的 依 据 允 许 学 生 根 据 学 业 计 划 的 需 要 超 选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程, 超 选 部 分 学 分 需 加 收 学 分 学 费 五 其 他 本 规 定 自 2014 级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实 施,2014 级 以 前 的 学 生 可 选 择 适 用,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教 务 处 2015 年 6 月 1 日

63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学 习 交 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绍 学 院 发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我 校 国 际 化 办 学 进 程, 拓 展 学 生 国 际 化 视 野,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规 范 管 理 我 校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学 习 与 交 流,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学 习 交 流 是 指 按 照 我 校 与 国 ( 境 ) 外 高 校 ( 教 育 机 构 ) 的 合 作 协 议 ( 备 忘 录 ), 经 我 校 选 拔 批 准 的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合 作 高 校 ( 教 育 机 构 ) 完 成 双 方 所 商 定 的 培 养 阶 段 的 部 分 学 业, 我 校 给 予 相 应 的 学 分 认 定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选 拔 与 派 出 第 三 条 选 拔 对 象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学 习 交 流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 一 ) 交 换 生 : 由 学 校 根 据 校 际 合 作 协 议 ( 备 忘 录 ) 相 关 互 免 条 例 选 派 到 国 ( 境 ) 外 高 校 交 换 学 习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修 读 课 程 并 获 取 学 分 的 学 生 ; ( 二 ) 交 流 生 : 由 学 校 选 派 到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一 学 期 及 以 上, 修 读 课 程 并 获 取 学 分 的 学 生 ; ( 三 ) 学 位 生 : 基 于 校 际 联 合 培 养 协 议, 在 本 校 学 习 2 学 年 或 3 学 年 后 送 往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并 同 时 获 得 两 所 高 校 学

64 位 的 学 生 ; ( 四 ) 其 他 : 由 学 校 选 派 到 国 ( 境 ) 外 高 校 ( 教 育 机 构 ) 参 加 短 期 学 分 修 读 项 目 开 展 教 学 实 践 或 参 加 短 期 文 化 交 流 活 动 等 的 学 生 第 四 条 选 派 条 件 派 出 学 生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合 作 协 议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在 籍 学 生 ; ( 二 ) 在 校 表 现 良 好, 综 合 素 质 高, 遵 纪 守 法, 身 体 健 康 ; ( 三 ) 交 换 生 交 流 生 和 学 位 生 申 请 者 无 尚 需 重 修 课 程, 且 满 足 对 方 学 校 的 入 学 要 求 ; 学 位 生 申 请 者 应 已 修 得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2 学 年 或 3 学 年 的 课 程 和 学 分 ; 外 语 水 平 达 到 国 ( 境 ) 外 高 校 ( 教 育 机 构 ) 要 求 ; ( 四 ) 具 有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和 生 活 的 经 济 条 件, 已 缴 清 应 缴 学 校 的 各 项 费 用 ; ( 五 ) 符 合 交 流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第 五 条 派 出 程 序 ( 一 ) 学 生 申 请 学 生 根 据 学 校 公 布 的 国 ( 境 ) 外 学 习 交 流 信 息 填 写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在 校 学 生 参 加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申 请 表 ( 附 家 长 同 意 函 及 经 济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学 业 情 况 一 览 表 ); ( 二 ) 部 门 审 核 各 二 级 学 院 职 能 部 处 对 学 生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确 定 派 出 名 单 ; ( 三 ) 签 订 协 议 派 出 学 生 在 出 国 ( 境 ) 前 与 学 校 签 订 留 学 协 议 ; ( 四 ) 手 续 办 理 派 出 学 生 根 据 规 定 流 程 办 理 出 国 ( 境 ) 学 习 交 流 相 关 手 续 学 生 派 出 前 须 购 买 境 外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保 险 期 须 覆 盖 在 外 学 习 交 流 时 间, 保 险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 万 元 ; ( 五 ) 行 前 教 育 外 事 处 负 责 组 织 学 生 在 派 出 前 进 行 行 前 教 育, 内 容 涵 盖 出 入 境 知 识 安 全 教 育 外 事 礼 仪 等 内 容 ; ( 六 )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派 出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65 ) 续 离 校 手 续 单 和 留 学 协 议 作 为 学 生 回 校 后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的 依 据 ; ( 七 ) 派 出 派 出 学 生 赴 相 关 国 ( 境 ) 外 高 校 ( 教 育 机 构 ) 学 习 交 流 第 三 章 学 业 管 理, ) 第 六 条 派 出 学 生 的 学 业 情 况 由 派 出 学 院 负 责 审 核 认 定, 教 务 处 负 责 监 督 和 检 查 第 七 条 派 出 学 生 应 在 学 院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双 方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提 出 选 课 方 案, 选 课 方 案 需 注 意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的 匹 配 度 和 课 程 学 习 量 选 课 方 案 经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八 条 派 出 学 生 应 在 学 习 期 满 按 时 返 校, 并 在 原 专 业 相 应 年 级 继 续 学 习 派 出 学 生 因 个 人 原 因 中 途 中 止 国 ( 境 ) 外 学 习 的, 可 事 先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经 双 方 学 校 批 准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返 校 第 九 条 派 出 学 生 的 学 籍 按 照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学 业 的, 可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向 双 方 学 校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继 续 专 业 课 程 学 习, 也 可 申 请 结 业 或 肄 业 未 经 批 准 不 按 时 返 校 的 学 生, 视 同 未 注 册 报 到 或 未 请 假 离 校, 按 规 定 作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条 参 加 短 期 学 习 交 流 ( 少 于 一 学 期 ) 的 学 生, 在 交 流 期 间 的 缺 课 不 按 照 旷 课 计, 派 出 学 生 可 申 请 参 加 正 常 的 期 末 考 试 或 缓 考, 总 评 成 绩 按 照 考 试 成 绩 计 如 学 生 自 愿 完 成 平 时 作 业, 可 折 算 成 一 定 比 例 的 平 时 成 绩 第 十 一 条 课 程 学 分 的 认 定 ( 一 ) 学 分 认 定 标 准 : 1. 整 体 认 定 派 出 学 生 按 照 相 关 专 业 选 课 方 案 在 国 ( 境 ) 外 高 校 ( 教 育 机 构 ) 所 获 得 的 学 分 整 体 认 定 为 该 学 期 ( 学 年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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