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人 事 服 務 電 子 (e) 報 101 年 09 月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人 事 室 編 印 人 事 服 務 電 子 報 ( 簡 稱 人 事 e 報 ), 內 容 涵 蓋 教 職 員 喜 訊 每 月 知 新 法 令 宣 導 人 事 動 態 環 保 節 能 生 活 知 識 各 類 活 動 訊 息 等 各 單 位 如 有 須 同 仁 瞭 解 事 項, 都 可 透 過 本 報 轉 知, 本 報 為 溝 通 之 橋 樑, 每 月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全 體 同 仁 參 考, 如 有 任 何 訊 息, 歡 迎 來 信 提 供 及 指 教 ( 來 信 信 箱 :mmh@nfu.edu.tw) 壹 教 職 員 喜 訊 恭 賀 本 校 工 程 學 院 機 械 設 計 系 王 培 郁 老 師,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自 101 年 02 月 01 日 起 升 等 為 副 教 授 恭 賀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郭 文 宏 老 師,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自 101 年 02 月 01 日 起 升 等 為 教 授 貳 每 月 知 新 一 有 關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02 年 2 月 1 日 升 等 生 效 日 ) 教 師 擬 申 請 升 等 作 業, 請 各 系 依 流 程 表 所 訂 之 各 程 序 應 辦 理 時 程 及 檢 核 項 目 辦 理, 並 請 學 院 於 102 年 1 月 15 日 前 將 相 關 文 件 擲 送 人 事 室 彙 提 校 教 評 會 二 各 系 ( 所 中 心 室 ) 院 如 有 校 教 評 會 提 案, 請 於 101 年 9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前 經 系 ( 所 室 中 心 ) 學 院 二 級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將 准 簽 及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擲 送 人 事 室 彙 辦 三 為 配 合 全 國 軍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系 統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之 申 請, 本 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時 間 如 下 : ( 一 ) 開 放 時 間 : 非 預 支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8/30( 四 ) 上 午 9 時 至 9/21( 五 ) 下 午 5 時 提 供 同 仁 申 請 ( 二 ) 為 減 少 作 業 流 程,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就 讀 大 學 子 女 或 繳 學 費 超 過 1 萬 元 以 上 同 仁 才 申 請 預 支, 而 就 讀 國 中 小 學 或 申 請 金 額 少 於 1 萬 元 者 勿 申 請 預 支 ( 三 ) 線 上 申 請 方 式 : 本 校 網 頁 使 用 者 入 口 教 職 員 工 行 政 資 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填 寫 完 後, 請 逕 送 本 校 人 事 室 彙 辦 四 為 加 強 推 動 101 年 度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之 個 人 資 料 校 對, 以 提 升 人 事 資 料 正 確 性, 請 本 校 公 務 人 員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ecpa 人 事 服 務 網 中 公 務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校 對 網 站, 上 網 核 對 個 人 資 料 公 務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校 對 網 站 登 入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請 至 ecpa 人 事 服 務 網 ( 網 址 :https://ecpa.dgpa.gov.tw/)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ecpa 人 事 服 務 網, 即 可 至 應 用 系 統 B5: 公 務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校 對 網 站,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校 對 公 務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校 對 網 站 操 作 手 冊 可 至 個 人 資 料 校 對 網 站 / 個 人 資 料 校 對 / 下 載 專 區 ( 網 址 : https://pdu.dgpa.gov.tw/pdcweb/main/main.aspx), 下 載 使 用 (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101 年 8 月 1 日 臺 人 ( 三 ) 字 第 1010135080 號 書 函 )
五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為 增 進 公 務 人 員 福 祉, 業 已 開 辦 公 務 人 員 優 惠 價 格 團 購 及 零 售 等 相 關 福 利 事 項, 如 有 需 要 請 逕 洽 該 協 會 了 解 ( 網 址 : http://www.ncsa.org.tw) 六 為 簡 化 電 子 憑 證 驗 證 機 制, 自 即 日 起 無 須 先 完 成 憑 證 上 傳 程 序, 即 可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與 機 關 憑 證 登 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人 事 服 務 網 參 人 事 法 令 宣 導 一 考 試 任 ( 聘 ) 免 敘 薪 兼 職 : ( 一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得 適 用 警 察 行 政 職 系, 在 警 察 消 防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任 職 者 尚 得 適 用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職 系 ( 本 校 101 年 9 月 5 日 虎 科 人 字 第 1010005630 號 函 ) ( 二 )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101 年 8 月 16 日 考 臺 組 貳 一 字 第 10100067171 號 院 授 人 組 字 第 1010046380 號 令 會 同 修 正 發 布 各 機 關 適 用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職 務 一 覽 表 及 各 機 關 師 級 醫 事 職 務 級 別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第 3 條 第 5 條 ( 本 校 101 年 9 月 3 日 虎 科 人 字 第 1010005571 號 函 ) ( 三 ) 行 政 院 修 正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第 九 點, 並 自 101 年 8 月 23 日 生 效 一 案 ( 本 校 101 年 9 月 3 日 虎 科 人 字 第 1010005532 號 函 ) 二 考 績 考 核 訓 練 進 修 差 勤 管 理 國 民 旅 遊 卡 : ( 一 ) 關 於 外 國 駐 華 機 構 或 駐 華 大 使 館 邀 請, 或 轉 達 其 派 遣 國 國 內 機 關 團 體 邀 請 本 校 同 仁 出 國 開 會 進 修 及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時, 除 應 請 對 方 正 式 致 函 邀 請 外 亦 請 邀 請 單 位 通 知 本 校 並 副 知 外 交 部, 以 利 本 校 同 仁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及 外 交 部 通 知 外 館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本 校 101 年 8 月 20 日 虎 科 大 人 字 第 10100052270 號 函 ) ( 二 ) 為 建 立 新 世 紀 良 師 典 範, 以 孕 化 教 育 志 業 良 師, 型 塑 師 道 專 業 典 範, 教 育 部 委 請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製 播 常 態 性 節 目 教 育 單 元 系 列 報 導 101 年 師 鐸 獎 特 別 報 導, 報 導 教 育 部 101 年 師 鐸 獎 獲 獎 教 師 感 人 事 蹟, 請 本 校 師 生 踴 躍 收 聽, 以 傳 承 優 秀 教 師 之 教 學 理 念 並 分 享 渠 等 教 學 經 驗 ( 本 校 101 年 9 月 3 日 虎 科 大 人 字 第 10100054440 號 函 ) ( 三 ) 為 宣 導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法 令 規 定, 建 立 民 眾 就 業 機 會 平 等 觀 念, 宜 蘭 縣 政 府 特 舉 辦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創 意 四 格 漫 畫 比 賽 徵 件 活 動, 請 各 單 位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本 活 動 詳 情 及 報 名 書 表 公 布 於 宜 蘭 縣 政 府 網 站 ( http://www.e-land.gov.tw ) 及 該 府 勞 工 處 網 頁 (http://labor.e-land.gov.tw), 歡 迎 下 載 參 閱 ( 本 校 101 年 9 月 11 日 虎 科 大 人 字 第 10100057320 號 函 ) ( 四 ) 行 政 院 訂 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101 年 9 月 7 日 生 效, 該 要 點 已 放 置 於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網 站, 請 同 仁 自 行 下 載 運 用 (http://www.aac.moj.gov.tw) ( 本 校 101 年 9 月 11 日 虎 科 大 人 字 第 10100057160 號 函 )
三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公 保 健 保 文 康 活 動 : ( 一 ) 行 政 院 修 正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急 難 貸 款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七 點, 並 自 101 年 7 月 31 日 生 效 (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 人 ( 三 ) 字 第 1010145350 號 函 ) ( 二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率,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調 整 為 8.25% (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 人 ( 三 ) 字 第 1010146063A 號 函 ) ( 三 ) 銓 敘 部 令 釋 關 於 該 部 96 年 12 月 21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0962839616 號 令 釋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兵 缺 代 理 ( 課 ) 教 師 年 資 採 計 規 定, 自 即 日 起 廢 止 ; 相 關 事 宜 應 回 歸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 另, 該 令 廢 止 後, 原 具 上 開 96 年 12 月 21 日 令 釋 規 定 之 兵 缺 代 理 ( 課 ) 教 師 年 資, 且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退 休 生 效 者, 仍 得 照 原 令 規 定,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年 資 (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16 日 臺 人 ( 三 ) 字 第 1010153636 號 函 肆 本 校 人 事 異 動 異 動 情 形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生 效 日 期 備 註 升 等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教 授 郭 文 宏 101.02.01 退 休 教 務 處 教 學 業 務 組 組 員 廖 和 101.09.01 到 職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約 用 助 理 員 張 瑟 芬 101.08.01 到 職 環 保 及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約 用 技 術 員 王 智 明 101.08.01 到 職 生 物 科 技 系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約 用 人 員 楊 翔 宇 101.08.07 到 職 生 物 科 技 系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約 用 人 員 許 惠 琪 101.08.22 離 職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輔 導 教 師 張 瑟 芬 101.08.01 離 職 生 物 科 技 系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約 用 人 員 楊 翔 宇 101.08.20 離 職 生 物 科 技 系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陳 垣 至 101.08.01 到 職 學 生 事 務 處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林 祈 佑 101.08.13 到 職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張 凱 翔 101.08.15
到 職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王 彥 傑 101.08.20 到 職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計 畫 專 任 助 理 張 維 中 101.08.27 伍 節 能 減 碳 樂 活 動 起 來, 別 當 四 眼 田 薯! ( 發 佈 日 期 2012/08/13) 暑 假 期 間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可 能 因 減 少 了 學 校 的 體 育 課, 增 加 了 面 對 螢 幕 時 間, 增 加 靜 態 生 活, 造 成 體 能 衰 退 影 響 視 力, 增 加 肥 胖 機 率, 影 響 健 康 國 民 健 康 局 特 別 呼 籲 家 長 應 特 別 留 心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每 天 面 對 螢 幕 的 時 間, 鼓 勵 他 們 要 趁 著 暑 假 多 活 動, 加 強 健 康 體 能! 國 民 健 康 局 於 98 年 進 行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調 查,99 年 進 行 國 中 學 生 健 康 行 為 調 查,100 年 進 行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學 生 健 康 行 為 調 查, 有 關 看 電 視 玩 電 腦 或 打 電 動 的 情 形, 以 及 運 動 時 間 的 調 查 結 果 摘 要 如 下 : 1.98 年 6-11 歲 兒 童 平 日 看 電 視 及 打 電 腦 的 時 間 平 均 為 126 分 鐘 (2 小 時 6 分 鐘 ), 假 日 約 為 平 日 的 2 倍, 平 均 為 282 分 鐘 (4 小 時 42 分 ) 2. 99 年 有 39.3% 的 國 中 生 每 週 有 3 天 以 上 看 電 視 玩 電 腦 或 打 電 動 超 過 2 小 時, 較 97 年 調 查 結 果 35.5% 上 升 3.8%; 其 中 男 生 的 比 率 又 較 女 生 為 高, 分 別 為 41.7% 及 36.5% 3. 99 年 有 66.2% 的 國 中 生 運 動 未 達 每 天 30 分 鐘 每 週 3 天 的 頻 率, 較 97 年 調 查 結 果 63.9% 上 升 2.3%; 其 中 女 生 的 比 率 又 較 男 生 為 高, 各 為 78.9% 及 54.8% 4. 100 年 有 49.9% 的 高 中 生 每 週 有 3 天 以 上 看 電 視 玩 電 腦 或 打 電 動 超 過 2 小 時, 較 98 年 調 查 結 果 50.1%, 下 降 0.2%; 其 中 男 生 的 比 率 又 較 女 生 為 高, 各 為 56.5% 及 42.8% 5. 100 年 有 71.7% 的 高 中 生 運 動 未 達 每 天 30 分 鐘 每 週 3 天 的 頻 率, 較 98 年 調 查 結 果 73.2% 下 降 1.5%; 其 中 女 生 的 比 率 又 較 男 生 為 高, 各 為 83.9% 及 61%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建 議 5-17 歲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每 天 應 有 至 少 60 分 鐘 中 等 費 力 到 費 力 程 度 的 身 體 活 動, 美 國 兒 科 醫 學 會 則 建 議 2 歲 以 下 兒 童 不 要 看 電 視,2 歲 以 上 的 兒 童 每 天 觀 看 螢 幕 的 時 間 不 應 超 過 1-2 小 時 國 外 研 究 也 指 出, 每 週 身 體 活 動 時 間 越 多 的 兒 童, 每 天 面 對 螢 幕 的 時 間 就 越 不 容 易 超 過 2 小 時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正 值 成 長 階 段, 為 了 維 持 身 體 的 正 常 發 育, 父 母 應 該 鼓 勵 子 女 在 暑 假 期 間 多 參 與 各 種 活 動 運 動 家 務 勞 動 等, 保 持 每 天 足 夠 的 身 體 活 動 量, 並 減 少 看 電 視 玩 電 腦 手 機 及 打 電 動 的 時 間, 才 能 健 康 過 暑 假, 以 充 沛 的 活 力 迎 接 新 學 期 的 到 來 國 民 健 康 局 也 指 出, 適 當 的 身 體 活 動, 除 能 增 加 心 肺 健 康 及 肌 肉 力 量 增 強 免 疫 力 外, 亦 可 增 加 活 力 自 信 促 進 認 知 功 能, 有 助 於 放 鬆 及 戒 菸, 並 能 協 助 減 少 憂 鬱 等 好 處 對 於 不 常 運 動 的 小 朋 友 們, 以 漸 進 的 方 式 增 加 活 動 的 時 間 頻 率 及 強 度, 以 達 到 每 日 活 動 的 建 議 量 即 使 沒 有 達 到 每 日 活 動 建 議 量, 只 要 增 加 身 體 活 動 也 比 不 活 動 帶 來 許 多 健 康 的 好 處
為 了 讓 學 生 能 增 加 每 日 的 身 體 活 動 量, 國 民 健 康 局 提 供 以 下 小 秘 訣 : 1. 多 走 路 或 騎 自 行 車 往 返 目 的 地 2. 到 戶 外 運 動 或 健 走, 可 抒 解 壓 力 並 提 昇 體 能 3. 多 參 加 運 動 社 團 4. 多 參 加 戶 外 休 閒 活 動, 如 與 朋 友 相 約 打 球 游 泳 騎 腳 踏 車, 或 和 家 人 去 爬 山 逛 街, 甚 至 晚 上 一 起 在 附 近 散 步, 可 同 時 增 進 親 子 關 係 5. 上 下 樓 也 盡 量 走 樓 梯 6. 在 室 內 可 以 動 態 遊 戲 取 代 靜 態 活 動 7. 幫 忙 做 有 助 提 昇 體 能 的 家 事, 如 蹓 狗 倒 垃 圾 擦 地 板 等 足 夠 的 身 體 活 動 除 了 可 以 提 升 體 適 能 外, 對 維 持 健 康 的 體 重 也 很 重 要, 如 果 您 有 體 重 過 重 的 問 題,101 年 國 民 健 康 局 持 續 推 動 臺 灣 101 躍 動 躍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計 畫, 號 召 全 國 民 眾 一 起 揪 團, 透 過 選 擇 健 康 的 食 物 及 養 成 動 態 生 活 習 慣, 維 持 健 康 體 重, 避 免 成 為 三 高 及 慢 性 疾 病 的 候 選 人 歡 迎 家 長 與 孩 子 一 同 參 加, 共 同 學 習 如 何 聰 明 吃 快 樂 動 天 天 量 體 重, 為 國 家 未 來 主 人 翁 預 約 一 個 健 康 的 未 來, 如 有 健 康 飲 食 運 動 及 健 康 減 重 等 疑 問, 歡 迎 撥 打 0800-367-100(0800- 瘦 落 去 - 要 動 動 ), 民 眾 也 可 利 用 國 民 健 康 局 局 網 首 頁 ( 資 料 來 源 : 網 址 : http://www.bhp.doh.gov.tw/bhpnet/portal/pressshow.aspx?no=201208130001) 陸 Q&A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但 投 資 於 非 屬 其 服 務 機 關 監 督 之 農 工 礦 交 通 或 新 聞 出 版 事 業,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兩 合 公 司 之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或 非 執 行 業 務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而 其 所 有 股 份 總 額 未 超 過 其 所 投 資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不 在 此 限 公 務 員 非 依 法 不 得 兼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或 公 司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公 務 員 利 用 權 力 公 款 或 公 務 上 之 秘 密 消 息 而 圖 利 者, 依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處 斷 ; 其 他 法 令 有 特 別 處 罰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其 離 職 者, 亦 同 公 務 員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者, 應 先 予 撤 職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有 關 公 務 員 從 事 商 業 行 恐 違 反 服 務 法, 茲 蒐 集 常 見 問 答, 其 他 尚 有 許 多 問 答 請 參 考 人 事 室 網 頁 左 下 角 人 事 業 務 問 答 集 Q&A 1Q 公 務 員 於 拍 賣 網 站 上 買 賣 是 否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銓 敍 部 94 年 6 月 13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0942453773 號 電 子 郵 件 釋 示, 銓 敘 部 74 年 7 月 19 日 74 台 銓 華 參 字 第 30064 號 函 釋 略 以 : 服 務 法 第 13 條 但 書 所 指 投 資 與 同 條 前 段 之 經 營, 在 含 意 上 原 有 不 同, 經 營 原 為 規 度 謀 作 之 意, 經 濟 學 上 稱 之 為 欲 繼 續 經 濟 行 為 而 設 定 作 業 上 的 組 織, 亦 即 指 本 人 實 際 參 加 規 度 謀 作 業 務 之 處 理 而 言 ; 1A 至 於 投 資 乃 指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用 資 本 於 事 業 之 謂, 其 與 本 人 實 際 參 加 規 度 謀 作 之 業 務 處 理 有 別 準 此, 公 務 員 於 拍 賣 網 站 上 買 賣 倘 具 有 規 度 謀 作 之 性 質 ( 如 藉 架 設 網 站 買 賣 物 品 以 獲 取 利 益 之 營 利 目 的 ), 尚 難 謂 非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所 稱 經 營 商 業 之 範 疇, 公 務 員 仍 不 得 為 之
2Q 公 務 人 員 得 透 過 拍 賣 網 站 出 售 個 人 使 用 過 之 物 品? 2A 銓 敘 部 94 年 6 月 13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0942453773 號 電 子 郵 件 解 釋 略 以, 公 務 員 於 拍 賣 網 站 上 買 賣 倘 具 有 規 度 謀 作 之 性 質 ( 如 藉 架 設 網 站 買 賣 物 品 以 獲 取 利 益 之 營 利 目 的 ), 尚 難 謂 非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所 稱 經 營 商 業 之 範 疇, 公 務 員 仍 不 得 為 之 因 此, 公 務 員 如 僅 係 將 自 己 使 用 過 之 物 品, 或 買 來 尚 未 使 用 就 因 不 適 用, 或 他 人 贈 送 認 為 不 實 用 之 物 品 透 過 拍 賣 網 站 出 售, 因 未 具 規 度 謀 作 及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性 質, 尚 非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所 規 範 禁 止 之 行 為 3Q 擔 任 公 務 員 時 即 應 解 任 民 間 公 司 之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一 經 任 為 受 有 俸 給 之 公 務 員, 除 依 法 及 代 表 官 股 外, 自 不 得 再 擔 任 民 營 公 司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否 則 即 有 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之 規 定 惟 擔 任 公 務 員 前 之 投 資 經 營 商 業 行 為, 於 任 公 務 員 同 時 辦 理 撤 股 ( 資 ) 撤 銷 公 司 職 務 登 記 及 降 低 持 股 比 率 至 未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且 所 投 資 之 事 業, 非 屬 其 服 務 機 關 所 監 督 者, 或 於 擔 3A 任 公 務 員 後 所 投 資 之 行 為 符 合 : ( 一 ) 所 投 資 之 事 業, 非 屬 其 服 務 機 關 所 監 督 ( 二 ) 僅 得 投 資 作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兩 合 公 司 之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或 非 執 行 業 務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 三 ) 投 資 之 股 份 總 額 未 超 過 其 所 投 資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等 要 件, 則 與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尚 無 牴 觸 4Q 公 務 員 得 否 以 配 偶 名 義 申 請 為 營 利 事 業 或 經 銷 商 負 責 人?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法 )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司 法 院 院 字 第 2504 號 解 釋 文 略 以 : 公 務 人 員 之 家 屬 經 營 商 業, 係 受 公 務 員 之 委 託, 以 公 務 員 名 義, 為 公 務 員 之 計 算 為 之 者, 自 屬 公 務 員 直 接 經 營 商 業, 4A 其 受 公 務 員 之 委 託, 以 自 己 之 名 義, 為 公 務 員 之 計 算 為 之 者, 亦 屬 公 務 員 間 接 經 營 商 業 準 此, 公 務 員 如 以 配 偶 名 義 申 請 為 營 利 事 業 或 經 銷 商 負 責 人, 並 實 際 經 營 該 營 利 事 業 或 經 銷 商 者, 自 仍 有 違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之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因 擔 任 停 業 中 之 民 營 公 司 負 責 人, 是 否 違 反 公 務 員 5Q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案 經 函 准 經 濟 部 98 年 7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09802087640 號 函 以, 公 司 辦 理 停 業 登 記 後, 意 謂 公 司 處 於 暫 時 停 止 營 業 之 狀 態 ; 惟 其 依 法 應 辦 理 之 變 更 登 記, 並 無 須 先 復 業 後 始 得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之 限 制 ; 又 已 登 記 之 公 司 負 責 人 並 不 因 該 公 司 辦 理 停 業 登 記 而 受 影 5A 響, 其 仍 為 該 公 司 負 責 人 準 此, 已 登 記 為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既 不 受 公 司 辦 理 停 業 登 記 影 響, 而 仍 為 該 公 司 負 責 人, 且 停 業 中 之 公 司, 亦 毋 須 俟 該 公 司 辦 理 復 業 登 記 後, 始 得 辦 理 負 責 人 變 更 登 記, 因 此, 某 甲 擔 任 停 業 中 之 國 貿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仍 有 違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前 段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之 規 定